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
我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一省一市信息化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工作试点单位。为保证我市的两项改革顺利进行,完善国税系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和服务,以达到“简政放权、强化管理、提升服务”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年审的管理
(一)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及标准
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南市国税发〔2002〕534号)所列规定执行。
(二)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程序
1.计划征收科、高新技术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华侨投资区局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以下简称办税厅受理窗),在纳税人提出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时,应立即向纳税人发放《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有关程序通知书》(1份),告知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和有关程序。
2.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并向办税厅受理窗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没有此项资料可不提供);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税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城区局、办税厅各1份;属分支机构的同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或总机构最近年度的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
(6)合法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拨款证明或调拨实物证明及复印件);
(7)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
(8)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
(9)生产经营地、场所、以及注册经营地址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租期1年以上)及复印件;
(10)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
(11)购销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特殊情况无购销合同、协议的需提供书面说明);
3.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办税厅受理窗应立即受理,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指定专人传递,下同)于次日上午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传递给城区局(城区局应指定专人接收,下同)。
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增补资料。待纳税人交齐资料的次日上午,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传递给城区局。
4.城区局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核查人员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1份)。核查人员必须对所列调查项目作明确说明,不能模棱两可;对其他与资格认定有关联,确需作补充说明的资料,可在实地调查时予以核实增补,具体调查项目如下:
(1)经营地址、范围、人员调查要求:
①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与注册经营地址相符;
②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注册经营范围相符;
③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④是否有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场所、仓库;
⑤是否有生产经营人员(人数);
⑥是否有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⑦所有人员的工资是否已支付并登记入账;
⑧企业是否挂牌经营;
⑨税务登记证号码后九位数是否与国标代码相符。
(2)生产经营能力调查要求:
①是否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多少;
②产权所属(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所属权);
③核算方式;
④购销情况,即计划或已经从哪些企业进货,销往哪些企业,金额是多少。是否已正式生产、经营。
(3)建账情况调查要求:
①是否已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帐、总分类帐、销售明细帐、存货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交税金明细帐)及会计科目;
②是否将已发生的费用、支出及实收资本等登记入账;
③是否设置增值税税金会计科目。
(4)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实要求:
①对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真实有效;
②购销合同或协议(凡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如果已经发生业务的,应将相应的银行汇款单据复印带回备查,异地购销合同,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注明核实方式与时间);
③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包括总机构、同城分支机构、仓库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如在本市范围内的,应实地核实是否相符,并注明实地调查时间)。
(5)企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能力调查要求:
①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房间是否安装防盗设施;
②是否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5.对符合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条件的,城区局应于核查人员实地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城区局核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并签章、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城区局主管领导分别在《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相应栏目上审核签章,完成审批。
(2)将一般纳税人有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3)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证书》(1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1份),将其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于次日上午传递给办税厅。
6.办税厅应指定专人接收相关认定资料并从收到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税证副本复印件,将一般纳税人相关信息录入金税稽核、认证系统(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报税系统),并通知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厅受理窗办理后续手续。
7.当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手续时,办税厅受理窗应立即在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证书》、《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不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申请表》(一式四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流转税科各1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若干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申报等有关事项。
8.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以城区局审批签署的时间为准,签署意见时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上注明“从××××年×月×日起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内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统一确认为正式受理资料的次月1日。
9.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城区局从收到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经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城区局分主管领导分别在《申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审批表》审核签章,填写《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城区局、纳税人各1份),于次日上午传递给办税厅,
10.办税厅在接到城区局传递的资料后,应及时告知企业到办税厅领取通知书和办理后续事项。
(三)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定(以下简称正式认定)程序
1.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在临时认定期满后10日内必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桂国税发〔1997〕183 号)的规定申请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认定手续的,ctais管理系统在次月即自动将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临时认定期满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间,向办税厅受理窗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3)财务报表;
(4)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3.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办税厅受理窗应立即受理,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于次日上午将资料复印件、纳税人申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传递给城区局
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增补资料。待纳税人交齐资料的次日上午,将有关资料及纳税人申请报告传递给城区局
4.城区局从收到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指派2人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对符合正式认定条件的,由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城区局主管领导,分别填写《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批;并将一般纳税人有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于次日上午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传递给办税厅,同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厅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办理后续手续。
5.办税厅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一般纳税人有关信息录入金税稽核系统,并按规定办理后续事项。
6.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时间,以城区局审批时间为准。城区局签署意见时,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加盖“从××××年××月××日起认定一般纳税人”印章。
7.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条件的,城区局从收到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经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及城区局主管领导分别在《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续认调查审核表》审核签章,并填写《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传递给办税厅,及时通知企业到办税厅领取通知书并办理资格取消(注销)手续。
8.办税厅在接到城区局传递的资料后,向企业发放《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通知书》并按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办理手续。
(四)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程序
1.凡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税厅办证窗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办证窗应立即书面通知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情况审核表》(一式两份,城区局、办税厅各1份),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认定手续;并按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2至5目的不同类型报送资料。
2.企业因改制导致税务登记证号码发生变化的,在办税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城区局应重新确认其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时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上加盖“从××××年××月××日起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印章。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属于临时认定期间的,适用原验资报告;属于正式认定期间可用审计报告代替。
3.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在办税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向办税厅受理窗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2)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5)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经营地点变化但未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在办税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向办税厅受理窗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2)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5.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税务登记证号码改变的除外)的程序:
(1)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办税厅受理窗应立即受理,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于次日上午将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传递给城区局。
(2)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增补资料。待纳税人交齐资料的次日上午,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传递给城区局。
(3)城区局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改制的、变更税务登记而改变税证号码的、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仍需经城区局主管领导审批)对企业填报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将一般纳税人有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般纳税人变更情况审核表》于次日上午传递给办税厅,并视不同情况通知纳税人到办税厅办理有关手续。
(4)办税厅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一般纳税人有关变更信息录入金税稽核、认证、报税系统。
6.税务登记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导致税证号码发生改变及打印税证号码错误的,要将新税证号码的企业重新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只需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重新批准的资格认定时间要与原认定时间相衔接,受理、审批、资料传递程序按上述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7.企业因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主管城区局的,在办税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0日内,向办税厅受理窗申请办理变动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2)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及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5)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8.企业因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主管城区局的,在报税、认证、稽核、企业发行、发票发售系统的处理原则。
(1)报税系统的处理
①企业在报税期间转出主管城区局的,需在转出的城区局报完税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转出手续,由转出的城区局按规定填写《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转出的城区局、办税厅、转入的城区局、纳税人各1份),上报市局流转税科审核。
②如企业在报税期后转出主管城区局的,无论其转出当月是否开具有发票,都应尽快办理有关变更转出手续,并于次月报税期在转入的城区局进行报税,转入的城区局根据市局转交的《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及处理意见在次月报税期内通知办税厅进行存根联数据补录。
(2)发票发售系统的处理
①企业在办理变更手续后,转出的城区局按规定填写《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及时通知办税厅对企业的专用发票领、用、存进行盘点,并将《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科审核。
②企业在转入的城区局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入的城区局依据市局转交的《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及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办税厅根据重新发行的两卡发售专用发票。
(3)认证系统的处理
①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后,转出的城区局根据流转税科退回的《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和处理意见,于次月导出数据上传后通知办税厅在认证系统中将企业的有关信息做删除处理;
②转入的城区局应仔细了解该企业变更主管城区局后,其原税证号码是否变更,如有变更则及时通知办税厅在认证系统中按该企业的新、旧税证号码分别录入,并对企业取得的按新、旧税证号码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4)稽核系统的处理
①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后,转出的城区局当月底前以《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的形式及时通知办税厅在稽核系统对转出的企业做注销处理;
②转入的城区局在次月15日上传数据前以《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的形式及时通知办税厅对新接管的企业在稽核系统进行录入。
(5)企业发行系统的处理
①企业转出后,转出的城区局要以《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的形式及时通知办税厅在企业发行系统做删除处理,对企业的ic卡进行解锁并做金税卡及ic卡出库处理。
②企业在转入的城区局办理完相关的手续后,由转入的城区局以《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的形式及时通知办税厅对上述两卡进行重新发行。
9.变更主管城区局的办理程序
(1)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办税厅受理窗应立即受理,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于次日上午将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传递给转出的城区局。
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增补资料。待纳税人交齐资料的次日上午,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传递给转出的城区局。
(2)转出的城区局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及城区局主管领导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填报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同时按规定填写《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收缴“两卡”,并将报告表和“两卡”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科。
(3)市局流转税科按规定审核,签署处理意见后及时将报告表和“两卡”退回转出的城区局或转交转入的城区局。
(4)转出的城区局或转入的城区局在收到有关资料后及时将一般纳税人有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并将《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和“两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般纳税人变更情况审核表》于次日上午传递给办税厅。
(5)办税厅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一般纳税人金税稽核、认证、报税系统、企业发行、发票发售系统视不同情况作处理,并通知纳税人协助办理后续手续。
10.一般纳税人变更续认定(税务登记证号码改变的除外),城区局应视不同情况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加盖印章。原属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城区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时加盖“保留一般纳税人”印章;原属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至临时认定期满,城区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时,加盖“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至××××年××月××日”印章。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取消程序
1.企业申请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向办税厅受理窗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城区局填写《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2.办税厅从收到企业或城区局填写完整的《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企业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作废章,结清应缴税款,经办人在《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注明发票收缴、税款缴纳情况并签章,于次日上午将《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传递给城区局。
3.城区局从收到办税厅转交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办理以下事项:
(1)对《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进行审批,并及时将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2)收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单》(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及《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及时收缴金税卡和税控ic卡。
(4)城区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单》、《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和该企业的金税卡、ic卡及时传递给办税厅。
4.办税厅在收到城区局转交的资料和两卡后,应立即在企业发行系统对收缴的“两卡”作如下处理:对企业的发行信息作删除处理——将“两卡”作返回处理——将ic卡进行解锁——对“两卡”作出库处理;并按要求在《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签署意见,将已作技术处理的两卡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退回城区局。
5.城区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已作技术处理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单》及《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科。
6.市局流转税科对城区局上交的金税卡、ic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单》及《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进行签收,认真审核,对企业“两卡”收缴当月开具却未报税的专用发票,立即在《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签署处理意见并退还城区局。
7.城区局在接到流转税科返回的资料后,将《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于次日传递给办税厅。
8.办税厅收到《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收缴情况报告表》、《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后,及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厅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认证岗、报税岗人员按流转税科签署的处理意见将企业的存根联进行数据补录采集;
(2)15日数据上传前将信息录入金税稽核系统;
(3)于次月导出数据上传后在认证系统作相关信息的删除处理;
(4)于次月报税期结束后在报税系统作相关信息的删除处理。
9.企业属于注销税务登记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城区局、办税厅按上述规定及程序办完有关手续后,由城区局将《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1份)移交稽查局按稽查程序进行纳税检查。
10.对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由办税厅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
(六)一般纳税人年审
1.年审的条件、内容及报送的资料:
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桂国税发〔1999〕10号)及年审当年的文件规定执行。
2.年审程序:
(1)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办税厅受理窗应立即受理,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于次日(资料移送最迟限时
(2)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增补资料。待纳税人交齐资料后,按上述时间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传递给城区局。
(3)城区局从收到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最迟限时
(4)办税厅在收到城区局转交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金税稽核系统,当纳税人持证、簿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时,按规定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上分别贴上年审合格标识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退还纳税人。
(七)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出现有变更企业名称、税号、转出、收卡、注销资格、因损坏等原因需更换两卡的城区局、办税厅在资料相互传递时除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外,还应填写“防伪税控企业变更及注销程序表”(附件5)。
(八)各城区局必须在每月3日前,统计上月一般纳税人新认定、正式认定、取消、变更(企业名称、税号的改变,转入、转出主管城区局)和发行的企业户数,并分类打印企业名单,上报流转税科、计征科各1份以便核对;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城区局应向企业发放《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整改意见书》,督促其办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管理
(一)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供应,每月供应不超过25份。首次购买时办税厅根据城区局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中核定的发票数量向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发票。
(二)正式认定或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如原核定购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而要超量供应的,由纳税人向办税厅提出申请。
(三)机构调整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办税厅可按原各征收分局核定的购票数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申请超量供应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须领取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城区局、办税厅、纳税人各1份),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近期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近期取得的进项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办税厅应立即受理,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于次日上午将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表》传递给城区局。
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办税厅受理窗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增补资料。待纳税人交齐资料的次日上午,将有关资料传递给城区局。
(六)城区局应从收到资料之日起个4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核查人员、企业管理股负责人、业务股负责人、城区局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将发票增量审批信息录入征管系统,于次日上午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表》传递给办税厅。
月供应发票数量在50份以内的纳税人,经城区局审批可一次性给予领购。
(七)办税厅在收到城区局传递的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表》中管理局签署的审批意见,录入调整企业发行子系统内的购票数量,通知纳税人到办税厅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表》,并按新的发票供应量向纳税人供应发票。
三、资料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审的资料管理
1.办税厅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必须进行认真清点,并对资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
2.办税厅在传递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前,必须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至(六)项相关规定的资料序号进行清分、排列,附上审核审批情况表用夹子夹好,放入一般纳税人资料封面内;对经城区局审批后转交的相关资料,应按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续认定、取消资格分别归档、装订。
3.城区局必须对纳税人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续认定、取消资格、年审所报送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核实。
4.城区局对经审批后的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续认定、取消资格、年审所报送的有关资料,按规定留存归档,并分别不同情况做好认定、审批台帐记录以备查考。
5.城区局对经审批后的一般纳税人有关资料按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取消(注销)、年审顺序于年终与纳税人征管档案一起装订入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资料的管理规定参照本条第(一)项第1至第5目的规定执行。
(三)办税厅、城区局在相互传递资料时,必须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移交台帐》(附件2)上签收,以备查考。
(四)办税厅、城区局遇有特殊情况使用电话等其他方式传递审批信息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南宁市国税局(xx部门)内部电话通知记录簿(一般纳税人认定、注销、变更、转户、年审、收卡)》(附件3)、《南宁市国税局(xx部门)内部电话受理记录簿(一般纳税人认定、注销、变更、转户、年审、收卡)》(附件4)以备查考。
(五)本《规定》中涉及所用的各种表格,请参阅《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南市国税发〔2002〕534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2〕414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税发〔2001〕29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3〕213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3〕135号)。
四、监督考核
(一)市局流转税科按季度对各城区局、计征科办税厅在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正式认定、变更认定、取消、年审、发票超量供应等方面的审批情况按户数20%、10%、10%、20%、10%、2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视情况深入实地核查。
(二)抽查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的条件、标准、时限、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调查报告,是否按规定通知企业整改;是否按规定传递、接收整理资料、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保管、归档资料,有无丢失纳税人的资料;是否按规定做好认定、发票超量供应审批的台帐登记;是否按规定做好认定资料和发票供应审批资料的传递台帐记录;是否按有关规定将相关认定、审批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的稽核、认证、报税系统。
(三)各级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审和发票超量供应审批的,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外,纳入目标考核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涉税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南宁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县国家税务局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审、增值税专用发票超量供应审批管理上参照本规定执行,并进行考核。
六、本规定从
注: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286号),本规定第二条已失效或废止。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审批表
单位 名称 | 经营 地址 | ||||||||||||||||||
法人 代表 | 电 话 | 纳税人 识别号 | |||||||||||||||||
经营 范围 | 注册资金 | ||||||||||||||||||
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临时)认定时间 | |||||||||||||||||||
上月销售额 | 本年 累计 销售额 | 上月已纳税额 | 本年 累计 已纳 税额 | ||||||||||||||||
原核定购 票数量 | 最大开票限额 | ||||||||||||||||||
有无发 票违章 | 现申请 购票数 量 | 有无 欠税 | 现申请 购票数 量 | ||||||||||||||||
企业 管理 股审 批意 见 | 经审核,该企业 年 月 日正式(临时)认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拟同意供应该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为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 份,每月限购 次,每次限购 份。 经办人: 管理股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
业务 股审 批意 见 | 拟同意供应该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为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月 份,每月限购 次,每次限购 份。 业务股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
管理 局审 批意 见 | 同意供应该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为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月 份,每月限购 次,每次限购 份。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盖章) | ||||||||||||||||||
此表一式三份,城区管理局、计征科、纳税人各存一份。
附件2:
×××××局(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移交台帐
企业名称 | 业务类型 | 资料份数 | 移交人 | 移交日期 | 签收人 | 签收日期 |
附件3:
南宁市国税局(xx部门)内部电话通知记录簿
(一般纳税人认定、注销、变更、转户、年审、收两卡)
序号 | 时间 | 通知人姓名 | 受理部门名称 | 受理人姓名 | 内容摘要 | 限办时间 | 反馈内容及时间 | 备注 |
附件4:
南宁市国税局(xx部门)内部电话受理记录簿
(一般纳税人认定、注销、变更、转户、年审、收两卡)
序号 | 时间 | 受理人姓名 | 发通知部门名称 | 内 容 摘 要 | 限办时间 | 经办人姓名 | 反馈内容及时间 | 备注 |
附件5:
防伪税控企业变更及注销程序表
单位名称:
纳税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序号 | 岗位 | 内容 | 经办人 | 时间 |
1 | 城区局设 备管理岗 | 填表原因(注1): | ||
是否需收卡: | ||||
终止使用开票系统时间: | ||||
上月开具专票最后一份票号: | ||||
上月是否有结存发票(注2): | ||||
注销当月是否开具电脑专用发票: | ||||
是否通知企业到报税岗补录存根联: | ||||
金税卡 数量: 号码: | ||||
i c 卡 数量: 号码: | ||||
2 | 计征科发 票发售岗 | 专用发票是否缴清: | ||
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 ||||
3 | 计征科 报税岗 | 1、上次抄报税所属月份: | ||
2、注销当月是否需要补录存根联: | ||||
认证岗 | 3、补录存根联号码: | |||
计征科纳 税申报岗 | 4、注销当月是否已受理纸质申报: | |||
5、当月开票是否已申报: | ||||
6、税款是否已形成缴款书: | ||||
4 | 计征科 发行岗 | 7、将该纳税人资料从信息库中变更或注销 | ||
5 | 城区局企 业管理股 (或业务股) | 1、核实税款清缴入库情况 | ||
2、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取消、注销手续 | ||||
在ch系统中注销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 ||||
将有关资料上交市局 | ||||
6 | 计征科数 据采集岗 | 在稽核系统中变更或注销该纳税人信息 | ||
7 | 计征科 认证岗 | 在认证系统中变更或删除纳税人信息 | ||
8 | 计征科 报税岗 | 注销所属月份是否已抄报税: | ||
在报税系统中变更或删除纳税人信息 |
注1:一般纳税人转出、收卡、变更名称、税号、注销、因损坏等原因需更换两卡等情况;
注2:核实企业上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结存数、开票系统中库存发票数;
注3:此表最后填写的是哪一岗位,均应传至数据采集岗位存档,有关岗位收到此表时应尽快移送下一岗位,不得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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