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促进税收征管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275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2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全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主 任:周元卫
副主任:徐健、刘坤、凌国清、廖纪新、文建中
成 员:由征管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法规科、信息中心、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稽查局、监察室等科室领导组成。
南宁市国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副局长刘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局征管科杨准科长担任,成员由市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征管科)为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成立本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本辖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南宁市国税局下属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管辖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独立核算的各类纳税人。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评定其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的内容,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于分支机构。
纳税人不在注册经营地经营,无法联系,无法发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的企业暂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非正常纳税户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三、纳税信用等级设定
纳税信用等级设置a、b、c、d 4个级别,计分以获得或扣完该项分值为止。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辖
以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的行业范围划分评定管辖,以交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由国税局管辖主评;以交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由地税局管辖主评。行业划分不清的,以纳税人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划分,缴纳税款总额国税局部分占50%以上的,由国税局管辖主评。由国税局管辖主评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由主管国税局发放、收回和主评,同级地税局配合核实确认签字盖章;由地税局管辖主评的,地税局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发放、收回和主评,同级国税局配合核实确认签字盖章。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工
a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后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市局评定后报自治区联合评定委员会备案。
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并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市区有出口业务的商业外贸企业、涉外企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评分,纳税信用等级由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扣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评定标准和扣分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5〕275号)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评分采取电脑评分与人工评分相结合。市局信息中心开发评分软件,凡能从征管软件提取信息评分的,由电脑自动评分,不能从征管软件提取信息的,实行人工评分。
各主评税务机关(股、所)以日常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为基础,运用税收征管软件数据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被评定期2年内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等五项指标进行评分,并将考评扣分填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对扣分项目,时间、原因要附书面说明材料,加盖公章,稽查局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备复议。
纳税人违反规定被扣分的行为追溯至
各主评局发放、收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和评分工作
七、与同级地税局的协作
各主评局发放、收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和评分工作完成后,
各主评局收到地税局返回经核实确认签字盖章、填写了考评扣分及考评意见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及扣分项目,时间、原因说明材料和处理决定书后,从低计算实际得分填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各主管国税局收到地税局主评并填写了考评扣分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后,也将本局考评扣分及考评意见填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对扣分项目,时间、原因要附书面说明材料、稽查处理决定书,加盖公章。
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各主评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国税局、地税局的考评分数情况,从低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此项工作
对评分在95分以上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认为达到a级的,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
对评分在95分以上,但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71号)规定,不能评为a级的,其纳税信用等级由各主评局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对评分在95分以下(不含95分)的,其纳税信用等级由各主评局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九、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相关纳税信用等级审定工作
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各单位上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有关材料,比对税收征管软件的信息数据,拟写评定意见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报相关单位。此项工作
对评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并经各县(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达到a级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审定。
对评分在95分以下(不含95分),国税局、地税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对有出口业务的商业外贸企业、涉外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十、国、地税异议的处理
国税局、地税局就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级局评定。
十一、公示
经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厅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局指定调查,调查单位15日内向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报送调查报告,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研究后予以确定维持a级或降级,并告知有关各方。
十二、纳税信用等级公告、颁发证书、授予标识牌、送达通知书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将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在各自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网站上提供查询。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向被评定人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和授予“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 标识牌。
主评税务机关接到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反馈信息之日起1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加盖国税局、地税局公章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十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中发现被评定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决定书抄送同级国(地)税局,并提出降低信用等级意见,双方税务机关没有异议的,由原纳税信用等级审定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维持或调低其纳税信用等级。对调低纳税信用等级的,由主管税务局制发《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收回证书、标识牌。
各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按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稽查。
十四、其他工作要求
信息中心开发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软件,提供录入、系统自动评分、查询、统计、考核功能支持。此项工作
各主管税务局要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数据录入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软件。此项工作
征管科负责组织制作“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标识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十五、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违反者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损坏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誉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十六、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每2年评定1次,逢双数年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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