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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桂国税发〔2004〕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贯彻落实《通知》各项具体规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强化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审核评估”,此项工作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对可不实行辅导期管理,而直接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在受理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后,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须填写《大中型商贸企业直接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情况表》(附件3),报市局流转税科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


(三)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企业, 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有关资料的报送、传递、审批程序、要求、期限等事项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3〕59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对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部门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加盖“辅导期认定章(一)”,并签署纳税辅导期起始时间及经办人姓名,不再加盖“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章”。


辅导期认定章(一)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自     年   月   日起


经办人:




(二)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时,须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到办税大厅发票发售窗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簿》,发票发售窗在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簿》封二 “领购簿编号”右侧加盖“辅导期认定章(二)”,并签署纳税辅导期起始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辅导期认定章(二)










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自 年 月 日起


经办人:


转为正式认定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三)对辅导期的小型商贸企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专用发票发售份数不得超过25份,每月限购4次,超过4次的,经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分管局长(科长)审核,可增加领购次数。


(四)对辅导期的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按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的,每次发票发售份数不得超过25份,每月限购4次;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每次发票发售份数不得超过25份,每月限购2次;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每次发票发售份数不得超过15份,每月限购2次。超过规定次数的,经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分管局长(科长)审核,可增加领购次数。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首次领购的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再次领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预缴税款申报表》(附件4),到办税大厅申报缴纳税款,税款入库后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预缴税款申报表》,到发票发售窗领购专用发票。发票发售窗在供应专用发票时,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预缴税款申报表》,确认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后,方可供应专用发票。


(六)为避免多次修改发票供应量,依据《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上月只领购一次专用发票且在月末尚未使用完的,当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按上月实际使用的发票份数与上月未使用的发票份数相减后的差额供应专用发票。


(七)发票发售窗在供应专用发票时,应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簿》确认以下内容:


纳税人是否在纳税辅导期内(如在辅导期的,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查实其上月末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份数);


当月是否首次领购专用发票;


上月是否只领购一次专用发票。


四、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的当月,纳税人即可申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企业管理部门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的当天,提交纳税评估部门进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移送企业管理部门,经评估后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有关资料的报送、传递、审批程序、要求、期限等事项,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3〕59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二)经审批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部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加盖“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章”,企业管理部门应告知纳税人转正式认定后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时,需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发票发售窗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的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簿》已加盖的“辅导认定章(二)”上,签署转为正式认定的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三)小型商贸企业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已足额缴纳税款的,经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分管局长(科长)批准,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十万元。


五、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于2004年8月31日前,按《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对2004年7月31日止未转为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9月6日前将检查情况上传至市局ftp服务器(流转税科/小型商贸企业检查)。


六、辅导期认定章(一)、辅导期认定章(二)由市局统一刻制下发。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流转税科反映。



附件3:


大中型商贸企业直接


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情况表


填报单位(章)







































企业名称



税证号码



企业性质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经营场所


所有权形式



经营地址


 


经营场所面积



说明


 


 


 


 


 


经办人:   分管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流转税科意见:


 


 


 


流转税科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预缴税款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


名称


 


预缴税款


所属期


 


本次申报缴税的专用发票领购开具情况


本次预缴


税款金额


发票领


购日期


发票


份数


起止号码


开具发票


销售额


 


 


 


 


 


 


 


 


 


 


 


 


 


 


 


合  计


 


——————————


 


 


征收部门受理章:


 


 


 


 


缴款书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1、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当月第二次(含二次以上)领购专用发票的,必须根据上一次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2、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征收部门各存一份。

内容字数: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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