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砖厂(窑)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小砖厂(窑)的税收征收管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红砖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红砖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
第三条 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查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查定征收”的主要依据是砖窑的月烧火门数和生产砖坯耗用的电能
第五条 采用“查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砖窑的基本情况,包括砖窑门数、烧火头数、烧火速度、每门窑装砖数量、成品率、红砖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砖窑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后5天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砖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有关情况是否真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定额核定。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砖厂(窑)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对使用机械打砖煤炭烧窑的砖厂(窑),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方法一:以月烧火门数测算核定
(1)月烧火门数=单头烧火速度×烧火头数×30天
(2)销售数量=月烧火门数×每门窑装砖数量×成品率
(3)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4)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单头烧火速度核定为每日3门,成品率不得低于80%,计税销售单价为当地本期平均销售单价。
办法二:以月耗电量测算核定
月应纳增值税额=月生产耗电量÷每生产1万块砖坯的耗电量×10000×成品率×计税单价×征收率
核定每生产1万块机制砖坯耗电量不得高于450度,红砖的产品成品率不得低于80%,红砖的计税单价为当地本期平均销售单价。
2.使用人工打砖,用柴草一次性烧的砖窑,采用按窑定额征收办法,即核定一窑的装砖容量,根据计税销售价计算应纳税额。
(四)下达定额。税收管理员将《年(季度)应纳税款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逐级报区(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制《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纳税人执行,并张榜公布其定额。
第六条 砖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原核定应纳税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报逐级报区(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从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的单头烧火速度、每门窑装砖数量、成品率、生产砖坯耗电量与税务机关核定的指标存在差异,且有确凿依据和凭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说明差异原因,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核定。
第八条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
第九条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同时进行其他生产项目和非生产项目的用电必须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用电量;纳税人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
第十条 按本办法测算的单头烧火速度、每门窑装砖数量、成品率、生产砖坯耗电量可作为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