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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信息公开,提高税收宣传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闻宣传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税收宣传是税务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易于接受的其它活动方式,使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和税务干部及时了解党和国家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工作而开展的各类宣传活动。
第三条  税收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宣传思想工作和税收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健全制度,强化保障,增强税收宣传实效,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税收事业发展。
第四条  税收宣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把握导向。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更好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改革发展稳定的根本要求,反映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共同愿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展示形象与接受监督相结合、促进依法纳税与推进依法征税相结合,做好税收宣传工作。
(二)贴近实际,务求实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针对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的税收问题,有效发挥宣传政策、引导舆论、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等作用,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增强广大税务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三)归口管理,协调一致。坚持税收宣传归口管理,协调组织各类宣传工作。加强与外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宣传口径一致,增强政府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统筹宣传需求,整合宣传资源,构建“大宣传”格局。
(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发挥创新精神,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宣传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总结先进经验,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内容、形式、方式、手段和机制,创造性地开展税收宣传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努力构建主要领导负责,办公室牵头,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税收“大宣传工作格局。
第六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党组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工作,做到税收宣传工作同其他税收工作统一谋划、统一部署。主要领导要加强指导,明确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重要宣传活动;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要把握税收宣传的导向,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计划和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和推动分管工作的宣传,并负责做好有关政策和敏感问题的审核把关。
第七条  税收宣传工作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局办公室是市局税收宣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和组织落实宣传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重要新闻稿件的拟定和审核;
(三)负责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包括网站)进行新闻和重要信息发布工作,对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新闻和重要信息发布进行指导;
(四)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税收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五)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安排媒体的采访活动;
(六)负责税收宣传项目和宣传品的计划和组织实施;
(七)负责对机关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税收宣传工作绩效评估;
(八)其他宣传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南宁市国税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担任,代表南宁市国税局对外发布税收新闻。
税收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协调税收新闻发布的筹备、实施工作;
(二)审核税收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
(三)主持税收新闻发布会;
(四)对外发布税收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九条  南宁市国税局机关各科室要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税收宣传工作,落实相关宣传工作任务。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把握与本科室有关的重大政策、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宣传导向,提出相关税收宣传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核本科室拟对外发布的信息等。
建立税收宣传工作联络员制度。各科室应指派一名熟悉本科室业务工作情况、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能力的同志担任税收宣传工作联络员。具体职责:
(一)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本科室拟宣传的税收政策、工作动态等相关材料;
(二)对宣传内容中涉及本科室业务的敏感问题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反映并提出应对建议;
(三)协助办公室安排媒体的相关采访活动;
(四)负责南宁国税网站相关信息的提供等;
(五)与税收宣传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争取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县(区) 国税局办公室应加强与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的联系,确保上下联系渠道畅通。

 
第三章  税收宣传内容和对象
 
第十一条  税收宣传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南宁市党委、政府领导对税收工作重要指示和批示;
(二)南宁市国税局党组关于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大力宣传依法治税的原则和税收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措施;
(三)南宁市国税局党组的重大工作部署、各项税收中心工作;
(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突出办税服务、税法咨询和纳税实务知识的宣传;
(五)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深入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纳税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要求;
(六)税收职能作用和基本知识。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宣传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作用,普及税收基本知识;
(七)税收工作成效和国税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全市国税系统在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成效,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重视和支持;
(八)税收工作中的正反典型。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和依法治税、清正廉洁等方面的典型,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
(九)政府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大力宣传税收工作开展情况、税收基本知识、税收理论、国际税收制度;
(十)其他税收内容。大力开展税收基本理念、税收本质和适应改革开放及企业“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加大对国际税收制度、惯例和国外税收管理情况的介绍。
第十二条  税收宣传要面向广大纳税人、税务干部和社会各界,并要注重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税收宣传,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增强实效。

 
第四章  税收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坚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坚持税收宣传与税收管理服务相结合、坚持正面典型与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丰富多样的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税收新闻发布。
税收新闻发布是政府信息公开和税收宣传的重要途径。南宁市国税局通过不定期召开税收新闻发布会,或召开新闻通气会、吹风会,以及发布新闻稿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发布税收政策、税收收入、税收工作重大举措以及其他重要新闻。
第十五条  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发布党和国家税收工作方针、重大税收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重要税收政策、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发布全市国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情况、税收重点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三)发布重大突发税收公共事件的处理情况;
(四)针对外界对国税工作所产生信息误导和失实报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
(五)需要发布的其他税收信息。
第十六条  税收新闻发布的组织实施,包括确定发布主题、组织发布材料、确定发布人员、实施新闻发布等。
第十七条  南宁市国税局税收新闻发布会根据新闻的重要程度和工作需要,可申请南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发布,亦可申请自治区国税局新闻发言人组织发布。
第十八条  税收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信息发布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九条  税收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发生后,办公室应立即会同局内相关单位迅速掌握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信息发布工作方案,确定对外发布口径,报局领导同意后执行。
税收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一般由新闻发言人或办公室通过适当的形式对外发布,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受局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委托,也可对外发布。
对税收社会性事件和敏感问题报送中涉及的重要情节、重要数据,相关单位要核实清楚,经办公室审阅,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税收新闻采访。
对于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办公室负责登记、审核、报批和安排采访事项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局领导或向局领导约稿,由办公室根据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拟写采访提纲,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办公室会同局内相关部门准备答问口径,供局领导参考。
第二十二条  南宁国税网站对外发布全国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解读稿,必须以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不得自行发布和随意解读。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局内有关单位,由市局办公室根据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拟定采访提纲,经市局办公室领导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安排采访。
相关单位经批准接受采访,应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并对是否需要核稿提出要求。对确实无法安排的采访要求,应及时反馈给市局办公室。
有关国税工作人员经批准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回答问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
第二十四条  新闻媒体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直接到相关部门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被采访者应将其介绍到市局办公室履行预约程序。对擅自或无法核实身份到各级国税机关进行采访活动的记者,相关单位应予婉拒或要求其按正常程序采访。
第二十五条  对记者的电话采访,由办公室统一接听和处理,对敏感问题由办公室会商相关部门提出答复意见,报经批准后,统一对外解释或宣传。
第二十六条  接受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媒体的采访,按规定报南宁市外宣部门审批,并由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国家举办其他重大活动期间涉及的税收新闻采访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接受中央媒体(不含派驻单位)及境外媒体采访,除按当地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外,应报市局办公室和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要对税收新闻采访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及时总结和改进税收宣传工作。
第二十九条  媒体稿件审核。
媒体稿件审核由办公室负责把关。媒体稿件审核范围包括外部新闻媒体送审的涉税稿件和各级国税机关拟对外发布的重要税收宣传稿件。
第三十条  媒体稿件涉及税收政策文件、政策解读、领导重要活动报道、全局性会议、领导讲话、重要言论、重大安全、重要统计数据等,必须经办公室领导、局领导审批的程序。登发局领导文章、图片、局领导重要活动的报道,以及媒体采访后拟刊发的内容,须经局领导本人审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媒体稿件,重点审核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市局税收工作思路,文字表述是否严谨,数据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保密规定等。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稿件,必须经去密处理并履行保密审核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各类媒体稿件,办公室要按照规定即审即退。
第三十四条  税收宣传月。
税收宣传月是集中开展税收宣传的有效形式,每年4月份为全国税收宣传月。
第三十五条  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国税局的要求并结合税收工作形式和宣传工作需要,做好活动项目策划,制定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第三十六条  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及重点项目,其他有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南宁市国税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抓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税宣传月活动情况的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评估活动效果。
第三十九条  税收展览展示。
税收展览展示是通过树立税务形象标识、推广发布主题口号、制作公益广告、举办税收展览等方式,传播税收文化,增强税收意识,塑造税务形象,扩大税收影响的活动。
展览展示活动根据全市国税工作形势进行方案策划和组织实施,并符合依法治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到形象生动、寓意深刻、易于为大众所接受。
第四十条  税务形象标识由税徽、纳税服务标识等注册图标组成。税务形象标识按自治区国税局提供的确定。
税务形象标识的使用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由各级国税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规范使用。
第四十一条  税收宣传主题口号由各级国税机关从国家税务总局当年确定的税收宣传月主题口号中选用。
第四十二条  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确定税收公益广告的制作形式、内容和发布的时间、地点,并报宣传、工商等主管部门审批。
电视公益广告以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南宁市国税局制作为主。税收公益广告一般由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
第四十三条  税收网站宣传。
南宁国税网站是税收宣传和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
第四十四条  除涉密信息外,南宁市国税局的政务信息一般通过网站发布,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权威。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须按相关规定审核报批后予以发布。
第四十五条  新闻登载。各级国税网站登载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发布的新闻,应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或自治区国税局新闻宣传中心字样和发布时间;各级国税机关网站登载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等敏感信息,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应注明消息来源。
第四十六条  税收宣传品。
税收宣传品是面向系统内、外,策划和制作的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各类税收出版物。税收宣传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市局机关各部门每年年底前将次年税收宣传项目和宣传品申请计划送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执行。临时动议策划的税收宣传项目和宣传品照此程序报批。
第四十七条  批准制作的税收宣传品,相关单位应拟定税收宣传品策划方案报办公室。市局办公室负责审核税收宣传品的创意、设计、稿件,以及经费预算审查和实施过程监制等工作。税收宣传品制作应制定发放计划和范围,严格经费预算,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
第四十八条  税收宣传品完成后,成品资料一律送办公室备案管理。

 
第五章  税收宣传档案资料
 
第四十九条  税收宣传档案是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宣传活动中形成的、经过整理归档的各种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vcd、dvd、flash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五十条  税收宣传档案由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税收宣传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税收宣传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工作计划;
(二)重要文稿。主要包括南宁市国税局领导审批修改的稿件、改样、题词、批示原件;著名专家学者、国际友人为本单位撰写文章的手稿、讲演稿以及题词和书写字画的原件等;
(三)本单位编辑出版的税务报刊和各种税收宣传出版物;
(四)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各种音像制品。
第五十二条  税收宣传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一)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将税收宣传档案资料送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二)税收宣传稿件可采用按时间、类别进行整理,分别组卷或装订成册,填写目录。
(三)税收宣传照片按时间、地点、人物分类进行整理,填写目录,注明作者,配备照片说明,洗印统一规格的样片亲分类装订成册。
(四)录音带、录像带、vcd、dvd、flash等声像资料归档时应确保声音清楚、画面清晰,并按专题、时间进行分类整理,填写标签、卡片和目录。
(五)为保证档案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损毁应归档的税收宣传档案资料。
第五十三条  办公室要指定专人管理税收宣传档案,并定期移交本级档案管理部门。发现税收宣传档案破损、变质或字迹模糊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裱、复制等技术处理,予以补救。税收宣传档案应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提高税收宣传档案利用水平。

 
第六章  税收宣传纪律
 
第五十四条  税收宣传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报刊出版、互联网、保密等方面规定,防止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新闻媒体或互联网提供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和不实新闻;
(二)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发表与国家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相悖的观点和信息;
(三)向媒体新闻媒体透露未公开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以及规章等内容;对内部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对外公布之前,擅自对外披露或评论;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税务机关名义外出讲课,或擅自将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个人以非职务名义撰写业务、理论探讨文章,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调整等重要内容;
(五)向新闻媒体提供引用与正式对外公布的数据有出入的数据信息;
(六)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或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利用职权拉广告、拉赞助,推销书刊及音像制品;利用职权向纳税人摊派发行报刊;
(七)在税收宣传品制作中,传播违背国家税收法规政策,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税部门形象,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八)未按照新闻宣传管理报批审核程序,对外提供税务机关信息;
(九)其他违反税收宣传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税收宣传保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人员保障机制。加强全市国税宣传队伍建设,新闻宣传工作岗位应充实政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南宁市国税局建立全市国税宣传人才库,整合税收宣传人力资源。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年度税收宣传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举办重大活动和重要项目,应安排专项新闻宣传经费。
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经费的计划安排、预算报批等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设备保障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为办公室税收宣传人员配备采访、拍摄、通信、上网、编辑、访谈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八章  税收宣传绩效考核

第六十条  南宁市国税局对税收宣传工作实行绩效考核。通过调整、修订、完善信息宣传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税收宣传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促进税收宣传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十一条  税收宣传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税收宣传计划落实情况;税收宣传月组织实施情况,贯彻落实税收宣传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税收宣传月组织实施情况,贯彻落实税收宣传工作部署情况;税收宣传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等。
税收宣传绩效评估应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专项活动评价与整体宣传成效评价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南宁市国税局通过年度目标考核及专项评奖、总结、通报等形式,对各单位税收宣传工作做出评价,推动税收宣传工作的开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办公室承办新闻宣传事项报审单
年 月 日




















承办
事项

 
 

局领导批示
 
 

相关科室意见
 

办公室领导意见

办公室宣传组意见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因新闻具有时效性,请有关单位加快运转办文速度)

附件2:
全局性会议新闻报道审批表
























局领导批示:

办公室领导意见:
 
 

办公室宣传组意见:
 
 

会办部门意见:
 
 

主办部门意见:
 
 

拟对会议报道内容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会议地点

 
 
 
 
 

拟邀请媒体

 
 

(备注:会议新闻宣传报道方案附件)
 
附件3:
新闻稿件报送审批表




























主题:
(正文附后)
 

局领导签发:

办公室领导意见:
 

办公室宣传组意见:
 

会办部门会签:
 

主办部门审核:
 

拟稿人:
 

新闻背景摘要
(撰写原因)

 
 
 

拟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拟发送媒体
(请在括号内打√)

中国税务报( )中国税务杂志(  )
经济日报( ) 新华网广西频道( )
 中央电视台( ) 广西日报(  )
南国早报(  )广西电视台(  )
广西电台(  )广西国税网站( )
南宁日报(  )南宁晚报(  )
南宁电视台(  )南宁电台(  )
其他:

附  件

 

 
附件4:
撰写新闻稿件通知单
序号: 年   月   日
















局领导批示:
 
 
 

需撰写新闻稿件标题、主办科室以及撰写理由:
 
 
(办公室宣传组)

办公室领导意见:
 
 
 
 
 

局内主办单位回执意见:
 
 

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经办人:
 
 
 
 
联系电话:

局内主办单位公文撰稿人:
 
 
 
 
联系电话:

最终发布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网上税收信息发布(新闻媒体采访)审批表
序号: 年 月 日




















发布信息标题
(申请采访媒体、记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发布信息理由
(采访提纲)

 
 
 
 

办公室宣传组
意见

 
 
 
 

办公室领导
意见

 
 
 

市局机关相关部门领导意见

 
 
 
 

局领导批示

 
 
 

(备注:网上信息发布稿正文附后)

附件6:
新闻媒体稿件送审表
 




















稿件标题

 
 
 

送审媒体

 

局领导
批示

 
 
 
 
 
 

办公室
领导
意见

 
 
 
 

市局机
关相关
部门领
导意见

 
 
 
 

办公室
宣传组
意见

 
 
 
 
 
 

(备注:送审新闻稿件正文附后)
 
附件7:
税收宣传活动申请表
序号: 年 月 日




















主题

 

主办单位

 

活动概述

 
 
 
 
 
 

经费需求

 
 
 
 
 

办公室宣传
组意见

 
 
 
 

局领导批示

 
 
 

(备注:税收活动策划书(方案)附后)
 
附件8:
税收宣传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序号

档案品目

主办单位及承办人

档案管理情况

 

 

 

 

 

 

 

 

 

 

 

 

 

 

 

 

 

 

 

 

 

 

 

 

 

 

 

 

 

 

 

 

 

 

 

 

 

 

 

 

 

 

 

 

 

 

 

 

 

 

 

 

 

 

 

 

 

 

 

 

 
 
附件9:
年新闻稿件发布登记汇总表
 






















































































发布时间

新闻标题

媒体

供稿单位

撰稿人

 

 

 

 

 

 

 

 

 

 

 

 

 

 

 

 

 

 

 

 

 

 

 

 

 

 

 

 

 

 

 

 

 

 

 

 

 

 

 

 

 

 

 

 

 

 

 

 

 

 

 

 

 

 

 

 

 

 

 

 

 

 

 

 

 

 
附件10:
宣传费使用明细表










































































序号

经费使用
项目

经费预
算金额

经费使
用金额

承办人

 

 
 

 

 

 

 

 
 

 

 

 

 

 
 

 

 

 

 

 
 

 

 

 

 

 
 

 

 

 

 

 
 

 

 

 

 

 
 

 

 

 

 

 
 

 

 

 

 

 

 

 

 

 

 

 

 

 

 

 

 

 

 

(备注:相关经费使用报销单据附后)


内容字数:3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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