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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国税局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订《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适用本《规程》,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各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
(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市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财务管理科、法规科、监察室、信息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科。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由财务科负责。
(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主要负责审议政府采购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具体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1.采购方式的确定。
2.招标文件的审定。
3.评标报告和其他采购报告的审定。
4.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
5.其他相关采购事项的处理。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三章  各部门(机构)基本职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科的职责
财务管理科的职责分为预算、资产、审计小组职责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预算、资产、审计小组职责。
1.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2.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
3.负责办理采购合同货款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手续。
4.政府采购财务监督与审计。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系统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年终政府采购年报的编报。
2.拟订市局机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定并调整市局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审查进入市局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3.组织实施委托区局集中采购项目的报批报备事项及市局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及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有关事项。
4.筹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并负责其具体工作。
5.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应由采购领导小组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
6.办理市局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手续;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负责与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7.办理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事务。
8.负责牵头协调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
9.负责组织市局系统属于中央集中采购及总局和区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或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含协议供货)的采购工作。
10、凡采购项目属于中央集中采购及总局和区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除外),负责办理向区局财务处委托采购的相关手续。
11、负责办理机关本级采购项目招标文书及合同的审核及签订事宜。
12、依据各部门提交的验收单和付款报告办理支付合同款项。
13、负责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金,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14.市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法规科的职责
(一)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咨询。
(二)对照法律条文,对有关招投标文书及合同文本进行程序性审核。
(三)负责对质疑投拆事项进行法律应答及应诉。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六条 监察室的职责
(一)负责对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机构和采购有关部门、采购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与方式在第五章规定)。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采购效能及相关部门(机构)履行其政府采购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处理采购过程中内部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局领导交办或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二)根据采购计划,办理采购项目立项报批手续,提出项目业务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业务需求,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包括:品牌、品名、型号、规格、颜色、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等。提出对供应商特殊要求的建议,拟订项目预算和采购计划,将报批后的采购项目立项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采购程序。
(三)负责或参与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合同文本的编制。
(四)参与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拟写付款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后送财务科办理付款手续。
(七)其他应负担工作。
第八条  项目技术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要求、技术指标、技术文档。
(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及需求部门实际使用和检测情况,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范围和供应商资格提出建议。
(四)参与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解决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或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技术监理。
(七)负责组织项目技术方面的测试和验收。
(八)负责对技术质量进行鉴定。
(九)其他应负担工作。
第九条  采购工作组的职责
采购工作组成员单位由财务管理科、法规科、监察室、项目技术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工作组会议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原则要求负责人参加,负责人不能参加的应当至少指定一名干部参加会议。采购工作组负责项目采购程序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
(二)提出入围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产品、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三)研究并提出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的建议。
(四)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建议,包括代表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聘请评审专家的人数和办法。
(五)对有关采购的其他重大或争议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采购工作组对采购事项的建议和研究意见记入《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实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设立项目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组长由成员推选产生。
(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部门派出的具体人选由各部门确定。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制定评标细则(包括评分标准或采分点),实施具体评标工作。
2.提交评标报告及提出相关建议。
3.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  谈判小组的职责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设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谈判文件。
(二)参加具体谈判工作。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谈判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二条  询价小组的职责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设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询价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询价小组负责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询价文件。
(二)参加具体询价工作。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询价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的职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技术部门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均应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规定

市局机关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按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立项的项目(含为全区国税系统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或汇总系统采购计划的部门)制定并提交业务需求(附立项批复报告)、采购需求,信息化项目应提供《立项通知书》;项目技术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提交技术方案(含技术指标、技术要求,下同)等有关资料;资金管理部门审核落实项目采购预算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中央政府集中采购及总局和区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程序
(一)市局机关本级采购项目属于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总局和区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具体办理委托手续。
(二)委托区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采购项目,市局可派出代表参加评标、谈判、询价会议,参加会议的具体人员及人数,由主管采购工作的分管领导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交的采购结果通知,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并与项目使用部门,组织商务谈判、制订合同草案。
(四)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位负责人作为代理人负责进行合同的签订。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由区局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的提交程序
采购项目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在至少30天前提交已审批的项目业务需求与已经确认的技术方案。
(一)项目业务需求由项目使用部门提交相应的采购管理部门。在提交项目业务需求时,项目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应审核签字,并附市局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和项目的使用计划。
(二)项目技术方案由项目技术部门负责提交。在提交项目技术方案时,项目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审核签字。
(三)信息化应用系统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提供业务需求、项目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方案,随同局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和项目使用计划,由信息中心出具《立项通知书》后,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由于技术力量不足,需要其他专业机构进一步论证的技术方案,还须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指定具体部门负责组织该项目技术方案的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并提供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商务与技术问题的协调程序
在采购程序过程中,对发生的商务与技术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各成员单位对商务条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集整理后提出意见,有关部门仍有疑义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审议过程中,成员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各成员单位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由项目技术部门归集整理后提出具体意见,有关部门仍有疑义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审议过程中,成员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聘请问题,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对特殊项目所需的税务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无法产生的,可在《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人才)库》抽取产生或在相关部门抽调产生。
(三)经领导确认从该部门抽调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人员代表,有关部门原则上应按照1:3比例提出人选范围,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确定具体人员名单。
(四)聘请评审专家未在本《规程》明确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程序
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款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关于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规定,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或意见,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超过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采购工作组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或意见,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以市局文件报区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审批或备案,按照区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程序
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提出审议意见;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刊登招标公告、组织发标、开标。
(五)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商务谈判、制订合同。
(七)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一般从立项之日起50天。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程序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采购程序:
(一)采购工作组提出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入围供应商的产生办法,或审议相关部门提出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范围、入围供应商范围,并提出具体意见;属于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向入围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进行发标、开标。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进行商务谈判、制订合同。
(七)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正式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一般为从立项之日起5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经批准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按规定组建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供应商后,提交谈判采购结果报告和合同草案,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正式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一般为从立项之日起2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询价采购程序
经批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应组建询价小组,其具体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询价小组按照询价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供应商后,提交询价采购结果报告,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商务谈判、制订合同。
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正式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一般为从立项之日起2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方案(包括采购价格方案、合同草案的条款等事项)。
(三)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四)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后,谈判小组应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结果报告和谈定的合同草案,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正式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一般为从立项之日起15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协议供货采购的执行程序
全市国税系统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采购人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内的采购具体项目,制定采购方案。
(二)采购信息查询。
进入windows操作系统后,用户可以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www.ctaxnews.com.cn/swcg或http://wwwp.www.ctaxccgp.com.cm,进入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在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中的“网上交易系统”的栏目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然后点击“登陆”,即可进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
(三)办理采购。采购人可分别按下列限额标准确定相应的采购实行方式:
1.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时,采购人可结合实际使用需求,在中标价格基础上,与协议供货商商谈并确定采购价格。
2.采购预算在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时,采购人应当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
3.采购预算超过120万元,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采购部门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
4.车辆采购不论采购预算大小,均要先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经区局审批后方可进行网上竞价采购。
(四)合同签订。协议供货项目合同应在网上采购管理系统协议供货模块下载,下载的合同不能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应当以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的形式进行约定。
(五)验收。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合同,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货物验收。
(六)合同款项支付。采购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合同预付款、到货付款、验收付款等资金支付。
(七)合同备案。采购人根据协议供货项目关于合同备案的具体要求,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货物,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因采购需求与协议供货中标货物技术规格不完全一致、或超过了中标货物的范围,但为满足业务需求、技术要求等原因,能够在中标供应商处按照不高于中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率进行采购,但按规定一定要先报区局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委托招标公司采购的程序
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具有自治区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区局集中采购中心在已经招标确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中提出委托招标公司的名单,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委托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市局按规定确定并派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会议。
(四)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报告、谈判结果报告、询价结果报告,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商需求部门制订合同草案。
(五)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正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废标处理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废标建议,并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技术部门负责对项目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付款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项目采购单位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间打付款报告并附相应的附件,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合同付款包括预付款、到货付款、最终付款等。
办理最终付款时,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技术部门应当提供验收报告、验收单,或对基层使用单位(项目技术部门)提交的验收报告、验收单以及中标人销售的正式发票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至质保期结束前,凡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由使用单位、项目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合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质疑及投诉的处理程序
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到供应商对整个采购过程或者供应商认为就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的书面质疑或投诉,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期限,书面通知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在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生意见分歧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  市局机关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应当逐步推行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二条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市局机关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标准限额按《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
(二)市局对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可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车辆加油等)。全市国税系统均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督主体
(一)市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同时受同级监督部门(监察室)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市局机关各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业务监督职责,部门间实行监督制约。
财务管理科、项目技术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承担政府采购活动中本部门的责任,并对与本环节关联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制约。
财务管理科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财务预算与审计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监督。
监察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察。
(三)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坚持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督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督方式
(一)财务管理科通过在局内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方式,发标或谈判、询价对象,评标、谈判和询价的结果情况,实施公众监督。
(二)财务管理科通过编制和审核采购项目预算,划拨资金,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以及开展财务审计等财务监督方式,监督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财务管理科通过日常管理,监督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业务和技术需求文档、立项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推荐的入围产品范围和供应商名单有无倾向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专家聘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谈判、询价原则的制定及评标、谈判、询价方法(程序)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采购合同通过送请律师审核,监督其内容是否规范、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等。
(四)财务管理科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在内部形成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约。
(五)监察室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参加或列席采购工作组会议,获得采购项目的立项文件资料、采购方式,发标、评标或谈判(询价)对象确定的文件资料,掌握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对采购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涉及采购各环节中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检举、控告及采购质疑中涉及参与采购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各部门根据职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合理使用经费,遵纪守法、规范采购行为等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有关采购商务条款、业务需求、技术指标等制定失误,或违反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或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采购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第三十六条  控告与检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行为
参加市局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 单独与相关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接触的。
(三) 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或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
下列情形应当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市局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不履行合同或故意拖延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不良记录的确认,由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技术部门或采购部门提出,财务管理科拟定处理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九条  监督和检查的其他规定
对监督和法律责任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八章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的有关名词解释
(一)采购预算,是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用于采购的预算金额或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计划用于采购的金额。
(二)采购金额,是指采购单位根据合同支付的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时实际发生的金额。
(三)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情况。
(四)委托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将应当由相机构独立开展的采购项目通过委托方式由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情况。
(五)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具体采购项目进行时采用的方式。法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五种。
(六)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七)邀请招标,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随机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八)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九)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出的一次不得更改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十)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向一个唯一的或者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十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采购,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特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价格折扣率或价格优惠率、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确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程》发布日已经在采购程序中运行的项目,凡能够改按照本《规程》规定继续进行程序的,要按照本《规程》规定施行;凡改按照本《规程》规定继续进行程序确实有困难的,可按照原有规定将项目实施完成,具体问题由财务管理科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附件: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图
使用单位 采购小组 供应商
 




 
 
内容字数:18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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