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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发〔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4〕2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办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专用发票后1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对其经营场所、经营人员、购销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跟踪调查表》(见附表6),做好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对《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业务,不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时,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该信息及时反馈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三、对新办商贸零售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的第一个月第二次购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预缴税款申报表[2] 》( 见附表7)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发票发售窗才能按有关规定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的程序、计算方法和表格仍按我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南市国税发〔2004〕338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补充通知》要求,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企业在做好约谈和实地查验时,还要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4〕284号)第二条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案存档。


六、请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于2004年12月23日前,将执行新办商贸企业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书面总结,上传至市局ftp服务器(流转税科/商贸企业认定问题汇总)。



附件1:


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国税评约( )第 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于 年 月 日 午 时委派你单位负责 的人员至  


就    问题    同志面谈,并携带以下资料:  


 


希准时到达。


 


 


 


 


 


批准人(局长)签名: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


 


国税评调(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   款规定,我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委派 等人至你单位


就 问题进行调查,请届时将有关纳税资料准备齐全,接受调查。


 


 


 


 


 



批准人(局长)签名: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约谈举证记录


纳税人识别号: 编号:
















































纳税人名称


 


被约谈人


 


被约谈人职务


 


审核项目


 


参加人


 


记录人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分到  时 分


约谈举证记录


 


 


 


 


 


 


 


 


 


 


 


上述记录属实。   共 页 第 页


 


被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实地查验记录


纳税人识别号: 编号:










































纳税人


名称


 


查验项目


 


查验人


 


查验人


 


记录人


 


实地查验记录


 


 


 


 


 


 


 


 


 


 


 


上述记录属实。   共 页 第 页


 


被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跟踪调查表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


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主管税


务机关


 


调查


人员


 


认定后经营地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人员情况:


 


 


 


 


认定后购进、销售情况:


 


 


 


 


认定后账簿登记情况:


 


 


 


 


认定后专用发票、其他抵扣凭证使用情况:


 


 


 


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预缴税款申报表(2)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预缴税款所属期


 


本次申报缴税的专用发票领购开具情况


本次预缴


税款金额


发票领


购日期


发票


份数


起止号码


开具发票


销售额


 


 


 


 


 


 


 


 


 


 


 


 


 


 


 


合  计


 


——————————


 


 


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审核意见:


 


 



检查员签名: 主管税务机关(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部门受理章:


 


 


 


 


缴款书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1、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当月第二次(含二次以上)领购专用发票的,必须根据上一次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预缴增值税。2、新办商贸零售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第一个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并签署意见后方能购买。3、本表一式三份,申报窗存一份。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凭本表购买发票,发票发售窗、纳税人各存一份。

内容字数:1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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