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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委员会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规定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将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一、团费的交纳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本条规定中“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具体包括:
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
助征员:工资
(二)为了便于收缴团费,定于每年6月30日及12月15日以前,各支部应向团员收缴当年度上、下半年团费并上交团委完毕。
(三)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四)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当年到龄离团的团员,团费缴至年满28周岁当月止。
(五)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补交。
(六)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七)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二、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市局团委按有关规定留用各团支部上交团费的50%,其余上缴。
(二)团费由团委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收入、支出帐目,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团委在收到各团支部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收据加盖公章。
(三)团费是团组织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组织的活动,团员、团干的教育、培训以及团报、团刊的订阅等方面。
(四)各级团组织每年应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上一级团委。
内容字数: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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