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补充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文件精神,进一发加强廉政建设,减少财政流失,改革原有封闭式的公物处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制度,使公物拍卖工作健康有效地进行,市人民政府于二月一日下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南府发[1993]10号),现就有关问题特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实行公开拍卖公物的范围(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国家其他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查处的违法、违章、违纪案件的罚没物资和追回依法不返回的赃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二)司法机关、银行、保险、公路运输、海关、航运、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收缴的无主物资。(三)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需要变卖的公物。(四)国家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涉外和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应上交的礼品(国家规定实行专卖、专营的货物、商品除外)。二、拍卖程序(一)各有关部门在上述应拍卖公物结案或核定后的一个月内,开列清单送市财政局验收,然后将验收后的清单随物品送交市政府指定的拍卖行。(二)拍卖公物的底价由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拍卖行共同商定。单方无权变更,并严禁泄露;拍卖破产或兼并企业的国有资产部份,其底价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参与审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拍卖专控商品需经控购部门批准。(三)拍卖行在公开拍卖前应对拍卖物品进行三天的预展,拍卖全过程应请公证机关公证。(四)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武,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五)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和伪劣商品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由专营部门处理,不准流入市场。(六)经两次拍卖未能成交的公物,可由拍卖行收购,收购价格由拍卖行提出报物价局、财政局审定。(七)拍卖所得货款由拍卖行按政府有关规定扣除拍卖手续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上交市财政局。三、拍卖手续收费标准(以委托单位拍卖物品成交总额计算)(一)总额五十万元以下(含五十万元)为7%;(二)总额五十万元以上为5%。四、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监督管理(一)定期召开市公物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公物拍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处理有关问题。(二)市财办是公物拍卖的主管部门,负责公物公开拍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三)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应拍卖公物的单位,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市工商局要根据南府发[1993]10号文件的规定,对全市拍卖行业进行严格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收购或销售、拍卖公物的单位、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 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快我市土地开发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或进行房屋开发建设并从事房屋的买卖、租赁、信托等经营活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开发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必须是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第二章外商开发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可以先成立外商开发企业再落实开发项目,也可以在取得开发项目时成立外商开发企业。第四条成立外商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提交成立外商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的有关手续,领取资质证书。(二)向南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成立外商开发企业的申请以及企业的有关协议、合同、章程、资质证书和银行资信证明,经批准,发给外商开发企业批准证书。(三)持资质证书和外商开发企业批准证书到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五条外商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外方可用其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获利取得的人民币注册。外商开发企业中,外商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注册资本占总注册资本的比例应不少于25%。注册60天内,注册资本不到位的,视为企业自动解散,撤销营业执照。第六条外商开发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第五条规定执行。在取得开发项目后按规定应增加的注册资本,必须在获得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60天内投入,否则取消该项目的开发经营权。第三章成片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七条外商开发企业在我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一)出让:南宁市土地管理局以协议、招标或拍卖的形式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外商开发企业。(二)转让: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形式从南宁市房产业开发总公司或其他开发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三)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方式从中方开发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外商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八条成片土地开发区域和开发项目选址定点,可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审定,也可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九条外商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开发建设总目标和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等。所编制的成片开发规划(经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开发实施过程中,市规划管理局依法进行检查监督。第十条外商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应首先向境外出售或出租,以外汇结算并可比照产品出口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向境内出售、出租的,可用人民币结算。第十一条出售现货房屋,卖方应持有该房屋的有效产权证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售价或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市人民政府有权优先购买。第十二条预售期货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卖方持有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卖方已经与该房屋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并已完成房屋基础的施工。(三)买卖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办理公证。(四)卖方收取的房屋预售款,不能超过该房屋管价的70%,所收预售款必须用于该房屋的建设。(五)预售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应在90天内,持房屋预售合同和房屋交付凭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外商开发企业应遵守南宁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由南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核验质量等级,不合格的不能出售成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外商开发企业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开发建设,对出让的地块,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二个月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市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第四章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外商开发企业根据不同的开发目标,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分别享受如下优惠待遇:(一)用于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和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二)用于经营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的,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三)用于其他行业的,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十六条外商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第十七条外商开发企业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律免交地方所得税。第十八条外商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和原材料等,可享受国营企业的同等待遇。第十九条外商开发企业在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成片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优惠政策,开发区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外商开发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房产税、进口关税等的优惠及外汇管理按国家有关沿海开放城市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成片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综合开发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邑宁、武鸣两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开发、经营土地,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三条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土地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我市办理出让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在我市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使用者在其土地使用权年限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法律允许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包括出让金、征地拆迁平整场地费、综合配套费、小区配套费等)的行为。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实施。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交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六)临时批租的用地三至五年。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土地管理局和规划管理局共同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出让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使用期限及地块的地面现状及地形图;(二)土地的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和建设项目完成的期限;(三)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要求;(四)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建没要求;(五)出让的年限和形式,(六)土地使用者应具备的资格及其它条件。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一)有意使用土地者(申请人)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的性质、申请理由及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筑规模,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二)市土地管理局接到用地申请书后,于10天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提供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文件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退回申请。(三)申请人得到土地出让的有关资料后,应在30天内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地价款的付款方式等有关文件。(四)市土地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人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提交的文件后,应在20天内答复申请人。(五)经协商一致后,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应支付地价款20%的定金。(六)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签订90天内支付全部地价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一)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规划要求,招标出让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资料发布公告,或直接向投标对象发出邀请招标通知书。(二)投标者应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投标,并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保证金。(三)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的代表及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经公证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四)中标者接到中标证明书10天内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五)中标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出让合同,市土地管理局可取消其中标权,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者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限期内签订出让合同的,可在期满10天内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是否批准由市土地管理局决定。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转为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如数退还(保证金均不计利息)。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一)市土地管理局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途、用地规划要求、拍卖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报名时间和地点。(三)参加竞买者,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报名,按底价额5%提交保证金(不计息)、交付竞买费,索取“竞买须知”、“土地使用规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式样”等文件资料。(三)由市土地管理局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价最高者为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市土地管理局与应价最高者当场签订出让合同并经公证,土地使用者支付地价款20%的定金。(四)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出让合同后,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地价款应按合同规定的币种支付。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地价款,要根据开发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等级:用途、规划参数、用地年限等条件来确定。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地价款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定金及已支付的部分地价款不予退还。市土地管理局未按合同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解除合同,土地管理局双倍退还定金。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不按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应事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并办理登记。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付清全部地价款;(四)除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总投资额已达25%以上。第二十一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包括庭院、围墙、通道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其共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或分割转让,须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天内到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转让无效。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土地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向转让人收取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额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价格(交换、赠与的按同类房地产核定价值计)减去转让人可收回的成本后的余额。转让人可收回的成本包括受让的地价款,基础设施、建筑物、附着物未折旧完的残值,土地投资贷款利息等。土地增值费分段计算,累进计取。增值100%以下(含10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10%收取增值费,增值100%以上至200够以下(含200%)的部分,按25%收取,增值200%以上至300%以下(含300%)的部分,按35%收取,增值300%以上至400%以下(含400%)的部分,按45%收取;增值400%以上的部分按50%收取。第二十五条土地增值费应在办理转让登记前缴清,逾期未缴纳的,除追缴外,每日按应缴纳的费额收取l%的滞纳金。对隐瞒虚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补缴土地增值费,并以l000-3000元罚款。逾期不补缴增值费的按前款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未缴清土地增值费、罚款和滞纳金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和转让后,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应具备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九条出租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双方当事人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0天内到市土地管理局及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租金,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商定。出租人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前按租金额的25%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缴纳增值费。逾期每日按应缴费额的l%加收滞纳金。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到市土地管理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按抵押价额l‰交纳登记费。第三十二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的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因处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第三十三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市土地管理局和房地产管理局注销抵押登记。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出让合同有规定拆除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时拆除或支付拆除费用。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续期,但必须不迟于期满前180天提出,并按本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地价款,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的补偿金额按出让合同的余期、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地价款等内容确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以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用另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与之交换,交换时,双方应在确定补偿金额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后,进行结算。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重新修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按本规定办理各项登记和换证手续。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市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的收益抵交地价款。前款划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本规定第三、四、五章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按本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的合法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土地管理局没收其非法收入,收回土地使用权,按非法收入的50%处以罚款,并可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第四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第四十三条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邕宁、武鸣两县参照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南宁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玉林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 根据《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在把握我市民政事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编制本规划。本规划是“十一五”期间指导我市民政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规划研究编制过程中,突出“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重在规划的宏观性、实践性和指标的指导性、预测性,以及可操作性,提出我市民政事业发展目标。鉴于在规划期内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本规划提出的发展指标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变化作必要的调整和充实,具体实施需要在年度计划中加以确定。一、“十五”时期我市民政事业发展状况“十五”期间,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民政厅的具体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为促进玉林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一)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双拥工作有新发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蓬勃开展,军政军民团结,创建工作成效显著。2004年,玉林市被命名为自治区“双拥”模范市。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得到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得到调整和提高,从2004年开始,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并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元。改革退伍士兵的安置办法,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十五”期间,我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690人,占应安置人数的28.8%。从2003年开始,我市各县(市)区把优待金列入了各级财政预算支出。(二)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社会福利社会化明显加快“十五”期间,我市社会福利事业沿着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全市共兴建社会福利院8所,床位580张。大力推进“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全市共兴建163个“星光老年之家”项目,投入资金710多万元。基本完成“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工作,为全市500名残疾孤儿和贫困儿童实施了手术矫治和康复。福利彩票发行有了新的突破,全市发行福利彩票1275万元,为我市筹集社会福利公益金约281万元。基层老年群众组织蓬勃发展,全市成立老年人协会860个,老年健身辅导站860个,老年大学(学校)49所,老年书画研究会36个。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着力于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企业的自我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得到加强,企业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三)救灾救济工作积极稳妥,城乡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灾害应急救助扎实有效,累计投入救灾资金4191万元,救助受灾群众127万人(次),补助受灾群众重建房屋1.9万间,解决了4万灾民的住房困难,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05年,我市有48656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低保金3678万元。五保供养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五保村建设,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生活的决定》(玉发[2004]10号),大力开展农村五保村建设,“十五”期间,全市共兴建五保村453个,占村委会总数的32.75%,入住五保对象4530人。乡镇敬老院建设进一步加快,全市共有敬老院61所,设床位1231张。建立了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开展了城镇医疗救助试点,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进行救助,“十五”期间,为16733名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实施了救助。(四)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十五”期间,我市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普遍建立了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100%的村委会实行了村务公开,有效保障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北流市获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市;2个县(市)获全区村民自治示范县(市);12个乡镇、79个村获全区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成效显著,有1个村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村被授予全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完成了两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玉州区、容县、北流市完成了社区划分和组织建设工作,全市共成立了50个社区居委会。开展了乡村办公用房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3464.2万元,新建和维修了18个乡镇政府、393个村委会的办公用房;积极参与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完成了157个老区村办公用房建设任务,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乡村无办公用房或办公条件简陋的问题。(五)全面完成行政区划界线勘定工作,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我市从1997年开始实施勘定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历时7年,7年共勘定了7条省界、11条地市界、10条市内县界、232条乡界,总长4893.67公里。我市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为我市行政区域界线从粗放型、模糊型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转变奠定了基础。制定了我市行政区划近、中、远期规划方案,为我市今后科学地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调整了部分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的乡镇区划,撤并了17个乡镇。开展了城区街道地名命名和全市地名补查及资料更新工作。完成了“玉贵走廊”村、镇牌的设立工作,共设立39块牌,涉及“玉贵走廊”4个县(市)区的13个镇、34个村。(六)大力培育发展民间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十五”期间,围绕“稳步发展,巩固提高”的目标,全面完成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着力抓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积极推进专业类、行业类和服务类民间组织的发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全市有社会团体710个,其中学术性17个,行业性177个,专业性81个,联合性29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06个(被列为自治区示范点16个,全市示范点50个);全市有民办非企业单位370个,其中教育类261个,文体类11个,科技类19个,体育类16个,劳动类27个,民政类16个,中介服务类19个,其他1个。(七)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有了新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了收养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新修订出台《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理顺了殡葬管理体制,将市殡葬管理处和市殡仪馆收归市级管理,成立市级殡葬执法队伍,加快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全市共成立3个殡葬管理所,建有2个殡仪馆和1个经营性公墓,全市累计火化尸体2.9万具,火化率达1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抓好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实现了由婚姻登记管理到婚姻登记服务的转变,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市7个县(市)区实现了婚姻集中登记,登记合格率100%。实施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实现了流浪乞讨人员从收容遣送向救助管理转变,全市对4500人实施了临时救助。总之,新世纪头五年,是我市民政事业发展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五年。经过“十五”期间的推进,民政事业已经形成以灾民、贫困人口、复员退伍军人、孤儿、老年人、残疾人为重点,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工作体系;形成由市、县、乡(镇)民政机构组成,覆盖全市城乡的民政行政管理体系;形成由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志愿者相结合的民政工作者队伍;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的民政事业资金筹措机制;形成以福利院、敬老院、五保村、光荣院、优抚医院、军供站、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殡仪服务机构、社会救助站等构成的民政事业基础设施网络。民政事业已经成为一门类别比较齐全、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社会事业。但是,在“十五”期间我市民政事业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一是一些民政干部的思想观念和工作能力,与新时期民政工作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二是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缺乏必要的发展经费,与发展的民政事业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三是基层民政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还不完全适应。四是城市社区建设相对滞后,与城镇化发展的趋势还不完全适应。二、“十一五”期间我市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多样;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各种文化思潮涌现,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社会矛盾突出等,对社会和谐和稳定带来极大的挑战。若应对得当,经济社会就能持续快速发展;反之,就会导致经济发展停滞,社会动荡。民政部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部门,任务越来越重,民政事业发展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也是良好的机遇。(一)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任务更加繁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弱势群体的救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城市部分群众的生产、生活将面临更多的困难,农村低收入群体有所扩大,贫困问题更加突出。如何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城乡救助制度和体系将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件紧迫的大问题。(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单位功能的剥离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单位人”将逐步转变成为“社会人”。这就要求尽快建立新的社会组织体系,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加快社区建设,发展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将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项新课题。(三)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严峻。预测到2010年,全市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3.7%。而目前所面临的困难是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解决老龄人口问题,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战略任务。(四)民政事业投入不足。由于投入不足,目前还存在抚恤和救济标准偏低,保障面较小,基础设施薄弱,各项民政业务经费得不到有力保障。(五)民政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是民政干部编制不足,与发展着的民政事业不相适应。民政干部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与新形势下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民政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和提高。三、“十一五”时期我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十一五”我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为基本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护和社会稳定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强化社会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关系,降低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的玉林。“十一五”玉林市民政事业发展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乡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乡特困群众“安居工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与“数字民政”工程为载体,实现更加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健全的社会管理体制、更加优质的社会福利服务、更加扎实的优抚安置工作、更加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更好地为促进玉林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富民兴玉新跨越、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的大局服务。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十一五”玉林市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一)构建完善的城乡特困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1、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低保”有关规章制度,使城市“低保”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低保人数基本稳定在6万人左右。实施农村低保工程,按照“分步实施、分类施保、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推进农村“低保”实施工作,到“十一五”中期,做到应保尽保;到“十一五”期末,建立较完善的农村低保制度。2、完善灾害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灾害紧急救援机制,修订完善灾害应急预案,规范灾害救助制度;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加大救灾仓库建设力度,全面提高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计划五年内完成1万户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基本解决农村特困户“住房难”问题3、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程,落实五保供养经费,2007年前实现农村五保应保尽保的目标。继续抓好五保村建设,推进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对象相对集中居住点建设和住房改造工作,着力解决农村五保户“住房难”、“生活难”等问题。4、加快乡镇敬老院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实现每个乡镇兴建一所敬老院,乡镇敬老院总数达到102所。5、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为农村五保户和城乡特困户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基本解决农村五保户和城乡特困户的看病难问题。(二)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1、完善村民自治。继续完善“四个民主”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加强计生、治安、卫生、工青妇等村委会内设机构建设,健全以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增强整体合力,提高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到第六次村民自治示范县单位评比中,要有1个县(市)区达到国家级标准,2个县(市)区达到省级标准,47个乡镇达到省级示范标准,814个村达到市级示范标准。圆满完成第五届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2、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需要,探索新的社区发展和管理模式,把一部分政府可以不直接承办和企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服务职能交由社区承担,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治程度,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使社区成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平台。推进社区管理网络化,玉州区、北流市、容县建立社区信息数据库,实现社区管理网络化。兴业县、福绵区、陆川县、博白县等县区完成社区划分和组织建设任务。3、实施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社区服务设施25个,到2010年,全市社区服务设施总数达到100个。(三)完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建设,打造优质服务平台1、实施城乡福利设施建设工程。重点抓好农村五保村、乡镇敬老院、福利院建设,为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建立起安全、可靠和稳定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全市兴建民办公助社会福利机构8个,新增福利床位800张,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乡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总数达到1502个,床位总数达到21060张。其中新建社会福利院2个,新建乡镇敬老院41个,新建光荣院3个,新建优抚休(疗)养院3个。兴建玉林市老年人活动中心。兴建玉林市儿童福利院。新建玉林市殡仪馆及公墓。2、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引入市场机制,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福利机构的收养入住率,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国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示范作用。3、全面完成“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为全市福利机构中的336名残疾孤儿实施手术康复。继续实施“特困家庭白内障手术复明工程”。4、加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力度。重点抓好救助管理站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新建县级救助管理站3个,增加社会救助床位150张,基本形成全市救助管理网络。(四)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为国防建设服务1、保障与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逐步建立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对贫困优抚对象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优抚对象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2、全面推行退役士兵安置自谋职业改革。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全面推行退役士兵安置自谋职业改革,通过财政预算,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资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3、加强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筹建市本级光荣院。加强和完善光荣院、军休所、军供站的修缮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五)大力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团、行业组织等,参与社会管理,为社会成员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扩大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选择空间。“十一五”期间,全市发展社团1500个,其中行业协会发展到500个,上高档次的10个(即会员总数达到1000个以上,年经济收入达50万元以上),中档次的50个(即会员总数达到500个以上,年经济收入达10万元以上),争取列为自治区示范点的社团30个,列为全市示范点的社团100个;民办非企业发展到800个,其中教育类300个,科技类50个,文化类100个,体育类50个,其他250个。继续开展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加强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六)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加快老龄事业发展1、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乡、村三级老龄工作机构,100%的乡镇成立老龄工作机构,100%的村(社区)建立老年人协会和老年体育协会。市和县(市、区)按上级的有关规定配备好专职老龄工作人员,切实加强老龄干部队伍建设。2、加大对老龄工作和老年事业经费的投入。将老年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3、围绕“六个老有”的目标,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4、加快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市、县以及社区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兴建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8个,为老年人提供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福利服务。(七)规范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1、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基本解决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场所现代化建设问题,建立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化、规范化。2、规范收养登记管理。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收养登记工作。3、规范行政区划管理。围绕推进玉-北-福一体化和加快融入泛北部湾经济区,按照我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抓好乡镇撤并工作,进行乡改镇工作。坚持依法治界。4、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健全地名工作机制,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设置比较完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建立市、县二级地名信息系统,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5、加大殡葬改革力度。继续推进殡葬改革,抓好殡葬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火化覆盖面,提高火化率。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建成殡葬管理所5所,殡仪馆2个,火化率达到26%以上。(八)建设“数字民政”,推进民政工作现代化通过实施与重点业务相结合的“数字民政”工程,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建成民政管理和服务网络,以信息化带动民政管理现代化。建成覆盖全市民政系统的社会事务行政管理专网,开发和使用全国统一的民政业务管理软件,规范管理;基本建成玉林市民政办公自动化系统、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灾害救助管理系统、地名信息管理系统、行政区划界线管理系统、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社会福利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民间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婚姻登记管理系统、社区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 关于印发《2009年玉林青年就业创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团委,市直团(工)委:现将《2009年玉林青年就业创业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共青团玉林市委2009年3月2日2009年玉林青年就业创业行动工作方案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落实玉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有关精神,并根据团中央、团区委的有关工作布署,共青团玉林市委决定,2009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青年就业创业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七次全会、全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市委市政府开展“服务企业、推进项目年”活动的整体部署,正确分析社会发展形势,紧密结合青年就业创业的现实需求,举全团之力,全面推动“玉林青年就业创业行动”。通过大力整合社会资源,积极营造支持青年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不断激发青年的创业激情,培养青年创业主体,提升青年就业创业素质,全力支持青年干事创业,积极扶持青年就业兴业,努力构建具有共青团特色的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新格局,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做出积极的贡献。二、总体思路以服务城镇失业青年、高校毕业生、农村失地青年、外来务工青年等群体为重点,以“玉林青年就业创业行动”为主线,以实现“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以倡树创业理念、提高创业技能、推介创业项目、拓宽融资渠道为重点,以创建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依托,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打造综合性服务平台,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三级齐动的工作格局,带领和引导更多青年自主创业、自由择业、自谋职业,自我发展。三、主要目标一是引导青年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谋职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理念,树立起自食其力、劳动光荣的观念。二是通过广大青年的参与和示范,在全社会倡导勇于实践,自我挑战的创业精神。三是联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全市10000名农村青年提供就业创业培训,为青年提供就业岗位1000个以上;聘请青年创业导师为广大青年授课培训,命名一批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四是继续深化“农村青年诚信创业工程”,通过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努力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四、重点工作1、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依托青年联合会、青年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的成员企业,建立一批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青年提供实训岗位,学习创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为青年自主创业、自主就业奠定基础。2、深化“农村青年诚信创业工程”继续加大和金融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合作,积极为农村青年发展生产、诚信创业拓宽资金借贷渠道,加大创业融资力度,促进农业新科技的推广使用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同时,积极倡导诚实守信,建立青年信用征信体系,大力培养农村青年诚实守信的优秀品德,提高农村青年的科技文明素质,促进农村信用环境的培育和发展。3、青年创业人物推介在相关媒体开展玉林市优秀创业青年推介活动,推出10个优秀创业人物素描,报道创业经历、创业故事、创业体验。在《玉林青年》开辟“创业学苑”版块10期,讲授创业必备知识技能。4、青年创业大讲堂举办2-3场免费创业大讲堂,邀约社会知名企业家、经济管理专家、财务税务专业人员、主管部门领导、创业成功者参与讲座,与创业青年面对面答疑解惑,辅助引导。帮助广大青年树立正确的创业观,现身说法,讲授创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应掌握技能、应锤炼素质。讲授创业过程中财务、税务、人力资源等基础知识,提高他们的创业意识和创业技能。5、syb(创办你的企业)进校园在全市继续推广syb培训,使其成为帮助青年提高创业技能的重点培训。采取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征集有志创业青年、团组织层层推荐青年培训学员相结合的方式,推荐青年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对学员进行意向性筛选,对有创业志向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学员优先进行培训。培训学员目标群体为45岁以下城镇失业青年、大学生、农村失地青年,使有创业意愿的青年和大学生掌握创业学员企业构思、评估市场、企业人员组织、企业法律形态、预测流动资金、制定利润计划、企业生存能力、开办企业等方面的基本知识。6、百名团干助企业全市组织100名团干跟踪帮扶企业,竭力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努力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及时了解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存在问题,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帮扶情况。7、建立青年创业项目库充分调动青联、青企协等组织资源,积极建设青年创业项目库,推介优秀创业项目并向广大创业青年提供服务。五、有关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是共青团服务玉林市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青年成长成才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玉林青年就业创业行动”列入团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团市委成立“玉林青年就业创业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规划、部署、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市委团务部。各级团组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工作任务细化、量化,有步骤、分阶段地稳步组织实施。团的有关部门要根据“玉林青年就业创业行动”的总体规划,针对不同青年群体提出相应举措,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2、建立机制,有序推进各级团组织要着眼于工作的长期性,努力构建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将“玉林青年就业创业行动”的各项工作措施与劳动部门的整体部署和政策法规接轨,建立青年就业创业行动工作的检查通报制度,经常检查、及时通报各单位的进展情况,把培训了多少青年,帮助多少青年创业,为青年创业办了多少实事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各团组织工作的重要依据。团市委将设立“玉林青年就业创业行动”特别贡献奖,评选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3、加强宣传,优化环境通过制作活动宣传画、开展创业主题教育、与新闻媒体合作推介优秀创业人物等形式,加大对活动的宣传力度,倡导鼓励青年创业的舆论氛围。要根据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发展变化,不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新办法。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对青年的政策指导,帮助他们用足用好国家及我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切实营造青年就业创业的浓郁社会氛围,推动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为“玉林青年就业创业行动”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共青团玉林市委员会2009年3月2日
- 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川县2009年“陆川人游陆川”活动方案的通知
- 陆川县2009年“陆川人游陆川”活动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决策,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发展国内旅游、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三大旅游市场发展新策略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游八桂看新景2009年“广西人游广西”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2009年全面开展“陆川人游陆川”活动。一、活动名称:陆川人游陆川二、主办单位:陆川县人民政府三、承办单位:陆川县旅游局四、时间:2009年1月—12月五、领导小组:组长:徐娜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林振祥县政府办副主任赖进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精神文明办主任刘玉文县旅游局局长成员:陈建军县教育局局长罗国生县财政局局长冯柏维县发改局局长陈锦泉县建设局局长刘钊县广播电视局局长刘朝状乌石镇人民政府镇长江家一县文联主席黄毅县旅游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玉文同志兼任,联系电话:7226912。六、活动意义:开展“陆川人游陆川”活动是我县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旅游业的影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衡增长战略决策的实际行动;是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发展国内旅游、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三大旅游市场发展策略调整的要求,是配合“广西人游广西”活动,进一步贯彻区党委、区政府提出的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努力建设广西旅游千亿元产业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通过政府主导,引导旅游消费,培育县内旅游市场,促进我县旅游业持续发展,尽快将我县建设成为旅游强县的战略措施。通过开展“陆川人游陆川”活动,让更多陆川人看到陆川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辉煌成就和日新月异的变化,看到陆川改革开放的繁荣景象,增强自豪感和凝聚力,打造陆川岭南旅游休闲之都,为推动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贡献。七、主题口号:(一)“陆川人游陆川”(二)“岭南风景,美在陆川”(三)“爱我陆川,赞我家乡”八、主要措施:(一)大力开展“陆川人游陆川”活动的宣传促销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特别是大众喜闻乐见的媒体全面开展“陆川人游陆川”活动的宣传,使“陆川人游陆川”活动深入人心;利用媒体广告开展专项旅游宣传推介,全面介绍我县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线路,提供旅游信息和出行参考,引导我县公民直接参与“陆川人游陆川”活动;设立陆川旅游在线专业网页,提供陆川各地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信息;利用12301和0775—7226912旅游服务热线,提供及时的旅游信息,引导居民健康消费。组织开展“陆川人游陆川”活动系列宣传促销活动,引导、鼓励并支持以旅游线路或旅游产品类型为纽带的区域城市开展联合促销,并引导和鼓励在县外的主要客源地开展各种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二)出台“陆川人游陆川”优惠措施1、举办《陆川县旅游年票》优惠活动。配合“广西人游广西”活动,组织协调县内各旅游景区(点)实行优惠的“陆川旅游一票(卡)通”,引导旅游景区(点)实行“旅游年票”,吸引居民出游消费。此活动将由县内具有代表性的景区(点)以自愿形式加盟,年票持有者携带一名以上(多带不限)成年同游者,则年票持有者本人第一道门票全免,同游者在正常购票时可享受景区(点)门票6折起优惠待遇,并推出停车收费优惠等措施,吸引居民出游消费。《陆川县旅游年票》实行办法另发。2、举办“陆川旅游大型团购团销”活动。成立“陆川旅游大型团购团销联盟”,由旅行社、旅游景区和饭店、交通等旅游相关企业以自愿原则加盟。对联盟旅行社组织的大型旅游团队,联盟企业给予团购预售大幅优惠。3、通过组织消防、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疾控中心等部门对县内宾馆、酒家、饭店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考虑卫生、安全、接待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指定旅游定点接待宾馆、酒家,并引导县内宾馆、酒家、饭店等推出优惠措施,如房费、餐费价格优惠,吸引旅客。(三)积极组织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组织各景点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举办富有特色的主题旅游节庆活动,丰富旅游内容,吸引游客参与。鼓励、组织县内中小学校广大师生积极参与“陆川人游陆川”活动。(四)全面改善旅游环境1、开发特色旅游产品。针对开展“陆川人游陆川”活动的要求,完善县各景点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认真设计开发适合“陆川人游陆川”的特色旅游产品,积极组织旅行社开发和推广“陆川人游陆川”的特色旅游线路。2、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大力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为开展“陆川人游陆川”活动打造陆川岭南旅游休闲之都,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3、营造旅游热烈氛围。营造开展“陆川人游陆川”活动的热烈气氛和声势,在县内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饭店以及车站、繁华街道和主要旅游节庆活动场所设制和悬挂、张贴“陆川人游陆川”活动宣传内容的宣传标语、彩旗和横额等,广泛宣传“陆川人游陆川”活动。九、工作要求:(一)要充分认识举办“陆川人游陆川”活动的目的及其意义,高度重视“陆川人游陆川”活动,把此项活动列入今年的重要工作日程,作为提高全民旅游意识,促进旅游业发展,拉动内需的重要工作来抓。县旅游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精心组织策划“陆川人游陆川”活动。各单位要在“陆川人游陆川”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各项工作做实做好。(二)县内各旅游景点和企业结合此项活动的开展,认真编印旅游宣传品(宣传折页、录像片、导游图等),在已设立的旅游宣传资料柜上摆放,免费向公众发放,积极宣传“陆川人游陆川”的旅游项目和旅游线路。十、主要活动:(一)举行国家aaaa级景区挂牌仪式暨“陆川人游陆川”活动启动仪式,开展旅游宣传活动。时间:2009年3月份(具体时间另行确定)地点:谢鲁山庄内容:⑴县领导作动员讲话;⑵开展大型“陆川人游陆川”宣传活动。宣传活动包括:陆川旅游图片展、旅游宣传咨询(设立咨询台,旅游景区、酒店、旅行社开展旅游宣传咨询活动)、歌舞表演等。(二)举办“爱我陆川、赞我家乡”有奖游记征文评选活动和旅游摄影之赛。时间:2009年1月1日至12月30日(投稿截止:11月30日;评选、颁奖:12月)内容:举办“爱我陆川、赞我家乡”有奖游记征文评选活动和旅游摄影大赛,以设奖的方式吸引游客参与。主要通过在陆川旅游的所见、所闻、所感,反映陆川旅游的新气象、新面貌,作品可直接送或邮寄到“陆川人游陆川”活动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电话:7226912)。活动各设一等奖10名,二等奖30名,三等奖60名,优秀奖100名。获奖作品将汇编成《陆川游记》、《陆川旅游摄影专集》。(三)组织开展系列节庆活动时间:2009年的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地点:各景点、各旅游企业内容: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旅游系列节庆活动和推出旅游黄金周系列旅游项目、旅游线路等。(四)举办“迎国庆、游陆川”宣传周暨9•27世界旅游日纪念活动时间:2009年9月27日前地点:县内各景点内容:在城市公共场所举办形式多样的旅游宣传咨询等系列活动。(五)支持各景点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各景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特色及传统文化,筛选确定所要举办的节庆活动上报县旅游局统筹安排,推动“陆川人游陆川”活动不断出现新的旅游高潮。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1〕151号)精神,梧州市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物价局并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保留市物价局的牌子及印章。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价格调控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组织制订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市的实施方案的职责和工业品的进出口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申报、管理等职责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2.将组织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责交给市国土资源局。3.将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职责交给市科学技术局。4.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管理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申报、管理等职责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5.将编制全市乡镇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责交给市农业局。(二)划入的职能市价格的调控和管理。(三)增加的职能1.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的计划管理。2.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贯彻实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措施、办法。3.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稽察工作。4.按法规、规章明确的权限审批农产品价格、其他类价格、行政事业性及公益性收费。5.负责权限内《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和收费年审管理工作。(四)转变的职能1.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量计划指标改为预期调控目标。2.将工业、运输生产计划指标改为预测性指标,只分解下达国家仍然保留的指令性计划指标。3.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现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将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调节。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措施、办法。(二)研究和协调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提出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三)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的宏观调控管理,依规章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及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审批下达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各种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安排国家和自治区下拨的专项投资,编报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审批下达限额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其他投资计划,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商有关部门确定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贯彻实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措施和办法;审核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立。(四)负责全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国家、自治区和市拨款建设项目、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年度全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审核上报自治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以及需上级平衡资金、资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组织稽察工作;编报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农用土地转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五)负责分析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市内外经济形势,对全市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的重要措施、办法,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审核上报工作和使用、监测工作;审核中外合资公司、合作公司的成立。(七)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监测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情况,商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范围内除工业品以外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审核上报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配合自治区组织实施粮食、食糖、棉花、天然橡胶、羊毛、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审核上报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年度计划和单项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八)负责全市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措施和办法,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及其方向、重点和布局,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九)负责全市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研究国家和自治区价格政策,提出相应措施、办法和规定,调控全市价格总水平;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的价格调整方案;依法管理全市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行政事业性、公用事业、公益事业、经营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等政策法规;依照法规、规章明确的权限审批农产品价格、其他类价格、行政事业性及公益性收费;按权限核准行政事业性、公用性、公益性、经营服务收费及商品价格;审核由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性收费;对部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负责收费年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定价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组织重要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十)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有关价格的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价格检查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受理不服县级价格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十一)研究提出全市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设13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电的收发、核稿和各项工作的催办、督办。负责印信、文书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安全保卫、财务、后勤、会务、信访以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市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建议的回复和检查落实工作。负责本委普法和有关执法检查工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二)国民经济综合科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对策。做好经济、社会、国防计划的衔接。组织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以及对外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重大课题研究。研究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度、措施、办法、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解答有关政策、规章、办法、措施和规定。研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并拟订相应方案,研究国内外、区内外经济动向及其对我市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送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协商、协调工作。(三)发展规划科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战略,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对策建议。编制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政策,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编制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国家西部开发我市专项规划和有关对策。编制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负责全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概)、开工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审核上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编制全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年度计划,根据规划建立和管理全市重点项目库,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协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稽察工作。(四)投资科研究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城市化发展战略,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安排使用国家、自治区专项投资(含中央国债和地方国债)和市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和各类政府性基金)的建设项目。负责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建立和管理城市建设项目库。汇总编制年度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国家和自治区专项投资计划、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以及单位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核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组织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参与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以及有价证券发行的规模、结构和投向。参与企业债券和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有关的审核工作。参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依法规、规章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核准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贯彻实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措施和办法,对固定资产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检查。(五)经贸流通科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经贸流通和外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结构调整的目标及其对策建议。编制全市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计划及进出口计划。编制粮食、食用油、棉花等重要商品流转及储备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家、自治区及市储备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提出市储备设施项目、经贸流通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储备设施、经贸流通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经贸流通项目库。商有关部门编制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并提出年度调控措施。组织实施粮食、食糖、棉花、天然橡胶、羊毛、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审核上报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总规模和投向。研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有关政策,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拟订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要项目。审查上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计划;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对外招商项目库。审核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的成立。(六)能源交通科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邮电通信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组织制订能源、交通、邮电通信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提出能源、交通、邮电通信行业建设项目、布局和投资计划。负责能源及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方式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计划和规划。提出节能的政策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参与电网电价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全市能源交通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能源交通项目库,做好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工作。(七)工业经济发展科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对策建议。组织拟订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国家指令性的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负责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编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设计划。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提出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信息产业及其行业规划。组织、协调、管理重点工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工业发展项目库。建立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的备案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八)农村经济发展科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农业结构调整目标及其对策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渔业、畜牧等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编制及上报全市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组织制订农口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提出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渔业、畜牧等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组织、协调、管理农口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农口建设项目库。研究提出农村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战略、规划并组织、监督、管理试点项目。(九)社会发展科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对策建议。衔接平衡全市社会发展领域中人口(含“农转非”)、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民政等方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提出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的布局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社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市社会发展项目库。提出社会事业优先发展领域和重大薄弱环节的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计划。负责编报全市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教育,下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总量计划,以及全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的调整与布局规划。(十)价格综合科研究提出全市价格调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拟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的价格调整方案,贯彻执行政府定价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协助做好市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管理。依法检查价格违法行为及案件审理工作。受理不服县级价格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负责物价方面的文秘、档案、信访、保密、财务、培训、资产、安全、行政事务及原物价局所属二层机构的管理工作。(十一)商品价格管理科负责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实施方案。研究提出全市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管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提出权限内审批农产品价格和其他类价格的意见,核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审核由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建立健全备案项目的备案制度。协助做好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组织重要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十二)收费管理科负责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收费等政策法规,按管理权限,核准、制订、调整和向上级主管机关申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权限审批行政事业性及公益性收费,审核上报由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的服务收费,核准部分行政事业性及公益性收费,建立健全备案收费项目的备案制度。依法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负责收费年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定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指导协调全市收费管理工作。(十三)人事教育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办理本委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负责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工作。对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法律法规的教育及进行各项业务培训工作。办理(离)退休事项。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中青年干部的推荐呈报工作。负责组织委机关及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上报,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和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申报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察。梧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0名(含市物价局编制10名),其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市物价局局长),科级领导职数27名(14正13副,含国防经济动员办公室1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含市物价局1名),国防经济动员办公室事业编制2名。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8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的文件精神,保留梧州市农业局。梧州市农业局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梧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并入梧州市农业局。保留梧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牌子和印章。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梧州市环境保护局。2.将扶贫工作职能,交给梧州市扶贫办公室。3.将农村城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4.将协调农口各局的职能,交给梧州市政府办公室。5.将城市副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职能,交给梧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二)划入的职能1.梧州市农村工作办公室,梧州市副食品局、梧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并入梧州市农业局后,其行政管理职能转入梧州市农业局。2.原计委承担的编制全市乡镇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责。(三)下放职能将乡镇企业经济项目的投资、立项、企业技改等工作交给企业。(四)转变的职能对乡镇企业管理的职能重点转到搞好宏观管理、政策指导、依法监督、提供服务上来。(五)强化的职能1.贯彻农业产业政策,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2.贯彻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推动农业对外开放。3.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4.贯彻行业质量标准,加强监督实施。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梧州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二)拟订和贯彻农业产业政策措施,服务和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农业财政补贴和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等意见和建议;负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贯彻和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市)、乡(镇)改革试验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调查、收集、预测、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开放和技术交流合作、农业招商引资等工作。(五)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承担和指导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园区建设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农业资源保护及农业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协调和指导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拟订落实农民奔小康的措施。依规章审核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承担和指导重要农业科研、技术、物种引进推广项目,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七)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无公害产品和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及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管理市内生产及进口的种子、农药、肥料、农膜、农业设施等农业投入品质监测和执法管理。依规章核准二级食用菌种场生产许可证,依法核准权限内和审核权限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规章审核食用菌种经销许可证,依法对代销种子备案,依规章对三级菌种场生产许可证、国内引进食用菌品种(省外引进)备案。(八)负责组织全市植物内部检疫。依规章核准植物检疫证,产地检疫合格证。(九)负责全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安排。协调城市“菜篮子”生产和供应。(十)研究拟订有关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乡镇企业统计工作。依法对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十一)指导下属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十二)承办梧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能,梧州市农业局设9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信访、宣传、保卫等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及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工作;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农业劳模的评选推荐及农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做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办局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的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草拟全市农业科技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技术职称、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业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组织全市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负责本级和组织指导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本级和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农业审计工作。(二)政策法规科(挂梧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牌子)参与研究提出农业产业政策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参与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文件草案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全市农业执法,指导全市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和法规咨询,负责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和重大行政应诉的通报和上报。(三)科技与发展计划科(挂梧州市农业区划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指导农业科研教育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归口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业、农民教育培训,组织和协调全市农广校教育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推广和指导科技试验、示范场(所)工作,协调农科教结合;组织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发展计划;负责农业生产统计,开展农业经济发展宏观分析和预测,组织农业投资项目、农业开发和示范性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审查、申报和监督实施;编制支农资金的投资计划;负责各科材料综合,组织农业资源调查、监测及评价,依照《农业法》组织制订、修订各级各类农业资源区划;依法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管理;编制区域性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规划;开展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的研究;负责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实验区工作。(四)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负责全市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指导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的发布和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产品加工与流通;指导并组织农业技术和农业产业质量标准的实施;组织种子、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业各产业产品质量的监测、鉴定,以及市内生产和进口的农药、肥料等产品全面检验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审定;组织农业各产业名牌产品标准、鉴定和认证管理,管理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并承担有关认证、审核、上报工作,组织主管产业的质量认证工作;调查、收集、整理农情动态,负责处理农业灾害的有关工作。(五)对外经济合作科研究提出并贯彻外向型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收集、研究国内外农业发展新动态,组织协调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农业招商引资,负责利用外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的建立,接待市外、国外农业专家、学者和官员来访,开展引智工作,协调和指导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和横向联合。(六)粮食油料科研究提出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拟订粮食、油料作物新品种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油、项目建设。组织审定优质粮油产品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拟定,保护、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负责指导粮油作物及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和技术推广工作。(七)经济作物科(挂梧州市水果生产办公室和梧州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牌子)研究制定全市水果、蔬菜、糖料、茶叶、花卉、麻类、蚕桑、食用菌、烟叶、中药材、瓜类等经济作物生产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建议、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经济作物结构调整,区域布局;组织经济作物新品种开发、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负责经济作物基地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全市经济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研究和拟定全市“菜篮子”工程基地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协调城市“菜篮子”生产和供应,负责协调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提出使用安排计划并监督使用。(八)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挂梧州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贯彻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引导、支持、保护、调整的政策性建议,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中央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各项措施的实施,协作处理涉及农民负责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负责指导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固定观察点工作;指导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综合改革试点县(市)、乡(镇)工作和面上单项改革试验的实施协调工作。负责农业区划工作。(九)乡镇企业管理科负责研究拟订本行政区域乡镇企业的产业发展方向,拟订乡镇企业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产业和行业的指导与协调;负责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工作;负责东西合作、贸工农基地建设、墙体材料改造、少数民族货款贴息等专项项目的编选申报工作;指导协调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乡镇企业园(区)建设项目,组织实施乡镇企业经济技术交流协作及服务工作;负责乡镇企业外经、外贸、外资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乡镇企业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对有关涉及乡镇企业的综合性经济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修改建议;负责协调、组织乡镇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负责编制乡镇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乡镇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工作。为领导和基层提供经济信息服务,负责计划、统计、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乡镇企业的安全、卫生、环保、节能工作;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系统标准化的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乡镇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及加入wto后企业贯彻实施iso9000和iso9002国际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负责指导、组织、管理乡镇企业系统的职工教育培训、星火计划、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名优产品评选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梧州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5名。单位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9正9副)。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10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精神,保留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综合部门,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梧州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办公厅下发的文电。(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的会议讲话稿。(四)研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六)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七)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八)收集、编辑、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九)组织办理全国、自治区、梧州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及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工作。(十)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反映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向市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十一)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财务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人事、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和办公室党务、工会等工作。(十三)负责管理市政府驻外机构、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市政府网络管理中心、市政府招待所、市第一幼儿园、市第二幼儿园、市文化中心、市机关通讯站等下属单位,以及自治区部门与市双重领导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梧州管理处。(十四)办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一)市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市长的政务活动安排;处理和督办市长、市政府文电、信函、批示;起草和整理市长一般性会议讲话稿、调研报告;负责市长碰头会议的会务安排、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负责县(市)、区长碰头会议的会务安排,以及县(市)、区长碰头会议(对应业务专题)的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负责办理编委办、人事、监察、审计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负责办理政府领导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间的文电和有关工作联系;负责对自治区政府、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市政府领导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反馈;负责对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文电办理的督查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督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编发《梧州政务督查》。(二)综合科负责起草和整理市长重要会议讲话稿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等综合性文稿;负责市政府重要文稿和文件的审核或起草;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以及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一些重要会议的会务安排、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协助做好县(市)、区长碰头会议会务安排;撰写市人民政府大事记;负责向有关刊物提供综合性文稿。(三)第一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市长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协助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稿;负责县(市)、区长碰头会议(对应业务专题)的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文电、信函、指示。办理经贸、财税、国资、金融、保险、安全生产、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并处理有关文电。(四)第二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市长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协助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稿;负责县(市)、区长碰头会议(对应业务专题)的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文电、信函、指示。办理公安、司法、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劳动、民政、旅游、保密、信访、法制、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残联、妇儿工委、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负责与部队、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自治区驻梧新闻机构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并处理有关文电。(五)第三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市长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协助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稿;负责县(市)、区长碰头会议(对应业务专题)的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文电、信函、指示。办理计划、物价、统计、地矿、交通、建设、城市规划、环保、土地、园林、房产、人防、城市管理和长洲水利枢纽工程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六)第四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市长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协助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稿;负责县(市)、区长碰头会议(对应业务专题)的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文电、信函、指示。办理农业、林业、水利、粮食、供销、畜牧水产、农机、扶贫、现代农业实验区、防汛抗旱、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负责与气象、水文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并处理有关文电。(七)第五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助理巡视员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市长、助理巡视员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协助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稿;负责县(市)、区长碰头会议(对应业务专题)的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助理巡视员文电、信函、指示。办理外经贸、招商、外事、侨务、台务、打私、口岸、物资、工商、盐务、烟草和医药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负责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和侨联、工商联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并处理有关文电。(八)第六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市长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协助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稿;负责县(市)、区长碰头会议(对应业务专题)的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文电、信函、指示。办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地方志编纂、技监、无线电管理、邮政、电信以及移动通信、联通、石油公司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负责与文联、社科联、科协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并处理有关文电。(九)第七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市长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协助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稿;负责县(市)、区长碰头会议(对应业务专题)的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处理和督办分管副市长文电、信函、指示。办理外向型工业区、京南水利枢纽、证券、电业局、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负责与梧州供电局、梧州南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并处理有关文电。(十)信息科负责调查研究政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措施或方案,撰写调查报告;研究经济法规,协同有关部门起草、修订地方性行政法规;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组织、编写《梧州内参》、《广西梧州信息》,将有关综合整理信息报送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助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稿;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世界、全国、全区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有关方面的信息,提供给市政府领导。(十一)文电科负责文电收发、印鉴管理、文件资料的归档、公文的传阅和分发、保密、校对、文印、机要通信、副主任以上领导活动有关事项的组织安排工作。(十二)档案科负责收集、接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各科室的日常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图、文、音像等文件资料,并进行鉴定、整理和立卷归档;做好档案资料的管理及防护工作;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做好档案查阅利用工作。(十三)人事教育科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层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考核,干部职工的调配、考核、培训、录用、转正、定级、奖惩、工资晋升、福利、人事档案等工作;负责办公室党务工作以及共青团、工会、妇女、计划生育、离退休工作;组织和安排办公室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十四)行政保卫科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办公用品的购置和发放;负责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大楼和市政府广场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执行轮流值班制度;做好保密工作和各种易燃、易爆、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做好来访登记、电话记录和会议电话通知等工作;完成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五)财务科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挂靠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的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及有关经费收支、统计工作;做好市政府经费口有关部门的财务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负责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办公用品费用开支及旅差费的核算、报销工作。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编制60名。(市政府领导编制另核)领导职数:处级领导职数8名;科级领导职数33名(正科16名,副科17名)。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维持现状(科级领导职数1正3副)。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9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的精神,保留梧州市统计局。梧州市统计局是梧州市人民政府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工作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二)增加的职能农民人均收入的统计。(三)转变的职能将与市外经局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外经局的资料进行综合。(四)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我国定期进行的全国性人口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和农业普查等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和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发展规划监测统计。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自治区有关统计规章,拟订本市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本市辖区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依法进行统计管理登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五条规定,核准统计岗位证的发放。(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自治区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定全市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对全市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质量评估;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大中型企业划型审定;负责管理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统计报告;组织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三)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管理市本级及县(市)、区的社会经济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管理全市统计数据库网络正常运行。(六)协助县(市)、城郊区管理县(市)、城郊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协助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负责全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七)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置8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局政务工作,承担文秘、保密保卫、财务、总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传递及反馈;管理本局国有资产;办理有关行政事务;协助局领导管理人事工作;协助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统计人员教育、上岗培训和《统计证》的核发。(二)统计法规制度科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负责审核各部门及社会团体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负责对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承担其他临时布置的工作任务。(三)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科组织实施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专业制度。汇总整理全市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城市基本情况和公共事业等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全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负责对全国、全区有关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本局统计资料档案。承担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等核算工作;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指导县级统计部门对口专业统计业务;承担其他临时布置的工作任务。(四)工业交通物资能源统计科组织实施自治区统计局工业、交通、物资能源统计专业制度。收集、汇总、上报、提供有关工业、交通、邮电、物资能源统计数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大中型企业划型审定;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承担其他临时布置的工作任务。(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自治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统计专业制度。收集、整理、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报告;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承担其他临时布置的工作任务。(六)财贸人口社会统计科组织实施自治区统计局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外贸、外资、旅游、人口、劳动统计、科技等统计专业制度。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承担其他临时布置的工作任务。(七)农村统计科组织实施自治区统计局农业统计、农民人均收入调查统计、畜牧、水产统计专业制度。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承担其他项时布置的工作任务。(八)计算科负责全局各统计专业数据处理工作;负责各种普查、专项调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网络;承担其他临时布置的工作任务。四、人员编制市统计局行政编制24名。单位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8正8副)。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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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的精神,保留梧州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工作、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除农业税收外的其他有关税收调查研究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2.将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承担。(二)划入的职能1.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2.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3.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4.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的职能。5.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评估管理、清产核资职能。6.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7.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管理职能。8.原市产权交易所承担的产权交易职能。9.原市会计事务管理所承担的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职能。10.原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承担的全市内债管理职能。11.原市财政科学研究所承担的研究财政政策职能。12.原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分行承担的彩票发行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的小汽车定编职能。(三)增加的职能1.政府采购的行业管理职能。2.市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财务总监派驻和管理职能。3.对市直行政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委派会计或集中核算管理职能。4.管理全市行政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对市直有关单位实行统一发放工资到个人帐户的工作进行管理与结算。5.部门预算的编审职能。(四)强化的职能1.加强财政管理特别是财政支出的管理,进一步细化财政预算,改革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2.加强社会保障职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与服务体系。3.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4.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扶贫的投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规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五)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3.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4.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取消对社会集团消费专项控制商品的行政审批,逐步实行源头控制管理。5.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的规范的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制度。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我市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自治区与市、市与县(市、区)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二)负责提出加强全市财政、预算、国有资本金、税收、财务、会计等基础管理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代编和汇总全市预算;编审市本级部门预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本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全市各级财政预算的执行;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入,依规章审核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初审;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依法规审批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设立;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四)参与制定全市宏观经济政策,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参与全市国有资源的配置、管理和监督,对全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管理全市行政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对市直有关单位实行统一发放工资到个人帐户的工作进行管理与结算。(五)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制订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依规章核准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专用票据;监督执行住房资金财务制度;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六)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依规章核准改制企业冲减历年亏损或呆坏账损失(限额内);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七)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依据规章审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缓缴或减免。(八)草拟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管理市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依规章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核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评价和增值保值考核;参与国有资本金的运营、管理和监督,依规章审核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内)、核准国有住房出售、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交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征缴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指导和监督资产评估所的业务,依规章核准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含立项);贯彻执行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草拟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的国内外债务;负责管理全市利用外国政府、外国银行贷款的转贷工作,参与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彩票发行市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筹资。(十)监督执行会计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规章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初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实行会计委派或集中核算制度,负责市直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依规章审核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资格初审、核准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核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十一)监督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调处涉及市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全市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和财政普法工作。(十二)制定全市财政的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财政干部的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内设17个职能科(室、办)。(一)办公室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财政政策;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及局机关财务、基本建设、环境秩序、国有资产等后勤行政管理工作。(二)综合科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财力综合平衡方案,参与国有资源的配置、管理和监督;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负责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的有关财税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调处涉及市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全市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和财政普法工作;负责草拟全市财政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规范性文件;建立全市财政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和评价;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数据库;配合有关科(室)建立月报数据库;负责布置、收集和审核全市年度会计报表;组织进行全市会计信息的汇总和分析,编印全市会计统计资料;草拟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执行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管理监督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市场;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三)预算科(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研究财政分配政策;草拟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县、市、区预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汇总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编制、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统一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全市财政资金调度工作,指导全市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小汽车定编工作。(四)国库科(工资办)监督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本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批复市直属部门决算,编制汇总市本级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的银行开户,负责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设立的管理;研究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集中核算制度;管理全市行政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对市直有关单位实行统一发放工资到个人帐户的工作进行管理与结算;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五)行政政法科负责掌握行政、政法部门业务的全市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草拟工作;监督执行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和执行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六)教科文科负责掌握教科文等部门业务的全市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草拟工作;监督执行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和执行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七)经济建设科负责掌握计委、经贸委等部门业务的全市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草拟工作;牵头负责与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负责管理国家粮食、食糖等专项储备资金和粮油价差补贴;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和执行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八)社会保障科负责掌握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业务的全市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草拟工作;参与编制市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缓缴或减免;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和执行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部门和单位的决算。(九)农业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掌握农林水等部门业务的全市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草拟工作;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管理扶贫等政策性支出专项贷款贴息;负责全市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管理农业企业财务;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和执行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草拟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执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审核各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十)农业税征收管理科负责承办全市农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并组织实施;研究农民税收负担政策和农业税制改革;组织全市农业税收的征缴工作;负责审核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编制全市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审全市农业税收年度决算。(十一)企业科管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财务,监督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参与有关产业政策的研究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参与研究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和提出调整建议;管理分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分管市直属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参与归口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监督执行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十二)国有资产管理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草拟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指导和监督资产评估所业务;负责市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参与国有资本金的运营、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国有资本金增值保值的考核工作;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等改革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负责征缴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贯彻执行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草拟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和清产核资工作。(十三)债务管理科管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的国内外债务,负责全市内债、国债资金转贷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外国政府、外国银行贷款的转贷工作;草拟有关涉外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参与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筹资。(十四)预算外资金管理科负责草拟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提出住房、物价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组织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住房资金及其财务;管理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经费。(十五)会计管理科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性建议;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草拟有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会计职称管理及指导会计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度,负责对市直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十六)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承办全市财政稽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监督局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十七)人事监察科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草拟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教育工作;管理所属中专学校;负责全市财政系统干部基本情况及教育培训情况的统计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0名,后勤事业编制20名。领导职数:处级领导职数5个(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38个(17正21副)。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8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梧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改为梧州市体育局。梧州市体育局是主管体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调整1.强化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开展广泛的群众性体育运动,增强全民体质。2.强化指导、监督、协调管理职能,逐步实现“管体育”与“办体育”的职责分离,培育我市体育市场,推动体育事业发展。二、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执行;指导全市开展全民健身运动。2.指导和协调全市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各团体开展的体育运动;组织全市性的体育活动。3.加强对竟技运动项目的发展和管理;统筹规划全市性体育竞赛,负责在我市承办的市级以上大型比赛及参加全区以上一系列运动会的组队、管理及统筹安排;指导、管理业余训练;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4.研究和平衡全市业余训练项目的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各级业余体校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监督、检查各级业余体校的工作。5.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规范管理、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依规章核准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依规章核准体育活动经营专业技术人资格证;监督捡查体育市场的经营活动;依规章核准运动员技术等级(二、三级);依规章核准裁判员等级(二、三级);依规章核准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6.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交流;管理和指导体育系统及民间体育外事工作。7.负责全市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管理。8.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体育系统干部队伍业务培训工作;开展和协调体育宣传工作。9.计划和管理体育各项经费,负责机关的财务、统计和审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10.负责对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的管理与教育工作。11.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体育局设3个职能科(室)。1.办公室协助领导搞好各科的综合协调;草拟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干部人事、宣传、综合治理、会议及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的管理与协调;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参与草拟市体育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负责体育经费预算和基建投资计划;负责机关的财务、整个体育局的统计和审计工作;监督与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对工商、税务、审计工作等方面的协调联系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2.群众体育科研究和提出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群众体育的管理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导和协调各系统、各部门做好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少数民族体育及残疾人体育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依规章负责全市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管理;依规章核准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各体育协会的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3.训练竞赛科研究和提出全市竞技运动项目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市内、外竞技体育的信息情报收集和管理工作;草拟全市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及后备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后备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指导与协助各县(市)办好业余体校和传统体育项目学校训练工作;负责全市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我市承办的市内以上大型比赛和管理参加全区以上一系列运动会的组队、管理及统筹安排;指导全市各级体育比赛。依规章负责核准经营性体育活动的证照发放;负责体育经营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监督检查体育市场的经营活动。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梧州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后勤事业编制1名。单位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正科3名、副科3名)。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保留梧州市卫生局。梧州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梧州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交给梧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筹建)。2.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梧州市劳动局。(二)划入的职能1.原梧州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入卫生局。2.市爱国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卫生局。(三)转变的职能把全市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考试、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考试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办。(四)加强的职能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和信息服务工作。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依法组织和监督执行。(二)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参与研究拟订梧州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依规章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拟订城市基层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四)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初级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依法规核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含家庭接生员、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五)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依法规核准医师执业证书和依规章核准护士注册登记和医疗广告工作。(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性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组织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医药科技进步,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制定并实施全市医学教育、卫生干部进修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市中等卫生学校;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招生、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八)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九)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规章核准《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和依法规审核《食品卫生许可证》。(十)制订全市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部门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十一)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援外工作,协调管理我市与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西医的继承与创新,实施中医药现代化。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工作;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全市各有关部门完成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拟定全市创建卫生城市和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十四)负责我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我市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离休干部的医疗工作。(十五)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十六)指导和管理卫生行业群众团体组织的工作。归口管理梧州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8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协调和督办各科室的业务工作,制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机关大型会议组织、信息、新闻、宣传、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及信访和协调卫生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财务、基建、资产、房产等行政后勤和卫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研究草拟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国家公务员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检查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干部业务考察、任免和报批,以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调配、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福利保险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职工的岗位培训和职工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草拟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资格认定工作和职称聘任后的管理、医师资格和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专家及知识分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评先表彰工作。(二)卫生法制与监督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卫生综合执法职能;负责卫生行业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综合提出卫生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听证和决定;负责卫生行政赔偿的审核;负责对卫生执法、卫生执法机构、卫生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市直卫生单位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信息的综合处理和管理工作。(三)规划财务科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的配置;研究草拟全市卫生财务管理办法,制订财务计划,编制卫生经费预算,草拟经费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效益评价;管理全市重大卫生投资项目预算;对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装备、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大型医疗设备的规划布局;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财务收支、基建投资项目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组织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负责局直属机关单位财产、物资的购置管理和使用;负责组织和办理卫生经费的年度结算及劳动工资统计、保险福利费用统计等工作。(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草拟和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城市基层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服务标准,组织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员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对全市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建设和目标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组织防治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国别规划中的妇幼保健指标,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健康教育管理及全区妇幼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工作。(五)医政科(挂市干部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承办全市医疗业务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应医疗规范、服务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全市城乡各级各类医疗、疗养、康复、保健机构的规划与设置,协调、组织实施、指导和评估,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评审;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调查工作;负责接待受理群众对医疗业务的投诉;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负责医疗急救网的建设及管理;协助政府部门对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救护;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评审和输血事业的管理以及依规章审核医疗广告。协助组织征兵体检、残疾人康复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制订全市医学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医学科学成果的评审、鉴定、奖励、推广、技术转让、专利保护以及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协助市卫生学校做好专业设置、招生计划;负责在职卫技人员继续教育、乡村医生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卫生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条例,制定全市中医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和技术标准,并依法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学机构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业务;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协助实施。协同有关部门草拟我市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政策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干部门诊、干部病房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我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执行全区性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定期组织我市保健对象及离休干部的健康体检;负责我市保健对象医疗经费及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和办理诊疗手续。(六)疾病控制科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拟全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检测传染病名录;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对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全市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防病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依规章审核《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和依法规审核《食品卫生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卫生知识宣传与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做好防治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七)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颁发的法规、规章;草拟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落实有关部门实施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组织发动和统筹协调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市民、村民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开展评比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活动;负责协调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市人口卫生健康素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质改良和农户厕所改造的技术指导;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八)党委办公室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办上级党委及局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检查督促系统下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健全组织生活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局机关中层干部、全系统单位领导的干部考核、评议、培养任用、管理和推荐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抓好基层组织建设;负责全市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职业道德教育;负责起草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通知等各类文件,做好局机关及全系统党员统计、局党委各种会议记录;受理党员、干部申诉,做好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配合局纪委抓好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全系统群团组织和统战工作及计生工作。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局机关科室,局下属单位党员干部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命令、决定的情况;负责抓好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负责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犯政纪的行为及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受理党员、干部或单位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及党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宣传教育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和下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地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梧州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后勤事业编制2名。单位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正科9名,副科5名)。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8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保留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一、主要职责㈠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起草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规范并对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依规章审批二孩生育证。㈡把握全市的人口形势,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㈢具体参与组织国家、自治区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项目;组织我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讨。㈣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㈤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条例》和自治区计生委的相关规范并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对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计划生育服务医疗设备发放;依规章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许可证(县级);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㈥拟订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建规划;编报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计划外生育费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㈦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㈧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㈨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㈩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计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设4个职能科(室)㈠办公室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委领导组织好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政务信息、督办、财务、财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本委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件起草和工作总结、汇报、请示;负责编制计生事业费预算和计生经费的管理;负责领导交办的机关政务和事务,搞好委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承办计划生育系统全市性表彰工作;协助做好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妇联工会组织的日常工作。㈡宣传法规科1.草拟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优生优育宣传;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口理论学习,组织和指导计划生育干部学习政策、理论;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先进经验;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2.负责承办我市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依照生育政策审查生育证发放;负责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指导基层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承担计划生育行政诉讼中的应诉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制定计划生育的有关行政执法程序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程序。组织我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讨;协助有关部门草拟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3.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管理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指导、协调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以及流入人口查验证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工作。㈢规划统计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拟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草拟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的规范;组织进行人口预测、抽样调查;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利用统计手段,分析预报、检查报告我市人口计划执行情况;收集、整理和分析计划生育的数据资料,及时提供准确、系统、全面的计划生育统计信息;负责完成国家和地方有关人口统计调查以及数据分析;指导基层统计台帐建设,管理统计调查报表、资料;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监督;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㈣科学技术科负责组织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相关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计划生育具体实施办法;承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许可证(县级)审核发证;检查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独生子女、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审核工作;做好计生技术指导服务和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监督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指导搞好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服务医疗设备发放;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梧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名,后勤事业编制1名。单位领导职数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4正4副)。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93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的精神,保留梧州市审计局。梧州市审计局是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局。(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梧州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驻梧国有金融机构及其他驻梧中央企业和区直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3.依法及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梧州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自治区审计厅的部署,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梧州市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梧州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梧州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3.梧州市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4.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梧州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三)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市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梧州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四)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五)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驻梧国有金融机构和其他驻梧中央及区直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审计。(六)根据上级审计机构授权对市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组织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九)依法受理所辖县(市)、区被审计单位对所辖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行政复议。(十)组织实施对全市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监督检查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审计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审计局内设10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负责草拟全局性的行政文件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局机关文书收发、整理和保管工作,办理局干部职工晋升、工资福利、调动、奖惩、离退休等劳动人事的具体事项;负责局机关的财务、行政管理事务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审计成果的统计和综合分析;负责审计部门干部业务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审计部门科研课题等科研活动工作。(二)法规科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种审计信息,承担审计信息交流;组织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和复核各业务科的审计报告和局机关的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联系和指导。(三)财政金融审计科负责对梧州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地方性国有金融机构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组织所辖县(市)、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财政决算、预算外资金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四)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党政团体及国有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专项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上述部门和单位进行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五)经贸审计科负责审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经贸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经贸审计工作。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负责审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市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七)社会保障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社会保障审计业务。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九)外资运用审计科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金融、联合国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外提交审计公证报告;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审计;对市政府及其部门驻境外机构、企业进行审计;开展涉外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外资运用审计业务。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十)经济责任审计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接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组织协调和参与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正职及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指导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四、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梧州市审计局行政编制42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领导职数:处级领导职数4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10正10副)。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9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关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组建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2.原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3.原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二)划入职能1.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的职能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转变的职能1.将对企业招用职工的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2.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规范文件,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奖惩职工的指导性意见,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依据。3.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和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研讨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技工教研室)承担。4.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由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组织承担。5.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职能。(四)加强的职能1.规划全市各类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市场行为,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加强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组织和推动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3.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促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保证劳动保障工作有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上级部门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政策及拟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提出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草案。依法对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三)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四)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五)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六)拟订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草拟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依据规章核准招工、就业培训广告和职业介绍单位资格,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进行初审;草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劳动力调配,异地招工,政策性安置,以及农村招工,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和市内公民境外就业工作,负责境外人员在市内就业的审核。依法审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对集体合同进行备案。(七)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建立和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依据法规核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高级工技术培训资格;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依据规章核准职业资格证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资质、资格评估认定制度。依据规章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和核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对中级工技术培训资格进行备案。(八)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办法。参与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发布地方定员定额标准;指导、调控全市企业工资总额,指导企业内部分配;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编制汇总全市劳动工资年度计划。(九)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法规核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资格。(十)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据法规核准企业职工退休。(十一)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十二)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和评先表彰工作。(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局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电处理、公文审核、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印、档案、通讯收发、会议组织、信访、联络接待以及值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起草局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综合性报告文稿;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局直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人事管理工作,草拟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人事档案管理、劳动、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评先及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评先表彰工作;负责本局及局属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草拟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决算并监督实施;管理局属国有资产。负责党委各项事务的承办工作,实施对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行政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专款专用。草拟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规则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对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本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二)政策法规科负责承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中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组织、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对本局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核;负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劳动保险专业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科学理论和政策研究。(三)劳动保障监察科规划和推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建设;指导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机构进行日常巡视监察,接受群众的举报专查,组织专项大检查和对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参与全市影响大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参与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四)劳动保障争议仲裁科综合管理劳动保险争议处理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草拟劳动保险仲裁规则、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下级劳动保险争议仲裁行政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因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五)培训就业科草拟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劳动就业和失业率、职业技能开发、经费物资等的宏观调控计划及调控政策措施,并协调有关科室(单位)实施;草拟全市城乡就业和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草拟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草拟劳动用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劳动力调配、政策性安置和从农村招工的审核工作;草拟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草拟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草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中、区直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负责全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负责境外人员在市内就业的审核工作,审核本市境外劳务合作和外派劳务人员项目;草拟企业职业分类、职业鉴定的地方标准和鉴定范围;负责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草拟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的规定,草拟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管理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工作,指导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负责推行就业准入和劳动预备制度并草拟其政策和规定;草拟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核和年检;组织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质量的督导和评估,指导其师资队伍建设。草拟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及资金拨付管理;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草拟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草拟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和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草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培训、职业介绍以及疾病、生育、死亡等待遇的实施办法;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对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六)劳动工资科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实行管理;草拟劳动关系调整的实施办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承办驻梧中、区直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综合管理工时与休息休假工作,综合管理女工特殊保护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草拟企业职工惩处工作基本原则,审核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国家级的基础劳动标准,参与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草拟全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和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政策,草拟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综合管理企业工资基数核定工作,指导企业内部分配;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综合管理各类津贴、补贴工作。草拟全市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计划及调控政策措施,并协调各有关科室(单位)组织实施;草拟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七)保险福利科草拟全市社会保险福利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的落实和给付标准。草拟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和工龄计算工作。草拟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草拟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草拟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工伤事故的认定和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的管理;负责审核职工离退休、工伤保险待遇。草拟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拟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草拟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草拟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草拟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草拟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草拟全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拟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草拟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草拟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草拟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草拟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确定基本医疗、工伤医疗、生育医疗诊疗和医疗服务的范围及费用支付标准;草拟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审评及增删工作;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指导全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业务,负责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查研究及修订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技术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原梧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6名,后勤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书记(或副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正科7名,副科7名)。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水产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9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水产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水产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市畜牧水产局更名为市水产畜牧局。梧州市水产畜牧局是主管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一)下放的职能1.将水产苗种检疫的发证职能下放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2.将动物防疫监督的职能下放到市兽医卫生监督所。(二)划入的职能将原市副食品局有关水产畜牧副食、饲料工业工作及各项副食基金征管、安排的职能,划入市水产畜牧局。(三)增加的职能1.增加内陆水域《水面养殖证》的审核职能。2.增加《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许可证》和《水产苗种选育生产许可证》核准职能。3.增加自治区下放给地、市的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资格的审核职能。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梧州市水产畜牧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水产畜牧业、“菜篮子”工程(动物及其产品部分,下同)建设、饲料工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的行业管理。(二)负责拟订全市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及“菜篮子”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检查、监督主管产业的区域开发工作。(三)研究提出深化全市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体制的改革意见,指导本行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草拟渔牧业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及城市副食品供应工作;预测并发布本行业主要产品、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四)指导全市渔牧业资源和草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渔牧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工作,依法审批《捕捞许可证》,依法规核准《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许可证》和《水产苗种选育生产许可证》(市直部份),依法规审核《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依法审核《水面养殖证》;负责内河渔港渔船管理工作;负责渔业水域水质监测管理并查处渔业水污染事故。(五)负责制订全市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实施科教兴渔、牧战略;组织本行业重点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负责本行业科研成果的管理;指导和实施人才资源开发、“绿色证书”工程、职业技能鉴定及各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六)组织监督实施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水产品、畜禽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新产品的保护工作,依规章核准《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市直部份),依规章审核《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兽药、鱼药、饲料等产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行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动物诊疗许可证》,依规章审核《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依法行使全市动物防疫、检疫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依法规核准《动物防疫合格证》(市直部份)。(七)维护本市范围内的渔业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协调省(区)际渔业关系;依法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权。(八)组织本行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市本行业的涉外(如外事、外经、国际技术交流等)工作;管理水产种苗、种畜禽及技术的引进和出口工作,依法审批《国内动物异地引种》;负责全市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利用外资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业务。(九)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行业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业的档案资料;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及本行业社团组织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发展服务。(十)承办梧州市人民政府,区水产畜牧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水产畜牧局设5个科(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的管理等工作;承办局综合性会议、文秘、人事、计生、劳资、机要、保密、通讯、信息、档案、保卫、信访、机构改革、督查督办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材料、文件;制定局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党群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副食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各项资金,编制局年度行政经费和本级事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提出资金管理和分配方案;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预算;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二)计划科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生产、经济预测指标,协调本行业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指导本行业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负责本行业有关统计调查资料汇总及分析编报,定期印发有关计划、统计资料;负责反映全市渔牧业税收、信贷及农民负担情况。(三)畜牧与饲料科(挂“梧州市饲料办公室”)负责拟订畜牧业生产、饲料工业和“菜篮子”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饲料工业产业结构、品种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指导畜禽品种改良及优良品种繁育;负责畜牧与饲料科技管理、人员培训及牧业“绿色工程”实施;负责指导全市饲料工业加工设备的引进和技术改造及饲料资源开发利用;参与饲料质量标签的检查、监督管理;承办牧业优质产品的认证、管理;负责畜牧、饲料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牧业科研、学术社团组织为畜牧业经济发展服务。(四)兽医与药政科(挂“梧州市人民政府防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和动物防疫管理,组织拟订兽医、兽药(含渔药,下同)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草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的实施办法;负责制订畜牧业疫情监测和控制计划、预案,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制定兽药经营和使用及动物诊疗的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兽药优质产品的认证、管理;负责畜禽疫苗专供和调拨管理;负责管理全市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培训及牧业“绿色工程”实施;指导兽医和兽药科研、学术社团组织为畜牧业经济发展服务;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兽药监督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五)渔业管理科负责拟订渔业生产(及“菜篮子”)发展规划、渔业资源保护开发及渔政渔监等法制工作规划、年度经济发展预测指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范围内的执行;负责保护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动物及物种资源工作和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水产养殖基地建设规划和水产品种结构调整规划;承办渔业优质产品认证、管理;负责全市的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负责渔业科技、培训管理;指导渔业科研、学术社团组织为水产业经济发展服务;负责制订水产养殖病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水产畜牧局行政编制14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局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正科5名、副科5名)。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07年投资和项目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项目是开放开发和发展的载体,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加强投资和项目工作是抢抓发展机遇,推进“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建设,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北部湾核心工业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广西沿海产业组织中心的关键。为了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投资和项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投资和项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抓好投资和项目工作是确保完成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需要“十五”以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去年达到了70%左右。据测算,今年我市生产总值增长要完成13%-15%,需要153-159亿元投资支撑,新增投资36-42亿元,投资增速30%-35%,投资任务相当繁重,投资仍然是拉动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二)抓好投资和项目工作是推进“两个主战场”建设的需要开辟“两个主战场”建设,是我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工业化主战场的核心内容是全力推进一批重大工业项目和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城镇化主战场的核心内容是全力推进中心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因此,加强投资和项目工作是推进“两个主战场”建设的重要抓手,投资和项目工作的力度将直接决定着“两个主战场”建设的成效。(三)抓好投资和项目工作是增强发展后劲、增创新优势的需要当前,我市发展势头良好,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的地位日益凸现,尤其是钦州港10万吨级航道、燃煤电厂、中石油广西石化1000万吨炼油项目和林浆纸一体化工程在今明两年建成后,将使我市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缺少后续重大项目,进一步发展就会乏力。因此,要保持我市当前的发展势头和竞争优势,必须高度重视抓好投资和项目工作。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323”工作思路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又好又快发展为主题,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紧紧抓住自治区实施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战略和加快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契机,以工业化、城镇化为主战场,全力推进“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建设,努力把钦州建设成为北部湾核心工业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广西沿海产业组织中心。(二)目标任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53亿元,同比增长30%以上;力争达到159亿元,增长35%。工业投资70亿元,增长75%,其中更新改造投资33亿元,增长77.8%。实施重点建设项目190项,年度计划投资103.96亿元,比去年分别增加34项、46.2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109项,比去年增加46项,年度计划投资25.18亿元,比去年增加2.77亿元。三、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全力抓好2007年投资和项目工作(一)围绕“两个主战场”,全力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建设1.着力抓好工业化项目(1)突出抓好一批临海重大工业项目。培育壮大石油化工、能源、造纸、粮油加工、冶金等主导产业及其配套产业,拉长产业链。一是重点加快一批重大项目工程进度。确保燃煤电厂第二台机组年内建成发电;中石油广西石化1000万吨炼油项目尽快完成基础工程,全面开展主体工程装置建设;金桂林浆纸一体化工程争取年内完成化机浆、纸机车间等主体厂房和自备发电站主体工程,做好设备定购工作。二是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广西木薯综合开发示范二期工程等一批重大项目。(2)积极抓好一批传统工业项目,进一步发展壮大制糖、食品加工、建材、制药、编织工艺等传统优势产业集群,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重点推进灵山县桂合丝厂、浦北县软包装大输液生产线、钦南区欧亚糖业技改工程和钦北区新威法餐具厂等一批重点产业项目建设。2.着力抓好城镇化项目(1)突出抓好中心城市建设。按照“提升形象,培育精品,整治环境,完善功能”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100多个城市建设项目。一是加快城市道路建设,完善路网结构。重点抓好“一江两岸”工程、城市环路、金海湾东大街扩建、蓬莱大道、扬帆大道等项目建设。二是加强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重点开工建设市八大场馆、钦州学院扩建等项目,加快市一中新校区(高中部)等续建项目工程进度,争取英华国际学院等一批项目竣工。三是统筹推进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小区。重点抓好南北区旧政府大院拆迁改造和中地新都市等项目。四是积极抓好综合便民工程。重点建设钦州湾大道、子材西大街、文峰路等主要街道两旁的小街小巷道路及排水管道。五是加快城市环保设施建设,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实施。重点抓好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收尾工程,促使其正式投入使用,建设完善污水管网。(2)积极加快灵山、浦北县城和一批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高人口承载能力。3.着力抓好重大配套设施项目(1)突出抓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按照打造泛北部湾核心工业区要求,积极推进钦州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全面竣工沿海基础设施大会战一期项目。对已竣工的项目要及时完成验收,投入使用;对大风江调水工程、临海工业园原水输水一期工程等未竣工项目争取尽快竣工。二是加快推进二期大会战项目建设。供电项目争取年内全部竣工;大榄坪二号路等5个项目按2008年全面竣工的要求,争取年内完成总投资的65%以上。三是抓好航道码头建设。全面完成10万吨级航道工程,加快中石油10万吨级油码头、钦州港三期工程等一批码头建设。四是进一步研究制定推进钦州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方案,在5月份完成金谷石化园20平方公里、金光工业园26平方公里控规后,利用市场办法尽快启动工业园开发建设。同时,抓好河东和县区工业园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2)积极抓好铁路、公路建设。铁路方面,重点加快钦州至钦州港铁路扩能改造,开工建设钦州港至大榄坪铁路。公路方面,重点抓好沙井大道至钦州港一级公路、邕宁至灵山至浦北二级公路、浦北至铁山港二级公路、灵山至石湾二级公路等项目建设,争取开工建设崇左至钦州高速公路。(3)积极抓好供电设施建设。重点抓好钦州久隆500千伏和钦州高沙220千伏和钦州市110千伏等输变电工程建设,确保年内竣工投入使用。(二)积极实施一批为民办实事工程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点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沼气池、乡村公路、灌区节水改造、病险水库加固、防洪等工程建设。全年新增解决10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新增沼气池1.2万座,修建乡村公路166.5公里、三面光渠道80公里、标准海河堤4公里,完成18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继续推进农村基层教育、卫生、公检法司等社会项目建设。(三)统筹推进一批重大项目新开工1.确保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的重大项目按时实现开工。我市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项目共17项,其中属于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的有钦州港区年年丰油脂加工项目和钦州学院扩建工程2项;属于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的共15项(其中市直8项、灵山县2项、浦北县2项、钦南区2项、钦州港区1项)。对上述项目,要督促业主抓紧做好前期工作,落实项目用地和建设资金,促使项目尽快开工,顺利推进。同时,根据自治区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机制办法,对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项目,要指导业主做好申报工作,争取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实施项目。2.积极组织实施好市集中推进的新开工项目。全市计划集中推进新开工重点项目109项,总投资96.1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5.18亿元。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集中推进新开工项目的目标责任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加紧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计划要求实现开工。在“十一”、元旦前后等时段,集中组织新开工一批项目,不断掀起项目建设热潮。(四)扎实开展项目策划和前期工作1.加强项目策划,提出一批高质量的项目。项目策划工作重点要实现“两个转变”,即从过去侧重于策划基础设施项目转移到以策划产业项目为主,从过去侧重于策划争取国家及自治区资金支持项目转移到以争取社会投资项目上来。通过组织本市力量和与科研院所合作等多种方式,从九个方面(国家宏观经济导向、产业政策和投资重点;发展规划;区位优势、资源特色;优势产业;与周边地市产业发展错位;完善产业链;落户钦州的商人;市场;节能降耗和环保)寻找项目。市、县区要按“分级储备、全市联动、滚动更新”的要求,对筛选后的项目进行科学分类,建立策划项目储备库。2.切实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紧开展沿海基础设施大会战二期项目前期工作,大榄坪二号路、金鼓江二号路南段和工业园原水输水二期工程3个项目要尽快完成初设审批、招投标等工作,进入实质性开工;大榄坪水厂等备选项目要尽快完成前期工作,争取列入自治区计划开工建设。抓紧开展“五个二期”(燃煤电厂二期、东油二期、木薯酒精二期、大洋粮油二期、恒荣轧钢二期)、修造船厂和乙烯、聚酯、对二甲苯、聚丙烯、化纤等石化产业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30万吨级油码头及航道、天盛10万吨级散货码头、金桂浆纸业专用码头、钦州港四期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六景至钦州港和玉林至钦州高速公路前期工作。3.搞好项目的宣传推介,将较成熟的项目在权威网站、新闻媒体发布,到新加坡、杭州等地举办石化项目、城镇化项目专场招商会,引进战略投资者,尽快使策划项目转化为实施项目。全年策划项目200项以上,开展前期工作100项,争取今年开工30项。(五)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1.善于运用市场的办法筹集建设资金,努力探索采取联合开发、bot、bt、项目抵押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推进工业园区、港口、公路、供水、公共场馆等建设。2.培育壮大投融资平台,做好银行贷款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努力扩大银行贷款规模。进一步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市开发投资公司等市级融资平台。重点跟踪落实好国家开行贷款项目。3.尽力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跟踪和衔接好已上报的国债、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50周年大庆投资项目。4.大力招商引资,引进国内外资金,引导和激活社会投资。(六)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办理手续。实行重大项目代办制,对列入全市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的审批要“开绿灯”,努力营造宽松高效的项目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环境。加快用地审批、报建办理速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为投资者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七)加强对投资和项目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1.加强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行之有效的项目建设和投资目标责任制、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定期汇报和会商制、督促检查和风险抵押制等工作制度。2.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把全年投资和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下达,做到一级抓一级,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去抓,每个项目有人去落实。充分调动项目业主和基层单位抓投资和项目的积极性。3.强化对重大项目的协调服务,切实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审批、设计、监理、招投标以及征地、拆迁等环节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4.加强督促检查,管好用好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落实工程建设各项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 钦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县、区人民武装部:为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结合2006年退役士兵的特点进行。2006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主要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着重抓好以拥护改革、服从大局、严守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确保他们思想稳定。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主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我军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改革举措,支持和拥护改革,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作风和气节,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我市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二、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决贯彻现行安置政策、法规,通过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一)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妥善安置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对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中央和国家机关及自治区驻钦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市内各级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承担义务,按不低于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的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民政部门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任务给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级、各部门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政策,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接收安置政策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自治区驻钦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未列入自治区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另行下达分配指标。(二)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县、区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制度,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将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将继续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县、区给予适当支持。要细化服务措施,不断跟踪了解和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支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各种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就业专栏,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各级财政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通过努力,使全市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在2007年自谋职业就业率达到75%以上。(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凡跨地级市和跨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先由市安置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呈报表》,报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转业士官的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与部队大军区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凡未经统一集中交接,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中央和国家机关及自治区驻钦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市内各级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到部队录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不发给生活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帐户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止。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企业,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开发使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扶助。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抓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失误的干部,当年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鼓励,确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于200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振兴坭兴陶产业,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打造钦州坭兴陶品牌,推进文化钦州建设,为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目标服务,促进钦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的必要性(一)钦州坭兴陶是钦州的城市“名片”。钦州坭兴陶,学名紫坭陶,具有1300多年的悠久历史,是中国文化宝库中的瑰宝,承载着古老文化又体现现代文明,是认识钦州、宣传钦州的重要载体,是钦州的城市“名片”。(二)钦州坭兴陶工艺独特。钦州坭兴陶选用钦江西岸的硬坭和钦江东岸的软土按一定的比例混合烧制,其独一无二的“窑变”,是其他陶器所没有的,堪称中国一绝,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和收藏价值。(三)钦州坭兴陶是中国陶器的著名品牌。钦州坭兴陶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多次在国际展会上夺冠,为中国赢得了荣誉,是钦州的著名品牌,也是中国的著名品牌。(四)目前坭兴陶产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企业规模偏小,市场占有率偏低;技术创新环节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标准体系尚未建立,技术传承方式落后;缺乏协调机制,行业自律缺失;缺乏知名品牌,营销方式落后,等等。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钦州坭兴陶产业将难以发展壮大。二、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是建设文化钦州的需要。坭兴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采取措施振兴坭兴陶产业,是建设文化钦州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弘扬坭兴陶文化、积极发掘千年积淀的坭兴陶历史文化,利用多种艺术形式反映坭兴陶文化,营造浓厚的坭兴陶文化氛围,丰富钦州地方民俗文化、特色文化内涵。(二)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是宣传钦州的需要。由于坭兴陶独特的品质、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悠久的历史,被誉为钦州独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认识钦州、宣传钦州的重要载体。振兴坭兴陶产业,对宣传钦州、提高钦州对外知名度、推动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是发展钦州大旅游的需要。随着旅游热的兴起,独特的坭兴陶文化必将成为新的旅游热点。加快建设坭兴陶产业园区——千年古陶城,集产业、文化、旅游于一体,为旅游业增添新的景点;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为旅游业提供最具地方特色、最具纪念和收藏价值的产品。(四)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是扩大就业的需要。坭兴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振兴和发展坭兴陶,可以带动一系列产业的发展,为市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市民收入,提高市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三、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规范管理,以品牌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人才为支撑,以文化艺术为内涵,以产品创新为突破口,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工业园区和专业市场建设为载体,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高钦州坭兴陶技术创新能力,打造中国钦州坭兴陶品牌,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坭兴陶产业,使之成为钦州的特色品牌、宣传钦州的重要载体和城市“名片”。四、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一)传承发展原则。继承和发展我市制陶行业的传统技术和特色优势,加强工艺陶、日用陶等传统产品及其制作技法的保护、继承,打造精品,创建地方特色品牌,提高钦州坭兴陶的知名度。(二)创新发展原则。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技术改造,提升坭兴陶产业的技术含量,打造时尚。加强市场调研,加快新产品开发,拓展坭兴陶产品的应用范围和领域。(三)持续发展原则。通过保护与开发并举,传统与现代兼容,使钦州坭兴陶永葆青春魅力。通过招商引资,鼓励、支持、引导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开发坭兴陶,为坭兴陶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通过资产重组、合并等多种形式,组建坭兴陶企业集团,提高坭兴陶产业规模水平。五、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一)做大做强坭兴陶产业。整合现有生产企业,加快对原有坭兴陶企业进行改制改组,扩大招商引资,引进战略伙伴,形成坭兴陶产业集群,把钦州坭兴陶做大做强。(二)培育一批名牌产品。发挥资源禀赋优势,坚持走“日用陶瓷工艺化,工艺陶瓷精品化”的路子,扩量提档日用陶,创新发展艺术陶,研究和开发工业陶、建卫陶、园林陶,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名牌产品。(三)建设现代化新陶都。打响“中国名陶”品牌,把坭兴陶产业发展成为文化艺术品位更高、产品门类齐全、市场竞争力强、对全市经济贡献大、发展后劲强、环保型、高附加值、具有钦州特色的新兴产业。力争在10年内,把钦州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新陶都。六、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一)成立钦州坭兴陶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提高行业统一协调、民主协商、自律发展的能力,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行业摩擦,杜绝恶性竞争,维护同业利益,确保市场开放、有序发展。协会积极为会员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会员参加各类招商、展览等活动,帮助会员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合作。(二)建立钦州坭兴陶标准体系。加快制定钦州坭兴陶广西地方标准,包括陶土配比、工艺流程、产品质量体系,并在业内全面推广,全面提高钦州坭兴陶工艺水平和质量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国家质检机构的iso9000或gb/t19000认证、日用陶的双绿色品质(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产品/gcp)认证,规范坭兴陶产品的标准化管理。(三)申报钦州坭兴陶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通过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实施保护和发展,并打造钦州坭兴陶品牌商标,逐步淘汰没有品牌商标的产品。加强对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的商标使用许可管理,打击假冒“钦州坭兴陶”证明商标行为,提升钦州坭兴陶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四)强化钦州坭兴陶品牌形象。在巩固原有品牌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企业依法注册商标,争创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每两年举办一次钦州坭兴陶艺创作大赛,鼓励企业参与权威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奖活动,争创钦州坭兴陶新的品牌形象。(五)加强钦州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对钦州坭兴陶土资源进行全面普查,划定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域,统筹管理,有序开采,切实保护钦州坭兴陶土资源,杜绝乱采滥挖的现象,为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提高钦州坭兴陶品质和声誉,实现可持续发展。(六)提高钦州坭兴陶的文化品位。文化部门开展钦州坭兴陶的继承创新、艺术流派的研究,提高钦州坭兴陶艺术文化的理论水平,建立完善的钦州坭兴陶理论体系。在注重传统古典名著人物、名诗、名画为素材制作坭兴陶工艺品同时,要加强与现代文化名人的合作,赋予钦州坭兴陶更丰富的时代文化内涵,不断提高其文化品位。(七)培育坭兴陶产业龙头企业。引进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兼并、股份制、与知名企业合作的办法,扩大企业规模,淘汰落后的作坊生产管理方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培育坭兴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提高钦州坭兴陶行业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提高产业规模效益。(八)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开展坭兴陶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加大技术投入和科技攻关,提高窑变的生成率和巩固率。在保持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形成各具特色的核心产品、核心技术,创出自己产品、品牌的特色与个性。加强与著名院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开发一批具有时代特色及鲜明个性特点的钦州坭兴陶新产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九)加强钦州坭兴陶技艺人才培养。依托现有大学和职业院校,开设钦州坭兴陶专业,与知名大学联合办学,培养钦州坭兴陶艺高级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工人。建立培训基地,对现有学历、职称较低的从业人员分批进行培训,提高其文化、艺术素质。积极引进外地艺术院校、有志于从事钦州坭兴陶事业的技术人才,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十)培养坭兴陶行业领军人物。推行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制度,加强工艺美术(钦州坭兴陶)专业职称评审管理,规范和强化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制订计划、采取措施,重点培养具有创意的设计人才、懂经营善管理和营销的人才和中、高级技工,推出一批大师级人才,培养坭兴陶行业领军人物。(十一)建立完善的钦州坭兴陶销售网络体系。依托坭兴陶产业园区——千年古陶城,建设大型的钦州坭兴陶器专业市场,形成集散中心。加强营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销售网络体系,提高钦州坭兴陶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充分利用直销、网上销售等多种现代营销方式,拓展坭兴陶营销渠道。七、加强政策扶持,促进坭兴陶产业的健康发展(一)加强工作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坭兴陶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钦南区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经委。(二)制定发展规划,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市经委做好坭兴陶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推动坭兴陶产业可持续发展。市经委和建设规划部门在河东工业区选址抓好市区坭兴陶产业园区——千年古陶城的规划建设,形成坭兴陶产业的核心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三)加大政策扶持,壮大坭兴陶产业。从2007年起到2010年,市财政、钦南区财政每年分别安排预算80万元、20万元,建立钦州坭兴陶产业发展基金,奖励和扶持对钦州坭兴陶发展和创新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为坭兴陶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当为坭兴陶企业提供担保,金融部门给予优先贷款。税务部门抓紧调研,合理合法解决制约坭兴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抵项问题。(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产业集聚。鼓励外来企业到钦州投资坭兴陶产业。投资坭兴陶产业的外来企业,给予本地企业相同的待遇,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为加快产业集聚,鼓励各类坭兴陶企业进入坭兴陶产业园区——千年古陶城。(五)规范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六)规范市场准入,维护钦州坭兴陶品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行业标准,加强钦州坭兴陶市场准入和钦州坭兴陶品牌标志使用管理,规范市场准入。坭兴陶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树立市场意识、品牌意识、精品意识,维护钦州坭兴陶的品牌形象。(七)实施政府奖励,鼓励坭兴陶产业发展。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较大的坭兴陶生产企业或经营项目,市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除上级部门奖励外,市政府给予2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和国家免检产品,除上级部门奖励外,市政府给予15万元的奖励。(八)加强文物保护,光大坭兴陶文化。加强古窑址、古龙窑、古料场、古文物的保护,使之成为坭兴陶文化的重要载体。建立钦州坭兴陶展览展示机构,收集展出历代钦州坭兴陶珍品、制作工艺流程,展示坭兴陶文化,集文物收藏、科技教育、观光旅游、文化鉴赏于一体,发扬光大坭兴陶文化。八、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坭兴陶对外影响力(一)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坭兴陶历史渊源和独特文化,宣传坭兴陶品牌和美誉,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加快钦州坭兴陶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坭兴陶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二)加强坭兴陶文化的对外宣传与推广。在我市交通干道、市域交界处、旅游景区、城区出入口和繁华地段设置宣传钦州坭兴陶的大型广告牌、雕塑。办好《钦州陶艺报》,建立钦州坭兴陶官方网站,拓展钦州坭兴陶宣传渠道。(三)积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进一步扩大坭兴陶文化对外交流,积极举办各种陶艺文化活动,探索开展以坭兴陶文化艺术为载体的相关活动,提高坭兴陶行业对外交流合作的规模和水平,扩大钦州坭兴陶对外影响力。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财政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200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建设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财政工作,对顺利推进“十一五”规划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根据中央、自治区对2006年财政工作的要求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为确保各项财政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财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全市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市第三次党代会,以及全区财税工作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财政工作全局,围绕“三个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提高、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三大目标”、“两个主战场”建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优做大财政“蛋糕”;依法加强收入征管,保持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着力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能力;深化财政改革,提高财政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支持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强化财政监督,坚持依法理财,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作出新贡献。二、确保完成财税收入目标,不断提高财政保障能力2007年,全市财政收入任务安排20.3亿元,比上年增长18.22%。其中:市直4.6亿元,灵山县4.5亿元,浦北县3.5亿元,钦南区2.1亿元,钦北区2.1亿元,钦州港区3.5亿元;国税部门7亿元,地税部门6.3亿元,财政部门7亿元。各级政府(管委)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按照目标任务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措施,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全年任务圆满完成。各级财税部门要依法强化收入征管,挖掘增收潜力。要在税源管理上下功夫,坚持抓早、抓紧、抓实,强化税源监控,创新征管手段,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规范征收、据实征收,确保收入真实可靠。要建立健全财税部门联席会议、财税局长形势分析会、经济部门经济信息交流会等制度,做好收入的跟踪分析工作,认真解决组织收入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财政收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较快增长,不断增强财政保障能力。三、着力培植财源,不断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围绕“三大目标”和“两个主战场”,综合灵活运用预算、税收、转移支付、补贴等政策工具,整合集聚各种财政资源和财政性资金,并通过创新政府投资机制,发挥政府性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吸引带动社会性资金,大力支持经济发展。要落实好现有的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使其真正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效应。要把开源的重点放在工业上,把挖潜的重点放在第三产业上,支持工业企业、重大工业项目和各类工业园区加快发展,支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巩固和壮大财源基础。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按照公共财政和统筹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等,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安排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所需资金,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和财政承受能力,理顺收入分配关系,逐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福利水平。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落实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大型农机具补贴,继续落实好国家对产粮大县的补助奖励政策及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重点向农村倾斜政策,支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扩面工作,落实“两免一补”,确保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突出解决制约“三农”发展的“水、电、路、医、学”等问题,改善农村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市委、市政府承诺的为民办实事所需资金。不断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落实卫生事业财政补助增长机制,确保卫生事业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加大文化事业投入,落实文化体制改革优惠政策和重点旅游项目扶持政策,支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积极筹措安排财政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生态和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改善城市人居和创业环境。五、加快财政改革步伐,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市本级要将非税收入、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实行完全的部门预算;全面启动县区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市本级直接支付范围;清理各种过渡性措施;全面启动县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领域,把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医疗卫生设备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加快建立“预算控制、计划管理,定期采购、公开招标、中介代理、财政监管”的运行机制;大力推行全市集中联合采购,进一步提高节支效果;探索建立市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加快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扎实细致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等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大力推进“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改革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规范财政供给范围。大力推进“金财工程”一体化建设,提升财政现代化管理水平。六、加强财政监管,提高依法理财水平进一步加大财政收入监管,确保财政收入真实完整。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强化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审批、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完善财政内部监控制度。着力加大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监管,把国有资产监管的重点适时转移到行政事业性资产上来,对资产购置、处置、收益收缴等实行有效监管,提高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效益。切实加强政府债务和地方金融机构监管,加强住房资金运营和安全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七、完善财政工作激励机制,促进财政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市政府对财政工作继续实行目标考核和奖励。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财政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抓好财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开拓创新,加大力度,确保各项财政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四届钦州市人民政府督学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办法》,经研究,聘任下列同志为第四届钦州市人民政府督学:总督学:白志繁副市长主任督学:叶坚市教育局局长副主任督学:陈锦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新琼市教育局副局长政府督学:钟玉延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吴大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闭芳市政协文教体卫委员会主任李绍兰市发改委主任张炳东市人事局局长岑光连市物价局局长覃科明市编委办主任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叶莉梅市审计局局长金培民市监察局局长黄勇市公安局副局长李业成市教育局副局长黎永进市教育局副局长龙驰市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冯日军市教育局纪检组长米方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苏林市教育局仪器电教站站长刘远光市教育局支教办副主任钟逢发市教育局基教科科长梁和礼市教育局教研室主任李喜军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骆胜岚市教育局综合科负责人冯振国市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许荣德市教育局危改办副主任本届督学任期为3年,从2007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止。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发展目标,提升园区实力(一)进一步扩张工业园区经济总量。到2010年,全市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在2007年的基础上实现翻二番,即工业总产值达到6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150亿元、实现税收达到40亿元。(二)进一步优化工业园区布局。集中力量加快钦州港工业区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全区重要的临海工业基地、重化工业基地、加工制造业基地和物流中心。依托区位优势、港口优势和资源优势,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协调推进河东工业园区和灵山县、浦北县工业园区发展。至2010年,初步形成定位清晰、分工明确、配套齐备的以钦州港工业区为龙头,河东工业园区为配套,县域工业园区为补充的全市工业园区体系,为将钦州建设成为临海工业城市和北部湾核心工业区提供有力支撑。(三)进一步增强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产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并重,引进吸引与自主创新并举的方针,在各工业园区全面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大力引进知名企业落户园区,积极引导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培育自主品牌,不断提升工业园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至2010年,全市主要工业园区增长方式实现由外延资本积累推动增长与自主创新、技术进步、节约高效为动力的内涵型竞争力推动增长相结合,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环境友好型”园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二、优化布局、集约发展,建设重点工业园区(一)加快钦州港工业区建设步伐。按一区两园的架构,以石化、造纸、能源、粮油加工、现代冶金、修造船、集装箱制造业和海洋产业为产业支撑,抓好138平方公里钦州港工业园区建设。一要加快推进中石油1000万吨炼油项目、金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国投钦州燃煤电厂二期、100万吨煤化工项目、粮油加工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二要启动建设20平方公里金谷石化工业园区。加快做好中石油炼油二期、大型乙烯、芳烃等石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大石化产业链项目引进力度,尽快把石化产业做大。三要科学规划、布局发展以现代冶金、修造船、集装箱制造及机械电子和海洋产业为主的加工制造业基地。四要积极做好保税港区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大力发展港口作业、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展示交易等物流业和加工贸易。五要配套发展信息、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到2010年,钦州港工业区年工业产值达500亿元以上,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成为拉动全市工业增长的主要力量。(二)整合资源、优化布局,推进河东工业园区建设。根据自治区经委《关于钦州市河东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扩规修编事宜的复函》,将钦北区的皇马工业园、钦南区的大田工业园整合纳入河东工业园区,按自治区a类产业园进行规划和建设,形成发展城区工业和为临海工业配套的“一区(河东工业区)三园(小江工业园、黎合江工业园、皇马工业园)”工业园区。要抓紧河东工业区30平方公里的扩规工作(小江工业园、黎合江工业园、皇马工业园各10平方公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争取更多项目落户园区。到2010年,形成工业产值达30亿元以上。(三)积极培育和支持县域工业园区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工业集中区的规定,加大对灵山县、浦北县现有工业区的整合力度,按照“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规划发展灵山县工业区、浦北县工业区,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招商引资,提升园区实力,积极争取申报确认成为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到2010年,灵山县工业区、浦北县工业区年工业产值分别达10亿元以上规模。三、着力培育支柱和特色产业(一)打造支柱产业。以钦州港工业区为工业化主战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拉长产业链条,着力打造石化、造纸、能源、粮油加工、现代冶金、机械制造、修造船和海洋产业等八大支柱产业。在金谷工业园重点布局炼油、乙烯、芳烃、精细化工等炼化一体化产业和能源、粮油加工产业,在金光工业园重点布局造纸、现代冶金、机械制造及保税物流、加工制造和加工贸易等产业,在龙门、观音堂规划布局修造船、机械制造等产业,形成加速钦州工业化进程的支柱产业。(二)培育特色产业。市河东工业园区作为大型临海工业园配套园区和城市高新产业园区,在市河东工业园区小江工业园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电子加工、坭兴陶、食品加工、纺织服装、机械制造、出口加工贸易等无污染、高科技、环保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市河东工业园区黎合江工业园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电子加工、农产品加工、海洋生物工程、纺织服装、出口加工贸易、新型建材等产业;在市河东工业园区皇马工业园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纺织服装、木制品加工、家具制造、矿产品加工、金属制品加工等产业。根据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县域工业基础及县域资源优势,在灵山县工业区加工贸易工业园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电子加工、皮具制品、林化工等产业;在灵山县工业区丝绸纺织工业园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缫丝、抽丝、捻线丝、绢纺、服装一体化深加工产业;在灵山县工业区产业转移工业园主要承接从东部发达地区转移过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浦北县工业区县城工业园重点引进和培育制药、编织工艺、农副产品深加工、电子加工、皮具制品等产业;在浦北县工业区泉水工业园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茧丝绸加工、农副产品加工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三)积极引进发展配套产业。依托大港口、大工业的发展,全面落实兑现自治区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先在钦州港工业区、市河东工业园区黎合江工业园布局发展物流产业。配套钦州港工业区的开发培育发展信息、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四、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园区发展。(一)完善园区规划。用一年左右时间,尽快完善钦州港工业区规划、河东工业区扩规及各县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评等相关工作。从2009年起,对尚未完成各项规划的园区,暂不支持申报自治区和市级财政工业园区发展资金扶持。(二)加大园区建设投入和扶持力度。通过财政投入、金融贷款、合作开发、独资经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园区建设投入。在积极争取自治区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园区建设。力争2008年至2010年间,园区建设投入在2007年基础上年均增长20%以上。按照择优扶持原则,对具有带动和幅射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提升产业层次的重点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厂房租赁、员工培训、技改贴息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促进其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和各类经济社会中介组织按企业化运作的原则在我市各工业园兴办各类产业园区,园区按市场化企业管理,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管理委托授权。(三)拓展空间,集约用地。1.积极争取自治区工业园区用地指标。通过申报纳入自治区统筹重点新开工项目和争取自治区经委工业园区建设专项用地指标,解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2.预留市级工业用地指标。对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倾斜政策。全市每年在自治区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预留部分用地指标,保障重点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由市经委每年10月份统一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业用地需求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用地指标。3.整合存量土地。针对国有林场、农场用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这些国有土地列入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充分利用国有林场、农场和关停、淘汰企业的土地资源,按利益共享、收益分成的模式,整合入工业园区。对已取得园区土地,因业主原因逾期不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提高土地利用率。4.严控投资强度。从2008年起新入园项目,严格按自治区规定,钦州港工业区、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河东工业园区项目每亩土地实际投入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园区每亩实际投入一般不低于80万元的标准作为准入门槛。对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或投资额高于1000万元但所需土地面积较少的项目,鼓励、引导其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工业项目的容积率不得低于0.5,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工业企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化,确需安排绿地率不得超过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四)加快构建投融资平台。1.组建公司。以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临海投资公司、市河东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完善公司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构建钦州港工业区、市河东工业园区的投融资公司。2008年6月以前,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分别组建工业园区投资公司,作为县域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投融资载体和平台。2.公司定位。通过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多渠道筹集园区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便利;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参股经营企业;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促进园区的发展。3.多渠道解决公司资本注入。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渠道组成:(1)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注入支持;(2)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注入。灵山县、浦北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资金注入,钦南区、钦北区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注入;(3)各工业园区配套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出让收入,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及财政历年投入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4)投融资公司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所形成的资产;(5)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直接注入;(6)战略投资者资本投入;(7)民间资本投入;(8)其他资本注入。4.提高公司资产经营的能力。创新经营机制,不断提高投融资公司自我造血能力。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市场开发,自有房屋场地租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为企业提供便民有偿服务等方式,经营公司的资产,实现资产保增增值。(五)全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1.迅速扩大标准厂房建设规模。除钦州港工业区外,其他园区要将标准厂房建设纳入近期开发建设计划。规划专门区块,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对开发建设标准厂房项目用地给予倾斜,优先安排申报自治区专项用地指标和市级预留用地指标。确保2008至2010年间,全市标准厂房每年开工建设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并呈逐步增长趋势。标准厂房建设要集约、节约用地,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单体建设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2.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扶持力度。2008年至2010年,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市财政、建规、经委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除申报自治区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以上按37.5元/平方米标准补贴。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原则上按建二层按20元/平方米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配套补贴。各级补助金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拨付总额的50%,在标准厂房的企业入驻率达50%以上后,再拨付50%。市及各县区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经委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周边地市标准并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原则上补贴标准不低于周边地市,以吸引更多产业转移项目落户我市。3.落实各项规费减免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及税收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免收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五、加强领导、理顺关系、优化管理(一)加强领导。钦州港工业区的开发建设由市政府直接领导,市经委负责全市其他工业园区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各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由所在县区的经济局(经贸局)负责。成立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指导各园区的开发建设,园区较多的县区,可实行“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内部不合理竞争。(二)理顺管理体制。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纳入市河东工业园区的各工业园,由市经委负责综合协调、统一规划、核准项目准入、布局,属地政府负责园区开发建设、发展、运营等管理和产值、税收等相关数据统计。除钦州港工业区外,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园区投融资公司在经委、经济局(经贸局)的指导下,负责园区的具体招商、投融资、开发建设和服务等工作。(三)落实人员经费。园区管委会等管理机构以经委、经济局(经贸局)为主体,应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编制,园区管委会日常办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落实。(四)严格绩效考核。从2008年起由市经委根据《广西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桂经园区〔2006〕49号),制订工业园区年度建设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奖罚办法。与各县区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使用、专项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等的重要依据。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受前一时期生猪价格过低,饲料成本上升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等因素影响,2007年夏季以来,我市同全国、全区一样,生猪生产出现严重下滑,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大幅度上涨。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城乡居民的主要肉食。抓好生猪生产的发展,对稳定市场供应,保持合理价格水平,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快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桂政电〔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各项政策(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为调动群众饲养母猪的积极性,2007年,国家已按每头50元的补助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从2008年7月1日起,国家按每头100元的补贴标准,再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按中央和自治区新出台的政策执行。(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有效降低母猪养殖风险。为鼓励发展母猪生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额为1000元,保险费为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财政负担80%(48元),养猪户负担20%(12元)。属自治区直养殖部分,中央财政负担50%(3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30%(18元)、养猪户负担20%(12元);属市、县区养殖部分,中央财政负担50%(3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24%(14.4元),市、县区财政负担6%(3.6元),养猪户负担20%(12元),对于市、县区财政负担的6%(3.6元)部分,属于市直养殖的由市财政负担,属于县区养殖的由县区财政负担。财政、水产畜牧兽医、保险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以推动生猪生产发展。(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近抓好我市首批中央财政投资的良种扩繁场项目和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项目。在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项目中,每个县区要选择一个基础条件较好的规模养猪场作为县区级良种猪繁殖场,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提高我市优良种猪生产能力和种质水平。大力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小区)养殖,把标准化规模(小区)养殖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把农村千家万户的散养猪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进行小区养殖,推广“猪—沼—果(鱼)”生态养殖模式,实行环境友好养殖,达到治污标准排放。(四)加快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切实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各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的具体部署,加大对生猪产业链各环节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农业发展银行等要重点支持规模养殖企业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重点满足农村散养户的贷款要求。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组织担保等各种形式,为养殖场(户)贷款提供使用担保和保险业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助的有效形式。(五)落实生猪防疫措施,促进生猪健康发展。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口蹄疫、猪瘟等)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按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执行。疫苗注射费等其他相关工作经费(包括免疫注射、疫苗冷藏、运输保管等费用)由所在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养殖户(场)适当补助。动物防疫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凡因防疫不到位造成疫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六)建立猪肉(生猪)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了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应对突发灾害事件、保障群众生活需要,国家建立猪肉(生猪)储备制度,自治区要求我市本级储备猪肉900吨,其中冻猪肉180吨,生猪活体14400头。市级冻猪肉的代储企业和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由市商务局负责选定。设立市冻猪肉(生猪)储备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冻猪肉储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冻猪肉储备费用,生猪活体储备的生猪生产正常费用补贴、生猪从入栏到出栏的收购资金利息和生猪活体储备代管费用等。储备费用补贴额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猪肉储备所需流动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钦州市分行给予贷款解决。储备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储备肉必须由市商务、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二、加大支持力度,增强生猪生产发展后劲(一)鼓励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对新建的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年末存栏生猪达到3000头以上的,市政府给予每个场(小区)奖励2万元,力争用5年时间把我市能繁母猪由现在的8万头发展到15万头。(二)对投资兴办规模养猪场的生产用地、用电,一律按农业用地、用电管理给予优先安排,并免征耕地占用税和投资建设税。(三)畜牧部门收取的生猪防疫检疫费,政府按85%的比例返还给畜牧部门用于开展生猪防疫检疫工作。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一)加强领导,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发改、财政、土地、建规、环保、畜牧、商务、金融、保险、供电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共同促进生猪生产的发展。(二)加强市场供应和管理,确保市场物价稳定。商务、生猪屠宰等主管部门要努力组织好猪肉货源,改善市场供应。工商、畜牧、商务、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生猪屠宰及产品市场监管,加强屠宰环节管理,强化检疫检验,确保猪肉质量安全,加强物价检查,防止哄抬物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三)落实物价补贴政策,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城市居民低保对象家庭实行猪肉等副食品临时性物价补贴政策,妥善安排好困难户的生活,以安定人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三十日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规范、廉洁、责任、诚信的原则。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研究、部署、决定本级政务服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政务服务重大问题。第七条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集中受理行政审批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其对外办公场所统称为政务服务中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部门、机构窗口授权是否充分进行审查;(三)对部门、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对象、范围、申请材料和办理权限、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进行审查;(四)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五)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六)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并联审批或指定部门、机构窗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七)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八)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九)受理申请人对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有过错责任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十)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九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的公共资源服务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学校、医院以外),应当逐步实现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规范管理,确保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内实施。第十一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应将行政审批权限集中,并将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到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部门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部门、机构,经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联合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相关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机构的职责:(一)将本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二)编制、公布本部门、机构的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三)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部门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首席代表;(四)在政务服务中心依法、规范、及时地公开本部门、机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五)对需要多个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属牵头部门的,负责建立相应的联系协调机制;(六)对属于核准、审核、备案和确认登记类的政务服务事项,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办结;(七)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机构政务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确保政务服务顺利开展;(八)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九)对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件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十)协助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处理申请人的咨询、投诉;(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职责:(一)依法受理本部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材料;(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对不需要部门领导决定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结;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审批的,督促本部门其他职能科(室、股)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三)根据本部门、机构授权及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实施政务服务;(四)依法受理本部门、机构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材料;(五)对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的政务服务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部门;(六)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七)接受申请人的咨询、申请,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将本窗口办理的事项结果通知或送达申请人;(八)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机构的工作衔接;(九)完成本部门、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十四条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批准,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第十五条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除有合法依据设立的收费项目外,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委托金融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代收,所收资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其编制的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并予以公布。各部门、机构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印制,并免费提供给申请人。第十八条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范本(样式)。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经审定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范本(样式)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下载。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九条部门、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属于部门、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部门窗口应当受理;属于承诺办结的必须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受理回执单。办理期限从受理的次日开始计算。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部门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部门、机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部门、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类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论证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凡部门、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凡行政审批的否定事项,实行否定报告备案制度。一般否定事项须向本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备案;重大否定事项在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备案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第二十四条部门、机构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部门窗口应及时将政务服务事项决定的有关信息,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第二十六条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凡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又不报告或说明理由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默认。因超时默认审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政务服务事项需要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派出窗口的部门、机构应将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奖惩和晋职降职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政务服务质量监督考评机制,完善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第二十九条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能力强,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到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派驻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部门窗口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更换。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政府工作部门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一条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法违纪违规或者停止不当行政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钦州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的同时,未经批准,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政务服务申请的;(二)擅自收取行政审批相关费用的;(三)在受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的;(四)窗口工作人员失职或工作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六)其他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可聘任若干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作风正派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三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指导、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市本级以下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第三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政务服务措施。第三十六条术语解释(一)一个窗口对外是指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全部由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负责。(二)一站式服务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只需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递交有关申请材料,具体审批环节(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由部门、机构窗口全程负责完成。(三)否定报告备案制度(简称“否定报备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对申请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经办人或部门、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向上级报告备案的制度。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 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从根本上解决我市钦南区丽光华侨农场、灵山县东风华侨林场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债务负担重、基础设施条件差、土地权属不清等问题,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推进我市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紧紧抓住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重大历史机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加快华侨农林场经济发展,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实现华侨农林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使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基本原则推进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华侨农林场的体制改革,要遵循融入地方、社会和市场的基本取向。从华侨农林场的区位特点、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勇于实践,大胆创新,选择适合华侨农林场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符合华侨农林场实际的体制和机制。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当前要着力解决华侨农林场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解决好华侨农林场非金融债务处置、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安全饮水等问题。同时,要着眼华侨农林场长远发展,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壮大经济实力。3.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特事特办。既要保持各类国有农林场政策的统一性,又要体现华侨农林场的特殊性;既要使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又要重点照顾归难侨。4.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导推进工作,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负起责任。(三)工作目标当前重点解决华侨农林场历史遗留问题和困难,着眼于建立健全适应华侨农林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具体工作目标是:2008年上半年,要完成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彻底分离、金融债务和拖欠财政周转金债务的处置、未参保正式职工基本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三项工作;2008年年底以前,要完成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09年年底以前,要完成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债务的处置、归难侨危旧房改造两项工作;在已实现两个华侨农林场总部公路通沥青(水泥)路的基础上,2010年年底以前,分场住地通公路,基本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建成电网改造工程,基本建立起符合华侨农林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二、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四)深化华侨农林场领导体制改革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抓紧研究选择以下管理模式: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单独改设镇,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运转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所需编制按程序报批;可以改设为华侨管理区,依法享受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的政策,要赋予华侨管理区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财税优惠政策;不设镇或管理区的,要逐步改制为规范的现代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有关扶持华侨农林场的优惠政策继续适用。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要对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范围内的集体部分(农村部分)如何分离、划管进行认真研究,妥善安置、处理。(五)彻底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完善华侨农林场的教育、卫生、政法等社会职能分离的后续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财政支出增加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要把分离后的华侨农林场社会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发展规划,为华侨农林场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条件。中央和自治区扶持华侨农林场的华侨事业费、亏损补贴等专项经费,不得截留用作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经费。要把华侨农林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学校有关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适当倾斜,保证原属华侨农林场的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华侨农林场学校属于农村学校的,要按规定享受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要加强对华侨农林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统筹解决教师的待遇问题,加快改善教师的居住条件,让教师安居乐业。(六)推进华侨农林场的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华侨农林场单独改设为镇的(或撤并入其他镇的),镇以下可以划分为多个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原农林场的土地(耕地、草地、林地等)的使用权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的发包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批后,重新发包给内部职工(农户)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签订承包合同时起,耕地为30年,林地为30年-70年,特殊林木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承包合同签订后,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县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权。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并对归难侨子女予以适当照顾;可以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不适宜发包给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以及农林场原有房屋、水利设施、其他固定资产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另行发包,发包的方式和程序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为职工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鼓励职工发展家庭农林场和非公有制经济,增加职工收入。对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除用于开发二、三产业和公共服务土地外,其余耕地、草地、林地的经营方式应参照华侨农林场改设镇后土地承包的办法,发包给职工承包经营,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现代企业改制的,要按照产业化、股份制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度改革,吸收社会法人和职工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改制后,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企业管理人员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形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华侨农林场要建立以工补农、以收补欠、工农业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的统筹机制,使农林场的效益惠及广大职工。(七)妥善处理华侨农林场职工劳动关系在深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逐步将改设为镇的华侨农林场职工,以及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中承包经营土地的职工,转变为以承包土地为主的劳动者。同时,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林场稳定。对华侨农林场单独改设镇的,要稳步推进领导体制改革和经营体制转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农林场与职工个人之间债务处置、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等改革。县区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华侨农林场改设为华侨管理区的,要参照各地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灵活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华侨农林场改制为现代企业的,要加快用工制度改革,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三、努力促进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八)积极调整和优化华侨农林场产业结构华侨农林场要主动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丽光华侨农场可以充分利用临海和近郊优势,加快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大力发展为临港工业配套产业,积极发展成为产业转移承接地;东风华侨林场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充裕、交通便捷的优势,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积极招商引资,加快发展二、三产业,拓宽就业渠道。(九)加强对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支持国有华侨农林场利用土地充裕的条件,加快工业区规划建设,按照鼓励承接产业转移政策,给予标准厂房建设、税费优惠等方面支持;积极争取自治区农用地转用指标和资金支持;加大市和县区财政预算支持力度;按照信贷原则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十)加强华侨农林场人员的就业服务将华侨农林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的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市、县区培训计划和就业推荐工作重点,积极为华侨农林场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免费推荐就业,落实相关政策。按规定提供创业小额信用贷款等政策支持和相关服务。帮助组织华侨农林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大力开展面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输出。四、切实解决华侨农林场历史遗留问题(十一)努力减轻华侨农林场债务负担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务院侨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华侨农林场金融债务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6〕25号)的规定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债务处置基准日的要求,推进金融债务的处置工作。各金融机构在债务处置基准日后收回的资金(正常类贷款本息收回资金除外),相应从应清偿资金中扣除。对华侨农林场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务处置,在已经完成资金筹集工作的基础上,按自治区的要求,由自治区侨办负责与相关债权单位签订具体购买协议。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持有的债权(以200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严格按照政策采取分类豁免的方式统一处置,并由各金融机构与相关华侨农林场签订具体债务重组协议。债务处置后保留的债权,各金融机构继续行使债权人权利。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的债务,在彻底分离办社会职能后,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的规定执行。灵山县、钦南区财政部门牵头,审计、侨办等相关部门配合,组成清理债务工作组,负责对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对华侨农林场拖欠各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减免政策。要采取切实措施,逐步解决华侨农林场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疗费问题。华侨农林场拖欠教职工、医务人员、公安政法人员的工资,拖欠职工医疗费以及参加养老保险前拖欠的职工离退休金,经核实后如属政府负担的,由有关县区财政解决;当地财政解决华侨农林场拖欠职工离退休金确有困难的,报请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华侨农林场因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由华侨农林场自我消化。(十二)妥善解决华侨农林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问题在领导体制和经营体制发生转变前,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要求,逐一排查华侨农林场的有关人员,未参保的职工,要按该场已参保在职职工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进一步做好华侨农林场缴费工作,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新参保或需补缴新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华侨农林场,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分期分批进行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足额补缴。即将退休的人员,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以前补清其历年欠费。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林场及其职工,允许自愿选择,鼓励和帮助他们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参保。对经济效益差的华侨农林场及其职工,可以选择费率较低的住院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林场人员,要按政策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在领导体制和经营体制发生转变后,改设为镇的华侨农林场职工,以及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承包经营土地的职工,已经转变为以承包土地为主的劳动者,经职工与农林场双方协商,可通过签订免除土地承包费的长期合同,由职工自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也可由农林场向职工收取土地承包综合管理费。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均由农林场统一收取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市和灵山县、钦南区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华侨农林场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华侨农林场要组织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十三)认真做好华侨农林场扶贫、救灾和低保工作国家和自治区对有突出困难的贫困华侨农林场给予适当支持。在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归难侨适当照顾,优先安排。灵山县、钦南区要对华侨农林场因灾转移安置期间生活困难的农林场人员给予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从事农业生产的华侨农林场农业户口人员,要纳入国家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范围。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贫困归难侨子女上学,纳入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统筹考虑。(十四)加快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住房制度改革要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节约土地的原则,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等,加快华侨农林场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尽量在危旧房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或推倒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不用或少用耕地。积极争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排用地指标。对远离集镇,为方便生产管理,难以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式住房的,可以参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由华侨农林场职工按照规划自建联排式住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危旧房改造,并采取集资合作方式新建住房的,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对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工程,除中央、自治区给予的补助外,县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配套。要结合危旧房改造工程,在华侨农林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住房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落实到职工个人,以发挥职工主动维护、维修、建设房屋的积极性。灵山县、钦南区要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十五)加快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灵山县、钦南区要将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在农村安全饮水、农村水利灌溉、农村公路、农村电网、沼气、农村卫生、农村中小学、农村广播电视等项目上,优先安排华侨农林场。要整合现有资金,拓宽筹资渠道,完善建管体制,落实管护责任。市和灵山县、钦南区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对华侨农林场公路划分行政、技术等级,并负责组织实施,纳入管辖范围,依法统一接收管理和养护。通达华侨农林场场部公路,按照通乡镇公路标准建设;通达分场驻地公路,按照通建制村公路标准建设。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交计划〔2006〕67号)的规定执行。对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交通部颁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要求,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标准的华侨农林场公路,由自治区交通厅纳入全区公路统计里程,负责行业管理。市和灵山县、钦南区水利、卫生等部门要深入华侨农林场开展饮水现状调查,编制华侨农林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要因地制宜,精心比较,优化工程建设方案。优先实施现有水厂向场部扩网工程和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居住较为分散的居民点,可单独建设较小型的供水系统。要统筹安排华侨农林场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优化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质量。对华侨农林场新建居民点、危旧房改造、办工业集中区而增加的供电需求,优先安排供电增容。对未进行电网改造和无电居民点,要加快电网改造和通电建设,实现同网同价。(十六)全面推进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对权属界线无争议的华侨农林场土地,尽快登记发证,确定土地权属;对有权属争议土地,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尽快解决争议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灵山县、钦南区要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中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华侨农林场要主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积极配合,并提供土地来源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华侨农林场原持有《山界林权证》的土地地类已发生变化,现状已部分或全部不是林地的,可按有关规定换发《土地证》和《山界林权证》。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华侨农林场共同负担,具体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办法执行。灵山县、钦南区要维护土地登记的权威,依法制止土地侵权行为,不得随意收回华侨农林场土地。确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林场土地的,要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土地出让收入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用于华侨农林场,不得侵害华侨农林场和职工利益。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开展华侨农林场土地利用的专题研究,探索如何将华侨农林场国有农用土地转用为建设用地问题。市林业部门牵头,开展华侨农林场林地界线和面积确定的专题研究,以解决开发建设中林地制约的瓶颈问题。五、切实加强对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十七)落实有关县区政府的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解决华侨农林场问题的重要意义及其艰巨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切实的措施推进华侨农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工作。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对华侨农林场工作要负具体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研究解决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的有关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每个华侨农林场都要分别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要跟踪检查华侨农林场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十八)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支持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做好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积极争取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市外侨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债务处置工作,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各项补助资金,争取将华侨农林场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保险工作,督促、指导华侨农林场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纠纷调处工作,安排危旧房改造、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用地指标,将华侨农林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建规委负责指导灵山县、钦南区将华侨农林场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建设规划;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组织华侨农林场公路建设工作;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华侨农林场种植业、养殖业等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做好华侨农林场良种、科技推广以及植保、防疫等工作,负责归难侨及侨眷种植业、养殖业技术培训;市民政局负责华侨农林场家庭低保和救灾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帮助解决归难侨子女上学难问题;市卫生局负责指导支持华侨农林场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支持华侨农林场安全饮水和农田水利工作;市编办负责理顺华侨农林场管理体制中的机构编制问题;市扶贫办负责贫困华侨农林场和农村贫困归难侨的扶持;市林业局负责支持做好林产业发展和沼气池建设工作;钦州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华侨农林场电网改造工程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协调华侨农林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钦州银监分局负责指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华侨农林场金融债权的处置工作,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灵山县、钦南区要在实施意见指导下,研究制订出台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十九)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专项用于华侨农林场的各类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管,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和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并发挥效益。市外侨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二十)加强华侨农林场领导班子建设灵山县、钦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农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一批锐意改革、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侨务工作、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充实农林场班子。农林场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市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工作分工作如下调整:黄洲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负责钦州港经济开发区、钦州保税港区以及发改、人事等方面工作。分管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港口管理局、法制办公室、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保密局、接待办公室、直属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府驻外机构及提议案工作。联系协调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税、地税等有关工作。何朝建副市长负责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司法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建设规划委员会(房产局)、司法局、信访办公室、海防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拆迁、土地储备、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应急工作、民兵工作。联系协调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钦州监狱、武警及驻钦部队等有关工作。周斌副市长主持市公安局工作。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财政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2009年,是抢抓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机遇,加快实施“十一五”规划和“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财政工作意义重大。根据中央、自治区对2009年财政工作的要求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做好2009年财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全市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2009年全市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广西科学发展排头兵、跨越发展先行区、改革开放试验区”的战略目标,大力实施市委“以港兴工,三化互动”发展战略和“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认真贯彻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保障各项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社会和谐;以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为目标,继续解放思想,不断深化财政改革;大力推进增收节支,强化财政监管,努力推进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二)目标任务2009年全市财政收入任务安排37.8亿元,比上年增长18.1%。其中市直9.77亿元,灵山县6.3亿元,浦北县4.7亿元,钦南区2.83亿元,钦北区2.9亿元,钦州港经济开发区11.3亿元;国税部门13.8亿元,地税部门14亿元,财政部门10亿元。二、积极创新手段,培植财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积极发挥财税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手段,整合财政资源,加强资金调度和资本运作,促进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强化工业主导地位,着力支持实施“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确保七大产业增效提速,培育和壮大财源增长点。强化项目带动,大力支持港口、铁路、公路、园区、城市路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孵化后续财源。强化企业帮扶力度,综合运用预算、国债、税收、财政贴息、前期费、担保、奖励、政府信用平台、外国政府贷款等财税手段,引导银行资金、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投资,发挥财政资金乘数效应,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强政策研究,找准中央积极财政政策与我市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结合点,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做好基础性工作,积极争取有利我市的体制和政策环境以及资金支持。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征管,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和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坚决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要切实重视和加强税收收入的征管和监督工作,落实收入任务,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应收尽收。要坚持依法征税,既要坚决打击偷逃骗税行为,又要规范征收行为,坚决不收“过头税”。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拓宽增收渠道,增强政府综合调控能力。要完善收入分析监管机制,大力开展税源调查,掌握税源结构、纳税对象和征管范围的变化,及时跟踪管理。要加大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密切关注财税政策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四、注重节支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增强财政保障能力一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支出,集中财力加大“三农”、教育、科技、计生、文化、社保、卫生等重点支出力度,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二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控党政机关公用经费开支,对公务购车、会议费、出国费和接待费等一般性支出实行零增长;严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严控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群众最需要、事业最需要、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五、坚持改革创新,推进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一要进一步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县区财政的指导和帮助,继续增加县区转移支付补助,完善县区增收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县区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二要继续深化各项财政改革。深化和完善部门预算改革,建立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绩效评价制度。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务员卡制度,加快建立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联网系统。大力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积极推进“乡财县管”试点改革,努力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任务。六、继续健全机制,着力加强监管,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管水平一要继续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促进监督与管理的有机融合。认真做好财政收支监管和内部监督。继续开展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教育、卫生、社保等民生工程资金以及中央拉动内需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要继续加强会计行业的监管,不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三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严格资产配置、处置审批程序,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算编制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机结合。四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监管,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五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