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的精神,保留梧州市审计局。梧州市审计局是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局。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梧州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驻梧国有金融机构及其他驻梧中央企业和区直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3.依法及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梧州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自治区审计厅的部署,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梧州市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梧州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梧州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梧州市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4.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梧州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市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梧州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驻梧国有金融机构和其他驻梧中央及区直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审计。
(六)根据上级审计机构授权对市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组织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九)依法受理所辖县(市)、区被审计单位对所辖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行政复议。
(十)组织实施对全市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监督检查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审计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局内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草拟全局性的行政文件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局机关文书收发、整理和保管工作,办理局干部职工晋升、工资福利、调动、奖惩、离退休等劳动人事的具体事项;负责局机关的财务、行政管理事务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审计成果的统计和综合分析;负责审计部门干部业务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审计部门科研课题等科研活动工作。
(二)法规科
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种审计信息,承担审计信息交流;组织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和复核各业务科的审计报告和局机关的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负责对梧州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地方性国有金融机构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组织所辖县(市)、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财政决算、预算外资金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党政团体及国有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专项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上述部门和单位进行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五)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经贸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经贸审计工作。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市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七)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社会保障审计业务。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九)外资运用审计科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金融、联合国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外提交审计公证报告;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审计;对市政府及其部门驻境外机构、企业进行审计;开展涉外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外资运用审计业务。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十)经济责任审计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接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组织协调和参与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正职及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指导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受理有关单位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
四、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梧州市审计局行政编制42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
领导职数:处级领导职数4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10正10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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