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关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组建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原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职能
1.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的职能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对企业招用职工的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规范文件,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奖惩职工的指导性意见,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依据。
3.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和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研讨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技工教研室)承担。
4.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由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组织承担。
5.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职能。
(四)加强的职能
1.规划全市各类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市场行为,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
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加强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组织和推动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3.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促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保证劳动保障工作有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上级部门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政策及拟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提出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草案。依法对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使 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四)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五)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六)拟订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草拟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依据规章核准招工、就业培训广告和 职业介绍单位资格,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进行初审;草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劳动力调配,异地招工,政策性安置,以及农村招工,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和市内公民境外就业工作,负责境外人员在市内就业的审核。依法审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对集体合同进行备案。
(七)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建立和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依据法规核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高级工技术培训资格;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依据规章核准职业资格证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资质、资格评估认定制度。依据规章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和核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对中级工技术培训资格进行备案。
(八)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办法。参与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发布地方定员定额标准;指导、调控全市企业工资总额,指导企业内部分配;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编制汇总全市劳动工资年度计划。
(九)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法规核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资格。
(十)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据法规核准企业职工退休。
(十一)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二)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和评先表彰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局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电处理、公文审核、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印、档案、通讯收发、会议组织、信访、联络接待以及值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起草局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综合性报告文稿;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局直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人事管理工作,草拟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人事档案管理、劳动、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评先及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评先表彰工作;负责本局及局属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草拟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决算并监督实施;管理局属国有资产。负责党委各项事务的承办工作,实施对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行政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专款专用。草拟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规则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对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本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承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中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 ,组织、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对本局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核;负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劳动保险专业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科学理论和政策研究。
(三)劳动保障监察科
规划和推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建设;指导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机构进行日常巡视监察,接受群众的举报专查,组织专项大检查和对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参与全市影响大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参与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
(四)劳动保障争议仲裁科
综合管理劳动保险争议处理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草拟劳动保险仲裁规则、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下级劳动保险争议仲裁行政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因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五)培训就业科
草拟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劳动就业和失业率、职业技能开发、经费物资等的宏观调控计划及调控政策措施,并协调有关科室(单位)实施;草拟全市城乡就业和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草拟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草拟劳动用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劳动力调配、政策性安置和从农村招工的审核工作;草拟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草拟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草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中、区直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负责全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负责境外人员在市 内就业的审核工作,审核本市境外劳务合作和外派劳务人员项目;草拟企业职业分类、职业鉴定的地方标准和鉴定范围;负责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草拟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的规定,草拟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管理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工作,指导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负责推行就业准入和劳动预备制度并草拟其政策和规定;草拟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核和年检;组织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质量的督导和评估,指导其师资队伍建设。草拟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及资金拨付管理;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草拟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草拟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和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草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培训、职业介绍以及疾病、生育、死亡等待遇的实施办法;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对全市失业保险工作 实行监督检查。
(六)劳动工资科
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实行管理;草拟劳动关系调整的实施办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承办驻梧中、区直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综合管理工时与休息休假工作,综合管理女工特殊保护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草拟企业职工惩处工作基本原则,审核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国家级的基础劳动标准,参与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草拟全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和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政策,草拟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综合管理企业工资基数核定工作,指导企业内部分配;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综合管理各类津贴、补贴工作。草拟全市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计划及调控政策措施,并协调各有关科室(单位)组织实施;草拟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七)保险福利科
草拟全市社会保险福利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的落实和给付标准。草拟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和工龄计算工作。草拟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草拟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草拟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工伤事故的认定和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的管理;负责审核职工离退休、工伤保险待遇。
草拟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拟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草拟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草拟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草拟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草拟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草拟全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拟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草拟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草拟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草拟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草拟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确定基本医疗、工伤医疗、生育医疗诊疗和医疗服务的范围及费用支付标准;草拟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审评及增删工作;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指导全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业务,负责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查研究及修订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技术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原梧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6名,后勤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书记(或副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正科7名,副科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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