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1〕151号)精神,梧州市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物价局并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保留市物价局的牌子及印章。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价格调控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组织制订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市的实施方案的职责和工业品的进出口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申报、管理等职责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组织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责交给市国土资源局。
3.将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职责交给市科学技术局。
4.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管理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申报、管理等职责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5.将编制全市乡镇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责交给市农业局。
(二)划入的职能
市价格的调控和管理。
(三)增加的职能
1.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的计划管理。
2.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贯彻实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措施、办法。
3.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稽察工作。
4.按法规、规章明确的权限审批农产品价格、其他类价格、行政事业性及公益性收费。
5.负责权限内《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和收费年审管理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
1.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量计划指标改为预期调控目标。
2.将工业、运输生产计划指标改为预测性指标,只分解下达国家仍然保留的指令性计划指标。
3.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现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将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调节。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措施、办法。
(二)研究和协调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提出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三)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的宏观调控管理,依规章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及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审批下达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各种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安排国家和自治区下拨的专项投资,编报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审批下达限额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其他投资计划,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商有关部门确定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贯彻实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措施和办法;审核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立。
(四)负责全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国家、自治区和市拨款建设项目、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年度全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审核上报自治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以及需上级平衡资金、资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组织稽察工作;编报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农用土地转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
(五)负责分析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市内外经济形势,对全市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的重要措施、办法,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审核上报工作和使用、监测工作;审核中外合资公司、合作公司的成立。
(七)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监测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情况,商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范围内除工业品以外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审核上报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配合自治区组织实施粮食、食糖、棉花、天然橡胶、羊毛、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审核上报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年度计划和单项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八)负责全市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措施和办法,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及其方向、重点和布局,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九)负责全市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研究国家和自治区价格政策,提出相应措施、办法和规定,调控全市价格总水平;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的价格调整方案;依法管理全市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行政事业性、公用事业、公益事业、经营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等政策法规;依照法规、规章明确的权限审批农产品价格、其他类价格、行政事业性及公益性收费;按权限核准行政事业性、公用性、公益性、经营服务收费及商品价格;审核由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性收费;对部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负责收费年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定价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组织重要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有关价格的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价格检查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受理不服县级价格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设1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电的收发、核稿和各项工作的催办、督办。负责印信、文书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安全保卫、财务、后勤、会务、信访以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市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建议的回复和检查落实工作。负责本委普法和有关执法检查工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对策。做好经济、社会、国防计划的衔接。组织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以及对外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重大课题研究。研究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度、措施、办法、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解答有关政策、规章、办法、措施和规定。研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并拟订相应方案,研究国内外、区内外经济动向及其对我市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送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协商、协调工作。
(三)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战略,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对策建议。编制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政策,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编制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国家西部开发我市专项规划和有关对策。编制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负责全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概)、开工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审核上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编制全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年度计划,根据规划建立和管理全市重点项目库,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协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稽察工作。
(四)投资科
研究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城市化发展战略,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安排使用国家、自治区专项投资(含中央国债和地方国债)和市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和各类政府性基金)的建设项目。负责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建立和管理城市建设项目库。汇总编制年度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国家和自治区专项投资计划、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以及单位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核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组织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参与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以及有价证券发行的规模、结构和投向。参与企业债券和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有关的审核工作。参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依法规、规章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核准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贯彻实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措施和办法,对固定资产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检查。
(五)经贸流通科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经贸流通和外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结构调整的目标及其对策建议。编制全市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计划及进出口计划。编制粮食、食用油、棉花等重要商品流转及储备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家、自治区及市储备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提出市储备设施项目、经贸流通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储备设施、经贸流通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经贸流通项目库。商有关部门编制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并提出年度调控措施。组织实施粮食、食糖、棉花、天然橡胶、羊毛、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审核上报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
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总规模和投向。研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有关政策,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拟订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要项目。审查上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计划;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对外招商项目库。审核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的成立。
(六)能源交通科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邮电通信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组织制订能源、交通、邮电通信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提出能源、交通、邮电通信行业建设项目、布局和投资计划。负责能源及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方式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计划和规划。提出节能的政策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参与电网电价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全市能源交通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能源交通项目库,做好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工作。
(七)工业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对策建议。组织拟订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国家指令性的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负责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编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设计划。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提出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信息产业及其行业规划。组织、协调、管理重点工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工业发展项目库。建立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的备案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八)农村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农业结构调整目标及其对策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渔业、畜牧等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编制及上报全市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组织制订农口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提出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渔业、畜牧等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组织、协调、管理农口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农口建设项目库。研究提出农村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战略、规划并组织、监督、管理试点项目。
(九)社会发展科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对策建议。衔接平衡全市社会发展领域中人口(含“农转非”)、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民政等方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提出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的布局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社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市社会发展项目库。提出社会事业优先发展领域和重大薄弱环节的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计划。负责编报全市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教育,下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总量计划,以及全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的调整与布局规划。
(十)价格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价格调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拟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的价格调整方案,贯彻执行政府定价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协助做好市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管理。依法检查价格违法行为及案件审理工作。受理不服县级价格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负责物价方面的文秘、档案、信访、保密、财务、培训、资产、安全、行政事务及原物价局所属二层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商品价格管理科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实施方案。研究提出全市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管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提出权限内审批农产品价格和其他类价格的意见,核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审核由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建立健全备案项目的备案制度。协助做好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组织重要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
(十二)收费管理科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收费等政策法规,按管理权限,核准、制订、调整和向上级主管机关申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权限审批行政事业性及公益性收费,审核上报由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的服务收费,核准部分行政事业性及公益性收费,建立健全备案收费项目的备案制度。依法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负责收费年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定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指导协调全市收费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科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办理本委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负责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工作。对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法律法规的教育及进行各项业务培训工作。办理(离)退休事项。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中青年干部的推荐呈报工作。负责组织委机关及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上报,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和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申报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察。
梧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0名(含市物价局编制10名),其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市物价局局长),科级领导职数27名(14正13副,含国防经济动员办公室1名)。
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含市物价局1名),国防经济动员办公室事业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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