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第四届钦州市人民政府督学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鉴于第四届钦州市人民政府部分督学工作变动,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办法》,市政府决定,聘任副市长徐贵同志为第四届钦州市人民政府总督学、市政府副秘书长谢雍飞同志为副主任督学。总督学:白志繁副市长主任督学:叶坚市教育局局长副主任督学:陈锦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新琼市教育局副局长政府督学:钟玉延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吴大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闭芳市政协文教体卫委员会主任李绍兰市发改委主任张炳东市人事局局长岑光连市物价局局长覃科明市编委办主任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叶莉梅市审计局局长金培民市监察局局长黄勇市公安局副局长李业成市教育局副局长黎永进市教育局副局长龙驰市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冯日军市教育局纪检组长米方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苏林市教育局仪器电教站站长刘远光市教育局支教办副主任钟逢发市教育局基教科科长梁和礼市教育局教研室主任李喜军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骆胜岚市教育局综合科负责人冯振国市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许荣德市教育局危改办副主任本届督学任期为3年,从2007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止。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的通告,
- 《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3月31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摘要编印《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予以发布。实施《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使我市应急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实现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发展目标,全面推进和谐钦州建设作出新的贡献。二○○六年十二月一日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2006年3月31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公众参与,社会动员。1.6应急预案体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即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2)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4)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市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2.2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平台。2.3工作机构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2.4县(区)、镇(街道)机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2.5专家组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3.1预测与预警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预测预警系统市人民政府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3.1.2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限制。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或者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市参与处置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3.2.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的请求或有关部门的建议,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3.2.4指挥与协调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综合协调组、治安救助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宣传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环境处理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3.2.5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3.2.6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本市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3.3恢复与重建3.3.1善后处置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或市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或帮助。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卫生等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民政部门做好救济,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3.3.2调查与评估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与评估。3.3.3恢复重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3.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本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4应急保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4.1人力保障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厂矿企业救援、农业灾害防治、森林消防、防汛抗旱、核与辐射、环境监控、交通通讯工程、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地质、海浪海潮赤潮、化学危险品等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主要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市有关部门依托有关行业、企业组建。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各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驻钦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4.2财力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4.3物资保障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制订相应物资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程序,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4.4基本生活保障市民政局、粮食局、商务局、水利局、建规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6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钦州海事局和南防铁路公司钦州站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交通局、钦州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4.7治安维护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4.8人员防护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4.9通信保障市经委、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通信企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通信。4.10公共设施市发改委、经委、建规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调度、供给。市环保局、建规委、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4.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4.12科技支撑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4.13社会动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协同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5.2宣传、教育和培训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针对本地区特点,按照国务院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5.3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一月十九日钦州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和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钦州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清收对象和清收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2007年1月10日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到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首要位置抓紧抓好,加强领导,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克难攻坚,努力完成清收任务,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如期顺利完成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各项工作。(二)清收对象这次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对象,以清收五类拖欠贷款为重点:1.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拖欠的贷款;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贷款;3.企业单位拖欠的贷款;4.金融机构干部职工拖欠的贷款;5.农村信用社胜诉但未执行案件的涉案贷款和其他拖欠的贷款。(三)清收目标这次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攻坚战”的目标任务是:以2006年底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9.2亿元为基数,确保到2007年上半年全市累计清收不良贷款26443万元,力争清收35952万元。全市3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清收不良贷款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如下: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确保清收10909万元,力争清收14848万元,其中:钦南区辖区确保清收7739万元,力争清收10533万元;钦北区辖区确保清收2986万元,力争清收4065万元;钦州港区辖区确保清收184万元,力争清收250万元。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确保清收9551万元,力争清收12825万元。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确保清收5983万元,力争清收8279万元。清收目标任务分两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从2007年1月底起至3月底,完成确保任务的80%以上、力争任务的60%。第二阶段从2007年4月1日起至6月底,在完成第一阶段清收任务的基础上,超额完成确保任务,100%完成力争任务。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领导,扎实抓好清收各项工作,确保清收目标任务完成,市委、市政府成立以市长汤世保为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海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敏成、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黄力为副组长,成员为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市编委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规委、经委、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供销社、工商局、钦州银监分局、人行钦州中心支行、市法制办等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的钦州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是:组织和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各项工作;负责清收数据材料的收集上报和工作简报及工作总结;完成领导小组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联系电话:3688818。各县、区要相应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好本级清收的各项工作,确保清收任务的完成。三、工作步骤(一)集中动员学习阶段(2007年1月底前)。市、县区召开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大会进行集中动员,传达贯彻自治区领导在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相关文件,并通过多种形式将会议精神层层传达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干部职工中,把各级领导和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上来。(二)调查摸底、提供信息阶段(2007年1月底前)。市、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于2007年1底前搞好所辖不良贷款特别是五类拖欠贷款的统计工作,分系统、分单位、分门别类统计好。对欠贷大户、“赖债户”、“钉子户”还要列出清收重点、难点清单。在此基础上,将各类不良贷款情况列清单造册。同时,开展有关欠贷户(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情况,他行存、贷款情况,家庭住所、财产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的调查统计工作,为依法清收创造条件。(三)分配下达任务阶段(2007年1月底前)。各县、区将市政府下达的清收任务分项细化,分解下达各镇政府、基层农信社、清收工作小组,并把总体清收目标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每月、每旬的计划安排中去,保证完成清收目标任务。(四)督查指导阶段(2007年2月1日起)。在全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期间,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县、区进行督查,每季度至少督查两次,不断督促,巩固实效。第一次督查(2007年春节前)主要督查各县、区清收动员会议召开情况、清收方案制定落实情况、清收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和运作情况、清收成效等。随后的督查视清收工作进展情况而开展。(五)清收整改阶段(2007年2月起)。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有效地开展清收工作,确保每阶段都取得实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整改,抓好落实,不断巩固和扩大清收工作成果。(六)总结表彰阶段(2007年7月)。市政府对全市清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清收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清收工作不积极,清收工作进展缓慢、不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四、工作措施和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收工作,行政“一把手”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一把手”是清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责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部门、各清收工作组密切配合的清收工作格局,提高清收工作合力。要将市政府下达的清收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基层农信社和有关人员。严格清收责任制,并将清收成绩与领导的业绩考评、清收绩效挂钩,加大奖惩考核力度,增强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清收效果。各县区、镇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清收工作组,制订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将市政府下达的清收任务逐项分解到清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担保欠贷、企业欠贷、干部职工欠贷、已胜诉末执行案件欠贷、其他欠贷等各项具体任务中,落实清收任务。保证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确保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有步骤、有措施、有成效地推进,不完成清收任务决不收兵。(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大声势。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清收工作宣传,重点开展农村信用社改革、清收不良贷款等法规政策的宣传,使清收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欠贷人借贷还款的意识,提高自觉还贷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清收氛围,促进清收工作顺利开展。(三)严格依法清收,扎实推进清收工作。政法机关要重点抓好农村信用社起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尤其是大额借款户、恶意逃债的,要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涉嫌诈骗的贷款案件,从快从严立案并缉拿犯罪嫌疑人;对赖账者依法灵活运用“留置”等方法进行处理,依法强制收回贷款。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大力度执行农村信用社已胜诉案件。截止2006年底,全市农村信用社已胜诉未执行案件共1200件,涉案金额本金8612万元,严重影响了全市清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全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已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在清收“攻坚战”期间,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场对农村信用社已胜诉案件进行专项清理的执行活动,对逃废债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尤其是对“赖债户”、“钉子户”,要敢于动真格,抓典型,该拘留的拘留,该查封的查封,该拍卖的拍卖,形成高压态势,营造主动还款的环境。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行和快结,力争农村信用社已胜诉案件执结率在2007年3月底要达50%以上,到2007年6月底前要争取达到80%。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清收工作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和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重点抓好党员干部欠贷的清收,要运用有关法规、规章,向欠贷人、担保人和签批人施加压力。各县、区要将党员、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欠贷、欠贷担保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农村信用社要做到主动不被动,依靠不依赖,立足自身,努力清收不良贷款。要注重结合实际,创新清收举措,采取公开招标、置换清收、以物抵贷、打包出售、奖励清收等手段,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清收的积极性,提高清收效率。(四)突出重点,有效推进。这次全市清收确保任务为26443万元,力争任务为35952万元,清收重点是:一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拖欠的2169.1万元贷款要争取100%收回;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3212万元贷款要争取100%收回;三是农村信用社职工及亲属拖欠的83.9万元贷款要争取100%收回;四是企业单位及其担保拖欠的15669万元贷款要争取80%收回;五是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农村信用社胜诉但末执行的8612万元贷款要争取80%收回;六是其他拖欠贷款62709万元要争取10%收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清收工作中,要对每一笔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作深入的分析,分类排队,列出重点,先易后难,有针对性地进行清收,不断开创清收工作新局面,确保一季度末取得决定性成效,完成确保任务的80%以上、力争任务的60%;二季度末全面完成清收任务。(五)把握政策策略,务求取得实效。1.把握好政策尺度,落实贷款偿还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本人(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员工)贷款必须由本人偿还;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担保人负责偿还;对私贷公用款项,依照法律规定,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落实还贷,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的,由用款单位立即归还,用款单位还款暂时有困难的,可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后转换借据,担保公职人员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用款单位没有还款能力,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归还的,将视同个人贷款予以清收。2.多策并举,从严追究公职人员故意拖欠贷款行为。一是对清收开始后1个月内没有还清欠款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金融系统员工由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各县、区要分别将处级以上干部、科级干部、党政机关一般干部以及单户20万元、5万元、1万元以上欠款作为清收督办重点,笔笔落实督办责任,不允许欠款人再拖延和逃避还贷,重点人员和欠款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二是对清收开始后3个月内没有还清欠款的国家公职人员要果断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五不”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停职、停薪、停岗的“三停”措施,“三停”期间,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其余工资用于偿还贷款。三是对清收开始后5个月内没有还清欠款的党政干部,由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分别负责对市、县区直单位公职人员进行重点督查清收;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金融系统员工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各自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欠款的清收。对督促归还农村信用社欠款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务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欠贷款,在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从同级财政安排给该单位的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中扣还。五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系统拖欠贷款清收工作的督导,认真督促各拖欠贷款的院校及时归还欠款和制订还款计划。3.对恶意赖、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赖债户”、“钉子户”,要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清收其拖欠贷款并给予严厉打击。各县、区要组织公、检、法等部门,通过联手查办一批影响大、案值高的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案件,以达到“打击一户、教育一方、带动一片”的效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督促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钉子户”、“赖债户”列入“金融黑名单”,采取统一行动,在其开立账户、支付、汇总、结算、贷款等方面严格制裁;工商部门不予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税务部门不予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车管部门不予其办理车辆登记、年检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其办理房屋买卖登记过户手续。同时,还要通过电视发布、报纸刊登、社会及单位公告栏公开张贴追收欠款通知等方式,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催收,借助社会舆论力量督促其归还。(六)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区、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清收工作报告制度,定期报送清收工作中的各种信息。从2007年1月25日起,各县区、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每5天要向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清收进度,每周报工作小结一次,每月要报送一次书面综合汇报,内容包括清收工作措施、清收进度、典型事例、自身和外部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钦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钦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二日钦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二○○七年二月五日)第一条为帮助我市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资助工作以市、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与基本工作单元相应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是资助工作的最终责任人,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市资助贫困新生工作。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区相应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县、区的资助工作。第四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为辅的资助体系。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贫困新生入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也要根据本县、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入学补助资金。第六条各级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既可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复。第七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做好贫困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自治区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贫困新生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600元/生。第八条市本级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按照自治区的用途和标准执行,并与自治区的补助资金结合使用,但同一贫困新生不得重复享受。第九条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各县、区和市直学校上年度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市本级入学补助资金按年度分配下达县、区和市直学校。第十条教育、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管委)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自治区、市下达的入学补助资金。第十一条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第十二条贫困新生的界定由考生所在的中学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界定。各校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本校贫困新生的界定。(一)在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二)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三)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第十三条市直各中学、各县区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一)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二)对拟资助的贫困新生按规定程序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新生名单报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在报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四)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第十四条市、县区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第十五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地、各校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第十六条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第十七条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协助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农信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工作,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第十九条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等形成专题报告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由市人民政府于当年10月30目前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第二十条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制定本县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钦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钦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二日钦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帮助我市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资助工作以市、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与基本工作单元相应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是资助工作的最终责任人,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市资助贫困新生工作。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区相应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县、区的资助工作。第四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为辅的资助体系。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贫困新生入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也要根据本县、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入学补助资金。第六条各级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既可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复。第七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做好贫困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自治区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贫困新生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600元/生。第八条市本级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按照自治区的用途和标准执行,并与自治区的补助资金结合使用,但同一贫困新生不得重复享受。第九条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各县、区和市直学校上年度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市本级入学补助资金按年度分配下达县、区和市直学校。第十条教育、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管委)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自治区、市下达的入学补助资金。第十一条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第十二条贫困新生的界定由考生所在的中学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界定。各校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本校贫困新生的界定。(一)在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二)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三)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第十三条市直各中学、各县区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一)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二)对拟资助的贫困新生按规定程序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新生名单报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在报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四)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第十四条市、县区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第十五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地、各校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第十六条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第十七条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协助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农信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工作,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第十九条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等形成专题报告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由市人民政府于当年10月30目前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第二十条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制定本县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钦州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晓钦市长副组长:顾跃副市长成员:刘权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陈仅市政府副秘书长金培民市监察局局长张创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谢永福市建规委主任叶莉梅市审计局局长韦隆深市纪委常委李秀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詹志强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实施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及出让情况专项清理的工作和政策指导,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金培民、张创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韦隆深、李秀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规委、审计局等单位抽调。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钦州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规委、审计局制订的《钦州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十三日钦州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建规委市审计局(二○○八年九月十七日)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监发〔2008〕4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监发〔2008〕6号)、《关于印发〈全区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监发〔2008〕6号)等要求,为做好我市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二、范围和内容市本级、各县区对贯彻落实国发〔2008〕3号、监发〔2008〕4号、监发〔2008〕6号和桂监发〔2008〕6号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一)专项清理的具体内容1.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主要检查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0号)文件的要求,对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的情况。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监发〔2008〕6号)、《关于印发〈全区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监发〔2008〕6号)文件规定的清理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管理、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开展对各县区部门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进行检查。各县区按照《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部署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清理和处置后,要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3.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修订。(二)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1.检查以上专项清理具体内容的落实情况。2.检查市本级、各县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发〔2008〕3号文件情况,建立并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情况,检查各县区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估和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落实情况。3.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法定责任主体责任情况及有关部门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情况。4.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用地项目及调整情况进行检查。5.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管理情况,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是否严格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情况进行检查。6.对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和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情况进行检查。7.检查市本级、各县区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法监察情况;全面落实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三、方法和步骤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采用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四个阶段实施。(一)动员部署。各县区于2008年10月17日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二)自查自纠。2008年10月22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2009年1月15日前,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土地逐宗进行清理,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并逐级填报《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附件1)、《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附件2)、《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3)、《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附件4);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逐级填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清理表》(附件5)、《土地闲置情况清理处置统计表》(附件6)。同时,要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三)督促检查。市本级、县区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规委、审计局在2008年10月下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进行联合检查。(四)总结验收。各县区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规、审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县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共同起草专项清理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各县区于2009年1月10前将专项清理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上报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2823974,邮箱:lyk3974@163.com);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区监察机关要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市监察局(联系电话:2819778,邮箱:zsf6289@163.com),市监察局汇总后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监察厅。2009年2月底前、2009年3月至4月,自治区、国家将分别对各地开展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做好迎接检查准备工作。四、任务分工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财政、建规、审计等部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规、审计五部门联合开展2005年至200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情况“回头看”检查及对2008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一)监察机关重点检查领导干部是否有违规插手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监督检查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情况;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牵头汇总填报附件3。(二)国土资源部门重点监督检查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情况,调查、清理、处置各类闲置土地;加强对土地征收政策和公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填报附件1、附件6,牵头汇总填报附件2、附件4,配合监察机关一起汇总填报附件3的相关内容。(三)财政部门重点对各地征收、管理、使用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一起汇总填报附件2、附件4的相关内容。(四)建规部门重点对各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是否严格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审计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六)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建规、审计等部门一起汇总填报附件5。(七)此次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整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由监察、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财政、建规、审计等部门参加。五、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大意义,将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注意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和关键环节,要实施重点检查,跟踪督促落实。(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土地调控政策,认真组织实施,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直查或督办力度,重点查处非法批地、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违规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严重浪费、闲置、破坏土地资源的问题;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土资源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问题,以及不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问题。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案件移送制度,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四)注重创新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动研究土地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剖析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从中查找和发现土地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节约集约用地长效管理机制。市本级、县区要于2008年10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附件:1.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2.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3.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4.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5.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清理表6.土地闲置情况清理处置统计表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自治区纪委八次全会和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纠风工作实际,提出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2006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西、顺利实施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供重要保障。(一)积极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认真落实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课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坚决查处并杜绝农村学校乱收费行为,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一费制”办法,严禁擅自提高“一费制”收费标准,严禁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纳入“一费制”中。严禁以各种名义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等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严禁为学生统一办理保险、征订和购买教辅材料,强化对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管,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加强对中小学收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经改制的学校进行整顿和规范,符合四独立(独立办学、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或校舍、独立财务核算)要求的要加强收费监管,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要坚决纠正,坚决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开办“校中校”、“校中班”,切实加强对高中以下(含高中)示范学校或星级学校达标创建活动的管理,坚决制止把学校分为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做法,严格审批和控制学校的新建项目及其规模和标准,严禁以还贷等名义向学生高额收费。完善和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将择校生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择校生的比例不得突破自治区确定的比例,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计划生指标。继续推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挂钩的各种乱收费,继续稳定收费政策。加大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力度。通过创建活动,总结和推广一批依法办学、勤俭办学、规范收费、师德高尚的正面典型。(二)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力度。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办法,鼓励大型制药企业直接参与竞标。严肃查处不执行招标采购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不执行中标药品降价规定、对竞标企业乱收费、不按规定交货或付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行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探索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科学管理和考核制度,大力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控和超常预警制度,严格规范开方用药行为,坚决制止科室承包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做法,规范医院和医生的用药和治疗行为。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收受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的行为。继续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格药品审评审批,严把药品市场准入关;强化药品价格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对政府定价范围内重点类别的药品实行分期分批降价,对市场调解价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必要的干预,全面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行为;开展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继续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抓好农村药品监督网和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加强医保定点管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看病就医。(三)认真解决企业违法排污等破坏环境的问题。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保障群众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园区集中超标排放污染物问题和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并用三年时间督促各级政府和企业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按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坚决查处污染环境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四)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紧密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免征农业税以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严防农民负担反弹。继续开展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的专项治理。严格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行为,完善预防和处置涉农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确保粮食直补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伤农坑农行为,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积极推进村干部任期和离任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和监督。(五)继续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各市、县在年底前要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并严格执行;严格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等程序规定,加强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审批年度拆迁计划和规划。建立健全拆迁公示、听证、许可、承诺、资金监管、投诉举报、行政裁决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完善拆迁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继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会、劳动保障、监察、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好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六)全面清理和规范达标评比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坚决取消脱离实际以及加重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的评比达标项目,严肃查处利用评比达标活动乱收费和进行各种摊派行为,制订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活动管理的规范性意见,确保评比达标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七)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问题,严禁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让的要依法解决好遗留问题;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严禁各种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因监管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侵犯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八)继续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报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行为,严禁强行从公职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中扣留报刊订阅费;严禁将征订数量作为评先评优、达标升级的条件;严禁利用高额回扣、发放贵重礼品、用新闻报道做交易等手段进行报刊发行;严禁以年检、年审、办证等作为附加条件而强迫征订报刊;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九)巩固全区治理公路“三乱”的成果。规范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行为,坚决纠正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以治超为名谋求私利的行为。积极开展文明样板路和平安大道等创建活动,从严控制新修公路的收费站,严格临时性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审批和监管,促进公路收费检查站点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风办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种优惠政策,确保广西公路运输畅通。(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继续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以农村和城市基层为重点,全面加强行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要结合实际,围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政风行风热线”,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都应上线解惑答疑。按照贴近群众实际的要求,将节目办到农村、广场、社区、学校乃至田间地头上,努力把“政风行风热线”办成党和政府满意,社会各界拥护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精品节目,并逐步建立纠风工作互联网站,强化对部门和行业作风的监督。在继续采取条块紧密结合、群众广泛参与评议的基础上,把民主评议与纠风专项治理相结合,深入开展对医院、学校等公用事业单位的行风评议。继续开展整治投资软环境活动,认真办理群众投诉案件,切实解决影响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问题,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二、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绩效考核。各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要分别就所牵头的工作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其他部门和行业要把纠风工作寓于业务管理和各项政策措施之中,切实加强管理,严格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纠风工作的具体指导。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特别是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经常研究过问纠风工作,解决纠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监察室要全面履行职责,在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案件上发挥自身优势,在专项检查中积极参与配合,在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不正之风问题时及时提出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以主要精力做好纠风工作,督促驻在部门把纠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协助驻在部门的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开展纠风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并加强具体指导;督促、配合业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解决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作为纠风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各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落实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履行教育投入责任情况;招标采购中标药品让利患者、医疗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规定情况;企业违法排污及治理情况;有关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以及农民工工资等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评比达标活动依法登记和清理情况;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情况;可能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三)坚决查处不正之风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查案促纠风,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予以曝光。要从严查处以下方面的问题:学校以“改制”等名义违规收费、中小学校违规办班收费、学校强制性服务收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出台收费政策,以及政府部门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的;医疗机构乱收费和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刊发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挪用、克扣涉农转移支付和粮食直补资金,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特别是由此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侵吞、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城镇房屋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的;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借执法为名谋取私利的;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或因监管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四)注重预防,强化源头治理。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调查研究,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防止蔓延。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从改革体制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人手,逐步铲除滋生不正之风的土壤。在教育方面,要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抓紧抓好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内办学差距;全面清理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面落实学校收费公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内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定印装技术标准和质量、价格行政部门审定价格的中小学教材联合审定机制,推行教材出版、发行招标采购制度。在医药卫生方面,要加快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方便城乡群众看病就医,降低医疗负担。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也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推进源头治理。强化约束机制,尽快出台对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医疗服务中违纪行为以及违反规定的达标评比活动等进行纪律处分的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明确职责,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我区乡村两级债务数额大、涉及面广,形成的时间长、原因复杂,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6年年底前全面遏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按照国办发[2005]39号文件的要求,围绕自治区确定的目标,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乡(镇)人民政府的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二、摸清底数。为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奠定良好基础各市、县(市、区)、乡(镇)要对2005年12月底以前的乡村两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建立乡村债权、债务登记台账,并对清理出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确认和锁定,为逐步化解乡村债务做好准备。清查乡村两级债权、债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一)逐乡(镇)、逐村进行统计。(二)在乡(镇)、村的财务公开栏分别公布本乡(镇)、村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债权、债务的金额、形成时间和原因、债权人、债务人)。(三)乡(镇)债权、债务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村债权、债务经债权人、债务人及村民理财小组确认后,再由债权人、债务人办理债务、债权确认手续。(四)各市要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已确认的乡(镇)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及汇总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各市要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已确认的行政村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并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农业厅。三、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强化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是从源头上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的重要途径。要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加强村级债务核算,建立村级债务监测机制,强化对村级债务的监督。必须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坚决制止继续向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指标或以这一指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的做法。必须改革乡(镇)经济管理制度,坚决停止和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同时要认真做好乡(镇)建设项目的清查、清理工作,凡由乡(镇)人民政府举债建设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对拒不清理或继续举债搞建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过去为经济活动提供的担保,要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退出担保。四、建章立制,构建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制度、村级“一事一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引导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因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还债”、“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五、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立案查处,不仅给予当事人政纪处分,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其上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扎实开展。2006年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市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和新发生债务化解工作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两部门汇总综合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适时对本地区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和新发生债务化解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八日广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1999〕55号)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加强疫情监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初步遏制了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但是,目前我区各市、县均有艾滋病疫情报告,艾滋病在全区呈现低流行态势,在部分重点地区出现高流行趋势,疫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防治形势相当严峻。为巩固艾滋病防治成效,进一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一、工作原则(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二、目标和工作指标(一)总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艾滋病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把我区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20万人以内。(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到2007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设置独立的艾滋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建成覆盖全区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建立分布合理的艾滋病监测网络,为艾滋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2至3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咨询服务和初筛检测。2.全区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6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自治区、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的县(市、区)。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6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8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人员8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8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35%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选择2个中心城市开展同性恋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完善性病医疗服务体系,每个设区的市建立1个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每个县(市、区)建立1个合格的性病门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7.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比例达95%以上。8.建立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到2010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自治区级艾滋病确认中心实验室综合检测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设区的市设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建立覆盖全区的艾滋病病人免疫细胞检测网络。2.全区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8%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0%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5%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85%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自治区和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100%的县(市、区)。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8%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98%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100%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在部分监狱和所有劳教所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的卫生机构每年至少2次到监狱、劳教所对罪犯和劳教人员开展免费艾滋病咨询服务;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适量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8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者提供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6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设区的市均开展同性恋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7.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8.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监狱、劳教所实现艾滋病罪犯集中关押管理,对符合治疗标准的在押艾滋病罪犯、劳教人员100%给予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给予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100%,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一)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1.加强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自治区和市级主要媒体要积极刊播防治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视媒体确保按一定比例播出。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2.加强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的宣传教育。市、县(市)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应当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或开辟宣传橱窗。宾(旅)馆、招待所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影剧院(流动放映场所)、青少年宫、文化馆(室)、图书馆(室)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或放置、发(播)放宣传材料(品)供阅读、浏览,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进家庭活动,在全区家庭普及相关知识。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开展2次以上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编制适合农村地区的山歌、小品等文艺节目,加强农村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培训内容。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求职人员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学校的师资培训计划,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培训课程,在师生中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学校图书馆或阅览室要提供一定数量预防艾滋病知识的科普读物供师生阅读。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社会活动;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卫生、公安、司法、人口计生、交通、旅游、商务、工商、文化、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在高危行为人群(吸毒、卖淫、嫖娼、同性恋等)和重点人群(娱乐场所从业人员、长途汽车司机、建筑工人、流动人口、监狱和劳教场所被监管人员等)中,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的优势,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职工、青年、妇女素质工程的培训内容,在继续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传播高危行为。增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清洁针具交换点,预防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卫生、公安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登记在册吸毒者超过500人的县(市、区),每个门诊治疗200人的要求,加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并纳入部门工作指标,进行管理和督导。以美沙酮门诊为依托,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自愿咨询检测、抗病毒治疗、生活技能培训等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吸毒人群对阿片类毒品的依赖性,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未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的地区应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利用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等途径合理设置清洁针具交换点,降低吸毒人员共用注射器吸毒的比例。各地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和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开展干预工作;利用场所经营者和同伴教育宣传员,对高危人群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在高危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控制体系,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区域化血液集中检测,完成全区的区域化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所有单采血浆站符合gmp标准。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严格按gmp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要建立临床应急采供血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临床用血的卫生安全。(四)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1.完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体系。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和关怀服务的服务网络,指定负责艾滋病救治工作的医院,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并配备必需的医疗设备,收治需要住院治疗的危重、疑难艾滋病病人,开展艾滋病临床科研,承担培训和指导基层开展艾滋病社区治疗护理和人文关怀工作。根据抗病毒治疗的终身性和门诊治疗为主的特点,加快完善定点医院以外的抗病毒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做好保密。定点医院及治疗门诊要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小组,指定有关科室承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咨询、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诊治、抗病毒治疗和药物毒副反应的观察及处理。定点医院负责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护知识的培训和职业暴露的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及医学观察。开展抗病毒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同步建立由感染者、患者或志愿者参与,向艾滋病病人提供就医、依从性咨询和心理支持的机制。司法、卫生部门要为监狱、劳教所的人民警察和医务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将司法部门收押的罪犯、劳教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确认和cd4细胞检测、抗病毒治疗纳入“四免一关怀”范围。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其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适当减免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的特殊诊断和治疗药品费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艾滋病防治医务人员,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个人卫生防护知识咨询及生活指导,定期检查、督导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的依从性,提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效果。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抗病毒治疗实验室系统,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实验室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常规检测,并建立个人档案。建立监测网络,开展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工作。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对农村及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和监测工作,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病人,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给予及时治疗。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建立儿童福利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教育部门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实行免费入学,对符合普通高中、高校入学条件者,资助其完成学业。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鼓励企业、个人捐助艾滋病防治事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积极扶持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五)建立健全艾滋病信息系统和监测体系。1.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当地艾滋病疫情,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上报艾滋病疫情,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2.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交流或反馈艾滋病监测信息。3.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按照自愿和保密原则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艾滋病低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点,中、高流行地区要在一般人群中建立监测点,及时掌握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同时,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专题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疫情。5.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逐步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常规健康检查范围。6.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建设。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应具备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自治区本级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并逐步向市、县(市、区)推广。7.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审批许可制度,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的检测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配置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六)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1.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着重开展不同人群中艾滋病新感染的规律、特点的监测,保持对我区主要流行的艾滋病病毒毒株变异趋势的连续性监测。积极开展各种艾滋病防治新技术的应用性研究,加快适合我区实际需要的艾滋病防治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应用。开展艾滋病流行预测、防治效益分析和管理等方面的计算机模型研究,多学科参与研究艾滋病防治战略和策略,有效指导防治政策的制定,提高艾滋病综合防治效果。2.加强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拓宽国际合作的渠道和方式,积极争取更多的技术和资金推动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各种艾滋病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结合我区艾滋病流行的地理特点,与相邻国家和地区一道,共同做好边境地区的艾滋病防控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疫情严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每季度向上一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制定并实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检测办法。(三)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努力改善基层和边境地区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自治区、市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治工作需要逐年加大投入,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自治区对财政困难和疫情严重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益。各地要关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可视当地财力状况对防治工作人员给予一定津贴。积极争取企业、个人捐助和境外援助,落实有关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的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五、督导与评估根据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评估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督导评估的内容,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之一。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各地的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于2008年初、2010年下半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终期评估。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07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二○○七年八月六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二)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实现全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下降、万车死亡率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减少,为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二、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一)交通、农机部门要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监督、指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培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考评。督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建立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推行优质教练员排名制度。(二)交通部门要严把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准入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人退出机制。(三)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考试题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严格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资格的审核。建立健全考试员考核管理制度,机动车考试员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并通过年度考核,持证上岗。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记录审核制度,建立健全驾驶人考试情况通报制度。(四)保险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保险行业实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建立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平台,与公安、农机部门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与交通部门落实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五)军队、武警部队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部队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修订完善部队驾驶人年度考试题库,定期组织驾驶人特别是有违法记录的驾驶人进行复训。三、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秩序(一)公安部门要严格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制度,定期对道路交通违法情况、事故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相关管理措施。(二)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会同交通部门开展创建“平安畅通高速”活动,建立跨区域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联动协作机制。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教育、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交通环境,完善相关交通安全设施,抓紧出台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办法。(四)公安、交通部门要及时掌握道路运行状况,完善道路交通气象信息发布制度,制定恶劣气候应急预案,适时实施交通管制。(五)公安、建设部门要结合“城乡清洁工程”,深入开展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全面推进以“文明交通、和谐交通、绿色交通”为主题的城市道路畅通工程。(六)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要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四、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一)交通部门要强化“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切实加大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营运驾驶人以及客运场站的监管力度。监督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客运班车夜间通行的相关规定,对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制定加强我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办法,研究加强对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动态监管的措施,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状况。(三)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的监管,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员和行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四)经委、公安、质监、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研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积极开展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规范化的试点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人的动态监督和管理。五、强化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监管(一)经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的生产管理,督促企业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助力车生产许可工作,做好行业规范,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助力车源头管理。(二)质监、经委等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为公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咨询,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析研究,并结合分析研究结论,提出改善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意见和措施。质监部门要认真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扩大缺陷汽车召回范围,加强对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三)经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为新生产的产品配发新版合格证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合格证信息。对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者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者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国家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四)经委、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把非法生产、改装机动车企业的违规生产情况及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推广新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并加强对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工商部门要会同经委、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对擅自承揽车辆改装业务和利用报废车辆拼装销售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六)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车辆登记和查验,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会同交通、教育部门建立完善大型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学校校车的动态管理档案。(七)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准入条件,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技术能力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出具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法处理。(八)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拖拉机的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严把拖拉机入户关。六、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一)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完成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稳步开展公路铁路立交安全整治工作。(二)安全监管、交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排查分析,建立相关档案。对排查出来尚未整治的隐患要尽快实施整治;对一时难以完成改建、改造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要采取积极措施,完善警示标志标识,加大路面巡查、管控力度。(三)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科学评估公路通行安全条件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公路通行安全评价,促进公路特别是山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建设。七、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起职责明确、任务清晰、工作规范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运行机制,确保乡镇人民政府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组织农机等方面的人员参与交通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三)农机部门要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树立一批“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逐步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基层,扎实推进创建活动的开展。(四)交通部门要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扶持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有效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八、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宣传、公安、教育、司法、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实施“保护生命、安全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逐步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四)公安、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学校”活动,切实加大交通安全“进学校”的力度。九、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健全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的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完善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死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全面促进“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深入落实。(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指标体系、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范畴,逐步形成“目标明确、职责清晰、奖罚分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因工作不落实导致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度上升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书面检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三)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四)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建立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定期公告制度。对多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强我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陈庆勇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方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成员: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肖芳佐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黄日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焱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韦波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黄赤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姚才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杨传贤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张志颖广西海事局副局长黄湘闽武警广西总队副总队长刘宏武北海市副市长叶上辉防城港市副市长杨海空钦州市副市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黄日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的实施;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灾害信息,传达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对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查和评估;按规定提出启动和终止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流;负责联系应急专家组。今后,领导小组除组长外的成员调整,由领导小组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专题研究的通知
- 区直有关单位:为组织起草好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全面回顾总结本届政府五年来工作,安排好2008年政府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力量开展若干重点专题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点研究专题及任务分工(一)“三农”工作及新农村建设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指导“三农”工作的指导思想、支农惠农的政策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框架等。2.全面回顾总结我区贯彻落实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三个中央1号文件的工作思路、措施及成效,包括:发展农业优势产业、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县域经济、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增加农民收入及农村综合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3.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三农”工作和新农村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2008年的工作建议,包括目标、任务和措施等。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商务厅、扶贫办、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供销社、农机化管理中心、农业区划办等部门配合。庞栋春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二)工业化城镇化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新型城镇化道路,以及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工业化方面,包括: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新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强优工业企业培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新工业基地建设、园区经济发展、县域工业发展、经济运行协调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发展服务业方面,包括:发展旅游业、现代商贸业、现代物流业、会展业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城镇化方面,包括:中心城市和县城的规划与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城乡清洁工程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3.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工业化城镇化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2008年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工作建议,包括:目标、任务和措施等。这个专题由自治区经委牵头,自治区建设厅、旅游局、博览局、商务厅、交通厅、金融办、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王德伦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三)开放合作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涉外经济、对外工作和处理国际关系的方针政策、措施等。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区域合作,全面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包括:举全区之力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深化粤港澳合作、扩大与东盟的合作、加强桂台合作、拓展与长三角合作、深化与西南协作,以及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思路、措施和成效。3.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开放合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2008年开放合作、办好博览会、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博览局、招商局、外事办、港澳办、台办、侨办、北部湾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陈庆勇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专题重点研究:1.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包括: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布局与建设、临海工业园区建设、现代化组合港建设等方面进展情况及成绩。2.将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实施的总体构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3.2008年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北部湾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交通厅、商务厅、广西北部湾开发投资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公司等部门配合。俞建华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五)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思想以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的方针政策。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的工作思路、措施和主要成效。3.研究提出2008年我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经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局等部门配合。滕冲、王德伦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六)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项目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交通、水利、能源、邮电通信、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思路、措施及成效。3.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拓宽筹融资渠道、保持投资合理规模的工作思路、措施及主要成效。4.全面分析投资项目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2008年投资项目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交通厅、水利厅、建设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等部门配合。滕冲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七)发展民营经济和推进全民创业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工作思路、措施及成效。3.研究提出2008年发展民营经济、推进全民创业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联等部门配合。王德伦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八)财政金融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实施的财政金融政策;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财政工作的思路、措施和成效,包括:培植财源、税收征管、增收节支、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财税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3.全面回顾五年来我区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解决建设资金不足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4.2008年财政金融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地税局、金融办、农信社等部门配合。郭宏伟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九)改善民生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及解决民生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解决民生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包括: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扶贫开发、库区移民、归难侨安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民办实事、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和大石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以及民族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及成效。3.全面分析和把握我区和谐社会建设和解决民生问题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2008年解决民生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民委、财政厅、扶贫办、公安厅、信访局、司法厅、卫生厅、林业局、环保局、建设厅、水利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综治办、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侨办、煤监局、督查室、应急办、移民局等部门配合。滕冲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十)社会事业发展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加快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深入实施科教兴桂战略、人才强桂战略、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卫生事业、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3.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我区社会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2008年社会事业发展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厅、人事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工商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厅、知识产权局等部门配合。宋晓天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十一)民主法制建设及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民主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主要思路和政策措施。2.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我区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自身改革建设、作风效能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效。3.研究提出2008年我区民主法制建设、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自治区编办、监察厅、政务公开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司法厅、审计厅、宗教局、侨办等部门配合。郭文强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十二)经济体制改革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2.全面回顾和总结五年来我区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主要措施及成效。包括:国企改革、农村综合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体系建设、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的主要措施及成效。3.研究提出2008年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工作建议。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委、国资委、财政厅、金融办、商务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地税局、物价局、农业厅、科技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编办、法制办、人事厅、工商联、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配合。滕冲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十三)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专题重点研究:1.本届政府任职五年来(2003年-2007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取得的主要成就。包括:经济发展及综合经济实力和财力情况;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服务业发展及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情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新农村试点建设情况;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情况;中国—东盟博览会、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外经外贸、东盟合作、两广合作、泛珠三角合作、西南协作、与长三角合作等国际国内区域合作及对外对内开放情况,国际大通道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为民办实事、改善民生、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和谐社会建设情况;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约用地及人口计生情况;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实施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情况;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各项改革推进情况等等。2.与上届政府相比,本届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开放取得成就的主要特点和亮点。3.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形势。这个专题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及各市配合。郭文强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十四)工作体会和工作经验专题重点研究:1.全面回顾和综述十六大以来中央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及中央政府的一系列重大工作部署。2.全面回顾和总结五年来我区重大发展战略思路、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工作安排,概括出五年来政府的主要工作体会和经验。包括:(1)坚持把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作为加快发展的主导方向和核心战略,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2)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加强“三农”工作和推进新农村建设;(3)坚持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区域合作;(4)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全面开放开发,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5)坚持不懈为民办实事,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6)坚持推进改革创新,为发展注入活力;(7)坚持投资消费双向拉动,不断增强经济增长后劲;(8)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9)坚持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10)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政府。等等。3.在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政府工作体会的基础上,概括本届政府工作布局的总体思路和鲜明特点,归纳提炼出今后必须长期坚持下去的重要工作经验。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直有关部门配合。滕冲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十五)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专题重点研究:1.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2.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3.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这个专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直有关部门配合。滕冲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二、工作要求和时间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重点专题研究,对于全面总结五年来全区各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及政府工作体会和经验,用于指导今后政府工作,安排好2008年政府工作,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题研究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使专题研究的过程成为总结政府工作、思考政府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水平的过程。(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专门主持,组织得力人员成立专门研究小组,与协作单位组成联合课题组,迅速开展工作,并加强与协作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共同将所承担的专题研究任务进行细化和具体化,搞好分工,明确责任。各协作单位要有大局观念,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专题研究工作,齐心协力完成各项专题研究任务。政府分管的副秘书长将按要求负责督促落实。(三)拓宽思路,深入研究。各牵头单位要围绕专题提出的问题深入研究,但又不能局限于专题提出的问题,要拓宽研究视野,丰富、充实和完善专题研究内容。要站在全区的高度来把握和开展专题研究,切忌写成本部门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要在全面把握中央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将专题研究的重点放在五年工作总结和工作体会上,放在2008年工作建议上。(四)注重质量,按时完成。总结五年工作及成绩,要尊重历史,全面客观,主要运用数据、事实及工作思路和措施加以陈述,实事求是。提出2008年工作建议,要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切实可行。形成的专题研究报告,要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抓住关键,有纲有目,简洁明快,切忌长篇大论。请各牵头部门于10月30日前将专题研究报告一式25份(含软盘)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席办公室(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席楼106号房)。联系人:刘国晔,联系电话:2835818;13317616339。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
- 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构建“精简、高效、廉洁”的政府管理体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优良政务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抓好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定位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高效率;紧紧围绕“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方便群众”和“机关为窗口服务,窗口为群众服务”的工作目标,实现“三统一”管理,即区直各职能部门的所有审批事项统一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存,所有审批业务统一接受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管,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操作、规范化管理”运行机制;做到机构落实、人员到位、充分授权、职能明确,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与部门之间、部门窗口与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统一领导、中心负责协调、监察机关监督、部门全力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把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成区、市、县三级联网,区、市、县、乡(镇)四级联动,“行政审批、资源配置、效能监察、社会服务”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新型公共服务集合体。使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成为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平台;培养、锻炼优秀公务员和后备干部的重要基地;推行政务公开,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效载体;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展示服务型政府的形象窗口;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民心工程。二、机构设置及管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是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行政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立咨询窗口、办事窗口、收费窗口和投诉受理窗口等。其工作人员由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各部门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要求选派人员全脱产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定一年,其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工资福利保留在原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接受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派出部门的双重领导,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派出部门领导。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与原单位一道对进驻工作人员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及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本人不再回原部门参加单位的年度考核)。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窗口首席代表(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必须由精通业务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选派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选派部门应事先征得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违纪现象的工作人员,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更换要求,派出部门应及时更换。三、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行政审批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定,组织并参与起草自治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自治区级各职能部门和中直部门为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咨询、办理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等政务服务及其他公共服务,组织政府采购、建筑项目招投标和产权交易等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并进行规范和监督。(三)负责指导全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体系等建设。(四)负责审查自治区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授权,审核行政审批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受理相关投诉。(五)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公布进驻单位政务服务项目的政策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与办理结果。(六)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和奖惩;对常驻单位和非常驻单位进行调整。(七)协调指导全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四、规范审批行为自治区所有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外,一律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统一接受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监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所有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都是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成员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分中心或对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成员单位进行补充、调整。同时,要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管,适时将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项目组织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所有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部门及分中心都要接受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全力配合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其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凡明确由部门窗口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再直接受理;凡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明确要求办理的事项,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备案;理顺部门内部职能,将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窗口,整体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合理调整、合并其他内设机构,科学设置工作职责,做好内设处(室)与窗口的衔接工作;优化再造部门业务和审批流程,科学编制办理事项流程图,减少办事环节,压缩运行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配合牵头单位或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重大事项的联合审批;按时参加牵头单位或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召集的项目联审会;抓好本系统内部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工作。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后,各部门要探索从繁杂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工作重心转向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实现行政资源的重组和优化,从而实现政府职能上的根本转变。五、运作方式(一)集中办公,公开办事。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公,做好“五个统一”(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收费、统一着装、统一考核)和“八公开”(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窗口权限),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规范操作,限时办结。行政审批的运作方式是:“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公共资源交易的运作方式是:“发布信息,统一进场,规范交易,全程监管”,实行直接办理制、承诺办理制、联合办理制、明确答复制、统一收费制及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凡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部门和单位不再受理,禁止以“双轨运行”方式进行审批。对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部门向窗口充分授权,实行首席代表制度,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依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缩短审批和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能。(三)定点收费,收缴分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由指定的银行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结算窗口统一收费,所收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资金的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四)加强监管,考核评议。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自治区监察机关共同编发“督查通知书”和“督查通报”,以督促部门窗口及其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对进驻的窗口部门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与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六、实行电子监察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将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程序规范、监控同步、操作透明的特点,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要将所有的审批环节都处于电子监察之下,对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时限等全时进行监察。不断完善目前全区的电子监察系统,扩大监察的领域和内容,逐步做到全覆盖、全过程监控。在现有基础上,在“审批软件”中增加电子监督模块,在软件中限定相关审批人员和领导的审批签字时限,并将他们的通讯号码设定在其中,通过短信对相关人员进行“办理提示和预警”,督促其快速办理,利于提示及监督机关的调查取证。要处理好速度与质量的关系,既要监督审批时效,还要保证审批质量。加强对电子监察结果的运用。要切实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认真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坚决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真正把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福利。电子监察结果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向自治区领导及各部门主要领导反馈,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成立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其管理办公室是我区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公共服务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对公共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重大突破,也是检验各级各部门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强化“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1号)精神要求,自觉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大局出发,全力支持和配合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其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卓有成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国资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加强全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环保局(二○○七年八月十二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和进一步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194号),切实加强我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一)增强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区各类企业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普遍加强了以安全生产为中心的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事故发生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统计指标全面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全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还很不平衡,对企业环境污染、食品卫生安全、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下岗分流职工群体性上访等问题不够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对事故灾难的监控防范、抢险救援能力相对不足;企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组织体系还不完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企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企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对企业、对社会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企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二)明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二、健全管理体制,落实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一)完善企业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按照“立足现实、充实加强、细化职责、重在建设”的原则,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健全本身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其中,大型企业和矿山、石化、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二)明确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责任。企业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在企业所在地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常过问、研究企业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分管负责人及相关机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企业分管负责人及业务主管对分管的应急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深入了解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应急处置全部流程;企业员工对本岗位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必须掌握岗位事故处置技能。各级各类企业要建立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应急管理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应急管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工种,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各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产权及投资形式的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环保、卫生、公安、民政、水利、信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监督指导企业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职业中毒、食品卫生、自然灾害、生产治安、职工群体上访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三、完善应急准备,加强企业应急能力建设(一)预防在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订安全措施、监控方案、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备案。进一步加强整改和监控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六落实”,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对因技术等因素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重大危险源,要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设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监测仪器、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和评估。要根据生产任务、季节变化的特点,加强对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和监控。加强消防安全、电气电路安全等检查。加强爆炸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领用、清退、登记管理,提高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水平。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工作,全面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情况,加强统计、分析与研判,形成比较完备的数据库,为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依据。同时,要建立企业风险隐患监管长效机制,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加强隐患整改监督力度。从制度上监督企业落实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各项措施,对企业新建项目依法严把环评和审批关,抓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和职业中毒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加强对建成企业生产环境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较大的隐患特别是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的高危行业企业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二)强化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强化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排查结果,编制完善企业自身的应急预案。大型企业要抓紧完善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包括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检查,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预案编制指南或范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要简明、管用、注重实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措施、岗位人员的具体职责、每个岗位的应急处置操作程序、企业与外部联动的工作程序和联系人等内容。强化企业应急预案管理。要建立企业应急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驻桂企业的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和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单位要建立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企业应急预案之间、企业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以及企业应急预案与企业周边区域的单位、学校、社区、乡(镇)应急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三)夯实基础,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和救援基地建设。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建设。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尤其是煤矿、非煤矿山、石化、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类型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有兼职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并与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应急救援合作、联动机制;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应急队伍训练和管理,逐步改善救援装备,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建立企业应急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应急演练。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应急预案为核心的应急演练工作。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应急演练的指导,并组织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细化应急措施,锻炼应急队伍,完善联动机制。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各类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步伐,提高区域应急救援能力。在安全生产方面,重点加强矿山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援、烟花爆竹救援等自治区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石化、民航、铁路、水上运输等方面的大型企业也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并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四、健全联动机制,做好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一)完善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承担起企业应急管理组织领导、监管落实的职责。市、县两级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大危险源等隐患、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组织、指导企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和各项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央驻桂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要加强与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领导和监管。企业应急联动机制要体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原则,体现在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恢复重建等应急处置各个环节。(二)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区组织分工负责、相互联动的预警发布机制,利用广播、手机短信、电话等各种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及预警工作制度,指定专职人员,制定工作程序,落实责任任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必须如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对企业周边地区造成的严重影响,当地政府必须及时发布预警,组织群众紧急转移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必须在3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要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并要及时续报事态发展情况。(三)妥善处置企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信息,向有关方面发出预警,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事发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现场救援工作,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工作。在积极处置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事件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制止新闻炒作,纠正不实报道。应急处置结束后,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评估等各项工作,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企业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企业应急管理是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落实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任务,健全体制机制,抓好企业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要建立由安全监管、国资、公安、卫生、水利、民政、环保、信访等有关部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企业周边单位、社区,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的企业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研究本辖区内企业应急管理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订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分解各阶段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联合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二)加大企业投入,提高企业应急能力。各企业要加大对自身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设施,改善应急装备,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使企业应急管理人力、物力和财力适应应对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切实加大对应急物资的投入,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加快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能力。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与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互联互通。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三)完善落实政策,建立推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环境。建立和完善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对处置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等给予必要支持。进一步落实企业特别是矿山、石化、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企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落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研究制定征用补偿政策,完善对企业物资合理征用的补偿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企业应急队伍有偿服务机制,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的经费支出予以相应补偿,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社会救援。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高危行业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职和兼职救护队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工作消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推进企业应急管理的良好氛围。各企业既要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又要针对本企业特点和重点关键岗位情况,强化职工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等技能的培训。各企业职工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而且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应急管理培训作为企业培训的重要项目,纳入企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培训制度,编写培训教材,保证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加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安全生产类资格培训力度,在特种作业培训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专项培训中要增加企业应急管理内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鉴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已变动,为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任:穆虹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滕冲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志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梁斌自治区环保局局长潘文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万富自治区经委副主任黎明智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周卫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罗永魁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委员:李海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郭连科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袁光荣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蒋克昌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卫福喜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刘宁劲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张勤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小林自治区交通厅总工程师蔡德所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白先进自治区农业厅总农艺师林金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王勇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陆斌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李延强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苏新生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张剑波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何辛幸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余小军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王强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黄冠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副巡视员黄澍东自治区法制办副巡视员姚才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张祖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何曲波柳州铁路局总工程师蒋浦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张锋广西军区后勤部副部长李依谦南宁海关副关长陈波广西科学院副院长吴文贾广西日报社副总编樊辉民广西电视台党委副书记李一平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廖林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王洪冰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李广新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廖钦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电监局广西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梁斌同志兼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公共卫生项目管理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各市、县(市)相继实施了妇幼卫生保健项目(卫生六项目)、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卫生七项目)、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项目(卫生九项目)和结核病控制项目(卫生十项目)等公共卫生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我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改善了广大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条件,提高了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的能力,促进了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一些市、县(市)在组织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公共卫生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过程中,存在着配套资金不足、不按承诺还贷、截留挪用配套资金等问题,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实施。为确保我区世行项目的顺利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严格项目管理实施世行项目是增强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世行项目的实施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财政、卫生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严格项目管理,使项目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二、履行承诺,落实配套资金按时足额落实世行项目配套资金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实施妇幼卫生保健项目、疾病预防控制项目、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项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承诺,按照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落实配套资金。其中由当地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列入年度预算;由其它渠道安排的配套资金,当地人民政府也要敦促有关单位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市、县(市),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快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进度的通知》(桂卫办〔2004〕1号)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三、明确债务主体,履行还贷责任世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是项目的债务主体,必须承担项目资金的还本付息责任。财政、卫生部门要按照项目贷款要求,制定详细的还贷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对用于社会公益部分,以及无法产生直接经济效益部分开支所形成的世行贷款债务,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还贷计划,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四、规范资金管理,纠正违规行为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世行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认真解决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财政、卫生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项目执行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项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坚决杜绝与项目无关的经费开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促进我区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我区工业化步伐,根据我区园区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目标(一)三年翻番。经过三年的努力,至2010年,工业园区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在2007年的基础上实现翻番。即:工业总产值达到30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900亿元;实现税收150亿元。(二)打造10个以上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园区。到2010年,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州阳和工业园区、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海工业园区、来宾市工业区、玉柴工业园、百色工业园区、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年工业产值分别达到100亿元以上。(三)形成8个以上特色产业园区。形成柳州市柳江新兴工业区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平果工业区的铝工业园、宜州经济开发区的茧丝绸产业园、容县经济开发区的电子产业园、玉林市福绵服装工业区、梧州工业园区的纺织服装产业园、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的农副产品加工特色产业园、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等特色产业园区。(四)园区建设发展投入每年不低于10亿元。2008年至2010年,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每年必须安排总数不低于10亿元的资金,用于支持园区的各项建设和发展。二、加快产业集聚(五)突出产业特色。围绕我区汽车、工程机械、铝产业、石化、糖、锰和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引进配套企业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大力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充分利用国家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的有利时机,成行成业地引进和培育东部转出的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玩具、珠宝首饰、金属粗加工等加工贸易型企业。根据承接产业的特点,加快建设和完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改善和提高园区服务功能。(六)择优扶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鼓励园区通过投融资公司以创业投资方式给企业注入资本,或为企业提供标准厂房等方式,大力扶持具有带动和辐射效应,以及有利于优化我区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的龙头企业。(七)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抵扣政策的物流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执行。对国内投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现行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物流企业3年内可免缴属于市县收入部分的全部行政性收费。对我区各类进出口企业在我区港口出口的,每个标箱补助100元。(八)智力扶持。对引进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的劳动力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部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加工贸易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研发中心。对于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三、构建投融资平台(九)组建公司。深化工业园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建设性公司制投融资公司作为投融资载体和平台,发挥重大投资导向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政府引导、投融资公司推进、社会资金参与投资的功效,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十)公司定位。通过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多渠道筹集园区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为园区内企业用地提供便利;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园区内的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直接参股经营企业;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促进园区的发展。(十一)资本多元化。投融资公司的资本注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渠道组成:1.2008年至2010年,自治区每年专项安排5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其中大部分将采取向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的方式予以支持;2.各地级市、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直接注入,其中本级一般预算收入2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金,其他地级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200万元的资金,其他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100万元的资金;3.各地级市和县(市、区)的工业园区配套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收入,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4.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所形成的资产;5.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直接注入;6.国有战略投资者资本投入;7.民间资本投入;8.其他资本注入,包括工业园区外的一些国有资产注入等。(十二)资产经营。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市场开发,自有房屋场地租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投资服务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四、拓展空间,集约用地(十三)用地指标单列。对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实行倾斜政策。自治区每年在国家下达给我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切出一块实行计划单列,保障重点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各市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安排给所在市(县、区)的工业园区。(十四)做好项目用地前期开发。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由园区投资公司进行前期开发,为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提供合理成本的工业用地。(十五)整合发展。加大对现有工业集中区的改造和整合力度,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分类指导,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工业集中区,统一协调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在招商引资上相互竞争。鼓励有实力的园区,以公司化运作方式,实施跨地区、跨园区的兼并、联合开发,提供区外服务。园区所产生的收益,可实行利益共享。(十六)整合可用土地。整合生态环境不良的土地和废滩、废矿、废弃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资源变为成本低、增值快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十七)提高投资强度。实行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工业园区(集中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对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鼓励其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绿化率不超过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楼等非生产性设施。(十八)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1.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各工业园区原则上均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目前没有能力建设标准厂房的园区,要规划预留建设标准厂房的土地,待具备条件后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村集体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2.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力度。从2007年至2010年,自治区将从工业园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一般预算收入在2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按1∶2配套,其他市按1∶1.5配套;一般预算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按1∶1配套,其他的县(市、区)按1∶0.5配套。自治区安排的补助金将根据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已建成标准厂房的企业入驻率情况分期拨付。各地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各市、县(市、区)财政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第一、第二年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3.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及税收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免收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五、优化园区管理体制(十九)强化优化领导。加强工作协调力度。自治区经委负责全区园区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各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由所在地的各级经委(经贸局)负责;园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兼任。园区比较多的市,可实行“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各园区设服务中心的集中管理方式,做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统一产业布局、避免内部不合理竞争。(二十)明晰责任。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属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园区建设、发展、运营等事务的管理职能;园区管理委员会是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规划、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级的管理权限。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和服务等工作。园区内大量具体的社会协调、经济服务事务可交给或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二十一)人员到位。县域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以县经贸局为主体,部分人员从县直单位有关部门抽调,编制保留在原单位,保留抽调人员身份、工资、福利、待遇和行政级别不变,晋级加薪不变。(二十二)鼓励企业和各类经济社会中介组织按企业化运作的原则在广西兴办各类产业园区,园区按市场化企业化管理,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管理委托授权。(二十三)实行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属地政府每年要为工业园区制订下达建设目标责任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桂经园区〔2006〕49号),制定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北部湾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组建广西北部湾银行工作,根据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北部湾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郭声琨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陈武自治区副主席滕冲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德明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办主任陈向群南宁市市长成员:李志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郭宏伟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文起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廖坚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聂江武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管跃庆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陈瑞贤自治区北部湾办常务副主任欧发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蒙启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剑波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戴红兵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邓海华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祁广西银监局副局长余文建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黄伟京南宁市常务副市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区气象灾害严重,台风、暴雨、雷电、干旱、大风、冰雹、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积涝、山体滑坡、泥石流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因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约占全区生产总值的3%,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超强台风、特大干旱、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破坏程度越来越强,应对难度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加强和改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49号文件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依法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我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加强综合监测,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准确率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部门要把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围绕加强我区局地和区域气象灾害监测,加快建设一批气象观测站网。“十一五”期间,要在全区建设12个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和风廓线雷达、6个卫星接收站、8个国家气候观测站、84个国家气象观测站、14个雷电监测站、26个大气成分观测站、14个移动应急气象站,在每个乡(镇)和中心城市、交通干线、旅游景区以及北部湾沿海地区、大中型水库周边地区、主要江河流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林区建设1300个地面自动气象观测站,在大明山、大容山、猫儿山、圣堂山和十万大山建立山区主体气候观测站,形成我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陆面、海面、空中立体化综合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要按照“及时、准确、精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防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办发〔2007〕49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要及时启动预案,全力做好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四、强化部门配合,建立高效畅通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渠道要抓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西分系统的建设,及时发布台风、暴雨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因地制宜建立手机、固定电话气象灾害预警网络,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建立和完善北部湾海洋气象广播系统。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敏感地区、行业(单位)的手机建立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确保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输畅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将本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所有村、屯的安全负责人的手机纳入全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气象灾害敏感行业(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的手机纳入全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体系,以确保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接收,便于各级领导同志在紧急部署和指挥防灾减灾工作中争取时间,迅速响应,及时决策。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中国气象频道广西落地工作,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与气象部门建立广播电视实时插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输渠道,适时增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出密度,及时在广播电视主频率(频道)实时插播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在符合正在播出的节目内容要求的情况下,突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等级图标应在电视屏幕右上方保留到灾害性天气警报结束。要特别注意做好夜间发生的突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广播电视实时插播,制定夜间插播工作制度,确保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使公众自觉地配合政府科学地防灾、减灾、抗灾,降低灾害损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沙尘暴、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国家与地方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和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酸雨、臭氧、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三)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抓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发布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气象手机短信预警发布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布渠道相结合,及时发布台风、暴雨(雪)、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完善海洋气象广播系统,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海上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四)抓紧制订和实施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一)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国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国家、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风暴潮、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海洋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三)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五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为切实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各级各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对提高政府、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保障法律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为该法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必依,不断提高法制化水平。二、明确宣传原则和目标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我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当前实际工作,坚持法制宣传与依法行政相结合,以应急管理实践充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内容,以法律宣传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达到全社会广泛普及法律、各级各部门自觉运用法律的目的;坚持集中宣传与长期教育相结合,遵从法律施行长期性的要求,既要抓好当前《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中宣传工作,更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常规教育、培训内容,达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整个公务员队伍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目的;坚持法制宣传与普及知识相结合,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为抓手,带动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达到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众应对灾害自救、互救能力的目的。三、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全区要抓住当前《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实施的关键时期,主要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在2007年底前集中开展一个阶段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宣传活动。(一)集中宣传的重点内容。1.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深远背景;2.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3.《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4.《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章节和重要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实施要点;5.《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中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6.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要情况和工作思路。请各级各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要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好具体宣传内容。(二)活动组织安排。自治区层面的集中宣传活动由自治区应急办协调区直、中直相关部门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开展。各地区的集中宣传活动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宣传要点,运用案例分析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传媒渠道,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律宣传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发挥社会宣传主渠道的作用,安排专栏、专版,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工作。四、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把《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作为推进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方案,认真组织好《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中宣传活动和长期教育工作。(二)抓住中心,突出主题。要抓住《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个中心,突出应急管理法制宣传这个主题,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精心策划各种宣传活动,周密安排各项宣传内容,保证宣传、教育活动的质量,确保各项活动产生积极的宣传效果。(三)分类组织,形式多样。要区分社会公众与公务员不同对象的特点,开展好宣传、教育活动。坚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以分析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社会宣传活动。在保证领导干部、公务员应急管理法制教育和培训时间的基础上,积极组织法制讲座、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丰富国家公务人员应急管理法制教育形式。(四)健全制度,长效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制、理论和政策教育、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纳入全区普法工作范围,建立起应急管理法制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附件:《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要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为使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深刻领会《突发事件应对法》实质,规范和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提高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依法推进我区应急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宣传要点: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过程近年来,我国重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在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总结出了丰富经验,得到了许多教训。2003年,抗击“非典”的过程给了各级人民政府许多重要启示,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依靠法制应对突发事件。自2003年5月起,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了法律起草领导小组,着手《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法律起草小组重点研究了美、俄、德、意、日等十多个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制度,深入全国各地开展调研,举办了多次学术研讨会,对法制基本结构和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国务院第83次、第138次常务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第二十九次会议,多次深入讨论和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法律草案进行了大量修改和完善。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过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各级各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很好地保证了这部法律的权威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一项内容庞杂、情况多变,涉及各方面利益又需要各方面参与,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在法律上对这项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据统计,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前,全国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而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使我国基本形成了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门类齐全、覆盖面广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长期实践的高度总结。《突发事件应对法》提练了近几年应急管理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很好地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的机制,促进了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三)《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规范各方应对突发事件行为的基本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既明确了政府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也规定了社会、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基本格局。(四)《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推动应急体系建设的强大动力。《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基础设施、物资储备、科技保障能力等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将有力地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体系建设。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原则,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该法的适应范围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也就是把应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活动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四、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思路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本着4个基本原则:一是,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突发事件应对法》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等作了制度性规定。二是,既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规范其权力行使。为使政府具有必要的处置权力,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各种必要措施,同时为防止权力滥用,减少处置突发事件的代价,又对政府应急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相统一。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履行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接受权力约束等特定义务。同时,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又确立了行政合理原则,并规定了征用补偿等制度。四是,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这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也是明确责任、健全机制、整合资源、提高突发事件处置效率的根本举措。五、突发事件的内涵及其分类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一概念具有几个核心要素:一是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即属于公共危机;二是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三是突发事件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四是突发事件必须借助于公权力(即政府权力)的介入,运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过程和发生机理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原则上将各类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六、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目前,全国已基本完善了各级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了各级应急队伍体系和保障能力建设,初步完善了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二是不少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用于应急处置的资源不够充足;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机制不够完善,出现监测不到位、发现不及时、预防不得力的情况,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不健全,公众危机意识不强、自救与互救能力不高。因此,政府、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应急能力都有待提高。七、国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的管理体制和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就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综合协调,就是由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众等各方面力量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分类管理,就是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应职能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实行专门管理,建立一定形式的指挥体制,收集、分析、报告相关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就是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和需要动用人力、物力的不同,指定由事发地的哪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但无论哪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当地基层政府都要迅速反应,全力投入应对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尽早发现、尽量消除重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有效预防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永远都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目标和核心工作。八、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组织方式《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这符合宪法中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仅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权力具有优先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接受这种紧急处置权力的限制,并负有较平时更多、更严格的法律义务,来配合应急权力的行使。这些法律义务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对突发事件应急状态高度关注的义务,即公众对可能威胁自身安全的突发事件,要主动了解、自觉接收相关信息,并做好自救、互救的准备。二是在应急时期主动接受政府各项应急措施,特别是各项管制的义务。比如,在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公民要接受和服从政府强制疏散、撤离、安置的安排,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行动。三是公民要接受其一些合法权利在应急状态下被政府限制的义务。四是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包括参与突发事件预防、救援、恢复重建的义务,具体有:信息报告义务,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义务,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义务,参加应急专兼职或志愿者救援队伍义务,为应急处置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义务,协助落实政府应急义务,执行有关决定和命令义务,等等。十、《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政府应急处置权力的限制原则由于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特殊性,《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具有很大的裁量自由,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可以应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但也根据行政合理原则对这种权力的行使作了合理性限制,比如,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政府应急处置权力的限制遵循以下要求:一是,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与应急响应紧密关联。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其不同等级,应当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或部门采取不同的应急响应措施,这是分级管理的核心内容。要保证行政合理原则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中得到落实,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是,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在一定应急级别下,相关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十一、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城乡应急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排查和治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组建培训专兼职应急队伍,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开展应急知识科普宣教等方面内容。十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两个层次。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三个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衔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目前,国务院要求学校、企业等单位和村居两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都要从本单位、本区域安全情况出发,根据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本区域应急预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和及时制止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分析突发事件的性质、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及恢复重建等作出具体规定。十三、企事业基层单位和基层组织预防突发事件的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中,做好预防工作是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力所能及和必须强化的。所有单位都负有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置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并定期将安全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危行业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尤其要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详细的应急预案,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危险源监控,做好危险品管理,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十四、《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的要求《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公众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十五、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的主要内容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主要包括建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等三个方面内容。十六、突发事件监测与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建立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站点,明确监测项目,安排必要装备,配备专门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密切监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信息,会商、评估突发事件状态和影响,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实时预警。十七、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的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十八、突发事件预警等级及政府的响应措施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概率较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启动应急预案;二是加强有关突发事件监测、预报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三是组织有关方面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其发生概率、影响范围与强度;四是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评估情况;五是向社会发布咨询电话和相关警示,宣传相关防灾、避灾常识。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是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准备;二是调集应急救援、处置所需物资,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三是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市交通、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五是及时发布防灾、避灾的警示、劝告;六是转移、疏散危险地区人员和重要财产;七是关闭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十九、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有关法规、法规、规章的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一是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场所、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组织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三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处置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本区域矛盾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本区域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立即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地其他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动员、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处于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二十一、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应当享受的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二十二、突发事件处置后恢复与重建的主要内容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当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其主要内容:一是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灾害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二是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受危害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三是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四是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是分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过程,查明发生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处置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二十三、单位和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单位凡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突发事件虚假信息仍然传播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依法对其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 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8年10月20日是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纪念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成立逢十周年庆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18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将给予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一定的资金支持。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期完成县庆项目建设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资金安排自治区计划支持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的资金共2309.9万元,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从民族机动费中安排200万元用于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补助。(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300万元,申请国家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用于县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三)自治区科技厅安排55万元用于科技星火学校建设。(四)自治区民委安排150万元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五)自治区民政厅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福利院建设,150万元用于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六)自治区公安厅安排20万元用于县公安局巡警装备配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装备项目补助。(七)自治区财政厅安排“县庆专项活动补助”项目和“民族会堂维修”项目经费各200万元。(八)自治区建设厅从自治区本级城建资金中安排50万元用于大化县城建丰大桥至民政局旧路改造项目建设。(九)自治区交通厅安排120万元用于板兰至安兰四级沥青路建设。(十)自治区水利厅安排200万元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十一)自治区农业厅安排50万元用于扶持农业项目建设。(十二)自治区文化厅安排16万元用于扶持乡(镇)文化站建设。(十三)自治区卫生厅安排50万元用于妇幼保健设备配置。(十四)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安排20万元用于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项目建设。(十五)自治区广电局安排15万元用于县广电局采编播设备购置。(十六)自治区体育局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5万元用于体育事业发展。(十七)自治区工商局安排30万元用于基层工商所建设。(十八)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安排20万元用于“农家书屋”建设。(十九)自治区林业局安排80万元用于林业基础设施建设。(二十)自治区旅游局安排15万元用于特色旅游项目建设。(二十一)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安排30万元用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二十二)自治区扶贫办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扶持种桑养蚕和剑麻种植产业。(二十三)自治区气象局安排33.9万元用于地面自动气象站建设。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大化瑶族自治县是我区成立较晚的一个自治县。近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大化瑶族自治县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经济社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历史的和自然的原因,大化瑶族自治县各方面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到来之际,自治区给予其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一定的资金支持,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自治区支持民族自治县成立逢1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夯实大化瑶族自治县的发展基础、提升其发展水平的迫切需要。目前距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纪念日只有10个多月时间,时间紧,县庆项目建设任务重。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进民族感情,维护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支持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资金及时拨付、足额到位。三、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主动加强与区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检查并组织做好县庆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工程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要坚持“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通过县庆项目建设,使各族群众得到实惠,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民委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区直有关部门抓紧抓好县庆项目资金的落实;加大检查力度,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区直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加强对支持县庆项目的跟踪,深入项目建设第一线,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县庆项目在自治县成立20周年纪念日前建设好,发挥应有的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创新计划实施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对我区创新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充分调动和利用全区科技资源,推进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适应新形势下创新计划实施工作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充实自治区创新计划实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环保局、统计局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调整后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国资委、环保局、统计局、科协。二、协调小组负责审议、评估、策划、协调创新计划重大事宜,促进创新计划顺利实施。三、明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自治区科技厅作为协调小组的组长单位,承担“统筹规划、协调配合、综合集成”的职能,负责牵头制定创新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科技创新环境与机制建设,指导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加快推进科技金源单位、重点实验室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指导和协调桂林、南宁、柳州、北海高新(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负责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及科技工程、行动实施的督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高技术重大产业化项目等。自治区经委负责组织指导工业企业开展产品创新,抓好企业技术创新示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推进产学研联合,推动企业深入实施专利战略,培育创新型企业等。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高校科技力量参与创新计划的实施,引导高校与地方、企业建立紧密的科技合作关系;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大学科技园区、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建设,加强原始创新工作,培养创新人才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拨款和决算,经费使用监督等。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组织指导农业新产品开发;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新技术集成、新品种应用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建设,培育一批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和一批农业名牌产品等。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创新计划的实施,负责本业务范围内重大科技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或协同配合实施。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推行和指导清洁生产。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建立创新计划统计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统计监测指标、监测方法和评价制度,做好创新计划实施统计监测工作。自治区科协负责调动所属部门、学会组织和广大会员主动参与创新计划实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科技厅厅长陈大克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及时研究创新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确定向协调小组汇报的重大议题;综合分析创新计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创新计划实施工作的督查、评估和交流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献礼项目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献礼项目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献礼项目方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12月1日)2008年12月11日是我区成立50周年纪念日,届时我区将举行隆重热烈的庆祝活动。为集中体现我区成立50周年来的重大建设成就,让各族群众感受实惠,同时充分营造大庆氛围,在确保大庆项目顺利实施的同时,必须狠抓一批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在2008年建成一批大庆标志性工程,建成一批重大项目,建成一批利民惠民、让群众直接受益的项目,向大庆献礼。现就自治区50周年大庆献礼项目方案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大庆献礼具体项目(一)建成广西体育中心主体育场、民族博物馆、科技馆、妇女儿童医院4个大庆标志性工程。2008年11月底前,民族博物馆和科技馆全部建成交付使用,主体育场主体基本建成,妇女儿童医院门诊楼主体建成两层投入使用。(二)建成一批产业、能源、交通等重大项目。产业方面: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第一条生产线2007年12月投产,2008年6月全部工程建成投产;金桂林浆纸项目2008年12月竣工投产;平果氧化铝三期工程2008年7月竣工投产;中石油钦州炼油项目2008年12月全部五套装置中部分装置竣工投产;台泥(贵港)年产900万吨水泥项目2008年8月竣工投产。能源方面:龙滩水电站两台70万千瓦机组2008年11月底前投产(2007年投产3台,2008年投产2台,2009年投产2台)。交通方面:南宁机场飞行区扩建工程(包括按4e级标准新建的一条3200米跑道投入使用)2008年12月竣工投入使用、洛湛铁路广西段2008年12月竣工投产、黔桂铁路扩改工程2008年3月竣工投产,兴业至岑溪段2008年11月竣工投入使用,南宁至梧州高速公路全线贯通。(三)建成一批利民惠民的大庆民心工程。包括6个污水处理项目、10个县城供水项目、13个民族县高中扩建项目等(具体详见附表)。其它大庆民心工程也要加快进度,确保2007年和2008年实施的项目在大庆前竣工投入使用。二、大庆献礼项目实施措施和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各部门要相应建立大庆献礼项目建设领导机构,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对大庆献礼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目标实现负总责。要制定项目进度目标计划,把建设目标任务具体化,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做到任务到位、目标责任到位、行动到位。每一个大庆献礼项目都要落实跟踪服务的联系人,做到每个项目都有人抓、有人管,确保大庆献礼项目按期建成。大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的,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说明原因。(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自治区50周年大庆项目筹备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39号)精神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负起相关责任。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同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到服务到项目,服务到基层。要依照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完成项目开工前各项手续审批工作。各市和各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献礼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大庆献礼项目建设,要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大庆献礼项目的建设质量。(三)加快推进大庆献礼项目实施进度。在2008年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前,所有大庆献礼项目必须投产使用或基本完成。各市、各部门需把握好自治区大庆倒计时一周年之际,利用当前项目建设的黄金季节,及时解决献礼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大庆献礼项目实施,确保项目的按时保质完成,再次掀起项目建设新高潮。(四)加强资金筹措,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一是继续争取国家补助资金。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不间断地加强向国家有关部门的汇报和衔接,同心协力,争取尽可能多地落实国家补助资金。国家下达的补助资金要及时下拨,不能延误。二是要确保自治区部门和各市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各部门统筹部门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重点向大庆献礼项目倾斜,并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市也要按照要求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优先支持大庆献礼项目建设。三是有经营收益的项目可利用市场的办法筹措资金。各部门和各市要加强向银行推荐项目工作,为项目争取银行贷款铺路搭桥。同时要积极采用bt、bot等新型引资方式,吸引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建设。四是敦促项目业主早做打算,预留下一阶段项目建设资金,保证不因自筹资金问题影响大庆献礼项目的实施。(五)加强沟通督查,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各市、各部门要加强上下左右之间的纵向横向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献礼项目信息的准确畅通。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市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大庆献礼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情况等,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自治区及各市的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沟通、利用区内外的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自治区开展50周年大庆的重大意义,跟踪报道大庆项目进展情况,持续不断地掀起宣传热潮,努力做到让全区人民都关心50周年大庆,以实际行动支持大庆献礼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氛围。附件: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民心工程献礼项目表附件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民心工程献礼项目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数具体项目竣工投产时间791县级中医院(民族医院)10巴马、隆林、融水、融安、金秀、罗城、武宣、宁明、蒙山、马山等10个县中医院(民族医院)扩建项目2008年11月底前2民族县高中扩建13三江、融水、龙胜、都安、富川、环江、罗城、大化、金秀、隆林、凌云、西林、资源等13个县高中扩建项目2008年11月底前3职业学校建设25南宁第三职校,柳城县职校,桂林交通技校,梧州轻工技校,桂平市职教中心,龙州县职教中心,来宾市中职校,钦州市职教中心,玉林商贸技校,富川县职教中心,河池市机电工程学校,防城港市职教中心,武鸣县中职校,柳州市第二技校,桂林市第二技校,藤县职教中心,平南县第一中职校,陆川县中职校,钦州市技校,扶绥县职校,来宾市技校,贺州市职教中心,德保县职教中心,天峨县民族中职校,广西右江机电技校等25个中等职业学校扩建项目2008年11月底前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6崇左、百色、河池、防城港、贺州、来宾等6市污水处理厂2008年11月底前5县城供水10三江、龙胜、隆林、金秀、融水、罗城、巴马、东兴、凭祥、靖西等10个县城供水扩建项目2008年11月底前6梧州地质灾害整治项目117处重点地质灾害地段整治项目2008年11月底前7数字地震观测系统1自治区数字地震观测指挥中心2008年11月底前8广西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火灾整治试点示范工程13融水县三防镇乃文村、大浪乡高培村、红水乡高文村、白云乡帮阳村、拱洞乡龙培村,三江县独峒乡唐朝村、同乐乡寨大村、富禄乡居委及富禄屯、洋溪乡信洞村信洞屯、龙堡乡边浪屯,龙胜县平等乡广南村、乐江乡地灵村、和平乡柳村旧屋组2008年2月底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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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引导我区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促进全区农村经济与金融实现良性互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生产是第一要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要发展,金融要先行。各金融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金融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积极改善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特别是要着力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为我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二、充分发挥各项金融功能,形成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合力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着力点和突破口,重点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势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以及农村科技、文教、医疗等社会事业发展。金融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引导,促进金融支农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协作,形成金融业多层次、多渠道支持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合力。(一)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服务功能。各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发挥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示范、引导和支撑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努力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模式,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农村重要项目的建设,支持粮食、甘蔗、桑蚕、木薯等主要农产品的基地建设,支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支持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和农民工培训等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食收购与粮食储备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拓展农、林、牧、副、渔领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积极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的综合性开发。(二)进一步提高商业性金融的支农服务水平。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要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机遇,完善金融服务功能,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并适当调整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政策,扩大对基层行的授权授信。各商业银行要重点支持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涉农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探索“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农户”的金融创新方式,利用龙头企业能够掌握农户信息、控制农户资金流向的优势,由龙头企业成立专业担保公司,为和其关系紧密的农户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解决农业企业和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大力支持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积极拓展农户住房、大宗农机具等农村消费信贷,充分发挥信贷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增长的积极作用。(三)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军作用。全区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以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为宗旨,利用点多面广的优势,充分发挥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作用,重点扩大小额农户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覆盖面,积极探索“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等联保贷款新模式,积极支持农村多种经济组织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农村种养业、加工业大户和社区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开办好农村地区信用卡、银行代理、结算手段、保险业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中间业务,满足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四)充分发挥邮政储蓄资金的支农作用。邮政储蓄机构要结合体制改革,积极研究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的方式方法,通过项目合作、联合贷款、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将资金投向“三农”;积极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业务,为农户及乡镇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依托和发挥邮政的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代收代付服务功能,特别是为进城农民工资金回流农村提供方便。(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为重要融资渠道的支农功能。按照“政府推动、企业承担、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从资本市场多渠道筹集支农资金。引导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积极支持现有涉农产业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实现产业整合升级,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带动和辐射能力。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涉农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企业债券。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户认识和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功能,有序参与白糖、稻谷、蚕茧、水果、生猪等期货品种的交易,拓宽销售渠道,降低流通成本,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积极推进我区白糖期货检验、交割仓储体系建设,增强我区在白糖期货市场调控中的主动作用。(六)充分发挥保险的支农功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独特功能,积极推进保险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政策性、合作性和互助性“三农”保险体系。鼓励各保险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各类农村保险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在农村地区延伸机构和业务,发展银行、邮政以及各类涉农单位的兼业代理业务;鼓励和支持产险、寿险机构在农村地区互为保险代理。积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三农”保险领域,开发适合“三农”需要的保险产品与服务;积极稳妥开展种养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农户、涉农企业已投保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发放贷款,有效推动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的合作。稳步推进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保险机构要主动与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协调配合,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三、完善配套服务,大力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一)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利用中央加大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财税、资金、市场准入等政策支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推进商业化改革,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拓展商业业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的组建工作,引导、探索建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逐步建立以商业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为扶持、民间融资为补充、保险担保为保障,符合我区发展水平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二)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区广大农村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适合当地农业经济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积极增加信贷投入,努力扩大贷款总量,不断加大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满足农民合理的资金需求;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在农村扶贫、农业产业化、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增加配套信贷资金;大力发展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扩大融资总量。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贷款,要适当控制利率上浮的幅度,尽可能给予利率优惠,减轻农民利息负担,让利于农,反哺于农。尽可能为农民贷款提供方便,简化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优化信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增强贷款的灵活性,贷款期限的设定要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贷款额度的确定要与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合理资金需求相匹配,便于借款人有计划地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三)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金融创新产品,更好地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中间业务,尽快将代理、保管、个人理财、信息咨询、农产品期货等金融新产品推广到农村地区;加快农村融资工具的创新,探索发展订单农业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方式;加快农村信贷担保模式创新,利用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增信作用和担保作用,开发新型贷款担保模式和信用贷款;加快农村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设计条款简明、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缴费简便、理赔便捷的保险产品,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优势,为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增强农民和涉农企业的风险管控水平。(四)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各金融机构要着力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农村支付清算渠道,提高农村地区资金清算效率。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加大银行卡特别是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推广和深度开发,及时将电子银行、电话银行、atm等新兴业务逐步延伸到农村,充分发挥各类支付工具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和完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促进城乡支付结算服务的互补,加快构建功能完善、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四、强化措施,着力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一)强化金融主管部门职能,优化农村金融运行环境。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种养业、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资金投入,使更多的金融资金投向农村。各级金融监管机构要强化农村金融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管,依法维护农村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不断优化农村金融运行环境,切实保护农村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促进金融资金投向农村。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与金融支农的配套衔接机制,通过财政直接投入或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更多地投向农村。加大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及农业科技的投入,加快农产品从生产、销售到服务的“绿色通道”网络建设,确保政府农业投入在总量上的稳定增加;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管理和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综合运用税收差价、利差补贴等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根据“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公司经营、农民自愿”原则,积极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费应给予适当补贴,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辐射带动农民致富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税费方面予以适当的减免和优惠;支持农村建立担保机制,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方式,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鼓励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三)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信用环境。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诚信宣传,增强农民信用意识。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大力协助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培育良好信用环境。全面开展“政府引导,人民银行指导,农村信用社主导,各金融机构参与”的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全面应用农户信用评分结果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企业信用体系,促进农村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信用关系。(四)加强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宣传。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加强金融政策与金融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积极做好货币政策和金融法规、条例的宣传、解释工作,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帮助农民了解并正确使用金融工具及产品。加强保险宣传,积极开展“保险进农村”宣传活动,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推动农村保险业务发展。加强反假币知识宣传与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假、防假、打假能力。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2008年度全区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 自治区审计厅《2008年度全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2008年度全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和“学习强素质、审计促发展”的要求,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合理确定审计项目数量,科学配置和整合审计资源,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努力提升审计的质量和水平,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积极贡献。二、审计项目计划(一)预算执行审计。1.自治区财政厅具体组织的2007年预算执行审计,延伸审计自治区本级地方税收征管情况。2.自治区民政厅2007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3.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2007年度预算执行审计。4.自治区物价局2007年度预算执行审计。5.自治区信息产业局2007年度预算执行审计。6.自治区农业厅2007年度预算执行审计。7.自治区文化厅2007年度预算执行审计。8.自治区质监局2007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二)财政决算审计。贺州市2007年度财政决算审计。(三)专项资金审计(调查)。1.自治区交通厅公路收费还贷情况专项审计。2.自治区水利专项资金审计调查。3.自治区库区移民资金审计调查。4.自治区残联2006—200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审计调查。5.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审计调查。6.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专项审计调查。7.自治区本级20个区直行政事业单位2007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审计调查。(四)行政事业审计。1.自治区工程咨询中心财务收支审计。2.自治区公安厅2006—2007年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1.防城港市防城港20万吨泊位及配套工程审计。2.钦州市钦州港10万吨航道扩建工程审计。3.北海市铁山港航道疏竣工程审计。4.防城港市企沙工业区供水管网工程审计。5.钦州市临海工业区金窝水库工程审计。6.钦州市临海工业区大风江调水工程审计。7.钦州市临海工业区原水输水工程审计。8.钦州市金豉江组团污水管网工程审计。9.桂林市五里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审计。10.防城港市企沙工业区路网一期工程审计。11.北海市铁山港区4号路工程审计。12.北海市营盘至闸口二级公路工程审计。13.北海市铁山港供水工程审计。14.北海市北海大道北段工程审计。15.北海市工业园污水排放管道工程审计。16.北海市北海港三期配套航道工程审计。17.北海市铁山港进港路工程审计。18.防城港市沙潭江至企沙一级公路工程审计。19.防城港市沙潭江至企沙供水管网工程审计。20.防城港市长岐干渠防加固扩能工程审计。21.防城港市卜石芽水库工程审计。22.钦州市进港路路面拓宽工程审计。23.钦州市钦州港果鹰大道工程审计。24.钦州市钦州港5号路工程审计。25.钦州市钦州港一号路南段一期工程审计。26.钦州市钦州港疏港大道工程审计。27.自治区党校柳沙校园工程审计(续审项目)。28.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大会战工程审计调查。(六)金融审计。1.南宁商业银行财务收支审计。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七)外资项目审计。公证审计项目15个。具体如下:1.世界银行贷款广西河池(水任)至南宁公路项目公证审计。2.世界银行贷款第九个卫生项目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子项目公证审计。3.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公证审计。4.世界银行/日本phrd基金赠款促进珠江盘地流域管理造林项目公证审计。5.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城市环境项目公证审计。6.世界银行贷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项目公证审计。7.世界银行贷款沿海资源可持续性发展项目公证审计。8.世界银行贷款第四期内河航运(广西子项目)公证审计。9.世界银行贷款柳州市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公证审计。10.世界银行贷款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公证审计。11.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世界粮食计划署援助桂西农村综合发展项目公证审计。1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广西公路发展项目公证审计。13.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广西公路发展二期项目公证审计。14.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广西高等教育项目公证审计。15.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玉林市水环境改善项目公证审计。(八)企业审计。广西漓江出版社2007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九)经济责任审计。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当年授权的项目确定。(十)行业审计。1.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2.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专项审计调查。3.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审计调查。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十一)审计署统一组织或授权委托的审计项目(待定)。(十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审计项目。三、工作要求(一)精心组织。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审计项目计划的实施工作。在实施审计项目计划过程中,要用科学发展观引导审计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审计干部思想观念与思维方式、审计机关作风效能与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理调度资金,整合审计资源,建立任务分解、定期汇报、督促检查、公开通报等制度,真正把完成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圆满完成2008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突出重点。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突出审计重点项目和重点内容,加大审计力度,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要以促进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抓好预算执行审计。要加强对社保、三农、教育、医疗、扶贫、安居、环保等为重点内容的支农惠民事项审计。要加大政府投资审计的力度,逐步完善以审计机关为主,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参与的工作格局。要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新机制。(三)加强管理。各级审计机关要树立强烈的质量意识,把质量视为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执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严格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规避审计风险。认真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时间观念,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按时完成审计项目计划。(四)严守纪律。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廉政建设贯穿审计工作的始终,坚决贯彻审计署的“八不准”和自治区审计厅的“十不准”要求,切实加强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廉政跟踪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制止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加强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的紧急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加强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的紧急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三日关于加强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的紧急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二○○八年二月二日)近一阶段,我区大部分地区遭受了多年罕见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受灾地区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十分关心灾区群众,对救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周密部署。各地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较好地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当前受灾群众的生活还存在许多困难,救灾工作面临的任务仍十分繁重。根据当前我区雨雪冰冻灾害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各项救灾款物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和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目前,春节即将来临,同时,低温冰冻灾害危害严重,物价上涨也较明显,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关心和安排好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工农业生产、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灾情的严重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决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尽最大努力做好抗灾救灾工作,重点解决好灾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困难,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二、理顺救灾管理体制,落实好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救灾责任制根据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自治区和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救灾责任,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应主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和灾区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目前,有些地方在救灾资金投入上明显不足,没有根据当地灾情和地方责任安排必要的救灾资金,等、靠、要思想较为严重。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层层落实救灾责任制。要采取多种方式统筹安排好灾民的生活。要克服依赖思想,切实履行救灾责任,保障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的落实,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顺利渡过此次特大自然灾害。三、建立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灾情最新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抗灾救灾投入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受灾地区的支持力度,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既要尽快将自治区下拨的资金落实到位,又要及时拨付当地党委、政府决定动支的抗灾救灾资金。要统筹考虑安排资金,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及时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尽快恢复有关工作,增加供应,减轻因灾损失。自治区将根据各地灾情和财力情况对重灾区给予重点支持,并将根据各地救灾资金投入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措施等因素给予倾斜。四、严格掌握救灾款物发放范围和程序,确保救灾款物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各项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各项救灾款物的规定使用范围安排投放对象,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要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各地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从中谋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发放救灾款物时,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要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在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应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指定2人以上共同负责。采取实物救助的地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特事特办,快速报批。五、增强抗寒救灾的计划性,避免资金使用的盲目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联系,根据当前灾情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避免资金使用的盲目性。自治区财政对各市所需的抗灾救灾支出,已采取超调的办法先把资金预借给各市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待灾情基本核实以后,再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资金量,平衡考虑各地灾情及损失情况后再正式下达补助资金。自治区各厅级部门的预算已报经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各部门必须严格按预算办事,凡是2008年部门预算已安排救灾资金的,必须先动用部门预算已确定安排的救灾资金;对于部门预算安排救灾资金不足的,要通过调整2008年部门预算解决;调整后仍不足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六、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救灾款物分配要以保障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为依据,严格把关;对救灾款的使用、拨付、发放、管理等要加强监督,跟踪反馈,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救灾捐赠款物要与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能。灾后,各地要对救灾资金和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自治区将组织力量在全区范围内对救灾资金和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救灾款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违反有关救灾款使用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重复上报灾情和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部分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李康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宋晓天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高枫自治区卫生厅厅长关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成员: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伟嘉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何利顺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冯振年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韦吉田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韦波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韩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何小聪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沈德海自治区编办副主任赵愚自治区广电局副巡视员周广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莫雁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方南亭自治区红十字会副会长凌茂娟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韦波同志兼任。附件: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自治区卫生厅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加强中医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推广、应用。自治区财政厅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拨付本级补助资金和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研究制定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的配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和监管政策,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监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农村卫生机构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农业厅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农村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确认,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实施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购进、使用及质量的监管。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治区残联负责动员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