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日2008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2007年,全区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39号),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产业化扶贫稳步推进,贫困村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首批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1731个贫困村实现了扶贫规划目标,全部通过了验收。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为进一步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切实做好2008年扶贫开发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综合开发的工作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扶贫开发工作全局,以农村未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贫困人口为对象,以全区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雨雪冰冻灾区贫困村和第二批1165个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贫困村为主攻区域,继续突出贫困村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劳动力技能培训3个工作重点,积极创新和完善扶贫开发机制,提高扶贫开发水平,推动贫困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二、目标任务(一)农村未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减少13万人以上,农村低收入贫困人口减少25万人以上。(二)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060个贫困村和异地安置村屯农民人均纯收入总体增长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三)贫困村(包括异地安置村屯)新种、改造具有区域特色优势的林果、经济作物53万亩以上;新建、扩建、改建村屯道路7000公里以上,解决20万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困难问题,新建沼气池4.5万座,扶持农村2万户特困农户实施茅草房改造;开展以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开发为主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20万人次以上,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0万人以上(含委托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培训的人数),易地扶贫搬迁3.5万人。三、工作重点(一)加快推进第二批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工作。2008年是第二批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的最后一年,也是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各市、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第二批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工作。上半年要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06〕12号)规定的验收标准,对第二批贫困村整村推进的进展情况进行逐村调查评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工作内容,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如期达到整村推进目标。(二)继续抓好贫困村和异地安置村屯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继续抓好贫困村村屯道路、饮水工程、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要采用参与式的方法做好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实施,适当提高贫困村沼气池建设补助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质量,切实把村屯道路、饮水工程、沼气池等建成贫困群众满意的惠民工程。二是继续实施农村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工程。茅草房改造的对象必须是长期居住茅草房或树皮房的贫困农户,各有关市、县(市、区)要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和公告公示工作。要做好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衔接,认真做好房屋设计,项目资金安排要向雨雪冰冻灾区倾斜。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2008年农村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项目档案”,做到一户一卡、一户一个编号,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施工,确保2008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三是继续扶持异地安置村屯,完善路、水、电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异地安置村屯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异地安置群众生产生活设施等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异地安置群众安居乐业。对缺乏生存条件的特困地区贫困人口继续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三)切实做好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开发。继续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扶持贫困农户特别是受灾贫困农户参与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做好受灾主导产业的管护,尽快恢复生产。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扶贫产业的发展,坚持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方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严把种苗质量关,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科技含量和扶贫产业基地建设水平。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区域特点、产业特点、企业特点及产业化发展阶段特点的多样化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对贫困村产业开发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以企带村、以村促企、村企共赢”的目标。对贫困村中的计划生育困难户、贫困残疾人户和贫困归侨侨眷户,要优先扶持。要继续做好对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工作,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发展资金要优先安排给扶贫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覆盖到的贫困村、贫困农户,扶持其发展原料生产,扶贫到户贷款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资金要优先保证扶贫龙头企业带动的产业开发中贫困农户所需的生产资金投入和实用技术培训。要严格种苗发放手续,到户种苗、生产物资必须由受益贫困农户亲自签领。要围绕产业开发继续抓好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切实瞄准扶持对象,落实专人管理,加强跟踪监测和贷后服务,完善贴息手续,确保扶贫到户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四)认真抓好特困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一是继续抓好都安、大化、马山、隆安、天等大石山区5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有关市、县和区直部门要逐项检查,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资金到位、质量到位,全力推进项目建设;要按照《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大会战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桂石指办发〔2007〕19号)要求,组织力量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及总结表彰工作。二是开展兴边富民工程和桂西边远山区5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全面改善边境8县(市、区)离边境线0—3公里范围内村屯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桂西边远山区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设施。各有关市、县(市、区)和区直部门要制定科学严谨、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以会战方式全面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五)继续实施“雨露计划”。一是继续加大力度抓好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和覆盖面,使劳动力转移培训能够覆盖不同人群、不同技能、不同领域,能够满足不同单位的用工需求。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列入培训内容,加强培训对象的法律教育,提高其知法、用法的意识,在外出务工过程中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合理安排技能培训课程,尽可能使培训内容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要注重发挥培训基地和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用工单位直接参与,开展定向培训,尽可能让贫困户劳动力在参加培训后能够迅速就业。对土地资源严重匮乏的特困区域的贫困农户新生劳动力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实行适当补贴,支持其完成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为其将来稳定转移就业打牢基础。二是继续抓好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开展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自治区安排到市、县(市、区)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经费必须专用于贫困村和贫困农户的技术培训,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继续抓好干部培训,重点对县(市、区)、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及市、县(市、区)、乡(镇)扶贫业务骨干和贫困村村干进行新阶段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使从事扶贫工作的各级干部熟悉、掌握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和运作方式,提高政策水平和组织实施扶贫开发的能力。组织实施以上各类型培训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六)大力推进社会扶贫和外资扶贫。认真贯彻落实《“十一五”时期广东广西扶贫协作计划纲要》,继续抓好广东帮扶整村推进示范村建设和劳务输出、结对帮扶、扶贫干部培训等扶贫协作工作。继续加强自治区、市、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落实帮扶到户特别是特困农户的责任和工作措施,上半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第二批贫困村的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任务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及具体帮扶情况。不断拓宽扶贫渠道,动员、鼓励、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社会组织参与我区的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继续落实与有关国际组织达成的扶贫协作协议,重点推进世界银行四期扶贫项目、社区主导型发展示范项目、中国自然保护区贫困社区可持续发展项目、促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和谐发展示范项目等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总结推广项目成功的模式及经验。同时,要加强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合作思路,创新合作机制,扩大合作领域,努力争取新的外资扶贫项目。(七)稳步推进扶贫资金使用新机制试点。一是继续抓好以“奖补资金”方式推进小额贷款到户的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到户贷款改革与奖补资金相结合的机制,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二是扎实推进“村级互助发展资金”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试点村互助协作组织,管好用好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资金,使“村级互助发展资金”真正成为缓解贫困村生产发展资金短缺的引导资金,使贫困村互助协作组织成为促进贫困村整合各种生产要素、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的组织,成为提高贫困群众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的好平台。三是继续抓好“以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的试点工作,努力探索整村推进与连片开发相结合、扶贫开发与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路子。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按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要求,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统筹安排好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及其他有关涉农资金,切实加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要将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到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措施、结果有考核有奖惩。同时,要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形成层层有人抓、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的局面,确保扶贫目标任务项项有着落、见成效。(二)抓好扶贫资源的整合,形成扶贫合力。继续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贫困村的投入,形成合力。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80%以上要用于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除边境8县(市、区)外,自治区安排到县(市、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90%以上要用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交通、水利部门安排的农村通达工程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倾斜,对交通部门安排到贫困村的通达工程项目(通建制村公路提级改造),要适当安排扶贫资金进行整合;其他各部门也要将有关涉农资金项目优先安排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广东帮扶、外资扶贫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及社会各界投入扶贫的资金,也要围绕整村推进工作目标来安排。(三)推广参与式扶贫,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要赋予贫困群众平等参与村级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年度项目的选择、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后续管理全过程的权力。要科学确定参与的形式,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实到位。要组织引导贫困村群众民主推选成立村屯扶贫开发规划实施组织,民主制定社区事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实现村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和自我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为推广参与式扶贫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做好引导、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施扶贫开发规划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扶贫部门要认真制定好《参与式扶贫操作指南》,并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抓好示范推广工作,确保参与式扶贫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地开展。每个县(市、区)都要选择1—3个贫困村实施参与式扶贫试点。(四)搞好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继续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扶贫资金分配要继续与各地的扶贫工作情况、扶贫资金管理状况、使用效果等挂钩。要及早落实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确保计划早下达、项目早实施、群众早受益。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报批、集体决策、公告公示、专户管理等制度,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开、公正、透明,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继续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各地级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半年要组织力量对2007年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县(市、区),除根据违规数额和情节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指标外,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5〕1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加强扶贫统计监测工作和扶贫机构能力建设。一是继续加强对扶贫统计员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业务能力,保证扶贫统计监测信息及时、真实、可靠。二是继续开展贫困村住户抽样调查工作,加强对农户记账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调查数据的质量评估,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三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确定好我区扶贫标准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方案,继续做好贫困农户的建档立卡工作。四是继续抓好扶贫部门的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深入调查研究特别是提高扶贫标准和扶贫开发水平的研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五是继续安排经费解决基层扶贫部门开展扶贫监测、项目资金检查、进村入户落实扶贫措施的交通工具,切实改善工作条件,为其搞好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扎实做好扶贫到户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我区扶贫开发工作顺利开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王跃飞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分管和协调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防动员委员会、金融等工作。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郭文强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应急办、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法制办、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调处办、综治办、政务公开办、联席办、信访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等方面工作。协助自治区副主席联系自治区政法委、广西军区、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张振东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主管广西烟草产业的发展,烟草的种植、加工、生产、销售及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广西中烟工业公司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统计局、旅游局、信息产业局、人防办、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地质矿产勘探开发局、招商促进局、测绘局、物价局、海洋局、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助通信管理、邮政管理、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等有关工作。宋晓天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广电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广西社科院、广西出版总社、版权局、新闻办和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地方志办、参事室(文史馆)、妇女儿童及新华书店集团等方面工作。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调红十字会等有关工作。俞建华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商务厅、外办、北部湾办、台办、港澳办、侨办、打私办及北部湾开发投资公司、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公司、桂江公司、广西国技合作公司等方面工作。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调商务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贸易促进和海事等有关工作。谭勇副秘书长主管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联络工作。滕冲副秘书长负责北部湾银行组建工作。庞栋春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科技厅、民委、民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农垦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办、供销社、广西科学院、广西农科院、水库移民管理局、宗教局、知识产权局、民语委、农机局、农业区划办以及残疾人等方面工作。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调地震局、气象局、中国科技开发院广西分院等有关工作。肖文荪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外国专家局)、国资委、编办、地税局、广西博览局、档案局、保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广西投资集团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政府督查和党委、人大、政协、群团、民主党派的有关来文办理工作。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调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税等有关工作。王德伦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交战办、机械设备成套局、中小企业局、广西物资集团、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广西地方铁路公司、广西沿海铁路公司工作。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调总工会、工商联、铁路、航空、电力、石化、煤电油运等经济运行管理、黄金管理、储备物资管理、煤矿安全检察管理等有关工作。郭宏伟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调自治区金融办、农村信用联社以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账结合,多方筹集资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第五条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章养老保障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为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具体对象的确定,由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待遇水平要与缴费标准挂钩,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设立若干保障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总体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规划区外的应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保障水平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市级统筹。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筹资额度,可按养老保障金启领年龄60周岁、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参保当期银行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及当地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等基本要素,采取倒算的办法测算确定。(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出资筹集。三方出资的比例,个人和集体部分不高于70%,政府部分不低于30%。具体出资比例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三)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四)个人和集体出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记入统筹账户。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征缴方式。(一)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用。(二)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经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三)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先采取一次性发给其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障制度。第十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的支付,根据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确定的月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按缴费时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分别计算确定各自应支付的数额,合并后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十二条对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对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依据本人意愿可以采取续缴的办法缴足,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为止,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第十三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其户籍迁出统筹地的,一律不转移养老保障关系,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统筹地领取养老保障金;申请退保的,将个人账户基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立财政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第十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制定。第三章医疗保障第十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一)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身份已属城镇居民的从业人员,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和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的管理;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卫生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各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在征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并由劳动保障部门逐级上报。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没有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或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请。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7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此新闻发布计划。一、新闻发布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七中全会精神,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广西,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新闻发布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和提供新闻稿的形式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三、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及日程安排(一)2008年第一季度,2007年广西劳动保障工作成效及2008年工作重点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二)2008年3月,广西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成果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三)2008年5月,2008年高考情况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四)2008年7月,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五)2008年7月,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暨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新闻发布会(暂名),由自治区台办负责。(六)2008年8月,广西承办泛珠金融合作论坛情况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七)2008年8月,广西实施“引金入桂”完善金融体系和增加金融资源供给情况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八)2008年9月,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北京新闻发布会,由广西博览局负责。(九)2008年10月,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式新闻吹风会,由广西博览局负责。(十)2008年10月,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闭幕式新闻发布会,由广西博览局负责。(十一)2008年12月,广西公路网规划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十二)2008年12月,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庆祝活动投资签约情况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招商局负责。(十三)2008年12月,2009年广西科技活动周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十四)2008年12月,广西税收完成情况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十五)2008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十六)2008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十七)2008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办法》(修订)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十八)2008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全面修订)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十九)2008年下半年,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二十)2008年,广西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情况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广电局负责。(时间待定)(二十一)2008年,全区环境质量情况、污染减排进度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时间待定)(二十二)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时间待定)(二十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新闻通报会,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时间待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重大决策和对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件等,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根据桂政办发〔2004〕179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四、其他事项(一)新闻发布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根据上述日程安排,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每次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做好新闻发布的材料准备工作。新闻发布材料提前7天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前3天把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新闻发布地点设在广西新闻中心11楼会议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参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做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新闻发布会会场的布置工作。会标固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四)各新闻单位特别是区直主要新闻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要求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在重要版面、时段及时刊播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充分利用新闻传媒的传播力量,进一步扩大新闻发布活动的影响。(五)每年11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将本部门、本单位需要在下一年度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新闻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定。(六)由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主进行的新闻发布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另行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列入政府组成部门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7〕129号),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排序在自治区审计厅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各级机关、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本办法所指的机关、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高等学校,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产生、传递、使用、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机关、单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积极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负责本机关、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机关、单位的分类第五条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国家秘密事项产生、传递、使用、管理的机关、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机关、单位分为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经管单位和国家秘密事项产生、经管单位3类。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指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产生、确定或重新生成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经管单位指传递、使用、管理,但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产生、经管单位是指既产生又接收、使用、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第六条机关、单位分类由本机关、单位自行确定,报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第三章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第七条机关、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业务工作时,应当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第八条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保密工作重大问题,解决本机关、单位开展日常保密管理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当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泄密事件;其他领导,对其分管业务的保密工作负责。第四章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机构,建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定或者成立承担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明确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人员。第十条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一)学习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决策部署,制定保密工作计划,认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二)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开展督促检查,组织查处泄密事件。(三)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和保密技术检查措施。(四)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五)对承办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采取保密措施,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六)制定年度保密工作经费计划,将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检查、配置保密技术防范和检查设备等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单位业务经费预算,确保保密工作的正常开展。参加保密工作协作组的机关、单位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章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保密工作协作组的各项活动。第五章保密制度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保密工作制度:(一)保密工作责任制度;(二)保密宣传教育制度;(三)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四)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五)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七)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八)涉密会议、重要涉密活动和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九)对外合作交流和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十)信息发布(包括电子政务网站)审查、审批制度;(十一)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十二)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十三)其他重要保密工作制度。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及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第六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图文资料、信息存储介质、信息系统、设备等,均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相关保密范围确定密级。第十四条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变更和解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上级机关、单位制发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该事项产生之日起10日内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十六条经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第十七条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实行定密责任制度。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的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均为定密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批准的责任。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定密工作。应当每年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做好密级调整、解密工作,并报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第七章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第十八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物品。第十九条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严格限定国家秘密载体接触人员范围。绝密级载体应当放置在保险柜内并由专人管理。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须严格限定,并作出文字记载。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应当对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登记造册、授权使用、集中管理、专机专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第二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数据恢复,须经本机关、单位保密组织机构审批。自行恢复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数据恢复过程中不被泄露;不具备自行恢复能力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的定点单位进行恢复。第二十三条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须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密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应当执行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和加强新技术产品使用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密品应当到当地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集中销毁;尚未建立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的,应当到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点销毁。第二十六条国家秘密事项登记目录载体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不得随国家秘密载体一同销毁。第八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第二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指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保密组织负责所属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自治区、市直属机关、单位和中直驻桂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报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确认。第二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第三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物防、技防保障条件,必要时应当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装置,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第三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确定进入人员范围,并通过安装身份鉴别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当有严格的监控措施,并实行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工作制。第九章通信、办公自动化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第三十二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指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第三十三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须选择具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建。网络建成后,须经保密工作部门测评中心测评合格,报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应当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测评机构的检测。第三十四条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单台计算机,应当根据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按照相应级别进行技术防护。涉密计算机须安装涉密信息实时监管系统,防止与互联网联接。第三十五条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应当使用低辐射计算机并安装视频信息干扰器,或者在电磁屏蔽室内工作,防止电磁辐射泄密。第三十六条集中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参照秘密级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技术防护。第三十七条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须经本机关、单位领导批准。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存储、传输、处理涉密信息。第三十八条计算机、数字复印机等涉密电子设备出现故障时,原则上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维修;本机关、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维修需要送外维修时,应当到经过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涉密载体维修点进行维修。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涉密电子设备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第三十九条涉密计算机在馈赠、转借、降低密级使用和销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并确认无涉密信息残留。第四十条利用普通复印机或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等复制涉密文件须经主管领导审批。严禁在联接公共网络的复印机复制涉密文件。第四十一条严禁通过普通电话、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普通传真等传递、发送涉密信息。第十章涉密会议、重要涉密活动和涉外工作管理第四十二条召开涉密会议,应当严格遵守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关于涉及国家秘密会议保密管理的规定。涉密会议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召开。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对会场服务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教育。绝密级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召开涉及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活动,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指定专门处室或人员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对外交流、合作、谈判等活动中应当明确保密事项。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样品实物应当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第十一章涉密人员管理第四十五条涉密人员包括负责确定、经办、处理、使用国家秘密并可直接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以及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保管国家秘密并能够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第四十六条涉密人员的确定应当由承担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提出,经本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程度对其实行分类管理。第四十八条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当会同本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密人员进行岗前保密业务培训。未经保密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涉密岗位。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保密组织机构应当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五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考核。第五十一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本机关、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涉密人员离岗、调动,应当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机关、单位批准。第五十三条涉密人员经批准离岗、调动的,必须将所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办理移交手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离岗、调动,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由各机关、单位根据其涉密程度及工作需要决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遵守规定或拒绝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离岗、调动。第五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涉密人员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第十二章奖惩第五十五条对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其所在机关、单位和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六条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不遵守规定或拒绝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离岗、调动。第五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涉密人员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第十二章奖惩第五十五条对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其所在机关、单位和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六条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重要意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办事公开,有利于提高公共企事业单位决策和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改进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树立为民服务新形象。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坚持办事公开,改进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着少数地方和单位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办事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形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重要性,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办事行为,加强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监管,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服务为切入点,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推进办事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一)突出重点内容。推行办事公开,核心是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部门和单位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要着重从以下七个方面主动公开:1.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2.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过程和结果;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4.服务事项,以及办事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5.办事承诺、违诺责任及结果反馈;6.廉政承诺、办事纪律、监督电话、投诉方式等;7.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二)创新公开形式。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适合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公开形式,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和途径公开:1.部门和单位网站;2.新闻发布会;3.社会公示、听证会、专家咨询;4.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5.档案馆、图书馆、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共场所;6.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三、建立和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一)完善办事公开各项制度。结合行业实际,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和指南,规范服务行为,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听证、咨询、公示、信息发布、投诉、反馈、处理等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和形式,逐步实现公共企事业单位标准化服务,做到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从行业主管部门到办事公开主体,从各工作机构到各岗位,从领导干部到具体办事人员,责任明确、主体清晰的责任体系。(三)健全考核评议制度。按照简便、实用的原则,把实际效果作为考评的核心,合理确定考评内容,量化考评标准,改进考评办法;把办事公开纳入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行风评议和效能建设的范围,坚持全面评议与重点评议相结合,现场评议与网上调查、问卷测评相结合,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四、切实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领导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群众高度关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取得新成效。(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把办事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部署,统一检查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抓出成效;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落实办事公开制度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办事公开成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二)强化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办事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对策措施,使公开工作更加顺应民心、符合民意;进一步探索办事公开工作规律,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行为。同时,选择办事公开成效明显的单位建立示范点,积极争创全国和自治区一级示范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办事公开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三)强化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所属单位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便捷、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重点围绕收费、资金运作和物价等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公开的合法性、合理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事项,重点进行检查。同时,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通过投诉、评议、听证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健康有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三月三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进以县为主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整体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分为清理核实阶段和化解债务两个阶段,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该项工作。按照先清理后化解的原则,现阶段重点抓好摸清核实债务底数,为下一步有效化解债务打下基础。现就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清理核实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义务教育是政府举办、以县管理为主的社会公共事业,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以来,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巩固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不少地方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学校存在相当数量的债务,严重影响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摸清债务底数,是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和以县为主化解债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清理核实工作顺利开展。二、准确把握清理核实工作的政策口径(一)清理核实的范围。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农村“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农村“普九”工作,至通过自治区农村“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特殊教育学校、收回公办的改制学校)所发生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债务的账面余额。以下债务不在此次清理核实的范围:非义务教育学校(如高中、职业学校、技校、幼儿园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营学校)和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等债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在建、在办项目可能产生的债务;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教育办公室(或同类机构)自身债务;产权不属于学校资产(如产权属于教职工个人的宿舍等)形成的债务;非学校产生和不应由学校承担的债务等。(二)清理核实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国有农场、林场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一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清理核实范围;尚未移交的国有农场、林场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由自治区农垦、林业部门组织清理核实。(三)清理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对应收、暂付、应付等款项全面清理核实后认定的债务和债务类型,债权人基本情况等。(四)债务及利息的认定。1.债务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其债务不予认定。2.债权人同时又是学校债务人的,应坚持认定净债务。3.因工程造价和设备价格明显不合理等因素产生的债务,应剔除不合理部分。4.对无主债权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其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5.完全中学的债务只反映其初中部分的债务。属于与高中共用校舍、设备的债务,按初中部分学生人数占该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乘以项目债务数来确定初中部分的债务。6.教学点纳入所属中心校、实行中心校集中核算的地区,可以中心校为单位集中反映债务情况,但须将债务认定到具体学校。7.2005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市、区)债务,计算时间截至2005年12月31日。属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项目实际形成但尚未入账的债务,经过清理核实具有有效合法凭证的,可以认定为债务,但在反映时要逐笔说明未入账的具体原因。8.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对农村“普九”债务中的高利率和复利,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说明过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法性。(五)清理核实的要求。1.各有关学校在全面清理核实认定债务时,要对学校资产特别是债权进行认真清理。对到期和逾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项,应负责尽快追回;对催收无效的,应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对必须作坏账处理的,应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确认。2.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机构。3.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审计、财政、教育、农业、监察、金融等部门,对学校填报债务情况的原始证明资料和财会资料逐校、逐项、逐笔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剔除不实债务。审查核实的原始证明资料和财会资料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向供货商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凭证。4.各地要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报表体系,建立债务清理核实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各学校要在对应乡镇、村和学校等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查填报的债务情况,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为:0771—5331616。三、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清理核实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分步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分为准备动员、县级自查摸底、地级市汇总、自治区审计认定和分析总结5个阶段,要求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一)准备动员阶段。主要完成政策口径确定、报表体系设计、管理软件开发、人员业务培训和动员部署等工作,要求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二)自查摸底阶段。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各学校要成立清理核实工作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对学校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款等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要对债权人、债务人、负债项目以及债务形成时间、数额、合同或协议等逐项登记,查清负债规模和债务构成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学校校长、财务人员对提供的债权人和账号以及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填报的债务情况逐校、逐项、逐笔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此基础上,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汇总报表和文字说明等资料,由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印章后,于2008年5月底前报地级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汇总阶段。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审计、财政、教育、农业、监察、金融等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认真做好本市农村“普九”债务的审核汇总工作,由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政府印章后,于2008年6月上旬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审计认定阶段。由自治区审计厅组织中介力量,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债务报表及事项进行审计认定。各县(市、区)依据自治区的审计认定结果,调整相关事项和债务数额,进行债务锁定,并将调整后的汇总报表资料再报各地级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认定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审计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计报告,要求于2008年7月底前完成。(五)分析总结阶段。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经审计认定的全区农村“普九”债务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建立我区农村“普九”债务情况数据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汇报清理核实情况,制定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实施办法以及建立制止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长效管理机制等,要求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确保债务情况真实可靠按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管理的体制要求,经审核确定符合公共财政原则的债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化解,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范畴。偿债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的办法,即年度偿债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全额筹集,汇入自治区财政实时监控的特设专户,对银行贷款、工程欠款、设备购置等债务按债务人发出的偿债通知,由县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债权人。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学校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规范操作,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在审计认定过程中,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除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在安排化解债务专项补助资金时亦酌情扣减相关单位的补助款项;对债务虚假情况严重的县(市、区),取消其享受自治区财政化解债务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在债务清偿后,对审查发现有套取、挪用资金或错付、多付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要追回已支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加强管理,建立机制,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在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放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应建、应办项目资金的足额安排。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的规定,不再安排超过财力可能的教育建设项目。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要追究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坚决制止发生“一边清理旧债、一边产生新债”的现象;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新债务,按照“谁借款、谁还债”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规范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将学校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核定学校经费预算。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按规定程序核定的学校经费预算,禁止因超预算安排项目开支产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今后,对已经在建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把经费缺口留给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产生新的负债;公办学校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属于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部分须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桂办发〔2008〕13号)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村干部补贴标准,解决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一)提高补贴标准,努力改善村干部的经济待遇。村干部的报酬具体由“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实绩奖励+绩效补贴”构成。基本补贴、工龄补贴以市、县级财政为主体予以保障,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绩奖励由县级财政承担;绩效补贴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基本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财政渠道对“一肩挑”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80元,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30元,其余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其中,村干部基本补贴的80%按月足额发放,剩余的20%累积到年底,视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情况发放。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为称职以上档次的,其剩余积金全额发放;考评为不合格的,其剩余积金不再发放,存入县级财政用作村干部奖励资金。工龄补贴:根据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年增加1元标准发放,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补贴标准相应减半。实绩奖励:依据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结果确定。考评为优秀的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其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至1000元;考评为称职的,其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至50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奖励标准相应减半。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绩效补贴:与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挂钩,从集体收入提成中支付。具体办法由各村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上报县(市、区)和乡镇备案。(二)解决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按每村每年5000元,列入村办公经费预算,由各市、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报刊征订和水电、电话、会议开支等,不足部分可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解决。以上村干部补贴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补助标准是财政予以保障的最低标准,各地可根据所辖村规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村干部所负责任等实际情况,按不低于自治区确定标准的原则,具体确定村干部补贴和村级办公经费补助水平,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纯收入的提高以及村级组织机构调整进行适当调整。原实际执行标准高于自治区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原实际执行标准低于自治区最低标准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落实。(三)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从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建立健全村干部经济待遇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其中,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和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基本补贴标准,从2009年至2010年,在上一年基本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年每人增加600元。二、规范村干部职数设置,逐步精简村干部人数为提高村干部补贴标准,确保各项经费按时足额发放,要合理设置村干部职数,逐步精简村干部人数,严格控制领取补贴的村干部人数。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职数一般设置3个;人口在2001-4000人的村,村干部职数一般设置4个;人口在4001人以上的村,村干部职数一般设置5个。要加大交叉任职力度,提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兼任村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治保主任(综治办主任、调解主任)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逐步把全区村干部人数控制在6万人左右。三、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机制(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每3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同时大力树立和宣传优秀农村基层干部的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奋发有为,建功立业。(二)全区每年拿出一定名额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指标,定向招录村干部,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年轻有为的村干部选拔到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同时,村干部报考其他方面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三)建立村干部免费体检制度,有条件的地方,由县、乡党委、政府组织村干部进行定期免费体检,关心爱护村干部的身体健康。逐步探索和建立困难村干部救助制度,动员各方面力量,对因病、因灾、因公致贫的村干部给予及时救助。四、建立健全村干部养老保障机制(一)对正常离任且没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虽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财政未给予参保补助并满60周岁的村干部,连续任期年限15年以下的,按每任期一年补助360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性为其发放养老补助金;任期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补助4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养老补助金;任期年限超过15年的,超出部分按每超一年每月增加3元补助的标准发放。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养老补助发放标准相应减半。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二)对正常离任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财政已给予参保补助并满60周岁的村干部,按原标准计发养老金。所发养老金低于按第(一)条所述标准计发的养老补助金的,应给予补足。所需费用通过原财政补助渠道解决。(三)对在职和已离任不满60周岁的村干部,全部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由县级财政给予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的参保补助不低于6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补助标准减半),并从2010年起财政补助金额按5%的增长速度逐年增加。建立健全村干部养老保障机制,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村干部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在抓好试点、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五、分清责任,确保经费的落实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资金来源以市、县(市、区)自筹为主,以自治区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在下达村干部财政补贴提标专项转移支付及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村干部补贴、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补助、五保户供养等标准,将支出纳入自治区对市、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支出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自治区要继续加大对各市、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县、乡级财政困难,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各地要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干部补贴和村级办公经费补助的资金来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好村干部待遇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问题,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村干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不断增强村级党组织在农村中的向心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维护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级机关绩效,建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政务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以上(含乡镇)各级机关。第三条机关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机关工作实绩,力求实效。(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群众认可,结果透明。(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第四条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自治区成立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有关领导同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二)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下一级机关以及本级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三)各级直属机关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第五条各级机关要有计划地推进绩效考评工作,通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探索完善,全面推行。第六条各级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机关绩效考评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对个人的绩效考评,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进行。第二章考评内容和指标第七条机关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情况。(三)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情况。(四)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第八条各级机关应根据第七条考评内容,研究制定科学合理、操作简便的考评指标体系,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制定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各市、县(市、区)制定对其下一级机关及本级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各级直属机关制定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绩效考评指标。第九条对各市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从以下方面确定:(一)综合性指标。主要包括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二)经济发展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增长、工业化、节能降耗、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指标。(三)社会发展指标。主要包括就业促进、信息化、城镇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指标。(四)公共管理服务指标。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指标。(五)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标。第十条对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从以下方面确定:(一)综合性指标。主要包括全局性重点工作、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二)职能性指标。主要包括目标任务、计划外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指标。(三)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机关效率、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标。第三章考评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采取指标考核、公众评议、领导评价和察访核验等方法,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一)指标考核。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根据绩效考评内容,逐项检查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并进行评价。(二)公众评议。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采取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对考评对象进行社会评价。(三)领导评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班子成员对考评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四)察访核验。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工作、作风效能等情况进行核验。在具体考评中,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考评对象,确定上述各种考评方法的不同权重。第十二条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在数据采集和公众评议方面的作用,对已有法定途径采集的主要指标数据,可直接采用。第十三条机关绩效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年度绩效计划。考评对象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绩效计划,报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评估审定后实施。(二)日常评估。考评对象根据年度绩效计划,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步骤,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加强日常的督促检查。(三)年终考评。考评对象年终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综合运用第十一条规定的考评方法进行考评。(四)审定考评结果。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机关绩效考评组织审定。第四章考评结果及运用第十四条机关绩效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第十五条机关绩效考评结果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并以适当方式向考评对象反馈,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或通报。第十六条机关绩效考评结果主要运用于以下方面:(一)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相结合。要充分利用机关绩效考评结果,认真分析和查找机关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管理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二)与行政激励机制、问责机制相结合。要将机关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依法依规与公务员考核、选拔任用、职务升降、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违规决策、执行不力、疏于管理或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要依法责令相关机关和人员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与财政预算安排相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财政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四)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自治区设立机关绩效奖励资金,根据考评等次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第五章考评监督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的监督。第十八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对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的社会监督。第十九条严格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纪律,对绩效考评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本办法制定机关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一、地级市绩效考评指标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34项)三级指标(66项)数据采集单位(28个)(一)综合性指标1.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1)根据自治区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确定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2.党的建设(2)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3.精神文明建设(3)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情况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二)经济发展指标4.地区生产总值(gdp)(4)gdp增长率(5)人均gdp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5.财政收入(6)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7)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8)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自治区财政厅6.固定资产投资(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7.外贸进出口(10)外贸进出口额增长率自治区商务厅8.招商引资(11)区外境内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自治区招商局(12)实际利用外资增长情况自治区商务厅9.工业化(13)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自治区统计局10.非国有经济发展(14)非国有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11.科技创新(15)科技进步情况自治区科技厅12.节能降耗(16)万元gdp能耗降低率(1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自治区统计局13.国有资产监管(18)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自治区国资委(三)社会发展指标14.就业促进(19)城镇新增就业人次(20)城镇登记失业率(2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自治区劳动保障厅15.信息化(22)信息化建设情况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产业局16.城镇化(23)城镇化率自治区统计局17.新农村建设(2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自治区农业厅18.城乡居民收入(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2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27)城乡居民收入比自治区统计局19.人口和计划生育(28)人口自然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29)人口出生率(30)符合政策生育率自治区人口计生委20.环境保护(31)主要污染物(so2、cod)排放总量控制情况(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自治区环保局21.耕地保护与利用(33)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2.政府债务风险(34)显性债务与一般预算收入的比率(35)或有显性债务与财政总收入的比率(36)当年债务收入与财政收入的比率(37)当年债务还本付息额与财政收入的比率自治区财政厅(四)公共管理服务指标23.法定财政支出(38)财政对科技、教育、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财政厅24.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3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40)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到位率(41)社区卫生服务情况自治区卫生厅(42)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自治区质监局25.社会保障(43)社会保险参保完成情况(44)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自治区劳动保障厅26.安全生产(45)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目标管理考核情况自治区安全监管局27.社会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4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自治区综治办(47)信访工作目标考核情况自治区信访局28.文化建设(48)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自治区统计局(49)文化执法情况自治区文化厅29.教育培训(50)“两基”巩固提高与均衡发展情况(51)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责任实现情况(52)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比率(5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自治区教育厅(5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标率自治区人事厅(55)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完成情况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五)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30.依法行政(56)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和备案情况(57)规范行政执法情况(58)化解行政争议情况自治区法制办31.机关效率(59)电子监控重点岗位办结率(60)电子监控重点岗位超时率(61)政务服务中心即办件办结率(62)行政效能投诉件办结率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32.行政成本(63)基本支出成本增长率自治区财政厅33.廉洁从政(6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65)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自治区纪委、监察厅34.队伍建设(66)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说明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调整和完善本指标体系,并确定年度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值。每年由有关单位负责数据采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提供考评数据。二、自治区直属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10项)三级指标(33项)数据采集单位(9个)(一)综合性指标1.涉及全局性的重点工作(1)~(3)自治区党委、政府下达本部门完成的重点工作,由被考评单位具体列出1~3项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2.党建工作(4)理论学习情况(5)政治思想工作情况(6)组织建设及党员队伍建设情况(7)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情况(8)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情况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3.精神文明建设(9)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二)职能性指标4.目标任务(10)~(19)被考评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由被考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具体列出1~10项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5.计划外任务(20)~(21)上级布置的1~2项年度计划以外的任务(三)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6.依法行政(22)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情况(23)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和备案情况(24)规范决策情况(25)规范行政执法情况自治区法制办(26)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自治区监察厅7.机关效率(27)健全机关管理各项制度情况(28)机关工作运转情况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29)作风效能投诉办结情况自治区监察厅8.行政成本(30)基本支出成本增长率自治区财政厅9.廉洁从政(3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32)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自治区纪委、监察厅10.队伍建设(33)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说明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调整和完善本指标体系,并确定年度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值。每年由有关单位负责数据采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提供考评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绩效考评察访核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察访核验工作由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组织,由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实施。第三条察访核验的主要内容:(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情况;(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情况;(三)机关落实政务事务公开情况;(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六)机关绩效考评自评材料的真实性情况;(七)领导批示及群众投诉的办理情况。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扣减相应分值:(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二)对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不认真对待,对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四)政务事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机关各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五)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六)工作效率低下,投诉意见多的;(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八)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九)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不务正业的;(十)不遵守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的;(十一)影响地方或部门形象,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第五条被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等级定为较差:(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完成的;(二)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第六条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指标考核中已作相应处理的,不重复扣分。第七条察访核验时发现被考评单位的下属机构(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存在问题,且被考评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减被考评单位的分值。第八条对作风效能举报投诉的问题,经查实后未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参照本办法扣分。第九条开展察访核验活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进行。察访核验活动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第十条对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充分采集和保存证据,并向同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提交察访核验报告。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察访核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被核查单位通报。第十二条被核查单位应对察访核验工作予以配合,拒绝核查的,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直接扣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集中性的察访核验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扣分情况累计后,年终从被考评单位总成绩中扣除。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庞栋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胡德才自治区扶贫办主任邱祖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成员:梁海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张红伟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施立荣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蒋维玕自治区经委纪检组长郭连科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蒋和生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肖芳佐自治区民委副主任陈耀远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主任蒋克昌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于祖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罗卫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纪检组长田金贵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韩庆东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韦祖汉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尤剑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于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陆斌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石日灿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廖培来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何孔健自治区粮食局副巡视员王强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唐中克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余龙文自治区招商局副局长蒋家柏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罗日新团区委副书记黄苹自治区妇联副主席冯宪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梁毅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张光皓自治区扶贫基金会副会长今后,需要调整组长以外的其他成员的,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八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确保2008年4月底前完成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分工协作原则。自治区编制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检查、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统一规范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二、编制主体自治区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自治区直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三、编制内容(一)目录编制1.政府及政府部门(1)单位简介;(2)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3)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2.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电信、旅游、金融、食品、药品、农资、环保、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社会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1)单位职能及岗位职责;(2)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3)办事事项、依据、时限、流程、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缴办法;(4)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以上内容编制。(二)指南编制1.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包括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2.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处理申请的程序和答复方式;4.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三)收录时限按照由近及远的要求,重点是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和现行适用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充实历届政府信息。四、实施步骤编制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限时操作,扎实推进。(一)宣传启动阶段(2008年4月16日前)。成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广泛动员宣传,全面启动编制工作。(二)清理编制目录阶段(2008年4月16日-2008年4月25日)。依法全面清理政府信息,对清理审核的行政职权,进行科学分类和登记,逐项列明实施依据、公开形式、范围、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按照“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式简明、操作方便”的原则编制目录。(三)审核录入阶段(2008年4月25日—2008年4月28日)。按统一格式和标准,编制公开信息,由单位指定内设机构审核把关,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对明确可以公开的信息,直接组织录入;对把握不准的公开信息,报自治区编制工作小组审核后录入。(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4月28日-2008年4月29日)。自治区编制工作小组对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五、组织保障编制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编制工作按期完成。(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务公开办,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推进编制工作顺利开展。(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编制工作。2.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工作进行法律和政策的指导、培训。3.自治区编办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清理、审核。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筹建广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工作和软件开发工作;负责网络技术的培训及指导,维护和更新网站政务公开信息;负责推进全自治区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并对利用网站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5.自治区保密局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受理并答复信息发布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事项。6.自治区档案局指导目录分类和索引号编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归档,提供查询服务。7.自治区监察厅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对违反信息公开的失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三)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性任务,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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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关于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和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以及增加粮食直补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在我区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办法,切实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在进一步总结、分析我区前4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遵循原则(一)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遵循原则。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向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数量必须是该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4.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二、各部门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做好直补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直补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以及提出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安排计划和组织调运等工作。各县(市、区)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以及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代发直补资金。农发行广西区分行负责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确定的价格做好收购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和检查下级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等。各市、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哄抬价格、合谋涨价或压级压价、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总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我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工作。三、直补的主要内容(一)直补范围、方式和对象。1.直补的范围和方式。2008年对种粮农民继续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方式,直补县(市、区)由2007年的40个扩大到全区所有县(市、区)。2.直补的对象。在我区境内种植粮食并愿意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二)直补资金总额和直补标准。1.直补资金总额。2008年计划安排直补资金总额1.6亿元(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件)。2.直补标准。对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0元/公斤进行补贴。(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1.收购总量。2008年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为80万吨(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件)。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中、晚籼稻)、专用稻(指珍桂品种,下同)、优质稻(包括早籼优质稻、晚籼优质稻)和玉米。收购粮食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3.收购价格。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在新粮收购时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确定,并公布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4.收购时间。收购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各订单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具体的收购时间。四、直补的工作要求(一)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1.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市、区)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的种粮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三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委会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一份,送财政所一份。然后由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送乡镇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统一印制,手册中载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承包田地亩数、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4.各县(市、区)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计划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正常年景无法完成订单收购计划的县(市、区),自治区进行适当调整。5.订单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指定1—2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承贷主体进行粮食收购,非指定企业辖区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可由指定企业委托当地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收购。(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粮食收购期间,为方便农户售粮,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可委托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认真验明《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没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或超过其计划售粮数量的,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发放直接补贴款。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1.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50%逐级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再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所属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按月拨付。2.直补资金的兑现。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收购凭证,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将直补资金划入售粮农户的银行账户,农补网尚不成熟的县(市、区)可由乡镇财政所派人在粮食收购企业开设窗口直接兑现,也可由财政部门给粮食收购企业出具委托书,委托企业代行兑现(票据上必须单列补贴款金额)。具体兑现方法的采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抵扣粮食直补资金,不得强制农户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直补资金。凡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一)粮权及用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籼稻、专用稻主要用于自治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收购的中、晚籼稻和优质稻、玉米作为自治区临时储备,主要用于军供和市场调节,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另行制定。如各市、县(市、区)需用上述粮食,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各市、县(市、区)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含落实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相关工作经费)核定为0.06元/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各直补订单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市、县(市、区)留用及用粮企业使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其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附件:2008年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及直补资金安排一览表附件2008年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及直补资金安排一览表实物单位:原粮、吨;金额单位:万元项目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直补资金安排合计普通稻谷(含专用稻)优质稻玉米市县早稻中晚稻合计800000430000400003100002000016000南宁市1295006400015006050035002590兴宁区1000100020青秀区1500100050030西乡塘区1000100020江南区1500150030良庆区1500150030邕宁区15000100005000300武鸣县20000950090001500400横县300001900011000600宾阳县30000950050020000600上林县200004500100014500400马山县30001500500100060隆安县500040001000100柳州市295002400045001000590柳江县1000085005001000200柳城县50005000100鹿寨县850055003000170融水县4000400080融安县1000100020三江县1000100020桂林市1365008400011000415002730灵川县15000120005002500300全州县300002350015005000600兴安县240001650020005500480永福县24000450019500480灌阳县700055001500140龙胜县2500250050资源县2500250050平乐县35002000150070荔浦县35001500200070恭城县4000400080阳朔县550040001500110临桂县150001050020002500300梧州市345001300021500690市辖区20002000苍梧县15000350011500300岑溪市40002000200080藤县1000030007000200蒙山县35002500100070北海市26000250001000520银海区1000100020铁山港区1000100020合浦县24000230001000480防城港市1000090001000200港口区50050010防城区3000300060东兴市50050010上思县600050001000120钦州市500004250075001000钦南区4000400080钦北区12000100002000240浦北县1000010000200灵山县24000185005500480贵港市89000165002000705001780港南区180002500100014500360港北区15000200013000300覃塘区14000650010006500280桂平市27000400023000540平南县15000150013500300玉林市94500515003500395001890玉州区45003000150090福绵区800050003000160兴业县1000035006500200容县1000055004500200北流市14500250012000290陆川县195001450010004000390博白县280001750025008000560百色市3900019500650065006500780右江区1000100020田阳县850060002500170田东县800045003500160平果县45003000500100090德保县1500100050030靖西县30002000100060那坡县100050050020凌云县50050010乐业县30001000500150060田林县500030002000100隆林县2000150050040西林县100050050020贺州市28000185009500560八步区16000110005000320平桂区30001000200060昭平县2000200040钟山县600035002500120富川县1000100020河池市4400028000800020006000880金城江区2500250050宜州市12000850020001500240罗城县65006500130环江县800045003500160南丹县3000300060天峨县30001000200060凤山县50050010东兰县50050010巴马县100050050020都安县500040001000100大化县20001000100040来宾市40000175001000185003000800兴宾区9000700010001000180忻城县55002500100010001000110象州县14000200012000280武宣县7000300030001000140金秀县35002000150070合山市1000100020崇左市195001700015001000390江州区2000200040扶绥县4000400080大新县2500250050天等县35002000500100070宁明县45003500100090龙州县2500250050凭祥市50050010待分配30000300006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44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和全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我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李康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宋晓天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文荪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苏道俨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自治区财政厅长高枫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成员:吴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郭连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教育副厅长陆斌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蒋克昌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韦吉田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陈锦祥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廖培来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陈建林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余文建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规划;审核全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和综合性指导意见;部署全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各项任务;协调解决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吴云兼任。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1位处长担任领导小组的联络员,负责成员单位与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并各派1名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45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督导检查的意见》(国教督〔2007〕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两基”工作整改方案的函》(桂政函〔2007〕134号),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两基”工作成果,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计划。一、“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指导思想全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两基”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继续发扬“各级领导苦抓,各族人民苦干,教育战线苦战,社会各界苦帮”的四苦精神,加大经费投入,继续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两基”工作水平和质量,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奠定人才基础。二、“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总体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年时间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到2012年底,全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普及程度(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辍学率、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15周岁人口文盲率、青壮年非文盲率)、教师合格率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条件等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农村与城市、贫困地区与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的义务教育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在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实现均衡发展。学校基本实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均衡化发展、优质化施教,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三、“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评估指标(一)普及程度方面。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完成率、非文盲率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小学、初中在校生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3%以下;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90%以上,15周岁人口中文盲率降到1%以下;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0%左右。(二)师资水平方面。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具有专科学历以上的教师达到80%;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教师达到40%。(三)办学条件方面。校舍面积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及时消除危房;小学、初中校舍做到“实用、够用、安全”,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育教学装备基本实现现代化,到2012年全区初级中学全部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50%以上小学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覆盖率达到95%以上。(四)扫除剩余文盲方面。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7%以上,积极推动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工作。(五)教育经费方面。切实做到财政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保证按照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比例足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经费需要;不得拖欠教师工资,不能有新的教育欠债,力争到2012年底,全部化解教育欠债问题。四、“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具体措施为了顺利实现“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8项工程建设:(一)教师素质提升工程。1.化解代课人员问题。自治区教育、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师,清理被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合农村教师岗位的设置,清退代课人员并禁止聘用新的长期代课人员。对现有代课人员,要加强培训,提高水平;要提高待遇,达到用工水平;要通过考试录用部分代课人员,并逐步清退其余代课人员,争取在2008年底前全部化解代课人员问题。2.全面提升现有教师教育教学水平。(1)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制度,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确保教师质量。(2)建立教师教育基地。自治区建立若干个自治区级教师教育基地,各县要建立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与此同时,构建以示范性教师教育基地、自治区级教师教育基地、市(县)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为主体,职前职后教育相互衔接和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举,以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教育为主要任务的教师教育体系。(3)加强教师教育与培训。创新教师培养模式,深化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提高教师培养质量。认真组织学历提高培训,按照“学用一致、学以致用”的原则,根据教师的专业结构和学习需求,有计划地选派和鼓励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特别要支持45岁以下的初中教师通过培训达到本科学历。全区中小学教师要按规定的学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在此基础上继续实施以“广西21世纪园丁工程”为载体的骨干教师培训,启动特级教师培训工程,形成以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龙头的骨干教师队伍梯队。3.缩小校际教师水平差异。做好教师资源配置工作,加强教师交流,缩小校际教师水平差异。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城乡中小学教师轮岗制度,城镇教师参加特级教师评选及晋升高一级职称,必须要有到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实行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力争在一个县域内,同级同类学校即每个村完小和每所乡镇初中的教师水平基本相当;在一个地级市域内,每个城镇初中、小学的教师水平基本相当。4.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完善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开展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中小学校长接受任职资格培训达100%。在此基础上开展在职校长、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名校长高级研修等提高培训,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和新课程的能力与水平,特别是提高校长管理学校的能力和水平,着眼于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专家,培养一定数量的骨干校长队伍。(二)校园建设工程。1.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规划。各地要坚持“既要方便群众送子女就近入学,又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用5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在保证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进行,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防止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出现新的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九年一贯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初中、中心校及规模较大的村完小的寄宿制学校建设。各地在撤并校点时要坚持“先建设完善,后撤并”的原则,并结合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首先完善中小学布局调整所需的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加大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课桌椅的投入力度,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为撤并校点做好准备工作。2.30万以上人口的县都要按要求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其他有条件的县也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以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需要。3.进一步完善校舍维修长效机制。我区目前仍存在大量b、c级危房以及极易形成危房的砖木、泥木结构砖瓦平房,各县级人民政府要进行定期检查鉴定登记,并根据危房情况制定危房改造规划,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在落实校舍维修长效机制的同时,实施校园楼房化工程。从2008—2012年,要通过实施校园楼房化工程,逐步将20世纪90年代以前建造的泥木瓦结构、砖木瓦结构的平房拆除,建设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校舍,全面实现校舍砖混楼房化。实现村完小及其以上的学校全部楼房化,教学点全部实现砖混结构校舍。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农村中小学校的布局调整规划力度,进一步整合当地教育资源。在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基础上,建立校舍建设资料数据库,根据学校长远发展规模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准确计算校舍的缺额,编写学校建设任务书,编制学校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用好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资金以及各县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三)现代教育技术工程。1.普及远程教育手段。继续完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在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要加大经费投入。自治区重点建设尚有缺口的3401所学校,其中:建设教学光盘播放点(模式一)2089个,建设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946个,建设计算机教室(模式三)366间。力争到2012年全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与此同时,各县(市、区)要建立教育信息化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机制,保证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正常运转。2.进一步加强城市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工作。到2012年,初中应按每个年级或10个教学班建1间以上计算机教室、2间多媒体教室;小学最少建1间计算机教室、2间多媒体教室。3.认真做好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工作。到2012年,全区要达到100%的初中和50%以上的小学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要求。各地要逐步增加研制、开发教育教学资源专项经费,加大对“广西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网”在资源建设上的投入,以便提供更多更新的教学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地方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扩大资源交流与共享。4.加快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网建设。“十一五”期间,广西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网将配合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实施,为中小学教师教育提供培训资源以及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各地要建设和完善教师视频系统,扩大培训内容和培训面。有条件的学校,要建设和利用因特网资源,全方位实现资源共享。(四)教育投入保障工程。1.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做到财政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具体考核指标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小学和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小学和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教职工工资逐年增长。2.加强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需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比例足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3.加大教育费附加征收力度,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包括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是国家为发展基础教育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扶持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明确征收主体、增强征收责任意识,加强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及其征收管理单位之间的协调,落实部门职责,做到依法依规足额征缴。同时,不能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内管理而扣减或抵顶教育经费拨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财政、税务和教育部门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信息反馈制度,促进有关单位依法对教育费附加的足额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4.用好中央专项建设经费。为巩固提高“两基”成果,自治区将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统筹结合中央各项专项建设经费,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我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标准化建设、均衡化发展目标的实现。重点抓好以下中央教育专项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1)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我区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5:5的比例承担,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各约投入2.57亿元,每年总投资5.14亿元左右,2008—2012年5年共约投入25.7亿元,专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改善办学条件。(2)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国家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安排国债专项资金100亿元实施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分配给我区的工程建设资金额度为3亿元,专门用于农村初中学生宿舍、食堂及厕所等生活设施建设。5.规范和加强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完善自治区、地级市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确保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6.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从2008年起,各农村中小学校要正式编制经费预算,将学校所有收支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7.积极化解“两基”教育欠债。通过审计、评估、清理核实,摸清农村中小学债务底数,建立教育债权、债务登记制度,确认教育欠债总量。制定债务偿还计划,统筹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并优先解决。每年将化解教育欠债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偿还“两基”教育债务。力争到2012年底,全部化解教育欠债问题。在化解欠债的同时,坚决杜绝新的教育债务发生。自治区建立教育债务偿还激励机制,设立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债务数额较多,偿还措施得力,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县(市、区)分别给予奖励。(五)素质教育推进工程。1.体系建设。自治区制订系列指标体系和相应工作制度,出台中小学校长素质教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中小学教师素质教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中小学课程改革评价指标体系及中小学考试评价指标体系等,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制度、中小学校外活动教育建设制度,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教师端正教学方法、学生端正学习目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2.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组织机构管理,中小学校常规管理以及校风、教风和学风等“三风”建设,培育校园文化办学特色。(六)寄宿制学校管理提升工程。1.建立健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卫生、生活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制度。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制度、保洁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厕所卫生制度、预防传染病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等,应做到所有制度上墙并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建设清洁、有序校园环境。做到校园清洁、设施规范、室内整洁、厕所卫生、秩序良好。三是做好校园食堂食品卫生清洁工作。(七)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程。1.进一步完善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对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管好用好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认真做好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发放和验收工作,确保“课前到书”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2.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自治区统一制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和各县按5∶4∶1的比例进行分担。各县要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安排,并逐步提高贫困寄宿生生活保障水平。3.解决好流入新增生源就读学校经济负担问题。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问题。农民工子女入学以输入地政府负责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与其所在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流入新增生源就读学校需增加的办学经费由市、县解决。五、“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责任指标(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两基”巩固提高的重要意义,将“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新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各级“两基”攻坚领导小组要做到机构不撤、责任不变、工作不松,继续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新成效,抓出新水平。1.坚持和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2.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基础教育的责任和统筹权;完善乡级人民政府对于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的相关制度;坚持和完善乡镇中心校统筹管理乡镇辖区小学的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初中管理制度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的作用。(二)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人事厅、审计厅、建设厅、监察厅、扶贫办、西部开发办等有关部门共同完成。自治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的主要任务:组织对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的拟制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意见和建议;征集各市、县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研究、提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中若干关键指标,并组织必要论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相关工作指标提出要求和并依法组织督查;配合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全区义务教育经费的年度安排、经费来源,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等所需经费问题进行规划和测算;提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要求;依法组织开展各种教育督查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主要任务:针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主要指标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等问题进行研究,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发展;制订中小学校舍建设规划,做好其与农村初中工程建设计划的衔接工作;对各地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关于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内容及与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专项督查;按义务教育投入与事业发展规划,做好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测算,提出收费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自治区编办的主要任务:会同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对“两基”巩固提高阶段中的教职工编制进行测算,对各地编制需求进行分析及年度微调,提出两年适当调整的规划要求;配合自治区教育部门拟制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例行检查的工作计划;拟制从编制分配、管理、调配等方面化解代课人员问题的工作计划,确保在岗在编、严格控制编外用人。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任务:会同自治区教育部门对我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阶段的经费需求进行测算,提出各级财政分担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地依法确保教育经费达到“三个增长”;确保各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比例足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帮助各地偿还“普九”欠债;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和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自治区人事厅的主要任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探索新的教师补充机制,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配合自治区教育部门制订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配合自治区编制部门对贯彻中小学定编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配合自治区教育厅制订化解代课人员问题的方案和计划;配合自治区财政、教育等部门逐步改善中小学教师待遇,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自治区建设厅的主要任务:就全区中小学校舍建设质量和安全、危房鉴别、施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提出建议。自治区审计厅的主要任务:对各县完成“两基”巩固提高计划评估复查验收前3年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经费审计做出安排,明确审计要点,制订实施方案。自治区监察厅的主要任务:对各级各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制止乱收费行为;对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自治区扶贫办的主要任务: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并组织实施;对引进国内外帮扶资金用一部分帮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有关事宜进行评估和测算。自治区西部开发办的主要任务:对全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综合分析,提出强化“两基”巩固提高的工作重点;积极争取通过国家开发项目帮扶我区贫困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六、“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体系(一)进一步完善“两基”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大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敦促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协调一致,确保“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二)实行以县为单位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评估复查制度。凡自评达到“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标准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进行评估复查。评估复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发布“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评估复查报告。(三)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教育事业的发展规模,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充实督导人员,落实经费及工作条件,保证各级教育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四)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把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完善各项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和标准化建设、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安全健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以及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等方面的专项督导检查。坚持人大检查、政府督查、审计监督、过程性督导、评估验收、督导考核等各种形式相结合的督导工作形式,形成合力,推动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均衡发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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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第九届纪委四次全会和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2008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纠建并举、统筹推进,着力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下功夫;坚持继续解放思想、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纠风工作,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不断深化,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有力保证。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价格监管政策的落实。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行为,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稳定群众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财政厅、商务厅(整顿办)、工商局(二)实施综合治理,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对涉农乱收费问题开展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完成对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的清理。完善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和落实惠民政策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以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探索实施“一事一议”以奖代补试点,引导农民筹资筹劳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对各地落实中央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及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和哄抬销售价格的行为。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农业厅、监察厅、纠风办、财政厅、教育厅、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地税局、交通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法制办、供销社(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专项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等专项资金的安全。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使用,方便群众领取。加强基金征缴和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政策制度,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和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群众。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经委,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规范,促进公积金贷款发展,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规运作、缴纳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改进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方便支取、使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监察厅、纠风办、财政厅、审计厅,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强化对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督促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确保扶贫、救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扶贫资金要真正用在贫困地区、用于贫困群众。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监控制度。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和救灾专项资金等行为。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财政厅,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纠风办、审计厅强化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新农合基金拨付、使用、收支和补偿报销受益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新农合基金或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等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纠风办(四)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解决教育、卫生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治理教育乱收费。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巩固和扩大“两基”攻坚成果,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等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免收借读费。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加大清理规范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工作力度。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等。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地方自行制定的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符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加强对国际合作办学行为的监管,严禁以此为名乱收费。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管理行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坚决纠正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奢华校园的行为。坚持并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厅、纠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积极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保结算办法,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建立完善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的监督,规范并推进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完善医药价格监管办法,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继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用药供应、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探索农村、社区药品零差价供应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加强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推进院务公开,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制定医疗卫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行风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对大型医院的巡查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研究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管的措施和办法。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厅、纠风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劳动保障厅、经委(五)严格清理规范,坚决纠正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继续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巩固2007年清理规范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配合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对所属单位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着力解决过多过滥问题,努力实现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及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并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要求,严格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坚决纠正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监察厅、人事厅、纠风办、民政厅、财政厅、法制办等区直有关部门(六)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搞价格欺诈以及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督促有关行业研究提出治本措施。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自治区工商局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监管,坚决纠正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等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等问题,引导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加强自律,促进其健康发展。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减轻企业负担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民政厅、工商局、编办、国资委、法制办、纠风办、财政厅、司法厅,广西银监局此外,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完善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等源头治理的措施,巩固全区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纠正工作。(七)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行业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没有承担纠风专项治理的部门和行业,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的文明诚信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部门和系统的内部监督,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从改革体制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强正面引导。要围绕纠风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广泛开展对今年新增加的专项治理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行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部门和行业,以及基层站所、学校、医院的评议,逐步建立和完善行风评议的科学评价体系、运行方式和结果运用机制。以关注民生、改进作风为主线,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创新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形式,扩大覆盖面和参与面,提高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要特别注重发现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形成纠正、建设、监督三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各部门及直属机构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完成任务;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纠风工作;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办不正之风案件。要把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贯穿于全年工作的始终。每项治理工作都要开展联合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关系民生的中央改革措施和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力度。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注意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不正之风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治本措施,推动制度创新。要建立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专项资金拨付备案制度,完善监管办法。要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案(事)件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三)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源头防范力度。各地各部门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握规律性,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同时,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大胆探索,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工作,不断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49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7〕57号)精神,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区自主创新发展情况,充分发挥科技在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科学管理提供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开展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对于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充分发挥科技统计信息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二、明确职责,确保数据真实可信科技统计涉及部门多,行业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统计部门要围绕我区科技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制定科学的监测评价体系,并负责综合汇总、审核、分析、评估科技统计资料,统一发布科技统计数据。各级科技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科技统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同级统计部门,确保科技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科技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正常运转。各相关机构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科技统计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统计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制度,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绝不允许在科技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五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增补广西北部湾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52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广西北部湾银行组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增补广西北部湾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增补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陈武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滕冲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德明自治区金融办主任熊良俊广西银监局局长陈向群南宁市市长郑俊康柳州市市长李志刚桂林市市长成员:李志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郭宏伟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文起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廖坚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聂江武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管跃庆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陈瑞贤自治区北部湾办常务副主任欧发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蒙启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剑波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戴红兵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邓海华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余文建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郭鸿广西银监局副局长黄伟京南宁市常务副市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六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53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银行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7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二)原则。1.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原则。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直接划款,实现公务卡制度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保证财政资金在最终支付到收款人之前保留在国库中。2.加强财政支出动态监控的原则。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注重加强对公务卡支出的动态监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要能够掌握所有通过公务卡支付报销的详细消费信息;财政部门要能够实现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款信息和公务卡报销信息的动态监控。3.方便预算单位用款的原则。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减少财务部门工作量,推动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二、主要内容(一)公务卡的性质。公务卡既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贷记卡)。推行公务卡制度的直接作用就是将传统现金支付结算改为用公务卡支付结算。(二)公务卡的办理。1.公务卡的办理方式。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保管,属于个人卡。2.公务卡的卡种选择。公务卡必须是具有信用支付功能的银联标准信用卡。3.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具体信用额度由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在此范围内与发卡银行协商确定。4.公务卡的功能设定。公务卡既可用于公务消费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支出。预算单位财务部门不能查询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三)公务卡的使用。1.使用公务卡消费的资金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支票结算的有关支出是否改为公务卡结算,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公务卡刷卡消费必须同时取得公务卡刷卡凭证和消费发票。3.公务卡的提现。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事前征得单位财务部门的同意,未经批准提取现金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四)公务卡的财务报销。1.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等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2.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刷卡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予以报销。3.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4.预算单位报销还款业务必须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由预算单位统一办妥还款手续,避免罚息。(五)财政动态监控。1.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划入公务卡账户的同时,应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反馈信息。2.代理银行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不仅要包括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的划款信息,也要包括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3.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必须能够实现零余额账户支付信息和公务卡公务消费信息的实时准确链接、比对。三、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一)公务卡代理银行的条件。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从事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成为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二)财政部门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协议。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本地区的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预算单位选定公务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作为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现阶段为方便清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四、职责分工和配套措施(一)各部门在推行公务卡制度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推行公务卡制度是一项综合性改革,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算单位、发卡银行、中国银联广西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1.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务卡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组织管理推行公务卡制度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加强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和报销事项的监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务卡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代理银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监督,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使用环境。3.预算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并制定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报销管理细则。要负责选择本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人员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工作,并审核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4.发卡银行要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及时、全面、准确为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消费信息,为财政部门提供公务卡消费和还款的相关信息,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发卡银行开展收单业务的,要及时按银联标准转换签约商户编码,并在银行卡后台系统补全签约商户的相关要素。5.中国银联广西分公司要加强与公务卡相关信息网络通道的建设维护,协调布置维护满足公务卡管理需要的pos机具,配合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相关工作。(二)推行公务卡制度的配套管理措施。1.自治区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应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2.各地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的具体规定。3.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公务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管理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报销管理实施细则。五、推行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步骤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行公务卡制度要按先自治区本级、后市县,先一级预算单位、后二级及基层单位的步骤开展工作。自治区本级于2008年启动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工作,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公务卡,力争“十一五”末在自治区本级和地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务卡管理制度。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暨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57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暨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十二日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暨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方案2008年,海峡两岸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两岸经贸合作面临新的机遇,建立两岸共同市场成为两岸经贸交流的热议话题。为把握好两岸关系的新形势、新机遇,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于2008年6月26日—29日在南宁市举办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暨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以下简称论坛暨交流会)。一、论坛暨交流会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两岸关系的讲话为指导,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与台商投资新机遇为主题,探讨建立两岸产业共同市场的产业合作机制,围绕桂台经贸交流合作的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进行深入探讨,推介一批项目,加大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力度,进一步扩大桂台经贸合作与交流。二、论坛暨交流会内容(一)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1.论坛主题及主要议题主题: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与台商投资新机遇议题一: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与桂台产业合作模式议题二:两岸产业合作与广西特色制造业2.论坛时间、地点及规模时间:2008年6月26日—6月28日(论坛台湾嘉宾会前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考察)地点: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规模:300人(不含新闻记者)。其中,大陆地区代表150人;台湾地区代表150人。3.论坛日程6月24日(星期二)全天台湾嘉宾赴南宁报到6月25日(星期三)全天台湾嘉宾考察广西北部湾经济区6月26日(星期四)上午台湾嘉宾参观考察南宁市下午媒体见面会自治区领导会见宴请主要嘉宾6月27日(星期五)上午大会开幕式主题演讲下午分论坛闭幕式招待晚宴6月28日(星期六)全天台湾嘉宾返程4.主办、承办、支持机构主办机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机构:桂台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协会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清华大学台湾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西社会科学院(二)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1.交流会主要内容(1)开幕式、大会推介、专场推介(2)项目洽谈及签约(3)招待晚宴(4)参观考察2.交流会时间、地点及规模时间:2008年6月26日—6月29日地点: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规模:800人(不含新闻记者)。其中,大陆地区代表400人;台湾地区代表400人。3.交流会日程6月26日(星期四)全天与会嘉宾赴南宁市报到下午媒体见面会自治区领导会见宴请主要嘉宾6月27日(星期五)上午开幕式大会推介下午专场推介会项目洽谈及签约招待晚宴6月28日(星期六)全天嘉宾参观考察6月29日(星期日)全天嘉宾返程4.主办、支持、承办机构主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机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承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南宁市人民政府三、论坛暨交流会形式(一)“一托二”形式即一个大会开幕式(含大会主题演讲)下托论坛暨交流会。其中,论坛含二个分论坛;交流会含专场推介会、项目洽谈及签约、考察。(二)经贸考察形式会前,参加论坛的台湾嘉宾由组委会组织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各沿海城市考察。会后,由各市根据组委会要求以组委会的名义邀请、组织参加交流会的台湾嘉宾赴当地考察。四、拟邀嘉宾(一)会议嘉宾1.主办、承办及支持机构代表;2.国家有关部委办代表;3.两岸知名专家学者;4.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代表;5.中国国民党高层人士;6.东盟台商代表;7.岛内工商机构,大企业、重要台商代表;8.台湾金融界人士;9.大陆知名企业代表;10.自治区四大班子领导;11.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级市负责人;12.广西知名企业代表。(二)新闻媒体记者1.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记者;2.台湾媒体记者;3.港澳地区媒体记者;4.福建、广东等地媒体记者;5.广西主要新闻媒体记者。五、组织机构(一)论坛暨交流会组委会主任: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主任:陈武自治区副主席苏海棠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俞建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侃自治区台办主任陈向群南宁市市长李罗力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副理事长刘震涛清华大学台湾研究所所长成员:刘刚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接待办主任李德伟广西社科院副院长钟树林自治区招商局副局长邱祖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方乃纯自治区经委副主任蒋和生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关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韦吉田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李文杰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孙大光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管跃庆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李延强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康天保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甘丽琼自治区接待办副主任宋家浩自治区新闻办副主任黄焕升南宁市副市长陈玉玉北海市副市长李杏钦州市副市长荣光新防城港市副市长(二)组委会工作机构论坛暨交流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协调组、宣传组、接待组、安全保卫组,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具体方案由论坛暨交流会组委会另发。六、组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自治区台办1.负责论坛暨交流会工作的总协调;2.负责邀请国台办、海协会、自治区领导及相关部门代表、企业家代表、两岸学者,以及负责牵头邀请台商参加交流会的工作;3.牵头以论坛暨交流会办公室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论坛暨交流会工作情况,向自治区有关单位和各市发出有关函件;4.协助自治区接待办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待晚宴;5.与自治区新闻办、南宁市共同做好新闻宣传组织、管理工作,落实新闻宣传方案;6.负责制定、报审论坛经费预算方案并管理和使用;7.负责交流会经费(自治区承担部分)的预算方案并管理和使用;8.负责协调自治区领导在论坛暨交流会期间的其他有关活动;9.协助收集有关洽谈及签约项目,并协助邀请和组织广西项目业主、企业代表参加洽谈会;10.做好论坛暨交流会人员对接工作;11.负责印发各种会议证件,编印会务手册;12.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二)自治区招商局1.负责交流会招商引资工作和项目的组织推介工作;2.负责交流会推介项目册和《广西投资指南》等资料的印制;3.组织各市代表团及项目业主、企业代表参加洽谈会;4.指导、协调交流会会场设计和布置;5.组织签约项目和签约仪式;6.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1.组织做好项目投资政策咨询服务工作;2.负责重要客商及国家部委代表的对口接洽与接待;3.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四)自治区经委1.负责在分论坛作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与广西特色制造业相关议题的发言;2.负责重要客商及国家部委代表的对口接洽与接待;3.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五)自治区农业厅1.负责在分论坛作两岸产业合作与广西特色农产品开发相关议题的发言;2.负责重要客商及国家部委代表的对口接洽与接待;3.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六)自治区国资委1.负责在分论坛作广西承接台资产业转移相关议题的发言;2.负责重要客商及国家部委代表的对口接洽与接待;3.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七)自治区北部湾办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有关工作。(八)自治区农垦局1.负责在分论坛作两岸农业合作与广西特色农业产业开发相关议题的发言;2.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九)自治区科技厅1.负责在分论坛作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与桂台科技合作相关议题的发言;2.负责重要客商及国家部委代表的对口接洽与接待;3.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十)自治区公安厅1.负责论坛暨交流会的安全保卫及交通疏导工作;2.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一)自治区财政厅1.负责论坛经费的审核、安排;2.负责交流会经费(自治区承担部分)的审核、安排;3.负责对口接待国家部委代表;4.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二)自治区商务厅1.负责在分论坛作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与桂台产业合作模式相关议题的发言;2.负责重要客商及国家部委代表的对口接洽与接待;3.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三)自治区旅游局1.负责重要客商及国家部委代表的对口接洽与接待;2.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四)自治区接待办1.指导、协调论坛暨交流会的接待及礼遇工作;2.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待晚宴;3.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自治区领导及重要客商的接待工作;4.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办1.负责组织、邀请区内、中央及香港驻桂主要媒体参会;2.牵头组织自治区台办、招商局以及南宁市举办新闻发布会,适时安排广西日报社、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等媒体在会前刊、播系列论文或文章,以及进行综合宣传报道;3.负责做好有关新闻宣传稿件的审核工作;4.负责做好记者的组织服务管理工作;5.负责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六)广西社科院1.负责开幕式和大会的主持词、闭幕词、自治区领导讲话稿的撰写及其他重要材料的准备;2.与自治区台办共同做好论坛的相关工作;3.负责论坛分会场的组织与主持;4.负责论坛资料的收集、审定、编辑、印制;5.负责分会场音像器材的准备、组织、安装;协助做好分会场的设计和布置;6.组织、审核广西参加论坛的发言材料;7.负责论坛论文集的编辑与印制;8.负责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七)南宁市人民政府1.负责承办交流会,及时制定交流会工作细案并组织实施;2.负责与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各方工作进展情况;3.负责南宁市参加交流会材料的准备,以及安排本市领导在开幕式上致辞和进行推介发言;4.在论坛暨交流会组委会办公室的统筹下,负责交流会与会台商的组织邀请工作;5.负责论坛暨交流会参会人员的接待工作,组织南宁市各单位对口接待参会代表;6.负责交流会经费的筹备、管理和使用;7.负责南宁市区(包括国际会展中心)户外广告宣传,营造会议氛围;8.负责收集南宁市有关洽谈及签约项目,以及组织邀请南宁市项目业主和企业代表参加洽谈会;9.协助自治区新闻办做好会议宣传工作;10.负责会议嘉宾考察南宁的接待、推介工作;11.负责会议筹备及举办期间南宁市的社会稳定工作;12.负责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八)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1.做好台商考察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接待工作及项目推介;2.负责落实组委会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九)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清华大学台湾研究所以上三个单位的职责分工由自治区台办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落实。七、其他相关单位职责分工根据论坛议题要求,请下列单位提交分论坛相关议题论文,视情况由组委会安排在分论坛发言:自治区党校,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广西社科院,广西农科院,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桂林旅专,桂林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人民政府。各单位发言材料于2008年6月5日前报自治区台办。八、论坛暨交流会宣传通过组织媒体会前、会中及会后对论坛暨交流会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扩大会议的外在影响,提高广西的知名度。具体方案另行制定。九、经费预算1.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所需经费从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开支方案另行制定;2.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经费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经费共同列支,经费开支方案另行制定;3.除南宁市外的其他13个地级市,负责承担各自以组委会名义邀请参加交流会的台湾嘉宾的考察费用。附件: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暨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日程安排表附件第三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暨第四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日程安排表5.4pt;mso-border-insideh:.5ptsolidwindowtext;mso-border-insidev:.5ptsolidwindowtext;mso-table-layout-alt:fixed;mso-yfti-tbllook:480;border-:collapse"cellspacing=0cellpadding=0border=1>日期com:office:office"/>时间内容6月24日(星期二)全天论坛台湾嘉宾赴南宁报到6月25日(星期三)全天论坛台湾嘉宾考察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沿海城市6月26日(星期四)全天1.交流会嘉宾赴南宁报到2.论坛台湾嘉宾参观考察南宁市15:00-16:00媒体见面会19:00-20:30自治区领导会见宴请主要嘉宾6月27日(星期五)8:00-8:30嘉宾及全体代表入场8:30-9:30论坛暨交流会开幕式1.自治区领导致辞2.国台办领导致辞3.主办单位代表致辞4.南宁市领导致辞5.台商代表致辞6.宣读贺电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21>9:40-12:00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right-alt:solidwindowtext1.0pt"width=414>大会1.自治区领导作主题演讲2.国家部委领导、两岸专家学者发言3.南宁市领导发言4.台商代表发言12:00-12:40午餐6月27日(星期五)13:00-17:30分论坛(并行)分论坛一: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与桂台产业合作模式分论坛二:两岸产业合作与广西特色制造业交流会(并行)1.专场推介会2.项目洽谈及签约18:30-20:00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待晚宴6月28日(星期六)全天1.部分会议嘉宾在南宁市考察(并行)2.各市引导台商赴当地考察(并行)6月29日(星期日)全天嘉宾返程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区直、中直驻桂单位“亮点”工作的通报(桂办发〔2008〕19号)
-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2007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直、中直驻桂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不断强化发展意识,完善发展思路,谋划发展举措,全面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努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涌现出新的“亮点”。根据桂办发〔2006〕47号和桂办发〔2007〕58号规定的“亮点”工作通报标准和具体要求,经严格筛选、核实,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将2007年度区直、中直驻桂单位“亮点”工作通报如下: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保密局被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自治区信访局在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两会一节”期间,确保随访随接,随接随返,重要场所实现零上访,出色完成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给的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任务,得到中央联席办和国家信访局的表扬。被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2005-2007年建设平安广西活动先进单位”。2.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创建来桂挂(兼)职人才小高地,取得良好成效,在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各省(区、市)挂职锻炼干部集体谈话会上作经验介绍。开展农村党员大培训工作成效明显,中央组织部以《工作通报》形式向全国组织部门推广广西的经验做法。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向中央外宣办《对外宣传通讯》报送稿件25篇,被采用16篇,得到中央外宣办的表彰。获中央外宣办“2007年度《对外宣传通讯》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三等奖。4.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扎实做好各民主党派换届工作,圆满完成换届任务,作为各省(区、市)党委统战部的唯一代表在学习贯彻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专题研讨班上向全国政协领导汇报做法、经验。广西统一战线专家百人团深入实际开展一系列以“传知识、送技术”为主题的社会服务活动,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走在全国统战系统前列。5.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在全区组织开展创建“无邪教县(市、区)”、“无邪教乡镇(街道)”、“无邪教村(社区)”、“无邪教校园”活动,成效明显,在全国610办主任工作会议上介绍经验。政法综治宣传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国政法综治宣传工作电视电话会上介绍经验。探索党政同责、陆地共管、社会同护的铁路护路联防社会化管理道路的做法,收到很好效果,在全国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主任会议上介绍经验。被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2005-2007年建设平安广西活动先进单位”。6.自治区编办会同有关单位起草并于2007年5月印发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为我区首次制定的高校人员编制标准方案,是全国较早出台地方高校编制标准的省(区、市)之一,对于改善和加强高校的宏观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获中央编办、人事部授予“全国机构编制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主研发成功《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在国内居领先水平,并率先在国内建立起区、市、县111家政务服务中心三级联网应用的政务服务信息化和电子监察管理体系,实现了各级政务服务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服务效能电子监察和服务行为视频监控双重监督,促进了政务服务技术标准、工作和管理模式的统一。8.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主动联系全国政协把“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与建设”列为专题协商会议题,组织“推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联组专题讨论会,以组团方式构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重要建议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总体方案》采纳,为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纳入国家战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编辑出版《新桂系纪实续编》(一至四集)获全国政协“优秀文史资料图书”二等奖。9.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与广西》课题获国家发改委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全年共争取到国家各项建设资金61.57亿元,比上年增加5.98亿元,超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初制定的年度争取中央投资的目标。我国第一个20万吨非粮燃料乙醇项目落户广西,该项目实现当年完成前期工作、当年获国家核准、当年开工建设、当年建成投产。10.自治区物价局出台单病种限价措施(指对无合并病症的单一病种患者从确诊入院,经检查治疗、用药、手术到治愈出院整个过程限定的最高医疗费用),并选定7家医院试行,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增长,减轻患者医药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11.自治区教育厅“两基”工作通过国家检查验收,成为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中第一个通过国家评估的自治区,成为西部13个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第三个实现“两基”的省级单位。在国务院召开的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表彰会上作经验发言,并获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奖。12.自治区民政厅在全区开展“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行动”,为全国唯一大规模开展此项行动的省份,共有3633名残疾儿童获得手术治疗,达到手术对象、家庭和社会三满意。13.自治区司法厅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六统一”(标牌、印章、标志、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落实),在最高法院、司法部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以典型经验材料进行了交流。广西第二戒毒劳动教养所被司法部确定为戒毒康复中心试点单位。14.自治区财政厅全区组织的财政收入由2006年的568.81亿元增加到703.88亿元,连跨600亿元、700亿元两个台阶,增幅为1994年以来最高。在财政部开展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考核比赛中,荣获先进单位一等奖,受到财政部表彰。在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方面工作突出,财政部给予了3800万元的表彰奖励。15.自治区人事厅积极推进中国-东盟人才资源开发合作,扎实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分别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和国家举办的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广西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取得新突破,年度有6个学科被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由原来的1家增加到7家。16.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全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达到34.37万人,为实施就业政策以来增幅最大的一年,在西部省(区、市)中排第三名。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达到159.89亿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108.99亿元,完成劳动保障部下达任务的161.65%,比全国平均参考指标高48个百分点,排全国第一位。17.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国家组织的监理单位评审,我区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图件正射影像图质量名列全国第一,为广西开展二次土地调查打下了坚实基础。加大全区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年底土地登记发证完成113.9万亩,发证率由2006年的3%提高到75%,排全国有华侨农场的8个省份前三名。自治区测绘局建设项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cors系统一期工程-南宁cors系统2007年10月30日通过专家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使我区成为全国拥有省一级连续运行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的4个省份之一。18.自治区建设厅全区城镇化水平达36.2%,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增幅,为我区城镇化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对全区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成效显著,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并向全国推广经验做法。武鸣、恭城县列入建设部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昭平县黄姚镇和恭城县莲花镇列入建设部推广小型污水处理技术试点。19.自治区交通厅争取到中央补助资金34.99亿元,同比增长76%,为我区交通发展史上获中央补助资金最多的一年。比全国规定的时间提前两年实现“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在广西境段的全线贯通。20.自治区水利厅我区有489座水库列入全国第二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增补计划,将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约36亿元。全年争取中央水利资金11.95亿元,比上年增长66.9%,为近5年之最。水利电业集团公司荣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广西强优企业”称号。合浦县水利局被水利部确定为首批全国14个水行政综合执法联系点之一。21.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公共植保”走向全国,农业部在南宁召开的全国水稻重大病虫防控暨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现场会上,要求全国借鉴推广。广西绿色植保创造了“发展速度最快、应用范围最广、技术创新最多、推广模式最优、综合效益最好”的5个“全国之最”,在桂林召开的重大农业害虫频振诱控技术国际研讨会上,受到国内外专家的赞赏。在遭遇严重雨雪冰冻灾害的情况下,蔗糖生产仍创历史新高,预计总产量达7031万吨,增产1322吨,增幅为23.16%。《广西桑蚕良种开发与应用》和《桑蚕新品种“桂蚕”1号育成与应用》项目分别获年度广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广西科技进步一等奖。广西农业区划办以蚕桑、甘蔗优势产业为重点,探索了桑枝、蚕粪、甘蔗叶等为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模式,将逐步走出一条具有我区特色的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路子。经农业部批准,成立了农业部遥感应用中心南宁分中心,第一次利用遥感技术开展农业资源监测评价,为农业生产和科学决策化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22.自治区商务厅全区外贸进出口总值927686万美元,同比增长39.1%。其中,出口511317万美元,同比增长42.3%,进口416369万美元,同比增长35.4%,均创历史新高,在西部省(区、市)中排第三位。我区被商务部列为“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第一批启动实施的试点省份,在灵山县试点。制定的《灵山县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建设工作方案》作为“广西模式”在商务部召开的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作经验介绍。23.自治区卫生厅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全区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88个,占全区县(市、区)总数的80.73%,超过年度全国新农合工作会议提出的覆盖率达到80%的目标。全区新农合资金使用率占到位资金的82.43%,高于西部地区74.38%、全国平均80.99%的水平,为历年最高。全区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暨纪念爱国卫生运动55周年现场会上作经验介绍。24.自治区北部湾办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编制《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正式纳入国家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25.自治区地税局全区地税系统共组织各项收入232.1亿元,同比增收46.4亿元,增长25%,超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税收任务。收入规模、收入质量创地税机构组建以来最好水平。税务服务工作出色,在全国税务系统首次召开的税务服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26.自治区环保局污染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氧化硫排放量97.38万吨,比上年减少2.02万吨,下降2.03%,降幅高于全国平均值。化学需氧排放量106.28万吨,比上年减少5.62万吨,下降5.02%,减幅排在全国前列。阳朔等8个县被总局命名为“国家生态示范区”。27.自治区广电局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建设年度任务全面完成,是走在全国前列的3个省份之一,在全国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建设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成功策划组织和举办“中国-东盟合作之旅”和“聚焦广西北部湾”两个国际大型广播电视联合采访活动,是我国地方广电媒体与国家广电主流媒体、境外广电媒体合作采访的创新。国家广电总局2007年第二期《广播影视简报》向全国广电部门介绍推广广西广播电视“走出去”工程的做法和经验。《广西广播电视发射台远程网智能化监控系统》等5个项目获2007年度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创新奖,其中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1个。广西电台在全国首次成功组织策划了“全国广播电台关注北部湾”大型采访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推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联合全区14家市级电台,共同策划大型系列报道《广西科学发展新报告》,展示各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取得的巨大成就,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28.自治区工商局业务发展迈上新台阶,在全区开展作风效能建设一个月内,服务对象对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自治区工商局窗口的满意率为99.85%,在57个窗口单位中排名第一。成功指导“真龙”等3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9.自治区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获中央纪委办公厅、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授予“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是全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30.自治区质监局全区新增9个中国名牌产品、13个国家免检产品,在西部地区分别排名第三和第二。探索开展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理、集中执行”三分离工作机制等创新活动,行政执法结案率由上年的96%提高到100%,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或诉讼中的撤销、变更率由5.49%下降为0。3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现场工作总结会上作经验介绍。建立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和农村“土厨师”培训指导制度,成功走出一条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化的新路子,新华社等多家媒体对此作采访报道。32.自治区旅游局全年入境旅游人数205.52万人次,增长20.4%;国内旅游人数8550万人次,增长15.5%。旅游总收入445.88亿元,增长21.2%,旅游人数和总收入创历史最好水平。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总量相当前10年的总和,新增量居全国第二位。新增13个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增量居全国第五位、西部省(区、市)第二位。33.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实现产值82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30.85亿元、利税5.77亿元,完成出口交贷值10.0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1.2%、101.6%、59.4%、101.8%,实现年初确定的和信息部下达的总体增长25%的发展目标。横县被信息产业部批准为全国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单位。34.自治区外办积极拓展国际友城工作渠道,为广西扩大对外开放搭建新的平台。全年全区有9对友城签约,其中自治区级3对,地级市6对,是我区对外交往史上友城数量增长最多的一年。35.自治区侨办侨务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成功举办“2007海外华商相聚中国-东盟博览会暨广西商机介绍会”,来自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50多位海外华商参加会议,共签订18个侨资项目,投资金额达3.86亿元。36.自治区人防办与有关单位共同完成《中国人民防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课题。2007年11月25日,由中国社科院、国务院研究室、中央编办、国家人防办等单位组成评审组对该课题进行评审鉴定,认为该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37.自治区金融办新增贷款余额达706亿元,超额完成全年新增贷款余额650亿元的工作目标,增幅居全国第八位,创历史新高。全年新增柳钢股份、莱茵生物、广陆数测3家上市公司,ipo融资额14.02亿元;阳光股份、南化股份2家上市公司再融资9.702亿元,打破了我区近3年无新上市公司的被动局面,并实现全区企业中小板上市零的突破。38.自治区招商局招商引资跃上新台阶。国内招商引资区外到位资金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到1072.39亿元,比2006年增加456.97亿元,同比增长74.25%。39.自治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与有关单位专家组成联合课题组,完成了《广西抓住多区域合作新兴机遇对策研究》项目,项目评委会一致认为该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领先水平。40.广西地矿局自治区第四地质队等3个单位荣获国土资源部授予“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先进集体”称号。《广西靖西县新圩铝土矿v、vi号矿体群勘探》等7个项目获“全国地质勘查行业优秀地质找矿项目”,其中一等奖2个,二等奖5个。41.自治区供销社全系统实现商品销售收入764494万元,增长53.6%;全年汇总利润3833万元,同比增长11.7倍;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达l7.98亿元,同比增长22.2%,经营效益创近13年来最好水平。在临桂等3个县60个行政村的供销社村级服务社、便民农家店试点建设“为农综合信息服务站”,走在全国供销社系统村级网点信息化的前列,在西部地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座谈会上作典型发言。42.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实现经营利润15.6亿元,比上年增加7.5亿元,增幅92.59%,创历史新高。我区联社的央行专项票据兑付首批申请票据兑付通过率达95.83%(申报48家,通过46家),高于当期全国平均通过率13.91个百分点,是全国农信系统首批申请票据兑付通过率最高的省份。荣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43.广西农科院研究成果“淮山定向结薯栽培方法”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证书。该技术不仅大幅度提高了淮山的单产量,而且质量和商品率明显提高。《中越农业综合技术示范研究推广基地建设》等8项科研成果获广西科技进步奖,其中二等奖2项,三等奖6项。44.广西建工集团完成总产值108亿元,比上年增长19%,首次实现百亿产值目标。45.自治区农垦局与印度尼西亚签订了合作建设中国广西-印尼沃诺吉利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是我国首批10个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之一,也是我区第一个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昌菱牌”白砂糖、赤砂糖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柳兴制糖公司被人事部、国家质监总局评为“全国质量工作先进集体”;金光农场、永新畜牧公司被农业部确定为首批“全国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单位;京岛公司、沙塘农场被农业部确定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46.武警广西边防总队海上搜救成绩突出,海警45042艇被交通部授予“全国海(水)上搜救先进集体”称号。47.团区委中国广西国际青年交流学院荣获首届“亚洲青年奖”。大力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成效明显,在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会议上作经验发言。深入实施“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保护母亲河行动”,委青农部获团中央等部门授予“2007年度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先进集体”和“2007年度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先进集体”称号。48.自治区妇联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省级先进妇联组织”称号。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在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被全国妇联和国家体育总局评为全国“亿万妇女健身活动”先进单位。武鸣县双桥镇下渌村等9个单位被全国妇联和文化部联合命名为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凭祥市凭祥镇狮子山社区等3个单位被全国妇联和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命名为首批“全国妇女法制宣传教育”示范点。49.自治区科协积极参与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横县等13个县(市、区)被中国科协命名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50.自治区残联荣获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授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先进集体”称号;南宁市青秀区等3个市辖区被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命名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51.广西大学“高活力α-乙酰乳酸脱羧酶的研究与应用”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打破了国外技术壁垒和产品的市场垄断局面。被教育部、财政部批准成为全国首批60所进入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学校之一(地方性高校仅有4所)。获得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实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零的突破。1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被评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52.广西医科大学学科建设又取得新突破,新增药学、基础医学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区域性高发肿瘤早期防治研究实验室”获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预防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获2007年度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临床医学专业荣获2007年国家一类特色专业。53.广西民族大学教育国际化工作成效显著,在国家民委举办的全国民族院校会议上作经验介绍。《东南亚语种群》、《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壮族语言文学)》先后被教育部评为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被教育部、财政部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54.广西艺术学院《山水画写生》课程首度被教育部、财政部评为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实现了课程建设的新突破。55.广西中医学院申报科技成果12项,其中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有2项,国内领先水平的有9项。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各1项。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教育部评为“全国红十字模范校”。56.广西师范学院《基于基因表达式编程的知识发现关键技术研究》获广西科学进步三等奖。院陶行知研究会被团中央、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学联评为“全国高校优秀学生社团”。57.广西财经学院东盟国际会计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被教育部、财政部批准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项目”。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4项,为建院以来最多的一年。58.南宁海关全年征收税款73.85亿元,比上年增收22.24亿元,增长43.1%,实际入库额和年度增收额均创历史最高水平。59.自治区国税局完成税收收入318.52亿元,比上年增收68.22亿元,同比增长27.3%,是国税部门成立以来增幅最高、完成计划最早、质量最好的一年。梧州市国税局机关等3个单位获得“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受到总局表彰。60。自治区气象局防灾减灾气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柳江县气象局被中国气象局评为“2007年重大气象服务先进集体”。61.广西银监局“引银入桂”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华夏、兴业和中信3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南宁设立一级分行,越南西贡商信贸易股份银行为首家“入桂”外资银行在南宁设立代表处。广西银行业新增贷款705.91亿元,同比增长19.10%,贷款增速继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68个百分点,在全国排第八位、西部省(区、市)中排第四位,分别比2006年提升三位和二位。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62.广西保监局积极争取中国保监会的政策支持,全年中国保监会共批准在广西设立自治区级保险分公司6家,为我区保险业有史以来获批设立保险机构最多的一年。首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于2007年10月成立,实现了我区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新突破。全区保险业保费收入接近100亿元,同比增长24.1%,增幅创2003年以来新高。63.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积极推动村村通电话工程向自然村延伸,至2007年11月,提前完成信息产业部下达的28个自然村通电话的任务。64.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汇报广西检验检疫部门全力服务泛北部湾经济建设的建议和措施,成功争取总局于2007年10月底出台《关于支持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若干意见》,为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建设早日纳入国家层面作出了贡献。帮助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出口免验考核评审,实现广西出口免验企业零的突破。65.广西调查总队积极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试点工作(北海市是全国13个省区试点市之一),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统计局的书面表扬。66.广西煤矿安监局积极推进“科技兴安”工作,百色矿务局东怀矿引进综合机械化采掘技术改造矿井取得成功,实现了广西煤矿机械化生产零的突破,东怀矿生产能力由15万吨/年扩大到90万吨/年,生产成本从120-140元/吨降至50-70元/吨。67.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已采集全区3.81万户未贷过款的中小企业信息,提前一年完成总行下达的工作任务。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发生462072笔业务,交易金额共26727万元,业务量在已开通的全国15个省(区、市)中排名第三。行征信管理处被总行命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示范点”。2007年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参检率排名全国第一。跨境资金流动总量达116.2亿美元,增幅为50.2%,高于全国同期增幅15.4个百分点;结售汇总量90.5亿美元,增幅达52%,是近5年最高水平。68.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实现净利润24.3亿元,增长88.6%,增速比全国工行系统高23.6个百分点;综合绩效考评排全国第八位,比上年升一位。综合竞争力排全国第六位,比上年升二位。不良贷款率比年初下降0.31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19个百分点,排全国工行系统第五位。电子银行业务综合考核首次排在全国第五名,比上年升一位。荣获总行年度电子银行业务“卓越贡献奖”。成功推出“边贸通”新产品,标志着边贸结算进入电子化时代,在中国银行业属首创。69.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全行各项存款余额1284.14亿元,比年初增加152.6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901.67亿元,比年初增加101.76亿元,存贷款市场份额在全国农行各一级分行的市场份额排名均居第三位。全年累计办理国际结算29.91亿元,增长50.31%,国际业务综合排名居全国农行中西部省(区、市)首位。被总行确定为“三农”金融服务试点省份。70.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全行实现净收入16.9亿元,比上年增加4.6亿元,增长38.35%。全辖共处置不良授信资产9亿元,完成总行下达任务的306.76%。组织开展“零售贷款突破100亿元大关”主题竞赛活动,零售贷款(含信用卡透支)当年新增18.38亿元,同比增加11.52亿元,超额完成总行下达的任务,成为全国16家零售贷款超百亿的分行之一。71.中国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0.53亿元,首次突破20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21.5%。客户服务专线电话-95518在全国系统率先实现省级集中处理,获全国系统“95518迎奥运争创服务金牌百日竞赛活动最佳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业务发展进步奖”。72.广西电网公司完成售电量56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6%,增速为历年最好水平。在区内发电量超过30%的情况下,全年减少耗煤201万吨,基本实现零弃水电量目标,水能资源利用率创历史新高。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荣获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73.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年吨油耗水同比下降46.46%,吨油耗电同比下降18.69%,比2007年指标分别低42.93%和13.91%。吨油耗水量和吨油耗电量降幅分别居中国石化销售系统第一、二位。自行开发成功节能降耗统计分析系统,并在全区9个分公司推广使用,改变了一直用手工统计节能数据的历史,成为中国石化销售企业中第一家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节能数据统计的企业。被中石化集团公司授予“效能监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74.广西区邮政公司邮政业务总收入实现14.9亿元,同比增长17.55%,增幅排全国同行业第七位、西部省(区、市)第三位。成功争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支持成为第一批获准筹建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的9个省份之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已于2007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75.广西电信公司在全国首创建成省、市、县联网运行的三级电子监察体系,行政机关管理效能明显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有力促进了政务公开和“阳光型政府”建设。大力发展“全球眼”技术,目前,该技术覆盖了南宁主要路段、重要场所,构建了一张保卫南宁平安的“天网”,促进首府综治工作上新台阶。76.中国移动广西公司推出“农信通”、“甜蜜通”、“渔信通”等一批三农信息化产品,全年累计提供农业信息100万次,惠及全区52万农民,列西部省(区、市)第三名。提出“八项服务承诺’’、“诚信服务满意100”系列活动,桂林分公司七星服务厅获信息产业部2007年度“全国用户满意电信服务明星班组”称号。希望在新的一年里,被通报有“亮点”工作的单位,要保持荣誉,戒骄戒躁,立足新起点,谋求新发展,创出新“亮点”;其他单位要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创出工作“亮点”。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广西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抓住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正式纳入国家战略这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加快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宏伟目标作出新贡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郭声琨、马飚、彭祖意同志批示及《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桂办发〔2008〕27号)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5月1日在《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一文上批示:“我区公安‘三基’工程建设在公安部的大力指导下取得了明显成效。要再接再厉,严要求、高标准,检查补课,努力争取广西公安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自治区主席马飚5月4日批示:“要切实重视和加大对公安的投入,全面实现公安部确定的‘三基’工程建设任务目标,全面夯实我区公安工作基础,提高我区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新贡献”。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彭祖意5月5日批示:“请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要贯彻好郭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硬件、软件同时抓,使我区公安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印发你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贯彻落实好郭声琨、马飚、彭祖意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好我区“三基”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扎扎实实推进我区“三基”工程建设向纵深发展,确保全面实现“三基”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为维护我区社会政治和谐稳定,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公安部作出为期三年的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重大战略部署。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我区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迅速上升为党委、政府工程。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公安部关于“三基”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抓好“三基”工程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各项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今年以来“三基”工程建设的主要情况今年以来,自治区公安厅始终将抓好“三基”工程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牢牢抓在手上。自治区主席助理、公安厅厅长梁胜利多次主持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我区“三基”工程建设。一是制定决战一年的工作方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决战决胜的姿态,以奋发有为的精神,全力推进“三基”工程建设,确保“三基”工程建设全面达标,努力争取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二是实行公安厅领导包市,市公安局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公安局领导包乡(镇)的工作格局。将完成“三基”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与督导化解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督导其他重要案件查处、督导北京奥运会等5项重大活动安保工作措施落实、督导排查影响社会稳定不安定隐患、督导当年各项公安业务指标完成进行“捆绑打包”(简称“六包”),落实到各级公安机关及领导,一包到底,层层负责,确保取得成效。三是继续加强项目化管理。在落实领导分块包干的同时,将公安部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细化,逐一落实到公安厅各个业务部门(警种),各部门(警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警种)“三基”工程建设的指导、帮扶和督办落实。四是突出重点,对无房派出所建设等重点项目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攻关,确保取得重点突破。五是加强检查督导。自治区公安厅结合开展“百名处级干部服务基层”活动,从厅机关抽调100名处级干部,组成14个服务队(也叫“三基”工作派驻督导组),由在职处级领导带队,每组负责1个市,按照“六包”的要求,加强检查督导。六是加强工作进度通报。对重点难点项目每15天通报一次进度,进度慢的公安机关要向上级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厅督导组每月对各市测评一次,各市、县(市、区)每月自评一次,结果报厅“三基”办。由于精心组织,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我区“三基”工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势头很好,效果明显:(一)基层警力配备达到了公安部规定的标准。截止2008年3月底,全区县级公安机关基层一线实有警力24465人,占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90.63%;派出所实有警力13015人,占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48.21%,基层警力明显增强。(二)向基层一线倾斜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2006年以来,新任的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正职113人,均具有政法、公安经验;新任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副职217人,全部具有3年以上基层所队领导岗位经历;近3年来各市、县(市、区)受表彰奖励的基层一线民警26229入,占受表彰奖励民警总数的86%。(三)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工作取得较好进展。截止2008年3月底,全区75个县(市、区)公安局中,有48个县(市、区)公安局完成了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占任务数的64%。(四)基层公安经费装备保障得到有效加强。今年以来,全区112个独立核算的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全部达到了最低保障标准;110个县级公安机关建立了派出所经费保障标准并落实到位;77个县级公安机关的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伙食费达到了规定标准。全区有26个县级公安机关的基层一线(执勤执法机构、派出所、监管场所)民警单警装备达到了公安部规定的配备标准;40个县级公安机关的基层所队全部配备了实战需要的非致命性武器和防护性、处置性、阻挡性装备。(五)基层所队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07年中央下达的115个无房派出所建设任务中,61个已经完成建设任务,正在建设49个,占建设总任务数的95.65%。全区182个县级公安机关刑侦大队、责任区刑警队解决了办公用房问题;101个县级公安机关刑侦大队刑事技术室在人员、装备、技术用房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达到三级技术室标准。中央投资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建设任务中,有14个看守所、7个拘留所、1个戒毒所按照投资计划完成建设任务,48个看守所警戒围墙内的拘留所完成了搬迁建设任务。中央投资的6个毒品检查站,梧州、百色(2个)、河池等4个毒品检查站建成并投入使用,南宁、崇左的毒品检查站正在建设中。(六)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得到有效加强。全区1421个公安派出所统一了建筑外观形象,占任务数的96.4%;83个看守所、64个拘留所、4个收容教育所和125个基层交警部门完成统一标识标牌工作。基层所队等级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区目前有一级派出所108个、二级派出所334个;上等级的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167个,其中一级看守所2个、二级看守所15个、三级看守所57个;一级拘留所1个、二级拘留所5个、三级拘留所52个;上等级的收容教育所3个、戒毒所24个。全区三级以上的刑事科学技术室有109个,其中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3个、二级刑事科学技术室7个。(七)基础工作信息化成效明显。全区所有的派出所都配备了计算机,并且都与公安网实现连接。全区28个城区公安机关的基层所队接入公安信息网的计算机达到每2人1台以上,79个县(市、区)公安局的基层所队接入公安信息网的计算机达到每3人1台。88个县级公安机关的公安信息网身份认证数字证书达到基层所队民警总数的90%;全区11个市公安局建成了城市治安视频监控联网平台,79个看守所实现了运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监所日常管理,11个看守所被评为公安监管部门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单位。(八)城乡警务工作深入推进。全区共建成社区警务室916个,农村警务室1573个,流动警务站1801个,配备社区民警1658人,驻村民警2431人,其中达到有室、有警、有制度、有成效“四有”标准的社区警务室847个、农村警务室1382个。(九)公安队伍的教育训练迈上新台阶。截止2008年3月底,全区92个县级公安机关建立了“战训合一、轮训轮值”的训练模式;104个县级公安机关实现教育培训经费立项单列。2007年,全区106个县级公安机关的民警训练经费不少于业务经费的5%。2006年以来,全区参加计算机及网络应用操作培训的民警达37443人(次),其中今年以来参加计算机及网络应用操作培训的民警9355人(次)。(十)“三基”工程建设有效地增强了基层实力,提高了基层战斗力,激发了基层活力,促进了各项公安业务工作。今年1至3月,全区共立刑事案件22489起,同比下降12%,其中放火案件下降53.9%,爆炸案件下降28.6%,杀人案件下降27.6%,伤害案件下降9.4%,强奸案件下降7%,涉枪案件下降21.7%,抢夺案件下降14.5%,盗窃案件下降12.7%,抢劫案件下降18.2%,破坏市场秩序案件下降15.1%;全区共发生治安案件19256起,同比下降4.3%,查处治安案件11924起,同比上升13.6%;全区共发生治安灾害事故3起,同比下降25%;发生火灾551起,同比下降15.2%;发生交通事故1549起,同比下降29.9%,其中死亡人数下降26.3%,受伤人数下降33.5%,财产损失下降22.3%;发生群体性事件131起,同比下降30.3%,涉及人数7498人,同比下降39%。全区社会政治和谐稳定,社会治安秩序良好。二、目前我区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的重点、难点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全区公安机关将全力以赴,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如期实现三年为期的目标任务。同时,对南宁、柳州、桂林3市,从高标准、严要求出发,按照公安部的东部地区标准来推动工作,力争取得更好的成绩。但是,由于“三基”工程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我区“三基”工程建设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对照公安部的考核验收标准,下一步我区“三基”工作的重点、难点是:(一)“三所三队”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无房派出所建设和危房所队改建任务仍十分繁重。2005年上报公安部核准的无房派出所803个,目前尚有194个未完成建设任务(其中2007年安排但未开工5个,2008年安排但未建设74个,尚未安排115个);目前各地上报需要改建的危房所队16个。(二)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方面,目前全区除柳州市外,其他大部分市尚未建立实用、有效的跨业务、跨警种、跨区域的警务信息系统和综合应用平台,实现全警采集、全警应用、全警共享的信息化应用格局难度较大。(三)基层所队的装备,特别是基层一线的单警装备、派出所的交通工具、看守所的囚车、监控设施等问题尚未解决好。据各市上报,目前全区无汽车派出所共14个,其中河池市6个,梧州、贺州市各4个;河池市1个看守所无囚车;无监控设施的看守所10个,其中河池市3个,南宁市3个,桂林、百色市各2个。(四)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基本落实,但仍有少数县此项经费(含派出所等所队经费保障)尚未纳入地方年度预算并按期拨付到位。(五)推动基层警力全面达标,建制乡派出所达到5人以上,建制镇派出所达到10人以上,城区派出所达到20人以上,全部警务室要达到有室、有警、有制度、有成效“四有”标准。按此计算,我区要完全达到公安部的要求,尚缺警力2000人。(六)推动市、县公安局长进党委、政府班子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七)全面完成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公安部要求今年6月份全面完成任务,而目前我区尚有近40%的县级公安局未完成任务。(八)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在落实公安部“战训合一、轮训轮值”等练兵培训模式方面不够规范,全区公安队伍仍未实现集训民警按战斗队编成、训练、执勤,军事化管理有待加强。(九)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公安队伍的教育训练、苦练基本功有待进一步强化。三、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措施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公安机关“三基”办主任会议要求各地要以决战决胜的姿态,抓紧抓好“三基”工程建设。公安部决定今年底对各地“三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分东部地区(指除中西部地区以外的省区市)、中部地区(指国家确定为“中部崛起”和“东北振兴”的省份)、西部地区(指国家确定为“西部大开发”的省份)三个类型确定排名等次,通报全国。我区属于西部地区,考核总分数8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为确保如期实现我区“三基”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努力争取达到优秀成绩,自治区公安厅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对于以上九个方面的重点、难点工作,公安机关内部落实到自治区公安厅各位厅领导、厅机关各单位和各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直至派出所的领导。(二)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要求。南宁、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要在2008年6月率先完成任务;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11个市要在2008年9月完成建设任务。(三)对九个方面的重点、难点工作,要逐项列出完成任务的具体时间表,分阶段分步骤开展攻坚战,并定期检查督促,确保取得突破性进展。(四)充分发挥“百名处级干部服务基层”服务队的作用,全面加强检查、指导和帮扶工作。(五)加强督查,奖优罚劣。建议自治区党委、政府今年6月份组织一次督查,自治区公安厅将分别于今年6月、9月份和年底组织3次考核验收,对不达标的市、县(市、区)公安局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各项目,分别排名通报,并进行问责。在6月、9月份的考核验收中,不达标的县(市、区)公安局要向分管(包干)的自治区公安厅领导和市公安局领导说明情况,由市公安局找县(市、区)公安局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不达标的市公安局长到自治区公安厅说明情况,自治区公安厅督导组向分管的自治区公安厅领导、包市的处室局主要领导说明情况,自治区公安厅找处室局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在年底的考核验收中,“三基”工程建设不达标的市公安局长以及承包的督导组组长、处室局主要领导由自治区公安厅进行诫勉谈话。对完成任务好、工作成效大、表现突出的各市、县(市、区)领导,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督导组予以表彰奖励。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64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保证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其范围包括全区政府系统开展电子政务工作所涉及的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网络交换机、路由器、存储等设备,以及相关的应用系统。第三条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第二章网络管理第四条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为政府系统内部办公专用网络,分为单位内部办公业务网(简称内网),以及联接不同单位内部办公业务网,实现各单位内网互联互通的全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简称专网)。政务外网通过安全设施,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属于非涉密网络,是政府系统发布公众信息、面向社会受理公众业务的公众信息网。第五条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物理隔离。政务内网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及其它公众网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信息网络的管理规定,对本单位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实行严格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六条专网现阶段为非涉密网络,不得处理、存储、传输国家涉密信息,不得与任何涉密网络和涉密单机相联。第三章内外网数据交换第七条电子政务业务模式为“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第八条电子政务内、外网数据的交换,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在数据交换过程中要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不安全因素通过数据交换相互转移。第九条电子政务内、外网的数据交换系统,必须具备事件日记及跟踪查询功能。第十条各单位建立的电子政务内、外网数据交换系统,必须经过自治区公安、保密部门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计算机、防火墙、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等设备,强制设置开机密码,密码长度不得少于8位。密码必须定期(三个月)更换。知道密码的人员调离岗位后密码要更换。第十二条各单位电子政务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各种设备进行检查,记录系统日志,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网络内各种重要设备的系统时钟,保证系统时钟准确同步。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涉密文件及内部资料的保护。存储重要信息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以及活动硬盘、优盘、光盘、软盘等存储设备,必须安装文件保护系统或软件。第十四条各单位不得对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介质应及时销毁;涉密或存储重要数据资料的计算机等设备,应安装防盗追踪系统或软件。第十五条各单位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进行维修时必须保证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各类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本单位人员检修和保养。对存储敏感信息的设备,本单位不能承担维修时,应交由公安、保密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第十六条各单位的计算机硬盘、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信息存储设备送修或报废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使用专用设备彻底清除所存储的信息资料,如硬盘、软盘必须格式化并强制消磁,光盘必须粉碎。第十七条各单位对放置重要设备的计算机机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安装必要的安全保密和监控设备。第十八条各单位的服务器、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加密机等关键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不能由同一个人掌管。第五章应用系统软件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软件开发,不断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或自治区的有关技术标准开发应用系统软件。自定行业技术标准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开发应用系统软件,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用户身份唯一性识别系统;二是用户权限控制及管理系统;三是用户事件跟踪记录及查询系统;四是数据一致性、完整性、安全性管理体系;五是防止数据解密和软件非法盗用系统。第二十二条用户身份识别系统必须具备身份识别唯一性和使用排它性功能,应具备防止非法复制、冒用,以及发现和追踪等功能。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开发的应用系统软件必须经过专家鉴定认可后才能投入使用。专家鉴定委员会由自治区公安、保密、档案部门代表,行业专家、使用人员代表、行政主管代表,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专家等组成。第二十四条涉及不同单位之间电子政务数据交换,或全区范围使用的应用系统软件的专家鉴定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和主持。市、县政府系统范围使用的应用系统软件的专家鉴定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后,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和主持。第二十五条涉及不同单位之间应用的无密级电子公文办理和传输交换系统,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认可;涉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要报国务院办公厅认可。第六章信息发布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信息发布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政务信息,受理网上业务。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制订信息发布制度,规范管理;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第七章病毒防治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和黑客防范工作,确保全区电子政务网络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九条各单位使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和采取防范黑客的技术措施;发现计算机有病毒,必须立即切断网络、停止使用,并清除病毒和做好记录;发现计算机病毒和黑客事件,必须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必须定期升级。第八章管理维护第三十条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承担。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市、县(市、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公安部门负责全区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督察;自治区保密部门负责涉密管理和督察。第三十二条电子政务网络安全防范工作属于专业安全保密技术范畴,必须统一规划和实施。各单位制订的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报自治区公安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制订的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涉密技术措施必须经过自治区保密部门认可。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安全保密设备(含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公安、保密部门认定或认可的产品。第三十四条各单位核心网络设备以及重要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系统集成等工作,必须由本单位网络管理人员负责,不得交给未经公安或保密部门认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专网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故障,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一是专网发生瘫痪8小时以上;二是电子公文、信息报送、会议通知、电子邮件等重要应用系统发生故障8小时以上;三是发生内部资料、重要设备被盗或丢失,以及泄密情况。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发现或发生安全及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按管理权限报告当地公安、保密部门。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制订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应急预案,包括备份措施、备份计划、应急恢复措施等,做好系统及数据备份工作,要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运行;重要数据要实行异地备份。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数据中心、灾难备份中心不得设立在境外,原则上不得接受在线远程服务。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必须及时安装计算机系统、应用软件的相关补丁软件。第四十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动接入专网的网络设备,不得修改有关设备的参数配置。第四十一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向外单位及人员演示政府专网的有关内容。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保留不少于60天的系统运行日记和应用系统日记。第九章经费和人员管理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在开展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必须将安全保密建设、运行、维护、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列入电子政务建设预算。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对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及技术人员,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并坚持每年对他们进行一次安全保密培训。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重视电子政务人才培训工作,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第十章处罚第四十七条各单位计算机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66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查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新开工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项目审核、城乡规划、土地供应、环境评价、节能、施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等八个方面的条件。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三、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要贯彻执行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确保我区投资稳步增长。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各级发展改革、经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要确保新开工项目信息的一致性。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72号)
- 区直各有关部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根据5月24日国务院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的全国对口支援地震灾区临时住所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准备生产和建设第二批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的通知》(建办电〔2008〕48号)要求,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的工作部署,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配给我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支援四川受灾群众解决临时住房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要调动一切力量,齐心协力,全力以赴,按照包生产、包运输、包安装,保质量、保数量、保进度的要求,有序、有力、有效地组织开展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确保我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10000套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任务如期完成。二、工作任务总任务:建设10000套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一)建设过渡安置房:建设10000套过渡安置房,每套约20平方米,合计为20万平方米。(二)建设配套设施:1、配套10所小学,每所300-400平方米,合计约4000平方米;2、配套10个诊疗所,每个40-50平方米,合计约500平方米。3、配套10个粮食与商品供应点,每个50-60平方米,合计约600平方米。4、配套5个中学,每个1000-1200平方米,合计约6000平方米。5、配套200个集中供水点,每个要设置遮雨棚,满足居民洗衣、炊事和洗漱需要,大约30-40平方米,合计需要8000平方米。6、配套200个公共卫生间,分设淋浴设施和厕所,男女分开,每个公共卫生间约需14个蹲位,12个淋浴设施,总面积约40平方米,合计约8000平方米。7、配套200个垃圾收集点,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清运设施,每个点配2个带轮子的垃圾收集桶,合计约400个。以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27100平方米,另配套垃圾收集桶400个。三、工作进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准备生产和建设第二批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的通知》(建办电〔2008〕48号)中“第二批过渡安置房开工时间、进度要求和具体接收地等,根据第一批100万套过渡安置房的建设情况确定,并另行通知”的要求,为确保我区10000套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任务完成,对工作进度作如下安排:2008年5月30日前签订10000套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生产合同;由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的第一笔预付款到位。2008年6月10日前,完成第一批过渡安置房1000套及部分配套设施的生产任务,做好从南宁发往灾区的运输准备及到灾区安装准备工作。其他工作进度计划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具体通知后由自治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办公室另行制定。四、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援四川抗震救灾的决策精神,国家将对建设支援灾区过渡安置房给予每平方米约350元的补贴,不足部分由各支援省区支付。我区建设10000套过渡安置房可获国家补贴7000万元。(一)建设费用预算:建设10000套过渡安置房和配套设施总费用预计为1.15亿元。其中:1、10000套过渡安置房生产及安装费用为8000万元(每套20平方米,生产费用为400元/平方米)。2、配套设施生产及安装费用为2400万元。3、运输费用为700万元。4、不可预见费为400万元。(二)资金安排:1、在国家补助7000万元资金未到位前,由自治区财政予以垫支。2、由自治区财政厅统筹安排由我区自行支付的4500万元。五、工作机构在自治区对口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领导机构的总体框架下设立自治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组织协调我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确保建设任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宋继东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民政厅厅长陈利丹、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苏道俨、自治区交通厅厅长黄华宽、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李国坚、南宁铁路局局长邵力平担任。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自治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办公室下设资金协调组、生产协调组、运输协调组、卫生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组具体职责如下:(一)资金协调组。负责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总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审计厅(二)生产协调组。负责联系生产企业,签订生产合同;协调广西区内的原材料生产厂家,优先保证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生产;组织安排人员到生产厂家督促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产品设计、材料把关、出厂检验、现场组织安装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三)运输协调组。负责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物资的运输;落实在区内的物流配送;落实入川物资及人员的运输;加强交通引导,确保运输安全通畅;保障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运输安全及运送人员人身安全等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南宁铁路局(四)卫生保障组。负责入川施工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五)宣传报道组。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援四川灾区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对国家负责,对灾区人民负责的高度,将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抓紧、抓好,各工作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把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抽调骨干人员专职从事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部门间、部门与灾区政府间的直接联系和协作机制,紧密配合,确保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7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的文件精神,组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2.原市地质矿产局(黄金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3.原市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4.原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的测绘行业管理职能。(二)增加的职能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市国土资源局的同意,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三)转变的职能1.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2.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3.地价评估、采矿权评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饮用矿泉水鉴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技术性工作交由中介组织和专业机构承担。(四)强化的职能我市自然资源相对短缺,保护自然资源是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国土资源局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强化执法监察,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二)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审核工作,指导和依法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初审。(三)监督检查我市各级国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并依法审核开垦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依规章核准权限内新增耕地确认,依法规审核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五)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依法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市辖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及抵押登记等。核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审核农村三类建设用地,审核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核准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依法规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资格备案。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审批小型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矿产品选矿和加工许可证,依规章对颁(换)发采矿许可证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以及减免审核。(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规章审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依规章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备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依法管理矿泉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依法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十)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全市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及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及职称管理;参与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协调本系统科学技术交流与对外合作。(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性政建议。负责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土地违法案件、矿产违法案件的处罚办法;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矿业权流转的监督检查;立案和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矿产违法案件、测绘行政处罚案件及其他有关案件;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和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管理队伍。(三)规划和耕地保护科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起草我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草拟我市有关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验收。(四)土地利用管理科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让、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定并实施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五)地籍管理科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及土地权属管理办法以及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负责全市的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六)计划财务科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实施土地、地矿综合统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本局机关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各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预算外资金的合理使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草拟局机关的基本建设计划、财物、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各类统计汇总上报和财务决算上报工作,检查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类统计、财务等业务管理工作。(七)矿产开发管理科负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研究并负责草拟矿产资源政策;负责编制辖区内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和矿产储量等有关报表;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储量的认定和登记、统计;依法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黄金矿山开采,产品销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种类矿产产品加工、选治、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的审核和签发;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及事故处理;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为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八)地质环境科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热管理,审核饮用矿泉水鉴定和建设用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结果。(九)测绘管理科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订项目设计方案;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对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监督;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人。单位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9正9副)。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8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我区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82号)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市(地)县供销合作社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编办发〔2001〕27号)的精神,梧州市供销合作联社参照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机构改革。梧州市供销合作联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梧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一、主要职责(一)参与研究制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制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二)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三)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发挥人才、信息、科技、经济的优势,为发展城乡经济服务。(四)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农民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六)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梧州市供销合作联社设4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市联社理事会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及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内部科室工作,协调和对外联络;负责合作经济理论研究;负责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工作;负责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市联社党委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市社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二)财会审计科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税务、信贷的法规、制度;指导系统财会、审计、基建工作以及增收节支、扭亏增盈工作;拟订系统的基建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监督直属单位的社有资产;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理(厂长)离任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负责拟订直属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拟订企业盈余分配制度;负责搞好社员股金的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三)综合业务科负责研究拟订全市系统的购销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农副产品的产销平衡、储备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市场建设规划;指导系统的商品购销、科技工业、扶贫开发、种养业的发展工作;组织对农村市场的分析和预测,做好商情信息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系统质量、标准和认证工作;研究制订全系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本级和系统职工的教育与科技培训及对所属教育机构管理;负责系统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工作。(四)合作指导科指导全系统和直属企业的体制改革;组织指导系统完善经营责任制、专业合作社、饮食服务业、安全储运、企业管理工作;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普法宣传教育;负责系统全市性的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和评比表彰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承担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梧州市供销合作联社事业编制16名。其中理事会主任兼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4正4副)。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四川省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四川省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四川省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拨付和使用,发挥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最大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款物,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取得的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以及财政安排、各有关部门筹集用于支援四川省抗震救灾的各项资金和各类物资。第三条抗震救灾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一)财政安排的专项救灾资金;(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慈善总会接收到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接收到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四)自治区救灾专户的利息收入;(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救灾的资金。第四条各市、县(市、区)捐助工作站或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要及时把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统一汇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捐助工作站或自治区慈善总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指定的账户。第五条抗震救灾物资包括以下几方面筹集的实物。(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调配给灾区的各类救灾物资;(二)有关部门专项采购用于灾区救灾的各类物资;(三)社会各界捐助给灾区的救灾物资。第六条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灾后生产的恢复重建;(五)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第七条资金的管理。(一)社会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纳入特设的抗震救灾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和贪污。(二)自治区财政厅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抗震救灾财政专户,用于接收自治区捐助工作站、自治区慈善总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接收到的抗震救灾捐款及其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并按规定拨付经批准动用的抗震救灾资金;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和红十字会申报的用款计划,向自治区民政厅和红十字会支出户拨付抗震救灾资金。(三)自治区民政厅和红十字会商自治区财政厅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抗震救灾资金收入账户,用于暂存社会各界捐助的款项、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收入账户除了向财政专户划转捐助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月末无余额。(四)自治区民政厅和红十字会商自治区财政厅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抗震救灾资金支出账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抗震救灾资金和暂存账户的利息收入。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五)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收入按季度缴入财政专户,并应与捐助收入及其他收入分开缴入。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六)自治区捐助工作站、自治区慈善总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收到社会捐助的各项救灾资金,要及时汇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七)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用款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救灾资金支出账户。第八条资金分配及审批。(一)财政安排的抗震救灾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对口支援抗震救灾资金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二)社会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1.分配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统筹安排。2.分配方案的提出: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四川省抗震救灾进度及我区捐助资金落实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自治区财政厅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3.资金审批权限。(1)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审批;(2)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后,送自治区分管财政的副主席审批;(3)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和分管财政的副主席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审批。(三)抗震救灾资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第九条物资的管理。(一)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物资由捐赠单位或捐赠接受单位组织运往四川省灾区,有关捐赠情况要及时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二)使用抗震救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第十条监督管理。(一)各部门要对抗震救灾款物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二)自治区财政、民政和红十字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三)审计、监察部门应将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款物从筹集、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和监察。(四)自治区民政厅应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对救灾物资的接收、调配情况,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应对抗震救灾使用和相关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条社会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如捐助者有明确意愿(符合国家规定使用范围的)的,应按照捐助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民政救灾资金管理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