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梧政发【2003】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决定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经市管委会全体委员选举,市政府批准,同意聘任以下同志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委员:王凯副市长副主任委员:张培健市政府秘书长张俊英市房改办主任梁洪市财政局副局长委员:王玲市监察局副局长陆光市政管理局副局长严伟维市审计局副局长黄凯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黄绍进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郭方明万秀区副区长陈启曼蝶山区副区长肖谋健郊区副区长李旭长岑溪市副市长李月昌苍梧县副县长高亮藤县副县长莫永东蒙山县副县长李柱桂华南船舶机械厂副厂长谢康礼市教育局科长邓玉玲市卫生局科长罗红市总工会财务部部长刘小林中恒集团公司党办主任江婉萍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高仕亮三威林产工业有限公司管理员唐伟军市五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程师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2002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经济、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拓展财源,不断加大征管力度。经过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纳税义务人的共同努力,全市财政收入完成1364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4%,比上年增长11.4%。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2003年全市财税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02年度的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为了做好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其他财税工作突出单位。(二)财税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市财政局的科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所属科室及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乡(镇)财政所、税务所及市直企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科室。(三)财税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全市财税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征管人员。(四)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为全市(含三县一市,下同)的国有、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五)纳税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全市国有、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个体户。二、评选条件(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条件1.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不越权减免税收,依法组织税收入库,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乱纪行为。2.完成任务好。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不含基金收入)任务。(二)财税工作先进集体条件1.组织财税收入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团结协作,不怕艰苦,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乱纪行为。2.严格税收征管,依法组织税收入库,所管辖的纳税户不欠期税,并积极清理历年欠税。3.按收入进度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成绩突出。(三)财税先进工作者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3.严格按税法办事,积极组织税收入库。4.工作成绩突出。工作勤奋,任劳任怨,不怕艰苦,出色完成征收任务。(四)纳税先进单位条件1.及时、正确计算当月税收,不偷税漏税。2.按时足额缴税,不欠期税,并逐步清理历年欠税。3.在本区域内上缴税额较大。(五)纳税先进个人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模范遵守税收法规,不偷税漏税。3.按时足额交纳税款,不欠期税,并逐步清理历年欠税。4.本单位或本人所缴税额在本区域数量较大。三、评选名额评选名额共82名(个),其中:(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共8个。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3个,市直企业主管部门3个,市财税部门及其他部门2个。(二)财税工作先进集体共10个。其中财政部门3个,国税部门3个,地税部门3个,其他1个。(三)财税先进工作者共32名。其中市财政局2名、市国税局3名、市地税局3名,万秀区财政局、蝶山区财政局、郊区财政局各1名,岑溪市财税部门4名、苍梧县财税部门4名、藤县财税部门6名、蒙山县财税部门3名,其他4名。(四)纳税先进单位共12个。其中市直企业4个,各县(市)、区各1个,自治区直属企业1个。(五)纳税先进个人共20名。其中市直5名,万秀区、蝶山区、郊区各1名,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各3名。四、评选方法和材料报送(一)评选财税工作先进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市财税部门根据评选条件撰写先进事迹材料和填写呈报审批表一式两份。(二)评选财税工作先进集体。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评选条件和所辖部门的情况,将名额分解到本局和各县(市)、区。市直财税部门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由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各县(市)、区财税部门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三)评选财税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市)、区根据评选条件和单位的情况,将名额分解到各财税单位。各单位按照自下而上的评选程序提出推荐名单,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填写呈报审批表。属市直财税部门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属各县(市)、区的,分别由单位(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四)评选纳税先进单位。由企业根据评选条件撰写先进事迹材料和填写呈报审批表。属市直企业的,将事迹材料送主管部门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签署意见;属各县(市)、区企业的,由县(市)、区根据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名单。(五)评选纳税先进个人。由个人或主管部门会同财税征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填写呈报审批表。属市直企业的,由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签署意见;属城郊区的,由单位和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签署意见(个体户由个体协会签署意见)后,城区政府根据名额提出推荐名单。属县(市)的,由单位、国税局、地税局签署意见后,县(市)政府根据名额提出推荐名单。凡参加评选2002年度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材料(名单)按评选要求签署意见后,一并在2月13日前送市财政局复核,最后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评选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联系电话:3823883。附件:1.2002年度梧州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纳税先进单位呈报审批表2.2002年度梧州市财税先进工作者、纳税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精神,现将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10件实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为民办实事工作进展的基本情况(一)实施城乡医疗惠民工程项目。一是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筹措资金25.6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7元的补助标准,安排5.4亿元,使农民参合率达到80%以上。二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筹措资金2.3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1.1亿元,力争参保人数达到350万人。三是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1.1亿元,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截止2008年7月31日,新农合制度已经全部覆盖全区109个县(市、区),覆盖农业人口4090.98万人,共有3553.01万农民参合,参合率为86.85%。全区共有560.38万人次受益(其中住院150.01万人次;门诊358.20万人次;住院正常分娩16.61万人次,特殊病种大额补偿5.52万人次,体检25.17万人次,其他补偿4.87万人次)。全区参合农民住院150.01万人次,住院总费用252454.72万元,补偿金额96453.97万元,人均住院补偿金额为642.98元,人均住院补偿率为38.21%,人均住院补偿金额和人均住院补偿率与2007年相比分别提高了131.98元和3.03个百分点。截止2008年7月底,全区共有8个市的10个县(市、区)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参保人数51.36万人,完成今年200万参保任务的25.68%。其中:南宁市为16.73万人,参保率为27.88%;柳州市为16.54万人,参保率为35.19%;梧州市为14.41万人,参保率为57.64%;钦州市为0.15万人,参保率为1.10%;玉林市为3.50万人,参保率为15.91%;防城港、百色、贺州市由于工作启动较晚,参保人员正在统计之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7月累计收入为2733万元,其中个人缴费1801万元,财政补助93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12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20万元);共有132405人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基金累计支出92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9171万元。至2006年底,全区14个市、109个县(市、区)已全部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目前,全区共筹集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810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0354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800万元,上年结转6948万元;全区共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7084万元,救助城乡困难群众181.40万人次,其中资助参加新农合175.20万人,二次救助困难群众6.2万人次,城乡医疗救助效果明显提高。(二)实施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自治区筹措资金5.6亿元,解决15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截止2008年7月底,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已建成农村人饮工程2002处,完成投资56757.2万元,解决了130.23万人的饮水困难和安全问题,占任务的86.67%。其中:水利部门建成人饮工程1207处,完成投资50531.4万元,解决了106.1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占任务的88.4%;发改部门建成2007年结转至2008年的农村人饮项目95处,完成投资2041.6万元,解决了4.95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占任务的49.5%;扶贫部门建成农村人饮项目700处,完成投资4184.19万元,解决了19.18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占任务的95.9%。(三)实施教育惠民工程项目。一是筹措资金16.4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2.1亿元,用于职业教育攻坚。二是自治区财政安排0.1亿元,继续资助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三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为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2008年,计划投入中等职业教育攻坚经费16.4亿元,其中14个市筹措14.0638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2.1亿元,自治区级学校筹措0.2362亿元。自治区财政投入部分已纳入财政预算,其中0.6亿元用于学生资助,1.5亿元用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2008年,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了1000万元用于为考上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发放路费和短期生活费补助,今年的资助名额约2.2万人,补助已于2008年7月7日下达各市、县(市、区)。目前,各地已开始陆续发放路费补助。截止7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已将2008年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9.22亿元资金下达各市、县(市、区),全区将有131.8万名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寄宿生享受生活费补助,其中小学生24.46万人,初中生105.34万人。各地教育部门正在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评定和补助资金发放的相关准备工作,以确保将补助生活费资金发放到受资助的贫困寄宿生手中。2008年,我区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预算总数为76040万元,全部为中央专项资金,其中2008年春季学期免费教科书资金38020万元已于2月底全部下达我区,共发放免费教科书8125.71万册,全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覆盖范围。(四)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项目。筹措资金4.8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1.2亿元,全面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全区162.8万农村低保人员月人均补差金额不低于25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区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达到11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比上年提高18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达到3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比上年提高15元。此外,我区还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了粮油肉等价格补贴,保障城市低保对象的生活不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影响。截止7月31日,全区农村低保对象保障人数已达到182万多人,比2007年底保障人数增加近20万人。目前,自治区已下达农村低保补助资金6628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428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2000万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0元,比上一年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元。从7月份开始,全区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已提高到35元以上。同时,截止7月底,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持在34万人左右;累计建成乡镇敬老院978所、五保村6521个,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达10.8万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31.8%。(五)实施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筹措资金5.2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2.3亿元,解决离边境线3公里范围内边境地区村屯的交通、饮水、用电、就医、上学、住房等困难问题,加强边境一线村屯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截止2008年7月底,已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在我区8个边境县离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村屯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总投资45638万元,共安排10大类14053个项目。目前,大会战项目计划已全部下达,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已下拨1.42亿元,部门专项资金也陆续下拨到县(市、区)。大部分项目已动工,少部分项目还处在设计阶段,预计9月份可全部动工。项目动工较早的有发展改革、水利、民族、林业、广电、扶贫等部门,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投资额6000万元,99%项目已竣工,林业部门也有20%的项目竣工。(六)实施廉租房保障工程项目。筹措资金1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0.2亿元,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解决4.5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截止2008年7月底,我区各市、县(市、区)均已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柳州市未报7月数据,采用6月份数据),全区各市、县(市、区)已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2亿元,其中财政预算资金1.8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3.5亿元,公积金增值收益8349.47万元。已通过审批廉租住房保障户数35464户,其中发放租赁补贴28762户,实物配租2747户,租金核减2860户,其它1095户。已开工廉租住房项目5862套,达31.53万平方米,其中已竣工2216套,11.13万平方米。(七)实施困难归侨和农村特困户住房改造工程项目。一是筹措资金1.5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0.5亿元,用于1万户困难归侨危旧房改造。二是筹措资金1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0.7亿元,用于解决2.1万户农村特困户茅草房和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自治区本级财政已在预算中安排困难归侨改造工程资金5000万元。截止2008年6月底,全区已竣工的归难侨危旧房改造2191户,占任务的21.9%;在建2102户,占任务的21.0%。以上两项合计,全区已竣工和在建的归难侨危旧房改造户数4293户,占全年任务的42.9%。从各市的情况看,任务完成较好的有:桂林市(完成71.2%)、百色市(完成41.8%);已竣工和在建户数达50%以上的有:桂林市(100%)、自治区农垦局(83.3%)、百色市(78.7%)、来宾市(55.8%)、南宁市(54.2%)、自治区林业局(51.1%);防城港、柳州、钦州、崇左4个市已竣工和在建户数均在30%以下。全区农村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及计划已于4月初下达,计划改造2万户,每户补助5000元,共筹集资金1亿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1333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2000万元。截止7月31日,全区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工程已动工9663户,占计划任务48%,其中竣工1745户,占计划任务8.7%。(八)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一是筹措资金11.7亿元,新增73个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建设总里程2140公里,基本实现所有乡镇通沥青(水泥)路的目标。二是筹措资金8.4亿元,新增500个建制村通公路,建设总里程3500公里。三是筹措资金4.6亿元,新增250个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总里程1420公里。截止2008年7月底,自治区交通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0.12亿元,占计划总投资的74.6%。其中:通乡油路项目自开工以来累计完成投资10.38亿元,占计划投资的68.3%;通村油路工程完成投资4.66亿元,占计划投资的95.1%;通村公路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08亿元,占计划投资的73.9%,新增161个建制村通公路,占计划新增通公路建制村的32%。(九)实施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火灾整治和桂西边远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一是从今年开始,自治区财政安排2亿元,市县安排1亿元,分三年完成三江、融水、龙胜三县少数民族聚居的1125个村寨的电改、灶改、水改、寨改等火灾整治。二是自治区财政安排2亿元,开展对乐业、凌云、隆林、田林、西林五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设施建设。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防火改造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计划投资8.22亿元(由自治区、相关市两级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自治区本级、相关市各负责50%),利用3年时间完成全区50户以上的1157个少数村寨的水改、电改、灶改和寨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水利厅、消防总队等部门正抓紧制定有关改造的技术标准,指导相关市、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已落实了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桂西北边远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计划整合中央、地方、部门和社会资金13.5亿元,建设19大类52672个项目。5月28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与24个大会战参与部门完成投资资金规模和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对接工作。6月20日,自治区财政厅已将本级安排的2亿元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参加大会战的成员单位。6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自治区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项目协调组和资金协调组。7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凌云县召开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动员大会暨项目启动仪式,标志着大会战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十)实施沼气池建设工程项目。自治区筹措资金1.1亿元,补助新建20万座沼气池。截止2008年7月31日,全区完成沼气池建设7.13万座,占计划任务20万座的35.66%。其中,非贫困村完成5.82万座,占计划任务的38.78%;贫困村完成1.32万座,占计划任务的26.29%。14个地级市完成任务的百分率分别为:玉林市62.44%,北海市53.20%,贺州市47.08%,贵港市46.98%,桂林市45.99%,梧州市44.43%,百色市34.42%,崇左市29.75%,钦州市26.81%,河池市26.36%,防城港市24.36%,南宁市21.71%,柳州市20.80%,来宾市17.20%。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归纳起来,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一)项目进展不够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项目不平衡,有的项目进展较为顺利,如城乡医疗惠民工程、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教育惠民工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等项目进展较快,取得较好的成效,而有的项目则还处于刚完成编制计划和方案阶段;二是地区不平衡,有的市抓得比较紧,项目建设进展比较快,有的市抓得不够紧,项目建设进度较慢。(二)建设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有的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没有到位;二是有的项目刚完成具体建设方案的制定,项目资金尚处于划拨衔接阶段;三是各市、县(市、区)部分自筹资金难以落实。(三)部门尚未形成强大的合力。主要体现在:有的牵头单位感到责任重,压力大,主动性不够;有的责任单位认识有待加强,协调性不够,互相支持和配合不够。三、进一步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的几点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为民办的10件实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加快推进工作进程,确保在今年年底前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特提出如下要求:(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民办10件实事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向全区人民做出的郑重承诺,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是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各级政府牢记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因此,不管困难有多大,问题有多少,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办好实事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目标不变,任务不变,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以更高的工作热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把为民办实事作为一件关乎全局的大事来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年底前如期按质按量完成为民办实事任务,真正把为民办实事工程办成顺民意、得民心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部门、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领导,把为民办实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推进,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全力抓,共同推进。对于建设过程存在的具体问题,要做到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尤其要突出抓好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项目资金的落实到位、项目建设的进度与质量,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三)要强化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为民办实事责任制的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牵头部门的“一把手”要带领工作组深入项目现场,针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召开现场办公会,现场解决问题。其他副职也要分别带领工作组深入基层解决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增强工作责任感,排出项目竣工时间表,抓好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的落实,把工作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到每一个项目都有专人负责,任务包干,责任到人,任务不完成,人员不撤离。凡因领导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年底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追究牵头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领导责任。(四)要抓好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要加快项目资金拨付速度,把各类资金尽快拨付到各项目单位。要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把资金投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要抓好配套资金的落实。配套资金没有落实的市县,要千方百计落实好本级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五)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加快推进为民办实事工作的强大合力。非牵头部门要主动配合牵头部门的工作。对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的各种手续,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以最快的速度办结。发现有对办实事项目吃、拿、卡、要的,必须严肃处理。(六)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坚持领导挂点跟踪督办、全程跟踪督办和重点专项督办相结合,组织督查组深入项目所在地,重点检查项目建设用地、资金拨付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与质量,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快项目工程进度,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七)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宣传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意义、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及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要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定期公布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推进为民办实事工作,让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受益、满意,真正使为民办实事成为连接政府和群众的桥梁纽带,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支持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良好氛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领导分工的通知梧政发【2002】7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鉴于市政府领导成员的变动,其分工进行了调整。为便于联系工作,现将调整后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钟想廷市长领导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主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人民防空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事局、监察局、审计局、企业工委。陈立清副市长协助分管市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法制办公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民族、宗教事务、老龄工作。联系驻梧部队、武警市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市总工会、共青团梧州市委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文化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自治区驻梧各新闻机构。朱育兆副市长协助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委员会、统计局、市政管理局、旅游局、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长洲水利枢纽筹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以及自治区部门与市双重领导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保险机构的工作。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民主党派梧州市委员会。竺坤松副市长协助分管市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供销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现代农业实验区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库区移民开发工作,以及自治区部门与市双重领导的梧州气象局、梧州水文局的工作。杨锦萍副市长协助分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口岸、贸易市场工作,以及自治区与市双重领导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盐务管理局、梧州烟草专卖局、梧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梧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梧州石油分公司的工作。联系梧州海关、梧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梧州海事局、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谢迺堂副市长协助分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市三个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及自治区部门与市双重领导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邮政局、市长途电信线务局、广西电信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移动通信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联通公司梧州分公司、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梧州市管理处的工作。王凯副市长协助分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局、物价局、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电业局、外向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京南水利枢纽以及证券机构的工作。联系梧州公路局、梧州供电局、梧州南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梧州船舶检验处。程沐光助理巡视员协助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市长助理魏德功协助竺坤松副市长分管现代农业实验区方面的工作。黄位波协助朱育兆副市长分管长洲水利枢纽方面的工作。二oo二年三月四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梧政发【2002】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1〕92号)以及全国、全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开创我市基础教育工作新局面,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实现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目标,现就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落实基础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1.基础教育是科教兴桂、科教兴梧的奠基工程,对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实现自治区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的思想,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牢固树立解决好我市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要依靠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思想,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把基础教育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保障。2.“十五”期间,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是: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所有小学适龄儿童都能依法入学,特殊教育有较大发展;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巩固与提高“普九”成果,降低辍学率,提高教育质量;高中阶段入学率达45%,年均递增15%,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1)各县(市)、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普及实验教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有较大发展,入学率达到45%;积极发展学前一至三年教育。在2005年底前,以提高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为重点,努力提高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2)万秀区、蝶山区、郊区、岑溪市城区要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到2010年,基础教育总体水平接近全国先进水平。3.“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及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具有广西和梧州特色的教材多样化格局。建立并进一步完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和招生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在乡镇以上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小学开设英语课。从2002年秋季开始,乡镇所在地小学三年级逐步开设英语课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开设英语课程;到2005年县城、乡镇初中和中心校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初步形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教师教育体系,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进展,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二、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4.农村义务教育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量大面广、基础薄弱、任务重、难度大。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涉及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承担起管理好基础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解决我市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要依靠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思想,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5.市人民政府要搞好全市基础教育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切实保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搞好全市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基础教育经费来源,加大投入,改造危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大对贫因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统筹安排、督促检查所属县(市)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落实教职工工资资金,加强对教师工资的监管,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6.强化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责任和统筹权。把基础教育的主要管理权上收到县一级。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是:——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筹措基础教育经费,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证学校建设资金、教职工工资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负责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安排资金修缮校舍,及时改造危房,新建校舍,增添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统一管理和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证按月足额发放。——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各县(市)编制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交流、职务评聘、培养培圳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落实督政督学工作,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7.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负责筹集教育经费,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维修校舍。改造危房,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依法动员和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乡镇教育辅导工作原则上由乡镇中心校承担,确需独立设置教育辅导站的,编制控制在3名以内,并实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8.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维护学校治安,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等方面的作用。三、完善经费投入机制,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9.进一步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切实保证基础教育发展所需要的经费。根据自治区制定的财政投入政策、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和公用经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10.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保障机制,从2001年起,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发放教职工工资。原来各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资金要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按规定设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资金专户”,凡安排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核定的编制和中央、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按月足额直接拨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11.继续做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全额用于发展本乡镇的义务教育事业,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及维修、危房改造、教学设备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如有余额,可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但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要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列收列支。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用教育费附加抵顶财政应投入的教育基建和教育事业费拨款。12.统筹安排校舍建设资金,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安排资金及时改造中小学危房,杜绝因危房倒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安全;统筹安排新建扩建校舍、运动场所需要的土地和建设资金。乡镇、村对学校建设所必需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集资款要全部用于当地农村学校的危房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改造危房。13.合理安排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公用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大中城市城区、县城、建制镇、一般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农村各类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核定中小学校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14.进一步控制中小学收费标准,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蒙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试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其他县(市)、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在收费标准幅度内,不同类别地区的不同等级学校可以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中小学的学费、杂费、课本费应专款专用,杂费收入应全额用作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或乱收费。各地原来制定按一定比例对中小学收费征收的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中小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政府统筹调剂资金。严禁乱收费或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15.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完善举报制度,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经费的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教育专项资金、教职工工资资金、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职工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停止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16.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采取减免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17.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的规定办理。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18.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高中教师的补充,在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同时,注意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统一,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19.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规范学校编制管理和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精减压缩中小学校非教学人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勤工俭学机构、乡镇教育辅导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得借用或占用、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编制。退休教职工和自然减员的编制,属于学校的缺员编制,任何部门不得调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调配教师补充或会同人事部门公开招聘。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与学校办学规模的变化来增减教职工编制,保证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和小学增设英语课等扩大基础教育发展规模的需要。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20.县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编制标准配足教职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编制标准和自治区的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中小学人员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要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逐步清退代课人员。不满员的学校不得聘请代课教师顶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系统内部调配或会同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新招聘人员可实行聘用制,按同工同酬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编的教师因病假、事假、产假、脱产进修等,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临时代课,聘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在编教师回校后应及时辞退所聘代课人员。要严格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减教职工人数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21.调整优化教师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大培养力度,努力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和整体水平。到2010年,全市60%的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学历,50%的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25%的高中教师具有硕士学位。加大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外语、艺术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养培训力度。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大以提高素质教育水平和能力为重点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特别是县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师资培训成本分担机制,落实培训经费,利用多媒体、远程教育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继续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等教师培训计划,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和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培养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一批教育名师。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实施。五、坚持“普九”重中之重地位,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22.坚持将“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把发展农村初中义务教育作为“普九”的重点,针对初中辍学、特殊教育、女童教育、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初中办学规模,努力满足初中入学高峰的就学需要。尤其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广大农村普遍面临初中入学高峰严峻形势,给“两基”巩固提高带来新的巨大压力。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初中入学高峰问题,优先保证经费投入,加快初中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装备,充分挖掘现有校舍、师资潜力,满足适龄少年入学的需要。继续加强小学教育工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应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户口所在地政府积极配合,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3.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1)中小学校的布局调整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资源的原则,并与乡镇行政区调整、城镇化发展、规范学制、移民搬迁、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精心操作,有序推进,先建设后撤并,认真安排好撤并学校的学生入学,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防止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通过3年时间的布局调整工作,完成对本辖区20%至30%左右教学点的撤并工作;将交通状况较好的地区的现有村级小学减少10%左右;把50%左右的乡镇中心校和规模较大的村完小建设成标准化、规范化的寄宿制学校。要对现有初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合,使布局和校均规模趋于合理,适龄少年初中毛入学率95%,基本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普九”标准;调整后,初中校均学生—般应提高到1000人以上。通过布局调整,进一步扩大高中阶段的办学规模,使高中在校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每县努力办好一所职业中学。(2)小学布局调整重点在教学点。农村小学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撤并。提倡在交通便利地区村与村联合办完全小学,山区和其他交通不便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寄宿制小学,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调整后学校班额基本符合“普九”的标准要求。(3)初中布局调整要充分考虑初中入学高峰压力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主要是进一步扩大初中办学规模,提高规模效益和教育质量。每个乡镇要重点建设一所初中,在入学高峰期过后再撤并乡镇以下初中。对人口不超过4万人的乡镇,原则上不再建第二所初中。24.大力开展支教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学校教育水平。继续组织市直学校对口支援薄弱学校建设;组织市区、县城和乡镇学校的教师轮流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25.各级人民政府要扎实做好农村“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市、县加大复查工作力度,建立县(市)、区“两基”达标后的年审制度,逐步提高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等项指标要求,并把扫盲工作与推广实用技术相结合,完善奖励机制,表彰先进,巩固与发展“两基”成果。26.高中阶段教育要扩大规模,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要正确处理好重点建设示范高中与发展一般高中的关系,发展普通高中与发展职业高中的关系,发展高中教育与发展义务教育的关系,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与发展高等教育的关系,保证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健康发展。“十五”期间,全市普高新生以年均递增15%的速度增加,每万人在校高中生数增加到110人左右(其中市区要增加到220人左右),到2005年前力争市城郊区及县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08年,力争30%以上的乡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10年力争全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05年争取6所普通高中建设成为全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普通高中办学模式改革,既要举办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升学与就业预备教育相结合的普通高中,又要举办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综合高中。搞好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淡化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界限,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横向沟通和校际交流,探索普通高中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逐步形成多种办学形式并存、资源共享的普通高中办学模式。27.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学前教育。农村以发展学前一年教育为主,城市、县镇和有条件的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探索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办好村级完全小学幼儿班。逐步实现乡乡办中心幼儿园、村村办幼儿班的目标。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28.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品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应当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29.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健全德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全过程。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坚决克服德育内容成人化、简单化和违背认知规律、与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相脱节的倾向,把知识传授与行为养成结合起来,要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德育工作水平。小学要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并联系实际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初中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高中阶段注意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对中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要坚持以思想品德课、政治思想课、法制教育课为主渠道的德育工作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小学要以生动活泼的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中学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各中小学校要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要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进一步建设好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并免费向学生开放。充分发挥我市素质教育联席会议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素质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30.以课程改革为核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要求,遵循学生认知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加大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开发力度,建立并完善基础教育课程管理体制,构建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适应时代需要,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相结合的具有梧州特色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从2002年秋季起,万秀区、蝶山区、郊区参加自治区级课程改革实验,实验区内学校起始年级(一年级,后续年级跟进)全面实施实验方案。从2004年秋季起,全市一、七年级全面执行新课程标准,使用新教材,然后逐年滚动推广,实现全市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和教材的更新。要加快小学开设外语课、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步伐。中学要创造条件,根据学校实际设置选修课。普通高中要设置技术类课程。中小学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要加强劳动教育,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改革农村中学的课程设置,深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相结合”等项改革。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制度,把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等内容纳入课程内容,逐步形成新型的农村中学教育模式,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31.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按国家规定开足体育课时,并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开展经常性小型多样的学生体育比赛,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和顽强意识。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和防蝇、防鼠、防毒等学校饮食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步骤地推行“学生饮用奶计划”。32.要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充分挖掘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校内外艺术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艺术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场地建设和器材配备工作,保证学校艺术教育的必要条件。33.加强地方课程教材和学校课程的建设,促进教材多样化。组织学校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地方课程。探索课程持续发展的机制,组织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课本的订购及发行工作,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34.继续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用书、学具和用品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控制学生在校活动的总量和作业量,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35.以改革考试评价制度为手段,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宽松环境和有利条件。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发现和发展学生的潜能,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小学成绩评定应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十五”期间将进行初中升高中阶段考试的改革试验,完善高中毕业会考,取消初中入学考试和小学、初中统考。主动参与自治区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改革。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它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36.以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为手段,努力提高基础教育的现代化水平。乡镇以上中小学都要开设信息技术课程,以县为单位开发、建设共享的中小学教育资源库。岑溪市在2002年基本完成“普及实验教学县”达标工作;蒙山县在2003年基本完成“普及实验教学县”达标工作;苍梧县、藤县在2004年基本完成“普及实验教学县”达标工作。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90%左右的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能够与互联网或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联通。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投入。因地制宜地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37.加大力度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和实验性中小学校,使之成为我市基础教育与国内外联系交流的窗口,深化教育改革的实验基地,辐射和带动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的信息中心和资源中心,为当地输送高素质劳动者和为高一级学校输送人才的示范学校,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模范单位。到2005年,争取6所普通高中建设成为全区示范性普通高中。38.以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为支撑,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智力支持。注重研究掌握新课程新教材,探索先进的教学方法,奖励、推广优秀的教学改革成果,借鉴国外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在继续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学的基础上,关注情感、态度的培养。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利用信息的能力,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习上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师生教学相长。广大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教研机构要充分发挥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等作用。师范院校、教育科研所(室)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实验。39.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列为学校教学常规要求,把普通话水平测试达标作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之一,大力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七、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开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40.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务必保证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优先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的制度,将基础教育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订措施,增加投入,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要将发展基础教育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将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切实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41.要坚持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紧密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增强依法治教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加强学校管理,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提高以德治教的自觉性,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把学校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42.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重要作用,健全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职能,开展督政督学工作。重点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打好初中入学高峰期间巩固与发展“普九”攻坚战。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任务,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开展对中小学素质教育水平评估工作,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健全“两基”年审制度和复查制度,推动各县(市)、区以降低初中辍学率为重点,大力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43.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办学。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政府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对公办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学校实行转制前,必须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由新兴办者负责对学校资产保值、增值;如停办,必须把学校资产退还地方人民政府。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同类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权利。政府要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全日初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兴办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44.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制定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的顺利实施。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其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应同时由政府管理使用,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其校长、教师、职工等,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统筹安排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人员的工作。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45.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中小学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火灾、交通、溺水等事故;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狠抓落实;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警民共建学校活动,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和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46.重视家庭教育。通过家庭访问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学校要加强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区环境。47.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力度,深入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二oo二年三月一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8月26日6时45分,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分厂发生连续爆炸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分厂合成、聚合、蒸馏等工段和罐场严重炸毁。事故造成20人死亡,60人受伤,方圆3公里范围内的11500名群众转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以及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8?26”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迅速扭转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行动目标通过整治,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重大隐患,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杜绝再发生重特大事故,彻底扭转当前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被动局面。(一)9月底前淘汰所有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落后生产设备工艺。(二)9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工作,所有隐患登记建档,上报当地安监部门。(三)11月底危险工艺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四)11月底完成大型易燃易爆罐区、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及易燃液体储罐高位报警装置的安装。(五)11月底前,根据在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阶段,完成“三同时”审查工作。(六)落实防护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二、专项行动整治范围全区所有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涂料、专用化学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特别是涉氯、涉氨、涉及有毒气体、电石、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硝化、氯化、氧化、裂解等危险工艺的企业。(二)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特别是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液氯、液氨、硝酸、过氧化氢、氯酸钾、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运输企业和单位。三、专项行动整治主要内容(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1.厂区选址和布局是否合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公共、民用设施和区域安全间距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规划证明文件;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是否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厂区布局是否经有资质单位规范设计。2.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3.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检验是否符合特种设备法规的规定;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和检测报警设施是否正常。4.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5.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6.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7.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8.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9.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10.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11.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二)其他使用氯、氰化钠、砒霜、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1.使用液氯、氰化钠、砒霜、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冶炼、选矿、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2.打火机厂等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使用氯、氰化钠、砒霜、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易燃易爆储罐区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四、专项行动工作安排(一)第一阶段(9月份)1.督促企业制定并完善专项行动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全面完成隐患排查整改建档工作。企业自查自纠、存在隐患、落实整改等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2.各级各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企业整治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督查责任,责任人要落实到辖区内每个企业。组织专家组对危险化学品领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液氯、氰化钠、砒霜等危险化学品的造纸、冶炼、选矿企业,打火机企业,油库等。9月中旬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专家组检查方案报自治区安委办。3.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制定落实防汛、防雷、防中毒、防跑料串料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对生产装置、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对遇水受潮或遇高温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重点监控。4.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督促企业按照“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责令企业整改,不能确保绝对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县级以上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二)第二阶段(10月份)1.针对干燥天气,易产生静电,并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防超温超压、防静电、防构筑物倒塌等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安全生产。2.加强在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监管,10月上旬,组织对全区在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3.落实危险工艺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大型易燃易爆罐区、作业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及易燃液体储罐安装高位报警装置的技术方案。(三)第三阶段(11月份)1.督促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剧毒化学品丢失和泄漏引发群体性危险化学品事故。2.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出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三超”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3.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投产安全监管力度,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新建项目试生产安全措施,确保试车、试生产安全。4.危险工艺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大型易燃易爆罐区、作业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易燃液体储罐安装高位报警装置。5.加强事故管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年内发生事故的结案情况进行督查。五、专项行动的职责(一)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二)各级人民政府督查责任: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分管危险化学品领域工作的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履行领导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实施整改。(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隶属的企业、管理和指导的行业(领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1.发改和工业经济部门履行控制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项目的发展,大力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成果,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职责。2.规划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职责,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向化工专门园区集中。3.行业管理有关部门履行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4.安监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监管职责,负责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把关,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责任单位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质监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领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保障设施安全,淘汰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备设施。6.公安机关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存放和保管的剧毒化学监管职责。7.交通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8.环保部门履行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职责。六、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今年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二)加强领导,切实落实专项行动责任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化工企业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落实整改资金,明确相关责任,制定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各地、各部门的督查责任和企业的整改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为督查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为整改第一责任人。(三)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化工生产专业性强,工艺复杂,且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特点,危险源点多,易产生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难度大。我区化工生产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多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不深入、不全面、不规范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分别在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涂料、专用化学品等行业,以液氨、液氯、剧毒和有毒气体、电石等子行业以及涉及硝化、氯化、氧化、裂解等较高危险反应工艺、安全距离存在严重问题企业为重点,重点审查厂址布局是否符合规范、工艺设计是否安全可靠,定期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督促企业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四)突出重点,促进化工生产企业改造提升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一是对采用硝化、氯化、氧化、裂解等高危工艺的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对工艺安全、设备设施、自动控制、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管措施。二是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在涉及高危工艺的反应单元,改变传统的手工操作,实现温度、压力的自动控制,11月底加装完成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采用dcs等自动控制系统。三是抓好液氯、液氨、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综合安全监管。四是继续开展化工企业清净下水防污染设施的专项检查,完善“清净下水”处置设施。(五)严格监管,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监督和引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专项行动,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一是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定期实施专家检查。以采用硝化、氯化、氧化、裂解等高危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为重点,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聘请专家,定期对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帮助企业查找和治理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二是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专业学历层次。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快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调整,提高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三是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隐患排查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情况等,并把企业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六)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把安全准入门槛各级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程设计、安全评价、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把安全审查关,严防规模小、技术含量低、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进入市场。凡是新上化工企业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其设备施工设计、安装必须由质监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且应书面告知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备案,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凡未达到上述要求,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部门依法不予安全许可。对未经安监部门设立审批的在建和试生产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和试生产活动,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由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依法补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监部门要立即下达停止建设或停产整顿执法文书,对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提请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凡是没有正规设计,工艺过程伴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要聘请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凡存在先天不足,隐患难以整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在用特种设备未检验或到期未经检验的,该拆除装置的要拆除装置,该推倒重建的要推倒重建,该检验的设备要检验,否则,不能为其办理安全许可手续。(七)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针对“三个阶段”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区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逐级检查,督查检查率要达到100%。将专项行动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深化专项行动,把安全督查检查与强化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全面加强基础工作;把消除安全隐患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相结合,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把当前开展的专项行动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相结合,指导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管理水平。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八)加强信息调度和总结交流各级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信息统计和调度,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要加强对数据的分析,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和建议,每个阶段完成后5日内将总结材料书面报送自治区安委办。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表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检查表(需查阅者,请登陆:https://www.gxzf.gov.cn/fjcf/200809/p020080928589133593054.doc)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八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启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细化方案的通知梧政发【2002】1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启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的细化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梧州市启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的细化方案为保证我市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地震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梧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细化方案。一、初始反应市防震办接到下一级防震办(或政府)报告或接到来自自治区地震局中文bp机群呼系统发送的在我市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的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一)通知防震办所有人员在20分钟内到岗。(二)迅速向市长和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迅速报告自治区地震局科技监测处(电话:0771—2817356,传真:0771—2811255)或震情值班室(电话:0771—2811745)。(三)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通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30分钟内赶到指定地点集中。(四)通过政府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有效渠道迅速与灾区人民政府和防震办联系,尽快了解灾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大致确定地震宏观震中,并及时上报。(五)在获得来自自治区地震局初定出的地震三要素后:1.迅速启动灾情评估系统,利用数据库资料,对灾区进行快速震害预估,并将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2.迅速向灾区政府报送地震参数,并向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不间断收集和核实灾害损失情况。3.将收集到的灾情或震情快速汇总,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和上报自治区地震局。震后40分钟汇总有关灾情上报自治区地震局科技监测处或震情值班室。4.根据掌握的灾情或震情请示市政府启动相应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二、应急行动(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人员组成如下:指挥长:钟想廷市长副指挥长:汤竹庭市委副书记陈立清副市长罗绍杰市政府副秘书长江裕卓梧州军分区参谋长陈国材市计委党组书记温锦培市经贸委副主任刘李力市建规委副主任彭伟昌市民政局局长江继东市科技局局长游庆强市防震办主任成员单位:梧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建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电业局、武警梧州市支队、市防震办、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梧州地震台)、市自来水公司、广西电信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移动通信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联通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无线电管理局梧州市管理处。指挥长可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指挥部成员的增减。(二)指挥长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后应急期初定为10天,视震情、灾情延长或缩短)。宣布启动《梧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抗震救灾工作。1.指挥长召集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听取市防震办通报震情、灾情,报告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视震情、灾情需要,成立地震应急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小组,明确各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和职责。视震情、灾情的需要命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快速、高效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⑴应急办公室主任:罗绍杰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市政府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等办公地点:市政府办公室(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利用政府信息网络等向灾区政府迅速收集震情、灾情并汇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②配合自治区地震局做好地震现场工作(震害评估、震情监视等),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会商。③收集、汇总灾害损失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④严格按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规定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⑤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⑵地震工作小组组长:江继东市科技局局长成员单位:市科技局、市防震办、市建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梧州地震台)、各有关保险公司办公地点:市科技局(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立即与自治区地震局联系,以取得地震速报参数的详细结果。②组织震害损失评估调查组,现场调查、评估震害损失,并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③迅速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地震局报告震灾区位置及估计灾情。④加强震情监视,安排昼夜24小时震情值班。利用我市建立的地震应急通讯网络多方联系收集、落实汇总宏微观异常资料,协助自治区地震局做好地震趋势的分析工作,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⑤组织现场考察组,及时深入震区调查地震烈度的分布,震害现象以及出现的次生灾害等。⑶抢险救灾小组组长:江裕卓梧州军分区参谋长成员单位:梧州军分区、武警梧州市支队、市经贸委、灾区人民政府办公地点:梧州军分区司令部(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以部队为主力军,组成紧急救援队伍,迅速筹集抢救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调度抢救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等器材,奔赴灾区抢救被埋压的人员。②抢救国家机要档案、科技资料、贵重物品、重要设备、金库、百货等国家财产。③灾区政府迅速组织石油、化工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次生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蔓延。⑷工程抢险小组组长:刘李力市建规委副主任成员单位:市建规委、市水利局、灾区人民政府办公地点:市建规委(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组建专家组评价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能。②迅速组织市直单位和灾区政府对灾区的水利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处理险情。③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抢修,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次生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蔓延。⑸医疗卫生小组组长:谢英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属各医院、市防疫站办公地点:市卫生局(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救工作。②在组织医疗救护队的同时,快速配备好急救、治疗的药物、器械、转运伤员的车辆等,随救护队赶往灾区,并同时组织治疗的药物、器械,特别是血液的后备供应等。③根据灾区人员的伤亡情况,建立震伤医疗救护系统:现场急救—治疗站(中转站)—后方医院。④立即开展灾区环境污染和疾病的防疫检查,发现流行性疫病或环境污染,及时进行治疗和消毒处理工作,必要时采取措施,进行封锁治疗与消毒,防止疫病扩散传播。⑤加强对灾区水源、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⑥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⑹通信保障小组组长:叶绿秋广西电信公司梧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成员单位:广西电信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移动通信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联通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无线电管理局梧州市管理处办公地点:广西电信公司梧州分公司(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震后立即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工作部门解决通讯联络问题,落实不少于5台手机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工作部门使用,保证通讯畅通,必要时架设临时电台。②震后紧急组织通信设施抢修队,及时赶赴灾区,检查、抢修灾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线路,保障通信联络畅通。③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之间通信联络畅通。④必要时调集其他部门的通信设施,为救灾服务。⑺交通运输小组组长:陆步强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成员单位:市交通局、梧州公路局、梧州机场办公地点:市交通局(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震后紧急调集全市各交通运输车辆,按应急救灾统一部署,组织各种运输车队。优先保证救援人员、救灾物资、伤员的快速运送。必要时可利用机场进行空运。②迅速组织公路、桥梁、港口等专业抢修队。调集各专业抢修急需的器械,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和有关设施,保证交通运输干线畅通。⑻救灾物资供应小组组长:陈国材市计委党组书记成员单位:市计委、市经贸委、市粮食局办公地点:市计委(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震后迅速估计灾区人口情况,组织筹措粮食物资等。考虑对灾区供应食物的快速、便利,食物以干粮、罐头为主,立即组织大米、干粮、罐头、副食品、日用品等调运灾区,供应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保证不断粮、不断炊。②迅速组织筹措照明用具供抢险救灾使用。③根据救灾需要,沿通向灾区沿线公路设立若干种油料临时供应点,保障救灾运输顺利进行。④如是雨季,震后还需组织雨具供抢险救灾人员及灾民使用。⑼电力抢修小组组长:肖时森市电业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电业局、梧州供电局办公地点:市电业局(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震后组织精干的电力设施抢修队,迅速开赴灾区,检查、抢修供电设施,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②在灾区供电未修复之前,紧急调集备用发电设备,进行临时发电,解决灾区现场指挥部、各救灾部门以及群众生活用电。③对有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因电力设施或线路而引起的次生火灾的地点和设施,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⑽供水抢修小组组长:何敏市自来水公司经理助理成员单位: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地点:市自来水公司(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保证灾区的生活用水。②组织抢修队,及时抢修被破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⑾财务管理小组组长:梁洪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办公地点:市财政局(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⑿民政工作小组组长:胡兴权市民政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民政局、灾区人民政府办公地点:市民政局(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提供救济物品和物资供应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②及时安排发放救灾款。③做好殉难者及家属的善后工作。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孤寡老幼、伤残人员的安置。⑤协助市防震办做好灾情统计调查工作。⒀保卫小组组长:陈国市公安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灾区公安局办公地点:市公安局(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和破坏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②如有必要执行交通管制和治安管制,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和车辆。③保卫重要部位和重点部门及物资仓库,特别加强对被震塌的国家机要档案室、仓库、金库的保卫工作。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监视灾区火灾出现,特别是石油、化工等部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力量扑灭,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扩展。⒁宣传小组组长:苏建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防震办、梧州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局、市教育局办公地点:市委宣传部(或指定地点)主要应急措施:①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与灾情等有关信息。②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自救互救知识。③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2.指挥长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小组的增减,有关工作小组开始投入地震应急工作。(三)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工作的反馈信息,部署下一步抗震救灾工作。1.各工作小组每隔2小时向应急办公室报告开展工作的情况(其汇报的主要内容见附件)。2.应急办公室将各个工作小组汇报的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长。(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各工作小组反馈信息研究震情、灾情发展情况,进一步调整抗震救灾工作部署。1.视震情、灾情需要向震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和参加灾区现场应急工作。2.每隔半小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一次。3.视震情、灾情需要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4.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5.根据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的请求,做出相应反应。(五)震后3小时,市人民政府向灾区人民发《慰问电》。(六)次日,市人民政府派出慰问团深入灾区开展慰问工作。附件:地震应急工作小组工作情况报告要求附件地震应急工作小组工作情况报告要求一、地震工作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与自治区地震局的联系情况以及自治区地震局初步确定的地震“三要素”(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二)是否需要请求自治区地震局支援,对震情进行监测,及时做好会商,协助自治区地震局做好判定地震序列和地震类型以及判定地震发展趋势的分析工作。(三)组织现场考察组,及时深入震区调查地震烈度的分布、震害现象以及出现的次生灾害等情况。二、抢险救灾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调集、进入震灾区的情况。(二)是否需要请求外援。(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危险品生产、储运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情况。(四)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三、工程抢险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房屋、工程设施的破坏情况,水利设施的险情处理情况。(二)市政基础设施破坏情况和险情处理情况。(三)学校、医院危房处置情况。四、医疗卫生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医疗救护队的组织以及赶赴灾区开展抢救工作情况。(二)医疗药物、器械以及血液等的供应,救护车辆的组织、调用情况。(三)震伤医疗救护系统即现场急救—治疗站—后方医院的建立情况。(四)灾区开展防疫工作情况。(五)是否需要请求外援。五、通讯保障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震区的通信破坏情况,以及如何保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工作组及时与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联系。(二)组建通信设施抢修队及赶赴灾区开展工作的情况。六、交通运输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震区交通道路、设施的破坏情况。(二)交通运输车辆的调集情况和组织建立各种运输车队的情况。(三)组织成立公路、桥梁、码头等专业抢修队的情况。(四)是否需要实行交通管制措施。七、救灾物资供应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组织粮食筹备供应情况。(二)物资组织供应情况。八、电力抢修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震区供电系统破坏情况和供电现状。(二)采取临时措施供电和采取措施修复灾区供电系统情况。九、供水抢修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供水系统破坏情况和供水现状。(二)组建抢修队,赶赴灾区抢修供水设施情况。十、财务管理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抗震救灾经费的筹措和支付情况。(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救灾经费或请求援助情况。十一、民政工作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情况。(二)救济物资安排发放情况。(三)殉难者及家属的善后处理工作情况。(四)灾民和伤残人员的安置情况。(五)灾情的统计调查工作情况。十二、保卫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二)是否需要实行交通管制和治安管制。(三)重要部位和重点部门及物资仓库的保卫情况。(四)灾区消防工作情况。十三、宣传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群众思想动态情况。(二)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震情和灾情等信息。(三)宣传报道表扬抢险救灾工作的好人好事情况。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财政周转金减免和回收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2】2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6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工作的通知》(桂财资字〔1999〕5号)的要求,我市已对财政周转金借款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为了加快我市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减轻欠款单位的经济负担,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市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作如下规定:一、减免市财政周转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规定(一)减免市财政周转金的规定1.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技改借款(包括建设银行梧州分行移交“五小工业贷款”)、1993和1994年税制改革欠税企业缴库的财政借款,实行借改拨的办法,由市政府拨给企业,增加企业的国有资本金。2.对已破产的企业,原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可根据法院的裁定书予以核销。3.对使用历年滚存结余和行政事业单位专户借出的周转金,属特困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借款(包括欠缴的占用费),拨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保留债权,实行停息挂帐处理,不再收取占用费;属集体企业的借款,企业尚有资产或财物的,实行以物抵债的形式,将资产、财物拨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租赁形式留给企业使用,可以收取一定的租赁费;属行政事业、联营和民营企业等单位的借款的减免,由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统一上报市政府。(二)借有市本级财政周转金的单位,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还清借款本金的,原欠交的资金占用费可全免。(三)下列情况不列入减免范围:1.从上级(自治区级以上)和各金融单位拆借回来的借款。2.各县(市)、区向市财政的周转金借款。二、实行申报制度对财政周转金及资金占用费的减免,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三、实行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奖励制度(一)清理回收市财政(本级财力)不同年度借出的财政周转金,实行在回收的财政周转金及资金占用费中按不同比例计提奖励经费。如重新办理签订续借合同手续的,以第一次借款年限计起。1.计提奖励经费办法(1)清理回收2000年度借出的财政周转金,按回收的本金和资金占用费总额的5%计提。(2)清理回收1999年度(含1999年)以前借出的财政周转金,按回收本金和资金占用费总额的10%计提。(3)清理回收1995年(含1995年)以前借出的财政周转金,按回收本金和资金占用费总额的15%计提。(4)清理回收1991年(含1991年)以前借出的财政周转金,按回收本金和资金占用费总额的20%计提。2.若欠款单位以实物资产抵偿变现后的,按实收价参照上述年限计提奖励比例的50%给予奖励。(二)清理回收上级(自治区级以上)和金融单位的借款,在2002年6月底前还清本金的,在资金占用费中按比例计提奖励经费。1.全部还清本金和欠交资金占用费的,按缴交所欠资金占用费总额的50%计提。2.全部还清本金且资金占用费缴交达欠交50%(含50%)以上的,按缴交所欠的资金占用费总额30%计提。3.全部还清本金且资金占用费缴交达欠交25%以上的,按缴交所欠的资金占用费总额15%计提。(三)减免财政周转金和资金占用费部分,不计提奖励经费;对各县(市)、区财政局、资金管理局(所)欠市财政周转金,由市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手段或预算往来扣款回收欠款,不计提奖励经费。(四)计提奖励经费的50%用于清收部门补充业务经费,30%用于直接奖励清收工作人员,20%用于奖励有关协助、配合清理回收部门。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主汛期我区成功避让几起地质灾害典型案例的通报(桂政办发〔2008〕136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强降雨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历来是造成我区汛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灾种之一。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多、治理难度大,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关键在于预防,重点在于建立群测群防体系。2008年主汛期期间,我区贺州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西林县和梧州市蝶山区紧紧依靠群众,认真做好群测群防,及时有效处置地质灾害隐患,成功避让了5起地质灾害,直接避免了235人伤亡,有效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在防范地质灾害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我区自然灾害预警和防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这5起地质灾害防范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08年5月29日,广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中心对贺州市的昭平县、八步区发出了地质灾害ⅳ级预警预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收到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后,立刻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并由一名市领导率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负责人深入一线指挥防御工作,及时组织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干部和地质灾害应急分队的技术人员进入各地质灾害危险区,对两地居住在危险区内的122户660名群众实施紧急撤离。在这次降雨过程中,这两地共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20起,毁坏房屋54间,直接经济损失82.5万元。由于避让及时,共避免了33户163人的伤亡。2008年6月9日上午,龙胜各族自治县接到广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中心发出的ⅳ级预警预报后,该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的各乡镇领导、国土资源所人员立即赶赴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该县和平乡国土资源所人员在该乡黄洛村巡查时发现黄洛村背后斜坡体上坡体开裂,坡脚渗冒浑水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报告,该县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预案,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公安、民政、国土、卫生、安监等地质灾害防治成员部门赶赴现场实施撤离方案,对居住在斜坡上的22户进行逐户检查,紧急动员危险区群众撤离,共撤离群众96人,同时在危险区划定警戒范围。6月9日16时至17时黄洛村背后斜坡体发生局部滑坡,造成坡下2栋建筑面积共240m2房屋毁坏。由于预报准确,避险及时,使原居住在滑坡影响房屋内的8人幸免于难。2008年6月9日至11日,广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中心连续对资源县发出地质灾害ⅳ级、ⅲ级预警预报,该县人民政府紧急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6月11日上午,该县车田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该乡黄保冲村巡查时发现,一村民住宅后山山体出现开裂下沉和滑动迹象,立即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乡政府分管领导迅速率人赶赴灾害现场察看并动员该村民撤离避让,撤离避让后仅约1小时,该滑坡发生了大面积滑动,造成该村民房屋严重受损。由于采取措施得当,避让及时,避免了1人伤亡。2008年6月12日15时,西林县那劳乡洞坚村弄南屯的山坡发生滑动,导致该坡体上的二级公路出现开裂。监测员发现异常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险情报告后,西林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该县县长率领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国土、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及抢险人员组成的抢险组迅速赶到现场,组织坡体上的14户57人撤离险区,于当日19时左右完成撤离工作。6月12日23时至23时30分,坡体出现迅速滑动,滑坡规模约15万m3,造成14间房子不同程度受损(其中1间倒塌),至13日9时仍有局部小规模崩滑和滚石现象。由于完善了群测群防体系,发现险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人员,避免了一起因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2008年5月底开始,梧州市持续发生强降雨,该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要求各城区从6月10日开始,在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基础上,执行“人盯户”、“人盯点”两个方案,即每个隐患点至少有一名城区领导干部和一名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现场指挥,确保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正常运行,有效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6月13日上午,梧州市蝶山区负责榜山西侧环山道下(“大家庭”c座后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的社区干部在巡查中发现,该部位的旧裂缝已经扩大到50至60厘米,并出现多处新的裂缝。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险情调查、分析、评估工作,认为险情的发展很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建议市政府启动《梧州市蝶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府分管领导赶到现场核查后,立即指挥蝶山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应工作,并决定立即撤离相应范围内的2户6名居民,同时派出10多名抢险突击队员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采取应急措施,拓宽道路旁边的排水沟、清理浮土、加盖防水三色布,减少雨水对该部位山体的冲刷和浸泡。正当抢险突击队人员紧张排险的时候,险情部位突然发出异响,负责警戒、观察人员立即发出撤退令,抢险人员刚退出险情区域,一块两吨多重的混凝土块随着泥土坠落,砸烂“大家庭”c座后背四楼防盗网的上层后,搁置在防盗网的下层左边,而且山体其他部分的裂缝又进一步加大。不久,一块更大的混凝土块即将断裂,险情有进一步加剧的可能。经专家现场会商,决定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首先对悬在四楼防盗网的混凝土块支撑稳定,然后按顺序把混凝土块和基座逐步砸碎、清理,消除最大的险情,再用三色布覆盖整个隐患点,成功避免了6人伤亡。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防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以上事例说明,只要各级政府认真落实责任,做好预警预报和各项防范工作,很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在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防范和应急处置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把抓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尽量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一、加强群测群防,做好预警预报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多发于基层,有效排查、监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及早防范、化解事件苗头,是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动群众,大力开展防灾救灾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真正做到群测群防,坚决避免事故发生。二、加强隐患排查力度,做好风险分析工作做好预防工作,必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认真总结本地区发生过的突发公共事件,从中查找易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认真进行分类统计和登记建档,切实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组织力量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数据库和调用方案,确保应急救援时科学、有序、及时。三、加强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不断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水平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65号),切实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信息搜集、研判、报告工作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值守应急工作,确保报送的应急信息及时、准确。四、加强预案建设,强化应急处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各类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程序,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按照预案进行处置,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四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意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三十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43号),为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步伐,结合我市老龄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老龄工作的认识老龄工作是一项战略性的工作,随着老年社会来临,其重要意义尤其突出。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市60岁及以上人口为306034人,占全市总人口的l0.57%;65岁及以上人口为211326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2%;80岁及以上人口为35959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4%。按照国际惯例,我市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增加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重大成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但是,人口老龄化也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劳动年龄人口的抚养负担加重,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费用负担增加,养老、照料与服务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老龄问题己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提高对老龄工作的认识。二、发展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纲要》(国发〔2001〕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地全面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展老龄事业应遵循的原则:(一)坚持老龄事业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老龄事业的投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二)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三)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四)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五)坚持把关心老年人的生活以及老年人的特殊需求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六)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三、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一)逐步完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镇初步实现对各类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覆盖率应达95%以上。逐步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鼓励参加公益性的商业保险。倡导社会互助,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扶助特困老人,把开展扶老助困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初步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体系。农村要坚持家庭养老为主。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路子。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坚持和完善百岁老人长寿补助制度。(二)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改善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将社区老年卫生服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畴,按区域卫生规划原则,逐步建立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建立社区老年人口健康档案,把老年医疗保健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畴,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照料等便捷的一体化服务。要加强老年健康指导工作,各级医疗部门要逐步建立老年健康指导中心。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普及卫生知识,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健能力。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市)、区要设立医疗求助基金,向特困老人及赡养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老人提供医疗救助,保障特困老人基本医疗需求。对70岁以上老人要提供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的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定期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三)构建老年社会照料网络。以实施“星光计划”为契机,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在市区,要建立一个带有窗口性、示范性的老年服务设施(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公寓、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县(市)也要建立一个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设施。街道一级要建立一所容纳30名老人以上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福利院、托老所)。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一个社区老年福利服务站(点),逐步形成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三级老年福利服务网络。在农村,要实现90%以上的乡镇都有一所敬老院。到“十五”期末,全市乡镇敬老院由现在的29个发展到64个,床位由476张发展到1280张,每万名老人拥有各种类型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床位由15张发展到86.33张,其中城市每万名老年人拥有床位由308.9张发展到400.8张。要制订具体办法,对70岁以上老人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四)办好各种老年学校,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建设老年学校要走社会化的道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以带动社会其它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2005年前,市区和各县(市)所在地要建一所具有示范性、多学科的老年学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有老年学校,开展结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五)加强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市本级要建立一所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县(市)、区一级要建有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人体育指导站,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城市街道和乡镇要设老年活动站,社区(街道)居委会和村委会要设老年活动室。各县(市)、区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同时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体活动场所包括: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要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努力增加设施和活动项目。不得任意拆迁、占用,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各县(市)、区要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岗,逐步形成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援助和保护。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调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继续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老年人要知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七)改善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的办公条件,加快老龄工作部门办公现代化建设,力争在“十五”期间有明显进步。四、主要措施(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尽快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机构,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有关涉老部门参加的老龄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要重视老龄工作机构的建设。加快完成全市(包括各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的定编工作,充实人员,落实老龄业务经费。巩固和健全乡镇一级的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和健全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基层老年人协会。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要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老龄工作队伍,要关心爱护老龄工作干部,把培养、晋升、交流纳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计划。对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二)建立老龄事业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对老龄社会福利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老龄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适当集中财力建设必要的基础性、示范性和服务面宽的老龄社会福利项目,充分发挥其效益。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要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在财政预算中增加老年福利事业经费。在国家发行福利彩票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经费主要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人才培训、科学研究、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等。鼓励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老龄工作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加强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要将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对老龄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重视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四)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兴办老年服务产业。(五)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搞好老年人管理与服务。要把老龄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新体制。社区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老龄工作,要把老年设施建设和老年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队伍。要积极探索退休职工社区管理的新模式。社区老龄工作要吸收老年人参与,重大问题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社区的老龄工作。(六)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教育,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依据和人才保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密切注意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加强对各类老年人群的政策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重视老年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研究,为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服务。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各老龄工作机构也要适当充实专业研究人才,加强老年学学术理论研究与交流。(七)请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实际,制订具体办法贯彻落实。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第三条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和主持。第四条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报请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审定的重大事项;(三)讨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四)讨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五)讨论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六)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七)讨论决定自治区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自治区级财政审计报告;(八)讨论需报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九)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十)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十一)讨论决定全区、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城市总体规划,自治区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十三)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十五)讨论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十六)讨论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十七)讨论决定或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十八)讨论决定由自治区主席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五条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第六条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主席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自治区主席确定。第七条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三至四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第八条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厅)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自治区主席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应提前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第九条主席助理、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自治区主席确定。第十条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第十一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第十二条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自治区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第十四条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自治区主席签发。第十五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第十六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厅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自治区主席审定。第十七条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桂国资事字〔1996〕1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我市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授权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实行统一管理、营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东泰公司的职能权利东泰公司以出资者身份,通过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办公楼、土地进行开发、拍卖或出租,盘活存量资产,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调剂配置,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不断增加资产总量。二、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并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把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发生的增减情况定期向东泰公司报告。为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市国资委授权东泰公司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或超编的国有资产,在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东泰公司无法调剂时,由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购置。三、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发生报损、报废、转让、出售、抵押、担保等处置行为,除资产报损、报废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报东泰公司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由东泰公司按财政部门规定统一管理。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报损、报废的国有资产,东泰公司统一回收处置。对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收入,东泰公司收取7%至10%的资产使用收益或产权收益的资产占用费。四、国有“非转经”资产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需先向东泰公司申报、登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出租、对外投资要进行公开招标,行政事业单位与合作或承租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必须报东泰公司备案。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实行有偿使用,资产收益区别不同情况缴交东泰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管理。(一)全额拨款单位的“非转经”资产净收益,在扣除相应的税费和成本后,全额上交。(二)差额拨款单位的“非转经”资产收入按15%至20%的比例上交资产占用费(资产使用收益或产权收益)。(三)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非转经”资产收入,按7%至10%的比例上交资产占用费(资产使用收益或产权收益)。五、责任追究市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如有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采取隐瞒或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由有关部门根据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由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资产的203户行政事业单位二○○二年八月十四日附件由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资产的203户行政事业单位一、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117户)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企业工委、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水产畜牧局、市政管理局、市安监局、市农机管理中心、市外事办、市人防办、市扶贫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党校、市档案局、民盟梧州市委、民革梧州市委、民进梧州市委、民建梧州市委、农工民主党梧州市委、致公党梧州市委、九三学社梧州市委、市委机关事务处、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市政府机关事务处、市社会劳动保险所、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六一幼儿园、市收容站、市医学情报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侨联、市物价检查所、市社会福利院、市福利医院、市干休所、市艺术研究室、市博物馆、市古建筑管理处、市书画院、市图书馆、市里湖医院、市环卫处、市城监支队、市环保监测站、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市药品检验所、市结核病防治所、市中心血站、市肿瘤研究所、市卫生学校、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市教育学院、市电大分校、梧州财经学校、梧州师范学校、梧州高中、市一中、市二中、市三中、市四中、市五中、市六中、市七中、市八中、市十中、市教育学院附中、市十二中、市十四中、市一职中、市二职中、市三职中、市高招办、市电化教育站、市教研室、市供销社、市仲裁委员会、市残联、市农机校、市思龙冲水库工程管理所、市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市林业苗圃场。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45户)梧州日报社、梧州电视台、梧州电台、市雕塑室、市文艺创作中心、市一幼、市二幼、市文物商店、市康复医院、市科技情报所、市人民医院、市轻工研究所、市工人医院、市信息中心、市红会医院、市技工校、市中医院、市经济干校、市医疗器械修理厂、市城建技工校、市农科所、市路灯管理处、市林业技术推广站、市河滨公园、市渔政管理站、市白云山公园、市水利工程管理站、市玫瑰湖(潘塘)公园、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市环境保护科研所、市财贸中专、市群众艺术馆、市机电技工校、市粤剧团、市医管会、市歌舞团、市轻工技工校、市青少年宫、西江月杂志社、市妇幼保健院、市教工幼儿园、市长洲排灌站、市兽医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中山公园。三、自收自支、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41户)梧州日报社印刷厂、市交通幼儿园、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市建筑设计院、市政府第一招待所、市建筑管理站、市文化中心、市城建幼儿园、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劳动服务公司、市规划设计院、市计算中心、市规划勘察测绘院、市科技培训中心、市政工程处、梧州中国国际旅行社、市房屋交易所、市中国旅行社、梧州体训基地、市殡葬管理所、市龙门酒店、市民政经济发展总公司、市国商幼儿园、梧州军供站、市建筑招标站、市技术交流站、市建筑审计站、市房改办、市勤工俭学总公司、市公路管理处、市机电幼儿园、市运输管理处、梧州广播电视报社、市航务管理处、梧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市演出公司、市林政稽查队、市种鸡场。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其在各个历史时期以国有资本(资产)或职工集资(入股)、或其他方式自办的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良好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问题(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各个历史时期以国有资本、或国有实物资产、或国有知识产权、或职工集资入股自办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资产清理、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核准、产权界定和产权确认。(二)理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非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1.“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2.实事求是和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3.“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非国有企业的资产清理、登记、评估、核准和产权界定、确认工作。在企业自行清理、登记、申报的基础上,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再由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财产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的界定、确认。(四)产权界定是理顺企业产权关系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为国有资产:1.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新办企业投入的资本金及收益。2.自办非国有企业以国有企业资本金或在经营中借入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或经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3.以国有企业名义担保,用借入资金创办起来的非国有企业,其资产和权益。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转入自办非国有企业而增加的资本金及权益。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创办的非国有企业,其资产和权益。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国有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单位),并取得产权,不管其采取何种形式、何种方式经营,其产权和权益。7.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其收益权形成的资产。8.国有企业实行以还本付息的集资(筹资)等形式自办非国有企业形成的净资产。9.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所有的资产。1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国有资源(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开发使用后取得的收益。11.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有上述6、7、9、10情形之一而形成的净资产,按国有股应占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益。(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所有权的界定: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包括知识产权)、土地、厂房、物资等投入各类合资、合营、联营、股份制、集体及其他企业(单位),并获取收益的行为。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清理和界定产权关系的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主要清理中方原始投资的国有股份和资本金数额及增值部分;(2)股份制企业主要清理法人股股份及其增值部分;(3)其他非国有企业主要清理和界定企业原始投资的资本(资产)和增值部分。(六)国有资产的产权经界定和明晰关系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自办的非国有企业(单位)提供使用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可留在原非国有企业、单位继续使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应得的收益;(2)可实行租赁经营,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取租金;(3)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有偿转让;(4)可按联营性质的有关规定合作经营;(5)可按股份制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二、关于企业劳动人事管理问题(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兴办的非国有企业,其劳动用工按国家劳动用工法规及“谁用工关系属谁”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和明晰。对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家固定工、合同工,其去留由员工本人选择确定,重新明确,同意留在非国有企业工作的,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给予一次性补偿后,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对由非国有企业自行招聘的员工,其合同关系如已并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一管理,核实后要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剥离出去。(二)劳动关系明确后,按照“谁用工、谁统筹、谁缴费”的要求,建立职工社会保障机制。(三)产权关系界定明晰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得再兼任非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已兼任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应脱钩;对以主办企业名义派往非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经理或其他职务的中层干部和其他人员,由当事人选择或返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或留在非国有企业工作,其劳动用工关系既可留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也可转入现用工单位,但其社会保障金(费)的缴纳应由用工单位负责。(四)产权关系明晰后的非国有企业人事任免权,按资产的性质及资产的权属关系由出资人依照有关法规自主行使。三、关于资本和财务管理问题(一)在界定和明晰产权关系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的非国有企业,按资产纽带关系或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理顺和规范双方之间的资财管理。(二)对拥有子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母子公司资财管理体制,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三)对拥有分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应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资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使用,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司资金流向,提高企业资金运转效益。分公司不得巧立名目、擅开账户,搞“体外运行”、帐外流转。对权属公司的一切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分公司不享有独立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四)具备法人资格和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非国有企业,因历史原因无偿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要限期追回,并从无偿占有或使用的最初期酌情向其清算和追收资金占用费或财产租用金。因生产经营需要继续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依法实行有偿占有和使用。(五)允许和鼓励非国有企业出资收购原无偿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或国有资产)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或国有资产)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或国有资产)。购买者应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可分期支付价款。分期支付价款,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一年内应支付价款的70%,两年内必须付清价款。未付价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自办非国有企业形成和承担的债权、债务,包括提供的各种经济担保,必须进行清理,并做好登记,进行跟踪监督。在明晰和界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将属于非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划归其自行负责承担。对已为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的经济担保,要以被担保企业的资产进行反担保或向银行作抵押。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再为非国有企业提供经济担保,以减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担保风险。(七)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非国有企业在产权关系尚未界定和明晰前拖欠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及医疗费,随同企业产权归属的界定、劳动用工关系的确立和资财的分立、分账一并转入由当事企业承担。四、关于采购供应问题(一)非国有企业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剥离出去后,双方原辅材料的合作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运作,不得“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更不能无偿占有或使用。(二)非国有企业因为历史原因长期无偿占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辅材料的,在界定和明晰产权的同时要进行造册登记和逐项核实。经确认后作为非国有企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债一并划转,并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收回本金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一时无法核实的,企业应在财务上按来往帐处置。五、关于产品协作问题(一)凡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有。(二)在明晰和界定企业产权关系后,对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无偿为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生产的技术项目,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实行有偿使用或转让。亦可作为技术参股与使用企业进行合作经营,参与权益分配。(三)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无偿向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或出让。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或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中随意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二)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自办非国有企业或个人的。(三)国有资产经界定明晰后,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或产权转移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或产权仍被非国有企业无偿占用,以致损失的。(四)企业不按有关规定,仍然为原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或继续对其进行投资、赊账经营,或继续“暗箱操作”,向其采购大宗原辅材料和协作配套产品,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继续让其自办非国有企业侵占国有企业资产,挪用国有企业资金,损害国有企业权益的。七、企业有关人员在清理和界定自办非国有企业资产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八、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二○○二年八月六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梧政发【2002】2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梧州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熟悉责任制中的工作职责,明确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并按责任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二○○二年六月六日梧州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一、安全生产工作管辖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驻梧中央、自治区属单位和市属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外来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负指导、检查、督促、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3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文关于行政领导追究责任办法》处理。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市长、县(市)长、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方面的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1.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2)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设备,保证安全生产机构正常运转。(3)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发现重、特大安全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5)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了解情况,检查、督促本辖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6)本辖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7)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1)负责抓好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措施。(2)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会议或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督查督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其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5)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相关工作的落实。(6)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7)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不定期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并督查隐患的整改落实。3.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2)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防治重大隐患整治的方案和整改措施,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3)认真部署、检查和总结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4)分管部门、行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全权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5)支持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工作,检查督促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具体分工如下:公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警用枪支弹药、剧毒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运输、储存以及文化娱乐场所、运输学校、幼儿园、医院的危险排查和整改防范、学生和幼儿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公安消防、教育和卫生的领导负责。防洪、水库大坝安全、天气灾害,乡镇企业、森林防火、农机、粮食和水产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农业、水电和林业的领导负责。山地灾害、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市政工程施工以及城市燃气、旅游景点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旅游的领导负责。工矿企业、邮政、电信、防爆电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艺设施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由分管工业、邮电、通信的领导负责。石油化工、烟草、外贸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行业安全管理由分管工商、外贸的领导负责。公路交通、水上交通、物资运输、交通建设、道路桥梁、电力供应的安全管理,由分管交通、电业的领导负责。(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1.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召开一次专题安全生产会议,听取汇报并主持研究和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3)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实施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重点抓好乡镇车船、乡村建筑、农村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农村防火、森林防火、山地灾害、街道民宅等各项安全管理。(4)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5)落实好乡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相关问题。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乡镇长、副主任职责(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对管辖范围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具体负责。(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3)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厂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操作规程。(5)辖区内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以及重大火灾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3.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农机、农电的安全管理,特别是乡镇矿山、山地灾害、乡镇船舶、车辆(三轮车、报废车等)、民爆、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把好“三同时”审查关,督促所辖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三)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相应责任。1.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2)组织并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文件档案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3)每月组织一次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督促本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措施。(6)本行业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应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追究事故的责任者。2.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职责:(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3)组织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督促本行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措施。(5)本系统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3.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部门其他领导要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并向第一责任人负责。4.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进一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1)道路交通(含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负责。(2)水上交通由交通部门负责。(3)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交通部门负责。(4)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5)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6)山体滑坡险段安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7)学校及学生的安全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8)电力的供区电网安全由电业部门负责。(9)农村电网施工、江河水库大坝、防洪堤施工、城市防洪的安全由水电部门负责。(10)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起重机械、防爆电器的安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11)医疗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2)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农机设备的安全由农机部门负责。(13)加油点、油库的安全由经贸部门负责。(14)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由林业部门负责。(15)防雷安全由气象部门负责。(16)打火机厂安全由所属部门负责。(17)矿业安全由国土资源局负责。(18)建设项目“三同时”把关督促落实由计委、经贸委、建规委负责。(19)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由人防办负责。(20)“三资”企业安全生产由外经局负责。(21)旅游景区及经营单位的安全由旅游部门负责。(22)园林防火安全和城市民用燃气、石油液化气经营站(点)的安全生产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并严格执行。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3.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同时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4.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5.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做到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经常对职工开展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6.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并准确上报情况,主动做好事后抢险、调查、善后处理工作和落实处理决定。(五)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检查企事业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建档、评估、制定预案、整改、监控落实情况检查;单位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3.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督促、责令其整改。4.考核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5.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6.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改正。7.本行政区内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参加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8.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伤亡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9.做好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务。10.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主管广西铁路行业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工作的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一)组织研究我区铁路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全区铁路建设工作;研究铁路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跟踪我区铁路建设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二)开展铁路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协助报批工作,配合铁道部做好新建铁路项目技术标准及线路方案的研究、评审以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等铁路建设前期工作。(三)承担铁道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广西方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合工作小组的决定。(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铁路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设置4个职能处室。(一)综合处具体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人事管理、财务、行政管理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综合性工作。(二)项目开发处负责做好新建铁路项目的立项工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查;编制全区港口铁路支线、联络线、大型企业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规划。(三)建设协调处跟踪我区铁路建设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设;负责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协调的具体工作;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概预算执行情况监管工作;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鉴定、工程建设技术性分析和安检等工作;负责我区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协调与铁道部、南宁铁路局及各合资铁路公司的工作关系,协调落实广西铁路投资(集团)公司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四)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全区铁路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区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监测和分析铁路行业的发展状况,研究铁路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提出合资铁路中我区出资的资本金筹措方案;协调做好投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及抢险救灾的组织工作。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事业编制25名。其中,主任1名(由自治区一名副主席兼),常务副主任1名(正厅长级),副主任2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8名。另核定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4名。四、其他(一)为便于协调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南宁铁路局各1名领导兼任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二)撤销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增挂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牌子,相关职能并入新组建的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梧政发【2004】1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领导,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指导和协调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二)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三)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和配套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四)研究处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二、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钟想廷市长常务副组长:李宁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陈立清副市长成员:张培健市政府秘书长罗绍杰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凯市法制办主任吴新莲市编委办主任聂贤芬市计委主任周善义市政协副主席、市经贸委主任张穆良市监察局局长何炎明市教育局局长江继东市科技局局长陈国市公安局局长彭伟昌市民政局局长冯志市司法局局长孔祥鹏市财政局局长张志君市人事局局长杨茂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奕森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韦俊市建规委副主任莫永东市政管理局局长徐有文市交通局局长何棠市水利局局长徐波市农业局局长车乾池市外经贸局局长杨帆市文化局局长卢俊民市卫生局局长李红市计生委主任郭建平市审计局局长杨有智市环保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张培健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罗绍杰、黄凯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职担任,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各抽调1名人员组成;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法制(法规)科科长担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组成工作机构。二○○四年三月八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53号)
- 百色市人民政府,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涉及部门多,项目点多面广,建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科学测定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投资概算,严格预算管理,不能出现超概算问题,不能搞“半拉子”工程。要加强审计和检查,对超概算的项目实行“谁超概、谁负担”,并追究责任。要做到既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把民心工程建成优良工程。要加强宣传报道,为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推动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的精神,尽快改变百色市边远山区的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桂西五县)基础设施落后面貌,加快桂西五县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实现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分两个年度,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桂西五县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并已列为2008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开展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重要意义桂西五县地处广西西北部,是广西通边出省的西大门,是集“老、少、边、山、穷、库”为一体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同时也是我区生态建设、保护珠江源头的重要区域。桂西五县行政区域总面积16705平方公里,占百色市总面积的46%;辖55个乡(镇)633个行政村,其中贫困村有377个,占百色市行政村总数的60%;革命老区乡(镇)占百色市革命老区乡(镇)总数的83.6%;2007年末桂西五县总人口113.68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80.9万人,占桂西五县总人口的71.2%。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自治区加大了扶贫力度,桂西五县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经济社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自然条件差和历史方面等原因,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率太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滞后。2007年底桂西五县有贫困人口33.75万人,占桂西五县总人口的29.7%;农民人均纯收入2128元,低于百色市水平336元,低于全区水平1069元;有14.3万人饮水困难;有419个自然村未通电;有1571个20户以上的自然屯未通屯级公路;有42637户农民仍居住简易的茅草房或危房。基础设施落后,生产生活条件差,是严重制约桂西五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要解决桂西五县的落后面貌,关键是要尽快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为老百姓脱贫致富和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条件。而靠常规的投入难以在短期内改变五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落后面貌,因此必须集中力量、整合资金,以大会战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老区建设、加强民族团结、树立广西西大门形象、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二、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建设范围、目标和任务(一)建设范围。突出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重点在农村,突出在当地基础设施最落后、发展最弱势的村屯和贫困群众。(二)建设目标。通过实施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基本上改变桂西五县基础设施落后面貌,使桂西五县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总体上达到或超过全区“十一五”期末规划的水平,达到或超过全区和行业平均水平,大大缓解桂西五县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落后的问题。(三)建设任务。总体要求达到:1.改变乡(镇)、村屯交通闭塞状况。2.基本解决城乡居民饮水难和饮水安全问题,改善防洪条件。3.改善办学、医疗卫生和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设施条件,提高群众综合素质。4.加强城乡环境整治,提高农村沼气入户率,改善群众生活环境。5.强化基层政权和政法基本建设,完善公共管理和服务。6.加强乡村电力、通信和市场建设,为繁荣城乡经济奠定基础。三、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安排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计划安排19类52087个项目,计划总投资141339万元,其中中央专项50034万元、部门专项53918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000万元、银行贷款13274万元、地方配套(指政策性配套)3645万元、业主自筹468万元。建设内容和项目安排如下:(一)按县(自治县)分类。1.在凌云县建设项目7644个,计划投资24434万元。2.在乐业县建设项目13195个,计划投资22791万元。3.在田林县建设项目8014个,计划投资44619万元。4.在西林县建设项目6786个,计划投资18287万元。5.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16448个,计划投资31208万元。(二)按项目主管部门分类。1.交通设施项目851个。计划安排10个乡(镇)修通沥青或水泥路,通村委会公路87条,屯级道路754条;计划投资43423万元。2.饮水设施项目65个。计划安排县城防洪工程13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52个;计划投资18925万元。3.教育设施项目40个。计划改(扩)建初中教学综合楼、学生宿舍楼、学生食堂、学校厕所等13个,改(扩)建小学教学综合楼、学生宿舍楼、学校厕所等25个,新建小学教学楼1个、学生食堂1个;计划投资3033万元。4.卫生设施项目62个。计划扩建县级医院业务用房4座,扩建县级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4座,扩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54座并添置医疗设备等;计划投资2817万元。5.文化设施项目42个。计划新建县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支中心5处,维修、重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4座,新建乡(镇)文化站30个,新建村屯文体活动场所3处;计划投资1700万元。6.人口计生设施项目38个。计划改扩建县级计生服务站5座,新建乡(镇)计生服务所33座;计划投资1704万元。7.广播电视设施项目1857个。计划新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前端机房5座,更新采编播设备5处,恢复县级调频广播5处,新建电视远程监控系统5处,卫星广播电视覆盖1834个自然屯,建设村级广播电视环型光缆网络3处;计划投资2755万元。8.体育设施项目61个。计划新建乡(镇)灯光篮球场10个,新建村级水泥篮球场50个,文体活动设施1处;计划投资155万元。9.农村沼气设施项目39429个。计划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39300个,新建县级沼气服务站5个,新建村级沼气服务站124个;计划投资5059万元。10.畜牧防疫设施项目44个。计划扩建县级疫控中心5个,改造县级畜牧站5个,改造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5个,新扩建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29个;计划投资1155万元。11.环境治理项目12个。计划安排县城街道硬化及排水工程、桥梁建设6处,新建县城垃圾中转站5座及配套设施、设备,新建屯级垃圾处理池1座;计划投资1705万元。12.民政福利设施项目48个。计划新(扩)建县级福利院和光荣院6所,新(续)建县级老年活动中心5处,新建县城救助站5所,新建县城殡仪馆1个,维修革命烈士纪念碑1处,新建乡(镇)敬老院30所;计划投资2610万元。13.政法设施项目158个。计划新建县综合审判楼3座,新(扩)建检察院办案技术用房5座及相关设施,新建乡(镇)派出所业务用房21处,新建村级(社区)警务室75个,新建乡(镇)司法所54个;计划投资3777万元。14.土地管理设施及农田整理项目35个。计划补助54个乡(镇)国土资源所改善办公条件所需经费,包括购置办公用房、交通车辆、电脑、桌椅等,项目区基本农田整理35处;计划投资25761万元。15.市场建设项目275个。计划改(扩)建农贸市场55个,新建农家店200个,改(扩)建乡(镇)屠宰场20个;计划投资1372万元。16.电力工程项目42个。计划新建县级220kv送变电工程项目1个,110kv工程项目1个,10kv及以下工程项目38个,输电线路工程2个;计划投资15956万元。17.电信工程项目42个。计划新建智能农话建设项目3个,新建宽带互联网项目5个,乡(镇)传输建设项目5个,移动基站项目29个;计划投资1494万元。18.烟区基础设施项目1652个。计划新建烟区水利项目936个,新建烟叶烤房716座;计划投资4268万元。19.农村茅草房改造项目7334个。计划补助农村茅草房改造7334户;计划投资3670万元。四、精心组织,高效有序地开展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涉及多部门,项目点多面广,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入实际,加强协调,严格把关,高效实施,科学管理,扎实、稳妥、有序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如期完成。(一)统一指挥,统一规划,分项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自治区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项目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扶贫办,项目协调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资金协调组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由自治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本地区、本单位的指挥部和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安排和组织协调本地区、本单位大会战的各项工作。自治区指挥部重点做好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总体规划和协调,百色市指挥部重点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桂西五县指挥部重点抓好项目组织实施。自治区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本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与百色市和有关县(自治县)衔接具体建设项目,同时制定部门项目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下达。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计划下达本部门投入的资金计划。自治区及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减少项目规模和资金投入,不得擅自加大项目规模和提高项目投资。凡超计划投入造成资金缺口的,谁批准谁负责,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分2008年和2009年两个年度实施。2008年分3个阶段进行,8月底前为前期准备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基建程序完成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审批等工作;9月全面启动建设项目;12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实施任务和验收工作。2009年分两个阶段进行,1月开始实施,12月底完成年度项目实施任务及验收工作。(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负责制。发展改革、财政、扶贫部门要充分发挥指挥部的参谋助手作用。发展改革委除了要实施好本部门的建设项目外,还要做好项目计划的协调、下达及执行监督。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下达、管理和检查。扶贫部门除了要实施好本部门的建设项目外,还要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反馈和解决大会战中的各种问题。检察院、法院、民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建设、民政、国土资源、商务、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林业、畜牧水产、公安、司法、水利电业、通信管理、电网公司、烟草等项目实施单位,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验收办法的同时,要确保落实部门资金,加强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组织项目验收。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大会战实际,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沟通,认真研究制定用地、税费、环保等相关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大会战资金的监督使用。宣传部门要组织好大会战的宣传报道。(三)以县(自治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实施,全面推行项目规范化建设和质量标准化管理。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除等级公路、水利、电网等大型项目由项目业主和项目所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其余项目的实施以县(自治县)为基本责任单位。一是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县(自治县)。自治区根据大会战的总体要求和桂西五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类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规模,将项目建设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自治县),以县(自治县)为基本单位进行建设。二是项目建设资金下达到县(自治县)。除明文规定由自治区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外,自治区根据各县(自治县)项目建设计划将补助资金指标分配到县(自治县),由县(自治县)按项目管理进行使用。三是项目建设责任明确到县(自治县)。在自治区指挥部和百色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将项目建设的责任落实到县(自治县),除自治区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外,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大会战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各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到单位、到负责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要按照“制定规划→项目计划审批下达→全面实施→验收→使用管理”的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建设。对已完工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尽快交付使用。项目竣工并经县(自治县)自检合格后,报百色市有关部门验收;自治区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验收。要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大会战项目实施,对于等级公路、桥梁、建筑等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选择工程队施工;对人畜饮水工程、沼气池、危房改造等工程,要采取群众投工投劳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中大批量物资的采购,要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物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人情工程”及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现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安全施工,杜绝各类工程事故发生。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四)多方筹资,渠道不乱,专款专用。要坚持自治区财政定量补助与部门投资、争取中央支持、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和实行优惠政策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集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资金。除国家规定需要配套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县(自治县)、乡(镇)配套,但百色市要视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实际,从市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进行配套。百色市、桂西五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解决本地区指挥部的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负责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和《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要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大会战资金,凡挤占、挪用和截留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五)制定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大会战。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1.各有关部门要以讲政治、讲大局的强烈责任感和对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深厚感情,及时研究制定项目建设涉及的征地、土地调整、拆迁、税收、设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尽可能减免各种税费,优先办理有关手续。2.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动干部、广大群众、部队官兵、民兵积极参与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建设。3.鼓励社会各界、各级人民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六)强化督查和激励措施,真抓实干,务求实效。1.各级指挥部和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建设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督查,推动大会战项目顺利实施。2.百色市、桂西五县大会战指挥部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具体分工挂点联系一个乡(镇)或一至两个骨干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大会战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投资等要在县(自治县)、乡(镇)、村屯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3.加强对大会战项目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各级各有关部门每个月要如实、准确填报自治区统一制定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4.自治区指挥部将每月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千方百计筹措大会战项目资金、工作进度快、工程质量高、资金管理好、作风深入、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彰;对工作拖拉、弄虚作假、资金管理混乱、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项目建设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5.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编写大会战简报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大会战过程中的先进典型,通报项目实施的进度情况,推广实践中的创新经验,表扬先进,鞭策后进。6.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重大决策,宣传大会战的工作成绩、进展和经验,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大会战的先进事迹,为大会战总体项目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附件:1.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安排表2.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3.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安排表(点击下载)附件2: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以下简称大会战)的决定和自治区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的部署,为规范大会战项目管理,圆满完成大会战的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桂西五县,是指百色市所辖的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和隆林各族自治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大会战投资计划的项目。二、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项目报批应量力而行,对未落实资金的项目不予审核。第五条项目建设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必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项目按建设内容由自治区各项目主管部门与桂西五县协调后提出建议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经共同商定,在《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若干问题的请示》(百政报〔2008〕14号)基础框架下,对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平衡后下达投资计划。三、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第七条自治区指挥部项目协调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大会战项目的安排、协调、下达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项目投资安排不留缺口,原则上不需桂西五县财政配套资金。各项目应按计划建设并按时竣工投入使用,避免“半拉子”工程。第九条按渠道不乱、各负其责的原则,建设项目分别由自治区各项目主管部门按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允许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额。第十条下达的项目投资必须形成新的工程量,不得以原有工程冲抵。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合理、科学地编制预算。在保证功用和质量的基础上,恰当确定施工材料档次,大宗建材、设备等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努力降低工程造价。第十二条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四、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第十四条对达到国家招投标投资规模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以各项目县(自治县)为基本责任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第十五条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对涉及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应予以清退,并依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并对项目的投资、工期、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八条落实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和责任人,实行工程质量负责制。各参建单位的责任人要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实施工程的质量责任。五、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各类项目的工程完成情况、施工质量、各类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组织监督工作,并落实到人。实行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加强全程监控,不留漏洞。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自治区指挥部和百色市、桂西五县指挥部分别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各项目县(自治县)的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建设中行使计划执行监督职责。各项目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深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问题、更改建设内容、挪用建设资金等现象要及时予以指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报告。第二十二条为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大会战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各项目县(自治县)指挥部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指挥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季报(电子报表),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县(自治县)上报的各种数据及相关内容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恶意谎报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的资金规模及建设方案进行调整。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采用地方验收和部门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必须通过两级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向当地建设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文件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协调当地建设部门,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其它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七、附则第二十六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超额投资、质量问题、资金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大会战项目于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大会战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即自动失效。附件3: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以下简称大会战)的决定和自治区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的部署,为规范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圆满完成大会战的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桂西五县,是指百色市所辖的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和隆林各族自治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会战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中央驻桂单位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专门用于大会战项目的各项资金。第四条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二、资金来源第五条大会战资金筹措实行责任制。自治区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要求和筹资数额,完成所承担的资金筹措任务。大会战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和安排的专门用于大会战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自治区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筹集的用于大会战的专项资金。(三)中央驻桂单位(电力、电信等)筹集的用于大会战的专项资金。(四)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我区用于大会战的专项资金。(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三、资金投向第六条大会战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设施、饮水设施、教育设施、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人口计生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体育设施、农村沼气设施、畜牧防疫设施、环境整治设施、民政福利设施、政法设施、土地管理设施及农田整理、市场建设、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烟区基础设施、农村茅草房改造等十九大类项目建设。具体项目如下:(一)交通设施项目851个。计划安排10个乡(镇)修通沥青或水泥路,通村委会公路87条,屯级道路754条;计划投资43423万元。(二)饮水设施项目65个。计划安排县城防洪工程13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52个;计划投资18925万元。(三)教育设施项目40个。计划改(扩)建初中教学综合楼、学生宿舍楼、学生食堂、学校厕所等13个,改(扩)建小学教学综合楼、学生宿舍楼、学校厕所等25个,新建小学教学楼1个、学生食堂1个;计划投资3033万元。(四)卫生设施项目62个。计划扩建县级医院业务用房4座,扩建县级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4座,扩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54座并添置医疗设备等;计划投资2817万元。(五)文化设施项目42个。计划新建县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支中心5处,维修、重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4座,新建乡(镇)文化站30个,新建村屯文体活动场所3处;计划投资1700万元。(六)人口计生设施项目38个。计划改(扩)建县计生服务站5座,新建乡(镇)计生服务所33座;计划投资1704万元。(七)广播电视设施项目1857个。计划新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前端机房5座,更新采编播设备5处,恢复县级调频广播5处,新建电视远程监控系统5处,卫星广播电视覆盖1834个自然屯,建设村级广播电视环型光缆网络3处;计划投资2755万元。(八)体育设施项目61个。计划新建乡(镇)灯光篮球场10个,新建村级水泥篮球场50个,文体活动设施1处;计划投资155万元。(九)农村沼气设施项目39429个。计划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39300个,新建县级沼气服务站5个,新建村级沼气服务站124个;计划投资5059万元。(十)畜牧防疫设施项目44个。计划扩建县级疫控中心5个,改造县级畜牧站5个,改造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5个,新扩建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29个;计划投资1155万元。(十一)环境治理项目12个。计划安排县城街道硬化及排水工程、桥梁建设6处,新建县城垃圾中转站5座及配套设施、设备,新建屯级垃圾处理池1座;计划投资1705万元。(十二)民政福利设施项目48个。计划新(扩)建县级福利院和光荣院6所,新(续)建县级老年活动中心5处,新建县城救助站5所,新建县城殡仪馆1个,维修革命烈士纪念碑1处,新建乡(镇)敬老院30所;计划投资2610万元。(十三)政法设施项目158个。计划新建县综合审判楼3座,新(扩)建检察院办案技术用房5座及相关设施,新建乡(镇)派出所业务用房21处,新建村级(社区)警务室75个,新建乡(镇)司法所54个;计划投资3777万元。(十四)土地管理设施及农田整理项目35个。计划补助54个乡(镇)国土资源所改善办公条件所需经费,包括购置办公用房、交通车辆、电脑、桌椅等,项目区基本农田整理35处;计划投资25761万元。(十五)市场建设项目275个。计划改(扩)建农贸市场55个,新建农家店200个,改(扩)建乡(镇)屠宰场20个;计划投资1372万元。(十六)电力工程项目42个。计划新建县级220kv送变电工程项目1个,110kv工程项目1个,10kv及以下工程项目38个,输电线路工程2个;计划投资15956万元。(十七)电信工程项目42个。计划新建智能农话建设项目3个,新建宽带互联网项目5个,乡(镇)传输建设项目5个,移动基站项目29个;计划投资1494万元。(十八)烟区基础设施项目1652个。计划新建烟区水利项目936个,新建烟叶烤房716座;计划投资4268万元。(十九)农村茅草房改造项目7334个。计划补助农村茅草房改造7334户;计划投资3670万元。四、资金分配第七条桂西五县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资金额度,拟订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不得留有资金缺口。第八条桂西五县拟订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经百色市指挥部审核后先报自治区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再报自治区指挥部进行综合平衡,经自治区指挥部同意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分别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第九条自治区分配的大会战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包干使用办法。以县(自治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实行任务、资金、责任、权利到县(自治县)。各县(自治县)必须在自治区核定的建设项目和总投资规模内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严格资金投入和项目管理责任制,对违反自治区规定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扩大项目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的资金缺口,谁更改谁负责,自治区财政不另给予补助。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不能形成县级新的债务,不能留有资金缺口和“后遗症”。五、资金管理第十条大会战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筹集的专项资金,统一由当地指挥部按自治区批准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进行安排,不得随意调剂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部门内项目间调剂使用的,由所在县(自治县)指挥部提出项目调剂方案,报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在部门内项目间适当调剂使用,但不能跨部门调剂使用。第十一条大会战专项资金(除电力、电信项目外)实行县级专户管理。桂西五县财政部门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或通过原有资金性质相似的其他财政专户进行分账核算,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户监控、专户核算。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集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大会战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下达(或下拨)到百色市财政部门,再由百色市将资金下达(或下拨)到桂西五县财政部门,最后由桂西五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本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三次进行拨付。第一次是在自治区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50%拨付,作为项目启动资金;第二次是在总体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一半后,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40%拨付;第三次是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10%。桂西五县项目主管部门对承包的大会战项目必须预留5%的承包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承包项目无质量问题再如数拨付。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并附有关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有关手续。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取授权支付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由自治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转拨经费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拨付给供应商。第十三条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筹措安排用于大会战的部门预算资金,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大会战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提出下达(或下拨)资金的申请,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或下拨)到百色市财政部门,再由百色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或下拨)到县财政部门。为了便于管理和统计,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或下拨)资金时,必须注明用于大会战项目,同时将下达(或下拨)资金通知抄送自治区指挥部资金组。采取预算追加方式下达资金的,由百色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后,再由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采取直接拨付资金方式的,则由百色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最后由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县级报账制的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由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已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且用于大会战的资金(如国债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义务教育资金),原则上应划入桂西五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具体情况由各县(自治县)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由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网公司、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的大会战项目,分别由这三个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其自筹安排的项目资金直接由其统一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使用,可不纳入大会战财政专户管理。对不纳入大会战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下拨资金时,要将拨款文件及下拨的资金数额同时抄送自治区、百色市指挥部办公室和资金管理组。第十四条大会战资金下达(或下拨)到百色市财政部门后,百色市财政部门不能自行在大会战项目中调剂,必须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下达(或下拨)到桂西五县财政部门;采取预算追加形式下达的,桂西五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拨付到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并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在县(自治县)大会战指挥长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拨到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为确保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下达资金文件的同时,专项调拨资金到大会战财政专户,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百色市、桂西五县必须确保大会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大会战专项资金抵顶预算内正常事业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工资,也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严禁各种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第十五条百色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桂西五县做好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及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第十六条桂西五县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大会战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并由财政局一把手亲自抓好此项工作。桂西五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成立资金管理组,选派2—3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财务业务的同志具体负责资金划拨、财务核算和报账审核工作,同时负责培训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财务人员,指导他们做好资金核算和报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七条大会战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大会战的各类建设项目,根据类别及性质对口归属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除负责项目的核实、审定、资金筹措以及办理申请拨付资金手续外,还要负责与百色市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协调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及其验收报告的批复;桂西五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及本部门项目资金的核算、报账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部门所属项目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第十八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按规定需要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大会战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对因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浪费,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大会战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和县(自治县)指挥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桂西五县各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核算报账单位,必须对各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拟定申请拨款报告或报账报告,填列申请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清单格式附后),经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账时还需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一支笔”审批,再由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已审批的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在自治区批准的项目投资额度内核拨资金。各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已核批的原始单据、报账清单及相关资料予以报账,并按现行的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未经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及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的,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报账。第二十条大会战专项资金报账的形式有以下两种:(一)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合同、建筑工程发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制报账清单,经县(自治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报账。(二)实行非招标承包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凭有效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始发票必须载明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购买大宗材料设备的,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报账时由经办人填制报账清单,经项目工程技术人员、质监人员、所在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经所在县(自治县)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审核,由所在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报账。茅草房改造、沼气池建设等由农户自主施工的项目,报账时由户主签字盖章,经所在村委会负责人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所在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经所在县(自治县)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审核,由所在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报账。第二十一条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会战项目,应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核实工程建设成本。项目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二十二条大会战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三条在大会战建设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车辆燃料和维修费、通讯费等各种费用一律不得在大会战资金中开支。六、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百色市和桂西五县要建立大会战专项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被挪用。第二十五条桂西五县要建立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将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按季上报自治区指挥部、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指挥部、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和指导。第二十六条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会战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进行决算审计。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指挥部将对大会战中财务管理工作扎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规定、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贪污、挪用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拨付资金,有关部门要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七、附则第二十八条桂西五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具体项目报账的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会战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即自动失效。主题词:城乡建设农村建设方案通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梧政发【2003】47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适应当前价格管理体制变化的需要,按照现行国家制定的定价行为规则和自治区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在建立健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度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价格管理职能,明确具体核准价格的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为:城市供水价格、市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城市公交价格、储备粮食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管道燃气价格、中小学校收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土地价格、医疗服务收费等11种,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价格和收费事项。同时,实行先听证后审批制度。凡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听证后,按定价权限逐级上报审批(见附件1)。二、提交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为:《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中,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除外)共18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拟定意见,并征求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核准后发布施行(见附件2)。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和价格有幅度的,或实行最高限价的,以及需要转发文执行的共27种,均由市计委(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核定(见附件3)。四、市计委(物价局)负责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送达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附件:1.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2.提交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的商品和服务价格3.提交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编号收费项目审定内容政策依据备注1城市供水价格具体价格《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召开听证会后提交市政府审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城市污水处理费3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价格具体价格《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召开听证会后提交市政府审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4民用管道燃气价格零售价格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后提交市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市内中小学学校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收费标准幅度内的审定及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定7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幅度内的审定8城市国有土地价格具体价格同上由价格及土地部门审核报政府批9市储备粮食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具体价格同上在自治区定价幅度内核定10市医疗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听证后确定的收费标准内核准11市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具体价格《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测算方案上报自治区批准的审定提交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编号收费项目审核内容政策依据备 注1糖料收购价格具体价格《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2杂优水稻、杂优种子的收购价格及销售价格具体价格同上3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的零售价格具体价格同上4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道)价格具体价格同上5港口收费具体价格同上6公路客运及客、货运站服务价格具体价格同上7游览参观点门票及参观点内相关服务价格具体价格同上8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收费标准同上9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具体价格同上10市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具体价格同上11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具体价格同上12市物业管理服务具体价格同上13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同上14水电安装及维修收费收费标准同上15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同上16道路清障及拯救服务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同上17公共图书馆服务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同上18市场设施租赁服务收费标准同上提交市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编号收费项目核定内容政策依据备 注1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1、有幅度的,从低核定2、实行最高限价的,在限价内适当核定2成品油价格零售价格《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转发文执行3报关服务收费收费标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报关服务收费的通知》收费标准核准4市内环境卫生各项有偿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广西小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核准5出租小汽车客运价格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同上6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具体价格同上召开听证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7食盐价格零售价格同上转发文执行8广告收费标准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交易的房地产成交价格备案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国家计委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价格申报与监测若干问题的规定》10收养、殡葬服务及社会福利院收费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在幅度内核准11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收费标准自治区物价局《广西税务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在标准内核准编号收费项目核定内容政策依据备注12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在国家计委、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幅度内核准13农机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同上在标准内核准14社区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同上同上15气象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同上同上16戒毒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同上同上17保安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同上同上18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同上在幅度内核准19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同上同上20房改房出售价格具体价格同上转发文执行21电信业务资费收费标准同上同上22邮政业务资费收费标准同上同上23教材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零售价格同上同上24部分重要药品价格同上同上同上25部分化肥价格同上同上同上26桑蚕鲜菇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同上同上同上27部分粮食的结算价格结算价格同上同上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57号)
-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预防和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努力,我区已初步建立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但是,由于各类应急预案起草时间仓促、普遍没有经过实践检验,其适用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是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34号)和2008年8月全区防灾减灾电视会议精神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本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切实发挥预案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二、采取灵活多样的预案演练方式。自治区本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应将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工作开展需要。凡有条件组织实战演练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演练效果;没有条件组织实战演练的,应结合相关会议和培训开展桌面演练,通过模拟实战情节,检验各级指挥人员和有关部门应急反应能力,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熟悉预案、完善预案。三、加强沟通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自治区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共同研究演练方案,协助组织预案演练。各市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应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指导和观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58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广西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方案为摸清全区中小学校舍总体状况,及时、准确地把握校舍安全趋势,规范校舍管理,加强校舍安全防范工作,为校舍建设、维修、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我区中小学校舍的基础数据,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总体目标通过校舍普查及数据处理、分析等一系列工作,查清我区中小学校舍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全区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库,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性决策信息,为制定中长期校舍改造与建设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建立校舍信息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舍统计调查奠定基础。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普查的范围。校舍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全县(市、区)范围内所有教育部门和集体办、民办、其他部门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完全中学、高级中学、职业初中、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舍进行全面调查统计。(二)普查的内容。调查统计的内容包括学校所处地形地貌,选址缺陷;校园占地情况;每一幢校舍的建筑面积、建筑类型、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高度、建设年份、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损情况、抗震设防等级、消防设施、防雷设施、使用情况、安全隐患等。普查数据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30日。详细内容见附件2-1、附件2-2。(三)普查所要填报的表格。中小学校舍普查表格,以学校为填报的基本单位进行设计,并为县、市、自治区设计了汇总表格。填报的普查表格有两种:1.中小学校舍普查基本情况表。此表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填报。2.中小学校舍普查汇总表。此表是对“中小学校舍普查基本情况表”的汇总,以县、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具体内容见附件2-1、附件2-2。四、普查的时间安排与步骤2008年10月25日前,各地成立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10月25—31日,市、县两级布置普查任务,培训普查人员。11月1—11月30日,县级普查及汇总,并上报市级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10日,市级审核汇总,并上报自治区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0—25日,自治区审核汇总,普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五、普查经费中小学校舍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追加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六、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小学校舍普查点多面广、涉及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科学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质量。自治区成立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地震局、气象局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校舍普查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的原则,认真做好校舍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学校及校舍建设计划信息;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校舍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学校及校舍的基本信息,并要求学校做好配合工作,对普查信息负责汇总、分析;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校舍消防设施的完损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普查经费和校舍建设经费;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学校及校舍有关地质灾害信息;建设部门负责校舍安全鉴定,审核校舍的设计、施工等相关信息;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校舍抗洪设防信息;地震部门负责提供校舍所在地抗震设防要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校舍防雷设施的完损情况。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由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作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校舍普查的范围、内容、时间安排与步骤推进整个校舍普查工作。(二)建立普查队伍,落实普查经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相关部门抽调熟悉专业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普查工作组,确保工作时间,要认真抓好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校舍普查工作的需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开展校舍普查提供物质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对校舍普查中涉及的勘探、鉴定等费用给予减免和优惠。(三)科学、规范地开展校舍普查。1.严格普查程序,确保工作质量。校舍普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所有学校的每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逐项检查,详细登记,不留死角。在普查的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及构筑物,要组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危险性和抗震性鉴定。要本着“全面、准确”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填报相关统计报表,不夸大、不漏报或瞒报,确保校舍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突出重点,努力提高校舍普查的效果。各地要在对校舍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排查:一是对危房、超期使用校舍或使用预制楼板,存在结构、设计缺陷等安全隐患的校舍要进行重点排查;二是对学校选址隐患、周边自然环境隐患及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礼堂、食堂、厕所、浴室、围墙、挡土墙等的建筑隐患进行排查;三是对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的防范措施的排查。3.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快进度,确保校舍普查任务按质按量如期完成,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校舍普查的范围和内容,细化校舍普查工作计划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表,明确工作责任,采取领导挂点、分片包干的方式,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单位和责任人。对因组织领导不力,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巩固校舍普查成果,建立校舍安全管理长效机制。1.建立校舍信息数据库。校舍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尽快对校舍普查数据进行分类、清理、汇总,建立校舍信息数据库。每所学校也要建立校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加强校舍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方案。今后,要根据校舍的变化,定期对校舍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更新数据库的相关数据。2.严格要求,及时整改,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在普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逐校、逐项、逐栋建立完整的安全排查档案。对于一般性安全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封闭、隔离、停止使用,并尽快拆除。3.做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在普查的基础上,各县要根据现有校舍情况、学校中长期规模、合理布局调整要求以及国家的建设标准,做好每一所学校的建设规划,建立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项目库,为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服务。4.加强校舍的选址、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确保新建校舍质量。(1)扎实做好学校科学选址工作。新建学校在规划前必须进行科学的论证,要请有资质的单位做好校园平面规划,并组织教育、国土、水利、建设、地震等方面的专家对拟选地址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建校址及其校舍选在安全地段。(2)做好新建校舍的勘察、设计工作。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建设设计规范(gbj99—8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工程设计行政许可项目审核,确保新建校舍的设计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确保新建校舍的安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可开工建设。(3)严格施工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任务,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投标制。施工单位要规范施工、文明施工,确保质量。监理、设计单位及建设、教育、消防、地震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标准严把验收关,确保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作业,否则依法给予处罚。建筑施工工地必须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防他人误闯误入,引发安全问题。5.进一步做好校舍安全防范的相关工作。(1)各地教育系统和每所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和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件,防止和减轻事故损失。(2)做好针对地震、洪涝、地质、火灾等灾害的专题安全培训和教育时,各地要注重进行逃生、自救、互救等演练,切实提高师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我保护、相互救助的能力。七、普查表格材料上报程序普查工作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首先由县级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县普查表格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市级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电子版;市一级汇总加盖公章后连同县级普查表格材料一并报自治区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电子版;自治区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附件:1.自治区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1.中小学校舍普查基本情况表2-2.中小学校舍普查汇总表(需查阅附件2-1、2-2的读者,请登陆:https://www.gxzf.gov.cn/fjcf/200811/p020081103485490783378.pdf)附件1自治区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李康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吴建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高枫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成员: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郭连科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兰海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周兆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卫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蔡德所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李伟琦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钟国平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郭连科同志兼任。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3】35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作适当调整,重新制定的《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予重新印发。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的精神,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主管全市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经贸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管理职能。2.原市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管理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申报、管理职能。(二)职能转变1.逐步解除与所属外贸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企业。2.取消市属外贸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基建物资计划。二、主要职能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梧州市经济发展规划,参与起草制订全市外贸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国内外经贸形势和我市的进出口状况,提出宏观控制建议;指导外贸企业的改革。(二)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贸易方式,负责加工贸易业务和特定商品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工作;依法负责我市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有关事务以及反倾销应诉。(三)研究制定全市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有关国际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执行国家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上报;组织指导市各类企业参加区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我市的外贸企业和境外企业的外贸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管理全市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对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国际经济技术咨询等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无偿援助、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监督外援项目的执行情况;归口管理全市的对外援助以及外援项目。(四)依法规核准限额内的三资企业(含成立、变更、终止)、审核限额以上三资企业。编制全市外商投资业务的年度计划和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表;协调外贸企业、三资企业、境外企业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及时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我市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搞好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五)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执行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分析和统计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申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计划,组织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交易会。负责加工贸易业务和特定商品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规章核准限额内加工贸易业务。负责全市对外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的审核、管理。(六)贯彻执行区、市外经贸发展战略,监测和分析全市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参与区、市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业务,监管直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内部审计,审核外贸企业申请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审核中小型企业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审核出口产品退税稽核资料,协调外经贸出口退税和银贸、关贸、税贸、汇贸、财贸等方面关系。(七)管理和协调全市外商投资工作。调查、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对各县市执行外商投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加强政策法规管理,定期进行分析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牵头并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利用外资项目中的纠纷。(八)负责对外经贸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各种专业技术岗位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干部的人事考核、培养、任用和管理,指导外经贸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团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检查外经战线党风执行情况和党纪党规的教育工作,负责党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纪检工作。(九)负责管理外经贸网站的运作,承办各种外事接待。(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外经贸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6个科室和“一个中心”:(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政务;负责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员工的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录用、工资晋升、福利、人事档案、出国出境审核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负责管理外经贸网站的运作。做好对外宣传、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治安保卫等督促检查工作,外事活动安排、基建、生活福利、秘书、后勤服务和接待等事务。(二)党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本系统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普法教育工作。开展党员教育,基层党组织建设及党群团体干部的调配;草拟和管理党委的有关文件;负责本系统计生、工青妇工作及社会综合治理、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检查党纪的执行情况和党纪、党规的教育工作;查处党员违法违纪案件。(三)综合计财科编报外经贸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全市进出口状况;负责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宏观调控建议;管理各项外经贸业务资金、专项基金、基建投资和机关行政经费等;负责所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和清产核资;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外经贸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编报经费收支预算、财务帐目等会计事务;审核外贸企业申请使用各项外贸基金;出口产品退税资料稽查;检查本系统单位财务法规、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指导流动资金的运用和管理;负责所属企业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及财务报表的审核和汇编上报;协调本系统企业及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会计证申报及年审初审工作。编制全市进出口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和外经系统工业生产计划;编制全市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加工贸易业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检查督促年度进出口商品计划的贯彻实施;指导外经贸企业做好经营管理和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工作。(四)对外贸易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贸易管理政策、法规;调查研究全市外经贸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外贸发展建议;负责全市进出口贸易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的审定、报批报审工作;负责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指导企业开发新的出口产品、出口市场;上报各类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对外贸易洽谈会、交易会、展销会。分析和统计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编发有关资料;申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计划,办理自动登记产品的进口登记,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信息化、标准化工作。(五)外资审批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接洽、谈判跟踪;负责组织外商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代理外商委托办理的有关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贯彻国家、自治区及市各项招商引资的政策法规,负责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核,负责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负责审核国家规定限额内的三资企业(含成立、变更、终止)、补偿贸易、引进技术项目的协议、合同、章程,编制全市外商投资业务的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存在问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负责全市实际利用外资及三资企业出口的统计分析。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调查研究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情况;编制、上报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年度计划;调查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履约等问题。负责全市利用外资情况的统计分析。(六)加工贸易管理科审核上报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补偿贸易,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项目。负责审核境内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办理加工贸易项目的转报、领证工作,负责全市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的管理、监督、协调工作和对外加工保税业务的指导与管理;编制全市加工贸易业务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负责全市对外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监理合同的审查、申报;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无偿援助、经济技术合作事务及援外项目的申报和执行监控;负责境外非贸易性投资项目的审定、管理。(七)外商投诉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协调和处理外商投诉事项,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方针、政策、法规,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地开展。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办理投诉工作中行使调查权、转办督查权、协调权和行使处分建议权。妥善处理外商投诉,维护外商合法权益,协调有关部门调整处理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编制22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处级领导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7正7副)。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58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建设厅、安监局、公安厅对各市、县贯彻落实情况加强指导和检查,并协助做好11月上旬中央专项督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发生数起校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造成多名学生伤亡。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一住宅楼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邻近刘家村幼儿园5名幼儿死亡,2名幼儿重伤。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并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工作。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周密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排查责任。检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并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对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进行风险勘察。专项检查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进行梳理分类和治理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一)加强对校内建筑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各级各类学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加固方案,限期完成改造。对学校重点部位和设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改造,确保安全达标。对易发生危险的校内水井、水池、楼梯等,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加盖、加装防护栏等措施。重点加固学校围墙尤其是毗邻公路的学校围墙,改建学校厕所,更新校舍老化电路,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设逃生通道,防患于未然。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园内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机动车辆。(二)加强对学校及周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的督促检查。对排查出的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督促企业整改治理,通过下达整改指令、现场监督整改、严格整改验收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整改治理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采取暂时停工停产措施;安全隐患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整改不合格,不得复产复工;对非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及师生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搬迁。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听取当地教育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当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学校及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保障在校师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隐患治理标准,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工程建设等活动,应事先向附近学校通报,并告知有关安全防范知识。要主动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等实际,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有关企业在附近学校师生上下班(课)、举办活动等时段,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不能保证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安全的,要停止有关生产活动。学校也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安全情况,采取暂时调整课时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各地要在已开展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周边安全防范教育工作,把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教科书和各级学校学生课外读物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践演练,使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制度化和常态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和学校工作奖惩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督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周边学校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四、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学校及周边安全监管。要严格项目审批和资质认定,提高学校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施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学校周边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迟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学校的责任。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监总局等部门要在11月上旬,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针对查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抓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06〕6号)精神,为规范开展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水库移民新村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管理范畴,整合水库移民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分期开展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使水库移民生活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收入水平得到逐步提高。二、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协同推进。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有关制度的制定和年度计划的审批,对全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库移民新村的规划审批、年度计划的组织编报,对辖区内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是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水库移民新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各项建设工作的具体推进。(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纳入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范围的水库移民村民小组编制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纳入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三)分类处理、民生优先。要按照水库移民搬迁安置方式对村民小组进行分类,重点对搬迁的村民小组开展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统筹兼顾淹田淹地不搬迁的村民小组。要优先解决与水库移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重点抓好水库移民新村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发展。(四)政府引导、移民主体。各级政府要通过投入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和整合各类支农资金的方式建设水库移民新村。水库移民作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主体,要积极自筹资金,投入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三、范围及重点(一)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范围。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主要在搬迁安置的村民小组、淹田淹地不搬迁的村民小组中开展。(二)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重点。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要优先对水库移民整体搬迁后靠或外迁安置的村民小组、部分搬迁后靠或分散插花(有20户移民或100人以上)安置的村民小组、移民搬迁后整体农转非但仍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小组开展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各地在完成以上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基础上,再统筹开展水库淹田淹地不搬迁村民小组的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四、建设内容及标准全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分批开展,每个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按“三个阶段”分期实施。(一)第一阶段。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水库移民新村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移民住房问题。主要建设内容有:1.饮水设施建设。水库移民新村安全卫生饮用水普及率达8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2.供电设施建设。水库移民新村照明线路到户并一户一表。3.道路设施建设。水库移民新村建成完整的主街道和环村道路,道路硬化率达50%以上。4.移民住房建设。移民住房质量有所提高,全村砖混结构住房占60%以上。移民旧危房改造可分为就地重建和择址重建方式开展,人均砖混结构住房面积达18m2以上。5.水库移民新村标牌设立。要在水库移民新村村口、村内道路旁等合适地方修建拱门或碑牌,标明“××水库移民新村”。有条件的地方,要在拱门或碑牌旁永久标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基本情况。(二)第二阶段。在巩固前一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再用3年时间加强水库移民新村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加强移民培训,提高移民素质,积极引导移民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增加移民家庭经济收入。主要建设内容有:1.饮水设施。水库移民新村内的安全卫生饮用水和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给水、排水系统进一步完善。2.道路设施。水库移民新村内的道路硬化率达100%、主干道路灯安装率达50%以上,实现水库移民新村对外通泥结石结构以上的道路。3.住房建设。水库移民新村砖混结构住房达100%,住房外墙整洁、粉刷;无茅草房和破旧危房。4.生产发展。以种植项目为中心,因地制宜,调整品种结构和产业结构,引导移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使水库移民新村种植项目连片规模在30亩以上,优良品种覆盖率达50%以上,逐步形成优势特色农业产业。5.移民培训。加大移民培训力度,水库移民新村的劳动力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率达80%以上,外出务工移民都掌握1门以上的务工技能,留在水库移民新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70%以上掌握1门以上农业生产实用技术。6.卫生建设。水库移民新村燃气、沼气入户率达70%以上;村民厕所实施卫生改造;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定期清运,有集中的垃圾处理点。7.文化设施。水库移民新村有篮球场或其他运动场所并配备有相关设备;建有信息服务站,站内具备互联网接入点和至少1台电脑;建有室内阅览室或活动中心等。8.村容村貌。水库移民新村内的溪渠、道路清洁、卫生,畜、禽圈养,无“五乱”现象,生态环境保护良好。(三)第三阶段。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再用3年时间全面开展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使水库移民新村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1.生产发展。每村有1~2个优势特色支柱产业,移民人均农业产值比上年增长10%以上,非农产业收入有较快提高;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达95%以上;农田水利建设进一步加大,灌溉干渠及支、毛、斗渠配套完善,农田旱涝保收水平达80%以上;农业实用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农业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达45%以上。2.生活宽裕。后期扶持资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达1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扩大覆盖面;移民人均砖混结构住房面积达25m2以上;厨房、厕所实施卫生改造;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步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率达80%以上;广播、电视、电话进村入户率达90%以上;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进一步完善;建有便民商店和综合服务社。3.乡风文明。劳动力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率达80%以上,外出务工的移民掌握1~2门的务工技能,留在水库移民新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80%以上掌握1~2门农业生产实用技术;九年制义务教育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小学入学率达100%,初中入学率达100%,高中或职业技术教育普及率达70%以上;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水库移民新村社区管理有序、村规民约完善、邻里和睦、团结互助、民风淳朴、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现象。4.村容整洁。通往行政村的支道硬化率达100%;村内主干道硬化率达100%,主干道路灯安装率达95%以上;给水、排水系统完善,自来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入户率达90%以上;太阳能、电力、燃气、沼气等清洁能源广泛使用;设有农具堆放间和农作物晾晒场地、仓库;建有休闲健身绿地或场地;设有垃圾收集点和简易生活污水氧化塘,基本消除垃圾及废水对土地、水体的污染;80%以上的厕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村内无乱堆垃圾、乱贴、乱建、乱摆摊、乱堆放等现象。5.管理民主。村民民主管理机构完善,组织健全;村级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勇于开拓,团结协作,在群众中威信高,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帮助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选举依法、民主决策规范、民主监督有效;村民公共事务合作管理组织和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新型社区管理有序,村规民约完善。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是我区新时期移民工作进程中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移民主体”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及各地级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要指定1名领导具体抓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有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成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是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2~3人具体负责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的日常事务。同时,要从移民群众中推选代表共同参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管理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和工作检查、情况通报、信息汇报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二)认真编制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各市要认真组织辖区内有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任务的各县(市、区)编制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规划内容包括当地概况(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概况等),指导思想及原则,规划依据,任务及目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产发展、村落建设及村容村貌改造等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建设效果,新村总体规划平面图,住宅建设投资估算、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及住宅图纸(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屋顶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局部大样图等)。总体规划由各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报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备案。(三)整合各种资源,抓好资金落实。原则上每个水库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30万元以上。建设投资资金作为水库移民新村的引导性启动资金,主要来源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和自治区财政专项移民资金,重点用于水库移民新村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各地也要整合各种涉农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水库移民新村各项建设任务。水库移民新村第一阶段的建设投资,主要由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从有关水库移民资金中安排;第二阶段的建设投资,以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安排的水库移民资金为主,水库移民新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涉农资金为辅;第三阶段的建设投资主要由水库移民新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安排。(四)加强项目监管,建立奖惩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库移民新村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审批制度,做到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成本。要严格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现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评。自治区将组织水库移民工作管理等部门不定期对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领导重视、勇于实践、成绩突出的,将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进度缓慢或成效不大的,要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抓好试点工作,逐步全面铺开。2008年,全区在14个市37个县51个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村民小组开展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试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水库移民新村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移民住房建设等相关工作。有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任务的各市、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对全面铺开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铺开全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确保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又好又快的推进。(六)广泛宣传动员,形成整体合力。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宣传栏等宣传途径,对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情况进行宣传、动员。要注意挖掘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积极主动参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要充分调动广大移民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其等、靠、要等消极思想,使移民群众真正成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主体,主动投资投劳,参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高雄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张宣东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郭文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发敏自治区党委维稳办副主任、自治区综治办副主任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蒋家柏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成员:邓柏男自治区党委督查室副主任李振唐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副主任沈德海自治区编办副主任杨书英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李孝德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副主任郭连科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雷明好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副厅长蒋克昌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刘启春自治区司法厅纪检组长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于祖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曹国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田金贵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韩庆东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韦祖汉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尤剑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陆斌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石日灿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廖培来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陈伟雄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杨伟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杨丛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泽益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副局长唐继锦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副局长程华兴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冯著文自治区调处办副主任李树荣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副监察专员赖崇能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蒋锦华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赵建国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周文勇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黄华标广西桂冠开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伟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桥巩分公司副总经理施健升广西平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项目规划组、资金筹措组、概算调整组、政策调研组、教育培训组、群众工作组、综合督查组。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高旭、蒋家柏兼任。今后,除组长以外的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均由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领导分工的通知梧政发【2003】5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鉴于市政府领导成员的变动,其分工进行了调整。为便于联系工作,现将调整后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钟想廷市长领导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主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招商局。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李宁波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企业工委、东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及自治区部门与市双重领导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工作。联系共青团梧州市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各民主党派梧州市委员会。陈立清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教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保密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族、宗教事务、老龄工作、残疾人联合会、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梧州仲裁委员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工作。联系驻梧部队、武警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以及自治区驻梧各新闻机构。朱育兆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交通局、旅游局、环境保护局、市政管理局、人民防空委员会及办公室、交通战备,以及自治区部门与市双重领导的市邮政局、市长途电信线务局、广西电信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移动通信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联通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通信公司梧州分公司、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梧州市管理处的工作。联系梧州公路局、梧州船舶检验处、梧州海事局。竺坤松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供销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乡镇企业、现代农业实验区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长洲水利枢纽筹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库区移民开发,以及自治区部门与市双重领导的梧州气象局、梧州水文局的工作。杨锦萍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口岸办公室、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外商投诉中心、外商进出口服务中心、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及自治区部门与市双重领导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盐务管理局、梧州烟草专卖局、梧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梧州石油分公司的工作。联系梧州海关、梧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贸易促进会。谢迺堂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外向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晖、东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电业局、桂江电力公司(京南电站),以及自治区部门与市双重领导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梧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梧州供电局、国电南方公司梧州超高压局。王运洪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科学技术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地震局、红十字会、安澜公司(防洪堤管理处)、旺村电站开发、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工作。联系市文化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二○○三年九月一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梧政发【2003】65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一)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二)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求服务。(三)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影响下,技术领先成为控制资源和产业制高点的核心竞争力。我市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迫切需要掌握先进技术的高素质产业大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日益成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相当多的优势资源,打下了很好的办学基础,但我市职业教育的规模和水平与发展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为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规划,统一部署,狠抓落实,努力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二、“十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职业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与重点产业密切相关,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二)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到2005年,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增加到1.3万人左右,学历教育在校生达到3.5万人左右。重点建设6所在校生规模达20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县级中等职业教育以扩大规模、确保质量为主要目标,各县(市)均要集中力量建设好1所达到自治区标准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三)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争取“十五”期末建设1所高等职业学校。(四)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十五”期间,按照企业职工年培训率40%的要求,每年培训企业职工3万人次;按照自治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要求,“十五”期间平均每年培训下岗失业人员4000人左右,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左右。在继续建设好现有的65所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基础上,重点建设5所示范性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全市52万农户每10户有1人接受较系统的技术培训,农民短期实用技术培训每年达到4.5万人次,培训覆盖面达到农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5%,每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万人次。三、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一)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职业教育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主要是保持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培训,推动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社会的形成。1.统筹规划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发展规模和布局结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企业职工培训、农民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落实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招生就业、教学改革、师资培养、城乡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责任。2.统筹协调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组织各种财政性专项经费的征管用;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督促各县(市)用好自治区和市划拨的资金,及时处理拖欠教师工资和挪用职业教育经费的行为。3.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举办职业培训的积极性,统筹辖区内自治区行业、部门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管理工作;调整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布局和专业结构,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等方面合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组建以国家、自治区重点职业学校为龙头,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基地,共同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4.将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制定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扩大和新增职业教育资源的优惠政策,制定举办民办职业学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5.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落实培养培训经费,实行职业学校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政策措施。6.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规范职业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农村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领导。1.统筹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保持高中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集中力量办好1所起示范作用的职业中学(中心),负责指导每个乡(镇)建设好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统筹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办学,统筹配置职业教育资源,统筹安排职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2.负责筹措和管理职业教育经费,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职业中学(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保证所举办的职业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建设资金、教师工资、公用经费等,努力改善办学条件。3.坚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在加强基础教育、巩固“两基”成果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建立并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网络,使农村教育更好地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开发服务;拓宽农村各类学校教育和培训功能,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资源统筹办学,采取一校多功能、日校办夜校等方式,提高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能力与质量。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一)依靠企业、行业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一项重大举措。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必须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划本行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开展工作,组织督促工作的落实;按照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参与制定本行业技术岗位(工种)就业准入标准和技能鉴定办法,参与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努力办好示范性职业学校,搞好本行业特殊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三)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重要责任。“十五”期间,全市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要达到40%左右。企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和保障措施,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企业可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现有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民营中小型企业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大中型企业可与职业学校建立对口联系制度,成为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四)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依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解决好合理回报和规范办学问题,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国有、集体单位向民办职业学校出租闲置的资产,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积极探索公办职业学校采取各种有效举措,运用市场运作方式增加办学资源,自主加快发展的路子。市人民政府对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与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引进国(境)外先进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课程、教育培训项目,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国际化进程;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与国际劳务输出公司合作,努力拓展毕业生、结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市场和企业需求(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业学校要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可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二)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制定有利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规划。优化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加强专业现代化建设,积极发展面向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加强技术工人、技师的培养和培训。(三)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和沟通,建立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的课程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学分互认机制,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四)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发挥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育等多种功能。改革职业学校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实现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并举,推进职业学校由单一学历教育向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沟通。职业学校要主动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面向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要把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结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就业率作为评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的重要内容。(五)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技能。职业学校要按照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或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强化专业技能训练,职业学校的教学活动应保证实践教学时间,建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和实践技能操作规范,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职业学校要积极吸收企业参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选派教师到企业参加生产和实践,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六)建设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师资队伍。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应满足教学需要。保证专任教师数与学生数的比例达到1∶16,非教学人员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16%以内,教师学历合格率、“双师型”教师比例应达到国家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任教师的比例应到20%以上,专业课教师在教师总量中的比例达到60%左右。(七)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改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价和聘用办法,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自筹经费面向企业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技师担任专业课教师。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体制下,允许学校所有权和办学自主权分离,各投资主体在学校的发展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六、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投入(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5%,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三)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无实施职工培训条件的企业,其经费应上缴作为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征收后统筹用于资助中小型企业员工培训。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要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将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市的职业教育。(四)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教育提供助学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五)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一律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七、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一)劳动保障与教育、人事、经贸、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共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继续落实、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二)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要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由人事部门设立专业技术考试或评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际职业资格认证的监管。(三)加强职业指导和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开展创业教育,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八、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建立适应需求、灵活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一)建立适应需求、服务农民、手段先进、灵活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县(市)为主、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作为本地区综合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二)农村职业学校要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全局确定发展目标,以扎实推进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己任,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部门合作,合理设置、调整专业,改善专业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成为当地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技术辐射源头,成为当地中小学校劳动技术教育基地,以灵活多样办学形式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三)巩固和加强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农村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保证必要的管理力量,采取措施防止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资源流失和功能丧失。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按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2〕13号)要求确定。单独建制的学校,其建制规格和教职工编制由审批机关根据有关编制政策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与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合设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成人教育工作。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在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考核、福利、评选先进等方面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加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师资和校长的培养、培训工作。落实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费渠道,努力增加对农村成人教育的投入。(四)坚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相互促进。实行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三教统筹”,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要与基础教育相互渗透,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互衔接,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要通过开展科技活动和技术培训等方式帮助中小学适度渗透科学技术,实行教学、科技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普遍提高农民总体素质。(五)实施城市带动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城市职业学校要为农村的职业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帮助改善办学条件,合作办学;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减免学费。运用支教制度,做好对农村职业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九、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任期目标。教育、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沟通,主动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纳入预算,按规定保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健全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为职业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把督政与督学结合起来,制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的督导结果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部门报告,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三)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把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积极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表彰。(四)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增强职业教育法制意识。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秩序,优化职业学校周边环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五)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70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西分公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在当前的粮食形势下,为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另行下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我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这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自治区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以指导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清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同时,要求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三、明确要求,抓好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在清仓查库的各个阶段,尤其是自查、普查和复查阶段,必须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一)明确清查的范围。清查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定的广西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二)明确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31日24时(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三)明确清查方式。清查分四个阶段:1.自查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库存清查的要求开展自查;2.普查阶段,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中储粮总公司广西各直属库)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3.复查阶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严格复查;4.抽查阶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国家联合检查组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四)明确检查人员及培训。在普查和复查阶段,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对统一抽调的检查人员,将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集中进行专门培训。(五)明确清查结果的汇总和报送。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4月中旬,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报送到各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各市要在2009年4月下旬,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报送到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以便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和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六)明确工作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发生的必要开支,由县、市财政和粮食部门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财政厅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七)明确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对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范围和内容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二)清查方式。清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地)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个阶段。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复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三)检查人员。普查、复查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参加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参加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地)的复查工作。三、进度安排(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库存清查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市(地)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区、市)交叉检验。(五)抽查阶段。2009年5月上中旬,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企业个数每省(区、市)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六)汇总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下旬,省级人民政府向发展改革委提交本地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并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2009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审计署、质检总局、统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的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订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具体工作由粮食局承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中储粮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参加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二)明确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三)严明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四)公开透明。要增强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五)落实经费。各地区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清查结果真实可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发【2003】5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市内外积极因素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利用外来资金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桂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原则(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到我市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实行分类奖励。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对符合条件的公务人员引资者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即市本级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市财政负责;县(市)、区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非国有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奖励金由自主招商单位负责。二、奖励对象凡下列人员的引资者,均属奖励对象:(一)我市招商项目首席谈判代表、项目业主负责人、保证项目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二)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处级及处级以下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直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专职招商人员。(三)社会引资者:除(一)、(二)条款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包括市外、境外、国外的引资者)。三、奖励条件(一)外来投资者与外资的认定。凡梧州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含梧州市籍人员回梧投资)在我市辖区形成实际投资行为的,均应视为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者无论其以独资、合资、合作及其他方式在我市进行实际投资的,均为外来投资。(二)引资者身份的认定。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资者应在外来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前,持外来投资者签署的认定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局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或引资者团队。(三)引资项目的认定。对引资者引进到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项目,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1.对以委托代理招商的引资项目;2.对经各级政府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形式取得的招商项目。四、奖励标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项目,可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和用于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额等不同标准分别进行奖励。(一)项目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的奖励标准。经市招商局审定的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包括“三百”会战项目和会战以外的项目)的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均按“三百”项目大会战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按项目表提出的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指标的,每年年底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奖励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和项目引资者各500元;当年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每完成400万元,奖励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各500元。对“三百”项目大会战项目以外的招商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招商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招商局并由市招商局会同大会战指挥部项目组审定后提出项目要求,再按项目要求对项目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和项目引资者进行考核奖励。(二)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标准。1.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凡对引资有功的我市公务人员,由市委、市政府按下列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其中:引进25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的给予嘉奖;引进8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记三等功;引进20000万元以上的记二等功;符合自治区奖励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记功(专职引资公务人员,在完成个人引资任务基础上按此标准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提拔重用。属中直、区直部门的,由市委、市政府将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提拔重用。2.公务人员引资者的物质奖励。非专职引资公务人员,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专职引资公务人员,在完成个人引资任务基础上,其超出指标数部分按社会引资者标准的20%给予奖励。(三)社会引资者的物质奖励标准。凡社会引资者引进的各类投资项目,可按其引进实际投入资金额的百分比给予奖励。其中:1.工业引进项目。(1)属进料加工的,按1%计奖;(2)属扩大我市国有或非国有企业生产规模的,按0.8%计奖;(3)属来料加工的,按0.3%计奖。2.农业引进项目,按0.5%计奖;3.社会发展引进项目,按0.3%计奖;4.商业流通引进项目,按0.3%计奖;5.房地产引进项目,按0.1%计奖;6.基础设施引进项目:(1)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按0.2%计奖;(2)5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以下(含8000万元)按0.15%计奖;(3)8000万元以上按0.12%计奖;以上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可按实际投入资金到位额分别计算奖励金,其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对贡献大的引资项目,其奖励金额可由各级政府决定,并按特别奖给予奖励。(四)对我市引进列入自治区计划发展部门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合同外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资者,属社会引资者,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奖励外,并按本办法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属公务人员引资者,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外,并按本办法给予行政奖励;如既是项目业主负责人或首席谈判代表或保证落实责任人,又是项目引资者的,可同时享受奖励。对项目投入属银行贷款,不享受上述项目的有关奖励,但上述人员可与有关银行一起享受政府对银行的奖励。五、奖励资金1.政府奖励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2.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自主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其奖励资金由引资者解决。其奖励金可进入当年企业成本。六、奖励程序(一)对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二)对引资者(含社会引资者和公务人员引资者)的物质奖励,属于市本级财政奖励的按如下程序办理:1.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用于固定资产,并一次到位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市招商局申报办理奖励手续。2.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用于固定资产,但分期到位的,当实际投入资金达总额30%、60%、100%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市招商局申请办理奖励手续(也可在实际投入资金额全部到位,并投入项目后一次性办理)。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市招商局初审,市财政局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对引资者进行奖励。4.奖励金的兑付。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并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可按资金到位后项目投资总额的30%、60%、100%分别兑付奖励金;也可在项目实际投资全部到位并投入后一次性兑付奖励金。5.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但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6.引资者的奖励申办手续,可自行办理,也可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7.各种引资奖励,引资者均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后1年内办清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8.奖励金均以人民币支付。若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单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付。9.市招商局、财政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财政局负责向引资者兑付奖励金(项目业主奖励引资者的,由项目业主兑付)。引资者在获取招商引资奖励金后,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款。七、奖励管理(一)由市招商局负责受理招商引资物质奖励的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进行审核;市人事局负责对我市公务人员行政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二)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金的,要予以追回;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要确保政府奖励的资金来源,确保奖励金的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各种奖励金(包括受益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人员的奖励金)应在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三个月内兑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非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奖励为本企业引进项目的人员。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梧政发〔2000〕41号)文件同时废止。十、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