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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意见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43号),为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步伐,结合我市老龄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老龄工作的认识 
老龄工作是一项战略性的工作,随着老年社会来临,其重要意义尤其突出。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市60岁及以上人口为306034人,占全市总人口的l0.57%;65岁及以上人口为211326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2%;80岁及以上人口为35959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4%。按照国际惯例,我市已经进入老龄社会。 
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增加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重大成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但是,人口老龄化也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劳动年龄人口的抚养负担加重,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费用负担增加,养老、照料与服务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老龄问题己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提高对老龄工作的认识。 
二、发展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纲要》(国发〔2001〕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地全面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发展老龄事业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老龄事业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老龄事业的投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 
(三)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 
(四)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
(五)坚持把关心老年人的生活以及老年人的特殊需求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六)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三、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是: 
(一)逐步完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 
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镇初步实现对各类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覆盖率应达95%以上。逐步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鼓励参加公益性的商业保险。倡导社会互助,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扶助特困老人,把开展扶老助困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初步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体系。 
农村要坚持家庭养老为主。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路子。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坚持和完善百岁老人长寿补助制度。 
(二)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 
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改善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将社区老年卫生服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畴,按区域卫生规划原则,逐步建立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建立社区老年人口健康档案,把老年医疗保健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畴,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照料等便捷的一体化服务。要加强老年健康指导工作,各级医疗部门要逐步建立老年健康指导中心。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普及卫生知识,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健能力。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市)、区要设立医疗求助基金,向特困老人及赡养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老人提供医疗救助,保障特困老人基本医疗需求。对70岁以上老人要提供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的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定期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 
(三)构建老年社会照料网络。 
以实施“星光计划”为契机,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在市区,要建立一个带有窗口性、示范性的老年服务设施(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公寓、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县(市)也要建立一个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设施。街道一级要建立一所容纳30名老人以上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福利院、托老所)。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一个社区老年福利服务站(点),逐步形成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三级老年福利服务网络。 
在农村,要实现90%以上的乡镇都有一所敬老院。到“十五”期末,全市乡镇敬老院由现在的29个发展到64个,床位由476张发展到1280张,每万名老人拥有各种类型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床位由15张发展到86.33张,其中城市每万名老年人拥有床位由308.9张发展到400.8张。要制订具体办法,对70岁以上老人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 
(四)办好各种老年学校,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建设老年学校要走社会化的道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以带动社会其它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2005年前,市区和各县(市)所在地要建一所具有示范性、多学科的老年学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有老年学校,开展结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 
(五)加强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市本级要建立一所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县(市)、区一级要建有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人体育指导站,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城市街道和乡镇要设老年活动站,社区(街道)居委会和村委会要设老年活动室。各县(市)、区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同时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体活动场所包括: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要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努力增加设施和活动项目。不得任意拆迁、占用,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各县(市)、区要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岗,逐步形成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援助和保护。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调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继续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老年人要知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七)改善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的办公条件,加快老龄工作部门办公现代化建设,力争在“十五”期间有明显进步。 
四、主要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尽快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机构,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有关涉老部门参加的老龄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要重视老龄工作机构的建设。加快完成全市(包括各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的定编工作,充实人员,落实老龄业务经费。巩固和健全乡镇一级的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和健全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基层老年人协会。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要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老龄工作队伍,要关心爱护老龄工作干部,把培养、晋升、交流纳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计划。对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建立老龄事业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对老龄社会福利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老龄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适当集中财力建设必要的基础性、示范性和服务面宽的老龄社会福利项目,充分发挥其效益。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要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在财政预算中增加老年福利事业经费。在国家发行福利彩票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经费主要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人才培训、科学研究、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等。鼓励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宣传部门和老龄工作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加强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要将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对老龄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重视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 
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兴办老年服务产业。 
(五)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搞好老年人管理与服务。 
要把老龄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新体制。社区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老龄工作,要把老年设施建设和老年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队伍。要积极探索退休职工社区管理的新模式。社区老龄工作要吸收老年人参与,重大问题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社区的老龄工作。 
(六)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教育,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依据和人才保证。 
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密切注意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加强对各类老年人群的政策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重视老年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研究,为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服务。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各老龄工作机构也要适当充实专业研究人才,加强老年学学术理论研究与交流。 
(七)请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实际,制订具体办法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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