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3】6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加强我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的管理工作,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设立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直属梧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是主管外向型工业园区的管理部门。一、主要职能根据园区的发展需要,管委会的主要职能是:(一)负责组织制定园区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园区的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规划和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详细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二)协助规划、土地、房产部门规划和管理园区规划范围内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房地产。代理和协助项目业主办理用地有关手续。(三)负责组织园区内各类项目的规划、建设、环保等的报批,负责园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即一书两证)的报批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园区内各类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四)对进入园区的符合园区功能定位范围的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五)负责园区的招商引资和项目洽谈工作,并实行“一站式”管理。(六)负责管理和经营园区内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确保其保值增值。负责管委会的财务管理。(七)负责管委会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管理,统筹园区内人才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八)负责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九)联系财政、审计、税务、土地、规划、安监、公安、工商、金融、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园区开展有关业务。(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经济发展部、劳动人事部、招商部、土地规划建设部、财务部等6个职能部门。(一)办公室负责园区的文秘、会务、宣传、后勤等行政事务和园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等各项公共事业;负责园区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联系审计、工商、税务、公安、金融、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园区内的有关业务工作;协调管委会部门之间的工作;制订园区管理规章制度;对进入园区定点的部门进行登记;协助园区做好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园区的党务和工、青、妇工作。(二)经济发展部负责园区的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政策研究及法律咨询;制定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对符合园区功能定位范围的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组织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三)劳动人事部负责园区内人才引进、储备、交流和培训教育管理;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办理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业务。统筹管理园区人才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负责园区内劳动用工及人才劳动力市场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负责管委会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制定经济奖罚措施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四)招商部策划和组织园区的对外招商及联络工作;负责建立园区招商信息库和招商网站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各类大型招商活动的布展、项目准备、资料收集及跟踪洽谈工作;负责园区委托代理招商管理工作;统一对外办理进入园区企业的登记手续,组织协调有关的项目报批工作。(五)土地规划建设部代理和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土地用地有关手续和环保报批手续。负责园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定点、规划、建设报批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园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协助房产管理部门管理园区内房地产。(六)财务部负责制订园区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园区年度财政草案;组织实施园区财政预算;对园区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对园区经济运行和财政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对园区内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实施有效营运和管理;代办园区企业地方税种减免的报批;指导园区会计、统计等工作。负责管委会财务管理工作。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委会暂定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15名(全额管理)。主任1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工委书记1人(兼管委会第一副主任)工委副书记1人(兼纪委书记)副主任3人办公室3人发展部3人劳动部5人招商部3人建规部3人财务部3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74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较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该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王跃飞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何开长自治区纪委副书记、自治区监察厅厅长成员:余海燕自治区纪委常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沈德海自治区编办副主任韦艳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物价局局长蒋维玕自治区纪委驻经委纪检组组长孙海潮自治区高校工委副书记、自治区纪委派出高校纪工委书记陈耀远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主任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兰丽萍自治区纪委驻财政厅纪检组组长赵志军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唐标文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潘巍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韦吉田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尤剑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何小聪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江建伟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罗永魁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谢瑾瑜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周广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杨伟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黄小奇自治区纪委纠风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何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余海燕、黄小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梧政发【2003】6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文化发展的决定》(桂发〔2001〕18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农村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3〕48号),切实解决好目前我市农村文化建设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人才队伍匮乏、管理能力不强、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问题,繁荣和发展我市农村文化,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市农村文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繁荣农村文化为出发点,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重要任务,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为根本目标,以“四基”(基本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基本活动方式)建设为重点,树立大文化的新观念,突出民族地域特色文化优势,拓宽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把农村文化建设与农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与梧州“三年大变”的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努力开创农村文化工作的新局面。二、总体目标(一)进一步加大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把文化建设与我市发展经济计划有机结合起来,在促进农村文化发展的同时,推动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二)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1.进一步加强县(市)文化馆、图书馆、文管所的建设。2.基本实现乡(镇)有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村有文化室。3.完善县、乡文化信息资源网络中心的建设和服务。(三)挖掘我市优秀文化传统,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文化队伍。(五)推进农村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六)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扩大农村文化机构职能,完善和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推动农村文化、宣传、广电、教育、科技、体育等资源共享机制的形成;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和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社会广泛参与的具有梧州特点的社会主义农村小康社会文化。三、主要任务(一)设施建设1.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农村文化设施发展规划,在布局结构、建设时序、资金筹措等方面作出安排,要注意整合资源,防止重复建设。2.我市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投资重点是:完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建设、完善乡镇宣传文化站,搞好村级文化室、图书室等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1)用3年时间完成65个乡镇宣传文化站的建设,保证业务用房达400平方米以上。(2)在5年时间内,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逐步实现以下标准:50万以下人口的县(市),最低面积标准为1000平方米;50万至100万人口的县(市),最低面积标准为1500平方米。3.结合基层政权建设,确保村委会用房建设中含有5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室(图书室)用房;加强文化中心户(示范户)、乡村中心校、村级小学文化基础设施建设。4.在巩固15个村级图书室示范点的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百村千书”工程的实施。5.力争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结构合理的文化信息网络体系;实施我市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工程,逐步建设我市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数据库。(二)队伍建设1.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收优秀人才到农村文化机构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稳定的农村文化队伍。基层文化事业单位进人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让真正有文化有才能的文化艺术人才担当起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的工作;逐步实行基层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各级文化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规范。2.发挥市、县(市)、区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基层文化骨干培训工作。在职的文化馆、图书馆、宣传文化站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参加县级以上文化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新调入或新聘任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3.积极推进农村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农村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和适应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4.挖掘农村文化人力资源,大力培养和发展农村民间文化队伍。通过开办培训班、研讨班,培养一批从事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工作的人才,重点培养一批农村文化能人。5.进一步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与配合,认真抓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文化、科技、体育“三进村”等活动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6.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队伍建设的规定,加强县级文化市场管理队伍建设。乡镇宣传文化站在职人员接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和指导,落实管理责任,依法管理农村文化市场。7.加强专业艺术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艺术水平。8.加强县文物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人员,以多种办法进行培训,迅速提高业务素质。(三)活动开展1.积极开展科学、健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改变农村文化单纯搞文化娱乐活动的做法,把影视宣传、思想道德教育、科技与卫生知识普及和体育活动等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科技型文化活动或文化型科技活动,充分利用博物馆和革命历史遗址在青少年中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努力增强活动的感召力和影响力。2.坚持开展“三下乡”、“三进村”等活动,为农民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卫生知识,活动不仅要有数量,还要有质量的提高。3.充分利用民族民间节假日、农闲、集市等开展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鼓励农民自编自演内容健康的文艺节目。抓好农村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不定期举办农村文艺会演。4.积极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做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抢救、保护、发掘和整理,让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梧州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考察研究活动,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的评选活动。5.突出梧州作为广西东大门的区位优势,在开展好常规性文化活动的同时,加强和扩大对外文化交流。6.继续推动“知识工程”的实施。在农村,要以县、乡、村的图书馆(室)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依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讲座、咨询、展览等活动,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系统为农民传递和发布科技、文化、市场信息;要继续开展为“两个一”(一百个“短、平、快”科研项目,一千个致富能手)服务的活动。7.加强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力度,使其覆盖面在2003至2007年分别达到30%、50%、70%、90%、100%,多途径多渠道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抓好农村科教影片的放映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8.通过文化先进县创建活动带动农村文化建设的全面发展,要在创建文化先进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文化先进乡(镇)的活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对农村文化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县(市、区)、乡(镇)政府的工作日程,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分级负责制度实施我市农村文化建设各项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下达和监督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文化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县(市)、区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按梧州市下达的年度计划完成本级文化设施的维修、改扩建等任务,监督各乡镇年度计划的实施;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主要责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乡(镇)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完成县(市)、区下达的年度计划。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土地、编制、人事、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也要将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工作日程,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农村文化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制度。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可持续发展机制,保证农村文化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文化设施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原有的凡属公益类的文化设施要以文为主,综合利用,不得改作他用,已改作他用的,要尽快收回,维护其公益性质;建立健全我市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专项资金制度。(三)切实加大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二是要将农村文化建设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确保农村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三是保障农村文化馆(站)、图书馆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经费,保证图书馆有购书经费;四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农村文化建设,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农村文化建设格局。(四)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培育和建设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活动健康的农村文化市场;大力发展以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支撑的文化产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的开发力度,着力打造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点的文化品牌,力争逐步形成“一县一品”、“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格局,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五)各县(市)、区人事、财政、文化等部门要认真核实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情况,确保他们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标准足额发放。(六)充分运用评估、表彰、奖励等手段,促进农村文化建设跨越式发展。要认真评选基层文化建设领头人和社会文化优秀工作者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引导和示范农村文化工作;对已经命名的文化先进县实行动态管理,促进文化先进县的巩固和提高。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76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领导小组部分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李康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吴建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国坚自治区卫生厅厅长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成员: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伟嘉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何利顺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冯振年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韦吉田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许亚南自治区卫生厅巡视员韩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何小聪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沈德海自治区编办副主任苏新生自治区广电局巡视员周广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莫雁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蒋芳英自治区红十字会副会长邓敏杰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不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许亚南同志兼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梧政发【2003】73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加快我市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农村教育在实现经济提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地位,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一)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我市230多万农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三百项目建设、实现经济提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二)农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教育面广量大,教育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农村学校作为遍布乡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还承担着面向广大农民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重要任务。发展农村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三)我市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及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我市农村教育基础薄弱,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城乡教育差距较大,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不强。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发展农村教育,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二、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发展计划,努力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提升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一)认真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关爱项目”、“学校减负项目”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我市的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共有25.6万平方米,根据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以县为主”的要求,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是危改项目的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争取3年内基本消除现存d级危房。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得套用工程及擅自改动工程项目。各县(市)、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的教育危改专项经费全部用于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危房改造。实施“扶贫关爱项目”。要逐步建立起我市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到2007年,争取使全市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贴”(免杂费、免书费、补助寄宿制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学校减负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农村“普九”欠债问题的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学校化解债务压力,要切实防止新债发生。在清理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确认属于“普九”建设发生的学校债务,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两基”的巩固提高有赖于学校现代化建设。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建设要以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为突破口,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项目实施要着力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要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要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相结合;要与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要与“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相结合。继续向自治区争取实施教育部“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教育部支持八省区多媒体教学项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实施的“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自治区“乡镇现代教育信息资源中心工程”等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项目,用5年时间达到国务院关于2007年以前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的要求。(二)巩固成果、提高“两基”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发展的规划和部署,力争以较高水平达到国家的“两基”评估标准。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化建设。要根据我市农村实际,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课程改革步伐。要切实解决农村初中入学难的问题,努力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三)加快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到2005年万秀、蝶山、长洲三城区的各乡镇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06年苍梧县、藤县、蒙山县普通高中在校生万人率要达到或超过全区平均水平;到2007年岑溪市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一批基础较好的农村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要鼓励和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三、实施服务“三农”计划,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一)农村教育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必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二)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农村中小学的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应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前提下,紧密联系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农村小学高年级可适当渗透实用技术教育;初、高中应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充分利用当地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为普通中小学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培训课程,开展“绿色证书”教育。(三)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各县(市)要突出的办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要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引外资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鼓励企业和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对办学条件不足、质量不高的薄弱学校,以及闲置的国有资产,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资产评估后可通过保值出让、合作等办法,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职业学校。(四)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少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五)认真实施“教育兴农金色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传播项目”和“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教育兴农金色项目”。由各级教育部门牵头,农业、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为农村培养致富骨干。要对原定的计划、目标进一步优化和提高,加大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扶持一批科技示范村,培养一大批毕业生成为科技示范能手,带动广大农民实现科技致富。通过“星火计划”、科技扶贫、科普计划的实施,加快构建农村科技培训体系和农民科技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技术骨干、基层科技管理干部和广大农民的培训,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致富。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由各级农业部门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依托劳动力市场、职业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市人民政府将成立市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指导中心,统一制定课程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协调就业政策,搞好办学资源配置,按照行业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全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每年接受劳动力转移培训4万人次左右,培训合格率达85%以上,实现劳动力成功转移1万人左右。实施“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传播项目”。由各级农业部门牵头,科技、教育等部门参与,发挥现代农业实验区、科研院所、农业推广部门、科技团体的技术、信息优势,充分利用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小学校的师资、设备、基地等条件,配合当地农业现代化项目建设和农业主导产业、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通过培训讲座、技术指导、远程教育等途径,每年面向各个乡镇重点推广10至20个农村先进实用科技项目。农村中小学校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成为乡村社区文化教育中心。实施“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要整合现有教育资源,重点建设好市、县级骨干示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市将引导和帮助建立县级示范基地,在5年内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托一所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机构,强化基地“育人、试验、示范、推广”的主要职能,积极引进先进农业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产业化经营技术等,通过“基地”消化、吸收和集成配套,进一步向农村推广应用,以此引导和推动“基地”所在地区现代农业的发展。四、实施“城乡帮扶计划”,缩小城市和农村的教育差距(一)当前我市广大农村教育仍然十分落后,与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出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主要是存在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资源缺乏,教育观念落后,师资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教育教学质量亟待提高等问题,因此,必须制定城乡帮扶计划,动员和组织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帮助农村发展教育。市将重点抓好如下4个项目:实施城市帮扶农村中小学项目。市教育局要建立、完善我市市直及县(市)、区学校对口支援农村中小学的工作制度,组织各级政府干部、城镇学校教师深入农村轮流支教和开展部门对口支援,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加强对农村各级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其思想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5年内,各县(市)、区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配合各级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培训和专任教师的分项培训。培训内容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新课程实验培训等。到2007年,全市农村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要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要使农村中小学专任教师每人至少接受一次高质量的集中培训,使主要学科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在本地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要构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沟通、常规教育与现代远程教育相结合的现代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实施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服务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加强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流入地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制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校,地方政府要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核拨学生公用经费;给予学校一定的办学经费补贴;设立助学专项资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制度。实施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扩招项目。充分发挥城市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比较好,装备相对齐全,师资教学水平较高的优势,扩大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广大农村招生规模。到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面向农村招生和在校生比例均达80%以上。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平稳转移。(二)要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普通初、高中学生选学职业教育课程,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在获得初、高中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原籍在农村但在城镇就读的学生,列入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允许学生在就读学校参加各类升学考试,其待遇与城镇学生相同。五、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办学行为(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共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将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成人教育的经费投入。(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落实县(市)、区长负责制。各县(市)、区要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额预算教职工工资,凡在编制内聘用的教师均实行同工同酬。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教师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补助到县(市)、区,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地方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年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市人民政府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予以通报。(三)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关于下达我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通知》(桂财教〔2002〕56号)认真贯彻执行。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县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对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县,其公用经费缺口县财政要予以补足。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各县(市)一律停止执行中小学收费上调行政调剂资金的做法,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六、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一)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下发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加强编制管理,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非教育单位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所在学校脱离关系。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编制制度。(二)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任教。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三)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一般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四)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努力改善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通过教师职务聘任促进城镇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促进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七、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积极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农村教育改革新路子。要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有关加强农科教结合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联合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两个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统计、监测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15%,是我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每年对各市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体系(以下称“两个体系”)既是节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确保实现我区“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两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两个方案”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两个体系”的建设。二、切实做好节能统计、监测各项工作。各市要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的统计、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统计制度,按时报送数据。要督促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对节能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统计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的工作合力。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把“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两个体系”建设负总责,要切实加强节能统计基础能力建设。市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并增加人员编制,县级统计部门要增设专职能源统计人员。各市、县都要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节能目标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全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要确定能源统计负责机构,配置专职统计人员,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经委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工作的良好氛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委(2008年11月25日)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二)工作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能满足国家能源统计制度要求,又能满足全区和各市、县(区)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及管理、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调查频率:1—2、1—5、1—8、1—11、1—12月,从2008年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全面调查。实施单位:自治区统计局。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调查内容:全区煤炭销售量。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调查频率:月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全面调查。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7〕169号),全区煤炭调入与调出统计由自治区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二)原油。原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我区的原油产量不多,没有出口产量。原油流通量的计算方法是:原油净调出量(正数)或净调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原油产量由自治区统计局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由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数据通过海关进口统计取得。(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区外,销售量、售于区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全面调查。实施单位:自治区统计局。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全面调查。实施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四)天然气。省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调查频率:2007年为年报;2008年以后为季报。调查表式:全面调查。实施单位:三大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理机构。(五)电力。电力的区内外间输配数量,由广西电网公司按月提供。(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省际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完善市、县(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数据质量评估制度。(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5%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抽样调查。实施单位: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负责提供有关调查样本汇总数据,全区能源消费总量由自治区统计局根据相关资料评估取得。(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重点调查,并推算能源消费总量。实施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左右,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调查频率:年报。调查方式:利用普查年份资料和日常建筑业业务统计资料进行推算。实施单位:自治区统计局。(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广西电网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限额以上企业组织全面调查,限额以下企业重点调查。实施单位:自治区统计局。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调查内容:广西境内的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数据。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全面调查。实施单位:南宁铁路局、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中石化广西分公司。(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实施单位:自治区交通厅、统计局。(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调查范围:与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现有的城镇住户调查相同。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在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表中增加上述品种,实施抽样调查。实施单位:自治区数据由广西调查总队负责调查,各市、县(区)数据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提供。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调查范围:与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现有的农村住户调查相同。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在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表中增加上述品种,实施抽样调查。实施单位:自治区数据由广西调查总队负责调查,各市、县(区)数据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提供。(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能耗统计制度。对于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由建设厅负责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并开展调查,自治区统计局和广西电网公司配合。对于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由广西电网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自治区统计局配合。(八)建立健全全社会用电量统计制度。电力消费占能源终端消费的40%,是核算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在第三产业的部分行业,电力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更高。因此,做好全社会用电量统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调查内容:全区和各市、县(区)的全社会分行业用电量。调查频率:全区和各市的全社会分行业用电量为月报,各县(区)的电力消费量为季报,从2008年开始实施。调查方式:全面调查。实施单位:广西电网公司。(九)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十)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统计局和相关部门另行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委(2008年11月25日)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审核评估各市、县(区)和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区、各市、县(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并实施监测。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一)对全区和各市、县(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实施单位:自治区统计局。(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等。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实施单位:自治区统计局、经委。(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监测指标:单位产值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实施单位:自治区统计局、经委、发展改革委。(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实施单位:自治区统计局、经委、发展改革委。三、对各市、县(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一)对gdp的监测。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6.企业产值(可比价)、综合能源消费量,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企业产值能源消费情况。有关数据审核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自治区统计局另行印发。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桂政办发〔2008〕184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主要内容,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二、实施范围自治区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十一五”能源规划及我区“十一五”能源规划目标,在开展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本级资源节约制度、能耗标准评价体系、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资源节约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到2010年实现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十一五”能源规划的节能降耗20%的目标。四、主要措施(一)大力宣传,努力提高节能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问题日益凸显,能源高效率利用不仅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必须面对的问题,也与社会建设的各个层面息息相关。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广泛深入开展学习《条例》、宣传《条例》活动,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节能工作基础。1.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学习活动。首先,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认真开展学习《条例》活动,使节能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公共机构的参与意识。其次,公共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从有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节能的法制意识和表率意识,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多方配合,广泛深入宣传《条例》。负责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要与自治区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在自治区、市、县(区)开展三级联动,分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节能光荣的氛围。各级公共机构要紧密配合,针对《条例》制定的意义、节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节能管理制度、具体节能措施等关键节点,展开重点宣传,扩大宣传效果,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的导向示范作用。(二)加强培训,夯实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和业务基础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条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针对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的用能特点,大力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特别是掌握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等重要内容。要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既要开展普及性培训,又要针对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公共机构推进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三)开展能耗调查,重点建立推行五项基本管理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针对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基础工作薄弱、监督约束不力等问题,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能耗调查。通过调查,摸清能耗情况,采取节能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负责人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水、电、气、煤、油等能耗做全面的核查,评估分析总体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做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基础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2009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公务用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车辆。完善能耗目标考核体系,重点推行五项基本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单位节水、电、气、煤、油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3.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4.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工作相关制度。凡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5.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督制度。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四)统筹协调,科学编制实施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对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委托专业咨询和技术机构的方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2008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规划的制定工作,并于2009年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指导工作,督促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自治区本级公共结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五)认真总结,尽快出台我区《条例》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分析总结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研究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草订《条例》实施办法,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条例》实施办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管理新体制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既统一监督管理,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自治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监督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其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定额;受理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监督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提出年度自治区本级机关节约能源工作安排,组织召开自治区本级机关节约能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监督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日常节能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司法、财政、人事、建设、审计、统计、技术监督、法制等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或兼职)负责。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同时,建立相应奖励制度,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全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五日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2008年12月5日)根据国务院部署和要求,为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确保中央的政策措施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抓好新增中央投资等扩大内需工作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统筹兼顾、周密安排,迅速行动、扎实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二、广西申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遵循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所安排的项目,一要符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二要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建设和发展方向;三要符合既有专项规划的建设和发展方向,具体项目的建设内容,要符合已有专项规划的要求。项目前期工作要符合程序,符合下达投资计划的条件。三、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配置资源,及时上报和落实投资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和投资计划拨付资金,保证项目中央资金及时到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要及时完备项目用地、水土保持、环评、林地使用等审核手续。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参照自治区的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办法。四、中央补助广西切块资金的项目包括易地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沼气建设、退耕还林工程、农村小水电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西部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两所一庭”建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西部廉租房建设等22项,主要是安排广大农村和基层关系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投资计划和中央投资预算下达下发后10天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并下达分解计划和财政预算,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五、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六、处理好提高效率和严格管理的关系。各市、各部门要齐心协力,特事特办,提高效率。项目审核、环评审查、用地审批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要兼顾严格管理程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规定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办法,加快各个环节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七、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通信、供水、供电等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八、各市、各部门和各建设单位要全力加快新增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建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前期工作尚未完成的新建项目,要按国家的要求尽快完备建设手续,尽早开工建设,将新增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有效需求。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九、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好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投资,确保按时足额到位。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十、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努力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资强度的同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十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十二、项目要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招投标法规定要公开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确定施工单位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邀、议)标、投标活动。十三、中央新增投资下达到各部门各市的项目资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补助广西的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延误项目资金的拨付,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十四、项目竣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中央补助广西切块资金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项目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和行业管理部门,其中属自治区重点工程的项目执行重点工程验收办法。十五、要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建立工作,务必做到项目建设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十六、实行月报制度。中央新增投资支持广西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按照统一的报表,市级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主管单位审核后,统一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同时抄报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工作网站上设立专栏,每月公开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对项目建设实行公众和舆论监督。十七、严肃工作纪律。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有关标准、建设程序等要求用好管好建设资金。对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要组织联合督查组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设立我市外来投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方案的通知梧政发【2005】2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关于设立梧州市外来投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设立梧州市外来投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方案为增加行政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方便外来(均指我市以外,下同)投资者快速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改革,通过设立外来投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改善投资软环境,以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客商来我市投资办企业,促进梧州经济发展。服务大厅实行“一门受理,一次告知,联合审批,限时办结,一窗收费,统一送达”的一站式服务,使其成为“依法行政,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窗口。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设立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为加强领导和协调,使服务大厅运转有序、保障落实、高效管理、快速决策,加快外来投资项目的进程,成立市外来投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下称管理办公室)。由协助分管招商引资及商务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招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并负责服务大厅日常工作。从市招商局原“三个中心”抽调7人作为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能的同时,继续履行原工作职能。(二)明确职责1.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进入大厅的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大厅内各部门之间的有关问题;协调、监督未进入大厅设立服务窗口(下称窗口)的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指导县(市、区)外来投资行政审批工作。具体为:(1)对各进驻服务大厅的部门及各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服务;(2)负责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协调、督促对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3)负责对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并安排专人跟踪服务;(4)督促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5)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6)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7)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8)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管理办公室行使的其他工作职责;(9)督促未进入大厅的其他服务部门按照承诺的时间对有关业务和事项进行办结;(10)负责服务大厅的后勤管理工作。2.窗口部门职责。服务大厅各窗口部门是各派出单位设在服务大厅的对外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有关审批业务。三、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一)服务对象1.新办外来投资企业;2.已在我市投产(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技改或新增投资的项目。(二)业务范围从项目立项到投产建设(包括过程中的增资、扩资)的所有前期审批和后续审批以及后期服务。主要内容为: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登记备案、年审;2.办理有关证照、有关批文;3.检测、检验、评估等对外承担的管理、服务事项;4.上述服务内容的有关收费。对进入大厅的审批事项和办结时限,由市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四、服务部门运作办法(一)第一批进入服务大厅的部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政管理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14个部门。在服务大厅设立14个窗口以及商务中心。商务中心为服务对象提供打字、复印、传真、国际国内电话、网络传输、翻译以及验资、资产评估等服务。已进入服务大厅的部门,其外来投资审批、服务事项均集中在大厅办理。待运行较为成熟后,逐步增加部门进入大厅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二)未进入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综合窗口受理。由市招商局原“三个中心”人员作为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受理有关业务后,交相关部门联络员办结并送回窗口。(三)各部门应挑选精通业务,服务意识和纪律性强,具有较强综合协调能力的人员作为窗口工作人员或指定的联络员,并接受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考核。(四)鼓励有资质、信誉好、服务优的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大厅开展有关业务。(五)运作程序1.统一受理分类办理。窗口设为两类:一是综合窗口,二是各部门窗口。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可由申办者委托综合窗口全程代办,并由管理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情况协调涉及的有关部门进行限时办理;或由企业直接到有关部门窗口办理。凡是已在我市投产(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技改或新增投资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到有关部门窗口办理。授权窗口审批。进入大厅的部门为设在服务大厅的办事窗口制发受理专用章,并书面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审批手续。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在窗口为服务对象办理审批手续。对涉及到窗口外的其他部门的事项,可由服务大厅的综合窗口全程代办,并按上述运作程序代服务对象办理有关手续。2.一次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热情的态度接待每一位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或咨询的外商,一次性准确、完整地告知办理投资项目各项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及行政审批程序。3.联合审批申办事项或投资项目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进行联合审批的,由管理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并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进行审批。联合审批会议由主办部门填写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名,于会议结束后交管理办公室督办落实。4.限时办结进入服务大厅的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审件。在服务对象向窗口提供合法、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在具体承诺的时间内受理办结相关事项。即办件要在行政部门领导授权范围内即到即办,当场办妥。承诺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由窗口部门通过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后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联审件需提请管理办公室召开并联审批会,同步审批,限期办理。5.一窗收费服务大厅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的收费,一律在大厅内指定的收费窗口进行,不得另行设点收费。6.统一送达窗口各部门按自己的职责进行行政审批后,由受理窗口统一送达服务对象。审批事项出件时,可盖审批专用章或行政机关公章。五、考核办法各部门派驻服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及联络员,由管理办公室按照《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及激励办法的通知》(梧发[2005]16号)对其工作、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服务承诺、工作纪律、环境卫生、事项办理、业务技能。考核情况报市招商引资服务考核领导小组作为对该部门、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六、经费筹措按照财政拨款与各部门支持相结合的原则解决服务大厅经费问题。(一)服务大厅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列支。具体费用预算由管理办公室另报市政府审批。(二)服务大厅的装修、网络系统、办公设备等费用由进入大厅的收费银行和有关部门筹措解决。七、本方案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外来投资实行联合审批一个窗口收费的方案》(梧政办发[2003]43号)同时废止。附件:外来投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附件外来投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序号单位负责人联络员联络员电话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韦坚梁静138774911772市经济委员会索申敬梁冰139078487283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刘李力潘雨路139774939984市国土资源局陈远中欧洁莹13877486388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明房慧嘉138077417716市环境保护局李启真蒙宇威138784995587市商务局陈剑廷罗丽琼138077490228市招商促进局赖群姚杰荣139774886089市政管理局梁冰潘敬良139774957881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松林廖可文1387749303211市财政局梁洪黎超英1350774955112梧州海关庚德钊庞鸿1397741882313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邓正源郑胜新1397748283214市公安消防支队曹得利江建昌1397749127815市国家税务局江虹关绍杰1387748385116市地方税务局韦毅蒙新荣1387742992817市公安局冯建国黄灵1332488308818市交通局陆步强郑小萍136077490331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傅启荣关翔1387741866220市卫生局谢英蒋冰玲1397748021621市文化局黄联文李建军138774003282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李伟强罗善强138774831382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瑜吕志清1332488980124市旅游局何予生梁宇飞1300694632525市新闻出版局孙建设余娟13317881199序号单位负责人联络员联络员电话26市农业局刘连斌罗庆彬1397748194827市水利局李奇佳张代昆1387749306228市林业局谢善高邱文华1387846506529市科技局秦明英义晖1330774991130市水产畜牧局李巧扬赵瑛1380774999231市国家安全局程德生钟伟成1380774162832市体育局姚建平刘德中202273033市广电局周崇胜叶军1397748006034市教育局陈荣曾金池1387748633335市人事局钟丽珍黄乃团1387749799936市地震局黄建安梁永强1397743080737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刘巨荣虞小刚1380774860638梧州气象局梁飞燕杨钊文13788046718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冬春水利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91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冬春水利建设工作的领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自治区冬春水利建设大会战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现将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指挥长: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副指挥长:曾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钟想廷自治区水利厅厅长成员: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植彪自治区监察厅副厅级专员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田凤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韩庆东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韦祖汉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陆斌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赵愚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杨伟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需指挥部决策的建议方案,督查落实指挥部决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各市的沟通协调,收集、掌握和报送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关信息。办公室主任由韩庆东兼任。今后,需要调整除指挥长以外其他成员的,由指挥部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93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依法加强新建、改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确保新建、改建等校舍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切实保障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安全,是以人为本,关注祖国未来、关怀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具体体现。为做好我区新建、改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保证师生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校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地震主管部门确定。各地校舍的建设和抗灾标准应适当高于当地一般建筑的标准。各级地震、教育、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推动校舍建设遵循新的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和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保所有学校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依照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内的校舍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应提请自治区地震部门予以复核。行政区划内无地震部门的县的校舍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由管辖该县的市地震部门负责确定。对随意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二、新建学校规划选址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科学选址是确保新建校舍安全的重要保障。新建校舍在按有关规定选址阶段,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拟建工程场地进行活动断裂和地质灾害等问题的重点研究,出具调查报告,提出相关建议,保障新建校舍避开活动断裂带、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并高于当地防洪标准要求的洪水淹没线。学校建设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三、进一步加大对校舍建设工程的管理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校舍建设应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以保证校舍建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的框架内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四、严格规范新建校舍勘察设计抗震设计是保障新建、改建校舍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建设、教育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新建、改建校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勘察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校舍的勘察设计必须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确保其勘察设计满足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等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标准。五、严格施工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工程施工质量是保障新建、改建校舍安全的重要环节。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级建设部门要严格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作业,否则依法予以处罚。各地要量力而行,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进行价格定位。建设部门要强化对新建、改建校舍的建设情况巡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确保校舍的建筑质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六、从严执行工程验收标准新建、改建校舍竣工投入使用前,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严格的验收,并在验收中注意抗震相关内容。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勒令整改,未经验收合格的校舍不得使用,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七、迅速开展校舍抗震设防加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开展对已建、在建校舍抗震设防能力进行全面的调研评估活动,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要制定整改加固的工作计划和投资估算,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改造加固,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主动性,按照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的要求,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区新建、改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创新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梧政发【2005】1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梧州市创新计划(2005—200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梧州市创新计划(2005-2007年)2005年至2007年是我市经济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应对经济和科技的全球化、西部大开发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以及建设泛珠三角经济圈后各种机遇和挑战,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构建具有梧州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特制定我市第三轮创新计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三轮创新计划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以人为本,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工业化和城镇化,使科技进步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继续以产品创新为核心,以创新、转化、产业化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体系为动力,以“富民、强县、兴企、建平台、强能力”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四大计划、十大工程,驱动农业、工业交通、商贸旅游“三个轮子”,推进我市开放带动和项目带动两大战略的实施,为加快我市经济提速发展步伐,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提供强劲的动力和有效的科技支撑。二、组织实施的原则(一)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我市三百项目大会战和农民增收“五大措施”工作目标和任务,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与我市开放带动和项目带动两大战略实施的结合与互动。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科技经济社会共同进步。(二)衔接发展。与前两轮创新计划工作重点衔接、与“十一五”科技发展计划衔接、与正在开展的重点项目衔接,保持工作重点和项目重点的连续性。(三)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突出支持当前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研究和技术集成创新、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公共性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市、县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等重大关键科技问题。(四)集成联动。坚持市、县和社会联动,部门、区域和行业之间配合,产学研结合,实现科技创新工作大联合、大协作。三、总体目标——科技对增强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增收致富能力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通过县域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示范,建立科技特派员机制及其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集成创新、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包括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重点选育、引进、推广一批能形成区域特色的农业新品种,形成科技服务和支撑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的格局。造就一批科技种养、农产品加工、销售等领域的科技示范村、示范户,拉长农业产业链,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科技兴企能力进一步增强,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通过科技创新,在中药、新材料技术产品和农产品深加工等领域推出一批新产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成果转化战略,促进企业研制和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名牌产品。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平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有较快发展。力争建立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培育、扶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同时,建立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园,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总量和规模。——区域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以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创业服务中心、实用技术配送网为重点,进一步整合各类公共性科技服务中心,完善我市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组织结构更加合理,机制更加完善,能力明显提高。搭建具有我市特色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科技支撑网。科技投入持续增加,全社会科技投入比重逐年提高。四、重点任务重点推进科技富民强县计划、科技兴企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四大计划。重点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提升建设工程、县域科技创新与科技能力建设工程、农产品深加工及特色产业培育建设工程、制造业信息化推进建设工程、中药现代化科技工程、生产力促进中心能力建设工程、专利及成果转化战略建设工程、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园建设工程、科技支撑服务网工程、“一招三引”科技工程等十大科技工程。(一)科技富民强县计划。围绕自治区第三轮创新计划的目标任务和我市促进农民增收“五大措施”需要,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试点提升工程、县域科技创新与科技能力建设工程、农产品深加工及特色产业培育工程。1.科技特派员试点提升工程。通过依托行政和市场两个轮子推动,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和提升一批科技特派员种植示范基地、养殖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示范企业及一批科技特派员组织参与的行业协会,并通过生产、加工、销售环节,拉长农业产业链,使农民在产业链中获得更多的实惠,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2.县域科技创新与科技能力建设工程。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科技工作的支持,强化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职能和能力建设。通过建立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建立一批星火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星火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星火信息化基地、星火学校等,重点创建一批科技创新示范县(市)、区和科技创新示范镇(乡),提高县域科技创新能力,为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3.农产品深加工及特色产业培育工程。围绕培育和发展我市优势和特色产业,加快转化一批农业种养科技成果,培育一批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种养产业和致富带头人,发展一批科技型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开发一批农产品加工新产品,建立一批产品的原产地保护,形成一批农业种养和加工品牌产品,增强我市农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提高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带动农民致富。重点培育壮大三黄鸡、瘦肉型猪、兔业、名优水产品、六堡茶、八角、玉桂、西瓜等一批农业优势产业,使我市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基础更加牢固。(二)科技兴企计划。围绕自治区第三轮创新计划目标任务及我市加快发展五大工业产业需要,重点实施制造业信息化推进工程、中药现代化科技工程,为推进我市三百项目大会战提供强大科技支撑。1.制造业信息化及工业新产品开发推进工程。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加快以信息技术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和提升的步伐,促进我市制造业的跨越式发展。继续实施一批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推广应用cad、cae、capp、erp、scm等技术,推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实施。2.企业专利及成果转化战略工程。为鼓励我市发明人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加快提高我市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权拥有量,制订《梧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暂行办法》,实施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特别是推动我市原创性技术发明。推进专利试点企业,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在我市重点优势企业中培育、扶持一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培育企业研发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3.中药现代化科技工程。按照自治区“打造八桂药谷,创建南方药都,开辟西南药道,振兴民族药业”的基本思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研究建立三七、功劳木等名贵中草药药材良种选育和药材快速繁育技术方法,建立适应规模化生产要求的药材繁育技术、方法,建成三七、功劳木、溪黄草等中药材规范化种养示范基地(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在外向型工业园区建设的基础上,筹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利用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争取上级资金,吸引更多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外向型工业园区,为入园企业对成果和技术需求以及引进、转化、吸收再创新提供科技支撑。支持园内园外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重点支持和培育一批由传统工业经高新技术改造的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壮大和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总量、规模和效益。(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与“人才小高地”建设相互动,依托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进旨在提升我市科研攻关能力、引进创新消化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进一步整合科技信息网、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资源,大力发展依靠市场力量兴办的各种中介服务组织,推进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物服务实体建设。打造科技中介服务品牌,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库、数据库和人才库。1.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示范工程。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龙头,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市、县两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服务模式、不同服务对象的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多元化生产力促进中心群,形成一个突出地方特色服务、开放协作、资源共享、功能齐备、高效运行、机制多样、互相促进的紧密联合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在3年内新建成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5家以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性技术服务,培育重点企业5家以上,服务企业15家以上,建立稳定服务关系的企业50家以上;针对企业不同层次的要求,对企业科技人员进行高级、中级技术培训,培训人才2000人次以上。2.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园建设工程。创建梧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园,通过孵化园这个平台的“金桥”作用,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各种服务,把先进发达地区的技术成果(金源)引到我市进行孵化,实现成果转化(金穗)。同样,也通过平台“金桥”,将我市需求的技术反馈到金源单位,使研究与市场对接,充分体现科技金源、科技金桥、科技金穗“三金”行动紧密结合。3.科技支撑服务网工程。推进服务“三农”致富科技信息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服务网建设。——服务“三农”致富科技信息网利用自治区科技信息服务中心,整合市、县、乡镇及村现有的科技信息服务网,实现全市各地技术信息共享,并实现我市与广西科技信息网和技术信息数据库的连通。重点把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作为加强县(市)、区基层科技工作的突破口。加快县域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节点的建设,加快各类科技信息资源建设,加强科技信息人才的培训和培养,形成自治区有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市、县有分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企业有应用点的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以应用为龙头,通过电话、宽带、移动通信、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把各种技术及市场信息传送到乡村、企业和农户,有效解决信息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村信息通达知晓率、技术需求满足率和产品流通成交率,为服务“三农”,促进农业生产、流通和农民致富发挥长效支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服务网依托广西科技信息网平台,集成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县(市)、区行业生产力中心、技术市场、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及其他有关公共科技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以“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手段现代化”为目标,充分发挥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中介机构作用,从信息、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发展,促进县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重点发挥覆盖全市和重点行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网及专业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力量,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解决率、技术交易成交率、新产品开发和科技企业孵化成功率。4.“一招三引”科技工程。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开展科技“一招三引”(引智力、引技术、引人才,科技成果与产业化招商引资),实现科技能力创新和支持经济发展能力的跨越性提升。一是充分利用自治区“一招三引”基础数据库为我市企业服务;二是充分利用“二周三会”(广西科技活动周、梧州市科技活动周,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科技交流平台,组织以企业为主体的项目推介、项目洽谈、技术交易,帮助企业寻找技术和资金;三是积极争取自治区科技计划“一招三引”项目经费;四是着力培育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加强与先进发达地区联系,重点联系深圳龙岗区的留学生创业园区,引进该园区的科研成果、项目和技术,促使我市成为该园区的成果转化基地。五、主要措施(一)深化改革,推动创新。根据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完善科技发展计划,完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健全绩效优先、鼓励创新、竞争向上、协同发展、创新增值的资源分配机制和评价机制。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加强立项、评估和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公开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全程管理制度、重大专项监理制度、科技投入跟踪问效制度、科技项目评审评估办法,建立科学的科技评价制度,建立科技信用制度等,实行科技成果定期发布制度。(二)加大投入,支持创新。确保各级政府科技投入按法定比例增长。政府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政府引导性科技计划、政府各类科技基金及重点支持项目的拨款、贷款贴息、补助等,充分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种子金”作用和放大器作用。市本级政府科技开发经费的使用要进一步突出重点,70%将投入重大科技专项。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一般性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要占销售收入额的1%以上,科技型企业要达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5%以上。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和多层次科技投资,形成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与风险投资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科技投融资体系。(三)突出主题,强化创新。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要坚持把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通过市场和政府的资源配置,推动企业成为研究开发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重视、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要在政策、资金、服务和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提供沃土。突出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创新体系服务主体作用。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加强合作与互动,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进程。(四)依靠人才,引领创新。推进我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形成一批“人才小高地”,造就一批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群体。在深化改革中建立起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人才机制,建立以培养和稳定优秀人才作为重要指标的科技绩效评价机制。全面推行技术入股和科技人员持股经营制度,积极探索股权、期权等产权激励制度,保证知识资本持有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提供制度保证。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人才政策,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对高层次人才要采取“不求所在、但求所用、允许流动”的灵活政策,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小高地”。(五)营造环境,激励创新。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科技服务组织要切实加强以优化公共服务为重点的创新环境建设,加大科技公共服务的投入,改善服务手段,转变行政职能,减少办事环节,规范办事程序。加强科技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全民科技素质,营造鼓励创新环境。用好用足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科技政策,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科技法规,加强执行监督,把落实科技政策法规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以政策激励创新。大力加强科技创新文化建设,形成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实现创新的社会氛围。(六)扩大开放,带动创新。以西部大开发、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协作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契机,全方位推进我市科技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外科技、人才、信息、资金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我市外向型工业园区创业或设立研发中心,吸引境外资源、民间资源积极参与我市的科技创新活动,鼓励我市的科技企业进入国内外市场,提高我市的科技创新能力。(七)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落实创新。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关键在县(市)、区。要把加强对县(市)、区科技工作作为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基础部分进行统筹规划和部署。加强不同类型县(市)、区科技工作的分类指导,实施县(市)、区科技试点示范工作。重点围绕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和县域特色优势资源的开发和能力建设,实施若干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可以覆盖县(市)、区、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项目。在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挖潜改造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中要重点向县域特色优势资源的开发、科技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倾斜。六、组织领导(一)落实“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责任制,加强创新计划工作的领导。把创新计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目标任务逐级、逐部门量化分解,层层加强领导,层层加强落实,建立实施创新计划的责任制度。把“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都应当亲自抓1至2件事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科技示范工作。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实施创新计划和落实各项目标任务负全责。(二)健全和完善创新计划实施协调机制。我市成立了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创新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要继续发挥协调机能,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合作,通力攻关。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由科技、发展改革、经济、农业、林业、水产畜牧、教育、科协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相应的机构,要明确责任,协调一致,形成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科技创新的合力。科技部门应担当起“统筹规划、协调配合、综合集成”的职能,负责牵头制定创新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创新计划,加强科技创新环境与机制建设;优化科技资源布局及配置,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组织实施第三轮创新计划,指导外向型工业园区开展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行动和专项等。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创新计划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高新技术重大产业化项目等。经济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方案,组织指导工业企业产品创新,抓好企业产品创新示范;指导企业技术创新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组织和推进产学研联合;指导和推进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抓好企业厂长、经理科技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推进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等。农业(林业、水产畜牧)部门根据各自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范围,指导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林业、水产畜牧技术推广体系);组织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做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和科技示范村、示范户指导工作,培育一批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和一批农业名牌产品,推进农业新产品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教育部门负责协助我市企业与高校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做好牵线搭桥工作;协助做好培育创新人才、管理人才和中介服务人才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及青少年素质教育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协负责调动科协和学会组织广大会员参与创新计划实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开展经常化、群众化和社会化的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现代农业实验区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我市引进高层次农业人才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区搞好应用面在千亩千头万羽以上的农业新品种的培育、引进、推广工作;培植和发展科技型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和一批农业名牌产品;协助有关部门利用原有的农业科技信息网搞好科技信息网连接县(市)、区、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工作。(三)明确分工,分层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自治区和我市创新计划实施总体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创新计划方案,围绕发展县域经济和解决“三农”问题,找准科技工作切入点,组织实施本级、本区域内能体现和发挥特色资源优势,支持本地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的科技项目,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抓好科技示范县、乡镇、村和户建设,培植科技种养大王、科技型龙头企业、产品创新示范企业,加强农民培训等。切实抓好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农业产业示范。县(市)、区科技部门要成为地方政府决策的参谋和助手。(四)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实施创新计划工作的评价表彰制度。将实施创新计划与科技进步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全市各级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将科技进步考核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之中,确保创新计划工作成为“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载体。(五)加强创新计划监测统计,建立创新计划工作的督查机制。规范监测统计工作,制定和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统计监测指标、监测方法和评价制度。深入基层调研,加强对基层创新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创新计划的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创新计划的宣传。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94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节油节电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方针,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实现油电有序供给,节约使用,合理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油用电,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节油节电与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节能政策相结合,与推进十大节能工程相结合,与加快节能技术进步相结合,与推进全民节能行动相结合,与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结合,把节油节电作为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推动节能工作实现新突破。二、节油节电的主要措施当前要突出重点,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工作。(一)汽车节油措施。1.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已达到报废期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严禁淘汰车型和轴荷、能耗、排放等技术参数超标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南宁、柳州、桂林等有条件的城市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要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3年。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国家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2.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不同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政策,鼓励使用小排量乘用车。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各级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用车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3.认真执行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实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4.加强运输节油管理。加强货运组织和运力调配,提高货运车辆实载率。鼓励汽车运输企业提供仓储、包装、运输等全过程一体化的第三方服务,加强货运物流的信息化建设,完善配货网络,发展现代物流业。以提高客车实载率为主要目标,提高客运组织水平,合理安排班车班次,优化客运组织和线路布局,严格客运市场准入,合理控制运力增长,整合客运资源,避免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审批投放新的运力。建立和健全客运信息服务网络,推进客运联网售票。认真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加快中高级客车的发展,提高客运装备水平。引导和鼓励运输业户使用柴油汽车及重型车、专用车和厢式车,重点发展适合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的大吨位多轴重型汽车列车和短途集散用小型货运汽车。推进拖挂、甩挂运输,提高牵引车利用效率。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5.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尽快制定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指导意见和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引导各地发展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科学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各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公交企业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公交车辆的节油技术推广和改造。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财政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采取多种方式,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6.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及时处理超编制、超标准车辆,对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二)锅炉、窑炉节油措施。加快工业窑炉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推广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及重油渗水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冶金、有色行业采用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高风温燃烧技术分别对轧钢加热炉和热处理炉、均热炉进行节油改造。建材行业采用乳化油、石油焦替代重油技术进行平板玻璃和卫生陶瓷的生产,在玻璃熔窑使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技术,提高窑炉温度,减少重油消耗。电力行业的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继续把关停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减少燃油发电。在电网调度中,燃油机组不得作为基础负荷机组,只能作为系统备用调峰负荷机组。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区建设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三)电机系统节电措施。1.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认真落实国家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在2009年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明令淘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机电产品。2.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3.提高电机及拖动设备产品技术水平。电机及拖动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要严格执行国家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和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提高电机检测水平,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达不到标准的不准销售、使用。4.推进电机系统节电改造和风机调速及自动化控制技术。鼓励更换高效或超高效节能电机,采用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调整生产工艺组合、优化电机及拖动设备匹配,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鼓励冶金行业的焦化工艺、烧结工艺中的煤气鼓风机、热风机、冷风机、除尘风机,炼铁工艺中的高炉除尘风机、冷却水泵,转炉、电炉除尘系统等进行节电改造。对有色行业的冶炼炉、精炼炉除尘系统进行节电改造。对发电行业的火力发电机组的锅炉鼓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系统进行节电改造。对石化、化工行业系统的各类工艺流程泵进行节电改造。对煤炭行业的矿井通风机、排水泵进行节电改造,对矿井的井下工作面进行综合改造。对建材行业的水泥磨机、破碎机、窑炉风机等进行节电改造。对轻工行业的注塑机、液压油泵等系统进行节电改造。自治区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取得的节能量予以奖励。5.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100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四)空调、冰箱节电措施。1.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冰箱(冰柜)。严格执行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和《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冰箱(冰柜)。鼓励消费者使用能耗低的节能型空调、冰箱(冰柜)。鼓励发展溴化锂等非电空调。2.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对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当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立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尽量少开空调,倡导每天晚开1小时,早关1小时。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3.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五)照明节电措施。1.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在既有建筑中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政府机关率先更换使用节能灯,2008年年底前,南宁市要完成260万只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工作,其中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200万只,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60万只,成为全区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示范城市。争取到2009年底前,南宁、柳州、桂林等有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严格落实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税收政策,积极利用国家的鼓励政策,促进高效光源、新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2.减少城市照明用电。各市要科学制定本市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实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照明功率密度目标值。在工厂、隧道、港口码头等具有相对独立的照明配电系统的设施及酒店、商场、医院、学校等以照明为主要负荷的公共建筑中,大力推广照明节电技术的应用。在照明节电示范县建设的基础上,全区推广应用路灯照明节电技术,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3.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六)建筑节电措施。1.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节能强制性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遮阳等低成本节电措施。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力争2008年底我区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2.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要求施工、销售现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对其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进行节能信息公示。3.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要求2008年2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面积10000m2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的建筑群,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要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设计,不能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要在节能专篇中说明原因。4.开展既有建筑节电改造。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建筑用电进行诊断、分析,制订改造方案,进行节电改造。5.建立全区建设领域能耗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建立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一批建筑进行能耗审计工作。6.加强科研工作和科技示范工作,开展绿色建筑小区、节能省地型建筑、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公共建筑、节能型办公建筑、节能型宾馆等科技示范活动。(七)办公节电措施。1.加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公共机构要优先选购能效水平高的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2.建立节电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要制订节约用电管理制度,强化办公场所的节电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节能监督员,加强监督考评,建立内部节电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制定和实施节电改造计划及管理措施。三、强化节油节电保障措施(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加强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完善和规范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监控用能情况。要严格执行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遵守国家《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的规定,对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和规程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加强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依照广西主要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标准,对20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实行重点监控。组织开展对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对重点用电企业进行电平衡测试,并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重点用电单位测试的试点工作。逐步推行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掌握企业节电潜力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节电措施。石油、发电企业和输配企业要努力降低石油、电力自用率,减少石油、电力损耗。(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地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采用就地补偿和集中补偿合理相结合的方式,应用无功自动补偿技术,进一步加强无功管理。并通过线路改造,降低企业内部无功环流和内部线损,使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鼓励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严格控制厂区辅助、办公、生活等非生产用电,完善和规范计量制度,实施责任考核。在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和季节,要严格按照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指标。(四)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取消各地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峰谷电价,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高耗电企业要根据供电情况调整用电班次,鼓励使用低谷电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的具体意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石油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五)加快节油节电技术的推广。大力开发和推广节约和替代石油技术以及高效节电技术。加强节油节电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产品推介活动,加大节油节电技术的推广力度。(六)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监管,组织开展对落实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执行情况、高耗能企业用油用电现状,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水平、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使用,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油电的行为。要会同质检部门完善重点行业、逐步建立覆盖各行业产品生产用油用电标准、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的指标体系。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对能效严重超标产品要责令企业收回。(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解读节能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在广大企业开展节油节电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开展节油节电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编印节油节电手册、指南等,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和窍门。四、加强组织领导(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把节油节电作为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考核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调度和督促检查,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自治区经委、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物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节油节电相关领域的信息、技术优势,为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开展节油节电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将节油节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5】15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代表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梧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第三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第四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章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本部门(系统),采取措施保证落实。(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我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严格实施。(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三)指导全市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四)协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第七条市发改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础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把安全设施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八条市经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指导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督促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或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五)参加全市工业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查处学校安全管理失职或违法的行为。(二)负责我市本级管理的各类初中、高中、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组织或督促整改。(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正常教学活动且已采取好防护措施的除外),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五)指导下属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条市科技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三)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一条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依法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及烟花爆竹原料购买凭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作,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市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二)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我市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必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二)根据市政府同意列入预算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我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五条市人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级、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三)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第十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五)负责所属的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三)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四)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地质灾害进行治理。(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八条市建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三)履行全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对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申报资质时安全条件的审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四)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五)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第十九条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安全条件、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把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把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三)履行全市公路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行为。(四)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五)组织或参加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湖泊、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防范工作。(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市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二)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残留物的监管和参与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消防、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二)督促、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第二十三条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餐饮业、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负责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四)负责全市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协助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和遏制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提出职业病的预防、救助的措施和对策。(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县(市)、区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第二十五条市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单位强化安全防范工作。(二)负责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审查和验收备案。(三)组织本系统的安全检查,对市政公共设施(道路、桥梁、排水、排涝、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做好维护、更新和改造。(四)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系统内单位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督促检查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三)参与监管单位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第二十七条市编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第二十八条市法制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审查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第二十九条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和措施建议;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筹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市安委会工作会议,并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执行会议决定、决议或会议部署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负责对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二)依法对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相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三)协助自治区安监局履行全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前期工作。(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组织或指导、协调全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全市各类伤亡事故,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第三十条市环保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或参与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二)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指导污染现场的清理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四)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五)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第三十一条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及时部署并安排落实。(二)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安排一定数量和不同形式有关安全生产题材的宣传节目,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四)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不重视安全、漠视生命的行为以及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五)参加每年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第三十二条市工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三)负责取缔全市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四)履行全市职责范围内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三条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防火和沼气加工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四)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扑救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第三十四条市质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计量工作。(二)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参加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制售药品的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二)依法履行全市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三)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四)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六条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点景区、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督促有关单位搞好群体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二)组织全市粮油系统及下辖单位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市水产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辖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四)指导和督促渔业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五)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六)负责编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渔民作业期间突发灾害的海上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渔业、畜牧业各类安全事故。第三十九条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适合本系统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二)指导、督促全市所属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负责所属企业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条市供销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三)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市农机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检测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本商业保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三)协调、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重视开展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业务,及时开展高危行业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理赔工作。第四十三条市邮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第四十四条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袭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四)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五)依法负责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五条梧州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现实状况,提出改善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督促实施。(二)依法履行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和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水上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查处非法载客、违章超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船舶运输以及船舶污染水域违法行为。(三)组织实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任务,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整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查处“三无”违法运输船舶,整顿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四)依法负责全市船舶登记和船员适任资格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五)配合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六)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协调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七)承担梧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四十六条梧州公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全市公路养护生产、路网工程、机务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二)负责全市公路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完整。(三)负责全市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组织、布置、落实、检查、总结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公路渡口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五)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第四十七条梧州机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机场及下辖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指导机场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监督机场及下辖单位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演练。(二)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市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依法组织或参加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四)依法管理、保护机场净空和各类标志、标物的完好、清晰可见,消除有碍安全隐患,保证飞行良好、正常状态。(五)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文规定范围开放使用,凡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线和公布的航班时刻,包括批准指定的备降机场,机场坚决予以保证。第四十八条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审查和验收。(五)参与工矿企业伤亡事故和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九条团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将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四)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第五十条武警梧州市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立即奔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第五十一条市公安交警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市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建议。(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三)组织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四)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五)组织编制全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第五十二条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二)依照《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和制定整治方案以及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自治区、我市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四)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和社会抢险救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第五十三条市电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二)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十四条中石化广西梧州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适合本系统实际的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二)指导、督促全市所属各加油站及相关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石油经营的安全条件,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对管辖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不允许从事石油经营业务。(三)制定全市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全市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三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我市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第五十六条各县(市)、区安委会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切实精简会议,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是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召开、面向全区范围的会议,包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会议,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a类会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召开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b类会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由有关部门组织,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超出本部门(行业)范围的会议(c类会议)。第三条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部门工作;分析全区经济形势,讨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第四条自治区政府系统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除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外)必须经过审批。第五条审批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减少会议。严格控制数量,坚持少而精。(二)控制范围。严格控制人数,减少陪会。(三)压缩时间。全区性会议会期应控制在2天以内。(四)提高效率。对召开全区性会议的申请,要及时办理、答复。第六条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审批的主要内容:(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二)会议召开的事由;(三)与会人员范围及规模;(四)会议议程;(五)邀请出席会议的自治区领导同志名单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六)新闻报道要求;(七)经费预算及来源;(八)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第七条需要召开全区性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审批的一般程序:(一)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区性会议的申请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一)”提出拟办意见,并按公文处理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二)一般性会议或仅涉及政府某一方面重点工作的会议,需各市分管副市长参加的,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定;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全局的会议,需市长参加的,报自治区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三)需要紧急召开的、会议组织筹备时间不足24小时的全区性会议,可不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一)”办理,但会议的召开须征得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副主席口头同意。第八条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审批的具体程序:(一)a类会议。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区性会议的申请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主席审核→报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审定。(二)b类会议、c类会议。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区性会议的申请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定。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接到全区性会议主办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将自治区政府领导是否同意召开的批复以复印领导批示或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第十条经批准召开的全区性会议,a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b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会议通知并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筹备工作;c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会议通知内可注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第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召开全区性会议的主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自治区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第十二条a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如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出席会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第十三条参加会议人员较多、议题较多、涉及面较广的较大型会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会议方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第十四条会议需印发的各种文件、领导讲话稿及其他文字材料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并提前10天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a类会议材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印发,b类、c类会议材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印发。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报送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假。a类会议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第十六条需安排参加会议人员食宿的,a类会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第十七条a类会议的会中协调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的会中协调工作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助。第十八条需进行录音和记录的,a类会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第十九条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遵守安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条需进行新闻报道的,a、b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新闻媒体,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c类会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通知新闻媒体,并负责具体衔接。需印发新闻通稿,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第二十一条a类会议经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开支,b类、c类会议经费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开支。电视电话会议费用缴纳办法和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会议技术保障工作应符合“便捷、通畅、保密、安全”的要求。限制性、涉密会议由机要保密部门做好技术保障工作。限制性、涉密电视电话会议由广西专用通信局负责技术保障,其他电视电话会议由广西电信有限公司负责技术保障。会场系统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电视电话会议通信设备开通、调试、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第二十三条需编写会议纪要的,a类会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并报审;b类、c类会议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审。第二十四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a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b类、c类会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4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一年来,各级各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使该法在我区得到较为广泛的宣传和较为有效的实施。在该部法律颁布施行一周年之际,为再次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高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出如下要求:一、依法健全组织体系,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关于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应急管理体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管理领导组织体系。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34号)的要求,尽快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驻地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区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科学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全面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指挥、协调、恢复重建等应对工作;在乡(镇)、街道、乡村、社区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建立自身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要同步加快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完善工作职责,充实人员队伍,配备实用装备,确保其发挥综合协调运转枢纽作用;尽快建立或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确保责任、任务落实到人。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职责。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职责,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所辖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二、依法加强应急准备,加快应急体系建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各地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加快编制各类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实际使用和应急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要全面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基层单位,对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隐患点和社会矛盾进行认真调查、登记,开展专业风险评估;落实治理经费,尽快治理各类隐患,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对重大风险、暂无法治理的隐患和一时难以化解的矛盾,要采取有效的监控和安全防范措施。要建立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学校应急知识教育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十一五”期间广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市为单位建设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应急体系,层层分解建设任务,抓好重点项目建设。特别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整合资源,在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具有多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的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救援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好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应急社会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能力,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积极提高应急基础设施水平,加快建设城乡应急避难场所。三、依法建立监测体系,强化预警预防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快突发事件监测网点建设,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目标,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测监控的科技水平和实际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队伍,完善基层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重大隐患能够及时发现,突发事件苗头信息第一时间能够上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定期汇总各方面报送的苗头性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发现、准确预判突发事件发生征兆,为及早处置、做好源头化解工作提供基础信息。要按照法律规定强化预警信息发布、响应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网络,明确乡(镇)、街道、乡村、社区和辖区单位的预警信息接收、发布负责人及其责任,确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预警信息能够迅速发布到群众中,让广大群众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充分准备。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完善预警响应机制。各类预警特别是重大预警发布后,各级各部门要立即采取预警响应措施,积极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和处置准备,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动员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广泛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必要时立即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的各项措施。四、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采取法律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应急预案预设的职责和程序,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各方面力量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切实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职责。要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保障力量,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安排疏散和转移受威胁人员;采取各种控制措施,迅速控制危险因素,封锁危险区域,防止突发事件不断扩大;立即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供水等公共设施,安排好受影响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暴力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必要时实施现场管制,控制事态发展。积极组织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引导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等相关单位主动参加应急救援行动自救、互救,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秩序维护、被转移群众安置、救济物品发放等工作;开展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宣传应急知识,组织群众执行政府的处置决定和命令,服从现场指挥,配合政府的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巨大作用。五、依法进行恢复重建,多方筹集重建资金恢复重建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八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和加强恢复重建工作。在突发事件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出现反复或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对受伤害群众进行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对征用的物品及时偿还或补偿;开展损失调查、统计和评估工作,并以此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或规划;迅速恢复事发地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妥善安排好财产受到损失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帮助群众重建被损毁房屋等生活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的工农业生产,抓紧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努力挽回各方面损失,提高抗灾自救的能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处置和重建资金分级负担的要求,多方筹措恢复重建资金。要积极调整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恢复重建投入,使恢复重建方案和规划的实施得到切实保障,本级财政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广泛开展援助活动,积极倡议社会各界捐助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困难群众;要教育群众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自主意识和自救、互救的理念,积极主动地做好关系自身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做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深刻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在促进科学发展、保障和谐社会建设、推进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法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法律实施的目标、内容,落实法律实施的责任、任务,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协同、相互配合,确保法律在我区得到全面、有效地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推动我区应急管理工作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各部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在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和应急体系建设上取得了重大进展,有效应对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较好维护了全区社会的安全稳定。但是,我区应急管理工作刚刚起步,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着开展不全面、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全面提高。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组织指导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村屯、社区等基层组织和企业、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靠广大群众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监控、信息报告、预警发布、先期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一方面能更有效地解决隐患排查监控不力、预案可操作性不强、处置响应不快等突出问题,更好地从源头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更迅速地处置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另一方面还有利于提高社会应急准备水平,增强群众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营造出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作为全面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推进我区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二、明确目标,把握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监测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水平显著提高。三、抓住重点,明确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各级各部门深入扎实地开展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必须从基层实际情况出发,抓住关键环节,明确主要任务。(一)建立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组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是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体制要求,建立乡(镇)、街道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将应急管理纳入村民、居民自治管理内容,在村(居)委会中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学校、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基层单位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要全面落实各级各单位负责人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并公布于众。(二)排查基层风险隐患。全面排查、登记和治理基层的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是基层应急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制订排查工作计划,安排经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组织、指导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排查、评估基层的风险隐患;各部门特别是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要编制科学统一的风险隐患分级标准和排查技术规范,科学分类和详细登记发现的风险隐患,建立排查档案;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解决严重威胁群众安全的重大隐患,对暂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同时要利用排查过程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工作,让群众掌握辨别风险隐患的方法和防灾避险应急知识,提高群众的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三)帮助完善基层应急预案。完善基层应急预案是基层应急管理的重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以早发现、早报告、早避险、早处置为原则,帮助基层编制、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基层应急预案要突出针对性,明确基层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危害情况;要突出重点,侧重于监测监控、信息传递、转移避险、先期处置等基层力所能及的工作,避免不切合基层实际的要求;要突出可操作性,做到责任、措施明确到人,程序、环节简明科学;要通俗易懂,做到简明扼要、图文并茂、形象直观,易于群众理解和使用。同时,还要做好与政府相应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积极组织基层应急预案演练活动。自治区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卫生、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制定和下发基层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加大对基层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力度。(四)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内容,帮助基层建设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应急队伍、应急设施,增加必要的物资储备。要组织乡(镇)、街道的警务、卫生、动植物防疫等部门和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组建基层政府综合应急队伍;指导村(居)委会组织物业保安、群众积极分子和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专业人员,成立基层信息员、安全员、志愿者队伍和卫生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治安巡防、义务消防、森林消防等半专业应急队伍;依托大型企业或企业协会,建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努力提高基层应急设施水平,做好农村卫生院(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民居防震防洪、村寨防火、重点林区防火带建设,加强城市社区的电子监控网络、消防系统和卫生环卫设施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监控和抢险救援设施建设,提高学校的食堂、宿舍、厕所的卫生水平和校舍安全水平。充分利用农村学校、村公所和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合理规划,拓展功能,改造为城乡应急避难场所。(五)完善基层应急管理配套政策。要制定配套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在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积极引导作用。完善财政对基层应急管理的保障政策,逐步加大对基层应急管理经费和建设投入的支持力度;建立基层干部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基层的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建立有偿征用制度,落实征用补偿政策,扩大应急物资、装备的来源,规范征用手续;建立基层应急管理奖惩制度,调动基层应急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制定保险、抚恤政策,解决基层抢险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完善企业自建、共建专业应急队伍有偿社会化服务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专业应急队伍发挥更大作用;制定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鼓励和规范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志愿服务活动。四、积极引导,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基层组织和单位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协助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也是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引导基层组织和单位,从自身实际出发,重点做好群众发动、监测预防、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一)广泛发动群众,落实应急预案。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根本方法是坚持群众路线,依靠和发动群众。各级各类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发挥直接联系群众的优势,深入开展群众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群众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广泛举办应急知识宣传活动,增强群众防灾避险的应急能力。积极组织群众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发挥群众专长,组建治安巡防队伍、基层信息员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风险监控、隐患治理、宣传教育、训练演练、先期处置等各方面工作,最终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树立预案意识,组织广大群众学习基层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方法;认真执行基层应急预案,把预案各项规定与措施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和具体环节,发挥好基层应急预案的作用。(二)严密监控隐患,及时传递信息。乡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作为风险隐患监控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建立基层风险隐患监控机制,明确隐患监控的人员组织、任务责任和具体措施,利用群众最接近风险隐患、最熟悉周边环境的便利条件,组织发动群众严密监测、监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的不利变化和新增的不利因素,做到监控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发布工作是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根本任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按照基层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了解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基层组织和单位要设法第一时间通知每家每户和每个群众。要建立基层应急信息传递机制,建立和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村(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企业和各基层单位的值班工作。建立基层信息报告和预警发布工作网络,在基层建立广泛的信息员队伍,通过培训提高其收集、评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能力,明确发布的责任、措施和时限,综合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三)强化先期处置,配合政府工作。基层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道关口,要把先期处置作为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关键措施,在基层应急预案中明确先期处置的条件、范围、内容、措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要积极组织应急队伍,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化解、消除事件苗头,控制事态扩大,防止次生、衍生灾害。政府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将工作重点转为主动配合政府抢险救援,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导、服务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组织群众积极自救互救并服从现场处置的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还要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协助有关方面做好群众安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心理引导、环境清理等善后工作,以及保险理赔、情况调查、损失评估和重建规划制订等恢复重建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群众政治思想工作,引导群众正确面对困难和损失,树立自力更生、不等不靠、互帮互助的救灾救助观念,增强群众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帮助五保户、特困户和城市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安排好基本生活,努力使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正常。五、加强领导,保障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建立和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和基层组织与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县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是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力量,要将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重点,融入防灾减灾、综合治理、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等工作中,在指导和帮助基层排查风险隐患、制订演练预案、建设应急队伍、开展宣传活动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在基层隐患治理、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统筹谋划,加强指导,积极协调,严格监督。(二)建立联动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救援机构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发挥好各方面的作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起基层的预案衔接、信息传递、队伍支援、物资保障等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社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及志愿者在基层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共同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合力。(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级各部门要想方设法增加对基层的投入,解决基层力量弱、经费缺、资源少等制约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突出困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要求,以人口为基数,按比例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乡(镇)、街道、村屯、社区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解决基层专管人员的待遇。要将基层应急队伍、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物资储备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应急体系建设范围,通过项目的形式给予支持,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发挥新闻舆论在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和联系新闻媒体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报道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典型人物和先进经验。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和公众了解、关心、理解、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为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区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四条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经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所确定的农村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即搬迁农村人口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人口。第五条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以经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和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为主要依据。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与移民安置规划的农村移民人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原审批(核准)单位的批复文件。第六条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第七条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授权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进行审核、汇总;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的组织和领导,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是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县(市、区)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第八条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搬迁到县(市、区)外安置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迁入地(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第九条人口核定登记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主要依据,以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新出生人口的出生医学证明、土地承包证等有关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为有效补充。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数。第十一条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分类登记。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登记到户到人;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人口只登记到村民小组。第十二条自治区统一制定人口核定登记表格和人口调查登记表格。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安置地)、被淹没或征用耕地时间和面积等。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民小组名称、所属水库名称、被淹没或征用耕地的时间和面积、后期扶持人口、民族构成等。第十三条人口核定登记从移民搬迁之日起即开展工作。第十四条人口核定登记前,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按后期扶持政策要求,经严格培训后组成移民工作组,负责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工作。驻村开展人口核定登记的移民工作组人员不能少于2人。第十六条人口核定登记成果以水库为单元、村民小组为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县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组负责填写人口调查登记表格。人口核定登记到户到人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移民户户主、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章(签字)认可;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所在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章(签字)认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审核各移民工作组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本辖区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的人口核定登记内容后,将审核情况和汇总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人口核定登记内容,并经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调整,填写人口核定登记表内容,由移民户户主(登记到户到人并有调整的)、村民小组(有调整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章(签字)认可。县级人民政府将汇总、审核、公示后的人口核定初步成果,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抄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条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报送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人口核定登记的初步成果报送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包括人口核定登记的初步成果、新建大中型水库审批(核准)文件、经审批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际搬迁安置人数及相关批复文件及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等。第十八条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于次年1月中旬前审核、汇总各市上报的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有关材料及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后,将应纳入后期扶持的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核的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应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报国务院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第十九条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以国务院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审批文件为准。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水利、监察、审计、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及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监察。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在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梧政发【2005】4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领导的工作分工。为方便联系工作,现将调整后市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情况通知如下:钟想廷市长领导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主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的工作。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李宁波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接待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东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自治区部门与我市双重领导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工作。联系各民主党派梧州市委员会。朱育兆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旅游局、市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联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以及自治区驻梧各新闻机构。陈立清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民政局、交通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教育局、法制办公室、调处办公室、保密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民族、宗教事务、老龄工作、残疾人联合会、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梧州仲裁委员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防空委员会及办公室、交通战备、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工作。联系驻梧部队(含武警部队)、梧州公路局、梧州海事局、梧州船舶检验处、梧州航道管理处。竺坤松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供销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现代农业实验区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长洲水利枢纽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库区移民开发、安澜公司(防洪堤管理处)、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和管理,以及自治区部门与我市双重领导的梧州气象局、梧州水文局的工作。杨锦萍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商务局(口岸办公室)、招商促进局(投资投诉中心)、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及自治区部门与我市双重领导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盐务管理局、梧州市烟草专卖局、梧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梧州市销售分公司的工作。联系梧州海关、梧州海关缉私分局、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贸易促进会。谢迺堂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东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东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电业局,以及自治区部门与我市双重领导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工作。联系梧州供电局、国电南方公司梧州超高压局。王运洪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地震局、红十字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旺村电站开发、信息化建设,以及自治区部门与我市双重领导的市邮政局、市长途电信线务局、电信梧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梧州分公司、联通梧州分公司、网通梧州分公司、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梧州市管理处的工作。联系共青团梧州市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文化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贺海涛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二○○五年八月一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为加快我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建设,促进我区城建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林念修自治区副主席王跃飞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成员:张振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宋继东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廖坚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曹国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聂江武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张南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陈伟雄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张振东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宋继东同志兼任。今后,需要调整除组长、副组长以外的其他成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五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梧政发【2005】63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鉴于市政府部分领导工作调动,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领导的工作分工。为方便联系工作,现将调整后市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情况通知如下:钟想廷市长领导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主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的工作。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李宁波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接待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东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自治区部门与我市双重领导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工作。联系各民主党派梧州市委员会。朱育兆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旅游局、市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联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以及自治区驻梧各新闻机构。陈立清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民政局、交通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地震局、红十字会、法制办公室、调处办公室、保密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民族、宗教事务、老龄工作、残疾人联合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梧州仲裁委员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防空委员会及办公室、交通战备、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旺村电站开发、信息化建设,以及自治区部门与我市双重领导的市邮政局、市长途电信线务局、电信梧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梧州分公司、联通梧州分公司、网通梧州分公司、自治区信息产业局梧州市无线电管理处的工作。联系共青团梧州市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文化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驻梧部队(含武警部队)、梧州公路局、梧州海事局、梧州船舶检验处、梧州航道管理处。竺坤松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供销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现代农业实验区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长洲水利枢纽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库区移民开发、安澜公司(防洪堤管理处)、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和管理,以及自治区部门与我市双重领导的梧州气象局、梧州水文局的工作。杨锦萍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商务局(口岸办公室)、招商促进局(投资投诉中心)、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及自治区部门与我市双重领导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盐务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梧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梧州市销售分公司的工作。联系梧州海关、梧州海关缉私分局、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贸易促进会。谢迺堂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外向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东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东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电业局,以及自治区部门与我市双重领导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工作。联系梧州供电局、国电南方公司梧州超高压局。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5】4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3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政发[2004]60号)、《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梧发[2004]30号),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行业管理等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现将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领导干部管理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对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县(市)党委协助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任免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时,要事先征求县(市)党委、政府的意见。2.行政管理体制职责。各城区设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市辖区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分局管理;市外向型工业园区设立市国土资源局外向型工业园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二)强化的职责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直接查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开曝光大案要案。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二)参与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核工作,依法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用地;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和初审;组织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三)监督检查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开发利用规划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并依法审核开垦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依规章核准权限内新增耕地确认,依法规审核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五)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市辖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及抵押登记等工作。(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农村三类建设用地,审核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核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机构、人员监管。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审批小型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依规章对颁(换)发采矿许可证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审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备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依法管理矿泉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依法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十)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全市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三)主管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职能科(室)和纪检监察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及资产管理等工作。(二)人事教育科技科承办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事项;按规定和程序,负责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任免的备案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本系统职称管理;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组织综合调查、科技攻关和关键技术研究;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三)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局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我市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农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资源市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违法案件;领导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领导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业务工作。(四)规划和耕地保护科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等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依法审批临时用地;参与报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参与起草我市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事宜;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实施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确认。(五)计划财务科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国有资产;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国土资源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与管理,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实施土地、矿产综合统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本局机关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各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预算外资金的合理使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草拟局机关的基本建设计划、财物、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各类统计汇总上报和财务决算上报工作,检查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类统计、财务等业务管理工作。(六)地籍管理科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及土地权属管理办法以及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土地确权、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等技术细则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参与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系统建设,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的登记发证工作。(七)土地利用管理科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全市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并提出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定,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和土地,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八)矿产开发管理科依法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监督管理采矿权市场;依法调处采矿权、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进行考核与监督,组织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审批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储量的认定和登记、统计;依法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源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黄金矿山开采,产品销售等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依法负责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延续、变更、保留、注销、转让等审批登记的审核;负责探矿权的转让、招标、拍卖等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负责探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及事故处理;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为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九)地质环境科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热、矿泉水管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和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十)测绘管理科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基础测绘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组织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订项目设计方案;负责全市测绘市场管理,依法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投标;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审批向第三方提供汇交的测绘成果;对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依法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对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监督;根据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目录编制发布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纪检监察室检查、监督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党内纪律检查及违纪查处工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参与行风评议,监督、检查、处理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接受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投诉、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四、派出机构(一)分局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设万秀、蝶山、长洲、外向型工业园区等4个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增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牌子。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财、物均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城区分局主要职责:(1)协助做好本辖区地政、矿政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对辖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日常管理;(3)协助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工作;(4)协助辖区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和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等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5)负责辖区国土资源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工作;(6)负责辖区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和实施工作;(7)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8)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加强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控打击、取缔和调查处理工作;(9)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排查、监测、监控各种地质灾害,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和各种预案,建立群防群测网络,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等制度。(10)负责完成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乡(镇)国土资源所市辖区各镇(城东镇、旺甫镇、龙湖镇、夏郢镇、长洲镇、倒水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增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牌子。实行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城区分局管理(城东镇、旺甫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由万秀分局管理,龙湖镇、夏郢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由蝶山分局管理,长洲镇、倒水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由长洲分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辖区地政、矿政基础性工作;(2)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3)受委托编制乡镇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和划定、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4)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地籍管理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工作;(5)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控打击、取缔和调查处理工作;(6)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排查、监测、监控各种地质灾害,落实和完善群防群测监控网络,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7)协助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法规执行情况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权属纠纷等工作;(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梧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巡回检查,对本辖区单位、个人国土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等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承办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测、法律文书的送达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等工作;协助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做好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用、农地转用、国土资源开发与利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和矿产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监督执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承担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协助做好群众信访、举报等工作。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核定编制30名(其中:行政编制27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局机关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22名(11正11副)。(二)市国土资源局四个分局核定编制12名(其中:万秀、蝶山、长洲分局每个分局核定行政编制3名,外向型工业园区分局全额事业编制3名)。每个分局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三)市辖区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每个所核定全额事业编制4名,六个镇共24名,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四)梧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支队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7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确保我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曾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庞栋春自治区粮食局局长成员: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蒋克昌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韦祖汉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聂江武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石日灿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段一中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谢俊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黄小卫农发行广西分行副行长顾文毅中储粮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全区粮食清仓查库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谢俊同志兼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2008—2012年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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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柳州、桂林、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局、工商联: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从中央到地方都应把库区的发展、移民的生活安置作为关心民生问题的一个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努力使三峡库区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劳动就业有着落、脱贫致富有盼头,同心同德建设和谐稳定的新库区”重要指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三峡库区移民后续工作的客观要求。深入持久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三峡移民安置工作规律做出的重大决策。2008年10月23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在重庆万州区召开贯彻落实《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五年(2008-2012年)规划纲要》工作会议,会议要求,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创新和发展对口支援工作。一是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好对口支援工作的发展方向。对口支援工作要积极推进三峡库区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双赢”机制的形成。二是明确目标任务,找准对口支援工作的重点抓手。以增加移民收入为重点,帮助解决移民群众当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产生活问题;以促进移民充分就业为重点,帮助解决移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问题;以促进库区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重点,帮助发展现代农业和非农产品;以优化库区水环境为重点,帮助解决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三是明确对口支援双方责任,不断改善库区发展的软硬环境。要加强组织领导,保持对口支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相对稳定。进一步增强“双赢”意识,做到政策要继续优惠、服务要更主动、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进一步改进受援服务的政策、机制和环境条件,推进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五年(2008—2012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做好我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相关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建立互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开展我区与重庆市对口部门的交流,深化南宁、柳州、桂林、玉林市与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晏家街道办事处和江南、但渡镇结对支援关系,帮助长寿区受淹镇街做好4期移民工作。对已商定的援助项目,要尽快做好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尽早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促成项目的实施。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工作“以企业为主,项目支撑”和“每年至少落实一个好项目”的要求,南宁、柳州、桂林、玉林市要继续做好各实施一个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援助项目工作。三、落实对口支援社会公益项目资金。《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五年(2008—2012)规划纲要》要求对口支援省市支援的库区移民社会公益项目资金,稳定一个基数,做到5年内逐年有所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10%。南宁、柳州、桂林、玉林市要按照以上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重庆市长寿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2号)精神,继续安排对口支援重庆市长寿区移民社会公益项目资金。四、积极探索新的更有效的对口支援方式。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并结合我区的实际,与长寿区共同研究制定对口支援规划。五、积极探索拓宽开展对口支援合作新途径。重点是在技术、人才、教育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支援和合作,大力推动对口支援工作由政府及部门输血型向运用市场机制、发展经济合作的造血型支援转变,努力把对口支援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六、为了加强我区对援重庆市长寿区库区移民对援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区各对援单位尽快将与重庆市长寿区对口单位共同商定的援建项目资金,统一转到重庆市长寿区移民局集中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七、自治区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我区各对援市、单位及重庆市长寿区移民局、受援单位共同监督我区对援重庆市长寿区三峡库区移民项目建设,并共同参与项目建设验收。八、各有关单位从2009年起要将上年工作落实情况于每年1月20日前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自治区招商局,由自治区招商局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附件: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五年(2008—2012年)规划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五年(2008—2012年)规划纲要前言三峡库区是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也是长江“黄金水道”的组成部分和全国重要的电力供应基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三峡工程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库区广大移民舍小家、为大家,做出了巨大贡献,付出了巨大代价。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于1992年做出了开展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以下简称对口支援工作)的重大决策。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继续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开展,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一、对口支援工作进入新阶段16年来,全国20个省(区、市)、10个大城市以及国家50多个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截至2006年底,对口支援共为三峡库区引进资金318亿元,其中社会公益类资金26亿元,经济建设类资金292亿元。支援方通过接收安置外迁移民和劳务合作,促进了库区移民搬迁和就业;通过援建基础设施,改变了库区城乡面貌;通过开展产业合作,加快了库区经济发展;通过支持社会事业发展,推动了库区人口素质的提高和社会进步;通过人力资源开发和信息交流,促进了库区改革开放和机制创新。对口支援工作对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1992年至2007年,三峡库区生产总值由152亿元增加到1646亿元,地方财政收入由8.86亿元增加到112亿元。库区的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显著增强,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不断进步,特色优势产业稳步发展,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库区基础十分薄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和稳定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库区人多地少,环境承载压力较大;产业发展滞后,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移民收入增长缓慢;县乡财政困难,社会保障能力较低;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社会事业相对落后;水污染防治、地质灾害治理和生态保护任务艰巨。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重视和解决,势必影响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势必影响三峡库区可持续发展。随着三峡枢纽工程即将完工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安稳致富已经到了关键时期,对口支援工作也从援助移民搬迁安置转入促进移民安稳致富的新阶段。库区的稳定和发展既需要当地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身努力和艰苦奋斗,也需要国家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和长期性,切实把对口支援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二、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库区移民安稳致富和生态良好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扶贫与开发并重、政府援助与企业合作并行,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强化政府责任,纵横合力、联手共建、创新方式、健全机制,开创对口支援工作的新局面。(二)规划范围。本规划支援方包括20个省(区、市)、10个大城市,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受援方包括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恩施自治州巴东县;重庆市巫山县、巫溪县、奉节县、云阳县、万州区、开县、忠县、石柱县、丰都县、涪陵区、武隆县、长寿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市,共计19个县(市、区)。(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对口支援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技术合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必须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推动支援方和受援方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长期合作、共同发展。——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实现长远目标相结合。既要优先解决库区目前面临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移民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又要立足长远,提高人口素质,保护生态环境,培育特色产业,增强库区自我发展能力。——坚持稳定对口支援结对关系与广泛开展经济合作相结合。继续坚持有关部门和省市共同支援库区,巩固和发展纵横合力的支援方式,保持结对支援关系不变。鼓励支援省市与库区因地制宜地开展经济合作。(四)规划目标。2008-2012年对口支援工作的目标是:把三峡库区的发展、移民的生活安置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努力使库区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劳动就业有着落、脱贫致富有盼头,同心同德建设和谐稳定的新库区。有关省市援助库区公益性项目资金总额不少于5亿元,重点帮助解决影响移民生产生活的行路、上学、就医、饮水、用电问题;帮助库区引入经济合作项目不少于300个,引入项目合作资金不低于300亿元,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优势产业;接收移民劳务不少于5万人次,基本解决移民零就业家庭问题;结合移民迁建安置,建设一批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通过对口支援,推进库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过库区广大干部群众和支援方的共同努力,用8-10年的时间,使库区自我发展能力显著提高,公共服务和城乡居民生活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实现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人民安居乐业。(五)支援重点。突出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人力资源开发、社会事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优势产业培育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影响库区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人力资源开发。强化劳动力培训,提高人口素质,发挥库区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增强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缓解库区环境压力。——社会事业发展。解决库区教育落后、医疗卫生条件差、文化设施薄弱和科技水平低等问题,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库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移民稳定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在支持交通、水利、电力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着力搞好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库区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绿色食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和旅游等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移民安稳致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引入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提高水污染防治、生态建设的效益和水平,支持监管能力建设,保障三峡工程和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三、支援三峡库区人力资源开发(一)将人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充分利用支援方在人才、资金、技术、信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发挥政府的组织服务和政策引导作用,调动部门、企业、社会机构各方面积极性,支持库区积极推进人才开发战略,把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从根本上缓解人多地少的矛盾和劳动力就业压力。(二)促进劳务输出。把库区劳务输出作为对口支援工作的重点和重要考核指标。对口支援双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在劳动力培训、输出、接收等方面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能,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落实好劳动力培训资金。引导并支持库区与发达地区通过定向培训、订单式培训、校企联合等多种方式开展劳务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设施、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基地援建力度。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计划时,要加大对库区的支持力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社会团体要在库区移民培训和创业、就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培训农村移民致富带头人。在对移民劳动力普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的基础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支援库区开展农村干部、专业生产大户、农业生产骨干、农村经合组织带头人、农村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移民妇女骨干参加培训的比例不低于40%。为库区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移民致富带头人,提高移民自主创业能力。重点开展现代养殖、种植等实用技术及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知识培训和经验传授。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培训、网络培训、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农村移民致富带头人到发地区学习,提高他们带动一方移民致富的能力。农业、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西部现代农业人才培训计划在库区的实施规模。组织农业高等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和发达地区农业专家深入库区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新型移民创业培训工程等人才开发项目。五年培训移民致富带头人5000名,做到村村都有致富带头人。(四)促进干部和专业人才培训与交流。围绕库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企业管理人才培训,培养一批有现代经营理念,有开拓管理能力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开展医疗卫生人员、教师和文化艺术骨干的培训。西部开发办在实施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中,要加大对库区的支持力度。拓展发达地区与库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渠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口支援活动。五年培训各类专业人才5000人,交流干部100人。四、支援三峡库区社会事业发展(一)重点支援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援建、改造一批学校、卫生室、文化站、农技站和养老院,实现对口支援向基层延伸。(二)社会事业对口支援目标。建设、改造学校100所、乡镇卫生院100所、职业技术学校20所、村级文化活动室200个、乡镇福利院50个。有条件的省市可与库区职业院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让5000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三)加大对库区社会事业的政策支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发挥规划、指导作用,从项目、资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对库区的支援力度。科技部门要通过有关科技计划渠道,加强对库区提高科技水平的支持力度;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在职业教育方面加大对库区的支持力度,在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专项时向库区倾斜;文化部门要在库区优先实施“农村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送书下乡工程”等专项;卫生部门要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库区优先给予项目和经费支持;体育部门要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健身路径工程”、“雪炭工程”等专项时,对库区予以倾斜和支持;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支持库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施“金保工程”等专项时给予支持。(四)有关省市组织实施好社会事业对口支援项目。有关省市要加强对库区农村和城镇社区的调查研究,与当地的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相衔接,选择和确定好支援项目,加强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跟踪,做到实施一个成功一个。五、支援三峡库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基础设施支援重点向农村地区延伸。随着库区骨干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或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对口支援的重点要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库区移民安置区倾斜。重点解决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路、饮水、用电收听广播、收看电视、接打电话等困难和问题。(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按照国家有关交通、水利、电力邮电通信等“十一五”规划和有关库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发展改革、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优先安排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在实施“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农村移民水利设施配套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移民乡镇防洪工程”、“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和通广播电视工程”、“乡乡能上网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项目时向库区倾斜。要根据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积极谋划并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湖北省和重庆市要积极做好库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项目申报、用地报批、配套资金、施工准备等各项工作。(三)支援省市要继续加大对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支援省市要把重点放在与移民基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乡村道路、人畜饮水、电网入户、广播电视入户、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沼气设施等领域。对口支援省市与受援地区要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做好与有关规划的衔接,选好项目,务求实效。六、支援三峡库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一)按照有利于增加移民就业、有利于库区水环境安全、有利于增强库区自身发展能力的原则开展产业合作。要充分利用库区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要严把环境质量关,防止污染产业向库区转移;要充分发挥支援省市与受援区县各自的优势,发展有竞争力的产业。(二)围绕库区特色优势产业开展合作。按照《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三峡库区柑橘产业开发规划》、《三峡库区草食畜牧业开发规划》、《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等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引导库区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绿色食品加工业,发展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加工业,大力发展麻纺、丝绸及服装加工业,培育发展机械制造业。按照国家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合理安排用气项目。着力引导以旅游业为先导的服务业发展,带动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贸易、邮电通信、房地产、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等产业的发展。(三)产业合作向综合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布局。按照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要求,引导产业向交通条件较好的宜昌、万州、涪陵和重庆主城区等地区布局。通过援建标准厂房、支援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等,扶持库区产业园区建设,吸引各类企业到园区投资。对不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异地投资方式,允许其到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产业园区共建,探索异地投资的利益分享机制。(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库区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在制定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审批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库区给予优先支持。对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已经制定的农业、旅游等库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要加大组织实施的力度,有关部门要帮助库区研究制订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划。三峡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要从三峡电站增发电量中安排一部分电量直供库区的工业企业,并给予电价优惠。在库区开发天然气资源的中央企业,要优先保证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气。人民银行要指导金融机构改进服务,为库区产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五)支援省市要引导本地企业与库区开展产业合作。支援省市要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受援方的投资环境,产业发展基础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本地企业到库区投资,同时还要加强对到库区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有条件的支援省市可采取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措施,对到库区投资的企业给予支持。七、支援三峡库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一)把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保护好库区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发展全局,库区的发展和对口支援工作都要保护好生态环境这一原则,严禁落后生产力向库区转移。环保部门要把库区水污染防治作为对口支援工作的重点,扶持库区开展水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等各项工作。(二)有关部门要从规划、项目、资金等方面加强对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继续支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以及污水管网建设。农业、财政部门要在中低产田改造、病虫害防治、农村沼气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林业部门要在天然林保护、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水利部门要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小水电代燃料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地质灾害整治、土地规划和库区“移土培肥工程”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继续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快速反应体系的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尽快修订《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积极推动实施,支持库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并强化监测和检查,对涉及生态环境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建议和对策。(三)支援省市要积极探索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援方式和途径。支援省市场要在企业技术改造、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帮助库区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鼓励本地企业参与库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承包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鼓励社团和个人参与水库绿化带建设以及“美化新三峡、保护母亲河”等群众性公益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库区环境保护。八、湖北省、重庆市要把对口支援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一)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三峡移民工作实行省(市)负责制,做好对口支援工作是湖北省和重庆市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湖北省、重庆市肩负着组织协调支援与受援工作的双重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二)协调落实好国家扶持库区发展的种类项目和资金。湖北省、重庆市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库区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做好面向库区的有关规划和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对国家扶持库区发展的政策要抓好协调和落实,对国家在库区安排的项目,及时足额地安排好配套资金,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三)加强与支援省市的沟通和协调。湖北省、重庆市要主动与对口支援省市加强联络,做好衔接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交流会、项目推介会、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建立与支援方省、市级领导的定期会晤制度,指导对口支援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落实。指导库区区县搞好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与论证,搞好投资环境建设,促进对口支援合作项目和资金落到实处。(四)加大对库区发展的扶持力度。湖北省、重庆市在制定本省市发展战略和规划时,要把支持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县市和部门支援库区的任务、目标和对象,组织指导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加强检查和考核。九、对口支援工作的保障机制(一)建立政策扶持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库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支持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移民安置的政策措施,在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继续加大对库区的支持力度,健全对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安置的政策扶持机制。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三峡办要会同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和财政部研究落实库区移民社会保障政策方案;会同财政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研究提出加大支持库区移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方案;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保总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有关方案。国资委要组织协调中央企业对口支援有关工作。(二)建立省市对口支援长效机制。支援省市要继续把对口支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保持对口支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相对稳定,制定对口支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对口支援资金纳入省市年度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支援资金渠道。支援省市要提出今后五年每年拟支援库区的经济合作项目和资金计划,保证五年支援库区公益性项目资金比“十五”期间增长10%以上。沿海发达省市要继续发挥带头作用,创新援助方式,加大援助力度。(三)完善库区受援服务机制。库区各级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对口支援的互利合作机制。要认真研究库区发展重点,规划合作项目,加强信息引导,增强对口支援的有效性。要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和合作意识,提高库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在安排产业发展基金时,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对口支援优势产业合作项目的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在安排公益性合作项目时,要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和实际进行资金配套。(四)建立健全对口支援工作机制。三峡办要加强对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到支援省市,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报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三峡办要定期召开对口支援工作会议,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要加强对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口支援工作的调查研究,针对库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完善对口支援政策的建议。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援库区移民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障对口支援工作经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二日2009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1月12日)200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一年,是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各项措施的关键一年。为实现扩大内需的任务,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2009年要超常规加快项目建设,全年力争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的工作目标。为完成2009年投资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2009年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2009年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要按照国家扩大内需的指导方针,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项目建设,扩大投资规模的总体部署,抓住国家促进投资的有利时机,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推进工作机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进度,实现一批重大项目新开工,开工个数超过2008年,确保一批在建重大项目加快施工进度,一批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力争全年重大项目完成投资突破1300亿元,支撑并拉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二、工作任务2009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包括开工、续建和竣工投产三类,共563项,总投资10038亿元,年度投资1304亿元。(一)开工项目。2009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开工重大项目继续分新开工项目和预备开工项目两类管理,共190项,总投资543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50亿元。已具备开工初步条件的作为新开工项目,确保年内实现开工;前期工作正在开展,但尚未具备开工条件的作为预备开工项目,力争年内实现开工。新开工项目和预备开工项目同属自治区重大项目,项目组织推进工作要求及项目核准审批、土地指标安排等激励政策均一致。1.新开工项目。共127项,总投资437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40亿元。按行业分:基础设施项目54项,总投资2793亿元,年度投资285.5亿元;产业项目54项,总投资1423.8亿元,年度投资119.6亿元;社会公益项目14项,总投资78.1亿元,年度投资16.2亿元;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5项,总投资80亿元,年度投资17.3亿元。按市划分:区直项目33项,总投资3189.4亿元,年度投资286亿元;南宁市项目9项,总投资139.5亿元,年度投资29.4亿元;柳州市项目12项,总投资199亿元,年度投资26.8亿元;桂林市项目12项,总投资81.8亿元,年度投资8.9亿元;梧州市项目8项,总投资36.4亿元,年度投资6.7亿元;北海市项目3项,总投资231.6亿元,年度投资11.1亿元;防城港市项目6项,总投资61.8亿元,年度投资9.3亿元;钦州市项目6项,总投资55.6亿元,年度投资2.4亿元;贵港市项目6项,总投资104.8亿元,年度投资5亿元;玉林市项目3项,总投资14.6亿元,年度投资3.7亿元;百色市项目6项,总投资57.1亿元,年度投资11亿元;贺州市项目4项,总投资85.3亿元,年度投资22.4亿元;河池市项目4项,总投资20.7亿元,年度投资5.8亿元;来宾市项目4项,总投资50亿元,年度投资3.3亿元;崇左市项目5项,总投资28.6亿元,年度投资4.2亿元;广西农垦集团6项,总投资18.5亿元,年度投资2.7亿元。2.预备开工项目。共63项,总投资105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1亿元。按行业分:基础设施项目32项,总投资742亿元,年度投资4.9亿元;产业项目21项,总投资267.4亿元,年度投资4.4亿元;社会公益项目8项,总投资30.9亿元,年度投资1.0亿元;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2项,总投资16.9亿元,年度投资0.7亿元。按市划分:区直项目14项,总投资522.5亿元,年度投资2.8亿元;南宁市项目9项,总投资56.2亿元,年度投资1.4亿元;柳州市项目4项,总投资27.7亿元,年度投资0.6亿元;桂林市项目2项,总投资21.5亿元,年度投资0.3亿元;梧州市项目2项,总投资124.7亿元,年度投资0.4亿元;北海市项目2项,总投资36.8亿元,年度投资0.2亿元;钦州市项目8项,总投资69.3亿元,年度投资1亿元;防城港市项目5项,总投资35.6亿元,年度投资0.5亿元;玉林市项目1项,总投资6.0亿元,年度投资0.5亿元;贵港市项目5项,总投资18.5亿元,年度投资0.6亿元;贺州市项目2项,总投资57.6亿元,年度投资0.3亿元;百色市项目1项,总投资2.3亿元,年度投资0.5亿元;河池市项目3项,总投资46.4亿元,年度投资0.5亿元;来宾市项目2项,总投资20.4亿元,年度投资1.1亿元;崇左市项目1项,总投资2.2亿元,年度投资0.1亿元;区农垦局项目2项,总投资9.7亿元,年度投资0.2亿元。(二)续建项目。2009年自治区层面续建重大项目要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争取多完成年度投资工作量。2009年自治区层面续建重大项目共260项,总投资3432.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544亿元。按行业分:基础设施项目82项,总投资1856亿元,年度投资327亿元;产业项目134项,总投资1287亿元,年度投资189亿元;社会公益项目31项,总投资186亿元,年度投资15亿元;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13项,总投资104亿元,年度投资14亿元。按市划分:区直项目41项,总投资1413亿元,年度投资241亿元;南宁市项目31项,总投资463亿元,年度投资29亿元;柳州市项目29项,总投资310亿元,年度投资27亿元;桂林市项目23项,总投资114亿元,年度投资22亿元;梧州市项目20项,总投资99亿元,年度投资14亿元;北海市项目11项,总投资77亿元,年度投资13亿元;钦州市项目15项,总投资187亿元,年度投资51亿元;防城港市项目9项,总投资173亿元,年度投资29亿元;玉林市项目17项,总投资101亿元,年度投资14亿元;贵港市项目11项,总投资55亿元,年度投资8亿元;贺州市项目13项,总投资51亿元,年度投资13亿元;百色市项目8项,总投资81亿元,年度投资33亿元;河池市项目5项,总投资22亿元,年度投资6亿元;来宾市项目7项,总投资156亿元,年度投资21亿元;崇左市项目8项,总投资28亿元,年度投资7亿元;广西农垦集团12项,总投资104亿元,年度投资17亿元。(三)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2009年自治区层面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重大项目要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尽快完成剩余工程和施工收尾,早日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2009年自治区层面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共113项,总投资117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10亿元。按行业分:基础设施项目57项,总投资745亿元,年度投资149亿元;产业项目37项,总投资394亿元,年度投资147亿元;社会公益项目8项,总投资23亿元,年度投资10亿元;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11项,总投资12亿元,年度投资4亿元。按市划分:区直项目17项,总投资255亿元,年度投资60亿元;南宁市项目5项,总投资33亿元,年度投资7亿元;柳州市项目6项,总投资18亿元,年度投资10亿元;桂林市项目8项,总投资14亿元,年度投资1亿元;梧州市项目4项,总投资75亿元,年度投资18亿元;北海市项目7项,总投资10亿元,年度投资3亿元;钦州市项目10项,总投资167亿元,年度投资67亿元;防城港市项目5项,总投资13亿元,年度投资1亿元;玉林市项目5项,总投资23亿元,年度投资4亿元;贵港市项目7项,总投资21亿元,年度投资8亿元;贺州市项目6项,总投资35亿元,年度投资16亿元;百色市项目10项,总投资174亿元,年度投资57亿元;河池市项目9项,总投资307亿元,年度投资46亿元;来宾市项目6项,总投资12亿元,年度投资7亿元;崇左市项目6项,总投资13亿元,年度投资5亿元;广西农垦集团2项,总投资4亿元,年度投资1亿元。三、工作要求(一)任务分工。区直项目总体推进工作由区直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市属项目总体推进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事关全局的特别重大项目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防城港红沙核电站、大藤峡枢纽等3项,由自治区成立专门的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推进。(二)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好项目推进工作。要通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目标责任,加强项目推进的协调配合,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行政许可和服务工作,帮助和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新开工项目年内全部实现开工,努力争取预备开工项目年内开工。对续建和竣工投产项目,要帮助项目业主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续建项目多完成投资工作量,竣工项目近期竣工投产。涉及重大项目的特别重要事项,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通过加强协调推动。自治区成立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推进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各市也要相应的成立领导机构,并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健全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于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各市市长、自治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自治区统筹推进相应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三)加快项目审批。着力改进评审和审批制度,超常规加快项目审批,按照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的方法,加快项目审批工作。1.下放审批核准权限。自治区政府针对当前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已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对下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是将原属于自治区审批的,申请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审批权限,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是除国家文件明确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外,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是涉及项目城市规划、用地、林地、环评、水保等审批手续,除国家明文规定必须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外,其它全部下放到与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相关部门审批。要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尽量缩小项目核准范围,规范审核程序,下放审核权限。2.实行联合审批核准。自治区将成立常设的联合审批工作组,各市也要成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牵头),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建设、规划、水利等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参加的项目联合审批核准工作组,实行集中办公,并行办理,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自治区发改委除加快项目审批之外,还要做好统筹协调,提出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方案,按照项目开工日期倒排工期,明确责任目标和责任人;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好用地指标,做好项目用地调规、预审,指导各市土地部门和项目业主加快用地申报材料的组织和上报;自治区环保部门要根据重点项目建设布局,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平衡,指导各市环保部门和业主加快组织环评材料的编制上报,督促环评咨询中介机构加快项目评审。自治区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加快做好项目的规划选址、征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的审查审批工作。3.改进项目咨询评估审查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评、用地等评估咨询机构,要参照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要求,建立和实行项目评估咨询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完善评估审查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在评估审查过程中不得设置与项目评估审查无关的环节,提出与项目评估审查无关的条件。要提高审查效率,项目评估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后,要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开展评估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需要项目业主和编制单位补充材料,要一次性告知;对编制内容和深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附件齐全的项目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4.加强指导和规范服务。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要做好项目全程指导服务,将办理行政审批所需的申报材料的种类、数量、审批程序、时限等进行公示,指导、协助项目业主尽快完成报批材料和申报工作,尽可能减少项目审批申报前的工作时间。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超常规办理项目审批。(四)加强督查检查。创新督查机制,在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检查的基础上,实行由监察部门牵头,发改、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督查机制,定期对项目开展联合督查,使联合督查常态化,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自治区下达“督办函”,限期整改直至通报批评、行政问责。(五)强化考核。将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各部门年终政绩考核。对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好的市,给予表扬奖励,在自治区掌握的资源配置上给予适度倾斜,在用地指标安排、融资融券、审核审批等方面优先安排和支持;对推进重大项目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市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六)加强月报制度。加强项目进度监控,各市发改委、区直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项目的报表工作,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开工、预备开工、续建、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的相关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改委)。联系电话及传真:0771-2328851;电子邮件地址:mqf0729@sina.com。(七)加强宣传。自治区各主要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对项目开工建设进行宣传报道。各市级新闻媒体也要加强宣传。四、其他对各地各部门尚在策划中、未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待其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后,按照重大项目滚动管理机制适时增补列入重大项目统筹推进计划。附件:1.2009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进度目标责任表2.2009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预备开工重大项目表3.2009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续建重大项目进度目标责任表4.2009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重大项目进度目标责任表(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https://www.gxzf.gov.cn/fjcf/200902/p020090223547850501862.pdf)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田东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百色市、田东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关于开展田东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开展田东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金融服务是广西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关于以田东县为试点,破解农村金融服务难题的有关批示精神,探索金融服务农村的新路子,促进田东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我区农村经济金融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现就开展田东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一)统一思想认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要发展,金融须先行。开展田东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破解农村金融服务难题,提高金融服务农村的能力和水平,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探索我区金融服务农村新路子,促进全区城乡金融服务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加大对田东县金融支持的力度,促进其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形成合力,切实抓好田东县农村金融改革的各项工作。(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要求,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金融支持田东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方向,以探索金融服务农村新路子为目的,遵循“多方联动,市场取向,政策扶持,广泛覆盖”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破解现实难题,促进科学发展。(三)明确目标任务。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显著增强金融服务田东县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田东县农村基本的金融服务需求,探索可在全区面上推广的金融服务农村的新路子、新办法、新经验。二、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推进试点各项改革(一)加强对口衔接跟进落实,加快推进田东县各项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吴邦国委员长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已经确定了支持田东县农村金融服务和农业保险的五项措施,并明确将田东县作为相关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这既是国家层面金融支持田东县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区探索金融支持农村发展路子的重要机遇。驻桂各有关金融监管服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抓好对口衔接,加快推进田东县各项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广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抓好协调配合,努力为推进各项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第一,切实做好人民银行提出的“拟将田东县列入2009年全国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工作试点县”的对接落实工作。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口衔接,抓好落实,以不断改善田东县农村支付服务环境。一是拓宽农村支付服务覆盖范围。开辟农村资金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程序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便利措施,积极引导新设立和新入驻农村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推进大、小额支付系统在田东县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乡镇网点的全面覆盖,促进农村地区资金异地跨行汇划实现“乡乡通”。二是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协调相关机构,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网点扩大至田东县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不断扩大银行卡使用领域(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粮食直补发放等),增加atm和pos机具等自助设备的布放数量,协调有关单位适当降低田东县银行卡刷卡消费手续费率,加快集镇及乡村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提供低成本、易使用的结算服务品种,积极推介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支付工具的应用,丰富和满足农村地区个性化支付服务需求。三是提供便利的行政许可服务。继续完善田东县所有银行机构网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运行管理,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及审批流程,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行政许可办结效率,切实提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水平。第二,切实做好银监会提出的“将田东县作为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的对接落实工作。由广西银监局负责对口衔接,抓好落实,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在田东县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已入驻田东县的金融机构增设网点,扩大服务范围;支持田东县农村信用社尽快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支持田东县培育和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协调工行广西分行、建行广西分行等有关方面将工行田东县支行和建行田东县支行纳入小企业授信试点单位。通过增加金融机构和加大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支持田东县的能力和水平。第三,切实做好保监会提出的“将田东县列入农业保险试点县”的对接落实工作。由广西保监局负责对口衔接,抓好落实,在政府配套政策的扶持下,针对田东县特色农业的实际,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田东县农业保险发展。一是抓重点。以当地的特色支柱农业为突破口,结合广西保险业目前已具备试点条件的险种尽快开办有关保险业务,如甘蔗、香蕉、水稻保险等。二是抓根本。将田东县农房纳入政府统保范畴,统一办理农房保险。三是抓创新。推动广西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积极开展芒果、蔬菜等保险的可行性研究,开发地方性农业保险产品,尽快拿出实施方案,积极向总公司争取政策进行试点,为当地这两项优势农业的发展提供保险保障,促进田东县农业加快发展。第四,切实做好中国农业银行提出的“把农业银行田东支行列为服务‘三农’试点重点县”的对接落实工作。由农行广西分行负责对口衔接,抓好落实,重点在准入、担保、产品和服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创新。第五,采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田东县纳入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的建议,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抓好落实,把田东县作为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第一批试点县,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二)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把广西列为全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地区。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由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协调配合,积极向上争取支持,把广西列入全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地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田东县各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以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信贷需求。一是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二是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把农民拥有的各种资产和权利转变为可质押、抵押物,转化为发展生产的“真金白银”;三是探索发展基于订单和保单的金融工具,建立和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有效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四是鼓励田东县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拓宽农业产业化企业及涉农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与此同时,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完善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农民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田东县“三农”和城乡金融协调发展,形成金融支农新格局。(三)积极向上争取财税支持,着力建立金融服务农村的长效机制。针对农业产业投入大、风险高、回报率低,金融服务农业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和制约的特点和实际,在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组织推动下,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利用经济和市场的手段,通过争取中央财政扶持和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办法,设立田东县农村金融发展扶持基金,不断创新完善金融支农的体制机制,以调动金融支农的积极性,建立金融服务农村的长效机制。鉴于我区财力有限,可请求中央财政支持3亿元,作为田东县农村金融发展扶持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用于扶持该县建立健全相关体系、机制和制度等。——建立农村担保体系。设立由财政出资、市场化运作的田东县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以推进田东县农村担保体系建设,缓解农村贷款担保难问题,不断提高农户贷款需求满足率。预计田东县今后三年每年新增涉农贷款额5亿元左右,按照1∶3的担保贷款杠杆测算,给予担保公司注入注册资本金1.7亿多元。——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着力建立健全田东县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运用财政补贴资金,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涉农金融机构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信贷损失,以减轻金融机构的经营包袱,更好地发挥其支农作用。以2008年田东县涉农贷款余额20亿元为基数测算,按照贷款余额1%比例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每年需要资金0.2亿元,试点3年共需要0.6亿元。——建立农业贷款贴息制度。运用财政补贴资金,建立田东县农业贷款贴息制度,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以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三农”信贷投入。按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利率的30%给予补贴(约1.5个百分点),以田东县每年涉农贷款余额为20亿元测算,每年需财政补贴资金0.3亿元,试点3年共需要0.9亿元。——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运用财政补贴资金,建立田东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通过保险保费补贴,引导有关保险公司对田东县的甘蔗、香蕉、水稻等农业支柱产业开展商业保险试点。据测算,试点每年需要财政补贴资金0.1亿元,3年共需要0.3亿元。同时,积极争取把全国统一规定给予政策补贴以外的广西主要农业特色支柱产业如甘蔗、水果、水稻等,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建立农户住房商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运用财政补贴资金,建立农户住房商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从2009年起对田东县全部农房住房统一办理商业保险,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负担。据统计,田东县农户7.55万户,按每户每年保险费10元计算,需要保险费约80万元,3年共需要补贴资金0.024亿元。此外,积极争取国家给予田东县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参照享受现行国家给予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其负担,一是对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担保公司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其取得的金融担保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二是对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担保公司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其取得的金融担保应税收入,在2009-2013年期间,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照顾(包括属于中央收入的60%部分)。三、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田东实现科学发展驻桂各有关金融监管服务部门和金融机构除了抓好试点工作,以及国家有关单位承诺给予田东县的支持事项的对口衔接落实之外,还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给予田东县更多的支持,促进田东县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一)着力扩大信贷投入。一是结合实际,由当地银监部门负责,在田东县组织实施县域银行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政策,促进金融资本回流农村。二是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邮储银行支农主力军作用,不断扩大其对田东县的信贷投放规模。重点是抓好有关金融机构已经明确的今后三年(2009~2011年)对田东县的信贷投放计划(详见下表)的落实。田东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后三年信贷意向投放计划单位:亿元项目机构2009-2011年意向信贷投放计划2009年2010年2011年累计投放额投放额增幅投放额增幅投放额增幅农发行5.180%4.140%3.125%12.3农行848%1060%1220%30农信社640%742%937%22工行773%740%630%20建行7.5290%770%3.515%18邮储银行0.4300%0.650%167%2合计3435.734.6104.3(二)着力强化政策支持。驻桂各有关金融监管服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从实际出发,尽可能给予田东县更多的政策支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主要负责推进落实给予田东县农村信用社在再贷款及再贴现、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等方面以优惠和支持,其中,将田东县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额度从2008年12月起由4000万元提高到6000万元;广西银监局主要负责协调有关方面,推进落实将田东县工行和建行纳入小企业授信试点,等等。(三)着力下放管理权限。农发行广西分行、农行广西分行、邮储银行广西分行及农信社联合社主要是着力扩大其田东县支行的管理、审批权限;广西银监局主要是着力协调扩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田东县支行的管理权限,适当调增其授信权限。(四)着力开辟“绿色通道”。各有关金融机构按照“重点支持,特事特办”的原则,着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先满足田东县的金融需求特别是信贷需求。(五)着力加强基础建设。积极推进田东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加大农村地区信用宣传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各监管服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着力在人才、费用、设备等方面给予田东县分支机构以特别倾斜照顾支持,以提高其服务和发展能力。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开展田东县农业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加强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加快推动田东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开展好试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健全完善区市县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搭建政金企沟通平台,重点加强银企对接,抓好项目推介,促进金融资源供求平衡。要注重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稳定。要加强宣传引导,创造良好条件,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氛围。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梧政发【2005】55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国务院决定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开展我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9号),对全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进行部署。为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领导农业普查是一项掌握国情国力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梧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竺坤松副市长副组长:陈国禄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志市统计局局长韦坚市发改委副主任刘连斌市农业局副局长成员:罗金陵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覃震西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勇市教育局副局长秦明英市科技局副局长周广涌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勇市民政局副局长莫思规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松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坚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敬阳市水利局副局长谢英市卫生局副局长农崇巍市工商局副局长刘红明市广电局副局长郭江市统计局副局长谢善高市林业局副局长钟志德市水产畜牧局副局长邵锦贤市扶贫办副主任梁桂华市农机中心副主任粟振贻农业发展银行梧州分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主任由郭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以市统计局为主,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主要负责普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全市普查具体方案,协调普查各项工作,培训普查人员,对各县(市、区)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县(市、区)要在2005年年底前组建本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县级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在2006年3月底前组建乡(镇)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机构。整个普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严密组织下开展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任务高质量全面完成。二、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做好培训与宣传农业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质量要求高,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周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普查方案,制定具体的普查技术规程。严格按普查方案开展工作,按技术规程开展普查,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做法和要求,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配合普查工作的良好氛围。三、落实好农业普查经费要高质量地完成农业普查任务,需有必要的普查经费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桂政发〔2005〕39号文件的要求,将普查专项经费列入2006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按需要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农业普查工作机构提供各种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四、认真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这次农业普查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办法进行。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要选调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能吃苦耐劳的人员组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从乡(镇)、村干部、群众积极分子中选用。层层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到每一个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使每一个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都熟悉普查方案,每一个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都熟练掌握普查的具体技术规程。五、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普查,实事求是,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普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如实填写普查数据,加强对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普查数据质量关,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二○○五年十月十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0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农业发展政策,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抗灾减灾和灾后恢复工作中的作用,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农民灾后自救能力,稳定广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促进我区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广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由自治区金融办主任任召集人,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处级),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二、联席会议召开联席会议为年度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或协商,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农业保险有关问题。三、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西保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广西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兼任。各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四、联席会议主要任务联席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广西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方案、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尊重和支持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坚持协商与协作,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五、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一)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促进广西农业发展战略与相关农业保险政策措施的有机衔接。(二)分析广西农业发展形势、研究农业保险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广西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三)研究部署相关农业保险工作,推进广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四)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沟通和信息交流,通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密切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五)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相关问题,推动农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自治区金融办1、协调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法规、政策的问题。2、根据广西实际,研究提出支持开展广西农业保险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探索建立适合广西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二)自治区财政厅1、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广西农业保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认真做好自治区本级财政应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2、根据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三)自治区农业厅1、协调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2、研究制定广西种植业保险的政策措施,报经广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3、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探索建立适合广西实际的种植业保险模式,监督保险公司对种植业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定损、理赔。4、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防灾防损风险预警机制。(四)自治区农垦局1、协调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2、根据广西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开展广西农垦系统种养业保险试点的政策措施,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探索建立适合广西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3、协调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做好已承保的农垦系统政策性种养业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防灾防损风险预警机制。(五)自治区林业局1、协调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性林业保险补贴政策。2、根据广西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开展广西林木种植业保险试点的政策措施,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探索建立适合广西实际的林木种植业保险发展模式。3、协调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做好已承保的政策性林木种植火灾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防灾防损风险预警机制。(六)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1、协调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性养殖业保险补贴政策。2、根据广西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开展广西政策性养殖业保险试点的扶持政策措施,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探索建立适合广西实际的养殖业保险发展模式。3、协调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做好已承保的家禽牲畜疫病防治和理赔服务工作,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疫情疫病风险预警机制。(七)广西保监局1、组织、协调、指导、部署、开展广西的农业保险相关工作。2、传达贯彻国家和保监会有关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并负责组织实施。3、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广西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4、研究确定广西地方性农业保险政策性险种,研究政策性地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预算额度以及补贴比例。5、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广西农业保险的监管及风险防范。6、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建立推进广西农业保险开展的相关协调沟通工作机制。7、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部署广西相关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推进广西各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8、组织开展广西农业保险的宣传培训工作。(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1、落实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措施,具体承办经营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根据广西实际,研究制定开展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工作方案,配合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探索建立适合广西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3、配合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做好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培训和对外信息披露工作。4、配合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做好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和查勘理赔服务工作,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七、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一)了解、掌握广西各地和有关单位推动开展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情况,加强对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规律、特点和经验的分析总结。(二)对做好广西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等向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联席会议决议,具体协调和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农业保险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四)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相关事务,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组织召开临时相关会议,并做好相关会务工作。(五)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及时通报广西开展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情况,督促各单位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六)联席会议结束后,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并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八、联席会议联络员职责(一)代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出席联络员会议。(二)负责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本单位开展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情况。(三)负责汇总本单位意见建议,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四)负责督促本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五)负责本单位与相关单位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沟通与协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