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冬春水利建设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冬春水利建设科学发展三年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冬春水利建设科学发展三年计划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的部署和掀起水利建设新高潮的决定,为推进我区冬春水利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区水利设施建设步伐,切实抓好水利这件打基础、利长远、惠百姓的大事,增强水利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能力,依据我区“十一五”水利建设规划,结合当前我区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一、实施冬春水利建设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的重要意义水利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更是农业的命脉。我区洪涝干旱频繁,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农业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不强。2007年,全区有效灌溉面积2280万亩,仅相当于历史最高水平2455万亩(1977年)的92.8%;现有1817座水库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占水库总数的41%;现有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1300万人;37个重点防洪城市(镇)中66%的规划内防洪堤没有建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区粮食生产、保障民生以及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主要因素。加快水利建设,增强水利保障能力是当前科学发展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兴水利、治水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科学发展的要求。实施冬春水利建设科学发展三年计划,完成2008~2010年冬春水利建设计划后,可以达到如下主要效益:(一)全区新增、恢复有效灌溉面积180万亩,使全区有效灌溉面积稳定在2460万亩的历史最好水平,农田旱涝保收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80%以上,为全区新增5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提供水利保障。(二)提高甘蔗单产能力,水利设施完善的蔗区单产由现状的不足5吨提高到7吨左右。(三)全区隐患最突出的1817座病险水库基本得到除险加固。水库恢复和新增蓄水能力8.4亿立方米,恢复和新增供水能力10.7亿立方米。(四)新建标准海河堤防140公里,保护受海潮及洪水威胁地区人口168.7万人,保护农田55.6万亩。(五)新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解困人口871万人。(六)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实现新的突破,北部湾经济区、重点工业区供水能力和沿海海潮防护能力满足规划发展要求,达到新的水平。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三年冬春水利建设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在广西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治水方针,突出农田水利、民生水利、重大工程建设,着力构建防洪、供水、水环境三大体系,进一步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强化各级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水利建设的积极性,推动我区形成新一轮水利建设高潮,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水利保障。(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突出民生。着力解决好民生水利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快改变部分地区用水困难和不安全的落后局面,坚持不懈地排民忧、解民困、谋民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创造优良生态和优美环境。2.远近结合,立足当前。突出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坚持现实需要与科学发展相结合,先修复现有水利工程,后上新项目,先集中力量治理桂中、左江、桂西北旱片,其他逐步分期实施,分批推进,着力推进农业水利化,为确保我区粮食安全、蔗糖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利用冬春水利建设的时机,集中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力量,突出农田水利、民生水利、重大项目建设等,着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力提高我区抗御旱洪灾害的能力。4.改革创新,协调发展。强化政府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水利建设和运行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公益性水利事业与经营性水利产业协调发展。5.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管理促成效,加快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形成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推进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三、目标任务和实施重点(一)目标任务。重点推进农业水利化和水利现代化,强化农业、工业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基础,进一步提高全区水资源保障能力,推动水利建设上新的台阶。1.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现有1817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恢复和新增蓄水能力8.4亿立方米,恢复和新增供水能力10.7亿立方米,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安全保障能力。2.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进一步完善灌区渠系建设,全区新增、恢复有效灌溉面积180万亩,全区耕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460万亩的历史最好水平,农田旱涝保收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80%以上。3.农村饮水安全解困工程。新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解困人口871万人,全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0%以上。4.海河堤防建设工程。完成南宁、柳州、梧州、贵港、桂林5座重点防洪城市以及西江中下游的苍梧、藤县、平南、桂平等重点防洪市(县)主要城区堤防建设,新建标准防洪堤92公里,海堤48公里,新增保护人口168.7万人,保护农田55.6万亩,全区标准海河堤防达标率由目前的18.6%提高到24.0%。5.水土保持工程。完成综合治理流失面积3000平方公里,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二)实施重点。在全面完成“十一五”水利建设规划各项任务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农业水利化建设。在区域上突出桂中、左江、桂西北三大旱片治理,在项目上突出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以渠道防渗、清淤,渠系建筑配套为主的灌区节水改造等,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我区粮食生产安全。(1)水库除险加固:计划投入76.95亿元,完成我区现有的1817座病险水库(大型9座、中型89座、小i型562座、小ii型1157座)除险加固任务,为恢复和新增水库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确保水库下游群众、耕地和基础设施防洪安全提供保障。(2)灌区节水配套改造:计划投入31.19亿元,重点实施11个大型灌区及部分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防渗配套渠道7500公里,建设山塘、水坝、水柜(井)等小型抗旱水源工程15000座。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180万亩,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460万亩,农田旱涝保收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80%以上。2.重点水利项目建设。(1)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争取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斧子口、小溶江、川江3座水库同步开工建设。至2010年底,基本完成小溶江、川江2座水库大坝混凝土浇筑,完成厂房土建工程;川江水利枢纽基本具备下闸蓄水的条件。完成斧子口水利枢纽导流隧洞、施工供电工程、坝基开挖及坝基混凝土浇筑;完成基础固结灌浆及厂房基础开挖,主体工程建设初见成效。(2)桂中治旱乐滩引水灌区工程:加快桂中旱片核心区的治理,完成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上古岭隧洞工程建设,完成红河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桂中区域新增、恢复灌溉面积38.1万亩,改善灌溉面积71.9万亩,区域内耕地有效灌溉率从59%提高到67%。(3)左江流域治旱工程:以崇左市7个县(区)现有的中小型灌区节水改造为重点,完成客兰、派连等集中连片效益较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试点建设,加固防渗渠道300公里及配套设施改造。新增、恢复灌溉面积5.34万亩,改善灌溉面积10.14万亩,区域内耕地有效灌溉率从58%提高到65%。(4)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积极推进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的前期工作,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尽快批复立项并开工建设。3.农村饮水安全解困工程。计划投入42.31亿元,解决871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超额完成“十一五”水利建设规划解决78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的目标任务,全区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比例由42.9%下降至25%以下,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0%以上。4.海河堤防工程。计划投入10.68亿元,重点推进西江干流以及其他重点防洪市(县)的城区防洪工程建设,新建标准防洪堤92公里,疏浚河道51.83公里。计划投入6.42亿元,建设北海市更螺围、钦州市尖山、防城港市金湾等标准海堤48公里,为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提供支撑。5.水土保持工程。计划投入9.86亿元,基本完成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建设及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建设;启动面上石灰岩地区石漠化治理、南方崩岗治理工作,综合治理流失面积3000平方公里。要围绕以上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当年水利工作实际,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冬春水利建设三年计划目标任务的实现。四、资金筹措冬春水利建设三年计划项目估算总投资177.4亿元。其中,申请中央资金117亿元,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以及群众自筹资金60.4亿元。五、采取坚决而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一)切实加强对冬春水利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是水利发展的责任主体。强化水利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水利发展规划,制定区域和阶段、任期目标,严格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冬春水利建设指挥部,自治区领导任指挥长,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水利部门负责年度冬春水利建设方案的编制、审查,做好进度统计、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成立由相关领导、有关部门、专家、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验收小组并负责冬春水利项目的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核下达;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抓好国土整治水利项目的实施;农业部门负责结合水利条件的改善,积极指导群众发展粮食生产,提高我区粮食自给能力;自治区监察厅负责牵头组织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自治区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督查组,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加大督促力度,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广播电视部门要抓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宣传工作,营造声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推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二)加快完善项目前期工作。一是落实经费。各级政府要落实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根据冬春水利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立重点项目库。二是提高前期工作质量。要选择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加强关键环节的把关和审核,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三是加快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手续,按照项目审批的要求,加快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对于需要中央审批的项目,要落实专人和专项资金,分别跟踪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的审查、审批工作。(三)千方百计加大水利投入。一是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切实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40号)的有关精神,逐步加大市、县(市、区)公共财政资金投入。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防洪保安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水利规费,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减免,切实增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二是用好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到位。自治区新增10亿元财政资金专项投入冬春水利建设。各市、县(市、区)也要增加本级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确保已经下达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尤其是要落实使用中央预算内项目的配套资金。严格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水利建设资金规范使用。(四)全民动员大搞冬春水利建设。要完善奖补机制,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开展冬春水利基本建设评比,资金补助要与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成效挂钩,充分调动各级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继续开展以组建和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重点的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农村用水户协会的作用,采取政策引导、效益驱动和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发动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在水利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党政领导和机关干部率先垂范、示范带动,推动全区掀起兴修水利的热潮,扎实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全面开展。(五)加强对水利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冬春水利建设项目多、投资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项目管理,加强技术指导,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督促力度,全过程参与,形成长效监督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冬春水利建设以各市人民政府组织为主,统筹推进所辖县(市、区)开展项目建设,市、县(市、区)冬春水利建设指挥部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在做好总体组织协调的同时,要具体分工挂点联系。各县(市、区)要组成项目建设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便于群众监督,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投资等情况要在县(市、区)、乡(镇)、村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六)加快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巩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妥善解决改革遗留问题,建立起符合我区区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的基本支出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要确保工程维修养护费的到位,解决好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问题。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解决好水管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大力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完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管好用好农村水利工程。小i型水库由县(市、区)负责管理,小ii型水库由乡(镇)负责管理,组建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费及水库维修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灌区渠道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维修,经费由县级财政负责承担。干渠以下的渠系由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通过适当收取水费,用于支斗渠维修、清淤以及协会管理人员的补助。通过在全区选择2~3个县作为改革试点,抓出成效后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实施。(七)做好水利建设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水利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各地开展冬春水利建设的好政策、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关心水利、支持水利、参与水利、促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舆论氛围,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增强对水利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梧政发【2008】21号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的象征和司法公正的标志。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组织体系日趋健全。至2007年底,全市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54个,占应建数的73%,在各社会团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3个,法律援助社会网络初步形成。但是,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处在发展阶段,存在诸如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机构建设不规范、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便等问题。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构建一套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打造一个基础设施齐全、功能配套完备、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实现贫弱群体的公平、公正的法律诉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承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应当履行的宪法义务。建立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一项民心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担负起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努力将这项民心工程建设好、实施好。(二)切实承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确定法律援助经费基数,满足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案件办理、宣传培训和办公设施等方面必须的工作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及其相关经费的开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保障能力。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办理法律援助相关事项,完善工作衔接措施,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各级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卫生、工商、档案等有关部门和金融、仲裁、鉴定机构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减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相关的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切实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四)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法律援助是国家义务和政府职责,宣传法律援助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新闻媒体通畅信息渠道,就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制度等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及社区、村委会联络站要从具体事例入手,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援助条例,提高全社会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二、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网络(一)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按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配足工作人员。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的联系与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分支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步建立社区、村委会法律援助联络站,努力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四级法律援助体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平衡发展。(二)进一步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的联系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分支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组织法律援助团,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组织法律援助队,行政村要逐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建立起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为主要提供者,以社会团体、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和行政村法律助理员为补充,广大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及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三)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能力的基础条件。法律援助机构要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规范化要求为依据,制订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评估办法以及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规范等,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的行为,量化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标准,并与日常管理、年检注册管理相结合。三、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一)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对办案质量的监督指导,完善案件办理质量监控体系,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指派,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履行义务,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等行为,要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二)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深入了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根据困难群众的维权需求,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求助、司法求助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完善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专项维权通道建设,切实提高法律保障能力,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提高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在保证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办理的基础上,加大民事尤其是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力度,实现办案数量持续增长。(三)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为其所在的社会团体和某些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实现该援尽援,确保我市弱势群体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通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09﹞8号)的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监察厅和统计局组成考核组,于2009年3月5日至14日对全区14个市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了考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通报如下:一、耕地保护工作基本情况总体上全区各地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高度重视,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县、乡三级政府调整和充实了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耕地保护工作,制定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方案和措施,把耕地保护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层层签订责任状,把任务分解到基层,把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深入人心。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各项规定,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把耕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各地根据耕地保护工作需要,制定并完善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等,有的地方还制定了考核评比和举报奖励办法。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文、图、表等相关资料分类归档,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变化情况不断更新,确保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材料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三是基本农田保护得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已成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共识。各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基本农田基础设施逐步完善,通过实施土地整理,既增加了面积,又有效地改善了耕种和管理条件,提高了质量。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增强了全民保护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全区各地都完成了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任务。四是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2008年,我区继续保持土地执法高压态势,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察力度,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和初发期。同时,集中力量查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增强依法处理的震慑力,有效地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二、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全区14个市均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008年自治区下达给14个市的耕地保护面积为4247317.56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620679.57公顷。经考核,2008年末全区实际耕地保护面积为4296147.94公顷(含可调整地类及未变更的新增耕地面积),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624433.77公顷,与自治区下达的保护任务比,耕地保护面积增加了48830.38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增加了3754.2公顷。(二)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情况。2008年全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全部实行先补后占,经依法批准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共3279.66公顷,补充耕地共3279.66公顷,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全区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263.45公顷,补划基本农田共282.97公顷,补划面积略有增加。(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2008年我区实际审批用地没有突破国家下达的指标,14个市均没突破自治区下达的指标。2008年国家下达给我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为8848.52公顷(含国家追加指标),其中,占用农用地指标为7942.79公顷(占用耕地指标4039.16公顷)。全区全年实际审批新增建设用地3694.71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3353.55公顷(含占用耕地1682.38公顷)。各市都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2008年国家下达给我区的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为7600公顷,全年实际完成补充耕地16058.55公顷,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任务。三、考核结果全区14个市均完成了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其中桂林、崇左、柳州、南宁、北海和钦州市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余各市考核结果为合格。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履行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优秀的桂林、崇左、柳州、南宁、北海和钦州市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并在200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时给予倾斜。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状优秀的市人民政府要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其他单位要向优秀单位学习,认真总结分析本地耕地保护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争取新的年度取得更大的成绩。2008年度,我区耕地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对耕地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市长、县长作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还有待于加强;二是部分地方存在耕地占优补劣现象;三是部分地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还不够规范,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2009年,全区建设项目大幅度增加,耕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更重,形势更加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既要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建设用地,又要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提高对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研究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耕地保护基础工作,加快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度,为科学合理保护耕地提供依据,开创耕地保护工作新局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飚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野生植物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他野生植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野生植物。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每年9月为自治区保护野生植物宣传月。第六条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七条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第八条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野生植物监测,设置固定监测点,定期开展资源调查,掌握其动态变化,并针对不利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第九条禁止破坏、毁损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十条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采集珍贵野生树木,应当同时遵守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商业经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人工培育、种植、加工等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鼓励科研机构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科学研究,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第十三条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采集证。第十四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扣留、没收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及时移交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外国人不得在自治区境内采集、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自治区境内对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设区的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破坏、毁损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外国人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努力建设本质型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国庆60周年和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稳定,确保我区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控制指标,确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项目建设成为“安全工程”,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组织机构成立自治区“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道喜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何开长自治区监察厅厅长陈鸿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成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公安厅(交管局、消防局)、监察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国资委、应急办、环保局、广电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垦局、农机局、供销社、气象局、地震局、黄金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煤监局、铁路建设办、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监办、民航广西安全管理局、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广西电网、广西日报社等单位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执法行动工作组、治理行动工作组、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组、督促检查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工作组。(一)执法行动工作组。组长:蒙旭富(自治区纪委常委);成员单位:自治区经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海事局、农机局、通信管理局、铁路建设办、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监办、民航广西安全管理局、广西煤监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执法行动工作。(二)治理行动工作组。组长:叶建进(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成员单位:自治区经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海事局、农机局、通信管理局、铁路建设办、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监办、民航广西安全管理局、广西煤监局,中石化广西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公司、广西钢铁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集团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治理行动工作。(三)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组。组长:韦守德(自治区文明办主任);成员单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行动工作。(四)督促检查工作组。组长:陈家良(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成员单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检查“三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五)综合协调工作组。组长:李明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成员单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三项行动”的日常事务工作。三、重点范围和内容(一)“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全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1.全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特别是列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技术改造投资1500亿元的项目;2.列入自治区、市、县、乡、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单位和2008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3.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4.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6.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7.受自然灾害影响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8.近三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二)“三项行动”的重点内容。1.执法行动。根据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非法违法活动状况,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消防重点场所开展执法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的;(2)未经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后继续从事矿山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4)未经许可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和违规排放或擅自加高的尾矿库;(5)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建设或使用的;存在重大火灾危险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6)煤矿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超速、超载、超员和超限的;(7)不依法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职责或隐瞒不报的;(8)不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9)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指令或阻挠、抗拒执法的;(10)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11)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施工行为。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措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4)列为自治区、市、县、乡、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和2008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5)列入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项目建设、技术改造投资1500亿元项目建设安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7)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9)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10)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和问题。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重点宣传《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增强安全法制、责任意识;(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和安全生产社区创建活动;(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4)完善和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及举报电话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5)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第八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安全生产文艺汇演、“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新闻采访、安全生产咨询日、安全生产帮扶、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等活动;(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培训;(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案活动,提高培训质量;(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四、工作步骤(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1.各地、各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至9月)。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5.各地级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于8月底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于9月上旬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和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创造安全稳定环境。(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2.各级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于11月底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2月上旬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并将全区开展“三项行动”的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本行业(领域)的“三项行动”。建立“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要按照《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辖区内“三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副职领导负责分管部门、行业(领域)“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也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或者指导的行业(领域)、下属或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三项行动”。同时,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三项行动”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要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高危行业产业结构,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要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要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要把“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把“三项行动”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采取经济、法律、教育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综合手段,统筹兼顾,务求实效。(四)严格执法,严肃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五)严格检查,强化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六)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附件:1.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2.自治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3.自治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有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展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主要任务与查处范围根据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非法违法活动状况,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消防重点场所采取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和查处以下行为:(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二)未经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后继续从事矿山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未经许可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和违规排放或擅自加高的尾矿库;(五)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建设或使用的;存在重大火灾危险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超速、超载、超员和超限的;(七)不依法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职责的;(八)不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九)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指令或阻挠、抗拒执法的;(十)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一)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或建设施工行为。三、行动方式与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部门专项执法两种方式实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专项执法行动。(一)联合执法行动。根据《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规定,联合执法行动按以下分工执行: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采矿(煤矿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监察、安监、煤监、环保、工商、电监等部门参加。2.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行动,经委、商务、质监、环保、工商等部门参加。涉及运输、邮寄、废弃环节的,分别由交通、邮政、环保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加。3.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联合执法行动,安监、监察、交通、质监、经委、工商等部门参加。4.交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监察、安监、海事、工商、环保、质监等部门参加。5.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建设施工联合执法行动,交通、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监、监察、安监等部门参加。6.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监察、安监、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参加。7.工商部门负责牵头打击重点行业(领域)无照经营活动,安监、公安、监察及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二)专项执法行动。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履行相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法定权限,对管辖行业(领域)采取专项执法行动。四、组织形式与实施手段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各级各部门在管辖区域、监管行业(领域)内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形式和实施手段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按本方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具体开展执法行动。(二)分级负责。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自治区根据各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督查组按10%的比例深入各市、县抽查。(三)实施手段。执法行动采取现场监督检查、下达执法指令、媒体跟进曝光、教育惩戒结合4种手段实施。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四)执法行为。执法行动应当派出专业执法人员执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严重不具备安全条件仍在组织生产的,或存在重大隐患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或撤销其安全许可。有关部门撤销或吊销违法企业的行政许可后,应当向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通报,工商部门应当跟进吊销工商执照。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关闭。(五)登记建档。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逐一登记建档,逐级上报。五、工作步骤(一)细化工作方案,抓好行动部署(4月底前)。1.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并下达负责监管行业或领域的执法行动计划,并于4月底前在本系统部署完毕,同时将计划和部署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并分别于4月底前部署完毕;同时将方案和部署情况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市、县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行动方案和上级部门的行动计划,细化方案内容并严格组织实施。(二)组织执法检查,开展打击行动(5月底至12月)。各市、县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非法违法活动发生情况,以及各时期、有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具体安排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敏感时期、重点时段、重大活动之前,应当加强高危行业安全执法行动;高温季节和重大节日前,应当加强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执法行动;雨季、汛期应当加强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突击安排“打非”联合行动。第四季度是烟花爆竹生产和交通运输旺季,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和运输行业进行现场安全执法检查。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具体安排好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计划。(三)组织“回头看”,巩固扩大执法成果(10至12月)。负责本次执法行动的有关部门,第四季度要派出执法人员“回头看”,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和取缔关闭执行情况。对发现责令关闭而未关闭的,或取缔后死灰复燃的,或逾期不改且拒绝改正的,要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力量依法捣毁非法生产窝点、扣押设备、没收非法产品,确保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关实关牢关死。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是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秩序的全国战役,是严肃国家安全生产法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和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统一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岗双责”的政策上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制定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和参加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执法行动责任,牵头或参加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报送执法行动信息。凡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批评,并按“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设立24小时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事项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协助公告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771-2299110。(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执法行动中,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经委、公安、国土、交通、建设、监察、商务、工商、安监、质监、环保、消防、交警、通信、煤监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在执法行动中涉及到牵头组织落实的,要严格依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落实到位,不得扯皮和推诿。(四)抓好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报道执法行动,加强媒体对执法行动的舆论宣传和监督。新闻单位要派出记者跟踪报道现场执法活动情况,曝光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大力宣传地方政府为打击非法生产,采取炸毁非法采矿井筒、拆除非法生产经营设备、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窝点的强制措施,大力宣传各地联合执法行动取得的“打非”斗争成果。各主流媒体要加大执法行动的新闻用稿量,采取集中式的新闻报道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态势,为执法行动创造更好的工作氛围。(五)坚持统筹兼顾。各地要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结合起来,与“三项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结合起来,同时部署、同时安排、同步实施,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六)保证信息沟通。各地级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执法行动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各市、县要落实专人负责执法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编发执法行动信息简报,确保信息渠道畅通。附件2自治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各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主要内容(一)综合内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措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3.易受自然灾害威胁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而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4.列为自治区、市、县、乡、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和去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5.列入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项目建设、技术改造投资1500亿元项目建设安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7.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9.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10.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二)专项内容。道路交通: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过境客运车辆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行为;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法载客、非法营运行为;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儿童车辆的安全治理;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等活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加大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安装使用和监控平台建设的力度;排查治理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的隐患,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三同时”审查验收。水上交通:督促县、乡镇、村、船主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船主、驾驶员、渡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乡镇渡口、渡船特别是重点库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加强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的安全监管,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加强老旧船舶、非标准化船舶安全监管;开展“三无”船舶、低质量船舶、非法船舶修造厂以及违规违法载运危险货物和“三无”船舶非法载客清理活动;开展锚泊船舶安全专项检查,船员、船舶证书打假专项行动;开展船舶驾驶台资源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和船舶检查力度。铁路:加强旅客列车“三品”(即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落实站车防火防爆制度;提高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修水平;推进道口设备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工作;加强无人看守道口安全治理;强化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安全监管;查处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行为;加强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和管理。民航:落实空防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提高机组飞行准备质量,及时妥善处理飞机故障,整顿机坪秩序,严格危险品运输管理。加强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等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建筑施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地下暗挖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以及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加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加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大楼和会议厅(室)以及“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力度,特别是自治区、市、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落实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消防安全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要运行正常;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密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有效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方可施工、投入使用;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水利: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坚持日常巡查制度,清理整改违规小水电站,组织开展农村水电建设、水文地质站、灌区节水改造、河道采砂的整治,严格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做好汛期防洪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渡汛。电力:加强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全面落实迎峰度夏安全措施;加强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加强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加强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重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燃煤电厂贮灰场大坝的安全管理;做好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农业机械:严格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年度检验和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和审验;加强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查处超速、超载、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渔业:加强沿海渔港通航和火灾隐患治理,特别是要加大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渔港的消防安全治理力度;渔业船舶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方可作业;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齐全,运行正常;渔业船舶实行进出港签证;落实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加强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渔业船员安全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必须持证上岗;渔业船舶严格执行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等。特种设备:加强对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危化品生产和储运单位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充装单位,交通枢纽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风景区、公园的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民爆器材:开展“四超”(即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三违”专项整治;推进民爆企业进一步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完善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行为;开展民爆火工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并监督所有民爆企业的所有涉爆场所都要依照民爆安全规范加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保留三个月以上等;加强对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其他行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建材、机械制造、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通讯、旅游、学校等行业(领域)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也要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治理内容、时间安排、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切实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的治理专项内容和工作目标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另文印发。三、工作步骤(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4月底以前)。1.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针对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制订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有关各方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二)加强督查,全面推进(5月至9月)。1.突出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防治水害以及整顿关闭、非煤矿山违规开采和尾矿库安全整治、危化品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烟花爆竹“三超一改”和使用违禁药物生产治理、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加强台风、雨季汛期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溃坝、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3.加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级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治理行动过程实行跟踪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要分别于6月、9月、11月份组织检查组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于6月、9月、12月份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级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综合督查。(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10月至12月)。1.针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深入治理“三违”现象,严肃处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超员、超载、超速和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静电,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2.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治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并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四、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范围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迅速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并迅速动员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职责分工:(一)自治区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煤矿、民爆器材、冶金、有色、机械制造、石化行业的安全生产治理。(二)广西煤监局负责煤矿行业安全监察方面治理;(三)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及煤矿的综合监管治理。(四)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的安全治理。(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的6条高速公路的安全施工治理以及全区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和道路设施、水上设施安全生产治理。(六)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七)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治理。(八)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学校的安全治理。(九)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渔业企业、渔港的安全生产治理。(十)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治理。(十一)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安全治理。(十二)广西海事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十三)自治区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机行业的安全治理。(十四)南宁铁路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十五)民航广西安全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航空公司、机场、油料公司、空管单位等的安全治理。(十六)广西电监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十七)中石化广西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治理。(十八)中石油广西销售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治理。(十九)自治区铁路建设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的12条铁路的安全施工治理。(二十)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的防城港钢铁基地的安全施工治理。(二十一)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的防城港红沙核电站安全施工治理。(二十二)广西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的南宁吴圩机场新航站区工程、桂林两江机场航站楼扩建工程的安全施工治理。(二十三)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治理。(二十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列入6000亿元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治理。(二十五)石油天然气开采、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通讯等行业(领域)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也要按职责分工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4月30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单位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二)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把这次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舆论曝光督促解决;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采取经济、法律、教育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综合手段,统筹兼顾,务求实效。(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突出煤矿等高危行业和领域重点企业,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和单位,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做到既要突出“五一”、“十一”、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全国、全区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段和高温雷雨季节、生产经营旺季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兼顾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四)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着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每个企业安全状况摸清底数,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安全评估,分类指导,分类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五)强化跟踪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分别于6月、9月、11月,组织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督查组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逐月统计上报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地级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完成隐患排查治理时段性工作后,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11月30日前将本地、本行业和领域治理行动工作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六)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传媒以及“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隐患和问题,加强隐患治理,杜绝“三违”现象;要发挥安全专家在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治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良好监督氛围。同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务必做到有报必接、接报必查、查报必果。附件3自治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推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重点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尤其新进人员和农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二、主要活动内容及牵头组织单位(一)以“关爱生产、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1.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促使各级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通过研讨会、论坛、演讲会等方式,发动各地、各部门和企业深入探索实现我区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同时配合全国总工会开展好“安康杯”竞赛,配合共青团中央开展好“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2.强化普法教育,增加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法》、《广西安全生产条例》及《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在各级政府和企业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普法活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方式,强化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能力,全面提升全区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以及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3.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关爱安全的良好氛围。按照自治区20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部署和安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文艺汇演暨电视大赛、“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新闻采访、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联合执法队突击开展“打非”行动、安全生产帮扶活动。企业主要落实开展“五个一”活动:全员读一本安全生产知识的书;全员观看一部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活动;出版一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治理活动。各地级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活动方案的内容,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并于5月8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4.组织开展大中院校普及安全知识活动,增进学生安全自保能力。在全区大中专院校特别是在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开展一次以交通安全、防触电、防溺水、防煤气中毒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召开座谈会,印发学生安全宣传手册,举办学生“我会安全”演讲比赛,全面提高学生特别是中小学和学龄前儿童防范事故能力。(由各级教育部门牵头组织)5.配合国家开展好建国六十周年安全生产宣传,充分展示全区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成果。各地要充分发动,积极准备,对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果、成就,包括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广泛宣传,突出宣传安全生产形势深刻变化。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于9月举办“迎六十大庆?广西安全生产成果摄影作品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6.宣传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树立安全监管队伍形象。推出安全监管监察一线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树立标杆,推动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安监局长和安监人员与企业结对子活动”,实现自治区和市级所有安监局长和安监人员落实1家企业进行帮扶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有条件的地级市,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到浙江等地学习“百名安监局长进千家、千名安监员破解万家企业难题”的安全服务做法。(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二)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1.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安全发展后劲。启动我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试点工作,组织我区重点企业学习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的做法,通过形式多样的方式,探讨我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办法和措施,推动我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进程。(由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文化等部门配合)2.开展全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推广,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在我区企业中广泛倡导安全诚信、安全道德观念,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将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职工工作环境,以及对安全投入有保证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在各地和全区进行重点推广。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办法,推动企业安全诚信建设和树立安全道德观念。(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经委、银监局等部门配合)3.组织安全生产文艺创作和安全生产文艺演出,丰富广大职工的安全文化生活。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这一主题,结合我区实际,创作更多的安全生产影视和文化作品,丰富我区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精神食粮。组织参加国家开展的“全国职工安全文艺汇演”、“安全伴我行”全国演讲比赛等活动,选送体现我区特色的优秀节目参加全国比赛。(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4.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总结和推广柳州市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的经验,2009年各地级市各建成1个以上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的安全社区作为试点在各市推广。同时,深化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下的农村安全社区建设,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由各级政府负责)(三)加强领导干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大力开展职业培训。1.举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区)长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专题学习和研讨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结合我区实际,组织研讨安全生产热点和难点问题,按照《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规定,探索推动“一岗双责”执行的有效措施。通过研讨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增进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性。(由自治区法制办、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2.举办全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培训与现场交流活动,提高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以提高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为重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培养一支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队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习近期颁布的与本部门执法工作有关的法规和规章。要分级、分批举办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现场交流活动,组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3.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加大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职工素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教材和培训时间要求,强化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轮训工作,提高职工特别是新进厂人员和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其中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轮训面达100%;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方式,全面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培训达100%以上。(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建设部门、煤矿监察机构按各自职能组织落实)4.督促企业做好招用工制度改革工作,广泛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制度建设,做到从源头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鼓励和引导企业从职业技术院校招收工人和委托大中专院校定向培训技术工人。同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办技术学校,为企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职工,达到从源头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教育等部门配合)5.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培训机构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一是6月份各培训机构抽调5人以上的安全生产技术宣讲团,深入5家以上企业开展送教育上门服务活动,解决企业培训难题;二是8月份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案质量评比活动,评比出的优秀教案在《安全生产与监督》杂志上分期登载;三是9月份,组织开展全区培训机构质量大检查,促使培训机构进一步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装备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1.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和重要新闻,对安全生产热点问题,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音像资料,利用各种途径组织相关人员收看,以汲取教训,推动工作。(由各级政府落实)2.发挥主流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和重要网站的联系沟通,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反映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做法和经验。主流媒体要开辟专栏,对全区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鼓励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营造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年底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好新闻评比,进一步鼓励安全生产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管局落实)3.制订并落实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采访预案,完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和有效发布。各地级市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预案》总体要求,年底前制订完成本地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工作预案,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及时发布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的信息。(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自治区应急办配合)4.建立网上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准确把握网上舆论态势,加强网上正面引导,保证舆论的正确和促进作用。各地级市2009年年底前要建立网上舆情监测系统,对网上重大舆情动向早发现、早引导,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要争取第一时间在网上作出反应。(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四、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4月底以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找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的行动实施方案,并于4月底前印发实施。同时,各地要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制定好行动方案实施细则。各地级市活动方案于4月底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全面推进和实施阶段(5月至9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要全社会、多层次同步进行。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调度,及时掌握各活动进展情况。(三)巩固扩大成果和总结提高阶段(10月至12月)。注重行动实施方案实效,巩固和不断扩大成果,同时要认真进行总结。对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各项活动的主要成果,要形成文字材料,于12月上旬将方案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实施。自治区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二)建立会议联系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市、县两级也要建立相应会议制度,及时分析形势,进行有效指导。各地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及时编印相关资料,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重点抽查、异地检查等方式,适时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交流经验,推动工作。(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与监管监察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四)整合宣传教育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运用党委政府宣传思想文化资源和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发挥骨干宣传思想文化单位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引领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类报刊和网站、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部门要积极投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鼓励社会各界致力于安全文化事业的企业和团体积极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五)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开展活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深入开展,尤其是要广泛动员企业自主开展活动,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企业要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为契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改进和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强化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安全生产。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梧政发【2008】4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鉴于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经研究,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如下: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王凯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主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孙大光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审计工作;负责人事、发展和改革、工业、招商、国土资源、金融等方面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经济委员会、招商促进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法制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有关工作。联络各民主党派驻梧委员会。陈丽华副市长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民族宗教事务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民族宗教局、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防空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宝石节组委会办公室。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社科联、文联、自治区驻梧各新闻机构等有关工作。谢红星副市长负责教育、科技、体育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体育局。协调归国华侨联合会、科协等有关工作。竺坤松副市长负责农业、扶贫、政法、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公安局、司法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供销合作社、信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调处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长洲水利枢纽项目、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旺村水利枢纽项目、安澜公司(防洪堤管理处)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急管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等有关工作。协调气象、水文等有关工作。联系驻梧部队(含武警部队)、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局。谢迺堂副市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环保、劳动保障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保护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委员会、东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东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协调供电、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关远芳副市长负责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商务、市场管理、外事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商务局(口岸办公室)、市场建设管理中心、接待办公室、档案局、保密局、地震局、红十字会、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盐务管理、烟草、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食品药品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缉私、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贸易促进等有关工作。张学军副市长负责工业园区、财政、市政、统计等方面工作。分管工业园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统计局、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协调国税、石油、邮政管理、通讯管理等有关工作。刘可副市长负责城市、交通规划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交通局。协调公路、铁路、船舶检验、航道管理、交通战备、梧州机场等有关工作。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九年一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帮助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就业工作目标的监督检查。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自治区劳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促进就业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劳动就业法规政策,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劳动就业能力和创业水平,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促进就业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支出。第八条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二)企业招用前项所列人员就业达到规定要求。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给予照顾,优先安排经营场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和贴息等扶持。第十二条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帮助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或者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第十四条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街道(乡镇)或社区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法规政策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第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下列服务:(一)招聘用人指导;(二)联系跨地区人员招聘;(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五)为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和失业平均周期等情况,确立本地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有效调节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行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联网,信息共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就业服务信息,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工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信息服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将职业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年满16周岁以上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劳动预备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学生资助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子女就读职业院校的,给予学费和生活费资助。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一)残疾人员;(二)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四)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五)其他难以实现就业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就业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第二十八条下列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一)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岗位;(二)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四)其他公益性岗位。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经确认属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30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第三十一条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就业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方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承担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第四条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市政设施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按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有关规定将市政设施的各个单位工程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自工程项目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具体规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竣工后尚未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可以约定保修期限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修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要求整改事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该整改项目的保修期限从复查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排水井盖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其它各类井盖应当使用无回收价值的材料,统一规格,并与路面相协调。第九条因交通事故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市政设施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对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核算恢复市政设施所需的费用,并依法向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第十条确需对城市道路实施挖掘的,应当在每年四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挖掘。第十一条春节、国庆节前七日及其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占道施工,已经开工的,应当暂时停止施工,恢复路面,紧急抢修管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除外。前款所称的重大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文件的规定实施挖掘,并按许可的时限及时修复道路及受损坏的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的修复必须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养护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占道施工行为造成市政设施或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第十三条进行占道挖掘或其他可能危及道路地下设施安全的施工,应当提前知会相应的管线产权单位,施工时应当按规范要求留出安全间距。第十四条进行地下工程施工的,必须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妥善保护。建(构)筑物、各类管线与排水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室外排水设置规范的要求。第十五条除因技术要求或者建设条件限制外,新建城市道路原则上不设置架空管线。现有城市道路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实现管线下地。第十六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检查井等设施的井面应当与路面持平,高差应当符合规范,发生沉降、缺损或者其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已废弃的固定障碍物,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按城市道路养护规范予以整修。第十八条管理单位应当在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设施的井盖和井壁的明显位置,标明管理单位的名称和标识、标志。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定,实施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市政景观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城市道路照明和市政景观照明电源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试刹车、冲洗车辆或者擅自经营车辆维修业务;(二)擅自拆除、更改城市道路设施;(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燃烧杂物;(四)其他损害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梁或者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公共场地;(二)挖坑、取土、倾倒废土、乱扔垃圾等废弃物;(三)未经批准依附城市桥梁设置管线;(四)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五)在桥梁安全保护区水域内停泊船只或者进行采砂、电鱼、捕捞、养殖作业;(六)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及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间,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第二十三条雨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等市政排水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污水管道及其配套设施由污水处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各单位或者个人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水支管,由接入单位和个人负责日常养护、维修。第二十四条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行使处罚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文件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挖掘城市道路,或者修复城市道路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市政设施或者其他管线损坏的,支付清理、修复费用,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代为清除、修复费用,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或地下工程施工未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妥善保护,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施工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从事禁止的行为的;(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禁止的行为的;(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或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的时间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2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09年2月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九年二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城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政府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年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三)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第七条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第八条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二)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四)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七)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第十条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并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三)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四)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五)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二)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三)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五)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第十二条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二)对拟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十四条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与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实行单独考核。第十五条全区实行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以计分制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自治区依法行政办公室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第十六条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一)被考核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行政机关)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的依法行政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自评情况;(二)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三)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七条依法行政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组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组。第十八条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行政机关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四)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五)向被考核行政机关反馈考核情况。第十九条被考核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四)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数据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被考核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一)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全区先进;(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四)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考核结果降低等次。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机关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连续两年依法行政考核为优秀的,可以参加评选全区依法行政先进市县。依法行政先进市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 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 《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方方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地方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立健全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第四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粮食流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县粮食流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城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社会粮食统计,并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管理任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价格、统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粮食流通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宏观调控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本辖区范围内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建立与本地区规模相适应的市、县两级粮食储备。市、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开支原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畜牧、商务、价格、工商、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并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价格、质量等信息。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全市的粮食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启动南宁市粮食应急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粮食以及财政部门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二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应急相关工作。粮食经营者必须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取粮食购销情况报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第十四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执行最低粮食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第十六条粮食收购活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或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均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件。第十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固定经营场所悬挂粮食收购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二)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收购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三)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及时支付售粮款;(四)使用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五)不得接受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六)向粮食收购地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价格、质量等有关情况;(七)跨地区收购粮食的,须持有效粮食收购许可证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设施;(三)有粮食检验和保管的专业人员;(四)有与批发业务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或者委托法定粮食检验机构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的证明材料;(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粮食经营台帐;(六)所批发的粮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第十九条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有完善的保管和卫生措施及相应设施,确保所售粮食与住宿场所及可能污染粮食的物品相分离;(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粮食经营台帐;(四)所经营的粮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第二十条采购和供应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政策性粮食,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第二十一条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国家关于粮食储存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存储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场所,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确保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二)应当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粮食保管、防治技术的专业人员;(三)对储存的粮食进行消毒、杀虫、灭鼠处理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国家禁用药物或者超剂量使用药物。第二十二条粮食销售实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正常存储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可由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超过以下存储年限的粮食(按照收获年度计算)销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一)稻谷2年;(二)小麦3年;(三)玉米2年;(四)大豆2年;(五)食用植物油(四级)2年。检验报告应当载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内容。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第二十三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第二十四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使用发霉变质或者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四)其他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行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等方法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相关情况;(二)要求粮食经营者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凭证;(三)对涉嫌违法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需要移交的,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经营范围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操纵价格,或者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粮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各自核发给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的有关证照的,应当及时通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条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粮食收购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件的;(二)储存粮食不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三)对粮食进行消毒、杀虫、灭鼠处理,所用药物及剂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四)陈化粮以外的其他粮食销售出库前未进行质量检验的;(五)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相应义务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向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跨地区收购粮食的经营者未到收购地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粮食批发,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向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转售粮食的交易活动。粮食零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向粮食消费者出售粮食的交易活动。第三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植物油的流通和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 2008年,我市在全市各级政府、财税部门和纳税义务人的共同努力下,克服财税工作中的种种障碍和困难,紧紧抓住当前重大战略发展机遇,开拓创新,顽强奋进,财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2008年度财税工作表现突出的苍梧县人民政府等8个财税工作先进单位、梧州市财政局国库科等13个财税工作先进集体、孔祥鹏同志等45名财税工作先进工作者、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3个纳税先进单位和许淑清同志等22名纳税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戒骄戒躁,以荣誉为动力,以荣誉促发展,在各自的岗位上继续开拓进取,争取更优异的成绩。附件:1.2008年度梧州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2008年度梧州市财税工作先进集体名单3.2008年度梧州市财税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4.2008年度梧州市纳税先进单位名单5.2008年度梧州市纳税先进个人名单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2008年度梧州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共8个,排名不分先后)苍梧县人民政府藤县人民政府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广西梧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梧州市财政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梧州市国土资源局附件22008年度梧州市财税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共13个,排名不分先后)梧州市财政局国库科岑溪市财政局蒙山县财政局梧州市万秀区财政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科苍梧县国家税务局梧州市万秀区国家税务局梧州市长洲区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科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藤县地方税务局梧州市长洲区地方税务局梧州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附件32008年度梧州市财税先进工作者名单(共45名,排名不分先后)孔祥鹏梧州市财政局陈宇文梧州市财政局农业科王国庆梧州市财政局企业科黄潮佳梧州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李林梧州市财政局预算科黄蓉晖梧州市财政局国库科叶春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黄海文梧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科李接权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武梧州市万秀区国家税务局叶普菁梧州市蝶山区国家税务局梁桂梧梧州市长洲区国家税务局陆远万梧州市地方税务局韦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黄显超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韦玉深梧州市万秀区地方税务局郭文耀梧州市蝶山区地方税务局潘常青梧州市长洲区地方税务局黄文永梧州市万秀区财政局陈捷梧州市蝶山区财政局严伟祥梧州市长洲区财政局李亿添广西梧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唐家明岑溪市财政局吴业海岑溪市国家税务局石敬东岑溪市地方税务局杨中杰岑溪市地方税务局李彤华苍梧县人民政府潘锦培苍梧县财政局庄彩生苍梧县国家税务局李民生苍梧县地方税务局何耀全藤县财政局办公室覃永桃藤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陈永南藤县国家税务局黎诗藤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黄彩胜藤县地方税务局范铁锋藤县地方税务局藤州税务分局邹桂龙蒙山县财政局国库股李宁蒙山县国家税务局梁庆蒙山县地方税务局张宝新梧州市政协经科委林伟光梧州市人大财经委英志光梧州市国资委陈薇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梁藐丹梧州市经济委员会邱艳梧州市政府办公室附件42008年度梧州市纳税先进单位名单(共13个,排名不分先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电业局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广西岑溪互益纺织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日成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广西藤县金茂钛白有限公司广西西普南雁水泥有限公司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天鹅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国光电器(梧州)有限公司广西荒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梧州市公司附件52008年度梧州市纳税先进个人名单(共22名,排名不分先后)许淑清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崔志绪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石油分公司谭晓刚广西电网公司梧州供电局李维健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肖瑛广西梧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温瑞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刘大伟梧州市深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梁汉华梧州珍宝巴士有限公司陈军广西梧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彬广西梧州互益纺织有限公司胡伟波广西七星精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清池岑溪市天马石业有限公司邓军岑溪市邮政局梁永洪苍梧圣绿化工工贸有限公司朱永昌苍梧顺风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欧枫苍梧金枫矿业有限公司欧琼英藤城美景酒楼黄庆全藤县藤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刘仕坚广西梧州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藤县分公司谢强广西华虹蚕丝股份有限公司杨世宏广西西普南雁水泥有限公司成任志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蒙山供电分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全民创业是扩大就业、富裕百姓的根本途径,是广西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面对非常形势,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对于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结合广西实际,就“壮大创业主体、放低创业门槛、减免创业税费、加大信贷扶持、强化创业培训”等方面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壮大全民创业主体(一)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中央转移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和就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对登记失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可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规定的,可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二)科技人员。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继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发挥科技特派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创业活动的示范作用。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程”,用2年到3年时间,选派千名左右科技人员,服务千家企业,带动企业创新创业。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或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三)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四)转业复退军人。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五)农民。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鼓励进行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登记费用,免于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充分用好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10亿元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对返乡农民工参与修建小型农田水利、村屯道路、植树造林等基础设施建设,按有关部门认定的工作量每天给予农民工50元工资性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视同返乡农民工享受以上政策。(六)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要求辞职创业或提前退休创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且不违反法定从业限制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自治区和各设区的市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到其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原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3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离岗期间,其待遇、权利和义务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离岗期满,不再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七)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和广西籍外出经商人员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我区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区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当地政府要为外地客商和返乡创业能人提供全程服务。(八)就业困难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九)企业。发展与千亿元产业配套的创业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优先进入园区,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确保千亿元产业及配套项目用地需求。在同等条件下,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给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要求进入园区的,可以适当降低量化准入条件(如注册资金等)、减少申报材料,具体办法由各园区制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规定执行。对符合南宁银发〔2009〕64号文有关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规定,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1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给用工单位。二、放宽全民创业条件(十)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十一)注册登记。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1个营业执照。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筹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十二)出资比例。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十三)经营场所。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十四)名称核准。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冠名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所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十五)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三、构建全民创业促进机制(十六)设立创业发展资金。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重点表彰一批年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年新增纳税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十七)健全创业金融支持体系。加大对政策性担保基金的投入,建立起覆盖自治区、市、县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年担保费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赋予广西投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职能,为各市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从2009年起,自治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按当年年均贷款责任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步伐,3年内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县(市、区)的全覆盖。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力争每年有一批中小企业获准发行短期融资券。支持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区设立和发展。鼓励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对生产、教学、研究相结合的产业发展等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十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引导和鼓励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各类创业主体,将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放宽到5万元和100万元。实施“广西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3年内实现为广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城镇失业青年等群体创业授信担保50亿元,授信总额267亿元。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城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单笔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贷款期限一般在3年内,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贷款利率坚持“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各市要按南宁银发〔2009〕64号文的规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可取消反担保。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涉及的经办部门应设立专门内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努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并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金额全额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十九)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实行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二十)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指导。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扶持,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面向各类创业者免费开放、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联接的创业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法人、自然人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二十一)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市、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十二)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鼓励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从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或再就业培训。2009年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1.5亿元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培训。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选择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可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一个月的补助,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创业发展资金中支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把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009年,自治区安排8000万元,各市、县配套安排8000万元,从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8000万元,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2012年12月31日前,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归该学校所有的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十三)改善行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全民创业的服务意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努力为创业者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规范市场行为,依法查处传销、不正当有奖销售、搭售商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转变执法行为,由处罚为主转变为教育整改为主。对妨碍全民创业政策落实、损害创业者合法利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二十四)加强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经委、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商务、国资、税务、工商、银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创业发展规划,落实和细化创业优惠政策,完善扶持措施,尽可能做到“零注册、零收费、减税赋、贷款贴息、培训补贴”,全力做好全民创业工作。
- 梧州市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按属地划分税收归属的问题(一)对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注册地认定缴纳;对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相一致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生产(经营)地认定缴交;对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相一致的企业,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经变更后,已与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建筑、房地产企业除外),其税收则按企业生产(经营)地认定缴纳。(二)在坚持按属地纳税的原则下,对纳税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异地成立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或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企业属地认定缴纳;对以生产经营分离、独立经济核算,并在市区内异地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其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连锁店),则按其法人注册地认定缴纳(包括企业所得税);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完税条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其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连锁店),其税收按企业总部所在地认定缴纳。(三)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认定。凡已重新划定为市级固定企业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税收全部缴入市级金库;凡属市区两级共享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得税一律按企业注册地认定缴纳,其建筑税、房产销售税按项目所在地认定缴纳,但企业应到项目所在地城区税务部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外来企业性质在项目属地认定缴纳税款。二、关于市区两级共享企业税收分享比例的问题鉴于在市区财政管理新体制试运行过程中,市已将原下放各城区的33家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收回作为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的原因,并在认真研究、充分计算的基础上,将市区两级共享企业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由原来的45∶55调整为40∶60(市级40%,城区60%)。具体调整如下:增值税:中央75%,自治区8%,市级7%,城区10%;营业税:自治区40%,市级24%,城区36%;企业所得税:中央60%,自治区10%,市级12%,城区18%;个人所得税:中央60%,自治区15%,市级10%,城区15%;其他税种(房产税、教育费附加):按40∶60分成共享(即市级40%,城区60%)。共享企业税收分享比例调整后,各城区要相应按新比例编制2006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三、关于对分享收入比例不同形成财力差额的问题(一)对城区实际分享比例与平均分享比例的差额所形成财力差额的划分。由于市对城区的收入分享比例采用平均比例进行,为确保各自既得利益,各城区当年收入超2004年收入基数形成的增收,如城区实际分享比例高于平均比例的,其形成的财力差额由市下划城区;如城区实际分享比例低于平均比例的,其形成的财力差额由城区上划市。(二)对上划“两税”收入返还收入比例不同形成的财力差额的划分。实行新财政体制后,由于各城区的上划“两税”收入返还比例是按市区平均返还比例计算的,且各城区上划“两税”收入返还收入的比例均高于原返还比例,因此,对各城区当年上划“两税”收入超2004年上划“两税”收入的部分,由于返还收入比例提高形成的上划“两税”返还收入的增量要上划给市;对确有困难的城区,市可以考虑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扶持。四、关于对分享收入比例不同形成当年实际收入差额的问题各城区当年收入超2004年收入基数的增收,在年底一次性调整收入,如城区实际分享比例高于平均比例的,调增当年收入;反之则调减。五、关于资金划解的问题收入共享比例调整后,相应调整各城区收入入库的资金划解比例,具体调整为:万秀区由原来的27%调整为17%,蝶山区由原来的30%调整为21%,长洲区由原来的11%调整为14%。六、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各城区国税局、地税局按本通知精神配合做好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工作。七、上述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梧政发[2005]18号文件仍继续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梧州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梧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和出租、抵押等行为。第三条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综合机构,属自收自支事业法人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国有土地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等形式的转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第六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一)政府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等交易。(四)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五)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租金)的或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及分割转让等交易。(六)为了抵押权的实现而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七)法院判决、裁定需拍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市土地交易中心的工作范围:(一)承办土地使用权交易具体业务。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成交确认、税费测算及代收等。(二)承办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具体事务。(三)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四)提供场地服务。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营业场所。(五)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市计划、经贸、财政、建设规划、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用地规划等,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出让方案并按规定的出让方式把地块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方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双方协议等方式。凡在城镇规划区内属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1.除以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二)邀请招标。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特定人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者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二)属竞争性较弱的项目。第十七条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列入国家、自治区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用地。(三)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改变原土地用途或虽改变用途但用于非经营性开发的项目,以直接安置本企业职工为目的且安置标准不超过有关规定的用地。(四)城市私有房屋、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用地。(五)政府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房项目用地。(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第十八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该地块标定地价的80%。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第十九条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第二十条严格限定国有土地租赁范围。对新增建设用地,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对原划拨的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方式。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不实行租赁方式供应。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实行短期租赁,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该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租赁的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般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擅自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使用权。第二十五条租赁国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租赁手续:(一)需租赁新增建设用地的,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国有土地租赁申请;需租赁原划拨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持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地上建筑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国有土地租赁申请。(二)市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土地租赁申请及产权进行审查,并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租赁期限、地租交纳时间等有关事宜。(三)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土地使用者持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租赁登记手续后,方可有偿使用土地。第五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行申报制度,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二)按转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须经原出让方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因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项目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对收回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款额,明确缴纳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且转让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第二十九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以收回、收购或储备,并可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出让。第三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转让。第三十一条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要求处分抵押人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司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依法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地上无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在缴纳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后,余下部分交由抵押权人。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用地需要转让,符合收购储备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不得私自转让。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申报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直接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第三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建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性行为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三十七条出租双方应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出租双方在合同终结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与灭失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共同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抵押登记。单方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委托文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 梧州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梧发【2007】10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有效整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问责对象在整治地质灾害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或者整治地质灾害过程中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第三条地质灾害整治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整治相结合。第四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对象和情形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一)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二)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三)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各职能组直接责任人;(四)负责地质灾害整治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五)负责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督的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六)应当问责的其他对象。第六条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地质灾害整治任务的;(二)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地质灾害整治工作进度迟缓、未能如期完成的;(三)组织协调不力,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作开展的;(四)在整治地质灾害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五)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六)随意安排使用地质灾害整治专项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或流失的;(七)其他应当问责的。第七条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业主、市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在地质灾害整治中,未按照要求完成高危地段征地、房屋拆迁和居民搬迁工作,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开工建设的;(二)因组织筹措资金不到位,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进度的;(三)因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工程项目合同审查、监督以及工程预算编制、财政评审等相关工作不落实,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开工和进度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能及时整改的;(五)有地质灾害整治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未能按要求配合业主,影响工程进度的;(六)在整治地质灾害过程中,未能及时提供土地、水、电、油、运等施工保障,影响工程进度的;(七)因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八条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未能按要求完成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设计任务和报批工作,影响项目开工的;(二)因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的;(三)地质灾害整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能及时整改的;(四)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转包或违规分包给其他单位承担,影响工程开工和质量的;(五)因监理不到位,造成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六)地质灾害整治工程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且超时限7天以上的。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在整治地质灾害中,实行追究问责的方式包括:(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六)扣发奖金;(七)停职离岗培训;(八)调离岗位;(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第十条有下列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问责:(一)市地质灾害整治一号工程总督查组及其各督查组督查建议的;(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三)新闻媒体曝光的;(四)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建议的;(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六)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七)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八)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九)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第十一条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追究问责的建议,报市委、市政府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第十二条市纪检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第十三条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十四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整治工作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富裕和谐新梧州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善政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第十条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十二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第十三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重大决策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并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十五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六条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第十七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第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技术审查。第十九条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协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五章工作安排布局第二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五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第七章会议制度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四)讨论和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五)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二)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一条市长办公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与议题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二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代表市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第三十三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和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出差时,由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常务副市长都出差时,可由受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委托的其他副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第三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应参加会议的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或授权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授权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需邀请县(市、区)长参加的会议,须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八章公文审批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第三十八条市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署。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令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凡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经请示后,可由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副市长分工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市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按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签发。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部门、县(市、区)的文件一般不得用个人名义报送市政府,也不得直接呈市政府领导。市政府领导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在这类文件上直接批示,由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处理。对于抄报件,不批示,不办理。对于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要亲自主持起草工作。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县(市、区)政府发文。除与县(市、区)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发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做到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发;与过去的文件基本雷同的不发;能以主管部门或别的形式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第四十四条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不得上交市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或裁定。第四十五条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及时办理。急件、特急件随到随送、随办。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会签和提意见的公文,除审查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等业务和政策法规性强的问题,以及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责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外,部门自收到之日起一般要求3至5天内反馈;因故逾期未办理的,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对于无故拖延、压办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第四十六条我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章作风纪律第四十七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养成“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作风,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第四十九条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奠基、剪彩、揭幕、颁奖、接见、照相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一般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如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和参加的,应当事先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原则上只由分管副市长参加,其他领导不参加。第五十条市政府重大会议和我市重大庆典、节日慰问、治丧悼念、纪念、接见等活动,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领导按计划参加。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县(市、区)的会议或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随同作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审定。第五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及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出访,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的通知》(梧办〔2006〕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办审核,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并提出接待方案,经市外办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审批。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并经市外办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侨办审核报批。第五十四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梧外出,应当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并把离梧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梧外出,实行请假制度。离梧3天之内的,报分管副市长同意;离梧3天以上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要在外出前把外出的时间、地点和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梧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第五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五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 梧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梧政发〔2007〕60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下分别简称单位和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各级财政、工商、审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及工商联、工会等组织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各负其责,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第四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三统一”原则,即统一筹集基金,统一使用基金,统一管理基金。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执行。第六条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县(市)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在每月30日前全部划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全市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收入上缴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七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调剂金。第八条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所辖地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九条每年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目标任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市的任务和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且事业单位从2008年起无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县(市),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市级统筹调剂;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因事业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而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第十条每年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补助列入年初预算。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出现缺口时,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桂劳社发〔2005〕31号)规定向自治区申请自治区级调剂金补助。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列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全部上划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于各县(市)在市级统筹前挤占挪用的基金尚未回收的,仍由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第十二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第十三条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科学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十五条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和印鉴,在每月10至15日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领手续,再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他人不能代领。第十七条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支出金额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第十九条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依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85号)执行。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梧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全市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办理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市本级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二)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三)负责审批和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审核、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五)市本级失业人员的管理;(六)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失业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七)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本县(市)所辖的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二)负责本县(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三)受理、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材料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审批;(四)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受理、审核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材料上报,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六)本县(市)失业人员的管理;(七)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年度预决算;(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违犯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 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梧政发【2007】42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劳社部函〔2007〕174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市政府参谋,负责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指导和发展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人员的认定,协助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高中、中专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等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及幼儿园在园儿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残联负责确认城镇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群体,并协助做好该群体参保组织实施工作。各城区政府负责协调有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第六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年不足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解决。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七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一类参保人员),其中持有《梧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人员(以下简称二类参保人员);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三类参保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第八条属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条一类参保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即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如果财政补助提高,则相应降低个人缴费],市财政补助1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类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筹资: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即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5元[如果财政补助提高,则相应降低个人缴费],市财政补助25元)。第十一条二类参保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即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5元[如果财政补助提高,则相应降低个人缴费],市财政补助25元)。二类参保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瞻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第十二条三类参保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即个人缴纳20元(其中,10元用于基本医疗保险,10元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用于支付意外伤害门诊和死亡待遇),政府补助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如果财政补助提高,则相应增加筹资标准],市财政补助10元)。第十三条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四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第十五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居民参保情况,每年编制一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预算。第十六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第四章参保程序和筹资办法第十七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一类参保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手续。(二)二类参保人员由民政部门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三)三类参保人员由教育部门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四)持有残疾人证人员由市残联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重度残疾人员要提供有效重度残疾相关证明。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制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卡,由有关部门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第十九条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动的,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办理参保手续的有关单位、居民委员会办理人员新增或减少的变更手续。第二十条一、二类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类参保人员的按学年度计算(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参保人员参保时即缴纳当年的保费。已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一次,每年8月25日至12月28日缴纳下一年的保费。缴费地点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金融机构。参保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9月,10月起不再办理当年的新参保手续。第二十一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数和应补助金额,于每月l0日前报市财政,市财政于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第五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缴纳和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不提取风险储备基金。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第二十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统筹基金。第二十四条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二类新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的等待期为2个月,等待期从初次缴费的当月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三类参保人员从个人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范围按《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设立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有使用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材料的,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其余应享受的医疗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一、一、二类参保人员(一)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一类参保人员年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医疗机构200元;第二次及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医疗机构100元。2.二类参保人员年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医疗机构100元;第二次及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社区医疗机构50元。(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0元。(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1.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55%,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5%。2.长期异地居住的60岁以上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于每年1月统一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备案。需住院治疗时,应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5%。3.因异地急发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5%。4.因病情符合转院条件的,由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5%。凡不符合转院条件而患者或家属要求转到市外住院治疗的,需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自行转院处理。自行转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0%,最高支付限额为:本暂行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为1875元,本暂行办法实施后的第二年及以后,按上年度一、二类参保人员人均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数额。5.因患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在申请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慢性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作一次住院累计,起付标准为本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年缴费基数的10%,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5%。二、三类参保人员(一)每次住院均设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为100元。(二)在一个学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统筹支付50%,个人支付50%;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统筹支付60%,个人支付4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统筹支付70%,个人支付3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统筹支付80%,个人支付20%;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部分,统筹支付90%,个人支付10%。(四)因异地急发病或因病情符合转院条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报销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二项第3目的标准,统筹支付减少10%,个人支付增加10%。(五)凡不符合转院条件而患者或家属要求转到市外住院治疗的,需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自行转院处理。自行转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二项第3目的标准,统筹支付减少10%,个人支付增加10%,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人均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数额。(六)因患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在申请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慢性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作一次住院累计,起付线按照一类参保人员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本条第二项第3目的标准支付。第二十九条在外地医疗机构或就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支,出院后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相关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等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除急诊抢救外,在外地医疗机构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条凡跨年度住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然年度一年一结。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结清,逾期视同放弃享受。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自动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3月31日以前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逾期仍未缴纳的,视同自动退出,再次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一)违法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除外)等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二)医疗事故及工伤、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三)由他人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他伤他杀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自司法部门立案调查之日起一年内无法结案的,可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垫付。司法部门结案后,认定他人承担责任的,由承担责任人归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司法部门认定责任人无经济能力支付受害人医疗费用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第七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第三十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一、二类参保人员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医疗费用。第三十六条一、二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用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卡记账。三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再凭有效票据及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第三十七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方式,参照《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执行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调查、检查工作。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并暂停其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第四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将基金收支、结余和参保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人员、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第四十五条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人员和经费,由各城区负责解决。第四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若本暂行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相抵触,请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第四十八条各县(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第四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关于调整我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鉴于我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该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主任:王凯市长副主任:全桂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刘有明市委副书记秦春成市委组织部部长刘咏梅副市长黄振饶市委秘书长黄积卓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远洲市政府秘书长委员:林桂良市政府副秘书长聂贤芬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黄东明市经委主任何炎明市教育局局长徐波市科技局局长罗本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吴容北市民政局局长田和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孔祥鹏市财政局局长张志君市人事局局长杨茂华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奕森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韦俊市建规委主任苏建中市交通局局长莫奕坚市水利局局长梁杰森市林业局副局长覃柱材市农业局局长林聪市商务局局长赖群市招商局局长罗绍杰市文化局局长卢俊民市卫生局局长马维驹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郭建平市审计局局长吴福安市环保局局长刘红明市广电局局长徐相池市体育局局长李桂珍市统计局局长余思坚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伟强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庄扬市旅游局局长张秋云市粮食局局长赵春宝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孙伟义市政管理局局长蒋明市外事办(侨办)主任黄凯市法制办主任林树楠市人防办主任李贞梅市扶贫办主任何小洪市民委主任高亮市地震局局长何敏汉市档案局局长田日隆市政协学习文史委主任甘金养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钟卫华梧州海关关长蔡洁梧州检验检疫局局长叶春生市国税局局长陆远万市地税局局长李树华市工商局局长吴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梁日明市质监局局长彭峰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黄塑梧州盐务管理局局长何承高梧州银监分局局长李世炎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行长刘廷岑溪市市长吴浩岭苍梧县县长何棠藤县县长蓝明月蒙山县县长黄恩万秀区区长陶辉蝶山区区长覃颂长洲区区长覃成号市志办副主任主编:王凯市长常务副主编:覃成号市志办副主任副主编:黎展宏市志办调研员二○○九年四月三日
- 梧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梧政办发〔2007〕174号)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梧政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对象第一条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范围是:(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所出资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二)市国资委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企业。(三)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上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的企业,统称为所出资企业。第二章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管理第二条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委派监事:(一)对所出资企业以及出资企业的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先由市国资委提出任免或建议任免意见后,按市委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根据经营业绩和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二)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向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提出监事人选。所派驻企业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等情况。(三)建立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经济责任审计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企业清产核资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三条为加强对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核实资产质量,所出资企业及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或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第四条市国资委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应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所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所出资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特别要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类对外投资、账外资产以及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查。(二)对已改制和正在改制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企业资产账面原值、净值、评估价值,政府批准出让的底价,剥离资产的价值,资产转让价款已收入数、未收入数,债权债务以及有关抵押担保等由负责企业改制单位进行列表上报市国资委。第五条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企业(含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一)已取得法人资格的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未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持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30日内,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领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出资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等情形时,企业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四)所出资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必备的文件、资料到市国资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五)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自办的“二级企业”)有争议的,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经认定的国有资产,有关企业须按规定到市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六条市本级行政机关出资设立的未脱钩的企业(包括子企业和分支机构)按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完成产权移交,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企业实施脱钩改制工作,实现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第七条严格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审批程序。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资产处置的方案、协议或合同的草案(政企尚未分开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资产处置时,还应有其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必须先报市国资委审核,由市国资委根据权限审批或由市国资委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再批转有关单位实施。(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改变原国有股的比例或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等,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特别是要注意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以及审批程序。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的事宜实行备案制或审批制。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改制后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所出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二)产权转让交易和定价监督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到经市国资委或自治区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但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市国资委按审批权限根据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并考虑职工安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引进先进技术等综合因素确定。(三)属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企业应将被处置资产的有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四)管理层收购。向管理层(指本企业及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五)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1.评估核准资产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国有产权转让的。2.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3.市政府特别要求报批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第八条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是指除产权转让之外,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划转、变卖、报损、报废等。所出资企业处置改制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以及日常管理的资产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在资产处置中应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资产处置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所出资企业处置被抵押资产时,必须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将处置方案(含资产抵押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审核。依法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置。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资产处置后涉及权属变更过户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并持市国资委出具的有关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权限第十条企业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市国资委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市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对外实行租赁、承包的,国有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决定,租赁、承包合同报市国资委备案;国有资产总额在100至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租赁、承包方案及合同由市国资委审批或由市国资委授权有关单位审批;国有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先报市国资委审核,由市国资委根据权限审批或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再由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批转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发行公司债券。(四)国有股权或产权转让。(五)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六)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七)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八)所出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指标。(九)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十)所出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十一)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解散。(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人员重大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二)重大会计政策变更。(三)捐赠较大数额的企业资产。(四)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五)产品被外国或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六)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七)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或分支机构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一)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应先在转让标的的企业内部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报市国资委核准。(二)国有资产处置,其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三)所出资企业整体或主业改制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财务监督第十七条市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情况。第八章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监缴管理第十八条加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国有资产收益列入市级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缴国有资产收益,并对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第十九条设立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属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入,资产(含无形资产)出售、出让收入以及依法由国有资产(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所出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上述款项的,应先向市国资委申请,市国资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再批转有关单位。款项由财政部门回拨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再将款项划转到有关企业。市政府已批准的款项不需再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股份)的经营收益,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其国有资产收益上交目标,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年初定目标,年终上交收益。第二十一条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第九章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公布改制方案、资产评估有关情况等,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第十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二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补救机制。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所出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第十二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各县(市)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2009年,是抢抓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机遇,加快实施“十一五”规划和“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财政工作意义重大。根据中央、自治区对2009年财政工作的要求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做好2009年财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全市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2009年全市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广西科学发展排头兵、跨越发展先行区、改革开放试验区”的战略目标,大力实施市委“以港兴工,三化互动”发展战略和“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认真贯彻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保障各项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社会和谐;以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为目标,继续解放思想,不断深化财政改革;大力推进增收节支,强化财政监管,努力推进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二)目标任务2009年全市财政收入任务安排37.8亿元,比上年增长18.1%。其中市直9.77亿元,灵山县6.3亿元,浦北县4.7亿元,钦南区2.83亿元,钦北区2.9亿元,钦州港经济开发区11.3亿元;国税部门13.8亿元,地税部门14亿元,财政部门10亿元。二、积极创新手段,培植财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积极发挥财税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手段,整合财政资源,加强资金调度和资本运作,促进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强化工业主导地位,着力支持实施“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确保七大产业增效提速,培育和壮大财源增长点。强化项目带动,大力支持港口、铁路、公路、园区、城市路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孵化后续财源。强化企业帮扶力度,综合运用预算、国债、税收、财政贴息、前期费、担保、奖励、政府信用平台、外国政府贷款等财税手段,引导银行资金、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投资,发挥财政资金乘数效应,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强政策研究,找准中央积极财政政策与我市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结合点,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做好基础性工作,积极争取有利我市的体制和政策环境以及资金支持。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征管,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和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坚决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要切实重视和加强税收收入的征管和监督工作,落实收入任务,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应收尽收。要坚持依法征税,既要坚决打击偷逃骗税行为,又要规范征收行为,坚决不收“过头税”。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拓宽增收渠道,增强政府综合调控能力。要完善收入分析监管机制,大力开展税源调查,掌握税源结构、纳税对象和征管范围的变化,及时跟踪管理。要加大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密切关注财税政策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四、注重节支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增强财政保障能力一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支出,集中财力加大“三农”、教育、科技、计生、文化、社保、卫生等重点支出力度,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二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控党政机关公用经费开支,对公务购车、会议费、出国费和接待费等一般性支出实行零增长;严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严控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群众最需要、事业最需要、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五、坚持改革创新,推进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一要进一步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县区财政的指导和帮助,继续增加县区转移支付补助,完善县区增收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县区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二要继续深化各项财政改革。深化和完善部门预算改革,建立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绩效评价制度。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务员卡制度,加快建立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联网系统。大力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积极推进“乡财县管”试点改革,努力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任务。六、继续健全机制,着力加强监管,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管水平一要继续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促进监督与管理的有机融合。认真做好财政收支监管和内部监督。继续开展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教育、卫生、社保等民生工程资金以及中央拉动内需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要继续加强会计行业的监管,不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三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严格资产配置、处置审批程序,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算编制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机结合。四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监管,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五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梧政发〔2009〕15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鉴于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经研究,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如下: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王凯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主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全桂寿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审计工作;负责人事、发展改革、市政、环保、招商、统计、政府法制、工业园区等方面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招商促进局、审计局、人事局、市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梧州工业园区、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宝石节组委会办公室。联络各民主党派驻梧委员会。分管和协调国家统计局梧州调查队、石油、邮政管理、通讯管理等有关工作。谢红星副市长负责教育、科技、体育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体育局。分管和协调归国华侨联合会、科协等有关工作。刘咏梅副市长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民族宗教事务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民族事务委员会、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防空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宗教事务局。分管和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社科联、文联、自治区驻梧各新闻机构等有关工作。竺坤松副市长负责农业、扶贫、政法、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信访办公室、司法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调处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安澜公司(防洪堤管理处)、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长洲水利枢纽项目、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旺村水利枢纽项目。分管和协调气象、水文、供销合作社等有关工作。联系驻梧部队(含武警部队)、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局。谢迺堂副市长负责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仲裁委员会、东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东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分管和协调供电、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关远芳副市长负责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商务、市场管理、外事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商务局(口岸办公室)、市场建设管理中心、接待办公室、档案局、保密局、地震局、红十字会、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和协调盐务管理、烟草、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食品药品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缉私、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贸易促进等有关工作。张学军副市长负责国土资源、财政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金融办)、农村信用联社、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和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国税、地税等有关工作。刘可副市长负责城市、交通规划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交通局。分管和协调公路、铁路、船舶检验、航道管理、交通战备、梧州机场等有关工作。王文钦副市长负责旅游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旅游局和协助全桂寿副市长分管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协助张学军副市长分管和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国税、地税等有关工作。孙以万副市长分管市公安局。主持市公安局日常工作。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 关于表彰2008年度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梧政发〔2009〕20号
- 2008年,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劳动保障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和部署,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市劳动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在工作中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市政府决定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市就业服务中心等13个单位“2008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集体)”称号,授予唐海泉等60名同志“2008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他们为榜样,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推动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附件:1.2008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名单2.2008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12008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名单(13个)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苍梧县就业服务中心岑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藤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蒙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梧州市轻工技工学校梧州市财政局万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蝶山区就业服务中心长洲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梧州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科(先进集体)附件22008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60名)唐海泉岑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彤华苍梧县常务副县长卢军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袁志松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办公室主任郑小焦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科长黄啟任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科长谢慕娴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科长廖学群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科长陈启雄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科长严海信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秘书科科长叶重武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办事员周志英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培训科办事员陈俊琳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刘春霞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黄夏莲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龙云光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所长蒋明霞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副所长李冰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钟辉梧州市失业保险所所长梁绍业梧州市失业保险所办事员高一华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毛旭逸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队长陈科梧州市技工学校校长胡洪光梧州市机电技工学校副校长王江平梧州市轻工技工学校副校长张崇新万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吴强万秀区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黄满贤万秀区旺甫镇副镇长、旺甫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邓丽萍万秀区城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程樱蝶山区审计局局长陈捷蝶山区财政局副局长田容嫔蝶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办事员郭敏宜蝶山区角咀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协理员陈萍长洲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雪珍长洲区财政局副局长梁少欢长洲区长洲镇党委宣传委员莫健军长洲区就业服务中心干部潘锦培苍梧县财政局局长陈伟球苍梧县审计局局长陈健苍梧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山苍梧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办公室主任潘海荣岑溪市财政局副局长欧志为岑溪市岑城镇副镇长莫伟寅岑溪市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吴方健岑溪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副所长黄宏颜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郭福强藤县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吴成华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股股长王振明藤县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梁敏藤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股股长张建旺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科蒙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鹏程蒙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股长黄强蒙山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股长宾锦棠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七秘书科科长陈承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七秘书科副科长谢文浩梧州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曾宇梧州市财政局社保科副主任科员冯家瑶梧州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科科长区金明梧州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科副科长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钦州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精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确保中央、自治区扩大内需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领导小组。现就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张晓钦市长副组长:黄洲常务副市长徐贵副市长金大刚副市长何朝建副市长周斌副市长李杏副市长傅昌波副市长陆海生副市长王学文副市长郭元亮副市长于建忠副市长成员:陆钦华市政府秘书长陈润良市长助理,钦州港经济开发工委书记、管委主任黄毅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招商局局长莫东培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谢东刚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绍兰市发改委主任陈锦山市教育局局长刘学强市科技局局长金培民市监察局局长陈福多市民政局局长农彦昌市司法局局长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林庆山市人事局局长朱庆标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创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谢永福市建规委主任黄乃宽市交通局局长彭伟信市水利局局长卢森市农业局局长谢强市商务局局长黄球市卫生局局长叶莉梅市审计局局长庞才光市环保局局长陈汪市广电局局长李磊岩市统计局局长黄文生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徐辉耀市林业局局长黄开宏市安监局局长苏春华市旅游局局长林志勇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梁德强市国资委主任韦锦雄市扶贫办副主任何惠贤市金融办副主任杨军市国税局局长王晓华市地税局局长邬雷鸣市工商局局长蒋金光市质监局局长吴志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蔡少翔钦州供电局局长刘俊成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行长潘雪红灵山县县长张建国浦北县县长李从佳钦南区区长黎富文钦北区代区长苏云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工委主任、管委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争取新增中央投资对我市的支持,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安排和资金下达;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李绍兰同志兼任。钦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在总结我市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目标任务全面建立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体,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5.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二、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三、医疗救助的方式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5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资助。(二)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60岁以上老人,由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发给《医疗救助证(卡)》,核定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金,便于他们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民政部门定期与其结算。(三)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批、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一定限额的,再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年最高限额救助标准。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额报销后,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一定限额的,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年最高限额救助标准。(四)临时医疗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各县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五)慈善医疗援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治疗并已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当地慈善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援助。四、申请、审批和救助金发放的基本程序(一)城乡低保对象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的,须出具帮困凭证。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二)农村五保对象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的,须出具帮困凭证。经村委会组织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的,须出具帮困凭证。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同意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将救助金委托相应的街道(镇)民政部门进行发放。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县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3.县区慈善机构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4.社会捐助资金;5.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6.其他资金。(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县区财政部门从农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日常医疗救助金、临时医疗救助金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临时救助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大病救助明细台账。(四)城乡医疗救助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中央、自治区拨给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提取。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政府医疗机构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医疗机构申请,报县区民政、卫生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在显目位置悬挂“城乡困难居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牌匾,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七、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制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各县区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办实。(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县区要从政策、技术和信息管理等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增加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制度的建立,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三)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工作力量,落实救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四)健全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要接受审计及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张晓钦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主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黄洲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负责钦州港经济开发区、钦州保税港区以及发改、人事等方面工作。分管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港口管理局、法制办公室、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保密局、接待办公室、直属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驻外机构及提议案工作。联系协调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税、地税等有关工作。徐贵副市长负责教育、文化、计生、卫生、体育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闻办公室。联系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金大刚副市长负责农业、扶贫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水利局、农业局(水果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协调广西区水文水资源钦州分局、广西农垦钦州分公司和气象等有关工作。何朝建副市长负责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建设规划委员会(房产局)、海防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拆迁、土地储备、应急工作、民兵工作。联系协调法院、检察院及驻钦部队等有关工作。周斌副市长负责政法等方面工作,主持市公安局工作。分管市司法局、信访办公室和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联系协调钦州监狱和国家安全、武警等有关工作。李杏副市长负责商务、统计、外事、招商促进等方面工作以及协助负责钦州保税港区相关工作。分管市商务局(口岸办公室)、统计局、外事侨务办公室、招商促进局、台湾事务办公室、贸促会钦州市支会、物资工贸集团及打击走私工作。联系协调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等有关工作。傅昌波副市长负责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和民政、交通、旅游、民族、宗教、残疾人等方面工作。分管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通局、旅游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地震局、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及残疾人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坭兴陶研发工作。联系协调广西沿海公路管理局及高速公路、铁路等有关工作。陆海生副市长负责工业、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协调供电等有关工作。王学文副市长分管中国石油广西石化一期、二期炼化项目推进工作和临海石化产业发展规划工作。郭元亮副市长负责科技、环保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环境保护局、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联系协调质量技术监督、烟草、盐务管理、通信管理、邮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有关工作。于建忠副市长负责金融等方面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系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有关工作。沈龙清助理巡视员协助负责农业和农村工作。陈润良市长助理主持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工作。欧义芳市长助理协助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工作,协助联系海事工作。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张晓钦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主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黄洲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负责钦州港经济开发区、钦州保税港区以及发改、人事、金融等方面工作。分管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港口管理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保密局、接待办公室、直属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驻外机构及提议案工作。联系协调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税、地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有关工作。白志繁副市长负责教育、科技、文化、计生、卫生、体育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教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闻办公室。联系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金大刚副市长负责农业、扶贫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水利局、农业局(水果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协调广西区水文水资源钦州分局、广西农垦钦州分公司和气象等有关工作。李杏副市长负责劳动保障、商务、统计、外事、国有资产管理、招商促进等方面工作以及协助负责钦州保税港区相关工作。分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口岸办公室)、统计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招商促进局、台湾事务办公室、贸促会钦州市支会、物资工贸集团以及打击走私工作。联系协调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等有关工作。傅昌波副市长负责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和民政、交通、安全生产、旅游、民族、宗教、残疾人等方面工作。分管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旅游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地震局、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及残疾人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坭兴陶研发工作。联系协调广西沿海公路管理局及高速公路、铁路等有关工作。顾跃副市长负责政法、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建设规划委员会(房产局)、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海防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拆迁、土地储备、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应急工作、民兵工作。联系协调法院、检察院、钦州监狱和国家安全、驻钦部队、武警等有关工作。王学文副市长分管中国石油广西石化一期、二期炼化项目推进工作和临海石化产业发展规划工作。郭元亮副市长负责工业、环保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环境保护局、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联系协调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烟草、盐务管理、通信管理、邮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有关工作。沈龙清助理巡视员协助负责农业和农村工作。陈润良市长助理主持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工作。欧义芳市长助理协助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工作。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管理暂行办法为解决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8〕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一、接收范围(一)在钦州城区有相对固定务工单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二)务工单位不固定,在钦州城区不同用工单位连续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三)无务工单位,以打零工或个体作业形式进城连续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四)进城经商、办企业人员随迁子女。二、接收条件(一)进城务工人员所务工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建立的从业实体、组织、机构,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与登记证照。(二)进城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必须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或工种,符合城市综合治理管理规定。(三)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连续务工满6个月。(四)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对随迁子女的监护条件,能对随迁子女实施监护。(五)有相对稳定的住所,具有确保随迁子女正常生活的条件。(六)进城务工人员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取得暂住证。其未满16周岁子女同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符合管理规定,经辖区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证实。暂住时间满6个月。三、接收办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办法安排就读,鼓励就读民办学校。相对就近的指定学校由市教育局在每年5月30日前公布。(一)报名。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在新学年(即秋季学期)开学前3个月(即每年6月份)到居住地相对就近的指定学校报名,填写报名表。除解决随大型企业批量迁移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外,学年中途原则上不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转学)。(二)需出具、提交的证明资料。1.用工合同和务工证明。由务工人员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和务工证明。属于无务工单位以打零工或个体作业形式进城务工人员应具由临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务工证明,并经房屋出租人或单位签字或盖章证实。2.原籍户口本和临时户口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原户籍所在地户口证明(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钦州城区暂住户口登记证明(务工人员暂住证、随迁子女随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在读证明材料。已在读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就读学校出具在读证明材料(包括书面证明和学生本人学籍册,报读小学一年级的除外)。4.临时居住地证明。随迁务工人员临时居住地证明由房屋出租人或单位出具,并经临时居住地居委会盖章证明。5.务工收入状况证明。有务工单位的,务工收入状况书面证明由务工人员所在务工单位出具;无务工单位的,以打零工或个体作业形式务工的,由务工人员提交务工收入及家庭经济状况书面自述材料。6.进城经商、办企业的,需提交商业经营机构、企业法人资格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纳税款凭证复印件。(三)入学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市教育局根据城区学校资源状况,以统筹解决城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原则,按相对就近的办法安排就读公办学校。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协调安排解决。四、应享有的待遇与权利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有下列待遇与权利:(一)平等接受教育。与就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城区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教育,在编班、教学、评优、奖励、组织管理上一视同仁,不受歧视。(二)免除学杂费。就读指定公办学校的,一律免除学杂费。不按指定学校就读,自行选择学校就读的(含就读民办学校),按借读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受侵害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对其所提出的申诉事项应及时查证,并按规定作出答复,需要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五、组织管理工作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教育、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接收、教育教学组织工作。接收学校按《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对就读学生实施教育教学与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工作,做好免除杂费补助公用经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拨付到各中小学校,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开支需要。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户口管理,及时办理暂住户口,按需要及时办理出具进城务工人员暂住证明及其随迁子女的随住证明。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劳动市场管理,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务工保障与管理工作,按需要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读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物价及相关学校收费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学校收费的检查监督工作,认真核定学校收费项目标准,确保免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居委会,负责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在辖区内的暂住管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随住子女的居住权利,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读及时提供居住及相关证明。务工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按需要及时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务工及其他相应证明。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能做好相关工作。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