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41号)
- 南宁、北海、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广西城市规划建设展示馆、广西美术馆、广西铜鼓博物馆、北海和钦州滨海旅游配套设施等自治区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自治区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高雄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郭文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宋继东自治区建设厅厅长成员:章远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何开长自治区监察厅厅长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肖建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余益中自治区文化厅厅长黄必贵自治区审计厅厅长梁斌自治区环保局局长陈秋华自治区林业局局长陈建军自治区旅游局局长黄方方南宁市市长连友农北海市市长张晓钦钦州市市长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郭文强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为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宋继东,办公室成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审计厅、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等部门及南宁、北海、钦州市有关业务负责同志组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北海冠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42号)
- 北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北海冠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已变动,为切实加强领导,有效推进北海冠岭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高雄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郭文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宋继东(常务副组长)自治区建设厅厅长王小东中共北海市委书记连友农北海市市长成员:章远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何开长自治区监察厅厅长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肖建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黄必贵自治区审计厅厅长梁斌自治区环保局局长陈秋华自治区林业局局长陈建军自治区旅游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宋继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韦力平、周卫,北海市副市长莫桦、刘宏武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自治区建设厅、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及竣工验收、结算等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功能和成本的协调统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梧政发【2007】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月19日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富裕和谐新梧州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善政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第十条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十二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第十三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重大决策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并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十五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六条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第十七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第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技术审查。第十九条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协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五章工作安排布局第二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五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第七章会议制度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四)讨论和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五)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二)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一条市长办公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与议题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二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代表市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第三十三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和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出差时,由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常务副市长都出差时,可由受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委托的其他副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第三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应参加会议的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或授权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授权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需邀请县(市、区)长参加的会议,须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八章公文审批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第三十八条市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署。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令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凡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经请示后,可由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副市长分工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市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按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签发。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部门、县(市、区)的文件一般不得用个人名义报送市政府,也不得直接呈市政府领导。市政府领导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在这类文件上直接批示,由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处理。对于抄报件,不批示,不办理。对于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要亲自主持起草工作。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县(市、区)政府发文。除与县(市、区)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发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做到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发;与过去的文件基本雷同的不发;能以主管部门或别的形式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第四十四条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不得上交市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或裁定。第四十五条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及时办理。急件、特急件随到随送、随办。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会签和提意见的公文,除审查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等业务和政策法规性强的问题,以及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责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外,部门自收到之日起一般要求3至5天内反馈;因故逾期未办理的,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对于无故拖延、压办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第四十六条我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章作风纪律第四十七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养成“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作风,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第四十九条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奠基、剪彩、揭幕、颁奖、接见、照相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一般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如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和参加的,应当事先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原则上只由分管副市长参加,其他领导不参加。第五十条市政府重大会议和我市重大庆典、节日慰问、治丧悼念、纪念、接见等活动,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领导按计划参加。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县(市、区)的会议或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随同作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审定。第五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及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出访,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的通知》(梧办〔2006〕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办审核,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并提出接待方案,经市外办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审批。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并经市外办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侨办审核报批。第五十四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梧外出,应当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并把离梧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梧外出,实行请假制度。离梧3天之内的,报分管副市长同意;离梧3天以上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要在外出前把外出的时间、地点和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梧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第五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五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47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境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拓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第二章招标项目第三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发展规划;(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已经确定按经营性公路建设模式实施。第三章招标人第四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人为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二)除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招标人为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如建设项目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则由项目跨越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联合作为招标人,行政区域内项目公路主线里程最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第五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主要职责是:(一)按程序组织实施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二)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三)履行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并对投资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四)指导、协助、监督投资人根据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及依法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四章招标方式及程序第六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以特许权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并在特许期满后将建设项目移交给招标人。第七条招标人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前,可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推介建设项目,收集潜在投资人信息。第八条招标人一般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一)根据公路建设规划、计划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需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二)宣传、推介拟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收集潜在投资人信息;(三)适时启动投资人招标工作,确定投资人;如招标工作因各种原因未成功,则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直至确定投资人;(四)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五)根据投资协议和相关规定,指导、协助、督促投资人及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完成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六)与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七)协助项目公司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相关工作,履行特许权协议并对项目公司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招标人招标第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第十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一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第十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公告;(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投资申请应由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四)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五)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七)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九)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十)招标人在必要时组织对中标候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形成考察报告;(十一)招标人将招标情况及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第十四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协议主要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招标人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职责。第六章投标人投标第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须达到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主要财产没有处于被抵押、质押、接管或其他不良状态;(三)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或违约行为。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台湾、香港、澳门的企业时,注册资本等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做要求,其余参照上述条件执行。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第二十条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第七章开标与评标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六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综合评估法是对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标明的相关条件分别进行评分,确定综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短收费期限法是在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确定所报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一)自动放弃中标;(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三)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四)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九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前,应当根据前次的招标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第三十条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仍因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及时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直至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将招标情况及招标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退还。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撤销。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四十五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公司组建。中标人为外商时,依据国家外商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招标人与项目公司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第八章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依法开展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活动并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二)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三)违约责任;(四)免责事由;(五)争议的解决方式;(六)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中标人应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成立项目公司。第三十八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得到主管部门核准且项目公司成立后三十日内,招标人应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三)项目建设要求;(四)项目运营管理要求;(五)有关担保要求;(六)特许权益转让要求;(七)违约责任;(八)协议的解除;(九)争议的解决;(十)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在组织开展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及与投资人进行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谈判时,应坚持以下原则,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中:(一)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在土地利用、税收、环保、公路收费经营期限、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投资人承诺优惠条件;(二)要求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基本建设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廉政、安全、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管理;(三)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建成通过竣工验收日,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任何变更。如确需变更,应事先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项目建成通过竣工验收后的股权变更和转让,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四)项目实施期间应设立若干控制性目标,如前期工作完成时间、首期资本金到位时间和额度、项目开工时间、路基完成时间、通车时间等。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项目公司未能实现控制性目标,经责令整改仍无明显效果,招标人有权解除投资协议或特许权协议;(五)项目公司在项目收费经营期间应按国家及自治区的规定、标准对项目公路进行养护管理和收费经营,接受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执行自治区关于联网收费、服务区加油站点经营管理、收费政策、收费许可、道路交通安全、开通绿色通道和其他紧急通道、路政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或部署;(六)项目公司应保证项目公路运营期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招标人可要求项目公司缴纳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为项目公司每月所收取通行费的6%缴纳,按月交付、按年清算;(七)项目收费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停止收费经营,并将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招标人。项目公路在移交时的技术状态应符合国家的公路技术等级和标准;(八)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明确约定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对投资人履行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投资人严格履行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为投资人履行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条件。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三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资人,对潜在投资人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第四十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投资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48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部分成员工作已变动,为加强对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曾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钟想廷自治区水利厅厅长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成员:梁海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张文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卫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韩庆东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韦祖汉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王勇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陆斌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钟兵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肖超自治区林业局副巡视员杨伟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银友明自治区边海防办副主任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韩庆东同志兼任。今后,除组长以外的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均由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指导修订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规划及总体规划。(二)制定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发展纲要及相关发展政策。(三)领导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的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解困工程,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四)明确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整合各相关部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资金。三、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二)组织完成全区农村饮水现状调查工作,组织编制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规划和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发展纲要及相关发展政策。(三)综合协调各地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及时组织检查并定期向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重点督查各地执行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规划及总体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发展纲要及相关发展政策情况;组织交流各地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四)承办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49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主任: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主任:黄胜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蒋明红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余海燕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聂江武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委员:朱彦萍自治区经委副巡视员兰利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纪检组长张南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程华兴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黄有权自治区工商局副巡视员梁建强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周元元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蒋明红同志兼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50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黄胜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关礼自治区地税局局长成员:戴红兵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陈普生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邱祖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石文怀自治区经委副主任宋文学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梁宏伟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卫福喜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赵志军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唐解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唐标文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潘巍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何小聪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张剑波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黄冠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副巡视员韦宁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高福源南宁海关副关长葛元力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李早春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李国凯广西海事局局长周元元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戴国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黄宜群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杨永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许建伟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陈秋高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廖林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何睿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税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早春同志兼任。今后,如需调整除组长、副组长以外的其他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总体规划的通知梧政发【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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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梧州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梧州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总体规划为充分利用国家关于加工贸易调整政策,吸引东部发达地区和境外加工贸易向我市转移,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加工贸易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总体规划。一、发展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开放合作新机遇,充分利用国家加工贸易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发挥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综合成本优势,选准以粤港澳台为主战场,科学布局承接基地,主动承接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等有政策倾斜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扩大引进机电产品、高新科技产品加工为重点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壮大经济总量,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2年全市加工贸易出口占全市出口总额的比重从现在的38%提高到50%以上,年均增长25%以上;加工贸易企业从现在的38家增加到100家,培育2至3家年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龙头企业。三、发展重点充分发挥“两园六区”的聚集效应。梧州工业园区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有针对性地选择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加快与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市场对接,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效益运行,搞好产业配套,增强整体优势,扩大聚集效应,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成为我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苍梧工业园区、岑溪紫坭家电工业聚集区、藤县钛制品工业聚集区和铝制品工业聚集区、蒙山茧丝绸工业聚集区及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3个产业相对集聚的工业聚集区,要加快规划、建设,承接对应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各园区的具体发展规划为:(一)梧州工业园区。园区以承接塑料加工、电子装配等产业为主,总规划用地面积为29250亩。首期开发面积为6800亩,分7个阶段进行建设,第一阶段用地300亩,第二阶段用地200亩,第三阶段用地300亩,第四阶段用地700亩,第五阶段用地2000亩,第六阶段用地3000亩,第七阶段用地300亩,总投资4亿元,计划用5年建成,建成后可承接80家企业,预计到2010年可实现工业产值35亿元,实现税收1.6亿元。(二)苍梧工业园区。在进一步扩大电子、宝石加工、机械制造、制药等产业招商的同时,加快建设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成立的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园区总规划用地约10000亩,分3期建设,首期用地3000亩,二期用地3000亩,三期用地4000亩,总投资约50亿元,整个园区计划用3至5年建成,建成后可承接各种再生资源加工企业50至100家,每年可获得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100万吨进口废料,可实现工业产值300亿元、实现税收5亿元以上。(三)岑溪紫坭家电工业聚集区。聚集区承接电子、家电等产业为主,总规划用地面积为8964亩,分4期建设,首期用地350亩,二期用地1700亩土地,三、四期用地6914亩,计划用4至5年建成,总投资约8亿元,建成后可承接120家企业,5年内可实现年工业总产值100亿元,年实现税收3.5亿元。同时,在园内建立集设计、研发、制造于一体的科达家电研发中心。研发中心采用政府投资,委托企业管理的形式进行运作,总投资5000万元,注册资金100万元,为进入园区的企业设计研发电暖器、电风扇、电烤箱、电压力锅、即热式电热水器等各种家电新产品。(四)藤县工业聚集区。聚集区以承接电子通信、钛加工、铝型材加工、工艺品、绿色食品等产业为主,总规划用地面积为10869亩,分两期建设,首期用地3540亩,二期用地7329亩,总投资3亿元,计划用3至5年建成,建成后可承接80家企业,实现年工业总产值40亿元,实现年税收1亿元。(五)蒙山工业聚集区。聚集区以发展茧丝绸工业和农(林)产品加工业及承接纺织、电子、五金、塑胶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总规划用地面积为4623亩,分八期建设,每期用地578亩,总投资4.2亿元,计划用8年建成,建成后可承接50至80家企业,实现年工业总产值20亿元,实现年税收1.2亿元。(六)万秀工业聚集区。聚集区以承接电子、食品、制药、轻工业等产业为主,总规划用地面积为6000亩,分3期建设,总投资4亿元。规划首期用地2785亩,二期用地965亩,三期用地1035亩,计划用3年建成,建成后可承接54家企业,实现年工业总产值10亿元,实现税收5000万元。(七)蝶山工业聚集区。聚集区以承接木材深加工、化工、机械等产业为主,总规划用地面积为4860亩,总投资约10.45亿元,计划用4年建成,建成后可承接65家企业,实现年工业总产值50.5亿元,实现税收1.51亿元。(八)长洲工业聚集区。聚集区以承接电声、食品及高科技产业为主,总规划用地面积为4537.5亩,分4期建设,首期用地815亩,二期用地2050亩,三期用地2200亩,四期用地2435亩,总投资3.2亿元,计划用5年建成,建成后可承接50至80家企业,实现年工业总产值20亿元,实现税收9100万元。四、保障措施(一)把握方向,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和研究加工贸易政策,加深对加工贸易的了解,把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吃透,把加工贸易工作摆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来抓,努力打造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要明确责任,抓紧组织编制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规划和工作方案,尽快制订出台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意见。(二)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加工贸易招商,把产业招商与加工贸易招商项目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吸引辐射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的加工贸易龙头企业,重点瞄准东部地区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内500强知名企业,寻求合作,引进投资,推动加工贸易实现大突破。一是要主动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以及广东等东部地区省市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对口合作关系,为承接加工贸易项目落户梧州牵线搭桥。二是要建立产业化招商引资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全力抓好重点加工贸易转移项目的协调督办服务,对已签约的项目建立跟踪服务档案,及时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开工。三是要以商引商。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广东等地商会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推动这些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向我市转移,特别是要争取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向我市转移。充分发挥我市工商联合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台商协会和个体工商协会的作用,动员和组织会员们参与协助引进加工贸易转移项目。四是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分别派出招商人员驻扎在珠三角地区,大力宣传梧州优越的投资优势、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惠的投资政策,密切关注该地区的产业发展与转移态势,掌握先机,促使更多、更好的企业向我市转移。五是要强化招商引资责任,出台奖惩制度,对产业招商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不作为的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引进加工贸易转移项目的社会引资人士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参与承接加工贸易转移工作的积极性。(三)加快载体建设,依托园区加快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工业园区是承接产业转移、加速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的主要载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共享基础设施、集中治理污染、集约利用土地。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要求,加强对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管理,加快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大力引进加工贸易大项目进区,吸引外资入园区投资办厂,增强园区的产业基础。认真做好进园项目的跟踪服务,协调和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和进出口环节出现的问题。高标准建设各产业集聚区,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强集聚效应和辐射带动能力。根据我市加工贸易发展和布局需要,争取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提高我市承接加工贸易的水平。(四)营造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良好软环境。政务环境。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认真抓好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三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为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门受理、一次告知、联合审批、限时办结、一窗收费、统一送达”的一条龙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除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外,均实行备案制。对加工贸易重大项目的核准、备案,公司设立审批,工商、税收、进出口登记、备案,用地申请、报建等环节开辟“快速通道”,推行全程免费代理制。全面清理行政和事业性收费,严禁乱收费、乱收款、乱摊派,建设廉洁环境。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通关环境。加快“大通关”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加快电子口岸建设,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积极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实施,全面推行“属地报关、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模式,方便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和设备在区域内快速通关和转关;简化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搬迁手续,实行“厂到厂”的设备结转。加强电子检验检疫,实行电子申报、监管和通关,推行网上审批、分类管理、绿色通道和出口免检制度,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服务。物流环境。进一步推进洛湛铁路梧州段建设,积极配合推进南宁至广州城际铁路尽快开工;加快建设桂梧高速公路马江至梧州段、南梧高速公路岑溪至梧州段和岑溪至兴业段、岑溪至筋竹高速公路,新开工梧州至平南高速公路、岑溪至水汶高速公路等6个高速公路项目,向自治区争取落实贵港至梧州高速公路项目。进一步加快西江航道整治,扩大西江航运能力,进一步疏通桂江航道,提高桂江通航能力,充分发挥梧州港货运直达港澳的优势;加快梧州港赤水圩作业区码头、苍梧龙圩深水码头和李家庄码头二期、三期的建设,完善港口服务功能。积极向自治区争取开通梧州至澳门、梧州至深圳的航线,尽快恢复梧州机场国际航空机场地位。舆论环境。利用各种媒体,采取集中宣传、系列宣传、重点宣传、专题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我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意义和优势,加工贸易优惠政策,推广加工贸易的先进经验,在全社会营造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五)实施“八大措施”,优化政策环境。市场准入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领域外均对加工贸易转移产业开放。优先鼓励承接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引进围绕我市十大工业产业和十大农业产业,延长产业链和形成配套能力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宽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在企业名称登记、集团登记的条件;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制度;放宽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在转出地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和产品等资格,转移到我市的,由我市直接上报自治区科技厅予以确认。项目用地措施。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项目专项用地;用足用活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新政策;大力发展标准化厂房建设,积极鼓励多建设高标准化多层厂房建筑,促进工业项目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争取自治区支持我市需要发展的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提前介入,指导和配合业主做好用地申(报)批工作,专人负责项目用地报批手续。环境保护措施。积极协助、指导加工贸易转移项目建设选址,为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开设环保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对加工贸易转移项目提前介入,专人负责环保报批手续;规范各项环保服务收费。财税支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民族自治税收优惠政策等各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指导和帮助加工贸易转移企业申请自治区权限最优惠待遇。设立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连续5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建设资金,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减免或降低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的行政性收费;鼓励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公司为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担保;建立吸引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激励机制;现有各项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积极协助加工贸易类企业争取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持资金。金融服务措施。加大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改进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增加对转移企业贷款额度,适当放宽对企业贷款的抵押条件;大力推行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采取小企业联保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对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转移企业,可按基准利率甚至适当下调利率发放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担保机构积极为产业转移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外贸支持措施。优先支持和协助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对企业参加境外展销、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建立境外营销网络、进行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新产品研发项目,开展国际质量、安全、卫生的产品认证,环保、社会责任认证,注册境外商标、保护知识产权、出口品牌建设、开展国际市场宣传、创建企业网站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给予优先帮扶,有的事项积极向自治区争取在外贸发展资金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支持和帮助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点展会。协助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做好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申报工作,争取自治区的大力支持。优先为a类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核销手续以及货物通关手续。加强电子检验检疫,实行电子申报、监管和通关,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服务。劳动力支持措施。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优质服务。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招聘技能人才,对应聘者免收服务费。加大劳动力的就业引导,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上门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协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工作,全力为企业提供用工保障。用足用活国家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按规定为企业开展上岗前免费培训。对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用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组织各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适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开设符合转移企业用工需求的专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为企业提供技能型劳动者。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办理就业行政许可的,免收手续费,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安全服务措施。我市承接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公安、消防、安监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特事特办,指派专人跟踪负责。安监部门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协助企业做好项目报批工作;对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安部门做好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工作,及时、严厉打击各种侵害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合法利益;全力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指导企业设立内部报案服务组织,健全各项防范措施,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防范能力。公安消防部门开通24小时消防服务热线,提供消防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接受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预约;开辟消防审批业务绿色通道,办理审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结时限比国家公安部规定时限提前一半,即:消防设计审核一般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工程验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六)建立我市与粤、港、澳、台交流合作机制。经委(招商局)、商务、台办等部门在粤港澳台地区有关部门、商协会等设立专职信息员,定期向我市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相关信息,为企业牵线搭桥。积极向自治区经委、商务厅汇报,争取对我市加工贸易产业承接基地建设的更大支持。掌握全国、全区加工贸易的工作动态,了解东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动向,适时组织招商团队赴东部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大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到我市。(七)保障生产资料的供应。对加工贸易转移企业,保障电力供应,提高供电可靠性。做好电网规划建设,加大电网建设投入,确保10kv配电网覆盖至加工贸易转移企业用地,做到“哪里有企业落户,电网就覆盖到哪里”。在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鼓励类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给予低于转出地的电价优惠政策。优先保障水、煤、气供应,提高供应可靠性。(八)加强人才队伍的培育和建设。1.培养一批懂政策、业务能力强的加工贸易管理人才。通过引进、培训辅导、学习深造以及到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先进地区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重点是充分利用我市的梧州学院、广西广播电视大学梧州分校的教育资源,培养适合我市发展加工贸易所需的管理人才。2.培养一批加工贸易技工人员。充分发挥我市现有的6所技工学校、28所职业学校的教育资源,根据加工贸易企业需要设置技工专业,加快培养加工贸易企业所需的各类高技能人才,建立完善的加工贸易企业人才供应链,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九)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台办、商务局、经委(招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劳动保障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电业局、梧州供电局、梧州海关、国税局、地税局、梧州检验检疫局、梧州银监分局、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日常工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加工贸易发展的规划、管理、产业布局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协调。部门联席会议由市商务局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通报信息,解决全市加工贸易发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十)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和实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目标管理制度,根据引进加工贸易产业情况、加工贸易利用外资情况、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结合企业由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县(市、区)以及梧州工业园区,落实责任,并进行年终考核,严格奖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 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决定
-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3米(含3米)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含7000平方米)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三)规划确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开发区和单位规划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修建地下室”修改为“本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二、第九条“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修改为“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三、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施工图报建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结建防空地下室各专业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发给《南宁市地下人防工程审批书》”。四、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向建设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南宁市地下人防工程审批书》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收据,建设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改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经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五、第十五条第三项“防空地下室工程结构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人防、建设等部门进行人防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并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防空地下室所需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六、第十五条第四项“防空地下室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范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修改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将有关工程竣工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七、第二十条第二款“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使用者凭《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修改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遵守下列规定,并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一)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保证一旦战备需要,能够迅速转入战时防空使用状态;(二)落实防火、防洪涝等安全措施,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三)利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各单位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使用和上缴”。八、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六)擅自更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的,不按审批图施工的”修改为“(六)擅自更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的”。九、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二)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修改为“(二)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十、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三)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20米和左右两侧各15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和构筑物的”修改为“(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20米和左右两侧各15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和构筑物的”。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2001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南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规划、计划、土地、建设、卫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三条工程、通信、警报、人口疏散基地建设、重要目标防护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依照有关规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防空袭方案的基本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各项保障实施计划由有关部门负责拟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备案。第五条规划、建设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标准进行建设。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等基本设施的建设和粮食、医疗、油料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为人民防空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经批准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基地等工程建设,应当适应现代化高技术战争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第八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九条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修建公共人民防空重点工程。第十一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设计要点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要求;(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方案设计时,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技术要求、平战功能等设置意见;(三)初步设计报审时,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结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第十二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经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将防空地下室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和其他专用防护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装。人民防空工程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必须符合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技术措施的规定,口部关键位置不允许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进行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监理、施工企业应配备有熟悉人防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二)防空地下室底板、剪力墙、顶板部位钢筋绑扎及设备设施的预留预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抽检核查;(三)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防空地下室所需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四)防空地下室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将有关工程竣工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对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需要预留出工程口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6%的标准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第十七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在警报设施规划定点新建的高层建筑,其建筑物顶层按规定修建不小于8平方米的警报设施安装室,并预留安装平台,预埋电控管孔,所需经费列入该建设工程预算。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八条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疏散任务的有关单位与预定疏散地点的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共同实施。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管理、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享受国家和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遵守下列规定,并报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一)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保证一旦战备需要,能够迅速转入战时防空使用状态;(二)落实防火、防洪涝等安全措施,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三)利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各单位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使用和上缴。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等人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和个人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就地补建或按重置价补偿。局部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孔口、口部伪装房和地面配套设备设施,应在适当的位置按不低于原标准进行补建。第二十二条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制定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畅通预案,确保战时优先接收传递、发放人民防空指挥文书和警报信号。第二十三条每年8月30日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试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平时为党政机关抢险救灾服务,也可为社会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二十五条凡依法所有、占有人民防空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资产登记,领取人民防空资产权属证书。人民防空资产发生转移、变更时,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重新办理资产登记。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组织制定城市人口防空疏散计划。预定疏散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疏散人口防空安置计划。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运输、通信等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由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战时人民防空疏散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行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第三十条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用,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补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外,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总额5%最高不超过10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二)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对经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不按限期整改的;(四)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打桩、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六)擅自更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的;(七)无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相应资质条件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八)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九)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在规定期限补建或者补偿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及其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二)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20米和左右两侧各15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和构筑物的;(四)不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步安装人民防空专用防护设备或使用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第三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由本单位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07】60号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梧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下分别简称单位和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各级财政、工商、审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及工商联、工会等组织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各负其责,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第四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三统一”原则,即统一筹集基金,统一使用基金,统一管理基金。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执行。第六条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县(市)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在每月30日前全部划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全市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收入上缴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七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调剂金。第八条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所辖地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九条每年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目标任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市的任务和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且事业单位从2008年起无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县(市),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市级统筹调剂;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因事业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而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第十条每年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补助列入年初预算。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出现缺口时,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桂劳社发〔2005〕31号)规定向自治区申请自治区级调剂金补助。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列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全部上划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于各县(市)在市级统筹前挤占挪用的基金尚未回收的,仍由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第十二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第十三条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科学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十五条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和印鉴,在每月10至15日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领手续,再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他人不能代领。第十七条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支出金额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第十九条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依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85号)执行。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梧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全市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办理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市本级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二)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三)负责审批和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审核、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五)市本级失业人员的管理;(六)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失业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七)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本县(市)所辖的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二)负责本县(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三)受理、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材料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审批;(四)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受理、审核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材料上报,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六)本县(市)失业人员的管理;(七)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年度预决算;(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违犯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 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第七条私有房屋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第八条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私有房屋建设进行控制:(一)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不允许进行私有房屋建设;(二)近郊农民私有房屋建设和在农村留用居住用地(即新村居住用地)内进行私有房屋建设的,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旧村庄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原则上要进行旧村改造规划后方可按规划建设,保证村庄道路、房屋间距、层数以及村庄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四)下列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只允许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层数进行改建,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1、中华路及延长线、边阳街、义忠街、江滨路、临江街、河堤路、康复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围合区域内以及邕江两岸、南湖周边100米控制区范围内;2、60米以上(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80米范围内;3、40米(含40米)-60米(不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60米范围内;4、20米(含20米)-40米(不含4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40米范围内。(五)沿江大道、沿江大道西北沿邕江边规划道路、南建路、五一东路、福建路围合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1米。如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层数超过三层的,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六)除(一)、(四)、(五)以外的区域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第九条朝阳路、民族大道、当阳街、新华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为传统街区,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街区规划控制要求。第十条相思湖、可利江、朝阳溪、竹排冲等水系两岸的私有房屋建设应该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第十一条村庄、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为隔离带,在隔离带内严禁进行私有房屋建设,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25米;(三)次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15米。第十二条沿穿越旧村庄、城镇的公路两侧进行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红线:(一)国道、快速公路:12米以上;(二)主要公路:10米以上;(三)次要公路:8米以上。第十三条对私有房屋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第十四条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三章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持有关批准文件、户口本、身份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四)建设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和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户口本、身份证和地形图(必要时出具四邻意见书,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划定建筑红线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施工图后,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回建区(含农民宅基地回建区)和私人宅基地开发项目区内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由拆迁回建单位或开发公司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并经核查批准后,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6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经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五)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经审批的规划平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建筑方案规划设计要点;(六)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统一要求组织建筑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即可作标准单元的施工图;(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八)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管理建筑施工。第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有关部门现场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第二十一条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第二十三条私有房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二十四条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检查证件。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和圈院、搭棚的;(二)虽经审批、发证,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阳台、雨篷、檐口等悬挑体的;(三)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的;(四)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批准领证建设的。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二十九条对构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1、侵占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红线用地,影响城市交通的;2、侵占消防通道,危及消防安全的;3、压占城市给排水管(渠)道、电力电讯、燃气管道等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安全保护的;4、侵占城市江河湖塘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影响泄洪和排水的;5、侵占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区(点)、公园及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范围,影响园林绿化近期建设和景观的;6、擅自扩大宅基地进行建设(含室外楼梯、简易棚屋和围墙),影响城市规划的;7、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一)、(四)、(五)、(六)项的规定,擅自超高加层的;8、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二)对城市规划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300元罚款;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10%罚款;(三)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50%处以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在规定的自行拆除的期限内仍不拆除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设计费,并处以设计费30-50%的罚款。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款5-20%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可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当年重置价5-15%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检查者可以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被处以罚款时,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款全部上缴本级财政。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决定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方案南宁市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决定》、《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南宁市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各市、县和自治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南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高服务企业水平的有效措施,努力完成我区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技术改造投资1500亿元目标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五日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决定(南发〔2009〕2号)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2009年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现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我市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增多,但经济发展也蕴含着许多积极因素和重大机遇。根据形势变化,中央和自治区及时出台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如果能在这个时候把握和利用好机遇,做好转化工作,我们就有可能变被动为主动,我们的经济就能在困难中壮大、在衰退中兴旺,就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我们必须用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化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化危机为转机,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是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决策的必然要求。扩大投资是当前拉动我市经济增长最直接、最有力、最有效的途径。抓投资必须抓项目,抓项目就是促发展、促增长、促就业,促就业就是保民生。企业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和扩大就业的主要载体,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服务企业就是抓经济,帮助企业解困就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我市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的关键举措。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是我市最紧迫的任务、最硬的道理、最大的政治。今年是我市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的关键之年。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把加快项目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把服务企业作为重要举措,是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关键之年的关键之举。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是凝聚各方力量,增强经济发展信心的重要抓手。面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只有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积极服务企业发展,才能使我们更好地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才能增强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应对危机、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才能巩固和激发我市经济发展的活力。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有效载体。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就是要千方百计解决制约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审批、筹融资等瓶颈问题,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就是要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可以检验全市各级机关的办事效率,检验全市干部队伍的服务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意义重大,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树立强烈的危机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进取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饱满的工作热情大力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在全市掀起项目建设新高潮,形成服务企业新气象。二、明确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的主要任务(一)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年”活动以“项目建设年”活动为载体,努力完成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1180亿元目标任务,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强力拉动。1.明确项目建设的重点和投资方向。关注民生,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生活保障体系。关注“三农”问题,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加快北部湾经济区核心城市建设步伐,加大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力度。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财政投资重点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倾斜。关注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科学发展,财政投资重点向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倾斜。加强自主创新,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扶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先进生产力改造,财政投资重点向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倾斜。2.着力破解项目建设资金、土地等瓶颈制约。加大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加强政银企合作,扩大信贷合作规模。积极策划和包装项目申请国外贷款,抓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城建等领域项目的申报,争取纳入国家利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加快搭建投融资平台,拓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上市、企业债券发行等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事业项目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开发建设。抓好项目建设用地工作,做好用地指标安排,加快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积极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和数量。加强用地储备,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项目用地效率。加强征地拆迁和被征地拆迁人员经济补偿及安置工作。3.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加快建立科学合理便捷效能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健全项目招标采购制度。严格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改革完善资金审核、拨付方式,健全评估咨询工作机制。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加强项目协调服务,尽快形成三级协调机制:全市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由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涉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较大问题由“1180办”协调解决;一般性的问题由“1180办”各工作组协调解决。加强市直各部门、县、区、开发区与各项目业主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解决项目审批、推进、督查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4.强化项目前期及储备工作。加快做好项目规划、建议、方案选择、评估、决策等前期工作。积极开展“十一五”后两年及“十二五”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超前研究和谋划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项目,重点策划对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改善民生等项目。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确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完成。加强投资项目储备工作,做好策划、选择、组织、上报工作,建设和完善投资项目库。5.加大项目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全方位开展招商引资,提高招商引资成效。加强招商项目的组织和策划工作,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和投资回报率分析,引导招商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产业、土地、规划和环保等方面要求,提高项目招商成功率。加强招商签约项目的转化推进工作,建立项目落地的协调服务机制,做好重大招商项目的洽谈、跟踪、服务工作,为投资者提供最大的便利条件,提高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率,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真正落地,在实施中达到“双赢”。(二)扎实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以“服务企业年”为平台,积极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推动企业健康发展。1.准确把握企业发展态势。全面开展“行千里路,访百家企”活动,调查了解企业当前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调查研究重点企业、产业发展现状和发展目标,及时掌握企业、产业发展动态,研究促进企业、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2.着力解决企业发展突出困难。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着力解决当前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政银企合作,协调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帮助企业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及房屋建筑报批手续,解决企业用地困难。组织高级经理人才与企业对接,举办企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招聘会,帮助企业解决在人才培养、企业用工等方面的困难。加强企业劳动保障等工作,妥善解决企业职工稳定和安全生产问题。组织一批技术、规划、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家,深入企业提供有关管理、技术、配套产品及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指导及咨询服务,选择一批科研成果项目向企业推介,协助企业解决在市场开拓、产品销售、品牌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企业开展财税政策宣传、咨询和培训活动,开辟企业纳税申报绿色通道,宣传落实我市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工作措施。做好企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招商引资、煤电油运等方面的协调和服务工作。3.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服务机制。以政策扶持、减轻企业负担、创新园区体制机制等为重点,完善服务机制,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加强政策扶持,出台促进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缓解企业资金紧缺问题;出台政府奖励、财政扶持、税收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拉动企业投资。尽可能减免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收费,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改革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特色园区建设,增强园区竞争力,引导企业聚集。4.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完善和健全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建立政银企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政银企洽谈会,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确保企业资金需要。加大财政对国有担保机构的注资力度,建立市、县区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提高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引进风险投资,引导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中小企业。三、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工作要求(一)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工作的领导,成立市“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协调、服务、检查和督促,及时协调解决开展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赋予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工作处置权,做到有责有权。明确工作责任,层层分解目标,逐一落实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领导联系制度、部门联席会议和问题处理制度。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活动的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全市的工作部署,分别制订具体活动的实施方案,确保活动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二)转变工作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六个着力”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把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做好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抓紧抓好抓实。发扬实干精神,弘扬实干为国、实干为民、实干为荣、实干为责的风气,形成鼓励想干、会干、能干、实干、快干、多干、真抓实干的氛围。坚持业主、企业负责制,要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做好项目审批、筹资、供地、规划、评审等方面的服务,营造推进项目建设、服务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办事流程。成立项目联合审批核准工作组,积极推行并联审批,为企业和投资者做好服务。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调研,带着感情、带着责任上门服务,扎扎实实推进项目建设,实实在在协助企业解决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和支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在提出非常措施、采取非常手段、加大非常力度的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给予宽容,但绝不允许只说不干。对不干事、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要严格问责。(三)创新工作机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以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为契机,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延伸服务领域。建立完善定期调研、项目招投标、联合现场办公、领导干部联系重大项目和解决问题定期反馈等制度。进一步完善项目前期工作统筹推进、项目联合审批、项目用地保障、项目资金筹措保障、项目进展协调、项目进度督查督促、项目工作问责等机制,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全方位服务好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四)加强协调督查。“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涉及面广,事关全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协调配合,相互支持,上下同心,形成合力。对重大问题、难点问题,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问题解决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重点工作和政策落实督查制度。加强廉政勤政和审计监督,把项目建设成为优质项目、安全项目、廉政项目。强化问责机制,对在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公开曝光,对不作为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对开展活动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五)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阵地的宣传作用,加大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我市加快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积极宣传在开展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营造全市上下推进项目建设、服务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为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投资项目建设,力争完成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工作任务,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以扩大内需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首要任务,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以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为主题,按照“快、重、准、实”四字方针要求,积极统筹城乡发展,强力推进投资项目建设,不断扩大投资规模,推动全市经济结构改善、布局优化、总量增加、发展后劲增强,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在全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提供强大动力,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工作机制,全面强化投资项目工作责任,努力创新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项目投融资机制、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突出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形成大、中、小投资项目一起上的格局,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拓展投资领域和投资空间,加快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全力保持投资规模和投资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积极落实、安排和推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各项工作,力争实现今年118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三、工作任务和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四家班子领导及“两院”主要领导挂帅,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服务、检查、督促,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项目特别是重点投资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实施与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和项目前期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县、区、开发区项目建设和项目前期工作的领导及协调服务。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又称“1180办公室”)。赋予市四家班子领导及“两院”主要领导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推进的工作处置权,做到有责有权。“项目建设年”重点建设项目100个(计划总投资128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16亿元),是今年我市计划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196个建设项目中的重点;重点前期工作项目151个(计划总投资36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50亿元),是今年我市前期工作项目中的重点。每一个重点项目和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分别一一落实市四家班子领导及“两院”主要领导专门负责对口联系和牵头推进,并由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授予该领导拥有该项目推进工作的主要拍板权,即该项目推进工作主要按该领导牵头召开的工作会议确定的意见办。但需要注意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工作衔接,一是事前加强沟通;二是事中充分授权,做到充分信任、大胆处置、予以认可;三是事后及时通报。落实年度投资工作责任制。对今年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及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责任进行分解,把任务分解到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及部分重点项目业主。各单位要按照分解任务、定数量、定时间、定工作质量指标的要求,明确责任,层层分解,逐一落实,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项目审批、筹资、供地、规划、评审等方面的一系列服务,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工作时限,提高行政效能;指导和协助业主开展项目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坚持投资项目业主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要按照所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责任制和具体任务落实,明确专人主抓、专人负责具体工作,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积极、主动的办法千方百计加以解决,确保项目实施顺利推进。非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也应当按照投资计划,想方设法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为拉动内需作出应有贡献。(二)强化督查,实行问责强化督查。既要对项目建设是否廉政进行督查,也要对项目建设是否勤政进行督查。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绩效办、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专门督查队伍,定期或不定期逐项对项目按开工、竣工、时间进度、投资量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等方面进行督查。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及部分重点项目业主,也要对本单位项目建设或服务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内部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行问责。对于影响项目建设的环节和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投资任务的单位,凡是负有责任的,属于单位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属于个人的要对有关人员实行问责。对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实施工作实行“黄、红牌”制度,即把投资任务完成情况与获得城建项目承建任务的资格挂钩。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招投标制度,对于完成年度任务情况好的市属国有企业,次年优先考虑安排城建项目承建任务;对于完成年度任务情况差的市属国有企业将给予“黄牌”警告,次年完成任务情况仍然差的市属国有企业将给予“红牌”警告。(三)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1180办”运作机制。突出建立和完善十大工作机制,即项目前期工作统筹推进机制、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机制、项目用地保障机制、项目资金筹措保障机制、项目招投标工作机制、项目进展协调工作机制、项目进度督查问责工作机制、项目评审工作机制、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工作机制、项目建设例会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工作机制,尽快形成三级协调机制:全市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由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涉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较大问题由“1180办”协调解决,一般每旬召开一次协调会;一般性的问题由“1180办”各工作组协调解决,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协调会。(四)按照中央要求实行投资重点倾斜关注民生,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生活保障体系,将财政投资重点向改善民生和解决低收入群众生活困难的项目倾斜。具体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倾斜。关注“三农”问题,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将财政投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倾斜。具体向农村民生工程和农田水利、农村交通、农产品流通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加快北部湾经济区核心城市建设步伐,加大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力度,将财政投资重点向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倾斜。具体向城市道路、桥梁、水环境整治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倾斜。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将财政投资重点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倾斜。具体向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及城市中小学扩容改造、乡镇文化站、中心图书馆、民族艺术基地、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疾控中心和各级血站设施建设等项目倾斜。关注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科学发展,将财政投资重点向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倾斜。具体向污染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节能技术改造和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倾斜。加强自主创新,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扶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先进生产力改造,将财政投资重点向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倾斜。具体向技改项目、实力工程、建设工业亿元企业工程、技术创新等项目倾斜,重点扶持铝加工、农产品加工、机械制造、蔗糖、水果等优势特色产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示范户和种养大户。(五)搞好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联动,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推动土地预审工作。做好用地指标落实工作。市国土部门要主动指导县、区、开发区和项目业主办理土地申报手续,统筹安排好用地指标。加强指导和督促,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多争取用地指标。积极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和数量。加大盘活存量土地力度,提高项目用地效率,解决更多中小项目建设用地困难。增加商品房土地供给。市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及时跟踪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工作,列出工作时间表,保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城建项目、重点工业园区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项目等方面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切实加强用地储备工作。安排好土地储备资金。(六)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明确县、区的征地拆迁工作主体责任。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对于落户各县、区、开发区重大项目中,涉及征地拆迁的问题,要亲自抓,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工作班子;切实落实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完善征地拆迁工作机制。完善依法拆迁工作。推进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工作程序完善各项手续,做好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各项前期工作准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拆迁工作。搞好被征地拆迁人员经济补偿及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减少城区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差异,妥善解决好被征地人员的经济补偿和生产生活问题,争取群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区要成立专门机构,全力推进安置小区建设;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协调,加快安置房建设。努力解决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由建设部门牵头成立专门机构,从财政、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与县、区密切配合,千方百计解决以往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七)加大力度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积极组织项目,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特别是要千方百计争取2009年和2010年中央新增投资。根据国家资金投向、项目前期工作、组织上报等方面要求,加大争取中央新增投资的工作力度。同时,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国家预算内专项补助等国家资金以及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加强政银企合作,争取实现新的信贷合作。抓住国家实行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的有利时机,争取显著扩大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重点跟踪落实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已承诺的信贷额度,积极协助业主落实有关贷款条件和办理承诺手续,争取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策划和包装项目,争取利用国外贷款。加强国外贷款项目前期调研,增强项目申报的针对性。抓好环保、社会事业、城建等领域项目申报,争取进入国家利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构建融资平台。在已开展的企业债券发行和融资平台搭建可行性研究工作基础上,深入研究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上市、企业债券发行等各种融资方式和渠道。开展多渠道筹融资工作。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公益性项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各种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参股等不同方式参与社会事业项目及其他公益性项目的开发建设。(八)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完善各类项目建设专项规划。根据2008年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大多数是从近年来上报的各类项目建设专项规划中选取的情况,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完善各类项目建设专项规划。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成立由市发改、经委、国土、林业、环保、建设、规划、水利等部门参加的项目前期审批协调工作组,实行集中办公,并头办理。发改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立项、可研、设计审批和项目核准等工作,经委负责工业更新改造投资项目立项、可研、设计审批和项目核准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用地规划调整、预审和审批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审批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开工许可审批等工作,规划部门负责规划选址审批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切实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下放审批权限。原属于自治区审批和核准的项目,自治区已经授权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的规划、用地、林地、环保、水利等审批手续,除明文规定必须由上级部门审批外,力争获得自治区授予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审批权。对于市投资主管部门授权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尽快将项目的规划、用地、林地、环保、水利等审批手续相应授权县、区相关部门审批。加大财政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投入。项目前期工作关系着能否得到国家资金、能否落实土地、能否通过审批,必须紧紧抓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这个关键。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增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区都要安排好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确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完成;市投资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年度全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前期工作进度计划安排,力争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确保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达到申报要求,开工项目前期手续完备。今年市预算内财政安排的年度新开工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要达到6000万元以上,同时要按照投资主管部门的计划要求或建设单位的专项申请及时下拨经费,确保重大新开工项目前期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区、开发区预算内财政安排的年度新开工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要力争达到500万元以上,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九)加快完善和形成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尽快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运作模式。做好投资安排、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工期管理与控制工作。尽快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制度。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采购选择方式。尽快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方式。严格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完善资金审核方式和拨付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整合政府性投资资金,实现地方财政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有效利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咨询工作机制。尽快制定我市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咨询办法。鼓励各种中介咨询机构获得评估资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咨询。完善和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进一步向社会放开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尽快制定向社会公开选择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办法,降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准入门槛。鼓励更多拥有代建能力的单位参与城建项目代建工作,促使城建项目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科学有效实施。(十)切实提高招商引资成效加强招商项目的组织策划工作。提高招商项目的可行性,确保招商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产业、土地、规划和环保等方面要求。加大招商签约项目落地工作力度。做好招商项目洽谈、跟踪、服务工作。建设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建立和完善项目落地协调服务机制,提高招商项目履约率。引导园区产业聚集。积极引导东部产业转移项目按园区主导产业定位入园发展,尽快形成产业集中区。加快园区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园区承载能力。鼓励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园区建设,推行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市场化运作。(十一)积极做好投资项目储备工作尽早推动“十一五”后两年及为“十二五”筹划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超前策划重大项目,重点放在对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民生改善项目上。对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级规划和已获得立项批复、建设条件基本成熟及原来规划在后几年建设的项目,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提前启动相关前期工作。加紧组织专题项目规划、建设配套条件论证等超前研究,为长远重大项目建设预先做好准备。建设和完善投资项目库。加强投资项目的筹划、选择、组织、上报工作,积极储备重点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南宁市投资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市、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县、区、开发区三级投资项目库建设。(十二)加强项目建设对策和政策研究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对策和政策研究,尽快出台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由市财政局牵头提出项目融资、改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由市国土局牵头提出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由市建委牵头提出推动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完善项目招投标工作方案;由市发改委牵头提出申请2009年新增中央投资工作方案、完善部门联合审批工作办法、完善市级重点项目工作机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方案。(十三)千方百计营造项目建设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级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充分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我市加快项目建设新形势,在全市营造项目建设浓厚氛围。在宣传工作中,要注意宣传加快项目建设对发展经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大积极作用。分批组织宣传重大建设项目开竣工仪式,借重大建设项目开竣工机会积极营造氛围,宣传我市扩大投资和加快建设的良好势头。(十四)正确处理好大力开展“项目建设年”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项目建设年”工作是我市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快我市项目建设,力争完成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工作任务,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切实抓紧抓好抓实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有关工作。同时,也要注意与其他工作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特别是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真正把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落到实处,为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消除思想上、观念上的障碍,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很好地结合起来,把做好本职工作与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很好地结合起来,更好地推动“项目建设年”等方面的工作。(十五)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积极主动上项目、敢想敢干、敢为人先的精神,提倡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作风。积极鼓励和支持在“项目建设年”工作中敢于有所作为、善于有所作为,积极鼓励和支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下大力气真抓实干。在提出非常措施、采取非常手段、加大非常力度的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给予宽容,但绝不允许只说不干。对不干事、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要严格问责。四、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工作职责(一)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总体协调;基建投资项目立项、可研、初设的审批、核准或转报工作,对口跟踪落实国家、自治区发改委重大项目审批或核准;有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等。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项目建设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的有关问题,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相关工作,对口跟踪落实自治区建设厅有关审批等。市国土局负责用地规划调整、预审和审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总协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政策性问题,督促各县、区、开发区完成项目用地报批任务,指导县、区征地拆迁部门做好征地拆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或报批工作,对口跟踪落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审批等。市财政局负责整合财政资源,提出市本级安排出资用于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方案,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和拨付,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指导县、区、开发区财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等。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部门积极组织资金用于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金融部门与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做好服务等。市环保局负责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口跟踪落实自治区环保局有关审批等。市林业局负责做好项目林地使用的审批工作,对口跟踪落实自治区林业局有关审批;协调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林业重大项目工作协调推进等。市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参与筹措建设资金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性问题,指导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对新建项目提供岗位和就业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等。市国资委负责组建项目建设投融资平台,参与资金筹措。市经委负责更改投资项目立项、可研、初设的审批、核准;工业重大项目工作协调推进等。市建委负责投资项目开工许可审批;城建重大项目工作协调推进等。市农业局负责协调新农村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农业重大项目工作协调推进等。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项目业主开展交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筹措;对口跟踪落实自治区交通厅有关审批;交通重大项目工作协调推进等。市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土保持审批,对口跟踪落实自治区水利厅有关审批;水利重大项目工作协调推进等。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绩效办、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的督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等。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负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依法推进,维护稳定。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支持、服务、配合全市项目建设。(二)县、区、开发区职责对本级和上级安排的项目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协调推进机构,负责项目所在地的组织、领导、协调等配合工作。重点做好落实项目征地拆迁、配套资金工作;配合项目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石料场和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征用等问题;协助保障施工用水、用电等;协调解决项目施工单位与地方有关单位、群众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治安,为项目建设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五、组织工作机构成立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车荣福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黄方方市委副书记、市长谢寿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家仁市政协主席副组长:岑可成市委副书记覃孟征市委副书记翟宗华市委常委、南宁警备区政委秦敬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赵波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刘长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胡建华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肖莺子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周红波市委常委、秘书长雷应敏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刘南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瑞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丽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赖贵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其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焕升副市长温守荣副市长周家斌副市长吴炜副市长文海兴副市长潘和钧副市长李国忠副市长张国环市政协副主席唐济武市政协副主席崔建国市政协副主席李秋明市政协副主席梁峰林市政协副主席颜石廉市政协副主席袁曼虹市政协副主席莫建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日梧市检察院检察长卫自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周如斯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阮兆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侯小兵市政协秘书长成员: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委督查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招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审批办、市维稳办、市法制办、市绩效办、市人民政府发研中心、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城建重点办、市金融办,驻邕各金融机构,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党政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180办”),办公室主任由刘长林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周家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协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制订并完善各项运作机制;统筹协调全市项目前期审批及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建设资金等问题;组织开展项目督查、项目建设宣传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由13个工作组组成,包括综合协调工作组、项目前期审批协调工作组、项目推进协调工作组、项目督查问责工作组4个常驻工作组以及城建与房地产项目工作组、工业交通项目工作组、农林水利项目工作组、商贸物流项目工作组、社会事业项目工作组、项目筹资工作组、法制服务工作组、中直区直重点项目联系工作组、项目建设宣传工作组9个非常驻工作组。办公室内部机构设置和具体职责另行通知。附件:1.南宁市“项目建设年”百个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表(略);2.南宁市“项目建设年”重点前期项目工作目标责任表(略);3.南宁市“项目建设年”中直区直重点建设项目联系工作表(略)。南宁市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结合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全市上下为经济建设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围绕服务企业、提高效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主题,按照“动作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准确把握企业发展态势,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突出困难,研究理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思路措施,建立服务企业工作长效机制,确保2009年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完成,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二、总体目标以切实帮助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重点,调动全社会力量,关注、关爱、支持企业,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当前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坚定信心、抢抓机遇、营造环境、化解困难、加快发展。通过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达到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创新发展思路、解决实际问题、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企业素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形成长效机制,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完成我市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各项任务,其中,全部工业总产值达到1300亿元,增长25%,新增亿元工业企业30家。三、服务对象在南宁市注册、经营的工业、农业、商贸服务、建筑和房地产、交通等行业企业。其中市级层面重点抓大中型企业和亿元企业,各县、区、开发区重点抓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四、服务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服务企业年”活动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主体,实行面上与重点兼顾,宏观引导与微观扶持相结合,完善政策和解决具体问题相结合,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准确把握企业发展态势全面开展“行千里路,访百家企业”活动,通过深入走访企业、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调查了解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调查研究我市重点企业、产业发展现状和发展目标,及时掌握产业、行业、企业发展动态,研究促进企业、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强化宏观引导,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二)着力解决企业发展的突出困难1.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主要问题和矛盾,特别是在结构调整、资产重组、机制转换、招商引资、煤电油运、产品销售、品牌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好协调和服务;2.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融资、土地等生产要素制约问题;3.协调解决企业在企业用工、劳动保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4.协调解决企业职工队伍稳定问题和安全生产问题;5.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和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的查处力度,调处一批重点投诉案件,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6.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7.调查研究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帮助企业理清发展思路,苦练内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8.宣传、落实我市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工作措施。(三)进一步理顺我市加快经济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在政策层面上着重研究解决企业呼声较高的完善扶持政策、扩大融资渠道、加大土地供给、简化审批手续、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拓宽工作领域,建立长效服务机制。1.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理顺我市各产业各行业发展定位的思路与措施;2.企业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思路与措施;3.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面的思路与措施;4.改革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特色园区建设的思路与措施;5.土地储备管理及项目“招拍挂”工作方面的思路与措施;6.政府奖励、财政扶持、税收扶持企业发展方面的思路与措施;7.扩大内需、促进增长方面的思路与措施。五、组织领导机构(一)成立南宁市“服务企业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车荣福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黄方方市委副书记、市长谢寿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家仁市政协主席副组长:岑可成市委副书记覃孟征市委副书记翟宗华市委常委、南宁警备区政委秦敬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赵波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刘长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建华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肖莺子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周红波市委常委、秘书长雷应敏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刘南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瑞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丽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赖贵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其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焕升副市长温守荣副市长周家斌副市长吴炜副市长(常务副组长)文海兴副市长潘和钧副市长李国忠副市长张国环市政协副主席唐济武市政协副主席崔建国市政协副主席李秋明市政协副主席梁峰林市政协副主席颜石廉市政协副主席袁曼虹市政协副主席莫建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日梧市检察院院长卫自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周如斯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阮兆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侯小兵市政协秘书长成员: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策研究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招商局、市审批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海关现场业务处、市监察局、市台办、市法制办、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金融办、市绩效办,驻邕各金融机构,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主任:吴炜副市长(兼)副主任:范善齐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王永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张耀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潘朝凯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艳珍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陈世平市经委主任高新市建委主任唐波文市农业局局长周异助市商务局党组书记李耕市交通局党组书记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研室、市监察局、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一名副职领导。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包括活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意见的征集、梳理和总结;协调各工作组和各部门开展活动;通报有关活动情况、评选“服务企业年”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三)成立九个服务工作组(各组安排详见附表)1.工业服务组组长:刘长林副组长:赖贵寿、吴炜(常务副组长)、唐济武、梁峰林、陈世平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作职责:根据服务活动的重点工作内容要求,做好工业企业服务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工作。工业企业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2.农业企业服务组组长:岑可成副组长:陈瑞深、温守荣(常务副组长)、袁曼虹、唐波文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工作职责:根据服务活动的重点工作内容要求,做好农业企业服务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工作。农业企业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3.商贸业服务组组长:雷应敏副组长:邓其新、黄焕升(常务副组长)、张国环、周异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工作职责:根据服务活动的重点工作内容要求,做好商贸企业服务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商贸企业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4.交通运输业服务组组长:胡建华副组长:刘南生、吴炜(常务副组长)、崔建国、李耕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工作职责:根据服务活动的重点工作内容要求,做好交通运输企业服务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工作。交通运输企业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5.建筑、房地产业服务组组长:覃孟征副组长:周家斌(常务副组长)、李秋明、卫自光、高新牵头单位:市建委工作职责:根据服务活动的重点工作内容要求,做好建筑、房地产、供水、燃气企业服务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建筑、房地产企业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6.法制服务组组长:赵波副组长:文海兴、莫建芳、马日梧、潘朝凯(常务副组长)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工作职责:主要是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稳定工作,调解企业间与职工的矛盾纠纷,协调解决企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法制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维稳办。7.政策研究组组长:周红波副组长:卢丽芬、潘和钧、范善齐(常务副组长)牵头单位:市委政策研究室工作职责: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重要文件的起草;对活动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建议,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客观依据;指导“服务企业年”各组、各有关职能部门出台解决相关问题的政策措施。政策研究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政策研究室。8.督查组组长:秦敬德副组长:李国忠(常务副组长)、颜石廉、周如斯、阮兆丰、侯小兵、王艳珍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工作职责:督促和检查各服务工作组、各部门开展服务活动和为企业解决问题的落实情况,在“服务企业年”活动期间,开通企业服务投诉热线电话:12345,对“服务企业年”活动中企业投诉案件进行调处,对不作为、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9.宣传组组长:肖莺子副组长:黄丽娟、张耀民(常务副组长)、刘家万、唐志伟、胡建华(南宁日报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工作职责:对“服务企业年”各项活动进行跟踪报道,重点宣传我市加强服务,加快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活动所取得的工作成效;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加快发展的典型经验;为企业服务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事迹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六、活动时间安排(一)准备阶段(1月1日至2月15日)“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拟定、发文;各组分别组建内部工作机构,制订具体服务活动实施方案;对企业服务需求进行调研,梳理问题;拟定年度走访企业名单及时间表;建立市领导及部门领导定点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加强宣传,形成舆论氛围。(二)实施阶段(2月16日至11月30日)1.大力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各项工作,各服务工作组按责任分工的要求,深入全市各县、区、开发区及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企业对政府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按照活动要求,创新思路,用好用足政策,积极为企业出主意,想办法,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对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立即落实专人办理解决;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明确时间,限期办理;对确实难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上级反映,给企业一个满意的解释和答复。2.各服务工作组解决不了的或需跨部门、跨行业、跨企业解决的问题,及时对问题进行梳理并向“服务企业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提出问题处理的意见、建议。3.“服务企业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集各组难以解决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对需要自治区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由市有关部门协调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解决。4.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服务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订并出台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加快企业发展、改善投资经营环境等方面的政策措施。5.各组要加强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回访企业,收集企业的反馈意见;对办理进度慢、难度大的问题,要加大办结力度,确保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服务年内得到落实解决。6.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各项活动进行跟踪报道。(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服务企业年”各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评比,表彰在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七、工作要求1.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心系企业、服务企业的理念,真抓实干,扎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2.加强组织领导。整个活动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组及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要分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服务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门人员对问题的处理进行跟踪落实。市级层面重点抓大中型企业和亿元企业,各县、区、开发区重点抓辖区范围内的企业。3.赋予市四家班子领导及“两院”主要领导负责联系企业解决问题的处置权,但需注意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工作衔接,及时沟通和通报。4.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各组每周向“服务企业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服务企业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各组联席会议,每月向“服务企业年”活动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需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5.深化服务内涵。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设“路标”、不设“路障”的要求,切实为企业办实事。到企业调研和现场办公,要轻车简从,不能给企业增加负担,不能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和馈赠。同时,要把集中活动与长效服务结合起来,把转变职能与改善服务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为企业提供长效服务的新途径,真正做到措施得力、服务优质、效果明显、企业满意。各企业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积极主动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6.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服务企业年”活动中要相互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对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一个部门职责内的,要尽快解决落实;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需要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把存在问题解决好,确保工作实效。附件:1.南宁市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分组安排表(略);2.工业服务组“服务企业年”活动市领导联系县、区、重点企业安排表(略);3.农业企业服务组“服务企业年”活动市领导联系县、区、重点企业安排表(略);4.商贸业服务组“服务企业年”活动市领导联系县、区、重点企业安排表(略);5.交通运输业服务组“服务企业年”活动市领导联系县、区、重点企业安排表(略);6.建筑、房地产业服务组“服务企业年”活动市领导联系县、区、重点企业安排表(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已经2003年7月4日自治区第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代主席陆兵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载明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及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迁实施期限、补偿形式、拆迁奖励办法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韵存款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的80%,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作价计入。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的,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人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申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拆迁的,拆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财务等专业人员;(三)有5名以上持有房屋拆迁员证的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房屋拆迁资格证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第十四条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员证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不佩戴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第十五条从事房屋拆除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第十六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第十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房产、工商、规划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二)货币补偿金额;(三)补偿安置方式;(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二条被拆除私房的所有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的,由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负责通知该私房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属于空关房屋的,由拆迁人负责通知。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一次经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到被拆除私房的所有人的,拆迁人应当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并提出对房屋使用人的临时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先行拆迁腾地。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用房或者补偿资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二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通过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裁决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名称和地址;(二)申请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三)裁决认定的事实;(四)裁决结果和依据;(五)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裁决部门的名称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的,应当提前5日通知当事人。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迁出。房屋使用人未迁出的,视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第二十八条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保证按期搬迁。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费提存。第三十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建设项目转让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第三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一临时建筑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前款所称重置价格,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第三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进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三十六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拐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列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区位是指房屋在城市规划区中的地理位置。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注明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第三十七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前款所称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是指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同类结构已购公有住宅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应当对装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屋装修重置价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前款所称房屋装修重置价格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同档次房屋装修的重置价格。所称标准使用年限是:(一)住宅房屋10年;(二)办公用房7年;(三)商店、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格的20%。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中的货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中的评估有异议的,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签订房屋拆迁委托评估合同,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地级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方式、鉴定办法和鉴定费用的承担,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拆迁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5日内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和裁决的依据;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果作为补偿和裁决的依据。第四十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遵循合理的评估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房屋拆迁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第四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房屋的,拆迁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四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建筑设施配套要求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个以上地点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第四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房屋后,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拆迁期限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没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费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拆迁人应当在办理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并将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告知抵押权人之后,方可拆除房屋。第四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元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自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确定。安排临时周转房的,应当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网、空调和供电、供水设施等迁移的,按当地迁移安装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第四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产权调换需要临时过渡,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8元或者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出租市场价支付,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给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3倍支付。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的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九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第四章罚则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j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折迁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拆迁入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三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补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限期补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五十五条房屋拆迁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擅自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四)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马飚自治区主席副组长: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林念修自治区副主席高雄自治区副主席成员:张振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檀庆瑞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沈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章远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何开长自治区监察厅厅长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肖建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宋继东自治区建设厅厅长蔡德所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黄必贵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冯振年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韦艳兰自治区物价局局长陈端喜自治区招商局局长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宋继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邱祖强、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周卫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59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委)组成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应急委的组成主任:马飚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任: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主任:陈武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杨道喜自治区副主席林念修自治区副主席高雄自治区副主席李康自治区副主席梁胜利自治区副主席肖石桥广西军区副司令员赖建安武警广西总队总队长王跃飞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成员为自治区农垦局、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外办、国资委、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信息产业局、侨办、法制办、金融办、宗教局、物价局、供销社、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广西博览局,新华社广西分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南宁海关,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海事局、广西煤监局,自治区红十字会、团区委、南宁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西电网公司等区直中直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法委、信访局和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空军南宁指挥所的相关负责人。二、自治区应急委办公室的组成自治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由王跃飞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自治区应急办主任郭文强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相关业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自治区应急办专职副主任担任。三、常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自治区应急委常设的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自治区副主席分别领导。其中,李金早常务副主席担任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陈武副主席担任自治区涉外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章良副主席担任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指挥长和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道喜副主席担任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和自治区海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林念修副主席担任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高雄副主席担任自治区民族纠纷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李康副主席担任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梁胜利副主席担任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自治区反恐怖反劫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名单和成员单位职责,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27号)明确的指挥机构组成范围,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报请指挥长(领导小组组长、主任)同意后,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名义下文,并于2009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应急委备案。今后,除增加常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常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由自治区应急委批准外,常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及成员单位职责调整等事项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自行行文通知,报自治区应急委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在试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我区从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转变、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新的贡献。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发〔2008〕10号、桂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三)坚持利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分配关系,保障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流失,确保森林资源增长、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四)坚持尊重历史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名对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在改革中促进稳定。(五)坚持有序推进原则。按照“扩大试点、稳步推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正确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与进度的关系,既要有力推进,又要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严禁违规操作。(六)坚持分类实施原则。在切实贯彻落实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部署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行,不搞“一刀切”。在扎实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与之相宜的配套改革。三、目标任务从2008年开始,用5年左右的时间,全区在林业“三定”的基础上,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建立起采伐管理科学、流转程序规范、公共财政支持有力、投融资政策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健全的林业可持续发展新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群众增收、生态环境良好、林业产业发展、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四、总体安排和进度要求(一)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2009年初~2011年底,在武鸣县、钦州市钦北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在全区选择25个县(市、区)进行扩大试点(名单详见附表);2010年初~2012年底,在先行试点与扩大试点以外的其他各县(市、区)整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二)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度要求:全区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集体林地为21027万亩。2009年累计完成全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10%左右,2010年累计完成全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50%左右,2011年累计完成全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75%左右,2012年基本完成全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五、步骤与方法我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分5个阶段组织实施。(一)动员准备阶段。1.成立机构。各市、县(市、区)、乡(镇)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若干个组,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法规、督查指导、宣传培训、资金管理、信息档案、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从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2.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改革形式、工作程序、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设区的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经设区的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3.宣传发动。各市、县(市、区)、乡(镇)层层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4.组织培训。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要组织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人员培训,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依法依规进行。5.摸底调查。各地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山林的权属和经营管理状况,并以村民小组(队、经联社)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地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共场所,公示期为7天。6.制定村(组)承包方案。各村(组)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二)外业实施阶段。1.实地勘界。由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组织村(组)干部、技术人员和相关林权权利人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绘制详细的林地权属界线图和宗地图,标明林地位置,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2.调处纠纷。对山林权属纠纷,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调解处理。3.签订合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体林地,落实经营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或补充完善承包合同,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三)发证建档阶段。1.权属审核。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明晰之后,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和数据输入计算机,以村(组)为单位制成公示图表,个人申请林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申请林权的,在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公示,公示期为30天。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核发新林权证后,原山界林权证由有关人民政府决定统一撤销。3.建立档案。各地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档发〔2007〕36号)的要求,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和保管。(四)综合配套阶段。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推进配套改革。1.探索森林经营管理新模式。逐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通过指导农民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不断提高农民经营森林的质量和林地产出效益,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2.逐步建立完善的林业市场体系。抓好林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全区林业信息联网,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和林业要素市场,让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活立木能方便快捷地进入市场,参与资产化运作,保障农民收益权货币化实现。同时,建立和规范林权流转机制,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强林业发展动力。3.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引导广大农民兴办各种类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走联合发展之路,实现区域化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4.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逐步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五)总结验收阶段。1.全面自查。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区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各县(市、区)写出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逐级上报市、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检查验收。自治区、设区的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工作组,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自查结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3.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环节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六、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全区动员,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要求,在全区范围内自上而下建立起职责明确、效能突出的工作推进机制。(一)建立分级负责的领导机制。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起草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表彰奖励办法。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工作,重点联系并抓好自治区试点县(市、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设区的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起草本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审核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组织落实各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设区的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各县(市、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配合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抽样复查工作。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起草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审核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组织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工作,组织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培训,直接参与和指导各乡(镇)、村(组)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验收工作。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起草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配合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工作,审核各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干部包村责任制,派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驻村(组)开展工作,全程参与指导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并配合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和检查验收工作。(二)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和全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部门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审定、业务培训、政策法律咨询、林权登记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加强林地资源开发、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人事部门负责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及检查监督机制,确保不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负担;政法、调处部门负责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档案部门负责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档案管理服务指导工作,按照规定将林权档案接收入馆;金融机构负责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资产投保试点工作,向农民提供小额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支持;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新闻媒体,加大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法律、政策和各地在改革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等;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法制等部门负责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全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合力。(三)建立自上而下的督查指导机制。自治区、市、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设立督查指导组,组织本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督查指导。由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若干个自治区督导组,分别督查指导14个市,各市、县(市、区)督导组分别督查指导所辖县(市、区)、乡(镇),形成三级联动、一级督查一级的工作格局。同时邀请同级人大、政协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视察和工作监督,促进各项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督查指导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定期督查指导在每季度中期进行,不定期督查指导则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时进行。重点督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全面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态,及时发现和反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当地及时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确权发证业务指导,督查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质量。(四)建立运转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地区的改革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基本完成后,要逐级上报详细的工作汇报。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的工作指导,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总结好的经验,推广好的做法,推动改革工作。七、加强领导,确保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一)加强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位推进。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绩效考核、部门测评等挂钩,认真落实。市、县(市、区)因措施不力,导致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缓慢,将直接影响对其年度林地征占用指标、林木采伐指标的分配和项目扶持资金的投入。(二)落实人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队伍。各级要抽调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同时,要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制,建立责任跟踪和过错追究制度。(三)保障经费。各级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经费。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再给予每亩2元的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市、区)统筹解决。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到县(市、区)的办法,由县(市、区)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直接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勘界确权、山林纠纷调处、信息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开支。各市本级所需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各市本级财政安排解决。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的监督管理,努力降低改革成本,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的规定,《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免收工本费。除林权证工本费外,各地一律不准收取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何费用。(四)维护稳定。要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各级和各有关部门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第一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热情、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农民反映的问题,防止群体事件发生。(五)保护资源。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把防止乱砍滥伐、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依法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对林木继续实行凭证采伐、木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加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采挖利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加大林区专业防火队伍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活动,维护林区治安,保护生态环境。(六)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附表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https://www.gxzf.gov.cn/fjcf/200905/p020090515466741097056.doc)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梧政发【2008】18号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对2008年我市选定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重点扶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对象(一)2008年30家重点工业企业。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三威林产工业有限公司(含威诺)、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索芙特有限公司(含娇吻、化妆品、保健、股份等)、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桂新钢铁厂、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冰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永达钢铁厂(含新利华)、广西梧州五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广西天鹅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梧州双钱实业有限公司、梧州市万顺锻压机床厂有限公司、梧州春燕纺织有限公司、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梧州华兴玻璃有限公司、梧州市致中和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梧州奥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广西梧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梧州三条钢带制品有限公司、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日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梧州日晶食品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三鹤药业有限公司、广弘有色金属公司(含鸳江立德粉公司)、穗粤(梧州)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要求以上重点工业企业2008年税收入库总量平均增长15%以上。(二)2008年参照享受30家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对2007年上交税款入库100万元以上,未列入30家重点工业企业范围的梧州市华佳锌水厂、梧州市光华纺织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梧州三禾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广西梧州龙鱼漆业有限公司、梧州市三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梧州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茶厂、思扶纸厂等8家企业,如同意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订责任状,企业承诺在2008年度税款入库数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并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后,可享受与30家重点工业企业同等待遇的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要求以上重点工业企业2008年税收入库增幅达到20%以上。二、扶持政策(一)财政贴息。对重点工业企业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金融机构贷款贴息(不含退城进郊企业),按当年金融机构挂牌贷款利率利息的100%(含自治区技改贴息)给予贴息。贴息期1年,以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核准。(二)技改补助。对重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在市经委确认并立项的项目,经考核小组审核或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确认投资额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已享受财政补助和退城进郊补助部分除外)。具体补助比例如下:1.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2.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按完成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3.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完成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三)税收奖励。重点工业企业以上一年度上交税款为基数,超基数上交的税款按3%给予企业班子奖励,其中50%奖励法人代表。(四)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生产用电。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生产用电给予优先供给,在电力供应不足需实施限电时,在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电。(五)协调银行给予优先融资服务。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力度,将重点工业企业列入各商业银行《2008年重点支持企业目录》进行重点信贷支持,由金融部门与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支持信贷范围,在符合国家贷款规定和手续的前提下,优先保证重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六)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为重点工业企业设立“绿色通道”,市政务服务中心为企业实行“一站式”办证服务,凡重点工业企业在我市申办事项的手续,有关部门要做到优先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合理的范围内可允许“先上车后补票”方式完善有关手续。市政府继续派出服务队分别挂点,为重点工业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三、重点工业企业凡税收检查中被查出的查补入库总额,不列入计奖和补贴范围。四、考核和兑现补贴、奖励今年年终,由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考核组对各重点工业企业进行考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各项补贴和奖励。市政府按重点工业企业年度税收指标对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进行考核和奖励。五、市委、市政府之前出台的奖励工业企业政策与本扶持政策相抵触的,按本扶持政策执行。六、本扶持政策由市政府负责解释。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3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1月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陆兵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第三条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政府工作报告;(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科学、民主。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第六条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七条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征求意见;(三)咨询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会议决定;(六)公布结果。第二章决策调研第八条重大决策前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第九条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一)决策事项的现状;(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第十条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第三章咨询论证第十一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第十四条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第四章征求意见第十五条重大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第十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第十七条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第十八条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二)依据、理由和说明;(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第五章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一条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第二十二条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重大决策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三条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第六章会议决定第二十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事项报告;(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五)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首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召开重大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报道。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刊登。第七章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10月8日经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方方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统计、税务、价格、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等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违法生育的家庭应当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后,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第六条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九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第十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第三章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配建、收购,不得挪作他用。市、城区级财政应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物业管理等。市本级财政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市辖县的廉租住房保障。第十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十八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二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二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2.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3.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4.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6.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五)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审查。审查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现有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年收入、受理单位等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对审查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城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城区民政部门同时将复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复核不合格的,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登记结果。公布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年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区房产主管部门,由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城区房产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城区房产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第二十七条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第二十八条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统计相关核减情况,并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第三十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一条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动情况;(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城区房产主管部门,由城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核查后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区房产、民政部门的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第三十二条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八)发生违法生育行为未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第三十三条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成本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低于、以内、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超出、超过均不包含本数。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标准租金是指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本办法所称成本租金是指按照出租房屋的经营成本确定的租金标准,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第四十条市辖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1日发布的《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同时废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6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飚二○○八年七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编撰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除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组织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备案;(三)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四)指导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以及行业志书、专业志书、行业年鉴的编纂;(五)其他地方志工作。第六条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自治区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拟定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七条自治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桂、自治区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地方志资料。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三)符合志书的体例格式;(四)文字表述准确、简练;(五)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规范、标准;(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第十条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应当公开。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有争议的重要事项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有关组织、人士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告。第十一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兼职编纂人员应当参加地方志编撰业务培训。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应当有相关的少数民族人士及从事少数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地方志规划的地方志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三条地方志书经评稿和修改后,按照下列规定审查验收:(一)冠以自治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二)冠以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三)冠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五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向本级和上级方志馆、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站、资料库等方式,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第十八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阅览、摘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提供便利。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捐赠地方志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收藏单位可以向送藏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给予其对存藏资料查阅利用的优先权。第十九条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志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三)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的关系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四)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第二十一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二)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或者地方综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三)违反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四)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五)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或者地方志文稿。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梧政发【2008】32号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13号)精神,确保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升县域经济水平、提高综合实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桂政发〔2008〕13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将此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协调和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尽快成立普查机构。县(市、区)级普查机构的组建要求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乡(镇)级普查机构的组建要在6月底前完成。各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和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特点、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工作第一线,并认真抓好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要认真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单位清查、全面普查登记和原始数据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任务。三、确保普查经费和必需的物质条件及时到位各级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桂政发〔2008〕13号文件精神,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经济普查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当年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确保“两员”补助经费的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还要解决好普查工作所需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问题,保证普查工作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经济普查经费落实情况,以及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四、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宣传栏、电视、广播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宣传工作做出具体规划和安排,并落到实处。五、依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和普查工作顺利完成各级政府、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普查;要加强对普查原始数据的审核,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工作的领导,确保改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张振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宋继东自治区建设厅厅长李杰云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张南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成员:于祖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张文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聂江武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刘发敏自治区党委维稳办副主任、综治办副主任张家炳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张南兼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二季度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攻坚战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完成2009年我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9年4月至6月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攻坚战,采取非常措施全面推进项目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二季度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攻坚战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2009年二季度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攻坚战目标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2009年二季度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攻坚战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区项目建设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全年600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4月到6月,在全区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攻坚战,特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总体目标是:集中力量对2009年内要开工的项目加快审批,2009年上半年争取基本完成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完成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40%以上,确保实现自治区和市级层面新开工重大项目开工率达到60%。力争完成全年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各项审批工作。具体目标是:(1)除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外,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要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具备开工条件;(2)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预备开工项目前期工作,二季度要力争完成50%,三季度要全部完成,达到开工条件要求;(3)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6月底前要将各项报批材料上报国家;(4)第二批新增中央投资广西项目要在6月底完成前期工作并全部开工建设。二、工作任务2009年二季度要确保完成两大方面项目前期工作:一是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开工重大项目共1536项,其中,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167项,市级层面1369项;二是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265项。(一)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开工项目。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二季度要完成167项,其中上报国家审批29项,自治区审批54项,各市审批84项。1.按审批责任分。(1)完成投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46项,其中:上报国家18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14项,自治区经委审批核准1项,各市审批核准备案13项。(2)完成规划选址(选线)项目29项,其中:上报国家17项(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自治区建设厅审批7项,各市审批5项。(3)完成土地预审项目76项,其中:上报国家18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18项,各市审批40项。(4)完成批复用地项目83项,其中:上报国家3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自治区政府审批80项。(5)完成批复环评项目78项,其中:上报国家19项(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保局审批21项,各市审批38项。(6)完成批复水保项目101项,其中:上报国家20项(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审批25项,各市审批56项。(7)完成批复使用林地项目75项,其中:上报国家22项(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自治区林业局审批53项。(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5、附表6、附表7)2.按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分。(1)区直部门(45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1项,自治区交通厅14项,自治区建设厅3项,自治区铁建办12项,自治区教育厅4项,自治区水利厅4项,自治区卫生厅1项,自治区文化厅1项,自治区农业厅1项,广西机场管理集团2项,广西电网公司2项。(2)各市(122项)。南宁市16项,柳州市15项,桂林市11项,梧州市10项,北海市3项,钦州市13项,防城港市10项,玉林市1项,贵港市10项,贺州市3项,百色市6项,河池市5项,来宾市5项,崇左市6项,自治区农垦局8项。(详见附表2、附表5、附表6、附表7)(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开工项目。南宁市10项,柳州市118项,桂林市104项,梧州市156项,北海市69项,钦州市18项,防城港市6项,玉林市145项,贵港市205项,贺州市19项,百色市236项,河池市70项,来宾市101项,崇左市234项。(详见附表3)(三)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项目。除自治区和市级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外,各市和自治区农垦局还要抓好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项目前期工作,其中:南宁市195项,柳州市210项,桂林市152项,梧州市95项,北海市120项,钦州市123项,防城港市69项,玉林市205项,贵港市116项,贺州市86项,百色市267项,河池市302项,来宾市71项,崇左市135项,自治区农垦局119项。(详见附表4)三、工作责任本方案的审批部门主要指自治区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审批是指上述部门负责的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一)各市政府责任。负责检查自治区已经下放或委托的各项审批权限落实情况,4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6000办公室);召开项目对接审批会并组织所属部门做好项目审批相关材料的报批和审批工作,市级审批的项目,要在6月底前完成审批,需上报自治区或国家审批的项目,最迟要在6月10日前上报完毕。(二)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责任。负责做好区直项目审批相关材料准备工作,最迟要在6月10日前上报相关审批部门。(三)区直审批部门责任。审批部门要按照“四个非常”的要求,提前介入,加强服务,指导各市各部门及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审批材料准备工作。由区直部门审批的项目,要特事特办,程序不改,手续简化,提高效率,所有项目要在6月底前办结;需报国家审批的要在6月底前上报并派人跟踪衔接,争取尽快获得批复。(四)项目业主责任。要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衔接,尽快委托相关咨询机构、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及时依法缴纳各项费用,满足上报所需条件。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做好二季度项目前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项目前期工作对全年项目开工建设和投资目标完成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项目前期工作作为二季度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对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区直各审批部门主要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市政府市长为前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各市审批的项目,各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市各部门要尽快成立相应的推进机构,原则上由各市各部门已成立的项目建设和投资推进办公室组织开展工作。要按照各审批环节工作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按一个项目一个前期工作台账细化管理,确保完成前期工作目标任务,促使项目早开工,多形成投资工作量。(二)继续抓好项目对接协调工作。4月13日自治区组织的全区项目对接协调,取得了明显成效。要继续发挥项目对接协调的积极作用,创新项目对接方式,把对接协调作为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抓手。近期各市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组织本市各审批部门做好项目对接协调工作,现场解决一批项目审批环节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组的作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6000办公室)组织区直各审批部门在4月28日、5月20日、6月20日对项目分别进行一次联合集中审批。区直各审批部门要在4月底前对所负责审批的自治区和市级层面重大项目进行一次摸底排查梳理,逐个项目搞清没有完成审批的主要环节及其问题和原因,提出完成审批的工作进度时间表。各单位要将情况在4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6000办公室),以便尽快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任务重、项目问题多的区直审批部门,要主动深入到各市进行项目对接,并将对接情况在对接后3日内报送。(三)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各市要充分利用自治区下放或委托的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加快项目审批。区直各审批部门要贯彻执行桂政发〔2008〕47号文件精神,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缩小项目审批范围,简化审批手续,下放或委托审批权限。区直各审批部门要在4月30日前将进一步下放或委托的审批权限和审批事项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6000办公室),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6000办公室)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加快招投标工作。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招标各项工作能够提前、并步、交叉、同步开展的,都要联动抓紧进行,尽可能缩短整体招标时间。(五)转变作风优化服务。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变等待上门为主动下基层服务,加强工作指导,搞好项目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等方面的培训,尽可能缩短项目申报前的工作时间。(六)加强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深化改革我区工程咨询评估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工程咨询市场。广西工程咨询中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接受项目咨询评估委托后,立即组织开展审查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任务,出具项目评估报告。(七)加强督查检查。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督察,并将贯彻二季度自治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攻坚战方案的情况,在每月10日、20日、30日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6000办公室),以便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要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6000办公室)牵头(技改项目由自治区经委牵头)组织区直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重点督查。(八)建立奖惩机制。自治区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将前期工作推进成效纳入年底干部考核内容,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附表:1.2009年自治区层面开工重大项目二季度前期工作推进目标任务汇总表2.2009年自治区层面开工重大项目二季度前期工作推进(分市)目标任务表3.2009年市级层面新开工重大项目二季度前期工作目标任务表4.2009年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二季度前期工作目标任务表5.2009年自治区层面开工重大项目(报国家审批)二季度前期工作推进目标任务和责任表6.2009年自治区层面开工重大项目(自治区审批)二季度前期工作推进目标任务和责任表7.2009年自治区层面开工重大项目(各市审批)二季度前期工作推进目标任务和责任表需查阅的读者,请点击[下载]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1.灭火救援通信指挥系统建设目标2.社会消防管理信息化建设目标3.特勤消防站处置特殊灾害事故器材配备目标4.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目标需查阅的读者,请点击[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为适应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新期待,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06〕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桂发改规划〔2006〕72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目标。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快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切实提高全社会防范和抗御火灾的能力,为广西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健全全区消防工作体系、火灾防控体系和灭火救援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全区消防部队的信息化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桂西北农村防火的“四改”(水改、电改、灶改和寨改)工程取得明显成效,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区的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改善。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一)大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桂发改规划〔2006〕729号)和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并根据城乡规划调整情况,及时完成对现行消防规划的修订并组织实施,确保城镇消防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防装备等建设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不欠新账。2.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能,各市特勤消防站要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配备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并按“高、精、尖”的要求,完成(附件3)有关器材装备的建设任务,各县(市)、区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防护器材装备和灭火器材装备应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配备标准。3.为适应灭火抢险救援的需要,各市要按“紧贴实战、军地联动、联勤保障、便捷高效”的原则,并按(附件4)的要求建立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和完善可靠的社会联动战勤保障机制,确保随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战勤保障水平。4.各地级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中未完成的建设目标,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部建设完成。(二)大力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2010年底前,各地级市要按国家颁布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和《财政部关于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立项批复的函》(财防〔2008〕27号)、《财政部关于批复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防〔2008〕229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网络和硬件分系统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全面完成各项消防信息化建设任务,具体详见附件1和附件2。(三)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10年底前,未建有公安消防中队的县(市、区)(包括开发区),均要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组建由公安现役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混编的公安消防队,人员配备为20-25人。自治区消防总队受现行现役编制的限制,新建消防站每站只能编配5名现役人员,缺编的15-20名由地方政府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补充。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的工资、保险、服装等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三、政策措施(一)健全消防督察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消防工作督察机制,将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情况列入政务督查内容,建立起半年一督察、年度一考评的政府督察考评制度,定期督促检查,2010年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市进行考评和总结表彰。(二)健全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家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桂财行〔2007〕11号)的精神,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当地消防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到位并逐年增加投入,做到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政府要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工作任务,建立起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各项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防汛抗洪总指挥部成员的通知梧政发【2008】26号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2008年,我市城市防汛抗洪工作继续按2007年印发的《梧州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执行。鉴于我市防汛抗洪总指挥部及各职能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总指挥部及各职能组成员进行调整、充实。调整后的市防汛抗洪总指挥部及各职能组成员名单如下:总指挥:余远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凯(市委副书记、市长)总顾问:梁家智(市政协主席)常务副总指挥:竺坤松(副市长)副总指挥:刘剑(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王振义(梧州军分区司令员)李宁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育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迺堂(副市长)关远芳(副市长)张学军(副市长)成员:四家班子副职、各有关单位第一把手及相关领导一、综合办公室主任:竺坤松(兼)副主任:吴汉华(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陈丽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秦春成(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徐远洲(市政府秘书长)(一)宣传报道组。组长:陈丽华(兼)副组长:廖毅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姚建平(市广电局党委书记)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梧州日报社、梧州电视台、梧州电台。(二)灾情统计组。组长:徐远洲(兼)副组长:刘志(市统计局局长)王勇(市民政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政管理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教育局、各城区政府。(三)通讯保障组。组长:吴汉华(兼)谢红星(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骆俊基(市无线电管理处主任)成员单位:无线电管理处、市公安局、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网通公司、市防汛办。(四)后勤接待组。组长:秦春成(兼)副组长:苏建生(市委副秘书长)何小洪(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冰(市接待办主任)成员单位:市接待办、市商务局、市教育局、梧州军分区后勤部。接待酒店:江滨大酒店、金苑酒店、长城宾馆、怡景酒店、华天酒店。(五)防汛督查组。组长:李奕权(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组长:叶剑强(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成员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水利局。(六)县市指导组。组长:余萍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组长:赵春宝(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敬阳(市水利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二、抢险分指挥部指挥长:李宁波(兼)王振义(兼)副指挥长:刘有明(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刘可(副市长)(一)抢险突击组。组长:王振义(兼)副组长:杨炳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湘顺(梧州军分区参谋长)陶辉(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单位:梧州军分区、武警支队、陆军预备役工兵团、梧州边检站、各城区武装部、市经委、市建规委、市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梧州学院。(二)物资调度组。组长:李宁波(兼)副组长:孔祥鹏(市财政局局长)聂贤芬(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林聪(市商务局局长)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经委。(三)车船调度组。组长:刘可(兼)副组长:林桂良(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庄浩(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兰涛(市交通局党委书记)陈国际(梧州海事局局长)陈君琳(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梧州海事局、市交警支队、市农机化管理局、梧州航道管理局、市城监支队、桂东公路局、市建规委。(四)技术参谋组。组长:竺坤松(兼)副组长:莫奕坚(市水利局局长)韦俊(市建规委主任)杨永波(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李健雄(市水利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建规委、市政管理局、市电业局、市防洪堤管理处、梧州水电设计院、市建筑设计院、市规划设计院、市政设计院、市水电建筑工程处、基础设施投资公司。(五)堤防巡查组。组长:刘有明(兼)副组长:吴震(市政协副主席)黄荣森(市政协副主席)梁华(市政协副主席)张志君(市人事局局长)杨茂华(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成员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六)汛情测报组。组长:王瑞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组长:郭开深(水文水资源梧州分局局长)成员单位:水文水资源梧州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三、安置分指挥部指挥长:刘剑(兼)关远芳(兼)副指挥长:陈立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紧急疏散组。组长:刘剑(兼)副组长:朱育兆(兼)陈澄波(市政协副主席)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梧州军分区、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武警支队、各城区政府。(二)救灾安置组。组长:陈立清(兼)副组长:刘永恒(市政协副主席)吴容北(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政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粮食局、各城区政府。(三)卫生防疫组。组长:关远芳(兼)副组长:卢俊民(市卫生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工商局、各城区政府。四、安全分指挥部指挥长:朱育兆(兼)谢迺堂(兼)副指挥长:黄积卓(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治安保卫组。组长:朱育兆(兼)副组长:黄济贤(市公安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委政法委、市国家安全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各城区政府。(二)安全管理组。组长:谢迺堂(兼)副组长:薛峰(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伟强(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陈华宝(梧州海事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局、市电业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梧州海事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梧州航道管理局、梧州船舶检验局、市国土资源局、梧州军分区、市东泰国资经营公司、各城区政府。五、市容清洁分指挥部指挥长:张学军(兼)副指挥长:何小洪(市政府副秘书长)孙伟义(市政管理局局长)市容清洁组。组长:张学军(兼)副组长:何小洪(兼)孙伟义(兼)成员单位:市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城监支队、市环卫处、市农机化管理局、各城区政府。以上各职能组成员单位中,原则上排位第一的为牵头责任单位;各职能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派主要领导担任。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2月15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许可证作废”。二、在第八条第一款后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三、删除第十八条“采砂弃料清理按有关规定收取押金”。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4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边界河段、邕江三江口至三岸大桥河段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本辖区内河段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在征求国土、交通、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采砂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河道采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禁采区、禁采期等相关情况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告。第七条禁止在邕江一桥上游河段从事淘金活动。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淘金。各河段水位达到设防水位以上时,禁止采砂作业。第八条河道采砂许可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业主违法经营,一年内被行政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不得参加最近一次采砂许可权的招标、拍卖活动。第九条河道采砂应当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招标、拍卖底价应当包括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采砂管理费和其他招标、拍卖所得纳入财政专户,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使用。第十条下列采砂不进行招标和拍卖,采砂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免交采砂管理费:(一)因防洪抢险需要采砂的;(二)个人建房需要少量砂石的;(三)因航道、河道整治疏浚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的。第十一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中标人、买受人按招标、拍卖方案要求缴清有关招标、拍卖费用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转至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业主姓名(名称),船只数量、船名和船号,开采的性质、种类、范围、数量、深度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等事项和内容。《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与招标、拍卖的采砂权的使用年限一致。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四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开采。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许可证确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证。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的监督检查,对采砂船的采砂地点、采砂总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实时现场监控,并定期委托有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对采砂后的河床变化进行监测。第十六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并公告。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道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发证机关可以宣布其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以上事由消除后,发证机关应当宣布许可证效力恢复。第十七条采砂船只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禁采期内进入本市河道的所有采砂船只和可采期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应当停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禁止在禁采区内滞留采砂船只。因航行发生事故或进行卸砂需临时滞留的除外。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采砂或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数量或时限等进行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拆除非法采砂设备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非法采砂的船只及采砂器具,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扣期限内被暂扣物品所有人(管理人)不接受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届满,被暂扣物品所有人(管理人)仍不接受处理的,被暂扣物品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所得费用扣除拍卖、变卖、罚款等费用后予以提存,提存期五年。对明知是偷采的河砂而予以装运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采砂设备,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设卡、敲诈采砂船主、索取“砂头费”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水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应当进行招标、拍卖而不进行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河道采砂许可决定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梧政发【2008】22号
- 2007年,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劳动保障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和部署,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市劳动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在工作中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市政府决定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授予苍梧县就业服务中心等12个单位“2007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集体)”称号,授予唐海泉等60位同志“2007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他们为榜样,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推动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附件:1.2007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名单2.2007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12007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名单(12个)苍梧县就业服务中心岑溪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蒙山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梧州市财政局梧州市审计局万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蝶山区富民街道办事处东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长洲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先进集体)附件22007年度梧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个人名单(60名)唐海泉岑溪市副市长卢军梧州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陈大卫梧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科长陈启雄梧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争议仲裁科科长谢慕娴梧州市劳动保障局保险福利科科长何树兰梧州市劳动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郑小焦梧州市劳动保障局监察科科长莫洁清梧州市再就业办公室干部陈作辉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严海信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秘书科科长廖可文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管理科科长李莎梧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所副所长黄玉意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干部陆茵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干部罗巧玲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干部卢纳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干部盘毅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所长龙云光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副所长蒋明霞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基金部部长张毅玲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医疗审核部部长蒋燕萍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白合连梧州市轻工技工学校校长梁小坚梧州市机电技工学校校长易明梧州市技工学校学生科科长张崇新万秀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胡永龙万秀区城东镇劳动保障所所长莫奇万秀区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黄雄青万秀区城东办事处协理员区泽森蝶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部主任谢卓妍蝶山区富民办事处劳动保障协理员张晶晶蝶山区东兴办事处下冲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陈丽华蝶山区角咀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张文辉长洲区副区长张纪宁长洲区兴龙办事处工委副书记莫健军长洲区就业服务中心干部钟夏长洲区大塘社区主任杨立宏岑溪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邓璐岑溪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副所长叶文华岑溪市劳动保障局监察股股长刘家良岑溪市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黎晓群苍梧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区永红苍梧县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蒙锦坤苍梧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监察股股长吴家裕苍梧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李业华苍梧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所长梁勇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郭福强藤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副股长黄裕深藤县社会劳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干部江武藤县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范日英藤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管理所所长王健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科蒙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军蒙山县就业服务中心主任黄强蒙山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股长宾锦棠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七秘书科科长陈承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七秘书科副科长谢文浩梧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曾宇梧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员冯嘉瑶梧州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科科长区金明梧州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科副科长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决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且生活能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且生活能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二、第三条第二款“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县(区)残疾人就业劳动机构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修改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各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所属各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三、第四条“市、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郊)、乡(镇)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2%”修改为“市、城区所属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总人数的1.5%。县、乡(镇)所属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2%”。四、第十五条“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部分文字做了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分散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且生活能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残疾人劳动能力的鉴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各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所属各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市、城区所属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总人数的1.5%。县、乡(镇)所属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2%。第五条凡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第六条凡安排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和就业后致残的职工仍在岗在职的,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可以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第七条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各单位应当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寄送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第八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人数的单位,按比例不足的残疾人人数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计算。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达0.5又不足1人的单位,则按实际比例交纳残疾就业保障金;但愿意安排1名残疾人的则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九条市、县(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从财政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经费困难,确需缓交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审定后,方可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使用:(一)残疾人就业培训补贴;(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如期足额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四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