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市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 为了保障城市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匆》(国发[200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补助对象本《暂行办法》的补助对象为具有柳州市市区常住户口,无工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人但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补助对象:1、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2、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3、经批准,已从事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的残疾4、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二、审批发放程序1、特困残疾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柳州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如实填写后,连同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并交居委会。2、居委会对申请人所填申请表逐项核实,并检查各种证件确认无误后张榜公告(公告期为7天)。群众无异议后居委会签字盖章,送交街道办事处复核。3、街道办事处复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后报城区残联。4、城区残联将申请表统计汇总,交辖区政府审核盖章后送市或联审批,并发给《柳州市特因残疾人生活补助金领取证》。5、特因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由冬城区残联按月发放。享受生活十补助的特困残疾人凭《柳州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金领取证》到所在城区残联领取生活补助金。6、特因残疾人生活补助每季度申报一次,每季度头一个月1日至30日为申报时间。三、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市民平均生活水平定为每人每月100元。四、资金来源补助标准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中解决。五、管理与监督1、负责办理特因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的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构私舞弊、优亲厚友;不得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金。如有违犯,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补助对象不如实反映家庭情况,虚报、瞒报收入,伪造证明材料冒领补助金者,要立即停止发给补助金,并追回已冒领的补助金和《柳州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金领取证》;未造成领取事实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3、对审核不严,造成补助金流失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4、各级戎联要健全监督机制,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5、加强资料管理,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①审批后的《柳州市特团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市残联保存期为三年;②补助对象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三年;②《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名册表》由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残联分别保存,保存期为五年,并建立电脑档案;④补助经费财务账簿的管理按财政部门财务资料保管规定执行。六、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县、郊可参照执行)。
-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重病医疗补助保险和末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第四条门诊管理(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须持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ic卡。接诊医师核对《医疗证》、ic卡后,按广西医科大学《病历书写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并注明就诊医院,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支付办法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三)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文付。(四)属工伤和计划生育范围的医疗,就诊时需凭医疗证、ic卡办理登记手续,医疗费用先垫支,治疗结束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五)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基本用药范围和检查治疗范围的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药品的使用须严格按照用药原则,每次使用同类药品只限两种以内(结核病除外),治疗过程中只能使用一种辅助治疗。严格掌握用药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不超过七天量;精神病、结核病、慢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各种慢性心脏病、脑动脉硬化症、脑血管后遗症、血管闭塞性脉管炎、帕金森氏症、甲亢、甲低、慢性结缔组织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鼻咽疡放疗手术后、子宫功能性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慢性舌炎等用药量不超过四周;高脂血症、慢性胃炎、溃疡病用药量不超过二周。各种输液治疗均限三天量。病人复诊过程个,药物末用完,不准提前开药或重复开药,否则其费用由个人承担。(六)参保人员本人因病(老年性痴呆、瘫痪等病)不能到医院门诊就诊,需由家属代取药时,由医院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开具证明,到市医保中心更换指纹,办理家属代取药手续,期限三个月。如因病情需要延长需重新办理手续。(七)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时,不持证看病、不持证、卡交费,医务人员及收费人员有权拒绝开处方、开检查及治疗单、记帐及发药。第五条住院管理(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医疗证3、ic卡,办理住院手续,并同时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住院预付金: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方可入院治疗。危急重病人抢救时无法及时交纳预付金的,可先办理入院手续,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预付金。(二)住院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证》附在其住院病历后,住院期间参保人员不能在门诊发生医疗费。如确因病情需要到外院使用时需凭经治医师及医院医保办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审批。(三)参保人员在位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支付办法按照《实施细则》执行。使用自费药品或特殊检查治疗项目,需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四)属工伤和计划生育范围的,需凭医疗证、ic卡办理登记手续。(五)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市医保中心。参保人员对出院有异议的,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费用暂时自什。(六)参保人员出院时,经治医师必须在《医疗证》上认真填写出院小结。属治愈出院的,可带2日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药物;属好转出院的,可带一周的治疗药品;属转院的,可带必要的满足路途中与稳定病情相关的药物。出院结帐不得预收各种检查、治疗费用。”(五)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参保人员出院后七天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治疗者,需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危急重病人可先入院治疗,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确属医院分解住院(指同一次患病,分次住院),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扣减医院定额。第六条转院管理(一)转院对象:诊疗医院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能明确的疑难病症患者;诊疗医院无条件继续诊治需转往专科医院者;固条件限制本市三级医院无法检查、诊断、治疗,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就诊者。住院期间需转往市内定点医院治疗的,在结清原医院医疗费用后按重新住院办理转入院手续对诊断明确而目前医学条件尚不能根治或有效缓解的疾病患者,不予转院。(二)转院手续凡需转市外上级医院检查、治疗的参保人员,须由本市三级医院的专科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提出申请、填写《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保办审核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办理转院证明。转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超过30天的,需凭所转医院出具疾病的证明及病情简介向市医保中心申办延期手续。(三)经市医保中心批准转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结束后关要求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区保中心—第七条异地就诊管理按照转院证明上有未经批准的转院治律不予报销。(一)探亲、出差的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不合择期手术)可在当地选择l—2所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执行。(二)长期在外地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单位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在异地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执行。。第八条用药管理(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基本用药范围的规定合理用药。门诊用药原则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分为基本药物类、控制药物类和自费药物类,基本药物类是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以下简称《甲类药品》);控制药物是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乙类目录药品(以下简称《乙类药品》);自费药物类是指非甲、乙目录的其他各类药品(含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具体见附件二)。(三)严格掌握《乙类药品》用药的适应症,特殊用药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设(部分药品尚需指定医师处方)。因治疗需用时,专科经治医师首先要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其同意签字后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特殊检治申请审批表》,经科主任审核,并报医院医保办批准后使用。并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审批表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四)医务人员应根据病情并按规定合理用药,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价格低、疗效好的品种。用药必须在医疗证上记载清楚。病人不得要求医师超规定开药。(五)各定点医院自配制剂须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经批准后才能记帐使用。未申报或木批准的自配制剂不允许记帐使用。申报自配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1、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2、制剂名、成份、质量标准3、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4、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第九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管理(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以下简称特殊检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及治疗项目,分一、二两类(具体见附件一)。(二)特殊检治项目的审批程序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如确需作特殊检治,由定点医院根据病情确定使用。定点医疗机构无该项特殊检治设备的,不能开具相关的申请单,如确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治的,经治医师需写明病情介绍,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师开出申请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一类特殊检治项目,由定点医院经治医师(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特殊检治申请审批表》,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同意、签字后,报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使用。二类特殊检治项目,需由专科医师根据病情提出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并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特殊检治申请审批表》,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同意、签字后,经医院医保办审核,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方可使用。医院医保办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的一类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汇总后装订成册上报市医保中心,末按规定办理的,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费用。(三)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今,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医院医保办及市医保中心不予审批。(四)定点医行机构应加强对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严格掌握适应症,应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严禁滥用大型特殊检查、治疗项目。(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见附件三)(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审批核定的项目进行检查、治疗。对擅自改变或超出审批核定项目范围和超标准收费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第十条市医保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依法处理。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市医保中心依据协议进行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2、《中药饮片及药材使用范围》3、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附件一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一)基本医疗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检查、治疗、床位、手术费用,具体项目按国家、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药品目录的规定确定。(二)因病情需要输血,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三)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异地就诊和转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四)患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就近抢救的病人,因抢救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合理费用(如休克、昏迷或意识障碍、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及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支气管严重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严重外伤及内外出血而危及生命、各种严重急性中毒、急性心衰、呼吸衰竭、怠性肾功能衰竭等危重症)。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范围(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一类特殊检治包括: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彩色多普勒、经颅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态血压、24小时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icu病房、ccu病房、活动平板心电图、踏车运动试验、体外震波碎石、电子胃镜、纤维结肠镜、电子纤维支气管镜、铱192后装机内照射治疗、特种光前列腺治疗仪治疗、高压氧仓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及各种理疗(含推拿)项目;二类特殊检治: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一—刀、x一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x线机(合数字减影设备)心脏及血管造影、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l)、医疗直线加速器、放射介入治疗、氛氦刀、’器官移植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经皮穿刺切割抽吸腰椎术、射频治疗前列腺增生、氛离子激光治疗眼科疾病、rag激光治疗眼科疾病、电视监视分娩系统、弹道碎石、进口腹腔镜监视下胆爱切除及附件切除、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及体内置放材料、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个子治疗项目等项目。(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合一次性医用材料)。100—500元的按照一类特殊检治审批和使用;500元以上的按照二类特殊检治审批和使用。(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三、基本医疗不予支付项目的范围(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诊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微波炉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超标准住院床位费的超出部分等。(二)非疾病治疗项目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矫正手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精神病人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工伤病人工伤鉴定费等各种鉴定费)。6、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盯)、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末列入支付范围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种磁疗用品费;5、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5、各种未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新技术、新项目的费用;6、自找医疗单位、品的费用。(五)药品类自请医师、自寻单方、自购药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自费药品、营养滋补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以及未批准的外购药品费用;2、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市物价部门审批和市医保小心审核同意的医院自制药品费用;3、各单位或个人用于预防服药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六)其他接种疫苗、环境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治疗项目;3、无医疗收费标准及超出医疗收费标准的费用;4、未经批准,又不属于急救范围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5、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无记录的费用或病历记录与实际发生的药品、检查、治疗不相符的医疗费用;6、非参保人持医疗证、ic卡就诊的医疗费用;7、未经市医保中心批准而到医院、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进行疗养、康复治疗的医疗费;8、各种会议的医疗费;9、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考查讲学期间的医疗费;进修、10、属违法乱纪、犯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酗酒,故意自伤自残、交通肇事等。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11、未经市医保中心同意转诊、转院和现金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批准转诊、转院规定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跨年度一个月内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允许超时的除外);12、其他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不予报销范围的项附件二中药饮片及药材使用范围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白糖参、朝鲜红参、瑞玛、冬虫夏草、蜂蜜、蛤纷、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淄、牛黄、珊瑚、康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阿胶、阿胶珠、八角苗香、白果、白正、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质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鼓、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框子、佛手、获苹、矮蛇、计草、高良姜、葛根、构把子、龟甲、龟甲肢、广看香、何首鸟、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茂、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搞红、菊花、菊筐、决明子、昆布、莲子、灵芝、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克、麦芽、牡垢、木瓜、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薪蛇、英实、青果、全蝎、肉及蓉、内豆蔻、肉桂、山棱、桑格、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斜、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蕾、香橡、小苗香、葱白、佑糖、益智仁、意该仁、婴粟壳、余扩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桅子、紫苏。附件三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一、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症1、风湿性心瓣膜病2、先天性心脏病3、扩张性心肌病4、心肌梗塞(限于室壁瘤、间隔穿孔)5、高血压合并主动脉瓣反流6、心外大血管畸形7、心包积液8、心肌病9、高血压心脏病乳头肌功能不全、10、室性心律失常(仅限于疑左心室假键索)二、彩色多普勒检查适应症:1、风湿性心瓣膜病2、先天性心脏病3、扩张型心肌病4、心肌梗塞(限于室壁瘤、乳头肌功能不全、室间隔穿孔)5、高血压合并主动脉瓣反流6、心外大血管畸形三、动态心电图检查适应拄:1、室上性、室性心律失常2、冠心病3、不明原因的晕尿四、动态血压检查适应症:1、确诊高血压,用药治疗效果不满意者;或i!期以上高血压2、疑“白大衣性高血压”王、有下列指征可进行心电监护和住入监护病房3、急性心肌梗塞监护3天,有合并心律失常、克、心泵衰者可以适当延到7天4、不稳定型心绞痛监护3天5、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好转后仍可监护2天6、室上性心动过速转复后仍可监护6小时房颤、房扑转复后仍可监护6小时7、急性左心衰、[1j度充血性心力衰竭克治疗好转后仍监护24小时(/源性休8、冠状造影、冠状动脉扩张术(ptca)、二尖瓣球襄扩张术(pbvp)、安装心脏水久性起搏器术后仍可监护24小时9、二型以上房宣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症经治疗好转后仍可监护24小时10、心肺复苏成功后仍可监护24小时11、手术病人(合原有心脏疚患者)术中出现严重心律失常或并发休克者术后住入监护病房(或复苏室)并心电监护4小时
-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回发[1998]44号)的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l999]61号),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立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和方式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四)基本医疗保险以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市级统筹。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特困企业的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余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柳州市行政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中央、自治区、外地驻柳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柳铁除外)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本规定。退休职工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下革命伤残军人适用本规定。凡参加本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用人单位的外来劳动力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并逐步实施。第六条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校大(中)专学生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医疗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制度,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国家、自治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确定本市相关的标准;(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的审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五)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六)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七)成立基本医疗保险专家组,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个重要事项的协调。基本医疗保险专家组成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第九条设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具体经办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咨询和指导;(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三)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规定上报医疗保险的财务、统计报表;(四)负责监控、管理、分析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费用支出情况,向上级部门提供相关政策调整的建议及依据;(五)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六)对各县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七)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医疗保险费征缴及管理有关的调查、监督、检查工作;(八)做好相应的各项配套服务工作。第十条市医保中心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第四章基金征缴和管理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第1至第3年,其费用由原用人单位以退休人员上年度年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比例转入市医保中心统筹管理(第一年比例为7.5%,第二年比例为6.5%,第三年比例为5.5%)。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缴纳,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奈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第十三条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十四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为其足额缴费(合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期限最长为三年。第十五条本规定实施第一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时,应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责任。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以下规定请偿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为滞留在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按企业破产前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划拨二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最长二年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当地退休人员前三年平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一次性划拨原企业退休人员10年的医疗费给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管理。第十七条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自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手续的次月,相应地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次年起缴费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第十八条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对木按规定缴费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冻结其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基金及个人帐户(不合个人已缴部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采用银行托收、单位转帐或现金的方式缴入财政专户。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及风险储备金。(一)个人帐户1、职工的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额和用人单位缴费的30%构成。2、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以单位为退休人员转入市医保牛心费用的57%计入。3、个人帐户结存资金(合资金利息),利率计息按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门诊医疗支出。4、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职工不设个人帐户。(二)风险储备金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校4%的比例提取风险储备全,用于调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风险费用。(三)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提取风险储备金、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第二十一条市医保中心发给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及ic卡,用于记录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取药和支付医疗费用的凭证。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u58号)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实行年总额控制。当一年内实际筹集的统筹基金与将要支出的总医疗费用之间出现较大差距时,由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协调,采取相应对策,保持当年统筹基金收支总额基本平衡。第二十四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医疗待遇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是指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和基本收费,即职工患病时,能够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的、支付得起的、安全、有效及适宜的医疗服务。基本医疗范围限定在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范围内,收费标准严格按自治区和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基本用药中的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分一、二类,以下简称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转院和异地就诊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以方便就医为原则,可分别在工作地和居住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一参保人员可选择5所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2所、二级医疗机构2所、一级医疗机构l所)。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设最高支付限额,即全年统筹基金文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其标准为:综合医疗保险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倍;住院医疗保险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倍。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初次投保,自办理投保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待遇。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综合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倍,住院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倍。第二十九条凡患有以下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病、急性脑血管病、怠性出血坏死型胰腺炎、暴发性肝功能衰竭、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肾脏移植、器官移植后排异反应等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重病人群,除此之外,其余人群简称普通人群)在起付标准、个人支付比例上均给予适当照顾。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分别设门诊、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指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比例个人先支付的费用)。(一)门诊起付标准1、普通人群:45岁以上(合45周岁)职工门诊起付标准为其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l0%;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为其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7%。2、重病人群:职工门诊起付标准为其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5%;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为其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5%。(二)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以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或退休全总额和医疗机构等级设起付标准:1、普通人群在职职工: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工资总额的7%;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工资总额的5%;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工资总额的3%。退休人员: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退休金总额的4%;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退休金总额的3%;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退休金总额的2%。2、重病人群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的3%;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的2%;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的1%。第三十一条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普通人群1、45岁以下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付由个人自付;个人帐户用完后,住院医疗费用,每次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的费用,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执行。(1)统筹基金支付2380元以内:三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0%,个人支付2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5%,个人支付15%;一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90%,个人支付10%。(2)统筹基金文付238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三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70%,个人支付3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75%,个人支付25%;一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0%,个人支付20比2、45岁以上(含45周岁)在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超起付标准后,分别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每次先由个人按起付标准支付,赵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分别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支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1)统筹基金文付2805元以内:三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0%,个人支付2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5%,个人支付15%;一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90%,个人支付10%。(2)统筹基金文付2805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三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70%,个人支付3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75%,个人支付25%;一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0%,个人支付20%。3、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超起付标准后,分别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文付;住院医疗费用每次先由个人按起付标准支付,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分别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1)统筹基金支付3219元以内:三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2%,个人支付18%;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7%,个人支付13%;一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92%,个人支付8%。(2)统筹基金文付3219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三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什72%,个人支付28%;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77%,个人支付23%;一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2%,个人支付18%。(二)重病人群门诊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赵起付标准后,分别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每次先由个人按起付标准支付,起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分别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1、统筹基金支付3145元以内:三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0%,个人支付2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5%,个人支付15%;一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90%,个人支付10%。2、统筹基全文付3145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三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5%,个人支付1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90%,个人支付l0%;一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95%,个人支付5%。第三十二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和个人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乙类药品人、统筹支付比例(一)乙类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1、普通人群:按药品总额个人先支付通人群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2、重病人群:按药品总额个人先支付5%,病人群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1、普通人群(1)一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普通人群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2)二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普通人群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2、重病人群(1)一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5%,再按重病人群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2)二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5%,再按重病人群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经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仍不出院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第三十五奈参保人员接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时,个入帐户余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以继续使用;当地无相应机构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到国外、港、澳、台定居者,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余额按法律有关规定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统筹基金。第三十七条探亲、出差等异地就诊及经批准到市外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报销范围内的:在自治区内就诊,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市内相关标准报销;在自治区外就诊,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市内相关标准报销。第三十八条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选二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定额门诊费用实行报销管理。住院医疗费用在报销范围内:在自治区内就诊,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相关标准报销;在自治区外就诊,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相关标准报销。第六章医疗费用结算和医疗管理第三十九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依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按月结算、按月核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接诊医师应先验《医疗证92后处置。个人支付比例、门诊起付标准的费用、个人先支付的费用、个人自付的费用和自费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余额由个人帐户或统筹基金支付。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严格执行住院标准制度,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医疗证》、ic卡办理住院手续。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的费用、个人先支付的费用、个人自付的费用和自费金额,由个人现金支付,余额由统筹基金文付。第四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办法。市医保中心根据方便就医、兼顾需要、鼓励竞争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第四十三条市医保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对违反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治过程、医疗费用、药品用量及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的档案、病历资料和数据等。第七章监督和处罚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如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公布缴费情况,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医保中心投诉。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第四十七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市医保中心按照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服务合同解除医疗保险处方权、收取违约金,扣除不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中止或提前解除定点合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若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则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第四十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应追回被挪用的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医疗补助保险,逐步形成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医疗保险中起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医疗补助保险制度解决。(一)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办法另行制定;(二)重病医疗补助保险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市一、二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部分,按有关规定由原资金渠道支付。第五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怠、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第五十三条工伤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文付范围。第五十四条特困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年或半停产一年以上,连续三年亏损,职工工资停发半年以上的国有企业。申报特困企业的单位每半年按柳财社字el999]36号文要求的有关资料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经贸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确认。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执行初期,暂按市、县分级管理,柳江、柳城两县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筹资和医疗待遇标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中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参保人员实际年龄的确定以l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当年内其个人医疗帐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若干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报酗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标准及管理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以公务员本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根据年龄、职务确定不同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划拨到各单位,各单位在7月15日之前一次性将补助经费缴纳到市医保中心经费专户。(一)45周岁以下人员补助比例:科级以下(含科级),本人缴费基数的5%;正副处级,本人缴费基数的6%;正副厅级以上,本人缴费基数的7%。(二)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补助比例:科级以下(含科级),本人缴费基数的6%;正副处级,本人缴费基数的7%;正副厅级以上,本人缴费基数的8%。(三)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科级以下(含科级),本人缴费基数的7%;正副处级,本人缴费基数的8%;正副厅级以上,本人缴费基数的9%。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一)提取72元,用于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管理办法见《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二)提取150元,用于缴纳住院附加保险费。管理办法见《柳州市城镇职工住院附加保险暂行办法》。(三)提取100元,用于缴纳门诊附加保险费。管理办法见《柳州市城镇职工门诊附加保险暂行办法》。(四)提取补助经费的15%(提取以上3项经费后不足15%的按实际余额提取),建立公务员医疗互助金,用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的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当年结余资金转次年使用。(五)设立公务员个人储蓄账户。补助经费在提取大额医疗保险费、住院附加保险费、门诊附加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互助金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可用于支付个人需现金支付的费用(含个人支付比例、个人先支付、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和自费费用)。个人储蓄账户余额按个人账户余额的相应规定结转或继承。第六条公务员医疗互助的办法和办理程序公务员医疗互助每半年进行一次,分别于8月、3月进行,获得互助补助的对象直接通过计算机筛选确定:(一)以医保收费系统中记录的半年内公务员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非疾病治疗项目、国家规定医保范围外的器官移植项目、康复性器具、特需服务以及工伤、生育等费用)减去同期全市公务员人均医疗费用,有余额者即为获得互助补助的对象,余额作为待补助的基数。(二)根据公务员医疗互助金总额和待补助的总金额确定补助比例。(三)每位获补助对象的待补助金额乘以补助比例,即为可得的补助金额。(四)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确定后,公示20天无异议者,由市医保中心以医保系统记录的数据为依据,直接将补助款划入补助对象的牡丹社保ic卡的金融账户中。(五)因死亡、调出本市或停保而又获得补助的,由其继承人或本人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领取补助款手续,在本医保年度内不办理的,补助款归入互助基金。第七条单位未缴足应缴的补助经费,或缴费时间不足6个月的,该单位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当次公务员医疗互助补助。第八条医疗管理、医疗监督与处罚,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其他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由各单位自筹。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单位,下一年度如继续参照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应在当年4月1日至5月31日向市医保中心书面确认,在7月15日前缴费,不缴费的暂停所有医疗保险待遇。不确认的,视同不再参加,本年度结束时停止享受公务员补助的相关待遇。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 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物资帮助,使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救济。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二)保障金实行差额补助的原则;(三)保障对象属地化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建设、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低保对象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材料汇总上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保障范围、对象及标准第五条凡具有柳州市常住(城市)居民户口的居民,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所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经批准后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第六条保障对象(一)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1.城镇孤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直系亲属,经民政部门批准为定期救济的孤老;2.城镇孤儿,16周岁以下父母双亡的本市儿童或弃婴,经民政部门批准为定期救济的孤儿;3.16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其父母已去世的弱智、残疾、精神病患者;(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三)在职或待岗人员虽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人员虽领取退休金,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优抚对象家庭。(五)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第七条保障标准(一)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维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必需品数量及费用、城市居民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据恩格尔系数法和菜篮子法进行调查论证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市场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二)特殊人员或家庭的救济标准按下列规定调整(各县可参照执行)1.城市孤老、孤儿在现行保障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低保金;2.民政优抚对象家庭(军属、烈属、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每月提高20元低保金;3.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提高20%的低保金;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低保对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差额补助基础上提高10%低保金;5.患大病或重病、子女上学、重残疾人、单身母亲、三胞胎以上的多胞胎家庭等特殊困难居民家庭,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差额补助10%—20%的照顾;6.其他低保对象按现行低保标准进行差额或全额补助。第八条下列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一)有子女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造成父母生活困难的(子女本身系低保对象家庭的除外);(二)申请低保前三年内或享受低保救济期间建私房、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购买宅基地及装修住房的(危房维修除外);(三)家庭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并仍在使用或非本人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但为本人实际使用的,如空调、电脑、微波炉、dvd、高档随身听(含cd、vcd、mp3)、摄像机<高档(数码)照相机、汽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电动车、机动船、手机、小灵通、大灵通等;(四)固定电话月开支费用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购买(投资)股票、外汇、基金、高值收藏或投资炒房的;(七)安排子女借校就读、自费就读、出国留学或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八)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而居住在一起的;(九)违法收养的;(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55)周岁,下同),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介绍工作或消极对待介绍工作,属于本人原因造成一次就业不满3个月的,以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十一)不配合、不接受低保管理部门入户调查或日常管理的;(十二)家庭月支出大于月收入,且不能提供准确收入来源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三)户籍空挂柳州市,但实际不在本市生活的;(十四)其它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第三章家庭人口的确定和家庭收入的计算第九条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核定,具体是指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或虽不在一起但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劳动收入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中有在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读书的,可不受户口迁出限制,纳入本市低保范围。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他人赠与及有价证券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一)工资、奖金、补助、津贴和其它劳动收入;(二)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费、经济补偿金二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补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收入;(三)银行存款及利息、债券、红利等收入;(四)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资助、赠与,借款及各类中奖所得的收入;(五)出租房屋、物品或转让财产、技术等所得的收入;(六)经营承包农副业生产的收入;(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八)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一条下列收入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一)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奖金、劳模津贴、政府给予的特别奖金;(二)学校、社会、个人或政府给予的困难学生的补助金、助学金;(三)个人、社会或政府给予困难家庭的临时困难救济金、一次性救助金;(四)国家发给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五)残疾人的保障金、孤儿救济金;(六)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七)在职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有的住房公积金(未提取前)、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八)职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职工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九)义务兵津贴、家属优待金、退伍军人退伍费、转业军人安置费等;(十)文革期间受迫害至死人员遗属生活补助金;(十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项目。第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所从事相对非固定的工作,而难以计算收入的,比照辖区内同行业月平均工资收入或按不低于我市当年颁布的市、县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档标准计算。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人家庭,按行业标准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评估。从事农副业生产、承包土地种养殖等收入,按实际收入或评估计算,难以评估计算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月收入计算。第十三条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确认其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等“应得收入”,且今后也不能补发的职工,其申请低保时按实际收入计算。第十四条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市居民,其家庭收入的计算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补偿的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五条赡养费、抚(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不低于赡养人、抚(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10%计算;赡养人、抚(扶)养人家庭本身是低保对象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第十六条因城建规划、危房改造、拆迁等原因一次性领到房屋拆迁补偿金的人员,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结余部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入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救济。如不买房或不租房的,所得一次性拆迁补偿金全部计算为家庭总收入。计算结余金额时,要考虑扣除各种借款(需提供已还款证明)。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或士官在超过部队发给生活费时间,因组织原因仍未能安排工作的,在等待安置期间,按无收入计算。第十八条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家庭,缴纳社会保险后的结余金额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数计入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救济。如承包农村其它土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等特殊情况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用完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低保救济。第十九条同一家庭中有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人员的,其家庭人均收入按两类人员的总收入计算,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城市居民一方的成员低保救济。家庭成员中农村居民在农村没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视同城市居民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四章申请、审批和发放第二十条凡符合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以户口簿户主为申请人,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整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件或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有失业人员的提供失业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半年)证明或病历;(五)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六)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八)其它相关材料。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第二十一条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出具户籍空挂证明,并将证明提供给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际居住地符合户籍迁移条件的,应将户籍迁入实际居住地,人户合一,以便于管理,否则申请受理组织或管理审批机关有权不受理其申请或不予审批。第二十二条户口在一起,实际并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特殊家庭或个人,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居民小组评议通过后,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城市低保救济。第二十三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毕业一年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就业的;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和士官在超过部队发给生活费的时间,因组织原因未能安排工作的。在等待分配或安置期间,生活困难的,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救济,并足额发放保障金,原则上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第二十四条刑释解教人员在回到当地后,未找到工作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救济,并足额发放保障金,原则上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五条家庭成员中年龄在18—4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且不从事劳动就业的(在校生除外),一般情况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第二十六条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居住地集中张榜公布名单、家庭人口和收入等,群众没有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低保待遇申请表须填写一式四份,名册表填写一式三份,保障金发放名册表填写一式四份。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严格进行审核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及时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审的低保申请对象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接到县、区民政局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再次在居民集中居住地张榜公布名单、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及享受保障金额,确认群众无异议后再发放保障金。每次张榜公布保留时限一般不得少于7天,并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七条受理申请的基层组织、审核部门、审批机关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初审、复核、审批手续,并及时通过银行将保障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第二十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半年或季度审批、按月发放制度。符合第六条(一)款的对象按半年审批,其它对象按季度审批。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15日为受理申请时间;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保障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临时申请。第五章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办法,除中央和自治区给予补贴外,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低保资金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编制财政年度预算时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额,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按本级低保资金预算支出金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具体为市级按1—2%的比例,县、区按3—4%的比例,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扣押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三十二条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应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台帐,县、区民政部门每月将台帐与本级财政(财务)部门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数据相符。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当月保障对象名单、享受金额等材料,经审核后将保障资金转入银行,通过银行发放保障金。第三十四条除财政预算安排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资金,如捐赠人有指定意向的,按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其余纳入低保资金专户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分配。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要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第三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要于每季度末月份内,对享受对象的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每年末对申请享受下一年度的低保户,进行户籍人口、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收入等相关资料全面审核,做好下一年度计划。第三十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市、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实行联网,统一使用国家民政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服务软件,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开通咨询、投诉电话,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投诉和举报。第三十九条保障对象资格的转移(一)保障对象的户籍或居住地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受助资格的转移手续。1.转移范围在本县、区内的,由社区居委会办理资格转移手续,并报县、区民政局备案。2.跨县、区或城市转移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资格转移手续,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二)办理转移手续时,迁出部门应办理停发手续,并收回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和申请人最后一次时段审批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交给申请人;迁入部门应依据申请人递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重新核发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三)办理转移手续原则上以低保审批时段(季度)为界。转移资格的申请人必须在办理转移手续之日起重5个工作日内,到迁入地办理相关迁入手续。逾期不办者,按新增对象重新申请低保救济。第四十条市、县、区级民政、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检查,发现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批准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三)利用职务便利,优亲厚友,无正当理由擅自提高或降低低保对象保障金额的。第四十二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停发并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保障金的;(二)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最低哇活保障管理部门,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三)侮辱、殴打低保工作管理人员,扰乱低保管理部门正常办公秩序的。第四十三条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人员或单位,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低保对象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或市民政部门报告。上述组织或机关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第四十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主要以货币形式委托当地银行分支机构代发古委托代:发的具体办法,由县、区民政、财政等部门与代发银行协商。低保对象凭民政部门发给的有效证件和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自发放之日起,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办理停发手续。保障金入帐后,保障对象应在7个工作日内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和银行存折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保障金领取确认手续,逾期不办的,民政部门按程序停发下月保障金。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对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必须有规范的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变动表、审批表、名册表、发放表及其它表、格等,并按《会计法》的规定保管好会计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各类表、证、卡、卷等证件和凭证由市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主管部门按自治区统一格式印制。第七章最低生活保障配套优惠政策第四十八条凡连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保障对象,在其享受期内凭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及由民政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即可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配套优惠扶持政策及以下待遇:(一)有就业经历,有劳动能力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即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应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推荐费、人才供求-信息查询费\人才培训费等。(二)低保对象同时又是失业人员的,按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其申办营业执照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可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从登记之日起,免收一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第二年减免50%。(三)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对低保对象同时又是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千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自治区《关于重新确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3]29号)、《柳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柳市国税[2004)15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四)学校对低保对象家庭的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对就读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低保对象家庭子女,给予减收50%的学费。驻柳的大中院校对本市低保对象家庭的在读学生,应优先安排其勤工俭学和提供助学金。(五)低保对象在市、县、区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可免交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住院注射费、门诊大小便常规化验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因从事食品、服务职业需要预防性健康体检的免收体检费。(六)住房困难的市区低保对象,可根据《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承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七)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去世的,民政部门减半收取其火化费及免收第一年的骨灰保管费。(八)建设部门对低保对象家庭减半收取污水处理费。(九)拆迁人在低保对象家庭仅有一处住房被拆迁时,低保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减免所调换房屋的差价。(十)自来水公司每月给予低保对象家庭每人3立方米自来水减免,超出部分按现行水价收取。(十一)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低保对象当事人,市各级人民法院可按规定减或免收其诉讼费。第四十九条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变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单位、各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考虑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特殊情况,适当给予必要的优惠和扶持。第五十条政府鼓励发展服务于贫困家庭的非营利慈善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协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性捐款,可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基本医疗救助及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资助。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市辖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低保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优惠政策。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1998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柳政办[1998)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 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含异地就诊、转院、本市非定点急诊的医疗费用报销)。第三条医疗费用结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建立自我管理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的原则;坚持激励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展公平、有序竞争,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卫生、医药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原则。第二章结算第四条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实行年度(医保年度,下同)总额预算管理。市医保中心根据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在预留个人账户沉淀额、风险储备基金、医疗保险互助金、费用决算调剂(提取比例为1%)、大额医疗保险管理费后,剩余部分作为当年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并分别测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病种付费各部分的基金使用额,再根据以上5部分基金使用额以及全市各定点机构上年度费用结算和考核结果,编制各定点机构全年医保基金使用预算,经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第五条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年初下达各定点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用于定点机构医保基金的结算以及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管理指标包括:门诊人次、出院人次、门诊均次费用、出院均次费用、门诊人次人数比、住院人次人数比、门诊药品费用比例、住院药品费用比例。第六条具有转市外医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其上年度转院率下达当年转院率指标。第七条定点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一)对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采用“总额预算、超支不补”的结算方式。全年实际使用医保基金超过预算的,按预算结算;未超过预算的,按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结算。(二)对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总额预算、弹性结算”的结算方式。年终根据下达各定点机构的基金使用预算,结合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进行结算。1.全年实际使用医保基金未超预算的,按全年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后,给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本机构结余部分的30%增加拨款,给予定点零售药店按本店结余部分的10%增加拨款。2.全年实际使用医保基金超预算的,按预算结算后,再按不同情况增拨:(1)就诊人次人数比不超指标的:实际均次费用低于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按均次费用标准(扣减个人已支付部分)和有效增加工作量,给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本机构超支部分的80%增加拨款,给予定点零售药店按本店超支部分的95%增加拨款。实际均次费用高于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按均次费用标准(扣减个人已支付部分)和有效增加工作量,给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本机构超支部分的40%增拨款,给予定点零售药店按本店超支部分的60%增加拨款。(2)就诊人次人数比超指标的:实际均次费用在均次费用上下限指标之间,按均次费用标准(扣减个人已支付部分)和有效增加工作量,给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本机构超支部分的60%增加拨款,给予定点零售药店按本店超支部分的80%增加拨款。实际均次费用高于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按均次费用标准(扣减个人已支付部分)和有效增加工作量,给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本机构超支部分的20%增加拨款,给予定点零售药店按本店超支部分的40%增加拨款。实际均次费用低于均次费用下限指标,不增加拨款。(三)有效工作量的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量与就诊人数应同步增长。因就诊人数增加,所增加的工作量为有效工作量;实际就诊人次人数比超过人次人数比指标的部分工作量为无效工作量。对全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全年工作量增幅实行总量控制,总增长率不得超过10%,高于10%以上的,同比例扣减各定点医疗机构增加的工作量。第八条医疗费用报销(一)参保人员异地就诊、在本市非定点机构急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二)按转院程序转向市外上级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病人转出医院当年不超过转院率(转院人次/住院人次)指标的,病人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转出医院基金使用总额;超转院率指标的,超指标部分的医疗费用计入转出医院基金使用总额中结算。(三)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本市定点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后,计入其就诊定点机构基金使用总额中结算。第九条属“病种付费”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确定的支付标准结算,其费用不计入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总额。“病种付费”的疾病种类、治疗质量要求及支付标准等另行制定。第十条结算时间(一)每年6月底以前,下达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下一个医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使用预算及服务质量管理指标。(二)市医保中心根据各定点机构全年基金使用预算的95%按月预付,预算的5%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年终根据全年综合考核评分结果拨付。定点机构应在每月初8个工作日内与市医保中心对账,对账平衡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上月的费用。逾期不对账的,费用延至下月拨付。(三)医保年度终了时结合考评、考核情况进行总结算,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按结算数将医疗费用拨付到各定点机构。(四)医保年度年终结算时按月预付费用累计超过年初下达的预算的,在次年的月预付额中扣减。第三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第十二条定点机构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如出现以下情况,年终结算时扣减费用:(一)市医保中心每月对定点机构的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年终结算时按1至3倍扣减当年基金使用预算。(二)对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全年基金使用不超预算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次费用超过指标上限以及低于指标下限的部分,年终结算时予以扣减。第十三条根据各定点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结果实行淘汰制。按季度进行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根据各定点机构的均次费用、人次人数比、药品比例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两个季度评分在规定分数以下的定点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机构。第十四条定点机构被取消定点资格或暂停服务的,按实际服务月结算。第十五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审计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医保中心,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综合考核办法》(见附件)对各定点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调剂金的拨付。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定点机构每年度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预算、服务质量管理指标由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七条实行奖励措施。每个医保年度终了时由城镇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定点机构领导班子及医保办工作人员给予奖励。第十八条门诊附加保险、住院附加保险、个人储蓄账户支付的费用按实际使用的金额结算,按月拨付。第十九条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结算以及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参照本办法执行,指标另行下达。第二十条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发生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市政府综合协调解决。第二十一条年初下达基金使用预算时,为市本级医疗保险提供服务不足一年的定点机构,全年实际使用医保基金未超过预算的,按全年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结算。第二十二条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参照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考核办法第一条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综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年终总评打分,根据总评分确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拨付及调剂金的分配。第二条定点机构全年综合考核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其中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得分占全年总评分的40%,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占全年总评分的60%。(一)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1.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按季度进行。2.管理指标包括:门诊均次费用、门诊人次人数比、门诊药品比例、住院均次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比、住院药品比例。每季度单个指标满分5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3.两个季度考评分低于及格分数(有门诊住院的医疗机构低于18分,单一门诊或单一住院的医疗机构低于9分,药店低于6分),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机构。(二)服务质量考核。1.服务质量考核按年进行,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2.考核满分10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3.考核得分低于80分或排名列所有同类机构最后一名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无效或逾期不整改的,暂时取消其定点资格。(三)有下列行为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且每例从全年综合考核总评分中扣减10分,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1、诊治记账时不认真查验《医疗证》,将非参保人员的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账内。2、将当事人的诊疗费用记入他人医保账内。3、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险支付账内。4、非法换药。5、伪造病历、分段计账。6、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权益。7、将对外承包或出租的分院、科室列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对外招聘的医师未经甲方备案的。8、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医保基金。第三条根据定点机构全年综合考核总评分,确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拨付及调剂金的分配。(一)服务质量保证金总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保证金全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总评分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保证金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10%;总评分8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保证金7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30%;总评分7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保证金5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50%,给予警告;总评分60分以下,扣除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机构。(二)调剂金全年综合考核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定点机构,可以获得调剂;总评分在80分以下的,不予调剂。调剂标准为:获调剂金额=(各获得调剂机构当年实际结算费用÷所有获得调剂机构实际结算总费用)×总评分/100×当年度费用决算调剂金调剂金于每年10月31日前发给获调剂的定点机构。调剂金结余部分转下年继续使用。附件2:1、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评分标准序号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32>指标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72>标准分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96>评分标准1门诊均次费用5不超出指标上下限范围,得5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以内(含5%),得4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10%(含10%),得3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0%—15%(含15%),得2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5%—20%(含20%),得1分;超出指标上下限20%以上,不得分。2门诊人次人数比5不超出指标,得5分;超出指标5%以内(含5%),得4分;超出指标5%—10%(含10%),得3分;超出指标10%—15%(含15%),得2分;超出指标15%—20%(含20%),得1分;超出指标20%以上,不得分。3门诊药品比例5不超出指标上下限范围,得5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以内(含5%),得4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10%(含10%),得3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0%—15%(含15%),得2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5%—20%(含20%),得1分;超出指标上下限20%以上,不得分。4住院均次费用5不超出指标上下限范围,得5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以内(含5%),得4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10%(含10%),得3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0%—15%(含15%),得2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5%—20%(含20%),得1分;超出指标上下限20%以上,不得分。5住院人次人数比5不超出指标,得5分;超出指标5%以内(含5%),得4分;超出指标5%—10%(含10%),得3分;超出指标10%—15%(含15%),得2分;超出指标15%—20%(含20%),得1分;超出指标20%以上,不得分。6住院药品比例5不超出指标上下限范围,得5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以内(含5%),得4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10%(含10%),得3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0%—15%(含15%),得2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5%—20%(含20%),得1分;超出指标上下限20%以上,不得分。※说明:(1)定点零售药店仅考评指标1和指标2。(2)指标值为0时,此项指标不计入总分。2、有门诊和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类别、项目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32>考核标准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72colspan=2>标准分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36>评分标准一、相关服务1、组织机构健全214二级以上医院设医保办公室,指定一名领导及专职人员负责医保工作,一级医院指定一名领导及兼职人员负责医保工作;主管医保工作的院领导及工作人员名单公开;医院成立医保信息系统领导小组。配合检查。每项0.5分。2.医保宣传4熟悉医保政策及规定,参加医保政策的培训;每年定点机构至少组织一次考试,考试合格率达90%;在门诊设置相应医保宣传栏、宣传台等,根据医保中心提供的统一规范文本,配合进行宣传。每项1分。3.处理医保医患矛盾6出现医患矛盾,投诉经查实属医院责任,每例扣2分;如未作妥善处理,引起参保人员上访,形成较大影响的扣全分。4.公布主要收费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2未公布主要收费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的不得分二、药品管理1.无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物代药1014发现一例,扣5分2.执行自治区药品目录2不严格按自治区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用药的每例扣0.2分3.药房、药库实行全品种管理2未能实行全品种管理的扣全分三、合理收费1.诊疗项目720主要诊疗项目高于物价规定收费的;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套用其它收费标准。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2.药品5药品核价不准;药品不按规定加成。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32>3.一次性医用材料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6>4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36>对物价部门不允许另收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进行收费的。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32>4.服务项目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6>4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36>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不得分,服务项目收费违反物价规定的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08colspan=2>类别、项目.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32>考核标准.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72colspan=2>标准分.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36>评分标准四、医疗部分门诊部分首诊负责制1014未执行首诊负责制每例扣1分;医院推诿病人每例扣2分。扣完为止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32>合理用药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6>4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36>不按规定用药,发现一例扣0.2分,扣完为止住院部分出入院标准814未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肿瘤病人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经医院批准晚上离开医院的除外)每例扣2分,扣完为止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4不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icd-10疾病诊断编码准确2发现错误一例扣0.1分,扣完为止病种付费按规定病种付费44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病种的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五、计算机部分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32>收发医保信息及数据备份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6>2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6rowspan=3>8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36>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期进行医保信息的接收、发送工作及数据备份,并做好记录。每少1次扣0.5分操作员定期参加培训、持证上岗,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4操作员无证上岗;使用别人的代码进入医保信息系统;未定期更改密码;在医保计算机上玩游戏、登录互联网、使用外来磁盘和光盘、拷贝外来软件;擅自修改软件和硬件配置参数、修改数据库的数据,每例扣1分。未填写ic卡故障单每例扣0.2分电脑设施维护及保养2将通信线路挪做他用;擅自移动、自拆机器;未定期进行软件杀毒。每例扣0.5分六、其它参保人员满意度312达到85%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执行自费项目管理规定3使用自费项目,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自费金额比例小于20%。如因使用自费项目发生投诉,每例扣0.5分提供费用清单2不提供费用清单或拒绝提供费用明细的每例扣1分如实确认重病人群2将非重病人群确认为重病人群的,对确属重病人群未能告知及办理确认手续的,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病案人员持证上岗2不持证上岗的,每人次扣0.5分,扣完为止3、单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标准类别、项目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44>考核标准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72colspan=2>标准分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24>评分标准一、相关服务1、组织机构健全214一级医疗机构指定一名领导及兼职人员负责医保工作;主管医保工作的院领导及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成立医保信息系统领导小组。配合检查。每项1分2.医保宣传4熟悉医保政策及规定,参加医保政策的培训;每年定点机构至少组织一次考试,考试合格率达90%;设置相应医保宣传栏、宣传台等,根据医保中心提供的统一规范文本,配合进行宣传。每项2分3.处理医保医患矛盾6出现医患矛盾,投诉经查实属医院责任,每例扣2分;如未作妥善处理,引起参保人员上访,形成较大影响的扣全分4.公布主要收费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2未公布主要收费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的不得分二、药品管理1.无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物代药1014发现一例,扣5分2.执行自治区药品目录4不严格按自治区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用药的每例扣0.5分三、合理收费1.诊疗项目720主要诊疗项目高于物价规定收费的;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套用其它收费标准。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2.药品5药品核价不准;药品不按规定加成。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44>3.一次性医用材料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6>4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24>对物价部门不允许另收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进行收费的。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44>4.服务项目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6>4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24>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不得分,服务项目收费违反物价规定的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四、医疗部分1.首诊负责制1129未执行首诊负责制每例扣1分;医院推诿病人每例扣2分。扣完为止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44>2.合理用药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6>9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24>不按规定用药,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3.因病施治,合理检查9不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08>类别、项目.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44>考核标准.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72colspan=2>标准分.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24>评分标准五、计算机部分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44>收发医保信息及数据备份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6>4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6rowspan=3>15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324>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期进行医保信息的接收、发送工作及数据备份,并做好记录。每少1次扣0.5分。操作员定期参加培训、持证上岗,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8操作员无证上岗;使用别人的代码进入医保信息系统;未定期更改密码;在医保计算机上玩游戏、登录互联网、使用外来磁盘和光盘、拷贝外来软件;擅自修改软件和硬件配置参数、修改数据库的数据。每例扣1分。未填写ic卡故障单,每例扣0.2分。电脑设施维护及保养3将通信线路挪做他用;擅自移动、自拆机器;未定期进行软件杀毒。每例扣0.5分六、其它1.参保人员满意度38高于85%(含8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85%不得分2.执行自费项目管理规定5使用自费项目,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自费金额比例小于20%。如因使用自费项目发生投诉,每例扣0.5分。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标准序号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156>检查内容与要求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48>标准分windowtext.5pt;mso-border-left-alt:solidwindowtext.5pt"width=408>评分标准一组织机构健全4指定一名领导及兼职人员负责医保工作;成立医保信息系统领导小组。配合检查。每项1分。二重视医保政策宣传,规章制度健全,医疗保险管理规范15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抽查药店人员不了解医保规定;店堂内无医保药品专柜,无相关规章、医保政策宣传栏、服务承诺公示制度,每项扣1分。三服务态度好,主动化解医保医患矛盾,投诉处理及时10投诉经查实属药店责任,每例扣2分;如未作妥善处理,引起参保人员上访,形成较大影响的扣5分。四严格配药管理,认真查验参保人员的“人、证、卡”15营业时间内无药师在岗,查实每例扣2分;发现一例“人、证、卡”不相符,扣2分;超量配药,每例扣1分;以药换药,发现并查实一例扣10分。五承诺指标23药品平均加成率每高于承诺值的1%扣2分;备药率每低于承诺值的3%扣1分。六严格执行自治区药品目录,收费项目公开规范,明码标价,8药品无明码标价,每例扣1分;划价不准确,发现一次扣2分。七收发医保信息及数据备份4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期进行医保信息的接收、发送工作及数据备份,并做好记录。每少1次扣0.5分。八操作员定期参加培训、持证上岗,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8操作员无证上岗;使用别人的代码进入医保信息系统;未定期更改密码;在医保计算机上玩游戏、登录互联网、使用外来磁盘和光盘、拷贝外来软件;擅自修改软件和硬件配置参数、修改数据库的数据。每例扣1分。未填写ic卡故障单,每例扣0.2分。九电脑设施维护及保养3将通信线路挪做他用;擅自移动、自拆机器;未定期进行软件杀毒。每例扣0.5分十按规定提供结算资料,电脑操作人员培训合格上岗,操作熟练,数据传送及时、正确10结算资料缺一项扣1分;资料提供不及时扣2分;电脑操作人员无电脑培训合格证上岗,每人扣1分;每月未及时传输数据,上报报表,影响正常结算,每次扣1分,不按医保要求传输数据或数据输入不准确,每次扣1分;因操作失误,影响参保人员正常购药的,每例扣1分。附件3:费用结算计算公式一、roman’">计算按月预付额月预付额=全年预算总额×95%÷12个月二、roman’">年终结算(一)计算全年实际使用医保基金总额、门诊均次个人支付额、住院均次个人支付额。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总额=个人账户支出+基本统筹支出+大额统筹支出门诊均次个人支付额=(起付标准+个人先支付+基本个人支付比例+大额个人支付比例+个人自付+自费)÷门诊人次住院均次个人支付额=(起付标准+个人先支付+基本个人支付比例+大额个人支付比例+个人自付+自费)÷住院人次(二)计算应结算费用。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使用医保基金超过预算额的:应结算费用=预算额实际使用医保基金未超过预算额的:应结算费用=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2.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1)实际使用医保基金未超过预算额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结算费用=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预算额-实际使用医保基金)×30%定点药店全年结算费用=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预算额-实际使用医保基金)×10%(2)实际使用医保基金超过预算额的:第一步:确定有效增加工作量。实际人次人数比=实际就诊人次÷就诊人数实际人次人数比≤人次人数比指标为同步增长,有效增加工作量=实际工作量-工作量指标实际人次人数比>人次人数比指标为不同步增长,有效增加工作量=实际就诊人数×人次人数比指标-工作量指标第二步:确定应结算费用。①实际人次人数比不超过人次人数比指标的:实际均次费用≤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时,应结算费用=预算额+有效增加工作量×(均次费用标准-实际均次个人支付费用)×增拨比例(医院80%,药店95%)实际均次费用>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时,应结算费用=预算额+有效增加工作量×(均次费用标准-实际均次个人支付费用)×增拨比例(医院40%,药店60%)②实际人次人数比超过人次人数比指标的:均次费用下限指标≤实际均次费用≤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时,应结算费用=预算额+有效增加工作量×(均次费用标准-实际均次个人支付费用)×增拨比例(医院60%,药店80%)实际均次费用>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时,应结算费用=预算额+有效增加工作量×(均次费用标准-实际均次个人支付费用)×增拨比例(医院20%,药店40%)实际均次费用<均次费用下限指标时,应结算费用=预算额(三)计算违规扣减额。每月对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进行审核时,违规扣减额=每月违规金额×待定倍数(1至3倍)全年均次费用高于指标上限时,违规扣减额=(实际均次费用-均次费用上限指标)×实际就诊人次全年均次费用低于指标下限时,违规扣减额=(均次费用指标下限-实际均次费用)×实际就诊人次(四)计算年终应拨付费用。应拨付费用=应结算费用-违规扣减额-每月已预付额
- 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第一条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保障我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三条凡年龄不满18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个人方式参保。第四条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费用征缴和结算。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享受门诊待遇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40元;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第五条保险费由单位或个人缴纳。第六条保险费的管理市医保中心负责保险费的筹集,并将筹集的保险费转入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专户按规定管理。综合医疗保险按每人108元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个人所有,终止保险时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监护人。住院医疗保险不划个人账户。风险储备金按保险费的10%提取。管理业务经费、系统维护经费各按保险费的5%提取。第七条保险生效及终止(一)初次参保,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当年度保险费,90天后享受保险待遇。(二)连续参保的,每年5月11日至6月20日期间一次性足额缴纳下年度保险费(以款到市医保中心专用账户为准),可连续享受保险待遇。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7月1日以后再缴费的,按首次参保办理。(三)参保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本保险,已缴纳(含预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个人账户余额返还本人或监护人。第八条医疗保险待遇(一)门诊待遇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参保人因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含使用乙类药品、特殊检治项目时的先支付金额),直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现金自付。(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参保人因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使用乙类药品、特殊检治项目时的先支付金额),每次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100元,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本保险按以下比例支付,在出院结账时,直接在医保收费系统中结算。三级医疗机构,本保险按75%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25%;二级医疗机构,本保险按80%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20%;一级医疗机构,本保险按85%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15%。本保险每年度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金额:综合医疗保险为4万元,住院医疗保险为2万元。第九条乙类药品支付标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时,按药品总额个人先支付10%或20%,再按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支付。第十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支付标准使用一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一次性材料,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支付;使用二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一次性材料,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支付。第十一条参保人可在本市选择5所定点医疗机构、2所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或购药,就诊或购药时必须持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和ic卡。第十二条参保人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确因急诊而就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所发生的费用,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销。本保险不办理市外转院手续,不报销市外医疗费用。属市医保中心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约定的疾病治疗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医疗管理、医疗监督与处罚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未成年人首次参保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办理的,提供法定监护人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成年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一张,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并填写未成年人参保申请表,缴纳保险费。(二)单位统一办理的,由单位提供法定监护人医疗保险证号、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一张,统一办理。第十五条续缴下年度保险费时,个人办理的,每年5月11日至6月20日期间由监护人到工商银行市内任一储蓄所签订代扣协议,并将保费足额存入监护人本人的医保ic卡,由工商银行统一扣收。由单位统一办理的,单位统一续缴。第十六条每个参保人只能办理一份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退回所使用的医疗费用并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同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后,次年如需变更险种,每年4月1日至30日办理变更手续。险种变更后,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第十八条由个人办理或单位统一办理的参保人员,变更监护人时需在每年4月1日至30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参保人年满18周岁,仍继续在本市普通中学、职高、技校、中专、普通高校就读,需继续参保的,由学校提供就读证明,于每年5月11日至6月20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否则本保险至当年度结束时自动终止。第二十条参保人新参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仍在本市普通中学、职高就读的学生,由学校提供就读证明,方可办理参保。新参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仍在本市技校、中专、普通高校等就读的学生,由学校提供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一张,统一办理参保。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每年6月30日为准。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及各项待遇标准,可随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07年第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使患重大疾病的城镇贫困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救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对城镇贫困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困难而给予一定资金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三)多方筹资,量力而行原则;(四)倡导社会互助原则。第四条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各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安排落实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医疗救助申请的复核和救助金的发放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本辖区内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材料汇总上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凡持有我市常驻城镇居民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患有第六条规定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六条以下重大疾病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难治性肾病综合症、暴发性肝功能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急性坏死胰腺炎、急性肺栓塞、恶性肿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疾病、严重心力衰竭;2.急性脑血管病、严重意外脑外伤、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引起的昏迷;3.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消化道出血、呼吸系统严重慢性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骨髓增生性疾病;4.严重妇科病、重症精神病、因执行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的其它并发症;5.医疗、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其它反复发作的慢性疾病;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可救助重大疾病。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一)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卖淫嫖娼染上的疾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正常生育、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五)在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六)已获得政府、慈善机构和社会救助或捐助的费用;(七)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第八条救助标准(一)一般低保对象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按25%给予救助,当年每人累计救助不得超过5000元。(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先行预付500元救助金,住院费用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60%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额度一般不超过6000元。(三)享受低保待遇的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人员、重残疾人家庭、归国华侨及侨眷、革命烈士遗属、因执行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其它并发症的对象等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按3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6000元。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及救助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以书面形式向其低保救济所管辖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书;(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户口簿;(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及收费明细单等;(四)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六)其它须出具的证明。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第十条城镇医疗救助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审批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等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居住地居民集中处张榜公布名单、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和所患重大疾病病种(属需保密的隐私性疾病除外)等,对群众没有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严格进行复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复核审查意见,及时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书面意见通过社区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接到县、区民政局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后,再次在其居住地居民集中处张榜公布,确认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再发放救助金。每次张榜公布保留时限一般不得少于5天,并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化发放或直接发放。第四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三条城镇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除自治区拨款补助外,其它资金按“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市与城区按5:5的比例,市与县按6:4的比例负担。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项来源的基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县、区民政部门应设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第十五条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应根据城镇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第十六条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五章救助服务第十七条我市的城镇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现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或县、区人民政府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第十八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免收其挂号费,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第十九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4件)序号.5pt"width=333>文件名称.5pt"width=142>文号.5pt"width=98>发布时间.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7号2001.12.0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2柳州市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7号2002.07.0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3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9号2002.07.0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4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80号2002.07.02体">.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5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2004.03.2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6柳州市城镇职工门诊附加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5号2004.03.2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7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6号2004.03.2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4]64号2004.08.0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柳政发[2004]72号2004.09.27.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1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12号2004.06.2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5]38号2005.05.2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12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5]39号2005.05.28.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13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2005.05.28.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1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5]70号2005.10.24.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柳政发[2006]12号2006.01.27.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6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6]28号2006.04.1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1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2006.06.1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1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6]48号2006.06.2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柳政发[2000]20号2000.03.07.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2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4]83号2004.12.0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21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管理办法和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6]82号2006.07.3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8号2000.01.28.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柳江河道、水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4]5号2004.12.3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江河道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05]29号cn;mso-font-:0pt">2005.02.0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体">柳政发[2005]43号2005.06.0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2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在禁采区采砂的通告体">柳政通字[2006]1号2006.07.3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0]80号2000.07.1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柳政通字[2001]11号2001.11.3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2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蔬菜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5号2001.11.1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甲胺鳞等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3]5号2003.05.1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31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柳政发[2005]78号2005.11.2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32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42号1998.04.0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93号1998.09.25.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0]4号2000.01.13.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2000]57号2000.05.2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36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17号2000.08.28.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3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出售和部分租赁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45号2001.05.2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6号2001.12.0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3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补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柳政办[2002]138号2002.09.1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3]42号2003.06.03.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61号2005.09.0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4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2号2005.10.25.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4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5号2005.11.1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44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5]179号2005.11.1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15号1998.03.18.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8号2004.09.03.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4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73号2004.11.0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8号2005.07.04.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4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柳政办[2006]39号2006.04.3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50柳州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体">通知柳政发[2001]111号2001.12.3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5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犬患的通告柳政通字[2002]4号2002.06.14.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5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4]130号2004.07.1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5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柳政办[2004]131号2004.07.1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私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42号1992.04.1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5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8]5号1998.01.2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5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柳政发[2006]26号2006.03.3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57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63号2002.05.15.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公开交易及土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2]125号2002.11.0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59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2002.11.3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60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2号2002.11.3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61柳州市已购公有房屋、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办法柳政发[2003]50号2003.06.1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3]53号2003.07.07.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63柳州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价办法柳政发[2003]54号2003.07.1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64柳州市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3]76号2003.11.1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65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颁发土地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4]50号2004.05.1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6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山体地质景观保护及采石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7号2004.09.0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6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的通知柳政发[2005]46号2005.06.27.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68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柳政发[2005]55号2005.08.18.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5]58号2005.08.25.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7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6]3号2006.01.0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7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3]52号2003.06.1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7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6]50号2006.06.2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7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办[2006]46号2006.05.17.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7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婚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营养补助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6]77号2006.07.05附件2: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序号.5pt"width=310>文件名称.5pt"width=144>文号.5pt"width=120>发布时间.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1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6]103号1986.06.18.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交通局制订的《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8]183号1988.12.0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3关于取缔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非法交易的通告柳政通字[1995]1号1995.04.03.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4关于从严管理交通秩序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86]182号1986.09.2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5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和车辆营运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10号1997.12.25.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柳州市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90号1989.05.04.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126号1989.07.25.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车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2]91号1992.08.04.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巴专线营运车辆的管理规定柳政发[1989]184号1989.10.23.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巴”营运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0]54号1990.05.07.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客运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1]49号1991.04.28.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1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城市交通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4号1994.09.0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1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货运汽车实行行车路单签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0]106号1999.11.1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1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开征城市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基金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办[1992]105号1992.08.1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议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5]47号1995.05.1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车行业收费进行清理的通知柳政发[1995]81号1995.08.2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17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43号体">1993.05.0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18关于残疾人专用车限期办理行驶手续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5号体">1999.01.25.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91号体">1999.09.03.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2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车办证及营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0]40号体">2000.03.1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2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95号1994.12.13.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场建设费的通知柳政办[1996]9号体">1996.01.24.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117号1998.12.03.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28号1999.03.2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家畜屠宰和肉食品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84号1995.09.1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2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70号1994.10.1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柳政发[1997]155号1997.12.2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8]59号1998.07.07.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2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酒类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9]172号1999.10.1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32号1992.12.18体">.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3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93号1995.10.0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3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制订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9]20号1989.02.18.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扩大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90]72号1990.07.1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58号1993.06.03.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35城市管理纠正违章罚款处理的意见柳政发[1986]24号1986.02.2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3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1]43号1991.04.0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3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宣传部等四个部门关于《柳州市悬挂过街横幅和张挂宣传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2]132号1992.10.23.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改后的柳州市对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及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3]80号1993.08.1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3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沿街门面(店)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2号1994.09.05.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营性临时占用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3号1994.09.05.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60号1995.07.07.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5号1997.08.0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43关于加强设置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9号1997.12.1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4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蔬菜果树作物使用甲胺鳞等高毒农药的通告柳政通字[1998]3号1998.06.18.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规定》的通知cn">柳政发[1993]25号1993.03.25.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7]11号1997.01.28.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47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发[1993]35号1993.04.1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8号1997.12.0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采挖树蔸树桩取缔树蔸树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5号2000.05.2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50柳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58号1988.03.3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51柳州市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94]13号1994.02.20.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5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7]147号1997.12.1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45号1999.04.28.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39号1999.04.1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55柳州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88]15号1988.01.09.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56柳州市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人口设施配套费的补充规定柳政发[1988]84号1988.05.0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5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政工程实施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02号1992.09.04.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8号1995.07.0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5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9号1995.07.06.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6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州市城乡违法违章占地建房问题的处理办法柳政发[1986]214号1986.12.1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61柳州市开山采石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60号1988.04.04.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3>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的规定(试行)柳政发[1992]125号1992.08.01附件3: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序号.5pt"width=297>文件名称.5pt"width=144>文号.5pt"width=132>发布时间.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6]1号体">1996.01.03.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9号体">体">1999.11.25.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3cn">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7号体">体">2000.09.22.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3]150号体">2003.12.03.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536.0pt">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127号体">2002.11.11.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6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办[2004]26号2004.03.15.5pt;mso-border-top-alt:solidwindowtext.5pt"valign=topwidth=34>7柳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06]80号体">2006.07.24
- 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工业企业:《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柳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9月17日关于鼓励企业进行搬迁改造的暂行办法为优化我市的工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加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工业发展的需要,鼓励企业进行搬迁改造。积极推行企业大型搬迁改造建设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小区)集中,以优化配置工业用地,减少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同时确保国家、自治区、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柳州市"十一五"期工业发展规划》以及《柳州市企业成长计划》的实施,制订本暂行办法。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企业搬迁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企业搬迁要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实际出发,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原则,以碧水蓝天行动计划为切入点,抓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循环经济,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二)坚持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整合相结合。搬迁企业必须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符合全市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郊县工业集聚区转移,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三)坚持企业搬迁与做大做强相结合。要通过搬迁改造扩大规模、提升水平、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要择优扶持重点骨干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四)坚持企业搬迁与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搬迁企业应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升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扩大先进生产能力,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循环式生产,推动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加快城区都市型工业的发展。(五)坚持企业搬迁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搬迁企业应以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要广泛吸引和利用社会资金,通过引进外来资本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加速发展的内在动力。(六)坚持企业搬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统筹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优势互补,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配置。鼓励、支持搬迁企业与地处远郊、县区的困难固有企业进行整合,努力节约搬迁成本,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七)坚持企业搬迁与节约用地相结合。企业搬迁改造的新址选择,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开发、有效使用。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二、搬迁方向及搬迁企业(八)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及《柳州市"十一五"期工业发展规划》,搬迁改造企业应根据柳东新区(含高新区及阳和工业新区)、新兴工业国、柳北中小企业产业基地、河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鹿寨经济开发区、柳城县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园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园区。(九)在引导企业向园区发展的同时,鼓励搬迁企业与落地的困难国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支持双方以多种灵活形式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搬迁企业的优势,盘活利用被迁入企业的土地、厂房、配套设施等存量资产,调整优化资本结构。(十)从2007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城市规划区域内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市区主要景观、有污染且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列入搬迁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搬迁。城市规划区内因受到场地等因素制约而严重影响经营发展的优势骨干企业,应通过整体或部分搬迁改造,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心城区内有污染的企业、高耗能企业和大运输量企业应当搬迁改造。通过实施企业搬迁改造,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协调发展。三、搬迁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十一)列入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依照《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回后纳入政府储备。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的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为有合法产权手续的建筑物的重置价的60%计算。土地使用权为工业划拨用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为宗地原用途基准地价的60%。土地使用权为工业出让土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为宗地原用途基准地价的100%。(十二)为鼓励企业搬迁,市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新址建设和发展。列入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应当尽快落实新建厂址,同时确保搬迁后的生产规模不小于原址的生产规模,税收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经"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别,安排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以下标准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70%,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65%,超过1千乙元的部分按6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个别搬迁企业获得政府搬迁资金支持后,尚不足以支付企业搬迁费用的,由市政府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政府支持资金。(十三)因环保问题搬迁的企业在搬迁后实施项目改造的,可以安排环保资金支持:对搬迁企业外迁后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给予环保补助资金补贴;对搬迁企业外迁后,应用环保新技术和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经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给予专项补助。(十四)城市建设项目(对于搬迁企业原址用地规划为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公共事业用地)需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采用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十五)企业在实施搬迁改造的过程中,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并将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可以在项目开工时,报经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同意,由企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部分的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搬迁企业新址建设进度,按以下比例分三次拨给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新厂址项目用地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拨30%;新厂址地上建筑物封顶后拨40%;新厂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30%。搬迁企业也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有关部门应帮助企业协调金融单位,争取金融单位的支持。(十六)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1.不能在搬迁前归还抵押贷款的,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并办理相应的抵押变更或注销手续。2.既不能在搬迁前归还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将获得的搬迁扶持费用专户存储由抵押权人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使用证,或者新址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建成取得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市财政每年筹集企业搬迁专项资金3000万元,委托柳州市商业银行发放定向委托无息贷款,以支持企业实施搬迁改选。企业因搬迁急需资金时,可向"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等,并委托柳州市商业银行代办发放、监督使用,柳州市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只收取手续费,不收取贷款利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期满,由柳州市商业银行代为收回贷款。(十七)搬迁企业的新址用地。各县区和开发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以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工业项目使用固有土地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有关规定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十八)搬迁企业获得的土地收储补偿、交易过户、工商登记等有关费用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按规定可减免的税收,予以减免。(十九)经批准进行搬迁改造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其落地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二十)鼓励企业在搬迁时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凡搬迁的同时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按《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享受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二十一)经批准搬迁并落户各工业园区的企业,因非企业原因暂时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造成融资困难的,由柳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或者其他融资平台予以担保进行融资。四、企业搬迁的审批程序及相关问题的处理(二十二)实施企业搬迁的组织机构为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经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二十三)企业搬迁改造的审批程序1.由企业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并附有关测算依据,总体搬迁改造方案、原址土地及房屋的评估报告、搬迁改造或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材料。2.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具体划分为:①中央、自治区直属和县区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②市属固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市属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③非公有制企业,由市经委审查。3.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后,报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4.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搬迁的金额,由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5.搬迁改造企业凭市经委的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国税、地税、劳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6.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审计,将结果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二十四)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用于企业搬迁改造资金的拨付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用于企业搬迁改造资金的拨付,应依据已核准(含备案)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文件规定的投资概算和工程进度需要拨付。符合申请用款条件的企业,在备齐相关材料后,直接向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查,符合用款条件的,由市财政局通过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给企业搬迁项目用款单位。凡获得市政府搬迁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口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十五)搬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五、附则(二十六)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由柳州市中心城区搬迁到柳州市所辖县(区)相关的工业园区,并进行搬迁改造的各类企业。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二十七)本暂行办法由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二十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注: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指:扣除收储成本、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等。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为了明确我市2008—2009年的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8—2009年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五、集中采购目录中属通用的、零星的、经常性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会议、印刷、汽车和汽车的加油、保险、维修等项目可分别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六、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本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七、本《目录及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八、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附件:2008—2009年柳州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2008—2009年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目录编码品目名称备注(一)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1a货物类1a01电器设备1a0101电视机1a0102电冰箱(冰柜)1a0103摄影和摄像器材1a0104空气调节设备1a02办公自动化设备1a0201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1a0202打印机1a0203传真机1a0204复印机1a0205速印机1a0206投影仪1a0207扫描仪1a0208多功能一体机1a0209碎纸机1a0210正版通用软件1a03交通工具1a0301轿车1a0302越野车(吉普车)1a0303旅行车(面包车)1a0304卡车1a0305载客汽车(大、小客车)1a0306皮卡1a0307摩托车1a0308公务用船舶1a04办公消耗用品1a0401纸张市本级单项金额5千元以上(含复印纸、打印纸等)或批量金额5万元以上1a0402u盘(含移动硬盘)1a0403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含墨盒、墨粉、硒鼓、油墨等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耗材)1a05办公家具市本级单项金额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5千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1a06电梯1a07锅炉1a08发配电设备1a09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1a10专用机动车辆1a1001工程车1a1002工具车1a1003警车1a1004消防车1a1005救护车1a1006通讯和广播用车1a1007其他专用机动车1b工程类1b0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住房和廉租房1b0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1c服务类1c01公务车辆保险1c02公务车辆维修1c03公务车辆加油(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2a货物类2a01物资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2a0101救灾物资2a0102防汛物资2a0103抗旱物资2a0104农用物资2a0105储备物资2a0106慰问物资2a02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鉴于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已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原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陈刚市长副组长:郑俊康常务副市长文和群副市长成员:罗品文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成谋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新元市发改委主任王柳平市经委主任崔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黄健辉市卫生局局长刘军市财政局局长莫晓钢市审计局局长李厚菊市人事局局长撒忠民市教育局局长朱树瑜市法制办主任陈连海市物价局局长邱景荣市总工会副主席周德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白先如市委老干局局长喻元元市工商局局长沈志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邓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崔宏(兼),副主任:沈志明(兼),林卫(市卫生局副局长),邓伟(兼)。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决定对柳政发〔2004〕34号中的《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柳政发〔2004〕34号中的《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柳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的参保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门诊管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须持柳州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和医保ic卡。接诊医师应核对医疗证、ic卡后,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手册》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的《中医病案规范》书写病历(书写病历时注明就诊医院)、处方及各种医疗文件,病历资料应清晰、准确、完整。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管理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必须凭本人的医疗证和ic卡购药(已经办理代取药手续的可以由指定的代取药人购药)。处方药必须凭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处方购买。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应严格审核购药处方和门诊记录,认真记录购药情况(含购药时间、药店名称、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及药师签名)。购买非处方药时,由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填写配药单,并做好购药记录。定点零售药店应将购药处方和配药单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六条住院管理(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医疗证、ic卡,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向定点医疗机构交纳住院预付金。住院预付金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急危重症病人抢救时无法及时交纳预付金的,可先办理入院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预付金。(二)住院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证附在其住院病历后,住院期间参保人员不能在门诊发生医疗费。如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化验和检查治疗时,须凭专科医师填写的《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期间使用门诊检治审批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住院期间使用门诊检治项目审批手续。(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参保病人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四)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记账,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市医保中心。参保人员对出院有异议的,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费用暂时由个人垫支。(五)参保人员出院时,经治医师必须在医疗证上认真填写出院小结,出院结账不得预收各种检查、治疗费用。违反规定的,市医保中心拒付相关费用。(六)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参保人员出院后7天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治疗者,由就诊医院主治医师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再次入院审批表》,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进行ic卡处理(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治疗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属医院分解住院(指同一次患病分次住院),市医保中心拒付相关费用。第七条家庭病床管理家庭病床指的是将病床设在家庭的一种住院形式,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必须具备住院条件,在提出申请并成立家庭病床科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开设。参保人员因患急性脑血管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癌症、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肝硬化失代偿期并腹水、骨折治疗期活动不便的。需定期、多次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可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办理家庭病床时,由具备开办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科主治医师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经市医保中心审核,进行ic卡处理后,方可办理家庭病床入院手续。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入相应科室治疗的,按院内转科办理。第八条转院管理(一)转院对象:诊疗医院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能明确的疑难病症患者;诊疗医院无条件继续诊治须转往专科医院者;因条件限制,本市三级医院无法检查、诊断、治疗,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就诊者;属约定项目需转院治疗者。对诊断明确而目前医学条件尚不能根治或有效缓解的疾病患者,不予转院。(二)转院手续转往市内定点医院治疗的,在结清原医院医疗费用后按重新住院办理入院手续。凡需转往市外上级医院检查、治疗的参保人员,须由本市三级医院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申请、填写《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就诊医院医务科、医保办审核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办理转院证明。转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超过30天的,须凭所转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及病情简介向市医保中心申办延期手续。经市外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后,因病情及检查治疗条件限制需转往区外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的,由转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及转诊意见,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凡需转往市外医院进行约定项目治疗的,必须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办理约定项目的转院手续后,方可转院。(三)经市医保中心批准转院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结束后,按照转院证明上有关要求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第九条异地就诊管理临时异地就诊:可在当地选择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短期异地就诊:必须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短期异地就诊手续并选择当地1至3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长期异地就诊:必须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长期异地就诊手续并选择当地1至3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1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后,在生效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证》、ic卡停止在本市使用。第十条用药管理(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类。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支付一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具体分为:第一类:普通人群先支付10%,重病人群先支付5%;第二类:普通人群先支付20%,重病人群先支付15%。具体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标有“增大自付比例”、“限门诊使用并增大自付比例”和进口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病人,在出现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使用自费药品(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以及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具体见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基本用药范围和有关用药规定,合理用药。严格遵守用药原则:每张处方以治疗1-2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2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同类药品一般不超过2种)。门诊处方费用超过150元的须告知参保人员并确认签字。复诊过程中,药物未用完,不得提前开药或重复开药,否则市医保中心拒付相关费用。严格掌握用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各种注射用药(肌注、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均限3日用量,静脉输液用药一般为1—2种。出院带药:治愈出院的限3日用量,好转出院的限7日用量,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周量或以最小包装单位限量,所带药品限主要诊断和与主要诊断相关的疾病用药。对超范围、超量、超金额的费用部分,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各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应严格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或柳州市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零售价格执行。(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各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名称、剂型备用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备用率和使用率、自费药品的使用率、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内容。(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掌握药品的适应症,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对标注了适应症、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应有使用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医保中心拒付相关费用。(六)使用自费药品和特殊贵重的乙类药品,必须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病人可拒付相关费用。(七)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价格低、疗效好的品种。(八)各定点医疗机构自配制剂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医保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批准后,方能记账使用。未申报或未批准的医院自配制剂不允许记账使用。申报医院自配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剂许可证》;2.制剂名、成份、质量标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4.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文。(九)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增药品或药品规格,须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药品、检治项目及医用材料申请表》,提供药品使用说明书报市医保中心,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或范围外分类添加。第十一条检查、治疗项目管理(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掌握检查治疗适应症,在诊治过程中,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严格执行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制度,按照物价部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治疗,市医保中心拒付相关费用。(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门诊一般只能使用一种辅助治疗,住院一般只能使用两种辅助治疗。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治疗,市医保中心拒付相关费用。(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检治)项目的管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及治疗项目,分一、二两类(具体项目见附件1)。一类特殊检治项目:普通人群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普通人群相关支付标准支付;重病人群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5%,再按重病人群相关支付标准支付。二类特殊检治项目:普通人群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普通人群相关支付标准支付;重病人群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5%,再按重病人群相关支付标准支付。因病情需要行特殊检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治医师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一类特殊检治及一次性医用材料审批表》,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字后,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后方可使用。定点医疗机构无该项特殊检查、治疗设备的,如确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的,由就诊医院专科医师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期间使用门诊检治项目审批表》,经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市医保中心审批同意,进行ic卡处理后,到提供特殊检查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登记,方可在门诊使用ic卡记账,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同意使用的自费项目,由个人现金支付后使用,出院时结清。抢救时需使用的自费项目,可先使用,后补齐手续。(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检治项目的管理,应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严禁滥用大型特殊检治项目(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见附件2),其阳性率列入考核内容。(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时,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审批核定的项目进行检查、治疗。对擅自改变或超出审批核定项目范围和超标准收费的,以及无相应诊疗设备而收费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六)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诊疗项目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包括申请书、设备使用说明书、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批文及进货发票复印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医保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确认后,由医保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或范围外分类添加。第十二条工伤和计划生育的医疗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和计划生育的医疗,在就诊时须凭医疗证、ic卡办理登记手续,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垫支,治疗结束后,属市财政全额补助和部分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编制内人员)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不属市财政补助的企、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按原渠道办理工伤和计划生育的医疗报销手续。第十三条其他医疗管理代取药管理:参保人员本人因病(老年性痴呆、瘫痪等)不能到医院门诊就诊,需由家属代取药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疾病证明,患者单位出具代取药人与患者关系证明,凭患者医疗证、ic卡及代取药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家属代取药手续。代取药手续期限为12个月,如因病情需要延长的,须重新办理。未办理代取药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免指纹管理:参保人员因指纹磨损无法验证,由本人凭医疗证、ic卡到市医保中心确认后,办理免指纹手续。7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凭本人医疗证、ic卡自愿办理免指纹手续。办理了免指纹手续的参保人员须持本人医疗证、ic卡就诊,不得由家属代取药。免指纹急诊紧急通道: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不能录入指纹时,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在处方或检查治疗申请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由收费人员按紧急情况进行免指纹处理。证卡管理: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及购药时,不持证看病及购药、不持证卡交费、医疗证未贴照片或未盖医疗保险专用章,接诊医师可拒绝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诊治,收费人员可拒绝使用ic卡记账。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管理。市医保中心应配备医疗保险监督检查专管人员或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对医疗处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门诊和住院用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行为进行监督审核,对定点医疗机构是否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行为要按规定进行处理,相关医疗费用应当拒付,并结合服务质量考评相应扣减定点医疗机构总医疗费用,确定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调剂金的拨付。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二级以上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i类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就诊(购药人次)、住院人次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可以按季度、半年、年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各界及广大参保人员进行监督。第十五条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以及参加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伤残警察,下同)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自费药品,须同时持有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填写的《柳州市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普通治疗使用自费项目审批表》。第十七条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含《新增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药品。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2.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3.重病人群确认标准附件1: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一)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药(含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二)因病情需要输血,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三)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异地就诊和转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四)患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就近抢救的病人,因抢救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合理费用(如休克、昏迷或意识障碍、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支气管严重堵塞、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心衰、呼吸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症)。(五)退休人员取环作为特殊情况列入费用支付范围。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范围(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一类特殊检治包括: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心脏及血管造影、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24小时动态血压、24小时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icu病房、ccu病房、体外震波碎石、纤维结肠镜、电子纤维支气管镜、高压氧仓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氩离子激光治疗眼科疾病、yag激光治疗眼科等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经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检查、治疗项目和按物价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用材料)。二类特殊检治包括: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后装机内照射治疗、医疗直线加速器、放射介入治疗、氩氦刀、器官移植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腹腔镜、胸腔镜等腔镜监视下手术治疗、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进口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及体内置放材料、心脏激光打孔等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经区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用材料);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人工器官或体内置换材料,以进口价格的50%,按二类特殊检治标准支付。(二)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项目的范围(一)服务项目类:诊疗费、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诊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微波炉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超标准住院床位费的超出部分等。(二)非疾病治疗项目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精神病人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工伤病人工伤鉴定费等各种鉴定费)。6.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未列入支付范围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种磁疗用品费;5.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5.各种未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新技术、新项目的费用;6.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自寻单方、自购药品的费用。(五)药品类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自费药品、营养滋补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以及未批准的外购药品费用;2.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物价部门审批和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的医院自制药品费用;3.各单位或个人用于预防服药、接种疫苗、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六)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治疗项目;3.无医疗收费标准及超出医疗收费标准的费用;4.未经批准,又不属于急救范围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5.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无记录的费用或病历记录与实际发生的药品、检查、治疗不相符的医疗费用;6.定点零售药店病历无购药记录的费用,或购药记录与实际发生的药品费用不相符的费用;7.非参保人持《医疗证》、ic卡就诊的医疗费用;8.疗养、康复治疗费用;9.各种会议的医疗费;10.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考查、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11.属违法乱纪、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等;属因个人过失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酗酒、故意自伤自残、自杀等;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费用。12.未经市医保中心同意转诊、转院和不符合报销规定的,超过批准转诊、转院规定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13.其他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不予报销范围的项目。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范围(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仁、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附件2: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一、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症:(一)风湿性心瓣膜病;(二)先天性心脏病;(三)扩张性心肌病;(四)心肌梗塞(限于室壁瘤、乳头肌功能不全、室间隔穿孔);(五)高血压合并主动脉瓣反流;(六)心外大血管畸形;(七)心包积液;(八)心肌病;(九)高血压心脏病;(十)室性心律失常(仅限于疑左心室假键索)。二、彩色多普勒检查适应症:(一)风湿性心瓣膜病;(二)先天性心脏病;(三)扩张型心肌病;(四)心肌梗塞(限于室壁瘤、乳头肌功能不全、室间隔穿孔);(五)高血压合并主动脉瓣反流;(六)心外大血管畸形。三、动态心电图检查适应症:(一)室上性、室性心律失常;(二)冠心病;(三)不明原因的晕厥。四、动态血压检查适应症:(一)确诊高血压,用药治疗效果不满意者;(二)ⅱ期以上高血压;(三)疑“白大衣性高血压”。五、有下列指征可进行心电监护和住入监护病房:(一)急性心肌梗塞监护3天,有合并心律失常、休克、心泵衰者可以适当延到7天;(二)不稳定型心绞痛监护3天;(三)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好转后仍可监护2天;(四)室上性心动过速转复后仍可监护6小时,快速房颤、房扑转复后仍可监护6小时;(五)急性左心衰、ⅲ度充血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治疗好转后仍监护24小时;(六)冠状造影、冠状动脉扩张术(ptca)、二尖瓣球囊扩张术(pbvp)、安装心脏永久性起搏器术后仍可监护24小时;(七)ⅱ°二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症经治疗好转后仍可监护24小时;(八)心肺复苏成功后仍可监护24小时;(九)手术病人(含原有心脏疾患者)术中出现严重心律失常或并发休克者术后住入监护病房(或复苏室)并心电监护4小时。六、ct检查适应症:(一)需ct明确的肿瘤;(二)恶性肿瘤的术前分期;(三)常规检查不能明确的严重外伤(急性颅脑外伤后疑颅内损伤,严重腹部外伤疑脏器破裂);(四)脑血管疾病及颅内感染急性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常规检查不能明确的颅内感染和炎性病变;颅内寄生虫感染及先天性颅脑畸形;(五)脊柱感染性疾病;(六)b超及常规检查不能明确诊断的梗阻性黄疸;(七)骨疡性中耳炎、胆汁瘤等手术前需ct定位;(八)确因病情需要,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需行ct检查的。七、磁共振检查适应症:(一)用于肿瘤和占位性病变的手术前定位及分期1.脑肿瘤和蛛网膜囊肿手术前定位;2.脑脓肿需手术治疗手术前定位;3.脑结核瘤需手术治疗手术前定位;4.椎间盘脱出、韧带肥厚合并椎管狭窄引起脊髓压迫和神经根压迫症状手术前定位;5.脊柱外伤椎体骨折移位压迫椎管需手术前定位;(二)ct检查不能明确的肿瘤及局部转移和占位性病变颅内占位性病变;脊髓肿瘤椎管肿瘤;脊柱结核有椎管压迫症状;鼻咽癌怀疑有颅底转移;高度怀疑鼻咽癌而鼻咽镜检查阴性及ct检查阴性;眼部肿瘤ct未能明确诊断;鼻窦肿瘤需明确侵犯范围;喉癌需明确侵犯范围;ct不能明确的纵隔肿瘤;主动脉夹层瘤和主动脉瘤;中央型肺癌术前需了解大血管侵犯;肝血管瘤和肝癌ct未能明确诊断,需mr作鉴别诊断;胆道梗阻需作水成像(mrcp);肾脏及肾上腺肿瘤;腹主动脉瘤;b超、ct不能鉴别前列腺肿瘤与前列腺增生;卵巢肿瘤b超、ct未能明确诊断;(三)关节韧带、半月板病变;(四)ct检查不能明确的神经系统及血管病变多发性硬化;个别病毒性脑炎需明确损害程度,了解预后;脑血管畸形mr血管成像mra;急性小脑、脑干梗塞;临床高度怀疑急性脑梗塞而ct检查阴性;临床高度怀疑血管畸形、动脉瘤引起的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而ct检查阴性;脊髓病变;ct检查无法明确的脑积水;静脉窦血栓形成;(五)确因病情需要,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需行磁共振检查的。八、电子血糖仪测定血糖临床适应症(一)危重病人抢救治疗时;(二)糖尿病病人注射胰岛素,需调整药物剂量时。附件3:重病人群确认标准一、急性心肌梗塞(待遇期限:6个月)必须至少具备2条或2条以上:(一)缺血性胸痛的临床病史。(二)心电图的动态演变(特征性改变)。(三)心肌坏死的血清心肌标志物的动态改变:1.心脏肌钙蛋白i和t。2.肌红蛋白。3.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4.肌酸激酶ck5.丙氨酸转氨酶alt6.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待遇期限:1年)(一)已明确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二)血肌酐大于442umol/l。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期限:1年)(一)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二)骨髓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低下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明显减少),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有条件者作骨髓活检,可显示造血组织减少。(三)能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四)一般无肝脾肿大。(五)<<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按张之南主编<<血液病诊断及疗效标准(第二版)>>诊断。四、心脏瓣膜疾病(待遇期限:1年)必须至少具备下列3条标准中的2条:(一)心脏彩色多普勒检查(示心脏瓣膜病变。)(二)x线心脏影像检查(示心脏特征性改变。)(三)有心脏瓣膜病手术病史。五、急性脑血管病(待遇期限:6个月)(一)急性起病。(二)有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征。(三)头颅ct/mri检查有梗死灶或出血性改变。其中,(一)为必备条件,(二)、(三)至少具备1条。六、暴发性肝功能衰竭(待遇期限:6个月)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肝损害。(二)血清胆红素≥171umol/l(三)起病后2周内出现:凝血酶元时间延长>正常3秒以上或凝血酶元活动度<40%。七、白血病(待遇期限:1年)(一)急性白血病:1.可有贫血、发热、全身出血表现2.外周血发现较多的幼稚细胞3.骨髓形态学分类原始细胞≥30%(必备条件):(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诊断标准1.ph1染色体阳性和/或bcr-abl融合基因阳性,并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a.外周血白细胞升高,以中性粒细胞为主,不成熟粒细胞>10%,原始细胞(i型+ii型)<5%~10%.b.骨髓粒系高度增生,以中性中幼、晚幼粒细胞、杆状粒细胞增多为主,原始细胞(i型+ii型)<5%~10%.2.ph1染色体阴性和/或bcr-abl融合基因阴性,须有以下a-d的三项加e项可诊断:a.脾大b.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持续升高>30x109/l,以中性粒细胞为主,不成熟粒细胞>10%,嗜碱性粒细胞增多,原始细胞(i型+ii型)<5%~10%.c.骨髓象:增生明显至极度活跃,以中性中幼粒细胞、晚幼粒细胞、杆状粒细胞增多为主,原始细胞(i型+ii型)<10%。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7年医保年度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决定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及配套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的条款和2007医保年度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柳政发〔2004〕34号)第十五条修改为:原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调到本市工作,应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迁移到本市。迁移时,应根据其迁移到本市的时间和在原统筹地区累计缴费时间,折算出其在本市参保时间,经折算参保时间在2002年7月1日以后的,需按本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其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方可作为视同缴费年数。补缴的保险费按规定配置个人账户。在其他统筹地区最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在2007年6月1日以后的,其工龄不再作为视同缴费年数。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暂不迁移到本市。二、《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4号)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2002年7月1日以后迁移到本市的参保人员,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折算其在本市初次参保时间。折算后在本市初次参保时间为2002年7月1日以后的,应从200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补缴后,属本条第三款情况的,计算视同缴费年数。在其他统筹地区最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在2007年6月1日以后的,工龄不再作为视同缴费年数。迁入时如有缴费中断的,参照续保的规定补缴保险费,补缴年数计算为实际缴费年数。三、《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各定点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结果实行淘汰制。按季度进行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根据各定点机构的均次费用、药品比例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两个季度评分在规定分数以下的定点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机构。附件1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修改为:管理指标包括:门诊均次费用、门诊药品比例、住院均次费用、住院药品比例。附件1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两个季度考评分低于及格分(有门诊住院的医疗机构低于12分,单一门诊或单一住院的医疗机构低于6分,药店低于3分)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机构。附件2说明第(1)项修改为:定点零售药店仅考评指标1。四、《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增加以下规定:(一)允许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从其他统筹地区移入本市。但已退休的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暂不办理移入。(二)参保单位因瞒报、漏报、少报工资总额导致缴费基数不真实的,按核定后的缴费基数补缴保险费,补缴的保费按规定划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个人账户部分在下一年(年度结转时)划入ic卡。当年度参保人员享受待遇不变。(三)已完成一次性缴费的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退保时,个人账户配额结算到死亡当月,到死亡当月个人账户配额尚有结余的,按规定返还;使用超支的,超支使用部分从统筹基金弥补。(四)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按《柳州市城镇职工住院附加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二)的规定界定)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按因疾病住院的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保险支付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用与支付因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每年度累计不超过原最高限额。参保人员自参保次日起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保险按5000元给付死亡保险金,对该参保人员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如参保人员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参保人员生还后30日内退还已支付的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市医保中心请求给付死亡保险金,逾期受益人对死亡保险金的权利将自行消灭。五、2007医保年度缴费问题。(一)2007医保年度执行的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064元。2007医保年度计算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基数上限为18064元。2007医保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18064元。(二)2007医疗保险年度计算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增长率仍为13%。(三)2007医疗保险年度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平均医疗费仍按21000元缴纳。以上修改内容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 关于召开柳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动员大会的通知
- 市各有关建筑单位、六县建设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人[2007]82号《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和桂建人[2007]55号《关于转发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我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动员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会议单位及人员1、凡柳州市市区范围内在建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的单体或群体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各1名领导和工程项目经理。2、市辖六县建设局各1名领导。二、会议时间2007年12月28日下午3:00。三、会议地点市桂中大道北段文源华都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教室(华锡大厦北面与新柳州高中之间)。本次会议重要,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要求准时参加会,并于2时45分签到。联系人:周德明,电话:282304513517720563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关于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的通知
- 各采购单位: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效率,请各采购单位财务、经办人配合做好以下工作:1、请经办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填写《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验收结算书》,并提交给财务人员办理支付。2、财务人员在《柳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上提交支付申请后,请经办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验收结算书》送达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超过七个工作日无结算资料的支付申请将被退回。3、逢国家法定节假日,请提前三个工作日完成支付申请并将结算资料送达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二oo八年一月二日附2008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仅供参考,以柳州市人民政府通知为准)1、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2、春节:2月6日—12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放假,共7天。3、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4、“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5、端午节:6月7日—9日放假,共3天。6、中秋节:9月13日—15日放假,共3天。7、国庆节:9月29日—10月5日放假,共7天。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 各市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精神,我厅在2005年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桂建科[2005]29号)的基础上,重新编制了本专项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扎实抓好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建设。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广西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的精神,在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桂建科[2005]29号)的基础上,重新编制本专项规划。一、“十五”广西建筑节能回顾“十五”期间,我区建筑节能工作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确立了指导思想、发展思路、推进目标、组织体系和实施措施。我区的建筑节能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我区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主要成绩1、逐步建立了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推进工作的组织管理框架,初步形成了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协调,各相关委办厅局及职能部门共同推进的建筑节能管理体系。明确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负责制,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网络。2、颁布了居住建筑技术地方标准及墙改政策2005年9月,自治区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函字[2005]373号),从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及竣工备案等环节加强了对建筑节能的监管。“十五”期间,编制完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5),为广西居住建筑节能的推进提供了技术支撑。“十五”期间,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下,根据国家有关墙材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政策法规,并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配套出台了《关于在全区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2004]25号)等一系列墙材革新的政策文件,将墙材革新逐步引入依法行政的轨道。3、建设节能型示范项目“十五”期间,配合节能建筑工作的推进,创建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南宁市翡翠园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节能型示范小区项目等重点工程建设,建设了南宁三中、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等地源热泵技术供应热水和空调的节能型示范工程,全面推进节能型建筑的建设。4、建筑节能科研成绩突出在建筑节能技术研发方面也取得了突出成绩。“十五”期间启动完成的课题研究主要有《广西地区建筑节能背景材料调查研究》、《夏热冬暖地区(广西)建筑节能门窗综合技术研究》、《夏热冬暖地区(广西)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研究》、《夏热冬暖地区(广西)居住建筑空调节能技术研究》、《新型保温隔热混凝土多孔小砌块的物理力学性能研究》及《墙体统计指标体系研究》,这些课题的研究,使广西建筑节能工作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二)存在问题“十五”期间,广西的建筑节能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项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建筑节能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建筑节能工作发展不平衡;三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不配套;四是激励政策不配套;五是节能材料的生产、认证相对滞后。二、能源形势与建筑能耗现状(一)我国能源形势与建筑能耗现状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我国能源形势相当严峻,能源生产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耗量逐年递增,能源总消耗中有35%~40%为一次性的不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的过度开采利用,已经使人类面临着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生态破坏、气候变暖等一系列严峻问题。我国是一个能源紧缺的国家,为使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高环境质量,必须从提高能源利用率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入手,扭转能源浪费和能源紧缺的严重状况。建筑能耗是能源消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目前建筑能耗在我国能源总消费中所占的比例已经达到30%,如果不严格控制,每年将以1%的速度增长。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筑节能势在必行。(二)我区能源形势与建筑能耗现状广西是能源极为短缺的省区,主要体现在:(1)煤炭方面。广西自产煤多是高灰硫煤,燃烧中排放大量二氧化硫,导致严重的酸雨问题,对环境造成较大的压力,今后五年,广西年自产煤约1000万吨,每年需从区外调进5000多万吨煤。(2)电力方面。广西的电力状况更不容乐观,广西资源开发型产业比例偏大,对电力资源的消耗偏大,不仅夏季用电缺口逐年增长,冬季用电紧张的矛盾也开始显现,近几年来,广西每年用电负荷平均增长10%左右,广西的电力缺口仍然很大。虽然广西水电资源比较丰富,但随着近几年来龙滩电站等大水电的建设,未来可供经济开发的水电项目已大大减少,水电增长的空间已很小。(3)石油天然气更是几乎全部依赖进口。另外,截至2005年年底止,全区人均耕地面积仅0.78亩,已低于联合国划定的0.8亩警戒水平。据统计数据表明,我区总建筑能耗约1000万吨,占全社会能20%左右,这个比例以每年0.5%的速度递增。截止到2006年底,广西城乡建筑面积约有15.4亿平方米,其中城镇为6.3亿平方米,包括约2.0亿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宾馆、车站、商场、学校、办公大厦等)和4.3亿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预计2006年广西的建筑能耗超过1000万吨标准煤,占当年全区能源总能耗约20%。建筑能耗中空调和热水供应的能耗占60%左右,2006年夏季广西空调高峰负荷已经接近300万千瓦,超过全区总用电负荷的1/3,且增长速度较快。“十一五”期间,广西仍处在建设快速、持续推进的阶段,建筑用能占全区总能源消耗的比重仍逐年提高,建筑能耗的增长导致能源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加快发展节能建筑,推进和实施建筑节能是广西各城市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三、“十一五”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建筑节能作为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原则1、气候适应性原则广西地处夏热冬暖地区,夏季漫长,冬季短暂;长年气温高、湿度大;太阳辐射较强烈。针对广西的气候特点,广西建筑节能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建筑围护结构隔热,尤其是外窗的遮阳;(2)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考虑建筑朝向等;(3)夏季空调节能。2、城乡统筹,全面发展要在抓好城镇新建建筑节能的同时,加快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步伐,充分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逐步把建筑节能向农村推进。在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的同时,加强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开发。3、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技术进步,推行科技创新是建筑节能发展的根本动力。要抓紧研究制订相关的政策,完成一批建筑节能科技攻关、技术创新、成套技术开发推广和产业化项目,研究开发一批科技含量高、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先进产品,建立节能建筑标识认定体系,编制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禁止目录,做好技术和产品的转化工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4、政府主导与激励措施并举要充分发挥政府对节能的宏观调控作用,用政策、法规和标准推动建筑节能市场和节能产业化的发展。对新建建筑,通过严格的节能设计标准,辅以各种激励措施,引导开发商、产品供应商等自觉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对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及改造,通过采取财政补贴、提供专门融资渠道等优惠政策,引导业主通过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性能评估,确定改造措施后进行。同时,通过综合运用能源阶梯价格等经济调节手段,引导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和绿色建筑的发展。5、创新机制,规范市场要快速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必须加强建筑物设计、建造和使用监管,建立建筑物生命周期内节能监督管理相互衔接的管理体制,树立行业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监督管理平台和信用信息系统,形成社会监督建筑节能的舆论氛围,切实降低建筑能耗,促进建筑节能行业健康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形成。(三)发展目标1、根据“十五”期间新建建筑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的改造及对“十一五”期间新建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改造的预测,确定广西“十一五”建筑节能总目标是:累计实现节约142万吨标准煤,分别按地区、年度和类型进行划分,具体如下:(1)按地区划分:具体详见表1。表1按地区划分一览表0cm;mso-border-insideh:.75ptsolidwindowtext;mso-border-insidev:.75ptsolidwindowtext;mso-cellspacing:0cm"cellspacing=0cellpadding=0border=1>序号地区名称建筑节能目标(万吨标准煤)1南宁市282柳州市223桂林市184梧州市85北海市86钦州市57防城港市78贵港市79玉林市7.910贺州市711百色市612河池市5.913来宾市7.214崇左市515全区总目标142(2)按年度划分:具体详见表2。表2按年度划分一览表序号年度建筑节能目标(万吨标准煤)12006192200723320082842009335201039(3)按类型划分:具体详见表3。表3按类型划分一览表序号类型建筑节能目标(万吨标准煤)1新建居住建筑36.72新建公共建筑383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504节能型照明器17.32、到2007年底,设区的城市市区内新建建筑全部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的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到2008年底,各县城的新建建筑全部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3、建立广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等制度;“十一五”期间,创建一批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宾馆、节能型住宅小区;累计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小区)3个以上;到2010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大城市完成应改面积的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完成10%;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设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290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使用浅层地能的建筑19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4、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政府机关率先使用节能灯,到2010年,累计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万支。新建公共建筑实现《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照明功率密度(lpd)目标值(强制性标准)。5、居住建筑推广应用能效等级标准三级以上的房间空调器,2008年开始,推广应用能效等级达到节能标识(二级)以上的房间空调,并逐步强制淘汰和禁止销售低能效的空调设备。6、到2010年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量突破130亿块标准砖,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区墙材总量的比例达到45%以上,设区城市基本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到2010年,全区初步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墙体材料的原材料以粘土资源为主向以非粘土为主的转变;实现由落后的手工操作方式向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方式转变;实现由推广单一新型墙体材料的传统建筑向推广复合新型墙体材料的节能建筑转变。四、工作任务“十一五”期间,加大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度,推进材料、产品的技术进步。重点抓住新建建筑节能设计与建造、节能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建设、重点节能技术的推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及产业化、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等关键领域,建立创新机制,全面提高建筑能效。强化宣传,加强管理,逐步改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形成企业和社会自觉节能的机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能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一)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建筑节能管理。2007年,全区重点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项目参建各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2007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从2008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广西每年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由自治区建设厅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二)大力推广节能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根据《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精神,推广节能型建筑和绿色建筑已经成为我区建筑节能的重点工作之一。“十一五”期间,我区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需求为导向,尽量构建和完善广西绿色建筑的标准与技术保障体系、建筑结构体系、部品与构配件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示范工程,尽量将绿色建筑的研究、开发、设计、施工、部品与构配件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等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逐步实现绿色建筑技术的标准化、系列化、工业化、工程化与集约化。从2007年下半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建“节能型住宅小区”和“绿色建筑示范小区”活动。2008年开始,积极推进节能建筑、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创建一批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宾馆、节能型住宅小区,累计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小区)3个以上。(三)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为了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必须走科学发展之路,落实技术手段和技术推广。在“十一五”期间,结合广西夏热冬暖的气候特点及实际情况,重点推广技术成熟、经济适用、适合广西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点建筑节能技术,如地源热泵、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空调节电等建筑节能技术。这些技术具有共同特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能耗与资源的节约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符合广西产业布局特点和建筑业发展水平;技术成熟先进,推广前景广阔,创新空间巨大;使用量大,应用面广,适应性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备,短期效益明显,长期效益稳定。技术推广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以点带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推动建筑节能的一种有效的工作方法。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节能的试点示范工作,认真组织,研究适合当地条件的新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要以试点工程为载体,综合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展示节能成果,扩大宣传和推广。推广节能技术是推动绿色建筑的重要手段,是完成我区“十一五”建筑节能142万吨标准煤总目标的重要手段。(四)加快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为了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总目标的艰巨任务,除要求在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外,还必须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广西的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的可再生资源非常丰富,技术成熟。从2008年开始,原则上凡是有条件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建筑物应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必须设计使用浅层地能或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供应热水,并在全区各县因地制宜地推广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技术。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区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达到290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建筑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使用浅层地能的建筑达到1900万平方米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五)做好建筑照明节能工作建筑照明的能耗控制是建筑节能工作的组成部分,据统计我国年照明用电量占总发电量的13%左右,而且以低效照明为主,节能灯与非节能灯的使用比例为1:7,节能潜力很大。从目前建筑照明的现状来看,建筑照明节能工作主要可以从电光源节能、镇流电器节能和传感监控器节能、灯具节能以及运行管理节能等方面入手。自2006年起,我区建筑照明设计强制执行国家颁布的建筑光环境设计标准和节能灯具的产品标准,公共建筑及住宅公共部分的照明实施有效的运行管理。新建公共建筑实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照明功率密度(lpd)目标值(强制性标准)。在既有建筑中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政府机关率先更换使用节能灯,到2010年,累计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万支。工厂照明、城市道路照明、地铁隧道照明、港口码头等具有相对独立的照明配电系统的设施及酒店、商场、医院、学校等以照明为主要负荷的公共设施,大力推广照明节电技术的应用,并在全区建立推广应用照明节电技术城镇化综合示范县。(六)建设广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十一五”期间,健全广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能效测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能耗总量大、社会影响大、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重点用能建筑,部分能效高的典型标杆建筑,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并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2007年,以南宁市作为试点启动我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然后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开。南宁市在2008年全部实行,其余设区城市在2009年全部实行。(七)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因地制宜地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加强要以政府机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为突破口,率先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开展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作,带动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同时,规范政府机构用能行为,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既有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的重点:一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中央空调和照明的节能运行管理;二是大型公共建筑如宾馆、学校、医院的热水供应系统。2007年起,采用低成本改造措施,分期分批对空调能耗大,社会影响大、各类型建筑中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优化系统运行、安装调节装置、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无成本或低成本的运行节能措施,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切实降低运行能耗。2008年~2010年,全面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在“十一五”期间,大城市完成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完成10%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目标。(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继续组织编制《广西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导向目录》,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十一五”期间,以禁止实心粘土砖工作为突破口,大力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由城镇向农村逐步推进、由“禁实”向“限粘”推进,最后向非粘土资源转变的工作。到2010年,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量突破130亿块标准砖,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区墙材总量的比例达到45%以上,力争实现年节能80万吨标煤,节地2.1万亩(按挖土2米深计算),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7万吨。设区城市基本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达30%。大力推进国家公布第二批城市及设区城市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的“禁实”职责、任务和要求,组织实施“禁实”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图文件,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5]40号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线,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的砖瓦企业。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以前的粘土砖瓦企业,国土部门要控制好采矿许可证的发放,禁止企业扩大生产用地。依法强化砖瓦及混凝土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工作,坚决淘汰砖瓦工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立窑、马蹄窑等土窑,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和停止供电。凡被注销和撤销营业执照的粘土砖厂,不得重新恢复生产,毁田毁地烧砖。依法查处污染环境、无照经营和非法占用土地生产经营的企业。(九)逐步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十一五”期间,要从建筑节能发展的需要出发,逐步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一是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建筑节能的投融资机制,培育和规范广西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的积极性,协助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为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及居民做好节能工作提供服务。三是争取优惠政策,创新机制,尽快形成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体系。鼓励各地有能力的建筑节能中心、科研院所、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节能服务企业,通过业务扩展、企业联合、重组等方式,成立节能服务公司。四是“十一五”期间,选择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实践经验的建筑节能科研、教学机构,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广西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汇集一批建筑节能的学术带头人、资深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为提高我区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出谋划策。五、保障措施(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社会工程,必须把建筑节能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计划、经济、建设、国土和环保等各个职能部门,切实解决当地经济发展与“四节一环保”、长远社会经济利益与任内责任目标等深含科学发展观的问题。要认识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提升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要把建筑节能提高到稳步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巩固执政基础、改善政府形象、重塑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执行水平的高度。(二)建立强有力的建筑节能领导协调机制为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广西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制定实施意见;研究、审议广西建筑节能的发展战略规划,提出重要政策建议;研究、审议广西建筑节能的重要工作和实施项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建筑节能工作;对重点工作进行协调督办;指导全区各地建筑节能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三)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广西建设科技“十一五”发展规划》、《广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专项规划》、《广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加速广西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四)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检测检验、评价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加强节能标准设计系列图集的编制,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建立和完善我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五)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的建筑节能激励和约束政策机制,是引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充分研究相关政策的制定和配套,形成新的机制和运作模式,是建筑节能工作顺利推进的有效保障。每年利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节能减排的各种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的工作,用于建筑节能标准的编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绿色照明和新能源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政策制定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六)加强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培训1、建筑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建筑节能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建筑节能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建筑节能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2、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把建筑节能观念渗透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建筑节能做得好的公共建筑和生活小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3、加强建筑节能推广信息交流,加大节能工作宣传力度。用因特网资讯快捷、传播面广的特点,将我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给予报道。4、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培训。“十一五”期间,每年在全区建设系统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建筑节能知识培训,把建筑节能标准、技能培训与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结合起来,与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检查结合起来,采用考试和颁发建筑节能岗位合格证等办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建筑节能标准、熟练应用建筑节能技术的能力。5、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表彰奖励一批建筑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的反面典型。(七)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市、县要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明确”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及任务分解书,并根据节能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末将目标和计划完成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建设厅备案。2、建立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各地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中,并从市、县逐级落实。同时将结合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各地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对本地县(区)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问责制。
- 关于开展200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送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的对象和时间对象:2007年6月30日前经柳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均需报送2007年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二、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三)2007年度年末的财务决算报表(包括收支总表、资产负债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需提交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四)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六)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三、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二)资产损益情况;(三)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五)涉及诉讼情况;(六)社会投诉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四、其他事项(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规定,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是事业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的一项制度性规定,我局从2008年起将不再就此事另行发文通知。(二)为保证事业单位提交材料齐全有效,减少事业单位往返办理时间,简化程序,要求事业单位先利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专用光盘通过网上提交,待收到审查通过的网上回复信息后,再下载打印所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前来面交纸质材料。(三)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开立银行账户、贷款;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讼、公证事宜;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申办海关事宜;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我局将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事业单位不予改正的,将按规定公告废止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联系电话:2869394。办公地址:柳州市三中路66号(市政府大楼5楼)。附:1、《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2、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操作基本流程柳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8年1月18日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1、事证第号:填写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码。2、()年度:本次年度报告填写“2007”年度。3、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登记有多个名称的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事业单位的公章。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5、填报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6、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填写本单位在2007年度内:(1)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了哪些具体的业务活动;(2)取得的主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用数字说明);(3)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4)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7、经费来源:填写财政补助或非财政补助;补充经费来源:填写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经费自理其中一项。8、经费收支情况:上年度及本年度结余等科目要求计历年滚动数、以年末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9、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填写是否受到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奖励和惩处以及所受奖惩的项目,不包括针对职工个人的奖惩情况;“评估情况”填写是否接受过评估以及评估的结果。10、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填写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量、方式、使用方向和使用结果等。11、人员编制: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非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不填写此栏目。编制数有增减的,请附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文件。12、从业人数:填写实有在职人数,包括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签定劳动合同录用的人员(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季节工以及未按有关规定招用的人员等)。13、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填写本单位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及帐号。14、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填写审查意见并签字后,加盖举办单位印章。15、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实填写,请勿漏填。16、份数:一式两份。《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各项指标填写说明封面:事证第××号:填写登记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单位名称:填写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登记有多个名称的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由原法定代表人本人填写,如因离任、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或者不签署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内页:变更事项:根据实际变更的事项选项填写: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变更多个事项的依次填写。现登记情况:填写与变更事项相应的现法人证书上的内容。拟变更情况:填写变更后的有关事项的内容。(若变更业务范围,应填写全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在此栏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变更理由: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封底: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实际情况。表格中的其他栏目(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公告刊登情况、证书更换情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或领证人填写。份数:一式二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中各项指标填写说明户籍所在地:填写有效身份证上的住址。本人简历:详细填写参加工作后的个人经历。举办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由人事部门确认并填写“属实”,同时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份数:一式一份。附件2: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操作基本流程一、绑定事业单位专用光盘(一)ie的设置(可参考《事业单位操作手册》2页)。●双击桌面上的“”图标。●点击ie菜单“工具”——>点击“internet选项”——>点击“安全”选项——>点击“受信任的站点”——>点击“站点”按钮——>将“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前的“√”去掉——>在“将该网站添加到区域中”输入网址https://sydj.china.cn——>点击“添加”按钮——>点击“确定”按钮,关闭可信站点设置窗口——>点击“确定”按钮关闭ie设置窗口。(二)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密码插件安装1.在已经打开的网页上或双击桌面上的“”图标。2.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s://sy.china.cn—>点击网页右下“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相关程序下载”中的“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密码插件安装程序”→点击“打开”或“保存”→“确定”,保存该程序后,打开保存的程序,运行“安装”即可。注意事项:在使用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前必须对所操作的电脑系统进行一次且只需一次ie设置和插件安装。但如更换操作电脑或电脑系统重新安装需再次进行设置和安装。(三)光盘的绑定●将光盘放入“光驱”中,电脑会自动运行,如果有些电脑不能自动运行的话,双击桌面上的“我的电脑”打开“”图标。●点击“绑定专用光盘”弹出页面上按要求填写内容,单击“填写完成”,弹出“确认填写内容”页面,单击“填写完成”按钮(参考《事业单位操作手册》19~21页)。注意事项:①带“*”号的都是为必填,不可以加“空格”。②用户名可用本单位简称加上数字作为“用户名”,如“市委党校114”,与光盘绑定的用户名将是使用光盘的唯一密匙,以后办理年检、变更都必须通过“用户名”登录系统,请注意记录好绑定光盘的用户名。③一张光盘只能绑定一个事业单位法人。二、提交“年度检验”、“变更登记申请”流程(一)网上申办年度检验(参考《事业单位操作手册》33~37页)●放入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光盘自动运行弹出界面(如未自动运行请打开光盘内容双击autorun.exe)。→单击弹出界面上的“申办年度检验”按钮。●单击“网上申办年度检验”按钮,弹出登录页面,输入绑定的用户名,单击“登录”按钮,进入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年度检验”页面,依次填写年检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注:提交文件请选择“邮寄或者面交”)。●点击“选择接收申报材料的登记管理机关”按钮(如所有材料录入完成后该按钮仍为灰色不可用状态,请单击ie浏览器工具栏上的“刷新”按钮刷新页面)。●进入选择登记管理机关页面,单击“选择”按钮打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目录表,单击“+”号展开,选择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柳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本辖区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单击“提交”按钮完成事业单位网上年检材料提交。(二)变更登记(参考《事业单位操作手册》21~26页)●放入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光盘自动运行弹出界面(如未自动运行请打开光盘内容双击autorun.exe)。●单击弹出界面上的“申请变更登记”按钮。●单击“网上申办变更登记”按钮,弹出登录页面,输入绑定的用户名,单击“登录”按钮,进入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变更登记”页面,依次填写变更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点击“选择接收申报材料的登记管理机关”按钮(如所有材料录入完成后该按钮仍为灰色不可用状态,请单击ie浏览器工具栏上的“刷新”按钮刷新页面)。●进入选择登记管理机关页面,单击“选择”按钮打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目录表,单击“+”号展开,选择“柳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本辖区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单击“提交”按钮完成事业单位网上变更登记材料的提交。(三)、注意事项1.为保护操作系统免受恶意插件的破坏,ie浏览器会禁止未获得微软数字签名的插件程序的自动安装。只有正确安装光盘密码读取插件后,浏览器才能够读取事业单位专用光盘的密码。否则,在安装插件的过程中,系统会提示“当前安全设置禁止运行该页中的activex控件。插件安装过程中,浏览器会检测光盘密码插件是否已经成功安装,如果尚未安装,则浏览器页面下部状态栏的左侧会显示一个黄色的惊叹号图标和“完毕”或“该页有错误”等字样。插件成功安装后,浏览器页面下部状态栏的左侧会显示一个蓝色的“e”图标和“完毕”字样。2.须在英文状态下输入数字符号,如:在输入金额“3.3”时,必须把输入法切换成英文“en”状态下,否则提交不能通过。3.事业单位上网传送文件时,可将文件形成图片格式上传,或者复制到word文档中以文档形式上传均可。4.事业单位提交材料后要经常使用专用光盘上网查看登记机关信息回复。5.事业单位在网上提交登记材料后,要将所有申报表格用a4纸打印,在相应栏中加盖有关部门公章后,连同其他登记机关要求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并交至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 关于2009年农业科技项目调研暨项目策划构造分析会的预备通知
- 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提前做好2009年科技项目计划及编制项目预算工作,加大科技的引导和扶持力度,提高农业自主创新能力,使科技项目真正为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拟定于2008年2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我局组成项目调研组分别下到各县及市直有关单位进行农业科技项目调研暨召开项目策划构造分析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容1、了解当地产业发展现状、规划和科技项目需求,结合当前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2009年农业科技项目计划。2、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示范村建设情况检查。二、方式1、现场调研,实地查看。2、与当地科技、农业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农产品加工企业等进行座谈。三、要求各县(区)科技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事先召集本县(区)或本部门的座谈会,筛选出本县(区)或本部门2009年科技项目,填写好2009年度柳州市农业科技项目建议书简表、项目建议的排序,并做好项目调研策划构造分析会的筹备工作。联系人:柳州市科技局农村科技科刘婉萍联系电话:0772—2623579、13977293286附件:2009年度柳州市农业科技项目建议书简表柳州市科技局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相关附件:2009年度柳州市农业科技项目建议书简表相关附件下载:1.关于2009年农业科技项目调研暨项目策划构造分析会的预备通知今年电子版[点击下载]2.2009年度柳州市农业科技项目建议书简表[点击下载]
-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含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柳政发[2007]72号)精神,全面有效地实施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要坚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与资产重组、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利用外资、技术改造相结合,与产业优化、结构调整相结合,与调整区划、主辅分离相结合的原则。二、工作目标根据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总体规划,按照产业属性和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功能定位,2007年-2010年,将城市规划区域内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影响市区主要景观、有污染且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列入搬迁规划,分期分批搬迁至城郊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形成产业集群,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腾出城区工业用地,发展第三产业,优化城市整体功能,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协调发展,营造舒适人居环境。搬迁工作分期分批实施,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部完成企业搬迁工作。三、工作步骤第一阶段:2007年9月17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利用发放文件、新闻媒体及中小企业柳州信息网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企业搬迁的重大意义,以及搬迁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第二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通过发放《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调查表》,对有搬迁意向的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有搬迁意向的企业,请对照《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填报《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调查表》,并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市经委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2811782)。第三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组织企业实施搬迁阶段,根据《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规定,分期分批组织企业实施搬迁,并全面落实企业搬迁改造相关的优惠政策。四、工作程序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经有资质的规划设计、评估及环保等机构编制的搬迁改造方案和新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址土地及房屋的评估报告、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材料。2、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①中央、自治区直属和县区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市属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③非公有制企业,由市经委审查。3、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搬迁改造方案,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4、搬迁改造企业凭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国税、地税、劳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5、搬迁企业将土地交给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收储。6、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搬迁企业的拆迁补偿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兑现金额进行测算。7、有关部门兑现企业拆迁补偿。8、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就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搬迁的金额,研究提出使用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9、接市政府批文后,向企业反馈。10、市财政部门根据搬迁企业新址建设进度,按照规定分三次拨给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建设。11、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审计,将结果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五、工作要求(一)科学制定搬迁规划,确保规划的严肃性1.本着提高城市品位、强化城市功能、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做好搬迁企业腾出地的整体建设规划。为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对腾出的城区工业用地的规划要充分体现整体开发的原则。2.在搬迁企业承接地的规划中,要坚持产业的集群性和工业布局的合理性,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搬迁改造企业应根据柳东新区(含高新区及阳和工业新区)、新兴工业园、柳北中小企业产业基地、河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鹿寨经济开发区、柳城县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园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园区。从而达到调整产业布局,实现产业升级的目的。3.适当保留一些都市工业。对那些占地面积小,远离市区,商业开发价值不大,投资效益好并与环境相协调的企业,可以适当保留。4.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方案一经批准,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与规划相违的新项目。同时要严格执行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加大对环境、市容有不良影响的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强企业对搬迁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二)依据市场化原则,实施公司化运作市搬迁改造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搬迁集中地段、地块做出统一规划,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整体开发。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对土地实行整体出售,对依法取得开发权的公司要按照整体规划进行规模开发。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开发单位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协调相关工作。(三)加大承接地的落实力度,加快新工业区建设步伐要加快承接地落实和工业新区建设步伐。各有关县(区)政府、柳东新区(含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是承接地落实和新工业区投资建设的责任部门,要加快承接地的盘活、征用和规划建设工作,为市区企业搬迁腾出空间。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调整区划时,要为有关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预留发展空间,要制定相应措施,平衡因搬迁企业对各县(区)财政税收造成的影响,充分调动各县(区)搬迁工作的积极性。(四)完善配套政策,营造提升级差地租的软硬环境1.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搬迁并鼓励商家介入。2.加大对腾出的工业用地周边环境及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建设。3.实施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五)做好企业搬迁的相关服务工作承接搬迁企业的各县(区)、柳东新区(含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应当根据《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搬迁企业动迁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合体成员单位,积极协助搬迁企业做好总体搬迁改造方案、原址土地及房屋的评估报告、搬迁改造或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等方面的编制工作,使企业尽快实施搬迁改造。附: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调查表关于鼓励企业进行搬迁改造的暂行办法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关于做好2008年柳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工业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和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计划。为了做好2008年柳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立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柳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高新技术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等内容。2008年柳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申报分二类:柳州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柳州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一、柳州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选项范围:1、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的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2、新兴技术及产品、新材料和生物制药技术;3、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机电仪一体化技术;4、新能源及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5、振兴柳州市传统产业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相关应用,包括信息技术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二、柳州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的选项范围:重点支持申报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详见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培育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不断增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三、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1、柳州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填报“广西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任务书”、“广西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计划表”、“广西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跟踪表”。2、柳州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填报“柳州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计划任务书”、“广西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计划表”、“广西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跟踪表”。3、所有样表请从柳州中小企业网https://www.smelz.gov.cn/“工业柳州---经委导航---技术创新文件报表”上下载。4、必须使用word软件编写有关材料。四、报送材料要求:1、报“项目计划任务书”书面材料一式七份。2、报“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计划表”、“申报跟踪表”电子文档材料各一份(可发邮件或报一份软盘)。请于2008年3月30日前上报市经委高新技术产业科。联系电话:2823712电子邮件信箱:kjk@lzet.com.cn附件:广西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印制一、拟开发项目的原因、具体内容、用途和意义二、技术经济情报依据,国内外同类产品(项目)的生产技术和标准现状:三、技术可行性分析和开发准备工作情况:1、技术方案2、至申报时项目实施情况四、主要技术指标五、技术关键和采取的措施1、项目技术关键及解决办法2、知识产权情况(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说明使用软件的版权情况)3、对环境的影响4、创新点六、项目计划进度1、项目实施组织及管理办法2、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七、投产原材料来源与资源保证程度八、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评价九、项目开发的经费概算及来源十、承担单位经济技术保证能力1、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简介(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说明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2、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技术保证3、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经济保证十一、技术投入及项目负责人十二、审查意见:地市经贸委(局〉意见:地市银行(财政)评估意见:行业审查意见:格式及说明一、格式纸张规格:a4或16k边框距纸张边缘距离:2.5cm填写用字:仿宋体4号字填写要求:内容必须填写在边杠内二、《计划任务书》填写款项要求申报单位要参照《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编写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主要款项如下:(一)、拟开发项目的具体内容,用途和意义1、项目实施的原因2、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3、项目适用范围及用途4、该项目完成后市场需求前景、推广应用领域、达到的技术水平,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二)、技术经济情报依据,国内外同类产品(项目)的生产,技术和标准现状1、国外相关产品与技术发展的概况,其代表产品、技术和公司2、国内相关产品与技术现状,国内已取得的最新阶段成果和达到的技术水平3、该项目曾列入过哪级哪种科技计划,取得的阶段成果4、产品(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现状。(三)、技术可行性分析和开发准备工作情况:1、技术来源、成熟程度2、产品外观形状图、结构图和原理图3、实施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路线4、实施方式(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5、与后续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的衔接6、前期准备工作或已实施情况(四)、主要技术指标1、与现有产品、技术、装备的对比分析2、要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参数3、采用的技术标准4、国产化程度:(五)、技术关键和采取的措施1、技术特点、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2、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3、项目实施对环境保护产生的影响4、创新点及优特点(六)、项目计划进度1、项目进度安排2、完成期限(七)、投产原材料来源与资源保证程度1、原材料现状(保有储量等)2、原材料性质介绍3、资源使用规划(八)、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评价1、经济效益(形成生产能力、成本、市场销售额、利税、创汇、节汇)2、社会效益。(九)、项目开发的经费概算及来源1、项目总资金概算和年度资金预算(资金构成及比例)2、资金使用明细表3、贷款偿还金额、年度和期限。4、如申请扶持资金不能获得或获得但出现资金缺口时的解决方案(十)、承担单位经济技术保证能力1、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简介(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说明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应说明企业性质,主导产品,生产生产场地,生产能力等2、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技术保证,应说明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情况,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研究开发设备仪器,曾经承担过的项目及成果,获取的专利等3、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经济保证,应说明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十一)、技术投入及项目负责人1、项目实施组织形式2、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介绍3、参加人员己取得的成果(十二)、审查意见:1、地市经贸委(局)意见(加盖公章)2、地市银行(财政)评估意见(加盖公章)3、行业审查意见;行业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一份):1、企业营业执照2、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3、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可行性、先进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鉴定证书、投资证明等材料。柳州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日期:柳州市经济委员会印制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现状1、机构设置、职能及运行情况2、研发场地及其设备仪器情况3、研发人员及其构成情况4、近年来的能力建设及项目资金投入5、曾经承担过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成效6、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近3年内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计划1、目标2、资金投入计划3、拟开展的工作计划四、项目建设情况1、项目实施的原因及依据2、项目内容3、项目实施应达到的目标4、投资额度五、技术可行性分析和开发准备工作情况:1、技术方案2、项目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3、至申报时项目实施情况六、项目计划进度1、项目实施组织及管理办法2、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七、项目经费概算及来源八、技术投入及项目负责人九、审查意见:地市经贸委(局〉意见:地市银行(财政)评估意见:行业审查意见:格式及说明一、格式纸张规格:a4或16k边框距纸张边缘距离:2.5cm填写用字:仿宋体4号字填写要求:内容必须填写在边杠内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一份):1、企业营业执照2、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3、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可行性、先进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鉴定证书、投资证明等材料。广西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申报、跟踪表填表人:填报日期:单位:万元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协助单位相关文档名计划级别项目类别计划文号计划年份技术水平技术来源市场目标是否续建项目内容计划估计进度%计划总投计划自筹计划贷款计划补助完成情况完成总投完成自筹完成贷款实际补助当年第二年第三年进行中暂停完成鉴定完成时间鉴定时间效益实现产值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创汇产值率%问题及分析二、单位情况(在此加盖公章)地区名称主管部门职工人数高中级技术人员企业性质企业规模行业归属203户大中型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项目联系人电话传真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 关于对“柳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 柳州市委、市政府制订了强力推进工业成长“四大计划”,其中在《中小工业企业成长计划》中,明确提出要建设“柳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把该“平台”建设成为适应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公共资源,满足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的需求,特向我市企业征求对平台成员单位服务中小企业专项经费中的补贴项目内容和补贴方式的意见及建议。请各企业将意见及建议发电子版至柳州市科技局工业科e_mail:kjjgyk@163.com。柳州市科技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相关附件: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柳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柳州市委、市政府制订了强力推进工业成长“四大计划”,其中在《中小工业企业成长计划》中,明确提出要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平台的建设将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解决公共服务机构的发展满足不了我市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需求的问题,对我市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极大,意义深远。一、平台建设目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要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手段现代化”四大目标。集成我市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各类企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形成强大合力,有效地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服务,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公共技术服务环境。服务范围覆盖四区、六县以及新建的柳东新区的中小企业。二、平台建设内容及服务内容(一)平台成员单位和公共技术服务联盟单位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以企业化运作的服务机构和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联合其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首批列入平台成员单位的有:以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代表的企业化运作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以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公益性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目前,柳州市企业化运作的技术服务机构有:序号机构名称服务內容1.广西汽车零部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柳州科尔数字化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逆向工程、汽车零部件设计、快速原形制造、真空注型制造等服务。2.广西铟锑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铟锑锡锌等有色金属资源深加工,引进先进技术和工艺,开发新产品,为企业引进人才,引进科技项目,提供中试平台,开展技术服务和培训等工作。3.广西汽车饰件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西方鑫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为柳州市发展汽车饰件系统新材料提供技术支撑,提供汽车饰件系统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试验、检测)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4.广西汽车检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西汽车拖拉机研究所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内燃机、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空压机、发电机组等产品研发、技术攻关、检测试验、测试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人员培训、企业体系建设以及信息集成与服务,汽车动态仿真分析,行业政策研究,生产现场服务指导,实验室建立与评审等。5.柳州市水力机械研究所从事水力机械和食品机械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并开展科研、技术与信息咨询、交流、培训、开发与推广等服务。6.柳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促进中心(广西工学院)依托工学院科研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攻关、新技术推广和相关的试验、检测服务;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培训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7.柳州市怡得安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企业提供基于建立企业能源管理系统的节能技术服务,优化资源配置、优化能源结构,为企业实现能源管理和节能效益。8.汽车配件行业erp实验中心为企业提供分行业,分角色的erp模拟运行体验,通过体验式培训,最大程度提高企业对所上系统的认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并可最大程度地为企业提供真正适合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erp管理机制的咨询、解决方案以及实施服务。9.柳州市数控机床研究所生产供应普通车床,数控车床,加工中心。为用户设备进行数控化改造,进行专机改造,进行大修等。为用户进行专机设计,制作。为用户进行数控设备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培训。10.柳州市桂中海迅物流有限公司将物流运输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erp系统集成应用,对制造业企业的物资需求进行经济有效的物资资源配置,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快捷的物流服务,显著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降低库存水平和资金占用,缩短企业生产周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11.柳州市金百汇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用激光熔覆修复技术修复磨损、腐蚀、冲蚀严重而导致尺寸变形失效不能再使用的机械零部件,如模具、电机转子、风机轴及叶片、磨损的齿轮、轧辊轴头轴承位、trt转子、飞剪轴及各种烟机、风机等。12.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将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及辅助制造cam(拥有autocad、mastercam、pro/e、ug等软件)广范应用于产品开发、模具设计及编程加工,用户提供产品图、三维数模光盘、样件或样车,均可作为制作的依据,通过逆向工程,为用户构建数模,进行模具设计、生产制造。13.柳州市赛福汽车模具厂为汽配、机械行业企业提供模具设计、生产制造服务。14.柳州制造业信息化促进中心为柳州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咨询、系统开发、信息化建设方案策划及实施监理等服务。15.柳州沃德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研发、生产,为企业提供锅炉改烧生物质燃料的技术支持和燃料配送。公益性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在柳产品监督检验机构)有:序号机构名称服务內容1.柳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1、信息服务:科技信息网服务、科技查新、专题信息检索、科技情报调研、竞争情报服务。2、咨询服务:技术中介、项目申报、企业咨询、创业辅导、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服务。3、培训服务:科技创新培训、企业高层人员培训、企业操作人员培训、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国家定点syb创业培训站)、信息技术培训。4、创新基金申报服务机构:提供创新基金申报服务。2.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指导、协助贷款、信息发布、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咨询、政务代理、政府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导、项目评估、企业发展战略咨询、企业信息化指导以及各类人才培训等公益性服务。3.柳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供新办企业咨询服务;协助组织技术鉴定、产品鉴定、成果登记、报奖等工作;通过全国创业中心及西部创业中心网络系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负责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提供企业管理、企业策划、企业上市、企业诊断等服务。4.柳州市技术交易中心技术引进、难题招标、项目对接、科技攻关、专项咨询、申报项目辅导、项目策划包装。5.柳州市自动化研究所专业从事工业自动化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研究,为企业提供自动化和计算机专业服务;承接相关产品研制和开发、工业电气仪器仪表产品的维修和工业生产线的技术改造服务;承接各种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系统集成、现场安装调试、用户培训及技术支持;提供计算机技术、工控技术、自动化仪表应用等技术培训等。6.柳州经济信息中心1、提供宏观经济信息;2、为柳州企业提供数字证书服务,保证企业在网络上的安全;3、建立柳州企业产品库;4、为柳州企业提供信息采集,业务培训,网络培训服务。7.柳州标准化服务中心(筹建中)建立柳州市技术标准体系及管理平台,为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培养技术标准人才。8.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站汽车,内燃机,摩托车,农用车,建筑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质量检验及检测鉴定。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力机械质量监督检验站水泵、水轮机、水轮发电机组质量监督检验与试验,喷灌机、喷头、输水管、阀门及附件检验与试验,节水灌溉工程质量检验、检测鉴定及技术服务。10.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各种产品的监督抽查、各类委托检验、生产定型试验以及鉴定检验等各种检验测试。11.柳州市药品检验所各种药品的监督抽查、委托检验,为药品生产企业提供样品检测、药物含量测定等各种检验测试。广西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网、广西大型仪器协作网,与柳州市政府签订长期科技合作与人才培养协议的17家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与我市建立了稳定关系的40余家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公共技术服务联盟单位,为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二)平台构架服务机构保持现有运行机制不变,政府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信息产业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平台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柳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各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对企业化运作的服务机构和公益性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给予适当补贴,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应用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服务,对企业应用平台服务给予补贴,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走上正轨后逐步取消补贴,完全走向市场化。附组织结构图:柳州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领导小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公室企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公益性技术服务机构(三)平台网站体系建设以“整合、共享、特色”为原则,在柳州门户网站、柳州科技信息网、柳州中小企业网基础上,建设柳州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网站体系。利用、结合柳州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的建设构架网站的信息数据统一管理平台,形成网站的数据中心,作为柳州市信息资源中心的分中心,避免重复建设。在统一数据平台基础上分别建设不同特色的网站,以满足企业的不同信息需求。柳州门户网站重点为企业提供政府网上办事、宏观经济信息、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服务,柳州科技信息网重点为企业提供科技文献、科技成果、技术咨询等服务,柳州中小企业网重点提供融资服务、技术改造、企业信用等服务。为了更方便中小企业使用,建立柳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网页,将以上网站的公共技术服务栏目和板块集中到该网页,用户可方便地通过该网页直接链接到相关网站。网站建设内容:1、统一数据中心平台。为各个网站提供数据存储、数据服务,形成统一的网站信息数据中心,避免重复建设,促进信息共享。建设经费:100万元。2、各个网站内容以及服务平台建设。各个网站根据自己的特色和建设重点,建设各自的服务模块以及信息内容服务体系,形成满足企业信息需求的服务机制。建设经费:150万元(每个50万元)。(四)网下服务内容平台成员单位积极开展网下服务:1、技术创新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攻关、技术推广以及相关的试验、产品分析测试服务,为企业引进技术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和工艺和引进科技项目并提供中试平台,为企业制造装备数控化改造及生产线自动化改造提供服务。2、咨询服务:开展信息化技术、环保技术、设计技术、制造技术、知识产权(标准、专利)及其他技术咨询服务。3、信息服务:提供有关政策法规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市场信息以及其他信息服务;提供专题信息检索、企业专利战略制定、专利及科技项目检索查新服务。4、信息化服务:提供计算机应用、网络及网络技术、软件以及制造业信息化技术服务。5、三引服务: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引智力、引技术、引人才。三、保障与措施(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平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成员单位有市科技局、经委、信息产业局。(二)建立平台建设、运转机制建立平台建设、运转机制。领导小组决策,平台管理办公室实施管理,对各成员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并进行绩效考核。(三)政府设立平台建设及服务专项经费经费来源:市科技局、市经委和市信息产业局所掌握的专项经费。1、平台成员单位服务能力建设专项经费经费用于完善各平台成员单位基础建设、提升服务能力。补贴方式分为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平台成员单位申请能力建设项目必须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由各经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补贴额度并行文下达,项目承担单位与各经费主管部门签订《服务能力建设专项经费合同》。(1)经费管理模式:①在《服务能力建设专项经费合同》中,明确承担单位的建设内容及补贴金额,经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承担单位。②服务能力建设专项经费于当年12月10日前填写《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报送各经费主管部门。由各经费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合同内容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2)经费额度:200万元/年。2、平台成员单位服务中小企业专项经费为提高平台成员单位服务企业及提高企业利用平台服务的积极性,对接受服务企业进行适当补贴。经费来源:市科技局、市经委和市信息产业局所掌握的专项经费。补贴项目内容: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业新产品研制;制造装备数控化改造及人员培训,工业生产线自动化技术改造及人员培训;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系统集成;数字化设计、制造;节能、减排改造;利用技术服务机构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开发试验、检测以及利用中试产品平台进行产品中试或接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成果转化等。经费管理模式:接受服务企业提交《服务补贴申请表》以及与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各经费主管部门根据合同服务内容及支付的服务经费,对服务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补贴的服务项目及金额。获补贴企业到各经费主管部门办理专项经费拨款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①提供服务合同文本一份。②填报《用款申请表》一式三份。③由市财政局或各经费主管部门按《用款申请表》拨款到受服务企业。④获补贴企业于当年12月10日前填写《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报送各经费主管部门。⑤各经费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2)经费额度:400万元/年。附平台建设及应用专项经费表经费内容项目名称经费额度承担单位2008年经费1平台成员单位能力建设200万元平台成员单位2服务中小企业经费补贴400万元中小企业3网站建设250万元各相关单位
- 关于学习和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通知
- 柳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9月29日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精神,做好我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柳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公共服务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彩票资金收入;(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罚没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职责。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对该征收、收取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政府非税收入情况;(七)其他职责。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政府非税收入采用直接缴库或者集中汇缴的方式缴纳。具体收缴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确定。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第十一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执收单位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可以减缴、免缴、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对因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以及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按其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四条自治区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第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申领、使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并登报公告作废。第十九条执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串用、代开、买卖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监)制章。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审计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监督,协调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年度稽查制度。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六)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规定;(七)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应当依法退还缴款义务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销毁非法票据和票据印(监)制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处分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意:(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二)“专项收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收取的专项财政资金。(三)“彩票资金收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所收取的财政资金。(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财政资金。(五)“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收取的罚款和没收款以及依法处置没收的非法财物所形成的财政资金。(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通过经营、使用国有财产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上缴的利润、股息、红利以及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是指按规定由预算收入退库安排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或者出售收入。(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八)“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九)“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是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除外),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关于开展2009年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2009年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课题申报工作,根据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和柳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部署,我局提出“2009年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开展2009年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申报工作。附件:2009年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指南一、立项的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和柳州市科技大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发挥科技进步对柳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着力打造“生态工业柳州,宜居创业城市”。根据《柳州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柳州市“十一五”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总体要求,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研发柳州创造品牌”作为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坚持以产品创新为核心,构建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城市创新体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产业发展中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的攻关和开发应用示范,加强科技创新条件与能力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我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和有效的科技支撑,加速实现“柳州制造”向“柳州创造”的战略转变。二、立项的基本原则(一)科学发展原则。注意与自治区科技发展计划目标衔接,与柳州市“十一五”重点发展目标和创新计划衔接,与正在实施的项目衔接;加强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科技工作的协调发展,统筹兼顾、衔接配套,滚动发展,良性循环,体现科技工作的整体延续。(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坚持工业主导战略,科学把握“有所为,有所不为”,围绕柳州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发展目标和第四轮创新计划,突出产业目标,整合资源,强化管理,加强集成,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专项或关键环节的科技投入,重点解决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重点扶持市科技发展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非公企业的发展,集中力量滚动支持一批重大专项实施,提高科技项目的显效性。(三)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作用和科技计划的导向作用,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效率和效益。三、重点支持的领域、范围根据立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009年柳州市科技计划突出“产业链”理念,围绕科技攻关与新产品试制、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示范以及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立项重点分为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创新能力建设、软科学和专利应用等六个部分。(一)工业领域部分1、汽车、工程机械及其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支持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不同档次的新品种、新车型及高性价比的微型车、多功能乘用车和多用途中重型载重车的研制开发技术。重点支持发展建筑工程、城市服务、机场、油田、高等级公路维护管理、现代物流业等需要的节能、环保新型专用汽车的开发制造技术及产品;支持配套国内外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新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内外装饰件、汽车零部件总成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汽车、工程机械零部件开发及关键共性的重要制造技术研究与应用。2、机电仪产品创新及产业化重点支持发展新型高效率压缩机、数控机床、智能生产设备、智能橡胶、塑料机械、智能仪器仪表和专用智能化仪表、通信仪表等智能化产品及其设备;支持预应力机具新产品和新技术;支持先进制造加工设备、特种加工技术及设备、精密加工与高速加工技术、新型节能水泵、高精度复杂模具制造等新产品、新技术。重点支持自主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好的机电仪产品。3、新材料技术及产业化重点支持铟、锡、锑、锌的深加工产品,合金耐磨材料,有色金属高纯材料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其它稀有、稀贵、稀散金属的提取技术研究及产品深加工;竹浆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汽车零部件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新材料在预应力机具和预应力工程上的开发与应用。支持电子浆料、镀膜、防静电涂料、超细粉体等其它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对相关行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的新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支持开发符合国际先进水平标准的钢材新产品以及钢铁生产新技术开发与应用。4、柔性版印刷技术及产业化支持柔性版印刷及包装机械设备研制及关键零部件制造、柔性版印刷新产品和柔性版印刷材料的研制,以及柔性版印刷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5、信息产业技术及制造业信息化技术应用重点支持自主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专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开发;支持广西制造业信息化“两甩”示范企业“两甩”项目实施。6、精细化工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重点支持利用本地优势动植物资源提取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支持技术含量高的高档食品添加剂和医用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7、优势特色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扶持制糖、轻工、化工、建材等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支持高档高附加值的轻工、化工新产品;生物技术新产品、工业生物技术应用等;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加工技术与设备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制糖新工艺和综合利用加工技术、糖产品深加工;功能性、多纤复合型、差别化纱线及其面料的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二)农业领域部分1、柳州桑蚕丝技术开发及集成重点支持蚕丝深加工新技术研究与示范;缫丝加工自动化控制技术示范推广;桑枝蚕沙等副产品循环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缫丝废水深度处理循环回用工程;蚕桑生产中运用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研究与示范;蚕种生产自动化、垫蛹新型材料及新型蛾布、大蚕自动除沙上蔟饲养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桑园机械化技术应用。2、蔗糖业持续发展综合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开发以甘蔗渣等为原料的新材料产品及其产业化关键技术;糖业副产品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生物质能源研究,重点加强甘蔗生物质能源原料基地建设;以甘蔗为原料制取燃料乙醇关键技术研究中的高效酒精发酵菌株改造技术、低能耗分离技术和“三废”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示范;甘蔗优良新品种选育(含能源甘蔗)及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甘蔗低成本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等。3、生态农业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集成技术示范重点支持生态高效产业链模式技术研究与示范;农业生产无害化和资源利用高效化集成技术研究与应用;土壤生态修复技术的研究和示范;石漠化治理与生态重建,重视加强生态林业工程技术、植被恢复技术、石漠化防治开发技术;节水农业关键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等。4、名特优农产品产业化标准化配套技术开发重点支持名特优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及动物重大疫病的监测、防治技术及其产业化综合开发技术研究与示范;主要农畜产品及特色资源的新品种选育繁育及其产业化技术研究;规模化、标准化配套栽培、养殖技术示范;扶持科技型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贮藏、保鲜、精深加工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开发;地方优势特色品种的保种选育。5、农业信息技术示范与应用重点支持利用3s(遥感技术、地里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开展对农业资源、环境、产量、灾害等方面的监测、预报、预警研究示范;网络化标准化农情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农业生产数字化设计与管理技术的示范应用。(三)社会发展领域部分1、现代医药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开发重点支持中药现代化技术研究(包括中药有效成份的分析、提取及应用技术研究及开发;优势中成药产品二次开发及质量提高关键技术开发;中药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制剂和中药标准研究;药用动植物种源基地建设及药源培育关键技术产业化开发);现代医药新产品、生产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开发;医疗器械的研究及开发。2、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重点支持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余热余压余能利用新技术与新装备开发;高耗能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示范;环境监测与综合治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应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工农业污染、生活污染、危险废弃物的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回收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农林废弃物生物质能源固化技术和设备的研究与开发应用;新型环保建材和建筑节能综合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城市生态建设关键技术综合研究与示范。3、健康安全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重点支持食品污染、急性传染病、食源性疾病、室内环境污染以及不良心理行为对公众健康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危险的防治技术研究;妇幼、老年等特殊群体的疾病诊断、防治技术研究和妇女儿童保健技术研究应用;地方性疾病、多发性疾病、难治性疾病的诊断与防治技术研究;促进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发展的科学研究;计划生育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4、公共安全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支持科技强警、科技拥军等技术研究与开发;食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应用;抵御地震、气象、洪水等自然灾害的相关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饮用水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四)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部分围绕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开展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我市科技服务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茧丝绸、铟锡锑、汽车零部件、预应力等质检技术及质检中心的建设;重点支持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新材料(含竹浆纸)、预应力机具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柳州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农业信息“三网通”科技示范点建设及服务优化;县域科技创新服务能力示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示范。(五)软科学研究重点开展柳州市全局性重大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研究;支持支柱和特色产业优势产品技术标准研究。(六)专利应用与创新重点支持优势产业、支柱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核心技术的开发研究,支持企业通过专利应用开发新产品、对有市场价值的专利进行二次开发,对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实施产业化。四、申报要求及程序(一)所有申报项目(课题)应符合本指南所规定的内容,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产业化前景。(二)申报项目(课题)中,对拥有相应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三)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鼓励我市有关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四)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备完成项目(课题)所必需的技术人才、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基础及具有完成申报项目(课题)所需的配套资金。(五)申报项目(课题)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同一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六)申报项目(课题)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技术路线成熟,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绩效考核。(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1、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承担区、市科技计划项目未按期完成且未获得延期批准的;2、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有应验收而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3、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区、市科技计划项目未完成的。(八)申报单位按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章推荐申报。(九)项目(课题)有特殊的申报规定与要求的,按其规定与要求申报。五、部分课题申报的特殊要求(一)“三周三会”(全国、广西及柳州市科技活动周、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中国-东盟博览会)及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签约的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引进与产业化示范,优先支持围绕上述重点项目,以解决我市产业发展相关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以及促进高新技术、适用技术和产品出口为目标,并具有产业化前景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课题。要求:①在课题申报书封面的课题类别中加括号注明“国内科技合作”或“国际科技合作”。②申报单位的外方合作伙伴信誉可靠,合作渠道畅通,双方已有合作合同(协议);必须有配套资金投入或其它渠道经费支持。③产品开发的项目,要求联合企业或以企业牵头申报。(二)申报“健康安全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课题参照柳州市医疗卫生科技项目申报要求。六、申报方法及材料要求(一)申报方法2009年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申报书可登录“柳州市科技信息网https://www.lzisti.net.cn”下载。请申报单位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同时发送电子邮件或附电子文档)报送市科技局对口业务科室。逾期不作为2009年课题受理。(二)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纸质申报材料:1、《2009年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申报书》。2、项目(课题)附件材料:(1)申报技术引进、工业产品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课题,须提供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或成果鉴定证书或中试报告等材料。(2)申报科技攻关课题应提供由具备查新检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科研课题立项查新报告。(3)其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例如:生产许可证、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和技术合作合同、专利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课题主持人职称证书、近年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合同封面等)。(4)多个单位联合申报课题的,须提供有效的联合申请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装订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允许用塑料夹、皮包装,封面(首页)必须为纸质且内容格式与《课题申报书》封面一致。申报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提交纸质材料一式6份,10万元以下的提交纸质材料一式2份。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退,建议申报单位自行备份。此外,申报单位还需提交《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讨论表》(同时发送电子邮件或附电子文档)、2007年会计年报、2007年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近期会计报表一式一份。(三)申报“健康安全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课题,使用《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书》(健康安全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课题专用),提交纸质材料一式2份。(四)申报软科学研究课题,使用《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专用),提交纸质材料一式2份。七、联系方式(一)申报受理地点:柳州市科技局地址:柳州市高新一路科技大厦4楼。邮政编码:545006传真电话:2623550(二)各业务科室联系方式1、工业科技科(受理工业领域部分、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相关部分)联系电话:2630786电子邮箱:kjjgyk@163.com2、农村科技科(受理农村领域部分、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相关部分)联系电话:2623579电子邮箱:lzkjnck@sina.com3、社会发展科(受理社会发展领域部分)联系电话:2623552电子邮箱:lzsfk@163.com4、科技合作与成果推广科(受理上述项目中涉及“三周三会”签约项目及科技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联系电话:2623561、2635969电子邮箱:lzcgk@163.com5、知识产权管理科(受理专利应用与创新部分)联系电话:2635969、2623561电子邮箱:lzipo@163.com(知识产权科)6、政策法规与综合计划科(负责项目申报总体工作,受理软科学研究部分及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相关部分)联系电话:2623551电子邮箱:lzkjzhlct4@sina.com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做好2004年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一)接收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3年冬季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部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经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统一审核批准,由接收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安置。(二)接收时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为2004年元月底。转业士官为2004年5月底。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方式(一)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哪里来哪里去”,政府指令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政府安置的,允许其自行与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被录用后由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移交档案。实行自谋职业的可申请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双向选择、自谋职业有关手续办理时间截至当年12月底止。(二)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但需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不存在的,由接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其中有垂直管理关系的中直、区直驻贺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数由自治区军安办负责协调并下达。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没有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县、区和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区)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市本级按4万元)收取,作为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补助经费或建立发展基金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有偿转移金存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账号2104380129264000110、市工行穗中分理处)。(四)为进一步规范安置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落实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又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以及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五)退役士兵、士官在没有落实编制的情况下,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聘用单位要按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待有编制后原则上优先给予安排进编,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安置部门批准后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市本级按1.3万元基数,每满一年军龄增加一千元的标准发给,今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成任务(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解决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矛盾上交、互相推诿、退役士兵上访等现象发生。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二)要进一步加大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安置改革力度,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今年全市自谋职业的人数应不低于全部城镇退役士兵总人数的50%。(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及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等安置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求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安置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汇总报表,于2004年10月中旬报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贺州市直、自治区直、中直单位2004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任务分配表二○○四年八月二十日附件:贺州市直、自治区直、中直单位2004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任务分配表系统或单位分配数系统或单位分配数市委办1市中医院1市国土资源局1贺达纸业1市民政局殡管所1市农业银行1市人民医院1市地税局1市农科所1市农村信用社1市科技局1大桂山林场1姑婆山森林公园1西湾矿区5桂东电力公司1平桂矿区5富泉自来水公司1飞碟公司5灵峰药业1其他2市疾病控制中心1合计36市木材公司1市自来水公司1
- 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 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1.6应急预案体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2)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4)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2.2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3工作机构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2.4县(区)、乡(镇)应急机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2.5专家组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3.1预测与预警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预测预警系统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贺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3.1.2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市参与处置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国务院。3.2.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有关部门的建议,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副主任)报告,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3.2.4指挥与协调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3.2.5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3.2.6应急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市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3.3恢复与重建3.3.1善后处置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3.3.2调查与评估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2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3.3.3恢复重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或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参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我市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执行。4应急保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4.1人力资源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矿山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驻贺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4.2财力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4.3物资保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4.4基本生活保障市民政局、粮食局、商务局、水利电力局、建规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6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4.7治安维护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4.8人员防护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4.9通信保障市广播电视局、无线电管理处、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4.10公共设施市发改委、经委、商务局、水电局、市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调度供给。市环保局、市政局、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4.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4.12科技支撑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5.2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5.3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防灾抗震、防空抗毁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的需要,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要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是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坑道式、地道式、掘开单建式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市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费用缴入财政资金专户,全额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第五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物资储备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工程;其他单位负责组织修建本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部门或单位利用自有、自筹资金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深埋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第七条新建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第八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纳入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管理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前款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依法归投资者所有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但战时应当服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调度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项工程的建设用地,工程口部伪装房、进出通道用地,采用政府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予以提供。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申请报建,人民防空、建设与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环境保护和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各项许可手续。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报建获得批准,不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附加费,并免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环境保护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房地产开发管理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不包括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允许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报建时不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享受电价、水价的优惠。用电按军工产品生产用电电价收费;用水按工业用水价收费。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督促业主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及时施药预防白蚁危害。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属人民防空工程部分可免予缴纳白蚁预防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与规划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出具相关证件,业主凭相关证件办理权属登记。第十五条政府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所经营的项目用电按军工产品生产用电电价收费;用水按行政事业用水价收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从建设投入使用起算,前三年所经营的项目,用电按工业电价收费;三年后根据其用电、用水类别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水价收费。第十六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包括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场地、技术等为社会生产、群众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地方税收按国家税法相应规定给予减免优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从建成投入使用起算,暂不征收房产税,并由税务部门依法给足所有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兴办非经营性的社会福利或者公共事业,可免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第十八条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经营的业主,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好平战功能转换方案,保证一旦战备需要,能够迅速转入战时防空使用状态。(二)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三)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查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的情况。人民防空工程所有人、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各县(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经一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节约资源,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搅拌合成后通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生产、经营、运输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五条发展与改革、经委、公安、国土资源、市政管理、交通、环保、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及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规划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环保、交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根据预拌混凝土需求量、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编制。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实行公平竞争。第八条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筹建申请书;(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址初步意见;(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同意筹建的,发给筹建批准书,由筹建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核验出厂混凝土质量。(二)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防止泄漏,防止污染城区环境。(三)销售预拌混凝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出具产品质量证明。(四)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做好验收记录,并按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混凝土的检测频率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因产品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是工程特种车辆,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证明,报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特种车辆有关手续,交通规费按照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给予优惠。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确需进入交通管制路段的工程特种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第十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重点工程、市政工程、防洪工程、桥梁、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各个时期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在第十二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建设业主应当在报建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现场核实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二)因交通条件等原因,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隔音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规定。第十四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进行工程设计、编制概预算和进行施工图审查,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建设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跟踪检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或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当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贺州市站定期发布的价格信息为指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及时公布最新一期价格信息。市物价管理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的价格进行监督。第十六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于减少了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了环境卫生,因此,市环保、环卫部门须减免相应费用,以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第十七条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市政工程、防洪工程、桥梁、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工程竣工后30天内能提供有关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有效凭证的,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改用袋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未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分别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予以处理。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金等奖励。第二十二条各级预拌混凝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切实为发展预拌混凝土做好服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县视本地具体情况参照施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