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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做好2004年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一)接收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3年冬季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部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经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统一审核批准,由接收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二)接收时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为2004年元月底。转业士官为2004年5月底。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方式
(一)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哪里来哪里去”,政府指令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政府安置的,允许其自行与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被录用后由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移交档案。实行自谋职业的可申请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双向选择、自谋职业有关手续办理时间截至当年12月底止。
(二)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但需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不存在的,由接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其中有垂直管理关系的中直、区直驻贺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数由自治区军安办负责协调并下达。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没有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县、区和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区)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市本级按4万元)收取,作为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补助经费或建立发展基金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有偿转移金存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账号2104380129264000110、市工行穗中分理处)。
(四)为进一步规范安置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落实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又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以及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五)退役士兵、士官在没有落实编制的情况下,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聘用单位要按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待有编制后原则上优先给予安排进编,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安置部门批准后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市本级按1.3万元基数,每满一年军龄增加一千元的标准发给,今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成任务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解决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矛盾上交、互相推诿、退役士兵上访等现象发生。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要进一步加大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安置改革力度,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今年全市自谋职业的人数应不低于全部城镇退役士兵总人数的50%。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及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等安置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求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安置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汇总报表,于2004年10月中旬报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贺州市直、自治区直、中直单位2004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任务分配表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贺州市直、自治区直、中直单位2004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任务分配表


系统或单位 分配数  系统或单位 分配数
市委办 1 市中医院 1
市国土资源局 1 贺达纸业 1
市民政局殡管所 1 市农业银行 1
市人民医院   1 市地税局 1
市农科所 1 市农村信用社 1
市科技局 1 大桂山林场 1
姑婆山森林公园 1 西湾矿区 5
桂东电力公司 1 平桂矿区 5
富泉自来水公司 1 飞碟公司 5
灵峰药业  1  其他 2
市疾病控制中心 1 合计 36
市木材公司   1
市自来水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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