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加大种子管理工作力度,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经济秩序,种子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主体增多,执法难度增大,加上自然灾害造成个别作物种子供应偏紧,不规范经营行为和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维护我市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是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种子管理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狠抓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人、财、物管理上的彻底分开工作,还没有完成人、财、物分开的,务必在今年六月底前完成。要切实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把各级种子管理站定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并认真落实种子管理站编制、人员和经费。种子管理站所需的各项业务经费和种子专项经费要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全额划拨。要完善种子管理手段,配备必要的种子管理办公设施、种子质量检测设备,落实种子执法车辆,为种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二、认真审查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仪器等设施必须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必须查验原件。不得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对于已发证企业,要注意跟踪检查,重点查验有无骗取许可证、经营范围与证照规定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各类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于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许可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应分别按“销售包装种子”、“代销某公司包装种子”核定;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各县市区要为合法种子企业的合格种子进入本地市场提供方便,决不允许搞地区封锁和擅自出台与种子法律法规相悖的管理规定,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三、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执行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经过审查的情况、种子质量情况,以及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情况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种子质量监督职责,组织好本辖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种子的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四、严格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品种推广行为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品种推广行为,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要求,按种子生产规程生产种子,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品种审定;销售的种子应经过加工、检验、包装,并附有合格的标签;要建立健全种子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种子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种子质量;种子生产经营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约,维护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秩序。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利用行政权力牟取非法利益。五、加大种子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种子案件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管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场检查等手段,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要进一步加大种子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犯罪活动。要突出重点,抓源头、抓关键,集中力量查处种子大案要案。要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案件,无证生产经营或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案件,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案件,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档案违法案件,品种侵权案件等。要认真落实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一旦发现种子案件,要在积极受理、立案查处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种子执法协作机制,保证种子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六、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领导种子是特殊的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加强种子管理事关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抓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分析和解决种子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确保种子管理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厅科技厅关于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厅、科技厅制订的《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是我区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自治区人大九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重点建设南宁、玉林、梧州、贺州、桂林等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沿海、桂中、右江河谷、贵港、桂西北等现代农业实验区。”为了加快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步伐,全面勾划未来5年内我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蓝图,特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把握我国即将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按照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和“1234610”工作思路,综合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和现代化农业经营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农户为基础,以企业为依托,建设5个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5个现代农业实验区,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产业化水平,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树立广西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典型,为我区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积累经验,探索一条适合我区的农业现代化建设道路。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未来5年内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5年建设,5个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5个现代农业实验区总体上达到劳动生产率高、土地产出率高、投入产出率高、科技贡献率高、市场占有率高,以及农田标准化、操作机械化、管理企业化、产品市场化、生态良性化的“五高五化”要求,建成集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以及科研、试验、示范、推广、培训、观光多功能于一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现代化农业示范基地,项目区和辐射区内的农民收入年增长速度要明显高于当地。在时间上,要求1年起步,2年成雏形,3年见成效,4年上规模,5年基本建成。二、园区地点、规模及功能定位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分两种类型:一是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其规模相对较小,其任务侧重于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引进和开发以及生产示范。该类型在“九五”时期投资安排建设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中心)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吸纳周边农户共同参加形成。二是现代农业实验区。其规模相对较大,范围更广,其任务除示范外,侧重于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面向农民,把农民组织起来,形成集约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示范园布局在南宁、玉林、梧州、贺州、桂林5个地市;实验区布局在沿海、桂中、右江河谷、贵港、桂西北等地。各示范园区的地点、规模及功能定位如下:(一)南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该示范园为自治区综合性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分设一个中心区,一个辐射区。中心区在南宁市郊区心圩镇建设,由现在的广西现代农业技术展示中心扩大而成,其规模由现在的1200亩扩大到2000亩。建成集生产、科研、服务、信息、培训、观光于一体的农业高新科技试验示范园,对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进行引进、试验、开发、生产、示范、推广。为全区发展现代农业起到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重点发展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生产及优质农产品采后处理和营销。通过工厂化育苗,供应周边的农民和生产基地进行规模生产,产品集中处理、分级包装销售和配送,带动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辐射区在武鸣县双桥镇伊岭村建设,面积1000亩。重点发展城市园林绿化所需的花卉、园林绿化种苗等植物品种,通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带动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中心区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1900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2500万元;辐射区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3950万元,其中农田基础设施建设400万元。(二)玉林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在玉州区名山、城西镇建设,由现在的玉林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园扩大而成,其规模由现在的400亩扩大到1000亩。建成外向加工型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以发展花卉和适宜加工的蔬菜为重点,通过外向型加工企业的带动,推进以信息、加工、服务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540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610万元。(三)梧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在苍梧县大坡镇建设,由现在的梧州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园扩大而成,其规模由现在的1300亩扩大到2000亩。建成外向创汇型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创造条件自营出口,推进以建立创汇农业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出口莱用瓜、果用瓜等名优传统产品。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683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1000万元。(四)贺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在贺州市仁义镇建设,由现在的贺州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园扩大而成,其规模由现在的400亩扩大到1150亩。建成现代有机农业科技示范园,以发展反季节、无公害、有机蔬菜为重点,主要供应粤、港、澳地区,利用民间流通组织较发达的优势,推进以农产品流通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290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520万元。(五)桂林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在桂林市郊区雁山镇建设,由现在的桂林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园扩大而成,规模由现在的300亩扩大到1200亩。建成旅游观光型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以发展名优水果、观赏动植物为重点,利用所在地的桂林植物研究所、市农科所、桂林农校公园等资源优势,推进以旅游创汇和综合服务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365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600万元。(六)沿海现代农业实验区:分设钦州钦南和北海铁山港两个功能区,分别在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和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建设,面积7200亩。其中,钦州钦南功能区3200亩,北海铁山港功能区4000亩。建成海水养殖加工型现代农业实验区,以发展对虾、大蚝、南珠、海鸭为重点,推进以海产品、农产品加工、贮运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8590万元,其中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1100万元。(七)桂中现代农业实验区:在来宾县凤凰镇建设,面积9000亩。建成节水型现代农业实验区,以发展反季节蔬菜和秸秆氨化养殖为重点,通过建设奶牛养殖场和奶制品加工厂,推进以旱作原料加工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556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530万元。(八)右江河谷现代农业实验区:在田阳县百育镇建设,面积8500亩。建成农产品批发市场带动型现代农业实验区,以发展亚热带蔬菜、水果为重点,通过完善和提高市场功能,推进以产地批发市场带动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463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700万元。(九)贵港现代农业实验区:在港北区根竹乡建设,面积8500亩。建成南亚热带名优水果和优质稻谷加工型现代农业实验区,以发展龙眼、西番莲等水果、优质稻谷及瘦肉型猪为重点,通过引资建厂,推进以水果和大米加工以及瘦肉型种猪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857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520万元。(十)挂西北现代农业实验区:在宜州市矮山乡建设,面积8000亩。建成生态种养型现代农业实验区,以发展法国细刀豆、蘑菇、马蹄、肉牛为重点,通过引资建厂,推进以生态农产品加工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744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510万元。三、主导产业、产品的选定原则示范园区根据区域优势确定主导产业和产品,以主导产业为支撑,建立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等体系,辐射带动周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示范园主导产品可选择1-2个,实验区主导产品可选择2-3个。10个示范园区发展的主导产业(产品)主要有蔬菜、南亚热带水果、水稻、糖料蔗、花卉、禽畜、淡水养殖、海水养殖等八大类型。各园区主导产业、产品的选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要面向国际、国内两大市场,按照市场需求确定主导产业和产品,努力构建我区农产品通往国际国内的桥梁,提高示范园区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从而使示范园区建设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二)坚持发挥区域特色优势。示范园区主导产业、产品的选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资源优势、气候优势和区位优势,尤其要充分发挥我区南亚热带资源优势、“冬季温室”气候优势和大西南出海通道区位优势。依托优势条件,发展特色产业,生产特色产品。(三)坚持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相结合。示范园区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力求专业化,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形成集约化经营的格局。(四)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要应用现代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促进主导产业的升级,提高农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提高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实现农业经济与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五)坚持以带动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为目标。示范园区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的选定,要与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通过发挥园区的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带动当地农民发展市场潜力大、地方特色突出、科技含量高的产业和产品,优化产业、产品结构,进而实现增产增收的目标。四、园区建设和管理体制示范园区建设要按照政府创环境、社会办企业、企业搞建设的机制来进行,创新建设和管理体制。要改变过去主要靠政府行为、缺乏市场机制推动的建设和管理方式,按照市场经济模式来推进示范园区的建设及管理。(一)进行投资体制创新。建立以农民和业主投资为主体、社会融资为补充、政府适当扶持的多元化投资新型机制:1.示范园区建设资金主要依靠社会力量来筹措。要实行项目投资业主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有、集体、私营、外商一齐上,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企业前来投资建设。2.政府适当补助启动建设资金。“十五”期间,自治区将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自治区水利、交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水产畜牧、农机、科技等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也要安排一部分支持示范园区的建设。有关地区行署,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投入示范园区建设。政府的投资由负责农田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法人使用,农业、水利等部门要组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政府投资和各种专项资金投入,待基建项目完成后再交付园区负责管理。3.吸引农村信用社资金投入示范园区建设。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行股份制经营,建立产融结合的农村金融合作服务体系,办成真正的农民自己的银行。4.探索建立和发展农业产业投资风险基金。通过政府注入部分资金,吸引上市公司投资以及社会、个人闲置资金,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设立“广西农业产业投资风险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基础产业、规模经济和减轻财政负担”的特点,筹措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示范园区建设。5.大力开拓农业保险。包括农业财产保险、农业责任保险、农村信用保险等业务,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提供保障。(二)实行投资和建设企业法人制。示范园区建设分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项目建设及经营两个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示范园由“九五”期间起动时承担项目建设的农业部门组建的公司承建,扩大部分则由该公司与扩大区域内的农民组建企业法人承建;实验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考虑到各地农民组织化程度不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当地农民组织化程度高、集体经济组织健全的地方,由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承建。2.当地农民组织化程度高,但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可由农业部门与当地农民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公司来承建。3.当地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地方可由农业部门组建的公司承建,工程建成后交付原土地经营权拥有者。4.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地方也可由当地政府通过招标来承建,工程建成后交付原土地经营权拥有者。生产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则由原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通过招商引资来建设和经营。五、园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搞好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硬化水渠,建设路网,建成“田成方、树成行、渠成网、路相通、标准栏舍+沼气配套齐全”的农业生产基地,改善项目区的农业生产条件,配置较为齐全的科研,试验、生产、示范设施,达到高标准、园田化的要求。(二)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植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化的农村合作经济实体,建立起围绕区域化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前、产中、产后诸多环节联贯为一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产业系统。同时,建立健全为农业和农民提供种子、农资、农机、加工、营销、信息等全程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产业化经营提供保障。(三)建立科技支撑和培训体系。建立较完善的农业科研、推广、培训三结合的体系,健全乡镇农技推广和服务组织,建立贯穿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技术服务机制,确保农业科研成果源源不断地提供于生产,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系统推广名特优新品种,研究、开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新机具,将农业生物工程、微生物技术、节水旱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形成科技先导型园区。同时,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向农民提供农业经营管理、实用技术等多方面的培训,加强素质工程、绿证工程建设。(四)建立生态良性循环的生产体系。在保护资源环境的基础上,强调自然生态与人工生态结合,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积极采用高效安全的农业技术,广泛应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防止示范园区的环境污染,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五)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示范园区所在地要建立健全以初级市场为基础,以区域性批发市场为骨干,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设施完备的市场网络,加强市场管理和服务,完善市场中介组织、流通组织,为示范园区提供优质的流通服务。(六)建立现代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建立覆盖示范园区的农业信息网络和农村信息员队伍,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版报等形式,促使种养技术、政策法规、市场、供求等信息进村入户。六、园区建设的组织实施(一)精心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示范、实验工程,涉及到多个方面,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协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园区建设的指导实施,自治区计委负责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予以支持,共同搞好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示范园区主要由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和职责,做到思想统一、分工明确、步调一致、工作扎实、高效。自治区成立专家咨询组,在示范区的具体规划及建设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解决示范园区建设中应由本级解决的相关问题。(二)科学规划。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特色,遵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分阶段组织实施。要围绕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实施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增收效果显著的项目,积极引进具有高效益、高渗透性、高辐射的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大力培植名牌产品。按照《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各示范园区必须制定和实施达标计划,真正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为全区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经验和借鉴。(三)多方联动。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思路,通过政府启动、企业带动、群众主动、科技推动和市场驱动的建设方法,按照示范区、推广区、辐射区分层推进的方式,进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1.政府启动。政府通过编制总体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协调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等,启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2.企业带动。通过有实力的工商企业、农业企业或专业化的农村合作经济实体,组织实施主导产品的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并向广大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3.群众主动。在充分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宣传发动,让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并积极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逐步造就以家庭农场或农户合作股份实体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单位,按照示范园区的统一规划组织生产经营。4.科技推动。通过引进、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和畜牧水产优良品种,应用现代先进的种养技术,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科技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素质,以此推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5.市场驱动。通过完善市场体系,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网络及专业批发市场,加强各种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等流通组织建设,并提高其现代化装备水平,促进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和增值,使参与各方均受益,充分发挥市场驱动作用。(四)搞好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示范园区建设要求土地集中连片,进行标准化改造,这就必须十分注意处理示范园区建设与农民承包土地的利益关系,确保农民增收。在做法上有三种:1.村委会或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示范园区内的土地集中进行综合整治,按项目要求进行统一经营,或者统一招标出租。每年租金归原承包农民所得,以后土地升值租金增加,增收部分也归原承包农民所得。2.农民按示范园区规划的要求整治土地,按项目规划要求招标出租,由大户、能手或企业统一经营,土地的所有租金归原承包的农民所有。3.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由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或企业统一经营,收益按股份分红。(五)建立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由农业龙头企业、村委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集体经济组织等发起,召开股东大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能是:代表农民的利益,负责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土地进行改造、招商引资、土地使用权招标出租、对外合作、收益分配等。(六)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培育、扶持龙头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充分利用乡镇企业的资源建设一批“龙头企业”;二是引导一些大中型企业,如食品加工企业、饲料企业、制药企业等转变经营战略,把它们改造为农业龙头企业;三是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在示范园区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四是改革供销社、粮所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把它们改造成农业龙头企业;五是鼓励农业科研院所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六是以资本市场为纽带,通过市场机制和低成本扩张,组成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发展龙头企业,在示范园区内建成一批既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又能与农民形成紧密联系、能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公司+基地+农户”的现代农业企业群,实现项目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4年,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不仅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05年是改革攻坚的关键一年,要继续调整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推进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和要求,切实做好2005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和完善农村分配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不断深化、综合配套、巩固完善、探索创新、有所突破的思路,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努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进一步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自治区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制定计划、明确分工、抓好落实。二、加强分类指导,全面免征农业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2005年起,全区全面免征农业税。农业税正税免征后其附加要随正税同步免征。对已征收了2005年度农业税的,要全额退还纳税人。因免征农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市、县(市)财政要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基层改革,不得将免征农业税形成的缺口留给基层。各地、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规范操作,广泛宣传,将此项改革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基层和农民,确保2005年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好处全部落实给农民和承包土地的农场职工。同时,要认真做好农业税征管基础资料的清理归档等善后工作。三、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机制各地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改革精神,积极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推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撤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发[2005]10号)要求,扎实做好乡镇撤并工作,保证2005年撤并乡镇200个如期完成。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撤并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政令畅通,限期调整到位。同时,要认真做好撤并乡镇的清产核资和财务衔接工作,使撤并乡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在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办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的通知》(桂办发[2005]16号)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适当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努力建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综合乡镇内设机构。从严核定和从紧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自治区统一实行总量管理,确保5年内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按照在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整合现有乡镇事业站所。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功能,其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强化经营性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使其逐步走向市场。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基本经费支出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县特别是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统筹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实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每个贫困家庭学生就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加快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大城乡教师交流力度,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农村学校建设要统筹规划,量力而行,严禁不切实际超标准建设。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新课程改革。积极推进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降低成本。调整和优化政府教育支出结构,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改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三保”机制。农村学校建设要从财力出发,严禁举债搞“普九”,坚决杜绝新债的发生。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工作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继续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正常经费支出需要。继续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积极开展“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建立自治区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办法,引入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县两级政府将财力向财政困难的乡镇倾斜,鼓励县乡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等。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农村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事业的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卫生医疗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积累改革经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北流市、德保县、柳城县、龙州县和龙胜各族自治县进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县(市)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本地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全面负责,制定方案,精心实施。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四、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切实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历史上形成的乡村债务,要以县为单位,抓紧进行登记核实,摸清底数,加强审计,明确责任,分类登记,逐步化解(乡镇债务化解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加强债权管理,积极进行清理回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积极开展乡村债务化解试点,树立减债政绩观,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五、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重点,探索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自治区财政将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建立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适当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搞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兴办其他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新办法。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村内“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积极探索政府资助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鼓励农民积极参加“一事一议”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同时,要加强对“一事一议”制度的监管,严防借“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农业、水利、扶贫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新的农村小型农田水利等生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民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的责任和义务,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六、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减轻农场职工负担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从2005年起我区国有农场免征农业税,同时对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的收费全部免除,切实防止通过调整土地承包费加重农场职工负担,把税费改革的好处真正落实到农场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国有农场的改革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按市场规则组建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经营管理企业。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开展以剥离农场办社会职能、减少农场管理层次为主要内容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农垦等部门要抓紧制定深化农场税费改革和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指导性意见。七、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工作,健全制度,改进方式,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蹲点调研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确保各项改革政策的全面落实。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抓紧制定并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继续深入治理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加强对各种涉农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管,涉农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坚决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过快上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准收取承包费。健全群众信访反馈监督检查制度,对农民上访比较集中、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及时派出调查组进行核实处理。尽快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规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农村税费改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八、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不断开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新局面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目前的税费改革成果仅仅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取消农业税只是标志着完成了农村税费改革第一阶段的任务,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持久巩固改革成果,还面临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任务将更加艰巨而繁重。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健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机构,调剂必要编制,配备专职人员,稳定工作队伍,完善职能,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目标和任务;要转变乡镇财政所职能,从主要抓收入征管向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加强对各种“补贴”资金和农村社会事业支出管理转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加强对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的研究,提出深化改革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和推进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战略部署,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对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农产品加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区有丰富的农业资源,许多农产品在全国占有重要的位置,广西已成为我国甘蔗、水果、蔬菜、畜禽、水产品、速生丰产林、香料、中药材等农产品重要生产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具有优越的资源条件,市场前景广阔。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是充分发挥我区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推进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迅速扩大经济总量的重要途径。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可以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延长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产品多重增值,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促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基础较差,水平低,规模小,已成为制约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作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为我区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二、明确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项目为中心,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和改善投资环境为突破口,以民营经济为主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立足优势资源,按照市场需求,依靠科技进步,走农工科贸一体化和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提高农产品加工能力,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和名牌产品、增强产业竞争力,逐步实现农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转变,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主要原则--坚持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实行初加工与深加工相结合,初加工普及,深加工集约,避免一哄而起、低水平重复建设。--坚持扩大开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项目业主、资金、技术和人才。--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培育市场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按照市场需求,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坚持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特别要培育具有战略性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建设与农产品加工业相适应的原料基地。--坚持依靠技术和产品创新。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引进和开发高新技术,保护和发展具有特色的传统工艺,提高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坚持与推进城镇化相结合。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城镇化进程。--坚持可持续发展。要把发展和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合理利用资源,推行清洁生产,切实保护环境。(三)发展目标从2003年到2010年,要保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增长,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有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以水果、蔗糖、蔬菜、畜禽、水产品、烟草为主的食品工业,以林纸、林板、林化为主的林产工业以及现代中药加工等为支撑的农产品加工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合理的农产品加工区域布局,培育出一批大型骨干加工企业和名牌产品。使农产品加工业成为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农民增收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中,到“十五”期末,主要行业要建立起若干个覆盖面广、起到行业支撑作用的大型加工龙头企业,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起各具特色的加工体系。三、把握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根据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条件和发展要求,重点发展果蔬、蔗糖、现代中药、畜禽、水产、林产、烟草、香料、粮食和山茶油、特色农产品等10类农产品加工业。(一)果蔬加工业。积极发展有机果蔬和绿色果蔬加工,搞好果蔬的清洗、分级、整理、包装、储藏、保鲜为主的初加工。同时发展具有出口潜力的果汁、果蔬罐头、速冻与脱水蔬菜和保健蔬菜等深加工产品。在重要生产和销售集散中心布局建设大型果汁和罐头加工企业、大型保鲜加工配送中心。(二)蔗糖加工业。建立稳定蔗糖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大力推进“两步法”制糖生产,提高精制糖的比重,拓展糖在生物、化工领域的开发利用,发展低聚果糖等深加工产品,大幅度提高糖蜜、蔗渣、滤泥的综合利用水平。利用现有制糖重点企业集中建设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蔗糖深加工项目。(三)现代中药加工业。鼓励和支持现有中成药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建立大型医药企业和技术创新体系,打造在国内外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南药”品牌。引进先进加工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我区特色中成药的开发,不断推出新产品。依托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中草药gap种植基地。(四)畜禽产品加工业。重点抓好肉类、奶制品的加工。肉类加工要进一步向现代化屠宰、深加工与冷藏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在各主要牲畜产区集中布局建设大型肉类综合加工厂。引进和依托大型乳品加工企业,建立水牛奶等优质奶源基地,扩大奶制品的生产。重视皮革、羽绒等畜禽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五)水产品加工业。以加工海产品和罗非鱼产品为重点,大力发展保活、冰鲜、冷冻加工,高起点利用海洋低值水产品和大宗淡水产品发展精深加工,提高水产品的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加强海洋生物产业的研究和开发。在沿海集中布局大型水产品加工企业及储藏、保鲜、保活配送中心。(六)林产品加工业。依托林业基地建设,大力推进林浆纸板的一体化经营。在适宜地区集中布局建设大型的林浆纸板企业。加快现有林浆纸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积极发展林化加工,重点开发松香、松节油等深加工产品。瞄准出口市场,不断开发竹木和藤芒制品的新品种,进一步提高出口创汇能力。(七)烟草工业。抓好贺州、百色、河池市等三大烟叶基地建设,确保烟厂原料有效供给。加快南宁、柳州两大烟厂技改,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生产效益。(八)香料加工业。重点抓好以玉桂、八角为主的南亚热带香料植物的深加工,开发高档食用、医用、烟用和化妆品用香料香精,培育具有特色的香料品牌,逐步改变香料加工以初级产品为主的格局。(九)粮食和山茶油加工业。粮食加工要加快对传统粮食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重点开发优质、安全、方便、营养的食品。发展山茶油的精加工,重点开发高档食用、药用油及天然化妆制品。(十)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培植品牌,大力开发名特优产品。重点抓好罗汉果、银杏、野生葡萄、山野蔬菜、八渡笋、苦丁茶、木薯淀粉、蚕丝、剑麻等土特产品的加工。四、切实抓好农产品加工业的重点工作(一)转变政府职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增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解放思想,冲破扩大开放的各种思想障碍和体制束缚,把进一步扩大开放作为加快发展的第一选择,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掀起对外开放的新热潮,形成对外开放的新局面。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大力改进政府服务,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要严格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禁止乱收费,不得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设收费项目。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改革审批方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企业自主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要逐步建立行政公示制、审批时限制、主办部门负责制、行政审批投诉和质询制及外来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制。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降低外来投资成本。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用足、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各项优惠政策。(二)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各地要重视规划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在产业发展上要处理好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关系,初加工普及,深加工集约,使初加工和深加工有机结合起来。在区域布局上要处理好大中小企业的关系,合理布局区、市、县、乡镇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大城市或中心城市周边主要布局大型的加工企业,县(市)所在地主要布局具有比较优势、地方特色、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乡镇主要发展农产品的初加工。在行业布局方面,重点行业要建立起若干个覆盖面广、起到行业支撑作用的大型加工龙头企业,各地的主导产品都要培育1-2个加工重点龙头企业。(三)以项目为中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充分发挥我区资源优势、区域优势、区位优势,广泛吸收和利用区外资金、技术、人才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取积极的措施和优惠的政策,千方百计吸引外来投资。要组织和筛选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回报率高,外来投资者感兴趣的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进行对外招商。自治区每年要重点推出一批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组织招商。各市县也要重点抓一批带动当地发展的重大项目对外招商。要建立区、市、县三级农产品加工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招商网,完备项目前期工作,增强招商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注重引进国内外实力强的大公司、大企业。对招商成功的项目,要关注并协调解决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引进的项目建得成、留得住、办得好。要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对引资者实施奖励。(四)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开工一批、续建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建设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主要抓对全局有重要影响、规模大、带动面广的重点项目,市、县主要抓对当地有重要影响、具有区域比较优势、有特色的重点项目。列为自治区重点指导协调的项目,分解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市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成立项目筹备组,指定专人开展项目的推进工作,制定项目的实施方案,提出实施的时间进度,建立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定期检查、落实现行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县抓的重点项目也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推进项目建设。各地每年要选定一批重点项目,在领导力量、科技攻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确保项目建设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个产业。(五)合理布局,抓好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布局要科学合理,园区建设要与城镇发展相结合,要突出产业特色,突破行政区划限制,与全区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园区的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避免盲目建设,防止一哄而起,力求做到高起点,高标准,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园区建设要注重实效,首先配套完善水、电、路、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好现有工业园区,同时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新的农产品加工园区。自治区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和集散地,重点扶持建设1-2个规模大、起点高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园区或综合工业园区。到2010年,全区建立起区域性强、辐射面广的重点农产品加工园区50个。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园区水、电、路、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也要加大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六)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支持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实行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要积极培育壮大投资和经营主体,重点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强农产品加工制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在现有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加强优势农产品良种繁育、技术推广、运销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形成与加工业相适应的、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七)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优先引进和开发大宗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工艺、技术和装备,组织力量对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进行技术攻关,大力推广科技实用技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要重视对职工的技能培训。(八)加强农产品加工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快产地贮藏库和冷藏、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产品重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建立集加工、保鲜、流通为一体的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加快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和认证体系建设,尽快形成以自治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为核心,以县为基础、以企业为单元覆盖全区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积极做好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要尽快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进出口预警通报机制,及时监控和掌握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加强农产品加工信息体系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加工信息服务,帮助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拓宽企业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五、进一步加大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一)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各级政府要把民营经济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竞争环境。民营企业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贷款贴息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应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以及自治区人大、政府以立法形式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农产品加工型的民营公司制企业实行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足的,可实行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先核发营业执照。放宽民营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适当降低集团公司核心企业的注册资金、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金。以科技成果作为注册资金的,经过评估可占注册资金的35%。鼓励、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转制、重组,引导转制、重组后的企业进入农产品加工领域。对有一定规模、经营效益良好的农产品加工民营企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加以规范,条件成熟的优先推荐上市。(二)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培育经营投资主体,激活工商资本的投入,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办法筹措资金。但是,我区农产品加工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从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是必要的。从2003年起,自治区财政通过年初部门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贴息。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级政府都要统筹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以吸引更多的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加工业。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科技、农业、乡镇企业、水利、交通、电力、建设、扶贫、教育等有关部门掌握的农业基建投资、农业科技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科技三项经费、农业产业化资金、水利资金、交通基金及教育培训资金等,要按照“渠道不变、分工不变、用途不变、统一目标、统一决策、统一安排、分散实施管理”的原则,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相关的项目。各部门每年的部门预算都要按照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编制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的专项投资计划,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下达投资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三)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扶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列入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商业银行要在符合贷款政策的前提下,结合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放宽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对资信好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可根据商业银行授信管理要求核定授信额度。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产品加工和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对需要外汇贷款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商业银行要利用多种渠道如直接授信、外汇转贷款等,为龙头企业筹措外汇资金提供服务。对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用于收购农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可凭出口产品订单和银行信用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署,各地要在已建立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和高科技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3年内免征营业税。(四)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2]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农产品以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给予优先办理退(免)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所得,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起,新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3年农业特产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政策规定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五)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可用划拨供地的方式外,均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市场方式出让土地。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项目和在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城镇(县城和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外)用地范围内建设的项目,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可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所占用的耕地由其自行开垦补充,经验收达到数量、质量相当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在农业生产基地内建设的农产品新加工项目临时占用土地,且不破坏土地耕作层又已落实复垦措施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对自治区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占用的非农建设用地,有关费用要从低收取;对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采取土地租赁的办法,也可以让农民用土地入股的办法解决用地。(六)认真落实各项科技进步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2]27号)的科技进步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年折旧率可提高到15%至30%。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开发费可据实计入成本,当年计入有困难的,可在今后三年内分摊。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用房,免缴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及相关费用。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创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开展品牌经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自治区给予重奖。对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所在市政府给予奖励。六、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组织领导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我区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增强新形势下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紧迫感,形成全社会重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氛围,动员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农产品加工当作一项重要经济工作来抓,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统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市、县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责任制及激励机制。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要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牵头研究、制定和协调落实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区计划、经贸、外经贸、农业、水产畜牧、林业、国土资源、财政、科技、卫生、金融、税务、环保、工商、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转变职能,改善服务,共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附件:1.广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2.广西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表附件1:广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2003年-2010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战略部署,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我区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一、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农产品加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抓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是加快我区经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我区具有丰富农业资源,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是加快国民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对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一)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农产品加工业是与其它行业关联度最强的一个工业门类,它包括全部食品工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同时又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关键环节。因此,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可以把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有效推进我区农业结构乃至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成为推动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带动力量。(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农业效益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就业难是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突出问题。实践证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可以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延长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产品多重增值,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促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也是推动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加快工业化的重要措施农产品加工业是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基础薄弱,发展缓慢,竞争力弱,规模小,加工水平低,产品名牌少,与工业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加快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使之成为我区工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对调整我区工业结构,推动我区工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需要随着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物消费结构正向着安全卫生、营养保健、经济方便、风味可口转变。市场对农产品深加工产品的种类要求更丰富,品质要求更高。因此,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可以满足人们消费不断变化和提高的需要。二、农产品加工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一)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五”以来,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1.农产品加工业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八五”以来,全区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速度11.2%,2001年全区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达431.8亿元,增加值128.3亿元,分别占全区工业总产值、增加值的22.7%、19.8%;实现税收33.4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的38.8%;从业人员47.9万人,占全部工业从业人员的17.4%。目前,我区基本形成了制糖、林产、烟草、果蔬加工、中成药等重要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是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是安排就业的重要渠道,已成为推动我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骨干企业经过“八五”以来的发展,企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涌现了南糖集团、凤糖集团、贵糖集团、东亚糖业集团、柳州卷烟厂、南宁卷烟厂、黑五类食品集团、梧州蛋白肠衣厂、梧州松脂厂、广西三威林产、广西高峰集团、柳江造纸厂、桂林三金药业、明阳生化集团等一批经济实力较强、装备较先进、技术水平较高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2001年,全区产值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有985家,实现工业总产值331.4亿元,占全部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的76.8%。其中超亿元的企业达63家。3.形成了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名特优产品我区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应市场需求,通过产品和技术创新,形成了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名特优产品,获国家和自治区优质产品616项,获国家绿色食品证书18项。榴花牌白砂糖、神冠牌蛋白肠衣、南方牌黑芝麻糊、都乐牌金嗓子喉宝、象山牌罐头、天保茴油、帆船牌松香等产品享誉国内外。4.成为农民增收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扩大了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带动农产品基地建设,吸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了农民收入。2001年,全区各类农产品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220多亿元,直接带动农户约132万户。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吸纳劳动力2.5万人,每年农村劳动力从中获得的劳务收入14亿元以上。(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区农产品加工业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和先进省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问题较多,主要表现为:----农产品加工总体水平低。除了糖和烟之外,我区目前农产品加工率只有15%,全国平均水平为30%,而发达国家为90%;我区农产品加工业的产值为农业总产值的49.5%,而全国为80%,发达国家一般为农业总产值的2-3倍。我区农产品加工业总体竞争力较弱,企业绝大多数规模较小,大型企业不多,装备差,工艺落后,技术水平低,产品名牌少,档次低,初级产品多,精加工产品少。--科技基础薄弱,科技含量低,企业创新发展后劲不足。目前全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设备和技术总体上处于落后的水平。多数企业缺乏产品自主开发能力。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在农产品加工方面的应用程度低,农产品加工的技术攻关对产业发展的支持弱。企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缺乏,缺少一批具备创新、开拓进取精神的企业家。----投资不足,影响了加工业整体水平的提高。长期以来,我区在财政方面、或是信贷、税收等方面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倾斜不够,社会资金向农产品加工业投资不够活跃,没有形成社会资本强有力地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投入,使我区农产品加工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宏观调控乏力,缺乏总体规划,支持政策不到位,还未形成良好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环境和有效的管理体系。--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农兽药残留、土壤污染、畜禽疫病、使用违法禁用药物、添加剂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也影响了产品出口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三)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利条件1.具有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广西南亚热带土地面积9万平方公里,占广西的38%,占全国的20%,气候资源、地理区位优越,发展亚热带农业原料的加工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区已成为全国甘蔗、南亚热带水果、蔬菜、木薯、畜禽、淡海水产、桑蚕、速生丰产林、松香、中药材、香料、油料、剑麻、烟草等农产品的优势产区和重要的生产基地,其产量在全国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蔗糖占全国产量的50%以上,水果总产量名列全国第五,龙眼、荔枝、菠萝占全国产量的40%以上,八角、茴油占80%,肉桂占50%以上,是全国最大的八角、玉桂、茉莉花生产加工基地。随着科学技术、优良品种的普及,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我区优势农产品将有大幅度地增长;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程度和优质化率将进一步提高,可为农产品加工业提供充足的原材料。同时,我区农产品加工也有一定基础,已有一大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并具有一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能力,也有了一批装备先进,技术含量高、经济实力雄厚、产品创新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2.农产品加工产品市场广阔。在过去的20年,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食品工业,以高速度发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方便、安全、营养加工食品需求将进一步增长。根据亚洲研究所的统计与预测,在过去的20年,我国食品和饮料业消费量年均增长22%,预计今后仍将以每年18%以上的速度增长,其中乳制品年均增长12.4%,罐头食品年均增长12%,医药行业年均增长17%。我国是木材严重短缺的国家,预计2005年、2015年,木材缺口分别为6000-7000万立方米和14000-15000万立方米,人造纤维板缺口分别为400-500万立方米,林浆缺口400-500万立方米。未来10年,世界香料香精消费年均增长5-6%。上述产品市场的成长,非常有利于我区农产品加工主导产业的快速发展。只要我们抓住机遇,抢得先机,就会扩大我区优势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的占有率。三、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原则和目标(一)总体要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项目为中心,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和改善投资环境为突破口,以民营经济为主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立足优势资源,按照市场需求,依靠科技进步,走农工科贸一体化和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提高农产品加工能力,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和名牌产品、增强产业竞争力,逐步实现农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转变,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区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到新的水平,逐步建成农产品加工业强省。(二)发展原则1.坚持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实行初加工与深加工相结合,初加工普及,深加工集约,避免一哄而起、低水平重复建设。2.坚持扩大开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项目业主、资金、技术和人才。3.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培育市场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4.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按照市场需求,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5.坚持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特别要培育具有战略性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建设与农产品加工业相适应的原料基地。6.坚持依靠技术和产品创新。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引进和开发高新技术,保护和发展具有特色的传统工艺,提高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大力实施品牌战略。7.坚持与推进城镇化相结合。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城镇化进程。8.坚持可持续发展。要把发展和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合理利用资源,推行清洁生产,切实保护环境。(三)发展目标从2003年到2010年,要保持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快速的增长,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加工率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基本形成以水果、蔗糖、蔬菜、畜禽、水产品、烟草为主的食品工业、以林纸、林板、林化为主的林产工业以及现代中药加工等为支撑的农产品加工产业体系;以大型龙头企业为骨干,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农工科贸一体化的组织体系;以企业为主体,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基础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外销为主导、内外贸结合、多渠道流通、多种交易方式相结合的市场营销体系。初步形成合理的农产品加工区域布局,培育出一批大型骨干加工企业和名牌产品,实现专业化生产,合理分工协作,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使农产品加工业成为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农民增收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到2005年,重点行业建立起若干个覆盖面广、起到行业支撑作用的大型加工龙头企业,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起较完备的加工体系。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623亿元,年均增长15.3%;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185亿元,年均增长15%;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占全区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0.5%;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19%;农产品加工业从业人员68万人,增加20万人。到2010年,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1253亿元,年均增长17.2%;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372亿元,年均增长17%,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占全区工业增加值达到21.5%,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30%,农产品加工业从业人员126万人,增加58万人。四、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重点、方向与布局根据我区农产品加工业现实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趋势,农产品资源优势,以及促进工业化发展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竞争力的要求,今后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点是果蔬、蔗糖、现代中药、畜禽、水产品、林产品、烟草、特色香料、粮食和山茶油、特色农产品等10类大宗农产品加工业。按照优势产品区域化布局的要求,巩固和提高、壮大现有的加工业水平,开发扶持一批有资源优势、市场潜力大的支柱加工业。(一)果蔬加工业我区水果种植面积1650万亩,年产量400多万吨,名列全国第五位,是我国南亚热带水果重要产区。蔬菜种植面积达到1200万亩,成为我国南方重要蔬菜生产基地。但果蔬以鲜销为主,绝大部分未经清洗、分级就投放市场。保鲜和加工更加薄弱,加工率低于8%,加工水平低,企业规模小,品牌缺乏,多为传统干品加工,同时缺乏加工专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程度低。发展方向:积极发展有机果蔬和绿色果蔬加工,首先搞好蔬菜、水果的储藏、保鲜、分级、包装的初加工,努力开发水果生物保鲜技术和惰性气体保鲜技术,提高果蔬采后清洗、分级、预冷、杀菌、打腊、包装等商品化处理水平,加快产地贮藏库和冷藏、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各城市中心区域布局建立以果蔬为主的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及其与之配套的质量检测体系;适应市场需要大力发展果蔬深加工,重点发展果汁、果酱、果粉、果酒、罐头和果蔬萃取保健食品等产品,特别是大力发展具有出口潜力的果蔬罐头、速冻菜、脱水菜、蔬菜汁(粉)、蔬菜脆片以及膨化蔬菜和保健蔬菜;加强野生蔬菜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高档食用菌种、培养材料的研发,发展有广西特色的高档食用菌加工系列产品。在保鲜技术、果蔬加工新产品开发、创品牌方面有新突破。重点布局:保鲜加工方面,在蔬菜水果生产销售集散中心的南宁、桂林、百色、贺州、玉林、钦州、梧州等市布局建设果蔬清洗、分级、包装、冷藏的大型配送加工中心。果蔬深加工方面,在柑橙优势产区桂林布局大型柑橙果汁和罐头加工企业,在芒果优势产区百色布局大型芒果果汁加工企业;在沿海和南宁市、梧州市、桂林市、贺州市、玉林市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布局速冻脱水蔬菜加工企业;在北海、桂林、柳州等地布局果蔬萃取保健食品加工企业;在桂林、玉林、贺州、南宁等地布局果蔬罐头加工企业;对现有的果汁、罐头、果酱、蜜饯、果酒、果干等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水平;鼓励发展有民族特色的传统蔬菜加工。重点项目:桂林汇源恭城果汁加工项目、百色右江河谷芒果果汁加工项目、农垦源头10万吨柑桔采后处理加工项目、桂林莱茵和桂林天然实力罗汉果深加工项目、北海中促合资大型综合性果蔬深加工项目、南宁、桂林、百色、贺州、玉林、钦州、梧州等七座大型果蔬保鲜加工配送加工中心。发展目标:到2005年,主要水果基地初步建立起水果加工体系,在重点地区初步建成果蔬清洗、分级、包装、冷藏、配送加工中心,果蔬产品的加工率提高到15%。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保鲜和果汁加工为主的果蔬加工体系,形成一批知名品牌,建成年产值超10亿元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2-3个,果蔬产品的加工率达到40%以上。(二)蔗糖加工业(蔗糖加工业专项规划另行编制)蔗糖生产是我区传统支柱产业,已形成日榨能力30万吨,产糖量占全国总产量50%以上,增加值占全区工业1/10,利税占全区工业的15%。我区制糖成本是全国最低的,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全区有56个县种蔗,涉及农村人口1200万人,并形成以蔗渣造纸、蔗蜜制酒精为主的综合利用,但是糖产品单一,综合利用率仅为10%,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发展方向:建立稳定糖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大力推进“两步法”制糖生产,提高精制糖的比重,拓展糖在生物、化工领域的开发利用,发展低聚果糖等糖的深加工产品或糖的二次转化,大幅度提高糖蜜、蔗渣、滤泥的综合利用水平。重点布局:支持南糖、贵糖、凤糖、迁糖、农垦糖业等重点企业集团以“二步”制糖法为重点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其中:布局在农垦集团柳州新兴糖厂30万吨精制糖项目、凤山糖业集团20万吨精制糖项目;支持贵糖、南糖、迁糖纸浆、纸在原有的15万吨基础上扩建至30万吨,在桂中、桂西南新建2-3个10万吨以上规模的蔗渣制纸浆厂;在崇左市建设异麦酮糖项目。发展目标:根据国家把我区作为全国食糖主产基地的要求,糖产量稳定在全国总产的50%以上,原糖占食糖总产量的30%,精制糖占20-25%,十分之一糖进行二次转化成低聚糖,蔗渣制浆造纸60万吨以上,综合利用率达30%以上。到2005年工业总产值达150亿元,利税22亿元。(三)现代中药加工业我区中医药资源丰富,有动植物原生药4000余种,居全国第二位,地产药材120余种,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中医药主产区之一。目前中草药加工生产已初具规模,北海北生药业、桂林集琦已上市,中成药产值超亿元的有4个品种,西瓜霜、三金片、金嗓子喉宝、岩黄连注射液等一批优秀品牌已形成。但产品整体水平不高,产业发展后劲不足,产业集约化程度低等制约了中草药加工业的发展。发展方向:立足中医药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支持现有的中成药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建立大型医药企业和技术创新体系,打造在国内外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南药”品牌;引进先进的加工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三木药材”、岩黄连、银杏、田七、金银花、鸡骨草、血藤、玉桂、八角等特色中药材的开发,突出抓好桂林三金药业等14家重点制药企业的产品系列开发,不断创新有特色的中成药、海洋生物药品,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重点布局:重点培育扶持一批中医药企业集团,发展以广西中医学院百年乐制药、桂西制药、桂林集琦、桂林三金、桂林天河、桂林南方、柳州花红药业、柳州日田、北海北生药业、河丰药业、玉林制药、梧州制药、贺州灵峰、广西半宙等为重点的中成药加工支柱企业,继续扶持玉林市中药材批发市场建设,建成我区现代中药配送中心;建设好一批中草药gap种植基地。发展目标:到2005年中药工业总产值达60亿元,利税总额达到15亿元,比2001年翻一番,单一产品销售收入超亿元3个,形成桂林三金、桂林集琦、柳州花红、玉林制药、河丰药业等一批大型龙头企业;到2010年,中药工业总产值达到150亿元,在2005年基础上再翻一番,单一产品销售收入超亿元6个。(四)畜禽产品加工业我区畜牧业生产快速增长,2002年全区肉类总产量329.35万吨,水牛奶业别具特色,成为畜牧业发展新的亮点。但目前存在主要问题是畜禽加工非常薄弱,肉类加工率不到5%,加工以鲜销为主,缺乏规模生产和具有品牌效应的大型骨干企业。肉类加工严重滞后于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消费结构的变化和市场的要求,奶业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畜禽副产品加工也较落后,加工水平低且分散,质量和品种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发展方向:重点抓好肉类、奶制品特别是水牛奶的加工。肉类加工要进一步向机械化屠宰、加工与冷藏相结合、深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的方向发展。解决好冷藏运输配送等薄弱环节,引导鲜肉加工向预冷肉、小包装、细分割方向发展。熟肉制品向多品种、系列化、全营养、精包装、易储存、易食用方向发展。重点抓好生猪(香猪)、家禽、肉牛、山羊等肉类加工制品,注重特色产品如鹅肥肝等的深度开发;奶制品业的发展要依托大型乳品加工企业,建立水牛奶等优质奶源基地,迅速扩大生产规模,以品牌促进奶业发展。要搞好畜禽的皮革、羽绒、肠衣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和药物提取。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适合加工业需要的养殖基地,建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重点布局: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加工企业,对现有的肉联厂、冷冻厂和龙头企业进行改造和重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档次,增加品种,提高市场占有率。肉猪加工重点在桂林、玉林、贵港、梧州、贺州、南宁各布局能力为100万头的综合加工基地,重点项目:桂林福润、博白正宇、贵港扬翔和农垦集团肉猪综合加工厂;在肉牛主产区重点建设宜州市高档分割牛肉基地、梧州以蛋白肠衣生产为龙头的肉牛综合加工项目,扶持发展龙胜、资源、来宾等市县的肉牛加工;在山羊主产区的桂西重点建设马山肉羊综合加工项目;在传统特色畜禽加工方面重点发展环江和巴马香猪、梧州腊味、荔浦芋扣、合浦鹅肥肝等。扶持宾阳、玉林做大做强皮革加工业。奶业重点布局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城市,重点扶持南宁皇氏乳业、南宁农垦完达山奶业、武宣水牛奶业、龙胜南山奶业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在灵山、扶绥、北流等县市发展奶水牛养殖并提高奶制品加工水平。发展目标:大幅度增加畜禽产品加工能力和提高加工水平。到2005年畜禽产品加工率由4%提高到10%。到2010年,加工能力在现有水平基础上翻一番,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检测体系,培育发展产值超5亿元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10家,畜禽产品加工率提高到20%,全面提升我区畜禽加工产品的竞争力。(五)水产品加工业我区江河密布,山塘水库繁多,北部湾海域面积12万多平方公里,淡海水渔业资源丰富,是我区农业优势资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渔业生产持续快速发展,2002年水产品产量250万吨,加工量35万吨,加工率14%。目前,我区从加工的种类、品种、加工的深度以及高新技术应用等方面,与全国水平差距较大,淡水产品加工刚刚起步,海水产品也只是进行简单的冷冻、保鲜处理,深加工产品很少,发展潜力很大。发展方向:初加工与深加工相结合,采用保活、保鲜、冰鲜、冷冻等技术发展中高档水产品初加工,利用海洋低值水产品发展精深加工。重点开发精制食用鲜鱼浆及其风味鱼丸、鱼卷等方便速食食品,以及高档人造肉类海产品,提高海产品的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淡水产品重点发展罗非鱼出口加工。加强海洋生物的利用研究,发展海洋生物产业,重点抓好海水珍珠的深度加工。重点布局:海水产品加工以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现有的企业为基础,大力引进投资和项目业主,发展大型加工企业,重点扶持北海洪恩公司、北海钦国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北海天鲜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防城德城公司、北海海洋渔业总公司、北海市珍珠总公司、广西南珠集团总公司、钦州港海产品综合加工园区、农垦东兴京岛海洋公司等企业发展海水产品加工。建设北海、钦州保鲜保活储运基地。淡水产品加工重点抓好南宁、北海罗非鱼加工出口基地建设,扶持河池市、百色市、桂林市和贺州市等地发展银鱼、禾花鱼的加工。发展目标:通过改造、扩建和新建一批水产品加工大型企业,培植产值超亿元的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3-5家,到2005年,水产品加工率由14%提高到20%。到2010年,水产品加工率提高到30%以上,形成以加工海产品和罗非鱼产品为重点,以冰鲜冷冻加工为主,冰鲜冷冻与低质鱼类综合加工相结合的广西水产品加工体系。(六)林产品加工业我区发展林产加工业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林产资源,广西林业用地20490万亩,森林面积14730万亩,其中可发展速生丰产林5250万亩,活立木蓄积量4亿多立方米,年产商品材527万立方米,以及大量的松脂松香、八角、玉桂等林化工业原料,林产业可以发展成为我区的支柱产业。1.林浆纸加工我区是全国重要的速生丰产林生产基地,具有发展速生丰产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条件,以速生树种、竹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业符合广西发展的需要,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发展方向:培植壮大大型制浆、造纸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户”的方式,带动农民加快建设以桉树、相思树、竹子为主的速生丰产林基地,尽快实现造林、制浆、造纸加工一体化经营。重点布局:引进国内外大型制浆造纸企业,重点建设沿海大型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改造扩建柳江中竹纸业,整合现有的浆纸加工企业,逐步建立大型现代林浆纸一体化产业。发展目标:到2005年,木竹浆产量达到60万吨。2010年,木竹浆(纸)产量达180万吨,林纸浆及纸板产业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成为我国重要的林木制浆造纸基地。2.林板加工发展方向:整合现有林板加工能力,以综合利用次小薪材、木材剩余物为重点,通过重点发展高、中密度纤维板、适度发展胶合板、刨花板、实木集成材、强化地板、新型板材及其深加工产品,培植壮大大型人造纤维板龙头企业;继续扩大和扩展竹木日用品、工艺品等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出口创汇能力。重点布局:以广西梧州三威、广西高峰、柳州木材厂等现有的生产能力为基础,在工业原料林主产区的梧州、南宁等地布局的高(中)密度纤维板加工。规划在百色和河池新建1-2家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上的高(中)密度纤维板厂。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发展目标:到2005年,人造纤维板产量达到150万立方米,到2010年人造纤维板产量达到252万立方米,建成产值超5亿元的大型木材综合加工龙头企业3家。3.松脂加工发展方向:大力开发松香、松节油高新技术深加工产品,继续有重点地支持、引导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松香、松节油深加工产品,重点发展芳樟醇、维生素e、香精香料、涂料、施胶剂、高档油墨等产品,改变松脂松香加松节油传统初级产品加工产品结构,使深加工产品所消耗松香、松节油分别占总产量的60%和80%,深加工产品产值占松香总产值的70%。重点布局:围绕已形成的梧州、玉林、桂林林化加工“三大基地”,继续建设以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为主的松节油深加工和橡胶助剂生产出口基地,以玉林松脂厂为主的造纸施胶剂生产基地,以桂林化工厂为主的高档油墨和胶粘剂树脂生产基地。发展目标;到2010年松香年产30万吨,松香深加工程度60%,松节油深加工程度80%。松脂产业产值达25亿元。(七)烟草加工业广西具有优质烟叶生产的地理、气候等自然生态条件,是我国生产优质烟叶不可多得的烟区之一。2002年,全区种植烤烟11.32万亩,生产卷烟88.9万箱,卷烟工业实现利税15.21亿元。我区年卷烟需求量130万箱以上,而销量仅为90万箱左右,仍有40万箱以上的市场空间。我区一、二类高档烟比重为0.5%,与全国平均比重16.5相比低16个百分点。我区平均单箱卷烟的利税仅为1600元/箱,与全国平均值3500元/箱相比低1900元/箱。因此,无论是从市场需求、产品结构还是盈利水平上看,广西卷烟工业仍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发展方向:抓好烟叶基地建设,提高烟叶品质,确保烟厂原料有效供给。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卷烟生产工艺水平,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大力实施名牌战略;重点培育做强“真龙”、“甲天下”等知名品牌;加快企业结构调整,关闭10万箱以下小烟厂;加大专卖管理力度,净化卷烟市场。重点布局:重点扶持柳州卷烟厂和南宁卷烟厂,争取尽早达到各50万箱的生产规模。抓好百色市的隆林、靖西、德保、田林、西林,贺州的钟山、富川以及河池市的南丹、罗城等三个烤烟种植区域的基地建设。发展目标:卷烟产量控制在100万箱左右,大幅度提高烟草利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到2005年,卷烟工商利税达50亿元,平均单箱利税达4000元。到2010年,卷烟工商利税达80亿元,平均单箱利税达5000元。(八)香料加工业目前,全区八角种植面积达到440万亩,年产八角45724吨,茴油1477吨;玉桂面积225万亩,年产桂皮15509吨,桂油792吨。茴油、桂油均占全国产量的80%,是全国最大的八角、玉桂生产基地。八角、茴油、桂皮、桂油产量在世界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我区还是全国最大的松脂、茉莉花、灵香草种植和加工基地。但目前香料加工整体水平处于粗加工阶段,加工产品以初级产品为主,极具发展潜力。发展方向:引进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茴油、桂油、桂花浸膏、茉莉浸膏、香茅油、桉叶油、山苍子油的出油率和产品质量,开展茴油、桂油的深加工,提高香料的附加值,积极开发以玉桂、八角为主的辛香料,开发茴脑合成茴香醛、茴香醇,柠檬醛合成紫罗兰酮,香茅醛合成羟基香茅醛、香茅腈等名贵香料和用松香合成香叶醇、橙花醇、香茅醇及其酯类系列产品,不断引进适应南亚热带种植和加工的新的名贵香料植物,加快引进国际大型香料企业,开发高档食用、烟用、医用和化妆品用香精,培育具有自己特色的香料品牌。逐步改变香料加工以初级产品为主的格局。重点布局:在八角、玉桂集中种植区域的防城、藤县、凤山、岑溪、德保、那坡、容县等地建设一批八角、玉桂、茴油、茴香醇、茴香腈等食用、烟用、医用和化妆品用香料香精加工企业,其中重点抓好防城港市、藤县、凤山等三个香料精深加工项目的建设;在梧州、贺州重点发展以松脂为原料的松油醇、松节油合成系列香料产品加工;在横县重点建设以茉莉花为原料的香料加工基地;在桂林市重点发展以桂花、黄樟、玫瑰花、山苍子等为主的香料化妆品加工;在柳州市重点发展以山苍子、香根油、灵香草等为原料的香料香精加工。发展目标:通过引进,技术改造,全面提升加工企业水平,使特色香料加工成为山区县市的支柱产业,成为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创汇重要产业,培育大型香料香精深加工企业2-3家。到2005年加工产值达到15亿元,深加工率提高到30%。到2010年加工产品产值达到30亿元、深加工率提高到40%。(九)粮食和山茶油加工业1.粮食加工发展方向:加快对传统粮油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积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重点开发以精制米、富硒米、米粉等优质、安全、方便、营养的大米食品。注意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实行规模化经营,重点扶持年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的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实行品牌战略,提高市场占有率。重视优质谷加工过程中的精碾、糙米调质、抛光、分级、色选、配米及营养剂添加技术和推广应用;重视先进包装技术应用和材质的改进,延长商品货架寿命期;提高粮油加工的综合利用,研发米糠油的深加工、生产米糠健康食品。重点布局:在桂东南、桂北粮食主产区建立优质稻生产基地,逐步开发无公害米、绿色稻谷和有机米,同时加强小品种特色米、特色杂粮的开发研究。在南宁、桂林、柳州、贵港、玉林等主要城市建立一批优质谷精深加工企业,努力打造广西优质大米品牌。依托防城港及钦州港建立“两头在外”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重点扶持南方黑五类集团公司、农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力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市粮油贸易总公司、贵港市东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一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在钦州港新建12万吨粮油深加工项目。发展目标:到2010年粮食精加工率达到30%以上。2.山茶油加工油茶是我国少有的几个省份才能生长的油料植物,山茶油是世界上仅有的两种常用食用木本植物油之一,含有丰富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植物甾醇、脂肪酸。其中所含单不饱和脂肪酸的成分为天然植物油之冠,比草本油有更高的营养价值,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是真正的绿色食品,具有极大的发展优势。我区现有油茶面积600多万亩,发展山茶油精加工具有广阔的前景。发展方向:通过发展山茶油的精加工,生产不同规格的高档烹油、色拉油、保健油制品及高级天然化妆品;从副产品中提取天然茶皂素、高蛋白饲料,提高毛茶油附加值。重点布局:采取分散粗炼,集中精炼的模式,在桂中、桂北、桂东的三江、龙胜、融安、融水、恭城、钟山、富川、昭乎以及在桂西的凤山、东兰、巴马、凌云、田东、田阳、隆林、西林等县加强低产油茶的改造,发展优质油茶种植,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油茶种植和初加工基地;在南宁、柳州、贺州等主要城市加快老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组整合,建立山茶油精深加工企业,提高山茶油的深加工和市场竞争能力。重点在巴马、贺州建立2个油茶加工基地。抓好“金茶王”、“增年”、“莫老爷”等山茶油的品牌打造,增加山茶油的花色品种。此外,在防城港市扩大大海粮油公司的加工能力,将大海粮油公司建成全国最大的食用油加工企业之一。发展目标:建立优质稳定的油茶种植基地300万亩;建成一批技术含量较高,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的油茶精加工企业。到2010年,精制茶油产量7.5万吨,实现产值11亿元。(十)特色农产品加工业1.淀粉加工我区淀粉资源丰富,是全国最大的木薯种植和木薯淀粉生产基地,木薯、淀粉产量均占全国的60%以上。世界上以木薯淀粉为原料的产品超过2000种,许多是精细化工产品,以其为原料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业不断涌现,发展木薯为主的淀粉加工及其综合利用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发展方向:以发展木薯高档变性淀粉、高附加值酒精为主,加快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深加工产品,例如替代进口胍尔胶(石油钻探用)的缩水剂、医用淀粉、精细化工产品等,提高木薯产业的经济效益;板栗和薯类重点是开发淀粉、糕点等方便、营养保健食品,增加附加值。重点布局:重点扶持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新天德能源公司,通过技术改造,开发精深产品,使之成为木薯产业的大型龙头企业;适当发展武鸣、横县、扶绥、蒙山、崇左、马山、贺州等地的木薯淀粉加工业;扶持东兰、永福等地新建板栗深加工业,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目标;到2005年形成年产20万吨变性淀粉的生产规模;到2010年,木薯产业产值达到80-100亿元。2.蚕丝加工桑蚕是我区一个传统产业,我国加入wto后丝绸市场空间进一步拓宽,蚕桑产业布局西移为我区蚕桑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区桑树种植面积达40多万亩,蚕茧产量达5.6万吨,已成为全国主要的桑蚕基地之一,但加工水平低,只能生产原料丝,且质量较差,市场竞争力弱。发展方向:引进新品种,建立优质桑蚕基地;加大现有缫丝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丝的优质品率;引进大型企业,加强丝绸、丝织品、成衣等蚕丝下游产品的开发,扩大和提升桑蚕业。重点布局:按照适度分散缫丝,集中发展丝织的要求,在桑蚕主产地,重点支持鹿寨、合浦、蒙山、宜州、环江、宾阳、横县、上林、忻城、柳城等县市发展蚕丝加工;利用柳州、南宁、桂林市现有纺织力量和基础,引进技术和资本,改组改造,发展丝绸纺织工业。近期重点建设项目:合浦常乐茧丝绸一体化技改项目、蒙山县缫丝厂生丝及丝绸加工项目、鹿寨县洛江制丝厂丝织加工项目。发展目标:建立100万亩优质蚕茧生产基地;培育年产值超亿元的龙头企业3-5家,到2010年,形成“种桑--养蚕--缫丝--丝织品加工”较完整产业链,做大蚕产业。3,其它土特产品加工我区具有许多特色农业资源,有一批全国有名的土特产品,如剑麻、罗汉果、银杏、野生葡萄、山野蔬菜、八渡笋、苦丁茶、食用菌、马蹄、蛤蚧、蛇类、竹藤棕草编等土特产品,极具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各地可根据各自优势,从培育区域支柱产业考虑,选择发展。发展方向和重点布局:--桂北罗汉果、银杏加工业。重点依托桂林莱茵、桂林实力等骨干企业,开发罗汉果、银杏等药用及保健系列产品。--桂南剑麻加工业。剑麻是广西的一大特色产品,我区的剑麻产量约占全国的50%,剑麻制品畅销国内外,是世界剑麻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具竞争力,应加快发展。重点支持广西剑麻集团、扶绥剑麻工业园扩大生产能力,发展高档精细剑麻制品,培植著名品牌。--桂西北特色酒业。扶持永福、罗城、都安以山野葡萄为原料的制酒企业,提高质量,努力扩大品牌效应,增加市场份额;整合现有的果酒、糯米酒、动植物保健酒加工资源,创建品牌。--桂西北山野蔬菜深加工。充分利用丰富的八渡笋、魔芋、食用菌、野生蔬菜资源,采用保鲜、冻干等新技术,提高干制品的品质,创建自有知名品牌。--桂西南及桂东苦丁茶、高档茶叶加工。积极发展无公害有机茶叶,发挥区位特色优势,全面提高茶叶生产和质量水平,加强昭平将军峰茶、桂平西山茶、凌云毛尖茶、大新苦丁茶、横县茉莉花茶等品牌建设,提高产品竞争力。--桂东南竹藤棕草编加工。重点对博白、浦北等县的竹藤棕草编加工企业进行整合,提高实力,提高质量,扩大规模,增加花色品种,提高行业专业协会在共同对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巩固和开拓国外市场,发展国内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桂西保健长寿食品加工。巴马、凤山等少数民族地区是国际有名的长寿之乡,初步形成了系列长寿食品,支持现有企业引进现代技术工艺改造民族传统加工工艺,开拓国外市场,创建品牌。--油桐加工。支持桂西和桂北等山区扩大油桐种植,加强对低产油桐林的改造;支持百色、天峨、融安等桐油加工企业,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开展深加工。五、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措施及政策(一)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冲破扩大开放的各种思想障碍和体制束缚,把扩大开放作为加快发展的第一选择,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形成对外开放的新局面。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竞争环境。民营企业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贷款贴息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应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转制、重组,引导转制、重组后的企业进入农产品加工领域。要严格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禁止乱收费,不得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设收费项目。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改革审批方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企业自主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大力改进政府服务,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建立行政公示制、审批时限制、主办部门负责制、行政审批投诉和质询制及外来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制。(二)加强规划指导和协调,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各地要重视规划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在产业发展上要处理好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关系,初加工普及,深加工集约,使初加工和深加工有机结合起来。在区域布局上要处理好大中小企业的关系,合理布局区、市、县、乡镇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大城市或中心城市周边主要布局大型的加工企业,县(市)所在地主要布局具有比较优势、地方特色、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乡镇主要发展农产品的初加工。在行业布局方面,重点行业要建立起若干个覆盖面广、起到行业支撑作用的大型加工龙头企业,各地的主导产品都要培育1-2个加工重点龙头企业。(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自治区每年要重点推出一批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组织招商。各市县也要重点抓一批带动当地发展的重大项目对外招商。要建立区、市、县三级农产品加工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招商网,完备项目前期工作,增强招商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注重引进国内外实力强的大公司、大企业。对招商成功的项目,要关注并协调解决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引进的项目建得成、留得住、办得好。要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对引资者给予奖励。要分层次认真抓好项目的实施,自治区主要抓对全局有重要影响、规模大、带动面广的重点项目,市、县主要抓对当地有重要影响、具有区域比较优势、有特色的重点项目。建立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合理布局,抓好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布局要科学合理,园区建设要与城镇发展相结合,要突出产业特色,突破行政区划限制,与全区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园区的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避免盲目建设,防止一哄而起,力求做到高起点,高标准,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园区建设要注重实效,首先配套完善水、电、路、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好现有工业园区,同时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新的农产品加工园区。自治区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和集散地,重点扶持建设1-2个规模大、起点高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园区或综合工业园区。(五)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加强原料生产基地建设要积极培育壮大投资和经营主体,重点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强农产品加工制品国际市场竞争力。要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思路,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建立一批与加工企业相配套的粮油、蔬菜、果品、畜禽、蛋奶和水产品原料基地。大力提倡发展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按照讲究营养、保证卫生、注重特色、符合保健、崇尚美味、回归自然的要求,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的加工原料。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提倡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兴办稳定的农产品原料基地。加快产地贮藏库和冷藏、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产品重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建立集加工、保鲜、流通为一体的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六)推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要加快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科技含量,实现农产品加工业由初加工向深加工、由粗加工向精加工的转变。要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企业要设立科技发展基金,建立科技开发中心。鼓励企业加速折旧,增加新产品开发费用和风险调节基金的提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要加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的力度。加强现代生物技术、微电子、新材料等技术在农产品加工业中的应用研究。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科研经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的研究。技术持有单位要努力通过直接开发或技术入股、转让等方式,尽快实现技术的商品化。要加大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的引进。在重视“硬件”引进的同时,更要注意“软件”的引进,推动国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要发挥现有科研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研究开发条件,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人才和技术,形成一批推进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骨干力量。(七)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强化服务功能要加紧制定符合我区实际和国际惯例的农产品原料和加工制品的质量标准,尽快完善农产品加工业质量标准体系。要把推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建设各类农产品加工基地和相关的科技示范园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标明产成品的产地、质量、标准的等级标识制度。要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尽快形成以自治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为核心,以县为基础、以企业为单元覆盖全区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逐步实现全过程、有效的动植物检疫、农药(兽药)残留检测、环境质量监测和产品质量控制,在加工过程中,防止使用违禁药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宽、时效性强的国家与地方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拓宽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渠道,加强信息资源的分析与处理,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市场体系,扶持和发展各种中介组织,建立健全技术推广、职业培训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服务,为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八)实行优惠的扶持政策一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增加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市场体系建设的投资。投资重点用于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服务的基础性项目,包括良种繁育、动植物保护、农产品包装、仓储、运输等生产和流通设施,技术引进、示范和推广、市场营销、信息网络等服务设施,产品标准、质量检测和环境控制等保障设施。二是落实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增值税方面,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抵扣率提高到13%,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赋;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先进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2]27号)和国务院国办发[2002]6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改进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服务,拓宽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渠道。要在继续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工作。商业银行要通过资质评估,对一批实力强、资信好、资产负债率低和发展前景良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确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时,要以企业授信等级为主要标准,不受银行对地区授信等级的限制。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商业银行要及时核发;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商业银行要适当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四是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土地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可用划拨供地的方式外,均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市场方式提供企业使用土地。(九)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工作的领导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我区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增强新形势下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紧迫感,形成全社会重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氛围,动员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农产品加工当作一项重要经济工作来抓,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统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市、县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责任制及激励机制。附件:1.广西农产品加工业基本情况表2.广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预期目标表附表1:广西农产品加工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单位│1990年│2000年│2001年│├─────────────┼────┼──────┼──────┼──────┤│1、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亿元│134.8│416.7│431.8│├─────────────┼────┼──────┼──────┼──────┤│占全部工业总产值比率│%│38.1│23.2│22.7│├─────────────┼────┼──────┼──────┼──────┤│2、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亿元│39.1│116.7│128.3│├─────────────┼────┼──────┼──────┼──────┤│占全部工业增加值比率│%│37.3│18.8│19.8│├─────────────┼────┼──────┼──────┼──────┤│3、农产品加工率│%│10.0│15.0│15.0│├─────────────┼────┼──────┼──────┼──────┤│4、农产品加工企业个数│万个│2.13│3.52│3.97│├─────────────┼────┼──────┼──────┼──────┤│5、从业人员│万人│40.2│45.4│47.9│├─────────────┼────┼──────┼──────┼──────┤│6、销售收入│亿元│146.6│407.6│414.2│├─────────────┼────┼──────┼──────┼──────┤│7、税收总额│亿元│5.2│30.3│33.4│├─────────────┼────┼──────┼──────┼──────┤│占工业税收比率│%│41.4│37.4│38.8│└─────────────┴────┴──────┴──────┴──────┘注:①本表根据广西统计年鉴和乡镇企业统计资料测算。②本表测算范围为全社会数。③农产品加工率不包括糖料和烟草加工。附表2:广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预期目标表┌────────────┬──┬─────┬─────────┬──────────┐│项目│计算│2001年│2005年│2010年│││单位│├────┬────┼────┬─────┤││││绝对值│年均增长│绝对值│年均增长││││││%││%│├────────────┼──┼─────┼────┼────┼────┼─────┤│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亿元│431.8│623│15.3│1253│17.2│├────────────┼──┼─────┼────┼────┼────┼─────┤│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亿元│128.3│195│15.0│372│17.0│├────────────┼──┼─────┼────┼────┼────┼─────┤│农产品加工率│%│15│19││30││├────────────┼──┼─────┼────┼────┼────┼─────┤│从业人员│万人│47.9│68│8.0│126│10.0│└────────────┴──┴─────┴────┴────┴────┴─────┘注:2010年比2001年新增从业人员增58万人附件2:广西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表目录项目编制说明自治区指导协调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自治区指导协调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表广西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广西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表一、果蔬加工二、蔗糖加工三、现代中药加工四、畜禽产品加工五、水产品加工六、林产品加工七、香料加工八、粮食和山茶油加工九、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我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根据《广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2003年-2010年),编制本项目表。一、项目选择基本要求和原则凡是大宗、涉农面广的农产品,如果蔬、蔗糖、现代中药、畜禽、水产、林产、烟草、香料、粮食和山茶油、特色农产品等10类农产品加工业,每个行业都必须建设一批龙头加工企业,已建成的龙头企业要做大做强,没有龙头加工企业的要扶持建设起来。每一市、县都要根据自己的优势资源,建设1-2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在布局方面:一是大型加工企业主要布局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及其周围,如制烟、中草药加工、大型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等;二是县(市)主要抓好具有比较优势、当地特色、较大规模的加工企业建设;三是乡镇要重点抓好规模较小的农产品初加工业的发展。通过几年或更长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我区较完整的农产品加工业体系。本项目表共选出重点项目292个,总投资为442.6亿元,新增产值543.14亿元,新增利税101.31亿元。其中:列为自治区重点指导协调项目67个,总投资为339亿元,新增产值331.08亿元,新增利税71.34亿元。二、项目的组织实施本农产品加工业项目规划表是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中选出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规划项目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主要是通过市场行为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给予必要的引导、协调和支持。本项目表规划期为2003-2005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努力争取在规划期内将项目开工建设。由于农产品加工业门类多,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在抓项目建设的工作中,要分级进行,按照“新开工一批、续建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建设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主要抓对全局有重要影响、规模大、带动面广的重点项目,市、县主要抓对当地有重要影响、具有区域比较优势、有特色的重点项目。列为自治区重点指导协调的项目,分解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市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成立项目筹备组,指定专人开展项目的推进工作,制定项目的实施方案,提出实施的时间进度,建立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定期检查、落实现行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县抓的重点项目也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推进项目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选定一批重点项目,在领导力量、科技攻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确保项目建设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个产业。自治区指导协调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列为自治区重点指导协调项目67个,总投资为339亿元,新增产值331.08亿元,新增利税71.34亿元。--现代中药工业化。依托现有大型制药企业,改造、扩建、提升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4个制药企业,开发出一批新的有特色的中成药、海洋生物药品。计划总投资22.91亿元,其中:2003年6.5亿元、2004年11亿元、2005年5.41亿元。到2005年全行业工业总产值由现在的30亿元达到60亿元,税利总额由现在的6亿元达到15亿元。通过对制药企业的扩建和改造,带动建立现代中草药gap种植基地41万亩,带动农户11.5万户,提供就业岗位2.3万人。--烟草工业。全区现有卷烟工业企业2家,种植烤烟面积11万亩,年生产卷烟89万箱,年工业产值27亿元,年实现利税15亿元。“十五”后3年以做强2家大企业、做大3个原料基地为主线,加快搞好南宁、柳州2大烟厂的技改,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做强“真龙”、“甲天下”等知名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抓好贺州、百色、河池三大烟叶基地建设,发展优质烟叶的种植和烤制,确保烟厂原料有效供给。到2005年,烤烟种植面积要达到25万亩,新增14万亩,年产卷烟100万箱,实现工业产值45亿元,工商利税由现在的22亿元达到50亿元,其中工业利税由15亿元提高到25亿元。--蔗糖加工业。现有制糖企业95家,日榨能力30万吨,继续抓好制糖企业的改组和改造,大力推进“两步法”制糖生产,积极发展糖的二次转化,大幅度提高糖蜜、蔗渣、滤泥的综合利用水平。到2005年基本完成制糖企业组织的改组、改造,民营及外资控股企业的生产能力由目前的44%提高到60%以上,“两步法”制糖占全区的15%以上,蔗渣制浆造纸达到30万吨。全行业工业总产值达150亿元,新增25亿元,利税22亿元,新增利税4.5亿元。近期重点支持南糖、凤糖等7家重点企业(集团),发展“两步法”制糖和综合利用,其中布局在农垦集团柳州新兴糖厂建30万吨精制糖技改项目、在凤糖建设20万吨精制糖项目、在崇左市建设异麦芽酮糖项目、在贵糖、南糖和迁糖扩大蔗渣造纸,计划总投资34.02亿元,其中:2003年13亿元、2004年17.6亿元、2005年3.42亿元。--水果加工业。广西现有水果面积1650万亩,产量450万吨。近期在发展清洗、分级、包装、冷藏、配送等水果初加工的同时,大力发展果汁等水果深加工。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主要水果基地初步建立起水果加工体系,到2005年水果加工率由目前的8%提高到15%以上。近期重点布局建设12个果汁加工及果蔬保鲜配送项目。其中:在桂北柑桔主产区引进汇源果汁公司,建立大型柑桔果汁加工厂,同时建立60万亩加工型柑桔原料基地;在芒果优势产区的右江河谷建立大型热带水果果汁加工厂,同时带动建设水果原料基地50万亩;在北海建立大型综合性果蔬深加工项目;在罗城扩大葡萄酒厂生产能力,带动山葡萄种植基地7万亩。计划总投资40.97亿元,其中:2003年21.9亿元、2004年10亿元、2005年9.07亿元。新增产值50.47亿元,新增税利5.16亿元。--畜禽产品加工。大力引进国内外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发展肉类和奶制品加工。近期重点建设11个大型畜禽产品加工厂。其中利用香港逐步限制直至取消活畜禽产品进口,改为进口鲜肉产品的机遇,建设一批现代化的综合性肉类加工厂,抢占香港市场,在生猪主产区的桂林、贺州、梧州、玉林、贵港、南宁布局建设6个年加工能力在100万头肉猪的肉类综合加工厂,形成600万头肉猪的加工能力,占广西生猪产量的五分之一;分别在梧州、南宁建设2个大型牛羊肉综合加工厂;在南宁依托皇氏奶业建立一座10万吨乳制品加工厂,同时带动农户饲养水奶牛5万头。计划总投资10.94亿元,其中:2003年2.3亿元、2004年4亿元、2005年4.64亿元。新增产值46.09亿元,新增税利6亿元。到2005年畜禽产品加工率由目前的4%提高到10%。--水产品加工业。以加工海产品和罗非鱼产品为重点,大力发展保活、保鲜加工,高起点利用海洋低值水产品和大宗淡水产品的精深加工。近期抓好3个水产品加工企业建设,其中海水产品加工以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现有的企业为基础,重点支持北海洪恩、北海钦国、防城港德城等加工企业;淡水产品加工重点抓好南宁、北海2个罗非鱼切片加工出口基地建设。计划总投资6.42亿元,其中:2003年2.1亿元、2004年3.5亿元、2005年0.82亿元,新增产值12.91亿元,新增税利1.24亿元。到2005年,水产品加工率由目前的14%提高到20%。--粮食、淀粉及山茶油加工业。粮食加工要加快对传统粮油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重点开发优质、安全、方便、营养的食品;淀粉加工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木薯变性淀粉深加工产品。山茶油加工重点发展山茶油的精加工,开发高档油及高级天然化妆品等深加工产品。近期重点建设7个粮油及淀粉加工项目,其中:粮食加工重点依托黑五类集团在南宁及容县扩大黑五类系列产品,带动建立年产30万吨大米的专用粮食基地;淀粉加工重点在农垦明阳建立高档变性淀粉项目,在钦州布局利用淀粉转化酒精大型项目;茶油加工重点布局在贺州和巴马县。计划总投资21.64亿元,其中:2003年8.3亿元、2004年7.45亿元、2005年5.89亿元。新增产值30.2亿元,新增税利3.75亿元。--林产品加工业。依托林业基地,大力推进林浆纸、林板的一体化生产和经营,大力发展大型的林浆纸、林板企业。近期重点建设4个林产品加工项目,其中,在林浆纸方面,在沿海布局建设大型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带动原料林基地500万亩;在柳江改造扩建柳江中竹纸业,带动建立原料基地120万亩;在林板方面依托梧州三威林产公司在桂东大力发展高中密度纤维板。计划总投资190.78亿元,其中:2003年23亿元、2004年55.28亿元、2005年111.98亿元;新增产值73.96亿元,新增税利28.94亿元。到2005年,木竹浆产量达到60万吨。人造纤维板产量达到150万立方米。--香料加工业。现全区八角种植面积达到440万亩,年产八角45724吨,茴油1477吨。玉桂面积225万亩,年产桂皮15509吨,桂油792吨。重点抓好以玉桂、八角为主的南亚热带香料植物的深加工,开发高档食用、烟用、医用和化妆品用香料香精,培育具有自己特色的香料品牌,逐步改变香料加工以初级产品为主的格局。近期重点在八角玉桂主产区的防城港市、藤县、凤山布局3个大型香料精深加工企业。计划总投资3.97亿元,其中:2003年1.9亿元、2004年0.6亿元、2005年1.47亿元,新增产值8.53亿元,新增税利1.71亿元。到2005年,香料加工业产值达到15亿元,深加工率提高到30%。--蚕丝加工业。加大现有缫丝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丝的优质品率;引进大型企业,加强丝绸、成衣等丝织品的开发生产,扩大和提升桑蚕业。近期重点在蒙山、鹿寨、合浦布局大型缫丝、丝织等3个蚕丝加工项目建设。计划总投资3.32亿元,其中:2003年1.5亿元、2004年1.33亿元,2005年0.49亿元。到2005年蚕丝加工业新增产值4.6亿元,新增税利0.87亿元,初步形成“种桑--养蚕--缫丝--丝织品加工”产业链。广西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根据每一市、县的优势资源和特色,选择建设1-2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此,本规划筛选了225个项目,总投资为103.6亿元,新增产值212.05亿元,新增利税29.97亿元。具体按行业细分如下:果蔬加工项目77个,总投资26.76亿元;蔗糖加工项目3个,总投资11.7亿元;现代中药加工项目7个,总投资3.36亿元;畜禽加工项目28个,总投资14.59亿元;水产品加工项目19个,总投资6.42亿元;林产品加工项目20个,总投资8.81亿元;香料加工项目6个,总投资1.71亿元;粮食和山茶油加工项目17个,总投资6.96亿元;特色农产品加工47个,总投资23.28亿元,其中:淀粉加工项目8个,总投资3.49亿元;蚕丝加工项目8个,总投资6.23亿元;其它特色产品加工项目31个,总投资13.56亿元。自治区指导协调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表(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地不断加大种子管理工作的力度,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我区种子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全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种子行业管理工作根据《种子条例》的规定,各级种子管理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各县(市、区)目前已设有种子管理站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行使种子管理职能;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合并的,要根据转变职能、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加快推进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分设工作,并务必在2003年9月底前完成。分设后的各级种子管理站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行使本地区的种子管理职能,专司种子管理工作,其所需的各项业务经费和种子专项经费要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逐步改进种子管理的手段,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种子质量检测设备和种子执法交通工具,为种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种子公司注销事业编制,变更为工商注册的企业,专门从事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再从事或参与种子的管理工作。目前尚未设立种子管理站的县(市、区),有关种子管理职能暂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严格资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站要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要实地考察其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仪器等设施,查验从业人员资格等证明原件,不得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对已发证企业,要加强跟踪检查,重点查验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各类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于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许可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应分别按“销售包装种子”、“代销包装种子”核定;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各地要为合法种子企业的合格种子进入本地市场提供方便,决不允许搞地区封锁和擅自出台与种子法律法规相悖的管理规定,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三、切实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执行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种子质量情况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种子质量监督职责,组织好本辖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种子的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防止不合格种子生产和流通领域。四、严格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品种推广行为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品种推广行为,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按种子生产规程生产种子,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品种审定;销售的种子应经过加工、检验、包装,并附有合格的标签;种子生产经营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约,维护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秩序;要建立健全种子质量保证体系。各地要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种子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护农民权益和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五、加大种子执法力度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管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场检查等手段,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要进一步加大种子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犯罪活动。在种子执法工作中,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突出重点,抓源头、抓关键,集中力量查处种子大案要案,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案件、无证生产经营或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案件、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案件、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档案不规范的案件以及品种侵权案件等。要认真落实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一旦发现种子案件,要在积极受理、立案查处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子执法协作机制,保证种子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六、搞好服务工作,保障优质种子的供应各地在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真正为企业、为农民排忧解难。种子管理部门要适时发布种子需求信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确保品种适销对路,同时要加强种子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用种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各地在农业结构调整工作中,要做好新品种示范工作,积极引导农民使用优良品种,避免盲目引进和推广不适宜的品种。种子是特殊的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加强种子管理事关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抓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解决种子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种子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我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做好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自治区对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区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鼓励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国家取消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区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进行必要的地、市、县间产需平衡衔接,协调化肥生产企业和缺肥地区的供需关系。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各级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要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努力改善为农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化肥生产企业不得销售非自产化肥。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保留现行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的做法,其化肥来源可以委托农资公司代购,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采购。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如无合法经营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零售业务。化肥经营单位要通过适度竞争,促进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强化服务功能,从单一经营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要鼓励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通过发展工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我区各化肥企业生产的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由自治区物价局参照国家对大型氮肥企业制定的指导价和比质比价的原则制定及委托各地物价部门制定,并根据化肥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淡旺季及市场情况协调确定。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必要时自治区物价部门可以对部分品种规定最高限价。四、加强化肥进口管理,严格按照代理渠道进行化肥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化肥均纳入进口配额管理。自治区进口化肥的品种、数量要与区内的市场需求、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化肥品种、数量相衔接。自治区经贸委根据总量平衡、资源配置和优化品种结构的要求,拟定全区化肥进口计划报国家经贸委纳入全国化肥进口总量计划。对国家下达给自治区的进口化肥配额指标,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对化肥经营管理的规定提出分配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自治区进口化肥指标主要下达给广西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同时考虑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生产复合肥的需要。各单位对自治区分配的化肥进口指标化限于自用,不得自行调剂。严禁倒买倒卖化肥进口指标。各化肥进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化肥进口代理渠道,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代理进口化肥。有关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为进口化肥单位及时发放贷款。我区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按加权平均进价加平均合理运杂费加综合差价制定。五、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生产和流通有关部门应优先保证、均衡供应化肥生产所需石油、天然气、煤炭、矿石、电力等原材料和能源;铁路、交通、港口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区内短缺品种进口,按国家政策规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优先安排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要与生产、经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化肥生产、购销和市场管理工作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化肥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解决化肥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好化肥的生产和供应,适时调节市场供求,保持本地区化肥价格的相对稳定;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各级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市场、价格与化肥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严格执法,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和走私进口化肥的行为,坚决制止哄抬化肥价格、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冲击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化肥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化肥经营权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化肥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坚决取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北发[2004]1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扶持,特制定本办法。一、重点龙头企业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包括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中介组织、农副产品市场等。二、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一)申报北海市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60%以上。3、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不亏损。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1、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带动农户每年纯收入增加200元以上。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他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50%以上。3、企业总资产80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三)农产品专业市场还应具备的条件: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三、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一)申报认定程序。市直单位和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表,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其他企业向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申报表,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所有申报表和推荐意见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初审确定名单后,由通过初审的企业提交补充材料,一并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初审的企业,需如实提交以下补充材料:资产和效益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带动能力和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出具)、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行文批准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颁发“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原则上先取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二)申报时间。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申报审批的时间一般定在每年年初,具体时间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准。四、获准重点龙头企业的享受期限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为重点龙头企业之年起,享受两年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待遇。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五、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经认定为我市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我市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扶持资金,纳入部门财政预算,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世贸组织规则,通过适当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奖励重点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程序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金融机构对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四)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安排上,向龙头企业倾斜。对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投向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支持。(五)重点龙头企业在其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六)具有较大生产规模、设备和检疫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厂、场(点)的设立符合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规划、布局要求,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重点龙头企业,可依法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七)支持、鼓励有关人员以合法技术、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重点龙头企业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八)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六、对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管理采取属地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一)监测时间。每年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进行一次检查验收,第三个年份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具体时间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准。(二)监测办法。由重点龙头企业所属地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每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定。到监测年份,重点龙头企业要向所属地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如下监测材料:企业情况统计表(企业填报)、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资信证明(开户银行提供)、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开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实际情况(企业提供)等,由所属地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这些材料进行核查,将所有材料和核查结果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县区有关单位进行抽查,提出监测报告,统一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报北海市人民政府审定。监测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经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七、其它(一)重点龙头企业、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二)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给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并报北海市人民政府备案。(三)本办法由北海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中华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和新时期我国卫生工作的方针,全面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卫生工作问题,特作如下决定:一、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的作用和地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取决于生产力水平。在生产力各要素中,劳动者起决定作用,而劳动者的健康素质对提高生产力水平至关重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为劳动者健康水平提高创造了条件。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医疗卫生保健对于保护、恢复和发展劳动者能力,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民富国强都具有无可取代的特殊功能与作用。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九十年代卫生事业发展的三大战略重点是,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继续振兴中医药,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配合、人人参与、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由封闭变为开放的“社会大卫生”观念和工作方法。本世纪末要解决占全区人口总数87%的农民的医疗保健,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加强农村预防保健工作,把中医药这套行之有效的防治手段用来保护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卫生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一九九一年与一九八五年对比,全区医院病床增加23.54%,卫生技术人员增加了16.22%;引进了一批国际上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先进仪器设备,完成了一批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重点料研课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对突发性灾害工伤的应急医疗救护能力大为增强;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防疫保健机构在改革中注入了生机,得到了加强和发展,形成了支援和带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基础;农民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的状况得到了缓解;全区以县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四苗”全程接种覆盖率达到了国家要求的85%的目标,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降低了44.32%;全区达到了消灭血吸虫病的标准,丝虫病、疟疾、碘缺乏病等地方病达到了基本消灭或控制的标准;全区人均期望寿命已达七十岁。但是,当前我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滞后状况还比较突出,与保护农民健康、发展农业、支援农业、加强农村建设的要求很不相适应。全区每千人口拥有医院床位和卫生技术人员仅达一点八二张和二点六二人,排在全国末位。农村每千人口拥有卫生人员数和病床数仅为一点七四人和一点一六张。乡镇卫生院危房面积达五十万平方米;县、乡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设备简陋陈旧、人才外流、工作经费严重短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调整行政区划后,由于管理跟不上等原因,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村级集体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普遍解体,新分乡镇大部分还未建立卫生院,广大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报酬不落实,队伍不稳定,防保工作不落实;一些可防治的急慢性传染病发病率还比较高,整个农村改水、改厕及改变不卫生习惯的任务仍很艰巨。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二、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指标“二○○○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球性战略目标,我国政府表示承诺,并将其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到一九九五年,全区至少要有50%的县达标,二○○○年要全部达标。(一)加强卫生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中心环节,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和扶贫规划,并建立健全初级卫生保健领导班子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地的农村卫生规划,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要采取可行措施,逐年增加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投入。“八五”期间自治区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县、市达6%以上;“九五”期间自治区达6%以上,县市达8%以上(均不含公费医疗经费)。同时还要积极发动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共积累中增加对卫生的投入,鼓励农民集资兴办农村卫生事业。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建设。到二○○○年,我区农村平均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要从现在的一点一六张提高到二张,医师数从现在的零点四九提高到零点七人。要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成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技术指导中心、急救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要强化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的管理职能,使之成为所在区域内医疗技术指导中心,担负区域内预防保健任务。“八五”期间,以各地人民政府为主,自治区给予补助为铺,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努力完成乡镇卫生院危房改建和维修,以及新分乡卫生院的建立,并保证其业务用房至少有三百五十平方米。“八五”期未要做到乡镇卫生院无危房,做到人员、房屋、设备一配套。村级卫生所必须坚持村公所领导和集体所有制形式,达到有诊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的业务用房,配备有常用药品和必要设备,每千人口有一至二名乡村医生或卫生员;“八五”期未,以县为单位集体办的村卫生所覆盖率由现在的15.96%提高到90%以上,其中甲级村卫生所占50%以上。目前无医疗点的行政村。尽快建立起医疗点。积极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八五”期未,以县为单位合作医疗覆盖率要达50%以上。合作医疗所需资金,主要由乡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投入解决,列入农村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医疗保健保险制度。(二)加强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传染病防治。一九九五年,以乡镇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要达到85%,消灭脊髓灰质炎;基本消灭麻风病;城镇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率达85%;结核病患病率降至450/10万。要把严重危害广大农民健康的传染病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范围。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五年递降10-15%。加强地方病的防治和监测。“八五”期间,要加强鼠疫监测,严防鼠疫的发生。虐疾发病率控制在1/万以下,2/3的流行县、市达到基本消灭虐疾指标;全区消灭丝虫病。要巩固已消灭血吸虫病和基本控制碘缺乏病的成果。治理环境,降低职业病的发生。要广泛深入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发动群众除“四害”(蟑螂、老鼠、蚊子、苍蝇),治理环境,把创建卫生乡镇、村、屯的活动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八五”期末,以县为单位,卫生乡镇、村、屯应达到50%以上。卫生、农业、环保、劳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业和农村企业劳动卫生的监督、管理及预防农药与工业“三废”的危害,降低农药中毒和职业病发生率。“八五”期间尘、毒监测点年合格率,县以下企业达40%。(三)加强公共卫生。爱卫、农业、水利、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争一九九五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由现在的60%达75%,二○○○年达8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按不同经济水平地区,一九九五年达20%-50%,二○○○年达35%-80%。加强健康教育,增强农民卫生保健意识,养成卫生习惯。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健康教育。学校要按教育大纲上好卫生课。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卫生知识。提高食品卫生合格率,降低食物中毒率,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八五”期间,各类食品卫生合格率要从现在的79%提高到85%以上;食物中毒年平均发生率比“七五”期间下降10%。(四)加强卫生保健。加强妇幼保健,推广优生优育。大力推广优生优育新技术,实行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普及新法接生,对不能保证住院分娩或接受新法接生的育龄妇女实行全程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八五”期间,以县为单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降至10/万以下;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普及率要提高到80%和60%以上;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到二○○○年,孕产妇死亡率在一九九0年的基础上下降1/2;婴儿和五岁以下婴儿死亡率要在一九九0年的基础上下降1/3,五岁以下儿童严重和中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1/3。三、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工作(一)建立和完善卫生投入和补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年增加医疗卫生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的投入。当前,要尽快扭转一些地方卫生事业费(不含公费医疗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逐年下降的状况。根据卫生发展实际需要,每年卫生事业费投入的递增速度要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要坚持人民卫生人民办、办好卫生为人民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集资,设立各级卫生事业发展基金,进一步拓宽事业建设投资的渠道。各地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要逐步调整投资结构,预防保健事业费和中医事业费增长速度要高于卫生事业费增长速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办法》(桂政发[1992]10号),积极推行预防保健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和保偿制度,预防保健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主要用于事业的发展,不抵冲财政拨款。对用自筹资金建设预防保健、医疗救护、卫生与药品监督设施项目免征建筑税;对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含冷链、血防、鼠防、结防)妇幼保健和药品监督车辆免征养路费;免征医疗卫生单位的能源、交通发展基金税和预算外收入调节基金;农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所用水电按农业价收费。(二)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卫生建设。在四十九个老少边山穷地区乡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每人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满五年后再浮动一级,工作满十年将这两级工资固定;医药院校毕业生到这些地方工作,在未明确职务以前,可以在见习期临时工资基础上提高两个档次的工资。对这些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采取“地方粮票”办法安排自费学习的医药院校毕业生到这些地方工作,合格的定为合同工,享受与其他国家医务人员相同的待遇,不影响晋升和提拔,调离贫困乡工作时则取消这些待遇。要把扶贫与防病治病结合起来,“八五”期间,自治区每年向贫困地区乡卫生院提供贷款,每个乡卫生院二万元,五年归还,五年内的利息由当地财政补贴。各贫困县回收的发展资金,可适当用于乡村卫生建设的补助。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卫生部门知识分子工作,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副主任医(技)师及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意愿,经科干部门审批,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稳定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享受农、林、水科技人员的补助待遇。要坚持和完善医药院校为农村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制度。医学院要扩大医学专科教育,中等医药学校要进一步扩大培养能力,为农村培养更多的实用型人才。要逐步完善在职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提高农村卫生技术的素质。县卫校要把培训乡、村两级卫生人员作为办学宗旨。各地要把乡村医生的教育纳入当地教育系列。从现在起,新任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卫生中专水平。对未达到中专水平的乡村医生,要分期分批进行达标培训。各级人民政府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外,还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的优惠政策。人事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和农村卫生事业的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录干、聘干指标,定向录用,聘用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生的自费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重点是到三百一十四个新分乡(镇)卫生院工作,力争在“八五”期间使每个新分乡要配有四至五名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同时,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2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每年拿出二百万元用于补助乡村医生报酬,各地、县(市)也要相应拿出补助经费,使乡村医生报酬不低于当地民办教师的水平。本着集体、个人双方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休保险制度,解决他们退休后的“老有所养”问题。(四)继续开展城乡对口支援活动。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优势,认真做好对农村和老少边山穷地区的支援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支农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采取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定期挂钩、对口支援的方法,建立和完善固定的逐级指导关系。要把支农作为考核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一项主要指标,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表彰的重要依据。城市医疗卫生单位支援农村的经费由支援单位自行解决,下去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奖金不能低于在单位工作时的收入水平。接受援助的单位也应采取措施,为上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支农创造必要的条件。(五)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对我区农村医疗预防保健的重要作用。把发展中医药事业列入政府的管理目标。地、市、县卫生局要配备中医领导;地市卫生局要建立健全中医管理机构或制定专人负责中医管理工作。“八五”期间,每个县都要建立起中医医院。县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中医科业务建设,有条件的医院,应开展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工作。要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多方面培养中医药人才。自治区财政每年下拨中医发展专款,县财政要拨出配套资金。(六)严格执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的有关规定。乡镇卫生院人员一般不开展业余服务和到外单位兼职工作。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岗位工作,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不影响学习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包括门诊、查房、手术、治疗、体检、会诊、教学、咨询等),但必须根据社会需要,由本单位统一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个人到外单位兼职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有偿服务,须经本单位同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为获取个人收入,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私自在家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四、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具体措施(一)农村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三大战略重点之一。抓好农村卫生工作,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提高广大农村健康水平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大卫生”的宏观控制、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深入农村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卫生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为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事业办几件实事,并把这项工作列入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二)以科技为先导,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必须重视发挥医学科学技术在卫生事业中分先导和依托作用。农村医学卫生科技工作要立足广西实际,走引进技术、推广应用的路子。要围绕消灭、控制对我区农村人口健康危害较大的疾病,引进并推广效益高、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大的农村卫生适宜技术。重点做好部级、自治区级推荐的农村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在推广过程中,对老、少、边、穷地区要采取优惠措施。科研立项要重点支持那些能控制危害广西人民健康的主要疾病、并能在广西推广应用的课题。(三)加强对个体医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个体医的统一管理。个体医诊疗所的发展,要根据社会需要和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并严格审查开业资格和办医条件。凡不具备开业资格和办医调控的一律取消从业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行医执照;对布局不合理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个体行医开业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进行。在自治区直辖五市区内行烯的个体医,由区辖五市对其开业资格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对其开业资格进行审批;其他县(市)开业的,其开业资格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从业执照均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执业范围要与本人所取得的专业资格相称,并固定从业地点。要规定个体医所应完成的预防保健工作量,或交纳防保费。要取缔无证行医和游医,对借医行骗的要依法处理。区外个体医到我区行医,必须经跨入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本区个体医需要跨地(市)行医的,须经跨入县(市)同意,并报跨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按游医处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为无证行医提供活动场所。离退休医药卫生人员需要继续从事医疗工作的,可由原单位回聘,也可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推荐到管辖区内技术力量薄弱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请个体开业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指定到缺医少药的地方开业。停薪留职及未到退休年龄的病退人员不准个体行医开业。(四)加强社会办医学教育的管理。各地、市卫生、教育、公安、物价、工商行政部门要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分工,加强对社会办医学教育的管理,坚持按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原则严格审批。凡社会办医学教育者,必须按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委《关于整顿社会办医学教育的意见》(桂政教[1990]12号)精神办理。跨地、市、县招生的,必须由学生所在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取得委托代培书后,报办学单位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要予以取缔,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办学的,要由当地政府责令停办。(五)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方针,以搞好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以提高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以无偿服务为主,适度开展有偿服务;消灭和控制传染病、寄生虫病;对食品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和化妆品卫生等工作,按同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含市、区)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作用。(六)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卫生行政职能,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国境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管理措施,使各项卫生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要进一步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实行地域管理与分级管理互相结合。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化妆品卫生、学校卫生、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和药政管理,坚决取缔伪劣药品和食品的生产与销售,确保食品卫生和用药安全安全、有效。要在农村中广泛开展卫生普法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民法律知识和卫生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卫生和药品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广大农民群众享有医疗卫生权益,逐步把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七)加强卫生宣传与教育。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战略,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途径向人民群众宣传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意义,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参与初级卫生保健,共同向疾病作斗争,为健康而奋斗,为实行“二○○○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和国民经济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而努力。
-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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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驻玉各部队: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桂发[200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构筑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良好基础和长效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以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发[2005]1号文件的精神实质200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的重大变化,采取了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在宏观调控中得到加强,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农民收入出现较快增长,农村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农村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农村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但是,从总体上看,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消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观,农村改革和发展仍然处于艰难的爬坡和攻坚阶段,保持农村发展好势头的任务非常艰巨。党中央审时度势,立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005年再次就“三农”工作以中央1号文件形式出台了27条政策性措施。这是中央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中发[2005]1号文件主题明确,内容丰富,措施有力,操作性强,含金量高,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又一重要政策性文件,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进一步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广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桂发[2005]7号文件,对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构筑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各县(市)区和各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加以贯彻落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关键要把握好四个方面:一要把握好中央支农政策总的原则。已经实行的政策不能变,已经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支农力度要进一步加大;不仅要进一步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而且要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这是中发[2005]1号文件支农政策总的原则。中发[2004]1号文件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中发[2005]1号文件以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二者是相互衔接、相互统一的,是农业和农村工作全局中的不同侧重点。这表明中央支农政策不仅是连续和稳定的,而且在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把握了中央支农政策总的原则,才能增强执行政策的坚定性,充分调动农民、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农业和农村发展。二要把握好中央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产业。国际发展经验表明:一些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是中央制定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基本依据,中发[2005]1号文件所提出的政策措施,集中体现了这一协调发展的战略思想,反映了中央政策趋向的变化。只有深刻理解中央统筹城乡发展方略的极端重要性,才能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在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做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工作;才能自觉增强统筹城乡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对农业的统筹和支持力度,提高“三农”工作的领导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三要把握好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是贯穿中发[2005]1号文件的一条主线。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关键,是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结合点,是解决当前矛盾和促进长远发展的结合点,既有利于抵御农业自然风险,又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既能够提高土地产出率、又能够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既是缓解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又是增强农业发展的治本之策。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综合生产能力低,是我市农业和农村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必须围绕这一主线,切实加强土地产出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农业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农业物质装备能力、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农产品加工转化和市场开拓能力、农业综合支持和服务能力等六个方面能力建设,加快夯实我市农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四要把握好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点。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必须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中发[2005]1号文件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点工作。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定树立优化结构就是提高生产能力、优化结构就是提高经济效益、优化结构就是提高竞争力的思想,在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基础上,下大力气优化农业内部结构,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积极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实现农民增收与巩固增收基础的有机统一。同时,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以改革添活力,以改革增后劲,以改革促发展,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体制保障。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自治区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一定要紧密联系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把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细化、实化、具体化,在中央和自治区政策原则指导下提出更加具体、更加有力的办法措施,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新发展。二、结合实际,狠抓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和桂发[2005]7号文件精神,最重要的是紧密联系我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狠抓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夯实农业发展的基础,努力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稳定、完善和强化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1、继续深入贯彻中央“两减免、三补贴”政策。按照自治区的要求,2005年我市农业税税率统一降至2%。因减免农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自治区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要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力度,在自治区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同时,市级和各县(市)区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农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2、切实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我市7个县(市)区均属广西粮食主产县,要重点抓好优质水稻生产基地建设。自治区将根据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商品粮调出量等因素,对粮食主产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奖励补助。对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粮食风险资金等继续增加并向粮食主产县倾斜。我市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配套资金筹措力度,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3、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建立稳定增长的支农资金渠道,不断增加、统筹考虑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流通和检验检测设施建设、农民素质培训设施建设、农业科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在各级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加大水利规费的征收力度,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农业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认真落实土地出让金15%以上用于建设高标准农田,同时,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的配套建设,不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土地生产率,从根本上保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科技进步是新时期我国农业发展最具决定性的关键措施。要大幅加快水稻免耕抛秧、食用菌二次发酵技术、中药材gap、gmp生产等农业重大技术的推广和增加相关资金的支持。(二)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全面增强农业发展后劲。1、严格保护耕地,努力培肥地力。实行严格的耕地管理制度,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用途不变、质量不降。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提高农村各类用地的利用率。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改革传统耕作方法;加快实施生态农业和精准农业,发展保护性耕作;继续深入搞好“沃土工程”,尽快建立全市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行有机肥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引导农民发展有机农业,努力培肥地力。2、加强水利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点工作。积极探索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在继续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江河治理,搞好渠道防渗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大力兴建和及时修复中小型水利设施,推广节水灌溉,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农民兴建小型水利给予适当补助,重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加强“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工程建设。继续抓好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强用水管理,治理水土流失,努力新增和恢复有效灌溉面积。3、推进生态建设,搞好水土保持。加快推进退耕还林、珠防林、绿色通道、森林生态效益补助、生态能源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为建设高标准农田营造良好的生态屏障。退耕还林工作要与山区综合开发、水土保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城乡绿化美化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生态能源建设要全面实施农村生态家园“一池五改”,建设农村美好家园。要及时兑现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补助,稳步推进林产工业,培育后续产业,维护农民利益。同时,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努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承载力。加强野生动物植物和自然保护区工程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持续提高自然保护区林农生活水平。4、狠抓农产品加工,开拓市场竞争能力。要加强规划指导和协调,并在“玉贵走廊”率先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加快形成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为主的食品加工体系,以林板、林纸、林化为主的林产加工体系,以地产中草药精深加工为主的中药加工体系等农产品加工产业体系,提高集聚和示范效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引导市内外工商资本、民间社会资本和外商资本开发我市优势农产品,鼓励农民以土地、技术、劳动力入股或参与经营。依托现有优势农业产业带,搞好原料生产基地建设,促进产、加、销互动。加大改革开放,重视国际营销人才引进和培育,积极创新流通方式,加快农产品信息平台和市场体系建设,鼓励发展经纪人代理、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连锁配送等流通方式。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打造“十强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构建完善龙头企业与农业行业协会及农民的利益紧密型共同体,增强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带动农户增收的能力。要着力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宣传,打响玉林市特色品牌。5、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科技含量。要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要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及引进,增加农业科技储备。重点引进推广一批对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新品种、新技术,加强节本增效技术的研究和集成。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推广服务机制,继续以“三田”建设为载体,加快实施“种子工程”、“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和“科技入户工程”,积极推广水稻免耕抛秧化、水果套袋、农作物病虫无害化综合治理、无公害种养、立体养殖、丰产林种植、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等技术。大力加强农业物质装备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完善农机服务机制,组织好农机跨区作业,抓好先进适用农机具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农机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减轻农民劳动强度、促进农产品加工、防汛抗旱、助农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加强气象工作特别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高气象为农业服务的水平。6、强化质量安全,构建防疫体系。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强农产品检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控,抓好免疫和防疫工作,实行畜禽强制免疫制度,加强疫苗供应和管理,保证免疫质量,从根本上防止疫情发生。要加强市场检疫、产地检疫工作,严防疫情传入传出。健全各级动物防疫队伍,将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人员和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7、加大培训力度,促进转移就业。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拓展劳务经济、发展特色农业等实际需要,落实《玉林市百万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实施方案》,开展针对性强、务实高效、通俗易懂的农业科技和实用技能培训。适应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竞争力的需要,按照“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抓好农民转业转岗培训工作,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抓好特色培训,鼓励开展“订单培训”。各级财政要加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使用效率。凡通过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可颁发职业能力证书,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实现持证上岗,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要树立劳务产业意识,把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新兴产业,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依托广东、广西两省区和“泛珠三角”九省区劳务合作协议,加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力度,积极探索为进城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的办法,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产业的不断壮大。(三)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实现粮食稳定增产、提高经济效益、农民持续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从今年起,我国已进入wto后过渡期,农业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农产品国际贸易竞争将更趋激烈。必须要用抓工业和抓商业的理念来抓农业,突出区域特色,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培育名优产品,形成带动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这既是近年来我市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经验所在,也是我市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根本出路。根据我市资源禀赋特点,今年和“十一五”时期,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和重组的机遇,按照“壮大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加大优势产业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力度,创建培育做强做大五大优势产业集群:以优质稻为主的粮食产业;以食用菌、中药材、优质水果、花卉、香料、蚕桑、麻竹、玉林香蒜、马铃薯为主的优势经济作物产业;以瘦肉型猪、三黄鸡、肉牛、奶水牛、狮头鹅、单性罗非鱼、本地塘角鱼为主的水产畜牧业;以速生丰产林为主的林板、林纸、林化一体化等商品林产业;以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为主的劳务经济产业。发展优势产业,必须充分借用外力。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境外、市外资金,引进大型龙头企业和高技术人才参与我市产业开发。要认真抓好已签约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积极实施“请进来、走出去”战略,大力发展“两头在外”的外向型创汇企业。积极开拓区内外、东盟及其他国际农产品市场。认真做好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第二届“玉博会”农业项目招展招商工作,力争实现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技术交流和农产品及其成品出口的新突破。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各产业发展的区域布局与发展规划及指导性意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找准产业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每一个产业都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招商引资措施和责任者,力争从2005年开始迈出实质性的步伐,经过不懈的努力,到“十一五”末,打造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优势支柱产业,培育农业增收的新增长点,使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基础更加牢固,农业对工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基础作用更加突出。(四)深化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1、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继续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探求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地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搞好乡镇机构改革,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按期完成乡镇撤并任务。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2、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工程原受益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大改革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投资建设和管好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权证;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经营性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地方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投资经营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群众对其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工投劳。3、创新农村金融体制。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县域内各金融机构要主动承担为“三农”服务的义务,逐步建立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支农信贷资金规模要逐年提高。鼓励和支持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及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拓展农村业务。4、积极推进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多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5、继续深化林业、粮食流通、供销合作社、国营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化林业改革,认真落实林业产权政策,加快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合理、合法流转,进一步完善林权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各类主体发展速生丰产林。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认真总结粮食直补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粮食直补办法,扩大补贴范围。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以深化联合社改革为重点,实行社企分开,积极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乡镇供销社改革改组,切实转变联合社职能,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活力和服务“三农”的能力。加快国营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财政支付制度,使国营水利工程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三、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能力(一)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三农”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对农业和农村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要按照中央关于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中发[2005]1号和桂发[200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提高驾驭农业和农村工作全局的能力和水平。要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统一起来,实现农民增收与财政增长,农业产业化与工业化、城镇化的互动。要多角度拓宽思路,多方面想办法,多门路谋发展,多渠道求支持,进一步提高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实际工作能力。要适应我国工业化发展阶段和政策趋向的变化,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切实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放到国民经济全局中统筹安排,更加自觉地调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更加主动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大农村改革力度,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力度。(二)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开创农村工作新局面。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做好“三农”工作的治本之策。要认真抓好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努力建设一支掌握党的农村政策,了解农村实际,熟悉农村工作方法,对农民有深厚感情,德才兼备的农村干部队伍。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农村基层组织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建立“干部经常受教育、农民长期得实惠”长效机制,为农民增收、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要继续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搞好村镇规划,加强环境治理,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农村社会文明程度,努力开创农村工作新局面。(三)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各级新增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经费必须主要用于农村,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少于70%。加快实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书本费、免杂费和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的步伐。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高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不断巩固农村宣传文化阵地。重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全面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实施“明天计划”步伐,对全市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残疾孤儿实施手术康复治疗救助。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加大“五保村”建设力度。妥善解决库区移民问题,发展移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落实责任,转变作风,强化督查,不折不扣地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支农富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加快发展优势产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促进玉林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2005年4月27日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国务院2003年6月19日已同意我区上报国务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今年我区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积极推进配套改革;要牢牢把握好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改革试点工作的首位,实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努力做到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改革纪律,查处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保证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改革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3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和保障农村基层组织基本正常运转的原则,对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体制,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以更多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二是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三是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四是统筹安排,抓好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乡统筹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涉及农民的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二)取消屠宰税。取消屠宰税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变相征收屠宰税。(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最多不超过7天。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四)调整农业税政策。1.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个别调整确定,不能通过重新丈量土地来确定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第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第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计税土地要及时予以调整。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其负担平摊给农民。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认真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2.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村或乡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5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政府核定后报市(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市(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审核后,集中上报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经过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对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要通过减免等办法,把负担水平降下来。实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的目标。3.调整农业税税率。根据地域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异,以及农民的承受能力,我区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全区农业税税率定为6.5%,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业税税率定为6%。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按改革前连续5年的平均产量的4%征收。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收水平征收。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根据近几年实际执行的农业税计税价格,综合考虑市场价因素,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区农业税计税价格确定为90元/百公斤稻谷。以后年度内,如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与当年国家保护价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保持不变;超过了这一幅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确定计税价格。5.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对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不征收农业税附加。6.调整农业税征收方式。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本位,原则上全区统一征收代金。征收代金有困难的地方,具体征收方式由县级政府决定。农业税具体征收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和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以及我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合并在一个环节征税。除烟叶、糖料蔗在收购环节征税外,其余应税农业特产品均在生产环节征税。对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由生产者缴纳,也可由收购者代扣代缴;收购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由收购者负责补缴税款。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对在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有、集体农场和有农业特产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农业特产税具体征收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改革后缴纳农业税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缴纳农业特产税的,采用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帐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以后再作处理。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不仅牵涉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职能转变及正常运转。为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实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必须统筹兼顾,抓好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地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今后,各地、各部门无权批准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凡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根据服务的质量与数量由双方协商付费。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农村生产用电、生产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为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现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压缩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来解决。因此,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同时,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各乡镇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之外聘用临时人员。对一些布局不合理、规模过小的乡镇,要根据我区的实际,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适当撤并。(三)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各地要改革用人机制,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育质量;要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要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撤并过多过散的教学点,实行适当集中办学,确保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四)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各地要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与乡的财政分配关系,避免向乡镇财政转嫁支出。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其财政支出可以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以保障其合理的财政支出需要。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财政收入增长可以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可以实行相对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以调动其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各地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的事权相一致的财权。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适当调整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合理核定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要全部留归乡镇。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支出纳入乡镇政府预算支出范围。对改革后村级三项费用经费存在缺口的,上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完善乡镇国库,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坚持量入为出。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通过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五)实施专项转移支付,为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将出现不同程度的收支缺口。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再给农民增加新的负担,要在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前提下,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农村税费改革后,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县(市、区)和乡镇,上级财政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系数,对其进行必要的调节,保证乡镇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必要的支出。对民族自治县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照顾。要加大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防止截留挪用。(六)规范和完善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任务加重。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依率征税,依法减免。要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入手,为广大纳税农户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提供方便。严格各项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强化税收保全措施,完善农业税收征管体系,确保国家税收依法足额征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正常开展业务。各地要结合改革后的工作需要,加强农业税收征管队伍建设,充实县乡两级农业税收征管力量;提高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七)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各级政府应抓住农村税费改革这一契机,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养殖业,积极扶持和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建立和培育农产品流通市场,促进农产品按市场经济规律顺畅流通。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搞好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来源渠道,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同时,培植税源,增加税收收入,逐步增强乡镇及村级财力;(八)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乡镇尤其是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基本保障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要采取适当扩大村级规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基层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提高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各县(市、区)、乡镇要大力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各乡镇要将逐户核定的农业税及其附加负担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四、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安排2003年全区农村税费改革具体分六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织准备(2003年2月)。这一阶段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调整和设立组织领导机构。调整和设立自治区、市(地)、县(市、区)、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二是召开全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动员大会,全面动员和部署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三是制定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文件。第二阶段:宣传培训(2003年3月)。这一阶段主要完成两项工作任务:一是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各项政策措施;二是分级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三阶段:制定县级实施方案(2003年4月)。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是: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对1994-1998年各年度农业生产和农村税费征收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汇集有关数据,并按“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的政策要求进行测算(包括农民减负、收支增减因素、财政收支缺口等内容);以村组为单位,核实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核定农户的计税常年产量,建立分户档案,并实行微机管理;在此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与各项配套措施。第四阶段:审批实施方案(2003年5-6月)。这一阶段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各市(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县(市、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审核后,集中上报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二是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级实施方案进行审批。第五阶段:组织实施(2003年7-8月)。这一阶段主要是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一是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把农村税费改革的具体内容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农户;三是按新的税收政策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第六阶段:检查总结(2003年9-12月)。这一阶段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政策执行走样;二是总结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遇到的问题。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涉及各方面利益,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充分估计改革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一级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各县(市、区)务必将此项改革作为2003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一)层层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机构。从自治区到各市(地)、县(市、区)、乡镇都要成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任领导小组组长,政府分管财政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级财政、农业、计划、民政、人事、教育、计生、地税、统计、粮食、编制、组织、宣传、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可设在各级财政部门,但工作要相对独立,职能必须强化,并且具有权威性,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避免受部门利益的影响。(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群众,使农民真正理解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就是要切实减轻他们的负担,让他们得到实惠,从而使这项改革获得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并使农民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对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准确地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三)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各地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农民负担和财政收支的真实情况,对改革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要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尽量把方案考虑周全。方案内容要具体,政策要明确,措施要配套,简便易行。(四)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和各市(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农村税费改革指导督查组,加强对全区及所属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查,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税费改革政策不走样,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五)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服从、服务于改革的大局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自治区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方针,对可办可不办的事情不办,能缓办的事情缓办,决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求得事业发展。(六)严肃纪律,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改革政策。纪检、监察、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依法处理。对举报和处理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有功人员,可予以奖励。六、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时间本实施方案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3年1月1日到本实施方案下发前已经收取的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以及村提留(农民个人上缴的),待农民按新的农业税收政策缴纳税款及其附加时一并抵扣退还农民;从2003年1月1日起到本实施方案下发前已经征收的屠宰税,不予退还,但要做好与代征单位的税款、税票清算等交接工作,确保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和有关票证完整。凡过去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农业厅关于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农业厅《关于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的意见近年来,我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植面积大幅度增加,对发展我区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稳步增长,起了重要作用。为了做好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的优良品种的选育、生产经营工作,根据自治区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做好杂交水稻制种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90]11号)精神,从一九九三年起,建立“双杂”种子风险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风险金提取的标准和办法1、杂交水稻(含亲本)种子每公斤一角,杂交玉米每公斤四分。2、由各级种子公司销售种子时,向用种农户(含外省购种单位)收取,并由付款者出具统一收款票据。3、为避免双重收取风险金,以区、市、县(市)为单位,自制自销给农户和区外的“双杂”种子(含亲本),由各级种子公司按上述收取标准收取后,按比例上交;区内调剂的种子(含地市内调剂),供种单位不直接收取风险金,由调入县(市)售给农户时按标准收取,然后返回一半(杂交稻每公斤五分,杂交玉米每公斤二分)给供种单位,最后以实得数按比例上交。4、从区外调入的“双杂”种子,由调入县按标准向用种户收取,按比例上交。二、风险金管理1、县(市)以上的种子公司(站)要成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风险金管理小组,选出组长,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种子部门备案。管理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审核风险金的收支情况;办理风险金的审核报批手续,对申请风险金原因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有关部门,督促财务人员及时结算,按比例上交,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收支情况逐级上报。2、各县(市)收取的风险金,按区、地(市)、县(市)3:2:5的比例分配;地、市直接收取的风险金自留70%,上交自治区种子公司30%。3、早制晚供种子收取的风险金,于当年九月底前结算;晚制早、中供的种子于次年五月底前结算,按比例上交。4、收取的风险金,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5、使用风险金,要由单位提出申请,详述申请理由及补助金额,经风险金管理小组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级使用风险金要经自治区农业厅批准。6、收取的风险金,不作计税收入,并免交交通能源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三、风险金的使用范围1、“双杂”新组合试制、试种过程中因某些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严重减产,可以给予适当补贴;2、“双杂”制种基地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严重减产,可给予适当补贴;3、种子质量可疑或种子纠纷仲裁,需进行田间种植鉴定的适当补贴;4、“双杂”新组合选育和制种的必要补助及对育种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适当奖励;不纳入种子公司种子生产计划和不交风险金的单位,不得享用风险金。四、“双杂”种子风险金属预算外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不许挪作他用。县(市)以上种子公司要定期将风险金收支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并接受检查监督。各级农业部门和种子公司加强对“双杂”制种工作的指导,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以合理的价格供应给农民,有利于调动农民推广“双杂”组合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
-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地直各局、办:现将《河池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河池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生育期的医疗保健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女职工。(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女职工。(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女职工。(五)其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女职工按本办法参保,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第三条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由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地区医保所)统一筹集和管理,实行单独列账,专款专用。第四条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在职职工每年每人20元标准,于当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可视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第五条属于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经费由地区财政在经费支出预算中核拨给各单位。属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单位由单位自行缴交。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费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当年费用收不抵支的,可从下一年度的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中支付。第六条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一)女职工生育的接生费(含剖腹产)、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报销80%,个人支付20%。(二)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采取避孕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的(含中引、宫外孕),其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报销80%,个人支付20%。(三)女职工实施放环、取环、绝育术及绝育后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其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报销80%,个人支付20%。但复通术必须凭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七条女工生育或按本办法第六条(二)、(三)款施行治疗时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结束后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单位证明、医疗机构疾病证明、有效票据、治疗项目清单等到地区医保所办理报销。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执行。第九条将非生育医疗费计入生育医疗费用的,或擅自提高医疗服务规格,进行不必要的特殊治疗的,由地区医保所根据有关规定追回已付费用,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究有关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北海市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劳动社保局拟订的《北海市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北海市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2006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确保参保对象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及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的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加强缴费基数稽核工作,促使申报缴费基数不实的参保单位进行整改,规范参保单位的申报缴费行为,提高参保单位依法诚信缴费意识,确保全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二、稽核目标要求(一)稽核对象为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二)全市书面稽核人数要达到参保人数100%,实地稽核人数不低于参保人数40%,其中:1、申报缴费基数资料不全的单位,实地稽核要达到100%;2、经营正常、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按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的企业,实地稽核要达到100%;3、有职工投诉、举报的单位,实地稽核要达到100%。同时,选择优势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好,实际工资收入与申报缴费基数反差大的企业作为实地稽核支点。三、稽核内容(一)应参保单位和应参保个人是否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实有职工人数与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是否一致。(二)2004年和2005年实发工资总额(剔除非参保因素后)与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是否一致。四、稽核时间2006年5月至12月。五、稽核方式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相结合。(一)书面稽核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时,申报单位须报送如下材料:1.2005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2005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3.2005年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200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由职工签名确认的2005年《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申报表》或《2005年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6.2005年度“应付工资明细帐”。(二)实地稽核1.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应从单位“应付工资”(事业单位为“事业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中摘录,在摘录时应查阅工资发放原始凭证,核对应发工资数额中是否有未记入“应付工资”科目的部分。从帐上取得“实发工资总额”后,应与相关资料核对,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财务决算报表、《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自查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工资总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找出原因。2.将核实的单位应发工资总额记入《资料摘录或复制表》中,送被稽核单位核对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程介入稽核工作,依法开展监察执法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程序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主要措施(一)组织机构成立北海市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领导小组下设稽核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和组织实施市本级的稽核工作。工作小组设在市劳动社保局,由廖端诚兼任组长,易兴雄、李金印兼任副组长。工作人员主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二)舆论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稽核政策、作用和意义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同时,稽核工作小组人员要利用实地稽核的有利时机,向参保单位和职工宣传缴费基数稽核工作对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提高企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自觉性。(三)人员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观摩示范、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组织本级稽核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同时,对稽核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廉政、稽核纪律教育,树立稽核队伍良好形象。(四)依法行政一是严格标准。稽核中要以政策法规为尺度,不能随意变通和降低标准。二是严格程序。稽核人员要严格按稽核程序办事,遵守稽核人员回避等各项规定,以确保稽核工作的合法有效。三是严格处罚。对于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确保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到帐。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拒不按要求改正的单位,将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经费安排稽核工作经费由市劳动社保局专题报市政府审批,合浦县稽核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解决。(六)督导检查1.为推动稽核工作的有效开展,将组织对全市稽核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县区要加强对本辖区稽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2.加强对稽核工作的月调度分析制度,定期检查稽核工作进度,以确保全年稽核工作任务的完成。3.合浦县要参照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4.稽核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对开展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做得不好的要查找原因,属于主观因素造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八月六日玉林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34号)精神,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组织,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模式,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二、目标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工作职能,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从单位转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到2003年底,全市企业退休人员80%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三、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宣传部、工会、经贸委、编办、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快街道社区建设,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是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与关键。玉林市区街道、各县(市)区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是直接管理退休人员的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统一接收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把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从企业接收过来,转到社区中去;(二)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关系数据库,确保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三)进行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和资格认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四)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党组织活动及文化健身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健康和生活状况,对孤老、患病住院以及其它特困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引导社会力量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六)在退休人员死亡后,协助家属料理后事,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丧葬补助金。五、经费来源(一)财政部门在新的财政预算调整中,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根据社会化管理机构人员、管理需要按规定安排办公经费。(二)企业按移交给街道社区、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退休人员数,每人每年80元,以平均10年计算,将资金一次性拨给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开展活动及其它必要的开支。六、工作步骤根据统一领导,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分为二个步骤:第一步,组织试点。与社区建设工作相结合,选择玉州区玉城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办法;第二步,全面推进。在玉城街道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推开。一些经济效益好、退休人员待遇较好的企业,是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要在广泛宣传、转变认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做好这些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范畴的工作。七、移交办法根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的过渡方式进行移交。(一)选择条件较成熟,基础较好的企业做为试点;(二)有的企业已成立退管机构、家属委员会(或居委会),原则上可以此机构的日常管理作为社会化管理的过渡形式;(三)国有改制企业可在改制的同时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四)破产企业在清算终结后,将退休人员以及企业生活区移交给所在社区管理;(五)居住分散的企业退休人员就近移交所在社区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在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企业与社区要按照“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的要求,将企业退休人员平稳地移交到社区。对目前尚不具备移交给社区管理条件的,企业仍要继续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如统筹项目外补贴发放、住房管理和维修、医疗费用的结算与报销等。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和社区一道,创造条件,逐步将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活动场地是退休人员锻炼、活动、交流的地方,企业原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应继续维持原用途不变,可交由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原退休人员使用的活动器材应一并移交给退管机构。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随同人事关系转移,纳入社区党组织管理。八、工作人员玉林市区街道,各县(市)区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要配备专人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乡,也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社区要聘用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大的社区可聘1人,小的社区采取1人兼管几个社区的方式聘用人员。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工作协管员,作为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人员从国有企业“4050”下岗失业人员中选聘,所需人员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统一公开招聘审定。人员经费按每人每月500元(含代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要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水平,要热爱退管工作,热情为退休人员排忧解难,帮助老同志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九、宣传工作新闻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退休人员充分认识到这项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对于保障和提高他们生活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充分了解有关工作步骤和相应的保证措施,打消思想顾虑,促进观念转变,使他们自觉支持并参与这项工作。要使企业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对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的重要意义,要求他们认真做好其承担的社会保险事务的过渡移交工作。要大力宣传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正面典型和成功经验,争取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第三章监督与考核第四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已经2005年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本结算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保证药品的质量,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药价销售药品。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合理使用,不出风险。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含异地就诊、转院、本市非定点急诊的医疗费用报销)。第三条医疗费用结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建立自我管理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的原则;坚持激励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展公平、有序竞争,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卫生、医药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原则。第二章结算第四条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实行年度(医保年度,下同)总额预算管理。市医保中心根据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在预留个人账户沉淀额、风险储备基金、医疗保险互助金、费用决算调剂(提取比例为1%)、大额医疗保险管理费后,剩余部分作为当年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并分别测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病种付费各部分的基金使用额,再根据以上5部分基金使用额以及全市各定点机构上年度费用结算和考核结果,编制各定点机构全年医保基金使用预算,经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第五条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年初下达各定点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用于定点机构医保基金的结算以及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管理指标包括:门诊人次、出院人次、门诊均次费用、出院均次费用、门诊人次人数比、住院人次人数比、门诊药品费用比例、住院药品费用比例。第六条具有转市外医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其上年度转院率下达当年转院率指标。第七条定点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一)对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采用“总额预算、超支不补”的结算方式。全年实际使用医保基金超过预算的,按预算结算;未超过预算的,按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结算。(二)对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总额预算、弹性结算”的结算方式。年终根据下达各定点机构的基金使用预算,结合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进行结算。1.全年实际使用医保基金未超预算的,按全年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后,给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本机构结余部分的30%增加拨款,给予定点零售药店按本店结余部分的10%增加拨款。2.全年实际使用医保基金超预算的,按预算结算后,再按不同情况增拨:(1)就诊人次人数比不超指标的:实际均次费用低于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按均次费用标准(扣减个人已支付部分)和有效增加工作量,给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本机构超支部分的80%增加拨款,给予定点零售药店按本店超支部分的95%增加拨款。实际均次费用高于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按均次费用标准(扣减个人已支付部分)和有效增加工作量,给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本机构超支部分的40%增拨款,给予定点零售药店按本店超支部分的60%增加拨款。(2)就诊人次人数比超指标的:实际均次费用在均次费用上下限指标之间,按均次费用标准(扣减个人已支付部分)和有效增加工作量,给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本机构超支部分的60%增加拨款,给予定点零售药店按本店超支部分的80%增加拨款。实际均次费用高于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按均次费用标准(扣减个人已支付部分)和有效增加工作量,给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本机构超支部分的20%增加拨款,给予定点零售药店按本店超支部分的40%增加拨款。实际均次费用低于均次费用下限指标,不增加拨款。(三)有效工作量的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量与就诊人数应同步增长。因就诊人数增加,所增加的工作量为有效工作量;实际就诊人次人数比超过人次人数比指标的部分工作量为无效工作量。对全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全年工作量增幅实行总量控制,总增长率不得超过10%,高于10%以上的,同比例扣减各定点医疗机构增加的工作量。第八条医疗费用报销(一)参保人员异地就诊、在本市非定点机构急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二)按转院程序转向市外上级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病人转出医院当年不超过转院率(转院人次/住院人次)指标的,病人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转出医院基金使用总额;超转院率指标的,超指标部分的医疗费用计入转出医院基金使用总额中结算。(三)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本市定点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后,计入其就诊定点机构基金使用总额中结算。第九条属“病种付费”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确定的支付标准结算,其费用不计入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总额。“病种付费”的疾病种类、治疗质量要求及支付标准等另行制定。第十条结算时间(一)每年6月底以前,下达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下一个医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使用预算及服务质量管理指标。(二)市医保中心根据各定点机构全年基金使用预算的95%按月预付,预算的5%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年终根据全年综合考核评分结果拨付。定点机构应在每月初8个工作日内与市医保中心对账,对账平衡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上月的费用。逾期不对账的,费用延至下月拨付。(三)医保年度终了时结合考评、考核情况进行总结算,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按结算数将医疗费用拨付到各定点机构。(四)医保年度年终结算时按月预付费用累计超过年初下达的预算的,在次年的月预付额中扣减。第三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第十二条定点机构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如出现以下情况,年终结算时扣减费用:(一)市医保中心每月对定点机构的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年终结算时按1至3倍扣减当年基金使用预算。(二)对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全年基金使用不超预算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次费用超过指标上限以及低于指标下限的部分,年终结算时予以扣减。第十三条根据各定点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结果实行淘汰制。按季度进行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根据各定点机构的均次费用、人次人数比、药品比例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两个季度评分在规定分数以下的定点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机构。第十四条定点机构被取消定点资格或暂停服务的,按实际服务月结算。第十五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审计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医保中心,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综合考核办法》(见附件)对各定点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调剂金的拨付。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定点机构每年度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预算、服务质量管理指标由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七条实行奖励措施。每个医保年度终了时由城镇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定点机构领导班子及医保办工作人员给予奖励。第十八条门诊附加保险、住院附加保险、个人储蓄账户支付的费用按实际使用的金额结算,按月拨付。第十九条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结算以及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参照本办法执行,指标另行下达。第二十条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发生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市政府综合协调解决。第二十一条年初下达基金使用预算时,为市本级医疗保险提供服务不足一年的定点机构,全年实际使用医保基金未超过预算的,按全年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结算。第二十二条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参照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考核办法第一条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综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年终总评打分,根据总评分确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拨付及调剂金的分配。第二条定点机构全年综合考核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其中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得分占全年总评分的40%,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占全年总评分的60%。(一)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1.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按季度进行。2.管理指标包括:门诊均次费用、门诊人次人数比、门诊药品比例、住院均次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比、住院药品比例。每季度单个指标满分5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3.两个季度考评分低于及格分数(有门诊住院的医疗机构低于18分,单一门诊或单一住院的医疗机构低于9分,药店低于6分),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机构。(二)服务质量考核。1.服务质量考核按年进行,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2.考核满分10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3.考核得分低于80分或排名列所有同类机构最后一名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无效或逾期不整改的,暂时取消其定点资格。(三)有下列行为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且每例从全年综合考核总评分中扣减10分,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1、诊治记账时不认真查验《医疗证》,将非参保人员的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账内。2、将当事人的诊疗费用记入他人医保账内。3、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险支付账内。4、非法换药。5、伪造病历、分段计账。6、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权益。7、将对外承包或出租的分院、科室列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对外招聘的医师未经甲方备案的。8、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医保基金。第三条根据定点机构全年综合考核总评分,确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拨付及调剂金的分配。(一)服务质量保证金总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保证金全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总评分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保证金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10%;总评分8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保证金7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30%;总评分7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保证金5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50%,给予警告;总评分60分以下,扣除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机构。(二)调剂金全年综合考核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定点机构,可以获得调剂;总评分在80分以下的,不予调剂。调剂标准为:获调剂金额=(各获得调剂机构当年实际结算费用÷所有获得调剂机构实际结算总费用)×总评分/100×当年度费用决算调剂金调剂金于每年10月31日前发给获调剂的定点机构。调剂金结余部分转下年继续使用。附件2:1、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评分标准序号指标标准分评分标准1门诊均次费用5不超出指标上下限范围,得5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以内(含5%),得4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10%(含10%),得3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0%-15%(含15%),得2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5%-20%(含20%),得1分;超出指标上下限20%以上,不得分。2门诊人次人数比5不超出指标,得5分;超出指标5%以内(含5%),得4分;超出指标5%-10%(含10%),得3分;超出指标10%-15%(含15%),得2分;超出指标15%-20%(含20%),得1分;超出指标20%以上,不得分。3门诊药品比例5不超出指标上下限范围,得5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以内(含5%),得4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10%(含10%),得3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0%-15%(含15%),得2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5%-20%(含20%),得1分;超出指标上下限20%以上,不得分。4住院均次费用5不超出指标上下限范围,得5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以内(含5%),得4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10%(含10%),得3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0%-15%(含15%),得2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5%-20%(含20%),得1分;超出指标上下限20%以上,不得分。5住院人次人数比5不超出指标,得5分;超出指标5%以内(含5%),得4分;超出指标5%-10%(含10%),得3分;超出指标10%-15%(含15%),得2分;超出指标15%-20%(含20%),得1分;超出指标20%以上,不得分。6住院药品比例5不超出指标上下限范围,得5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以内(含5%),得4分;超出指标上下限5%-10%(含10%),得3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0%-15%(含15%),得2分;超出指标上下限15%-20%(含20%),得1分;超出指标上下限20%以上,不得分。※说明:(1)定点零售药店仅考评指标1和指标2。(2)指标值为0时,此项指标不计入总分。2、有门诊和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类别、项目考核标准标准分评分标准一、相关服务1、组织机构健全214二级以上医院设医保办公室,指定一名领导及专职人员负责医保工作,一级医院指定一名领导及兼职人员负责医保工作;主管医保工作的院领导及工作人员名单公开;医院成立医保信息系统领导小组。配合检查。每项0.5分。2.医保宣传4熟悉医保政策及规定,参加医保政策的培训;每年定点机构至少组织一次考试,考试合格率达90%;在门诊设置相应医保宣传栏、宣传台等,根据医保中心提供的统一规范文本,配合进行宣传。每项1分。3.处理医保医患矛盾6出现医患矛盾,投诉经查实属医院责任,每例扣2分;如未作妥善处理,引起参保人员上访,形成较大影响的扣全分。4.公布主要收费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2未公布主要收费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的不得分二、药品管理1.无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物代药1014发现一例,扣5分2.执行自治区药品目录2不严格按自治区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用药的每例扣0.2分3.药房、药库实行全品种管理2未能实行全品种管理的扣全分三、合理收费1.诊疗项目720主要诊疗项目高于物价规定收费的;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套用其它收费标准。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2.药品5药品核价不准;药品不按规定加成。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3.一次性医用材料4对物价部门不允许另收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进行收费的。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4.服务项目4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不得分,服务项目收费违反物价规定的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类别、项目考核标准标准分评分标准四、医疗部分门诊部分首诊负责制1014未执行首诊负责制每例扣1分;医院推诿病人每例扣2分。扣完为止合理用药4不按规定用药,发现一例扣0.2分,扣完为止住院部分出入院标准814未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肿瘤病人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经医院批准晚上离开医院的除外)每例扣2分,扣完为止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4不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icd-10疾病诊断编码准确2发现错误一例扣0.1分,扣完为止病种付费按规定病种付费44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病种的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五、计算机部分收发医保信息及数据备份28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期进行医保信息的接收、发送工作及数据备份,并做好记录。每少1次扣0.5分操作员定期参加培训、持证上岗,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4操作员无证上岗;使用别人的代码进入医保信息系统;未定期更改密码;在医保计算机上玩游戏、登录互联网、使用外来磁盘和光盘、拷贝外来软件;擅自修改软件和硬件配置参数、修改数据库的数据,每例扣1分。未填写ic卡故障单每例扣0.2分电脑设施维护及保养2将通信线路挪做他用;擅自移动、自拆机器;未定期进行软件杀毒。每例扣0.5分六、其它参保人员满意度312达到85%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执行自费项目管理规定3使用自费项目,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自费金额比例小于20%。如因使用自费项目发生投诉,每例扣0.5分提供费用清单2不提供费用清单或拒绝提供费用明细的每例扣1分如实确认重病人群2将非重病人群确认为重病人群的,对确属重病人群未能告知及办理确认手续的,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病案人员持证上岗2不持证上岗的,每人次扣0.5分,扣完为止3、单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标准类别、项目考核标准标准分评分标准一、相关服务1、组织机构健全214一级医疗机构指定一名领导及兼职人员负责医保工作;主管医保工作的院领导及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成立医保信息系统领导小组。配合检查。每项1分2.医保宣传4熟悉医保政策及规定,参加医保政策的培训;每年定点机构至少组织一次考试,考试合格率达90%;设置相应医保宣传栏、宣传台等,根据医保中心提供的统一规范文本,配合进行宣传。每项2分3.处理医保医患矛盾6出现医患矛盾,投诉经查实属医院责任,每例扣2分;如未作妥善处理,引起参保人员上访,形成较大影响的扣全分4.公布主要收费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2未公布主要收费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的不得分二、药品管理1.无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物代药1014发现一例,扣5分2.执行自治区药品目录4不严格按自治区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用药的每例扣0.5分三、合理收费1.诊疗项目720主要诊疗项目高于物价规定收费的;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套用其它收费标准。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2.药品5药品核价不准;药品不按规定加成。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3.一次性医用材料4对物价部门不允许另收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进行收费的。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4.服务项目4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不得分,服务项目收费违反物价规定的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四、医疗部分1.首诊负责制1129未执行首诊负责制每例扣1分;医院推诿病人每例扣2分。扣完为止2.合理用药9不按规定用药,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3.因病施治,合理检查9不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类别、项目考核标准标准分评分标准五、计算机部分收发医保信息及数据备份415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期进行医保信息的接收、发送工作及数据备份,并做好记录。每少1次扣0.5分。操作员定期参加培训、持证上岗,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8操作员无证上岗;使用别人的代码进入医保信息系统;未定期更改密码;在医保计算机上玩游戏、登录互联网、使用外来磁盘和光盘、拷贝外来软件;擅自修改软件和硬件配置参数、修改数据库的数据。每例扣1分。未填写ic卡故障单,每例扣0.2分。电脑设施维护及保养3将通信线路挪做他用;擅自移动、自拆机器;未定期进行软件杀毒。每例扣0.5分六、其它1.参保人员满意度38高于85%(含8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85%不得分2.执行自费项目管理规定5使用自费项目,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自费金额比例小于20%。如因使用自费项目发生投诉,每例扣0.5分。4、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标准序号检查内容与要求标准分评分标准一组织机构健全4指定一名领导及兼职人员负责医保工作;成立医保信息系统领导小组。配合检查。每项1分。二重视医保政策宣传,规章制度健全,医疗保险管理规范15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抽查药店人员不了解医保规定;店堂内无医保药品专柜,无相关规章、医保政策宣传栏、服务承诺公示制度,每项扣1分。三服务态度好,主动化解医保医患矛盾,投诉处理及时10投诉经查实属药店责任,每例扣2分;如未作妥善处理,引起参保人员上访,形成较大影响的扣5分。四严格配药管理,认真查验参保人员的“人、证、卡”15营业时间内无药师在岗,查实每例扣2分;发现一例“人、证、卡”不相符,扣2分;超量配药,每例扣1分;以药换药,发现并查实一例扣10分。五承诺指标23药品平均加成率每高于承诺值的1%扣2分;备药率每低于承诺值的3%扣1分。六严格执行自治区药品目录,收费项目公开规范,明码标价,8药品无明码标价,每例扣1分;划价不准确,发现一次扣2分。七收发医保信息及数据备份4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期进行医保信息的接收、发送工作及数据备份,并做好记录。每少1次扣0.5分。八操作员定期参加培训、持证上岗,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8操作员无证上岗;使用别人的代码进入医保信息系统;未定期更改密码;在医保计算机上玩游戏、登录互联网、使用外来磁盘和光盘、拷贝外来软件;擅自修改软件和硬件配置参数、修改数据库的数据。每例扣1分。未填写ic卡故障单,每例扣0.2分。九电脑设施维护及保养3将通信线路挪做他用;擅自移动、自拆机器;未定期进行软件杀毒。每例扣0.5分十按规定提供结算资料,电脑操作人员培训合格上岗,操作熟练,数据传送及时、正确10结算资料缺一项扣1分;资料提供不及时扣2分;电脑操作人员无电脑培训合格证上岗,每人扣1分;每月未及时传输数据,上报报表,影响正常结算,每次扣1分,不按医保要求传输数据或数据输入不准确,每次扣1分;因操作失误,影响参保人员正常购药的,每例扣1分。附件3:费用结算计算公式一、计算按月预付额月预付额=全年预算总额×95%÷12个月二、年终结算(一)计算全年实际使用医保基金总额、门诊均次个人支付额、住院均次个人支付额。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总额=个人账户支出+基本统筹支出+大额统筹支出门诊均次个人支付额=(起付标准+个人先支付+基本个人支付比例+大额个人支付比例+个人自付+自费)÷门诊人次住院均次个人支付额=(起付标准+个人先支付+基本个人支付比例+大额个人支付比例+个人自付+自费)÷住院人次(二)计算应结算费用。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使用医保基金超过预算额的:应结算费用=预算额实际使用医保基金未超过预算额的:应结算费用=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2.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1)实际使用医保基金未超过预算额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结算费用=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预算额-实际使用医保基金)×30%定点药店全年结算费用=实际使用的医保基金+(预算额-实际使用医保基金)×10%(2)实际使用医保基金超过预算额的:第一步:确定有效增加工作量。实际人次人数比=实际就诊人次÷就诊人数实际人次人数比≤人次人数比指标为同步增长,有效增加工作量=实际工作量-工作量指标人次人数比指标为不同步增长,有效增加工作量=实际就诊人数×人次人数比指标-工作量指标第二步:确定应结算费用。①实际人次人数比不超过人次人数比指标的:实际均次费用≤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时,应结算费用=预算额+有效增加工作量×(均次费用标准-实际均次个人支付费用)×增拨比例(医院80%,药店95%)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时,应结算费用=预算额+有效增加工作量×(均次费用标准-实际均次个人支付费用)×增拨比例(医院40%,药店60%)②实际人次人数比超过人次人数比指标的:均次费用下限指标≤实际均次费用≤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时,应结算费用=预算额+有效增加工作量×(均次费用标准-实际均次个人支付费用)×增拨比例(医院60%,药店80%)均次费用上限指标时,应结算费用=预算额+有效增加工作量×(均次费用标准-实际均次个人支付费用)×增拨比例(医院20%,药店40%)实际均次费用(三)计算违规扣减额。每月对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进行审核时,违规扣减额=每月违规金额×待定倍数(1至3倍)全年均次费用高于指标上限时,违规扣减额=(实际均次费用-均次费用上限指标)×实际就诊人次全年均次费用低于指标下限时,违规扣减额=(均次费用指标下限-实际均次费用)×实际就诊人次(四)计算年终应拨付费用。应拨付费用=应结算费用-违规扣减额-每月已预付额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救济第三章社会保险第四章优抚安置第五章社会福利服务第六章社会互助第七章医疗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区农村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社会互助、合作医疗保障。第三条社会保障的原则:(一)以原有的保障项目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标准有别。(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被保障对象既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为国家分忧的义务;个人、集体、国家保障相结合,以个人家庭保障为主,集体和国家救助为辅。(四)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救助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第四条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五保户、烈军属、残疾人员。第五条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计委、体改委、教委、农业、财政、人事、卫生、税务、审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调查研究、制定规划,督促检查落实。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开展社会保障业务的基层组织。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区各地农村,县城以下的城镇、城市郊区参照执行。第二章社会救济第八条救灾救济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一)救灾救济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制度。(二)积极鼓励和扶持救济对象自力更生,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逐步摆脱贫困。第九条社会救济是我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点。社会救济的形式:(一)定期定量救济。救济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救济条件的五保户。(二)临时救济对象主要是特困户、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民。(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救济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农民。第十条农村五保户供养。(一)五保供养的内容:1、提供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二)供养五保户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供养形式以分散供养为主,集中供养相结合。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的人均生活水平。(三)五保户供养经费来源:群众统筹、村级提留、代耕、亲友领养、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乡、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来源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积极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第十二条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敬老院,对部分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一)办敬老院和发展敬老院种养业的用地及发展院办经济所需的资金、管理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县(市)、乡(镇)解决。(二)各级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搞好规划,抓紧实施,加快敬老院建设,逐步扩大集体供养面。(三)建设敬老院的经费以乡镇自筹为主,自治区、地、市对部分贫困乡镇给予适当补助。(四)加强敬老院的管理,改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发展院办经济,走以副业补事业的路子。第十三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一)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对家庭人均实际收入难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农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颁布实施。(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资金来源,采取县(市)、乡、村分担的办法解决,各级分担的比例由各地确定。(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测算公布一次。第十四条测定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家庭收入的范围:(一)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项收入。(二)接受抚(扶)养费、赡养费等。(三)其他收入。(四)国家发给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以体现国家优待政策。第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批准程序。(一)本人向村委会申请,村民代表会讨论评定。(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三)县(市)民政局批准。(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的名单、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应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六条救济对象的优待。(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村民,除可减免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外,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免税;可免除粮食定购任务。(二)减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第十七条救济费的管理使用。(一)每年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民政商财政提出计划,报政府批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民政负责发放,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三)救济款、物和统筹款的使用,必须坚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财经制度,禁止贪污挪用、浪费。第三章社会保险第十八条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性质与目的。(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非商业性的社会保险。(二)目的是为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三)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中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第十九条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一)凡20-60岁农业人口均可参加。(二)按照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第二十条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管理。(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二)乡、镇、村企业补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所有权归投保人。(三)县(市)、郊区设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乡、镇设管理所,村设代办员。负责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交、营运管理、养老金的发放及日常的其他业务工作。(四)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五)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存入国有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投资、拆借,或抵押贷款。第二十一条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依据投保人缴费档次、积累年限确定。(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或拖欠兑付养老保险金。(三)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依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为投保人提供咨询和周到的服务。(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解决开展这项业务的启动资金、机构人员问题。第二十二条因公负伤、牺牲人员原则上实行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一)对因公牺牲人员由乡镇给予一次性抚恤。(二)对因公伤残人员,乡镇除负责其医疗费用外,对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乡村要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乡镇自行制定。第四章优抚安置第二十三条优抚安置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第二十四条优抚对象可享受下列待遇:(一)优抚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先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再给予优待抚恤补助。(二)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含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优抚对象特困户实行普遍优待。(三)优待金按当地县(市)农村上年人均收入70%的标准发给。(四)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和病退回乡的退伍军人的优待标准由各县(市)自定。(五)所需经费由县(市)统筹解决。第二十五条优抚对象的供养。(一)集中供养。有光荣院的县、市,对部分优抚对象进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经费要优先保证,生活待遇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其生活待遇政策要兑现,生活费应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第二十六条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一)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二)尽力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第二十七条优抚对象的就业。(一)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安排其中一人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二)要尽力安排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三)认真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帮助他们勤劳致富。(四)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应千方百计给予安置。招工招干,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收优抚对象。第二十八条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一)建立和发展拥军优属和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组织。(二)加强光荣院、荣军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建设。(三)建立优抚安置服务网络。第五章社会福利服务第二十九条要贯彻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方针,广泛发动个人、单位、集体积极兴办社会福利经济实体,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第三十条社会福利经济实体要搞好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一)民政、劳动、教育、卫生等部门在生活、就业、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关心照顾,为残疾人谋福利。(二)要落实对社会福利经济实体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第三十一条依靠社会力量,认真办好社会福利事业。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形式,发展社会福利院,扩大社区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十二条积极开展婚丧习俗改革。(一)建立乡、村红白事理事会,逐步形成婚丧服务网络。(二)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第六章社会互助第三十三条社会互助是在政府领导和组织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参与,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社会帮扶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一)社会捐赠,要走向经济性、社会化。1、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捐赠管理机构,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2、搞好宣传,动员群众及单位,自觉给灾民贫困户捐款捐物。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民性宣传活动,逐步形成公民的自觉行动。3、支援与受支援地区应搞好合作,加强联系,扩大交往,增强扶贫济困的整体功能。(二)县、市政府要建立社会帮扶制度,制定配套政策,组织引导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强自我保障能力。第三十四条积极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储资备荒,村委会要组织村民建立和完善救灾扶贫储金会、储粮会,提高抗灾救灾实力。第七章医疗保障第三十五条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农村情况的合作医疗保障办法,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第三十六条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自愿参加的原则,以村合作医疗为基础,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网络。第三十七条农村医疗保障的形式,应灵活多样,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可实行“以收定支,大病保险”,使农民的大病、重病得到及时治疗。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从低点起步,为农民看病提供方便,保障普通常见病的医治。农村军烈属、五保户应优先给予医疗保障。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障资金的来源:以个人缴纳的统筹金为主,乡、村集体经济给予支持,自治区和市、县对灾区、贫困地区、急性传染病、流行病地区给予救助。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障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范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8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对象为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第三条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治疗费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致残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简称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据其伤残等级,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七)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第四条职工因工负伤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有关待遇:(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6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有关费用:(一)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二)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三)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四)拒绝治疗的;(五)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六)工伤致残职工安装辅助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国内普及型)标准的费用;(七)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八)违反规定在非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九)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院发生的费用;(十)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第六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县(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每年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第七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待遇。第八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处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十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十一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形式:(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抢救,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认定为工伤的,待治愈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经鉴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持票据等有关材料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二)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后,或旧伤复发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或符合康复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和康复治疗费用(住院),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一个月内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填写《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所需材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及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凭证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保险待遇款拨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发给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第十四条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用人单位或个人填写的《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南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四)工伤医疗的发票凭证、医院诊治药品目录、价格表等(治疗清单)、工伤治疗的病历、各类化验单和检查报告;(五)供养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生存证明、《供养卡》(原件和复印件);(六)工亡人员火化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但没有给付待遇的,按本办法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为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的管理,加快我区公路建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一、全区公路养路费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征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养路费的征收业务,除农村乡、镇的胶轮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畜力车和各单位、个人摩托车的养路费由各市、县(含市辖县与县级市)交通局负责征收外,其他车辆、拖拉机统由区交通厅所属公路部门养路费征收所、站负责征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免养路费。二、凡领有牌证(含临时号牌)的各种机动车辆,除按规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外,各有车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缴纳养路费。军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的车辆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也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养路费征收部门缴纳养路费。各种机动车辆凭牌证和养路费凭证通行。三、养路费缴讫证、免费证、收款票据均应由交通厅统一制发,统一管理,不准伪造、涂改、顶替、转借。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除追补缴养路费外,并按规定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四、车辆在月初出车前必须按规定办清缴费手续。车辆因故停驶,需在月前持有关证件连同牌证,向当地征费单位办理报停手续,由交通征费单位负责收存报停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车辆启用行驶时,要办理缴费手续,领回牌证,才能行驶道路。五、公路养路费征收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可以上门服务和检查养路费缴讫情况。持统一制发的证件有权在城镇、公路沿线对车辆人员进行检查。对偷漏、欠交、少缴养路费的,征收人员有权扣证(发给待理证)、扣车、照章处罚,并通知发证单位,促使车方补缴养路费。驾驶员要服从检查与处理。①六、养路费的征收,在同城范围内,采取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无承付或汇兑结算办理;异地收取养路费,采用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或汇款汇交。各级征费单位所征养路费,应全部存入银行开立的“养路费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平调,违者要追究责任。七、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交通征费部门做好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工作。车辆入户、转出、过户、改型、报废和年检,没有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的不予办理,必须补缴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后才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在路检路查中,对漏缴养路费的车辆,要责成有车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养路费征收部门补缴。八、养路费征收人员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文明礼貌待人。如有以权谋私,刁难群众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车辆拥有者或驾驶员拒绝、阻挠养路费征收人员按规定行使职责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①关于在公路上设立检查车辆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九日颁发《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检查车辆的通知》(桂政发[1988]54号文)和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颁发《关于设立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桂政发[1988]99号文)。这两个文件,均已编入本汇编。
-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区港口建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进出我区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除北海、防城港外)的货物,均征收港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港口建设基金)。第三条港口建设基金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第四条自治区交通厅是征收港口建设基金的主管部门,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是征收单位,各航管部门是征收执行单位,各港埠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码头的经营者是代征单位。第五条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基金:(一)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军用物品(指列入军事运输计划的物品,不含军贸物品);(二)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材料;(六)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第六条港口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一)国内出口货物,根据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颁发的《水路货物运价规则》划定的货物运价等级及有关规定,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征:1、一至十级货物按每重量吨(或换算吨)五元计征;2、十一至二十级货物按每重量吨(或换算吨)四元计征;3、二十一级以上货物按每重量吨(或换算吨)三元计征;(二)国外(含港澳地区)进出口货物按每重量吨(或换算吨)七元计征。(三)集装箱货物:国际二十英尺箱每箱按八十元计征;国际四十英尺箱每箱按一百二十元计征;国内标准箱按其标记载重吨每吨三元计征。空箱不计征港口建设基金。(四)每张运单货物的港口建设基金的起码收费额为一元,尾数不足一角的按四舍五入进整。第七条征收办法(一)国内出口的货物,由起运港的代征单位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基金。(二)出口国外(含港澳地区)的货物,由起运港的代征单位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基金;国外(含港澳地区)进口的货物,由到达港的代征单位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基金。(三)国外(含港澳地区)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由换单的征收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基金。(四)国外(含港澳地区)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基金,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基金。凡已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在重新办理托运手续时,代征单位应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计征港口建设基金。(五)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含港澳地区)的货物,由国内出口的第一个装船港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基金。出口国外(含港澳)时,再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费率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设基金。第八条港口建设基金的征收执行单位应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征收港口建设基金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建设基金收据”征收,其征收票证由自治区航务管理局统一印制、管理和使用,票证上应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发为有效。票证的印制和使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第九条港口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一)本办法列名的港口企业(附件一)征收的港口建设基金,于每月终后十五天内解缴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本办法未列名的代征单位征收的港口建设基金,于月终后十天内解缴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各航运管理部门应于月终后十五天内将辖区内未列名的代征单位征收的港口建设基金集中解缴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按月将港口建设基金解缴自治区交通厅。各征收、执行单位及代征单位征收的港口建设基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采取“专户存储,存款计息,汇款收费”的办法,只准存入和上解,不得动支。(二)本办法列名的港口企业和各地航运管理部门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港口建设基金征收月报表(附件二),于月终后十五天内报自治区航务管理局,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按月汇总报自治区交通厅。(三)征收港口建设基金的手续费为征收额的5%,各级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另行规定。第十条代征单位不得漏征、少征港口建设基金,如果发现有漏征、少征时,须及时补征。对尚未缴纳港口建设基金的货物,港口不予配载,船方不得承运。各地航管部门应对代征单位和进出港船舶进行检查,对尚未交纳港口建设基金的货物而给予配载的代征收单位和承运船舶,屡劝不止的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令其停止整顿。第十一条缴费人同代征单位在缴付港口建设基金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代征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向当地航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港口建设基金作为国家建设港口的一项特种基金,主要用于港口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管理和有关税费问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行规定》(桂政发[1988]22号文)执行。凡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实行有偿使用,收回本息再投资于港口建设。对引进外资、中外合资新修建的港口,其港口建设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根据不同情况另行规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各港口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单位,应按有关的会计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报和报送会计报表,严格遵守财经制度,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交通厅补充、修改。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交通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路局、财政局:《玉林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点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玉林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点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县乡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先在北流市试点。一、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点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事企分开、管养分离、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保障畅通”的基本思路,在北流市开展县乡公路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二)管理目标实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模式、机构、运行机制、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市、县、乡公路养护分级负责、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管理模式,全面提高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三)管理原则1、正确处理县乡公路养护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保证县乡公路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养护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2、正确处理建设与养护的关系。既要重视新建工程建设,又要加大对公路养护的投入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养”的问题。3、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县乡公路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二、养护管理范围(一)本方案所称县乡公路包括县道及乡道,是指北流市行政区域内除了北流市公路局管养的公路以及部门、单位的专用公路外,由地方负责管养的公路。(二)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对公路的路面、路基、边沟、桥梁、路树、公路构造物、标志、标(三)北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管养县道及重要乡道,以下简称县管公路。镇人民政府负责管养除上述公路以外的乡道,以下简称乡管公路。具体管养范围由玉林市交通局负责划分。三、管理职责(一)北流市人民政府职责:1、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镇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2、筹措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3、组织县乡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4、将本辖区的地方公路养护列入政府的日常工作范围,由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负总责,切实抓好地方公路的养护工作。(二)镇人民政府职责: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县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2、负责筹措乡管公路的养护资金。3、做好受灾公路抢险和修复工作。4、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维护乡管公路的路产路权。5、由镇政府牵头,以镇交通管理站为基础,成立公路养护办公室,由镇分管交通的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镇交通助理、交通站站长任副主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制订年度养护计划,制订养护措施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养护人员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和技术指导,并定期检查路况和任务的完成情况。(2)筹好、管好、用好养路经费。根据批准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向镇政府提请拨付养护路经费,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养护情况,请拨养护补助经费于公路管养资金专户。(3)配置必要的养路设备,统一调配,合理使用。(4)招聘和管理养护队伍。村委会要协助镇公路养护办公室做好本村辖区内的地方公路养管工作。(三)玉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职责:1、编制全市县乡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养护目标和计划。2、监督、指导县乡公路养护工作,组织对北流市县乡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考核。3、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4、组织审核县乡公路大修、中修及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并对工程施工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工程竣工验收。5、管理、调配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6、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7、做好县乡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四)北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职责:1、做好县管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管公路大修、中修、改建工程,保证工程质量。2、落实养护目标和计划,确保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3、监督指导乡管公路养护工作。4、做好县管公路、乡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5、做好县乡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五)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业务上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四、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一)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和使用。1、国家和自治区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2、北流市征收的农用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要合理安排用于县乡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受灾工程及完善公路的附属工程。3、县乡公路养护的其他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4、交通部门对重保线路每公里每年安排资金6000元,其他县管公路每公里每年安排4500元。全部拨到北流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设立的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北流市人民政府筹集解决。5、乡管公路养护资金交通部门每公里每年补助1000元,不足部分由镇、村按合法程序筹集解决。(二)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1、国家和自治区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由玉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管理。2、农用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北流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经北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玉林市交通局批准执行。3、镇筹措的乡村道路养护资金,由镇政府或镇公路养护办公室管理,北流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4、行政村公益事业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镇政府监督。5、交通部门安排补助的养护资金,根据养护工作进度预付,玉林市交通局年终按完成情况与北流市交通局或其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结算;补助乡管公路的养护资金,由北流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按养护计划执行情况预付到镇交通站公路养护专户,由镇政府安排用于乡管公路养护,每季度结算一次。县乡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三)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由审计机关或玉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北流市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由审计机关或北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四)公路养路费实行燃油税改革后,由交通部门渠道补助的养护资金,从相应渠道解决。五、养护管理(一)县管公路的养护工程(包括小修保养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及改建工程),条件成熟的可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或面向社会实行市场化养护。(二)乡管公路的桥梁、隧道及沥青、混凝土路面由于技术要求较高,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招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乡管公路的砂砾土公路可由镇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实行招标养护。(三)北流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水毁工程及因其他灾害造成的工程损毁进行抢修和整修。(四)县乡公路的大修、改建及较大损毁工程的修复应做好设计预算,按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五)县乡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六)县乡公路养护用地、留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镇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七)县乡公路由北流市县乡公路管理部门编制绿化方案,报玉林市县乡公路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北流市交通部门和镇政府组织实施。路树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六、路政管理北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其辖区内县乡公路路政管理的执法主体。镇人民政府要维护好所管辖的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加强巡视,将路政违法防患于未然,对已发生的路政案件,严格按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妥善安置养护工人,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实行管理试点后,养护工人中,属正式工的安排在重保线路或县管路上担任养护工人,原则上原有的各种待遇不变。对农民养护工全部予以解聘,脱离关系,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在同等条件下,在招标养护工作中,由镇政府或县管公路养护部门优先考虑。八、加强组织领导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点工作由北流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玉林市交通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路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要加强对管理试点的指导,选择典型进行跟踪调研,为下一步改革工作向全市全面推开积累经验。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妥善解决。北流市政府要加强对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点工作的领导,要将县乡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在县乡公路养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完成地方公路养护任务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坏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挪用、侵占公路养护资金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依据本试点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自2006年1月1日起收取城市道路机动车辆通行费。为规范收(交)费行为,现印发《柳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依照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从2006年1月1日起收取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期为23年,现制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是指对通行纳入城市路桥收费项目的道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第三条柳州市建设委员会是通行费收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行费收费主体是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负责收取通行费。市财政、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第四条通行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五条通行费的交费方式为:按年度一次性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年费)、按季度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季费)、按月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月费)和按次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次费)。第六条凡悬挂柳州市区籍车牌的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车辆),应交纳通行年费。悬挂非柳州市区籍车牌的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外籍车辆)可按次交纳通行费(次费),也可按月交纳通行费(月费)、或按季、按年交纳通行费。柳江县的机动车辆暂不纳入购买年票的范围,视同外籍车辆,按年交纳通行费的车辆,可按收费标准的50%交费。第七条悬挂市区籍车牌的车辆按年交纳通行费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至下年度1月31日间到通行年费收取点交纳下一年度通行年费。按年交纳通行费的外籍车辆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下年度的通行年费。新购车辆在本市入户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交纳当年剩余时间的通行年费;外籍车辆转入本市的,应当在办理转入手续时交纳当年剩余时间的通行年费。外籍机动车辆(已交纳通行年费、季费、月费的除外)进入收费站时应交纳通行次费。进入一次交费一次,交费后72小时内,该机动车辆在由本市所有收费站形成环形的地域范围内驻留不需另行交纳通行费,驻留时间不足72小时,按72小时计算;驻留时间超过72小时的,每超过48小时,应再交纳一次通行费,驻留时间不足48小时的,按48小时计算;收费站无该车辆的驶入记录、无法计算有效时间的,按一个通行次票收费时限收取次费。交费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第八条机动车车主可到市城投公司设立的收费站点交纳机动车辆通行年费、季费和月费,也可到市城投公司委托收费的金融机构交纳机动车辆通行费。市城投公司在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进出城道路上的收费站点收取通行次费和委托交通厅公路收费站点按次收取通行次费。第九条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车辆过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转入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协助查验通行年费交纳情况,应告知未交纳通行年费者按规定交纳通行费。市城投公司应当在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和车辆检验的地点设立交费点,以便于通行年费的交纳。第十条通行费的收取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核发的专用票据。对于已交纳通行年费或者交纳通行季费或月费的机动车辆,市城投公司应当凭其持有的交费票据发放与该车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通行年票、季票或月票标志和非接触式ic卡。交费标志、ic卡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交费标志指通行年票、季票和月票。第十一条交费标志或ic卡如有损毁或遗失,机动车车主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该通行费的交费票据到市城投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市城投公司经查验属实后应当给予补发;通行次费凭证遗失不补。第十二条下列机动车辆免交通行费:(一)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执行公务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三)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四)城市公交车;(五)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可免交通行费的其他机动车辆。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免交通行费的本籍机动车辆应当每年到市城投公司办理免交手续。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类别车辆类型年票标准(元)次票标准(元)一类摩托车、手扶拖拉机1001二类≤7座客车,≤2t货车68010三类8座-19座客车,2t-5t(含5t)货车125015四类20座-39座客车,5t-10t(含10t)货车165025五类≥40座客车,10t-15t(含15t)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19503015t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220035备注:(1)、次票有效期限:按第七条;(2)、月票收费标准=次票收费标准×30次,当月通行次数不限;(3)季票收费标准=月票收费标准×3,当季通行次数不限。第十四条通行月票、通行季票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优惠。第十五条除按本办法规定免交通行费且不需办理免交手续的机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在进出收费站(点)时未能出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费凭证或减、免交费凭证的,不能通行收费站(点)。第十六条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改装、换牌的,应自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城投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丢失、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报废等原因不能行驶,车辆所有人可到市城投公司办理通行费停交手续。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停交手续的车辆,按交费车辆处理;办理停交手续的车辆,停交原因解除后,应及时办理交费手续。经核实符合条件者,停交时间自申请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第十八条本籍车辆转移外籍的,可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籍证明在30日内到市城投公司办理通行费停交和退款手续。第十九条已交纳通行年费的外籍车辆改变交费方式的,应及时到市城投公司办理通行年费停交和退款手续。第二十条车辆办理停交手续,已经交纳的通行费,当月通行费不予退还;预缴的通行费按实际交费额凭交费票据办理相关退费手续。第二十一条市城投公司应做好通行年费的收取、查询、审核等相关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协助。第二十二条通行年费收取点和通行次费收费站点应悬挂公示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年限、收费员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市城投公司与各代收单位应签订代收协议。代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收协议和收费标准足额收取车辆通行费。代收单位代收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与其他收费实行分帐管理,定期结算,并存入市城投公司指定的银行专户,不得挪作它用。代收单位应当按照代收协议定期将代收通行费的相关资料送市城投公司。第二十四条收费站点工作人员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相关证件。第二十五条通行费管理按有关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市城投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做好通行费的收费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不按规定交纳通行费的,应予补交,并自应交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2‰的滞纳金。(二)以转借、冒用、涂改通行年费凭证或其他方式偷逃、欠交通行费的,除按应交额征费并自应交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2‰的滞纳金外,可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按规定可减、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在未办理减免手续期间视同应交费车辆交费。可减、免交通行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后未交纳通行费的,从变更之日起补交通行费;拒不补交的,视情节轻重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扰乱收费点、站(区)秩序、强行通过收费站口、妨碍通行费查验的,除按规定交费外,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收费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市城投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通行费,市建设、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行费收取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九条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收费、廉洁自律,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六桥一路”、柳石路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发放的通行证同时废止。
- 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 各市运管处、各三级以上的运输企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交综合[2003]7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运输安全管理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运管处要按《通知》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的运输企业做好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工作。二、各运管处和运输企业应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规划建设本市或本企业的gps车辆监控中心和监控系统,建设的gps车辆监控中心和监控系统应符合我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选择安装的gps车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三、各运输企业可自主选择安装符合国家标准(gb/t19056-2003)要求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四、各市和运输企业在完成gps车辆监控中心及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使用工作,运行正常后,应及时向我局提出技术验收申请,经我局组织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技术验收办法(试行)》(见附件二)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使用。五、各运输企业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投入正常使用后应及时向当地运管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运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我局备案。六、我局及各市运管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将作为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依据,并按《通知》的规定作为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经营资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的考评依据。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技术验收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为规范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确保该技术在运输行业中的应用能满足行业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对车辆监控管理的需要,使其成为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措施,特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运输企业建设的gps车辆监控系统,是自治区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对用于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和进行符合性验收的依据之一。2基本功能要求2.1车辆定位监控功能监控中心能实时接收车辆当前定位信息,能在相应的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车辆的位置和运行状态信息,如:车速、经度、纬度、时间等,并在电子地图上以车型图标的形式表现出行车方向;必要时可对车辆进行实时跟踪监控。车载终端的定位信息回传时间间隔要求:常规监控时应能达到不大于1分钟(gsm、gprs、cdma状态),特定监控时应能达到不大于5秒(gprs、cdma1x状态)和不大于20秒(gsm、cdma状态)。2.2车辆调度功能监控中心可通过语音通话或信息指令对所有或特定车辆进行实时调度。2.3通话定位功能监控中心与车载终端应能进行语音、数据并传和互传,在通话的同时可随时获取该车的当前位置,以便在通话过程中指挥调度车辆行驶。2.4报警功能监控中心可实时接收车载终端上传的各种报警信息,并能自动显示报警的车辆和报警的类型等相关信息。2.5自动漫游功能车载终端的通信模块应能自动实现全国漫游。2.6断点续传功能车辆通过信号盲区时,车载终端应能记录和存储车辆的运行轨迹数据,当通讯信号恢复后,终端可自动完成数据续传。2.7轨迹存储、回放、打印功能所有车辆的运行轨迹数据应进行存储,能对任一车辆的运行轨迹进行回放、打印。2.8故障判断功能车载终端设备出现故障或操作错误应能自动判断并上传一条告警信息。车载终端超过预定的时间无信息回传,监控中心应能进行自动记录并显示提示信息。2.9兼容功能系统应支持gsm、gprs、cdma等不同的通讯方式,能兼容不同厂牌或不同型号的gps车载终端。2.10接口开放功能监控中心应提供开放的通信接口,以方便行业管理部门、客户对车辆进行监控或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实现监控信息共享。3对营运客车监控管理的特定功能要求3.1营运线路设定功能能对任一营运线路进行特定条件的设定,设定的信息应包括:车辆的行驶路线、不同等级路段的限速值、中途停靠(休息或配客)站点、允许行驶的时间等。3.2营运线路编辑功能所有营运线路的相关设定应预先进行编辑,并建立营运线路数据库,当车辆的营运线路需变更时,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系统软件或无线通讯的方式进行更改。3.3自主监控和预警功能应能对所有在网的营运客车按营运线路的特定要求进行自主跟踪监控和预警。3.3.1车辆行驶路线监控当车辆不按预先设定的路线行驶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3.3.2车辆运行速度监控当车辆在不同等级路段上超速行驶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3.3.3中途停靠站点监控当车辆不按规定进入中途停靠(休息或配客)的站点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3.3.4车辆夜间行驶监控营运客车在晚22时至早6时在三级道路上行驶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3.3.5车辆回站监控车辆不按规定的回站时间前回到始发车站或企业所在地车站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3.4车辆查询功能监控中心可按划定的任一行政区域或指定的任一营运线路查询在其范围内所有车辆的动态信息。3.5完善的统计分析功能能对车辆在一个运行周期(始发-终点-始发)内行驶的里程、速度、时间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能够统计分析车辆的总行驶里程、发车时间、到达时间、停车时间、行车时间、平均速度、最高速度、超速行驶持续时间、超速行驶里程、超速行驶次数等数据并打印统计报表;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时段行驶、不进规定站点、不按时回站等违章信息;能够打印车辆任一运行周期的轨迹并标注其超速运行的轨迹。4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管理的特定功能要求4.1车辆行驶范围或路线监控功能系统应能对车辆行驶的区域范围和以特定线路为中心的任意区域范围进行设定,当车辆一旦进入或超出限定的区域范围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4.2车辆行驶时间监控功能系统应能对车辆行驶的时间段进行设定,当车辆在设定的时间段外行驶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5gps车辆监控系统建设规范5.1系统构成gps车辆监控系统是由多种技术和资源的综合集成,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a)安装在车辆上的gps车载终端;b)由多台计算机构成的监控中心硬件平台;c)实施对gps车载终端信息通讯、调度管理的系统软件平台;d)包含各种地理信息资源的gis电子地图系统;e)担负车辆与监控中心间信息传递的公共通讯网络;5.2建设原则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a)经济实用性;b)技术先进性;c)系统开放性;d)可扩展性;e)安全、可靠和稳定性;f)对营运车辆运输生产安全监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5.3gps监控中心的建设要求各市的gps车辆监控中心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以运输企业为主、行业管理部门为辅的原则进行建设,每市可设一个监控中心和若干分中心。中心机房的设立应着重考虑环境条件、消防与安全、室内装饰、空气调节、静电防护、防雷、供配电、照明、接地、通讯网络、综合布线等方面,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监控中心的硬件设备应选用质量好、性能可靠及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产品,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设计的规模和要求进行配备。5.4gps监控软件的要求gps监控系统后台应用软件的设计应采用分层的模块化结构设计以及面向对象的设计方法,使系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相对独立性和可扩展性,必须同时支持b/s结构和c/s结构的系统构架。5.5gps车载终端的要求gps车载终端应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等有关的合格证明,并根据车辆监控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选型。5.6gis电子地图的要求各监控中心应采用完全数字化的电子地图,并包含精确的路网信息、点状要素、面状要素和详细的属性信息。地图可无级放大、缩小、恢复和拖动。全国图与当地各市(地、县)图之间的任意转换,每图各层之间的任意转换以及地名模糊查询功能。全国的电子地图比例尺应不大于1:50万;广西区、广东省的电子地图比例尺应不大于1:25万;广西各市、县区的电子地图比例尺应不大于1:1万。电子地图应从省级以上的测绘部门或授权的发行机构购买,并定期升级,严禁采用网络中间结构或公用公益性及盗版的电子地图。6附则在本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内gps应用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了区内试点建设单位的经验和研究开发的成果,以确保规范的切实可行性。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制定和解释。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技术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交综合[2003]78号)文件精神,规范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运输企业建设开发的用于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车辆监控系统和安装使用该系统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验收是对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开发和安装使用是否满足行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要求所实施的符合性技术验收,包括对gps车辆监控系统本身的技术验收和对安装使用该系统的单位的技术验收。第四条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由系统的建设单位和安装使用该系统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以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的组成人员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专家和计算机软件技术、网络及通讯技术、gps技术研究及应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五条申请单位建设开发或安装使用的gps车辆监控系统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第六条申请验收的单位应向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的技术文件和资料:1、系统简介;2、系统的构成和设备配置;3、系统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功能介绍;4、车辆监控服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规范;5、用户使用报告;6、监控中心设施、设备和车载终端的技术文件和合格证明材料;7、其他相关资料。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的技术文件和资料:1、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情况简介;2、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协议;3、所用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报告;4、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技术解决方案;5、车载终端的技术文件和合格证明材料;6、车辆监控的管理制度和记录材料;7、其他相关资料。第七条验收工作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和被验收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进行。第八条验收工作的程序主要由被验收单位的汇报、演示和专家现场考察、功能测试、技术文件资料审查、会议评议等组成;由专家组通过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报告。对既是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又是安装使用单位的,验收工作可合并进行。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的补充通知
- 桂政办[1993]158号文对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收取标准再次做了调整,为确保收取治安联防费管好用好,现对该经费的具体管理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收取铁路治安联防费由铁路部门代收,交由自治区铁路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该经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具体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由区财政厅制定,收费票据由区财政厅印制。经费的使用由铁路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计划,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审批,送区财政厅备案,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铁路联防。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以来,我区各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不断推动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市、县住房委员会没有真正发挥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三是一部分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太小,营运收益无法维持管理机构自身的正常运转;四是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根据国务院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和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决策体系为实现住房公积金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本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的委员组成、具体职责以及会议制度按照《条例》和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规定执行。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市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方案应包括管委会、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的设置及工作职责;资产的清理、核实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的安置;实施步骤等内容。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中要有一定数量的自治区直属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管委会委员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管委会的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由同级房改办具体承担。管委会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为规范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对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如下调整。各地级市、地区行署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分别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管理中心是直属当地人民政府(行署)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不与任何部门合署办公,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管理中心设立后,原各地区行署、市、县(市、区)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时撤销。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支机构。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规范的县(市)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改组为所在地、市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须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各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作为所在地、市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设区城市的区不设立管理部。管理中心对分中心、管理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规章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定级定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应严格按照《通知》和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的规定实施。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等其他住房资金暂由管理中心集中代管,并逐步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规定的管理方式过渡。在机构调整中,要注意做好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的安置工作。各地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必须同时明确现有人员调整安置,以保证机构调整工作的稳步实施。管理中心根据本人意愿、工作需要和业务能力,对现有人员优先择优留用;未留用的人员,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按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政策负责妥善安置。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撤并后,同级房改办作为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当地政府定编定级,其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三、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全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所属分中心和管理部的监管。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其中包括定期对帐、信息查询、向职工发放统一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和实行年度公报等,为社会提供监督渠道。要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的设置,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监管。管委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凡未将住房公积金存入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将其资金转存到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为保证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机构调整前财政和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要做出计划,逐步补缴到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企业要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列入成本,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抓好乡镇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全面缴存登记。凡未对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登记的,必须在2002年底以前全面完成缴存登记,并发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要强化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对违反《条例》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县(市)和单位,要限期缴存,逾期不缴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督。要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切实做好机构调整前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衔接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撤并前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衔接工作,不能因为管理机构的调整而停止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要做好调查研究,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相关政策,包括放宽贷款条件,扩大贷款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增加还款方式等。同时,要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完善抵押登记和担保等手续,切实降低贷款的各项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职工的负担,鼓励和支持职工的住房消费。五、加大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回收力度据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区仍有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余额11.83亿元。为此,各地一定要按照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大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催收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收回。六、加强领导,保证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全部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将于今年11月对各地的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机构调整中,各地要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的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各级建设、财政、房改、监察、审计、编制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保障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四章附则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建设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一)民兵军事训练费;(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五)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费,(六)街道民兵工作经费;(七)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它临时性任务经费。第三条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第二章经费保障第四条民兵军事训练费。范围: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教员聘请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55元,经费总额=标准(55元/人·天)×依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年度军事训练任务人数和天数。来源: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各负担50%。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按照负担比例编制年度民兵军事训练任务所需经费计划(含训练人数和天数以及按各区分解后的训练任务),市、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到军分区(警备区)和城区人民武装部。第五条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根据任务和实际需要,由各级武装部门提出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城区(开发区)、街道财政预算计划。第六条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范围:用于民兵战备值班、执勤期间的补贴、伙食、交通、通信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30元,经费总额=标准(30元/人·天)×依据《民兵战备工作规定》应担负值班、执勤任务人数和天数。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动用民兵战备值班、执勤需要开支的经费,由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负担。军分区(警备区)根据年度民兵值班、执勤任务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到军分区(警备区)和城区(开发区)人民武装部。第七条民兵大项活动经费。范围:用于上级军事机关赋予和本级开展的大项军事活动开支。来源:由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财政负担,按民兵大项活动概率和定额标准专项列入部门预算。实际开展民兵大项活动时,由军分区(警备区)、城区人民武装部将经费使用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如本年度没有发生民兵大项活动支出,其专项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八条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费。范围,用于警卫、维修人员工资和武器装备;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以及水电费等开支。标准:建有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的市每年不少于10万元。来源:市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费由各市人民政府负担,其中仓库职工工资由中央补贴我区的专项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市财政局依据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到军分区。第九条街道、社区民兵工作经费。范围:用于街道本级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营)部建设和组织开展民兵活动等开支。标准:以街道辖区人口数量来定,5万人以下,每年不少于2万元;5至10万人,每年不少于3万元;10万人以上,每年不少于4万元。来源:街道民兵工作经费由街道财政负担,纳入街道财政预算。第十条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它临时性任务的经费,按照“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支付。民兵完成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照发。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民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管理。第十四条民兵工作经费划拨军事机关后,由军事机关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第十五条民兵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监督。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列标准为现行标准,以后标准随物价指数上涨幅度相应增加。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市、区民兵事业费仍按原办法执行。其它与民兵工作相关的国防动员经费、国防教育经费、征兵工作经费、军事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现将《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二oo二年七月二日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险。适用于年龄不满18周岁,具有柳州市城镇户口、其监护人已参加了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含已参加工作并有工资收入者。第三条医疗保险费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监护人所在单位缴纳。第四条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监护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六条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监督依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七条符合参加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条件者,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以下参保手续:(一)领取体检表,到指定医院(市人民医院、工人医院、妇幼保健院)之一进行体检;(二)领取并填写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三)凭户口簿及复印件、参保登记表、体检表以及其监护人的医疗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四)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签订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协议书,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由初次参保时间确定,自参保协议书生效日起至次年对应日止为一个保险年度。根据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不同,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分两种:(一)普通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240元。(二)患有以下疾病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480元。1、先天性心脏病及大血管畸形;2、先天性脑积水、脑瘫;3、血友病;4、地中海贫血;5、再生障碍性贫血;6、白血病;7、糖尿病;8、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9、免疫缺陷性疾病;10、重症肌无力;11、慢性肾脏疾病及慢性肾功能不全;12、各种肿瘤、癌症;13、先天性代谢性疾病。普通参保人员,经诊断患以上13种疾病者,次年保险费按每年480元缴纳。第九条保险生效及终止(一)初次参保人员缴纳第一年度保险费并签订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协议书后,次日起保险生效。参保人员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天后可以享受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参保人员的监护人或监护人所在单位必须在每年度结束时及时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并办理ic卡年度结转,逾期未交者,本保险中止;60天内补缴保险费的,从补缴次日起恢复保险待遇;超过60天仍未缴费的,本保险终止;如再次参保,按初次参保对待。(三)参保人员年满18周岁或不再符合其他参保条件,当年保险期限结束后,本保险终止。第十条保险费的管理(一)个人账户保险费的45%,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医疗费采用ic卡记账。个人账户结存资金、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个人所有,终止保险时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监护人。(二)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以下简称统筹金)保险费的40%为统筹金,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统筹使用。(三)风险储备金及管理费保险费的10%作为风险储备金,用于调剂统筹金的医疗费用风险。按保险费的5%提取管理费,用于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经费开支。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选择五所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持《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和ic卡。第十二条保险支付范围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第十三条统筹金设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200元。2、最高支付限额。本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第十四条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费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由个人现金支付。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办理住院,交押金300元。出院结账时,先由个人现金支付住院起付标准200元(或从押金中扣除),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项目医疗机构类别个人支付(%)统筹金支付(%)三级2575二级2080一级1585(二)乙类药品支付标准住院参保人员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及《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药品目录》的药品,个人先支付药品总额的10%或20%,再按本条第一款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分为一、二类,其支付标准为:一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一次性用品,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本条第一款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二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一次性用品,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本条第一款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必须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确因急诊抢救而就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执行。除约定的心脏病治疗项目外(详见相关规定),本保险不办理市外转院手续,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支付。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按《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保险缴费及各项支付标准,可随我市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94号)要求,从2005年4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主要措施。1、市、县两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管理工作按现有体制办理。2、市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县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调剂。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业务办理问题。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及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的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合浦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要严格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按规定上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基础数据;要加快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市、县级计算机网络联网。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问题。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县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四、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为了切实增强县、区级政府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扩面和清欠工作的责任感,努力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对县、区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每年年初,市政府将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县、区政府,年终进行考核。对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区,在市级下达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控制数内的基金缺口,市级全额承担,超出控制数10%以内的基金缺口部分,市级承担60%,县、区级政府承担40%,超出控制数10%以外的基金缺口部分,由县、区政府全额承担。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由县、区政府全额承担。实行市级统筹,县、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出现的基金缺口,通过年终市级财政与县、区级财政进行财政收入缴拨时扣回,转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扩面和清欠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如发生拖欠养老金,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管;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五、加强领导,确保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具体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规范操作,严肃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和平稳过渡。要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业务经费落实到位,积极改善经办机构的办公条件,保证经办机构正常、高效运转。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二oo二年七月二日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医疗保险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三条经费来源每年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及重病医疗补助保险的风险储备金中提取50%作为医疗保险互助基金,用于补助医疗费用支出过高的参保人员。第四条适用对象已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及重病医疗补助保险的参保人员。第五条补助的费用范围及比例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属基本医疗范围内的费用(以医疗保险费用收据为依据),补助比例为50%。第六条办理程序每年8月份对参保人员上年度(医保年度)的医疗费进行一次医疗补助。(一)市医保中心利用计算机按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从高到低检索并排序。(二)根据医疗保险互助金总额,按名单顺序和应得补助金额由计算机自动分配互助金,至互助金总额分配完为止。(三)补助名单确定后,经公示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凭医疗补助通知单、医保费用收据、医疗证、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补助手续。第七条参保时间未满六个月者,或当年度欠缴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第八条参保人员死亡,仍可保留其参加当次医疗补助的资格,按法律有关规定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互助金。第九条医疗补助对象的确定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监督下进行。第十条本办法在当年度(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统筹金、重病医疗补助保险统筹金不出现赤字的前提下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