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运管处、各三级以上的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交综合[2003]7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运输安全管理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运管处要按《通知》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的运输企业做好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工作。
二、各运管处和运输企业应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规划建设本市或本企业的gps车辆监控中心和监控系统,建设的gps车辆监控中心和监控系统应符合我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选择安装的gps车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各运输企业可自主选择安装符合国家标准(gb/t19056-2003)要求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四、各市和运输企业在完成gps车辆监控中心及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使用工作,运行正常后,应及时向我局提出技术验收申请,经我局组织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技术验收办法(试行)》(见附件二)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使用。
五、各运输企业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投入正常使用后应及时向当地运管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运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我局备案。
六、我局及各市运管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将作为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依据,并按《通知》的规定作为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经营资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的考评依据。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技术验收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确保该技术在运输行业中的应用能满足行业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对车辆监控管理的需要,使其成为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措施,特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运输企业建设的gps车辆监控系统,是自治区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对用于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和进行符合性验收的依据之一。
2基本功能要求
2.1车辆定位监控功能
监控中心能实时接收车辆当前定位信息,能在相应的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车辆的位置和运行状态信息,如:车速、经度、纬度、时间等,并在电子地图上以车型图标的形式表现出行车方向;必要时可对车辆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车载终端的定位信息回传时间间隔要求:常规监控时应能达到不大于1分钟(gsm、gprs、cdma状态),特定监控时应能达到不大于5秒(gprs、cdma 1x状态)和不大于20秒(gsm、cdma状态)。
2.2车辆调度功能
监控中心可通过语音通话或信息指令对所有或特定车辆进行实时调度。
2.3通话定位功能
监控中心与车载终端应能进行语音、数据并传和互传,在通话的同时可随时获取该车的当前位置,以便在通话过程中指挥调度车辆行驶。
2.4报警功能
监控中心可实时接收车载终端上传的各种报警信息,并能自动显示报警的车辆和报警的类型等相关信息。
2.5自动漫游功能
车载终端的通信模块应能自动实现全国漫游。
2.6断点续传功能
车辆通过信号盲区时,车载终端应能记录和存储车辆的运行轨迹数据,当通讯信号恢复后,终端可自动完成数据续传。
2.7轨迹存储、回放、打印功能
所有车辆的运行轨迹数据应进行存储,能对任一车辆的运行轨迹进行回放、打印。
2.8故障判断功能
车载终端设备出现故障或操作错误应能自动判断并上传一条告警信息。车载终端超过预定的时间无信息回传,监控中心应能进行自动记录并显示提示信息。
2.9兼容功能
系统应支持gsm、gprs、cdma等不同的通讯方式,能兼容不同厂牌或不同型号的gps车载终端。
2.10接口开放功能
监控中心应提供开放的通信接口,以方便行业管理部门、客户对车辆进行监控或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实现监控信息共享。
3对营运客车监控管理的特定功能要求
3.1营运线路设定功能
能对任一营运线路进行特定条件的设定,设定的信息应包括:车辆的行驶路线、不同等级路段的限速值、中途停靠(休息或配客)站点、允许行驶的时间等。
3.2营运线路编辑功能
所有营运线路的相关设定应预先进行编辑,并建立营运线路数据库,当车辆的营运线路需变更时,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系统软件或无线通讯的方式进行更改。
3.3自主监控和预警功能
应能对所有在网的营运客车按营运线路的特定要求进行自主跟踪监控和预警。
3.3.1车辆行驶路线监控
当车辆不按预先设定的路线行驶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3.3.2车辆运行速度监控
当车辆在不同等级路段上超速行驶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3.3.3中途停靠站点监控
当车辆不按规定进入中途停靠(休息或配客)的站点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3.3.4车辆夜间行驶监控
营运客车在晚22时至早6时在三级道路上行驶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3.3.5车辆回站监控
车辆不按规定的回站时间前回到始发车站或企业所在地车站时,系统或车载终端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3.4车辆查询功能
监控中心可按划定的任一行政区域或指定的任一营运线路查询在其范围内所有车辆的动态信息。
3.5完善的统计分析功能
能对车辆在一个运行周期(始发-终点-始发)内行驶的里程、速度、时间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能够统计分析车辆的总行驶里程、发车时间、到达时间、停车时间、行车时间、平均速度、最高速度、超速行驶持续时间、超速行驶里程、超速行驶次数等数据并打印统计报表;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时段行驶、不进规定站点、不按时回站等违章信息;能够打印车辆任一运行周期的轨迹并标注其超速运行的轨迹。
4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管理的特定功能要求
4.1车辆行驶范围或路线监控功能
系统应能对车辆行驶的区域范围和以特定线路为中心的任意区域范围进行设定,当车辆一旦进入或超出限定的区域范围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4.2车辆行驶时间监控功能
系统应能对车辆行驶的时间段进行设定,当车辆在设定的时间段外行驶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在监控中心显示预警信息,同时以语音或其它方式警告驾驶员。
5gps车辆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5.1系统构成
gps车辆监控系统是由多种技术和资源的综合集成,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a)安装在车辆上的gps车载终端;
b)由多台计算机构成的监控中心硬件平台;
c)实施对gps车载终端信息通讯、调度管理的系统软件平台;
d)包含各种地理信息资源的gis电子地图系统;
e)担负车辆与监控中心间信息传递的公共通讯网络;
5.2建设原则
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a)经济实用性;
b)技术先进性;
c)系统开放性;
d)可扩展性;
e)安全、可靠和稳定性;
f)对营运车辆运输生产安全监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5.3gps监控中心的建设要求
各市的gps车辆监控中心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以运输企业为主、行业管理部门为辅的原则进行建设,每市可设一个监控中心和若干分中心。中心机房的设立应着重考虑环境条件、消防与安全、室内装饰、空气调节、静电防护、防雷、供配电、照明、接地、通讯网络、综合布线等方面,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监控中心的硬件设备应选用质量好、性能可靠及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产品,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设计的规模和要求进行配备。
5.4gps监控软件的要求
gps监控系统后台应用软件的设计应采用分层的模块化结构设计以及面向对象的设计方法,使系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相对独立性和可扩展性,必须同时支持b/s结构和c/s结构的系统构架。
5.5gps车载终端的要求
gps车载终端应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等有关的合格证明,并根据车辆监控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选型。
5.6gis电子地图的要求
各监控中心应采用完全数字化的电子地图,并包含精确的路网信息、点状要素、面状要素和详细的属性信息。地图可无级放大、缩小、恢复和拖动。全国图与当地各市(地、县)图之间的任意转换,每图各层之间的任意转换以及地名模糊查询功能。
全国的电子地图比例尺应不大于1:50万;广西区、广东省的电子地图比例尺应不大于1:25万;广西各市、县区的电子地图比例尺应不大于1:1万。
电子地图应从省级以上的测绘部门或授权的发行机构购买,并定期升级,严禁采用网络中间结构或公用公益性及盗版的电子地图。
6附则
在本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内gps应用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了区内试点建设单位的经验和研究开发的成果,以确保规范的切实可行性。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制定和解释。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技术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交综合[2003]78号)文件精神,规范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运输企业建设开发的用于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车辆监控系统和安装使用该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验收是对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开发和安装使用是否满足行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要求所实施的符合性技术验收,包括对gps车辆监控系统本身的技术验收和对安装使用该系统的单位的技术验收。
第四条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由系统的建设单位和安装使用该系统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以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
专家组的组成人员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专家和计算机软件技术、网络及通讯技术、gps技术研究及应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申请单位建设开发或安装使用的gps车辆监控系统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申请验收的单位应向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系统简介;
2、系统的构成和设备配置;
3、系统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功能介绍;
4、车辆监控服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5、用户使用报告;
6、监控中心设施、设备和车载终端的技术文件和合格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资料。
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情况简介;
2、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协议;
3、所用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报告;
4、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的技术解决方案;
5、车载终端的技术文件和合格证明材料;
6、车辆监控的管理制度和记录材料;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验收工作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和被验收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进行。
第八条验收工作的程序主要由被验收单位的汇报、演示和专家现场考察、功能测试、技术文件资料审查、会议评议等组成;由专家组通过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报告。
对既是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又是安装使用单位的,验收工作可合并进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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