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工作中清产核资、财产物资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好调整部分行政区划中清产核资、财产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调整行政区划中清产核资,财产物资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成立调整部分行政区财产处理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兴宁区、江南区、新城区财政局、审计局参加,组成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财产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调整区划财产小组)。在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1、组织、指导调整行政区划中的清产核资、财务清算、财产处置以及财务审计。2、管理和监督调整行政区划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二、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清算1、以2005年3月18日12时为时点,冻结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自办经济实体所有银行存款(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土地和其他资产。2、组织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以2005年3月18日为基准日,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上述单位的房屋(包括使用、在建、已立项未开工建设)、土地(包括已办证和未办证但具有使用权的土地、租用土地)、办公设备和物资(包括在用和库存设备、物资)进行清理。所有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一并登记造册。出租的附上出租合同、对外投资的附上投资合同(协议),在建工程编制基本建设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加盖原单位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3、组织单位财务清算工作。自2005年3月19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清理本单位往来款项和债务,清点存款、有价证券和现金,结清会计财务,编制会计表,与结存的银行票据、对帐单、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一并登记造册,报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备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清点保存的历年会计档案,登记造册,报各财政工作小组就地封存,等待移交。4、组织单位进行债权、债务(含农村两会一部)清理。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回收和清理登记本单位所有债权债务。凡在调整区划前已到期的债权,应立即收回;暂时无法收回和未到期债权,由单位责成主要责任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具备法律效力的凭证一并归档待查;暂无法取得有效凭证的,由单位责成主要责任人员写出说明,单位审核盖章归档待查。凡在调整区划前已到期尚未偿还的债务,由单位负责向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出具书面报告,经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批准,先在原单位自资金限额内归还。无法归还及未到期债务、或有债务(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则单位逐一清理,附上所有有效凭证和具体说明归档待查。以上资料一律于2005年3月31日前清理登记完毕,由县区审核汇总,报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单位债务未清理移交完毕前,有关责任人员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5、各单位党费、团费、工会、群团组织账户及其他收费项目同时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向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办理移交。各单位负责财产物资管理的人员在完成清产核资和财务清理工作,办完会计移交手续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6、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要依据各单位报送的财产物资清单,汇总编制财产、物资、银行存款清单和往来款项报表,分别报送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三、加强调整部分行政区划中的财务管理1、为保证区划调整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从2005年3月18日起,按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分别设立三个临时财政工作小组,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领导下,临时使原区划财务管理和清产核资职责。人员从县区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抽调。2、除成建制划转的行政事业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冻结资金办理移交后予以解冻继续安排使用外,其他单位银行账户冻结的资金按原隶属关系先划入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账户,并按原单位设立明白细账。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后再作处理(具体名单由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确定)。3、2005年5月31日前,财政负担的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仍按原标准由县区临时财政工作小组从原渠道安排,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调整期间除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和区、市财政追加的已明确到项目的在建工程按进度必须支付的资金以及调整期间必要的正常运转经费外,其他支出暂停拨付。2005年6月1日后,按调整后的区划发放。专项资金按项目隶属关系由所属城区安排。未经市人民政府和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不得动用已冻结的财产物资和资金。四、邕宁县、城北区、永新我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的处置1、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移交的房产、土地由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和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批准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出租的房屋、土地由市国资委重新授权管理。闲置房产、土地授权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向社会公开拍卖,收回的资金缴入市财政国有资金收益专户,专项用于区划调整。2、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成建制划转单位的办公和业务用房、机动车辆、办公设备等,原则上继续留给原单位使用,并随区划调整无偿移交所属城区。对无法确定隶属关系的资产,由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调配。3、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成建制划转单位所办经济实体清产核资后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重新确定投资主体。4、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成建制划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随干部职工的调整相应划转所属城区。5、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成建制划转单位所有债权。6、在建工程随事权、财权划转。五、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其财产物资的清查、登记、处理一律由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各县区不另行安排原属行政、事业、企业及乡镇财产物资的清查、登记、处置工作。六、加强行政区划调整中财产物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1、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办的经济实体都必须遵守以上规定,认真组织清产核资,及进办理财产物资的封存移交。不得借行政区划调整之机突击发放钱物、私分、贪污、挪用公共财物公款,不得账外设账,转移、隐匿国家和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处置和隐匿房屋、土地等国家和集体财产。2、未经批准自行处置资产、办理财务支出以及突击发放钱物、财外设财、隐匿、私分、贪污、挪用、转移、擅自处置国家和集体财产,《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3、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要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财产物资的管理,监督和督促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办理财产移交,并对发现的违法乱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3月15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直各委办局:《玉林市市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玉林市市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的建设,把我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度,特制定市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安排原则(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经费借款;2、上级拨给项目的专项前期工作经费;3、每年扣还的项目前期经费借款;4、其他经费。(二)安排原则总原则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按需借支,有偿使用,滚动作用。项目前期工作基金由市计委统一调度使用。前期工作经费资金实行借支,有偿使用,在市财政局设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专户,滚动发展。市计委于每年年底根据下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提出需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报市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市人大讨论通过后,拨入市财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专户。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一)玉林市市直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新建生产性项目,生态环保项目。(二)玉林市人民政府指定安排的其他项目。第三条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及步骤(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审批1、基础设施项目和申请国债的项目,由主办单位通过招投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标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2、除以上项目外由主办单位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3、主办单位把编制好的项目建议书,委托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4、主办单位把评估通过的项目建议书报送市计委再转报自治区计委审批。(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1、项目建议书获审批后,主办单位通过招投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标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主办单位把编制好的可研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3、主办单位把评估通过的可研报告报送市计委再转报自治区计委审批。(三)初步设计及审批1、凭可研报告的批文,主办单位通过招投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标单位搞初步设计。2、主办单位把搞好的初步设计,报送市计委转报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会审和审批。(四)开工报告及审批(此项属国家重点项目才办理)初步设计经批准后,主办单位编制项目开工报告,送市计委转报自治区计委审批。第四条前期工作经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主办单位根据以下有关文件规定,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报告。1、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2、区物价局和区计委桂价经字[2000]88号文;3、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4、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环保局关于重新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2]221号)。项目前期经费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书的费用以及其评估费、项目考察费、招投标费等。(二)项目主办单位把编好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报告报市计委,经市计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三)凡进行每步骤项目前期工作前,主办单位必须根据市政府批准使用的经费,把实施该步骤中所需具体费用书面报告市计委,市计委转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计委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借款手续。(四)专项前期工作经费转到市计委帐户后,市计委通知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前期费用具体预算申请报告并到市计委办理借款手续,手续完善后即转帐到项目单位帐户。项目单位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开支制度,每项目开支必须有项目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回收与滚动使用(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给主办单位搞前期工作的项目,当国家或自治区列入投资计划安排并资金到位后,由市计委核准项目前期投资借款数额报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扣还存入专户,并通知市计委及项目主办单位相应做好帐户调整,扣回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留下一年度滚动使用。(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给主办单位搞项目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当上级部门不批准建设后,市计委核准借款后报市领导。经市领导同意,把该借款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户中核销。(三)玉林市财政借款给市计委用于除财政借款的指定项目以外的市直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核销。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一)项目主办单位定期向市计委汇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市计委及时汇总各项目情况,向市政府汇报。(二)市计委负责对各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市政府领导。(三)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主办单位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计委。市计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后,市计委把情况局面报告市政府领导。(四)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市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市计委半年和年终分别将已借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汇总送市财政局审核,并连同专户基金拨存具体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市审计局每年要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进行专题审计。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各城区人民政府: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梧政发[2005]18号)贯彻实施一年来,对于促进我市市区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理顺市区两级财政分配关系,加强财税管理,强化财源建设,防止税源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不科学、不规范的地方。比如,企业税收属地划分不清晰、共享税收分库比例划分不合理的问题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在管理上尚未真正做到职责明确;在分配上尚未真正体现公正合理。为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财政关系,现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按属地划分税收归属的问题(一)对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注册地认定缴纳;对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相一致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生产(经营)地认定缴交;对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相一致的企业,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经变更后,已与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建筑、房地产企业除外),其税收则按企业生产(经营)地认定缴纳。(二)在坚持按属地纳税的原则下,对纳税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异地成立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或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企业属地认定缴纳;对以生产经营分离、独立经济核算,并在市区内异地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其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连锁店),则按其法人注册地认定缴纳(包括企业所得税);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完税条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其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连锁店),其税收按企业总部所在地认定缴纳。(三)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认定。凡已重新划定为市级固定企业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税收全部缴入市级金库;凡属市区两级共享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得税一律按企业注册地认定缴纳,其建筑税、房产销售税按项目所在地认定缴纳,但企业应到项目所在地城区税务部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外来企业性质在项目属地认定缴纳税款。二、关于市区两级共享企业税收分享比例的问题鉴于在市区财政管理新体制试运行过程中,市已将原下放各城区的33家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收回作为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的原因,并在认真研究、充分计算的基础上,将市区两级共享企业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由原来的45∶55调整为40∶60(市级40%,城区60%)。具体调整如下:增值税:中央75%,自治区8%,市级7%,城区10%;营业税:自治区40%,市级24%,城区36%;企业所得税:中央60%,自治区10%,市级12%,城区18%;个人所得税:中央60%,自治区15%,市级10%,城区15%;其他税种(房产税、教育费附加):按40∶60分成共享(即市级40%,城区60%)。共享企业税收分享比例调整后,各城区要相应按新比例编制2006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三、关于对分享收入比例不同形成财力差额的问题(一)对城区实际分享比例与平均分享比例的差额所形成财力差额的划分。由于市对城区的收入分享比例采用平均比例进行,为确保各自既得利益,各城区当年收入超2004年收入基数形成的增收,如城区实际分享比例高于平均比例的,其形成的财力差额由市下划城区;如城区实际分享比例低于平均比例的,其形成的财力差额由城区上划市。(二)对上划“两税”收入返还收入比例不同形成的财力差额的划分。实行新财政体制后,由于各城区的上划“两税”收入返还比例是按市区平均返还比例计算的,且各城区上划“两税”收入返还收入的比例均高于原返还比例,因此,对各城区当年上划“两税”收入超2004年上划“两税”收入的部分,由于返还收入比例提高形成的上划“两税”返还收入的增量要上划给市;对确有困难的城区,市可以考虑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扶持。四、关于对分享收入比例不同形成当年实际收入差额的问题各城区当年收入超2004年收入基数的增收,在年底一次性调整收入,如城区实际分享比例高于平均比例的,调增当年收入;反之则调减。五、关于资金划解的问题收入共享比例调整后,相应调整各城区收入入库的资金划解比例,具体调整为:万秀区由原来的27%调整为17%,蝶山区由原来的30%调整为21%,长洲区由原来的11%调整为14%。六、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各城区国税局、地税局按本通知精神配合做好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工作。七、上述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梧政发[2005]18号文件仍继续执行。八、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地区本级及各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审计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国家建设部等国务院6部门《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的规定和要求,经行署研究,决定对地区本级及各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审计。现就审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地区审计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地区本级、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计。二、审计范围和内容:全面审计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住房公积金、售房款等其它住房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基金、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逐一登记造册;审计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执行地区行署《关于对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编制冻结的通知》(河行电[2002]17号)情况。三、地区本级和各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不得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帐目、凭证和报表,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资产清理、移交工作有关的资料与说明,不得隐匿变卖资产。违反规定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审计工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国有资产、干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不流失的重要措施,关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计工作,分管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亲自过问,支持审计部门按要求在7月10日前完成审计工作任务。五、地区审计工作组在县市开展工作期间的工作经费(食宿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六月六日
-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 第一章预算的编制第二章预算的执行第三章预算的调整第四章预算的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预算的编制第一条及时编制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编制预算及时性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时间做好编制预算工作。预算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做好下一年度预算收支的测算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二条规范预算编制方法。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预算编制坚持平衡性、准确性、合理性的原则,不断规范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要做到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切实可行。预算收入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政府集中的财力,不准搞“寅吃卯粮”和虚列收入。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尽可能准确地测算全年的预算收入。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先保吃饭,后搞建设,维护公平,优化效益”的原则,做到收支平衡,不准搞“赤字预算”。同时,要采用零基预算法,摒弃基数加增长法。做到保证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遵循兼顾需要与可能、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客观公正、节俭高效、简便易行等原则,科学地制定出较为合理、切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提高预算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尽可能避免出现缺乏预见性或盲目把标准压低以及下达预算支出指标时留有较多机动,造成预算到位率低,在执行过程中突破预算又频繁追加支出的不正常情况。人员经费要确保足额安排,公用经费的安排要基本达到或接近部门或单位的实际需要水平,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事业单位正常公务活动的必要开支,对一些工作任务重大的特殊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安排部分专项业务经费。第三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地界定财政的支出范围,按规定程序安排支出预算,切实解决财政“缺位”、“越位”和“错位”的问题。一是工资发放;二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三是机关正常运转必需经费;四是保稳定和公检法办案经费;五是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储备费用和政策性补贴,扶贫救济救灾经费、归还向中央、自治区的政府举债资金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六是国有企业改革经费,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和重点财源建设经费;七是科技、教育、农业经费的法定增长支出;八是逐步消化政府财政欠债资金;九是总预备费安排在规定最低比例以上。在上述顺序基础上,视财力情况,按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有重点地作出专项安排,首先用于城市(镇)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统一管理。对预算外收入在保证国家规定项目用途安排后,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要依照预算内统一的标准口径来安排,对部门或单位预算外收入大于按核定定员定额标准安排支出的,其结余由政府综合调剂使用,统一用于平衡综合财政预算;对部门或单位预算外收入小于按核定定员定额标准计算所需支出的,在不超出安排标准的情况下,由财政根据实际予以适当补助。第二章预算的执行第四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研究制定组织预算收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收入预算的圆满实现。要把预算收入计划逐项分月落实,各征收部门和缴纳单位必须依法征收、缴纳预算收入,确保收入均衡入库。第五条预算经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给各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在支出预算中,除预留正常增人增资、政策性增资和一些确实无法预定开支数额的专项业务经费外,其他经费一律下达到预算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按预算安排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预算资金,不能突破支出预算,并要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确保收支平衡。第六条合理调度预算资金,保证预算资金的及时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按预算、进度、用途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确保人员工资正常足额发放和机关正常运转及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安排。对救灾救济专款和库区移民粮食价差补贴等政策性专项资金要实行封闭运行,专项调度。对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和预留的专项经费,在使用时,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的项目用途,列出具体开支的专项报告,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政府批准拨付。第三章预算的调整第七条预算调整的条件。预算调整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凡是打破原有预算平衡,扩大预算收支逆差,作为预算调整。属于预算调整的事宜,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是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预算科目流用,只能作为一种收支调剂,不属于预算调整的事宜,无需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只有在原来平衡的预算出现支大于收的不平衡情况下,才能进行预算调整,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调整预算。第八条预算调整的程序。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如因特殊情况,对正常经费未列入年初预算或一些不可预见的急需开支确实需要追加预算的,在收入增加,有财力保证的前提下,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第四章预算的监督第九条要健全和完善财政税务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加强财税内部监督,牢固树立自我监督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实事求是,依法理财治税。财税指标和各方面的数据不得弄虚作假,要做到真实、准确,经得起任何检查和考核。第十条加强预算收入的监督,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重点检查监督各级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征收预算收入情况和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是否合乎规定,是否有隐瞒或少列预算收入的现象,预算收入是否及时上缴,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和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的现象。同时,要配合财税执法大检查来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理财治税,把应收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地收上来,确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第十一条加强预算支出的监督,硬化预算约束。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即从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到使用,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重点是检查部门或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是否按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项目、范围使用预算资金,有无巧立名目、虚报开支、弄虚作假等行为,对违反预算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逐步实行委托社会中介监督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对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支出进行分析和检查,以保证监督的公正和合法。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内部的监督。单位或部门内部要完善财务检查监督制度,不断规范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以保障单位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促进单位依法理财,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第十三条人民代表大会、审计部门对预算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政府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正确对待审计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三章伤残抚恤第四章优待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内入伍或驻本自治区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以及在本自治区境内居住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含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在本自治区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五条自治区民政厅主管本自治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地、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对在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按照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其确定条件和批准机关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规定执行。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由其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根据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一)革命烈士的,为其四十个月工资;(二)因公牺牲军人的,为其二十个月工资;(三)病故军人的,为其十个月工资。现役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军官为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军队文职干部为职务工资和军龄(含工龄)工资两项之和;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为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和生活补贴四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和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的志愿兵(包括专业军士、军士长)以及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八条《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规定发给:(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证明书的发给由其自行商定,商定不成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一次性抚恤金各发半数;(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证明书按先子女后兄弟姐妹的顺序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子女;(五)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及子女的,一次性抚恤金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六)无上述亲属的,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发。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军人在服役期间,所在单位荣立集体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军人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上述家属中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孤老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孤儿,其定期抚恤金增发百分之二十。第十一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中,已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或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其救济费或退休、退职金低于定期抚恤金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的定期抚恤金。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当年的定期抚恤金,由迁出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次年一月后的定期抚恤金,由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第十三条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自治区民政厅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第十四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死亡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三章伤残抚恤第十五条现役军人伤残,按照其伤残性质确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评残的条件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一般不再办理。但对符合评残条件确需补办评残手续的,按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调退出现役后的革命伤残军人,没有参加工作的,发给伤残抚恤金;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给。第十八条参加工作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是指:(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二)在全民企业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三)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以其伤残为由辞退或解聘,确需辞退或解聘的,应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其被辞退或解聘后生活水平低于当地职工的,可享受伤残抚恤金。第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由迁出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次年一月后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由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发给。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二)不享受离、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需集中供养的,不发护理费。第二十一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需分散供养的,由其原籍户口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下列办法接收安置:(一)安置地点可在县城、乡(镇)所在地或农村;(二)安排号住房,新建住房应包括卫生间、厨房,建筑面积四十至四十五平方米,建房所需费用由县、市财政解决;(三)口粮按照当地干部的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四)配偶、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在校读书的子女和残疾子女是农业人口的,可以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国家按城镇居民定量标准供应其口粮;(五)安置地的县、市卫生部门负责发给公费医疗证,并指定就医医院。因伤病需转外地治疗的,应取得指定医院和县、市卫生部门及民政部门同意,医疗费由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生活费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第二十二条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从第二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留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同类标准发给。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复发死亡的,追认为革命烈士,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办法按其所在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四章优待第二十三条对义务兵家属,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家属,未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优待。第二十四条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每年每户不低于当地县(市)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发给。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其入伍前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其家属优待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金,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标准发给。第二十五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可加发奖励金,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六条一户中有多名义务兵的,按一名为一户类推计算发给优待金。第二十七条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的期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的通知,可继续发给;义务兵转为志愿兵或提干后,即停止享受优待金。第二十八条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给。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户口迁移的,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优待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从第二年一月起按当地规定发给优待金。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部队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第二十九条县、市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优待金,建立专门帐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贪污、挪用优待金的,依法处理。第三十条民政部门管理的优待金按下列范围使用:(一)发放当年的优待金;(二)支付现役军人立功的奖励金;(三)提取百分之三至五的金额作为收集优待款(粮)的酬劳费;(四)召开优待金兑现大会和优待工作先进表彰会的费用。第三十一条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县、市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因伤口复发需医疗和经批准需在外地安装假肢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卫生部门发给公费医疗证件,并指定就医医院。医疗费用实报实销。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配制假肢、病理鞋,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审批,配制代步三轮车,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购买上述器械所需费用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开支。第三十二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治疗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卫生部门酌情予以减免。第三十三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和集体的交通工具,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收票价的优待。第三十四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在下列方面享有优先权:(一)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职工;(二)幼儿入托;(三)学校、培训班录取学生和学员,享受助学金,中、小学学杂费的减免;(四)发放扶持生产和社会救济的款物;(五)贷款;(六)供应农业生产资料;(七)分配和购买公有房屋;(八)分配和购买农村建房用地及建筑材料。第三十五条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安排其中一人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所需劳动指标由劳动部门从招工或自然减员指标中优先解决。第三十六条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招生时,对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录取的文化条件应适当放宽。其放宽的幅度,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革命伤残军人报考学校,录取的身体条件,以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和生活为限。革命伤残军人毕业生的工作,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第三十七条家居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有困难,其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房管部门安排解决。第三十八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予安排工作。第三十九条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制定的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一)孤老的;(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三)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和经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红军失散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经地、市民政部门批准,可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和优待。对司法部门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四十二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
-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2002年撤地设市后,地级百色市重新制定对县财政管理体制,经过一年的运行,地级市适当参与部分县财力分享,为市一级政府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奠定基础,有效地支持了县乡基层财政建设,对缓解基层财政困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财政体制,规范市与县的财力分配,提高各级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确保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推进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化和合理化,更好地促进各级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现行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市参与中央重点企业税收分享比例。市本级参与平果铝业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5个税种的分享比例,从原来市本级分享60%下调至50%;市本级参与分享天生桥水电站增值税(广西地方分享25%部分)比例从15%下调至10%。二、新增田东火电厂、平班水电站两个重点企业税收分享:(一)对田东火电厂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4个税种百色分享部分的税收总额按照“五五”分成,即:市本级分享50%,县分享50%。属市本级分享部分通过年终专项结算,由田东县专项上解市本级财政。(二)平班水电站比照天生桥水电站分享办法和比例实行市县分享,即:平班水电站的增值税(广西地方分享25%部分)市本级分享10%,县级分享90%。属市本级分享部分通过年终专项结算,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专项上解市本级财政。三、所属县的市直企业税收分享维持原来不变。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 北海市市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罚款收入管理,保证罚款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款收入,是指依法享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款项。第三条北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执罚的罚款(含海城区、银海区公安分局执罚的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与罚款收缴机构实行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向当事人收缴罚款;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五条北海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收银行)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代收银行应当具备营业网点分布合理,设置统一标识,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具体代收银行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同财政部门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具体代收网点;(二)代收银行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三)代收银行告知执罚单位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四)罚款收据的使用;(五)服务质量要求;(六)违约责任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八条执罚单位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文书,除应当载明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代收银行及具体代收网点的名称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应当明确加处罚款的计算方法。第九条代收银行应根据执罚单位的罚款决定文书决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文书上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按规定加收罚款;处罚文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银行不得自行加收。第十条代收银行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代收罚款收据。第十一条代收银行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凡错缴或多缴的罚款,以及经依法纠正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付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罚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国库退付,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按代收银行管辖银行缴入国库罚款总额0.5%的比例,按季向代收银行管辖银行支付手续费。第十三条代收银行应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国库的各项罚款分别汇总,填写罚款汇总表,分送财政部门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执罚单位核对。财政部门收到代收银行报送的罚款汇总表,应与国库转来的缴款书及所附代收罚款收据进行核对,审核完毕后以实际入库数作为支付手续费的依据。第十四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财务部门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银行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帐。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依法加处罚款。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按月与国库、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就罚款收缴情况进行对帐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拒收和占压、挪用代收罚款收入的,应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六条代收银行不履行代收协议所规定义务的,由确定代收银行的部门取消其代收罚款的资格,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代收银行。第十七条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将罚款逐级缴付指定的银行。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代收银行和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出具合法有效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十九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罚款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检查、审计和监督,确保其有序运行。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税务部门所处税收罚款的收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涉及中央和自治区级次的罚款收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二十四条北海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有关实施规范。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市有关罚款收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北海市所辖县、区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5年起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商业厅、物价局、副食品办联合制定的《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促进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深化副食品价格改革,实施副食品宏观调控的专项基金。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加强副食品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已建立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继续保留,但一定要专项用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并按本通知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凡没有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的,一定要按本通知的办法,尽快把此项制度建立起来。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宏观调控,确保副食品生产的稳定增长和供给总量大体平衡,防止副食品价格大幅度波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商字第45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副食品风险基金是自治区和各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保护主要城市、重点工矿区以及重点产区生猪、家禽、蔬菜等副食品生产,稳定副食品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资金。从1995年起,自治区和7个自治区辖市必须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各地区、县是否建立,由各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第二条自治区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每年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二)、每年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菜篮子工程”建设贷款贴息300万元;(三)、自治区物价、工商部门每年上缴自治区财政的罚没款,扣除回拨办案经费后,按上年实际上缴自治区金库的数额提取30%,通过财政支出安排。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市辖区内宾馆、饭店、对外营业性招待所,一律按住宿费征收3%,不足1元按1元收取;(三)、在外来施工单位、外来企业的税后收入中提取0.5%;(四)、各市上缴财政的物价、工商罚没款,扣除回拨办案经费后,按上年实际上缴市级金库数额提取30%;通过财政支出安排;(五)、各市每年菜地、鱼塘的征用费(专项用于菜地、鱼塘建设)。第三条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同级储备冻猪肉的费用;因临时性、突发性和节日等原因引起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大幅度波动,为平抑物价,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商业等业务部门吞吐猪肉、蔬菜等副食品的价格补贴;扶持发展“菜篮子工程”的生产贷款的贴息;在确保调节副食品市场价格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作有偿低息短期周转金使用,用于副食品方面的投资,并按合同,定期收回。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度权和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自治区风险基金,以自治区财政厅为主,会同自治区副食品办、物价局、商业厅进行管理。市级风险基金的管理各市自定。第五条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中增设“副食品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在预算执行中,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节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副食品风险基金具体财务处理办法待财政部下达后执行。第六条管理和使用副食品风险基金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第七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同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副食品办、商业厅、物价局备案。第八条本办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下发以来,我区清理整顿“小金库”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不顾中央和自治区的三令五申,从部门和单位的小团体利益出发,私设“小金库”,搞公款私存。这不仅造成国家和单位收入流失,扰乱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而且容易诱发和滋生腐败现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为进一步加强财经纪律,严肃法纪,促进党风和廉政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冬明春对部门和单位私设的“小金库”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户或未纳入财政预算和预算外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都要列入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对1995年以来“小金库”各项收支数额,要进行重点清查。二、清理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尤其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整个清查工作从1999年12月中旬开始至2000年3月底结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天内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随后转入重点检查阶段和处理阶段。三、有关政策规定(一)对清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自清自查出来的资金,要如数转入本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补缴各项应纳税款或全额上缴财政;重点检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除按规定调整帐目、补缴各项税款或全额上缴财政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该单位“小金库”资金数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不按规定补缴各项应纳税款或全额上缴财政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财政拨款。(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坚决纠正财经执法执纪不严的现象。这次清查要把处理事与处理责任人结合起来,彻底改变对财经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处罚不力、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事不对人”的做法。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又不自查自纠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是党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党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行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1至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不是党员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凡涉嫌犯罪的,按照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加强组织领导清查“小金库”是维护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三讲”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这次清查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从纪检、监察、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检察院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清理检查的日常工作。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工作自治区有关新闻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自治区纪委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律从严惩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村干部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带领农民群众致富的“领头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目标的中坚力量。为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规范村干部补贴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包括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和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是指参加村民委员会村部值班的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文书等,人数为大村5名、一般村4名、小村3名;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是指不参加村民委员会村部值班的村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治保主任等,每村人数为3名。村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交叉任职。二、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自治区按村干部定员数,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决定》(桂发〔1985〕2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通知》(桂发〔1990〕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村公所增加一名半脱产干部的通知》(桂政发〔1991〕29号)文件规定给予村干部补贴(即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2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10元)的基础上,再给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和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分别增加补贴60元、30元。这次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所需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解决,自治区将从2002年7月1日起对地市实施村干部财政补贴提标专项转移支付。在2001年至2002年过渡期转移支付中享受补助的县(市),其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所需的资金,从自治区下达的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中统筹安排;未享受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自治区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从2003年1月1日起,自治区对全区各地市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所需的资金,统一实施专项转移支付(不再在过渡期转移支付中安排),并打入对各地市的补贴基数,各地市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要统筹足额安排。各地要重视提高村干部补贴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利用本级财力再适当提高村干部的补贴标准,也可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来增加村干部报酬。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其村级提成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三、执行时间村干部增加财政补贴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已经10月22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本办法所称梧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债资金、财政拨款、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等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宗旨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强化监督。审计监督内容第四条建设项目审计分为开工前审计、在建审计、竣工审计三个环节,从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建设效益以及资产的真实、合法等方面,对建设活动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第五条建设项目中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开工前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该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开工前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机关逾期未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的,建设单位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开工手续。审计机关出具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是有关部门审批该项目开工手续的依据之一。第八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对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方法、招标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二)审查建设合同。在合同价款的约定上,应明确结算总造价必须经审计机关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部门审定。第九条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审查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审查项目法人申报的工程款拨付情况表。(二)审查设计变更内容和变更程序的合理性、合规性;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审查超过单项工程合同价10%或单项造价10万元以上的现场签证及重大设计变更产生工程造价增减额。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工程造价结算的审计。主要内容是:(一)审查已批复项目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执行情况。(二)参与竣工验收,审查竣工决算资料是否完整。(三)审查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四)审查“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五)根据竣工项目特点确定的其他审查内容。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单项工程初步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单项工程结算的有关审计资料。审计机关应自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内,出具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的最终造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总体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及时编制出项目竣工决算,并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审计机关自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5日内,未对建设项目下达审计通知书的,建设单位可按有关程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审计机关对下达审计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是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和形成的依据。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主要内容是:(一)分析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是否突破计划投资及其原因。(二)分析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三)评价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第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管。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对建设项目审计的组织管理及对委托的审计项目进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委托审计项目的社会审计组织,并对委托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监督程序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市政府交办事项,确定审计事项委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组的要求和期限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按规定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现场查勘核实,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需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应依照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制度。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审计机关责令项目法人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对投资项目法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法人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予以调整。投资项目法人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予以追缴,上缴财政。第二十五条对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有关责任人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有关规定的罚没款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专户缴纳。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梧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地区行政公署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地直各局、办:《河池地区行政公署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地区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河池地区行政公署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行署机关内部经费使用管理,管好用好各项经费,确保行署机关工作的顺利运转,特制定本制度。一、经费管理原则(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格各项经费的支出。(二)坚持勤俭办事业,量力而行的原则,讲求资金使用效益,避免经费支出的随意性。(三)按照批准的预算额度和经费开支范围以及费用开支标准办理支出。各项经费支出分清资金渠道,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办理支出,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四)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员编制、预算编制、预算定额、开支标准和工资计划执行,不得自开口子,提高各种补贴。二、经费支出的主要内容(一)工资、福利奖励支出:主要用于在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支出;(二)公务费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燃料维修费、水电费、邮电等费用的支出;(三)设备购置费支出:用于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四)其它费用支出:一些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支出,如物业管理费等。三、公款借支管理(一)借款出差,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款。(二)借款购买一般办公用品的,事先作好计划,注明品名、数量、价格,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款。(三)借款修车(含购买零配件)经车辆管理科室技术小组鉴定签字,车辆管理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四)基建、维修工程借款必须附有工程预算和施工合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预借。(五)对拖欠公款的处理:凡借款出差的,报帐时没结清欠款的,可在发工资时扣还;凡欠有公款的干部职工调离本单位时必须还清所欠款项,否则不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四、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一)行署机关各项开支费用,必须按审批权限事先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事后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经领导签字后,由财务管理科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报销标准核报。(二)经费支出按照核定预算,采用经费包干或内部定额管理办法,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办公室开支经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签字报销,1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或协管副秘书长签字报销。购买办公用品发生费用在100元之内的通过现金结算,100元以上的应采用银行支票结算(差旅费借款除外)。(三)差旅费报销必须在《差旅费报销表》上注明出差时间、地点,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会计审核后方可报销。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回来一周内报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单位无经费报帐和外出学习的除外),如超过二个月的不予报销。个别特殊情况须说明原因,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报销。(四)购买物品后要及时报帐。购买一般办公用品的,发票要写明品名、数量、金额,有经办人、证明人、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购买设备或高档办公用品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标购买,发票注有主管人验收入库或入帐,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报帐。1、办公室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变卖、报废必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除固定资产外,必须购置的各种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第七秘书科本着物有所值、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出计算,统一购买,合理安排。2、车辆维修和购买零配件未经领导批准的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要补办手续并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报销。3、摄像器材的购置需事先做好预算,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购买。购买胶卷每一次只限在五卷以内。冲洗照片的发票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经主管人员核实,并经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五)基建、维修报帐必须凭有工程结算单、验收合格证,并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报销。(六)严格控制电话、会议费的开支。1、办公室各科室电话费的支出要严格控制。因工作需要打长途电话,应事先做好准备,做到长话短说,不谈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用公家电话打私人长途。办公室除收集发送网站信息、收发电子邮件或经领导批准查阅资料以外,各科室上班时间不准擅自上网。2、切实做好会议的计划管理,大力精减、压缩会议,做到少开会,开短会。确实要开的会议要在年初纳入计划,报行署研究审定。临时需要召开的会议,应经行署同意。会议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地区制定的统一规定。(七)票据管理。所有发生的费用必须凭正式发票报销,不得用白条、内部收据和资金往来发票报销。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发票不给予报销。五、行署班子领导专项经费的管理(一)行署领导专项经费按照“专户管理,核定指标,滚存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在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设置专户管理,不属于开支范围的不给予报销。(二)领导专项经费开支的范围: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和洗车费等)、差旅费(包括领导及随行秘书、司机的差旅费)和按文件规定享受的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补贴(包括地区纪委特批的随行秘书、司机的住宅电话和bp机服务费补贴)、日常办公用品用具开支(包括订阅报刊、杂志等)、业务活动经费及其他需要的支出。(三)加强对领导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领导专项经费每项开支必须经领导亲笔签字后方可报销,月终由财务把每位领导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分别报送专员和地区财政局。(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领导专项经费,超支不补。六、本制度从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四年二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一、县级(含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如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二、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凡是按规定进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不得再收费。如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或交纳易地建设费:(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150平方米,不利于战时和平时使用的。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一)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四、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二)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从各市每年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6%,用于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项目建设和全区人民防空工程抢险维护的专项经费及补助重点人防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等。六、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免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挪用、截留和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七、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随着房改的深化,我区住房资金的归集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截至1998年6月底,全区归集住房资金118.94亿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4.5亿元。几年来,各地利用住房资金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万多套,面积1363万平方米,解决了一大批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但是,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构不健全,住房资金多头管理;有些地方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的虽然已经建立,但参储人数比例偏低,归集量少;挪用、占用住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住房资金贷款逾期问题突出,造成住房资金流失等等。为切实加强我区住房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16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1999年3月底以前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承担住房资金的管理任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行住房资金的管理职责。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集中专户管理(一)所有住房公积金都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除驻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另行统一管理外,驻各地的中直、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均按属地原则,存入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统一进行管理。(二)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售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统一存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也要存入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管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类似职工工资。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一)职工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要足额到位。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各级政府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批,予以安排。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经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但经济效益好转时要连本带息补缴欠缴部分。(二)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其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继续缴存资助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信息及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1999年年底前,所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都要实现住房公积金核算到职工个人,使职工可随时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情况。(四)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监督工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同级房委会汇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五)住房公积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违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四、关于住房资金的使用(一)住房资金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的用途使用: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的支取及贷款。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3、回拨单位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4、在满足以上安排使用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另外,直管公房出售收入由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专款用于直管危、旧公房的改造。(二)住房资金的净收益分别按50%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建设发展基金。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建设发展基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运作,但其动用必须经当地房委会(领导小组)严格审核、批准,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三)要按照自治区房改办、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房改办字〔1997〕17号)要求,严格住房资金贷款的审批。住房资金贷款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资金贷款发放范围列出计划报同级房委会(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要按照调查审批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批管理。对贷款项目要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调查,测定其风险及效益,以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贷款发放后,要对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控制贷款按计划使用。地、市、县领导不得直接审批具体贷款项目。(四)住房资金的金融结算业务一律委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承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发放的住房贷款必须委托经办银行办理,不得自行向单位和个人直接发放,经办住房资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对违反规定使用方向发放的贷款有权予以拒绝。(五)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照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房改字〔1996〕17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支持职工购建住房。五、关于住房资金逾期贷款问题各地要加强对住房资金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一)对1997年4月1日前发放的逾期贷款,尤其是非住房建设逾期贷款,要继续进行清理,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催收。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对1997年4月1日后发放的非住房建设贷款,各地区、地级市要负责进行查处,对各相关人员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以后再发放的此类贷款,发现一项,查处一项,绝不姑息。六、关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开支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房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字〔1997〕第46号)和《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桂财综〔1997〕第6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核算。按规定编制管理费用预算,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房委会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费用开支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检查和监督。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有效抵押给华融公司的资产过户给玉林市玉鑫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 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为了盘活企业,2001年12月市政府已授权玉林市玉鑫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购买了广西卓力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林秀峰机电总厂、玉林大众印刷厂、玉林市自行车四厂、玉林市长城机械厂等五家企业欠华融公司的债务22757.68万元[其中广西卓力达股份有限公司15084.39万元、玉林秀峰机电总厂2573.92万元、玉林大众印刷厂2046.22万元、玉林市自行车四厂(含玉林市长城机械厂)3053.15万元]。至此,玉林市玉鑫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已获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22757.68万元债权。为利于玉鑫公司持有实物资产后把企业搞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广西卓力达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抵押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应全部划归玉林市玉鑫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此通知后,各有关企业尽快与玉林市玉鑫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市财政局、经贸委、审计局负责交接监督工作。特此通知。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经营权第三章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第四章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认真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服务和便利措施。第五条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具体规定。第二章企业经营权第六条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七条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一、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二、股份制;三、租赁经营;四、税利分流;五、其他形式。企业提出资产经营形式具体方案报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免除税后负担。试行股份制的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股份制的规定执行。承包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当年仍按承包合同执行,从次年度起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股份制试点的规定执行。第八条落实企业生产决策权。除国家和自治区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国务院特批和特殊规定的产品外,企业可自主决定在本行业、本地区或者跨行业、跨地区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企业自主作出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的决定后,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定量、定点、不定价),必须由政府计划下达部门组织供需双方企业签订合同或组织供方企业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所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内容,向执行计划的企业按时、保质、保量提供计划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能源和运输保证,及时收购计划产品。如没有上述保证,企业有权拒绝执行。第九条落实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除由国家和自治区管理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外,其余产品(包括生产资料)均由企业自主定价。任何地区和部门,非经自治区政府授权,不得行使企业产品定价权。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劳务等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决定。第十条落实企业产品销售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产品。以及企业已与需方或政府指定的单位签定订货合同,并按合同价格收购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外,企业有权在国内外市场自主销售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企业自主销售的产品可直接向运输部门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卡、干预。由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应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收购。任何一方违背合同,将按合同法处理。企业可自主决定每年在产品销售总收入中提取5‰以下(含5‰)作为业务活动经费,进入成本。企业年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经同级财政批准,可适当放宽。第十一条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各类物资的供货渠道、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价格,以及物资的调剂等,均可自主决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硬性规定企业购买其自设定点的商品,或向企业指定供货单位、供货渠道。对属于企业自主采购的各类物资,不再实行中间环节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未为企业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向企业收取费用。第十二条落实企业进出口权。企业可自主决定产品的进出口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自行选择进出口口岸和报关口岸,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并通过有对外经济合作权的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可与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达成协议,以联营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外经营活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易货贸易所换回的商品、物资,除法律令有规定或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以外,可以在国内自行销售。超过经营范围的商品、物资(包括国家特殊规定的商品、物资),由核发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发给一次性经营许可证即可销售。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对外商务活动的出国人员,属自治区辖五市和防城港区管理的,授权所在市政府和防城港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属地、县(市)管理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区直企业,委托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审批。上述人员经第一次审批后,一年内需多次出国的,授权企业自行审批。企业应将审批多次出国的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板报负责护照发放和办理签证的部门备案。生产企业可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签订协议,延伸使用其商品进出口权,参与对外经贸活动。除国家规定的指令性计划出口产品外,需要进出口的产品,由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收购价格实行双方协商办法或由企业直接参与同外商谈判确定。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在分配企业留外汇时,直接分配到出口企业,进入企业留成外汇帐户。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截留企业留成外汇;有偿上缴外汇后应得的人民币应及时返回到企业,不得从中截留。企业通过边贸所得外汇,可保留现汇,由企业全额留用。第十三条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有销路,各种外部配套设施和建设条件不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企业确是以留用资金、自筹资金(包括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企业内部职工集资)进行建设的,可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由企业自主立项;需要向银行贷款的,企业可自主与银行协商,立项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企业需向社会发行债券进行生产性建设的项目,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需要使用境外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以税后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由同级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应批准返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全部用于发展生产。企业根据其承受能力,可从销售总收入中自主决定提取一定比例经费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进入成本。企业补充生产流动资金的提取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上述规定所增加提取的折旧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补充流动资金,可按其所提取的基金、资金总额的50%视同实现利润,提取效益工资。企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第十四条落实企业留用资金支配权。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用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补交欠交利润。企业可自主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可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生产性投资。第十五条落实企业资产处置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无偿调拨企业财产。除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处置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外,企业对一般性固定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拍卖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企业资产出租、抵押、有偿转让的对象,可以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个体、“三资”企业,也可以是外商。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全部由企业自主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补充流动资金。企业对已到报废年限或淘汰的固定资产,不需报批即可自主决定报废。但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第十六条落实企业联营、兼并权。企业有权与区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体企业以及外商等,以协议、合同的方式进行合资联营、合作经营或兴办新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企业有权兼并其他企业。企业实施兼并后,报同级政府部门备案。大中型企业应发挥其优势,积极创造条件组建企业集团。第十七条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一、同一城镇、同一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调动,由双方企业协商,并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二、企业可以自主招工。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劳动鉴证、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有关手续。1、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但企业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自行制定招工简章,报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备案,并接受社会监督。2、企业在本自治区内的城镇人口中招收合同制工人,不受行政区划限制。3、经自治区劳动厅批准,企业可以直接到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但从农村招收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含五大)毕业生,以及矿山企业从农村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即可。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用工形式。无论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都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劳动期限。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岗位责任制和“在岗、试岗、待岗、离岗”制度,并在做好定岗定员的基础上,通过考核,择优上岗、竞争上岗,在动态中实行劳动力的合理配置。2、企业对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培训、提前退岗休养及其他办法安置。3、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免缴、三年减半上缴所得税。4、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职工,根据本人申请,企业可准予其提前退养,其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5、自谋职业的职工,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证实,企业对口的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将其待业救济金一次付给本人。四、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或开除职工。1、对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或开除的职工,有关地区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粮食供应关系。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予以接收,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费用。2、被企业辞退、开除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待业登记后,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法及时发放待业救济金,并为其再就业提供服务。第十八条落实企业人事管理权。一、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二、凡符合条件,胜任职务,政绩比较明显的厂长(经理),离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连续任职。三、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按照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企业可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以及现行职务的界限,自主决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的招聘方法、标准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企业可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待遇由企业自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企业可视其经济效益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落实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基数、比例和规定的办法提取,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经批准试行股份制或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乡镇企业管理办法的企业,其初始工资总额基数由同级劳动部门核定。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劳动部门不再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企业自行编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可实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奖金随企业留利浮动的办法。由同级劳动部门核定其工资总额。企业工资制度及具体分配形式,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靠级工资可作为职工档案工资。企业在工资总额内自主行使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企业自主确定和调整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第二十条落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企业要求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企业分别定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等四种类型,取消套用行政职级的做法。第二十一条落实企业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要求企业捐献和提供赞助;不得强要企业做广告和规定订阅有关报刊、杂志。第三章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要实现保值和增殖,负盈亏责任,并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也负有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均纳入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对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得突破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要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厂长晋升工资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厂长的收入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经营的难易程度及实现税利的多少分档确定,具体办法由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制定。区直企业厂长收入的确定办法,由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或按企业所在地规定执行。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要接受劳动、财政、银行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逐步创造条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第二十四条凡盈利或政策性亏损减亏的企业,厂长(经理)任职期满,经终结审计,对超额完成综合经济指标,有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实行重奖,奖励金额视企业规划(大、中、小型)和实现税利总额确定。具体办法由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制定。区直企业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共同制定,或按企业所在地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由同级财政发放。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除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外,对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或者当年亏损数额较大的,应当给予厂长(经理)撤职处分。被撤职的厂长(经理)三年内不得任命同职。第二十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及指令性计划因定价不合理造成政策性亏损的,先由物价部门调价,不调的由作出规定的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亏损补贴。以上企业的亏损超过核准补贴额又无正当理由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对本办法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第二十七条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虚盈实亏的,财政部门要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由这部份虚增而多提的挂钩工资要全部退回,收缴国库。企业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四章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八条按照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第二十九条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积压的,应当实行转产;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也可以主动实行转产。应当转产的企业没有及时实行转产的,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转产。除转产国家和自治区限制发展的产品外,企业实行转产不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按《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的,可以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停产整顿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应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出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停产整顿期间,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偷窃、毁坏、哄抢、私分、隐匿、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应当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企业应当停止发放奖金。第三十一条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合并。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合并,在其管辖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范围内,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合并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第三十二条企业兼并是企业产权有偿合并形式。优势企业可以不受所有制、地区、行业的限制,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要进行资产评估,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兼并的协商价,经兼并双方协商确定兼并方式和价格。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银行对被兼并企业的原欠债务,可以酌情免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息、三年减半收息。政府主管部门不同意亏损企业被兼并的,该主管部门应承担限期扭亏责任。第三十三条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第三十四条企业停产整顿期满后仍达不到扭亏目标、合并、被兼并又不具备条件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五条企业所欠债务,应当以留用资金清偿。留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用抵押企业财产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予以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破产企业的债务和企业财产,以及职工安置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并承担人民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并可以享受兼并企业的待遇。第三十六条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其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方式负责安置:一、由政府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二、由劳动部门协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安排。三、实行社会待业或自谋职业。合并、被兼并的企业,其职工由合并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第三十八条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行使《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下列职责:一、决定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核定企业上交利润。二、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负责审批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对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各项手续办理期限均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办,视为批准。三、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四、监督、检查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财产管理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向上级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第四十条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适应企业市场竞争的宏观调控体系: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确定本地的经济技术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三、根据产业政策和本地资源、劳动力的实际情况以及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四、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企业制度,如劳动人事工资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等。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一、清理和废止地区、部门实行分割和封锁的规定,为平等竞争创造条件。二、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筹规划,建立生产资料市场、拍卖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企业产权转让市场等专业市场,在人民银行的规划下建立金融市场,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三、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1、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结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按一年提取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总额的标准,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职工退休时可将个人帐户内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或分次支付给本人。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职工参加。4、职工退休前死亡,其个人帐户内的保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二、建立和完善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金,职工中止劳动关系离开企业后,在规定期限内享受行业保险待遇。三、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和发放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四、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医疗保险制度。由企业负担的部分按国家规定提取和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按自治区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比例支付。实行由社会保险机构组织的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制度。五、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制度。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专业机构负责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企业筹集和调剂使用。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一、搞好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企业提供教育、医疗、交通、生活服务,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二、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三、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贯彻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规定的正确实施:一、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撤销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和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文件。二、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每年要将贯彻执行有关企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作出报告。三、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对《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执法检查工作,由法制局(办)会同经济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监察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察,确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予立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企业对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干预和侵犯其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和监察、经委、体改委等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收到申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申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在三日内移送给有权机关处理。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有《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企业有《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企业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原则适用于区内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股份制企业,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本办法发布前的自治区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5]13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县域经济,实现在广西率先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玉林市“打造玉贵走廊,壮大县域经济,在‘两个融入‘中实现‘两个率先‘”发展思路,以培育主导产业、发展特色经济为主题,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招商引资上项目和激活民间投资为突破口,不断整合经济要素,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特色经济、集聚经济、配套经济、劳务经济,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互动发展,推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2.基本原则。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和创造性,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需求调结构、上项目、建基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市场环境;坚持以项目建设为重点,做到经济发展项目化、项目发展目标化、目标落实责任化,不断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制订科学合理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融合和产业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区域发展战略,确立符合玉林实际的产业发展路子,培育壮大有特色的支柱产业和产业集群。3.目标任务。从2005年起,县域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步伐加快,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形成二、三、一产业格局,二、三产业占gdp的比重达到80%以上;大部分县(市)区生产总值达到50亿元,1个以上县(市)区在1-2年内生产总值超过100亿元;通过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加大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力度;各县(市)区要成为发展特色鲜明、发展势头好、增长后劲足的经济强县(市)区。已进入2004年广西经济发展十佳县(市、区)的北流市和玉州区要保持“十佳”地位,各县(市)区每年在全广西的排位有新的进步,争取有更多县(市)区成为“广西经济发展十佳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对壮大县域经济举足轻重,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力争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财政收入超亿元,10个以上乡镇(街道)财政收入超5000万元,50个以上乡镇(街道)财政收入超1000万元,30个左右建制镇(街道)建成布局合理、产业发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明星”镇(街道)。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4.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县域经济的主体,采取更灵活、更优惠、更有力的措施,着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占县域经济总量比重达到80%以上,成为县域经济的主要经济增长点。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要以制度创新、转换机制、增加就业为出发点,有效促进资产的流动与重组,争取两年内完成县域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民间资本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规范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改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竞争性领域。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完善扶持政策,排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改革审批制度,使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市场准入、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调整结构、创新体制机制和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一批非公有制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大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向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产业聚集,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5.发展特色经济、配套经济、集聚经济,大力推进工业化。坚持工业主导地位,深化“振兴工业、服务工业”大会战,以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为主攻方向,抓好一批工业项目上马建设,以项目集聚生产要素,推动资产重组,促进投资增长,带动县域工业发展。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要搞好县域经济、乡镇(街道)发展经济规划,明确主攻方向、重点、具体产业和产品,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特别是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形成“一乡一品”、“一镇一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格局,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加工体系,培育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以小产品构建大产业、开拓大市场,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为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各县(市)区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25%以上。乡镇改街道是一个重要发展机遇,要认真研究街道的发展定位,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步骤,加快发展社区特色经济。发挥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引导中小企业配套大企业、大集团,加入市内外产业分工协作体系,重点引导企业主动融入工业化程度较高的粤港澳经济圈进行产业配套,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建设专业配套乡镇(街道)。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发展,抓好产品开发,发挥产业优势,特别是要发挥玉柴、三环陶瓷、海螺水泥、玉药等市内大企业集团的龙头作用,围绕构建机械产业、水泥陶瓷、健康产业、服装皮革等四大产业集群和中心城镇,引进外地中小企业配套发展,延伸产业链,做大做强县乡工业。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工业增加值在县域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发挥工业集中区产业集群、要素集聚、资源集约的“洼地”效应,集中力量建设工业集中区,特别是在玉贵走廊沿线建设以具有产业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工业集中区为中心点的产业带。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抓好工业集中区建设。充分发挥工业集中区作为项目引进窗口、项目建设载体的作用,加大接纳东部产业转移力度,边建设边招商,以招商促建设,滚动发展。引导企业向专业化、协作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把各类项目和乡村工业吸纳到工业集中区来,形成产业集群,增强工业集中区活力,加快集聚经济发展。要把培育壮大支柱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县域财源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县域工业的质量和效益。6.加快城镇化步伐。深化“爱我玉林,建我家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在加大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同时,以县城和重点镇建设为重点,引导、鼓励各类企业向县城和重点镇集中,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和集聚,完善城镇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功能,加快城镇建设,使城镇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全市县域城镇化水平达到40%以上,每个县(市)区建成2个以上年生产总值超5亿元、财政收入超5000万元、镇区常住人口超2.5万人、功能较为完善的城镇。切实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编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凸显城镇特色和风格。加快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增强城镇的综合功能。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城镇综合管理。把加快城镇建设与发展特色经济、配套经济、集聚经济结合起来,坚持产业兴镇。通过项目招商、组建公司、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与城镇共同发展,增强城镇集聚、辐射带动能力。用市场机制促进产业聚集,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旅游、现代物流、商贸服务、金融保险、科教文卫等第三产业的发展。7.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坚持用现代工业理念抓农业,突出地方特色,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培育发展以优质谷为主的优势粮食产业,以中药材、食用菌、优质水果、香料、花卉、蔬菜等为主的优势经济作物产业,做强做大以三黄鸡、瘦肉型猪、奶水牛为主的畜牧水产业,全面提升商品林产业,打造优势产业集群,争取在两、三年内打造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知名品牌,培育一批全市共有品牌,争创国家和自治区级名牌产品。发挥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现代农业实验区示范引导作用,抓好优质谷、中药材、食用菌、沙田柚、荔枝、桂圆、香蒜、三黄鸡、瘦肉型猪、奶水牛等优势和特色产品基地建设,引导大宗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区域化。坚持“扶优、扶强、扶大”原则,壮大、改造、发展、引进多管齐下,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各县(市)区形成一批上规模、效益好、组织化程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并建立密切而稳定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积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科技、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等服务。建设一批区域性和1个以上全国性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建设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两年内完成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挥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带动作用。8.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把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突破口,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小企业商机博览(中国·玉林)、玉贵走廊建设和开展工业大会战为平台,以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泛珠三角经济区建设为契机,抓住东部产业向西部转移的有利时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承接广东、浙江等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加强县域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各县(市)区要依托本地优势,整合项目资源,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保持大招商、招大商,大上项目、上大项目的良好势头,各县(市)区每年要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一个以上,各乡镇(街道)要引进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一个以上,玉贵走廊沿线村和各县(市)区的重点村要引进投资10万元以上项目一个以上。积极吸引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投资特色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发挥企业、中介组织招商主体作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推行业主招商、代理招商、联合招商、以商引商、产业招商,积极引进外地资本和企业。鼓励国有、集体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发展与国内外企业的战略合作,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来玉林投资发展,让更多著名品牌落户玉林。坚持引资与引智并举,既要积极引进资金,又要注重引进管理、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市每个季度在媒体上公布一次县乡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情况。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县域企业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在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扩大产品出口的同时,以东盟国家为重点,积极到境外投资办厂,充分利用好境外市场和境外资源。9.发展提升劳务经济。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把劳务输出作为一个产业来抓,加大劳务输出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努力探索“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规范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路子。推进农村劳动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转移就业,加强与广东的劳务合作,扩大向广东劳务输出规模,拓展向长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劳务输出的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渠道,广辟外出务工经商的转移渠道。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居民平等就业。以提高农民劳动技能为中心,健全包括就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在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外出就业、稳定就业的能力。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培育劳务品牌。加强对劳动力转移的服务和管理,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农民离土离乡、落户城镇;积极探索在县城和重点镇(街道)规划、建设务工经商农民居住小区的有效形式。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实现从单纯的劳务输出向劳务经济的转变,把劳务经济提升到新的水平。10.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以建设良好的体制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服务环境为目标,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公开、规范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建立服务型和效能型政府。全面加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逐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依法查处“三乱”和各种侵权行为,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宽松、文明、安全的社会环境和低成本投资环境。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11.扩大县(市)区投资管理权限。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最大限度授予县(市)区投资管理权限。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在玉林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属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除跨县项目和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项目外,其它项目全部下放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属非重大和非限制类项目的,按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12.实施好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和自治区对下的财政体制。市主动配合县(市)区在实施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和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更多的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努力做好预算资金往来结算工作和预算资金调度;中央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市对县(市)区相关项目需作出配套资金支持的,市财政尽力作出安排,并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市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规费,有明确规定要向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县(市)区级项目倾斜安排的,市相关部门要积极作出安排。13.加大财政投入。市和各县(市)区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级工业发展,市基本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国债项目的申报向县域倾斜,重点扶持发展潜力大的县(市)区。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办法,支持县域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加大对自治区级小康示范镇、重点镇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把农村特困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快五保村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想方设法帮助乡镇(街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消化、转移历史负债。14.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城镇尤其是县城、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自愿、有偿和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依法进行使用权流转(商品住宅除外)。允许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兴办企业。妥善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问题,市、县(市)区分别从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盘活建设用地存量,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作建设项目用地或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实行产业化经营的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修建必要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并减免收取改变土地用途费用。15.对重点镇给予用地倾斜。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可作为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重点镇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的,按自治区和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有偿使用农民集体土地。16.加大对工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落实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县域重点工业项目和所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的,市给予优先上报办理。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或自治区最低标准征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已采取措施实现先补后占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实行工业用地地价补贴办法,允许各县(市)区从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纯收益中,按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区项目用地地价补贴。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已经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调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法定期限内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17.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市国土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涉及林地的,林业部门要做好服务。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使用林地申请,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18.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基础设施、市政设施领域推行bot投资方式。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县域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经依法批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以及码头、电站和城镇基础设施等的经营权可公开转让或拍卖,其收入转投基础设施建设。捆绑申请县域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市政公用企业结合公司制改革,以股权、收费权质押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19.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0%出资,其余资本缴足期限为三年。投资者可根据需要,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支持符合自治区确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冠广西区名。对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达到500万元或集团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集团,允许申请冠市名。异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县域创办的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凭前置审批部门的许可意见,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二字,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审批手续。市外产业转移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经改进能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的,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可核发有效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二字。支持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或申请原产地保护。简化前置条件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免予年检(审)(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年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审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除外)。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项目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除国家限定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或变相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入各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20.加大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县乡发展分支机构,进一步推进邮政储蓄改革工作。加大力度,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鼓励非公有资本参股组建投资公司及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县域经济信贷投放力度,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比例,帮助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广小额农贷、联保贷款等信贷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特点的信贷品种,积极推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探索中小企业以适销库存产品、适用原材料和可靠的应收款作为贷款抵押的办法,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特点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适当增加对优质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比重;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非专利权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尤其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增强县域对银行授信的吸引力。除国有企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等抵押财产价值的评估,由借贷双方协商选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经贷款方认可或由贷款方自行评估,适当降低抵押财产和抵押登记费用。21.加大教育、人才和科技支持。支持各县(市)区加快发展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巩固“普九”成果。鼓励、支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建立农民技术培训体系,实施县乡实用人才工程和农民教育培训工程,使农村劳动力普遍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掌握1-2门实用技术和转移就业技能。把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经批准承担劳务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机构(含民办),市财政视财力情况和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培训补助经费。实施“人才小高地”建设工程,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加快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力度。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各类人才以多种方式服务县域经济。实施科技创新计划,围绕特色产业,建立和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县域中小企业在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其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用于县域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贷款贴息和补助,重点支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产品的科技项目。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健全农村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向定点帮扶县(市)区转让科技成果、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并可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支持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科技人员通过项目承包、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技术入股等形式,为县域经济提供科技服务。22.加大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健全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开拓农产品市场,鼓励发展农产品物流业,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交流。培育农产品产销一体化龙头企业。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农村消费品市场管理,完善农资服务体系。23.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以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按自治区要求建立全区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凡在县(市)区城区、建制镇按规定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允许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户籍关系落户市、县(市)区县城。24.协调劳动关系。全面贯彻《劳动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四、加强和改进领导,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25.明确领导责任。市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支持和指导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统筹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市成立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办公室和10佳乡镇(街道)评比工作办公室,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佳乡镇(街道)评比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直部门和中直、区直驻玉单位,每个单位联系一个乡镇(街道),并建立市直单位与帮扶县(市)区联席会议制度。市直各部门要结合部门特点,指导、帮助所联系的乡镇(街道)及所在县(市)区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自治区《决定》精神及市的实施意见,为联系的乡镇(街道)及所在县(市)区经济发展出谋献策,理顺思路,招商引资;帮助县(市)区协调与市以上机关关系,排忧解难;帮助所联系的乡镇(街道)及所在县(市)区党委抓好党的建设,为联系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多作贡献。定点联系工作与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同步考核,实行同责同奖同罚。县(市)区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定点联系制度。各县(市)区、各乡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勇于负责,千方百计抓好县域经济发展。26.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和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建设,重点选配好党政正职,并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组织县(市)区干部到市外发达地区挂职学习。加强干部双向学习交流,推荐或选派县处级后备干部到县(市)区、乡镇(街道),科级后备干部到乡镇(街道),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到市直部门挂、任职锻炼。继续实行机关与企业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制度。按市委《关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五村、两规范”建设,深化“三级联创”活动的实施意见》(玉办发[2005]26号)的精神,以加强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和提高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27.完善市垂直管理部门的协管体制。市垂直管理部门要把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部门规定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统一起来,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市垂直管理部门任免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延伸机构领导干部要征求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的意见。对支持和服务县域经济不力、地方意见较多的延伸机构的领导,应及时予以调整。28.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发展经济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把考评结果作为奖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街道)要对照考核指标,千方百计加快发展。市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和党的建设工作成效,每年公布一次乡镇(街道)经济发展排序。对被评为全市十佳乡镇(街道)或位次前移五位以上(含五位)的乡镇(街道)及其定点联系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全市排位中连续两年每年倒退五位以上(含五位)乡镇(街道)的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调整。29.改进领导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科学制定县(市)区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抓两头、带中间、促全面,努力做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县(市)区率先发展,中等县(市)区迅速崛起,欠发达县(市)区跨越发展。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今后,市凡出台与县(市)区相关的重大政策措施,事先要征求县(市)区意见。30.狠抓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此件公开发表,发至乡镇)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28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城镇住户调查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对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进程进行量化,满足小康测评和县域社会经济综合评价以及分级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给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建立城镇住户调查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全区城镇住户调查体系的建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全区城镇住户调查体系,在市、县全面开展城镇住户调查,搜集整理城镇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支出、住房、商品消费等需求和手存现金、家庭主要耐用品拥有情况等一系列统计资料,为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货币流通、商品生产和供应等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是新形势下统计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建立城镇住户调查网点,健全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工作秩序,提供工作保障条件,确保城镇住户调查工作2003年启动,2004年开始提供数据。二、要把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的职能范围在全区各市、县(城区)开展城镇住户调查是一项新的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将这项工作交由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市(地)、县(市)统计局所辖的普查中心或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以及自治区辖市的城区统计局增加城镇住户调查职能,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保证调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从2004年起,各市(地)、县(市、城区)进行小康进程测评和社会经济综合评价时,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均以各级统计部门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为准。对外公布和使用辖区的城镇住户调查数据,须经自治区统计局审核评估批准。三、要运用现代统计调查方法进行科学调查城镇住户调查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进行。调查的范围是全区所有的县(市、城区),即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108个县(市、城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5个城区。调查的对象是自治区辖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管理辖区内抽中的住户。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基本情况、就业情况、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现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食品消费情况、非现金(实物及服务)收入情况等。由于城镇住户调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统计方法和数据处理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级人民政府对此要给予支持。四、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绝不允许在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上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要依法严肃查处。五、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年度解决城镇住户调查经费为了保证城镇住户调查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转,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解决所需工作经费。从2004年起,属于自治区本级负担的经费,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属于市(地)、县(城区)负担的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国务院决定,将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建筑业普查合并,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7号)精神,现将开展我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二、经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北海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三、经济普查的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四、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一)组织机构。全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海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5月底前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当地的普查工作。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主管部门应成立经济普查办公室,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各调查单位应成立调查小组,负责本级的普查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普查的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或单位的普查工作,共同完成全市经济普查工作任务。(二)宣传发动。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对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让经济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能够积极地参与到普查工作中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五、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域宽、范围广、内容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对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具体管、具体协调,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给予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设计普查工作方案和制定各项工作实施细则,保证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落实经济普查经费。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县、区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经济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普查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设备等硬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给予解决,以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三)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普查机构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精神,树立高度责任感,以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对普查数据的审核,确保经济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干扰经济普查工作或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法查处。北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城镇住户调查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02号)精神,切实搞好我市城镇居民收入生活消费统计调查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进行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各县(市)区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全市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建立全市城镇住户调查体系,在县(市)区全面开展住户调查,对全面了解我市城镇居民收入、就业、住房、生活消费等状况,给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满足各级政府进行小康进程量化测评和县域社会经济综合评价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我市各县(市)区均没有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城镇住户生活的基本情况及居民收入情况一直没有真实反映,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决策城镇经济政策造成很大的困难,而且城镇住户调查内容多、调查面广、调查指标复杂、填报质量要求高(要求调查户每天都要对当天发生的每一笔收支情况详细登记),涉及居民家庭隐私,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人民生活的重点工作来认真落实,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管理,认真解决开展城镇住户调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认真抓好调查网点的建设,从人力、物力、财力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城镇住户调查工作2003年启动,2004年开始提供数据,使全市的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真正落实到位。二、建立城镇住户调查队伍,确保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桂政办发[2003]10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这项工作交由统计部门组织实施。从2004年起,各县(市)区进行小康进程测评和县域社会经济综合评价时,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均以各级统计部门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为准,对外公布和使用城镇住户调查数据,须经自治区统计局审核评估批准。城镇住户调查是一项抽样技术性强、涉及范围广、入户调查难度大的经常性调查工作,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调查队伍,因此,落实人员,建立城镇住户统计调查队伍,是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关键。三、明确职责范围,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调查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全区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统一部署,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由各地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为保证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将采取分级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的办法组织实施。市统计局负责制订全市调查方案,培训县(市)区统计局业务骨干,抽选和审核各县(市)区调查样本、指导基层住户调查工作及汇总、审核、评估、向区统计局上报住户调查资料及反馈各县(市)区调查资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机构人员的落实以及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本级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的培训、指导和检查住户记帐情况、按月收集样本资料、审核有关数据并进行分户资料录入、汇总、向市统计局上报住户调查资料。四、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统计部门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将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城市住户调查统计制度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进行,调查的范围是玉林市所辖的县(市)区,调查对象是县(市)区所在地的住户。调查制度的报告期分为年报和月报。调查内容包括城镇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支出、消费、手存现金、商品需求、家庭主要耐用品拥有量等。由于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涉及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居民住户,调查内容复杂,调查工作量大,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支持和协助统计部门的工作,做好调查户的开户工作,为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五、加强检查指导,严格依法统计,切实提高调查数据质量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城镇住户调查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具体操作,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宣传工作取得居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证调查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各级政府在组织调查工作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检查、评估小组,加强对抽样调查工作的检查和调查数据的评估,确保调查数据能真实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绝不允许在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上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六、要按财政分级负担、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的原则,妥善解决开展城镇住户调查所需经费为了保证城镇住户调查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解决本级所需的调查费用。从2004年起,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级城镇住户调查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记帐户补贴等)列入各个年度的财政预算,属于市本级负担的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属于县(市)区负担的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同时,也要落实好2003年启动调查所必需的经费,确保调查工作如期开展。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八月六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与使用第四章燃气设施与器具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乡规划、物价、环保、气象、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六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相应配套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燃气专项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八条燃气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第三章经营与使用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和文件。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统一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四)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要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装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第十四条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装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二)为用户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在3日前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第十七条经营燃气充装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充装业务。燃气充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进行倒残处理;(二)对出站的钢瓶进行复检;(三)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对使用的钢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在检验合格的钢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钢瓶不得出站;(四)不得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五)不得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六)不得给报废、改装、漏气、超重和超过规定误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第十八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齐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不得将瓶装燃气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燃气经营企业中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人员,应当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特种设备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宏观调控。管道燃气价格调整,应当举行听证。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盗用管道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四)加热、摔砸、倒卧燃气气瓶,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五)使用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六)危及用气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燃气设施与器具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涂改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四条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进行开挖沟渠、打桩、顶进、挖坑取土等施工作业;(四)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作业前,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确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将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审批手续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向社会公布24小时值班的抢险电话。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迅速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组织抢险抢修。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第二十九条燃气器具必须经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放市场。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器具。第三十条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后,应当向用户提供安装验收合格证书,并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第三十一条燃气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安装、维修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装、维修管道燃气器具的,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企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燃气企业对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前款所列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发现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相关人员,并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该设施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十三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扣押或者查封,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区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并组织机关人员进行演习,保证抢修方案的准确实施。第三十六条发生燃气泄漏、燃气中毒、燃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物品,对燃气经营企业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站点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涂改燃气设施警示标志的;(三)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的;(四)暴力阻挠、干扰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一)管道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的;(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三)管道燃气企业恢复供气未提前通知用户,或者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二)对出站的钢瓶不进行复检的;(三)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的;(四)将瓶装燃气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五)、(六)项规定以及在燃气充装中有计量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的;(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盗用管道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四)加热、摔砸、倒卧燃气气瓶,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的;(五)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的;(六)危及用气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二)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三)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挖沟渠、打桩、顶进、挖坑取土等施工作业的;(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没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及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的;(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有关许可条件给予许可的;(二)对燃气工程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处理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五)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或者举报,不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的总称,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第四十六条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使用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1月15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安全督查及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5]48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安全督查及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五年三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安全督查及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5]48号)精神,为使全区煤矿安全督查及瓦斯集中整治(以下简称督查整治)工作能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保证督查及整治工作的效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5]6号文和桂政办电[2005]48号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以瓦斯事故隐患治理为核心,在监督煤矿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区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本质型煤矿安全企业,促进全区煤炭行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为全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二)基本目标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专项督查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煤矿瓦斯治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促进煤矿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着力解决瓦斯防治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落实不到位、采掘通风系统紊乱、通风设施质量差、主要通风机能力不足、瓦斯监测监控不完善以及超通风能力生产等突出问题,提高瓦斯防治能力,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二、督查整治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措施(一)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程制定及落实情况督查内容:是否建立并落实了通风瓦斯管理责任制、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通风安全设备及仪器管理制度以及定期测风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了瓦斯员检查及汇报制度,制定有符合井下实际的瓦斯检查计划,采取了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措施;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了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以及处理瓦斯超限的技术措施;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整治的措施:有关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不到位的煤矿,必须限期整改。凡是2004年尚未进行过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其他已进行过鉴定的煤矿也要在今年10月份前完成2005年的鉴定工作。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要报自治区经委审核后,报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经鉴定为高瓦斯的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域,必须限期按高瓦斯矿井的有关规定进行瓦斯的防治工作。(二)安全投入情况督查内容: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及维简费管理是否能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矿井“一通三防”安全项目特别是治理瓦斯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是否得到如期执行。整治措施:发现未依法提取和使用生产安全费用以及维简费、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得不到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的,必须限期整改。(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督查的内容:国有煤矿是否设立了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了通风安全(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暂时没有条件配备通风安全(采矿)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类煤矿是否与就近的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或国有煤矿签订矿井瓦斯治理服务协议;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瓦斯检查员。整治措施:煤矿不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及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瓦斯检查员的,必须限期整改。(四)生产能力核定的情况督查内容:煤矿是否按《规程》要求对矿井采掘、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的能力进行过核定;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整治措施:未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煤矿,必须按自治区经委的要求尽快完成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上报工作。经自治区经委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要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限期整改。(五)通风系统情况督查的内容:矿井是否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矿井主通风机的能力、通风设施及通风构筑物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温度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整治措施:通风系统不完善、主要通风机能力不足、通风设施及通风构筑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其中,主通风机能力不足的,必须在6月30日前整改完毕;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六)安全监测、监控仪器设备的配备及电气防爆性能情况督查内容:井下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了风电闭锁;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煤或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以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是否设置有能正常运行甲烷传感器;采用串联通风的工作面或机电硐室,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中是否按规定装设有能正常运行的甲烷断电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甲烷检测仪、风表等其他通风安全检测监控仪器设备是否配足并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校验;井下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的选用规定,满足井下防爆的要求;井下是否存明火明电作业。整治措施:局部通风机未实现风电闭锁、采掘工作面应设未设甲烷传感器或甲烷传感器运转不正常、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中未按规定设甲烷断电仪或甲烷断电仪运转不正常的以及其他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仪器设应配未配足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限期整改;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符合规定或防爆性能已受到破坏的,要立即处理或更换;井下使用明电明火作业的,必须立即整改。(七)综合防治煤层自燃和煤尘爆炸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督查内容: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进行了鉴定;是否制定并落实了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制度;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煤层的煤矿是否按规定采取了有效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整治措施:没有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鉴定的煤矿,应在6月30日前进行鉴定;没有制定和落实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制度的煤矿,要限期整改;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煤层的煤矿没有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的,要限期整改。(八)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督查内容: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落实了预案所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是否组织对预案进行了演练,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煤矿是否与邻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有救护协议。整治措施:没有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没有落实预案所要求的器材、没有组织对预案进行过演练以及应签而未签救护协议的,要限期整改。(九)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下井跟班情况督查内容:是否建立了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下井跟班制度。整治措施:没有建立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下井跟班制度或有制度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三、督查整治的范围及时间安排(一)督查整治的范围全区所有生产(技改)的煤矿及经自治区批准同意整改的煤矿都要纳入督查整治的范围。自治区重点对合山、右江、百色、钦州矿务局及罗城、上林、环江矿区进行督查整治。(二)时间安排督查整治工作从3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部署落实。时间从3月1日开始至3月31日止。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督查整治工作方案及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督查整治工作办公室备案。第二阶段:自查整治阶段。时间从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煤矿逐一排查,逐一认定,逐一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治要求,并于6月30日前向自治区督查整治办公室书面报告自查整治情况。第三阶段:督查整治验收阶段。时间从7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自治区督查整治工作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督查整治的煤矿,对各地煤矿的督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于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督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督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为了保证全区煤矿安全督查及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成立由马飚副主席任组长,罗建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自治区安监局局长陈鸿起、自治区经委副主任石文怀、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郑兆安等领导为成员的督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郑兆安兼任。办公室工作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名单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林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林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八月二十日玉林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一五”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十一五”规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为编制并实施好这一规划,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力争在广西率先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二)基本原则第一,承前启后的原则。“十一五”规划要与“十五”计划和率先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方案衔接。第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原则。“十一五”规划要注重依靠市场、反映市场、引导市场,突出规划的引导性,促进经济综合实力增强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第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十一五”规划要切实突出经济、社会、环境、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注重人的全面发展。第四,可操作性原则。编制“十一五”规划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在内容上要更贴近人民群众,突出公共服务、灾害防治、环境保护、土地整理、基础设施等领域。第五,统筹兼顾的原则。要全面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统筹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统筹协调城市与农村的发展,统筹协调地区间的发展,统筹协调人与自然的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十一五”规划主要预期目标既要体现出我市在全区率先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有积极进取、加快发展的一面;又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和认真分析市情以及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情况,体现计划目标稳妥和留有余地的另一面。(三)基本要求1、理顺规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功能。确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明确各规划的功能和侧重点。(1)强化总体规划的功能。总体规划,也就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总体性、纲领性的规划,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首先,总体规划要抓住关系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突出战略方针、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战略措施和重大政策。总体规划编制要对全国、全区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预测分析,对外部环境和发展大势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对玉林市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机遇和挑战、资源和缺陷、使命和个性、有利和不利因素等“家底”有准确、明细的掌握。要改变政府提发展什么行业、如何发展等内容。其次,总体规划要突出空间布局和公共基础设施网络,强化空间指导与约束功能。要对我市市域空间和生产力布局等做出总体安排和合理分布。根据区位、土地资源等自然环境禀赋和发展需要,从战略的高度,对玉林城市、工业、农业、商贸业、旅游区、生态保护区、基础设施、休闲娱乐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种功能区在1.28万平方公里土地上进行划分,提出大的框架性空间布局概念,挖掘土地功能价值最大化,同时对远期利用做出展望和安排;并提出各类区域空间结构、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原则。如城市和旅游区周边不能搞污染性大工业;城市和工业区之间要用绿化带分隔;工业园应集约利用土地;各功能区的绿地比例标准等。同时要加强支撑项目的空间布局,对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产业、重大基础设施、资源和要素平衡、社会事业等项目的建设,要按照市域空间战略布局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到具体空间。这是规划创新、体现规划“管用”或者提高规划引领性、指导性和约束力的一个很关键举措。总体规划是空间的整体布局,基础设施的大网络,宜粗不宜细,但要“全覆盖”。总体规划的编制应该给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使各级政府、企业、投资者和人民心中有数,了解并认知玉林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知道现在是什么、将来做什么和在什么地方可以干什么。(2)做深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子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政府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如水利、供电、供水、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土地、水等重要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以及工业园区、商贸产业和一些涉及经济重大布局的产业等。专项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明确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范围,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专项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现状及问题;②发展方针和目标;③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④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⑤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国家发改委明确提出,今后政府要从项目管理转向规划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大量减少单个项目的审批,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规划的研究编制、衔接审查以及实施过程的监督评估上。因此,“十一五”规划必须将专项规划做“实”、做“精”。做“实”,就是要编制切实有用的规划,发展目标要量化,任务要明确,重点要突出,布局要合理,保障措施要可行,要能够成为项目决策和政府安排投资的依据,改变专项规划过于追求指导性和方向性的现象。做“精”,就是要增强针对性,因地制宜地编制,改变过去层层编制、编制范围过广以及规划过多的状况。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确定。(3)做实县、区规划。县、区规划是全市总体规划在县区的落实和实施。县区规划应该是最贴近人民、最具操作性的规划,但目前也是十分薄弱的环节。我市各县(市)区经济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环境各具特色,各地要按照实际,抓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编制出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划。总体要求是: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突破行政区经济,简化规划体系,完善编制程序,探索编制将经济、城乡、基础设施、土地、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融为一体的可操作的总体规划。重点提出本县区的规划期内空间利用方向,生产力布局安排,经济发展思路和重点,城镇体系结构和布局等。县、区规划要从以人为本出发,更多地阐述与本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规划;其重点应该是规划好行政区内每一寸空间的用途,如工业区、居住区、农田保护区、生态区、预留发展区、行政区的交通网及其他公共设施等。根据我市规划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除了市级规划要加强衔接协调与融合并向空间延伸外,县、区规划更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与融合。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探索编制辖区内的经济、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融为一体的规划。2、完善规划编制,进一步规范程序。民主化、规范化的规划编制程序是规划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避免规划编制随意性的重要手段。规划编制程序是关于规划草案的提出、衔接、审定及发布等环节的一系列规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必须在规划编制程序上加以规范完善,力争做到规划编制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和形成共识的过程。第一,推进规划的开放性。规划的编制一定要改变过去那种几个人关门搞(甚至是写)规划的状况,必须坚持规划编制过程的开放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要扩大专家队伍,扩大咨询面,增加审议内容,完善审议方式,形成经常性、制度化的规划咨询审议机制。除了要预先听取人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社会各界、各阶层的意见外,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在主要媒体公布全文,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县区级总体规划,特别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某些专项规划,应当直接听取群众意见。第二,搞好规划的衔接。要改变过去规划相互矛盾的现状,加强各级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对发展目标、政策目标与手段、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资源开发、区域发展方向和需要政府安排投资的领域等,各类规划都要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上一级规划要指导下一级规划,下一级规划要与上一级规划相衔接,未经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的规划不得发布实施。第三,完善、规范规划的审定和公布。市、县区总体规划要经过同级人大批准,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专项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规划外,其他规划均须由规划审批单位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布,使广大人民和社会有知情权。3、探索各种方式,确保规划实施。规划实施是目前最薄弱的环节,也是改革的难点,大多数规划往往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解决规划重编制、轻实施的问题,必须创新规划实施机制。在“十一五”规划编制时,要探索按规划的不同性质,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运用财税、投资、价格等经济政策,强化资金配置,调控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确保各类规划的有效实施。要发挥年度计划在规划实施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规划的落实。在制定和实施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计划、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项目时,要贯彻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二、“十一五”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十一五”总体规划要创新规划形式,突出总体规划的空间内涵和公共设施网络,形成图文并茂的规划,规划大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规划说明三大部分。(一)规划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2、经济结构优化的方向与任务;3、城市、工业区、旅游区、农田保护区、商贸区、生态保护区等空间布局框架(功能区划分及功能定位);4、城镇体系及城市的总体布局与功能定位;5、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6、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7、生态环境建设与资源保护的重点任务;8、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9、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0、其他需要统筹规划的事项。(二)规划图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空间布局图;2、“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表;3、“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表。(三)规划说明。主要是对规划背景、规划理念、规划思想、主要目标、空间布局、重大战略、重大项目进行详细说明。总体规划要体现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期限展望到2020年,但重到2010年。三、组织保证和工作方法(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玉林市“十一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金湘军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张小华、副市长周广能担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市政管理局、商务局、水利局、旅游局、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信息办、卫生局、工商局、文化局、体育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交通局、妇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晏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梁坚(市发改委副主任)、李绍勇(市发改委副主任)、吕文德(市发改委副主任)担任,工作人员由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有关科室人员组成。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开展本辖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由专职人员组成规划编制工作机构。(二)成立“十一五”规划咨询组。为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社会性,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玉林市“十一五”规划咨询组。(三)以我为主,借助外力。规划编制以我市为主,同时请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及专家参与、提供咨询、指导。搞好“十一五”总体规划,首先要深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而开展重大课题研究,考虑经费问题,实行以我为主,借助外力。重大课题研究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1、委托或社会招标。对空间布局等一些重大战略问题委托自治区发改委、沿海发达地区咨询机构进行研究;2、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研究;3、整合市、县区计划部门力量组织开展研究。(四)明确责任。市发改委为编制“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牵头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密切配合,负责相应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规划。四、时间安排“十一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从今年8月份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十一五”规划纲要思路(2004年8月-2004年10月)1、确定研究课题及承担单位(2004年9月-2004年10月)2、开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的研究(2004年10月-2004年11月)3、形成“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市委和市政府。(2004年11月-2004年12月)第二阶段:编写“十一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和行业及专项规划草案。(2005年1-8月)1、编写各个行业和专项规划(2005年1-5月)2、编写各县(市)区“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2005年3-8月)3、组织规划讨论、咨询、衔接和修改,形成“十一五”总体规划框架(2005年6月-12月)第三阶段:考察学习。(2004年8-9月,2005年4-5月)组织写作小组成员赴浙江、广东、青岛、大连和区内有关市考察当地“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经验。第四阶段:2006年初,形成“十一五”总体规划草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市长签署命令公布。五、“十一五”规划重点研究课题(一)“十一五”时期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分析深刻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及其变化趋势,是编制好“十一五”规划的前提和基础。1、玉林市发展现实基础。(1)在研究分析“十五”前三年经济运行情况基础上,预测“十五”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十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及经验;(2)摸清目前我市优势产业及产品发展情况(生产能力、种养规模、产量、品牌、利税等);(3)研究分析我市发展的比较优势及不利因素;(4)研究分析判断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所处的阶段及其基本特点。2、“十一五”时期的宏观背景。(1)研究国际国内宏观环境的变动对玉林经济影响,尤其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包括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调整对我市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影响;(2)研究分析周边区域特别是广州市、南宁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梧州市、湛江市以及西南地区发展动态及对我市影响;(3)研究泛珠三角洲合作及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后国内国际产业大转移带来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的影响及对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经委、商务局、农业局等(二)“十一五”规划的预期目标体系的设置及主要预期目标的测算总体规划必须有一些预期性、导向性的指标。规划指标并非越多越好,但规划没有指标万万不行。特别是人口、就业、gdp、财政收入等指标是编制专项规划、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为此,要结合我市规划体制改革的实际,多方案、多角度预测提出一些预期性、导向性、有约束力、能检查可评估的指标。1、及早预测人口和就业两大规划编制必需的基本目标。人口和就业的走向是合理确定空间布局、空间结构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分析预测“十一五”及到2020年我市总人口、城镇人口、农村人口的规模、结构,以及新增劳动力、剩余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新增就业岗位的数量及结构,正确判断人口、劳动力向哪里转移、流动、聚集及其可能性。2、从供给(一、二、三产业)和需求(投资、消费、出口)以及支撑条件(如水、电、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分方案(高中低)研究分析预测“十一五”期间gdp增长的可能性。3、按照率先加快发展、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研究提出引导各方面发展的指标体系。既要有经济指标,又要有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等(三)“十一五”时期的玉林市经济发展战略问题2002年2月市委市政府提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企业化”的发展战略,2003年下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振兴工业、服务工业大会战,全面提升玉林工业发展水平”。“十一五”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实施,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1、“十一五”时期玉林市经济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的文字内容概括、观点论证等;2、“十一五”玉林市发展重点及主要任务,包括“十一五”玉林市重点开发建设的区域和轴线。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经委、商务局等(四)“十一五”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研究投资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重大项目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十一五”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的顺利进行。研究内容包括:1、重点研究“十一五”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产业导向、基础设施布局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2、深入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根源(土地征用拆迁难,国有资产盘活问题,投资主体即承贷主体或合作主体、开发主体问题,软环境问题,制度性问题)和对策;3、研究提出“十一五”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经委、商务局、农业局、玉林供电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等。(五)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发展问题研究内容包括:1、工业园区布局(在哪里布置工业区,工业区建设用地规模、工业区产业培育方向);2、产业集群的重点培育方向、空间布局和推进措施;3、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及组织结构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等(六)关于加快城市化建设问题1、城镇化水平及城市发展规模。2010年城市及城镇人口,城镇化水平,其中主城区常住人口达到多少,2010年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达到多少;2、玉林市城市性质、主体功能及总体布局;3、玉林市城镇体系中中心城市、次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及一般城镇的界定、划分;4、研究提出玉林市城区“十一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的城市道路、桥梁、通信、供水、排水、排污、广场、绿化、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及拟建项目;5、玉林城区、北流城区、福绵城区到2010年、2020年的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及主体功能界定。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规划局配合单位:有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七)农业发展布局与农业产业化、企业化经营研究研究内容包括:1、分析社会经济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以及宏观政策对“十一五”农业发展的影响,研究我市农业发展存在问题,分析农产品市场前景,提出“十一五”农业发展目标、任务;2、研究分析提出优势农产品发展区域布局;3、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重点,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提高农产品竞争的新路子;4、土地流转、耕地适当集中与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问题。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水产畜牧局、水果局等(八)发展壮大旅游业问题研究1、旅游业发展的空间总体布局及项目建设;2、发展壮大旅游业的具体对策措施。牵头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九)物流市场规划研究围绕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提高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研究如何合理布置仓储区、物流园区、大型批发市场和购物中心,提出加快现代物流业的对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建设局、规划局、经委、商务局、农业局等(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衔接规划研究1、把握“十一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我市工业、商贸业、农业、旅游和大宗产品发展对运输能力增长的需求,测算各种运输能力,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完善我市高速公路、等级公路、县乡公路、铁路的布局;2、排出“十一五”拟建项目。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公路局,玉林火车站等(十一)关于缓解电力瓶颈制约问题研究目前我市缺电现象比较突出,如何增加我市供电和电网输送能力,降低电价,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等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要搞清“十五”时期我市供电电源情况、电网建设情况(包括变电站的分布)、用电负荷情况,根据“十一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我市工业、农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预测“十一五”我市电力需求量与供应量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十一五”电网建设项目及布局。牵头单位:玉林供电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规划局等(十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供水工程规划研究围绕我市工业、农业和城市化推进,重点测量到2010年、2020年市区、县(市)区用水需求量,提出“十一五”水源建设、水厂扩建、供水网络建设方案,提出水源保护区布局方案。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十三)土地资源开发与供给研究1、围绕工业发展和城市化推进对土地资源需求,按投资密度、产出密度等不同方式、标准预测“十一五”建设用地规模,提出工业园区、城市发展、农田保护区、旅游区等不同区域的空间结构和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保证土地供给,为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2、分析城市土地利用的结构、空间分布状况等内容,研究提出合理利用土地、提升土地资源价值机制和办法。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等(十四)玉林市现代商贸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商贸经济是我市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分析我市当前商贸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十一五”时期如何进一步发展商贸流通业,繁荣我市商贸经济,以及相关的对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等(十五)人才、劳动力资源开发、培养和引进研究1、根据全市经济发展趋势和要求,特别是工业化发展对熟练工人的需求,提出分层次、分阶段开发、培养、引进劳动力和人才的阶段性计划,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劳动力;牵头单位:市人事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2、研究如何整合教育资源,建设玉林本科院校、职业技术学院(技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玉林师院等(十六)信息化基础设施研究1、分析玉林市信息发展现状,研究提出2010年信息化发展目标、任务及措施;2、玉林市广电局、玉林邮政局、电信玉林分公司、中国移动玉林分公司、中国联通玉林分公司、中国网通玉林分公司、中国铁通玉林分公司分别分析提出目前各公司的发展现状,研究提出“十一五”各公司拟建项目及布局意向。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市邮政局及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十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研究面对泛珠江三角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快建设和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我市“十一五”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有6个问题需要重点研究:1、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加快建设,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举办以及南博会玉林分会在玉林召开对玉林的影响及其对策;2、如何开展大招商、招大商、大上项目、上大项目,加快玉林市经济发展;3、国内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走势、国际资本流动趋势、泛珠江三角洲合作动向及其对我市的影响和对策;4、如何进一步加强与泛珠三角各省、市、区合作、开发建设问题;5、如何改善环境,降低投资成本、商务成本,提高竞争力问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招商局等6、玉林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思路及对策研究。牵头单位:市招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等(十八)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协调人与自然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内容包括:1、研究做好水、大气等资源保护的原则及对策措施;2、研究提出全市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布局;3、排出“十一五”拟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4、研究提出禁止或控制开发的区域、资源和经济社会活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等5、定量分析全市林业发展现状,提出发展林业、加强生态建设的目标、步骤及途径。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十九)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发展问题研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经济与社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研究内容包括:分析我市社会事业发展的现状特征,提出“十一五”时期社会事业发展方向、目标、措施,排出“十一五”时期社会事业拟建的重大项目。该课题可分教育、公共卫生建设、科技、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社会保障等多个子课题,分别由市教育局、卫生局、科技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二十)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研究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对于我市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内容包括:分析我市民营经济现状特征(行业特征、规模特征、发展模式、产品特征、竞争态势等)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小、散、乱、竞争无序化,成本竞争等),重点研究政府如何为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竞争环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商务局等(二十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打造服务型政府问题研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改革干部人事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改善服务,是加快玉林发展的重要课题。牵头单位:市政务中心配合单位:市人事局等以上课题,由各牵头单位组织有关配合单位进行调研,于2004年10月底前将研究初稿送市发改委综合科。各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附:1、玉林市“十一五”规划重点研究课题计划表(一)(二)(略)2、玉林市“十一五”专题规划目录(一)(二)(略)3、玉林市“十一五”(2006-2010)续建主要建设项目规划表(一)(二)(三)(略)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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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二○○六年至二○一○年),是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广西进程中的重要规划。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把握发展趋势,提出符合区情、顺应时代要求、凝聚全区各族人民意志的发展目标、指导方针和总体部署,对于推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一、立足新的发展起点,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1)“十五”重大成就。“十五”时期是不平凡的五年。我们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和各项工作的新思路,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成功战胜非典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十五”计划确定的主要发展目标提前实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实现了从温饱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国民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经济总量和财政实力明显增强。西部大开发取得重大进展,龙滩水电站、百色水利枢纽、桂西华银铝一期工程等一批关系全局的重大项目相继开工,西南出海通道基本建成,红水河水电资源开发取得重大成效,水利、防洪、生态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工业技改力度加大,制糖、汽车和机械、铝业、电力、冶金、建材、烟草等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涌现了一批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超100亿元的强优企业,柳州、桂林、百色、南北钦防“三点一面”工业发展新格局初步形成,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明显提高;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格局基本形成,县域经济崛起,城镇化步伐加快。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中国——东盟博览会已成为重要平台,对外贸易较快增长,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区域合作不断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边境地区及东巴凤三县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全面告捷,扶贫开发取得新成效。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经过“十五”建设,我区经济跨入新的发展阶段。今日之广西,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秩序良好,民族团结和睦,人民生活改善,进入了历史上发展最好的时期,为“十一五”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十五”基本经验。主要有六个方面:坚定不移地把中央的方针政策与广西实际紧密结合,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发展思路,探索符合区情的发展路子;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发展机遇,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充分发挥投资的拉动作用,积极发展县域经济,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坚定不移地调整经济结构,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体制机制,优化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区域合作,努力拓展发展空间;坚定不移地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宁,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坚定不移地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着力改善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使发展和改革的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这些基本经验,在“十一五”乃至更长时期的发展中必须始终坚持。(3)“十一五”是我区发展史上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今后15年是我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十一五”时期尤为关键。我区面临的仍然是机遇和挑战并存、总体上有利于加快发展的环境。和平、发展、合作成为当今时代的潮流,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经济结构调整加速,科技革命迅猛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国内经济将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扎实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加快、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中越共同构建“两廊一圈”、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多重机遇。我区已进入工业化加速推进时期,一批重大工业项目加快建设,资源和区位优势进一步发挥,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发展空间扩大。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区工业化水平较低,经济总量不大,质量和效益不高,人民生活不富,后发优势和潜力尚未充分发挥,面临国内外科技、资源、人才、市场,以及国内各地竞相发展的竞争压力。我们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牢牢把握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妥善应对各种挑战,开创我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新局面。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广西建设(4)“十一五”发展总体要求。制定“十一五”规划,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十一五”期间,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更快更好发展为主题,以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为重点,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全面推进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中心内容的和谐广西建设。建设富裕广西,就是要实现富民兴桂,不断增加社会财富,让人民群众得到发展的实惠,到二○二○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到本世纪中叶建国一百周年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促进生产力跨越式发展。要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持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要深化改革开放,形成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增强促进发展的能力。建设文化广西,就是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发展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和体育,有效提升人文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努力建设更加开放、更富时代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先进省区。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既要全面繁荣文化事业,又要培育壮大文化产业。建设生态广西,就是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努力造就既有较发达生产力,又保持蓝天碧海、山川秀美的生态省区。要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要坚持统筹规划,充分发挥生态和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相统一。建设平安广西,就是要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公平公正,保持稳定有序,促进安定团结,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努力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各民族繁荣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的平安省区。要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畅通诉求渠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5)“十一五”发展目标。综合考虑未来五年我区加快发展的趋势和条件,“十一五”时期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每隔两三年上一个新台阶,取得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性进展。主要目标是: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二○一○年人均生产总值比二○○○年翻一番以上;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明显降低,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取得显著成效,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新进展,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西南出海大通道发挥重要作用,连接东盟的国际大通道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培育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和巩固,城乡就业岗位不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贫困人口持续减少;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居住、交通、教育、文化、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有较大改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构建和谐广西取得新进步。三、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推进富裕广西建设(6)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区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区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突出抓好农村道路、水利、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建设,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逐步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搞好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通过农民辛勤劳动和政策支持,明显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按照优化粮经、提升林果、主攻畜禽、扩大水产的要求,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把广西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亚热带水果、秋冬菜、桑蚕茧、花卉、香精香料、中药材、速丰林、奶水牛和水产生产和加工基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基本自给。适度控制糖料蔗种植面积,依靠科技提高单产。引导和促进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大力发展畜牧水产业,不断提高在农林牧渔总产值中的比重。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培育壮大农业优势产业群,围绕优势特色农林产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的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尽快跻身全国同行业前列。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农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与创新、良种、植保、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装备、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化等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可制度,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积极推行节水灌溉,科学使用肥料、农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重点加快农村道路建设,逐步提高技术等级和路网密度;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提高旱涝保收能力,逐步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和安全问题,搞好土地整理;积极发展小水电、沼气、太阳能等农村能源,完善农村电网;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对农村学生免收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课本和寄宿生活费补助;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防治人畜共患疾病。发展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通信。发挥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建设工业集中区,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发展劳务经济,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扩大养殖、园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绿色食品的生产,积极开拓农产品市场。继续落实农业补贴政策,保持农产品价格的合理水平,逐步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对缺乏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救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完善土地流转办法。加快改革农村流通体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加强农村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7)全面实施工业兴桂战略。加速推进工业化,事关全区发展大局,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要坚持政府规划和政策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明显提高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壮大工业总量。立足市场,加快壮大现有骨干企业、培育新的骨干企业和引进外来企业,形成一批多元投资主体的大公司。集中力量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把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做大做强铝业、汽车和机械、制糖、林浆纸、锰业、电力、医药、食品、建材、烟草、钢铁、石化等产业,构建现代资源型工业、重化工业和现代制造业体系。广泛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支持开发重大产业技术,加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努力掌握关键技术,增强研发设计、成套制造能力,延长产业产品链,打造知名品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更多的强优企业。增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力度,为发展资源型产业提供保障。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耗能标准,依法淘汰落后工艺技术、消耗高、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大力开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力求在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环保、中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取得突破。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孵化、辐射和带动作用,突出优势特色,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南宁、桂林、柳州高新区和北海高科技园区。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高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一步优化工业布局。抓住国家调整重化工业战略布局的重大机遇,充分利用深水良港和其他有利条件,加快沿海地区工业发展。把传统工业改造与新工业基地建设、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结合起来,提升竞争力,争创新优势,增强柳州工业在全区加快工业化进程中的骨干作用。加大优势资源开发力度,把百色培育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铝工业基地。积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和体制创新力度,盘活土地存量,完善基础设施,加快项目入园进区,促其尽快成为现代工业的聚集区。(8)加快发展服务业。发展服务业是推动产业升级、增加就业、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要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加快发展旅游、物流、会展等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运输、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调整优化服务业结构。旅游业要提高规划水平,加大整合资源、培育品牌、建设精品、形成网络的力度,围绕山水、滨海、边关、民族风情和历史文化等特色旅游资源和红色旅游线路,加快景区景点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丰富旅游产品,推进旅游国际化,建设旅游强省。物流业要适应发展通道经济的需要,整合运输方式,完善仓储设施,建立健全物流市场,形成高效、便捷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会展业要以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为重点,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培育会展主体,开拓会展市场,发展会展经济。商贸业要积极利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发展新型业态,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发展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社区、信息、咨询、租赁、培训、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社会公证、经纪与代理等服务业。进一步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障碍,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营利性服务单位要逐步实行企业经营,培育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城市尤其要把发展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9)加快推进城镇化。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发展大中城市,集约发展县城和小城镇,培育形成城市(镇)群和城镇带,走符合区情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道路。城镇建设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集聚产业和人口,壮大经济实力。南宁、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要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不断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以大城市为龙头,依托交通干线和枢纽,加快培育形成用地少、就业多、要素集聚能力强、人口分布合理的城镇化格局。加强区内城市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形成以南宁市为核心的南北钦防沿海城市群。加快城市经营性基础设施市场化进程,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培育多元投资主体。建立健全与城镇化健康发展相适应的财税、征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制度,完善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统筹衔接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管理水平。(10)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信息化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力推进工业信息化进程,加快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生产自动化、产品智能化、经营管理网络化和商务电子化,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以农业科技信息化、农业服务信息化和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建设为突破口,利用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贸易、旅游等领域的信息化进程。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信息资源,基本建成体系健全、结构完整、宽带传输、互联互通、安全保密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扩大光缆、程控交换机、通讯基站、宽带网、数字电视网等的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基础设施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化城市建设。扩大信息技术和资源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11)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重点突破战略,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五大经济区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依托现代化交通网络,发展通道经济,引导形成围绕中心城市布局的城市经济圈,以及沿海沿江沿边和沿主要交通干线布局的产业经济带。北部湾经济区区位优势突出,开发潜力巨大,我区南北钦防区域作为北部湾经济区的重要组织部分,要统筹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布局建设现代工业、现代物流等产业,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沿海大型组合港和城市群,促其尽快崛起,发挥开放开发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快玉贵走廊发展。完善地区协调发展机制,突破行政区划局限,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和技术、人才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健全扶持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以及水库淹没区、地质灾害频发区的支持力度。依托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产业,发展海洋经济。(12)提高基础设施水平。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发展承载能力,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公路、铁路、沿海港口、内河航运、民航机场等建设,增加出省出边通道,提高等级和网络密度,进一步完善西南出海大通道,努力构建连接东盟便捷高效的国际大通道。公路方面,尽快打通出省出边高等级公路,实现地级市通高速公路、全部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全部乡镇通等级油路、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等级路;铁路方面,重点配合国家实施干线铁路建设,扩大路网,大幅度提高铁路主通道运输能力;沿海港口方面,以建设亿吨级中国南方大港为目标,促进沿海主要港口向大型化、深水化和专业化方向加快发展,进一步提高沿海港口竞争力;内河航运方面,重点提高内河主要干线通航能力;民航方面,重点改扩建南宁机场和桂林机场,增加国际航线,把南宁机场和桂林机场建设成为国际区域性枢纽机场。加强能源建设。强化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发展水电,深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继续发展火电,优化电源布局,积极发展新能源,鼓励与国内外企业开展能源合作。推进能源结构多元化,加快核电、液化天然气等项目前期工作并适时开工建设,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积极发展生物质能、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完善主电网,提高输变电能力,继续加强城乡电网建设。加强水利建设。以提高防洪抗旱能力为重点,加快主要江河流域控制性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文、气象等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体系,进一步提高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等重点城市和西江流域重点市县的防洪能力。抓好大型水利灌溉、病险水库和重点海堤工程建设,加快建设漓江补水工程,综合治理桂中、桂西旱片。围绕重大工业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缺水城市的需求,加快建设一批城市供水和水源工程。加强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四、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推进文化广西建设(13)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坚持和巩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巩固全区党员和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增强各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全区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塑造改革开放、文明礼貌、办事认真、奋勇争先的广西新形象。加强对新闻媒体、社会文化等各种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引导互联网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普及科学知识。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加快培养学科带头人,创新应用理论和决策咨询研究,建立具有广西特色的社会科学学科体系。(14)加强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加强文学、影视、音乐、美术、舞蹈、戏曲、动漫等文艺创作,办好创作基地,造就领军人才,建设高素质队伍,创造更多更好体现时代精神、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文化产品和艺术精品。培育和开发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文化品牌。活跃群众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扶持健康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加强文物保护,积极发掘、抢救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重视档案和地方志工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的文化市场格局。培育文化市场主体,优化文化资源配置,加快组建文化产业集团,积极发展专、精、特、新中小型文化企业,重视开发民间民俗文化和自然山水文化,促进特色文化与经济相融合。开发和创新文化品牌,增强我区原创文化的竞争力。积极引进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和管理经验,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开拓以东盟国家为重点的国际文化市场,推动广西特色文化走向世界。(15)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加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以逐步完善城乡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环境卫生体系为重点,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服务能力,努力控制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积极防治地方病、职业病。重视妇幼卫生保健,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和优化配置区域卫生资源,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认真研究并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安全监管。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培育现代中药产业。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提高优势竞技体育水平,积极发展民族特色体育,促进体育产业化。(16)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县市、社区和乡镇村文化设施体系,突出抓好基层文化馆(站)、图书馆、档案馆、电子信息馆、广播电视、科技普及、群众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标志性民族文化设施建设。大中城市要把文化设施体系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并加紧建设,形成中心城市为主干、覆盖全区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文化设施网络。在首府南宁建设民族博物馆、科技馆、艺术中心、体育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医院等标志性工程。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生态广西建设(1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利用价格、投资、财税和技术标准、立法等手段,积极开发和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加快企业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在制糖、冶金、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以及产业园区和中心城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健全法律法规,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各级党政机关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将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党政部门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18)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采取严格有力措施,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重点,综合防治工业污染、农业农村环境污染和城市污染。尽快改善左江、右江、邕江、柳江、郁江、桂江、南流江、钦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状况,优先保护好饮用水源。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降低酸雨频率,加快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大中城市和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环境保护执法,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19)加大自然生态保护力度。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近海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为重点,强化自然生态保护。建立水源涵养、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渔业资源维持等生态资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各类开发活动。加强沿海湿地生态建设。继续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绿色工程”,高度重视水源林保护,加强石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我区生态系统的侵害。把改善人居环境、发展生态经济与生态建设有机结合,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业。建设好桂林、北海、南宁、防城港等国家生态示范试点城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控制人口增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积极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效遏制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势头。突出抓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提高基层站所服务能力。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转变群众婚育观念和行为。完善人口和计生管理网络,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六、保障社会公平公正,推进平安广西建设(21)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桂进程,营造法制健全、管理规范、社会安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充分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立法权,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强化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巩固发展军民、军政团结,广泛开展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加强民兵预备役和国防动员体系建设。(22)保持社会稳定。加强对稳定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少事少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改进信访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各种社会矛盾。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刑事犯罪及各种恶势力,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强交通安全监督,减少交通事故。(23)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国有企业要尽可能采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措施安置富余人员,继续实行和完善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完善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2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标准和方式合理规范、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增强统筹调剂的能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解决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25)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工资管理体制。对企业经营者和科技骨干实行规范的年薪制和其他有利于激励的分配方式,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26)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和优抚保障机制。建立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实行城市覆盖低保对象的廉租房政策,实施农村特困人群“安居工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城乡特困户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以老年福利等为重点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加强五保村规划建设。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改革和完善退伍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安置制度。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规范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27)加强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等的应急监测预警、社会动员、信息报告、灾害紧急救援和应急决策协调机制。加强应急队伍、信息平台、技术装备、救灾物质储备等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公共管理法规,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七、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开放与合作(28)深化体制改革。要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全面深化经济政治社会各领域的改革,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体制保障。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在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理顺职责分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投资核准和备案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理顺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优势产业和重要领域,加快组建一批新的企业集团。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配合国家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继续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政治上鼓励、政策上扶持、方向上引导、法律上保护,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大幅度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区经济中的比重。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类企业都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税收、金融、价格和涉外经济等体制改革。继续发展商品市场,重点培育和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深化社会领域的体制改革。(29)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加快经济国际化进程。承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充分发挥博览会的平台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推进南宁-河内经济走廊和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加强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与交流,努力把广西建设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性加工制造中心、物流中心、商贸中心和文化交流平台。进一步扩大与日韩、欧美澳等国家的经贸往来。加快发展对外贸易。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和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高技术、自主品牌等商品出口。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增加先进技术设备和我区短缺资源的进口。巩固港澳台、欧美日等传统出口市场,积极拓展印度、中东、俄罗斯等市场,重点开拓东盟市场特别是越南市场,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则,扩大我区对外贸易规模。完善口岸设施功能,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扩大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农业、高新技术等产业和优势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旅游、会展、信息服务等服务业。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坚持以项目为中心,创新招商引资机制,积极引进外资尤其是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到广西投资,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稳定扩大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国外优惠贷款规模。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制糖、纺织、水电、轻工、建材、制药和机械,以及农垦等优势企业,到境外重点是东盟和南亚国家开展投资、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等国际化经营活动。(30)加强省际区域合作。全面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与区域内各省和港澳的产业、经贸、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旅游、会展、物流、信息、生态等方面的合作,推进市场开拓、产业对接和资源开发。巩固扩大与西南地区的多领域经济协作,拓展与长三角、其他省区市以及台湾的经贸合作。发挥民间商会桥梁作用。加强“百企入桂”工作。八、深入实施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为加快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31)加快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构建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着眼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制造业、中医药以及海洋开发和矿产资源深加工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启动一批重大专项,力争取得重要突破。加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若干重大科技工程,支持科学技术创新。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调整优化科技结构,整合科技资源,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有机结合的产品创新体系、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科学研究创新体系、以科技中介机构为纽带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实行支持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培育推广应用我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32)优先发展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和人才的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结构调整,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把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为重中之重,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加强师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二○○七年全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后,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振兴工程,逐步建立职业教育助学制度,利用区内外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扩大技能型实用人才培养规模。坚持学历教育和培训并举,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积极开发优质资源,巩固发展普通高中,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中心城市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要以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为重点,适应就业结构变化,调整应用学科专业结构,加强重点学科学位点建设,重视基础学科建设,稳步提高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水平。建立有效的教育资助体系。创新高校办学机制,提升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和高校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实施广西大学“211”三期工程,办好省部共建的广西大学和广西民族学院。规范建设一批高校独立学院,稳步扩大高校办学规模。继续办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高等院校扩大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名牌大学与我区高校联合办学,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办学。(33)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依托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与优势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小高地建设力度,实施人才重点开发计划,加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抓紧培养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加强干部队伍正规化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对优秀人才的联系、关护制度。加强人才法规建设,落实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市场体系,推进市场配置人才资源,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鼓励引进国内外各类高素质人才以多种方式服务广西。发挥离退休专家的作用。九、全区共产党员和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而努力奋斗(34)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胜利实现“十一五”规划,把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推向前进,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活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35)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大力推进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加强社区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36)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全区共产党员要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党的根本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兢兢业业地工作,积极投身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忠实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清正廉洁,自觉拒腐防变,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大力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全区共产党员和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同心同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乘势而上,为迎接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为完成“十一五”规划、为实现构建和谐广西的历史任务而努力奋斗!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自治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和《自治区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预期指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具体计划,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组织下达实施。附件:1.关于自治区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2.自治区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预期指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二月四日附件1:关于自治区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一、200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2005年是我区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巩固和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态势,衔接好“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全区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年我区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自治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今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全区生产总值增长10%左右;财政收入增长12%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7%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5%;城镇新增就业人数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76‰以内。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按10%来考虑,体现了加快发展、实事求是和积极稳妥的要求,既把握了已积累的发展基础和新增因素对当年经济增长加速趋势所发挥的作用,又统筹考虑了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等重要支撑条件的影响,也兼顾了就业、物价、居民收入等主要预期目标的需要,经过努力可以实现。考虑到近三年来我区经济增长速度实际完成都超过10%,今年预期目标比“十五”计划确定8%左右的预期目标高2个百分点,是为了使预期目标更符合实际,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预期目标的指导性、预见性和可调性。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要靠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在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要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动摇,努力做到把加快发展与注重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相结合,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把继续巩固国家宏观调控成果与加快结构调整、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相结合,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把继续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与注重扩大消费需求、积极扩大出口相结合,为长远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把加快经济发展与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特别是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相结合,使人民群众在发展和改革中得到更多实惠;把努力缓解经济运行中突出矛盾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相结合,努力解决发展中深层次的体制和机制问题,为加快发展增添动力和活力。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必须坚持扩大投资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力度调整结构,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工业投入,切实缓解瓶颈制约,加强薄弱环节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对项目和资金渠道的衔接,初步考虑2005年工业投资500亿元以上,增长20%以上,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由上年的32%提高到35%左右;农林水利投资95亿元左右,增长18%;基础设施投资650亿元左右,增长15%;社会事业投资48亿元左右,增长18%。(一)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把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放在全区经济循环中统筹考虑,以农业持续增效、农民继续增收、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投人,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粮食生产。继续加大粮源基地建设,大力实施“优粮工程”、“植保工程”、“沃土工程”,重点抓好南方水稻育繁中心等项目建设。新建优质稻“吨粮田”30万亩,全区优质稻和优质玉米种植比重分别达到75%和80%,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加快培育和壮大优势经济作物产业群,继续巩固发展甘蔗、蔬菜、水果等传统优势种植业,大力培育发展桑蚕、中药材、食用菌、香料、花卉、烟叶等特色种植业,抓好“吨糖田”、“万元田”建设,加快促进特色农产品种植向优势产区相对集中。重点抓好自治区农作物种质资源库、自治区蚕种检疫中心、中国甘蔗改良中心广西分中心,以及100个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20个水果良种推广示范园等项目建设。围绕加快畜牧水产业发展,重点抓好一批畜禽和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对14个市及部分重点县水产苗种场进行更新改造,加快建设一批畜牧水产养殖基地,发展规模养殖。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重点建设广西动物防疫体系,抓好广西种畜种禽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及一批重点市、县分中心和检测站建设。以农业病虫害防治、动物防疫为重点,继续抓好中越边境动物防疫检疫隔离带和一批动植物病虫害防疫监测项目建设。实施农产品认证认可,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县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抓好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在农产品主产区、主销区和重要集散地建设一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现代物流项目,积极发展经纪人代理、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增强交易功能。继续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加强农业信息、农业科技、农业机械等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一批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农业信息“进村入户”示范县;在全区建立200个农机维修服务网建设示范点,抓好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农业部亚热带农机产品监测中心等项目建设。加强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自治区加大投入,狠抓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实施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非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其他干旱缺水地区雨水集聚利用工程等。突出抓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县集雨节水灌溉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对现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清淤扩容、完善配套、除险加固,充分发挥治旱工程的综合效益。完成渠道防渗600多公里,新增和恢复灌溉面积42.7万亩。着力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规划指导和政策扶持,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为突破口,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通过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加快实施粮食、果蔬、畜禽、水产品等一批农产品加工和产业化项目,积极扶持85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产业。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促进县域工业向县城和重点镇相对集中布局,新开工一批城镇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的31个县城供水国债项目大部分建成投入使用。(二)以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为突破口,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大力实施“工业兴桂”战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战略布局调整,积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做大做强工业经济。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业结构。以特色资源开发为重点,实现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新突破。加快推进铝土、林产、锰矿等特色资源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变。力争尽快新开工华银铝业氧化铝一期工程、平果铝氧化铝三期工程、钦州金桂浆纸业一期工程三个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来宾、崇左锰系列产品深加工等项目。依托区位和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北海林浆纸一体化工程、沿海大型石化基地、防城港企沙千万吨级大型钢铁厂、铝材深加工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对三水铝、稀土、高岭土等资源的勘查力度,抓紧为锡、锑、锌等资源的深度开发做好接续勘查工作。加快重大技改项目建设,做大做强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推进钢铁、汽车、制糖、水泥、有色、化工、制药、食品等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全年完成技改投资230亿元。新开工建设玉柴轻型柴油机一期工程、上汽通用五菱新型发动机、桂林海螺水泥二期工程等项目。加快柳钢钢结构调整、贵港华润和北流虎邦水泥生产线、东风柳汽乘用车以及南糖、来宾东糖中高档文化纸等项目建设。加强城市工业区建设。根据资源匹配条件和现有工业基础,按照区位、市场和产业分工的要求,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柳州阳和、南宁六景、桂林苏桥、沿海三市和梧州、玉林、贵港、百色、河池、贺州、来宾、崇左等城市工业区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抓好园区详规工作,明确功能分区和产业定位,加快一批工业项目进园落地,尽快成为工业发展的新增长点。有选择有重点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扶持具有资源优势和一定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力推动矿产、海洋、动植物、农林等资源产业的精深加工,新开工广西农垦集团木薯变性淀粉、奶水牛开发等高技术产业化工程。加快发展生物技术、现代中药等已具备技术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发展信息产业,促进形成信息产业基地,加快自治区级政务外网与市级政务外网连网国家试点工程、广西中小企业信息化等项目建设。以桂林、南宁、柳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北海高科技园区为依托,加快推进生态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现代医药和海洋技术等高技术产业化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服务业。在进一步发展商贸、交通运输、通信等传统服务业的同时,突出重点,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围绕建设旅游大省,统筹重点景区景点开发。启动“红色旅游”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一批重点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着力打造桂林山水、北海银滩、德天瀑布、百色天坑等品牌,构筑桂林、南宁两大旅游集散中心,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尽快把旅游产业做大做强。围绕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性商贸中心和物流中心,抓紧完善物流专项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农村商业网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重点支持区域物流中心规划工作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建设与会展业相关的配套设施,重点抓好南宁市东盟各国国际联络基地设施等项目开工,加快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二期工程、中国东盟商贸城、中国东盟物流园区以及广西一东盟信息交换网络、中国东盟博览会综合信息服务系统等项目建设。(三)进一步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夯实发展基础。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建设,努力缓解交通、能源等瓶颈制约,为加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加快出省出海出边交通网络建设。重点推进通往广东、云南、湖南、贵州以及越南的高等级公路主通道建设;加快沿海港口深水航道、大能力泊位以及内河港口和航道建设;加快实施铁路建设一揽子计划;推进民航机场项目建设。全年完成交通投资163亿元。新开工坛洛至百色、兴安至全州、桂林至兴安、兴业至岑溪、贺州至灵峰等高速公路,以及一批县际公路;南宁至友谊关高等级公路、百色至罗村口和苍梧至郁南高速公路等项目建成通车。全年新开工高速公路500公里以上,投产240公里左右,到年底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约1400公里。开工建设合浦至河唇铁路、防城港13-17号泊位、那吉航运枢纽、梧州新港、田阳支线机场等项目。加快洛湛铁路广西段以及黔桂、南昆、广西沿海等铁路扩能改造建设进度。加快以电力为重点的能源建设。围绕国家“西电东送”重要基地建设,着眼于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和长远发展需要,重点开工防城港电厂、来宾a厂和永福电厂扩建、钦州电厂、贵港电厂、桥巩水电站以及一批条件成熟的中小水电项目;加快龙滩水电站、长洲水利枢纽等在建项目建设;确保北海电厂2号机组、田东电厂改扩建工程2号机组、百色水利枢纽1台机组、平班水电站2台机组和乐滩水电站3台机组建成投产。加强和完善电网建设,开工一批500千伏和220千伏送变电工程。完成年度电力投资182亿元。加快推进大藤峡、瓦村等水电项目,南宁电厂、环江电厂等火电项目,以及核电、液化天然气利用、风电、抽水蓄能等项目前期工作。全年新开工装机规模540万千瓦,新增装机规模140万千瓦左右,到年底发电装机总规模达1214万千瓦。继续抓好区内重点矿井建设和改造,努力增加区内煤炭产量。积极探索和开辟新的煤源渠道,重点推进与贵州等省合作开发煤炭资源,建设坑口电厂,加快云电送桂前期工作。抓紧开展与越南煤电合作的相关工作。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坚持防涝与治旱并举,加快建设防洪减灾保障体系。继续加强西江干流浔江、郁江、黔江、邕江等主要江河防洪建设、沿海防潮工程建设和综合治理。新建标准防洪堤和海堤45公里,新开工南宁市河南西堤和东堤、柳州市静兰堤,重点推进百色水利枢纽、贵港市郁江北堤等在建水利项目,以及沿江重点市县的在建堤防工程建设。加快钦州大风江海闸、合浦更螺围、防城区等海堤建设。完成三类水库除险加固200座,重点抓好青狮潭水库、凤亭河水库等24座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水资源供给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保障率,重点抓好龟石、合浦等11个大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实施10个万亩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继续推进沿海工业园区供水水源工程等项目建设,新开工桂西华银铝配套供水水源工程、城乡人饮安全工程等一批项目。加快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控制性工程、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洋溪和老口水利枢纽、左江旱片治旱工程、南宁市供水第二水源工程、沿海调水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中心城市、县城为重点,加快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重点抓好南宁市中国东盟博览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柳州进出城道路、梧州火车站站前大道、玉林火车站综合改造工程、来宾行政新区基础设施、北海市区污水管网二期工程以及桂林、贵港、防城港等市污水处理厂,百色、贺州等市垃圾处理厂,钦州、河池、崇左等市旧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等一批项目建设。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新建和改造乡村公路4000公里。巩固人畜饮水解困成果,新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和困难人口100万人。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继续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试点县工程,确保完成13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在贫困地区、生态脆弱地区、退耕还林区新建农村沼气池25万座。加强沿海沿江中心渔港建设,重点抓好北海市合浦沙田一级渔港和梧州市五合内河渔港等项目建设。开工建设百色、梧州、北海、河池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加快沿海基础设施大会战建设。按照两年左右完成的既定目标,以抓进度、抓质量、抓配套资金落实为重点,突出抓好钦州港10万吨级航道工程、防城港20万吨级泊位及15万吨级航道工程,以及钦州、防城港、北海三市工业园区的道路、供水、供电项目建设,到年底大部分项目要基本建成投产。(四)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科教和各项社会事业。深入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和人才强桂战略,加快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广电等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和科技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不断改善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重大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启动第三轮科技创新计划,重点组织实施“星火富民”工程、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八大科技工程,以及服务县域经济、促进企业增效等五大科技行动;组织开展亚热带特色农业关键技术攻关与示范,加快完善广西科技信息网,重点抓好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切实加强农村基础教育,继续实施农村“两基”攻坚规划,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完成广西大学“211工程”“十五”建设任务,继续抓好老高校基础设施完善改造。加快推进10所高校利用日元贷款土建项目、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尧山新校区、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新校区、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相思湖新校区等建设项目。加强人力资源开发,重点抓好第一批13个人才小高地建设。加快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以重大疾病防治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项目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广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中心大楼、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中医学院一附院、广西医科大一附院门诊大楼等,以及紧急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建设。突出抓好农村卫生体系建设,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重点建设贫困县医院、农村乡镇卫生院等一批项目,抓好农村妇幼保健和改水改厕工作。加强文化、广电、计生和其他社会事业建设。重点建设和改造一批县、乡(镇)文化设施,加快广西民族博物馆建设前期工作。以扩大有效覆盖为重点,实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边境地区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工程,继续改造高山艰苦台站,抓好广播电视数字化更新改造等工程建设。重点抓好县级计生服务站、中心乡镇计生服务所等项目建设,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继续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五保村以及体育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公检法司基层设施建设工程。按照规划的安排,继续争取国家支持,地方配套,加快一批公安“三所”、检察院技侦用房、法院“两庭”、监狱和劳教监舍等项目建设。(五)加强生态环保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加强生态建设。以保护、恢复和扩大森林植被为重点,大力保护和恢复天然林,增加森林覆盖面积,重点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管护、珠江防护林二期、沿海防护林二期、石漠化治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等工程建设。完成荒山造林面积160万亩,封山育林15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公里。高度重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继续抓好左江、右江、邕江、郁江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与综合利用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环保项目前期工作。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控制酸雨污染。实施碧海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环境。各种化学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原则,努力探索低投入、低消耗、少污染、高产出、高效益、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发展路子。重点搞好铝、锰、锡、锑、锌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统筹规划,加强对制糖、冶金、有色、电力、化工、建材、轻工等重点行业的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管理,实现能量的梯级利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加强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建设,抓好贵糖、柳钢、柳化等重点企业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六)切实抓好一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自治区相对集中力量,为基层、为困难群体、为维护社会稳定办好10件实事。农村基础教育工程。(1)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初中d级危房改造为重点,改造500所左右中小学危房,改造面积90万平方米。(2)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4000个教学光盘播放点,2800个教学收视点,300间计算机教室。(3)优质普通高中扩招工程。重点在地级市所在地和人口大县县城建设10所左右优质普通高中扩招项目,扩大普通高中招生人数。(4)农村“两基”攻坚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乡镇初中为重点,建设150所左右寄宿制学校,校舍面积30万平方米,新增12个县“两基”达标。(5)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建设100所左右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6)实施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建设100所左右贫困地区中小学,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重点实施16014个50户以上的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项目,解决157万户、706万人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问题,全区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87%和91.6%。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和艾滋病综合治理示范区,对未达标的68个乡镇卫生院进行改扩建,新建及改造业务用房4.5万平方米。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从今年起,自治区制订规划,分三年安排资金,统一实施全区61个民族乡政府所在地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在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其它部分贫困地区,安排迁入地基本农田及水、电、路等项目建设,适当补助住房和教育卫生设施建设,搬迁安置居住地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差的石山贫困群众移民3.5万人。农村饮水安全解困工程。重点解决生活用水严重不足或水质差,直接影响到饮食、环境和个人卫生的农村地区100万人饮水安全和困难问题。农村沼气池建设工程。新建农村沼气池25万座,其中贫困村建设10万座,非贫困村建设15万座。城乡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建设工程。改善无房或危房的基层派出所205个,基层司法所207个,总建筑面积70965平方米。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全区完成培训农民工100万人;新增转移就业56万人,其中区内转移就业16万人,区外转移就业40万人。建立10个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城镇居民安居工程。新建经济适用房200万平方米,缓解3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二、200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措施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创新方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一)发挥企业投资主体作用,更多地运用市场和开放的办法筹融资。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大力培育和引进多元投资业主,不断拓宽筹融资渠道。突出抓好项目特别是工业项目储备,以国内大公司、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民营企业,以及港澳台地区和东盟、日韩等国的大集团为重点,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扩大国内外资金来源。鼓励采用bot等方式,加快推进一批有收益的公路、桥梁、港口泊位、电站、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政府投资建成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或经营权,以及国有企业产权,鼓励采用公开转让或拍卖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盘活存量资产。建立完善与各大商业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的沟通联动机制,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更多利用银行贷款。加快推进一批条件成熟的股份制企业上市融资,争取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按照今年国家建设资金安排的投向和要求,抓紧编制直接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服务的基础设施、全区城市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及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等一批项目规划,抓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提出申报方案,争取国家更多支持。(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按照“政府统筹、规划指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借助外力、突出重点、协调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分层次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今年继续在自治区和各市层面上,分别推进一批重大项目新开工。初步考虑,自治区从关系发展全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跨地区跨流域、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基本落实的角度,初步选择了68个重大项目,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总投资103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37亿元;初步汇总,各市选择了182项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总投资32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89亿元。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遵循项目建设规律,不断完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项目选择办法、滚动机制、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在建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对结转到今年的在建项目,加强协调服务,积极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尽可能多地完成投资工作量,力促一批重大项目和国债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发挥效益。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明确需由国家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加强部门、有关市之间的协同配合,积极帮助业主协调做好国家核准所需的土地预审、环境评价、城市规划、资金承诺等许可手续的有关工作。充分发挥广西项目建设驻京工作组的作用,继续加大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衔接跟踪力度,力争一批项目尽快通过国家核准和列入国家中长期规划。对由自治区核准、备案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加快办理。对规划布局建设的项目,引入竞争机制,招标选择项目业主。培育投资评估中介机构,提高项目评估质量和水平。建立自治区项目信息库,加强项目储备。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继续推行重大项目进度目标责任制,健全项目跟踪管理和监控制度。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建设动态调度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察。(三)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弊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力争年底前完成全区规模以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以多种形式推进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快政企分开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不断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运用担保、贴息等手段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拓宽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服务的社会化体系。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尽快出台实施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办法、备案办法等改革文件,发布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咨询评估大纲和项目备案示范格式,指导企业的核准申请、咨询机构的咨询评估和各市项目备案工作。研究制定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推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建立投资决策责任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深化价格改革。继续放开及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全面推行峰谷电价,扩大试行大用户用电直供范围。理顺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改革港口收费管理体制。加快水价改革。制定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推进中小学教材招投标价格改革。出台旅游价格管理办法。完善收费年审、许可证、培训收费等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加强和改进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税费、粮食流通体制、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就业和社会保障、农村信用社等改革。加快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电信、电力、民航、邮政、铁路等行业体制改革。(四)更加注重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继续举全区之力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按照“五个一流”的目标要求抓紧做好第二届博览会的筹备工作,加强为博览会直接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精心组织一批条件成熟的签约项目,积极争取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参会参展。充分利用博览会平台,培育壮大会展业及相关服务产业。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以提高履约率为重点,统筹推进利用内资和外资工作。抓好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认真组织和储备一批招商项目,完善自治区重点招商项目库建设。组织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企业投资交通、能源、现代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旅游、环保产业等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加快第三产业利用外资步伐;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方式,增加对我区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重点面向日本、韩国、东盟和粤港澳台及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大公司到我区设立生产制造基地,加快推进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在交通、城建、扶贫、教育、卫生、生态、环保等领域更多地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加强为外来投资者的服务,切实把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真诚帮助外来投资者解决在我区发展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健全为外来投资者从项目核准、备案、建设、投产经营全过程的服务体系。抓紧做好博览会项目、两广合作项目、桂港澳合作项目、桂浙合作项目以及已签约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力争使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尽快开工。全年实际引进区外资金300亿元以上。进一步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以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百企人桂”为重点,围绕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加快组织筛选并实施一批交通、能源、优势资源开发、物流、旅游、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合作项目。巩固发展与西南、中南的经济合作,拓展与长三角等区域的经贸合作。深入研究中越两国共同推进南宁-谅山-河内-海防-广宁经济走廊和环北部湾经济圈建设问题,研究提出我区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重大项目,为参与国际区域性合作及早准备。努力扩大外贸出口。继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名牌战略,优先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进一步深化国有外贸企业改革。落实好国家和地方扶持外贸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辟新兴市场,重点扩大向东盟国家出口。加快北海出口加工区的建设,促进加工贸易方式及产品的提升。继续改善边贸环境,完善边贸政策,发挥凭祥和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的作用,大力发展边境贸易。积极做好人世后过渡期的相关应对工作。进一步改善口岸公共设施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设施,完善“电子口岸”联网工程和“大通关”体系建设。全年外贸出口增长11%。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结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需求,鼓励和支持区内有条件的制糖、纺织、水电、轻工、建材、制药等行业的企业,到东盟国家和其他国家投资办厂,合作开发资源。加快推进利用国外煤炭、矿产、农林等资源开发性项目的前期工作。(五)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做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认真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多渠道扩大就业。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进一步健全社区服务组织,增加便民利民服务岗位。加强新生劳动力培训,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做好6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完善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完善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年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贫困居民61.2万人,新建2000个五保村,新解决30000个五保对象住房难问题。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消费需求。继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积极发展城镇商贸设施,加强农村商品零售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积极扩大住房、汽车、通信、旅游、培训、健身、文化娱乐等消费,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建立消费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利用以工代赈等扶贫资金,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治水改土修路,发展特色产业,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抓紧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大会战收尾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解决库区移民问题。(六)抓紧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发挥规划对加快发展的指导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对制定“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议要求,组织力量编制我区“十一五”规划及到2020年发展纲要草案,以及一批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正确处理自治区规划与各市规划的关系。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利用西部大开发和对外开放政策,争取将我区一批关系发展全局、影响长远、带动作用强、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列入国家中长期规划,做好重大工程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继续加强对能源建设、循环经济、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等关系中长期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通过专家咨询、项目论证、网上论坛、媒体征文和宣传等多种方式,扩大规划编制工作的开放度和社会参与度,增强社会对规划的认同,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加强对钦州市国家市县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及其他各市规划工作的指导。(七)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加强经济监测、预测预警和形势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密切跟踪分析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供需形势,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保障居民生活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控,确保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加强政策问题研究,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的意识,注重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经济调节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创新工作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改善政务环境。附件2:自治区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指标┏━━━━━━━━━━━━━━━┯━━━━━┯━━━┯━━━━━━━━━━━━━┯━━━━━━┓┃指标名称│计算│2003年│2004年│2005年┃┃│单位│实际││┃┠───────────────┼─────┼───┼────┬────┬───┼───┬──┨┃│││预期目标│初步统计│增长%│预期│增长┃┃│││││││%┃┠───────────────┼─────┼───┼────┼────┼───┼───┼──┨┃一、全区生产总值│亿元│2735.1│3015│3320│11.8│3800│10.0┃┃第一产业增加值│亿元│652.3│670│811│5.4│910│5.0┃┃第二产业增加值│亿元│1008.0│1130│1288│17.1│1510│12.5┃┃其中:工业增加值│亿元│813.8│915│1045│17.0│1235│13.0┃┃第三产业增加值│亿元│1074.9│1215│1221│10.6│1380│10.5┃┃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987.3│1105│1255│27.1│1470│17┃┃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亿元│848.0│975│1113│31.3│1310│18┃┃三、财政收入│亿元│341.4│363│403.7│18.2│452│12┃┃其中:一般预算收入│亿元│203.7│216│237.7│16.7│266│12┃┃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100│101.1│102左右│104.4│4.4│104│4┃┃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857.7│940│973.4│13.5│1100│13┃┃六、外贸进出口总额│亿美元│31.9│36.0│42.9│34.3│48.0│12┃┃出口总额│亿美元│19.7│21.0│24.0│21.6│26.5│11┃┃进口总额│亿美元│12.2│15.0│18.9│54.8│21.5│14┃┃│││││││┃┗━━━━━━━━━━━━━━━┷━━━━━┷━━━┷━━━━┷━━━━┷━━━┷━━━┷━━┛注:全区生产总值和三次产业增加值绝对数均按当年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指标名称│计算│2003年│2004年│2005年┃┃│单位│实际││┃┠───────────────┼─────┼───┼────┬────┬───┼───┬──┨┃│││预期目标│初步统计│增长│预期│增长┃┃│││││%││%┃┠───────────────┼─────┼───┼────┼────┼───┼───┼──┨┃七、人民生活│││││││┃┃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7785│8220│8690│11.6│9200│6┃┃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95│2200│2300│9.5│2425│5.5┃┃八、人口与就业│││││││┃┃人口年末到达数│万人│4857│4899│4892│0.72│4932│0.82┃┃人口自然增长率││7.29│7.85│7.2││8.76│┃┃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17.5│18│22.5│28.6│20│┃┃城镇登记失业率│%│3.6│4.7│4.1││4.7│┃┃九、社会保障│││││││┃┃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万人│198.5│199│204.8│3.2││┃┃数││││││待国家│┃┃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万人│219.1│220│226.4│3.3│计划下│┃┃城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后另│┃┃十、社会发展│万人│235.0│250│271.3│15.4│行下达│┃┃大学本专科招生数│││││││┃┃其中:本科招生数│││││││┃┃│万人│8.25│9.80│10.22│23.8│12.5│22.3┃┃│万人│3.09│3.75│3.77│21.9│4.75│26.0┃┗━━━━━━━━━━━━━━━┷━━━━━┷━━━┷━━━━┷━━━━┷━━━┷━━━┷━━┛注:人口、就业、社会保障指标为国家下达的计划数。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目的是全面掌握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地区分布、行业结构、组织形式、经济效益等基本信息,更好地为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为引导企业正确判断行业发展和市场走向、适时作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统计参考;为社会公众正确了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国家事务,自主进行就业、消费和投资等提供相关信息;为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数据库系统,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提供良好条件。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3]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4]7号文件精神,确保顺利完成我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济普查是一项集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普查于一体的综合性调查,普查对象包括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领域宽、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梧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在2004年4月15日前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精心组织,研究安排好普查各阶段的工作,保证普查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共同完成普查任务。二、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对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作出规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和社区组织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三、确保普查经费及时到位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和市情市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安排,确保到位。对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给予解决,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四、精心设计普查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结合各县(市)、区的实际,精心设计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进行普查试点,为正式全面开展普查登记摸索总结经验。各县(市)、区要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正派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办公室工作,并认真抓好各级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五、依法进行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立普查各环节的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明确分工和责任,强化整体配合,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对普查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普查数据质量关,提高普查数据的时效性,提高普查的整体效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发挥普查应有的作用。普查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有关统计资料。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普查中发现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附件:梧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李宁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莫奕坚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志市统计局局长李国敏市计委副主任成员:于超成市委宣传部助理调研员温锦培市经贸委副主任谭少梅市编委办副主任邓盛昌市民政局副局长梁洪市财政局副局长韦蔚成市建规委副主任江虹市国税局副局长程延雄市地税局助理调研员卢明市工商局副局长钟定安市质监局副局长郭江市统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大楼9楼,联系电话:3828486),办公室主任由刘志同志兼任。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全区无线电监测站建设列入自治区“八五”计划的通知
-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上报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建设“八五”计划》业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国家的总体方案,“八五”期间,分期分批建立健全我区无线电监测网,从技术上保证有限的频谱资源充分、合理、有效,科学地开发利用,防止、消除空中各有害干扰,取缔各种非法设置的电台,净化空中电波环境,确保党政军民各种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建设“八五”计划》列入自治区“八五”建设计划项目,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总体方案,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金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一个地域(城市)只设一个固定监测站,适当配置一些移动站的指示,“八五”期间,全区建设九个固定监测站,即: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四个监测站,玉林、河池、钦州、百色四个地监测站。南宁市和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四个地区不设固定监测站,配置转移动监测车,执行移动监测任务。二、经费来源及解决办法整个“八五”期间,全区无线电监测站总投资为3833.624万元,其中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投资50%,用于配发各种监测仪器设备,具体由自治区无委根据各固定站与移动监测任务的需要配发自治区和各地(市)无委自筹20%,主要用于基础建设和急需的仪器设备的配置;其余投资由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各项经费的开支,应专款专用,精打细算,避免重复建设与投资。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确保全区无线电监测网建设的完成(一)无线电监测网肩负着维护我区空中电波正常秩序的任务,负有“空中警察”的职责,无线电监测站的建设是一项高科技建设,在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各级政府要给予关心和重视,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二)监测站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应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配齐,开展正常工作。(三)除国家统一配发的仪器设备外,各地(市)无线电监测站自筹资金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报自治区无委汇总,以便统一型号、统一定购,便于联网。(四)各地(市)监测站建设规划和经费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便掌握建站进程,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建设“八五”计划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1990]10号“关于编制无线电监测站建设八五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建设“八五”计划。本计划根据“国家无线电监测网总体技术方案”和“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计算机系统总体技术方案”的要求而制订,在“八五”期间分批实施。一、建设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网的必要性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网是国家无线电监测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网,是实施全区无线电监测,从技术上来保证有限的频谱资源充分、合理、有效、科学地开发利作、防止、消除各种有害干扰,排除各种非法设置的电台,净化空中无线电波,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完成国家赋予的无线电监测任务的需要。二、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网建设的总体方案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网由自治区无线电监测计算站(以下简称区监测站)和地、市级无线电监测计算站(以下简称地、市监测站)组成。各级监测站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技术机构。设置原则是:根据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无线电监测设备的技术特性和实际需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建设,以利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有计划有重点地完成建设任务。凡一个城市(地域)有两个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只设一个固定监测站。据此原则,全区设置九个监测站,即区监测站(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市监测站,玉林、河池、钦州、百色地区监测站。三、全区无线电监溻站的建设任务(一)区监测站1、工作任务区监测站接受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的业务领导,负责对地,市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区监测站除设固定监测点一处(已设于大板三区33栋18楼)外,配移动监测车2至3辆。重点实施vhf、uhf频段的无线电监测,必要时也可开展短波、微波段的监测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1)监测既设无线电台发射,检查是否按已批准的技术条件和规定程序工作。(2)监听既设无线电台是否遵守通规通纪。(3)监测无线电频谱的使用情况,寻找不受干扰的频率,为频率指配和频率规划提供技术依据。(4)监测非法的无线电发射,利用测向技术,尽快发现和辨明非法电台位置。(5)监测有害干扰,对无线电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6)承担电磁兼容的分析工作。(7)承担无线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检测工作。(8)负责对下级监测站和无线电用户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9)开展无线电通信技术咨询和无线电工程技术服务工作。(10)接受本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指令性任务。(11)接受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组织的联合监测任务。(12)参与监测技术、无线电通信技术和计算技术等研究工作。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监测技术人员配备问题的通知([1987]无管字44号)的精神和我区具体情况,自治区编委[1987]292号文件已确定人员编制为15人,根据无线电通信事业高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八五”期间计划增加到20人。届时根据桂发[1986]5号文件有规定的专题申请报批。3、仪器设备的配置仪器设备配置的原则和要求是:符合《国家无线电监测网技术方案》和《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计算机系统总体方案》(试行稿)的要求;考虑现状,着眼未来无线电通信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设备选择进口与国产相结合,国产为主、进口为辅的原则,既要求设备进口性能先进、稳定可靠,又要求经济实用、易于维护;在现在设备的基础上逐步配齐完善,做到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购置什么,避免浪费;接口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ccir、iec、ieee)标准;则试仪表的准确度应比要求测量的准确高度一个数量级以上。(二)地、市监测站1、工作任务地、市监测站接受区监测站的业务领导。每站除设固定监测点一处外,配移动监测车一至二辆。实施vhf、uhf频段无线电监测,条件较好的地、市,也可以开展短波和微波段的监测工作。其主要任务同区监测站任务中的(1)-(10),并增加“(11)接受区监测站组织的联合监测任务。”2、人员配置可参照区监测站配置,每站4至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具体名额由各地、市根据任务而定并报编制部门审批。3、仪器设备配置(1)微机一台、配终端-2;(2)xy绘图仪一台;(3)数字化仪一台;(4)综合测试仪一部;(5)频谱分析仪一部;(6)监听接收机和终端设备一套;(7)场强仪一部;(8)频率计数器一部;(9)中小功率计各一个;(10)单边带接收机(200khz3-30mhz)一台;(11)示波器一台;(12)vhf-uhf通信收发信机各一部;(13)vhf-uhf--shf无线电设备各一套;(14)调制度测试仪一台;(15)移动监测车一至二辆;(16)通信电源一套;(17)空调设备一台;(18)不间断电源一台;(19)大小晶体管图示仪各一个;(20)其他辅助仪器表若干;四、人才选配与培养(一)人才的选配区监测站人员5年之内逐步配齐。90-91年增加3名,其中计算机软件2名,无线电工程技术人员1名,92--93年增加3名,其中计算机人员1名,无线电工程技术人员2名;94-95年全部配齐。地市监测站根据条件逐步建立,但最迟不迟于1993年年底。所缺人员5年内配齐。人员来源,一是从经过基层锻炼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择优录取,二是从转业干部或其单位选调。选调人员需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考核标准是:注重政治思想,热爱无线电管理工作;在无线电通信和计算机理论基础知识以及动手能力方面,达到良好以上水平。(二)人才培训要采取自学、录相技术讲座、参加各类短训班及函授班等多种方法,抓好在职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区无委每年举办1至2期短训班,轮训技术人员。5年内,全区各监测站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在移动通信、微波接力,卫星通信和微机基本知识方面每年每科至少参加3周以上时间的轮训学习,各科经考试者,发给结业证书,5年内达不到要求者,可考虑调换合适的工作。五、全区无线电监测站建设经费估算及来源全区监测站建设经费估算为人民币3833.624万元。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58号,[1986]102号,财政部[1987]财预字第146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各级无线电管理事业、行政经费,设备购置和维修、科研经费等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所需经费应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解决,考虑到我区当前财政极为困难,经研究拟请自治区和各地(市)财政按总经费30%拨款,自治区和各地(市)无委自筹20%,国家无委支持50%。六、全区监测站建设工程进度安排全区监测站计划用5年时间建成,分三期工程实施。第一期工程(1991-1992年):落实站址并进行部分基础建设,选凋工程技术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骨干,完成设备选型和监测方案论证工作,选购部份设备。第二期工程(1993-1994):完成监测站基础工程建设,选购仪器设备,开展常规监测工作,设备检测工作正常化,实现频率、台站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第三期工程(1995):人员、设备基本配齐,监测工作全面铺开,并做好“九五”期间微机联网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