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以地补偿投资等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1992年以来,为了加快城市基础建设步伐,我市采取以土地补偿投资(即投资单位投资建设市政道路,市政府按其实际投资额安排等值土地作补偿)办法,吸引了一些单位投资建设我市有关市政道路工程,促进了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1995年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文后,以土地补偿投资的做法与有关政策不符,影响了我市以投资额冲抵土地款的有关土地出让手续的办理。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1、用地单位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包括市领导批准材料,下同)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建委办理工程实际投资额确认书后,报政府审定。2、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告。同时须提供如下材料:①市政府同意以投资修路补偿土地的批准文件。②完善的用地规划手续申报材料。③市建委出具的工程实际投资额确认结果书以及经市政府审定的材料。④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有效材料,结合历史原因,核实后为用地单位出具《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3、用地单位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及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市建委出具的工程实际投资额确认结果书及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完善地价款冲抵手续,市财政局核定后给用地单位出具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注明:投资-补偿非货币收入)。4、用地单位持市财政局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二、以下类似情况,参照上述程序办理。1、设计单位的有关市政道路工程设计费用、有关单位代市人民政府偿还的外债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土地作补偿的;2、已落实补偿土地的用地单位,如因工程转包或债务关系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土地使用权办到其指定的债权单位名下,用地地价款需在原用地单位的工程结算费用或其他费用中冲抵的;3、用地单位要求将原交纳的地价款让与其他单位冲抵地价款的。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04年冬至2005年春水利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2004年冬至2005年春水利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玉林市2004年冬至2005年春水利建设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水利厅的要求,为使我市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2004年冬至2005年春水利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开展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玉贵走廊”建设实际,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确保我市在广西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做出新贡献。二、目标和任务今冬明春水利建设重点是水库除险加固、渠道防渗,并抓好水毁工程修复、小型水利治旱工程及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和推进以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主要目标和任务如下:(一)水库除险加固。水库除险加固46座,其中中型6座、小型40座。(二)渠道防渗。渠道防渗243.4公里,其中1个流量以上37.4公里。(三)堤防建设。建设北流市、陆川县、博白县城区防洪堤共计1.6公里,南流江福绵段堤防2.2公里,南流江玉林城区河道疏浚0.9公里、建排涝泵站1座。(四)水毁工程修复。水毁工程修复104处,其中堤防工程修复4处,水库工程修复24处,渠道工程修复49处,其他工程修复27处。(五)小型水利治旱项目。小型水利治旱工程460处,其中提水工程11处,引水11处,山塘42处,小渠道17处,地头井工程建设379处。(六)农村人畜饮水国债项目。农村人畜饮水项目39处(主要完成2003年第二批项目),解决饮水困难人口2.45万人。(七)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85个。三、资金来源今冬明春水利建设计划投入资金10796.82万元,其中中央国债2705万元,自治区补助1754.9万元,市安排1085万元,县(市)区自筹4742.07万元,其他509.85万元。四、工程效益冬春水利建设项目完成后,新增灌溉面积0.11万亩,恢复灌溉面积9.77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5.38万亩。解决饮水困难人口2.45万人。五、主要措施(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今冬明春水利建设项目多、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今冬明春水利建设的重要意义,要把冬春水利建设工作摆在主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动员和部署,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具体抓。为了加强对2004年冬至2005年春水利建设工作的领导,玉林市成立冬春水利建设指挥部,市委副书记凌志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甘承会任指挥长,市委副秘书长李志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赖榜轰、市水利局局长杨经昌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监察局、广播电视局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副局长邓长球任办公室主任。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指挥部,组成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水利建设,督促检查各项水利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二)落实任务,突出重点。2004年冬至2005年春水利建设任务繁重,各县(市)区必须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及单位。同时,要明确各项目的责任人、工作职责等,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冬明春水利建设重点是水库除险加固、渠道防渗建设,县(市)区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冬春水利建设目标任务完成。(三)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并严格管好、用好资金。1、用好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资金。各县(市)区要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将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投资拨付到位。2、落实好配套资金。一是加大防洪保安费征收力度。为了解决近年来水利建设配套资金到位差的突出问题,市委、市政府把抓防洪保安费征收作为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突破口,将防洪保安费征收任务列入2004年度目标责任制,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千方百计把防洪保安费征收上来。二是县(市)区财政配套一部分。县(市)区财政用于水利建设的投入不能少于上一年的投入,投入的递增比例要大于财政收入的递增比例。三是开展广泛宣传和发动。要正确引导农民群众落实“一事一议”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集中物力、财力搞水利建设。四是要大力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以农村小型水利项目为载体,创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新机制。3、加强资金管理。各水利建设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建财务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要加强监督和稽查,确保建设资金规范使用。(四)抓好前期工作,提高科技含量。各县(市)区水利局要集中人力抓好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所有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设计审批。对地头井建设要做好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优化工程设计,不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工程造价。(五)抓典型示范,带动全面。为促使冬春水利建设全面开展,市水利局要抓好1~2个示范点建设,及时组织召开全市冬春水利建设现场会。各县(市)区也要抓好2~3个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六)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央、自治区有关水利建设的政策,宣传农村水利建设“一事一议”的先进典型,宣传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意义,把群众积极性发动起来,营造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利建设的良好氛围。(七)加强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区要统筹调配技术力量,深入水利建设工地,加强技术指导和施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同时,要严格把好设备、材料及施工队伍选择关,符合条件的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及监理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对竣工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六、时间要求(一)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及防洪堤工程建设要求按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要求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二)农村人畜饮水国债项目要求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三)渠道防渗、小型水利治旱、水毁工程修复等要求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三章交易规则第四章附则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施行。二○○三年四月一日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土地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有形土地市场行政主管机关,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机构。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市建设、规划、物价、计划、外贸、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有形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交易范围第六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及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工业厂房和福利住宅),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二)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条件并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三)按照年度用地计划,投放到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或者办理交易手续:(一)已办理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营、合作的;(三)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四)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第九条涉及划拨土地使用的项目,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要委托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地价,地价评估结果按处置方式分别报市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涉及以减免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方法。第十一条涉及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要挂牌公告。挂牌公告期限为30日。第十三条市土地交易中心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第三章交易规则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估后确定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二)邀请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及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七条市土地交易中心要在截标前30日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视需要可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也可在市土地交易中心的公众场所挂牌公告;竞投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投票箱,交付投标保证金;第十八条招标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要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或交易机构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始前一天从市土地市交易中心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第十九条土地招标的决标条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选用以下其中一项;(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二)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四)招标人提出并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同意的其他合理条件。第二十条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并发给《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不中标者,并于决标日起3日内向不中标者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要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与土地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或与土地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另行组织招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市国土资源局和土地交易中心损失的,中标人要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一)、(二)项决标条件的中标者,要在签订出让或转让合同时,向交易中心交付相当于中标地价总额20%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定金)。第二十三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在开标,决标前,要对委托人的标底、竞投人的标书内容保密;开标要在公开场合进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对须通过评选确定中标者的,要组成评标小组,公开评标。第二十四条至截标时只有1个竞投人的,市土地交易中心可以宣布终止招标宗地招标,也可以按程序开标,如该竞投人标书达到招标底价的,可视为中标。竞标人员有2个以上,但所有标书标价均达不到标价底线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终止该宗土地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标。终止招标的,市土地交易中心要在3日内将所收保证金本金退还竞投人。第二十五条中标人要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部分0.05%的滞纳金;逾期60日后仍未付清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中标者只支付保证金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除保证金外,中标者还支付了部份地价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再从地价款中扣除标价20%的违约金,其余部分予以退还。第二十六条中标人按出让或转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市土地交易中心授权的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市土地交易中心要在拍卖前30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关事宜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第二十九条竞得人应即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交付地价款。逾期未付清地价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竞得人不能交付地价款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要赔偿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市土地交易中心将该幅土地使用权另行拍卖的价格低于前次拍卖的成交价的,其差额部份由上述违约的竞得人负责支付。第三十一条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接受竞买人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在挂牌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设置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第三十三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三十四条挂牌期限届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第三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要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宗地,要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第三十八条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必须按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缴纳土地登记费等费用后,方可进行出租。第三十九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必须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或者出租人以出租土地的收益逐年向政府缴纳收益金(租金)以抵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按规定办理出租登记手续。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将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出租的,可直接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条土地收益金按土地级别楼面基准值系数修正法计算收取。土地级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出租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要给予注册登记,并向出租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出租许可证和承租证明书。第四十二条出租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时,应该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初审:(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三)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书;(四)其他按规定要提供的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及登记。第四十三条承租人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内,要按出租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权部门批准,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承租人在土地使用出租期限内确需转租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五条出租人在出租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提前90天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第四十六条出租合同期满终止后,出租人应自出租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需延长出租期限的,必须在原出租合同到期之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承包形式给他人使用或改变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以自营、联营、合作方式进行商业性活动的,视为出租行为。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该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到市土地交易中心申请初审登记。申请抵押登记除上述所列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二)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三)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四)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六)抵押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四十九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供资料文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登记。第五十条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现场挂牌公告或通过互联网建立信息网站,面向社会大众,发布土地政策、法规和土地市场信息公告。第五十一条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投放市场的用地,在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时,应提供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并公布相应的规定。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案的启动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章救灾应急的反应和行动第五章灾后救助工作第六章救灾资金、物资筹集来源第七章制定部门救灾应急方案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桂林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在遭受可能发生的特大洪涝等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提高应对特大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做好灾害监测、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工作的领导,立足防特大洪涝灾害,制定完善本地区特大洪涝灾害的应急预案,并做好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第二章预案的启动第四条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一)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2万公顷以上;(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三)因灾死亡10人以上;(四)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全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五)漓江水位达到危险水位。第五条气象、水利、民政部门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特大洪涝灾害预警报告,由市长批准启动本预案。对已经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分别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警备区首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秘书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经委、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气象局、桂林水文水资源局、市邮政局、市供电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供销社、市电信公司、市移动通信公司、桂林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第八条救灾指挥部下设救灾办公室及抢险救灾组、生活安排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4个工作组。(一)救灾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从有关部门抽调。救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提出组织召开救灾指挥部会议建议,制定救灾应急具体对策方案,传达救灾指挥部指令并监督落实。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灾情核查评估和报告。3.协调救灾物品的组织和调拨。4.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向灾区捐款捐物。(二)抢险救灾组组长:市水利局局长副组长:桂林警备区、市武警一、二支队分管领导成员: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政公用局、市国土局、市供销社分管领导。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主要职责:组织干部群众,必要时调动驻桂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抢救受灾物资,保护灾区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安全。(三)生活安排组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副组长: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成员: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分管领导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1.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应急所需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衣被、有住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2.负责指导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3.组织卫生医疗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四)恢复重建组组长:市农业局局长副组长: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成员: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政公用局、中国人民保险桂林分公司分管领导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局。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灾后的生活、生产设备的恢复和重建工作。(五)宣传报道组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副组长:市广电局、桂林日报社分管领导办公地点设在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导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第九条市直有关部门职责:市发改委:安排灾后重建重大基础设施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市经委:综合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电信、电力、物资、医药等部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市建规委:负责抢险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修建和安全监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抗灾救灾协调工作。根据水利、水文、气象部门预测的雨水情况,分析研究灾情和发展趋势;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的落实,做好有关灾情统计工作,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负责受灾地区的救灾、勘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和减灾意识。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维护交通运输秩序工作,组织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及有关人员做好抢险救援和灾民的转移安置。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协助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灾运输道路畅通。市卫生局、市药监局:负责调度卫生医疗队伍,抢救伤病员;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确保灾区市场物价稳定。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情况,特别是做好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报。桂林水文水资源局:做好主要河流水位、雨量监测及情报收集、分析预报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管理。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灾后自来水、路灯、煤气等市政设施的修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保证救灾款物专款专用。供电、电信、移动通信和邮政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信等设施抢修工作,保证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的畅通。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桂林日报社:负责救灾宣传工作。宣传救灾政策,报导抗洪救灾和赈灾募捐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桂林警备区:负责组织指挥驻桂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市武警一、二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桂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市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积极做好应急救灾工作。第四章救灾应急的反应和行动第十条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救灾应急做出如下反应:(一)市人民政府召开救灾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的灾害,部署全市救灾工作。(二)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紧急援助。必要时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三)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工作组,赶赴受灾严重地区指导救灾工作。市直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支援灾区工作。(四)发布灾情。各部门勘查所属系统灾害损失情况,由市救灾办公室汇总报市救灾指挥部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五)实施紧急安置救助办法1.灾民安置。按照以地方安置为主,市支持为辅的安置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办法进行妥善安置。2.物资调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救灾物资不足时,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紧急援助,由市救灾指挥部决定物资援助数量。市民政局紧急请示自治区民政厅调用救灾物资。3.救灾物资调运手续和结算。凡是受灾县、区自己联系调运的物品,由本县、区负责结算;凡是市安排调运的物品,由市救灾指挥部安排运输工具直接送达灾区或凭市救灾办公室的调拨通知由县、区接运,由市民政局负责结算。第五章灾后救助工作第十一条农业部门及时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灾民进行劳务输出。第十二条民政部门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特别是全倒户、农作物绝收等特重灾民的损失。第十三条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民政部门制定灾民救助方案,分步实施、分类救助。第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救灾优惠政策,尽量减轻灾民负担。第六章救灾资金、物资筹集来源第十五条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自治区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市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县、区财政预算的救灾经费;社会捐助资金、物资。中央、自治区下拨的救灾资金以及市、县、区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民政部门救灾专户,由民政部门负责拨付和结算。第七章制定部门救灾应急方案第十六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己的职能分别制定各自的救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与市救灾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1990)第55号令深入开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第55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这个《条例》的办法([1990]第九号令),先后于一九九0年五月、八月发布实施。这两个令,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法规。它的贯彻实施,对于土地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以及通过土地有偿使用积累城镇建设滚动发展资金,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国务院[1990]55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9号令,深入开展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特作出如下通知:一、广泛宣传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国务院[1990]55号令颁布实施两周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六周年,以及全国“土地日”期间,即自五月下旬到六月下旬的一个月内,在全区广泛开展一次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懂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的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召开座谈会、作专题报告、出墙报、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形成一个声势大、覆盖面广的宣传高潮。二、明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目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把使用土地从“三无”(无偿、无期、无流动)变为“三有”(有偿、有期、有流动),把土地既作为资源、作为资产进行管理。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区已试点的实际情况,全区应加快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要在全区范围内普遍开展清理整顿城镇土地市场,依法加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凡在国务院[1990]第55号令发布后,未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而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一律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基础上,在全区建制镇以上市、县、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划拨制度,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和有偿划拨,使土地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三、做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地价评估工作。在国家地价管理办法下发之前,各地的基准地价、出让金、增值费、受益金和有偿划拨费、土地使用费、有关罚没金和涉及土地使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变更登记费用标准,可比照国家现有规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梧州市试点做法,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商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拟订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直接有关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要进一步抓紧抓好。四、各级政府要把宣传贯彻国务院[1990]55号令,深入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把改革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注意检查、协调、督促,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宣传和改革工作开展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作出成效。以上通知,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 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搞活地产市场,加快土地开发利用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权转让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权系指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依法取得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期权,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土地使用权期权持有者在期权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权由市土地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出售,由土地使用权期权取得者向政府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权权利金。土地使用权期权权利金额为该宗土地价款的3%-5%。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权转让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权出售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土地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下列纳入出让计划的土地可以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权:(一)尚未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二)已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征用计划但尚未征用的集体土地;(三)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其他土地。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期权最高期限按下列情况确定:(一)国有土地12个月;(二)集体土地24个月。第九条土地使用权期权出售采取协议方式进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权出售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期权出售合同。土地使用权期权出售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代表市政府与期权申请者签订。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权合同必须包括土地座落、面积、用途、土地出让价格、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期权权利金金额、期权期限、期权终止日期等内容。第十二条采取协议方式出售土地使用权期权和程序:(一)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期权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申请用地理由、宗地座落、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筑规模、资金来源、期权期限等有关事项;(二)市土地管理局接到期权申请书后,经审查同意,核定期权用地界线,绘制宗地图;(三)由申请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期权出售合同,并向市土地管理局支付期权权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权登记手续,由市土地管理局发给土地使用权期权证。土地使用权期权登记费按期权权利金的1%收取。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期权证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期权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也可以自行放弃。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期权转让必须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权证托管手续。土地使用权期权证托管必须委托市土地托管交易中心统一托管。办理托管手续后的土地使用权期权可以在市土地托管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第十六条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权证托管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期权一律不得转让。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期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期权出售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期权转让时,有关税费由市土地托管交易中心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的暂行规定》执行,定期结算,将代收的土地使用权期权转让税和土地使用权期权转让变更登记费分别转交市税务局和市土地管理局。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期权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期权持有者应在期权期限届满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期权证(已发生转让的应由市土地托管交易中心出具证明)到市土地管理局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土地使用权期权出售合同规定的标准缴交地价款,领取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权持有者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宗土地使用权期权,期权权利金不再返还,市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另行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权期限届满后,市人民政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合同提供土地的,对期权持有者双倍返还土地使用权期权权利金。期权终止交易之日同类、同等面积的土地价格与原约定的土地出让地价款之差超过期权权利金两倍的,按实际差额赔偿。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依有关规定取得了土地红线图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期权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权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期权证。对已支付一定数量土地价款定金的,根据其定金的数量和土地出让地价的标准以及期权权利金标准,在原来审定的用地范围内,分别发给一定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期权证。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金融的暂行规定
- 今年以来,我区银行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改善宏观控制的要求,积极搞好存贷,加强资金调度,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资金问题仍是我区经济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银行对经济的杠杆作用,现根据新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即十二条)的要求,对进一步搞活金融作如下暂行规定。一、认真落实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信贷工作要坚持区别对待,稳中求松。在资金安排上,必须优先扶持粮油、适销的农副产品和工业产品以及外贸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与收购;积极支持能源、交通、矿产及亚热带作物资源的开发,尤其要用好各种优惠贷款,支持贫困地区变自然优势为经济优势;积极支持城乡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农行和信用社都可以对乡镇企发放贷款。对产品质次价高没有销路、效益差、亏损无弥补来源,长期用贷款发工资和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银行不予贷款。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问题企业应按规定在两、三年内逐步补足自有流动资金。鉴于目前资金比较困难,对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暂定为:(1)商业批发企业、外贸企业和其它农业企业不低于10%。(2)其它工商企业、国营农业企业和建安企业一般要达到20--30%,生产和收购适销对路商品、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企业、方便人民生活的第三产业,可适当放宽,其合理资金需要应给予以贷款。但星火计划、小水电等专项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3)新建、扩建企业开工投产的铺底流动资金不足30%部分,银行发放特种贷款解决。(4)小集体和个体工商户一般按以一贷二的幅度发放贷款,经济效益高、信誉好的可酌情放宽。三、贷款担保问题下列贷款不需担保:(1)商业、粮食、供销、中央外贸企业和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贷款。(2)自有流动资金比例达到第二条规定的,并有适用适销的物资财产作保证。(3)用有价证券或适用适销的物资财产作抵押。(4)期限短、效益高、信誉好、贷款风险不大的农、林、牧、渔生产贷款和其它贷款项目。凡用物资、财产做贷款保证和抵押的企业和专业户,要先办理财产保险,无力归还贷款时,银行有权处理其财产。需要担保的贷款,可采取多种形式:由信托投资公、有相当资力的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主管部门进行担保;几家企业连环保;对效益好、一时找不到担保人的,可由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担保。担保单位可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至三收取担保费。四、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技改贷款可多收多贷。无论是基建或技改贷款项目,都必须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程序办事,并落实项目负责人。有关银行要参与前期工作。项目安排后,要抓紧施工,缩短工期,确保早日投产。银行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下达贷款指标后,没有正当理由,三个月不落实征地、设计或定购设备的,注销其贷款项目,收回贷款指标。工商、建安企业购置单台设备(包括生产用汽车),和供销服务行业修建网点,不超过五万元,在一年内能归还的;商业企业修建网点在总行下达计划指标内(单项金额不受五万元限制),可用流动资金贷款,不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造商品房的周转资金,视同流动资金,除建设银行按规定发放贷款外,其他专业银行也可以发放。五、积极开办信托投资机构,开展社会集资要有计划、有领导地逐步开辟资金市场,增加资金渠道。经区人民银行批准,各地市可开办信托投资公司,视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规定范围内经营金融业务。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集资。农村可推广合股经营和以资带劳等集资方式发展乡镇企业,开发当地资源;城镇集体企业自有资金足,可发动职工内部集资;有些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也可集资兴办。六、加强资金调度,搞好横向融通各级政府要经常召开资金调度会。各银行要首先搞好区内的资金融通。区人民银行将临时贷款权限下放地市二级分行,贷款期限由十天延长到三个月,可以跨季度使用(不能跨年)。各金融机构可就地互相拆借。对一些较大的贷款项目,可组织银团共同审批发放。在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内,专业银行可跨行业、跨地区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跨行业、跨地区组织银团贷款。七、大力组织存款储蓄存款是银行信贷资金重要来源之一。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要增设各类储蓄网点,开展储蓄业务竞争,改善服务质量。要增加储蓄种类,大力推开邮政储蓄业务,千方百计扩大储源。各级政府必须把储蓄网点建设列入城建规划,统筹安排,对增设网点中遇到的征地、人员等困难,应给予支持解决。要千方百计把城乡小集体和个体工商户的间歇周转金集聚起来。要加强现金管理,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压缩到限额内,把分散在各单位的资金变成可以营运的资金。八、改善结算,清理拖欠,挖掘企业资金潜力目前,部分企业产成品积压和资金拖欠比较严重,非商品资金占用过多,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银行要积极协助企业推销积压商品,减少产品不合理资金占用,抓紧回收逾期和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加速资金周转。要抓紧清理企业拖欠贷款,严肃结算纪律,改善结算。今年下半年先在柳州市等地开设同城票据交换所,并逐步在其它城市铺开。积极推行票据承兑贴现,人民银行再贴现。对挖潜工作有成效的银行,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九、加强外汇管理各银行要积极支持出口创汇。为方便创汇单位,将旅游外汇、旅游商品外汇、内河外汇、港口外汇、外轮代理外汇、劳务外汇、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外汇的核留审批权下放给外管局二级分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内留成外汇的调剂和商借工作。要把国拨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管好用活。十、为金融工作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金融的领导,关心和支持银行工作。要划清搞活资金和不正之风的界限。对于在工作上出现失误,只要是立党为公,费了心尽了力,没有行贿受贿,中饱私囊和违法行为,主要是帮助其接受教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一般不予追究。但对犯有贪污、盗窃、受贿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全区金融干部要努力学习,积极工作,为振兴广西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海办事处关于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海办事处《关于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市“三农”和县区经济的发展,现就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长期以来,我市的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以及带动农民致富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支持我市县区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农村金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支持、帮助我市农村信用社发展,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重要举措,事关农民致富、农村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市直各部门,县区、乡镇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切实支持、帮助辖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二、取消辖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的政策限制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账户。不论是财政预算内拨款、政府性基金,还是各项非税收入都可自主地存入各级农村信用社,如土地出让金、房改资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代发工资、代扣税金等都可以存入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作为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可通过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不断优化金融服务,吸引各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部门,应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并给予支持。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支持农村信用社引导各类涉农资金以及涉农企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设账户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服务网点遍布全市县区、乡镇。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引导各类涉农资金以及涉农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设账户。特别是在引导县区、乡镇两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扶贫、民政、供销、交通、卫生等涉农部门以及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部门拨付农村的专项资金存入各级农村信用社。四、农村信用社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优化金融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强化“服务促发展”的理念,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优质文明服务量化考核指标,全面落实柜台人员首问负责制和限时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根据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加快小额支付系统、财税库横向联网项目的建设步伐,实现农村信用社与财税、国库和商业银行的横向联网,保证结算渠道畅通,为客户提供更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要积极开办各项代收代付业务,主动上门服务,方便存款单位办理业务。要定期对财政性存款单位及其他开户单位进行回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五、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支持“三农”和县区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宗旨,积级组织存款,加大信贷投入,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及农民增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与各级党政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抓住地方农业生产发展的重点,把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优势产业、大力支持发展订单农业,建立“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带动高效农业发展。大力支持粮食、甘蔗、木薯、桑蚕、油料、西瓜、畜禽、乳品、海洋捕捞、海产品深加工等大宗农副产品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企业的发展。要支持从事农业产业化开发经营项目的企业和利用当地资源、经营规模大、带动力较强的大型涉农加工企业,培植大龙头、创造大品牌,实现千家万户与大市场对接,支持农业实现增产增效、农民群众增收,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金融安全,壮大自身实力,以新的贡献争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重视与支持。六、继续配合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的力度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中之重,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打击逃废债行为,建设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地方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对维护农村稳定,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清收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各级党政部门及公检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农村信用社,按照去年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收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信改办[2005]4号)要求,继续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以清收党政干部职工、金融系统职工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为突破口,加大“三停五不”(停职、停薪、停工作,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晋级、不加薪)的力度,积极清收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测和考核,落实清收不良贷款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回收其他住房资金项目贷款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各县利用其他住房资金发放各类贷款,对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不规范,催缴不及时,也造成部分贷款(含借款)不能按时收回。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12县尚未回收的贷(借)款余额为8,277.79万元,占全部其他住房资金余额的68.25%。这些贷款长期不能收回,形成呆帐,严重影响了其他住房资金的正常运转,延误了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开展,给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根据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关于抓紧做好其他住房资金贷款清收的精神,现将有关清理回收其他住房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其他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及单位、个人贷(借)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其他住房资金是一项政策性资金,它主要由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收入等部分组成。售房款是单位解决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重要资金来源。其他住房资金管理不好,将严重影响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各县人民政府一定要从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维护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正确认识清理回收其他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及单位、个人贷(借)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二、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资金回收各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其他住房资金回收清理工作,清理回收责任单位为各县房改办或担负房改工作的部门。要摸清贷款资金余额的构成情况,针对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清理回收其他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及单位、个人贷(借)款的具体计划和有力措施,确保清理回收工作的按时完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通知》(桂政发[2002]2号)的要求,对违规发放的其他住房资金贷款,实行“谁审批谁收回”的原则,必要时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准人停职催收贷款。对其他住房资金贷款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必须由县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催收。各县监察、审计部门要积极干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其他住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分类清理,加大回收力度各县要结合本县的实际,分类清理,采取灵活多样的追收办法,加大回收力度。(一)对桂政发[2002]2号文件下发(即2002年1月9日)之后挪用的其他住房资金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归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对原已做出还款计划的,必须按计划分期归还。(二)对桂政发[2002]2号文件下发之前发放的其他住房资金贷款按以下方式清理偿还:1、对个人借款部分,必须无条件的归还。还款的日期最迟不能超过2005年6月30日,逾期不还要诉诸法律程序,依法追回所欠款项。2、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欠款,如欠款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的账户内存有售房款的,可按自治区房委会《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桂房改字[2000]94号)文规定用售房款抵扣。没有资金偿还的企、事业单位,可按法律程序用财产拍卖抵偿。没有资金偿还的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从拨付的经费中分期扣除偿还,原则上要求在两年内全部还清。3、对破产企业的借款按照破产程序清偿。如清算资金不足以偿还借款的,可先用各县住房资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抵偿,剩余部分由财政设法筹措资金,做出还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期归还。4、属政府或财政借款的,由财政做出可行的还款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安排专项资金,要求在三年内全部还清。5、对逾期的其他项目贷款可采取依法拍卖财产变现的方式,及时清理回收。(三)借款人恶意不还的,要诉诸法律程序或采取坚决有力的行政手段追回欠款。四、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清理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他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及单位、个人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难度较大,牵涉面广,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以保证其他住房资金回收清理工作如期全部完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区“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现就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长期以来,我区的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在促进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以及带动农民致富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支持我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农村金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支持、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发展,是促进我区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重要举措,事关我区农民致富、农村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各市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切实支持、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二、取消我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的政策限制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帐户。不论是财政预算内拨款、政府性基金,还是各项预算外收入都可自主地存入各级农村信用社,如土地出让金、房改资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代发工资、代扣税金等都可以存入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作为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可通过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不断优化金融服务,吸引各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部门,应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并给予支持。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支持农村信用社引导各类涉农资金以及涉农企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帐户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服务网点遍布全区各县乡。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引导各类涉农资金以及涉农企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设帐户。特别是要引导县乡两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扶贫、民政、供销、交通、卫生等涉农部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拨付农村的专项资金存入各级农村信用社。四、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优化金融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强化“服务促发展”的理念,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优质文明服务量化考核指标,全面落实柜台人员首问负责制和限时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根据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加快小额支付系统、财税库横向联网项目的建设步伐,实现广西农村信用社与财税、国库和商业银行的横向联网,保证结算渠道畅通,为客户提供更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要积极开办各项代收代付业务,主动上门服务,方便存款单位办理业务。要定期对财政性存款单位及其他开户单位进行回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五、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宗旨,积极组织存款,加大信贷投入,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及农民增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县域中小企业、“农”头企业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实现金融安全,壮大自身实力,以新的贡献争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重视与支持。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针对农村信用社限制性歧视性政策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扎实推进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桂农信改发[2005]1号)及《玉林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玉政发[2005]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针对农村信用社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性歧视性政策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针对农村信用社不合理的限制性、歧视性政策和规定的意义和作用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和县域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制发的文件,有设置针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歧视性项目,甚至非法规定禁止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结算等内容,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又侵犯了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利于进一步搞好农村信用社。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各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精神的文件,对针对农村信用社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歧视性政策和规定要立即废止。二、废止针对农村信用社不合理的限制性、歧视性政策和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凡是现行的各类文件中针对农村信用社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歧视性政策和规定都在废止之列。各类文件主要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人民政府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制定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通告、通知、规则、布告、公告、决定、指示、批复、报告、意见、决议、纪要等,其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批转的各类文件。废止的内容主要是指各类文件中针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歧视性的内容,包括限制或禁止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结算和各种干预农村信用社合法经营自主权、增加农村信用社负担的内容等。三、废止针对农村信用社不合理的限制性歧视性政策和规定的时间界定对现行的各类文件中针对农村信用社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歧视性政策和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废止。以前下发的凡是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玉林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 为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为我区提供了专项贷款,用于解决我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到期的首期债务兑付。为明确责任,确保专项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期还本付息,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专项用于解决我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兑付的贷款。第二条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条件(一)通过清产核资,彻底摸清家底,准确测算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首期兑付对资金的实际需要及资金缺口量。(二)通过运用一切经济、法律、行政等有效措施追收借款,变现资产,达到了应该达到的清收效果。(三)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具备还款能力,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及计划。(四)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认真履行规定的借款手续。(五)按照规定的用途,确保专款专用。第三条专项贷款的管理原则(一)自愿申请,自担风险。该贷款系银行资金,专项用于有关地、市、县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应急兑付。贷款方必须按期偿还本金,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不能按期偿还的全部风险。有关地、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和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对资金的实际需要,认真评估贷款风险,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提出申请数额。(二)统借统还,封闭运行。专项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贷给有关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并签订《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专项贷款转贷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贷协议书》),然后逐级下拨资金,有关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还本付息。为便于资金的监督管理,由各地、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统借统还,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区、地(市)、县三级财政都要在预算部门开设专户,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划开,实行专人专帐封闭运行,封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三)到期归还,不还扣款。此项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向国务院作出到期归还的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财政部将通过直接扣减我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归还。自治区对各有关地、市也将按此办法执行。第四条债务人的责任(一)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各级人民政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为债务人代表。(二)专项贷款债务人应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转贷协议书》,并认真履行《转贷协议书》的所有条款。(三)专项贷款使用期限为6年,债务人必须在使用期限内按《转贷协议书》的规定分年还本,按季付息。(四)专项贷款债务人承担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从人民银行计息日开始计息。如遇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专项贷款利率也要做相应调整。(五)地、市、县专项贷款债务人应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资料。(六)专项贷款债务人代表负责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具体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手续。第五条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程序(一)提出申请。本专项贷款由地、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逐级自愿提出申请。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市农村合作基金会负债情况,结合可支配财力状况,认真审核并测算还款资金来源,确保有能力偿还后,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逐级上报资料。主要是书面申请、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情况表、贷款使用、偿还预算、有关报表、资料等。(三)专项贷款的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有关地、市贷款请示后,分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自治区财政厅要严格审核、把关,就有关地、市的财力状况及其申请贷款要求,对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提出意见;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有关地、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清理整顿情况,对其是否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及首期兑付需要的贷款额提出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这两个单位提出的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四)办理贷款手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贷款后,地、市财政局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具体贷款手续,签订专项贷款《转贷协议书》。地区行署专员、地级市市长,分管财政的副专员、副市长,地、市财政局长必须同时在《转贷协议书》上签名。(五)专项贷款拨付。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示,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向有关商业银行办理专项贷款手续。2、自治区财政厅要开设专户,专人专帐管理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收到贷款后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额度,将转贷资金划拨到有关地、市财政局专户。3、有关地、市财政局也要开设相应资金专户,实行专人专帐封闭管理,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划拨的资金后,按规定时限将转贷资金落实到县(市、区),并将落实到县(市、区)的贷款数额与情况说明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4、各有关地、市、县都要及时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专项贷款使用的高效和安全。各地、市的管理办法,要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六条归还专项贷款的措施各级财政要按照《转贷协议书》认真做好还款计划并列入当年预算。《转贷协议书》一经签订,有关地、市必须按期、足额向自治区财政厅归还专项贷款本息。对到期不能归还的,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资金往来采取直接扣减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扣还。第七条专项贷款的监督(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和《转贷协议书》规定的,可采取措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期还本付息。(二)各地、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编报贷款使用情况表,于每季和年度终了10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二份。(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私分专项贷款。凡违法乱纪造成贷款损失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解释。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四章资金的偿还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六章附则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政合作,共同促进北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银政合作协议》,加大对北海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为了规范和加强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的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单位及借款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纳入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并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调查认可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为建设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承贷的贷款资金。所称的项目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依据国家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操作规定所符合贷款投放条件的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北海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指以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或资产作为资本金的独资项目或占控股地位的项目。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安排给北海市的专项资金和北海市政府、财政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北海市政府授予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可资本化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贷款项目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自治区的要求完成审批或核准。(二)专款专用原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三)效益原则:利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农业银行贷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成立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意向性信用额度贷款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和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业银行北海分行(以下简称北海农行)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确定贷款项目,决定项目补贴方案,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第七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市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按程序审批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组织向农业银行推荐项目;负责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向借款人委派财务总监,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的运作以及财务、会计活动。按照批准的预算在财政支出中安排资金对借款人进行补贴。建设、水利、交通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第八条指定借款人的主要职责(一)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等工作。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业务素质高、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且有上岗证的专职财务人员。(三)严格按照农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材料,切实落实项目的相关担保手续。(四)组织编制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汇总、编报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及时上报专项资金和农业银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五)根据投资计划和财务总监联签的审批单,依法合理拨付资金。(六)根据与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制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综合运用项目的经营收入、特许权收入和补贴收入,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七)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九条发改委根据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和借款人与农业银行所签贷款合同年度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农业银行。第十条指定借款人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时,要参照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农业银行办理贷款资金审批和拨付手续。第十一条借款人使用农业银行各个项目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进行,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保值增值。第十二条农业银行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在项目用款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相关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报建、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建设过程中,进行重大设计变更,以及需要调整概算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凡使用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并及时移交资产。做到一项一结,不留尾巴。如因客观情况工程不再实施或中途停工的,也要及时办理中途结算等手续,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作为移交资产的依据。第四章资金的偿还第十四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发改委、财政局和行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政府性资金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租赁使用人民公园改造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为确保市人民公园开放式改造建设工程顺利完成,根据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公园改造建设专项施工规划设计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租赁使用地处市人民公园内权属玉州区玉城街道东名社区良东农经社的集体土地(水塘)作为人民公园改造建设绿化用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公园改造建设绿化用地租赁范围:具体为人民公园南门内以西属于玉城街道东明社区良东农经社未征用的集体土地(水塘),面积为3.2亩(具体详见面积、位置图)。该用地租赁进行填平后用于公园南大门用地,按施工设计建设使用。二、租金和租赁方式:(一)租金:所租赁使用的绿化用地(水塘)租金为每年3000元/亩,合计每年9600元,租期二十年整。租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城建维护费预算中安排解决。第一年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支付,以后每年于6月底前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二)租赁方式:由土地所有权人与租用单位(市园林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组织办理签订租赁合同手续。三、人民公园改造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请市直和玉州区人民政府、玉城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派人专人做好此项工作,尽快签订好租赁合同。四、当国家建设需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一月七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03-2004年度冬春水利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2003-2004年度冬春水利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玉林市2003-2004年度冬春水利建设总体实施方案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我市2003-2004年冬春水利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自治区水利厅确立的水利发展五年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开展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和玉贵走廊文化生态家园建设的实际,进一步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以水库除险加固为重点,加快水毁工程修复,切实解决农村人畜饮水,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争取我市在广西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新贡献。二、目标和任务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今冬明春水利建设以水库除险加固、农村人饮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及渠道防渗为主要内容,并做好面上农田水利建设;工作重点是水库除险加固及农村人饮工程建设。具体目标和任务如下:(一)水库除险加固37座,其中大型1座,中型6座,小(一)型8座,小(二)型22座。(二)水毁工程修复304处,其中堤防工程修复17处,水库工程修复33处,渠道工程修复145处,其他工程修复109处。(三)新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76处。(四)渠道防渗114.55公里,其中1个流量以上的32.05公里。(五)新建提水工程9处,总装机容量240千瓦。三、资金投入今冬明春水利建设计划投入资金12480.88万元,其中政府投入9215.48万元,集体、群众自筹投入3016.93万元,其他投入248.47万元。四、工程效益冬春水利建设项目完成后,可增加蓄水量1210万立方米,新增灌溉面积0.65万亩,恢复改善灌溉面积36.838万亩,解决3.50万人口的饮水困难。五、工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冬春水利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搞好今冬明春水利建设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具体内容,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市成立今冬明春水利建设指挥部,其成员名单如下:指挥长:连友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指挥长:李呈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经昌市水利局局长成员:赖榜轰市扶贫办主任、老区会战办副主任朱光芬市计委副主任磨元荫市财政局副局长邓长球市水利局副局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邓长球兼任。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冬春水利建设指挥机构,落实办公地点、人员、经费,开展冬春水利建设各项工作,并督促检查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二)落实任务,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实行项目管理。各县(市)区要把任务进行层层分解,把项目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责任人以防汛行政首长责任制为准;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按《广西农村人饮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要求签订责任书,落实相应的责任人;水毁工程修复、渠道防渗工程按领导工作分工,把责任落实到相应的县(市)区、乡镇领导。要按工程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把资金、责任人、开工时间、完成时间一一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完成任务的计划。(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强化资金管理。要全面完成冬春水利建设任务,资金投入是关键。各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预算内安排的水利投资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计委、水利厅以桂计农经[2003]354号下达了2003年第一批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也以玉市财农[2003]17号、[2003]18号、[2003]29号下达了三批投资计划,这些投资对工作启动很重要,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二是加大防洪保安费征收力度,专款专用,把防洪保安费有计划按比例用到冬春水利建设中去。三是加快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步伐,争取多渠道投资搞水利建设。四是克服“等、靠、要”思想,发动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鼓励群众投工、投劳等,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同时,要严格管好、用好资金。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及农村人饮国债项目一定要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农村人饮国债项目要求实行统一报帐制。(四)抓好前期工作,提高科技含量,降低工程造价。各县(市)区水利(水务)部门要切实抓好项目的设计等前期工作,所有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设计审批。要优化工程设计,努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降低工程造价。(五)加强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一是水利(水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深入建设工地加强技术指导和施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是落实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把好设备、材料选购及施工队伍选择关。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及监理制,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三是加强施工管理,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六)抓好示范,以点带面。市水利局抓好1-2个示范点,各县(市)区水利(水务)部门也要落实1-2个示范点。通过召开现场会,组织参观示范工程,推动冬春水利建设的全面开展。(七)广泛宣传,大力营造冬春水利建设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央、自治区有关水利建设的政策,宣传农村水利建设“一事一议”政策,把群众自愿投工投劳修建自己受益的水利工程与增加农民负担区分开来,使广大群众支持并参与水利建设,积极营造“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良好舆论氛围。(八)加强检查、督促。市水利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完成进度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水利(水务)部门也要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促,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六、时间要求(一)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要求按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要求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二)农村人饮国债项目要求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三)水毁工程修复及渠道防渗要求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附件:1、玉林市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计划表2、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计划表3、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海河堤防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表4、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小型水利治旱工程)项目实施计划表5、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水利水毁修复)项目实施计划表6、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实施计划表7、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和渠道防渗以奖代补)项目实施计划表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 林业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林业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1997年实现了基本绿化广西的战略目标,全区现有森林面积980多万公顷,森林覆盖率41.33%(不含灌木),森林蓄积量4亿多立方米,累计提供木材1亿多立方米。生态状况有了很大好转.林业产业发展迅速,产业化经营扎实推进。但是,我区森林整体生态功能不强,水土流失、石漠化严重,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严峻,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林业产业规模小,效益不高;林业管理体制转轨缓慢,机制不活;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与落后的林业生产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国际环境政策和国际公约对加快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实现我区林业跨越式发展,促进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林业必须跨越式发展1、林业跨越式发展是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重要基础和重要条件。林业承担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和满足社会对林产品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任务。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需要有良好的森林生态条件作基础,有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来支撑。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森林资源,实现林业在建设速度和质量上的新跨越,是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切实加强林业工作,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在经济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支柱地位。采取超常规的发展模式加快林业发展,构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使林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3]9号文件以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加强生态建设、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为重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挥优势,优化结构,突出特色,构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促进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3、基本原则。坚持全区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坚持分类经营与分区管理相结合。坚持全面发展与突出特色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坚持发展公有制林业与非公有制林业相结合。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城市林业与乡村林业协调发展。坚持科教兴林和依法治林。4、目标任务。以重点生态工程和产业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实施林业发展“三步走”战略,加强生态建设,加快发展林业产业,提高生态效益,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民和林业职工收入水平。力争到2010年,使我区森林覆盖率达到46%以上,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主要江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和岩溶石山区石漠化得到有效遏制,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到2020年,使我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重点区域的生态问题基本解决,全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初步实现山川秀美,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成为全国林业强省;到2050年,使我区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55%以上,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林业产业更加发达,基本实现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大力推进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城乡绿化水平和森林质量;必须加强用材林、经济林和花卉基地建设,加速发展以林产工业为主体的林业产业;必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必须加大投入力度,深入实施科教兴林,强化依法治林,调动社会各方面加快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实现由部门办林业向全社会办林业的转变。三、实施六大生态工程,促进两个提高,构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5、扎实推进以六大工程为主体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全面实施公益林保护工程。认真抓好当前国家在我区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快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切实解决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补偿问题。创新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步推行公益林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管护承包责任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提高管护水平和公益林质量。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重点抓好主要江河源头及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和石山地区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在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确保实现生态目标的前提下,结合林业产业发展,大力营造各种名特优新经济林,落实对退耕农民的有关补偿政策,切实解决好退耕农民的生计问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努力抓好重点区域防护林工程。按照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营造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护岸护堤护库等功能的防护林,构建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解决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问题;营造防浪护堤红树林、防风固沙林、农田林网防护林等,构建沿海防护林体系,保障沿海地区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积极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工程。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对典型生态系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保护力度,加强对濒危珍稀物种的抢救性保护,规范对野生动植物驯养、培育、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和制度,落实自然保护区界线,明确管护职责,实行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共管,对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群众实行异地安置,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加快推进石山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实行封山育林、荒山造林、退耕还林、林草结合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建设同步实施,并结合地头水柜建设、砌墙保土、小流域治理和实行生态移民,恢复森林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构建良好的岩溶生态系统。继续抓好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工程。农村生态能源建设以沼气建设为主体,实行分类指导。在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推广养殖一沼气一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模式;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推广沼气池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相结合的综合配套模式,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推广生态家园型建设模式,把沼气池建设与改厨、改厕、改(猪、牛)圈、改路、改水结合起来,有条件的村屯、农户要与旧房改造、新房新村建设、庭院绿化美化、村容村貌整治结合起来,实现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家居环境清洁美化,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6、实行点线面相结合,全面提高城乡绿化水平。深入实施绿色工程,加强城市林业建设和乡村绿化建设。把城市林业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建设以森林为主体的城镇生态系统。以城市、建制镇、村庄绿化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为“点”,以铁路、公路干道两旁和江河两岸、沿海基干林带建设为“线”,以连片营造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基地建设为“面”,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增强城乡林业生态系统功能,建设自然、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7、抓好森林分类经营,全面提高森林质量。公益林以封山育林为主、人工造林为辅,对布局不合理、结构不稳定、功能不齐全的林分,实行补植、套种、改造,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功能强的森林生态系统。在优化公益林功能的前提下,对非禁伐公益林实行适度抚育采伐,适度开发利用林下资源,提高森林经营效益。商品林以人工造林为主,实行基地化建设、集约化经营,提高规模效益,以规模化促进产业化发展。四、建设两大基地,打造八大支柱产业,构建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8、大力发展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用材林基地。坚持发展乡土树种与引进外来树种相结合,新造林和改造培育现有林并重,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满足林产工业迅速发展的原料需求。桂东、桂中、桂南经济区重点发展以速生桉、良种松、竹子等为主的林浆纸、林板和松脂两用工业原料林;桂北、桂西经济区重点发展良种松、竹子和乡土珍贵速生阔叶用材林。采取公司与农户合作或租赁等方式,建设相对集中连片的商品用材林基地,形成以大基地带动大企业,大企业推进大产业的新格局。商品用材林基地经营者要从有利于农村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依法取得商品用材林基地建设土地经营权。9、全面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积极开展经济林良种选育、繁育和优良品种引进工作,推进品种改良,优化品种结构。积极采用经济林丰产栽培技术,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加快低产林改造步伐,建设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名特优新经济林示范基地,全面提高经济林的产量、质量和效益。抓好八角、玉桂等特色经济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绿色林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名牌战略,增强经济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10、努力构建以八大支柱产业为骨干的林业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林浆纸产业。充分发挥我区森林资源优势,在沿海地区建立集原料林培育、制浆造纸、产品销售于一体的大型林浆纸企业。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工业原料林基地。鼓励以产权为纽带,组建林浆纸现代企业集团。制定优惠政策,加速林浆纸一体化进程,把我区建设成为全国林浆纸产业的重要基地。加快发展木材综合加工产业。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珍贵用材林和人造板资源,大力发展家具制造业和装饰业,延长人造板加工产业链,实现多次增值。积极而有选择地接纳国际家具制造产业转移,提高家具设计水平,打造家具品牌,在全区建立若干个各具特色的大型家具生产工业园区。在沿海林浆纸项目区外,要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森林采伐剩余物,积极稳妥地发展人造板加工业,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减少森林资源消耗。人造板加工要合理布局,规模发展。大力发展以松香和天然香料等精深加工为主的林产化工业。广泛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加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改造力度,实现林化产品由初级加工到精深加工、由单一产品向系列产品、由中间产品向终端产品的转变。重点发展壮大一批大型林产化工企业,打造松香、松节油、茴油、桂油、茶油精深加工产品名牌,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快发展竹藤加工产业。把竹藤加工业作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来抓。在采取分散加工、集中收购等经营模式的同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大型竹藤加工企业,提高规模效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竹藤加工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生产水平。拓宽竹藤加工领域,研发以日用工艺品为主的竹藤精深加工系列产品,扩大出口,增加创汇。积极发展森林食品、林下药材等林副特产品加工业。选择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市场潜力大的林副产品生产基地,重点扶持一批木本油料、木本果品、森林蔬菜、林下药材和食用菌等林副特产品加工企业,采取公司加基地连农户的经营模式,走贸工林、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化发展道路。抓好森林食品加工、贮藏和保鲜,推行森林食品认证,培育森林食品市场,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速培育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将森林公园建设作为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纳入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发展规划,重点建设一批环境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品位较高的森林公园。加强资源保护和景区景点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森林生态旅游精品景区、景点和线路。积极开发具有少数民族浓郁风情的森林生态旅游商品,加快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花卉产业。充分挖掘野生花卉资源潜力,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特优新品种,积极引进、选育、推广新品种,培育名贵花卉,打造花卉品牌。抓好示范基地建设,促进花卉生产规模化、专业化、工厂化。加强对花卉产业的扶持和引导,理顺花卉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若干个大型花卉交易中心,为加快发展花卉产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发展野生动物驯养利用产业。鼓励依法开发野生动物驯养利用产业,培育野生动物资源,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求。抓紧研究制定野生动物及产品标记、经营、定期检查和安全防范等制度,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的规范化管理。11、加快建立大型林产品流通市场。对现有林产品流通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改造,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外林产品经营企业联合,组建林产品贸易集团,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业主投资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建设若干个大型林产品流通中心,以大流通促进林业产业大发展。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新活力12、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人工商品林采伐、流通管理制度。将林业划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按照各自的经营目的、特点和规律,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以实现最佳生态效益为目标,按照公益事业进行严格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实行集约化经营模式,以市场调节为主,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进一步放宽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而进行低产林改造和抚育间伐所需的采伐指标,应尽量予以满足。进一步放宽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用材林的采伐管理。改革和完善木材流通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木材运输办证的审批手续,取消木制成品、部分半成品凭证运输的规定,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废除木材由林业部门独家收购的制度,鼓励不同所有制的木材经营主体参与木材收购,实行木材产销直接见面,拓宽林农进入市场的渠道,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13、落实林业产权政策,稳定林地经营权。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了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依法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加快退耕还林和其他林业重点工程新增林木和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方式。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殷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14、加快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特别是向生产经营大户流转,提高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人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严禁强迫流转和随意变更承包合同,或借流转之名违背农户意愿强行实行规模经营。推进国家、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林地使用者必须在2年内完成绿化。各种经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对已经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绿化的,将林地收回归集体重新发包。切实加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对因流转而发生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流转过程中,要防止发生乱砍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建立健全森林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培育多层次、多门类的活立木市场,建立产权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15、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对非公有制林业与公有制林业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国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和合伙参与林业开发和从事林业建设,鼓励林场职工大力发展自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收购、控股、兼并、租赁、承包、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林业改革。对国有大中型林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整体拍卖,改造为非公有制林业企业。对已经停产、资不抵债的国有林业企业,可采取托管的办法由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无法托管的,可依法破产,并妥善安置职工。l6、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林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扩大林业利用外资的规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造林和发展林产品加工业。鼓励林业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林业的对外开放水平。充分发挥我区作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的有利条件,建立一批大型林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扩大林产品出口。鼓励有实力的林业企业和个人,利用我区先进的林业技术和产业优势发展海外林业,加快发展开放型林业经济。17、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全面推进以分类经营为主线的各项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把生态区位重要、主要承担公益林培育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划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把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条件较好、主要从事商品林和其他产业经营较好的国有林场,划定为商品经营型林场。对生态公益型林场,实行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商品经营型林场,要改制为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鼓励国有林场开展场外合作造林、合作经营,或打破行政区域和部门行业界限,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组建联合体,实现规模经营。剥离国有林场承担的社会职能,把目前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出来,转由政府承担,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六、加强政策扶持,为林业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18、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适当增加林业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重,并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要安排林业公共管理支出,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公益型事业单位经费和林业基础性建设、公益林业建设投资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及林业产业项目,实行适当扶持。在以工代赈等财政性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贫困地区林业工程建设。在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林业产业开发项目。对贫困国有林场、苗圃及自然保护区中的贫困人口,实行财政扶助解困,抓好自然保护区移民安置工作。要确保中央、自治区安排的财政性林业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要求配套的林业工程投资按规定比例同步到位。对各县(市)在1987-1997年造林灭荒和绿化达标中形成的银行贷款等债务,要严格区分不同性质,分类处理;属于公益造林贷款的,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财政或林业育林基金预算中安排分期偿还,或争取金融部门给予停息挂帐。19、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为基础,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补偿基金。把尚未列入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按事权范围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抓紧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对公益林实行分级补偿和管理。20、减轻林业经营者的税费负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业税收的优惠政策。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而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各级财政解决。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不合理收费,取消地级市及地级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自行出台的一切有关林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收费。今后自治区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林业收费政策,严禁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出台有关林业的收费政策。21、加强林业建设的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对实行林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优先发放林业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同时财政安排开发补助资金,并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扶强。对林业鼓励性项目的政策性贷款,由各级财政实行贴息。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进程,依法推行林木抵押贷款办法,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加大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七、实施科教兴林,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22、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林业科技进步。加大林业科技投入,抓好重点实验室、科技示范园和示范市(县、场)建设,进一步完善林业科学研究体系,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利用高新技术,力争在速生丰产林、名特优新经济林、乡土珍贵用材林的良种选育、丰产栽培技术及石漠化综合治理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加强林木新品种审定及保护工作,强化苗木的生产和管理。加大林纸、林板加工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提高松香、天然香料、木本油料等精深加工技术水平和产品创新能力。加强森林资源、森林生态、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病虫害动态监测与防治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建立森林资源和生态监测与评价体系。应用信息技术,推进“数字林业”进程,实现林业管理的网络化、数字化和精确化。23、完善林业标准化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林业科技示范网络和科技推广体系,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提高林业科技贡献率。建立健全森林和林业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重点建立和完善名特优新林木良种、造林技术以及林产化工、木材加工等生产技术和产品标准,并强化标准实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技应用和转化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部门以及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重点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发,创办林业科技型企业,促进林业与科技的紧密结合。24、加强林业人才培养和使用,建立科研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实行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培养和引进相结合,为林业科研、工程管理、行政管理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林业人才交流和智力引进,鼓励留学人员学成回广西服务,加快培养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和优势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改革用人制度,搞活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建立林业科技贡献奖制度,对在林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集体给予奖励。八、强化依法治林,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25、完善地方林业法规。尽快建立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地方林业法规,研究制定林业生态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等方面的地方林业法规政策,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26、普及林业法制教育。健全林业法制宣传教育机制,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林业法律法规,加强公民的林业法制和生态道德教育,切实增强公民的林业法制意识,提高林业法制化管理水平,为加快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27、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理制度,依法保护林地。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强化重大灾害性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防治,加强对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输入、输出管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坚持抓好森林防火,加大林火监测和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8、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加强对林业执法队伍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林业管理知识培训,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廉政高效的林业执法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完善林业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林业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制度,建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九、切实加强领导,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组织保证29、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发展。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30、加强林业机构建设。按照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不断提高管理人员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管理队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理顺各级林政、森林公安管理体制。完善各级林业科研、森林资源监测、调查规划、种苗管理、技术推广、山林纠纷调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机制。健全林业推广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职能和作用。31、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林业建设。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及其他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绿化事业。要将全民义务植树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为核心,不断丰富义务植树内容,提高植树实效。义务植树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部门和单位绿化分工负责制,加强监督检查。新闻媒体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民的林业意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动员和组织全区各族人民,积极投身林业建设,为实现我区林业跨越式发展,促进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水利基础设施,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体系,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防洪安全保障和水资源供给保证,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基层水管单位难以为继等。这些问题导致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严重衰减,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的目标。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水管单位性质,畅通经费来源渠道,推行管养分离,使水管单位最终实现体制理顺、机制搞活、机构合理、人员精干、服务优质、环境优美、运行高效目标。1、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6、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是我市管辖下的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再列入本次改革的对象。乡镇编制内的水利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公务费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1、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格局原则上维持不变,如需变更管理格局,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维修养护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筹措。2、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受益和影响在一个乡(镇)范围内跨村的且无水管单位的公益性工程,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乡(镇)水利站(或农经社)负责管理。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利工程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收益或经济收益极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既承担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库工程、灌区工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供水工程、电站管理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定岗。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未出台前,对已有编制的水管单位,可根据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并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征求意见稿》合理定岗;对现没有编制的水管单位,按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重新核定。(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管理。1、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可以根据生产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的分配制度,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可吸收国有法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自然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积极参与企业改制。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在不影响工程公益性的前提下需将经营部门与水管单位相分离的,必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改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积极培育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管理。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完好。(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实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推行管养分离一般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维修养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即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中剥离出来,把从事大修理、机电安装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业设备集中到一起,独立或者联合组建维修公司、实业公司或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养护企业,主要承担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人员的工资费用要逐步过渡到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标准,不按人员编制拨款。对维修养护人员落实项目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对管理运行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第二步,在维修养护资金到位后,将维修养护部门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目前我市农业水价暂时未能达到成本的,由财政补助。根据水资源有偿使用要求,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价要逐步理顺,分步到位,并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费用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审批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2、理顺供水体制,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理机构。已建成的供(排)水工程,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明确收费主体,财务独立核算;并做资产的评估划拨工作。3、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灌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理顺农业灌溉水费征收渠道,保证水费足额征收。收取农业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降低供水成本。(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和拨款方式。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政策和人事部门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工资性补贴以及其他支出标准确定。按照核定的水管单位的编制人数、离退休人数、支出标准核定水管单位财政拨款数。对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支出标准和编制人数确定财政拨款数,并由水管单位编制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依照有关程序批准执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一般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有: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包括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河道采砂费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我市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调整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所属县(市)区非经营性骨干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补助;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县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3、严格资金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防汛抗旱经费、工程折旧资金、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项目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水管单位(除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时,在计算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以其批准转制为企业之日的前4年本人档案记载的职务工资、固定津贴和活津贴三项之和计算其平均指数。转制后参加工作并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制水管企业,继续执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转制前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转制为企业之日的当月起改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的确认,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自签订合同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转制过程中,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可参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的规定,发给安置费。如与原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要根据改制单位原来的性质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八)税收扶持政策经税务机关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对设在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水管单位,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附件一、附件二]暂免征收所得税。3、对新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我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含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新建水利工程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明确划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设施不健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未明确划定的工程不予验收。(十)积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2001]175号),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以多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的功能;要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工程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顶、河道堤顶或平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十二)加快政策法规建设,严格依法管理。加快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水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及水利、编制、人事、财政、计划、物价、劳动、税务、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职责如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推进和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进改革,协调处理好改革中与相关部门的有关事项。编制、人事部门--要为公益性的和准公益性的水管单位确定事业单位的机构建制,核定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为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费支出提供保障。计划部门--要在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更新改造项目上预先安排基本建设计划。物价部门--要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适时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妥善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税务部门--要为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依法提供优惠的税收待遇。工商部门--要给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和剥离出水管单位的维修养护企业、经营单位办理工商登记,发给经营执照;规范、培育水利维修养护市场;同时,要明确所办企业的投资主体,为工商部门做好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直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由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市有关部门、水管单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水利局在认真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步骤,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典型,进行跟踪调研,实现以点带面,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既要大胆借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水利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根据各水管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和人员、资产的现状,实行分类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五、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时间表及工作步骤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一)组织准备阶段(2004年7月前)。主要任务是在全市范围内宣传发动,组建领导机构,培训人员,开展调查摸底,经费预测算,对水管单位初步分类定性等基础工作。1、2004年6月底前,出台《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2004年6月,成立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3、确定容县、市直鲤鱼湾水库、博白县解放水库为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县)。(二)具体实施阶段(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分批完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类定性、定编、定岗及经费测算工作,落实经费渠道(包括人员经费与维养护经费),人员分流、落实社保、明确权责、规范管理等工作。其中:1、2004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单位(县)的分类定性、定编、定岗、经费测算、人员经费到位及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试点单位(县)的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列入2005年地方财政预算。条件成熟的县(市)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把人员经费及日常办公经费列入2005年度地方财政预算。2、2005年12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国营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定编、定岗、经费测算、人员分流及安置工作。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列入2006年地方财政预算。(三)完善总结阶段(2006年底前)。水管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实现规范化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林业分类经营是林业改革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共同努力,认真做好林业分类经营的各项前期工作,为我区下一步全面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林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突破,整个林业建设取得了重大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林业工作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显现出来,特别是受现行体制的束缚,林业资源的培育、开发和利用很少按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加以区分,致使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难以协调,该保护的因为缺乏投入而没有得到很好保护,该放开发展的因为缺乏政策扶持而没有得到很好发展。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实行林业分类经营。1996年以来,我区在个别地、市和国有林场开展了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尚未全面铺开,进度比其他省区缓慢。为了加快我区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步伐,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做好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国家体改委、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的意见。一、深刻认识林业分类经营的目的和意义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相应地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其目的是: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把以生态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为公益林,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区负责建设,实行事业化管理,科学经营,追求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把以直接经济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为商品林,实行企业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努力提高林业经营水平,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通过局部分治,实现总体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的整体效益。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是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实现林业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改革,是林业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简称两大体系)的客观要求。它对于深化林业改革,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和产品结构,科学配置林业生产要素,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提高林业生产力和管理水平,提高林业综合效益,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可以合理地配置林种结构,做到既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组织林业生产,又能维持生态效益,满足社会对森林不同功能的多样性需求,为建立林业两大体系、实现社会经济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进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对于促进我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实行林业分类经营面临着良好的历史机遇,成为当前林业工作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二、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林业分类经营是一项涉及林业经营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经济政策、管理措施和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深层次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探索,大胆突破。因此,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124610”工作思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按照《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和《广西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为目标,以建立科学的营林体制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重点,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对林业实行分类经营,分类指导,调整结构,合理布局,全面推进我区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产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坚持林业分类经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将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二)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实现公益林、商品林协调持续发展,努力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三)必须坚持和完善林业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确保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认识当地地域分异规律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树种特性,力求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布局。(五)必须坚持规模经营、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自然条件适宜发展多林种、多树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使划定的公益林、商品林相对连片,形成适度规模经营,以利于管理保护和持续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六)必须坚持积极稳妥、重点突破的原则。从有利于优化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林业生产力,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出发,既要敢于创新,大胆突破,又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加强指导。三、林业分类经营的主要内容林业分类经营是林业改革和发展的龙头性工作,所涉及的内容基本覆盖整个林业工作。其主要内容是:(一)制定公益林、商品林的划分标准;(二)编制公益林、商品林建设的总体规划;(三)建立公益林、商品林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四)明确公益林、商品林的经营形式,制定林政管理措施;(五)明确公益林、商品林的开发利用原则,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六)制定公益林、商品林的经济扶持政策;(七)研究确定公益林、商品林经营管理的组织结构形式;(八)建立公益林、商品林的法律和法规保障体系;(九)落实公益林、商品林建设和科技措施。林业分类经营必须以实现林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建设林业两大体系为目标,着重在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下功夫,防止把分类经营作为一项单纯技术工作。四、林业分类经营的规划范围林业分类经营的规划布局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我国林业两大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从林业的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上而下、逐步到位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促进休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一)公益林建设规划范围:目前公益林的规划范围是:1.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防护林;2.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以及其它濒危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森林;3.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4.水库库区、江河湖泊周围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水土保护林和山高坡陡起着重要的水土保持作用的山帽林;5.风沙沿线地区的防风固沙林;6.城镇及其周围的森林和林木;7.乡村自然保护小区的森林;8.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9.其它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在规划布局时,不但对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应列为公益林,而且也应将本地区范围内环境保护意义较大的森林列为公益林。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对乡村周围的自然保护小区和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以及林业企业、林场经营范围内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也应列为乡村公益林或企业、林场经营区内的公益林,妥善加以保护和发展。(二)商品林建设规划范围:目前商品林的规划范围是:1.定向工业原料林;2.特殊用材林;3.经济林;4.笋、材用竹林。商品林建设应本着“选择优等地、集中连片、便于管理和运输、生产加工一体化”的原则,广泛运用科学技术,实行定向化、基地化、集约化经营,大幅度提高林木生长率。大力提倡用材企业与林地所有者合作经营,建立原材料基地,推进林工一体化经营。五、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目标我区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底前完成全区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将公益林、商品林区划结果落实到山头地块,为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奠定基础。2001年,在分类经营区划的基础上,提出全区公益林、商品林宏观布局规划,完成全区林业分类经营总报告的编制工作,探索与公益林、商品林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制订相应的政策与制度。2002年,编制全区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经营方针、目标、布局等内容,完善和落实政策,全面完成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任务。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林业专题)确定我区林业分类经营的总目标是公益林、商品林经营面积分别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40%和60%。但不同的县(包括市、区,下同)和区直林场需区别对待,在严格限制公益林不低于30%的前提下,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如江河源头、大中型水库较多的地区,公益林应超过40%;在发展商品林条件比较优越的地区,公益林可少于40%。六、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1.编制广西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方案和广西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技术操作细则,明确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方法。2.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调研。组织有关人员前往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进展较快的省考察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修改和完善有关的分类经营区划技术方案。3.召开全区林业分类经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分类经营工作。(二)分类区别阶段:1.举办森林分类区划技术培训班,部署分类区划工作。2.开展县级区划界定工作。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要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林业规划的指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本地生态环境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原则并作出部署。各县(场)制定本县(场)的林业分类经营区划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广西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技术操作细则》的要求,运用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林业生态经济区划成果,将区域内的林地按不同的经营目的进行定位,确定林种类别和边界范围。在区划界定时,要与林权单位逐一协商,进行现场认定,由林权单位负责人和所有者个人签字确认。尤其是要将集体所有的和农民个人所有的林木区划界定为公益林时,或者要求农民在其拥有使用权的林地上营造公益林时,必须征得其同意。在集体和农民个人不同意时,不得强行区划。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责任的划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通过林业主管部门、林权单位和对森林经营管护负有连带责任关系的单位共同确认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合法程序,以签订协议、合同等规范形式,确定有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最后提交县级区划的系列成果,包括区划报告、区划图、统计表、磁盘数据库等。3.分类区划成果材料检查验收。各县(场)分类区划成果材料(包括文本、图件、数据库)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区直国有林场直接上报),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各单位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材料。4.分类区划成果汇总。根据各单位成果材料,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汇总,形成广西林业分类经营阶段性成果--《广西森林分类区划报告》和《广西国有林场定型划类报告》,绘制广西森林分类区划图,完成全区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和国有林场定型划类工作。同时,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成果报告。通过分类区划,主要解决我区公益林、商品林的类型、数量、等级评价、空间分布、骨架工程、经营措施等问题。(三)制定配套改革措施阶段:1.编制林业分类经营报告和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应用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业的需求,以建立林业两大体系为目标,进行林业分类经营宏观规划,编制全区林业分类经营总报告和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2.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确定的经营方针、目标、布局和内容,以建立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新体制、经营机制、经营方式、组织形式、资金渠道和制度建设等为重点,研究制定深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通过对公益林、商品林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经营体制、运营机制,包括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商品林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完成《广西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建议稿)》、《广西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若干规定》的起草工作。以上工作,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四)成果验收、上报阶段:自治区林业局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对《广西森林分类区划报告》、《广西国有林场定期划类报告》、《广西林业分类经营总报告》、《广西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广西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建议稿)》、《广西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若干规定》、《广西林业分类区划图》等成果进行评审验收。自治区林业局于2001年12月底前将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五)组织实施阶段:2002年1月开始组织实施全区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完善和落实已出台的有关配套政策、法规。七、林业分类经营的保障措施(一)设立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是一项艰巨的战略任务。它涉及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各地、市、县要分别成立林业分类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确保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有序开展。(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林业分类经营的政策及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使此项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安排工作经费,给予财力物力支持。林业分类经营工作不但涉及范围广,外业区划调查工作量大,而且政策性强、技术性高,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各级人民政府应视财力可能,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按期完成。(四)加强协作,搞好服务。林业分类经营工作事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林业、财政、计划、编制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林业分类经营的工作任务。各级林业科研、教学、调查规划、勘察设计单位,要适应林业分类经营的需要,研究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技术措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提供科技服务。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区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政府垄断土地的出让及房地产交易的一级市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划拨、统一管理。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1、土地出让基准金: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2、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3、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二)土地开发费:指由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出让土地的平整土地和道路、水、通讯等初步开发的费用。(三)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1、土地增值转让交易收入: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2、土地出租收入: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在收取有偿出让使用收入的同时,可以按规定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环卫、排水、园林绿化等建设和维修。市政建设配套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部门的专户,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督。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市、县政府指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第七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可先按规定比例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收益业务费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财政部门,按总额的80%留归市、县财政,20%上缴自治区财政。自治区财政除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央外,其余作为自治区城镇土地开发调节基金,专项用于全区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出让土地所需开发建设开支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第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含土地增值费)扣除业务费后上缴财政部门,其中:20%就地直接交入自治区财政;80%上交当地市、县财政,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具体情况。第九条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代缴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加收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1-3‰,具体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经费。具体提取比例,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一般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收益业务费,一般不得超过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的2%,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区最高不得超过4%,梧州市、柳州市及合浦、防城、玉林、贵港、容县、北流、岑溪、苍梧、灵川等市县最高不得超过3%。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收益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必须存入同级财政部门的专户,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时,必须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缴款单。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出让土地没有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发放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转让土地没有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办理交易手续。第十二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处以的罚没收入,按现行规定全部上交同级财政。第十三条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每年由同级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项目,报经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款,并监督使用。第十四条外国投资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的土地出让或转让价款,必须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外汇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其外汇(额度)60%上交自治区财政和中央财政(上交中央部分由自治区统一上交);40%留归市县。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土地局、物价局、建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科目设置和核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另行下达。第十七条各市、县在本办法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的收入,要认真清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上交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第十八条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管办法,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实行。凡以前颁布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收益金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进入市场的通知》(桂政发[199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收益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取土地收益金的范围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将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用于经营、产生收入的,必须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和交纳土地收益金。二、使用权处置的审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需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进行使用权处置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凭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书,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后,方可对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三、土地收益金的收取标准河池市城区土地收益金按土地级别楼面基准值系数修正法计算收取(见附表),同一道路两旁出租的铺面,级别低的按高一级别的标准收取。各县(市)土地收益金按表所列三级以下(含三级)标准收取。四、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和管理(一)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包括企业改制中补办出让手续的),可以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年缴纳土地收益金。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包括企业改制中办理租赁手续的),应分年缴纳土地收益金。行政机关为了弥补行政经费不足,以及困难企业为分流职工将国有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缴纳土地收益金确有困难的,由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在适当期限内减收或免收土地收益金。(二)土地收益金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年收取,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缴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土地收益金,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土地收益金,要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为保证土地收益金征收工作的开展,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收益金收入中,按3%提取业务手续费。五、实施时间及有关事项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收取的土地收益金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收取标准执行。乡村集体非农业用地实行租赁的,参照国有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执行。附:河池市国有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表(略)二○○三年四月一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梧州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7月31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力度,抓住机遇,把握主动,认真解决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月以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从7月3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全市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以确保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一、总体要求这次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是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继续和深化。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经济建设和保护土地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自查自纠,认真解决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土地管理,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二、整顿原则这次进一步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一)自查为主。这次治理整顿工作要上下联动、自查为主。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是市、县(市、区)两级的自查自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指导。(二)突出重点。这次治理整顿中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尤其是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问题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违规设立各类工业园、开发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三)重在整改。针对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上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应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应研究落实措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乱干预的,要通过法制宣传和严格执法执纪,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形成有效防范的机制。(四)区别对待。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主动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经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属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属于违法的问题,只要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工作重点(一)治理整顿的重点范围。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供应、交易等情况。凡是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要纳入这次治理整顿范围。(二)治理整顿的重点内容。1.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问题。主要是清理违反中央规定擅自设立各类园区(城、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以及违法授权各类园区行使供地审批和其他土地管理权,造成违法供地、多头供地、恶意竞争,造成土地闲置、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以及造成拖欠征地款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这是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一个专项工作。2.非法征用(占用)集体土地问题。未经依法批准,单位或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或租地协议,非法使用集体土地等问题。3.违法违规交易问题。主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经营性用地不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问题。4.土地市场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主要是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规定建立和落实9项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集体决策、举报和监察介入等制度);有法不依,越权授权,致使城乡土地市场分割;在土地管理上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违反财务管理和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擅自减免各项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问题。四、工作步骤根据前一阶段全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情况,这次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一)再学习和再动员阶段(7月31日至8月15日)。1.再学习和再动员。8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8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和自治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系统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周密部署。2.下发《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的通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该通知要求,进一步进行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动员和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治理整顿具体措施。3.公布我市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及其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这两个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4.调整充实组织领导机构,抽调专人组成具体工作班子。各地要重新调整和充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计划、财政、经贸、建设、外经贸、农业、教育、科技、水利、监察、审计、法制、林业、海关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建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治理整顿专门工作班子。5.重新公布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公告和举报电话,没有设立举报信箱的要及时设立,以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接受社会监督。(二)再自查和再整改阶段(8月16日至10月31日)。自查自纠是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和重点环节,也是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地要抓住机遇、争取主动,坚决自查自纠。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开发区、园区要在认真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精神的基础上,按照治理整顿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重点排查管理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以及违规设立园区、违法授权等问题,要着重查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自身的问题。在自查的同时,要再次组织力量开展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及时按上级要求填报有关统计数据、报送有关材料。坚持自查与整改相结合,边查边改。各地对自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态度,根据这次治理整顿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要实事求是,决不能弄虚作假、走过场。对存在问题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依法落实整改措施。(三)验收和总结阶段(11月1日至20日)。各地要按照2月20日以来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1月20日前,市要完成对所辖县(市)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并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报送自治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查办公室。市、县(市)要做好准备,迎接自治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从11月21日起组织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五、措施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土地是民生之本,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放眼长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强化珍惜和保护每一寸土地的意识,提高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自觉性。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在市、县,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建立治理整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主动协助,其他领导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认真反思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领导重视不够、整顿力度不够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正。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从大局出发,积极参与和配合治理整顿各项工作。(二)广泛宣传,动员群众。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地的自觉性。要广泛发动群众,宣传保护土地的基本国策,提高依法用地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进行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治理整顿工作的参与程度。(三)加强督查,全面推进。市将加大对各地治理整顿工作督促检查的力度,各县(市)也要加强对所辖乡(镇)的检查指导。每个阶段都要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对重点地区还应进行重点督查,督查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治理整顿工作抓得紧、成效大的要通报表扬;对治理整顿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四)严格执法,解剖典型。要按照治理整顿的原则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违法违规的问题,只要主动自查出来并积极纠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法违纪的,必须严肃依法查处;既要处理事,也要处理人。各地都要选择一些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公开曝光,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三月二日关于开展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施海洋开发”战略部署,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我国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家海洋局决定在2005-2009年组织开展“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工作(简称“908专项”),要求沿海省(区、市)参与并承担相应的专项任务。为确保如期完成我区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的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施海洋开发”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实施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战略决策为指导,以发展海洋经济为主题,以推动我区社会经济建设、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海洋资源科学管理为着眼点,通过全面调查、综合分析、科学评价,摸清我区近海海洋的家底,构建我区“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我区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和海洋综合管理提供服务保障。二、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法根据国家海洋局的要求,我区908专项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直相关部门和沿海市人民政府配合协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具体组织实施。为确保高标准全面完成任务,我区908专项任务分别由自治区和沿海各市承担,实行任务包干、分工负责的责任管理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对908专项任务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技术性不强的任务,直接下达给沿海各市承担;对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任务,将实施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具备工作条件的协作单位承担,并按项目合同管理;对按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的任务,将招标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实施908专项的任务(一)基本任务根据国家海洋局下达我区的908专项任务,我区主要负责海洋近岸海域化学和生物生态调查;海岛(海礁)、海岸带调查与地面(包括陆地和相关海域)实测任务;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调查;新型潜在开发区评价选划和示范试验研究,以及中国近海“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中关于我区业务化应用分系统的建设等。我区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的基础上,将根据区情补充专题调查与评价任务,确保我区908专项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二)自治区和沿海各市的任务分工自治区任务:负责近岸海域化学和生物生态调查;海岛(岛礁)、海岸带调查与地面(包括陆地和相关海域)实测主要部分,基础调查综合评价;新型潜在开发区评价选划与示范试验研究;全区近海数据海洋信息基础框架业务化应用分系统建设;汇总各市参与实施的成果资料;我区增加的调查与评价任务。沿海各市任务:负责配合自治区并参与对本辖区海岛(岛礁)、海岸带调查与地面实测工作;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本市辖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调查;配合自治区开展其它调查、评价和专项研究;各市增加的调查与评价任务。四、时间安排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我区的908专项任务。2005-2007年完成综合调查的外业工作,2005年-2008年完成综合调查的汇总成果、专项评价和近海数据海洋信息基础框架网络平台建设等工作,2009年结题验收。五、保障措施与要求(一)组织保障。自治区成立908专项实施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海洋工作的领导同志任组长,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局)、交通厅、水利厅、科技厅、林业局、环保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局、测绘局和沿海三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我区908专项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总体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计划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规划、部署和协调工作。(二)经费保障。对国家下达的专项经费,要设立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海洋局的要求,我区按不少于国家下拨经费总额的30%匹配经费(具体经费预算将根据我区908专项总体实施方案核定),在每年预算时逐年调剂解决。沿海各市也要结合各自实施的908专项工作配套部分资金。(三)工作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保障能力,自治区908专项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沿海各市可抽调必要的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沿海各市对技术要求程度高、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请协作单位配合实施。各单位对实行任务包干或招标实施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着眼,主动联系,搞好协作,齐心协力,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北海市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后,由于生产渔场面积大幅度减少,我市将有3200多艘渔船1.8万渔民的生产生活面临困难。做好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关系到我市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渔区的社会稳定。为严格遵守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维护国家外交大局,减轻我市沿海渔业的捕捞强度,确保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了做好我市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使我市减船转产转业渔民得到妥善安置,维护渔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坚持渔民自愿、市场运作、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以调整渔业内部结构为重点,通过发展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及流通业、远洋渔业和休闲渔业,因地制宜建设一批适宜安置转产转业渔民的项目,妥善安置转产转业渔民,保持渔区社会稳定;同时,加强渔政执法,确保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国家外交大局。二、目标任务根据全国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结合我市渔船及捕捞从业人员的实际,我市减船转产的总体要求:一是个人自愿,政府适当给予资金补助;二是大小渔船都要减,减船的类型主要是按照《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已经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的渔船、船主自愿申请减船的渔船。根据以上要求,2002-2006年我市减船转产转业的指导性计划为调减大小渔船1125艘,安排转产转业渔民7500人(详见附表:北海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计划表)。调减的渔船除部分改造作人工渔礁外,其余将全部拆解、销毁。三、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一)资金筹措我市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项目资金的筹措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3]11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操作办法》(桂渔牧发[2003]10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安排如下:1、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渔船,减船补助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10:7:3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2、调减的渔船部分改造做人工渔礁。建设人工渔礁中所需的清污、改造、拖移等费用,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渔船,按每艘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按6:4的比例分担。3、调减的渔船除人工渔礁外,其余均进行拆除、销毁,所需的拆解、清污、拖移等经费,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渔船,按每艘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4、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功率在10千瓦以上渔船的传统渔民,从传统渔民自船主上交报废渔船之日起,按我市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由乡镇政府、市公安、水产、财政部门核实传统渔民身份后,给予每人一次性的转产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补助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5、传统渔民的转产转业培训经费。功率在10千瓦以上渔船减船后传统渔民的转产转业培训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6、转产转业项目经费。中央下达的转产转业项目,配套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如果项目下达到县区的,由县区财政负责配套;如果项目下达到市里的,由市本级财政负责配套。(二)资金的使用管理我市减船转产转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1、对减船补助经费和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按照财政支出渠道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合浦县财政局拨付到市水产局及合浦县水产畜牧局;市水产局根据市辖区水产局上报的经核准的减船汇总表将补助费拨付市辖区水产局,再分别由辖区水产局兑现给减船船主和传统渔民;合浦县水产畜牧局按核准的减船名册将补助费兑现给减船船主和传统渔民。用于渔船拆卸、清污、拖移等补助经费,由市水产局及合浦县水产畜牧局提出用款计划,分别经市财政局和合浦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及项目进度拨款。转产转业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进度直接拨付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2、市及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减船转产转业补助经费要单独核算,并设立专账单独反映,确保资金专款专用。3、市财政局、市及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减船转产转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四、工作程序(一)船主填写自愿减船申请拟减船的渔船由船主填写自愿减船申请表,并附上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查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所有权持有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属传统渔民的船员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和沿海行政村出具的传统渔民证明,船主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二)调查核实1、合浦县及铁山港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减船船主的自愿减船申请及其所在村委会、镇政府签署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内容主要是所申报的渔船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与渔船的实际情况相符,并对经核实符合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造册汇总,连同自愿减船申请表、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一起报市水产局核准。2、海城区及银海区的拟减船渔船的调查核实工作分别由两区水产局会同市渔监渔政部门完成,调查核实的内容主要是所申报的渔船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与渔船的实际情况相符,并对经核实符合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造册汇总,连同自愿减船申请表、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一起报市水产局核准。(三)报批市水产局对本市各县区申请减船的渔船进行审核的汇总,完全符合减船条件的,行文并附上减船渔船明细表报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四)签订协议根据批准文件,由减船船主与船籍港所在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减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减船船主属传统渔民的,所在镇政府和村委会(或居委会)须作为协议的监证单位,在协议书加盖公章。(五)张榜公示为了确保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签订协议的减船渔船在协议书签订后,由县区水产主管部门在当地渔港码头或村委会张榜公示。(六)交船交证公示无异议后,按协议要求,减船船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渔船开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上缴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七)领取补助减船船主交船交证后,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渔船报废证明》和《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并办理船主专项补贴领取手续。减船船主和离海船民凭《渔船报废证明》和《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以及相关证明,到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补贴费。(八)养殖用海划拨凡持有《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的传统渔民,由所在的村委会(或经济实体)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同级办事机构)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同级办事机构)统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转产渔民养殖海域。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每户20-30亩的标准,将所属浅海滩涂划拨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划拨给传统渔民所在的村委会(或经济实体),再由村委会(或经济实体)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作养殖用海。五、时间安排(一)第一批减船工作安排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3月初,市领导小组会同上级部门对我市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二)2004年至2006年各年度减船工作安排1、每年9月底前,一县三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地下一年度减船的初步方案报市水产局;2、每年12月底前,市水产局上报全市下一年度减船计划;3、每年12月15日以前,完成当年的减船工作;4、每年12月20日以前,检查验收当年的减船工作;5、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的年度减船工作总结并上报。六、工作要求(一)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渔民转产转业是一项社会性强、困难多、操作难度大的工作,事关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渔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市下辖各级地方政府在减船转产转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1、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负总责;2、根据北海市海洋捕捞业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制定本级政府的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调减辖区内的海洋捕捞渔船和妥善安置传统渔民。3、根据北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组织涉海部门,划定转产转业渔民养殖海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划定的转产转业渔民养殖海域,按养殖用海的审批权限审批发证。4、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听取所属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减船和安置传统渔民就业的情况报告,对当地实施减船和安置传统渔民就业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每年向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二)逐级成立工作机构为了加强对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的领导,市及下辖各区要逐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财政、计划、渔业、工商、边防、海洋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减船和渔民转产转业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渔业、海洋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的减船和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三)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海洋捕捞业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对这项工作统一领导的同时,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各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支持渔民减船转产转业。财政、计划、税务部门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海洋、工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加大支持力度。渔业、公安边防和外事部门要共同做好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涉外事件的发生,确保减船转产转业任务的完成。(四)落实优惠政策,妥善安置减船转产转业渔民渔民是否得到妥善安置是我市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渔民安置工作必须以自力更生为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使绝大多数减船渔民真正实现转产转业。1、落实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的各项资金。渔民减船转产转业项目及其基本建设的投资必须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减船转产转业补助金及其发放,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2、引导转产转业渔民从事海水养殖。为了鼓励减船转产转业渔民从事海水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按每户20-30亩的标准,将所属浅海滩涂划拨给传统渔民所在村委会(或经济实体),由村委会(或经济实体)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作养殖用海。3、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减船转产转业渔民从事第二、三产业。各级地方政府要通过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吸纳减船转产转业渔民参加相关的项目建设,全面发展渔区经济,要加强水产品专业市场的建设,发展水产品流通业;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属水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要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市场门面优先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经营。4、加大培训力度,为渔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广开就业门路的同时,要积极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特别是要为渔民提供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苗种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5、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五)加强宣传工作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对于减轻我市沿海捕捞强度,维持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广大渔民群众的理解和积极配合是做好这面工作基础和前提。各级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对减船转产转业的宣传工作,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向渔民群众宣传这项工作的意义,做到渔区干部群众人人了解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规范地、顺利地完成转产转业任务,全面推进我市渔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附表:2002-2006年北海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计划表单位20千瓦以上渔船(艘)20千瓦以下渔船(艘)合计(艘)转产转业渔民人数海城区1251002251500银海区801402201350铁山港区501401901100合浦县1203704903550合计37575011257500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玉林市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玉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玉林市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二月十八日玉林市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方案兴业县卖酒乡“1·3”森林火灾给我们敲响了警钟。“1·3”森林火灾血的教训警示我们,森林防火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根据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整改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采取扎实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火源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地减少火灾发生,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杜绝森林火灾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二、工作措施(一)认真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的五条标准,抓好落实。做到各级行政领导真正成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真正负起责任,落实责任。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二)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印发宣传画、宣传资料、宣传挂历、标语、永久性宣传牌,开设中小学防火课、宣传车宣传等有效形式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普及安全用火、安全扑火知识,使广大农户、广大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每个县(市)区要建永久性宣传牌50块以上;每个乡(镇)要树立永久性宣传牌3-5块。特别是要求在每年春防、秋冬防期间,各县(市)区、各乡(镇)、各国有林场要出动一辆宣传车下基层开展宣传;要求每家每户有一份宣传资料;每所中小学讲一次森林防火课;每个村委会张贴宣传标语二次以上;每个乡(镇)在春防、秋冬防期间各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周活动。(三)强化火源管理,认真制订和落实火源管理制度。一是野外生产性用火要经过县级以上森林防火办公室审批;二是完善和制订乡(镇)、村屯森林防火公约或村规民约;三是乡(镇)和村委会要加强对火源的监督和检查,高火险时期要组织人员巡山检查;四是护林员要坚持每天到岗到位检查火源情况。五是对违规用火的要严肃查处。(四)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要落实到位。市、县(市)区林业局要加强防火工作领导,要安排足够的人员做好防火工作,防火办与绿委办可以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不符合做防火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调整。二是加强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建设。要求博白、陆川、容县、北流、玉州等县(市)区的专业队要有30人以上,兴业县25人以上,福绵管理区20人以上,各乡(镇)、国有林场的半专业队要有15-20人以上。装备要完善,每个专业队要配备风力灭火机10台以上,通讯设备3台以上,有19座的运兵车一辆,每个乡(镇)、国有林场的半专业队有风力灭火机3-5台,通讯设备2台以上,并配备适量的二号工具。三是积极配合自治区做好航空护林工作和航空护林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航空护林的作用。(五)增加投入,加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大森林防火经费的投入。根据桂政发[1996]104号文件精神,要把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一是完善通讯设备,各县(市)区的无线电通讯设备要在2004年上半年改造完善,保证畅通。二是配足扑火机具,每个县(市)区要储备风力灭火机20台以上,有条件的乡(镇)要储备2-3台风力灭火机,同时每个专业队、半专业队及乡(镇)的应急分队人员必须有扑火服装(石棉隔火服)。三是各县(市)区必须配备运兵车一辆(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配套的19座运兵车),没有购置运兵车的博白、陆川、福绵等县(区)2004年要作好计划。四是加快防火林带建设。博白、陆川、容县、北流、兴业等县(市)区每年要完成防火林带建设20公里以上,福绵管理区要完成10公里以上,玉州区要完成5公里以上。(六)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扑火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为了使各级领导干部、林业工作者及各级防火队伍更好地掌握森林防火知识,特别是扑火安全知识和指挥技能,在2004年的春防期间,对各县(市)区分管领导、林业局局长、林场场长、乡镇干部和扑火队伍等要进行一次森林防火知识及扑火安全知识培训。具体要求:县(市)区分管领导、林业局长、县(处)级国有林场场长以及县(市)区防火办主任、专业队长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培训;各乡镇干部、林业站人员、专业半专业队队员由各县(市)区组织培训。培训时间1-2天。(七)认真制订和完善扑火预案。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制订和完善扑火预案,一旦发生火情要按照预案组织实施,迅速扑灭火灾。同时,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归口逐级上报火情情况,坚决杜绝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各级防火办负有主要报告的责任。(八)各级森林公安要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把火灾案件查处作为主要任务抓紧抓好,以严惩肇事者,教育广大群众。三、组织领导(一)认真吸取教训,落实责任措施。我们要充分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严峻形势,认真吸取“1.3”森林火灾的教训,痛定思痛,深刻反思,认真整改。要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意识、素质意识,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对防火工作认真进行研究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二)制订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市下达的方案,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方案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三)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督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各县(市)区要对所属的乡镇、国有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性落实整改措施。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已同意《梧州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月九日梧州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土地调查成果不仅是规划土地用途的基础,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日常决策和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我市于1990年进行了第一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城镇地籍调查及以后的年度变更调查,取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料成果,为政府进行社会经济发展宏观决策和调控、各级各类规划的编制、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和土地市场秩序的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开展等社会经济发展工作提供了详实的基础资料。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以及乡镇区划的调整,土地权属、利用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已严重制约了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权属,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为政府运用土地管理手段进行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准确、现势性强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图件,已是十分必要和迫切。二、工作原则(一)突出重点的原则。(二)土地调查与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三)充分利用原有资料的原则。(四)实用与创新原则。(五)实事求是、为土地利用规划和决策服务的原则。(六)土地调查与地籍信息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三、工作内容和范围这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具体调查内容有各级行政区域界调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调查、建设或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更新调查后各分类面积数据与土地变更调查面积数据的衔接等。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范围为梧州市行政辖区内,城镇地籍变更调查范围要涵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四、工作目标任务2006年6月底以前,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完成更新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城乡土地权属性质、归属、地类、利用状况、获得方式等基本情况,通过土地权属界址、地类界勘测,确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在摸清土地家底的基础上,逐步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建立城乡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分析土地资源和资产的利用状况,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方向,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政府经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一)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运用航空摄影(遥感)测量(rs)、全球定位(gps)、全野外数字采集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利用原有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和有关资料,开展土地权属、利用状况的补充调查和新旧土地分类的过渡、转换,制作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统计台帐和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件。(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利用全球定位技术(gps技术)、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原有城镇地籍调查的平面控制资料、确权资料开展全区域(不小于建成区)或新增城镇规划区域地籍变更调查或补充调查工作。(三)在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同时对未申请土地登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依法进行设定登记;对申请登记发证后权属、界址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四)以这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为契机,建立全市、县(市)城乡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落实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资料更新制度,初步实现地籍管理的制度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保持土地调查图、数资料与实地的一致性,为各级政府决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提供快速、准确的现势基础资料;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有偿提供相关信息,实现地籍信息产业化。五、工作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1987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市)级汇总技术规程》(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省级汇总技术规程》(1994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六)《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试行)》(2003年国土资源部)。(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2001年国土资源部)。(十)《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10-1999)。(十一)《2002年度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外业调查操作手册(施行)》(2002年国土资源部)。(十二)《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ch2001-92)。(十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十四)《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十五)《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十六)《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2002年国土资源部)。(十七)《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2001年国土资源部)。(十八)《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规范(试用)》(2002年国土资源部)。(十九)《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296号)。(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4号);(二十一)测绘部门发布的相关测量规范。(二十二)《广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二十三)《广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二十四)经批准的本工作方案。六、工作步骤和技术路线这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以市、县级为基本调查单位,以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底图为基本调查资料,参考土地详查、土地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等现有成果资料,运用近期航摄影像资料和已经完成的县级行政区域勘界资料,到实地勘查调绘,查清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各地类的数量、类型、分布和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状况,并将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界线、权属界线调绘在遥感正射影像图上,在此基础上建设或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图件的绘制和面积的量算、统计和汇总,做到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图件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图件的比例按1∶500;有条件的市、县,尽量采用1∶5000比例尺的图件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一)准备工作1.资料收集和整理。主要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原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原有城镇地籍调查图、2001年之后的1∶10000地形图、最新的航空遥感资料、全县(市)统一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及资料、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行政区域勘界资料、人口普查、土壤普查、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等当地其他自然、经济、社会等基础资料。2.编写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市本级和各县(市)在开展土地调查工作之前,都要编写具体周密、切实可行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按规定上报审查批准后实施。3.组织领导。本市及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土地利用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调查工作;要组建调查技术和工作队伍,县(市)确定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4.技术培训。邀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领导、专家到我市培训技术骨干和土地调查技术人员。5.经费预算编制及筹措。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方案,报政府列入年度预算。(二)土地调查分类土地调查分类按照2001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执行,不得增减。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续分的,不能打乱该分类系统的分类、编号、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三)外业调查市本级部分在本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分局、国土资源管理所等人员组成工作队伍进行外业调查,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队伍进行,严格按照《广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要求,一是参考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基础图件,对影像进行解译,将未发生变化的各种界线、属性等调查内容,依据影像直接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实地核实确认;二是将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基础图件上已发生变化的调查内容(包括界线的移位)进行登记,并在实地依据影像调绘在工作底图上;三是新增地物补测。包括:1.行政境界调查。2.土地所有权界、使用权界调查。3.地类图斑调查。4.图斑编码。外业调查要认真填写外业调查手册。行政境界、土地权属调查核实工作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四)内业工作1.整理外业调查成果。2.面积量算。以计算机量算面积经图幅理论面积控制平差后为准。3.登记统计与最新变更调查成果存在差异的图斑及其面积、利用类型、权属等。4.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更新或制作1∶10000(或1∶5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完成1∶500比例尺城镇地籍图的更新。有条件的要完成以村(乡、镇集体以宗地)为单位的村地籍图绘制。5.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广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规定,进行辖区行政面积、土地权属面积、各地类面积的量算汇总,并对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进行分析。6.编制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分析报告。7.完成土地统计汇总,建立县、乡、村土地统计台帐,以此为基础建立城乡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实现土地变化随时更新,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8.借助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建立城乡地籍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地籍管理现代化。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七、提交成果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按技术规程的要求,形成外业调查、境界与权属界调查、内业工作等各项文字、数据、图件成果,主要提交以下成果:(一)数据成果1.城乡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2.国有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3.集体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4.城镇土地面积汇总表(含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和城镇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二)图件成果1.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城镇地籍图。3.有关专题图件。(三)文字成果1.土地调查工作报告。2.土地调查技术报告。3.土地调查分析报告。4.更新调查与变更调查成果差异情况分析和衔接报告(附变化图斑情况登记统计表)。(四)系统成果1.土地利用数据库。2.城镇地籍数据库。八、组织与管理(一)组织领导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县级工作实施方案和审定市本级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协调相关事宜和审查全市调查数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技术指导组[由市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人员组成]和综合组,具体负责有关资料购置联系、人员培训、县(市)方案审定、技术指导、各县(市)调查初步数据审查和汇总、市级建库等工作。各县(市)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本级土地调查相关事宜。(二)调查经费土地更新调查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和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也是自治区与市、县共同完成的工作,工作成果共享。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所需经费本着“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补助一点,市、县各自财政拿一点”的办法解决。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方案,报政府列入年度预算。(三)项目管理为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并保证成果质量,对项目实行技术目标责任制,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1.坚持项目一体化管理。推行调查、建库和有关工作,原则上选择一个协助单位的做法,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坚持自主完成和协助单位配合完成相结合。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内部技术人员为主成立土地调查专业队伍,负责各自的土地调查工作。没有条件依靠自己力量完成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单位协助完成。各县(市)拟选定的协助单位要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查。3.坚持试点先行。土地调查工作业务性和技术性很强,各县(市)除加强对参与人员的技术、政策等进行培训外,必须先选择一个乡(镇)或区域进行试点,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技术方案和路线,统一做法和要求,保证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4.坚持定期汇报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季度要定期向市土地利用调查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土地调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定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报。(四)质量保障系统1.项目实施单位自检市和各县(市)外业调查、内业工作等各项工序完成后,都要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员制度,把问题和差错解决在作业中。对每道工序的作业内容和成果进行全面检查,每个作业组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查和精度评定,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须签字,作业人员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要补做或返工至合格。各工序精度的评定,应按调查范围抽取25%的变化图斑、宗地进行精度检验,当抽取的图斑数或宗地数不能满足精度评价时,必须提高抽样率。市、县(市)调查成果完成后,由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实施过程、作业精度、成果质量进行抽查,并提交质量自检报告。抽查量不少于总工作量的20%。2.初检在县级土地调查完成自检后,由市对各县(市)调查成果进行初检,形成初检报告,市本级也按规定自检后报自治区初验。3.自治区级验收在市对县级调查成果初检的基础上,由市上报自治区申请验收,按规定由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核查、验收。(五)时间安排计划土地利用更新调查项目按以下计划进行:1.2005年9月,制定和上报《县(市)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县(市)土地更新调查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2.2005年9月,各县(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县(市)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并具体开展试点工作。3.2005年9月,市、县(市)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报批、资料收集、技术培训及试点工作。苍梧县、岑溪市、藤县已有近期遥感正射影像图件资料的可以先行实施,尚无近期影像、图件资料或不齐全的县(市)要提前做好计划主动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系,及时获取基础图件资料。4.2005年12月,全市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全面铺开。5.2006年6月底前,县级完成数据成果统计和自检,报市级初检和汇总,并向自治区申请检查验收。6.2006年7月至12月,自治区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每个月将本县(市)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建议书面报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有关全市工作开展情况、先进工作经验和疑难问题解决办法等方面的信息下发各县(市),以及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促进工作的协调开展。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7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总结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经验,要求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会上,曾培炎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强调要高度重视当前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端正经济建设和保护土地的指导思想,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力度。当前,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但个别地方还存在着领导重视不够,自查不力,瞒报问题以及个别领导干扰治理整顿工作等突出问题。现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对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7月30日作了重要批示:“土地是民生之本。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一要完善土地产权与征地制度,健全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二要加强土地审批管理,杜绝乱批滥占耕地现象;三要清理整顿各类开发用地,强化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四要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放眼长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珍惜和保护每一寸土地。”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是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端正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提高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对治理整顿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认识,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持久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任务,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积极采取措施,全面落实治理整顿各项要求各地要在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研究,尽快制定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针对前一段时间在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对照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自查自纠。着力解决认识不够到位,工作抓得不紧,违规纠正不力,督查力度不够的问题,确保这次治理整顿不走过场,抓出实效。(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治理整顿的工作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协助,其他领导积极配合。要一级抓一级,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都要重新调整充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计划、财政、经贸、建设、外经贸、农业、教育、科技、水利、监察、审计、海关、法制、林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调整充实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由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具体负责治理整顿的组织、督查和指导。(二)突出重点,抓好整改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要重点解决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非法占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要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解决开发区违法违规占地问题。各地在自查“补课”的过程中,要抓住重点,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认真做好自查自纠。要制定开发区自查自纠方案,严禁越权审批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和未批先用土地行为,属违法违规的问题,要主动自查并积极纠正,对违法违规已发的文件要立即废止。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照检查,切实抓好整改工作。(三)加强督查指导,加大执法力度这次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重点是市、县(市)区,在完成市本级治理整顿工作的同时,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督查指导,各县(市)、区也要对所属镇(乡)加强指导。对督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在治理整顿过程中顶风违纪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并要将开展这项工作的成效作为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执法,注意抓典型,选择一批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充分发挥查处典型案件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四)认真进行整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营造齐心协力抓好治理整顿的良好氛围。要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重点进行整改。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加强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土地审批管理。在发挥行政手段的同时,积极发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作用,认真落实各项治本之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努力实现土地管理规范化。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这次治理整顿工作达到预期目的。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实施纲要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城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实施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元月十四日北海市城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实施纲要为贯彻落实国发(2001)15号文件精神和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政府调控市场,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目标,实施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出让政策,制订本施纲要。一、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我市的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全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需求状况及土地使用情况确定为近、中、远期三个阶段。(一)近期(2002年-2003年):1、北海大道沿线未交款的国有闲置土地21宗,面积26.2公顷;2、银滩中区市属行政单位国有闲置土地7.3公顷;3、行政中心国有存量土地10.1公顷;4、北海大学用地234.4公顷;5、其他一些区位较好,条件成熟的零星用地,包括企业改制用地,半拉子工程用地,只交30%及以下地价款的闲置土地。前四项土地面积共287.4公顷,通过政策性手段无偿或适当有偿进行收回、储备,为中远期的土地储备和土地经营预备资本。(二)中期(2003年-2005年):1、北海大道一线国有闲置土地和未征用的集体土地101宗,面积217.5公顷;2、银滩中区闲置土地及未征用集体土地(规划用于项目建设的用地)104.9公顷;3、其他经评估可收购的零星土地。通过收购和征用土地,进行储备土地的经营盘活,支持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三)远期(2005年-2010年):以北海大道沿线两侧闲置土地为重点,加大对银滩中区、银滩西区、新行政中心、四川南路沿线的土地盘整处置,进行收购储备和经营,土地储备量预计为666.7公顷。该期的土地储备计划目标是:1、通过政策和市场结合的综合处置手段,盘活优量土地资产,推进城市化建设。2、建立城市土地供应的新机制,特别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供给保障制度,建立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公平竞争制度等。二、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建库是基础,确立融资(金)渠道是保障,储备经营是手段,提高国有土地利用效率是目的。(一)建立土地储备库。按照我市的土地利用现状,迅速建立土地储备库。近期内,对未交款、未发证的闲置土地和国有存量土地,进行清理,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全部纳入土地储备,迅速建立土地库。(二)确立稳定的融资渠道。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将土地储备库土地与2-3家国内商业银行协作,建立长期的信誉贷款协定,寻求银行的信贷支持,以保障土地收购整理出让的资金来源。(三)按照市场运作模式,进行储备土地的经营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市场土地需求,逐年拟订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审批通过后实施。储备土地的经营出让原则按计划收购、整理、出让,确保土地收购储备的良性经营。三、国有土地储备的保障措施(一)机构保障。北海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整理和土地经营出让活动。(二)制度保障。认真贯彻实施《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北海市处置闲置土地暂行规定》、《北海市闲置土地托管暂行办法》、《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完善我市的土地储备、整理、出让制度化和法制化,强化土地市场的公开性和公平性。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百色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组通字[2004]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的目标通过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通过改革,形成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二)改革的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2.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的原则。这次改革要把改革体制与强化职能同步考虑,同步落实。要按照国务院、中央组织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改革体制和强化职能的要求,系统研究现行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力量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3.坚持发展、稳定的原则。在保持现有领导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更好地发展。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调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要按照国发[2004]12号、桂政发[2004]5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组通字[2004]8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1.要进一步理顺市、县、乡(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在右江区设市国土资源局右江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人民政府管理,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右江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业务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右江区分局管理。2.要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发[2004]12号和桂政发[2004]53号精神,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负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承担着最基础的工作,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管理前要进行清理,重新核定编制。每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编制在3名以上。这次改革,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确保机构到位、人员编制到位,行政编制无法调剂解决的,使用事业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3.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的总体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科学配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能,其编制配备与内设机构设置,要与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原则上与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应,重新核定“三定”方案。4.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县人民政府应按现行的财政体制,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规费的收缴工作,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经依法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和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三)强化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1.进一步强化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的责任。2.进一步健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总的原则要坚决贯彻桂政发[2004]53号文件的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土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执法监察机构。市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人员编制10名以上,县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人员编制6名以上,乡(镇)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与国土资源管理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级执法监察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3.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要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改革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国家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坚决维护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的权威性。(一)加强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体制改革中的协调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落实到基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二)稳步推进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市一级国土资源体制改革要在2004年11月底前完成,县一级的改革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三)严肃纪律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体制改革期间,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分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精心组织各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在推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地运行,务必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使深化改革与重点工作同步推进。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及时报告重要情况。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