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水利基础设施,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体系,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防洪安全保障和水资源供给保证,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基层水管单位难以为继等。这些问题导致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严重衰减,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水管单位性质,畅通经费来源渠道,推行管养分离,使水管单位最终实现体制理顺、机制搞活、机构合理、人员精干、服务优质、环境优美、运行高效目标。
1、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6、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是我市管辖下的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再列入本次改革的对象。
乡镇编制内的水利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公务费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格局原则上维持不变,如需变更管理格局,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维修养护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筹措。
2、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受益和影响在一个乡(镇)范围内跨村的且无水管单位的公益性工程,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乡(镇)水利站(或农经社)负责管理。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利工程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收益或经济收益极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既承担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库工程、灌区工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供水工程、电站管理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定岗。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未出台前,对已有编制的水管单位,可根据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并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征求意见稿》合理定岗;对现没有编制的水管单位,按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重新核定。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可以根据生产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的分配制度,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可吸收国有法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自然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积极参与企业改制。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在不影响工程公益性的前提下需将经营部门与水管单位相分离的,必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改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积极培育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管理。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完好。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实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推行管养分离一般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维修养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即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中剥离出来,把从事大修理、机电安装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业设备集中到一起,独立或者联合组建维修公司、实业公司或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养护企业,主要承担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人员的工资费用要逐步过渡到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标准,不按人员编制拨款。对维修养护人员落实项目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对管理运行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步,在维修养护资金到位后,将维修养护部门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
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目前我市农业水价暂时未能达到成本的,由财政补助。根据水资源有偿使用要求,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价要逐步理顺,分步到位,并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费用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
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审批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理顺供水体制,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理机构。已建成的供(排)水工程,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明确收费主体,财务独立核算;并做资产的评估划拨工作。
3、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灌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理顺农业灌溉水费征收渠道,保证水费足额征收。收取农业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和拨款方式。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政策和人事部门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工资性补贴以及其他支出标准确定。按照核定的水管单位的编制人数、离退休人数、支出标准核定水管单位财政拨款数。对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支出标准和编制人数确定财政拨款数,并由水管单位编制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依照有关程序批准执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一般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有: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包括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河道采砂费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我市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调整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
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所属县(市)区非经营性骨干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补助;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县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严格资金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防汛抗旱经费、工程折旧资金、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项目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水管单位(除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时,在计算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以其批准转制为企业之日的前4年本人档案记载的职务工资、固定津贴和活津贴三项之和计算其平均指数。转制后参加工作并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制水管企业,继续执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
转制前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转制为企业之日的当月起改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的确认,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自签订合同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转制过程中,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可参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的规定,发给安置费。如与原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要根据改制单位原来的性质明确经费来源渠道。
(八)税收扶持政策
经税务机关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对设在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水管单位,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附件一、附件二]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我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含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新建水利工程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明确划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设施不健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未明确划定的工程不予验收。
(十)积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2001]175号),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以多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的功能;要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工程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顶、河道堤顶或平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十二)加快政策法规建设,严格依法管理。
加快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水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成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及水利、编制、人事、财政、计划、物价、劳动、税务、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职责如下: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推进和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进改革,协调处理好改革中与相关部门的有关事项。
编制、人事部门--要为公益性的和准公益性的水管单位确定事业单位的机构建制,核定人员编制。 财政部门--要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为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费支出提供保障。
计划部门--要在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更新改造项目上预先安排基本建设计划。
物价部门--要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适时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妥善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税务部门--要为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依法提供优惠的税收待遇。
工商部门--要给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和剥离出水管单位的维修养护企业、经营单位办理工商登记,发给经营执照;规范、培育水利维修养护市场;同时,要明确所办企业的投资主体,为工商部门做好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依据。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直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由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市有关部门、水管单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水利局在认真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步骤,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典型,进行跟踪调研,实现以点带面,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既要大胆借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水利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根据各水管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和人员、资产的现状,实行分类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五、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时间表及工作步骤
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4年7月前)。
主要任务是在全市范围内宣传发动,组建领导机构,培训人员,开展调查摸底,经费预测算,对水管单位初步分类定性等基础工作。
1、2004年6月底前,出台《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2004年6月,成立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3、确定容县、市直鲤鱼湾水库、博白县解放水库为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县)。
(二)具体实施阶段(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
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分批完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类定性、定编、定岗及经费测算工作,落实经费渠道(包括人员经费与维养护经费),人员分流、落实社保、明确权责、规范管理等工作。其中:
1、2004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单位(县)的分类定性、定编、定岗、经费测算、人员经费到位及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试点单位(县)的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列入2005年地方财政预算。条件成熟的县(市)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把人员经费及日常办公经费列入2005年度地方财政预算。
2、2005年12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国营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定编、定岗、经费测算、人员分流及安置工作。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列入2006年地方财政预算。
(三)完善总结阶段(2006年底前)。
水管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实现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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