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的统筹管理力度,努力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依法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实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的基本目标,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就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投入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最主要的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程度。自治区将视财力状况进一步加大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困难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各市也要增加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各县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各级政府每年安排的新增扶贫资金,要有30%的比例用于支持贫困乡村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二、逐步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稳定健康发展(一)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集中管理。县级财政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根据财力状况逐年补发。坚决杜绝新的欠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现象。(二)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必要投入。根据国家的规划和要求,在2003-2005年三年内,基本完成农村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的改造。各地要根据经核查确认的危房数据,认真做好危房改造规划,依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除上级的专项资金补助外,各市、县承担并落实其余所需危房改造资金,统筹安排并相应集中上级专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等各项资金,分年度足额将所需危房改造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里,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65%中,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得低于10%,以利于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的长效投入机制。(三)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合理制定并足额核拨当地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要全额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不得用于抵顶财政拨款和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剂基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定和控制进校书籍、报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或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四)积极、稳妥化解农村中小学“普九”教育欠债。农村中小学“普九”教育欠债经核实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偿还。要通过审计、评估、清理核实,进一步摸清农村中小学债务底数,明确偿还责任。凡属于县乡政府责任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统筹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并优先解决,尽快解决我区农村中小学“普九”教育欠债问题。今后,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再举债搞“普九”建设,杜绝新债的发生。(五)切实保障“普九”攻坚和巩固提高目标的实现。我区还有41个县(区)未实现“普九”目标,已达标的县(市、区)也还需进一步巩固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普九”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经费投入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切实保证“普九”攻坚和巩固提高的经费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和建设,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严格人事编制管理,努力完善各项教育教学设施,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障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保证学校教学正常运转。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普九”攻坚任务,同时不断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和质量。三、继续做好城市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统筹兼顾,支持“城乡帮扶计划”的实施动员和组织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帮助农村发展教育,缩小城市和农村的教育差距,是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途径。自治区将制定“城乡帮扶计划”,重点实施城市帮扶农村中小学项目、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服务项目和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扩招项目。要使“城乡帮扶计划”落到实处,必须进一步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组织征收并合理安排使用。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征收情况通知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方案,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能因城市教育附加费纳入预算内管理而扣减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按县(市、区)缴入县级财政设立的教育专户管理,由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方案,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四、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一)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位,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建立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追踪监测、效益评估及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制度。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情况和农村中小学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学校的各项开支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学校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二)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足额到位和专项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除已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须按规定用于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外,其余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比例应高于65%,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落实。同时,不能因此而减少或抵顶正常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拨款。各地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预算安排情况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将资金按月拨付。各市要按季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拨付到位情况。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此项经费的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自治区也将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凡发现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或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中小学收费资金等农村教育经费使用计划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要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将定期组织力量抽查。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县,一经查实,自治区将不对其进行“普九”评估验收,已评估达标的,要向全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达标称号。同时,自治区在分配各种专项补助经费时不予考虑。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河池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池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十一日河池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地方教育附加是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征的,是法律所规定征收的教育税费。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的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其中,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初由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内审人员,对上年度市本级的教育附加和使用情况实行全面审计,并把审计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认真抓好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依法足额征收。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文明确征收的教育附加项目有:(一)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第五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第六条各市、县(市、区)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市直各单位代收的教育附加每半年交一次,当年征收,当年12月底结清。中直、区直、市直企事业单位交纳的教育附加一律交到市财政局专户,由财政局专户全额转入国库。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不高于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1--3%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具体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市本级代征手续费按3%提取给代征单位。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计划,报政府主管教育的领导批准。有关部门和领导要注意了解并掌握当年征收到位的金额情况,增加对教育附加使用的透明度。第九条教育附加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能挪作他用。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支出”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征收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用款单位克扣、挪用、贪污教育附加和教育附加费的,由上级或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加强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相应成立教育附加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把手挂帅,分管财政和教育的党政领导具体负责,同级的财政、教育、税务等部门一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教育部门,该机构每年要编制本级的征收计划,把应征额下达到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检查督促,定期通报征收进度情况。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博士后工作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加快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博士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我区博士后工作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一)加强博士后工作的必要性。我区博士后工作自上世纪末起步以来,发展迅速,已建立的20多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两站”)与我区重点学科和重点产业基本相适应,取得较好成果,部分科研成果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或填补了我区相关科技领域的空白,一批项目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但是,工作中仍存在着“两站”发展不平衡,建站质量不高,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多,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二)加强博士后工作的总体思路。我区博士后工作要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围绕人才强桂战略开展。要适当增加数量,着力提高质量,扩大招收人员,在充分发挥作用上下功夫;适应我区五大经济区域的发展需要,适应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的迫切需要;立足本单位和本企业,带动本行业,辐射全广西,面向全中国,实现与建设人才小高地结合,与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结合,与促进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结合;努力为我区培养造就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快我区科技创新步伐,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步伐,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三)加大建站力度。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西部进行政策倾斜等有利时机,使我区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工作有较大突破。已具备设站条件的高校或科研机构要加强学科建设,突出学科优势,积极向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申报建站;现已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的学科要努力创造条件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鼓励和支持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与区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通过挂靠、联合建站或设立分站等形式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四)提高研发能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围绕学科建设确定能够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促进的科技项目,由流动站根据项目要求自主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不断提高流动站的管理水平,支持和鼓励设站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和业务水平与联系导师的切身利益直接结合起来,鼓励导师多带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得到培养的同时充分发挥作用。三、稳步推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五)保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稳步发展。重点加强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行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站和管理工作。积极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现代科技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探索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现代科技园区,设立产业相对集中、有人才团队优势、能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把建站布局从相对发达的中心城市向相对边远地区拓展。(六)大力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开发事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设站单位的指导与协调,采取扶持政策,积极支持设站单位建立国家级和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投标,并在立项、推荐列入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七)发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密切生产与科研的关系,推动产、学、研结合,逐步形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把人才培养、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企业技术进步等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四、努力吸引博士进站开展科研工作(八)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博士进站。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培养单位保持紧密联系,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定期举行面向全国的网上招收工作,积极赴区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考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海外留学博士到广西做博士后研究人员;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培养、定向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支持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对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再实行进站年龄、获得博士学位时间等限制。(九)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优惠待遇和保障。在我区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站期间的薪酬由设站单位与本人协商,可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用人单位要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同级财政按公用经费标准的50%提供资助。设站单位要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或给予住房补贴;要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安排、入户以及未成年子女入学(托)等提供便利;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十)切实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职称问题。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认定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成绩突出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五、逐步建立和完善博士后工作的激励机制(十一)公正合理地处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博士后科研成果及其权益归属。鼓励采取技术入股、奖励股权和期权等多种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对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后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科研成果共享。应用型科研成果由设站企业投产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严格按照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协议执行;经设站单位同意,向其他企业转让投产的,由使用科研成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的税后利润的10%奖励本人,也可将科研成果作价入股。科研成果由设站单位持有的,权属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持股及收益比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十二)将“两站”建设和广西人才小高地建设结合。“两站”设站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列入广西人才小高地建设范围。对符合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条件的“两站”,要优先列入广西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享受广西人才小高地的有关政策待遇。(十三)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治区不定期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评比,对贡献突出、学术技术水平在全国乃至世界领先、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广西优秀博士后”荣誉称号,并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奖励。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我区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六、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作用(十四)多种途径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自治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积极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面向我区经济建设主战场,与各地联合创建博士后科技创新基地,为博士后科研成果提供评价、转让、“孵化”等服务;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科技咨询、知识讲座、企业诊断等形式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提供社会服务;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与企业建立科技合作关系,担任企业技术顾问。高等院校要积极聘请我区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客座教授。(十五)建立博士后工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政策法规等信息。组建广西博士后联谊会并通过各种活动,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协调不同科研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活动。七、积极争取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广西或为广西工作(十六)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要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继续留在高校、科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等工作。对出站后留在广西或为广西工作的,科技、计划部门应在科研项目的立项上优先安排;对携带高新技术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要给予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扶持。对出站后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同级财政每年提供不少于3万元的科研经费;参照给予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安家费和住房补贴。其配偶的工作安排问题由人事行政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其子女就业按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八、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投入(十七)多渠道筹措博士后工作经费。建立以设站单位为主、自治区和各地财政适当扶持、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的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可以设立专项资助金,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由出资者自行决定投入方式、受益人和使用条件。应依托研究项目解决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问题,积极探索多种合作开发、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方式和方法。九、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十八)完善“两站”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使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设站单位要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办法。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开题;工作期满出站时,要向我区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出站报告。自治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定期对“两站”的工作进行评估,对成绩突出、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或管理部门进行表彰;对设站两年没有博士进站或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上报取消其设站资格等处分。(十九)明确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职责。自治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博士后工作,制定博士后工作规划,完善博士后工作政策文件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博士后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对“两站”人员的进出站、各项政策的落实、管理制度的完善、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等工作进行检查。各产业、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相应待遇,指导设站单位每年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自治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加快我区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农村教育在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地位,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一)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我区3500多万农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我区农村教育工作基础薄弱,如果不奋起直追,则会拖延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进而影响全国实现小康目标的进程。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二)农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教育面广量大,教育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农村学校作为遍布乡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还承担着面向广大农民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重要任务。发展农村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三)我区在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经过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奋斗,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覆盖人口71.12%的地区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两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我区农村教育基础薄弱,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城乡教育差距较大,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不强。未通过国家“普九”达标的41个县攻坚任务十分艰巨。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发展农村教育,把我区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智力资源优势,更好地适应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二、实施“普九”攻坚计划,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和质量(一)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我区“两基”攻坚任务。1998年,我区已经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除上林、马山、隆安、天等、大新、江州、龙州、宁明、融安、融水、三江、金秀、忻城、罗城、环江、南丹、天峨、东兰、凤山、巴马、都安、大化、上思、平果、德保、靖西、那坡、凌云、乐业、隆林、田林、西林、田阳、富川、东兴、蒙山、藤县、灌阳、恭城、临桂、阳朔等41个县(区)外,其他地区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自治区决定加大“普九”攻坚的力度,到2007年,上述41个县要全部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以上,初中阶段入学率达9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各地要将“普九”工作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自治区各部门、各相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普九”目标的实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加快危房改造进程,加强中小学校舍和初中寄宿制学校建设,扩大初中学校招生规模;要以城市名校为依托,积极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满足“普九”攻坚的需要;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推进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建设;要建立城市和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的制度,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要动员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率,提高入学巩固率;要大力提高女童和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今后地方新增扶贫资金要支持贫困乡村发展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每年督促检查一次,狠抓落实,确保“普九”目标实现和巩固。(二)认真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关爱项目”和“学校减负项目”。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现存危房。进一步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的改造问题。实施“扶贫关爱项目”。为实现并巩固“普九”成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真正体现农村义务教育办学的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要逐步建立起我区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到2007年,争取对全区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贴”(免杂费、免书费、补助寄宿制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自治区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学校减负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农村“普九”欠债问题的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学校化解债务压力,要切实防止新债发生,在清理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确认属于“普九”建设发生的学校债务,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三)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县(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我区农村实际,加快课程改革步伐。要努力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经济发达的县(区)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力争2010年在全区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目标。(四)要加快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到2007年,我区各中心城市、经济发达县(区)的农村要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的农村要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自治区及地级市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一批基础较好的农村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三、实施服务“三农”计划,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一)农村教育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必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二)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农村中小学的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应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前提下,紧密联系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农村小学高年级可适当渗透实用技术教育;初、高中应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充分利用当地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为普通中小学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培训课程,开展“绿色证书”教育。(三)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要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四)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行“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的有效载体。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少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五)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定点联系县、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等方式,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帮助农村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培养师资。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作用,加强对农民的先进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提高农民生产和经营能力,帮助农民增收。(六)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引外资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对办学条件不足、质量不高的薄弱学校,以及闲置的国有资产,经当地政府批准,进行资产评估后可通过保值出让、合作等办法,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职业学校。(七)认真实施“教育兴农金色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传播项目”和“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教育兴农金色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科技厅、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为农村培养致富骨干。要对原定的计划、目标进一步优化和提高,加大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扶持一批科技示范村,培养一大批毕业生成为科技示范能手,带动广大农民实现科技致富。通过“星火计划”、科技扶贫、科普计划的实施,加快构建农村科技培训体系和农民科技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技术骨干、基层科技管理干部和广大农民的培训,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致富。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由农业、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依托劳动力市场、职业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指导中心”,统一制定课程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协调就业政策,搞好办学资源配置,按照行业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全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每年接受劳动力转移培训150万人次左右,培训合格率达85%以上,实现劳动力成功转移100万人左右。实施“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传播项目”。由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参与。发挥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推广部门、科技团体的技术、信息优势,充分利用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师资、设备、基地等条件,配合当地农业现代化项目建设和农业主导产业、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通过培训讲座、技术指导、远程教育等途径,每年面向1000个乡镇重点推广300-500个农村先进实用科技项目。农村中小学校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成为乡村社区文化教育中心。实施“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要整合现有教育资源,重点建设好市、县级骨干示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自治区引导和帮助建立县级示范基地,在5年内每年重点建设县级示范基地10个左右。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托一所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机构,强化基地“育人、试验、示范、推广”的主要职能,积极引进先进农业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产业化经营技术等,通过“基地”消化、吸收和集成配套,进一步向农村推广应用,以此引导和推动“基地”所在地区现代农业的发展。四、实施“城乡帮扶计划”,缩小城市和农村的教育差距(一)当前我区广大农村特别是民族贫困地区农村教育仍然十分落后,与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出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主要是投入不足,教育资源缺乏,办学条件差;教育观念落后,师资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教育教学质量亟待提高。因此必须制定城乡帮扶计划,动员和组织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帮助农村发展教育。自治区将重点抓好如下3个项目:实施城市帮扶农村中小学项目。要继续实施由国家确定的“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教育工程”,配合好广东省在教师支教和资金、物资方面对我区贫困地区学校的帮扶工作。全面实施“区内大中城市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更广泛地动员我区大中城市和区直、驻桂中直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对口支援我区贫困地区学校建设,使我区更多的农村薄弱学校得到帮助和改善办学条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我区大中城市、经济较发达县(区)对口支援贫困县发展教育事业的工作制度,组织城市各级干部、教师深入农村轮流支教,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继续办好少数民族群众聚居地区的寄宿制民族班和民族女童班。实施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服务项目。解决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关系到我区劳动力素质提高、城镇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加强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流入地政府要制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学校,地方政府要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核拨学生公用经费;给予学校一定的办学经费补贴;设立助学专项资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制度。实施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扩招项目。充分发挥城市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比较好,装备相对齐全,师资教学水平较高的优势,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职业学校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扩大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广大农村招生规模。到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面向农村招生和在校生比例均达80%以上。城市和东部地区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二)要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普通初、高中学生选学职业教育课程,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在获得初、高中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原籍在农村但在城镇就读的学生,列入就读学校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允许学生在就读学校参加各类升学考试,其待遇与城镇学生相同。五、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办学行为(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共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自治区和市级政府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自治区将从均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财力的目标要求出发,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将统筹安排财力,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市、县长负责制。各地要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额预算教职工工资,凡在编制内聘用的教师均实行同工同酬。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教师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地级市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各地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逐年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予以通报。(三)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自治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已经完成了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制定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了《关于下达我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通知》(桂财教[2002]56号),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县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对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县,其公用经费缺口县财政要予以补足。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全区各市、县一律停止执行中小学收费上调行政调剂资金的做法。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六、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一)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下发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抓紧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地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加强编制管理,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非教育单位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所在学校脱离关系。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清理清退代课教师工作相结合。鼓励教师到缺编的农村学校任教。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编制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参照执行的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二)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我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任教。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市、县(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三)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四)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各地要落实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努力改善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通过教师职务聘任促进城镇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促进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交流。采取定向招生等特殊政策,加强培养在农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能“下得去、留得住”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五)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加强对农村各级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其思想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5年内,自治区、市、县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配合各级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培训和专任教师的分项培训。培训内容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新课程实验培训等。到2007年,全区农村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要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使农村中小学专任教师每人至少接受一次高质量的集中培训,使主要学科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在本地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构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沟通、常规教育与现代远程教育相结合的现代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七、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一)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建设要以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为突破口,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项目实施要着力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要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相结合。我区将继续稳步实施教育部“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工程”、“朝阳行动计划”、“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明天女教师培训计划”、“教育部支持八省区多媒体教学项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实施的“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自治区“乡镇现代教育信息资源中心工程”等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项目,用5年时间达到国务院关于2007年以前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的要求。(二)加快开发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启动校园网络或局域网建设,培养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努力开发和制作符合课程改革精神,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要求的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自治区重点开发和制作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和民族特点的学校管理和课程教学课件库、素材库。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倾听广大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二)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农村教育改革新路子。各地要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破除束缚农村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在农村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各地级市政府要选择若干个县作为改革试验区;各县(区)要选择1-2个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要通过改革试验,推出一批有效服务“三农”的办学新典型;创造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三)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科教结合”。为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有关加强农科教结合的政策措施。(四)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要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每年度的督查结果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五)广泛动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全区有数十万农村教师辛勤耕耘在农村教育工作第一线,为我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特别是长期工作在“老、少、边、穷”地区的乡村教师,克服困难,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自治区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大力推进我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我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一)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二)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求服务。(三)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影响下,技术领先成为控制资源和产业制高点的核心竞争力。我区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迫切需要掌握先进技术的高素质产业大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日益成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区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绩,积累了相当多的优势资源,打下了很好的办学基础,但我区职业教育的规模和水平与发展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为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规划,统一部署,狠抓落实,努力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奠定基础。二、“十五”期间我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职业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与重点产业密切相关,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二)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到2005年,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增加到20万人左右,学历教育在校生达到60万人左右。重点建设100所在校生规模达20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县级中等职业教育以扩大规模、确保质量为主要目标,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均要集中力量建设好1所达到自治区标准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人口不足30万的县也要按教育部颁布的标准建成1所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三)扩大高等职业教育规模。依托中心城市和职业教育资源充沛的部门、行业、企业,建设一批高等职业学校。“十五”期末高等职业学校达到25所左右,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达到10万人左右,自治区重点建设5所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四)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十五”期间,按照企业职工年培训率40%的要求,每年培训企业职工40万人次;按照自治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要求,“十五”期间平均每年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0万人左右,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左右。在继续建设好现有的12324所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基础上,重点建设200所示范性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全区936万农户每10户有1人接受较系统的技术培训,农民短期实用技术培训每年达到650万人次,培训覆盖面达到农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5%,每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50万人次。三、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我区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搞好统筹、规划、协调和督导评估。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相关工作。依法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凡直接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职业(工种),一律执行就业准入标准。促进并落实职业教育与就业扶持政策相结合,加强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系、沟通,运用政府再就业培训、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相互衔接和沟通,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逐步实现高等、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性、开放性招生,逐步增加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比例。制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十五”期间,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要统称为“××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要逐步规范为“××职业技术学院”。将职业教育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下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强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二)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对辖区内职业教育的发展要统筹规划。主要职责是保持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举办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并使其成为当地主要的人才培养基地: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培训,推动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统筹规划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发展规模和布局结构;统一管理和协调辖区内企业职工培训、农民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落实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招生就业、教学改革、师资培养、城乡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责任。统筹协调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组织各种财政性专项经费的征管用;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督促各县(市)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划拨的资金,及时处理拖欠教师工资和挪用职业教育经费的行为。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举办职业培训的积极性,统筹辖区内自治区行业、部门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管理工作:调整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布局和专业结构,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等方面合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组建以国家、自治区重点职业学校为龙头,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基地,共同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将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制定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扩大和新增职业教育资源的优惠政策,制定举办民办职业学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落实培养培训经费,实行职业学校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政策措施。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规范职业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农村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领导。统筹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保持高中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集中力量办好1所起示范作用的职业中学(中心),负责指导每个乡(镇)建设好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统筹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办学,统筹配置职业教育资源,统筹安排职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职业教育经费,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职业中学(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保证所举办的职业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建设资金、教师工资、公用经费等,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坚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在加强基础教育,巩固“两基”成果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建立并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网络,使农村教育更好地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开发服务;拓宽农村各类学校教育和培训功能,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资源统筹办学,采取一校多功能、日校办夜校等方式,提高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能力与质量。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一)依靠企业、行业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一项重大举措。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必须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划本行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开展工作,组织督促工作的落实;按照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参与制定本行业技术岗位(工种)就业准入标准和技能鉴定办法,参与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努力办好示范性职业学校,搞好本行业特殊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三)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重要责任,“十五”期间,全区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要达到40%左右。企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和保障措施,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企业可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现有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民营中小型企业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大中型企业可与职业学校建立对口联系制度,成为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四)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依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解决好合理回报和规范办学问题,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国有、集体单位向民办职业学校出租闲置的资产,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积极探索公办职业学校采取各种有效举措,运用市场运作方式增加办学资源,自主加快发展的路子。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对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与我区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引进国(境)外先进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课程、教育培训项目,推进我区职业教育的国际化进程;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与国际劳务输出公司合作,努力拓展毕业生、结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在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国有教育资产防止教育资产流失的通知》(桂政发[2000]18号)精神,采取措施确保国有教育资产的保值增值。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市场和企业需求(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业学校要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二)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制定有利于我区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规划。优化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加强专业现代化建设,积极发展面向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十五”期间,通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人才、技术扶持力度,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等措施,建设若干个国家级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和一批自治区高职高专示范专业,建设若干个适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中高职互相衔接的中等职业重点专业。大力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技师的培养和培训。(三)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和沟通,建立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的课程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学分互认机制,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尤其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适当增加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比例。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高等职业学校可单独组织对口招生考试,优先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四)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使用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建立职业教育资源库,开发多媒体教育软件,为职业学校和学生提供丰富、优质的教育资源。(五)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发挥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育等多种功能。改革职业学校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实现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并举,推进职业学校由单一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养、转业转岗培训并重转变,建立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沟通。职业学校要主动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面向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要把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结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就业率作为评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的重要内容。(六)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技能。职业学校要按照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或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强化专业技能训练,职业学校的教学活动应保证实践教学时间,建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和实践技能操作规范,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职业学校要积极吸收企业参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选派教师到企业参加生产和实践,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七)建设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师资队伍。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应满足教学需要,高职专任教师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15%以上,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5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任教师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应保证专任教师数与学生数的比例达到1:16,非教学人员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16%以内,教师学历合格率、“双师型”教师比例应达到国家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任教师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专业课教师在教师总量中的比例达到60%左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轮训计划,中青年专业课教师均要在企业参加1-2年相关专业的生产实践活动。“十五”期间,在建设并完善1个国家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4个自治区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各地也要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落实经费和相关配套政策,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八)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改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价和聘用办法,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自筹经费面向企业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技师担任专业课教师。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体制下,允许学校所有权和办学自主权分离,各投资主体在学校的发展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六、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投入(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全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落实国家规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和筹集办法,统筹协调职业教育经费来源,督促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九”的地区不低于20%,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自治区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奖励、支持职业教育开展较好的市(地)、县(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未安排专项经费的,自治区原则上不予支持。(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三)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无实施职工培训条件的企业,其经费应上缴作为专项资金,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征收后统筹用于资助中小型企业员工培训。具体统筹办法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制定。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要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域的职业教育。(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五)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一律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七、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一)劳动保障与教育、人事、经贸、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共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继续落实、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二)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一般应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后从事本职(工种)工作的,两年后可凭单位证明申请参加高级职业资格操作部分的鉴定,经鉴定合格者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的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地方、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由人事部门设立专业技术考试或评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际职业资格认证的监管。(三)加强职业指导和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开展创业教育,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和自主创业。地方人民政府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八、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建立适应需求、灵活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一)建立适应需求、服务农民、手段先进、灵活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建立并逐步完善在自治区、地级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县为主、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作为本地区综合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二)自治区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启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提高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素质和技能。继续实施“教育兴农金色工程”,推动职业学校加强农科教、产学研结合,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科技开发、科技培训。继续开展“农民绿色证书”培训,按农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对农民进行培训,培养青年骨干农民。(三)农村职业学校要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全局确定发展目标,以扎实推进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己任,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部门合作,合理设置、调整专业,改善专业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成为当地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技术辐射源头,成为当地中小学校劳动技术教育基地,以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2]13号)要求确定。单独建制的学校,其建制规格和教职工编制由审批机关根据有关编制政策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与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合设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成人教育工作。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在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考核、福利、评选先进等方面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加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师资和校长的培养、培训工作。落实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费渠道,努力增加对农村成人教育的投入。(五)坚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相互促进。实行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三教统筹”,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要与基础教育相互渗透,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互衔接,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要通过开展科技活动和技术培训等方式帮助中小学适度渗透科学技术,实行教学、科技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普遍提高农民总体素质。(六)实施城市带动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城市和发达地区要为农村的职业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帮助改善办学条件,合作办学;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减免学费。运用支教制度,做好东部、城市对西部、农村职业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九、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任期目标。教育、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沟通,主动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纳入预算,按规定保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健全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把督政与督学结合起来,制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的督导结果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部门报告,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十五”期间,自治区要组织对各市(地)进行1次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三)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把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积极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表彰。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地方配套法规及政府规章。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增强职业教育法制意识。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秩序,优化职业学校周边环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五)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12个部门《关于我区“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军区政治部、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自治区科协等12个部门《关于我区“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2月8日关于我区“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扫除文盲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政策,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我区各族人民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九五”期间,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坚持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桂”战略,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两基”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经过全区各族人民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艰苦奋斗,我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1998年,经国家评估验收,全区基本实现扫除青壮年文盲和普及初等教育目标,荣获全国基本实现扫除青壮年文盲先进省区称号。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区的青壮年文盲率为0.86%,比1990年的4.75%下降了3.89个百分点。为更好地推动“十五”期间的扫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杜绝新生文盲、扫除现有文盲与使脱盲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以继续扫除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文盲为重点,以巩固扫盲成果和提高扫盲质量为核心;办好农村学校,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大力开展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逐步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努力推动扫盲工作持续、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我区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二、工作目标“十五”期间我区扫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努力扫除剩余文盲,进一步巩固和提高青壮年非文盲率,使青壮年文盲普遍接受扫盲后继续教育,基本控制复盲率和基本堵住新文盲产生。力争在“十五”期末,进一步缩小农村与城市、贫困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扫盲水平的差距。各地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实施“十五”期间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规划。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为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鼓励50周岁以上的文盲接受扫盲教育。以乡(镇)为单位,全面扫除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控制复盲现象,青壮年非文盲率和巩固率要保持在97%以上。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巩固提高扫盲成果,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9%以上。积极探索功能性扫盲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把扫盲教育与建立学习型社区工作结合起来。以乡(镇)为单位,将普及初等教育的入学率、辍学率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文盲的产生。三、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一)核清底数,健全档案。各地要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详见附件),以行政村和居委会为单位,核清文盲底数。对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等要加强监测,按照“两基”和扫盲工作的档案管理要求,完善扫盲工作的档案,建立扫盲工作的动态管理机制。青壮年文盲率超出5%的乡(镇),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人员抄录青壮年文盲人员名单,逐个核实,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二)广泛开展杜绝新生文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采取特殊政策和有力措施,努力办好每所小学,为适龄儿童入学创造良好的环境,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需求。要依法动员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努力提高入学率、完成率,降低辍学率、文盲率。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辍学,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文盲的产生。对15周岁以下的文盲,由当地中小学负责进行补偿教育,使其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或达到个人脱盲标准。对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学生,特别是下岗失业、城乡低收入、进城务工、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的子女,要发动社会各界开展帮扶助学活动,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堵住新文盲产生的源头。要广泛开展创建无青壮年文盲乡村活动,对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要保证全部脱盲。(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扫盲工作质量。要使近三年的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防止复盲。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文化学校的作用,制订具体措施,组织脱盲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把扫盲巩固提高工作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科普教育以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信息和电子信息化教育设备开展扫盲教育活动,在青壮年脱盲人员中开展各种形式的阅读训练、适用技术培训及各类专项教育活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切实巩固、扩大扫盲成果。(四)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教育。扫盲任务较重的地区,要相对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扫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逐步实行项目管理。在妇女文盲较多的县(市)设立妇女扫盲项目,重点扫除妇女文盲;在中心城区和县城设立流动人口扫盲项目,重点扫除流动人口中的文盲。(五)大力开展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要转变扫盲教育观念,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提高扫盲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改革扫盲的评估方法,重视扫盲教育的过程评估。将以识字量为主的结果评估方法,逐步转变为考核学员实际能力的过程评估。探索多种形式的功能性扫盲的途径和方法,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群众生活的需要。(六)农村中小学和成人文化学校要积极承担扫盲工作。有扫盲任务的地方,农村中小学可一校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扫盲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培训,动员师生参与扫盲和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农村中小学和成人文化学校要把设置扫盲课程和承担扫盲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建立和完善扫盲教学网络。教师参加扫盲工作要记入工作量,对超过工作量的给予课时补贴。要把教师参加扫盲工作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把在校学生参加扫盲活动作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一,纳入学校计划。各地要制定有关政策,为农村中小学和成人文化学校承担扫盲教学工作提供支持。四、保障措施(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扫除文盲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体现。要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把扫盲工作作为衡量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列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要制订和完善扫盲与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切实加以推进。要继续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把扫盲任务落实到人。(二)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扫盲,指导、推进扫盲工作健康深入地发展。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扫盲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协助所在地的扫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扫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扫盲任务重的地方,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扫盲教师和扫盲专干的编制,并加强扫盲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扫盲工作质量和水平。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扫盲和继续教育活动,并为结合扫盲开办的农业、林业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师资和教材,促进文化知识教育和实用生产技术培训紧密结合。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扫盲的舆论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文艺演出等形式,搞好对扫盲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扫盲的舆论环境。出版部门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出版社的优势,分析和了解扫盲对象的学习需求,加大普及读物的出版力度。文化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设施,为扫盲工作提供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优势,为扫盲对象制作、播出有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节目。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团员和青年学生在扫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组织团员和青年学生参加“扫盲与科技文化服务行动”,深入广大农村,积极动员青壮年文盲参加学习,开展扫盲支教工作。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凡有扫盲任务特别是妇女文盲较多的地方,各级妇联组织都要积极参与举办扫盲班(组)或包教保学活动,把扫盲与开展“双学双比”(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群众性的扫盲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办好女童班,扶持因贫困辍学的女童就学。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结合当地青壮年文盲的特点,举办各种适用技术培训,为脱盲人员提供各种科普读物。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配合当地政府,将扫盲工作纳入军民共建活动中,促进驻地精神文明建设。(三)多渠道解决扫盲工作经费。继续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保证扫盲工作经费。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扫盲工作奖励专项经费,并根据各地扫盲项目的进展情况给予奖励。各级人民政府视自身财力状况设立扫盲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扫盲和农民教育经费实际支出不低于教育事业费的2%。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师资培训经费也可以用于培训扫盲教师。在税费改革中,各级人民政府在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的同时,也要增加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四)各级教育科研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扫盲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加强新形势下扫盲工作的组织动员方法、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扫盲教材编写模式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扫盲工作的有效途径等方面的研究与探索。以科学的理论指导扫盲教育,以科学的方法提高扫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各地教育科研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建设需要,编好各种扫盲教材,组织扫盲对象和脱盲人员进行学习。(五)坚持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各地要建立扫盲工作复查制度,以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组织政府督学及有关专家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复查。重点核查文盲人员的档案资料,实地抽查脱盲人员的学习情况。在复查中发现主要指标下滑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自治区将取消其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称号;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六)建立扫盲工作的报告与通报制度。每年年初各市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扫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自治区教育厅对各地扫盲工作进行不定期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并对各地的情况进行通报。附件:各县(市、区)有关文盲情况统计表(来源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单位:人,%┌────────┬────┬──────────────┬─────────────┬─────────────┐│单位│总人口数│15周岁以上人口│15-50周岁人口│15-24周岁人口│││├────┬────┬────┼────┬───┬────┼────┬───┬────┤│││文盲│占总人口│占同龄人│人口数│文盲数│占同龄人│人口数│文盲数│占同龄人││││总数│数比例│口比例│││口比例│││口比例│├────────┼────┼────┼────┼────┼────┼───┼────┼────┼───┼────┤│全区合计│44893701│1755333│3.91│5.30│25168394│215280│0.86│8024962│29953│0.37││南宁市│6207973│203748│3.28│4.30│3625761│16942│0.47│1201114│2852│0.24││兴宁区│134965│2464│1.83│2.12│90449│190│0.21│28127│32│0.11││新城区│435305│5909│1.36│1.56│317541│987│0.31│125520│175│0.14││城北区│400864│5077│1.27│1.43│300741│431│0.14│148623│78│0.05││江南区│196809│3761│1.91│2.27│135694│398│0.29│41202│42│0.1││永新区│141609│4328│3.06│3.60│94302│383│0.41│27011│56│0.21││市郊区│494401│13004│2.63│3.41│306993│1241│0.4│93952│173│0.18││邕宁县│868476│25618│2.95│3.92│497346│2141│0.43│165353│369│0.22││武鸣县│614738│22136│3.60│4.71│352268│1313│0.37│106768│287│0.27││横县│918973│31427│3.42│4.81│468558│2794│0.6│138449│483│0.35││宾阳县│875558│32864│3.75│5.33│468139│2518│0.54│145269│464│0.32││上林县│390931│18846│4.82│6.74│202745│1211│0.6│59371│255│0.43││隆安县│322716│17545│5.44│7.23│175414│1358│0.77│48478│200│0.41││马山县│412628│20769│5.03│6.98│215573│1978│0.92│72992│238│0.33││柳州市│3604378│173094│4.80│6.1│2210637│23036│1.04│687055│3010│0.44││城中区│80184│1780│2.22│2.55│53523│345│0.65│15306│78│0.51││鱼峰区│278899│6124│2.20│2.59│194951│864│0.44│64316│66│0.1││柳南区│331403│8600│2.60│3.10│221792│1532│0.69│60839│145│0.24││柳北区│294519│6400│2.17│2.55│200946│829│0.41│55474│97│0.17││市郊区│261839│8916│3.41│4.29│176171│1814│1.03│62633│204│0.33││柳江县│528300│24323│4.60│6.08│316529│2604│0.82│110858│346│0.31││柳城县│364901│16694│4.57│5.99│212196│1615│0.76│64697│224│0.35││鹿寨县│430448│18439│4.28│5.56│255586│2070│0.81│78215│329│0.42││融安县│287201│10099│3.52│4.57│163797│904│0.55│48996│132│0.27││三江侗族自治县│312155│31223│10.00│13.38│169835│4929│2.9│49767│693│1.39││融水苗族自治县│434529│40496│9.32│12.32│245311│5529│2.25│75955│696│0.92││桂林市│4720570│197216│4.18│5.24│2845277│23240│0.81│831037│1768│0.21││秀峰区│126903│2339│1.84│2.14│88335│328│0.37│29899│46│0.16││叠彩区│136112│3990│2.93│3.45│88388│464│0.52│21494│52│0.24││象山区│251715│5735│2.28│2.67│172704│919│0.53│50677│60│0.12││七星区│228797│5540│2.43│2.75│173239│1263│0.73│74132│75│0.1││雁山区│68733│6323│9.20│11.75│41197│632│1.53│13566│33│0.25││阳朔县│273765│15235│5.56│7.13│157007│1656│1.05│44061│126│0.29││临桂县│431290│17537│4.07│5.30│250194│1079│0.43│78244│120│0.15││灵川县│323508│15425│4.77│6.00│191205│1276│0.67│50118│90│0.18││全州县│681179│31551│4.63│5.94│393147│3663│0.93│107943│265│0.25││兴安县│358000│17264│4.82│5.95│220034│2095│0.95│65158│172│0.26││永福县│242594│13818│5.70│7.26│139731│2013│1.44│38605│180│0.47││灌阳县│242088│22298│9.21│11.87│134521│4579│3.4│34044│145│0.43││龙胜各族自治县│163010│6661│4.09│5.06│98010│431│0.44│24248│55│0.23││资源县│159155│4738│2.98│3.72│96546│275│0.28│29564│27│0.09││平乐县│405700│7201│1.77│2.36│227754│397│0.17│66772│77│0.12││荔浦县│355199│10476│2.95│3.62│213400│847│0.4│58505│111│0.19││恭城瑶族自治县│273322│11085│4.06│5.16│159863│1325│0.83│44008│133│0.3││梧州市│2853686│69490│2.44│3.42│1545643│5964│0.39│477804│987│0.21││万秀区│116903│3553│3.04│3.55│73139│318│0.43│20328│40│0.2││蝶山区│191385│3359│1.76│2.07│131330│425│0.32│38769│70│0.18││市郊区│82086│2001│2.44│3.27│46723│96│0.21│14176│19│0.14││苍梧县│654343│7215│1.10│1.57│347668│546│0.16│108996│116│0.11││藤县│871130│27825│3.19│4.67│450606│2473│0.55│148062│398│0.27││蒙山县│191770│6599│3.44│4.61│106127│578│0.54│29518│85│0.29││岑溪市│746069│18938│2.54│3.72│390050│1529│0.39│117954│259│0.22││北海市│1452336│71067│4.89│6.81│794522│11835│1.49│238287│1611│0.68││海城区│279623│10519│3.76│4.64│182212│1249│0.69│47360│110│0.23││银海区│141158│12092│8.57│11.97│78700│3907│4.96│24857│695│2.8││铁山港区│147337│4313│2.93│4.29│74378│276│0.37│22085│53│0.24││合浦县│884218│44143│4.99│7.18│459232│6404│1.39│143985│750│0.52││防城港市│748950│34707│4.63│6.31│426897│5878│1.38│137217│885│0.64││港口区│106400│4351│4.09│5.35│66516│583│0.88│19494│51│0.26││防城区│322599│12118│3.76│5.13│180347│1961│1.09│61258│362│0.59││上思县│209550│12940│6.18│8.61│115487│2362│2.05│35925│378│1.05││东兴市│110401│5298│4,80│6.41│64547│972│1.51│20539│94│0.46││钦州市│2973807│100723│3.39│4.93│1532999│10939│0.71│490664│1414│0.29││钦南区│529622│31163│5.88│8.03│298758│5133│1.72│100341│484│0.48││钦北区│540382│25043│4.63│6.59│281543│2778│0.99│90264│342│0.38││灵山县│1167899│27872│2.39│3.64│568139│1854│0.33│184081│351│0.19││浦北县│735904│16645│2.26│3.25│384559│1174│0.31│115977│237│0.2││贵港市│3940055│94242│2.39│3.51│2006503│9453│0.47│648080│1544│0.24││港北区│1051204│33056│3.14│4.64│547037│3296│0.6│174667│558│0.32││港南区│408465│15901│3.89│5.86│188274│1637│0.87│57642│213│0.37││平南县│1080382│24837│2.30│3.37│552697│2104│0.38│175072│359│0.21││桂平市│1400004│20448│1.46│2.13│718494│2416│0.34│240699│413│0.17││玉林市│5218268│119468│2.29│3.32│2713971│14641│0.54│882012│2465│0.28││玉州区│946500│29280│3.09│4.06│566258│3223│0.57│193431│578│0.3││容县│639925│15639│2.44│3.60│310409│2620│0.84│83108│463│0.56││陆川县│738502│7777│1.05│1.57│373630│856│0.23│135484│228│0.17││博白县│1284280│44863│3.49│5.41│627814│5899│0.94│207358│790│0.38││兴业县│531650│17785│3.35│4.72│266376│1697│0.64│78581│308│0.39││北流市│1077411│4124│0.38│0.55│569484│345│0.06│184052│98│0.05││崇左市│2054828│120253│5.85│7.67│1176848│14798│1.26│349510│1597│0.46││凭祥市│109131│5159│4.73│6.15│68226│940│1.38│20056│75│0.38││扶绥县│375744│14395│3.83│4.96│219634│1118│0.51│65110│155│0.24││江州区│313060│20334│6.50│8.49│184836│2763│1.49│60436│302│0.5││大新县│321629│24199│7.52│9.57│184679│2113│1.14│50704│225│0.44││天等县│323124│22704│7.03│9.64│160594│2126│1.32│41472│231│0.56││宁明县│352002│22905│6,51│8,77│202270│4576│2.26│66270│489│0.74││龙州县│260138│10557│4.06│5.17│156608│1161│0.74│45462│120│0.26││来宾市│2140690│85196│3.98│5.45│1190506│7796│0.65│396270│972│0.25││合山市│132402│5887│4.45│5.77│81892│1021│1.25│25620│107│0.42││象州县│301594│12750│4.23│5.59│166282│663│0.4│48755│97│0.2││武宣县│356919│15241│4.27│6.11│187693│1121│0.6│58332│154│0.26││兴宾区│859679│26155│3.04│4.31│472217│2892│0.61│177984│354│0.2││金秀瑶族自治县│136434│8490│6.22│8.07│78736│870│1.1│22111│95│0.43││忻城县│353662│16673│4.71│6.10│203686│1230│0.6│63468│166│0.26││贺州市│1965532│64345│3.27│4.63│1055525│5545│0.53│334541│612│0.18││八步区│862323│23862│2.77│3.92│467174│1527│0.33│152176│220│0.14││昭平县│359477│9453│2.63│3.73│185335│646│0.35│53823│83│0.16││钟山县│465725│17287│3.71│5.24│253196│2483│0.98│84107│253│0.3││富川瑶族自治县│278007│13743│4.94│7.00│149820│888│0.59│44435│55│0.12││百色市│3417482│212695│6.22│8.26│1935681│29456│1.53│626264│4500│0.72││右江区│350471│13945│3.98│4.85│230979│1767│0.77│79315│229│0.29││田阳县│298563│21236│7.11│8.73│179492│1682│0.94│51726│244│0.47││田东县│366122│15319│4.18│5.48│214569│1828│0.85│70867│260│0.37││平果县│404142│21056│5.21│7.02│222643│1894│0.85│68598│238│0.35││德保县│285115│11926│4.18│5.42│147601│1000│0.68│44951│171│0.38││靖西县│483672│29172│6.03│8.27│238370│1798│0.75│70247│281│0.4││那坡县│173548│14079│8.11│10.42│99004│2110│2.13│32120│340│1.06││凌云县│177389│15853│8.94│12.60│96605│2613│2.7│32937│395│1.2││乐业县│146716│18386│12.53│18.51│77495│7406│9.56│28253│1431│5.06││田林县│242601│19377│7.99│10.52│147081│3480│2.37│48804│407│0.83││隆林各族自治县│349461│24905│7.13│9.92│200197│2835│1.42│72315│348│0.48││西林县│139682│7441│5.33│7.38│81646│1043│1.28│26130│157│0.6││河池市│3595146│209089│5.82│7.59│2107625│35757│1.7│725108│5720│0.79││金城江区│326205│12815│3.93│4.87│210320│951│0.45│72584│156│0.21││宜州市│555924│22037│3.96│5.00│340947│1356│0.4│110204│246│0.2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327703│15274│4.66│6.10│189709│2693│1.42│59909│298│0.5││环江毛南族自治县│341201│14134│4.14│5.45│199365│1684│0.84│68965│215│0.31││南丹县│326703│12724│3.89│5.03│206483│1348│0.65│66517│182│0.27││天峨县│143004│11928│8.34│11.16│82484│2752│3.34│28452│413│1.45││凤山县│169757│15183│8.94│12.39│91773│2150│2.34│34354│314│0.9││东兰县│252902│38693│15.30│20.40│138678│13519│9.75│49842│2270│4.55││巴马瑶族自治县│221708│20715│9.34│12.72│124624│4252│3.41│46064│741│1.61││都安瑶族自治县│555439│25056│4.51│5.94│310893│2197│0.71│112095│461│0.41││大化瑶族自治县│374600│20530│5.48│7.26│212350│2855│1.34│76122│425│0.56│└────────┴────┴────┴────┴────┴────┴───┴────┴────┴───┴────┘注:南宁、柳州、梧州市郊区因行政区划调整已撤销,请有关市、区按现行政区划重新核定文盲底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审计罗城等4县2001至2003年两基教育经费拨付管理情况报告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审计罗城等4县2001至2003年两基教育经费拨付管理情况的报告》(桂审派教[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审计罗城等4县2001至2003年两基教育经费拨付管理情况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保障我区“两基”教育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管好用好教育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两基”攻坚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厅于2004年6月-2005年3月,对罗城、宁明、田林、靖西等四县2001-2003年“两基”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点问题延伸调查了相关单位,审计工作得到了自治区教育厅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到20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即后来所称的“两基”)。1994年10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教育大会,把确保“两基”任务的实现,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两基”是一项提高全民素质,增强国力的基础工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对“两基”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桂政发[1994]84号),200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人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12号),2004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5号),根据规划,我区“两基”攻坚的主要目标是:到2007年,全区各县全部达到国家“普九”验收标准,全区基本实现“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3%以下。我区的“两基”工作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截至2003年底,全区110个县市区已全部扫除青壮年文盲达标,并通过国家验收;有69个县市区实现“普九”达标,人口覆盖率71.8%。罗城等四县人民政府不断加大对“两基”教育经费的投入,2001-2003年,各级财政投入罗城等四县的“两基”教育经费共计66,477万元,其中:中央、自治区财政投入13,088.2万元,市级财政投入38.3万元,县级财政投入53,351万元。审计结果表明,罗城等四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高度重视“两基”工作,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逐步建立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基础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近年来,各县教育经费普遍增长,大部分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明显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各级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落实较好,教职工工资基本能按时足额发放,通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教工程、基础设施教育工程、民族教育项目补助工程、水毁项目学校修复工程、中小学布局调整项目等工程,各县校舍面积大幅度增加,危房比例大幅度下降。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投入,各县的办学条件已得到明显改善,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审计也发现罗城等四县“两基”教育经费投入及拨付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一)一些县对教育经费投入的增长达不到规定的要求,部分县未能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拨付教育经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的逐步增长(以下简称“三个增长”)。经审计,各县在大部分年度对教育经费的投入达到了“三个增长”,但也有个别年度没有达到“三个增长”,如田林县2003年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投入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靖西县2002、2003年生均公用经费没有达到逐年增长;宁明县2003年没有安排公用经费。2.靖西县本级财政2002、2003年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分别为6,491万元、6,337万元,这两个年度县财政决算收入均超额完成预算,但这两个年度县本级财政实际拨付教育经费分别为5,955万元、6,177万元,分别比当年预算少拨536万元,160万元,两年合计比预算少拨教育经费共685万元。田林县本级财政2002、2003年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分别3,197万元、3,461万元,但县财政当年实际拨付教育经费分别比年度财政预算少107万元、95万元,两年合计预算少拨教育经费202万元。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较粗、不完整,对教育资金的分配不够公开、透明。本次所审计的罗城等四县,目前仍采用传统的“基数法”编制预算,均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没有将预算指标细化到部门、具体支出项目,无法对预算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致使预算缺乏权威性。二是对预算执行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责任约束。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靖西县财政欠拨的教育经费在县财政部门所做的当年财政决算报告中均有所反映,但对实际拨付教育经费没有完成预算情况没有作具体说明。田林县欠拨的教育经费在县财政部门所做的当年决算报告中均没有如实反映,对实际拨付教育经费没有完成预算情况也没有作具体说明,但这两县2002、2003年度的财政决算报告均通过了县人大审批。(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经费拨付管理不严。桂政办发[2003]212号文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里,除已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须按规定用于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外,其余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比例应高于65%。我区从2003年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其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拨付。经审计,发现该项资金在拨付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农村税费转移支付教育经费欠拨严重。经审计,2003年10月前,自治区财政已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资金全部下拨到各县,截至2003年底,罗城等四县欠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达1,986.1万元,约占当年应拨数2,834.1万元的70%,其中宁明县、田林县当年分文未拨,欠拨额分别为743万元、577.2万元,罗城县、靖西县分别欠拨410.8万元、252.4万元,分别占当年应拨数的62.9%、29.4%。2.有关文件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规定不够明确。有关文件对该项经费的使用只原则性地规定应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投入,没有规定具体的使用范围,审计发现一些县将部分经费用于支付教师工资、教育迎检验收费用、外出参观学习费、县城中小学和幼儿园基建、设备费、县教育局办公经费、偿还以前年度教育借款(主要是基建借款)等,有的支出不够合理,如县幼儿园经费等明显不属义务教育范围。3.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程序不够完善。一是各县的2003年度财政预算中,均没有对该项经费的使用作出安排,不利于对该项资金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二是该项资金没有实行专户管理,其资金划拨与其他财政资金一起逐级划拨,一些县尤其是贫困县,由于以前年度借用上级财政部门的各种周转金到期不能归还,上级财政部门只能通过预算扣款方式偿还,使得该项资金没能真正落实到项目。(三)地方教育附加漏征、欠拨较多。根据桂政发[1994]84号文有关规定,我区从1995年1月起开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教育费附加,开征城镇干部、职工和各类从业人员教育附加费;开征基本建设项目和居民建房教育附加费。经对宁明、田林、靖西三县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拨付管理情况审计发现,各县普遍存在漏征、欠拨地方教育费附加问题。1.漏征、欠拨“三税”教育费附加。经审计,宁明等三县2001-2003年漏征“三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55.3万元,漏征额占应征额872万元的17.8%。其中宁明县漏征72.36万元,田林县漏征60.47万元,靖西县漏征22.47万元。漏征的主要原因是,按有关规定“三税”教育费附加统一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由于增值税、消费税是由县国税局负责征收,对于县国税局临时开具的增值税、消费税发票,县地方税务局无法随征。经审计,宁明等三县2001-2003年县财政累计(已征收入库)应拨给教育部门的“三税”教育费附加为716.8万元,至2003年底,实际拨付273万元,欠拨443.8万元,相当于应拨数的62%,其中田林县欠拨16.98万元,宁明县欠拨228.8万元,靖西县欠拨198万元。欠拨的主要原因是县财政不按规定拨付资金。2.漏征干部职工地方教育附加费。按有关规定,在职干部、职工每人每年按工资总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经审计,宁明等三县2001-2003年漏征干部职工地方教育附加费共632.92万元,漏征额占应征额1,314.1万元的48.1%。其中:宁明县漏征362.7万元,田林县漏征100.7万元,靖西县漏征169.9万元。漏征的主要原因是有关政策不配套,按县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对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育附加费由县财政局直接扣收,对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其应缴的教育附加费则由各单位代扣代缴到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汇缴到县财政局,但由于教育部门缺乏征收手段,有关代扣代缴单位又缺乏相应的责任约束,对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教育附加费难以征收,造成该项附加费漏征率很高。3.漏征、欠拨基本建设项目和居民建房教育附加费。桂政发[1994]84号文规定:(除基础设施、福利、外资项目外),新建项目按计划部门下达的新建项目总投资的1%-3%征收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经审计,田林县、靖西县2001-2003年共漏征基本建设项目及居民建房教育附加费145.4万元(其中漏征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94.2万元,居民建房教育附加费51.1万元),漏征额占应征额159.7万元的91%,其中田林县漏征62.9万元,靖西县漏征96.8万元万元。漏征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县没有制定征收办法,无法征收。各县对两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一般是一年一定,即每年要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才能征收。宁明、靖西县人民政府2001-2003年三年来没有出台关于征收基本建设项目和居民建房教育附加费的具体规定,造成宁明、靖西两县三年没有征收这两项教育附加费。田林县人民政府2002-2003年没有出台征收居民建房教育附加费的规定,该县这两年没有征收居民建房教育附加费。二是这两项教育附加费是由县建设局负责征收的,但对县建设局的征收行为缺乏责任约束。田林县近三年来虽然出台了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办法,但没能具体落实,征收率很低,该县2001年出台了居民建房教育附加费征收办法,但2001年仅收到80元,仅占全年应征额54,400元的0.1%(注:由于资料不全及审计时间所限,本次审计对宁明县漏征基本建设项目及居民建房教育附加费数未能核实)。经审计,田林县建设局2003年及以前年度已征收入户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居民建房教育附加费共计18.5万元。截至审计时,县建设局仅拨给教育部门8.2万元,尚欠拨10.3万元,欠拨的主要原因是县建设局不按规定拨付,对县建设局滞留资金行为缺乏有效的责任约束。(四)其他问题。1.上级补助的部分专款没有及时足额拨付。2001年至2003年上级下达给靖西县的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师资培训费、助学金等专项经费分别为316.8万元、17.1万元、72万元。截至2003年12月底,靖西县财政实际拨付给教育部门分别为188万元、15.9万元、24万元,分别欠拨128.8万元、1.2万元、48万元,合计178万元。自治区财政下达的罗城县北源小学校舍改造工程项目资金30万元在2002年度已下拨到县财政局,由于县财政局与县教育局对采用的施工图纸意见不一致,项目至审计结束时仍未开工,资金仍滞留在县财政局。2.部分教育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截至2004年7月末,宁明县教育部门反映的义务教育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余额达l,304.9万元,边境建设教育项目工程预付工程款余额达2,881.9万元,两项合计4,186.8万元,占计划总投资的78%。据了解,上述工程项目大部分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有些项目甚至在2001年以前就已竣工交付使用,但至今未能办理工程结算,不利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本次审计工作得到了各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审计组正式进点前,各县人民政府即组织力量对“两基”教育经费投入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在审计组进点后,县人民政府积极主动听取审计组的意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审计结束后,我厅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将有关情况与有关各县人民政府交换了意见,各县人民政府对审计结果给予了高度重视,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抓整改,及时召集县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认真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整改效果明显。经审计整改,截至2005年3月底,各县已补拨拖欠的教育经费3,042.2万元,其中补拨上级专项教育经费178万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经费1,986.1万元,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252万元,公用费用45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80.3万元,各县拖欠的教育经费已全部拨付给了教育部门;对地方教育费附加漏征严重问题,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审计、财政、教育、税务等部门进行全面清查,落实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追缴,靖西、田林县还加强了县国税、地税、财政、教育等地方教育费附加征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初步建立了信息反馈制度,加强有关征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各县进一步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教育经费管理,明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教育经费达到“三个增长”的具体要求,规范教育经费拨付管理的监督办法,完善对各项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进一步规范了预算管理,强化了预算约束,加快推进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制定了确保财政预算细化、公开、透明的措施,确保对教育经费的拨付严格按《预算法》执行,并进一步明确了对预算调整向人大报批的程序。四、加强“两基”教育经费管理的审计建议为进一步规范“两基”教育经费的管理,促进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完善,我们建议:(一)规范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县财政部门应加快推行部门预算,预算应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全面反映预算支出的具体内容,在财政预、决算中对财政投入教育经费是否达到“三个增长”作出具体说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严格按预算拨款,确保预算全部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对预算调整应详细说明原因,财政预算安排、决算要公开、透明,应充分发挥县人大对预算安排、执行的监督,确保每年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投入达到“三个增长”的要求,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应明确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对该项经费的预算安排应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以确保该项经费真正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税费的改革转移支付资金65%以上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对该项资金应设立专户管理,以确保教育经费及时落实到位。(三)加强、规范地方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及其征收管理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对由县国税局临时开具的增值税、消费税发票,其应纳的教育费附加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税局代征,同时,尽快建立国税、地税部门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信息反馈制度。对干部职工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应进一步明确征收主体,依法赋予征收主体相应的征管权利。对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缴还应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促进有关单位依法征缴。对不按规定征缴的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依法追缴,并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使教育费附加征管权利和责任相统一。(四)建立教育经费拨付、管理巡查制度。建议各级人大、政府有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检查组,每年对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对欠拨教育经费严重以及对地方教育费附加征管不力的,应督促整改并落实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五)改进“两基”评估验收工作。自治区在对各县进行“两基”评估验收时,应把县级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是否达到“三个增长”,教育经费拨付是否及时应作为重要的评估验收指标。“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对促进教育经费的投入起了很大作用,自治区有关部门还应制定出教育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具体的评分标准,以利于科学评价各验收项目是否达标。(六)逐步加大对贫困县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力度。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出完善的教育经费投入指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县本级财力确实难以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贫困县,则考虑进一步加大自治区、市财政对其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北海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综合开发第三章商品房的经营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的经营管理。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的经营管理。第三条市建委对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各行业、各部门开办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含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公司)以及外商独资、合资、内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接受市建委的统一管理。第二章房地产综合开发第四条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房地产综合开发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土地局统一征地,统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成片进行综合开发。开发公司须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经开发配套的土地,其资金投入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条件后,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第五条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屋的生产和销售。都要按规定编制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长期计划(三至五年)由市计委和建委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自治区计委,建委备案。年度计划由各开发公司编制,经市计委,建委审查后,报自治区计委、建委审批下达。第六条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申办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办理程序:开发公司将规定的申报材料交市建委审查(外资、合资企业还需报市外经委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质等级和审批权限报自治区建委申领综合开发证书。审核资金工作由市建行办理。开发公司领到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办理房地产综合开发证书的公司,一律不准参加房地产综合开发,银行不给贷款,政府不批土地。对开发公司资质进行不定期复验,如发生重大变化,按规定标准办理升降,对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公司,提请自治区建委取消其开发资格。第七条根据各时期房地产开发量和需要,鼓励国内外开发企业进入我市进行成片开发,享受我市开发企业同等待遇。我市国营开发企业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商投资者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条件的。须向市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八条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经营房地产开发(包括配套设施);其具体范围是:(一)成片开发(改造)地段(街道)或小区;(二)接受承包编制和组织实施小区建设规划;(三)承包以住宅为主的地面建筑设计,施工和各项配套设施以及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第九条开发公司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同步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在施工时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和削减核定的配套项目。第十条开发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认证的制度,开发区的单体建筑由开发公司按照与施工单位的承包合同组织验收。整个小区、居住房屋及生活配套设施,由开发公司在自检的基础上提请市建委组织城建、房管、规划、土地、园林、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准出售,房管部门不发产权证,配套不齐全的限定时间由开发公司负责配套齐全,否则,市建委有权从开发公司划出相应资金;组织善后工程,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因开发公司本身原因而在规定的工期内未搞好小区配套的,原则上不准再开发新的项目。第十一条开发公司税后留利需要建立的各项基金具体比例应按规定由市建行会同市财政局审定,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投入城市的开发、建设。第三章商品房的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商品房由开发公司和市房地产业管理部门经营,对本市单位、个人销售的商品房屋,必须实行价格审批制度,由开发公司提交造价成本资料向市物价局申报,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计委、建行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商品房所处位置根据土地类别,其价格允许有级差。属于营业性用房和高级别墅式住宅以及对外地单位、个人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价格放开,随行就市。第十三条本市单位购买商品房要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经营部门出售的证件,到市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私人和外地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凭买卖合约和经营单位的发票证件,到市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第十四条建成的住宅小区。可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对小区实行综合管理,以城区政府派出机构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参加,或委托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开发企业也可以成立居住小区服务机构为小区居民服务和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小区管理要做好为住户服务的工作。小区环境和治安管理可向住户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小区管理机构报市物价局批准,对车辆保管、住宅维修和向住户提供各项生活服务的可实行有偿服务经营,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必须按规划无偿配套学校、幼儿园、居委会、派出所、邮电、粮所、储备所等非营业性用房。小区验收合格移交政府部门管理时,还须按开发建筑总面积2%的比例拨出相应物业(如商场、娱乐场所、管理用房、停车场等)交小区管理机构经营出租和使用,租金和盈利全部作为小区管理和维护市政公共设施的费用。第十七条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可按自治区规定收取管理费,甲级(二级)公司为4%,乙级(三级)公司为3.5%,丙级(四级)公司为3%,从收取管理总费中开发公司上交自治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各3%。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不详尽之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海市商品房开发和房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从报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以及保修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及其场所。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专业工程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工商、物价、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职权干预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第二章发包管理第八条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二)有与该工程建设相应的资金,并能承担工程价款的支付责任;(三)有与发包的建设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不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办理报建手续;(二)有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的资料和勘察、设计说明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除应当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领取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并到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投资许可证;(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符合发包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发包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发包,择优选择资质等级符合建设工程要求的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以承包方垫资施工作为发包条件。第十二条发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或者群体工程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发包方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第十三条涉及原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改建实施方案,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包。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发包方必须办理报建手续。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工程,报建手续由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由批准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包方在建设工程发包及办理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后,必须向负责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专业工程,发包方应当分别自办理报建手续和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发包方不得指定其生产、销售单位。第十六条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发包方必须自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承包方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后需要重新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重新办理发包手续。中止建设的工程未重新发包的,恢复施工前,发包方必须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三章承包管理第十八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禁止无证或者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建设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件的人员担任的工作岗位,无证人员不得担任。第十九条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实行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单项承包的建设工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需要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方,分包后必须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分包方履行合同。分包方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和保修,承包方向发包方全面负责,分包方向承包方全面负责。第二十条承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现场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承包建设工程。第四章中介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咨询、招标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咨询的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咨询委托。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合同文本格式签订。第二十八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与中标承诺的条件必须一致。同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与监理委托合同的同一内容约定应当一致。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与总包或者承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应当一致;有不一致的,以总包或者承包合同为准。第二十九条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承包、分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的规定,合理确定工期,合理计价,明确质量和安全要求。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的标底价、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第三十二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报建、安全监督手续的;(二)涉及原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其改建实施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发包施工的;(三)未照规定报请备案的。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专业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建设及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玉林市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玉林市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第一条《玉林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玉政发[1999]46号)已于1999年8月9日颁布。为贯彻好玉政发[1999]46号文件,加快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规定,不得再用单位住房建设资金以单位名义进行住房建设(除廉租房外),然后将新建住房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也不得以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进商品房,然后以实物形式分配给职工个人,或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个人。任何单位不得新征土地集资建房。即使是单位原有的空置土地,如果不符合城市规划,也不得集资建房。第三条必须严格执行住房补贴的申报、审批制度。(一)申报单位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性质:属于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是全额预算单位,或是差额预算单位,或是自收自支单位;2、单位总人数,其中:符合补贴人数,不符合补贴人数,是否存在超编;3、补贴总额;4、补贴资金来源,其中住房资金、自有资金各多少?是否需财政补贴。(二)职工个人如实填写好《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三)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配偶所在单位对《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填写好审核意见。(四)职工所在单位分类填写好《无房户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计算表》、《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未达标准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计算表》、《职工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工龄补贴计算表》、《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工龄补贴计算表》、《住房补贴审批表》等,同《职工住房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房改办进行审核。职工住房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计算出来在报主管部门审核前,要在单位内列榜公布,首先让群众进行审核。(五)上述表格经房改办审核后,属中直、区直单位的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市直单位的报市财政局(县(市)区直单位报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批准。第四条努力拓宽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一是转化原有的住房建设资金,财政或单位每年安排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二是把售房款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各单位的售房款按20%的比例提留出来作为住房维修基金后,其余部分可用于住房补贴;三是单位住房资金的增值部分,职工在集资建房中缴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费部分;四是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一部分;五是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从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列支。第五条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额后,如果单位不能筹集足额住房补贴资金,可按先无房户职工,后离退休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未达面积标准职工、全额集资建房职工、自建私房(自购商品房)职工的顺序发放。第六条严格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住房补贴(包括工龄补贴)资金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在职工购建住房时领取。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可直接发放给其个人。第七条在核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时,除严格执行玉政发[1999]46号文件所确定的原则外,对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如下处理:(一)老干部离休后,已按桂发[1983]51号文及当地有关文件领取了安置费或建房费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二)职工离退休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宅基地,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三)老干部离休后,已按桂发[1983]51号文及当地有关文件规定领取房屋维修扩建费(建房补助费)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工龄补贴,其实际领取的工龄补贴应扣除已领取的房屋维修扩建费(建房补助费)加上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增长指数等因素增加的部分(其中银行存款利率按年利率3.15%、物价增长指数按3%确定)。(四)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1992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五)职工集资建房属全额集资的(即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房所有实际费用均由集资者个人出资),可以享受工龄补贴,但不得享受住房补贴。职工集资建房时单位给予了适当补贴(即在玉地发[1994]18号文规定的补贴范围内补贴)的,职工既不得享受住房补贴,也不得享受工龄补贴。(六)职工已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房改办按房改政策进行核定计算,房产管理局按房屋产权的有关规定核定计算,两种核定计算出来的住房面积有一定差别,在核定职工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时,以房改办核定计算的住房面积为准。(七)夫妇双方是不同级别职工,按照各人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已购公有住房有一方未达标,有一方又已超标,现在核发住房补贴时,未达标方仍可按已购公有住房未达规定标准面积的规定核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超标一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但所购住房对超标一方不能按超标住房处理。(八)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自治区作了统一规定,每一级别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有最低下限和最高上限,在核发住房补贴时,各单位采用的标准由各单位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上下限范围内确定,一个单位同一级别职工只能采用一个标准。(九)职工已购住房属部分产权的,可按职工已购住房面积(即该住房的建筑面积,不是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面积)与其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差额进行计算其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但在该职工所购部分产权住房未过度为全产权时,不能核发该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十)职工购了公有住房,又违规在配偶方参加集资建房,即使所购住房未达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也不能核发其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只有退出已购公有住房或退出集资所建住房,才能按集资建房或购买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核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第八条加强对单位住房资金(售房款)的管理。为了保证住房分配货币的顺利进行,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对住房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单位的售房款不得再回拨单位用于公有住房建设,也不得用于已售公有住房的装修。对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公用部份的维修费用要从严掌握,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售房款的20%。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北海市商品房开发和房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品房的生产与经营第三章房产的出售和产权的转移第四章房产的抵押第五章房屋的租赁第六章房产登记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北海市商品房的建设,加强商品房产的管理,保障房产经营者和房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鼓励国内房产开发部门(企业)和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独资、合资、合作建造成套住宅、商业楼宇、办公楼宇、工业厂房、仓库和其他用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出售、出租等经营业务活动,经营房产业企业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合资、合作经营商品房的各方,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家关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第三条鼓励客商、国内单位在北海市购置房产,并给予方便。房产主享受国家规定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系指经营商品房开发的企业所建筑的,用来进行买卖、出租的住宅、工商业用房、仓库、停车场及其他建筑;所称的房产权,系指房屋(上盖)的所有权和该建筑物经批准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独资经营的房产,产权归独资经营者所有;合资、合作经营的房产,产权归合资、合作各方共有;单位或个人购买的房产,产权归购买者所有。北海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房产主的房产权。第五条房产主有权通过房产买卖(包括预售、预购和拍卖)、赠与、交换、遗赠和继承等法律行为,将房产权转移给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允许房产的抵押和房屋的租赁。上述行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北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订立相应的合同,并经北海市公证机关公证。房产主有权对房产进行装修、维修。如果需要改变房产结构、用途、外貌或扩建、拆建时,须报经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六条北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的需要,可以征用房产主的房产,并按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第七条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是进行房产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本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第二章商品房的生产与经营第八条商品房的生产(建设)必须服从北海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严格遵守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小区或地段的商品房建设规划,须经北海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和《建筑许可证(书)》后,放许动工兴建。商品房建设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片逐段进行开发建设,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搞好所承包建设的小区或地段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绿化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其费用可列入商品房的成本。第九条建设商品房所需的土地,由北海市土地开发公司通过合同方式,有偿转让给建设单位,商品房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征用土地,并严格遵守北海市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开发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属住宅用房的,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暂不缴交土地使用费;其他商品房的土地使用费由购房者合理分?,按时向市土地开发公司缴交。第十条经营商品房的企业,必须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北海市有关企业的申请、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户后方可开业。第十一条在我市经营商品房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产品税。国内和客商在我市经营房产业的,一九八七年前签订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所得税税率按百分之十五征收。新办企业需申请减免税的经市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得税前两年可免征,后三年可减半征收;产品税按国家规定征收。北海市经济开发建设的其他优惠待遇,适用于在我市经营商品房开发的企业。第十二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决策权。经营方式允许灵活多样,可与单位、个人签订协议,集资进行建设,也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资金,自行建设出售、出租。第十三条商品房的出售价格应按质分类论价。允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三章房产的出售和产权的转移第十四条房产经营者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将商品房预售:(一)所预售的房产已领有《土地使用证(书)》和《建筑许可证》;(二)预售的房屋建筑合同业已签订;(三)在北海市建设银行已开立代收房产预售款的专门帐户;(四)经营者将该期建筑预算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已汇入北海市建设银行。共有房产的预售,还应具有共有人的书面协议。第十五条房产预售(预购),当事人双方应协商签订房产的买卖合同。房产主将其房产赠与他人,也应签订房产的赠与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应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法人名称)、住址(或法人所在地);(二)房产的面积、座落(位置)、界线(并附图);(三)土地使用面积(份额)、年限和土地使用费的缴交金额和交付办法;(四)房产的用途;(五)房产的价格和预售(预购)款的交会办法,赠与的方式和条件;(六)房产交付使用或预计交付使用的日期;(七)违约责任和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及受理机构名称;(八)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第十六条房产预购款存入房产经营者开立的银行专门帐户,要专款专用。共有房产预购款的支取,必须由共有人会签或由共有人指定的代理人代签。预购房产竣工后,应及时书面通知预购人,并向北海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第十七条共有房产的买卖、交换、赠与、遗赠、继承等,须经房产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订有书面协议,并负有连带责任。书面协议无法订立时,房产共有者的一方得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进行买卖、交换、赠与、遗赠和继承。房产共有人将自己份额的房产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八条按照上述第十七条规定进行房产转移之前,房产共有人必须进行共有房产的分割,并订立分割房产合同。第四章房产的抵押第十九条具有房产买卖合同和《房产权证书》的房产主,可向在北海市注册的银行申请房产抵押贷款。进行房产抵押时,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一)抵押和承押人的姓名(名称);(二)房产名称面积、座落(位置)和界线(并附图);(三)抵押贷款数额和付款办法,贷款的利率和偿还办法;(四)抵押人造成抵押房产损毁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五)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和受理机构名称;(六)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承押人可委托北海市法律顾问处代理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但须出具委托证明书。预售(预购)的房产抵押亦同。第二十条抵押人不依照房产抵押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时,承押人有权拍卖所抵押的房产,但须提前通知抵押人并限定搬迁日期。其限期自抵押人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三十天。抵押人逾期不迁出,承押人或其代理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北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抵押人赔偿。第二十一条抵押房产的拍卖由承押方委托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指定某一公司代理,并签订拍卖合同。拍卖所得价款,应用于偿付因拍卖抵押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扣缴所欠税款;扣还抵押人所欠的贷款和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应交会抵押人,如果拍卖所得的价款不敷偿还贷款时,承押人有权另行追索。第二十二条共有房产的抵押,比照本办法第十七、第十八条执行。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如将抵押的房产租借给他人,应征得承押人书面同意,并且租借期不得超过抵押期限。承押人拍卖抵押房产时,应按第二十条办法办理。第五章房屋的租赁第二十四条房屋的租赁(包括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期限。房屋租赁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一)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设备;(二)租赁的用途和期限(定期或不定期);(三)租金和交纳办法;(四)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应负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五)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的事项。第二十五条房产共有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解除、续订和承租人的转租,必须协商一致,订有书面协议,并负连带责任。房产共有人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出租,应先按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房产分割。第二十六条经房产主书面同意,承租人可将所租房屋转租他人,但转租期不得超过原租约期。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有需要使用(包括产权转移)该房屋的,或承租人因已建(购)有房屋,无需继续租赁房屋的,以及举家迁离北海市的;(二)承租人违反合同自行改变用途,或不按合同规定迟延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缴交房租的;(三)承租人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承租人损坏房屋、设备不维修、不赔偿,或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的,而出租人不进行修缮的;(五)房屋因有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须改建,并有有关部门证明的。第二十八条出租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项收回房屋而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不动工改建的应向承租人赔偿因迁让所受的损失;承租人按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提前解除租约合同的,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第二十九条按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收回经改建的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第三十条承租人依约缴纳房租,出租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收受时,承租人可向北海市公证处申请给予证明,以免除其迟延责任。因此而支出的公证费用,在房租中扣除。第三十一条出租房屋的修缮费,由出租人负?;因承租人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担。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要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民用房租赁,属定期的提前一个月;不定期的提前二个月。工业用房一律提前六个月。租赁合同解除后,如承租人逾期不迁出,出租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北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第三十三条房屋出租,不妨碍房产权转移。房产权转移后,未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生效,新、旧房产主应联名书面通知承租人。新房产主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须提前二个月通知承租人,并由新旧房产主商定的一方赔偿承租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租赁房屋出售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房产登记第三十四条商品房产必须进行登记。房产登记时须缴验如下证件:(一)申请登记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取得、变更、转移房产权的全部证件;(四)委托代理登记须缴验经过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文件。申请者如系法人,还须缴验其法人代理人身份的证明;(五)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的房产主、关系人和代理人,其缴验的房产登记证明文件,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外,还须通过我市驻香港机构或我国驻该国大使(或领事)馆办理认证。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产的房产主或权利人,按下列规定向北海市房产管理局进行房产登记,并按规定缴纳房产登记费。(一)确定房产权,领取《房产权证书》由房产主办理登记;(二)房产权转移者,除遗赠、继承登记可由受赠人或继承人取具证明单独办理外,其他均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登记;(三)房产权因房屋扩建、改建、拆除、分割、合并等而变更,由房产主申请登记,涉及其他关系人者,须会同登记;(四)房产设定优惠权、抵押权、地役权(通行权)等他项权利的登记,由权利人会同义务人申请登记;(五)因现持《房产权证书》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因迁移地址,更换门牌等有更正必要的,由房产主或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六)房产权因房产被自然灾害破坏,或被拆除而消失,他项权利因约定时效期满而消失,均由房产主或权利人和关系人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房产权证书》如有毁灭、遗失,应及时向房产登记机关报告,申请补发。第三十七条各项房产权自取得之日起三个月内,权利人必须申请登记,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登记的房产,由北海市房产管理机关代管,代管费用由权利人负责;代管三年仍不办理登记者,视无主房产,由房产管理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商品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期满,房产主应向北海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处长土地使用期,经市土地管理机关通知半年不申请办理者,该房屋(上盖)比照第三十七条处理。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承担。第四十条未经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者,除责令停工或恢复原貌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凡利用冒名、伪造证件、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房产登记的,除登记无效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要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不按期进行房产登记者,逾期一日,加缴逾期金一至五元。土地使用期满后,三十天内须办理注销或延期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日加收土地使用费年总额的百分之十;拖延交纳土地使用费者,按本市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文件,如需中外文两种文字的,以中文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北海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出售国家直管非住宅用房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桂林市出售国家直管非住宅用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桂林市出售国家直管非住宅用房试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直管非住宅用房的作用,加快旧城改造步伐,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一定范围内有计划地出售部份国家直管非住宅用房,特制定本办法:一、出售范围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部分国有非住宅用房。二、出售对象具有在限期内对所购房屋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改造的能力的本市法人单位。三、购房单位的义务和权利1、购房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完成对所购房屋的改造,并在售房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改造后的房屋。2、购房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完购房和土地使用登记手续后,对所购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四、购房办法1、购房单位向房产管理局提出购房申请,市房产管理局根据购房申请制定具体售房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2、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售房计划,填报《桂林市固定资产转让申请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核立项,并交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验证确认后,作为房屋出售的招标底价。3、市房产交易所为具体的售房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招标出售和办理售房手续等事宜。在同等条件下,所出售房屋的原使用单位有优先购买权。4、买卖双方商定房屋成交价和各项售房条款之后,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双方凭经批准的《转让申请表》及售房票据成交,并进行帐务处理及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证书。5、购房单位在购买房屋后,必须在三十日内,凭房屋产权证和售房协议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为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国有资产,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出售国家直管非住宅用房的收入,由市房产管理局专户专存,专款专用,按照需要编报使用计划,经计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国有非住宅房屋的改造和开发。六、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重点、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综合配套。(四)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五)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对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于1999年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仍可按《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修改“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确定及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办法”的通知》(桂房改字〔1994〕4号)规定的成本价计算办法向职工出售。(六)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类似职工的工资。各市、县和单位要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和归集率;财政和房改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理顺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保证财政和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到位。从1998年开始,全区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由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调整到6%,经济条件好的市、县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高于6%,但目前不得超过10%;经济条件差的市、县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低于6%,但不得低于3%。自治区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条例》,按法定程序审查通过后,颁布执行。(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贴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八)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为高收入家庭。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为最低收入家庭。介入高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房改办备案。(九)认真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出售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市、县,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落实好配套资金,继续做好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按照城镇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长远规则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当地的实际需求,做好以销定建工作。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投标管理,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转包,加强对住房开发成本的管理和监控。(十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扶持措施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规范人防建设费的征收。(十二)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十三)各地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用以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住房可以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十四)各地房改部门要制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制度,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十五)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管理。各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但只能进行全额集资建房,不得再进行部分集资建房。参加了集资建房的职工家庭,不能再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前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必须将已购公有住房退还原产权单位。已购买公有住房并且住房面积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要鼓励已参加部分集资建房的职工,将住房部分产权过渡为全部产权,其办法为:1、职工可按自治区房改办《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全部产权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房改办字〔1997〕12号)补交与住房全部产权差额部分的房款及利息,获得住房全部产权;2、职工可按集资建房竣工交付使用的当年当地出售公有住房平均成本价购买原部分集资的住房,获得住房全部产权。(十六)各地计划、建设、房改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凡超过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强行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由监察、建设等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本办法下发前已建成的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在出售时,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一律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价计价。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十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4〕79号)规定,进一步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出售公有住房价格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办法按桂房改字〔1994〕4号文的规定执行。校园内能分割和封闭管理的住房以及用于教师周转的住房不得出售。(十八)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水平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市、县争取达到15%。提高租金一定要同增加工资性补贴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减、免办法。(十九)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对按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进入市场,不受购房后居住时间的限制,但须由本人申请,经房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房改办会同建设、财政、税务、土地等部门制定。(二十)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原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进行住房普查的要求,对城镇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各市、县按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制定当地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二十一)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通过市场解决。(二十二)职工将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的计算由评估机构按住房不同类型和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五、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二十三)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审批住房资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资金的预算、决算。(二十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计制度,认真做好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保证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作他用。对已发放的非住房建设贷款及其他逾期贷款,必须抓紧催收,限期收回。(二十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住房资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委托银行发放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适当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对已购公有住房全部产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可将该住房用作贷款抵押。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六、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二十六)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各市、县要抓紧研究制定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和物业管理的办法,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经营方式,搞好房屋的修缮和住区的公共保洁、安全防范、园林绿化等管理工作,并提供居民所需求的各种服务。要建立住房公共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并加强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七、加强领导,健全房改工作机构,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二十七)要充分认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做好。(二十八)健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各地要建立健全住房制度改革机构,将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稳定房改干部队伍,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证。(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房改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确保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以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从严查处。(三十一)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县的实际制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十二)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附件: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现就住房补贴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住房补贴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县、县级市住房补贴办法先送所在地区、地级市审核后再报自治区)。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一)无房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三、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一)科级以下职工55--70平方米;处级干部70--90平方米;厅级干部90--120平方米。(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55--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70--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90--120平方米。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一)住房补贴标准依据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等因素测定。(二)每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每平方米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三)对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是每平方米补贴额与该职工所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补贴面积计算标准计算;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进行补贴。(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对职工的住房补贴额适时调整,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五、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一)一次性发放。即由所在单位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给职工。职工工作达到规定住房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发给全部住房补贴;职工工作达不到规定补贴年限的,可一次性发给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差额部分按月发放。(二)按月发放。即将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在规定的补贴年限内按月发给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一般为15--20年。六、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如职务(职称)变动,从变动之月起,按变动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补贴。职工去世,从去世的次月停止发放住房补贴。七、享受了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租用公有住房,再婚夫妇有一方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也照此办理。八、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财政划转的建房资金、单位售房款、单位自有资金共同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渠道由财政实行定额补助。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售房款、住房折旧、公益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九、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对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该职工所享受的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一次性发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已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工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分别按购、建或核发工龄补贴当年当地政府所测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补贴额计发。十、住房补贴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本息情况。十一、住房补贴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承租住房。职工购、建、大修、承租住房,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职工退休时,职工名下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职工本人。十二、住房补贴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有关金融业务,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住房补贴存款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计息。十三、各市、县应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出台住房补贴办法的,应按本意见进行修订,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宁市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房管理、租赁第一节公房管理第二节公房租赁第三章私有房屋的管理第一节产权第二节租赁第三节修缮第四章奖惩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宁市房产局是南宁市人民政府行使房产管理职权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机构,又是经营房产业务的领导机关。第二条城镇国有房产和地产属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转租转让和私自交换。第三条依法没收的房产(包括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没收接管的房屋以及同乡会馆、宗祠等房屋)和地产业以及按政策纳入国家经租的房屋,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回、拆毁、变卖和侵占。第四条凡在城镇内的全民、集体或个人的房产、必须到南宁市房产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产所有权证。集体所有的房屋和个人私有房屋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凡未经城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兴建、改建的房屋,无论其结构如何,均属违章建筑,房产局不予登记,不发产权证。第二章公房管理、租赁第一节公房管理第五条对我市的直管公房,市房产局承担管理、经营、维修养护、调配使用和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的责任。第六条不准在屋内储存超重物和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者,由此而造成的房屋倒塌事故,租户应负经济赔偿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七条租户如因生产需要,在屋内安装各种动力和机器设备,报经房产局和有关部门批准,方能安装。第八条公房范围内的空地,未经土地管理局同意,不得擅自搭盖各类建筑物,不得建牲畜栏和圈地种菜。第二节公房租赁第九条租用公房,必须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有关单位证明向房产局所属房管所申请,经调查核实后,视房源情况,个别办理租赁手续,订立租约,凭公房租用证进住(单位在十天内迁入,个人在七天内使用),并承担一切租房者应尽的义务。第十条租用公房,应以节约为原则,不准多租宽用或租而不用。在租用期间,如改变用途或租户姓名,须报经房产局所属房管所同意。严禁私自交换、转租、分租或作其他非法使用。不准强占公房。违者,房产局所属房管所有权进行调整或收回住房,或进行经济制裁直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租户不需使用承租的全部或部分房屋时,应提前向房管所提出退租,由房管所派员会同点收,办妥退租手续后才能迁出。第十二条承租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月缴纳租金。逾期不交者,按月加罚百分之十的滞纳金。凡单位和工人、干部的住房租金应经房管所通过市工商银行建立托收承付核算制度,承租单位和职工不得单方面中途停止划拨。银行应按照房产局有关制度的规定,拒绝单方面停划。第十三条公房租金按现行租金标准以月计算,不足一月者按比例计租。退租时,租金计算到住户交出空房并经房管员验收,确认房内原设施无缺、无损时止。第十四条租户无故拖欠房租达一年以上者,房管所有权将租户日常生活高档用品或贵重物品作价抵租或强行收回住房。第十五条公房租用(以下按习惯称为租约)是出租者与承租人之间的经济协约。住宅租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可以续租,若有欠租或违犯本规定行为者,房管所可以吊销其租约。第十六条房产局所属房管所应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房屋使用情况检查,及时维修养护,并不断改善住房的居住条件,保障用户卫生安全。如逾期不加维修养护,用户有权向出租房屋单位提出申请减免房租。当协商解决不了时,由人民法院仲裁。第十七条承租户要切实爱护房屋和房屋建筑设备(门窗、玻璃、电线、灯头、水龙头、便池以及排污管道等)。禁止在楼上、阳台上劈柴或做家具等,不得在屋面、雨蓬上堆放杂物,不得在墙壁开窗开洞。如人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予赔偿。属于自然损耗危坏,由房管所负责维修。第十八条租户如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时,须先报经房管部门批准并交结构损坏费才能施工,所需工料费用由租户自负。退租时,不得随意拆除,一律无条件归国家所有。如改建部分不合一般使用的,应负责按原样修复。第三章私有房屋的管理第一节产权第十九条凡私有房屋,包括少量出租的房屋以及社会主义改造后给房主留住的房屋,均属个人所有。第二十条凡在本市的私有房屋,均应向市房产局申请登记、审查,确认后发给房屋产权证。如有买卖、赠与、继承、分产、交换、改建、拆除等事宜,应申请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注销等手续。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应用房主的真实姓名,交验证件,缴纳登记费。如房主不在本市或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手续时,须凭产权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并经所在单位或当地居委会在委托书上盖章证明,由代理人代为登记。代理人应具备:①在本市有正式户口和正当职业;②持有产权证和产权人委托书、印鉴。第二十二条产权人侨居海外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房屋出卖等事宜,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或有权证明的单位出具证明。港澳同胞的授权委托书,要有我港澳机关或港澳友好团体律师出具的证明并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第二十三条产权人因遗失产权证,需要申请补发时,由产权人事先登报声明作废,经查实后方可补发。第二十四条产权人已死亡,须经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凭公证处发给的继承产权证明书,方可办理房屋权利证。第二十五条私有房屋买卖、赠与、交换须向房产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缴纳产权转移手续费。房主出卖房屋,现租户有优先购买权。对住户未作安置或产权没有确定的房屋,不准买卖。如私自成交不办手续者,根据情节轻重,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按房屋买卖价罚款2%的处分,并责令补办手续。成交价格应按《房屋评价表》计算。第二十六条凡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购买私房。禁止搞房屋投机买卖,违者按情节轻重,由房产局处理直至没收,无偿接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1.伪造证件,瞒哄登记者;2.无主房屋包括房主死亡后无合法继承人以及无人管业者;3.产权不明,一时无法判定者;4.产权人在海外又无委托人代管者。第二十八条凡代管的房屋,由市房产局张贴公告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接收或侵占。在房主持有可靠证件提出申请并被认可后,撤销代管。第二十九条代管的房屋,由市房产局经营管理,专户立帐。确定发还时,按实际租金收入扣除房产税、地租、修理费及代管费,结算清楚,多还少补,一次办理。代管的房屋,因不可抗拒的灾害所行造成的损失,房产局不负赔偿责任。如因拆除,改建或作其他处理的,在发还时,按《房屋评价表》结算。第二节租赁第三十条私有房屋必须合理使用。房主除自住外,空余部分允许出租。私房出租的租金标准应参照“南宁市民用公房租金标准”,并适当加收维修费。根据市区地段等级情况酌情提高租金标准20%-40%,承租者应按月向业主交纳。第三十一条凡租用私房,房主、租户双方应到房管所办理(有限期的)租约并共同遵守。任何一方有违反者,房管所和当地居委会有权制止,然后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适当处理。第三十二条在租赁期间,房产确因需要收回房屋自用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租户,租户应积极想办法迁出,不得无故拖延。第三十三条租户应遵守租约,爱护房屋,按月付租。租户如需要安装马达或装璜、改修房屋时,须与产权人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所需工料费既由租户自负。对房屋的装璜、改修,退租时不得拆除。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房主可收回房屋或索赔损失:1.租户将房屋分租、转让、出顶或用其他方式进行中间剥削者;2.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三个月者;3.无故三个月不缴房租者;4.损坏房屋设备或擅自变更房屋原状,经通知后又不修复还原者。第三节修缮第三十四条房屋如有损坏漏雨,房主应及时维修,认真做到不塌不漏。如拖延不修,发生倒塌伤亡事故,房主应赔偿租户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私房修理资金由房主自筹,如确有困难,可与租户协商,由租户垫款修理,抵扣租金或分期偿还。第三十六条共墙共柱或一排毗连必须同时修理的房屋,各有关房主应共同商量筹款修理,合理分担修缮费用。第三十七条公私共管的房屋必须修理改建时,根据修理部位和改建费用,按比例合理分担,房主不得借故推诿。如需大修、改建,房主无力负担费用时,可由房产局收购私房部分解决。如因房主故意刁难,致使房屋失修,造成严重后果者,应由房主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对严重危房,房产局可以协助房主采取紧急措施维修加固,所用工料费由房主负担。如房主无理拒付,房产局可报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拍卖房屋偿还。第三十九条自建房屋和产权发生转移变更时,产权人按国家规定的契税条例,交纳契税与地方规费。规定交纳契税与规费标准如下:(1)买卖:按房屋买价收6%契税,由买方负担。手续费按买卖价收3%,由买卖双方各负担1.5%。(2)赠与:按房屋现价收6%契税、1.5%手续费,均由受产一方负担。(3)交换:交换之房屋,两房价值相等者,免收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本条(1)款规定办理。(4)典当:按房屋当价收3%契税,由承典人负担。手续费按当价收3%,由出典人及承典人各负1.5%。(5)继承、分析:申请登记办理的房屋,按产值收1%的手续费,由受产一方负担。(6)自建、改建、扩建申请登记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按产值一万元以下收10元,一至五万元收20元,五万元以上收50元的手续费。(7)购买商品房免征收契税,按购买房价一万元以下收10元,一至五万元收20元,五万元以上收50元的手续费。(8)凡有房产权纠纷,申请要求处理纠纷案件,属私人按每次收费5-10元,单位按每次收10-30元,由申请人负担。(9)买卖成交已登记的房屋,由于买卖一方反悔,要求注销房屋买卖登记的,按每件收取注销登记手续费10元,由反悔一方负担。(10)更名登记的房屋,按每件收手续费10元。(11)新建、改建、维修竣工后的房屋,房主在两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换证手续。如逾期不办者,按逾期日数累计,每日加收逾期费0.02元。(12)赠与、继承、交换和纠纷的房屋,取得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或法院的判决书后(以公证文书、判决书的日期算起),一个月内,申请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不办者,按逾期日数累计,每日加收逾期费0.02元。(13)购买商品房,房主应在一个月内(凭购房收据日期算起)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按逾期日数累计,每日加收逾期费0.02元。第四章奖惩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分别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1)积极宣传,热情支持和参与房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2)模范遵守房产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表现突出者;(3)协助房产局管好、用好、保养好公房,关心房产管理工作,经常劝阻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房产管理的行为,成绩显著者;(4)房管人员遵守政策,奉公守法,履行职责,对所管辖的房屋做到管好、用好、维修好、收好租金,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第四十一条凡违反房产管理政策规定者,房产局应视违章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赔偿、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一)有如下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处以赔偿全部维修费用:1.在住房楼上劈柴和制作用品而撞击震动楼板不听劝阻者;2.乱丢乱倒硬纸、菜梗、碎布、煤灰等垃圾杂物进入厕所和厕所水沟造成厕所管道、水沟堵塞者;3.私自拆除或损坏门、窗、玻璃和室内电线、电灯开关、水管闸掣、水龙头等房屋设备者;4.私自转租、转让公房公地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之外,并处予所得房租一至三倍罚款。(二)有如下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1.在房屋阳台堆放负重杂物,引起严重后果者;2.在楼房或室内养猪、养狗不听制止者;3.乘退租搬迁时私自拆除拿走或破坏房屋设备者;4.擅自在公房内或住房前、后、左、右加建私房,搭盖鸡舍、猪栏、棚屋不听制止者(房产局可以直接强行拆除,并以料抵工);5.房屋因自然损坏,管道不通等危及住户卫生、生命财产安全时,经用户报告拖延不修者,应追究房产主管部门的责任;6.强占公房不听劝阻者;7.占用宅地周围,违章建筑房屋或搭盖者。(三)有如下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开窗、打洞、拆除间墙者;2.擅自在公房内堆放腐蚀性危险物品或安装动力机械设施者。以上罚款由违章户及有关人员负担。如无理拒交,由房产主管部门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在其工资中扣交或要其高档生活用品作价抵交。罚款收入除作补偿损失费用外,余作奖励之用。第五章附则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凡过去制定的有关房管措施和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者,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南宁市房产局,并负责贯彻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宗教事务处、区建委、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在贯彻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务求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完成这项工作。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处理宗教团体房产问题,制定了正确的方针政策。近几年来,我区在贯彻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中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南宁、桂林、梧州、柳州四个市的统计,已落实的房屋面积二万九千零五十四平方,占应落实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九点五。但各县(市)落实比较差,据三十七个县(市)的统计,落实面积仅占应落实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九点三五。有的县(市)虽然作了一些清理,但并未按照政策予以落实,该补交的房租不交,该退还的房屋不退;有的地方在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下达后,还发生拆除、变卖宗教团体房屋的现象。宗教团体房产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够好,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政策界限不够明确的问题。主要还是“左”的思想影响没有肃清,没有充分认识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重要性,因而重视不够,抓得不力。必须指出:处理宗教团体房产问题政策是党的宗教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抓好这方面政策的落实,不仅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渗透活动作斗争和坚持自我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而且有利于解决宗教团体“自养”的问题。为了加快落实这一政策的步伐,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宗教团体房屋产权的归属,一九八0年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明确指出:“外国教会(按:指天主教、基督教)房地产转移的条件早已成熟,应明确为中国教会所有。佛教和道教的庙观及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僧道有使用和出租权),带家庙性质的小尼庵为私人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则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其性质也与资本主义所有制不同”。因此,宗教团体的房屋产权,除解放初期依法由国家接管教会办的学校(不含教会办的各种宗教院校)、医院、诊所、托儿所、孤儿院等文教卫生“慈善”机构和土改已分给群众的房屋外,都应通过清理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折价付款。1、“文化大革命”期间或以前,被单位或个人占用、“借用”宗教团体的房产,其产权应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2、“大跃进”时期,各地宗教团体在当时的形势下,“献”出的教堂寺庙及所属房屋,不能作为产权转移的依据,接受单位应将产权交还原“献”房的宗教团体。3、被当作私房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宗教团体出租的房屋,按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规定归还产权。这部分房产是继续由宗教团体收取定租,或者交还宗教团体经营,由各地有关部门与其商定。4、宗教职业人员因犯罪被依法判刑,而当时将其使用的寺观教堂及所属房屋当作反革命分子私人财产没收了的,应通过法律程序,重新将产权归还宗教团体。如宗教团体已不存在或尚未恢复的,可由当地房管部门暂行代管,代办租赁。二、关于宗教团体房产的管理与使用1、凡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寺观教堂及其附属房屋,占用单位或个人应限期无条件地迁出,退还宗教团体使用;宗教团体不需收回使用的寺观教堂及其附属房屋,占用单位应与宗教团体办理租赁手续。2、由房管部门继续经租、代管的宗教团体房产,不要随意拆除或改建。如确需拆除或改建,需商得宗教团体和主管宗教工作部门同意。三、认真地、合理地清理结算宗教团体房产的租金1、“文化大革命”以来停付的租金,一律按“文革”前的标准或租约清理结算,补付给宗教团体.2、凡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占用的,从占用之日起计算房租。3、过去由宗教团体“献给”或借给政府和有关部门使用的房屋,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房租。4、解放初期被单位占用的宗教团体的房产,由于长期没有明确租赁关系,应从1980年7月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房租,房租标准参照当时当地的标准协商结算。结算房租要实事求是,应补交的租金在扣除维修费、(不计租期间支出的维修费不扣)、房产税(不计租期间的房产税由使用单位交付)、管理费(不归房管部门代管的不扣)后,多退少不补。今后宗教团体出租的房屋,由租用单位或个人与宗教团体签订租约,租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商定。四、对宗教团体的房产被拆除、拆建、改建、变卖和转让的处理办法:1、被拆除的宗教团体的房产,原则上谁拆谁赔,通过协商,用回建、折价补偿或用相应的现成房屋顶替等办法补偿给宗教团体。2、因国家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拆除宗教团体的房产,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办法给予补偿。3、占用单位拆建、改建的宗教团体房产,拆建、改建后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由拆建、改建单位与宗教团体协商决定,采取相互补偿的办法后,明确产权归一方所有。4、宗教团体的房产,除天主教、基督教有权变卖、转让属各自教会的房产以外,其他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佛、道教,伊斯兰教的团体组织)均无权变卖、转让宗教团体的房产。过去被这些单位或个人变卖、转让的宗教团体房产,应由变卖、转让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将房产收回归还宗教团体,如收回确有困难,由变卖、转让单位或个人折价赔偿。五、凡在宗教团体使用的宅基地和院落空地上建造房屋等,需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六、宗教团体房产收入的管理使用方法宗教团体的房产收入(包括房屋折价补偿收入),应由当地宗教团体自行管理使用。原来由主管宗教工作部门代管的,应及时进行清理移交宗教团体自行管理。当地没有宗教团体的,可由主管宗教工作的部门代管。其收入主要用于解决宗教团体的“自养”(包括宗教职业人员的经济生活、维修教堂寺庙和宗教团体的日常开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吞挪用。宗教团体使用经费要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监督。七、各地在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同时,要适当地开放宗教活动场所,使信教群众有地方过正常的宗教生活,也便于加强对宗教活动的行政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严格分清正当宗教与封建迷信的界限,防止因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而在农村发生滥修滥建庙宇的现象。八、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所需的经费,原则上由占用单位负责。属房管部门经租、代管的宗教房产由房管部门从房产收入中给予退补;属应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负责退赔而单位确无资金来源的,可报请当地财政部门酌情补助;属企业单位负责退赔的,由企业单位自行解决;停办了的企业,由主管单位解决。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与宗教团体协商,采取分期付款办法。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工作的领导。各地、市、县要对近几年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没有落实政策或落实政策不彻底的地方,都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和本文件规定,尽快地制定出具体方案和措施,务必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全部解决。主管宗教工作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任务较多的市、县要从有关部门抽调干部负责研究和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工作中要注意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包括宗教;团体及其代表人士的意见,以便协一同致把工作做好。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贯彻执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林市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玉林市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一月二十日玉林市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实施方案200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意见》(国办发[2004]60号),决定从2004年7月起,正式启动全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10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批准广西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4]169号)。自治区把玉林市列为全区“村村通”工程试点单位,要求2005年年底前,全市完成1250个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目标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的工作部署,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确保完成村村通广播电视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施“村村通”作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作为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以“村村通”为基点,以“户户通”为标准,以“长期通”为目标,在巩固完善原有“村村通”工程基础上,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率实施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扩大广播电视在农村的有效覆盖率,为确保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改变农村文化落后状况、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二、基本思路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求真务实,以人为本的思想,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科学规划,分级负责;多种手段,综合覆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点面结合,稳步推进;与时俱进,创新机制。用新的技术体系、新的覆盖方式、新的运行机制,夯实滚动发展的基础,在有效覆盖、进村入户、巩固发展上下工夫,努力探索建立起一套适合实现长期通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做强做大广播电视事业。三、目标任务(一)、“村村通”建设目标。2005年12月底前,全市完成1250个5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按国家要求保证用户能够收看中央、广西、玉林市、县(市)等台24套以上广播电视节目,使传输覆盖的质量和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使我市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二)、“村村通”建设任务。1、完成自治区下达的1250个5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其中玉州78个、福绵272个,北流、容县、陆川、博白各200个,兴业100个。2、完成“返盲村”通广播电视建设任务;完成新通电行政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任务。3、实施市、县(市)、乡(镇)、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建立健全农村广播电视长效运行机制。四、工作措施(一)分级规划,分步实施。1、科学规划。市、县(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新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的规划,特别是做好2004-2005年实施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的近期建设规划。县(市)广电局会同县(市)发改局制定本县(市)建设规划,报玉林市广电局、发改委审核,上报自治区审批。玉州、福绵两区建设规划,由市广电局牵头组织制定,会同市发改委审定后,报自治区审批。市、县(市)工程建设施工方案,由市、县(市)广电网络分公司制定,报市广电局审批。2、分级实施。根据自治区广电局、发改委下达的市、县(市)“村村通”建设任务,按照工程建设施工方案,由市、县(市)广电局和市、县(市)网络公司具体组织实施。(二)成片联网,有效覆盖。1、采用hfc有线联网方式(光缆联网)。这是基本覆盖手段。凡是能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俗称“大网”)联网的,采取有线电视光缆联网,使联网的用户看到与市县城区有线网络同样的电视节目。2、muds覆盖方式。在大容山建设玉林市muds转播发射系统(多路数字电视发射系统),县(市)选点建设中继站,采用数字多频道无线联网方式覆盖,以保证广播电视节目有效安全传输,实现“户户通”、“长期通”的目标。(三)点面结合,先易后难。1、把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兴业县作为试点,总结经验,全面实施。2、以市县镇村成片联网为主。形成市县、乡镇、村屯成片联网的格局,同时向四周自然村辐射,让乡镇、村屯收看到县城网络相同的广播电视节目。3、以社会效益为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把覆盖面广、容易联网、受益群众多、群众积极性高的乡镇和自然村先规划、先建设,做到能做的先做,能通的先通,形成带动效益,滚动发展。4、以片养点。在实施成片联网开发的同时,对一些偏僻分散的自然村要做好规划,分步实施,并通过成片联网开发取得的收益来扶持分散点的建设和维护,形成点面结合,调协发展的格局。(四)明晰产权,理顺体制。1、明晰产权。“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由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归自治区网络公司,市、县配套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由自治区、市、县(市)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2、理顺体制。乡镇网络资产,以行政、经济等措施整合到市、县(市)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管理部门,然后按桂政办发[2004]169号文件要求,整合进入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实行垂直领导,人员、经费统一纳入区公司管理,形成以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为中心、乡镇有线电视站为基础、村广播电视室为依托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体制,为“村村通”达到“长期通”提供组织和技术保证。玉州、福绵两区的乡镇网络资产整合,由玉林市广播电视局具体组织实施。(五)多种渠道,筹措配套资金。根据国办发[2004]60号和桂政办发[2004]169号文件精神,“各市、县政府要把新增5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和‘返盲‘行政村恢复通电视工程建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村村通‘工程,中央和自治区核定给市、县‘村村通‘建设补助资金后,地方所需的‘村村通‘建设资金仍有缺口的,由市、县政府负责配套解决”。经初步预算,我市要完成1250个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建设的任务,需要投资2500万元,除中央和自治区补贴的建设资金外,缺口1062万元,主要通过如下渠道筹集解决:1、市财政局在玉林市广播电视局2005年部门预算中适当安排玉州区、福绵管理区“村村通”建设部分专项配套资金。中央、自治区、市县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县、乡、村成片联网和进入村屯的干线网络建设。2、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农村有线电视用户一次性收取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入户建设安装费用,解决村屯有线电视光点至用户的建设投入费用。(六)规范收费,长效运行。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广播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收取农村有线电视维护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维护管理和设备更新改造,以确保“村村通”、“长期通”目标的实现。(七)建章立制,规范操作。实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资金数额巨大,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1、建立专户管理制度。承担项目建设的市县广电部门都要设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资金专户,并单独建立帐薄进行核算。2、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防止多头签字审批,造成资金使用失控的现象。杜绝专项经费挪作他用,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借机敛财。3、执行集中采购制度。“村村通”工程大宗设备购置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以保证设备质量,降低建设成本。4、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市县广电部门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逐级汇报,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方向。5、坚持验收审计制度。在每个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前,都要进行项目审计,同时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案件。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规划、部署、检查督促,通力协作,举全市之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凌志勇市委副书记副组长:伍科雄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玲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员:李志林市委副秘书长梁桂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于一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杨腾彪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吕文德市发改委副主任磨元荫市财政局副局长蒋运雄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黄全胜市物价局副局长陈长城市编委办副主任杜朝明市水利局副局长麦国仕市公路局党委副书记莫逊群市交通局副局长叶树文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启强市林业局副局长范建林玉林供电局总工程师龚郁玉州区委副书记张向明北流市委副书记黄高林容县县委副书记陈华芳陆川县委副书记李富博白县委副书记余洪先兴业县委副书记何小佳福绵管理区工委副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玉州区、福绵管理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广电局,由杨腾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蒋运雄同志、罗仁武同志(市广播电视局助理调研员)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与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分别签订责任书,把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落实,确保收到实效。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市、县(市)、乡镇高标准、高质量、按时间完成“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现将《关于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元月二十四日关于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11号)精神,为了建立起我市“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的有效管理和维护服务体系,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是全面完成“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任务的需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高质量地完成村屯广播电视网点的工程施工任务,又要建立起一套适合实现“长期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保障机制,确保“村村通”工程长期通。只有建立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长效机制,“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宣传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长效机制,是“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硬任务,这项工作做好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才算全面完成任务。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是各级人民政府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的需要。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是关系到巩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成果。使其真正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的大事。1998年以来,自治区两次组织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由于没有建立起长效运行机制,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返盲”现象。本次“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要认真解决长期通的问题,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长期得到实惠。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是建立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需要。“村村通”广播电视是农村广播电视工作的基础,“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管理是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随着“村村通”广播电视长期有效运行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的建立,也就能构建起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框架。因此,要借助于新一轮“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结合“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积极推进建立和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二、基本原则(一)政治性原则。坚持广播电视网络的政治属性,确保政令畅通和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二)整体性原则。从全局出发,按照“全程全网”的要求,建立起适应全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自治区、市、县、乡、村5级贯通的高效运行的广播电视网络体系。(三)规范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办发[2004]60号和桂政办发[2004]169号以及桂政办发[2005]111号文件的规定,全市在基本原则、基本做法、基本要求上要统一规范,不能各行其是。三、工作目标政令畅通,安全播出;体制创新,垂直管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管理规范、长效运行。四、网络资源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一)以行政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将市辖区、乡(镇)、村屯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从市辖区、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剥离出来,部分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乡(镇)、村屯网络从个人手中剥离出来,统一上划到市、县广播电视局。1、根据桂政办发[2004]169号文件规定,“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国家补助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拨款的,归属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各市、县(区)配套的,归属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分别由自治区网络公司和市、县网络分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2、原由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及网络自身滚动形成的市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从市辖区、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剥离出来,上划市、县广播电视局,委托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凡是与市、县网络分公司联网的,取消播出前端。3、对于非政府投资形成的乡镇、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关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的规定和《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32号)第七条关于“不得将广播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规定,按照有利于发展和统一管理的原则,收归市、县广电部门统一管理。经按统一标准进行评估后,由网络公司给予原网络经营者适当经济补偿。(二)市辖区、乡(镇)、村屯广播电视网络上划市、县广电局后,按照传输指标和安全技术要求升级改造,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统一标准进行资产评估,确定相应股权,由市、县广电局代为以增资扩股方式注入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由当地网络公司实行垂直管理,对市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为网络直接所有的资产,包括有线前端资产、电缆(光缆)传输网络资产、用户分配网资产、mmds系统资产、车辆资产、房产、用户管理系统等。现已形成的用户分配网,计算其网络资产的方式按全区统一标准执行。(三)市辖区、乡(镇)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后,参照市、县广电网络整合存量返还方法(《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桂广发计[2003]180号),确定相应存量,由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由市、县广电局返还市辖区和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存量原则上以市辖区、乡(镇)当年实际收费网络户数每年所交维护费总量的25%计算,其中5%归市辖区文体广电局、5%归乡镇政府,15%归市辖区广播电视站或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返还经费作为市辖区、乡(镇)加强广播电视网络在当地的有效管理和文化广播电视发展使用。(四)市辖区、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的债权、债务,属于广播电视网络建设投入形成的,划入市、县网络分公司;属于其他方面形成的,债权、债务继续保留在市辖区、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五、机构设置根据网络整体性原则,完善全区全程全网管理体系,建立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机构。(一)市、县网络分公司设立农网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广播电视网络传输覆盖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管理、安全播出、物资保障等工作。(二)市、县网络分公司在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服务站,负责本区域内广播电视网络维护服务的任务。(三)在村屯设立广播电视网络维护点,负责村屯用户的维护服务工作。县、乡、村3级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解决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方面出现的问题,做到小问题不出村,中问题不出乡,大问题不出县。六、人员管理(一)市辖区、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现行体制职能、现有人员编制、身份和供养关系保持不变。(二)在市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工作的在编现职人员,属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留在市辖区、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继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属广播电视专业技术人员,本着自愿原则,经市、县广电局、网络分公司考核通过,可随网络移交进入当地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实行企业劳动合同制。(三)村屯广播电视网络维护点的管理人员,由市、县网络分公司在当地招聘,要求责任心强,有文化、懂技术、身体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网络分公司发给聘用书。(四)市、县网络分公司负责市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和村屯广播电视网络维护点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招聘、解聘等管理工作。七、经费管理(一)规范收费主体。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变更有线电视收费主体的通知》(桂价费函[2004]230号)的规定,农村有线电视的收费权属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授权当地分公司执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农村有线电视收费主体。(二)规范收费标准。乡镇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有线电视用户,收视维护费及入户安装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8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通告》([1994]第5号)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批准的除外);乡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有线电视用户,收视维护费及入户安装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村村通”有线电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5]10号)执行。执行时间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三)规范经费管理。将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经费与市、县城区广播电视网络经费相对分开,“村村通”广播电视收取的费用,一律进入“村村通”广播电视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四)规范经费用途。“村村通”广播电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初装费和收视维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网络的运行维护及设备的更新改造,杜绝专项经费挪作他用。八、制度建设(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财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奖惩制等规章制度。(二)市、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赋予的政府监管职能,制订加强对农村广播电视网络进行行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相关制度。(三)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要根据不同职责,制订层级管理制度。九、组织领导(一)此项工作由市、县(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60号和桂政办发[2004]169号、[2005]111号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把“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作为重要任务来完成。(二)全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村村通”的长期通工作负责,各级主管部门的责任与工作要求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三)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方案实施工作。(四)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要继续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牢固占领思想宣传文化阵地。(五)加强纪律。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党委、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遵守人事纪律和财务纪律,从发文之日起,严禁转移市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不得向市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经营管理部门调入人员,确保推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平稳有序地运行。十、时间安排全市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工作,力争于2006年2月底以前完成。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关于我市2005年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广播电视局、发改委、财政局《梧州市2005年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一月七日梧州市2005年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1998年以来,为解决我市部分农村地区收不到或收不好广播电视的突出问题,市委、市政府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的部署,组织实施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以下简称“村村通”),使全市已通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大大提高了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目前,全市大部分行政村“村村通”工程运行良好,但也有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返盲”现象。主要原因有3个方面:一是在一些村点没有一个完善而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工程建设完成后管理跟不上;二是因当初投入小、建站起点低、节目少,没有符合粤语地区群众收视要求的节目,对群众进网入户没有吸引力,从而无法做到运行维护的良性循环;三是在村村通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更多地强调社会效益,而忽视了客观经济运行规律。按照最近自治区确定的村村通“6+2”标准(即可接收中央电视一套、中央电视七套、中央电视少儿频道、广西电视一套、地方市县电视各一套和中央广播一套、广西电视广播一套)来衡量,广播电视的覆盖在我市广大农村绝大部分地方都达不到要求,除少部分已建有线电视网的村点外,其余都必须按新标准进行村村通广播电视的建设。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69号)和全国、全区“村村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04年-2005年“村村通”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64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新一轮“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实施“村村通”工程建设作为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我市农村重大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来抓。以“村村通”为基点,以“户户通”为标准,以“长期通”为目标,在巩固完善原有“村村通”工作的基础上,高起点、高质量地实施以50户以上自然村为重点的“村村通”工程建设,使我市750个50户以上的自然村结束收不到或收不好广播电视的历史,最大限度地扩大全市广播电视在农村的有效覆盖率。二、基本思路从梧州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思想,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多种手段,有效覆盖;先易后难,由近及远;点面结合,稳步推进;创新机制,长效管理。力争实现“村村通”,并最终达到“长期通”的目标。三、目标任务(一)建设目标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在2005年12月底前,在巩固和恢复原有行政村通广播电视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全市750个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进村入户的工作,按要求保证用户能够接收到“6+2”标准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创造条件尽可能让农村用户象城镇用户一样收看收听到更多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使传输覆盖的质量和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使我市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超过全区平均水平。(二)建设任务1.完成新通电行政村通广播电视的建设任务。2.完成已确定的5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建设任务。3.恢复“返盲”村通广播电视。4.实施市、县(市、区)、乡(镇)、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四、工作措施(一)分级规划,分级实施1.分级规划。市、县(市)广播电视局、网络分公司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新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建设工程的规划,特别是要做好2005年实施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工程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首先要报市广播电视局、发改委审核,然后由市广播电视局、发改委联合上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发改委审批后组织实施。2.分级实施。根据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发改委下达的“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由市、县两级广播电视局、发改委监督,各地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二)多种手段,有效覆盖各地应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以有线电视成片联网为主,辅以多种技术手段来实施综合覆盖。1.利用光缆(新铺设、租用、利用自治区广电干线光缆)或电缆,把现有的市、县有线网与镇、村联网并向周边农村延伸辐射,实现市、县、镇有线网与村的联网。全市可采取此手段的村点有422个。2.利用位于相对集中区域的现有行政村网或新建自然村网作为中心向周边村扩展,即实现行政村与自然村小片联网。全市可采取此手段的村点有21个。3.采用muds数字多频道无线覆盖技术,覆盖梧州市郊的乡镇自然村。全市可采取此手段的村点有82个。4.增加充实原有县级mmds模拟多路微波对各县的乡镇自然村进行无线覆盖。全市可采取此手段的村点有225个。5.广播的覆盖采用在边远地区小功率多布点的无线发射方式和与有线电视同缆的传输的方式,以扩大中央一套、广西一套和当地广播的覆盖。通过以上手段,将可实现我市2005年完成50户以上自然村750个村点通广播电视建设任务的目标,并恢复已“返盲”的村通广播电视,覆盖人口约30万。(三)点面结合,先易后难1.本次“村村通”工程以成片联网(光缆)为主。形成市、县、乡镇、村成片联网的格局,同时向四周自然村辐射。实现乡镇、村屯接收到与市县相同的广播电视节目,这些节目既有中央的主要节目、广西的节目、部分外省的节目,又有当地市、县的自办节目。2.以社会效益为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对覆盖面广、容易联网、受益群众多、群众积极性高的乡镇和自然村先规划、先建设,做到能做的先做,能通的先通,形成带动效应。3.以片养点。在实施成片联网开发的同时,对一些偏僻分散的自然村要做好规划,分步实施,并通过成片联网开发取得的收益来扶持分散的“村村通”建设和维护,形成点面结合,协调发展的格局。(四)明确责任,创新机制1.明确责任。“村村通”的网络设备明确由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管理和维护,以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转,为今后全市广播电视大联网打下基础。2.创新机制。要实现“村村通”、“长期通”,必须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维护管理体制。一是理顺体制,重申广播电视网络不能由私人承包经营。实践证明联网整合能够为“长期通”打下坚实基础,“村村通”工程必须与网络整合工作相结合来进行,以网络整合带动“村村通”,以“村村通”推动网络整合。乡镇村广播电视网络,以行政、经济等措施整合进入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实行垂直管理,形成以网络分公司为中心、乡镇有线电视站为基础、村广播电视室为依托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的管理体制;二是落实责、权、利关系,充分调动各级网络维护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三是加强技术培训;四是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五)多种渠道,筹措资金1.我市2005年的“村村通”工程的预算投入(未含分配网建设安装费用)为1293.28万元,除了争取到国家补助712万元和自治区补助180万元外,还有401.28万元的资金缺口,需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市、县配套解决。在实施过程中,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各级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实现成片联网进入各村点的干线网建设和解决广播电视信号源进村问题。广播电视节目入户的分配网建设安装费用需由受益群众自筹资金解决。下面为资金分类投入情况表和资金来源计划任务表(1)资金分类投入情况表(略)(2)资金来源计划任务表(略)2.为了巩固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和“长期通”的目标,要建立长效的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农村广播电视收视维护费和入户安装收费标准。国办发[2004]60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切实解决本地区‘村村通‘工程设备运行和维修经费。同时,要规范农村有线电视(包括小片联网)收费工作,严禁不合理收费,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对此,市、县网络分公司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制定的农村广播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执行。向受益群众一次性收取的广播电视节目入户分配网建设安装费用也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六)专款专用,务求实效实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资金数额巨大,时间跨度较长,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1.建立专户管理制度。市、县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广电网络分公司都要按照上级的要求设立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资金专户,并单独建立账簿进行核算。2.“村村通”资金使用实行“会签”的审批制度,由市、县广播电视局局长和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经理会签。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防止多头签字审批,造成资金使用失控的现象,杜绝专项经费挪作他用,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借机敛财。3.村村通广播电视所用的大宗主要器材必须通过招标采购,以确保器材质量,降低建设成本,并防止经济上出问题。4.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各级广电部门要将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定期逐级汇报。5.坚持验收审计制度。在每个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前,都要进行项目先审计,同时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五、加强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地把“村村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负责地做好“村村通”的各项工作。1.成立梧州市“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另文下发)。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足够人员,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任务,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2.层层落实责任,市、县(市)、区两级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把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一级抓一级,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3.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局要制定出2005年实施“村村通”的规划,各网络分公司要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其中要含技术覆盖方式、资金来源、长效管理机制等),报市广播电视局和市网络分公司审核,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批准。4.加强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村村通”工程建设和巩固情况进行调研,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切实做好“村村通”各项工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区范围内所有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属广播电视设施,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第四条在高大建筑群和人口居住稠密、中央和广西台电视信号减弱的地区,可安装共用天线系统。第五条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的工程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拥有一定数量并较好地掌握电视接收技术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二)拥有安装天线、室内布线的技术设备;(三)拥有调整测试共用天线元件和系统所需的仪器。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工程队,须向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申报,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领取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许可证>>;凭证及有关文件资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此项业务。本规定颁布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工程队,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四十天内补办有关手续,方能继续从事此项业务。第七条电视共用天线必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技术标准>>(见附件)设计和安装,经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验收,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者,施工单位须在三个月内按技术标准改装,逾期不改装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者,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其赔偿损失或负责支付该共用天线重新改装达到标准的一切费用。第八条本规定颁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视共用天线使用单位,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的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申请补办验收手续。经验收不合格者,由使用单位负责雇请施工队进行改装,使其达到技术标准。对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或经验收不合格而又不进行改装的和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的电视共用天线,由当地的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予以拆除。第九条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可定期检查使用中的共用天线系统,对不合格者,按上述规定处理。第十条单位、宾馆、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及建筑物安装、使用的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保证能收看中央、广西和所在地的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不得减弱或滤掉中央和广西台电视信号。违者,由当地的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装;经教育不改的,予以拆除。第十一条有线电视网由区广播电视厅统一规划,由广播电视部门开办。开办闭路电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技术标准(暂定)一、频率范围i波段48.5--92mhziii波段167--223mhziv、v波段470--798mhz二、前端输入电平:大于60db三、用户端输入电平:大于60db、小于80db四、频道内频率特性:在fv--0.75nhz至fv+4.5mhz范围内,不平度在+-1db以内。信号质量1、信噪比:大于42db。2、差拍干扰:d/u大于55db3、交扰调制:-46db以下。4、回波损耗:不小于30db。5、电源哼声调制:-54db以下。五、用户间耦合度:在iii波段,小于-50db,对其它波段,小于-20db六、寄生辐射:在距离传送电缆三米处测重,其泄漏电波的场强应小于34db。七、天线系统特性1、电压驻波比:小于2。2、前后比:在i、iii波段,大于10db;在iv、v波段,大于15db。3、水平面半功率点宽度:小于55。4、垂直面半功率点宽度:小于65。八、电缆1、特性阻抗:75欧姆。2、电压驻波比:小于1.2。九、图象、伴音质量的主观评价1、电视的图象与声音按国际规定分五级主观评价。2、接收中央、区和当地电视节目的图象和声音均达。4分以上者属优良共用天线系统,达3.5分者属及格系统,三分以下者属不及格系统。注:1、前端输入电平指共用天线系统第一级信号处理设备(如放大器或变换器)的输入电平(luv=0db)2、用户端输入电平指共用天线系统每一用户电视机的输入电平(luv=0db)3、fv为欲收电视图象载频。4、d/u指有用信号对干扰信号比。广西壮族自治区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闭路电视即有线电视(含共用天线系统)的管理,保护用户利益,促进闭路电视事业稳步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闭路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办节目或录像节目,通过同轴电缆分别传输给多个电视机用户,此系统称为闭路电路或有线电视。第三条,闭路电视系统是广播电视网的组成部分,统一由广播电视部门归口管理。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接受广播电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任何单位开办闭路电视,必须按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请持有“闭路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的设计安装单位设计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给“闭路电视安装技术合格证”和“闭路电视播放证”,方能启用。任何个人不得开办闭路电视。单位办的闭路电视,只能标明是xx单位闭路电视,不能称为台。使用“闭路电视台”作台标呼号的,只能由广播电视部门开办。旅游饭店开办闭路电视,播放娱乐性节目,由所在地、市、县旅游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所属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审批;播放服务性节目,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国办发[1986]6号文件)执行。第五条,开办闭路电视审批和安装验收权限;(一)需要通过闭路电视自办反映本单位职工工作、生产、学习、生活电视节目的单位,由所属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审核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厅批准,发给节目“播放证”。验收、发给“安装技术合格证”,由所属地、市广播电视局(处)负责。(二)不自办节目,只播放录像片的单位申请开办闭路电视,由所在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审批和验收,并发放“安装技术合格证”和录像“播放证”。(三)只安装共用天线,不办节目,不放录像片的单位,报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备案。第六条,申请开办闭路电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配备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的人员负责节目编制和维护管理;(二)有合格的技术设备和播放条件。第七条,承接闭路电视设计安装工程的单位,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1987]90号文件执行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有一定的资金作保障金,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按总造价预付50%的费用,其余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如安装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即承接安装工程的单位)需按合同规定重新安装和赔偿甲方的损失;(2)为确保质量,保护用户利益,闭路电视安装工程竣工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由乙方免费保修一年。此项质量标准要求应明确写在合同上。第八条,各地、市、县的闭路电视由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统一规划,闭路电视设计安装工程队统一由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各地、市、县工程队设计安装许可证由各地、市广播电视局(处)负责审批、发放。没有“闭路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工程队,不得承接闭路电视安装工程。第九条,各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审批、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只限于本地、市范围内使用。凡跨地、市设计安装,均需报区广播电视厅审批,领取许可证,并到所在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备案。外省的工程队在广西境内安装闭路电视,需经当地地、市广播电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审批。第十条,在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公布三个月内,按本规定要求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开办闭路电视播出节目必须遵守宣传纪律:(一)必须开设有能接收中央、自治区和当地电视台节目的频道;(二)每天十九点至二十点只能收转中央和自治区电视台的新闻节目,此时不得播放自办节目和录像节目;(三)不得播放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营业性活动;(四)播放文化娱乐性节目,只能播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近期播放过的节目和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及中国电影发行放影公司出版、发行的录像片,但不得擅自翻录、出租、转让上述录像片。(五)禁止播放非法出版、反动、淫秽的录像片;(六)持有自办节目播放证的单位,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必须健全审片制度,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才能播放;(七)旅游饭店编播节目必须按国办发[1986]6号文件执行;(八)凡将闭路电视与卫星地面接收站相结合的单位,不准收转和收录外国电视节目。第十二条,要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放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节目编排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播出节目按月报一次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备查。广播电视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各单位播放的节目和片源。第十三条,有关开办闭路电视的各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厅统一拟定,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证机关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罚:(一)行政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停播整顿,吊销设计安装执照;(二)吊销“播放证”,追究开办单位领导责任,封存播放设备,一年之内(从吊销之日起计算)不得重新申请播放录像片和自办节目;(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没收播放设备;(四)对设计安装工程队处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1987]90号文件执行。第十五条,军队系统的闭路电视,由军队自行管理,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六条,“闭路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闭路电视安装技术合格证”、“闭路电视播放证”统一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印制。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自治区广播电视厅。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广播电视局发改委财政局关于桂林市整合农村广播电视网络建立健全村村通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广播电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关于桂林市整合农村广播电视网络建立健全村村通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桂林市整合农村广播电视网络建立健全村村通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快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完善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方案通知》(桂政发[2003]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69号)、《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开展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续评工作的通知》(桂广网整[2005]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11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实现市、县、乡(镇)、村广播电视全程全网,推进全市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建立“村村通”长期通的长效运行体制和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政治性原则。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是加强各级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牢固占领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确保政令畅通和安全传输的一项政治任务,必须始终坚持广播电视网络的政治属性和喉舌作用。(二)整体原则。网络整合必须从全局出发,着眼于长远发展,保证全程全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形成区、市、县、乡(镇)、村五级垂直贯通、高效运行的整体网。(三)行政推行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乡(镇)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并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四)规范性与因地制宜相统一的原则。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自治区桂政发[2003]52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领导小组的要求,在乡(镇)广播电视网络整合方式上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不搞一刀切。二、工作目标建立起适应全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自治区、市、县、乡(镇)、村五级贯通的高效运行的广播电视网络体系;提升农村广播电视网络质量,扩大乡(镇)广播电视网的辐射能力,增强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村村通”长期通,确保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广播电视节目的优质安全传输;进一步扩大各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喉舌”功能,丰富广大农村精神文化生活,为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和谐发展发挥更大作用。三、基本工作方法(一)以行政办法,将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从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剥离出来,统一上收到市、县广播电视局。1.由国家投资建设以及网络自身滚动形成的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从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剥离出来,实行站网分离,无偿划拨给市、县广播电视局,纳入统一管理。凡与市、县联网的,不单独设立播出前端。2.对于非政府投资形成的网络资产,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关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的规定和《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32号)第七条关于“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发展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广电部门进行整合。(1)经批准建网(持有《乡镇有线站许可证》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2)未经市、县广电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的乡(镇)网络,依法予以取缔,收归市、县广电部门统一管理。(二)乡(镇)广电网络上划市、县广电局后,市、县广电局委托当地网络分公司经营管理,并实行行业监管,确保广播电视网络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还要解决好网络资产和运营收益分配等问题。1.乡(镇)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后,参照市、县广电网络整合存量返还方法(《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桂广发计[2003]180号),确定相应存量,由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市、县广电局。2.乡(镇)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后,由市、县广电网络分公司投资经营,统一建账,规范管理,依法纳税。3.为有利于广播电视网络在当地的有效管理,市、县广电局要根据各乡(镇)网络整合时的具体情况,在返还的存量中,每年给予乡(镇)政府定额补助,作为文化广播电视发展专项经费。定额补助标准具体由市、县广电局与乡(镇)二方商议协定。4.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的债权、债务,属于广播电视网络形成的,划入市、县网络分公司;属于其他方面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三)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安置。乡(镇)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中,原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安置,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县(区)广播电视、文化、人事、编办、网络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协商,按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妥善安置。四、“村村通”的长效管理市、县广电网络分公司受市、县广电局委托,管理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负责农村广播网络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安全技术、人事安排等工作,确保农村广播电视长期通。(一)市、县广电网络分公司在“村村通”联网所在中心乡(镇)设立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服务站,作为分公司的派出机构,管理联网区域内的“村村通”网点。管理站要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制度“四落实”。管理人员从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安置到网络分公司的人员中安排。(二)建立村级管理员制度。1.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村村通”的村屯,由网络分公司选拔招聘一名在本村威信较高、有文化、懂技术、身体好的同志担任村级管理员,最好是由村委会干部兼任。村级管理员的选聘程序:村委会推荐、网络分公司考核、岗位技术培训、3个月以上试用期、正式聘用。聘用后的村级管理员由网络分公司发给聘任书。2.村级管理员的职责:(1)定期对设备和线路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保养,及时处理各种简单故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群众听好、看好广播电视节目;(2)广电网络出现较大或疑难故障,及时向乡(镇)网络管理服务站或网络分公司反映,协助加以解决,确保小故障不出村,一般故障不出乡(镇);(3)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统一发票,对管辖的网络用户收取入户安装费及收视维护费,收取的全部费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4)经常了解用户收听、收看效果和对服务质量满意的程度,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做好上传下达。3.村级管理员在网络分公司领取相应报酬,并实行动态绩效管理。每两年重新考核、聘任,工作胜任者留任、不合格者辞退另聘。(三)乡(镇)广电网络管理服务站与村级管理员的关系。村级管理员向乡(镇)广电网络管理服务站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广电网络管理服务站对行政区域内村级有线电视网的管理员,具有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在市、县网络分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确保辖区范围内广电网络的正常运行。五、组织领导(一)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是政府行为,政治性、政策性要求高,各县(区)、各乡(镇)要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网络整合工作顺利进行。(二)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市、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统筹协调,市、县广电网络分公司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三)坚持广播电视网络的政治属性。农村广播电视网络要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优质安全传输,确保政令畅通,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和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大局。(四)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后,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要继续履行广播电视社会管理职能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牢固占领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五)加强纪律。从发文之日起,严禁转移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不得向乡(镇)广播电视网络经营管理部门调入人员。任何单位不得借故拖延和阻碍网络整合工作。(六)市、县各级广电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扎实工作,周密组织,确保稳定,并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不中断、质量不下降,让人民群众听好广播、看好电视。六、时间安排(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以行政整合的方法,将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上划市、县广播电视局,进行清产核资,办理移交手续;市、县广播电视局委托市、县网络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这项工作在2005年12月25日前完成。(二)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委派评估机构,对各县(区)乡(镇)网络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的资产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注入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这项工作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快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完善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快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完善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理顺管理体制,避免重复建设,使我区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与全国保持同步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快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完善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清产核资、网络整合等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顺利进行。要严肃纪律,在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期间,各地、各部门要严禁转移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不得借机向现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管理单位调入人员,不得拖延和阻碍网络整合工作。如有违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五日关于加快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完善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的批复》(桂政办函[2000]43号)精神,2000年3月,自治区组建了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我区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工程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目前,全区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工程建设任务已基本完成,形成了全区广播电视传输分配网。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极度分散。由于广电网络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全区网络资源管理仍处于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小环境发展、低层次运作的状况。二是网络传输存在安全隐患。由于网络管理体制的分散,造成各地乱播滥放现象时有发生,要确保党和国家的声音及时、安全传入千家万户,任务还很艰巨。三是资源闲置、效益低下。由于全区网络未实现三级贯通、统一运营,造成负债6.5亿元,所形成的网络资产业务单一、效益低下,难以发挥全区有线网络资源的整体优势。这些状况已成为阻碍我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瓶颈。因此,深化广播电视事业改革,加快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有效整合,实现体制、机制创新,是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确保党和国家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的政治需要;是适应广播电视数字化建设,加快信息化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社会需要;是盘活现有网络存量资源,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繁荣事业、壮大产业的发展需要。为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及全国广播影视局长座谈会议精神,借鉴陕西等省(区)网络整合的先进经验,从我区的实际出发,遵循“行政整合、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总体思路,现提出我区加快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完善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方案。一、网络整合的工作目标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全区联网、互联互通、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体系,提高我区广播电视网络的整体竞争力,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进一步扩大中央和自治区广播电视节目的有效覆盖,确保广播电视喉舌功能的充分发挥,确保党和国‘家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实现广播电视网络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协调发展的格局。二、网络整合的基本原则(一)政治性原则。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是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牢固占领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确保政令畅通和安全传输的一项政治性任务,必须坚持广播电视网络的政治属性和喉舌作用。(二)整体性原则。网络整合必须坚持从全局出发,着眼于长远发展,保证全程全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形成三级贯通、高效运行的整体网。(三)规范性原则。网络整合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构建规范、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三、资产重组与利益分配(一)按照行政整合;市场运作的方式,对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有线网络净资产进行重组。凡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投资形成的网络净资产,根据截至2003年9月30日前,自治区及各市、县所建网络的净资产和用户数量,按统一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相应股权,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注入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对非广播电视部门投资形成的网络净资产,由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按照统一标准评估后予以收购,或由网络投资主体以其净资产按统一标准评估后入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广电部门必须对公司控股。(二)资产的界定1.前端、主干线和支干线的网络净资产,按自治区、市、县(市、区)有线网络的实际净资产进行评估;2.现已形成的用户网,按用户数量等因素评估;3.货币资产,按实际资金量折股;4.其他资产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三)利益分配公司依法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实现网络效益最大化,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维护股东享有的经营利润的受益权。四、公司的性质和职能(一)性质鉴于广播电视行业和事业的特殊性和整体性,完成整合后的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为事业性质,不定级别和编制,实行企业化运作。其隶属关系不变,仍归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二)基本职能1.对全区广电网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2.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优质、安全传输。3.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优势,开展广播电视传输业务、数据传输业务、图像及多媒体传输业务等多功能综合信息服务,为全区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提供服务。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资本运营,以求实现网络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管理机构和体制全区广播电视网络完成整合后,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实行自治区总公司、市分公司、县(市、区)网络中心三级垂直管理,公司为一级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鉴于广播电视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区现有网络资产属性和负债水平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全区网络整合的顺利实现,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方法如下:1.股东会由区、市、县(市、区)各级广电部门等出资方代表组成。2.董事会由区、市广电部门等出资方代表组成。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推荐,由董事会依据《公司法》选举产生。4.依据《公司法》设立监事会。5.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推荐,董事会聘任。6.市分公司经理、县(市、区)网络中心主任由总公司聘任。7.市分公司、县(市、区)网络中心财务主管人员由总公司统一委派。8.从全区广电系统从事网络传输业务的现有在职职工中选用的公司职员,其原有档案身份不变,由公司聘用。新招聘人员按照现代企业用工制度,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定岗定员定编,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六、网络整合的步骤和时间安排(一)整合的步骤1.各级广电部门要在“台网”分离的基础上,对所属网络净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由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领导小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统一标准对网络净资产进行评估,为股权的确定提供客观依据。2.将经评估后的各级广电部门网络净资产统一授权给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公司营业税等实行属地纳税。3.评估后的净资产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注入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4.按照“先内后外”、“先市后县”的方式,分步骤整合全区广播电视网络。(二)整合工作时间安排:1.2003年9月,成立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整合有关实施细则,完成中介评估机构的选定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2.2003年10月,启动资产评估工作。3.力争在2003年第四季度完成自治区、地级市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在2004年第一季度,完成全区县级(市、区)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在此基础上,逐步完成全区广电系统外广播电视网络整合。七、加强领导(一)鉴于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安全性要求较强,借鉴兄弟省(自治区)的成功经验,全区广电网络整合工作必须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行政整合的方法进行。成立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长为自治区副主席吴恒,副组长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陈梧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宋晓天、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阳建国,成员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编制办、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分管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网络整合的具体工作。(二)各级广电部门要组织专门班子,做好清产核资和网络整合的各项工作,确保整合工作在2004年第一季度顺利完成。(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网络整合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网络整合工作顺利进行。从发文之日起,各地、各部门严禁转移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不得向现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管理单位调入人员,不得拖延和阻碍网络整合工作,如有违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八、政策支持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以经营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为主业,是涉及国家安全并向公众提供重要服务、确保党和国家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的特殊行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很大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成分。信息产业、国土资源、城建和税务等部门要在网络建设、税收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西部大开发政策予以支持。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1998年以来,为解决我区部分农村地区收听不到广播、收看不到电视的突出问题,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以下简称“村村通”),使全区已通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大大提高了我区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目前,全区大部分行政村“村村通”工程运行良好,但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返盲”现象。主要原因是,一些地区没有建立起确保“村村通”工程长效运行的机制,日常维护费用得不到保障,设备损坏后得不到及时修复,少数经济条件较差、实行集中收看电视的行政村的收看场地、管理人员和电费等得不到保障。据统计,我区仍有4万个20户以上的自然村未通广播电视,其中50户以上的有1.6万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0号),自2004年下半年起,正式启动全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04]60号文件和全国“村村通”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04-2005年“村村通”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641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实施“村村通”工程建设作为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我区农村重大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村村通”为基点,以“户户通”为标准,以“长期通”为目标,今明两年在巩固完善原有“村村通”工作基础上,高起点、高质量地实施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使1.6万多个50户以上的广播电视盲村结束听不到广播、看不上电视的历史,最大限度地扩大广播电视在农村有效覆盖率,为确保党和政府的声音传人千家万户、改变农村封闭落后的状况、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二、基本思路从广西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思想,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科学规划,分级负责;进村入户,有效覆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点面结合,稳步推进;与时俱进,创新体制。用新的技术体系、新的覆盖方式、新的运行体制,夯实发展基础,在进村入户、有效覆盖、巩固发展上下工夫,力争探索建立起一套适合实现“长期通”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做大做强我区广播电视事业。三、目标任务(一)建设目标。2005年12月底前,在巩固和恢复原有行政村通广播电视基础上,全面完成全区1.6万多个已通电5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进村入户工作,按国家要求保证用户能够收看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第七套、少儿频道和广西电视台第一套电视节目,收听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广西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广播节目(即“4+2”标准),能够接收到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创造条件尽可能让用户收看到更多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使传输覆盖的质量和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使我区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二)建设任务。1.完成新通电行政村通广播电视的建设任务。2.完成已通电5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建设任务。3.恢复“返盲”村通广播电视的建设任务。4.实施市、县、乡(镇)、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四、工作措施(一)分级规划,分步实施。1.三级规划。自治区、市、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新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建设工程的规划,特别是做好2004-2005年实施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工程的近期建设规划;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要商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首先要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改革委审核,然后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展改革委备案。2.分步实施。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改革委将建设任务下达到市、县,由市、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改革委和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二)成片联网,有效覆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04-2005年“村村通”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641号)要求,“有条件的村,尽可能地采用有线联网的方式。同时针对当地实际情况,也可考虑采用在mmds频段内多频道无线联网(dvb-mc)方式、新型小功率多频道模拟无线发射方式等技术手段。各地不要再采用‘集中收看‘的方式实现‘村村通”。因此,这次“村村通”的覆盖手段与过去相比有根本性的改变,我区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覆盖手段:1.基本手段。凡是能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俗称“大网”)联网的,采取与之成片联网方式;2.辅助手段。凡不能与大网联网或联网有困难的,采取mmds多路微波联网方式实现覆盖,以保证广播电视节目有效安全传输覆盖,实现“户户通”、“长期通”的目标。(三)点面结合,先易后难。1.以南宁、玉林、钦州三市和永福、靖西两县作为试点,总结经验,全面实施。2.以市、县、乡(镇)、村成片联网为主。形成市、县、乡(镇)、村屯成片联网的格局,同时向四周自然村辐射。实现联网,乡镇、村屯收看到与县城网络相同的节目,这些节目既有中央电视台主要节目、广西电视台7套、部分外省卫视节目,又有当地市、县的自办节目。3.以社会效益为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把覆盖面广、容易联网、受益群众多、群众积极性高的乡镇和自然村先规划、先建设,做到能做的先做,能通的先通,形成带动效益。4.以片养点。在实施成片联网开发的同时,对一些偏僻分散的自然村也要做好规划,分步组织实施。(四)明晰产权,理顺体制。1.明晰产权。“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归属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总公司,市、县配套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属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由自治区、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分别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2.理顺体制。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以行政、经济等措施整合进入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实行垂直管理,形成以县级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为中心、乡镇有线电视站为基础、村广播电视室为依托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体制,为“村村通”、“户户通”,“长期通”提供组织和技术保证。(五)多种渠道,配套资金。根据国办发[2004]60号和发改办社会[2004]1641号文件要求,“国家将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西部地区的‘村村通‘工程给予适当投资补助,其余建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安排落实”;“村村通工程运行和维护经费原则上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财政对我区今明两年实施50户以上“村村通”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资金1万元,要实现恢复巩固原有返盲行政村和完成新增1.6万个5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仍有较大的资金缺口,需要各级政府配套解决。根据十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的精神,缺口配套资金将通过如下渠道解决:1.自治区配套建设资金。(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2005年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专项资金。(2)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2005年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村村通”建设部分专项配套资金。(3)自治区本级“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中适当安排相应资金。上述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我区国家级贫困县和自治区级贫困县新增5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建设。2.各市、县配套建设资金。各市、县政府要把新增5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和“返盲”行政村恢复通电视工程建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村村通”工程,中央和自治区核定给市、县“村村通”建设补助资金后,地方所需的“村村通”建设资金仍有缺口的,由市、县政府负责配套解决。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各级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成片联网进入各村屯的干线网络建设。3.农民群众自筹入户安装资金。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人户的建设安装费用,包括入户线、用户盒、分支分配器以及安装施工费用等,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向农民群众一次性收取。(六)规范收费,长效运行。根据国办发[2004]60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切实解决本地区‘村村通‘工程设备运行和维修经费。同时,要规范农村有线电视(包括小片联网)收费工作,严禁不合理收费,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因此,为了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和“长期通”的目标,建立长效的运行机制,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农村广播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网络的运行维护及设备的更新改造,以确保“村村通”、“户户通”、“长期通”目标的实现。(七)建章立制,规范操作。实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资金数额巨大,时间跨度长,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1.建立专户管理制度。承担项目建设的广电部门都要设立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资金专户,并单独建立账簿进行核算。建设资金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工程建设方案和工程进度分期分批下拨。2.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防止多头签字审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出现,杜绝专项经费挪作他用,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借机敛财。3.执行集中采购制度。建立自治区、市两级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大宗设备购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以保证设备质量,降低建设成本。4.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各级广电部门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逐级汇报,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方向。5.坚持验收审计制度。在每个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前,都要进行项目审计,同时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6.实施宏观调控制度。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设立一定数量的调控经费,调控经费主要用于全区性的宏观调控,用作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奖励资金等。五、加强领导(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自觉把“村村通”工程作为加强我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农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支持力度。(二)成立自治区、市、县“村村通”工程领导小组,形成广电系统全力以赴,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三)层层落实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与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把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确保收到实效。(四)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村村通”工程建设和巩固情况进行调研,督促、指导各县切实做好“村村通”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发展计划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发展计划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广播电视覆盖工作的通知》(计社会〔1999〕390号)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重点为民办实事目录及措施的通知》(桂政发〔1999〕33号)的精神,争取在1999年内基本实现我区有电的行政村都通广播电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建设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六次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1234610”农业、农村工作思路,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广电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实施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工程,为加快我区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而努力。充分利用中央和广西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的信号源,在我区偏远地区,因地制宜地采取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技术手段,主要采用建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接收卫星信号、建有线网入户的手段,让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的广播电视盲村(行政村)接收到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二、目标任务1999年10月1日前,全区有电的行政村要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具体计划为:(一)完成4265个目前有电的广播电视盲村收看电视、收听广播的设备安装及信号入户工作,其中属贫困县范畴的盲村2866个,非贫困县范畴的盲村1399个。保证当地农民能收看到中央和广西一套电视节目,收听到中央和广西一套广播节目。(二)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后,我区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上升到83%;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上升到88%。三、具体措施(一)提高认识,统一步调。从总体上看,我区广播电视发展不够平衡。截至1998年底,全区农村地区尚有4919个行政村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这种状况,对这些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的建设影响很大。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列入当地1999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扶贫攻坚计划。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领导关于“村村通广播电视”的指示、批示和文件,齐心协力,统一步调,下大力气,切实抓紧、抓好。(二)落实计划,抓早抓实。各地1999年应解决的广播电视盲村计划已全部下达(详见附表一、二、三),各地应尽快将计划落实到乡、村,抓紧宣传发动、确定站址、落实管理人员、筹集配套资金、选型定购配套器材和组织施工队伍等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各地(市)、县(市)应认真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将进度和存在问题向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反馈。(三)广泛宣传,争取各方支持。全区有电的行政村今年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难度大,要求高,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与群众的实际利益联系紧密。各地应充分利用本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有重点而又不间断地宣传实施这项工程的意义、作用以及工程实施进度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典型,以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四)多方筹资,确保工程投入。工程的投入采取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原则。整个工程预算投入11770万元,其中国家和自治区补助专项资金3091万元,其余部分投入及维护管理费用由各地、市、县、乡(镇)、村和受益群众负责。1、4265个有电的广播电视盲村中,属贫困县的广播电视盲村,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接收中央和广西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全套“落地设备”(详见附表四)。属非贫困县的广播电视盲村,国家和自治区补助部分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落地设备”(详见附表五)。2、广播电视盲村所在的地、市、县、乡(镇)政府自筹配套资金,用于解决广播电视节目入户的“前端设备”(详见附表六)。3、每个广播电视盲村受益群众自筹配套资金,建设广播电视节目“入户网络”,即负责解决电缆、放大器、分支分配器、用户盒等。按看到两套电视节目、听到两套广播节目计算,一般每户需集资200元左右。如果有的贫困村农户无力集资,可暂不建网,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的“落地设备”中已配置一台14寸彩色电视机,可供群众集体集中收看。4、各地、市、县、乡(镇)、村的自筹资金,可采取社会集资、企业或企业家捐助、垫付等多种形式。但不论采取何种资金筹措方式,广播电视网络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始终归政府广播电视部门所有。5、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对上级补助的设备和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严禁私自挪用于“村村通广播电视”以外的项目。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五)公开招标,保证设备器材质量。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设备的提供,要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参与下,进行公开招标、选型定货。各地、市、县自筹资金购买的配套设备器材,必须是具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许可证和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认可的设备器材,同时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程序,以保证价格合理、质量可靠。(六)加强服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1、各地、市、县、乡(镇)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所采购的所有设备器材,一律不得加价,从中渔利。2、村级有线广播电视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及网络的安装、施工、调试,除安装人员的正常开支外,不得另行收取施工费用。3、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及网络由各地、市、县组织技术队伍负责安排、施工、调试。4、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地、市、县安装技术人员的培训,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负责乡(镇)、村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5、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后,村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由县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6、村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行后,村广播电视室可向受益户适当收取一定数量的维护费,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开支。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借机敛财。(七)强化管理,确保宣传功能。1、广播电视盲村建成的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统称为“××县××乡××村广播电视室”,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实施领导,设专人按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2、严禁各村级广播电视室改变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视范围。擅自变更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县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不定期抽查村级广播电视室运转情况,及时处理设备隐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4、建站设室工作完成后,填写由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印制的设备移交清单一式五份,自治区、地(市)、县(市)、乡(镇)、村各执一份。村级广播电视室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统一由县级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四、工作步骤(一)5月上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会议”,下达任务,并与各地、市签订责任书。(二)5月中旬,各地、市召开所辖县(市)会议,落实任务,启动工作。(三)5月下旬,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分发国家和自治区补助建站的设备。(四)6月,全面铺开“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大会战。(五)7月,召开工程建设现场会,交流经验,检查进度。(六)9月上旬,各地、市对所辖县(市)组织竣工验收;9月中旬,自治区组织验收。(七)全部工程要求于1999年9月中旬全面完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献礼。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一)自治区成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吴恒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甘维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朱焱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杨才寿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章远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成员:张华富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副局长何江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处处长高旭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处处长王健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开发处处长李丽琪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室主任:张华富(兼)办公室副主任:陆达雄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科技事业处处长(二)各地、市、县亦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政府一名分管领导挂帅,办事机构统一设在当地广播电视部门。(三)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由朱焱局长、张华富副局长具体负责该项工程的实施,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亦应由一把手和分管副局长主持该项工作。(四)自治区领导小组负责筹集节目信号“落地设备”所需的补助经费;统一采购、发放由自治区补助的设备;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盲村建站站址的审定;对各县(市)卫星地面接收站、网的安装、施工给予技术指导;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检查、竣工验收工作。各地、市领导小组负责筹集本地市补助“前端设备”的所需部分配套资金;审核所辖县(市)广播电视盲村建站地址,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各县(市)按有关规定做好“前端设备”、“入户网络”设备器材的采购工作;对各县(市)卫星地面接收站、网的安装施工给予技术指导;对所辖县(市)工程建设进度实施检查、督促,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各县(市)领导小组负责筹集本县(市)补助“前端设备”的所需部分配套资金,做好广播电视盲村群众的动员工作,筹集建设“入户网络”所需资金;确定上报广播电视盲村建站站址,建站站址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更改;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本县(市)“前端设备”、“入户网络”等所需的设备器材;实施广播电视盲村卫星地面接收站和网络的安装、施工、调试;落实村级广播电视室管理人员。非贫困县(市)的广播电视盲村所需的“落地设备”,除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的部分外,其余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五)各级广播电视、计划、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和合作,各级领导小组要明确有关部门责任,落实措施,保证基本实现全区有电的行政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任务在1999年国庆节前圆满完成。表一广西广播电视盲村建设计划表(总表)------------------------------------------------------|序|地市|全区行政|现有盲村|无电村数|需建设的|年度拟建设的盲村|||||村数|||盲村数|计划(个)|||||(个)|(个)|(个)|(个)|----------|备注||号|名称|||||99年|2000年|||----|------|----|-----|-----|-----|----|-----|------||1|南宁地区||711|78|711|633|78|||----|------|----|-----|-----|-----|----|-----|------||2|百色地区||990|185|990|805|185|||----|------|----|-----|-----|-----|----|-----|------||3|河池地区||787|199|787|588|199|||----|------|----|-----|-----|-----|----|-----|------||4|柳州地区||583|90|583|493|90|||----|------|----|-----|-----|-----|----|-----|------||5|贺州地区||271|9|271|262|9|||----|------|----|-----|-----|-----|----|-----|------||6|北海市||20|0|20|20|0|||----|------|----|-----|-----|-----|----|-----|------||7|南宁市||29|0|29|29|0|||----|------|----|-----|-----|-----|----|-----|------||8|玉林市||237|4|237|233|4|||----|------|----|-----|-----|-----|----|-----|------||9|柳州市||24|0|24|24|0|||----|------|----|-----|-----|-----|----|-----|------||10|桂林市||640|42|640|598|42|||----|------|----|-----|-----|-----|----|-----|------||11|梧州市||202|6|202|196|6|||----|------|----|-----|-----|-----|----|-----|------||12|钦州市||116|6|116|110|6|||----|------|----|-----|-----|-----|----|-----|------||13|贵港市||183|0|183|183|0|||----|------|----|-----|-----|-----|----|-----|------||14|防城港市||126|35|126|91|35|||-----------|----|-----|-----|-----|----|-----|------||合计||4919|654|4919|4265|654||----------------------------------------------------||注:1、我区广播电视盲点村共4919个(已含无电村654个),其中贫困县3451个,非贫困县1468个。||2、我区电力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提出2000年实施村村通电,为此,654个无电村列入盲点村建设计划。|------------------------------------------------------表二贫困县广播电视盲村建设计划表------------------------------------------------------|序|地市|全区行政|现有盲村|无电村数|需建设的|年度拟建设的盲村|||||村数|||盲村数|计划(个)|||||(个)|(个)|(个)|(个)|----------|备注||号|名称|||||99年|2000年|||----|------|----|-----|-----|-----|----|-----|------||1|南宁地区||585|66|585|519|66|||----|------|----|-----|-----|-----|----|-----|------||2|百色地区||990|185|990|805|185|||----|------|----|-----|-----|-----|----|-----|------||3|河池地区||787|199|787|588|199|||----|------|----|-----|-----|-----|----|-----|------||4|柳州地区||505|85|505|420|85|||----|------|----|-----|-----|-----|----|-----|------||5|贺州地区||165|1|165|164|1|||----|------|----|-----|-----|-----|----|-----|------||6|北海市|||||||||----|------|----|-----|-----|-----|----|-----|------||7|南宁市|||||||||----|------|----|-----|-----|-----|----|-----|------||8|玉林市|||||||||----|------|----|-----|-----|-----|----|-----|------||9|柳州市|||||||||----|------|----|-----|-----|-----|----|-----|------||10|桂林市||271|14|271|257|14|||----|------|----|-----|-----|-----|----|-----|------||11|梧州市||22||22|22|0|||----|------|----|-----|-----|-----|----|-----|------||12|钦州市|||||||||----|------|----|-----|-----|-----|----|-----|------||13|贵港市|||||||||----|------|----|-----|-----|-----|----|-----|------||14|防城港市||126|35|126|91|35|||-----------|----|-----|-----|-----|----|-----|------||合计||3451|585|3451|2866|585|||----------------------------------------------------||注:1、我区贫困县广播电视盲点村共3451个(已含585个无电村)。||2、我区电力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提出2000年实现村村通电,为此,585个无电村列入盲点村建设计划。|------------------------------------------------------表三非贫困县广播电视盲村建设计划表------------------------------------------------------|序|地市|全区行政|现有盲村|无电村数|需建设的|年度拟建设的盲村|||||村数|||盲村数|计划(个)|||||(个)|(个)|(个)|(个)|----------|备注||号|名称|||||99年|2000年|||----|------|----|-----|-----|-----|----|-----|------||1|南宁地区||126|12|126|114|12|||----|------|----|-----|-----|-----|----|-----|------||2|百色地区|||||||||----|------|----|-----|-----|-----|----|-----|------||3|河池地区|||||||||----|------|----|-----|-----|-----|----|-----|------||4|柳州地区||78|5|78|73|5|||----|------|----|-----|-----|-----|----|-----|------||5|贺州地区||106|8|106|98|8|||----|------|----|-----|-----|-----|----|-----|------||6|北海市||20|0|20|20|0|||----|------|----|-----|-----|-----|----|-----|------||7|南宁市||29|0|29|29|0|||----|------|----|-----|-----|-----|----|-----|------||8|玉林市||237|4|237|233|4|||----|------|----|-----|-----|-----|----|-----|------||9|柳州市||24|0|24|24|0|||----|------|----|-----|-----|-----|----|-----|------||10|桂林市||369|28|369|358|28|||----|------|----|-----|-----|-----|----|-----|------||11|梧州市||180|6|180|174|6|||----|------|----|-----|-----|-----|----|-----|------||12|钦州市||116|6|116|110|6|||----|------|----|-----|-----|-----|----|-----|------||13|贵港市||183|0|183|183|0|||----|------|----|-----|-----|-----|----|-----|------||14|防城港市|||||||||-----------|----|-----|-----|-----|----|-----|------||合计||1468|69|1468|1399|69|||----------------------------------------------------||注:1、我区非贫困县广播电视盲点村共1468个(已含69个无电村)。||2、我区电力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提出2000年实现村村通电,为此,69个无电村列入盲村点建设计划。|------------------------------------------------------表四贫困县每个广播电视盲村建卫星地面接收站补助设备清单一、卫星接收天线φ2.4m2面2000元二、高频头(进口美国嘉顿)15k2只400元三、卫星数字接收机(进口南轮现hss-100ch1台2600元代公司)四、卫星模拟接收机1台400元五、50w扩音机1部600元六、高音喇叭25w2只140元七、彩色监视器14寸1台1000元八、稳压电源1000va1台350元九、728广播接收机940元十、运费及不可预计费400元合计8830元〔注〕:按每个盲村能收看中央和广西各一套电视节目和收听中央和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各一套节目来确定。表五非贫困县每个广播电视盲村建卫星地面接收站补助4000元设备清单卫星接收天线φ2.4m1面1000元高频头(进口美国嘉顿)15k1只200元卫星数字接收机(国产)1台1600元50w扩音机1部600元高音喇叭25w2只140元运费及不可预计费460元合计4000元表六各地自筹配套资金解决“前端设备”清单及价格表一、中频邻频电视调制器2台1200元二、混合器1只300元三、机柜1个500元四、干线放大器1台300元五、电缆100米100元六、话筒1个200元七、音频连接线1条15元八、村广播电视室牌子1个50元九、避雷设施1套500元十、配电设施300元十一、机房(如设在民房内可节省)1间3000元十二、其它300元总计6765元〔注〕:按每个盲村能收看中央和广西各一套电视节目,收听中央和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各一套节目来确定。
-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中开展精品专业认定和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高等学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和第二次全区高校教学工作会议的精神,我厅决定于2005年在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及部分本科院校中启动全区第二轮精品专业认定和第三轮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精品专业工作目标:精品专业是在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基础上产生的,“十五”期间认定20个精品专业,2003年认定了7个精品专业,2005年将认定13个左右精品专业。(二)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在全区高职高专院校中,进行以改革与创新为主题的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以突破学科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职业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模式。“十五”期间在全区建设80个左右特色鲜明、在区内同类教育中具有带头作用的试点专业。我厅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启动了第一、二轮共34个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以下简称专业教改试点),2005年将立项46个左右教改试点专业。二、开展精品专业认定和专业教改试点的标准(一)以我厅印发的《广西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评估方案》(试行)(桂教[2004]101号),(以下简称:“方案”)为标准。(二)精品专业原则是同类专业中的一流,要以《方案》为标准对已经达到的水平进行评价。(三)申报教改试点的专业要以《方案》要求为目标,制定改革和实施方案。三、申报及评定工作(一)申报。1.指标分配:每校可申报1个精品专业和1-3个自治区级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各高等院校在进行培训、发动及校内遴选工作的基础上,由学校制订专业教学改革试点方案、精品专业申请书,向我厅提出书面文件和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内容见附件1、2)各一式20份,于2005年6月27日前送至广西高职高专专业管理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广西广播电视大学高职学院。地址:南宁市东宝路2号:广西电大行政办公楼六楼。联系人及电话:黄艳芳电话:0771-5862504凌加福电话:0771-5851882电子邮箱地址:yan1028@263.net。(二)遴选和认定。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高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申报精品专业的专业带头人要进行答辩。经专家评议,将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15天无异议后,由我厅批复自治区级精品专业名单和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四、实施工作(一)精品专业的实施工作。精品专业是学校长期努力、精心打造的品牌,有一定的时效性;我厅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认定的自治区级精品专业实行3年一轮的滚动制,3年后要参加下一轮当年精品专业的再认定。(二)专业教学改革试点的实施工作。经我厅审核批准的自治区级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好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把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内容、教材、师资队伍、实践教学基地以及教学手段、方法等改革与建设落到实处。要做到领导重视,校内要成立以院(校)长负责的分管副校长和教务处领导等组成的专业教学改革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改革与建设所需的人、才、物及相关政策的配置,相关院系要成立以系主任负责的专业教学改革与建设实施小组,负责制定改革方案、组织实施方案。专业教学改革试点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帮助学校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承担试点的学校要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动员学校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这项改革,把这项工作作为学校教学改革的突破口,以此带动学校各类专业教学改革与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办出特色。我厅对各试点专业和精品专业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定期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实施工作做得好的学校,我厅将在学校自主设置专业范围和新专业设置上予以优先考虑,同时,给予优先承担“广西新世纪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相关专业类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研究与实践的课题。我厅高教处联系人及电话:袁旭,0771-5322171-2078。附件:1.广西高职高专教育精品专业自评申报书2.广西高职高专教学改革试点专业自评申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一月八日百色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和标准。(一)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第三条随市本级“三税”计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随各县(区)“三税”计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2%计提,由同级财政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财政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办学条件。由教育、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列“基金预算支出”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支出”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对委托征收的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或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涉及的有关部门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教育欠债核查与偿还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有计划地做好教育欠债偿还工作,决定对全市教育欠债进行再次核查统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教育形势仍相当严峻,特别是教育欠债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有“两基”达标留下的旧债;另一方面有为了巩固提高“两基”成果,适应初中入学高峰需要而扩建校舍、维修危房、添置图书、仪器设备等而产生的新债,沉重的债务影响着教育秩序的稳定,制约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偿还教育欠债已刻不容缓。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确保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查核实教育欠债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县(市)区政府(管委)和乡镇政府要分别成立偿还教育欠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订偿还计划,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育欠债调查核实和偿还工作。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的教育债务进行清理,有计划偿还教育欠债(一)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开展调查核实教育欠债工作。对核实教育欠债工作,一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不弄虚作假,认真进行核实;二要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审计;三要做到统计数据准确无误,按时按质完成调查核实任务。(二)根据《玉林市教育欠债调查统计表》(详见附表),以学校为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填报。各县(市)区要在2004年5月30日前把报表连同软盘上交到市教育局计财基建科。(三)各县(市)区要制订1-3年的偿还教育欠债计划,从财政预算安排、教育费附加、社会捐资、勤工俭学提成等渠道,偿还欠款。三、不断健全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切实增加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继续依法做好“三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足额征收和管理工作,并划出较大的比例用于还债。四、尚未解决教育欠债的地方,除国家和自治区审定安排的专项教育建设项目和急需解决中小学危房校舍外,原则上不准上新项目。五、各县(市)区要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以积极负责的态度,主动想方设法解决欠债问题。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内容与管理程序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筹措与管理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六章附则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规范和完善前期工作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查(批)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开工报告四个阶段的材料的编制、评估和审查,以及各阶段材料的上报和审批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内容与管理程序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是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一县三区计划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投向及行业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下达;凡需争取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筛选上报。第五条凡需报自治区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申请国债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均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其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六条本市审批权限内的由政府投资或利用政府性资金、国有资金的项目、银行要求业主提供政府批文的项目和需要政府平衡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按以下管理程序进行:(一)制定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规划);(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开工报告。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适当简化或合并。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建立市级、县区及和行业主管部门两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体制。第九条成立北海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划委员会。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职责:(一)负责审核全市重大项目及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二)负责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三)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及我市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二)负责编制全市重大项目及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上报领导小组;(三)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二条县区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前期工作业务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制定目标,责任到人,强化管理。第十三条县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前期工作业务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要求;(二)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定期(每月5日前)向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重大问题的有关材料;(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机构和项目业主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协助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问题。第十四条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阶段的前期工作实行前期工作全过程负责。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筹措与管理第十五条积极筹措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前期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一是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二是一县三区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部分资金;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自筹一部分资金;四是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用于前期工作。第十六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和经市政府认定的关系北海市全局发展的非政府性项目;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选定的项目;企业(业主)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安排用于本企业(业主)的项目。第十七条凡属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由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并经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第十八条凡使用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法人代表与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并在当地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接受审计。第十九条凡属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上马后由项目业主归还项目前期费、所回收的前期经费作滚动使用;若项目不能上马,则项目前期费由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政府批准后给予豁免。第二十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按项目管理;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筹措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按项目管理;企业(业主)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管理。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目标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并与县、区及各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县、区及各部门也要与县、区及各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或项目法人代表签定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第二十二条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每年年底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项目前欺工作完成情况和检查评比结果报市政府和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现将《来宾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来宾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今年6月19-22日,我市普降暴雨,造成了特大洪涝灾害,全市经济损失巨大,大量民房倒塌。为迅速做好我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立足于早规划,早行动,抓好我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二、工作目标确保今年年底前因灾倒房群众每户至少建成一间30m2新房(五保户为20m2),并入住新居,安全过冬。三、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统一指导、分户实施的原则。即由建设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拿出多套新房图纸,由群众自行选择;统一指导,由农户自行建设。(二)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原则。即倒房恢复重建可以分散建设,条件具备的,也可以集中建设灾民新村。(三)坚持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社会帮助、亲友互助为辅的建房资金筹措原则。(四)分类帮扶,保障重点的原则。即要区别不同帮扶对象,实行分类帮扶,重点帮扶。(五)村民自治的原则。即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帮扶对象及其类别的确定、宅基地的调整和安排、规划方案的审定、新房户型的选择等方面,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政府不得行政指令宅基地的调整安排和指定群众建房面积和规模。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全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从7月份开始,12月底前完工并入住新居。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7月1日-7月20日)。这个阶段一是召开动员大会;二是进一步核实灾区倒房情况;三是做好详细的恢复重建规划,完成选址工作,出台实施方案;四是成立领导机构。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20日-12月20日)。这阶段一是协调、筹集、安排恢复重建资金;二是协助指导灾民恢复重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三是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到位;四是开展督促检查(包括质量检查)。第三阶段:组织验收阶段(12月20日-12月30日)。成立恢复重建工作检查验收组,面上建房户验收组由各县(市、区)抽调本县干部组成,负责对本区域内面上建房进行验收;集中建房户验收组由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抽人组成,负责对灾民新村、五保村进行验收。验收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整改。五、工作方法和具体要求(一)摸清底数,弄清帮建重点。要继续组织干部下乡下村开展核查灾情,切实做好查灾核灾工作,保证不漏户、不漏人。要掌握倒房10户-30户、30户以上的村名和数量,掌握倒房户中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的名单和数量,并建立灾民住房倒塌台帐。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要根据困难情况分类排队,制定恢复重建方案,便于重点帮扶。对严重危房不能再住人的,应视为倒房进行统计,并给予重建。(二)分类帮扶、保障重点。倒房恢复重建要分类帮扶,不能搞平均主义。将倒房户分为:(1)五保户;(2)长期依靠政府救济,因灾倒塌或受损严重无法居住、无自救能力的特困户及残疾人家庭;(3)因灾倒塌或受损严重无法居住、有部分能力自救的一般困难户及一般农户;(4)有自救能力的农户。属五保户的,视条件情况,可以先安排到乡镇敬老院,无法安排的,则由政府负责至少帮建成一间20m2住房。对五保户倒房相对较多的地方,按照五保村建设的要求,可以一个村或多个村联合集中建房,统一安置五保户。对于原来已上报今年新建五保村的村,还没有动工的,可以把五保村建设指标调整到重灾区来建设;长期依靠政府救济生活,属无自救能力的特困户、残疾人家庭,由政府负责至少建成一间30m2住房;对有部分自救能力的一般困难户及一般农户,要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的办法建房;对有自救能力建房的农户,主要采取个人自筹、亲邻互助等形式进行建房;对那些原来已建新房,只倒旧房,不能给予帮扶建房。(三)要多种形式建房。在建房形式上,可采取分散建房或集中建房。面上的倒房户,原则上在原地或异地分散建房,宅基地不需重新安排;对有条件,乡、村干部和群众积极性高、群众自筹能力强,连片倒房20户以上的村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建灾民新村,灾民新村建房补助标准可以略高于面上一般困难户的建房补助标准,建新村时,对宅基地的调整和安排,新村的规划、户型的选择等,由村民依据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自行决定和选择。建新村的公共设施(包含水、电、路、绿化等)由所在村民共同负责。(四)补助资金发放办法。建房标准确定后,要将重建资金补助指标落实到户,提前告知灾民,灾民凭救助卡,根据恢复重建的工期(进度)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不能一开始就一次性发放补助金,避免领了补助金而建不起房的现象发生。(五)科学选址、统一规划,精心设计。在选址上,新建的房屋或新村,要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不能在地质灾害易发地点和低洼处、江河边建房,以利于今后防灾。同时,要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新房或新村建设既要尊重农村风俗习惯,又要方便生产生活,如要建在利于用水、用电,利于排水、排污,交通相对方便的地方,节约不必要的费用;在规划上,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即新房建设规模和结构,力求从俭节约,不贪大求洋。适宜集中建房的,最好建设灾民新村,不宜集中建房的,则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异地分散建房。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五保户集中供养点(五保村)。重建规划必须有利于今后的防灾减灾,不能再建泥土房;在设计方面,要提供多套方案由建房户自行选择。要合理设计,既要充分考虑灾民新村的长远发展,又要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经济适用,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建议在新房设计上,必须配有厕所、沼气池和人畜分开居住以及排水、道路、公共设施空用地等。(六)重建房屋要求补贴的工作程序。1、灾民申请。灾民需要补助建房的,必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对不申请建房补助的,可视为没有困难不给予补助。2、民主评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灾民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和对象类别,张榜公示。由村委会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对倒房户进行分类排队,确定补助对象和类别,编制救助花名册。4、县级审批。将确定的补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地级市民政局备案。5、签写保证书。审批后,建房户必须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写保证书,保证恢复重建动工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工。对集中建房的,除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外,应由村委会申请,乡镇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地级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应在村民中张榜公布。六、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恢复重建需要大量的资金,单靠政府投入帮建,困难是很大的,要采取“政府救济一点、政策优惠一点、集体出一点、银行贷一点、农户自筹一点、乡邻乡亲帮一点、社会捐赠一点、联系单位送一点、保险理赔一点、投工投劳一点”的办法解决,要多渠道、多途径筹措重建资金。1、市本级要及时将自治区下达的救灾资金划拨到县,并要求和指导各县按自治区的补助标准落实到倒房恢复重建的受灾户,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还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援各县灾民倒房恢复重建。2、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方针,在自治区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投入资金予以配套,配套的资金数额由各县(市、区)根据财力,自行确定,原则上可参照自治区的办法。3、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贴息的办法,帮助倒房户向银行贷款建房。4、组织发动社会捐赠活动,筹集更多的补助资金。对社会捐赠来的资金,全部用于恢复重建的补助。七、采取的措施(一)成立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乡镇、村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市级领导联系到县、县级领导联系到乡镇、村,机关干部联系到户的办法,做到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建立领导工作责任制,县(市、区)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每个重灾村,都要落实一名以上的县四家班子成员带工作组进村,帮助、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设立领导工作责任区、干部联系户,责任区、联系户实行挂牌公布。(三)落实优惠政策,实行部门联动。对灾民住房重建的各种手续各地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办理有关手续不收费,各种税能减则减。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城建部门要负责做好规划和设计;交通部门要积极主动修复乡村道路,确保恢复重建交通畅通;供电部门要及时恢复供电;财政、民政部门要及时调拨重建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金融部门要及时发放贷款,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扶贫部门要积极争取扶贫项目资金;林业部门要做好木材砍伐指标的安排和沼气池建设的指导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改厕的指导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物价的监管等等。(四)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人捐助参与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动员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帮助。(五)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分别于8月中旬、9月中旬、10月中旬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县(市、区)开展督查,并发督查通报。对恢复重建工作被动的要黄牌警告,通报批评。以后每星期通报一次进度,每2个月召开一次赶队会。对在12月底前不完成重建任务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要向市委、市政府写说明原因,乡镇党政一把手要向县(市、区)委、县政府写说明原因,并在媒体上通报批评,第一责任人和联系单位一把手,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六)加强监督,保证实效。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各地要重点抓好资金、质量和工作进度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专款专用,严格把关,做到及时、准确、透明、足额、专用、实效,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以及优亲厚友等现象。要切实抓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坚决杜绝“豆腐渣”、“半拉子”工程,确保实事实办,好事办好。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村组理财小组对建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七)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基层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要在恢复重建工作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要站在恢复重建工作的第一线,要从恢复重建工作中体现先进性,要为稳定灾区人民的情绪,树立他们战胜灾害,重建家园的信心做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