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桂林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桂林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及与教育相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第三条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统称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职能机构,业务上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教育行政部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配备2至4名教育督导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教育行政部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配备教育督导人员不少于3人。市、县、区教育督导室各设主任1人,由分管督导工作的教育行政领导分别担任或兼任;各设副主任1至2人,主持日常工作。市、县、区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另从教育系统或教育系统以外部门聘任兼职督学或特邀督学。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兼职督学、特邀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专职督学和工作人员可以是行政编制,也可以是事业编制,凡属事业编制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督学凭《督学证》方可履行公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和完善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市级督导机构还要具体组织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三)对本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效益以及实施素质教育等进行督导;本办法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是指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学校、成人学校以及青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等。(四)对本辖区内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等重大问题进行督导,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教育系统以外的兼职督学、特邀督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教育相关工作业务;(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遵纪守法、有一定威望;(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教育第一线督导工作。第八条督学应当接受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九条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等。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含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下同)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一项或者几项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随机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随机检查、了解情况、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指导。教育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十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发出督导通知书;(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督导检查;(四)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送达督导结果书面报告;(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第十一条随机督导可以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也可以由督学自行安排进行。督学随机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并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书面报告督导情况。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被督导单位遵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情况;(二)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听取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三)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测试或问卷调查,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四)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五)对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六)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被督导单位收到督导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被督导单位在听取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意见和收到督导结果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督导意见和建议。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整改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在30日内将改进情况或者改进计划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第十四条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报告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复查或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五条教育督导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室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将督导结果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应当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第十七条督学和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实施教育督导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八条教育督导室应当建立教育督导档案制度。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负责人,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工作的;(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四)对如实向教育督导室或者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六)有其他妨碍督导工作行为的。第二十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渎职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地)、县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认真做好各自的规划。落实本级机关单位与贫困村定点挂钩扶贫。力争每个贫困村都有单位定点帮扶。并抓出成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2月3日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根据中央的部署,我区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同时大力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扶贫济困活动。区直、驻邕中直各单位.积极响应号召,深入贫困地区定点扶贫,取得了显著成绩,为2000年我区实现基本解决温饱的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我区扶贫工作任务仍很繁重,需要长期艰苦努力。为加快我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把扶贫开发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国发[2001]23号)以及“富民兴桂新跨越”的要求,现就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开展新阶段的定点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定点扶贫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宏伟目标和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举措,自觉地做好定点扶贫的各项工作。二、参加定点扶贫的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科研院所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驻邕中直单位。扶持的对象是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21个区定贫困县中已确认的贫困村。每个单位定点扶持一个贫困村。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帮扶工作。三、定点扶贫工作要根据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各尽所能,努力为贫困村群众办实事。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农村基层党组织,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去完成各项扶贫任务;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扶贫抓党建,抓好党建促扶贫”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解决贫困村“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和有章理事”的问题;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帮助贫困地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素质;协助村民委员会实施贫困村综合治理规划项目,围绕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和低收入贫困人口的增收问题,积极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四、单位定点扶持贫困村的时间为2003至2007年,一定5年不变。5年内要实现如下目标:(一)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左右,除民政救济对象外,全面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稳定解决温饱人口达90%以上;(二)贫困村通四级公路,90%以上的自然屯(20户以上的)通机耕路;(三)解决饮水难、用电难问题,70%以上的农户饮上卫生水,90%以上的农户用上电;(四)贫困村力争人均建有0.5亩以上的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较优势产业覆盖所有的贫困农户;(五)30%以上的农产建成沼气池,社会服务及生活环境条件明显改善。五、定点扶贫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的中青年干部,到定点贫困村挂职扶贫(处级干部可挂任县委副书记、副县长,科级干部挂任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乡镇长)。挂职扶贫干部在派出期间与单位工作脱离,但要保留在原单位的职位。挂职扶贫干部由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要进行任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挂职扶贫干部的交通费和生活补助费由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派出单位要关心挂职扶贫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二是采取落实专人负责定点扶贫工作的办法,明确职责,完成任务。各单位负责定点扶贫干部每年在点上工作时间不能少于60天。六、建立定点扶贫责任制。各单位要与有关县(市、区)联系确定具体定点帮扶的贫困村。各单位一把手是包村扶贫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到贫困村调查研究、处理问题两次以上;分管领导到贫困村工作6个工作日以上。七、区直、驻邕中直单位的定点扶贫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定点扶贫的管理办法。八、为了加强对定点扶贫工作的领导,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从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巡视组,检查指导全区定点扶贫工作。附: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安排表┌────────────────────┬────────────┐│帮扶单位│联系县名│├────────────────────┼────────────┤│区农业厅│││区计生委│田东县││区农机管理中心││├────────────────────┼────────────┤│区人事厅│││区成套局│田林县││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区财政厅│││区外贸厅│凌云县││区老干局││├────────────────────┼────────────┤│区检察院│││区交通厅│乐业县││区侨办││├────────────────────┼────────────┤│区地方税务局│││区水产畜牧局│西林县││广西检验检疫局││├────────────────────┼────────────┤│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广西日报社│德保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全厅│││区文化厅│那坡县││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区民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靖西县││区民语委││├────────────────────┼────────────┤│区党委组织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平果县││中国人民银行南宁金融监管办事处││├────────────────────┼────────────┤│区人大办公厅│││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林县││区科协││├────────────────────┼────────────┤│区体育局│││右江水利开发公司│右江区│├────────────────────┼────────────┤│区通信管理局│田阳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直属机关工委│││区监狱局│罗城县││广西农科院││├────────────────────┼────────────┤│区公安厅│││区国税局│龙州县││区社会主义学院││├────────────────────┼────────────┤│区司法厅│││区测绘局│环江县││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厅│││区信息产业局│南丹县││区交管局││├────────────────────┼────────────┤│区经贸委│││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东兰县││区文联││├────────────────────┼────────────┤│区政府办公厅│││国家开发行南宁分行│都安县││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区计委│││区气象局│凤山县││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区建设厅│││区地震局│天峨县││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区新闻出版局│││区药品监督局│巴马县││广西电信公司││├────────────────────┼────────────┤│区政协办公厅│││区水利厅│大化县││区社科院││├────────────────────┼────────────┤│区审计厅│宜州市││广西科学院││├────────────────────┼────────────┤│区总工会│金城江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南宁公司││├────────────────────┼────────────┤│区卫生厅│││区农业银行│隆安县││区农业区划办││├────────────────────┼────────────┤│区民政厅│││区扶贫办│马山县││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区党委办公厅│││区信访局│天等县││区粮食局││├────────────────────┼────────────┤│区政法委│││区社科联│融安县││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区华侨企业局│凭祥市││区经济干部学院││├────────────────────┼────────────┤│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广西电视台│上林县││平安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区接待办│││区党史研究室│扶绥县││区糖业公司││├────────────────────┼────────────┤│区外事办公室│││区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县│├────────────────────┼────────────┤│区纪委、监察厅│││区边防办│大新县││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区乡镇企业局│││区供销社│宁明县││光大银行南宁支行││├────────────────────┼────────────┤│区教育厅│││区档案局│忻城县││广西鱼峰集团有限公司││├────────────────────┼────────────┤│区科技厅│││区林业局│金秀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区环保局│││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融水县││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区统战部│││区妇联│三江县││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区统计局│││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象州县││新华社广西分社││├────────────────────┼────────────┤│区储备局│││区党校│武宣县││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区党委宣传部│││工商银行广西分行│龙胜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区外商投诉中心│││广西斯壮公司│灌阳县││区物价局││├────────────────────┼────────────┤│区贸促会│资源县││区旅游局│││区残联││├────────────────────┼────────────┤│区高级法院│恭城县││区政策法规室│││区编办││├────────────────────┼────────────┤│区人防办│昭平县││区物资集团公司││├────────────────────┼────────────┤│团区委│蒙山县││区石油公司││├────────────────────┼────────────┤│区烟草专卖局│富川县││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区邮政局│上思县││区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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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和就业安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和就业安排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和就业安排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我区接收、分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简称高校毕业生,下同)共21843人(不含中央部委垂直安排给对应厅局部分)。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5939人,区属高校毕业生15533人,毕业研究生371人(区外院校培养的毕业研究生114人,区内院校培养的毕业研究生257人)。国家计划内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电大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简称国家计划内毕业自费生,下同)共2357人,他们将通过择优录用就业;区属高校招收的单位委培毕业生共396人,他们将通过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介绍就业。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8号)、《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8〕2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过全国、全区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协调会的协商,现就1998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和就业安排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区接收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毕业生5939人,其中,安排给地、市4029人,占接收、分配中央部委院校毕业生总数的67.84%;安排给区直所属单位910人,占接收、分配中央部委院校毕业生总数的15.32%;安排给中央驻桂单位及驻军926人,占接收、分配中央部委院校毕业生总数的15.60%;安排给其他74人,占接收、分配中央部委院校毕业生总数的1.24%(具体方案详见附表一)。二、区属高校毕业生15533人,其中,安排给地、市12926人,占区属高校毕业生总数的83.2%;安排给区直所属单位794人,占区属高校毕业生总数的5.1%;安排给中央驻桂单位及驻军381人,占区属高校毕业生总数的2.5%;推荐在区外就业及其他的1432人,占区属高校毕业生总数的9.2%(具体方案详见附表二)。三、经过自治区计委、教育厅、人事厅等有关部门进行资格会审,确定我区共有国家计划内普通高校毕业自费生2357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凡有单位录用的国家计划内毕业自费生,凭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简称《报到证》,下同)到用人单位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原则,同等对待。区属高校招收的单位委培毕业生396人,需要学校推荐、介绍就业的,由学校上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介绍到录用单位就业,自治区不包分配。单位委培毕业生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后的工资待遇,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工资标准执行。四、我区接收、分配毕业研究生371人,其中,安排给地、市32人,占接收、分配毕业研究生总数的8.6%;安排给区直所属单位243人,占接收、分配毕业研究生总数的65.5%;安排给中央驻桂单位及驻军39人,占接收、分配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5%;符合条件照顾在区外就业40人(含考取博士生5人),占接收、分配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8%,待定17人,占接收、分配毕业研究生总数的4.6%。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的具体方案由教育部审批下达。五、1998年是我区历年来高校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较往年严峻,供需矛盾突出,毕业生就业有一定难度。为确保1998年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市,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切实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不仅仅是一项业务工作,它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是一件事关我区发展和经济建设全局的大事。各地、市、县,各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二)高校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经学校推荐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均列入我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各地、市、县,各部门和各高校都要认真执行,不得减派、拒收和随意调整。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和分配就业计划接收安排高校毕业生。(三)凡已落实具体接收单位并列入分配就业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由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直接派遣到具体接收单位,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凭《报到证》、户口、粮食迁移证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迁入手续。对毕业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先派遣回家庭所在地,由学校和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继续推荐,一年内,有单位录用的,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分期分批下达就业计划予以派遣;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及有关高校将其户口、粮食关系、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由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对毕业一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五年内,各地招聘录用人员时要优先招聘录用,其档案关系要挂靠在当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应予免收其登记、代管、推荐就业等服务费用。(四)目前,我区相当一部分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学生的比例还比较低,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不相适应。因此,各地、市、县,各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分流结合起来,调整人员结构,置换不适应人员,补充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市、县,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今年招收公务员中,要优先安排通过公务员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对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市、县,各部门组织和安排他们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和用人部门解决。两年后,可选拔其中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其余的可由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录用工作人员,除军转等指令性安置外,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要使用自然减员指标补充一批高校毕业生。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要吸收高校毕业生,改善人才结构。我区国有单位要吸收高校会计专业毕业生来充实国有单位会计队伍。各地、市、县,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的高校毕业生接收安排和人才储备工作。各地农业、林业部门要安排农、林等科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一级农林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有条件的,也可由县农业局、林业局牵头组织成立农林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村服务或从事农、林开发工作,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各地教育部门除了要接收安排好师范院校毕业生到教育系统任教外,还要接收部分非师范专业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中学、职业中学等学校任教;各地应有计划地稳妥地将代课教师所在的教学岗位腾出,接收安排高校毕业生。各地、市、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的决定》(桂发〔1998〕4号)文件精神,对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市、县公安、粮食部门要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粮食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使用就业派遣报到证及办理户、粮迁移手续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教〔1998〕003号)文件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上述毕业生提供包括保留身份或认定身份、计算工龄、记载档案工资、职称评定、出国(出境)政审、合同签证、代办社会保障保险等服务,解除高校毕业生后顾之忧。(五)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按事业发展需要接收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指标限制;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补充人员的,要优先接收高校毕业生。各地要根据社会需要,开展转岗培训,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高校毕业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从而帮助他们尽快走上工作岗位,所需培训经费由各地、市、县,各部门解决。(六)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公平、宽松的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疏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打破部门和地区的限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毕业生,杜绝不正之风。(七)各高校和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转变就业观念,正确把握就业形势,及时定位,到基层去,到生产、教学、科研第一线去建功立业。对已经推荐并落实接收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如不服从安排,高校和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再负责其推荐和就业工作。(八)各地、市、县,各部门和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高校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如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推荐就业费、上岗押金等。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凡乱收费者,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各部门贯彻执行。附表一、1998年接收、安排中央部委院校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汇总表附表二、1998年广西区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科类表附表一:1998年接收、安排中央部委院校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汇总表-------------------------------------------||合|教|中|国|国|公|国|司||||育|央|防|家|安|家|法|||计|部|办|科|民|部|安|部|||||公|工|族||全||||||厅|委|事||部||||||||务||||||||||委||||||||||员||||||||||会|||||||||||||||-------------|----|---|--|-|---|--|--|---||总计|5939|732|10|2|184|31|4|126||-------------|----|---|--|-|---|--|--|---||一.各地市合计|4029|488|7||133|28|4|92||-------------|----|---|--|-|---|--|--|---||南宁市|576|96|1||24|3||15||-------------|----|---|--|-|---|--|--|---||柳州市|576|103|||12|1|1|4||-------------|----|---|--|-|---|--|--|---||桂林市|344|64|1||5|4||14||-------------|----|---|--|-|---|--|--|---||梧州市|189|19|||2||2|2||-------------|----|---|--|-|---|--|--|---||北海市|201|24|2|||4|1|5||-------------|----|---|--|-|---|--|--|---||防城港市|49|4|||2|3||1||-------------|----|---|--|-|---|--|--|---||钦州市|126|14|||7|2||2||-------------|----|---|--|-|---|--|--|---||贵港市|290|33|||9|2||8||-------------|----|---|--|-|---|--|--|---||玉林市|460|48|||12|3||5||-------------|----|---|--|-|---|--|--|---||南宁地区|236|10|||10|1||7||-------------|----|---|--|-|---|--|--|---||柳州地区|126|15|1||6|||2||-------------|----|---|--|-|---|--|--|---||桂林地区|432|18|||18|3||21||-------------|----|---|--|-|---|--|--|---||贺州地区|157|15|||9|1||1||-------------|----|---|--|-|---|--|--|---||百色地区|94|13|2||5|1||1||-------------|----|---|--|-|---|--|--|---||河池地区|173|12|||12|||4||-------------|----|---|--|-|---|--|--|---||二.各厅局单位合计|910|75|1|2|22|3||24||-------------|----|---|--|-|---|--|--|---||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11|1||||||||-------------|----|---|--|-|---|--|--|---||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1||||||||-------------|----|---|--|-|---|--|--|---||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1||||1|||||-------------|----|---|--|-|---|--|--|---||共青团广西区委|1|1||||||||-------------|----|---|--|-|---|--|--|---||自治区侨办|3|1|||1|||||-------------|----|---|--|-|---|--|--|---||自治区人防办|1|||||||||-------------|----|---|--|-|---|--|--|---||自治区外事办|4|||||||||-------------|----|---|--|-|---|--|--|---||自治区政府办公厅|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3||1|||||||-------------|----|---|--|-|---|--|--|---||自治区教育厅|66|14||2||||||-------------|----|---|--|-|---|--|--|---||自治区科学技术厅|11|4||||||||-------------|----|---|--|-|---|--|--|---||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6|3||||||||-------------|----|---|--|-|---|--|--|---||自治区交通厅|169|9|||4|||1||-------------|----|---|--|-|---|--|--|---||自治区建设厅|21|5||||||||-------------|----|---|--|-|---|--|--|---||自治区司法厅|42|1|||1|||11||-------------|----|---|--|-|---|--|--|---||自治区公安厅|22|2|||2|3||1||-------------|----|---|--|-|---|--|--|---||自治区农业厅|11|||||||||-------------|----|---|--|-|---|--|--|---||自治区卫生厅|31|1|||1|||||-------------|----|---|--|-|---|--|--|---||自治区水利厅|26|4|||2|||||-------------|----|---|--|-|---|--|--|---||自治区文化厅|1|1||||||||-------------|----|---|--|-|---|--|--|---||自治区人事厅|2|||||||||-------------|----|---|--|-|---|--|--|---||自治区财政厅|6|1|||1|||||-------------|----|---|--|-|---|--|--|---||自治区煤炭工业局|12|1||||||||-------------|----|---|--|-|---|--|--|---||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局|7|1||||||||-------------|----|---|--|-|---|--|--|---||自治区贸易局|12|1||||||||-------------|----|---|--|-|---|--|--|---||自治区冶金工业局|16|||||||||-------------|----|---|--|-|---|--|--|---||自治区机械工业局|35|||||||||-------------|----|---|--|-|---|--|--|---||自治区纺织工业局|1|||||||||-------------|----|---|--|-|---|--|--|---||自治区建材工业局|2|1||||||||-------------|----|---|--|-|---|--|--|---||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9|5|||2|||||-------------|----|---|--|-|---|--|--|---||自治区林业局|105|||||||||-------------|----|---|--|-|---|--|--|---||自治区体育总局|1|||||||||-------------|----|---|--|-|---|--|--|---||自治区水产局|5|||||||||-------------|----|---|--|-|---|--|--|---||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1|||||||||-------------|----|---|--|-|---|--|--|---||自治区粮食局|2|||||||||-------------|----|---|--|-|---|--|--|---||自治区医药管理局|8|||||2||||-------------|----|---|--|-|---|--|--|---||自治区电子局|2|||||||||-------------|----|---|--|-|---|--|--|---||自治区农垦局|30|2||||||||-------------|----|---|--|-|---|--|--|---||自治区技术监督局|7|||||||||-------------|----|---|--|-|---|--|--|---||自治区储备局|1|||||||||-------------|----|---|--|-|---|--|--|---||自治区测绘局|11|||||||||-------------|----|---|--|-|---|--|--|---||自治区新闻出版局|7|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38|2|||2|||||-------------|----|---|--|-|---|--|--|---||广西日报社|1|||||||||-------------|----|---|--|-|---|--|--|---||自治区高级法院|1|||||||1||-------------|----|---|--|-|---|--|--|---||广西日报社|18|2|||2|||||-------------|----|---|--|-|---|--|--|---||广西社会科学院|1|1||||||||-------------|----|---|--|-|---|--|--|---||广西农业科学院|2|||||||||-------------|----|---|--|-|---|--|--|---||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1|||||||||-------------|----|---|--|-|---|--|--|---||广西建工集团|103|5|||1|||||-------------|----|---|--|-|---|--|--|---||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4|||||||||-------------|----|---|--|-|---|--|--|---||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3|1||||||||-------------|----|---|--|-|---|--|--|---||广西银兴实业开发公司|3|||||||||-------------|----|---|--|-|---|--|--|---||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6|1||||||||-------------|----|---|--|-|---|--|--|---||自治区物资集团总公司|2|||||||||-------------|----|---|--|-|---|--|--|---||三.各中直驻桂单位|926|130|2||28|||10||-------------|----|---|--|-|---|--|--|---||自治区区地质矿产厅|35|1|||1|||||-------------|----|---|--|-|---|--|--|---||自治区国家安全厅|7|3|1|||||1||-------------|----|---|--|-|---|--|--|---||自治区烟草专卖局|2|||||||||-------------|----|---|--|-|---|--|--|---||自治区邮电管理局|156|45|||13|||1||-------------|----|---|--|-|---|--|--|---||广西民航局|25|||||||||-------------|----|---|--|-|---|--|--|---||柳州铁路局|12|4|1|||||1||-------------|----|---|--|-|---|--|--|---||自治区电力工业局|159|27|||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73|1||||||||-------------|----|---|--|-|---|--|--|---||自治区气象局|24|3||||||||-------------|----|---|--|-|---|--|--|---||自治区商检局|1|||||||||-------------|----|---|--|-|---|--|--|---||广西地质勘查局|5|||||||||-------------|----|---|--|-|---|--|--|---||自治区黄金管理局|1|||||||||-------------|----|---|--|-|---|--|--|---||南宁动物检疫局|1|1||||||||-------------|----|---|--|-|---|--|--|---||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25|3|||1|||1||-------------|----|---|--|-|---|--|--|---||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31|1|||1|||1||-------------|----|---|--|-|---|--|--|---||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34|7||||||1||-------------|----|---|--|-|---|--|--|---||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30|7||||||||-------------|----|---|--|-|---|--|--|---||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13|||||||||-------------|----|---|--|-|---|--|--|---||中国投资银行广西区分行|2|||||||||-------------|----|---|--|-|---|--|--|---||交通银行南宁分行|3|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19||||1|||1||-------------|----|---|--|-|---|--|--|---||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2|||||||||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中国有色总公司南宁公司|79|||||||||-------------|----|---|--|-|---|--|--|---||中国有色十一冶金建设公司|14|1||||||||-------------|----|---|--|-|---|--|--|---||中国石油天燃气第六公司|10|2||||||||-------------|----|---|--|-|---|--|--|---||中国燕兴桂林公司|1|||||||||-------------|----|---|--|-|---|--|--|---||广西平果铝业公司|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6|4||||||||公司||||||||||-------------|----|---|--|-|---|--|--|---||桂林橡胶设计院|1|||||||||-------------|----|---|--|-|---|--|--|---||南宁轻工设计院|2|||||||||-------------|----|---|--|-|---|--|--|---||桂林电子工业学院|26|4||||||||-------------|----|---|--|-|---|--|--|---||桂林工学院|3|||||||||-------------|----|---|--|-|---|--|--|---||解放军空军高炮学院|2|||||||||-------------|----|---|--|-|---|--|--|---||桂林曙光橡胶工业研究所|1|||||||||-------------|----|---|--|-|---|--|--|---||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2|||||||||-------------|----|---|--|-|---|--|--|---||第三十四研究所|18|8||||||||-------------|----|---|--|-|---|--|--|---||广西地质矿产研究院|11|||||||||-------------|----|---|--|-|---|--|--|---||东风联营柳州汽车厂|6|||||||1||-------------|----|---|--|-|---|--|--|---||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8|||||||||-------------|----|---|--|-|---|--|--|---||柳州西江造船厂|1|||||||||-------------|----|---|--|-|---|--|--|---||梧州桂江造船厂|2|1||||||||-------------|----|---|--|-|---|--|--|---||华南船舶机械厂|5|||||||||-------------|----|---|--|-|---|--|--|---||广州军区|35||||10|||1||-------------|----|---|--|-|---|--|--|---||武警水电一总队|3|||||||||-------------|----|---|--|-|---|--|--|---||南宁海关|8|3||||||||-------------|----|---|--|-|---|--|--|---||武警广西总队|2|1||||||||-------------|----|---|--|-|---|--|--|---||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驻桂单位|9|1||||||1||-------------|----|---|--|-|---|--|--|---||桂林帝苑酒店|2|||||||||-------------|----|---|--|-|---|--|--|---||中国贸促会广西分会|1|1||||||||-------------|----|---|--|-|---|--|--|---||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2|||||||||-------------|----|---|--|-|---|--|--|---||四.其他合计|74|39|||1|||||-------------|----|---|--|-|---|--|--|---||待定|74|39|||1||||-------------------------------------------续上表----------------------------------------财|审|中|国|对|农|国|国|航|航|国|水|政|计|国|家|外|业|家|家|空|天|家|利|部|署|人|国|经|部|林|机|工|工|电|部|||民|内|济||业|械|业|业|力||||银|贸|贸||局|工|部|部|公||||行|易|易|||业|||司|||||局|合|||局|||||||||作||||||||||||部||||||||||||||||||||---|-|--|---|-|---|---|---|--|--|---|--|190|7|76|197|7|378|170|336|77|78|186|73|---|-|--|---|-|---|---|---|--|--|---|--|113|5|6|157|5|325|74|224|57|71|90|55|---|-|--|---|-|---|---|---|--|--|---|--|21||4|31||35|7|49|10|14|12|3|---|-|--|---|-|---|---|---|--|--|---|--|16|||18|1|26|7|65|5|1|10|3|---|-|--|---|-|---|---|---|--|--|---|--|2|||13|2|11|4|14|5|9|4||---|-|--|---|-|---|---|---|--|--|---|--|8|||7||15|4|23|1|2|4|7|---|-|--|---|-|---|---|---|--|--|---|--|9|||11||9|2|9|1|8|2||---|-|--|---|-|---|---|---|--|--|---|--|1|||||2||3|||1|1|---|-|--|---|-|---|---|---|--|--|---|--|2|||2||9|2|1|2||5|2|---|-|--|---|-|---|---|---|--|--|---|--|4|1|1|10||24||13|7|2|6|3|---|-|--|---|-|---|---|---|--|--|---|--|15|||18||86|6|17|6|7|9|6|---|-|--|---|-|---|---|---|--|--|---|--|5|1||4||22|10|6|1|9|9|1|---|-|--|---|-|---|---|---|--|--|---|--|2|||5||13|6|2|2|5|2|1|---|-|--|---|-|---|---|---|--|--|---|--|12|3|1|27|1|30|13|9|12|9|9|17|---|-|--|---|-|---|---|---|--|--|---|--|5|||4||11|5|4|2|2|10|5|---|-|--|---|-|---|---|---|--|--|---|--|4|||1||12|5|1|||2|3|---|-|--|---|-|---|---|---|--|--|---|--|7|||6|1|20|3|8|3|3|5|3|---|-|--|---|-|---|---|---|--|--|---|--|26||2|22|1|43|93|70|6|4|10|9|---|-|--|---|-|---|---|---|--|--|---|--||||||||8|1||||---|-|--|---|-|---|---|---|--|--|---|--||||||1|||||||---|-|--|---|-|---|---|---|--|--|---|--|||||||||||||---|-|--|---|-|---|---|---|--|--|---|--|||||||||||||---|-|--|---|-|---|---|---|--|--|---|--|||||||||1||||---|-|--|---|-|---|---|---|--|--|---|--||||||||||||1|---|-|--|---|-|---|---|---|--|--|---|--|1||||||||||||---|-|--|---|-|---|---|---|--|--|---|--|1||||||||||||---|-|--|---|-|---|---|---|--|--|---|--||||||||1|||||---|-|--|---|-|---|---|---|--|--|---|--|1|||||2||3||1||1|---|-|--|---|-|---|---|---|--|--|---|--||||||2|||1||||---|-|--|---|-|---|---|---|--|--|---|--||||||||1|||||---|-|--|---|-|---|---|---|--|--|---|--|2|||2|||1|5||2|1||---|-|--|---|-|---|---|---|--|--|---|--|||||||1|1|||||---|-|--|---|-|---|---|---|--|--|---|--|2|||||3||1||||2|---|-|--|---|-|---|---|---|--|--|---|--||||2||1|||||||---|-|--|---|-|---|---|---|--|--|---|--||||||9|||||||---|-|--|---|-|---|---|---|--|--|---|--|||||||||||||---|-|--|---|-|---|---|---|--|--|---|--||||||1||1|||4|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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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管理与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管理与开发利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管理与开发利用的意见南丹县大厂矿区经多年开采形成的尾矿是可开发利用的宝贵资源。为加强对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二次污染,现就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资源的管理与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尾矿资源所有权,明确开发主体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采南丹县大厂矿区的尾矿资源,提高尾矿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南丹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汇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24号)规定,南丹县大厂矿区的尾矿库应由两个主体开发:一是华锡集团负责铜坑、高峰公司所属选矿厂尾矿的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二是由河池市确定一个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司负责其它选矿厂尾矿的统一回收利用和安全生产。二、依法开采尾矿资源,严禁乱采滥挖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开发上不能简单重复,不能把尾矿当作矿山副产品处置。评价后的尾矿资源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综合利用。因此,开发利用尾矿必须符合当地的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设置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同时,要防止一哄而上,严禁乱采滥挖,维持南丹县大厂矿区矿业秩序的稳定。三、摸清“家底”。提高开发的科技含量尾矿作为一种矿业持续发展的二次矿产资源,应与原生矿产资源一样,采用科学的方法,调查摸清其分布的情况(包括尾矿资源的种类、储量、性质、组成,可回收的有用组份和矿物的品位和总量,尾矿资源的经济价值、可利用性,尾矿对环境的具体实际影响等),按其不同性质研究开发利用的技术方法、工艺流程和应采用的新设备,特别是对含多种有用组份的尾矿,要研究其综合回收新工艺,如选冶联合工艺、无废或少废生产工艺。如果条件和技术尚不成熟,切忌盲目开发。在尾矿综合回收利用之前,要做好尾矿综合回收利甩设计方案,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要采用科技含量高的新设备,提高尾矿资源的回收率;要制定有尾矿资源回收过程中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和回收后的生态环境重建规划,不能因尾矿资源回收造成环境污染。尾矿资源开发主体要委托具备资质的勘查、设计、环保、科研等专业部门,对南丹大厂矿区的尾矿进行资源储量勘查和技术经济与环境影响评价等。未经办理开发经营许可、技术经济与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实施开发。四、坚持先简后繁、先易后难原则,确保安全生产和尾矿库(坝)的安全经多年积存,南丹大厂矿区尾矿资源数量多,变化大,情况复杂,开发利用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尾矿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先开发利用新排尾矿、后开发利用旧尾矿,先开发利用组份简单的尾矿、后开发利用组份复杂的尾矿的原则,采矿主体必须采选一条龙,严禁将未经重新选矿处理的尾矿出售他人加工。对尾矿库尾矿的开发利用,必须具备成熟的技术条件,确保尾矿库(坝)的安全和安全生产。因此,开发尾矿除必须经矿业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发勘探与设计,使尾矿库的开发利用工作步入科学、安全的生产轨道。五、管理与保护并举。严防二次污染和地质灾害矿山尾矿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是尾矿综合利用与治理的基本原则。开发利用矿山尾矿资源有利于矿山经济环境,但目前在尾矿的开发利用中,仍然存在大量的二次尾矿。尾矿中的硫、砷和重金属铅、锌、汞、镉、放射性元素以及尾矿中夹杂的化学药剂、酸、碱、盐、氰化物等都会对地表水、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有关矿物元素氧化分解产生的有害气体和大风天气下的扬尘,也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采矿主体要科学选址,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减轻二次污染的危害,同时要对尾矿进行整体开发利用,实现尾矿减量化。尾矿的大量堆存,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大量压占土地,破坏森林、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观,导致水土流失、生态环境发生恶化,并潜伏着泥石流、山体滑坡、垮坝等地质灾害。因此,要加强对尾矿(库)的地质灾害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尾矿资源和尾矿库的安全。六、妥善解决矿权重叠问题南丹大厂矿区部分尾矿库分布在其他矿权人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矿权。如确需重叠或交叉设置的矿权,应经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七、加强保护生态环境和复垦土地尾矿开发与环境保护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和矿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尾矿开发主体切实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复垦的责任和义务,落实污染防治和土地复垦资金,坚决制止以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短期经济利益的做法。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条件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四章税费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玉林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桂房改字[2001]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二月十二日玉林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政发[1999]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包括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全产权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行为。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再次进入市场交易时,则按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上市条件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不受购房后居住时间的限制,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已购公有住房全部产权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建立了《个人住房档案》;(二)已按规定交纳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况的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一)部分产权未过渡为全产权的;(二)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三)住房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控制标准(科级及科级以下70m2,处级90m2,厅级120m2),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面积部分或超标装修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或装修费用的;(四)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多购公有住房,且多购的公有住房未进行清理的;(五)已购了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且租用公有住房未退出的;(六)处于户籍冻结区域并已列入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七)与办公、教学、医疗等场所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八)产权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九)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十)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十一)擅自改变房屋居住使用性质未纠正的;(十二)司法机关依法判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交易的。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列入新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也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或者租赁公有住房,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自行通过住房市场解决。(二)个人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已购公有住房时,原产权单位缴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随房屋产权转移使用;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该房屋的维修仍按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向当地房改办提出申请,填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2、《个人住房档案》;3、经全体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的申请书;4、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5、要求提供的其他合法文件。(二)房改办对以上材料逐项审核,并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及上述规定提供的材料复核,对符合上市规定的发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书》;(四)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上市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按评估值的0.25%收取;(五)房屋所有权人持《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书》和房地产评估报告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收益和税费以及共用建筑面积价款。涉及权属变动的,须在30天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六)成交的已购公有住房办清有关手续后,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房改办。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第四章税费政策第十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计征税费时,成交值低于评估值,以评估值为计算基数,成交值高于评估值的,以房屋的成交值为计算基数。(一)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超过一年的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营业税按计算基数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二)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将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与任何他方交换住房的,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进行交换的,对换房的等值部份免征营业税,超过等值部份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三)抵押、出租、继承、赠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税费。第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一)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和计算办法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全额上交财政,然后由财政按原产权单位权属性确定返还比例,若原单位权属性属事业单位的,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若原单位权属性属企业的,财政给予全额返还。(四)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和价款和所得收益,按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纳入相应科目。第十二条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获取的所得,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出售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按有关规定确定。(二)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缴纳,地方税务局在收取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三)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地方税务局应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四)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五)职工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当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六)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地方税务局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第十三条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需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评估确定的该房屋共用建筑面积计算应分摊的共用面积。8层以上(不含8层,底层属杂物房的除外)有电梯间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其应分摊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缴交价款;8层以下(含8层,底层属杂物房的除外)没有电梯间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用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其应分摊的共用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缴交价款;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有接收单位的,应交价款交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交价款交财政管理部门专项用于住房补贴。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补交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和缴纳规定的有关税费后,收益归个人所有。第十五条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74号)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进行交易的;(二)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三)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或再租用公有住房的;(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违反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第十六条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1998年烤烟经济政策问题的请示
-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烟叶产销订货会议公布的价格信息,我区上等烟叶调拨价已明显偏高(仅次于福建省),为了增强我区烤烟在全国市场的竞争力,经我局与自治区物价局共同研究,并征求烤烟生产县(市)的意见,建议对1997年烤烟经济政策即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1997年烤烟经济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163号)作局部调整,作为1998年的烤烟经济政策。一、价格政策主要调整上等部分烟叶的奖励标准,中桔一(c1f)由原来每公斤干烟叶的9.8元调为7.8元,中桔二(c2f)由原来的8.1元调为7.7元,中柠一(c1l)由原来的7.8元调为7.4元。其他等级的奖励标准维持原来的不变(详见1998年烤烟收购价格及奖励表)。二、激励政策取消桂政办发〔1996〕163号文中的激励政策,改为:(一)县(市)烤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费的提取根据1998年自治区下达的烤烟收购计划,计划内每50公斤烟叶提取1.5元用作县(市)烤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费,超计划收购部分不予提取。以上资金由当地烟叶经营单位负担。(二)对烤烟生产收购先进县(市)、乡(镇)的奖励1、先进县(市)条件(1)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收购计划,全面与烟农签订种植和收购合同,严格按合同组织生产和收购。(2)以提高烟叶质量为中心,积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如使用良种、营养袋培育壮苗、地膜覆盖、双层施肥、彻底打顶抹杈、成熟采收、科学烘烤等,其中良种率达98%以上,彻底打顶抹杈达100%。(3)当年使用的烤房中标准烤房比例达50%以上(以烤烟季节的抽查结果为准)。(4)按规定及时上报烟叶生产收购统计报表。(5)烟叶收购期间,无烟农起哄、围攻验级人员现象,无烟贩子欺行霸市行为,无违反烟草专卖法规案件和安全事故发生,收购秩序良好。(6)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平均达80%以上(以调入复烤厂抽检结果为准)。2、先进乡(镇)条件(1)全面与烟农签订种植和收购合同,严格按合同组织生产和收购,完成所在县(市)分解下达的收购计划。(2)以提高烟叶质量为中心,积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如使用良种、营养袋培育壮苗、地膜覆盖、双层施肥、彻底打顶抹杈、成熟采收、科学烘烤等,其中良种率达100%,彻底打顶抹杈达100%。(3)当年使用的烤房中标准烤房比例达60%以上(以烤烟季节的抽查结果为准)。(4)烟叶收购期间,无烟农起哄、围攻验级人员现象,无烟贩子欺行霸市行为,无违反烟草专卖法规案件和安全事故发生,收购秩序良好。(5)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平均达80%以上。3、奖励经费先进县(市)的奖励资金由自治区烟草公司和烟草集团、烟叶生产所在县(市)公司(烟厂)各负担50%。先进乡镇的奖励资金由烟草集团、所在地烟厂和县(市)政府各负担50%。(三)村、户的奖励条件由各烤烟生产县(市)自行制定,奖励资金由当地解决。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1998年烤烟收购价格及奖励表单位:元/50公斤---------------------------------------|||1997年|1998年安排||1998年||级别|代号||-----------|比1997||||合计|收购价|奖励|合计|年增减||-----|-----|-----|---|---|---|-------||下桔一|x1f|640|255|385|640|0||-----|-----|-----|---|---|---|-------||下桔二|x2f|540|180|360|540|0||-----|-----|-----|---|---|---|-------||下桔三|x3f|430|140|290|430|0||-----|-----|-----|---|---|---|-------||下桔四|x4f|300|75|225|300|0||-----|-----|-----|---|---|---|-------||下柠一|x1l|580|225|355|580|0||-----|-----|-----|---|---|---|-------||下柠二|x2l|470|160|310|470|0||-----|-----|-----|---|---|---|-------||下柠三|x3l|370|100|270|370|0||-----|-----|-----|---|---|---|-------||下柠四|x4l|220|60|160|220|0||-----|-----|-----|---|---|---|-------||中桔一|c1f|930|440|390|830|-100||-----|-----|-----|---|---|---|-------||中桔二|c2f|780|375|385|760|-20||-----|-----|-----|---|---|---|-------||中桔三|c3f|690|295|395|690|0||-----|-----|-----|---|---|---|-------||中柠一|c1l|800|410|370|780|-20||-----|-----|-----|---|---|---|-------||中柠二|c2l|710|340|370|710|0||-----|-----|-----|---|---|---|-------||中柠三|c3l|620|250|370|620|0||-----|-----|-----|---|---|---|-------||上桔一|b1f|720|360|360|720|0||-----|-----|-----|---|---|---|-------||上桔二|b2f|610|270|340|610|0||-----|-----|-----|---|---|---|-------||上桔三|b3f|480|170|310|480|0||-----|-----|-----|---|---|---|-------||上桔四|b4f|350|115|235|350|0||-----|-----|-----|---|---|---|-------||上柠一|b1l|630|230|400|630|0||-----|-----|-----|---|---|---|-------||上柠二|b2l|500|165|335|500|0||-----|-----|-----|---|---|---|-------||上柠三|b3l|370|110|260|370|0||-----|-----|-----|---|---|---|-------||上柠四|b4l|220|60|160|220|0||-----|-----|-----|---|---|---|-------||上红一|b1r|550|210|340|550|0||-----|-----|-----|---|---|---|-------||上红二|b2r|430|140|290|430|0||-----|-----|-----|---|---|---|-------||上红三|b3r|300|95|205|300|0||-----|-----|-----|---|---|---|-------||完熟一|h1f|620|290|330|620|0||-----|-----|-----|---|---|---|-------||完熟二|h2f|510|230|280|510|0||-----|-----|-----|---|---|---|-------||下微青二|x2v|350|110|240|350|0||-----|-----|-----|---|---|---|-------||中微青三|c3v|500|180|320|500|0||-----|-----|-----|---|---|---|-------||上微青二|b2v|390|130|260|390|0||-----|-----|-----|---|---|---|-------||上微青三|b3v|270|100|170|270|0||-----|-----|-----|---|---|---|-------||光滑一|s1|300|100|200|300|0||-----|-----|-----|---|---|---|-------||光滑二|s2|220|60|160|220|0||-----|-----|-----|---|---|---|-------||中下杂一|cx1k|250|80|170|250|0||-----|-----|-----|---|---|---|-------||中下杂二|cx2k|130|50|80|130|0|------------------------------------------------------------------------------|||1997年|1998年安排||1998年||级别|代号||-----------|比1997||||合计|收购价|奖励|合计|年增减||-----|-----|-----|---|---|---|-------||上杂一|b1k|260|90|170|260|0||-----|-----|-----|---|---|---|-------||上杂二|b2k|180|60|120|180|0||-----|-----|-----|---|---|---|-------||上杂三|b3k|100|40|60|100|0||-----|-----|-----|---|---|---|-------||青黄一|gy1|120|50|70|120|0||-----|-----|-----|---|---|---|-------||青黄二|gy2|60|20|40|60|0||-----|-----|-----|---|---|---|-------||级外||50||50|50|0|---------------------------------------
-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地区地直统筹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地直各局、办:《河池地区地直统筹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河池地区地直统筹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公务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待遇的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地直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依照《河池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河行发[2000]37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地直统筹区的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享受医疗补助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人员和退休人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按年龄段分档划入个人账户,其标准为:不足35周岁100元,35周岁以上不足45周岁110元,45周岁以上120元。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享受公务员补助的对象,补助经费由地区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地区医疗保险所负责筹集、管理,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符合第四条规定,但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经济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其经费来源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本暂行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办法从二○○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6]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桂办发[2006]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现就建立和实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农村低保制度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的重大举措,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必要途径和措施。它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加快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障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是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三是保障对象属地管理的原则;四是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原则;五是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二、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的领导,促进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桂林市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朱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吉喆(市民政局低保办主任)、朱袭林(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担任,并具体负责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日常工作。各县、区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全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各项工作整体推进,顺利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作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对资金进行分配、审核、管理和监督;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三、稳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工作的建立和实施(一)制定政策。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基本生活必需品,并结合当地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本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收入计算、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后颁布实施。(二)筹集资金。原则上以县、区财政负担为主,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为辅。各县、区要按照年人均补差不少于200元的标准,积极筹集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是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二是要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三是广泛开展社会慈善募捐活动,从社会上募集资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三)落实机构。为了确保这项制度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各县、区要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鉴于目前行政机构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冻结的情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不增设新的办事机构。市、县、区由民政局内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各乡镇由民政办负责承办。各县、区要根据此项工作业务量增加的实际,在现有编制内适当调整人员。同时,要合理测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四)稳步推进。为了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实施,健康发展,根据各县、区今年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已经确定和我市农村低保尚未纳入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实际,因此可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今年可作为起步阶段,保障范围主要以列入民政社会救济对象的特困群众为主,保障资金主要以县、区财政年度预算社会救济经费和整合现有社会救助资源(如五保供养、优抚对象困难补助、计划生育“独女户”扶助、扶贫开发等)为主;保障标准以月人均补差20元左右为宜,待2007年各县、区财政调整预算和中央、自治区财政实行补贴后,再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实施意见明确的范围和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稳步实现应保尽保。四、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一)保障范围。居住在我市农村,持有我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五保户除外)均纳入救助范围,享受农村低保救助。在初始阶段,先将农村“三无人员”、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人、因大病、重残、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以及因大灾无自救能力而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再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由县、区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今年的起步阶段,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650元,财政承受能力好的县区可高于此标准。农村低保救助分为全额救助和差额救助两种:一是“三无人员”和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低保对象为全额救助;二是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为差额救助。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五、认真界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四)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抚(扶)养费;(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大额赠与;(六)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支出之后的收入;(七)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或因大病造成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五)计划生育奖励费;(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费;(七)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给予农村低保救助或取消低保救助:(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二)三年内因购买、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三)有责任田地、山场、水面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四)家庭成员中因赌博或进行与接受农村低保救助不相符合的娱乐和休闲消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五)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等的。六、严格规范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一)申请。凡申请农村低保救助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诚信声明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二)受理。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提交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助意见,并交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局。(三)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上报的农村低保申请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低保救助金额,并委托村民委员会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四)发放。农村低保救助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季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七、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制度(一)资金来源。农村低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拨款、农村救济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具体为:1.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县、区开展农村低保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低保资金;2.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部分冬令和春荒救济补助金;3.按规定比例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彩票公益金;4.农村低保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5.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除县、区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外,还应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的资金支持。(二)资金管理。1.农村低保资金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2.县、区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或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核算。县、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帐,用于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核算;3.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八、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长效帮扶机制,要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九、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党和政府的“民心工程”,是农村扶贫济困战略目标和思路的重大调整,是社会救济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农村贫困人口的救济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的缺失,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制定和颁发本县、区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办法,确保今年全市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实施的目标。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 南宁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发挥社区优势,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家计生委等8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计生政〔1997〕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管理原则第一条城市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原则。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辖区统一管理。散居在街道住宅小区、商住楼或其他单位的职工及其待业人员,由居住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接受所居住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各系统、单位有责任协同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条城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坚持按人归口,各负其责;块块抓总,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第三条驻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开发的公寓、商品房开发小区的管委会、物业管理部门都应执行本办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市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二、管理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对象是:(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各省区、市、县、驻市单位)的公务员、职工。(二)本市城镇居民。(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生活的流动人口。三、块块管理职责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块,是指城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行政区划对本辖区所有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文件、指示和决定,制订实施办法和必要的补充规定,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二)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办好人口学校,开展人口国情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三)负责辖区人口婚育情况和生育计划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基础档案;做好人口统计调查;落实人口出生计划。(四)负责做好《生育证》审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等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待遇,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处理。(五)负责组织本辖区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组织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的普查和随访;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与服务;协同有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制度。负责出具本地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组织查验外地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流出、流入人员动员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七)结合社区服务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八)组织落实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有关业务培训。(九)接待、处理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完成上级立案或转办的信访案件调查并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城区人民政府每年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同时与本辖区内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并按责任状的工作目标任务抓落实,年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城区进行检查、评估,兑现奖罚规定,以确保全市人口计划的完成。第六条城郊结合部(含混杂居住地带)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辖归属区。四、条条管理职责第七条本办法指的条,是指部门、系统。对本系统所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一)承担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的责任,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国家、自治区、市和所在城区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二)根据上级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对本系统所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经常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三)抓好本系统(单位)的计划生育机构和计划生育队伍的建设,定期分析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四)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南宁市有关计划生育文件的规定。(五)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六优”系列服务,即:优恋、优婚、优孕、优生、优育和优教。更好地满足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需要。(六)督促下属单位积极参加所在地城区组织的计划生育活动,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汇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按规定报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七)每年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并完成责任状的目标、任务。五、单位管理职责第八条本办法指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住宅小区、商住楼。第九条单位负责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担负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一)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地方计划生育的法规,依法承担计划生育责任和工作任务。(二)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三)负责做好在本单位工作和居住在本单位人员婚育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各类基础档案,做好人口统计调查,按时、按质、按规定向所在城区和上级计生部门报出月报、半年(年)报;落实人口计划。(四)负责审核本单位要求生育对象的婚育情况,并签署意见;执行计划生育的奖惩制度;协助上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的妇检工作及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送。(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查验制度。负责出具本单位流出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协同其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负责查验外地流入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协助收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七)每年与本单位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并落实责任状的目标、任务。六、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第十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后仍然要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计生政〔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全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代表和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负总责的一种制度。第十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代表及其他各种经营形式的企业。第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也要承担对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监督职责,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起共同抓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地方计划生育法规,依法承担计划生育责任和工作任务。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全面管理之中,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定期研究、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坚持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体制。担负起双重管理,双重考核的责任,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每年签订一次计划生育责任状,接受当地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三)在企业深化改革或内部机构调整时,要建立保障和有利于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维护本企业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地方法规和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处理。(四)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必要的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解决计生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工资福利、岗位津贴、技术职称等,并保证计划生育所需的经费。(五)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六)要对职工进行有效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落实有关职工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与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有计划生育的内容,把所有人员(含居住在本单位住宅区内)纳入计划生育管理范围。(七)企业要做好各类离、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向他们提出计划生育要求,加强与离、下岗人员所居住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单位的密切配合,关心离、下岗人员的生产、生活、生育,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八)对企业职工进行政绩考核、选拔任用、晋升职级。表彰评先,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九)聘用外来人员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地盘谁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正常管理。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系外籍人员的,企业的中方领导应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职责。外商独资企业,也要配合辖区人民政府依法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规定。第十六条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对计划生育成绩突出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凡计划生育工作指标未达考核要求的,在自治区、市或城区评先、精神文明单位评选或企业升级中,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企业法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第十七条企业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同样适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要参照企业建立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七、离、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离、下岗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放长假、待岗和富余人员等各类离、下岗的职工。重点管理对象为已婚育龄妇女(以下简称离、下岗职工)。第十九条合同期内离、下岗职工的管理(一)企事业单位要与离、下岗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二)企事业单位富余职工离、下岗后,应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具体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定期取得联系,建立定期随访制度和离、下岗职工回单位见面制度,落实生育节育措施。(三)企事业单位应与离、下岗人员的居住地和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取得联系,通报离、下岗人员的婚育、节育情况,与居住地落实双向管理。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离、下岗职工的管理,应负责与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及时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对职工在未办理移交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发生计划外生育的,企业应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破产企业在破产生效前,将居住在企业内的职工、家属组织起来,成立家属委员会,计生工作由该委员会进行管理,散居在单位外的职工由企业负责将待岗职工的婚育、节育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第二十二条建立离、下岗职工《通知书》回执制度。企事业单位在办理职工离、下岗手续后,单位在15日内要将《通知书》送达离、下岗职工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其配偶所在单位。《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离、下岗职工的单位、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生育、节育和计划生育奖罚情况,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居住详细地址等。离、下岗职工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服从原单位和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离、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接到通知书后要建立离、下岗职工登记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主动为其提供再就业信息或就业渠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离、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坚持每季度互通一次情况,掌握了解离、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去向和计划生育情况。出现问题双向配合共同解决。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对离、下岗人员或被除名的干部、职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单位组织到市计生指导所进行孕检,原企业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及时与现居住地计生部门联系,做好管理交接工作。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负责做好本居住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无固定职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以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城区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城区人民政府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牵头,由辖区内有代表性的系统、单位领导参加,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协调解决条块之间出现的问题。凡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系统、单位要坚决执行。第二十八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单位和居住地“双向管理”、“双向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兑现奖惩,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南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办法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生委、财政厅、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正确地征收、管理和使用计划外生育费,是关系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稳定的重要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使计生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科学管理的轨道。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外生育,系指以下几种情况:(一)超计划生育;(二)未达法定婚龄生育;(三)非婚生育;(四)非法抱养;(五)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生育(含符合生二孩条件而不够规定间隔时间生育);第三条对计划外生育者,依照本办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第四条计划外生育费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这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第二章征收办法第五条征收单位:计划外生育费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各级计生站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者单位应积极给予协助。第六条征收人员: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人员必须经市、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统一制发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附件一)方能上岗工作,征收时,必须出示此证。第七条征收标准: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幅度按本办法的附件二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地、市、县计生、财政和物价部门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并报自治区计生、财政、物价部门备案。第八条交款期限: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一次交清。对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征收单位批准,在征收单位所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第九条征收程序(一)征收单位对计划外生育者要及时发送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附件三)。(二)计划外生育者接到《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工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交款。如对征收单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15天内向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按《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限定时间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可按应缴金额加收每日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单位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各征收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当地市、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点实行一点一证,亮证收费。凡是受委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单位,还要在申办收费许可证时出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征收书。(五)征收单位收取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即时向交款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六)受委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单位,对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必须按月上交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监督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款人有权拒绝交款:(一)征收人员未出示统一制发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的;(二)征收单位未填发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的;(三)征收单位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四)征收人员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五)征收款额与征收通知书款额不符的,或征收额与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十一条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时的具体使用范围:(一)农村困难地区独生子女保健费;(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三)计划生育受术者的营养费和误工补贴费;(四)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者和并发症患者的路费补助;(五)经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聘用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六)县(市、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的费用;(七)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用的支出补助;(八)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征收上交的计划外生育费总额中集中掌握20%用于调剂计划生育工作开支。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计划外生育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第十三条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款计划,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核拨。乡(镇)财政部门也要加强监督。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同级计生部门的专(兼)职人员承办受委托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工作。这些人员未经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批准,不得随意调动。第十五条计划外生育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挤占。第十六条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帐目清楚。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都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编报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外生育费进行审计;自治区和地(市)级计生、财政、物价部门每年要组织检查或抽查。第十八条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计生、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无证收费或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的。(二)扩大使用范围、挪用、挤占、挥霍浪费计划外生育费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该征不征,明征暗退或任意增减的;(四)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为名变相出卖计划生育指标的;(五)伪造、出卖、私自转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有关凭证、证件的;(六)隐瞒、截留、坐支、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或变相私分收缴财物的;(七)对检举、控告违章,违法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地、市、县计生、财政、物价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实施办法,并上报自治区计生委、财政厅、物价局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计生委、财政厅、物价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一: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附件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收费幅度。附件三: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一:┌────────────────┬─────────────────┐││照片│││(发证单位钢印)││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征│征收单位│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收├──────┼──────────┤││持证人单位│││证├──────┼──────────┤││持证人姓名│││一九九年月签发├──────┼──────────┤││编号││└────────────────┴──────┴──────────┘附件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收费幅度┌─────────────────┬──────┐│收费项目│收费幅度(元)│├─────────────────┼──────┤││││一、超计划生育或非法抱养│││1、一孩│2000-50000││2、二孩│4000-100000││││├─────────────────┼──────┤││││二、未达到法定婚龄或非婚生育│2000-30000││││├─────────────────┼──────┤││││三、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生│││育(含符合生育第二孩,但不够规│││定间隔时间而生育者)│││1、生育第一个孩子│500-2000││2、生育第二个孩子│1000-30000││││└─────────────────┴──────┘注:同时有两种以上计划外生育情形的,只按其中一种情形收费。附件三: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你于一九年月日计划外生育第孩,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年月起到一九年月止,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元。截至一九年月日已征收元,待征元,请于一九年月日前。主动到单位缴纳,过期不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有异议,可以在15天内向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盖章)一九年月日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回执于一九年月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送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签字(或盖章)一九年月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起在全市全面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现将《南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南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参照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特制定本方案。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三)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一)范围从2004年12月份起,在全市12个县区全面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二)内容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县、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三)目标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四)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五)组织管理该项工作在市、县区、乡镇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市级成立“南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该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县区应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实行审核制度。各县区要按要求向市工作协调小组报送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市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开展工作。并报市工作协调小组备案。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9年至2004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各县区人口计生局依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二)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视各县区财力情况,确定市和县区财政负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五城区由城区财政全额负担;邕宁、武鸣、横县、宾阳四县按市财政40%、县财政60%的比例负担;上林、隆安、马山三县按市财政70%、县财政30%的比例分担计算。各县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一)奖励扶助金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市政府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或自行确定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二)奖励扶助金管理1、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奖励扶助金财政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县区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市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2、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代理发放机构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六、评估与监督(一)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各县区每半年对该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县区级每季度、市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三)实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四)协调县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每年由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六)建立督查制度。由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和各县区人口计生局纪检组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市工作协调小组。七、奖励与责任追究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二)县区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市财政将缓拨该专项资金。(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八、任务和要求(一)各级领导要对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该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工作。(二)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生活费)、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计划生育与发展农村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五)各县区根据本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七)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报告市工作协调小组。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现将《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九月三日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区《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口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县(区)暂住的成年人口,以及本市常住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市外暂住的成年人口。第三条: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区)计生部门要成立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任务、落实报酬。第四条:凡本市外出务工、经商或暂(寄)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须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有流动人口流出的乡(镇)村(居)委会、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流动已婚育龄人口的生育情况审核以及计划生育合同签订工作。负责审核发放《婚育证明》的计划生育部门,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外,禁止收取其他费用。第五条:对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实行凭《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以下简称《计生合同》)并建立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管理制度。凡流入我市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暂(寄)住3个月以上的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在到达居住地15天内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查验手续,并签订计生合同。各级计生部门对签有《计生合同》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及时督促并限期返回户籍所在地补办《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的,由其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和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掌握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节育、生育情况,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督促检查、组织考核评估有关部门、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二)公安、工商、交通、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或验审)外来流动人员暂住证、营业执照、营运证照、就业许可证等证件时,要核查《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暂不办理,并将情况通报同级计生部门。(三)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各类人员人事关系、劳动社会保障关系和档案托管手续时,要查验《婚育证明》,并核实其档案中计划生育状况,如档案中记录不清的应补齐材料,才予办理。(四)建设部门负责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经理、法人代表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措施。没有持有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不得聘(雇)用。(五)教育部门对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入学(入托、入园)需凭其父母的《婚育证明》办理手续,并依法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和技术服务;在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要查验并登记其《婚育证明》,对无证生育的,应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七)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转让、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租赁手续时,要凭《婚育证明》和暂住证方予办理。发现流动人口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要及时终止其租赁合同,并通报辖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八)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子女收养、村(居)委会建设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现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辖区谁清理”的管理原则,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一)机关、团体及驻市部队、企业、事业及其他组织不准聘用、雇用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聘用、雇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二)从事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手工业、加工业、修理业或其他服务性行业的流动人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发给其营业执照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无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及租用个人房屋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四)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五)租用单位铺面、住房的流动人口,由出租单位负责。(六)物业管理区中的流动人口,由各物业管理部门或居住小区管理机构负责。第八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法人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与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及辖区内各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责任状,建立严格的奖罚制度。年终由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县(区)、乡(镇、街道办)、市直单位和驻市单位。第十三条:本《规定》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为准。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北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1日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若干决定
- 为综合治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降低并在2010年趋于正常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及《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十一个部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一)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问题。如果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失调,不仅干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秩序,影响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的实施,而且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政治社会的稳定,动摇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基础,制约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二)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是我市面临的重要的人口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远高于正常水平和全国、全区平均水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已日益成为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三)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市“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当前和今后的十几年,是我市率先加快发展、率先在广西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解决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直接关系到我市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全局和长远的高度,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促进我市“三个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二)工作目标:各级党委、政府要领导和协调本地各有关单位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政策体系,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降低,并在2010年趋于正常水平,为我市顺利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三、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工作职责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各项工作。(一)宣传部门:加大对人口、资源、环境、国情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良好社会风尚。倡导自然选择性别,宣传人为选择性别的社会危害性。正确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并协调新闻媒体免费或优惠播报有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宣传报道。指导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丰富新型婚育文化。禁止出版发行、发表宣扬胎儿性别选择的书籍和文章。(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这项工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常抓不懈。协助政府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目标择任考核。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严格执行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婴儿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跟踪和回访制度,对重点对象实行全程管理和服务。加强对本系统使用b超的医务人员的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把好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发放、审验关。协助政府组织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较严重的单位进行重点治理工作。(三)教育部门:加强女童教育,提高女童入学率。在学校中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教育以及生理卫生知识教育。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人口与性别平衡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缴纳学杂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对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子女参加中考,在高中招生录取时给予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四)公安部门:支持和配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治理,依法严厉打击贩卖、溺弃、虐待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在办理户口性质变更、迁入户口和收养孩子户口以及暂住户口时,应当核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计部门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数据、资料。依法查处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五)民政部门: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加强对弃婴的抚养安置。在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中,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增加村(居)委会中女干部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在城乡社区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改善社区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意识。改革殡葬制度和传统继承方式,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建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期互通信息的机制。(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村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措施,加强妇女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水平,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及职工奖励办法。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积极探索在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包括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在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七)农业部门:制定农村、农业政策措施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动员农村女孩接受义务教育,提倡移风易俗。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妇女的农技水平。适当安排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经济,增强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维护妇女的合法承包权益。鼓励农村妇女外出打工、就业,实现劳动力转移。鼓励乡镇企业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招聘、雇佣女工,做到男女同工同酬。(八)卫生部门: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包括b超和染色体检测)、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技术规范,严格操作。严格管理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卫生系统b超操作医务人员,并加强逐级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对医疗保健机构定期进行专项治理和整顿,严惩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在接收孕产妇时,要查验其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加强对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管理与整顿,坚决打击非法取环、非法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避孕节育、孕情检测和回访、终止妊娠以及生殖保健等服务的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每月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如实反馈婴儿出生(死亡)和四种手术情况的工作制度。(九)统计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主动收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妇联等部门有关男女比例的数据、资料,并定期综合分析其发展趋势。建立和实施出生人口性别结构情况通报制度。(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对终止妊娠药物的严格管理、监督制度,并定期检查。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单位,要真实记录购进、监护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有关情况,定期将统计数据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个体诊所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配制和购销终止妊娠药品。严禁终止妊娠药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定期对药品市场和药品销售单位、个体诊所等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彻底清理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市场,并对违法购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十一)妇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妇女和儿童事业的发展。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大力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大力营造男女平等的文化氛围。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积极推动引进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或开展针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帮助她们发展经济,增强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男女平等,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四、建立和完善促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开展的保障机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一项具有复杂性、系统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等突出特点的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才能确保这一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一)全面实行孕情跟踪责任制。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包干和孕情跟踪管理责任制,做到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和村(社区)干部都有责任对象,对一般监测对象实行一季“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对重点监测对象实行“一月一随访一报告”制度。对孕情信息进行严格登记和上报,对在随访服务过程中发现非法终止妊娠、不明原因的胎儿消失、超预产期却不知孩子去向且无证据证明孩子死亡等异常现象的,要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及时报告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要把落实孕情跟踪责任制情况与提拔任用、晋升工资、各种补助、“三文明”奖等挂钩,凡发现孕情跟踪责任人因工作失职造成计划外生育或擅自终止妊娠的,不能参与年度的评先评优;对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市、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分管领导,乡镇(街道)的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要参加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互相协作,内外并举,联防联治,形成区域协作新格局。(三)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凡是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且严重失调的县(市)区、乡镇,对其党政一把手和主要责任人在提拔任用、晋升工资、评先评优等时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在评先评优、“三文明”奖励等时实行“一票否决”。(四)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制度,为防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提供制度保障。1、b超管理制度。(1)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先由符合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由实施机构3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集体审核,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医疗保健机构要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2)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登记备案。对正常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由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的医生,根据《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及孕妇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b超检查。(3)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2、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1)已婚育龄妇女正常妊娠14周以上,属计划外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审批后到指定的具有终止妊娠手术执业许可资格的机构施行。属政策内怀孕并已领取生育证,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所审查,报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出具《准予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孕妇持此证明和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到指定机构施行手术。(2)具有终止妊娠手术执业许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对正常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要在手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结婚证、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凡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中止施行,并将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3)凡是对正常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除急诊外,须经计生干部、医生、孕妇本人三方签字方能进行。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5)凡非婚怀孕的,一经发现,坚决采取补救措施。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必须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获得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禁止个体诊所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2)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禁止自行配制终止妊娠药品。(3)严格管理终止妊娠药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终止妊娠药物时,应审验相关证明,确定不是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由医护人员指导并监护使用,并按有关管理规定如实登记、上报。(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使用记录,每半年将有关数据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人口计生委。4、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1)孕妇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时,如不能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负责接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要填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单》,并在孕妇分娩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孕妇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婴儿出生死亡的,由接生的医务人员或主管抢救的医生在7个工作日内填报《病人死亡通知卡》给本院(站)医务科(办公室)和孕妇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如不按要求填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单》和《病人死亡报告卡》的,对接生的医务人员或主管抢救的医生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免去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职务。5、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追究制度。(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一次性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凡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发现施行一例,即开除直接责任人公职或无条件解聘;发现两例,依法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并依法免去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发现三例以上(含三例),依法免去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个体诊所和其他人员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并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执行b超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开除公职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对辖区内妊娠药品销售部门监管不力,终止妊娠药品流通泛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4)凡是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孕妇,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对其作出三年内禁止生育的决定。五、建立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政策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的优惠政策,使女孩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营造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政策环境。(一)建立相应的利益导向机制。实施“五保村建设与建立完善农村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一体化工程”,把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纳入五保村建设范围,与五保户一起实行集体供养,实行奖励和扶持。(二)已开展新型农村医疗的县(市)区,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父母及孩子免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父母及孩子住院报销比例比一般对象分别提高30%和20%。(三)落实农村独生子女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满18周岁止每人每年保健费120元,统一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四)农村独生子女中考加10分,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加7分。(五)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市下岗失业职工要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六)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以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为资金来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基金,帮助农村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问题;帮助辍学女孩重返校园,救助贫困母亲,在就医、就学上提供帮助,切实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六、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行为各地必须结合实际,采取有力的措施,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行为。(一)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药监、公安、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打击非法取环、非法行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简称“四非”)的机构,统一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严惩“四非”行为。(二)各有关部门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政府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凡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金为罚没款数额的10%-20%,并予以保密。(三)对“四非”案件,公、检、法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公开处理,公开曝光。重大的案件,领导要亲自挂帅,严格督办。七、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摆到与执行人口计划、控制人口增长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一)成立领导机构。各级要成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协调小组,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并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针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实际困难,研究、制订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二)强化目标责任。各级要把出生人口性别比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三线”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各级财政必须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专项经费,保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和宣传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生育新观念,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和地方条例、规章,提高干部、群众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干部、群众树立新的婚育观念和“关爱女孩”的意识,努力营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四)加大督查力度。市委、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进行督查和指导,并通报督查结果。本决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3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处理社会弃婴问题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处理社会弃婴问题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处理社会弃婴问题的意见根据各地反映,近年来社会上弃婴增多。自治区人大代表曾经提出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好社会弃婴问题的建议。最近我厅就此问题向各地作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弃婴中大多数是女婴,或者是肢体残缺、智能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男婴。弃婴的地点大多数在车站(或列车、公共汽车上)、码头、医院、戏院、马路边等公共场所,有的丢弃在公共厕所或垃圾箱旁边,有的丢到社会福利院、公安局大门外,有的丢在县政府院内。被丢弃的婴儿,有的挨冻受饿,奄奄一息;有的收进福利院一两天即死亡。这种弃婴行为,不仅影响市容,有损我国声誉,而且严重地摧残了婴儿的身心健康,是极不人道的行为。社会上弃婴增多的原因:一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作祟;二是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一部分超生夫妇为了逃避计生部门的查处;三是有意将女婴、残婴推给国家、社会负担;四是部分青年法制观念淡薄,未婚先育,抛弃婴儿。为了正确处理弃婴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们建议:一、各市、县(市)建立治理弃婴问题领导小组,由市、县一位领导任组长,计生、公安、司法、民政、卫生、财政、妇联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加强对弃婴治理工作的领导。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我区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都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司法、妇联、计生、民政及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使群众知法守法,并和弃婴、摧残婴儿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三、公安、司法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真查处弃婴、残害婴儿的犯罪行为。四、对确实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按下述办法处理:(一)凡有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的市、县,可由公安部门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报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后,送入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抚养。对被收养或送入社会福利院机构的弃婴的户口、粮食、凭《收养证》、公证书或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食供应手续。(二)凡未办有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的市(县),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给符合收养条件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无人收养的弃婴,由民政部门安置入当地敬老院代养或雇请、委托群众抚养。五、无人收养而又需要抚养的弃婴的抚养经费,由当地民政部门报当地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列入社会救济预算解决。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 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规则(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为了规范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换工作,促使信息交流及时、准确、有效,现将《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规则(试行)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是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由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相互进行查询、反馈工作。为了规范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换工作,推动各县区在落实共同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促使信息交流及时、准确、有效,特制定信息交换运行规则如下:一、信息交换的范围和对象信息交换范围和对象是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不包括城区跨办事处)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二、信息交换职责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是进行流动人口信息传递工作的基本单位,是交换活动的主体,直接负责对流入人口提出查询和通报,对流出人口进行反馈和告知。乡级计生部门承担信息采集、录入、数据修订工作,并对数据质量负责。市人口计生委对县级信息交换情况实施监控督促。三、信息交换内容和时间约定(一)交换内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的内容分基础信息交换和变动信息交换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信息交换阶段。现居住地应当提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以下查询内容:1、姓名;2、身份证号码;3、现居住地代码;4、现居住地址,包含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城区应包括街道、门牌、楼栋号码);5、户籍所在地代码;6、户籍所在地址(或流出前原计划生育管理地址),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7、查询需求。户籍所在地接收现居住地的查询信息后,应当反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以下内容:1、出生日期;2、户口性质;3、丈夫姓名;4、丈夫现居住地代码;5、家庭子女数:儿子数,女儿数,最小子女出生日期;6、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7、本次怀孕的政策属性;8、外出日期;9、婚育证明号码。第二阶段,为变动信息交换阶段。第二阶段信息交换必须是在第一阶段信息交换成功的基础上进行。现居住地针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以下变动婚育信息进行通报:1、孩次;2、本次出生子女数;3、子女出生日期;4、子女政策属性(政策内、政策外);5、应收社会抚养费金额;6、已收社会抚养费金额;7、当前避孕状态;8、避孕开始时间;9、避孕结束时间;10、避孕服务机构;11、孕情检查结果;12、宫内节育器检查结果;13、生殖健康检查结果;14、检查日期;15、三查服务机构。通报以上内容时,必须录入第一阶段查询信息前六项的内容。户籍所在地接收到现居住地的通报信息后,应及时补充完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二)交换时间每月20日为当月提交查询和通报信息截止日。现居住地可随时提交查询信息和通报变动信息。每月20日为上月21日以后查询和通报信息的反馈和告知截止日。户籍所在地可随时反馈和告知接收查询信息,户籍地对现孕的政策属性等重要查询信息,应在五天内进行反馈。市人口计生委每月21至25日对交换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四、信息交换规则(一)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应当遵守的共同交换规则:1、使用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2、交换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拟内容,使用规范语言,文明礼貌。3、坚持安全制度。信息交换操作人员不得将密码向无关人员泄露,非信息交换操作人员不得登录信息交换平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两个月变更一次密码。并将变更密码告知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科。(二)现居住地应当遵守的规则:1、在每一轮的信息交换过程中,现居住地始终是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流的主动提问者。2、在第一阶段现居住地提出的查询信息项目中,其中1、2、3、4、5、6六项是必录项目,缺一不可。3、现居住地收到户籍地反馈的某条信息,凡是反馈内容标明“查无此人”情况的,现居住地需要再次深入调查,补充、完善查询信息内容,依据准确的查询信息再次发送。针对某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同一现居住地向同一户籍所在地连续提出查询信息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4、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进行第二阶段变动婚育信息的交换,必须是在实现了第一阶段基础信息交换成功的基础上进行。5、每个交换周期,作为现居住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查询信息个数不能有空白。6、第二阶段交换的变动婚育信息,是“两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当前状态的最佳方式,不受交换次数的限制。(三)户籍所在地应当遵守的交换规则:1、在每一轮的信息交换过程中,户籍所在地始终是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流的被动答复者。2、户籍所在地对查询和通报信息进行查找的程序依次是:育龄妇女数据库-手工台账-公安户籍管理。3、户籍所在地对于现居住地提出的查询信息,确实查找不到的,也要进行信息反馈。对此可统一标明“查无此人”,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理由。4、在第二个阶段的信息交换过程中,如果户籍所在地没有掌握流出人口变动婚育信息,在告知现居住地时,可在备注栏统一标明“谢谢,无变动信息”。5、每个交换周期,作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现居住地反馈和告知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变动信息的比率,必须是查询信息总数的90%以上。五、信息采集和储存(一)信息采集现居住地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清查活动,实行半年一大查,一月一小查,尤其是加强对流入人口集中地域、薄弱环节的管理,对清理清查出的流动人口要及时建档,纳入登记管理。(二)信息储存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据信息交换的结果,对流动人口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及时更新,使两地掌握的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始终处于最新状态。六、信息分析与通报市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对各县区信息交换的进度和质量进行通报。对于在信息交换工作中连续三次排序在后5名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市人口计生委将各县区信息交换的进度与质量,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七、此交换规则同样适用本市参加全国跨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八、本规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计划生育服务所挂牌办公。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罚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第六条地区、市、县(城区、郊区)和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第八条初婚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持有法定结婚证,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发给生育证,方能生育。第九条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与第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地区(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其生育指标由地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由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生育指标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确认因公残疾(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第十一条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依据,以《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为准。第十二条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或夫妻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均属独生子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独生子女:(一)父母生育本人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二)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三)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四)父或母再婚,在再婚家庭中本人继父或继母原来已生育并存活有孩子的。第十三条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烈士。第十四条农业人口中的多女无子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生育第二个孩子,由该户姐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但其余各对夫妻如分别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九、第十条有关各项规定者,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五条农业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且未结婚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但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孩子的,则不能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六条婚后8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安排生育一个孩子。但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除外。第十七条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定居10年以上,并持边境居民证的农业人口,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八条农业人口的已婚妇女脱离农业生产到县、市或乡(镇)所在地从事个体工商、运输、建筑等行业,或在乡(镇)企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连续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第十九条再婚夫妻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个孩子。第二十条凡准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4周岁以后才能有计划地安排。第二十一条已婚公民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必须持有原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超生者,已采取绝育措施,并具备其他条件的,方能准予经营。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按以下办法管理:(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对流动3个月以上的人员,建立计划生育档案,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二)暂住时间超过3个月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在15日内向现居住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交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时发现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加收百分之五十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并限期2个月内必须取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逾期未取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加收5至10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三)流动人口的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签发生育证。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孕情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流动人口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的,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由其按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处罚;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由其按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处罚;(四)进入城镇暂住的流动人口的育龄夫妻,必须服从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和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对育龄夫妻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五)进入城镇的基本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城建部门不准办理施工手续,施工单位和城建部门违反此规定的,当年不能参加评先进,并追究领导责任;施工单位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按照计划生育合同规定处理;(六)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外逃躲避或向外逃躲避者提供躲避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和临时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七)不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单位由有关机关对其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实行统一的生育证管理制度。生育证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其申请、审批、发放、管理、查验,按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发放生育证,只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第二十四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抓好婚前检查工作,民政部门应把婚前检查的结果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夫妻如有一方患有下列疾病的,禁止生育:(一)重度遗传性智力低下;(二)严重遗传性精神病;(三)遗传性舞蹈病;(四)遗传性小脑运动失调;(五)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六)遗传性肌强直;(七)先天性成骨不全;(八)全身白化病;(九)血友病;(十)先天性色育;(十一)其他医学上认定不应生育的疾病。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孕情管理制度。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对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一次、非农业人口半年一次免费进行孕情检查(持有当年或下年度生育证、无配偶、绝经、患有不孕症、输卵管结扎或配偶输精管结扎手术满一周年以上者除外)。发现因避孕、节育、绝育失败导致怀孕或其他原因的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妻,要采取放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妻应有一方做绝育手术。但夫妻双方有手术禁忌症者或者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现有孩子最小年龄5周岁以上、并且已采取其他避孕措施5年无怀孕史的,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有效的避孕措施。再婚夫妻一方已经生育过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者,女方年龄不满40周岁,不论孩子是否在现家庭中生活,都必须有一方落实绝育措施。但夫妻双方有手术禁忌症的,可以采取其他有效的避孕措施。夫妻生育第一胎孩子为双胞胎的,小孩满5周岁前女方必须采取放环措施,5周岁以后夫妻必须有一方落实绝育措施。但夫妻双方有手术禁忌症的,可以采取其他有效的避孕措施。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和手术登记制度。经县以上节育手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给予积极治疗,医疗费参照国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保健单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具有施行节育手术的设备;(二)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持有《节育手术合格证》的。个体行医人员不得施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第三十条夫妻一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双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可享受晚婚假。男方享受男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第三十一条已婚女职工虽然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不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晚育假,也不给予男护理假。第三十二条初婚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而另一方原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或夫妻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均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需由夫妻申请,属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由所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发;属农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发。第三十三条从申请《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日起至14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或每月发给保健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规定,保健费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付一半;农民、渔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由乡(镇)、市辖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足部分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但乡(镇)、市辖区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收入提取集体提留费的,从提留费中发放。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独生子女的其他奖励和优待办法。第三十四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不包括下列情形:(一)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二)再婚后,夫妻双方有子女总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终身无孩”的职工,不包括终身未育而收养一个孩子或终身不婚的职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是指1982年11月25日以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职工。第三十五条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计划生育工作有特殊贡献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记功、提薪或晋级等奖励。第三十六条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该放环而经教育仍不采取放环措施(有放环禁忌症者除外)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督促其落实放环措施。第三十七条超孕、超生罚款原则上一次交清,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或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用非生产性实物抵偿。第三十八条婚后八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后,未经批准又怀孕或生育的,按计划外怀孕或超计划生育处理。第三十九条离婚、丧偶和独生子女、超生子女死亡的,对其原来的奖罚,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夫妻离婚或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负责。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以上的,从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同时交回《独生子女优待证》,过去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优待不再退回;(二)如违反计划生育被处罚,属夫妻离婚的,各自所受行政处分不变,经济罚款未交清的继续交清,双方承担数额应协商解决;属丧偶的,原罚款未交清的部分可减半交付;(三)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原享受的优待;超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超生所受行政处分不变,原罚款已交部分不退回,未交部分不再交付。第四十条收养孩子,必须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再由公证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第四十一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具体措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已明确了的,按“条例”办理。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生委、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民政厅、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生委、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民政厅、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要贯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业务工作。各级财政要切块落实必需的经费,以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应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样,纳入各部门、各单位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建立流动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与本级各有关部门及辖区内各单位签订责任状。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评领导小组,委托本级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考评工作,考评办公室设在计划生育部门。年终由政府负责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评验收标准,报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实施。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双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已批准的收费标准、范围执行。具体由各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实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中,认真履行本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一)计划生育部门:1、计划生育部门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2、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孕情和生育情况,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3、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婚姻和计划生育状况,建立档案,完善统计制度;抓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措施落实,按规定做好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工作。4、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每年对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组织一次考核评估。(二)公安部门:1、把户籍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在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的同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属育龄年龄并无婚育证明的,限期(区内的一个月,区外的二个月)回常住户口所在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2、在查验暂住证时,应告知暂住人员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把市场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对外省到我区或区内跨县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予办理营业执照。2、在验照时,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暂扣营业执照,待其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发还其营业执照。(四)建设部门:负责对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计划生育措施。(五)人事部门:1、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考评单位领导政绩的一项内容,记入每年年度考评档案。2、各级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办理各类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时,应核实其档案中有关婚姻及计划生育状况。如档案中无此项情况或记录不清的应补齐材料后,再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六)劳动部门:1、对用人单位招用的流动人口劳动力,在办理流动人口就业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就业证、卡。2、在办理各类人员劳务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时,应核实其档案有关婚育状况后,才予办理。(七)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村(居)委会建设、清理非法婚姻等项工作中,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八)教育部门:1、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入学(入托、入园)需凭其父母的婚育证明办理手续,流入地教育部门应依法接收并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2、对流动人口中的子女入学,按当地借读生的有关规定收费。(九)卫生部门: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和技术服务。在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要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无证生育的,应及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对新生儿要按计划免疫程序,在24小时内接种脊髓灰质免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并通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建立计划免疫卡证。(十)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时,要凭流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证方予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发现出租、出售房屋内住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员时,要及时终止其租赁合同,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十一)交通部门:流动人口在申办各类机动车辆营运证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办理营运证照。(十二)本办法未提到的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贯彻“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的暂住人员的管理。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聘用、雇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2、从事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手工业、加工业、修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流动人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发给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无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的流动人口,分别由其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所在的城区、郊区应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帮助基层解决突出的问题;4、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5、未设建制的住宅楼群和别墅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上述负有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部门、单位、户主、法定代表人,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主动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指导。第八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现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以现居住地为主。各地、市、县(城区、郊区)要积极搞好辖区内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双向管理的协调衔接工作。(一)流出地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2、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建立流动人口流出档案资料,为流动人口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变化情况。(二)流入地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了解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3、组织有关单位提供避孕药具,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节育技术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妇检,指导计划外和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4、与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建立联系,及时将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5、组织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进行检查和考评,落实奖惩制度。第九条流动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否则视为无效。第十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一人一证,证件内需有持证人照片,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方能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以填发证时间计算,期满一年后的第二个月底前完成年检。年检工作由原签发证机关负责。年检时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一年以上者除外),必须每季度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卫生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进行一次妇检。妇检单位需将妇检对象的近期照片贴妇检证明上,以防冒名顶替。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妇检情况进行监测。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证使用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原登记的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持证者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第十三条凡申请换发和补发新证的,发证机关需重新填写流动人口证登记表,并在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第十四条对流动人口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户籍所在地处理,户籍所在地没有处理的,由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价,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经过多年努力,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区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已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但是,也必须充分认识到:(一)人口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我区人口基数大,每年净增人口数也大,在未来十几年内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十分尖锐,这是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区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任务仍十分艰巨。(二)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主要是靠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取得的,仍很不稳定。人们的旧婚育观念没有根本性转变,生育意愿与现行的政策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工作稍有放松,生育率就会出现反弹。(三)新形势下将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流动人口、下岗人员增多,未婚怀孕、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再婚生育增多。人口已进入了老龄化。加上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创建新的工作机制,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四)基层计划生育基础工作薄弱。有的地方乡、村工作队伍和服务网络不健全,“四有三落实”(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一支抓经常性工作的队伍,有一条符合实际的工作路子,有一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没有落到实处,管理和服务水平低。有的仍习惯于靠行政命令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方法简单生硬,缺乏服务意识,满足不了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需求。(五)一些地方存在着盲目乐观和厌战情绪,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力度有所减弱。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人口问题,增强抓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工作,确保未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二、今后十年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与任务今后十年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区总人口控制在5136万以内,年平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5‰。以下;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基本趋于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提高综合节育率和避孕有效率;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初步形成;80%以上的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基本建立起“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管理机制;初步建立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突出抓好以下工作:(一)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文化、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千村万户树新风”活动,加强国情、区情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到2005年未,要有80%的县(市、区)和60%的乡、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达到“五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普及化、阵地建设标准化、宣传手段现代化、宣传管理规范化、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化)要求;城乡普及“五期”(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教育,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二)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高计划生育“三为主”的水平。要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落实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所和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真正做到“四有三落实”。要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好、执法服务好、科技服务好和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的活动,作为计划生育“三为主”的新内涵,并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三)加强流动人口和城市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在流入地与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计划生育、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工商、民政、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在现居住地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管理体制和综合服务体系。各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要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四)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修改、完善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执行计划生育“七个不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2001年起,在农村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五)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要建立健全县、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功能,为开展优质服务创造条件。到2005年全区要有80%的县(市、区)、2010年所有的县(市、区)开展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积极性。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抓好妇女病的普查、防治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逐步建立出生人口素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地中海贫血病等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地方性疾病和不孕症的诊断、治疗与研究。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和创新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品市场的规范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六)深入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实施“少生快富文明工程”,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政策上有优惠。在2005年前,要继续把重点放在帮扶计划生育贫困户的脱贫致富上。三、加强领导,落实完成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措施(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做到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两手抓;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列为督查项目;不定期地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检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实施“党政领导”与“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的办法,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各地市党委、政府(行署)每年要将本地区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情况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的查处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重要力量,要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积极发挥作用。特别是要重视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其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三)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对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家庭、个人所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地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和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要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优先给予生活保障补助。(四)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调整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结构,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配备一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引进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吸纳优秀人才,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实计划生育队伍。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以适应新形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五)将人口问题纳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时,一定要把人口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其中统筹考虑,并结合实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项目制定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相关配套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发展生态农业、水利、道路、旅游和扶贫开发等经济建设项目方面,给予计划生育户以优先照顾。(六)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现代化管理和服务系统。加强地、县、乡三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快育龄妇女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充分发挥计算机系统在计划生育报表、生育证发放、政务信息反馈、基层开展生殖健康、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汇总分析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等方面的作用。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信息工作应向数字化通讯和网络化水平方向迈进,争取在今后10年内,实现办公事务处理与公文传递自动化,信息交换与传输数字化,数据统计、信息采集以及宣传、服务、培训的网络化,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手段和服务水平。(七)逐步提高我区财政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并确保投入资金的落实到位。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的计划生育事业费要达到中央规定的人均超过10元的标准。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投入的年度计划。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财政要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确保基层计划生育事业的需要。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解决一些地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技入严重不足的问题,并保证上级下拨的经费落实到位。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十八日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工作推进方案为了做好广西第11届运动会体育场馆建设工作,确保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各项工作按时间要求稳步推进,确保广西第11届运动会顺利在我市举行,特制定本方案。一、充分认识建设玉林市体育中心的重要性2003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玉林市人民政府承办广西第11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第11届区运会),这是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市各项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第11届区运会将于2007年9月在我市举行。为了承办第11届区运会,市委、市政府决心当好东道主,倾全市之力把本届区运会办成一届富有特色、富有成效的体育盛会。区运会是我区最高规格的综合性运动会,举办区运会需要一批高水平、高标准的现代化体育场馆做保证。目前我市现有的体育设施远远不能满足第11届区运会的需要。一是体育场馆陈旧简陋。现有的体育场、游泳池和各大中学校足球场年久失修,难以使用。二是体育场馆数量严重不足,除了新建的玉林市体育馆可以供第11届区运会使用外,城区及各县(市)区都没有符合第11届区运会比赛所需的场馆。按照筹备工作的部署,场馆建设的核心项目就是在玉林城区新建一座体育中心,作为第11届区运会举行开幕式、闭幕式和各项重大赛事的主要场所。目前距离2007年9月第11届区运会开幕的时间仅为两年三个月,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各项筹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第11届区运会的筹备工作,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财力、集中人力抓好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确保到2007年6月底前能按时按质按量把一批高标准、高品位、高质量的现代化体育场馆交付第11届区运会使用,为我市成功承办第11届区运会奠定物质基础。二、主要工作任务鉴于市体育中心建设时间紧迫,从现在起,涉及的“征地、设计、筹资、政策”等相关工作必须同步进行。据此,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主要工作任务是:(一)尽快落实用地指标、可研性报告编制、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1、由市国土局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用地报批手续。2、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编制市体育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市国土局、环保局等单位做好建筑场地压矿报告、地质灾害报告、环评报告,委托市防震办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等工作。3、市规划局做好市体育中心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现状地形图、地块规划设计红线图、地块规划设计要点、详细规划任务书、中心地块及周边地块的相关城市设计规划等文件,准备好《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含文本、说明书)等资料。4、市体育局、市城建投资公司组织人员对市体育中心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所需各项费用进行调研,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二)落实建设资金,制定优惠扶持政策。1、市体育局、发改委、财政局落实自治区财政拨款支持市体育中心建设资金。2、市体育局、城建投资公司提出处置变现资产的方案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3、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委、招商局、体育局、财政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法制办等部门拟定项目建设优惠扶持政策,报市政府研究。(三)做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1、市国土局、玉州区政府、市拆迁办、城建投资公司、玉州区茂林镇等单位做好征地、拆迁工作。2、市城建投资公司搞好建设用地三通一平。(四)搞好规划、建筑设计。1、市规划局牵头负责规划建筑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完成规划、建筑方案报批工作。2、市城建投资公司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并根据设计需要,落实场地初步地质勘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3、市城建投资公司按照程序完成施工图审查,为10月1日项目土建开工做好前期工作。(五)组织好工程施工。由市城建投资公司按照《招标法》完成监理、施工招标,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市体育中心主体工程建筑施工、装修和设备安装。(六)做好市体育中心的调试、验收工作,确保按期交付使用。由市体育局、市城建投资公司负责组织做好建筑工程验收(含设备调试、试运行及验收)工作,市质监站负责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确保到2007年6月30日正式将市体育中心交付使用。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指挥长:甘承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指挥长:郭成球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成员:赖榜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靖森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斌市体育局局长梁明权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沈永忠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马雄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傅国海市国资委主任吴锡熹市规划局局长黄祖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姚培文市财政局局长梁世武市建设局局长陈世林市房产局局长罗家才市市政局局长黄业诚市审计局局长江贵成玉州区政府区长潘启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赖榜轰(兼)副主任:周斌(兼)潘启祥(兼)成员:市体育局和城建投资公司、政府办五科抽人组成。工作人员从市体育局、城建投资公司抽调。主要职责:负责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1、资金筹集和资产处置组。组长:赖榜轰(兼)成员:周斌(兼)谢炳忠市国资委副主任陈敏锋市发改委副主任吴永华市财政局副局长欧盛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吕敏市规划局副局长牟泉市体育局助理调研员潘启祥(兼)工作人员从市发改委、体育局、城建投资公司抽调。主要职责:主要是争取各级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处置体育资产筹集资金。2、征地拆迁组。组长:黄振辉玉州区委副书记陈家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成员:莫科奇玉州区政府副区长黎健市建设局副局长朱上安市体育局副局长张士勇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奎珍市拆迁办副主任谢家游市国土局工程科副科长封吕力市国土局耕保科副科长陈燕开市国土局耕保科副科长、地产服务中心副主任张洪振玉州区茂林镇党委书记吕剑枫玉州区茂林镇镇长工作人员从市国土局、建设局、拆迁办、城建投资公司、玉州区政府、茂林镇等单位抽调。主要职责:负责市体育中心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3、规划建筑设计组。组长:吴锡熹(兼)周斌(兼)成员:黎健(兼)吕敏(兼)张士勇(兼)工作人员从市规划局抽调。主要职责:负责市体育中心规划建筑设计招标,规划、建筑方案报批以及施工图审查工作。4、工程建设组。组长:周斌(兼)潘启祥(兼)成员:黎健(兼)朱上安(兼)林鹏健市建设局建管科科长李玉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技术负责人工作人员从市城建投资公司、体育局、建设局等单位抽调。主要职责:组织好市体育中心建设的工程施工以及设备安装、调试。5、工程建设监督组。组长:张崇贤市监察局副局长成员:李放明市审计局副局长黄聪市安监局副局长吴永华(兼)梁宏林市体育局纪检组长黄立权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何宁市质监站站长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主要职责:对市体育中心建设过程提供全程监督。各工作组要根据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各项工作推进的时间要求,明确责任,制定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人紧盯该项工作,确保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为加快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搞好服务,对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涉及的立项、报批以及征用土地、拆迁、供水供电、规划建筑设计、办证办照、报建审批、建设安装等方面工作,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特事特办,提高效率,形成合力。(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的作用,大力宣传“承办区运,喜迎奥运”的重大意义,宣传加快体育场馆建设的重要性和工作目标任务,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市民参与承办第11届区运会的积极性,为全社会支持加快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四)加强检查,确保落实。对市体育中心建设各项工作实行时间倒计时推进机制,各责任单位要按时间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要求落实到位,确保玉林市体育中心按时交付使用。附件:玉林市体育中心建设工作安排表(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老年人体育是老龄事业的一个方面,是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体群字[1999]9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发[2003]2号)等文件精神,老年人体育事业蓬勃发展,老年人体育组织不断壮大,老年人体育人口不断增加,老年体育运动竞赛和体育文化交流活动正常开展,成绩显著。但从总体上看,我市老年人体育工作还比较薄弱,经费投入不足,城乡发展不平衡,老年人体育组织、活动场地等条件还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为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发展需求,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群众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市老年人口共有3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1.8%,老年人口的迅速增长,给我市老年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构建亲民、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体系,是群众体育事业的重要目标,也是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积极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重要条件和基础。做好老年人体育工作对于丰富老年人业余生活,增强老年人体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建立完善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老年人体协是联系、团结老年人体育工作者和老年人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团体,是为老年人健康服务的社会体育组织。我市老体协组织的发展还比较缓慢,目前仅有市级和岑溪市、藤县建立了老体协组织,与自治区提出的90%的市乡镇(街道)都建立起老体协组织、40%的市村屯(社区)都建立有老体协组织的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各级政府要重视老体协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人体协组织网络。要利用市老体协换届选举时机,建立健全各级老体协组织;各级老龄机构的成员单位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老体协组织工作,吸收一批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热心老年人体育;乐于为群众服务的同志参加老年人体协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组织活动、健身指导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切实加强对老体协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的指导、服务工作。三、加强老年人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建设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努力为老年人健身解决好体育活动场地,改进体育设施。坚持政府支持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加大对老年人体育活动场所建设的投入,努力增加便于老年人健身活动的场所,营造科学、文明、就近、方便的老年人健身环境。四、努力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各地要针对老年人的特点,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活动。城市要以社区为重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老年体育组织应根据社区的特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活动;农村要以乡镇为重点,坚持生产劳动与文体活动相结合,利用节日和农闲时节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要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推出简单易学、适合中老年人群体进行锻炼的体育健身项目,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推广普及科学文明的健身方法,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五、为老年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老年人体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口规模的增大,逐年增加对老年人体育事业经费投入。城市社区和乡镇基层应根据各自实际,适当增加对老年人体育事业经费和老年体育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老年人体育事业投入机制,推动老年人体育事业向社会化方向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老年人健身活动。六、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领导老年人体育工作是老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老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领导,把老年人体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工作目标。分管领导要定期研究老年人体育工作,努力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体育部门要把老年体育工作纳入群众体育工作计划,加强业务指导,支持老年人体协开展活动。各涉老部门要关心、支持老年人体协,齐抓共管,做好老年体育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老年人体育工作,宣传老年人体育健身知识,不断扩大老年人体育的社会影响,形成关心,支持老年人体育的社会氛围。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梧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15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的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主要任务、目标和措施(一)任务和目标通过治理,到2005年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规行驶的货运车辆不超过全部行驶货运车辆的5%,减少因超限超载引起的阻断交通现象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到2006年12月底,力争全市范围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现象基本消除,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二)主要措施及要求市、县(区)两级交通、公路、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阶段要联合行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统一开展路面执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由梧州公路局负责在岑溪市、藤县分别设立两个固定执法点。1.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我市境内公路禁止所有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和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在主要路口设立禁行标志,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我市上路。2.卸载或分装后放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限超载车辆(运输鲜活产品和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双超车辆除外)必须进行卸载或分装后才能放行:(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2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3个轴计算,下同)。(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6)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对超限超载车辆不愿自行卸载或分装的,要强制卸载或分装,坚决做到不卸载(分装)不放行。对已卸载(分装)到位又二次装载的超限超载车辆,从严处罚。3.办理通行证通行。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以及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罐车,超过国家七部委规定的超限标准的,必须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后方能通行。其中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能上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廓超限运输车辆,也必须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后方能通行:(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集装箱货车总高度为4.2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对已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凡符合通行证上核定的外部尺寸、重量、货物种类、行走路线、时间,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级交通、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放行;对上述超限运输车辆不办理通行证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4.相关处罚。市、县(区)两级交通、公路、公安交管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分装)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决避免重复处罚。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分装)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分装)和登记外,交通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1)至(5)种超限情形的超限车辆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第(6)种情形的超限车辆处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处罚不改的,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所有罚款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和程序缴纳。各治超点对违章超限超载车辆要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本部门的检查、处罚情况。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对超限超载车辆累计登记超过2次(含2次)的,由车籍地交通部门按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车辆公告2次以上,视该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车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予以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并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资格;对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2次以上违法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员,也要进行相应的驾照扣分处罚。在集中治理期间,对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潜在的隐形损害,一律不得收取公路补偿费。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明显或直接损坏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收取公路赔偿。公路赔偿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5.源头治理。(1)市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梧州公路局从2004年6月10日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市、县(区)发改委、公安、交通、公路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牌证发放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创造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要求。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三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有关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办理车辆吨位恢复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标准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2)由市质监局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新车入户严格按标准把好车辆吨位标注关,坚决杜绝“大吨小标”车辆入户。(3)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局、经委、质监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加大对私自改装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采取联合行动集中治理。各县(市)、区也要按本方案要求对本辖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也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私自改装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恢复原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查处。(4)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货运经营企业建立企业、营运车辆及营业性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同时制定并完善货运从业资质管理的实施细则。(5)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货源地运输企业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规定装载货物的各种行为。6.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从2004年5月至2006年8月,由市发改委、财政、交通、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1)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经委等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多轴大吨位车的发展与更新。要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市场规律来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的规模化以及运力和车型结构的调整。(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牵头对货运企业及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货运企业及货运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流通,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降低运输成本,使车主和业主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3)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梧州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和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对非法营运车辆较多、黑恶势力猖獗的路段,公安部门、梧州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和驻地武警部队要组织足够的力量,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对个别寻衅滋事、不服从管理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必要时,由市、县政府现场办公进行协调。梧州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和驻地武警部队要主动对军车超限超载进行有效治理,积极配合全市治超活动。(4)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户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公路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促使运输价格趋于合理水平。(5)清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工作。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6)市财政局和市纠风办要认真组织检查涉路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变相收支挂钩和下达罚款指标的做法。三、治理工作步骤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6月19日。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及经济调节措施和应对紧急事件的预案的制定,在此期间,市、县(区)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技术参数和要求,抓紧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工作。第二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从6月20日9∶00起,全市各级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全市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市治超工作协调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察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三阶段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市治超工作协调小组将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市人民政府召开总结大会对全市治超工作进行总结,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及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四、政策和要求(一)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分装)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超限超载车辆或带有超限超载行为的其他违法车辆收费、罚款放行,交通、公路部门主要查处超限超载情形第(1)至(5)项、公安部门重点查处第(6)项情形,严格按照“五不准”规范执行行为;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到位后须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的执法人员签字始得放行;对已卸载(分装)到位且无二次装载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卸载(分装)和处罚,否则按公路“三乱”从重查处。(二)抓紧建立治超检测站点。市(县)、区根据卸载(分装)工作需要,按照“随时增减,可移动,便于卸载(分装)”的原则,主要依托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岑溪市、藤县等8个交通稽查站点来选定治超站点,报自治区交通厅审定后,由自治区交通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临时设立的卸载(分装)检测点,可以先行操作,并尽快履行报批手续。(三)超载货物的装卸及保管。车主或司机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或分装,也可以雇人卸载或分装。需提供协助卸载(分装)和保管货物的,其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示。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后必须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货物卸载或分装后,保管方要与货主签订保管协议书。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分装)车号、时间及卸载(分装)前后载质量和总质量,所载货物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卸载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为72小时;超过免费保管期限,自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仍不运走的,经财政、价格部门核准后,执法部门可予以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四)坚持科学检测的原则,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检测车辆超限超载,必须经过称重认定。各检测站点必须配备称重设备及卸载或分装场地。考虑称重设备误差等因素,对于称重认定超载5%以内的车辆,不作为超限超载处理。(五)执法部门收费、罚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费、罚款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禁收费、罚款不开票。凡经查实收费、罚款不开票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经济以至法律责任。(六)为防止违规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强行上路,各有关执法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不休息,实行全天候监控。五、组织领导治超工作是国务院、自治区领导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治超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把治超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坚决打好治超工作的攻坚战,确保全面完成治超任务。(一)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治超工作始终,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各级有关部门要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超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标准与措施、工作安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我市和全区、全国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工作部署家喻户晓,众所周知。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辟治超热线,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治超工作的呼声和意见。通过上述各项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治超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治超声势。(二)建立健全各级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为协调工作,加强领导,形成治超合力,市人民政府成立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协调小组(另文下发)。各县(市)、区也要对应成立治超工作机构。(三)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治超领导机构要切实负起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使全市治超工作一盘棋。根据自治区要求,各垂直管理部门必须自觉服从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挠治超工作的开展。(四)实行治超联合执法,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治理工作的强大合力。各级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治超工作。在具备条件的路段,交通、公路、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开展治超执法工作;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路、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在联合治理中,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和配合,实现职能互补,杜绝互相扯皮。路政部门负责检测、卸载(分装)和场站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检测点并负责治安工作;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征稽、运管等部门的执法人员根据路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排或本部门治超工作的需要,可以到治超点配合执法,但不能上路拦截和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参加治超工作的交通、公路、公安执法人员要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执法证件,文明执法。公路、公安两部门在同一场地协作配合开展治超工作的,以公路部门为主进行认定和纠正。(五)建立健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及责任,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在集中治理期间,对成员单位实行职能分工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并由市治超办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治超工作做好监督检查。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治超工作报表应统一使用全国治超办规定的从交通部网(www.moc.gov.cn)下载的“信息上报软件”填报,市治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将数据汇总后,于每周四上午12∶00前报市治超办。从2004年6月20日至7月20日,市治超办和市治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路面执法信息、车辆报停复驶信息、运输价格及市场物资供应情况、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和“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等有关信息,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每周报送两次。具体报送时间和要求是:每周二上午12∶00前报上周四8∶00至本周一8∶00的治超工作信息;每周五上午12∶00前报本周一8∶00至本周四8∶00的治超工作信息。(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和“三乱”典型案件。各级各部门的执法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机制,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发生。市治超办要派出监督检查组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及时纠正不规范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对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照规定开展治理的失职、渎职行为,或干扰、破坏治超工作,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不管是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同时,要追究领导责任。情况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在全市通报并公开曝光。梧州市治超工作监督电话为:2265061、2265062,实现24小时值班。(七)坚持两手抓,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爱护广大执法人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市治超办建立治超评优制度,各级治超办要认真做好定期总结工作,为总结表彰做好准备。(八)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社会稳定。在车流量较大、易形成严重堵塞的路段,公安部门要积极疏导和分流车辆到其他检测点接受处理;市、县治超办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提前储备足够的应急运力。一旦出现运力紧张、重要物资运力紧缺、物价大幅波动或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及时组织骨干运输企业抢运,并减免通行费。物价部门要密切注意物价行情,及时发布市场异常波动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哄抬物价行为。公安部门要准备足够的警力,防止堵塞道路、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运输市场的监控跟踪,防止运输企业和车主因一时抵触而引发的集体罢运。(九)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并积极协调,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政策支持。市和县(市、区)财政局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将治超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治超工作必需的经费开支。
- 北海市关于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暂行规定
- 全市各单位:对外开放后,国内大批人员前来我市参与开发建设,对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由于户口管理工作措施跟不上,投资者的入户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盲流人员也未能及时清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给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带来了困难。为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鼓励国内投资者到我市参加开发建设,现就外来人员在本市入户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内地企业、单位在我市举办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合同(协议)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内地方可选派一定数量的科技、管理干部和技术工人到企业工作,并允许在本市入户。其入户人数,按内地方实际出资的固定资产比例,根据企业编制进行核定:但总人数不得超过下述规定的投资带人入户的总数。同时,也允许部分家属随迁本市,其入廖人数,与上述所占编制内的职工合并计算,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到位资金计,下同)每三万元、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每五万元,允许入户一人。经市科委、经委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入户人数占企业编制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其中属省级先进技术的放宽10%;国家级的放宽20%;填补国内技术、产品空白的放宽30%。内地方调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管理人员,其入户人数不受上述规定的出资比例和投资额限制。内地方人员入户,自投产之日起,由内联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连同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劳动部门核定的企业编制、资金到位情况表等证书,报市经协委公安局共同审批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本条规定的人员入户计算办法见附件。二、内地科研所、高新技术企业成建制搬迁本市,凭北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件、原所在地核定的人员编制证件、市经协委和劳动部门核准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三、各省、市、自治区和地、市县政府驻本市办事处工作人员凭主管地政府核定编制的文件,向市经协委、公安局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并允许其家属随迁。四、外地人员到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经营的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凡购买二房一厅的,允许入户二人,三房一厅的,允许入户三人,作为本市城镇人口。购房者凭购房票证和原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的迁出证件,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五、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在本市购置商品房,属供国内亲属居住的,按上述购置商品房的入户原则办理;供自己居住的,允许购买者及其家属在本市入户,并协助办理定居手续。六、对在本市入户的人员收取城市公共事业费。⒈购买商品房入户的,按准许入户人数计,每人需缴纳城市公共事业费八千元,由出售房产的公司打进房价,另设帐目管理,定期上缴。⒉内地企业、单位在本市投资办企业,按第一条规定,在所占企业编制人数内的人员入户,以及调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管理人员,免缴城市公共事业费,其余人员每人需缴纳城市公共事业费八千元。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成建制搬迁本市属编制内的人员免缴城市公共事业费,其余人员每人需缴纳城市公共事业费八千元。由市经协委代收,市公安局凭代收票据核准办理入户手续。⒊各省、市、县政府驻本市办事处,在所在省、市、县政府核定的编制内,其所需入户人员免缴城市公共事业费;蓁人员或家属需入户的,以及外地企业、单位派驻本市的办事人员需入户的,每人缴纳城市公共事业费八千元。⒋城市公共事业费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代收单位按月上缴市财政局,设专户专帐管理,不列入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专款用于城市公共事业。七、凡按本规定入户的人员原属城镇人口的,凭市公安局批准入户证明,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供应证;原属非城镇人口的,其口粮实行自理。八、按上述规定入户的人员均不享受市财政对居民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属企业职工的政策性补贴由企业自理,允许按规定进入成本。九、凡超生者和患麻风病、艾滋病、性病者均不得办理入户手续。经准许入户的人员在办理入户手续时,需携带当地政府的计生证明和县以上医院的体格检查证明。十、经批准入户的外来人员,其子女入学、就业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十一、对盲流进入本市的外来人员公安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清理,并采取措施做好遣返工作。对愿意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并缴纳城市公共事业费的,允许按本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十二、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北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河池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七月五日河池市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3号)精神,结合河池市实际,提出河池市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的目标。通过对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保持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通过改革,形成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二)改革的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2、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的原则。这次改革不仅有改革体制的任务,而且有强化职能的要求。要把改革体制与强化职能同步考虑,同步落实。要按照国务院、中组部和自治区有关改革体制和强化职能的要求,系统研究现行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力量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3、坚持发展、稳定的原则。在保持现有领导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按照干部“四化”方针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更好地发展。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要认真按照桂政发[2004]53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组通字[2004]81号)精神,执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1、要进一步理顺市、县(市)、乡(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金城江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业务上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管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2、要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负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属行政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承担着最基础的工作,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前要进行清理,重新核定编制,确保机构到位,人员编制到位。3、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的总体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科学配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编制配备与内设机构设置,要与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机构编制问题报市编制委员会研究后再下文。4、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现行的财政体制、预算标准和支出水平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规费的收缴工作,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经授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和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后执行。(三)强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1、要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2、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总的原则要坚决贯彻国发[2004]12号文件“关于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与国土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执法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土地、矿山违法案件的查处。市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县(市、区)设大队。乡(镇)设中队(与国土资源管理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级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3、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队伍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要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方针,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制办、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体制改革中的协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在推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地运行,务必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务必做到深化改革与重点工作同步推进,都取得明显成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落实到基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二)稳步推进。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市一级国土资源体制改革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完成,县(市)一级的改革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三)严肃纪律。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体制改革期间,市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分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法规,结和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四条工商、环保、公安、海关、动物检疫、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第六条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治区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捕捞等危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活动。第七条自治区建立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各地、市、县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对受伤、搁浅、受困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依法没收交来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救护、饲养和放生工作。第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捕捉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特许捕捉证。经批准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在捕捉作业完成后十日内向捕捉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第九条鼓励具备资金、场地、技术、种源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十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第十一条经营利用经驯养繁殖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利用活动。第十二条经人工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应当出售给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者经批准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走私和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场所。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不得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第十五条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运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出具准运证。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凭准运证给予办理携带、运输、邮寄手续。准运证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第十六条出口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报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第十七条违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依法查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参与查处。查处案件时部门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八条海关、边防、动物检疫部门对非法进出境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没收。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对无准运证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予以扣留。第十九条各部门依法没收或者查封、扣留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及其沿岸进行建设,其建设项目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因污染渔业水域给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危害或者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时,有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二)调查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四)可以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及工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采取查封、扣留措施时,必须出具查封、扣留凭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查封、扣留者一份。查封、扣留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查封、扣留其他物品的,查封、扣留的时间从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查封、扣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被查封、扣留而当时又无人认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公告形式通知其所有者前来认领。认领的期限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第二十三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第二十五条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举报、揭发、查处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攻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濒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进行拯救、饲养繁殖、科学研究等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违法捕杀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不按特许捕捉证的规定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捕获物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捕获物的种类和数量处以罚款,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三)违法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作业或者其他危害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的,没收捕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违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实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实物的种类和数量处以罚款,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为违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工具,查封场所,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准购证明书、准运证及允许出口证明书,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的,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的,或者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广告法没有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没有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利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及其违法所得,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利用许可证。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时,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以依法一并查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处罚。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罚没款处罚,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第三十二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业建设实现林业发展新跨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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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为了加强林业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玉林,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市林业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加强林业建设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我市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林分结构不合理,森林生态效益呈下降趋势,可利用森林资源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林业管理机构不完善,保护森林资源力量不足,森林火灾、非法采伐林木、侵占林地和破坏野生动植物案件给玉林生态的建设构成严重威胁;林产业结构单一,产业链短,社会对林业多样化需求与落后的林业生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生态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水旱灾害是构建和谐玉林的不利因素。随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入世贸组织,林业生产力布局的调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发展,给我市林业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为了加快构筑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生态玉林,实现我市林业发展新的跨越,发挥林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推动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林业建设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林业工作,采取超常规的发展模式加快林业发展,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经济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全力推进我市林业发展新的跨越。二、加强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生态建设、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为重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多业发展,建设生态玉林,实现林业发展新跨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我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二)目标任务。通过重点生态区域的保护和建设以及产业项目建设,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增加林业职工和农民收入,建设生态玉林,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力争到2010年,我市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面积达2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56%,全市沼气池入户率达到30%,生态环境和产业结构不断得到优化,林业基地建设不断扩大,林业产业得到较大发展,林业总产值达到35亿元以上;到2020年,全市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面积保持在25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6%以上,城市林业得到广泛推广,城郊森林得到有效保护,全市沼气池入户率达到35%,生态功能得到进一步增强,林业基地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林业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林业总产值达到45亿元以上。三、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构建森林生态和林业产业两大体系(一)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将林业划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根据各自经营目的、特点和规律,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以保证公益林业的有效管理;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重点公益林,严禁采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只准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大力发展商品林产业,按照基础产业管理,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单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最大限度满足采伐要求,所生产的木材可直接进入市场流通,提升林业整体效益。(二)分区突破森林生态体系建设。一是着力抓好绿色工程建设。加强城市林业建设和保护,纳入城镇建设内容并同步实施。城镇生态林重点建设城市绿色景观生态圈,建设城市绿岛、街边绿带、城郊森林,营造自然、舒适的人居环境。加强通道绿化,公路、铁路两旁用地由公路铁路部门负责营造护路林。加强河流两旁、水库周围及水土流失区的植树造林,营造水源涵养林或水土保持林。切实抓好南流江、北流河和九洲江源头和流域两岸以及大中型水库周围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护岸护堤护库等功能的防护林建设,构建湿地绿色屏障。加强乡镇、村级饮用和农用灌溉的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建设。根据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系统在地方生态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加大对典型生态系统和生态重要地域的保护力度,重点抓好大容山和容县天堂山的水源林区建设,抓好博白那林自然保护区和江宁白鹭岛候鸟保护小区建设,使公益林业为民造福。二是着力抓好农村生态能源工程建设。农村生态能源建设要以沼气池建设为主体,实行分类指导,推广不同的建设模式。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结合起来的综合模式,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在经济发达的乡村,积极推动生态家园型建设;有条件的村屯、农户要与旧房改造、新房新村建设、庭院绿化美化、村容村貌整治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减轻森林资源保护压力,为建设生态玉林创造条件。三是着力抓好林区的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林地在生态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按照适地适树原则,积极发展速生丰产林、珍贵用材林和高效经济林,努力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蓄积量,获取最大的森林效益;要充分发挥林业执法人员和护林员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强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和木材市场管理,坚持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坚持凭证采伐林木、凭证经营木材、凭证征占用林地、凭证经营和运输木材及野生动物,森林防火戒严期,要实行林区用火许可,严防森林火灾案件发生;要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推进林业综合执法改革,依法管理林区,营造良好的林区治安环境,为生态玉林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三)抓好以人造板、木竹浆造纸、松香等为主的林产工业建设。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林产工业的发展,着力发展创税型、科技型、环保型和低能耗型的林产工业项目。要坚持走“以工促林,以林保工,林工一体”的发展路子,坚持以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以结构升级为带动,以质量效益为目的,不断提升我市人造板、木竹浆造纸、松香、木竹藤工艺、香料及家具等产品结构档次。要发挥林业产业协会作用,加强企业自律,加强交流与合作,巩固林板,做强林化,重点突破林纸。人造板着重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打造人造板产品品牌,重点抓好中、高密度纤维板、异型胶合板的生产,要拓宽人造板生产品种,延长产业链,积极发展装饰板;木竹浆造纸要抓好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着重发展环保型、低能耗型及综合利用型企业,推进林浆纸一体化建设;松香加工要合理布局,着重引进松香深加工企业,推进松香系列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发展;木竹藤工艺要在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同时,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木竹藤加工业的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拓宽加工领域,扩大出口;香料要着力加大招商引资,发展精深加工,拓展国外市场;家具着重发展中高档家具产品,积极而有选择地接纳东部产业转移,充分利用我市人造板资源,发展家具制造业,提高家具档次,打造家具品牌。(四)拓宽林业领域,推动多种经营,实现多业发展。积极抓好经济林、森林旅游、花卉园林及野生动植物繁殖培育利用等产业的发展。经济林发展实行市场调节,推行绿色产品认证,实施品牌经营,重点是对现有低产、低质、低效的八角、肉桂、荔枝和龙眼等经济林进行改造,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其产量和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森林旅游业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拓宽投资渠道,加快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和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生态旅游精品、景区、景点和线路,提高森林公园品位,及时申报相应级别森林公园,积极发展和建设城郊森林公园,办好绿色旅游业,使森林旅游成为我市旅游业的新亮点。花卉园林产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发挥花卉协会作用,以挖掘本地野生花卉和引进外来优质花卉相结合,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花卉品牌,抓好示范基地建设和花卉专业市场建设,要高标准高起点,促进花卉生产规模化、专业化和工厂化,培育发展花卉园林产业。重点抓好“玉贵走廊”花卉长廊建设,以兴业县石南镇、玉州区名山镇、茂林镇、福绵管理区福绵镇、北流市新圩镇、北流镇、山围镇、民乐镇和容县容西镇等乡镇为中心,建设若干个规模连片的名优花卉生产基地。着重发展富有我市特色的兰花、玫瑰、玉兰树、发财树、金钱树、平安树、山茶花等具有观赏和象征意义的花卉绿化苗木。要通过公司带动,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种植既有本地特色,市场又畅销的花卉绿化苗木,扩大花卉生产面积。要抓好玉林市、北流市、容县的花卉市场建设,扩大市场规模,搞好配套服务设施,为加快花卉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做大做强花卉产业。继续引导、鼓励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育利用,以及林下药材和森林食品等的开发利用,培育壮大野生动植物驯养培育利用等产业。(五)着力建设三大基地,为林产工业发展提供保障。速生丰产用材林、良种松脂材两用林、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是林业产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要按照“区域化布局、定向培育、集约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坚持发展优良乡土树种与引进外来优良树种相结合,新造林和改造培育现有林并重,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满足林板、林纸等林产工业发展的原料需求;对现有低质低效马尾松脂材两用林进行改造,营造、发展良种松脂材两用林,开展良种松无性繁育和种植推广,加快良种松脂材两用林基地建设,为林化工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原料;积极开展经济林良种选育、繁育和优质品种引进工作,推广经济林丰产栽培技术,加快低产林改造,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夯实经济林产业基础。利用木材或松脂为原料的林板、林纸、林化、家具等加工企业要建设本企业所需原料70%以上的原料基地林,确保原料供应。(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林业发展。扩大林业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和吸收国内外资金、资源、品种、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造林、发展林产品加工业和森林旅游业及建设木材、人造板、家具、花卉等林产品专业市场。重点招商引资营造速生丰产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良种脂材两用林、速生珍贵阔叶林及松香、松节油、香料的精深加工,以及木竹浆造纸厂改造和建设林产品专业市场,加快发展开放型林业经济。四、加强政策支持,坚持科技兴林和依法治林(一)加大政府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林业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重,保持林业财政投资逐年有所增长,要足额安排林业公共管理支出。各级政府要确保中央、自治区、市安排的财政性林业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林业工程投资按规定比例同步到位。对各县(市)区在1987-1997年造林灭荒和绿化达标中形成的银行贷款等债务,要严格区分不同性质,分类处理;属于公益造林贷款的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财政或林业育林基金预算中安排分期偿还,或争取金融部门给予停息挂帐。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补偿基金。把尚未列入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按事权范围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二)加强林业机构建设。要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需要,构建强有力的林业管理体系。按照林业要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的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的林业行政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不断提高管理人员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管理队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理顺各级林业执法职能部门的管理体制,推进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健全和完善各级林业科研、森林资源监测和调查规划、技术推广、种苗管理、山林纠纷调处、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林业站管理等工作机制,落实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乡镇林业工作站业务指导、行业服务和信息引导工作),人员经费列入财政全额拨款,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宣传政策、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三)加快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培育林地和活立木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吸引更多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在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特别是向生产经营大户流转,提高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造林绿化实行单位和个人负责制,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林地使用者要限期造林绿化,从2006年起连续两年内未进行造林绿化的责任山,由单位或集体收回重新发包。(四)加强林业建设的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林业的投资力度,对实行林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优先发放林业贷款,按照谁签谁付息办法。对于林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同级财政适当给予贴息,并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扶强。对林业鼓励性项目的政策性贷款,由各级财政实行贴息。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推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加大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五)坚持科技兴林和依法治林。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重点抓好速生丰产良种选育和丰产栽培技术、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动态监测和控制应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抓好林业数据库和林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速生丰产树种试验、示范和推广基地,加快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林业质量技术标准实施与监督,加强林业教育和人才培训,全面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鼓励林业科技创新,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提高林业科技贡献率。加强林业法制宣传和防、灭火力量建设,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强化林区用火、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经营木材和野生动物审核审批程序,依法调处山林纠纷,严格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侵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经营木材和野生动物行为,严厉打击在林区非法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挖野生植物行为。坚持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林火和病虫害监测,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和植物检疫案件。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林业发展新跨越提供组织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林业发展。各级政府对本区域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林业建设情况,并接受监督和评议。各级党委要把林业建设责任目标列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之中,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民兵、青年、学生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林业建设,投身国土绿化事业。要将全民义务植树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落实部门和单位绿化责任范围,实行分工负责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新闻媒体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民的林业意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动员和组织全市人民,积极投身林业建设,为实现我市林业发展新跨越,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而努力奋斗!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2005年10月18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权出让第一节申请批准第二节招标出让第三节拍卖出让第四节挂牌出让第三章海域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出租和抵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三年四月十一日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培育、规范海域市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海洋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人可依照本规定及批准海域使用的用途进行海域开发、经营,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海域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实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申请批准、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六条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海域的利用方向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第七条海域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用途确定:(一)临时用海二年;(二)养殖用海十五年;(三)拆船用海二十年;(四)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五)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六)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七)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章海域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海域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申请批准、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海域使用申请人授予海域使用权的行为。第九条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范围、用途以及出让方式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及宗海的具体情况确定。第十条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在接到《海域使用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持《海域使用批准通知书》到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用海面积、年限、用途、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方式,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者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或逾期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批准通知书无效,由审核机关提请人民政府撤消原批准行为。第十一条海洋工程项目或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出让时,必须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或政府产业政策、依法批准执行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综合提出招标、拍卖、挂牌的底价或保留价,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海域使用权出让年期届满,人民政府应无偿收回出让的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者应当交还海域使用证,并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原使用海域所搭建的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第一节申请批准第十四条海域使用权申请批准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审查批准海域使用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申请人海域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五条海域使用权申请批准的条件和程序按《北海市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暂行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应是用海出资人或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使用海域的,企业是海域使用权申请人;不设立企业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材料指定海域使用权申请人或由共同出资人作为申请人。第十七条经申请批准,以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非营利性用海项目,不得出租、转让、抵押。第二节招标出让第十八条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获得海域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九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招标人在海域使用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前,应将确定的拟招标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情况、招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提前十天在《北海日报》上发布公告。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质要求的程序;(四)索取招标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海域使用履约保证金、海域使用论证结果、论证费用及承担方式;(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第二十二条组织招标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出让海域的情况,编制如下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向投标者提供:(一)招标须知;(二)海域图;(三)海域使用文件;(四)海域使用权投标书;(五)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第二十三条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程序:(一)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二)投标者领取招标文件;(三)投标者在截止时间之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并按规定交付履约保证金;(四)开标、验标,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应宣布无效;(五)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六)中标者在接到通知书后,按指定的期限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按招标公告的约定承担海域使用论证费;(七)海域使用权招标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将投标出让的结果在适当的场所公布;(八)中标者在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二十四条中标者应在合同生效之日按规定交纳海域使用金,逾期未交纳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他投标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定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三节拍卖出让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海域使用权竞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海域使用权审批权限内组织海域使用权拍卖,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代理拍卖。第二十七条公开拍卖海域使用权前,应将确定拟拍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拍卖地点和竞拍人的资质条件要求,提前十天在《北海日报》上发布公告。拍卖公告的内容和拍卖出让文件的内容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第二十八条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程序:(一)发出拍卖公告或通知;(二)竞拍者领取海域使用权拍卖文件;(三)主持人点算竞买人,简单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事项;(四)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予以说明;(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七)拍卖竞得人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付海域使用金的10%作履约保证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八)海域使用者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二十九条拍卖底价不等于该幅海域出让的最低价格,主持人认为竞拍者出价偏低时,有权终止该幅海域拍卖,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节挂牌出让第三十条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报价的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海域使用权报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前,应将确定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情况、挂牌起止时间、挂牌公布地点和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提前十天在《北海日报》上发布公告。第三十二条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程序:(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适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申请书及交纳履约保证金;(三)出让方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出让方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出让方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三十三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挂牌时间内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三十四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又符合规定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又符合规定条件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挂牌不成交。第三十五条竞得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规定交纳海域使用金,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凭据,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逾期未交纳海域使用金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章海域使用权转让第三十六条海域使用权转让是指海域使用者将海域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海域使用权出售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将海域使用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海域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将海域使用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海域使用权合作开发利用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引入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发、利用海域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海域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第三十八条海域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合法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二)缴清海域使用金;(三)按期进行年审;(四)完成整个开发利用程度的25%以上。第三十九条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用海设施、构筑物随之转让(作为动产的除外)。第四十条进行海域使用权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开发前,原海域使用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受让方、参与合作方按转让增值额的40%缴纳海域转让金。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者转让海域使用权时,所得海域转让价款扣除海域转让者受让该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第四十一条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包括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和合作转让合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海域使用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二)申请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权属、海域使用证编号、发证机关、海域使用权地理位置、面积、使用证有效期限和开发利用情况等;(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四)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五)争议解决方式;(六)违约责任。第四章出租和抵押第四十二条海域使用权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海域使用权抵押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海域使用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海域使用权为抵押物。第四十三条海域使用权出租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按照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海域使用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海域使用权的出租,应连同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租人持相关资料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租赁合同年限租金总额的20%交纳海域租金。未经批准,已出租的海域使用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和抵押。第四十五条海域使用权人申请出租海域使用权时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出租申请书;(二)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三)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四)承租人的资信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六条海域使用租赁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或住所;(二)海域使用证号、发证机关、使用证有效期限、海域使用权范围坐标、面积和已开发利用程度;(三)租赁期限、用途;(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期限;(六)争议解决方式;(七)违约责任。第四十七条海域使用权承租人未经海域使用权人同意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租海域使用权。承租人在使用海域过程中,需要改变海域用途的,必须由出租人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租赁关系终止前三十日内,出租人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第四十九条海域使用人要求以海域使用权向他人提供抵押的,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第五十条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在批准海域使用权期限内有效,海域使用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海域使用证(含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抵押解除前三十日内,海域使用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第五十一条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海域使用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应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海域使用者不按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外,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一)未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海域的;(二)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三)缴纳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时弄虚作假的;(四)海域使用权届满,原海域使用者未按规定拆除海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第五十四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不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取海域闲置费;批准后一年内不开发利用的按海域使用金总额的20%收取;满二年未开发利用的收回海域使用权,提请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五十五条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海域使用权抵押无效。第五十六条在转让和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九条本规定颁布前,已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于本规定颁布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处理。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市海洋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海市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精神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提出的具体要求,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这对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基本原则(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需要。(二)同地同价原则。相邻区域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不因征地目的和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三)协调平衡原则。同一区域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衔接,新标准与原补偿标准相衔接,相邻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四)公开听证原则。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主导性原则。选择主导的地类和耕作制度进行测算,以主导用地收益反映测算范围内的农用地客观收益。(六)适当从高原则。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的收益。三、工作任务1、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验证、论证、调整、平衡、申请市人民政府初审和申请验收、组织听证等工作,并将阶段性成果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核。2、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验证、论证、调整、平衡、申请市人民政府初审和验收、组织听证,并将阶段性成果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核。四、组织机构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通过验收和公布实施,成立北海市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成员如下:组长:李延强副市长副组长:陈希光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文军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成员:欧阳思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谢明初市财政局副局长蒋同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钟亚华市物价局副局长蒙振刚市统计局副局长李俊文市农业局副局长唐永彬市林业局副局长易兴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周小玲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武团市水产局党委书记兼副局长张德逸市水利局副局长段永浓市交通局副局长符超华市司法局副局长包能华市法制办副主任甄国良市粮食局助理调研员罗树理合浦县副县长谭忠德海城区副区长欧余军银海区副区长刘志明铁山港区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蒋同根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市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农业局抽调人员组成,具体成员名单另行通知。合浦县政府须相应成立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五、工作分工(一)市国土资源局为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1、负责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开展落实市及所辖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验证、论证、调整、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初审、申请验收、组织听证,修改完善,向广西区国土资源厅上报本市及所辖县(区)成果及备案。2、负责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征地补偿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资料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相关资料。(二)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全市人均财政收入、财政金融等社会经济指标资料。(三)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2002年、2003年、2004年统计年鉴;市、县、区行政区划情况、土地面积、总人口数、人均耕地数;主要农产品产量、种类、播种面积、复种指数;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资料。(四)市物价局负责提供农产品国家收购价格、市场价格等资料。(五)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全市土壤志、农作物种类、农作物播种面积、复种方式及指数等资料。(六)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林木补偿标准,自然保护区规划、生态保护区规划文本及规划图等资料。(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全市养老保险价格,医疗保险价格,人口的年龄结构,就业机会等资料。(八)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乡镇、行政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社会保障和行政区划等资料。(九)市辖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配合实地调查,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农用地耕作面积、农产品种植成本、农产品产量、销售价格、农用地灾害情况及农业经营类型(如是否存在养殖经营、特种农作物经营等)、非主要农作物的产值状况及所占比例等相关资料;参与成果的听证。(十)其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六、工作步骤(一)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工作步骤1、确定测算范围;2、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3、确定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4、确定县、区统一年产值标准;5、确定县、区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6、报市政府初审、申请验收、组织听证及修改完善;7、成果上报广西区国土资源厅平衡。(二)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工作步骤1、确定测算范围;2、确定区片;3、测算区片综合地价;4、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验证、论证、调整和平衡;5、确定征地区片地价;6、报市人民政府初审和申请验收;7、组织听证和修改完善成果;8、成果上报广西区国土资源厅平衡。七、时间安排(一)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1、前期准备阶段。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此项工作在2005年12月25日前完成。2、调查分析阶段。各部门按照上述分工,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深入各乡镇开展实地调查、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此项工作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3、研究论证阶段。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力量对各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内业整理、研究,形成初步成果后,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此项工作在2006年1月15日前完成。4、评审上报阶段。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组织听证、平衡。根据市验收平衡意见进一步对成果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将阶段性成果(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布图)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全区平衡。此项工作在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5、公布实施阶段。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综合平衡意见,修改完成全市最终成果,报经领导小组审定成果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将最终成果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二)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该项工作完成时间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另行确定,但须在2006年年内完成。八、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区要统一思想,加强对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工作部门,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配合、理解、支持该项工作。(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集中力量,抽调业务骨干参加该项工作,切实做到人员、任务、责任“三落实”,严格把关,确保质量,防止走过场。(三)争取支持,落实经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工作经费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纳入市财政预算。合浦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经费,由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制订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纳入合浦县财政预算。(四)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本部门负责的工作,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确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顺利完成。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放开区产碳铵经营问题的通知
- 为了理顺区产碳铵产购销关系,促进我区化肥工业向优质低耗高效发展,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适当放开区产碳铵的经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碳铵生产企业、供销社(农资公司)、农垦系统的物资供销部门、农业系统的县,乡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涉农部门为种植业提供全程服务而建立的经济实体、受碳铵生产企业委托代销、联销的其它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经营碳铵,鼓励糖厂通过预付方式或以优惠价格供应蔗农碳铵。上述单位经营碳铵应具有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没有经营碳铵执照的,要办理申请发照或在原执照中增加经营碳铵项目的手续。禁止无证经营。二、各地、市生产的碳铵允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区内销不完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凭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运销区外。碳铵生产企业可与上述规定的碳铵经营单位进行合同订购、联销、代销,也可在区内设点自销或直供基层供销社。三、取消全区统一制定碳铵价格的办法,改由地、市物价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本着统筹兼顾农、工、商各方利益的原则合理核价,淡旺季定价要有区别,以鼓励经营单位和农民淡季储存。四、为确保下年度春耕用肥,各生产企业和其它经营单位都要积极搞好碳铵冬储,生产企业和主要经营单位冬储计划由县(市)计委负责协调核定,有关银行按核定计划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并执行优惠利率。五、自治区财政继续对边远山区销售碳铵给予运输费补帖。具体补帖办法由自治区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另行确定。六、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严禁假、冒、劣碳铵进入市场。各级政府及其计划部门、农资协调机构套深入基层,搞好调研,做好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碳铵产购销中的问题。我区碳铵企业规模小,基础差,技术装备落后,技改任务繁重。适当放开碳铵经营后,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更要加强对碳铵生产的扶持。各生产企业也要以此为契机,面向市场,积极转换经营机制,切实强化企业管理,努力实现优质高产、安全低耗,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为发展我区农业生产作出更大的贡献。自治区过去发出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