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
为了规范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换工作,促使信息交流及时、准确、有效,现将《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规则(试行)
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是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由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相互进行查询、反馈工作。为了规范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换工作,推动各县区在落实共同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促使信息交流及时、准确、有效,特制定信息交换运行规则如下:
一、信息交换的范围和对象
信息交换范围和对象是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不包括城区跨办事处)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信息交换职责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是进行流动人口信息传递工作的基本单位,是交换活动的主体,直接负责对流入人口提出查询和通报,对流出人口进行反馈和告知。乡级计生部门承担信息采集、录入、数据修订工作,并对数据质量负责。市人口计生委对县级信息交换情况实施监控督促。
三、信息交换内容和时间约定
(一)交换内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的内容分基础信息交换和变动信息交换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信息交换阶段。现居住地应当提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以下查询内容:
1、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现居住地代码;
4、现居住地址,包含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城区应包括街道、门牌、楼栋号码);
5、户籍所在地代码;
6、户籍所在地址(或流出前原计划生育管理地址),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7、查询需求。
户籍所在地接收现居住地的查询信息后,应当反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以下内容:
1、出生日期;
2、户口性质;
3、丈夫姓名;
4、丈夫现居住地代码;
5、家庭子女数:儿子数,女儿数,最小子女出生日期;
6、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
7、本次怀孕的政策属性;
8、外出日期;
9、婚育证明号码。
第二阶段,为变动信息交换阶段。第二阶段信息交换必须是在第一阶段信息交换成功的基础上进行。现居住地针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以下变动婚育信息进行通报:
1、孩次;
2、本次出生子女数;
3、子女出生日期;
4、子女政策属性(政策内、政策外);
5、应收社会抚养费金额;
6、已收社会抚养费金额;
7、当前避孕状态;
8、避孕开始时间;
9、避孕结束时间;
10、避孕服务机构;
11、孕情检查结果;
12、宫内节育器检查结果;
13、生殖健康检查结果;
14、检查日期;
15、三查服务机构。
通报以上内容时,必须录入第一阶段查询信息前六项的内容。户籍所在地接收到现居住地的通报信息后,应及时补充完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
(二)交换时间
每月20日为当月提交查询和通报信息截止日。现居住地可随时提交查询信息和通报变动信息。
每月20日为上月21日以后查询和通报信息的反馈和告知截止日。户籍所在地可随时反馈和告知接收查询信息,户籍地对现孕的政策属性等重要查询信息,应在五天内进行反馈。
市人口计生委每月21至25日对交换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四、信息交换规则
(一)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应当遵守的共同交换规则:
1、使用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
2、交换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拟内容,使用规范语言,文明礼貌。
3、坚持安全制度。信息交换操作人员不得将密码向无关人员泄露,非信息交换操作人员不得登录信息交换平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两个月变更一次密码。并将变更密码告知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科。
(二)现居住地应当遵守的规则:
1、在每一轮的信息交换过程中,现居住地始终是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流的主动提问者。
2、在第一阶段现居住地提出的查询信息项目中,其中1、2、3、4、5、6六项是必录项目,缺一不可。
3、现居住地收到户籍地反馈的某条信息,凡是反馈内容标明“查无此人”情况的,现居住地需要再次深入调查,补充、完善查询信息内容,依据准确的查询信息再次发送。针对某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同一现居住地向同一户籍所在地连续提出查询信息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4、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进行第二阶段变动婚育信息的交换,必须是在实现了第一阶段基础信息交换成功的基础上进行。
5、每个交换周期,作为现居住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查询信息个数不能有空白。
6、第二阶段交换的变动婚育信息,是“两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当前状态的最佳方式,不受交换次数的限制。
(三)户籍所在地应当遵守的交换规则:
1、在每一轮的信息交换过程中,户籍所在地始终是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流的被动答复者。
2、户籍所在地对查询和通报信息进行查找的程序依次是:育龄妇女数据库-手工台账-公安户籍管理。
3、户籍所在地对于现居住地提出的查询信息,确实查找不到的,也要进行信息反馈。对此可统一标明“查无此人”,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理由。
4、在第二个阶段的信息交换过程中,如果户籍所在地没有掌握流出人口变动婚育信息,在告知现居住地时,可在备注栏统一标明“谢谢,无变动信息”。
5、每个交换周期,作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现居住地反馈和告知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变动信息的比率,必须是查询信息总数的90%以上。
五、信息采集和储存
(一)信息采集
现居住地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清查活动,实行半年一大查,一月一小查,尤其是加强对流入人口集中地域、薄弱环节的管理,对清理清查出的流动人口要及时建档,纳入登记管理。
(二)信息储存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据信息交换的结果,对流动人口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及时更新,使两地掌握的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始终处于最新状态。
六、信息分析与通报
市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对各县区信息交换的进度和质量进行通报。对于在信息交换工作中连续三次排序在后5名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市人口计生委将各县区信息交换的进度与质量,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
七、此交换规则同样适用本市参加全国跨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
八、本规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