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管理与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管理与开发利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管理与开发利用的意见
南丹县大厂矿区经多年开采形成的尾矿是可开发利用的宝贵资源。为加强对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二次污染,现就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资源的管理与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尾矿资源所有权,明确开发主体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采南丹县大厂矿区的尾矿资源,提高尾矿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南丹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汇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24号)规定,南丹县大厂矿区的尾矿库应由两个主体开发:一是华锡集团负责铜坑、高峰公司所属选矿厂尾矿的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二是由河池市确定一个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司负责其它选矿厂尾矿的统一回收利用和安全生产。
二、依法开采尾矿资源,严禁乱采滥挖
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开发上不能简单重复,不能把尾矿当作矿山副产品处置。评价后的尾矿资源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综合利用。因此,开发利用尾矿必须符合当地的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设置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同时,要防止一哄而上,严禁乱采滥挖,维持南丹县大厂矿区矿业秩序的稳定。
三、摸清“家底”。提高开发的科技含量
尾矿作为一种矿业持续发展的二次矿产资源,应与原生矿产资源一样,采用科学的方法,调查摸清其分布的情况(包括尾矿资源的种类、储量、性质、组成,可回收的有用组份和矿物的品位和总量,尾矿资源的经济价值、可利用性,尾矿对环境的具体实际影响等),按其不同性质研究开发利用的技术方法、工艺流程和应采用的新设备,特别是对含多种有用组份的尾矿,要研究其综合回收新工艺,如选冶联合工艺、无废或少废生产工艺。如果条件和技术尚不成熟,切忌盲目开发。
在尾矿综合回收利用之前,要做好尾矿综合回收利甩设计方案,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要采用科技含量高的新设备,提高尾矿资源的回收率;要制定有尾矿资源回收过程中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和回收后的生态环境重建规划,不能因尾矿资源回收造成环境污染。
尾矿资源开发主体要委托具备资质的勘查、设计、环保、科研等专业部门,对南丹大厂矿区的尾矿进行资源储量勘查和技术经济与环境影响评价等。未经办理开发经营许可、技术经济与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实施开发。
四、坚持先简后繁、先易后难原则,确保安全生产和尾矿库(坝)的安全
经多年积存,南丹大厂矿区尾矿资源数量多,变化大,情况复杂,开发利用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尾矿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先开发利用新排尾矿、后开发利用旧尾矿,先开发利用组份简单的尾矿、后开发利用组份复杂的尾矿的原则,采矿主体必须采选一条龙,严禁将未经重新选矿处理的尾矿出售他人加工。
对尾矿库尾矿的开发利用,必须具备成熟的技术条件,确保尾矿库(坝)的安全和安全生产。因此,开发尾矿除必须经矿业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发勘探与设计,使尾矿库的开发利用工作步入科学、安全的生产轨道。
五、管理与保护并举。严防二次污染和地质灾害 矿山尾矿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是尾矿综合利用与治理的基本原则。开发利用矿山尾矿资源有利于矿山经济环境,但目前在尾矿的开发利用中,仍然存在大量的二次尾矿。尾矿中的硫、砷和重金属铅、锌、汞、镉、放射性元素以及尾矿中夹杂的化学药剂、酸、碱、盐、氰化物等都会对地表水、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有关矿物元素氧化分解产生的有害气体和大风天气下的扬尘,也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采矿主体要科学选址,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减轻二次污染的危害,同时要对尾矿进行整体开发利用,实现尾矿减量化。
尾矿的大量堆存,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大量压占土地,破坏森林、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观,导致水土流失、生态环境发生恶化,并潜伏着泥石流、山体滑坡、垮坝等地质灾害。因此,要加强对尾矿(库)的地质灾害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尾矿资源和尾矿库的安全。
六、妥善解决矿权重叠问题
南丹大厂矿区部分尾矿库分布在其他矿权人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矿权。如确需重叠或交叉设置的矿权,应经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七、加强保护生态环境和复垦土地
尾矿开发与环境保护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和矿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尾矿开发主体切实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复垦的责任和义务,落实污染防治和土地复垦资金,坚决制止以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短期经济利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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