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西堤路拓宽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草拟的《梧州市西堤路拓宽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实施工作。二○○三年八月八日梧州市西堤路拓宽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西堤路拓宽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三百”项目大会战100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原则(一)拆迁安置、补偿原则1.依法进行征用、收回土地和拆迁安置补偿。2.西堤路拓宽工程项目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采用异地安置形式,主要是由市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建设廉价房屋来解决。3.凡需移改供水、供电、邮电、闭路、宽带、招牌广告等设施的,由所属部门或单位自行移改。4.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5.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需回建地的,由被拆迁人申请并按规划要求自行回建。(二)工作原则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2.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属下部门单位拆迁安置工作。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4.市直管公房部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搬迁安置。5.属单位所有的房屋,由单位负责按规定搬迁安置。6.房屋租赁双方收到拆迁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搬迁。7.市政管理局负责提供一批廉租房给经济困难的拆迁户承租或购买。8.市建规委负责监督市拆迁办和业主严格按拆迁规定和要求组织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二、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办法(一)征用、收回土地补偿办法1.需征用土地的补偿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实施。被征用居住用途的村民宅基地,由市政府协调村委提供回建用地,一户只提供一处宅基地,原则上按1∶1提供。若每户宅基地超过100平方米的,统一按每户100平方米提供;若每户宅基地小于100平方米的,统一按每户80平方米提供,但宅基地小于80平方米的,收取按80平方米提供所超出部分的土地成本费用。2.收回土地的补偿(1)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补偿。对于市属国有企业,以应补偿金额与企业该地块进入企业资本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作核减资本公积金处理。(2)收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按核减资产处理。(3)收回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改制时所交土地出让金进行补偿。改制企业已经市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收回土地后剩余的土地面积交纳土地出让金。(4)收回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使用权人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对宗地进行土地评估,按评估价并折减实际使用年限后的价值进行补偿。(5)企业改制时,以土地评估价顶抵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的,应按实际顶抵职工补偿费补偿给职工。(6)对合法抵押的土地,依担保法及有关规定收回土地,其补偿款在抵押双方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后再作分配,有争议的,由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5)对已办理合法手续租赁的土地,参照有关规定,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1.住宅部分的补偿(1)对已办理房屋产权的房改房、商品房、私宅(指市内国有土地上的私宅)、集资房,实行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2)未取得个人房屋产权证的单位职工集资房的补偿。①合法的职工集资房,由集资单位出具有关批准文件,可按市场评估价扣减未办理手续及其相关费用后进行补偿。②在建的合法建筑,按有关部门核准的实际投入费用进行补偿。(3)属开发商、单位、企业的责任,房主无法领到房产证的,经市政府认定的,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4)与单位(企业)公房合建的个人住房,个人未支付土地费用的,只对住房部分补偿。(5)已办合法按揭、抵押的私有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由按揭、抵押双方自行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按揭、抵押双方对债权债务存在争议的,由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待争议解决后依法处理。2.单位房屋的补偿(包括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单位用房)(1)市属房屋权属归集体、外资企业所有且经合法批准的建筑物,其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补偿。(2)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房屋,可按政策适当给予补偿。(3)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按核减国有资产办理,办公用房由政府统一安排。(4)非市属单位、企业的房屋,其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3.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1)村民私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补偿。(2)村集体用地上的建筑物,经合法批准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补偿。(3)重置价标准可按框架420元/平方米,砖混350元/平方米,砖木300元/平方米计算。4.合法临时建筑、附属物(指未超过批准期限的)补偿(1)砖混(钢)结构按每平方米150至250元补偿。(2)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100至150元补偿。(3)附属物按每平方米20至80元补偿。(4)围墙按每平方米10至20元补偿。5.装修补偿被拆除合法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分、材料外,应当对装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装修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评估价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前述所称的标准使用年限是指:(1)居住类房屋10年,办公类房屋7年;(2)商店、旅馆、饭店5年。房屋装修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20%。6.迁移费的补偿(1)电话移装费按每户160元补偿。(2)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182元补偿。(3)空调移装费:按窗式空调每台50元,分体空调每台100元,柜式空调每台150元。(4)宽带网迁移按每户460元补偿。(5)独立安装电表按每只250元补偿。7.房屋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1)搬迁补助费。按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计付,其中:住宅按每平方米5元计付,非住宅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付。(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其中:住宅按每平方米5元计付;非住宅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付。(3)住宅和非住宅的界定,按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为认定依据。8.机械设备或设施迁移的补偿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三、其他(一)对困难企业,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确有困难的,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提出处理方案报政府。(二)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对法院已查封的可通过法院依法处理。(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应依法纳税(地税局征税前把方案报市政府)。(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拆迁安置用房和私房回建地的建设,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四、奖励措施(一)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私房业主,按主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同时可优先选择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二)需私房回建地的私房业主,按签订拆迁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回建地。(三)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奖励。(四)对被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计起,1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每亩5000元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每亩3000元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每亩1500元奖励。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大学园区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和结(决)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大学园区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北海大学园区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海大学园区的投资主体已改由北海市政府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北海大学园区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02]18号)和《北海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北海大学园区的工程建设,由市政府指定北海大学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项目业主进行组织建设。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其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四条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做好招投标、预算审核、项目报建等前期工作,按市发改委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建设。第五条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及下达的建设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如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时,应先征得有关部门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项目业主提出修改意见,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设计单位按此修改图纸和调整预算,方可变更。同时要办理好变更工程量签证手续,补签合同确认工程量。第六条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进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方式和发包初步方案要报财政部门审批。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业主要将bt运作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严格按bt合同执行。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经市政府批准投入大学园区的建设资金,全部存入市财政局设立大学园区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八条大学园区的建设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严格按项目预(概)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审核拨付。第九条项目业主要按规定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专户,对各个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第十条项目业主在项目用款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相关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报建、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1、项目业主提出用款申请时,要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属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申请前期费用或工程预付款的,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内容、专户帐号,填写资金申请表、进度表)的同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工许可证、建设资金专户设立等文件材料。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并提供经政府采购部门许可的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属在建的项目,申请工程进度款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报送经监理单位签证和主管部门签章的工程进度统计表等签证材料。2、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和申请报告后,要及时审核,并会同市发改委到现场实地了解工程形象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审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按真实进度申请。在市发改委签署意见后,再提出财政部门的拨款意见,及时办理有关拨款手续。(1)对项目建议书和立项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但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按上述程序报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可以预拨一部份前期费用。(2)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手续完备,具备开工条件,财政部门可以按合同造价预拨30%的工程备料款。(3)施工单位申请进度款的,按上述审核程序,对合同内工程量按80%,合同外按60%控制支付,概算外工程量待审批手续完备后支付。(4)项目竣工时拨款数额不能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85%,留下部份尾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后支付,但项目竣工价款结算后仍须按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和结(决)算第十二条工程竣工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并及时移交资产。做到一项一结,不留尾巴。如因客观情况工程不再实施或中途停工的,也要及时办理中途结算等手续。第十四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力量强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核实工程建设成本。工程结算须经财政部门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拨付的依据。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要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已竣工项目不得长期挂在基本建设财务账上。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竣工财务决算须经财政部门批复,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对北海大学园区原投资各方的实际投资,也按本条进行审核,作为政府和原投资各方结清工程价款的依据。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业务素质高、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进行,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按月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必须按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市财政、发改委、建设、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按规范运作,专项资金按规范专款专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建设程序,不按施工图施工,造成工程超概算、超预算,不按规定招投标,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行为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东门广场、水电巷、州佩小区3个旧城改造项目私有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方案的通知
-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研究,现将《玉林城区东门广场、水电巷、州佩小区3个旧城改造项目私有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方案》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十二日玉林城区东门广场、水电巷、州佩小区3个旧城改造项目私有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方案为了依法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旧城改造拆迁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就玉林城区东门广场、水电巷、州佩小区3个旧城改造私有住宅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政策问题,制订如下方案。一、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玉林城区东门广场、水电巷、州佩小区3个旧城改造项目私有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按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东门广场900元/平方米,水电巷870元/平方米,州佩小区800元/平方米。二、最低补偿单价的适用范围(一)本方案适用于州佩小区、东门广场、水电巷的私有住宅房屋。(二)凡在上述3个项目范围内的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其住宅房屋拆迁的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评估单价执行;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执行。(三)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拆迁的评估单价按房地归一的原则计算。鉴于我市拆迁评估采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评估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单价=(住宅房屋建筑的评估补偿金额+底层房屋建筑占地的评估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四)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按规定获得回建地安排的,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仍按拆迁评估价进行补偿。三、关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有关说明(一)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被拆迁人合法所有、作为住宅使用的砖木、砖混、框架结构的房屋建筑以及地面简易结构房屋建筑的面积。(二)楼面简易结构房屋,不计入最低补偿单价的房屋建筑面积。(三)住宅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土地及其附着物不计入最低补偿单价的补偿金额,另行补偿。(四)商业铺面的用地和房屋的补偿按拆迁评估价执行。除商业铺面以外的住宅房屋建筑享受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执行。四、工作要求(一)对享受最低补偿单价的被拆迁人,分户标准严格按土地证、房产证一证一户规定执行。(二)实行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后调整的补偿费,由州佩小区、东门广场、水电巷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开发企业承担。(三)享受最低补偿单价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和拆迁补偿补充协议,按正常程序领取货币补偿费;已完成拆迁协议签订和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经核算如果享受最低补偿单价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调整的补偿费的领取手续。有关核算工作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市“135”指挥部和各协调组负责监督。(四)玉州区政府、市建设局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拆迁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对被拆迁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凡城镇规划区内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第四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第五条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和各自的职责拟订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第七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预先给受让者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宗地图。(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规划要求。(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和消防等要求。(五)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和规划设计要求。(六)地块的地面现状。(七)土地使用年限。(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九)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并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第九条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申请用地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按规定向投标者提供有关资料;(二)申请用地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招标箱,并交纳基准地价5%的定金;(三)开标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评标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城建、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在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小组按标价、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资信等条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并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五)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六)中标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7天内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第十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距拍卖前15天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二)竞买者领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三)竞买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支付基准地价5%的定金,领取报价牌;(四)主持人宣读拍卖规则,介绍出让地块情况。公布底价,公开叫价;(五)竞买者举报价牌应价,经过竞买,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六)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与出价最高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也可以按有关规定指定地产交易机构或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负责土地拍卖业务。在土地拍卖时,邀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件。第十二条未中标者或未获得签订出让合同的竞买者,其所交的定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15天内退还。第十三条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第十四条受让人应交付的出让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应全部支付完毕。已交的定金充抵出让金。第十五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双倍退回定金,受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相当于地价款总额5%的违约赔偿。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相当于地价款总额5%的违约赔偿。第十六条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第十七条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组织竞投(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第十八条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第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二)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四)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金额、安置用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五)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六)组织实施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日常工作。规划、土地、城建、房产、公安、工商、教育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经审核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第九条房屋拆迁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城市规划建设列为重点工程和成片改建的房屋拆迁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布,拆迁公告公布后至回迁安置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一)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抵押、典当、调配及房产权属登记等;(二)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三)企业设立审批和核发营业执照;(四)房屋改建、扩建、装修、改变用途。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对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市人民政府已公告为近期规划改造的范围,亦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的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一)因婚嫁而增加的人口及取得《生育证》的妇女所生的婴儿;(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四)公派或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六)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从外市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八)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九)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管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典当、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一年。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就补偿、安置等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将协议送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就补偿、安置问题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按规定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五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作出限期搬迁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七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十八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立档需要的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提供。第十九条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必须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旧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土地使用意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同被拆迁人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的备案、注销、转移、变更、新增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的费用,因拆迁需要重新办理的,由拆迁人负担,原未办理现因拆迁需要补办的,由被拆迁人负担。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条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有明确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应按临时建筑的质量和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被拆迁人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扩建等工程的部分和进行房屋装饰的,不予补助。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二十二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适当给予作价补偿。第二十三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不含营业铺面),按原面积偿还,其结构差价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营业铺面,原地或就地安置的,按原建筑面积偿还,其结构和装饰差价按照重置价格结算;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要适当增加面积;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补偿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补偿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第二十四条拆除属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自建的,拆迁人应按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划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或工业布局而关、停、并、转的被拆迁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部做好调整安置工作。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在原地或就近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互不作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十平方米以内(含十平方米)的,按重置价格结算;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补偿。拆除住宅房屋是平房的,偿还的住宅房屋公用楼梯面积不得作价结算。以产权调换形式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按照地段区差增加补偿面积,偿还面积超过补偿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内(含二十平方米)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超过二十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第二十七条拆除房屋产权注明为简易结构的房屋或实地核实属简易结构的,产权调换按重置价结算差价。第二十八条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保留产权的,按征购价格补偿。第二十九条拆除公、私房住户,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将住房改作营业铺面的,拆除时,一律按原房屋产权注明的面积和用途进行补偿。第三十条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按新调换安置面积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第三十一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有关部门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勘察记录、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二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拆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按规定补偿安置,补偿安置的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第三十四条拆除一九六六年六月以前建造或原属集体土地后划为国有土地的房屋,一直使用至今,但业主至今未办理产权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两个月内,业主必须持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并登报公布无异议后,由拆迁人按原建筑面积补偿,办证所需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第三十五条在拆迁范围内的测量标志、道路、桥梁、管线、通讯、人防工事、绿地等市政工程设施,确需迁移、拆除的,应报有关部门,由所属部门按原结构标准迁移或回建,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如要求改变结构、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其自行解决。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自行临时过渡,周转房过渡的住房面积一般不得少于原住房面积的百分之七十。过渡期限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临时安置周转房应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离市区较远的,拆迁人应解决交通工具或付给适当的交通费。属易地安置的,应一次安置到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三十七条拆迁居住房屋应安置的人口,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为计算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一)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的;(三)租用无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人。第三十八条拆迁范围内有下列非常住户口的居民应予计入安置人数,但不分户安置:(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二)夫妻一方在外地单位工作的;(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住在本市工作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四)夫妻一方住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五)出国留学在签证期内的(包括自费留学);(六)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父母或监护人处的;(七)夫妻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外且居住有困难的;(八)市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数的其它情况。第三十九条拆除住宅房屋,原地或就近安置的,除租用公有房屋的公共伙房和卫生间的,安置面积增加百分之五外,其他一律按原建筑面积安置。拆除私房自搭阁楼用于住人的,层高净空在一点七米以上、二点一九米以内,可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或按百分之六十面积安置。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可按照地类差适当增加面积,拆迁人不得作价结算。租用公有住宅房屋的租户要求增加面积的,经房屋产权单位批准和拆迁人同意,可由租户先支付增加部分面积款项,新增加面积部分产权仍属国家所有,原房屋面积照常按房产部门统一租金标准交纳房租,新增加的部分面积,用先支付价款抵扣房租。第四十条被拆迁人因搬迁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搬迁补助费。第四十一条临时过渡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或由其所在单位协助解决的,在规定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按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应区分不同的性质和用途付给临时过渡费,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将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第四十二条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为十八个月,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月。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解决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六个月内加倍付给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按三倍付给。属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视为自行解决过渡对待,拆迁人应按自行过渡补助费标准付给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拆迁人提供安置房的,被拆迁人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由于被拆迁人的责任,对自行解决过渡的,拆迁人可停止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按相同标准收取被拆迁人的房租费。第四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按下列予以安置:(一)拆除用于生产的房屋,由拆迁人按规定付给被拆迁人生活补助费(不含国家财政拨款单位),雇请临时工要清退的一次性发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二)拆除用于商业营业网点的公有或私有房屋,按规定的实际营业使用面积计算,根据地段和营业范围给予适当补助费,雇请的临时工一次性付给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营业房的(地段相同),不付给临时补助费。第四十四条安置房屋的修建标准须符合国家住宅修建的有关规定。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擅自拆迁的;(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的;(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四)任意扩大或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五)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的;(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以及违反拆迁有关规定,影响国家建设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被拆迁人违反第十一条第四点的规定,不听劝告继续施工的,按违章建筑处理。第四十七条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四十八条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拆迁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拆迁人可对主动配合按期搬迁的被拆迁人实行适当奖励和优先选择拆迁安置房。第五十二条拆除产权属军队所有的房屋,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军队进行住宅建设或军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地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武鸣、邕宁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关于改革自治区调查点农村和城市调查队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统计局、编制办、财政厅、人事厅《关于改革自治区调查点农村和城市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改革自治区调查点农村和城市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等部门关于组建我区农村和城市两支抽样调查队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75号)精神,我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设立了15支自治区调查点农村和城市调查队,这些调查队为我区的统计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自治区调查点调查队的管理体制已经与统计工作实际不相适应,需要进行改革。一是随着全区各县(市)统计部门逐步建立农村调查队和普遍开展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单独设立自治区调查点调查队已无必要。二是由于自治区调查点调查队人员零星分散,自治区统计局实际上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干部、人事和财务管理。三是自治区统计局于1987年委托当地统计部门管理自治区调查点农村调查队后,各农村调查队实际上已与当地统计部门合署办公,业务由当地统计局统一安排,干部职工的任免、调配和工资、福利等均由当地统计局负责。但由于两者编制、经费来源、工资标准等不同,对当地统计部门的管理造成许多困难。为进一步理顺关系,特对自治区调查点调查队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由桂政发[1984]75号、自治区编委会《关于同意兴安县设物价和职工家计调查点的通知》(桂编[1985]15号)、原自治区编制局《关于崇左县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机构问题的复函》(桂编局[1991]133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隶属自治区统计局管理的灵川、富川、苍梧、北流、平果、河池、武鸣、昭平、融安、巴马等10县(市)农调队以及宜州、融安、钦州、兴安、祟左等5县(市)城调队,现有的机构、职能、编制、人员,下放给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列为该县(市)统计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二、原列入自治区统计局年度预算的自治区调查点调查队经费,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安排给自治区统计局,而作为基数下划给所在县(市)财政局。自治区调查点调查队现有的公共财物划归所在县(市)统计局所有。三、下放后的地方点农调队,除完成原来的工作任务外,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工作职能。下放后的地方点城调队,继续负责所在县(市)城市社会经济统计调查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城调队领导。四、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将人员、资产等移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原自治区调查点农村和城市调查队所在县(市)的统计、编制、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接收工作。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有关地、市和部门贯彻执行。附件:自治区下放地方调查点农村和城市调查队人员编制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制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自治区下放地方调查点农村和城市调查队人员编制表单位:人┌───────────────┬───────┬───────┐│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灵川县农调队│3│0│├───────────────┼───────┼───────┤│富川瑶族自治县农调队│3│3│├───────────────┼───────┼───────┤│昭平县农调队│3│3│├───────────────┼───────┼───────┤│融安县农调队│3│3│├───────────────┼───────┼───────┤│北流市农调队│3│3│├───────────────┼───────┼───────┤│平果县农调队│3│3│├───────────────┼───────┼───────┤│河池市农调队│3│2│├───────────────┼───────┼───────┤│巴马瑶族自治县农调队│3│3│├───────────────┼───────┼───────┤│苍梧县农调队│3│3│├───────────────┼───────┼───────┤│武鸣县农调队│6│6│├───────────────┼───────┼───────┤│宜州市城调队│6│5│├───────────────┼───────┼───────┤│钦州市城调队│5│3│├───────────────┼───────┼───────┤│兴安县城调队│5│3│├───────────────┼───────┼───────┤│崇左县城调队│6│4│├───────────────┼───────┼───────┤│融安县城调队│5│3│├───────────────┼───────┼───────┤│合计│60│47│└───────────────┴───────┴───────┘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加快我市城市绿化建设步伐,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的景观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化的建设目标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和城市环境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城市绿化对调节城市气候、净化城市空气、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营造良好的城市景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搞好城市绿化,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我市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在城市建设中,按照“保护山水城,建设园林城,发展生态城”的思路,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环境与景观水平。通过搞好城市绿化,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要大力搞好城市绿化建设,到2008年,我市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40%,绿化覆盖率达到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城市绿化与市域城镇绿化一体,城市与自然和谐共存,实现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二、严格执行《桂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3-2020)》,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我市已根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0)》,编制了《桂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3-2020)》,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建设和管理,绿线内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得进行经营性的开发建设,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市规划、园林部门要实行“绿色图章”制度,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绿化用地指标进行审核,确保住宅小区、单位庭院、道路等的绿化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新建住宅小区或单位庭院绿地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改建和扩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要到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园林部门依法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园林部门要加强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加强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管,不断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今后,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三、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构筑生态良好、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要按照《桂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3-2020)》的要求,把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江洲、山边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加强“一带、两江、三楔、七组团”绿地建设。加强滨水与石山绿化,保护山水城市自然风貌。大力推进主城范围的漓江、桃花江、小东江的滨水绿地建设,完善滨江、滨湖绿地格局。要进一步加快南洲、蚂蝗洲、伏龙洲、訾洲、大洲等江洲的绿化规划,拆除违章建筑,实施生态绿化工程,营造良好的江洲绿化生态空间。加强石山绿化,采取“封山育林与人工造林相结合”、“群众造林与专业队伍造林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军民绿化石山活动,保护好石山原生和次生植被,扩大石山绿化覆盖率。通过搞好滨水绿地建设和石山绿化,使自然山水与城市建筑和谐地融为一体。加强道路绿化建设,实现城市主、次干道林荫化。新建道路要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进行绿化设计和绿化建设,在道路节点和路旁的山边、水边要规划建设绿地,确保新建道路的绿地率达标。新建道路的行道树选择和道路绿化设计要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绿化施工。近期要重点抓好出入城市主干道的防护绿带建设,建设机场路、桂阳公路、桂黄公路绿色廊道。对原来道路绿化不完善的,要完善行道树种植,加强街旁绿地建设。实施美化工程,增加乔木、花灌木,提高绿化美化水平。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大多数的老居住小区,庭院绿化是城市绿化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建设,使工作与居住环境园林化。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绿达到30%以上,旧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少于25%;单位附属绿地率达到30%以上。城市的住宅小区建设,应按规定建设绿地,对规划设计绿地率不达标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楼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提高住宅区和单位庭院绿量。在旧城区改造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大力实施规划建绿、拆墙透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的工作,提高绿地率。四、明确绿化管护责任,巩固绿化建设成果城市绿化“三分建,七分管”,要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管护工作。要按照“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要求,深化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市园林部门、城区政府、单位三级城市绿化管理体制,进一步调动全市的积极性,搞好城市绿化工作。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的绿化和公共绿地,由市园林部门和市属相关的管理公司管护,具体管护点位由园林部门划分。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以外的小街小巷绿化、居住小区绿化由城区政府管理。单位的庭院和单位宿舍区绿化由单位统一管护。各城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配备或聘请绿化管护人员,做好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绿化管护工作。各城区政府对本区管理绿化范围内的违章侵占绿地、损坏绿化行为具有处罚权。各城区和有关单位要把绿化经费列入财政经费预算,落实绿化专项经费,确保绿化工作正常开展。五、加强古树名木的管理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是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由市园林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没有经过园林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移植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桂花是桂林的市花,直径30㎝以上的桂花树属于名木,凡因建设需要移植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本着就近移植的原则移植。对擅自砍伐、移植、出售桂花树的,要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处罚。六、加强城市绿化宣传与执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加强城市绿化的法制宣传教育,严格城市绿化执法,查处违章占绿、毁绿行为,提高市民“植绿、爱绿、护绿”的意识。要广泛开展“十佳园林居住区”、“十佳园林单位”、“绿化先进单位”、“十差绿化单位”、“绿化达标单位”和“绿化先进工作者”评比活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单位、居住区绿化深入开展,提高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的绿化水平。七、加强城市绿化科技工作,提高城市绿化科技、文化、艺术水平城市绿化涉及到园林科学、园林技术、园林艺术、园林文化等诸多学科,在城市绿化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科技工作。要加强城市生态系统及景观系统的研究,要加强生物多样性与园林植物的引种应用的研究,要加强园林工程技术与养护管理技术的的研究,要加强园林文化与园林艺术的研究。在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上,要突出山水城市特色。在植物的配置上,要在植物的多样性下功夫,坚持乔木、亚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地被植物、草本植物相结合,突出城市的自然生态美。在城市绿化的文化艺术上,要突出城市园林绿化的诗情画意,营造城在景中、景在城中、情景交融、文化艺术特色鲜明的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城市绿化是造福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全市各城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工作,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更加优美、景观更加秀丽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
- 自治区驻南宁市和市辖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重要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主要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和公安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区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06]58号)文件精神。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决定从2006年3月22日至4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的目的全面了解掌握我市信息系统特别是重要信息系统的数量、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为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划提供依据,为制定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提供参考。二、调查工作的组织按照分工协作、层层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调查工作由南宁市公安局网络侦察支队负责组织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开展调查工作,收集调查数据并汇总上报;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工作的协调;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三、调查对象和内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的重点是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信息系统,包括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重要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主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的信息系统等。具体范围如下:1、党政机关办公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及宣传网站;2、财政、税务、海关、审计、工商、社会保障、公安、审计、防汛抗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社会管理、服务部门的信息系统;3、水、电、气等能源保障的信息系统;4、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部门的信息系统;5、各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信息系统;6、各级教育部门的重要信息系统;7、国家科研单位的信息系统;8、国防工业行业的信息系统;9、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信息系统;10、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信息系统及网站;11、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基础信息网络中的信息系统;12、医疗卫生、公共卫生防疫部门和单位的信息系统;13、气象、地震等抗震减灾行业的信息系统;14、互联网管理中心、重要网站和网络节点的信息系统;15、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的信息系统;16、其他领域的信息系统。调查内容包括信息系统所属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详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表》)。四、调查工作步骤及方法(一)调查、收集数据阶段(3月22日至3月31日)。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迅速落实相关人员到指定网站地址(附后),下载调查辅助工具和相关说明文档,认真领会调查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做好本单位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二)数据填报汇总阶段(3月31日至4月10日)各单位收集好数据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填写、形成数据库文件,于4月7日前汇总至市公安局;4月10日前由市公安局整理上报区公安厅。(三)填报方法此次调查采取国家统一下发的软件方式进行调查统计。各单位可以直接到指定网站地址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定级指南》、辅助工具及通知要求等全套资料;使用专用填表软件进行填表,填表完成后,将生成的数据文件(以填表单位名称作为文件名)发入指定的电子信箱(diaocha@nanning.gov.cn);并电话通知市公安局网络侦察支队。五、调查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单位要从维护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大局出发,实事求是评定本单位各信息系统等级系数,做好调查和数据传输的保密工作,确保基础调查工作能够取得实效。(二)明确重点,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各单位要以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信息系统为调查重点,认真对待基础调查工作。要安排专人在学习理解的基础上,准确填写相关数据,调查表中各项都对制定等级有直接影响,各单位填写时不能有空白项。认真核对,严格把关。(三)积极沟通,及时上报调查数据。南宁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要会同市信息办,加强与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沟通,及时协调、解答基础调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督促各相关单位如实填写数据并按时提交数据,防止出现漏查、误查和重复调查。咨询电话:1、市公安局网络侦察支队:联系人:覃海东、刘振峰联系电话:2891100,2891102,3999364电子信箱:diaocha@nanning.gov.cn2、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系人:毛静联系电话:5534910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七月四日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区各地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先后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有效地防止了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我区部分场所火灾隐患仍然相当严重。尤为突出的是,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不足,无法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一些场所的疏散通道被杂物、铁栅栏等障碍物封堵,通道不畅;一些场所在营业期间甚至将疏散出口锁闭,人为阻断疏散通道;一些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数量不足或不能正常好用,极易造成疏散方向误导,影响疏散速度;一些场所没有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从未组织员工进行演练等等。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3]4号),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到10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如下: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的范围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二)专项治理的内容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疏散通道的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一)组织部署(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各市、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从有关成员单位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安全评估组和联合执法队,负责对当地治理场所实施必要的安全评估以及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二)自查整改(时间为7月11日至8月1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通过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三)检查验收(时间为8月11日至9月10日)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所属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并将所属单位存在的隐患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报送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四)抽查监督(时间为9月11日至10月20日)各部门、各系统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梳理火灾隐患,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2项、第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专项治理安全评估组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各地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五)工作总结(时间为10月21日至10月31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以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同时,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二)部门联合行动,形成治理合力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畅通信息,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政府及各部门的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专项治理的社会公告及检查结果的公布等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制度,建立人员密集场所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经通知不加改正应当从重处罚的,在依据消防法规对单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同时,应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责任人予以拘留处罚;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各部门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要分别于7月15日、10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为0771-5702086。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0771-5702127。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玉林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5]87号)精神,确保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5年9月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换发二代证任务,全市要完成400万人口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具体目标是:2005年9月15日前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2005年9月下旬,全市全面启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二、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调整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黄铭福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局长丁山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莫荣新担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玉政办发[2005]89号文同时废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具体组织我市换发二代证工作。联系电话:2824330。三、实施步骤(一)全面准备阶段(2005年7月至9月15日)1、2005年8月底前完成我市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工作,为顺利换发二代证工作做好技术保障。二代证有关证件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将主要依靠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来进行,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总体框架的通知》(公治[2003]135号)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切实做好设备配置、软件更新和网络建设,重点抓好市级人口信息库和信息中心以及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硬件设备配置及软件系统改造,使人口信息和二代证信息能够有机结合,对公安派出所不能满足换发二代证工作要求的微机设备,要及时进行更换,达到换发二代证的要求。市、县级公安机关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确保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开展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2、落实换发二代证所需经费,完成居民身份证制作所需设备购置及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规定,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切实落实好换发二代证工作所必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困难居民申领二代证工本费减免经费)。公安部门要根据本地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的方案,编制总体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公安机关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9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群众办证的原则,合理设置换发二代证相片采集点,完成照相点所需的硬件设备采购。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制证、采集信息、验证等设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3、认真做好户口核对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清理纠错工作,确保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唯一性。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贯彻实施,保证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应针对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项目差错问题,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户口核对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03]148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清理户口核对工作。采取入户调查的方法,逐户逐人逐项核对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一旦发现有户口重、漏、登记项目差错等问题,要及时予以更正,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内容和计算机存储信息与公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认真解决个别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特别是公民身份证号码重错号问题。对于要求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更改。同时,要通过开展户口核对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好各类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和应销未销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4、切实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部署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一是要做好一代证与二代证的衔接工作。为保证群众用证,在今后逐步换发二代证期间,要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兼顾,使若干年内来不及换证的居民能继续使用一代证和临时身份证。二是要重视居民身份证鉴定工作,注意培养专门鉴定人员,建立健全鉴定制度,切实加强证件管理。三是要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四是要改进管理方式,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特别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有关公安机关在居民身份证的制发、使用、管理中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执法为民。5、抓好换发二代证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科(股)民警和各派出所户籍民警、协管人员进行培训。2005年7月中旬开始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后系统应用培训,接着开展二代证换发工作有关操作技术培训。要组织技术人员参观学习全区试点城市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先进经验,全面提高办证人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推进全市换发二代证工作。(二)试点换发证阶段(2005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全市换发二代证的试点工作分期分批进行。各县(市)区要选择3个有代表性的派出所作为试点,每个点每天完成200人的换证量。(三)集中换发证阶段(2005年10月16日至2008年底)在总结换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2005年度争取完成全市22万人的换发二代证任务;2006年至2008年,各县(市)区要大批量集中换发二代证,争取全市平均每年完成100至120万人的换发二代证任务。(四)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1月至3月)全市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基本结束后,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公安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四、明确职责(一)公安部门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换发二代证工作;组织开展户口核对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信息的录入以及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建立、完善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负责解决本市公民身份号码的重错号问题,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在本地区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对制证信息质量进行检验或抽查检验,向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户政)部门报送制证信息;组织相关的业务、技术培训;负责制定全市换发二代证的相关工作方案,对所需相关设备要提出意见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作好预算安排,并由各级政府搞好政府统一采购。同时做好信息网络设备的维护,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所需信息网络安全畅通;此外,要积极协助宣传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宣传。2、县(市)公安局、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县(市)区内的换发二代证工作;组织开展户口核对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信息的录入以及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建设;负责公民身份证号码编制、管理和检索重错号码的纠错工作,解决本县(市)区公民身份号码的重错号问题,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在本地区的唯一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公安派出所报送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和证件签发,并报送玉林市公安局;对领取或接收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并分发到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追加住址信息的写入工作;负责对派出所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确保二代证换发工作的正常开展。3、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居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负责核对户口资料和居民身份证信息,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与公民本人实际情况一致;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集中换发二代证;负责采集制证信息,并报送县(市)公安局、分局,要确保采集的人像和其他信息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对领取或接收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核对、发放;掌握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定期上报。(二)财政部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按时落实经费保障。在2005年9月15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财政负责落实专门经费采购换发二代证所必需的相片采集设备,市级财政负责解决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中心的建设以及玉州、福绵两分局所需换证经费,其余县(市)所需换证经费,由各县(市)负责。(三)发改部门发改部门要从政策上大力支持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设备采购、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四)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换发二代证工本费收费工作的监督和核查,确保身份证工本费能及时足额上交财政,杜绝乱收费等违法乱纪行为发生。(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市内各新闻媒体,免费广泛宣传换发二代证的重要意义、换证程序及基本申领办法,发动群众自觉到公安机关换证,确保我市换发二代证任务的顺利完成。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换发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切实解决好人、财、物和技术保障工作。市、县两级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要具体负责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工作,在换发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狠抓落实,及时掌握和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我市换发二代证任务繁重,公安机关警力紧缺,需要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完成,尤其是人像采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从社会招聘,所需经费由各县(市)财政解决。(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换发二代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换发二代证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研究二代证与一代证的衔接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对策,确保一代证、二代证的平稳过渡。(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质量是换发二代证成功与否的关键,要把严格质量管理贯穿于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要通过户口核对工作,确保信息准确一致,同时重点做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清理纠错和楼门牌编制工作。公安机关作为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具体实施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着重抓好申领受理、群众照相、信息采集处理、数据传输、技术制证等基本环节,并按照公安部发布的二代证相关标准制发证件。要严密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严把质量关口,确保群众领到合格证件。(四)严格工作规范,强化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中要公开集中换发二代证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用。要自觉接受审计、价格、财政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申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二代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我市换发二代证收取的工本费严格实行“收取两条线”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各级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所收取的工本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我市换发二代证工作应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据。困难居民申领二代证免收或减收工本费的具体方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精神执行。(五)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二代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换发二代证的意义和有关工作安排,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办证程序,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效率,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让群众满意。(六)掌握情况,定期上报。各县(市)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掌握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基本情况,定期将当地的工作进展情况报玉林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12号)要求,针对我市消防安全存在问题,从2003年7月到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的范围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二)专项治理的内容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疏散通道的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一)组织部署(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0日)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陈立清副市长谢迺堂副市长副组长:罗绍杰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丕雄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国市公安局局长李伟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张穆良市监察局局长黄桐荣市总工会主席李德基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主任周善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何炎明市教育局局长杨帆市文化局局长卢俊民市卫生局局长彭伟昌市民政局局长马国枢市工商管理局局长何予生市旅游局副局长黎总海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黎总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从有关成员单位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安全评估组和联合执法队,负责对全市治理场所实施必要的安全评估以及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从有关成员单位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安全评估组和联合执法队,组织实施本地的专项治理。各县(市)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二)自查整改(时间为7月11日至8月10日)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召开本辖区和本部门、本系统(行业)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市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市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市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三)检查验收(时间为8月11日至9月10日)市经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所属(行业)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本地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各主管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并将本地或所属(行业)单位存在的隐患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报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四)抽查监督(时间为9月11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各部门、各系统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市区和各县(市)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梳理火灾隐患,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2项、第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专项治理安全评估组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派出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报请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将依法予以处罚。在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二)部门联合行动,形成治理合力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畅通信息,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经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政府及各部门的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专项治理的社会公告及检查结果的公布等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制度,建立人员密集场所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市经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经通知不加改正应当从重处罚的,在依据消防法规对单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同时,应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责任人予以拘留处罚;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市各有关部门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要分别于7月25日、10月10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月15日前将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在10月20日前把我市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县(市)、市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为0774-2022107。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0774-2027257。各县(市)参照本方案,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梧州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全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调整梧州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朱育兆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何小洪和市公安局局长陈国担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苏建生、市发改委龙丕怀、市公安局周广勇、市科技局秦明英、市财政局邓伟泽等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周广勇同志兼任,负责具体组织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梧政办发[2005]73号文同时废止。二、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和自治区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着手准备,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二代证任务,全市要完成200万人口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2005年上半年进行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完成换发证的各项准备;下半年全市全面启动换证工作,并按自治区的要求完成11万人口换发证的工作任务。同时,分时段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至2008年基本完成集中换发二代证任务。三、实施步骤(一)全面准备阶段(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各县(市、区)要抓紧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各级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要完成户口核对和公民身份号码清理纠错工作;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办理二代证所需经费,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做好二代证换发的技术保障工作;三是完成制证设备购置及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四是2005年9月在市区选择1至2个点作为我市二代证换发工作的试点,10月在全市全面开展二代证换发工作。(二)集中换发证阶段(2005年9月至2008年底)各县(市、区)要在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全面启动换发二代证工作进行具体部署,2005年下半年至2008年,每年要按任务完成换发证。根据自治区公安厅要求,2005年我市要完成11万人换发二代证的任务,其中万秀区1.5万、蝶山区1.5万、长洲区1万、苍梧县2万、藤县2万、蒙山县1万、岑溪市2万。今后3年每年要完成60多万人的换发二代证任务。四、前期准备工作(一)认真做好户口核对工作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户口核对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03]148号)要求,高度重视户口核对工作,公安户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彻底解决我市个别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特别是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为换发工作作好准备。(二)抓紧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任务根据《全区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制定的技术标准和实施策略,我市已于2005年7月25日完成了地级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要按要求如期完成。对不能满足换发二代证工作要求的微机设备,各县(市、区)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更换,并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工作,力争人像采集系统设备一到位,立即可以办证。(三)切实落实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的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所必需的各项经费,特别是要解决好前端人像采集系统设备所需经费。要在2005年9月底前解决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制证、采集信息、验证等设备。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换发二代证工作关系到每个公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换发二代证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换发二代证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抓紧抓好。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换发二代证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换发二代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于9月底前报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证件数据质量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作为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在工作中,为了确保证件质量,要着重抓好申领受理、群众照相、信息采集处理、数据传输等基本环节,并要把确保证件质量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工作环节,确保发到群众手中的每一张证件都是合格的。同时,财政、宣传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我市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三)严格工作规范,强化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中要严密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要公开集中换发二代证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用。要自觉接受审计、价格、财政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换发二代证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办证程序,提高效率,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五)掌握情况,定期上报各县(市、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掌握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数据,在每月月底定期将当地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崇左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一月六日崇左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目前,我市存在的对人畜威胁较大、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主要有狂犬病、炭疽、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等。这些人畜共患传染病不仅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而且严重影响畜牧业生产。为了在上述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减少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6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并采集病料,送检确诊。当地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疫情确认1、临床诊断。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家根据以下内容,初步诊断:(1)流行病学特点;(2)临床症状的特征;(3)典型的病理学变化;(4)其他有关情况。2、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市本级或有条件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最后确诊。(三)疫情分级根据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及其趋势,疫情划分为三级:1、一级疫情(1)全市在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2)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100头(只)以上或疫病感染率在3%以上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2、二级疫情(1)全市7日以内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的;(2)全市在30日以内出现5-10个疫点的;(3)在某一局部区域一自然村或饲养场产30日以内病畜数在50-100头(只)或疫病感染率为1%-3%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3、三级疫情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局部零星发生疫情,30日以内疫点在5个以下,或病畜数在50头(只)以下或疫病感染率在1%以下的。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一)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和疫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及疫情控制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的需要。2、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3、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保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督等工作有序开展,防止疫病的发生、流行。(二)部门职责1、畜牧兽医部门(1)制定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分析疫情,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3)人畜共患传染病在畜间发生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5)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扑灭工作;(6)指导和监督疫点、疫区内患病动物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被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7)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8)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9)负责安排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金的使用计划;建立健全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疫苗、消毒药、诊断试剂及有关防疫器械、物品等的储备和调配;(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11)开展动物防疫宣传及有关咨询工作。2、卫生部门(1)制定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2)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3)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预防注射和病人的诊治工作;(4)开展防病知识宣传;(5)负责为动物防疫人员提供狂犬病防疫疫苗及免疫注射。3、计划部门负责安排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4、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5、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协调运输单位做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工作,配合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以及疫区封锁工作。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水产畜牧主管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7、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交通秩序;负责城镇养犬的审批及违章犬的处理工作,捕杀野犬。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关闭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9、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10、部队、经贸、外经贸、司法、农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三、疫情的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后,各地要根据发生的范围、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三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市、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意见,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疫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并开展预防、消毒、救治等工作。(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发生二级疫情后,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根据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包括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并扑灭疫情。同时,要安排好疫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将根据疫情态势和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协调、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紧急调拨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一级疫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将情况迅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区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水产畜牧局将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组织、指挥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紧急调配资金、物资、药品等物资,督促各地、各部门按本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扑灭疫情。四、保障措施(一)物资保障1、建立健全市本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防护用品及器械库等。2、各县(市、区)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二)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技术保障建立崇左市动物疫病实验室,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诊断,收集全市动物疫情资料,建立健全市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病学资料档案,对全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也要建立相应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开展常规诊断、监测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健全本县(市、区)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资料档案。(四)人员保障1、成立崇左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确诊,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方案。专家组成员的诊断结果将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2、组建崇左市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临床和实验室诊断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3)公安人员;(4)卫生防疫人员;(5)其他方面人员。五、其他事项(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的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二)对实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救助对象第四章救助办法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第七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八章组织与实施第九章附则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北海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看病难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民发[2004]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目前主要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家庭成员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或者资助其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防止因患大病又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现象的发生。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原则;2、多方筹资的原则;3、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三章救助对象第五条户籍在我市的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救助办法第六条鼓励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医疗救助:1、吸毒和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2、交通事故、有责任单位的工伤事故;3、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4、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5、超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人(户主)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病历、医疗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等;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领取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帮困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帮困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及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及时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一条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并说明理由。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第十二条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第十三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在规定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第十四条实行初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初诊,初诊医疗机构诊断后,不能治愈或没有治疗条件经批准可以转院诊治。第十五条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第十六条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给农村医疗救助的享受对象在门诊掛号费、检查费等方面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减免项目和数额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七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七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一)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二)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第十九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需专款专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第二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县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区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第二十二条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第二十三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由县区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二十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第八章组织与实施第二十六条农村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等。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调度和拨付,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三十条医疗救助资金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犬类禁养区范围统一开展犬类捕杀行动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精神,为了贯彻落实《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禁止养犬的通告》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04]8号)以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4]20号)精神,切实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4月10日起至2004年5月10日止在全市犬类禁养区范围内统一开展犬类捕杀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犬类捕杀范围的界定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禁止养犬的通告》(玉政发[2004]6号)和玉政办发[2004]51号文件的规定,在禁养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已于2004年4月1日前办理有关准养手续并进行圈(栓)养的犬类外,其余犬类均属捕杀范围。经批准同意饲养但不予圈(栓)养的犬只,也属捕杀范围。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内的灭犬行动,成立灭犬行动指挥部,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宣传、卫生、公安、水产畜牧、市政、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制定灭犬行动工作方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除玉林城区外,县(市)区城区灭犬由市政管理部门牵头,农村灭犬由所在地镇政府牵头,分别从所在地政府、城管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畜牧部门、工商部门、卫生执法部门等抽调人员组成灭犬专业队,统一组织开展犬类捕杀行动。要建立灭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领导分片包干。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灭犬行动的督查和评估,定期不定期派出督查组进行跟踪督查,行动结束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医疗、防疫部门要做好对灭犬专业队人员在灭犬工作中受犬伤害的伤口处理和狂犬疫苗的预防注射。财政部门做好经费预算,对灭犬工作中的防护物品、交通汽油、犬伤接种狂犬疫苗及抗狂犬血清或免疫球蛋白以及其他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及时划拨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三、犬类捕杀行动时间安排犬类捕杀统一行动从2004年4月10日起至2004年5月10日止。2004年4月12日-4月22日为捕杀犬只阶段,由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犬类捕杀行动。2004年4月23日-4月30日为工作检查验收阶段,各级政府对所辖区的灭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灭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04年5月1日-5月10日为工作总结阶段,各级政府对灭犬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报上一级政府。四、工作进度报告要求从2004年4月11日起至5月10日实行灭犬工作日报告制度,各级犬类捕杀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本级灭犬数据,逐级上报玉林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电话:2828432)。五、灭犬效果评估(一)指标:以县(市)区为单位灭犬率100%为优秀,灭犬率95-99%为达标,灭犬率低于95%为不达标。(二)从下到上逐级申报验收,灭犬区经过灭犬后,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向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向县(市)区申报,县(市)区向市申报。(三)从上到下逐级考核评估。上一级狂犬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下一级报来的验收报告后要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下一级开展的灭犬工作效果进行现场抽查考核,验收结果书面报告政府。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四月七日
-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桂发[2004]8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特作如下决定。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1、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围绕我市在全区率先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快推进卫生事业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基本医疗需要和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2、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全市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得到优质、方便、价格合理的基本卫生服务,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区的先进水平。二、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3、加大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全市2008年前实现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各级政府(管委)成立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初保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内,具体负责初保工作的实施、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4、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负责本区域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管委)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不足部分可由政府(管委)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以及自治区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规划实施方案,努力解决我市现阶段影响农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5、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乡、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应急处理网络、责任网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狂犬病、乙脑、艾滋病、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结核病、霍乱、肝炎、职业中毒等重大疾病。采取措施,预防控制急性中毒事件的发生。把乙脑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工作。到2010年,全市以乡(镇)为单位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100%的县(市)区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治愈率达85%以上;全市建成艾滋病监测系统,85%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全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市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在各县(市)的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病科或相对独立的传染病区,提高救治能力。6、大力推进农村妇幼保健工作。贯彻落实《玉林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玉林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完善各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使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级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和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能力。大力推行“母亲安全工程”、“爱婴行动”,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到2010年,农村住院分娩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以县(市)区为单位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4;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5,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3.4‰以下。7、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各级政府(管委)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把农村改水改厕与沼气能源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和建设;继续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促进文明村镇建设;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农民基本卫生知识普及率达到70%;到2010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0%,农村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覆盖率达到50%,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70%,各县(市)区要逐年适当增加改水改厕配套资金投入。8、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县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各级政府(管委)要调整充实卫生执法监督力量,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当地实际需要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加大农村卫生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监督和卫生机构的监管,确保农民健康安全。三、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9、构建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各县(市)区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整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要加强宏观调控,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城乡民办医疗机构。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设置民办医疗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到缺医少药的地区开办医疗点,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10、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监督和管理职能,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乡镇防保人员按辖区人口1/10000配备,并至少具备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村卫生所(室)受乡(镇)卫生院监管,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一名以上的女村医,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转向社区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业务纵向合作,积极推行“示范乡(镇)卫生院”、“示范乡(镇)防保所(组)”、“示范村卫生所”建设活动,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到2010年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制定建设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11、建立与农村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必须按自治区制定的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人员、设备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设置、布局和功能进行整体规划与建设。12、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深化乡(镇)卫生院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与工作任务、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挂钩的绩效分配工资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或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应聘到乡(镇)任卫生院院长三年以上的,可以保留原单位的编制。13、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县级中医院的基础设施、专科专病建设,突出中医特色。要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乡(镇)卫生院临床服务人员学习中医并积极应用中医药技术为农民服务。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可自种、自采、自用国家允许的中草药。向农村推广中医药、中医药适用技术,降低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14、加大卫生支农力度。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制度。重点放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学科建设、院容院貌建设和援赠医疗设备上。严格执行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考核制度。市、县级医疗机构要定期下乡开展送医下乡和巡回医疗工作。乡(镇)卫生院要到村一级开展巡回医疗工作,为农民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每个县(市)区配备一辆巡回医疗服务车,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开支。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卫生支农制度要长期坚持,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四、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15、农村卫生队伍的建设目标。组织制定全市农村卫生管理、卫生执法和卫生技术人员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从2004年起,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和防保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资格,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技术人员全部转岗分流;到2010年,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80%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30%的乡村医生具有专科学历,80%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16、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卫生适用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地对农村乡村医生开展中专以上学历教育和全科医学教育。对于在农村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有计划地选送到医学院校深造,取得高等教育学历后回原单位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后继续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7、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市、县级卫生机构建立的进修教育基地要定期组织、安排县及县以下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每5年轮训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18、稳定农村卫生队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凡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个档次。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可参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政策上给予倾斜。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社会筹资的办法,在乡(镇)卫生院实施“安居工程”。五、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19、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制度。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继续抓好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其它县(市)区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市、县级财政按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村集体经济要给予支持。农民个人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不予补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保证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缴费的及时到位,杜绝截流、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现象,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用在农民的基本医疗上。市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21、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各县(市)区要组织实施自治区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评估、检查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乡(镇)可设立延伸机构或委托机构管理。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农民数量和工作量确定,可与初保办公室合署办公,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管理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定期对辖区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基金运转安全正常,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22、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主要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也可以是对大病患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救助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桂民发[2004]172号)执行。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随经济的增长而逐步增加,从2004年起,市财政将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在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六、加大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23、卫生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4年起到2010年,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及市、县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乡、村卫生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改水改厕、健康教育以及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等;加大卫生扶贫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卫生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改厕和公共卫生等。安排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经费和财政扶贫资金,要重点向贫困村倾斜。24、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各级政府按照辖区人口人均0.1-0.15元的比例落实计划免疫冷链经费,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县级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人员机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工资由当地财政全额划拨。各县(市)区级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经费补助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负责量化考核,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乡村医生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情况发放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25、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发展建设资金。对编制内防保人员的工资,县(市)区财政全额保证,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核发放。县(市)区、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工作需要给予补助;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26、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27、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农村卫生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费收入,不收取政府调控资金。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摊派和乱收费。七、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执法监督和管理28、强化农村卫生行业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与执业监督;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预防注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医疗卫生安全;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的用药行为,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村级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执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29、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30、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建立农村基层药品监管网络,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及县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进行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八、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31、明确党委、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的责任。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将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的规划,保证农村卫生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切实解决重大农村卫生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将提高农民健康,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32、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农村卫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制定促进农村卫生发展的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农村卫生的规划、组织、实施、协调、督查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村卫生经济政策,落实农村卫生补助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人员的养老、失业、基本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卫生人员的培养,在中、小学中开展健康教育;农业部门要做好剧毒农药和鼠药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改厕工作;药品监督部门要做好农村药品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农村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做好农村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落实农村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文化、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农村卫生改革政策、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农村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儿工作;群众团体要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开创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市在广西率先实现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6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加快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加快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确保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我市关于加快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的重要意义实施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是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决策,是符合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措施,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行动。加快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树立玉林新形象,全面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市城市发展步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旧城旧村改造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决策上来,采取措施,积极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建设,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南博会和玉博会召开。二、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的决策,全市动员,全民参与,以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为载体,坚持以情拆迁和依法拆迁相结合,按照“政府决策,业主负责,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通过政府推动、部门联动、政策引导、全民参与,认真解决拆迁安置各方面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建设。三、目标任务当前,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3至5年时间,全部完成州佩小区、东门广场、斯壮商业大厦、解放中路(振业广场)和东明小区等5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2004年力争全部完成5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任务,其中,斯壮商业大厦上半年全部完成工程拆迁安置任务;州佩小区、东门商业广场上半年基本完成一期工程拆迁安置任务;解放中路(振业广场)和东明小区2004年底前全部完成一期工程拆迁安置任务。四、优惠政策制订实施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优惠办法(见附件)。五、2004年的工作措施(一)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力度,千方百计加快我市旧城旧村改造工作进度。1、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尤其是建设、规划、国土、市政、房产等职能部门,要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旧城旧村改造建设的战略意图,工作上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妥有序;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合情合理;既要有开创性,又要符合玉林实际,切实解决实际问题。2、工商、税务、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在项目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为拆迁安置做好服务。3、切实抓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完善、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4、抓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用地落实的服务工作。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认真研究,主动服务,积极妥善做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用地和在拆迁安置中涉及历史遗留的农民三产用地等工作。拆迁安置住宅小区建设,要根据各拆迁项目实际需要,由项目业主提出,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协调解决。(二)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努力完成2004年玉林城区5个旧城旧村改造建设任务。1、落实拆迁工作辖区政府负责制。由玉州区政府全面负责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的拆迁工作,各项目协调组组长由玉州区领导担任,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玉州区要把旧城旧村改造工作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加速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紧抓好。2、为加强拆迁协调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市直、玉州区政法部门抽掉一些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到市“一三五”指挥部办公室工作。3、明确任务,层层落实。为完成2004年玉林城区5个旧城旧村改造建设任务,各项目协调组与市“一三五”指挥部签订责任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奖励;对不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4、依法按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是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依法实施的强制行为,实施强制拆迁之前,各有关部门和各协调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并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做到依法依规,文明规范,公平公正,确保社会稳定。(三)大力加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宣传工作。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会同市“一三五”指挥部和规划、建设等部门,认真组织策划,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和城市规划建设工作,让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市掀起一个宣传旧城旧村改造,建设玉林美好家园的新高潮,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四)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和督查制度。玉州区主要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项目协调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亲临现场,多调查研究,多听汇报,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一三五”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各拆迁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以促进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顺利推进。附:《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优惠办法》为加快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切实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一、被拆迁农户享受的优惠办法在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拆迁工作中,部分村民属全拆户,拆迁后经建设、房产、国土部门核实再无其它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被拆迁村民在报建回建住宅时给予优惠。第一条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费用减免。被拆迁农户办理新安置的土地使用证,收取以下费用:(一)符合一户一宅及占地面积不超过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土地使用证书只收工本费。(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第二条办理房屋准建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手续费用减免。被拆迁农户办理易地重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手续,按被拆除建筑面积计算免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服务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规划平面图测绘费、规划技术服务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第三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被拆迁农户办理易地重建手续的,按被拆除建筑面积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超出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第四条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费用减免。拆迁农户易地重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被拆除建筑面积计算免收属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超出建筑面积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质监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第五条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费用减免。原拆迁房屋有房产证的,办理回建房产证时按被拆除建筑面积免收所有办证费用,超出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原拆迁房屋无房产证的,办理回建房产证时,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测绘费、评估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第六条办理房屋附属设施报装费用减免。对水表、电表、广播电视、电话、宽带网等房屋附属设施,被拆迁户拆迁前已安装水表、电表头表和已安装广播电视、电话、宽带网的,相关业务部门只收取迁移费,不再收取初装费;拆迁前与他人共用一个水表、电表头表,或者拆迁前没有安装水表、电表头表,拆迁后申报安装头表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管线网络还未到被拆迁用户回建地范围的另行计算。二、被拆迁居民户(非农户)享受的优惠办法第七条被拆迁居民户(非农户)住宅被拆迁后,自行购置宅基地回建住宅的,除土地证办证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外,其它项目收费参照被拆迁农户享受的优惠政策。三、被拆迁户户籍迁移及子女就读的优惠办法第八条户籍迁移费减免。公安机关、社区管理机构对被拆迁户一律免收户籍迁移费及其他换证费,只收取户口准迁证及户口迁移证的证件工本费用。第九条暂住费减免。公安派出所对被拆迁户暂住本辖区范围内,不收取暂住费,只收取办证工本费用。第十条择校费减免。当地学校对被拆迁户的子女就读不得拒绝,并一律免收择校费。四、被拆迁户办理相关费用的减免程序第十一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被拆迁户凭《拆迁协议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五、拆迁人享受的优惠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暂行办法》、《玉林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细则》以及《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拆迁人可享受以下优惠。第十二条旧城旧村项目拆迁完毕后,就地重建工程申报准建手续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全免,其他各项报建费用(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减半收取。第十三条拆迁人回建的被拆迁居民住宅小区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四条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抵触的,以新出台的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玉林市颁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本优惠办法的解释权归玉林市建设局。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第三条本市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水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各司其职,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推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深化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改善其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新闻媒体应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播放、刊登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公共场所、街道的管理部门应设置提醒市民注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明显标志或者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环境卫生技术和设施。提倡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市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城市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损或者擅自移动。第十一条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保持完好、整洁美观;阳台、窗外及门前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架设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管线要符合城市规划;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空调器应当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冷却水不得直接往街道(巷)排泄,应用管道引入下水道。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报栏、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对外观受损、色彩黯淡、严重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设置单位及时维修、油饰、更换、保护其整洁完好。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期满,设置单位应及时拆除广告或办理续用手续。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和张贴布告、启事、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确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宣传品的,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张贴的标语、悬挂的宣传品期满后应及时清除。第十四条城市主干道不得摆设摊点或者从事店外经营。确需在主干道以外的街道、路旁临时摆设摊点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五条市区范围内的临时摊点,应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容市貌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道路类别分类管理,规划定点,划线规范摊位占道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巷路四种类型进行管理。第十六条临街占道摊点和铺面应按占道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项目、范围亮证经营,保持周围环境清洁,不得使用有碍市容的废弃物盛器、柜台、货架、遮阳伞等,不准移位经营,不准超面积经营。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道手续。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摆放整齐。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随意停放。第十九条市区内洗车场应设置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防止废水流溢污染路面。禁止在道路上冲洗各种机动车辆。第二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批准范围内文明施工,并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围栏,封闭施工场地。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物料应堆放整齐。楼房的底层建成后,应将物料移入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二)搅拌混凝土、砂浆必须设置搅拌机或水泥槽,不得在路面上搅拌。施工废水、泥浆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禁止废水、泥浆流溢。因施工导致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三)工程竣工时必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在市区内行驶时,必须采取严实密封、覆盖的防护措施,严禁超重超高,不得泄漏、遗撒。运载煤炭、石灰膏、土方、建筑垃圾的车辆进入市区,必须备有防风、防漏的设施及清洁工具,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土方、建筑垃圾按指定地点倾倒。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片、分部门负责制。第二十三条城市的主要街道、公共广场、立交桥、地下过街通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内街小巷、居民住宅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由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四条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场)、停车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按划分的卫生负责区域实行责任“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六条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第二十七条城市各类开发区的环境卫生,由其开发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八条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九条城区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因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由管理单位或者作业人员负责清扫。第三十条清掏下水道、污水道的渣土,由管理单位或者作业人员负责清理。第三十一条南流江、清湾江水面和堤岸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二)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三)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四)不得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五)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六)不得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七)不得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八)不得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九)不得往河道倾倒或者排入各种废弃物;(十)不得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教学、科研使用的动物必须圈养,并保持周围的环境卫生。第三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第三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包括建筑垃圾);装载、运输废弃物的容器、车辆必须密封,如有洒漏,当事人负责清理干净。家庭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垃圾袋装化,垃圾袋由塑料袋逐步过渡到环保型垃圾袋。第三十六条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的公共场所以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及开展商业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从事有偿服务活动。第三十八条医疗、防疫、生物制品等单位和屠宰行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自行消毒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残土、炉渣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自行处理有困难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处理。第三十九条城区内废品收购单位应加强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对废旧物品实行围栏堆放,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厌恶性气味。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环卫专用车辆停放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按标准规范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配套进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必须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卫标准,督促卫生区、商业区、住宅区、集贸市场、车站等场地的开发和管理单位修建完善配套的环卫设施。第四十二条在市区设置的环卫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把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直接倒入垃圾中转站、处理场,不得擅自使用或占用垃圾中转站、处理场。第四十三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建设部规定的标准设计和建设。新建、改建公共厕所,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卫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定点要求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标准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设置水冲式公共厕所:(一)市区街道两侧和城市广场周围的公共厕所由环卫管理专业部门设置;(二)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由其开发单位设置;(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的公共厕所由其建设单位设置;(四)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设置公共厕所的其他公共场所。第四十四条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形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第四十五条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河道或者水沟内,应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之后方可排放。第四十六条公共厕所由城市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或者由公厕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公共厕所卫生标准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七条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得合格证书的公共厕所,管理者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四十八条街道、广场、工业区、商业区、游览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责任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充足的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方可改作他用。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市所辖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北海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北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根据目前国内外通行的bt建设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本规定所指bt建设方式,是指北海市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由北海市政府按协议赎回,即“建设-转让”。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统筹管理我市拟申请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核,提出其工程项目是否能够以bt方式建设的意见,报市政府决定。第五条拟实行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并报发改委审批,同时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完成报批手续。第六条bt项目回购资金的总量、来源,统筹回购时间,以及各回购期的偿还能力,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重大项目要经过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bt方式建设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第八条bt项目建设总投资、投资回报率和投资人的确定应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项目bt投资协议。第九条bt项目建设总投资应以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和基础;bt项目投资人具有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双重身份,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落实的建设资金。第十条bt项目建设期间不计利息和回报,项目回购期限原则为三至五年。项目验收合格交付后还本(赎回),每年还款一次。第十一条实行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第十二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必须按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执行,不能擅自变更。也不能将项目违法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之日即为项目正式交付之日。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财政部门确认,作为确定投资人实际投资的依据。第十五条市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七月十九日南宁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宁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保证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的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第三条南宁市电子政务网属于非涉密的政务外网,各联网单位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本网,不得在市电子政务网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第五条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市保密局、市公安局组成南宁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策略和工作规范;建立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督促联网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六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技术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安全监管;市国家安全局、市保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市电子政务网安全的活动:(一)对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的参数配置进行修改;(二)对市电子政务网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三)对市电子政务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制作、传播、安装计算机病毒及木马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市电子政务网安全的行为。第九条全市统一管理电子政务网络的国际互联网出口,接入电子政务网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不得再通过其他线路联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外部网络。第十条各单位在建设电子政务网络的同时,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信息与网络安全系统。第十一条各单位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分配,建立登记制度。用户的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及时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并备案。第十二条各单位计算机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安装防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发现计算机病毒或“黑客”袭击时,应立即断开网络连接,停止使用,并做好记录,及时向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告。第十三条各单位从事信息及网络安全的工作人员应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工作人员名单应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进行备案,如有人事变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联网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日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告。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对市电子政务系统的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定期进行备份。第十六条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数据信息的存取访问控制机制,按数据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划分访问和存储等级,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信息。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网络、设备、数据和应用系统等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并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进行备案。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接受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工作小组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部门查处通过市电子政务网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每月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向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工作小组汇报网络安全情况;(二)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设备和线路维护,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电子政务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单位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建立计算机联网保密管理制度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在市电子政务网上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负责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五)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公安局、保密局、信息办报告。第二十条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单位联网系统的保密检查,一旦发现泄密问题,应立即组织查处,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的审批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保办发〔1998〕6号)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1.6应急预案体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2)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4)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2.2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3工作机构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2.4县(区)、乡(镇)应急机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2.5专家组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3.1预测与预警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预测预警系统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贺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3.1.2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市参与处置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国务院。3.2.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有关部门的建议,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副主任)报告,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3.2.4指挥与协调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3.2.5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3.2.6应急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市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3.3恢复与重建3.3.1善后处置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3.3.2调查与评估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2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3.3.3恢复重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或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参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我市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执行。4应急保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4.1人力资源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矿山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驻贺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4.2财力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4.3物资保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4.4基本生活保障市民政局、粮食局、商务局、水利电力局、建规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6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4.7治安维护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4.8人员防护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4.9通信保障市广播电视局、无线电管理处、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4.10公共设施市发改委、经委、商务局、水电局、市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调度供给。市环保局、市政局、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4.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4.12科技支撑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5.2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5.3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和《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公安机构改革实施办法》(公通字[1995]5号)所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坚持改革的方针和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企业事业公安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要求,坚持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企事业单位不应设立公安机构,已经设立的应按照政企、政事职责分工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分别予以撤销或调整理顺关系。同时要加强地方公安工作和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和原则,解决我区长期以来企业事业公安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牵动面大,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有观念认识方面的转变,又有各方面关系的调整,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努力,共同负责。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公安厅统一负责对全区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自治区编委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了解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审核各地、市上报保留或撤销的企业事业公安机构名单,核定需要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机构和编制,统一办理向公安部的报批手续,并组织检查验收。各地、市公安处、局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开展工作。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协同公安机关落实符合规定保留的企业事业公安机构所需编制和录用人民警察的指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和公安部实施办法规定的精神,认真抓好实施改革工作。对符合保留条件的企事业公安机构,要按照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调整理顺关系的原则,逐个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公安部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其机构编制经批准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称谓,根据不同情况划归所在地、市、县公安处、局建制,纳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划定责任区,建立责任制。对属于应予撤销的企事业公安机构都应予以撤销,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撤销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精神,正确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原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要求他们以改革大局为重,以新的姿态搞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公安厅、编委办公室发文正式宣布撤销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名单。三、对我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规定的“先维持现状,暂予保留”的精神,予以保留,待以后具体改革办法下达后,再研究实施。四、经过改革,调整理顺关系,凡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公安机构,人员编制列入国家公安行政编制,不再占用企事业单位编制。所需民警在核定的编制内有计划地配备,原则上从原企事业单位公安干警中选招。原企事业单位以工代警人员需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仍按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人录发[199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长期从事公安保卫工作的业务骨干,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公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在征求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后,按公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根据我区地方财政情况,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暂时按原渠道由企业事业单位继续供给。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财政预算,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
- 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
- (2001年2月28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道路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城镇道路功能,促进自治县民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照自治县城镇道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镇道路,是指自治县境内的县城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及其排水沟、路灯、护坡、绿化等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城镇道路的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城镇道路的管理工作。自治县境内的城镇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分期实施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建设、国土、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道路的发展规划。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镇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镇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六条自治县城镇道路建设的资金,采取政府投资、集资、贷款、国土有偿使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小城镇建设中开发区的道路建设资金,由投资商筹集,纳入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集资、贷款建设的城镇道路,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小城镇建设中开发区建设的道路,由投资者组织实施。城镇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建设,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建设依附于城镇道路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依附新建城镇道路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当与城镇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第九条自治县境内的城镇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设计规划,如遇山场狭窄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宽度标准设计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第十条城镇道路施工的工程质量,由自治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城镇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实行国家规定的保修制度。第十一条自治县境内利用贷款、集资或者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桥梁和城镇道路,实行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警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投资款、集资款,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十二条单位、个人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随意扩建、改建,挤占城镇道路。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镇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城镇道路发展规划严格审批。第十四条根据城镇道路发展规划改建、扩宽道路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建设的需要,按照规定拆迁和办理补偿等手续。第十五条根据自治县城镇道路和公路的发展规划,需要改建和拓宽城镇道路与公路的结合部,所需的资金,属改建的,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属拓宽的,由公路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筹资。第十六条自治县境内城镇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属城镇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境内的城镇道路,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纳入自治县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定期养护和维修,保障城镇道路完好。第十七条城镇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工程竣工后,及时清除该标志和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经以下机关审批,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按规定交纳占道费。(一)挖掘、占用城镇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由自治县建设、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挖掘、占用县城内城镇道路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挖掘、占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道路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挖掘、占用城镇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第二十条依附于城镇道路的地下管线,因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破路抢修,并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抢修完工后立即修复,保证路面质量和畅通。第二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镇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镇道路功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摆设摊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堆放各种材料、杂物。第二十二条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城镇道路摆设各类摊点或者堆放材料及杂物的。(二)将废水、污水排入或将垃圾倒入城镇道路的。(三)在城镇道路两侧倒弃建筑垃圾的。(四)擅自占用城镇道路路面从事各种建设活动的。(五)擅自设置、破坏城镇道路附属设施的。(六)其他损害、侵占城镇道路行为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进行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镇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镇道路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镇道路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设在城镇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镇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镇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或者工程竣工后未按时取消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镇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镇道路管线,不按时清理现场和修复的。(四)依附于城镇道路、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在城镇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以及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广西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加密网络的通知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新世纪的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近几年来我区党委系统、政府系统和各直属工作部门都陆续建立了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工作站,在机关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系统、各部门之间的计算机网络没有进行互联,很多内部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和交流,信息资源、设备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等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特别是许多部门的内部通信网络没有采取加密保护措施,严重危及党和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为此,经自治区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在现有的党委机关计算机信息网、政府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的基础上,对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机关)的计算机内部网络进行互联,建立全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加密网络,为全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工作部门提供内部机密通信、文电传输、信息资源共享、决策帮助和办公自动化等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络建设的目的和原则网络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我区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自动化水平和网络的综合应用能力,加快党政机关之间秘密信息的交换速度,确保党和国家秘密信息传输渠道的安全和畅通,使各级党政机关的内部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共享,为各级党政领导科学决策和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网络建设本着安全保密、技术先进、资源共享、方便实用、功能多样、节约经费和易于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和统一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二、网络的结构与联网方案全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加密网络系统的联接范围是:自治区、地、市、县(区)党政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协机关),自治区和地、市各直属工作部门。全网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三级节点构成树型网络拓扑结构,各级分别设立本级的网络管理中心,用于汇接和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的计算机网络。全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加密网络管理中心设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中心。自治区级网络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主节点,通过高速数据线路汇接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家班子办公厅,自治区各直属单位通过ddn、x25、pstn、光缆或双绞线分别接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网络节点,组成自治区级横向城域网。自治区级党政机关信息加密网是我区党政机关信息加密网络建设的省级节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必须有利于支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加密的实现,对上连接必须符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做到互联互通,满足工作需要。自治区到地、市、县(区)采用宽带数字线路连接(ddn、x25或光纤),以市话拨号线路作为备份线路。各地、市、县(区)的横向城域网的连接可参照自治区的做法,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三、网络工程的实施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总体设计方案及实施办法另文下发)网络工程分三步实施:第一步,完成全网的物理连接和基本系统的建立以及规范管理等;第二步,完善全网各机关内部办公自动化等系统;第三步,完成广西党政机关信息加密网络的建设。整个网络工程争取在2至3年内完成。网络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计划,分级负责。四、网络的安全保密全区党政机关信息加密网络必须进行严格的加密保护。网络密码加密系统的装备规划,要报自治区密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后,由自治区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中央办公室审批。网络所使用的密码设备涉密级别比较高,所传输的涉密内容也比较广,因此,各级网络管理中心的所有保密设备均应安置在各级党委机要局,由机要局负责管理和维护。各部门、各单位的密码设备应放在机要室或安全保密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自治区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加强对密码和密码机的管理。全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加密网络的互联单位,必须进一步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做好网络安全保密工作。所有联网计算机在物理上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及其他社会公众网相隔离。五、网络的组织管理成立“广西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加密网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网络的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在网络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工作由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全网的总体规划;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网络建设的各项工作;建立网络的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和管理规定;督促检查全网的运行和安全保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助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进行网络规划、制订技术规范、建设方案的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厅: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局域网和相应数据库的建设等工作。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把“广西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加密网络”作为全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一进行单独立项,在资金上给予保证。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负责全网安全保密系统的规划、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加密设备和密码的预决算、购置、装配、更换、维护工作;负责对接入网络的各机关单位进行安全审查和组织报批等工作。区直单位:按照广西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加密网络的规划和要求,完善本单位的网络建设和应用,组织建立本单位的数据库,为自治区领导提供信息资源和工作参考资料。地、市、县(区):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网络建设。广西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加密网络建设是一项基本建设,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要求较高,各地、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把网络建设好。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7月24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吸引各类人才来广西工作或创业,给户籍不在工作地的各类人才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境)内外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国籍或不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形式在广西工作或创业的,可依据本办法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申领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本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第三条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办理《居住证》的审核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地级市以上公安部门是《居住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驻邕自治区直属、中央单位和在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个人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审核专用章”后到南宁市公安部门办理领证。各地级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及驻本辖区自治区直属、中央单位、个人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地级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应的发证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居住证》由自治区公安部门统一印制。《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居住证编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加盖地级市公安部门“居住证专用章”。第六条《居住证》有效期分为2年、5年,逾期自行失效。有效期满需续办的,须于期满30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新证。第七条《居住证》具有以下功能:(一)国内人才在广西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二)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广西就业人才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优惠政策的证明;(三)办理社会保险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四)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第八条申领《居住证》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居住证申请表》,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相应人事行政部门申请。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一式3份);(二)聘用(劳动)合同书,或广西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广西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出具的证明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证件照片3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属具有特殊才能的,则应提供技能鉴定书或专利证书等有效证明或业绩证明材料;(四)我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集体办理《居住证》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已经在广西投资创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已经入境的境外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第九条审核机关自受理《居住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凭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凭据。第十条国内人才持有《居住证》,不需再办理《暂住证》。第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下列待遇:(一)其子女在其居住地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的,可在广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执行广西籍考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录取分数线。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二)在当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三)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和科技项目资助,参加科技项目竞标,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四)在广西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或鉴定、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等人事代理业务;(五)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的聘用;(六)列入当地政府资助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参加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七)在当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驾驶证;(八)国(境)外人员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广西期间合法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九)参加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十)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十一)在金融、通讯、互联网络等各项社会服务方面与当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第十二条《居住证》由本人携带,如有遗失,应当及时登报声明并向审核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时,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或登报证明。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居住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持有人的各项待遇,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对损害《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办理《居住证》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核拨。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河池地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局、办:《2002年河池地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二年七月八日2002年河池地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地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推动畅通工程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创造城市良好的交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围绕自治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和地委提出的“一个目标、三个提升、四个带动”的工作思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职能作用,在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加快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更新管理观念,改革管理模式,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重点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的突出问题,努力为我地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在2001年河池市和宜州市参加实施畅通工程的基础上,将实施工作扩展到部分县城,南丹县、天峨县2个县为第一批参加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试点县。各创建市县要进一步加强严管街和严管区的建设。去年和今年参加实施工作的城市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的严管街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建好严管街。河池市、宜州市在严管街的基础上逐步扩展到严管区。河池市、宜州市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的突出问题,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出行。三、组织领导河池地区实施“畅通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河池地区行署副专员潘其弟担任,副组长由地区行署副秘书长韦可耀、地区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长张龙堂、地区建设局副局长韦海梭担任,成员由地区建设局、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警支队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要成立“畅通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畅通工程”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下的职能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机制。四、实施内容(一)整治城市交通秩序治理严重违章。城市以严管街或严管区为重点,坚持日常勤务和专项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如下违章行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信号灯指示、超速、违章超车、占道行驶、占道停放;非机动车抢行猛拐、违章占用机动车道;行人不按规定横穿马路。争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相应达到公安部评价指标的二等以上管理水平。加强静态交通管理。按有关规定严格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审批管理。设置广告、标语、指路标牌等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不影响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遮挡信号灯、标志、标线。车辆停放、施工占路要规范。治理违章停车、占路擦洗车辆、占路堆物堆料、占路摆摊设点等占道违章行为。参加“畅通工程”工作的县市要组织开展两个治理违章占道行动周活动。降低道路阻塞率。参加“畅通工程”的县市要采取局部路网改造、拓宽渠化路段、交叉路口等工程措施,实施分流、单向交通、禁行等管理措施,合理规定车辆行驶线路,减少车辆在城市道路的行驶时间,确保市区主干道及交叉路口不发生周期性严重阻塞,阻塞率明显下降。(二)科学高效管理交通1、做好协调和规划工作。各县市要将城区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场和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交通秩序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一规划,常抓不懈。发挥畅通工程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目标任务,分工落实,建立考核机制,完善交通安全责任制。健全地方性道路交通管理和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满足执法实践需要。制定本县市交通发展政策和道路交通管理近期、中长期规划,规划要科学、可操作性强,并通过专家论证,逐步完成或调整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合理调整交通结构,河池市、宜州市、南丹县、天峨县要采取限制注册登记等措施,削减摩托车、微型货车、三轮车数量。同时,采取“加大投入、公交优先”措施,扶持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占城区交通总量的份额。2、实行交通诱导。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寻呼机等宣传工具,及时发布交通信息。3、优化交通组织。广泛运用交通工程理论和先进管理技术,科学组织交通。采取实施交通分离、交通量控制和调节、禁止转弯、禁止通行、单向交通等措施,挖掘现有道路潜力,使通行能力有明显增加,发挥路网功能,使次干道、支路充分使用,交通流均衡。4、加强勤务管理。警力、警务安排合理,灵活有效,实现一级指挥。对道路管控范围大,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逢违必纠,执法必严,坚决取缔影响交通秩序和畅通的违章行为,路面执勤民警的纠正违章率要达到80%以上。接警后反应迅速,城区白天12分钟内需到达现场,夜间16分钟内到达现场;能迅速、有效处置,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及时;现场处理与急救、医疗、清障、消防快速联动。5、事故处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标准,使用法律准确,程序规范。改革事故处理,对案情简单、责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破案率要求达60%以上。实行午休照常办公、办案预约、公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调解赔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在事故处理中的现场勘察、责任认定、处罚、损害赔偿等环节要分离,确保事故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错案率不超过2%。(三)加大宣传力度1、宣传主题。遵守交通法规,保护个人和他人的安全;崇尚现代文明,塑造自己和城市的形象。2、宣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气氛浓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关县市在当地电视台开设畅通工程宣传栏目。3、法规教育。深入单位、街道、学校和家庭,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县市以1所中学、1所小学为试点,建立中小学安全卡制度,建立健全路队制。利用新闻媒体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四)完善道路交通基础和安全管理设施1、信号灯设置。要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94)的要求,根据道路宽度、交通流量以及交通安全的考虑,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种类齐全,安装规范,配时合理,符合技术要求。2、路口渠化。要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有效分离,不同流向的交通流合理分离,通行能力最大等要求,合理地改建、渠化路口。3、标志、标线设置。要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要求,增设、更新、施划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要做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清晰醒目、齐全有效,满足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指路、指示标志和导向箭头标线前置。4、隔离设施。建成区主干道路段根据需要,隔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过街设施完善,保证为交通所用。5、停车设施。河池、宜州、南丹要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建筑物应达到国家设计规划要求的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停车场、库功能有效,恢复已作它用停车场、点的功能。占路停车位设置合理。6、公交设施。公共汽车、中巴车、出租汽车停车站点设置合理、规范。建成区主干道合理划设允许出租车临时停靠的固定泊位点。7、市政设施。要合理改造、修建城区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设施状况良好。8、美化设施。要结合市政规划,全面实施道路美化绿化工程,设置合理的绿带、花带、草带路,使城市道路建设档次升幅达到现代化道路建设的要求。五、实施步骤(一)部署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有关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部署。4月25日为全区实施“畅通工程宣传日”,各县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实施畅通工程进行广泛宣传。(二)实施阶段(5月1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加大投入,逐步完善标牌、标志、标线、渠化设施,调整交通流。重点抓好“严管街”建设,要按照严管街的建设标准加大管理力度,摸索管理方法,建立完善先进有效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对症下药,采取有力措施,有步骤分阶段解决本县市突出的交通问题。要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共同维护交通秩序,营造创建氛围。(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要巩固成效,完善工作机制,对今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根据有关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地区组织工作组对县市2002年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情况进行初步评价并予以通报。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县市政府及公安、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实施畅通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实施畅通工程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周密制定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确保畅通工程有明显成效,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使城市交通状况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二)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评价发现的重点问题,加大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的投入,完善交通标牌、标志和标线,限制落后交通工具的发展,鼓励公交优先发展,消除违章占道。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畅通、安全的热点问题。(三)增强全民交通法制观念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围绕畅通工程工作的重点和要求,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交通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观念,让群众认识到畅通工程是自己的事,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主动地批评、制止违章者,积极参与到畅通工程中来。(四)完善工作机制要通过实施畅通工程,加强基层公安交警、城监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并确立统一、高效、规范、科学的工作机制,重点解决长效管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起一套管理制度。要层层分解工作目标,加强考核,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提高工作责任心,力争标本兼治,巩固成果,持续发展,逐年提高。(五)做好评价工作我地区2002年的畅通工程评价工作定于11月份。有关县市要针对2001年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期分批予以解决、完善、提高。要认真开展自评工作,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的要求,逐项评分,确保所提供材料、依据过硬。今年的实施畅通工程评价工作将列为全区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治理“南珠杯”一项竞赛内容,并设单项奖。因此,有关县市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有效地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四日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3]44号)以及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及我市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发挥“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作用,加强源头管理,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整治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科技水平,狠抓预防工作措施的落实,为确保我市“三百”项目大会战顺利进行,促进经济提速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二、总体目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增加幅度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002年度交通事故死亡超过20人的县(市)、区要力争减少死亡人数,死亡人数增幅超过10%和万车死亡率超过15的县(市)、区增幅要明显下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显著加强;国、省道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得到有效治理;机动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驾驶员疲劳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等突出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三、主要工作任务(一)各级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主要任务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逐级签订责任书。2.县(市)、区政府要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安全的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监察、劳动、宣传、保险等部门参加。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由组长主持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汇报,研究当地预防交通事故的重点、难点、突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履行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预防事故措施,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行综合治理,使政府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3.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在充分发挥“政府防范特大安全事故例会制度”、“重特大交通事故评析制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单位法人、业主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推动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同时,要逐级确定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目标,签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并把建立和落实制度、实现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目标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制度落实、达到工作目标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4.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广西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方案》的标准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道路状况、车辆通行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分类列出各类车辆允许通行的线路、时间、各路段允许通行的车辆,形成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控制计划,并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上报市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要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为契机,逐一落实对人、车、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并通过落实县、乡(镇)长负责制、车辆业主负责制、部门联动监督管理机制、年度考核制度,实现专业部门和人民群众共同管理,有效改善我市道路安全行车状况。5.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指导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联合组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组,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向市政府提出预防工作建议,参与制定预防事故工作政策、方案、措施,帮助分析事故原因、规律,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办法。6.加强对事故多发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预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确定为自治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的国道324线,辖区政府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交通安全评析会,总结本季度预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各阶段的预防工作措施,提高预防事故对策的针对性。乡镇政府要承担乡村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乡村屯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措施,防止乡村、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失控。山区水网公路较多的地区要将预防山区公路群死群伤事故作为重点。2003年年底前要完成对发生过特大事故的特别危险路段的工程改造,要根据当地群死群伤事故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对通过车辆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车辆行驶秩序的管理,取缔非客运车辆载客、超速、超载等严重违章行为。7.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按照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进“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要把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单位活动与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创建“文明村”、“文明社区”以及“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重点抓住社区、农村两个源头,以“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为载体,推进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工作,建立起农村、社区管理组织能够自我运行、自行组织交通安全宣传的长效机制。今年的“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建设重点放在创建“平安大道”、“行车秩序示范路”沿线的农村和开展“畅通工程”建设城市的社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至2个“交通安全社区”、每条公路主干道沿线建设2至3个“交通安全村”并分批推进。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发动各种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开展以“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解决当地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事故隐患,对各种严重违章和不文明交通行为予以谴责或公开曝光。8.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公安交警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必要的经费要予以保证。9.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超速行驶、违章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章超车、酒后驾车、违章会车、逆向行驶和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报废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通过整治使道路交通秩序有进一步明显好转,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10%,在国道、省道,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10.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点段排查和治理工作。2003年底前,对2002年以来排查出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点段要完成治理50%以上。1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公路治安防控网络,建立完善公路主干线沿线乡镇治安联防和快速处置公路突发事件联动机制,提高防范和打击车匪路霸犯罪的工作效能,实现公路治安、刑事案件下降,确保群众出行安全。(二)各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主要任务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1)认真分析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问题,制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措施,并抓好措施的落实。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汇报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并积极会同安监、交通、农机部门总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通报推广,促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深入开展。(2)狠抓路面管控,严格查处引发交通事故的重点交通违章。要将2002年机动车驾驶员肇事死亡人数较多的超速行驶、违章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章超车、酒后驾车、违章会车、逆向行驶和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等违章行为作为全市道路行车秩序整治重点。根据本市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选择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几项突出违章作为整治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对列为整治重点的违章行为做到见违必纠、依法处罚,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查纠重点交通违章的高压态势。力争到2003年底,创建“平安大道”公路路段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10%,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在其他国道、省道,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驾乘摩托车戴头盔、不违章载人率达到95%以上,主干公路达到80%以上。(3)必须把车辆和驾驶员源头管理与预防事故工作紧密结合,发挥更大作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025号)、《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的规定,严格对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安全检验,大、中型客车检验率要达到100%,其他汽车检验率要达到80%。要逐步推广预防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的客运班车安装行驶记录仪和减轻车辆碰撞损害后果的大货车安装后防撞架、增设车廓反光标识等项安全预防措施。要严格把好车辆入户关、检验关,对逾期不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车管部门要将有关信息输入电子监控识别系统,并通知管界交警队查扣。路面执勤民警要加强检查,充分发挥电子警察、公路监控设备在查处违规车辆方面的优势作用,依法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报废、逾期不检验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强制报废,最大限度减少违规车辆上路行驶。要严格驾驶员考试工作,重点加强对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管理,严密驾驶证核发制度,坚决杜绝违规办证行为,提高驾驶员质量。要组织对全市所有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知识全员培训教育,对严重违章及交通肇事驾驶员要进行集中教育,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自律意识。要与保险、交通部门密切协作,建立车辆保险费率与驾驶员违章、事故挂钩制度,建立将交通运输企业驾驶员违章、事故情况定期提供给交通部门的制度,提高对驾驶员源头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4)推广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科学水平。要积极推进和加快公路监控系统建设,提高路面执法管理水平。要认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升级为2003版的相关工作,充分利用新增加的视窗式事故分析功能,掌握辖区道路交通的规律和特点,针对违章和事故特点采取有效的管理和预防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和预防事故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5)切实改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工作方式,增强宣传工作效果。积极开展以“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与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创建“文明村”、“文明社区”以及“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建立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大大提高人们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要依托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员联合会的作用,组织对辖区所有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一次全员培训教育,增强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意识,提高在各种复杂气候,道路条件下的驾驶技能,有效减少驾驶员交通违章和事故。所有驾驶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年审。同时,要根据各类不同群体的需要,制作、发放《驾驶员安全行车须知》、《公民交通安全守则》、《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选编》等一批通俗易懂的交通安全宣传统编材料,帮助群众真正学会安全行车走路的方法。(6)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着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部门。(7)要按照《广西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方案》的标准和要求,按时完成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计划,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要以推行道路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为契机,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状况。(8)要积极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公路治安网点,建立完善公路主干线沿线乡镇治安联防和快速处置公路突发事件联动机制,提高防范和打击车匪路霸犯罪的工作效能,实现公路治安、刑事案件下降,确保群众出行安全。2.交通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1)要做好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做到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道路的完好、安全畅通。(2)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施划公路标志标线,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加大对道路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整改力度,及时整改有可能出现的道路崩塌、落石等事故的路段,防止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车辆、行人的安全。(3)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督促检查,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企业法人,把交通安全措施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落实到车到驾驶员,督促长途客车站和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驾驶员日常教育、每日车况安全检查、车辆进出站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禁止疲劳驾驶、超载、带故障等违章车辆出站上路行驶。(4)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不具备客运车辆安全行车条件的道路不安排客运线路,坚决取缔非法客运车辆。要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核,禁止不合格车辆和驾驶员参加营运。要积极发展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县乡公路客运市场,用适用的客运汽车取代非客运车载客。要加强对挂靠在运输单位的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定期对挂靠车辆进行临时检验,组织车主、业主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因疏于管理造成挂靠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挂靠单位法人的责任。完善一整套道路建设施工的安全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制度、措施要层层落实,把意外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要经常巡查和排查道路事故的隐患,对市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排查出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作出整改计划和时间,以确保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5)组织专项整治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净化道路环境,确保行车安全。(6)要在道路上明确标明道路或公路的等级,以方便驾驶人员的识别,按照《广西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分类管理方案》的标准和要求去自觉遵守,按照通过的时段通行,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状况。3.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1)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确保农业生产作业的安全。(2)抓好源头管理,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把好拖拉机、农用机械入户关、检验关和驾驶员培训、考试关,坚决杜绝违规办理农用运输车入户、买卖驾驶证现象和农用机械违章上路搭人、载物、无证驾驶、无牌行驶等违章行为,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3)加强对等外路、乡村屯路及机耕道拖拉机、农用机械运行的安全检查,禁止拖拉机、农用机械违章载人,禁止拖拉机、农用机械进入禁行路段行驶。加强宣传教育,着重提高广大农民、农机驾驶员对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开展创建“农机安全村”活动,提高农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定的意识,努力遏制拖拉机、农用机械重特大交通事故。(4)按照《广西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方案》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杜绝农用机械上路行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状况。(5)农机管理部门每个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农业生产安全的情况,对发生的事故要分析原因及制订出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1)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3)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按照国务院302号令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4)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协调、督促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有效落实。(5)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全市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对发生的事故分析成因及提出有效整改措施,做到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四、集中力量抓好6个事故下降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巩固扩大去年有效预防事故措施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交通事故高发的突出原因,联合采取统一行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集中力量抓好6个交通事故下降点,力争达到6个下降10%。一是加大对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整改力度,力争事故黑点路段事故下降10%。2003年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包括:2001年和2002年已排查但未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2002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或2公里内发生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特大事故的路段。安全隐患点段为:国道、省道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路段。各地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组织联合调查组,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道路工程、交通安全专家参加,对全市道路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点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研究提出整治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下达给交通部门实施整改。各级政府要把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整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整改,对特别危险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要安排专项经费立即着手进行整改。至2003年底,对当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应完成治理50%。力争事故黑点路段事故下降10%。各县(市)、区治理结果于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公安厅、安监局。二是开展摩托车交通违章专项整治,力争摩托车交通事故下降10%。在全市开展整治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摩托车统一行动,依法严格查处摩托车违章行为,努力遏制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无证驾驶、随意横穿道路等严重违章,市区驾乘摩托车戴头盔、不违章载人率要达到95%以上,县级市和县城达到90%以上,主干公路达到80%以上。力争摩托车事故下降10%。三是继续强化禁止客运车辆安全管理措施,力争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下降10%。严格落实两部一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单程行驶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之前,要严禁晚22时至早6时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含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进入高速公路和山区公路行驶的所有客车,禁止站立。认真落实长途客运车辆休息制度、客运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制度、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审查制度,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章,力争客运车辆事故下降10%。四是开展拖拉机、农用机械违章载客的治理整顿,力争拖拉机、农用机械交通事故下降10%。各地要狠抓乡镇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村屯基层组织、乡镇派出所、农机站的作用,加强对乡村屯道路的交通安全监控检查,加大对拖拉机、农用机械交通违章的查处力度,禁止拖拉机、农用机械违章载人,禁止拖拉机、农用机械进入禁行路段行驶,坚决杜绝拖拉机、农用机械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力争拖拉机、农用机械交通事故下降10%。五是加快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力争减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死亡10%。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的要求,建立“110”报警服务台或“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三者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急救中心(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切实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传递、现场急救和急救转运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要求客运车辆配备急救手册和急救箱(包),80%以上市、县、乡建立交通事故抢救机制。力争通过“绿色通道”减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死亡10%。六是要强化对高危车辆和高危违章的整治,力争高危车辆违章交通事故下降10%。各地要采取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加强对报废、非法拼组装、无牌无证等3类高危车辆和超速行驶、违章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章超车、违章会车、逆向行驶、酒后驾车和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等9类高危违章的治理整顿工作力度,依法严查严管,标本兼治,做到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违章不消除坚决不予以放行。对报废车、非法拼组装车、无牌无证车辆一律扣车,按规定没收或强行报废,并追查车辆来历,堵死非法车辆入口。力争高危车辆及高危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下降10%。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抓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措施的落实。(三)认真部署,加强督查。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逐级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确保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扎实而富有成效地开展。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职责分工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10号)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现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市民政局职责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对符合受助条件的以下人员,市救助站要做好接收救助工作:一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到救助站求助的;二是市建设局、市市政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三是经医院治疗病情已愈的受助人员需要返回流出地的;四是对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可提供车(船)凭证让其返回。福利院负责安置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救助站负责查明治愈后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等的流出地。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指导、监督工作。二、市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职责市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在执行公务中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市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要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救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要通知相应救治的医院接收入院救治。三、市公安局职责市公安局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直接送往指定的医院救治。协助维护救助站内的治安秩序。四、市卫生局职责市卫生局负责指定专门医院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由玉林市复退军人医院负责接入救治,传染病人由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接入救治,其他危重病人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入救治。五、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经费,要把市本级的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解决市救助站的业务工作经费和受助人员的生活费、返回车船费等;解决住院受助人员的医疗费等,每半年与相关医院结算一次并先予支付;解决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的医疗费和安置到福利院生活费、医疗费;解决本市作为流出地的受助人员的接回费用和医疗费等。做好治愈后的精神病人等受助人员的医疗费向流出地政府追回工作或向自治区财政申请补贴。六、市交通局、铁道部门职责市交通局、铁道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请各部门各司其责,通力合作,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