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梧州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梧州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为确保我市在遭受可能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时,救灾应急工作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提高应对特大洪涝灾害的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一、总则(一)本预案所指的特大洪涝灾害,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由于强降雨天气过程,导致江河泛滥、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以及严重内涝,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洪涝灾害。(二)救灾工作原则1.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3.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三)救灾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灾害监测、灾害预防、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二、预案启动的条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预案予以启动:(一)因灾害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含5人)。(二)因灾害一次性连片倒塌居民住房100间以上(含100间)。(三)全市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或即将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2000人以上(含2000人)。(四)有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同时启动了本级救灾应急预案时。(五)当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梧州分局预报我市城区水位有可能超过23.50米时。三、预案启动的程序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后1小时内,向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灾害发生3小时内向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组长决策启动预案。四、组织指挥系统(一)机构设置。1.预案启动后,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是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工作的应急救灾指挥部,领导小组组长为应急救灾指挥部的总指挥长,副组长担任副指挥长,领导小组成员为指挥部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2.预案启动后,由市应急救灾指挥部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5个工作组,即:总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生活安排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二)主要职责。1.市应急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市特大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抗洪救灾工作的指示;根据灾情变化提出救灾对策;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组织转移安置、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2.市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灾情信息;提出组织召开应急救灾指挥部会议建议,制定救灾应急具体对策方法,传达市应急救灾指挥部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应急救灾指挥部报告;负责自治区应急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市应急救灾指挥部各个工作小组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1.总协调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市水利局、市气象局、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梧州分局分管领导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市灾情的汇总和灾情的分析,分析预测未来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提出特大洪涝灾害预案的启动;及时做好对灾区雨情、水情的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组织查灾、核灾,向上级报告灾情,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的落实;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抢险救灾,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接收、调拨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2.抢险救灾组组长:梧州军分区有关领导副组长:武警梧州市支队、陆军预备役工兵团有关领导成员:各城区武装部、市经委、市建规委、团市委、市政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梧州海事局、市公安局、市电业局、自治区信息产业局梧州市无线电管理处、市公安局、广西电信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移动通信公司梧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梧州分公司分管领导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干部群众,并调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赶赴灾区抢救、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确保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保证通讯畅通。3.生活安排组组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副组长: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成员: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分管领导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工作,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及时治疗。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负责救灾经费的预算、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4.宣传报道组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副组长:市广电局分管领导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救灾宣传工作。宣传救灾政策,报道抗洪救灾和赈灾募捐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宣传报道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5.恢复重建组组长:市民政局副局长成员: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分管领导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灾后的生活生产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五、救灾应急的反应和行动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救灾应急作出如下反应:(一)市人民政府召开市应急救灾指挥部成员等会议,通报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灾害,部署全市救灾工作。(二)立即将我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救灾主管部门领导现场察看灾情,给予指导和援助。(三)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若干工作组,进驻受灾严重地区指导救灾工作。市直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支援灾区工作。(四)发布灾情。市民政局汇总灾情,报市应急救灾指挥部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五)实施紧急安置救助办法。1.灾民安置。实行以地方安置为主、市支持为辅的安置原则。灾民安置主要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办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2.物资调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物资调拨。同时,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建立救灾物资补充供应点。3.物资调运手续和结算。凡是受灾县(市)、区自己联系调运的物品,一律由各县(市)、区负责结算;凡是市安排调运的物品,凭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拨通知单,由市负责结算或指定结算单位。六、灾后救济工作(一)及时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劳务输出。(二)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特别是全倒户、农作物绝收等特重灾民的损失。(三)根据核灾后的灾情,制定灾民救济方案,分步实施。(四)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救灾优惠政策。七、附则(一)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救灾应急预案,增强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救灾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二)市应急救灾指挥部各个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出本部门的救灾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也要制定出本地区救灾应急预案。(三)本预案由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桂林市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3]55号)精神,扎实推进以贫困村为主战场的新阶段扶贫开发,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至2010年,用6年时间采取以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为载体,集中资金、力量,实行“整村推进”的方式,分三批实施全市286个贫困村的扶贫开发规划,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原则“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贫困村为基本单元,以村级扶贫规划为载体,以贫困户为主要对象,以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贫困村自我发展能力为主线,以稳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推进产业开发、搞好富余劳动力转移为重点,创新扶贫工作机制,整合资金,集中力量,实现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实施“整村推进”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以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的原则。坚持以未解决温饱和初步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扶贫资金(包括社会帮扶资金)都要直接用于能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和改善其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贫困人口不能直接受益的项目,不得使用扶贫资金。(二)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实施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时,突出抓好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和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进一步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人口稳定增加收入和贫困村的持续发展打牢基础。(三)“整村推进”工作与发展县域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将“整村推进”工作纳入县域经济发展规划,把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和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结合起来,走产业化扶贫的道路。(四)阶段性与长期性相结合的原则。从根本上改变贫困村落后面貌,实现扶贫开发规划目标,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整村推进”工作通过验收后,要组织、引导贫困村群众巩固成果,完善相关工作。(五)国家扶持与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强扶持的同时,要广泛发动贫困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改变家乡的落后面貌做出贡献。二、目标任务“整村推进”工作目标是:通过开展“整村推进”工作,贫困村收入相对稳定的产业基本形成,贫困人口收入明显提高,大多数贫困人口稳定地解决温饱问题,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实现小康目标打下坚实基础。具体量化目标如下:(一)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除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通过开发式扶贫全面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其中90%以上稳定解决温饱问题。(二)村委会通四级砂石公路(人口少、道路里程长、投资巨大,暂时不能修建四级公路的贫困村,村委会要通村级道路),20户以上的自然村90%以上通村级道路。解决人畜饮水困难,90%以上农户用上电,农户有稳固住房。(三)人均有0.5亩以上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有1亩以上的经济作物或林果(土地资源匮乏的贫困村有0.5亩以上的经济作物或林果),收入相对稳定的产业基本形成并基本覆盖所有贫困农户。土地资源匮乏的贫困村60%以上农户每户输出1个以上劳动力。(四)绿化率达60%以上,“四旁”(即村旁、路旁、溪旁、屋旁)基本实现绿化。30%以上农户建有合格的沼气池。(五)村委会办公房为钢混或砖混结构,有培训用房和卫生室、计生室。村级小学校舍无危房,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以上,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初中生辍学率控制在4%以下。80%以上劳动力接受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掌握1-2门致富技能。90%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村委会所在地通电话。各县、区要对照上述目标,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逐村确定具体项目,完善分批“整村推进”工作规划,并认真实施,切实推进贫困村的综合治理。三、时间安排全市286个贫困村分三批实施“整村推进”工作,完成一批,验收一批。首批实施期限为2005年至2006年,其余两批实施的期限为2007-2008、2009-2010年。各县、区要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在抓好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其他贫困村及面上村贫困农户的帮扶工作,确保所有贫困村和贫困农户在2010年前都得到有效扶持。各县、区确定“整村推进”贫困村时应坚持“四个优先”:即村级领导班子健全有力,群众积极性高,相对较贫困和集中连片的贫困村优先;已通公路的贫困村或2006年前列入通贫困村四级砂石公路建设项目分年度排序的贫困村优先;区直、市直定点帮扶的贫困村,以及世界银行和英国政府混合贷款广西桂北少数民族山区综合扶贫项目覆盖的贫困村优先;国家认定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贫困村和库区移民贫困村优先。各县、区确定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名单公示后,由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备案。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定我市首批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为122个,其中,龙胜各族自治县29个,资源县12个,灌阳县19个,恭城瑶族自治县16个,全州县13个,灵川县5个,兴安县4个,临桂县6个,永福县4个,阳朔县3个,荔浦县5个,平乐县5个,雁山区1个(首批“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贫困村名单见附件)。四、工作重点“整村推进”工作要突出打牢“两个基础”,即:抓好生态建设,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他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打牢贫困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进行结构调整,建立生产基地,推进产业化扶贫和抓好富余劳动力转移,打牢贫困人口稳定增加收入的基础。(一)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打牢贫困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实施“整村推进”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基本农田建设,保证群众的口粮田,稳定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要加大水、电、路、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抓好生态建设,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他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对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的特困人口,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易地扶贫开发,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脱贫致富问题。(二)抓好产业开发,打牢贫困人口稳定增加收入的基础。要大力抓好覆盖贫困农户的产业开发,把覆盖贫困农户的产业开发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将扶贫龙头企业和贫困农户对接,走产业化扶贫道路。(三)扎实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要围绕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贫困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积极帮助受过培训的贫困农民开拓就业渠道,增加就业。五、保证措施(一)大力扶持贫困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产业化扶贫。要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当地农业资源优势,选择具有一定区域规模、产业基础较好、市场前景广阔的比较优势产业和产品进行重点开发。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贫困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要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切实抓好贫困村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加快规模化发展,使特色更特,优势更优,做大做强原有支柱产业,培育壮大形成新的支柱产业。用两年时间全市首批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新种水果经济林20万亩,实现人均1亩的目标。每个贫困村建立一个50亩以上的示范场,新上一批养殖大户。围绕比较优势产业规划,抓好优良种苗基地、种养示范基地建设。大力扶持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实力强、能长久带动贫困农户种养业的扶贫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千家万户的生产同大市场的对接,把贫困农户的生产纳入产业化经营,在理顺贫困农户与龙头企业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使贫困农户在产业开发和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经济收入逐年稳定增加。(二)多渠道增加扶贫投入,管好用好扶贫资金。1.在积极争取和管好用好上级扶贫资金的同时,市本级将按照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不低于自治区财政上年度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额度5%的比例落实配套扶贫资金。同时还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贫龙头企业、贫困农户发展种养业贷款贴息。市扶贫解困募捐资金30%用于扶贫开发。各县、区财政也要逐年增加对扶贫的投入,并正式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2.集中使用扶贫资金。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各项扶贫资金,确保“整村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用到“整村推进”的贫困村的扶贫资金,要围绕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和奠定贫困村持续发展基础的需要,集中用于与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条件、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有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开发以及劳动力技能培训。自治区每年下达我市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80%以上用于“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到县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90%以上用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到县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具体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整村推进”工作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规定的投向、补助标准,统筹安排。3.整合有关涉农资金。要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市、县有关部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农田水利、退耕还林、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卫生、广播电视“村村通”、职业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项目资金时,要向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倾斜。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全面实施贫困村扶贫规划的需要,统一协调本县、区各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涉农资金项目计划的安排及申报工作。4.整合社会扶贫及外资扶贫资金。根据扶贫开发实行“整村推进”的新特点和新任务,积极协调、引导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定点帮扶资金、社会各界帮扶资金和外资帮扶资金投入“整村推进”的项目建设。5.动员和组织贫困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贫困群众是扶贫开发的主体,也是扶贫开发的最终受益者。要充分调动贫困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下,自强不息,不等不靠,苦干实干,努力改变家乡贫穷落后面貌。(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形成扶贫开发的强大合力。帮助贫困村、贫困群众解决温饱、增加收入问题,既是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只有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扶贫开发工作任务才能顺利完成。一是坚持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包村扶贫工作制度。市直机关和有关单位重点帮扶全市首批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122个贫困村,县直机关和有关单位也要落实帮扶责任制,确保全市所有的贫困村都有机关单位帮扶。实行“任务到单位、责任在领导,队员当代表,工作要达标”工作机制,一定2年不变。二是实行领导干部联系村、联系户制度。市、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一个贫困村,帮扶1-2户贫困户。市、县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一个贫困村,帮扶1-2户贫困户。三是县乡机关干部实行帮扶贫困户制度。四是大力推进行业扶贫。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计划、财政、交通、水利、电力、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技、民政、民族、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贫困村扶贫开发列入本系统的业务范围,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发挥自身优势,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在资金安排、项目安排、技术知识、产后服务等方面帮扶贫困村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切实抓好落实。五是引导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尤其是要引导私营企业通过“光彩事业”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同时,要切实做好外资扶贫,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经验,推进新阶段的扶贫开发。(四)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整村推进”的工作水平。1.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要注重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滚动扶持贫困农户的机制。为使更多的贫困农户得到扶持,要探索财政扶贫资金滚动扶持贫困农户的有效形式。可通过给贫困农户发放“周转羊”、“周转牛”等形式,采取获得扶持的贫困农户与下一批贫困农户签订协议的方式滚动扶持贫困农户,但不能办成部门经济实体,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贫困农户签订的协议中参与利润分成。要建立基础设施项目的后续管理机制。通过群众民主协商,建立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要建立产业持续发展的机制。按照自愿结合,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促进龙头企业与基地及贫困农户的有效对接,建立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贫困村特色产业的持续发展。要着眼于贫困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建设,打牢贫困村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基础。2.严格扶贫资金管理。各县、区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公正、公平和规范。要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及报帐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所有扶贫资金项目都要进行公告、公示。到村入户的扶贫资金项目,要事前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项目实施中和建成后,要将资金使用和扶贫物质的发放情况、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等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3.切实加强统计监测。要切实做好“整村推进”工作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全面、系统、动态地反映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效果。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整村推进”工作的统计监测,保证数据、资料真实、可靠。4.认真做好检查、验收、监督工作。要根据“整村推进”的目标任务,制定“整村推进”工作的验收办法。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在“整村推进”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检查;“整村推进”工作完成后,要全面进行验收,对“整村推进”工作实施情况、工作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严禁贪污、挤占、挪用。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整村推进”工作的检查、验收和监督,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整村推进”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5.建立激励机制。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要与各县“整村推进”的工作成效以及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情况挂钩。对“整村推进”工作成绩突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好的县,在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要给予倾斜。对“整村推进”工作领导不力,工作效果差,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混乱,项目实施进度慢、质量差的县、乡、村,要酌情扣减扶贫项目资金,其中,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县,自治区要在当年度的财政结算中,按违规数额扣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六、加强领导,确保“整村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强化工作责任制。要实行以县、区为“整村推进”工作基本责任单位的制度。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区要紧紧围绕“整村推进”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集中人力、物力,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扶贫资源,形成合力,开展好“整村推进”工作。要把“整村推进”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对每批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市、县、乡要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贫困村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道路建设项目由发改委(局)、交通、扶贫部门负责;农田水利、人畜饮水项目由水利部门负责;通电项目由水利、电力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沼气池建设项目由林业部门负责;广播电视“村村通”项目由广电部门负责;通电话项目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邮项目由邮政部门负责;村委办公场所项目由民政部门负责;村级小学校舍等相关项目由教育部门负责;村卫生室项目由卫生部门负责;村计生室项目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项目由扶贫、劳动社会保障、农业部门及团委、妇联等负责。以上部门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做好规划,每年年底要将本部门支持“整村推进”工作的落实情况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其他部门也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行业扶贫,为“整村推进”工作做出贡献。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部门职责将“整村推进”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十一五”计划,在制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时,要同时拿出支持“整村推进”工作的计划,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二)要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作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代表同级政府具体组织、指挥、协调扶贫开发工作的机构,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整村推进”工作的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必须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政府开展扶贫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整村推进”的协调、实施管理、督促检查和组织验收等各项工作。(三)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做好“整村推进”工作的政治保证。要坚持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大力推进以“科技兴村、经济强村、文明建村、民主理村、依法治村、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村级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为“整村推进”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2006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今年入汛以来,我市经历了几次强降雨过程,各县、区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特别是受今年第4号强热带风暴“碧利斯”减弱形成的低压环流和强盛的西南暖湿气流的共同影响,7月15日-18日,全市普降暴雨,局部大暴雨甚至特大暴雨,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几次强降雨发生的洪涝灾害,全市有568户倒塌住房978间,其中有230户是全倒户。对于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7月20日,召开了全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了在年底前完成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任务的目标。为了按时完成我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任务,确保灾民在2007年元旦前搬入新居,根据民政部颁布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和7月20日召开的“全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6年南宁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组织引导和发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全力抓好全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二、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目标在2006年年底以前,确保每一户无房居住的倒房户至少建成一间3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并使灾民在2007年元旦前全部搬入新居,保证灾民有房住、安全过冬。三、灾后恢复重建对象、原则和程序(一)帮扶对象:1.五保户和因灾倒塌或受损严重无法居住又无自救能力的特困户及残疾人家庭;2.因灾倒塌或受损严重无法居住而有部分自救能力的一般困难户;3.一般农户。(二)帮扶的原则:1.坚持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亲友互助为辅的原则;2.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指导、分户实施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按照不同帮扶对象,实行分类帮扶、保障重点的原则。(三)重建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四、规划和选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搞好重建选址和规划。坚持当前需要与长远减灾相结合、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灾情因地制宜,适宜集中建房的尽量集中建设灾民新村,不宜集中建设的分散倒房户,则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选择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重建。在恢复重建中做到科学选址,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重建规划必须有利于今后的防灾减灾,不能再建泥土房;五保户的建房,要与兴建五保村和市政府今年为民办实事给1000户五保户危房修建结合起来;要合理设计,既要充分考虑灾民新村的长远发展,使灾民新村的建设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相适应,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五、补助标准根据各地的灾情、倒房的数量和财力等实际,自治区补助标准为:(一)特困户(含五保户和无自救能力的残疾人家庭)每户原则上补助5000元;(二)一般困难户每户原则上补助2000元;(三)一般农户每户原则上补助800元。按照自治区“市、县两级补助给灾民的建房资金不能低于自治区的扶持数额”的要求,在自治区补助的基础上,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再按照“五保户(含特困户)每户5000元、一般困难户2200元、一般农户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分担一半。六、倒房户的责任水毁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时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补助。七、扶持的优惠政策对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各县(区)政府要出台实施方案,制定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主要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凡灾民恢复重建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一律免收,切实做到零收费。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方针,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到位本级应负担的配套资金。同时,通过贴息的办法,帮助倒房户向银行贷款建房。(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重灾的县(区)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灾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搞好重建选址、规划审批和建房质量检查;林业、经委、物价等部门负责住房重建木材等建筑物资的计划、审批,并要求物资供应企业按优惠价格供应重建物资;财政、水利、国土、发改委、扶贫移民等部门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落实;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重建资金的监督使用和检查。(二)建立帮扶责任制。各重灾县(区)要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新房责任制,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和县(区)直部门包村的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各县(区)要把每一户民房恢复重建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保证每一无家可归的倒房户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实施帮扶,不完成重建任务不得离村。(三)认真组织落实好对口援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弥补恢复重建资金的不足。重灾县(区)要认真研究并部署好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倒房户恢复重建的对口包扶工作,动员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提供帮助。重灾县(区)要把对口包扶工作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组织落实工作,使恢复重建工作得到多方援助。(四)加强督查,保证实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资金、质量和工作进度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半拉子”工程,确保实事实办,好事办好,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恢复重建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为切实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恢复重建进度,在年底前实行每10天定期通报一次的制度。各县(区)每10天要将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市民政局。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行政区划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乡镇一级担负着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等各项职能的重担,是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做好乡镇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基层政权这一重大改革后,我区的乡镇行政区划,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和小城镇建设上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现行的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部分乡镇规模过小,布局不够合理。遵照中发[2000]7号文件关于“小城镇建设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撤并小的乡镇”的要求精神,结合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有必要对部分乡镇行政区划作适当调整。适时地、适当地调整部分乡镇规模和布局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小城镇体系结构,促进小城镇建设;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支出,减轻农民负担。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第197次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我区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和要求,逐步完善我区城镇管理体系,增强城镇综合实力,发挥城镇集聚和辐射带动功能,提高城镇化水平,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二、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原则(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区各乡镇发展不平衡,经济条件和地理环境差异很大,对部分行政区划进行适当调整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稳步实施。主要调整撤并对象应是人口在1万人左右且布局不合理、财政收入少、尚难以形成经济文化中心的乡镇;两个乡镇政府同驻一地或靠得很近的原则上要合并;有的乡镇虽然规模较大,但撤并后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也可以撤并;城市郊区与城区融为一体的,撤销乡镇,设街道办事处。(二)既有利于行政管理又尊重历史沿革和群众习惯。乡镇区划调整要从区域规模、地理位置、经济流向、文化教育、群众习惯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尽量尊重历史沿革和群众多年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尽量做到整建制就近合并,小乡镇向大乡镇靠拢,边乡镇向中心镇靠拢,以形成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中心。(三)确保群众思想和社会稳定。区划调整要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各方面都要精心组织,周密考虑,各项工作都要做细做好,特别要注意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合并后新建乡镇政府所在地选择和乡镇名称是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各地要充分征求意见,做好疏导工作,加强各民族团结,决不能因区划调整引发新的矛盾。条件不成熟的暂不进行调整撤并。(四)乡镇区划调整与乡镇机构改革相结合。部分乡镇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密切相关,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进行乡镇区划调整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党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理顺县(市)部门与派驻乡镇机构、乡镇政府与事业单位等关系,调整乡镇机关机构设置,规范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通过改革,不断完善乡镇政府功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础工作,实现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减轻乡镇财政和农民负担。(五)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被撤并乡镇的物产、资金、债权、债务清理登记,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置办法,对单位财务进行审计,防止国家和集体财产流失,严肃财经纪律,不允许趁乡镇合并之机,瓜分钱物。三、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乡镇区划调整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对自己的下层机构或管理系统的机构撤并、人员安排、工作体系、财产处置、建设规划、发展规划、统计变更、资料档案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意见和稳妥的措施,确保乡镇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二)严格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区划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手续严格。各地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地市、县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充分领会中央和自治区的指示精神和工作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先由县(市、区)提出乡镇撤并方案,报地市审查,自下而上,反复酝酿讨论,最后由地市综合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审核认查后,按区划调整报批手续和程序,一事一文逐级报批。各地要抓紧工作,尽快研究,提出调整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三)区划调整的乡镇与其他乡镇的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区划调整的乡镇与其他乡镇的机构改革同步进行。进行区划调整的乡镇要纳入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安排,统一部署,一并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各地、市、县的乡镇区划调整方案后,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的要求,组织实施这些乡镇的机构改革工作。(四)妥善处理被撤并乡镇政府驻地管理。要处理好合并后乡镇政府驻地建设和被撤并乡政府驻地建设的关系,充分发挥被撤并乡镇政府驻地的功能和作用。合并后的小城镇基础建设应以新驻地为重点,同时要继续完善被撤乡镇政府驻地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继续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使被撤乡镇政府驻地成为新乡镇内经济文化较发达地区。(五)妥善处理被撤并乡镇的国家和集体资产。各地市政府在制定乡镇撤并方案时,要对撤并乡镇提出严格资产管理办法和财经纪律,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家和集体资产逐项清理,造册登记,提出处置意见,加强乡镇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7号)的精神,促进我市社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街道负责、卫生实施、社会参与、群众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新格局,特制定进一步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一、加强领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将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和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集中力量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把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工作重点,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协调)小组。各级政府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或协调)小组,卫生、计划、财政、物价、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人事、建设、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作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或协调)小组成员,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相应地建立社区卫生服务领导(或协调)组织,领导或协调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三)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市政[2002]87号)(以下简称《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布局,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二、加强部门协调,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四)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项目,合理布局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五)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社区公共卫生、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经费和基本设施的投入,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社区人口服务数量或工作项目核定财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级政府可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调节金部分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七)人事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尽快建立全科医师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吸引优秀人才进社区工作。(八)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毕业后医学教育为核心的全科教育体系。当前重点培训在职管理和业务人员,满足不断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需求。(九)建设规划部门应监督房地产建设开发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小区或者住宅区时,应当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建设规划,在小区规划设计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位置,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无偿提供或者按成本价出售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十)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体系。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和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十一)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和开发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民政部门负责的社区工作项目和社区卫生服务结合起来,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居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条件。(十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承担社区的计划生育宣传、培训、避孕药具发放、计生咨询、随访等技术指导工作。(十三)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按照职能划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防保分级管理制度。(十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的准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结合医学与民族医学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文化发展的决定》(桂发[2001]18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农村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3]48号),切实解决好目前我市农村文化建设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人才队伍匮乏、管理能力不强、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问题,繁荣和发展我市农村文化,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市农村文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繁荣农村文化为出发点,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重要任务,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为根本目标,以“四基”(基本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基本活动方式)建设为重点,树立大文化的新观念,突出民族地域特色文化优势,拓宽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把农村文化建设与农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与梧州“三年大变”的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努力开创农村文化工作的新局面。二、总体目标(一)进一步加大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把文化建设与我市发展经济计划有机结合起来,在促进农村文化发展的同时,推动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二)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1.进一步加强县(市)文化馆、图书馆、文管所的建设。2.基本实现乡(镇)有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村有文化室。3.完善县、乡文化信息资源网络中心的建设和服务。(三)挖掘我市优秀文化传统,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文化队伍。(五)推进农村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六)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扩大农村文化机构职能,完善和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推动农村文化、宣传、广电、教育、科技、体育等资源共享机制的形成;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和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社会广泛参与的具有梧州特点的社会主义农村小康社会文化。三、主要任务(一)设施建设1.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农村文化设施发展规划,在布局结构、建设时序、资金筹措等方面作出安排,要注意整合资源,防止重复建设。2.我市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投资重点是:完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建设、完善乡镇宣传文化站,搞好村级文化室、图书室等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1)用3年时间完成65个乡镇宣传文化站的建设,保证业务用房达400平方米以上。(2)在5年时间内,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逐步实现以下标准:50万以下人口的县(市),最低面积标准为1000平方米;50万至100万人口的县(市),最低面积标准为1500平方米。3.结合基层政权建设,确保村委会用房建设中含有5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室(图书室)用房;加强文化中心户(示范户)、乡村中心校、村级小学文化基础设施建设。4.在巩固15个村级图书室示范点的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百村千书”工程的实施。5.力争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结构合理的文化信息网络体系;实施我市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工程,逐步建设我市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数据库。(二)队伍建设1.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收优秀人才到农村文化机构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稳定的农村文化队伍。基层文化事业单位进人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让真正有文化有才能的文化艺术人才担当起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的工作;逐步实行基层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各级文化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规范。2.发挥市、县(市)、区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基层文化骨干培训工作。在职的文化馆、图书馆、宣传文化站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参加县级以上文化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新调入或新聘任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3.积极推进农村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农村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和适应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4.挖掘农村文化人力资源,大力培养和发展农村民间文化队伍。通过开办培训班、研讨班,培养一批从事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工作的人才,重点培养一批农村文化能人。5.进一步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与配合,认真抓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文化、科技、体育“三进村”等活动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6.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队伍建设的规定,加强县级文化市场管理队伍建设。乡镇宣传文化站在职人员接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和指导,落实管理责任,依法管理农村文化市场。7.加强专业艺术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艺术水平。8.加强县文物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人员,以多种办法进行培训,迅速提高业务素质。(三)活动开展1.积极开展科学、健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改变农村文化单纯搞文化娱乐活动的做法,把影视宣传、思想道德教育、科技与卫生知识普及和体育活动等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科技型文化活动或文化型科技活动,充分利用博物馆和革命历史遗址在青少年中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努力增强活动的感召力和影响力。2.坚持开展“三下乡”、“三进村”等活动,为农民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卫生知识,活动不仅要有数量,还要有质量的提高。3.充分利用民族民间节假日、农闲、集市等开展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鼓励农民自编自演内容健康的文艺节目。抓好农村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不定期举办农村文艺会演。4.积极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做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抢救、保护、发掘和整理,让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梧州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考察研究活动,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的评选活动。5.突出梧州作为广西东大门的区位优势,在开展好常规性文化活动的同时,加强和扩大对外文化交流。6.继续推动“知识工程”的实施。在农村,要以县、乡、村的图书馆(室)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依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讲座、咨询、展览等活动,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系统为农民传递和发布科技、文化、市场信息;要继续开展为“两个一”(一百个“短、平、快”科研项目,一千个致富能手)服务的活动。7.加强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力度,使其覆盖面在2003至2007年分别达到30%、50%、70%、90%、100%,多途径多渠道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抓好农村科教影片的放映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8.通过文化先进县创建活动带动农村文化建设的全面发展,要在创建文化先进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文化先进乡(镇)的活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对农村文化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县(市、区)、乡(镇)政府的工作日程,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分级负责制度实施我市农村文化建设各项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下达和监督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文化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县(市)、区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按梧州市下达的年度计划完成本级文化设施的维修、改扩建等任务,监督各乡镇年度计划的实施;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主要责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乡(镇)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完成县(市)、区下达的年度计划。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土地、编制、人事、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也要将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工作日程,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农村文化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制度。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可持续发展机制,保证农村文化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文化设施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原有的凡属公益类的文化设施要以文为主,综合利用,不得改作他用,已改作他用的,要尽快收回,维护其公益性质;建立健全我市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专项资金制度。(三)切实加大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二是要将农村文化建设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确保农村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三是保障农村文化馆(站)、图书馆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经费,保证图书馆有购书经费;四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农村文化建设,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农村文化建设格局。(四)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培育和建设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活动健康的农村文化市场;大力发展以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支撑的文化产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的开发力度,着力打造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点的文化品牌,力争逐步形成“一县一品”、“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格局,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五)各县(市)、区人事、财政、文化等部门要认真核实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情况,确保他们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标准足额发放。(六)充分运用评估、表彰、奖励等手段,促进农村文化建设跨越式发展。要认真评选基层文化建设领头人和社会文化优秀工作者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引导和示范农村文化工作;对已经命名的文化先进县实行动态管理,促进文化先进县的巩固和提高。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培育具有广西特色的民族文化,建设“文化广西”,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广西是一个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世居民族,另有25个其他少数民族成分的自治区,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区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必须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抓手,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全面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二)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自治区、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自治区、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体系)。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治区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四、启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薪火相传工程”建设自治区启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薪火相传工程”,着重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传播工作。(一)以国家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依托,建立相应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建立若干文化生态示范村,通过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保证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研究探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及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同时,以国家或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品牌,以文化生态保护区为支撑,以文化生态示范村为平台,通过建立专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结合旅游、演艺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以旅游、演艺业为主体的文化产业,推动广西社会、经济发展。(二)建设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与全区各地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示范村形成网络式的互动关系,使之成为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保存、研究的重要基地,成为宣传、传播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窗口,成为展示、展演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平台。组织摄制以介绍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系列电视专题片,全面系统地展示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风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组建“薪火相传艺术团”,通过艺术展演的形式,有重点地展示、宣传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华。(三)把“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建设成为广西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构筑一个全新的学术平台,采用“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作机制,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同时,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为龙头,各市相应成立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分中心,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意义、文化特色的地区,建设若干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并努力使它们形成网络式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充分发挥学术研究的指导作用。(四)加大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保护、研究力度。组织编撰《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积极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成果,全面、深入地阐述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和民族特质,推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整理、资源保存、文化剖析、对策研究以及传播普及等工作。各出版单位在制定重点出版规划时,应优先考虑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版项目。(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1、由自治区文化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3、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其总体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为创建我区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1、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部门财政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全区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2、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五)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附件1: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广西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广西民族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民族文化的贡献,展示广西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五)增进国内外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五条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办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第六条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我区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具有展现广西各民族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五)具有见证广西各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六)对维系广西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第九条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自治区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第十二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推荐项目,提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十六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第十七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第十九条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第二十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二○○五年九月九日)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厅际联席会议的职能(一)拟订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二)协调处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三)审核“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二、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厅际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文化厅、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厅、民委、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宗教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组成。自治区文化厅为厅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厅厅长任厅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厅分管领导任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厅,负责日常工作。三、厅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一)厅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二)厅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厅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略)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精神,保护和利用好我市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文化桂林,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桂林市是一个有壮、汉、瑶、苗、侗、回等6个世居民族,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认真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二)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域、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县、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体系)。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资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四、配合自治区“薪火相传工程”建设,切实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治区启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薪火相传工程”,着重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传播工作。(一)以国家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依托,建立相应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建设若干文化生态示范村,通过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保证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研究探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及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同时,以国家或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品牌,以文化生态保护区为支撑,以文化生态示范村为平台,通过建立专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结合旅游、演艺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以旅游、演艺业为主体的文化产业,推动桂林市经济的全面发展。(二)建设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与各县、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示范村形成网络式的互动关系,使之成为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保存、研究的重要基地,成为宣传、传播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窗口,成为展示、展演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平台。组织摄制以介绍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系列电视专题片,全面系统地展示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风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三)把“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建设成为桂林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及研究中心,构筑一个全新的学术平台,采用“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作机制,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同时,以“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为龙头,各县、区相应成立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分中心,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意义、文化特色的地区,建设若干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并努力使它们形成网络式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充分发挥学术研究的指导作用。(四)加大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保护、研究力度。组织编撰《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积极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成果,全面、深入地阐述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和民族特质,推动桂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整理、资源保存、文化剖析、对策研究以及传播普及等工作。各出版单位在制定重点出版规划时,应优先考虑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版项目。(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1.由桂林市文化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3.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1.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部门财政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2.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五)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附件:1.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及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定暂行办法2.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3.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4.《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及推荐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评审小组成员库名单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 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的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招牌、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三)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用字;(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七)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用字;(八)文体活动、会议用字;(九)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第四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城区、各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工作。第五条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四)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及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二)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三)汉语拼音书写准确,并与汉字并用;(四)公共场合使用壮文,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规范。横行的上为壮文,下为汉字;竖行的右为壮文,左为汉字;(五)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准确,上为汉字,下为外文。第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三)自造简体字、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四)已经淘汰的旧字形;(五)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二)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先烈、历史人物的墨迹;(三)书法艺术作品;(四)姓氏中的异体字;(五)老字号企业、涉外企业的牌匾,名人名家题字以及已注册的商标定型用字;(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以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七)国家规定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第九条各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的管理工作:(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和影视、戏剧屏幕、演出的用字,分别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以及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计量单位用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五)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字,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限期改正。第十一条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暂在一旁另配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及时改正。第十二条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警告。第十三条对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柳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5月26日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国家规定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人事、民政、建设、交通等其他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第六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的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方言。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把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督导评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壮汉双语实验学校或者实验班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壮语壮文进行教育教学。对外汉语教学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第九条公共服务行业用字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服务活动中提倡使用普通话。第十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如下等级标准:(一)公务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在乡镇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可以为三级乙等。(二)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乙等以上;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二级甲等以上。(三)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四)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不得低于二级甲等;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村学校的教师可以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不得低于二级乙等。(五)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师范类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不得低于二级乙等。(六)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前款所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尚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分别由人事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培训。195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公务员和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的普通话水平,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人员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持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三)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第十二条自治区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对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一)公文、公章、证件、公务使用的名片、电子屏幕、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牌)、告示等用字;(二)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三)广告、商标用字;(四)非手写的门牌、招牌用字;(五)信息处理、信息技术产品用字以及在本自治区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六)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七)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书用字;(八)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九)板报、试卷、教学板书用字;(十)使用汉字书写的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十一)各类会议、展览、庆典等活动的用字;(十二)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汉语文出版物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语。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语。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七条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八条名称牌、标志牌、公文函件、公章、证件等,需要同时使用壮文和汉字的,其排列位置、顺序按照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向社会公示。第二十条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务或者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民可以向当地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 各市语委办,柳铁教委,各高等院校: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4]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有关单位接到此文后,应督促所属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二、依照桂价费字[2004]164号文规定,只有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方可收取测试费和等级证书工本费,测试点(县、学校)承办测试考务工作所需的费用由隶属的测试站支付。测试点(县、学校)的测试考务费用开支占测试站留存部分的比例:测在校学生的,为80-85%;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等其他人员的,为65-70%。三、为做到“以测养测”,确保事业的发展,各测试站在组织测试时,每次参加测试的人数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同时做好测试费开支计划,保证测试员劳务报酬,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严格控制领取劳务费的后勤人员数量。四、根据教育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新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未使用前,只收取现行使用的证书工本费2元/证。新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管理的通知》(桂语办[2001]11号)同时废止。附件: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文件精神,落实和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培育具有南宁特色的民族文化,建设“文化南宁”,现就进一步加强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拥有壮、汉、瑶等民族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其内容牵涉到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以及民间传统习惯、民众民间文化活动等方面。它们是生活在南宁这块土地上的广大劳动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特色,它们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认识水平、聪明智慧、审美情趣和理想追求,是南宁人民世代相传的、宝贵的文化财富,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南宁市党委、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工作,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南宁与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一样,出现了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现象。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严重流失。因此,加强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文件精神,落实和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二、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方针和原则:(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南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使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法制化。(二)保护方针: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确保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三)实施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民间资金相结合,地方立法与国家法规相结合。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等。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保障措施(一)成立“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南宁分中心)。采用“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结合民族民间保护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立等项目,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各级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共同开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存、传播、保护和利用等领域的研究。同时,以“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为龙头,各县、区相应成立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分中心,对加强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更好地为南宁市文化产业和社会发展服务。(二)建设南宁壮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中心。采用多种形式重点展示以民族文化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打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的文化产品、旅游产品,促进对外交流,并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览、民族民间艺术展演、民间工艺品展示会、民间节庆等各种活动,促进和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三)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每年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给予奖励。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优先给予扶持和保护。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采取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1、由市文化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3、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4、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二)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要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四)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利用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强化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和氛围。附件: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略)二○○六年二月十五日附件1: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南宁市文化局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规划局南宁市旅游局、南宁市宗教局南宁市广播电视局、南宁市新闻出版局2006年2月14日)一、局际联席会议的职能(一)拟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二)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三)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它工作,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二、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局际联席会议由南宁市文化局、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旅游局、宗教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组成。市文化局为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局局长任局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局分管领导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三、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一)局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二)局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局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并驻市各有关单位:我市第二届地方志编纂工作从2001年开展以来,在各县(区)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在各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广大修志人员的艰苦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现已完成了第二部《南宁市志》总篇目的编写、编辑和评审工作并进行了资料收集和部分编写工作。大部分县(区)志编纂工作已全面开展。修志人员培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届地方志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1]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第二届修志工作领导,确保全市第二届修志工作于2007年底前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编纂出具有严格科学性和鲜明的时代特点、地方特色的新方志,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建设大南宁服务,为南博会服务。二、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按时高质完成第二届修志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将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职责。《南宁市志》各专志承编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担任所承编专志的编纂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修志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县、区长,担任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领导本县区修志的全局性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副县长、副区长担任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本县区的修志工作。市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南宁市志》各专志和县区志编纂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区修志部门要加强对本级修志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承编的志书要在2005年初完成2004年以前的送审稿,2006年初完成2005年的送审稿。2006年至2007年为编纂出版阶段。地方志和年鉴工作要列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三、要进一步加强修志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修志工作是长期的任务,必须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南宁市志》各专志承编单位要成立编辑室,配足专人从事修志工作;各县区要成立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为县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常设机构,根据情况配备人员,不足的要加强。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修志队伍,一是要配备有责任心、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修志人员;二是要加强对修志人员的上岗培训;三是要合理搭配修志工作人员的结构,充分发挥老同志在修志工作中的作用;四是要保持修志骨干的相对稳定,以保证第二届地方志编修工作的顺利完成。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生活和业务上对修志人员予以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需要解决的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四、保证必要的修志工作业务经费和志书出版经费。《南宁市志》各专志承编单位要负责本专志的修志业务经费和初稿、评审稿、评审、送审稿的经费开支,《南宁市志》的修志工作业务经费和志书出版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县、区志的修志工作业务经费和志书出版经费按照财政分级体制,由县区财政解决。各部门志的修志工作业务经费和志书出版经费由各部门解决。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修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能因为经费问题而耽误修志工作和志书的出版。五、在抓好第二届修志工作的同时,要抓好年鉴以及其它地情书的编纂工作。《南宁年鉴》要继续做到每年编纂出版一部,争取早出书,出高质量的书。7个县今后也要每年编纂并公开出版一部县年鉴。地方年鉴是地方重要的宣传载体和窗口,要通过编纂出版年鉴,进一步加大对南宁的宣传,为大南宁建设服务,为南博会服务。同时编纂年鉴也可以为下一届修志工作积累宝贵的资料。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九届全国丹霞地貌旅游开发学术讨论会暨玉林市旅游资源开发学术研讨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北流市、容县、博白县、玉州区、福绵管理区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九届全国丹霞地貌旅游开发学术讨论会暨玉林市旅游资源开发学术研讨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月十二日第九届全国丹霞地貌旅游开发学术讨论会暨玉林市旅游资源开发学术研讨会实施方案第九届全国丹霞地貌旅游开发学术讨论会暨玉林市旅游资源开发学术讨论会将于玉博会期间在玉林召开,这是中国地理学会旅游地理专业委员会首次在全国地级市召开丹霞年会,在广西还是第一次。这对玉林旅游业发展和玉博会的召开具有积极的意义。通过众多专家的研讨和所作的主题报告、论文集,为玉林“丹霞之都”和“丹霞奇观”提供理论依据,以专业权威性结论帮助玉林打造丹霞品牌,并可推荐铜石岭和都峤山申报国家地质公园,有利于将玉林有卖点的旅游资源经过策划包装,推向市场,招商引资。为了做好会议各项筹备工作,现制订如下方案:一、宗旨与目的本着立足于丹霞地貌的研究为旅游资源开发服务,为地方旅游经济服务的宗旨,中国丹霞地貌旅游开发研究会与玉林市人民政府经过协商,决定在广西玉林市召开第九届全国丹霞地貌旅游开发学术讨论会。会议的目的是将全国研究丹霞地貌旅游开发的专家请到玉林市,参观考察素有“岭南美玉,胜景如林”之称的玉林市及下辖各县(市)区的丹霞地貌(北流市的铜石岭,容县的都峤山、北山,博白县的宴石山,玉州的龟头岭、挂榜山、狮山和福绵的云香山),研究探讨玉林市开发建设岭南美玉般的丹霞地貌,通过承办全国性的专业会议,让全国的专家学者共同为打造一个南国“丹霞之都”的旅游品牌提供理论依据,为打造和建设玉林成为旅游强市出谋献策。二、时间、地点、主要内容(一)时间:2004年11月7日至11日,会期4天。(二)地点:玉林市。(三)主要内容:考察、研究、探讨丹霞地貌旅游开发。三、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一)主办单位:中国丹霞地貌旅游开发研究会,玉林市人民政府。(二)承办单位:北流市人民政府。(三)协办单位:玉林市旅游局、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玉林市文化局、容县人民政府、博白县人民政府、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会、东方休闲经济研究所。四、会议规模和主要会议人员邀请专家学者、上级领导到会考察及学术研讨,约50人,其中主要专家学者15人。工作人员约10人。(共60人)五、经费预算及分解:(一)经费预算(约111200元)1、参会人员食宿费:60人×120元/天×4天=28800元2、交通费(市内考察):2天×2500元=5000元3、专题报告制作费50000元4、论文集出版费20000元5、礼品费5000元6、会场及资料(文印费)2400元(二)经费收入(25000元)1、代表会务费:300元/人×50人=15000元2、食住费:50元/人×50人×4天=10000元(三)实际支出:111200元-25000元=86200元(四)经费分解容县18000元、博白县15000元、玉州区13000元、福绵管理区10000元,不足部分由北流市负担(北流市首次拨付30200元,预算不足部分仍由北流市负担)。五、日程安排11月7日:在北流精通大酒店报到,从报到到返程,住宿全部安排在精通大酒店。11月8日:上午7:30早餐,8:00在北流精通大酒店举行开幕式及主题报告,中餐在北流精通大酒店,下午学术交流,晚餐在北流,晚上在北流开展文娱活动。11月9日:早餐后考察北流铜石岭、勾漏洞,午餐安排在容州宾馆,饭后考察真武阁、都峤山,晚餐安排在庆寿宾馆,饭后回精通大酒店住宿。11月10日:早餐后赴博白考察宴石山,午餐安排在博白迎宾馆,午饭后考察龟头岭旅游区,下午3:30在北流精通大酒店召开玉林旅游研讨会。11月11日:上午8:00早餐,9:00通过会议有关文件和闭幕式。六、领导机构(一)筹备领导小组组长:周广能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黄戈市政府副秘书长庞标益北流市政府市长成员:市国土局、旅游局、文化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七、会议筹备为了使会议顺利举行,成立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分为会务组、资料组和考察组等3个小组。(1)会务组:主要做好接收回执、登记、分类、安排接送站、订票、分发资料和会场服务,由北流市人民政府负责。(2)资料组:主要做好资料的收集、编制、印制等,由中国丹霞地貌旅游开发研究会负责。(3)考察组:做好线路选择、陪同人员培训和考察途中生活安排,由玉林市旅游局负责。八、工作进程(一)2004年9月25日前(1)制定第九届全国丹霞地貌旅游开发学术讨论会暨玉林市旅游资源开发学术研讨会筹备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市旅游局负责)(2)向丹霞年会发出邀请函。(市政府办公室负责)(3)玉林市人民政府和丹霞年会联合发《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丹霞地貌旅游开发学术讨论会暨玉林市旅游资源开发学术研讨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旅游局负责)(二)2004年9月25日到11月11日(1)落实会议经费;(北流市政府,市旅游局配合)(2)发出第2号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选种、内容;(北流市政府负责,玉林市旅游局配合)(3)编制丹霞年会专题报告;(东方休闲经济研究所)(4)落实与会人员接待方案;(北流市政府)(5)落实考察地点及接待工作;(北流市政府)(6)落实接待宾馆酒店;(北流市政府)(7)撰写、审定各种材料等;(市政府办公室、北流市政府)(8)出版丹霞年会论文集。(北流市政府、东方休闲经济研究所)九、其他要求请北流市、容县、博白县、玉州区、福绵管理区政府(管委)于10月15日前将接待方案报玉林市旅游局,并将所负担的经费汇至玉林市旅游协会。联系人:马腾,电话(传真):2802821。开户名:玉林市旅游协会开户行:玉林中行大院分理处帐号:883001521608091001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银滩游艇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北海银滩游艇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北海银滩游艇综合整治方案游艇作为银滩的一个海上传统游乐项目,受到游客的喜爱,但随着游艇数量的不断增加,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银滩游艇安全问题在2001年被列入全区十大安全隐患之一,损害了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我市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形象。近年来,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进行检查和整治,但安全隐患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保证广大游客的人身安全,维护银滩4a景区以及国家王牌景点的荣誉,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银滩景区游艇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整治原则和目标银滩游艇综合整治工作遵循“照顾艇主、消除隐患、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银滩游艇长期以来的混乱状态,消除事故隐患,使银滩游艇逐步形成规范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良好局面。二、整治方法和步骤(一)组成专门机构,开展游艇综合整治工作1、成立北海银滩游艇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长:李延强(副市长)莫桦(副市长)副组长:朱洪彬(市政府副秘书长、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成员:王陆(市交通局副局长)岑博雄(市旅游局副局长)詹世昆(市海事局副局长)包能华(市法制办副主任)陈华(市安监局副局长)麦运隆(北海船检处主任)朱永辉(市公安局副局长)欧余军(银海区副区长)苏洪义(银海区工商分局副局长)何来国(银海区公安分局局长)黄忠伟(银海区银滩镇党委书记)钟瑞(银海区银滩镇镇长)叶维强(北海银滩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宣传动员组、船舶质量检测组、游艇公司筹建组、清理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不少于2人,银滩景区管理公司抽调8-10人,各单位抽调人员在整治期间全脱产从事整治工作,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遣。2、各工作小组职责与任务。(1)综合组组长:詹世昆副组长:岑博雄、王陆主要职责:整治工作综合协调,对现有游艇经营情况摸底、调查、登记造册,组织培训和发证工作,完善管理措施等。(2)宣传动员组组长:黄忠伟副组长:陈承雄主要职责:负责整治工作的宣传,以及艇主的思想工作,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3)船舶质量检测组组长:麦运隆副组长:陈华、苏洪义主要职责:对现有游艇进行技术检测,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法规、规范、规则和规定,作出是否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和符合经营条件的检测结论,制订今后经常性的游艇运营质量检测标准,制定游艇淘汰介定质量标准。(4)游艇公司筹建组组长:欧余军副组长:叶维强主要职责:筹备成立游艇公司。牵头召开业主座谈会、动员大会,制订并通过公司的章程,组织与管委会签署授权经营协议书,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无投诉优质服务制度,组织实施。(5)清理组组长:朱永辉副组长:包能华、何来国、钟瑞主要职责:牵头组织现场办公,对极个别阻挠清理者,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对拒不配合整治、不服从管理、无证经营的艇只,组织予以清除。(二)整治内容和方法1、确定整治对象。整治对象:在银滩公园、海滩公园及侨港浴场载客游玩的摩托艇、快艇、小木船和其它各类船舶。凡在2002年5月1日前获得原北海银滩旅游区管理处和海滩公园管理处批准经营的游艇,通过规范整治后,可加入游艇经营公司继续经营。不在此列的游艇经检验合格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原则上可以加入公司经营。不按要求参与登记审核的,无资格参与经营,由整治领导小组责令其撤离;拒不撤出的,由整治清理组强行清除。停泊于游泳区域或游艇经营区域的渔船由渔监部门依法清理。侨港浴场的游艇整治由银海区政府具体组织,侨港镇负责实施。2、清理登记和技术检验。由整治领导小组编制和印发《银滩游艇调查和检验登记表》(见附表),通过调查、摸底登记,开展技术检验,做到全面、准确地掌握银滩游艇的状况。凡符合基本安全要求的游艇,持有船舶登记证书,其驾驶员持有效的适任证书,原则上都可以参与公司的营运。3、组建银滩游艇经营公司,强化银滩游艇规范化管理。由银海区政府牵头组建银滩游艇经营公司,由公司对银滩范围内的游艇进行统一管理。公司由具有在银滩经营资格并参加调查登记和经检验合格的游艇业主联合组成,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主要管理负责人可从业主中产生,亦可由授权单位从业主中委派。银滩游艇经营公司经银滩管委会授予银滩游艇经营权;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许可,依法取得银滩游艇的经营资格。今后凡不属游艇公司的艇(船)只,均不能在银滩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新游艇由经营公司统一购买,个人不得私自购买。4、授权经营。游艇整治领导小组讨论制订出《银滩游艇授权经营协议书》,明确规定经营区域,参与经营的游艇数量、经营模式、项目出让费、安全质量保证金、海域使用金等有关事宜。银滩度假区管委会与游艇公司共同签署《授权书》,交纳经营权出让费后,以新的模式投入经营。三、整治时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时间安排在9月1日-9月10日;第二阶段全面实施整治,成立公司,时间安排在9月11--9月20日;第三阶段规范经营行为,建章立制,巩固成果,时间安排在9月21日至9月30日,争取10月1日起以新的模式进行经营。四、整治工作要求1、银滩游艇整治工作是关系北海旅游形象的一件大事,各相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务必将整治工作抓出成效,防止走过场。2、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各小组必须在本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使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3、要充分认识到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过细地做好群众工作,认真依法办事。4、宣传部门要全力支持,新闻单位宣传要到位,形成正确舆论导向。5、整治结束后,要坚持不懈地巩固好整治成果,实施长效管理。附件:1、北海银滩游艇经营管理方案(草案)2、银滩游艇调查和检验登记表北海银滩游艇经营管理方案(草案)为规范银滩游艇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广大游客在银滩景区的海上旅游安全,维护银滩4a景区以及国家王牌景点的品牌,特制定本方案。一、游艇的登记造册市政府成立北海银滩游艇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整治领导小组编制和印发《银滩游艇调查和检验登记表》(见附表),对现有游艇经营情况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初步了解银滩游艇基本情况。二、游艇的技术检验由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对现有艇只进行技术检测,作出是否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和符合经营条件的检测结论,合格者则发放由国家海事局统一印制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制订今后经常性的游艇运营质量检测标准,以此标准每半年或一年检测一次,以便于确保游艇的经营安全。凡检测不合格的游艇一律不允许参加经营活动,但可以保留其经营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另购置合格新艇参加经营。三、游艇的折旧及淘汰游艇的折旧和淘汰问题由新成立的游艇业主委员会自行讨论决定。四、组建银滩游艇经营公司(一)公司的组建:公司人员由具有在银滩经营资格、参加调查登记和经检验合格或新购买合格游艇的各游艇业主的一名代表组成。(二)游艇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资金构成游艇公司为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由银滩艇主平均交缴,每个业主出资约2300元。原向银滩管理处交纳过2000元安全质量保证金的业主凭交款凭据再交300元作为注册资本;未缴纳过安全质量保证金的艇主需交纳2300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同时作为公司的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对外处理安全事故和文明生产履约保证金的必要支出,平时不能动用。(三)选举产生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长和总经理各一名,董事若干名,由董事推荐产生公司相关经营管理人员。五、公司经营方案公司经营管理形式:实行“五统一、一分散”的经营管理形式。(一)“五统一”是指:1、统一管理。由公司管理人员对游艇经营区域、出海排序、计时、安全和纠纷统一管理。快艇统一在10#功能岛西侧整齐排列候客,依序搭乘游客;摩托艇统一在12#功能岛东侧整齐停放,依序进行出租经营。不能按序出船的每次扣30元。公司统一印制游艇安全注意事项及摩托艇驾驶操作要求,发放给每一位游客阅知;艇主全程跟踪游艇,确保游客安全。游艇出现碰撞纠纷由公司统一处理,情况复杂时由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旅行社团队的,北海旅游质监所参与处理。2、统一着装。凡在游艇公司参与经营的工作人员,必须着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树立游艇经营新形象。3、统一促销。最高限价每分钟12元,经营价格可由公司自行定价,促销成本价每分钟8元,公司统一售票,超成部分促销人员可以提成25%的奖励。各业主可安排一名促销人员佩证促销,促销只允许在陆地和沙滩上进行,不允许在海面上揽客。4、统一购票。游客自行到公司搭乘或租用游艇的,由公司管理人员按游艇排队次序安排出艇,核定时间,按挂牌价格开票收款;游客由促销人员介绍搭乘的,按以上办法由促销人员陪同开票收款签字,便于日后结算分成。5、统一结算。游艇公司对经营的所有收入实行统收统支。具体支出项目和比例拟定按每分钟8元来决定:(1)游艇耗油:按1元/分钟(可根据油价进行调整)提留,作为公司加油款项;(2)工资分配:按5.5元/分钟提取,支付所有经营业主的工资及分红,分配方式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3)管理费用:按1.5元/分钟提取,主要用于交纳项目出让金、海域使用金、年检、办证等支出。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收支向各股东公开,每月盘点一次,公司的收入扣除以上各项开支外,节余部分用于补偿游艇打价高的艇主。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二)“一分散”是指:艇(船)只的保管、维修和养护分散由各艇主自行负责,发生费用自行负担。但对发动机、艇壳等重要部件的更换由公司批准才能进行。游艇的检验管理和强制报废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法规和规范而定,只要符合国家基本要求的游艇,均可参加营运;不符合要求的游艇由业主自行淘汰,按公司确定的统一技术指标要求,自行购买更新。六、处罚措施(一)银滩内游艇不参与登记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参加公司经营活动。(二)违反经营管理规定3次以上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开除出公司。(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开除出公司。(四)其它经营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由经营公司制订并实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一)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二)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求服务。(三)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影响下,技术领先成为控制资源和产业制高点的核心竞争力。我市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迫切需要掌握先进技术的高素质产业大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日益成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相当多的优势资源,打下了很好的办学基础,但我市职业教育的规模和水平与发展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为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规划,统一部署,狠抓落实,努力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二、“十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职业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与重点产业密切相关,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二)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到2005年,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增加到1.3万人左右,学历教育在校生达到3.5万人左右。重点建设6所在校生规模达20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县级中等职业教育以扩大规模、确保质量为主要目标,各县(市)均要集中力量建设好1所达到自治区标准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三)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争取“十五”期末建设1所高等职业学校。(四)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十五”期间,按照企业职工年培训率40%的要求,每年培训企业职工3万人次;按照自治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要求,“十五”期间平均每年培训下岗失业人员4000人左右,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左右。在继续建设好现有的65所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基础上,重点建设5所示范性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全市52万农户每10户有1人接受较系统的技术培训,农民短期实用技术培训每年达到4.5万人次,培训覆盖面达到农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5%,每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万人次。三、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一)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职业教育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主要是保持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培训,推动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社会的形成。1.统筹规划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发展规模和布局结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企业职工培训、农民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落实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招生就业、教学改革、师资培养、城乡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责任。2.统筹协调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组织各种财政性专项经费的征管用;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督促各县(市)用好自治区和市划拨的资金,及时处理拖欠教师工资和挪用职业教育经费的行为。3.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举办职业培训的积极性,统筹辖区内自治区行业、部门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管理工作;调整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布局和专业结构,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等方面合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组建以国家、自治区重点职业学校为龙头,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基地,共同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4.将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制定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扩大和新增职业教育资源的优惠政策,制定举办民办职业学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5.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落实培养培训经费,实行职业学校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政策措施。6.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规范职业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农村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领导。1.统筹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保持高中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集中力量办好1所起示范作用的职业中学(中心),负责指导每个乡(镇)建设好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统筹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办学,统筹配置职业教育资源,统筹安排职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2.负责筹措和管理职业教育经费,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职业中学(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保证所举办的职业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建设资金、教师工资、公用经费等,努力改善办学条件。3.坚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在加强基础教育、巩固“两基”成果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建立并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网络,使农村教育更好地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开发服务;拓宽农村各类学校教育和培训功能,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资源统筹办学,采取一校多功能、日校办夜校等方式,提高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能力与质量。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一)依靠企业、行业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一项重大举措。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必须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划本行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开展工作,组织督促工作的落实;按照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参与制定本行业技术岗位(工种)就业准入标准和技能鉴定办法,参与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努力办好示范性职业学校,搞好本行业特殊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三)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重要责任。“十五”期间,全市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要达到40%左右。企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和保障措施,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企业可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现有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民营中小型企业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大中型企业可与职业学校建立对口联系制度,成为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四)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依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解决好合理回报和规范办学问题,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国有、集体单位向民办职业学校出租闲置的资产,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积极探索公办职业学校采取各种有效举措,运用市场运作方式增加办学资源,自主加快发展的路子。市人民政府对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与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引进国(境)外先进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课程、教育培训项目,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国际化进程;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与国际劳务输出公司合作,努力拓展毕业生、结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市场和企业需求(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业学校要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可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二)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制定有利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规划。优化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加强专业现代化建设,积极发展面向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加强技术工人、技师的培养和培训。(三)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和沟通,建立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的课程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学分互认机制,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四)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发挥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育等多种功能。改革职业学校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实现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并举,推进职业学校由单一学历教育向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沟通。职业学校要主动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面向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要把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结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就业率作为评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的重要内容。(五)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技能。职业学校要按照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或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强化专业技能训练,职业学校的教学活动应保证实践教学时间,建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和实践技能操作规范,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职业学校要积极吸收企业参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选派教师到企业参加生产和实践,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六)建设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师资队伍。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应满足教学需要。保证专任教师数与学生数的比例达到1∶16,非教学人员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16%以内,教师学历合格率、“双师型”教师比例应达到国家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任教师的比例应到20%以上,专业课教师在教师总量中的比例达到60%左右。(七)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改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价和聘用办法,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自筹经费面向企业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技师担任专业课教师。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体制下,允许学校所有权和办学自主权分离,各投资主体在学校的发展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六、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投入(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5%,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三)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无实施职工培训条件的企业,其经费应上缴作为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征收后统筹用于资助中小型企业员工培训。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要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将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市的职业教育。(四)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教育提供助学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五)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一律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七、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一)劳动保障与教育、人事、经贸、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共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继续落实、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二)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要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由人事部门设立专业技术考试或评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际职业资格认证的监管。(三)加强职业指导和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开展创业教育,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八、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建立适应需求、灵活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一)建立适应需求、服务农民、手段先进、灵活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县(市)为主、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作为本地区综合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二)农村职业学校要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全局确定发展目标,以扎实推进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己任,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部门合作,合理设置、调整专业,改善专业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成为当地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技术辐射源头,成为当地中小学校劳动技术教育基地,以灵活多样办学形式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三)巩固和加强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农村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保证必要的管理力量,采取措施防止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资源流失和功能丧失。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按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2]13号)要求确定。单独建制的学校,其建制规格和教职工编制由审批机关根据有关编制政策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与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合设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成人教育工作。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在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考核、福利、评选先进等方面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加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师资和校长的培养、培训工作。落实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费渠道,努力增加对农村成人教育的投入。(四)坚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相互促进。实行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三教统筹”,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要与基础教育相互渗透,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互衔接,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要通过开展科技活动和技术培训等方式帮助中小学适度渗透科学技术,实行教学、科技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普遍提高农民总体素质。(五)实施城市带动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城市职业学校要为农村的职业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帮助改善办学条件,合作办学;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减免学费。运用支教制度,做好对农村职业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九、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任期目标。教育、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沟通,主动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纳入预算,按规定保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健全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为职业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把督政与督学结合起来,制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的督导结果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部门报告,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三)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把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积极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表彰。(四)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增强职业教育法制意识。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秩序,优化职业学校周边环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五)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桂林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实施办法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环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顺办学管理体制的需要。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号)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本办法确定的退休教师的范围和对象为:1.学校是指驻市辖区的中央、自治区和市属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2.退休教师是指退休前在上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教师职务资格的正式退休人员。退休教师的身份认定,由市教育部门审核。二、对已经移交城区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尚未移交城区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企业上述支出,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市属亏损企业,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中央、自治区亏损企业,由企业向各自主管部门申请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三、市属困难的亏损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上年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2.企业连续亏损两年(含两年)以上。四、对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市属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市财政给予解决;对已实施关闭破产的非市属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原企业破产清算单位向中央、自治区财政申请给予解决。五、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城区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中央、自治区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城区政府管理后,由财政部门逐级分别向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申报,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六、今后移交城区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经费来源:1.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由城区政府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2.非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由原办学企业继续负担3年,但须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三年后由城区财政负担;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的标准由所辖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八、需由财政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报送审批程序:1.市属企业如实填报《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补助申请表》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补助发放花名册》,并附上申报前两年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报表、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发放表,报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2.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有关部门,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的补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在职人员的补助费用由企业发放。3.中央、自治区企业按管理权限进行申报。九、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妥善解决好,维护社会稳定。十、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剥离工作原有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等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军分区批转市教育局、北海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全市学生军训工作2004-200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县、区人民武装部:现将市教育局、北海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全市学生军训工作2004年至2005年发展规划》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八日全市学生军训工作2004年至2005年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全国学生军训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全区学生军训工作2003年至200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3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积极稳妥、逐步展开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探索适应新时期要求和体现我市特色的学生军训模式,在过去学生军训的基础上,不断开创我市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二、工作目标全市学生军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在2003年全面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基础上,从2004年秋季学期起,按计划逐步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到2005年底,全部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全面建立比较完善的军事技能训练体系和军事理论教学体系,学生军训工作实现“技能训练规范化,理论教学系统化,教学手段现代化,军训保障制度化,质量监控网络化”。通过组织学生军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知识和军事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三、各年度主要任务围绕实现学生军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第一年建立和健全学生军训机构,保证机构、人员落实到位,第二年突出重点求发展,上台阶”的工作思路,狠抓各年度工作的落实。(一)机构设置和师资队伍建设。2004年,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军训办公室,县、区学生军训办公室应设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评估、奖惩等日常工作。2004年,全市高等学校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机构,落实人员,区分职责,明确任务。2005年,全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由采取聘任兼职军事教师的办法过渡到由学校确定专职军事教师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其他民办学校由兼职军事教师负责军训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军事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给予足够的关注。专职军事教师在职务评聘、工资、住房、奖励等方面,应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的同等待遇。(二)军事训练安排。1、从2004年秋季学期起,全市所有高等学校应对新生开展军训,开设军事理论课程。2、从2004年秋季学期起,市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创造条件,分别从2004年或2005年秋季学期起开展学生军训工作。3、学生军训工作统一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进行。4、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军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其中军事技能训练不得少于7天。军事知识讲座包括军事思想、军事科技、现代国防、国际战略环境、高技术战争等方面的知识。5、初级中学的学生军训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的知识讲座,时间为3-5天,其中军事训练不得少于2天。(三)教学与科研。1、高等学校开设军事课(含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组织军事课教学,将军事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确保军训质量。2、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在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体艺[2002]3号)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学生军训,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确保军训质量。3、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级中学应针对学生军训工作所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学生军训科研工作,如关于学生军训教材体系建设、学生军训普及与提高关系、学生军事理论教学体系、学生军训内容和形式及时代特征、利用校园网络系统拓宽国防教育渠道、学生军训先进教学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学生军训基地建设等的研究。(四)军事技能训练保障。1、高等学校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帮训官兵,由北海军分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申请,统筹安排,协调驻军、武警部队按计划落实人员。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由县、区人民武装部统一安排并报北海军分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备案。部队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军事技术过硬,作风纪律优良,有组织实施训练能力的官兵当教官。派出前要组织进行教学法集训,熟悉任务,统一动作,提出具体要求。2、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北海军分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学生军训使用的教练枪,必须是经过技术处理后的不能进行实弹射击枪支。高等学校训练枪支一般按照枪支与参训人数1:15至1:20的比例配备,参训人数不足2000人的,按照l:10的比例配备。配备学生军训训练枪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生军训训练枪支由高等学校按照参训人数与配备枪支的比例,向当地县、区人民武装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人民武装部审核后报北海军分区批准配发。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不配备训练枪支。实弹射击用枪、用弹由县、区人民武装部保障,在指定靶场进行,保障单位要派干部现场监管。各院校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学生军训枪、弹使用计划,逐级上报广西军区审批,广西军区按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划拨指标,保证军训需要。学生军训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3、配备学生军训训练枪支的高等学校,必须建有牢固可靠的训练枪库(室)和完善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已建有训练枪库(室)的高等学校,要按照规定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配套。学校配备的训练枪支,由学校武装部负责保管。未设武装部的学校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教学枪支暂由当地县、区人民武装部代管,保管费用由学校负担。4、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学生军训的承训部队,由学校所在地的驻军、人民武装部或武警部队派出。县、区民兵训练基地和素质教育基地要为学生军训提供方便,每年接受部分学校的学生驻训。5、到2005年,初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全市学生军训工作保障体系。6、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的来源及筹措办法,按照桂政发[2003]2l号文件精神,学生军训属于国家行为,学生军训经费主要由政府负担。市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本级教育经费管理。县、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教育经费中予以安排。各级军队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要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官兵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学生军训工作经费要统筹安排,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7、学生军训基地是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要重视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部队教导机构和民兵训练基地及学生素质教育基地保障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根据我市实际,为发挥综合利用效益,学生军训基地建设要依托北海军分区和县、区民兵训练基地及校外活动中心等素质教育基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民兵预备役部队、学生军训的需要,加大投入,对现有训练基地进行扩建、改建,完善配套设施,增大承训容量,提高保障能力。市教育局、北海军分区司令部会同市有关部门以及军事部门制定建设规划,协调落实建设经费,尽快建成一批各类设施配套、保障功能齐全的学生军训基地。北海各人民武装部以及驻军,要尽可能为学生军训提供训练场地、物资器材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学生军训使用基地时,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消耗性费用外,不准收取管理使用费等其它费用。8、承担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任务的各级军事机关和部队,不准向学校或学生收取军训费用。(五)军事理论教学保障。1、从2004年秋季学期起,凡开设军事理论课程的高等学校,使用经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军训办公室和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批准的军事理论课教材,并逐步配备必要的教学幻灯(投影)片。2、凡开设军事理论课程但本校没有军事理论教员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向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军训办公室和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军训办公室和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从派遣军官中统筹安排,协助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以保证教学质量。3、2004年,全市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的要求配齐军事理论教员。四、措施和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生军训工作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赋予地方和军队的使命,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为国家培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客观要求。各级领导应从战略全局和时代发展的高度,充分认清搞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大意义,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抓好学生军训各项工作的落实。(二)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要依据本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逐级细化,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处理好部队战备工作和学生军训的关系、军事部门和地方教育部门的关系、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和教研室的关系、派遣军官和受训院校的关系。要明确工作思路,分清主次,抓好重点,攻克难点,推动全面工作落实。对各项工作要精心筹划,严密组织,确保按计划、按标准抓好落实。(三)军地合力,搞好保障。学生军训工作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抓好这项工作,需要军地双方共同关心,形成合力,协调一致地搞好保障。要以地方党委、人民政府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和受训学生的国防观念。人民武装部平时要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培养后备人才的重点,搞好规划,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经费、物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种实际问题,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要从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各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推动学生军训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西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各高等学校党委:为了加强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工作的领导,促进独立学院健康的发展,自治区高校工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7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广西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二○○五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广西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是更好更快地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党对独立学院工作的领导,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及时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建立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组织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党的领导,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凡党员100人以上的(含100人),可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含50人)不足100人的可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员7人以上(含7人)不足50人的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设立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委员会委员应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暂时不具备选举条件的由上级党组织根据考察情况直接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学院党组织的负责人,经选举可由学院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设立校董事会的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校董事会。学院党组织的负责人工作变动时,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由举办高校党委负责独立学院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异地办学的,由举办院校党委商独立学院所在地党组织负责学院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同时接受自治区高校工委的指导和管理。独立学院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党务工作应计算一定的业务工作量。党组织活动经费应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党组织活动时间要有保证。二、明确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组织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支持学校行政负责人依法办学,开展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三)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师生员工遵纪守法,信守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师生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五)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循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六)独立学院党的组织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职责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自觉接受举办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主动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三、加强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组织要按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抓好政治理论学习,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党内生活制度。教育和监督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重视做好在青年教师和高等学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在独立学院中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应按照规定转移组织关系。教职工党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道德水平。引导他们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学校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积极开展有益于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把他们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四、加强对独立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独立学院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型办学方式,也是党建工作的新领域。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党委,要把领导和指导独立学院党的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经常性工作,明确领导分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同时,各举办学校党委要切实保证独立学院党组织组建工作的质量,注重工作实效。今后,在评估独立学院工作时,将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评估内容。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全国全区农村教育、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全区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贺州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促进贺州市“三化两业”的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牢固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明确我市教育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奋斗目标(一)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是实施科教兴市的奠基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性发展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思想;牢固树立解决好我市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要依靠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思想;充分认识教育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加快发展。(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全区农村教育工作、职业教育工作和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发展战略,突出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构建全民终身学习型社会,促进我市教育的健康发展,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三)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达到全区教育的中等水平。努力做到办学规模有新突破,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与我市“十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教育规模;办学体制有新突破,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有新的突破,逐步实现中小学布局合理,基本形成与经济结构调整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方面要求的教育结构;发展社区教育有新的突破,构建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基本建立以学前教育到老年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互衔接沟通的现代终身教育体系;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有突破,实现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相结合,基本建立起对地方经济起推动作用的农村教育模式,教育质量不断提高,采用现代教育思想、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手段,基本形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保障体系。具体目标:--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到2007年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以上,初中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市区和县城90%以上的初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上达到ⅰ类标准以上,农村80%以上初中和小学办学条件基本达到ⅱ类以上标准,通过布局调整,逐步实现中小学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大力发展高中教育,提高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程度和办学水平。通过新建、高初中分离、兼并或联合办学进行资源重组,扩大高中阶段办学规模,到2005年高中阶段的毛入学率达到40%左右,到2007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55%左右,到201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加快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立项建设。2005年前,我市已立项建设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要全部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扩大我市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提高幼儿入园入班率。坚持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大力推动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农村以发展学前一年教育为主,市区、县城和有条件的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探索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逐步实现乡乡办中心幼儿园、村村办学前班的目标。到2007年,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达到5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达到80%以上。--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提高高等教育大众化程度。力争在2005年前创建贺州学院;加快筹建市职业技术学院步伐,力争到2007年建立贺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加大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急需专业,加快紧缺人才的培养,努力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规模。二、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四)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办学行为。县(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等人事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要增加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确保改革后的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新的提高,即以2002年财政预算拨款为基数,做到逐年提高,并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65%以上用于教育。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的经费投入。(五)认真落实“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行”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基本工资全额纳入各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月足额发放,建立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的资金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千方百计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的改造。建立规范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县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全市各县(区)一律停止执行中小学收费上调行政调剂资金的做法。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截留、挪用、挤占学校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而有步骤地做好农村“普九”欠债偿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学校化解债务压力。对确认属于“普九”建设发生的学校债务,县级政府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今后,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举债建设。(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继续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造薄弱学校,缩小校际差距。积极实施“扶贫关爱”项目,逐步建立起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加大对家庭贫困学生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学生的扶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到2007年,争取对全市农村中小学家庭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解决城市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确保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程度。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使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在资金、设备、师资、教学活动经费等方面得到帮助;要进一步办好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在项目安排上,把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扶持教育的重点向民族贫困地区以及发展落后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倾斜,重点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推进民族教育与地方教育同步发展。三、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做强做大优质教育资源(七)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的普及程度,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通过新建、高初中分离、兼办或联合办学进行资源重组,扩大办学规模。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初、高中分离,以适应高中规模不断扩大的需求,自治区普通高中一级学校要停招初中生,逐步办成独立高中,并达到2000人以上规模。市、县(区)重点高中要挖掘潜力,到2007年,把办学规模扩大到3000人以上,从而使全市每万人口普通高中在校生达到或超过全区平均水平。到2010年,市区新建1-2所高中,富川、钟山、昭平各新建1所高中。(八)实施学校建设“精品工程”。全市要重点建设1-2所达到国家级示范学校标准的普通高中,建设5-7所达到自治区级示范学校标准的普通高中和1-2所自治区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发挥示范性指导作用,扩大名校办学规模,增强名校辐射能力,打造优质教育品牌,大力推进贺州高级中学、昭平中学、钟山中学、贺州第二高级中学、桂梧高级中学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立足贺州、服务广西的全区重点学校,进一步加强富川瑶族自治县高级中学、八步区中学、钟山一中、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学、钟山职业中学、昭平职业中学、富川瑶族自治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建设,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九)积极推进高中办学模式改革。要办好综合高中和特色高中两种模式学校。要淡化普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界限,进行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横向沟通和交流的试验,逐步形成多种形式并存,资源共享的高中办学模式。(十)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大力支持各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鼓励公办学校特别是名校通过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等形式,发展优质教育,扩大办学规模,走依托名校、办民办学校道路。在确保教育资源、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非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改革为“国有民办”学校,在不挤占现有教育资源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公助”或股份制学校建设,支持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多种办学体制并存的高中阶段办学新格局。四、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十一)农村教育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学校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十二)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改变为全面追求升学率而采取的“满堂灌”、“题海战术”等不利于学生活泼学习的教学方式,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探究发现。农村中小学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的基本要求的同时,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充分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普通高中的技术课程,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增加职业教育方面的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必要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切实把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纳入农村中小学建设和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十三)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要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要进一步统筹各方面资源,促进各类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积极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广泛开展面向市场的订单式职业教育与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要整合现有教育资源,重点建设好市、县级骨干示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到2007年以前,各县(区)要重点办好1所在校生1000人以上规模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中等职业学校。到2007年,全市创建1-2所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和5-6所自治区级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引外资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十四)以农民培训为重点,大力开展灵活多样,实用高效的农村成人教育。要把普遍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农村成人教育的重点、不断扩大培训规模。今后5年,每年培训农民达10万人次,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每年1.6万人次,使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基本掌握一项在城镇创业、就业的技能,并获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从而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1.4万人次左右。(十五)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整合农业、教育、科技力量,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力量效率,形成合力,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共同确定项目、统筹使用经费、联合培训人员,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农科教相结合,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种中介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广泛参与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工作。县级职业学校要实行职前培训和职后培训并重,努力办成多功能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机构要发挥农民培训和科技推广的重要作用,并为普通中小学开设劳动技术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提供师资和实习场所。农村中小学实行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要努力发挥农村各级学校和推广、培训机构的综合作用,形成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实际的终身教育体系。五、高起点做好教育规划,调整学校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十六)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人口分布趋势,及时制定教育用地规划,新建、扩建的开发区和住宅区中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留足教育用地,按照规划要求与工程同步配套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联合审批和验收。(十七)农村按照“小学和初中相对集中、高中向县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结合中小学危房改造,小城镇建设,合理规划和调整中小学布局。分阶段撤并一批设点不合理、生源不足、办学效益不高的村小和教学点,打破“小而全”的村村办学模式,积极推进村与村联合办完全小学。乡镇中心校和有条件的村完小都要举办寄宿制学校。同时要认真解决因布局调整而出现的学生交通、食宿安全、特困生补助等问题。布局调整过程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小学调整后富余资源可用于开办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或其他教育基地。六、加大教育投入,拓宽教育筹集渠道(十八)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为教育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今后5年,市本级财政支出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以上,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要确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依法征收,并全额用于教育发展。开辟教育信贷渠道。通过政府贴息、政府和学校分担还贷等形式,鼓励非义务教育学校向银行贷款,用于学校建设,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后勤服务要逐步走上社会化,鼓励企业和公民个人共同建设后勤设施、勤工俭学基地,对勤工俭学和校办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一批建设周期短、投资回报率高的勤工俭学项目。(十九)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对企业单位向农村中小学捐赠,可按规定在应缴的所得税中扣除;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余额中全额扣除。各级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十)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援农村中小学校的工作力度。要不断挖掘潜力,扩大支教源,集中力量,重点扶持,力争通过2-3年努力,使每一所受援学校都能达到五个好的学校建设目标,能对附近中小学产生辐射和示范效应。要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轮教支教制度,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城镇教师向农村中小学流动。七、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二十一)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市、县(区)编制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贺州市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定岗定员工作实施意见》认真做好定编定岗定员工作。教职工编制要专管专用,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都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编制部门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积极稳妥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在核定的编制内,在符合教师资格的前提下,通过文化考试、业务考核,在代课教师中择优招聘一定数量的教师,其余代课教师在2007年前逐步清退完毕。(二十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做好本系统内教师的调配、向社会招聘、录用教师和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担任教师。全面推进教师聘任制度和工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完善学校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建立教师考核考试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师职务比例结构,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二十三)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实行校长任期责任制。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校长的主要方式。建立起开放式的后备校长遴选、培养制度,加强校级领导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坚持做好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不断提高校长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二十四)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教师到乡村中小学任教。通过编制、工资、教师职务比例结构,引导教师从城镇、超编学校和示范学校流向农村缺编学校、薄弱学校。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乡村任教服务期限制度。从2004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和民族地区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城乡之间、学校之间交流。(二十五)加强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提高和继续教育工作。5年内,市、县(区)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配合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和专任教师的分项培训,培训内容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现代教育技术、新课程实验培训等。到2007年,全市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教师的学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小学教师学历大专化达60%以上,初中教师学历本科化达35%以上,高中教师及校长具备研究生学历达15%以上。八、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二十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要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项目实施要着力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要与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农科教”、“三教统筹”相结合。2004年各乡镇基本建成乡镇现代教育资源中心;2007年以前,市、县(区)基本建成教育行政科研网和教育信息中心;乡镇以上的中小学基本和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或互联网联通;市直中学及50%县(区)中学建有校园网;农村初中和中心校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收视点,小学教学点具备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建立一批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示范学校。(二十七)信息技术教育。到2007年,乡镇以上的中小学都要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有条件的村级小学也要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新一轮信息技术培训,提高全体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和能力。九、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我市教育工作新局面(二十八)建立健全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工作,把教育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切实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建立各级政府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教育工作纳入任期考核内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坚持联系学校的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等机制,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都要对下级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每年的督查结果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二十九)形成政府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局面。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发展计划部门要切实把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作为优先发展领域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教育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育发展与改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劳动、人事、编制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大力支持教育工作。(三十)营造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合力。宣传舆论部门要充分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发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坚决杜绝危房倒塌、食物中毒等危害师生安全的重大事故,进一步加大学校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维护好学校和周边治安秩序,建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教育委员会,密切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合力,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第三章设置权限第四章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内容第五章专业设置和管理第六章附则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调控和管理,推进我区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我厅制定了《广西高职高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给我厅高等教育处。附件:1.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2.广西高职高专院校增设专业申报表(略)3.年度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备案表(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五年九月十日附件1: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宏观管理,推进高职高专院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过程,实现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及当前我区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全区高职高专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形成全区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以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人才培养,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发挥本校优势,形成特色;有利于增强高职高专院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协调发展。第三条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以教育部制定的《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以下简称《高职专业目录》)的名称及代码为依据。第四条专业设置必须体现以市场为导向,以职业岗位(群)或行业为主,突出反映高职高专教育与办学的特色,并贯彻职业性与科学性、指导性与自主性、灵活性与稳定性、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有学校发展规划,具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做社会调查与人才需求预测。(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包括专、兼结合的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队伍。(四)具备该专业教育必需的实验实训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和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校企合作的校外实训基地。(五)新设或调整专业时,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校企合作举办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关的协议等材料。第六条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近3年新设高职高专院校和民办院校不超过8个。连续3年高职高专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低于全区水平的院校,其新增专业数要严格限制。同时,有关院校要对本校就业率相对偏低的专业进行调整甚至停办。为发挥各校专业结构效益,学校每自动退出一个已设专业,可在年度新增专业中多设一个专业,但每年退出专业数不超过3个。属于社会需要且紧缺的冷门专业、面向艰苦行业的专业、服务“三农”的专业,在专业设置上给予扶持和倾斜。第七条对于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中医类、中药学类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设置,分别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桂教高教[2003]42号)和《关于转发的通知》(桂教高教[2003]44号)文件精神办理。教育类专业(分类代码6602)一般限于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设置。第八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未能通过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第三章设置权限第九条专业设置的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高职高专院校、自治区教育厅和教育部行使。(一)学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自主设置专业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二)学校设置专业在自主设置专业范围以外、《高职专业目录》以内,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备案。(三)学校设置《高职专业目录》之外的专业,以及教育类、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由教育部审批。第十条学校自主设置专业范围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第四章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内容第十一条专业评议和审核每年进行一次。各校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新设专业有关材料一式15份上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自治区教育厅将在接到教育部正式公布决定一周内转发有关文件。第十二条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评议的专业,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专业申请报告;(二)需备案及审查备案专业的申报表(见附件2);(三)备案表(见附件3);(四)对申请表栏目中教师基本情况和办学条件等的补充说明材料;(五)需审查备案和审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第十三条《高职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二)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三)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四)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比较分析;(五)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要课程、修业年限;(六)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第五章专业设置和管理第十四条自治区教育厅成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评议专家组织由本地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行业外专家不少于3人。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是自治区教育厅的咨询、评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自治区教育厅的委托,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区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本科专业进行评议、实地考察,提出评议意见;协助自治区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新设专业检查和评估,监督检查各高校执行情况。研究学科专业发展、咨询学科专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专业设置管理评估机制,开展对专业设置、调整的评审,促进专业建设的健康发展。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由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议本校专业建设规划、新增专业以及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新增专业,须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论证,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应不少于2人。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对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工作实行指导、检查和评估。高等学校要建立专业申报材料的存档备查制。第十七条自治区教育厅将加大对高等学校所设专业的检查评估力度,对已开始招生的新设或调整专业,将适时进行抽查、评估。对个别管理混乱、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的专业,自治教育厅将区别不同情况,限期整顿、暂停招生、或撤销该专业。第十八条自治区教育厅及高等学校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专业设置信息。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和举办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本科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及有关高等教育机构。第二十条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归口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梧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三年八月五日梧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要用3年时间彻底改造好我市现存国家危房库内的25.6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的计划,加快今年“三百”项目大会战中的“10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危改项目工程)的建设,加强危改项目工程的管理,切实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用3年时间彻底改造我市现存在国家危房库内的25.6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的计划,加强对危改项目工程的领导,改善我市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子女教育问题。二、项目建设标准及要求项目建设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脱离当地实际;项目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危改项目工程新建的校舍统一要求建成砖混或框架结构校舍,使用寿命要求达到50年以上。校舍建设计划单方造价按500元/平方米计算,要防止互相攀比和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三、项目实施期限危改项目工程实施期限为3年(从2003年至2005年)。2003年安排的166个危改项目工程按资金到位情况分两批实施。第一批安排项目资金基本落实的93个建设项目,危改面积60684平方米,投资3007.45万元;第二批安排项目资金尚待争取的73个前期工作项目,危改面积46487平方米,计划投资2321.45万元。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第一批93个建设项目工程要在8月20日前破土动工,于12月31日前竣工;第二批73个前期工作项目要在8月20日前完成工程的前期工作,并在上级专项补助款落实的15天内破土动工,于2004年3月底前竣工。四、项目资金安排所有项目均首先投入县(市)、区筹集资金、组织建设;县(市)、区筹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再投入责任单位筹集金。各责任单位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积极支持、参与中小学危房改造。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与项目单位联系,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府专项资金将用于奖励积极性高、进步快、质量好的有关县(市)、区。自治区和市专项补助资金到达县(市)、区财政专户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危改项目工程”资金的40%转入教育部门专户,以保证项目所需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根据工程规划、概算,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到教育部门专户。对不按规划实施或不合理超概算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不完成预期进度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工程质量有问题,立即停拨资金。五、项目实施和管理为高质量、高标准地实施危改项目工程,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要加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危改项目工程建设负直接责任,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的领导和管理,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负责项目工程的责任制,并对上一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亲自抓教育发展规划、抓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抓危改项目规划、抓危改项目实施、抓部门协调;要成立以教育、财政、计划、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危改项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要从县(市)、区到乡镇、村、校层层签订责任状,增强约束力,增强责任感,把工程责任层层落实到人,保证工程建设按时、保质,按量完成;对出现问题的地方,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二)明确职责,部门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部门要与财政、计划、审计、建设、土地等部门积极配合,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建设部门要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履行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预结算审计、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程序;土地部门要做好用地规划,尽量为当地的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所需用地提供方便,并在办理征地方面给予优惠;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审计监督。(三)加大宣传发动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要让全市人民充分认识到,实施危改项目工程,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具体体现,是对广大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关心和支持,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我市农村基础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是市委、市人民政府为我市人民办的一件大实事、大好事。通过宣传教育,使实施危改项目工程的意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全市人民群众都来关心和支持危改项目实施。(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认真总结我市去年实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教育项目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实施危改项目工程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1.根据实施危改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我市配套下发《梧州市改造中小学危房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2.各级计划和建设部门要对项目立项申报、计划下达、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作出规定,从而建立起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开竣工审计制、项目档案制、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制、校园总体规划专家论证审批制等,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使危改项目工程基本建设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整个项目工程建设按时、按质完成。3.项目完成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计划、财政、建设、设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要认真审查项目建设的每个环节,审阅有关档案资料,实地察验建设工程情况,对项目学校规划、设计、施工等作出全面评价,对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改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将年度竣工工程验收材料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教育、计划、财政、建设、审计、设计等部门在审核项目材料的基础上,进行随机抽查不少于总量的40%的工程项目。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管理细则。附件:1.2003年梧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建设项目计划表2.2003年梧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前期工作项目计划表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教育的十条规定
- 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教育改革要依靠广大教师和职工,充分发挥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走教育社会化的道路,实行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办学,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教育要为振兴广西培养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人才,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初等教育,试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普级初等教育是全区教育工作的重点。普及初等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市、县、自治县,要建立市、县、自治县、乡(镇)、民族乡、各级政府、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制。在经济、教育条件较好的市、县进行市、县、自治县领导、乡(镇)、民族乡办学、民办公助的初等教育管理体制试点,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厅与试点市、县,自治县商定。(二)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扩大向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比例,扩大民族预科班,办好民族高中班。在少数民族地区要积极发展中等专业学校,首先要积极筹办百色、河池两所综合性中专。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应采取灵活、多样、特殊的办学措施。在一百五十五个穷困公社,民办教师工资的统筹金额由国家负担一部分;由县举办寄宿制民族小学或高年级班。民族自治县要逐步举办民族中学,其它老、少、边、山、穷县中学要增设民族高、初中班;在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广西师范大学和广西艺术学院举办民族高中班人口较少的少数和边远山区的壮族中招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小学,要积极使用民族语言教学、在壮族聚居的农村,要逐步推行使用壮文扫盲。(三)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调整好普通高中与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的比例。到一九九○年,使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数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数大体相当。每个市、县、自治县要重点办发好一至二所农(职)业中学。企事业单位招工和乡、民族乡、村安排各种技术管理人员时,要优先录用专业对口的;农(职)业中学毕业生。高等学校招生时,可适当降低要求招收专业对口的;农(职)业中学毕业生。具体招生办法由区教育厅另行规定。建立自治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全区职业技术教育的规划、师资培训和经验推广等项工作。中等专业学校可吸收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的成员入学,或为他们举办短训班。要向集体所有制企业输送中专毕业生。(四)加强师范教育师范院校毕业生要根本到学校任教,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尚未设有师专和教师进修学院的地区,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积极筹办广西农(职)业师范专科学校和艺术师范学校;在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建立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继续办好出国预备留学人员培训中心;广西教育学院要办成中学师训和教学研究中心;南宁民族师范学校和广西幼儿师范学校要分别办成小学师训中心和幼儿师训中心。(五)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前提下,可挖掘潜力,接受部门和地方的委托,经学校考试及格后入学,培养不包分配的专科学生,按规定考试合格的,发给文凭,承认学历。学校有权接受委托科研任务及参加联合开发。学校要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如采取走读、二部制、收费走读和联合办学等),扩大学校规模。定编后的学校,可自行确定校内各级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可以调入、调出或聘用教职工,有关部门给予办理户口和工资转移手续;可以制订对教职工的奖惩规定。本科高等学校创收的学校基金使用分为两部分;其中,百分之六十作为发展教育事业基金,百分之四十作为奖励、福利基金,师范专科学校和右江民族医学院、桂林医学专科学校的基金使用,可暂按百分之四十用于学校建设,百分之六十用于奖励、福利基金。学校基金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学校有权自行支配。成立自治区高等学校开发服务联合公司,有条件的学校设分公司,所需人员在高教事业编制内解决。(六)发展成人教育力争到一九九○年广播电视大学在校生达到五万人。电大招生要面向干部职工,面向农村,面向社会青年。各单位要支持职工报考电大,对在学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各地、市、区直建立电大分校。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大学和夜大学,区辖五市、有条件的地区和主管厅局,要举办短期职业大学。尽快恢复和办好自治区、地、市、县、自治县干部、职工文化学校。(七)进一步落实的知识分子政策各级党政部门和学校,要从政治上关心知识分子的进步,要充分发挥他们的才干,大胆地把优秀的科研部分子提拔到领导岗位上。中小学、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公费医疗、洗理费、年终节支奖和离休、退休等项待遇,应与当地机关干部一视同仁,由地方财政统一解决。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劳动指标,连同教育系统的自然减员指标一并归市、县、自治县教育部门,用于将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评为地、市以上先进工作者的民办教师应转为公办教师,不受指标限制;民办教师的工资按月发放,其工资标准,有条件和地方,可比照同类公办教师予以确定,也可高于公办教师;凡教龄满二十年的民办教师,退休后原工资中的公助部分照发,各地还可酌情给予补助。每年按自治区大、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大、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不含民办教师)奖励提升工资一级。在尚未评定职称前,小教三级、中教五级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同级各类学校、教研和学校行政管理)可享受讲师、工程师的政治、生活待遇。凡通过中师函授、业余面授、离职进修,取得中师毕业文凭的教师享受中师毕业生待遇。(八)通知各种渠道增加智力投资教育事业费每年递增率要高于当年财政总支出的增长率。自治区每年安排的教育基建投资,要逐年增长。市、县自治县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自筹基建投资用于教育。新建的高等学校(含迁校)的投资,另拨专款。凡按规定可用于教育事业的各项经费,如民族机动费、边境事业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疆建设补助费、农业税附加、城市维护费、待业青年安置费等,都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责任资助当地教育部门办学、所需经费可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中小学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有关部门要帮助解决基地、周转金和供产销问题。其收入全部免征所得税,也不向财政上缴利润,缴纳工商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其产品(含木材等一、二类产品)和经济收入,应由学校支配,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少部分用于教职工福利。要发扬群众办学的优良传统,提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集资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办学,允许私人办学,欢迎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捐资办学。凡群众自筹资金修建校舍的,免征建筑税。新建或扩建大中型企业、城市住宅区时,都要把办学纳入计划,划定建校用地,统筹解决新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基建投资,未把学校建设纳入计划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兴建。今后由城市统筹兴建的住宅,至少要划出百分之十的住房或基建费,给教育部门用于改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居住条件。从今年起,由自治区、市合资兴建学生公寓。(九)调整学校领导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校党委(总支或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有条件的学校即可试行校长负责制。试行责、权、利、效相结合的系主任负责制、教师讲课聘任制、党政干部岗位责任制、后勤工作经济责任制,逐步使学校生活管理社会化,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岗位职务补贴。除广西民族学院外,区属普通高等学校统一由区教育厅主管,有关部门协助。高等专科学校,为厅属二级局建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分校(含电大分校)为处级建制;自治区、地区、市共管的重点中学、区辖五市的高院中和中等师范学校,为县级建制。(十)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教育,第一把手要抓教育,政府领导要有人分管,并每年讨论几次,要像抓农业、能源和交通那样抓好教育工作,并把重视教育与否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要考虑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学校预算内主要基建项目应纳入自治区重点基建项目内。计划、财政、劳动人事、基建、交通和商业等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教育。地、市、县、自治县的教育局长和各类中等学校的校长,必须具有大专毕业的学历;小学校长、师范幼儿园园长必须具有相当于中师的学历;中小学的校长必须能够讲课,书记一般也要能够讲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懂得教育规律的,不懂得知识分子政策的要坚决进行调整。高院中校长由主管的教育部门考核提名,报上级政府任免;其他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由主管教育部门任免。中小学正副校长和教育局正副局长调动时,须征求上一级教育部门的意见,各级领导有责任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一切殴打、侮辱、谩骂、威胁教师的言行,要严加查处,触犯刑律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对破坏、侵占学校土地、财产的,要及时严肃处理,并责其赔偿和限期归还。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并为了一世纪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了贯彻落实这项决策,促进我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战略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12号)颁发以来,我区职业技术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高中阶段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数与整个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数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11%升到1990年的42%,中等教育结构有了明显改善;初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也得到广泛开展。这对提高广大工农劳动者素质,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区职业技术教育仍很不发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还不适应。受到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不多,劳动者技术素质普遍偏低,这种现状在农村尤为突出。一些部门和地方,还存在着不重视职业技术教育、轻视培养中初级技术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社会上还存在着鄙视或忽视职业技术教育的传统观念;职业技术教育管理体制尚未理顺,配套的法规和政策还未完善;职业技术学校办学经费不足,条件较差,水平不高;有些学校的服务方向、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等同我区实际需要结合得不够。这些困难和问题,明显地制约着我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必须认真解决。职业技术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桥梁。今后10年,是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的时期。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对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造就一支既有社会主义觉悟又有较高职业技能的劳动技术大军,巩固社会主义阵地,振兴我区经济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术教育战略地位和作用认识,从振兴广西的大局和民族的未来出发,把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放在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把本地区的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二、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今后10年,在积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使城乡劳动者都得到程度不同的基本的职业技术训练。特别是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行业,要逐步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形式多样、长短结合、职前职后衔接,与基础教育、成人教育相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到1995年,农村每30户农户、乡镇集体和个人企业中每25名职工中有一名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毕业水平的技术骨干,每个农户有一两人掌握劳动致富的实用技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不断提高初、中级人才比例,并逐步做到按岗位规范要求持证上岗。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八五”期间要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切实办好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深化改革,突出技能训练,办出水平和特色,并采取切实措施,办好一批能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同时,发挥学校多功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按需施教,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要根据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商定发展规模和速度;要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容量,在保证完成国家招生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举办职业高中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要调整专业结构,拓宽服务面,积极为城乡多种所有制培养中、初级人才。职业高中要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逐步发展,专业结构要做到稳定性与应变性相结合。农村职业高中的专业和课程设置要适应当前农村生产水平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需要,致力于为农村建设培养人才。“八五”期间,区辖五市及少数经济较发达的县以发展职业高中为主,其余每个县要认真办好一两所职业中学。普通高中办得过多的市、县,要适当调整,改办成职业高中或综合中学。通过五年或稍长一些时间的努力,使全区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人数超过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二)普通中小学要因地制宜地在适当阶段引进职业技术教育因素。(1)切实执行教学计划规定,小学上好劳动课,初中上好劳动技术课,高中开设职业技术选修课。(2)根据学生生活环境、实际经验和认识规律,切实加强各科应用性内容的教学,加强教育同当地生产、生活的联系。(3)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积极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4)在适当年级开设职业技术指导课和职业选修课,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较低的地区,小学高年级就应增加一些与当地生产联系密切的实用技术知识教育和职业训练。(5)从城乡实际出发,对学生进行分流教育。高中可在高三分流,对一部分学生进行定向性或预备性的职业技术教育。农村初中可分别采取“三加一”、初三分流、四年制渗透职业技术内容等多种形式,发展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6)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要适应发展职业初中,并纳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范畴,从小学高年级就应注意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早期结合,增加一些与当地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实用技术知识。(三)大力发展短期职业技术培训。在城镇,各部门各行业都要按照岗位规范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岗位职业技术培训。在农村,要对回乡中小学毕业生和青壮年进行短期实用技术培训。逐步推行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城乡都要努力办好各种培训机构。乡、村两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各级职业技术学校挖掘潜力,承担短期职业技术培训任务。成人教育要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重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各级农民技术学校要和当地的职业技术学校一起形成农村的技术培训网格。(四)积极探索和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对现有职业大学要进行改革和调整,逐步办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举办行业性的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学校,主要培养技艺性强的人员和高级操作人员。(五)鼓励社会各方面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规积极兴办职业技术教育。在各级发展行业、企事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在城市,除政府举办部分学校外,主要由行业、经济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在农村,以县(市)人民政府办学为主,辅以乡镇和经济部门、企事业单位自办或联办,还应支持乡镇和有技术经验的专业户、个体户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同时,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关政策,推进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在人才培养、劳动就业方面要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促进。在城镇,未经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达不到岗位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就业、上岗;在农村,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招工及从事业技术性生产或承包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经过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今后,各单位招工必须首先从专业对口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录优用;联办职业中学的毕业生,原则上由联办单位录用。社会招工,对专业(工种)基本对口的职业中学毕业生,可免予考试。对不执行“先培训、后就业”政策的招工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不给招工招干指标,不予办理录用手续,银行不予提取新增职工工资。(二)要树立新的就业观,改革中专、技工学校的招生和分配制度,按照“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广开就业门路,向城乡多种所有制特别是广大农村输送人才。要积极引导农业中等专业学校和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回乡就业,建设家乡,使他们成为劳动致富的带头人和科学技术的推广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自谋职业和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应给予鼓励和扶持,在核发营业执照、贷款、信息、项目经营、专业生产、农用生产资料和销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乡(镇)、村使用或聘用干部、技术人员及乡镇企业人员时,应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高中后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择优挑选。(三)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合格标准,由劳动部门会同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等对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各类培训结业生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录用、上岗及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在农村。逐步建立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职业中学、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各种农业培训机构以及经过“三后”教育的学生或学员,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对成绩和水平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并可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为农民技术、技师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劳动、教育、农林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四)鼓励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积极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对办学单位的权益应予照顾。招收新生时,对办学单位的职工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办学单位需新增职工时,对其在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子女,应优先照顾。四、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一)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经费仍按现行来源渠道不变,但综合定额标准要随着财政的增长而有所提高。各主管理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经费时,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建设。(二)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中学的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各级人民政府要列入本级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统筹安排,并予以保证。职业中学进行职业技术训练所需投资较多,学生平均正常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中学,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部门办的职业中学所需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在部门有关经费中列支;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办的学校,所需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则由办学双方共同负担。(三)中小学开展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所需的投资,应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给予保证;各类短期职业技术培训所需的经费,各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四)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职业技术教育专项补助要逐年增长。市、县人民政府也要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费,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各级人民政府筹措的教育经费,应确定适当利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五)企业在生产发展基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本企业的职业技术教育。企业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必须列有专项的培训经费。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职业中学毕业生时,学校可适当收取培训费。(六)中等专业学校(除师范以外)、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应收取学杂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七)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都要结合教学实践活动,大力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园经济和校办产业,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偿技术转让活动,以增加学校的收入,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待遇。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基地建设(一)建设一支素质良好、数量足够、学科配套、相对稳定的职业技术教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多渠道解决专业课和技能课师资的来源,使培养和培训、专职和兼职结合起来。专职教师,通过依托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或举办职业技术师资班培养,选调适合任教的专业人员担任,或选送在职文化课教师和选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毕业生经进修培训后担任;兼职教师,可从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中聘任。师范院校应开设一定的职业技术课程,使毕业生都能承担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任务。对选调到学校任教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享受教龄津贴和10%的补助工资;在评定职称时,其原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作为教学工作年限一并计算。(二)加强教材建设。职业技术学校的教材除国家统编的以外,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力量,积极编写有关乡土教材;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编一些补充教材。中小学开展劳动技术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教材,要联系本地生产、生活实际,加强针对性,突出适用性。(三)切实加强实验实习基地的建设。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以及参与办学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解决。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划拨一定的土地、山林或水面给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及中小学作生产实验实习基地。六、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都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按需施教的原则,在教育思想、培养目标、办学模式、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招生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深入改革,进一步密切学校和当地经济、社会的联系,增加职业技术教育的适应性、应用性和实用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二)要合理规划职业技术学校的布局和专业设置。城乡职业技术学校和专业的布点,一般应在地、市、县范围内统筹规划。在农村,学校要面向“大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乡镇企业等),服务“大农业”,主要开设与当地经济开发、产业结构相适应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经营服务等专业,也可举办农村急需的以推广“短、平、快”项目为内容的职业技术培训班;要与农村实施“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丰收计划”相结合,建立农村联系点,进行技术辐射,使学校成为农村推广农业新技术的试验基地、示范场所和推广中心。在城市,要加强关键岗位及主体技术工种工人的培养,积极办好适应城市商业和各类服务业务发展需要的职业技术教育。(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都应从振兴当地经济出发,建设起教学、生产、科学实验、技术推广服务一条龙的教学体制,采取校厂(场)结合的办学形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既上学又“上岗”,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训练实际技能,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四)要认真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自治区教委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办学条件的规范要求。“八五”期间,所有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部要按照有关要求,充分完善办学条件。要按照长短结合、以短为主的办学原则,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做到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七、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一)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德育综合改革和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德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把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重要工作内容,协调各类职业技术教育,统筹安排其布局、专业(工种)设置、招生、毕(业)业生就业安置及中长期规划等有关问题。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部门或成立相应的机构,以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和统筹。(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必须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办好。(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制定有关政策,并在教育业务上负责管理和指导。(2)各级计划部门,要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教育、人事和劳动部门做好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招生计划。(3)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职业技术教育经费,保证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按一定比例增长,并监督和检查经费使用情况。(4)各级经济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办学的积极性,发动、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岗位培训,并在办学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5)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先培训、后就业”政策的实施,搞好劳动就业需求预测,加强对求业青年的择业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用好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三)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配备好学校领导班子,充实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和职业技术教育管理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把校长负责、党组织的监督保证、师生员工的民主管理和社会参与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职业技术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四)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的立法工作,制订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评估标准,逐步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质量较高、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学校,并给予鼓励。对办得好的乡镇文化技术学校、各种培训机构和引进职业技术因素较好的中小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1]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适龄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努力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2004-2010年期间,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1、到2005年,我市范围内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80%以上。其中,未“普九”县为60.5%,已“普九”县为80%以上,城区要达到90%以上。2、到2010年,我市范围内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85%以上。其中,城区要达到92%以上,各县要达到81%以上。3、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重点抓好“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4、到2005年,未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必须完成特殊教育学校的组建工作,并于当年9月正式开始招生。各县要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纳入“两基”攻坚及巩固提高实施规划中,作为寄宿制学校安排建设项目,要确保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如期完成。已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要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各城区要在办好现有的特殊教育班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特殊教育班,确保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各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镇中心校开设特殊教育班。5、对居住比较分散,且无条件到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办法,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加快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发展。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试点,各县(区)要在2005年9月前在本地幼儿园开设残疾儿童入学点。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挖掘特殊教育学校的潜力,并在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内开办学前班。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机构,大力支持社区、家庭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三)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扩大我市盲聋哑学校的职业中专班和普通高中班规模。特殊教育职业中专班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的办学方针,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四)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拓宽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支持盲聋哑高中生毕业后报考高等院校,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要创造条件,努力于2010年前开设特教大专班,招收盲聋哑学生入学。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二、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一)要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德育、体育和美育工作,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的素质。要做好残疾学生的康复工作,把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于学校生动活泼的教育教学全过程,使特殊教育的质量有较大提高。要继续深化特殊教育的课程改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中小学课程体系的要求,做好地方和学校课程的开发工作;要坚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要充分关注残疾学生的个性发展;通过确定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使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残疾学生都能够通过接受教育得到发展。要按照残疾学生的年龄确定德育内容和要求,并形成一定的递进层次。要加强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行之有效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抵制一切不利于残疾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和物品,依法保护残疾学生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强对残疾学生正确对待自身残疾的教育,增强其战胜自身缺陷的能力。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开好体育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使残疾学生掌握正确的体育锻炼方法,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设施和卫生保健设施的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课余体育活动并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为残疾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要进一步加强美育教学,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丰富残疾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其创造、欣赏美的能力。要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科学地开展康复训练。(二)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增强残疾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增强残疾人生存和竞争能力的高度,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教育,切实让残疾学生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将来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要坚持文化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根据不同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从学生自身特点出发,从学校和社会需要、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出路出发,积极进行在义务教育阶段有效渗透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教育的探索。市、县(区)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师资、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同时要帮助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继续教育问题。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积极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三)努力提高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把办好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做好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作为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措施;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管理机制、管理办法;制定确保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的办法,切实提高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质量。普通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动员和吸收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要定期派出教师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教学工作进行巡回指导。(四)重视特殊教育的教学科研和教改工作。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机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员。特殊教育学校要鼓励教师结合实践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探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的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一)要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款用于特殊教育的师资培训。各县(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专款用于本县(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该项经费由县(区)教育局集中安排使用。在稳定现有教师队伍的基础上,要有计划地选拔一批教师充实到特殊教育教师队伍;要选拔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素质高的同志担任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要依托区内外盲、聋哑、弱智教育教师培训中心对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特殊教育专业教师轮训一遍。要把在职特教学校和特教班的教师培训工作纳入我市教师培训计划,要有计划地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和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教师进行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以及对办有特教班的普通学校的校长进行培训。同时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残疾人现代训练康复设备器材能力的培训,建立一支适应现代特殊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二)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足额按时发放特殊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特殊教育补贴。在盲、聋哑、弱智学校(班)工作的在编教职员工(含设有特教班的普通小学一名分管此项工作的校长或教导主任)除享受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提高10%以外,特教补贴标准由目前职务工资的15%提高到30%。特殊教育老师还应按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0号)享受教龄津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工改[1988]4号)的规定提高职务工资标准的10%。特教班主任按有关规定发给班主任津贴。招有4名以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班班主任、语文、数学教师及该校1名分管此项工作的校长或教导主任,可以享受本人职务工资的10%的特教补贴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的特殊教育岗位中工作满15年的教师,退休后继续享受职务工资的15%的特教补贴。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要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适当的倾斜,还要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生活水平。四、加大投入,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必需的财力、物力保障(一)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21号)的6个渠道进行筹措,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民政部门要落实国办发[2001]92号文件关于“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金也要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支持特殊教育。要认真办好福利院、儿童院的特殊教育班。开办特殊教育班的福利院、儿童院,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可增挂特殊教育学校的牌子。在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信息教育校校通”工程时,要将特殊教育学校纳入统一规划。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考虑到残疾学生的需求。(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附设特殊教育部(班)的普通学校校园校舍建设,确保学校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努力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校园校舍建设的要求;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尤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要配备有关图书、刊物;要按照标准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有条件的还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和器材。(三)鼓励并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要把特殊教育学校(班)信息技术教育纳入当地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普及规划,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配备信息教育技术设备,逐步启动“校校通”工程,开通远程教育网络,加快特殊教育资源库建设,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优秀的教育教学内容,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五、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一)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度。我市有关部门要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特殊教育事业;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落到实处;要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市、县(区)计划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在基本建设和办学经费方面对特殊教育给予积极的支持,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的各种待遇。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把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普九”发展规划,作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重要内容,作为“普九”评估、验收和督导检查的工作之一,切实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儿童福利机构和综合性福利机构内的儿童教育训练场所,努力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残联要共同负责,多渠道安排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分类鉴定、康复治疗,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要把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解决残疾人自强、自立的治本办法;要做好残疾儿童人数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二)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教育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和复查的重要内容,凡残疾儿童入学率、巩固率未达标的,不能通过“普九”验收;已经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区)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未达到入学率、巩固率规定指标的,2005年要全部达标,否则,“普九”复查评估视为不合格。教育部门要结合督导检查发布专题公报,通报各县、(区)特殊教育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做好整改工作。(三)广泛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活动。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助学制度。从2005年起,对贫困的残疾儿童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制生活费),其中对在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给予5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落实,其中市直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落实,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落实。(四)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税务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五)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对在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广西军区政治部、自治区总工会、团区委、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残联《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为实现我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目标,巩固“普九”工作成果,帮助和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消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贫失学、辍学的现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以德治国”方略,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有利于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全面实现,我区“普九”目标,巩固“普九”工作成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把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确保这项活动的正常开展。二、建立健全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多元化的经常性助学体系,多种形式地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一)进一步建立、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助学专项资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的资助力度。每年将助学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同时要与中央财政安排的助学专项资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统筹考虑,充分发挥效益。(二)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捐资助学的良好风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三)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自治区在实施“广东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自治区内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与经常性助学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多样的“手拉手”、“一对一”、“n帮一”等助学活动,资助贫困生和残疾学生入学。三、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有关要求。(一)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农村贫困生主要包括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孤儿,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教科书、杂费等开支家庭中的子女,因突发事件致贫家庭中的子女等。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绝对贫困即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25元以下;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865元以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标准,具体对贫困学生划分贫困等级,优先资助最贫困的学生。(二)经常性助学活动所得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助学经费及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各地应根据以上资助内容及各项内容的实际费用开支标准和贫困生的等级,分等级确定不同的资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三)建立享受贫困生资助的公示制度,各地应在学期开学前,将接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5天,无异议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县级教育部门应建立接受资助的贫困学生的档案制度,分学校造册登记,保证贫困学生在其学习期间均能获得持续的资助。(四)加强对经常性助学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财政安排的助学专项资金,要确保按时拨付到位,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社会各界捐赠的助学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接受捐赠的单位收取任何名目的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助学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和监督。四、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提出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五、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经常性助学活动,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免费播(刊)出有关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名称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体制改革,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实施同一类型、同一层次学历教育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以下简称“三类中职学校”)名称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名称称谓暂时保持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规范学校名称时间及政策要求(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经自治区教育厅评定达到合格和合格以上等级的“三类中职学校”,名称必须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规定,新设置的职业技术学校一律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二)“三类中职学校”名称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后,学校一律享受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政策待遇,学校现行政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管理、经费来源渠道保持不变。(三)2003年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未达“合格”等级的“三类中职学校”不参加此次名称规范工作。二、学校具体名称遴选原则(一)职业技术学校具体名称应充分体现学校所在地域及学校人才培养行业类别和办学特色。(二)由自治区直属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可冠以“广西”字样;由市、县(市、区)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可冠以所在市、县(市、区)名称字样。此次职业技术学校名称规范工作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一政策。(三)规范校名后,原举办同一类型、同一层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但有多个校名的状况必须纠正,每所学校在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范畴内只保留一个规范的校名,其余不规范校名均要报原审批机关注销。(四)学校具体校名遴选如违反上述原则并出现数校申报校名重名,自治区直属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予以协调,市和县(市)、民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三、“三类中职学校”名称规范工作要求从2005年1月起,各具有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三类中职学校”应开展学校名称统一规范工作。“三类中职学校”须在办学主管部门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要求提出学校名称变更申请,分别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治区直属学校于2005年1月30日前将经办学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报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市、县所属学校将经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报告于2005年1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不得冠以“××职业技术学校”名称。做好“三类中职学校”名称统一规范工作,是整合我区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明确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定位,规范办学行为,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确保技能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附件:广西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名称规范申报表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五日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的意见为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促进我市农村中小学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12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强化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农村地区实行税费改革和免除学杂费后,政府财政投入已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最主要的来源。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每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转移支付政策,并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筹集资金,加大本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将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依法落实教育财政拨款“三个增长”,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二、明确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渠道,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当前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一)县(区)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用于教育拨款。按照“三个增长”的规定,县(区)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规定不能用其他教育专项经费抵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二)上级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部分。(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五)中央和自治区其他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补助和公用经费补助、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补助、民族教育补助、特殊教育补助、扫盲补助等各专项资金。以上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拨付,并按规定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三、加强县(区)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依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落实到位科学规范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规范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到位的重要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工作。(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把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二)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县(区),应当将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纳入县级教育部门预算,严格按照统一性、完整性、公平性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编制预算;尚未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县(区),也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将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细化支出内容,由县级教育部门汇总编报同级财政部门。(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做好预算。农村中小学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四)各县(区)将中央、自治区及市级的教育专项资金以及县(区)本级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教育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五)各县(区)在编制本级预算时,要按照教育经费法定的增长比例,予以落实,要坚决防止“挤出效应”。县(区)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其标准不能低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我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桂财教[2004]31号)中规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年10元,初中每生每年15元。严禁将中央和自治区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六)预算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要维护其严肃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所列的支出项目,管理、使用经费,决不允许预算资金拨付不到位和不按预算支出的现象发生。如要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足额到位和专项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5%。这部分资金的35%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及校舍维修,15%用于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不足,10%用于补助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不足,20%用于偿还“普九”欠债(待欠债还清后,此项款可调整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及校舍维修、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等项目使用,具体调整比例,由各县(区)自行制定),20%用于人员支出(此项款主要用于解决现有代课教师的工资支出,没有代课教师的县、区,可用于其他人员支出)。人员支出比例不能突破20%。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要在年度教育预算中单列。(二)切实做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此项经费足额征收并专项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安排要在年度教育预算中单列。(三)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免除杂费资金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补助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三部分组成。公用经费全额用于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教师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或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四)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补助及其他专款的管理,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拖延上级下达的各专项补助及其他专款,保证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五)各县(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制定出本县(区)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方案要求对补助对象、贫困寄宿生补助标准及补助方式进行明确,以确保2006年秋季学期开学补助方案正式实施。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金主要由县(区)承担,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五、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保障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保障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努力提高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将农村中小学教育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拨款、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部分的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中央和自治区的学杂费补助和公用经费补助等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当地人大通知的年度教育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每年对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督导考核和市政府及市教育局对县(区)政府及教育部门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县(区)年度教育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应作为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量化评比,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