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五日
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的意见
为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促进我市农村中小学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12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强化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农村地区实行税费改革和免除学杂费后,政府财政投入已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最主要的来源。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每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转移支付政策,并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筹集资金,加大本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将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依法落实教育财政拨款“三个增长”,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二、明确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渠道,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稳定
当前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县(区)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用于教育拨款。按照“三个增长”的规定,县(区)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规定不能用其他教育专项经费抵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
(二)上级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
(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部分。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中央和自治区其他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补助和公用经费补助、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补助、民族教育补助、特殊教育补助、扫盲补助等各专项资金。
以上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拨付,并按规定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三、加强县(区)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依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科学规范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规范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到位的重要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把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二)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县(区),应当将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纳入县级教育部门预算,严格按照统一性、完整性、公平性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编制预算;尚未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县(区),也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将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细化支出内容,由县级教育部门汇总编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做好预算。农村中小学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四)各县(区)将中央、自治区及市级的教育专项资金以及县(区)本级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教育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单列。
(五)各县(区)在编制本级预算时,要按照教育经费法定的增长比例,予以落实,要坚决防止“挤出效应”。县(区)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其标准不能低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我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桂财教[2004]31号)中规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年10元,初中每生每年15元。严禁将中央和自治区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
(六)预算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要维护其严肃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所列的支出项目,管理、使用经费,决不允许预算资金拨付不到位和不按预算支出的现象发生。如要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足额到位和专项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5%。这部分资金的35%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及校舍维修,15%用于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不足,10%用于补助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不足,20%用于偿还“普九”欠债(待欠债还清后,此项款可调整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及校舍维修、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等项目使用,具体调整比例,由各县(区)自行制定),20%用于人员支出(此项款主要用于解决现有代课教师的工资支出,没有代课教师的县、区,可用于其他人员支出)。人员支出比例不能突破20%。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要在年度教育预算中单列。
(二)切实做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此项经费足额征收并专项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安排要在年度教育预算中单列。
(三)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免除杂费资金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补助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三部分组成。公用经费全额用于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教师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或挪用学校公用经费。
(四)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补助及其他专款的管理,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拖延上级下达的各专项补助及其他专款,保证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五)各县(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制定出本县(区)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方案要求对补助对象、贫困寄宿生补助标准及补助方式进行明确,以确保2006年秋季学期开学补助方案正式实施。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金主要由县(区)承担,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保障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保障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努力提高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水平。
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将农村中小学教育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拨款、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部分的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中央和自治区的学杂费补助和公用经费补助等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当地人大通知的年度教育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每年对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督导考核和市政府及市教育局对县(区)政府及教育部门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县(区)年度教育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应作为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量化评比,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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