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关于加快广西现代流通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快广西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加快广西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适应发展现代流通业的要求,提高流通业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增强流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先导作用,现提出加快我区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一、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流通业是指以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为经营内容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仓储业并涉及交通运输业等。它是社会大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决定经济运行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引导性力量,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带动作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代流通业通过广泛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对传统流通形态进行改造、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流通业的整体素质、适应新的形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区“十五”时期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商品流通为人民生活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的引导和宏观调控,通过重点发展连锁经营,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稳妥推进电子商务试点,促进流通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一步提高我区国民经济综合竞争能力和整体素质。我区“十五”时期现代流通业发展的目标:到2005年基本形成经营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完善、业态结构优化、方便居民生活的连锁商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以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物资集散地和口岸地区为主的物流配送中心体系;流通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有较大的提高。--到2005年全区连锁企业店铺数发展到4000个,连锁经营零售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所占比重达到10%左右,自治区辖市所占比重达到15%左右。--培育5家大型连锁企业集团;2家经营业态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年销售额20亿元以上的大型连锁集团;3家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连锁企业。--发展10家品牌化、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实力雄厚、辐射能力强、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专业连锁企业。--在南宁、柳州、防城港等市建立起现代化的物流园区;培育若干家年配送额在10亿元以上的物流配送中心。--全区连锁企业实现计算机管理总体上达到80%,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普及率达到100%;现代物流配送中心普遍建立信息查询系统、货物跟踪系统和电子数据交换平台;企业电子商务的应用得到进一步推广。二、大力发展连锁经营连锁经营是一种先进的流通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经营若干同行业或同业态的店铺,以同一商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对提高流通效率、规范流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一)连锁经营要向多业种、多业态发展。在继续规范连锁超市发展,大力提高超市生鲜商品经营比重的同时,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中心、具有多项服务功能的连锁便利店,积极探索便利店在不同经济类型的地区、城乡多种经营的形式和内容。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具有较强销售、扩张和价格支配能力的连锁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店。积极推进百货商店的业态创新和转型,加快百货商店连锁经营步伐,大力发展特色连锁专业店和专卖店。(二)大力推进特许经营。在完善直营连锁的基础上,鼓励特色突出、具有知名品牌的连锁企业,运用商品、商号、配送、经营管理等优势,发展特许经营和专业连锁、整合社会资源;支持中小门店按照特许经营、连锁等方式,与大型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合资合作,联手经营,提高连锁企业的组织化程度。(三)不断拓展连锁经营的范围。在巩固发展现有连锁经营的基础上,在石油、医药、烟草、家电、家具、图书、音像制品、装饰材料、汽车、各种生产资料的销售,以及快递和旅游等服务领域,广泛推广连锁经营,积极推动连锁经营从传统零售业、餐饮业向第三产业的多个领域渗透。特别要加快传统粮油、副食品和蔬菜店向连锁超市或便利店转型,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进城发展产品销售连锁店。(四)发展农村连锁经营体系。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优先发展连锁店铺,发挥连锁网络的采购与销售功能。培育联结生产和流通具有较强专业化水平,较高产品质量的经营实体,推动农副产品的产业化、连锁化经营。三、积极探索发展现代物流现代物流是储运技术革新与先进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现代物流业是现代流通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速经济循环、降低成本、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其发展。(一)加强规划协调,形成合力,创造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条件。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经贸运行[2001]189号)要求,由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共同研究制定我区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二)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标准化建设,提高物流整合水平。加快建设和完善立体化综合运输网络和物流信息平台。在南宁、柳州、防城港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条件优越、商品集散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地区,以物流合理化、集约化和高效率为原则,结合改造和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市场信息、仓储、配送、多式联运及展示、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物流基地。依托西南出海大通道及面临东南亚的优势,逐步把我区发展成为国际性和区域性的物流中心。(三)积极扶持现代物流企业发展。支持大型连锁、批发代理、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建立综合性与专业性并存的多层次物流配送体系。采取积极措施,扶持具有集成化、全过程物流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一批规模大、功能强、信息化和标准化程度高、技术先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四、努力提高批发市场的现代化水平中高级批发市场是指交易主体组织化、交易方式现代化、交易商品标准化,具有多种功能的规范化批发交易市场,是批发市场改造和发展的主要方向。(一)适度发展中高级批发市场。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布局、强化功能、规范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制定发展规划,在主产地或主销区、集散地扶持发展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紧密依托当地产业或具有较强商品集散功能,连接城乡、辐射全国、连通国外的大型化和高档次的农产品、大宗原材料和工业品等批发市场,努力把它们建设成商品集散中心、流通加工中心、交易中心、价格形成中心和信息发布中心。(二)促进批发市场的组织、管理和经营上新水平。促进批发市场交易主体由单纯追求交易数量,向注重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转变;推动由零散式非标准交易为主向规范化、标准化交易转变,促进交易范围由国内交易为主向国内、国际互动交易转变。积极推行竞价拍卖、网上交易等先进交易方式,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的道路,扩大市场的辐射范围和交易规模。积极开展流通加工、包装和配送等增值服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促进批发交易与物流配送相结合。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流通业发展水平(一)优化信息网络资源配置,加快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和平台,使其成为流通信息化的基本载体,加快建立包括有形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工商企业网络营销系统等电子商务基础网络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提升交易功能,在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推进电子商务试点,努力促进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结合。(二)加快现代技术手段在流通企业及相关企业的普及应用。在零售企业广泛推广条码技术、时点销售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订货系统,并逐步引进品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等现代管理技术,不断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快实现企业内部商务活动电子化、物流管理标准化和条码化,实现供货商和制造商之间的电子订货、电子转账和票证自动处理,使网络营销成为大中型流通企业营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升流通业层次。六、加快流通企业改革,培育流通企业集团国有流通企业要积极引入多元投资主体,通过资产重组把资源集中到优势明显、成长性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提高国有资本的利用效率。同时加快流通领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开放,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集体所有制流通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支持各类流通企业以优势企业为龙头、资产为纽带、品牌为载体,开展资产重组和业务联合,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实现商业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在全区范围内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强、主业突出的流通企业集团。七、扩大对外开放,加速现代流通业发展(一)加大流通业对外开放力度。认真总结我区流通领域引进外资试点工作的经验,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大型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促进流通企业实现经营方式、营销技术和管理手段的创新,推动企业在对外开放的竞争中发展。(二)加强流通业的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口岸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大通关管理体系,加快电子口岸的推广和应用,提高通关效率,适应流通业发展和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促进国内企业与国际大型流通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推动国有外贸企业改组、改造和业务创新,逐步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贸易和物流网络体系,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八、主要政策措施(一)规范市场准入,改进市场监管。1.按照公平公正的非歧视性原则,加快调整和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流通业发展。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和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流通业经营网点和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市场准入听证会制度,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存库)实行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无需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对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并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物资储备设施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工商、卫生、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3.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到相关部门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入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4.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应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公开行政管理机关办事程序,增强行政的透明度;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减少企业不合理负担。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5.支持大型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取得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各类经营权,简化办证手续。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基地、物流企业或物流配送中心,可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保税展馆等,支持和鼓励物流企业、批发代理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1.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对自治区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自治区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连锁企业在自治区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流通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2.从2003年起3年内,自治区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资金,用于重点扶持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3.对列入自治区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将国有资产收益、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商业用国有房产(作价)等直接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4.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流通企业现代化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5.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免收由于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收费。(三)支持企业进行产权改造,扩大改革开放。1.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2.优先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与国际著名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资金和现代流通技术。3.在国有流通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或置换国有产(股)权。(四)给予用地政策支持。1.在列入自治区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园区内(下同)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标准适当下浮。2.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按一定比例的优惠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免予缴纳土地出让金。3.企业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时,当地政府将企业原有土地依法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以抵缴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应缴的土地出让金(超出部分不返还)。(五)降低用电价格。流通企业的大中型冷藏、冷冻设备和主要生产加工车间,按大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自治区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物流基地、配送中心用电,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认定,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积极推进我区现代流通业的发展。
- 南宁市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 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06]220号)精神(简称《通知》下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为了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工作劳动力调查是对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状态进行的一项抽样调查。是国家搜集就业数据,反映就业情况变动的一项基本统计调查制度,是了解经济运行态势,分析经济形势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在全市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对掌握和了解全市及各县区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我市劳动就业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区统计局要按照《通知》精神提高认识做好各项落实工作:一是落实专人负责。各县区要有一名副局长分管这项工作、有专人负责,抽中作为样本调查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调查小区也要落实专人负责。二是做好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调和配备工作。调查指导员在县区统计局中调任,调查员在县区统计局、基层组织及抽中的调查小区中选调,形成至上而下的统计调查网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三是做好经费预算。《通知》规定,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共同印发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的要求,及时做好劳动力调查所需的经费预算,报请本级政府审批。二、加强组织,规范开展调查第一,认真制定调查方案。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劳动力调查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各县区统计局分级实施。市统计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劳动力调查制度及方案,制定南宁市劳动力调查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各县区要按照南宁市劳动力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本县区劳动力调查的具体实施计划,组织本辖区劳动力调查工作。第二,确定好调查样本量。我市劳动力调查样本的抽取,须遵循既要满足国家和自治区调查样本的需要,又要确保以各县区为总体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的原则,在国家和自治区样本的基础上,各县区都需增加一定量的样本,由市统计局统一抽取,与国家、自治区样本一起布置调查。第三,做好本辖区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调和培训。各县区要把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人员充实到调查员队伍,组织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做好劳动力调查业务知识培训,指导本县区开展劳动力调查工作。开展劳动力调查是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在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统一指导下开展的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市人民政府交给我市各级统计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县区统计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同时,搞好辖区内的宣传工作争取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确保全市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南宁市统计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七月十八日关于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以下简称民族预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特殊层次,是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的建设,培养更多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人才,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加快我区民族预科教育发展的意义我区民族预科生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农业人口的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和各种条件的限制,他们接受教育的条件相对较差。制订我区民族预科教育2003-2007年发展的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可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和对民族地区经济、教育发展的重视,有利于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专门人才,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二、我区民族预科教育的背景与现状1980年我区开始在部分高等学校开设民族预科班,根据自治区人大九届29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要求,1992年自治区决定民族预科集中在广西民族学院办学。目前有14所高等学校的民族预科生在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学习。20多年来,我区的民族预科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高级人才。1980年至今,民族预科共为有关高等学校输送了8228名学生。这些学生大学毕业后,在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积累了较丰富的办学经验。1992年,我区率先实行民族预科集中办学。1996年5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南宁召开“全国民族预科教育改革工作会议”,肯定了我区集中办民族预科的模式和教学改革经验,并向全国推广。三是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区实际的民族预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路,造就了一支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为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我区民族预科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办学条件尚不完善。广西民族学院民族预科生均教室、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图书资料室面积和教学设备固定资产总值等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民族预科招生缺额严重。2002年实际就读的民族预科生仅占招生计划的78.5%。三是民族预科生贫困面比较大。目前,民族预科生中的贫困生、特困生分别为80%和70%,一些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都难以维持。三、我区民族预科教育发展的目标(一)适度扩大招生规模。以上年招生规模为基数,并按当年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平均增长比例,确定区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的招生规模,确保民族预科办学规模适度扩大。到2007年,民族预科招生数达到1116人。(二)改善办学条件,力争把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建设成为国家级民族预科教育基地。自治区将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的办学条件,使民族预科各项办学条件,如生均校舍面积、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生均教学仪器设备等,达到教育部的评估标准;并采取各种措施,扶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四、加快我区,民族预科教育发展的措施(一)加大对民族预科教育的经费投入,依法保障民族预科生与普通本、专科生享受同等待遇。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和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民族预料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自治区资助政策。民族预科生免收学费,其公用经费按本科生标准核定,免收的学费和公用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核拨。在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增挂“广西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的牌子。鉴于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现有教学、实验、行政、教研等用房和教学设备严重不足,自治区将在2003年至2007年间加大投入,扶持建设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综合楼等基础设施、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完善预科部的办学条件。广西民族学院要统筹安排校内教学资源,使预科部与其他院系充分共享校内的教学资源。(二)做好民族预科招生工作。坚持面向民族贫困地区和民族乡的农村少数民族招收民族预科生。民族预科招生以招收本科生为主。进一步落实招收民族预科生的倾斜照顾政策。有民族预科招生任务的高等学校要确保民族预科招生计划的落实。(三)大力加强民族预科教师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和学位层次。改善民族预科教师工作条件,稳定民族预科教师队伍。评定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向执事民族预科教育的教师倾斜。(四)抓好民族预科教育教学改革。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民族预科教育质量,向有关高等学校输送文化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综合素质较高的合格大学新生。(五)帮助民族预科贫困学生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民族预科生来自50个贫困县,大部分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作,进一步完善我区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积极推进我区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帮助民族预科生完成学业。附件:全区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2003-2007年招生计划表附件:全区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2003-2007年招生计划表┌────┬────┬────┬──┬──┬──┬──┬──┬─────────┐│项目│2002年│招生比例│2003│2004│2005│2006│2007│各少数民族分布的│││少数民族││年招│年招│年招│年招│年招│主要县(市)││民族│总人口数││生数│生数│生数│生数│生数││├────┼────┼────┼──┼──┼──┼──┼──┼─────────┤│壮族│15531076│70%│584│626│670│722│773││├────┼────┼────┼──┼──┼──┼──┼──┼─────────┤│瑶族│1459508│17.2%│143│153│165│178│191│都安、巴马、金秀、││││││││││富川、恭城│├────┼────┼────┼──┼──┼──┼──┼──┼─────────┤│苗族│455845│5.4%│46│49│52│56│60│融水、龙胜、三江、││││││││││隆林│├────┼────┼────┼──┼──┼──┼──┼──┼─────────┤│侗族│318050│3.7%│31│33│36│38│41│三江、龙胜、融水│├────┼────┼────┼──┼──┼──┼──┼──┼─────────┤│仫佬族│166381│2%│17│18│19│21│22│罗城、柳江│├────┼────┼────┼──┼──┼──┼──┼──┼─────────┤│毛南族│72545│0.8%│7│7│8│8│9│环江、宜州│├────┼────┼────┼──┼──┼──┼──┼──┼─────────┤│回族│30377│0.4%│5│5│5│5│6│柳州、南宁、百色、││││││││││鹿寨、平乐、桂林、││││││││││临桂、灵川、永福│├────┼────┼────┼──┼──┼──┼──┼──┼─────────┤│京族│18234│0.2%│4│4│4│4│4│东兴│├────┼────┼────┼──┼──┼──┼──┼──┼─────────┤│水族│13542│0.2%│4│4│4│4│4│环江、南丹、宜州│├────┼────┼────┼──┼──┼──┼──┼──┼─────────┤│彝族│7126│0.08%│3│3│4│3│3│隆林、那坡│├────┼────┼────┼──┼──┼──┼──┼──┼─────────┤│仡佬族│2788│0.03%│3│3│3│3│3│隆林│├────┼────┼────┼──┼──┼──┼──┼──┼─────────┤│合计│18075472││847│905│969│1042│1116││└────┴────┴────┴──┴──┴──┴──┴──┴─────────┘说明:(1)我区民族预科每年招生人数按7.1%增长计,招生规模与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平均增长比例同步。(2)招生比例分配时考虑壮族占大多数,比例为70%,剩余30%的比例根据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分配。少数民族当年招生人数未达到1人时按1人计,并考虑逐年适当提高,故当年少数民族学生合计数与计划数稍有偏差。
-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意见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区各民族整体素质,开创民族教育工作新局面,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我区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从实际出发,确定我区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我区聚居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世居民族。2001年末,全区总人口4788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8.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约占全区总面积的一半。民族教育是我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我区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1998年,我区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到2002年,全区50个老少边山穷县中已有9个县通过国家“两基”达标验收。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重逐步提高,有的已经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人口的比例。我区已初步形成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12个世居民族之间、民族贫困地区与区内相对发达地区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在教育发展上的差距不断缩小,我区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努力效果显著。民族教育健康、稳步发展为我区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有力地促进了我区民族团结、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我区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教育观念相对落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教育发展总体水平较低,教育基础薄弱,普及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发展相对迟缓。目前;50个老少边山穷县中还有41个县未通过国家“两基”评估验收,其中30个县未通过自治区“普九”评估验收;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待遇需要进一步改善;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学生上学困难,辍学率偏高等问题较为突出。为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好民族教育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全面实现我区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发展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把我区整体教育提高到新的水平,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新时期我区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根据“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及政策措施;确立“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坚持以市、县自力更生为主,与国家和自治区大力支持、发达地区和区内高等学校、中心城市学校大力支援相结合;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三)“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少数民族教育的任务是提高少数民族的素质,培养各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促进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到2005年,未经自治区“普九”评估验收的30个县中要有16个县通过验收,使全区通过“两基”评估验收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从2002年的72%提高到90%,高质量普及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高中阶段在校生有显著增长。到2010年,未经自治区“普九”评估验收的其余14个县通过验收,民族地区全面实现“普九”的目标,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的比重与我区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相当;各级党政机关民族干部的学历层次构成更趋合理;形成具有我区特色、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较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二、明确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一)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发展规划、改革步骤、目标要求、办学形式、教学用语、课程设置、学制安排等方面,要坚持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交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人类社会的优秀文明成果,使我区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二)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对各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三)民族地区市、县以自力更生为主,与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扶持及区内外发达地区、部门、学校开展教育对口支援相结合,共同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区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中心城市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把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支援基层教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全面振兴和西部大开发做出更大的贡献。(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为使区内民族地区与城市;相对发达地区教育实现协调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内,在民族地区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同时,要把中央、自治区财政扶持教育的重点向民族工作的重点地区、民族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高寒山区以及发展落后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倾斜。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提高这些地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实现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三、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一)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区内城市、相对发达地区和区外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办学,或者面向民族地区在区内外城市和发达地区办学;鼓励和引导民族地区群众自费送子女到发达地区和城市求学就读。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布局结构,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的规模效益。在民族地区集中办好一批规模效益好的示范性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加快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二)加快“两基”步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突出“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投入,集中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普九”进程,继续抓好扫除剩余青壮年文盲工作,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杜绝新文盲的产生。搞好学校布局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办好一批寄宿制学校,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办学和生活条件。继续推进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普九”评估验收;重点抓好初中阶段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控制适龄少年辍学。要特别重视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扶持民族地区办好示范高中和职业中学。要努力办好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高等学校,加快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专业结构调整、人事制度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要重视和加强民族地区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使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三)进一步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做好高校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坚持面向民族地区农村少数民族招收高校民族预科生;以上年招生规模为基数,并按上学年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平均增长比例,确定区属高校民族预科班的招生规模;民族预科生的经费按本科生标准和当年实际招生数,由自治区财政核拨。加强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建设,深化预科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在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增挂“广西民族预科教育基地”的牌子。继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定向招生和照顾录取政策,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和条件,保证各少数民族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考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同时,注意照顾录取散居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结合国家实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的博士、硕士人才。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边远山区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后备人才。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高校和民族大中专院校建设,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努力把广西民族学院办成在全国有影响的民族院校。对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院校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及研究生招生规模等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国家公派和自治区财政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工作也要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四)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十五”期间的后3年直至2010年,“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教育扶贫工程”、“西部职业教育开发工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及自治区配套资金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生活费等特殊措施,确保家庭困难学生就学。自治区财政通过综合转移支付对贫困山区和边境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费给予一定资助;民族地区各级财政也要相应设立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自治区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分阶段、分层次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自治区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民族教育的发展;民族地区地方本级财政教育经费的支出要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统计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的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适度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民族地区要加强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五)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区内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继续组织实施支援基层教育工作,使民族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教学经验等方面得到帮助。教育对口支援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提高对口支援的效益。各受援地区和学校要为支教教师及工作人员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确保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取得成效。进一步加强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工作,逐步提高自治区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有规模基础上,适度扩大寄宿制民族初中班、高中班规模;完善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管理、评估办法,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承办学校的办学条件,使其成为在当地起示范作用的寄宿制学校。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创造条件,举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六)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制度改革,提高师范院校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强民族地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同时,采用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手段,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加强校长培训,提高民族地区学校的管理水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采取定向招生等特殊措施,加强培养在民族贫困地区、边疆地区能“下得去、留得住”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交流。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鼓励教师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努力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七)积极稳妥推进壮文进校和壮汉“双语”教学试点工作。壮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的要求,有计划地试行壮文进校的实验工作,壮文试点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教学方针,搞好双语教学工作。把壮汉双语教材建设列入自治区教育发展规划,予以重点保障。加强壮文教材建设,编译具有民族特色的壮文教材,不断提高壮文教材的编译质量。要把壮文教材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资助壮文教材的编译、审定和出版,确保壮文教材的足额供应。自治区把广西壮文学校建成培养培训高质量双语教学师资的基地,加强双语教学管理和双语教研队伍建设,促进壮文进校和壮汉双语教学工作积极稳步开展。(八)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立县级远程教育教学点和乡级电视、数据收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启动校园网络或局域网建设,培养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努力开发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和民族特点的学校管理和课程教学课件库、素材库。要加强民族地区中小学语言教学室和计算机室的建设,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步伐。要大力普及民族地区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学校实验教学水平,“十五”期间全区基本普及实验教学工作要有明显的进展。(九)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我国是由多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我区是有12个世居民族聚居的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对于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发扬民族优良传统,振奋民族精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强我国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浴血奋斗历史的教育,加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伟大祖国历史的教育。进一步增强各族师生“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提高科学、文化素质,为促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定团结的良好环境,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贡献。四、提高认识,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发展民族教育是西部大开发需要,是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快民族教育的立法工作,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重视民族教育,确保民族教育投入,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在各级民族教育行政部门中,要重视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交流,促进民族教育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对外开放。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改变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
- 各市、县物价局: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节和促进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我区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方式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取消部分价格和收费审批事项,改为市场调节价格管理,由市场决定价格。将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1、商业性投资的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及景点内的相关服务价格;2、已经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3、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非强制、非垄断的停车保管服务价格;4、中药饮片价格;5、民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6、公办医疗机构特需门诊、康体保健、民间特色医疗服务价格;7、非强制性的短期培训班收费;8、咨询、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信息服务价格;9、会计师事务所除验资、专项审计外的服务价格;10、律师事务所除代理民事、刑事、仲裁案件外的服务价格;11、国家机关车队车辆对外服务价格;1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价格,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将部分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将资源保护性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地方铁路客货运价格,公路客、货运服务站的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价格。三、下放部分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将上地方电网、装机容量在600至8000千瓦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委托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6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委托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下放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四、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对放开价格(收费)审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各地要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市场监管,在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同时,加大对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涨(降)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对下放各市县管理或改政府定价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地要根据“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调定价程序等相关制度,提高价格决策水平。上述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财税〔2000〕4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第三条农业税征收实行比例税制。第四条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凡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为农民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五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一)稻谷、麦类、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收入;(二)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等经济作物收入;(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第二章农业收入的计算第六条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二)种植经济作物的收入,根据经济作物产量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常年产量计算。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品种以公斤为单位计算。第七条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按照1998年前5年农作物平均产量确定。常年产量一经确定,应保持长期稳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第三章税率第八条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业税税率为6%,其余地区为6.5%。第九条国有或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农业税,按1998年前连续5年的平均产量的4%计征。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收水平征收。第十条依法耕种河滩、湖洼地、护堤地以及泄洪、蓄洪地等无固定收入土地的,不评定常年产量,按照当年或者当季实收农作物产量折算成农业税主粮的4%计征农业税。第十一条农业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对国有或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非农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不征收农业税附加。第四章减免第十二条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移民依法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第十三条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土地;(二)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土地面积以当地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土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土地照章征收农业税;(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第十四条农村特困户、军烈属、残疾军人和其他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并在核定农业税征收任务时一并核实下达,实行“先减后征”。第十五条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第十六条纳税人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减免。农村承包经营户要经村组织确认、乡镇征收机关核实、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级征收机关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当地征收机关申请减免,县(市、区)级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农业税附加随同农业税正税相应核减。第十七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当年农业税收入总额安排8%的资金,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五章征收管理第十八条农业税及附加由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九条农业税实行纳税登记制度。农业税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农业税基本要素,要认真核实,登记到村到户,并公示所登记的内容和纳税人的依率计征税额,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填制到户的农业税纳税登记证,要经纳税人签字(盖章),作为农业税征收依据。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依法确定其依率计征税额。第二十条乡镇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编制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清册,报县(市、区)级征收机关审批后,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到指定的征收机关缴纳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机关收到税款时,应当开具完税凭证。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所得农业收入,在规定的免税年限期满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比照同类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及相应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及附加。第二十二条经国家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在办理耕地占用手续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及其农业税征收任务。对因水冲、沙压、垮塌等自然灾害毁坏无法复耕的计税土地,征收机关应会同农业、民政等部门核实,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及其农业税征收任务。对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及其农业税征收任务,要报自治区征收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按照评定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实行全年一次计算,夏、秋两季征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常年征收。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二十五条农业税及附加保持粮食计算本位,原则上统一征收代金。征收代金有困难的地方,可缴纳粮食实物。具体征收形式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的,实行实物交纳、货币结算。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接收粮食,征收机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计税价格与粮食购销企业结算税款。第二十六条农业税计税价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七条农业税征收经费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桂财农税〔2002〕16号)的规定精神安排解决。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第三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者对征收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多征税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前有关农业税征收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七月四日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03]44号)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我区道路交通安全,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此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发挥“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作用,加强源头管理,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整治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科技水平,狠抓预防工作措施的落实,为加快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进程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二、总体目标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增加幅度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002年度交通事故死亡超过250人的市要力争减少死亡人数,死亡人数增幅超过10%和万车死亡率超过15的市增幅要明显下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显著加强;国、省道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得到有效治理;机动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驾驶员疲劳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等突出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三、主要工作任务(一)各级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主要任务1.自治区、市、县政府要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安全的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监察、劳动、宣传、保险等部门参加。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由组长主持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汇报,研究当地预防交通事故的重点、难点、突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履行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预防事故措施,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行综合治理,使政府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2.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在充分发挥“政府防范特大安全事故例会制度”、“重特大交通事故评析制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单位法人、业主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推动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同时,要逐级确定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目标,签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并把建立和落实制度、实现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目标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制度落实、达到工作目标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制度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3.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广西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方案》的标准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道路状况、车辆通行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分类列出各类车辆允许通行的线路、时间,各路段允许通行的车辆,形成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控制计划,并以市为单位集中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为契机,逐一落实对人、车、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并通过落实县、乡(镇)长负责制、车辆业主负责制、部门联动监督管理机制、年度考核制,实现专业部门和人民群众共同管理,有效改善我区道路安全行车状况。4.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指导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公安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交通、农机等部门联合组建全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组,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向政府提出预防工作建议,参与制定预防事故工作政策、方案、措施,帮助分析事故原因、规律,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办法。各市、县也要相应组建预防交通事故专家组。5.确定并加强对事故多发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预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南宁市、玉林市、河池市、百色市以及国道207线贺州信都至步头段、国道210线南丹六寨至金城江段、国道324线、省道316线南宁至大新(德天瀑布)段确定为自治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由自治区进行重点督促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辖区政府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交通安全评析会,总结本季度预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各阶段的预防工作措施,提高预防事故对策的针对性,并每季度向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各市县也要相应确定一批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实行重点治理。乡镇政府要承担乡村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乡村屯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措施,防止乡村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失控。山区水网公路较多的地区要将预防山区公路群死群伤事故作为重点。2003年年底前要完成对发生过特大事故的特别危险路段的工程改造,要根据当地群死群伤事故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对通过车辆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车辆行驶秩序的管理,取缔非客运车载客、超速、超载等严重违章行为。6.各级政府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按照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进“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要把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单位活动与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创建“文明村”、“文明社区”以及“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重点抓住社区、农村两个源头,以“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为载体,推进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工作,建立起农村、社区管理组织能够自我运行、自行组织交通安全宣传的长效机制。今年的“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建设重点放在创建“平安大道”、“行车秩序示范路”沿线的农村和开展“畅通工程”建设城市的社区,每个市至少建设2至3个“交通安全社区”,每条公路主干道沿线建设3至5个“交通安全村”,并分批推进。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发动各种新闻媒介,运用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开展以“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解决当地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事故隐患,对各种严重违章和不文明交通行为予以谴责或公开曝光。(二)各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主要任务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1)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积极会同安监、交通、农机部门总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通报推广,促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深入开展。(2)狠抓路面管控,严格查处引发交通事故的重点交通违章。要将2002年机动车驾驶员肇事死亡人数较多的超速行驶、违章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章超车、酒后驾车、违章会车、逆向行驶和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等违章行为作为全区道路行车秩序整治重点。各地可根据本地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选择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几项突出违章作为本地的整治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对列为整治重点的违章行为做到见违必纠、依法处罚,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查纠重点交通违章的高压态势。力争到2003年底,创建“平安大道”二等管理水平以上公路路段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10%,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在其他国道、省道,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南宁市驾乘摩托车戴头盔、不违章载人率达到100%,其他城市达到95%以上,主干公路达到80%以上。(3)必须把车辆和驾驶员源头管理与预防事故工作紧密结合,发挥更大作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025号)、《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的规定,严格对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安全检验,大、中型客车检验率要达到100%,其他汽车检验率要达到80%。要逐步推广预防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的客运班车安装行驶记录仪和减轻车辆碰撞损害后果的大货车安装后防撞架、增设车廓反光标识等项安全预防措施。要严格把好车辆入户关、检验关,对逾期不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车管部门要将有关信息输入电子监控识别系统,并通知管界交警队查扣。路面执勤民警要加强检查,充分发挥电子警察、公路监控设备在查处违规车辆方面的优势作用,依法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报废、逾期不检验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强制报废,最大限度减少违规车辆上路行驶。要严格驾驶员考试工作,重点加强对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管理,严密驾驶证核发制度,坚决杜绝违规办证行为,提高驾驶员质量。要组织对全区所有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知识全员培训教育,对严重违章及交通肇事驾驶员要进行集中教育,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自律意识。要与保险、交通部门密切协作,建立车辆保险费率与驾驶员违章、事故挂钩制度,建立将交通运输企业驾驶员违章、事故情况定期提供给交通部门的制度,提高对驾驶员源头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4)推广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科学水平。要积极推进和加快公路监控系统建设,提高路面执法管理水平。今年内全区8个主要省际卡口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各市要先在一条市际主干公路卡口建立监控,有条件的市县应选择一、两个重点部位设置监控设备。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要充分发挥“96110”专用报警电话的作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对超速行驶、乱停车等交通违章及追缉肇事逃逸的工作力度。全区6月份前要完成公安部下达的交通违章记分转递试点任务,建立驾驶员违章、事故信息库,实现交通违章信息异地转递,对达到12分违章记录的驾驶员落实考试制度,促使驾驶员自觉按章行车。要认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升级为2003版的相关工作,充分利用新增加的视窗式事故分析功能,掌握辖区道路交通的规律和特点,针对违章和事故特点采取有效的管理和预防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和预防事故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5)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在全区高速公路开展以“打击抢劫、打击盗窃”、“整治超速超载、整治乱停乱放”、“防范交通事故、防范治安刑事案件”为主要内容的“双打双整双防”行动,加强电子监控和治安岗点建设,落实“双车双岗”勤务制度,提高对路面交通治安动态的管控能力。要建立恶劣气候信息通报制度,一旦出现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恶劣气候,要及时采取并发布交通诱导和交通管制信息、限速行驶、间隔放行、限制部分车型的车辆通行、带路压速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封闭高速公路时,应利用道路信息显示屏、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发布封路和交通分流信息,防止出现严重堵塞,有效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6)切实改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工作方式,增强宣传工作效果。要依托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员联合会的作用,组织对辖区所有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一次全员培训教育,增强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意识,提高在各种复杂气候、道路条件下的驾驶技能,有效减少驾驶员交通违章和事故。所有驾驶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年审。同时,要根据各类不同群体的需要,制作、发放《驾驶员安全行车须知》、《公民交通安全守则》、《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选编》等一批通俗易懂的交通安全宣传统编材料,帮助群众真正学会安全行车走路的方法。2.交通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1)加大对道路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整改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施划公路标志标线,设置交通安全设施。(2)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督促检查,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企业法人,把交通安全措施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落实到车到驾驶员,督促长途客车站和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驾驶员日常教育、每日车况安全检查、车辆进出站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禁止疲劳驾驶、超载、带故障等违章车辆出站上路行驶。(3)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不具备客运车辆安全行车条件的道路不安排客运线路,坚决取缔非法客运车辆。要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核,禁止不合格车辆和驾驶员参加营运。要积极发展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县乡公路客运市场,用适用的客运汽车取代非客运车载客。要加强对挂靠在运输单位的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定期对挂靠车辆进行临时检验,组织车主、业主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因疏于管理造成挂靠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挂靠单位法人的责任。3.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1)加强对拖拉机、农用机械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把好拖拉机、农用机械入户关、检验关和驾驶员培训、考试关,坚决杜绝违规办理农用运输车入户和买卖驾驶证现象。(2)加强对等外路、乡村屯路及机耕道拖拉机、农用机械运行的安全检查,禁止拖拉机、农用机械违章载人,禁止拖拉机、农用机械进入禁行路段行驶,开展创建“农机安全村”活动,提高农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定的意识,努力遏制拖拉机、农用机械重特大交通事故。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按照国务院302号令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四、集中力量抓好六个事故下降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巩固扩大去年有效预防事故措施的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交通事故高发的突出原因,联合采取统一行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集中力量抓好六个交通事故下降点,力争达到6个下降10%。一是加大对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整改力度,力争事故黑点路段事故下降10%。2003年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包括:2001年和2002年已排查但未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2002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或2公里内发生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特大事故的路段(包括高速公路)。安全隐患点段为:国道、省道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路段。各地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组织联合调查组,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道路工程、交通安全专家参加,对全区道路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点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研究提出整治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下达给交通部门实施整改。各级政府要把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整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整改,对特别危险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要安排专项经费立即着手进行整改。至2003年底,对当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应完成治理50%。力争事故黑点路段事故下降10%。各市排查结果于7月30日前、治理结果于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公安厅、安监局汇总上报公安部和国家安监局。二是开展摩托车交通违章专项整治,力争摩托车交通事故下降10%。6月份开始在全区开展整治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摩托车统一行动,依法严格查处摩托车违章行为,努力遏制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无证驾驶、随意横穿道路等严重违章,区辖市驾乘摩托车戴头盔、不违章载人率要达到95%以上,县级市和县城达到90%以上,主干公路达到80%以上。力争摩托车事故下降10%。整治摩托车违章统一行动另行专题部署。三是继续强化禁止客运车辆安全管理措施,力争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下降10%。严格落实两部一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单程行驶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之前,要严禁晚22时至早6时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含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进入高速公路和山区公路行驶的所有客车,禁止站立。认真落实长途客运车辆休息制度、客运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制度、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审查制度,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章,力争客运车辆事故下降10%。四是开展拖拉机、农用机械违章载客的治理整顿,力争拖拉机、农用机械交通事故下降10%。各地要狠抓乡镇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村屯基层组织、乡镇派出所、农机站的作用,加强对乡村屯道路的交通安全监控检查,加大对拖拉机、农用机械交通违章的查处力度,禁止拖拉机、农用机械违章载人,禁止拖拉机、农用机械进入禁行路段行驶,坚决杜绝拖拉机、农用机械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力争拖拉机、农用机械交通事故下降10%。五是加快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力争减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死亡10%。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的要求,建立“110”报警服务台或“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三者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急救中心(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切实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传递、现场急救和急救转运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今年6月前要完成客运车辆配备急救手册和急救箱(包)工作,80%以上市、县、乡建立交通事故抢救机制。力争通过“绿色通道”减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死亡10%。六是要强化对高危车辆和高危违章的整治,力争高危车辆违章交通事故下降10%。各地要采取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加强对报废、非法拼组装、无牌无证等3类高危车辆和超速行驶、违章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章超车、违章会车、逆向行驶、酒后驾车和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等9类高危违章的治理整顿工作力度,依法严查严管,标本兼治,做到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违章不消除坚决不予以放行。对报废车、非法拼组装车、无牌无证车辆一律暂扣车辆,按规定没收或强行报废,并追查车辆来历,堵死非法车辆入口。力争高危车辆及高危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下降10%。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抓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措施的落实。(三)认真部署,加强督查。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逐级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确保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扎实而富有成效地开展。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出口加工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出口加工区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七月九日北海出口加工区投资优惠办法第一条为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北海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在加工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赋予出口加工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见附件)外,同时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待遇。第三条加工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条加工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及华侨在加工区申办设立的企业,下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2减3,并免征地方所得税;新办的国内投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条对出口加工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条鼓励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到加工区投资,凡到加工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加工区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七条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加工区内投资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追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扩建或新办产品出口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八条加工区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第十条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出境外,均免征所得税。第十一条加工区内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二条加工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依照税法规定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十三条管委会向加工区内企业出让土地,本着先进区先鼓励的原则实行一定的优惠。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入区建设的企业,地价按7万元/亩计,得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科技局(委)认定的高科技项目按6万元/亩计;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入区建设的企业,地价按9万/亩计,得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科技局(委)认定的高科技项目按8万元/亩计。上述所列的土地出让价,不含教育附加费、土地交易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加工区可为进区企业提供标准厂房。企业租用厂房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第一年按标准租赁费的50%计收;第二年按标准租赁费的80%计收;从第三年起,按标准租赁费计收。第十五条对加工区内厂区红线以外的“七通一平”配套基础设施,由管委会负责兴建。第十六条对市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凡是有幅度范围的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管委会指定专人受理、办理企业需办的各种手续,并受理企业投拆。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到加工区进行现场办公。凡涉及到加工区企业审批、筹建及生产经营方面的事务,一律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第十八条搞好加工区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并为进区投资的客商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包括住房、户口、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服务。第十九条本办法授权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附件:国家赋予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附件:国家赋予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一、税收方面1、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除外),均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3、从境内进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建筑材料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5、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6、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执行,即设在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二、通关方面1、海关对区内企业进出境货物采取“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加快通关模式。2、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3、区内企业每半年持本企业帐册和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一次核销手续。4、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凭加工区管委会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5、区内进出的货物一律在出口加工区实施检验检疫,口岸不再检验检疫。三、外经贸方面1、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商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武器前体、固体废物及其它国家另有规定的,须按有关规定申领相应许可证配额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进入区内的内资企业,可以通过登记备案取得进出口经营权。3、区内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由加工区管委会审批。4、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不受指定经营企业资格限制。四、外汇方面1、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不区分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所有的外汇收入均可以存入外汇帐户,所有的外汇支出,均可以从外汇帐户中支付。2、区内企业出口货物,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3、区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但应办理登记手续。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作用,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发放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个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2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第三章贷款的程序第六条借款人向委托人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借款人在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身份证;(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已婚职工则提供夫妇双方经济收入证明);(三)购买自住住房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建房立项批文、设计文件批复、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预算书;集资建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大修、翻建预算;二手房售房人和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交易批准书、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四)购房或集资建房的首期付款凭证(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自建住房的要提供满足自建住房工程完工所需的自有资金证明);(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六)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七条委托人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即到当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第八条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章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款。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价值的80%(含)以内或翻建、大修金额的80%(含)以内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第十条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第五章贷款的偿还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记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等额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还款总月数(1+月利率)每月等额还本息额=贷款总额×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月利率)-1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等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每月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贷款期月数第十三条借款人可提前偿还贷款,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再通知受托人和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按原合同规定利率计算已收取的利息不作调整,借款人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按其实际使用时间和当年执行利率计收利息。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贷款的抵押第十五条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物并承担抵押物的估价和登记等费用。抵押物仅限于自有房产、购买的住房或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抵押手续的办理(一)以期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待该期房竣工后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保证书(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则提供承诺书),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受托人与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待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后,售房单位或集资建房单位的担保(承诺)责任解除。(二)以所购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受托人和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售房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保证书。受托人与借款人则凭借款人的《贷款抵押申请表》、售房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保证书,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向当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三)以自有房产或所购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自有住房或所购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交易房屋评估报告、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原共有人同意出售及同意抵押的证明。房屋已经出租的,还须提供租户同意搬迁的证明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受托人和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四)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作抵押的,受托人和借款人则凭借款人提供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抵押手续。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借款人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作抵押的,借款人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土地评估价值的60%。(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均由受托人保管并向借款人出具保管证明或由抵押登记机关直接向借款人和受托人分别出具已办理抵押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和土地负有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自行出租、转让、赠与和再次抵押已作为抵押物的住房或土地,并随时接受受托人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抵押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章且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解除。受托人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抵押物的有关文件交还抵押人。第七章违约及处置第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本息的;(三)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住房或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六)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七)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第二十条对抵押物的处置所得价款按如下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和税款;(二)清偿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三)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要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其他手续和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原制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办法同时废止。自治区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八日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自治区外、国外、境外资金)规模,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原则(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二、奖励对象(一)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三、奖励条件(一)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区。(二)对引进自治区发展计划部门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社会引资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三)对引进自治区发展计划部门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我区公务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第4号政府令,下同)给予行政奖励。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四、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一)对社会引资者,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0.1-1.5%予以奖励;(二)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嘉奖等奖励。五、奖励资金(一)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二)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不超过外来资金实际进资额2.5%的奖励资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三)政府以及项目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依法纳税。六、引资者身份认定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广西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七、奖励申领程序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在外来资金实际到位后,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如外来资金一次到位,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到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如外来资金分期到位,在资金到位达合同外来资金总额的15%、30%、60%、100%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分期办理手续,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办理申领手续。(二)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三)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四)在项目投产运营后一年内须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五)奖励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如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单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付。八、奖励的管理(一)由自治区外资办、经协办、人事厅、计委、财政厅、监察厅组建工作小组,负责对自治区级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自治区外资办具体负责对引进国(境)外资金的奖励;自治区经协办具体负责对引进境内区外资金的奖励;自治区人事厅具体负责对我区公务人员的奖励。(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金的,要予以追回。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要确保政府奖励的资金来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九、附则自治区外资办、经协办、人事厅、计委、财政厅、监察厅,依据本规定制定招商引资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十、本办法由自治区外经贸厅、人事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财税[2000]4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第三条农业税征收实行比例税制。第四条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凡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为农民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五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一)稻谷、麦类、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收入;(二)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等经济作物收入;(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第二章农业收入的计算第六条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二)种植经济作物的收入,根据经济作物产量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常年产量计算。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品种以公斤为单位计算。第七条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按照1998年前5年农作物平均产量确定。常年产量一经确定,应保持长期稳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第三章税率第八条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业税税率为6%,其余地区为6.5%。第九条国有或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农业税,按1998年前连续5年的平均产量的4%计征。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收水平征收。第十条依法耕种河滩、湖洼地、护堤地以及泄洪、蓄洪地等无固定收入土地的,不评定常年产量,按照当年或者当季实收农作物产量折算成农业税主粮的4%计征农业税。第十一条农业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对国有或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非农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不征收农业税附加。第四章减免第十二条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移民依法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第十三条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土地;(二)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土地面积以当地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土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土地照章征收农业税;(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第十四条农村特困户、军烈属、残疾军人和其他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并在核定农业税征收任务时一并核实下达,实行“先减后征”。第十五条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第十六条纳税人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减免。农村承包经营户要经村组织确认、乡镇征收机关核实、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级征收机关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当地征收机关申请减免,县(市、区)级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农业税附加随同农业税正税相应核减。第十七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当年农业税收入总额安排8%的资金,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五章征收管理第十八条农业税及附加由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九条农业税实行纳税登记制度。农业税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农业税基本要素,要认真核实,登记到村到户,并公示所登记的内容和纳税人的依率计征税额,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填制到户的农业税纳税登记证,要经纳税人签字(盖章),作为农业税征收依据。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依法确定其依率计征税额。第二十条乡镇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编制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清册,报县(市、区)级征收机关审批后,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到指定的征收机关缴纳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机关收到税款时,应当开具完税凭证。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所得农业收入,在规定的免税年限期满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比照同类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及相应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及附加。第二十二条经国家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在办理耕地占用手续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及其农业税征收任务。对因水冲、沙压、垮塌等自然灾害毁坏无法复耕的计税土地,征收机关应会同农业、民政等部门核实,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及其农业税征收任务。对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及其农业税征收任务,要报自治区征收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按照评定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实行全年一次计算,夏、秋两季征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常年征收。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二十五条农业税及附加保持粮食计算本位,原则上统一征收代金。征收代金有困难的地方,可缴纳粮食实物。具体征收形式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的,实行实物交纳、货币结算。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接收粮食,征收机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计税价格与粮食购销企业结算税款。第二十六条农业税计税价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七条农业税征收经费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桂财农税[2002]16号)的规定精神安排解决。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第三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贷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者对征收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多征税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前有关农业税征收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增强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特作如下规定。一、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一)进一步缩小投资项目审批范围。总的原则是,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要予以取消;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审批事项,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能够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行政。根据这个要求,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生产力布局原则,自治区审批权限内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实行分级登记备案制。凡需要国家审批的项目,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与此同时,自治区投资审批部门可根据业主要求,出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书,协助业主推进项目相关前期工作。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定期公布。授权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与地级市人民政府相同的审批权限,所批准项目需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二)取消行业准入审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项目,取消行业准入审批,实行登记备案。(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围。允许具有投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四)下放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外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对自治区仍需保留的、属国家鼓励类项目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外来投资项目,授权各地级市、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相关部门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进口设备清单等材料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五)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权限。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委托各地级市、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自行审批;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审批。(六)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投资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土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简化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程序。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应按规划统一办理土地、建设、环保、地质灾害、地震、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国家安全等审批手续。在开发区和城镇工业区的规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逐项办理审批手续,由开发区和城镇工业区管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土地手续由开发区和城镇工业区管理机构代办。(八)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将水土保持、海域使用、水资源利用、地质灾害、地震、气象等审批事项并入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属自治区审批权限内在原址扩建、改建且不改变工艺的项目,经自治区或地级市环保部门认定对环境影响小的项目,其所有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登记备案。(九)允许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先行办理登记注册,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项目审批手续。(十)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和一般项目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度。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凡经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非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审批,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度。即政府各部门不管是否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都是投资项目审批的承办者,主要负责承办属于本部门、本行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所有审批事项。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不能明确界定对应部门的投资项目,按照“首问服务”的原则,由第一个接到投资者项目审批申请的部门协调所有审批事项。(十一)缩短审批时限。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项目,受理部门必须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需报材料。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抓紧审批,每个部门的审批或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比较复杂的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日。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可由主办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集中审批。(十二)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制度。加快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逐步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审批透明度。二、降低外来投资进入成本(十三)降低投资项目土地成本。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外来企业征收其他费用。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用地,属新征土地的,由当地政府以征地费和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征地成本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出让金价额。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自治区鼓励发展项目的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并减免部分费用。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可以享受进一步的地价优惠。经批准落户在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的项目以及列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项目,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十四)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可用划拨供地的方式外,均采取租赁、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市场方式供地。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十五)实行鼓励投资的电价政策。清理影响供电价格的不合理因素,合理调整供电价格,降低整体电价水平。鼓励工业用电大户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电源项目开发,直接获得稳定和廉价电能,过网费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十六)降低综合运价。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增强综合运营功能,提高流通效率。进一步规范铁路、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海运、港口等交通运输行业的价格行为,降低综合运价。(十七)鼓励兼并重组国有企业。进入广西投资的中央和外省国有企业,以及境外的国有中资机构,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兼并和资产重组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将国有企业的资产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十八)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自治区规定的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程序予以取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提高透明度。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凡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取。三、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十九)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各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外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凡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解决。(二十)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改进口岸现场作业流程,简化通关手续。加强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外经贸、银行、港务等部门间的协调,建立跨部门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实行口岸现场联合办公和联合查验制度,建设口岸通关信息化作业平台,减少人工操作和纸单流转,提高进出口货物当天放行率,实现快速通关。相关部门要建立企业诚信评估系统,对守法和讲信誉的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通关服务。(二十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免费提供办事指南、制作公示栏等形式,对外公开行政管理的有关内容、工作制度和责任人。(二十二)规范公务员行为。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做到工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推行规范用语和微笑服务,每一位公务员都要做到公平、公正、热情、尽责地对待外来投资者,不准有任何理由的生硬、冷淡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恪守公务员职业道德,不准有任何形式的吃、拿、卡、要行为。实行“首问负责制、来函必复、一次告知、规范服务”,不准出现办事推诿、扯皮、缺位现象。(二十三)建立改善投资软环境奖惩制度。对改善投资软环境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公务员给予行政奖励;对损害投资软环境的,坚决予以惩处。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二十四)建立诚信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我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等各项投资政策和相关优惠政策,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政府在引资时做出的承诺要合法,并切实兑现。要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要与原政策保持衔接。(二十五)加快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便于投资者了解和监督。大力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等业务。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使依法经营企业因守信而受益;对失信企业,要依法记录和曝光,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二十六)运用市场化手段选择确定投资主体。凡受规划布局及资源限制,具有自然垄断性、排他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有多家潜在投资者参加竞争的,采取国内外公开竞争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二十七)加快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逐步从政府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制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逐步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为。大力培育中外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和联络沟通服务。(二十八)规范企业年审。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年审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年审实行公告制度,由年审实施部门对外公布年审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对同一企业有多项年审的,统一年审时间,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年审。(二十九)完善市场监管。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对市场的垄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五、保障和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十)规范检查行为。对无法律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如确有需要的,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对法定检查实行公告制度,由政府向外来企业告知法定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实行执法持证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执法证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检查次数,避免多头和重复检查。(三十一)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行政机关不得追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完善行政执法中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对企业和个人的任何罚款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和说明处罚依据和标准,否则,企业和个人有权拒交。(三十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外来投资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进行重点整治,构建群防群治网络,落实防范措施。(三十三)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来投资者享有的权益,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准许外来投资者享有优惠政策所获得的权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对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理或制裁;对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予以惩处。六、附则(三十四)本规定所指的外来投资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外(包括区外、境外和国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广西的投资。(三十五)自治区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区内的投资适用本规定。(三十六)在规定颁布实施后两个月内,自治区各地级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条款,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三十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军分区(警备区),各市、县人民武装部:2006年冬季士兵退役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接收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6年11月底开始,到2007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待民政部、总参谋部明确后另行通知。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广西军区各单位、驻桂各部队要结合部队建设发展的形势任务和2006年士兵退役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着重抓好以拥护改革、服从大局、严守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退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家庭困难、伤病残士兵和回城镇暂时得不到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主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我军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支持和拥护改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作风和气节,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我区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三、做好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等相关规定,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运送工作。部队要周密计划,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安排退役士兵均衡离队,提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退役士兵购票和中转计划;要认真抓好退役士兵运输安全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的乘车(船、机)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医疗防疫和接待转运工作。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决贯彻现行安置政策、法规,通过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一)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妥善安置。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对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内各级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承担义务,按不低于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的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民政部门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任务给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级各部门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政策,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接收安置政策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各市不再另行下达。未列入自治区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另行下达分配指标。(二)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制度,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将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继续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要细化服务措施,不断跟踪了解和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支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各种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就业专栏,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各级财政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通过努力,使全区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在2007年自谋职业就业率达到75%以上。(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凡跨地级市和跨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先由接收地地级市以上安置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呈报表》,报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转业士官的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1999]27号)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与部队大军区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市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凡未经统一集中交接,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内各级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到部队录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不发给生活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止。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企业,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开发使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扶助。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抓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失误的干部,当年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鼓励,确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于200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意见为培育和规范我区的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与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革矿业权行政审批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矿业权市场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是新形势下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需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实现,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是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矿产资源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矿业权是财产权的观念,切实提高对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认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市场环境,保证投资者平等参与竞争。要加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力度,坚决依法查处无证非法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以承包或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督促矿业权人全面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指导性作用。通过实施规划,调整矿业经济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对矿业经济的宏观调控。二、改革矿业权行政审批制度,扩大市场配置矿业权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8号)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停止无偿出让矿业权。今后,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有偿出让,凡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有关规定,应当采用竞争方式出让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的矿业权,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审批机关除审查其是否具备延续条件外,还要评估确认其矿业权价款并进行价款处置,才能予以延续登记。其中,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矿业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矿业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对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由出让机关根据拟批准可供开采资源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作为。出让参考价,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在已有地质成果区域申请探矿权,必须对已有成果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价出让探矿权;申请勘查石灰石、砂(页)岩、粘土以及零星分散的锰矿、钛矿、铁矿、重晶石、黄金、饰面石材等矿产资源,以综合定价方式出让探矿权,并逐步转向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竞争定价方式出让探矿权。三、加强矿业权管理,推进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一)严格现有矿业权管理,建立健全矿业权档案。各级采矿登记发证机关要尽快建立本级采矿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库,所有发证工作必须使用采矿权信息系统进行,发证资料必须进入数据库。对以往越权发证、未按规定程序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应在严格清理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2.属于限制和禁止开采的矿种或区域的;3.破坏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开采规模要求的;4.矿山环保、安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矿业权人不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的;6.矿业权人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7.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行政处罚决定的。(三)鼓励、支持和引导在同一矿产地范围内的矿山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兼并,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联营兼并时,凭协议书和原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四)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为矿产资源开发做好服务和指导,提供信息,组织交易。矿山企业改组改制涉及矿业权转让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矿业权主体转移之前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四、依法行政,积极探索培育矿业权市场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矿业权审批权限、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情况,合理设置矿业权。在设置矿业权时,应充分征求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设置的矿业权应充分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禁止新建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坚持矿山生产能力、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适应和一个矿区一个采矿主体的原则。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审批发证权限,开展矿业权出让工作,不能以任何借口越权行政。上级发证机关可根据审批权限,委托下级发证机关组织开展矿业权有偿出让的具体工作,最终由有发证权的机关审批发证。未经委托和授权,各级审批发证机关不得组织和实施属上级审批发证机关审批发证权限的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招标,拍卖和挂牌竞价是培育矿业权市场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由出让机关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有利环境,搞好协调配合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有利环境,搞好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全面推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直接过问和组织,并安排必要的领导力量和人力物力开展这项工作。矿政工作重点要从行政审批向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和中介组织作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监督转变,从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矿业经济发展需要和矿业权现状,制定矿业权市场建设年度计划,有计划地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做好广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广西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一部分总则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四早”)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广西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二、工作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二)预防为主。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三)属地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控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四)分级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的预警级别将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预案(响应)。(五)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坚持科学防治策略,加强相关科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统一、有序、快速、有效,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三、病例诊断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由自治区级诊断救治专家组进行确认,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国家专家组进行确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都必须由自治区、市、县诊断救治专家组(诊断小组)诊断。四、疫情预警分级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一般疫情(三级)预警:国内出现疫情,或本自治区出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且有增加趋势。重大疫情(二级)预警:本自治区出现6例以上(含6例)临床诊断病例,且出现3个以上(含3个)疫点,有在本自治区传播的趋势。特大疫情(一级)预警:本自治区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者30例以下且有5个以上(含5个)疫点暴发,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五、应急响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疫情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报告,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部分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一、领导机构及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公安、经贸、教育、民政、人事、环保、建设、交通、农业、工商、旅游、物价、质监、药监、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出入境检验检疫、宣传等部门以及工会、铁路、民航和武警、驻桂部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协调、督查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全区的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全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非典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由自治区卫生厅厅长兼任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卫生监督执法组、后勤保障组和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自治区非典办负责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防控工作;负责常规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自治区非典办各组(委员会)职责:综合组:负责协调各小组的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联络等工作。医疗救护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有关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疾病控制组: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实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实时收集全区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编写有关报告;掌握全区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各级卫生防疫工作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卫生监督执法组:组织协调卫生执法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做好对学校、建筑工地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后勤保障组:负责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物资的储备计划、物资供应和调配,保证防治物资的供应和及时调运。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报告,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委员会下设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见附件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二、部门职责(一)卫生部门。1.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2.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措施。3.发布疫情信息和预警等级。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5.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6.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7.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给予财政支持,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三)发展计划部门。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自治区、市级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四)公安部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五)经贸部门。负责保障疫情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使用计划,商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组织生产、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疫情处理和社会需要做好保障。(六)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自治区非典办发布的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七)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价格信息的收集及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八)交通、铁路、民航部门。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九)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工作。(十)民政部门。负责指定专门火化场,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与排放,医疗垃圾焚烧炉的设置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公费医疗结算工作。(十三)旅游部门。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十四)外事办公室。对驻(来)桂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的场所;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十五)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十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筹集、供应和储备,并保证有关物质及时到位。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实行监督。(十七)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农村地区扩散。(十八)科技部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因、治疗药物、预防药物、诊断方法的科学研究。(十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二十)计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二十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二十二)武警。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二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第三部分常态管理一、疫情监测与报告(一)监测。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见附件二),该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对发热病人、医务人员及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送当地指定医院,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诊断上报。(二)报告。1.对发热病人的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热门诊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日早8时到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并逐级上报。2.县级以上医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见附件三),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3.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上午10时前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见附件四),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4.县级诊断救治专家组初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可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转归、订正信息应在自治区诊断救治专家组做出最终诊断后6小时内按照报告程序上报。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二、重点发热病人排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点发热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三、血清学检测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血清学检测中心实验室,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的血清检测工作,对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院上送的标本进行检测,并与国家实验室合作,提供权威性检测结果。四、疫情信息发布自治区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需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其授权后,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五、预防控制(一)日常防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1.发热门诊要按照《广西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的要求做好发热病人的诊疗、监测及疫情的上报工作(见附件五)。各级综合医院要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严防医院内感染(见附件六)。2.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村委会要将发热排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见附件七)。3.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所)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加强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建立监控系统和民工的健康登记,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加强建筑工地防疫措施,做好通风、消毒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见附件八)。5.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二)预防接种。为降低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减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压力,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积极推广流感疫苗、肺炎疫苗、流脑a+c疫苗等非计划免疫疫苗的接种工作。(三)宣传教育。加强公众防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四)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各部门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五)卫生监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疫情信息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的疾病预防、监测措施的落实;对公共场所的消毒与防护,易感染人群的保护,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物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第四部分疫情应急响应一、一般疫情(三级)响应(一)境外或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发放统一的《车辆消毒证》。适当控制从本行政区域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确实需要到疫区工作的,回来后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并接受卫生部门14天的医学观察。(二)区内发生疫情时的防控措施。1.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见附件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发热门诊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实行“流调关口前移”;各医院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由定点医院对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切断传染源,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用专用救护车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见附件十);加强医务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见附件十一、十二)。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卫生防疫工作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见附件十三):(1)对病人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见附件十四);(2)确认密切接触者,并进行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见附件十五、十六);(3)对病人进行采样,采集鼻咽拭子、血液等人体标本迅速运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清血检测(见附件十七、十八、十九);(4)对病人所接触的物品,以及住所、单位等出入的场所及疫点进行消毒(见附件二十);(5)由疾病控制部门提出疫点隔离范围,联合卫生监督、公安等部门对疫点实施封锁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的医学观察;(6)调查传播链,追访传染源。对无明显接触史、传染源不清的疫点,需扩大搜索范围,寻找可疑病例;(7)启动疫情零报告制度。3.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监督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对学校、建筑工地等各类场所的卫生状况等进行全面监督。4.教育部门:疫点学校实行晨检制度。疫区范围内所有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活动审批制度和出入管理制度。5.建设部门: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停止招收来自疫区的外地民工,工地民工尤其是来自疫区的民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用人单位要立即送到当地定点医院隔离观察,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民工原则上就地务工或休息,不得擅自离开工地。6.环卫部门:在医疗机构的协助下,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医疗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7.所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要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8.全区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9.结束响应。全区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二、重大疫情(二级)响应在维持三级响应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突发疫情的紧急措施的实施进行决策。(二)医疗救治部门:定点医院全力救治病人,减少病死率。严格各项院内隔离和消毒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杜绝院内感染。如有必要,启用后备医护人员、隔离病房和储备物资,自治区将派出专家协助救治病人的工作。(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预防控制工作组对所有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指导各部门对有关场所、地点进行消毒。(四)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落实疫点、疫区、留验站(所)、交通卫生检查站等预防控制措施,监督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五)交通部门:在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健康登记等防疫检查。(六)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定时进行消毒。(七)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要加强管理,做好消毒工作。疫区宾馆、饭店等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加强通风和消毒,加强对客人的体温监测,发现可疑病人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配合做好隔离、消毒、流调(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疫区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停业。(八)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隔离,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筛查。(九)居民楼、村庄、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3例以上续发病例时,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十)教育部门:所有学校实行晨检制度,发现体温异常者,迅速采取隔离、报告措施。1.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需报请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大中专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其所在班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需全校停课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在疫区实习的大中专学生,停止返校,留在当地,待疫情平稳后方可返校。(十一)农村:县级、乡镇、行政村采取县级干部包乡、乡级干部包村、村委会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包户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采取群防群控,开展测量体温等各项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十二)居民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通风、消毒,搞好环境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十三)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各地的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十四)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十五)结束响应。全区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三、特大疫情(一级)响应在维持二级响应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一)定点接收医院在全力救治病人的同时,努力做好病房的扩容工作,随时接纳更多的病人或疑似病人。自治区派出专家组协助当地医院救治病人或进行医疗资源的整合,实行统一调配和进行病例的转院工作。(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病防护网络,实行社区、村庄、学校和建筑工地各自为战的方式,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村委会与社区居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每位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疫情地区的居(村)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依法保障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和整个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责任。(四)在机场、火车站和省际公路、长途汽车站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广西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验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工作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五)全区各地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六)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地区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所有离校的大中专学生,要向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并纳入社区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同时,学校也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离校后从疫区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从非疫区返校的学生,实施医学观察。(七)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如工地与住地分开的,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要有专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八)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的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旅游团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网吧、迪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九)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系统。(十)结束响应。全区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一、财力支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二、物资保障(一)自治区、市、县三级分别建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储备库着重储备防护服、16层医用口罩、防护眼镜、漂白粉晶片、漂白粉、抗生素、检验试剂、呼吸机、移动x光机、采样车等物资。(二)疫情发生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防疫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三)防治疫情的重点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三、人力资源保障建立广西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区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四、部门联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五、科研保障(一)加快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建设,规范和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种的保存、使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标本资源管理等工作。(二)加强流行病学研究,查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宿主动物分布、传播途径及易感人群等特征,明确传播流行规律及其影响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三)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工作,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四)制定对发烧病人实施连续动态的血清学监测工作流程,尽快建立和完善监测实验室网络。六、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一)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防病意识和防护能力。(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四)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抗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第六部分附则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根据本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附件:1.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工作职责及程序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5.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6.医院门(急)诊发热病人筛查办法7.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8.建筑工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9.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规定10.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工作规范11.医务人员防护工作规定12.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1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1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1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16.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1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1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1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20.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性肺炎消毒指导原则21.广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流程图(略)附件1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工作职责及程序一、工作职责(一)对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和各市(地厅级)上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确诊。(二)指导各地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治疗及救护。(三)指导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地区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预防及疫情控制。(四)根据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研究工作的最新进展,及时制定、调整和修改自治区的防治技术和措施。(五)完成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相关工作。二、工作程序。(一)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以下称自治区专家组)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分别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处理、临床诊治和自治区级定点医院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自治区专家组下设秘书办公室,该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专家组日常工作,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等。秘书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二)各市(地厅级)将可疑病例材料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该中心接到可疑病例报告后,立即将资料送自治区专家组秘书办公室,该办公室收到材料后要及时向组长汇报。(三)组长收到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来的可疑病例材料后,应尽快召集各成员开展下列工作:1.对经市(地厅级)诊断救治专家组初诊并上报的可疑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材料,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进行核实诊断。核实后的诊断分为:a:排除病例;b:继续观察病例;c:疑似病例;d:临床诊断病例。2.自治区专家组根据现有资料,对尚不能确定诊断的病例应指派若干名临床专家、流行病专家和行政领导组成现场调查诊断小组前往实地进一步核实。3.现场调查诊断小组认为可以排除的病例,可在现场依有关程序排除,并将病情摘要和诊断依据形成书面材料报自治区专家组秘书办公室;若不能排除的病例,要将完整的调查材料交由自治区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4.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现场调查诊断小组应就地指导病人的救治和现场疫情的处理工作。(四)对各市(地厅级)诊断救治专家组初步确定的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由自治区专家组组长召集全体专家组成员会议进行讨论,对每一病例作出明确诊断,并逐条列出诊断依据。自治区专家组作出诊断后,参加会议的专家应在诊断书上签名。(五)自治区专家组应将讨论病例的诊断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非典办),由该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同时将结果反馈给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自治区非典办的诊断结果通知书后,应及时将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上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将结果逐级向下反馈至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所在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六)自治区专家组应及时将排除病例诊断书送到自治区非典办,该办公室收到排除病例诊断书后,要及时将该诊断结果反馈到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该中心要及时将结果反馈至上报初步诊断可疑病例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七)对专家组会议确定的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如各市(地厅级)要求技术支援,组长应根据病情及疫情进展情况派出临床医疗专家到现场指导医疗救护工作,派出流行病学专家指导现场全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八)对专家组确定的疑似病例,经一段时间的治疗观察及相关检查后,由组长召集专家组全体会议讨论做出排除或确诊的决定。三、例会制度(一)形式。自治区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专家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以电话通知为主,一般应提前通知,专家在接到通知后原则上不得请假,按时参加会议。(二)时间。1.区内无病例时,专家组组长、副组长每周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随时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全体专家组成员会议。2.区内有散发病例或流行时,组长或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全体专家组成员会议。3.区内发生疫病大流行或局部暴发流行时,自治区专家组全体成员每天到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办公地点集中办公,随时讨论病例诊断以及指导临床医疗救抬和现场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时经自治区专家组讨论提出建议报自治区卫生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协调小组同意,增加专家组成员人数。(三)内容。1.通报和交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最新情况,学习掌握最新防治技术。2.对各地上报的可疑病例进行讨论并作出明确诊断。3.根据区内疫情和国内外疫情防治进展情况,讨论提出修订防治技术方案的建议。4.讨论其他指导性的技术问题。四、对专家的要求自治区专家组的工作既是一项技术性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因此,全体成员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投入专家组的工作。做到:(一)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每一病例进行核查和诊断,避免误诊和漏诊。(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疫情信息。(三)保持通讯畅通,确需离开南宁时需向组长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外出。(四)在工作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附件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国家cdc─┼──────→│卫生部├──────→│国务院│││└───────────┘└───┘└───┘││↑↑││┌───────────┐┌───┐┌───────┐│├────────┤省cdc─┼──────→│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厅││││国│└───────────┘┆└───┘└───────┘│家│↑┆↑│c│┌───────────┐┆┌────┐┌──────┐│d├────────┤市cdc─┼──────→│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c│││←…│││││数│└───────────┘┆└────┘└──────┘│据│↑┆↑│库│网上直报┌───────────┐┆┌────┐┌──────┐│、│←───────┤县cdc│──────→│县卫生局├─────→│县人民政府││信││本县资料技术审核、分析│←…┆│││││息│└───────────┘┆└────┘└──────┘│反│↑城市│馈││农村││网上直报┌──┴────┐┌───────────┐││←────────────┤医院、门诊││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民航│││└───────┘└───────────┘└─┘注:“cdc”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件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编号:病历号:广西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修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用)□首诊□复诊□更正□转归┌────────────────┬────────────────────┐│患者姓名:│性别:男□女□年龄:│├────────────────┼────────────────────┤│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月日│├────────────────┴────────────────────┤│是否为港澳台、外籍:否□是□│├─────────────────────────────────────┤│患者单位(含学校、幼儿院):│├────────────────┬────────────────────┤│联系电话:│邮编:│├────────────────┴────────────────────┤│现住址(详填):(市)(区、县)│├─────────────────────────────────────┤│户口地址(详填):│├─────────────────────────────────────┤│发病地点:│├─────────────────────────────────────┤│初诊时间:年月日│├─────────────────────────────────────┤│初诊单位:│├─────────────────────────────────────┤│患者职业:1、托幼儿童□2、散居儿童□3、学生□4、教师□5、保育员保││姆□6、饮食□7、商业服务□8、医务人员□8.1、医生□8.2、护士□││8.3、护工□8.4、医院行管人员□8.5、检验□8.6、其他□9、工人││□10、民工□11、农民□12、牧民□13、渔(船)民□14、干部职员□││15、离退休人员□16、家务待业□17、其他□18、军队□19、武警□20、││不详□│├─────────────────────────────────────┤│患者来源:隔离区□其他□│├─────────────────────────────────────┤│接触史(详填)*│├──────────────┬──────────────────────┤│发病日期:年月日│人院日期:年月日│├──────────────┼──────────────────────┤│出院日期:年月日│诊断日期:年月日│├──────────────┴──────────────────────┤│诊断分类:确诊□疑似□│├─────────────────────────────────────┤│转归:出院□││转院:转入□转出□(年月日)││对方医院名称(代码)││死亡:(死于本病□、死于它病□)(年月日)│├─────────────────────────────────────┤│报告单位(病区):│├──────────────┬──────────────────────┤│报告人:│报告人联系电话:│├──────────────┼──────────────────────┤││报告日期:年月日│└──────────────┴──────────────────────┘附件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年月日┌──┬──┬──┬─────────┬────────────────────┬───────┐│编号│病例│姓名│病情状况│转归医院│诊断更正│││号│├─┬─┬─┬───┼─┬──┬─────┬──┬──────┼─┬─┬─┬─┤││││轻│重│使│发热│痊│出院│转院(转出│转院│死亡│确│排│疑│排│││││症│症│用│>38℃│愈│时间│医院名称)│时间├─┬─┬──┤诊│除│似│除│││││││呼││出││││本│它│死亡│转│确│转│疑│││││││吸││院││││病│病│时间│疑│诊│确│似│││││││机│││││││││似││诊││├──┼──┼──┼─┼─┼─┼───┼─┼──┼─────┼──┼─┼─┼──┼─┼─┼─┼─┤│││││││││││││││││││├──┼──┼──┼─┼─┼─┼───┼─┼──┼─────┼──┼─┼─┼──┼─┼─┼─┼─┤│││││││││││││││││││└──┴──┴──┴─┴─┴─┴───┴─┴──┴─────┴──┴─┴─┴──┴─┴─┴─┴─┘填表人:负责人:报出日期:年月日附件5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我区发热病人门诊工作规程。一、组织领导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全区重点发热病人门诊工作进行督导;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发热病人门诊评审与监督工作;各级医疗机构领导负责本门诊的设立、指导,医院保健科会同感染科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信息(疫情)上报;当地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负责对发热门诊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发热门诊监测各项工作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开展。二、发热病人门诊基本条件和要求(一)配备专业人员:必须有1-2名副高以上医师(条件不许可的可配备主治医师),并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培训;有1-2名经过相关培训的专职护士承担护理工作。(二)设有专用房:原则上单独设立,与医院办公区、宿舍区、清洁区、半污染区有一定距离,面积20平方米以上,自然通风好的房间作为发热病人专用诊室。(三)配备专用设备和消毒物品:如体检床、基本诊疗设备(体温计等),以及专用消毒剂、消毒用专用盆、消毒脚垫、双层专用垃圾袋。(四)配备医务人员防护物品:有多套医务人员专用隔离衣、鞋套、口罩(12层),反复使用时要进行单独消毒→清洗→再消毒后方能使用。(五)配备专用采样工具和器材:经消毒的无菌采样管、培养基、试管、无菌器皿、压舌板等,均要有专用箱保存,并在有效保存期内使用。(六)印制发热病人就诊监测专用登记册:对符合发热病人判断标准的患者,其就诊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和体征,可疑流行病学史等均要按《广西重点发热病人诊疗登记专用册》登记。(七)建立发热病人门诊严格管理消毒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中的《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规定的定期熏蒸、喷雾消毒制度,明确消毒对象、消毒物品以及所采用的消毒方法、时间以及责任人,凡受到污染的地方要做到随时消毒,严防交叉感染。实行“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的管理制度。三、发热病人门诊的开设要求全区县级以上医院(含中医院)均开设发热病人门诊。四、发热病人门诊工作程序(一)实行常年开诊,如要取消,由自治区卫生厅下文通知。(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私人诊所)首诊医生在接诊发热病人时,经过问诊和检查,符合疑似重点发热病人判断标准时,按分级程序,应嘱患者立即到上级医疗机构或重点发热病人门诊就诊。重点发热病人门诊确定为重点发热病人时,必须填写《广西重点发热病人就诊专用登记册》,并送专用观察室或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和诊治。若在发热门诊治疗过程中已疑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接诊医生要立即报告医院领导和保健科,再按时限要求上报当地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疾病控制机构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接诊医生在接诊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时,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应检查外,还必须围绕流行病学史,询问下列问题:1.发热前两周内是否探视或护理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2.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3.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到过外地(包括有非典型肺炎流行的地方)出差、旅游、探亲等。4.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有坐过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出租车。5.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到过空气污染、人口拥挤的公共场所和地方。6.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家养或野生动物。7.对有上述接触史的就诊者,接诊医生要详细记录其相应的时间、地点、航班、车船次以及接触者的个人情况、联络方式等,便于现场调查人员进行跟踪和线索调查。(四)接诊医生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采样指南要求对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进行各类标本采集,并冷藏保存和送检。实验室收到病人标本后,要有专用册登记,并严格按规程进行检验和发出实验报告。(五)重点发热病人疑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时,如需转送指定医院治疗,必须向指定医院报告,由指定医院派有防护设施的专车,专人转送。(六)保健科每日收集重点发热病人就诊信息,于次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报告,周日中午12时前,由各市(地厅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后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后报自治区卫生厅。附件6医院门(急)诊发热病人筛查办法为了加强医院门(急)诊发热病人筛查工作,科学合理地分流病人,提高对发热病人的甄别准确率,确保将普通感冒、流感等引起发热的病人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引起发烧的病人实行分诊治疗,特制定医院门(急)诊发热病人筛查办法。一、各医院门(急)诊应设立醒目的发热就诊标志,在入口处设专人测体温,对发烧患者进行预检。二、未设发热门诊的医院应在门(急)诊设置隔离室。三、各医院隔离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配备必要的检查设施,设置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设备或快速手消毒剂。入口处放置隔离衣、n-95口罩、手套、防护镜。与病人皮肤直接接触的床单(罩)、诊垫(巾)要一人一用一清洁或消毒。诊桌、诊椅、诊床等每日清洁,被血液、体液污染后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四、门(急)诊对就诊病人及其陪同人员必须测量体温。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筛查出发热病人后,必须给其戴口罩,并由专人引导至发热门诊就医。未设发热门诊的医院,筛查出发热病人后,必须给其戴口罩送人隔离室,由主检医生进行初诊,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正常就诊。五、各医院凡新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必须经本院三名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家签字,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出。若诊断有异议,接诊医院应请辖区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市、县(市)的诊断救治专家组对病人进行甄别。对市、县(市、区)新发现的可疑病人,如市(地厅)级诊断救治专家组仍然不能做出明确诊断,市(地厅级)卫生局则应尽快报告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六、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具备明确的流行病学史,并进行病情动态观察,完成与诊断相关的所有检查项目。诊断时应注意与支原体肺炎、结核病、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的鉴别和区分,必要时可做抗支原体抗体、ot或ppd试验、痰抗酸杆菌监测、麻疹抗体和流行性出血热抗体等检测。对经以上程序确认的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要及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并通知辖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转院病人基本情况,由辖区卫生局负责将其转移到辖区内定点收治医院进行治疗。七、主检医生实行上岗资格认定制度,主检医师必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者承担,要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知识(包括传染病法律知识、医院感染控制知识、消毒隔离知识、安全防护知识等)的系统培训。八、主检医务人员应戴12层以上棉纱口罩和工作帽、防护眼镜,穿白大衣、工作裤和工作鞋。主检医务人员接诊每位患者后,均应洗手或采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接诊疑似或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后,应立即更换全部防护用品。抢救病人时应加穿防水围裙,戴乳胶手套和防护面具,以防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污染,下班时应洗头、洗澡,清洁口鼻。附件7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一、加强返乡民工的管理。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以村为单位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所有返乡民工、学生或其他人员进行登记。对从疫区返乡的人员要隔离观察14天,并落实专人监控,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要联合组成医疗小组到各村屯巡查,掌握返乡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二、发动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属给在疫区务工、上学的亲人写家信或打电话,劝他们就地工作和学习,就地预防、检查、治疗。三、各市、县(市)交通部门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到站乘客和司乘人员的检查,进一步完善留验站的建设,确保发现的可疑病人和需要留验观察的病人得到及时的隔离治疗。四、县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要及时调整技术人员,做好医疗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确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要给予免费治疗,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五、对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村、屯,要严格按规定采取隔离、封闭措施,对拒绝隔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工作小组,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配合落实隔离等防治措施。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关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六、在农村地区大力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增强和提高农民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积极配合做好各项防治工作。附件8建筑工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地民工的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各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组成,开展对建筑工地民工,尤其是城市建筑工地民工健康状况和流动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报建委(建设局)备案,同时建立监控系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工地的重点抽查工作,随时掌握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的疫情情况,一旦发生疫情应立即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防治工作。二、各建筑工地用人单位暂停招收来自疫区的外地民工务工;对建筑工地现有的民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每天必须进行清点登记,发现工地人员有变化时,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建筑工地的民工,尤其是从疫区来的民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症状,用人单位要立即送到当地定点医院隔离观察,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后,用人单位要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民工原则上要就地务工或休息,不得擅自离开工地。卫生部门要对病人家属及与病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点及可疑地点进行严格消毒。如管理不善、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的,要追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领导的责任。四、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工地防疫措施,抓好民工的饮食、饮水、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尤其要重点加强工地办公区、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注意做好通风、消毒工作。五、各施工单位负责向民工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让民工了解和掌握有关防治知识。在有疫情发生的建筑工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小组做好民工思想工作,配合做好隔离措施的落实。对拒绝隔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附件9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规定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镇和乡村个体诊所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断和鉴别能力,并熟悉和掌握发热病人接诊、转诊工作程序和办法。二、村卫生室、乡村个体诊所首诊医生在接诊发热病人时,经过问诊和检查,对符合疑似重点发热病人判断标准的,并且是从疫区返回的人员,要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派出医生进行会诊和排查,对符合重点发热病人判断者,由会诊医师报告乡镇卫生院防保科。三、乡镇卫生院首诊医生在接诊发热病人时,对符合重点发热病人判断标准的,要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防保科,由防保科立即报告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派车辆将病人送到县级(二级)医院发热门诊诊治排查。四、城镇个体诊所首诊医生在接诊发热病人时,经过问诊和检查,符合疑似重点发热病人判断标准的,应嘱患者立即到附近二级以上医院发热病人门诊就诊,并对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发病情况作详细记录。五、二级以上医院首诊医生在接诊发热病人时,经过问诊和检查,符合重点发热病人判断标准的,医院应安排两名以上医生进行会诊。经过会诊不能排除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热病人要给予住院观察,对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临床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患者和密切接触人员要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按疫情报告程序上报疫情。附件10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工作规范由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密切接触传播。为防止在转运病人过程中造成疾病传播,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安全,特制定如下规范:一、落实运转工作责任制(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向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二)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急救车辆及经过严格培训的医务人员、司机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三)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包括时间、地点、病人的一般情况等,并及时报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做好转运人员的防护(一)医务人员、司机必须配戴12层以上的棉纱口罩或其他有效防护口罩、防护头套、防护眼镜、手套,穿连身服、隔离衣和长筒胶靴,4小时应更换一次防护口罩。(二)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病人(含疑似病人)后,要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三)医护人员及司机在每次转运病人后要立即进行手的消毒和清洗。手消毒可用证明有效的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洗手应采用非接触式的流动水洗手装置。三、车辆消毒要求(一)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手消毒设备。(二)救护车运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一定要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应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物品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四、严格执行转运工作流程(一)转运流程:穿、戴全套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病人→将病人安置在车厢→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更换全套防护物品→返回→车辆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人员防护消毒。(二)穿戴及脱防护物品流程:连身服→长筒胶靴→防护头套→口罩→防护眼镜→隔离衣→胶皮手套。脱防护物品流程:隔离衣→防护眼镜→口罩→防护头套→长筒胶靴→胶皮手套→连身服。五、医务人员和司机防护、设备消毒、污染物品的处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3]22号)有关要求执行。附件11医务人员防护工作规定一、加强医院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在医疗机构中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传播及防治知识的培训,使所有职工认识到防护工作的重要性,掌握防护知识,熟悉防护设备的应用。二、加强消毒处理及监督检查。医院应配备相应的消毒药品及设备,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治疗及留观病区、发热病人门诊及其他重点科室、重点场所的空气及物品消毒。医院感染监控科应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消毒效果。三、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住院病区执行严格的隔离及全封闭式管理。(一)建立隔离病房。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建立单独的隔离病房,隔离治疗。(二)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住院病区工作人员实行全封闭管理,不得外出。医院应根据病人数量分批安排工作人员在病区工作,指定外勤人员负责病区工作人员所需物品的接送,同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保障病区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三)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住院病区工作的人员实行轮换制度,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轮换时间,一般每月一批。(四)对从病区轮换出来的工作人员应安排隔离居住观察两周,无疫情可转入正常生活和工作。四、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住院病区的工作人员要配备一体式的防护衣和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面具、隔离衣等;对发热病人门诊、呼吸科、急诊科、传染科等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配备隔离衣、防护口罩、防护眼镜等防护物品,最大限度地预防工作人员感染。五、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附件12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接触病人分泌物传播,医院必须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根据前一阶段防治工作经验,特制定本指导原则。一、基本要求1、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要学习、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2、医院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定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院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禁用中央空调。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3、坚持首诊负责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转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4、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5、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力量,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6、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二、隔离工作指导原则(一)发热门(急)诊1、独立设区,与其它门诊、急诊相隔离,有明显标识。诊室消毒期间,应当有备用诊室。2、近距离内有隔离卫生间。3、有条件的,可以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二)隔离留观室1、独立设区,有明显标识。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留观室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4、留观病人一人一室,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留观室,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5、积极进行鉴别诊断,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等。对暂时诊断不明,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均需隔离留观。(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病区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4、疑似病人一人一室,戴口罩,不得离开病房,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室内应当具备洗漱、排泄条件。5、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6、病区出入口应当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病区l、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包括疑似病人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3、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病区。4、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常规病人。5、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6、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7、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三、消毒工作指导原则消毒范围:发热门(急)诊(包括指定的专门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未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应当加强对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消毒。(一)空气消毒1、有人情况下:做好人员防护。3%过氧化氢喷雾20-40ml/立方米,作用60分钟,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2、无人情况下:①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②0.5%过氧乙酸喷雾,20-30ml/立方米,作用30分钟;③3%过氧化氢喷雾,20-40ml/立方米,作用60分钟;④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20ml/立方米,作用30分钟;⑤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雾,20-30ml/立方米,作用30分钟;⑥强氧化高电位酸化水原液喷雾,20-30ml/立方米,作用30分钟。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每天消毒2次。消毒完毕后方可打开门窗通风。(二)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1、地面要湿式拖扫,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拖地)。2、房间门口、病区出入口可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3、桌、椅、柜、门(门把手)、窗、病历夹、医用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等物体表面可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三)其它物品消毒及处理1、病人排泄物、分泌物(1)病人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2)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消毒后的排泄物、分泌物可倒入病房卫生间。每天消毒痰具1次。2、病人使用物品消毒(1)病人使用的被褥、衣服、口罩等要定时消毒,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便器、浴盆用1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2)呼吸治疗装置使用前应当进行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当在使用后立即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浸泡30分钟后再清洗,然后进行灭菌消毒处理。(3)每个诊室、病房备单独的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等物品,每次用后即消毒,体温计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用2%。过氧乙酸擦拭。(4)病人离开救护车后,应当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3、污水污物处理(1)病人的生活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消毒处理,避免污染。(2)使用后的隔离衣裤、口罩、帽子、手套、鞋套及其它废弃物及时分类、消毒、处理,存放容器必须加盖,避免污染。(3)现阶段污水处理可以适当增加药物投放量,使总余氯量≥6.5mg/l。(四)尸体处理死亡病人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棉球或纱布堵塞人体孔道后,再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五)终末消毒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房间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四、医务人员防护指导原则医务人员防护采取分级防护原则。(一)一级防护1、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2、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12层以上棉纱口罩。3、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二)二级防护1、适用于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2、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必须戴12层以上棉纱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感潮湿时更换;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3、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4、对病人实施近距离操作时,戴防护眼镜。5、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三)三级防护1、适用于为病人实施吸痰、气管切开和气管插管的医务人员。2、除二级防护外,还应当加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的消毒隔离防护按照本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卫机发[2003]9号)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一、目地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关键措施和重要工作环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对于指导疫情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其主要目的是:(一)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二)追踪和管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三)掌握疫情的动态变化和影响因素,为疫情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提供数据。(四)监测和评价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发现疫情控制工作的薄弱环节,为疫情控制工作的指挥、决策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持,为制定和完善疫情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五)为最终阐明疾病自然史、流行病学特征及规律提供研究线索,为今后应对类似突发不明原因疾病积累经验。二、工作内容(一)病例的个案调查。(二)接触者追踪和管理。(三)资料管理和利用。三、工作程序和方法(一)病例的个案调查。1.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84号)和《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3]21号)要求,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首诊医生要认真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报告后,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每个病例的调查原则上要由两人共同完成。同时,派出消毒专业人员到病人居住地和病人的其它滞留地点进行终末消毒。3.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4.个案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表(见附件14)。表格填写要完整,不得缺项。5.调查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的有关情况。6.疑似病例确诊、病人痊愈出院或死亡时,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要将病人的诊断、转归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要登记姓名、病历编号、国标码、住院号资料,纳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行随访调查。7.注意事项:(1)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调查时,调查员要按照医务人员接触诊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个人防护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2)调查时要尽量减少对临床诊疗活动的干扰。(二)对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开展对病例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见附件15)。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1)如发现密切接触者已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时,应立即通知指定医疗机构派专用车辆将其接入指定医院进行隔离诊治,并进行病例个案调查。(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调查获得的与病例接触的方式、频度、场所等详细情况和已经明确的该疾病传播方式和传播特点的有关知识,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一般的接触者,要告知注意事项,如有不适,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要隔离和医学观察两周(从接触之日算起)。3.接触者信息的通报。(1)如病例发病后有旅行史,要将病人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车次(车厢)、轮船(船舱)等详细情况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媒体发布开展对有关班次交通工具乘客的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信息公告,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2)各地卫生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患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详细情况通报途经和到达省份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疫情控制和追踪调查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卫生部。(3)如发现输入病例,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有关流行病学资料直接通知病例来源地的相应机构,由来源地负责追踪和调查其密切接触者,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4)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三)资料的管理和利用。1.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实行计算机个案化管理,调查表的数据库要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的录入方式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和安排。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流行病学资料的分析,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以指导当地疫情控制工作。附件1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国标码□□□□□□病例编码□□□□1.一般情况:1.1姓名:1.2身份证号码:□□□□□□□□□□□□□□□□□□1.3性别:(1)男(2)女□1.4年龄(岁):____________□□1.5职业:1.5.1医院工作人员:□(1)医生(2)护士(3)护工(4)检验(5)行政管理人员(6)其他1.5.2非医院工作者:□(1)幼托儿童(2)散居儿童(3)学生(4)教师(5)保育保姆(6)餐饮业(7)商业服务(8)工人(9)民工(10)农民(11)牧民(12)渔(船)民(13)干部职员(14)离退人员(15)家务待业(16)其他1.6现居住地(详填):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_________乡(街道)________村1.6.1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1.7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户口所在地(详填):_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__________乡(街道)________村1.9发病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1.10发病地点: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区)1.11初诊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1.12初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3初次诊断:(1)疑似非典(2)确诊非典(3)其它_______________□1.14入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1.15所住医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1.16住院号:□□□□□□□□1.17入院诊断:(1)疑似非典(2)确诊非典(3)其它__________□2.临床表现:2.1发热(1)有(2)无□2.1.1体温(入院时)____________2.2咳嗽(1)有(2)无□2.3上呼吸道卡他症状(1)有(2)无□2.4胸闷(1)有(2)无□2.5呼吸困难(1)有(2)无□2.6腹泻(1)有(2)无□3.临床及实验室检查:3.1入院时白细胞计数:/立方毫米3.1.1淋巴细胞计数:/立方毫米3.2胸部x线检查(最近一次检查结果)是否有阴影或网状改变:(1)是(2)否□3.3血清学检测结果:3.3.1第一份血清(1)阴性(2)阳性□3.3.2第二份血清(1)阴性(2)阳性□3.3.3第三份血清(1)阴性(2)阳性□3.4病原学检测结果:(1)阴性(2)阳性□4.流行病学史调查:4.1发病前2周有无外地旅行史:(1)有(2)无□如果有,请填写下表,(如果无,跳转至4.2)┌──────┬─────┬─────┬─────┬─────┬────┐│所到地点│到达时间│离开时间│交通工具│常去地方│备注│├──────┼─────┼─────┼─────┼─────┼────┤│││││││├──────┼─────┼─────┼─────┼─────┼────┤│││││││├──────┼─────┼─────┼─────┼─────┼────┤│││││││├──────┼─────┼─────┼─────┼─────┼────┤│││││││└──────┴─────┴─────┴─────┴─────┴────┘4.2如果两周内无外出史,则是否到过医院(1)是(2)否□4.2.1是否到过农贸市场(1)是(2)否□4.2.2是否到过超市或商场(1)是(2)否□4.2.3有无外地人到家中(1)是(2)否□4.3发病前2周是否与确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接触:(1)是(2)否□若是请填写下表┌──────┬─────┬──────┬─────┬─────┬──────┐│患者姓名│与患者关系│最后接触时间│接触方式│接触频率│接触地点│├──────┼─────┼──────┼─────┼─────┼──────┤│││││││├──────┼─────┼──────┼─────┼─────┼──────┤│││││││├──────┼─────┼──────┼─────┼─────┼──────┤│││││││├──────┼─────┼──────┼─────┼─────┼──────┤│││││││└──────┴─────┴──────┴─────┴─────┴──────┘注:1.与患者关系:(1)家庭成员(2)同事(3)社会交往(4)共用交通工具(5)其它2.接触方式:(1)与病人同进餐(2)与病人同处一室(3)与病人同一病区(4)与病人共用食具、茶具、毛巾、玩具等(5)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6)诊治、护理(7)探视病人(8)其他接触3.接触频率描述:(1)经常(2)有时(3)偶尔4.可能的接触地点:(1)家(2)工作单位(3)学校(4)集体宿舍(5)医院(6)室内公共场所(7)其他4.4发病后至住院前密切接触者:4.4.1家庭、亲友主要联系人员:┌───────┬───────┬────────────┬─────────┐│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4.4.2工作单位或主要活动场所联系人:┌────────┬───────────┬───────┬─────────┐│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联系人│电话号码│├────────┼───────────┼───────┼─────────┤│││││├────────┼───────────┼───────┼─────────┤│││││├────────┼───────────┼───────┼─────────┤│││││├────────┼───────────┼───────┼─────────┤│││││├────────┼───────────┼───────┼─────────┤│││││└────────┴───────────┴───────┴─────────┘4.5发病后有无外出旅行史:(1)有(2)无□┌───────┬──────┬───────┬──────┬─────┬─────┐│地点│时间│交通工具│班(车)次│座号│备注│├───────┼──────┼───────┼──────┼─────┼─────┤│││││││├───────┼──────┼───────┼──────┼─────┼─────┤│││││││├───────┼──────┼───────┼──────┼─────┼─────┤│││││││├───────┼──────┼───────┼──────┼─────┼─────┤│││││││└───────┴──────┴───────┴──────┴─────┴─────┘5.转归与最终诊断情况(随访或根据医疗报告完成):5.1转归:(1)痊愈(2)死亡□若病例死亡,则填写5.1.15.1.1病例死亡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5.2出院诊断:(1)疑似非典(2)确诊非典(3)其它□调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查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调查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1.请您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2.凡是数字,都填写阿拉伯数字如:0、1、2、3、……。3.请将所选择答案的序号写在题后的“□”内。4.使用6位国标码,如吉林省为2201005.所有涉及日期的填写到日,如入院时间为2003年4月5日,则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20030405。6.第1.12项中初诊单位如果是正规医院,应详细填写医院名称,如果是个体诊所,应注明详细地址。7.第4.1及4.5项中外地旅行史中所到地方具体填写到某省份的某城市或某县。8.第1.13、1.17、4.3及5.2项的“非典”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简称。附件1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国标码□□□□□□病例姓名:病例编码□□□□病例身份证号码:□□□□□□□□□□□□□□□□□□病例所住医院:住院号:接触者序号□□□1.一般情况:1.1姓名:_________________1.2身份证号码:□□□□□□□□□□□□□□□□□□1.3性别:(1)男(2)女□1.4年龄(岁):________□□1.5职业:1.5.1医院工作人员:□(1)医生(2)护士(3)护工(4)检验(5)行政管理人员(6)其他1.5.2非医院工作者:□(1)幼托儿童(2)散居儿童(3)学生(4)教师(5)保育保姆(6)餐饮业(7)商业服务(8)工人(9)民工(10)农民(11)牧民(12)渔(船)民(13)干部职员(14)离退人员(15)家务待业(16)其他1.6现居住地(详填):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________乡(街道)________村1.6.1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1.7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户口所在地(详填):__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_________乡(街道)________村1.9管理方式:(1)家中隔离观察(2)医疗机构隔离观察(3)留验站等地点隔离观察(4)无隔离观察□1.9.1开始隔离或医学观察的时间□□□□/□□/□□1.10转归:□(1)解除隔离(2)转为疑似病例(3)转为确诊病例(4)脱离隔离(5)失访(6)其它1.10.1若解除隔离,则解除时间:□□□□/□□/□□1.10.2若转为疑似或确诊病例,则是否隔离治疗(1)是(2)否□(若否,跳转至2)1.10.3如是,则治疗医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1.10.4开始隔离治疗时间:□□□□/□□/□□2.可能的接触地点2.1家(1)是(2)否□2.2工作单位(1)是(2)否□2.3学校(1)是(2)否□2.4集体宿舍(1)是(2)否□2.5医院(1)是(2)否□2.5.1若是,则医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_2.6室内公共场所(1)是(2)否□2.7飞机、火车或轮船(1)是(2)否□2.7.1若是,则具体班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3.医务人员与非典病人接触方式调查:3.1诊查病人(1)是(2)否□3.2护理病人(1)是(2)否□3.3检验标本(1)是(2)否□3.4辅助检查(1)是(2)否□3.5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1)是(2)否□3.6气管插管(1)是(2)否□3.7病房及过道打扫(1)是(2)否□3.8探视病人(1)是(2)否□3.9去其它医院(1)是(2)否□3.10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4.其他人员与非典病人接触方式调查:4.1与病人同进餐(1)是(2)否□4.2与病人同处一室(1)是(2)否□4.3与病人同一病区(1)是(2)否□4.4与病人共用食具、茶具、毛巾、玩具等(1)是(2)否□4.5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1)是(2)否□4.6探视病人(1)是(2)否□4.7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5.最后接触时间:□□□□/□□/□□调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查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调查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填表说明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填表说明1.请您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2.凡是数字,都填写阿拉伯数字如:0、1、2、3、……。3.请将所选择答案的序号写在题后的“□”内。4.使用6位国标码,如吉林省为2201005.所有涉及日期的填写到日,如1.10.1项中“解除时间”为2003年4月5日,则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20030405。6.表中酌“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相应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7.第1.7项中,若被调查者为医务工作者,则工作单位应详细填写至所在科室名称。8.第1.10.3项中治疗医院如果是正规医院,应详细填写医院名称,如果是个体诊所,应注明详细地址。9.第3项中所指医务人员不包括指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的医务人员。10.第3、4、5、6项中所指“非典”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简称。附件16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2003年第9号公告)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一、接触者的判定对于交通工具中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的人员,可根据所乘交通工具以及接触程度的不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判定:(一)飞机1、乘坐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过滤颗粒小于0.3微米)客舱空气过滤系统的民用航空器,舱内下列人员应作为密切接触者:(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2)在上述区域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航空器内的其他人员属一般接触者。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均应被认为是密切接触者。(二)铁路旅客列车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均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为一般接触者。(三)汽车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为密切接触者;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为密切接触者。同一车上的其余人员为一般接触者。(四)轮船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为一般接触者。二、交通工具中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的处理原则(一)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对于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应进行为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的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在家隔离观察。在家隔离者要注意个人与家人的防护。隔离观察期间拟采取如下措施:1、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视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2、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1次体温;3、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应立即通知当地指定的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二)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对于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该登记所有有关信息,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向一般接触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社区医务人员应每天与他们电话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一般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并向社区医务人员报告。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表现,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在此期间内,这些人员原则上可以正常工作、学习。附件17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卫发电[2003]39号)一、样品采集(一)采集对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根据需要可采集密切接触者。(二)采集人员1.定点医院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病人(确诊和疑似病例)的样品;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人员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的样品。(三)采集要求1.第一次采集住院病人的样品须在入院后24小时内进行;采集前应向病人说明采集目的;2.采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样品登记、收集、管理,并认真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3.装有样品的螺口塑料管均用胶布或封口膜密封,用清洁塑料袋包裹严实,外包装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有关规定执行;4.每份样品必须标明编号及采集日期;5.样品应立即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不能立即送交,可置于冰箱在-20℃以下短暂(24小时之内)保存。(四)样品采集种类和方法1.体液样品:呼吸道和血液样品1)呼吸道样品:鼻咽拭子、口咽拭子、痰液及下呼吸道样品鼻咽拭子●将棉签平行于上颚插入鼻孔,保持几秒钟,吸收分泌物;●拭抹双侧鼻孔。口咽拭子●适度用力拭抹咽后壁和扁桃体部位,应避免触及舌部;●迅速将棉签放入无菌、内装3-5ml样品运送液(其液体配制见“三、样品的运输”)、带垫圈的螺口塑料管中;●在靠近顶端处折断棉签杆,旋紧管盖并密封。痰液●病人将痰液咳入无菌、内装4-5ml样品运送液、带垫圈的50ml螺口塑料管中。●旋紧管盖并密封。下呼吸道样品(适用于气管插管病人)●收集气管吸取液或支气管灌洗液5-10ml放入无菌、带垫圈的50ml螺口塑料管中,立即密封。2)血液样品:血清、全血血清(包括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采集5-10ml全血于带垫圈的螺口管中,不加抗凝剂;●待血液凝固后,分离血清,放置到-20℃以下冰箱中冷冻保存,血凝块高压后弃掉;●采集时间:第一份血清应在入院后24小时内采集;第二份血清应在发病后10-14天采集;第三份血清应在发病后22-28天或出院当日采集。全血●应在入院后24小时内采集●采集5-10ml全血放入已加抗凝剂、带垫圈的螺口管中;●在4c条件下立即送至有关实验室。2.粪便样品●采集5-10g粪便放入无菌塑料瓶内;●在4℃条件下立即送至有关实验室。3.尸检组织样品●病人死亡后应尽早进行解剖,采集肺、气管、心脏、脾、肝、脑、肾和淋巴结等重要器官样品;●每一采集部位应更换消毒器械;●每种组织应多部位采集,每份样品应采集20-50g,淋巴结2个,分别置于50ml无菌螺口塑料管中,立即置于-70℃以下保存或冷藏送至有关实验室。(五)样品采集器械要求1.注射器:医用(5ml和10m1)一次性注射器2.棉拭子:塑料杆3.全血收集管:10ml螺口塑料管(外螺旋、带密封垫圈)4.血清保存管:2ml螺口塑料管(外螺旋、带密封垫圈),可耐深低温(液氮保存)5.粪便保存管:50ml螺口塑料管(外螺旋、带密封垫圈),可耐深低温(液氮保存)6.鼻咽拭子保存管:10ml螺口塑料管(外螺旋、带密封垫圈),可耐深低温(液氮保存)7.痰液保存管:50ml螺口塑料管(外螺旋、带密封垫圈),可耐深低温(液氮保存)8.尸检组织冻存管:50ml螺口塑料管(外螺旋、带密封垫圈)9.记号笔:油性,防水(六)样品采集的防护措施1.样品采集时,采集人必须穿戴连体式隔离衣、防护鞋套、防护面罩或眼罩、n95级防护口罩和乳胶手套(2层);2.样品采集完毕,首先消毒并脱掉外层手套,然后戴内层手套依次脱掉帽子、眼罩、口罩、衣裤和鞋套,最后脱掉内层手套,再用消毒巾擦拭面部和双手。3.防护材料要求防护服:使用防水面料防护服;防护眼镜:应具备宽阔视野、高透光度和防溅性;鞋套:应选用较厚材质的产品;乳胶手套:外科手术用乳胶手套防护口罩:符合“n95”标准全面呼吸防护器:选用密封性能好、呼吸阻力较小的产品二、样品的保藏1.保藏单位地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样品收集,短期保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长期安全保藏和管理下级单位及本单位采集的样品;●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各省保藏的样品,并长期保藏,建立专门的国家资源库,进行统一保藏和管理。2.样品保藏设备●专用普通冰箱:-20℃以下冰箱,用于保藏血清样品,避免与其他实验材料混用;●专用深低温冰箱:-70℃或以下冰箱,用于保藏鼻咽拭子、咽拭子、痰液样品及尸检样品,避免与其他实验材料混用;●样品数据的储存和管理设备。三、样品的运输1.运输要求●样品须进行三层以上的包装。样品采集后加无菌外包装,置于专用密闭盒(金属或硬塑料材质)内,用具有吸水性和柔软的物质填充固定,置于保温箱内;●由2人以上专人专车运送;●短途(市内)运送加冰保冷即可;长途运送需加干冰保冷;●空运需符合民航总局检疫部门有关传染性物质运输的规定。2.相关材料●样品运送液(mem):牛血清5%,青霉素2000u/ml,链霉素200ug/ml,制霉菌素25u/ml,用2%碳酸氢钠调ph值到7.4(由省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制提供);如无样品运送液,也可使用等渗盐溶液或磷酸盐缓冲液;●样品密封袋;●专用样品运送箱;●专用不干胶标签、标记;●注明传染性物质、sars病毒。四、样品的使用和管理1.使用原则1)按照国家特殊生物资源有关政策,卫生部有权统一进行资源调用;2)样品在病原未灭活状况下,检测和病原分离必须在生物安全2级及以上实验室中进行。2.样品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为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临床医院(下称临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临床医院可使用本院采取的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限于地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承担科学研究任务,所需样品可以通过与临床医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合作的方式取得;●国际合作中若涉及样品出境,需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样品使用和管理要求1)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开展血清学检测抗体和pcr法检测rna,但不可进行病原分离;●按规定时间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运送所有样品,并附有“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例样品采集登记表”。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地市级送检的所有样品及完整的“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例样品采集登记表”;●可开展血清学检测抗体;pcr法检测rna,病原分离和鉴定;●按规定数量及时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样品:-sars病例少于50例时,要求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样品:全部病例的血清样品(每例病例包括入院24小时内、发病后10-14天及恢复期血清三份);10例鼻咽拭子或咽拭子或痰液样品;所有尸检样品。-sars病例50例-500例时,要求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样品:50例血清样品(每例病例包括入院24小时内、发病后10-14天及恢复期血清三份);20例鼻咽拭子或咽拭子或痰液样品;所有尸检样品。-sars病例500例以上时,要求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样品:100例血清样品(每例病例包括入院24小时内、发病后10-14天及恢复期血清三份);30例鼻咽拭子或咽拭子或痰液样品;所有尸检样品。●提供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样品数量要求:血清:至少2ml全血:至少5ml痰液:至少2ml咽拭子:1支气管吸取液或支气管灌洗液:5-10ml尸检组织样品:每种至少20g粪便:5-10g3)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送检的样品和《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例样品采集登记表》;●开展抗体、抗原检测或pcr法检测rna,按疫情的轻重缓急对鼻咽拭子、口咽拭子、痰液、粪便及血清样品进行复核或鉴定;●上述样品和尸检样品的病原分离和鉴定,电镜形态学研究。4.废弃物的处理采集和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产生的废弃物,应置于牢固塑料高压袋中密封,高压121℃、30分钟后弃掉。附件1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编号: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病历号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性别_________详细住址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__街道(村)如是病人请填写:发病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入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就诊医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医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送检样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ⅰ.上呼吸道□1.鼻咽拭子□2.口咽拭子采集日期:年月日□3.痰液采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ⅱ.下呼吸道□1.气管吸取液采集日期;年月日□2.支气管灌洗液采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ⅲ.血液组分a.血清□1.急性期(入院后24小时内)采集日期:年月日采集人:□2.急性期(发病后10一14天)采集日期:年月日采集人:□3.恢复期(出院时或发病22-28天以上)采集日期:年月日采集人:b.全血□急性期(入院后24小时内)采集日期:年月日采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ⅳ.组织(来源于死亡病例)□a.固定的组织采集日期:年月日采集人:□b.冷冻的组织采集日期:年月日采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ⅴ.粪便采集单位:年月日采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集单位:填表人:填表日期:附件1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原是一种新的冠状病毒,目前称为sars冠状病毒(sars-cov)。为了防止实验室内感染避免由于实验室操作不当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特制定本指南。所有参与非典防治和研究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一、下列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3级(bsl3)或以上级实验室(p3实验室)中进行(一)用细胞培养的方法分离病毒;(二)收集或浓缩病毒或其培养产物;(三)用活病毒或病毒的全基因接种动物;(四)咽拭子样品的诊断检测。二、下列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2级(bsl2)或以上级实验室或全排式生物安全柜中进行(一)含漱液、血清和血液等样品的诊断检测;(二)溶解、固定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灭活的病毒和(或)无传染性的病毒基因片段;(三)常规的细菌和毒素检查;(四)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样品处理;(五)临床样品的包装、分装;(六)离心管和离心机转头的封闭和开启。三、实施上述操作的人员应具备如下防护措施(一)佩带n95级口罩(如3m牌产品),按照操作者鼻部尺寸调整口罩的鼻金属夹,保证做到呼出和吸入气体确实经过口罩过滤;(二)佩带可以遮盖脸部的防护面罩或防护眼罩;(三)佩带外科手术帽,并遮盖住双侧耳部;(四)佩带2层外科手术乳胶手套。每完成一次可能接触含有病原的样品的操作后,应更换外层手套,再进行下一步操作;(五)穿着实验白大衣,在白大衣外再穿着外科手术衣或连体隔离服(最好为防水材料),双上肢佩带袖套,并用乳胶手套袖端将袖口覆盖、绷紧。(六)双下肢穿着裤套,双脚穿鞋套,并用鞋套上部橡皮筋将裤套下段绷紧。四、操作场地的消毒实验完毕后,应将所有可用高压消毒的用品和样品在实验室内进行高压消毒,不可用高压消毒的物品应用70%乙醇消毒,实验室台面和污染的设备表面应用对脂包膜病毒有效的消毒剂消毒。实验室应用紫外线灯消毒。五、实验样品转运所有需要转运的实验样品必须标明“传染性物质、非典病毒”。短途运输必须使用专车,由专人运送,尽可能避免长途转运。如确需空运的实验样品应按照民航检疫部门有关传染性物品运输的规定运输。含有活病毒或病毒全基因的实验样品必须运输时,要按照如下规定进行三层包装:(一)样品的容器要使用能够承受不少于95kpa压力的高质量的防水包装材料并且密封,以防止运输发生内容物的外泄;(二)第二层和第三层包装中应使用吸水性好的柔软的物质充填;(三)几个易碎的容器在同一个包裹中运输时,应分别独立包装并相互隔离,避免互相碰撞。附件20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一、非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即可,一般不需专门进行消毒。二、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消毒。三、能正常通风处、室外地面以及车厢等交通工具外部不需消毒。四、消毒的重点部位是: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的器具,包括:柜台、桌椅(沙发)、门把手、水龙头、公用电话、电梯开关、公厕、交通工具(车内)等。五、流行区一般每日消毒一次,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适当增加。六、大多数消毒药品均有腐蚀性和刺激性,消毒次数过多、消毒液浓度过大,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害。七、不同物体有不同的消毒方式,不同消毒产品有不同的使用方法。要根据消毒对象科学合理的选择和使用。常用消毒方法请查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心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或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心询问。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污染过的场所由专业联合会消毒。附件21广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流程图(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转变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校扩大招生后,高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新的形势,一些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高校毕业生是加快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生力军,是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重要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和科教兴桂的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紧紧围绕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努力实现我区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自治区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专门研究和协调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高校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列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想方设法帮助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和一项战略性、日常性工作来抓紧抓好。各级计划、编制、财政、教育、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财政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要适当增加投入。二、加强指导,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继续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改革方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地广开就业渠道,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多种途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引进和接收安排工作。(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和锻炼。鼓励青年知识分子到实践中去,到现代化建设第一线;到基层和艰苦地方、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毕业生创造条件,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市)、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岗位和专业工作岗位任职的,原则上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四)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多种经济所有制单位和非国有经济实体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五)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县(市)、乡(镇)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税务、公安,司法、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素质。(六)录用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1-2年。(七)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有计划地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八)鼓励区外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工作,对区外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依照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单位,也可迁回原籍。对志愿到我区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工作的区外生源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定级和适当高定工资标准。博士、硕士毕业生,在计发工资时,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视同工作年限。(九)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或继续升学、出国深造。三、坚持改革,完善政策措施(一)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不合理限制。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在全区范围内取消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进人指标和户口指标等限制;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自治区、跨市就业。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自治区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各地要对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政策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生择业的政策规定。委托培养、定向、保送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毕业生,按招生时的规定回到委培单位、定向地区或生源地就业。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由学校优先推荐到相应行业或地区就业。对在定向地区、生源地和相应行业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可自主择业。(二)简化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可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严格按程序管理好毕业生户口、档案。为规范我区高校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的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来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三)加快建立并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职业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要加强对高等专科(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等专科(高职)毕业生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的具体办法。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适当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工商和税收部门要落实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2.对高校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3.对高校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高校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1年所得税。5.高校毕业生在贫困县(市)新办从事当地资源开发、农牧林产品加工、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能源开发等生产性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五)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高校和社会各界,要帮助有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来自边远地区农村的毕业生、部分女大学生、一些长线专业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及军烈属、城镇下岗职工、残疾人家庭中的毕业生,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关心和爱护,千方百计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四、认真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高校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开展树立正确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并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高校毕业生树立远大理想和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强对学生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爱学校的教育,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需要和个人志愿的关系,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及其家长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要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经验,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业的热情,引导高校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和高校必须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办公条件、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高校要尽快提高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到整个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近期,鼓励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取得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要保证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就业工作的基本需要,按照毕业生人数确定核拨标准并据此列入学校当年的预算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所核拨的经费要确保用于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日常工作和一些大型招聘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定期评估考核。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定期公布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情况。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高校要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抓紧进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努力实现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三大市场互相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制度和培训机制。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毕业学校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对已进行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关机构要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帮助其尽快就业。要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情况,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六、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进一步加快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特别是要加快高等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形成招生、培养、投入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高校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来研究、探索、实施各项改革,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合理、高效便捷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高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我区“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以及产业结构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甚至停止招生。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个月到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毕业生,可根据他们的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武警部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几年来,在武警总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下,我区武警部队各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绩,在维护我区社会治安和参与我区经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武警部队担负的任务日益繁重,为保证我区武警部队官兵能按国家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供给,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准,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并参照其他省、区的做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区武警部队伙食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我区地方政府对武警部队包括武警广西总队、武警广西边防总队、武警广西消防总队、武警广西警卫局官兵的伙食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天1元提高到每人每天1.5元。二、提高武警部队官兵伙食补助标准所需经费按武警部队编制。内实有人数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经费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即区直武警部队由自治区财政解决;市、县武警部队由市、县财政解决。三、上述调整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一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近年来,我区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陆续开展,为促进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护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极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6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批准认定具有评估资格、并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执业的中介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资信等级评估业务。商业银行自行组织的评估不得收费。二、资信等级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企业资信等级一年评定一次,中介机构不得增加评估频次变相多收费,也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同内容的评估而重复收费。三、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标准为:四、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中介机构可根据评估企业的大小、评估工作复杂程度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标准最高限价内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五、个人征信以及与资信评估有关的信息服务费、咨询服务费、自愿参加的短期培训等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双方协商议定,资料费按实际工本费收取。六、资信等级评估中介机构的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七、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3年7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总结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经验,要求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召开这次会议非常重视,2003年7月30日作了重要批示:“土地是民生之本。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一要完善土地产权与征地制度,健全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二要加强土地审批管理,杜绝乱批滥占耕地现象;三要清理整顿各类开发用地,强化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四要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放眼长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珍惜和保护每一寸土地。”会上,曾培炎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强调要高度重视当前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端正经济建设和保护土地的指导思想,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力度。当前,我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但个别地方还存在着领导重视不够、自查不力、瞒报问题以及个别领导干扰治理整顿工作等突出问题。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进一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土地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和曾培炎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端正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提高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对治理整顿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认识,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持久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善始善终地完成好治理整顿工作。二、积极采取措施,全面落实治理整顿各项要求我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已进入全面整改阶段,按照国务院会议的要求,这次治理整顿至2003年底结束。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组织学习领会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尽快制定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针对前一段时间在治理整顿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对照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自查自纠。着力解决认识不够到位,工作抓得不紧,违规纠正不力,督查力度不够的问题,确保这次治理整顿不走过场,抓出实效。三、严格对照检查,突出重点,抓好整改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点解决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非法占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执法不严等问题,特别是要真正刹住滥设各类开发区的势头。各地、各部门在回头自查的过程中,要抓住重点,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认真做好自查自纠,要切实制定开发区自查自纠方案,严禁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对违法违规已发的文件要立即废止。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照检查,切实抓好整改工作。四、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治理整顿的工作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协助,其他领导积极配合。要一级抓一级,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地都要重新调整充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计划、财政、经贸、建设、外资、农业、教育、科技、水利、监察、审计、海关、法制、林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五、进一步加强督查指导,加大执法力度这次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重点在各市、县,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市、县的督查指导,各市在做好本级治理整顿的基础上,也要对所属县(市)加强指导。各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要下设工作机构,由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具体负责治理整顿的组织、督查和指导。对督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顶风违纪的,要严格按照土地法律法规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监发[2003]8号)要求进行查处,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并要将开展这项工作的成效作为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执法,注意抓典型,选择一批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和曝光,充分发挥查处典型案件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六、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进行重点整顿。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置于舆论监督之下。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披露典型违法案件,扶正压邪,形成持久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广泛发动群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规范土地市场的参与程度,进一步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通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确保这次治理整顿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一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藤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 藤县物价局:你局报来《关于要求提高我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请示》(藤价报字[2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调整你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从电站上网电价中征收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是解决水电站库区移民后期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并不是唯一资金来源。库区移民问题应作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件大事来抓,除了从电站上网电价中解决一部分资金外,当地政府也应从财政预算等渠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二、考虑到你县的实际情况,同意将你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02元调整为0.025元,从2003年8月1日上网电量起执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整后,你县小水电上网电价若需作相应调整,需按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规定报批。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7月31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力度,抓住机遇,把握主动,认真解决我区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3年2月以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从2003年7月3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全区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以确保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一、总体要求这次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是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继续和深化。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经济建设和保护土地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自查自纠,认真解决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土地管理,保障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二、整顿原则这次进一步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一)自查为主。这次治理整顿工作要上下联动、自查为主。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是市、县两级的自查自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指导。(二)突出重点。这次治理整顿中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尤其是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问题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违规设立各类工业园、开发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三)重在整改。针对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上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应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应研究落实措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乱干预的,要通过法制宣传和严格执法执纪,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形成有效防范的机制。(四)区别对待。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主动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经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属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属于违法的问题,只要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工作重点(一)治理整顿的重点范围。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供应、交易等情况。凡是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要纳入这次治理整顿范围。(二)治理整顿的重点内容。1.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问题。主要是清理违反中央规定擅自设立各类园区(城、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以及违法授权各类园区行使供地审批和其他土地管理权,造成违法供地、多头供地、恶意竞争,造成土地闲置、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以及造成拖欠征地款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的问题。这是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一个专项工作。2.非法征用(占用)集体土地问题。未经依法批准,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或者租地协议,非法使用集体土地等问题。3.违法违规交易问题。主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经营性用地不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问题。4.土地市场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主要是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规定建立和落实9项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集体决策、举报和监察介入等制度);有法不依,越权授权,致使城乡土地市场分割;在土地管理上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违反财务管理和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擅自减免各项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问题。四、工作步骤根据前一阶段全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情况,这次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一)再学习和再动员阶段(2003年7月31日至8月15日)。1.再学习和再动员。8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8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和自治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系统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周密部署。2.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31号)。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该通知要求,进一步进行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动员和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治理整顿具体措施。3.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35号)及其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这两个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4.调整充实组织领导机构,抽调专人组成具体工作班子。各地要重新调整和充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计划、财政、经贸、建设、外资、农业、教育、科技、水利、监察、审计、法制、林业、海关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建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治理整顿专门工作班子。5.重新公布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公告和举报电话,没有设立举报信箱的要及时设立,以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接受社会监督。(二)再自查和再整改阶段(2003年8月16日至10月31日)。自查自纠是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是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和重点环节,也是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地要抓住机遇、争取主动,坚决自查自纠。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开发区、园区要在认真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精神的基础上,按照治理整顿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重点排查管理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以及违规设立园区、违法授权等问题,要着重查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自身的问题。在自查的同时,要再次组织力量开展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及时按上级要求填报有关统计数据、报送有关材料。坚持自查与整改相结合,边查边改。各地对自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态度,根据这次治理整顿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要实事求是,决不能弄虚作假、走过场。对存在问题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依法落实整改措施。(三)验收和总结阶段(200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按照2003年2月20日以来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1月20日前,各地级市要完成对所辖县(市)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并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报送自治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督查办公室。自治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将从11月21日起,组织检查验收组赴各地检查验收。五、措施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土地是民生之本,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放眼长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强化珍惜和保护每一寸土地的意识,提高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自觉性。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在市、县,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建立治理整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主动协助,其他领导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认真反思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领导重视不够、整顿力度不够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正。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从大局出发,积极参与和配合治理整顿各项工作。(二)广泛宣传,动员群众。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地的自觉性。要广泛发动群众,宣传保护土地的基本国策,提高依法用地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进行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治理整顿工作的参与程度。(三)加强督查,全面推进。自治区将加大对各地治理整顿工作督促检查的力度,各市也要加强对所辖县(市)的检查指导。每个阶段都要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对重点地区还应进行重点督查,督查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治理整顿工作抓得紧、成效大的要通报表扬;对治理整顿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四)严格执法,解剖典型。要按照治理整顿的原则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违法违规的问题,只要主动自查出来并积极纠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法违纪的,必须严肃依法查处;既要处理事,也要处理人。各地都要选择一些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公开曝光,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农村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文化发展的决定》(桂发[2001]18号),确保《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办发[2001]34号)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目前我区农村文化建设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人才队伍匮乏、管理能力不强、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问题,繁荣和发展我区农村文化,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区农村文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繁荣农村文化为出发点,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重要任务,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为根本目标,以“四基”(基本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基本活动方式)建设为重点,树立大文化的新观念,突出民族地域特色文化优势,拓宽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切实把农村文化建设与农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与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努力开创农村文化工作的新局面。二、总体目标(一)进一步加大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把我区文化建设与发展旅游业有机结合起来,在促进农村文化发展的同时,推动我区旅游业的发展。(二)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1.基本实现县(市)有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有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2.进一步加强县文管所、村文化室(图书室)、文化活动中心户的建设;3.完善县、乡文化信息资源网络中心的建设和服务;4.建设千里边境文化长廊。(三)挖掘我区优秀文化传统,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文化队伍。(五)推进农村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六)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扩大农村文化机构职能,完善和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推动农村文化、宣传、广电、教育、科技、体育等资源共享机制的形成;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和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社会广泛参与的具有我区特点的社会主义农村小康社会文化。三、主要任务(一)设施建设1.各市、县要制定本地区农村文化设施发展规划,在布局结构、建设时序、资金筹措等方面做出安排,要注意整合资源,防止重复建设。2.我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投资重点是:完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搞好包括与村委会用房同步建设的村级文化室等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1)用5年的时间,新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30个。按照所在县的人口总数划分,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业务用房面积标准为:50万以下人口的县(市),最低面积标准为1000平方米;50万至100万人口的县(市),最低面积标准为1500平方米;10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最低面积标准为2000平方米。(2)新建一批业务用房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扩建一批业务用房面积不足400平方米的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3)加紧维修、改造部分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文管所。3.结合基层政权建设,确保村委会用房建设中含有5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室(图书室)用房;加强文化中心户(示范户)、乡村中心校、村级完小文化基础设施建设。4.在巩固300个村级图书室示范点的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百村千书”工程的实施。5.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结构合理的文化信息网络体系,到2005年,首先建成“共享工程”基层中心工作站150个,2005-2007年再建100个。积极推进“边疆文化长廊”进入数字化建设阶段,用5年的时间,完成8个边境县(市、区)所辖104个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的建设;实施我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工程,建设我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数据库。6.采取多种方式尽可能地对社会开放地处农村的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二)队伍建设1.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收优秀人才到农村文化机构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稳定的农村文化队伍。基层文化事业单位进人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让真正有文化有才能的文化艺术人才担当起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的工作;逐步实行基层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各级文化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规范。2.发挥自治区、市、县(市)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基层文化骨干培训工作。在职的文化馆、图书馆、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参加县级以上文化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新调入或新聘任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3.积极推进农村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农村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和适应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4.挖掘农村文化人力资源,大力培养和发展农村民间文化队伍。通过开办培训班、研讨班,培养一批从事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工作的人才,重点培养一批农村文化能人;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人才的评选和规范化管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人才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定,可授予相应名誉称号;通过聘请文化艺术指导员,推动民办社会文化团体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5.进一步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与配合,认真抓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文化、科技、体育“三进村”等活动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6.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队伍建设的规定,加强县级文化市场管理队伍建设。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在职人员,接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和指导,落实管理责任,依法管理农村文化市场。7.加强专业艺术团队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民族自治县、边远山区县(市)和边境县(市)的专业艺术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艺术水平。8.加强县文物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人员,以多种办法进行培训,迅速提高业务素质。(三)活动开展1.积极开展科学、健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改变农村文化单纯搞文化娱乐活动的做法,把影视宣传、思想道德教育、科技与卫生知识普及和体育活动等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科技型文化活动或文化型科技活动,充分利用博物馆和革命历史遗址在青少年中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努力增强活动的感召力和影响力。2.坚持开展“三下乡”、“三进村”等活动,为农民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卫生知识,活动不仅要有数量,还要有质量的提高。3.充分利用民族民间节假日、农闲、集市等开展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鼓励农民自编自演内容健康的文艺节目。抓好农村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自治区重点抓好4年一届的全区农村文艺会演。4.积极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做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抢救、保护、发掘和整理,让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广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考察研究活动,通过书籍、电视专题片、音像制品、网络等手段,向区内外及海外开展民族民间文化的展示与交流活动;到2007年,全区建立5个“广西民族文化生态区”、10个“广西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基地”,建立40个“广西民间艺术之乡”、15个“广西特色艺术之乡”。5.突出边疆文化长廊的区位优势,在开展好常规性文化活动的同时,加强和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通过数字化建设,进一步扩大文化长廊的影响,增强文化长廊的服务手段和内容,充分发挥文化长廊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科技普及、促进经济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边防等方面的作用。6.继续推动“知识工程”的实施。在农村,要以县、乡、村的图书馆(室)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依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讲座、咨询、展览等活动,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系统为农民传递和发布科技、文化、市场信息;要继续开展为“两个一”(一百个“短、平、快”科研项目,一千个致富能手)服务的活动。7.加大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力度,使其覆盖面在2003-2007年分别达到30%、50%、70%、90%、100%,多途径多渠道地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抓好农村科教影片的放映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抓好民族语影片译配制工作,让少数民族群众看懂看好电影。8.通过文化先进县创建活动带动农村文化建设的全面发展,要在创建文化先进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文化先进乡(镇)的活动。到2007年,力争全区50%以上的县份进入自治区级文化先进县行列,30%的自治区级文化先进县进入国家级文化先进县行列。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对农村文化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县(市)、乡(镇)政府的工作日程,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分级负责制度实施我区农村文化建设各项工作:各地厅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下达和监督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县(市)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按地厅级市下达的年度计划完成本级文化设施的维修、改扩建等任务,监督各乡镇年度计划的实施;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主要责任在县(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乡(镇)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完成县(市)下达的年度计划。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土地、编制、人事、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也要将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工作日程,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农村文化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制度。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促进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可持续发展机制,保证农村文化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文化设施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原有的凡属公益类的文化设施要以文为主,综合利用,不得改作他用,已改作他用的,要尽快收回,维护其公益性质;建立健全广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专项资金制度。(三)切实加大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二是要发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带动农村文化建设经费投入的持续增长,对“老、少、边、山、穷”地区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保证专款专用;三是要将农村文化建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农村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四是保障农村文化馆(站)、图书馆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经费,保证图书馆有购书经费;五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农村文化建设,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农村文化建设格局。(四)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培育和建设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活动健康的农村文化市场;大力发展以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支撑的文化产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的开发力度,着力打造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点的文化品牌,力争逐步形成“一县一品”、“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格局,促进我区旅游业的发展。(五)各县(市)人事、财政、文化等部门要认真核实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情况,确保他们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标准足额发放。(六)充分运用评估、表彰、奖励等手段,促进农村文化建设跨越式发展。要认真评选基层文化建设领头人和社会文化优秀工作者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引导和示范农村文化工作;对已经命名的文化先进县实行动态管理,促进文化先进县的巩固和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即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切实把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领导,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毒鼠强生产、销售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要保障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公安厅、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爱卫会、供销合作联社等单位,成立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自治区农业厅内。二、精心组织,突出抓好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净化源头,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一是抽检产品质量;二是核查购销情况;三是核查生产条件。及时掌握杀鼠剂生产经营情况,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发现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要立即扣押,发现有生产毒鼠强线索的要彻底清查,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于不具备相关生产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取缔。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打假扶优,从源头清除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二)认真排查,加大杀鼠剂市场整顿力度。由工商部门牵头,立即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对杀鼠剂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分段、分片的市场监管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农贸)市场上以及游商游贩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严查经营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杀鼠剂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一查到底。(三)严厉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制贩毒鼠强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牵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立即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全面的清查清缴。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制贩毒鼠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公安机关对农业、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察,迅速查办,深挖制贩源头,坚决依法打击,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三、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对杀鼠剂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杀鼠剂生产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制度。按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立即对现有杀鼠剂产品进行认真清理,保障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坚决取消杀鼠剂分装生产和登记。二是实行统一的杀鼠剂产品标签和标识。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组织实施。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杀鼠剂产品标签内容和格式要求,凡2003年9月1日后生产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新的标签和防伪标识;此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加贴防伪标识后方可由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三是加强对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各级农业、爱卫会、经贸、安全监督管理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手续,2003年9月1日以前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在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在城市由市爱卫会负责。各级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做好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核准工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的数量。农业部门和爱卫会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如有擅自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生产者也不得向未获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将从严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实行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制度。杀鼠剂的统一购买发放工作,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农村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四、统一协调,及时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对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加快建设或认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设施,对已收缴的毒鼠强要尽快彻底销毁,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解决,并列入部门预算。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登记造册,办理移交手续。各地对需要转运处置的毒品强,要向自治区环保局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保能够及时、妥善、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置。同时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采取消除污染的有效措施,并立即上报自治区环保局。每月25日以前,各地级市环保局要将全市当月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的数量、种类和处置情况上报自治区环保局。五、严密防范,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毒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各级医疗机构要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得到迅速有效开展。各地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六、科学组织,积极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灭鼠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地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持久开展统一灭鼠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爱卫会负责城市灭鼠工作。各地要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今年秋季组织开展统一灭鼠示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灭鼠防治长效机制。一是建立统一灭鼠示范区。每个地级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2003年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并于2003年9月上旬前将选定的示范县(市、区)名单分别上报自治区农业厅、爱卫会。二是开展示范区鼠情监测。要充分发挥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卫生机构的网络优势,建立农村和城市鼠情监测体系,准确发布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治工作。三是开展科学灭鼠知识宣传。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大规模的群众宣传活动,普及全民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城乡居民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四是组织开展统一灭鼠行动。各地要统一采购安全经济优质的杀鼠剂和灭鼠器械,积极推广应用生物、生态防治技术,加强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制毒饵。农村以村、组为单位,城市以街道、居委会为位,城乡相互配合,采取统一灭鼠行动,保证组织到位、物资到位、宣传到位和责任到位。七、扩大宣传,加快形成严打毒鼠强的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公告、墙报等形式以及电脑信息网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性。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及时曝光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教育广大群众,震慑犯罪分子。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整治工作,2003年9月要掀起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活动的高潮。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毒鼠强举报投诉网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要发动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八、增进交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区域内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交流,相互沟通,从2003年9月份开始,以地级市为单位,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报告本市工作进展情况,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每月月底向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农业部)报告全区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将于2003年9月组成若干个工作组,深入全区各地对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目前,我区存在的对人畜威胁较大、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主要有狂犬病、炭疽、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等。这些人畜共患传染病不仅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而且严重影响畜牧业生产。为了在上述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减少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6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并采集病料,送检确诊。当地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疫情确认。1.临床诊断。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家根据以下内容,初步诊断:(1)流行病学特点;(2)临床症状的特征;(3)典型的病理学变化;(4)其他有关情况。2.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地级市或有条件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最后确诊。(三)疫情分级。根据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及其趋势,疫情划分为三级:1.一级疫情:(1)在7日以内有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疫情的;(2)在30日以内,有2个以上地级市的相邻区域发生疫情,疫点在10个以上的;(3)一个地级市在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4)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100头(只)以上或疫病感染率在3%以上的;(5)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2.二级疫情:(1)一个地级市7日以内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的;(2)在30日以内有2个以上地级市的相邻区域发生疫情,疫点在5-10个的;(3)一个地级市在30日以内出现5-10个疫点的;(4)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50-100头(只)或疫病感染率为1%-3%的;(5)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3.三级疫情: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局部零星发生疫情,30日以内疫点在5个以下,或病畜数在50头(只)以下或疫病感染率在1%以下的。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一)指挥系统。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和疫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及疫情控制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的需要。2.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3.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保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督等工作有序开展,防止疫病的发生、流行。(二)部门职责。1.畜牧兽医部门:(1)制定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分析疫情,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3)人畜共患传染病在畜间发生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5)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扑灭工作;(6)指导和监督疫点、疫区内患病动物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被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7)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8)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9)负责安排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金的使用计划;建立健全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疫苗、消毒药、诊断试剂及有关防疫器械、物品等的储备和调配;(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11)开展动物防疫宣传及有关咨询工作。2.卫生部门:(1)制定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2)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3)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预防注射和病人的诊治工作;(4)开展防病知识宣传;(5)负责为动物防疫人员提供狂犬病防疫疫苗。3.计划部门:负责安排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4.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5.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协调运输单位做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工作,配合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以及疫区封锁工作。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水产畜牧主管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7.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镇)养犬的审批及违章犬的处理工作,捕杀野犬;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交通秩序。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按照疫区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关闭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9.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10.部队、经贸、外经贸、司法、农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三、疫情的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后,各地要根据发生的范围、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三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市、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意见,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疫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并开展预防、消毒、救治等工作。(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发生二级疫情后,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根据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包括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并扑灭疫情。同时,要安排好疫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将根据疫情态势和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协调、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紧急调拨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一级疫情发生后,有关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将情况迅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区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组织、指挥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紧急调配资金、物资、药品等物资,督促各地、各部门按本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扑灭疫情。四、保障措施(一)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1.自治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防护用品及器械库等。2.各地级市、县(市、区)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二)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技术保障。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bsl-3级动物实验室,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诊断,对全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各地级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也要建立相应的动物实验室,开展常规诊断、监测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资料档案。(四)人员保障。1.自治区和各地级市分别成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确诊,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方案。专家组成员的诊断结果将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2.各地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和实验室诊断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3)公安人员;(4)卫生防疫人员;(5)其他方面人员。五、其他事项(一)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级市、县(市、区)或本部门的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二)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冠壮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冠状病毒病是由冠状病毒引起的人和动物的多种疫病的总称。冠状病毒引起动物感染的主要疫病有: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猪血凝性脑脊髓炎、猪传染性胃肠炎、初生犊腹泻冠状病毒病、火鸡蓝冠病毒病、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冠状病毒病等。冠状病毒能感染多种动物,并引发严重的动物冠状病毒病。为了加强对动物冠状病毒病的监控,确保在动物冠状病毒疫情发生时,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冠状病毒病或疑似冠状病毒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报告。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当地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8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采集病料送检确诊。(二)疫情确认。1.临床确认;由自治区或地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的临床诊断专家根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确认:(1)流行病学;(2)临床症状;(3)其他有关情况。2.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诊。(三)疫情的分级。根据疫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及趋势,将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划分为三级:1.一级疫情:(1)在30日以内,有2个地级市或全区有10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疫点在10个以上的;(2)一个地级市在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3)一个县(市、区)30日以内病畜数在300头(只)以上的或病禽数在3000羽以上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2.二级疫情:(1)一个地级市在30日以内有百分之二十的县(市、区)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2)一个地级市在30日以内出现5-10个疫点的;(3)一个县(市、区)在30日以内出现病畜数在200头(只)以上或病禽数在2000羽以上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3.三级疫情:一个县(市、区)局部零星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病畜禽和疫点都较少的疫情。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一)指挥系统。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冠状病毒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2.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将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3.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动物冠状病毒病的强制免疫和监测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三)有关部门职责。1.水产畜牧部门:(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3)对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5)指导和监督疫点、疫区内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6)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其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7)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8)建立疫情测报网,搞好疫情的监测、预报;(9)建立健全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和调配用于紧急防疫的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合理分配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10)紧急调集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2.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及有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3.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4.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5.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水产畜牧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等工作,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根据需要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8.部队、经贸、外经贸、司法、农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三、疫情的应急反应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疫情的分级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地级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三级疫情的控制工作。疫情发生后,疫区发生地的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和意见,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迅速逐级上报上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发生二级疫情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自治区人民政府也要作出相应的反应。1.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1)地级市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同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部门;(2)地级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调集人员、物资、资金,控制和扑灭疫情,并及时将疫情及应急方案的实施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1)指导和监督发生疫情地人民政府处理疫情的工作,分析疫情趋势;(2)根据疫区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的经费、物资、药品等。(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一级疫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统一领导全区的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疫区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应急工作,并及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保障措施(一)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1.自治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2.各地级市、县(市、区)也要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二)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技术措施。1.发生疫情时,应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点、疫区。在通往疫点、疫区的交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染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疫区。2.发生疫情后,立即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排泄物、污染物和场所实施彻底的防疫消毒。4.对易感动物全面实施紧急免疫接种。5.加强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测。6.加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和预报,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四)人员保障1.自治区成立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并提出控制和扑灭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技术方案。2.各地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3)公安人员;(4)其他方面人员。五、其他事项(一)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级市、县(市、区)或本部门的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二)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全区学生军训工作2003年至200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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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一、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各县(市)人民武装部,各预备役团,各高等学校,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各中等师范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广西军区政治部《全区学生军训工作2003年至2005年发展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二○○三年七月十五日全区学生军训工作2003年至2005年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全国学生军训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在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和广州军区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展开的原则,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学校教育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全国学生军训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探索适应新时期要求和体现我区特色的学生军训模式,在过去16年学生军训的基础上,不断开创我区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二、工作目标全区学生军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2002年全区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全面加强学生军训工作的基础上,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组织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按计划逐步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到2005年底,全区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应全部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全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军事技能训练体系和军事理论教学体系,学生军训工作实现“技能训练规范化,理论教学系统化,教学手段现代化,军训保障制度化,质量监控网络化”。通过组织学生军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知识和军事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三、各年度主要任务围绕实现学生军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第一年建立和健全学生军训机构,保证机构、人员落实到位,第二年突出重点求发展,第三年上台阶”的工作思路,狠抓各年度工作的落实。(一)机构设置和教师队伍建设。2003年,自治区、市(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军训办公室,地市级学生军训办公室应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评估、奖惩等日常工作。2003-2004年,全区高等学校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3]21号)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机构,落实人员,区分职责,明确任务。2004-2005年,全区高级中学由采取聘任兼职军事教师的办法过渡到由学校确定专职军事教师负责学生军训工作。(二)军事训练安排。1.全区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工作统一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进行。2.高等学校。(1)2003年秋季学期起,全区已上报训练计划的41所高等学校对新生开展军训。从2004年秋季学期,全区所有高等学校都应对新生开展军训。(2)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全区所有本科院校和有条件的专科院校应开设军事理论课程。从2004年秋季学期起,全区所有高等学校都应开设军事理论课程。3.高级中学。(1)普通高中。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开展学生军训的学校180所(其中80所是申请建设“示范性高中”的学校);2004年秋季学期,新增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学校170所;其他学校,应创造条件,保证2005年秋季学期起开展学生军训工作。(2)中等职业学校,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应创造条件,分别从2004年或2005年秋季学期起开展学生军训工作。(3)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军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其中军事技能训练不得少于7天。军事知识讲座包括军事思想、军事科技、现代国防、国际战略环境、高技术战争等方面的知识。(三)教学与科研。1.高等学校开设军事课(含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组织军事课教学,将军事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确保军训质量。2.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在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体艺[2002]3号)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学生军训,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确保军训质量。3.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级中学应针对学生军训工作所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学生军训科研工作,如关于学生军训教材体系建设、学生军训普及与提高关系、学生军事理论教学体系、学生军训内容和形式及时代特征、利用校园网络系统拓宽国防教育渠道、学生军训先进教学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学生军训基地建设等的研究。(四)军事技能训练保障。1.高等学校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帮训官兵,由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申请,统筹安排,协调部队、军事院校和武警部队按计划落实人员。2003-2004年,高等学校的承训部队逐步过渡到全部由广西军区所属部队承担。高级中学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由驻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统一安排并报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备案。部队抽调人员帮训,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军事技术过硬,作风纪律优良,有组织实施训练能力的官兵。派出前要组织进行教学法集训,熟悉任务,统一动作,提出具体要求。2.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广西军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学生军训使用的教练枪,必须是经过技术处理后的不能进行实弹射击枪支。高等学校训练枪支一般按照枪支与参训人数1︰15至1︰20的比例配备,参训人数不足2000人的,按照1︰10的比例配备。配备学生军训训练枪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生军训训练枪支由高等学校按照参训人数与配备枪支的比例,向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或军分区(警备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人民武装部或军分区(警备区)审核后报广西军区批准配发。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不配备训练枪支。实弹射击用枪、用弹由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保障,在指定靶场进行,保障单位要派干部现场监管。各院校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学生军训枪、弹使用计划,逐级上报广西军区审批,广西军区按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划拨指标,保证军训需要。学生军训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3.配备学生军训训练枪支的高等学校,必须建有牢固可靠的训练枪库(室)和完善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已建有训练枪库(室)的高等学校,要按照规定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配套。学校配备的训练枪支,由学校武装部负责保管。未设武装部的学校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教学枪支暂由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或军分区(警备区)代管,保管费用由学校负担。4.高级中学学生军训的承训部队,由学校所在市(地)、县(市)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或武警部队派出。县(市)民兵训练基地要为学生军训提供方便,每年接受部分学校的学生驻训。5.到2005年,初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全区学生军训工作保障体系。6.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的来源及筹措办法,按照桂政发[2003]21号文件精神执行。学生军训工作经费要统筹安排,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7.学生军训基地是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要重视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部队教导机构和民兵训练基地保障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根据我区实际,为发挥综合利用效益,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原则上要依托广西军区、军分区(警备区)教导队和县(市)民兵训练基地进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民兵预备役部队、学生军训的需要,加大投入,对现有训练基地进行扩建、改建,完善配套设施,增大承训容量,提高保障能力。重点加强南宁市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基地建设。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会同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部门以及军事部门制定建设规划,协调落实建设经费,尽快建成一批各类设施配套、保障功能齐全的学生军训基地。广西军区教导大队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以及驻桂部队,要尽可能为学生军训提供训练场地、物资器材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学生军训使用基地时,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消耗性费用外,不准收取管理使用费等其它费用。8.承担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任务的各级军事机关和部队,不准向学校或学生收取军训费用。(五)军事理论教学保障。1.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凡开设军事理论课程的高等学校,使用经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军训办公室和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批准的军事理论课教材,并逐步配备必要的教学幻灯(投影)片。2.凡开设军事理论课程但本校没有军事理论教员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向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军训办公室和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军训办公室和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从派遣军官中统筹安排,协助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以保证教学质量。3.到2004年,全区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的要求配齐军事理论教员。四、措施和要求(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生军训工作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赋予地方和军队的使命,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为国家培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客观要求。各级领导应从战略全局和时代发展的高度,充分认清搞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区学生军训工作与上级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各项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以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精神,高标准抓好学生军训各项工作的落实。(二)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各市(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军分区(警备区)要依据本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逐级细化,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处理好部队战备工作和学生军训的关系、军事部门和地方教育部门的关系、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和教研室的关系、派遣军官和受训院校的关系。要明确工作思路,分清主次,抓好重点,攻克难点,推动全面工作落实。对各项工作要精心筹划,严密组织,确保按计划、按标准抓好落实。(三)要军地合力,搞好保障。学生军训工作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抓好这项工作,需要军地双方共同关心,形成合力,协调一致地搞好保障。要以地方党委、人民政府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密切配合,深入搞好国防教育,增强全体官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特别是增强各级领导和受训学生的国防观念,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学生军训工作,为学生军训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平时要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培养后备人才的重点,搞好规划,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经费、物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种实际问题,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要从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各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推动学生军训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本规划的贯彻实施,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繁重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实现本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而努力,为开创我区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作出积极的贡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广西军区政治部二○○三年七月四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止上路、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限摩”、“禁摩”成果,统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车型和排量标准,规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管理,促进首府南宁交通和营运秩序的根本好转,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各路段停止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路行驶;从2003年11月17日起,办理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为做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止上路行驶期限和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一)停止上路行驶期限。现有已经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以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均为超排量或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这些车辆在城市各路段上路行驶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从2004年1月1日起,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以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车禁止在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各路段上路行驶,所有上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发动机排量在50cc(含50cc)以下,无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以下简称为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二)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间。新购买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车管部门从2003年11月17日起开始为残疾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二、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使用、车型和标准(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限于下肢残疾人行走的代步车,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符合驾车条件、取得驾驶证照的下肢残疾人员。(二)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其发动机排量必须为50cc(含50cc)以下,车速为25公里/小时以下,无后载人座位,取得国家产品质量技术鉴定(即“ccc”)认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现推荐重庆嘉陵集团生产的型号为jl50qzc-5、jl50qzc-2b以及符合本通告规定的车型和标准的其他车辆为本市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三、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办法(一)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以下身体条件:1.年龄18-70周岁;2.下肢残疾,上肢齐全、灵活、有力、活动自如;3.视力:双眼均为4.9以上(包括矫正视力),视力矫正前必须达到4.6;4.辨色力:无赤绿色盲、色弱;5.听力:左、右耳距离音叉50厘米能辨清声音方向;6.心、肺、血压正常,无精神病。(二)指定南宁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为申请新车注册登记残疾人的体检定点机构。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须到该体检定点机构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合格的,发给体检合格证明并准许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免收体检费用。(三)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向公安车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购车发票,并复印一份留车管部门存档;2.车辆出厂合格证;3.个人居民身份证;4.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5.身体检查合格证明;(四)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须是本市(含市辖12个县、区)长住户口的居民,每人只能办理一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注册登记。(五)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办理本市过户,仅限于符合驾车身体条件的残疾人。(六)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由车管部门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简化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每两年审验1次,免收费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每6年换1次证,换证时进行身体检查,免收费用。(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须进行车辆检验:1.灯光照明装置必须齐全有效;2.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cc;3.最大设计车速小于25公里/小时;4.车身外廓尺寸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0.8米,高不超过1.1米;5.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后工具箱不能改装成搭乘装置;6.必须具有手柄启动装置;7.座位必须坚实稳固,具有前后调节装置,座位扶手具有高低调节装置;8.便于残疾人上下,并有安放拐杖的固定附件;9.必须是四冲程发动机;10.后轴必须有差速装置;11.当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发动机排量有“大排小标”疑问时,应进行发动机功率检测,并辅助进行坡道行驶动力检验,以确定发动机的真实排量。(八)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残疾人到车管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由车管部门负责全程代办。在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前办理注册登记的免收全部费用。逾期办理的,费用自理。(九)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由车管部门发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每两年检验1次,免收全部费用。(十)新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准搭人,不准从事营运活动。除临时管制路段外,在市内街道一律按非机动车线路行驶,并免收市内路桥费。四、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置换办法(一)为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减轻残疾人在置换车辆中的经济损失,杜绝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非法行驶,采取旧车统一回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和购买新车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的办法,鼓励残疾人支持和配合本次车辆置换工作。(二)回收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2003年11月17日开始进行。凡已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规定时间内由残疾人车主本人持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车证》、旧车牌照和《残疾人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陪护人乘坐证》到指定旧车处置地点交车和牌证的,车辆不分新旧,将给予如下旧车回收经济补偿:1.在2003年11月17日-12月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1000元的经济补偿。2.在2003年12月2日-12月1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800元的经济补偿。3.在2003年12月12日-12月2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600元的经济补偿。4.在2003年12月22日-12月3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400元的经济补偿。5.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以后交车和牌证的,按报废车处理。(三)每个残疾人车主凭原车牌证只能得到一辆车的回收经济补偿。无牌无证和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以外的车辆不属回收经济补偿范围,回收按报废车处理。(四)回收后的旧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按有关评估和监督程序交物资回收部门进行解体处理,不准变卖、拼装和再上路行驶。(五)凡持有本市(含12个县、区)长住户口,符合驾车身体条件,在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前购买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的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并进行注册登记的下肢残疾人,凭取得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和个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购买车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残联申请,将给予一次性购买新车经济补助500元。购买新车经济补助以公安车管部门受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准,每人只能一次,不购买新车和逾期购买新车的不在补助范围。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处理(一)本市停止使用的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得在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各路段上路行驶。违者,执法部门依法查扣没收,强行报废解体。(二)购买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残疾人,必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无牌无证上路的,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三)已注册登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行驶中有违章行为的,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四)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变更发动机、车架、颜色时,必须到车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车主擅自变更的,扣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号牌,强制车主恢复车辆原技术状况。因车主擅自改装、改造引起车辆结构、形状、外廓尺寸和其他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按强制报废处理。(五)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棚盖以及带人和载货装置,违者扣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号牌,强制恢复车辆原技术状况。(六)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置换工作中,没有按本通告的规定为残疾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车辆回收经济补偿和购车经济补助等手续的,或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经查实,要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全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开展全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三年十一月五日南宁市开展全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方案经国家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南宁市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单位。根据《南宁市技术标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技部《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工作方案》部署,落实《南宁市技术标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围绕本市特色优势产业开展技术标准试点工作。实行政府组织、企业投入、中介参与的组织方式,采取有力措施,统一领导、统筹规划、资源整合、技术集成、联合推动,把“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落到实处。以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为载体,推进南宁市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南宁市的整体竞争能力,应对入世挑战,促进南宁市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二、组织机构(一)成立南宁市开展全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实施全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林国强市长担任,副组长由郑军健副市长、陈刚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傅隆政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科技局古培康副局长、王永超副局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曾云清副局长担任,办公室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和4名兼职工作人员。(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6个工作组1、综合组组长:周学军(市科技局助理调研员)、苏骏(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长)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等。职责:负责内、外联络,活动安排;有关文秘、档案工作;经费保障及其它相关事宜;对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2、专家组组长:黄义文(市质监局调研员)、兰建东(市农业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经委、市计委等。职责:研究提出4个技术标准研究试点专项的工作目标、内容和具体任务;组织、策划、构造各专项的实施项目,提出项目指南;对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和指导等。专家组分设4个专项专家小组:即甘蔗种植与蔗糖技术标准专项专家小组;木薯种植与木薯淀粉深加工技术标准专项专家小组;亚热带水果种植与贮运技术标准专项专家小组;城市公共安全防护系统标准专项专家小组。每个专项专家小组由3名专家组成,在广西区内外选聘。3、项目组组长:古培康(市科技局副局长)、曾云清(市质监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等。职责:选择和落实试点项目,对技术标准研究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跟踪反馈技术标准研究试点项目进展情况,指导各项目实施、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项目实施做好服务。项目组下设4个专项管理小组,即甘蔗种植与蔗糖技术标准专项管理小组;木薯种植与木薯淀粉深加工技术标准专项管理小组;亚热带水果种植与贮运技术标准专项管理小组;城市公共安全防护系统标准专项管理小组。专项管理小组分别负责各专项项目管理工作。4、人才培训组组长:赵红明(市人事局副局长)、苏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长)成员单位:市人事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等。职责: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建设南宁市技术标准人才培训体系,开展技术标准知识培训与普及等。5、政策法规组组长:黄涛(市委政研室副主任)、周异助(市计委副主任)成员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计委、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法制办、市经委、市农业局等。职责:研究制订推动技术标准试点工作开展和南宁市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配套性政策、措施等。6、宣传组组长:谭漓(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韦仁秋(市科技局纪检组长)成员单位:市广播电视局、南宁晚报社、南宁电视台、南宁广播电台,市科技局、市质监局等。职责:对试点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编发简报及建设网站等。(三)成立南宁市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矫云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副主任委员:赵景柱(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科技部专项试点南宁市联络专家)委员:裘庆军(中国标准化委员会信息部主任)房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总工程师)苏湘群(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何东(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责:对试点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咨询、指导等。三、主要部门在试点工作中的职责(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技术标准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综合报道,为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试点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试点工作的整体推动,参与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政策,组织下达和管理有关试点科研项目等。(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参与试点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试点工作的总体推动;负责全市技术标准研究、检测、咨询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技术标准人才队伍建设与培训及技术标准科普宣传,有关配套政策法规研究,为企业技术标准研制和实施提供指导;参与有关项目管理;负责有关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申报工作。(四)市财政局:确保试点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五)市经委:负责组织企业参加试点工作;在企业中开展技术标准战略的宣传和普及活动;参与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开展技术标准工作的有关配套政策。(六)市计委:负责组织全市技术标准战略及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开展重要技术标准实施保障体系建设等。(七)市农业局: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参与有关农产品标准研究制定,参与研究制定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政策措施等。(八)市外经贸局:配合开展我市对外贸易中主要产品技术贸易性措施机制建设工作等。(九)市人事局:负责技术标准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十)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城市公共安全防护系统系列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十一)市委政研室:开展促进技术标准试点工作和技术标准战略实施的研究,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等。(十二)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技术标准人才培训体系建设等。四、主要任务分解┌─────────────┬─────────────┬────────┐│主要内容│实施单位│时间│├─────────────┼─────────────┼────────┤│1、建立甘蔗种植系列标准和│南糖股份、市农业局、市质监│2003.9-2005.6││技术规程│局、广西大学等││├─────────────┼─────────────┼────────┤│2、制定《旱地糖料甘蔗高产│区质监局、市质监局、市农业│2003.9-2004.7││栽培技术规程》国家标准│局││├─────────────┼─────────────┼────────┤│3、“国家食糖产品质量监督│区质监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2003.9-2005.12││检验中心”建设│验所││├─────────────┼─────────────┼────────┤│4、调研我国糖产品质量现状│南糖股份、广西大学、区产品│2003.10-2004.7││,提出国家标准修订意见│质量监督检验所、区轻工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广西检验检疫││││局等││├─────────────┼─────────────┼────────┤│5、蔗糖深加工产品技术标准│南宁化工研究院、广西大学、│20003.10-2005.6││研制│广西科学院、广西检验检疫局││││等││├─────────────┼─────────────┼────────┤│6、建立蔗糖产品技术标准示│南糖股份等│2003.11-2005.7││范基地│││├─────────────┼─────────────┼────────┤│7、木薯良种高产标准化生产│市农业局、质监局、广西亚热│2003.10-2004.12││技术规程研制│带作物研究所、武鸣县科技局││││等││├─────────────┼─────────────┼────────┤│8、建立木薯变性淀粉产品技│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公司、│2003.10-2005.12││术标准体系│广西大学、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南宁木薯开发研究中心││├─────────────┼─────────────┼────────┤│9、建立木薯变性淀粉产品技│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公司、│2003.11-2005.7││术标准示范基地│广西大学等││├─────────────┼─────────────┼────────┤│10、建立木薯标准化种植示范│武鸣县、市农业局、广西明阳│2003.10-2005.6││基地│生化科技股份公司、广西亚热││││带作物研究所││├─────────────┼─────────────┼────────┤│11、建立香蕉标准化种植基地│大热门香蕉种植有限公司、永│2003.10-2005.6│││新区、武鸣县││├─────────────┼─────────────┼────────┤│12、建立龙眼标准化种植生产│武鸣县、南宁市植保植检站│2003.10-2005.6││基地│││├─────────────┼─────────────┼────────┤│13、建立无核碰柑标准化种植│城北区、南宁市植保植检站│2004.6-2005.10││生产基地│││├─────────────┼─────────────┼────────┤│14、建立香蕉、龙眼、无核碰│市农业局、质监局、南宁市植│2003.10-2004.12││柑的栽培技术规程和产品标准│保植检站、大热门香蕉种植有││││限公司、武鸣县、城北区││├─────────────┼─────────────┼────────┤│15、建立农产品(水果)质量安│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南宁市│2003.10-2004.12││全标准体系│植保植检站││├─────────────┼─────────────┼────────┤│16、建立城市公共安全防护系│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国防科│2003.10-2005.6││统标准化规程示范基地│大、信息产业部通信研究所、││││摩托罗拉公司、西门子公司等││├─────────────┼─────────────┼────────┤│17、技术标准情报研究机构资│区质监局、广西检验检疫局、│2003.10-2004.12││源整合及技术标准信息服务网│广西标准情报研究所、广西产│││络建设│品质量监督检验所││├─────────────┼─────────────┼────────┤│18、产品质量公共检测服务体│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广│2003.10-2005.6││系建设│西检验检疫局、广西大学、广││││西轻工研究院等││├─────────────┼─────────────┼────────┤│19、技术标准人才工程│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2003.10-2005.6│││技局、市质监局、广西大学、││││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等││├─────────────┼─────────────┼────────┤│20、技术标准配套政策和监管│市委政研室、市计委、市质监│2003.10-2004.2││体系│局、市科技局、市法制办││├─────────────┼─────────────┼────────┤│21、主要产品进出口贸易技术│广西标准情报研究所、广西科│2003.10-2004.6││标准预警机制│技情报研究所、市外经贸局、││││广西检验检疫局││├─────────────┼─────────────┼────────┤│22、技术标准知识宣传与普及│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市科│2003.10-2005.12│││技局等││└─────────────┴─────────────┴────────┘五、计划进度(一)2003年7月-2004年6月,全面启动技术标准试点工作完善技术标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及工作机构,组织、确定启动技术标准研究科研项目,出台实施技术标准试点工作政策,组建技术标准研发、检测、信息咨询和人才培养四大体系平台。主要工作:1、完善技术标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南宁市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成立4个专项工作组和专家组。(2003年7月-2003年10月)2、开展四个产业或工程项目技术标准体系的调研和信息情报资料的收集、综合和分析工作,组织专家论证,确立研究重点。(2003年11-12月)3、招标实施第一批“重要技术标准研究”科研项目。(2003年10-11月)4、开展南宁市技术标准战略研究工作,拟定南宁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相关政策。(2003年9月-2004年6月)5、编制南宁市现代城市公共安全防护系统技术标准体系表。(2003年8-12月)6、建立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2003年7月-2004年6月)。7、开展蔗糖、木薯淀粉产品标准各项指标的分析研究与检测技术研究。(2003年8月-2004年6月)8、开展四个技术标准示范基地建设。(2003年11月-2004年6月)9、初步建立技术标准信息服务网络,公共检测服务体系、技术标准咨询服务机制,进出口贸易技术标准预警机制(2003年11月-2004年6月)10、招标实施第二批“重要技术标准研究”科研项目。(2004年3月)11、开展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2003年7月-2004年6月)12、阶段性总结试点工作,迎接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的认定考核。(2004年6月)(二)2004年7月-2005年6月,深入开展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深入实施技术标准试点科研项目。开展技术标准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技术标准示范企业工程。主要工作:1、实施第三批“重要技术标准研究”科研项目。(2004年7月)2、深入开展蔗糖产品、变性淀粉产品、亚热带水果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示范基地建设,完善城市公共安全防护系统标准化规程示范基地建设。(2004年7月-2005年6月)。3、建设相关产业产品技术标准数据库。(2004年7月-2005年6月)4、继续建设技术标准信息服务网络,完善公共检测服务体系,完善技术贸易技术标准咨询服务机制。(时间2004年7月-2005年9月)5、收集整理技术标准试点工作技术资料,编制相关标准和完善技术规程。(2004年9-12月)6、开展相关研究成果申报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工作。(2004年12月-2005年6月)7、开展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2004年7月-2005年6月)(三)2005年7月-2005年12月,技术标准试点工作的总结验收和宣传推广对技术标准试点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企业进行表彰,整理材料,迎接国家科技部检查验收。主要工作:1、总结技术标准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果,在全市推广典型经验。(2005年8-10月)2、整理工作材料,迎接国家科技部检查验收。(2005年10-12月)。3、表彰试点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2005年12月)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将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地方试点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南宁市开展全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实施试点工作的有关部门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试点工作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工作组成员单位(主要部门)要分别落实2名同志(1名分管领导,1名工作人员)作为各工作组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和全市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联络、协调、督促、落实工作组提出的各项工作。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应于11月15日前落实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南宁市开展全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暂设在市科技局内,联系电话:5533812。传真电话:5533822)有关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地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县(区)的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二)保证经费市财政安排开展全国“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试点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预算提出;项目经费为600万元,按年度拨付。市科技局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科技项目。积极争取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技术标准试点工作的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标准研究和实施的科技投入。(三)科技支撑把技术标准工作纳入市科技计划、质监工作和相关科技工作中。要有效地利用好包括我市科技发展计划、科技重大专项以及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资源,加强技术集成和资源集成,把现有科技计划资源作为技术标准工作良好的基础平台。要通过科技开发、技术创新以及实施标准化等手段促进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四)战略联动推进“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的联动实施。要切实加强三大战略之间的联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要加强与专利战略的有机结合。要把培养技术标准专业人才、国际化人才纳入到人才战略中进行规划,建立技术标准人才培训、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培养更多的技术标准高层次人才。(五)政策引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强化政策导向。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引导、扶持和政策倾斜力度,促进技术标准试点工作和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六)重点扶持争取设立技术标准政策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和扶持国际先进标准、国家标准的研制、升级项目;支持率先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市新产品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技术标准应用推广示范基地的建设等项目。市科技、经济管理部门对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利用自主知识产权所形成的国家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项目,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要予以重点倾斜,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相应的资金投入。(七)突出主体大力培育企业成为技术标准研制和实施的主体。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鼓励企业按照自主、自愿方式组建各种形式的相关技术标准企业联盟,进一步引导形成相关技术标准产业联盟;对在技术标准研制中条件成熟的企业,将在资金、标准转化、进出口产品税收减免等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培育和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标准研制和实施的主体。(八)加强宣传加大对技术标准战略的宣传力度。市、县(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及新闻媒体要把技术标准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大技术标准的普及与宣传力度。加强在标准研制、标准转化以及企业自觉采用国际标准方面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扩大技术标准的普及与宣传面;组织利用好“科普、科技周”、“世界标准日”等活动,增加论坛、学术交流、公众普及等不同层面的相关内容,提高技术标准普及与宣传的档次和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