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府发【2000】70号文件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鉴于2000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税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0]70号)与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部分不相适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即日起废止该文件。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有关税费缴纳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税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全面启动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有关税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问题。首次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标定地价未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暂按成交金额(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1%缴纳,但超过购买公有住房时规定的控制标准部分面积的价款应在成交金额中扣除。二、关于营业税及附加(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问题。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三、契税的缴纳问题。(一)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收入的差额交纳契税。(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契税暂减半收取,在此基础上,财政再予贴费50%。四、关于交易鉴证费的缴纳问题首次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缴纳交易鉴证费标准为:个人购买的,每宗50元;单位购买的,每宗100元。南宁市人民政府二○○○年七月二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今冬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今冬接收安置退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连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2年11月底开始,到2003年1月底基本接收完毕;转业土官离队和接收时间等问题,待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通知后再行确定。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认真学习十六大文件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着眼于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特点和维护稳定的需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老兵退役教育的重要落脚点,积极开展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教育,增强退役士兵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自觉服从国家和部队建设的需要,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例条令,做文明退役、文明返乡的模范。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三、做好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各地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退出现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队要严格按规定提前拟订出退役士兵始乘和中转计划,并按计划严密组织实施。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铁道、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为退役士兵途中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地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的领导,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住宿、医疗、接待和饮食供应等保障工作,使退役士兵能安全顺利地返回家乡。四、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土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退役土兵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名退役士兵3万元至5万元收取,作为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或建立发展基金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为了科学合理分配安置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桂中直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其中:凡是有垂直管理关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数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军安办)负责协调并下达(具体单位和计划指标数另行下文)。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2003年全区各地要全面实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应不低于全部城镇退役士兵总人数的30%。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在自治区未出台统一的规定前,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税务部门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并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人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合理安排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治区财政对安置任务重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其他有关具体扶持政策,待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下达有关政策规定后,自治区再根据我区实际组织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切实维护士兵的合法权益。我区从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作为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凡接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地、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须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各地安置部门不得擅自接收。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士兵退役前的教育,使他们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今年以来,我区各地相继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保证我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关于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2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由财政拨款制作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不能收取任何费用;非财政拨款制作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18元。此外,不能另收其他费用。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中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二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目前,我区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从2003年起,在全区城乡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要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1-3年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使其在取得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各类就业中介机构实现就业。要引导和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范围(一)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愿望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三)准备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又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企业富余人员等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三、职业培训(一)培训机构。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在教育、培训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办学条件评估,由市(地)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二)培训内容。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要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培训的全过程,开展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教育。(三)培训期限。培训期限依据培养目标和学员的文化基础确定。1.熟练工的培训期限为4-12个月;2.初级职业技能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为2年,高中毕业生为1年;3.中级职业技能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为3-4年,高中毕业生为2年;4.特殊职业(工种)特殊人员的培训期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四)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在教学上应积极引进“单元制”、“双轨制”、“mes”等方法。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学生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开展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五)招生入学。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可在春秋两季自主免试招生。四、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考核,并结合其思想品德和劳动态度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属技术工种(专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五、就业服务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职业介绍机构要将经过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毕(结)业的人员作为就业服务的对象,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积极推荐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人员就业;要加强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的配合,指导、帮助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并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工商行政部门应在登记开业等有关方面提供服务。六、经费筹措(一)经费渠道。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所需资金渠道如下:1.个人缴费;2.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培训费用;3.从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列支失业人员培训费;4.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适当提取;5.各级财政按培训人数及工种(专业)情况从就业培训补助费中予以补贴;6.社会捐助。(二)收费办法。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员的个人收费,可比照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收取。父母均下岗、失业的职工子女、城镇特困职工子女和残疾青年,学费减半;其他生活困难者,可缓交或减免学费。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要求组织培训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全部或部份培训费用。从地方就业训练经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的经费和政府补贴,可采取项目招标、培训质量考核或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七、主要措施(一)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要动员符合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二)组织保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设立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扶持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对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落实生源。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城乡新生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摸底,认真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登记报名;及时发布教育、培训信息,使城乡新生劳动力有日的地参加培训。(四)疏通升学渠道。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应优先录取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1.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和经济贸易部门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对象,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自治区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2.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介绍、招收录用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当地又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可允许先招收再培训。(六)奖励扶持,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工作比较好的培训机构和实习基地,各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表彰和奖励。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培育一批工业利税大户,进一步扩大我市财政税收来源,调动企业积极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市属工业企业范围包括两县五城区、开发区和投资区所属工业企业(不含中央、区直、地区工业企业)。第三条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市属工业企业,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企业获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当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二)实现利税连续两年同比增长且考核年度增长不低于5%或上一年度实现利税同比下降,但考核年度增长幅度弥补上年度降幅后,增长不低于5%;(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有盈利;(四)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且年末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三项合计金额比上年减少(或持平),产成品存货和应收帐款合计增幅低于销售收入增幅,当年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五)没有发生因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损失。第五条获奖企业分别按下列等级计算奖励一名正职领导奖金或同等价值实物:(一)实际上缴税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至万分之五奖励。(二)实际上缴税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二至万分之十奖励。(三)实际上缴税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五至万分之十二奖励。(四)实际上缴税额9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二十至万分之十五奖励。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实现利税,指企业实现利润、应交增值税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三项之和。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实际上缴税额,指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企业实际上缴税额不包括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查补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第八条市本级所属的企业利税大户奖由企业自行申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签署意见,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本级所属的企业,利税大户奖由企业自行申报,经同级经贸局(产业处)、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第九条申报利税大户奖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经有关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申报表;(二)经市财政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三)经税务部门核实的纳税缴款书。第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市本级利税大户及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本级利税大户分别向同级经委(经贸局)、财政局提出上年度的奖励申请。第十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市财政支付企业一名正职领导的奖励金额。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由企业根据企业章程或规定自主决定,奖金由企业自筹。其中正职领导可以按市财政奖励额的100%计奖,副职领导可以按60%计奖。第十二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按月计奖。计奖月份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少于15天的,当月不能计奖;超过15天的,当月可以计奖。第十三条获奖企业凡经审计认定为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收回获奖金额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精神,加强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企业工委、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纪委等单位的通知》(南发[1998]46号)同时废止。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市、县(区)直属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即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退休、辞职、解聘以及机构裁撤合并、企业改制等,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第五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审计书,审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实施审计。第六条审计机关按照本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负责实施:(一)市、县(区)审计局;(二)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三)依法成立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第八条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是求事、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或受委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三章审计管辖第十二条南宁市审计局是全市直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人事管理关系,分别由市、县(区)审计机关管辖。(一)对市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所属机关、本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负责。(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列入国家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负责;不列入国家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通知该单位委托具有承办经济责任审计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或通知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三)对市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按照审计机关的统一要求进行,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和审核。第十四条除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定需要抽查和审核的外,已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审计和检查事项。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及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审计,分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一)市、县(区)直属部门或单位(合直属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划转、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真实、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税收收入情况;乡镇办企业税收,利润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农民负担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实现利税、上缴税利、归还投资性贷款、债权债务及潜亏挂帐情况;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收支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六条审计时间范围,任职期在五年以上的,一般以审计近五年为限;任职期在五年以下的,按实际任职期审计;若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纪事项或重大事项的,需要审计年限不受上述审计时间范围的限制。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十七条市、县(区)审计局、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审计组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等内容。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书应当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年限、内容、范围,对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等内容。第十八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单位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审计组要求,及时、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审计组。第二十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一)有关任期经济责任文件和重大决策文件;(二)有关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三)任期内单位所有银行账户情况资料;(四)资产和债权债务盘点清单;(五)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六)单位年度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七)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篡改、伪造、隐匿,转移、毁弃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有关资产。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并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查证报告;对有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审计查证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和抄送被审计人。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查证报告还应当抄送本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审计机关(部门)在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的同时,要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客观评价,向市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升降职务及聘用、任免的一个重要依据,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归人干部实绩档案、写入干部考核材料。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备案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第六章违法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发现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如发现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因单位主要负责人决策、管理不当或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亏损(包括潜亏)、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向该单位主管部门及管辖审计机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可以视情况依照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违反刑事法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的;(二)侵占国家财物的;(三)挪用专项资金的;(四)违反规定将单位资金借贷他人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刑事法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抗拒审计监督的;(二)拒绝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三)篡改、伪造、隐匿、转移、毁弃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资产的;(四)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明人、提供资料人、审计人的。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索贿受贿的,由审计机关(部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负责核查,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审计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期间,该决定照常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指审计范围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二月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厅字[2001]3号)精神,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对接待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驻外办事处公务接待开支标准(一)接待在职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领导干部开支标准:1.住宿费。在职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安排住套间或单间,随员(秘书)1名安排住标准间,住宿费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如需住北京广西大厦的,在享受优惠住房价后,住宿费由驻北京办事处负责开支。私人长话费、洗理费、洗衣费、娱乐费、商业购物费等特殊费用由个人自理。2.伙食费。在职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随员(秘书)1名伙食费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每人每天按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交基本伙食费15元,其余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3.车辆使用费。用车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安排,费用由驻外办事处负担。4.业务招待费。需要举办业务招待活动的,招待费用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原则上同一时期举办的业务招待活动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接待在职厅级领导干部开支标准:1.住宿费。享受市场优惠价,费用回所在单位报销。如需住北京广西大厦的,在享受优惠住房价后,可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2.伙食费自理。3.车辆使用费。用车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安排,按成本价交车辆使用费,回所在单位报销。(三)接待在职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开支标准:1.住宿费。享受市场优惠价,费用回所在单位报销。如需住北京广西大厦的,在享受优惠住房价后,可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2.伙食费自理。3.车辆使用费。用车可由驻外办事处安排,按成本价交车辆使用费,回所在单位报销。(四)接待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离退休干部开支标准:1.住宿费。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安排住套间或单间,随员(配偶、子女或工作人员)1名安排住标准间,住宿费由各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如需住北京广西大厦的,在享受优惠住房价后,住宿费由驻北京办事处负责开支。特殊费用如长话费、洗理费、洗衣费、娱乐费、商业购物费等均由个人自理。2.伙食费。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员(配偶、子女或工作人员)1名伙食费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个人免交伙食费,随员(配偶、子女或工作人员)每天按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交基本伙食费15元,其余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3.车辆使用费。用车应优先给予保证,费用由驻外办事处负担。(五)接待厅级以下(含厅级)离退休干部开支标准:1.住宿费。享受市场优惠价,费用自理。2.伙食费自理。3.车辆使用费。用车可由驻外办事处安排,按成本价交车辆使用费,费用自理。此外,驻外办事处在安排住宿时不能额外配送洗漱用具和在客房摆放各种不必要的生活用品,因工作需要以自治区领导名义举办业务招待活动而发生的招待费用由举办单位自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公款赠送贵重礼品。上述规定中未明确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二、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分类根据驻外办事处接待任务和接待内容不同,将驻外办事处划分为以下三类:(一)一类:北京办事处;(二)二类:上海、广州办事处;(三)三类:江苏、深圳、重庆、贵阳、海南、武汉、太原、沈阳、珠海、天津办事处。三、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自治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上述分类核定驻外办事处的接待经费,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自治区对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使用实行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四、对接待经费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驻外办事处接待项目的财务审查和稽核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问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五、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2月31日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审计对象(一)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正职以及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二、审计内容(一)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的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以上内容进行审计。三、审计程序(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于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二)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委托,交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向审计机关下达审计指令书;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四)审计机关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审计对象。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必须认真做好应审准备,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审计对象应在5日内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交审计机关。(五)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写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前,应征求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和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和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六)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对象在任期内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清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向本级党委、政府报送,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或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审计对象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申请复议的,按《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复议的规定》办理。(七)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审计机关按照本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四、审计纪律和责任(一)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审计工作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三)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执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五)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要按照《审计法》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及时提供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和谎报;不得转移有关资料和财产;其所在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如实提供线索,不得出具伪证,借机泄私愤,伤害被审计对象。(六)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本规定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我区山多平地少,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发生频率高、分布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由于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等原因,我区地质灾害有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抓紧抓好。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是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制。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一方平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预警系统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以县为单元的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重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范工作。要严格执行防灾预案、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对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点登记、建卡,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已经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群测群防工作的经验,对已建好的群测群防网络系统要加强检查,确保网络正常工作。自治区和市(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站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及时有效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指导。三、加强基础调查,认真制定防治规划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基础调查与评价,摸清情况,排查隐患,认真制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调查与规划中,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开展应急调查,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人为诱发的危险点和危害性大的高陡边坡、危岩等,要及时通知责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纳入“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计划”的县(市),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认真做好调查和防治规划工作。自治区、市(地)和重点县(市)要尽快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工作。城镇人口密集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中,要以可靠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为依据,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计划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在乡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自然灾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农民住宅、学校建设用地的管理,严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点上进行村镇建设和农民住宅、学校建设,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实行重点管理,严格控制有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人为工程活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限期进行治理和改正。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的山区斜坡谷地和有可能存在溶洞、土洞等隐患的平原地区进行修路、建房、采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已建工程存在隐患的,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对因违反规定,诱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五、切实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有防治地质灾害的责任,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当前要重点落实市、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群测群防、应急调查处置和治理经费。根据财政分级管理原则,今后自治区主要负责全区性区域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基础调查评价、规划和全区性专业监测网络预警工程建设经费,对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特大级地质灾害(威胁人口100人-1000人,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对社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为重大级地质灾害;威胁人口1000人以上,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对社会可能造成极大影响的为特大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可以给予一定补助。较大级和一般级自然地质灾害(威胁人口30人-100人,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为较大级地质灾害;威胁人口30人以下,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对社会影响不大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由市、县(市、区)负责组织落实。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建设,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总预算,地质灾害的治理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六、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要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干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水平。特别是对山区的城镇、农村要重点进行宣传,对乡(镇)、村基层干部要重点进行培训。当前市、县(市、区)机构改革刚刚结束,干部人事变动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对新到任干部进行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情况,掌握基本知识,以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连续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2002年年初以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区农村“两会一部”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进一步强化了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的工作措施:一是把留存自治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2.34亿元重点支持兑付任务较重的几个市(地),要求在2002年年内基本完成“两会”个人股金兑付工作;兑付任务较轻的市(地)要在2002年年内全面完成兑付任务。二是在中央给予我区特殊政策的支持下,从2002年至2004年,将每年应还中央借款本金2.2288亿元滚动使用,专项用于供销社社员股金兑付。目前,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已全部转贷给有关市(地)。截至2002年12月23日,已有南宁地区和南宁、来宾(原柳州地区)、北海、玉林、贵港、贺州、梧州、河池等9个市(地)与自治区财政厅办理了供销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借款的有关手续,百色、钦州、防城港、桂林市的专项借款手续正在办理中。河池市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借款封闭运行的速度最快,现已分别转贷到各县(市),其中宜州市的供销社社员股金已于2002年12月25日开始兑付。各地对当前供销社社员股金二期兑付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布置,并制定了周密的兑付方案,正在抓紧办理专项贷款的资产抵押手续,属于供销社系统自筹部分的资金也基本到位,二期兑付工作将在2003年春节前完成。当前,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一是基层清理整顿工作有所松懈。由于清理整顿工作持续时间长,加上县、乡政府换届,一些地方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机构形同虚设,原有的力量呈涣散状态,再加上一些新上任的领导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做好后续工作掉以轻心,导致工作被动。二是追收欠款步履艰难。首期兑付结束和各地成立托管机构后,一些基层政府通过举债完成了兑付工作,放松了追收欠款工作,也给逃债、赖帐者以可乘之机,导致追收欠款工作效果越来越差。三是政策落实不到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追收农村“两会一部”欠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0]55号)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特别是“两会一部”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变现时,有关部门收取的各种税费过多;一些地方金融部门通过法院拍卖供销社系统的财产时,没有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将部分拍卖收入用于供销社社员股金的兑付。为了尽快彻底解决我区农村“两会一部”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当前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调整兑付工作计划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2002年全区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要求,加大自筹资金的力度,力争在2003年春节前基本完成“两会”兑付的任务;个别地方兑付确有困难的,也要尽量缩小区域范围、销减股民户数。供销社社员股金兑付的政策时限为3年,各地要把原定分5年兑付的计划调整为在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兑付,除专项贷款资金逐年到位外,自筹资金部分要抓紧落实,力争按计划全面完成兑付任务。二、抓住重点,强化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机构千方百计追收欠款、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抓住工作重点,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要长期保持追收欠款的强大压力。虽然全区“两会一部”个人股金兑付问题3年内可基本解决,但是“两会一部”原来外借的大量款项需要追收用于归还专项贷款和今后股金兑付,各项后续工作任务还很重。各地要抓住2003年元旦、春节将至、欠款人回家的机会,做好欠款的追收工作。二要做好股民思想工作,确保2003年元旦、春节和自治区人大、政协会议及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召开期间的社会稳定。三要切实加强对当前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前清理整顿工作的实际,加大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和“两会”资产管理的工作力度。要配备一定数量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运转;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拿出清理整顿攻坚方案和追收欠款、变现资产、兑付股金以及解决其他遗留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要学习借鉴贵港市和原柳州地区的经验,充实、完善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机构,调配得力人员,实行县、乡政府追收欠款责任制,常年保持追收欠款的压力。三、落实政策,进一步加大资产变现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财政、税务、工商、国土、房产、车管等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两会”托管机构、供销社开展工作,按照桂办发[2000]55号文件给予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的优惠政策,在资产变现方面给予税费减免。除国家规定的税费项目及标准外,部门利益必须服从地方稳定大局,各项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四、加快资金调度,以“销户”为目标,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2003年1月底前,各地都将开展“两会一部”的二期或三期兑付工作。“两会一部”的兑付,特别是“一部”的兑付,一定要坚持以“销户”为目标,尽最大可能减少股民户数,缩小股民队伍。“两会”兑付任务较重的玉林市、贵港市,如果不能一次性完成兑付任务,也要把“销户”作为工作方向,下决心缩小股民的地区分布面、减少股民户数。“一部”在实施二期兑付时,要认真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把首期兑付时硬性转股的10%列入兑付范围。五、坚持专款专用,管好用好专项借款“两会一部”借款,必须按照自治区已经下发的专项贷款管理办法严格管理,每一分钱都要用于兑付股民,绝不能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控,坚决杜绝截留挪用等现象的发生,违者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进一步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惩治腐败,以平息民愤、化解民怨部分领导干部和原“两会一部”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是股民关注的焦点,是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腐败分子不彻查严办,不足以化解民怨、平息民愤。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对股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彻底核查,如确有其事,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依法依纪予以严惩,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交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报来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对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琅东办公营业大楼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琅东办公营业大楼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维护、修缮和卫生、治安、绿化等)服务收费标准由你行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与业主协商议定。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要专款用于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卫生、交通、治安、绿化等与业主有关服务的管理开支。三、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为六个月)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以利业主的监督。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永恒主题,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八五”计划以来,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肢残矫治、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辅助用品用具供应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全区共有21.6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康复专业队伍由小变大,康复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但是,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落后于先进地区的发展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基层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别是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了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不断开创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新局面,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为各类残疾人的各种不同康复需求提供服务。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开发社会资源,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不断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向前发展。(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实行社区与家庭康复相结合,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四)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拓展康复服务领域,注重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三、主要措施(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1、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政府各部门将相关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的技术资源优势和技术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康复训练与服务网络,以县、乡(镇)医院为依托建立基层康复训练与服务指导站(部),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农村医疗卫生保健网络,为残疾人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加强对康复技术骨干和基层康复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继续为贫困地区和农村组派康复医疗队。广泛宣传康复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实现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民政部门要把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整合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机构等康复服务资源,就近就便地为残疾人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开展假肢和矫形器装配,积极推广现代假肢技术。把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特困残疾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临时救济,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福利机构中的肢体康复、精神病康复、心理咨询和治疗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康复经费投入,确保各项康复任务指标按时完成。对于自治区下拨的专项康复补助资金,各地要及时安排使用。要加强对康复经费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发生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要迅速出警,果断处置。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必须强制送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密切掌握辖区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将有肇事肇祸史的精神病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精神病人监护人、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再次肇事肇祸。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创造条件建立安康医院,从根本上解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期在社会游荡,危害社会治安及群众人身安全的问题。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性和需要,科学开展康复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康复后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普通幼儿园和普通学校就读。要为残疾学生开设《个别矫正》等康复课程,配备康复器材,因材施教。要重视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使他们身心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残余能力受到有效保护,功能得到有效地恢复或补偿。要按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认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建档立卡,提供康复服务或转介服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继续实施一批康复重点项目,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2、建立健全满足残疾人需要的康复网络。各地要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网络,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之家、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逐步满足各类残疾人的康复需要。充分发挥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及康复协(学)会作用,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在康复咨询、手术医疗、巡诊、功能训练以及家庭指导等方面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3、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多种康复服务。要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做好病源筛查,摸清底数;落实地方配套经费及贫困补助经费;加强县级医院眼病治疗能力,就地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建立定点复明机构,引进竞争机制,降低手术费用,扩大复明人数,提高复明质量;组派医疗队为贫困地区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推进低视力康复工作,充分发挥医院眼科和低视力康复部的作用,开展低视力检查诊断,助视器验配以及视功能训练;形成医院眼科、盲校低视力班、定点眼镜店和患者家庭相互配合的康复工作网络,巩固、完善聋儿康复网络,加强和完善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建设,加大聋儿的筛查工作力度;办好家长学校,推广社区家庭康复;注重聋儿康复师资培训,整体提高师资素质和水平;注重高科技助听器的应用,注重贫困聋儿康复救助;大力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促进精神病患者康复、回归社会;摸清麻风畸残者康复需求,组派医疗队或依托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为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提供防护用具,进行康复训练;向社会宣传科学知识,消除歧视和畏惧心理,给麻风畸残者关爱与扶持;加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提高普及型假肢、矫形器装配的技术和服务水平;开发推广面向贫困残疾人、价廉实用的普及型用品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建立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对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进行功能或能力训练,推进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的社区化、实用化、规范化。(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实行目标管理。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并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社区应依托社会服务、社区卫生、社区福利等机构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三)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目前,全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残疾人约27万人,有30万残疾人生活刚刚越过温饱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遇到很多困难。为此,要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契机,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政策、技术和经费上的扶持。各级政府要把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康复救助作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工作重点和攻坚难点,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和民政救济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继续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长江新里程计划”、“听力助残”、“贫困聋儿康复救助”、“特殊儿童服务计划”等重点康复工程,开展“助视、助听、助行”康复大会战,为残疾人的迫切康复需求提供服务。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照顾。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就医、康复训练等帮扶服务,帮助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四)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和要求,提供经费保障,并做到逐年增长。建立多元化康复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民间力量兴办康复训练与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和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医学院校应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现有康复工作者进行在职培训,特别是对基层康复员的培训;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加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康复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世界卫生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活动,开展残疾人康复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传递康复信息,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把新生儿听力筛查列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科学用药,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增强体质、预防疾病,减少疾病致残率;加强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重视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增强康复效果。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责任。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共同做好;卫生、民政、共同做好,财政、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要求,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落实。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口信息查询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收费标准的函》(桂公函[2002]38号)悉。鉴于人口信息查询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自治区公安厅收取人口信息查询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01]66号)批准立项,为方便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询人口信息,经研究,现就各级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查询费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各级公安部门使用计算机向查询单位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时,统一使用a4纸打印查询结果,每打印一张收费15元。为单位打印常住户口登记册,收取打印费2元/张;办理户口变更更正,每人每次收费6元。二、人口信息查询费免收范围:为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和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人口统计资料。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二○○三年一月二日
-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同意邕宁县教师进修学校等十所学校立项建设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的批复
- 各地、市、县教育局,各县教师进修学校:2002年9月、10月,我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地、市上报的17所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了实地评估,根据评估专家组的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同意邕宁县教师进修学校等10所学校立项建设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希望这10所进修学校按照评估专家组提出的《关于立项建设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的意见》的要求,重新修订本县立项建设教师进修学校的发展规划并认真实施,争取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建设,成为在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育科研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领先于同类学校的自治区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带动我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促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立项建设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名单2.关于立项建设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三年一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立项建设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名单邕宁县教师进修学校横县教师进修学校三江县教师进修学校钟山县教师进修学校阳朔县教师进修学校南丹县教师进修学校岑溪市教师进修学校灵山县教师进修学校靖西县教师进修学校防城港市防城区教师进修学校关于立项建设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的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02]3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教师范[2002]144号)和《关于对申请立项建设自治区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进行评估的通知》(桂教师范[2002]473号)的精神,我们评估组按照立项评估的程序,对申请立项建设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进行了全面评估,通过这次立项评估,我们认为邕宁、三江、横县、钟山、阳朔、南丹、岑溪、灵山、靖西、防城等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基本达到立项建设的要求,但是与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使这10所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立项后,建设目标、方向更明确,通过两年时间的努力,成为自治区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要提高对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当前,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学历达标任务基本完成,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已由过去的学历补偿教育逐渐转入以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为目标的继续教育新阶段。进入新世纪,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基础教育对师资培训的要求更高,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县级教师进修学校面临着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一)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是实施《教师法》的必要措施。《教师法》规定“广大中小学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培训的权利,履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因此,各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为广大中小学教师享受进修或培训的权利和履行业务提高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组织保障。(二)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决定的体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精神,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为的是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的教师教育体系,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使其成为我国教师教育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广大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重要阵地。(三)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是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信息化是当今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更有效地利用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必须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大力运用和推广现代教育技术,使其成为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普及信息化技术和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工作站或教学点。(四)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是提高整体教师素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保证。二、要明确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职能和主要任务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是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以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为主要任务,并具有与教师教育相关的管理、研究、服务和教育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等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其主要任务包括:(一)为广大教师研修学习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设备和资源等良好环境,实施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小学校长的继续教育;承担本地区基础教育新课程、教材和教法培训;为本地区中小学校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成为本地区小学教师的培训基地和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辅导站。(二)承担当地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学习和研究,大力推动中小学教师开展教改实验和课题研究,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三)为本地区中小学校提供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咨询,为学校的校本培训和日常教学提供教育信息资料,辅导和帮助广大中小学教师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开展自主学习。(四)为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继续教育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督导和评估工作。(五)提供现代教育技术服务,通过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支持。(六)探索多渠道办学模式,积极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满足当地提高学历层次的需求。为当地学历教育和基础教育服务。三、整合资源,构建新型现代教师进修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原则和“五个中心”(教师培训中心、资料信息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电化教学中心、教育科研中心)、“两个基地”(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和小学校长培训基地)、“一个辅导站”(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辅导站)的办学目标,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各县应结合机构改革,整合本县教育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本县教研室、电教站、仪器站等部门合并,避免过去存在的培训、教研职能重复,内耗严重的弊端,明确其为当地唯一的教师培训机构,优化组合,资源共享,统一职能,形成合力,进一步充实县教师进修学校力量,构建新型现代教师进修学校。四、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教师进修学校的投入和统筹,促成教师进修学校的整体改革建设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是强化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推动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快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地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加大统筹、协调和管理力度。(一)当地政府要加大对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投入和政策倾斜。依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当地政府负有建设好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责任。各地政府要努力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项资金,并纳入县财政计划。政府在申报立项时下发的规划、政策及承诺,应及早予以落实和兑现;保证在政策制定、职能定位、经费投入、学校用地、教师编制、师资结构等方面大力支持进修学校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鼓励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加快建设,保障已确认立项的教师进修学校顺利通过验收。(二)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改善教师进修学校的办学条件,完善各项职能。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要履行好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为主要任务的职能,其建设要围绕这一主要任务来进行。按照“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建设原则,加强各项硬件建设,完善自身职能。1.基本设施建设。(1)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能正常开展教学、培训活动所需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要有20亩以上。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足够。校园布局合理、整洁、优美。(2)有独立的图书馆(室)。室内设施齐全;有与中小学教师培训相关的教育教学理论藏书(包括音像资料)20000册以上,并不断补充,每年必须有新添2000-3000册专业书籍及音像资料的经费保证。(3)有足够的供各学科教师培训使用的实验器材和电教设备;有语音教室;有卫星电视接收系统。(4)有能满足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计算机全员培训和考试需要的微机室,至少配置有奔腾ⅲ以上、带10g以上硬盘的电脑100台和专用服务器,联成局域网,并采用512k以上的adsl或ddn联接互联网,以保证网上信息浏览和下载的速率。各教室和各职能部门均配有计算机,实行电脑办公和管理。学校建有校园网,有本校为继续教育服务的网页,学校网络并入与当地中小学相连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5)有满足多向交互教学和培训活动需要的多媒体教室1间;移动式多媒体教学设备两套以上。(6)有微格实验教室和心理实验室。(7)有电子阅览室。装备有供阅读、网上查寻资料使用的电脑40台以上。建有电子图书资料库,其中电子文本1万册以上,音、视频资料500部以上。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各项基本设施建设要突出教师职业专业化发展的特点,重点加强校园网和网络资源库等信息化建设,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齐全,其标准应在当地逐步达到领先水平。2.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1)采取竞争上岗的制度,选拔聘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懂得教育规律、熟悉教师工作、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同志进入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团结民主、廉洁奉公、勇于开拓,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协调沟通能力、业务指导和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威信较高,能保持相对稳定。(2)按照少而精、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配备与教师进修学校所承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45岁以下教师的本科学历达100%,已参加或已通过研究生课程进修或在职研究生班进修的教师达10%或更高。根据小学新课程设置的学科配备专职教师,每科至少配备1名以上的专任教师,有教育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的管理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促进教师在基础教育系统内合理流动。专职教师要掌握现代教育理论,了解本学科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有较强的教学(培训)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熟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规律,善于组织中小学继续教育活动,承担的教学任务较受当地中小学教师欢迎;要熟悉基础教育,能够深入中小学课堂,参与和指导中小学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100%的教师都能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自觉运用于教学、培训活动;学校有教师培训计划,鼓励教师进行业务进修和学历进修。努力建设一支集培训、教学、教研于一体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新型培训者队伍。3.积极探索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为主、多元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办学形式,提高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综合实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要遵循成人教育的规律和特点,了解中小学,研究中小学,服务中小学,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形式和培训模式,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在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可以开办附属中学、小学或学前班作为补充,充分利用教育资源,直接为基础教育服务,但要处理好“主业”与“副业”之间的关系。通过与高等学校、电大、教科研等机构开展联合或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构建开放的可持续发展的教师教育机制,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建设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统一认识、通力合作。我们相信,通过两年多时间的立项建设,一定能在“十五”期间建成一批在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学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育科研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领先于同类学校的自治区级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并使之成为我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对外交流的窗口,发挥其影响、辐射作用,带动我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促进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一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性原则应尽可能使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收支按规范的程序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提高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使预算单位的收入上缴和支出拨付过程处于财政部门有效监控之下。(二)重点性原则改革的具体内容要紧紧围绕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规范收支缴拨程序这一核心问题逐步加以落实。(三)高效性原则在确保规范操作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确保资金支付的及时与便利。同时,要科学预测预算单位年度中需求变化,编制好资金支付计划,切实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四)兼顾性原则合理确定财政和各级预算单位之间在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上的职责与权限,在保证改革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兼顾主管部门改革需要,坚持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各预算单位的积极性,共同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五)分步实施原则在改革初期,要抓住改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改革试点,逐步达到改革目标。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4)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4)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在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1.收入类型按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2.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3.收缴程序(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用于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自治区对各地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①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自治区对各地市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②转移支出(自治区对各地市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自治区对各地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3.支付程序(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区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国库支票”支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签发支票,并将签发给收款人的支票交给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转给收款人。收款人持支票到其开户银行入账,收款人开户银行再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顶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上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流程,以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金财工程”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为基础。在这些系统尚未建立和完善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在每天轧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三、改革的配套措施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方案的实施,不仅涉及到改变现行预算编制方法和修订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银行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等必需的配套设施,而且涉及到改变传统观念,摆脱旧的管理方式的束缚。这项改革对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范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相互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改革,逐步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一)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大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部门预算改革。首先,把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部门预算,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其次,从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高度,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二)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拨款量会成倍增加。按照中央要求,要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组建和人员配备根据支付业务工作需要确定。(三)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管理操作系统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已将“金财工程”列为12个近期重点建设的业务系统之一,国家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已批准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目标和总体规划》,2002年10月财政部专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2002]38号)。各地要认真按中央的要求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管理操作系统,抓紧组建机构和配备技术人员,建设网络平台,建立预算单位的计算机管理网络,使各类财政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四)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要改变目前我区全区性电子化银行清算系统尚不完善的状况,逐步建立健全全区现代化支付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拨付的到账时间,提高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业务的效率。(五)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财政国库部门要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六)妥善处理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过渡问题在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之前,一些地方采用了会计集中核算的方式,这对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之后,全区地市一级都要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县、乡两级是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还是采用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由当地政府决定,但必须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四、实施步骤和时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法进行。2003年自治区本级确定10-15个有代表性的区直预算单位率先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各地市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争取尽快启动改革。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4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建筑工程门窗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自治区建设厅:你厅《关于中请核定广西建筑工程门窗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建函字[2002]2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建筑工程门窗检测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或建设部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二、上述建筑工程门窗检测费为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审定。三、建筑工程门窗检测费属重要的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明码标价牌,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以上收费为试行标准,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应重新申报审批。附件:广西建筑工程门窗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表产品名称检测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铝合金门窗(1)气密性元/樘.次500(2)水密性元/樘.次500(3)抗风压元/樘.次500(4)尺寸偏差(6项):宽.高.对角线.装元/樘.次170配间隙.同一平面度.框扇搭接量.观质量(8项):构件连接质量.玻璃.五金配件.密封件安装质量.型材擦伤处数.长度.面积.色差.(5)机械力学性能(5项):窗扇启动力.开元/樘.次100关灵活性.有无下垂.翘曲.扭曲变形.(6)型材(3项):厚度偏差.韦氏硬度.氧化膜厚度300每组10根2.塑料门窗(1)气密性元/樘.次500(2)水密性元/樘.次500(3)抗风压元/樘.次500(4)尺寸偏差(8项)宽.高.对角线.框元/樘.次170扇搭接量.装配间隙.同一平面度.扇吊高.铰链部位装配间隙.外观质量(6项):五金件安装质量.密封条安装质量.压条安装质量.排水孔质量.型材探伤处数.长度.面积.增强型钢(4项):厚度.防腐质量.安装位置.固定螺钉质量与间距.(5)机械力学性能(12项):悬端吊重.弯元/樘.次200曲.扭曲.翘曲.对角线变形.软硬物冲击.窗撑试验.执手开关力.窗扇开关力.大力关闭.框.扇角强度.(6)型材(3项):加热后状态变化.加热后组300每组尺寸变化率.低温落锤冲击.10根(7)万次开关疲劳试验元/樘.次5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度审查办法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按年度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经营资格的制度。第四条年审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负责。第五条年审的主要内容:(一)资质单位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二)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批准的资质等级标准;(三)资质单位的防雷工程是否出现责任性安全事故;(四)资质单位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六条年审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资质单位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向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审申请报告和年审材料。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审并出具年审结论。当年取得资质的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审。第七条资质单位应提交下列年审材料:(一)年审申请报告;(二)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四)本年度防雷工程简表(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造价、工程进度、验收情况、保护对象);(五)防雷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六)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包括年度经营额、组织机构变动情况、人员变动情况、办公场所和仪器设备变动情况等。第八条资质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第九条年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质单位年审为不合格:(一)不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超越资质等级承揽防雷工程、擅自从事防雷检测工作、未按经审核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被警告二次或者以上的;(二)防雷工程出现责任性安全事故的;(三)防雷工程未经防雷管理机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的;(四)全年没有承担防雷工程的;(五)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卖资质证书行为之一的;(六)年审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第十条没有申请年审的资质单位,在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责令年审通知书送达15天后仍不申请和提交年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失效。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并上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第十一条资质单位年审达不到合格要求,必须按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的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整改期满后,年审不合格的,重新评定资质等级。第十二条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不再具备批准资质等级标准的,应由审批机关撤销原批准,并根据其实际资质条件重新评定相应资质等级。不具备丙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九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卫生厅《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一月十七日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工作要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的通知》(桂政发[2002]7号)精神,我区全面启动了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责任网、信息报告网、紧急救助网(以下简称“三网”)建设。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三网”建设在实践中取得了初步成效,一个遍及全区的“三网”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三网”体系尚未健全,运行机制仍需完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树立“三网”建设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思想,继续抓好2003年“三网”建设工作,通过加强内涵建设,在全区范围内特别是在农村、厂矿和社区,将“三网”建设工作向纵深推进。一、重点抓好责任制,切实建好责任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责任网是“三网”建设的核心,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得到即时处理的保障。为此,2003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改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人特别是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责任的办法,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签订责任状,完善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机制。(二)建立逐级督查制度,建立责任人履行责任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是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的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三)技术量化责任指标。各地要根据本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和规律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技术预案和工作规程,通过技术预案和工作规程从技术层面上量化责任指标,从技术指标中体现责任。(四)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卫生执法和社会卫生监管力度,发挥卫生部门依法管理社会卫生的职能,做好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基层妇幼卫生、血液安全和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社会卫生安全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二、落实、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是预防和控制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基础,在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各类法定报告人除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限报告外,还必须报告相关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医疗救治效果及发展趋势等内容,通过“三网”建设不断地扎实农村卫生所(室)和城市社区的“网底”报告,严格报告管理制度,提高报告时效。上级负责对下级的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三、加强救助能力,提高救助技术水平紧急救助是减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与损失的关键,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和流行病学特征,制定和完善操作性、实用性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技术处理预案,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做好应急药品、医疗仪器设备、急救设施的配备、储备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保持有一支素质较高的,能熟练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护队伍。四、强化能力建设,突出重点,夯实“网底”为提高各级、各部门对“三网”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与技术水平,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200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两期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学习班,自治区卫生厅举办两期卫生局长学习班,县(市)卫生局则以《广西乡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工作手册》为蓝本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乡村医生进行一次培训,使各级责任人明确自身的责任,提高工作水平。继续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改善应急检测、救助装备,逐级开展检测检验人员、现场调查人员、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检测、诊断水平和医疗救治能力。针对基层卫生工作薄弱的特点,2003年,“三网”建设的重点区域放在乡村、工矿企业和城市社区。各地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行政责任规定》(桂卫办[2002]53号)的要求,从抓责任落实、报告及时、救助有效等方面狠抓“网底”建设,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网”建设评估方案(试行)》的标准,争取2003年上半年每个县(市)有60%以上的乡镇自评达到80分以上,下半年每个县有80%以上的乡镇自评达到80分以上,确保“网底”扎实。五、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广泛宣传“三网”建设预测预报是我们实现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基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疾病流行的特点和规律开展疾病预测预报工作,制定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充分体现“重在预防”的理念。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作用,对公众开展有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改变不健康的生活习俗,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六、科学评价,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网”建设评估方案(试行)》,科学量化工作内容,对“三网”建设成效进行科学评估;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不断地总结、推广和应用成功经验,对一些责任落实、报告及时、救助有效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案例要加以总结、宣传。通过现场经验交流、案例通报、工作制度建立等各种有效形式和办法,提高全区“三网”建设工作水平。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2003年我区春运公路客运票价问题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2003年春运将至,为维护正常的春运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公路客运经营者的利益,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2003年广西春运公路客运票价仍按2002年的春节浮动幅度和办法执行。现就2003年我区春运公路客运票价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调动运力、平衡客流,化解社会风险,同时考虑各层次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我区2003年春运公路客运票价继续实行分车型、分路线、分时段上浮的政策。1、2003年春运从1月17日起至2月25日止,共40天,其中前15天,节后25天。2、普通座位客车、中级座位客车票价:春运开始的第一个7天(即1月17日至1月23日)和节后的第一个3天(即2月1日至3日)在现行平时票价基础上上浮18%;春运其他时段现行平时票价的基础上上浮28%。具体运价水平见附件一。3、卧铺客车票价:整个春运期间在现行平时票价基础上上浮50%。即由每人公里0.20元上浮至0.30元。4、高级座位直达客车票价:整个春运期间继续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柳高速公路客运运价问题的复函》(桂价经字[1997]151号)规定的节日最高限价执行。即a、b、c、d各型客车每人公里分别为:0.24元、0.26元、0.28元、0.30元。5、省际班车依据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我区公路汽车客运运价问题的补充通知》(交财力[1993]2号)的规定,春运期间仍按对等运价原则执行。二、2003年春运公路客运票价,是按现行各车型平时票价为基础上浮的,票价构成中的公路建设基金、过路过桥费、旅客站务费不上浮,仍按现行规定计算。三、我区春运公路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允许上浮幅度为最高幅度。春运期间,全区客运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时段、不同线路的市场状况,在自治区物价局规定最高上浮幅度内灵活制定具体票价,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交通运管部门制定公布主要线路、主要车型春运的最高票价:1、自治区物价局会同交通厅制定公布南宁至区内其它地、市所在地主要线路、主要车型春运的最高票价。2、地、市物价局会同地、市交通运管部门制定公布:地、市所在地至本地(市)行政区内各县主要线路、主要车型春运的最高票价:地、市所在地至区内其它地、市所在地主要线路、主要车型春运的最高票价(南宁地市只公布南宁至本地(市)行政区内各县(市)主要线路、主要车型春运的最高票价)。3、县物价局会同县交通运管部门制定公布:县城至本县各乡(镇)主要线路、主要车型春运的最高票价;县城至本地(市)行政区内其它县(市)主要线路、主要车型春运的最高票价。各地、市公布的春运票价须做好地市之间、县与县之间的票价衔接工作。有关春运最高票价的计算方法和口径见附件二。五、加强春运价格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春运公路客运票价的检查作为节日价格检查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公路客运站场和客运企业、车主不执行春运价格政策,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以上通知,请抓紧贯彻执行。附件1:2003年广西普通和中级座位客车春运运价表(略)附件2:2003年广西春运公路客运最高票价计算方法和口径附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2003年广西春运公路客运最高票价计算方法和口径一、计算公式春运最高票价=(春运最高费率+公路建设基金)×营运里程+过路过桥费+旅客站务费二、春运最高费率按本通知第一条第3款、第4款和附件一规定的费率计算三、公路建设基金每人公里0.02元四、营运里程,按交通部1997年11月25日发布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交公路发[1997]757号)计算;因公路条件改善,营运里程有改变的,按交通管理部门测定的实际里程计算。五、过路过桥费=途径路桥收费点的数量×0.10元六、旅客站务费,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0]429号)规定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南宁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前言“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方位开放创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时期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攻坚期。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升我市人才队伍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专项规划。第一章人才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一、“十五”人才工作主要成就“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作出了进一步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科学人才观,人才强市战略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人才工作得到有效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更上台阶,为“十一五”人才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人才队伍总量迅速增长,整体素质稳步提升。2005年底,我市各类人才总量58.03万人,其中,党政人才2.0万人,经营管理人才5.26万人,专业技术人才18.69万人,技能人才17.92万人,农村实用人才14.12万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得到较快发展,建立起7个人才小高地,全市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50人,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家25人,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381人。人才能力建设成效显著,人才素质稳步提升,各类人才中大专以上学历者所占比例达30%,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所占比例达31.1%。人才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45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达79.70%,党政人才中45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达79.66%。人才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组织实施1016项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位列全区第一,申请数达2630件,授权量达1368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人才聚集效应得到加强,人才布局与经济结构调整更加适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关于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若干规定》等人才工作政策文件,打破了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人才引进政策更加开放,更加灵活,共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6000多名,其中引进博士77名、外国专家500多名。全市人才结构布局和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适应。非公有经济组织人才达到19.06万人,所占比例达到34.35%。二、三产业人才队伍数量稳步增加,人才结构得到优化调整,三次产业人才拥有量分别占23.96%、29.65%、46.39%。直接关系民生的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所占比例达43.92%。在人才小高地示范带动下,人才向重点行业、优势产业、重要区域集聚的趋势正在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开发区人才数量稳步增加。人才管理机制得到不断创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迈开坚实步伐。创新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善规范公务员考录制度,共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3299名。以职称改革为突破口,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联系点为典型带动,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工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市、县(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得到协调发展。建立起竞争机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推进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日趋成熟,职业化、市场化趋势加快,由董事会到市场中找经理人的机制基本形成。人才服务对象从国有单位到非公有经济组织、从城市到农村拓展,人才服务的领域和空间不断扩大,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才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凸现。我市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推进,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齐驱并驾,以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为重点的各项业务蓬勃发展,人事代理服务向着多领域、多形式、多层次的方向不断延伸,人才信息网络在高标准、高水平中起步,人才派遣、人才夜市等业务取得新突破。市、县(区)及行业人才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全市共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20多家,形成了互联互通的格局。人才流动工作的社会覆盖面不断扩大,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的市场机制基本形成,有效地发挥了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十一五”人才发展的机遇和面临的形势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进步与创新日新月异,国际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加快,我国经济已进入起飞加速发展的新阶段。当前,我市面临千载难逢的重大发展机遇,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成功举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越“两廊一圈”经济走廊、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启动和加快推进,国家正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自治区重点发展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这一系列外部环境将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将进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放的新阶段,经济将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上升的空间大,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将明显加速,这对人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努力提高各类人才的能力和素质,造就一大批适应建设富裕南宁、文化南宁、生态南宁、平安南宁,构建和谐南宁需要的各类人才。“十五”期间,人才强市战略得到深入实施,人才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人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创新能力不强、创业环境不佳等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人才总量不足,竞争能力不强,与南宁加快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创新型人才、创造型人才、复合型人才、专业型人才较为紧缺,尤其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技能的现代企业家人才,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核心技术的学科、技术和企业科技人才奇缺。二是人才布局存在结构性失衡,人才过多地集中于机关事业单位,集中于城区,而工业企业人才拥有量偏少,县(区)人才偏少,人才流失问题也较为突出。三是人才吸引和承载能力有待提高,由于我市产业规模较小,层次不高,人才创业发展的空间有待拓宽,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缺乏吸引力,人才聚集效应不够明显。人才机制不够灵活,鼓励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有待优化,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不高,与全方位开放的格局不相适应。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主题,以人才小高地建设为重点,加快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抓紧培养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努力实现人才增长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人才结构布局调整重心由传统行业向重点产业、新兴产业转变,人才效益由规模效应向经济效应、社会效应转变,为促进全方位开放创新,建设区域国际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二、基本原则坚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统筹人才资源开发与促进全方位开放创新,统筹人才能力建设与创新型城市建设,统筹人才城乡协调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重点产业人才需求与人才队伍整体建设,统筹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需要,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与项目建设相结合。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创新型领军人才是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以人才小高地建设为载体,推进人才与项目互动,通过项目聚集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创新团队,着重提升人才的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人才集群开发与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相结合。围绕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要区域发展,推进人才集群开发,努力形成若干个优势产业人才群体和优势学科人才群体。充分发挥人才集群示范带动效应,推进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促进人才产业、行业、地域间合理分布。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坚持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改革取向,确立企业在人才开发中的主体地位,扩大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中的配置作用。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监管和人才开发的宏观调控,促进人才资源可持续开发。三、发展目标到2010年,基本形成门类比较齐全、数量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优良、综合实力不断提高的人才队伍。人才总量与经济发展要求不断协调,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不断适应,素质提高与经济增长方式不断互动促进,人才流动在区域经济发展中不断得到激活,人才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得到提升;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成长的机制环境得到进一步完善,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人才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机制逐步形成。南宁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成为中国连接东盟重要的人才集聚中心和创业发展中心。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十一五”期间,人才总量年均增长达到5%以上,到2010年,全市各类人才总量达到75万,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总量达到34万。人才素质明显提高。到2010年,各类人才中,大专以上学历者所占比重达到38%;专业技术人才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所占比重达到33%;技术工人中,高技能人才所占比重达到15%。人才布局进一步优化。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下降,人才数量稳步增长;第二产业人才总量较快增长;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人才在三次产业中的分布分别为:15%、37%、48%。人才逐步向重点行业、优势产业、重要区域流动,人才在行业、产业、区域间的分布更加合理。高层次人才群体优势更加突出。到2010年,全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达到65名;选拔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达400名、拔尖人才达200名、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达300名;培养和聚集重点学科、优势产业领军人才100名、核心人才500名及骨干人才10000名。四、主要任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抓紧培养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实施重点人才开发计划,大力推进领军人才开发、特别是创新型领军人才开发,形成多层次的创新人才团队。依托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与优势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8-10个市级人才小高地,推进产业人才集群开发。通过项目带动,重点突破,壮大人才队伍规模,提升人才队伍综合竞争能力。加快推进人才开发国际化。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加强与东盟10国乃至世界各国在人才培养、人才交流方面的合作,扶持驻邕人才教育培训机构建立面向东盟的人才培养基地,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抓紧外经外贸人才培养,加快会展人才开发,大力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按照博览会国际化的标准,推进涉外知识培训,提升我市人才的国际化文明素质和文化沟通能力,树立南宁人才的国际化形象。促进区域人才协调发展。建立区域人才开发合作机制,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等人才一体化开发与合作,加强西南五市六方人才市场联盟,主动接受区域中心城市对人才聚集效应的辐射,实现人才发展共赢互利。按照“大南宁”区域经济和产业布局的需要,推出区域人才开发计划,推动人才向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聚集,向经济园区汇集,形成人才集群效应。有针对性地推动人才工作向县(区)倾斜,实现城乡人才工作协调发展。完善人才市场体系。按照构建统一有序、开放灵活的人才市场体系的要求,重点抓好首府人才大厦和南宁市人才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培育职业经理人才市场和扶助县(区)人才市场扩大规模,不断拓展人才服务的空间和领域,实现各县(区)人才市场联网贯通。推进人才市场专业化、产业化、信息化发展。力争到2010年,南宁市人才市场逐步形成集团式发展模式,南宁市人才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全市人才工作部门基本实现网络联通。加强人才机制建设。按照党管人才原则,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突出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起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人才管理运行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人才社会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吸引、使用、评价、激励、保障、流动等机制,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第三章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加强党政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做好公务员管理的入轨运行工作,全面规范公务员管理。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以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实施党政领导人才开发计划,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以培育和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公务员精神,提升公务员素质和能力为出发点,有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公务员全员培训,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公务员mpa核心课程“8+x”培训。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通过组织手段,有计划地选送年轻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艰苦地区和基层锻炼,帮助他们积累领导经验,开阔视野,增强才干,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党政人才队伍。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借助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的交流平台,鼓励和引导企业家人才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参与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实施企业家人才开发计划,通过跟班学习、赴外培训的方式,选派一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大集团、大公司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知识。加大品牌企业家开发力度,每年从规模以上企业中选拔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企业家,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直接联系,重点扶持,培养形成一个企业家精英群体。把民营企业家纳入全市企业家人才开发计划当中,畅通渠道,构筑平台,促进民营企业家快速成长。推进职业经理人开发,引导职业经理人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流动,增强市场竞争意识,熟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提高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技能,造就一支职业素养好,市场意识强,熟悉国内国外经济运行规则,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战略管理能力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三、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要围绕创建一批品牌产品和品牌服务,以培养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为重点,以更新专业知识、拓展研发能力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实施专业化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以项目培养带动分类培养,引导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用3至5年的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专业化人才培养体系。优化调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推动专业技术人才有序流动,全面盘活现有专业技术人才,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在不同行业、不同产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及城乡间的分布趋于合理。加大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在工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公共领域培养一批急需专业技术人才,造就一支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既有基础研究,又有项目开发和推广应用等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四、抓紧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职业技术振兴计划,发展职业教育。通过学校培养、企业培训、个人实践提高等途径,积极开展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相关的技能培训。加强首席技师开发力度,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重要工序设立首席职位,培育技能领头人。启动重点行业和关键行业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和名师带徒计划,着重提升技能人才在技术改造,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排除重大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等方面的操作能力,培养造就一大批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壮大县域经济的目标要求,重点加强农业科技、教育、卫生、生产、经营等农村急需人才的培养。大力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重点抓好农技推广应用人才、种养能手、乡村科技能人、经营流通能人、能工巧匠等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开发。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开展定单式培训,加大转移就业培训力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施绿色证书培训计划,重点对农村优秀青年进行以科技知识为主的综合培训。充分发挥农村文化技术学校、农村远程教育网络的作用,加快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有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第四章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一、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按照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加强服务的原则,制定完善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体系,把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作为项目实施、评估的重要指标。加大创新人才开发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科学创新、技术创新及管理创新人才。以提高人才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为目的,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采取项目培养、课题研究的方式,支持和鼓励创新人才参加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加快与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研发中心,特别是驻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强产学研互动,以技术和项目为依托,引导产学研各方在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形成一边出成果、一边出人才的良好局面。围绕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完善市级共性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行业技术研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为创新人才提供更为广阔的研究开发平台、成果转化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支持企业成为培养创新人才的主体,引导企业创新人才根据市场需求研究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发明。围绕产业发展,加强创新团队建设,重点培育形成高新技术、资源型工业、先进制造、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节能与新能源、环境与循环经济、公共卫生安全等若干个创新团队。二、实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制定产业领军人才开发计划和专业领军人才开发计划,在重点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企业以及科技、教育、宣传、卫生、社科等行业选拔一批经营业绩突出或具有重大专业贡献,领导能力、团队效应突出,并且具有显著的引领作用的创新创造型人才作为领军人才,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在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充分的自主权,形成“1名领军人才+5名核心人才+100名骨干人才”的人才开发模式。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深入开展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依托国家和自治区“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十百千人才工程”等重大人才培养计划,重点选拔培养一批科技精英、艺术体育明星、教坛明星及各类专家名家。加大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培养一批外经外贸、会展服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领军人才,逐步形成领军人才“国家队”、“地方队”和“后备队”三个层次的梯队结构。三、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国际化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三大平台建设,加快专业化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促进人才的分类培养和个性化培养。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推行品牌教育,重点培育一批名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制定政策,鼓励和引导单位自主培训、个人自主学习。围绕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学习型社区活动,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第五章加快高层次急需人才聚集一、完善人才智力引进政策加强对人才政策的调查研究,制定以引进人才团队为重点的人才引进战略。创新人才汇集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畅通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实行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项目、教学启动、安家经费和社会保险,在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大力引进各类适用人才。把人才引进与项目引进、人才引进和智力引进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进一大批资本型企业家、职业型经理人才和项目技术人才。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及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工业产业创新创业。制定优惠政策,完善产业配套,吸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和管理人才到企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从事科技研发和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知名企业共同设立技术产品研发机构,柔性引进人才智力。对于一些拥有科学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者掌握高新技术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积极探索柔性引进的办法,通过项目合作、创办或租赁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兼职、短期聘用等方式引进。实施人才居住证制度,为以不改变户籍或国籍的形式到南宁服务的各类人才提供市民同等待遇,提供便捷、有效的生活和工作保障。二、加快人才小高地建设按照项目管理的模式,继续抓好人才小高地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吸纳承载能力。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以专业一流、团队优秀、项目领先为标准,在铝加工、制浆造纸、化工产业、汽车及配件、电子信息、食品卷烟、生物制药、现代物流等重点发展产业建成一批层次高、环境好、优势突出的人才小高地。完善人才小高地项目化管理,引入竞争机制,突出绩效考评,提高人才小高地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人才小高地聚集高层次人才、催生新技术、孵化新成果的作用,完善布局,构筑集群,形成体系,使人才小高地真正成为人才群体优势明显,人才产出效益明显,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人才“特区”。加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力度,重点建设3-5个博士后工作站。建立跟踪服务机制,提高建站质量,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人员给予重点培养和支持,提高博士后工作站引才、聚才及留才能力,聚集一批高层次人才,形成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高层次人才群体。三、加快产业人才聚集树立以企业为核心的人才开发观念,充分发挥企业吸纳人才的主渠道作用,依托重要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按照集群效应的思路,重点投入、重点开发,聚集一批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向关键行业、重点企业和生产一线聚集,形成新型工业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社会公共服务等若干个优势人才集群。在工业产业方面,要按照发展新型工业化要求,以开展“百项工业项目大会战”为载体,大力引进工业化人才,重点聚集一批铝加工、食品、制浆造纸、建材、现代电力、机械制造、精细化工、生物工程与制药、电子信息、节能与新能源、环境与循环经济等新型工业化人才。在现代农业方面,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为出发点,重点引进一批生态农业、农业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及农产品贮运与加工、种植养殖等农业专业化人才和农产品经营、流通等农业市场化人才。在现代服务业方面,要重点聚集一批旅游、商贸、物流、金融、会展、房地产及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公共信息安全等数字化人才。在社会公共事业领域,要重点引进一批基础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师资人才,卫生专业、公共卫生管理、卫生保障人才以及社会科学、文化宣传等人才。此外,还要根据我市城镇化发展规划,重点引进一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轨道建设、环境规划、生态绿化等方面的人才。第六章加快推进人才开发国际化一、抓紧培养外经外贸人才要按照人才构成国际化、人才素质国际化、人才活动国际化的目标,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抓紧外经外贸人才培养。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合作,构建一批满足我市外经外贸人才发展需要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培训基地。实施外经外贸人才培训计划,建立外经外贸人才库,每年从部分优势企业、重点项目中选派一批国际贸易管理人才、外经外贸技术人才赴外进行中短期培训或跟班学习,提升外经外贸人才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有计划地在党政机关特别是涉外部门培养和引进一批精通国际规则,具有跨文化沟通能力,能够在本领域内熟练处理各种涉外事务的国际化人才。推进外经外贸人才大规模培训工作,形成一大批懂技术、懂经济、懂市场、懂语言、懂交际、懂涉外经济法规、懂产业政策、懂谈判技巧的外经外贸人才。加强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则、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经贸合作及外语等方面知识在人才中的普及式培训,全面提升我市人才的基本文明素养和知识素养,提高人才的国际化观念,树立南宁人才的国际化形象。二、加快会展人才开发借助中国——东盟博览会平台,大力开发会展人才,采取选拔培养的方式,对选拔出来的会展、翻译、联络、商务官等会展高级专业人才及相关人才进行跟踪培养,培养一批通晓国际商务惯例、国际商务文化、国际经贸合作知识以及wto法律和外语知识的高级会展人才。重点实施一批会展人才培训项目,加强会展人才专业培训和实战锻炼,定期选派一批会展人才到相关院校、培训机构进行短期专业培训;有针对性地选派一批会展人才到相关地区进行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到国外及我国上海、广州、深圳等会展业较为发达的城市进行现场考察学习;创造机会,选送部分会展人才到这些城市参与大型国际性展览会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升我市会展人才的会展经济经营管理、会展策划、会展应急处置等知识水平。建立中国——东盟博览会专业人才和服务人才数据库,充分发挥驻邕高校的资源优势,加大会展核心人才的社会化培养力度,通过培养一批,引进一批,储备一批,建立起一支高水平的会展专业人才团队。三、大力吸引海外优秀人才贯彻落实留学人员来邕工作有关政策,健全完善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扶持南宁国家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建设,放宽行业准入条件,加大科技项目优先资助力度,构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投融资平台,积极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到南宁创业发展。创新和完善引进海外人才智力配套政策,充分利用政府组织和民间交流两种渠道,鼓励和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携带资金、项目来邕创业,或在邕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自办合办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建立引进国外专家智力长效机制,重点引进一批国外专家智力来邕传授先进技术或进行技术攻关。加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建设,每年挑选部分重点引智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引智精品单位,促进引智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鼓励企事业单位以项目为载体,通过项目招投标、项目指导、聘请专家顾问等柔性方式,大力引进国外专家智力。第七章促进区域人才合作与协调发展一、积极推进区域人才开发坚持共赢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参与区域人才开发合作,在人才交流、市场运作、人才培养方面展开合作,实现人才供求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内人才自由流动。全面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人才开发与合作,加强西南五市六方人才市场联盟,参与地区间人才市场在准入标准、设立程序、运营规则、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规则的制定。主动融入区域人才开发一体化,接受区域中心城市对人才集聚效应的辐射。邀请一批在粤港澳及泛珠三角工作的院士、专家到南宁讲学、主持重大课题或学科建设;每年从粤港澳邀请一批企业家和专业人才到邕考察,开展项目投资洽谈、科技产品研发合作和课题协作,积极迎接区域内产业对接和转移。进一步拓展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及“长三角”经济区、西南地区等区域的人才交流与合作。积极发挥首府城市在制度创新和业务发展的引领辐射作用,主动参与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人才开发与合作。利用首府教育培训资源优势,建立区域性人才培养基地,重点为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培养和输送一大批能源、林浆纸、石化、钢铁、修造船等沿海现代工业人才;搭建区域性人才配置平台,聚集一大批物流、加工制造及商贸等人才,引导人才在区域间合理流动、合理配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实现各类人才协调发展消除体制障碍,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纳入整个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当中,在人才选拔、政府奖励、职称评定、专家评选、社会保障、人才落户、人才培训、人事代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有同等政策待遇。消除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打破区域、城乡、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界限,促进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理有序流动。加大少数民族人才、青年人才、妇女人才和党外人才的开发力度。优化市区人才结构,稳定县(区)人才队伍,与区直单位建立起有效的人才资源开发合作机制,构筑多样化的用人渠道,充分利用区直单位人才智力资源为南宁服务,促进各类人才协调发展。三、推进县(区)间人才工作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市区、县(区)和乡镇人事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加大业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在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信息资源、技术资源和业务资源等方面给予县(区)、乡镇更大的支持。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加强基层公务员的依法管理。重点推进六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完善市、县(区)、乡镇教育、卫生等行业人才对口交流机制,制定智力支持行动计划,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群众团体在人才智力扶贫中的作用,定期选送专家学者、大学生志愿者到县(区)、乡镇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乡镇和基层工作、就业。实施“两个一工程”,每年选拔1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农、支医、支教、扶贫;争取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实现每个行政村或社区至少配备一名高校毕业生。推动“一县一业”、“一乡一品”发展模式,扶持一名企业家,做强一个龙头企业;扶持一名种养大户,带活一片农村经济。第八章加强人才市场体系建设一、建立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按照建立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要求,加快人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好首府人才大厦。扶持县(区)人才市场业务发展,推进县(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联网贯通。完善人才市场管理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完善许可证和年审制度,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人才中介机构有序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加强人才市场的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人才市场跨地区、跨行业的参股、重组、兼并等合作模式。整合现有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资源,加快培育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和高新技术人才市场等专业化人才市场。扩大人才市场与国内外人才市场协作,拓展人才市场网络,推进人才市场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各类人才的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逐步实现人才市场一体化。二、进一步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以现代社会发展需求为依据,进一步创新人才公共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加大人才服务业的整合力度,在加大政府对公共服务项目投入的同时,积极拓展就业指导、人事代理、人才测评、职业设计、人才派遣、薪酬设计、人才选聘等服务项目。以南宁市人事局门户网站和南宁人才网为主要载体,加强信息技术运用的研究与开发,加快人才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设南宁市人才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各大中城市人才网站、高校人才网站合作,在人才信息资源共享、网上人才招聘、人才服务业务办理等方面进行合作。积极将人才公共信息网络延伸到六县六区,在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服务业务办理等方面实现共享与贯通,形成面向社会,覆盖全市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三、进一步促进人才有序流动进一步促进人才市场与各要素市场相互贯通,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流动中的主渠道作用。完善人才统计分析制度,将人才资源状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之中,定期开展全社会人才统计调查,并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才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完善人才预测和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发布人才需求预测和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人才需求与配置的宏观指导,加强对重点人才开发的规划。发挥政策信息引导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促进人才向经济领域流动,向工业企业流动,向第三产业中的物质生产部门流动,向重点支柱产业和关键领域流动,向基层流动,促进人才合理分布。探索建立人才档案社会化管理制度和人才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人才流动管理办法,促进人才自由迁徙、自主择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或进入国际人才市场参与国际人才交流与竞争,促进人才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的流动。第九章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机制一、创新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重在完善选任制,改进委任制,规范专任制,推行聘任制。改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强化公务员依法管理,创新和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和职位聘任机制,推进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有计划地推出一批县(处)级领导干部岗位进行公开选拔。完善领导干部后备库,建立中青年留学回国人才库,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留学回国人才力度,选拔优秀留学回国人才到市直、县(区)担任领导职务。积极选拔熟悉市场经济工作、具有涉外工作能力的人才充实到公务员队伍。积极推进跨县(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务员交流,每年从各部门调整出部分科级领导岗位进行部门间的人员交流。有计划地选拔年轻公务员到基层挂职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和党政领导干部正常离任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以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化、职业化为重点,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对经理人推行聘任制,吸引国际国内各类优秀人才到企业任职。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并规范事业单位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环节,规范公开招聘制度和辞聘解聘制度,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未聘人员管理办法,促进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二、建立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由品德、知识、能力等构成主体要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党政人才评价重在群众认可,建立起新型的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机制,形成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考评指标体系;坚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探索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质社会化评价认证和资质等级认证评价制度;坚持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为重点,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法。积极引进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技术,改进人才评价手段,完善定期考核、平时考核、任期考核和目标考核等制度,努力形成群众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和技术评价的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三、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稳步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规范各类津贴制度。深化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在完善工资总额宏观管理的基础上,落实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重实绩、重贡献,向重点岗位、优秀人才倾斜的薪酬制度。以经营业绩为核心,构建起与企业资产规模、效益、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市场调节、企业自主、政府指导的企业薪酬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产权激励机制和人才资本及科研成果的有偿转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期权、股权激励,对企业经营者及有突出贡献或特别优秀的科研、管理、生产、营销人员给予激励。建立创新人才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人才的创新活动;开展创新竞赛活动,对富有创新且成效显著的工作进行奖励。进一步研究制定我市人才奖励项目,大力支持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人才奖项,支持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各种形式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四、健全人才保障和人才安全机制全面落实和完善企业单位各类人才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障,依法推行人才全员参保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互认对接制度,实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才双向交流中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消除人才流动中的政策性障碍。探索建立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岗位津贴制度、住房补贴制度、科研经费保障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补充养老保险、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提高人才的社会保障标准。尽快建立重要人才安全保护制度,对承担城市重点工程、涉及企业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人才,制定保护、激励和规范流动办法,依法实行保护。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人才在科技研发、项目承包、技术服务、创业、兼职、流动等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人才保护法制环境。第十章强化规划组织实施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组织实施《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对人才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政策研究、宏观管理和协调落实。建立人才规划年度执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整合社会力量,形成人才工作的强大合力。加强对组织人事干部的人才资源管理知识培训,提升各级人才管理部门的专业化水平。建立项目运作激励制度,对在实施人才规划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二、加大人才资源开发投入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重大项目的投入,市本级从2006年开始每年安排1500万元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与市财政收入同比增长,实行滚动使用。人才开发专项经费用于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和表彰奖励。各县(区)、乡镇、企事业单位也要安排人才开发专项经费。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完善人才投资政策,鼓励和吸引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通过各种形式支持我市人才开发事业,加快形成和完善以政府适当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各方出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三、建立和完善规划评估修订机制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和年度评估制度,有计划、分阶段地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抓好中期评估和年度评估,对各单位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及年度计划调整建议,并根据未来环境变化和规划实施进度情况适度修订规划内容,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集中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当年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当年一律不安排政府采购支出;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进行采购和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而没有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四、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制定本地的限额标准,但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五、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另行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一)一般设备1.电器设备:①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②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2.办公自动化设备:①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视频展示台;②单价达1000元或单价低于1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话机、摄影、摄像器材;3.家具: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办公和其他家具。(二)办公消耗用品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办公消耗用品(三)物资单项达10万元或单项低于10万元,但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四)专用材料单项(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制服及劳保用品、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应用软件(五)专用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ups)、光盘刻录机、活动存储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监控和监测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科研仪器仪表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其他专用设备(六)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只二、工程类(一)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5万元以上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二)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三)环保、园林绿化工程(四)预算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水利、防洪工程(五)预算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六)预算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工程三、服务类(一)车辆加油、维修、保险(二)印刷(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四)预算金额达5万元的信息技术、软件开发设计、安装及后续服务(五)单项预算金额达20万元的会议、会展(六)其他单项预算金额达20万元的服务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合山矿务局用电电价问题的批复
- 合山矿务局:你局《关于请求协调电费收取办法的请示》悉。考虑到你局经营困难和安置下岗分流职工的实际情况,经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你局2002年用电电价问题批复如下:你局2002年用电电价问题,以你局2001年用电量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用电电量,其各类用电电价按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桂价格字[20001]280号)规定的电价执行,执行至2002年12月31日止。2003年元月1日起,你局各类用电电量均按桂价格字[2000]280号文规定的电价执行。请你局按上述规定及时与电网企业结算电费。此复。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现将《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工作意见》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2月24日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我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现就今后五年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从源头上认真查找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腐败的思路和对策,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特别是在党风廉政教育和重点“管好权、管好钱、管好人”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我区的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工作还没有完全展开,有的工作抓得还不够扎实,有的工作随着形势的变化还有待深化,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必须从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加深对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在继续抓好反腐败治标工作的同时,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从加强教育和改革体制、机制和制度入手,通过制度创新,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为我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政治保证。二、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建立组织协调制度,真正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组织、党校、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密切合作的“大宣教”格局。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内容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特别要深入开展以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新党章为重点、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结合新的实际在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尤其是“两个务必”教育;开展解放思想再教育、再讨论活动。通过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党的意识,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弘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做实践“三个代表”的模范,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牢固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注意抓好警示教育。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良好的党风、政风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要注重实效。要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教育形式和手段,完善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重点抓好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教育,把教育贯穿于对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干部考察任用实行廉政谈话、新任领导干部接受廉政教育制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培训机构要将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到基层艰苦地区、党政监督机关锻炼考验等教育培养措施。三、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权力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为重要目标,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认真清理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凡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不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切实做到“应减必减”。对国务院和自治区已取消的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坚决停止执行。认真做好已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防止管理脱节。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按照责权统一原则,调整和理顺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实行政务公开。2003年,进一步规范县级政权机关和乡镇的政务公开,重点抓市(地)级政权机关的政务公开。2004年,重点抓自治区级政权机关的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确保公开的内容、数据和资料的全面、真实、公正。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行和完善各种集中审批的办法,实行联合审批和部门会签,推行“一厅式”、“一站式”或“一窗式”办公,切实改进服务态度,完善服务功能。巩固和深化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医院、学校和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四、继续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继续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资金缴拨程序和方式,提高政府对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监管约束能力。加快推进预算管理改革,编制综合财政预算。逐步扩大提交各级人大审议部门预算的单位。2003年,自治区级所有部门,以及市(地)级政法、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有条件的可以在县级进行试点。2004年基本做到各级各部门均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逐步向综合财政预算过渡,硬化预算约束,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号)精神,2003年自治区本级确定10个有代表性的区直预算单位率先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各市(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确定一定数量的预算单位和部门按规范化的四类帐户进行改革试点。要按照中央要求,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本着“总体设计,预算内、外收入并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区直单位和部门视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批纳入改革试点的区直单位和部门为自治区建设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林业局、旅游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水产畜牧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各市(地)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推进财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从2003年起,自治区及市(地)两级重点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改革目标;要求已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地)妥善处理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过渡问题。改革初期,县、乡两级可以由当地政府决定采用国库集中收付或会计集中核算方式。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年度执行中具体落实。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制度,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至供应商。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及政策配套措施。在2003年内理顺和规范本级政府采购体制和机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必须分设,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所聘专家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脱钩、收缴分离。各执收执罚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款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强化票据统管,以票控费,加强稽查。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规范银行帐户管理。认真清理和规范政策外补贴,严禁设立“小金库”。积极探索加强会计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严厉惩处做假帐行为。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以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行并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差额考察、考察结果通报、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逐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定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切实解决责任不明和用人失误失察无人负责、难以追究的问题。建立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干部考察、评价制度,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把对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放在首位。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监督作用以及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和继续实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综合运用纪律检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使权力运行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离任审计工作。切实把审计结果运用到对领导干部的任用和奖惩中,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分别装入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档案,作为干部廉政鉴定和晋升、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参考依据。六、逐步拓宽通过改革体制机制和制度遏制腐败的领域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重点抓好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财政制度、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注意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不断拓宽通过制度创新遏制腐败的领域。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强化有形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功能,切实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帐。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禁以其他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范和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对拒不执行以上制度、违规违纪搞“暗箱操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逐步做到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事业单位彻底脱钩。要对规范党政机关福利待遇,解决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及公务消费、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问题进行调研和试点。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稳步实施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管理、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从剖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入手,改进相关的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从深化制度改革入手,抓好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加大从源头上铲除滋生不正之风土壤的工作力度。认真开展投资环境整治工作,不断改善我区的投资软环境,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七、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工作取得成效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内容广、难度大,必须坚持中央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这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找准源头治理工作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统筹安排,研究制定详细周密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从2003年起,各级各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年度源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确定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时,既要注意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逐步拓宽工作领域和工作范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逐级逐层落实到人,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从2003年起,各级各部门都要通过制定年度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一览表的形式(明确工作类别、目标任务、党委或政府负责人、牵头部门与单位、协办部门与单位、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等),把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纳入年度工作总体部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实行工作奖惩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政策调研、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功夫。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不断推动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市(地)、区直各部门每年要对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要求核定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函》(桂国税函[2001]524号)悉。为加强我区普通发票收费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保证发票在印制、保管、运输等过程中费用开支的需要,正常发挥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特殊作用,经研究,同意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自治区国税、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含发票领购簿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部门在销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一律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为最终销售价格。二、各级税务部门与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确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三、规模较大的企业如需印制本企业衔头的普通发票,销售价格比照此收费标准执行,印量较多的酌情降低收费标准;四、国、地税系统今后新增发票种类,可互相参照相同种类、规格、联次的发票价格,不同规格、联次的需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五、不在本文规定之列的特殊规格、种类普通发票,其销价价格由地、市国税局、地税局报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六、普通发票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适时调整制度,税务部门应加强普通发票成本核算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七、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附件:1、广西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全区统一收费标准表2、广西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全区统一收费标准表附件1广西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全区统一收费标准表一、手写发票部份(25份/本)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本)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本)190×10534.35175×8533.545.144.556.005567.2566.8578.7578.1810.0088.75120×6033.25190×12567.643.85190×8533.85214×15067.7544.555.2566.00二、电脑单层卷式发票(一)无计长打印光标(200份/卷)(二)计长打印光标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本)(元/卷)75×9316.475×127×200份111.575×12717.0575×127×100份15.7575×14017.3557×127×200份19.8557×9315.657×127×100份1557×12716.144×127×200份18.8557×14016.244×127×100份14.544×9315.144×12715.3544×14015.4537×931537×14015.25三、电脑发票价格(无碳压感打孔折叠发票)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份)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份)190×9320.25190×10220.2530.330.3540.4540.4550.5550.660.760.75125×11920.2165×9320.230.2530.340.3540.450.4550.560.5560.6205×10220.25210×9320.2530.3530.3540.540.4550.6550.660.860.75241×9320.25241×10220.330.430.440.540.5550.6550.760.8560.9241×14020.3530.5540.7550.9561.2四、电脑压感本装发票(压感平推打印发票)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份)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份)190×12520.3190×9320.2530.4530.340.5540.4550.750.5560.8560.7175×9520.25175×8520.2530.330.340.440.450.550.560.5560.55241×10520.330.440.650.7560.9出口本装专用发票(印量>10000份)190×26561.9210×27562.472.372.85附件2广西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全区统一收费标准表一、手写发票部分(25份/本)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本)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本)190×10534.4190×8533.945.144.556190×13057175×8522.7567.633.5215×12534.8544.545.65557.25130×7033.5二、定额发票部分(100份/本)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本)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本)175×75单联4.5160×45单联4.4175×60单联4190×45单联4.4130×45单联2.75160×75单联5.4110×45单联2.5190×75单联5.75三、电脑发票部分(份)(一)压感打孔折叠式电脑发票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份)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份)190×9320.25190×11020.2530.330.3540.45125×11830.2550.5540.35185×9330.3130×70单联0.0640.3890×93单联0.04241×28030.33168×76单联0.06190×12740.4110×56单联0.05200×9330.3241×280单联0.2220×10240.5(二)平推打印式电脑发票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份)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份)210×280单联0.2190×13040.4210×13050.5190×10540.35(三)卷筒打印式电脑发票(100份/卷)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卷)规格(mm)联次收费标准(元/卷)57×127单联575×127单联5.75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有起草任务的单位抓紧做好立法起草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三月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03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特别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引导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改进立法工作方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政府立法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为我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如下: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为了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草案)(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二)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自治区计委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同时,建议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三)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四)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二、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三、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一)为了实现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自治区计生委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二)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三)为了加强我区海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促进沿海经济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岸线管理办法(自治区计委负责在2003年3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四)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五)为了维护我区景点景区的旅游秩序,提高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素质,规范导游人员服务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六)为了加强计划免疫管理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四、拟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现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国务院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后2个月内,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移民开发局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五、着手调研论证、争取完成起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一)地方性法规草案。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条例(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起草);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5.广西壮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起草);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7.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自治区邮政局负责起草);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牵头起草);9.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刷管理条例(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起草);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起草);1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1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广西军区负责起草);1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1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起草);15.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起草);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起草);1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起草);18.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起草)。(二)政府规章草案。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起草);4.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规定(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起草);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起草);6.广西壮族自治区拍卖管理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8.广西壮族自治区游泳场馆管理办法(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起草);9.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实施办法(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起草);10.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11.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1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1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救助暂行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1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15.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16.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17.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起草);18.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起草)。在本立法工作计划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立法项目的,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的决定
-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对新时期体育事业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总体要求作了深刻的阐述,是做好新时期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区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推动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的一项共同任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和体育系统积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群众体育蓬勃发展,人民体质普遍增强。竞技体育成绩显著,为国家争了光,为广西添了彩。体育已成为国外、区外了解广西、认识广西、展示广西精神风貌的窗口,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区人均体育场地、人均体育消费和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与发达地区相比,仍处在较低水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体育发展程度差距较大;竞技体育优势项目不多,整体实力不强,后备力量不足;体育投入少,体育设施落后,体育产业基础薄弱。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加快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新时期体育工作,现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加快体育事业发展步伐,为实现广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服务(一)体育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体育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体育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人民强身健体的意识就越强烈,体育的地位就越重要,作用就越显著。(二)体育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作为一种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活动,不仅可以增强体质,也有助于培养人们的竞争意识、协作精神和公平观念,有助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高水平竞技体育对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向心力、凝聚力,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我区体育健儿在国内国际大赛中表现出来的拼搏精神,激发了全区各族人民的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和战胜困难、奋发向上的斗志。(三)体育产业的发展将为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拓宽领域,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体育的需求将大幅度增长,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的程度也将极大推进,这就为发展体育产业提供了条件。发展体育产业,不仅可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而且有利于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充分发挥体育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体育工作者,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备战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为出发点,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区各民族整体素质作为根本目标,积极做好新时期的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二、新时期广西发展体育事业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目标(五)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为出发点.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整体素质作为根本目标,努力开创我区体育工作新局面。全面提升我区体育综合实力和在国内、国际赛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实现新世纪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振兴广西做出应有的贡献。(六)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实现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推进体育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转变;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体育工作的法制建设;坚持以科技力量为支撑,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七)从我区区情出发,坚持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群众体育以全民健身为目标,广泛开展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竞技体育以重大国内国际比赛,特别是奥运会和全(国)运会取得优异成绩为目标,合理布局,提高水平;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促进区域体育的共同发展;增加政府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积极发展体育产业,做好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和使用管理。(八)从现在起到2010年,广西发展体育事业的主要目标是:--群众体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占全区人口的40%以上,其中,发达地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占45%以上,欠发达地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占35%以上。人民体质进一步增强,国民体质的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水平。亲民、便民、利民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各类体育健身辅导站达到12000个,社会体育指导员与人口的比例达到1:5000。--竞技体育总体实力明显增强,涌现出一批新的世界冠军和优秀后备人才,力争在2004年第28届奥运会、2005年第10届全运会和2008年第29届奥运会上取得好成绩,竞技体育总体实力居西部地区前列。--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南宁市建成能承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大型体育设施;柳州、桂林、北海、梧州、玉林、钦州等地级市建成能承办全区综合性运动会的体育中心;其余地级市和50%以上县(市)的体育设施达到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的:“四个一”(即一个标准田径场、一个标准游泳池、一个灯光球场、一个训练房)的要求;其余县(市)建有一个公共的标准田径场和一个灯光球场;城市社区和每个乡镇建有小型体育场和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含健身房)的体育活动场所;村公所建有一个篮球场或一处供村民参加体育活动的场所。全区人均公共体育场地达到1-1.2平方米。--体育产业初具规模,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发展规范的体育健身娱乐、体育竞赛表演、体育技术咨询服务、体育旅游和体育彩票等体育产业市场,体育产业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的统计指标。体育产业经营实体达到6000户以上,城镇人口体育消费占年家庭收入的6-8%左右。体育产业增加值年平均以0.5-0.8%的速度增长。体育产业的总值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1-1.2%左右。三、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工程,努力构建亲民、便民、利民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群众体育要以全民健身增强体质为目标,坚持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军队体育以连队为重点,着重建设好群众健身场地,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加体育活动;健全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队伍和社会化的群众体育活动网络,完善国民体质监测系统;举办经常性群众体育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十)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作为体育工作的根本任务,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县城的基础工作来抓。各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社区要切实把组织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纳入工作范围,积极探索适合时代要求的基层体育发展模式。政府重点支持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业。群众性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以社会兴办为主。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四年各举办一届全区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农民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市(地)县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少数民族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运动会。乡镇、社区和行业可利用节假日积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十一)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体育工作和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各项保障学校体育教学、体育活动、业余训练的规章制度,确保学校体育工作落到实处。各类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健康第一”的教育思想,积极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切实重视体育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学校体育经费,改善学校体育设施。加快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为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对有体育特长的中小学生在升学考试中给予加分或破格录取。(十二)形成以自治区为龙头、市(地)为重点、县(市)为基础的国民体质监测体系。监测网点要逐步遍及城乡,监测对象要涉及各阶层和各年龄阶段。各级体育、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状况。(十三)各级体育部门要十分重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体育活动组织、指导中的作用。加大对农村体育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体育下乡”活动,乡镇要建立体育活动指导站。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丰富民族地区文化生活。积极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创造条件,确保我区残疾人运动员在2004年第12届、2008年第13届残奥会上取得好成绩,保持广西残疾人体育运动在全国的前列水平。以社区为重点的城市体育,要通过开展“体育进社区”活动,逐步建立各类体育组织、文体中心、健身俱乐部,开展城市体育先进社区、住宅区体育示范单位评比活动,促进社区体育的健康发展。四、坚持竞技体育优势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区竞技体育运动水平(十四)组织实施我区竞技体育“281029”工程。竞技体育不仅是一个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一个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未来六年是我区竞技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中心任务就是抓紧实施我区以备战2004年第28届奥运会、2005年第10届全运会、2008年第29届奥运会为主要目标的“281029”工程。通过优比配置全区体育资源,调整项目结构,完善项目布局,使体育资源产生最大效益。力争在这一时期培养一批能在奥运会、全运会上争金夺银的尖子运动员和具有竞争优势的拳头项目,实现我区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十五)坚持举国体制,实施重点突破。举国体制是我国现阶段竞技体育的必然选择,曾在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进程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竞技体育的发展必须与国家战略相吻合,实施优势战略,重点突破。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和市(地)县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的三级训练网络。自治区重点加大对自治区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和重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投入。市(地)县人民政府重点扶持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市(地)一级要办好一所高水平的体育运动学校。县(市)一级以办业余体校和传统体育项目学校为主。重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非重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每年要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平均输送分别为5-8人、2-4人。(十六)着力培养高素质的教练员队伍和复合型的体育管理人才。教练队伍和管理人才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我区竞技体育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实力以及在国内外大赛中的体育成绩。必须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充足、项目齐全、素质较高的教练员队伍和管理人才。今后一段时期,要选好选准一批人才送国外或国内体育高等院校培训深造,有计划选派一批教练员到国家队跟班培训。有的项目,可以从国外、区外聘请教练。教练要实行聘任制。(十七)加强优秀运动队建设。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对优秀运动队的管理。进一步强化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恪守体育职业道德,坚决反对体育竞赛中的一切不正当行为,维护体育的公正性和纯洁性。要关心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提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水平。(十八)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围绕我区竞技体育的优势战略和重点项目设置,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建设十个重点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巩固现有百所业余体育学校,抓好千名后备人才,培养万名希望“苗子”。加强“体教结合”,体育和教育部门要积极探索优秀运动队实行训练、教学、科研“一体化”的路子,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的新模式。建立完善制度,保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渠道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对培养输送体育人才做好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十九)改革竞赛制度,发挥竞赛杠杆作用。瞄准2008年奥运会的目标,科学设置和调整全区运动会的比赛项目和参赛年龄,使我区优秀运动队参赛年龄与2008年奥运会相衔接。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承办体育比赛,加强对商业性体育赛事的管理。(二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体育综合实力不仅是经济实力的反映,也是科技创新能力的表现。各级政府尤其是体育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体育科研工作,把体育科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科技工作的计划,增加对体育科研的经费投入,积极培养体育科研人才,改善体育科研的条件。当前,要着重研究科学选才、科学训练和运动训练后体能的恢复手段等重大课题,通过体育的科技创新,不断提高金牌的科技含量和优秀运动员成才的科技含量。五、发展体育产业,培育体育市场,拉动体育消费和经济增长(二十一)体育产业是我国新兴的朝阳产业,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日益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体育产业,将体育产业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研究制定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广泛吸引社会投资,积极引导大众消费,大力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进一步完善法制,规范市场行为,逐步形成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重点培育以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培训、咨询、体育用品为主的体育市场。(二十二)放宽体育产业的市场准入,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经营实行(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实体)。进一步扩大体育彩票销售规模,规范体育彩票市场。体育健身娱乐经营项目按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征税,不得任意增加。鼓励社会各界对体育事业、公益性体育机构和公共体育设施的赞助和支持,保障和维护其正当权益。六、推进体育改革,加快体育机制转换(二十三)继续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体育管理体制的新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规律的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移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上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二十四)改革训练体制和运行机制。优秀运动队管理体制要向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过渡,建立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和高级人才培养一条龙,运动项目训练、竞赛、裁判和科研等工作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把政府办体育和项目管理与发展的事务转移到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项目管理中心要尽快制定出项目发展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优秀运动队的激励机制、运动员伤残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运动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运动员、教练员入学深造的途径和办法,确保优秀运动员学习渠道的畅通。(二十五)稳步推进体育社会化。当前,我区要特别重视建立健全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和行业体协等体育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体育工作中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推进单项体育协会的实体化进程,有条件的项目要办俱乐部,加快项目转向社会。要制定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各组织、各阶层兴办运动学校,开展体育咨询,进行产业开发等。七、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二十六)进一步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责任感,把体育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根据本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必要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体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机构改革中,有些地方的体育部门与文化部门已经合并为一个机构,这个机构要确实承担起文化和体育的行政管理职能,要有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从事体育管理工作,确保体育工作不因机构调整而受到影响。有关部门对体育工作要予以关心、支持和配合,按照中央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共同研究和解决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体育宣传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十七)加大政府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体育场馆建设。国土、城建、规划、体育等部门应共同制定城乡体育设施建设的标准和审批的程序,依照国家对城镇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建设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由各级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地在城市体育用地规划和建设中。应优先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的配套建设。要加强对现有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已经批准的体育设施用地规划或占用已建成的体育设施用地。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对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管理。公共体育设施要面向社会开发,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所属的体育场馆要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开放。(二十八)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把体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加快地方体育配套立法步伐,建立以地方性法规为龙头,政府规章为骨干,体育部门规章为基础的,结构合理,层次衔接有序的体育法规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体育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大体育执法检查力度,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统一全区在营林工程方面的税收政策和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税收政策(一)关于营林工程及相关营业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的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出租林地使用权以及转让幼林地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承包人或受让人继续用于农业(含林业)生产的,不征收营业税。对农民受雇进行林木种植、养护取得的收入,属于农业机耕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提供林区道路开挖等劳务和提供城市绿化的劳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关于营业税附加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籍个人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籍个人代国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履行纳税义务,应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三)关于所得税在营林过程中,对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经营者或企业,其林木种植、养护收入按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租赁和幼林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四)关于印花税在营林过程中签定的林地使用权租赁、幼林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五)其他纳税人提供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费。二、关于代开发票的管理(一)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开具发票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1.申请代开发票申请表(税务机关提供)。2.收款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付款方不属于当地地税机关管理的,应提供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3.劳务合同、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林地经营权转让合同。4.付款凭据。(二)纳税人委托单位或个人代为申请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三)对申请代开林木种植、养护项目税务发票的,应在项目开始前向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备案,申报项目所在地、项目规模、项目进行时间、预计项目支出等情况。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申请人备案申请,应给申请人出具回执。(四)代开发票的地税机关要做好营林工程项目代开票的台帐管理和跟踪管理工作。对申请人申请代开票的林地面积、每公顷种树劳务支出金额、平均养护费用等进行评估,防止虚开票行为的发生。对免税项目代开发票,要在发票上注明免税项目内容,并加盖“免税专用”字样的印章。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 南宁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单位:原《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自2000年执行以来,对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人、引导社会投资、带动银行贷款,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更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要求,针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征求各县区、开发区、有关企业的基础上,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修改制定了《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200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经委、市财政局反映。附件: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2006版)二○○六年十月十九日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2006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鼓励作用,促进工业有效投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自治区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贴息(补助)是指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中对我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向银行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发生的正常利息进行贴息或补助的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简称技改贴息(补助))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若当年贴息(补助)有节余,则结转下年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项目由市经委及其以上部门、或经市经委授权各县、城区、开发区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且企业在南宁市国税、地税局登记、纳税。第二章技改财政贴息(补助)安排的原则和范围第四条技改财政贴息(补助)安排的原则:1、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围绕南宁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地区经济、传统产业升级优化以及财源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工业项目。2、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财力、培植财源”的原则,支持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使其尽快取得成效,产生效益。3、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鼓励作用,引导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入工业,加快我市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4、鼓励企业开拓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激发、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5、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第五条技改财政贴息(补助)主要用于扶持我市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产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安排一般以贴息为主、补助为辅。第三章申请技改财政贴息(补助)的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技改财政贴息(补助):1、项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符合当前技术改造投资方向及国家产业政策。2、企业积极创新,领导班子健全得力,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规范,经营业绩良好,总体经济实力较强。3、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没有各种不良记录,银行信誉较高、项目融资能力强。4、企业项目管理没有不良记录。原来安排有贴息(补助)项目的企业,已经到期的必须完成项目验收。5、贴息项目须已经取得银行贷款或银行贷款意向书、承诺函。6、项目一般要求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对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项目,总投资标准可适当放宽。优先安排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列入“百项工业项目大会战”等市级以上重点计划的项目。第四章贴息(补助)支持的标准第七条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一般采用贴息的办法扶持。贷款贴息的金额按项目实际到位的贷款总额和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项目实施前一年度上缴税金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财源企业的项目贴息再上浮0.5个百分点。项目贷款贴息年限原则上为一至两年,特殊项目不超过三年。第八条对使用自有资金建设、属于我市重点产业的,可采取补助办法,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单个项目最高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点财源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第九条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特重大项目,另行制定执行贴息(补助)方案。第十条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属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支付;县、城区、开发区企业的项目,市级财政按下达的贴息年限的贴息(补助)额的50%扶持,余下由县、城区、开发区财政配套,并在市级贴息计划下达后由当地经贸(发)局、财政局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配套方式和拨付进度,同时抄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第十一条贴息资金和补助资金属于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补助资金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第五章申报程序、审查、下达和拨付办法第十二条财政贴息(补助)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4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8月底前申报。申报材料由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统一组织上报,当年有效。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企业编写企业及项目简介,并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表》(附表二),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报主管部门;并提交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申请贴息项目出具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意向书、承诺函;申请补助项目需出具签定的设备或土建合同等材料。第十三条县、城区、开发区项目,须经所在地同级经贸(发)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由经贸(发)局出具推荐意见;市属企业项目直接上报市经委。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和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把关,提出建议名单,附上企业申报材料报市经委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科(附电子文档)。每年10月底前由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局上报下一年度申请财政贴息(补助)项目初步计划。第十四条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请技改财政贴息(补助)的项目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及专家进行评估,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市财政贴息(补助)计划。第十五条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贴息或补助计划后,对贷款已进入企业帐户的项目,企业可直接填写《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申请表》(附表三),由市经委签署意见,并附上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计划批文、建设项目责任书、贴息项目出具经办银行的贷款合同、贷款进帐单(付汇凭证)、补助项目出具企业付款帐单,到市财政局办理申请贴息(补助)手续。第十六条市财政贴息按实际支付的利息分三次拨付:项目下达贴息资金计划且主体工程开工后,拨付50%;项目投(试)产后,拨付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市补助资金在项目土建开工或设备到货安装,且完成项目投资30%后,拨付50%;项目投产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拨付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各县、区、开发区配套资金拨付按第十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建设期两年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拨款进度视情况分年度拨付。第六章管理与奖罚第十七条对列入财政贴息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企业)法人需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定以“包投资(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0%)、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安全、包项目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建设项目责任书。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需经有资格的单位验收并达到建设项目责任书的要求,凭通过竣工验收批文申请贴息(补助)。若不能完成建设项目责任书的要求,凭项目责任书各项指标,按完成指标的比例结算贴息(补助)金额。第十九条加强技改财政贴息(补助)项目的管理。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局、财政局,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为财政贴息(补助)项目的管理部门,负有监督职责。第二十条对列入财政贴息计划的项目(企业),从批准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办妥银行贷款手续、自筹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取消贴息或补助;由于市场、技术、资金或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而停止项目建设,或在责任书规定投产的期限内,实际完成投资低于核准、备案项目计划投资的50%,将终止贴息或补助,并视具体情况退还已贴息或补助的资金。第二十一条对列入财政贴息(补助)计划的项目,下达一年内银行贷款不到位,或一年内未签订主要设备或土建工程合同的,项目贴息或补助计划自行取消。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要对技改贴息(补助)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贴息(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项目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项目多的企业,有两项到期不验收的,项目单位在今后两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贴息(补助)。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委、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第二十四条建立检查制度。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贴息办法(南经贸技字[2000]24号)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