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中办发电[2002]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确保2002年6月底前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抓紧做好排查工作,摸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排查工作是确保应保尽保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工作。为了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遗漏、不留有死角,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精干力量,对那些未保留善后组织和社区组织不健全地段的破产企业、非国有企业以及资源枯竭的矿山、农场、森林加工企业等,要一个不漏地逐一进行排查;要严格按标准审核,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二、落实地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稳定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是实现应保尽保的前提。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除了中央给予补贴之外,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按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分级负责、分级负担。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保障对象纳入属地管理后,其保障金补助平均差额原则上由中央和自治区负担。其他属各地所属单位保障对象月补助标准平均差额的保障金,由自治区和地(市)、县按比例分级负担,即地(市)、县负担率暂定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本级负担60%;梧州市、北海市本级负担40%;玉林市、贵港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本级以及非财政转移支付县负担30%;财政转移支付县负担20%。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规定一律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三、切实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和工作经费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很大,必须有专人管理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都应有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既可配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也可向社会招聘优秀人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经费,当地财政可按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1-2%的比例给予保障。四、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联网,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必须在2002年6月前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要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联网,从而实现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化运行。各级要加强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工作的规章制度是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金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每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循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单位)核实、居民代表评议、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复核、民政部门审批、二次张榜公布等工作程序;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审核、审批每季度进行一次,最低生活保障金逐月发放;要建立保障对象备案制度,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保障对象个人档案,每月定期检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保障对象到户的名册,并输入计算机和制成光盘;地(市)和自治区民政部门要将名册汇总并录制成光盘逐级上报;要逐步实现通过银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帮助困难群体的政治高度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抓好这项工作。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民政部门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和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工会组织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企业保障对象的调查、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按时足额调拨到位、发放到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 199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区国有粮食企业实行购销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业务分开、政企分开、资金分开、人员分开,为“三项政策”的落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区国有粮食企业仍存在人员多、负担重、政企不分、机制不活、管理粗放等问题。为了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步伐,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搞活国有粮食企业,促进粮食流通体制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转换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面向市场、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在改革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改革的方向。(二)坚持因地制宜,放开搞活,探索多种改革形式,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改革成败的标准。(三)坚持企业改革与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确保粮食安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坚持减员增效与妥善安置职工相结合,确保社会稳定。(五)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必须取得债权银行同意,明确承贷主体,完善贷款担保手续,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的原则,不准借改革之机逃废银行债务。二、改革的主要形式(一)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进行企业重组。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各地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县(市)为单位依法组建粮食购销公司;粮食购销量大的县(市),可以优化组合按区域组建粮食购销公司,以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组建粮食购销公司以后,将原有的粮所、粮站改为粮食购销公司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非独立核算的报帐单位,撤销丧失购销功能的网点。(二)推进企业产权结构调整,进行股份制改造。规模较大、资产优良、基础较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门从事储备粮管理的直属粮库除外)和附营企业,应大力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可以通过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入股,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使之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竞争力较强的粮食产业化经营实体(或龙头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可接受政府委托,对政策性粮食业务实行代理经营。(三)采取出租、出售、转让等多种改革形式。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出租、出售、转让等多种改革形式,放开搞活国有粮食企业。净资产额较小或粮食购销量不大的城乡粮食经营网点,在落实有关银行债权、防止国家信贷资金流失的前提下,其门店、厂房、仓库、场地等经营设施经过评估后,可以部分或整体出租、出售、转让给本企业职工,也可以整体公开拍卖。国有粮油加工、饲料加工、运输、商贸以及其他多种经营的附营企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办发[1998]31号)以及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规定,从实际出发,选择企业的改革形式。三、职工安置(一)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国有粮食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从本意见下发之月起纳入全区企业养老保险体系,执行企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的政策重新核定离退休人员待遇。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暂维持现状,待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时再按新规定执行。实行转制的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积极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二)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对离退休人员所需社会保险费用,1998年粮改时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规定执行的,继续执行;没有落实的,当地政府要切实落实;拖欠社会保险费或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要限期如数支付;1998年粮改后新增的离退休人员按桂发[1996]16号文件规定,纳入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三)富余人员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实行定岗定员。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桂政发[1998]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根据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在职人员;附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定岗定员。富余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安置:1.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富余人员的安置可采取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可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管理,并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切实为富余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66号)精神,向各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离岗退养。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或因体弱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和医疗费用按桂办发[1998]3l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在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仍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医疗费。四、各级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一)保留和扶持必需的农村粮食购销企业、城镇粮店和粮食加工企业。为确保粮食供应和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的事件,各地要按照桂政发[1998]62号和桂政发[2001]90号文件规定,保留和扶持一定规模的农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城镇国有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通过财税、信贷等政策扶持,继续发挥其在搞活粮食流通、组织粮源、确保粮食供应中的积极作用。(二)切实解决安置职工的费用。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减员分流所需的职工安置费用,主要通过粮食企业自有资金、国有资产退出部分的收益和闲置资产转让所得来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的筹措办法,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要按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三)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减轻企业历史包袱,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1年底以前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目前尚未能顺价销售的库存粮食,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2002年新调整后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视支出节余情况和市场粮价情况帮助当地粮食购销企业抓紧促销,逐步解决企业因收购高价位粮而形成的历史包袱。(四)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大型粮食企业、企业集团和以粮食为原料的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订单农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有关信贷政策给予支持。五、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一)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企业改革工作实施强有力的领导,计划、财政、劳动、银行、粮食、审计、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协调,搞好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二)搞好宣传,提高认识。企业改革涉及广大职工的利益,职工对改革的热情和支持是改革成功的重要条件。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和职工分流安置的办法要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职工对企业改革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他们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提高他们投身改革的自觉性。(三)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方案应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债务的处置、干部职工的安置、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步骤等方面的内容。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制定本地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方案的实施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循序推进。(四)规范运作,讲求实效。拟撤并的企业撤并前要进行资产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当地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后,与接收单位办好交接手续。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要按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方案、审查批准、组织实施的操作程序规范运作。改革要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五)政企分开,加强管理。原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后,粮油加工厂、饲料加工厂及运输、贸易等企业(不包括国有粮库、粮所、粮站、粮店)的国有资产由当地财政(国资)部门管理,人员及生产、经营业务移交给当地政府经贸部门或当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粮食的行业管理,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批发销售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鉴定和信息服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企业要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趸售电价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各地、市、县物价局、电力公司: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桂价格字[2002]21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电力经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规范趸售电价管理,经研究,现将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定趸售电价的原则。1、自治区主电网向县及县以下电网经营企业趸售电量,各类别用电的趸售电价水平,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8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0]150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0]280号、4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趸售电价实行一年一定,本年度的趸售电价原则上依据县及县以下电网经营企业上年度的实际售电结构进行核定;个别地方当年售电结构变动确实较大的,在核定趸售电价水平时可作适当调整。3、用电类别的划分,以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准。国家和自治区在电价政策中明确了给予销售电价优惠的用电量,在核定趸售电价时相应给予考虑;各地越权出台的电价优惠规定,由各地自行消化,在核定趸售电价时不予考虑。4、各地综合趸售电价水平的核定,购、售电双方协商一致的,由自治区主电网经营企业(现即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下同)依程序行文下达,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购、售电双方协商不一致或问题比较突出的,由自治区物价局协调后行文下达,购、售电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二、核定趸售电价的程序。核定各地的趸售电价水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每年2月15日前,各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将上年度的实际售电量、售电结构及趸售电价水平安排建议,报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有关直属供电局。2、直属供电局接到各地电网经营企业的报告后,要会同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组成审核组,及时派员调查核实上报售电结构等材料的真实性。本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参与调查核实。3、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直属供电局出具审核后的售电结构及趸售电价水平安排意见文本。该文本应送被审核电网经营企业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及加盖公章。如果购售电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直属供电局出具的审核结论文本中则需将双方分歧及各自理由表述清楚。4、各直属供电局要在3月底前将对各地的审核结论文本,以及被审核电网经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申报的原始资料一同报广西电力有限公司。5、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将审查意见及上述材料送自治区物价局审核,自治区物价局重点审核购售电双方在购电方的售电结构上是否存在分歧。若无分歧,则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行文下达,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若有分歧,则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派员调查核实后,由自治区物价局行文下达综合趸售电价水平。6、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调查核实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购售电双方的重大分歧,要及时报告自治区物价局。三、县及县以下电网经营企业在中报上年度的实际售电量及售电结构时,不得弄虚作假。造假情节严重的,将在核定综合趸售电价时给予相应的惩罚。四、当年趸售电价未核定下达前,各地趸售电价暂按上年趸售电价水平进行结算;当年趸售电价水平下达后,对下达前月份已交电费实行多退少补。五、百色、贺州地网对各县(市)的趸售电价,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六、各地接本通知后,若对现行趸售电价水平有异议,可按上述规定及程序提出申请,待调查核实后重新下达趸售电价水平。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199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区国有粮食企业实行购销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业务分开、政企分开、资金分开、人员分开,为“三项政策”的落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区国有粮食企业仍存在人员多、负担重、政企不分、机制不活、管理粗放等问题。为了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步伐,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搞活国有粮食企业,促进粮食流通体制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主要形式(一)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进行企业重组。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各地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县(市)为单位依法组建粮食购销公司;粮食购销量大的县(市),可以优化组合控区域组建粮食购销公司,以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组建粮食购销公司以后,将原有的粮所、粮站改为粮食购销公司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非独立核算的报帐单位,撤销丧失购销功能的网点。(二)推进企业产权结构调整;进行股份制改造。规模较大、资产优良、基础较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门从事储备粮管理的直属粮库除外)和附营企业,应大力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可以通过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入股,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使之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竞争力较强的粮食产业化经营实体(或龙头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可接受政府委托,对政策性粮食业务实行代理经营。(三)采取出租、出售、转让等多种改革形式。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出租、出售、转让等多种改革形式,放开搞活国有粮食企业。净资产额较小或粮食购销量不大的城乡粮食经营网点,在落实有关银行债权、防止国家信贷资金流失的前提下,其门店、厂房、仓库、场地等经营设施经过评估后,可以部分或整体出租、出售、转让给本企业职工,也可以整体公开拍卖。国有粮油加工、饲料加工、运输、商贸以及其他多种经营的附营企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1号)以及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规定,从实际出发,选择企业的改革形式。二、职工安置(一)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国有粮食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从本意见下发之月起纳入全区企业养老保险体系,执行企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的政策重新核定离退休人员待遇。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暂维持现状,待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时再按新规定执行。实行转制的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积极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二)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对离退休人员所需社会保险费用,1998年粮改时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规定执行的,继续执行;没有落实的,当地政府要切实落实;拖欠社会保险费或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要限期如数支付;1998年粮改后新增的离退休人员按桂发[1996]16号文件规定,纳入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三)富余人员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实行定岗定员。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桂政发[1998]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根据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在职人员;附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定岗定员。富余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安置:1.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富余人员的安置可采取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可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管理,并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切实为富余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66号)精神,向各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离岗退养。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或因体弱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和医疗费用按桂办发[1998]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在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仍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医疗费。三、各级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一)保留和扶持必需的农村粮食购销企业、城镇粮店和粮食加工企业。为确保粮食供应和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的事件,各地要按照桂政发[1998]62号和桂政发[2001]90号文件规定,保留和扶持一定规模的农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城镇国有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通过财税、信贷等政策扶持,继续发挥其在搞活粮食流通、组织粮源、确保粮食供应中的积极作用。(二)切实解决安置职工的费用。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减员分流所需的职工安置费用,主要通过粮食企业自有资金、国有资产退出部分的收益和闲置资产转让所得来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的筹措办法,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要按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三)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减轻企业历史包袱,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1年底以前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目前尚未能顺价销售的库存粮食,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2002年新调整后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视支出节余情况和市场粮价情况帮助当地粮食购销企业抓紧促销,逐步解决企业因收购高价位粮而形成的历史包袱。(四)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大型粮食企业、企业集团和以粮食为原料的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订单农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有关信贷政策给予支持。四、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一)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企业改革工作实施强有力的领导,计划、财政、劳动、银行、粮食、审计、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协调,搞好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二)搞好宣传,提高认识。企业改革涉及广大职工的利益,职工对改革的热情和支持是改革成功的重要条件。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和职工分流安置的办法要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职工对企业改革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他们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提高他们投身改革的自觉性。(三)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方案应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债务的处置、干部职工的安置、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步骤等方面的内容。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制定本地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方案的实施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循序推进。(四)规范运作,讲求实效。拟撤并的企业撤并前要进行资产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当地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后,与接收单位办好交接手续。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要按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方案、审查批准、组织实施的操作程序规范运作。改革要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五)政企分开,加强管理。原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后,粮油加工厂、饲料加工厂及运输、贸易等企业(不包括国有粮库、粮所、粮站、粮店)的国有资产由当地财政(国资)部门管理,人员及生产、经营业务移交给当地政府经贸部门或当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粮食的行业管理,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批发销售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鉴定和信息服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企业要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十五”期间全区公务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十五”期间全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八日关于“十五”期间全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人事部《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和自治区党委《2001年-2005年广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结合我区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战略目标和《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发展目标,认真贯彻人事部《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以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为主题,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目的,结合实践锻炼,用科学理论武装公务员,用现代科学知识充实公务员,用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公务员,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基本原则1.确立培训优先的原则。国家公务员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担负着组织经济发展,推动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任务。培训是开发公务员人才资源、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关键环节,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必须确立公务员培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坚持依法培训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要求,推进公务员培训的依法管理。建立公务员培训和管理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把公务员培训和考核、使用统一起来。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政府管理的实际问题为中心,把学习科学理论知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根据“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确定培训重点和内容。引导公务员切实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4.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树立现代培训意识,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用创新的办法解决新问题。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针对公务员特点开发培训内容,运用现代培训手段,实现公务员培训的现代化。二、目标与任务(一)总体目标“十五”期间我区公务员培训的总体目标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深入开展公务员的四类培训。突出公务员的能力建设,重点提高公务员政治鉴别能力和抵御腐朽思想侵蚀能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织领导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专业化行政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学习能力等七方面的能力。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建设一支适应“十五”期间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化、专业化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二)主要任务1.继续推进政治理论教育,提高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密切联系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深入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学习,努力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科学态度、创新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开展思想道德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2.加强四类培训,提高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管理能力。规范初任培训。坚持新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任职。初任培训要突出适应性,全面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突出任职培训。晋升科、处、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坚持先培训后任职。任职培训的重点是提高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政治鉴别力和抵御腐朽思想侵蚀能力,总揽全局和战略思维的能力,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和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统筹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轮训各级、各类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特别是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新提拔到领导岗位上和轮岗的公务员。深化专业知识培训。按照公务员队伍专业化的要求,不同部门、单位的公务员都要接受专业知识培训。每个部门至少要确定两门以上专业课程,进行强化培训,使公务员精通行政管理知识和与工作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把握发展趋势,成为本领域业务方面的“行家里手”,有效履行职位职责。强化更新知识培训。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即将加入wto的需要,每个公务员应自觉参加知识经济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的培训,更新知识,拓宽视野,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作、宏观决策的能力,增强创新能力;同时开展公务员普通话的培训,继续搞好公务员外语、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培训。3.改善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升公务员的学历层次。调动组织和个人两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工作需要的对口专业学习,改善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积极开展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教育,每年从国家机关选拔50名40岁以下的优秀公务员攻读硕士学位;每年从各级国家机关选拔200名,重点为县乡一级具有大专学历的公务员进行专科升本科学历教育。培养一批高学历、高素质、复合型的高层次行政管理人才。到2005年,地市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力争达到90%,县乡行政机关达到60%。4.搞好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重点提高我区县处级以上公务员的能力。认真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每年选派60-100名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赴东部发达省、市进行为期一个月左右的对口培训。5.开展依法行政培训,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十五”计划建议中关于“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对全区公务员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6.抓好普及wto知识的培训。对全区国家公务员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普及wto知识的培训,重点培训世贸组织原则、wto宗旨与政府责任、适应wto的政府规则、政府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案、wto与政府应对政策等方面的知识。每年从政府机关选拔一批年轻的副处以上的公务员到高等院校进行有关wto知识的中长期培训,构筑熟悉wto知识和规则的人才高地。7.做好出国(境)培训。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拔80-100名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公务员出国(境)培训,培养高层次后备人才。8.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是“十五”期间的一项特殊任务,要配合地、市、县、乡的机构改革,积极采取措施,抓紧抓好,为储备人才和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服务。三、主要措施(一)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培训基地的作用各级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中心担负着培训公务员的重要任务,必须充分认识面向新世纪加强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西行政学院及各地、市行政学院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扩大培训规模,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更好地完成公务员培训的任务;各级、各类培训中心是培训公务员的重要基地,要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任务开展培训。各级行政学院、培训中心都要坚持改革、挖掘潜力,在公务员培训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充分利用普通高等院校等各类社会培训资源,为公务员培训提供条件。(二)加强培训教材建设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工作的要求,结合各级公务员培训的实际,在使用人事部统编教材的基础上,组织编写具有我区地方和部门特色的形式新颖、内容充实、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形成统一、规范、配套的系统化、规范化的教材体系,以满足培训工作的需要。(三)加强师资和培训管理者队伍的建设各级行政学院及干部培训中心要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要加强对师资的培训,在每开展一项培训之前有针对性地举办师资和管理人员培训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培训管理者队伍的建设,每年定期对培训管理者进行培训,重点培训地、市一级的管理人员,主要学习研究培训规律、原则、内容、方法,掌握培训技能,提高组织管理能力,促进培训工作的发展。(四)创新培训方法培训方法的创新对提高培训效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公务员培训特点,探索行之有效的培训方法。要采取案例分析、“双讲”式教学、情景模拟、专题研讨、经验交流等方法,调动公务员学习热情和创造性,使公务员在多种形式的教学中有所收益、有所体验、有所感悟。(五)保证公务员培训经费的投入公务员培训是政府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渠道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要培训项目,要给予重点保证。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六)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解决培训的动力、压力问题。根据不同培训形式,建立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和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在“十五”后期进行培训达标检查。(七)推进公务员培训信息化建设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和现代化远程教育技术使教育领域引发一场深刻的变革,公务员培训要适应发展趋势,充分利用网络教育资源,初步建立远程培训网站,开设网上培训课程。(八)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法规,健全制度根据公务员培训的实践,调查研究培训的难点、热点问题,把握培训的规律,根据国家人事部下发的各项公务员培训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管理办法以及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培训质量评估办法等,做到依法培训。四、切实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领导(一)要把公务员培训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公务员培训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干部教育总体规划。各级各部门领导,要把培训工作列为领导管理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突出培训在政府工作中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二)明确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要切实抓好公务员培训的规划制定、政策研究、督促检查、质量评估、工作协调等宏观管理工作。各地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本地区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广西行政学院承担中级公务员的培训,举办地(厅)级行政领导参加的专题研究班,自治区和地市处级公务员参加的任职培训班;广西干部培训中心承担自治区人事厅举办的各类师资、管理人员培训班以及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员的培训;其他各类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中心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各级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培训中心,要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积极发挥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自治区人事厅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着力解决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近年来,全区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投入逐年加大,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消防工作严重滞后于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执法力度不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消防队(站)偏少,现役消防警力不足,消防力量增长缓慢,消防装备量少质差等问题十分突出,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中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火灾隐患不断增多,火灾危害日趋严重的新形势下,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巩固现有的消防工作体制和工作成效,重点解决好当前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消防工作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健全全区消防工作体系,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提高,城乡火灾的防控能力以及消防队伍的灭火抢险救援能力进一步增强,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建立起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二、全面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抵御火灾的能力(一)完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消防投入应与当地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切实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和整体水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消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消防各项业务经费的落实。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将消防员意外伤亡保险、地区生活补贴、高危行业补贴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维护费必须按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配置和维护。要积极拓宽消防经费来源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吸纳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以弥补消防经费的不足,推动消防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二)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以及依法治火的要求,从消防工作的具体实际出发,积极开展立法调研,逐步修订完善现行有关消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管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消防安全教育等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进一步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消防管理工作的依法行政水平。(三)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发展及消防工作需要,尽快编制、调整和完善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三年内,县级以上城市及重点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工作。(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消防站的建设,完善消防站的布局。三年内,各地级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实际增建消防站,南宁市要完成第二个特勤消防站建设,其他地级市城区至少完成1个普通消防站建设;未建有公安消防站的43个县(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建立特勤消防站的地级市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实现计算机统一接处火警的地级市,必须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加快消防部队营房、营区的建设及改造,进一步完善消防训练基地,加大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投入力度。三年内,各地要完成公安消防队危旧营房改造,南宁、柳州、桂林等市要完成地级市训练基地建设,各市、县的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和消防员防护装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进一步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在建设新城区和开发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老城区、城市道路、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要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内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五)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和建设。在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力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缓解当前公安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被动局面。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市)要在三年内成立由公安现役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组成的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大型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在城市社区要加强义务消防队建设,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办消防。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他们的防火、灭火水平和协同作战能力。(六)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消防工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要积极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重点抓好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的火灾防治工作,争取2008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消防水源建设、供电线路改造及灶改工程,50户以上连片木板房村屯的防火分隔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进一步强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平安广西”建设的考评内容,积极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模范社区”活动,充分依托社区基层组织、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逐步完善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社区消防安全。(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开展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建筑消防和电气检测技术、城市火灾报警联控技术、涉及公共安全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网络管理技术、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不断提升火灾防控的科技含量和服务水平。三、立足于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一)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布局,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利用开放防灾救灾教育基地和消防站进行社会消防宣传,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的“四进”工作,普及消防法律法规以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做到每学年消防知识教育内容不少于2个课时,在校学生受教育率达到100%,切实提高青少年自防自救能力。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新闻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重特大火灾事故,要予以新闻监督,并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技能培训纳入劳动用工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考核,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列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每季度公布一次当地的火灾情况、特点和预防措施,每半年公布一次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存在的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四)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公共突发事故抢险救援体系和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组织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制度,规范灭火救援程序,创新训练方法手段,提高练兵科技含量,积极开展各种战术措施研究和实战训练,切实提升灭火救援能力。公安消防部队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一)继续加大对重点区域、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定期组织消防工作督查,持续不断地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城市消防通道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旅游、商贸、交通、文化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审核范围。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临时租赁的大型仓库,业主必须到当地消防部门按规定登记审批后,方可存储物资。(三)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与质监、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严格监督实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供货证明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要建立消防产品质量自律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严禁生产、销售、采购、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四)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将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可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督办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五、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本级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切实提高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确保消防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隐患和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强化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是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并定期检查考评。(三)加强协调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社会消防管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等消防公共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将公共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水利部门要利用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契机,加强农村消防用水设施、水源的建设;林业部门在建设农村沼气池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工作中,对生产、生活用火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一并加以考虑;扶贫部门要加大对贫困村防火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消防水源建设的扶持;供水、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工商、旅游、商贸、交通、文化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审核范围;民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灾民生活安排和灾后重建工作;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对火灾隐患整治和有关消防工作中的问题,要积极配合,依法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清火灾事故原因,依法惩处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四)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消防安全投入,积极改善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确保消防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规范员工消防安全行为,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贯彻本意见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增强消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广西扶贫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2年广西扶贫开发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九日2002年广西扶贫开发实施方案2002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第一年,也是我区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规划的第一年。做好2002年扶贫开发工作,对全面完成新阶段我区扶贫开发工作各项任务十分重要。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和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精神,认真实施自治区第八届党代会关于“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战略,以自治区确定的4060个重点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为主战场,以农村未解决温饱的人口和初步解决温饱但不稳定的低收入人口为基本对象,以发展种养业和加工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历年异地安置场点建设以及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为重点,采取扶贫综合治理的方式,全面启动新阶段我区扶贫开发工作规划,为巩固温饱成果、脱贫奔小康开好头、起好步。二、目标任务(一)把扶持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贫困人口作为扶贫工作的首要任务,全年解决2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二)抓好已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增收工作,使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略高于全区平均水平,达到6%左右。(三)进一步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建成一批乡村公路和村屯道路、沼气池、人畜饮水、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四)继续扶持历年异地安置场点建设,基本完成历年异地安置场点的验收移交工作。三、工作重点(一)认真组织扶贫开发规划,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1.扶贫开发规划要以县为基本单元,以贫困村为基础,明确奋斗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措施、帮扶单位和资金来源,分别编制县级和村级扶贫开发规划。规划要统一论证,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分期分批地解决问题。2.通过规划,建立2002年至2010年全区各级扶贫项目库。各地扶贫项目库设在各级扶贫办(各级计划部门要在扶贫规划的基础上,同时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即各地每年10月至11月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扶贫项目库(含以工代赈项目库)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扶贫规划的原则和程序办理。3.各部门新组织的专项规划涉及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必须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全区扶贫规划的要求相一致,在各级纳入扶贫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同时实行部门管理。今后每年度的扶贫项目计划,都必须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编排,凡未列入扶贫项目库的项目,都不能安排使用扶贫资金。(二)继续推进以贫困村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1.2002年自治区计划安排46660万元用于以4060个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291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23620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扶贫资金1013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只能用于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1个原区定贫困县的贫困村村委会所在地新改扩建四级公路、自然村村屯道路以及少量其他乡村道路的建设和人畜饮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建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90%用于未安排以工代赈项目的贫困村的村屯道路建设、沼气池建设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以上项目由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配下达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资金计划指标内,按照全区扶贫开发规划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从本县实际出发,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扶贫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逐级报批后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由自治区审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由地市审批后报自治区审查备案)。2.2002年全区4060个贫困村建设沼气池15万座。补助资金由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从自治区下达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指标中自行安排。各县原则上按平均每个贫困村40座沼气地制定全县年度项目计划。在不突破总数的前提下,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到贫困村和农户(不得用于非贫困村)。每座沼气池补助资金400元以内,全部以建设材料和装配件的形式对贫困户进行补助,补助材料必须由各地市扶贫、财政、林业(能源)部门联合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必须请部分县的有关部门派人并参与全过程。贫困村沼气池建设由各级扶贫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林业(能源)部门负责技术服务和质量管理,其中,技术培训经费由自治区林业局从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卫生部门负责配套改厕标准管理和资金落实;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各地不得从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培训费。各县(市、区)非贫困村的沼气池建设,由自治区林业局安排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补助,具体计划和补助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局另行制定下达,但此项资金不得与贫困村沼气池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合并调剂使用,两项资金必须分户管理、分项使用。3.自治区水利厅旱地灌溉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4060个贫困村以地头水柜和小山塘建设为主的小水利工程建设,各地要积极做好计划上报自治区水利厅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区交通厅也将安排专项交通民工建勤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四级公路建设。上述两项具体计划和补助标准由自治区水利厅、交通厅另行制定和下达。(三)积极稳妥推进小额信贷扶贫,确保贫困农户当年增产增收。实施的范围包括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通过验收并移交当地管理的异地安置场以及非工作重点县中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村。2002年全区计划安排小额信贷扶贫贷款1.5亿元。各县以扶贫分社为单位,在贷款累计回收率达90%以上,管理规范、资金运行安全、贫困农户需要的前提下,贷款投放规模上不封顶。已全面推行小额信贷扶贫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巩固提高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稳步扩大规模,下大力气抓回收,全面实现小额信贷扶贫的持续健康发展。原区定贫困县要在继续抓好试点乡小额信贷扶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在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村中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其他具备条件的非重点县(市、区)每县选l-3个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村开展小额信贷扶贫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稳步推广。要切实保证小额信贷工作经费,自治区对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经费予以补助,各地市、县(市、区)本级财政也要按有关规定给各扶贫社安排工作经费。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专职工作队伍;要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四)加大贫困地区主导产业的扶持力度,逐步解决贫困村群众稳定增收的问题。1.各地要以能带动千家万户长久稳定收入的种养业和加工业为主,认真选准主导产业,并精心做好规划,进行科学评估论证。要选准和扶持扶贫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实现扶贫资金、企业、技术、市场的四结合,走产业化的道路发展主导产业。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从四个方面对贫困村的主导产业给予适当扶持;一是通过科技扶贫项目加快主导产业的良种基地建设并对特困农户给予种苗扶持;二是对山区连片开发、能带动众多贫困村和千家万户发展的大型产业基地的项目区,在通路、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适当扶持;三是对扶贫龙头企业优先给予扶贫贴息贷款扶持;四是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对农民技术培训给予资金扶持。2.各县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把县级和村级扶贫规划中选定的主导产业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贫困村的农户,明确各户的项目总目标和年度计划,以自然村为单位公布上墙,此项工作要在10月底以前完成。3.发展主导产业必须与加快贫困地区市场建设,推动农副产品流通相结合。各县(市、区)都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和支持各部门、各企业,大力开发建设农贸市场,包括建设区域性的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和乡镇所在地或人口相对集中、农村商品集散地的农贸市场。各级扶贫办和农行在批准扶贫贷款项目或发放扶贫贷款时,应优先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制定优惠政策,加强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扶持农贸市场建设,并同步搞好农副产品流通信息网络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商品流通信息服务。要把发展市场建设、扩大流通与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结合起来,积极引进和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工业,以加快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进程。(五)继续加强历年异地安置场点建设,全面完成历年异地安置场点的验收移交工作。巩固、完善、提高历年异地安置场点的工作,仍然是今年扶贫开发的一项重中之重工作,各地、市、县要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以政府行为为主,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历年异地安置场点的验收移交工作,确保异地安置群众有一个安居乐业的好基础、好环境。1.各地市必须加快完成自治区2001年下达的历年异地安置场点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和解决安置户户均5亩基本生产生活用地的任务,要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并办理好有关报帐手续,并尽快办理好土地、房产、户口等有关证件。2.尚未完成自行验收的地市,必须加快工作进度,于8月中旬前完成对本地市内历年异地安置场点的验收。自治区将于8月初开始对各地市逐个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修订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异地安置工作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凡是未完成安置户数进场计划的,未按要求解决好土地和住房以及户口问题的,验收时均视为不合格。凡验收合格的安置场点必须于10月底前移交当地政府纳入行政区划管理。3.2002年自治区计划安排1097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继续扶持历年异地安置场点的建设,其中,安排8805万元用于扶持安置户发展支柱产业和新进场点农户的粮食生产以及安置户沼气池建设、新调整建设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此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由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向各地市下达资金分配计划指标,并由县、地市逐级上报项目计划;各地市的历年异地安置场全部通过自治区的验收并按要求完成移交工作后,由自治区按已审批的项目计划向地市下拨补助资金。自治区对先完成验收移交任务的地市下拨资金,对在限期内完不成任务的地市,将收回已下达的分配计划指标。为进一步推动安置场点当地周边群众与安置群众的团结互助,使各安置场点形成良好的安居乐业环境,自治区将从历年异地安置巩固项目资金中安排2165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异地安置场点所在当地村屯(仅限于非贫困村屯)的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也按上述要求进行。(六)进一步加强科技扶贫,搞好农民技术培训。科技扶贫工作要围绕扶持贫困村发展比较优势产业及其相适应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来进行。各地要继续加强对2000年和2001年科技扶贫项目的管理,使其滚动发展并逐渐扩大规模。2002年自治区计划安排300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继续用于实施科技扶贫项目,重点用于覆盖贫困农户的比较优势产业优良品种种苗基地的建设。自治区在安排新的科技扶贫项目时,优先扶持近两年未得过扶持的县(市、区)和原有项目组织实施好、具有明显扶贫效益以及扩大规模条件的县(市、区)。各地市要认真论证,精心选择一批技术上成熟可靠、农民易于接受、能带动千家万户连片发展的又有龙头企业带动产供销的优良品种项目,认真编写项目材料,做好项目规划。规划项目区域必须以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村为重点,必须按乡村连片规模发展的要求来规划。对跨县的区域性产业的种苗基地,由所在的地市统筹规划上报。2000年和2001年科技扶贫项目培育出的种苗也必须按相对连片、规模经营并主要覆盖贫困村屯和贫困农户的要求来安排种养。此外,自治区还计划安排100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用于以贫困村和异地安置场为主的农民实用技术的培训,培训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来进行,重点要围绕科技扶贫项目的推广来进行。(七)积极稳步推进我区外资扶贫开发,提高外资项目管理水平。2002年,外资扶贫主要抓好四项工作:第一,完成世界银行西南扶贫软、硬贷项目的所有建设内容,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全面开展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系统总结西南扶贫项目的经验与教训,力争高标准地通过世界银行的验收。第二,加强对undp乡村扶贫项目、忻城澳援项目的实施管理,在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的同时,将项目实施与面上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努力研究、探索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机制与模式。第三,按照世界银行、英国海外发展署、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世界银行中国第四期扶贫项目的基础性工作,争取项目尽快进入正式准备阶段。第四,继续加大亚洲开发银行扶贫项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扶贫项目的争取工作力度,力争尽快落实;继续积极发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四、保证措施(一)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对扶贫开发的领导。在我区实现“八七”扶贫攻坚目标、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后,扶贫开发工作仍然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必须把扶贫开发工作继续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把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作为深入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和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届党代会关于“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的具体行动落到实处。特别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较多、贫困面较大的县(市、区),必须以扶贫开发工作为中心,把扶贫开发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把强化党和政府行为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首要措施。(二)明确部门责任,强化行业扶贫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大局出发,以扶贫开发为己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行业扶贫。要按照部门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扶贫开发工作。特别是计划、财政、经贸、外经、民委、交通、水利、电力、农业、林业、科技、畜牧水产以及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扶持贫困村作为自己的业务范围,把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中涉及本部门业务的项目,优先纳入部门年度资金和项目计划,给予专项扶持,使每一个部门每一年都有一批扶贫项目得以落实到贫困村。自治区妇联牵头组织实施的“母亲水窖”扶贫项目安排在贫困村的,各项目县应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配套安排沼气池建设项目。(三)实行单位挂钩扶贫,搞好对口帮扶。从今年开始,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各级各部门都继续要实行单位挂钩扶贫,对自治区确定的4060个贫困村进行对口挂钩帮扶。挂钩帮扶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各项扶贫政策,组织实施贫困村扶贫综合治理规划项目,督促检查各项扶贫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扶贫资金落实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协助当地政府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推行小额信贷扶贫方式,帮扶到户解决特困户温饱问题。为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减轻各单位和基层的负担,单位挂钩扶贫可采取“定点联系制”的办法进行,即在明确各贫困村的挂钩单位、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主要帮扶责任人的基础上,将过去长驻式改为不定期派人到点联系制,由各单位根据帮扶工作实际要求不定期派人到帮扶的贫困村帮助和检查工作,但各单位每个月都要派人到村协调解决问题和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到挂钩帮扶的贫困村3次以上,单位分管领导6次以上,以确保挂钩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和收到实效。在抓好单位挂钩帮扶的同时,继续抓好两广扶贫协作和区内市地对口帮扶。两广扶贫协作继续执行原有协议和工作计划。要管好用好广东帮扶广西异地安置的1800万元资金,继续巩固、完善异地安置工作;要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向广东再输出劳务10万人的任务;要进一步扩大经贸协作,力争全年两广经贸协作项目资金到位5亿元以上。区内市地对口帮扶的格局和重点作适当调整,即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负责对口帮扶市内跨地市异地安置场点的建设;柳州市继续帮扶柳州地区,玉林市帮扶南宁地区,贵港、桂林、梧州三市不安排对口帮扶任务。河池、百色两地区已有广东帮扶,区内不再安排对口帮扶单位。(四)增加扶贫投入,管好用好扶贫资金。1.在积极争取中央扶贫资金的同时,自治区安排专项财政配套扶贫资金。同时,自治区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也要专项安排资金用于贫困村的扶贫项目建设。各地市、县本级财政也要逐年增加对扶贫的投入,并正式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2.严格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捆绑使用,以形成合力。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确定的全区扶贫工作重点,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安排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3.各县(市、区)扶贫项目计划必须从扶贫规划项目库中选择。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报批,由各县(市、区)计划部门与财政、扶贫部门会签并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报自治区计委,由自治区计委与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会签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自治区计委下达。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项目计划由各县扶贫办商财政局并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联合行文报地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地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核并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同时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历年异地安置巩固及科技扶贫项目计划,由各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行文按规定逐级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批。按此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的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逐级下拨资金,未按此要求办理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实行资金跟项目走的原则,经自治区或地市批准的项目计划,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项目,须按有关项目报批程序办理。4.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的各类扶贫项目必须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扶贫、计划、财政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互相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全面推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但必须提高报帐工作效率,保证扶贫资金及时到位和项目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计划,必须在县乡、村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增加扶贫资金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今后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在经扶贫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基础上,统一由各级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负责审批签字。中央财政扶贫项目(含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及各地市从各县(市、区)本级财政统一收取的扶贫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桂政办发[2001]72号和桂扶领发[200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5.进一步加强扶贫贷款项目的选备和贷款发放工作。扶贫贷款指导性计划指标按6:4的比例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非重点县之间进行安排,对于项目好、贷款发放进度快的地市、县,自治区将调增其贷款指标。各地一是要扩展扶贫贷款的发放范围,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是各地市、县扶贫部门要依据自治区已放下的权力选好、备好足够的项目供农行择优选择;三是各级农行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贫困地区扶贫贷款项目的条件。各级扶贫部门与农行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扶贫贷款的发放工作。6.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2002年自治区审计厅将选择8至10个县进行审计;另由财政厅牵头抽查6至8个县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五)建立健全扶贫监测体系,规范扶贫开发监测工作。开展扶贫监测,是确保新阶段扶贫开发规划顺利实施的需要,是提高扶贫资源使用效率和效果、提高扶贫开发管理水平的需要。从2002年起,我区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起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和扶贫资金及扶贫项目监测体系,及时、全面、系统掌握贫困人口与贫困地区变化以及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建设的情况,对扶贫工作给予及时的指导。全区扶贫监测系统建设包括自治区中心站和14个地市、99个县(市、区)共113个单机工作站的硬件、软件配置与开发。通过系统的建设,建立起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村的监测网络,并与国家扶贫监测系统联网。系统的开发与应用过程采取分阶段、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2002年进行系统设计开发并选择部分地市、县(市、区)进行试点,2003年在全区各地市、县(市、区)全面推广运用。(六)加大扶贫干部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扶贫队伍素质。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对扶贫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治区将根据中组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十五”期间全国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干部培训规划》精神,制定出广西扶贫干部培训的规划。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都必须高度重视扶贫队伍的建设,采取实际行动,加大扶贫干部培训的力度。培训的重点对象是县级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地市、县(市、区)扶贫办领导,有关部门扶贫业务骨干,乡镇领导及贫困村村干。培训的重点内容是新时期中央和我区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贫困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措施及经验以及农民增收的基本思路,扶贫监测方法,各地扶贫工作典型经验与做法等。要真正把扶贫干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既要保证做到有专人抓具体工作,又要保证有一定的培训经费。自治区2002年计划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300万元,专项用于扶贫干部的培训。各地市、县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贫干部培训,以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扶贫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水平。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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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前言21世纪前十年是南宁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作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妇女事业和妇女运动迎来了新的历史起点,并将积极地推动南宁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南宁市妇女的发展和进步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随着妇女地位不断提高,我市政府把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1997年颁布了《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该规划制定的各项目标已基本实现。我市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得以改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全面发展;妇女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妇女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我市妇女事业虽然已取得明显进步,但妇女发展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地位平等和妇女发展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了使首府妇女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参与南宁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市政府制定并发布《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各项目标要求,并结合《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对南宁市妇女事业的总体要求,从南宁市的具体实际出发,针对我市妇女事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我市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分为六个方面作了总的部署,分别为: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保障、妇女与社会环境。作为我市2001-2010年妇女事业发展规划性文件,为使妇女事业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规划》主要强化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依托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力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展望新世纪,我市妇女事业任重道远。全社会应共同携起手来,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我市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而共同努力奋斗。总目标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南宁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基础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南宁市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一、妇女与经济(一)主要目标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90%以上。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妇女贫困数量。(二)策略措施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1、政府宏观政策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1)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3)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2、法律和部门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等相关法规和规章。(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岐视。(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提倡自主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4)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5)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6)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7)鼓励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科技素质,引导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2005年南宁市输出女性劳动力人数达输出总人数的30%左右,并逐年有所提高。对输出的女性劳动力要做好跟踪管理服务。(8)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稳定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3、社会保障和服务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到2005年,全市城镇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分别达到100%、85%和85%。2010年有所增加。(2)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3)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使职业介绍成功的女性与男性的比例基本平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2010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学校女性比例达40%。(4)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有就业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5)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二、妇女参与决策(一)主要目标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水平。2、提高妇女干部的比例。2010年全市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7%,其中少数民族女干部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5%。3、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要配1名以上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中的女性数量有较大的增加。2005年市、县(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到2010年要有所增加。4、市级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县(区)政府领导班子中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5、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名女委员,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二)策略措施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实现男女真正平等,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1、政府宏观政策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2)以换届选举为契机,及时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按照《规划》目标要求配齐女干部。(3)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4)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注意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5)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法律和部门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1)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2)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3)加强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并优先选拔。要注意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年龄较轻、知识层次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女干部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以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知识和专业结构。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到2005年,市、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5%、20%。到2010年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要有较大的增加。(4)加大政府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使县处级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增加。(5)逐步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研究生学历的女干部要有一定的比例。(6)从基础抓起,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注意从县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女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7)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企业要积极徒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8)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9)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10)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逐步提高。3、社会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培训教育机会。(1)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水平。(2)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妇女干部的教育培训,要以党校和行政院校为依托,有计划地安排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要适当提高女干部的培训比例,逐步提高女性接受专业教育的比例,积极培养女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3)重视表彰、奖励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三、妇女与教育(一)主要目标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全市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小学5年巩固率保持在99%以上,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女童毕业升学率达99%以上。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100%,普通初中3年巩固率保持在97%左右。2、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达65%左右,2010年80%左右,2005年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10%,2010年达到15%左右。3、巩固提高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通过采取分期包教帮学、办班专门辅导或办实用技术培训等办法,使脱盲妇女90%以上参加文化技术继续教育,巩固率达96%以上。防止新文盲产生,到2005年,全市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0.5%以下。4、提高女性接受专业技术教育的比例,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使全市中、高级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逐年提高。5、提高城乡妇女科学技术普及率。县、乡(镇)办好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使城乡有90%以上的妇女参加各类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职称、证书的女性人数不断增加。6、实施“全民终身教育工程”,加强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机构建设,逐步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7、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二)策略措施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妇女发展的关键性因素。1、政府宏观政策南宁市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南宁市教育发展规划。(1)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2)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3)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管理的女性专业人才。(4)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5)加大对两县边远贫困乡村教育的投入,设立妇女教育专项基金,为贫困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2、法律和部门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1)教育立法要体现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两县边远贫困乡村女童和少数民族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帮助失学、辍学贫困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女童与其他健全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绝残疾女童入学。(3)进一步提高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比例,各类民族班女生比例不少于40%。(4)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工作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不能拒绝录取合格的女生。对农村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无儿独女户的独生女继续实行招生照顾。(5)积极开展妇女就业和转岗培训工作,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术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提高妇女的就业竞争能力。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女职工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点发展县、乡(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各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6)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的入学比例。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7)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有利条件和机会。(8)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性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9)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10)重视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培训,使农村妇女劳动者能普遍受到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在农村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将基础教育和“绿色证书”工程等教育有机结合,使女学生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11)采取对口扶贫支教、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等措施,提高两县边远贫困乡村妇女教育的水平。(12)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3、社会教育和培训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1)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大力开展各级各类妇女职业、岗位技能培训,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2)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农村广大妇女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她们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四、妇女与健康(一)主要目标1、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1)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2)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或控制在35/10万以下;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80%,2010年达到8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4)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4、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5、减缓性病增长速度,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控制在较低水平。6、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二)策略措施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1、政府宏观政策在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1)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依靠科技与教育做好卫生保健工作。(2)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改善贫困地区妇幼卫生服务状况。(3)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4)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5)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2、法律和部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认真执行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1)制定和完善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法律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行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管理,依法查处各种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3)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4)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卫生服务网络,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5)对妇幼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妇幼保健机构要逐步提高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能力。(6)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7)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创造符合规范住院分娩条件,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广泛宣传母婴生命知识,转变家庭接生员职能。住院分娩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8)提高产科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降低剖宫产率。(9)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10)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具有较高的服务能力。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11)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药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12)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2005年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普及率达80%,2010年达90%以上。(13)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控制母婴传播,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预防性病、艾滋病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2010年我市以及邕宁、武鸣县都要有1个艾滋病医疗服务机构。3、社会保障和服务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1)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2)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3)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4)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广场等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五、妇女与法律保障(一)主要目标1、建立、健全有关妇女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晋升,确保妇女参政议政目标实现的合理机制。2、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维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及其他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维护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制订针对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救助措施,为受害妇女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5、保护妇女合法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以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二)策略与措施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1、立法在立法中要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1)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配套的消除性别岐视、落实职工生育保险、妇女保健、反对家庭暴力、重婚纳妾、保护妇女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等政策,从法律和政策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2)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司法和执法(1)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强奸、猥亵、侮辱、拐卖、收买、虐待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犯罪活动,查处积案,提高解救被拐卖妇女工作的效率。(2)加强旅馆业、娱乐服务场所的治理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和查处营业性陪侍活动,健全和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惩治贩毒、吸毒、赌搏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创建“无毒场所”和“无毒社区”。(3)发挥公安派出所以及管段民警的作用,深入社区服务群众,有效地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4)发挥收容教育所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被收容卖淫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她们自尊、自重、自强、自立的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力的能力。(5)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6)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7)严禁溺弃、买卖、残害女婴及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8)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3、法制知识宣传和法律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提高社会法律意识,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1)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继续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防止各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2)各有关单位、各级妇女组织要加强对妇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妇女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努力提高妇女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4、法律服务和援助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有关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2)各级妇联及妇女热线、法律服务热线等各类妇女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援助,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等权利的保护工作,要健全妇女信访的接待与处理制度,对妇女提出的控告、申诉要及时受理和处理。(4)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加强与广大妇女的联络工作,为有困难的妇女寻求保护提供便利,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六、妇女与社会环境(一)主要目标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五好文明家庭户”比例逐年上升。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7、兴建城乡妇女活动场所。为妇女提供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健身服务和家政服务。争取在规划期间建成南宁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2010年两县均有妇女儿童活动场所。(二)策略与措施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要素。1、政府宏观政策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加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新世纪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3)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逐步提高城市妇女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4)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大力开发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妇女的心理素质,加强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和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5)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与决策的程度。我市各级政府要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生态农业工程”、“三八绿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设活动。(6)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妇女同世界各国特别是与我市建立友好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往来,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对外开放意识。2、法律与部门政策(1)充分利用我市的宣传文化阵地,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2)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3)为妇女在我市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4)在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开展群众性公民道德教育。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强化道德要求。(5)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公共场所以及其它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人均公共绿化面积达13平方米,年平均增长5.3%。(6)各县郊要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7)积极开展“环保行动进家庭”活动,不断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实施“三八绿色工程”,倡导绿色消费。(8)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3、社会保障和服务(1)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有关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五保供养政策和救济政策相结合的办法,发挥多种保障方式的整体作用。不断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2)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具有示范作用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居委会要建立老年综合福利服务站。在农村实现100%的乡镇有供养五保老人的敬老院,为老年妇女提供服务。(3)完善社区功能,拓展社区服务。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4)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繁荣社区文化,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妇女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建设,并把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进一步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5)维护残疾妇女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利,到2005年领证残疾女性达到90%,2010年达到95%。组织与实施一、本《规划》由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南宁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和各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两县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妇女发展规划。全市各级政府要把实施《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三、建立和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南宁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和各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每年要专题研究两次以上《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的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济。要注意妇女领域的理论研究。四、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资金的投入,为《规划》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各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规划》的实施投入必要的资金,共同推进全市妇女事业的发展。监测与评估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建立市、县的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南宁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南宁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南宁市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和每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1、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市的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2、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五、两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落实必要的监测评估经费,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前言随着南宁市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将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为重点。为此,从儿童早期教育着手,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高素质人才队伍已成为我市今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发展奠定重要基础。1994年,我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现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南宁市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纲要》。通过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全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有较大改善。随着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儿童发展取得明显进步,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要缩小城乡差异,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提高各类教育水平,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我市面临的重要任务。《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建立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及《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基础上,总结《南宁市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纲要》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编制而成。《规划》针对我市儿童事业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对我市儿童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作了总的部署。并分为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目标和实施措施,以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总目标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提高南宁市跨世纪人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要达到或接近全国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平均水平,并达到全区的先进水平;儿童教育在巩固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利用政府和社会力量普及外语、计算机教育,进一步提高儿童学前教育和家庭教育水平;逐步完善我市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并依照全国、全区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主要目标及策略一、儿童与健康目标: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一)主要目标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城市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55%;2010年城市不低于95%,农村不低于65%。(2)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5‰以下。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1)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4,或控制在35/10万以下;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80%以上,2010年达8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3)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4)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和20‰以下。(2)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和意外伤害等主要死因的死亡率。(3)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4)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4。(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3)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4)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5)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6)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7)儿童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8)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1)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2)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3)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二)策略与措施1、政府宏观政策确保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1)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安排和逐年增加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特别是降低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监测的专项经费投入。(3)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普及生命知识。2、法律和部门政策落实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完善政策措施。(1)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卫生执法机构,充实执法队伍,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实施全行业管理,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市场。(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以需求为导向,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建立一批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点,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3)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大力推行住院分娩,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4)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重点加强基层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的急救和产、儿科建设,建立布局合理、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和急救系统,保证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须的医疗救助。以县为单位卫生院的救护车、新生儿复苏设备、产科必备设备的配置率达80%。县、乡卫生机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行政村卫生室有房、有医、有药、有设备,并负责做好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信息统计、健康教育等妇幼卫生基础工作。(5)加强妇幼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特别是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培训,强化其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推广适宜医疗保健技术,提高农村防治疾病的水平。实行农村医疗保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的支援工作。(6)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心理卫生、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7)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8)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减少儿童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支持母乳喂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中小学生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和“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9)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10)广泛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儿童心理卫生保健、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的普及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及自我防范知识。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教育。(11)加强对全市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3、社会保障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1)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儿童享受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2)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纳入保健管理。(3)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社区、乡(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4)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的门诊。(5)保障以生殖健康为目的,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加大开展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孕产期保健等服务的力度;建立并逐步巩固完善规范、管理有序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网络,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尽可能减少先天出生缺陷的残疾儿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6)加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力度。采取措施减少病毒感染,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机构,并为艾滋病就诊者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二、儿童与教育目标:保障儿童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教育水平。(一)主要目标1、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1)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小学五年巩固率保持在99.5%以上,小学毕业升学率达99%以上。(2)初中毛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其中城区控制在1%以下。普通初中三年巩固率保持在97%以上。(3)发展特殊教育,残疾儿童入学率达95%以上,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要求。(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2、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1)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2)全市3-6岁儿童90%以上接受学前教育,其中城区及县城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适龄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98%以上。3、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市高中毛入学率2005年达65%以上,2010年达80%。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1)保持首府教育发展规模和质量的全区领先地位,达到全国省会城市的中等水平。(2)创新德育工作。(3)构建适应21世纪需要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并鼓励学校搞好研究性课程的教学。(4)改革考试评价制度,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1)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家长学校办学率保持在90%以上,其中城区在99%以上。(2)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二)策略与措施1、政府宏观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2)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制定《南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方案》,根据城市建设扩大的需要,改造和新建一批中小学,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能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需求;县(区)也要做好调整中小学校布局的整体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建设(改造)一批寄宿制小学,撤并一批规模小、效益低的教学点。初中学校布局调整的原则是扩大校均规模;城镇开发区、住宅区要配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努力促进城乡教育相对均衡发展和区域的合理分布。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3)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逐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确保财政经常性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4)建立逐级考核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特别是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教育监督机制,确保各级政府落实教育责任的行为到位。2、法律和部门政策落实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实施“教育法制建设工程”,利用首府立法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2)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和法制机制,强化教育督导、评估和法制的功能。提高全社会的教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3)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对儿童进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环境意识以及良好人格的培养,加强儿童的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习惯和科技教育,积极开展各类适合开发儿童智力的科技活动,进一步拓展“五个一”活动:“一操、一舞、一歌、一画、一书”,陶冶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4)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加快南宁市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基地和南宁市中小学校外教育活动中心的建设步伐。(5)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6)建立和完善以奖、贷、勤、补、缓为主体的多元化特困生资助体系,鼓励慈善助学;加大对两县边远贫困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在资金调配、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保障两县边远贫困村(坡)及少数民族儿童的就学权利。(7)重视女童教育,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将送子女尤其是女孩入学列入农村基层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帮助家长树立努力致富,为子女成长创造条件的意识,确保女童受教育权利的落实。(8)帮助失学、辍学的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9)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重视特殊教育,重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将市盲聋哑学校建设成为全区特殊教育示范性学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办好明天学校(孤儿学校)。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自治区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计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10)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公办示范性幼儿园,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学前教育。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两县边远贫困村(坡)及少数民族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11)加强公办学校中薄弱学校的建设,做好企业剥离学校的调整、改建工作,提高办学效益。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市、县(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完善有利于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的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办学和捐资助学,并依法进行管理。(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尽快建成南宁市教育信息(城域)网中心站,使教育信息网与建好的校园网互联。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向社会提供师资培训、网上接受教育,学生上网学习和家庭网上教育信息咨询等教育服务。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13)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继续开展“铸师魂”教育活动,创文明教风,树师表形象。继续实施“21世纪园丁工程”,培养一批教育理念先进、教育成果卓著且在全国、全区和全市有一定影响的名教师。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实行教师交流制度,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到边远、薄弱学校任教、兼职,到“扶贫支教”点工作,到乡村学校经受锻炼,吸引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先进地区优秀教师到我市任教。(14)学校、幼(托)儿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和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3、社会宣传教育(1)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加强学校、家庭、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构建社区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提高育人效果。(2)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家庭教育经验。(3)利用学校、社区和农村各种文化活动场所办好各类形式的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三、儿童与法律保护目标:保证法律法规实施,完善司法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一)主要目标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尤其注重农村儿童上述权利的实现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禁止拐卖拐骗、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3、加强对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1)在处理婚姻家庭及其他纠纷时应注重对儿童权益的保护。(2)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3)加强中小学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减少校园周边不良环境对儿童身心的影响。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1)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2)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十年内未成年人犯罪率平均数应低于2000年未成年人犯罪率。(3)学校、社会、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5、保障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1)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3)贯彻对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院应建立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6、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二)策略与措施1、立法与执法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1)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的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3)加强对企业、个体业主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使用童工的不法行为。2、司法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执法实践中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互相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末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3)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4)各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治理和整顿;清理整顿桌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场所;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为儿童少年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护儿童少年的身心健康。3、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使全社会广泛重视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1)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氛围,增强全社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2)加强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健全完善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更好地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3)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自觉性。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禁止一切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4)加强对在校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校外法制副校长制度,强化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5)加强社会各界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类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住所、照片、身份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有关资料。(6)建立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网络。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加强协作,共同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7)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及时为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和法律服务热线,应当及时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儿童与环境目标: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一)主要目标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1)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98%。(2)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4)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6)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50%以上,2010年达到70%。(8)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农村村屯(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1)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保护儿童的环境,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2)为儿童提供必需的休闲、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让儿童在一个较宽松的家庭和良好社会的环境里健康成长。(3)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文具、服装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4)采取严厉措施,加强“扫黄打非”工作力度,加强对电子游戏机、互联网等娱乐设施的管理,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5)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6)发展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县要建1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1)残疾儿童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参与率在90%以上,康复有效率在85%以上。(2)改善我市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状况。(3)实现市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每个县建立起综合性的社会福利院(含儿童部),全市儿童收养床位力争达到700张。(二)策略与措施1、政府宏观政策政府制定相关规章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的发展。(1)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保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2)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3)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4)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5)关注女童和所有处于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保障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6)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各类儿童交流和研究活动,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我市儿童事业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援助。2、法律和部门政策落实完善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贯彻落实有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在生活水平、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2)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我市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并纳入小康村、生态村等村建总体规划,多渠道加大改水改厕投资力度;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3)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态环境。(4)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财力、物力支持。(5)充分利用我市各种宣传媒介,宣传普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各街道、乡村要建立文化责任区,配合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抓好“扫黄”工作,扫除各种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6)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对侵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7)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8)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加大政府投入,重点资助贫困地区的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利用现有设施,扩大、增加儿童文化、娱乐、体育、宣传场所。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加强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免费向儿童开放。(9)在女童入学率低的地方,采取特殊措施。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宣传、动员女童入学。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入学。3、社会保障与服务完善社会对孤儿和弃婴的健康保障体系,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1)加大对儿童福利基础设施的投入,为孤残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针对孤残儿童的不同残疾和过去经历所造成的心理问题,研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有利于残疾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培养健康人格。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2)制定和完善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使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享有与居住儿童同等的医疗保健、教育等权利。(3)继续加强南宁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具有收容、教育、遣返流浪儿童功能的工作机制,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4)加强南宁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社区康复工作,开展学龄前早期肢体功能训练、聋儿语训、弱智特殊教育等综合康复训练,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促进残疾儿童康复和发展。组织与实施1、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与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2、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定期报告实施《规划》情况,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应用。4、根据我市财力情况,确保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同级部门预算。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5、做好《规划》实施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把对《规划》的宣传纳入宣传计划。宣传《规划》的各项目标、措施以及相关知识,实施进展情况。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监测与评估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儿童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分析儿童发展现状,总结经验,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建立市、县级的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的统计指标,纳入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全面实施。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市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和3-5年阶段性监测评估,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4、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1)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分性别数据库;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儿童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负责指导各县对《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县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5、各县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落实必要的监测评估经费,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农村合作经济统计(以下简称农经统计)资料是各级党委、政府了解农村经济形势、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之一。做好新时期农经统计工作,对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目标和“1234610”农业和农村工作思路、加快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切实做好我区农经统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经统计工作的领导农经统计是了解农村经济发展变化、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几十年来,各级农经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农经统计资料的统计、汇总、数据分析等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农村经济形势、加强“三农”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农民负担管理等方面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依据,保证了这些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新时期农经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准确把握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但是,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目前部分乡镇没有专人负责农经统计工作,一些地方没有给农经机构赋予农经统计职能,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安排农经统计经费,致使有关数据不能及时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严重影响了农经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综合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农经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确保农经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二、采取措施,为做好农经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为了确保新时期农经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在经费和人员上提供切实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农经统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经统计工作的布置、统计调查报表和农户登记账册的印发、数据网络传输、数据汇总,以及设备的维护更新、业务培训和调查研究等方面。各级农经机构要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农经统计工作,各乡镇要有专人具体负责农经统计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提出的《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十七日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贯彻落实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启动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各级人民政府、银行、教育、财政以及有关高等学校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出发,认真领会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把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部门策划、银校合作、扎实推进、政府督导”的工作要求,及时研究、抓紧安排,逐一落实,全面启动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二、按照“四定”原则,加快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度(一)定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限于我区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学校。目前纳入我区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是:广西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学院、桂林医学院、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广西工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桂林工学院、玉林师范学院、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水电学校(普通大专班)、广西公安干部管理学院(普通大专班)、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等32所高等院校。(二)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在上述自治区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上学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三)定额度。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标准定为:农林、师范、民族等专业平均每生每年学费贷款1500元(学费2000元减500元专业奖学金),住宿费贷款500元,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250元,按每年10个月计生活费贷款2500元,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其他专业贷款为平均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3000元,住宿费500元,生活费2500元)。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和专业情况以及学生的贷款申请意愿,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属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当地居民最低生活线的总额。(四)定银行。各申请贷款学校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原则上应由订有“银校”合作协议或学校开户的商业银行承办助学贷款工作。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高等院校应将已落实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基层银行、学校名单以及协议文本等,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三、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三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按月监测国家助学贷款进度,按年度分别对高校和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于每月后1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送“三考核”报表(见附件1),各高等院校于每月后2日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三考核”报表(见附件2、3),各地市商业银行同时要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送“三考核”报表备案。四、各家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对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要及时提供简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一)结合近期出台的助学贷款政策,尽快修改和完善各商业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修改后的管理细则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简化手续,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实行一次核定贷款额度、一次签订贷款合同、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具体办法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办法,加快助学贷款的发放进度。(二)积极探索、建立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一是着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二是立即修改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增加借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和工作单位等真实信息以及学生毕业后每年与银行联系的承诺等内容;三是经办银行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身份证号码、毕业证书号码等,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债权、降低贷款风险。(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内部管理机构,按照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基层支行负责这项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专业化管理,这将有利于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核呆以及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充分调动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人民银行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助学贷款进行检查、考核和指导。五、完善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制度(一)关于贷款利息。1.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1年开始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方式要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确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归还贷款的可以向银行申请展期,银行要在现行的政策内给予最大的宽限期。2.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内贴息50%,其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3.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学校隶属关系,自治区财政承担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地(市)财政承担其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贴息资金,纳入自治区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并负责拨付贴息资金的高校有:广西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学院、桂林医学院、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广西工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桂林工学院、玉林师范学院、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水电学校(普通大专班)等19所院校。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贴息资金,纳入相关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并负责拨付贴息资金的高校有:广西公安干部管理学院(普通大专班)、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和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学校。纳入各地(市)财政年度预算并负责贴息资金的高校有: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等10所学校。4.各高校每季度结息日根据银行利息清单具体办理财政贴息资金的结算。自治区所属高校,于每个季度末行文(附“国家助学贷款计息清单”)一式2份报主管厅局,自治区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编制用款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相关拨款手续;地市所属高校,于每个季度末行文(附“国家助学贷款计息清单”)一式2份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拨款手续。财政部门要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高校要如期支付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如果贴息资金不按时拨付到位,经办行可以停止该校的助学贷款业务。5.为保证地、市财政对普通高等院校的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财政对相对贫困的地、市举办的高等学校所需贴息资金给予适当补助。6.借款学生自行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部分,其付息方式按贷款合同执行。(二)国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等政策。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反映,单独核算;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对按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三)各高校要积极配合银行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1.各高等院校要摸清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通知学生,开学时,有贷款意向的学生要将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交给学校,学校要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把国家助学贷款的前期工作做好。2.教育部门、各高等院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信用意识教育,加强对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严禁将历年欠缴学费的风险通过贷款转嫁给银行。3.各高等院校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学习品行、转学休学、自动离校以及毕业去向等信息,配合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入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4.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协助和配合银行防范助学贷款风险,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对逃废国家助学贷款行为的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加大曝光力度。六、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一)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自治区将成立“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各高等学校、银行也要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已达成协议的银行和高校要在春季、秋季开学时共同在校院内开辟助学贷款宣传专栏,加大宣传力度,使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办法、办理程序等真正能深入人心。(三)建立健全助学贷款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广西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修订补充,近期内下发执行。(四)抓住春季、秋季开学的时机,全面启动我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高校要积极配合银行的工作,要在开学前提前将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给银行。银行在开学注册时派出专人到高等院校内摆摊设点,上门服务,现场审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七、各地、市在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上报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2002年我区重大项目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计委拟定的《2002年广西西江流域防洪建设工作方案》、《2002年广西建设国家“西电东送”基地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方案》、《2002年广西西南出海通道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方案》、《2002年广西水牛奶业开发工作方案》、《2002年广西速生丰产林建设工作方案》、《2002年广西铝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方案》、《2002年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等7个专项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六月五日2002年广西西江流域防洪建设工作方案西江流域控制我区面积20.2万平方公里,占我区总面积85.4%,是我区最重要的经济区域,人口密集,财富集中,同时又是洪灾最频繁、最严重的区域。搞好西江流域的防洪建设,提高全区的防洪能力,对确保我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大意义。根据温家宝副总理2001年7月视察广西时关于加快西江流域防洪体系建设的指示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2002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出2002年西江流域防洪建设工作方案。一、建设任务与目标根据西江流域防洪综合治理规划,近期防洪体系建设重点是抓好流域防洪控制性工程、重要城市和重点县城区防洪堤、水库除险加固、防洪信息指挥系统的建设。2002年西江流域防洪建设任务与目标是:继续建设防洪控制性工程,新建和改造加固防洪堤81公里,其中新建河堤50公里;建成标准海堤20公里;完成水库除险加固500座,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公里。(一)防洪控制性工程建设。加快在建的龙滩水电站、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搞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2002年,要求百色水利枢纽完成投资7.2亿元,确保大江在10月份截流,完成主坝混凝土浇筑9万立方米,同时加快移民安置点的建设,2002年内完成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及部分住宅的建设,为2003年汛期前完成一期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打好基础。龙滩水电站要完成年度投资13.8亿元。新开工建设长洲水利枢纽。加快推进大藤峡、洋溪、老口等控制性工程的前期工作。大藤峡枢纽开展防洪规模与效益、库区淹没搬迁安置、灌溉效益、电力市场的调查研究,完成项目的功能定位、防洪库容的论证工作;洋溪枢纽开展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并完成坝址的选址论证,争取“十五”后期开工建设。(二)南宁、梧州、柳州、桂林、贵港等五个重点防洪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计划建设防洪堤32公里。南宁市要在2002年6月底前新开工建设江北中堤,2002年内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同时完成白沙堤、江北东堤、西园堤收尾工作。梧州市重点新开工建设河东堤,要求加强施工力量的调度,加快进度,2002年内要完成工程量的60%以上,同时完成河西堤收尾工作。柳州市重点新建木材厂堤,续建河东堤,完成建设鸡喇堤、白沙堤。桂林市重点新建虞山--叠彩山堤、上关村堤、江东村堤、吴家里堤、桃花江堤等。贵港市重点新建鲤鱼江左堤。(三)重点县城城区防洪工程建设。2002年计划建设防洪堤38公里,安排新开工藤县、平南、桂平、荔浦、兴安、全州、永福、武宣、象州、来宾、融安、扶绥、横县、北流、贺州、昭平、博白、邕宁等18个县(市)防洪工程。续建苍梧县、百色市、玉林市和合浦县城区防洪工程。(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提高水库蓄水削洪能力。2002年计划完成500座病险水库主体工程的除险加固,其中大型水库8座,即凤亭河、大王滩、六陈、武思江、仙湖、青狮潭、合浦、灵东水库;重点中型水库76座。(五)防洪信息指挥系统建设。2002年计划开工建设西江中下游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开工建设5个中心(分中心)站和部分中继站、遥测站。(六)重点海堤建设。2002年计划建成海堤10公里,安排新开工建设钦州市白龙堤、尖山堤、防城港市黄泥潭堤,续建北海市沙岗堤、大冠沙堤、防城港市马正开堤。(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2002年计划治理21个小流域,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公里。其中,续建横县新沙江、扶绥那江等14个小流域工程;新开工建设武宣县石祥河、柳江县沙江等7个小流域工程。二、组织措施西江流域防洪体系包括控制性水库工程、堤防工程、排洪(挡潮)闸、排涝泵站、分洪排涝渠等工程措施及洪水预警预报系统等非工程措施。规划的防洪工程具有项目多、分布地域广、构成复杂、涉及部门多、影响范围大等特点,其中既有新建工程,又有扩建、改建及加固工程。因此,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一)建立工程建设协调制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自治区西江流域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二)建立各级政府项目建设责任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层层抓落实。西江流域防洪建设由自治区计委组织协调,自治区水利厅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三)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洪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动员,发动全社会关注、参与防洪建设。(四)创新机制和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筹措建设资金。2002年西江流域防洪工程概算总投资36.68亿元,除龙滩、百色两个控制性防洪工程21亿元资金已初步落实外,其他防洪工程还需筹措15.68亿元,除申请中央补助和自治区对重点工程给予补助外,各地要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五)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建设任务重的地(市)县(市),一定要统筹安排资金,集中力量,实施重点突破,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重点工程、重点工段完成当年建设计划。(六)各地要重视加快项目的前期工作,完备开工手续,落实开工条件。(七)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督察和稽查,确保建设资金规范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八)加强工程管理,确保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投标工作要依法进行,实行分级管理,投资额大的重要项目要集中在自治区进行招标。各级要成立防洪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确保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九)实行有效的奖惩制度。对组织实施好、项目进度快的地方给予优先安排和增加投资,对组织实施不力的地方要视情况予以调减投资。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起草的《关于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推动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属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还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通过终止、解除协议的方式,全部走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失业保险登记,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稳妥地做好出“中心”和“并轨”工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新的社会保障机制的需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并轨”工作,关系到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坚持改革方向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并轨”工作,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政策措施(一)2002年6月30日止,所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全部终止、解除协议出“中心”,原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按以下方式出“中心”: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转为企业内部退养,享受国家有关内退政策待遇;2、符合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按南府发[2000]118号文规定办理;3、以上两点均不符合的人员,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由原渠道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至原协议期限为止,保险费一次性转入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三期”内的下岗女职工,按原协议内容转移由原企业托管至“三期”满为止,期间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原渠道一次性划拨给企业代发代缴。“三期”届满后,原协议期已满的,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社厅函[20001]280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并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协议期未满的,按上述第(一)点的1、2、3款的规定执行。(三)患重病且在医疗期内的下岗职工,按原协议内容转移由原企业托管至医疗期满为止,期间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原渠道一次性划拨给企业代发代缴。医疗期满后,原协议期已满的,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社厅函[2001]280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并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协议期未满的,按上述第(一)点的1、2、3款的规定执行。如在医疗期内病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由原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四)2002年6月30日前提前解除协议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内,可免费转岗培训一次和免费进入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推荐就业。(五)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的党团关系、人事档案、子女入托入学、户籍关系以及住房等问题,均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三、具体要求(一)特困企业支付下岗职工1/3的经济补偿金有困难的,由企业与下岗职工本人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又确无资金解决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以有效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财政部门申请借款,限期归还。(二)对于企业历年拖欠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从企业变卖资产或出租厂房所得的资金中优先补足,以后由下岗职工本人或用人新单位续接缴纳。(三)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银行帐户,由市财政局、审计部门审计撤消。(四)2002年7月1日以后仍滞留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全部由原企业负责。按照劳社厅函[2001]280号规定的生活补助费计算至2001年10月止。四、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基金征缴,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实施“再就业援助”,认真落实现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推进社区就业工作,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宣传就业形势,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要加强就业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把实施再就业工程与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面向全社会、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南发[2001]57号)文件精神,使《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到实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口联系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二、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和社团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南宁市委会(简称民革南宁市委会)、中国民主同盟南宁市委会(简称民盟南宁市委会)、中国民主建国会南宁市委会(简称民建南宁市委会)、中国民主促进会南宁市委会(简称民进南宁市委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南宁市委会(简称农工党南宁市委会)、中国致公党南宁市委会(简称致公党南宁市委会)、九三学社南宁市委会和南宁市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南宁市工商联)。三、政府有关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对象(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法制办公室、科学技术局、监察局、建设局、农业局、审计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分别与七个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建立对口联系。(二)根据部门工作职能同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建立对口联系的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对口联系民革、民建、致公党市委会,市工商联;市文化局、教育局主要对口联系民盟、民进市委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主要对口联系农工党市委会;市侨务办公室主要对口联系民革、致公党市委会。四、关于在政府工作中与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的主要内容(一)市政府在召开政府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和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时,可视需要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列席。(二)市政府召开的经济、工业、教育、卫生等专业性会议,研究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可视会议内容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或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专家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列席。(三)市政府召开的县、处级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一般可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四)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工作部门的政策性文件,一般可抄送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和市工商联。(五)市政府办公厅编印的《政府工作简报》和《快报》,可视内容选择性的分送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和市工商联。(六)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定期每年召开两次座谈会,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或不定期地约请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有关负责人座谈、交流,谈心,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七)市政府重要的内外事活动(包括接待、接见外宾、外商和国内外专家、学者、考察团、参观团、检查团等),以及举行有影响的重大庆典、重要纪念活动、重要节日慰问活动等,可视内容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或代表参加。(八)由市政府或市政府主要领导率队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以及出访自治区内外的学习考察活动,注意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或陪同。五、建立对口联系的委、办、局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主要内容(一)凡属交换、分发的有关文件、总结、计划安排、资料、简报、刊物等,应及时送交对口的民主党派市委会和市工商联。(二)召开专业性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对口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三)制定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物价等方面重大政策的过程中,应注意征求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四)对有关城市管理、市场管理、交通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政策措施的制定,应事先征求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意见和建议。(五)政府有关部门对一些专题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时,可邀请对口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六、关于做好对口联系工作的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使对口联系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日常工作由一名副秘书长具体抓。凡列为对口联系的政府工作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相关处室负责日常工作。对口联系工作抓得如何,列为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也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考察内容之一。(二)建立制度,完善措施。政府工作部门应主动地与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同研究制定对口联系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规定具体的联系方式、联系内容及责任措施,使对口联系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三)加强联系,促进工作。在日常联系中,政府工作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对口的民主党派、工商联保持经常性的交流与沟通,做到相互间定期的对口联系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并为民主党派、工商联知情出力创造条件,以促进政府工作的开展。(四)发挥优势,提供服务。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工商联联合调查研究的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01]61号)文件精神,按照“党委出题、党派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的方式,对口联系双方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就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联合调研,积极拿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调查研究、社会服务、科技咨询、扶贫助学、为民义诊、文艺义演等活动要提供方便,并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应尽力帮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六)齐抓共管,检查落实。统战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且政策性强的重要工作,各部门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调查研究等工作的相关事宜,应事先与市委统战部联系协调。为加强对对口联系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落实,政府工作部门在与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请于6月底将双方负责对口联系工作的领导、处室或工作人员名单,以及对口联系实施方案、工作制度、联系方式与内容等各报一份市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和市委统战部党派工作处。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委统战部将加强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工作,并适时召开全市对口联系工作会议和经验交流会,使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落到实处,以促进政府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发展我市多党合作事业。(七)各县、区政府参照以上内容和要求,搞好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防城港市物价局、财政局:报来《关于防城港市医疗保险管理所医疗保险ic卡收费标准的请示》(防价字[2002]4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批复》(桂财综[2002]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18元。二、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学院、广西师范学院、桂林工学院、桂林医学院、广西工学院:你们报来《关于申请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鉴于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同意广西大学等八所普通本科院校试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批复》(桂教规划[2002]366号)明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相思湖学院、广西医科大学青山医学院、广西中医学院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桂林工学院博文管理学院、桂林医学院七星学院、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以下简称)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为“国有民办”性质的二级学院,按民办机构办学。为了进一步深化高校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桂政发[2000]17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一、同意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标准由你们根据学校生均培养成本的实际情况,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及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和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后执行,住宿费按住宿收费有关规定执行,教材、资料费按实际计收。二、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自觉接受物价、审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35号)规定,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地方张榜公告收费标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百色、河池地区行署,田林、乐业、隆林、南丹、天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局、移民局:为了加强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的管理,确保龙滩水电站建设顺利进行,国家计委、经贸委等部门制定了《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目标、任务、管理体制、各部门职责、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使《办法》更具有针对性,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8月9日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移民监理第六章移民安置验收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妥善安置移民,保证电站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龙滩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滩水电站广西境内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第三条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下称移民安置)的实施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水电站建设合理工期的要求。第四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移民监理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工作;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即龙滩水电站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龙滩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第六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包括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库区防护和库底清理等内容。第七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进行管理,各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应按项目建立资金管理、移民监理和竣工验收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龙滩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负总责,任务、资金、权利、责任分解落实到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第九条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是广西移民安置实施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与龙滩公司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二)组织地区行署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履行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完成移民安置任务;(三)与龙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四)商龙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组织有关地、县和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工作;(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地区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移民安置工作,及时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六)组织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按要求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龙滩公司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七)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主持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监督重要、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八)负责移民资金管理,按国家审定的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和有关规定,分解、分配移民资金。并对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稽查审计;(九)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报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十一)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十二)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第十条自治区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业有关规定,负责区属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签订项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按签订的项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二)组织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三)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的编报工作,按要求填报实施进度统计报表;(四)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五)编制项目实施验收报告。第十一条地区行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负责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承担本地区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二)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三)具体负责本地区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制定本地区的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概算。及时向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处理;(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编报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年度计划以及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五)负责本地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做好本地区移民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六)做好本地区项目管理工作,协助、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招标和验收工作;(七)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八)审核、汇总本地区移民安置检查验收报告;(九)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十)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十一)处理移民突发事件;(十二)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人民政府(包括迁入地的县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县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承担本县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与地区行署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组织本县有关部门,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二)组织本县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县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三)具体负责本县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制定本县的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概算;(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制定本县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编报本县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五)按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完成本县的移民安置实施任务;(六)做好本县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移民安置项目招标工作;(七)负责本县移民资金的管理,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八)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九)负责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移民方针、政策的宣传,做好移民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施工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十)负责编制本县移民安置的检查验收报告;(十一)负责办理移民迁建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手续;(十二)负责处理移民突发事件;(十三)定期向地区行署、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第十三条地、县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完成移民安置工作。第十四条龙滩公司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参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委托设计单位及时开展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参与有关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审查工作;(二)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筹措并及时拨付移民资金;参与监督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和移民资金的使用;(三)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四)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对移民安置规划的重大设计变更和补偿投资的调整,及时组织编制专题报告,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五)全过程参与各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和招标工作;(六)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检查和验收。配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七)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八)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受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的委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勘测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补充完善可研补充设计阶段有关设计工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负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归口;(二)协助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三)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移民搬迁计划要求,提供设计成果,在库区设立移民安置设计代表机构,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负责技术交底;(四)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五)配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和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的检查和审计;(六)负责设计变更及其核定和补偿概算调整编制工作;(七)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八)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六条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受龙滩公司和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的共同委托,按合同规定执行移民综合监理任务。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七条移民安置的实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即依据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对移民安置项目实行任务、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第十八条移民安置项目按隶属关系可分为区属和县属项目,区属项目包括等级公路复建、水文水位站迁建、大地坐标点、水准点恢复测设、文物抢救、挖掘和迁移、国营雅长林场淹没处理等,以上未提及的项目为县属项目。按补偿投资概算科目可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库区防护工程和库底清理等项目。为便于实施管理,将移民安置项目分类如下:(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指水利设施、等级公路、大型桥梁、车渡、货运码头、机耕道、防护工程、移民村庄及集镇基础设施、小水电站、10kv以上输(变)电及电信设施等建设项目;(二)移民安置生产项目:指农村移民安置项目中用于安置移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及二、三产业的项目;(三)移民补偿项目:指将概算项目中的补偿资金直接拨付或兑现给移民户和单位,并由其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的项目。如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工矿企业等项目;(四)其他项目:指上述三类管理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应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建设规模和重要性分级分类进行管理。第十九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招标。因项目的特殊情况,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委托项目的建设单位,并与之签订质量、进度、资金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设计管理。(一)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依据国家审批的《龙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专题报告》,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移民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编写,经自治区审查并按自治区审查意见修改后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时抄报龙滩公司。各类专题报告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在实施中如需作重大变更,应专题逐级报审。(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进行单项设计委托和管理;移民安置生产项目,需要作单项设计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设计管理。(三)设计的调整和变更。经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不得自行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在项目实施中,因特殊原因且有正当理由,确需增减、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可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由设计单位核定,经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审核,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龙滩公司按规定审批。(四)设计代表制度。承担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应分别在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并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根据移民安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及时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成果,配合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做好移民安置实施的有关工作。承担移民安置项目设计的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派出项目建设的设计代表,协助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第二十一条地、县移民主管部门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应在上年度依照下列程序编报:(一)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将所属移民安置项目的年度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10月底前报地区移民主管部门,地区移民主管部门将所编制的本地区年度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和地区行署同意后,于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二)区属移民安置项目按隶属关系将所属移民安置项目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三)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在11月底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时送龙滩公司;(四)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商龙滩公司在12月底前组织审定并批复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于次年元月初下达年度计划。未列入批准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能实施。移民安置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任意变更。当年度计划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而需要调整变更时,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变更计划,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并抄送龙滩公司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综合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变更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提交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龙滩公司。变更计划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龙滩公司并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一)移民搬迁。由地区行署按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统一布置。移民户的搬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具体搬迁手续,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协助、督促搬迁对象迁往安置地点。企事业单位的搬迁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依据国家审定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限额,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应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制、招投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与工程实施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监理。工程实施单位应按照移民主管部门和监理的要求填报月、季和年度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经监理单位签字后逐级上报。(三)移民安置生产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实施;其中集中连片的种植业、养殖业和规模较大的二、三产业可参照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进行实施管理,其余项目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进行开发,并监督其按计划完成。所有的移民安置生产项目应按审批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分配和落实至移民户。(四)移民补偿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将国家审定的补偿标准、数量和资金进行公示、公告,并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兑现或拨付资金,按协议规定实施。(五)其他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的安排,负责组织完成。(六)移民安置项目中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二十三条跨县搬迁安置的移民,应在地区行署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迁出地县人民政府组织搬迁,并与迁入地县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协助迁入地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组织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生产项目和补偿项目的实施。第二十四条对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在落实生产生活出路的基础上,由移民提出申请,经取得迁入地县人民政府同意,由迁出地的县人民政府与移民和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签订协议,并公证后,办理有关手续,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其生产生活。第二十五条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项目实施的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内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监督,提出监督和检查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备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定期提交综合监理报告。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对不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应及时组织整改。第二十六条验收和移交。(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验收的各种准备,提供验收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编写自验报告,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包括移民综合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也相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设计工作报告。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验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验收报告应抄送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备案。(二)移民安置生产项目,由地区行署组织验收。有单项设计的项目,参照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要求进行验收;其余的由地区行署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验收。(三)移民补偿项目,县属项目由地区行署组织验收,区属项目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四)其他项目,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移民资金是指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和施工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内容包括:(一)农村移民补偿费;(二)集镇迁建补偿费;(三)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四)防护工程费;(五)库底清理费;(六)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七)预备费;(八)有关税费;(九)利息(上述费用在拨付、周转中所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第二十八条移民资金实行自治区、地区、县三级包干责任制,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或责任书的要求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发挥其效益,保证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第二十九条移民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据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和施工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及移民安置规划,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督促和审计,确保移民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第三十条龙滩公司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包干协议,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按期、足额向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拨付。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按季度向龙滩公司报送移民资金使用统计报表。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按照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和施工区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编制移民资金分解分配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到地区行署和区属有关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及区属有关主管部门按此编制相应的分解分配方案并按批准下达的移民资金分解分配额实行包干。第三十二条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安排使用。没有项目计划,不能使用移民资金。第三十三条农村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一)农村移民补偿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安排使用。(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资金分解分配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审定的本县淹没影响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方案以及补偿标准,将资金分解到水库淹没涉及的村民小组、移民户及移民安置项目上,分别建立帐户,并向移民张榜公布。对移民户补偿资金应制发补偿手册,接受群众监督。(三)对移民户补偿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审定的标准和数量与移民户签订安置协议,按搬迁安置进度兑现资金,保证移民户能如期搬迁,做到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真正落实。(四)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移民安置生产项目;没有移民生产安置人口的村民小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由其提出生产开发项目使用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村民小组掌握使用。(五)对经批准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六)与移民生产安置无关的项目不得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七)农村移民安置基础设施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项目实施年度计划使用。第三十四条集镇迁建补偿资金的管理。(一)移民户和单位的补偿项目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分别建立补偿帐户,并张榜公布。对移民户补偿资金应制发补偿手册,接受群众监督。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协议兑现资金。(二)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实施年度计划,依照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第三十五条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的管理,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或复建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第三十六条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签订的防护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第三十七条库底清理费的管理,按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分配并由地、县及区属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按照年度计划用于库底清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其他费用的管理。(一)勘测规划设计费:专项用于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统一掌握,商龙滩公司,按年度计划使用。(二)实施管理费:由自治区、地、县三级移民主管部门用于其办公生活用房、设备购置、办公、福利、差旅等管理费用,按年度计划使用。自治区、地、县三级移民主管部门按12%、18%、70%比例分配。(三)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培训及相应设施的配置,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统筹安排使用。(四)监理费:用于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由龙滩公司商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按监理合同的规定拨付。第三十九条预备费的管理。(一)基本预备费主要用于解决水库移民安置实施不可预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二)基本预备费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及龙滩公司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安排使用。第四十条其他有关税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审定的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的额度,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第四十一条移民(项目)包干资金的节余及银行存款利息的管理。(一)移民项目的费用采取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管理。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通过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包干经费以内节余的资金,归项目责任单位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其他移民安置项目包干经费的调剂。(二)移民资金在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可用于调剂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和奖励完成该项目任务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具体使用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和重大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补偿投资概算需要调整时,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概算调整要求。由龙滩公司按国家审批程序上报审批。第四十三条财务管理。(一)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在移民主管部门内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会计监督。(二)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移民经费拨付程序,严格按计划、程序和制度拨款、用款。(三)财会人员要依法建帐,加强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制度和龙滩公司要求,按时编报财务报告。(四)各级领导要支持移民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的工作。移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拨付非移民项目和支付违规、违纪资金。第四十四条自治区将移民经费的使用纳入重点审计对象,由政府审计部门对移民经费使用情况和会计报告进行专门的审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并送龙滩公司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第四十五条龙滩公司对移民经费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第五章移民监理第四十六条移民安置实行移民监理制度,对移民安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对各类移民工程的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第四十七条移民综合监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对移民安置实施的总体进度、投资和综合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做好移民安置的合同与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第四十八条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与龙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进行移民综合监理。第四十九条移民综合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龙滩公司联合发文将综合监理任务书送达库区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地区行署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第五十条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工作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进驻现场监理点,履行职责。第五十一条移民综合监理主要工作内容。(一)编制移民综合监理规划、制订综合监理工作细则;(二)参与审核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成果、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调整;(三)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移民安置进度计划,根据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审核移民安置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签署监理意见,提交给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龙滩公司;(四)对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报表签署监理意见;(五)对移民安置实施的整体质量作出评价;(六)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依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定期向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龙滩公司提交监理报告,同时抄送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七)参与移民安置项目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八)协调移民安置实施中有关各方关系;(九)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第五十二条移民安置中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应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移民项目单项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报告。第六章移民安置验收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验收是指在移民安置项目单项验收的基础上,根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和水库下闸蓄水的要求,依据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项目的设计,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阶段验收和移民竣工验收。第五十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分为三个阶段:(一)截流前的移民安置验收;(二)水库蓄水前的移民安置验收;(三)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第五十五条移民安置验收的组织程序。(一)截流前的移民安置验收和水库蓄水前的移民安置验收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龙滩公司组织进行。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龙滩公司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后,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向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下达本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有关任务;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有关实施单位,对本阶段应完成的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自验,提出阶段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根据验收申请提出监理意见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龙滩公司;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分别召开有龙滩公司、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等单位参加的验收会议,检查移民安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对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提出验收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龙滩公司。(二)移民安置专项验收。龙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指定验收负责单位,并向其下达移民安置验收任务。由该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完成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交工程验收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龙滩公司。移民安置验收合格后,电站建设期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即告结束,移民安置工作转入后期扶持阶段。第五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不同阶段验收的需要,由移民安置项目责任单位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工作。验收资料一般应包括:(一)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实施方案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批复文件;(二)移民安置实施报告(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实施、集镇迁建实施、各专业项目复建实施、防护工程实施等内容);(三)设计工作报告;(四)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报告;(五)审计报告;(六)单项工程验收报告;(七)实施单位自验报告;(八)库底清理报告;(九)其他有关资料,包括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文件、实施年度计划、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七条对按计划完成满足主体工程阶段性目标的移民安置实施任务的有关部门,由龙滩公司按完成的移民安置投资的1‰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侵占、挪用移民经费,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无正当理由拖延移民安置的实施,擅自变更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移民安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干扰和阻碍工程施工和移民安置进程,致使电站建设和移民工作及移民生产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在移民安置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当事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三会一节”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南宁市2006年“三会一节”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南宁市2006年“三会一节”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为确保“三会一节”期间安全、稳定,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办好“三会一节”、建设大南宁的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系统谋划、综合整治、群防群治”的工作思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安全措施,全面发动,促进全市各行各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为“三会一节”顺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采取各种积极防范措施,实现“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的总体目标。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避免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三会一节”安全顺利的召开。三、“三会一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机构为了确保“三会一节”安全生产工作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特成立“三会一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职能工作组(以下简称职能组),县、城区、开发区工作组(以下简称县区组),各机构成员及职责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唐济武副市长副组长:周尚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南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由市经济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市旅游局、国资委、农机管理中心、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消防支队、公安局交警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海事局、南宁供电局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职责:领导“三会一节”安全生产总体工作;确定“三会一节”期间安全生产总体工作方针和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决定“三会一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宜;领导重大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二)办公室主任:黄南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消防支队、公安局交警支队各一名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5530735,传真:5512925),主要职责是:承担“三会一节”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及具体事宜。成员从各有关部门中抽调。(三)各职能组1.工矿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组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员由牵头单位确定,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三会一节”期间工矿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安全工作方案。2.交通安全工作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成员由牵头单位确定,市交通局、农机管理中心、各城区、开发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三会一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3.消防安全工作组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成员由牵头单位确定,市商务局、旅游局、文化局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三会一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方案。4.建筑安全工作组牵头单位:市建设委员会成员由牵头单位确定,市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三会一节”期间建筑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建筑安全工作方案。5.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工作组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成员由牵头单位确定,市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三会一节”期间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实施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工作方案。6.旅游安全工作组牵头单位:市旅游局成员由牵头单位确定,市园林局、商务局、卫生局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三会一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工作方案。7.水上交通安全组牵头单位:南宁海事局成员由牵头单位确定,市安全监管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共同配合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三会一节”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方案。8.民航铁路运输安全组牵头单位:市经济委员会成员由牵头单位确定,市口岸办、柳铁南宁办事处、交通局、气象局等部门共同配合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三会一节”期间民航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民航铁路运输安全工作方案。9.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组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员由牵头单位确定,市安全监管局、建设委员会、园林局、旅游局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三会一节”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案。10.民爆物品安全工作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成员由牵头单位确定,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监管局、国土局、建设委员会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三会一节”期间民爆物品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民爆物品安全工作方案。11.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组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成员由牵头单位确定,市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委员会、卫生局及有关城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三会一节”期间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方案。(四)县区组各县、城区、开发区成立“三会一节”安全生产工作组,组长由各县、城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按照各职能组的部署安排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四、主要工作措施(一)确定重点防范目标根据重点防范的事故类别和领域,各职能组、县区组要确定本领域、本辖区相应的重点防范目标,加强对重点防范目标的监控和日常的监督检查,编制分项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实行责任制度,落实责任人,抓好重点防范目标的安全工作。各职能组、县区组确定重点防范目标于9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汇总。(二)组织开展重点防范目标的隐患排查各职能组和县区组在确定重点防范目标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组织本行业领域和本辖区重点防范目标事故隐患的排查,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明细表,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要求,督促责任单位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工作。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协调、解决或其他部门配合协同解决的问题也一并随同上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领导。(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1.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结合《关于开展2006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南安委〔2006〕14号)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由南安委〔2006〕14号明确的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负责组织。2.按照阶段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彻底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3.加强对重点防范目标的安全检查。建立重点防范目标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巡查制度,做到重点场所、危险区域经常检,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定期检,企业对重点部位天天检。由各职能组、县区组组织落实好此项工作。(四)完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1.2006年12项市级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南府发〔2006〕48号文规定的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完成期限定在“三会一节”之后的,原则上要求提前到2006年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个别未完成整改的,在“三会一节”期间由督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停产、停业整顿等必要的强制措施。市安委办负责牵头,在此期限前组织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社会通报。2.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列入今年本级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市安委办在组织检查12项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时,一并抽查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促进隐患加快整改。3.整改完成重点防范目标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各职能组、县区组对重点防范目标检查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督促整改制度,落实督促责任人,加快这些隐患和问题的整改,确保在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于每月10日前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公布。(五)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1.加强全市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抓好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9类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核查工作,在9月20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建档工作。2.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对重要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要进行定期检测,检测情况要及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监控管理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监控管理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六)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为确保“三会一节”顺利召开,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从严要求,要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上限标准要求执行,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各职能组和县区组可根据需要提请或直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部分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三会一节”期间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或停产检修等强制措施。(七)“三会一节”期间实行领导24小时值班、“0”报告制度。五、“三会一节”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一)工矿企业生产安全方面1.组织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时间从9月1日至12月9日。由各县(区)、开发区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推进全市工矿企业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2.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酒精生产、液氯使用、化工生产、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气库)、氰化钾、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进行逐个检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整治,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进行逐个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设施的安全检查;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常规检查,做到每台必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单位的车载罐装容器进行检测检验,投入营运车辆必须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由南宁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水运船只安全检查,严肃查处无证运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营运船只。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当地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关闭。3.组织实施对“三会一节”活动场所安全的监督检查。根据“三会一节”拟定的活动场所,制定检查计划,逐个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场所安全用电、消防安全,各类设施紧固、支撑件的安全状况,应急措施及预案的制定、完善和演练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各活动场所、宾馆的安全检查,市建委负责各活动场所临时设施的搭建工作的施工安全和质量检验工作,负责活动场所的供水等保障工作。市供电局负责各活动场所的供电安全保障。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安全、疾病防控、医疗卫生保障、食品卫生监督工作。4.加强煤矿安全的监督检查。由各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土、公安、工商、环保和监察等部门配合,开展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管理、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打击非法开采和关闭未取得证照煤矿的落实情况等。要坚决杜绝突击生产和超通风能力生产行为,保证合理、正常、安全的生产秩序。同时加强对非法开采小煤窑行为的打击力度,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实施对非法开采小煤窑的打击取缔工作,各有关县(区)负责组织打击非法小煤窑煤炭经营(销售)和运输环节工作,在矿区通往城乡和市区的交通路口实行24小时巡回检查,堵死非法小煤窑开采者的销售和运输途径。对应关未关和死灰复燃的小煤矿、整改不合格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按照法定程序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三会一节”期间我市所有煤矿生产企业实施停产检修。5.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各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土、公安、工商、环保和监察等部门配合,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领导在岗值班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尾矿库坝体安全及其他危及尾矿库的安全状况;检查存在隐患的采空区、老空积水、水患严重的矿山和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以及开采残矿的矿山的安全治理和监控防范情况;检查露天矿、采石场安全防范情况;检查矿用火工品管理制度、关闭未取得证照的矿山和打击非法开采等方面落实情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安全保障的矿山,要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并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凡整改不合格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非法开采的矿山,一律按法定程序实施关闭。在“三会一节”期间我市所有非煤矿山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检修。6.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检查。由宾阳、横县政府分别牵头组织,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共同配合实施,检查烟花爆竹企业“三定”和反“三违”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生产危险工序以及晾晒场、库房等危险场所的安全状况;现场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结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监控。同时由有关县(区)政府分别牵头组织,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共同配合实施,严厉打击非法私炮生产、销售、运输违法行为,防止死灰复燃,实行道路设卡措施,截断非法炮竹生产原材料供应和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非法运输组织者,防止私炮通过合法销售点流入社会;对已关停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严禁烟花爆竹摆卖一条街和集中贸易的行为,严防事故的发生。在“三会一节”期间我市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检修。(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1.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警通报制度。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落实,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及时反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信息,充分发挥联动机制预防事故。2.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全监管局配合组织实施。重点对长途运输客车、市内公交车和出租车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定期检查制度。3.组织开展预防交通事故百日战役行动。采取超常规工作措施,双休日只休息一天,实行支队长、大队长和中队长带队上路执勤措施,确保85%的警力投入路面,警车巡逻至24时。4.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对易引发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查不怠,实行“六个一律”:对客运车辆超员或者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的,一律卸客转运,并上限处罚;对车辆超过限定速度50%以上的,一律按最高限额处罚并吊销驾驶证;对有2次违法超员记录的,一律记12分;对夜间违停的车辆,一律强制清理至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方,无法移动的故障车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对疲劳驾驶的,一律就地强制休息;对无证、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一律依法拘留。5.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实行“一队一站,一队一线、一车一警、一车一簿”工作措施(即每个大队承包辖区内的汽车站,每个公路巡警中队负责辖区内客运线路的交通安全,每辆客车都有一名民警定期监督车辆安全措施的落实,每辆客车都有一本安全行车日记簿,一日一填,一月一检)。加强车辆检测,确保车况良好,对过往客车实行逐辆检查制度。6.加强市内重点路段、路口交通管理。加布警力,实行严管,确保“三会一节”期间交通畅通。7.对全市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各类标志、标线,使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符合“科学规范、整洁美观、清晰醒目、齐全有效”的标准。8.加强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市区范围内排查出的隐患在“三会一节”召开前全部整改完毕。9.在“三会一节”期间无特殊任务的单位车辆尽量少出车,尽可能减少路面压力。(三)消防安全方面1.对“三会一节”举办活动场所和接待宾馆建筑、改造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强化消防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确保“三会一节”顺利进行。2.加强对服务“三会一节”的宾馆、饭店和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防火单位完善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在“三会一节”所有场馆、代表住地继续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即健全一整套消防档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一次全员性的消防教育培训。3.强化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火灾隐患项目的整改治理。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对市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各县(区)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采取措施加快整治进度。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实行处罚,在执罚方面从重从严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4.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商务局、旅游局、文化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是检查消防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和设备完好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日常管理和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情况。凡是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缺少或不通畅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不按规定配备或所配备的消防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都必须限期改正。做到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三落实”,及时消除各种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又未按要求开展整改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5.对全市易燃易爆场点单位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石化、城市燃气等单位。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商务局、建委等部门组织实施。6.加强居民住宅楼、店铺及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对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居民区、旧厂房改建的仓储仓库、出租做为仓库使用的民房的消防安全、电气电路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四)建设系统安全方面1.加强对“三会一节”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和建筑安全检查。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列出重点项目一览表,制定重点项目安全检查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在确保工期的同时保障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各类建筑施工事故。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综合整治,加强施工工地巡查,严厉查处各种违反建筑安装安全施工的行为。2.继续组织开展建筑施工6个专项整治,重点对高处坠落、工程坍塌、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安全防护用品、临时施工用电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障措施。3.对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单位实行停工整改、停标、责任追究措施;实行建筑监理与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挂钩措施。在基坑回填前,项目经理、总监、安全监管人员必须对基坑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管;安全网、绞手架搭设后,项目经理、总监、安全监管人员必须对架设质量进行全面验收;模板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浇注混凝土前,必须经监理单位验收;塔机、井架、人货施工电梯等大型物料垂直起重机械拆装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4.组织对全市供水、供电及城市燃气管道系统检查。由市建设委员会、南宁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对“三会一节”活动场所、涉外宾馆、重要部门供水、供电保障系统进行检查,检查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确保活动期间不发生停水、停电和安全生产事故,实行供用电双方签订《保障“三会一节”供用电安全责任状》制度,由南宁供电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配合,督促用电单位加强用电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电气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巡视检查和电工值班制度,对服务“三会一节”宾馆、饭店和活动场所的用电设施进行预防性检测检验,消除电气事故隐患;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对城市燃气管道系统要进行全面检测,对储气库要进行重点监控和系统检查,确保不发生任何燃气泄漏、爆炸事故。5.开展危房专项整治,由各县区政府牵头,房产、建设、规划等部门配合实施,加强危房排查,加强对现存危房的监测管理和整治,建立完善的应急疏散预案,严防危房跨塌事故发生。6.在“三会一节”期间全市所有建筑项目停止施工,由市建委、安监、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停工情况的检查。7.对全市私房和非法建筑施工进行全面清查,由各县(区)政府分别牵头组织,规划、公安、城管、国土、安全监管部门共同配合实施。(五)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方面1.组织开展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加强对食品、药品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工商局共同组织实施。2.对“三会一节”接待宾馆、超市和各种食品商店的食品卫生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接待宾馆和超市、食品商店卫生条件、安全保障及各种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的制订完善和执行情况,确保不发生任何食品中毒事件和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3.对全市食品行业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类餐馆、饭店、饮食店原料选购、加工卫生操作、监测检验、流通索证和过期食品处理五个环节;对学校食堂、大中型餐饮单位进行巡查;对食品加工环节进行抽查,严厉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使用非食用原料、高残留农药蔬菜、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六)旅游安全方面1.对全市所有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和旅游景区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上述单位的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应急方案制定情况,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2.加强对旅游景点、景区内车辆、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以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游乐项目和设备的安全检查,排查、整改各种事故隐患。3.加强旅游景点中的险路、险坡和其他危险地段的治理,组织对景区道路危险地段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逐项落实隐患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万无一失。4.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性能进行评估检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市旅游局配合组织实施。重点检查设施的安全及维护管理情况,安全防范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5.对旅游饭店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旅游局配合组织实施。重点检查“三会一节”接待宾馆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防疫法律法规情况。(七)水上交通安全方面1.对各渡口、码头、库区、游览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由县(区)政府牵头,南宁海事局、市安监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共同配合实施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渡口安全管理状况,查处未经审批私设渡口;检查渡船是否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营运证,查处无证无照和报废船舶渡运的行为;检查船舶依法渡运情况,查处渔船、自用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渡运的行为;检查各类船舶安全渡运情况,查处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的行为;检查渡船标识,查处渡船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为;检查渡船船员(渡工)适任情况,查处渡船船员(渡工)无证、未经安全培训上岗操作的行为。2.组织开展航运事故多发点段、险滩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3.对市内园林水库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进行综合整治,由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实施。(八)民航铁路运输安全方面1.加强与民航、铁路部门协调联系,研究确保“三会一节”期间各方宾客、游客安全准时往返的有关事项。2.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进行逐个安全检查。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督促完成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隐患的综合整治。3.加强对气象气球、放飞气球(标语)的安全管理,放飞气球禁止使用氢气充气球,净化航路空域,确保飞机飞行安全。由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把关。(九)特种设备安全方面1.组织开展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三会一节”活动场所、接待宾馆、饭店使用的锅炉、电梯等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检查特种设备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巡查制度。重点对各类气体储存、充装单位;企业大型锅炉及高压容器、电梯、游乐设施和运输危险品槽车;“三会一节”活动场所及接待宾馆、饭店的特种设备进行巡查。(十)民爆物品安全方面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市经委、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实施,严格检查民爆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对检查发现有涉爆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令停产关闭的单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消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对被责令关闭的矿点,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十一)学校和学生安全方面。由市教育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宿舍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学校危房的改造情况;检查用电和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化学实验物品的安全状况;检查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学校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开展应急逃生、避险演练,提高师生、学校处置重大事故的能力。六、分项工作方案的配套与实施本工作方案为南宁市2006年“三会一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方案,各职能组、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配套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分项方案),工矿企业生产安全工作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编制;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编制;建筑工地施工安全工作方案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工作方案有市卫生局负责编制;旅游景点、游乐设施安全工作方案由市旅游局负责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编制;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由南宁海事局负责编制;江河堤坝安全及水库娱乐项目安全工作方案由市水利局负责编制;民航铁路运输安全工作方案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民爆物品安全工作方案由市公安局负责编制;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编制。各职能组、各县(区)分项方案编制完成后,请于9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汇总。七、应急处置(一)应急预案的补充完善为做好“三会一节”期间各类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各单位原来制定的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工作,必要时要制定“三会一节”期间的专项处置预案。各单位“三会一节”专项应急处置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二)事故应急处置南宁市已制定有《南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部门也制定有本行业、本部门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三会一节”期间如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按规定处置原则,接入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平台,统一处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区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区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八月十五日关于加快我区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为提高我区乡镇企业的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加快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就加快我区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企业的发展,不仅吸纳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在改造传统农业、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区乡镇企业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结构性矛盾日趋突出。如乡镇企业规模普遍偏小,技术设备落后,管理粗放,产品附加值低,缺乏市场竞争力;一些地方乡镇企业重复建设现象较为严重,产业集中度不高,布局分散;一些地方乡镇企业出现了低水平恶性竞争,市场秩序较乱;部分乡镇企业产权不清、机制弱化和退化等。这些结构性矛盾如不认真加以解决,不仅将影响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还会影响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进而影响我区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迅速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乡镇企业的发展既有着良好的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加快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乡镇企业结构调整,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我区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我区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为支撑,以加快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为目标,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巩固加强第一产业,优化提高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努力实现我区乡镇企业振兴发展的新跨越。我区乡镇企业结构调整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发展;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小城镇战略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提高;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突出重点,有进有退;产品开发与市场开发相结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积极推进,量力而行,科学规划,循序渐进。“十五”期间,我区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任务是:在产业结构方面,要通过培育一批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培植发展农村商贸服务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使优势产业和产品加快发展,对促进乡镇企业经济增长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在产品结构方面,要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积极推进品牌经营,通过技术改造,使乡镇企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显著增强。在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方面,要基本完成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乡镇企业中的骨干企业全面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或上市公司与乡镇企业嫁接建立分厂。在布局结构方面,要建成100个初具规模乡镇企业工业园区,提高聚集度,发挥聚集效应,使之成为落实自治区工业化、城镇化规划的重要载体。通过结构调整,努力实现乡镇企业发展的四个转移;产业结构向以第二产业为主导,带动第三产业发展,服务于第一产业的方向转移;工业结构向以优质、低耗、高效的行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的方向转移;产品结构向以名、优、特、新、出口创汇产品为主的方向转移;技术结构向以先进适用技术为主体、兼有多层技术体系方向转移。三、加快调整乡镇企业产业结构选择和培育好主导产业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我区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要紧紧围绕推进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目标,巩固加强第一产业,优化提高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巩固加强第一产业。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方向,以特色和优势农产品系列化经营为突破口,建设一批农村特色产品基地和海淡水珍稀品种养殖基地,为市场提供新、特、优、鲜、活农副产品,不断满足市场需求。优化提高第二产业。把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档次作为支农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把扩大规模、提高水平、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作为资源型和资源加工型企业调整的方向。按照我区工业化的要求,积极发展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机械、林产、建材、化工、日用品制造等传统工业。重点和优先发展优势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着力培育一大批龙头企业(集团)。自治区每年选定一批重点龙头企业优先扶持,率先发展,各市(地)、县也要重点扶持一定数量的龙头企业。要以生产高质量的绿色食品为中心,积极采用生物技术和工程化食品技术,向方便营养、安全卫生、天然保健的方向开发新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大力发展粮油加工、果蔬加工、畜禽水产品加工、功能食品和饮料工业。加快发展竹藤棕草制品及工艺品、皮革羽绒加工业、林产品加工业、制药工业等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业。同时,巩固发展主导产业产品,矿产业要重点开发锌、铅等有色金属和滑石、重晶石、石膏等非金属矿的采选、加工,提高技术水平,形成精深加工产品为骨干的多档次、多样化的产品结构。建材工业要重点发展优质、高效、保温隔热、防火、防水、节能的新型建材和墙体材料,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建筑材料。加快水泥、机电等企业重组步伐,开发新产品,用高新技术改造设备和工艺。自治区建立乡镇企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中心,引导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进入乡镇企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储藏、保鲜、运输等直接涉及第一产业的服务业。依托我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和饮食服务业。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村级经济组织和各类行业协会,为企业和农民开展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快培育和扶持为农业服务的商贸服务企业。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各类工业品市场建设,对集散能力强、辐射面广、交易规模大、管理比较规范的批发市场予以扶持,提高物流设施和管理系统的现代化水平,完善市场功能。四、优化乡镇企业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产权结构调整是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关键。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施策,认真做好乡镇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工作。对尚未改制的企业,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38号)的要求,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受益”的原则,稳步、有序地组织实施改制工作,明确产权归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企分开”的有关规定,使乡镇政府与企业彻底脱钩。对已改制的企业要引导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年薪制和股份期权等新的经营管理机制,协调好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关系,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使企业效益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都得到同步增长。自治区成立乡镇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以指导、协调和规范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组织结构是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保障;要把改革与整顿、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通过招股扩股,组建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鼓励个体私营乡镇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经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向股权多元化和经营层、技术层持大股的方向发展,通过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利益机制、经营机制,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强化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效运行,对一些负债重、但产品有市场而无资金运作的企业,以及其它一些在生产经营上存在较大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和协助其剥离不良资产,用剥离后的良好优质资产进行租赁、拍卖或资产联合重组等,提高乡镇企业的运行质量。五、大力调整乡镇企业布局结构乡镇企业布局结构调整,是推进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内容。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引导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使乡镇企业与小城镇互为依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按照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的规划,围绕城镇群和城镇带发展,建设和完善乡镇企业工业园区。新建企业原则上要在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和小城镇兴办,同时要引导有条件的老企业向乡镇企业工业园区集中,鼓励偏远地区和贫困山区的能人异地进园区、进城镇办企业。要与城镇群、城镇带发展相配套,在自治区城镇化建设重点镇建设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在南北钦防沿海城市群,重点建设12个乡镇企业工业园区,侧重发展医药、食品、化工产业,充分利用本地、周边和海洋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海洋产业和优势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为城市群服务的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信息服务、房地产、咨询与中介等第三产业,在以梧州市、玉林市、贵港市为中心的桂东南城镇群,要依托南宁至广州高速公路和南梧二级公路,重点建设26个乡镇企业工业园区,主动接受粤;港、澳的经济辐射和产业转移,利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信息优势,重点发展机械、食品、医药、林产、建材,玩具、饲料、农副产品深加工,建设开放型工业加工区。在桂北城镇群,重点建设17个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围绕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旅游食品、旅游工艺品,大力发展优势农副产品深加工,在桂中城镇群,重点建设13个乡镇企业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汽车、机械零配件生产和有色金属、冶金、化工、建材等工业,大力培育以新材料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以河池市、宜州市为轴心的黔桂走廊城镇带,重点建设10个乡镇企业工业园区,着重发展有色金属冶炼、食品工业,大力发展旅游、商贸、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在以百色市、平果县为轴心的右江走廊城镇带,重点建设6个乡镇企业工业园区,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和铝业加工配套的产品,引进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资金、人才、技术,发展出口加工业;在以贺州市、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为轴心的桂东北城镇带,要依托桂梧高速公路,加强与广东的联系和合作,重点建设10个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发展林业、化工、冶金、建材、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在以凭祥市、崇左县、宁明县为轴心的桂西南城镇带,重点建设6个乡镇企业工业园区,进一步培育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商贸、旅游等第三产业。六、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乡镇企业发展方针,同时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扶持政策,积极创造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良好政策环境。各级财政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02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财政贴息资金、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结合“两化”重点扶持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农副产品加工、新产品开发、工业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和乡镇企业教育培训等;要认真研究并利用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政策,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税收、土地使用优惠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和自治区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各项税收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等,凡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原则上均可享受。改善投融资体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自治区、市(地)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建立的高科技风险投资担保基金,要对乡镇企业予以扶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资金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和优势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外,乡镇企业都可以进入。结合我区国有工业经济战略性调整,鼓励支持区内外乡镇企业进入国有企业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要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创造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和脱颖而出的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加快培养一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适应国内国际竞争的企业家队伍,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技术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技术队伍。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入才流动。以项目为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引进国内外人才。七、加强对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领导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今后二个时期乡镇企业工作的中心任务。各地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认识乡镇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真正把加快乡镇企业结构调整,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当作加快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一个战略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尤其是县乡两级更要下大力气来抓,要把抓好乡镇企业发展的工作实绩列入对县、乡人民政府的综合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要转变职能,做好宏观调控和;服务工作,使企业按市场规律运作,真正成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搞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严格按收费目录执法执收,对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要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要加大对乡镇企业宣传的力度,营造有利于乡镇企业发展的舆论氛围,努力改善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县、乡镇的乡镇企业管理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工作计划,尤其是编制好乡镇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注意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四届中同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0月12日至17日在深圳市举办第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这届高交会是以高新技术为先导,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交易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扩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促进国内外及国际间科技研讨与信息交流,集技术、人才、资金、信息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盛会。为寻找我区与国内外各行业交流合作的良好机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组团参加第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主要内容(一)高新技术成果交易。组织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及贸易企业以及海外中国留学生,提供具有产业化和市场前景的最新科技成果;邀请国内外投资顾问机构、技术转让及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证券金融机构参会,对成果及技术项目进行筛选、评估和撮合;吸收有技术需求的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和实业投资商参与交易,并力邀海外著名创业板市场及相关机构参加。同时通过各国和地区驻华商务机构、中国驻外商务机构、国内外商会等,邀请国内外客户参观和洽谈。(二)高新技术专业产品展示与交易。设“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农业高新技术”四大主题的最新技术和产品专业展区,组织国内外著名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参加展示和交易。(三)高新技术论坛。邀请国内外著名科学家、企业家、金融家和知名学者,就“高新技术与资本市场、wto与中国信息产业发展、留学生创业成功之路”等主题进行专题报告。二、组织机构成立第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广西代表团:团长:吴恒自治区副主席副团长:王其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正铀自治区科技厅何小玲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甘向群自治区信息产业局雷爱祖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黄宇自治区教育厅黄日波广西科学院陈家瑞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团员: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高校院所、企业代表。设立第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广西筹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第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期间,筹备办公室和团部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三、关于参展参会的基本要求我区组团参加第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总要求;以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主导,围绕第二轮创新计划的实施和“抓源泉、疏渠道、促转化”的工作思路,以招商引资、引智、引技、引项、引人才为目的,积极开展招商招研、经济技术合作洽谈,拓宽广西与国内外交往合作渠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在广西开花结果,吸引高技术人才到广西创业。希望各地(市)、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与会、参会工作,充分利用高交会这一良机,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交易,扩大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促进本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技术的发展。并就需要进行招商的项目、展销的产品、需求的技术和人才以及宣传资料等提前做好准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机构统一上划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农村指导意见》)和2002年全区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农村指导意见》等有关配套文件精神,提高对搞好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把乡镇卫生机构统一上划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各项工作,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打下基础。二、从2002年8月10日起,全市辖区内的乡镇卫生机构统一上划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区)级财政,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辖区地域职责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在乡镇卫生机构统一上划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之前,各乡镇卫生院人员暂时冻结,不得随意调入人员。乡镇卫生院要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卫生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对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给予财政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以及乡村医生补贴。定额和定项补助标准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具体情况确定,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和指导。四、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计划、财政、编制、卫生等有关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制订乡镇卫生院上划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情况于8月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南府发〔2005〕12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南府发〔2005〕127号)同时停止执行。二○○六年九月十二日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是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医治重大疾病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第三条市、城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卫生、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实施本办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救助原则和对象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四、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五、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资助、医疗单位优惠减免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本市城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六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以下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脑中风、暴发性肝炎、严重脑外伤、重症精神病、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严重烧伤、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手术、肝硬化(失代偿期)以及卫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疾病。第七条市民政、卫生部门联合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并向社会公布。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承担城市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医院参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第八条城市医疗救助标准一、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5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3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先行预付500元救助金,住院费用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60%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额度一般不超过6000元。第九条城市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对前来就诊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给予以下优惠:一、免收挂号费;二、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条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原件;(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定点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以及《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项目范围内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四)已参加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五)因其它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同时出具帮困凭证。二、社区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程序包括:在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南宁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城区民政部门。四、城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城区民政部门应当按核定金额发放医疗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已取得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有权要求其退回:一、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情况,弄虚作假的;二、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而不支付的;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第五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市、城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一)社会捐助资金;(二)市和城区政府每年应列入财政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三)市和城区民政部门从每年留归地方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四)中央、自治区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五)其他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资金。二、市级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与城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每年实际支出的城市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市财政从本级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中将应负担的50%资金按季度预拨到城区财政“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年终与城区财政进行结算。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接受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不得从医疗救助基金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第十三条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第六章组织与实施第十四条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疾病的,由相关医疗机构负责收治,所需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因病情较重需要转院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经定点医疗医院出具转院通知并向城区民政部门备案可到相关医院诊治,其医疗救助标准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予以审批。第十六条从事城市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七条救助对象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市区各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市辖县和其他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3〕131号)中所规定的大病重病救助范围和标准同时停止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1日经自治区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二○○二年七月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加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下称防雷审核)资质、资格管理,保证防雷审核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审核范围包括对直击雷防护装置、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装置、综合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审核。第四条从事防雷审核的单位,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质证》,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格证》。第五条防雷审核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第六条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二)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小型综合防雷装置。第七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二)中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中小型综合防雷装置。第八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二)大中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大中小型综合防雷装置。第九条防雷装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小型综合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属于中型防感应雷装置和中型综合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大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大型综合防雷装置。第十条防雷审核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丙级和乙级防雷审核单位应该将超越资质范围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报送上级具有相应审核资质的防雷管理机构审核。第十一条防雷审核资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管理机构;(二)防雷管理机构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质证》;(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格证》;(四)丙级资质单位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名;(五)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名、3名;(六)具有全面质量保证体系;(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八)具有符合要求的资料档案库(室);(九)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防雷审核资格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防雷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防雷工作二年以上;(三)必须持有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设计和防雷检测资格证。第十三条防雷审核资质单位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防雷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二)制定本单位防雷审核技术保证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三)审核资质范围内各类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第十四条防雷审核资格人员职责:(一)依据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具体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二)出具审核结论;(三)监督审核结论实施。第十五条申请防雷审核资质的单位必须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防雷审核资质申请表》;(三)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防雷设计和防雷检测资格证复印件以及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五)各类规章制度汇总表;(六)质量保证体系手册。第十六条申请防雷审核资格的个人必须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审核资格申请表》;(二)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三)防雷设计和防雷检测资格证复印件。第十七条防雷审核资质、资格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八条防雷审核资质、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防雷审核资质证在有效期内接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年度审查。防雷审核资格证有效期满后到发证机关审查换证。第十九条防雷审核资质年度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审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单位法人证复印件、《防雷审核资质证》原件、单位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单位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等。(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核有关资料后,应对资质年度审查作出结论。年度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审核责任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资质年度审查合格。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在上一年度发生防雷审核责任性事故,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资质年度审查不合格。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变卖防雷审核资质证。违反本条规定的,资质证年度审查不合格。第二十一条没有参加资质年度审查的单位其资质证无效。第二十二条资质证年度审查不合格的,持证单位不得从事防雷审核工作。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本(办法)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三条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程序:(一)企业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二)企业在提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申请报告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2、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件一);4、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报告或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完整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三)各级税务机关接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以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在30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企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通知有关地方税务局,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第四条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程序:(一)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1、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2、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附件二);3、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件三);5、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30日内,要对表中的有关项目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退回企业1份,企业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第五条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第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将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直属征收分局务必于5月底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附件四)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证照收费的管理,规范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照类工本费收费标准申报程序凡经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立项收取工本费的证照,年印制费用超过10万元的,应由制发证照的单位或部门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制作企业,然后将制作证照的有关成本资料(包括招标情况有关资料)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定收费标准,不通过招标程序而签订的制作合同其成本不能作为制作收费标准的依据。年印制费用不足10万元的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中报程序,仍按照原规定执行。二、证照工本费审定原则证照的制作应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按证照制作、发放的直接成本(包括制证、运输及合理损耗)审定,其计算公式:证照收费标准=证照印制费用总额(含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证照损耗率);证照损耗率不超过10%;除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外,长期有效的证照在正常情况下只能收费一次;短期有效的证照一年内更换的不得再收费(损坏、遗失补发除外)。统一制作、分级发放的证照,审定收费标准时应确定各级发证部门之间的结算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据。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对此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南府发〔2005〕92号)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南府发〔2005〕92号)同时停止执行。二○○六年九月十二日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看病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04]17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第二章救助原则和对象第四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户;农村五保户是指符合五保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五保供养证》的孤老、孤残、孤幼等。(二)农村特困户(含特困残疾人);农村特困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绝对贫困线637元,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并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低保证》的农村贫困家庭;(三)农村特困户中的计划生育孕产妇;(四)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六条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6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元。(二)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款规定的人员门诊一次性治疗起付线为100元,100元以上部分,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600元。(三)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和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起付线(不含五保户):乡镇卫生院为500元(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起付线,下同);县级医院为800元;市级医院为1000元。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扣除起付线后的余额按3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五保户住院治疗费用按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第七条对特殊困难人员(如重度残疾、严重慢性疾病、先天性遗传疾病等)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是指:1.恶性肿瘤(癌症);2.造血机能障碍(白血病);3.尿毒症(肾功能衰竭);4.严重心血管病;5.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第四章救助办法第九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使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重大疾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标准再给予医疗救助。第十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十一条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二)交通事故、非工伤事故;(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五)超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救助申请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明材料;(二)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低保证、伤残证;(三)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四)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救助审核(一)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并张榜公布5天,群众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救助审批发放(一)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及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也可以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第十六条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政府建立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第十七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在规定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第十八条实行初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初诊,初诊医疗机构诊断后,没有治疗条件需转院诊治的,由初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并出具转诊证明,再转入有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或不经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而擅自转诊或住院的不救助。第十九条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挂号费、检查费等项目给予减免或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当地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经县(区)政府批准实施。第七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市、县(区)两级政府都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一)县(区)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区)农村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市本级2005年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250万元。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财政预算500万元,用于全市农村医疗救助补助。(三)中央、自治区财政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四)每年从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五)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六)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七)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第二十二条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和其他部门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第二十三条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支出和本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需要,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结算草案,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县(区)财政、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季度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第二十五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或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办法。第二十六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第八章组织与实施第二十八条农村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等,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调度和拨付,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地名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联系、交流不可缺少的基本工具和纽带之一。我区在1982年组织了全区第一次地名普查工作,共获取各类地名信息24万多条,通过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初步解决了一地多名、一名多译、一名多写、音译不准、用字不当等地名使用混乱的问题,对我区地名工作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信息资料已经过时,有的甚至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和遗漏。特别是近20年了,我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面貌日新月异,新的地名大量涌现,原有的地名档案资料既不能反应我区地名信息的现状,也无法满足社会各界对地名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影响了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全区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目的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目的是针对全区第一次地名普查存在的问题和近20年地名信息新增和变化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及民政部有关通知精神,在现有地名档案的基础上,通过审核、调查和考证,更正错误的内容,补充遗漏的信息,增加新的资料,使地名资料更具现实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确保地名管理部门能及时、准确、标准地名信息,减少错误的地名信息给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二、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内容和范围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内容包括:地名的标准书写、汉语拼音、语种、类别、位置范围、名称含义和历史沿革以及对与地名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此次地名补查和治疗更新的范围重要包括九大类地名:一是行政区域类地名,包括地级、县级、乡级行政区域名称;二是非行政区域类地名,包括矿区、农林牧鱼区、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边贸区、军事区、自然保护区、口岸等;三是居住区域类地名,包括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中的居民点等;四是机关单位类地名,包括党务、立法、政协、行政、军警政法机关和群众团体等;五是专业类地名,包括工业、农林牧鱼、新闻出版、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金融保险、商贸服务、邮政电信、水利电力、海洋、测绘、气象、地震、社会中介、社会福利、宗教场所等行业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名称;六是交通运输类地名,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管道、城镇公共交通等方面的运输设施和附属设施以及城镇道路等;七是名胜古迹类地名,包括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纪念地等;八是人工建筑类地名,包括大型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等;九是陆地水系和陆地地形类地名。三、地名补查和治疗更新的工作步骤2002年8月中旬至12月中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南宁市各城区和武鸣县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试点。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2003年地名补差和资料更新工作在全区铺开,2004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步骤包括:准备工作;审核各种有关资料,确定需要补查的地名和资料更新内容;调查、搜集和考证工作;整理资料和制作成果;检查验收成果,复制上报等5个阶段的工作。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另行指定。四、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地、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地名调查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精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按时按质量完成。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所需工作用地形图和有关资料、日常办公、外业调查、业务培训、成果制作等方面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并列入部门的年度预算。五、强化地名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制度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其的成果(主要包括地名成果图和地名卡片两大类),必须上报1套给自治区民政厅。各地要充分利用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成果,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编纂出版标准化地名图、录、典、志等图书,抓紧建立地名信息化管理系统,为社会提供快捷、准确的地名信息。各地要建立健全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年报制度。每年年初,各地、市、县地名管理业务部门要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的地名信息变动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以保持我区地名信息的现实性、准确性和实用性,更好地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救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我区自然条件差异大,气候复杂,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广,成灾强度大。特别是洪涝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为切实做好救灾工作,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救灾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成立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救灾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抗灾救灾工作。各地要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建立并实行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和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制度,层层落实救灾工作责任制,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做好救灾人员、装备、资金和物资的准备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得到医治,灾区不发生疫情,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救灾应急预案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灾害的工作制度和行动方案。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是做好救灾各项工作的基础,关系到灾害来临时整个救灾工作能否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抓紧救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救灾应急预案韵主要内容是:紧急状态下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包括警报发布、动员号召、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安全保障、生活安排、物资调集、分配供应、医疗救护等。各地围绕这些内容,规范和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灾职责,建立起快速反应和综合协调机制,在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时,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本地区危害群众生命财产程度大,并且经常、反复的自然灾害来制定预案。沿江沿河的地、市、县,必须制定洪涝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沿海的市、县,要制定风暴潮救灾预案;山地、丘陵地区要重点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的应急预案;形成自治区、地(市)、县(市)三级救灾应急预案体系。灾害一旦发生,要立即启动预案,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三、做好防灾救灾的各项工作做好灾害发生前后的各项救灾准备工作是我们开展救灾工作的重点。每年进入汛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重大灾情要在24小时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救灾主管部门。灾害发生时,根据掌握的受灾程度,预测受灾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救济粮食、衣被及其他救灾物资的数量,确保灾害发生24小时内将救灾物资送到灾民手中;要保障整个救灾工作的信息、道路交通畅通无阻,使各级投入救灾的人员、物资及时到位,将灾害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在整个救灾过程中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抢修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确保道路、通讯、电力畅通。在防灾救灾中,要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突击作用,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四、认真抓好灾民生活安排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和卫生防疫工作是灾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衡量各地救灾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灾民生活安排,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自治区下拨和当地预算安排的救灾款,要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用于灾民生活安排和民房倒损修建的补助,一律不能挪作他用,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灾后要迅速组织力量逐村逐户对灾情进行核查,并登记造册,分类排队,做到心中有数,实事求是的逐级上报;救灾粮要实行分段安排,按月供应;救济灾民的口粮要迅速落实到户、发放到灾民手中。在救灾过程中要加强对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组织医务人员深入灾区,组织、指导灾民喷洒消毒药品,净化饮用水,为灾民治病,以防止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五、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工作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是整个救灾工作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抓紧水毁道路、桥梁、通信、电力、水库、涵洞、堤防等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要把直接影响工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作为修复的重点,保证工农业生产不受影响。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组织灾区群众抢收抢种,广开生产门路,发展投资少、见效快的副业生产;组织灾民进行劳务输出,以工代赈,增加收入,增强度荒能力。要加强对灾民住房重建的领导,制定优惠政策,使灾民住房能得到尽快修建。对连片倒房较多的村、屯,在征得群众同意的基础上,兴建灾民新村;灾民新村的建设,要严把选址、规划和设计关,既要考虑群众当前的应急,更要考虑农村的长远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有条件的要与小康文明村结合起来规划设计,分步组织实施。修建灾民新村的同时,当地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对面上零星倒房的修建工作。灾民住房修复重建,要采取建房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社会资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解决,确保灾民有房住避风雨。六、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救灾工作落到实处为使各项救灾工作落到实处,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当年上级下拨到灾区和当地年度预算安排的各项救灾款物到位使用情况,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各项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检查基层发放救灾款物是否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抽查,以确保各项救灾资金、物资真正落实到灾民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三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三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月九日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三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2002年9月24日下午,自治区主席李兆焯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听取自治区经贸委关于2002年6至8月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及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库安全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自治区监察厅关于监察部、中组部、司法部、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合检查组到广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反馈意见的情况汇报。会议进一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研究部署全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自治区副主席王万宾、王汉民、袁凤兰、张文学、吴恒、孙瑜,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潘鸿权,区直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认为,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区各级各部门协同配合,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比较平稳,国务院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绩。但是,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安全生产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差距,继续努力,实现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一、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安全生产要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一)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原则贯彻到各个生产环节中去。必须反复明确和重申:安全生产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变通。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同志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党、对人民负责,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抓,班子成员要共同抓。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务必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二)认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四季度是生产旺季,也是安全事故易发时期,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在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同时,当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专项检查:一是小煤矿和非法煤矿的安全生产。凡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一律无条件关闭;对于国家产业政策虽允许,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立即关闭,停止作业,限期整改,经检查验收合格按程序报批后方可重新作业;二是公共秩序场所等易发群体性安全事故的地点以及城市消防安全,要逐一排查,发现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和坚决排除;三是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要严格制度,加强管理,特别是长途客运汽车和沿海港口码头的混装船要作为检查重点;四是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证件;五是食品、卫生、药品行业的制假售假行为,必须坚决严厉打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三)坚持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度。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信息反馈,事故隐患的排查、督查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等相关制度。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察、经贸、交通、旅游、教育、卫生、质监、公安、消防、监察、人事等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切实负起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同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做好工作。(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按照国务院令第302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规范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地执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如实报告,及时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违反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的人和事严格依法依规处理。(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要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的有关知识、常识;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和总体部署;宣传重视安全生产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典型;对无视安全生产,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认真排除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二、会议认为,自治区经贸委、河池地区行署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全面摸清了南丹矿区50个尾矿库的现状,对险、病库提出了分类治理的方案和措施建议。会议原则同意所提措施的建议。会议责成河池地区行署按照治理方案,在自治区经贸委的指导下,抓紧实施治理。尤其是对车河拉么矿等确认为险库的6个尾矿库下游有大量人员居住的,要采取先将人员撤出下游区再进行治理的坚决措施;其它确定为险库的下游一律设置为无人居住区。与此同时,分类分期分批抓紧治理险、病库,绝对保证不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尾矿库治理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检查督促。出席人员:自治区党委李美富、组织部张延吉、宣传部邬善康、政法委蒙平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谢凌云,自治区人民政府章崇任、韦肇晋、陈武、王跃飞、宋晓天、陈庆勇、何宪,自治区政协陈崇法,自治区计委章远新、经贸委冯祖华、教育厅余益中、科技厅苏湘群、民委黄海坤、公安厅陆炳华、安全厅罗国泉、监察厅农立进、民政厅肖芳佐、司法厅颜发德、财政厅刘铭达、人事厅岑可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李良业、国土资源厅李彬、建设厅郑应炯、交通厅田金贵、水利厅李里宁、农业厅张明伟、外经贸厅李志勇、文化厅容小宁、卫生厅韦波、计生委何劳、审计厅唐松庆、地税局吴殿禄、环保局程志宏、广播电影电视局何丹、体育局岑汉康、统计局廖新华、工商局李显光、新闻出版局阳建国、林业局廖培来、质量技术监督局倪龙生、药品监督管理局蓝以舟、旅游局陈听正、粮食局梁雨祥、水产畜牧局陈荣贵、信息产业局莫玮、外事办曾小华、侨务办李汉金、政策法规室蔡联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刘志勇、地震局袁家治、气象局林少雄、乡镇企业局岑鸿平、海事局张志颖、农机中心谈爱和、总工会邓启群、发展研究中心谢荣贵、公安交警总队李力平、公安消防总队黄景园,柳铁黄世全,民航局陆有义,广西社科院刘咸岳,广西科学院罩彦瑞,广西日报社李启瑞,广西电台涂生刚,广西电视台庞琪,河池地区行署战明国,以及有关同志。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