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辖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
- 各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的指示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辖五城区开展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性质。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勘界。勘定城区行政区域界线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桂政发[2001]91号)及《关于调整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南府发[2001]133号)文件中所划定的各城区行政区划范围为基础,参照行政区域管辖现状,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城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线、勘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通过勘界,将城区行政区域界线法定化。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原则。(一)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是指: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二)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林业资源调查中,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的界线,应予认定。(三)涉及跨乡镇的县级以上农林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除双方有协议外,以建农林场前双方的习惯界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四)勘界前,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经双方村民小组以上组织和群众代表达成关于边界地区权属的协议,作为确定行政边界的基础。(五)行政区域界线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三、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步骤。(一)各城区要成立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二)确定边界线。各城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划界基础的标准,在实地踏界的基础上,参照历史习惯线,在现有最新版的1:1万地形图上草绘出城区界线走向,在市勘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双方进行对图核界,双方标绘一致的地段,按双方一致的画法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虽不一致,但实际管辖却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际的行政区域管辖情况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不一致,实际管辖有争议的地段,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后确定边界线。边界线确定后,双方城区人民政府领导必须在转绘好的1:1万地形图上签字,并加盖城区人民政府公章。(三)签定界线三方交会点协议书并埋设界桩。(四)双方共同聘请自治区测绘部门对已确定的边界线进行测绘(技术要求及规范另行文),形成界线测绘成果。(五)起草申报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确定后,双方城区人民政府联合起草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协议书内容包括:勘界工作概况、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和说明、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边界的维护和管理、协议的其它款、附图。双方城区人民政府将拟订的协议书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六)资料归档。四、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及时间要求。(一)我市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城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勘界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勘界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把该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选配一批政策水平高、有事业心、有技术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勘界机构中来。(二)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勘界经费列入城区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勘界工作所需的财力物力。(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勘界工作顺利进行。勘界是一项量大、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之间、毗邻城区之间要加强团结,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完成勘界工作任务。(四)讲政治、讲大局,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严禁借勘界之机挑起新的边界争议。已经存在边界争议的地区,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准破坏自然资源。边界争议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勘界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时间要求:从2002年4月起至2002年10月底,用7个月的时间完成各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成果上报工作。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十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南宁市“十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目录序言一、南宁市信息产业发展的现实基础与面临的宏观环境(一)“九五”期间信息化建设情况1、信息基础设施2、信息运营服务业3、因特网4、电子商务5、信息技术在各领域得到应用6、软件业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8、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普及培训工作(二)南宁市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十五”面临的宏观环境二、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实施原则与总体目标(一)编制依据(二)指导思想(三)实施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2、全面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3、联合共建、整合发展的原则(四)“十五”信息化目标三、信息化的主要任务1、推进政务领域的信息化2、加快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化3、促进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化4、推动工业领域的信息化5、抓好农业领域的信息化6、狠抓商贸、旅游领域的信息化7、完善金融、财政、税收及工商管理领域的信息化8、加速科技、教育领域的信息化9、加强宣传、文化领域的信息化10、积极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11、大力发展软件业12、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13、推进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四、重点工程(一)1个平台(二)2个基地(三)3个示范(四)4大网络(五)8大工程五、实施规划的战略途径(一)发挥财政投入的重大推动作用(二)依靠网络运营商坚实的基础力量(三)依靠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四)组建经济运营实体六、组织措施序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已确立为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指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按照应用主导、面向市场、网络共建、资源共享、技术创新、竞争开放的思路,加速推进信息化”。《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了我市“十五”期间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描述了我市信息产业在新世纪初的发展蓝图。纲要指出:“建设广西南宁信息港,全面加快经济社会的信息化进程,推进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十五‘期间,力争把信息产业培育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结构升级的支柱产业和增强综合经济实力的战略性产业。”南宁市“十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的思路是:以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核心,以南宁市特色信息化试点项目为突破口,以信息化带动体制的创新、基础设施的飞跃、传统产业的升级为目标,全面提升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形成信息技术对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全面渗透的趋势。一、南宁市信息产业发展的现实基础与面临的宏观环境(一)“九五”期间信息化建设情况1、信息基础设施“九五”以来,以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初步形成了以光缆为主,微波、卫星为辅的数字化传输网络,为南宁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和发展网络经济提供了有力的保障。(1)光纤(光缆)传输网。截止2000年底,电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铺设本地中继光缆280皮长公里,本地中继光缆纤芯34000公里,接入网光缆长度171皮长公里,接入网光缆纤芯长度21863公里。公用电信网同世界上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有直达电路相连,经转接后可与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通信。电信部门已建成南宁通达区内长途传输光缆干线环包括:南宁-贵港-梧州-贺州-桂林-柳州-来宾-南宁、南宁-贵港-玉林-北海-钦州-南宁、南宁-百色-河池-柳州-南宁、南宁-柳州-梧州-玉林-南宁、南宁-玉林-北海-钦州-南宁、南宁-防城港-钦州;光缆干线长度为10664皮长公里。光缆纤芯为195295公里。广播电视系统已建成光缆干线网络,作为自治区广播电视系统光缆干线网络的中心,年底将与北海、钦州、桂林、百色实现互联互通;在基本完成南宁到其它14个地、市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升级改造后,可使光缆干线网与全国广播电视网互联互通;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的南宁-广州的一级干线光缆工程已于1999年完工,二级干线南宁-柳州-桂林-贺州-梧州-玉林-北海-钦州-南宁和南宁-贵港-玉林-北海-钦州-南宁两个环路正在建设之中。(2)微波通信传输系统。2000年末,南宁电信、广播电视、电力系统共建有微波传输线路21条,中继站、终端站67个,线路总长8590公里。(3)卫星通信传输系统。2000年末,南宁电信、广播电视、银行等部门都已经建设了卫星通讯系统。银行系统在南宁设立了vsat卫星地面站,加入了全国卫星金融通信专业网;广播电视系统建成基于vsat站平台的应急数字卫星新闻采集系统(dsng),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各一套节目已采用dvb-s数字压缩技术通过卫星传送,全市建成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308座。2、信息运营服务业“九五”时期,以电信、邮政、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信息运营业呈现较快的发展势头。2000年,电信业务总量完成18.35亿元,城市电话普及率达到45%,农村电话普及率达到6%,已实现行政村村村通电话的目标。长途交换机容量达到36000路端,城乡本地电话户数58万户,全市移动电话用户达到28.53万户,全市无线寻呼用户达到20万户左右。在电信基础网上,南宁电信分公司拥有分组网、数字数据网、atm、fr等数据网,为广大的用户提供各种接入服务,其中分组网的总端口数为1709个,ddn的总端口数为2696个,atm的端口数为120个。邮政业务平稳增长,2000年全市完成邮政业务收入12664万元,有邮电局,所70处,邮路总长度22741公里。广播电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全市现有无线广播电台5座,无线电视台4座,有线广播电视台3座;其中南宁市有线电视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已完成铺设接入光缆200皮长公里,开通150个光工作站。目前正在实施两环五线光纤干线建设。截止至2000年底,全市广播综合覆盖率为99%,电视综合覆盖率为94%。有线电视已成为广播电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保持着快速发展的态势。有线电视的市区入网率达95%,用户数近30多万户,已成为家庭入户率最高的信息工具,有线电视网络正在向图像、声音和数据综合业务的融合趋势发展。3、因特网到2000年底,电信网络共有6000个拨号服务器端口、150个路由器专线端口,网络总带宽为465m出省带宽和2.5g的省内带宽。公众多媒体通讯网于1998年开通,可容纳6万拨号上网用户和数字专线、分组交换和数字移动电话用户上网。广西宽带多媒体通信网于1998年底在南宁开通并投入运行,是当时国内建成的第二个宽带多媒体网,具有数据、语音、图像、视频等多媒体传输能力。到2000年底,全市在电信部门登记开户的互联网用户84241户。全市在广西导航注册的网站近400个,占全区的60%以上。1997年,南宁市政府及在邕的自治区各政府部门开始实施政府上网工程。作为自治区级政府上网工程的广西互联网中心一期工程1999年8月正式投入使用,初步建立了自治区级信息交换平台。南宁市政府的新办公楼已按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进行智能化综合布线,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大为改善。目前,南宁市政府、南宁市人事局、南宁市信访局、南宁市统计局、南宁地区行署、南宁市新城区政府、南宁市江南区政府等部门分别建立了自己的网络站点,并已与自治区政府网建立了链接。南宁目前已建成农业信息网、科技信息网等专业网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许多区直部门也建成了以南宁为中心覆盖全区的网络系统,主要有广西经济信息网、广西教育科研网。此外,南宁市旅游信息网、商情网、物价信息网、农业信息网、统计信息网等部门、行业的专业网也相继建成或在建。4、电子商务广西是全国蔗糖最重要的生产基地,广西食糖商务网(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在南宁建立并取得较大发展。网络覆盖全国主要营销中心近30个,设置交易席位270多个,已实现了食糖购销的电子化。自1999年10月开通至2000年3月,已累计上网交易食糖80万吨,交易额24亿元,随着其网上支付认证体系的建立,电子商务功能日趋完善,广西另两类大宗商品淀粉和酒精,亦将上网营销。南宁大华光旅游网是全国十大旅游网之一,1998年开通后经营状况良好。大华光旅游网已在国内外各大搜索引擎登记注册,与近50家著名网站建立了链接,访问人数已超过80万人次,广西、北京、四川、广东等省、直辖市的旅游企业100多家已加盟。该网站已成功实现网上结算支付,累计上网交易额达600万元。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于1999年6月开通,至2000年12月止在办公设备、公务用车等方面实际完成网上采购金额达到3432万元。南宁市科技信息网、南宁市红土地农业信息网等网站,也在电子商务领域迈出了第一步。全市在各类搜索引擎注册的商业网站上百个。其中南宁手扶拖拉机厂、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凤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橡胶厂等大中型企业建立了本企业的网站,许多企业通过因特网,进行了企业形象宣传,获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效益。5、信息技术在各领域得到应用“九五”时期,南宁实施了“金桥”、“金卡”、“金税”、“金关”等“金”字系列工程以及一批重大信息工程,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以计算机应用为标志的信息技术正向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各领域渗透。税务部门建立了覆盖全市的数据网,实现了税务管理的网络化;交通系统已建成公路桥梁和干线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和全行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铁路系统通信、信号向电子化、自动化发展。信息技术在教育、金融、外贸、气象等部门也得到广泛应用。部分工业企业采用了计算机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以及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计算机仿真等信息技术,大中型企业产品设计基本实现了计算机化,部分产品实现了计算机制造。南宁市农业信息中心已开发或将开发的农业web数据库、农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对推动高产优质、高效、低耗农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流通业也广泛采用了信息技术,大中型商业企业在商品购进、仓储、销售中普遍使用了计算机管理系统。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利用数据传输网和国际互联网开展网络金融、网络证券、网络保险服务已初具规模。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开发推广了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电子联行“天地对接”系统、同城资金清算网络系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一系列业务处理系统。各商业银行的储蓄通存通兑系统、全国电子汇兑系统、工商信贷管理系统等也都投入了运行。各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均实现了业务处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各商业银行均开展了电话银行业务,开通了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无中心跨行联网业务。6、软件业全市现有it企业150余家,年营业额12亿元。其中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企业60余家,年销售额近4亿元。全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30余家。主要软件企业有南宁波尔科技有限公司、国家“863计划”承担单位南宁平方软件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德意数码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运通数据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开发生产的网市2000.v.2.0、住宅小区及楼宇智能化管理系统、烟草行业管理系统、智能地理信息系统、酒店电器集成控制系统、平方超媒体编著工具、指纹识别系统等产品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水平和较好的市场前景。软件开发环境逐步形成,在某些应用软件产品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如在电力行业方面,税收征管方面、网络应用软件及教学软件等方面。南宁软件园已经挂牌成立。一期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0.85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3.39亿元,占地133亩。现已建成21000平方米的“南宁电子科技广场”大楼和12000平方米的软件开发生产基地大楼。一期工程已有60家软件企业入驻。“南宁火炬软件产业孵化”一期扩建工程及二期工程将使南宁软件园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南方大型生态软件园区。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九五”以来,南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逐步从传统电子产品向以信息化服务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品转移,产品涉及计算机、广播电视、家用电器、工业电子产品、基础元器件等。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在计算机及应用、新型电子元器件等领域中初步形成一批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品,直接为信息化服务。8、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普及培训工作目前南宁市的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得到加强。各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相继开设了有关信息技术的专业和课程,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信息技术培训。全社会掀起了学习信息网络技术的热潮,掌握信息技术技能的人数不断增加。南宁市人事局专门组织45岁以下的公务员及非计算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计算机应用培训,目前已有900多名公务员和一万多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合格证书。(二)南宁市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1、基础差,起步晚。我市信息化基础较差,起步较晚。作为自治区首府,与中东部地区主要城市差距较大,与信息化先进城市上海、北京、深圳、南海等相比相差更远,与西部的成都、西安、重庆等城市相比也有较大差距。我市城市信息基础较差,信息产业发展较慢。我市信息网建设也较少,在全市各委办局及“三宁公司”的初步调查中发现,只有37个单位初步建有局域网,自治区也只有30来个单位建有局域网,网络布线也还不完善,还未能实现光纤到小区到居民用户,县乡镇级布线情况更差。信息产业方面是南宁的薄弱环节,只有几家规模不大的信息产品生产企业,信息产业产值在全部工业总产值所占比例很小。2、信息化步伐跟不上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总体发展水平还不高,信息化发展滞后长期得不到解决,信息化建设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3、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高,深度不够,存在着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现象。信息设备利用率低。4、产业化程度低,技术水平不高。无论是网络产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还是软件开发,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和拳头产品不多,离产业化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在信息化建设中对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敏感性不够,总体技术水平不高。5、信息化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作为对外开放城市,南宁市的信息化工作明显滞后,市民的信息化素质较低,信息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应用也较少,主要原因是我市信息化意识还不够强,没有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信息化宣传力度不够,信息化意识没有深入市民心中,企业信息化意识也很不够,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及拓宽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薄弱。6、行业管理的机制还不完善。目前我市还没有完善的信息化政策体系和有关法规,不能很好地保护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不能较好地规划信息网络建设。7、缺乏信息技术、管理方面的人才。一是信息化教育滞后,没有形成完整的信息化教育体系;二是信息化人才培养跟不上信息化人才需求步伐,中小学是信息化培养的薄弱环节,大中专院校信息化专业教育普及率也较低,社会信息化培训跟不上时代要求;三是信息化人才引进难度大,由于软硬环境条件的限制,企业单位、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重点部门引进高素质信息化技术和管理人才比较困难。8、信息化投入与资源利用不足。长期以来我市除了信息化专业部门(如电信、邮政、联通、移动、吉通、网通等)有较大的投资外,其他部门(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行信息化投入的资金极少,科技三项、企业技改经费等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较为有限,信息化投入极少。信息产业各种资源、要素的流动不足,未能形成集聚效应和规划效益,信息资源在绝大多数部门内部流动,未能实现资源共享,这方面党政部门较突出。(三)“十五”面临的宏观环境1、当代的科学技术创新基本上来源于信息知识的创新,当代的科学进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及其对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使国民经济的技术含量、信息含量和知识含量大幅度提高,从而加快了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进程。因此,人们把信息产业称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战略产业和先导产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核心产业。2、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更加明显。产业国际化、集团跨国化、生产规模化、销售本地化为信息产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提供了重大机遇。但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参加信息技术协议(ita)在为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我们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通信运营业和高技术含量的电子产品,在国内市场将面临巨大冲击。3、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国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大众的消费结构由以满足基本物质生活为主转向更多的追求精神享受,人们对信息、信息服务和新型家用电子产品提出了多种类、多层次的服务要求,为我国信息产业持续、高速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4、软件、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成为信息产业竞争力的核心,谁掌握并垄断了核心软件和集成电路、关键元器件的设计和生产,谁就将成为信息产业中的霸主。加强核心软件、集成电路和关键元器件的设计与生产是我国“十五”期间信息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5、网络技术向高速、宽带和有线、无线相互融合方向发展。以internet通信协议(ip)为代表的选路技术和光纤为代表的大容量传输技术相结合,融话音、数据、图像为一体的,兼有通信、运算与媒体功能的宽带高速信息网,将构成未来社会的主要信息基础设施。与此同时,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接口规范的确定,使得通信无线移动网络接入internet获得信息服务,实现信息个人化的目标已成为现实。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地面的光传送网络、空中的无线网络和卫星网络将相辅相成,形成有线与无线相互融合的新世纪信息网络。6、计算机、通信与多媒体技术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使通信网和计算机的功能倍增,从而大大拓宽了信息的应用范围,提高了信息的使用价值,为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开拓了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家庭办公、电子休闲、网上娱乐等新型通信与信息服务方式的生产与发展,将使信息技术日益广泛地进入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促进网络经济的形成,加快信息化进程。二、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实施原则与总体目标(一)编制依据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3、《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4、《中国信息产业“十五”发展规划》(二)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建设大西南出海通道和南贵昆经济区目标,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遵循国家“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精神;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自治区首府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信息流集散中心;紧紧围绕建设“信息化城市”,实现《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抓好试点,逐步推广,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用信息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民族地区人口素质、教育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三)实施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主导,发挥政府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组织推进、统一标准、政策导向等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以市场化运作来加快信息化建设。2、全面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要综合考虑南宁市现有的信息化基础条件,配合南宁城市发展的总体战略和重大发展机遇,对南宁市的信息化建设进行全面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要在基础设施先行的前提下,以信息化的推广应用为重点突破口,加快面向应用、面向需求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以应用和需求带动和推进南宁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的发展。3、联合共建、整合发展的原则。要从全区和全市的大局出发,打破部门、单位之间的界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共建南宁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联合开发信息资源。同时要整合南宁市的现有基础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以发挥其整体优势,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四)“十五”信息化目标以建设信息化城市为总目标,全面推进经济和社会数字化进程,加快建设信息化城市;以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核心,以南宁市特色信息化试点项目为突破口,以信息化带动体制的创新、基础设施的飞跃、传统产业的升级为目标,全面提升企业素质,形成信息技术对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全面渗透的趋势。信息产业结构向提供产品、技术、软件及其整体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型转变;产品结构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高技术、高附加值型转变;技术应用向自主开发和创新转变。到“十五”期末,信息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力争达到30%左右,信息产业对gdp的贡献达到12%,对gdp增长速度的贡献达到1.2个百分点。信息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到“十五”期末,全市城市固定电话普及率达60%,农村电话普及率15%。人均带宽拥有量达到0.8kb/人,每千人拥有计算机数80台。有线电视用户达40万户,电视综合覆盖率达98%。信息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占全部基础设施投资的比重达到5%,信息指数达到60%以上。信息产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供技术、装备和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信息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市民信息化素质大幅度提高。到“十五”期末,城区中小学计算机教学普及率达到90%左右,乡镇以上公务员计算机培训率到达100%,企事业单位职工计算机培训率达到70%。三、信息化的主要任务1、推进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在政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区市党政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原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改造、扩充、升级;积极推动职能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政务管理现代化奠定基础,政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去适应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应用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的文件传递向综合业务逐渐发展,争取在全国率先实现政务信息化。2002年底前,基本实现面向企业和公众业务上网进行和政府内部办公的电子化及网络化。在此基础上,到2005年,建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宽带传输、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全面开展网上交互式办公,从而基本实现政务信息化。依托南宁公用信息平台,建立联接各区县、市属各部门的信息网络,整合各职能部门网站节点,并在此基础上组建“南宁在线”政府网站,加快建设宽带政务网络系统,全面实现南宁市政务网的宽带化,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交互式业务。最终实现本市各机关面向企业和社会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督和对公众服务等政务工作开始在网上运行。建成一批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信息数据库,构造区域性信息生长源。信息网络建设应在目前条件较好的基础上,着眼于长期发展的需要,实现跨越式发展。2、加快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南宁市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立完整的城市建设基础数据库系统。包括全市的土地资源、水利资源、房产资源状况,城市生态环境状况以及地下管线、市政建设、绿化、环保情况及全市地图信息等基础数据。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在城市规划设计、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配置和城市建设审批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在市政管理部门还包括对煤、水、气、及城市交通状况进行调控、调度的信息系统及城市生态环境的监控系统。以及在公共收费管理部门,大力推行一卡多用的ic卡系统。在公交部门实现统一的ic卡自动收费管理。3、促进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事业,包括公安、交通、消防、防洪、防震、护林防火、人民防空等,要以南宁城市应急联动系统为主干网络,健全全市安全应急信息系统,安全网络进小区、进家庭,并拓宽领域,开展多层次的安全保障服务。加快建设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医院资源资讯系统、远程医疗保健服务系统、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等,全面提高市民的医疗保健服务水平,提高生活质量。就业及生活保障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以南宁市人才信息网为核心的人才需求系统、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管理系统等。4、推动工业领域的信息化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系统化;改进信息系统;实现知识管理网络化;改变营销手段,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应用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企业的内联网与外联网,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利用能力,改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方式,发展电子商务,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在中小企业中推广应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单元技术;提高工业企业cad、capp、cam的普及率与覆盖率;图档管理电子化;重点产品要进行优化设计;大、中型企业,尤其是机电制造业的企业不仅要应用cims的单元技术,更要强调以产品数据管理(pdm)为中心的系统集成,大力发展机电一体化产品;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建立企业与产品数据库系统和全市工业运行状况的信息系统。包括全市工业企业和产品的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劳动工资状况等信息。建立质量技术监督信息服务系统,包括各项国际、国家标准,各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查询、检索和电码电话防伪系统工程等。5、抓好农业领域的信息化建立农业的基础数据库和现代农业信息系统。为“菜篮子”、“米袋子”工程和建立现代农业经济服务。包括农业产销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农业统计信息、乡镇企业信息和农业的预测、预报信息系统,既面向农业领导决策服务;也面向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及广大农民经营服务。6、狠抓商贸、旅游领域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动商贸流通体系向输出性商贸业转变。大中型商贸企业要建立物资购销存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建立商业、外贸信息资源体系和相应的数据库系统。加快全市各大、中型商场商品信息互联网络的建设,优化南宁市商贸体系的购物环境;汇集外经、外贸和外资以及商务活动等方面的动态数据信息,汇集国内外商务方面的各种政策、公约、协定等,构造优越的商务环境。在推广商业增值网和外贸edi应用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基于因特网的现代电子商务。旅游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要实现旅行社、宾馆、旅游景点、交通、出入境管理等旅游相关部门和金融结算系统、航空订票系统和国际有关网络联网,包括为旅客游览、交通、食宿、安全提供服务的全程的信息、服务、查询系统及文娱、体育等信息系统。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查询和预订服务,为把我市建设成国际性旅游城市提供基础保障和良好的旅游环境。大力提高各旅游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息应用水平;利用城域网络平台实现全市旅游相关部门计算机联网;实现在因特网上进行旅游订房、订票、旅游景点及项目的查询,进行南宁的交通线路的查询;在因特网上进行南宁市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的宣传,使旅行社能够利用网络实现宣传、组团、交通工具预订、客房预订、结算等一条龙服务,同时旅游者能在境内外查询南宁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文化历史、人文地理、交通工具、宾馆、旅行社情况,在网上进行电子结算,改善我市的旅游服务环境。7、完善金融、财政、税收及工商管理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完善的金融信息资源体系和各个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信息应用系统;继续完善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实现全市大部分商业银行联网,并和部分大商场实现直联。各银行和商业的自动取款(出纳)机(atm机)和pos机都要进入银行卡网络系统。实施金融智能卡(ic卡)应用试点工作。完善金融证券和期货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一个完善严密的政府财税和工商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建设好金融财税网,广泛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严密国税、地税的税收征管和稽核,严格财政和工商管理,密切财、税、工商部门及金融部门资金的协作和信息共享。8、加速科技、教育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和完善南宁市科技信息网络系统,并与广西科技信息网连接,实现全区各地的科研、技术、开发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的网络互联,共享科技信息资源和进行科技交流。建立和完善教育科研计算机网,实现南宁市教育网与区内教育和科研信息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层次各行业人员对上网学习的需求。9、加强宣传,文化领域的信息化建立宣传、文化信息系统和相应的数据库。包括党的方针政策,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历史年鉴、文化知识、文学、戏剧,电影、音乐、舞蹈、文物、图书等信息系统;还包括南宁市精神文明建设数据库系统。充分应用因特网、多媒体光盘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宣传、文化活动。10、积极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调整电子工业的产品结构,积极推进电子产品由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为主的过渡,实现技术结构与产品结构的战略转变,利用劳动力优势,着力引进开发生产技术更先进、功能更高的各种计算机及应用产品,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开发生产网络产品和信息系统装备。把信息产品和家电产品融合起来,走信息产品家电化道路;抓好电子元器件生产;形成新的片式化、微型化基础元器件产业格局;促进电子应用产品发展,重点发展智能开关控制柜、微机控制三相大功率电力稳压器、汽轮发电机组中央控制系统、低压无功率动态补偿装置、智能远程抄表系统、医用x射线机高频高压发生器、智能卡技术应用产品等。11、大力发展软件业以南宁软件园区为基地,促进软件产业规模化发展,要加快建设南宁软件园。在软件园区集聚一批信息产业专业门类配套的知识创新型企业群体,将园区建成拥有中高级复合人才、具有与因特网通畅连接的园区网和先进的通信研发生产设备、严格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高效响应的技术服务体系、舒适周到的生活服务体系、开发环境优雅宜人的、花园式的电子信息产业系统集成基地,建成具有国内高知名度的因特网门户站点和一系列的信息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培训、展销、博览、服务中心。南宁市软件产业要以发展应用软件为主,重点开发通用数据库管理软件、教育软件、企业管理软件、internet应用软件、全文检索软件、消息及时收发系统、网上虚拟展览系统、多媒体应用系统、地理信息系统(gis)等软件产品,同时大力发展网络工程和系统集成业务。12、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信息化建设的核心,要围绕十五个数据库的建设,以项目带应用、以应用带资源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的普及和深入应用。“十五”期间,资源建设应结合应用系统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发建设政府信息资源、公众信息资源、市场信息资源三大类信息资源,重点建设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库。主要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宏观经济信息数据库,招商引资信息数据库,统计信息数据库,政策法规信息数据库,企业与产品信息数据库,国土资源信息数据库,劳务和人才资源信息数据库,旅游资源信息数据库,科技信息数据库,环境监测和防灾信息数据库,物价信息数据库,农副产品信息数据库,房地产信息数据库,图书文献资料信息数据库,公安信息数据库,教育信息数据库。13、推进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继续推动以电信、邮政、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信息运营业快速发展,通过技术及装备的更新改造,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费用,开展多方面的信息增值服务。提高业务收入,使信息运营业的增加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对报纸、期刊、杂志、图书、音像、新闻出版等传统信息服务业,要加强规范,促进产品向多样化发展,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对相应的出版企业加强技术引进和改造,能生产出质量更优的产品。鼓励专门从事信息咨询、中介、广告服务的企业发展,加强规范,引导各类企业建设面向市场需求的信息数据库,努力建设一批专业信息市场。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开拓信息服务的新领域,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视会议、网络广告、家庭娱乐和视频点播等服务,逐步推进面对面的信息交流业务,为提高人们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创造新的条件。四、重点工程“十五”期间,南宁市信息化重点工程简称“12348工程”。主要包括1个平台,即南宁市综合信息交换平台;2个基地,即软件开发基地、信息产品生产基地;3个示范,即南宁市民族地区信息化教育示范、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示范、社会保障和公共安全体系的信息化示范;4大网络,即集约化管线网络、南宁有线电视宽带信息网、南宁电信宽带网、其他宽带城域网;8大工程,即南宁市“电子政务”工程、南宁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工程、南宁市高新区“数字园区”工程、城市综合交通信息网工程、城市建设与规划信息工程、环保监测信息工程、“金字”工程、“数字家园”工程。这18个重点工程基本覆盖了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为我市信息化的发展构建了基础框架。(一)1个平台南宁市公用信息交换平台南宁市公用信息交换平台是南宁市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互联网与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联通,成为南宁市大型公用数据交换中心和各单位开展有关业务的平台及公众信息网。这样在同一信息交换平台上可以支持各种信息应用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基础网络的重复建设。其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四大班子联网(完成骨干节点建设,实现骨干节点互联);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联网;各区县建成本区域内的信息网络系统(建成汇聚节点);完成骨干节点和汇聚节点的高速连接,拓展公用信息交换平台的覆盖空间;完成南宁市公用信息交换平台与重要信息源的宽带联网;完善无线宽带网和接入网的规划和建设。(二)2个基地软件开发基地以南宁软件园为基地,制定引进软件企业、吸引软件人才、促进软件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开发应用软件为突破口,带动行业软件的开发。重点开发网络及商务软件、住宅小区及楼宇智能化管理系统、交通信息管理系统、烟草行业管理系统、智能地理信息系统、酒店电器集成控制系统、环保监测系统、电力配网系统、城市应急联动系统、指纹识别系统、教学软件等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水平和较高的使用价值的信息软件产品。大力发展软件外包、出口。信息产品生产基地以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基地,大力引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制定引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的优惠政策,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电子装配工业、技术密集型的企业、资金密集型的元器件生产企业、以及资金技术知识型的电脑产品、精密仪器及设备等高技术电子信息企业。重点生产计算机及应用产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网络产品、科学实验仪器、教育信息产品、广播电视通讯产品、家用电器、工业电子产品等。(三)3个示范南宁市民族地区信息化素质教育示范为提高少数民族人民信息化素质、加快民族地区专业化人才培养,南宁市应加快建设信息化素质教育项目,包括中小学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知识普及教育项目、建设南宁市在线教育专用网络以及开展民族地区网络培训项目。中小学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知识普及教育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内容包括为市区内所有中小学配备计算机教学设备,力争2003年底前在市区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中全面开展信息技术教学。2005年底以前,扩展至全市所有县区,包括乡村的中心小学。配套建设计算机网络技术教育的师资队伍,开发一批适合信息化素质教育的课件,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全面开展计算机基础知识普及教育。南宁市在线教育专用网络项目。该项目实现市、区(县)、学校三级高速联网,提供广泛的信息资源、教学资源、社区服务和安全、统一的互联网出口,实现海量数据存储和实时多媒体数据传输,能够承担高负载网络访问,逐步建设和完善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和资源库,逐步开展各种应用服务,为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提供高速、安全、个性化的教育环境和资源,为南宁市教育现代化和“校校通”建设打下扎实的基础。该项目主要由城域网主干、教育资源中心、接入设备和城域网出口四部分组成,各学校校园网采用千兆链路就近接入教育城域网。暂时无法接入光纤的学校可采用无线网络连接或拨号。择优选择若干家培训中心(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及大中型企业技术教育机构上网,开设名校、名师、名技栏目,为全体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自学环境。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示范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系列示范工程主要包括:建成南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工业企业信息化改造示范工程2-4个,商贸会展示范工程2-4个,旅游餐饮示范工程2-4个,数字示范小区工程1-2个,扶持1-2家软件企业上市。农业方面。在加强农业信息采集网和信息服务网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红土地农业信息网。农业专业软件开发。突出抓好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工作,以农业信息服务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1)农贸市场信息节点建设;(2)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植专业户、农业专业协会上网;(3)农业专家系统大面积推广示范;(4)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服务;(5)农业地理信息系统。工业方面。建立南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为驻邕企业甚至全区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服务。该中心将聘请各行业专家为企业设计最新产品,检验、评估最终产品的功能与功效,设计产品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成份组合与配方、生产装备、生产人员配置、生产组织结构等一套完整的产品生产设计方案,为企业在生产的各个环节所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偿向企业提供;另外还可为企业设计企业形象、广告,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等。骨干工业企业的信息化改造。鼓励骨干工业企业通过信息化改造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主要抓好企业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系统、辅助工艺(capp)、辅助制造(cam)、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产品数据管理(pdm)、智能化管理系统、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系统的开发和运用,加速产品技术革新,开展网上销售和企业内部智能化管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服务业方面。“十五”期间,南宁市将重点以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包括商贸业、教育培训业、餐饮业、会展业、建筑及房地产业等多个领域。--大力开展商贸业的信息化改造及电子商务。在全市大中型批发机构和大型商场全面推行超市、商厦电子化结算系统,逐步推广电子货币。广西食糖交易网要在增强功能、完善物质配送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立食糖、淀粉、酒精、林浆纸等大宗特色商品交易电子商务系统;建立南宁市亚热带水果、蔬菜交易电子商务系统;建设中国南方中药材信息港;建设全国少数民族特色产品信息网,选择有实力的业主加快开发。--深化旅游业的信息化改造。建设南宁旅游信息网,该网络包括基于gis的旅游基础信息库、旅游信息公众查询及投诉系统、产品预定及交易系统、旅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旅游信息预报系统、导游及网上模拟旅游展示系统、导游员智能化管理系统以及常规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大华光旅游网功能,增设旅游资源资讯栏目,介绍南宁旅游圈的各类景点、景区旅游建设项目,推荐南宁特色旅游线路及产品,介绍南宁的风土人情,推介南宁旅游合作开发项目等,以信息化手段塑造“绿城旅游”的金字招牌。--餐饮宾馆业的信息化改造。重点推广酒店、旅行社智能化管理系统,为顾客在安全、宾馆服务,旅游、餐饮、交通信息等方面提供便捷的服务。“十五”期间,全市要有15家以上的星级酒店及大型宾馆建成智能化管理系统。--建筑及房地产业的信息化改造。主要是推广运用建筑企业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提高建筑行业设计的水平,档次和效益;逐步推行社区(小区)智能化管理系统和楼宇智能化管理系统,从试点开始逐步推开,特别是新开发的小区、旧城改造社区,要进行智能化设计;动员大型商务楼宇开展智能化改造。--会展业的信息化改造。在新建的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建立智能会展信息服务系统,整合南宁市各种会展资源,并与省内外主要城市建立会展信息联动,设立对境外的会展信息窗口,引进国外知名会展企业,为我市会展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技术,资金等各种服务。--重点服务领域“一卡通”支付工程在金融、医疗保障、电话及有线电视的收费、报刊及食品订购、商厦超市及宾馆饭店的结算等领域启动“一卡通”电子化支付系统,扩大电子货币服务领域。社会保障和公共安全体系的信息化示范安全保障方面。包括公安、交通、消防、防洪、防震、护林防火、人民防空等,要加快建设我市安全应急信息系统;以南宁社会应急联动系统为主干网络,健全全市安全应急信息系统,安全网络进小区、进家庭,并拓宽领域,开展多层次的安全保障服务。医疗卫生方面。加快建设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医院资源资讯系统、远程医疗保健服务系统、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等,全面提高市民的医疗保健服务水平,提高生活质量。就业及生活保障方面。要建立南宁市劳动力及人才需求信息系统、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管理系统,建设特困企业、家庭、失业人员、处于温饱线以下人员数据库,建立完善基本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等。社会应急联动系统要建设成为全国示范项目。该项目是全国首家将公安、交警、消防、急救、防洪、护林防火、防震、人民防空、公共事业等政府部门纳入一个统一平台的指挥调度系统,她向公众提供社会紧急求助服务的联合行动。该系统只需拨打一个号码(比如110),不同警种及联动单位之间协同行动,实现无线调度通讯与紧急状态管理、卫星现场图像实时传送、大型数据库支持,提供随时查询,装备紧急无线移动车载通信及车辆自动定位系统,实现事件状态显示等多种优越性能。该工程以公共服务为主要目的,系统平台建成后,还可以积极向社区保安、车辆报警等赢利性服务领域发展,并开发部分电子商务功能。(四)4大网络集约化信息管线网络信息管线是信息传送最基础的物质实体,是运载话音、信号、图像等信息的通信线缆必经的架空线路和地下管道所构成的网络形通道,是建于地下、专门用于通信光(电)缆通过的物理空间。从国外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外发达国家信息管线的建设,大多经历了从架空线到地下线的发展历程,目前正朝集约化方向发展,即对各种信息管线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并在同一条管线走廊内集中布设。目前,南宁市的信息管线已有相当规模的基础,然而,由于以往的地下通讯管线资源,大多归各运营商自行建设、各自管理和分散使用,从而出现到处乱挖的现象,重复建设严重。因此,建设具有先进性、统一性、安全性、可扩充性的集约化信息管线网络工程显得尤为必要。从电信业务发展的初期开始,信息管线就是构成电信网络最重要的物理条件,集约化管线工程更是属于建设难度最大、建设周期最长、投资比例最高的信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新建信息管道,改造原有管道,形成不同单位共享的信息管道;集中建设城市信息管线,为各类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管线建设、维护等服务;建设光纤服务网;为社会提供光纤出租等服务;建设公用的大型机房设施;提供中小网络服务商集中性机房设施;建立井下安全防范体系,确保地下管道的安全。南宁市信息管线集约化工程是建设期长远、工程量大、牵涉面大的工程,建设这项工程要消耗大量的资金,除政府可以拿出部分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外,应结合商业资金组建信息管线公司进行建设。要尽力整合现有资源又能吸纳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合作建设项目的新机制,通过公司的商业化运作,取得信贷资金或上市来促使项目尽快启动。项目运作方式。成立南宁市信息管线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专项进行通信管道、通信机房和光纤线路的建设、经营,为所有的电信运营商提供管线基础设施,实现商业运作还贷。该工程可从新区开始,由易到难,逐步改造完善已建管线设施。逐步完善形成全市统一的网络管线系统。通过3-5年的建设,实现全市主要道路上的架空通信线路全部进入地下,为南宁的城市建设和信息化的发展作出贡献。南宁有线电视宽带综合信息网目前,有线电视已经成为我国家庭入户率最高的信息工具,有线电视以其频带宽的特点被世界各国专家公认为“信息高速公路的最后一公里”的解决方案,具有巨大的产业开发价值。由于原有的单向有线电视网在技术指标和质量上均达不到高速双向数据传输的要求,无法在其上展开internet高速接入以及其他各类增值服务。为了提高网络质量、发挥有线电视网络宽带优势,顺应三网融合的要求,有必要对原有的网络进行双向改造。改造后的光纤同轴混合(hfc)网络具有速度快、频带宽、规模大、衍生功能多(如因特网接入、会议电视、网上购物、视频点播、股票交易、远程教育等)特点,从而让市民通过双向网络充分感受信息时代所带来的快捷、方便的生活方式。建设内容包括:1、建设以两环五线、一个中心、十三个分交换局为拓扑结构、基于ip包交换技术为核心的光纤干线网络交换平台,提高网络运行可靠性、提升信息交换能力与综合业务开展能力。2、进一步将光纤节点延伸到小区或楼栋,全面改造同轴电缆分配网络,形成具有多种接入方式、功能完善、覆盖全南宁市(含邕宁、武鸣县)的大型城域网。南宁电信宽带网南宁电信宽带网是为适应南宁市信息化建设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大容量、高速、可靠、技术先进的新一代公用数据通信网;向用户提供ipvpn、vlan路由以及internet接入代理等业务。它包括高速的atm基础骨干网、宽带ip骨干网、以adsl接入方式的高速接入网以及宽带信息平台、高速会议电视平台、vpn组网等方面应用。目前,中国电信南宁公司以南宁为中心辐射全区、依托西南、华南的一级干线光缆和二级干线光纤光缆网,建成覆盖全市各住宅小区的光纤城域网,光纤线到大楼、小区。工程包括接入网络(adsl)项目和宽带骨干网络(atm)扩容项目。该工程实现的主要功能有:政府联网、企业联网;高速访问因特网和宽带多媒体通信网;网上炒股、网上购物、进行电子商务;收发电子邮件;影视点播、网络游戏;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举行电视桌面会议;通过局域网实现社区内的信息共享、互访和传递;智能化家庭服务。其它宽带城域网其它宽带城域网包括基础管线、宽带主干网和宽带接入网三个部分。先行建设沿民族大道到琅东新区两点一线宽带基础网络平台,完成市内600公里干线光缆的敷设;逐步建设基于光纤和tcp/ip协议、能够支持各种应用的宽带主干网,这些应用包括高速数据通信业务(点播电视、ip电话、可视电话、数字电视、电视会议等)、透明信道服务(政府、公安、银行、证券等部门宽带互联,组建虚拟专用网等)以及宽带internet基础平台等;建设基于光纤(fttx)、光纤同轴混合网(hfc)以及电缆(xdsl)的宽带接入网,从而解决接入手段的宽带化问题;在国际出口方面,利用中国网通的带宽,采用大容量和高密度的光纤技术,最终建成一个覆盖全市的具有超大容量、可提供多种方式接入的宽带城域网。在宽带城域网的基础平台上,逐步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功能的信息运作交互服务平台,形成一个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和宽带信息交互中心(biec);初步建设一些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和文化等行业的应用系统以及网上城市电子商务网站;开通信息化小区和示范区建设,形成完善的信息采集、处理、反馈、分析、预测与决策的电子信息网络。(五)8大工程南宁市电子政务工程南宁市“电子政务”工程是南宁市实现电子政务的基础,也是南宁市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建设“电子政务”工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党政信息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内网”和“外网”平台建设;二是应用系统的开发,包括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其它业务处理系统;三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网站体系,配套建设一批公益性信息资源库。其中,“内网”是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办公的专用办公网及其内部文件传输、信息查询系统,不接入因特网,独立管理自有的ip地址,服务器设在网络管理中心,物理上不与因特网相连,同“外网”隔绝运行。“外网”是政府与外界沟通的桥梁,是政府对外发布信息的窗口,是市民及单位向政府提出办事申请的窗口,是一个网站体系。建成能够连通南宁市各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的办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及时传递交换和共享,创造办公自动化的网络环境,提供签报/报告、公文处理、档案管理、领导活动安排、会议管理、电子公告、个人文档管理、个人日志、通讯录等应用,它涵盖政府日常办公管理的基本流程,为政府机关办公、事务处理和辅助决策提供准确、有效、广泛、及时、可靠、安全的信息服务,实现办公现代化、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和决策科学化;逐步推行公文交换及审签无纸化;开展电子政务,启动网上集中审批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在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同时,加强信息数据库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宏观经济监测预测网的作用,积极有效地开展宏观经济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建立以市政府网站为门户网站的政府网站体系;采用点击方式链接,共享出口,提供简洁、高效、全方位的访问模式;及时提供市内、区内及国内重大经济信息;针对南宁市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展开调查研究,提供一批极具参考价值的专题信息,着重在各部门建立业务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软件自动生成上网信息。南宁市“电子政务”工程既是一项服务政府的公共工程,也具有商业开发价值。建设的过程中还可以争取信息运营商无偿的提供部分场地和设施。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工程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系统是南宁市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应急联动就是政府协调指挥各相关部门,向公众提供社会紧急求助服务的联合行动,是将公安(包括交警,消防)、急救、防洪、护林防火、防震、人民防空、公共事业等政府部门纳入一个统一的指挥调度系统。在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建成后,市民的任何报警、投诉、急救、求助等,只需简单地拨打同一个号码(比如:110),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度相应的处警机构及处警人员;同时,通过建立统一的指挥调度平台,加强不同警种及联动单位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从而对一些特殊、突发、应急和重要事件能作出有序、快速而高效的反应,也方便上级领导在发生这些事件的时候,能及时获取第一手资料,以便快速作出正确的决策。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接警与事件报告功能。系统设八个接警席,用于接听报警电话和准备事件报告。自动接警分配器将打入的报警电话送至空闲的接警员座席,该接警员与报警人通话并在一台计算机终端上形成标准的事件记录。在特殊事件情况下,需对值班主任报告的事件即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给值班主任,也可派人到值班主任座席当面报告。紧急调度功能。系统设十二个调度员席位,对现场的公安、交警、消防和救护等资源进行指挥控制。事件记录可通过一套局域数据网络传送到与事件发生区域相对应的处警调度员终端。计算机辅助调度(cad)软件将追踪每一项现场附近资源的状态,帮助处警调度员选择最佳的资源,对事件做出最快速的反应。紧急状态管理功能。系统设置一个首长特别指挥室,可在紧急事件发生期间对紧急事件的处理进行特别调度指挥。无线调度通讯功能。系统具有可同时与现场人员进行语音及数据无线通讯的能力。在处警调度员,值班主任及紧急状态管理座席配备无线调度台,所有这些工作台均配备全套后备无线电台。交通监控功能。系统设有可接入视频图像的接口,将南宁市交警已有的重要路口交通监控摄像网内的25路视频信号接入到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紧急状态管理座席上装备有监控图像的控制装置,使操作人员观察并记录并对需要立即进行干预的车辆交通问题实施监控。卫星现场图像实时传送功能。系统包括一套卫星(vsat)图像通信系统,可将事故现场图像实时传送到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数据库查询功能。系统设有固定和移动计算机终端,使现场操作人员和中心指挥调度人员既可以在联动中心又可以在执行任务的车辆中调用数据信息。车辆自动定位功能。系统提供在中心的电子地图上直接查看车辆精确位置的能力。装备有无线数据传输终端的现场车辆可以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得出自己的位置信息,并将自己的位置报告给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紧急无线移动车载通信系统,为搜寻及营救人员行动时提供通讯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车载无线移动通信系统可以作为临时的现场应急指挥中心。事件状态显示功能。系统配备一面长7米、高3.6米的视频墙,特别指挥室内安装高清晰度的投影设备。视频墙及投影设备显示事件状态信息和视频图像。由于该工程以公共服务为主要目的,一期工程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筹措。待系统平台建成后,可以积极向社区保安、车辆报警等赢利性服务领域发展,并开发部分日用商品的电子商务。因此,该项目的二期工程既可以采用上市融资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商业贷款的模式。城市综合交通信息网工程南宁市综合交通信息网工程是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港口等交通信息于一体的立体交通信息网,该项目的核心是南宁公路主枢纽通信信息系统,对外通过交通部“全国交通专用通行网”与其他44个公路主枢纽城市信息中心相联,对内通过邮电公用通讯网等与水路、铁路、民航、港口等行业相联接。在物流信息方面,通过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将用户、制造商、供应商、运输企业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港口等相关单位连接起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公用。在营运车船(如出租车、城市公交、货车、客车)安全调度和监控以及工程抢险方面,借助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系统进行实时跟踪,有效控制与全程管理。公交系统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卡(“一卡通”)系统。市民通过查询该信息网,可以及时了解不同运输方式的客运售票,货运信息、交通出行优化线路等情况。城市环境保护及监测系统工程城市环境保护及监测系统是对城市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弃物,土壤及农作物等自然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同时以图、文、声,像多媒体的形式表现南宁市的自然环境(包括地理位置与地形、气象。地质、水文、林业、矿产资源等),环保机构及职能等情况的信息应用系统。系统分为对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土壤及农作物等方面的监测,专题的监测点位图的显示、点位查询、信息查询、全区环境分布、全区或个别点环境平均状况随时间的变化情况等,通过数据库开放互连,充分利用环保方面的数据,减少数据的录入量。实现了数据地图化功能。该工程主要模块包括:数据输入。图形数据可采用数字化仪,扫描仪或利用软件进行转换输入;可动态建立图形属性库,修改属性域,并对已有属性进行管理、维护操作,提供通过odbc接口进行直接对环保系统已有的数据库进行操作。数据成图。根据测量得到的数据,自动对图元着色;根据测量结果描绘全场等值线图,各种数据可生成饼图、柱状图、线状图等多种表现形式。环境概况显示。系统以图、文、声、像多媒体的形式形象生动地介绍了城市的环境及人文概况,及城市的自然环境状况(地理位置与地形、气象、地质、水文、林业、矿产资源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工、农、商、文、教、交通、能源等),环保机构及职能等。污染源管理。本系统利用gis技术把环境污染源应用软件构筑于污染源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图形库管理系统之上,提供具备空间信息管理、信息处理和直观表达能力的应用。能综合分析环境情况,实现污染源信息的综合查询,为计划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为有关的评价,预测、规划、决策等服务。其检索查询功能,提供对行政区划、年份等进行条件统计汇总,统计结果可用表格、统计图、文字等多种方式表示。环境质量评定。系统可对区域内的环境质量变化进行评定,为区域开发建设及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提供科学依据。系统的输出结果具有统计功能,并提供超标临界值,供判断各评价点的超标情况使用。城市建设与规划信息系统工程南宁城市规划信息系统是由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城市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系统、城市地名管理系统、城市规划展示信息系统及区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独立系统构成的一个分布式一体化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系统主要功能包括:数字城市规划。建立一个以数字地图为载体,通过叠加南宁城市规划建设的历史档案、地名、现状和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种专题信息,来反映南宁城市规划建设的全貌;建设南宁城市规划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库,积极开发应用城市规划多媒体演示系统,建立分区规划现状资料gis数据库及南宁城市规划近期建设资料库和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数据库。基础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基础框架和建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数字地图为基础,为南宁市城市建设信息系统的应用,为城市应急联动系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电力、邮电、自来水等多行业单位和专业管理系统提供基础数字产品。规划设计。建立一个为编制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服务,并对城市的发展进行跟踪,以适时调整总体规划和为各专业系统规划提供依据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包括战略规划信息和发展跟踪系统等部分。城建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是反映一个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花名册,它能够忠实地记载城市建设发展的历史。城建档案是一份宝贵的社会财富和可开发资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扫描和压缩处理手段,对以前的各类图纸、图表、文件、照片和声像资料所形成的海量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起光盘库,使人们能够通过计算机终端直接快速的调用显示所需检索资料。南宁市高新区“数字园区”工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南宁市于1992年建立了国家级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内现有高新技术企业1000多家,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具有率先建设数字园区、完成信息化建设的良好基础。同时,传统的办公方式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不相适应,为此在“十五”期间,以提高园区管理与服务水平、简化优化企业办事程序为目的,以电子政务工程为手段,把开发区建成一个信息传递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办公自动化的现代化科技园区。该示范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基础网络建设(建立以高新区管委会为核心的宽带网络,连接管委会下面的各个二级机构,形成一个完善的中心网络平台;把所有高新区的企业通过高速接入技术接入到中心网络平台,接入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国家各部门单位);政府上网(建立开发区网站,实现网上政府,开通开发区的资源网);办公自动化(开放职能部门的管理与服务项目,开放与企业管理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接口,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银行等单位协调,对企业提供“一网式”、“一表式”服务);电子政务(以在网上提供非交互式的办公业务为起点,逐步实现在网上提供交互式的管理和服务系统,建立虚拟政府环境)。南宁软件园的软件企业将加强“基于宽带网络的增值应用及管理”、“宽带网络信息安全实时保护”领域的项目研发力度,树立“依托窄带而生存,利用宽带图发展”的理念,随着宽带网络的普及,企业研发的基于网络的软件要向宽带增值应用和宽带信息安全保护方向演变。南宁软件园的软件企业将逐步涉及erp(即企业资源计划)项目的研发,erp是一个高度集成的信息系统,它必然体现物流信息同资金流信息的集成。先进的it技术已为行业供应链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手段,如网络技术、internet/intranet技术、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条码技术、电子商务技术、数据仓库技术、远程通信技术等。这些技术的采用使各企业在业务往来和数据传递过程中实现了电子方式连接;在管理技术上,erp为企业提供了从内部到外部各环节上的管理工具,特别是当今的erp系统,已将上述先进的it技术融入了自己的系统,以帮助企业实现这种全行业的供应链管理和企业联盟管理,实现社会资源在企业间、部门间的优化配置及充分利用。“金字”工程“十五”期间要继续完善四金工程。金桥工程要争取在2005年建成卫星地面站和信息网络分中心及覆盖全市的信息网络体系。金税工程要在2005年前,初步建立和完善市、县、乡的纵向计算机管理网络,并与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网络实现联通,进行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以电子化为基础的申报、征收、代理、稽查相结合的税务管理、服务监控体系;重点建设人机结合的以计算机选案稽查和稽查结果分析为主要内容的稽查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使50%的小型商业零售企业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建立覆盖出口退税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监控系统。金关工程要在2005年以前实现全市外贸系统网络互联,并与全市以及自治区各计算机网互联,外贸业务与国际接轨。金卡工程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现代化支付与清算系统、银行卡工程和非银行卡工程。尽快启动其他信息化建设的“金字工程”:金智工程(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工程)、金企工程(工业生产与流通信息系统工程)、金通工程(交通信息系统工程)、金农工程(农业信息系统工程)、金图工程(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工程)、金卫工程(医疗和卫生保健信息网络工程)、金旅工程(旅游信息系统工程)和金审工程等。“数字家园”建设工程“e-home数字家园”是指家庭、小区、社区的数字化。是一个通过以家庭为核心的三层信息平台,包括家庭内部的数字化平台、社区的智能化平台和城域公众信息平台,将信息、网络、自动控制、通讯等高科技应用到人们的生活领域,以家庭信息化为手段,实现家庭社会化和社会的家庭化。通过不同层次的网络平台,物业管理者还能方便地实现公共设备维护、保安监控、收费等基本物业管理功能,并向住户提供各种具有特色的信息增值服务。重点选择几个条件好的小区,作为智能化小康示范小区,建设信息化管理小区。小区进行“数字家园”的初期建设,实现部分管理功能,如收费管理、防盗报警、可视对讲、停车管理系统、小区ic卡管理等。到2010年逐步完善小区数字化建设,使用户能够智能控制家中各种电器、仪表和保安系统,在家进行视频点播、网上冲浪、网上购物、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子商务、在家办公等等,并享受小区提供的智能物业管理、医疗、安全防卫、购物、信息等服务。五、实施规划的战略途径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凝聚国内外、全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才能加以完成。(一)发挥财政投入的重大推动作用南宁市信息化的一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依靠财政资金的推动。电子政务、社会公益事业的信息化改造项目主要体现社会效益,较少或难以体现经济效益,这些项目需要财政投入。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需要财政扶持,以便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十五”期间,南宁市政务信息网、城市应急联动系统一期工程,城市建设与规划信息系统工程等,均需要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同时,它们的建成使用,也将推动南宁城市信息化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二)依靠网络运营商坚实的基础力量网络是信息化的基础。网络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首要工程,网络应用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是网络建设的延伸。因此,依靠网络运营商来建设网络并提供延伸服务,是南宁市城市信息化建设最基础的力量。“十五”期间,南宁市公用信息交换平台、有线电视双向网改造工程、南宁电信宽带网、集约化信息管线工程,以及一大批信息资源库的建设,都要依靠网络运营商的力量。网络运营商还可以依托政府网及各种公益网带来的关联效益,积极参与政府网及各种公益网的设施建设,或者为其无偿提供部分设施或服务,从而加快信息化步伐。网络运营商是真正面对终端用户的,南宁城市信息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均可以考虑吸收其积极参与。(三)依靠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各部门争取上级的对口支持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筹资方式。但是,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建设模式。对重要的、半竞争性的信息化项目可以采取财政贴息贷款,对完全竞争性项目可以采取措施招商引资,或采用收费权转让等形式筹资建设;对于企业的信息化改造项目,可以采取效益增量比例分离等形成吸引合作伙伴,一些特殊行业或部门,例如学校、医院,可以采取以市场(信息方面的市场)换技术、换资金的办法。(四)组建经济运营实体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资金问题,更重要的是人才问题、机制问题。建设南宁城市信息化需要一个既能体现政府引导作用,又能体现市场筹资功能的经济实体来运作。可以吸收多方面力量参加,成立集技术、人才、资金、规划于一体的南宁市城市信息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按政府的意图和既定的规划推动城市信息化建设。政府及各参股方出资作为启动资金,从最能出效益的项目做起,以电子政务项目为主体,以基础资源数据库的开发和利用为核心,以政府及社会信息化建设急需人才的培训为重要内容,涵盖智能小区,楼宇监控等多方面业务,不断滚动发展,形成建设资金基本在南宁市内循环,竣工项目不断增多扩大,公司运作能力不断增强的格局。通过主体公司的运作,带动培育一批地方性信息技术企业,加快“数字南宁”的建设步伐,形成区域性信息技术创新中心和信息流集散中心。六、组织措施1、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把信息产业作为今后南宁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充分认识信息化对全市国民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信息化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信息化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信息化建设的舆论氛围。2、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健全领导机构,落实工作班子的职权,实施“一把手”工程。成立南宁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书记、副市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实施信息化建设工作。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统一规划各种信息资源的实施方案,以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等工作。各县区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领导,要有专人负责抓县区信息化规划与实施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完善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信息化工作例会,不定期召开信息化重大项目协调会。要实行信息化重大项目目标责任制,把完成信息化重大项目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签定责任状,使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领导要努力掌握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开展对公务员和各类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及网络教育,并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强化对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加强部门协调。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全市上下拧成一股绳,形成信息化工作的整体合力,保证全市信息化建设按照总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实施。3、落实政策,制定法规进一步落实信息化建设的各项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等文件以及国务院第一次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各项扶持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制定南宁市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的政策法规。当前,要重点制定出台产业发展、企业及部门信息化、引导消费、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信息化政策和信息管线建设、软件发展、信息产品制造业等信息化管理办法,为南宁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信息化的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信息化建设和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推进依法治业。加强调查研究,以行业管理、资源管理、市场秩序、项目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等为重点,加快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南宁市信息法规体系,对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信息化工程,开发信息资源,开展电子商务等予以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地方标准”的顺序,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体系,确保信息流通顺畅、规范、有序。严格依法行政,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严厉打击一切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信息产业发展。4、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加强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要加快信息安全责任体系、信息安全评估体系和信息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形成信息安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信息安全防御能力。要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第一责任人安全认证等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信息产品和网上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非法入侵、泄密、窃密以及散布有害信息等行为的防范,依法打击各种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保障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网上个人隐私,抵制不良文化、不实新闻在网上传播,维护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机关和重点单位新建或改建信息系统,必须配套建设信息安全子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加快制定信息网络管理条例。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维护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确保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5、加强教育,利用外脑应尽快制定《南宁市信息化教育大纲》,实施全民信息化教育工程。要充分发挥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信息中心等的作用,建立信息技术培训基地,对全市广大在职人员进行信息专业知识与技术培训,强化全民信息化意识,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成立信息化专家顾问机构。聘请国内外信息化和信息产业领域著名学者、专家、企业家等组成南宁信息化“智囊团”,参与南宁信息化发展战略制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工程项目方案评审和建设成果的鉴定等工作,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6、“培”“引”结合,充实人才加大对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力度。信息化人才是信息化最关键的要素和最宝贵的资源。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引进、培养和造就信息化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逐步在本地区形成丰富的信息化人才资源。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引进。要更新观念,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引进高素质的信息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要进一步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创造条件建立“博士后创业基地”,最大限度地吸引国内、国际一流人才到南宁创业发展。要制定适应信息经济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战略和政策措施,稳定和发展信息化人才队伍。加强与国际、国内著名企业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实施大跨度产学研联合,积极吸引国内外各类精英人才来邕发展。注重信息应用人员的培训。实施信息化人才工程战略,通过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信息化建设所急需的从事专业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和应用服务的人才队伍。要从中小学教育抓起,在全市创造一个良好的信息文化环境。要选择适当的高等院校,建立中高级信息人才的培训基地,强化信息科学、信息工程、信息经济、信息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与提高。采取专业培养与定期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全市信息化培训体系,重点是对在职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专业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和信息经纪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或继续教育,造就大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强对信息化从业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实施从业人员上岗证制度,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及时跟踪技术发展动态,掌握最新技术,提高服务水平。7、加强宣传,营造气氛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科普讲座、信息化宣传周、信息技术展览会等形象、直观的形式宣传信息化建设,让信息化深入人心,让全市人民都了解、关心南宁的信息化建设,让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都大力支持信息化建设,努力营造南宁信息化建设的浓厚氛围。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用地交易行为,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1]140号)和《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122号)的精神,现就我市企业用地收购储备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市规划区内因企业改制、搬迁、关闭、撤消、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含商业仓储用地,以下同)转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原则上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入市场。二、企业要求对原使用的土地进行收购的,持上级主管部门(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批准文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文件和资产处置、职工安置预案等材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属国有、集体和非国有工业企业申请土地收购的,需征得市经委的同意。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市场和商贸网点布局规划、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各部门同意收购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收购处置方案,经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土地收购处置方案需变更的,应重新上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被收购的土地原则上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供应,企业可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招商。四、企业主动要求将土地转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并申请土地收购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不予补偿。企业可自行负责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清运,拆除清运工程款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可列入土地收购成本。土地收购后其地上建筑物拆迁前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的30%可返还原用地单位。五、因城市规划调整、环境污染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外迁的企业,收购其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可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进行房屋货币补偿,或按土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格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补偿款原则上作为异地搬迁、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的费用。其中,市属工业企业异地搬迁的,由企业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经委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认为可行的,由市经委根据项目进度,制订资金安排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期付款。工业企业搬迁至城区和开发区的工业园区或小城镇规划的工业用地区时,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仍可划拨供地。六、企业主动要求“退二进三”调整出的原划拨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企业不需要异地搬迁的,工业用地按评估价格的70%进行补偿,其他用地按评估价格的50%进行补偿。符合城市规划调整方向或已列入近期旧城改造计划以及企业要求异地搬迁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七、企业依法破产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土地出让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进入企业破产财产。八、企业关闭、撤消、解散、注销的,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可按现值补偿。收回的土地出让后所得的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所得的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九、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进行资本提留后出现负资产,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用国有土地资产进行抵补。抵补负资产后剩余的土地,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非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企业用地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求补办原划拨用地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格的50%补交出让金,其他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格的70%补交出让金。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求将原划拨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工业用地(含商业仓储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格的70%进行补偿,其他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格的50%进行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国有农林场改制的土地收购补偿办法,另行制定。十、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申请转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实行土地收购补偿。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作价,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金额作为收购补偿费。十一、收购土地涉及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原用途、城市基准地价及有关标准,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审定。评估费列入收购成本。十二、分别设立工业企业土地收益专门账户和商贸工业企业土地收益专户,收购工业企业和商业流通领域的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后形成的净收益,分别进入两个专户,专项用于工业企业和商贸工业企业的增资减债、产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异地搬迁和职工安置等支出。对工业企业土地收益专户的收支由市经委、财政局共同另行制订专门的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除破产、撤消、注销、解散企业外,城区各种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用地实行土地收购补偿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作为对取得土地及开发投入产生的增值收益补偿给城区政府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用地实行土地收购补偿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5%作为企业对原用地开发投入产生的增值收益直接补偿给原用地单位;对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增值收益的补偿比例可提高至50%;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经市国资委审批,还可适当提高增值收益补偿比例。收购企业用地实行房屋货币补偿的,不享受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偿政策。十三、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土地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已被依法查封的土地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单位书面同意。十四、《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实施前,企业已签订了土地转让(合作开发)协议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十五、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十六、本意见自政府批转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2002年度全区统一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审计厅《2002年度全区统一审计项目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四月十二日2002年度全区统一审计项目计划2002年是我区贯彻落实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全力推进“十五计划”实施的关键一年,审计工作必须围绕政府工作中心去开展,为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服务。根据这一原则,2002年度我区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朱镕基总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指示,围绕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的实施,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审计调查和综合分析,努力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推进依法治桂等方面的作用。一、2002年度全区统一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原则2002年度全区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继续坚持压数量,保重点,抓质量,上水平的原则,重点任务是:(一)坚定不移地深化预算执行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是法律赋予各级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国家机关审计的永恒主题。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2001年全国和全区预算执行审计座谈会精神,深化预算执行审计,不断推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审计机关应紧紧围绕积极稳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科学细化和规范部门预算管理,严格财政监督,防范财政风险,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按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二)认真抓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审计。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专项建设资金的审计,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用的追踪监察审计。自治区审计厅将根据《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会议纪要》(桂政阅[2002]12号)精神,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部分乡村办公用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各地市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全区审计总体方案,并组织对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验收;各地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所属项目县的专项资金的筹集、转付等情况进行审计,指导所属项目县审计机关开展项目审计,并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自治区审计厅对部分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并汇总全区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必须做到:一是对所有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审计监督机制;对每一个建设项目都要建立资金使用的监控、追踪、问效制度,做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等问题的发生。二是在审计力量的调配上,要打破专业审计的界限,严格把住项目开工前、建设中、竣工决算三道关口,切实做到建设资金投到哪里,审计监督到哪里,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到位。(三)统一部署边境建设大会战投资审计。边境建设大会战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的基础条件之一。因此,凡涉及到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地、市、县的审计机关都必须把边境建设大会战投资审计作为2002年工作的重点,认真部署,抓紧抓好,使审计监督及时到位。自治区审计厅将进行认真研究,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并对重点项目的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四)继续抓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国家审计署今年统一组织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以摸清总体规模,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贯彻执行。自治区审计厅将在总结去年养老保险基金行业审计成功的经验基础上,继续认真组织实施。(五)认真搞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200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对广西1999-200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验收。为了做好广西1999-2001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效益的发挥,自治区审计厅将对此进行统一组织审计。二、2002年度全区统一审计的项目根据2002年度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全区统一审计项目是:(一)财政收支审计。1.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必审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紧紧围绕积极稳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科学细化和规范预算管理,严格财政监督,防范财政风险,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按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自治区审计厅计划对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自治区地税局及国库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和揭露预算执行中有无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问题和税收征管中有无有税不征、高开低征、违规减免、违规退税、违规提退分成和以权谋私等问题以及机关经费开支情况。为促进依法规范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审计厅还将组织有关业务处和12个派出处审计22个区直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贯彻收支两条线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情况。有关业务处和派出处要坚持从银行帐户入手,以摸清家底为目标,检查有无隐瞒坐支收入、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以及损失浪费、舞弊腐败等问题。预算执行审计要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2.财政决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要维护政令统一;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揭露乱开政策口子,违规使用资金,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规范财政行为。自治区审计厅计划对防城港市和玉林市2001年财政决算进行审计。3.县级财政收支状况审计调查。以研究改进地方财政分配体制为目标,摸清县级财政体制现状,重点揭露虚收财政收入、长期拖欠工资、不顾财政承受能力搞政绩或形象工程等问题,从财政管理和体制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分析问题和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及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区审计厅计划抽查一至两个县,进行县级财政收支状况审计调查。(二)行政事业审计。行政事业审计要以摸清家底为基础,以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为目标。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12个派出处和有关业务处对区直11个部门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和对3个部门进行审计调查。财务收支审计要与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审计。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各项目县审计部门必须出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审计报告,自治区审计厅提供总审计报告。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全区14个地、市的52个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审计,掌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切实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四)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根据审计署的统一安排,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共96个项目单位。主要审计2001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的清理纠正情况;对已参保的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基数以及非国有经济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此项审计计划于2002年4月进点7月底结束。(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要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来开展。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审计6项全区农村电网改造项目和农网还贷资金情况审计调查,重点检查项目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自治区审计厅还安排对自治区政协大厦项目进行审计。(六)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要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中心,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为基础,以检查企业资产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为重点,以适应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方式变革的需要,为企业管理部门评价和考核企业领导干部服务。自治区审计厅计划审计自治区驻港桂江公司,各地市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七)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审计。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审计要以促进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目标。根据审计署的统一安排,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审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各分支机构共59个单位,重点审计2001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此项审计于9月底结束。(八)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审计。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以促进依法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为目标,自治区审计厅继续组织进行国外贷援款审计,请各地市县按时提交审计报告。自治区审计厅计划对桂西农村综合发展项目进行审计。另外,根据审计署的统一安排,为了摸清利用外资的总体情况,防范外债风险,自治区审计厅安排对政府外债项目进行审计调查,要求4月底结束。(九)经济责任审计。为了落实中央两办关于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精神和贯彻中央五部委联席会议精神,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自治区审计厅计划审计9个项目。(十)民政救灾捐赠款物专项审计。2001年我区遭受洪水、台风等较大的自然灾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审计厅计划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开展全区民政救灾捐赠款物专项审计,共96个项目单位。重点检查民政部门管理的专款和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虚报冒领、损失浪费、舞弊腐败等问题。查出问题要严肃处理。此项审计于11月底结束。三、关于对2002年度全区统一审计项目计划的要求根据2002年度我区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及2002年度全区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对2002年度全区统一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审计机关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监督重点,审深审透,提高水平,以便更好地为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二)审计任务的安排要根据人力资源状况,科学合理、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确保审计任务的按时完成。(三)各级审计机关必须明确审计目标,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特别是对于授权审计项目,各级审计机关要重点保证做好。同时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将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通过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议,使审计在更高层次上发挥作用。自治区审计厅2002年3月25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四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率,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在用设备)的普查登记工作。这是根据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在用设备数量迅猛增加,应用范围日益扩大,事故隐患多,安全监察与管理水平及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形势下,做出的一项重大措施。这样大规模地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就是要从在用设备安全管理的源头抓起,做好基础工作,查清在用设备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加以整顿治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要一律停产维修,并经专业检验合格方可生产,要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局面,从根本上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于因普查不到位或不认真,没能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查普查人员的责任。为保证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便于指导全区按区域,分阶段,紧张有序、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普查登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普查登记工作的目标此次普查登记,基本目标是查清我区在用设备数量和分布,掌握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把安全监察的要求落实到每台在用设备上,为提高安全监察工作到位率奠定基础。在用设备普查登记要实现的最终目标:一是对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设备,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发给使用证,并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随时掌握日常变更、修理、改造和报废的信息;二是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设备完成分级治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必须进行整顿,能完善和维修的,先进行完善和维修,并经专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维修或维修后不能达到安全要求的应进行报废,不得用于生产;对停用的设备重新使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评定;三是对无证制造、安装的在用设备或旧货市场购入的已报废的二手设备,要予以解体报废。通过在用设备普查登记,改进安全监察的工作方式,完善管理体系,形成高效、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的形成,增强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确立“企业负责”的原则。督促在用设备使用者做到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开创企业严格管理、依法登记、合法使用设备的新局面;按照规定抓紧对在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实现人人持证上岗的目标,坚决杜绝无证操作的违章行为。我区的普查登记工作要求于2002年底前完成。二、普查登记工作的范围(一)锅炉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和额定功率≥0.35兆瓦的常压热水锅炉。(二)压力容器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不包括容积(三)压力管道的普查,现阶段只进行管道的普查试点工作。我区确定普查的试点单位有: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南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四)特种设备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电梯、客运索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包括已经停用的设备,不包括已确定报废但尚未拆除的设备。本次普查登记工作是在日常注册登记的基础上进行的,普查登记工作重点应放在检查历年注册登记的死角和设备使用的新领域。锅炉压力容器普查登记的重点是城市社区、乡镇企业、合资企业等;特种设备普查登记的重点是商场、宾馆、学校、居民区、风景区和大型游乐场等人员相对集中区域的电梯、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对上述重点要采用拉网式检查的方式实现普查登记的全覆盖。三、普查登记的方法及步骤(一)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必须重视宣传工作。首先要对参加普查登记的全体人员进行宣传动员,使全体普查登记人员对普查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及其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以正确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参加普查登记工作。其次是对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要借助于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发布通告,使全社会,尤其是有关企业了解普查登记工作,知道在用设备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自觉地支持,协助、配合普查登记,主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二)做好普查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普查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普查登记工作的质量。各地要组织开展好普查登记人员的培训,使普查登记人员能全面了解国家对普查登记工作的要求,熟练正确地填写各种表卡,对在用设备进行准确无误的安全评定。同时还要开展好微机操作及录入人员的培训工作。(三)开展普查摸底及注册工作。普查工作主要是查清在用设备的位置、数量和安全状况。逐一填写在用设备注册登记表并及时将登记表录入微机。普查及注册工作一般可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进行。选择那些设备档案齐全、安全状况较好的设备先进行普查登记,再突破那些管理较差、安全状况不好的设备。(四)开展检验治理工作。检验治理工作是对需要进行检验的在用设备及时安排检验或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承压及特种设备进行治理并提出处理意见,这是普查登记的重点和难点。在普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一些需要检验的在用设备进行检验,对确定不符合要求的在用设备进行整治,使其达到安全使用等级,消除事故隐患。在未达到国家标准之前,一律不得使用。(五)普查工作的方法和方式。由于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在普查登记工作的方式方法上不作统一安排。各地可选择1-2个有代表性的区域或单位先进行普查登记工作的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全面铺开;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普查、检验治理及注册登记、发放使用证(检验合格标志)三个阶段同时进行。(六)普查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此次普查登记工作要求在今年底前完成。结合我区实际,拟作如下安排,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在年底前完成:2002年4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普查摸底和注册填表工作。完成各自所辖区域内普查工作,对所辖区域内的所有承压及特种设备位置、数量、类别和安全状况要全部查清,填写承压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并及时录入微机。2002年8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检验治理工作。对确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承压及特种设备及时安排检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进行治理并提出处理意见。2002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进行注册登记颁发使用证工作。对检验治理后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在用设备,建立完整的计算机档案和电子注册代码,并发放使用证。200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入收尾、验收、总结阶段。进入普查登记收尾阶段,各单位要检查本辖区内是否还有普查登记的漏查设备。同时要接受上级对普查登记工作的验收,对普查登记工作的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估,各地对本区域内的普查登记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四、普查登记工作的保障措施为开展好普查登记工作,各单位要集中现有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用于普查登记工作中。各地必须组织落实普查登记人员,普查登记人员除了各锅容管特监察机构、检验单位外,还要充分组织有关企业的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人员及乡镇管理企业的干部参加,为尽快掌握和熟悉普查登记工作,各地可视情况,组织参加普查登记人员集中培训,以提高效率和准确性。对普查登记中需要的微机和软件,各单位应尽早准备和购买,各检验单位的检验设备,应能基本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如有缺损的,要及时更新或维修、暂借。对普查登记工作中需要的资金,各单位要积极筹措、落实,各地财政部门也要给予支持解决。五、普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安全生产管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又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普查登记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突出重点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在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部门,要负责制定普查登记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综合协调处理普查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财政部门要在普查登记工作经费上给予必要支持,经贸、工商、公安、乡镇企业、卫生、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还要充分组织有关企业的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人员及乡镇企业的干部参加普查登记工作,凡有在用设备的企业,要主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用设备,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整治。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我区这项工作开展较晚,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加快进度,才能按要求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级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并层层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为加强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普查登记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共同研究普查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作为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来抓,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选取试点,尽快积累经验,解决实际问题,以全面推进普查登记工作的开展。为保质保量完成普查登记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必须实行普查登记工作责任制,我区普查登记工作任务将按所属地域分别由各地、市承担。各地、市应将普查登记工作任务落实到县(市);各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单位)应把普查登记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密切配合这次普查登记工作。普查登记必须保质保量,普查登记人员要对所承担的在用设备登记质量负责。对普查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漏查、错评等问题要追究责任。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二年四月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制,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我市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规定清理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并按时间要求将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移交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营运。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桂国资事字[1996]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我市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现就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以及相关经济实体分期分批移交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公司)实行统一管理、营运提出如下意见:一、从2002年4月22日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由威宁公司分期分批统一接收、管理、营运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同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威宁公司管理各部门、单位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举办的各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工贸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今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再从事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具体要求:1、各单位尚未签约出租、出借、转让单位现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必须按时间要求向威宁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已经签约出租、出租转让、拍卖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单位,其2002年5月1日以后实现的经营收入必须全额清理上缴威宁公司(户名: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帐号:45043004322160838开户银行:建行南宁市民主支行园湖路分理处),签订的出租、出借、转让、拍卖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合同、协议原件也必须同时移交威宁公司,由威宁公司组织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2、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必须按时间要求将被抵押的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铺面的数量、面积和融资、贷款合同、协议以及具体情况书面移交威宁公司,由威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3、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项目的,必须按时间要求将合作开发协议及合作开发进展、进度情况书面材料移交威宁公司,由威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4、各单位占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以及举办的各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工贸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合资、合作办企业等经济实体,必须按时间要求将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完税证明、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清单、经济实体性质、人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集中移交威宁公司。二、应移交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申办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所有权、股权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威宁公司名下的各项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威宁公司结算办证工本费,其余收费全免。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直接变更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2、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房屋、铺面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以及部门、单位目前在用土地的红线图等资料,统一以威宁公司名义进行初始登记。3、对未经批准,各部门、单位擅自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4、历年我市兴建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剩余的一些边角土地、购置的接待用房、工程指挥部等用房,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目前代管或暂用部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以威宁公司名义进行初始登记。5、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登记由各部门、单位按时间要求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权属不清的,由威宁公司提出确权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确权后给予办理。6、各部门、单位对外占有的股份、股权也必须同时以威宁公司名义到相关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7、各单位移交国有资产和经济实体时,市财政部门必须派人监交。三、各部门、单位完成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手续后,各部门、单位凭与威宁公司签定的租赁协议享有使用权。四、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及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对不按时间安排办理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的单位,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将凭财政部门的通知强行变更或初始登记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同时财政部门立即停止或暂缓拨付该单位预算经费,责成该单位从当月起停止发放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以及各种奖金等,直到该单位完成国有资产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手续为止。五、对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有不按本通知规定,采取拒绝变更权属登记、隐瞒国有资产或突击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第一批移交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的单位名单和时间安排表》南宁市财政局二○○二年三月五日第一批移交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的单位名单和时间安排表第一批移交单位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移交内容主要是单位公用的房屋、土地及铺面的产权、股权,所属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移交时间从4月22日-6月28日。┌─────────┬─────────────┬────┐│时间安排│位名称│备注│├─────────┼─────────────┼────┤│4月22日-4月30日│一、中共南宁市委机关││├─────────┼─────────────┼────┤│4月25日-4月30日│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5月8日-5月17日│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月13日-5月24日│四、市政协机关││├─────────┼─────────────┼────┤│4月22日-4月26日│五、市财政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4月25日-4月30日│六、市审计局││├─────────┼─────────────┼────┤│4月25日-4月30日│七、市物价局及所属事业单位││├─────────┼─────────────┼────┤│4月25日-4月30日│八、市计委││├─────────┼─────────────┼────┤││1、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4月25日-4月30日│九、市计生委││├─────────┼─────────────┼────┤││1、机关││├─────────┼─────────────┼────┤││2、机关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5月8日-5月12日│十、市国土资源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5月8日-5月12日│十一、市环保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5月8日-5月12日│十二、市规划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5月13日-5月17日│十三、市教育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5月13日-5月17日│十四、市民政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5月13日-5月17日│十五、市卫生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5月20日-5月24日│十六、市房产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5月20日-5月24日│十七、市交通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5月27日-5月31日│十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5月27日-5月31日│十九、市人事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6月3日-6月7日│二十、市农业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6月3日-6月7日│二十一、市水利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6月10日-6月14日│二十二、市广播电视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6月10日-6月14日│二十三、市体育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6月17日-6月28日│二十四、市建设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6月17日-6月28日│二十五、市市政局││├─────────┼─────────────┼────┤││1、局机关││├─────────┼─────────────┼────┤││2、局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200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四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一、2001年我区地质灾害状况及防治概况2001年,我区受第3号、第4号台风的影响,全区普降暴雨,尤其是左、右江流域,降雨量最大,导致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并以中、小型的崩塌、滑坡为主。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506起,造成19人死亡,40人受伤,铁路、公路数十处中断,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0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超亿元。其中大新县德天宾馆的山体崩塌,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10万元。矿山地质灾害的伤亡高于上一年,其灾害种类以崩塌、突水为主,较大级以上的灾害发生7起,造成144人死亡,1人重伤。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大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力度,部署了对全区地质灾害多发市、县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上半年,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完成了对南丹、平乐、资源、鹿寨、田林等5县地质灾害的调查。共调查了1170个行政村,8083个自然村,发现各类地质灾害点1118个,危险点483个,有20349人受到灾害的威胁,潜在经济损失17177.9万元。在上述5个县的危险点上,已建起了群测群防体系,部分地段建立起了地质灾害预警系统。由于预防得当,在汛期中起到了较好的预警作用,避免了50多人的伤亡和3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下半年,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在贺州、融水、永福、藤县、凤山等5县(市)开展了地质灾害调查工作。2001年,我区各地、市、县也加强了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柳州市对市区内都乐岩等8个公园的80多处危岩进行了治理,消除了灾害隐患;融水苗族自治县101矿塌陷区中的426户2683人和鹿寨县中渡乡大门村滑坡上的20户300多人都撤出了危险区,另选新址,建立了移民新村。各地、市、县通过4月22日“世界地球日”期间的广泛宣传,使防治地质灾害、保护我们家园的内容深入人心,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2002年汛期地质灾害预测(一)根据我区各地的不同情况,划为以下几个地质灾害高易发区。1.融安、三江、龙胜、平乐、资源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灾害主要发生在上述县的碎屑岩地区,区内以中山切割地形为主,坡度陡,高差大,断裂构造发育,岩石破碎,风化严重,残坡积层厚度大、较为松散,自然地质环境脆弱,人为影响因素较多,滑坡、崩塌十分发育,而且规模相对较大,其中的主要危险地段有321国道龙胜各族自治县境内的庙平至和平段,平乐县大发至长滩一带等。2.梧州、藤县、浦北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该区以碎屑岩的低山丘陵为主,由于人口密度大,经济活动频繁,植被较稀,水土流失严重,崩塌、滑坡较为发育,其主要危险地段有梧州市的万秀区,藤县的岭景至象棋镇一带。3.隆安、大化、凤山、东兰、都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其中的岩溶区,碳酸盐岩裸露,山势陡峻,岩溶发育,石漠化严重,灾害以岩崩为主;其中的碎屑岩区,山体坡度多在30°以上,坡残积层厚度多超过1米,而且十分松散,滑坡、崩塌十分发育。该区的危险地段主要分布在凤山县的林峒乡,东兰县的武篆镇,都安瑶族自治县的澄江乡、大兴乡,大化瑶族自治县的北景乡等地。4.贺州、桂林、玉林、贵港、宾阳黎塘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该区岩溶发育,地表土层较薄,地下水变幅较大,人口密集,经济活动频繁,岩溶塌陷十分发育,较为严重的是贺州市和桂林市,每年均有大量的塌陷发生,严重地威胁着城镇居民的安全。(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预测。全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区(点)的主要特征及具体防范措施见附表。这些灾害点多处于临界状态,在人为活动或强降雨,长时间降雨,洪水、震动等因素的影响下,随时可能成灾,各地、市、县应加强监测和治理,拟定防范措施,避免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三、2002年地质灾害预防方案及措施2002年,各地、市、县对地质灾害的预防要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灾情特点,以减少人员伤亡为主要目标,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领会和贯彻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确保一方平安。(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发生特点和趋势,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纲要,明确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和地质灾害危险点,将监测和预防的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村屯,明确责任人,建立起群测群防网络。南丹、平乐、资源、鹿寨、田林等5县已建立的群测群防体系要不断完善,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促使监测网及时有效并长期运转。(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强化汛期值班制度与巡查、应急调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和处置,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加强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村屯落实预防措施,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四)坚持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加大对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灾害。(五)针对近年来我区矿山地质灾害日趋严重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制定出相应的防灾方案和治理措施,并限期实施。各地、市、县要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地质灾害易发、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创新计划(2002-2004年)》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广西创新计划(2002-2004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广西创新计划(2002-2004年)从1999年开始,全区范围内实施的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六大内容创新计划,已经完成了3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发挥了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为了全面组织实施新一轮创新计划,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科技在实施两部大开发战略、应对加入世界贸易后各种挑战和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中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计划。一、指导思想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瞄准我区“十五”计划中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和目标,以技术支持产品创新为核心,以“科技金源”、“科技金桥”和“科技金穗”三大科技行动为载体,围绕“抓源泉、疏渠道、促转化”,重心前移、服务到位,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务求在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强化科技中介服务、建设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注入强大的动力和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二、总体目标加强科技创新环境营造与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科技意识和科技素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用3年左右的时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一)农产品科技开发和“三田”建设科技支撑有突破性进展。重点培育、引进、推广一批应用面在千亩万头以上、能形成地方特色种养业的农业新品种,使其中20%以上成为当地当家品种,主要种养业良种覆盖率达90%以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加快,支撑“三田”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和科技含量高的深加工农产品及出口创汇农产品有大的发展;培植和发展一批带动千户以上的科技型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各地形成一批科技示范村和示范户。(二)工业产品结构逐步优化,产品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科技进步对工业的贡献率增加3-5个百分点;研制开发有市场竞争力的工业新产品不少于1500项,使其中25%以上成为企业新的主导产品;新产品产值率达到15%;制糖、汽车、机械、有色金属、食品、制药、林化等传统产业的主导产品,在性能、品质、价位、花样款色等方面有明显改观,产销率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各地扶持一批产品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三)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高新区的自主创新、孵化、辐射、国际化能力明显提高,生物技术、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新材料、环保技术产品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全区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超过2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超过500家,其中技工贸收入超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0家。桂林、南宁、柳州等3个高新区和北海高科技产业园技工贸收入、工业产值、高技术产品产值、利税、出口创汇等各项经济指标年均增幅达30%左右,新增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50家,新增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不少于80亿元,高新区工业总产值占所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值平均超过20%。(四)企业信息化程度显著提高。全区设立企业信息化试点50个,机械、电于、建筑、纺织、轻工等5个行业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应用率平均达80%;农村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初具规模,电脑农业专家信息系统应用由甘蔗、粮食、果蔬向养殖业拓展;科技信息网等各类专业网络建设深入各行各业,覆盖至主要乡镇;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数字化金融、交通、会展和社区信息服务等有较大发展。(五)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建立和完善20个左右以科研院所和高校为基础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扶持创建2个大学科技园;建设10家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好10个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完善和提高50个集品种繁育、筛选和新技术应用试验示范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一批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一批提供产品检测、分析测试、专利、信息和图书资料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各地培植一批科技型企业;全区研发(r&d)经费总支出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三、实施科技“三金”行动按照科技工作“重心前移、服务到位、体现效益”的要求,组织实施“科技金源“、”科技金桥“和”科技金穗”三人科技行动。加强产品创新的源头工作,为产品创新培育、寻求和提供所需的技术和知识;把科技中介服务环节建设作为支持产品创新的重中之重,构筑技术进企入户的桥梁,疏通技术转移的渠道;加强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能力及环境建设,加快出新品、创品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实现群众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开源。(一)科技金源行动科技金源行动是为产品创新开创技术源与知识源,实现技术跨越为目标的科技行动。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统筹部署,确定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分级推进。自治区着重解决带全局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各地、市重点解决本区域特色产业的急需技术。以政府引导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科技金源行动重点从六个方面展开工作:一是以企业和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为主体,突出引进创新,筛选千项成熟度较高、可供规模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二是选择具有较强科研攻关能力的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技术原始性创新工作,推进若干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提供百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技术;三是实施专利战略,增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组织百项专利技术应用开发;四是择优支持一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技术集成创新,解决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的配套技术;五是加强技术标准研究,组织制定我区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推动优势产业的技术跨越式发展;六是充分利用科技信息网采集、筛选国内外先进技术信息,分门别类制成光盘传播,为企业、农户提供技术源。围绕科技金源行动的主要任务,重点组织实施15个重大科技专项:农作物、禽畜、海淡水产优良品种的繁育与集约种植、养殖技术;水牛奶业产业化、黄牛品改关键技术与集成;主要农副产品贮藏、深加工及增值技术;石山地区生态重建技术、节水灌溉技术;智能化农业专家信息系统平台开发技术;企业信息化、柔性加工技术和集成制造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及多媒体技术;生物技术产品菌种筛选及产业化技术攻关;动植物有效物质的提取、分离及食品技术标准;热带、亚热带主要中草药有效成份测定、提取分离、产业化关键技术及中药技术标准;有色金属深加工及稀土功能材料、新型能量转换和储能材料制备技术;蔗糖、木薯淀粉、松脂、植物香料深加工产品集成开发技术;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技术及电网技术和智能化的输变电设备研制;优势特色产业的重要技术标准;技术向产品转化及产业化的环境条件优化研究。科技金源行动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以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区内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海外技术持有者为“源”的载体,以项目为杠杆,加强技术集成、部门联动,注重自主创新、引进创新和技术集成创新。在运行管理上,坚持开放与竞争,充分利用区内外以至海外的智力对科技金源行动项目进行优化设计,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从中择优认定一批具有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的单位为“科技金源”单位,挂牌运行,定期考核,扶优汰劣。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金源行动中的导向作用,强化科技评价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比重,以发明专利的获得作为科技重大专项的立项标准和验收标准之一,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自治区在科技经费中设立专项,用于支持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建立和完善科技金源行动的绩效评测指标体系,坚持把为产品创新提供新品种、新技术的数量与水平,技术成果产品化与产业化程度,专利申请量、拥有量和专利实施效益,产业技术水平提升、跨越的程度,以及新品种、新技术给群众、企业带来的实惠等作为主要评测标准。(二)科技金桥行动科技金桥行动是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搭建技术、知识传输的桥梁,疏通技术、成果供求的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行动。其目的是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各界力量,大力发展从事技术支持、技术推广、技术贸易、评估咨询、创业服务、信息服务以及提供人才、财务、法律、金融、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产品创新提供技术、信息、智力等多样化服务,逐步形成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科技金桥行动重点抓好“六网“、”三中心”的建设工作:1.技术市场网。以现有的技术市场和各类技术交易、贸易组织为基础,通过拓展服务范围,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服务能力,扩大和发展常设技术市场交易网,建设虚拟技术市场交易网;为沟通技术供需双方信息,组织开展技术协作、产权交易、人才智力引进,以及技术成果、产品展示交易等综合服务。2.生产力促进网。以科技情报系统整体转制和其他科研机构转制为契机,大力发展区域、行业、专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以此为依托,建立面向企业、农村,尤其是面向中小企业的生产力促进网,为企业技术诊断、发展策划、共用技术支持、疑难技术攻关以及人才、技术、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处理等方面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发展成为名符其实的企业“保健医院“和”加油站”。3.科技信息网。以科技信息网管中心为基础,加强与各专业网的互联,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以南宁为中心,连接市(地)、县、乡广大用户的科技信息网,形成以现代技术支持,以倡导创新理念、提供最新科技与经济发展动态为主要内容,为产品创新疏通相应的人流、财流、物流、信息流的信息服务体系。4.农村技术推广服务网。发展骨干企业、中介机构和农户结合的技术推广模式,完善现有“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鼓励发展各类以科技和信息服务为重点的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加快农业电脑专家系统和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建立推广队伍多元化、推广行为社会化、推广形式多样化的农村技术推广服务网,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科技服务。5.科技对外交流协作服务网。提高各地、各部门的科技对外交流中心和技术协作交流站引技术、引智力、引人才的“三引”服务能力,鼓励区外、海外学子到我区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吸引区外、国外中介机构进入我区科技中介服务市场,形成能沟通国内国外两个中介服务市场,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科技资源的科技对外交流服务网。6.实用技术配送网。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民营企业成立专业的、组装配套的技术配送中心,或依法与农资经营企业联合组建技物结合的技术配送实体,发展“订单服务”或预约服务,及时把企业、农户所需的技术、信息、种子、种苗以及与之配套的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等送“货”上门,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7.公共性科技服务中心。以现有的分析测试中心、项目评估中心为基础,发展和完善一批从事分析测试、产品检测、技术成果评测、项目评估、投资与成果转化评测等公共性服务中心。8.创业服务中心。以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为基础,扶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发展多种类型的孵化器和中试基地,营造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优质服务软环境,为培植“高、大、强”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技术产品国际化,实现高新区二次创业提供多样化、一条龙的服务。9.科技产权服务中心。发展专利、科技律师事务、产权交易咨询、科技财会等服务机构,提供成果交易、产权转让等法律保护服务。科技金桥行动重在铺“路”架“桥”,重在培植技术、人才、智力、信息流通的载体,重在提供高效优质的科技服务,服务形式突出民营、面向大众。在组织上,采取自治区、市(地)、县三级联动,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优化配置“金桥”资源。在实施上,对原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放开搞活,重点扶持一批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的科技中介机构,试点启动,面上带动,逐步形成网络。在实施科技金桥行动中,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引导和扶持。通过研究制定对不向类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和法规,建立政府指导下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和组织制度、行业规范、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服务标准,使科技中介机构发展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支持基础好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评估、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交易机构等,挂牌试点,在竞争中打造各具特色的服务品牌,带动中介机构提高整体水平。委托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共性技术推广任务,承担各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执行情况督查。以项目形式择优支持,加强以科技中介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获取、处理信息能力。(三)科技金穗行动科技金穗行动是通过“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广泛应用成熟先进的新品种、新技术,提升企业和产品竞争力,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的科技行动。科技金穗行动的组织实施主要以行业和市(地)、县为主,针对基层、针对企业、针对农户,重点是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以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的贡献。科技金穗行动着重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组织科技进村入户促进农民增收。各地选择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新品种、新技术,充分利用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每个县扶持10个科技示范村和1000户以上农民科技种养示范户或科技种养大户,通过政策、信息、良种、良法、市场服务的集成支持,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种养,科技示范村、示范户主要经济指标在当地名列前茅,增产增效显著,并能带动周围村屯、农户应用科技发展特色种养和实现增收。2.组织科技进厂促进企业增效。围绕提高企业产品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实施企业主导产品战略,开展创建百家产品创新明星企业活动,选择一批糖化工、有色金属、机械、汽车、电子、中药、食品、林产化工等行业或企业,分别不同行业集成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制造、工业智能控制、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重大共性技术和先进管理技术,使企业新产品产值率年增3-5个百分点,主导产品产销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平稳增长、名列前茅。3.大力培植和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嫁接与改造,发展成为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与产品特色的科技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每个县通过政策引导、技术创新和信息服务等形式重点支持1-2家带动千户以上农户的科技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4.建立和完善50个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各类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持续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十大现代农业科技实验示范区和火炬、星火产业带、示范城镇、密集区真正成为技术辐射带动基地、科技产业化的样板、人才培训中心和市场与农民联系的纽带。科技金穗行动实施名牌精品战略,始终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创名、特、优产品,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附加值高的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市、县每年都要以项目形式支持、引导、推动科技金穗行动的开展。自治区组织联动性大、覆盖面广、带动性强、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通过招标或论证评估等方式确定实施地点和承担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安排实施一批对地方经济发展影响大的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从中选择确定若干重点联系单位,并加强具体指导。四、主要措施(一)深化改革,加大营造创新机制和环境的力度。加快科技组织结构调整,重点推进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制,启动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使大多数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创新与服务。部分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通过分流人员并经认定后,按非盈利机构运行和管理,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公共服务。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以技术、资产为纽带,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联合或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建立科技创新机制。突出探索和尝试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培育和挖掘技术源、知识源;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规则的科技有偿服务机制,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技术资产重组和风险投资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以及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条款,激励科技创新。重点是制订和完善技术和管理参与收益分配的鼓励政策;扶植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促进技术转让和高新技术产业产权交易、产权重组的政策;东西部合作中的“引智、引技、引人才”政策等。(二)引导全社会增加对创新计划的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进步与创新需要成本,科技投入是生产性投入。各地要建立起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风险投资为支持、广泛吸纳海内外各方面资金的多元化科技投资体系。对农业及支柱产业共性技术攻关、基础性研究工作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政府为主,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投入以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各地、各部门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工作。争取信贷支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借助资本市场。在充分发挥自治区、市(地)现有各类科技创新基金作用的同时,继续鼓励各地、市建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高科技创业风险担保资金。发展以企业和民间为主的科技风险投资,依法有选择地引进国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到我区进行科技创新创业投资。选择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争取国家各类科技创新基金、科技产业化基金的支持和银行信贷的支持,或到区外、国外招商引智引资。积极培植一批高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或利用上市公司注入高新技术再筹资。(三)实施人才战略,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观,加快人才培养、引进和开发。重点引进、培育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科研人才,一批拥有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型人才,一批具有组织实施和配套能力的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一批能把握科技发展趋势、懂金融、懂市场营销的科技企业家和科技风险投资家。把新一轮创新计划切实转到“以人为本”的轨道上来,转到营造吸引人才的环境上来,以人才推进创新,以创新促进人才成年。自治区科技厅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组织实施“十百千”人才工程,加大我区科学基金和基础性研究的投入,支持青年尖子人才的科技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产权、股权等体现创新价值,吸引区内外、海内外各方面人才到我区参与创新创业。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科普工作。办好各类科普示范基地,大力推进形式多样有效的科技下乡进企和挂点科技扶贫活动。继续办好科技活动周、“双休日博士、教授科普讲座“、”百姓专利”等活动,通过制作与发行多媒体科普资料及光盘,广泛开展易懂易学的科技培训,开展青年星火带头人和科技种养能手评比活动,大幅度提高广大农民和企业职工吸纳和运用科技知识的能力。把“领导干部现代科学知识教育”纳入各级行政管理学院的教学计划,分期分批对地、市、县、乡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进行科技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现代科技意识和领导组织科技创新的能力。(四)加强与国际、我国东部地区的科技合作。抓住加入世界贸易的机遇,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科技对外开放与合作。把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计划结合起来,重点开拓和利用国际智力资源。加强国际性的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吸引海外科技人员、企业家来桂兴办科技企业,兴建研究开发基地,合作开发新产品,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合作智力网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信息库,提高国际科技合作的实效性。充分发挥我区的地域优势,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竞争力强的科技型企业“走出去”跨国经营。组织实施科技兴贸计划,培植外向型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建立高技术产品或特色产品出口基地,以基地建设推动产品创新。在西部大开发中加大“星火西进“、”火炬西进”的实施力度,推进东西部科技合作,承接东部地区先进技术和产业,加快我区技术跨越式发展。五、组织领导(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高度,把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全力抓、精心抓科技创新工作,定期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合作与配合。(二)新一轮创新计划继续实行统一规划部署,分级管理实施。各市(地)、县要根据自治区制订的实施方案和目标分解方案,制定好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通力合作,做到工作组织创新、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措施创新。(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工作责任制,逐级把工作目标任务量化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位。区直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工作和部门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在“能力提高、智力支持、项目带动”上加强对地方创新工作的支持和服务。充分发挥各级科技部门在科技创新中的先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在科技工作机制、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为科技创新创造条件。(四)认真抓好示范带动。各类示范点的目标、任务、要求、方案要明确,自治区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进行检查。(五)进一步完善创新计划工作的督查和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对创新计划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度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自治区每年定期听取地、市分管领导的创新计划进展汇报,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创新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督查和指导。完善目标量化、评测科学、利于考核的科技创新统计监测指标,建立创新工作季报制度。制定和完善地、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部门领导班子科技创新工作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六)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科技宣传力度,对创新计划进行系统地跟踪报导宣传,广泛宣传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宣传科技创新工作的典型和成效。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规定(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增强对突发事件、特殊事件或重大灾难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向社会提供紧急救助联合行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试行规定。第三条本试行规定中的社会应急联动是指在政府的组织、指挥、协调下,以社会应急联动中心为统一受理窗口,向社会提供高效率处置紧急事件、实施救助及其他服务的联合行动机制。第四条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系统的运行、指挥、协调工作。公安、消防、医疗急救及其他公共事业管理单位和具有应急,救助职能的单位为社会应急联动单位,负责紧急事件的处理(以下简称“处警”)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为社会应急联动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五条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热情服务、依法处置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遇到以下事件时,应当向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警:(一)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交通等意外事件;(二)发现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现或掌握违法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情况的;(三)发生伤病,需要紧急医疗救助;(四)发现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或重大故障;(五)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六)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和爆炸品、化学药品及其他危险品丢失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七)其他需要应急联动系统紧急救助的。第七条非紧急情况不得随意拨打报警特别服务电话号码。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对不属于本试行规定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报警电话可不予受理。第八条拨打各联动单位公开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号码时,将自动转入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以上报警电话号码均免费使用。第九条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全天候受理报警求助。第十条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警求助后,按照工作预案及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联动单位发出处警指令。重大事件及时报告上级,并反馈给相应的联动单位。第十一条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在联动处警时具有以下权限:(一)直接处置权:接到报警后根据应急预案可直接向联动单位下达处警指令。(二)越级指挥权: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基层联动单位越级下达指令。(三)联合行动指挥权:对跨警种、跨行业的重大事件,可调度指挥诸警种和各联动单位联合行动;可赋予其中一个主要联动单位指挥优先权,指定其他联动单位协助处理。(四)临时指定管辖权:对管辖责任一时难以确定的紧急事件,可临时指定有关单位受理,情况明确后再移交适合的联动单位处理。第十二条为有效实施紧急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私人电话、个人健康数据等相关信息。各联动单位有权使用相关信息进行救助活动,但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目的。第十三条与社会应急联动系统有关的各单位应定期对本部门相应的软件、硬件进行维护,定期、无偿为社会应急联动系统的各种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提供或更新数据。第十四条各联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应急工作预案,确定机构、人员、装备,制定工作规范,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承担紧急救助职能的联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第十五条有关联动单位接到社会应急联动中心的处警指令后,应立即进行处置。各联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外公布处警承诺。第十六条各联动单位按照各自的行业规范进行现场处置。多个联动单位联合行动时,应服从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和指定的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第十七条各联动单位处理事件过程中和处理完毕后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社会应急联动中心。第十八条事件发生地所在单位及社区应配合处警单位做好处警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联动单位处警人员依法开展处警工作。第十九条联动单位在处警时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费用在处警完毕后由各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医疗单位对应急联动单位为处理应急事件而转送来的伤病人员应无条件接诊。属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所致的伤病,由公安部门协助医疗单位收取医疗费用;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伤病人员,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福利医院接收救治。紧急情况或危重病人由就近医院负责接收抢救,病情稳定后再转福利医院继续治疗。第二十一条在事件现场死亡或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无主、无名尸体,由殡葬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弃婴、流浪儿童和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智力障碍者、精神病患者需要紧急救助时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福利院、福利医院、收容遣送站等单位接收。第二十三条市财政设立社会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急联动中临时救助措施的开支。第二十四条社会应急联动中心运行经费来源:(一)市财政拨款;(二)社会团体、个人赞助;(三)其他渠道。第二十五条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在保证完成应急任务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向社会提供非紧急救助的有偿服务。第二十六条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接受上级组织监督,联动系统内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第二十七条恶意拨打报警特别服务号码干扰社会应急联动系统正常运行或阻碍联动单位处警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联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出警、处警措施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试行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2002年广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水利厅《2002年广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2002年广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实施方案2002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二年,也是实施广西水利“万千百十”计划的最后一年,为全面完成我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加快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与任务2002年广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加快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针,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完成自治区党委七届六次会议提出的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目标,推进我区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的建设。主要目标任务是:(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继续实行水库除险加固分级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加强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管理,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对水库主副坝、溢洪道、放水涵闸等主体工程的除险加固,全面完成剩余的524座病险水库(其中:大型7座,中型33座,小型484座)主体工程除险加固工作,保证水库安全运行。一是全面完成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1997年,经自治区组织力量检查核定,全区共有三类病险水库1539座,其中大型7座(合浦、风亭河、大王滩、那板、青狮潭、六陈、武思江水库)、中型52座,小型1480座。1999年以来,通过实行水库除险加固分级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全区累计投入水库除险加固资金78203万元(其中中央14930万元,自治区30011万元,地、市、县及群众自筹33262万元),累计完成水库除险加固1015座(其中中型19座,小型996座),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完成水库除险加固416座、372座、227座。目前,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投资计划(除金龙水库外)已基本安排,59座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共安排投资计划59893万元,其中大型水库25453万元(预算内基建资金6932万元、区农水补助资金377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11000万元、中央水利基建资金300万元、特大防汛经费80万元、要求地方自筹资金3371万元),中型水库34440万元(区农水补助资金15126万元、预算内基建经费3473万元、中央专项资金3780万元要求地方自筹资金12060万元)。共计完成投资34938万元,占计划投资的58.3%,其中:7座大型水库完成投资11305万元,占计划投资的44.4%,52座中型水库完成投资23634万元,占计划投资的68.6%。2002年尚需完成投资24954万元。二是努力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从1998年至2001年,各地、市、县加大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目前,投资比较少、加固方案比较简易的小型水库已基本完成加固任务,剩下的484座小型病险水库工程投资大,加固方案比较复杂,加上3年来各地、市、县拖欠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比较多,结转到2002年度支付的资金数额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比较艰巨。2002年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重点是:首先要确保完成2002年中央水利基建建议计划及2003年框架计划中列为重点的108座小(一)型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其次要重点保证对下游影响较大的重点小(二)型水库的除险加固。(二)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潜力,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工程措施,对现有水利工程的完善配套和新建的地头水柜、地头水井以及小型电灌站等小微型水利工程,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材料进行综合治理,坚持工程建设与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同步实施,重点解决农业开发区、农业示范区、秋冬菜种植区的灌溉用水问题。治旱工程以地头水柜、地头水井、小山塘及小型骨干水利灌区改造为主要内容,在桂西北及桂中干旱区兴建地头水柜、地头水井、小山塘;在桂中地区对现有的水利工程进行挖潜配套,充分发挥现有水利设施的潜力。通过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群的工程效益,改善桂西北和桂中干旱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为桂西北和桂中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产增收提供有力保障。2002年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的重点是:在桂西北的河池、百色、南宁、柳州等地区的30个石山区县(市)实施地头水柜建设,在桂中的来宾、武宣、象州、合山、贵港市、港南区、桂平市、福绵区、邕宁、横县、宾阳11个县(市)实施小型水利工程完善配套及地头水井、小山塘、小提灌工程等建设,优先启动见效快、效益好、管理好、机制顺的治旱项目。2002年桂西北地区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地头水柜8万个,蓄水总容积527万立方米;新建地头水井8000处;新建小山塘35处,有效蓄水总容积86.5万立方米。桂中地区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电灌站8座,更新改造3座,水轮泵站技改1座。2002年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总投资54080万元。通过2002年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可实现新增旱地灌溉面积20.13万亩,恢复改善灌溉面积19.78万亩(2002年小型水利治旱工程项目计划详见附表)。二、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定信心,全面完成水库除险加固任务。1999年以来,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水库除险加固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2002年的任务依然艰巨。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领导,坚定决心,坚持各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重视历年来创造和积累的宝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有新的发展、新的创造和新的提高。要充实和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指挥部的领导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配套资金到位;要实行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倒计时,制订每座水库完成任务时间表,坚决按时间表的要求组织好各项工作。(二)抓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是抓好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的各项准备:1.小型骨干灌区的完善配套工程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2.2002年6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及批复工作。3.2002年9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2002年10月上旬开始施工。4.地头水柜、地头水井、小山塘等小型水利治旱工程项目,要以县为单位做好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全年进行施工。年度项目应进行小区域的规划,石山区要做到20亩以上连片,土山区要求60亩以上连片。年度计划必须选择群众积极性高、相对集中连片的场、屯、村进行实施,逐个养场、逐屯、逐村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建好一处,发挥效益一处。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举,运用各种节水灌溉技术与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水柜综合利用、退耕还林等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区524座病险水库主体工程的除险加固需投资29000万元,其中大型6000万元,中型8000万元,小型15000万元。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地方政府要多渠道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到位;水库建设要充分利用国家对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凡能列入西部开发的重点水库,要按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下达2001年中央预算内西部专项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1]2345号)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鉴定和水库除险加固设计工作,努力争取国家的支持。要发动受益区群众以投资投劳,以劳代资,以料代资等不同方式投入水库除险加固,弥补水库除险加固资金不足,同时,还要发动当地机关单位、各行各业,支持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地头水柜、地头水井、小山塘等小微型水利治旱工程建设,要坚持受益区群众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继续推行“以奖代补”政策,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对《广西旱地节水灌溉工程奖励投资实施办法》已进行了修订,对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地头水柜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立方米补助12.5元提高到18元,其他县由每立方米补助10元提高到125元,同时将地头水井、小山塘工程纳入“以奖代补”范围,为小微型水利治旱工程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对骨干水利项目(含枢纽工程技术改造、干渠及主要支渠防渗配套等)的资金筹措,要采取国家补助和地方财政自筹相结合的形式,地方配套资金由各级财政在地方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国家补助部分申请列入年度水利基建项目安排,自治区按总投资的60%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配套及群众自筹40%。加强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建财务的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将建设投资挪作他用。(四)明确重点,突击难点,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重点:一是抓好合浦水库小江大坝砼防渗心墙、六陈水库主副坝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二是抓好来宾县、博白县、桂平市等病险水库多、除险加固任务重的县(市),确保2001年度下达计划的樟村、茶山、茶根、温罗、罗贤、白石、碰蓬等病险水库加固任务的完成,并对2001年前下达计划、施工进度较慢的玉州寒山、博白凌青、平南官成、扶绥那江、来宾高镜、桂林金陵、防城三波等水库的除险加固实行进度管理;三是抓好防城港市小峰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在2002年汛期前,确保主坝灌浆、溢洪道加固等各项工作的完成;四是抓好已完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小型水利工程群建设要理顺管理体制,加快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合理农业水价,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对灌区工程要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组织或农户参与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取多种适合当前农村体制的管理模式,将骨干水利灌区万亩以下支渠、斗渠交给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或管水员个人承包管理,承包期限可以与土地承包期一致,以促进小型水利工程及支渠、斗渠渠系工程节水改造和良性运行,扩大灌溉面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要求,大力推进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对农民自用的水柜、地头水井等微型工程,实行国家补助、农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体制;对规模较小的治旱工程,可联户或联村集资兴办,产权归受益农户、出资人所有,在受益户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管理人员和运行机制,实行自主管理;对较大的骨干水利治旱工程,在经营管理上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把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五)强化项目管理,抓好工程建设质量。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尤其要抓好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在抓好工程进度的同时,要严格质量管理,科学制订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工序进行施工,严禁偷工减料,保证必要的施工工期。必须有效控制投资,严格执行施工项目招投标合同,坚决杜绝超计划、超标准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强化小型水利治旱工程质量项目管理,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一是把好材料及设备关。小型水利治旱工程建设需要的材料主要是:水泥、钢筋、各种机电设备等,要推行政府分级招标采购的办法,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坚决杜绝无生产厂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产品质量说明书的“三天”产品和不符合工程要求的材料设备进入小型水利治旱工程,防止不法厂家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二是把好施工队伍选择关。对规模相对较大的治旱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投标制,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对小型和微型治旱工程,由受益户自建、自管、自用并选择有经验的技术员对农民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培训。三是把好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监督关。规模较大的工程要推广工程监理制,进行规范化管理;小型工程要采取各种有效的监督办法,特别是要推广受益农户和技术人员代表全程跟班,参与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的办法,杜绝“豆腐渣”工程。四是把好工程验收关。小型水利治旱工程建成后,有关县、乡要组织进行严格验收。要推广先于后补,验收报帐等好办法,项目验收必须有受益农户代表签字,地头水柜、地头水井、小山塘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验收、签字;自治区、地市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复验。三、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努力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任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由地、市、县共同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能否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任务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执行水库工程除险加固任务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加快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作为2002年工作的重点,落实各项工作的责任人,认真做好计划安排,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为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力量到各地市对这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9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好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对于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锤炼高尚的道德品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发展兴趣爱好、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建设了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一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各级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积极拓展教育内容,丰富活动载体,广泛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技术普及、文艺体育培训、劳动技能锻炼等教育实践活动,在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他们培育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发展不平衡;部分市、县(市、区)没有青少年活动场所,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县(市、区)大多经费短缺,设施陈旧老化,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努力开创我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二、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29号)精神,以贴近和服务广大未成年人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明确定位、完善功能,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健全机制、改善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校外活动场所网络,使广大未成年人在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能力,愉悦身心,健康成长。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必须坚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质。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把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对违背公益性原则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再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相关优惠政策。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材料的集体活动,以及特专长培训项目,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要全部免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收费项目必须经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二是必须坚持为广大未成年人服务的宗旨,把服务未成年人、造福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普及性活动为主,力求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其中,满足未成年人多种多样的兴趣爱好,吸引他们积极参与,使他们充分享有校外活动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要坚持常年开放,特别是适当延长节假日的开放时间,增强接待能力,提高场所利用率,为未成年人更好地参加校外活动创造条件;要坚持围绕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科技素养、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精心打造未成年人活动阵地品牌。三是必须坚持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要把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效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校外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对校外教育资源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不同场所的功能和特点,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统筹安排校外活动。要把校外活动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实现校外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要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以及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情况,作为对学校和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小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结合推进新一轮课程改革,把校外实践活动排入教学计划,切实保证活动时间,并做好具体组织工作。要增加德育、科学、文史、艺术、体育等方面课程的实践环节,充分利用校外活动场所开展现场教学。各类校外活动场所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积极主动地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要根据学校校外活动的需要,及时调整活动内容,精心设计开发与学校教育教学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积极探索和创新活动载体,使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安全问题,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学校要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校外活动场所要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购买保险,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三、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我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目标是:各市2008年底以前要建好并投入使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有条件的市2010年以前建有一个少年儿童主题公园,也可利用现有的城市公园增设少儿活动区;各县(市、区)要在国家彩票发行收益资金和自治区彩票发行返还公益金的扶持和自身的努力下,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建好并投入使用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并全部完成由国家教育部等投资的县(市、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有条件的社区、街道、乡村要建好并投入使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室。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统一规划、农村与城区共同发展的原则,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城镇建设中,统筹城镇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要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地方政府应优先划拨。此外,在筹建老年活动中心或设施时,可以从中划出一定面积,用作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用地。要按照巩固、提高、发展的原则,对现有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进行清理和整顿,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原有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完善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使其增强活力,以适应开展未成年人校外活动的需要。要积极扶持新兴项目,使之成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新的生长点,带动和推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的蓬勃开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要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要建设文化活动站。已建成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要专门开辟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学习活动室。要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的要求,加大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力度。全区各地已建成的县级宣传文化中心、乡镇宣传文化站、村宣传文化室,都要专门开辟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学习活动室。各地要因地制宜,依托全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依托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中心学校或其他社会资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乡村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为农村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参加校外活动提供条件。要研究制定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制度,在设施配置、管理模式、活动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四、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教育服务功能和优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要充分发挥所属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教育服务功能,根据自身类型和规模,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明确功能定位,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未成年人多样化的校外活动需求。各市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等,要加强示范带动、人才培养、服务指导功能建设。要利用基础设施好、师资力量强的优势,在项目设计、活动组织、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为基层校外活动场所提供示范;要在积极开展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要在加强自身发展的同时,发挥好领头作用,为基层校外活动场所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县(市、区)的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等,要加强普及推广、兴趣培养、体验实践功能建设。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精心设计和广泛开展经常性、大众化、参与面广、实践性强的校外活动;要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组织开展生动活泼、怡情益智的文体、科技等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使广大未成年人在形式多样的校外活动中,培养兴趣爱好,发挥发展特长,得到锻炼和提高。社区和农村的校外活动场所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就近就便的优势,与所在地学校密切配合,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主题教育、文体娱乐和公益服务等活动,组织开展家长和学生共同参与的亲子活动。要把社区和农村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与“三下乡”、志愿服务等活动结合起来,整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充实活动内容,丰富校外生活。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要充分发挥体验性、实践性、参与性强的优势,组织学生集中开展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素质拓展等活动,让学生在亲身体验和直接参与中,树立劳动观念,提高动手能力,增强团队精神,磨炼意志品质。各类科技馆要积极拓展为未成年人服务的功能。要切实改进展览方式,充实适合未成年人的展出内容,增强展馆的吸引力。要利用展馆资源,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引导青少年走近科学、热爱科学。要走出馆门、走进学校、深入社区和农村,利用科普大篷车、科普小分队等各种形式,传播科技知识,支持和指导学校和基层的科普活动。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加快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资源共享水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和开发现有的图书、音像、信息等文化资源,以发展数字文化网络为突破口,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快捷、丰富的文化服务。特别是要依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展基层文化服务点,使经济欠发达农村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五、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级党政分管领导要带头抓、亲自抓;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布局,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协同各方力量,研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文化、教育、建设、民政部门和团委、妇联、科协等组织要做好所属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调查摸底、计划制定、建设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在总结评估“十五”期间“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专项彩票公益金”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计划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支持;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把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前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形势和任务需要,建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目标管理、监督考核及奖惩等有关制度,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定期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挤占、挪用、租借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限期退还,对服务对象和活动内容名不副实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限期改正,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项目和服务内容要坚决予以清除。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财政保障和税收优惠政策。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根据我区实际,适当从体育、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扶持原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使用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实行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事业发展;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进一步拓宽渠道,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开展公益性活动。一是通过典型引导,认真总结推广已经涌现出来的单位、企业、个人投资兴办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和实践基地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二是通过项目引导,推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自治区、市、县(市、区)可设立一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引导、扶持、评价、奖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的表彰奖励制度等。要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要精心选拔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懂业务、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提高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水平。面向社会聘请一批专业人才,招募一批优秀志愿者,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辅导员队伍。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的继续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有计划、分步骤、分层次地对全区各级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工作队伍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市属以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干部培训,原则上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厅、团区委、妇联、科协协同完成;县(市、区)、社区和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干部培训,由各市负责。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充分发挥青少年宫协会、教育学会、家庭教育学会、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吸引各方面人才,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贡献力量。鼓励支持志愿者、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文艺、体育、科技工作者,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提供义务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开展校外教育理论研究,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提供理论支持。理顺和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所属现有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原隶属关系不变。今后,由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注重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不同类型校外活动场所的实际,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规范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自身发展活力,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南宁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南宁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开展清理南宁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和城市规划管理,整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用地行为,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月31日《关于南宁市集中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清理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得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本次建设项目用地清理的范围包括2001年3月1日前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主要包括:(一)已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1年以上,未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又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二)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有关文件或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但自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未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3、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未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4、自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未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5、城市拆迁改造项目在完成地上建筑物拆迁后,连续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6、分期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后期工程用地,超过原批准的施工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7、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8、土地使用者已申报用地并获政府批准,但未继续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未交清土地出让金或者划拨费用,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闲置土地采取下列方式处置:(一)报政府审批完的建设项目用地,未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划拨费用的,责令限期交清所欠费用,并限期开工建设。(二)除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等造成开发延误外,凡闲置满1年、未满2年的各类闲置土地,下达《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开工建设。到期仍未开工建设的,自土地闲置满1年之日起按月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1、建设项目无资金开发的;2、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未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划拨费用,又未开工建设的;3、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仍未开工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1、已交完出让金或划拨费用的,可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闲置满2年以上或者超过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期限,土地使用者已支付了部分出让金或有偿费用或征地费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市政府收回。(四)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可以采取调整项目、公益储地、挂帐收地,换地权益书换地等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对已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年以上,未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按所在的土地级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一级按30元/㎡·年二级按25元/㎡·年三级按20元/㎡·年四级按15元/㎡·年五级按10元/㎡·年六级按5元/㎡·年南湖区内的闲置土地按二级标准征收,各开发区内的闲置土地按相应土地级别征收。按上述标准征收的土地闲置费高于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按照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5%征收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费按以出让方式征收标准的相应级别的50%征收。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认定的闲置土地通知土地使用者,同时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六、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规划、房产、建设部门应停止办理项目的相关手续,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整或取消该项目。七、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八、经市政府重新确定为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作为绿地、公益储地等方式利用。十、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附:名词解释1、调整项目--指政府把无法落实的建设项目调整为可建项目,主导更换土地使用者盘活用量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已支付的土地费用,由政府从新土地使用者所交费用中偿还。2、公益储地--指政府将用量土地评估定价后冻结原建设发展权,由土地使用者转用为短期公益性、稀缺性项目。待开发条件具备后,政府收取增值地价,重新批准按原建设项目开发。短期项目1-3年。3、挂帐收地--指政府对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挂帐处理,并向土地使用者出具已付款证明,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再重新申请新建设项目时,可用已付款证明抵交相应的出让金等有关费用。4、换地权益书换地--指政府按土地的现价向土地权利人签发等价《换地权益书》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凭《换地权益书》可换取等价的土地或抵交土地出让金等有关土地费用。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的意见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对促进我区林业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至关重要,事关全区经济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近年来,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较快,初步形成了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外商等多元化投资的格局。但是,我区发展速生丰产林的优势和潜力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印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计办[2001]141号)以及我区“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明确提出,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西部大开发的切入点和根本措施,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是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国家林业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可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促进我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时,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可在短期内增加木材的有效供给,妥善解决我区禁伐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后出现的木材供需矛盾,确保林产工业的原材料供应,减轻对公益林保护的压力,提高加入wto后林产工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建立我区新的支柱产业。尤其是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增收缓慢的情况下,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进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区地处南亚热带,气候温热,雨量充沛,雨热同季,土地、树种资源丰富,并在速生丰产林种植方面具有成熟的技术和成功的经验,同时我区已被国家列入以速生丰产林为主的重点地区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范围,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正面临良好的机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的发展。二、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今后一个时期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我区自然资源优势,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培育为重点,以科技支撑为保障,以集约经营为手段,深化林业经营体制改革,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发展速生丰产林,逐步把我区建设成为全国速生丰产林大省和林产工业强省,促进“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二)坚持相对集中连片,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三)坚持依靠科技发展的原则。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造林营林技术成果,提高造林科技水平。(四)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五)坚持按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原则。(六)坚持走“以工促林、以林保工、林工一体”的产业化道路的原则。以现有木材加工利用企业、国有林场为骨干,积极培育林工一体的企业主体,探索和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三、速生丰产林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布局2001-005年,全区将通过荒山荒地造林、迹地更新、低产林改造、退耕还林等方式新造速生丰产林1000万亩,其中:速生枝、速生相思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500万亩,良种松用材林200万亩,红椎、西南桦、任豆树、柚水、拟赤杨等珍贵速生阔叶用材林150万亩,毛竹、丛生竹等用材林150万亩。根据我区各地的自然条件,速生丰产林发展的布局为:桂北、桂中、桂西重点发展良种松、竹林和珍贵速生阔叶用材林,立地条件合适的地方也可发展速生桉;桂东、桂南重点发展以速生按、速生相思和良种松为主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四、发展速生丰产林的优惠政策从2001年起,凡在速生丰产林造林规划区域范围、符合自治区制定的速生丰产林认定标准、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建立档案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税费优惠政策。1.所造林木采伐时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分别减按第一次销售价的6%和4%征收。2.各地自行规定的对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及其所产木材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3.以木材为加工原料的林产工业企业及其他林业企业,凡建有速生丰产林基地的,除享受前述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所消耗的从自办基地产出的木材,可按每立方米提取10至20元的基地林建设资金(具体提取标准由企业自定),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企业主导产品的成本。4.凡新建、扩建的以速生丰产林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采伐优惠政策。1.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林地清理林木采伐计划指标,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和采伐计划管理的前提下,优先予以保证。2.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对速生丰产林采伐计划实行单列,确保速生丰产林采伐指标的落实。3.减少购销环节,允许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所产木材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实行“产销见面”。(三)投资优惠政策。1.各级人民政府视本级财力可能,适当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速生丰产林造林补助。2.对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自治区按年利息额的30%进行贴息。各地(市)、县也要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3.国家和自治区安排投资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可在该工程规定的范围内营造一定比例的速生丰产林。4.建立和规范林地、活立木评估机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允许以产权明晰的、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林地、活立木作贷款抵押。5.简化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审批手续。凡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商业银行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加强对速生丰产林发展的引导和服务(一)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要广泛发动各种所有制林场、林产工业企业、经济实体、个体经济能人及广大农民群众等国内外投资主体投资营造速生丰产林。根据我区大部分林地分散承包到千家万户的特点,本着既尊重和照顾农民群众,又要达到速生丰产林造林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要采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林场+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方式,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二)加强速生丰产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要加强速生丰产林的品种引进、改良和选育,要筛选出一批适合各地不同条件发展的优质速生丰产树种,建立高标准的种苗基地,提高种苗质量。要加强高产栽培技术的研究,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提高速生丰产林经营效益。要采取科学的整地方式和营造林模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要围绕速生丰产林生产的重大科技问题组织攻关,为速生丰产林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各地要建立一定规模的速生丰产林试验示范基地,加强宣传和组织参观,通过示范,带动当地速生丰产林的发展。各级林业科研院所、推广站要充分发挥技术和人才优势,为速生丰产林的发展做好技术服务。(三)规范对林地、林木流转的引导和管理。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林地和林木管理。要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规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承包、租赁、抵押、继承、转让和拍卖。要培育多层次、多形式的活立木市场,缩短投入变现周期,降低速生丰产林经营者的投资风险。对已营造速生丰产林但还没有核发山界林权证书的林地,经核实后按规定予以补发,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强化服务和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发展速生丰产林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发展速生丰产林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同时,要加强对速生丰产林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林地。对利用荒山荒地营造速生丰产林的,要优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要认真落实好发展速生丰产林的有关优惠政策,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速生丰产林项目的管理,建立好项目档案,为各项政策的兑现提供依据。对发展速生丰产林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各地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弄虚作假而享受速生丰产林项目优惠政策的,要终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并追缴其通过优惠政策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速生丰产林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彩票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彩票发行和销售行为,维护彩票市场正常秩序,稳定和适当扩大我区彩票发行规模,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发行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现就我区贯彻落实《通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国家发行彩票意义的认识,努力做好彩票发行工作发行彩票是国家筹集公益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通过发行彩票筹集公益金,专门安排资金用于赈灾、社会保障和老年活动场所、全民健身工程、体育场馆、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等社会公益项目建设,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随着彩票公益金的增加,还将扩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这充分体现了彩票发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促进了社会公众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促进了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财政、民政、体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发行彩票的意义、目的和任务的认识,加强宣传,增进人们对彩票事业的了解和对彩票发行工作的支持,树立良好的公彩公益形象,为扩大彩票发行和发展公益事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严格按照国家发行彩票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做好彩票发行工作。二、认真对照检查,建立和完善彩票发行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通知》指出:“近年来,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方式不断更新,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彩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务院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一些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彩票发行方式和游戏规则,或在宣传中发布可能误导公众的信息;个别地区存在民间私自发行彩票、代销境外‘六合彩‘等非法行为;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发行费用比例过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过于狭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彩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本部门在彩票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我区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彩票发行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一切从维护政府形象和国家利益出发,本着对国家和公众彩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对照检查,自觉纠正不规范做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提高彩票发行的管理意识、竞争意识、品牌意识和服务意识,严禁违规和采取不正当的恶性竞争手段发行彩票。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加大打击非法彩票力度,保护国家彩票正常发行《通知》强调,彩票发行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彩票有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两种。要坚决取缔各种以有奖销售或抽奖方式变相发行彩票的活动,加大对民间私自发行彩票、代销境外“六合彩”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保护国家彩票的正常发行。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彩票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47号)要求,认真开展打击非法彩票的专项行动,维护彩票发行的正常秩序。对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举报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可按《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公通[2001]15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四、加强对彩票市场监管,确保我区彩票市场健康稳步发展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彩票的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是国家彩票业务的监管部门。我区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彩票发行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加强对彩票业务管理的要求,提高对彩票发行和销售的监管意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彩票广告方案、宣传口号、标语等的审查,使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依法经营,确保我区彩票市场健康稳步发展,同时,要会同民政和体育部门共同研究和制定彩票公益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方案,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分配和使用。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要加强对所属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依法经营,不得无额度或超额度发行彩票,不得出现将不同种类彩票进行排他性、抵毁性宣传或其它恶意竞争行为,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同业者的正当利益;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恶性事件发生;要及时、真实和准确地向全社会公布彩票发行的有关信息,每年年初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上年彩票筹集公益金情况(内容包括全年销售额、奖金分配情况、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按国家规定比例筹集的公益金总额和当年公益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要及时足额地向财政专户解缴彩票公益金;努力扩大彩票发行规模,降低发行成本,积极完成年度彩票发行任务。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彩票公益金分配和彩票发行资金构成的规定,努力降低发行费用《通知》规定,从2001年起,适当扩大彩票发行规模,并对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调整比例为:基数以内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和体育部门继续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超过基数的彩票公益金,20%由民政和体育部门分别分配使用,80%上交财政部,纳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通知》还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调整为:返奖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费用比例不得高于15%,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我区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彩票公益金分配比例和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的规定,加强支出管理,努力降低发行费用,在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强对国家发行彩票公益性质的宣传和在国家彩票发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扩大彩票发行规模,增加彩票发行品种,做好彩票发行的各项服务工作。六、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对彩票发行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支出报审制度根据《通知》规定,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用必须纳入财政专户,支出应符合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专门设立彩票发行收入专户,福利、体育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将发行彩票按国家规定比例所筹集的公益金和发行费用根据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公益金的支出,要经自治区福利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对项目、规模、用款计划等进行评审,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核拨使用;规模较大的项目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然后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度拨款使用。对项目的建设要建立和实行跟踪问效督促检查制度,项目终结要经审计部门审计验收,其中在地、市、县的项目要经上一级审计部门审计验收。福利、体育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财务核算管理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九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年)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发〔2005〕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桂政发〔2006〕21号),为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国发〔2006〕7号)(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十一五”期间目标到2010年,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较大发展,公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达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最关键、最具基础性的问题,实现以下目标:--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重点宣传和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灾害预防、应急避险、婚育新风、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较大增强;农民和城镇劳动人口的科学素质有显著提高,城乡居民科学素质水平差距逐步缩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础得到加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明显增多。二、组织机构成立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科协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农业厅、劳动保障厅、广电局,广西科学院、广西农科院、广西社科院,自治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科协等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科协分管负责人兼任。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促进《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单位(一)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总牵头部门: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团区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环保局、计生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信息产业局、法制办、扫黄办,广西科学院、广西社科院、广西农科院,自治区地震局、妇联、科协。(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总牵头部门:自治区农业厅、科协。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文化厅、环保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扶贫办,广西科学院、广西农科院,自治区农垦局、气象局、地震局、总工会、妇联、团区委。(三)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总牵头部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总工会。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人事厅、司法厅、文化厅、卫生厅、广电局、文明办,广西科学院,自治区气象局、团区委、妇联、科协。(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总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科学院、广西社科院,自治区气象局、妇联、团区委、科协。(五)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总牵头部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科协。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农垦局,广西科学院、广西社科院、广西农科院,自治区气象局、总工会、妇联、团区委。(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总牵头部门:自治区科技厅、科协。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计生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农垦局,广西科学院、广西农科院,自治区地震局、气象局、妇联。(七)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总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广西科学院、广西社科院、广西农科院,总工会、妇联、团区委、科协。(八)科普基础设施工程。总牵头部门:自治区科协。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建设厅、农业厅、文化厅、农垦局,广西科学院、广西农科院,自治区地震局、总工会、妇联、团区委。(九)政策法规、队伍建设与监测评估。总牵头部门:自治区科技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广电局、统计局、新闻出版局,广西科学院、广西社科院,自治区总工会、妇联、团区委、科协。四、工作要求《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难度高。实施的关键在政府推动,核心在全民参与。(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坚持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抓住科学教育这个关键环节,加强校内外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加强科普资源建设与共享,努力形成社会化大科普格局。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开展工作。(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牵头部门按照本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参与实施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与合作,服务大局,密切配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工作计划,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结合《科学素质纲要》实施细则,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工作队伍。(四)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广泛开展宣传和社会动员,每年围绕主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工作方案,多种方式动员全民参与。(五)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厅际联络员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工作制度,及时反馈和沟通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间既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搭建社会化工作平台,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实施工作,与自治区整体实施工作保持一致,形成上下联通、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六)监督检查,推动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和监测评估,建立动态协调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研究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建议。(七)表彰先进,生在激励。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实施《科学素质纲要》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五、工作进度“十一五”期间,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安排如下:2006年:--组织落实,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年度工作主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并组织实施;--推动和指导各地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07年―2009年:--推进主要行动和基础工程,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关措施;--落实政策、投入、队伍等相关保障条件;--探索、研究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工作模式和机制,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地各部门推进实施工作;--开展中期评估。2010年:--继续推进实施工作;--对“十一五”期间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研究制定“十二五”实施工作的阶段目标、任务和措施。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年)目标责任分解书┌──┬───┬───────────────────────┬─────┬──────┐│类别│内容│主要目标及措施│牵头部门│责任单位│├──┼───┼───────────────────────┼─────┼──────┤││未成│1.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教育厅│公安厅│││年人│龄儿童、少年就学。│农业厅│民政厅│││的学│2.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困难的儿│计生委│劳动保障厅│││校科│童、少年提供资助。││文化厅│││学教│3.发展特殊教育,根据残疾儿童身││卫生厅│││育│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环保局││││育,并为他们提供帮助和便利。││广电局││││4.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新闻出版局││││城镇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适龄儿童基││信息产业局││││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其余农村学前1││法制办││││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以上。││科学院││││5.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使全││社科院││││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与城市学││农科院││未││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地震局││成││6.提高科学教育质量。││团区委││年││①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妇联││人││教育课程体系。││││科││②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其中农││││学││村初中和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率不低││││素││于60%。││││质││③中、小学开设科学常识课程,并结││││行││合实际需要举办各类科普知识讲座。││││动││④推进农村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7.开设青少年性心理、性健康知识││││││教育课。││││├───┼───────────────────────┼─────┤│││未成│1.宣传科学发展观、普及科学常识│宣传部││││年人│。│文明办││││的课│①向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向上的科普作│教育厅││││外科│品。│科技厅││││技教│②向未成年人开放图书馆、科技馆、│科协││││育活│博物馆及各级各类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动│科技、体育、娱乐场馆。││││││③通过电视、广播、音像制品、报刊││││││等传媒向未成年人普及科学常识。││││││2.在已完成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落││││││地广西电视台和全区14个地级市电││││││视台任务,并开办了少儿频道和少儿││││││栏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少儿节目││││││质量,加强科技知识宣传。││││││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教育,在中小学生中推广心理咨询││││││和心理指导。│││││││││││├───────────────────────┼─────┼──────┤│││4.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教育厅│公安厅││││①城镇中、小学开展角色体验活动,│团区委│民政厅││││引导未成年人走上社会体验多种社会││农业厅││││职业角色。││劳动保障厅││││②乡镇中、小学开展实践教育活动,││计生委││││引导未成年人学会一门以上技术性农││环保局││││活。││广电局│││├───────────────────────┼─────┤新闻出版局││││5.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比赛、科技│教育厅│信息产业局││││小制作、小发明、小创造及“爱科学│科协│法制办││││月”等多种校外科技活动。││科学院│││├───────────────────────┼─────┤社科院││││6.开展“大手拉小手科技传播行动│教育厅│地震局││││”。组织科技人员进校园或组织中小│科技厅│││││学生参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普│农科院│││││教育基地,开展科技工作者与未成年│科协│││││人面对面的科技交流活动。│││││├───────────────────────┼─────┤││││7.抓好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宣传部│││││项整治工作。│文化厅│││││8.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文明上网活│通信│││││动,依法加强网络监管,严厉打击利│管理局│││││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环境│文明办│││││。│扫黄办│││││9.依法治理利用手机短信、声讯电││││││话、群发通信等手段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10.开展对有害卡通画册、淫秽光盘││││││、淫秽“口袋书”、“粗口歌”等淫││││││秽色情出版物的集中专项整治。││││││11.依法查处播放、刊登低俗、媚俗││││││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视节目、影视广告、声讯广告、报刊││││││广告的行为。││││├───┼───────────────────────┼─────┤│││未成│1.向准父母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教育厅││││年人│健、优生优育知识和优教知识,指导│卫生厅││││的家│准父母掌握科学教育子女的方法和知│妇联││││庭教│识,为准父母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育│健服务。││││││2.建立多元化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数量。││││││3.举办家庭教育知识讲座。│││├──┼───┼───────────────────────┼─────┼──────┤││农│1.以“农村教育312工程”、“科学素质工程”、“│组织部│教育厅│││村│农村党员基层干部适用技术及市场经济知识培训”、│科技厅│民政厅│││适│“星火计划工程”、“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为抓手,│农业厅│人事厅│││用│每年培训农业劳动人口200万以上,其中每年对农村││劳动保障厅│││技│党员基层干部进行累计7天以上的培训,使30%以上的││建设厅│││术│党员、村干部达到农民技术员或技师水平,30%以上││文化厅│││培│的党员户成为科技(科普)示范户。││环保局│││训│2.五年内重点培养和掌握50万名左右,覆盖农村各││广电局││││个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各类农村实││新闻出版局││││用技术人才。││林业局││││3.培训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农村建筑工匠,5年内││水产畜牧局││││培训2万名以上。││扶贫办││├───┼───────────────────────┤│农垦局││农│农村│1.以实施“阳光工程”为龙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科学院││民│劳动│,提高农民转移就业的素质和能力,每年培训100万││农科院││科│力转│人次左右,五年共实现3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气象局││学│移就│2.指导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安排培训课││地震局││素│业培│程和培训内容。对属于就业准入的工种,培训时间和││总工会││质│训│内容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相应等级规定要求的,鼓励学││团区委││行││员在自愿原则下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妇联││动├───┼───────────────────────┼─────┤│││农村│1.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广西“十月科普│宣传部││││群众性│大行动”、广西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厅││││、社会│科普日活动等常设大型科普活动。│科协││││性、经│2.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常性科│宣传活动。│││││普活动├───────────────────────┼─────┤││││3.举办农业科技大集。│科协││││├───────────────────────┼─────┤││││4.组织科技大王下乡。│科技厅│││││5.开展“农村科技引领先锋行”活动。│││││├───────────────────────┼─────┼──────┤│││6.向农民提供各类生产、生活知识的科普挂图、书│农业厅│宣传部││││报刊及资料。│文化厅│教育厅││││7.利用民族民间节假日、农闲、集市等开展经常性││民政厅││││的群众文体活动,将科技知识普及、体育活动和文化││人事厅││││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劳动保障厅││││8.实施“知识工程”,以乡、村图书馆、科普(文││建设厅││││化)活动室等为依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讲││环保局││││座、展览活动。││广电局││││9.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抓好农村科教││新闻出版局││││影片放映工作,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林业局││├───┼───────────────────────┼─────┤水产畜牧局│││农村│1.开展全国科技进步县、全国科普示范县、广西科│科技厅│扶贫办│││科技│普示范县、广西文化先进县等创建活动和“双学双比│文化厅│农垦局│││(科│”活动。│妇联│科学院│││普)││科协│农科院│││示范├───────────────────────┼─────┤气象局││││2.组织开展科技(科普)示范村、示范户活动。│科技厅│地震局│││││科协│总工会│││├───────────────────────┼─────┤团区委││││3.加强“五村·两规范”建设。│组织部││││├───────────────────────┼─────┤││││4.抓好农业科技示范园、示范基地建设。│农业厅│││├───┼───────────────────────┼─────┼──────┤││农村│1.进一步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成人文化技│农业厅│组织部│││科技│术学校、乡镇党校、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及其他各││教育厅│││普及│类农村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农村科技培训中的作││科技厅│││网络│用。││民政厅││││2.加大培育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力度,充分发挥││人事厅││││其在农业科技推广普及中的作用。││文化厅││││3.扶持发展“公司+基地(协会)+农户”生产形式││环保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业科技的推动带动作用。││林业局│││├───────────────────────┼─────┤水产畜牧局││││4.进一步推进“三农”科技信息服务网实施工作。│科技厅│扶贫办││││││农垦局││││││农科院││││││妇联││││││团区委│├──┼───┼───────────────────────┼─────┼──────┤││城镇│1.实施千万成人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培训工程。│劳动保障厅│宣传部│││劳动│①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总工会│发展改革委│││人口│桥”,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经委│││技能│进学习型社会建立。││教育厅│││培训│②对社区居民实施现代城市市民综合素质培训。││科技厅││││③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司法厅││城镇││重点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人事厅││劳动││2.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城镇未能升学的以及准││卫生厅││人口││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文化厅││科学││劳动预备制培训。││广电局││素质││3.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再就业培训与技能││文明办││行动││鉴定的紧密衔接。││科学院││││4.在企业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先培││气象局││││训后上岗”制度,积极建立竞争机制,将职工培训、││妇联││││职工技能水平与工资待遇、奖金挂钩,鼓励职工自觉││团区委││││参与学习、培训。││科协││││5.实施百万技能型人才培训工程。结合我区“十一││││││五”经济发展规划,重点培养培训数控技术、计算机││││││运用与软件技术、汽车运输与维修、建筑技术、有色││││││金属冶炼加工技术、纺织技术、电子与自动化技术、││││││护理、商贸、旅游、现代物流、生物技术、中药、农││││││产品加工等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城镇│1.定期开展文化、科技、卫生、法律“四进│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群众│社区”活动。│文化厅│经委│││性、│2.依托街道居委员、社区开展经常性科普活│总工会│教育厅│││社会│动。││科技厅│││性、│3.利用科普宣传栏、社区科普活动室等,向││司法厅│││经常│居民普及科学知识。││人事厅│││性科│││劳动保障厅│││普活│││卫生厅│││动│││广电局││││││文明办││││││科学院││││││气象局││││││妇联││││││团区委││││││科协│││││││├──┼───┼───────────────────────┼─────┼──────┤│领导│领导干│加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能力提升培训。│组织部│宣传部││干部│部公务│开展“8+x”--公共管理学培训,按照公务│人事厅│科技厅││和公│员的能│员专业能力标准,规范初任培训,突出任职培││科学院││务员│力培训│训,深化专业知识培训,强化更新知识培训。││社科院││科学├───┼───────────────────────┤│气象局││素质│各类人│1.加强广西人才小高地建设,搭建人才小高││团区委││行动│才的培│地聚才平台,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复合型││妇联│││养引进│人才。││科协│││和任用│2.推动和启动十大人才开发工程。加强以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基│科│1.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城镇│教育厅│组织部│││学│中小学及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配备科技辅导员│人事厅│宣传部││础│教│。抓好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师培训工作。││发展改革委│││育│2.推进中小学科学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学方法││科技厅││工│与│改革。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劳动保障厅│││培│中小学的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应紧││农业厅││程│训│密联系实际,适当增加各类科学教育内容。在││农垦局│││基│农村小学高年级至初、高中,可适当加入实用││科学院│││础│技术教育。││社科院│││工│3.充分发挥老科协和科普志愿者的作用,组││农科院│││程│织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公务员等参与中││气象局││││小学科学教育与培训。││总工会││││4.加强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妇联││││①中小学教育教学装备要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团区委││││②实施农村教育312工程,抓好“农村中小学││科协││││远程教育项目”的实施。使项目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室,农村小学初步建立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初步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光盘。││││││5.增强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机构的科学教育和培训功能。进一步││││││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乡镇党校、农村致富函授大学及其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科学教育、职业培训尤其││││││是农村科技培训中的作用。││││├───┼───────────────────────┼─────┼──────┤││科│1.建立激励机制,扶持、鼓励科普作品创作│科技厅│教育厅│││普│。│科协│文化厅│││资│①设立专项基金,资助水准高、社会效益好的││卫生厅│││源│高质量原创科普作品出版。││计生委│││开│②定期开展科普作品评奖活动。││广电局│││发│③科技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论文可以列为评定││新闻出版局│││与│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成果。││农垦局│││共│④制定扶持科普作品、科普影视产品的税收优││科学院│││享│惠政策。││农科院│││工│⑤支持、鼓励科普作家协会及其他科普创作、││气象局│││程│科技传播团体在科普创作、科普产品开发中发││地震局││││挥作用。││妇联│││├───────────────────────┤│││││2.建立广西科普网,集成区内现有科普图书││││││、期刊、音像制品、文艺作品等各类科普信息││││││,建立数字化科普信息资源库和共享交流平台││││││。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3.针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结合本部│农业厅│││││门职能,定期编制科普挂图、小册子、光盘等│科协│││││简明生动的科普资料,以公众易获得的方式送││││││达基层。││││├───┼───────────────────────┼─────┼──────┤││大│1.鼓励自治区级、地市级大众传媒开设科普│宣传部│教育厅│││众│、科技栏目。││科技厅│││传├───────────────────────┼─────┤科学院│││媒│2.支持县级广播电视部门开设“科普大篷车”│科协│社科院│││科│科普宣传栏目。││农科院│││技├───────────────────────┼─────┤总工会│││传│3.扶持科普出版物在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农业厅│妇联│││播│民族地区的发行工作,鼓励出版社参与农村实│广电局│团区委│││能│用技术培训教材的选题、编辑、出版和发行工│新闻出版局││││力│作。│科协││││建│4.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设│5.加快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进程。│││││工││││││程│││││├───┼───────────────────────┼─────┼──────┤││科│1.加强未成年人课外科普活动场所(设施)│发展改革委│组织部│││普│建设。│科协│科技厅│││基│①城区常住人口60万以上的城市建一座以上科││建设厅│││础│技类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中心);常││农业厅│││设│住人口40万以上的城市发展一个以上国家级或││科学院│││施│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和2个以上一定规模的││农科院│││工│未成年人校外科普活动场所;其余地级市城区││地震局│││程│和科技进步县、科普示范县、文化先进县县城││总工会││││建一个以上一定规模的未成年人校外科普活动││妇联││││场所;其余各县要加强未成年人科普活动场所││团区委││││建设。││││││②地市级科协和有条件的县科协配备一辆科普││││││大篷车,以“流动科技馆”的形式为城乡社区││││││特别是中小学提供科普服务。│││││├───────────────────────┼─────┤││││2.加强县乡科普活动场所(设施)建设。│文化厅│││││①实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有科普│科协│││││活动站(文化站)。││││││②科技进步县、科普示范县、文化先进县每个││││││行政村有科普活动室(文化室、图书室、文化││││││夜校)和一处以上科普宣传栏。││││││③实施“宽带进村、电话入户”工程,加快农││││││村电脑、电视、电话“三电合一”建设。││││││④通过开展“共建”活动,鼓励地处农村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文化设施向当地││││││农民群众开放。││││││3.解决好农村电影放映设备、农村电影放映││││││科教片节目等问题,实现每县每年至少购买一││││││套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购买12个电影节目的拷││││││贝。││││││4.以职业院校为基础,建设一批技能型紧缺│教育厅│││││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文化厅│││││5.建立各级防震减灾教育基地,在中小学建│科协│││││立“防震减灾科普学校”。││││││6.加强城区科普活动场所(设施)建设。││││││①地级市城区在居委会及部分大中型社区建设││││││科普活动室(文化娱乐室)。││││││②地级市城区和县城及有条件的乡镇在主要街││││││道、广场、大中型社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设科普宣传栏。│││├──┼───┼───────────────────────┼─────┼──────┤│保│政策│1.修改、补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改革委│相关部委厅││障│法规│及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法律法规,│科技厅│局││措││在其中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施│├───────────────────────┼─────┼──────┤│││2.建立促进科普作品繁荣的激励机制,扶持、│科技厅│新闻出版局││││鼓励科普创作。│科协││││├───────────────────────┼─────┼──────┤│││3.建立鼓励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活动的激励机│科技厅│人事厅││││制。│││││├───────────────────────┼─────┼──────┤│││4.研究激励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脱颖而出的办法│农业厅│人事厅││││。││││├───┼───────────────────────┼─────┼──────┤││经费│1.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根据财力情况和全民科│财政厅│相关部委厅│││投入│学素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教育、科││局││││普经费的增长速度,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落实各相关部门实施经费。各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根据承担的广西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目标责任,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在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内统筹考虑和落实所需经费。││││││││││├───┼───────────────────────┼─────┼──────┤││工作│制定“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科协│科技厅│││机制│制度。││││││││││├───┼───────────────────────┼─────┼──────┤││监测│1.建立监测评估体系,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对│统计局│科技厅│││评估│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情况分级进行监测评│科协│农业厅││││估。││││││2.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及监测评估报告的定期报││││││送审评制度。││││││3.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状况调查,并向政府││││││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收取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的函》(桂劳社规财函[2002]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桂财综[2002]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问题函复如下:一、《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工本费每本3元,《中区直驻邕单位医疗照顾人员优诊卡》工本费每张0.5元。二、你厅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流行和各类因素引起的重大污染、中毒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规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在南宁市管辖区(含邕宁县、武鸣县)内出现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区域性流行、暴发流行或出现死亡;不明原因引起群体发病、死亡;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和影响较大的医院内感染;有毒有害因素以任何方式污染食物、饮水、空气、物品、场所;污染造成群体中毒、出现中毒死亡或危害有可能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是指为了保证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政府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预防和控制行政措施,以及采取相应的医学防治和卫生监督行动的综合性政府行为。第三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各部门具体负责。第四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原则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事件处理工作中,要防止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发病、死亡,减少经济损失;要查明原因,防止事态扩散,及时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政府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二)建立本级人民政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储备金。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经常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解决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资、运输、通讯。(三)对事件发生地,采取疫区隔离或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将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通报驻地部队领导机关,请求其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四)采取措施,制定政策,保障预防性卫生监督监测、生物医学防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条件,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防止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五)动员、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工作。(六)组织媒体进行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宣传。第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具体处理工作。(二)迅速了解事件发生情况,立即将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三)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控制突发事件的方案,并在事件处理的全过程认真组织实施。(四)组织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调查,救治病人,控制事态的发展。(五)根据传染病流行和突发事件的情况,提出本级突发事件处理储备金具体管理、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储备金和上级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拨款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统一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六)根据突发事件情况,请求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处理和技术援助。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一)各级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为本辖区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和技术指导中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调查、控制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突发事件监测、调查处理、预防和控制的技术能力,具有完备的卫生检验、检测分析实验室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完善的应急应变能力。(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病人的抢救,进行疫情和中毒病人报告,配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诊断病人、调查病因和实施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措施。第八条投毒、放射物资丢失造成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公安部门会同环保、卫生部门处理,“三废”污染造成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卫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处理;在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第三章管辖第九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一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如乙、丙类传染病局部小流行、局部小爆发,每起食物中毒30例以下,放射性一级事故,波及面及影响较小的中毒事件和其他较轻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条遇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较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组织、指导、协助、支持或直接参与。1、跨县的疫情、中毒和其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2、所辖县鼠疫、霍乱疑似首发病例或首发疫情;3、所辖县发现疑似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的病例或输入性疑似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的病例;4、一个县多乡镇多点爆发疟疾、白喉、百日咳、新生儿破伤风并呈蔓延趋势;5、一个县范围短期内乙、丙类传染病波及数个乡(镇),出现多点爆发,发病率比常年上升数倍以上时,或乙类传染病在多个村屯、单位发生爆发流行时;6、每起食物中毒30-99例,其它急性中毒出现严重症状者3-9例,放射性二级事故;7、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涉外饭店、重要厂矿等重点场所发生重要传染病疫情或中毒事件或其它有较大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时;8、所辖县范围内发生不能确诊及病因不明群体疾病时。第十一条以县为单位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对当地给予指导、协助、支持和直接参与:1、发生鼠疫疫情,霍乱2例以上时;2、在5日内发生肝炎50例,伤寒、副伤寒10例,痢疾100例,出血热5例,钩端螺旋体病、乙型脑炎、登革热20例,炭疽10例,或引起2例以上死亡时;3、当发生跨地、市的重大疫情,经实验室证实的脊髓灰质炎显示毒株病例或输入的脊髓灰质炎显示毒株的病例时;4、其它传染病在1/3以上乡(镇)范围流行,或疫情跨地,市爆发流行或造成2例以上死亡病例;5、发生50例以上病因不明的疾病并造成死亡;6、食物中毒10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其它急性中毒1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放射性三级事故。第十二条辖区内出现跨地区中毒事件,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时,或发生跨县(市)范围流行至5人以上死亡,特大或其它可能造成国内外严重不良影响,视为特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必须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对疑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下级请求上级协助解决的,上级应全力支持;上级认为必要提前参与时,可派出抢救组、调查小组、专家咨询组等到现场直接组织或协助工作。第四章突发事件报告第十四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单位、个人以及最初接诊的各级医疗单位,必须采取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控制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疾病控制或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报告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要在勘验确定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对重大、特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第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有责任直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核实,再按规定上报。第十七条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病或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年龄、性别和职业分布,发生的可能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现状及趋势,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医疗卫生部门的报告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表格,按表格规定的内容报告。第十八条各部门报告、收报时应作好记录备案。收报部门要向报告部门核实情况。收报人收报后应立即向领导汇报,领导要签字,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采取行动。第十九条对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隐瞒、谎报、延误报告,造成疫情或中毒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外发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要注意保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预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柳铁物价办: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区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中小学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规范如下:一、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杂费、“一费制”、借读费收费标准:2、职业高中学费:除按上述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外,另收实验实习费:每生每学期文科100元,理科200元。(三)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代收费项目:课本费、练习本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体检费。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外,各地、各校不能自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从严核定:执行“一费制”的学校,不能再收取任何代收费项目,非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除课本费以外的代收费项目。1、课本费、练习本费。各中小学校只能统一代收经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或规定的教学课本和辅导用书及练习册,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文具用品、商品等。对社会上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要坚决抵制,不准把社会上的乱摊派转给学生个人。2、水电费。学校教室用的水电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水、电费价格,以及学校教学用水、用电的实际消耗具体核定。3、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聘请编外厨工、保安员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分别核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4、体检费按医院实际收费收取。5、微机使用费。微机及配套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期间损耗也大,因此,开展了电脑课程教育的学校,在学生、家长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对参加电脑课程学习的学生收取微机使用费,对不具备开设电脑课程条件的部分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微机使用费。6、代收费原则上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执行。并在每学期结束时结算、公布上墙、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四)职业高中收费。学费、择校生费、实验实习费、代收费项目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收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原1994年设立的“委托培养费”的收费项目。(五)初中、小学借读生费。各地要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的规定和班额录取学生。对少数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双方或单方户口不在本市、县(市)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费。(六)高中阶段择(选)校生费。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严禁招收“择(选)校生”。极少数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阶段择(选)校生,应与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招收录取条件,而不能把学生交费多少同入学就读挂钩。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七)学校向住宿学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0]268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确需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类),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暂行收费标准,凡自治区已下达最高限价标准的,各地应在规定限价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中央驻邕单位和自治区区直单位所办的专业性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班)、学前教育、幼儿教育,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二、收费减免办法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者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杂费。以一个学校为单位,享受减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收取学费或杂费总额的10%。个别地方因特殊原因,需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县(市)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三、收费管理办法1、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借读生费、择校生费可按学年收取,但不能跨学年预收。2、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3、初中、小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须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执行“一费制”的地区和(非贫困地区农村学校的杂费含教室公用的水电费等)。4、中小学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各地的中小学校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各中小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超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纠风办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及挤占、挪用学费、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四、本通知从二○○二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附件: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教电[200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要求从2001年起,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对纠正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规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农村学生和家长的拥护。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学校公用经费出现缺口,一些地方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和书本费收入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2002年“一费制”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落实“一费制”有关规定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所采取的意向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做好农村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的重要措施,事关农村、农民、农业和农村教育工作的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一费制”的落实。2002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均要试行“一费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试行“一费制”。省级贫困县是否试行“一费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适当调整“一费制”标准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2002年“一费制”试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浮动不得“就高不就低”。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相应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费用减免和资助等配套工作。三、保证学校公用经费投入试行“一费制”后,因杂费、课本费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应按照各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因滥开支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则不予弥补。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试行“一费制”的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收费收入。学校收费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其中,属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学校代收的学生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在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违反规定,在“一费制”以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对违反规定的,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处。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1、初中和小学杂费、“一费制”标准(元/生、学期)地区杂费“一费制”备注(含杂费.课本费.课堂作业本费)初中小学初中小学城市及一般县城45-8530-60含已建成的建制镇所在地特困地区县城40-8025-50同上非贫困地区农村45-7530-55自治区级贫困县农村13080规定使用黑白版课本,收费标准扣除课本费后最高可上浮20%.国家级贫困县农村13080规定使用黑白版课本,扣除课本费后最高可上浮10%2、初中、小学借读生费标准(元/生.学期)地区初中小学城市及一般县城450-620350-500特困地区县城400-500250-390非贫困地区农村350-490200-378备注:(1)、特困地区系指国务院公布的我区28个贫困县,即:国家级贫困县;(2)、非贫困地区农村系指除28个国家级贫困县和22个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外的农村。(下同)1、高中学费标准(元/生.学期)地区高中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普通高中)(上浮50%)城市及一般县城140-395210-590特困地区县城125-360180-540一般地区农村120-340180-510特困地区农村105-295155-440备注:(1)、一般地区农村系指除28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2)、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学费可在高中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确因培养成本开支较大,确需超过上浮幅度收取的,须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3、高中择校生(或超计划招生)择校生费收费标准:(元/生.学期)地区高中自治区示范性高中(上浮30%以下)城市及一般县城1330元以下1700元以下特困地区县城1100元以下1430元以下一般地区农村880元以下1150元以下特困地区农村740元以下960元以下备注: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费可在择校生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确需超过上浮幅度收取的,须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择校生费标准仍可继续执行。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气象学校短期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气象学校:你校《关于申请办理学校短训招待所收费的请示》悉。鉴于你校承担本系统内职工短期业务培训工作任务,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自筹资金对原有的部分学生公寓重新进行改造、装修,新添设备、设施并作为培训专用住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校培训招待所双人间住宿收费标准按每人每天每床50元收取。招待所应具备如下条件:配席梦思床、床上用品、橱柜、办公桌椅、台灯、床头柜、热水器、电话、彩电及空调,房内有卫生间,日常卫生用品一套等。短期业务培训招待所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2002年全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厅制定的《2002年全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五月十三日2002年全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推动畅通工程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创造城市良好的交通环境,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围绕我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职能作用,在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加快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更新管理观念,改革管理模式,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重点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的突出问题,努力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在2001年所有建制市参加实施畅通工程的基础上,将实施工作扩展到部分县城,阳朔县、合浦县、崇左县、平果县、来宾县5个县为第一批参加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的试点县。各创建市、县进一步加强严管街和严管区的建设。去年和今年参加实施工作的城市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的严管街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建好严管街。南宁市、柳州市、北海市、北流市、百色市要在严管街的基础上逐步扩展到严管区。其他建制市有条件的应在进一步完善严管街建设的基础上做好下一步扩展严管区的工作准备。每个城市要集中力量解决一、二个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的突出问题,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采取具体措施。地级市及被评为三级管理水平的城市年内要完成交通管理规划。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着手制定交通管理规划。2001年被评为三等、四等管理水平的城市争取2002年达到二等、三等管理水平,所有建制市要争取达到四等管理水平。2003年作为第一批试点的5个县争取达到合格(四等)管理水平。三、组织领导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实施“畅通工程”工作,成立有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教育、安委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畅通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畅通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下的职能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机制。四、实施内容(一)整治城市交通秩序治理严重违章。各城市以严管街或严管区为重点,将日常勤务和专项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如下违章: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信号灯指示、超速、违章超车、占道行驶、占道停放;非机动车抢行猛拐、违章占用机动车道;行人不按规定横穿马路。各类城市争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相应达到公安部评价指标的二等以上管理水平。加强静态交通管理。按有关规定严格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审批管理。设置广告、标语、指路标牌等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不影响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遮挡信号灯、标志、标线。车辆停放、施工占路规范。治理违章停车、占路擦洗车辆、占路堆物堆料、占路摆摊设点等占道。各城市组织开展两个治理违章占道行动周活动。恢复原有停车场的功能,车辆停车入位。降低道路阻塞率。各地采取局部路网改造、拓宽渠化路段、交叉口等工程措施,或实施分流、单向交通、禁行等管理措施,合理规定车辆行驶线路,减少车辆在城市道路的行驶时间,尤其是要减少进出城市的长途客运班车在城市道路的滞留时间,确保中心城区主干道及交叉路口不发生周期性严重阻塞,阻塞率明显下降c(二)科学高效管理交通1.做好协调和规划工作。各城市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场(库)、交通指挥中心和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交通秩序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一规划,常抓不懈。发挥畅通工程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目标任务,分工落实,建立考核机制。完善交通安全责任制。健全地方性道路交通管理和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满足执法实践需要。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和道路交通管理近期、中长期规划,规划科学、可操作性强,并通过专家论证。地级市逐步完成或调整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合理调整交通结构,b类城市和部分c类城市采取限制注册登记、禁止通行等措施,削减摩托车、微型货车、三轮车数量。同时,采取加大投入、公交优先通行等政策扶持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占城市交通总量的份额,南宁市、柳州市公共交通分担率争取达到15%,梧州市、北海市争取达到12%。2.加快指挥中心现代化建设。建成车辆、驾驶员管理和违章、事故处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系统与各职能部门、执勤队联网。地级市以上城市信息系统接入公安一、二级网或实现拨号上网,提高交通管理效率。b类城市根据实际需要,建成集信号控制、信息查询、监控、通讯以及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c、d类城市及县份根据实际需要,建成信息查询、通讯、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3.实行交通诱导。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寻呼设备等,及时发布交通信息。各城市根据需要,使用可变情报板,实时提供路况和交通信息。4.优化交通组织。广泛运用交通工程理论和先进管理技术,科学组织交通。采取实施交通分离、交通量控制和调节、禁止转弯、禁止通行、单向交通等措施,挖掘现有道路潜力,通行能力有明显增加。发挥路网功能,次干道、支路使用充分,交通流均衡。5.加强勤务管理。警力、勤务安排合理,灵活有效,实现一级指挥。对道路管控范围大,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逢违必纠,执法必严,坚决取缔影响交通秩序和畅通的违章行为,路面执勤民警的纠正违章率要达到80%以上。接警后反应迅速,接警后中心城区白天12分钟内需到达现场,夜间16分钟内到达现场。能迅速、有效处置,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及时。现场处理与急救、医疗、清障、消防快速联动。6.事故处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标准,使用法律准确,程序规范。改革事故处理,对案情简单、责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破案率要求达60%以上。实行午休照常办公、办案预约、公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调解赔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事故处理中现场勘察、责任认定、处罚、损害赔偿等环节分离,确保事故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错案率不超过2%。(三)加大宣传力度1.宣传主题。遵守交通法规,保护个人和他人的安全;崇尚现代文明,塑造自己和城市的形象。2.宣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气氛浓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城市在当地电视台开设畅通工程宣传栏目。4月25日为畅通工程宣传日。3.法规教育。深入单位、街道、学校和家庭,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各城市以1所中学、1所小学为试点,建立中小学安全卡制度,建立健全路队制。利用新闻媒体对交通违章行为公开曝光。(四)完善道路交通基础和安全管理设施1.信号灯设置。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94)的要求,根据道路宽度、交通流量以及交通安全的考虑,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种类齐全,安装规范,配时合理,符合技术要求。建成区路口信号灯设置合理,根据需要设置车道信号灯。b类城市主干道交通信号控制方式争取实行线控。2.路口渠化。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有效分离,不同流向的交通流合理分离,通行能力最大等要求,合理地改建、渠化路口。3.标志、标线设置。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要求,增设、更新、施划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做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清晰醒目、齐全有效,满足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指路、指示标志和导向箭头标线前置。4.隔离设施。建成区主干道路段根据需要,隔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过街设施完善,保证为交通所用。5.停车设施。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筑物应达到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停车场、库配建指标,停车场、库功能有效,恢复已作它用停车场、点的功能。占路停车位设置合理。6.公交设施。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停车站点设置合理、规范。建成区主干道合理划设允许出租车临时停靠的固定泊位点。中心城区主干道根据需要,设置港湾式停靠站点。客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设置公交专用道。7.市政设施。合理改造、修建城市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和桥梁设施状况良好。五、实施步骤(一)部署阶段(3月20日至4月10日)各城市根据全区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部署。4月25日为我区实施“畅通工程宣传日”,各城市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声势浩大、效果好的社会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实施畅通工程作广泛的宣传。(二)实施阶段(4月16日-10月20日)各城市根据自治区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4月底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狠抓工作落实,加大投入,逐步完善标牌、标志、标线、渠化设施,调整交通流。重点抓好“严管街”建设,按照严管街的建设标准加大管理力度,摸索管理方法,建立完善先进有效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对症下药,采取有力措施,有步骤分阶段解决本城市突出的交通问题。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共同维护交通秩序,营造创建氛围。(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1月30日)巩固成效,完善工作机制,对今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各城市根据有关标准开展自评工作。自治区组织工作组对各城市2002年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情况进行初步评价并予以通报。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城市建设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高度认识实施畅通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实施畅通工程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周密制定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确保畅通工程有明显成效,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使城市交通状况基本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二)解决突出问题主动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综合整治。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评价发现的重点问题,加大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的投入,完善交通标牌标志标线,限制落后交通工具的发展,鼓励公交优先发展,清除违章占道。采取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畅通、安全的热点问题。(三)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围绕畅通工程工作重点和要求,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交通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观念,让群众认识到畅通工程是他们自己的事,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主动地批评、制止违章者,积极参与到畅通工程中来。(四)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通过实施畅通工程,加强基层公安交警、城监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并确立统一、高效、规范、科学的工作机制,重点解决长效管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起一套管理制度。要层层分解工作目标,加强考核,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提高工作责任心,力争治标又治本,巩固成果,持续发展,逐年提高。(五)做好评价工作我区2002年的畅通工程评价工作初步定为11月份。各地、市针对2001年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期分批予以解决、完善、提高。各地、市要认真开展自评工作,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的要求,逐项逐项评分,确保所提供材料、依据过硬。今年的实施畅通工程评价工作将列为全区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治理“南珠杯”一项竞赛内容,并设单项奖。
-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桂国税翻[2001]166号),全面加强我区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促进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兼政建设,现结合我区国税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认真抓好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不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发生。首先,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自行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除应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征求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还必须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和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办发[2001]17号)的要求,在送办公室审核前(若需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会签的,应在送经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送办公室审核前)送法制机构会签,法制机构应当就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与其他同位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协调、衔接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如经审核认为存在与国家税法相抵触或与其他同位阶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相协调、衔接等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文件草拟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如文件草拟部门认为法制机构所提修改意见不正确或欠妥当的,应当将意见分歧点书面报请分管局领导决定。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分管的局领导不予签发,以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进行公告,凡属自治区国税局制发的,一律在《广西国家税收法规》上公告,属地、市、县国税局制发的,应当及时在当地报刊或者税务机关的公告栏等进行公告,以便于税务管理相对人知晓、执行和监督。其次,严格执行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各级国家机关的法制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国税发[1994]208号)和自治区国税局印发的《广西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桂国税发[2000]207号)的要求,及时报备,并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提高备案效率。接受备案的上级国税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努力提高备查效率,认真履行备查职责,严格进行备案审查,经审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自治区国税局将对涉税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和进行情况分析通报,对于工作做得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不按规定报送或不及时报送、有权处理不作处理的,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在每年的2月份以前牵头组织人员对上一年度本级国税机关自行制定的(包括在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时作出的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并对清理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主要内容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相适应的,予以修改、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并通知所属国税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税收规范性文件被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当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公告。对已经实施的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执法文书,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依法进行简化、归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制作一些执法文书范本供所属国税机关在具体执法中参照办理。为确保清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的2月份终了后10日内将本单位的清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二、认真抓好税收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确保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有效。首先,严格执行税收申请分级管理、集体审定制度。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参照《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成立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桂国税发[2001]286号)的规定,成立本级国税机关的税收行政审批管理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统一设在法制机构),确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对诸如减免税、增值税先征后退、核销死欠、企业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因素核减所得额等有关税收申请,按照税收行政审批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实行分级管理,集体审定。集体审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次,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和《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桂国税发[2001]129号)的规定,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将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实行重大税务案件查、审分离。案件稽查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案件在进行初审(内审)后,凡达到了规定标准构成重大税务案件的,必须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的重点应当放在法律适用、处理程序以及证据的有效性等方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混乱的案件要退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凡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国税机关的名义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凡经审理后需要对案件作出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的,一律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结论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审理委员会所在国税机关的名义下达,交案件稽查部门送达执行,稽查部门应当将案件执行结果及时反馈给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国税机关审理委员会按规定的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立案并在当年查结的案件数)10%以上的,必须下调标准,并报自治区国税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每个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当选择1-2个县级局作为固定联系点,定期派人直接参加联系点所在国税机关召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第三,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报告、审理案例评析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在进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碰到有疑难、复杂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请示;对经审理并以自己名义处理(罚)的案情复杂、特殊、具有典型意义或研究价值,或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应当组织人员进行案例评析,并将审理案例的评析报告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以便在适当时候编辑案例选编,指导各级国税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三、认真抓好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依法维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法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首先,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在做出每一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时,不仅应依法告知税务管理相对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而且要通过书面形式主动告知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诉权。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时,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符合规定,都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级国税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国税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理后,认为正确的,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持,凡认为违法(包括程序违法)和不当的,也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撤销和纠正,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坚决制止和纠正那种为逃避当被告而不顾法律和事实一味维持的错误做法,以使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纠错作用,维护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被诉国税机关应当积极应诉,成立应诉工作班子,指定具体的应诉人员,并由一名主管局领导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应诉人员要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积极研究对策,做到未雨绸缪,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受诉法院的联系,宣传、解释我们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争取理解和支持。与此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好《自治区国税局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请示报告办法》(桂国税发[2000]199号),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材料报送、报表填报尤其是案例评析工作,自治区国税局将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其次,切实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文印发)和自治区国税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桂国税发[2001]403号文印发)的要求,在认真配合好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的同时,认真开展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法制机构负责。要纠正那种认为执法检查只能下查的错误思想,不仅要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的执法检查,更要加强对本级国税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鉴于总局已明确自今年开始原则上不再统一布置全国性的税收执法检查,为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我们要求,除自治区国税局视情况统一布置的全面执法检查外,每个地市一年至少要针对本地区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与此同时,要根据本地的执法情况和具体特点,按照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年度日常执法检查计划,确定当年日常执法检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并通过建立1-2个执法检查联系点,派人直接参加联系点的日常检查工作的方式,推动面上工作的有效开展,以切实推进日常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过程中进行的除询问外的调查取证,应通过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的形式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核对事实,搜集和提取证据资料;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除应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责令违规单位限期纠正外,还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执法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的重要依据,以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第三,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合理分解岗位职责、建立明晰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明确税收执法程序、建立合理有效的评议考核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和自治区国税局的有关具体规定,对通过税收执法监督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要视情节轻重,在核实事实、确定性质、划清责任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威慑力和对执法监督制度的保障作用。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法制人员,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位。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不仅任务重、工作量大,而且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为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三项建设”、“两权监督”的意见,加强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将执法情况列为对下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并将执法监督与选拔、培养子部结合起来,对执法存在重大问题的干部不予提拔。同时,要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支持法制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充实法制工作人员,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队伍建设,目前尚未配足法制工作人员的地市必须尽快按规定配备到位,并选配一些既懂法律又熟悉税收的高素质人员;县级国税机关的法制工作要统一归口到一个业务部门集中管理,并增配专人具体负责。各税收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并互相配合,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环节的执法问题,要及时通知并移送法制机构处理,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发现税务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交由税收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为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自治区国税局将对各地开展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宁市公共厕所免费使用的具体优惠政策》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公共厕所免费使用的具体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公共厕所免费使用的具体优惠政策一、公共厕所免费开放后,各城区政府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厕所减免以下费用:(一)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白蚁防治费按20%减免(二)免收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1、城建配套费2、人防工程建设费3、工程质量监督费4、定额编制管理费5、概预算编制费(三)缓收以下政府基金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2、散装水泥专项基金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4、教育附加费二、由各城区环卫部门管理的独立设置(包括与中转站合建)未能以固定经营铺面(包括出租房屋)的方式获得厕所维护经费的公厕的用水实行定额免费。按每座厕所每个蹲位每月免8吨水费,超出用水定额部分,按优惠规定缴纳水费。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报来《关于我市收取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南价报[2002]2号)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市立项收取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的批复》(桂财综[2002]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问题批复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18元。不能收取ic卡信息服务费。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我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我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关于加快我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区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到2005年末,全区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411公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区高速公路将突破3000公里,未来五至十年是我区高速公路发展的关键时期。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前期工作周期长、程序复杂、涉及部门多。为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建设目标,我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就简化政府工作程序、加快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进行了研究,形成如下意见:一、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总体安排为实现“十一五”高速公路发展目标,2006年计划开工高速公路357公里(兴安至桂林55公里,筋竹至岑溪40公里,阳朔至鹿寨85公里,隆林至百色177公里);2007年计划开工490公里(六寨至河池119公里,河池至宜州61公里,玉林至铁山港168公里,钦州至崇左142公里);“十一五”后三年计划开工626公里(岑溪至水汶32公里,三江至桂林150公里,百色至龙邦120公里,平南至贵港129公里,梧州至平南79公里,六景至钦州港116公里)。“十二五”初期初步计划开工高速公路375公里(桂平至来宾85公里,来宾至马山110公里,马山至平果85公里,河池至都安95公里)。上述高速公路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力争2006年10月份前完成2006年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2006年12月底前完成2007年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一五”后三年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十二五”初期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二、自治区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为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除项目已确定业主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外,统一由自治区交通厅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对国家有资金投入的项目,采取收费还贷方式修建,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建设;对国家无资金投入的项目,面向社会招商引资确定项目业主,通过招商未能落实项目业主的,采取收费还贷方式修建。三、建立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机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林业局、招商促进局等部门和项目业主共同建立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指定一名处级负责人为联系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及时总结和交流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简化项目前期工作审查程序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各审查部门要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高速公路项目特点,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审查时间。(一)对需上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高速公路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厅不再单独组织预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厅联合组织预审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审批或核准。(二)对符合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规划,属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可将编报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程序合并为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交通厅不再组织行业预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组织审查后审批。(三)集中限时开展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协调项目沿线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用地预审及相关工作,自治区交通厅、项目业主配合。为加快用地预审,项目业主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开展预审前期论证及材料准备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受理的用地预审报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或出具初审意见。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牵头召集项目沿线各市、县林业部门集中办理使用林地审查工作。(四)对需上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高速公路项目,涉及环保、水保、林业方面的审查、审批工作,自治区环保局、水利厅、林业局分别牵头协调国家对口部门加快审查和审批工作,并力争国家授权自治区审查或审批。(五)项目业主及时开展用地手续报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用地预审等手续办理工作。五、属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高速公路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积极配合申请国家用地指标。属自治区审批或核准、列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高速公路项目,自治区优先保证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六、为加快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提高前期工作水平,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引进区外优秀勘测设计、评估咨询单位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的编制、评估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 为加快我区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发展规划目标,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相应的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挖潜改造、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与信息化建设;支持优势资源开发新建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支持大集团、大企业的组建、发展;支持按法律法规淘汰污染严重、浪费资源,技术工艺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转产或破产。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也要设立该项资金。第二条设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担保。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十五”期间每年根据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注入资金。有条件的市(地)也要设立该项资金。第三条逐步增加科技三项费用占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自治区本级达到1.5%,市(地)、县(市)分别达到1.3%、1.1%。第四条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和自治区确定的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年折旧率可达15%-30%。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五条加大企业技术开发投入。技术开发费可据实计入成本,当年计入有困难的,可在今后三年内分摊。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第六条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条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工业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八条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第九条对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十条新办的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和医药等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和自治区支持的产业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支持工业企业安置劳动就业。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下同)的,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不足60%的,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10%以上不足30%的,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工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用房,免缴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及相关费用。第十六条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用地可享受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和贷款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第十七条奖励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出贡献的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奖励高新技术成果收益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收益人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90%。企事业单位自行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从转化实现利润的第二年开始,五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10%-20%奖励成果完成人;三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3%-5%奖励对成果转化做出直接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非成果拥有者)。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授予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第十八条鼓励投资者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者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工业项目,也可采取参股、控股、购买产权、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改组改造。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利用外资,支持外资企业对工业项目再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第十九条支持金融机构参与企业改革与发展。为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兼并、债转股和债权置换等改组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第二十条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股份制公司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通过上市公司扩股、配股扩大融资规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优势企业与上市公司实行资产重组借“壳”融资;联合区内外有实力的投资者或国外投资机构组建投资公司,支持我区重点产业。第二十一条取消部分项目审批,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不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一般竞争性项目,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取消项目审批。属地、市、县政府投资的,由地、市、县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属于中央和自治区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属于中央和自治区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项目审批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规范行政收费。有关部门的行政收费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除此之外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缴。第二十三条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在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够时,可使用周转指标、置换指标和折抵指标解决工业建设用地,如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经批准,依法调整农田保护区,并完成“占一补一”第二十四条允许以集体土地入股、租赁等形式办工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按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如需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农田除外),由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该级政府批准转用。第二十五条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采矿企业的露天矿场和取土用地可按临时方式供地,采矿区的外接道路可由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其用地视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集体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第二十六条鼓励利用“四荒”发展工业。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予优惠。第二十七条简化工业用地审批程序。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受理和审批。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其压覆重要矿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在用地预审阶段前完成。用地性质相同的,用地单位双方可按对等原则置换土地;置换的土地属国有土地的,双方按协议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土地审批。土地审批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审查报批程序、规划、计划、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和耕地占补平衡等手续;市(地)、县(市)负责土地调查、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边界核定等审查。第二十八条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城市市区企业原使用划拨的土地,允许以土地置换方式搬迁,其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该企业搬迁和建设。对采取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工业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也可改为租赁方式用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办理。用地单位先行开垦的耕地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经验收合格后,可免交耕地开垦费。经验收数量、质量不相当的,可按规定缴纳数量、质量差价。在经济困难的小城镇建设的工业项目,耕地开垦费可缓交50%。限期完成基准地价调整与更新工作,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更新的,或者当地地价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进行更新与平衡,按新的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在土地登记发证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完成权属调查,且土地登记申请人又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图件的,可免收地籍测绘费(中介机构收取部分除外)。第二十九条放宽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范围。只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无明令禁止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项目,非公有制市场主体都可投资经营。第三十条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5%出资,或首期可实缴5万元人民币,其余资本缴足时限为两年,第一年期满实缴资本应达到认缴金额的50%以上。第三十一条支持企业改制。改制国有企业在其它公司的权益经评估验证后,可作为注册资本金;其改制前已取得的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前置项目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允许改制企业原名称保留三年。允许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保留原名称。第三十二条放宽直冠“广西”企业名称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企业产品荣获全国驰名商标或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产品年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均可申请直冠“广西”名称。第三十三条放宽企业集团注册条件。公司制企业申请设立集团,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并拥有三家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000万元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6000万元,子公司数量不足三个,母公司承诺在一年内补足子公司条件的;可允许母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名称冠以“集团”字样,待母公司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的,即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并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非公司制企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母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并拥有五家子企业,母、子企业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5亿元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第三十四条支持以技术成果投资人股兴办企业,放宽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兴办企业,设立非公司制企业的,成果作价出资比例不受限制;设立公司的,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特别重大成果作价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的,须提交高新技术成果作价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在我区的投资,不受净资产比例限制。第三十五条改革前置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以及自治区人大、政府以立法形式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第三十六条多渠道引进智力。采取聘请讲学、咨询、企业诊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科技合作等多种渠道,不拘一格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智力,用智单位可按岗位、任务、贡献给予报酬,也可按生产要素分配。第三十七条加强大中型企业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参加工商管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公开选送一批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和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著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公司研修、挂职学习。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人才。第三十八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的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毕业生,可直接任聘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生在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先接收档案,待落实单位后,再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九条建立选拔任用和激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机制。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建立健全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选拔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拓宽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任用途径,推动高素质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制和考核指标体系,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提供科学依据。深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年薪制、股权期权制等多种分配形式。第四十条努力建立人才小高地。自治区设立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金,对留学回国人员创业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给予一定的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北海中华专家园和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自治区级以上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实行更为灵活、更为优惠的办法,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领域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广泛吸纳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人才,可简化办理有关手续。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正高职称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可不迁户口,其配偶优先安排工作,子女入园、入学、就业等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第四十一条切实解决困难企业高级人才的待遇。困难企业下岗的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称号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优秀专家等人员,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其待业两年内基本生活费不低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线两倍,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拨付。第四十二条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才与公有制单位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户籍、学习、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第四十三条逐步建立人才资源共享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单位领导除外),在完成本职工作、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在外单位兼职,实行多职多薪。第四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都可享受前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和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支持。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行公开举报制度。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
- 为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发展规划目标,根据国家促进小城镇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设立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城镇规划经费补助、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项目建设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以及市政公用企业发行债券贴息。“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相应的资金,与自治区集中调剂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作为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市(地)、县(市)也要设立该项资金。第二条设立城镇环保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城镇绿化和城镇治理生活污染、环境保护研究开发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重点市、县也要设立该项资金。第三条设立城镇防洪保安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城镇防洪工程(含排涝)建设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预算适当增加城镇防洪保安专项资金。重点防洪的市、县也要设立该项资金。第四条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除用于制定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收购储备、评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农用地定级估价、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变更调查、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地籍管理基础建设等工作外,主要用于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自治区部分,全部安排给重点小城镇,并优先安排给土地所在小城镇。经自治区批准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的公路用地,比照铁道、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第五条减免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对现有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以及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事业单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上述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第六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各类市场化资金参与我区城镇建设。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增加城镇市政公用设施投资。积极推行特许权经营(bot)、转让资产权益(tot)方式,拓宽利用区外境外资金渠道。支持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资产重组等方式直接融资。允许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依法转让冠名权和拍卖广告经营权,其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争取金融部门支持我区城镇建设。可采用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方式,提高城镇道路、桥梁、防洪工程、供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融资能力。第八条取消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对不需要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万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长度100米以下的城市桥梁、长度250米以下的城市隧道、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自治区计划部门不再审批。属于地、市、县政府投资的,由地、市、县计划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对以上自治区计划部门取消审批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其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和自治区直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由自治区计划部门登记备案,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计划部门登记备案。第九条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报告;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要自治区级保留审批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第十条推进城镇公用企事业体制改革。城镇公交、供水、燃气等行业要逐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加快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并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合理的水平,适时征收垃圾处理费。第十一条确保国家、自治区城镇建设重点项目用地。城镇建设用地纳入自治区、市(地)、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每年从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指标,保证国家、自治区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第十二条优先安排重点城镇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用地周转指标,用于已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重点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可依法调整。农民进城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其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用于小城镇建设。全区非农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重点城镇的公用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第十三条降低城镇建设用地成本。城镇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当地政府在辖区内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本辖区内无耕地后备资源的可异地开垦,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可免交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经验收数量、质量不相当的,可按规定补缴耕地数量、质量差价。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扩建项目的,用地手续优先审批,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重点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的,按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第十四条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外,其它用地要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经营性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在城镇周围按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的绿化隔离带,其用地涉及耕地的,可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鼓励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用于城镇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予优惠。使用国有未利用的土地发展城镇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免缴土地补偿费。第十五条允许以集体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城镇市政公用企业。单位和个人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按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如需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农田除外),由批准乡镇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该级政府批准。第十六条鼓励农民进城镇定居。进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原在农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允许其出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其转让。农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有偿转包。第十七条试行城镇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将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为城镇建设储备土地。第十八条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对重点城镇建设用地,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土地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发证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完成权属调查,且土地登记申请人又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图件的,可免收地籍测绘费(中介机构收取部分除外)。第十九条规范城镇户口管理。取消“农转非”计划管理,取消《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许可证》制度;取消城市、城镇蓝印户口(含绿卡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原已办理以上三种户口的,均转为城市、城镇常住户口。第二十条放宽城镇常住人口落户条件。在我区的城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城镇常住户口,有关落户条件,由市、县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一条放宽区外人才到我区城镇落户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上的区外人员,允许先到城市、城镇办理常住户口,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第二十二条放宽城镇投靠落户条件。夫妻一方需要到另一方城市、城镇居住的,允许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既可迁到子女方落常住户口,也允许一名子女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迁到父母方落常住户口。第二十三条规范城镇落户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经批准落户城市、城镇的居民,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借户籍改革之机收取城市、城镇增容费或其它费用。第二十四条为工作需要的暂住人口提供便利条件。到我区工作的区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愿落户的,试行《特殊人才优待证》制度,在住房、居住管理、子女入学、开办企业、因公出国出境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行公开举报制度。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加快我区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发展规划目标,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相应的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挖潜改造、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与信息化建设;支持优势资源开发新建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支持大集团、大企业的组建、发展;支持按法律法规淘汰污染严重、浪费资源,技术工艺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转产或破产。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也要设立该项资金。第二条设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担保。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十五”期间每年根据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注入资金。有条件的市(地)也要设立该项资金。第三条逐步增加科技三项费用占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自治区本级达到1.5%,市(地)、县(市)分别达到1.3%、1.1%。第四条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和自治区确定的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年折旧率可达15%-30%。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五条加大企业技术开发投入。技术开发费可据实计入成本,当年计入有困难的,可在今后三年内分摊。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第六条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条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工业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八条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第九条对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十条新办的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和医药等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和自治区支持的产业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支持工业企业安置劳动就业。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下同)的,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不足60%的,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10%以上不足30%的,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工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用房,免缴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及相关费用。第十六条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用地可享受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和贷款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第十七条奖励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出贡献的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奖励高新技术成果收益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收益人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90%。企事业单位自行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从转化实现利润的第二年开始,五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10%-20%奖励成果完成人;三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3%-5%奖励对成果转化做出直接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非成果拥有者)。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授予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第十八条鼓励投资者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者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工业项目,也可采取参股、控股、购买产权、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改组改造。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利用外资,支持外资企业对工业项目再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第十九条支持金融机构参与企业改革与发展。为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兼并、债转股和债权置换等改组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第二十条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股份制公司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通过上市公司扩股、配股扩大融资规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优势企业与上市公司实行资产重组借“壳”融资;联合区内外有实力的投资者或国外投资机构组建投资公司,支持我区重点产业。第二十一条取消部分项目审批,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不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一般竞争性项目,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取消项目审批。属地、市、县政府投资的,由地、市、县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属于中央和自治区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属于中央和自治区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项目审批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规范行政收费。有关部门的行政收费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除此之外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缴。第二十三条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在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够时,可使用周转指标、置换指标和折抵指标解决工业建设用地,如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经批准,依法调整农田保护区,并完成“占一补一”第二十四条允许以集体土地入股、租赁等形式办工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按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如需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农田除外),由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该级政府批准转用。第二十五条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采矿企业的露天矿场和取土用地可按临时方式供地,采矿区的外接道路可由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其用地视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集体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第二十六条鼓励利用“四荒”发展工业。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予优惠。第二十七条简化工业用地审批程序。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受理和审批。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其压覆重要矿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在用地预审阶段前完成。用地性质相同的,用地单位双方可按对等原则置换土地;置换的土地属国有土地的,双方按协议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土地审批。土地审批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审查报批程序、规划、计划、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和耕地占补平衡等手续;市(地)、县(市)负责土地调查、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边界核定等审查。第二十八条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城市市区企业原使用划拨的土地,允许以土地置换方式搬迁,其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该企业搬迁和建设。对采取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工业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也可改为租赁方式用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办理。用地单位先行开垦的耕地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经验收合格后,可免交耕地开垦费。经验收数量、质量不相当的,可按规定缴纳数量、质量差价。在经济困难的小城镇建设的工业项目,耕地开垦费可缓交50%。限期完成基准地价调整与更新工作,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更新的,或者当地地价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进行更新与平衡,按新的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在土地登记发证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完成权属调查,且土地登记申请人又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图件的,可免收地籍测绘费(中介机构收取部分除外)。第二十九条放宽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范围。只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无明令禁止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项目,非公有制市场主体都可投资经营。第三十条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5%出资,或首期可实缴5万元人民币,其余资本缴足时限为两年,第一年期满实缴资本应达到认缴金额的50%以上。第三十一条支持企业改制。改制国有企业在其它公司的权益经评估验证后,可作为注册资本金;其改制前已取得的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前置项目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允许改制企业原名称保留三年。允许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保留原名称。第三十二条放宽直冠“广西”企业名称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企业产品荣获全国驰名商标或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产品年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均可申请直冠“广西”名称。第三十三条放宽企业集团注册条件。公司制企业申请设立集团,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并拥有三家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000万元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6000万元,子公司数量不足三个,母公司承诺在一年内补足子公司条件的;可允许母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名称冠以“集团”字样,待母公司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的,即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并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非公司制企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母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并拥有五家子企业,母、子企业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5亿元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第三十四条支持以技术成果投资人股兴办企业,放宽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兴办企业,设立非公司制企业的,成果作价出资比例不受限制;设立公司的,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特别重大成果作价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的,须提交高新技术成果作价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在我区的投资,不受净资产比例限制。第三十五条改革前置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以及自治区人大、政府以立法形式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第三十六条多渠道引进智力。采取聘请讲学、咨询、企业诊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科技合作等多种渠道,不拘一格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智力,用智单位可按岗位、任务、贡献给予报酬,也可按生产要素分配。第三十七条加强大中型企业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参加工商管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公开选送一批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和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著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公司研修、挂职学习。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人才。第三十八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的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毕业生,可直接任聘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生在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先接收档案,待落实单位后,再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九条建立选拔任用和激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机制。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建立健全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选拔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拓宽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任用途径,推动高素质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制和考核指标体系,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提供科学依据。深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年薪制、股权期权制等多种分配形式。第四十条努力建立人才小高地。自治区设立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金,对留学回国人员创业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给予一定的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北海中华专家园和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自治区级以上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实行更为灵活、更为优惠的办法,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领域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广泛吸纳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人才,可简化办理有关手续。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正高职称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可不迁户口,其配偶优先安排工作,子女入园、入学、就业等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第四十一条切实解决困难企业高级人才的待遇。困难企业下岗的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称号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优秀专家等人员,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其待业两年内基本生活费不低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线两倍,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拨付。第四十二条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才与公有制单位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户籍、学习、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第四十三条逐步建立人才资源共享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单位领导除外),在完成本职工作、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在外单位兼职,实行多职多薪。第四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都可享受前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和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支持。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行公开举报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发展规划目标,根据国家促进小城镇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设立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城镇规划经费补助、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项目建设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以及市政公用企业发行债券贴息。“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相应的资金,与自治区集中调剂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作为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市(地)、县(市)也要设立该项资金。第二条设立城镇环保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城镇绿化和城镇治理生活污染、环境保护研究开发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重点市、县也要设立该项资金。第三条设立城镇防洪保安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城镇防洪工程(含排涝)建设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预算适当增加城镇防洪保安专项资金。重点防洪的市、县也要设立该项资金。第四条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除用于制定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收购储备、评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农用地定级估价、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变更调查、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地籍管理基础建设等工作外,主要用于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自治区部分,全部安排给重点小城镇,并优先安排给土地所在小城镇。经自治区批准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的公路用地,比照铁道、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第五条减免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对现有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以及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事业单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上述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第六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各类市场化资金参与我区城镇建设。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增加城镇市政公用设施投资。积极推行特许权经营(bot)、转让资产权益(tot)方式,拓宽利用区外境外资金渠道。支持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资产重组等方式直接融资。允许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依法转让冠名权和拍卖广告经营权,其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争取金融部门支持我区城镇建设。可采用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方式,提高城镇道路、桥梁、防洪工程、供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融资能力。第八条取消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对不需要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万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长度100米以下的城市桥梁、长度250米以下的城市隧道、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自治区计划部门不再审批。属于地、市、县政府投资的,由地、市、县计划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对以上自治区计划部门取消审批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其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和自治区直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由自治区计划部门登记备案,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计划部门登记备案。第九条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报告;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要自治区级保留审批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第十条推进城镇公用企事业体制改革。城镇公交、供水、燃气等行业要逐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加快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并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合理的水平,适时征收垃圾处理费。第十一条确保国家、自治区城镇建设重点项目用地。城镇建设用地纳入自治区、市(地)、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每年从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指标,保证国家、自治区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第十二条优先安排重点城镇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用地周转指标,用于已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重点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可依法调整。农民进城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其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用于小城镇建设。全区非农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重点城镇的公用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第十三条降低城镇建设用地成本。城镇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当地政府在辖区内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本辖区内无耕地后备资源的可异地开垦,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可免交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经验收数量、质量不相当的,可按规定补缴耕地数量、质量差价。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扩建项目的,用地手续优先审批,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重点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的,按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第十四条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外,其它用地要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经营性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在城镇周围按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的绿化隔离带,其用地涉及耕地的,可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鼓励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用于城镇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予优惠。使用国有未利用的土地发展城镇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免缴土地补偿费。第十五条允许以集体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城镇市政公用企业。单位和个人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按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如需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农田除外),由批准乡镇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该级政府批准。第十六条鼓励农民进城镇定居。进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原在农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允许其出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其转让。农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有偿转包。第十七条试行城镇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将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为城镇建设储备土地。第十八条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对重点城镇建设用地,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土地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发证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完成权属调查,且土地登记申请人又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图件的,可免收地籍测绘费(中介机构收取部分除外)。第十九条规范城镇户口管理。取消“农转非”计划管理,取消《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许可证》制度;取消城市、城镇蓝印户口(含绿卡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原已办理以上三种户口的,均转为城市、城镇常住户口。第二十条放宽城镇常住人口落户条件。在我区的城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城镇常住户口,有关落户条件,由市、县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一条放宽区外人才到我区城镇落户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上的区外人员,允许先到城市、城镇办理常住户口,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第二十二条放宽城镇投靠落户条件。夫妻一方需要到另一方城市、城镇居住的,允许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既可迁到子女方落常住户口,也允许一名子女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迁到父母方落常住户口。第二十三条规范城镇落户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经批准落户城市、城镇的居民,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借户籍改革之机收取城市、城镇增容费或其它费用。第二十四条为工作需要的暂住人口提供便利条件。到我区工作的区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愿落户的,试行《特殊人才优待证》制度,在住房、居住管理、子女入学、开办企业、因公出国出境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行公开举报制度。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挂牌人)组织实施,委托市地产交易市场具体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办法等内容,并接受竞买人的竞价申请,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轮番报价,挂牌人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除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挂牌公开交易方式出让:(一)对旧城改造中,拆迁量大、竞争性弱的项目,经规划、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旧城改造项目所在城区政府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二)大型综合商场用地、四星级以上酒店用地、度假及高级娱乐设施用地;(三)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在满足城市功能布局要求所需配套基础、公共建筑设施用地之外应依法有偿供应的;(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可实行挂牌出让的其他用地。第四条挂牌人应当至少在挂牌起始之日前30日发布挂牌公告。凡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均需在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地块面积5000平方米(7.5亩)以上的,还需在当地新闻媒介上公告。第五条挂牌公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二)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挂牌交易地块有关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挂牌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七)履约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六条挂牌出让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在市地产交易市场挂牌公告,公布挂牌的内容;(二)竞买人按规定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挂牌人指定的账户后,向挂牌人提交竞买报价单、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保证金付款回执等凭证材料申请竞买;(三)挂牌人受理竞买人申请后,应确定并告知竞买人的申请号,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在市地产交易市场的挂牌交易竞价公示栏内公布竞买人的竞买号、出价及出单时间等内容。竞买人向挂牌人的受理窗口提交竞买报价单并经挂牌人盖章后,即视为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竞买人在挂牌交易申请时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但其加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具体挂牌交易地块的加价幅度的规定。竞买人每次填写竞买报价单的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交易公示栏内公布的报价和挂牌人已受理的竞买报价单上载明的报价。(四)挂牌人及时公布当前报价和竞买人,更新显示挂牌价格;(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挂牌人按本法第八条的办法确定买受人,当场宣布交易结果。(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七)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登记,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七条挂牌时间至少为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八条挂牌人按以下办法确定受让人:公开挂牌交易时限届满之日,挂牌人结合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按下列规定确定受让人:(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挂牌交易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则确定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允许多次竞价,土地使用权由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先提交报价单者获得;(三)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内没有竞买人或所有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交易底价,则取消该地块挂牌交易,或调整最低交易价,按本办法重新挂牌交易。第九条挂牌最低交易价格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价评估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地价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第十条未能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其履约保证金由挂牌人在报价截止日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如数退回,受让人的保证金可在交纳最后一期土地交易价款时冲抵。受让人拒不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挂牌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第十一条挂牌活动结束后,挂牌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挂牌交易结果在市地产交易市场或媒介上公布(受让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除外)。第十二条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土地使用权的竞买活动:(一)有违法用地行为正在处理过程的;(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未付清地价款或使用划拨国有土地尚未结清划拨费的;(三)有闲置土地尚未开发的;(四)有其他违反土地出让、租赁等合同约定行为的;第十三条受让人有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挂牌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方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土地使用权的竞买活动。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挂牌竞价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以挂牌方式租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市辖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