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大学中加国际学院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大学:报来《广西大学关于中加国际学院收费的请示》(校财字[2001]12号)收悉。鉴于中加国际学院为公助民办性质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桂政发[2000]1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广西大学中加国际学院学费标准由你校根据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的实际情况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住宿费按住宿收费有关规定执行,教材、资料费按实际计收。广西大学中加国际学院收费标准需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后执行。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在醒目地方张榜公告收费标准,并且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自觉接受物价、审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
-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实施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力加强我区广大农村的教育、卫生以及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办公条件等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意义搞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维护安定团结大局,加强和巩固基层政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乡村基础教育、卫生以及乡村两级基层组织的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财政困难,投入不足,基层公共基础设施总体水平仍较低,且地区间发展也很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贫困乡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办公用房缺少,设施十分简陋;基础教育设施落后,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和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任务仍十分艰巨;一些地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不健全,群众看病难、就医难。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通过集中一定的财力、物力,加大对基层最紧迫的教育、卫生和乡村两级政权组织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农村教育、卫生的落后面貌,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子女教育和看病就医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广大群众的一些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照顾,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植根于农村,深入人心,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基层政权组织办公条件,为乡村两级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于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号召力,巩固基层政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把这项工作与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总的目标要求是,多渠道筹集资金,相对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突出重点,用两年左右时间,重点搞好农村教育、卫生及乡村两级政权组织的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使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有明显提高,促进我区基础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教育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配合国家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促进和加快我区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重点改善部分贫困乡镇初中办学条件,继续加强村完小建设;对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进行整体改造,使全区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显著提高。卫生方面:对部分医疗用房紧张、医疗器械短缺的乡镇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进行重点改造和建设,配置一批医疗器械等设施,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同时,结合村委会办公用房建设,给每个行政村配备一间医疗卫生专用房,缓解农村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乡村办公用房方面:对部分办公用房紧缺、破旧、简陋的乡镇及村委会进行办公用房改造和建设;对一些特困乡镇,可采取建设乡镇干部公寓房的办法,着力改善贫困乡镇的干部住房条件。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我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根据当地实际,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要结合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及财力承受能力,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制定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一)农村教育和卫生等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服务的范围、人口、交通以及乡村行政区域撤并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需要,搞好布局设点,优化资源配置。在确保农村群众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充分利用公共资源,提高社会效益,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资源闲置造成的损失浪费,提高我区乡村两级公共服务水平。(二)乡村两级办公用房建设,要结合机构改革和乡村行政区划调整,盘活和利用好现有的办公用房,对由于机构撤并腾出的办公用房,要合理调剂使用。对确实缺少办公用房的,要纳入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逐步予以解决。(三)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符合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工业化,提高城镇公共服务的辐射能力,为促进乡城经济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四)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制订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我区广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普遍比较落后,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根据当地实际,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渐次运作,优先解决带全局性、关键性和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重点项目,以点带面,稳步推开;要制订标准,节约支出,严禁不顾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一哄而上,乱铺新摊子,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把资金研缺口留给自治区。四、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搞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各级政府的基本事权,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下大力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并逐步退出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把不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事业逐步推向市场,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开支,在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正常发放、确保政权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公用经费以及法定支出和政策性重点支出资金需要的基础上,努力调剂资金,增加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增加投入,加快建设,力急用两年左右时间,使我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基层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自治区本级财政要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今明两年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运用自治区本级历年财政结余,集中财力,多方筹措资金,重点支持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民族县、民族乡和面上贫困乡镇给予照顾。各市(地)县财政也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调剂资金,增加对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自治区各部门掌握的相关专项经费,要向基层倾斜,向民族县、民族乡和面上贫困乡镇倾斜。各地可根据实际,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实行中必须严格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群众、企业进行强制性摊派集资。有上述行为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五、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一)加强领导,实行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分级负责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建设负直接责任,并对上一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上级党委和政府负有领导、支持和帮助的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把工作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将根据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性质和目标要求,制定检查、验收、考核和奖惩办法,对各地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二)规范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各级财政设立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资金预算安排中,凡能纳入部门预算的,要按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属基本建设的,要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资金拨付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凡按规定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按政府采购规程拨付资金。对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项目,要结合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对项目实行直接拨付。(三)加强对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建立资金使用的监控、追踪、问效制度,做到资金使用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等问题的发生。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专项建设资金的审计,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用的追踪监察审计。各级财政要千方百计保证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区城市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现代化和城市环境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城市绿化对调节城市气候、净化城市空气、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城市绿化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通过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和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区城市园林绿化指标逐年增长,人民群众爱绿护绿意识明显增强,城市绿化正向建设园林精品、重视环境质量方向转变,城市环境生态明显好转,城市质量逐步提高。但是,城市绿化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城市绿化面积总量不足;特别是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绿化滞后,城市公共绿地布局不够合理,建成区绿地率偏低,城市中心区绿地更少;一些城市的领导对绿化工作缺少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改变用地性质,侵占绿地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城市绿化建设投入不足,城市绿化管理经费不到位,影响了城市绿化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努力开创我区城市绿化工作的新局面。二、城市绿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我区城市绿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和创建“园林城市”为手段,建设适应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生态型城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区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全区各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要全面绿化,以防护林、风景林、生态林和经济林等组成的城市大环境绿化体系基本形成,城市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城市建成区绿地总量要逐年增加。各城市要充分利用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两侧和山边、湖边等进行绿化建设,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具有一定水平的城市公园、小游园和休闲林荫带。到2005年,全区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7%、30%和10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分别达到41%、35%和12平方米以上;建制镇(尤其是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绿化水平也要有明显提高。到2005年全区建制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28%、23%和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分别达到32%、27%和6平方米以上;所有建制镇至少建设有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或镇郊风景休闲绿地。城市中心区的绿化状况要有明显好转。到2005年,城市中心区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达到8平方米以上。三、城市绿化建设的主要措施(一)抓紧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城市绿化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合作,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规划的要求,抓紧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设市城市必须在2002年前完成,县城必须在2003年前完成,建制镇亦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快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步伐。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突出地方特色,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绿地的布局和界线范围,为城市绿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按照程序依法报批。经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组织检查,督促落实。(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要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界线范围,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所有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绿化用地,无论其面积大小,均应严格按规划实施,如因特殊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严把审批关,所有建设项目要按规定搞好绿化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凡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的开工或竣工手续。在旧城改造中要特别注意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化面积;对居住小区或单位庭院绿地率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绿化建设资金。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各级财政要将城市绿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以保障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并逐年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主要用于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大型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的建设及养护管理。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绿化建设资金,引导单位、个人出资建设城市生产绿地、公共绿地和防护林地。此外,城市的各项建设工程都应将绿化建设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用于配套的绿化建设。(四)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证必要的绿化用地,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的前提条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的同时,通过调整和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扩大绿地比例等形式,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对已经建成的各类绿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清楚的应予以确认,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依法处理后,予以确认,核发土地权属证明。对规划公共绿地的建设,其用地属国家所有的,采取政府划拨方式提供;属于农业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要采取政府补助或出台优惠政策的办法扶持城郊农民建设苗圃、公共绿地、各种经济林和生态林等,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五)加大城市绿地建设力度,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建成区的整治力度,通过旧城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对产业结构调整置换出来的土地要优先用于绿化,提高绿化用地的比例。要集中整治建成区内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对确需延期使用的,要向城市政府缴纳延期使用费。对建成区内成片改造或各单位、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配套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审批;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须经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后,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和屋顶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立体绿化,使城市绿化向点、线、面、环的方向发展,改善旧城区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六)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强化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强绿化队伍建设,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各种侵占城市绿地和乱砍滥伐、破坏绿化成果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生态环境;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严厉处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七)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大中城市要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机构,落实专项资金,重点加强对城市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城市行道树品种和公共绿地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开发,及时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相关养护管理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提高城市绿化植物的存活率。同时,要注重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城市绿化建设的科技含量和艺术水平。在总体规划设计上,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尽量避免大挖大填的破坏性建设。在绿化植物的配置和设计方面,要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要以当地乡土适生树种为主,同时也要考虑植物造景与园林建筑、小品等的和谐配置以及物种的变化更迭、色彩变化,力争建成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景观丰富的城市绿化精品工程,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更好的绿色休憩空间。四、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城市绿化建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城市市长要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城市要把城市绿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城市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继续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推进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积极鼓励单位、个人认养城市树木、绿地,培养爱绿、护绿的文明风尚,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的目标。开展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是城市绿化建设的好形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坚持下去,并注重实效。各级人民政府要搞好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植树义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要加大城市绿化建设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提高人民群众的城市意识、绿化意识和生态意识,动员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城市绿化事业,营造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绿化城市、美化家园的良好氛围,使城市绿化建设工作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城市绿化建设工作是造福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建设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城市,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区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积极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连续六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地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补充耕地的任务更加艰巨。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实现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即指耕地占补平衡)。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是实现我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发展,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加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选择开垦条件好的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按照耕地质量、数量和生态管护三方面协调统一的要求补充耕地面积,使补充与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当,实现我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用地。二、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耕地后备资源条件,统筹、合理、高效、有序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一)加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的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的家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的范围包括:荒草地、滩涂、苇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废弃地(工矿、交通、水利等废弃地)以及已开垦而未变更登记为耕地的未利用地等。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全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全面查清我区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提出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的意见和建议。(二)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上一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西部生态建设一广西农田整治工程等,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合理安排农村所必需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开发计划,要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和未利用土地的合理开发,有效地增加耕地面积。(三)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未利用地的开发力度,将零星开垦、未变更登记为耕地的未利用地纳入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的配套设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以及资金的审计制度。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对补充耕地方案和新增耕地管护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四)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各地对耕地开垦费要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或缓缴耕地开垦费。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要将耕地开垦费列入工程概算,确保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任务。同时,各地要加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防止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三、完善机制。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队伍建设,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土地开发整理管理队伍人员、经费和编制,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耕地占补平衡。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政策,组织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指导全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管理;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负责本级所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管,防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的监测和地力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水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城市的生命线。解决城市水的问题既是我们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大问题,是实施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重要决策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项具体内容。我区虽然是水资源相对充足的地区,但由于水资源分布不平衡,特别是水源污染日益严重,部分城市已出现水源短缺和水质性缺水,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市水资源的供求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城市水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落实“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为我区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有效保障。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地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资源防治工作(一)加强规划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城市供水。按照中央提出的“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地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城市用水。必须从全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水污染治理、污水回收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正确处理工农业之间、城乡之间、流域与流域之间、生产与生活之间、当前与长远等各方面的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各地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各地编制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市城市必须在2003年前完成,县城必须在2004年前完成。同时,要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要严格控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从2002年起,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的300%,并在2005年以前完全取消自备水源。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对已超采的地区要及时采取封闭取水井或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的有效措施,以达到采补平衡。(二)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除了水资源短缺的原因外,还有水资源浪费的原因。实行节约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通过节约用水,可以减少污水排放,减轻环境压力,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要把节约用水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策略。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要在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以及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的管理制度。要建立并实行新建、改建工业项目的“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即工业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到位”即工业企业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工业项目和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银行不予贷款,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缺水城市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到2002年底,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仍低于40%的城市,从2003年起,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到2005年,全区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万元工业产值取水量下降到170立方米。加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禁止继续安装并强制淘汰不合技术规范的用水器具。从2002年起,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要严格按规定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现有的公共建筑和各单位建筑要在2005年前完成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的更换改造;鼓励引导居民尽快更换现有住宅中陈旧落后的用水器具,要建立奖惩制度,确保此项工作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我区部分市县供水管网老化、配套不合理、漏失率高。要进一步深化城市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成本管理;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日常检测维护,2002年前,要将管网漏失率降低在15%以下,超标必须整改,不整改者超标部分不准列入成本;要抓好管网普查和建档工作,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力争在2005年前完成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管网的更新改造工作。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从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等收费中提取15%作为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用于工业节水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改造贴息等。(三)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水污染的治理,要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定水功能区,提出不同水体和水量条件下水资源保护目标和污染物排放容量、入河排污口设置、水资源保护等措施方案,并在制定产业、投资等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问题。要根据水体功能要求,确定环境容量和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环保行为。要加大推行清洁生产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实行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对江河沿岸能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工厂要加快技术改造,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限期停产整顿或关闭。“十五”期间,重点加强对左江、右江、邕江、郁江流域工业污水的治理和城市污水设施的建设,要在加强水资源污染治理的基础上,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各地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010年前,全区所有县城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南宁、桂林、北海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各地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要结合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完善排水设施,做到城市下水管道清污分流,今后污水处理能力的增长速度要与供水能力的增长速度相适应,缺水的城市要对处理的污水进行回收和利用。对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不达标的要进行预处理。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水体环境保护责任制。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要制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计划,并抓紧实施,确保水源水质。2002年底前,设市城市要建立供水水源水质旬报制度,并对地级市供水水源水质实行公报制度。要加强对环保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目标责任奖罚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江河水体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水污染联防和预警预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三、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加快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步伐(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渠道筹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资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通过政策引导、税费优惠、财政贴息、资产重组、有偿出(转)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市供水、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各地要抓住国家对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的资金倾斜的机遇,争取国家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资金支持,落实好国家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设施建设的步伐。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的偿还。(二)加快水价改革步伐,理顺供水价格。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我区城市现行水价偏低,不利于节约用水,也不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各地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事业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我区的行业用水定额和城市水价调整方案,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要提高城市地下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水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三)抓紧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物价、建设、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抓紧制定广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各设市城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时,要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污水处理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科学管理,降低成本。(四)以项目为中心,加强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近年来,各地加快了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步伐,供水设施水平逐年提高,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各地要抓紧规划,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库。对国家、地方已经确定的项目要抓紧施工,确保进度,确保质量,使之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也要抓紧进行,逐步配套完善水污染治理工程设施,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四、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一)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合理开发保护水资源,搞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把搞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二)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综合性工作,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上下游之间、部门之间既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各负其责,又要协调动作,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坚持依法治水,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增强全民的水患意识。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搞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水资源短缺的国情、区情和市情教育,使广大群众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掌握科学的用水知识,自觉履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把节水用水、保护环境目标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加强舆论监督,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好典型,对浪费水资源,破坏水质、供水节水设施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30日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加快我区城市社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一、整体推进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以加强社区的党组织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基层政权,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发展社区服务,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和谐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立足社区,服务居民,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文化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二是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合理利用社区内智力、物力、财力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各方参与,共建社区的局面。三是扩大民主,社区自治。充分体现基层民主的广泛性和全民性,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逐步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增强社区自治能力和凝聚力。四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以社区组织建设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建设目标,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先易后难,注重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发展目标。二、整体推进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和近期目标基本思路:搞好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大胆突破,务求实效;以社区服务为入点,以组织建设、培育社区自治、扩大基层民主为核心,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与社区关系,实现工作重心下移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助,社会各届广泛参与,齐抓共管,共促发展。近期目标:2001年下半年为社区建设的试点阶段,自治区将选择2-5个城区或有条件的县城为自治区级社区建设实验区,各市(地)分别选择1-2个城区或有条件的县城为本地区社区建设实验区,力争取得经验,为在面上推开社区建设打下基层。2002年为全面推开阶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县城以上城市中开展社区建设工作。2003年至2004年上半年,用一年半的时间,全面落实社区建设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定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理顺各种关系,完善社区功能,健全社区内部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我区社区建设的水平。“十五”期末,建成一批标准社区和模范社区。三、整体推进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一)社区划分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社区资源配置适度、管辖人口、人们的心理认同感、便于社区自治和管理服务等原则来划分社区,力求合理、科学。在老城区,以现有居委会管辖地域范围为基础,适当合并目前管理户数小的居委会;在新建居民小区,以若干小区组成一个社区。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1000-3000户居民为宜,按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把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军人及其家属的居民包括在内。新划定社区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居民意愿冠名,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和组建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二)组织建设1、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政治领导核心,对社区其它组织和社区总体工作实施政治领导。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任务在社区内顺利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社区内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中的党员、居住在社区内组织关系未转入单位党组织的党员、尚未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和退伍军人党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及在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各类企业及各种社会组织中工作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社区党组织。也可针对流动党员分散、流动性大、工作变换频繁等特点,通过直管、代管、协管等办法,建立社区流动党员党支部、临时支部、流动党员管理站等,把社区流动党员列入社区党组织管理之中。对居住在社区内而组织关系在社区外的单位党员进行登记,逐步建立健全双向联系、双向服务、双向反馈等各种旨在鼓励在职在单位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机制,使在职在单位党员成为社区党建工作的主体,充分发挥其在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模范带头作用。并通过社区党团组织与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党团组织广泛开展“结对共建”、党员志愿者等活动,逐步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社区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的党建工作机制。2、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在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今明两年,我区绝大多数居民委员会都面临期满换届。因此,从现在起,不论是率先开展整体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试点单位,还是拟进行居民委员会调整或期满进行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都要抓住居民委员会期满换届契机,进行社区区域调整,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9名成员组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选举规定和程序,由居民选举产生,任期3年。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社区保障、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卫生、社区计生、社区文化教育等工作委员会。3、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区中介组织建设。采取有效办法吸引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参与社区建设,组建和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培育社区中介组织。要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组建具有各类专长的、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社区志愿者队伍,有组织地开展社区志愿者公益活动和便民利民的福利性服务。(三)制度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决策、议事、管理、监督等社区自治制度,建立健全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等居民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明确社区自治权、转移委托协管权,自觉赋予社区监督权,确保社区自治依法、健康发展,使社区自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四)工作重点各地在整体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与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既有长规划,又有短安排。目前要重点抓好以下5项工作:1、社区服务。要建立服务门类和设备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会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网络,构筑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切实发挥社区服务在老年服务体系和社会福利社会化中“两个依托”的作用,开展面向社区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社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投入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社区服务硬件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社区为我,我为社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发展社区服务的各项扶持政策,推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2、社区文化。结合创建精神文明社区,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教育、科普、娱乐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努力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巩固和扩大社区文化阵地,提高社区文化队伍的整体素质,创新社区文化的活动形式,促进社区成员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科普宣传,形成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的社会新风尚。3、社区卫生。努力做好社区的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集中开展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等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在社区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建立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4、社区环境。积极推进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大力建设各具特色的景观街区和休闲游园,抓好社区的绿化、亮化、净化、美化工作,构筑社区内的景观体系。坚持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加强社区环境的长效管理。要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推进社区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使社区环境整洁优美,社区容貌特色明显。5、社区治安。以创建文明小区、安全文明单位、安全文明楼院活动为载体,层层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政法机关为依托,建立社会治安动态控制的快速反应机制,构筑集“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治安防范体系。并按一区一警的模式组建专职或义务治安巡逻队,建立社区警务室,调整民警责任区,推进社区治安建设。规范人口管理,加强民事调解和群众帮教工作,增进邻里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五)基础设施建设1、进一步改善办公、服务条件。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要求每个社区办公场地达80-150平方米。社区内原有的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及居民委员会办的经济实体,划归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和管理。新建小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套设施要与新建小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逐步配套完成社区“五室三站二栏一校一场所”,即每个社区配套有五室:党建活动室、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阅览室;三站:社区服务站、社区保障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二栏:社区居务公开栏、宣传栏;一校:社区学校;一场所:健身娱乐活动场所。2、加快社区管理信息网络建设,逐步组建社区网络管理平台。在系统、全面搜集掌握有关社区资源和社区自治信息数据的基础上,逐步开发设计社区管理软件,利用电脑网络和社区中介组织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便捷的服务。3、加大资金投入。新建社区,地方政府可下拨开办费,鼓励社区单位和居民捐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城区财政年度预算,市、城区两级财政按6:4负担的办法,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四、努力构建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一)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把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与加快城镇化进程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协调发展。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原社区服务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组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等工作;指导开展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制定本地区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即将进行的市(地)县(区)机构改革中,各市(地)县(区)要以社区建设的新思路来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基层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关系,强化社区自治功能,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基层民主自治和行政管理协调发展。(二)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社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建设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日常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总结社区建设的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并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各级组织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好社区建设的舆论宣传和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我区创建文明社区标准和规范,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健康开展;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预算内经费列项、资金投放、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建设、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的实施,在新建小区中无偿配置居委会的办公用房,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等;公安部门负责社区的社会治安,在社区内配备警务力量,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工作;工商、税务、城管部门要鼓励、支持社区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对社区兴办的社区服务网点在收费、场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区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计划生育部门要对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对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社区建设。(三)制定规划,理顺关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城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逐步理顺关系,循序渐进地推动社区建设。使社区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重实效地进行,不断提高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1、理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关系。社区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要自觉适应城市管理体制变化,改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将党组织的主张,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变成广大居民的自觉行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牢固树立党是领导核心的观念,自觉维护和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2、理顺基层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关系。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彻底改变将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行政派出机构的作法,引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治功能,依法做好社区各项工作,并切实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区工作,协助做好各项基层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向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3、理顺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关系。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实现从领导到指导,从指挥到引导,从包办到协助,寓管理于服务的转变,积极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要尊重、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履行好各自的职能,全力做好属于本部门的行政业务,并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好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并在各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落实政府目标管理创造和谐、宽松的社区环境。4、理顺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关系。驻社区企事业单位是社区建设的主体,要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做好对驻社区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服务,为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剥离社会职能、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5、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关系。物业管理部门是经营服务性行业,其工作范围是为产权人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服务所及社区具有法定的管理、服务和指导职能,代表社区居民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社区建设,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物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选举程序成为所在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四)开展创建社区居民自治示范活动“十五”期间,每个市(地)建成一个社区居民自治示范区(市、县)、每个区(市、县)建成一个社区居民自治示范街道(镇)、每个街道办事处(镇)建成一个社区居民自治示范社区。由各级民政部门汇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社区居民自治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由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对验收合格单位分别命名表彰“社区建设模范社区”、“社区建设模范街道”、“社区建设模范区(市、县)”,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文明社区”等命名表彰。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梧州市电价改革的通知
- 梧州市物价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及梧州供电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广西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6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桂价格字[2000]280号)精神,为促进全区电价改革,实现全区统一销售电价的改革目标,经认真调查研究,并请示国家计委同意,决定推进梧州市电价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销售电价。梧州市销售电价纳入全区统一销售电价管理。根据梧州市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考虑原来的销售电价水平,并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梧州市属电网除城镇居民生活电价维持现行水平外,其它各类用电均执行第四价区销售电价(详见附表)。梧州市属电网的价区加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广西电网价区加价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206号)规定进行征收、管理,专项用于京南水利枢纽发电厂还本付息,严禁挪作他用。二、在梧州市电力体制尚未理顺之前,梧州市电网购电价格暂按以下规定办理:1、京南水利枢纽发电厂的上网电价(含税)暂按280元/兆瓦时执行。由于上网电价降低而减少的电费收入,从梧州市销售电价中的价区加价资金弥补,但这块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电厂的还本付息。2、梧州市属电网向自治区主电网购电,在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按趸售电价执行,趸售电价水平由自治区物价局根据梧州市售电结构和国家计委规定的趸售电价表核定。在此期间梧州市要抓紧理顺电力体制。3、小水(火)电上网电价需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1)105号文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批。三、上述规定从2001年8月1日抄见电量(或上网电量)开始执行。其他有关事项按桂价格字(2000)280号和桂价格字(2000)385号规定执行。二○○一年八月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取和分配使用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我区从1968年开始提取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30多年来,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提取和使用,对促进我区糖料蔗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蔗糖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6号)精神,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原自治区糖业公司承担的糖料作物管理职能划转给自治区农业厅。为了进一步做好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提取、分配和管理使用工作,促进我区蔗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统归各级糖料生产管理部门使用,其提取标准、分配比例以及用途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取和分配使用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通知》(桂政办〔1994〕146号)的规定执行,即提取标准为每吨糖提取3元,计入糖厂糖料成本;分配比例为县(市)60%,地市20%,自治区20%;提取的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只能用于糖料生产技术改进,包括引进良种、良种繁育、推广先进栽培技术、研究推广糖料作物作机械,以及举办栽培技术培训班和印发技术宣传资料等。二、从2000/2001年榨季起,各糖业集团、糖厂上交自治区一级的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不再上交自治区糖业公司,而直接上交自治区农业厅掌握管理。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各糖业集团、糖厂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提取和管理使用工作,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糖业集团、糖厂的协调工作,确保各糖业集团、糖厂的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在每个榨季结束后2个月内,按所在规定的比例及时上交各级糖料生产管理部门。以上规定,从2000/2001年榨季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七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我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33号)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上要注意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既要坚持不懈地进行长期斗争,又要抓紧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二是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三是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标本兼治,实现整顿和规范发展相结合。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近期目标(一)主要任务。根据目前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问题,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是: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继续查处制假售假问题突出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大案要案。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打击取缔各种虚假广告和非法广告,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影响市场环境和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假文凭广告。取缔非法买卖外汇。严防走私回潮。2、整顿建筑市场。查处在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以及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及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3、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打击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制止恶意逃废债务行为。4、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重大项目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查处私设“小金库”、截留、坐支、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打击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5、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查处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6、推进文化市场整顿。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治理,打击盗版侵权、制贩淫秽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从事非法经营的各类“网吧”。加强对电子游戏、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7、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打击价格欺诈和有损客户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业经营规则联盟。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8、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抓紧工业、建筑业、商业、旅游、服务业、居民住宅区等重点行业的安全整顿,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关闭。(二)当前的工作重点。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必须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各阶段整治的重点。针对当前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等几个突出问题。今年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是以下六个方面:1、以食品、药品、农资、拼装汽车(拖拉机)等为重点,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1)突出重点商品,对各种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药、复合肥、种子、建筑用钢材、汽车、摩托车配件,卷烟、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化妆品等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要彻底严肃查办。(2)突出重点市场,对问题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的集散地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对关系到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质量的“放心肉”、“放心菜”、“放心粉”、放心食品以及全面推行明码标价进行彻底整治和规范,争取在全区全国树立好典型。(3)突出重点地区,对具有明显“一地一品”或“一地多品”制假售假、影响恶劣的地区进行彻底整治。(4)突出大案要案,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对违法犯罪集团和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速惩处,彻底铲除违法犯罪活动赖以存在的条件。2、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1)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增强工程建设的透明度,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问题。(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及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对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以及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对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行为,都要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法解决工程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中的非法挂靠关系。(3)加大查处建筑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认真调查工程质量事故,深挖案源。对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及有形建筑市场内部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依法严惩。对那些在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工程和居民住宅建设中偷工减料。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不仅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对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3、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1)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集中打击偷税、漏税、擅自减免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办大案要案;对于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一定要狠狠打击。(2)要依法治税,任何地方政府在税收问题上都不能搞“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减税、免税、缓税或搞“先征后返”等。对越权减免税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3)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基础管理扎实、征管手段先进、征查管相分离、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的现代税收征管制度。为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提供制度保证。4、以查处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1)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区封锁,积极推进垄断性行业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监管。(2)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303号),加大对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领导干部要作出严肃处理。(3)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年内对本地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5、以清理压缩音像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1)加大整治工作力度,要对各种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经营场所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和清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具备条件的要立即停业、关闭。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的监管,对有非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治。(2)要下大力气对各种出版物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整顿,坚决查缴淫秽色情、盗版、“法轮功”邪教等各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坚决摧毁和铲除制售非法出版物的窝点。6、以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为重点,切实加强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1)非煤矿山矿区要认真整顿采、选、销秩序,取缔非法采、选矿企业,制止滥采乱挖,消除安全隐患。(2)煤矿要继续抓好“一通三防”治理,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窑和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以及非法开办的矿山和滥采乱挖的坑口及作业区。(3)解决交通运输“三超”问题和无证船舶问题;取缔非法拼装机动车辆场所。(4)解决打火机、烟花爆竹生产的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问题。(5)采取措施,消除易燃易爆场所和破坏、偷盗输油(气、电)管线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6)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重大隐患及安全运输、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防爆、安全通道等问题。(三)近期目标。经过一年时间的集中整顿和打击,争取在以上六个方面都要取得阶段性成果,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使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处理;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惩处;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得到加强;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方法步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专项整治与全面整顿结合;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要把治理整顿和规范发展相结合;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单位、个人的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经济信用制度。具体工作步骤如下:(一)认真传达贯彻全国和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制订方案(4月份基本完成)。要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健全我国以法治国法制经济的重要工作,是推动当前和今后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加快全球化、集团化趋势的重要要求。是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良好势头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迎接我国加入wt0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有着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有着重大的政治意义;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深远意义。1、4月13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和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2、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国、全区和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及方法步骤、要求。在此基础上,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针对我市当前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分别制订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个别还没有制订工作方案的部门,最迟于6月中旬制订上报并实施。3、宣传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决定,同时还要曝光一批典型的制售假冒劣商品的大案要案,介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一批守法经营的先进企业和个人。要将打击假冒劣商品和宣传树立地方名优新特产品相结合。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和专题报道,实行全方位、多角度、持续性专题宣传报导。(二)全面检查,专项整治,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5-7月)。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检查整顿和专项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1、我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和专项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对列入全区重点整顿范围的问题,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专项集中整治。没有列入全区重点整治范围的,也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内容,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开展检查整顿。2、各县区和部门、行业要认真清理带有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性质的政策、法规和做法,提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的措施和办法。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任何形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快垄断行业的改组和重组,推进政企分开。强化竞争机制,推行现代化服务方式,实现规模经营。3、各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和本行业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认真的排查和综合治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制,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深化改革,健全机制,依法管理,规范秩序(8-10月)1、政府各部门要在全面检查整顿和专项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把职能切实转变到搞好宏观调控,培育市场体系,严格执法,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平等竞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来。行政审批项目,能精减的要精减,能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需要保留的也要公开程序、简化手续、规定时限、改进服务。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准擅自开设收费项目。审批要公开,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凡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已明文规定取消或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坚决严格执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要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我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制订的抓紧研究,尽快出台。各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坚决惩治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保证执法人员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四)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11-12月)。今年底,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对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认真地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12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将对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认真扎实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并取明显成效的县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进行批评。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今年和“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十五”期间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好转奠定基础。1、成立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统一组织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和协调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各县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承担日常的检查、联络和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全面检查了解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应对措施;协调、督促各县区、各部门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办公室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2、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各部门都要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行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对整顿不力,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县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我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责任制,对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要指导县区抓好在全区、全市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同时,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避免互相推诿扯皮,特别是在查处跨地区的违法活动时。更应加强配合协调。(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1、加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法犯罪者为其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切实起到震慑作用。2、严惩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违纪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充分发动群众,揭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区、各部门要用挂公益标语、版报、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他们广泛参与。要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各部门要及时、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市举报中心设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1号楼),电话:5530485(市经贸委市场流通科)、5530506(经济运行科)。同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统一公布全市各有关部门的对外举报电话。(四)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采取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做法。对涉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问题,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进行集中协调,联合行动。(五)加强检查,促进工作开展。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市政府将组织若干个检查指导小组对各县区、各部门及重点商品、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大案要案进行督查,以推进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扎实地开展。(六)加快建设“金关”、“金税”、“金卡”、“金盾”工程等信息网络监管系统。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已经建成的电子监管系统要尽快实现与全国联网,并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实现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七)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对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扶正压邪,形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浓厚舆论氛围。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人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制止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功能。(八)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在全市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同时,加快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制度,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并引导和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十五”计划,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扎实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创造更加公平竞争、平等交易、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树立办事公正、廉洁、高效率的行政、执法新形象,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消费者来我市投资、观光、消费,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成人中专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成人中专毕业证书工本费的函》悉。为加强我区成人中专毕业证书的管理,实行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和验印制度,杜绝仿制、盗印证书的现象发生,你厅决定对成人中专毕业证书进行改版。新的毕业证书采用专用纸张印制,并加印水印防伪标志。鉴于改版后的证书质量提高,印制成本加大,经研究,决定将改版后的成人中专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本10元。该项收费已含印制成本、运杂费、损耗费及各地在发证过程中必须支出的一切费用在内,为学生领到毕业证书的最终价格。证书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请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信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 广西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报来《关于申请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请示》悉。鉴于你中心是经批准成立的主要从事广西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单位提供教育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及培训的自收自支单位,所开展的工作为有偿服务性质,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及培训收费不属于政府行为的,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及坚持“自愿有偿”原则的前提下,经研究,同意你中心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及培训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及培训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英华武术学校培训及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英华武术学校:你校请求核批武术培训学费的《申请报告》悉。鉴于你校是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对自愿参加的武术爱好者开展武术培训,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你校所开展的武术培训工作为有偿服务性质,不属于政府行为,经研究,同意你校武术培训费及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坚持“自愿有偿”原则的前提下,由你校根据学校的生均培训成本、住宿条件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武术培训费及培训住宿费收费属服务性收费。你校武术培训费及培训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需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核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后方可执行。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在醒目地方张榜公告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为促进农村电力消费,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结合我区近年来农村用电的变化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自治区物价局在桂价格字[2000]385号文件中重新明确了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的价格标准。经调查了解,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澄清模糊认识,严肃价格纪律,现将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价格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无论用电性质如何,凡装机总容量不超过20千瓦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均按农业生产用电计价。二、按农业生产用电计价的粮食加工用电,既包括粮食脱粒、脱壳用电,也包括与之相关联的粉碎、打糠、磨浆等用电。三、对不同电价类别的农村动力用电,应尽量分表计量;若不能分表计量,为便于操作,应按不同类别动力用电的装机容量,加权计算结算电价。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本文通知后,要对当地电力经营企业执行农村粮食加工电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核实未按桂价格字[2000]385号文件规定执行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意见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积极推进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并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1.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从根本上改善中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重大举措。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无论对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还是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将我区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试点范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区的关心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认真学习国发(2000)24号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我区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2.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为了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和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与试点县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目标责任状,将试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县,由试点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县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各有关地区、市、县、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试点工作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3.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协调解决全区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工作。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管理办法,负责粮食供应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的发放、兑付业务;自治区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审计厅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试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农业、国土资源、监察、地税、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做好服务。试点所在地的地区和试点县的计划、财政、林业、粮食、水利、审计、农业、国土资源、监察、地税、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4.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要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凡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的地区、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不准随意扩大试点范围和增加面积。对于超出试点计划面积的,其粮食、现金和种苗补助,由本地区、县自行解决。5.明确退耕还林还草目标。各试点县退耕还林还草目标的确定,应与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结构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做好统筹规划和相互衔接,处理好退耕还林还草和农民生计的关系问题,既要确保实现生态目标,又要顾及农民生产和生活,真正做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退耕还林还草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凡退耕地必须由农户先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申请报告,才能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试点范围。对生产条件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二、落实和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6.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切实把国家无偿向试点县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落实到户。自治区每年根据核实的退耕合格面积核定各地区、县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粮食和现金补助总量。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多少年就再继续补多少年(届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坚持营造生态林为主,而且不许自行砍伐。根据我区的实际,规定各试点县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包括退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营造生态林比例达80%以上,经济林比例不超过20%。对退耕地还林还草部分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要坚决杜绝出现林粮间种等还林不退耕的现象。退耕户在完成退耕地还林还草的同时,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具体由各试点县按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统一规划设计。国家除对退耕地补助粮食外,还对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所需种苗给予补助。7.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补助粮源由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由自治区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原则上以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好粮食的供应,按就地就近调运原则,组织到乡、到村,兑付到户,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供应成本。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下同)标准为300斤。退耕地实际产量超过粮食补助标准,而农民不愿退耕的,要尊重农民意愿,绝不可强迫农民退耕。为便于组织粮食供应和记帐,补助粮食的品种统一规定为稻谷。根据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等7部委办《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292号)规定,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的价款由中央财政承担。粮食价格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物价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依据当年市场粮价确定。粮食调运费用由自治区和项目县共同承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70%,项目县财政负担30%,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要确保粮食的数量和质量,供应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粮食、储存时间过长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民。粮食必须兑付到户,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代金券发放。有关补助粮食的费用结算,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办理。8.落实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现金补助的政策。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草,并考虑到农民日常生活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可给予现金补助。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补助年限与粮食补助年限相同。补助款由国家提供,每年由自治区按核实的退耕面积拨付到各试点县。各试点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将补助现金兑付到户,不允许将现金补助抵扣农民应交纳的任何税费。9.落实国家向退耕户提供造林种草种苗费补助的政策。凡计划内的退耕地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国家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补助款由自治区按各试点县项目计划面积核定下拨。10.落实国家关于退耕还林还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3号)规定执行。进行生态林草建设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11.中央对地方财政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财政减收给予适当补偿。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试点县,其农业税等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试点县要做好农业税减收情况的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区行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汇总后统一向国家申报。12.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的前期工作、管理和科技支撑等方面的费用,按退耕还林还草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由国家和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区、县解决。13.实行多项目相结合。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方,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沼气建设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项目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综合使用。要调整农业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支农资金。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可重点用于该地区包括基本农田、小型水利等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的科技培训、科技推广,提高平地、缓坡耕地的生产能力,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顺利开展。14.要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承担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任务的地方,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退耕农民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实行责、权、利挂钩,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退耕还林还草真正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退耕后的农民大力治理荒山荒坡,并把植树种草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户、到人。农民承包的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树种草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15.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协议。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确保治理规模和成效。但绝不能为了追求连片造林而强迫农民退耕,导致“全退户”、“全退村”的出现,影响农民今后的生计。16.各试点县要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促进农民增收,确保退耕还林还草不反弹。要通过调整,建立有利于农民稳定增加收入的产业结构,同时,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建立新的生产及经济结构,确保农民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稳定增加收入。三、做好种苗的生产和供应工作,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为退耕还林还草提供充足的良种壮苗17.各地要按市场规律和科学规律办事,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的种苗基地建设,做好种苗生产和供应工作。各试点县要根据工程规划确定的造林任务、种苗需求情况,搞好种苗基地建设,确保种苗生产与退耕还林还草在树种、所需种苗数量等方面的有机衔接。要推广使用良种,和种苗生产新技术,充分利用国有苗圃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抓好种苗生产。同时,鼓励集体、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按质量要求培育种苗,扩大种苗生产能力。18.要加强种子、苗木检验检疫工作。各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种子。加强苗木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检查监督、检验检疫。退耕还林还草使用的种苗,必须经过林木种苗主管部门检验并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造林,严禁伪劣、带病虫害等不合格种苗出圃造林。生产、销售种子和苗木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子、苗木,不准进入市场。要实行种苗供应质量负责制,凡在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中出现种苗问题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9.要加强种苗调剂工作。各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种苗需求预测,搞好育苗规划和实施。确保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尽量在本县内解决,尽量使用乡土和抗逆性强的树种及新品种。确实因本地种苗供应不足须从外县调拨种苗的,也要做到适地适树、良种壮苗,严禁调进不适合本地种植的树种。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保障供给。20.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各地要坚决制止倒卖种苗和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行为,严禁销售不合格种苗。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正之风和不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退耕还林还草成效21.各试点县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类型,科学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规划和年度作业设计,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要以分类经营为指导,科学地布局林种、树种和草种,并确保生态林草的主体地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比例种植生态林和经济林。在水土流失严重、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及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等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要全部还生态林草,并做到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还林还草后实行封山管护。在立地条件适宜且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可适当发展经济林等商品林,但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22.要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各试点县要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科技保障方案,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依靠科技进步,探索运用新技术、新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的治理模式和实用科技。要依据植被地带性分布规律,研究乔灌草植被建设的适宜类型、适宜规模与合理布局,确定适合本地的科学的乔灌草植被结构模式。要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耐旱树种、抗逆性强的树种、综合效益高的树种以及良种壮苗繁育技术、石质山地造林技术,推广应用生根粉、保水剂等植物生长促进剂,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提高造林质量。要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研究和管理,防止危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要在生态脆弱区、重要江河流域的典型地区建立效益监测点,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效益监测和对比研究,为试点工程的总结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在面上推开提供科学依据。各级林业科研院所要以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为载体,有目的地开展各种造林技术研究和技术指导,为退耕还林还草提供科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办好具有一定面积规模的退耕还林还草示范点,通过对示范点的指导和研究,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逐步推广,整体推进当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五、加强建设管理,确保退耕还林还草顺利开展23.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的前期工作。试点县要按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本县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实施方案,做好作业设计,把退耕还林还草试点任务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山头地块,造册登记,签订合同,建档立卡,建立管理数据库。在安排任务和作业设计时,要按标准确定退耕的对象、范围和规模。原则上在保证留足农民的基本口粮地的前提下,凡属25度以上坡耕地、石质山地及其它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均应退耕还林还草,但享受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的退耕地以每人控制在3亩左右为宜,严禁出现“全退户”、“全退村”。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试点任务的作业设计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地市林业局审核后,转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24.认真落实项目责任制。在各级民政府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同时,各试点县还要层层实行项目责任制,每县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为本县项目的责任人,每乡(镇)确定一名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为本乡项目责任人,对本辖区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数量、质量、效益和管理负全责。25.各试点县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技术承包责任制,切实抓好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工程建设质量。可由本县选定的科技支撑单位对全县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技术负总责,由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承包人员要与试点县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其报酬要与工程质量挂钩,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各地必须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劳动所得,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26.建立规范的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管理机制,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实行工程化管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要求,制定有关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技术规程、管理办法、检查验收办法等,各试点县也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确保项目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补助。27.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严格实行报帐制。试点县将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落实到乡、村和农户,农户完成造林后,先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按检查验收办法对农户退耕还林还草进度、质量及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检查验收结果,申请自治区级复查,经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查,并向国家林业局上报省级检查验收报告,申请国家级核查。经检查验收后,农户凭验收卡和粮食供应证,按有关规定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并逐级进行报帐。28.将退耕还林还草所营造的林木纳入规范化管理。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行核实和逐块造册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山林权属证,纳入全县森林资源规范化管理。同时,明晰权属,使农民退耕后能安心地从事林木管护和其他生产,并为防止复垦提供法律保障。29.建立分级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自治区着重抓好试点县的乡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乡级工程技术骨干等人员的培训。各试点县要结合工程建设需要,对乡村干部和农民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和先进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的素质,使各级干部和农民熟练掌握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和技术规程。要采用发放科普读物,利用现代传媒和组织现场观摩等措施,加大培训力度。30.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宣传和动员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重大意义,宣传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措施,宣传退耕还林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户,切实做好农民的教育引导工作。各试点县、乡(镇)要组织编印相应的宣传手册、宣传提纲和宣传挂图,分发到试点工程区,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掌握建设内容、操作办法、治理措施和扶持政策等。六、严格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工程质量3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等7部委办财建(2000)292号文件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国家补助的钱、粮能及时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凡有贪污、克扣、截留、挪用粮食、现金补助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认真落实验收工作。各试点县、乡(镇)在施工作业中要严格按作业设计施工,凡不按作业设计施工的,要责令返工,否则一律不予验收和兑现粮、款补助。施工完成后,按国家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进行县级自查、自治区复查、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33.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实绩考核,依据检查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试点任务、质量不合格的,要相应扣减粮食及现金补助;对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4.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举报制度。各试点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35.严格依法治林,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在加快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进程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森林保护,制止新的毁林开垦。各地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保护林地资源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新的毁林开垦行为。要引导山区群众改变刀耕火种、轮歇耕作的生产陋习,坚决杜绝“边退边垦”的现象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七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南宁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精神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发[1999]4号),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新世纪我市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根据我市县郊农村实际,特制定我市县郊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使农村教育真正转到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轨道上来;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办学和送子女上学的积极性,提高农村劳动者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以及吸收、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人才和提供智力支持。二、基本任务积极发展农村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质。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用五年时间,构建适应农村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农村教育体系。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经费,保证适龄儿童正常入学,降低初中学生辍学率;扩大高中阶段办学规模,大力发展包括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尤其是要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使农民致富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使广大初中毕业生有更多的升学机会。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农民学习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为当地建设培养所需的中、初级专业人才和新型农民,提高农村广大劳动者整体素质。三、主要目标1、切实做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和提高工作,确保各项指标保持自治区“普九”验收时的水平并有所提高。到2005年,县郊3-6周岁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人数占该年龄段总数的90%以上,小学入学率达100%,巩固率和毕业升学率达99%以上,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95%以上,小学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初中辍学率不得超过3%,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85%以上。2、重点办好邕宁高中、武鸣高中、郊区高中,充分挖掘潜力,适度扩大规模,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办学效益,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三所高中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有侧重地为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打下坚实的基础,为高等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到2005年,三所高中都办成自治区示范性高中。3、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切实办好职业技术学校。县郊要努力办好邕宁县第一职业高中、武鸣县第一职业高中、郊区坛洛职业中学,到2005年,这三所职业中学成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骨干、示范学校。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积极发展以农业为主的专业,走产教结合的路子,把职业学校办成人才培养、科技试验、技术推广、生产示范和经营服务为一体的基地。4、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努力办好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加大成人教育为农村经济建设、为农民致富服务的力度。巩固、提高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到2005年,全市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0.5%以下,各县(郊)都建立职前、职后相互沟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性成人教育中心,扩大成人中专班办学点;有80%的乡镇建成单门独院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并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所有行政村建立成人文化技术分校,培训、办班面达100%。全市建设5所自治区级、10所市级示范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5、建立和完善以职业中学为龙头,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村级分校为基础的三级文化科学技术培训网络。在中学教育中渗透职业技术教育,在县城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十五”期间,每年完成农民实用技术培训45万人次,其中1万人达到“绿色证书”要求并获得证书,每个农户至少有1人接受培训。85%的青壮年掌握2门以上先进实用技术。四、主要措施1、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采取措施,优先予以保证。市、县(郊)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有教育、农业、计划、财政、科技、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配备素质较高的人员,安排必要的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制度,保证有效开展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与合作。使农村教育综合改革落到实处。市、县(区)农村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教育部门,负责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指导;计划部门负责农村教育综合改革规划及人才需求规划工作,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的计划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经费的计划分配及组织落实;人事部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学校师资调配工作;劳动部门负责职业技术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负责人才需求预测和就业指导工作,负责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科技、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和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送先进农业科技下乡,协调派出农业科技部门的教授、专家和技术人员以及能工巧匠到学校上课,现场指导示范基地建设和建立示范点。为了便于组织实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各县(郊)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实行分片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先建立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乡(镇),在认真总结实验乡(镇)的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实成功的经验,点上深化。面上扩展,2005年县郊整体实施。2、巩固和发展“两基”成果。仍是县(郊)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领导对“两基”工作要常抓不懈,长效管理。特别是要依法保障边远乡、村适龄儿童、少年的小学、初中入学率达到国家标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辍学问题,2005年,小学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初中控制在3%以下。努力做好扫除剩余青壮年文盲工作,继续贯彻“一扫二堵三提高”的方针,继续扫除剩余的文盲,堵住产生新文盲的源头,巩固提高扫盲成果。农村中小学要转变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手段,使农村学校教育更贴近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热爱农村、扎根农村、建设农村的教育。3、县(郊)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职业初中,摸索出办学经验,办出农村职业初中特色。县(郊)农村中学教育要渗透职业技术教育,改变单一的传授文化知识的教育模式,开设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生态家庭经营、社区服务等课程,上好《初中渗透职业教育》和《高中职业指导与创业模拟》课,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技能知识。实行初中、高中毕业生分流,对部分不准备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培训。尤其是进行现代农业种养技术的培训。在县城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不能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进行1-2年的实用技术培训。改革县(郊)职业学校招生制度,学制和课程设置。职业学校主要是招收初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的农村青年,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也可以招收有一定种养实践经验的青年农民;打破传统的秋季学期招生制度,实行春秋两学期招生制度;学制2年或3年或(3+1),逐步实行弹性分阶段完成学业制度,实行开放式、多模式办学。调整、优化专业设置,增加科技含量比重大、价值高的优良品种的技术推广应用课程,增强办学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实用性。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开发人力资源需要,培养能种、能养、会加工、懂经营的新一代农民以及为发展乡镇企业与各项事业服务人才。4、加大教育投人,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保障。目前农村教育经费相当紧缺,不仅不能适应加快农村教育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而且难以满足现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各级财政教育拨款要保证“三个增长”,即: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教育经费投入新体制,以全局和长远的战略眼光,把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来投资。保持政府投入和多方筹措教育经费的工作力度,努力做到财政增拨、税费征收、社会统筹、校产创收、银行借贷、群众捐赠各渠道畅通,为实现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坚持对教育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审计的制度,为加强和完善教育投入的法规体系,每年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结合“两基”年审,进行教育经费专项督导评估,真正使教育投入优先安排优先考虑。以改革创新的思路,采取超常规的资源积聚举措,以较大步伐引进社会投资,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5、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完善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合同制度,逐步实现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的用人机制及学校工资总额包干结构工资制。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和继续教育工作的文件,努力提高教师的育人、教学和管理水平。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拓宽教师的知识面,使教师更新知识,掌握现代教育信息和现代化教学手段,适应深化教育改革的需要。普通中小学要按规定配好劳动技能课教师,职业中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补充具有农牧渔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大专毕业以上的教师。根据教学需要,每年从农林院校大专、本科毕业生中选派适合当教师的毕业生到职业中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担任专职教师。并聘请农业院校、农业科研单位的专家以及经验丰富的种养能手,到学校当兼职教师。努力改善职业中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待遇,建设好一支政治素质优良,专业技术技能过硬的专兼职教师队伍。6、加强对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督导、检查工作。各级教育督导室要定期对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评估,促进改革不断深化,取得预期效果。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推动我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进程。五、组织机构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了不断提高农村综合改革的水平,更好地统筹、协调各方面工作,使“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得以进一步实施,成立南宁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郑军健副市长副组长:卫光市政府副秘书长邓敏市教委主任陈中亮市教委副主任成员:农冰市计委副主任张尔中市科委副主任胡志崇市财政局副局长郑小嘉市人事局副局长马筱敏市劳动局副局长黄魏康市农业局副局长李碧兰邕宁县副县长莫兰明武鸣县副县长潘长能郊区政府副区长贺建宁邕宁县教育局局长李建安武鸣县教育局局长陈建智郊区教育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陈中亮(兼),副主任:谢万清(市科委)、谭伟军(市教委)、谢林(市农业局)。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政府是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本市所辖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正职、副职负责人分别兼任正、副主任。第三条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复议办处理。第四条下列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审批决定:(一)经市复议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的行政复议案件;(二)认为依法应当维持。但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五条本规则第四条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市政府复议办依法处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再报请市长审批。第六条下列事项由市政府复议办具体负责办理或决定:(一)处理与行政复议有关的群众来信、群众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办理受理手续;(三)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全而调查、审理工作;(四)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五)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但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报请市长批准;(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对市政府无权处理的,依法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七)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市长审批;(八)决定是否同意撤回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九)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代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十)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中请的行为,代表市政府依法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十一)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十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请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三)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十四)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指导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十五)其他行政复议事项。第七条中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县、区(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在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市政府复议办提交的处理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三)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或者县、区(郊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审查和处理;由县、区(郊区)人民政府审查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书而告知市政府复议办。第八条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市政府复议办依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三)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政府复议办。第九条根据本规则规定由市长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办应在案件复议期限届满10日之前将有关结案材料报请市长审查决定。第十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市政府复议办送达当事人。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加盖“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加盖“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章”。第十二条市政府复议办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市政府复议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给予保证。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郊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郊区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郊区财政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一、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理顺市与郊区两级财政分配关系,规范郊区财政财权与事权,促进郊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郊区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缓解财力紧张的矛盾,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二)原则1、调整财政分配关系,适当增加郊区财力。2、既要调动郊区政府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要保证市级财力对全市经济和社会稳定的支持能力,实现全市财政收入的健康稳定增长。3、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二、调整内容(一)收回青山五所学校支出基数,相应增加郊区财政体制上解。青山五所学校的支出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安排。(二)调整市对郊区分配关系,适当增加郊区财力。1、将市对郊区上划中央“两税”的增量返还系数由1:0.15调增到1:0.3。2、取消现行体制中市对郊区财力超收分成20%的规定,从2001年起,郊区财力超收部分全部留给郊区财政。3、取消郊区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增收上解和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4、取消市对郊区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集中上解。(三)为保证项目还贷能力,由市财政投资建设(包括由市财政还本付息的国债转贷,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合资合作投资)的项目(包括公用设施、工业项目),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以及路桥项目在合作(包括还贷)期间缴纳的各项税收,无论其属地关系及所有制性质,一律上缴市本级财政。三、加强预算管理的要求(一)强化分级管理。体制调整后,郊区财政要按照事权划分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明确其责任。属于郊区事权范围的支出,由郊区财政承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组织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保证预算收支平衡。(二)加强收入征管,增加财政收入。郊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用好用足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奋发图强意识,努力发展郊区经济,夯实和拓宽财源,增加财政收入。要加强税收征管,依法理财治税,堵塞漏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办理,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或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确保财政收入足额入库。(三)改革支出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郊区政府要认真贯彻“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科学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保证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扶贫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支出的需要。要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郊区实际逐步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完善财政统发工资制度。要强化预算管理,制定符合实际、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细化预算编制,逐步实行部门预算。要按照竞争、择优、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体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执行中,若出现自治区对南宁市财政管理体制变动以及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要求,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高新区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一、高新区财政收支范围(一)收入项目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行政性收费收人、罚没收入、其他收入。(二)收入范围1、2000年以前已经纳入高新区收入范围的企业,除按规定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和按本体制收入范围第2项规定划入城区的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税收。继续纳入高新区收入范围。2、2000年以前已经纳入高新区收入范围的企业,其生产和经营场所设在各城区辖区的,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属地划归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城区财政。3、2001年以后新办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以下规定划分收入范围:(1)高新区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内的上述企业(含“三资”企业)的税收,纳入高新区财政。(2)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以外的上述企业的税收,按照收入范围和属地原则分别纳入市本级和各城区财政。(3)自治区科委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原市本级及城郊区所属企业,如将厂房、设备等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整体搬迁至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其缴纳的税收可在划转基数后纳入高新区财政。4、在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内市财政与高新区共同参股的企业,市财政按参股比例进行分成。5、高新规划区内原属其他城区以及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企业的各项税收按原收入归属分别纳入原城区及市本级收入。6、上述属于高新区收入范围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给高新区。(三)支出范围以高新技术为重点的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支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行政管理费支出。二、税收返还基数以上年税收返还数为基数,从2001年起,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按“两税”年增长率1:0.3比例计算。三、专项上解按规定承担的自治区专项上解和其他上解。四、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高新区年度预算、决算应与市本级预算、决算一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或者备案,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二)高新区要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组织收入,通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体制的严肃性。市财政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挤占、挪用、转移财政收入或混淆收入预算级次的收入,一律缴入市财政。(三)高新区组织的财政收入,应重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孵化,对引进的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四)严格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高新区要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合理安排预算支出,认真清理和规范支出范围,保证发展高新技术等重点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要根据预算改革的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实行部门预算;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跟踪和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财政收192支平衡。(五)高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要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增长的方式,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本体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期间如因自治区对我市财政管理体制变动以及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等,再作相应调整。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为进一步完善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武鸣县、邕宁县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县财政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一、进一步完善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理顺市与县两级财政分配关系,规范县级财政财权与事权,促进两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县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缓解财力紧张的矛盾,实现县乡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二)原则1、调整财政分配关系,适当增加县级财力。2、调动武鸣县、邕宁县政府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并保持市级财力对全市经济和社会稳定支持能力,实现全市财政收入健康稳定增长。3、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二、调整内容(一)对高峰林场、七坡林场、树木园的税收归属确定如下:1、高峰林场、树木园的工商税收归市本级;七坡林场的工商税收归邕宁县。2、高峰林场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每年由南宁市财政局实行查账征收并划入南宁市财政局农税科过渡账户后,先扣除市本级财政承担的1993年的财政包干基数109万元上缴市本级财政,余下部分按县郊所占林场营林面积划分,属于武鸣县、邕宁县的分别划入县财政,属于郊区的划入市本级财政。3、七坡林场缴纳的农业特产税,每年由南宁市财政局实行查账征收并划入南宁市财政局农税科过渡账户后,先扣除邕宁县财政承担的1993年财政包干基数68万元上缴邕宁县财政,余下部分按县郊所占林场营林面积划分,属于两县的分别划入武鸣县、邕宁县财政,属于郊区的划入市本级财政。(二)调整市对县分配关系,适当增加武鸣县、邕宁县财力1、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四项收入由原县级分享60%,改为全留县级,作为县固定收入。2、市对县上划“两税”税收增量返还系数由1:0.15调增至1:0.3。3、取消原体制市对县财力增长部分分成20%的规定。从2001年起,县财力增长部分全部留给县财政。4、取消县对自治区多作贡献上解和县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增收上解与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5、取消县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集中上解。6、邕宁县各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下述三资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划归邕宁县:南宁嘉澳羊毛制品有限公司、龙昌日用塑胶工业(南宁)有限公司、龙昌机械(南宁)有限公司、昌顺塑胶工业(南宁)有限公司、米特日用品工业(南宁)有限公司、广西锦莹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丰得电子有限公司、南宁金钢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海荣达生物有限公司、南宁泰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农种苗(南宁)有限公司、广西田丰制药有限公司、德炎(南宁)电子有限公司、南宁春雅中草药美容品有限公司、派罗特克(广西)南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利达编织有限公司、南宁科宝纸业有限公司、广西万顺食品有限公司、华邦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三)固定补助:武鸣烟厂并入南宁烟厂造成的武鸣县收入减少,由市对武鸣县实行固定补助。(四)市财政投资建设(包括由市本级财政还本付息的国债转贷,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合资、合作)的项目(包括公用设施、工业项目),承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无论属地关系及所有制性质,纳入市本级财政收入。(五)四桥一路、南宁机场高速公路在合作(还贷)期间收取过路过桥费缴纳的各项税收,纳入市本级财政收入。三、加强预算管理的要求1、强化分级管理。体制调整后,按照事权划分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属于各级事权范围的支出,由各级政府承担。各级财政各司其责,按各自的收支范围组织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保证预算收支平衡。2、加强收入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县财政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用足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奋发图强意识,努力发展本地区经济,夯实经济基础,拓宽财源,增加财政收入。要严格按预算级次加强税收征管,依法理财治税,堵塞漏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办理,确保财政收入足额入库。3、改革支出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武鸣县、邕宁县政府要认真贯彻“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科学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保证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扶贫等公共事业的发展,保证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支出的需要。要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完善财政统发工资制度。要制定符合实际、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行部门预算。要按照竞争、择优、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体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执行中,若出现自治区对南宁市财政管理体制变动以及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建立健全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与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当前,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领导要从讲政治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全面落实。要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给政府领导当好参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都要把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要配备专职人员主抓这项工作。二、制定合理的保障标准,确保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直接关系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各地要本着既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根据我区的实际,地级市的保障标准每月应不低于150元,县或县级市要在每月110元以上。各地要结合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现行的保障标准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对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切实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起到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三、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尽可能纳入保障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分阶段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近两年应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城市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瞻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企业改组改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给予保障。对其它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非农业人口,一时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要采取粮油帮困措施或临时救济办法予以解决。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中央、自治区和地市直属企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是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这一方面体现了社会救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另一方面实行属地化管理也有利于实际的操作。各地从2002年1月1日起,要将中央、自治区和地市直属企业与本地企业一并纳入当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管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预算安排。自治区根据各地财政的实际困难,将给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困难企业补助适当的保障资金,并把补助资金拨给企业所在地政府管理发放。地市困难企业的补助办法,由地市自行制定。五、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搞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落实保障资金是健全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各地政府要按照年度计划,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好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要重点搞好“五定”,即:定好对象,定好标准,定好筹资总额,定好市、区、县资金承担比例,定期足额拨付。民政部门在年终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保障资金主要由市、区、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要。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保障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的原则,张榜公布本辖区内保障对象的名单、家庭收入、保障标准、补差金额、发放时间、享受优惠待遇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贪污、挪用、挤占、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等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七、倡导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各地要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应制定特殊优惠政策给予必要的扶持。各地要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帮助保障对象摆脱困境。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抓好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程,防止把失业、下岗职工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一级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投标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竞得入,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竟买人。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薪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竟投性的项目如商业《包括商场铺面、加油站、贸易咨询场所等》、金融保险业(包括投资理财、证券等)、服务业(包括宾馆,餐饮、写字楼等)、旅游业(包括度假村、游乐场等)及豪华住宅(包括别墅、高级公寓等)等用地;(二)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三)改变原土地用途,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房地产的(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四)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五)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后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六)其也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第四条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城镇廉租住房项目)用地;(二)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改变原地用途或虽改变用途,但以直接安置本企业职工为目的且安置标准不超过有关规定的用地;(三)城市私有房屋、房改房、经济适用住宅买卖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用地;(四)政府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房项目用地;(五)其他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南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过程中,也可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第七条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块,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土地不得出让。市区范围内需盘活的国有存量土地(包括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收回的土地和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又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都必须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库后再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城市存量土地特别是闲置土地(含工业用地改变原土地用途、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范围内的土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律无效。第八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场需求和上级下达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制订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划、规划、财政、建设和房产等部门,依照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要求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土地招标、拍卖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确定(收购)、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拟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准备有关文件和编制相关图件等。第十条招标、拍卖方案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竟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序、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年限及规则、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竟投(买)的规则等)。发出招标或拍卖公告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或公开拍卖日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成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财政、建设、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确定招标拍卖底价。招标拍卖底价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评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宾底价应当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招标拍卖底价。第十三条竞投(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并遵守招标,拍卖规则,依法参与竞投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向市计划、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申领《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证照。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地块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评标、定标工作应由评标委员会行使,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组成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招标文件,审定招标标底,确定被邀请投标的对象,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第十九条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公开招标出让:(一)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日期;(五)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和数额;(六)评标方法;(七)开标地点、时间;(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三十日前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前条(一)、(四)、(五)、(六)、(八)项内容。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后七日内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投标人应当勘察招标地块。对招标地块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或申请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能在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的标书,投标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日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最迟在投标截止日十五日前作出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按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消标书。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确定中标人应有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第二十七条土地招标的程序:(一)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三十日内在本市和省级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三)投标人提交标书;(四)按预定并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六)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七)中标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决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期限起十五日内完成。第二十八条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邮寄标书;(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三)标书或标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六)重复投标的。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一)暗标标底泄露的;(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接受贿赂的。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第三十条全部投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二)对土地使用权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第三十二条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拍卖人于公开拍卖前三十日在本市和省级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拟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二)竞买人的资格;(三)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四)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数额;(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拍卖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最迟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十五日前作出相应公告,竟买入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消竞买申请。第三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在发出拍卖公告和拍卖文件后七日内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竞买人应当实地勘察拍卖地块。对拍卖地块及拍卖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应视为无异议。第三十五条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竞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一)竞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依照拍卖公告的有关规定,能在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的竞买申请文件。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第三十六条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第三十七条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文件在竞投申请截止日后所收到的;(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第三十八条拍卖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由拍卖师主持,由记录员对拍卖全过程笔录。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程序:(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四)主持人报出起价;(五)竞买人应价;(六)主挣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八)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对拍卖地块设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终止拍卖。第四十条《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姓名、地址;(二)拍卖标底;(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四)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即时支付的承诺;(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四十一条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负责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六十日仍未付清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可按地价款总额的10%要求违约赔偿。中标人或竞得人已付清地价款,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利息(按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中标人或竞得人可要求地价款的10%的违约赔偿。第四十四条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采用非法手段破坏招标拍卖出让行为的,由拍卖人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市辖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暂行办法》等三个医改配套文件的通知
- 市属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暂行办法》、《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医改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暂行办法为了全面实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统一城镇职工参保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具体操作。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作安全,特制定本办法。一、《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退休(或退职)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参加工作,暂行规定实施以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退休(或退职)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按该职工本人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该参保职工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23.33%划入个人帐户。三、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暂行规定实施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规定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四、参保的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须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经核准后,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五、原已参保而未按本办法办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的,须在二○○一年十月底前补办。注:暂行规定实施的时间:邕宁县及武鸣县按2001年4月1日计算;市区按2001年6月1日计算。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保障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人员以及其他自由职业者。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随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同时调整,下同)缴纳每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按半年连续缴费,不得中断。中断缴费者,暂停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续保时须按续保时核定的缴费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方可按照《暂行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年限的,按照上述第三条的规定核准达国家法定年龄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暂行规定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第五条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筹地区相应的个人帐户划入办法,建立个人帐户。第六条城镇个体劳动者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23.33%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第七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按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职工医疗互助。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保职工就医,加强和规范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管理。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1、已经在统筹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获得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医疗服务资格确认的企事业单位内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资格。(1)、所在单位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参保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所在单位内部预防保健、职业病防治、女职工保健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达到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2)、配备有6名以上具有卫生技术职称的在编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副主任医师不少于1名或主治医师不少于2名;有1名以上护士。(3)、设有临床基本医疗综合科室(含内、外、妇儿、五官、急诊、预防保健科等)。设有药房、治疗室、处置室、消毒室和信息统计室。业务用房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4)、配置以下基本设备:氧气瓶、高压灭菌设备、显微镜、紫外线灯、电冰箱、药框、调剂台、一般理疗设备、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以及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信息设备。(5)、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2、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填报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限于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和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职工,并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定点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应指定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等有关信息。5、定点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各类特殊诊疗及药品使用的适应症;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特殊诊疗项目或自费药品的使用,确需使用的特殊诊疗项目须经审批,确需使用的自费药品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手续完备后方可使用,需紧急使用的事后应当补办手续并予以说明。6、定点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为本单位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门诊结算可采用个人帐户支付或现金支付两种方式:采用个人帐户支付的,联结统筹地区医保信息网络系统,按照统一规则运作结算;采用现金支付的,由就医的参保职工按实结算。住院结算按照统筹地区住院管理的统一规定,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7、定点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为本单位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工(公)伤、女职工生育、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手术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费用不在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中支付。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我区2001、2002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的紧急通知
- 各地、市物价局:2001/2002年榨季即将来临。为维护糖料蔗正常的收购价格秩序,处理和安排好蔗农、制糖企业和国家三者的利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1/2002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一、2001/2002年榨季,在全区实行蔗糖价格挂钩联动办法。二、蔗糖价格挂钩联动具体水平为:每吨普通糖料蔗无税收购价格170元与每吨食糖平均含税出厂价2700元挂钩联动。挂钩联动价格系数值为:吨糖平均含税出厂价每升或降100元,吨蔗价格相应也增或减5元。三、对糖料蔗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糖料蔗优质或劣质品种的确定,2001/2002年榨季暂由各县(市、郊区)物价、农业、糖业主管部门及制糖企业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当地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同时报地、市有关部门备案。优质品种可在普通糖料蔗联动价基础上增加质量差价;劣质品种也可在普通糖料蔗联动价基础上扣减质量差价。质量差价为每吨糖料蔗10-25元,具体水平由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各地应加强对毗邻地区糖料蔗收购价格的衔接与协调,坚决制止抬价抢购或压价收购等价格违法行为。四、对食糖平均出厂价的认定。凡设有专业销售公司或营销部门负责对外销售食糖的制糖企业,其平均出厂价以销售公司或营销部门的实际销售价来测定;没有设对外营销公司或销售部门的,则以制糖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来测定平均出厂价。具体测算办法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五、为维护自治区政府指导价的严肃性,对违反糖料蔗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以及在糖料蔗收购中加重蔗农、制糖企业负担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六、各地下达的质量差价及食糖平均出厂价测定办法请于实施前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南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南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南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加快重点工程征地拆迁速度,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重点工程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征地拆迁协议的签定必须按有关程序进行。属集体土地的征用。由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进行磋商,市征地办与村委会或生产队(组)签定协议;国有土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由各协调小组进行磋商,由市拆迁办与被拆迁单位签定协议。二、各协调小组对土地面积、类别、补偿标准必须严格把关。被征土地类别及等级的认定由各协调小组三人以上实地勘察并提出意见,各协调小组组长核实后报市征地办核定。三、涉及征地拆迁回建事宜,各协调小组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准需回建的人口数、面积、户数及标准,并提出回建方案报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研究。四、征地拆迁前期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报批。原则上各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的大小作出前期费用预算,由市征地办汇总,报市财政局核批。项目业主根据核批的费用付款至市财政局设立的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专户,专款专用,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再行核销。五、各协调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重大事情要及时上报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同时要认真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资料汇总,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交由市征地办负责归档。六、重点工程实行征地拆迁复核制度,由复核小组对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过程中所确认的土地类别及等级、拆迁回建等情况进行复核。七、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由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目标考核小组对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按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通知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部门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会同市计划委员会编制全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计划,制订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督促基层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检查人口计划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情况;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做好节育手术、优生优育宣传指导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对节育手术并发症和非遗传性独生子女残疾儿童鉴定审批,负责免费渠道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供应、发放,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市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督促各级党组织教育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不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把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政绩和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结合年度考评逐年考核,对工作失职的追究责任。市计划委员会:组织编制全市人口中长期发展计划,编制下达全市和县区年度人口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投资计划下达及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市统计局:监督实施《统计法》,掌握人口发展情况。公布人口与经济指标;负责组织人口抽样调查,对各县、区年度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做出调查统计评估;给市委、市政府提供人口调查资料,指导县区开展人口调查工作。市科委:指导制订全市计划生育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重点科研计划,扶持计划生育科技项目,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工作。市教育委员会:按照国家教育课程计划的要求,在市属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开设人口教育课或讲座,坚持开展青春期卫生知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教育;对独生子女户的子女在入托、入学方面优先照顾,对有困难的独生子女户要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市委党校:开展对人口问题的科学研究,为解决人口问题提供科学和理论依据;积极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种类型人员学习班的人口理论教育,开设人口理论课程或人口理论讲座,把人口理论教育列入党校教学计划。市公安局: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依法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造谣惑众,干扰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依法进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把好计划生育关。市交通局:对申领营运证的要严把计划生育审核关。在申领营运证或每年审核时,业主要提供城区、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能提供证明的不能申领营运证或办理年审手续。市民政局:按照《婚姻法》规定,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在婚姻登记中,要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社会收养工作,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不能给予登记,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符合政策者及时给予救济;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划。市司法局:大力开展普法及法律宣传教育。会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对群众进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开展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公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公证业务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自治区提出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妥善安排好计划生育事业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市人事局: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审核备案。在办理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录用、引进、招聘和调配时,要严格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的规划。在办理劳务输出、招工、调动手续时,对已婚育龄夫妇,必须凭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才能办理。市民委: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检查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严格把好更改少数民族成份关。市建设局: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在审批外来建筑队进入城镇施工时,要同时审查计划生育情况,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要求的,方可发外地施工企业施工登记书,对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经理、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谁带队、谁雇工。谁管理、谁负责”。凡外来育龄人员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必须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室领取《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卡》,不领取的,一律不准用工。所有建筑队(公司)都不得收留或安排违反计划生育而未落实节育措施,未交清计划外生育费的人员居住或工作,一经查出,对该建筑队(公司)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市农业、林业、水利、畜牧部门:把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并督促落实;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尽快致富。市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同时,努力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生产、加工和产品推销、商品供应等多方面的服务。市流动人口办: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的职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外来流动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郊结合部进行清理、整顿,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的工作,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市卫生局: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对象,医务人员有责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工作,要敦促其落实补救措施;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未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和接生、私自取环、擅自作胎儿性别鉴定,对利用职务之便施行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开具假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其他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及时查处,依法严惩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市医药管理局:对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性保健用品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其生产和流通秩序。对违法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性保健用品的法人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惩处。市工商局: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严格审查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的已婚育龄夫妇的计划生育情况,凭县区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申领《营业执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租住房屋管理中,要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配合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租户随意转租直属公房给流动人口居住的行为进行管理,协助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好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报社、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部门和人民团体:要把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作为自己的职责。宣传、文化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列入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协同计生部门积极开展计生宣传活动;组织创作有关计划生育的各种文艺作品;采取多种文学、艺术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要安排重要时段和显著版面对计划生育进行公益宣传和报道,大造计划生育舆论,营造一个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舆论环境;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人民团体,要对广大群众做好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评比表彰先进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受理计划生育非诉行政的有关案件,帮助、指导各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各职能部门要切实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把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做好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机关岗位目标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视其情节追究党政领导人责任,并取消年终岗位目标奖。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至两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专项检查,听取各职能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自1996年对城区实行“划分税种,递增上解,超收全留”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城区政府在开发财源、增收节支、当家理财和发展城区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区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城区财政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一、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以保证城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为前提,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本级与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在明确市本级与城区各自所承担公共事权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划分市本级与城区之间的收入与支出,规范市本级与城区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调动城区发展经济、开发财源的积极性,增加城区财政财力;缓解部分城区财政困难,改善城区财政状况。实现城区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二)原则1、按照事权调整财政分配关系,通过对财政体制的调整,使财政利益分配基本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保让事权与财权基本一致。2、调动城区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3、合理调节城区间的财力分配,在鼓励财政发展较快的城区继续保持持续发展的同时,对发展较慢的城区给予适当扶持。4、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收入范围,按行政区域划分税收征管,在现行行政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尽量做到税收征管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杜绝市本级与城区、城区与城区、城区与高新区、城区与郊区之间的混库现象,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二、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一)市本级与城区事权和支出的划分市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运转以及实施宏观调控、确保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市本级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市本级承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60%),全市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市重点企业及市属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城市维护建设中属于市管的园林设施、路桥建设、大中型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费。市级文体广播、教育、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离退休费、社会保障、政策性补贴支出、专项支出以及其他各项支出。城区财政主要承担城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城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城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的40%)、社区建设经费、城区武装部营院基本建设支出、城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中的环境卫生管理、小街小巷以及城区管理的部分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建设费,城区文化、教育、体育、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社会保障和其他各项支出。(二)收入划分1、市本级固定收入:①中央、自治区、市本级直属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②承担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施工的企业及外地建筑企业,四桥一路,机场高速公路缴纳的各项税收;③自治区、市本级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自治区、市本级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④自治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治区、市本级报社、出版社等文化宣传单位缴纳的各项税收;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稽查征收的各项税收;⑥市区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⑦市属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排污费收入,市属单位缴纳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⑧发行彩票缴纳的各项税收。2、城区固定收入:城区所属单位缴纳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城区所属企业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印花税。3、市本级与城区共享收人:列入城区收入征管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五个税种按二八比例分享,市本级分享20%、城区分享80%。(三)城区收入征管范围城区各部门所属企业、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办的企业;城区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与城区合作、合资企业;城区所属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城区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的集体企业;辖区地段内的个体主商业户、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辖区地段内的市场;城区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及公检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收人及罚没收入;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体制基数的确声1、收入基数:以2000年为基期年,各区当年决算收入按体制规定的范围调整后,作为财政收入基数。2、支出基数:以2000年末财政实际供养人数及城区事业行政平均支出水平计算,将城区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发展支出两大部分。基本支出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40%部分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及人员经费、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参见桂办发[2001]46号文件)、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城市维护费、教育事业费等七项组成,按统一标准计算;事业发展支出以城区基本支出水平20%核定后,按在校学生人数、城区人口、城区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根据以上方法计算得出财政支出基数。3、税收返还基数:以2000年决算核定的税收返还数为基数。按上述规定的收入划分进行调整后确定。上划两税增量返还按上划两税增长率1:0.3系数递增返还。(五)体制上解和补助按照以上办法计算出各城区收支基数后,财政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城区,实行定额上解;对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城区,实行定额补助。城区地方财政收入超基数的部分,全部留给城区。(六)专项上解1、分享上解。对市本级与城区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年终按20%的比例单独计算,专项上解市本级财政。2、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专项上解。三、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措施和要求1、坚持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属于哪一级政府的事权,由哪一级政府承担。实行新体制后,企业原有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按新体制确定的收入划分范围由市、区财政相应负担。对于部分城区存在的实际困难,市政府将根据城区组织收入努力程度、人均财力以及公共支出等因素,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扶持。2、积极进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推进工资统发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城区财政增收的财力在维持城区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正常支出的前提下,要保证教育、科技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并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加强对社区建设等重点事业的支持力度。3、规范预算管理。在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中,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市本级欠城区资金的,市本级及时向城区调拨资金;城区欠市本级资金的,市本级原则上不再向城区超调资金。城区欠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各项财经制度,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按规定保证城区预算收支平衡。4、努力发展经济,积极开发财源,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人。要严格按照市与城区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执行收入预算,正确掌握收入的预算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挤占不属于本城区的财政收入。由政府各部门牵头组织的查处下级违纪收人、稽查收入,按规定上缴市本级财政。本体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不变。执行中,若因自治区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和行政、企业隶属关系引起的财政收支基数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重新颁布《广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方案》的通知
-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为了优化资源配置,缓解电网高峰用电紧张局面和充分利用低谷电力,运用经济手段激励用户移峰填谷,从1996年3月起主电网售电推行了峰谷分时电价并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电力体制和电价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有的峰谷分时电价方案已不适应新形势。经深入调查,广泛征求用电企业意见,并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我们修订了峰谷分时电价方案,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颁布实施。附:《广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方案》广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方案一、适用范围1、凡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含趸售转供)的大工业用电,30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和非工业动力用电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2、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科研等事业单位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容量不足300千伏安(千瓦)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但以上用户要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时,供电部门可予办理。3、与主电网联网的地、县电网、地方电厂、用户自备电厂的购网电量和上网电量,也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具体办法和执行时间另定。二、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11:0018:00-23:00共8小时低谷时段:23:00-7:00共8小时平常时段:7:00-8:0011:00-18:00共8小时三、峰谷分时电价1、峰谷分时电价全年分丰水期峰谷分时电价和枯水期峰谷分时电价,分别在丰枯水期电价的基础上浮动,高峰时段提高电价,低谷时段降低电价,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具体浮动比例如下:高峰电价=当月丰(枯)水期电价×(1+60%)低谷电价=当月丰(枯)水期电价×(1-60%)平段电价=当月丰(枯)水期电价2、对用户实行峰谷电价的内容为不含原电力建设基金0.02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价区加价的电度电价,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大工业基本电价不实行峰谷浮动。3、本办法颁布后,申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四、其他规定1、原已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2002年底前仍采用原来的标准,新用户按新办法执行。2、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应加收线损、变损电量的用户,其线损、变损电量按平段电价计费。3、对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功率因数考核办法、标准不变,功率因数按峰、谷、平总电量算,调整电费按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不含原电力建设基金0.02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价区加价)的总额计算。4、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凡有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不同电价的工业用电或其他转供用电等(分表)经分时计量总表通过的,分表也应安装分时计量电表,每月同时段电量相减后计算电费;若分表未装分时电表,计费时在总电量中先扣除分表电量,剩余的动力电量采用总表所计的峰、谷、平段电量比例,分别计算各时段的动力电费。5、峰谷分时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装置资金由供电企业解决。6、未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不能按峰谷分时电价计费。7、峰谷分时计量装置发生故障停用期间暂按平常时段电价计费。装置的误差超差,按一般电表超差管理规定,分时段处理。8、适用范围内的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反映。9、在对趸售单位按总表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具体办法未定之前,主电网供电企业仍按现行办法结算趸售电费,转售单位对用户实行峰谷电价盈收或欠收的电费自行处理。五、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02年元月1日起实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发放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有关指示精神,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召开的全区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工作专题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确保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正常发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以下:一、要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是保持社会稳定,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学习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政治、顾大局,充分认识到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二、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1、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保证本地区工资正常发放。要强化工资发放行政领导负责制,把确保工资发放作为考核县区领导政绩的基本内容之一。对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又不按程序办事的,要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工资资金。各级政府一定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资金,把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性支出摆在财政支出的首位。切实按照“工资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权机关运转支出--扶贫支出--支农、教科文卫事业支出--其他生产性支出”的顺序安排支出。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资金要逐步退出竞争性与经营性领域,转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上来,切实解决财政包揽过多的问题。不允许靠挤占,挪用、拖欠职工工资的办法来筹措资金搞建设。3、加强工资专户管理,全面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资专户管理,加快财政统发工资制度发展改革步伐。目前,市本级、各城(郊)区本级、县本级实行了财政统发工资制度,但乡镇尚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制度。因此,县(郊)政府要尽快推行乡镇财政统发工资制度。此外,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资金的能力,增加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4、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切实减轻财政负担。各级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大力压缩机构和人员编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努力减轻财政负担。“三定方案”确定以后。凡人员超编的单位,财政一律不负担超编经费。要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严格界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属性,该定性企业的不能定为事业、该定性事业的不能定为行政。5、各级政府要建立工资发放监督机制,做好确保工资发放的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切实做好工资发放的统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口径,实事求是地按月报送欠发工资情况,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虚报多报。二是建立工资发放追踪制度,加强对工资发放的检查监督。三是建立工资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我市将参照中央及自治区的做法,每月对欠发工资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县、区主要领导的责任。三、努力组织收入,确保全市财政预算任务的完成。1-9月份,我市财政收入298026万元,完成预算91.26%,比去年同期增长30.75%。财政收入虽然增长,但增幅前高后低,后几个月的减收增支因素较多,特别是今年我市遭受洪涝灾害的影响,造成财政减收增支。要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仍面临较大的压力。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分析前9个月的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的关系,为收入征管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财政、国税、地税各部门一定要相互支持,各负其责,强化税收征管,加大组织收入力度,做到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努力增收;积极开展税源调查,强化税源监控;禁止越权减税、免税和缓税;加大清欠力度,严肃查处偷税、骗税、逃税和抗税行为,确保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满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