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审计厅是主管全区审计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自治区财政厅。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市审计项目由地市审计机关根据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自治区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3.依法及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三)转变的职能将自治区审计厅派驻自治区部分政府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处调整为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自治区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审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的业务。(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3.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4.自治区国有地方商业银行、自治区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5.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审计署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自治区审计厅进行的审计。(四)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提交自治区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审计署;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六)依法及按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八)与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配合财务总监,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十)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和审计署授权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管理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保卫等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承担自治区审计厅举报中心的工作。(二)人事教育处负责办理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办理人员出国有关手续;做好审计系统审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工作;协助地、市管理地、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三)法规处负责承办与审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的执法工作。(四)财政审计处草拟自治区预算执行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区金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财政审计业务。(五)金融审计处负责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广西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金融审计业务。(六)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审计与自治区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七)经贸审计处负责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经贸审计业务。(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九)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社会保障审计业务。(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际金融、联合国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外提交审计公证报告;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审计;对自治区政府及部门驻境外机构、企业进行审计;开展涉外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外资运用审计业务。(十二)经济责任审计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接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协调对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正职及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的审计,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审计结果;指导地区、地级市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9名(派出机构编制另定)。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自治区审计厅派出机构、编制及有关问题,另行确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物价局并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保留自治区物价局的牌子及印章。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价格调控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组织制订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区的实施方案的职责和工业品的进出口指标及部分配额的职责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2.将组织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责交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3.将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的职责交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4.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管理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职责交给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5.将编制全区乡镇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责交给自治区农业厅。(二)划入的职能自治区价格的调控和管理。(三)增加的职能1.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的计划管理。2.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招投标的配套地方性法规、综合性政策等。3.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四)转变的职能1.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量计划指标改为预期调控目标。2.将大量的工业、运输生产计划指标改为预测性指标,只分解下达国家仍然保留的指令性计划指标。3.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4.不再编制下达具体项目年度贷款计划,只向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5.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6.将部分农产品价格、其他类价格和行政事业性及公益性收费审批权限下放给地、市、县。7.减少价格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将除中直、区直驻邕单位外,原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及收费年审管理工作,下放给地、市、具价格主管部门。8.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现行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将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调节。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行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二)做好全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三)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的宏观调控管理。安排自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和国家下拨的专项投资,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南有关部门确定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和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四)负责全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拨款建设项目、自治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年度自治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五)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区内外经济形势,对全区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六)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审查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七)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商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范围内除工业品以外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食糖、棉花、天然橡胶、羊毛、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并发放配额证明。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八)做好全区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及其方向、重点和布局,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九)负责全区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价格政策,调控全区价格总水平;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整方案;制订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以及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十)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价格检查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十一)研究提出自治区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相关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设18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件、电报、资料的收发、批分、核稿和各项工作的催办、督办。负责印信、机关文书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安全保卫、机关财务以及资产管理等工作。(二)国民经济综合处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做好经济、社会、国防计划的衔接。组织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以及对外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重大课题研究。(三)发展规划处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城市化发展战略以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全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政策,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编制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国家西部开发广西专项规划和有关政策。编制全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四)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研究国内外经济动向及其对我区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并拟订相应方案。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送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协商、协调工作。负责本委普法和有关执法检查工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五)投资处研究有关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安排使用国家专项投资、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各类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下同)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上报国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限额内的建设项目。汇总编制年度的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国家专项投资计划、全区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以及自治区级单位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指导监督贷款使用方向。组织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参与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以及有价证券发行的规模、结构和投向。参与企业债券和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有关的审核工作。(六)国外资金利用外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总规模和投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有关政策和立法建议,拟订相关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拟订除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审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及确认书的发放。负责全区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对外招商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七)交通处研究提出全区交通、邮电通信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协调交通、邮电通信产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组织制订交通、邮电通信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提出交通、邮电通信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负责自治区交通、邮电通信行业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提出交通、邮电通信行业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计划。负责各种运输、邮电通讯方式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计划和规划。(八)能源处研究提出全区能源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协调能源产业规划的实施和执行行业政策。组织拟订能源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提出能源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以及能源产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电力建设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煤电运的综合平衡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大型水电项目水库移民计划管理。提出节能的政策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参与自治区电网电价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九)工业经济发展处研究提出全区工业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国家指令性的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负责全区散装水泥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研究拟订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反映稀土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并提出有关的政策建议。(十)农村经济发展处研究提出全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编制全区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织制订农口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提出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农村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战略、规划并组织、监督、管理试点项目。负责水利、林业、农业等农口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使用的计划管理。(十一)经贸流通处负责研究提出全区内外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编制我区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行计划及进出口计划。编制粮食、食用油、棉花等重要商品流转及储备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家及自治区储备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提出自治区储备设施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商有关部门编制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并提出政策建议和年度调控措施。组织实施粮食、食糖、棉花、天然橡胶、羊毛、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审批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十二)社会发展处负责研究提出全区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社会事业中的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全区社会发展领域中人口(含“农转非”)、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民政等方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提出使用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事业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社会事业优先发展领域和重大薄弱环节的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计划。负责编制全区高等院校(合高等职业教育,下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总量计划,综合平衡分学校招生计划,以及全区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调整与布局规划。(十三)高技术产业发展处负责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编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计划,审理归口的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限额以上高技术产业项目。提出由国家和自治区高技术产业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的年度计划。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政策建议,管理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提出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信息产业及其行业规划。组织实施产业化前期重大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十四)重大项目处负责全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负责全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概)、开工审批或审核上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编制全区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年度计划,根据规划建立和管理全区重大项目库,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有关相投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十五)价格综合处研究提出全区价格调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拟全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整方案,提出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管理。依法检查管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规案件,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审理工作。协助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物价方面的文秘、档案、信访、保密、财务、培训、资产、安全、行政事务及原物价局所属二层机构的管理工作。(十六)商品价格管理处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区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区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参与电力、水利等垄断经营行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提出粮、棉、油、肉、糖等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十七)收费管理处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收费等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订和调整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核发区直和中央驻桂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提出政府定价的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意见和落实公告、公布管理目录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收费管理工作。(十八)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办理委管干部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和退(离)休工作等的审批事项。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纪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呈报工作。负责委机关及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上报,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好专家工作。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申报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察、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生活、文体活动等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5名(含自治区物价局25名)。其中,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区物价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一)自治区物价局并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后,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价格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长(兼)负责,重大问题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决定。(二)保留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分析国防经济宏观运行情况,对国防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和措施建议,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国防建设问题;负责联系国防工业、国防科技、军队建设方面的工作;衔接与国民经济有关的国防动员规划、计划;协调重大项目的平战结合。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三)设立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七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保留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牌子和印章。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是主管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一、职能调整坚持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加强政府机关后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转换机制,推动后勤服务商品化、市场化,促进联合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府机关后勤保障体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区政府系统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三)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行政房地产的综合管理,制订房地产管理制度。(四)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区政府系统机关后勤人员的岗位及业务培训;负责区直机关幼儿园保育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技师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五)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区的办公用房、水电、绿化、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六)参与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区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秩序等工作。(七)负责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宿舍区的房屋、水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环境卫生等管理与服务工作。(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设5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中心的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秘书、文书、档案、机要通信、保密、信访、会议组织、办公自动化、日常办公用品管理、电话及车辆管理、接待和内外联系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审核。(二)人事教育处负责中心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管理和职称、技术等级的考核评报以及干部、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政府系统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负责区直机关幼儿园保育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技师职称评报工作;负责直属幼儿园幼教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三)房产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行政房地产的综合管理,制订房地产管理制度;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区、宿舍区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的管理工作;负责管辖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宿舍区房改工作的实施;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区、宿舍区的规划和建设、房屋的维修管理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工作。(四)财务处负责中心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及财务管理;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财务审计;对办公区、宿舍区属于中心管辖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区、宿舍区建设维修经费的申请与管理;负责售房资金的管理;负责中心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的经费管理。(五)综合管理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区和宿舍区的水电、环境、卫生、绿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管理制度的拟订及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区和主席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管理服务区、宿舍管理服务区创建文明小区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体上访事件;负责联系与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大院武警中队的有关警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创建文明城、绿化卫生等临时性任务。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中心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的指导。机关党委。负责中心及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和普法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负责中心及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指导。四、人员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业编制5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办公管理服务区和宿舍管理服务区的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七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会商纪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50号),参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厅级),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统一接收管理国家在地质勘查体制改革中实行属地化管理下放给广西的地质勘查队伍。(二)转变的职能根据国办发[1999]37号文件的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除保障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外,整个队伍逐步并最终实行企业化管理。目前,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国家出资人的资格,负责对地质勘查队伍的管理及有关企业转制工作。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广西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行业政策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及自治区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管理、监督、引导所属地勘单位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施工,开拓地质市场和矿产资源市场,并依法进行其他经贸活动,逐步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同时确保所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负责国拨地勘费和地方地勘费、地质勘查基金的使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加强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提高队伍素质和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设6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档案、信访、保密、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的管理工作。(二)人事劳动处负责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建设和队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地质勘查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和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三)企事业指导处负责本局产业调控、结构调整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改革改组改造的指导、监督、考核工作;研究本局的投资方向和政策;负责经营项目立项论证、评估、审批及监控;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勘察施工资质证书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经贸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四)计划财务处负责本局发展的规划、综合计划工作;负责国家、地方地勘费及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本局财务会计及资金调度管理;联系局委派直属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及财务总监;监管国有资产的营运及收益;负责综合统计工作。(五)科技处负责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矿产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并对重点地质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批,按有关规定对地质报告进行验收;负责本局地质、矿产、工程勘察与施工、物化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实验测试、测绘等技术工作和科研开发及其成果的评审、验收和资料管理;负责质量监督、计g认证、技术标准、规范和知识产权的管理;负责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局计算站、副样保管库。(六)安全卫生管理处负责本局生产安全、工业卫生、医疗卫生、“三废”治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驻巴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事业编制5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七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桂发[1996]2号)的精神,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机构改革。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正厅级)是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一、主要职责(一)参与研究拟订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研究拟订全区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二)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三)指导各级联社发挥人才、信息、科技、经济的优势,为发展城乡经济服务。(四)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农民社员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六)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设5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自治区联社理事会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及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处室工作协调和对外联络;负责合作经济理论研究。(二)人事处负责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工作。(三)财会审计处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税务、信贷的法规、制度;指导系统财会、审计、基建工作以及增收节支、扭亏增盈工作;草拟系统的基建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监管直属单位的社有资产;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理(厂长)离任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负责草拟直属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草拟企业盈余分配制度;协助合作指导处搞好社员股金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四)综合业务处负责研究草拟全区系统的购销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农副产品的产销平衡、储备和进出口计划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市场建设规划;指导系统的商品购销、进出口贸易、民族贸易、科技工业、扶贫开发、种养业的发展工作;组织对农村市场的分析和预测,做好商情信息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系统质量、标准和认证工作;研究制订本系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本级和系统职工的教育与科技培训及所属教育机构管理。(五)合作指导处指导全系统和直属企业的体制改革;组织指导系统完善经营责任制、专业合作社、饮食服务业、安全储运、企业管理等工作;负责系统社员股金的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普法宣传教育;负责系统全区性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和评比表彰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承担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联社党组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三、监事会根据中发[1995]5号、桂发[1996]2号文件规定,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设立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其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接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确定。四、人员编制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机关事业编制(合离退休工作人员事业编制)56名。其中,理事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监事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各1名)。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环保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制定的职能划出,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核安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自治区内履约活动的职能。(三)转变的职能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及环境监测等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的职能转移给直属事业单位。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实施;参与研究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政策;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辖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自治区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三)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自然保护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新建的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及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查工作。(四)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市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辖区内地市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五)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报审;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自治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六)组织、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本辖区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负责区内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可利用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内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及全区生态农业建设。(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负责环境标志认证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管理本辖区环保产业技术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性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十一)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区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活动;管理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十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指导全区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协助地、市管理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建设。(十三)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十四)承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内设8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承担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机要保密、重要工作协调督查、重要会议组织及纪要、对外接待等工作;负责环境信访和公众举报接待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地(市)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的联系和协调;负责管理机关财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二)人事教育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组织专业技术的考核和管理;负责全区环保系统技术工人考核工作;规划、组织全区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全区地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工作。(三)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自治区环境保护计划;参与制定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统计与信息管理工作;管理自治区环境信息网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广西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系统项目(补助)的审核、项目管理及监测网站规划投资建设;参与排污收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审核监督;组织、指导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申报;负责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及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洽谈和管理;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划拨和审计;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状况公报。(四)政策法规处承担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调研工作,草拟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对有关部门草拟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指导本辖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五)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全区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报出新建的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工作;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审核;监督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辖区内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本辖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海洋保护等国际公约的工作。(六)监督管理处草拟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管理规定;负责辖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相应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七)污染控制处草拟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推行和指导清洁生产;组织、指导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江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跨地市水质达标交接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内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市重大环境问题;参与有毒化学品准运审查;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查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参与涉外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的处理;指导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组织协调本辖区履行臭氧层保护等有关国际公约。(八)科技标准处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并报批;指导、推动本辖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承担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初审;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市场的规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环境监测管理;组织主要城市实施环境质量周报、日报和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人,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为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法函[1995]158号文精神,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原则同意全区环保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即各项人事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配套法规进行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将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计划生育宣传品制作和发放、计划生育管理证件制作和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设备发放及维修、车辆使用、文印、物业管理等机关行政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提出全区计划生育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拟订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规范并负责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二)研究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协助制定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计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四)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对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六)拟订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建规划;编报自治区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对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七)拟订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八)指导完成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九)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设6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委重要文件、报告;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信访、保密、督办等工作;组织办理自治区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外事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草拟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职称评聘工作;承办计划生育系统全区性表彰工作;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负责审理申请自治区计生委复议的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协助有关部门草拟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三)规划统计处研究我区人口发展战略,协助制定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拟全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草拟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分析计划生育系统统计数据。(四)宣传教育处草拟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组织委新闻发布会;联系人口学会工作。(五)科学技术处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负责承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的推广使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草拟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联系计划生育科技专家组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指导完成有关计划生育的国际援助项目。(六)财务基建处编制自治区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支出的预决算;草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建规划;负责对自治区下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的审批和经费管理;对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区计划生有财务、会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承办委机关行政财务管理和基本建设的立项、投资报批、安排、拨款,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对直属单位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督;草拟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四、人员编制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6名,机关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厅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推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分类管理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一)划出的职能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2.将科技副职的选派、管理及服务工作移交区党委组织部负责。3.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教育厅承担。(二)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疗养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事务及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等工作,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3.将中专毕业生分配职能转为就业指导。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全区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负责提出全区人事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事行政管理体制的研究;研究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拟订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政策,编制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的审批。(三)综合管理全区国家公务员,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中央驻桂单位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计划和录用的审批;指导和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四)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和管理博士后工作;负责全区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学人员回桂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申报工作;研究拟订全区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区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订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五)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拟订深化职称改革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技术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六)负责全区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政策规定,贯彻实施西部人才开发战略,研究拟订西部人才资源开发的有关政策;组织各类人员合理流动,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区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综合管理全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全区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综合管理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国家下达的援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所需人员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安置工作;研究拟订“农转非”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七)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八)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研究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晋升的审核审批工作;研究完善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和离休、退休、退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工作。(九)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研究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全区性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十)研究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订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十一)指导和协调全区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方案,承担全区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协调与审核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各种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服务体系。(十二)对全区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对全区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人事系统的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有关事宜。(十四)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事厅设11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起草领导讲话等重要文稿;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公共关系、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文书档案、保密保卫、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厅公共事务和行政工作;制定行政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人事与人才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标准,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及提案的处理及督办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业务处室计划外经费收支、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负责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和临时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区人事法规建设工作。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研究拟定全区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负责与人事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监督检查人事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有关国家公务员综合性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起草厅的重要文件;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协调和人事新闻宣传工作。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三)规划财务处负责草拟全区人事与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长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并进行调控;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自治区直属单位补充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的审批审核;负责部分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本厅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和业务专项经费的管理、划拨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厅事业单位经费以及基本建设投资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公务员管理处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草拟国家公务员录用、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培训、回避、职位分类、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和各地、市实施、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指导和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直属驻桂单位和各地、市招收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以及选拔中层领导竞争上岗的考录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中央直属驻桂单位主任科员以下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招考计划和录用审批审核工作;负责草拟全区国家公务员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质量评估;综合管理和指导政府人事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人事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培训计划;对广西行政学院的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草拟职位分类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草拟政府奖励表彰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人员及奖励表彰活动;协调部门的全区性表彰工作;承办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任免人员的任免呈报手续和授权以人事厅名义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和“十百千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负责全区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的管理工作;完善博士后制度,管理博士后工作;研究草拟吸引留学人员回桂和区外科技人员来桂工作和为广西服务的有关政策,负责留学人员回桂安置、管理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调整和有关科研活动经费资助工作;加强农业和农村人事人才工作,开发乡土人才;草拟全区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区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制度;负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高、退休年龄的备案工作;草拟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训、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草拟全区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草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各类职称考试;负责全区高级职称评委会的组建,指导协调全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审核呈报审批以及各类专业资格证书的审核等管理工作;草拟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草拟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技术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七)人才流动开发处(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全区人才资源规划、预测工作,研究提出人才资源开发的政策建议,贯彻实施西部人才开发战略,指导全区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区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调整人员结构并草拟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国家人事部下达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以及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政策性安置就业的审批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各地、市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负责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驻邕单位从区外、地市调入人员的审批;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地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研究提出“农转非”有关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区直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及配偶、子女“农转非”问题,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驻邕单位科技人员家属及副处以上干部家属“农转非”进行指标管理及审批工作。(八)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研究草拟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研究草拟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草拟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调动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工资待遇;承办自治区直属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和中央直属驻桂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变动、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审核工作;草拟工龄计算政策;研究完善全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研究完善全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草拟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有关政策及实施办法,负责管理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工作;负责办理全区获奖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的审批工作;草拟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有关政策及实施办法,指导协调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九)军官转业安置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编制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组织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驻桂单位接收和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督促检查自治区直属部门和地、市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随调配偶工作安排情况;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安置宣传工作;承办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和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的工作。草拟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在桂工作的政策及管理办法;承办有关国外智力引进、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制定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和出国(境)培训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成果交流;负责组织协调受聘来广西工作的外国专家安置、管理及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出国(境)培训项目和人员呈报审批事宜;组织协调各类人员出国(境)培训进修工作;建立和管理国外人才资源库,开辟智力引进、出国培训渠道;组织公派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评审、推荐和办理出国手续;负责国外智力引进专项经费的编报、划拨计划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十一)人事处完善本厅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厅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整、调配、奖惩等管理工作;负责厅内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考核的有关工作;承办厅内工作人员退休、辞职、辞退手续;负责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人员、工资的统计和劳动情况统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承办厅内工作人员出国政审和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人事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四、人员编制自治区人事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二)转变的职能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全区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的管理职能;2.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承担。3.实行“管办分开”,把办市场的职能逐步下放。4.将机关服务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提出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立法项目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下发全区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五)组织实施对我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六)组织管理商标工作,协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驰名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七)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八)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九)实行自治区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财、物的垂直管理,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十)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部、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调研、协调全区本系统调研工作,负责全区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协调全区本系统的统计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二)政治部(正处级,挂机关党委的牌子)负责全区本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保险的管理;协助局党组对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行使管理职责;拟订宣传思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区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负责全系统老干部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党委日常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局机关共青团、工会、妇委会开展各项工作。(三)法规处负责全区本系统法制工作。负责承办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办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审议的日常工作。(四)公平交易处(公平交易局)研究草拟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经济违法违章重大案件。(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研究草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六)市场规范管理处研究草拟规范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七)企业注册管理处研究草拟企业注册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管理企业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本系统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八)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草拟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九)商标广告处研究草拟商标、广告业监督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对商标、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广告经营审批及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行为;指导全区广告行业及企业商标工作。(十)财务处负责全区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对全区本系统的经费作出预算、下拨和决算;对全区本系统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为6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及其他特殊市场)的经营秩序工作中,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指导电影生产、审查投产电影剧本和影片的职能,交给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二)划入的职能1.文化部下放的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2.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交给自治区文化厅。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提出自治区文化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文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二)管理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的重大文化活动。(三)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实施自治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自治区级公共文化设施。(四)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六)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七)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拟订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区文物、博物馆、文管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八)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和本系统的音像事业;促进文化科技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九)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各类文化艺术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十)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十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文化厅设8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本厅重要文件、报告;研究提出文化经济政策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立法规划,负责承办与文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负责组织文化法制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协调机关行政事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办理全区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等事宜。(二)计划财务处研究草拟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监督直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编报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文化统计工作;草拟文化设施标准,规划、协调全区重点文化设施的基建维修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三)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指导艺术教育、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指导所属艺术学校的教育制度改革和业务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四)艺术处管理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协调全区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五)文化市场处研究草拟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包括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卡丁车等);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工作;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六)文化产业处研究草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范性文件;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和文化科技事业;管理电影专项基金;促进文化科技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文化科技信息服务。(七)社会文化处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草拟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公共图书馆事业,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协调全区性的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八)文物处管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研究草拟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物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项目;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的有关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贯彻执行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3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氏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核发[2000]9号)的精神,保留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一)创出的职能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二)增加的职能将农民人均收入的统计,交由自治区统计局承担。(三)转变的职能将与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资料进行综合。(四)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1.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2.企业景气调查、服务企业统计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查。3.工业产品定货统计和服务业价格统计。4,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发展规划监测统计。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规章、拟订广西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依法进行统计管理登记。(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区地方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质量评估;组织管理全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三)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六)统一管理上级拨给的统计经费;协助地市管理地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及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七)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统计局设置11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保密保卫、基本建设、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办理有关行政事务。(二)政策法规处草拟我区中长期统计体制和统计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草拟重要的统计工作文件;负责承办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对全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汇总整理全区以及分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负责广西统计信息网和局域网上网内容的组织管理。(四)国民经济核算处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区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地区)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五)工业交通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邮电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七)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八)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组织实施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丸)农村统计处组织实施农业统计、农民人均收入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畜牧、水产等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人事教育处草拟统计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工作人员。协助地市管理地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组织全区统计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十一)财务基建处统一管理上级拨给的统计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工作,监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区统计系统的审计工作。高退休人员工作业。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及自治区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处。四、人员编制自治区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63名,机关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19号),保留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自治区测绘局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2.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改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管理。3.将组织制订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职能,交给自治区统计局和财政厅。4.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5.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7.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二)划入的职能1.拟订广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3.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工作。(三)转变的职能1.厅管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承担。2.厅管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3.厅管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厅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6.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7.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广西实际负责提出全区建设行政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政策措施。编制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二)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三)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质认定;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标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拟订全区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四)指导全区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主管全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工作;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城(含街、区、镇、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五)指导全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排涝)、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节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六)指导全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七)负责房地产业行业管理。依法管理房政、产权产籍、房地产行业;负责城镇规划区的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抵押评估以及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物业等的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八)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留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奖的审批;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九)负责全区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厅管行业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十)制订全区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承办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和厅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文书档案、后勤、信息、信访、督办等工作;承担厅机关并指导厅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城乡建设志、年鉴、大事记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二)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及机构编制管理;管理全区建设系统职称改革、建设类职业资格考核认定;负责出国、智力引进和相关外事工作;制定全区建设队伍人才培训目标、规划;负责人才交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及信息管理;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系统各类培训、鉴定及相关证书的颁发;指导相关办学机构建设类专业、工种的设置、人才培养规格等业务;管理直属学校、培训中心。(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厅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各项年度计划;负责利用外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建立建设项目库、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厅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价格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厅管行业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经济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有关具体实施意见;指导全区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的收、管、用;负责本厅、厅局单位和厅管各社团组织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审工作。(四)体改法规处负责组织调研和拟订建设行业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建设立法建议,负责承办与建设行政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审查和指导厅机关的行政处罚;指导本系统的行政诉讼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及建设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五)建设工程管理处(标准定额处)参与自治区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研究起草自治区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含各专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和项目经理资质审定;组织、指导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国外、区外来挂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招标投标代理等单位的登记审批;贯彻实施国家建筑施工、监理、把投标代理、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草拟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六)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含专项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发证和管理并参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勘察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提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程、定额、标准设计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推广;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的管理;负责自治区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奖的核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城市勘察、测量工作;参与协调大中型工程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参与重大工程事故处理。(七)城市建设管理处研究拟订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排涝)、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市容和环卫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负责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审核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企业、燃气企业、热力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对大中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审查;负责对进城车辆清洗站、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取得合格证书的公厕进行备案和监督;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燃气经营网点以及商业垃圾清运费、粪便及其他废弃物清运费等收费标准进行备案;组织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指导全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八)城市规划园林处拟订全区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区城市规划的编制;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规划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按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对全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详细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及一般区域详细规划的审批;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九)房地产管理处拟订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制度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行业省级规范的拟订和国家、省级标准规范的实施;参与商品房的价格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负责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建设管理;指导并实施自治区住宅建设规划、计划和住宅产业化;负责和指导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确权、登记、测绘、发证和落实私房政策等工作;负责全区房屋重置价评测;负责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内的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抵押、典当和房屋维修、危房鉴定、城市房屋拆迁、白蚁防治、物业等管理;负责房地产咨询、经纪、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管理;贯彻落实“房改”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房改”工作;负责公房出售、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印制颁发有关房屋的权属证书、商品房预售证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书、在建工程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房地产咨询、经纪、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危房鉴定、城市房屋拆迁和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审批和颁发证书;负责房地产信息的采集、交流和发布。(十)村镇建设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的管理制度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村镇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村镇建设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和村镇规划建筑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和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核建制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十一)科学技术处归口管理全区建设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厅管行业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行业科技发展与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组织区内外科技合作项目的研究开发、评估咨询和消化吸收;组织技术引进和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墙改材料改革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申报专利;参与工程建设技术监督和计量认证工作。(十二)重点工程处草拟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全区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初步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大中型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或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质量评优和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材料和设备落实、工程形象进度;协调和处理重点工程建设中有关的重大问题;负责汇总计划执行情况和编发重点工程简报。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四、人员编制自治区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2006年秋季我区中小学“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工作的紧急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中小学2006年秋季学期开学准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闻出版局关于抓紧落实2006年秋季我区中小学“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抓紧落实2006年秋季我区中小学“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工作的紧急通知为了实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确保我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2006年秋季我区中小学教材工作的紧迫性“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历来是我国中小学教材工作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几年来,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中小学教材管理体制也一直处于不断改革之中。一方面,国家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由政府免费向部分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另一方面,我区是国家确定的11个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省区之一;三是国家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这些因素,对我国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印制、发行、使用和管理等环节,均带来了重大影响。由于上述因素的交织影响,2006年秋季我区中小学教材的生产和供应,已比往年延迟了一个多月,时间十分紧迫。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协调小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督促中标人切实履行中标合同,按时完成招标品种教材的印制、供货、征订、发行等任务,务必保证中小学教材于2006年秋季学期开学之前全部发送到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教育、财政、物价、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抓紧落实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印制、发行、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特别是要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和发放工作,确保2006年秋季学期全区中小学生“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主动争取宣传部门的支持和协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农村中小学免杂费、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等政策及我区的相关成效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和群众都能全面准确地了解这些改革政策的意义和内容。三、密切关注汛期情况,做好必要的应急预案目前我区正在进入主汛期。据气象部门观测,今年汛期我区雨量丰盈,随时可能引发洪涝或地质性自然灾害,对此各地要有充分的估计。各级教育、新闻出版、中小学教材发行部门,对可能影响教材生产、供应、发放等环节的各种因素,要做好必要的应急预案,层层部署,落实责任,切实保证2006年秋季学期我区中小学教材工作,实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四、及时做好中小学教材书款回笼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中标人在完成中小学教材印制、供货并发放到校的任务后,经验收合格,核对无误,学校应在2006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向教材发行部门结清书款。各地要加强中小学教材书款的管理,进一步理顺关系,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中小学教材书款的结算和回笼工作。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桂教财基〔2004〕23号)的有关规定,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中小学教材书款,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予以查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日广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1999〕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清查目的通过对我区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全面了解我区乡村两级的债权债务状况,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化、解决已形成的债权债务,以稳定农村社会,促进我区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二、清查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清查对象。这次清查的对象主要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乡(镇)人民政府、原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村、组(不含乡镇供销社、农村信用社、乡镇办企业和村办企业的经营性债权债务)。(二)清查范围。这次清查的范围主要是乡(镇)村、组在1998年12月31日前所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三)清查内容。摸清乡、村、组债权债务的种类、数额等基本情况,特别是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前后的债权债务情况要认真进行查实,并将正常的债权债务和“不良”债权债务区分清楚,查清其形成的原因。1.债权的清查。被清查对象与企业、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1)所属单位和企业欠款的清查。即各清查对象在所属单位和企业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对帐务发生的时间、数量以及经手人都要逐一查实。(2)在合作基金会存款的清查。即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存入和入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款项,包括现金、股金和各种投资的数量、利息、分红等要逐一查实。(3)外单位欠款的清查。即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发生的各种应收未收款项。(4)个人欠款的清查。即个人欠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款项。(5)其他应收未收款的清查。即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其他应收未收款项。2.债务的清查。即对乡(镇)人民政府和级(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个人发生的各项应付未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各种贷款和借款以及其他应付未付款项的清查:(1)贷款的清查。包括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时间以及利息等进行清查。(2)借款的清查。包括对单位、企业、个人等各种借款的数额、时间以及经手人等进行清查。(3)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的清查。即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的数量、时间、用途、经手人以及利息等进行核实。(4)其他应付未付款的清查。包括对应付未付款的种类、数量等的清查。3.担保债务的清查。即对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企业、单位、个人担保的债务的清查。包括对为所属企业担保债务、为其他单位担保债务和为个人担保债务等的数量、种类、用途以及时间的清查。三、清查的工作步骤清查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各级农村工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乡级不良债务的清查工作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村组级不良债务的清查由乡(镇)农经站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全乡(镇)的报表汇总由乡(镇)农经站负责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分以下几个阶段:(一)准备阶段。1.成立领导小组。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调查工作。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部的方案拟定本地的实施方案。3.开展试点,总结经验。选择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试点,主要是探索报表的填制程序和方法,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4.培训人员(二)清查阶段。1.自查为主,展开普查。清查工作以乡村自查为主,以会计帐目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并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重点清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巡回检查,加强协调和指导,随时解决清查中的问题。2.公布清查结果。清查工作结束后,村级按照清查项目,向村民逐项公布;乡级的清查,凡涉及村级债务、债权的,要在各村干部、群众代表的范围内进行公布。在公布清查结果时,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向群众讲明债务、债权形成的原因和清理债务的有关政策。公布清查结果之后,要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清查结果要经群众认可,村级《报表》)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分别签字;乡级《报表》由乡(镇)主要领导和村干部代表分别签字,方可汇总上报。3.组织验收。乡村自查结束后,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抽查验收。村级的抽查验收由乡级负责,县级对村级的抽查面不低于10%,对乡级的抽查面不低于50%。对自查不彻底或清查结果未公布的单位,责成其重查并公布。4.总结上报。清查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并写出清查分析报告,连同报表逐级汇总上级。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在2000年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清查措施(一)集中力量,加强领导。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查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制止不良债务增加作为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头等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一定要亲自抓,负总责。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具体分工负责。要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成清查小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清查工作。根据农业部的通知精神,前段时间我区对乡两级债务情况进行了数据统计,由于时间紧,工作比较粗,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进行认真的检查,做到缺什么补什么,要把此项工作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结合起来,与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务公开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综合治理。(二)找准债务形成原因,掌握不良债务认定标准。我区乡村两级债务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人为造成的,也有非人为的因素。经调查了解,债务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集体经济薄弱,入不敷出;二是不顾本身的经济实力,兴办公益事业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三是盲目兴办企业致使资金沉淀;四是非生产性开支过大,吃喝浪费严重;五是债权清收不力,形成多头债务关系;六是干部管理体制造成的短期行为;七是决策导向过于超前。在清理的过程中要具体分析债务形成原因,进一步明确不良债务的认定标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主要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的超过偿还期3年以上且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凡是在此范围内的债务均为不良债务。另外,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也属不良债务:一是举债程序无效,不规范的;二是举债主要是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三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高息借款;四是各种形式担保形成的逾期担保债务;五是各种原因形成的逾期应付未付款。(三)理顺各种关系,创造良好工作氛围。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要彻底消化处理难度较大。在清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为清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1.妥善处理清查工作与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的关系。既要明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债权关系,又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2.妥善处理清查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不得将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转向农民摊派。对于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催缴;对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3.妥善处理清查工作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注意维护债权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因此影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对一时难以偿还的债务,要帮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逐步偿还。4.要注意保持农村的稳定,掌握好宣传力度,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反面的报道,要从严掌握,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防止新增不良债务。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要与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结合起来,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为防患于未然,必须实行“四不准”,并建立健全“四项管理制度。”“四不准”是:1.不准以为民办公益事业或发展集体经济的名义盲目举债乱铺摊子。乡(镇)村举办的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一是要做好可行性研究,适应市场需求,讲求经济效益,实行科学决策;二是乡(镇)兴办的,要经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村办的,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乡(镇)人民政府不准直接办企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准把所形成的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3.乡(镇)人民政府不准为企业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准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或迫使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上缴税费,乡村两级也不得为完成交费和摊派任务而借债、垫款。4.不准乱开支。乡(镇)人民政府要坚决精简超编人员,清退自行招聘人员,下决心减少开支,从严控制村定额补干部的人数和补贴标准,严格控制乡(镇)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四项管理制度”是:1.借(贷)款管理制度。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贷)款的,必须按程序进行。2.资产管理制度。围绕债务、债权两方面,强化管理措施,对于数额较大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订使用计划,落实使用责任,实行年度结算。3.财务公开制度。4.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任期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乡村两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要针对乡村两级领导干部整个任期内的债务、债权进行,对造成不良债务数额巨大并负有责任的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妥善处理已形成的不良债务。1.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乡(镇)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用于还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贪污、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消费的,要严肃查处和责令其将花费的款项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决定,脱离实际,盲目大量举债营造所谓“政绩”的干部,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2.妥善处理不良债务。(1)收欠还债。要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2)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3)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4)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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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西海洋局),划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二)划入的职能将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政策措施,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三)增加的职能1.承担自治区科学技术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实行目标考核。2.负责区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工作。3.负责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四)下放的职能1.将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一般项目的论证、评估、跟踪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2.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3.将软科学研究中的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4.将科技统计的具体工作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承担。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研究提出广西重点产业技术政策;推动广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广西科技创新能力。(二)组织编制广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大科技工程、广西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等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计划。(三)研究提出广西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推进全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规的建议,推进科技政策和法规建设。(四)研究拟订有关科技财务的政策和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筹措科技资金;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外事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重要科研基础设施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归口管理大型科学仪器、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工作。(五)研究制订自治区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自治区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创新工程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等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受国家科技部的委托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自治区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与中间试验计划、科技扶贫计划、海洋科技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和项目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订;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成果的认定;指导全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全区科技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广西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初选、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会同有关部门选派和管理科技副职。(八)负责管理全区科技外事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与措施;负责科技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科技合作项目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引进;负责全区科技人员出国及来访专家学者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九)归口管理全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无形资产评估和技术、信息市场等工作;负责区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十)牵头负责全区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定全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和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负责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十一)根据广西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管理全区科技信息、科技信息网、科技期刊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归口管理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统计工作;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十二)指导、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地市县的科技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涉及全局性、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工作,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指导全区科技兴市(县)工作;管理和指导星火技术密集区、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根据自治区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对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十三)归口管理全区知识产权工作,主管全区专利工作;负责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十四)负责自治区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重要会议组织、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与科技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厅机关规章制度的制订;负责科技宣传及对外新闻发布;负责科技志及科技年鉴的编辑;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安全保卫和指导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承担自治区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二)人事教育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及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出国政审、劳动工资与统计、教育培训、普法、人事档案;负责厅系统的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负责广西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初选、推荐工作。(三)政策法规与社会发展外研究提出广西科技改革与发展的方针和政策以及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措施,指导、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承办与科技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研究提出全自治区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第三产业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水文气象、城镇建设、防灾减灾、旅游、第三产业等科技工作4组织实施海洋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科技攻关计划;管理、指导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组织、指导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负责对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进行目标考核;会同有关部门选派和管理科技副职;负责本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联系和指导地、市、县的科技管理工作。(四)发展计划外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广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地、市、县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大科技工程计划;提出自治区级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负青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统一下达;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基础性研究计划;协助国家制订地方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指南并组织实施具体项目;组织申报并监督实施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科技统计工作;规划和指导广西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广西青年科学基金、广西留学回国人员基金和自治区直属科研院所科技发展基金及其项目的管理;协助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五)条件财务处(挂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公室牌子)草拟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科研条件保障、科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及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外事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和科研基础设施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负责制定科技经费的管理办法,并对经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大型科学仪器和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协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审核科学研究用品进口免税工作。(六)国际合作处负责管理全区科技外事工作,草拟全区国际科技合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年度计划及官方科技合作协议;负责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科技合作项目的技术、设备、资金、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全区科技人员出国及来访专家学者的审批、审核;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部门进出口权的申报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技术出口、新技术新产品境外参展、技术贸易考察、国际学术会议、科技人员出国培训以及聘请国外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立项申报工作;组织科技项目的对外招商引资、引智工作;联系广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科技工作。(七)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挂自治区火炬计划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负责编制并指导实施广西火炬计划,推进各行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组织编制和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交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科技创新工程、新产品试制与中间试验等计划;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成果及其出资入股的认定;组织申报、协助管理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863”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并指导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科技信息、科技信息网的管理;联系、指导企业产品创新,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制,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八)农村科技处(挂自治区星火计划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科技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草拟全区农业科技攻关与中间试验规划、计划及计划项目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星火计划、科技扶贫计划及计划项目的编制、组织协调和实施管理;管理、指导星火技术密集区;指导农村重大产业的科技示范,推动农村、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指导科技兴市(县)工作;组织申报并管理国家农业科技攻关、星火计划项目;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评审“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星火明星企业家”、“优秀科技型乡镇企业”等工作。(九)成果管理与科学技术普及处归口管理自治区科技奖励、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技术出口及科技保密工作;负责承办科技成果登记、评价、申报、鉴定、推广、保密和科技奖励、技术市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出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区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查新检索、科技成果组织鉴定机构的认定、审批工作;编制成果推广计划和项目指南,组织协调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示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研究提出全区科学技术普及的规划与计划,牵头负责全区科普的宣传、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区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和科技服务体系建立、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和技术市场、技术贸易的有关审批、审核事项;负责科技期刊的管理、科技无形资产评估的管理与监督和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管理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区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含兼任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的厅领导1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撤销自治区专利管理局。根据中委[2000]33号和桂委会[2000]128号文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增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归口管理全自治区知识产权和主管全自治区专利工作,内设2个职能处室:(一)综合管理处研究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管理工作政策和措施,提出有关法规的草案;研究国外、区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负责专利工作的国内外联络、合作和交流;负责管理全自治区专利工作,统筹协调我区涉及外国、外省(市、区)、港澳台以及区内跨地区、跨部门的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引导专利技术的应用与实施,负责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的登记与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负责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二)法律事务处负责全自治区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恶性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冒充专利行为,协助海关做好专利权的边境保护工作;指导地、市、县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负责地、市、县专利管理机关关于专利纠纷处理决定的备案、审查和复议;管理全自治区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协助管理专利代理人;负责全自治区的专利广告出证和专利及知识产权法规、法律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工作。核定机关事业编制9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调整,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职能相应调整。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200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00]29号)精神,为做好2000年我区的粮食收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粮食定购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0年再次调减定购粮任务,其中公粮任务仍为3亿公斤(贸易粮,下同),购粮任务由1999年的3亿公斤调减为1.5亿公斤,调减后全区定购粮任务为4.5亿公斤(详见附件)。调减的主要对象,一是农业结构调整幅度较大,完成购粮任务有困难的农户;二是国家建设被征用土地的农户;三是杂交水稻制种农户所承担的购粮任务。为了确保定购任务的完成,各地务必在夏粮入库前,将调整后的定购粮任务层层分解到村,落实到农户。考虑到群众的交粮习惯,农民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来交定购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予以收购,随到随收,不得限收、拒收、停收。二、关于粮食收购价格针对我区早籼稻和玉米没有退出定购粮收购的实际情况,本着既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又便于国家收购粮食,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银行压力,根据2000年的粮食生产成本、市场粮价变化以及毗邻省的作价水平等情况,制定2000年我区定购粮收购基准价格: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的粮食,早籼稻定购价45元;玉米定购价45元。为了衔接毗邻地区的收购价格,允许地、市根据实际情况以上述定购价为基础向下浮动5%定价,具体浮动水平由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决定。优质稻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优质优价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确定。各品种粮食的等级差价按4%的等级差率套算。中、晚籼稻定购价、保护价待下半年再定。各地要及早向农民公布2000年的粮食收购价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三、关于粮食收购政策(一)缩小按保护价收购的范围。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区早籼稻和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的范围。对没有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对已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早籼稻和玉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二)公购粮以征收实物为主。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储备粮轮换必不可少的粮源。为此,各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定购任务的完成。2000年公购粮任务原则上以交实物为主,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公粮交实物的,粮食购销企业按当地定购粮实际收购价格与财政部门结算,并由财政部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要的代理费用。个别农户因灾减产等原因交实物确有困难,公粮允许交代金。(三)落实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农户用中、晚籼稻和优质稻交售定购粮任务。农民用中、晚稻或优质稻缴交公粮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将这些品种定购价与早籼稻、玉米定购价之间的差价退给农民,真正体现优质优价,以利引导农民用品优质高的粮食品种缴纳公粮任务。对优质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在市场销售中真正实现优质优价。(四)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加强封闭运行管理,保证敞开收购的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要按照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贷款,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活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规定提前做好粮食收购用款计划,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用款申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顺价销售库存粮食,粮食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四、关于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没有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的市场管理,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具体的管理措施,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五、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狠抓落实粮食收购工作事关经济和政治工作大局,特别是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早籼稻、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政策调整力度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认识做好200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重要性。必须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负责。粮食部门要切实做好收购前的各项准备和收购中的各项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各项费用补贴按时足额到位,农业发展银行要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总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把2000年的粮食收购工作做好。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及时向农民宣传2000年的粮食收购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区各地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快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扩大粮库建设规模,加大粮食顺价销售力度,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和粮食市场管理,推进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保护了广大农民利益,稳定了粮食生产能力,对促进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工作进展和政策执行情况还不平衡,粮食生产和流通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面临不少实际困难;市场粮价持续下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困难大,库存粮食陈化加重,企业潜亏增加;一些粮食主产区风险基金规模不足,仓容紧缺;一些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思想观念陈旧,等、靠、要的思想严重,自身改革滞后,经营管理状况亟待改善;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和批发市场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必须根据粮食生产与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区有关政策措施,使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不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一)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是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点。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各地要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发挥各自优势。粮食主产区,要通过结构调整,向粮食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沿海地区和城市郊区,要积极发展高效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生态脆弱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改善生态环境,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二)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和种粮效益。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力度,尽快淘汰和压缩劣质品种,全面优化农作物品种结构。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由粮食生产主管部门与粮食流通部门共同研究。粮食主产区要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优势,大力调整生产结构,要由一般粮食品种向优质、专用品种转变,由单纯注重产量向提高效益转变,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由单一粮食生产向发展多种经营转变。(三)充分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着力抓好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社会化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引导农民和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和流通。同时,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并已同农民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的龙头企业,当地财政部门每年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发展订单农业,促进粮食转化。(四)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防止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趋同化和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我区继续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护基本农田,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二、调整粮食定购任务和收购价格适当调整粮食定购任务,2000年再次调减购粮任务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为了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根据当年的粮食生产成本、市场粮价变化以及毗邻省的作价水平等情况,制定我区当年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价格,具体收购价格另行通知。三、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一)根据国务院规定,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区早籼稻和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这样做,有利于引导农民调整结构,多种植优质粮和适销对路品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各地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二)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挂牌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当前粮食库存大量增加、市场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只有“敞开”,才能“放开”。如果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就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势必使粮价进一步下跌,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种粮积极性,对扩大内需、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拒收、停收和压级压价现象。(三)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开户,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四、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和加工转化,加快库存粮食轮换(一)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建立粮食销售激励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量。对于库存的储备粮,属于哪一级储备,由哪一级审批轮换,并负责轮换价差的补贴。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由各地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销售。转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销售成本,其价差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另行制定下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督促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切实做好周转库存粮和储备粮的轮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粮食,对因降价销售粮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承担。(二)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陈化粮鉴定标准,妥善处理陈化粮。对处理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三)按照市场需求,在粮食主产区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和增值。对重点粮食深加工项目,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方筹措资金,建成一批大型的技术先进的粮食精深加工转化项目。积极支持现有的粮食加工转化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等措施,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努力开发新产品和发展优质名牌产品。五、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偏低的地区,自治区给予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调整后的资金配套办法,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82号)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如不能及时拨付当季补贴,先由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及其下属各级行按上季度拨款数额的80%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拨付给粮食购销企业,随后再行清算并拨补到位。六、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他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区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三)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没有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市场管理,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七、继续抓好粮库建设,增加有效仓容针对当前粮食主产区粮食仓储设施不足的实际情况,粮库建设一定要坚持全盘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增加有效仓容。为解决当前粮食主产区基层收纳库不足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要安排简易建仓贷款予以支持,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补贴,贴息期限到贷款全部收回为止。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制定。八、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一)自治区、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必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粮食流通,指导粮食企业加快改革,但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自治区、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粮食购销企业的职务。(二)鉴于目前我区县级粮食储备规模已经调减,产粮县和储备粮规模比较大的县(市、区),可以继续保留储备粮管理公司;储备粮规模小的县(市、区),可以不保留储备粮管理公司;没有储备粮的县(市、区),不应该设立储备粮管理公司。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商有关地、市确定。(三)加大粮食购销企业自身的改革力度。为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重组和调整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以县(区)或区域为单位组建粮食购销公司,统一负责本县(区域)的粮食购销业务;把分散的乡镇粮管所改为非独立核算的报帐制单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业务量,合理定员、定岗。要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购销量和储备粮规模减少的情况下,要按照业务量合理定员定岗,继续抓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把下岗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切实落实企业法人责任制,明确各项考核指标,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在收入分配上实行绩效挂钩、能高能低,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和财会人员的素质。同时,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中关于对“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账”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九、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当前我区农业和粮食生产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粮食生产。各地要认真落实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0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要求,继续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设置自治区测绘局。自治区测绘局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主管全区测绘事业的行政机构。一、职能调整原自治区土地局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测绘局。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测绘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提出自治区测绘行政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地、市、县测绘管理工作。(二)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或重大测绘项目。(三)主管全区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四)指导管理全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区的国家基础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区测量标志的保护。(五)拟订地籍测绘的规划和技术标准,审定地籍测绘资格,确认地籍测绘成果。(六)依法管理全区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七)负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区测绘的审核,组织对外测绘合作交流。(八)拟订测绘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区内重大测绘科技项目攻关和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及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九)监督管理国家测绘事业资、专项资金。(十)承办国家测绘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测绘局设4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财务处)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文电处理、各处(室)综合协调、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信访、外事、保卫、保密工作。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管理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性资金及预算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二)人事教育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及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指导和组织本系统职工文化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三)行业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与测绘行政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检查监督测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负责测绘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负责全区测绘市场管理;管理全区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指导全区测量标志、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管理全区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指导地、市、县测绘管理工作。(四)国土测绘处起草全区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全区航空摄影计划;组织全区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全区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定测绘项目设计方案;制定测绘技术标准,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组织审核地名在地图上表示;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区测绘;组织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管理全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服务;组织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组织区内重大测绘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测绘科技信息交流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处。四、人员编制自治区测绘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林业厅改为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由自治区供销社承担的竹林产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2.将原自治区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3.将原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二)划出的职能1.将财务关系由原自治区林业厅管理、人事关系由地市县管理的森工企业的管理职能,交给相关地市县管理。2.将原自治区林业厅社会保险所划归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三)取消的职能1.指导和协调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2.协调林业企业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3.编制林业中等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四)转变的职能对本材生产、木竹加工综合利用、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森林旅游等林业产业的直接管理转为行业管理。(五)下放的职能1.将编制在自治区,人事、财务关系在地市的南宁、柳州、桂林、北海木材检查站和梧州水陆木材检查站下放给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2.将林地征、占用的实地勘测、定级、评估工作交给林业事业单位承担。3.将拟订全区林业资源调查和规划标准、规程及制度的工作,交给林业事业单位承担。4.将林区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交给林业事业单位承担。5.对林木花卉的管理交给林业花卉协会承担。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等林业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提出林业行政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森林经营和林业基地建设;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沙漠化工作,协调和管理山区综合开发;管理自治区直属材场;指导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三)负责指导全区森林分类经营;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荒山、荒水、荒地、荒滩)资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四)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红树林、木本药材、热带林作物以及野生动物等)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经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林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指导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及其他林产品等林政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指导全区森林纠纷调处工作,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五)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管理、指导、检查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六)负责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林业专项贷款项目,研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核林业重点建设项目。(七)负责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以及进出口业务的管理。(八)指导全区林业公安、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林业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协调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九)组织、协调林业重大科研项目、技术开发推广项目的实施及成果管理;负责林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林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林业局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承办有关林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草拟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会议、信息、档案、信访、督查、调研、保卫、机要、保密、接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财产、房产等日常事务工作;承办本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林业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二)人事教育处编制林业行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指导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三)营林处组织实施全区造林营林、封山育林、林木种苗等发展计划;负责全区森林分类经营工作;草拟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沙漠化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薪炭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生态公益林(含红树林)的培育和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指导监督全区林业外资造林项目的实施;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全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四)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草拟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方案,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指导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管理林地、林权,负责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和参与协调全区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和林业行政执法征;对全区木材、竹材及制品、林化产品运输检查、木材经营加工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木材检查站工作;对全区林地、林木流转和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管理。(五)森林利用管理处草拟全区林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以及进出口业务的管理;核发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指导国有林场产业管理和森林公园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六)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组织、检查和监督有关湿地保护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全区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管理和陆生野生植物的经营利用、运输证件管理;负责我区林业系统水源林保护区、珍稀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审批工作。(七)计划财务处草拟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下达营林生产、森工生产、基本建设年度综合计划;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局机关、直属单位资产;协调管理山区综合开发及林业专项贷款和森工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全区林业财会、统计工作。(八)科学技术合作处草拟全区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科技推广、技术开发、技术监督、技术培训、专利等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和指导科技开发和科技兴林试验示范;组织林业科学技术交流和林业对外合作交流,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全区植物新品种保护、引进、出口和贸易管理工作。(九)森林公安局负责全区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全区森林公安机关开展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山林权属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调查分析林区治安状况;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公安机关对有关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侦查,直接或参与查处重特大案件;依法行使林业行政处罚;受理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处理案件的复议;指导基层森林公安开展各项基础业务建设;负责全区森林公安装备的计划、购置、发放和管理。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处。四、人员编制自治区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3名,事业编制12名。其中:自治区林业局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自治区农村能源办公室仍由自治区林业局管理。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明确小教大专班学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委),各中等师范学校,有关高等师范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全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我区师范教育由三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中等师范)向二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的过渡,我区决定从今年起,通过部分中等师范学校与高等师范院校联合办学方式,面向在任代课教师、普通中师毕业生及应届高中毕中毕业生招生2年制(或3年制)的小教专科生,面向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5年制的小教专科生。为了做好学生的收费工作,现就小教专科生的学费收费问题明确如下:一、2年制(或3年制)小教专科生学费,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执行。二、5年制小教专科生学费,前3年按现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后2年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执行。三、与各高等师范院校联合办学的中等师范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收费政策进行收费,并持我区下发的招生计划文件及有关收费文件,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有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正式下达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自治区交通厅:你厅“关于要求施行自治区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修改说明”(交财务函[1999]629号)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7]448号文试行期已满。从试行情况看,该文对防治建设和运输中造成公路损坏,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物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强路政管理,确保我区公路设施的完整,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正式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因建设、肇事等原因造成损坏或占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因各种原因不能修复、改建的,则须按本规定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按本文规定的“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缴纳。对同一地点的损坏,已收取了公路路产补偿费的,不得再收取公路及其设施占用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按规定修复所损坏的路产经公路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不再缴纳补偿费。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我区境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本文所指的公路路产为:由公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国道、省(区)道、县道、乡道、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不包括企业自用专用公路)和公路上的桥梁、隧道、渡口及其交通设施。三、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是所分管公路路段的路产补偿收费的执收部门;对取得某段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收费经营权及养护管理权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的企业或其它事业单位,须报经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列入公路路产补偿费的执收部门,并对其所经营路产收取补偿费。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凡违反规定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的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查处。四、公路路产补偿费,不能在公路和上设卡收取。执收人员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收费员证》方可上岗收费。五、公路路产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必段开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各级收费单位将收费收入全额上解到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再由自治公路主管部门统一上缴到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集中专户。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七、有关增设道口补偿收费以及水沟以外地界以内公路用地的占用费等问题,由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另行下达。八、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7]448号文同时废止。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救护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柳铁物价办公室:目前我区的救护车收费是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几年来,随着汽油价格的上涨、维修费用的增加、人员工资的提高,原有收费标准已显偏低。为合理补偿成本,保证院前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救护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救护车收费标准为:起动费8元,每公里收费1.2-1.5元。二、其他市、县(市)救护车收费标准为:市、县(市)城区范围内每次(往返)收费35元(含现场抢救时间);城区外起动费8元,每公里收费1.2-1.5元。请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本通知自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 广西南宁光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勘队生活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公开的原则,经研究,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广西第四地质队三个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批复如下:一、队部大院、西乡塘基地、新阳基地三个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维护、修缮、治安、卫生保洁、绿化等)综合服务收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收取,住户负担的费用比例,由你公司根据广西第四地质队各住宅区住户的居住情况具体核定。住宅区住户车辆管理服务费按附表执行。二、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提取20%作为公共维护、保养费用,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三、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要专款用于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卫生、交通、治安、绿化等与住户有关的服务的管理开支。四、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六个月)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以利住户的监督。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请在期满前一个月将财务收支情况报送我局,以便正式核定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2000年建设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2000年建设任务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七月十九日关于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2000年建设任务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广播电视覆盖工作的通知》(计社会[1999]390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重大决策,争取在2000年基本实现我区有电的行政村都通广播电视,在总结1998、1999两年“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六次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1234610”农业、农村工作思路,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实施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实现通广播电视工程,为加快我区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而努力。充分利用中央和广西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的信号源,在偏远地区,因地制宜采取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技术手段,加快对广播电视盲村的覆盖建设。主要采用建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接收卫星信号、建有线电视网入户的手段,让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的广播电视盲村(行政村)接收到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二、目标任务(一)完成二○○○年刚通电的654个广播电视盲村收看电视、收听广播的设备安装及节目信号入户的工作。保证当地农民群众能收看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广西电视台卫视节目和听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广西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二)继续抓好前两年所建站点的建网和入户工作,以扩大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三)在听不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一套节目的地方,采用无线覆盖手段,扩大中央一套广播节目覆盖。(四)在看不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地方,建议采用卫星接收节目落地的方式解决。(五)动员目前尚看不到电视,听不到广播,经济条件较好的自然村、屯,筹集资金建设卫星广播电视接收站,扩大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以上任务完成后:(一)达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标准(2+1)的,要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对我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进行验收。(二)完成全区有电的行政村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2000年建设任务后,我区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将达到85%,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0%,实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九五”规划对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提出的奋斗目标。三、具体措施(一)提高认识,统一步调从总体上看,我区广播电视发展不够平衡。截至1999年底,全区尚有654个行政村的农民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对这些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很大。全区前两年建设了大量的村级广播电视站(室),还需要进一步巩固,农村广播电视的发展还远未能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精神文明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计划的一项内容,下大力气,切实抓紧抓好。(二)落实计划,抓早抓实各地2000年应解决的村村通广播电视计划不仅含有广播电视盲村建设内容,还有增加建网数和入户数以及保持长期通,巩固村级广播电视室的内容。各地应尽快将计划落实到乡村,抓紧宣传发动、确定站址、落实管理人员、筹集配套资金、组织配套设备和施工队伍,对原已建站的村积极开展回访工作,切实加强建网和增加用户的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各地市县市应认真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将进度和存在问题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反馈。(三)广泛宣传,争取各方支持全区2000年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虽然新建站数量不大,但工作难度大,要求高,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与群众的实际利益联系紧密,意义深远。各地应充分利用本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有重点而又不间断地宣传实施这项工程的意义、作用及实施进度和工程实施中的典型,以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四)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工程投入工程投入继续采取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原则。整个工程投入预算投入1150万元,其中国家和自治区补助专项资金577万元(国家广电总局投资200万元.自治区计委投资300万元,区广播电影电视局77万元),广播电视盲村所在地、市、县、乡(镇)政府自筹解决配套资金,用于解决广播电视节目入户的“前端设备”,每个村需投入3000元,共计196万元;每个广播电视盲村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建设广播电视节目“入户网络”,平均每户需集资200元,按平均一个村25广计算,共需筹资金327万元。1.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补助,主要解决广播电视节目落地设备,即投资建设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每个广播电视盲村建设卫星地面接收站需设备款8830元(详见附件1)。2.广播电视盲村所在的地、市、县、乡(镇)政府,应自筹配套资金,用于解决广播电视节目入户的“前端设备”,每个广播电视盲村前端设备需自筹配套资金3000元(详见附件2)。3.每个广播电视盲村受益群众需自筹配套资金,建设广播电视节目“入户网络”。由于各村的户数和居住情况不同,每户集资数额不相同,接看到两套电视节目、听到两套广播节目计算,一般每户集资200元左右。如果有的贫困村农户无力集资,可暂不建网,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的落地设备中已配置一台彩色电视机,可供群众集中收看。4.各地、市、县、乡(镇)、村的自筹资金,可采取社会集资、企业或企业家捐助、垫付等多种形式。但不论采取何种资金筹措方式,广播电视网络的经营权和管理机始终归政府广播电视部门所有。5.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对上级补助的设备和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严禁私自挪用于“村村通广播电视”以外的项目。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五)公开采购,保证设备器材质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设备的采购和提供,要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的参与下,进行选型订货。各地、市、县自筹资金购买的配套设备器材,必须是具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许可证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认可的设备器材,同时实行招标采购以保证价格合理、质量可靠。(六)加强服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1.各地、市、县、乡(镇)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所采购的所有设备器材,一律不得加价,从中渔利。2.村级有线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网络的安装、施工、调试,除安装人员的正常开支外,不得另行收取施工费用。3.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及网络由各地、市、县组织技术队伍负责安装、施工、调试。4.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要负责搞好乡(镇)、村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5.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后,村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县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6.村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行后,村广播电视室可向受益群众适当收取一定数量的维护费,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开支。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借机敛财。(七)强化管理,确保宣传功能1.新建成的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统称为“××县××乡××村广播电视室”,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实施领导,设专人按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2.严禁各村级广播电视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更收规范围。擅自变更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县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不定期抽查村级广招电视室运转情况,及时处理设备隐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4.建站设定工作完成后,填写有广西广播电影电视局印制的设备移交清单一式五份,自治区、地(市)、县(市)、乡(镇)、村各持一份。村级广播电视室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统一有县级广播电视部门管理。5.为保证村村通广播电视保持长期通,还必须作好以下工作:(1)做到“三落实”、“六统一”、“十三有”(详见附件3)。(2)建立三级维修站,及时维修损坏的机器设备。四、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各地、市、县“村村通”广播电视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对今年“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的领导、协调、监督,保证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满完成。自治区领导小组负责筹集节目信号“落地设备”所需的补助经费;统一采购、发放由自治区补助的设备;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盲村建站站址的审定;对各县市卫星地面接收站、网的安装给予技术指导;建立三级维修网;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检查、竣工验收工作;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对我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进行验收。各地(市)领导小组负责筹集本地(市)补助“前端设备”所需的部分配套资金;审核所辖县(市)广播电视盲村建站地址,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各县(市)按有关规定做好前端设备及入户网络设备器材的采购工作;对各县(市)卫星地面接收站、网的安装给予技术指导;对所辖县(市)工程进度实施检查、督促,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各县(市)领导小组负责筹集本县(市)补助前端设备的所需部分配套资金,做好广播电视盲村群众的动员工作,筹集建设“入户网络”所需资金;确定上推广播电视盲村建站站址,建站站址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更改;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本县(市)前端设备及入户网络等所需的设备器材;实施广播电视盲村卫星地面接收站和网络的安装、施工、调试;落实村级广播电视室管理人员;对98、99两年来建站的村进行全面回访,动员群众建网入户,增加有线电视入户率;对群众自筹资金要求增加的节目套数的要尽快落实;对管理不善的站点要进行整顿,维修好设备。各级广播电视、计划、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和合作,各级“村村通”领导小组要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落实措施,保证基本实现全区有电的行政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任务在2000年底前圆满完成。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南宁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十一五”发展规划概述“十五”时期(2001-2005年),南宁市国民经济得到持续快速增长,城市扩展迅速,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交通需求总量上升较快,为南宁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十五”交通计划已全面完成,为“十一五”交通行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十一五”时期是南宁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南宁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在这一时期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我们必须紧紧抓住机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交通经济的发展,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交通服务质量,把交通发展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轨道。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的“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奋斗目标,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划建议。第一章“十五”计划实施与评价南宁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在“十五”时期取得显著成绩,初步形成以国道、省干线为骨干,以重要县乡公路为支骨架,连接村镇道路的公路网;公路主枢纽客运系统基本建成;运力结构趋于合理;基本完成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任务,实现大交通管理体制;运输市场进一步得到规范管理;有效抑制了交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了传统交通运输业,提高了交通行业管理水平,基本实现了“十五”交通计划目标。第一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绩显著一、公路建设2005年底全市公路总里程6313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66公里,一级公路24公里,二级公路692公里,三级公路921公里,四级和等外公路4210公里。“十五”期间新增公路799公里,二级以上公路占公路总里程比率为18.72%,公路密度由24.94公里/百平方公里提高到28.55公里/百平方公里。市交通局公路管养总里程由原两县一郊的1300多公里增加到六县六城区的3500多公里。全市五年累计公路建设投资72.57亿元,高速公路建设投资65.1亿元,农村公路建设投资6.8亿元。二、公路运输场站建设2005年底全市共有46个公路客运站、23个公路货运站。“十五”期间,全市共建设19个客运站,3个货运站,其中5个一级公路客运站、2个二级客运站、12个农村客运站,2个枢纽货运站,1个县级货运站;除农村客运站外,其余各站已分别投入使用或即将建成;8个便民候车亭也在“十五”期末建成,预计公路运输场站建设五年累计投资3.4亿元。全市公路运输场站经过五年的建设,无论在数量、等级还是投资上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市区公路主枢纽客运系统初步建成,基本满足了市县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三、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重点加强了公交与各公路主枢纽客运站接驳站的建设,五年累计公交场站建设投入资金11700万元,3个公交枢纽换乘站建成投入使用,长途客车与市内公交车实现“零”接驳。城市一日游旅游站牌、出租车上落站牌在“十五”期间得到了有计划的建设,方便了乘客的上下车。四、港口建设主要完成“十五”计划中地方小码头和渡口的建设,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五年累计投资3866万元,是“九五”期投资的10多倍。五、运输装备水平2005年末全市营运客车拥有量3938辆(不含出租车),营运货车32734辆;车辆已由普通型向中高级车型发展,高档豪华大巴、大吨位货车、专用货车增长较快,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2005年末全市营运船舶拥有量1214艘、240087净载重吨,与“九五”期间末相比,船舶平均吨位增加较快,平均每艘增加52.52净载重吨,增加近三分之一,船舶有向大吨位船舶发展的趋势。2005年末全市公共汽车拥有数量2446标台,比2000年增加1853标台,公交车服务人数水平由2000年的1669人/标车提高到2005年的671人/标车。“十五”期累计新购置公交车1600多辆,公交车辆在性能、舒适度等方面都有很大改善。2005年末全市在营出租汽车达3811辆,车辆档次、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经营状况得到较好改善。第二节公路水路运输优势显著城市公共交通迅猛发展“十五”期间,南宁市公路运输持续增长,2005年公路运输完成客运量、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8418万人、929562万人公里、5728万吨、485700万吨公里,“十五”期间年均增长5.06%、11.67%、5.46%和5.69%,客运平均运距增长显著,比2000年提高29公里,公路大动脉作用增强。2005年水路运输完成客运量、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77万人、860万人公里、1074万吨(含砂石运量)、198570万吨公里(含砂石运量),“十五”期间旅客运输有所下降,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年均增长19.38%、11.27%。港口吞吐量234万吨,年均增长4.59%,水路运输长期下降的局面得以扭转,水路货运继续保持稳步增长态势。2005年城市公共交通完成客运量5.37亿人次,比2000年增加近3倍,公交营运线路由2000年的45条增加到119条,公交线路总长度由2000年的410km增加到1723km,城市公共交通的迅速发展,对改善城市交通和促进城市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三节交通运输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十五”期间,公路水路运输承担了全市90%以上的客运量和货运量,促进了南宁市社会经济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南宁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在抢险救灾、保障应急交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2001年抵抗特大洪水、2003年预防“非典”、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车辆保障等工作中,确保了交通不断、人流物流不断,充分显示出南宁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良好的应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经济的安全需求。第二章“十五”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存在问题第一节成功经验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大南宁,服务“南博会”,实现南宁市交通跨越式发展为目标,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畅通、便捷、安全的交通运输条件。二、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是交通发展的重要保证。“十五”期间自治区交通厅及有关部门对南宁市境内高速公路、地方公路、运输站场和港口码头项目投资建设的力度非常之大,成效显著;市委、市政府作出连续三年开展南宁市乡村公路大会战的决定,建设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解决,使农村公路建设大有改观;交通项目的征地及报建手续等方面,各级政府和部门给予了费用上的优惠、手续上的简化;企业、车主、乘客对实行营运客车分流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等,都为“十五”南宁市交通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保证。三、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保障重点。“十五”期间完成《南宁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南宁港口总体规划》的修编,完成《南宁市公路网发展规划》的编制,为项目的实施建设提供依据。重点放在客运场站的建设,做到主枢纽客运站与公交接驳站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时加大农村公路的建设投入,认真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四、实施市中心客运站外迁,营运客车分流,实现多方共赢。“十五”期间,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南宁市实施市中心客运站外迁和营运客车分流工作,建成投入使用4个一级客运站,分流客车2800多辆,公路客运站日平均发送量由分流前的2001年3.5万人/日提高到目前的4.6万人/日,缓解了市中心交通压力,同时带动了新的客运站周边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推动了公交和出租车行业车辆的更新和配套设施建设,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五、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运输市场秩序。通过开展运输企业资质评定,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考核监督体系、培训监管体系,建立运政驻站监管机制,成立行业管理协会,以及组建交通、公安、城管稽查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对违法营运“三车”的监管力度等活动,确保了运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六、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拓宽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十五”期间,通过实施第二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引进了多家内外资企业投资南宁市出租车行业;采取中外合资形式,开通了南宁至香港旅游直达班线;引进外资组建白马公司参于运营城市公共交通;利用政府资金的引导,迅速筹集企业资金建设客运站;以项目为载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交通项目投资建设。通过各方面的努力,缓解了交通快速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紧缺的供需矛盾。七、加大改革力度,为交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十五”期间,南宁市公共汽车行业管理以及协调地方民航、铁路运输等职能划归交通部门,实行了“大交通”管理;南宁市行政区域和交通行政职能调整后,完成了接收部分交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交管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等工作;南宁市交通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了机构调整和人事制度改革,并完成了交通系统企业改制工作等等,通过一系列的改革,理顺了交通管理体制,为实现“大交通”管理提供相对完善的组织保证。第二节主要存在问题“十五”期间,南宁市公路水路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一、农村公路建设与维护不相协调南宁市农村公路建设在速度和数量上发展较快,但是在农村公路的养护方面却显得较为薄弱,尤其是一些新改建公路的养护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主要是因资金缺乏、设备落后、养护管理责任未落实等问题影响所致。二、部分项目建设进度稍迟缓部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受资金、土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投资等方面的制约,项目建设进度有所迟缓,主要反映在港口、站场、农村公路通达工程等项目上。三、交通综合能力有待提高交通运输在“量”上已相对满足需求,但在“质”上仍不适应;公路建设成绩显著,但高级、次高级路面里程占总里程比重不高;公路、水路运输分别发挥了优势,但与其他运输方式相互衔接不足,各种交通资源综合利用不高;交通法制建设和交通科技信息建设与建立现代交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第三章“十一五”交通形势与需求预测第一节“十一五”交通形势发展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内外贸规模和市场半径的扩大,给交通带来需求旺盛南宁市“十一五”期间经济规模将更加扩大,预计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以上,城镇化水平达到48%左右。由于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对能源、原材料需求大幅度增加;加之城市半径扩大,城镇劳动力跨区域流动频率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增长,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等,促使物流、人流加快,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总量将保持稳步增长趋势。二、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路设施的改善将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公路网的日益完善,县域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汽车消费市场的普及,社会经济和城乡居民对高质量、高效率、安全、快捷、舒适及个性化客货运输方式的需求越来越高,对公路设施的改善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农村居民对加快改善农村公路设施,发展农村客货运输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将更为迫切,“十一五”期间,南宁市的公路建设和维护,尤其是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养尤显重要。三、城市建设给港口发展提供有利机会随着南宁市城市建设的发展,位于市中心的北大码头和大坑码头在“十五”期间拆除,以目前南宁港的吞吐能力,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也不能满足水路运量的需要,由此给南宁港各码头的功能定位和建设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四、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地方筹资压力增大“十五”期末规划经过南宁市的七条高速公路已有四条建成通车、一条在建,预计“十一五”期间南宁市境内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将比“十五”有所减少,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大大加强,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投资将是公路建设总投资中的主要成分,由于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建设项目,除自治区交通厅按规定给予相应标准的定额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将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措,因此“十一五”期间南宁市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将面临较大的压力。五、建立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是交通发展趋势南宁市现有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方式正在处于大发展时期,运输要实现效率最高、成本最低、资源消耗最少的目标,必须要有足够强大和完整的运输体系保障,建立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将是交通今后的发展趋势。第二节“十一五”需求预测“十一五”期间,南宁市公路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将依然占主导地位,预测到2010年,公路运输客运量、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分别将达到11533万人、1463353万人公里、8223万吨、747310万吨公里,年均增长6.5%、9.5%、7.5%和9.0%。南宁市水路客运以区间短途运输为主,水路货运量总体呈增长趋势,货物流向以珠江三角洲和港澳地区为主,南宁市与广东的经济协作(互补)关系日益加强,预测南宁市2010年水路运输客运量、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分别将达到91万人、973万人公里、2457万吨、444737万吨公里,年均增长3.3%、2.5%、18%和17.5%;南宁港口吞吐量达到480万吨(含煤炭中转量),其中出港356万吨,进港124万吨,年均增长15.5%。预测城市公共交通2010年客运量将达到13.6亿人次,“十一五”期年均增长25%。第四章“十一五”交通发展目标和重点第一节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的规划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经济快速增长期的机遇,加快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生产力水平,适应和促进南宁市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交通条件和运输服务。第二节发展目标“十一五”南宁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南宁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能力明显增加,基础设施的总体能力基本满足需要;运输质量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适应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的发展要求;公路运输行业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成绩显著,能源消耗降低,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得到提升,在运行机制上初步完成有利于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的构建。公路总里程达到8100公里以上,公路密度由28.55公里/百平方公里提高到36.63公里/百平方公里,基本实现南宁市各辖县间及南宁市通往周边县市、环大明山旅游干线公路通二级公路,实现乡乡通油面(水泥)公路、建制村通等级公路;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实现乡(镇)至行政村所在地全部通四级沥青(水泥)公路,行政村至50户以上自然村屯的道路、50户以上自然村屯内主干道全部硬化;其余县(区)争取55%达到上述目标。完成农村公路通达工程100项以上(含续建),完成一批农村渡口改建桥梁、改建码头工作;公路养护技术指标明显好转,所有管养公路晴雨通车率达97%;新增公路运输场站62个,其中主枢纽站9个,县及乡镇站场53个,70%以上乡镇有等级客运站;55%建制村有候车亭或候车场;100%的乡镇通班车,建制村通班车率95%以上;90%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配备驾驶模拟教学设备,完全实行学时制和ic卡数据交换;建成区“路通桥通”公交车通,平均每年新增公共汽车线路10条以上,城区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3标台;适时发展快速公交运行专用线路;出租客运汽车按照建成区人口25-30辆/万人实行总量控制;乡镇客运船舶逐步达到标准化和规范化,50%以上乡镇客运船舶通过更新改造达到统一标准船型;基本完成南宁市城市综合交通信息网建设,全市一级公路客运站实现联网售票,交通行政管理实现“无纸化”办公。完成南宁市综合运输发展研究相关课题,并予以应用。第三节交通发展重点一、重点配合国省干线公路网、高速公路在南宁市境内的建设,抓好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实,重点抓好府城至雷江、灵山至邕宁、武鸣至平果(含锣圩-那桐支线)、上林至武鸣、南宁至扶绥、g322来宾(石陵)至宾阳、南宁(吴圩)至上思、横县(良圻)至邕宁、隆安(古潭)至邕宁(大塘)、来宾(迁江)至马山(古零)、马山(双联)至平果、南宁(苏圩)至崇左(板利)、武鸣至马山、上林(白圩)至忻城等二级公路项目的建设;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道路建设,重点抓好武鸣和原邕宁辖区整片推进农村道路建设试点工作,做好农村公路网建设衔接配套,加快环大明山旅游区域公路网建设,提高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地方公路建设和养护,重点探索完善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搞好路肩、绿化、标志标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十一五”期末全市农村道路条件有明显改善。二、通过重点建设公路主枢纽货运系统、信息系统和农村客运站,建立城际、县际快速客货运系统和物流系统,形成以南宁市区主枢纽站为中心,以县城为枢纽,以乡镇为结点,以市区、县城、乡镇、村道路为纽带,连接到建制村的客货运网络系统。三、利用南宁市全力推进工业化的机遇,以及泛珠三角经济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和推进,扩大南宁至广东、香港、澳门,南宁至百色等地的水路货物运输业务,发挥水路大宗物资、危险品运输的重要作用,推进南宁港六景作业区、地方便民码头、农村渡口改造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港口吞吐能力,提高航运企业效益,使南宁市水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四、实行公交优先发展政策,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城市扩展情况,优化线网布局,扩大服务范围,实施快速公交系统,适时发展快速公交运行专用线路;加快与长途汽车客运站相衔接的公交枢纽换乘站建设,在部分公交首末站、新建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设置公交配套设施和专用场地;提高乘车舒适性、易达性,满足大多数人群公交出行需求,提高居民公交出行比重。五、通过行业管理手段,引导骨干企业重点发展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客货运输业务,由承运人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转变,鼓励运输企业逐步建立全面的良性管理机制,树立企业品牌服务形象,提倡以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换取市场份额,提高运输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六、大力开发交通信息资源,建立服务社会、企业、行政的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确立和完善信息化建设协调管理机制,引导运输企业提高运输信息化建设,争取通过五年的时间,初步实现南宁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信息化。第四节投资估算要完成南宁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交通“十一五”规划目标,在南宁市境内预计五年需要投入资金83.29亿元,其中公路61.43亿元(一级以上公路15.11亿元、二级公路24.1亿元、三级以下公路22.22亿元),道路运输站场10.45亿元,水运项目6.09亿元,公交场站1.03亿元,渡口改造3.79亿元,信息化建设0.5亿元。所需资金拟申请国家补助12.39亿元,自治区专项资金25.13亿元,企业、地方自筹及多种方式筹资45.77亿元。第五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一、加快公路管理和养护体制改革探索地方公路管养新路,公路管理向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公路养护向社会化、专业化和机械化发展。明确农村公路分级管理、养护职责,努力实现公路养护中管理与生产的分离,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推行公路建养市场化,提高公路养护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二、发挥政府职能建立起健全的市场机制“十一五”时期,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交通运输业中的职能应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服务、监督检查”,承担着为企业“搭台”的任务,在投资环境、运营环境、公共性基础设施网络、公共信息网络平台等方面的规划和建设上提供保障,维护公众利益,完善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市场良性竞争,为运输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积极努力,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十一五”期间,南宁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在保证政府资金的必要投入下,根据项目的性质,拓宽投融资渠道:(一)具有竞争服务性质的部分交通设施与运输项目,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与项目融资;(二)有条件的项目实行“收费还贷”、特许经营政策,鼓励外资和社会资金投资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选择适当项目实行经营权转让,利用未来资金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四)社会资金不愿进入而政府又必须承担责任的具有公益性的交通项目,努力争取交通专项资金的支持,争取增加国债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比重等。(五)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在资金筹措方面,除申请自治区交通厅补助外,按照“政府主导、市县共担、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招商引资、银行贷款、公路沿线地方政府筹措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四、推进交通依法行政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交通管理有关立法工作的调查研究,通过立法,做到交通事业发展有法可依;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规范交通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市场管理,维护公路、水运工程市场秩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对交通运输市场实行必要的监督和调控,保持企业活力,防止垄断和过度竞争,保障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确保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五、落实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为公交发展注入活力积极探索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的落实,即由政府制订公交线路经营的政策和标准,将线路经营权以服务质量招标形式确定经营企业和经营年限,企业以中标形式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按照标准提供服务,经考核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线路,收回线路特许经营权,再重新招投标,促使公交企业在适度竞争条件下,为市民提供良好公交出行服务。六、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和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及长效管理机制,深化整治,夯实基础,强化源头管理,提倡文明驾驶、安全驾驶,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管理手段,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为乘客出行提供安全、舒适的良好服务环境。七、运用科技手段,推进交通可持续发展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发展现代物流、快速客货运输和智能交通,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加强交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行业竞争能力;利用政策、法规、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等手段,推动企业信息化,加快交通现代化的进程;利用南宁市实行大交通管理体制的有利条件,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根据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特征和最有利的使用范围,进行交通资源有效衔接和利用,努力实现交通运输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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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工作、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除农业税收外的其他有关税收调查研究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担;2.将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承担。(二)划入的职能1.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2.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的广西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和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3.中国银行负责管理的广西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业务和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4.自治区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5.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关税联络单位工作。6.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7.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8.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评估管理、清产核资职能。9.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10.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管理职能。11.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督专员办公室承担的中央级在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职能。12.原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承担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1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小汽车定编职能。(三)增加的职能1.管理广西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的职能。2.政府采购的行业管理职能。3.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4.自治区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职能。5.对区直行政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委派会计职能。6.管理全区行政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对区直有关单位实行统一发放工资到个人帐户的工作进行管理与结算。(四)强化的职能1.加强财政管理特别是财政支出的管理,进一步细化财政预算,改革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2.加强社会保障职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与服务体系。3.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4.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扶贫的投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规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五)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会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理顺上下级财政分配关系。5.取消财政局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取消对社会集团消费专项控制商品的行政审批,逐步实行源头控制管理。7.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的、规范的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制度。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我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中央与自治区、自治区与地市县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二)负责提出全区财政、预算、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税收、财务、会计等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代编和汇总全区预算;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本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全区各级财政预算的执行;管理自治区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四)参与制定全区宏观经济政策,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对全区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五)负责监督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提出并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拟订地方性税收政策和减免税规定;提出对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关税联络单位工作。(六)管理自治区财政公共支出;制订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及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购汇指标;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专用票据;管理和制定住房资金财务制度;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七)办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自治区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和科技三项费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八)管理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草拟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杜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九)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财产评估业务;审批有关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十)参与制定金融、保险、政府债务和证券政策。管理和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广西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贷款,参与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监督管理全区彩票发行市场;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十一)草拟和监督执行会计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办理境外会计公司在我区设置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事项;实行会计委派制度,负责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和承担区直企业财务总监的派驻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十二)监督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三)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加强民族地区财税政策研究,制定全区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计划,组织全区财政干部的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19个职能处(室、局)。(一)办公室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财政政策;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及厅机关财务、基本建设、环境秩序、国有资产等后勤行政管理工作。(二)综合处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财力综合平衡方案;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住房、物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组织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海域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住房资金及其财务;管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经费,草拟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统一监制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草拟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管理监督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市场;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三)预算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研究财政分配政策;草拟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草拟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自治区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地市预决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汇总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统一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全区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小汽车定编工作。(四)国库处监督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草拟实施办法;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批复自治区直属部门决算,编制自治区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的银行开户;负责国债兑付及二级市场管理;草拟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五)行政政法处负责掌握行政、政法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负责草拟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六)教科文处负责掌握教科文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负责制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草拟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七)经济建设处负责掌握计委、经贸委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牵头负责与自治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负责管理国家粮食、食糖等专项储备资金和粮油价差补贴;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八)社会保障处负责掌握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参与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部门和单位的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九)农业处负责掌握农林水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管理扶贫等政策性支出专项贷款贴息;负责全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管理农业企业财务;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草拟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处负责承办全区农业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并组织实施;研究农民税收负担政策和农业税制改革;组织农业税收的征缴工作;编制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编审全区农业税收年度决算。(十一)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草拟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审批各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十二)企业一处管理国有工业、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海运、港口、地方铁路、城市公用、邮电、医药、工交供销、股份制、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境外企业和中央级在桂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并拟订相应的财务制度;参与有关产业政策的研究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分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参与研究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和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分管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管理分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分管自治区直属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参与归口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十三)企业二处管理国有商业、粮食、物资、外贸、旅游、文教、股份制、供销合作社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并草拟相应的财务制度;参与有关产业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分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参与研究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和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分管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管理分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分管自治区直属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参与归口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草拟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十四)债务管理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的转贷工作;管理自治区本级内债、国债转贷资金;草拟有关涉外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负责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谈判与磋商业务;草拟和执行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制度;负责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证券(期货)专营与兼营中介机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草拟相应的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十五)统计评价处(自治区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规范性文件;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草拟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十六)会计管理处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草拟有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区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十七)法规税政处负责提出财税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调处涉及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开展财政普法工作;承担关税联络单位工作。(十八)监督检查局负责承办全区财政稽查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草案的起草;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监督厅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厅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十九)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研究全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草拟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区财政教育工作;管理所属大中专学校。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党员离退休人员的组织生活。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5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5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办法)的通知》(桂办发[1998]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8]7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自治区信息产业局是主管全区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无线电管理工作,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破除垄断、保护竞争与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的职能进行调整。(一)划出和转移的职能1.将原自治区电子工业局的工业、物质、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的职能,下放给企业,实行政企分开。2.把企业产品标准审批和计量检定考核职能交给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并入的职能1.将原自治区电子工业局的行政职能,并入自治区信息产业局。2.将原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自治区信息产业局。3.将原自治区广播电视厅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含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行政职能,交给自治区信息产业局。4.将原设在自治区经贸委的自治区计算机推广应用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自治区信息产业局。5.将原设在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的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实施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自治区信息产业局。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振兴广西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二)负责提出全区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开发业和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广西信息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行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三)组织拟订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电子信息技术与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和创新目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四)负责全区无线电频率、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建设布局和台址审查、频率及呼号指配和执照核发;负责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及有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授权参与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区信息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平竞争,保证普通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六)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科学布局,防止重复建设。(七)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和软件业的科技与产业开发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八)负责对军工电子企业实行行业管理。(九)协助业主推进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有关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十)组织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十一)贯彻实施国家信息产业干部与人才的培养方针、政策,做好信息产业管理及技术人才的培养、教育、交流和引进工作。(十二)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十三)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设6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处室工作关系;负责承办与信息产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催办、督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局领导交办的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科研、基建年度经费的管理;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年审和其他事项的年检工作;参与无线电管理费的征收和负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访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等日常管理工作。(二)人事教育处贯彻实施信息产业干部和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对信息产业专业人才进行预测、规划、培训、智力引进、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及招录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指导本行业人事、教育和劳动工资工作;办理局机关出国人员政审手续。(三)规划处(广西信息化办公室)贯彻实施国家及自治区信息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草拟广西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信息化相关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信息资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广西国民经济信息化工作;协助业主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产业合理布局,推进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按照规定管理预算内建设基金;负责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经济技术协作项目投资和指导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编制信息网络的建设标准及设计规范,依法对信息网络的建设、网络运营和信息服务市场实施监管;负责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四)经济运行与改革处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管理,协调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草拟发展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和措施;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与分析,发布经济信息;预测年度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及产品进出口进行预测分析并实行宏观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并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行业安全生产实行宏观管理;负责军工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五)科技处(广西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跟踪研究国内外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制定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草拟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指导行业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指导产品结构调整;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指导电子信息技术和系统网络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和推进软件业的发展;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负责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电子信息技术标准、计量和情报工作;承办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电子科研机构改革工作。(六)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无线电办公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所赋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能和职责,草拟自治区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办法,经批准后负责组织监督实施;组织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和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负责无线电管理费征收并参与管理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协调、查处;负责无线电基础、技术设施建设;归口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负责管理各地市派出机构及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协调处理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根据授权参与涉外无线电管理协调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区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信息产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机关事业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原自治区电子工业局和原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划归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2.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3.原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海洋局)的行政管理职能。4.原自治区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5.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6.原自治区冶金工业局、煤炭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黄金管理局、中色南宁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二)划出的职能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但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央编委办明确的规定,各司其责)。2.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测绘局。(三)增加的职能国土资源厅对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厅的同意,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求国土资源厅意见。(四)转变的职能1.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2.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3.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4.地价评估、探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饮用矿泉水鉴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等技术性工作交由中介组织和专业机构承担。(五)强化的职能我区自然资源相对短缺,保护自然资源是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强化执法监察,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和海洋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负责提出全区国土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工作,指导、审核市(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区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三)监督检查我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四)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区的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增加。(五)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区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区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以及减免审批。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创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十)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依法审查及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评价以及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十一)组织和协调我区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和许可证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配合国家进行省际海域勘界,组织实施市县海域勘界。组织我区海洋综合调查、重大海洋科技研究。监督管理在我区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我区海洋基础数据和海洋综合统计工作。(十二)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海域勘界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十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自治区测绘局和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厅设15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二)人事教育与科技处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参与对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手续和本系统职称管理。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组织综合调查、科技攻关和关键技术研究;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三)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厅内有关立法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四)规划处组织研究全区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区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五)财务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区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资、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国土资源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与管理,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海域使用金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六)耕地保护处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政策法规,起草我区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草拟我区有关本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验收。(七)地籍管理处草拟我区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指导土地确权,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八)土地利用管理处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和乡(镇)、村用地等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确认土地评估价格。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九)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转让的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矿山“三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批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十)矿产资源储量处组织草拟我区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和登记、统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草拟矿产资源政策;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十一)地质环境处草拟我区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热资源管理,审核饮用矿泉水鉴定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十二)地质勘查处组织草拟我区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按规定起草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勘查专项费项目进行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资格审批登记发证和管理;负责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变更、注销、转让等审批登记的审核;负责探矿权的转让、招标、拍卖等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价款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和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减免;负责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综合统计工作。(十三)海域管理处协调我区重要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草拟和监督执行我区海洋功能区划和科技兴海战略。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配合国家进行省际海域勘界,组织实施市县海域勘界。组织重大海洋科技问题和维护海洋权益对策的研究。管理我区海洋基础数据和海洋统计工作。组织监督在我区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十四)海洋环境保护处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测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负责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预报、评价以及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管理广西海洋环境监视网。依法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开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及海洋环境保护。(十五)执法监察局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我区土地、矿产、海洋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矿业权流转、海域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领导和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海洋监察队伍。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邕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四、人员编制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海洋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保留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的牌子和印章,便于对外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