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立面、天面整饰、改造工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现将《南宁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立面、天面整饰、改造工程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立面、天面整饰、改造工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整治本市主要城市街道沿街两侧建筑立面、天面的脏乱现象,改善市容环境面貌,美化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两侧建(构);筑物立面,天面的整饰、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整饰、改造工程),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区主要街道,由市规划局按城市规划确定。第三条整饰、改造工程,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市建设局负责整饰、改造工程实施的统一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市市政局负责沿街建筑物上违章设置的广告、招牌和各类杂物及乱搭乱盖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清理;城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整饰、改造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各房屋业主是整饰、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和报建、发包、组织竣工验收等。第四条整饰、改造工程应遵循以人为本,适用安全,尊重历史、立足环境、求精求美,突出地区特色的原则,坚持“三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监督)和“五落实”(落实任务、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效果)。第五条整饰,改造工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理、拆除建筑物立面、天面违法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防盗网,遮雨蓬及其他建(构)筑物;(二)清除天面、阳台上的垃圾和杂物,修复破碎的隔热层,恢复建筑物立面和天面的原貌;(三)对建筑物立面拆除防盗网后遗留的污迹、墙面抹灰脱落等进行清洗、修补;(四)对旧房屋影响市容景观的外立面进行粉饰,对房屋阳台围栏封闭后的外立面进行整饰;(五)对影响市容景观的房屋天面进行绿化或屋顶改造。第六条整饰、改造工程所需资金,按各房屋业主自筹的原则筹措,具体为:(一)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投资概算及拆除建(构)筑物和杂物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负责解决。(二)直管公房整饰、改造工程的建设资金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其他建(构)筑物由房屋业主负责。第七条整饰、改造工程,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部分报建费用的通知》(南府发[2002]45号),享受减免部分报建费用的优惠政策。第八条整饰、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要求:(一)设计方案应力求做到建筑物的风格和色调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二)各房屋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纸施工。(三)各房屋业主应依法确定工程的施工单位。(四)承接整饰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五)必须精心施工,加强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六)符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七)符合规定的工程进度要求,并按规定期限完成。(八)不得擅自改动原房屋的结构。加盖坡屋顶时应满足消防和防雷的规范要求。第九条工程竣工后,由城区政府协调、督促房屋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建设局备案。第十条各部门、各城区政府应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对各房屋业主所申报的工程项目,各有关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第十一条实行整治、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城区政府应与市政府签订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列入当年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第十二条整治、改造工程进度要求及完成期限,另行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整治、改造工程的实施。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北面地方铁路货物运价问题的批复
- 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广西北面地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和《关于同意发起设立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桂政函[2002]9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二○○二年七月十日起,对广西北面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定价形式进行改革,并适当调整价格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广西北面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由现行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允许地铁经营企业在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根据运输市场需求情况,灵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二、计费方式。为简化计费手续,便于与国铁制票系统联网,取消现行按区段运价计费的方式,改按里程运价计费。三、调整后的广西北面地铁货物(整车、零担)运价率(见附表一、附表二)为中准运价率,允许地铁经营企业在此基础上下浮动10%。四、起码里程。以30公里为起码里程,不足30公里按30公里计算,超过30公里按实际里程计算。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县级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区在乡镇和部分县(市、区)推行了政务公开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区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加强县级政权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政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继续巩固、提高、完善乡镇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在全区县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在县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我区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方针的落实;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改进政权机关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改进政府施政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应对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挑战,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在县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二、明确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县级政权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以公正、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大力提高机关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提供政治保障。(二)基本原则1.依法公开。政务公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3.注重实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4.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三)基本要求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要通过一至两年的努力,使政务公开制度成为我区县级政权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形式和时间(一)公开的主要内容县级政权机关及各职能部门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重点是县级人民政府本身的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包括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开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公开。1.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主要是重要的“事权”、“财权”、“用人权”的公开。包括:(1)政府确定的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有关行政审批情况;(2)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执行情况;(3)政府年度预算、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项目及收入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晶目的商品、劳务采购情况等;(4)政府每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5)政府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情况;(6)政府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况。2.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政务公开。主要包括:(1)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2)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3)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4)部门干部任免及奖惩情况;(5)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标准、时限、程序、监督投诉处理办法、途径、结果以及机关内部事务的公开。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3.县级其他政权机关、人民团体及各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自己特点,将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开。(二)公开的形式公开的形式要根据内容而定。县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指定一个正式公开发行的刊物,政府各职能部门一般设立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政务大厅或实行“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还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三)公开的时间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政务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性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四、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政务公开的核心是加强监督。为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全面、可信,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一)群众评议政府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二)加强群众监督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三)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四)建立政务公开内容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报市(地)政府(行署)备案,各市(地)汇总后报自治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要注重受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投诉;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公开内容广泛,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明确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二)要建立健全推行政务公开的领导机构各级要成立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审议、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规定;部署、安排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决定政务公开的一些具体事项。各部门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三)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整体推进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以及政府采购、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治本工作结合起来一起抓,互相协调,整体推进,发挥综合效应,做到相互促进,同步发展。(四)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下级政务公开工作,自下而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乡镇政务公开要继续按照中办发[2000]25号、桂办发[1999]35号文件要求,不断巩固、提高和完善。县级政权机关的政务公开,可先行试点,年内全面推开。在此基础上,要做好市(地)一级政务公开的准备工作,根据自治区要求再适时推行。各市(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组织好本地的政务公开工作。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7月1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区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不断加大改革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5]26号),要求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财政金融投资价格体制、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体制、社会领域体制、农村经济体制等改革,努力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当前,我区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给“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为进一步深化我区经济体制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重点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规范经济调节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自治区编办牵头)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社会事务实施管理。注意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自治区人事厅牵头)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善机构设置,理顺职责分工,着力解决职责交叉问题,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自治区编办牵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桂政发[2006]9号)。建立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以立法为重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努力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清理行政性收费项目、主体和依据。逐步健全社会公示、听证制度。(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建立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制度,没有深入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纳入决策程序。全面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听证制度,并使之法定化。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其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切实保障咨询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自治区监察厅牵头)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的地位、性质和职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探索建立健全新型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体系,重点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试点。(自治区编办牵头)认真做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进一步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和宣传。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公务员队伍。扎实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适当改善公务员待遇。(自治区人事厅牵头)二、加快国有经济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推进我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引导国有资产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集中和布局,做大做强一批优势国有企业。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努力培育和促进大公司、大集团的形成。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国资委牵头)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制定自治区直属竞争性大中型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的方案,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自治区国资委牵头)制定区直企业改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牵头)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制定全区国有企业改制中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补偿办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劳动保障厅牵头)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供水、供气、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建立市政公用企业特许经营管理体制。(自治区建设厅牵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自治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规范授权经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体系。探索多种方式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自治区国资委牵头)制定《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整合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牵头)加快政企分开工作。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的意见》(桂发[2004]18号)精神,抓紧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理企业的政企分开工作。建立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每年从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自治区直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筹集改革专项资金,努力推进政企分开工作。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多种方式,组建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推进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自治区国资委牵头)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区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及政策措施,消除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认真清理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各种歧视性规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经委牵头)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建设;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领域。(自治区经委牵头)放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允许民营资本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和参与城市信用社的改组改制;支持民营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允许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自治区经委牵头)四、加快财政金融投资价格体制改革,逐步形成灵敏有效的经济调节机制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强化财政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科目转换和其他起步工作,确保此项改革2007年在全区全面实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重点理顺地级市市本级与所辖城区、地级市对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扩大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及其绩效评价制度。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严格各类行政罚款收支两条线管理,从严治理乱罚款。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自治区本级二级预算单位和地级市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效益。(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管;探索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充分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加快组建省级地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通过重组、改制,盘活地方金融资产,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实力。妥善做好全区7家信托和29家城市信用社退出市场的工作。(自治区金融办牵头)支持停业整顿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维护金融稳定。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建立诚信广西。(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同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大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广西银监局牵头)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全面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配套政策。尊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激活民间投资。改进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调整完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管好政府投资,完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抓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及推行工作。建立健全投资监管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深化价格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反映资源稀缺程度、污染物排放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收费政策,规范土地、海域和矿产使用权等交易服务的收费行为;推动土地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规范的基准地价确定、公布制度和协议出让最低价制度;加快推进输配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小水电、峰谷分时等电价改革,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5号),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全面实施污水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深化收费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益服务、中介服务价格管理;完善价格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培育市场主体,推动物业管理企业市场竞争,确保服务价格合理。(自治区建设厅牵头)研究建立闲置用地流转机制和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机制以及违法用地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五、大力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快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力争全区22家上市公司2006年内全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及资金清欠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进行梳理整改,全面提高公司质量。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指导,多渠道促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鼓励区内外有实力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我区设立期货经纪公司、期货营业部和证券经营分支机构。(广西证监局牵头)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产权交易政策,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实现国有产权依法依规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区域产权交易市场联合发展,并与全国重要产权交易市场联网运行,加快全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自治区国资委牵头)完善现代服务业体系。研究制定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服务业信息化,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培育发展技术市场。营造激发创新创业的环境,健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制度,推动教育、科技和产业联盟紧密结合,促进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风险资本发展的环境,完善科研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促进全区技术市场发展。(自治区科技厅牵头)推进行业协会改革。按照市场化、政会分开、自主办会的原则,制订《关于促进广西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广西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调整和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结构,推动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自治区民政厅牵头)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制定促进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商品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农村流通体制改革,搞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大力发展连锁化“农家店”。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测,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的工作机制。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六、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和招商引资的长效机制深化外贸企业改革。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行外贸经营备案登记制度,促进外贸管理方式创新。完善口岸管理体制及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口岸“大通关”建设和电子口岸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区有效应对国外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建立外商企业投资审批责任追究制和行政公示制。研究制定规范开发区建设与管理的办法,建立开发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鼓励外商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完善外商企业监管政策。完善“走出去”的管理体制和促进机制。研究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完善对外投资协调服务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自治区商务厅牵头)鼓励招商引资机制创新。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完善投资环境建设机制和招商引资服务体系,建立招商引资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牵头)七、深化社会领域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认真做好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综合管理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鼓励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初次分配。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制度,与企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差距。(自治区国资委牵头)探索建立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自治区农业厅牵头)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适度提高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民政厅、劳动保障厅牵头)建立健全促进环境保护的决策机制和调节机制。依法研究制订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强化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自治区环保局牵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立和落实权责一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煤炭、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及交通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自治区安监局牵头)完善就业再就业机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加大金融支持就业的力度。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加快信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支持就业再就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稽核,努力提高征缴率。探索适合进城务工人员流动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险办法,研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将促进就业与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有效结合起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解决城镇从业人员参保难问题和探索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方式为重点,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政策。(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牵头)保障城镇低收入阶层和城乡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完善科技创新体制。进一步改善科技发展环境,改进科技评价体系,推行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加大科技发展经费投入,加强产学研的结合,支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核心技术的知名企业,深化高新科技园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自治区科技厅牵头)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完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教育管办分离,加强教育行业管理,实施“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以自治区政府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形成多元化的教育投入机制,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优化调整教育结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探索和完善民办教育发展模式。(自治区教育厅牵头)加大金融支持助学的力度,积极贯彻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探索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研究制订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文化事业的管办分离,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落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重点抓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做强广西新华书店集团,筹建广西报业、出版、印刷集团。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文化事业单位的活力,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深化文化领域结构调整,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健全宏观管理体制和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文化领域的国有资产,拓宽文化事业投融资渠道,放开市场准入,推动社会力量发展文化产业。(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牵头)积极推进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抓好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招标投标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公共卫生体系、疾病预防体系和医疗救治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卫生服务基础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程,2006年力争全区40%的县推行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达50%以上;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础建设,构建新型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入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试点。(自治区卫生厅牵头)加强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创新。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格局。开展创建和谐单位、和谐家庭活动,加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公的问题。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基础。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完善社会纠纷调处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畅通诉求渠道,有效缓解和疏导矛盾。(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八、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长效机制切实抓好农村综合改革和新农村建设试点。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快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机制。进行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自治区农业厅牵头)重点抓好武鸣、邕宁等县、区的农村综合改革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工作。重点探索现代农业发展机制、财政支农机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机制,探索合理解决农村之间以及农村与国有农林场之间土地纠纷的机制。(自治区农业厅牵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牵头)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完善以林木资产抵押为主要内容的林业投融资体制。(自治区林业局牵头)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自治区民政厅牵头)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增强其为农服务功能。(自治区供销社牵头)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为农业发展服务。研究推广糖业产业“公司+农户,期货+订单”模式的订单农业,把单个农户整合在一起,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广西证监局、农业厅牵头)积极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市场化的新型农业防灾减灾机制,将部分农业生产性救助资金改为事前参保资助。以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重点进行保险试点,重在保大户大灾,试点成功后再推广。(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促进农民增收。加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力度,健全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监管体系,确保粮食安全。(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牵头)九、健全改革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明确改革任务,强化改革责任,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与认真进行专家论证结合起来,努力使改革决策兼顾到各方面利益,真正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要统筹好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统筹好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统筹好改革涉及的各项工作,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要充分发挥自治区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今后,自治区各部门出台涉及全区的重大改革措施之前须报自治区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以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改革的统筹协调,区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改革信息沟通,共同推进改革。加强改革的跟踪督查。要加强对自治区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与措施的督促检查和跟踪指导,把改革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积极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务求改革取得实效,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已改制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根据自治区及我市有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1999年底以前按有关政策实行整体改制(不含上市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进行完善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要对现有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国有经营性净资产和明晰其他出资人的股权价值。国有经营性净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股权、企业已购商用公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企业中未计入国家股权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二、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可按目前在职职工中1986年前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如果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以支付安置补偿费形式分流1986年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企业已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经劳动部门核准后,也可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二)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离岗退养的,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该项开支超过提留国有净资产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国有净资产如有剩余,留归企业使用。(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作为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企业的股份(方法按第三条第2项计算)留在企业;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用现金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职工身份的置换(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于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可按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用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二)提取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计算方法:用可折股的总资产量(元)除以可享受折股的职工总工龄(月)后,再乘以个人的工龄(月),得出职工个人的股份。该股份的转让按《公司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一定的比例配股,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三)已进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职工,不再保留原国有职工身份,仍留在企业的要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下岗分流时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四、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以现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为准,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退休人员按人均2万元标准,离休人员按人均10万元的标准计算,扣除改制时已提留的数额后一次性在国有净资产中提留归企业集体所有。提留后,上述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由完善规范后的企业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后,医疗费用按新规定执行。五、保证债务的处置(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1999年12月31日前有保证责任的,可根据主债务人出现的不同情况,对资产作如下处理:1、主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或法院已判决有保证责任的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本金的100%乘以国家股在改制企业所占比例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2、主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的50%,乘以国家股在改制企业所占比例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企业未承担保证责任时,提留的国有资产留在企业。三年内免收资产占用费,三年后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支付资产占用费。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可用该国有资产履行债务。(二)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尽力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回来的资产50%留给企业,其余上缴原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资部门。(三)积极探索被保证的债权转股权。通过与债权单位协商,可将被保证的债权转为债权单位在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中的股权,从而摆脱由于主债务人破产等原因而带来的连锁反应。六、应收帐款的处置(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资产评估,应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至今仍挂帐的应收帐款认真进行清理。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二)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至今仍挂帐的应收帐款,经国资和财政部门审核,可根据不同的年限在资产评估时按照国有资产在该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予以适度核销,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二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三)应收帐款的核销,采用“帐销案存”的办法,企业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帐款的催收。追回的已核销应收帐款全部留给企业。七、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的净资产不足以离退休人员、未列统筹富余人员安置和职工身份置换及保证债务提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国有划拨土地作价用于抵补,抵补后余下土地可按标定地价50%由企业优先购买,如不购买则由国家作价入股(出资)。持有者由市国资委指定。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已改制企业完善规范时,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不同类型,可分别采用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50%。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二年。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土地出让金的20%,首期付款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缴纳的土地租赁费按南府发[2000]57号文的规定执行。采取作价入股出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将标定地价下浮20%作为国家资本金(股本金),五年内该国家股所得红利全部留给企业。九、其他问题(一)需完善规范的已改制企业必须经股东会讨论同意作出决议后方可进行完善规范。(二)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变更以及土地、房产等变更过户手续,职能部门要全部予以简化并及时办理,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费用一律予以免缴。(三)对已改制企业必须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验资等,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服务费用。(四)过去已有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西乡塘区2006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辖区各双管单位:《南宁市西乡塘区2006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已经城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八月十四日南宁市西乡塘区2006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是今年广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了有效地推进我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强化“双基”建设,提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本质安全程度,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自治区安监局和南宁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活动时间2006年8月1日至12月10日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城区成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廖俊云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邱志松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副组长:闭百宁西乡塘区安监局局长黎国良西乡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邓明建西乡塘区经贸局局长曾瑞华西乡塘区环保局局长段道卿西乡塘区卫生局局长陈晓梅市国土资源局西乡塘分局局长刘健西乡塘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凌达才西乡塘区安监局副局长黄业新西乡塘区安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城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黄业新(兼),联系人:苏英华,联系电话:3141558三、工作目标2006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确保实效”的原则,重点选择南宁铸宇有限公司、南宁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安吉气源厂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的试点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在认真组织好辖区内重点企业达标活动的基础上,也要结合实际选择其它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与南宁市达标活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从明年起,逐步扩大企业达标范围,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四、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一)广西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为广西境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主要负责广西境内二级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达标考核、证书发放及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推荐;负责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系统”,对全区达标考核情况进行管理、统计和上报;负责全区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公告。(二)部署培训阶段(8月3日起至8月20日)。按照南宁市安监局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同时要求各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和工作时间安排等,要对照标准,进行细化分解,针对自身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做到各项工作标准清晰,方便实施,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安监局和企业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安监局的统一安排派人参加培训,各危险化学品企业也要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通过宣传培训,使广大员工正确理解实施安全标准化的内涵,明确其重要意义,增强参与意识和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镇、街道办事处工作方案于8月17日前报城区安监局。(三)标准化建设阶段(8月21日至11月15日)。凡是列入重点达标试点企业名单的各企业要集中力量,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各种记录、台账,加大投入,整改事故隐患,改善安全条件,提高安全水平,认真做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安监局将因地制宜,加强指导,搞好服务,保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实施。(四)评比考核验收阶段(9月至10月15日)。建立检查(自查)、整改、评估(验收)、复查(检查)、达标的持续循环改进机制,各企业首先对照《规范》进行自查,查找差距,进一步整改;城区安监局将加强对企业进行督查,落实整改措施。通过自查认为符合《规范》标准条件后,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完成达标考核。(五)总结提高阶段。(10月16日至11月30日)。及时对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调度和总结,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达标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典型,指导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各镇、街道办事处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材料,于2006年12月1日前报城区安监局。五、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安全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组织实施,保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2、严格标准,注重实效。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核检收准备工作,如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由考核机构取消其参与考核检收资格。要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加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系统都达到标准要求。制订的工作方案,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等要讲究实用性、可操作性,要真正达到整改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目的,避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3、加强交流,及时总结,推动安全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是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的一项创新的探索,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过程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组织现场交流、观摩会,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由点到面,积极推动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开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第四条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及编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规划,建立全区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发布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为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各市、县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第七条自治区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按《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第九条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本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十条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自治区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一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二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第十三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组建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能量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发现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查找物料储运、生产运行、管理以及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寻找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以确定预防污染方案;(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从原辅材料和能源替代、技术工艺改造、过程优化控制、产品更换和改进、废物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五)确定实施方案。对初步筛选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评价,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六)方案实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资金情况,对方案进行实施并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预测分析、实施清洁生产计划等。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十五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三)具备有五名以上经国家或自治区级培训机构培训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四)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第十六条凡具备第十五条要求的条件,而且愿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可到所在市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登记表》,并报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备案。第十七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中央直属企业应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条各级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第十九条各级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有显著绩效的企业,经自治区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组织评估验收后,授予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制定。第二十一条各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优先将经评估的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第二十二条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第二十三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每年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第二十五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一、十七条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各级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妇儿工委、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未来四年我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一)总目标。2004-2007年,全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是: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园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二)主要发展目标。到2007年,全区学前三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50%,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其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要达到35%。全区建成100所左右的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各县(市、区)建成1-2所一类幼儿园。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的专业合格率达到90%以上。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梧州等中心城市要积极开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研究,探索开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经验。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和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利于幼儿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将幼儿教育纳入地方的教育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办好骨干、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公办、公有民办、公办民助、集体办、股份合作、租赁、个人举办等形式,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办园的格局;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外国友好人士按照我国法律和法规,捐资办园或合作办园。(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自治区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管理的实施办法;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加快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三)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各级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和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的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卫生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和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自治区教育部门会同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班)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全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免收杂费、书本费等。建设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要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施规划》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其房屋建筑、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幼儿教育事业的政策投资,系小区配套公用服务设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处理好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执行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广泛宣传家庭对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协调有关部门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四)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三、加强管理,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人,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使其成为当地的骨干和示范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的改制工作必须在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程序依法实施。公办幼儿园改制必须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二)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规定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方向和办园质量。(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改制后,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办好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对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筹下,经教育部门统一规划,将所办幼儿园交给社区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或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四)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要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继续履行幼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农村乡镇中心校要负责幼儿教育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向学前教育延伸,倡导以中心小学、村完小为依托,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空余的小学校舍,以及富余的小学教师等教育资源,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各地要在办好正规幼教机构(幼儿园、幼儿班)的同时,在经济条件差、居住分散的地区,大力发展农村非正规形式的幼教机构,利用家庭幼儿园、半日制、计时制幼儿活动站(中心)以及季节班、周末班、巡回辅导站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幼儿教育,尽可能为农村幼儿提供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与条件。(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合格证书。申办者必须获得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方能办园。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的注册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确立其合法的办园地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六)要切实加强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的管理。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依托普通小学和小学教学点,继续办好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要合理安排幼儿的生活,严格控制班额,杜绝“小学化”倾向。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幼儿班以及附设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幼儿特教班要继续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办班条件和提高办班质量。(七)幼儿园要严格依法依规办学。不得占用正常活动时间,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用。四、拓宽渠道,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幼教经费的投人,积极扶持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发展幼儿教育所需要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五、深化改革,坚持保教结合,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一)幼儿教育要为幼儿的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创造和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需要;要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引导幼儿在生活和活动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要尊重幼儿的个别差异,营造氛围,发展个性,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发挥潜能的机会和条件。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对幼儿教育的评估方法。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严禁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二)加强幼儿教育科学的研究。要把幼儿教育科研作为提高幼儿园办园层次的重要措施,作为提高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协调幼儿师范院校、学前教育科研机构、学前教育研究组织和示范幼儿园等各方面力量,开展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幼儿教育的教学、科研水平。(三)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幼儿家长学校等形式,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工作的指导,努力形成家园教育的合力,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四)进一步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正确、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要通过示范幼儿园建设推动当地幼儿园各项建设上档次,质量上水平。“十五”期间,各县(市、区)至少要建设一所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五)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当地各类幼儿教育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六)示范性幼儿园由自治区、地级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全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六、切实加强幼儿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幼儿教育队伍素质(一)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继续办好广西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和广西幼儿师范学校,根据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对两所院校幼儿教育专业的投入,合理确定招生规模,为幼儿教育提供优质教师资源;学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要针对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的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劳动技能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二)加强幼儿教师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需求出发,统筹规划,制定和完善幼儿教育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抓好落实。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实施“名园长”、“名教师”工程,重视发现和培养幼教新秀,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具有教育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幼儿教育专家。(三)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凡不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不得进入幼儿园任职、任教。要实行教师聘用制,建立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幼儿教师主要由全日制幼儿师范院校培养,在职幼儿教师由教师进修院校培训。幼儿园保健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护)师(士)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托幼机构保健系统培训,取得合格证。兼职保健人员,除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外,要经过儿童保健系统培训和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不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不得入园任医师。(四)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幼儿园主办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保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并逐步改善幼儿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幼儿园保健医师(人员)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的待遇。公办幼儿园园长、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由各所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任命。幼儿教师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严格的业务考核,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五)加强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各地要十分重视幼儿教师的思想素质教育,教育广大幼儿教师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幼儿园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在对教师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幼儿园教师。七、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一)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学前教育事业领导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教育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各级幼儿教育联席会成员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工抓这项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干部落实本部门担负的职责,及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要根据当地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加快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和办法;要对城乡幼教事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三)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时,应纳入相关的幼儿教育服务功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个部委《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规定,社区可开办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建立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馆、儿童运动及游戏的场所,免费对幼儿开放。教育、卫生、计划、民政、妇联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社区幼儿教育的试点工作。(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包括个人办园)按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医疗保健单位在幼儿园开展工作人员和儿童的各项健康检查收费应实行优惠。要切实减轻幼儿园负担,禁止向幼儿园摊派任何费用。(五)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要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卫生保健质量、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幼儿园的保教质量。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附件:1.广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2.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3.广西幼儿教育事业2004-2007年发展规划附件l广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幼儿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科学文明、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和谐发展的幼儿教育体系,决定建立广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性质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群众团体组成,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会议的成员单位按工作的职责开展工作,全面推进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二、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委、民政厅、编办、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共青团广西区委、妇联、残联组成。联席会议在自治区教育厅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三、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审议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原则或实施细则;提出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重大政策;审议全区幼儿教育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确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幼儿教育重大议题;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幼儿教育重大工作的落实;协调部门、地方间的幼儿教育重大工作;促进各部门、各地区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幼儿教育工作,为幼儿教育多办实事,推动我区幼儿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四、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研究确定幼儿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对策;研究解决幼儿教育重大工作问题;审议幼儿教育工作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等。五、广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幼儿教育的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和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的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班)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提出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指导各类幼儿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动幼儿园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效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素质,确保幼儿教育规划目标如期实现。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的幼儿教育和山区、边境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建设一批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和自治区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把幼儿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社会发展其它方面与教育事业的相互关系,加快我区的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支持幼儿教育和推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幼儿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为幼儿教育发展提供良好环境。自治区财政厅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努力加大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自治区本级公办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我区幼儿教育的收费管理办法和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督促各地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加大对当地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检查,确保幼儿教育经费专款专用。自治区民委重视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积极参与对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社会调研活动。逐年提高全区少数民族地区学龄前儿童的入园(班)比例。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幼儿园及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协助教育部门研究和制定发展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规定和政策。自治区民政厅认真抓好民办幼儿园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非法幼儿园,同时,结合城市社区教育,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教育部门改善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社会福利院孤残儿童人园(人班)率。自治区编办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指导全区各地编制部门审批幼儿园编制的工作。自治区人事厅负责指导幼儿园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教育部门实际,在用人制度、工资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引导幼儿园教师合理流动,进一步调动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保障劳动保护法规和政策在幼儿园的贯彻落实。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建设厅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和位置,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标[1993]542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其房屋建筑、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自治区文化厅增加有利于幼儿教育的文化场所,丰富学龄前儿童的文化生活。积极为幼儿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各类文化场所(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免费向学龄前儿童开放。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监督和指导幼儿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幼儿园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积极为幼儿园开展身体心理预防保健、实施和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服务。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共青团广西区委在幼儿园青年教职工中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共青团活动,引导幼儿园青年教职工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依法维护幼儿园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幼儿的人园(班)率。自治区妇女联合会积极参与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实施幼儿教育,促进妇女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协助幼儿园办好以幼儿园为依托的家长幼儿园,做好社区家庭教育工作,形成幼儿园和社会、家庭紧密结合的幼儿教育网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维护残疾幼儿的合法权益,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特殊幼儿教育,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幼儿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积极会同教育部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为特殊幼儿教育提供更好的条件,提高残疾幼儿的素质。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为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一、组织领导(一)深人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办发[2003]13号精神,优先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真正承担起发展本地学前教育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责任到人,措施得力。(三)各级政府要继续举办符合标准的公办幼儿园,负责筹措办园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育质量。(四)建立健全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查研究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以解决。(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市、县(市、区)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逐年增长,保障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足额发放和政策规定的待遇、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师资培训、业务活动,并用于扶持和发展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农村乡(镇)的财政预算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幼儿教育。(六)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幼儿教师队伍稳定。(七)落实各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办园责任,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园质量和效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校舍,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办园场所。(八)对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重要性宣传力度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适龄儿童家长认识到位。二、发展指标(一)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人园率达55%以上,学前一年教育人园率达80%以上;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人园率达35%以上,学前一年教育入园率达65%以上。(二)各县(市、区)继续办好1-2所公办幼儿园,力争在“十五”期间,各县(市、区)至少建1所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三)50%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少于三个班;无一村一班一师现象(个别偏远村除外)。(四)在职幼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五)依托幼儿园建立起0-6周岁婴幼儿亲子活动中心和散居儿童活动中心并有效利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35%以上。(六)注意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开办家长学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县(市、区)35%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三、行政管理(一)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做到依法治教、依法办园。(二)改革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将乡镇学前教育纳入中心校管理体系,明确学前教育由乡镇中心校负责管理。(三)建立健全0至入学前婴幼儿档案,搞好年度学前教育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四)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全部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办园许可证,同时,必须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办园的合法地位;无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办园现象。(五)幼儿园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招生、编班。(六)幼儿园的经费管理、保教工作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本地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保教质量的提高。(八)幼儿园收费规范且全部用于办园所需,无截留、挪用现象。四、队伍建设(一)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均配有专兼职幼教干部或幼教教研、科研人员(乡镇可设专兼职幼教辅导员,由乡镇中心园园长兼任),具体负责地方学前教育工作。(二)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三)规范管理幼儿师资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任教教师具备教师资格。(四)园长、教师培训有切实可行的年度、三年目标、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好;乡(镇)级以上幼儿园园长、教师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村级幼儿园园长、教师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乡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五)幼儿园园长、教师能熟知国家、自治区主要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附件3广西幼儿教育事业2004-2007年发展规划为了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使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相适应,依据《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l号)以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方针,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二、发展目标(一)总目标幼儿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到2007年,全区学前3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50%,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其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要达到35%。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二)具体目标1.2004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人园(班)达到43%,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0%。城市和县城要基本满足适龄幼儿人园要求。通过“普九”验收的县,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并逐步向学前2-3年发展,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人园(班)率达到43%。贫困县及贫困山区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人园(班)率达到22%,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70%。2.2005年全区学前3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45%。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城市和县城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0%。通过“普九”验收的县,要积极推进普及学前2-3年县(市、区)试点,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面达45%。人园(班)率达到48%。贫困县及贫困山区要创造条件在条件较好的乡镇认真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推进普及2年学前教育试点,人园(班)率达到25%,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73%。3.2006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人园(班)达到47%,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4%。城市在完成普及学前3年教育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保教质量,逐步满足当地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要。通过“普九”验收的县,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面达50%,行政村办园达30%。普及学前2-3年的县(市)区达25%。贫困县及贫困山区,普及学前2年的乡镇达20%,入园(班)率达到28%,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76%。4.2007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人园(班)达到50%,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城市高标准普及学前教育3年的基础上,积极发展0-3岁早期教育。通过“普九”验收的县,要积极推行以幼儿园为主体、幼儿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办学方式,加快普及学前3年教育进程,普及学前2-3年的县(市、区)达30%。贫困县及贫困山区,普及学前2年的乡镇达25%,人园(人班)率达32%,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0%。三、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幼儿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使幼儿教育事业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及“普九”工作相适应。2.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主管意识,充分发挥主管作用,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密切合作。3.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二)增加对幼儿教育投入,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1.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发展幼儿教育所需要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3.自治区教育厅要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积极探索改革幼儿园的收费制度的管理办法,建立起政府财政拨款和成本分担的机制,实行成本核算,实行以质定级,按级收费。使收费标准适合幼儿园发展的需要。(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1.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需求出发,统筹规划,制定和完善幼儿教育、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抓好落实。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实施“名园长”、“名教师”工程,重视发现和培养幼教新秀,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具有教育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幼儿教育专家。2.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做到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用制,建立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3.各级人民政府和主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保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并逐步改善幼儿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特别对农村幼儿教师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各地应注意研究制定农村幼儿教师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使其安心从教。(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2.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严禁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3.要重视幼儿教育的教研和科研工作,把幼儿教育科研作为提高幼儿园办园层次的重要措施,作为提高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五)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1.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全面提高保育质量,使其成为当地的骨干、示范幼儿园。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2.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方向和办园质量。3.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向学前教育延伸,倡导以中心小学、村完小为依托,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空余的小学校舍,以及富余的小学教师等教育资源,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4.要切实加强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的管理。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依托普通小学和小学教学点,继续办好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端正办学思想,坚持以入学预备教育为主,合理安排幼儿日常生活;严格控制班额,杜绝“小学化”倾向。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幼儿班以及附设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幼儿特教班要继续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办班条件和提高办班质量。5.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国务院决定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且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现予以转发,并根据国办发〔1999〕8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了我区的工作方案。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一、清理核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查。通过清查、核实和向国务院上报供销合作社的财务挂帐,确认和分解落实有关政策性亏损挂帐数额。二、清理核查的范围和内容清理核查的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促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此外,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情况,也进行调查核实。截止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为1999年8月31日)尚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底以前发生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分项挂帐数额,逐户分解落实。三、清理核查的组织方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清查小组)负责统一布置全区清理核查工作,组织培训,对各地清理核查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根据清理核查结果,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市、县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相应成立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按照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清查小组)和自治区清查小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清理核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四、清理核查的实施办法对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其所属企业财务挂帐的清理核查,由自治区计委牵头组织,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具体组织实施,并按照国务院清查小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开展工作。各地、市、县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其所属企业财务挂帐以及所辖基层社财务挂帐的清理核查工作,由各地按照国务院清查小组和自治区清查小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实施(其中基层社由其上一级联社的所在市、县组织实施),逐户录制数据软盘,连同汇总报告逐级上报。地、市清查小组负责编制全地、市清理核查汇总报告,连同地、市财政部门录制的分户数据软盘,经地区行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地、市清查小组组成部门于1999年11月10日前联合上报自治区清查小组组成部门。对各地、市上报的清理核查结果,由自治区清查小组统一进行分类复审、汇总。全区的清理核查汇总报告,连同自治区财政厅录制的分户数据软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后由自治区清查小组组成部门于1999年11月20日前联合上报国务院清查小组组成部门。五、清理核查的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抽调人员,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清理核查结果准确、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任意调整清理核查统计数据以及阻挠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有违反的要严肃查处。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实提供核算资料、占用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实事求是说明财务挂帐成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对清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清查小组组成部门反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东盟博览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三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第四章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东盟博览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中国——东盟博览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览会专项经费,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博览会常设工作机构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以下简称博览局)开办费、专项工作经费和博览会配套专项经费。第三条博览会专项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博览会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用款单位自筹解决。第四条博览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厉行节约、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的原则。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五条博览局开办费是指博览局筹建初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用于支付博览局工作人员工资及补贴、博览局公用经费和购置专项设备的费用。第六条博览局专项工作经费是指博览局服务于博览会所需的各项经费补助。其使用范围是:(一)招商展务推介经费,用于在东盟10国和其他国家、港澳台地区及内地开展博览会推介活动以及组织广西企业开展招商招展活动;(二)招商展务资料经费,用于印制博览会宣传推介资料;(三)展位和人员补助经费,用于部分东盟国家展位费补助以及部分参展参会人员食宿费和交通费补助;(四)涉外专项经费,用于博览局组织出国出境招商招展及接待外宾等外事活动;(五)商业宣传及广告经费,用于博览会整体形象设计和在国内外开展各类商业宣传及发布广告;(六)礼品及纪念品经费,用于购买礼品或纪念品赠送(分发)出席博览会的重要客商(客人);(七)网站建设费用,用于博览会网站的建设开通和运行维护;(八)顾问经费,用于聘请博览会顾问;(九)其他经费,用于与博览会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博览会配套专项经费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博览会服务所需的专项设备购置经费及有关工作经费补助。其使用范围是:(一)口岸通关设备购置配套经费,用于广西口岸人员出入境专用便利通道、博览会参展展品快速通关通道及口岸硬件设施(设备)的配套更新改造;(二)接待经费,用于接待自治区邀请参加博览会的国内外客商(客人);(三)安全保卫经费,用于博览会的安全、保卫、消防、反恐设施配套和博览会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四)公共卫生安全经费,用于博览会期间的公共卫生安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保障、食品卫生监控、副食品供应等工作;(五)航班航线补助经费,用于新增航班航线培育期间的亏损补助;(六)商务与投资峰会经费,用于承办中国一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所需的相关经费补助;(七)博览会志愿者服务经费,用于服务博览会的志愿者、礼仪人员招募、培训与管理;(八)其他配套专项经费,用于涉外饭店业务培训、东南亚小语种培训、规范旅游城市英文标识、博览会重大课题研究以及涉及博览会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第八条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博览会专项经费预算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令和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三)博览会工作任务的安排。第九条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博览会专项经费预算,由博览局统一审核汇总后,按照规定期限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编制部门预算的原则和要求,对博览会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及时办理有关经费拨付手续,同时将博览会专项经费预算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章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博览会专项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开设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第十二条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资金拨付规定及工作进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应及时将资金拨入博览局专户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帐户,由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使用博览会专项经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其抵顶本局或本部门的其他经费开支,或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第十三条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资金用途或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使用资金的,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使用博览会专项经费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根据批复的经费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第十五条博览会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第十六条年度终了后,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上一年度博览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有关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博览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时应抄送博览局。第十七条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应全面反映博览会专项经费财务收支情况,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对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单独反映。第十八条博览局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局经费支出使用的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第十九条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建立博览会专项经费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流失和被挪作他用。第二十条自治区财政厅应加强对博览会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对博览会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并对经费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二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博览会专项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白印发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使用问题的规定
- 我区自一九八三年六月实行对征用蔬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来,多数地方能按规定收取,专款专用,造回了一定数量的新菜地、鱼塘。这对稳定蔬菜生产,满足城镇人民的蔬菜、鲜鱼供应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的地方没有认真执行这一规定,该收的基金没有收上,或把专款挪作它用。为稳定蔬菜、鱼塘面积,保证城镇人民吃菜、吃鱼需要,现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经过批准征用城市郊区、县城、镇的菜地(包括鱼塘、藕塘以及非农业人口在五万人以上的县城所划定的蔬菜地保护区),用地单位除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和有关费用外,还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和各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市仍按每亩二万元征收,其他县、镇收费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自定。二、按照先交缴后给用地的原则,征用菜地、鱼塘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交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的专设帐户,才给予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批准用地单位少交、缓交或免交。土地管理局对这部分基金的管理不提取管理费和手续费。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菜地、鱼塘的整治、垦复和开发,专款专用。由副食品办、蔬菜局、水产局按年度提出垦复开发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管理部门按计划和施工进度给予拨款。土地管理、财政、金融、审计部门要对此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负责监督,并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四、由区土地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审计、副食品办、商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组织力量对一九八三年六月以来拖欠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该收而未收的款要如数收回,一时交不足的要限期补交。对挪用了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并如数追回所挪用的款项。
- 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
- (2005年4月20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预算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以下简称预算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第二章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第四条市本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和市财政局的部署,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第五条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六条市财政局提交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一)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要求;(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三)科目列到“款”,重点项目列到“项”的收支预算总表和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收支预算表;(四)本年度税收计划;(五)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六)政府采购计划和市本级对县、区的转移支付方案;(七)市本级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支出;(八)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预算法》、《预算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二)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规模相适应的情况;(四)农业、教育、科技支出安排的情况;(五)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六)设置预备费的情况;(七)政府偿债基金的安排情况;(八)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的可行性;(九)其它重要问题。第八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就预算的初步审查举行会议时,市财政局及税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第九条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后十五日内,市财政局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第十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对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及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批准。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自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科目列到“款”,重点项目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收支预算表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二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二)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四)预算收支进度、结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情况;(五)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六)接受上级补助款项、补助下级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七)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九)市本级政府基金收支情况;(十)市本级政府偿债基金的使用情况;(十一)市本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在每一季度终了后,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市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第十五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第十七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确需对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作当年支出安排的,应当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属于用在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付突发事件支出的,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属于用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的,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第二十条在预算执行中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一)预计本级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3%的;(二)预计本级年初预算支出总增加额(不包括上级追加、追减的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支出)超过预算额3%的;(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和法定必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指标的;(四)可能引起预算收支不平衡的。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的预算调整最迟应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并于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二季度审查和批准本级上一年度决算。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进行审议。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编制的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向常委会提交决算草案、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市人民政府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二十六条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决算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对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时,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可以了解情况、查阅审计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匿、拖延、推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违反《预算法》和《预算监督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财政部下达我区“两金”征收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作。国务院决定开征“两金”是从国家大局出发,为解决国家经济建设所需资金,缓解财政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集中资金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顾全大局,督促当地财税部门,认真做好“两金”。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力量,相互配合,把“两金”工作做好。财税部门要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征集资料;税务部门要做好征管、监督、检查工作;交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努力完成征集任务。二、加强“两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制定年度“两金”征收工作计划,加强收入分析和调查研究。“两金”征收任务要层层落实,分解到基层和每个专管员。要建立健全“两金”鉴定、入库申报、定期检查制度及分户征收底册、专管员手册、入库销号、滞纳等关资料档案制度。对专管员征集“两金”的工作情况要列入岗位责任制进行定期考评,奖优罚劣。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参照考核工商税收完成情况的办法办理。三、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不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按违反财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其中一部分应用于抵顶行政事业经费,抵顶经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具体抵顶比例由同级财政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抵顶经费的数额在年初核定经费预算时同时核定下达,并抄送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经“两金”征管业务部门审核,对确实用于抵顶经费支出的预算外资金可免征“两金”;对虽经同级财政核定但没有用于抵顶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或其它预算外资金仍应按规定征收“两金”。四、加强“两金”征收入库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在组织“两金”征收入库时,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把该收的都要收上来。“两金”征收进度应等比例入库,不能只征能交基金,不征调节基金。年中如能交基金已完成任务,应先征调节基金,后征能交基金。五、严格“两金”减免权限。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两金”减免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和财政部。因此,其它各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开减免口子,不得政出多门。对于部门和单位擅自审批减免的,应一律纠正。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需要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的,由缴纳人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财政机关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审批。六、组织清理历年旧欠。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各部门、各单位历年欠交的“两金”进行一次清理,把应征未征的“两金”及时足额补交入库。七、严格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两金”征集的各项规定。对于不按规定交纳,随意拖欠、偷漏、少交或截留挪用“两金”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补交并处以滞纳金或罚款。八、要权、责、利相结合。各级财税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积极完成征集任务。对于完不成分配任务的,除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年终自治区财政将从各地应得分成中抵扣,补足任务数。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地方,自治区财政按超额部分的1%给予奖励,奖励款财政和税务部门三七分成,主要用于弥补征管经费的不足。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的意见自一九八八年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以来,全区各地实施这一政策,贷款、集资修建了一批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对改善我区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状况和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原定的收费项目技术标准、投资规模和结构比例需重新调整;收费项目的审批、项目的财务收支等一系列环节的管理仍需加强。另外,目前有些地方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就自行立项收费;有的收费年限已到仍继续收费;有的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收入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有意逃避监督。这种状况影响了运输的畅通,增加了车主和群众的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亟待整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治理乱收费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全区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制止乱收费,特提出如下整顿意见: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立项的收费,技术标准必须达到新建绕城二级公路和一级公路里程在十公里以上或新建二级公路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桥梁三百米以上(改渡为桥的桥梁二百米以上);隧道三百米以上,并经我厅进行经济效益评估,一般在六年内可还清贷款本息,方可作为收费还贷项目立项,在竣工验收后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否则,只能作为非收费项目立项,不能收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建的项目,为防止其将地方城镇建设项目纳入概算,搭车收费,必须经我厅批准立项核定概算和组织竣工验收,方可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费还贷。地方政府自行立项,贷款建设的路桥项目,一律不批准收费。二、各收费点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及还贷,并逐月向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报送财务收支报表。凡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不再批准其延长收费年限及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将通行费挪作他用,巧立名目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实物的,经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核查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收费,撤销收费机构。三、全区的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项目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统一审批,并在《广西日报》上公布,以利加强收费项目和收费点设置的宏观管理,利于群众监督。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取通行费的项目和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延期的到期收取通行费项目,为乱收费项目,必须自行停止收费,如不自行停止收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物价、交通、审计、监察部门联合查处。四、对地方政府已在我区国道、省道上设置的收费点,我厅可采取通过审计后接收其债务或将几个点合并,收费分成还贷等办法,使收费点的设置趋于合理,逐步实现由我厅一家收费、统一还贷。具体方案由我厅另行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当前财政问题的若干规定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厅《关于当前财政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一、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1、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财政体制、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分成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目标承包或目标利润承包。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后,超过承包任务部分按承包方案规定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在机动财力中给予企业奖励性返还。企业所得部分,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可以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开支,具体比例由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报当地人民政府核定。2、对我区国民经济起重要作用,技术改造任务重的大中型企业,要在今明两年分批减少以至免掉调节税。具体做法是,区直企业由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厅按户研究核定;各地企业由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类排队、提出审查意见,分别报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鉴于我区部分工业工艺装备落后,企业留利水平低的状况,凡人均留利不超过六百元的工交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征收调节税;超过六百元以上的要征收调节税。凡获国家金、银牌奖的产品,免征调节税两年;获国务院各部、自治区优质奖的产品,免征调节税一年。上交承包费的小型企业如有获奖产品,可参照此规定,分别免交该产品的承包费两年或一年。地方交通运输企业、丝绸工业和城市公用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征收调节税。企业减免的调节税额要专项存储,用于发展生产,不准挪作他用3、对于一些市场需要,原材料来源充裕,又有生产潜力,只是由于税大利小或税大而亏损的产品,应在税收和调拨原材料的>道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如生产米酒、啤酒、小食品所需的粮食因受平价供应限制而用议价收购的部分,生产酒和小食品的企业按规定减税后仍不足弥补差价的,可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返还。4、对于高等院校办的工厂,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这些校办工厂由于归还贷款缴纳产品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产品税照顾。学校勤工俭学办的企业,除生产国家有明文规定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返还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留在财政部门作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用于补充勤工俭学周转金、校舍危房修缮、添置教学仪器、设备等开支。5、自治区原规定集中的百分之三十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不再上交,留给企业。各地、市、县是否适当集中部分,由各级政府自行决定。凡决定集中到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的这部分资金,可用于建立技术改造周转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6、凡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含企业留利、减亏分成、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折旧基金等),归还技措贷款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财政部,报当地政府批准,在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时,可扣除这部分归还贷款的数额后计征。7、适当提高工交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大中型工交企业可从一九八六年起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小型工交企业可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8、国营和集体企业经各级科委审查同意,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费用,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提取技术开发费;或者单台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制关键设备购置费,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企业产品成本。这两种办法,一个企业只能实行一种,不能两种同时并用。9、年预算外资金不足两千元(含两千元)的单位,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缴。10、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允许在扣除认购国库券的数额后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二、注意充实企业流动资金1、企业流动资金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和区人民政府桂>发「1986」97号文件执行。各级各类企业都要在规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及留给企业的减免税利中,逐步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从一九八七年起,新建、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投资兴建由哪一级负责解决,一并纳入投资总额中。计划部门在下达基建计划时,应同时明确这部分流动资金的来源。3、从一九八七年起,企业占用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由财政部门按银行利率的百分之五十收取资金占用费,专项用于安排流动资金借款。三、搞好企业扭亏增盈1、对计划亏损企业继续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或者实行减亏分成,递减包干的办法,可以一定一至三年,到期后要按利改税办法执行。区直属煤炭企业吨煤补贴办法不变,减亏留用,主要作为发展煤炭生产基金。2、对生产市场短缺产品,因设备落后而发生亏损的企业,经财政部门和经委审查,可视财力情况,将一至三年的亏损指标提前借给企业用于花钱少、见效快、确能收到扭亏效果的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厅制定。3、对产品无销路、消耗高,年亏损额超过工资总额的企业,要限期整顿转产,转产无效的,要坚决关停。4、亏损企业必须严格完成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扭亏计划,凡是经营管理不善,超过计划亏损和期限所发生的亏损,财政一律不予弥补。四、努力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1、除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区行署、市(指区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向企业收取的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摊派,乱收费。对乱摊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2、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费用开支,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经费来源以外,原则上要自行解决,或由主办单位,挂靠单位扶助,不能向企业摊派。3、社会上举办的公益活动和公益事业,需要企业赞助的,应经当地政府同意,并贯彻自愿原则,不能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4、企业支付的赞助款,不能列入成本,更不能挤占应上交利润或税款。五、建立健全财政周转金制度1、财政的开支,凡是用于能够取得收入,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应该实行有偿占用,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并相应建立和健全周转金制度,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建立周转金的目的是为了搞活财政资金,不搞金融业务。2、对已经建立的各种财政周转金,要进行清理整顿。建立的周转金一般应集中县以上财政部门管理,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3、财政部门建立的各项周转金,可以在银行开设专户,各级银行要大力支持。六、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给予特殊照顾1、对四十八个“老、少、边、山、穷”县的三级批发企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一九八五年实现利润为准,不到八万元的可作为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2、民贸地区的国营商业小型零售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应征收税额减征百分之二十的照顾。3、对四十八个“老、少、边、山、穷”县的县办企业和集体企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困难的,在保证完成本县任务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三分之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4、继续执行补贴县提前使用补贴款的办法,支持补贴县尽快改变面貌。使用预付财政补贴款新建或技改项目,免征建>税和城镇建设配套费。七、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1、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预算外资金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各地区别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强管理,使之既符合微观搞活又符合宏观控制的要求,促进我区生产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2、预算外资金收支项目,开支范围,收费标准和提留比例要执行全区统一的制度和规定,不能>出多门,各行其事。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平调单位的预算外资金。3、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对专户存储、集中管理的资金,财政部门可以进行调剂使用,计息付息,有借有还。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订。4、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策引导的管理办法。各单位要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财政部门可以与企业或主管部门协商,融通资金,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调剂资金余缺,实行资金有偿使用,促进企业或主管部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订。5、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单位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首先要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落实。然后转报计划部门审批。财政在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业务中,要加强宏观控制和监督,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制定的财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不准擅自开新的减税让利口子。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那些借放宽改革之机,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107号《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一、凡当年各项应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或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足五千元的,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但不调整自治区下达各市、县的征集任务。二、市场管理收入,按扣除支付雇用临时工人头经费后的数额计征,区财政厅(85)财税(4)第40号文停止执行。
-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开始,我区已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试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一费制”的收费政策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治理学校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贫困地区农民、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拥护。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意见和要求,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的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实施时间:从200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实施范围:(一)全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自治区级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按照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一费制”。(三)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二、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一费制”标准由自治区根据各地中小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状况、财政收入水平、及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学生,分别制定收费标准限额。(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在具体制定“一费制”标准时,凡原制定收费标准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执行,凡原制定收费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应保持与现行收费总体水平基本一致,同时分别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标准,并予以公布。1、在制定杂费标准时应在自治区规定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内,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的需要等因素进行核定。2、课本费应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和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分年级核定。中小学用书目录,每年由自治区教育厅分春、秋学期于开学前公布。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课本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分春、秋学期于开学前核定并公布。3、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统一核定。(三)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取住宿费。(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制定并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学生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五)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如果当地教育部门已安排就近入学,学生家长不愿意到指定学校就读的,应按借读生收费标准收取。三、“一费制”标准最高限额(一)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单位:元/生、学期类别初中普通生初中借读生小学普通生小学借读生区辖市165700115555县城(县级市)一般地区160690110550县城(县级市)贫困地区155570100440建制镇14056090430一般地区农村9065备注:1、贫困地区指国家扶贫重点开发县和自治区级贫困县。2、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的一般地区农村学校,在确定其杂费收费标准时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减:初中15元,小学10元。3、各地在制定一般地区农村小学普通生杂费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在自治区规定最高限额基础上不超过20%的浮动比例上浮。(二)义务教育课本费收费标准课本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中小学校在自治区规定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实际选用的必备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公布的价格,分年级核定。(三)作业本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小学5元,初中10元。(四)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的收费标准较为复杂,其标准另行制定。四、“一费制”的审批程序“一费制”标准由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一费制”标准中的杂费标准时,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五、其他相关措施(一)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不属于“一费制”收费内容的体检费、内膳生工友费、自行车保管费、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课外活动费等收费属服务性收费。这些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进行管理。其中体检费、内膳生工友费、自行车保管费、课外活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仍按《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校校园网络活动室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34号)规定执行。以上服务性活动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要在宣传栏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提前告知学生家长。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时,应明确服务性收费收入的开支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收费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行为。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等)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一费制”标准基础上制定特殊专业收费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二)进一步完善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根据“一费制”收费资金所包含的内容和用途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一费制”中的杂费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按规定程序报批。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在学校提交用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返拨给学校,学校的所有收费资金应在学期内拨完。“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避免出现虚增教育经费的情况。(三)制定并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各地必须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按照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维护学校基本运转的需要,制定本地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一费制”的杂费标准,将预算内公用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安排,保证满足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需要。为确保“一费制”顺利实施,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必须与“一费制”同时执行。(四)加强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下发《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结合“一费制”收费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对违反“一费制”的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责任追究到人,处理落实到人。此外,在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将“一费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保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生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的学生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杂费。自治区本级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除杂费,与中央财政安排的贫困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效益。获得免除杂费或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贫困生,应从“一费制”收费中扣除相应费用。(六)各学校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长期公布该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并实行告知制度。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实行层层落实“一费制”规定,学校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班主任与学校领导签订责任书,确保“一费制”贯彻执行。(七)加强对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广“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2004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落实和减轻负担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届时,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市、县督查。(八)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九)各地应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普通初中和普通小学教育收费全面推行“一费制”的意义和收费政策基本内容的宣传,争取各级政府和学生家长的支持和理解,确保“一费制”收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十)凡过去制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按本文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桂政发[2004]21号)以及《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北发[2004]14号)精神,为了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培育与发展,促进我市农业经济上一个新的台阶,增加农民收入,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正确认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利用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带动农民走上农业产业化之路。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加快龙头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有利于开拓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的现代化,是强农之举,富民之道,增效之策。特别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更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农业国际特别是中国——东盟自由区的竞争力。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涌现出一批龙头企业,在实现农产品加工增值、带动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基础较差,特别是龙头企业数量少、经营规模小,市场开拓能力弱,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不完善、不稳固,带动作用不强,发展不平衡。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要充分认识发展壮大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加大扶持力度。二、明确发展龙头企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方针。发展龙头企业的指导方针是:围绕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展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为支撑,以农产品基地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合作组织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一主线,逐步建立起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体系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和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换代,增强农产品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力,提高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快更好地发展。(二)基本条件。龙头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建立有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三是以多种方式辐射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与农户建立了紧密的利益关系,包括投资合作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关系等;四是有相对稳定的销售体系。(三)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可以是农业生产加工企业,也可以是中介组织和流通企业。无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龙头企业,只要有市场、有效益,只要能够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并形成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就要鼓励其发展,一视同仁地给予扶持。(四)发展重点。按照“壮大一批、改造一批、发展一批、吸引一批、引进一批”的原则,加大扶持培育一批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并引导龙头企业实施一批主导产业。实施主导产业要把握如下四条原则:一是市场需求原则,要下功夫培育市场容量大、有发展前景的产业;二是资源优势原则,因地制宜,从当地资源条件出发,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三是规模效益原则,靠规模占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四是科技领先原则。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是:水产养殖及加工(包括珍珠、对虾、文蛤、大蚝和罗非鱼等)、水果种植及其加工(包括荔枝、龙眼、香蕉、柑橙等优质亚热带水果)、无公害蔬菜种植及其加工、林业种植及加工、花卉种植、优质谷及甘蔗种植、畜牧良种繁殖等。每个县区也要有自己的主导产业,培育和开发2至3项主导产业。(五)总体目标。今后五年内,全市列入统计的龙头企业达到50家,销售收入10亿元,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10家,上市龙头企业争取1家以上,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争取2家以上,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争取10家以上,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15个。全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逐步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加值率提高到45%。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交易额超过亿元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达到10个。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均享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的企业占全市龙头企业总数的50%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农户致富达2万户以上。三、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主要任务(一)确定重点龙头企业。今后五年内,市人民政府按照龙头企业的标准,每年选择10家左右具有一定规模、市场覆盖率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后劲足、带动农民面广的重点企业,重点扶持,集中投资,使之尽快成为带动全市农业扩大开放、结构调整、市场建设的骨干企业。每年表彰10家左右先进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市级的重点龙头企业的具体标准及认定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发。县区也要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发展的对象,确定本级扶持的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及扶持办法。(二)提高龙头企业的经济合力。重点龙头企业要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抓好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的同时,重点抓好质量管理、营销管理、成本管理和现场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形象,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同时,通过企业自愿申报,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荐向上一级部门申报,使全市形成一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实施名牌战略,组织联合攻关,通过创一个名牌,激活一个企业,带动一片产业。(三)强化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向科技含量高、有技术创新能力、带动农户增收方向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组建自己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提倡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与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推广部门等,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携手开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条件成熟的,要积极组建农工科集团,走产学研结合的路子。(四)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化检测体系。强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品牌的标准化管理,带动全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市扶持的重点龙头企业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标准,县区也要相应培育一批生态农业企业。要组织龙头企业开展haccp(危害分析麦收关键控制点)、gmp(良好操作规范)、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农产品食品”方面的标准认证工作,有关部门要为龙头企业基地农产品标准化认证提供咨询和申报服务,简化地方手续,减免地方费用,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完善对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检测检验手段,监督龙头企业搞好自检。(五)发展农业专业市场和中介组织。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区域性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大力发展配送、储运等现代物流业。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并支持农民创办专业协会、购销服务社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或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联结的纽带。(六)建立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在今后的五年内,全市要建立起十大农业产业化基地:优质谷生产基地、优良品种与种苗等基地、名特优水果基地、无公害大棚蔬菜基地、畜禽出口创汇基地、“吨粮田”示范基地、珍珠养殖基地、名特优水产养殖基地、花卉基地、水产品加工园区。(七)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和利益联结机制。尽快规范龙头企业和农户双方权利与义务,建立起一套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当务之急。龙头企业对农民生产的农产品,要按订单或“合同”收购,制定合理的定价,以质论价,不能压级压价,限收拒收。龙头企业还要把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拿出一部分,返还给农民。龙头企业要与农民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同”、吸收农户入股或以农产品折价入股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四、实行扶持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现在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出一定数额的无偿资金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奖励先进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的扶持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县区财政也要根据自己的财力,增加资金投入,扶持重点龙头企业。(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将重点龙头企业作为信贷的主要对象,优先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力求合理,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原则不上浮。每年的信贷增量中,要力争有不少于30%的资金用于支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开发和推广绿色食品、名优农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需求,要及时进行项目论证,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加强小额信贷的发放力度,采取农户联保、龙头企业担保等多种形式扶持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户。(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落实有关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四)切实解决用地问题。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办理。(五)扶持发展农产品流通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营销,对营销农产品数量大、贡献大的龙头企业或营销大户,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专业市场,对新建农副产品专业市场的各种税费,属我市权限内能减免应尽可能减免。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有完备的购销手续,在农产品收购和运输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设卡和乱收费,确保货畅其流。(六)对龙头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的扶持。对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名牌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和奖励,以提高重点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七)整合部门资源,扶持龙头企业。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重点向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专业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倾斜;计划部门要把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纳入“十五”规划,做好重点项目报批工作;经贸部门要把重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纳入整体项目规划,避免盲目铺新摊子,上新项目,搞重复建设。水利、农业局、科技、扶贫等部门,也要将龙头企业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重点扶持的项目,争取上级对口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对龙头企业所需电力增容、卫生防疫、市场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其它相关部门要加大服务、宣传和推介力度,营造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五、加强对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管理和领导(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放在农村经济工作的首位,积极协调龙头企业与部门、农户的利益关系,力戒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对龙头企业的干扰,让龙头企业把精力集中在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和带动农户上。不搞行政干预、强迫命令,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市场主体作用。要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一个产业体系内,对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市场流通实行一条龙领导,做到一个产业一位领导、一个班子、一个规划、一套政策、一抓到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级领导分别包扶,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推进力度。(二)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制定我市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研究有关扶持政策措施,组织筹集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资金,审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项目,协调和安排落实必要的项目资金和经费,落实扶持重点龙头企业政策。(三)转变作风,加强服务。有关部门要深入农村,特别要深入到龙头企业和农户,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解决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注意发现典型,及时加以推广,以典型示范指导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龙头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榨季原料蔗管理的通告
- 为了维护国家、企业和蔗农的利益,确保榨季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糖业榨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0]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01]8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原料蔗必须按现有蔗区制糖企业安排的生产计划进行砍运。蔗区之间蔗种的调剂及外地需到我市购种的,必须经市榨季生产指挥部批准,并办好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调剂和购运。二、糖料蔗购销价格实行自治区政府指导价。全面推行蔗价与糖价联动挂钩政策。三、原料蔗由各制糖企业设置的甘蔗服务组在本蔗区内组织收购,根据情况,可以内设流动点收购,但不得跨蔗区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蔗区内炒买炒卖原料蔗和倒卖砍运蔗票证。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缴特产税和甘蔗扶持费等处理。四、严格实行原料蔗运输证照管理制度。获准参加原料蔗运输者及车辆必须持有营业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糖厂发给的榨季原料蔗准运证。运蔗司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蔗进厂,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各种坑农行为。严禁运蔗司机无证运输和贩运原料蔗。五、蔗区内一律不准开设土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六、严厉打击原料蔗贩子,维护蔗农、企业、国家的利益。对于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跨越蔗区抬价、压价收购和炒买炒卖原料蔗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七、加强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严禁哄抢、偷盗原料蔗等破坏甘蔗砍运正常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八、对检举、制止违反原料蔗管理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九、本通告由市榨季生产指挥部负责解释。特此通告贵港市人民政府2001年11月9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42号)精神及国务院检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情况进行检查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农委、农业厅、监察厅、法制局组成检查组,于近期内将赴我区各地,对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各级领导是否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是否已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条例》中采取了哪些措施;通过实施《条例》收到哪些效果,有什么经验,存在哪些问题。2、是否把《条例》作为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广泛宣传;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是否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条例;各有关部门,乡、村干部和农民是否都知道国务院发布了《条例》及其主要内容,农民是否能利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是否已经进行清理,违反《条例》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有哪些;属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是否已经反映;属本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清理后撤消、修改和保留的各有哪些。4、本地区农民哪些方面负担过重,对减轻农民负担采取了哪些措施,对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等项目,是否按《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发文。二、检查方法采取自查、复查和抽查相结合。各地、市自己复查,自治区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三、检查要求1、点面结合。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到乡、村和农户,特别要注意了解贫困地乡、村和贫困户农民的负担问题。各地、市、县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解剖一个有代表性的乡(镇)和村的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情况。2、建立制度。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的定项限额、预决算、审计、举报、统计以及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等监督管理制度。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统计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文件清理及执行情况││建立情况││├───┬───┬────┼───────────┬───────────┤│地市级│县(市)│乡(镇)级│││││级││地市级│县(市)级│├─┬─┼─┬─┼─┬──┼─┬─┬─┬─┬─┬─┼─┬─┬─┬─┬─┬─┤│已│人│已│人│已│人│应│已│清│违│撤│修│应│已│违│清│撤│修││建││建││建││清│清│理│反│销│改│清│清│反│理│销│改││个││个││个││单│单│文│条│份│份│单│单│条│文│份│份││数│数│数│数│数│数│位│位│件│例│数│数│位│位│例│件│数│数││││││││数│数│份│份│││数│数│数│数││││││││││││数│数│││││││││├─┼─┼─┼─┼─┼──┼─┼─┼─┼─┼─┼─┼─┼─┼─┼─┼─┼─┤│││││││││││││││││││├─┼─┼─┼─┼─┼──┼─┼─┼─┼─┼─┼─┼─┼─┼─┼─┼─┼─┤│││││││││││││││││││├─┼─┼─┼─┼─┼──┼─┼─┼─┼─┼─┼─┼─┼─┼─┼─┼─┼─┤│││││││││││││││││││├─┼─┼─┼─┼─┼──┼─┼─┼─┼─┼─┼─┼─┼─┼─┼─┼─┼─┤│││││││││││││││││││├─┼─┼─┼─┼─┼──┼─┼─┼─┼─┼─┼─┼─┼─┼─┼─┼─┼─┤│││││││││││││││││││├─┼─┼─┼─┼─┼──┼─┼─┼─┼─┼─┼─┼─┼─┼─┼─┼─┼─┤│││││││││││││││││││├─┼─┼─┼─┼─┼──┼─┼─┼─┼─┼─┼─┼─┼─┼─┼─┼─┼─┤│││││││││││││││││││├─┼─┼─┼─┼─┼──┼─┼─┼─┼─┼─┼─┼─┼─┼─┼─┼─┼─┤│││││││││││││││││││├─┼─┼─┼─┼─┼──┼─┼─┼─┼─┼─┼─┼─┼─┼─┼─┼─┼─┤│││││││││││││││││││├─┼─┼─┼─┼─┼──┼─┼─┼─┼─┼─┼─┼─┼─┼─┼─┼─┼─┤│││││││││││││││││││├─┼─┼─┼─┼─┼──┼─┼─┼─┼─┼─┼─┼─┼─┼─┼─┼─┼─┤│││││││││││││││││││├─┼─┼─┼─┼─┼──┼─┼─┼─┼─┼─┼─┼─┼─┼─┼─┼─┼─┤│││││││││││││││││││├─┼─┼─┼─┼─┼──┼─┼─┼─┼─┼─┼─┼─┼─┼─┼─┼─┼─┤│││││││││││││││││││├─┼─┼─┼─┼─┼──┼─┼─┼─┼─┼─┼─┼─┼─┼─┼─┼─┼─┤│││││││││││││││││││├─┼─┼─┼─┼─┼──┼─┼─┼─┼─┼─┼─┼─┼─┼─┼─┼─┼─┤│││││││││││││││││││├─┼─┼─┼─┼─┼──┼─┼─┼─┼─┼─┼─┼─┼─┼─┼─┼─┼─┤│││││││││││││││││││└─┴─┴─┴─┴─┴──┴─┴─┴─┴─┴─┴─┴─┴─┴─┴─┴─┴─┘┌────────────┬───────────────────────┐│文件清理及处理情况│对《条例》传达贯彻情况│├────────────┼───────────────────────┤│乡(镇)级│地、县、乡、村、社及农民│├─┬───┬───┬──┼─┬─┬─┬─┬─┬───┬───┬─┬─┬─┤│应│已│清│违│撤│修│应│已│应│已│村│已传达│合作社│已│应│已││清│清│理│反│销│改│听│听│听│听│公│的村数│或(生│传│听│听││单│单│文│条│份│份│传│传│传│传│所││产队│达│传│传││位│位│件│例│数│数│达│达│达│达│数│││的│达│达││数│数│份│数│││单│单│人│人││││社│农│的││││数││││位│位│数│数│││(队)民│数│││││││(个)(个)数│数││││数│数│││││││││││数│数│││││││├─┼─┼─┼─┼─┼──┼─┼─┼─┼─┼─┼───┼───┼─┼─┼─┤│││││││││││││││││├─┼─┼─┼─┼─┼──┼─┼─┼─┼─┼─┼───┼───┼─┼─┼─┤│││││││││││││││││├─┼─┼─┼─┼─┼──┼─┼─┼─┼─┼─┼───┼───┼─┼─┼─┤│││││││││││││││││├─┼─┼─┼─┼─┼──┼─┼─┼─┼─┼─┼───┼───┼─┼─┼─┤│││││││││││││││││├─┼─┼─┼─┼─┼──┼─┼─┼─┼─┼─┼───┼───┼─┼─┼─┤│││││││││││││││││├─┼─┼─┼─┼─┼──┼─┼─┼─┼─┼─┼───┼───┼─┼─┼─┤│││││││││││││││││├─┼─┼─┼─┼─┼──┼─┼─┼─┼─┼─┼───┼───┼─┼─┼─┤│││││││││││││││││├─┼─┼─┼─┼─┼──┼─┼─┼─┼─┼─┼───┼───┼─┼─┼─┤│││││││││││││││││├─┼─┼─┼─┼─┼──┼─┼─┼─┼─┼─┼───┼───┼─┼─┼─┤│││││││││││││││││├─┼─┼─┼─┼─┼──┼─┼─┼─┼─┼─┼───┼───┼─┼─┼─┤│││││││││││││││││├─┼─┼─┼─┼─┼──┼─┼─┼─┼─┼─┼───┼───┼─┼─┼─┤│││││││││││││││││├─┼─┼─┼─┼─┼──┼─┼─┼─┼─┼─┼───┼───┼─┼─┼─┤│││││││││││││││││├─┼─┼─┼─┼─┼──┼─┼─┼─┼─┼─┼───┼───┼─┼─┼─┤│││││││││││││││││├─┼─┼─┼─┼─┼──┼─┼─┼─┼─┼─┼───┼───┼─┼─┼─┤│││││││││││││││││├─┼─┼─┼─┼─┼──┼─┼─┼─┼─┼─┼───┼───┼─┼─┼─┤│││││││││││││││││├─┼─┼─┼─┼─┼──┼─┼─┼─┼─┼─┼───┼───┼─┼─┼─┤│││││││││││││││││└─┴─┴─┴─┴─┴──┴─┴─┴─┴─┴─┴───┴───┴─┴─┴─┘农民负担情况统计表(表一)填报单位:单位:万元┏━━━┯━━━━━━━━━━━━━━┯━━━━━━━━━━━━━━━━┒┃项目│一、国家税金情况│二、村社提留┃┃├──┬──┬──┬─┬─┬─┼─┬─┬─────┬──────┨┃│小│1.农│2.农│3.│4.│5.│小│1.│2.公益金│3.管理费┃┃││业税│林特│耕│契│其││公├──┬──┼──┬───┨┃│││产税│地││他│││金│其中│金│其中:┃┃││││占││税││积││供养││干部┃┃││││用││收│││额│五保│额│报酬┃┃单位│计│││税│税││计│金││户││┃┠───┼──┼──┼──┼─┼─┼─┼─┼─┼──┼──┼──┼───┨┃代号│1│2│3│4│5│6│7│8│9│10│11│12┃┠───┼──┼──┼──┼─┼─┼─┼─┼─┼──┼──┼──┼───┨┃││││││││││││┃┠───┼──┼──┼──┼─┼─┼─┼─┼─┼──┼──┼──┼───┨┃││││││││││││┃┠───┼──┼──┼──┼─┼─┼─┼─┼─┼──┼──┼──┼───┨┃││││││││││││┃┠───┼──┼──┼──┼─┼─┼─┼─┼─┼──┼──┼──┼───┨┃││││││││││││┃┠───┼──┼──┼──┼─┼─┼─┼─┼─┼──┼──┼──┼───┨┃││││││││││││┃┠───┼──┼──┼──┼─┼─┼─┼─┼─┼──┼──┼──┼───┨┃││││││││││││┃┠───┼──┼──┼──┼─┼─┼─┼─┼─┼──┼──┼──┼───┨┃││││││││││││┃┖───┴──┴──┴──┴─┴─┴─┴─┴─┴──┴──┴──┴───┚农民负担情况统计表(表二)填报单位:单位:万元┏━━━┯━━━━━━━━━━━━━━━━┯━━━━━━━━━━━━━━┒┃项目│三、乡(镇)统筹费情况│四、社会负担┃┃├──┬──┬──┬─┬─┬─┬─┼─┬──┬──┬──┬───┨┃│小│1.民│2.计│3.│4.│5.│6.│小│1.│2.│3.│4.┃┃││办教│划生│优│民│其│其││行政│罚│集资│其它┃┃││育费│育费│抚│兵│他│它││事业││摊派│社会:┃┃││││费│训│税│统││性收│││负担┃┃│││││练│收│筹││费│││┃┃单位│计││││费││费│计││款││┃┠───┼──┼──┼──┼─┼─┼─┼─┼─┼──┼──┼──┼───┨┃代号│13│14│15│16│17│18│19│20│21│22│23│24┃┠───┼──┼──┼──┼─┼─┼─┼─┼─┼──┼──┼──┼───┨┃││││││││││││┃┠───┼──┼──┼──┼─┼─┼─┼─┼─┼──┼──┼──┼───┨┃││││││││││││┃┠───┼──┼──┼──┼─┼─┼─┼─┼─┼──┼──┼──┼───┨┃││││││││││││┃┠───┼──┼──┼──┼─┼─┼─┼─┼─┼──┼──┼──┼───┨┃││││││││││││┃┠───┼──┼──┼──┼─┼─┼─┼─┼─┼──┼──┼──┼───┨┃││││││││││││┃┠───┼──┼──┼──┼─┼─┼─┼─┼─┼──┼──┼──┼───┨┃││││││││││││┃┠───┼──┼──┼──┼─┼─┼─┼─┼─┼──┼──┼──┼───┨┃││││││││││││┃┖───┴──┴──┴──┴─┴─┴─┴─┴─┴──┴──┴──┴───┚平衡关系:1=2+3+4+5+67=8+9+1013=14+15+16+17+18+1920=21+22+23+24注:1、代号“7”村社提留包括农户上交的土地承包费,不算集体发包、标包上交后又分配给社员的部分。2、代号“22”罚款包括超生等正常收费以外的全部罚没款。3、代号“24”其它社会负担包括农户宅基地交费。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第“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农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农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一、发展回顾(一)“十五”农业发展回顾“十五”期间,南宁市委、市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战略决策和“1234610”工作思路,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农民增收为目标,大力实施“科教兴农”战略,不断落实农村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积极发展优质、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克服了严重干旱和洪涝灾害、禽流感影响、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完成了“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目标。全市(六县六区)农业稳步发展,农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农、牧、渔业生产取得可喜成绩2005年,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91.07亿元,农业增加值119.57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677元,同比分别增长8.21%、8.2%和8.51%。农产品总量有较大幅度增长,主要农产品供给充足,市场供需相对平衡。“十五”期末粮食总产181.02万吨、糖蔗总产860.93万吨、油料总产8.7万吨、蔬菜总产268.5万吨、水果总产71.82万吨、木薯总产54.05万吨(干片)、蚕茧总量4.17万吨、肉类总产46.48万吨、禽蛋总产1.63万吨、牛奶总产2.65万吨、水产品总量16.73万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十五”期间,全市建设32个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累计实施标准化种植58.3万亩,养殖基地21个;有73个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有24个产品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高品质产品也有了较快发展。同时,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大对禁用禁销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市、县(区)、乡(镇)农产品质量体系,以蔬菜农药残留监控为重点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蔬菜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9%以上,位居全国首府大中城市前列,生猪“瘦肉精”合格率98.2%,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全市耕地有效灌溉面积352.5万亩,旱涝保收面积达到286.8万亩,农机总动力达279.79万千瓦,农用拖拉机增加到9.44万台,农机作业量占农业总作业量的比重由45%提高到55%。全市森林覆盖率达40.2%,全年农村用电量49364万千瓦时。2.科教兴农成绩斐然“十五”期间,农业科技应用力度加大,农产品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共累计推广“三田工程”、“种子工程”、“畜禽良种工程”,“三大免耕”技术(水稻免耕抛秧、玉米免耕、马铃薯免耕技术)、农作物“三避”技术(避雨、避晒、避寒)、甘蔗机械化深耕深松、水果高接换种、测土施肥、病虫无害化综合治理、农产品采后商品化处理、优质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等60多项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应用,增加效益7.3亿元,主要农作物良种普及率达到90%以上,全市农业科技贡献率提高到50%。3.优势产业及生产基地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十五”期间,我市农业在继续推进结构调整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现代农业,加快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各县区围绕龙头企业抓基地,通过科技示范、政策引导、信息服务等手段,形成了具有南亚热带特色及区域优势产业,建设了粮食、蔗糖、水果、蔬菜、畜牧、桑蚕、木薯、水产等八大优势农业生产基地,一个集城郊型、创汇型、生态型为一体的具有南亚热带特色的现代农业初具规模,其中:(1)粮食产业基地建设,主要围绕国营粮食系统加工企业、广西黑五类、广西快点河粉集团、广西农乐米业公司等粮食深加工龙头企业,推进我市优质谷产业基地建设。“十五”期间,重点抓好25万亩优质谷生产示范基地,使全市优质谷基地由计划的50万亩发展到135万亩。(2)糖料产业基地建设,以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制糖龙头企业与农户实行蔗价与糖价挂钩联动,实行订单农业。糖蔗种植面积一直稳定在180万亩左右,产量860.93万吨,位居广西第二位。(3)水果产业基地建设,以金泰尔、万利来等6家加工龙头企业为依托,采取“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实行共建基地和保价收购的办法,直接带动了全市130万亩水果生产的发展。(4)外运蔬菜产业基地建设,主要依托横县兴辉公司等4家蔬菜罐头加工龙头企业的带动,建设加工型蔬菜种植面积6万亩,食用菌生产基地发展到1088万平方米。(5)畜牧水产产业基地建设,一是依托广西温氏集团、凤翔公司、南宁漓源公司、广西富丰集团、广西桂柳公司、南宁正大公司的发展,带动建设了家禽养殖小区550个,带动规模养殖户13000,增加出栏家禽1677.7万羽,全市家禽出栏达8228.01万羽以上;二是建立罗非鱼加工出口养殖基地10万亩,其中标准化示范基地1万亩,为其配套的广西百洋罗非鱼出口加工有限公司已经在南宁高新区竣工投产。三是发展肉奶牛、黑山羊养殖小区,初步建成优良奶牛、优质肉牛和肉羊养殖基地。(6)桑蚕产业基地建设,主要依托横县桂华茧丝绸公司、宾阳县蚕业工贸公司为龙头带动,着重抓好20万亩产业化标准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十五”期末,全市桑园种植面积达29.85万亩,成为全区最大的优质原料茧生产供应基地和重要的茧丝加工基地。(7)木薯产业基地建设,以明阳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为龙头的43家木薯淀粉加工企业,直接带动了全市木薯产业化水平发展,面积逐年扩大,“十五”期间,全市种植面积达67万亩,成为广西最大的木薯生产基地和全国最大的变性淀粉加工基地。4.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按照市政府提出的“三扶持、三增强”工作思路,认真实施龙头企业带动战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大力培植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增加了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和发展后劲,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目前全市有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3家,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9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33家,农民专业经济组织94个。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直接带动农户65万户,农民户均增收1200元以上。5.特色农业及品牌农业得到迅速发展“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采取多项有力措施,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各县区通过示范推广,开展标准化生产,推进产业化经营,扩大种养生产规模,努力培育和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名、特、优品牌农产品,使横县茉莉花、武鸣“灵水”牌龙眼、江南吴圩西瓜、邕宁刘圩香圩、宾阳黎塘莲藕、上林明山优质米、马山黑山羊、隆安板栗、良庆南晓鸡鹅、西乡塘区香蕉等农产品逐步形成南宁品牌,形成当地的支柱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促进了我市特色农业及品牌农业的快速发展,增强我市农业农产品的竞争力。6.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十五”期间,我市高度重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完成了农村电网改造建设工程,加大了乡村公路建设力度,逐步解决部分村屯道路不通及行路难的问题;继续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建设好550个生态文明村。“十五”期间,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05年达2677元。全市农民的居住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农村医疗保障事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二)“十五”期间农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十五”期间我市农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1.农业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抵御风险能力仍然不强,表现在农业投入不足,对土地资源保护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不大,中低产田比例高,农田水利设施毁坏、老化、灌溉配套设施不全等,同时,农业机械化程度低,装备水平差,制约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2.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农民增收难度大。由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跟不上等原因,农民就业门路不宽,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十分缓慢,全市约有52万富余劳动力滞留农村,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大受影响。3.农产品还处在初级产品阶段,农产品的精深加工较少,粗加工多,产业链短,附加值较低,农民经济效益低。4.农产品的品质不适应市场的需求。长期形成的重数量、轻品质的农业增长方式,明显受到了市场需求的制约。5.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和生产投入。近两年来,农业生产的主要资料化肥、农药、种子价格已连续两年以10-30%速度上涨,加上电力不足,燃油提价增加了生产成本,减少了投入,农业生产受到一定影响。6.科技信息不灵与提高科学种养的矛盾。近年来,农民种养积极性高涨,但科学种养水平却不高,由于农业科技信息不灵,农民得到的科技信息不全,使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农产品质量不优、特色不鲜明,影响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产不增收。二、南宁市“十一五”农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一)发展机遇“十一五”时期,我市农业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家对农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将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我市农业的发展有极好的发展机遇。1.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问题将会引起党和政府更加高度的关注和重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以及“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的提出,表明了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更全面深刻的把握,是我们党新形势下对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思想认识和政策取向上的进一步升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这些战略思想,将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发展时期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这些战略思想和主要论断为进一步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农”问题奠定坚实的思想和政策基础。2.“十一五”期间我市农业将面临良好的宏观环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珠三角经济圈的建立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深入实施,随着中越共同构建“两廊一圈”,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以南宁为核心的“南北钦防”沿海城市群建设和北部湾经济区开发,为我市发展外向型农业,搞活农产品流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新的契机。3.主导产业初具规模。通过连续多年的农业结构调整,全市已初步形成了粮食、糖料、水果、蔬菜、畜牧、桑蚕、木薯、水产等主导产业。一批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已初具规模。主导产业已初步发挥出特色农业的比较优势。4.农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通过“三大会战”,我市水利设施得到明显改善。2005年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352.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63.3%;农村用电已达到49364万千瓦小时,改造中低产田37.3万亩。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大规模、高起点的农业综合开发为我市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5.畜牧水产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中国加入wto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我市推动农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市畜牧水产品具有明显的价格竞争优势,我市有丰富的牧草资源和水资源,发展畜牧水产业还有很大的潜力,因此颇具国际竞争能力。(二)面临的挑战我国加入wto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农业的承诺期限已到,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尤其是我市与东盟近邻国家农业生产结构非常相似,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同时,农业生产条件、农村经济体制、农业科学技术体系、农产品加工技术和运销、农业生产经营者综合素质等六个方面面临着诸多因素的制约,这些制约因素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必须经过较长的时期的改革发展才会逐渐加以解决。三、南宁市“十一五”农业发展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十五”取得成绩和经验基础上,牢牢把握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不断探索农村经济增长的新方式,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继续推进农业及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县(区)域特色产业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切实把名特优新品种、高产优质新技术和农产品加工增值为主攻目标,使我市农业在优质、高产、高效、安全上有新突破,创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优美的新农村。(二)总体目标农业和农村经济保持较快发展速度,农、林、牧、渔各业协调发展,农业总产值年递增率达7%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6%以上;创建1-2个农业主导产业突出,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带或县区;建立一批规模较大、市场相对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商品基地;农产品质量和档次得到较大提高,创立一批具有本地特色、市场竞争力和创汇能力强、产品质量符合国际认证的名牌农产品;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完善;农村社会走上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四、南宁市“十一五”农业发展主要指标(一)农业总体实力指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增长率7%,2010年达267.97亿元;农业增加值年增长率6%,到2010年达160.00亿元。农产品加工增值对第二产业的贡献率在1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6%,到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582元。(二)主要农产品指标1.粮食。保持年播种面积620万亩,生产能力185万吨,2010年优质谷种植占85%以上。2.油料。保持年播种面积在55万亩,产量9万吨。3.糖蔗。2010年种植面积稳定在190万亩,总产量达1100万吨。4.蔬菜。2010年种植面积发展到230万亩,总产量达300万吨。5.水果。2010年面积发展到140万亩,总产量90万吨,其中荔枝20万亩,产量3万吨;龙眼32万亩,产量6万吨;香蕉28万亩,产量39万吨;菠萝8万亩,产量14万吨;柑桔14万亩,产量16万吨;其他38万亩,产量12万吨。6.木薯。2010年种植面积达80万亩,总产量64万吨(干片)。7.蚕桑。2010年桑园面积发展到40万亩,年养蚕种160万张,年产鲜茧5.5万吨。8.西甜瓜。2010年面积发展到55万亩,总产量82万吨。9.畜产品。2010年全市肉总产量60万吨,其中:出栏肉牛26.8万头,肉产量2.68万吨;荷斯坦奶牛养殖超过2万头,生产鲜奶3.8万吨以上,奶水牛存栏1.5万头,产奶量0.13万吨;出栏肉猪480万头,肉产量36.6万吨;肉羊出栏29.1万头,肉产量0.45万吨,家禽出栏2亿羽,肉产量20万吨。10.水产品。水产品产量年增5%,2010年总产量达21.5万吨,其中罗非鱼产量达6万吨。(三)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指标“十一五”期末,建成粮食、蔗糖、水果、蔬菜、畜牧、桑蚕、木薯、水产等八大优势产业生产基地,规模优势优质农产品生产格局形成。(四)农产品加工业指标“十一五”期末,全市农产品综合加工率达30%以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对全市gdp的贡献率提高2个百分点。(五)科技贡献指标“十一五”期末,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60%,主要农产品良种覆盖率提高到95%。(六)农业产业化发展指标“十一五”期末,农产品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快速发展,全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达300家;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达60家;基地产品销售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总收入60%以上;有70%的农户(约77万户)纳入产业化范围。(七)重大疫病防治指标“十一五”期间,建立南宁市养殖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市、县区动物防疫体系,检测体系和疫情上报网络体系,规模养殖户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农村散养户的畜禽免疫密度达90%以上。(八)农民工培训和转移指标“十一五”期间,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20万人,转移就业10万人,到2010年,力争实现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目标(含现在48万人)。农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达到45%以上。(九)无公害生产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十一五”期间,全市种植业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35个,面积150万亩以上,产品认证30个,养殖业无公害基地认定300家,产品认证200个。五、南宁市“十一五”农业重点发展产业和项目按照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要求,“十一五”期间,南宁市农业重点抓好以下几个产业和工作:(一)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在我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开展连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决定,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武鸣县和原邕宁辖区(包括邕宁区、良庆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连片推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农村全面开展建设工作。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任务,即要抓好生产发展和促进生活富裕。生产发展方面:第一,抓好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优化,每个行政村有2个特色主导产业,农民人均农业产值年增长10%以上。第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带动70%以上农户,收购加工60%以上的优势特色产品。第三,实施科教兴农战略,8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掌握一门以上农业生产实用技术,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95%,农业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达到45%。生活宽裕方面:着重抓好农民收入。进一步开辟农民增收渠道,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化农村改革,努力使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增长10%以上。(二)做大做强八大产业1.粮食产业粮食是我市第一大农作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优质稻米需求大幅度增加,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优质稻生产发展迅速,面积逐年扩大。“十一五”期间,粮食年播种面积保持620万亩,产量185万吨水平的情况下,重点发展优质稻,年播种面积占80%以上,其中达到国家标准的优质稻占三成以上,在品种安排上重点是扩大国家标准优质稻品种(组合)种植比例,加快形成优质稻优势产业带,提升稻米加工技术水平,主要布局在横县、宾阳、上林及武鸣等县。在加工方面依托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广西农乐米业等龙头企业,实行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管理模式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直接带动和辐射农户70万户,总产值30亿元。2.糖料蔗产业蔗糖业是我市重要的优势产业之一,种植面积和产量位居广西第二。随着国内外能源需求增加,作为生物质能源开发的重要原料之一,优势地位更加明显,发展空间、产业竞争力增强。“十一五”期间,在稳固老基地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新基地。加强“吨糖田”建设,大力推广机械深耕深松、测土施肥、优化品种结构等综合高产技术,主攻提高甘蔗单产和糖份,降低生产成本,增加蔗农经济收入。主要布局:巩固武鸣、宾阳、良庆、江南、邕宁、横县、青秀等老蔗区,因地制宜发展上林、马山、隆安等新蔗区。在产品加工方面依托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广西永凯糖业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实行原糖蔗价和糖价挂钩联动的模式,形成种植-加工-销售等配套完整的产业体系,产值达100亿元。3.水果产业我市现有水果种植面积130万亩,产量71.82万吨,位居广西第二,主要品种龙眼、荔枝、香蕉、菠萝等。水果也是我市重要的产业之一,但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大量热带水果进口到我国,加上台湾优质亚热带水果的零关税开放,对我市水果业造成了重大的冲击,部分传统品种竞争压力大,因此,必须努力推进“优果工程”建设,着力提高水果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全面推广采后处理和果品加工。“十一五”期间,在稳定现有龙眼、荔枝面积,提高单产的基础上,重点发展香蕉、菠萝、柑桔等市场竞争力强、潜力大的水果。区域布局是:香蕉以西乡塘、隆安、武鸣等县区为主产区;菠萝以良庆、武鸣、西乡塘等县区为主产区;柑桔以武鸣、隆安、邕宁、良庆、青秀、江南等县区为主产区。产品加工主要依托金泰尔、万利来等6家加工企业,年加工鲜果40万吨,形成“种植-加工-销售”产业链,产值15亿元。4.蔬菜产业蔬菜产业是我市农村经济的一项支柱产业,是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我市蔬菜生产自然和社会资源丰富,生产技术集成比较完善,现有规模蔬菜生产基地面积140万亩,其中常年蔬菜面积30万亩,季节性蔬菜面积110万亩。“十一五”期间重点是扩大常年蔬菜基地建设,提高单产和产品质量,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或有机蔬菜,实施规模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加快蔬菜加工业发展,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效益。主要布局:常年蔬菜基地以江南、西乡塘、兴宁等区为主;季节性蔬菜基地分布于六县六区。“十一五”期末,建设无公害基地30个,面积25万亩,年产无公害蔬菜100万吨;加工方面主要依托兴辉食品、齐旺食品等龙头企业,年加工蔬菜15万吨,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产业链,产值30亿元。5.畜牧产业畜牧业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产量、产值分别位居广西第三、第二位。近几年来,政府加大对畜牧业的扶持,引进国内八大养殖集团带动,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实行保价收购,促进了规模养殖快速发展,形成一批专业村和专业乡镇。“十一五”期间,继续扩大规模化养殖小区,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品种改良速度,加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体系建设力度,重点扶持肉类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打造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区域布局:家禽养殖以南北高速公路沿线为主;养猪业以武鸣、上林、横县、宾阳等县为主;肉牛养殖以武鸣、邕宁、江南、良庆、上林、马山等县区为主;奶牛养殖以隆安、宾阳、横县、邕宁、武鸣、良庆等县区为主;羊的养殖主要以马山、隆安、武鸣、宾阳等县为主。“十一五”期末,全市规模化养殖大幅度增加,其中家禽和奶牛分别占80%以上,形成“公司+基地+农民+养殖+加工+销售”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总产值达105亿元,占农业总产值39%,占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6.桑蚕产业桑蚕业是我市新兴优势产业,现有桑园种植面积30万亩,蚕茧产量4.07万吨,分别位居广西第二和第一位,产值8.2亿元,成为我市农民增收新亮点和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产业。全市现有7家缫丝加工企业,年生产加工能力1.5万吨,占总产量36%。随着东蚕西移战略实施,蚕茧价格的稳定上涨,“十一五”期间我市桑蚕业将有较大发展。重点是围绕提高蚕茧质量为主题,加强蚕种基础设施改造和扩建,增加蚕种供应量,大力推广生态蚕业模式,省力化养蚕,小蚕共育,普及应用方格簇,建立家蚕微粒子病综合防治体系,强化质量监管,推广标准化生产,大幅度提高蚕茧质量水平。主要布局以横县、宾阳、上林、邕宁等县区为主要产区,扩大武鸣县、良庆区等新县区。“十一五”期末,全市桑园面积发展到40万亩,鲜茧产量5.5万吨。蚕茧加工主要依托桂华茧丝绸等4家龙头企业,年加工鲜茧3.0万吨以上,形成种植-养殖-加工-销售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产值达15亿元以上。7.木薯产业木薯产业是我市区域性优势产业,也是广西乃至全国的木薯主产区,在品种繁育、种植面积、产量和加工等方面都处于广西领先地位。木薯全身都是宝,广泛用于食品、化工、医药、养殖等各个领域,在世界性能源紧缺的情况下,作为再生能源开发的木薯,其优势地位更为突出。“十一五”期间,重点是加快优良品种的普及应用,推广良种良法,提高单产,进行产品深加工,燃料酒精开发等。主要布局在武鸣、西乡塘、隆安、江南、良庆、宾阳等县区,在产品加工方面依托明阳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等30多家淀粉加工企业带动,形成“种植-加工-销售”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总产值达12亿元以上。8.水产业水产业是我市新兴优势产业,淡水总产量居广西首位,“十一五”期间在巩固传统品种养殖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罗非鱼、斑点叉回鲴、南美白对虾,加快标准化罗非鱼养殖基地建设,提高产量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实施产业化经营。“十一五”期末,在横县建成万个连片标准化网箱养殖基地,成为广西乃至全国最大的网箱养殖基地。同时,在全市建成水产品出口养殖基地30个,到2010年,全市水产品产量达到21.5万吨。水产品加工依托百洋集团开展罗非鱼深加工出口,加工量占全市罗非鱼总量80%以上,形成“养殖-加工-销售”的产业链,总产值20亿元以上。(三)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1.建立科技服务体系,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把不断进步的科技成果应用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去。加强农业科技培训,鼓励、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密切与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的联系,搞好科技扶持,鼓励农业科研和推广机构通过有偿服务和开发示范,增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建立科研、示范推广和开发一体化服务机构,整合科研机构和农业大专院校的科研技术力量,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2.完善农业产业化信息体系建设,整合农业和农村信息平台,建立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和管理信息,引导农民按国内外市场需要安排生产和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3.培育壮大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为农业产业化生产提供技术、信息、营销服务。4.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企业和农户的“双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委托生产、保护收购价、按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继续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巩固水库除险加固成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到2010年,我市新增有效灌溉面积达到50万亩,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加快小河流治理步伐,到2010年,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56.76万亩;加快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工程,2010年前全面完成农村改水工作,使农村饮水全面符合卫生要求;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程度。(五)加速生态文明村及小康示范村建设“十一五”期间,要加速以改水、改厕、改电、改路及普及沼气为重点的生态文明村建设。通过推广普及使用沼气,实现种植与养殖良性循环,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农民居住环境。增加文化活动设施投入,提高农民素质。到2010年,80%以上村屯进入生态文明村行列,生态家园比例达70%。同时,加强农村小康示范村建设的指导,做好规划,增加投入,使小康示范村与城镇化建设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到2010年,每个乡(镇)都有2-3个小康示范村。六、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对农业及农村工作的领导全市上下要加深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尤其是我市是一个农业大市,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0%%以上。因此对农业和农村工作不能放松。要大力营造社会重视关心和扶持农业发展的氛围和环境,研究和解决农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制定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二)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贯彻中央各项惠农政策。随着我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集中力量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同时多渠道争取国家对农业方面的专项扶持资金。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农业生产,利用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支持农民发展农业生产。(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农业机构和基层组织的稳定是农业发展的基本保证。县、乡农业机构发挥着贯彻农业方针、组织工程实施、推广科技和建设项目的重要作用,应该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四)制定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扶持政策一要加大农业科技项目的投入力度,要将现有市级财政和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用于农业方面的投资,进一步向优势产业聚集,重点抓好产前、产中、产后关键技术研究,统筹安排产业与地区间投资渠道,提高产业的项目整合力度。二要加大对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优良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标准化配套种养技术和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开发利用,建立优势农产品产业化链式开发技术体系,提高农业新技术转化率。三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加强优势农产品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发展壮大企业规模,增强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能力,乡镇企业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农产品加工上来。四要加大对优势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扶持力度,优先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的优势产区,建设和培育发展若干个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完善市场交易、检测检验和信息服务等设施,增强服务功能,扩大辐射范围,并根据条件和需要,在这些市场设立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门交易区,并尝试实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现代交易方式。(五)加大项目引进工作力度,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要通过项目的带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要抓住西部大开发、东盟贸易区建立的机遇,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上门招商、以商招商”的战略,在多上、快上项目上下功夫。各级政府要制定措施和优惠政策促进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搞好投资环境建设,在税收、土地使用、水、电、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从严查处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扣押财产和“吃、拿、卡、要”等行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六)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按照现有基础和物流流向,以建设中心批发市场、产销地批发市场为重点,加快集贸市场、零售市场和超市连锁商场建设,规划建设南宁市农产品物流中心,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功能,重点建设信息交换、分拣包装、仓冷链运输设施,实行会员制、保证金制、代理制,建立统一结算、大宗农产品拍卖、产品评级、质量检测、纠纷仲裁、品牌设计、包装、宣传推广等中介服务组织。完善投入机制,实行投资商从事市场开发建设。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为尽快把我区畜牧业发展成为一个大产业,进一步优化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加快我区畜牧业发展的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区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畜牧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阶段,人们对畜产品的需求呈不断上升趋势,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畜产品市场前景将更为广阔,加快发展畜牧业正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同时,当前我国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粮食供求平衡、丰年有余,现有的农业综合生产力为畜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大力发展畜牧业,可以有效地转化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的副产品,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促进农业向深度和广度进军;大力发展畜牧业,可以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农业资源,更多地吸纳农业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是新阶段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我区农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和农产品市场占有份额。我区地处亚热带,毗邻粤琼、邻近港澳,发展畜牧业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十分明显。加上我区劳动力资源丰富,畜产品生产成本较低,在市场竞争中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经过多年来的发展,特别是近年的结构调整,我区畜牧业在农业中的比重已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是,我区畜牧业经济总量较少,产品质量不高,产品结构不合理,加工、流通业滞后,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畜牧业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外向度差,资源利用率低,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如不扭转这种状况,我区畜牧业在今后国际国内竞争中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区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的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挖掘我区畜牧业发展的潜力,发挥优势,加快畜牧业的发展,使之逐步成为我区的一个大产业。二、加快我区畜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快我区畜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依靠科技进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把畜牧业发展成为我区的一个大产业。力争用5至10年的时间,实现我区畜牧业由粗放型向集约经营的根本性转变,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明显提高,畜牧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明显提高,畜产品出口竞争力明显提高。根据我区的资源条件和现有的基础,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畜牧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2005年肉类总产量400万吨,其中猪肉产量280万吨,占全区肉类总产量的70%,优质瘦肉型猪占出栏总量的比例提高到60%;禽肉产量88万吨,占全区肉类总产量的22%,家禽良种比例提高到90%;牛羊兔鹅等草食动物肉产量32万吨,占全区肉类总产量的8%;奶牛存栏7.6万头(其中奶水牛5.6万头,荷斯坦奶牛2万头),年牛奶产量达10万吨(其中水牛奶6,8万吨)。2005年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40%,农民从事畜牧业人均收入占农业人均总收入38%。2010年肉类总产量559.7万吨,其中猪肉产量375万吨,占全区肉类总产量的67%,优质瘦肉型猪比例提高到80%;禽肉产量135万吨,占全区肉类总产量的24%;牛羊兔鹅等草食动物肉产量50万吨,占全区肉类总产量的9%;奶牛存栏75万头(其中奶水牛70万头,荷斯坦奶牛5万头),年牛奶产量达114万吨(其中水牛奶105万吨)。2010年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50%,农民从事畜牧业人均收入占农业人均总收入48%。三、加快以重点品种为依托的产业基地建设,实现我区畜牧业发展的新突破我区畜牧业的发展,要结合区域经济战略的实施,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依托重点品种,合理布局生产力,实现以重点品种为依托的产业基地建设的新突破。要围绕重点品种发展产业基地,把千家万户的农户以产业基地的形式组织起来,形成特色鲜明、富有竞争力的社会化规模生产,从而推动整个畜牧业的发展。根据我区畜牧业资源优势,要着重建设好四大畜牧业产业基地:(一)生猪产业基地。以具有生猪生产较好基础的玉林、贵港、贺州、梧州、桂林等地市为重点,建设桂东、桂北生猪产业基地。生猪产业基地要在稳定生猪发展的基础上,提高优质瘦肉型生猪的出栏比重。重点发展内、外三元杂交猪生产,同时要注重保护地方优良猪种,重点开发香猪、乳猪等特色产品。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和小区养殖计划的实施,提高优质瘦肉型生猪和地方特色生猪生产;以产业基地的优质瘦肉型生猪和地方特色生猪为拳头,迅速提高我区生猪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到2005年,产业基地猪肉产量占全区猪肉产量的45%,其中优质瘦肉型猪比例达到70%;到2010年,产业基地猪肉产量占全区猪肉产量的55%,其中优质瘦肉型猪比例达到85%。(二)家禽产业基地。重点发展三黄鸡、瑶鸡、麻鸭等地方名特优品种。重点建设7个家禽产业基地:以贵港、玉林、梧州市为重点的桂东三黄鸡产业基地;以玉林市为重点的桂东霞烟鸡产业基地;以钦州、北海、南宁市为重点的桂南麻鸡产业基地;以玉林市为重点的参皇鸡产业基地;以河池地区为重点的瑶鸡产业基地;以南宁、钦州市和百色、河池地区为重点的良种肉鸭产业基地;以钦州、防城港、北海市为重点的沿海蛋鸭产业基地。要通过品种选育和改良饲养方法,全面实现家禽业规模养殖和产业化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到2005年,产业基地禽肉产量占全区禽肉产量的30%,家禽良种比例达95%;到2010年,产业基地禽肉产量占全区禽肉产量的50%,家禽良种比例达100%。(三)草食动物产业基地。重点布局是:分别建设桂北、桂西、桂东南和桂中等4个肉牛产业基地;建设以百色、南宁、河池地区为主要范围的良种山羊产业基地;建设以北海、钦州、玉林市为主要范围的桂东南狮头鹅等水禽产业基地;建设以玉林市为主要范围的桂东商品兔产业基地。要通过加快牛羊品种改良步伐,推广生长快、肉质好、饲料报酬率高的优良品种;利用我区草地资源和秸秆资源丰富的优势,推广良种牧草种植和秸秆氨化、青贮或微贮饲养;积极扶持产业化经营,使产业基地实现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到2005年产业基地牛羊兔鹅等草食动物肉产量占全区牛羊兔鹅等草食动物肉产量的40%;到2010年,产业基地牛羊兔鹅等草食动物肉产量占全区牛羊兔鹅等草食动物肉产量的45%。(四)奶业产业基地。结合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和我区发展奶水牛的优势,坚持走奶水牛与荷斯坦奶牛共同发展道路。重点布局是:在各地级市周边建立以高产荷斯坦奶牛品种为主的奶业基地;在高等级公路沿线有条件发展奶水牛的县(市、区)建立奶水牛示范基地,取得经验后再逐步辐射到全区大部分地区。要加快发展杂交奶水牛,着力抓好本地水牛的品种改良工作,建立和完善水牛奶源基地、奶水牛良种繁育体系和加工销售体系,力争在10年内使杂交奶水牛成为我区乃至全国奶业的一大特色产业。到2005年,产业基地奶牛存栏数占全区奶牛存栏总数的85%(其中奶水牛占63%);牛奶产量占全区奶产量的85%(其中水牛奶占58%)。到2010年,产业基地奶牛存栏数占全区奶牛存栏总数的90%(其中奶水牛占84%);牛奶产量94.5万吨,占全区奶产量的90%(其中水牛奶占83%)。四、建立和完善畜牧业保障体系,确保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展畜牧业涉及千家万户,是关系到农民增收的大事。为此,必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政府行为与市场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有关扶持畜牧业养殖、加工企业的规定和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草产出的畜产品收入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畜牧业保障体系。(一)加强畜禽良种体系建设。完善重点种畜禽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本地优良品种的保存利用及国外优良品种的引进利用,加快良种的推广工作,加强良种的选育。根据农村能繁母畜存栏量的分布情况,在一定服务区域内分期分批建立和完善人工授精配种站(点),保证到2010年全区良种繁殖场和公牛冻精站建设规模完成后所提供的良种和冻精,可满足农村品种改良的需求。到2010年全区饲养二元杂母猪数要占全区能繁母猪总数的60%;水牛人工授精配种数要占全区能繁母水牛总数的75%;黄牛人工授精配种数要占全区能繁母黄牛总数的30%;山羊改良后的杂交羊数要占全区山羊存栏数的70%。(二)强化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要对全区范围内饲养的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对重大动物疫病,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防治应急预案,采取强硬措施进行预防和扑灭。要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防疫监督,屠宰检疫和产地检疫要达到100%,严禁病疫动物及其产品流通。要加强我区边境、省界的动物疫病检疫,严防境外和区外动物疫病传入。要加强兽药管理,加大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兽药的力度。为保证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要健全和完善承担公益性管理职能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稳定机构,巩固队伍。各地将收取的检疫费要按85%的比例返还给畜牧部门;对影响畜牧业发展及人畜健康的突发性重大紧急疫情,要迅速追加经费,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三)完善饲料生产和监管体系建设。要切实加快饲料加工企业的技改步伐,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优化饲料产品结构,提高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比重。大力推广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预混合饲料,提高饲料报酬率和配合饲料入户率。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稻谷及其它农作物资源,研究开发新型饲料工业原料。在抓好重点区域草地保护和建设利用的同时,积极发展饲草种植,引导农民引草入田,改“粮一经”二元种植结构为“粮一经一饲”三元种植结构。对开发荒山荒地种草、改草及坡地、耕地退耕还草养畜的,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积极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在全区建设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秸秆开发示范县,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等科学利用方法。加快建设饲料监管体系,加强饲料生产和安全监管,依法开展饲料质量检测监督,坚决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和滥用、乱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四)构筑畜牧业信息网络体系。各级畜牧部门要结合农产品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加快完善畜牧业信息网络,及时向社会提供国内外市场畜产品、饲料、兽药的供求数量和价格信息,以及国内外畜禽疫病动态和科技信息。要及时通报畜产品市场需求的变动趋势,并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广为发布,帮助畜牧企业和养殖户规避市场风险,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五)建立畜产品质量监控体系。要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抓紧制订畜产品质量标准、畜产品生产加工规程及无公害畜禽场验收管理办法,选择规模养殖基础较好的县建立标准化生产试点。建设全区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实施畜产品从生产到市场各个环节全程监控,进一步强化兽药残留监控工作,逐步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城市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六)加快建立畜牧业科技支撑体系。围绕严重影响畜牧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加大科研投入,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技术攻关。要在水牛、黄牛、波尔山羊胚胎移植技术领域有重大突破;要加大对动物重大疫病流行规律和防治技术研究;要积极引进畜牧业生产、加工急需而在短期内又难以解决的设备、试剂、技术等。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畜牧业技术推广力度。针对集约化生产和农户分散经营并存的格局,按照不同区域类型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配套组装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新成果、新技术。以实施“丰收计划”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建设为龙头,配合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生产,建立示范推广基地,辐射带动周边地区。要认真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对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进行产业化岗位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培养一支掌握致富技术、能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要切实改善基层技术推广队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服务,重视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畜牧业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加大对畜牧业基本建设的投资力度,在安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时,要逐步加大安排畜牧业的建设比重,有关项目的配套资金要全额落实到位。各部门安排的畜牧业的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畜禽良种工程、饲料安全工程、动物疫病防治、畜牧业信息工程、畜产品质量监控体系等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畜牧业新技术推广。要研究采取贴息办法,鼓励金融部门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畜牧业。五、积极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培育和扶持畜牧业龙头企业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积极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培育和扶持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加快畜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等8部委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精神,把龙头企业建设放在畜牧业产业化的首位,作为突破口来抓。要集中力量抓好产业基地的龙头企业建设,加快培育一批能带动农民致富的示范龙头企业。要特别注意扶持奶业、生猪、三黄鸡、鹅肥肝、良种肉鸭、肉牛和饲料等7类加工龙头企业,使之形成区域特色鲜明、富有竞争力的畜牧业加工企业群,提高我区畜产品的转化增值能力,实现畜牧业发展的标志性突破。要坚持“公司+农户”的模式,按经济规律,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契约或合同形式与广大农户结成稳固的利益共同体。要帮助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鼓励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相互参股,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促进企业联合和规模经营,构建新型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要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培育畜牧业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继续建设多种形式和规范的初级市场,重点发展一批产地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深化畜牧业体制改革要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契机,扩大我区畜牧业的对外开放,加快我区畜牧业与国际经济接轨的步伐,增强畜牧业国际竞争力。要通过无规定疫病区建设,积极发展特色和优势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以及外向型畜产品生产基地,努力提高我区畜产品的国际市场信誉,扩大出口。要加快畜牧业“走出去”的步伐,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畜牧业企业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对外投资,鼓励畜牧业企业以技术管理、劳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外合作。要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畜牧业资源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发挥区位优势,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争取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到我区参与草业开发、畜产品加工、特色畜牧业开发等。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畜牧业企业特别是加工、流通企业,支持和鼓励他们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努力扩大畜产品加工出口,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要进一步深化国有畜牧业企业的改革,做好国有畜牧业企业改制转制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推动我区畜牧业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发展畜牧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领导,为加快畜牧业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畜牧业,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政府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把加快畜牧业发展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畜牧、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加快本地畜牧业发展的具有鲜明特色和广阔市场前景的畜牧业发展新路子。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责任制。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要按养殖品种制定出全区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并负责指导实施,各地要采取相应政策保障措施予以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亲自抓示范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分工负责,强化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要通过加强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引导和辐射作用,营造大力发展畜牧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农民真正从发展畜牧业中得到实惠,加快增收步伐,促进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促进我市粮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及全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暨粮食直补订单收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粮食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具体组织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真正把改革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二、做好改革企业资产和人员的清理工作国有企业改制前,都应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国有粮食企业各类资产、债权债务和职工人数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登记造册,做到人数准确,帐、物相符。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按桂政发[2006]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抓紧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妥善解决企业“老帐”问题,使企业卸掉包袱,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三、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各县(市)要按照上级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精神和桂政发[2006]1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原则上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要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职工公布。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须按照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四、落实政策,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已经制定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要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所需资金,按桂政发[2006]17号文件明确的渠道进行筹集。在一些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变现困难的,可以探索由置换身份的职工承租或购买国有粮食企业设施,抵顶其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等改革成本的办法,妥善解决分流安置职工的资金问题。二要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新的劳动关系前应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关系,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落实职工相关待遇,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要认真做好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及时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维护社会稳定。四要建立和完善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各地要严格按照桂政发[2006]17号文件的要求办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各级财政补助或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的改革经费,应优先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五、加快体制创新,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要创新产权方式,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储备库和军粮供应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仍保持国有独资。如确需改革的,必须保持国有控股,仍归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二要引导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调整优化结构,整合有效的国有资产。对于资产优良、经营状况较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强势企业,可以兼并其他实力较弱、经营较差的国有粮食企业,由市、县根据市场规律和因地制宜原则,组建粮食集团或粮油总公司,形成购、销、存、加工一体化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对由于其他原因确实一时难以改制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宜租则租、宜包则包、宜停则停、宜破则破,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更大损失。六、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扎实向前推进。同时,各有关部门要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资金安排、税费减免、手续简化等方面全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此外,还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他们对改革的信心和承受能力,提高他们投身改革的自觉性。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七、严肃纪律,严格监督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的操作程序,切实做到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规范操作,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出现。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在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过程中营私舞弊,内外勾结,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阳光操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积极推行国有粮食企业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少企业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重视不够,企业“老人”、“老账”问题未解决,职工安置资金未落实,产权制度改革欠规范,致使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明显滞后于其他省区,明显滞后于其他国有企业。这不仅影响了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粮食市场的繁荣稳定,也严重制约了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筹措资金,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妥善安置职工,是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关键。国有粮食企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新的劳动关系前应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能上岗又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在职职工,企业按照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后即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企业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和发放离岗退养生活费,并按照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由企业移交当地社区统一管理。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离休干部管理单位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企业欠缴部分,由企业补缴;属于个人欠缴部分,由职工补缴。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所需的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次从以下渠道筹措:(一)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国有资本减持和产权转让收入;(二)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补助;(三)在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审批额度内,从市、县(市、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通过上述渠道筹措资金仍有缺口的,可再依次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一)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还有结余的,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动用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结余;(二)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没有结余的,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粮食风险基金借款,自治区财政厅视各市、县(市、区)的实际情况,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借款,在以后年度逐步扣回;(三)财力相对较好的市、县(市、区),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市、县(市、区)本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先安排配套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后,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补助款。各地要设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包括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欠发工资或生活费、医药费等。二、严格政策规定,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保障。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粮食企业,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中应由企业缴费的部分,企业没有能力一次性补缴的,必须制定清欠补缴计划,在3年内由企业筹措资金或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补齐。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9号)的规定执行,重新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原享受待遇的差额,尚未落实所需资金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三、解决“老账”问题,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老账”问题是制约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瓶颈”,必须妥善解决。尚未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后发生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工作任务的市、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抓紧完成。在清理审计工作中,既要防止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认定不足,又要避免人为增加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已完成清理审计工作任务的市、县(市、区),要做好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准备工作,确保挂账剥离工作有序彻底,数据客观准确,会计账目不乱。对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可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探索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使企业卸掉包袱,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四、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核心。要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优化企业布局和结构,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不断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储备库和军粮供应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仍保持国有独资,确需改革的必须保持国有控股,仍归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制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原则上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要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须按照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二)进行清产核资。对国有粮食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三)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国有粮食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须由审批改革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要纳入资产评估范围。评估报告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四)严格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须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五)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国有粮食企业向其他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以划拨方式进行。以划拨以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在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规范操作。五、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改革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转换经营机制,创新经营方式,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主动服务,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粮食安全。粮食主产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进服务,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收购粮食,掌握粮源,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粮食主销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从粮食主产区采购粮食,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建立产销区之间的互信机制,促进产区粮食向销区流通。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督促企业服从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在项目开发、技术引进和创新、土地使用、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积极培育、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效益。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承担起具体组织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分类指导,扎实推进。各级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国土资源、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资金安排、税费减免、手续简化等方面全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粮食购销网点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和招商引资,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创造机会。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范围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主要有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收费。主要有专项事业性收费、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分批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要求,第一批先将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一)。(二)对于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就地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零星收费收入,收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三)各执收单位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上缴国库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一般缴款书”,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缴库手续。(四)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所适用预算科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94]桂财预财第53号)的规定执行。(五)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后,原来实行的预算外管理或实行收费按比例上交财政、收支节余上交财政的政策均不再执行。(六)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在财政部门内部原则上实行归口管理,即按照上交行政性收费单位所需经费支出的管理归属,由有关业务部门管理,监督行政性收费单位及时将收入交入国库。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为了保障有关部门所需正常的经费开支,财政部门应根据该单位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情况及其开支状况等,核定预算予以核拨,以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七)对第一批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收费票据的发放和稽查等仍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八)对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一律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费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执收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三、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各项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执行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目前主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表二)。(一)事业性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上交财政部门在各有关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先存后支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编制的用款计划,审核后按用途和进度予以拨付。单位在银行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户核算单位各项事业性收费收入及组织的预算外收入,支出户核算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回拨给单位的支出数额及单位的预算外支出。各单位不能多头开户。(二)对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每月按旬将收入就地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对其在收费收入中的开支,由财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编报的支出计划和收费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按用途和进度回拨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支出户内。(三)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收费收入年终结余,由执收单位在每年年终后的15日内将余额存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编报的支出计划和年终收费余额存入财政专户核定予以回拨。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回拨的收费资金。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收费票据分行政性收费票据和事业性收费票据,凡属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统一使用行政性收费票据;凡属事业性收费和暂不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统一使用事业性收费票据。五、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有权督促其及时上缴国库和交存财政专户,并实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期上缴国库和交存财政专户,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六、罚没收入的范围及管理(一)罚没收入的范围:罚没收入是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其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上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适用于:1、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口岸办、物价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款项;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均包括军事、铁道、交通等专门政法机关,下同)依法查处的违法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款和追回的赃款;3、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营、医药卫生、环保、劳动安全以及其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款;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二)罚没收入的管理:1、必须切实加强对罚没凭证的管理。各执法单位、部门都必须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式样,由各地、市、县财政机关统一制印的凭证。各地、市、县财政局必须建立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2、各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款,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如经纠正不改正的,财政机关可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除纠正错案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予以退还外,其余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入退库。3、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按下列规定分级入库:(1)南宁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柳州铁路局、广西军区、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其他隶属中央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所在地财政。(2)区直各口岸办、公安交警(总队及所属各支队,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公安机关(交警除外)、检察院、法院、交通、医药卫生、出版、渔政、城建、标准计量、劳动、农业、环保、土地管理等隶属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获或判处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4)公安缉毒收入,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罚没款由区直主管部门集中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的罚款项目,全额上缴自治区国库。4、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机关对执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的拨付和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7]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七、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八、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九、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附表一: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部门┃序号┃项目┃备注┃┣━━━━╋━━╋━━━━━━━━━━━━━╋━━━━━━━━━━━━━━┫┃司法┃1┃律师工作执照费┃┃┣━━━━╋━━╋━━━━━━━━━━━━━╋━━━━━━━━━━━━━━┫┃┃2┃民事诉讼费┃┃┣━━━━╋━━╋━━━━━━━━━━━━━╋━━━━━━━━━━━━━━┫┃公安┃3┃治安管理收费┃┃┣━━━━╋━━╋━━━━━━━━━━━━━╋━━━━━━━━━━━━━━┫┃┃4┃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5┃特种刀具管制证件工本费┃┃┣━━━━╋━━╋━━━━━━━━━━━━━╋━━━━━━━━━━━━━━┫┃┃6┃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7┃户籍管理证件费┃┃┣━━━━╋━━╋━━━━━━━━━━━━━╋━━━━━━━━━━━━━━┫┃┃8┃居民身份证证件费┃┃┣━━━━╋━━╋━━━━━━━━━━━━━╋━━━━━━━━━━━━━━┫┃┃9┃出入境管理收费┃┃┣━━━━╋━━╋━━━━━━━━━━━━━╋━━━━━━━━━━━━━━┫┃┃10┃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暂按桂价费[1993]168号文执行┃┣━━━━╋━━╋━━━━━━━━━━━━━╋━━━━━━━━━━━━━━┫┃┃11┃边境检查收费┃┃┣━━━━╋━━╋━━━━━━━━━━━━━╋━━━━━━━━━━━━━━┫┃民政┃12┃社团登记费┃┃┣━━━━╋━━╋━━━━━━━━━━━━━╋━━━━━━━━━━━━━━┫┃┃13┃婚姻证书费┃┃┣━━━━╋━━╋━━━━━━━━━━━━━╋━━━━━━━━━━━━━━┫┃┃14┃涉外结、复、离婚登记手续费┃┃┣━━━━╋━━╋━━━━━━━━━━━━━╋━━━━━━━━━━━━━━┫┃┃15┃收养登记费┃┃┣━━━━╋━━╋━━━━━━━━━━━━━╋━━━━━━━━━━━━━━┫┃工商┃16┃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等。┃┣━━━━╋━━╋━━━━━━━━━━━━━╋━━━━━━━━━━━━━━┫┃┃17┃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发┃┃┃┃┃营业执照费、营业执照费副本收┃┃┃┃┃费等。┃┣━━━━╋━━╋━━━━━━━━━━━━━╋━━━━━━━━━━━━━━┫┃┃18┃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19┃商标注册费┃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注册费、┃┃┃┃┃续展注册费、续展迟延费、评审┃┃┃┃┃费、延期申请费、变更费、补发┃┃┃┃┃注册证费、证明费、查询费等。┃┣━━━━╋━━╋━━━━━━━━━━━━━╋━━━━━━━━━━━━━━┫┃┃20┃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劳动┃21┃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22┃外国人就业证费┃┃┣━━━━╋━━╋━━━━━━━━━━━━━╋━━━━━━━━━━━━━━┫┃┃23┃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费┃┃┣━━━━╋━━╋━━━━━━━━━━━━━╋━━━━━━━━━━━━━━┫┃┃24┃技师合格证书费┃┃┣━━━━╋━━╋━━━━━━━━━━━━━╋━━━━━━━━━━━━━━┫┃┃25┃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费┃┃┣━━━━╋━━╋━━━━━━━━━━━━━╋━━━━━━━━━━━━━━┫┃┃26┃技术等级证书费┃┃┣━━━━╋━━╋━━━━━━━━━━━━━╋━━━━━━━━━━━━━━┫┃┃2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费┃┃┣━━━━╋━━╋━━━━━━━━━━━━━╋━━━━━━━━━━━━━━┫┃┃28┃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海关┃29┃海关监管手续费┃┃┣━━━━╋━━╋━━━━━━━━━━━━━╋━━━━━━━━━━━━━━┫┃┃30┃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31┃货物进出口证明书费┃┃┣━━━━╋━━╋━━━━━━━━━━━━━╋━━━━━━━━━━━━━━┫┃┃32┃海关施封锁成本费┃┃┣━━━━╋━━╋━━━━━━━━━━━━━╋━━━━━━━━━━━━━━┫┃┃3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34┃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35┃单证费┃┃┣━━━━╋━━╋━━━━━━━━━━━━━╋━━━━━━━━━━━━━━┫┃┃36┃进口货物滞报金┃┃┣━━━━╋━━╋━━━━━━━━━━━━━╋━━━━━━━━━━━━━━┫┃┃37┃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建设┃38┃城市水资源费┃┃┣━━━━╋━━╋━━━━━━━━━━━━━╋━━━━━━━━━━━━━━┫┃┃39┃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40┃施工企业质资审查证书费┃┃┣━━━━╋━━╋━━━━━━━━━━━━━╋━━━━━━━━━━━━━━┫┃┃41┃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费┃┃┣━━━━╋━━╋━━━━━━━━━━━━━╋━━━━━━━━━━━━━━┫┃┃4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4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45┃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费┃┃┣━━━━╋━━╋━━━━━━━━━━━━━╋━━━━━━━━━━━━━━┫┃┃46┃建设监理证书费┃┃┣━━━━╋━━╋━━━━━━━━━━━━━╋━━━━━━━━━━━━━━┫┃海洋┃47┃海洋石油勘探超标排污费┃┃┣━━━━╋━━╋━━━━━━━━━━━━━╋━━━━━━━━━━━━━━┫┃税务┃48┃税务登记证费┃┃┣━━━━╋━━╋━━━━━━━━━━━━━╋━━━━━━━━━━━━━━┫┃┃49┃发票工本费┃┃┣━━━━╋━━╋━━━━━━━━━━━━━╋━━━━━━━━━━━━━━┫┃经贸委┃5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商业┃5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费┃┃┣━━━━╋━━╋━━━━━━━━━━━━━╋━━━━━━━━━━━━━━┫┃┃52┃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费┃┃┣━━━━╋━━╋━━━━━━━━━━━━━╋━━━━━━━━━━━━━━┫┃外汇┃5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费┃┃┣━━━━╋━━╋━━━━━━━━━━━━━╋━━━━━━━━━━━━━━┫┃┃54┃外债登记证费┃┃┣━━━━╋━━╋━━━━━━━━━━━━━╋━━━━━━━━━━━━━━┫┃┃55┃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费┃┃┣━━━━╋━━╋━━━━━━━━━━━━━╋━━━━━━━━━━━━━━┫┃┃56┃购物支付证费┃┃┣━━━━╋━━╋━━━━━━━━━━━━━╋━━━━━━━━━━━━━━┫┃┃57┃转贷款登记证费┃┃┣━━━━╋━━╋━━━━━━━━━━━━━╋━━━━━━━━━━━━━━┫┃┃58┃出口收汇核销单工本费┃┃┣━━━━╋━━╋━━━━━━━━━━━━━╋━━━━━━━━━━━━━━┫┃对外经贸┃5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60┃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61┃装船证费┃┃┣━━━━╋━━╋━━━━━━━━━━━━━╋━━━━━━━━━━━━━━┫┃┃62┃手工制品证书费┃┃┣━━━━╋━━╋━━━━━━━━━━━━━╋━━━━━━━━━━━━━━┫┃┃63┃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64┃最终用户证明书费┃┃┣━━━━╋━━╋━━━━━━━━━━━━━╋━━━━━━━━━━━━━━┫┃┃65┃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旅游┃66┃入境签证费┃┃┣━━━━╋━━╋━━━━━━━━━━━━━╋━━━━━━━━━━━━━━┫┃文化┃67┃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68┃计划外演出管理费┃┃┣━━━━╋━━╋━━━━━━━━━━━━━╋━━━━━━━━━━━━━━┫┃┃69┃演出许可证费┃┃┣━━━━╋━━╋━━━━━━━━━━━━━╋━━━━━━━━━━━━━━┫┃广播电视┃70┃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卫生┃7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72┃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医药┃73┃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费┃┃┣━━━━╋━━╋━━━━━━━━━━━━━╋━━━━━━━━━━━━━━┫┃┃74┃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费┃┃┣━━━━╋━━╋━━━━━━━━━━━━━╋━━━━━━━━━━━━━━┫┃┃75┃药品行政保护费┃┃┣━━━━╋━━╋━━━━━━━━━━━━━╋━━━━━━━━━━━━━━┫┃无委┃76┃无线电频率占用费┃┃┣━━━━╋━━╋━━━━━━━━━━━━━╋━━━━━━━━━━━━━━┫┃┃77┃注册登记费┃┃┣━━━━╋━━╋━━━━━━━━━━━━━╋━━━━━━━━━━━━━━┫┃┃78┃设备检测费┃┃┣━━━━╋━━╋━━━━━━━━━━━━━╋━━━━━━━━━━━━━━┫┃铁道┃79┃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费┃┃┣━━━━╋━━╋━━━━━━━━━━━━━╋━━━━━━━━━━━━━━┫┃烟草┃80┃烟草专卖许可证费┃┃┣━━━━╋━━╋━━━━━━━━━━━━━╋━━━━━━━━━━━━━━┫┃地矿┃81┃地矿资源勘察开采登记费┃┃┣━━━━╋━━╋━━━━━━━━━━━━━╋━━━━━━━━━━━━━━┫┃农业┃82┃乡镇企业管理费┃┃┣━━━━╋━━╋━━━━━━━━━━━━━╋━━━━━━━━━━━━━━┫┃┃83┃农机监理费┃┃┣━━━━╋━━╋━━━━━━━━━━━━━╋━━━━━━━━━━━━━━┫┃水利┃84┃水资源费┃┃┣━━━━╋━━╋━━━━━━━━━━━━━╋━━━━━━━━━━━━━━┫┃┃85┃河道采沙管理费┃┃┣━━━━╋━━╋━━━━━━━━━━━━━╋━━━━━━━━━━━━━━┫┃土地┃86┃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7┃征地管理费┃┃┣━━━━╋━━╋━━━━━━━━━━━━━╋━━━━━━━━━━━━━━┫┃口岸办┃88┃口岸管理费┃┃┗━━━━┻━━┻━━━━━━━━━━━━━┻━━━━━━━━━━━━━━┛附表二:目前主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含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部门┃序号┃项目┃备注┃┣━━━━╋━━╋━━━━━━━━━━━━━╋━━━━━━━━━━━━━┫┃教委┃1┃设置评议费┃┃┣━━━━╋━━╋━━━━━━━━━━━━━╋━━━━━━━━━━━━━┫┃┃2┃政审费┃┃┣━━━━╋━━╋━━━━━━━━━━━━━╋━━━━━━━━━━━━━┫┃┃3┃自学报名考试费┃┃┣━━━━╋━━╋━━━━━━━━━━━━━╋━━━━━━━━━━━━━┫┃┃4┃招生考务收费┃┃┣━━━━╋━━╋━━━━━━━━━━━━━╋━━━━━━━━━━━━━┫┃┃5┃录取服务费┃┃┣━━━━╋━━╋━━━━━━━━━━━━━╋━━━━━━━━━━━━━┫┃┃6┃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7┃教育基金┃┃┣━━━━╋━━╋━━━━━━━━━━━━━╋━━━━━━━━━━━━━┫┃人事┃8┃人才交流服务收费┃┃┣━━━━╋━━╋━━━━━━━━━━━━━╋━━━━━━━━━━━━━┫┃┃9┃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10┃招聘、招考服务收费┃┃┣━━━━╋━━╋━━━━━━━━━━━━━╋━━━━━━━━━━━━━┫┃┃11┃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劳动┃12┃锅炉检验收费┃┃┣━━━━╋━━╋━━━━━━━━━━━━━╋━━━━━━━━━━━━━┫┃┃13┃劳动服务公司收费┃┃┣━━━━╋━━╋━━━━━━━━━━━━━╋━━━━━━━━━━━━━┫┃┃14┃劳动争议仲裁费┃┃┣━━━━╋━━╋━━━━━━━━━━━━━╋━━━━━━━━━━━━━┫┃┃15┃劳动合同鉴证费┃┃┣━━━━╋━━╋━━━━━━━━━━━━━╋━━━━━━━━━━━━━┫┃┃16┃办理外国人就业登记手续费┃┃┣━━━━╋━━╋━━━━━━━━━━━━━╋━━━━━━━━━━━━━┫┃技术监督┃17┃计量器具鉴定收费┃┃┣━━━━╋━━╋━━━━━━━━━━━━━╋━━━━━━━━━━━━━┫┃┃1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19┃计量器具修理收费┃┃┣━━━━╋━━╋━━━━━━━━━━━━━╋━━━━━━━━━━━━━┫┃┃20┃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民政┃21┃墓穴收费┃┃┣━━━━╋━━╋━━━━━━━━━━━━━╋━━━━━━━━━━━━━┫┃┃22┃福利生产单位管理费┃┃┣━━━━╋━━╋━━━━━━━━━━━━━╋━━━━━━━━━━━━━┫┃工商┃23┃集贸市场管理费┃┃┣━━━━╋━━╋━━━━━━━━━━━━━╋━━━━━━━━━━━━━┫┃┃24┃市场设施租赁费┃┃┣━━━━╋━━╋━━━━━━━━━━━━━╋━━━━━━━━━━━━━┫┃┃25┃市场服务费┃┃┣━━━━╋━━╋━━━━━━━━━━━━━╋━━━━━━━━━━━━━┫┃┃26┃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7┃私营企业管理费┃┃┣━━━━╋━━╋━━━━━━━━━━━━━╋━━━━━━━━━━━━━┫┃┃28┃交易手续费┃┃┣━━━━╋━━╋━━━━━━━━━━━━━╋━━━━━━━━━━━━━┫┃交通┃29┃养路费┃┃┣━━━━╋━━╋━━━━━━━━━━━━━╋━━━━━━━━━━━━━┫┃┃30┃车辆通行费┃┃┣━━━━╋━━╋━━━━━━━━━━━━━╋━━━━━━━━━━━━━┫┃┃31┃运输管理费┃┃┣━━━━╋━━╋━━━━━━━━━━━━━╋━━━━━━━━━━━━━┫┃┃32┃驾驶员培训费┃┃┣━━━━╋━━╋━━━━━━━━━━━━━╋━━━━━━━━━━━━━┫┃┃33┃水运客运附加费┃┃┣━━━━╋━━╋━━━━━━━━━━━━━╋━━━━━━━━━━━━━┫┃┃34┃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轻工┃35┃食用醋精产品生产许可证费┃┃┣━━━━╋━━╋━━━━━━━━━━━━━╋━━━━━━━━━━━━━┫┃人防┃36┃人防工程建设费┃┃┣━━━━╋━━╋━━━━━━━━━━━━━╋━━━━━━━━━━━━━┫┃审计┃37┃审计事务所收费┃┃┣━━━━╋━━╋━━━━━━━━━━━━━╋━━━━━━━━━━━━━┫┃新闻出版┃38┃优质产品评审费┃┃┣━━━━╋━━╋━━━━━━━━━━━━━╋━━━━━━━━━━━━━┫┃┃39┃报刊登记费┃┃┣━━━━╋━━╋━━━━━━━━━━━━━╋━━━━━━━━━━━━━┫┃┃40┃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费┃┃┣━━━━╋━━╋━━━━━━━━━━━━━╋━━━━━━━━━━━━━┫┃┃41┃评带费┃┃┣━━━━╋━━╋━━━━━━━━━━━━━╋━━━━━━━━━━━━━┫┃┃42┃课本价格调节基金┃┃┣━━━━╋━━╋━━━━━━━━━━━━━╋━━━━━━━━━━━━━┫┃广播电视┃43┃有线电视各种收费┃┃┣━━━━╋━━╋━━━━━━━━━━━━━╋━━━━━━━━━━━━━┫┃散装水泥┃44┃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办┃┃┃┃┣━━━━╋━━╋━━━━━━━━━━━━━╋━━━━━━━━━━━━━┫┃建材┃45┃建材发展基金┃┃┣━━━━╋━━╋━━━━━━━━━━━━━╋━━━━━━━━━━━━━┫┃商业┃46┃市场调节基金┃┃┣━━━━╋━━╋━━━━━━━━━━━━━╋━━━━━━━━━━━━━┫┃卫生┃47┃卫生监督防疫收费┃┃┣━━━━╋━━╋━━━━━━━━━━━━━╋━━━━━━━━━━━━━┫┃┃48┃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49┃新生物、生物制品检验费┃┃┣━━━━╋━━╋━━━━━━━━━━━━━╋━━━━━━━━━━━━━┫┃┃50┃医疗事故鉴定费、补偿费┃┃┣━━━━╋━━╋━━━━━━━━━━━━━╋━━━━━━━━━━━━━┫┃┃51┃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文化┃52┃文化经营管理收费┃┃┣━━━━╋━━╋━━━━━━━━━━━━━╋━━━━━━━━━━━━━┫┃┃53┃文化经营许可证费┃┃┣━━━━╋━━╋━━━━━━━━━━━━━╋━━━━━━━━━━━━━┫┃公安┃54┃经济民警管理费┃┃┣━━━━╋━━╋━━━━━━━━━━━━━╋━━━━━━━━━━━━━┫┃┃55┃治安联防费┃┃┣━━━━╋━━╋━━━━━━━━━━━━━╋━━━━━━━━━━━━━┫┃司法┃56┃律师服务收费┃┃┣━━━━╋━━╋━━━━━━━━━━━━━╋━━━━━━━━━━━━━┫┃土地┃57┃土地登记收费┃┃┣━━━━╋━━╋━━━━━━━━━━━━━╋━━━━━━━━━━━━━┫┃商检┃58┃进出口商品检验费┃┃┣━━━━╋━━╋━━━━━━━━━━━━━╋━━━━━━━━━━━━━┫┃地矿┃59┃乡镇集体个体采矿管理费┃┃┣━━━━╋━━╋━━━━━━━━━━━━━╋━━━━━━━━━━━━━┫┃┃60┃矿产资源补偿费┃┃┣━━━━╋━━╋━━━━━━━━━━━━━╋━━━━━━━━━━━━━┫┃建委┃6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62┃各类行业管理费┃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费、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费、定┃┃┃┃┃额编制管理费、村镇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技术开发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建筑机械行业┃┃┃┃┃管理费、钢窗钢模板行业管理┃┃┃┃┃费、城市客车城建设备行业代┃┃┃┃┃购管理费、概预算编制费┃┣━━━━╋━━╋━━━━━━━━━━━━━╋━━━━━━━━━━━━━┫┃┃63┃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64┃供水建设附加费┃┃┣━━━━╋━━╋━━━━━━━━━━━━━╋━━━━━━━━━━━━━┫┃┃65┃建筑科研、试验、检测咨询费┃┃┣━━━━╋━━╋━━━━━━━━━━━━━╋━━━━━━━━━━━━━┫┃┃66┃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67┃综合开发管理费┃┃┣━━━━╋━━╋━━━━━━━━━━━━━╋━━━━━━━━━━━━━┫┃┃68┃土地收益业务费┃┃┣━━━━╋━━╋━━━━━━━━━━━━━╋━━━━━━━━━━━━━┫┃计生委┃69┃计划外生育费┃┃┣━━━━╋━━╋━━━━━━━━━━━━━╋━━━━━━━━━━━━━┫┃农业┃70┃进出境动植物检验费┃┃┣━━━━╋━━╋━━━━━━━━━━━━━╋━━━━━━━━━━━━━┫┃林业┃7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72┃森林植物检疫费┃┃┣━━━━╋━━╋━━━━━━━━━━━━━╋━━━━━━━━━━━━━┫┃┃73┃绿化费┃┃┣━━━━╋━━╋━━━━━━━━━━━━━╋━━━━━━━━━━━━━┫┃┃74┃林地补偿费┃┃┣━━━━╋━━╋━━━━━━━━━━━━━╋━━━━━━━━━━━━━┫┃┃75┃育林基金┃┃┣━━━━╋━━╋━━━━━━━━━━━━━╋━━━━━━━━━━━━━┫┃┃76┃更改基金┃┃┣━━━━╋━━╋━━━━━━━━━━━━━╋━━━━━━━━━━━━━┫┃┃77┃林业建设保护费┃┃┣━━━━╋━━╋━━━━━━━━━━━━━╋━━━━━━━━━━━━━┫┃水利┃78┃国营水库灌区水费┃┃┣━━━━╋━━╋━━━━━━━━━━━━━╋━━━━━━━━━━━━━┫┃┃79┃河道工程维护费┃┃┣━━━━╋━━╋━━━━━━━━━━━━━╋━━━━━━━━━━━━━┫┃┃80┃库区维护基金┃┃┣━━━━╋━━╋━━━━━━━━━━━━━╋━━━━━━━━━━━━━┫┃水产┃81┃渔业资源费┃┃┣━━━━╋━━╋━━━━━━━━━━━━━╋━━━━━━━━━━━━━┫┃┃82┃渔政管理收费┃┃┣━━━━╋━━╋━━━━━━━━━━━━━╋━━━━━━━━━━━━━┫┃环保┃83┃环境检测收费┃┃┣━━━━╋━━╋━━━━━━━━━━━━━╋━━━━━━━━━━━━━┫┃┃84┃┃┃┗━━━━┻━━┻━━━━━━━━━━━━━┻━━━━━━━━━━━━━┛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推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规定》的内容和意义。《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好、理解好。要把学习《暂行规定》与当前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与“三讲”教育、与学习有关党风廉政规定结合起来,并联系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组织讨论,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二、对照《暂行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现行的收费项目、收费(基金)票据、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检查,对照《暂行规定》检查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财政金库等,对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即时进行纠正。三、联系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有执收执罚职能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查找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制定防范和监督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担负起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执收执罚部门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收支两条线”的审计工作。物价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五、严格纪律,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监察机关要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调查,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纪违法单位的领导人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以儆效尤。
- 柳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企业及固有资产经营者第四章考核及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柳发(19904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即国有净资产),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者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第四条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与经营的方式。第五条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核实国有资本金及国有资产占用量。第二章固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企业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应由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未纳入运营机构管理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其委托的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市国资委与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第七条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经营责任期限;(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四)实行风险抵押的,其资产经营者应缴纳的风险金数额和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五)国有资产经营者的报酬方式;(六)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奖惩办法及物质奖励或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比例;(七)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还应载明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运营机构与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章企业及固有资产经营者第九条企业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的各项权利,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十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国有资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承担履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责任。第十一条经营者的责任期为三至五年。公司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期应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第十二条经营者应交纳风险抵押金。抵押金按企业国有净资产的2.5%计算,下限为2万元,上限为15万元。抵押金可以是现金或有价证券,也可以用经营者的财物作抵押,但现金比例不能低于30%。第十三条经营者的工资报酬有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第十四条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或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在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或奖励水平。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或运营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委派和推荐企业经营者。第四章考核及奖惩第十六条对企业及经营者的考核,以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为基础,采取审计与评价的办法进行。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主要考核指标。具体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考核指标。在责任期内,企业应收帐款余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以及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控制在基期或者合理的水平,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辅助考核内容。第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由市国资委或运营机构以下列因素为依据合理核定:(一)企业前三年平均水平;(二)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平均先进水平;(三)企业近期经营水平或发展预测水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第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确定:由企业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测算申报方案和有关说明材料,在国有资产经营(授权经营)责任书签订前二个月报送运营机构或市国资委,经审查确定后纳入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第二十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经营者的责任期为考核期,同时进行年度考核。以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为确定经营者年薪水平或奖惩的依据,并作责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合并进行。第二十一条考核年度及责任期终了,经营者应及时向运营机构或市国资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总结分析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二)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所称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指在考核期内:(一)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二)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三)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五)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六)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者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第二十三条运营机构或市国资委对经营者的总结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有关批复意见。第二十四条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及经营者进行奖励或按本办法兑现年薪收入。第二十五条企业及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或运营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经营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二)连续二年未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三)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侵占、转移企业财产的;(四)擅自转移企业产权的;(五)私分国有资产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责任期满经审计离任后,在下-个年度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市国资委或运营机构应及时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究审计机构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运营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大中专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 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为了解决住宿对高校扩招的“瓶颈”制约,加快大、中专院校后勤社会化的进程,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根据学生的不同消费水平投资建设不同档次的学生公寓及改造旧学生宿舍,使学生拥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为了使学生住宿收费标准与社会住房租金制度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制定的四个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实行鼓励社会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建设学生宿舍的收费政策,住宿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学生宿舍规格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引资新建学生宿舍规格及收费标准表》。二、原有学生宿舍(含公寓式)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核定标准执行,在确保原有住宿条件的基础上,经改造后达到规定的面积、规格和标准的,可由学校提出调整收费申请,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按相当于上述同类学生宿舍的收费标准的原则重新核批收费标准。三、不住校的学生不收住宿费,住校学生因故中途休学、退学的,应退还未住宿时间的费用。四、学生宿舍及收费管理1、按我区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各校应提供以8人一室的学生宿舍为主,适量安排4人一室的学生宿舍,少量安排2人一室的学生宿舍。2、由于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不同,按新的收费标准收费后,学校应打破按班级统一安排学生住宿的做法,采取由学校提出指导性建议,学生自主选择住宿条件的原则,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采取强制的办法安排学生到不愿意居住的宿舍就住。3、学生宿舍的水电,应保障供给,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需求,同时学校可创造条件放开水电的供应,由学生自主控制使用数量,超定额使用水、电,其费用由学生自行负担。4、凡申报学生住宿费收费的中直、区直各大中专院校,要在申请报告中详列本校学生宿舍的基本设施、设备等情况,并附上照片。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自治区物价局审定发证,方可收费。5、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6、本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我区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地直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标准在同一地、同等条件下按不高于区直学校收费标准的原则下比照执行,并由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审定具体收费标准。各类高中、职业高中及其以下的中等教育学校不能比照执行。五、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文件与本文抵触的以本文为准。六、本文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资发放管理努力解决欠发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在各委、办、厅、局:工资发放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1998年以来,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与要求,各地普遍加强了对工资的发放管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成立了解决欠发工质问题领导小组;相当一部分地、市、县建立了工资专户,实行工资发放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等,收到了明显的效果。1998年底全区欠发工资的县(市)数和欠发工资额较往年大幅度减少,当年全区无新增欠发工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1999年全区欠发工资现象仍有反弹,各级人民政府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工资发放管理,实现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和解决工资发放问题。工资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予以重视,切实加强对工资发放的领导,把解决工资发放问题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二、认真落实工资发放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于1996年建立了全区工资发放的责任与约束机制,对工资发放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首长负责制,并把能否确保工资发放作为财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工资发放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工资发放责任追究机制,对有财力又不按时正常发放工资的地、市、县主要负责人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在工资发放问题上,地级市要将辖区与市直机关同等对待。三、坚持正确的财政支出原则,及时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工资等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编制的有关精神,切实落实“量力而行、量财办事,先保吃饭,后搞建设,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严格按照工资发放、社会稳定、法定支出、政策支出和一些重大公共支出的财政支出顺序安排财政支出。存在欠发工资现象的地方,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要压缩一般性支出特别是竞争性和经营性支出,集中资金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发放。在工资发放顺序上,必须首先保障教师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工资。严禁一方面存在欠发工资和法定支出、重点支出缺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增加一般生产性建设支出特别是经营性、竞争性支出,铺新摊子搞所谓政绩工程。四、严肃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坚持按照正确的资金渠道解决工资发放问题。一是要清理和规范必保工资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财政工资发放标准和范围发放工资;二是工资的发放应主要通过自力更生、调整内部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解决,不能挤占挪用各项专款。五、切实加强工资专户管理。存在欠发工资的地方,一律要建立工资专户,并严格按照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将财政原体制固定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工资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税收返还收入作为工资专户的资金来源。如这四项收入不足以保证工资发放的,还要按一定比例将地方财政收入划入工资专户,确保工资发放。六、妥善安排与调度财政资金。为了确保工资发放,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认真分析各地预算执行情况,对因季节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欠发工资,要及时从资金调度上给予支持和帮助。七、强化税收征管,积极组织收入,切实抓好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培植和开发财源,狠抓征管,严格执行税法,坚持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应收尽收,把该收的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认真做好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工作。八、严格控制编制,加快机构改革步伐。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大力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分流人员,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减少人员经费开支,严格控制会议费、邮电费、小汽车燃料和修理费等公共支出。同时,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九、严禁以任何形式克扣干部职工工资和乱搞集资摊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