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两个《实施方案》),已报经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县和区直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不得擅自突破。各级人事、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妥善处理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我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对象(一)实施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财政所等。3、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可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二)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1、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对象。必须是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国家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离、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除外)不列入范围。2、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聘用的计划编制内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按乡(镇)机关同级人员进行工资套改。3、劳改、劳教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列入公安编制并授予警衔的干警,可列为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4、1993年度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列为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对象。5、因受各种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范围。犯有错误,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待问题查清后根据其确定的性质,决定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二、实施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套改办法列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取消工资区类别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并按以下办法进行套改:(一)基础工资的套改。以现行基础工资40元(下同)为基数,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每人每月90元。(二)级别和级别工资的确定。实施新工资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先确定级别。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见附表一),其中所任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机关工作人员这次确定级别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级别(见附表二)。机关工作人员级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按现确定的级别,如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确定的级别,可按新录用人员的级别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确定级别后,按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见附表三)。执行级别工资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三)职务工资的套改。按工作人员现职务工资(六类工资区标准)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三)。套入后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见附表四)。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工作年限按工龄津贴的办法确定。套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1、如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套改后再就近就高套入现职务工资标准。2、套改的职务工资,如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工资,可按新录用人员的职务工资档次确定。3、对个别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应适当低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5、机关工作人员这次工资套改均按其确定的行政职务进行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套改。因各种原因未明确行政职务的,可比照同级同类人员参加套改。6、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的职务套改。任职年限可将从低安排的职务与原在军队所任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7、带薪正在各类学校学习的正式职工,可按其入学前所担任的职务套改职务(等级)工资。将现行工龄涧习的正式职工,可按其入学前所担任的职务套改职务(等级)工资。8、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按工人工资套改办法办理。(四)工龄工资。将现行工龄津贴直接转为职级工资制中的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发。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后,剩余部分予以保留。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一)晋升级别工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未达到升级规定的考核年限,级别不变。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自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年限杠子的,可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二)晋升职务工资。工作人员在现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未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变动职务的人员,均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级别、职务工资。(三)增加工龄工资。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逐年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四)定期调整工资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工资标准。从1993年10月1日起,每满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安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四、岗位津贴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予以保留。其他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一律停止执行。需要新建岗位津贴或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五、奖金发放办法对年度考核成绩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计发。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从1994年起实行。六、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一)试用期工资。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本科生,下同)为22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4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70元。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的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的工资。1、级别工资。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工作人员的定级为:初中、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的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2、职务工资。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的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三档109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3、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档。其他新录用人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七、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机关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一)技术工人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岗位工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分别设置,各设8-10个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工作的技术水平高低确定,共分五级,每级各设一个工资标准。(二)普通工人执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共设13个档次。(三)机关工人的奖金,根据对工人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确定。奖金在工人基本工资中的比例为30%,适当拉开差距发放(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市、县和区直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四)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1、岗位工资。将原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合计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五)。套入后又符合规定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见附表六)。套改工资后,随工资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2、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已确定技术等级(职务)的技术工人,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现执行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人,可按《工人技术等级条例》规定的对应关系,即一、二、三级为初级工,四、五、六级为中级工,七、八级为高级工,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职务)的岗位工资档次和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非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人,按确定的高、中、初级技术等级,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高、中、初级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按初级工套改岗位工资并执行初级工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这种对应关系只限于此次套改。待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后,再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职务)进行调整。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和工资的确定,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五)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将原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合计64元,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五)。套入后符合规定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见附表六)。随工资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六)正常增资办法1、晋升岗位工资。年度考核成绩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的人员,晋升一个岗位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低于晋升后新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高于新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提高岗位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岗位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技术等级(职务)未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后,从变动技术等级(职务)的下个月起,调整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3、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以及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在调整职级工资标准的同时,相应调整工人的工资标准。(七)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的技术工人重新确定工资。(八)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工人“五大”毕业生,定级时可比同工种人员高定一个档次的技术等级(职务)或岗位工资标准。(九)相应提高学徒工和熟练期普通工的生活待遇。学徒工在学徒期间,每人每月生活费第一年160元(含奖金,下同),第二、第三年170元;转正后定级前180元。普通工在熟练期间内,每人每月生活费170元。(十)经县以上人事(含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在机关工人工资制改革的同时,相应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提高标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十一)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的划分工人所从事工种、岗位,凡国家和地方有明确规定定为技术工种、岗位及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可列入技术工人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普通工岗位处理。八、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对1993年10月1日至本单位实施职级工资制前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均按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改革后的工资数额介绍给调入单位,并由原单位补发1993年10月1日至调出时应增加的工资。(二)机关工作人员中,原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的,此次套改新工资标准时,均不与职称挂钩,按本人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只有专业技术职称而无行政职务的,由各单位在上级机关指导下,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职级工资。(三)公安干警按照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的工资标准对应关系,根据本实施方案进行套改职级工资制。其现行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相应建立警衔津贴,具体办法在国家正式下达后我区再具体贯彻实施。目前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劳改、劳教干警和检察院、法院法警等,均按此办法办理。(四)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县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其现行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建立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待中央明确后执行。(五)各机关应严格按自治区、地、市、县编委批准的机构级别执行,此次套改以机构级别为依据确定工作人员的职务等级,并相应套改和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六)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进入机关工作的,这次工资改革中可依据其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套改,确定级别和职务工资,但此规定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七)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办法,实行增资指标总额控制。增资指标由自治区统一下达,各地不得擅自突破。九、组织领导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党政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区的各项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十、审批办法机关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的审批手续,由各级组织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再按管理权限审批。新工资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自治区直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的通知
- 为了搞好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治区直属各单位和中央驻桂单位住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代管理,切实保证区直住房建设。为此,在南宁市(不含市管两个县,下同)范围内的自治区直属各单位(含所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中央驻邕单位的住房资金统一由自治区财政厅代管理;在南宁市以外的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驻邕以外的单位的住房资金委托当地代管。自治区财政厅对住房资金的管理,要在自治区直属单位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住房建设用款,不准挪作他用和平衡预算,并接受自治区直属房改办的监督、协调和仲裁。各单位的住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后,其所有权仍归各单位不变。具体管理办法,请自治区财政厅商区直单位房改办制订。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部分农林特产税的通知》(桂政发〔1991〕105号)下发实行一年多来,各地普遍反映是好的,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乃至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农村商品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14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农林特产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征税产品和计征税率调整如下:1、果蔗、香蕉(含芭蕉)为12%。2、龙眼、荔枝、田七、砂仁、白果、香菇、云(木)耳、板栗为10%。3、柑橙(含桔子)、西瓜、香瓜、红瓜子为8%。4、原木、木炭、原竹为5%。5、沙田柚、芒果、葡萄、柿子、枣子、菠萝、酸梅、三华李、梨、八角、桂皮、油桐子、油茶籽、山苍子油、柠檬桉油、松脂、核桃、淮山、半夏、葛根、黄柏、厚朴、杜仲、郁金、苗木、苎麻、剑麻、桑(蚕茧)、茶叶、木薯干片、马碲、席草、淡水鱼、海水养殖产品为5%。6、罗汉果为2%。地方附加在不超过应纳税额10%的幅度内,由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林特产发展情况具体确定。二、征税品目和税率调整后,各地、市、县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今后新开征税品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森工企业和海洋捕捞暂缓征收。对某些农林产品处于发展初期,或比较零星分散,还形不成大批量、需要继续扶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缓征税。对新开发荒山、荒坡、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特产税三至五年,但对当年种当年有收益的项目,可以缩短免税年限,具体年限和免征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定;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给予免税;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给予减免。三、农林特产税收入列入地方预算,主要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各地、市、县除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3号和〔1989〕52号有关提取生产扶持费和征收经费的规定外,对随正税征收地方附加,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全部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林特产税的征管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切实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督促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农林特产税收任务的完成。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承办第二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南宁市承办第二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和任务,认真贯彻实施。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南宁市承办第二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台工作部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桂台经贸合作的方式和途径,提升桂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规模和层次,拓展对台招商引资的平台,加大对台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暨两岸产业市场论坛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45号)精神,“第二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定于2006年6月27日至29日由南宁市政府承办。现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和厦门讲话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对台方针政策,充分利用当前台海形势和两岸关系呈现出主动在我,有利于我的好局面,充分发挥广西优势,依借桂台首届经贸合作交流会的基础,积极扩大桂台、邕台经贸合作。通过举办“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邀请台湾知名人士、台商来广西及南宁考察、交流、洽谈,拓展我区、我市招商主体与台湾各界交流的平台,推动桂台、邕台经贸合作上一个新台阶。二、活动主办、支持、承办、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单位: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承办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协办单位:自治区台办、自治区招商局支持媒体:自治区及南宁市主要媒体,驻桂媒体三、时间地点时间:2006年6月27日至29日。会期3天(含报到1天,返回1天)。地点:南宁市荔园山庄、沃顿国际大酒店四、会议人员、规模(一)内地代表:1.中央国家机关部门领导10人。2.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商务厅、农业厅、农垦局、水产局、贸促会、信息产业局、旅游局、台办、招商局等部门50人。3.南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110人。4.13个市人民政府及企业260人。(二)台湾知名人士、工商企业界人士400人。(三)新闻媒体及工作人员70人。以上共计900人。五、交流会主要内容、形式及日程安排(一)交流会主要内容及形式主要内容:围绕农业、旅游、商贸物流、电子等四个重点领域,介绍分析现状,提出合作构想,商讨建立合作机制,共谋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形式:1.开幕式、大会推介;2.项目洽谈、签约;3.台协会长南宁杯高球联谊赛;4.招待酒会、文艺演出;5.考察。(二)日程安排6月27日1.全天,迎接嘉宾报到。地点:荔园山庄、沃顿国际大酒店2.18:00,南宁市人民政府欢迎晚宴。地点:荔园山庄3.20:30,文艺晚会。地点:南宁市人大会堂6月28日1.8:00-8:30,嘉宾和与会人员入场;2.8:30-9:00,大会开幕式(自治区领导主持)(1)自治区党委领导宣布会议开幕(2)国台办领导致辞(3)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致辞(4)南宁市领导致辞(5)重要台商代表发言开幕式结束;3.9:10-10:20,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程序:(1)自治区领导主旨发言(2)南宁市领导作推介发言(3)台商代表发言(4)自治区发改委介绍广西投资项目(5)自治区招商局介绍广西投资环境(6)环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办公室发言4.10:30-11:30,四大领域推介(分会场1,台商代表参会)(1)自治区发改委作关于广西商贸物流建设推介(2)自治区旅游局作关于桂台旅游合作推介(3)自治区农业厅作关于桂台农业合作推介(4)自治区信息产业局作关于广西电子产业推介5.10:30-11:30,5名台商代表作产业推介(分会场2,内地企业代表参会)6.10:30-11:30,举行南宁市台资项目开工仪式(项目所在地,区、市领导和项目有关台商及有关人员参加)。(1)自治区领导主持(2)项目业主致辞(3)南宁市领导讲话(4)领导及项目业主代表剪彩(5)领导宣布项目开工奠基7.14:30-17:30,桂台经贸合作项目洽谈(分组洽谈,分8个会场);8.17:30-18:00,桂台经贸合作项目签约仪式(自治区领导主持)。(1)请有关领导和重要台商见证(2)签约9.18:00-19: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待酒会6月29日(1)台协会长南宁杯高球联谊赛(青秀山高球场)。①开球仪式1)自治区领导致辞2)台商代表致辞3)自治区领导、南宁市领导开球②联谊赛开始(2)8:30-11:30,分组参观考察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昆仑关、青秀山等。(3)14:00-18:00,欢送会议嘉宾。六、新闻宣传邀请主流媒体及部分台湾媒体,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及网络媒体等多个渠道,以专访、特写、通讯、专题报道等不同形式对本次活动进行多方位的报道,体现交流会的主旨、层次,突出广西及南宁在两岸经贸交流、产业合作市场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广西及南宁在两岸及国内外的形象和影响力。(一)协助自治区台办、新闻办邀请媒体单位1.驻桂单位(如:人民日报、新华社广西分社、中国新闻社、经济日报、中国经济时报等)2.财经类媒体(21世纪经济报道、经济观察报等)3.台湾媒体4.广西媒体(二)组织南宁市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三)宣传步骤积极配合自治区新闻宣传组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宣传工作。1.会前宣传(1)提前一个月通过广西日报、广西电台、广西电视台、南宁日报、南宁晚报、南宁电视台、南宁电台等预先发布交流会推广信息和专题报道,为交流会造势。(2)提前半个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会议内容、筹备情况及到会嘉宾,发放资料。各城区要积极营造宣传氛围。(3)会议召开前一天举行媒体见面会,介绍会议情况、到会嘉宾、项目准备情况,进行参会记者注册登记、发证。2.会中宣传各宣传媒体对会议重点报道,区、市报纸在头版突出报道,对重点台商和领导进行专访,并对当天重点台商发言采用专栏、专题和专版形式进行报道和评论。3.会后宣传区、市电台、电视台、报纸对交流会成果进行后续专题报道或综述反映。七、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第二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马飚市委书记林国强市长副组长:封家骧市委副书记谢寿堂市委副书记覃孟征市委副书记黄家仁市委常委、副市长赵波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胡建华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谢泽宇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陈刚副市长唐济武副市长肖莺子副市长颜石廉市公安局局长总协调:唐济武副市长成员:韦持谦市委副秘书长吕洁市委副秘书长、市接待办主任黄伟京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黄焕升市长助理、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侯小兵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周尚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山市政法委副书记李忠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赖建耀市台办主任黄毅市招商局局长刘雄市发改委主任李克民市经委主任孙以万市公安局副局长林国开市国资委主任唐本开市建委主任阮兆丰市国土局局长卢学智市农业局局长唐志喜市商务局局长贾玉成市旅游局局长傅隆政市科技局局长蒙天森市水利局局长卢礼杰市林业局局长周凯声市卫生局局长雷德贵市交通局局长陈晓玲市文化局局长井穗军市体育局局长易坚市信访局局长吴小淙市口岸办主任唐智伟市新闻办主任杨维超武鸣县县长吴炜横县县长莫树周宾阳县县长陈文儒上林县县长唐波文隆安县县长容康社马山县县长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建宁江南区区长黄润斌青秀区区长黄丽娟西乡塘区区长黄宁邕宁区区长陈世平良庆区区长熊可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韦志鹏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主任邓卫民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李斌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台办(联系电话:5530409、5532628)。办公室主任:唐济武(兼)办公室副主任:吕洁(兼)、侯小兵(兼)、周尚海(兼)、赖建耀(兼)、黄毅(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会务组、项目组、接待组、宣传组、保卫组。(一)会务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尚海(兼)市台办主任赖建耀(兼)副组长:市台办副主任何见霜市财政局副局长秦赣江市招商局副局长段福州成员:由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安全局、六城区政府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职责:1.负责与自治区会务工作联络和统筹协调,负责与市各成员单位的联络与沟通;2.负责研究制定交流会方案、日程,汇总各组工作方案,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3.负责会议经费预算、落实和使用;4.负责邀请落实我市邀请的台商100名。负责自治区及各市邀请参加会议台商的统计,跟踪落实到会台商及编印参加会议全体台商名册;5.负责落实南宁市参加会议领导;6.负责草拟相关文件、市领导在开幕式上的讲话、主持词等材料准备。负责各项服务手册的设计、印刷;编印日程安排。印发各种会议证件;7.负责各种会议的联络和会议记录;8.负责联系落实布置会议场地、招待酒会场地;9.负责起草工作总结;10.协助自治区组织台协会长南宁杯高球联谊赛。(二)项目组组长:市招商局局长黄毅副组长:市招商局副局长陈红保市台办副主任胡振锁市发改委副主任蓝强成员:由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台办、各县(区)、开发区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职责:1.负责与自治区项目组的联络;2.负责大会项目洽谈及项目签约仪式;3.负责我市招商项目、投资指南、推介材料的准备和发放;4.负责组织我市签约项目的准备;5.负责组织落实我市参加交流会的企业代表;6.负责我市参加大会推介活动的材料准备;7.负责安排台商参观考察活动和项目实地考察活动;8.负责台资企业开工项目的准备和开工仪式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9.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招商活动。(三)接待组组长:市接待办主任吕洁(兼)副组长:市台办副主任何见霜市接待办副主任覃子任市接待办副主任王丽娟市交通局副局长李朝安成员:由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接待办、市交通局、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工作职责:1.负责参加活动的领导、客商、各市参会代表团的接待工作;2.负责安排领导会见和宴请;3.负责安排与会客商的餐饮、住宿、交通、医疗卫生等工作;4.负责礼品的准备和发放。(四)宣传组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忠南副组长:市新闻办主任唐智伟市台办副主任赵昌斗市文化局副局长林慧超成员:由市新闻办、市台办、市文化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职责:1.负责联络自治区宣传组。协助做好活动的全区宣传工作;2.负责营造交流会宣传氛围;3.负责组织我市主要新闻单位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4.做好我市有关宣传资料的准备、发放工作;5.负责编辑、审核、出版交流会成果图文集;6.负责组织会议期间的一场文艺演出。(五)保卫组组长:市政法委副书记冯山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孙以万市台办副主任赵昌斗成员:由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和县区相关人员组成。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在活动期间各活动场所、台商入住酒店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交通疏导工作。八、活动经费活动经费另文专报。九、工作要求(一)要充分认识第二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的重要意义。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把承办好第二届桂台经贸合作交流会作为贯彻党中央对台方针政策的大事来抓,积极组织本县区、本单位参与交流会,建立机制,高效运转,确保各项筹备工作顺利推进。(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组委会各工作组及全市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举全市之力办好交流会。要发扬精诚团结、协同作战、争创一流的团队精神。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市内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横向联系,齐心协力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好。(三)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舆论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创新思路、创新方式,精心策划,整合资源,集中力量,集中版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四)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围绕目标和台湾的核心产业,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途径、手段,拓宽招商引资的领域、广度和深度,确保交流会期间的签约率和成交额,确保招商引资成效。(五)要全力以赴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涉台工作是政治较敏感的工作,因此,安保工作尤为重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交流会的安全卫生,以做到万无一失。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口岸办、物价局、财政厅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取口岸管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治区口岸办、物价局、财政厅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取口岸管理费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取口岸管理费的实施办法为了促进我区口岸建设,加强口岸管理,以适应对外贸易和对外交往不断发展的需要,从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在全区口岸正式收取口岸管理费。为了更好地做好全区收取口岸管理费工作,我们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取口岸管理费办法》如下:一、收费范围和标准(一)进出口货物口岸管理费。经我区沿海、内河、铁路、公路和航空口岸进出口的正常贸易货物(包括国贸、地贸、边贸货物),按报关货物总额向货主收取口岸管理费。其中,报关货物每吨货价值在二千元以上的(不含二千元),收取货价总值1‰的口岸管理费;报关每吨货价值在二千元以下的,收取货价总值2‰的口岸管理费。(二)入境运输工具的口岸管理费。对进入我区口岸的中、外籍旅游船,五千重吨以上的每艘次按五百元收取,五千重吨以下(含五千重吨)的每艘次按三百元收取。对进口废钢船按其价值的1‰收取。对进入我区边境口岸的车辆,货车按每吨位二元收取,客车按每十个座位收取二元(不足十个座位按十个座位算)。(三)出境旅客口岸管理费。通过航空口岸出境的旅客按每位十五元收取;通过水运、铁路、公路口岸出境的旅客按每位十元收取。(四)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材料免征口岸管理费,对来料加工后的出口货物按工缴费的5‰收取口岸管理费;经梧州口岸进口的用于出国人员国外买单、国内提货的货物免征口岸管理费。对捐赠给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科研和社会福利等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生产、贸易性物品,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进口的物品,免征口岸管理费。二、口岸管理费的征收办法(一)进出口货物的口岸管理费统一委托各口岸海关代收;其他口岸管理费直接由各地口岸办收取或委托口岸有关单位代收。(二)各口岸收取口岸管理费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自治区口岸办向自治区财政厅申领后统一发给各口岸使用,使用后的票据统一送自治区财政厅核销。收费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口岸办另行制发。三、口岸管理费的管理(一)口岸管理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117号文件的规定,全部存入各级财政集中专户。为了适当集中部分资金用于重点口岸建设以及调剂使用,市(县)口岸办按年收入20%上交自治区口岸办,集中存入自治区财政厅专户,全额用于重点口岸建设,由财政监督,不得挪作他用。(二)代收单位按月将代收的口岸管理费在月末后五天内划转当地口岸办,各地口岸办在月末后十天内按分成比例划转自治区口岸办,并填写《口岸管理费收支情况月报表》(见附件)报自治区口岸办。(三)各地口岸办按1%的比例以每半年结算一次将口岸管理费代收单位的代理费回拨各代收单位。(四)凡代收单位不按时划转口岸管理费,各市(县)口岸办可从回拨的口岸管理费代理费中扣罚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凡市(县)口岸办不按时划转口岸管理费,自治区口岸办可以停发收费票据。(五)口岸管理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的立项及收费标准的审定与调整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108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在实施收费前,由自治区口岸办统一向自治区物价局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四、口岸管理费的使用口岸管理费作为我区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口岸管理的专款,主要用于:(一)补充口岸建设、维修、更新改造口岸设施资金不足,要占80%以上;(二)培训口岸管理人员;(三)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四)补充各口岸办因行政编制不足需要解决的事业编制人员经费;(五)补充口岸业务经费;(六)不得作为生活福利奖金发放。各口岸的口岸管理费的使用要按照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编制预、决算计划报送自治区口岸办后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我区有关口岸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在自治区口岸办、财政厅、物价局。以上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附件:口岸管理收费及使用情况月报表单位:一九九年月份┌─────────────┬─────────┬──┐││金额(元)│││项目├───┬─────┤备注│││人民币│外汇人民币││├────┬────────┼───┼─────┼──┤││旅客│││││收├────────┼───┼─────┼──┤││货物│││││├────────┼───┼─────┼──┤││车辆│││││├────────┼───┼─────┼──┤││船舶│││││入├────────┼───┼─────┼──┤││合计││││├────┼────────┼───┼─────┼──┤││口岸基建资金支出│││││├────────┼───┼─────┼──┤│支│口岸设施资金支出│││││├────────┼───┼─────┼──┤││培训费支出│││││├────────┼───┼─────┼──┤││事业费支出│││││├────────┼───┼─────┼──┤││业务费支出│││││├────────┼───┼─────┼──┤│出│行政费支出│││││├────────┼───┼─────┼──┤││上缴费用支出││││├────┼────────┼───┼─────┼──┤││上月余额│││││余额├────────┼───┼─────┼──┤││本月余额合计││││├────┼────────┼───┼─────┼──┤││票据名称│││││├────────┼───┼─────┼──┤│本月所用│本数│││││├────────┼───┼─────┼──┤│票据│号码│││││├────────┼───┼─────┼──┤││金额││││├────┼────────┼───┼─────┼──┤││票据名称│││││剩余├────────┼───┼─────┼──┤││本数│││││票据├────────┼───┼─────┼──┤││号码││││└────┴────────┴───┴─────┴──┘注:本月报表于下月10日前填报自治区口岸办。填表人:审核:(单位盖章)填表日期:一九九年月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移交走私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反走私斗争是我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使海关、公安、边防、工商、打私办公室等部门依法开展反走私工作,更有利于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参照兄弟省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移交走私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凡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应分别情况,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对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查获单位应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二)按《海关法》和《补充规定》的规定,对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于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走私案件,查获单位应移交辖区海关履行法律手续,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未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查缉走私的部门和单位,不准查处走私案件。发现走私嫌疑,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移送。二、向公安、海关移交走私案件,必须严格按《海关法》和《补充规定》规定的标准、要求,移交全部案卷材料和走私物品的清单、照片。违法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如受理单位认为所移交的案件有必要进一步查证或补充材料,移交部门应大力协助。海关、工商查获的走私、贩私汽车案件,按现行法规处理外,其他部门所查获的汽车案件一律移交自治区打击走私办公室,由自治区打击走私办公室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文件〔1992〕22号精神处理,即走私案件由海关处理,贩私案件由工商处理。三、在法院对走私案件作出判决或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走私货物由查获单位按规定处理,罚没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和按原上交渠道上交财政。四、移交案件办案费用,由查获案件的单位在财政部门拨付的该案预算办案补助费用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协作办案费,付给受理案件的单位。具体办法由交接案件的双方商定五、各单位移交海关处理的走私案件,如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一般由海关出庭应诉,承担诉讼的权利义务,移送单位应积极协助海关做好应诉准备工作。行政诉讼费用由查获单位承担,需赔偿费用的,按《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六、移送公安机关或海关的走私案件,由查获案件的单位进行统计。七、移交贩私案件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工作请示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报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工作的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同志于1996年11月中旬到我区进行基层残疾人工作调研期间,分别召开自治区、地、市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以及残疾人代表、残疾人工作者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对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邓朴方同志充分肯定了我区残疾人事业“八五”期间所取得的成绩。与此同时,邓朴方同志也针对我区残疾人事业起点低、基础薄弱,目前还存在的许多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邓朴方同志在我区调研期间就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区残疾人事业与自治区及有关地、市党政领导研究确定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各地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残联干部,特别要配备优秀干部担任残联领导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残联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各级残联行政事业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残疾人事业经费,尤其要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三、切实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尽快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各地、市要抓紧开展试点工作,确保“九五”期间在全区全面推行,使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在法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以上。四、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教育总体规划,抓紧抓好,依法治教。大力发展随班就读,增办在普通小学的特教班,同时办好一批在当地起骨干作用的特教学校。使更多的残疾人享有教育的机会。确保“九五”期间全区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65%左右;视力残疾儿童少年,通过实施“金钥匙工程”计划,入学率达90%左右。五、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以社区和家庭为重点,广泛开展康复训练,确保完成“九五”期间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六、制定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凡未制定优惠政策的地区行署,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使残疾人切切实实地得到实惠。七、办好残疾人福利企业。对残联核发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可比照国家给予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八、要加大对残疾人扶贫资金的投入。我区目前尚有贫困残疾人120万,占全区贫困人口的20%,他们能否脱贫,将直接影响到我区实现“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完成。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贫困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工作计划,从1997年起,每年将从自治区和各地、市、县掌握的扶贫经费中适当增加给残疾人扶贫贷款,作为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专项资金。九、抓紧残疾人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广西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要力争在1996年年底开工,所缺基建资金要纳入自治区1997年本级财政安排的基建预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好自治区、地、市、县(自治县、区)残联的办公用房、职工住宅、交通、通讯工具等问题,纳入政府统一计划,统一安排。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广西技术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广西技术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技术创新工作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区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提高我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经贸委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并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决定,现就我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技术创新工作作为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三改一加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我区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制订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结合“科技兴桂”战略,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立足于区内大中型企业,以技术创新工作为核心,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以高技术产业化为主线,努力提高科技成果的利用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紧紧抓住适应市场、占领市场、开拓市场之重要环节,不断调整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增强企业自身开发能力,争取使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在增进效益方面能尽快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坚持市场实现程度,获取合理的最佳商业利益是检验技术创新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准;坚持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坚持“有限目标、分清层次、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抓好“五个”结合即:--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把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键环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与企业现实生产活动和为企业生产发展服务的研究开发与注重未来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相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与企业长期发展与近期工作步骤相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结合,走产、学、研一体化联合开发路子。--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与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二、重点产业和主要对象根据“有限目标、分清层次、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我区实施技术创新工程以制糖、机械、建材、食品、有色、医药、化工、林业、冶金等支柱产业为重点,以我区大型企业集团和150家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的优势企业为主要对象。同时积极引导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在中小企业中选择示范取得经验、带动全面。三、目标和任务到2010年,我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总体水平达到国内中等以上水平,部分优势产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企业的自主能力、规模生产制造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效运行机制。(一)科技对经济发展贡献率要稳定增长,“九五”期末,全区独立核算企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0%。(二)加速我区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调整,尽快改变目前我区工业企业产品结构单一,产品结构初级、竞争能力不强的局面。大型企业都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的开发能力。--“九五”期末,新产品产值率达到20%以上。--“九五”期末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达到50%以上。(三)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特别是要加快我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要技术装备的更新步伐。到2000年,全区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的占30-35%,从而提高我区各行业的技术水平、投入产出率以及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四)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努力建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结合,产学研为一体的科技开发体系。--“九五”期末,我区科技成果转化率达25%以上;(五)鼓励和扶持企业建立科研机构。“九五”期,我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占本企业技术人员的30%以上,同时注重计算机专业人才的配置。(六)加速我区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建设。“九五”期,建立健全40个国家、自治区级技术中心。条件成熟一家确认一家。(七)企业用于技术开发费用比例达到销售总额的1-3%。(八)继续采取新技术推广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与技术开发相结合,与科技攻关相结合,与技术市场相结合的“四个结合”的方式,加快我区新技术推广工作步伐,改造传统产业。“九五”期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专利技术500项。(九)“九五”期每年创40个左右广西名牌产品,提高我区产品知名度。四、主要措施(一)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加大技术创新宣传力度,自治区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区技术创新工作,各地、市、各行业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技术创新发展规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程。(二)加大技术创新投资力度,发挥计划的导向和信贷的导向作用。在增加各级政府财政对技术创新投入的同时,银行在国家信贷政策范围内,对科技含量高、有市场、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新产品开发和名牌产品的生产,在贷款上应侧重予以支持。(三)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加强技术评估的软科学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制订我区产学研合作的政策与法规,规范合作过程,建立科研成果、人才供需信息库,进一步协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流、人才交流。(四)加快建立健全企业的科研开发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建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相结合,产学研为一体的科技开发体系。(五)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区技术创新工作的激励政策,设立自治区级奖励,广泛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六)大力开创名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积极扶持开发和街道受国内外市场欢迎的功能价格比高的新产品,推动企业贯彻执行iso9000族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提高我区企业综合素质和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竞争能力。(七)拓宽对外开放领域,逐步开发对外交流,重点开展与国内外先进生产技术领域的技术交流。(八)加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加速培养和造就一批跨世纪的技术开发带头人和骨干,培养一批具有技术知识和市场开拓能力的营销人才,特别是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九)加强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建设,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面向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中介机构。五、近期考核内容(一)各级政府是否将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作为本地方、本部门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摆到议事日程上来,是否通过扶持、规划和政策引导与调控推进这项工作开展,是否能逐步完善各种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二)企业用于技术创新费用,是否能按政策允许的范围提取,对国家、自治区给予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的政策、措施是否得以落实。(三)各地、市是否建立相应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各地、市财政是否逐年增加安排用于技术创新工作费用的支出。(四)大中型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自身的技术开发机构,是否建立用人、育人和人才激励机制。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13个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经与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研究,同意自治区体改委等13个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区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体改委等11部委《关于印发〈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体改农〔1995〕49号)精神,我们联合选择了部分镇为我区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为搞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因地制宜地抓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小城镇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小城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实施小城镇综合改革,有利于完善镇级政府的职能和机构,增强镇级政府的活力;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有利于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促进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有利于建立小城镇发展的新机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生长点。各试点镇及其所在的地、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下大力气抓好,全面推进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一)试点的目标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目标是,在小城镇建立一种政府精干高效、企业制度规范、市场竞争有序、城镇规划科学、保障机制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新体制,促进试点镇经济、社会、生态健康、协调、快速地发展。(二)试点的基本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抓好小城镇新体制的建设,以改革为动力,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促进一、二、三产业的互动发展,实现小城镇经济、社会及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2、正确处理改革政策的衔接和突破的关系。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要坚持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是非得失的标准,既要与现行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大胆探索,大胆试验,并在实践中有所创新。3、积极引导,稳步发展,注重实效。要防止不顾条件,一哄而上,变成新的开发区热。4、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试点工作既要综合配套,又要有所侧重。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5、各项改革要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三、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改革镇级政府管理体制1、在加强监督和搞好协调的基础上,赋予试点镇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内容包括:(1)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均由试点镇政府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2)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除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需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和试点镇借用国外贷款项目需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其他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经营性外商投资项目、2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镇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3)建设规划审批权。小城镇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除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外,城镇建设的详细规划、项目的规划设计、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委托试点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4)土地征用审核权。在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和年度计划控制指标内征用或出让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5)工商行政管理权。试点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的企业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初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等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原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也可委托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工商法规办理。(6)财税管理权。适当放宽试点镇政府的财税管理权,具体办法由各县(市)自定。(7)机构设置权。在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试点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8)属地管理权。县(市、区)直部门派驻试点镇的服务性机构和人员应交给镇政府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性机构和人员可由镇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镇管理为主,其党政一把手由镇党委和镇政府任免;少数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机构和人员,可由镇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其党政一把手由主管部门和镇党委、镇政府共同考核,由主管部门下文任免。县(市、区)直部门派驻试点镇机构的党组织,均应接受镇党委的统一领导。2、县(市、区)在赋予试点镇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时,属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职能部门行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原则上由这些部门在试点镇的派出机构执行。3、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镇政府要立足于制定发展规划,协调经济关系,根据现行法规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以及进行公共设施的建设。镇政府要在理顺职能的基础上建立精简、高效的政府机构,逐步强化城市服务和管理功能。4、试点镇党委和政府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加强村委会建设,使村委会能够履行自治职能,管好本村事务,推进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二)深化小城镇建设方式改革,建立小城镇建设多元化投资机制1、改革自发、分散的建设方式,实行“审批一支笔、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的集中统一建设方式。试点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的总体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分片开发、配套建设。争取建成一片,见效一片。小城镇建设的综合开发率要达到60%以上。2、发挥政府、社会、个人参与小城镇建设的积极性,建立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农民带资、招商引资等多元化投资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加快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小城镇建设资金的筹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善于搞好小城镇建设的决定》(桂政发〔1995〕82号),采取以下办法:(1)在试点镇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县(市)分成部分,以及交通建设附加费,全部留给试点镇用于开发建设。(2)各试点镇要从财政收入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每年镇级财政支出中,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比例应逐年增加,主要用于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3)试点镇的市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在试点镇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上交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余下留给试点镇用于市场建设、维修和管理的部分,由试点镇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4)试点镇土地出让、转让的收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2〕43)规定,县(市)财政分成的部分70%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开发;农用土地。小城镇的房地产综合开发收益主要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5)在试点镇兴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在胜地、供水、供电和县、镇实得税收返还等方面可给予一定的优惠;对外商在试点镇投资兴建基础设施项目,在用地上可给予一定的补偿。(6)在试点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向小城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工程投资总额的3%作为试点镇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费。(7)各级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农村信用社,要安排部分专项贷款,扶持试点镇的建设与开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镇建设与开发的合理资金需要要优先予以支持。(8)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兴建供排水、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实行合理计价,有限期有偿使用。鼓励农村经济组织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于试点镇兴办第二、三产业。(三)改革和完善镇财税管理体制按照“新城镇、新体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小城镇政府广聚财源、发展经济和城镇建设和新型财税体制。1、建立机构完整、职能健全的镇一级财政。正确处理县与镇的财政分配关系,按照分税制要求,合理确定收支权限和范围,适当提高镇财政的留存比例,以利于试点镇有足够的财力支撑城镇建设。2、建立统一的预决算制度。逐步将镇级预算外收入和各部门的各种收费统一纳入财政管理,规范收支行为。3、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在试点镇设立镇级金库,完善税收征管。镇级金库的设立事宜,参照《乡(镇)金库管理办法》执行。4、严格禁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乱集资,不得通过收购环节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各种税项,切实堵住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的渠道。(四)积极稳妥地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小城镇集中。1、试点镇的人口发展及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凡在试点镇内具备合法固定的依据和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申请在试点镇内办理落户手续,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这部分人员主要是:(1)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2)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3)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大陆的亲属和他们所聘用的大陆管理人员、生产骨干,以及随这些聘用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4)被征用土地的无地人员;(5)投靠城镇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以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3、改革和完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逐步规范户口类型,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采取以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办法,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常住户口。改革出生登记制度,婴儿出生后,必须申报出生登记,可以在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4、改革户籍统计工作,按照居住地和就业原则建立户籍统计指标体系。(五)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保障体制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金经办机构。实行政事分开。社会保险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与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灾害救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实行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村民购买补充性养老保险。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开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3、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对劳动合同制职工或有固定工作、固定职业的干部、职工,不论在国有、集体企业,还是在私营、“三资”企业工作的,都要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加强以社区服务和敬老院为主的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六)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制度1、试点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选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2、强化对试点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制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根据规划并在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内,按项目年度用地计划依法统一征用、划拨和出让土地。3、对乡镇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4、对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其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3─5年,并允许其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作为进城定居和就业的必备资金,期满后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具体办法由试点镇所在县(市)确定。5、在试点镇城镇建设规划内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国家有关征地办法规定,除补偿土地原使用人应享受的部分补偿费外,其余补偿费为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全部征用,集体内全体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人口的,其集体所有部分的补偿费可用于发展社区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七)深化乡镇企业制度改革,引导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1、在试点镇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等企业改革形式,明晰乡镇企业产权关系,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加快技术改造,强化企业管理,推动乡镇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2、将发展乡镇企业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集中办到试点镇规划的工业小区内连片发展,避免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分散格局。在小城镇辖区内原有的乡镇企业,有条件的应搬迁到小城镇集中发展。在辖区内新办的企业,要办到规划的工业小区内。集中到小城镇发展的乡镇企业,其产权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3、在自愿的原则下,以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的企业为骨干,组建乡镇企业集团,支撑小城镇的发展。(八)抓好市场培育,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小城镇市场体系1、把试点镇的市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市场。对在试点镇投资兴办市场的,在征地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并在县(市)、镇实得税收中给予一定的返还。2、积极发展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的商品集贸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以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积极推进流通产业化。鼓励以城市为依托的要素市场向小城镇延伸。3、小城镇市场建设要坚持政府组织、统筹规划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兴办市场。积极探索采取股份制的形式办市场。(九)以试点镇为载体,搞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试点镇及所在县(市、区)应制定配套政策,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人员到试点镇兴办技农贸、技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实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大中型企业为试点镇提供人才、技术等多种服务,将“星火计划”优先引向试点镇。2、从实际出发,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形成镇、村、专业户三级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采取“公司+农户”、“公司+基地”、“项目+服务”等方式,大力发展农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3、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划下,鼓励金融机构向试点镇延伸,建立分支机构、储蓄网点,开展商业金融服务。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清理和规范农村合作基金组织。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以试点镇为基地开展各类农村保险业务。4、建立健全以市场信息和统计资料为主体的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服务。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注意搜集、整理各种统计基础资料,传递各种经济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劳务信息等,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努力沟通农村与城市的信息桥梁,打开农村走向城市化的大门。(十)抓好试点镇精神文明建设试点镇要以提高农民素质、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在试点工作中,综合考虑促进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控制人口增长,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以集镇为重点,以镇带村,制定规划,逐步推进。文明村镇建设要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巩固基层政权结合起来,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功能结合起来,同计划生育、节约土地、环境建设结合起来。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乡规民约,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切实把小城镇建设成为所在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信息、卫生保健的中心,建设成为向农村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中心。四、切实加强对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一)为了便于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建议试点镇党委书记由现任县(市、区)委常委兼任。如不突破职数,试点镇党委书记符合条件的也可参加县(市、区)委常委。试点镇镇长符合条件的,在任职期间可享受副县级待遇。(二)试点镇所在县(市、区)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综合领导小组,各项试点工作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切实解决和协调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三)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全力支持试点工作,形成合力,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推动小城镇改革和建设健康发展。(四)在试点期间,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试点镇后,各有关县(市、区)和试点镇要切实加强管理,并制定好有关改革内容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防止出现滥用权力、管理混乱、盲目上项目和重复建设等现象。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的使用管理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年-1995年在财政部增拨我区的“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每年划出1000万元,建立“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由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组织投放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扶持对象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主要用于解决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在经济建设、发展生产中的特殊困难和需要,促进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二、资金使用范围(一)开发性的种植和养殖业项目。(二)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兴建的工业项目。(三)以扶贫为目的的乡镇企业项目。三、所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扶持后稳定增加少数民族群众的收入,通过开发性生产带动贫困农户解决温饱、脱贫致富,逐步增强贫困地区财政的自给能力。(二)立足于本地资源优势,符合国家的产业指导政策,产品在市场上适销对路。(三)能源、供水、交通等条件基本具备。(四)生产技术、项目管理、配套资金等方面有保障。(五)投资少、见效快,项目单位信誉好,有偿还能力。四、申报程度各有关县民委、财政局负责本县的项目申请,经所在地区民委和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审批。所批项目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五、所申报扶持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地、县、民委和财政局的审核意见。(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论证材料。(三)有效的项目资金或财物的抵押和担保文件。(四)有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批件。(五)自筹及配套资金的计划和到位情况材料。(六)技术依托单位的协议书。六、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一)资金使用原则上要相对集中,每年搞一批能形成相应规模的项目。(二)资金结合项目下达,跟项目走,有偿使用。(三)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资金到期一律回收,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再周转安排。并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四)经审定扶持的项目,由借款县财政局与自治区财政厅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局签订借款协议,再由借款单位与当地县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各方都要按照协议和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五)资金下达后必须按计划使用,未经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挪作他用,违者要追回借款并取消借款资格。(六)项目单位每半年向县民委、财政局书面汇报一次,呈送会计报表并抄送自治区民委财经处、财政厅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局。自治区、地区的民委和财政部门将组织不定期的项目实施检查。(七)项目单位要讲信誉,到期还款,并按时交纳资金占用费。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延期,需提前半年报经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批准,办理延期手续,方可延期。否则将从逾期之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加倍计收资金占用费,乃至通过法律程序停止银行收户,如数扣抵用于担保或抵押的资产和财物。七、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加快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区房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我区近期房改主要任务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逐步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品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我区近期房改的主要任务是: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认真做好与原售房政策的衔接工作;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切实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强住房售后管理,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二、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认真做好与原售房政策的衔接工作我区住房制度改革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稳步出售公有住房,有利于搞活住房存量,加快回收资金,促进住房建设,也有利于加快租金改革步伐,引导居民消费,适应了居民购房置业的要求,因此要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1、售房原则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在职副省级以上干部住房暂不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无房户。2、售房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分别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高收入家庭实行市场价;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市、县自行确定)。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目前以成本价售房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简称负担价),二是职工用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抵交的部分(简称抵交价)。1994年负担价为双职工所在市、县上1年平均工资的3倍,2000年以前达到3.5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标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一)。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年度。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处因素进行调整。3、优惠政策(1)现住房优惠。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房,可给予现住房优惠。1994年购买现住房分别按成本价或负担价优惠5%,以后逐年减少,至2000年全部取消;旧房的抵交价,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的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90%,超过10年的,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2)工龄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含夫妇双方)。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3)一次性付款折扣。凡一次性付清房款者,减收应付房款不高于20%。(4)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仍按自治区批准的各市、县房改方案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按市场价。4、分期付款无力一次付清房款者,可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房款的30%,余款按月还本付息,还款年限不得超过10年。购房人也可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5、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分配。6、做好售房政策衔接对于在《决定》出台以前按自治区方案关于部分产权的规定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已交预付款的),仍予以认可,但须按《决定》的规定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也可经购房人同意,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差额部分的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二)。对于在《决定》出台以前违反自治区统一政策规定低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应一律按自治区的方案予以纠正,再明确产权比例。《决定》公布之后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执行,自治区和各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7、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专门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同级房改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城市、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挂靠哪个部门管理,仍由各地自定。住房资金的存贷款业务由该管理机构委托经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委托协议办理相关的金融业务。要继续做好原售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三、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蓄。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全区所有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要做出预算安排,列入预算计划。1、公积金的缴存率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作为个人住房基金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八五”期间,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定为上一年12月工资额的5%。外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也同样执行这个比例。2、已推行公积金的市、县,要按《决定》进一步规范完善,形成制度。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最迟至1995年6月30日前都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的列支渠道按《决定》的规定办理。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是类似职工工资,属于个人所有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各市、县政府负责制定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定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算。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由专门的住房资金(含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四、积极推进租金改革1、租金改革的原则租金改革要考虑租售比价的合理化。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售房价格从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的步骤相联系,也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2、租金改革规划1996年全区租金水平要达到房租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5%。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各市、县每年6月30日前根据自治区的提租规划和上年12月当地职工的收入水平测定并公布下一年度租金提高的幅度。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的过渡。职工实交租金还应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设施、装修等因素进行调整。3、新房新租为推动新房率先进入住房新体制,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含腾空的旧住房)的租金标准应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对新房实行新租作出具体规定,还可以对职工承担新房(含腾空的旧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做出具体规定。4、减、免、补办法租金调整后,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等,实交租金超过个人合理部分已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继续实行减免补政策,具体办法如下: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及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全部免交;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免交7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免交50%;建国以后参加工作,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的退休职工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免交30%。5、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列支渠道按《决定》的规定办理。6、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五、切实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尽快把房改归集起来的资金充分有效地用到住房建设上,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1、政府扶持,各有关部门配合,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市、县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当年计划和“九五”规划,并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施工工作。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继续执行自治区原房改方案和有关规定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减免项目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定。2、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加快解危解困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凡是有条件自己解决职工住房的企业和单位,要继续大力推进集资合作建房。各市、县房改办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已归集的单位住房资金的回拨工作,积极支持单位建房和集资建房,并做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加快城镇危旧房改造和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住房建设投资体制。六、加强住房售后管理,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只有建立完善的住房管理体系、方便的住房维修服务市场以及合理的住房服务价格体系并形成机制,才能解除购房职工的后顾之忧。1、改革现行的城镇住房管理体制按照建立住房新制度的要求,各地可组建维修管理小组或管委会,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住宅区居民提供多层次、综合性和社会化的维修管理服务,逐步改变由各单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2、售后维修、管理的经费筹措职工按《决定》规定购买的住房,各项维修开支由产权人负担。售后楼房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利息(储蓄期间按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计息)用于支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建立和发展房产交易和维修管理市场发展便于交易的规范化房产市场和较为完善、周到的售后维修服务是促进出售公房的重要前提。职工购买公房,要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继承所购住房,要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和资产评估制度,尽快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把住房市场纳入法制轨道。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加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房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来抓。房改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涉及到各个方面和各个部门,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1、健全机构,加强房改队伍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政策性、理论性、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给其机构定级定编,并赋以相应的协调责任和决策权力。要有计划地进行干部培训,使房改有一支稳定的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扎实的干部队伍,防止不正之风和以权谋私。2、把企业房改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企业房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积极支持企业开展集资建房,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采取成立房产经营公司,或把企业住房委托给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由本企业与其它企业、单位一起组建股份制的物业管理公司等多种形式,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3、继续加强房改的宣传工作广大群众的支持是房改坚实的社会基础。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群众讲明加快房改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注意针对群众中的思想认识问题做好解释宣传工作,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商品化意识,积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4、各市、县要根据《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地的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并按规定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所在市、县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和政策。自治区和各地、市政府要根据《决定》精神,加强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顺利实施。5、严肃房改纪律。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挪用房改资金以及在房改中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各部门指定的有关房改的文件和配套政策颁布,须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会签同意,方能下发执行。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房改办解释。附件一:关于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计算办法标准价是指目前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售房确有困难的城市或城镇,依据该城市或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决策价格要随着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提高而提高,逐步达到按成本价售房。一、标准价计算办法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负担价的计算负担价是职工个人负担的房价,按当地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的房价。1994年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负担价的标准面积统一按56平方米。负担价的计算公式为:x=a×2×p÷56其中:x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负担价,a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为双职工;p为房价与双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1994年为3);56指两居室建筑面积,也是计算标准价的规定面积。九四年的负担价计算公式简化为:x=a×2×3÷56=0.107×a┏━━━━━━━━━━┓即:┃x=0.107×a┃┗━━━━━━━━━━┛(二)抵交价的计算抵交价是指职工用房改中增发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支付的房价。《决定》规定,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的房价(留下20%作为住房维修的费用)。抵交价的计算公式为:y=(y+y)÷56…………①12y=a·c11y=a·c223535(1+8.12%)-(1+6.66%)35其中:c=a×b×━━━━━━━━━━━━×80%÷(1+6%)1(1+8.12%)-(1+6.66%)3535(1+8.12%)-(1+6.66%)35=5%×1.017×━━━━━━━━━━━━×80%÷(1+6%)(1+8.12%)-(1+6.66%)=2.1098=2.113030(1+8.12%)-(1+6.66%)30c=a×b×━━━━━━━━━━━━×80%÷(1+6%)2(1+8.12%)-(1+6.66%)3030(1+8.12%)-(1+6.66%)30=5%×1.017×━━━━━━━━━━━━×80%÷(1+6%)(1+8.12%)-(1+6.66%)=1.6904≈1.69y=a·c=2.11×a11y=a·c=1.69×a把y、y代入①可简化为:2212┏━━━━━━━━━━┓┃y=0.068×a┃┗━━━━━━━━━━┛y为抵交价,y、y分别指男、女职工工作年限内测算的抵交价。c、c1212综合系数分别为2.11、1.69。a为公积金交存率5%;b为当年内单位发给的住房公积金的年本息和系数,取1.017。a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价s=x+y=0.107×a+0.068×a=0.175×a┃┗━━━━━━━━━━━━━━━━━━━━━━━━━━━━━━━━┛其中:x为负担价,y为抵交价(三)关于标准价计算公式中各种数据的规定标准价计算公式中,年工资增长率8.12%,年物价增长指数6%,住房公积金年储蓄存款利率6.66%,男职工工作年限35年,女职工工作年限30年,二居室建筑面积56平方米(按照小康居住水平8平方米的标准和户均3.5人推算得出),均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测算标准价的数据。计算公式中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例如:某市199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600元,按上述办法计算1994年标准价为:(a=3600元)负担价:x=0.107×a=0.107×3600=385.2(元/平方米)抵交价:x=0.068×a=0.068×3600=244.8(元/平方米)标准价:s=x+y=385.2+244.8=630(元/平方米)二、以标准价出售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的计算办法1、以标准价出售旧公有住房,以出售当年新房标准价为100%,按下述办法给予成新折扣:(1)负担价部分的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50年计算,每早竣工使用一年成新折扣2%,使用年限超过30年按30年计算。(2)抵交价部分的成新折扣,根据使用年限适当给予折扣,但最多不能超过新房抵交价的20%。依据上述规定以标准价出售旧公有住房的年折旧率计算公式为:┏━━━━━━━━━━━━━━━━━━━━━━━━━━━━━┓┃负担价×2%+抵交价×20%÷30┃┃年折旧率=━━━━━━━━━━━━━━━━━×100%┃┃标准价┃┗━━━━━━━━━━━━━━━━━━━━━━━━━━━━━┛例如:一套旧住房已竣工使用20年,给予的成新折扣按年折旧率×20年计算。如出售的旧住房已竣工使用40,给予的成新折扣只能按年折旧率×30计算。2、出售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按简单的年限折旧率成新折扣确定的出售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符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评估后成新折扣。三、工龄折扣的计算办法《决定》中规定,对于购房职工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应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的计算年限以各城市公积金建立的时间为限。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各城市每建筑平方米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折扣额=抵交价÷65┃┗━━━━━━━━━━━━━━━━━━━━━━━━┛例如:某城市1994年售房抵交价为244.8元/平方米,则该城市职工购房年工龄折扣额为:244.8÷65=3.77(元/平方米·年)注:工龄折扣的工龄计算时间,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国家规定的职工工作岗位离退休年龄止(夫妻一方已故的,计算时间按去逝那年止);现已离退休职工按其实际工龄计算。例如:某同志1945年参加革命工作,1992年离休,其工龄应为47年。其爱人1955年参加工作,1992年退休其工龄为37年。夫妇两人合计工龄为84年,该地自1993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该夫妇购房时,其工龄折扣总额为:(该夫妇在上例某城市工作,住房面积为80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84×所购住房面积=3.77×84×80=25334.4(元)四、现住房折扣的计算办法《决定》第17条规定“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现住房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每年减少1%。现住房折扣的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负担价×折旧率┃┗━━━━━━━━━━━━━━━━━━━━━━━━┛五、出售公有住房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实际售价=(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本套住房建筑面积-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价×成新率×环境因素增减率×本套住房建筑面积+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款×设施项目及装修的成新率六、一次性付清房款折扣的计算方法购房者支付房款时,可以一次性付清房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折扣率应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最高不超过房价款的20%。《决定》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七、实例操作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资料表明,广西199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3368元,即a=3368元1、九四年广西的负担价为:x=0.107×a=0.107×3368=360.38(元/平方米)2、九四年广西的抵交价为:y=0.068×a=0.068×3368=229.02(元/平方米)3、九四年广西的标准价为:s=x+y=360.38+229.02=589.4(元/平方米)4、以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测算广西的年折旧率为:360.38×2%+229.02×20%÷3094年年折旧率=━━━━━━━━━━━━━━━━━━━━×100%589.4=1.48%5、全区94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折扣额=抵交价y÷65=229.02÷65=3.52(元/平方米·年)6、94年全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负担价×5%=360.38×5%=18.02(元/平方米)下面实例以区统计局公布数据为依据,测算:例1、广西某地1994年标准价589.4元/平方米(其中抵交价229.02元/平方米,负担价为360.38元/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为3.52元,建立公积金前夫妇双方已分别工作5年,该职工购买1994年竣工的一套60平方米新楼房的实际售价为:实际售价=(标准价-年工龄折扣×夫妇工龄)×住房面积=(589.4-3.52×10)×60=33252(元)例2、该夫妇购买已竣工使用15年腾空的旧住房,其它条件用例1,其实际售价为:实际售价=(589.4-3.52×10)×60×(1-1.48%×15)=33252×0.778=25870.06(元)例3、该夫妇购买已竣工使用15年的现住房,其它条件用例2,其实际售价为:实际售价=(589.4-3.52×10)×60×(1-1.48%×15)-360.38×5%×60=25870.06-1081.14=24788.92(元)例4、某夫妇在未建立公积金前退休,夫妇双方工作年限为70年,其它条件同例3,其实际售价为:实际售价=(589.4-3.52×70)×60×(1-1.48%×15)-360.38×5%×60=20580×0.778-1081.14=16011.24-1081.14=14930.1(元)例5、其它条件同例4,付款方式采取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折扣率取20%),其实际付款额为:实际付款=14930.1-14930.1×20%=11944.08(元)附件二:关于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确定及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计算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对于在《决定》出台之前按自治区方案关于部分产权的规定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已交预付款的),仍予以认可,但须按《决定》的规定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差额部分的利息后,原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同时向中低收入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实行成本价售房。为此,特制定本计算办法。一、按成本价的构成因素及计算口径确定购房当年的新房平均成本1、住房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二处以上有代表性的新征地发生数取值。其中几项主要费用可参照下列标准取值:①土地补偿费:按新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的四倍取值。②安置补偿:按新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的3倍取值。③青苗补偿:按作物一造的亩产值取值。④拆迁补偿:属于旧城改造的公房所发生拆迁补偿费,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值。⑤其他补偿:按有关规定取值。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取费定额取值。前期工程费按二处以上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实际发生的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取值。3、建安工程费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取值。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按二处以上有代表性的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实际发生额取值。5、管理费按上述(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取值。6、贷款利息按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结合当地单位自建房的情况确定。7、税金按以上(1)至(6)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计征办法确定。例如、某市通过对当地93年住宅建设成本分析测算出: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为75元/平方米;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为21.78元/平方米;3、建安工程费为419.29元/平方米;4、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为31元/平方米;5、管理费为16.41元/平方米;6、利息支出30.94元/平方米;7、税金19.34元/平方米;故该市购房当年新房平均成本价为以上1-7项之和共613.77元/平方米。二、根据职工现住房的建成年份及住房所处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确定该住房的实际成本价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实际成本价=(测定的平均成本价+━━━━━━━━━)×平均成新率×建筑面积(1±地段、楼层、朝向增减率)实际成本价款=实际成本价×建筑面积。其中,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平均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住房所处地段按各市县房改售房方案中划分的地段区别计价;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也按房改方案中售房评估确定的标准区别计价。三、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售房折扣,计算职工按成本价购房的实际售房价1、工龄折扣的计算,参照附件一工龄折扣的计算方法和规定,其计算公式为:0.068×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折扣额=━━━━━━━65其中:a为原售房上一年12月份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0.068为抵交价综合系数,65为工龄计算的标准年限(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2、依据“实施方案”第二条第3款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房,可给予现住房折扣。”按成本价售房现住房折扣按实际成本价的5%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实际成本价×5%其中5%为94年的现住房折扣率,以后逐年减少,至2000年全部取消。故职工按成本价购房的实际售房价=实际成本价-现住房折扣额-工龄折扣额四、确定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的计算公式:按原标准价的实际售房价产权比例=━━━━━━━━━━━━×100%按成本价购房的实际售房价公式中“按原标准价的实际售房价”指职工购买现住房每平方米的实交款加上原一次性付款减收25%的部分。五、购房者如愿意按成本价购房所需补交款的计算:补交金额=[按成本价售房的实际售房款×(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按原标准价一次性实交款]×[1+月利息率×已交款时间(月)]例1、某市张某以1993年原标准价购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不包括楼梯等公用部分)住房。该住房是1987年元月竣工的砖混结构楼房,张某原购房一次性付款实交款为9800元。平均成新率为86%,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为200元,地段增减率为-2%,楼层、朝向增减率均为零。该市公积金建立之前的张某夫妇合计工龄为65年,试确定张某的产权比例。1)根据测算该市1993年砖混结构楼房的平均成本价为622.8元/平方米,该套住房的成本价款为: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实际成本价=(测定的平均成本价+━━━━━━━━━)×平均成新率×建筑面积(1±地段、楼层、朝向增减率)200=(622.8+━━━)×86%×(1-2%)70=527.31(元)实际成本价款=实际成本价×建筑面积=527.31×70=36911.7(元)2)张某原实交款加上原一次性付款减收25%部分为13067元3)张某夫妇工龄折扣计算:该市9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a=3586(元)工龄折扣总额=0.068×a÷65×该套住房建筑面积×夫妇双方工龄=0.068×3586÷65×70×65=17069.35(元)4)现住房折扣计算现住房折扣总额=实际成本价款×5%=1845.56(元)故张某按售房当年成本价的实际售房价=实际成本价-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额5)张某的产权比例原实交款+原一次性付款减收25%部分=━━━━━━━━━━━━━━━━━━━━━━━×100%该套住房成本价款-工龄折扣总额-现住房折扣总额13067=━━━━━━━━━━━━━━━━━━━━━━━━×100%36911.7-17069.35-1845.5613067×100%=━━━━━━━━━━=72.6%17996.8例2、在例1中张某要求以原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差额部分的利息购买住房全产权,其原交款时间为93年8月4日,补交款时间为94年8月4日,试计算应补交款是多少。(其中张某购房的一次性付款折扣取20%)由例1得知:张某产权比例为72.6%,月利率取为9.15‰,计息时间为12个月。补交金额=[按成本价售房的实际售房款×(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按原标准价一次性交款]×[1+月利息率×已交款时间(月)]=[17996.8×(1-20%)-9800]×[1+9.15‰×12]=5102.45(元)六、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计算方法1、以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折扣年限取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者设备更新的旧房,按原有关政策和规定评估确定。实际成新率+年限折旧剩余率平均成新率=━━━━━━━━━━━━━2其中:实际成新率按实地评估确定;实际使用年限年限折旧剩余率=(1-━━━━━━━)×100%折旧年限50年2、以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地段、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及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对公用的楼梯、走廊等公用部分均不摊入各户计算。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计算公式为: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房价=(成本价+━━━━━━━━━)×平均成新率建筑面积×(1±地段、楼层、朝向增减率)房款=房价×建筑面积例3、某城市的一套56平方米(不包括楼梯等公用部分)砖混结构的住宅,已使用15年。经实地评估成新为八成。楼层是第5层,楼层差价率+2%,地理位置处于外围区,按规定减少2%,朝向属东西向,按规定减少2%。该套住房的夫妇合计工龄为60年。经调查测算94年该城市的住宅成本价为650元/平方米,经实地评估设施项目增加200元,该市9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a为3368元。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公式为: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房价=(成本价+━━━━━━━━━)×平均成新率建筑面积×(1±地段、楼层、朝向增减率)15(1-━━)+0.820050该房价=(650+━━━)×━━━━━━━━━×(1+2%-2%-2%)562=653.5×0.75×0.98=480.32(元/平方米)房款=480.32×56=26897.9(元)工龄折扣额=0.068×a÷65×夫妇双方工龄×建筑面积=0.068×3368÷65×60×56=11838.7(元)现住房折扣额=房款×5%=26897.9×5%=1344.895(元)实际应付房款=(房款-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额)×80%(一次性付款折扣取20%)=(26897.9-11838.7-1344.895)×80%=10971.45(元)七、关于成本价价格的审批程序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以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为一年度。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
- 建立和健全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是实现90年代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与增长,现就我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一、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完善中央、自治区的有关政策(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继续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4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87号)。(二)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三)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比例计征。具体征收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征收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1994〕97号)的规定执行。(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在县(市)一级,根据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组织集资,集资款主要用于农村学校的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五)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以及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对教育事业的捐助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免税。二、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一)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除足额征收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外,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实际需要与可能,决定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必须专用。”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负责地落实好这条政策规定。(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征以下地方教育附加费。1、开征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开发区、住宅区及各类建设项目等必须按国家规定与工程同步建设幼儿园和中、小学及其他教育设施,并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后免征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其余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项目,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1-3%,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建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根据不同情况向建设单位一次或分阶段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及残疾人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等特殊情况可以减或免。减免项目及具体征收比例或额度,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2、开征燃料油(汽油、柴油)教育附加费。征收范围:凡在广西境内购买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交纳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为每公升0.01元(不足10公升的按10公升计)。由负责油料销售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油料费时代收。地方税务部门在征税时按实际进油量一并收取。3、开征城镇干部、职工和各类从业人员教育附加费。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按工资性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种政策性补贴等)的1-2%征收,由各单位负责收取。②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职员和工人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含标准工资、效益工资、各类政策性补贴)的1-1.5%征收,由企业负责收取。③个体工商业主每户每年征收50-1000元,由各地、市、县工商部门根据营业情况确定收取数额,在年审营业执照时收取。上述各项征收实施标准及对有特殊困难人员的减免办法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三、改革和完善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一)自治区、地区有关专项经费的筹措1、自治区从各地征收的城市“三税”教育费附加中提取3%用于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2、自治区从各地征收的城镇干部、职工和各类从业人员教育附加费中提取15%,从征收的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和征收的燃料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5%用于“211工程”专项经费补助。3、地(市)级教育发展基金可根据实际需要从所辖县(市)、区征收的城市“三税”教育费附加和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及燃料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但不超过2%。(二)城乡教育费附加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都要建立积极而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政府不能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内管理而扣减或抵项教育事业费拨款。对本辖区办有职工子弟学校且已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企、事业单位,可返还一部分给缴纳单位用于职工子弟学校。农村教育费附加,县(市)可视实际情况提取不超过20%的数额用于调剂、补助本辖区内相对困难的乡(镇)。(三)加强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的管理。除市、县、乡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集资外,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开展社会集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捐资助学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摊派或变相摊派,所捐的款物应由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和管理。捐资助学活动,不应与招生挂购,也不能直接向学生收取。社会也不能向学校乱摊派。(四)多渠道筹措的各项经费由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财政设立教育专户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使用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或按捐助者的意见,用于指定学校或项目。自治区提取部分,由县(市)负责每年分两次上缴自治区教委在自治区财政设立的教育专户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及农村集资款可在乡(镇)财政设立教育专户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制定鼓励捐资助学的办法。(五)建立健全教育财务和审计制度,加强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社会集资、捐资及各项教育费附加,必须专款专用,在财政监督下安排使用。严禁铺张浪费和贪污挪用。对违犯财政制度和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决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本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广西乡镇公路的意见
-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乡镇公路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八五”计划期间,每年有近1000公里的县乡公路建成交付使用。目前,98.2%的乡(镇)和74.39%的行政村已通了公路,这对加速农村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水平看,我区公路交通还很落后,公路密度平均每百平方公里土地面积仅有公路16公里;全区尚有17个乡和3797个行政村未通公路。这些未通公路的乡、村大部分分布在边远的贫困地区,他们仍处于人背肩挑的原始状况。此外,在现有的公路中,四级和等外公路占全区总里程的90.5%,技术标准非常低,抗灾能力很弱。现公路交通的落后,已成为制约乡镇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快发展我区乡镇交通,建设乡镇公路,实现快速高效、四通八达的乡镇交通网络,解放生产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就发展我区乡镇公路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深对发展乡镇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乡镇公路是整个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繁荣农村经济,保持农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乡镇公路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人民生活服务,连接村、屯居民点及与外部的联系,对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农村商品市场,促进资源开发,发展农村经济,促进文化交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速农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要想富,先修路”,人民群众用朴素的语言,道出了一个十分深刻的道理,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并积极参加修建公路。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乡镇公路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抓住机遇,依靠人民群众,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多方集资的办法,加快我区乡镇公路建设步伐。二、认真搞好乡镇公路建设发展规划。规划是编制计划、决定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是确保建设合理布局,有序地协调发展,防止建设决策、建设布局随意性、盲目性的重要手段。乡镇公路建设一定要有长远的发展规划。(一)乡镇公路建设规划要本着开发交通,发展生产,方便生活,治穷致富,统筹安排,综合利用的原则,根据所在县(市)和本乡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综合考虑交通量的流向流量,水陆路运输网布局,居民点分布,资源开发,人口增长等因素,作出统筹安排。规划既要有长远的战备思想,又要切合实际,要符合县(市)的公路网规划。近期规划与长期规划相结合,新建与改建相结合,要长计划短安排,分期实施。(二)乡镇公路建设规划在线路的走向和布局上,要考虑节省耕地,少占良田,少拆房屋,方便群众,不损坏重要的文物和风景名胜,有利于环境保护。同时,要注意与县道、省道、国道相衔接,乡与乡的公路要联网。(三)乡镇公路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要包括客货运量发展预测,公路网及客货站(点)的布局,主要项目的建设序列及筹资方案,运力发展规划,发展公路的政策和措施等。(四)乡镇公路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县(市)交通局主持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地(市)交通局和自治区交通厅备案。(五)乡镇公路建设的年度计划,应根据规划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乡镇的人力、物力、财力综合平衡进行编制。凡乡镇财力能自行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交通局备案;需要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的,由县(市)交通局负责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市)交通局备案;少数需向自治区申请补助投资的项目,由县(市)交通局提出,报经地(市)交通局平衡汇总后,报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于上年末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等。三、要认真搞好乡镇公路建设。乡镇公路点多面广量大,近期内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有更多的投入,主要靠群众投工投劳,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动员各方力量共同来搞好乡镇公路建设。(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桂政办[1983]47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民工建勤工日。如义务建勤工不愿出工者,可以钱代劳。(二)乡镇公路是公益性设施,其修建和养护所需的泥土、砂、石料要有计划的就地取材,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解决。对于乡镇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三)乡镇公路建设,要按交通部颁发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修一条,成一条,达标一条,管养一条。对于交通量大和通过圩镇的公路,要尽量修筑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四)工程要依据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县(市)交通局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明确工程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工序质量检查验收;工程竣工后,要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工程总结,申报验收;经地(市)交通局组织鉴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四、坚持社会统筹,多渠道、多种方式筹集乡镇公路建设资金。保证乡镇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发展我区乡镇公路的关键。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集资,专用单位或个人投资、合资、贷款,动员群众和单位捐献等办法椒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我区乡镇公路建设。(一)糖厂每榨1吨甘蔗缴乡镇公路建设资金1至2元,计入糖厂糖料成本,上交县(市)糖业办公室(糖业局)统一管理,会同县(市)交通局计划使用,用于修建养护蔗区公路,由县糖办和糖厂负责组织实施。(二)有财力的县(市)在每年编报财政预算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乡镇公路建设资金。(三)新修建的县乡公路(不含以工代赈项目)经地、市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自治区交通厅每公里补助2万元。(四)县(市)交通局每年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要提留一定比例用于乡镇公路建设。按规定返还给乡镇的农拖养路费要用到县乡公路养护和建设上。(五)国家每年下达的以工代赈已列入公路建设的项目,归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六)县(市)交通局、糖业办公室(糖业局)对乡镇公路建设资金要严加管理,专款专用,杜绝贪污挪用。县(市)审计部门要对此项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五、加强乡镇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乡镇公路只抓修建而不抓养护和管理是乡镇公路发展的重大损失,“光修路不养路,等于白修路”,因此,一定要贯彻修养并重的方针,切实搞好养护和管理工作。(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87]交公路字30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交通管理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93]34号)。凡有条件的乡镇都要成立乡镇交通管理站,按照职责范围管养好公路。县(市)交通局作为乡镇公路的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交通管理站和养护道班的工作。(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公路的领导,要分工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妥善解决好养路用的砂石料场及过圩镇的排水和路政管理中发生的问题。县(市)的公安、司法、城建、工商、财政等部门,要协助交通部门对乡镇公路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流量大的村公所(村委会)要设交通委员(兼职),协助维护交通管理。(三)乡镇公路主要依靠民工建勤进行经常性或季节性养护,行车密度大的线路要建立道班或由农户进行承包养护,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和公路畅通。(四)要加强路政管理,宣传教育群众,不得在公路上打谷晒粮、制坯烧窑、堆放杂物、开挖横沟、堵塞边沟妨碍交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为了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更好地发挥城市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导作用,逐步把我区城市建设成为设施现代化、功能多元化、管理法制化、环境优美化的新型城市,现就当前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不断提高对城市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城市建设工作提到一个新高度城市(包括市和建制镇)是区域的经济、政治、科技、文教、信息的中心,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作为大西南出海通道的“门户”和“窗口”,城市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正日益显示出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对城市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必须更新观念,树立现代城市意识,把城市建设工作提到一个新高度。当前,要抓住机遇,以加快北部湾沿海开放城市和铁路线、沿江、沿边城市建设为重点,带动其他城市的发展。当务之急是抓紧提高城市交通、能源、通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水平,狠治“脏、乱、差”,改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各市和各县城,在1995年底前要基本扭转“脏、乱、差”的状况,城市管理水平要有较大提高;再经过几年努力,到2000年,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划的要求。二、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宏观调控,搞好城市建设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抓好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市场的管理。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切实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抓好城市的宏观调控和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城市人民政府需要认真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第一,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要实现我区经济上新台阶的目标,城市建设必须先行。第二,要正确处理量力而行和保证重点的关系。在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一定要把资金优先用于供水、道路、住房、通信、环卫等设施的建设。第三,要正确处理目前和长远的关系。摒弃小农经济的观念,增强社会化、大生产、大流通、大市场的现代城市意识,规划和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第四,要正确处理城市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关系。在抓好城市建设的同时,抓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三、以城市规划为龙头,努力实现城市建设管理法制化城市规划是国家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目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用建设跨世纪的现代化城市的战略眼光,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高度,树立全局性观点,深化和完善我区城市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当前,公路沿线城镇的规划不宜沿公路条状发展,靠近干线公路的规划区,应按照垂直于公路、从单边纵深组团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禁止把公路变成街道。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根本依据。要以贯彻施行《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为契机,推动其他方面的城市管理。重申城市政府规划权要集中统一,不能下放;支持按规划“一支笔”审批;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两证一书”(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文教、体育、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土地是城市最重要的资源,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强化土地管理。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项目带开发。开发区必须规定地块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停车位、主要出入口、公建配量、建设界限、开发期限、环境保护等重要参数和规定性要求。环境质量是现代城市最重要的标志。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提高市民的环境净化、优化、绿化、美化意识。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市容卫生和环境效益的错误观点和做法。各城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便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和水面,要保持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在编制规划时,绿化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在本世纪内达到国内中等以上水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各城市人民政府应运用已有的法律和规章,加强对城市公交、燃气、供水、排水、道路、桥梁、路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章,在国家法定的权限内,从实际出发制定强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四、深化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国家投入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管好用好现有城建资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在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到使用一体化,管理规范化。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地产交易、经营中属当地政府的收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经财政、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实施。环保部门从城市排污单位征收的排污费,应当用于城市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和城市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新建高等级公路,原则上不穿越城镇。城镇道路与高等级公路的联结必须采用立交或港湾式联结方式。对城市出入口堵塞严重的城市道路,交通部门和城建部门要密切配合,有计划地打通拓宽,可用公路养路费适当给予补助。补助的具体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交通、计划部门审批。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桥梁、环卫、防洪等设施要按国家规划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公厕也要按国家规划实行有偿服务。城市生活供水供电,一般按保本微利原则作价。生产和经营用水价要高于生活用水价,有条件的城市可试行“级进价格”,按消费量高低分级定价。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公共交通行业由尝试人民政府给予安全里程补贴。为了缓解尝试交通问题,要严格控制城市小轿车特别是摩托车的盲目增长,要加强公共停车场、停车库的建设。各地市要研究如何利用各种融资手段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如外资、合资、股份、个体、私营资本投资建设城市,一些有效益的项目可向国内外招标;吸收法人持股投资、个人参股搞基础设施建设;合资项目收回投资后,允许再经营若干年。继续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城市政府按自愿、适度的原则发动、组织居民和受益单位进行道路、防洪、排水、卫生、绿化等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五、推行城市综合开发、大力培育和逐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近年来,我区房地产市场由于缺乏管理标准,存在不少问题。如批地圈地过多,房地产交易不规范;地价房价上涨过快,致使政府用于基础设施投入的应得收入流失;与房改政策难于衔接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加强对土地出让的宏观调控,实行土地总量制,有计划,按规划,据项目出让土地。对有条件的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采取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其次,要努力理顺房地产价格体系,将不同消费承受能力的房地产业主,导入不同层面的市场;紧俏地段的商贸建设、高消费用地实行竞争性房地价;面向一般中低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及其用地实行保护性价格。第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使二、三级房地产交易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房地产开发要与房改政策、住房解困政策相衔接,努力加快“安居工程”的实施步伐。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狠抓落实。到2000年,全区城市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9平方米。城市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相结合。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城市计划部门平衡后执行。凡未列入规划的开发区、改建区,不得列入建设计划;没有列入建设计划的,不准批准征地和开工建设;要从严控制各单位零星分散的住宅建筑,不断提高综合开发率。六、大力发展小城镇,尽快缩小城乡差别小城镇在城乡两个市场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是农村一定区域内,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和信息服务中心。有计划地加快我区小城镇建设,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区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摆正小城镇建设在农村工作中的位置,充分发挥小城镇的先导性作用。对三沿地带、城市、郊区、沿铁路、公路干线,以及乡镇企业重点县和主要商品集散地,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产和“三个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大力发展小城镇,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要优化乡镇企业布局,建设工业小区,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合理集聚。要把市场建设和集镇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小城镇建设方式的改革,提高小城镇建设的自我发展能力。要十分注意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在建设中要注意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使集镇建设多姿多彩。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实行城市综合整治近年来,我区开展创造“文明卫生城市”活动,使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有些城市脏乱差问题还很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城市市容环境的综合管理,制定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力争到本世纪末使环境质量与人民生活“小康”水平相适应。要继续抓好以排水和污水处理为主的水环境治理;抓好以园林绿化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抓好废气排放和煤气化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抓好城市垃圾和工业废料处理为主的环境卫生治理。逐步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要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各地级市要全面推行垃圾容器收集、密闭运输,其他城市和县城也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从1994年起,要全面深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城市公安、商业、服务、金融、旅游、邮电、供电、交通、卫生、市政、环卫、园林等部门和行业,一方面要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支持竞赛,同时,要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人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不懈地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五讲四美”、助人为乐、爱护公物的社会公德,有计划地建设和完善与精神文明有关的各种文化设施,形成崇尚文明的良好风气。在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时,要加强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大型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旅馆饭店以及城市结合部的治安管理。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今后,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要把防盗、报警、消防等设施和公安基层单位用房纳入规划和建设计划。八、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新的管理机制我区城市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还表现在管理机制不完善。一是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两种情况同时存在;二是管理体制交叉、重叠,方法、手段落后,没有很好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和综合的手段进行整治;三是管理力量薄弱,与城市管理工作要求不相适应。我区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是随着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应运而生的城市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其编制、经费均从现有渠道解决。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监察的领导,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要实行归口统一管理,逐步充实人员。要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思想、文化、业务素质和法制意识、法律知识水平,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法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建立目标责任制。要关心城市管理监察队伍的工作、生活。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的继续,涉及面广,整体性强,涉及建设、土地、公安、交通、邮电、铁路、水利、电力、工商、文体、教育、卫生、环保、文明办等诸多部门。为有利于城市整体功能的协调发挥,有利于加强综合管理,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相协助,在城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确立各部门既有分工,又有衔接的负责制。同时,还要发挥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理城市的职能,并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管理。在“条块”发生矛盾时,要实行以“块块”为主的、超越部门利益的综合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机构要负起责任,对城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通知
- 为预防缺碘引起的智力残疾发生,我国政府正在采取措施履行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承诺到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正在制订《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最近,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出的《关于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1993]残联康字第98号),明确了全国补碘工作的任务和措施。我区在13个地市、66个县(市)(见附件一)的748个乡镇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缺碘,属于中、重度缺碘地区。在这些缺碘地区生活着2700多万人,占全区人口的63.92%。据1987年我区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全区共有各类残疾人218万,其中:智力残疾者80.1万人,14岁以下的智力残疾儿童51.45万人。以上数据表明,我区智力残疾者人数众多与大面积中、重度缺碘有关。根据[1993]残联康字第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指标1994年全区需完成特需人群补碘人数为85万人,其中:新婚育龄妇女14.5万人;孕妇40万人;0-2岁婴幼儿35万人。按缺碘地区人口比例将补碘任务下达各地、市(见附件二)。二、组织与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特需人群补用碘油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区补用碘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黄建兴副秘书长担任主任,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残联的领导担任副主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妇联、盐业局、卫生防疫站、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的有关领导为成员。特需人群补用碘油工作办公室设四个组。(一)宣传组:由广播电视厅、妇联、盐业局、残联负责,以妇联为主认真搞好补用碘油工作的宣传活动。(二)实施补碘组:由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新婚育龄妇女的补碘工作;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生育对象的补碘工作;卫生厅负责组织孕妇、0-2岁婴幼儿的补碘工作。(三)后勤保障组:由财政厅、医药管理局、残联负责本级补碘工作的各种经费保障,组织采购药品,保证按时按量供应;盐业局要保证缺碘地区碘盐的供应。(四)监测组:由卫生防疫站、地方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对全区的监测工作。各缺碘县要将补用碘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展开。三、具体措施(一)通过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增强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各地、市、县应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宣传橱窗、标语等广泛深入宣传补碘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人民群众对补碘工作的认识。(二)碘油丸的供应发放,由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与国家定点生产碘油丸的厂家统一订购药品,各地、市、县残联直接向自治区残联购药后分发各服药点。--新婚育龄妇女:由各级婚姻登记处负责向结婚育龄妇女宣传补碘意义,动员服用碘油丸。--孕妇:由各计划生育办公室给领取生育指标的妇女服用碘油丸。妇幼保健站、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负责向受孕前6个月以内未服用过碘油丸的孕妇服药。--婴幼儿(0-2岁):纳入儿童免疫工作之中,根据当地情况,统一安排服用碘丸。各级民政助理员、计生员、残联干部应组织协助有关部门确保任务的完成。四、统计工作(一)搞好建档建卡工作。各基层补碘机构要认真填写有关登记卡,对补用碘油日期、剂量等内容均应详细记录(登记样式见附件三)。(二)建立健全统计网络。各补用碘油供应点每季度末向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汇报服用碘油的情况,每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上报上年度完成任务情况,统计汇总表按附件四的要求填写。五、经费开展这项工作的经费以各地经费为主,合理安排经费的使用。(一)自治区的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协调、宣传、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统计工作等。(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完成本地区的任务需要安排一定经费,为开展补碘工作奠定物质基础。(三)补用碘油的药费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个人承担,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统筹医疗的,应在原经费渠道开支;不享受者收取药品成本费。确有困难承担不了的,经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批准可酌情减免。所收经费统一上交自治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购买碘油丸。各地、市、县要依据自治区补用碘油丸的安排意见,根据所分配的任务,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搞好协调,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确保自治区下达任务指标的完成。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估。附件一广西缺碘地市县明细表┏━━━━┳━━━━━━━━━━━━━━━━━━━┳━━━━━┳━━━━┓┃地市名称┃缺碘县(市)┃缺碘县(市)┃缺碘县┃┃┃┃个数┃人口数┃┣━━━━╋━━━━━━━━━━━━━━━━━━━╋━━━━━╋━━━━┫┃南宁市┃武鸣┃1┃629457┃┣━━━━╋━━━━━━━━━━━━━━━━━━━╋━━━━━╋━━━━┫┃柳州市┃柳江、柳城┃2┃857392┃┣━━━━╋━━━━━━━━━━━━━━━━━━━╋━━━━━╋━━━━┫┃桂林市┃阳朔、临桂┃2┃736259┃┣━━━━╋━━━━━━━━━━━━━━━━━━━╋━━━━━╋━━━━┫┃梧州市┃苍梧┃1┃597274┃┣━━━━╋━━━━━━━━━━━━━━━━━━━╋━━━━━╋━━━━┫┃防城港市┃防城区、上思┃2┃678912┃┣━━━━╋━━━━━━━━━━━━━━━━━━━╋━━━━━╋━━━━┫┃南宁地区┃隆安、马山、大新、龙州、天等、上林、凭┃┃┃┃┃祥┃7┃2359511┃┣━━━━╋━━━━━━━━━━━━━━━━━━━╋━━━━━╋━━━━┫┃柳州地区┃鹿寨、象州、来宾、融安、融水、三江、金┃┃┃┃┃秀、忻城、武宣┃9┃3673329┃┣━━━━╋━━━━━━━━━━━━━━━━━━━╋━━━━━╋━━━━┫┃桂林地区┃灵川、全州、兴安、永福、灌阳、平乐、龙┃┃┃┃┃胜、资源、荔浦、恭城┃10┃3400634┃┣━━━━╋━━━━━━━━━━━━━━━━━━━╋━━━━━╋━━━━┫┃梧州地区┃岑溪、昭平、蒙山、贺县、富川┃5┃2344206┃┣━━━━╋━━━━━━━━━━━━━━━━━━━╋━━━━━╋━━━━┫┃河池地区┃河池市、宜州、罗城、巴马、环江、大化、┃┃┃┃┃南丹、凤山、东兰、都安、天峨┃11┃3636156┃┣━━━━╋━━━━━━━━━━━━━━━━━━━╋━━━━━╋━━━━┫┃玉林地区┃桂平、陆川、博白┃3┃3554302┃┣━━━━╋━━━━━━━━━━━━━━━━━━━╋━━━━━╋━━━━┫┃百色地区┃百色市、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凌云、田林、隆林、西林┃12┃3524379┃┣━━━━╋━━━━━━━━━━━━━━━━━━━╋━━━━━╋━━━━┫┃钦州地区┃灵山┃1┃1168015┃┣━━━━╋━━━━━━━━━━━━━━━━━━━╋━━━━━╋━━━━┫┃合计┃┃66┃27159844┃┗━━━━┻━━━━━━━━━━━━━━━━━━━┻━━━━━┻━━━━┛附件二1994年广西缺碘地区补用碘油任务分配表┏━━━━━━━━━━━┳━━━━━┳━━━━━┳━━━━━┳━━━━━┓┃\人\项目┃新婚育龄妇┃孕妇任务┃婴幼儿┃┃┃\数\┃┃┃┃合计┃┃单位\\┃女任务人数┃人数┃任务人数┃┃┣━━━━━━━━━━━╋━━━━━╋━━━━━╋━━━━━╋━━━━━┫┃南宁市┃3361┃9271┃8112┃20743┃┣━━━━━━━━━━━╋━━━━━╋━━━━━╋━━━━━╋━━━━━┫┃柳州市┃4577┃12627┃11049┃28253┃┣━━━━━━━━━━━╋━━━━━╋━━━━━╋━━━━━╋━━━━━┫┃桂林市┃3931┃10843┃9488┃24262┃┣━━━━━━━━━━━╋━━━━━╋━━━━━╋━━━━━╋━━━━━┫┃梧州市┃3189┃8797┃7697┃19682┃┣━━━━━━━━━━━╋━━━━━╋━━━━━╋━━━━━╋━━━━━┫┃防城港市┃3625┃9999┃8749┃22373┃┣━━━━━━━━━━━╋━━━━━╋━━━━━╋━━━━━╋━━━━━┫┃南宁地区┃12597┃34750┃30406┃77753┃┣━━━━━━━━━━━╋━━━━━╋━━━━━╋━━━━━╋━━━━━┫┃柳州地区┃19611┃54099┃47337┃121047┃┣━━━━━━━━━━━╋━━━━━╋━━━━━╋━━━━━╋━━━━━┫┃桂林地区┃10155┃50083┃43823┃112061┃┣━━━━━━━━━━━╋━━━━━╋━━━━━╋━━━━━╋━━━━━┫┃梧州地区┃12515┃34525┃30209┃77249┃┣━━━━━━━━━━━╋━━━━━╋━━━━━╋━━━━━╋━━━━━┫┃河池地区┃19412┃53552┃46858┃119822┃┣━━━━━━━━━━━╋━━━━━╋━━━━━╋━━━━━╋━━━━━┫┃玉林地区┃18975┃52346┃45803┃117124┃┣━━━━━━━━━━━╋━━━━━╋━━━━━╋━━━━━╋━━━━━┫┃百色地区┃18816┃51906┃45417┃116139┃┣━━━━━━━━━━━╋━━━━━╋━━━━━╋━━━━━╋━━━━━┫┃钦州地区┃6236┃17202┃15052┃38490┃┣━━━━━━━━━━━╋━━━━━╋━━━━━╋━━━━━╋━━━━━┫┃合计┃145000┃400000┃350000┃895000┃┗━━━━━━━━━━━┻━━━━━┻━━━━━┻━━━━━┻━━━━━┛附件三补用碘油登记卡新婚育龄妇女服碘油登记卡新婚育龄妇女服碘油登记卡新婚育龄妇女服碘油登记卡┏━━━━━━━━━┓┏━━━━━━━━━┓┏━━━━━━━━━┓┃姓民┃┃姓民┃┃姓民┃┃名族┃┃名族┃┃名族┃┣━━━━━━━━━┫┣━━━━━━━━━┫┣━━━━━━━━━┫┃出生┃┃出生┃┃出生┃┃日期┃一┃日期┃二┃日期┃三┣━━━━━━━━━┫┣━━━━━━━━━┫┣━━━━━━━━━┫┃家庭住址省┃存┃家庭住址省┃报┃家庭住址省┃交┣━━━━━━━━━┫┣━━━━━━━━━┫县┣━━━━━━━━━┫服┃地区县┃┃地区县┃康┃地区县┃药┣━━━━━━━━━┫┣━━━━━━━━━┫复┣━━━━━━━━━┫者┃乡(镇,街)村┃根┃乡(镇,街)村┃办┃乡(镇,街)村┃保┣━━━━━━━━━┫┣━━━━━━━━━┫┣━━━━━━━━━┫存┃服碘油┃┃服碘油┃┃服碘油┃┃日期┃┃日期┃┃日期┃┣━━━━━━━━━┫┣━━━━━━━━━┫┣━━━━━━━━━┫┃碘油剂量mg┃┃碘油剂量mg┃┃碘油剂量mg┃┣━━━━━━━━━┫┣━━━━━━━━━┫┣━━━━━━━━━┫┃发碘油者姓名:┃┃发碘油者姓名:┃┃发碘油者姓名:┃┗━━━━━━━━━┛┗━━━━━━━━━┛┗━━━━━━━━━┛孕妇服碘油登记卡孕妇服碘油登记卡孕妇服碘油登记卡┏━━━━━━━━━┓┏━━━━━━━━━┓┏━━━━━━━━━┓┃姓名民族┃┃姓名民族┃┃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出生年月┃┃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省┃┃家庭住址省┃┃家庭住址省┃┣━━━━━━━━━┫┣━━━━━━━━━┫┣━━━━━━━━━┫┃地区县┃一┃地区县┃二┃地区县┃三┣━━━━━━━━━┫┣━━━━━━━━━┫┣━━━━━━━━━┫┃乡(镇,街)村┃┃乡(镇,街)村┃报┃乡(镇,街)村┃交┣━━━━━━━━━┫存┣━━━━━━━━━┫县┣━━━━━━━━━┫服┃受孕前剂┃┃受孕前剂┃康┃受孕前剂┃药┃六个月内┃┃六个月内┃复┃六个月内┃者┃服碘油日期量mg┃根┃服碘油日期量mg┃办┃服碘油日期量mg┃保┣━━━━━━━━━┫┣━━━━━━━━━┫┣━━━━━━━━━┫存┃怀孕日期胎次┃┃怀孕日期胎次┃┃怀孕日期胎次┃┣━━━━━━━━━┫┣━━━━━━━━━┫┣━━━━━━━━━┫┃孕期服剂┃┃孕期服剂┃┃孕期服剂┃┃碘油日期量mg┃┃碘油日期量mg┃┃碘油日期量mg┃┣━━━━━━━━━┫┣━━━━━━━━━┫┣━━━━━━━━━┫┃发碘油者姓名:┃┃发碘油者姓名:┃┃发碘油者姓名:┃┗━━━━━━━━━┛┗━━━━━━━━━┛┗━━━━━━━━━┛婴幼儿补碘油登记卡婴幼儿补碘油登记卡婴幼儿补碘油登记卡┏━━━━━━━━━┓┏━━━━━━━━━┓┏━━━━━━━━━┓┃母亲姓名民族┃┃母亲姓名民族┃┃母亲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出生年月┃┃出生年月┃┣━━━━━━━━━┫┣━━━━━━━━━┫┣━━━━━━━━━┫┃母亲结婚剂┃┃母亲结婚剂┃┃母亲结婚剂┃┃服碘油日期量mg┃┃服碘油日期量mg┃┃服碘油日期量mg┃┣━━━━━━━━━┫┣━━━━━━━━━┫┣━━━━━━━━━┫┃怀孕日期年月日┃┃怀孕日期年月日┃┃怀孕日期年月日┃┣━━━━━━━━━┫┣━━━━━━━━━┫┣━━━━━━━━━┫┃孕期服剂┃一┃孕期服剂┃二┃孕期服剂┃三┃碘油日期量mg┃┃碘油日期量mg┃┃碘油日期量mg┃┣━━━━━━━━━┫┣━━━━━━━━━┫报┣━━━━━━━━━┫交┃婴幼儿姓名性别┃存┃婴幼儿姓名性别┃县┃婴幼儿姓名性别┃服┣━━━━━━━━━┫┣━━━━━━━━━┫康┣━━━━━━━━━┫药┃婴幼儿民族┃┃婴幼儿民族┃复┃婴幼儿民族┃者┃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办┃出生日期┃保┣━━━━━━━━━┫根┣━━━━━━━━━┫┣━━━━━━━━━┫存┃家庭住址省┃┃家庭住址省┃┃家庭住址省┃┣━━━━━━━━━┫┣━━━━━━━━━┫┣━━━━━━━━━┫┃地区县┃┃地区县┃┃地区县┃┣━━━━━━━━━┫┣━━━━━━━━━┫┣━━━━━━━━━┫┃乡(镇,街)村┃┃乡(镇,街)村┃┃乡(镇,街)村┃┣━━━━━━━━━┫┣━━━━━━━━━┫┣━━━━━━━━━┫┃婴幼儿补剂┃┃婴幼儿补剂┃┃婴幼儿补剂┃┃碘油日期量mg┃┃碘油日期量mg┃┃碘油日期量mg┃┣━━━━━━━━━┫┣━━━━━━━━━┫┣━━━━━━━━━┫┃发碘油者姓名:┃┃发碘油者姓名:┃┃发碘油者姓名:┃┗━━━━━━━━━┛┗━━━━━━━━━┛┗━━━━━━━━━┛附件四特需人群补用碘油统计汇总表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缺碘地区县数┃缺碘地区乡数┃┣━━━━━━━━━━━┳━━━━━━━━━━━╋━━━━━━━━━━━┫┃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0-2岁)┃┣━━━━┳━━━┳━━╋━━━━┳━━━┳━━╋━━━━┳━━━┳━━┫┃缺碘地区┃服碘油┃补碘┃缺碘地区┃服碘油┃补碘┃缺碘地区┃补碘油┃补碘┃┃本年度新┃数┃率┃本年度孕┃数┃率┃本年度婴┃数┃率┃┃婚育龄妇┃┃┃妇数(人)┃┃┃幼儿数┃┃┃┃女数(人)┃(人)┃(%)┃┃(人)┃(%)┃(人)┃(人)┃(%)┃┗━━━━┻━━━┻━━┻━━━━┻━━━┻━━┻━━━━┻━━━┻━━┛填表人:审核人:说明:1、缺碘地区乡数以卫生部审定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年报表中病区乡数为准。2、本年度指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3、孕妇服碘油在怀孕3个月以内进行。4、补碘率=(服碘油数/补碘油对象人数)×100%。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局关于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一九九四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法制局《关于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一九九四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一九九四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报告为使我区的政府规章立法同领导的决策较好地结合,并与国家立法计划相协调,我们遵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本着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突出经济立法,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急用先立,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根据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期间的改变情况和调整要求,编制了自治区一九九四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这个计划执行期间:从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这个计划是在区直有关单位、各地、市、县提出立法项目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论证、协调和综合平衡后编制的。现将计划呈报,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实施。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一九九四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序号名称起草部门送审时间1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试行办法自治区劳动厅已送审2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自治区劳动厅1995.1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劳动厅1994.8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劳动厅已送审5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电视厅1994.86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自治区体委1995.47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自治区水电厅1995.1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自治区地矿局1994.1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司法厅1994.12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民委1995.31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民委1995.41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自治区公安厅1995.2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公安厅1994.1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公安厅1994.1015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1995.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自治区民政厅1995.217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评估暂行办法自治区建委1994.111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自治区建委1994.12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建委1994.92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建监察规定自治区建委1994.921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已送审2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物拍卖暂行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已送审2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1995.224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动发展侨属企业优惠办法自治区侨办已送审25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利电办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电力局已送审对已列入1993年立法计划未完成的项目,1994年应继续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通知
-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到1993年底止,全区共有消费品市场2593个,生产资料市场37个,生产要素市场36个。这就优化资源配置,搞活流通,促进生产,扩大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方便人民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市场发展水平不平衡,市场发育不足,市场规范化程度不够高,与中央关于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区市场体系,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培育和发展我区市场体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从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快各类市场建设,尽快形成适应广西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兴办社会需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市场。(二)开放各类市场,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经营,做到物畅其流,公平竞争。(三)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以及社会分工的程度来确定,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协调发展。(四)贯彻“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通过独资、集资、联资、股份等形式,广开市场建设资金的渠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二、建立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主要目标当前我区建立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在进一步发展商品市场的基础上,着重培育和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加强和改善监督管理,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一)进一步发展消费品市场。在巩固和发展城乡集贸市场的基础上,重点在自治区直辖的六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县(市),以及重要商品的产地、销地或集散地,根据条件和需要新建和扩建一批农副产品及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或大型综合集散市场;大力发展大宗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的多层次批发市场;贫困地区加快集贸市场建设的进程,建设原材料和工业品专业市场;农副土特产品集中产区或销地,建设农副土特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二)抓紧建设生产资料市场。自治区直辖的六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市,建设综合性的生产资料贸易中心,并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建设煤炭、石油、汽车、建材、有色金属、机床、电器设备等专业生产资料市场。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快的县,应培育和发展能源、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市场。(三)加快建设生产要素市场。1、金融市场方面,由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牵头,在南宁抓紧建设起现代化的资金拆借中心,外汇调剂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中心,力争设立外资银行机构。在自治区直辖的六市和条件较好的县(市),培育股票市场,健全证券管理和交易网络;发展债券市场,改变建设资金过多压在银行信贷上的不合理现象;发展投资市场,引导各种基金投放到重点建设项目上来。逐步实现我区经济建设资金的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2、劳动力市场方面,由自治区劳动和人事部门牵头,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分别培育和发展不同层次结构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改变传统的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方式,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全区范围内尽快形成职能完善、机制健全、法规配套、信息灵敏、指导及时、服务周到的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劳动力市场体系,尽快与区外、境外的劳动力市场衔接运行。3、房地产市场方面,由自治区建委牵头,在全区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层多级的、可调控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在坚持政府垄断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前提下,适当放开房地产二级市场,全面放开房地产三级市场。加快完善以招标、拍卖为主要形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转让制度,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出售、转让、租赁、抵押、赠与、继承等法规和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各地根据不同情况,逐步放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壮大房地产集团,增强市场主体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控制住房用地价格,重点发展中低档商品房,以适应群众购买力,促进城镇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积极而有计划地利用外资,促进房地产开发。4、技术市场方面,各地要建立和健全技术合同仲裁和无形资产评估等机构,完善同级科委主管的技术市场组织管理机构,保证技术市场的正常运行。各地、市要加快建设促进技术商品转化的技术开发中心、工业新产品展销中心、科技贸易中心、科技信息中心、科技博览馆、技术经纪人活动事务所等一批有影响的技术交易网络型的场所。各县要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多层次的科技信息、咨询、技术开发、经营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农村技术市场和科技服务体系。5、信息市场方面,由自治区计委、科委牵头,在南宁建立功能齐全、信息面宽、使用现代化处理技术的多学科综合信息中心;各地、市、县要尽快建立本地与外地、政府与部门、市场与企业的信息网络。加快信息商品化、市场化的步伐,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发展包括经济、科技、人才等多种行业、专业的信息市场。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快广告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健全广告信息传播和服务体系。(四)积极建设以文化市场为主体的特种市场。各地、市、县要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逐步建立各种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内容丰富的文化娱乐中心市场,在乡镇建立相应的网点,逐步向农村圩场拓展,丰富和活跃广大城乡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要重视建设书报刊、音像制品、美术、文物等市场。在建设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特种市场的同时,各地、市、县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发展旅游市场、酒店业等服务型市场。各地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中,要加强市场制度和法规建设,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要进一步搞好价格改革,发挥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中的关键作用。三、加快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一)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市场建设资金。1、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增加一定的信贷资金,专项用于市场建设。2、各地每年要从市场收取的地方税和规费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市场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征收的市场管理费扣除必要的开支和按规定上交外,主要用于市场建设。3、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把市场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适应支持。4、承办市场的单位,要从自有资金中划出一部分用于市场建设。5、可用股份制办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6、大中型市场建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委托证券发行机构向社会发行市场建设债券。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和有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参与市场建设投资和参股。7、每年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提取10%,用于城镇集贸市场建设。8、贫困地区,经自治区扶贫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使用部分扶贫、支边资金建市场。9、积极引进外资,利用外资建设市场。(二)大力支持投资兴办市场。对投资兴办市场的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税收;对固定资产折旧可在折旧率的基础上,加速折旧20%-25%;新增加的折旧基金可用于还市场建设贷款;主办市场的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向进场交易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市场服务费;市场建设征用土地,五年之内,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回建费、搬迁费、土地管理费外,其余各种规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对市场建设征收的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建设附加费和市镇公用、环卫、园林设施配套费,经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免征或适当减少。四、努力构建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必须努力构建与其相关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要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国有工业企业自觉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壮大和发展。国有商业、粮食、物资、外贸流通企业和供销社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在完善和发展批发市场中发挥主导作用。要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增强市场体系的活力。五、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要鼓励和支持各类经纪人活动。在自治区直辖六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成立经纪人公司;在各县(市)成立经纪人事务所。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育中介人才。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成立自治区中介人才培训中心。经纪人经考试考核合格,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要根据不同情况,发展和完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以及公证、仲裁、计量、质量检验认证、信息咨询、资产和资信评估等机构,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由主管部门指导他们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要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以提高市场运行的质量。六、加强对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分工一名政府领导专管,统筹协调和指导当地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支持市场体系建设。计划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市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城建部门要把市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选点、定点和设计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解决市场用地问题;金融、财政、交通、建设、电力等部门要配合解决好资金、通路、通水、通电等问题;体改委、经委、科委、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为培育和发展市场提供服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对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兴办市场实行三级政府审批制度。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新建的各类市场,都要由开办者提出申请报告,并附可行性论证、市场组建方案等材料,上报政府审批。凡新建全区性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和大型批发市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新建区域性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和中型批发市场,由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政府审批;新建农副产品、工业品、小商品零售和小型批发市场,由县(市)政府审批。此外,需要另报审批的期货、金融、文化、人才等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报批。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市场建设规划。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于1993年6月27日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47号),决定从1993年9月开始,对全国第三产业进行一次普查。7月28日,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电话会议,邹家华副总理作了动员报告,国家统计局局长、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协调小组副组长张塞作了具体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47号文以及7月28日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现就开展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这次普查的范围是从事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包括专门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如商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咨询、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单位和行政机关、部队等;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企业中附属的第三产业单位;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户。普查年度为1991年和1992年。普查的内容包括:反映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的指标,如单位数量、从业人员等;反映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指标,如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成本费用、销售税金、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支净额、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专项基金收支等;反映第三产业实物资产情况的指标,如固定资产原值、库存总值等;反映第三产业重点行业业务活动的指标,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等。二、普查工作时间根据国务院要求,这次普查工作从1993年开始,199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三、成立自治区第三产业普查协调机构为了保证这次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计委牵头,自治区统计局、经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税务局等单位参加的自治区第三产业普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小组负责审定普查方案和组织普查等工作,协调并处理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员主要从自治区统计局抽调,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协助工作(普查协调机构和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市、县要相应成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这项工作,并请各地、市、县于1993年9月7日前将第三产业普查协调小组成员、普查办公室负责人名单以及办公地点、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函告自治区第三产业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四、普查工作的具体部署和安排自治区第三产业普查协调小组成立后,将根据国家的具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制定《广西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行动方案》(另文下发)。各地、市、县,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五、普查经费问题这次普查工作主要是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统计资料,因此,普查经费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地、市、县财政负担。普查经费的具体数额,由各级第三产业普查协调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六、建立普查制度国务院要求,从1993年起,每10年对第三产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其间第5年,对重点行业进行一次统计调查。各地、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此要求建立和完善普查制度。这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是继全国人口普查和工业普查之后又一次国情国力的重大调查,涉及面广、门类庞杂、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为第三产业普查创造人、财、物等方面的必要的条件,抓紧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积极配合,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统计、财务、业务等核算资料,确保全区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和计征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开征的一项教育税费,也是农村教育经费的一条重要来源渠道。为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到足额征收,操作规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位主要领导,组织税务、财政、教育、工商、粮食等部门的同志专门负责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按各地确定的比例,在征收农业税时一并征收。三、除上述办法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辅之以下的征收办法:(一)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纳入农民合理负担收费项目,由县、乡政府按当地确定的比例组织征收。(二)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纳入农民合理负担收费项目,作为农民负担收费卡的一个内容,有子女上学的农户,由县人民政府下文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春秋两季入学时按规定收取;没有子女上学的农户,由乡、村组织征收。四、上述征收办法,在一个乡(镇)只能采取其中一种。五、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应按当年农户家庭实际人口计算。六、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县(市)必须设立统一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帐号,使用由县(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收据。各地要加强对此项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杜绝贪污、浪费、抢欠、挪用的现象发生。
-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文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体系,把我区的物价上涨幅度控制在各方面可承受的范围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各种经济手段平抑市场物价(一)加快生产和流通发展,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切实加强农业生产,尤其是城市的副食品生产。对发展粮食及副食品的现行有效政策措施一定要稳定。对日用工业品中的短线产品,在资金、电力、运输等方面要优先安排。要进一步发挥国营商业部门在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二)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各地、市已经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的,要充分发挥作用;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市要尽快建立起来。粮食风险基金,自治区物价、财政、粮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已经安排的财政补贴,不得减少。(三)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通过商品吞吐平抑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向政府提出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的意见。粮食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储备。食油、肉、蛋、糖和其它主要商品,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储备。哪一级储备,费用由哪一级解决。(四)加强价格信息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价格信息服务工作。自治区物价局要在全区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二、采取法律手段,加强对价格的管理(一)严格实施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的价格法规和规章。必须依法开展价格的经常性检查和大检查。对联手提价、压价和拒销等行为要加以制止,防止价格垄断的出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二)重申对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地物价部门要进行检查,对不实行明码标价和实际售价超过明码标价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其它各级人民政府无权制定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要认真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通过规范化管理,促进收费秩序好转。物价、财政部门要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四)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对实行国家定价的基准地价、居民商品住宅价格和建筑取费,要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禁止低价批租土地,高价炒卖商品房。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我区房地产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五)认真执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和“三挂钩”兑现办法以及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规定。要加强对农村用电的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区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三、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一)合理把握价格改革力度。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价格今年内不再提高,已经决定下半年出台的调价项目(包括服务收费项目),如民用燃料、自来水水费、地方办电电价、市内公共交通票价和其它价格等,也要从大局出发,今年内暂不出台。(二)有关部门准备出台的经济改革措施,凡可能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必须会同物价部门共同研究,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物价的冲击。(三)建立和完善对放开价格的调控。对价格管理权限已经下放给企业的重要商品,要建立提价备案制度。提价时,企业须向当地政府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说明提价理由、提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对已经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要建立定期审价制度。(四)加强市场物价监测。物价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监测,分析预测市场物价走势,适时向政府提出调控物价的对策和建议。(五)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把物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物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各部门要支持物价部门开展工作。物价工作必要的经费应予保证。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2006年审计项目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十六日南宁市2006年审计项目计划根据自治区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我市本级2006年审计项目计划。2006年由我市审计机关执行的国家审计项目计划48项。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1项市财政局二、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3项(一)市规划局(二)市建委(三)市国土局三、行业审计2项(自治区计划)(一)市民政局2005年社会福利基金管理情况专项资金审计(二)市部分示范高中财务收支及收费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7项(自治区计划)(一)城市环境项目(2项)1.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城市环境项目南宁市项目办公室2.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二)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3项)1.广西区国营高峰林场2.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3.市林业局(三)爱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项目(1项)市卫生局(四)结核病预防宣传与治疗项目(1项)市卫生局五、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广西高等教育项目审计3项(自治区计划)(一)广西师范学院(二)广西中医学院(三)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六、效益审计7项(一)南宁市部分国有工业企业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长期投资项目情况的效益审计(二)对南宁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效益审计(三)南宁市民政局2001年至2004年社会福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效益审计(四)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2002年至2005年城市绿化建设及管养情况效益审计(五)南宁市琅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的效益审计(六)市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的效益审计(七)县区长经济责任审计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效益审计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16项(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委托,具体项目尚未下达)(一)原邕宁县县长温达勤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二)原城北区区长朱朝霞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待定14项八、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9项(一)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4项1.西明江堤堤路园工程2.江北东堤道路工程3.江北西堤堤防扩建工程4.民生路扩建暨景观亮化工程(二)工程项目在建工程审计5项1.南宁市竹溪大道-民族大道立交桥工程2.江北西堤道路工程3.南宁市罗文大道4.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2号、4号、6号、7号道路5.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1号道路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缓解当前资金紧张状况保证重点资金需要的通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下达后,我区各级政府和金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强化宏观调控,已收到一定效果。但是,由于一九九二年下半年以来,各地通过资金拆借、绕规模贷款投向固定资产较多,最近,又出现全区性的企业存款大幅度下降和部分银行压票、退票或只收不贷的现象,资金供求矛盾显得更加突出,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缓解当前的资金紧张状况,集中资金解决我区经济发展必需的资金投入,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银行存款工作,发挥银行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首先要稳定和保持城乡储蓄存款的增长势头,这是缓解资金紧张的关键。当前,各地要抓住银行上调利率的有利时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储蓄宣传工作;各级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改善服务态度,方便群众存款,有条件的地方,扩大代发工资业务,努力增加资金回笼。下半年是农副产品收购旺季,各地要在不向农民打“白条”的同时,动员农民储蓄。银行要扩大转帐结算业务,积极推广使用大额定期转帐存单,减少现金投放。为扭转企业存款急剧下降局面,各地要帮助、督促企业催收贷款,严格禁止各种非法集资,防止资金“体外循环”。二、加强现金管理,压缩单位库存现金,增加货币回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支持银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不准随意放宽现金管理。银行要加强柜台监督,严格大额提取现金审批制度。除正常的工资支付外,一次性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开户银行专柜审查,凡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支取现金的,不得付现金。企业单位开立的辅助帐户,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付。要重新核定单位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对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对现金收付量大的单位,银行要主动做好上门服务。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手段,争抢单位存款。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三、加强银行结算管理,严格结算纪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支持、协助人民银行加强对结算的领导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保证结算渠道的畅通。各专业银行的备付金率保持在5%以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严格结算纪律,树立全局观念,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随意退票和拒绝受理企业或对方银行的正常结算业务。不得利用银行汇票转嫁资金矛盾和为企业单位套取现金,不得因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乱拉企业多头开户,放松管理和放弃结算监督,不得自行制定结算“土政策”和乱收结算手续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支持银行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任何部门不得违反制度干预正常结算业务。同时,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设立结算举报中心,对违反结算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违犯结算纪律屡查屡犯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四、压缩一般贷款,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资金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下决心支持银行压缩一般贷款,调整好信贷结构,严格按照“五优先”、“五从严”、“八不贷”的信贷政策,扶优限劣。各级银行要根据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勤收勤放,不允许只收不放。具体是:在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收购不打“白条”的同时,贷款要优先用于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任务、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生产支农产品的企业;产品畅销、能较多回笼货币的企业;换汇成本低、出口创汇多的企业;重要能源、原材料生产的企业;拖欠棉花款、产品有销路的棉纺企业。对积极处理积压产品或压缩“三项资金”占用而发生临时亏损的企业,因发展生产、调整产品结构及开发新产品的资金需要,银行也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对经营性亏损没有扭转的企业和产品、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自补流动资金的企业;换汇成本高的出口商品收购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要从严掌握贷款。对不按国家规定乱集资或拿钱去炒地皮、炒股票、做生意的企业;对被主管部门抽走资金或向其他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的企业;对产品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的企业和属于信贷原则“八不贷”的企业,银行不给予贷款。按照以上原则,各级政府对保什么、压什么要开出清单,以利银行把握好资金投向,运筹调度资金,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刀刃上。以能保持我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高速、高效的发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发〔1993〕9号)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了统一部署,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进行了专项治理。各地各部门从上到下,条块结合,以自查自纠为主,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各系统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为贯彻落实中发〔1993〕9号有关刹住乱收费不正之风的精神,便于各地的执行和社会监督,根据自治区党委的部署,决定将清理出来的第一批取消和制止的一百五十七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包括某些地方、单位自定的项目)公布于众,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把狠刹乱收费的不正之风,提高到惩治腐败,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务必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乱收费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委、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那些不认真清理,走过场,边清边犯,顶着不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三、建立群众对乱收费的举报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期内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将继续公布制止的其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第一批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政法系统:1、驾驶员安全教育费2、一般事故处理费3、小事故处理费4、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5、报案费6、犯人保外就医体检考察费7、减刑手续费8、假释考察费9、犯人家属探望服务费10、劳改劳教人员请假误工费11、犯人减刑、假释、送审服务费12、犯人调动押送费13、犯人体检费14、刑满犯人释放服务费15、律师阅卷费16、缓刑考察教育费17、犯人家属集资费18、犯人家属赞助费19、公证加急服务费工商部门:1、个体户教育基金2、新办企业代办费、名称查询费3、计划生育验证费4、办理营业执照加急费5、营业执照副本塑料皮费6、工商户营业执照打印费7、申请开业堪查场地费8、各种申请注册登记表格费9、超越门槛经营管理费10、造林灭荒费11、生猪集中屠宰管理费12、生猪外运管理费13、个体户、企业年检咨询服务费教育系统:1、学校自行集资费2、借支费3、强行收取的赞助费4、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建校费5、补课费6、转学费7、治安费8、强行搭车收取学生人身保险费9、小学生课外书籍订购费10、毕业证验审费11、课桌椅费12、教学(电教)设备费13、教师职称评审费(向学生收取部分)14、中考准考证盖章费15、教师培训费(向学生收取部分)16、学生学籍管理费人事部门:1、在招收、录用、聘用干部中收取的城市增容配套费、农转非费、教育附加费、人编费2、更改工龄收费3、工资审批费4、出国人员政审手续费5、干部调动联系手续费6、干部从企业调入党政机关收费7、确定干部级别费用8、定向录用干部服务费组织部门:1、培养党员入党收费2、到组织部门查阅干部档案收费3、干部政审阅档案费4、学历、工资、工龄证明费5、转移借出档案手续费6、干部档案保管费劳动部门:1、汽车务工管理费2、退休老工人农村子女顶职手续费3、工龄调查审核费4、自然减员审核费5、锅炉转户费6、企业划类费7、更改工龄费8、工资定级费9、转岗费10、工人退休审批盖章费编制部门:1、人编增编手续费2、超编费3、增设新机构调研服务费计划生育系统:1、流动人口计生学习费2、计划外生育证明费3、流动人口已结扎人员管理费4、登门动员费5、学习班旷课迟到费6、设卡验证费民政部门:1、复员退伍军人和志愿兵安置费2、结婚培训费3、社团法人民事责任保证金在结婚登记时,强制搭车的收费:1、募捐福利摸奖费2、助残费3、档案管理费4、结婚纪念章费5、婚姻协会会员费6、养老保险费其他部门利用办理结婚登记强行搭车收费:1、教育基金2、建校费3、婚后子女教育费4、夫妻恩爱保险费5、儿童六种传染病预防保险合同书费6、家庭财产保险费7、银婚保险费8、金婚保险费9、房屋保险费10、计划生育协议公证费11、准生证费12、预收放环押金13、计生保证金14、生二胎保证金15、乡镇户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抵押金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费16、婚前体检费17、健康保健费18、造林灭荒费19、核对结婚年龄加盖公章收费20、结婚办理公证费交通系统:1、营运证管理费2、进站押金3、货运服务站强行服务收费4、占用公路水沟办理费5、年审资格手续咨询服务费6、入车队费铁路系统:1、卧铺预约费2、卧铺查询费3、预留卧铺车厢服务费4、出租超员凳费5、生活包裹服务费6、风险金7、选车费8、快运费9、取运货单劳务费10、治安卫生费11、港区技术咨询费12、货物运输咨询费13、代结运杂费手续费14、计划要车违约金15、计划外装车服务费16、装车技术指导费17、变更卸车地点收费18、人员、车进入货物安全管理费邮电系统:1、夜间服务费2、加装国内长途直拨开户费3、修理电话开机费4、包件占地费5、国际平常函件挂号处理费6、装移机勘察费7、超标准装机手续费8、电报挂号选号费9、新装电话改制费林业系统:1、木材砍伐增补指标费2、县、乡企业管理费3、林业市场建设费4、检尺费5、木材市场管理费6、用材林承包费7、转口运输证手续费8、乡镇政府集资办学费9、村公所出证明费10、灭荒和“四旁”绿化造林摊派费11、已分配木材指标收取的咨询费12、林管站摩托车油费土地系统:1、土地申报登记费(农村部分)2、农村宅基地建设费
-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的公告
-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和完善民政工作新的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和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民政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讲文明,树新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推动“三严四自”工程深入开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自治区民政厅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现公告如下:一、优抚双拥服务服务对象:区直机关、地市县民政局(双拥办)、优抚事业单位和现役军人、烈属、军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服务内容:拟定本区优待抚恤政策、法规,确保双拥模范城(县)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5%、非双拥模范城(县)达到70%。督促各地落实抚恤优待政策,依法保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审核各地报批的评残追烈材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最迟不超过5天。审核办理区直机关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手续齐备的,及时审批。指导各地优抚事业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全区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推荐全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个人。二、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服务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内容:拟定本区安置政策、法规。为军休干部、转业志愿兵、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干部办理安置接收手续,审批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时限不超过20天。编制申报军休经费和伤残军人接收安置经费分配方案,及时送审批。审报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及编制,制定服务措施和规章制度。接受安置对象的咨询。三、救灾救济服务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灾民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救助对象。服务内容:拟定救济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编制救灾工作计划和救灾款预算及全区灾情报告;组织推进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实施,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调查研究、协调指导农村五保供养的落实、特困户的救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及我区农村养老保险投保对象。服务内容:拟定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方案、办法。随时为基层提供统一的表、单、卡、册。指导、监督各地搞好保险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为基层培训业务骨干。接受基层干部、经办单位、投保人的咨询。五、社会福利服务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福利事业单位、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和有困难的居民群众。服务内容:拟定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的兴建和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举办福利事业。通过全区各级各类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为“三无”孤老残幼、精神病人及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收(托)养、医疗、康复、教育及便民利民等服务。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六、基层政权建设服务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大城乡基层干部。服务内容:拟定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审核有关基层政权建设材料,限30日内实地核实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规范化建设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培训乡镇、村(居)委会干部;组织评比表彰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接受基层干部的咨询。七、区划地名服务服务对象:各地区行署、市、县、区和乡镇政府。服务内容:拟定本区区划地名政策法规。承办乡镇(含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更名、撤销和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30日内完成实地考察、调研、论证和资料收集工作后,1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调处地市之间的县市界争议,如发生紧急情况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赶往边界争议现场,2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提出仲裁或调解意见。组织和指导市、县、区做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工作,审核勘界成果,报区政府审批。办理政府交办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提供区划地名咨询服务。八、社团登记管理服务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全区性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服务内容:拟定本区社团管理政策、法规,依法对全区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全区性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受理期限不超过30日。审批全区性社团编制。依法对社团实施年检,查处非法社团和社团违法活动,维护社团合法权益。承办地市社团申请行政复议,在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九、社会事务服务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涉外收养的当事人、殡葬事业单位、收容遣送站、安置林场。服务内容:拟定全区婚姻管理、收养登记、殡葬、公墓、收容遣送及安置等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负责宣传和监督实施。依法办理涉外收养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的当日给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对申请解除收养登记关系的当事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解除收养证》。为基层民政局提供空白婚姻证件和收养证件,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审查经营性公墓有关材料,审批和管理全区公墓建设,办理《许可证》,进行年度检查。负责全区婚姻服务介绍机构审批及丧葬用品归口管理。为全区培训婚姻收养登记业务骨干,承办地市婚姻收养登记行政复议,在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十、社会福利生产服务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区内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内容:审查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材料,符合成立条件的,给予审批,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审查社会福利企业情况,承办社会福利企业年检,2日内作出结论。帮助社会福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组织评审、申报社会福利企业技改项目和贴息贷款,为社会福利企业培训和引进人才,提供科技、经济信息,接受有关优惠政策咨询2日内答复。为确保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地开展,自治区民政厅成立领导小组,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厅机关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的决定》,制定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管理规定》,各处室制定了实施细则,同时成立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机构,制定监督检查措施和奖惩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投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监督投诉箱设在南宁市民主路49号区民政厅大门内右侧。监督投诉电话:2825452。特此公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今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第一年。根据国发〔1998〕15号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今年我区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及时调整粮食定购任务目前,我区部分地方的粮食定购任务偏重,部分农户完成定购任务有困难。根据我区定购粮用途的实际需要,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自治区决定今年再调减我区粮食定购任务1.5亿公斤,调减后全区粮食定购任务为6.6亿公斤,各地、市的粮食定购任务也作相应调减(详见附件一)。调减的主要对象是:贫困地区、非产粮区和产粮区中人均承包土地较少的农户。各地、市要及时把调减指标落实到县(市),县(市)要尽快将调减指标合理分解到农户,并确保粮食定购任务完成。二、及早公布粮食收购价格根据国发〔1998〕15号有关粮食定价的原则和《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8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计电〔98〕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及毗邻省定价的情况,自治区决定对1998年度我区粮食的收购价格由自治区统一确定粮食收购基准价:早籼稻定购价每50公斤60元,保护价每50公斤55元;晚籼稻定购价70元,保护价60元(详见附件二)。在自治区确定的基准价基础上,允许地、市上下浮动5%,浮动的权责在地、市,具体浮动水平由地、市决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市要及早向农民公布今年的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三、调整粮食储备规模根据国家关于储备粮规模的要求和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决定将我区的粮食储备规模调整为9亿公斤,实行分级储备,其中自治区级储备4.5亿公斤,地、市、县储备4.5亿公斤(详见附件三)。各地、市要及时落实县(市)储备粮规模,报自治区备案,并按调整后的储备规模储足,储备粮的粮权,哪一级储备,粮权属哪一级政府。储备粮的费用,哪一级储备,由哪一级承担。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粮食收购的各项政策(一)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最近,国务院发布了《粮食收购条例》,各地、市、县要认真学习,严格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按《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加惩处。(二)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张榜公布粮食各品种、各等级的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对农民交售的粮食,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即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不得拖欠。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任何税、费。对违反者要按《粮食收购条例》严肃处理。公粮任务允许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交实物,也可交代金。公粮交代金的,按当地定购价折收;公粮交实物的,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结算价格按当地同品种的定购价格结算。定购粮不允许收差价。鼓励农户用优质谷顶交定购粮任务。(三)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粮食收购资金,各地、市、县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根据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补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规定粮食企业每年向财政上交利润,今年已定的必须立即取消,以后绝不允许再发生。粮食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必须及时、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监管,对低价亏本售粮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要停止贷款并坚决查处。由此发生收购资金不足和给农民“打白条”的,由当地政府和粮食收储企业承担责任,限期补足和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粮食收购工作事关大局,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仓容紧缺是今年粮食入库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入库仓容准备工作,督促国有粮食部门要用好已下拨的修租仓资金,按不低于自治区要求的匹配比例,及时落实修仓租仓配套资金,抢修抢建粮食仓库。要充分利用社会闲置的仓储设施,抓紧腾仓并库,扩大收储能力,确保粮食收购所需仓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粮食收购过程中的问题,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把粮食收购工作做好。附件:一、1998年度各地市定购粮调减任务分配表二、1998年度粮食收购价格基准价表三、粮食储备规模分配表附件一:1998年度各地市定购粮调减任务分配表贸易粮:万公斤---------------------------------------|1997年度|||地市|-------------|调减|调减后|定购粮|定购任务|公粮|定购任务|定购任务|销售----|------|------|------|------|------全区|81000|30000|15000|66000|66000----|------|------|------|------|------桂林地区|10095|2970|2020|8075|8075----|------|------|------|------|------柳州地区|6595|2530|1490|5105|5105----|------|------|------|------|------南宁地区|10100|3905|1980|8120|8120----|------|------|------|------|------贺州地区|4045|1480|400|3645|3645----|------|------|------|------|------百色地区|3220|1435|940|2280|2280----|------|------|------|------|------河池地区|3170|1740|750|2420|2420----|------|------|------|------|------南宁市|5590|1765|1450|4140|4140----|------|------|------|------|------柳州市|1890|855|60|1830|1830----|------|------|------|------|------桂林市|1940|530|450|1490|1490----|------|------|------|------|------梧州市|5405|1950|200|5205|5205----|------|------|------|------|------玉林市|11410|4155|1800|9610|9610----|------|------|------|------|------贵港市|8820|3200|2000|6820|6820----|------|------|------|------|------钦州市|7370|2480|1100|6270|6270----|------|------|------|------|------北海市|1530|665|300|1230|1230----|------|------|------|------|------防城港市|820|340|60|760|760----|------|------|------|------|------制种减免|-1000|||-1000|-1000---------------------------------------附件二:1998年度粮食收购价格基准价表单位:元/50公斤、原粮----------------------------------||基准价||品种|-----------------------|||定购价|保护价||--------|---------------|-------||早籼稻|60|55||--------|---------------|-------||晚籼稻|70|60||--------|---------------|-------||玉米|65|60||--------|---------------|-------||早优质稻|60×(1+20-30%)|||--------|---------------|-------||晚优质稻|70×(1+15-20%)|||--------|-----------------------||中籼稻|按在早籼稻收购价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定价|----------------------------------附件三:粮食储备规模分配表单位:贸易粮、万公斤------------------------------|单位|数量||-------------|--------------||全区|90000||-------------|--------------||其中:自治区级|45000||-------------|--------------||地、市、县级|45000||-------------|--------------||桂林地区|2500||-------------|--------------||柳州地区|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桂发〔1997〕26号)精神,为按时完成我区各类非农业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的清查任务,妥善处理好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14日我区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一、未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一律要撤除,撤除后其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依法征用并开发利用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项目用地依法加强管理。已经依法征用但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属耕地的要在土地管理部门的主持下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继续耕种,当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收回;未依法征用但已圈占又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要退回原土地所有者。已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要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管理,未开发利用的土地按上述办法处理。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个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如不违反城市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可以作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理,没收后由当地政府作价优先卖给被没收者;非法占地作临时用地的(包括作场地、非永久性屋地、建窑、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用地),按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凡不违反城乡建设规划允许保留的建筑物或者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经处罚后,要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凡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严格处理。对处以罚款的项目,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5%计罚;不能按建设工程总造价计罚的,则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罚。三、超越批准权限或者化整为零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的,其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无效,要依法补办手续;补办手续时,要补齐所需附件材料,非法批准的机关要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处理。四、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的,其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无效;非法批准的土地按非法占地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处理。非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或盖章)确认的征地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非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非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都应重新依法补签合同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五、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未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经过清查核实,对有能力开发建设的,限期在1997年10月底前交纳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允许继续使用土地;对无力开发建设和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出让方)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的,如土地使用者有一定的能力开发建设,也可视其交款数额,按照出让合同协商的地价,划定相应的土地面积,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的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六、土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未按出让合同或划拨批文规定的项目进行建设,擅自改变整个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解除出让合同或撤销划拨批文,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未经批准,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出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第55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进入市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4〕30号)规定处理。国营农林场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林建设的,属非法用地,也要按上述原则处理,处理后允许补办有关用地手续。七、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没有进行开发建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批准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征收每平方米1-3元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经核实如有能力开发仍需使用土地的,收取土地闲置费和交纳完土地出让金后,允许继续使用土地,限期动工建设。八、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处以罚款的,按相当于非法所得的10-50%标准执行;对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罚后,责令其依法补办土地权属变更手续。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根据情节按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后,责令其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十、已经依法征用了土地,但未按规定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的,要限于1997年10月底前付清,逾期不付清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十一、关于自治区下放土地审批权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一)1992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的指示,先后发文下放部分土地审批权,具体是:1、1992年7月25日下发《关于批转玉林地区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验收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2〕29号),明确该地区行署土地审批权为:耕地500亩以下(含鱼塘、菜地),非耕地2000亩以下。2、1992年7月26日下发《关于批转柳州市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2〕30号),明确该市政府土地审批权为:耕地5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3、1992年7月28日下发《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2〕31号),明确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政府的土地审批权为:耕地50亩(含鱼塘、菜地)、非耕地1000亩以内。4、1992年10月1日下发《关于批转百色地区右江河谷经济开发带开发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2〕37号),明确该地区行署的土地审批权为:耕地300亩以下(含鱼塘、菜地)和非耕地2000亩以下。但此批准权只限于右江河谷经济开发带(包括百色市、田阳县、田东县和平果县)。5、1992年9月30日下发《关于批转河池地区红水河以水电为主的综合开发带开发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2〕40号),明确该地区行署土地审批权为:耕地300亩和非耕地2000亩以下。6、1992年6月4日下发《关于颁发〈广西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2〕43号)规定:经济开发区经统一开发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原属地、市和自治区审批的,委托市、县政府出让、划拨给用地单位后,再按审批权限上报地、市或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993年11月23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精神,下发了《关于重申各地市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发〔1993〕32号),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原委托地、市的土地审批权立即停止执行,不再委托地、市审批土地。各地区行署、地级市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一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情况,对此问题的处理是: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下放部分土地审批权文件下发之日起至1993年11月22日止,各地区、地级市按照文件所明确的审批权审批土地的,一律予以认可,不作为越权审批土地处理。对在该期间使用了土地而未办理手续的,不准再按当时的审批权限为其补办手续。(二)关于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处理。1984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北海市对外开放的需要,下发了《关于同意放宽北海市(含防城港区)征地权限和农转非问题的批复》(桂政函〔1984〕101号)。批复规定:北海市政府可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令,分期分批对土地实行征用,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批,抄报自治区农牧渔业厅。鉴于北海市政府在1984年9月27日之后至1993年11月22日桂发〔1993〕32号文件下发之前,一直是按照101号批复赋予的土地审批权限批地的,因此,对北海市土地审批权的确认是:从1984年9月27日至1993年11月22日期间,该市执行101号批复审批了土地的,予以认可,不作越权批地处理;1993年11月23日以后,该市的土地审批权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执行。凡超越上述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的,按越权批地处理;对在101号批复适用期间使用了土地而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不准再按当时的审批权限为其补办手续。十二、在这次清查中清查出来的问题,总的原则是按照中央11号文件的要求,依法处理,对确有特殊原因需免予处罚的,一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市、县不得擅自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十三、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11号文件和桂发〔1997〕26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清查,严格把关,防止走过场,清查和处理工作务必于1997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后,要对每宗地进行验收,凡达到用地手续合法或者经过处罚后依法补办了手续的,均应由土地所在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结论,发给《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验收合格证》(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十四、本通知仅适用于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14日在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发生的违法用地问题的处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水电厅、物价局、电力局《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的意见(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电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电力局1997年6月18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5〕65号)规定,现将我区地方自建的中小型水电站和火电厂(以下简称:地方自建电厂)的上网及电价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关于上网管理(一)自治区鼓励建设调节性能好,以枯水期电能为主的水电站,自治区主电网将优先允许上网。地方自建的中小型迳流水电站、小火电厂原则上不得上自治区主电网供电。(二)对要求上自治区主电网销售电量的地方自建电厂,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申请,上报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方案,经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单位审查批准,作为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之一。(三)地方自建电厂申请与自治区主电网并网运行的,并网双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具体程序按电力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电政法〔1994〕315号)的规定办。(四)地方自建电厂与自治区主电网并网后,双方必须严格按并网协议进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二、关于电量销售(一)已建成或拟建的地方自建电厂,其电量原则上在电厂所在地方销售消化,执行还本付息电价,其还本付息加价部分原则上由销售消化电量的所在地(市)县分摊。(二)新建的地方自建电厂,如需要上自治区主电网销售其电量并在自治区主电网平摊电价的,在前期工作阶段必须确定上网电量,测算上网电价,并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上网和分摊电价的文件,以及物价部门的电价承诺。(三)凡自治区主电网收购的地方自建电厂电量,按经济方式调度管理。三、关于上网电价问题(一)地方自建电厂的上网电价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电力局、水电厅等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当年电价方案审批,原则按自治区电网电价可能调整的幅度和用电户对电价的可承受能力来核定。必要时,可分步到位,并纳入电网销售电价后实施。(二)地方自建电厂投产后核定的电价与该项目前期测算电价相差幅度不能超过10%,超出部分电价不予审批。(三)上报申请的地方自建电厂上网电价,根据实际合理成本、税金、费用,以及还贷需要提出,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并经当地政府同意,附以下资料报自治区物价局:1、符合审批权限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工程设计的概预算资料;3、工程中标单位承包合同;4、设计变更或突破预算的审批文件;5、竣工验收和决算报告,以及主要原材料、设备用量、价格资料;6、投资借款凭据;7、发电成本、费用等电价测算资料;8、自治区物价局的价格承诺文件;9、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上网和在全网分摊电费的文件。(四)制定上网电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合理投资原则,新建的地方自建电厂在经审批的工程概算范围内,按实际到位并已用于该电厂(包括电厂直接送出工程)建设的投资作为核定电价的投资总额。2、贷款利率水平低于同期国家建贷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高于同期国家建贷利率的按建贷利率计算。3、还贷年限按不低于10年计算,今后国家如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4、还贷资金首先按规定用折旧资金和投产后的税后利润偿还;电厂上缴地、市(县)的所得税及增值税,地、市(县)所得部分应返还电厂用于还贷。5、电厂还清建设贷款后,重新核定上网电价。四、关于上网电量的电费分摊问题地方自建电厂上网电量的销售电价(上网电价加上电网的供电成本、税金、利润和线损)超过自治区主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电费,按照电厂所在地方适当多摊的原则,在自治区主电网平摊。本文下发后,按以上原则对已上自治区主电网平摊电费的地方自建电厂的电价进行一次复核。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努力探索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推动了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地发展。但是,在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着我区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通知》(教成〔1996〕7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保证政府行为到位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实现“两基”,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各地在组织实施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时,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强化依法治教意识,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既要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不要急于求成。近几年来,我区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所形成的经济底子薄、财力不足、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还较低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短期内要大幅度地提高对教育的投入规模是困难的。基础教育投入不足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充分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经济、心理承受能力,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采取措施克服困难,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统筹力度,努力加强基础教育的规范化管理,切实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二、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明确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义务教育的办学原则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坚持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宗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义务教育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办学体制,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资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教育、广泛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努力增加教育投入。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凡是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地方,教师工资收归县财政统筹解决。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分区划片,就近入学,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一律不准办重点校(班),不得以办“示范”的名义办变相的重点校(班)。已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应取消初中入学考试,实行小学毕业生“分区划片,就近入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不仅在经费投入上采取倾斜政策,而且更要注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师资的配备,并辅之以招生办法改革。对这类学校要加强管理,帮助其提高教育质量,以尽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存在的“择校生”问题。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个人捐资助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筹办中小学校。三、严肃纪律,依法治教,切实解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群众关注的若干问题(一)关于借读生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分区划片、就近入学”,确因为就读方便和其他特殊原因,要求到某个学校借读的学生,须持本人原学籍、学校证明、家长单位证明向借读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到意向借读学校入学。借读生应按年度缴纳借读费,借读生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借读费由学生借读的学校收取、管理和全额使用。(二)关于“择校生”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家长应依照国家的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教育培养成本,向学校缴纳学费。现阶段,我区高中仍采取择优录取方式招生,凡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参照考生志愿负责安排就读。面对部分家长、学生强烈的择校需求,各市、县可选择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普通高中,充分挖掘办学潜力,招收考试成绩略低于该校录取分数线的、少量的“择校生”,并严格按照国家教委“限学校、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四限”规定执行。各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校具体情况决定。招收择校生的学校、招生人数,录取分数线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教委备案。各校经批准所招收的“择校生”应按自治区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学期缴交“择校费”。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统一由县(市、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取、管理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三)捐资助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应积极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但必须坚持捐资者自愿的原则,严禁将捐资、赞助同招生入学挂钩。捐资款必须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受,除捐资者特别指定外,各校不得直接收取捐资或赞助款。捐资款原则上主要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捐助人指明特殊用途除外)。(四)农村教育集资问题。各地开展农村教育集资,要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1997〕3号)精神,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坚持依法、自愿、量力、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按规范程序办理。集资款项只能用于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不得作其他用途;坚决制止以教育集资为名向农民乱摊派。(五)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中小学收费工作要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决按国家政策规定、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制度执行。其他部门或学校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有权抵制来自各方面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并向监察部门举报。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登记制度,切实纠正弄虚作假、与“登记证”名不符实的做法。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精神,努力规范农村中小学的收费工作。学校代收费要按自治区规定的范围收取,各中小学不得擅自扩大代收费的范围。学校代收费应遵循“多退少补、及时结算”的原则。有关学生个人的生活、学习、保健等用品,均应由学生本人自行购买,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费代办。学生的团体平安保险、其他社会保险、福利基金等,应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参加。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支持辖区内的学校抵制社会各部门的“搭车”收费。农村教育费附加应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收。凡是政府委托学校代表有子女上学的农户教育费附加的,应逐步改由乡(镇)政府直接向农民征收。农村教育集资不得由学校收取。教育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采用按在校学生人均数额向学生摊派的办法。(六)强化对中小学进校书刊资料的管理。全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包括教科书、练习册、假期作业、教学挂图、音像教材、教学软件、选修教材、教学参考书、教辅资料等),除必备的课本、练习册、假期作业要按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自治区教委审定的用书目录统一进行选订外,其它应由学生自行选购,各部门、学校和个人一律不得要求学生统一征订,学校有权抵制来自各方面硬性摊派的书报、刊物及资料进校。考虑到农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原则上农村中小学宜采用黑白版教材。(七)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中小学生入学附加任何条件(如规定中小学生须凭家庭完成公粮、购粮、优抚粮、统筹粮、水利粮、计生、造林灭荒、缴税等任务的证明入学等)。四、积极鼓励,正确引导,把民办中小学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把社会力量办中小学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范围。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镇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城市群众教育需求较高的地方,应积极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民办中小学校。(二)要严格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审批学校,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举办民办小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初中、高中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者须报自治区教委备案。个别办学确有特色、须跨地市招生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教委审批。与境外机构、个人、港澳台同胞合作举办的民办中小学,需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报经自治区教委审查批准,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无权审批。按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31号)文件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区单独举办以招收本自治区公民为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三)民办中小学必须具备以下办学条件。1、有保证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一定面积的校园和足够的校舍(租赁的要有合同书);2、教学设施和装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经常性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保证;4、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5、办学者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相应合格学历,并有较高的政治、文化、思想素质和管理能力。无论哪种形式的民办学校都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贵族”学校。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准收取高额储备金。(四)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广告(简章)管理。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收费许可证号、办学性质及收费、发证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辞,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招生广告(简章)须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播发。五、保障投入,加强管理,标本兼治,保证基础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一)各级政府必须依法保障对教育的投入,切实实现“三个增长”,保障基础教育办学所必需的经费,同时注意发挥投资效益和倡导勤俭办学;依法维护中小学教师的权益,保障其合理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妥善解决教师的医疗、住房问题,并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二)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财文字〔1997〕23号)精神,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加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末停止划拨资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使用。当年未用完的教育项目资金,要继续用于教育项目。(三)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对本辖区的薄弱学校建设工作要认真规划,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分步实施。同时,要选配好学校领导班子,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严格学校教育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四)以市、县为单位,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既方便学生上学,又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规划效益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可新建、扩建部分学校,撤消、合并部分教学力量薄弱的学校,也可以老校、名校帮带发展中学校,实行联合办学或合作办学。(五)要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和财务审计制度。公办中小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审计、物价部门负责;民办中小学由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审计、物价部门负责。对办学有突出成绩并取得经验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对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的及以营利为目的的,或办学效益很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不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学校,要及时审查,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六)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政府督学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纠正那些不符合规范的办学行为,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六、各地要根据本文精神,对本地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作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和整改。凡是违反国家及上述有关规定的办学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违法者,将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