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广西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方案为摸清全区中小学校舍总体状况,及时、准确地把握校舍安全趋势,规范校舍管理,加强校舍安全防范工作,为校舍建设、维修、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我区中小学校舍的基础数据,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总体目标通过校舍普查及数据处理、分析等一系列工作,查清我区中小学校舍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全区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库,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性决策信息,为制定中长期校舍改造与建设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建立校舍信息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舍统计调查奠定基础。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普查的范围。校舍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全县(市、区)范围内所有教育部门和集体办、民办、其他部门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完全中学、高级中学、职业初中、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舍进行全面调查统计。(二)普查的内容。调查统计的内容包括学校所处地形地貌,选址缺陷;校园占地情况;每一幢校舍的建筑面积、建筑类型、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高度、建设年份、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损情况、抗震设防等级、消防设施、防雷设施、使用情况、安全隐患等。普查数据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30日。详细内容见附件2-1、附件2-2。(三)普查所要填报的表格。中小学校舍普查表格,以学校为填报的基本单位进行设计,并为县、市、自治区设计了汇总表格。填报的普查表格有两种:1.中小学校舍普查基本情况表。此表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填报。2.中小学校舍普查汇总表。此表是对“中小学校舍普查基本情况表”的汇总,以县、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具体内容见附件2-1、附件2-2。四、普查的时间安排与步骤2008年10月25日前,各地成立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10月25-31日,市、县两级布置普查任务,培训普查人员。11月1-11月30日,县级普查及汇总,并上报市级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10日,市级审核汇总,并上报自治区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0-25日,自治区审核汇总,普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五、普查经费中小学校舍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追加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六、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小学校舍普查点多面广、涉及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科学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质量。自治区成立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地震局、气象局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校舍普查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的原则,认真做好校舍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学校及校舍建设计划信息;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校舍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学校及校舍的基本信息,并要求学校做好配合工作,对普查信息负责汇总、分析;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校舍消防设施的完损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普查经费和校舍建设经费;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学校及校舍有关地质灾害信息;建设部门负责校舍安全鉴定,审核校舍的设计、施工等相关信息;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校舍抗洪设防信息;地震部门负责提供校舍所在地抗震设防要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校舍防雷设施的完损情况。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由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作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校舍普查的范围、内容、时间安排与步骤推进整个校舍普查工作。(二)建立普查队伍,落实普查经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相关部门抽调熟悉专业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普查工作组,确保工作时间,要认真抓好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校舍普查工作的需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开展校舍普查提供物质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对校舍普查中涉及的勘探、鉴定等费用给予减免和优惠。(三)科学、规范地开展校舍普查。1.严格普查程序,确保工作质量。校舍普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所有学校的每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逐项检查,详细登记,不留死角。在普查的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及构筑物,要组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危险性和抗震性鉴定。要本着“全面、准确”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填报相关统计报表,不夸大、不漏报或瞒报,确保校舍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突出重点,努力提高校舍普查的效果。各地要在对校舍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排查:一是对危房、超期使用校舍或使用预制楼板,存在结构、设计缺陷等安全隐患的校舍要进行重点排查;二是对学校选址隐患、周边自然环境隐患及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礼堂、食堂、厕所、浴室、围墙、挡土墙等的建筑隐患进行排查;三是对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的防范措施的排查。3.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快进度,确保校舍普查任务按质按量如期完成,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校舍普查的范围和内容,细化校舍普查工作计划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表,明确工作责任,采取领导挂点、分片包干的方式,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单位和责任人。对因组织领导不力,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巩固校舍普查成果,建立校舍安全管理长效机制。1.建立校舍信息数据库。校舍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尽快对校舍普查数据进行分类、清理、汇总,建立校舍信息数据库。每所学校也要建立校舍数据台帐和档案,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加强校舍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方案。今后,要根据校舍的变化,定期对校舍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更新数据库的相关数据。2.严格要求,及时整改,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在普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逐校、逐项、逐栋建立完整的安全排查档案。对于一般性安全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封闭、隔离、停止使用,并尽快拆除。3.做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在普查的基础上,各县要根据现有校舍情况、学校中长期规模、合理布局调整要求以及国家的建设标准,做好每一所学校的建设规划,建立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项目库,为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服务。4.加强校舍的选址、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确保新建校舍质量。(1)扎实做好学校科学选址工作。新建学校在规划前必须进行科学的论证,要请有资质的单位做好校园平面规划,并组织教育、国土、水利、建设、地震等方面的专家对拟选地址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建校址及其校舍选在安全地段。(2)做好新建校舍的勘察、设计工作。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建设设计规范(gbj99-8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工程设计行政许可项目审核,确保新建校舍的设计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确保新建校舍的安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可开工建设。(3)严格施工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任务,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投标制。施工单位要规范施工、文明施工,确保质量。监理、设计单位及建设、教育、消防、地震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标准严把验收关,确保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作业,否则依法给予处罚。建筑施工工地必须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防他人误闯误入,引发安全问题。5.进一步做好校舍安全防范的相关工作。(1)各地教育系统和每所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和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件,防止和减轻事故损失。(2)做好针对地震、洪涝、地质、火灾等灾害的专题安全培训和教育时,各地要注重进行逃生、自救、互救等演练,切实提高师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我保护、相互救助的能力。七、普查表格材料上报程序普查工作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首先由县级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县普查表格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市级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电子版;市一级汇总加盖公章后连同县级普查表格材料一并报自治区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电子版;自治区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附件:1.自治区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1.中小学校舍普查基本情况表2-2.中小学校舍普查汇总表附件1自治区中小学校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李康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吴建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高枫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成员: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郭连科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兰海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周兆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卫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蔡德所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李伟琦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钟国平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郭连科同志兼任。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西分公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在当前的粮食形势下,为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另行下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我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这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自治区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以指导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清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同时,要求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三、明确要求,抓好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在清仓查库的各个阶段,尤其是自查、普查和复查阶段,必须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一)明确清查的范围。清查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定的广西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二)明确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31日24时(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三)明确清查方式。清查分四个阶段:1、自查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库存清查的要求开展自查;2、普查阶段,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中储粮总公司广西各直属库)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3、复查阶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严格复查;4、抽查阶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国家联合检查组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四)明确检查人员及培训。在普查和复查阶段,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对统一抽调的检查人员,将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集中进行专门培训。(五)明确清查结果的汇总和报送。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4月中旬,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报送到各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各市要在2009年4月下旬,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报送到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以便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和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六)明确工作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发生的必要开支,由县、市财政和粮食部门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财政厅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七)明确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对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范围和内容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二)清查方式。清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地)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个阶段。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复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三)检查人员。普查、复查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参加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参加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地)的复查工作。三、进度安排(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库存清查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市(地)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区、市)交叉检验。(五)抽查阶段。2009年5月上中旬,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企业个数每省(区、市)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六)汇总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下旬,省级人民政府向发展改革委提交本地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并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2009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审计署、质检总局、统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的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订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具体工作由粮食局承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中储粮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参加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二)明确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三)严明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四)公开透明。要增强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五)落实经费。各地区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清查结果真实可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主要内容,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二、实施范围自治区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十一五”能源规划及我区“十一五”能源规划目标,在开展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本级资源节约制度、能耗标准评价体系、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资源节约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到2010年实现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十一五”能源规划的节能降耗20%的目标。四、主要措施(一)大力宣传,努力提高节能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问题日益凸显,能源高效率利用不仅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必须面对的问题,也与社会建设的各个层面息息相关。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广泛深入开展学习《条例》、宣传《条例》活动,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节能工作基础。1.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学习活动。首先,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认真开展学习《条例》活动,使节能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公共机构的参与意识。其次,公共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从有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节能的法制意识和表率意识,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多方配合,广泛深入宣传《条例》。负责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要与自治区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在自治区、市、县(区)开展三级联动,分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节能光荣的氛围。各级公共机构要紧密配合,针对《条例》制定的意义、节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节能管理制度、具体节能措施等关键节点,展开重点宣传,扩大宣传效果,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的导向示范作用。(二)加强培训,夯实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和业务基础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条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针对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的用能特点,大力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特别是掌握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等重要内容。要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既要开展普及性培训,又要针对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公共机构推进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三)开展能耗调查,重点建立推行五项基本管理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针对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基础工作薄弱、监督约束不力等问题,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能耗调查。通过调查,摸清能耗情况,采取节能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负责人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水、电、气、煤、油等能耗做全面的核查,评估分析总体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做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基础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2009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公务用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车辆。完善能耗目标考核体系,重点推行五项基本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单位节水、电、气、煤、油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3.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4.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工作相关制度。凡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5.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督制度。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四)统筹协调,科学编制实施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对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委托专业咨询和技术机构的方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2008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规划的制定工作,并于2009年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指导工作,督促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自治区本级公共结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五)认真总结,尽快出台我区《条例》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分析总结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研究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草订《条例》实施办法,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条例》实施办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管理新体制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既统一监督管理,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自治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监督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其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定额;受理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监督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提出年度自治区本级机关节约能源工作安排,组织召开自治区本级机关节约能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监督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日常节能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司法、财政、人事、建设、审计、统计、技术监督、法制等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或兼职)负责。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同时,建立相应奖励制度,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全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印发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初步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对统筹城乡发展、逐步消除贫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但是,与国务院的要求相比,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还存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偏低、部分农村贫困群众没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坚持“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二)工作目标。从2008年1月起,用1年时间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三)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标准有别;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二、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和确定对象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确定,既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又要与其他社会救助等生活性补助政策相衔接,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素质低下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三、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讲究实效。(一)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4个环节。1.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2.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评议或公示后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3.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在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时,要实事求是,认真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从桂政办发〔200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实行分类施保。要充分发挥有限的保障资金的作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根据保障对象贫困程度、致贫原因、劳动力状况等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要给予重点保障,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残傻、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在确定补助标准时,要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对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要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其基本生活;对纳入保障范围的计划生育户,要在原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增加10%的补助金。(三)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保障对象的生活状况,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抓好制度衔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针对没有劳动力或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常年生活贫困的家庭,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针对有劳动力、能够通过劳动增加收入乃至致富的家庭。在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扶贫开发,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充分依靠自身能力脱贫致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现行的优待抚恤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在扶助对象和保障功能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不能相互替代,因此,除传统的农村特困对象定期定量救济外,其他各项政策措施都要保持不变。对享受多重社会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可以选择政策待遇较高一种;对享受一种政策保障待遇后,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然达不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四、建立稳定可靠的保障资金筹措和管理机制(一)建立稳定可靠、合理负担的资金来源机制。按照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应按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50%配套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障每人全年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自治区当年确定的补助数额。(二)建立科学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机制。按照公平、公正、透明以及考核激励、“以奖代补”的原则,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主要因素为当地农村贫困人口数、农村特困户数、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到位率和实际保障人数等)进行测算和分配,并根据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自治区将对各地上年度资金筹集、保障人数、补助水平以及制度建设、规范操作、资金管理、社会化发放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在每年分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安排部分资金,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资金落实、工作效果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机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金融网点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五、切实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一)切实加强基层支撑能力建设。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力量仍然十分薄弱,配备人员少,已不适应当前基层民政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改革,适当调剂人员充实基层民政工作,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有足够的力量。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安排资金,支持各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配足配好计算机终端设备,2008年6月30日前,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计算机联网。同时,自治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使计算机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质量。(三)狠抓各项责任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认真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并定期和不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并就全局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当好参谋;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外出务工,帮助其提高收入;扶贫部门要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资源,组织好结对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开发小型生产自救项目,帮助困难群众脱贫致富;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救助政策,确保困难家庭子女不因贫困失学;卫生部门要制定特殊优惠政策,督促医疗服务机构抓好落实,努力减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医疗负担;人事、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各项工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十一五”后三年(2008年-2010年),全区必须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123项,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米(其中,新开工项目101项,日处理污水346万立方米;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完成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84项,日处理垃圾13330吨(其中,新开工项目73项,日处理垃圾9860吨;续建项目11项,日处理垃圾3470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垃圾收运设施。(一)2008年目标任务2008年底,全区地级市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部分处理率不达标的地级市、所有县级市、县城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的县、国家级园区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二)2009年目标任务2009年底,所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的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都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县级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三)2010年目标任务2010年底,所有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全区城镇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60%,力争达到70%。其中,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南宁、柳州、桂林等3个城市达到85%以上,其它城市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设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共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23项,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米,总投资127.03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101项,日处理污水346万立方米,总投资95.67亿元;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总投资31.36亿元。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1)2008年开工建设部分处理率不达标的地级市、县级市、县城人口1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县、国家级园区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共39项,日处理污水184.3万立方米。(2)2009年开工建设其它处理率不达标的地级市、其它县城及自治区级园区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共59项,日处理污水141.6万立方米。(3)2010年开工建设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桂林市东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北海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共3项,日处理污水20万立方米。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十一五”后三年,我区共有柳州市龙泉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总投资31.36亿元,至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1.74亿元。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1)2008年,建成投产柳州市龙泉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共14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81.2万立方米/日。(2)2009年,建成投产桂林市上窑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桂林市雁山区污水处理工程、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1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32.3万立方米/日。(3)2010年,建成投产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柳州市阳和污水处理工程、梧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和所有县级市、县、国家和自治区级各类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88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272.4万立方米/日。全区污水处理能力达437.7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71%。其中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73.9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81%(其中南宁、柳州、桂林3个城市污水处理率85%);县城污水处理能力163.8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50%。(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共建设城镇垃圾处理设施项目84项,日处理垃圾13329吨,总投资43.35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73项,日处理垃圾9860吨,总投资32.42亿元;续建项目11项,日处理垃圾3469吨,总投资10.93亿元。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1)2008年开工建设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玉林市生活垃圾处理二期工程、来宾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28项,日处理垃圾4295吨,总投资13.92亿元。(2)2009年开工建设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桂林市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百色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二期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45项,日处理垃圾5565吨,总投资18.5亿元。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十一五”后三年,我区共有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桂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工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11项,日处理垃圾3470吨,总投资10.93亿元,至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6.36亿元。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1)2008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桂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工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9项,增加垃圾日处理能力3444吨。(2)2009年,建成投产龙胜县拉麻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阳朔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共10项,增加垃圾处理能力773吨。(3)2010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玉林市生活垃圾处理二期工程以及所有县级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共64项,增加垃圾处理能力8112吨。全区垃圾处理能力达15231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其中设市城市垃圾处理能力8674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1%;县城垃圾处理能力6557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0%。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207项,总投资170.38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8.61亿元,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123项,总投资127.03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2.18亿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84项,总投资43.35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6.43亿元。“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还需投资151.77亿元,初步筹资方案如下:(一)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12亿元;(二)争取中央财政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9亿元;(三)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8亿元;(四)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整合预算内基建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水资源费、环保专项资金、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筹集7亿元;(五)通过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筹集建设资金8亿元;(六)通过调整城市设施配套费增收解决5亿元;(七)其余约102.77亿元资金通过市县财政投入、银行贷款、招商引资和业主自筹解决。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措施(一)落实目标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项目开工、竣工目标要求,将项目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按月分解工作任务,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落实到人。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项目开工、竣工目标实现。(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2008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设计、招投标等工作;2009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计划开工月份前4个月完成初步设计,计划开工月份前1个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工作;2010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设计、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开工前的各项工作。(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项目业主,按照项目竣工目标要求,编制项目月度实施计划,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月度施工计划完成。认真执行施工和设备材料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四)努力落实建设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汇报衔接,努力多争取国家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会同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元/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地级市不低于7元/户·月,县(市)不低于5元/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各市统一将项目对外招商,大力引进社会投资。各市、县财政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其它融资。(五)明确工作职责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自治区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经费,确保正常运转;督促各市县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检查、考核、上报、督办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安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2.各市、县人民政府职责。承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好资金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组织协调工作。市县政府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3.项目业主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项目,主要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涉及财政性资金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六)加强督促检查1.定期开展督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月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进行一次督查,每个月向自治区领导汇报一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各地级市每月至少督查一次,并及时将督查情况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设进展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进度、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各市、县政府要明确市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处理费征收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七)建立奖罚制度。1.建立奖励机制。对完成年度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时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或工程进度缓慢的市、县,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自治区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用于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和先进个人的奖励。2.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市县行政领导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制”。对没有按时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市县,对有关市县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3.实行区域限批。对完不成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项目建成后不运行或运行负荷不达标的市县,将实施区域限批政策。暂停审批该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停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停止安排有关项目的补助资金。附表1:“十一五”后三年广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表附表2:“十一五”后三年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表附表1“十一五”后三年广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表金额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工作计划备注全区合计(123项)日处理污水456.9万立方米12703211218142008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77万立方米/日,县城4.2万立方米/日。2009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15.3万立方米/日,县城17万立方米/日。2010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129.8万立方米/日,县城142.6万立方米/日。2011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23万立方米/日;2012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33万立方米/日;2015年底新增能力:设市城市15万立方米/日-13-序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工作计划备注一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3136581174142008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77万立方米/日,县城4.2万立方米/日。2009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0.3万立方米/日,县城17万立方米/日。2010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12.5万立方米/日1柳州市龙泉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15万立方米2006-20082336414077项目已开工桂价格字[2001]325号批准收费0.50元/立方米,2001年10月起开征2006.82008.62008年竣工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2柳州市阳和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12.5万立方米,配套管网71.4公里2006-20104088611759项目已开工2006.82010.62010年竣工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3柳州市白沙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水收集系统工程新建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日处理污水10万立方米,管线长24.8公里,新建污水提升泵站3座2003-20083576120028项目已开工2003.62008.122008年竣工污水收集系统在2010年前完成-14-序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工作计划备注4柳州市拉堡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配套管网11.3公里2007-2009106891518项目已开工未开征2007.122009.122009年竣工项目所在地为柳江县,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5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新建日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配套管网8.1公里,泵站7座2001-2008121347821项目已开工桂价格字[2005]128号批准收费,0.30元/立方米,2005年12月起开征2001.122008.122008年竣工6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4万立方米,配套管网31.714公里,泵站2座2007-2008137762511项目已开工未开征2007.62008.122008年竣工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7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新建近期处理污水8万立方米/日,污水管网67.85公里,泵站1座2001-20081684913751项目已开工桂价格字[2003]37号批准收费,0.30元/立方米,2003年11月起开征2001.122008.122008年竣工8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10万立方米,配套管网91.2公里2004-20082413812650项目已开工桂价格[2007]219号批准收费,0.32元/立方米,2007年6月开起开征2004.112008.122008年竣工-15-序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工作计划备注9玉林市污水处理厂新建日处理污水10万立方米,配套管网27.4公里2006-2008258997660项目已开工玉市价[2005]208号批准收费,0.30元/立方米,2005年9月起开征2006.112008.122008年竣工10百色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污管网配套一期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3万立方米,配套管网14公里,泵站3座2007-2008159301921项目已开工桂价格[2006]303号批准收费,0.3元/立方米,2007年1月起开征2007.42008.122008年竣工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11贺州市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3万立方米,配套管网12.106公里2007-200895821200项目已开工桂价格[2005]285号批准收费,0.30元/立方米,2007年1月开征2007.122008.112008年竣工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12河池市污水处理一期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一期日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配套污水管网11.854公里,泵站4座2007-2008134211453项目已开工桂价格字[2001]325号批准收费,0.3元/立方米。2007年1月开征2007.62008.122008年竣工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16-序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工作计划备注13来宾市城东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配套管网40.306公里,泵站1座2007-2008155062544项目已开工计划在2008年5月开征2007.82008.122008年竣工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14崇左市江南污水处理一期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1.5万立方米,配套管网4.814公里2007-20088881735项目已开工未开征2007.82008.122008年竣工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15荔浦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3万立方米,配套管网14.9公里,泵站1座2007-200971272400项目已开工桂价格字[2005]430号批准收费,0.30元/立方米,2006年4月起开征2007.12009.032009年3月竣工已安排中央投资补助,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16阳朔污水处理工程改扩建日处理污水2万立方米,首期日处理污水1万立方米,新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道4.7公里2004-200943622186一期工程已竣工投产,二期工程在编初步设计朔价字[2006]22号标准收费,0.50元/立方米,2006年6月开征2004.32009.062009年6月竣工已投产1万立方米/日,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17-序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工作计划备注17桂林市西城污水治理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3万立方米,配套管网16.45公里,泵站3座2004-200885796200项目已开工未开征2004.82008.122009年12月竣工项目所在地为临桂县18灵川污水治理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4万立方米,配套管网13公里2007-200974731800项目已开工桂价格[2005]174号批准收费,0.20元/立方米,未开征2007.82009.122009年12月竣工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19兴安县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3万立方米配套管网9.037公里2004-200954842300项目已开工桂价格[2005]151号批准收费,0.30元/立方米,2005年10月起开征2004.52009.122009年12月竣工已安排中央投资补助,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20陆川县污水处理一期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配套管网13.41公里2007-200985642200项目已开工陆价报[2007]18号批准,收费0.35元/立方米,2007年5月起开征2007.92009.122009年12月竣工已安排中央投资补助,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21隆安县城污水处理一期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1.2万立方米2007-20081183550项目已开工未开征2008.12008.122008年12月竣工-18-序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工作计划备注22梧州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新建日处理污水3万立方米,首期日处理污水3000立方米2007-20094070150项目已开工桂价格字[2005]128号批准收费,0.30元/立方米,2005年12月起开征2007.112009.122009年12月竣工二新开工项目(101项)日处理污水345.9万立方米95666344002009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15万立方米/日。2010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117.3万立方米/日,县城142.6万立方米/日。2011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23万立方米/日。2012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33万立方米/日。2015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15万立方米/日(一)2008年新开工项目(39项)日处理污水184.3万立方米45145722502009年底新增能力:设市城市13万立方米/日,县城2万立方米/日。2010年新增能力:设市城市88.8万立方米/日,县城70.5万立方米/日-19-序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工作计划备注1南宁市埌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扩建日处理污水10万立方米2008-201014000在编可研报告桂价房字[1997]174号批准收费,0.50元/立方米,1997年10月起开征2008.122010.12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招投标,2008年12月开工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2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扩建日处理污水24万立方米2008-201028996可研报告已通过评审桂价房字[1997]174号批准收费,0.50元/立方米,1997年10月起开征2008.102010.122008年9月前完成招投标,2008年10月开工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3桂林市上窑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改扩建日处理污水由3.5万立方米提高到4.5万立方米2008-20091454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桂价格[2005]251号批准收费调整为0.60元/立方米,2005年9月起开征2008.72009.122008年7月底前完成招投标,2008年7月正式开工已安排中央投资补助,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4桂林市雁山区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日处理污水2万立方米,配套管网23.3公里2008-20096483管网已开工建设桂价格[2005]251号批准收费,调整为0.60元/立方米,2005年9月起开征2008.82009.122008年8月底前完成招投标,2008年8月正式开工已安排中央投资补助,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20-序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到2007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同时废止。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自治区外、国外、境外资金)规模,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原则(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高科技、新技术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二、奖励对象(一)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含中直驻桂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中层以上在职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在职领导干部。(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三、奖励条件(一)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区。(二)对引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科技、新技术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社会引资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三)对引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科技、新技术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我区公务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第4号政府令,下同)给予行政奖励。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四、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一)对社会引资者,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0.1-1.5%,分档计算、予以奖励;(二)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嘉奖等奖励。五、奖励资金(一)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二)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不超过外来资金实际进资额2.5%的奖励资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三)引资者对获得的奖励资金依法纳税。六、引资者身份认定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广西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办公室办理引资者登记备案手续。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七、奖励申领程序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以外来资金在项目中的实际投入为依据。在外来资金实际到位后,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如外来资金一次到位,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进帐单及相关材料到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办公室办理申领手续。对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实行联合审验的方式认定,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以人民币计算。如外来资金分期到位,在资金到位达到合同外来资金总额的50%时、或达到500万美元、4000万人民币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分期办理手续,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办理申领手续。(二)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三)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报手续,但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四)在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内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五)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如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单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付。八、奖励工作的管理(一)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对自治区级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人事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商务厅、监察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分局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二)对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要予以追回。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要确保政府奖励的资金来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九、附则由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依据本规定制定招商引资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十、本办法由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投资力度,加强重大项目建设,保持合理投资规模的要求,抓住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中央扩大投资的重大机遇,争取更多的中央投资支持,加快我区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基本原则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土地、林地、环保、规划、建设、水土保持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等工作。各部门要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的方法,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二、下放审批核准权限(一)将原属于自治区审批的申请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易地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沼气建设、退耕还林工程、农村小水电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西部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两所一庭”建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西部廉租房建设等项目的项目审批权限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二)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建设地点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含跨设区的市河流利用开发项目)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项目外,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项目城市规划、用地、林地、环评、水保等审批手续,除国家明文规定必须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外,其它全部下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相关部门审批。(四)授权后,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审批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操作规范,明确项目审批的申报条件、审批标准以及项目审批监管措施等,确保项目审批质量。三、继续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核准从2008年11月起,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牵头),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建设、规划、水利等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参加的项目联合审批核准工作组,实行集中办公,并行办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可研、设计审批和项目核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规划调整、预审和用地审批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审批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等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规划选址、开工许可等审批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工作。四、进一步改进项目咨询评估审查工作(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咨询机构,要按照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要求,建立和实行项目评估咨询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二)项目评估咨询机构要制定评估审查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并张贴于本单位显著位置。在评估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设置与项目评估审查无关的环节,提出与项目评估审查无关的条件。(三)项目评估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后,需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开展评估审查工作。需要项目业主补充材料和编制单位修改的,要一次性告知。在评估审查过程中,原则上只能要求编制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修改一次。(四)评估咨询机构对编制内容和深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附件齐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在正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任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期限内。五、加强指导和规范服务(一)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做好全程指导服务,将办理行政审批所需的申报材料的种类、数量及具体要求以及审批程序、时限等进行公示,帮助督促项目业主尽快完成报批材料和申报工作。相关审批部门不仅要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也要指导、协助项目业主尽快完成报批材料和申报工作,尽可能压缩项目审批申报前的工作时间。(二)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三)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同意的项目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受理审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委托咨询评估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市、县人民武装部:2008年冬季士兵退役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接收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8年11月底开始,到2009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待民政部、总参谋部明确后另行通知。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广西军区各单位、驻桂各部队要深入了解掌握退役士兵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深化我军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正确对待进退去留,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退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我区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当前国家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正确对待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按照规定时间均衡离队。要加强退役士兵运送途中的管理,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确保安全。铁道、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四、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一)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妥善安置。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全面推行自谋职业。转业士官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民政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内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按不低于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的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各级民政安置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任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二)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推动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排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将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和使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施农村人才中长期建设规划,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四)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士兵退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申请易地安置,必须由接收地民政安置主管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呈报表》,逐级报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转业士官档案由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与部队大军区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并给各市下达接收安置任务。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五、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我区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于2009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总体目标。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三)战略措施。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3.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6.建立全区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8.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二、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一)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主要职能。(1)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国界的反拐工作。(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3)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区)的反拐工作。(4)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合作。(5)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2.成员单位。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外事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厅、南宁铁路局、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自治区妇联、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公安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各地区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二)促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实施。推动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1.各地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2.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三、行动措施和责任分工(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1.工作目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实施《行动计划》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2.行动措施。(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区法制办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2)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区公安厅负责,区党委宣传部、区教育厅、区司法厅、区文化厅、区人口计生委、区广电局、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3)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区公安厅负责)(4)在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区教育厅、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5)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1.工作目标。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省际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2.行动措施。(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区综治办负责)——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区扶贫办负责,区劳动保障厅、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厅、区妇联配合)——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民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区教育厅配合)——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区司法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区文化厅配合)——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区民政厅负责,区司法厅、区财政厅、区卫生厅配合)(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区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人事厅、区广电局、区工商局配合)——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南宁铁路局、区交通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区司法厅、区公安厅负责)——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区综治办负责,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区扶贫办配合)(3)各地区之间尤其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应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到2008年底,主要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市、县(区)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由各市、县(区)反拐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1.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2.行动措施。(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市、县(区)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区公安厅负责)——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区公安厅负责,区教育厅配合)——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区人口计生委、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职业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区公安厅、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总工会、区工商局、区民政厅配合)(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配合)——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妇联配合)——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区公安厅负责)(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1.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2.行动措施。(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明确承担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职责的工作机构,并保障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区民政厅、区财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教育厅、区卫生厅配合)——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区民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教育厅配合)——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区民政厅、共青团区委负责)——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卫生厅配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区卫生厅负责)——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区司法厅负责,区公安厅配合)——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区民政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区民政厅负责,区妇联配合)——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配合)——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区民政厅负责,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区民政厅负责,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区民政厅负责,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妇联配合)(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区卫生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配合)(五)加强国际合作。1.工作目标。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和提高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2.行动措施。(1)加强与联合国及其他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关国家特别是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及周边国家,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通过双边及多边渠道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区公安厅负责,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商务厅、区司法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2)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建立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情报信息交流、案件协作机制及外籍被拐卖妇女儿童国籍身份通报核查、遣送移交工作机制。(区公安厅负责,区外事办、区司法厅配合)(3)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区公安厅负责)(4)切实做好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工作。——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司法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加强对边境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加强对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公安厅、区交通厅、南宁铁路局配合)(5)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国际交流,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我区应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区公安厅负责,区外事办、区商务厅配合)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总体目标。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三)战略措施。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3.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6.建立全区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8.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二、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一)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主要职能。(1)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国界的反拐工作。(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3)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区)的反拐工作。(4)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合作。(5)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2.成员单位。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外事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南宁铁路局、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自治区妇联、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公安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各地区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二)促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实施。推动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1.各地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2.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三、行动措施和责任分工(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1.工作目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实施《行动计划》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2.行动措施。(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区法制办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2)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区公安厅负责,区党委宣传部、区教育厅、区司法厅、区文化厅、区人口计生委、区广电局、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3)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区公安厅负责)(4)在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区教育厅、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5)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1.工作目标。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省际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2.行动措施。(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区综治办负责)——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区扶贫办负责,区劳动保障厅、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厅、区妇联配合)——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民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区教育厅配合)——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区司法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区文化厅配合)——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区民政厅负责,区司法厅、区财政厅、区卫生厅配合)(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区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人事厅、区广电局、区工商局配合)——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南宁铁路局、区交通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区司法厅、区公安厅负责)——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区综治办负责,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区扶贫办配合)(3)各地区之间尤其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应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到2008年底,主要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市、县(区)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由各市、县(区)反拐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1.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2.行动措施。(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市、县(区)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区公安厅负责)——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区公安厅负责,区教育厅配合)——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区人口计生委、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职业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区公安厅、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总工会、区工商局、区民政厅配合)(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配合)——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妇联配合)——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区公安厅负责)(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1.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2.行动措施。(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明确承担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职责的工作机构,并保障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区民政厅、区财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教育厅、区卫生厅配合)——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区民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教育厅配合)——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区民政厅、共青团区委负责)——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卫生厅配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区卫生厅负责)——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区司法厅负责,区公安厅配合)——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区民政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区民政厅负责,区妇联配合)——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配合)——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区民政厅负责,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区民政厅负责,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区民政厅负责,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妇联配合)(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区卫生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配合)(五)加强国际合作。1.工作目标。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和提高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2.行动措施。(1)加强与联合国及其他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关国家特别是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及周边国家,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通过双边及多边渠道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区公安厅负责,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商务厅、区司法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2)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建立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情报信息交流、案件协作机制及外籍被拐卖妇女儿童国籍身份通报核查、遣送移交工作机制。(区公安厅负责,区外事办、区司法厅配合)(3)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区公安厅负责)(4)切实做好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工作。——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司法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加强对边境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加强对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公安厅、区交通厅、南宁铁路局配合)(5)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国际交流,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我区应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区公安厅负责,区外事办、区商务厅配合)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总体目标。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三)战略措施。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3.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6.建立全区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8.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二、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一)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主要职能。(1)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国界的反拐工作。(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3)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区)的反拐工作。(4)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合作。(5)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2.成员单位。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外事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南宁铁路局、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自治区妇联、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公安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各地区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二)促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实施。推动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1.各地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2.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三、行动措施和责任分工(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1.工作目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实施《行动计划》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2.行动措施。(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区法制办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2)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区公安厅负责,区党委宣传部、区教育厅、区司法厅、区文化厅、区人口计生委、区广电局、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3)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区公安厅负责)(4)在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区教育厅、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5)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1.工作目标。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省际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2.行动措施。(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区综治办负责)——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区扶贫办负责,区劳动保障厅、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厅、区妇联配合)——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民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区教育厅配合)——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区司法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区文化厅配合)——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区民政厅负责,区司法厅、区财政厅、区卫生厅配合)(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区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人事厅、区广电局、区工商局配合)——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南宁铁路局、区交通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区司法厅、区公安厅负责)——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区综治办负责,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区扶贫办配合)(3)各地区之间尤其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应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到2008年底,主要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市、县(区)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由各市、县(区)反拐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1.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2.行动措施。(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市、县(区)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区公安厅负责)——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区公安厅负责,区教育厅配合)——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区人口计生委、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职业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区公安厅、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总工会、区工商局、区民政厅配合)(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配合)——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妇联配合)——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区公安厅负责)(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1.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2.行动措施。(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明确承担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职责的工作机构,并保障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区民政厅、区财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教育厅、区卫生厅配合)——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区民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教育厅配合)——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区民政厅、共青团区委负责)——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卫生厅配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区卫生厅负责)——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区司法厅负责,区公安厅配合)——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区民政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区民政厅负责,区妇联配合)——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配合)——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区民政厅负责,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区民政厅负责,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区民政厅负责,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妇联配合)(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区卫生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配合)(五)加强国际合作。1.工作目标。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和提高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2.行动措施。(1)加强与联合国及其他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关国家特别是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及周边国家,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通过双边及多边渠道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区公安厅负责,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商务厅、区司法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2)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建立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情报信息交流、案件协作机制及外籍被拐卖妇女儿童国籍身份通报核查、遣送移交工作机制。(区公安厅负责,区外事办、区司法厅配合)(3)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区公安厅负责)(4)切实做好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工作。——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司法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加强对边境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加强对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公安厅、区交通厅、南宁铁路局配合)(5)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国际交流,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我区应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区公安厅负责,区外事办、区商务厅配合)四、实施、监督和评估(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地区、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计划。(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了“诚信广西”建设,提升了广西的形象。但是,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的同时,社会信用缺失,买卖双方不信守合同、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逃废银行或他人债务等现象仍然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经济运行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加快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信用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普遍的经济行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降低经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有利于扩大社会信用交易,提高经济信用化水平;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深化开放合作的迫切需要。参与多区域合作必须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增强国内外投资者信心,积极主动参与推动多区域合作,更好地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推动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是诚信社会。诚信是人际关系和谐和睦、团结互助的基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无信为忧的社会氛围,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各级各部门必须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规则,抓紧推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加快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主导、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以法规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计量)、守法经营等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覆盖全区范围的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建立激励惩戒机制,规范信用行为,发挥政府信用行为的示范引导作用。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信息交易和信用服务的公平竞争。2.坚持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立足全局,通盘考虑,规划先行。要明确主要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有步骤、有重点、分行业、有层次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设“信用广西”的有效实现形式。3.坚持依法建设,严格监管。加强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制定明确的行业规范,统一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标准,保护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和政府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治失信行为。4.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确保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确保政府政务机密、企业商业机密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安全。加强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数据的整合,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的“无缝”交换与互通。5.坚持因地制宜,节约高效。立足广西实际,本着节约高效、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依托,加强信用信息数据源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稳步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主要目标。近期,要加大推进和完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09年内,要研究制定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并逐步制定广西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和配套文件。2010年内,初步建成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形成广西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到2020年,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行,信用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有序发展,全社会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的浓厚氛围,全面建成覆盖全区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和运行机制。三、加快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和重点(一)加快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以信用披露、信用征集、信用使用、信用管理、个人隐私权保护等为重点,研究制定信用法规规章,为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尽快出台《广西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各行业信用信息向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及社会中介机构开放的程序、方式和范围。建立信用自律管理与风险管理制度,规范企事业单位和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活动。加强信用法规规章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增强信用法规规章与政策的协调性,推动各市、县(区)相关配套措施出台,加快建立包含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内部制度、标准范式在内的,涵盖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的完整信用法规制度体系。(二)着力构建统一信用信息平台。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基础,整合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抓紧研究制订企业和个人信用标准体系,尽快统一和规范信用主体标志、信用范围、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评价指标、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根据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切入点,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商务、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人事、公安、仲裁等相关部门以及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三)积极建立信用监督惩戒体系。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市场联防机制,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或便利,促使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四)培育多元化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服务业。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深度开发信用信息资源,努力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鼓励信用专业人才创办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做好配套服务,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评估咨询人员。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五)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扩大影响,使全社会真正关注信用,提升全社会职业道德素质,树立诚信的公德意识,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注重加强对经济主体开展“诚信兴业”为内容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树立诚信理念,使“不做假帐”、“不制假售假”、“不偷逃税款”、“不逃废债务”、“不违法经营”、“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费”、“不欠缴住房公积金”成为企业和个人的自觉行动。要建立、完善行业信用规范、原则,引导行业内企业形成讲信用、维护信用的良好行风。结合开展“信用广西万里行”、“重合同、守信用”、“消费者信得过”、“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经商”、“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多种形式的主题诚信活动,使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四、加强对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从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改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二)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着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构的作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三)分工负责,协调运作。要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及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工作目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四)先易后难,稳步实施。坚持先政府主导,后市场化运作,即初期由政府主导开展征信工作,并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机构,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市场化运作。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先行,政府信用体系和其他信用体系分步推进。近期重点完善信贷征信体系,抓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自核心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司法、电信、质检、环保、劳动等有关部门所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要尽快与信贷征信体系联通,争取早日建立和开通“广西信用网”,面向公众提供相关咨询及资讯服务。(五)加大政策支持。对信用体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经费,凡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可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规范安排并予以确保;对信用征信等服务机构的建立,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帮助其完成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顺利启动;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政府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并在土地使用、工商登记、运营性资产购置等方面给予优惠。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农机销售市场意见的通知
- 现将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农机销售市场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农机销售市场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机械由独家经营变为多家经营,集体、个体农机经营网点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多渠道、多成分、多形式并存的新市场。这对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不少低劣农机产品充斥市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据调查,全区约有85%的集体、个体农机经营户销售无厂名、无商标、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农民购置这些产品很快就损坏;个别经营户为了谋取暴利,将老化、废旧农机产品翻新,或用劣质零配件拼装柴油机和手扶拖拉机出售;有的盲目引进外省产品,冲击市场;一些经营户和单位违背国家价格政策,套购紧俏农机产品,随意哄抬价格;一些农机经营户采取不开合法发票、不入帐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不交能源交通基金与调节基金,等等。为了扭转农机市场的混乱局面,保护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精神,特就清理整顿我区农机市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从1991年3月开始,各级政府组织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的农机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重点是集体、个体农机经营户。整顿农机销售市场的制度思想是:确保农机具质量,促进工农业生产、方便用户。因此,农机销售上仍然要实行多渠道、少环节、节约流通费用,供应农民适用的物美价廉的农机具。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现有农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的场地、店容和经营农机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条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合格意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农机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合格意见书,再按有关政策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农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要接受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凡不具备经营农机商品技术服务条件和对用户不承担“三包”责任的,以及不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一律不准经营。为了防止劣次、假冒、报废和国家公布淘汰的农机产品流入市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农机产品要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一经发现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整顿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其剩余产品,凡质量合格的,由当地国营农机公司按调拨价进行收购,或允许在一定限期内销售完毕。一切农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都要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现行的差价率,同一商品、同一厂牌,在同一市场上执行同一价格率,要做到货源产地公开、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公开。管理上要制度化、规范化。对违反物价规定或采取不入帐、不开合法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的由物价、税务部门照章予以经济处罚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国营农机公司是农机市场的主体,在调控、导向市场和储备抗灾救灾物资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各级农业银行应在贷款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各级农机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拓宽服务领域、疏通供应渠道、降低流通费用、加快资金周转,增加积累和自我发展的后劲。要坚持面向农村,大力开展“三包”优质服务,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用户第一,坚持杜绝以权谋私,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支援农业生产。国营农机公司的职工不准停薪留职从事农机经营活动,对内部兴办的只收费不投资的明公暗私的门市部应予取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精神,小拖拉机、小柴油机(简称两小),主要由国营农机公司和“两小”生产企业经营,林业、农垦、华侨等厅、局物资供销公司,可为本系统农、林场、站服务经营“两小”整机,其他集体和个体经营户不许经销“两小”整机。对区外“两小”货源的购进要实行计划管理。首先各地要按照桂政发(1990)43号文件精神立足于区内生产、配套,各级农机经营单位确需购进区外“两小”产品,要向产区农机公司编报计划,由区农机公司农机公司择优定点订货,生产厂家按计划直接发货给各地、市、县农机经营单位。为保证农机产品质量,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不准经销没有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技术推广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不属于自治区定点的厂家的“两小”产品,各级农机公司不得随意购进,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办理结算手续。各开户银行不能为县(市)农机公司办理直接对区外“两小”生产厂家结算付款业务。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2006年全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五月三十日2006年全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按照2006年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和全面构建和谐社区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我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办公用房条件,今年我市继续安排41个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为做好项目的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办公用房建设,不断改善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办公条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号召力。二、办公用房项目的范围、标准、资金和建设要求(一)安排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范围1.现房比较陈旧且建筑面积不到500平方米,迫切需要改善办公用房条件的乡(镇)政府;2.现房属于危房或建设年代相对久远或建筑面积不到120平方米,迫切需要重新或扩建维修办公用房的村委会;3.现房属危房或建筑面积不到80平方米,迫切需要改善办公用房条件的社区居委会。(二)项目建设的标准1.新建的乡(镇)政府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2.新建的村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扩建(维修)的村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部分乡村办公用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的乡(镇)和村委会办公用房项目,按钢混或砖混结构建设,设计结构和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并适用大方,办公用房的水、电及电话等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环境绿化美化,场地道路硬化。3.新解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决定》(南发[2004]12号)有关规定,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面积要达到80-150平方米,并配套“六室三站二栏一校一场所”(六室:党建活动室、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警务室、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阅览室、人民调解室;三站:社区服务站、社区保障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二栏:社区居务公开栏、宣传栏;一校:社区学校;一场所:健身娱乐活动场所)。(三)项目资金参照桂政办发[2002]1号文件规定,今年财政预算安排和项目主要由县、城区政府负责的要求,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主要来源是:1.乡(镇)办公用房项目。(1)每个新建乡(镇)办公用房项目,市财政补助30万元,县、城区财政配套不少于15万元;(2)维修扩建的项目,市财政补助15万元,县、城区财政配套不少于15万元。2.村委会办公用房项目。(1)每个新建村委会办公用房项目,市财政补助5万元,县、城区财政配套不少于5万元;(2)每个扩建或维修的村委会办公用房项目,市财政补助1.5-3万元,县、城区财政按同样比例配套。3.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项目。(1)原市区五城区和县城所在地的每个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新建或购买项目,市财政补助10万元,城区、县财政配套不少于10万元;(2)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每个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新建或维修项目,市财政补助5万元,县、区财政配套不少于5万元。(四)建设要求1.建设项目从下达之日起,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2.项目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乡村办公用房建设验收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02]6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乡村办公用房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02]62号)等具体要求组织实施;3.通过购买等方式落实的项目,要有相关的手续,以保证社区居委会能够长期使用该办公用房。三、项目安排今年全市共安排41个项目作为今年实施的项目。具体是:(一)乡镇政府办公用房项目3个1.新建项目2个:马山县1个(白山镇)、上林县1个(澄泰乡);2.扩建项目1个:隆安县1个(布泉乡)。(二)村委会办公用房项目15个1.新建项目15个:(1)邕宁区6个(百济乡屯林村、百济乡桥学村、百济乡屯宁村、新江镇团阳村、新江镇那云村、蒲庙镇华康村);(2)良庆区3个(南晓镇同里村、南晓镇陵桂村、大塘镇泰安村);(3)横县2个(石塘镇木道村、云表镇旺庄村);2.扩建项目1个:横县1个(新福镇那恩村);3.维修项目3个:(1)横县2个(百合镇武留村、马岭镇富津村);(2)马山县1个(古零镇安善村)。(三)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项目23个1.新建项目20个:(1)西乡塘区2个(安吉办吉秀社区、华强办南伦社区);(2)兴宁区4个(民生办人民北一里、民生办人民北二里、五塘镇五塘社区、昆仑镇九塘社区);(3)江南区1个(江南办沙井大道中社区);(4)良庆区2个(大沙田银沙社区、那陈镇那陈社区);(5)武鸣县5个(甘圩镇甘圩社区、府城镇府城社区、城厢镇标营社区、罗波镇罗波社区、城厢镇建设社区);(6)横县1个(陶圩镇陶圩社区);(7)宾阳县5个(黎塘镇永安西社区、黎塘镇城南社区、黎塘镇永安东社区、黎塘镇金龙社区、芦圩镇商城社区);2.扩建项目1个:上林县1个(大丰镇城南社区);3.购买项目2个:(1)青秀区1个(新竹办民族宫社区);(2)江南区1个(江南办金沙湾社区)。四、几点要求1.建设项目确定后,不经批准,一律不得调整。同时,要根据资金筹集情况确定项目规模(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不得盲目随意新增或扩大项目,避免造成半拉子工程和项目欠债。2.为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真正发挥建设资金的作用,市级补助的资金原则上分二批拨付。第一批资金(总额的60%)在项目确定后拨付作为启动资金。第二批资金(总额的40%)在项目完成并经市级检查验收通过后拨付。各县、城区要严肃财经纪律,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加强督促检查。3.按照桂政办发[2002]1号的有关规定,(1)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的乡镇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负直接责任,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与管理,并对上一级政府负责。(2)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和密切配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和做好资金的运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土地部门作好用地规划并减免征地办证费用;建设部门负责无偿设计、提供几套设计图纸供选择和项目建设质量监管;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发挥作用,达到进一步改善我市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办公用房条件的目标。4.项目检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区)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乡村办公用房建设验收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02]6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乡村办公用房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02]63号)要求进行验收,将本县(区)要求市级进行检查的请示、通过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及新旧办公用房的相片等材料报送到市民政局,再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检查,通过后下拨该项目第二批建设补助款。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委、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教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是教育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发展我区教育的有效途径。希望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划和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做好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各项工作,为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1987年以来,我区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全区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落实分级办学、分工管理体制,使教育更好地为我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根据1990年6月岑溪现场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工作的认识分级办学、分工管理是教育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扩大地方各级政府的办学自主权,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统筹安排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办学的整体效益,使教育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实践证明,哪里的分级办学、分工管理搞得好,哪里的教育事业就发展,教育改革就卓有成效,经济就得到发展,因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二、进一步健全乡、村分级办学、分工管理教育的组织机构乡(镇)、村(街)是分级办学、分工管理教育的基层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做好乡(镇)、村分工管理组织机构的组建和完善工作。乡(镇)可成立教育委员会,作为乡(镇)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机构,由乡(镇)政府一名负责人任主任,设副主任1至2人,其领导班子要选派懂得教育规律、善于教育管理的同志担任。乡(镇)教委委员可吸收本乡(镇)企业、学校、财税、农林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乡(镇)教委下设教委办公室,由教委一名副主任兼任主任,作为乡(镇)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日常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县教育局的指导。村一级要成立办学董事会(办学领导小组),由村党支书或村公所领导任董事长(领导小组组长),吸收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威望的群众代表参加。三、进一步明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职责范围桂政办〔1987〕124号文件明确规定分工管理的职责范围,必须继续执行。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职责应该加以补充,当前,着重加强对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领导与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职能部门,加强对全区农科结合、“三教”统筹、实施“燎原计划”以及教育综合改革实验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并组织督促检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和帮助各有关县(市)制订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实施“燎原计划”以及教育综合改革实验规划,并认真抓好典型,指导面上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本县(市)的农科结合、“三教”统筹、实施“燎原计划”以及教育结合改革实验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促进“三教”协调发展,并根据本地实际,编写“三教”有关补充教材。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办事机构,根据县(市)的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乡(镇)实际,制订“三教”发展规定;采取措施,办好由乡(镇)管理的学校;确定初中劳动技能课、小学劳动课、职业中学专业课和成人教育的实用技术教材内容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村公所、村民委员会和办学董事会(办学领导小组),要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改善本村学校的办公条件,关心教学工作,发动适龄儿童入学,督促流失生回校,扫除青壮文盲,帮助学校办好勤工俭学,优化教育环境。四、制订规划、措施,完成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实行“三教”统筹,使之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使教育与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基础教育:以乡(镇)为单位,按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在实现“一无两有”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教委《关于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的要求,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达到必备办学标准;在普及初等教育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教委《关于实施初中阶级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稳妥发展初中。特别是小学已经普及且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应力争在1995年以前实现小学毕业生75%以上升入初中。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端正办学方向,渗透职教内容,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当地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职业技术教育: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办好职业中学(班),或在初中、高中二年级以后“分流”,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当地急需的各种中、初级专门人才和致富能手。成人教育:实行县、乡(镇)、村举办,县、乡(镇)分级管理和指导。要认真办好乡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切实加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积极开发脱盲后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特别要把在乡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基层干部,乡镇企业职工工作为培训的重点,努力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科学素质和管理水平。五、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职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德育的职能机构,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后,必须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作用和统筹职能。各级教育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工作起先检查、督促、评估,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六、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学校的办学经费和基建投资,由举办单位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乡镇财政收入在分配时,每年应重点考虑对教育的投入,并做到有所增长。国家和自治区对经济困难地区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各地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实行包干使用的教育经费,不得截留,不得减少;乡(镇)集资的教育经费,必须管好用好,专款专用,坚决禁止贪污、挪用、克扣和浪费。学校不得乱摊派、乱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逐级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切实为教师办实事,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坚持“面向实际,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的原则,抓好师资队伍的培训工作,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努力提高教师政治业务水平。要认真抓好民办、代课教师的考核管理。乡(镇)要对民办、代课教师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同公办教师一样管理,对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要限期提高,仍不合格的,经县(市)教育部门批准,予以辞退。八、切实加强对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第一把手要重视教育,经常过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府在制定任期目标责任及任命领导干部时,要把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工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如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等,使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要注意工作方法,地、市、县(市)、乡(镇)都要有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工作的点,把面上的问题带到点上去研究解决,再把点上的经验推广到面上来。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对贫穷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山区和平原,在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具体方法、步骤上,不能搞一刀切,对特别贫困落后的少数民族山区,要求可适当低一些,以后逐步提高,以保证分级办学、分工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审计署、体改委、经委关于我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审计署、体改委、经委《关于我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关于我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意见为了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做好两个承包期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责任制,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3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9〕12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把企业承包责任审计作为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配套措施来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是企业承包责任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抓好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对完善和发展企业承包制,稳定企业,稳定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我区企业两个承包期的衔接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开展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对所属国营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承包经营企业进行全面审计,促使企业摆正国家、企业、职工的三者利益关系,进一步调动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二、对承包经营企业实行分层次、抓重点的审计方法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兑现合同,都应先经过审计,以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和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各地要做好统筹安排,分层次进行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大中型企业直接进行审计,其他企业则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主管部门内审机构不健全或内审力量不足的,由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产、资金、债权债务和盈亏是否真实;(二)审查和评价承包合同期内主要经济目标的实现情况,评议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三)企业财务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四)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值情况;(五)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效;(六)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是否合法、合规;(七)有无损害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八)承包合同规定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履行;(九)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其他审计事项。以上审计内容,应按照不同审计阶段的需求而有所侧重,承包合同订立前后,监督企业核实资产和债权债务及盈亏情况;承包合同执行期间,审计企业年度决算;承包期满或经营者离任,核实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对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四、坚持依法审计,严格审计执法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内审机构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国家审计署发布的有关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审计;有权要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双方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各级审计组织必须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办事,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为兑现承包合同提供依据。各级审计机关在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中发现承包合同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对违法违纪的问题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五、加强对审计组织机构的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建立和健全各级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按规定要求充实审计人员,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教育,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人民银行关于盘活资金存量挖掘资金潜力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委、人民银行《关于盘活资金存量挖掘资金潜力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盘活资金存量挖掘资金潜力的意见当前我区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产品积压严重,流动资金周转缓慢,资金占有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企业补充自有资金能力弱。表现在流动资金占用上升幅度超过生产与销售的增长速度,产值销售资金率年上升,银行贷款增加幅度大,企业自有资金比例逐年下降。据自治区工商银行对127户国营工业企业的统计,1988年到1990年3年间,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每年递增26.02%,而同期企业的产值,销售收入只分别增长6.56%和13.75%,企业的发出商品、产成品、应收和预付货款三项资金(以下称“三项资金”)平均每年递增46.76%,而储备资金只递增12.53%;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由1987年的36.42元上升到1990年的55.11元;银行贷款平均每年递增23.83%自有资金平均递增7.72%。另据1990年财政决算反映,全区国营预算内工企业的“三项资金”占用达56.2亿元,为全部流动资金年末数的56.5%,占年末定额流动资金的97.1%。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天数203天,其中定额流动资金为125天,分别比上年延缓33天和15天,相对多占用资金14亿和6.4亿元。大量的资金被不合理的占用,资金使用效益差,是造成企业资金紧缺的主要原因,同时也说明企业的资金潜力很大。今年是“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第一年,为了解决企业资金困难,保持我区经济的适当增长速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下大力气挖掘企业的资金潜力,把盘活存量,搞活资金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挖掘资金潜力、搞活资金工作的重要性,把挖掘工作作为“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企业的“三项资金”占用要在去年底基础上压缩15%,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加速4%,这个任务必须保证完成。二、为了确保挖潜任务的完成,各地市必须加强领导,要分工一名领导抓这项工作,在政府领导下,由经委(财委)、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挖潜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挖潜工作,督促企业按进度完成挖潜任务。各地市挖潜进展情况及完成进度要按季上报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人民银行。三、各级经委(财委)、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摸清企业资金占用情况,分析原因,分别情况,排出挖潜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落实挖潜任务,不搞一刀切。同时要帮助企业清仓查库,核定“三项资金”占用额,制定压缩“三项资金”的措施。要求各地从四月份起要按月检查、按季考核挖潜进度,在上半年完成压缩任务的50%。四、实行奖励政策。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工交生产、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0〕93号)的各项政策,对积极完成和超额完成下达挖潜任务的企业予以奖励。资金来源从压缩“三项资金”占用节约的利息中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免征奖金税,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市制定。各地企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促销措施,推销库存产品。要进一步完善经销承包办法,对供销人员实行以销售量、销售费用、回收贷款等为主要内容的承包,以调动供销人员的积极性。银行对企业采取借款与挖掘相结合的办法,鼓励企业挖潜。企业挖掘出来的资金,优先用于该企业的生产需要。对企业可按3年平均或上一年的销售资金率匡算出企业的资金需要,结合挖潜任务和补充自有资金要求,核定企业借款增加额,对按时完成挖潜任务的企业,银行要保证核定企业借款增加额,并优先考虑企业的技改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企业挖潜措施不力,因主观原因、完不成任务的,银行不增加新的贷款,并收回到期逾期贷款。五、各级经委(财委)、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支持企业搞好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银行要发挥其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协助企业调查和预测市场,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企业加强产品推销和贷款的加收工作。银行内部要加强结算管理,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要执行统一的结算制度,克制本位主义,打破互相封锁。改进服务,加速结算资金周转。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15号文件精神,继续帮助企业清理“三角债”,防止前清后欠继续扩大。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 一、“七五”期间我区科技工作的基本情况(一)“七五”期间我区科技工作的主要成就“七五”期间,我区科技战线认真贯彻党的科技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发展科技、振兴经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1、坚持科学技术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1)积极组织科技攻关。“七五”期间,自治区各科委安排了科技攻关项目460项,投资2483.06万元。及时地解决了工农业生产中的一批关键技术难题,为改造传统产业提供了一批技术,有力地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2)全面实施“星火”计划。安排了国家和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271项,总投资7.39亿元,开发了13个行业。已完成验收的有92项,投入2.1亿元,实现直接和间接产值5.2亿元,税利1.47亿元,年创、节汇2963万美元。科技“星火”在我区已形成燎原之势。有力地促进了我区农村经济的发展。科技扶贫取得了好成绩。“七五”期间,共安排科技扶贫项目129项,总投资9258。2万元,已完成的项目3年累计,总产值约达9.1亿元,税利8025创汇120万美元。(3)建立国家级桂林和自治区级南宁两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时,承担了国家“863”高技术研究项目6项,取得了较大进展,其中两系法杂交水稻培育成功,牛胚胎工程研究成果居世界领先水平,试管牛犊开始产业化。安排了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22项,投资77.8万元,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争取到国家“火炬”计划项目7项,总投资2005万元和65万美元。推动了全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4)开展软科学研究。安排了各类软科学研究课题172项,总投资408.85万元。已完成102项,通过鉴定验收的有95项。重点抓了78个地市县经济、社会、科技、生态协调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研究,22个行业(方面)的技术政策的制定研究,31个县范围的石山综合治理发展战略、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研究,广西8个开放县市发展外向型经济战略及规定方案研究,北部湾海洋开发战略及广西海洋资源开发规划、实施方案研究。经过几年有组织有计划的工作,提高发决策研究的意识。促进了各级各类部门和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5)科技成果显著。“七五”期间,共取得科技成果1636项,其中被采纳应用的有1080多项,应用率达85%以上。“七五”期间我区重点安排推广的成果共221项,投资7.03亿元。项目完成后,年增产值24.6亿元。年增利税10.54亿万元,投入产出比为1:3:5。取得这些科技成果中获国家奖的有32项,获自治区奖的有661项;1985年以来,共申请专利2288项,获中国专利局批准的有836项。2、提高技术水平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比率(1)提高工业生产的技术水平。根据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测算,1979年技术水平为1.1048,1986年达到1.2624,而1988年则提高到1.3305(技术水平无量纲,数值越大,水平越高)。(2)提高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比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的贡献,1985年为16.91%,1988年为20.95%。3、配置科研体系,改革科技体制(1)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配置科研机构。我区现有科研机构428个,其中地市以上政府部门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133个,情报与文献机构20个,社会与人文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8个;县政府部门属研究与开发机构(含情报与文献机构)111个;经当地科委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明确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咨询、培训等业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个体科技机构156个。我区没有独立的单一的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机构,但大专院校和部分科研院所都担负有基础研究的科研工作。(2)改革科技体制,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得到加强和发展。--研究单位对内采用各种新的管理制度。1989年,全区地市以上政府部门属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133个,其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机构有110个,占82.7%;实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的机构有61个,占45.9%;实行所长负责制或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机构有94个,占70。7%;实行科研负责制或课题承包责任制的机构有85个,占63.9%实行课题成本核算制的机构有92个,占69.2%。--放宽放活科技人员,组织和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发展我区国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改革拨款制度。1989年,全区已有35个科研机构不同程度的减拨了事业费,共减拨事业费343万元。占国家当年应拨事业费的8.98%,其中区属18个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平均削减事业费约30%。有4个自治区级科研所,4个地市级属科研科研经费自立。--加强与企业和经济实行和联系,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在133个科研机构中,有36个,6160人与企业和经济实体实行联合,分别占机构数和职工总数的27.1%和37.7%。--在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承包及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建立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体系。--开拓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贸活动的开展,1989年全区技术贸易额达4600多万元,疏通了科技成果流向生产的渠道。4、扩大专业技术队伍1985年,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2.076万人,1989年底,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到61.5258万人,增加了46.23%;职改前的1985年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721人,占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0.17%;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5567人,占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7%;具有初级职称或未定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0.4472万人,占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96.13%。到1989年底,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达到1.1773万人,占1.91%;具有中级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1.024万人,占17.92%。具有初级或未定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49.3272万人,占80.17%。与1985年相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中级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数分别增加了16.3倍和7.1倍。5、科研手段加强,分析测试水平和科技攻关能力提高我区现的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23种大型仪器612台,价值总金额为4003.47万元。其中1985年以来区直科研机构购置的有93台,价值1482.7万元(其中超过10万元的有46台)。这批仪器代表了我区目前大型仪器性能和价值的最高水平,成为我区开展科学研究分析测试的重要手段,增加了科研机构的科研攻关和分析测试能力。(二)存在的薄弱环节我区科学技术的发展仍然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1、对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经济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仍然认识不足有的地区、部门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仍然习惯于依靠外延发展生产的思想和做法,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广西经济的战略思想及其重要性、紧迫性仍然未普遍为人们所认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科技人员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未能及时解决。2、科研机构的设置和总布局不够合理,科技推广体系不健全我区科研机构的设置与布局仍然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有科研机构,尤其是地、市级农业科研机构及情报科研机构,由于科研条件较差,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行业尚无科研开发机构,严重影响了该行业生产的发展:厂矿企业技术开发能力不强,有的既无科技开发机构,也缺乏科技开发人才;农村科技推广网络有待进一步加强。3、科研条件有待加强和改善(1)科研与推广经费严重不足。我区科技三项经费和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年人均事业费都是全国低的几个省区之一。科技贷款的额度也少。(2)科研机构的科研手段和分析测试仪器仍然有待添置和改善。(3)情报资料不足。由于订价大幅度上涨,资料购置逐年减少,尤其是外文期刊缺口大,科技情报不能为科技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4、现有科技人员不能满足广西经济发展的需要,部分学科缺乏带头人我区自然科学技术人员素质较差,无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较大,科研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我区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区部分学科的科研工作,尤其是围绕我区经济开发支柱产业的科研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缺乏学科带头人是重要原因之一,急待解决。二、我区科技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一)科技发展的基本战略和指导思想1、科技发展的基本战略,是继续把发展科学技术放在重要战略地位,使我区经济增长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继续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主战场,大力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组织科技技术攻关,积极推广科技成果,普及科技知识,积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加强基础研究,推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统筹规划各层次的科技工作,合理配置力量,并从体制改革、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等方面采取措施,推动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今后十年,要根据我区的实际需要,使技术进步因素在经济增长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在总体上逐步缩小与国内先进地区科学技术水平的差距,力争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区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具体的指导思想是:(1)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新的技术体系;合理调整和纵深配置科研机构,建立重点开放型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重点武装和扶植一科研机构。不断提高科学研究的能力。(2)科技发展“八五”计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互协调、全面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生产技术和装备现代化,促进产结构合理化;要与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相互衔接,滚动发展。(3)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资源,以市场为导向,以名、优、特产品为龙头,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新产品开发,建立一批优势产业,形成一批拳头产品。(4)以国家提出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直接为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服务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这是科技工作的主战场。第二个层次是新兴技术和高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第三个层次是基础研究,这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后劲)、六个计划(攻关计划、“星火”计划、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863”计划、“火炬”计划、基础性研究计划)的战略布局为指导,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量力而为,注重经济社会效益的原则,部署我区科技发展“八五”计划。(二)科技发展的战略任务科技发展的战略任务,是紧紧围绕解决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技术和装备现代化问题,特别是为解决我区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轻工纺织、海洋开发、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课题,组织实施科技攻关计划,提供科技保证。--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围绕产品“质量、品种、效益”积极推广节能降耗,提高生产效益和安全率等方面科技成果。推广先进、适用、配套的农、林牧、副、渔业科技成果;推广加速产品更新换代、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科技成果,促进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应新技术革命进程,积极开发应用微电分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和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及其成果。继续实施“火炬”计划,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植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快向传统产业扩散和渗透。继续加强基础研究,增加科技发展后劲,努力加强决策科学研究,促进决策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在社会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切实改善知识分子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三)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我区十年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围绕到本世纪末我区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着重为提高工农业生产和一定规模商品生产的技术水平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为开发资源及其加工开发和环境保护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八五”期间,使技术进步因素加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由“七五”期末的25%提高到“八五”期末的35%,到2000提达到45%以上。--研究和推广先进、适用、配套的农、林、牧、副、渔业技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副产品商品率。“八五”期未,使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单产比现在分别提高15%和10%,森林覆盖率约达到34%,到2000年,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单产则分别提高25%和20%,森林覆盖率约达39%。--到2000年,我区工业部分行业达到国内同期的技术水平,部分行业接近或达到经济发达国家70年代末或80年代的水平;“八五”期间,工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13%以上,到2000年,提高25%以上,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要有明显的降低。--积极研究和开发高、新技术。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巩固和发展南宁、桂林两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条件的地、市要积极组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八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要达到3.5%,到2000年,达7%,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额在出口创汇总额中的比重在“七五”期间的基础上增加一倍以上。--积极做好自然资源的勘察、测绘、综合开发和利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加强人口科学和计划生育科学的研究,控制人口增长素质与健康水平,建立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加强基础研究,不断增加我区科技发展后劲,合理调整科研布局,搞好纵深部署,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地区性开放型实验中心和部分行业和中试基地,逐步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科研开发体系、科研服务体系、技术监督体系。--大力培养科技人才。“八五”期未,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达到79万人,到2000年,达94万人。不断加强成人教育和继续工程教育,在全区形成一支政治素质好、科研开发能力强,高、中、初各层人员配备和专业结构及布局合理的科技队伍,同时注意不断提高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的科技水平。(四)科技发展“八五”计划的重点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提出的22个重点领域和3个专题,国家计委提出的编制“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11个重点方面,结合我区经济与发展的需要,确定科技发展“八五”计划的重点有农业、能源、交通运输、机械电子、信息通信、材料工业、医药卫生、化学工业、轻工食品、纺织工业、生物技术、环境卫生与社会发展、海洋开发等13个方面。计划安排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486项,需投资14.22亿元。项目完成后,年增产值75。95亿元,年增利税17.34亿元,年创外汇3.29万美元,节汇1.88亿万美元。投入产出为1:5.34,其中包括攻关、“星火”、成果推广、“863”、“火炬”、基础理论、软科学研究、石山综合治理与开发、海洋开发、创汇、产品更新换代(新产品试制)、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发展等13个计划。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课题展开。--综合治理开发方面,重点研究石山地区综合治理与开发技术,实施石山地区综合治理开发计划;研究综合治理红壤土地区中低产田技术。较大幅度地提高中低产田的单产;研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综合开发利用海岸带技术;加强灾害性的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等。--农业方面。主要研究和推广农作物的良种培育和相应的栽培技术,不断选育主要粮食作物、甘蔗、水果、烤烟、林产、畜禽和水产新产品,研究和开发利用高产、优质、高效、低耗的农业综合增产技术以及农副产品保鲜、储藏、运输、综合加工利用技术,大范围、大面积、系统配套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燎原”计划和糖业生产的“1105”工程,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报和减轻灾害的技术研究。研究保护土地和森林资源技术,开展人工营林、防止水土流失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工业方面。研究应用微电子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精细加工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着重改造我区的能源、交通运输、机械电子、原材料、轻工食品、纺织等产业,组织实施糖业生产的“2165”工程,不断提高工业企业生产自动化水平,挖掘现固定资产的潜力,降低能耗和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加速更新换代步伐。研究金属、非金属等矿产资源的成矿规律、找矿方法信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开发提高基础机械、基础工艺、基础零部件、元器件,重点推广应用电子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产品,更新主要机电产品,提高机械装备的技术水平和推广出口。--材料方面。积极研究开发锡、锌、钨、铜、锑、铅、铝、锰等金属的开采、选、冶炼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积极开发低合金高强度钢、合金钢、工具钢、模具钢、稀土钢种和我区经济发展中急需的特种用途钢种,提高我区用材的自给率。研究开发无机化工原料,发展合成材料,增加合成材料新品种。积极发展新型、高强轻质建筑材料。--发展乡镇企业方面。积极开发本地优势资源和农林牧副产品加工利用技术;大力支持发展为城市工业加工配套的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大力引进适用技术,改造和发展一批具有本地出口优势的乡镇骨干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方面。主要是研究节育、避孕和优生优育技术,医药、卫生、体育新技术,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重点开展乙型肝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妇幼保健、老年医学、康复医学的研究。发展医药原料药,提高药物制剂的工艺生产水平,开发我区药物资源,增加中成药新品种,研制医疗器械产品,提高对疾病的防治能力,增人民的体质。研究和推广环境监测、三废治理综合利用技术,水土保持和防御自然灾害技术,保护生态环境,提高防灾、抗灾能力。--高新技术方面。积极跟踪世界新技术革命生发展,重点研究和发展微电子、信息、自动化、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激光等技术,巩固和发展桂林、南宁两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火炬”计划,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基础研究方面。重点围绕农业、能源、原材料及人口、医药、资源、生态环境、自然灾害、决策科学等方面的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技术基础。三、主要对策措施实现上述科技发展的目标和重点,应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是:(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适应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科技体系1、通过深化改革,合理调整和部署科研机构,逐步建立有活力,有效率的,引进、消化、创新、推广和应用相互促进的科研新机制,进一步加强改进专业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的科研联合,促进科研生产的紧密结合。科研机构进一步实行所长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拨款制度改革,对科研机构实行类管理,推动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从单纯科研型向以多种形式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科研生产经营型方向转变。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按不同层次,以不同形式成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的格局。继续合理调整和纵深部署科研机构,组成一个布局、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科研任务分工明确,适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具有我区特色的科研体系。“八五”期间,组建一批科研所。厂矿企业采取不同形式建立厂办科研机构,增加自身的技术吸收与开发能力。发挥中央部委属科研院所的作用。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和组织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2、深入起先城市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厂矿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立科技金融体系和城市科技信用社。3、深化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全程科技服务体系,科技培训体系和科技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4、进一步开拓技术市场,加仑技术交贸中间转化环节,建立全区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和网络,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加强与国内技术地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先进力量,为发展广西经济服务。(二)继续贯彻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引进中外先进技术和人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尤其要重视引进国外的专利技术。引进国外技术,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经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注意引进的先进性、适用性、成熟性、。坚持以技术引进和软件引进为主,一般不采取全套引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要及时组织科研力量,进行消化、吸收、创新,形成规模、产业,改变一些行业落后的传统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水平,坚持技工贸结合,多产出口创汇产品,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三)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积极稳妥地推动技术出口和人才输出,实行宽松政策,创造科技工作良好的开放环境。围绕我区经济建设重点和各项科技计划,有目标、有选择地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逐步发展与亚热带资源和海洋资源研究开发有关的具有广西特色的国际研究中心。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人才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以技术带动整套设备和智力劳务输出,鼓励科技人员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与交流,造就一批外向型人才。(四)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强科技队伍建设,重视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1、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及时解决知识分子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为振兴广西而奋发工作。2、制定继续教育法规,推动全区继续教育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筹建广西科技干部进修学院,定期组织科技人员继续学习,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日新月异变化的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3、拨出专款,选择有培养前途的合适人员出国学习,攻读工程类博学位,充分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成为我区科研工作带头人,重视科研机构不同专业科技人员的合理配置,重视科研机构内部科研人员、试验工人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要求科技人员总数达80%以上)。重视高、中、初级科技人员比例的合理配置。4、采取不同方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发挥正规大学以及业大、夜大、电大、职大、函大的积极性,加速培养各类专业人才。以适应我区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5、加强农村中科技知识科技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结合建立和完善农村科技管理体系、技术推广、服务、培养体系、加强对农民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的技术素质,采取不同方式,帮助农村中的能巧工匠,总结经验,提高科技水平,使他们成为本地发展科技、振兴经济的骨干和能手。(五)增加科技投入,改善科研条件1、增加财政拨款额度自治区、各地、市、县财政都要逐年增加科技投入经费。“八五”期间,自治区本级科技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要分别达到自治区村级财政支出的2.5%和1.5%;市县级三项经费和科技事业费应列入本级贽财政预算,其中,市级的科技事业和科技三项经费应分别达到本市财政支出的1%以上,县级为0.5%以上。自治区,各地、市、县财政金融部门均应开辟科技贷款专栏,增加贷款额度。各级各类银行的科技贷款发放应与同级科委共同研究,使用科技贷款,在立项前应经过充分的论证、评估,避免盲目性。2、增设科技外汇专栏。自治区每年应划拨一定额度的外汇,用于购置科研设备仪器,引进科技及提供人员外出考察学习的专项经费。3、增加科技发展基金“八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拨出专款,用作海洋开发、专利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的基金,回收循环使用,也可用于补充安排实施自治区“八五”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各地、市、县也可仿照执行。4、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八五”期间,每年由地方财政拨出100万元,有重点支持基础理论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以调动和培养一批理论较扎实的人才,增强科技后劲。5、各部门多渠道筹集科研经费生产管理部门和工业企业,为解决本部门、本企业的科研和成果推广所需要经费,可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新技术的开发和新产品的试制;从年度产品销售总额中提取1-1.5%用于企业科研所需的经费;企业的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和成果推广经费可以按规定分期分批或分年摊入生产成本,也可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6、有计划、有重点地组建和武装一批科研机构自治区财政拨的科研单位仪器设备专款,以1991年为基数,每年递增10%,“八五”未期增加到300万元。重点武装农业、糖业、机械、纺织、电子等行业的研究机构,逐年添置较先进的试验设备仪器,逐步淘汰落后的试验设备和仪器,提高科研能力。逐步添置和更新科技情报手段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加强信息传递,提高科技情报水平和能力。7、组建开放型实验中心和中试基地筹建具有相当规模,有较先进的试验研究手段的地区性开放型“实验中心”、遥感中心。组建具有中试规模的精细化工、树木内含物等研究中心和中试基地;组建广西实验动物饲养中心。8、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素质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逐步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尤其是县以下农业科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土肥站、植保站等农业科技单位的工作条件。(六)努力提高全民的科技素质1、认真抓好广大农民的科技教育和培训逐步普及职业技术教育,建立健全农村技术培训网络,根据当地需要制定农民应知应会技术标准,试行农民技术级别“绿色证书”制度。继续完善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制度,广泛开展群众性科学制富种养能手等评比竞赛活动,激励农民掌握科学知识,提高生产技能。2、发展各类成人教育鼓励企业自办或联办职工技术学校,加强职工就业前职业教育和上岗后技术培训与考核,并使之制度化。在职工种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挖潜创新和各种技术竞赛,岗位技术比武和“五小”活动等,激励广大职工对技术精益求精。3、加强城乡科学普及活动树立学科学、用科学、尊重科学的良好风气、破除迷信和陈规陋习,提倡科学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七)大力开展科技扶贫,综合治理和开发石山地区抓好以解决石山、干旱、边境地区温饱问题和改变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为主要内容的扶贫攻坚战。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以种养业为基础,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进行区域连片开发、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形成支柱产业,稳定解决温饱,从半自给、自给经济逐步向商品化过渡,达到脱贫和富民、富县的目的。(八)加强科技法制、法规建设加强科技法制、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法,继续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以确保我区“八五”科技法制计划的切实执行。(九)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在现有科技奖励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有关奖励办法,以促进科技人员为发展广西经济、科技作出贡献。(十)切实加强领导,依靠科技振兴广西经济1、牢固树立依靠科技、振兴广西战略思想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依靠科技,振兴广西经济的思想,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分工专业人负责。要加强科技、经济主管部门的通力合作,互相支持,确保科技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实施。加强科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干部的管理水平,要逐步建立乡镇级科委,使科学技术为振兴我区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2、加强软科学研究软科学是科学技术为现代化服务的一个新领域,是实现各级各类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保证,要增加软科学研究投入,扩大软科学研究队伍,不断提供软科学研究新成果,使软科学研究为我区提高各级领导的宏观决策水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我区科技发展“八五”计划,是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并授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87号)已翻印发给你们,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动员和组织广大农业科技人员下乡,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对科技兴农所需的资金、物资,各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现根据我区实际,对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坚持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提高。近年来我区各级农业科技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和各种有偿服务,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为发展农业生产作出了有益贡献,取得了一定成绩,必须充分肯定。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扩大推广,并向以行政领导为统率,以技术为核心,以物资配套为保证的集团承包形式发展。二、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承包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87〕122号)中一至四条的规定,对农业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活动中,按规定或协议所提取的合法收入应予保护和兑现,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三、在治理整顿中,要划清科技承包和服务的几条政策界限,即:把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正常科技服务活动中因有关配套政策未完善或手续不够完备而出现的一些问题,同个别单位或个别人以科技服务为名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区别开来;把科技人员靠科学技术创实业,包括必须的配套物质的合理合法经销,同弄虚作假、骗取钱物的行为区别开来;把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以及科技人员兴办各类为农村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经济实体,同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区别开来;把科技人员按技术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报酬,同不择手段谋取私利区别开来;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技术承包所得的合理奖励,同滥发奖金、滥发钱物区别开来。对于执行中由于政策欠完善或手续欠完备而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是通过总结教训加以改正,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应得的合法权益仍应保护和兑现。各有关部门在检查审计中应按此精神办理。对于一些错案,应在划清政策界限的基础上予以澄清和纠正。四、切实加强对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的领导。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是一项带有战略性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下乡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的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要鼓励、支持和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条款,各地纪检、财税、金融、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共同为振兴我区农业做出新的贡献。以上通知望遵照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审计署、区财政厅、区监察厅关于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统一着装的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审计署、区财政厅、区监察厅《关于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统一着装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统一着装的报告整顿统一着装,国务院曾三申五令。但从审计和调查的情况看,我区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着装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据不完全统计,擅自着装或扩大着装范围的有司法、土地、环保、物价、交通、畜牧水产、烟草、劳动、电业、城管、计量、建委及水电等十三个部门。制装标准互相攀比,愈来愈高,面料从的确良、绦纶、凡立丁、仿毛呢到全毛华达呢等,有的服装每套价高一百七十多元,着装费用每人高达九百多元,且有蔓延之势,亟待整顿。擅自统一着装之所以没有受到有力的查处和有效地制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了解的情况看,主要是各自为政、政出多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8〕50号)指出,“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国务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一律无效,要立即纠正,着装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据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本系统统一着装问题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是违反国务院有关着装规定,自行下达统一着装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主动予以撤消。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方能执行。二、各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或者扩大着装范围的,不论是哪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都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按国办发〔1988〕5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准备统一着装已经定制的要主动退货。服装已做好尚未发放的,应停止发放,主动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处理。三、各级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过去擅自搞统一着装,拒不纠正的,或发现新搞统一着装的,要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理。除追还着装费用外,还要追究单位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检查验收工作报告的通知
- 现将区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检查验收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持续时间长,而且难度较大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搞好检查验收工作,以查促改,确保我区一九九0年底以前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三月五日关于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检查验收工作的报告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41号文精神,为做好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一九九0年底以前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接受国家的检查验收,特报告如下:一、完成基本过渡验收应达到的标准1、公文、统计报表和领导同志的讲话稿均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2、报刊、图书、广播、电视、新制修订的各种技术文书、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新编教材、新印制的票证以及技术情报资料均按规定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3、计量标准器,在用工作计量器具及仪器设备完成了改制,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停止了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4、贸易结算基本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市制计量器具基本完成了改制,各种标签、帐卡、铭牌、说明书、广告、宣传品、包装等均采用了法定计量单位。二、自查和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一)自查和验收重点内容:1、组织领导及宣传贯彻《命令》情况;2、改制情况;3、制造、修理和销售的计量器具采用法定单位情况;4、文字资料中使用法定单位情况。(二)行业自查和验收主要内容:1、工业企业检查所使用的标准计量器、仪器仪表、设备装置和生产的产品,产品标准、设计图纸、工艺资料、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产品名牌和包装、广告商标都采用了法定计量单位。2、商业检查国营、集体、个体商店、公司及集贸市场所有的在用度量衡器具、商品标签、帐卡、商品包装、商品广告均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购进的英制、市制等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商品,销售时已改为法定计量单位的标度。3、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医疗等事业单位检查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技术资料、医疗处方;研制的仪器仪表;在用的仪器仪表的测试数据均采用了法定计量单位。4、教育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单位检查用于大、中、小学和其它各类学校的教材均采用了法定计量单位;图书刊物、报纸广播、电视稿件98%的稿件采用了法定计量单位。(三)评分标准:地、市、县行政区域按《广西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检查验收评分标准》进行验收评分,凡检查评分为80分以上者为合格。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检查验收评分标准参照所附评分标准另行制订。三、检查验收程序1、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按照检查验收评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基本合格后,可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报送的材料:(1)申请报告;(2)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工作总结;(3)自查评分表和自查结果。2、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3、主管部门向同级计量行政部门报送自查结果和对所属企、事业单位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由其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所辖部门抽查验收合格后对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发给验收合格证。4、地、市、县向上一级政府及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检查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发给验收合格证。凡获得合格证的单位,在计量标准考核发证、计量认证、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和计量信得过等活动中,对法定计量单位项目可免于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鼓励。四、检查验收中注意事项1、检查内容的界限。验收主要是检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况,对于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因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如全国、全区通用粮票;非本地区本单位制定的统计报表等),不列入检查计分的范围,但必须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使用;2、文字上使用的时间界限。验收的目的在于促进和鼓励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因此这次验收统一规定为检查申请验收前半年内在文字上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况,半年以前的不列入检查计分的范围;3、自查和验收时,如有缺项,则按下式计算总分:实项得分和总分=──────────────×100100分-缺项标准得分4、由于验收工作量大面广、因素多、难度大、协调工作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先抓重点单位和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五、检查验收时间自一九九0年七月起至一九九一年六月底止。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报告的通知
- 现将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87〕90号),我们自一九八八年春起,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至今共清理了四十五个业务系统,审批下达收费项目三百零二项,具体收费标准二千三百多个;并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凭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从清理整顿情况看,自《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乱收费的现象。但是,收费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乱收费现象在部分地区和单位仍有增无减,主要表现在:(一)一些市、县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二)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正常公务,强行收取管理费、手续费,或把本职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三)部分事业单位以“创收”为名,巧立名目乱收费用或分解项目进行重复收费。乱收费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不严,部分行政事业性单位廉政观念淡薄。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入大部分属预算外收入,目前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漏洞尚多。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擅自使用收费收入,或塞入“小金库”,扰乱了经济秩序。为此,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再次进行清理整顿。一、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由区物价局、区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区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面开展一次复审。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和重复收费,降下过高的标准。经过复审后认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区物价局、区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重新行文下达,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广西日报》公布,提高透明度,以便群众监督。地、市、县物价局应会同财政局结合清理整顿,对已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的复审,凡不符合规定发放的《收费许可证》要吊销;同时,要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工作,凡属乱收费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严控制行政性收费。国家行政机关办理公务一律不得收费。从现在起到清理整顿结束,原则上不审批新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三、凡属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尽快自行纠正,如认为某项目收费合理,应按规定程序向区物价局申报,经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四、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配套措施,改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入管理办法,由现行坐收坐支,改为统收统支。凡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入,必须按预算管理方式分别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其收入全额存入;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和差额管理单位,按以收抵支后的净收益或结余建立的各项专用基金收入存入,其支出均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回拨,具体手续按区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从今年起全区实行“年审收费许可证,凭年审签章领购票据,收费收入专户存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开支”的一条龙管理办法,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五、要对医疗卫生收费和教育收费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其收费标准的调整,按国家物价改革的统一部署进行。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物价管理范围,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充实配备人员,强化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队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精神,国家统计局直属广西调查队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已正式实施。国家统计局决定撤销广西各级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以下合称三支调查队),成立国家统计局直属广西各级调查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队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的重要性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成立国家统计局直属各级调查队(以下简称各级调查队),是国务院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强化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及时准确地采集统计数据,提高国家宏观调控决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组建的各级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的全部职能,并将逐步承担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统计信息的抽样调查任务,负责实施统计快速反应制度,承担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调查任务。同时,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统计调查和数据加工,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二、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队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队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工作质量要求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三支调查队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要一如既往积极支持各级调查队的工作。各级调查队的经费来源,维持原三支调查队的经费来源渠道不变。各级调查队为地方服务的调查项目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解决好各级调查队办公用房等问题。各级调查队继续按原方式使用原三支调查队使用的办公用房、设备、车辆、网络资源等资产。新组建调查队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助解决。三、协调处理好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与同级统计局的业务关系各级调查队和各级统计局都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又要完成地方政府的统计调查事项。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信息共享,不得重复建设和重复调查。有关统计数据按分工属于各级调查队调查的,以各级调查队调查的数据为准。四、积极支持各级调查队依法开展独立调查和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文件的规定,各级调查队承担的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由各级调查队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并向国家统计局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各级调查队依法开展独立调查及独立上报调查结果的工作,确保各级调查队的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 我区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对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取缔黑市交易,加强价格管理,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劣化肥、农药的违法活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专营是十分必要的,应进一步统一认识,不断总结经验,兴利除弊,进一步完善和搞好专营。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完善与否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专营部门必须明确责任,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按质按量及时供应,发挥“蓄水池”的作用;要及时收购区产化肥、农药、农膜;要不断改进经营管理,节约流通费用,为农民提供价廉质优的农业生产资料,并改进服务方法,方便农民。为了更好地把专营工作坚定不移地搞下去,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一、化肥、农药、农膜仍由自治区供销社所属的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实行专营。(一)外贸出口生产基地所需化肥(含中央下拨的专用肥和自己进口的自用肥),允许外贸部门直接供应,但不得对外销售。(二)农垦、华侨企业、劳改、劳教工作管理系统所属农场自用的化肥、农药、农膜由农场向当地专营单位申报计划,专营单位应予供应。如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上述系统的主管部门的物资机构可到区外组织货源或自行组织进口,供应本系统的农场。但不得在社会上倒卖。(三)机糖蔗奖售肥,由地市或县专营单位调拨给糖厂,再由糖厂供应蔗农。糖奖肥以外的甘蔗生产用肥,由当地专营单位供应蔗农。(四)县和县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开展的技术承包和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由专营单位供应农民。为有利开展植保的“统防统治”,鼓励农、商(专营单位)联合经销农药,或批发给乡村植保技术组织使用或代销。(五)河池氮肥厂、柳州化肥厂、鹿寨化肥厂生产的尿素、硝酸铵,除自治区计委下达的工业用、工厂自销少量外,无论是计划内、计划外及超产肥,均由自治区农资公司统一收购;氯化铵、碳铵、钙镁磷肥、普通过磷酸钙,应本着以销定产的原则,计划生产,由区农资公司按区计委下达的计划分配给各县公司,并与工厂签订收购合同。区内销不完的报经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批准可销出区外。各地、市、县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生产企业与同级专营单位按计划实行合同订购,亦可由农资部门与工厂联销、代销,或者由工厂直接销给县内基层供销社。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当地政府决定。区内生产的农药,由区农资公司与区石油化学工业公司衔接计划,除南宁化工厂的农药产品由区农资公司签订收购合同外,其他厂由地、市、县农资公司分别按计划与工厂签订收购合同。区内销不完的产品经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批准可销出区外。区内生产的农膜,由区农资公司与区皮塑公司衔接计划,由各县农资公司与工厂签订收购合同。非统配原材料生产的品种,由当地专营单位与工厂合同订购。除上述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供销社农资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活动,各级银行对非专营单位和个人不予发放贷款。属我区生产企业或单位生产、进口、购进的化肥、农药、农膜,由于在区内销不完或与区外协作、串换物资,需调出区外的,均应经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审批,区农资公司盖章,交通运输部门方予承运(包括整车或零担)。不经批准外运外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并对有关单位给予罚款处理。二、加强进口计划管理。(一)国家分配自治区进口的化肥指标,由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掌握安排给自治区、地、市、县农贸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进口。属国家切块由我区自行进口部分,应优先安排区农贸公司进口用于奖售的化肥,然后再安排其他用肥。(二)自治区各单位用自有外汇、各级政府计划用汇、调剂外汇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及原料,都必须按国家计委和经贸部的规定申报进口计划,并相应办理进口审批手续。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归口区农资公司;进口农药原料和中间体,归口区石化部门;进口农膜原料归口区二轻局办理。申报计划,按批准的计划进口配额,委托指定的外贸公司对外成交进口。严禁倒卖进口配额指标、进口许可证和进口商品。三、切实安排好化肥、农药、农膜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供应。区计委、经委根据年度计划、产量、消耗定额等将原材料、燃料、电力指标戴帽下达到生产企业,由物资、电力、化工等部门组织落实和供应。其他一般原材料,由企业自行组织购进,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生产企业要切实保证自治区指令性计划的完成。四、专营的周转资金要配套。对生产企业和专营单位全年所需流动资金要专项安排、优先供应,具体办法请区人民银行根据总行的规定与有关专业银行制定。有关专业银行对生产和经营企业所需周转资金要核定定额,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进口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银行要优先供应。奖售化肥要按计划调拨,并按化肥交接办法及时结算,保证资金回笼。奖售化肥要实行限期供应,从开票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指标由当地政府按平价销售,用于粮食生产和生产救灾。五、为了保证突发性病虫害和其他灾情急需,自治区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农药,数量暂定二千五百吨,所需储备资金,由银行解决,并由区财政每年贴息一百五十万元。储备任务由区农资公司执行。桂政发〔1988〕123号文中规定提取百分之一点五的风险基金从企业的税前利润中提取。六、切实稳定化肥、农药、农膜价格。(一)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在确定化肥、农药、农膜相配套的原材料价格时,要协调好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利益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支持化肥、农药、农膜企业生产。对生产企业所需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和外汇,要优惠供应。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应在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消耗,降低成本和保证企业合理利润率的基础上,由物价部门定价,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定价或变相加价。其少量自销的产品,不得高于当地专营单位的零售价格。(二)专营单位的销售价格。1、用于奖售、救灾、扶贫的大化肥,按现行规定价格供应。其它计划内专项生产用大化肥,实行全区统一销售价。2、小化肥和计划外大化肥以及农药、农膜仍实行以县为单位制定综合销售价,一年一定。每年因进价或货源结构发生变化出现的虚盈虚亏,应转为下年度作为调整综合销售价考虑因素。虚盈不征税,虚亏不补贴。3、专营单位在化肥经营中,有时为了确保奖售政策的兑现,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允许企业搞部分大化肥议转平,其发生的亏损,由企业在平价化肥到货后补回。有时为了抢上季节,平抑市场价格,支援农业生产需要,报经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批准,可把小部分化肥平转议销售,其所得牌议差价收入,由企业用来组织相应数量的议价肥补回。这种调剂使用,不作为违反价格政策论处。七、化肥、农药、农膜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全部列为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交通、铁道部门根据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申报的计划优先安排,及时组织装卸和运输,保证不误农时。八、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收购、调拨计划由区计委下达,工业部门和专营单位按照计划签订产、销合同,地、市、县属小化肥和农药的生产、收购计划由地、市、县计委平衡下达。不了加强宏观调控,纳入自治区统一分配的大化肥和纳入自治区计划的农药、农膜收购、调拨计划实行指令计划管理。专营单位要按照农业生产的季节需要,组织供应;计划外大化肥,区农资公司每年要做出全自治区需要计划,由区农资公司统筹安排各地、市公司有计划地从区外组织货源,以避免盲目进货,造成积压或脱销。对于碳铵,在目前区内生产不能满足全区需要的情况下,区农资公司每年在八、九月份要同石化部门衔接下年度的碳铵生产、收购计划,不足部分再组织区外采购。区内地区间余缺调剂由区农资公司负责组织。九、切实把农资专营工作组织、协调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把专营工作做细做好,抓落实。要充实和加强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生产、销售、进口和运输中的问题。生产企业和专营单位要切实改进工作,把行之有效的公开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增加透明度,加强专营纪律,抓好廉政建设,完善系列化服务措施。各有关部门都要大力支持农业,牢固树立为农业服务的思想,密切配合,齐心合力地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做好。对认真执行中央、自治区、地、市、县计划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专营政策、规定,倒买倒卖以及故意积压农资耽误农时造成生产损失者,要从严查处,对不按规定随意把平价或综合价化肥、农药、农膜及其原料转为议价销售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者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倒卖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和进口许可证的,除没收其产品交农资专营单位处理外,由有关部门依法从重惩处。产销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按经济合同法处理。自治区过去发出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关于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的征收管理。为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纳税一致,对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收购茶叶、烟叶、贵重食品、银耳、黑木耳、水产品、毛绒、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食用生猪、菜牛、菜羊等农、林、牧、水产品(以下简称应税农产品),除向国营农、牧、渔场收购的仍由生产单位纳税外,向其他生产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均由收购者按期或按批(次)依照实际收购金额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产品税。生产者在当地出售自产应税农产品给消费者,由生产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运销售自产应税农产品的,起运时,应先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产品税,并办理外运有关手续。凡在我区范围内运销应税农产品,一律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外销证或有效发票运销。各地税务机关有权对在我区运销的应税农产品进行税务检查。凡无票(证)运销或票(证)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补税,并可视情节依法处以罚款。二、关于贩运大宗土特产(商)品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为保证国家税收,对贩运当地大宗土特产(商)品到外地销售的,除有证明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外,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在产(商)品起运时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预缴营业税保证金。已交保证金的纳税人,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手续。在销地已纳税款的,可证税票退还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一律以保证金抵交税款入库。当地大宗土特产(商)品的品种,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三、关于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凡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无证经营者和有证流动商贩以及在市场出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进入市场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由税务机关按日(次)核定其应纳税款,先行纳税。四、关于集体、个体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适应集体、个体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缴纳的情况,对我区集体、个体建筑安装业务应纳的所得税,一律改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定率征收。所得税负担率由各市、县税务局根据当地建筑安装业务营利水平确定。在经营地已缴纳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结算征收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五、关于个人承包经营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对个人承包经营,凡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的,由取得承包收入地的税务机关核定负担率计征其个人收入调节税。六、关于代购代销的税收的征收管理。一切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或接受办理代购代销业务,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按代购代销征税,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一律按自营征税。1、必须事先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或协议,并将合同或协议书副本报双方主管税务机关;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3、按实购实销额结算;4、按正式书面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货款以及手续费结算办法结算。七、对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4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为了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传达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认真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特别是各级部门领导干部宣传贯彻《宪法》和《审计条例》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规定,增加法制观念。同时,要结合法制检查,对本地方部门审计执法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经济监督部门要与审计机关积极协助,相互配合。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除了对财政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外,还要对企业的经营承包、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搞活大中型企业十条措施中规定的提留要检查落实;我区对利用外资要作出公证报告。凡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审计,均不应视为重复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阻挠。对于审计机关正在进行审计检查的单位,有关部门应避免重复检查,更不得抢先进行处理。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关主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执行,不得随意改变。三、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对于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着“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严肃进行处理。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宪法》关于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的规定,及时请示报告。该移送的要移送,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行政责任的要追究,不得隐匿不报。自治区审计机关要建立执法巡视检查制度,各地市要采取措施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机关审计执法中的问题,推进廉政建设。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工作。要把审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经济工作中心的需要,及时审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常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对重大审计事项及时进行研究处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防城各族自治县东兴镇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
- 《防城各族自治县东兴镇现场办公会议纪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防城各族自治县东兴镇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根据自治区党委的决定,为了促进东兴镇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至十七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到防城各族自治县东兴镇召开现场办公会(会后梁成业顾问还到该县峒中乡和互市点检查工作)。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主席成克杰、副主席陈仁,自治区人民政府顾问梁成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计委、建委、民政厅、工商局、公安厅、边防局、商业厅、旅游局、开放办、土地管理局、水电局、外办、边贸办、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邮电局、财政厅、资金管理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南宁海关、柳铁、南防铁路公司等部门的负责同志;钦州地委、行署的主要领导;防城各族自治县、东兴镇的主要领导。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会议认为,东兴镇地理条件优越,海陆交通较为便捷,具有发展国际旅游的条件,有悠久的边民互市贸易传统,边境贸易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历来是与东南亚各国通商的一个重要口岸。东兴镇对外开放和建设具有自身的优势,前景广阔。这几年医治战争创伤,重建家园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财政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经济稳定,广大干部群众为此作出了艰苦的努力。当前,东兴镇面临着新的国际国内形势,新的对外开放机遇,东兴镇要紧紧抓住这个新的机遇,加大改革开放份量,加快经济建设步伐。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论述,特别是最近在武昌、深圳,珠海和上海等地的重要讲话,要结合东兴镇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敢闯、敢干、敢试验;思想要进一步解放,观念要进一步转变,实现从保证战争、守边御敌的需要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由于战争需要而形成的客观封闭转向全方位对外开放,从旧的经济格局转向新的经济格局。二、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现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基本稳定,国内正在形成新的改革开放局势,中央对广西的经济建设给予极大的支持,自治区对东兴镇的开发建设很重视,这为东兴镇经济建设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东兴镇及防城各族自治县的广大干部要心中装着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紧紧抓住这个新的机遇,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带领全镇人民,尽快使东兴镇的经济建设有一个新的飞跃。三、要以发展的眼光,长远的眼光,抓好东兴镇的建设规划,科学地确定东兴镇的主要功能,并使之具体化。制定规划时要考虑通商口岸、大西南通往东南亚的通道等因素。建筑博要取众长,要多样化,要具有民族风格和现代气息。整个建设要有整体性、连续性。四、大力抓好边境贸易。边境贸易是当前东兴镇的最大优势,东兴镇一定要充分发挥好这个优势,牢固树立“边贸兴边”的思想,借鉴学习外地的经验,把边贸管好搞活;结合东兴镇的实际,创造性地用好、用活、用足中央、自治区给的政策,包括有关的法规,把东兴镇的边贸工作提高到新的层次、新的水平。五、要用新的工作方式方法,狠抓落实。对这次现场办公会议定的事项,要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防城各族自治区县及东兴镇的领导要组织起来,分组负责抓落实,严格责任制,奖罚分明,一抓到底。六、自治区成立边境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作为边境规划建设的决策机构。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王蓉贞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杨基常,自治区建委副主任范存举,南宁地区行署副专员韦式诚,钦州地区行署常务副专员周家发,边贸办曹金养主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范存举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委,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掌握工程进度,进行调度现场协调。凭祥市、防城自治县分别成立凭祥、东兴“开发建设现场指挥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工程的招标、投标,落实施工力量、办理报批手续、征地拆迁、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要对东兴镇的开发建设支持到底、负责到底。各级组织领导成员名单另文下达。会议就防城县提出的东兴镇开发建议要求,议定了东兴镇近期建设的工程项目。(一)东兴中越友谊大桥。长约一百二十四米,宽由十点五米加宽到十五米。设计建设要具有现代化水平。请自治区交通厅与越方协商时提出并确定下来。造价要按国际价格编度概算,所需投资中越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我方投资由自治区交通厅解决。要求开工后六个月建成。(二)东兴汽车站扩建工程。东兴汽车站要建成一个规模适当、功能较全、具有民族风格的客货综合性车站。扩建工程分期建设。第一期工程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建设综合客运站,建筑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米,投资估算四百五十万元,由自治区交通厅向交通部申请解决二百万元,自治区交通厅解决二百万元,钦州汽车总站自筹五十万元。由钦州汽车总站负责组织设计,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批,钦州地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和监督钦州汽车总站施工,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检查督促并组织验收。(三)防城至东兴公路。其中防城至江平段按二级路布线,即平、纵面和桥涵按二级路标准,路基路面宽按三级路标准;江平至东兴段十四点七公里按二级路标准建设。总投资四千一百万元。资金来源:防城自治县自筹一千二百七十万元,自治区交通厅解决一千二百万元,自治区计委安排以工代赈一千万元,自治区已拨的支前费九十万元,由防城自治县向自治区交通银行贷款五百四十万元。由钦州地区交通局组织和监督钦州地区公路总段施工,自治区路管理局检查,督促,并解决有关技术疑难问题。江平至东兴段要求今年八月底前完成设计,八月底搞好征地拆迁,九月份开工,一九九三年底竣工。贷款部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用收取过路费偿还。(四)通信建设。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把东兴五百门农话更换成一千门市话,投资一百万元,由自治区邮电局解决七十万元,防城各族自治县解决三十万元。要求一九九二年六月底前开通。第二步,架设防城--东兴光缆六十公里,以及东兴二千门程控电话生产用房二千平方米,投资一千零四十四万元,资金来源:自治区邮电局筹集四百二十四万元,自治区计委安排开发性贷款三百七十万元,防城自治县自筹二百五十五元。由区邮电局抓紧设计工作,要求一九九三年下半年开工,一九九四年上半年建成。(五)供电工程。防城--东兴输变电工程,110kv线路六十公里,2×1.6万千伏安变电站(先建设一台),投资九百万元,由自治区电力局以扶贫项目向能源部申请安排四百五十万元(如争取得,由自治区电力局贷款解决),自治区建行贷款三百五十万元,防城各族自治县自筹一百万元。要求一九九二年六月份完成设计,下半年开工,一九九三年六月份完成。由自治区电力局组织实施。线路和变电站由自治区电力局管理;东兴镇原有发供电体制不变,小水电仍负责原供电区。东兴镇近期供电不足,由防城县专题报自治区经委审追加。(六)供水工程。扩建东兴自来水厂,规模为2万吨/日,投资五百八十万元,由自治区建委向建设部申请和自治区建委补助解决一百五十万元,自治区人民银行贷款三百万元,防城各族自治县自筹一百三十一万元。要求一九九二年五月份完成设计,一九九三年五月完成。由自治区建委与防城自治区县商定分步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七)街道建设。当前集中力量建设北仓大道(1850×40m)、新华路(1400×30m)和改造沿江路(1600×20m)。投资为四千零六十七万元,主要由东兴依靠土地开发经营收入解决。所需一千万元启动资金,由自治区从今年支前费中借贷解决五百万元,自治区建行贷款五百万元。(八)东兴综合贸易市场。规模为五万平方米,投资一千六百万元。资金来源:由防城自治县工商局自筹解决一百万元,钦州地区工商局贷款一千五百万元(由自治区人民银行、自治区建设银行给以贷款),其中今年落实七百万元,由防城县工商局自筹一百万元,区人行贷款四百万元,区建行贷款二百万元。要求一九九二年六月底开工,一九九三年下半年建成。(九)东兴商业大楼。第一期工程二千五百平方米,投资五百六十万元。资金来源:由防城各族自治县商业局自筹解决一百六十万元,自治区商业厅解决贷款四百万元。要求一九九二年内做好前期工作,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开工,一九九四年五月竣工。(十)东兴宾馆。建筑面积七千三百平方米,投资八百一十万元。资金来源由防城各族自治县自筹二百一十万元,并向自治区建设银行贷款六百万元(今明两年各三百万)。该工程要求一九九二年下半年开工,一九九三年六月底建成,(十一)东兴外事招待所装修工程,投资七十万元,自治区外办解决三十万元,防城各族自治县自筹二十万元,并向银行贷款二十万元。今年底完工。(十二)东兴中学修复工程。面积为一万三千平方米,投资三百五十万元。资金来源:自治区经委拨款四十万元并向国家计委申请补助二百一十万元;防城自治县自筹一百万元。力争一九九三年底完成。(十三)东兴医院修复工程。面积为一万零二百四十五平方米,投资三百五十万元。资金来源:防城自治县自筹一百万元,由自治区计委向国家计委申请补助二百五十万元(已安排的五十万元在内)。力争一九九三年底完成。(十四)东兴镇政府办公楼,建设面积二千平方米,投资一百二十万元,自治区财政厅解决六十万元,防城自治县自筹六十万元。要求一九九二年下半年开工,一九九三年六月建成。另外,梁成业顾问到防城各族自治县垌中乡和垌中互市点检查工作,对该乡和互市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决定:(1)垌中乡到垌中互市点的公路(约五公里),路况差,需要铺设柏油路面。总投资约八十万元(包括镇街道),由自治区交通厅补助四十万元,其余由防城自治县自筹解决。一九九二年底完成。(2)该乡和互市点的供电问题,原由小水电解决,战时被破坏,请自治区水电厅和当地水电局研究,提出建小水电恢复供电的方案,所需投资由自治区水电厅补助和县自筹解决。以上项目应尽快落实方案,组织实施。会议希望,东兴镇的开发建设指导思想要明确,思想要开放,政策要开放,投资环境要尽快改善。要集国内外资金、人才建设东兴。要团结一心,共同求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紧紧抓住当前改革开放这个大好时机,埋头苦干两年时间,把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尽快搞上去,干出一个东兴速度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 为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在市场中进行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以促进产品机构、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提高企业的素质和效益,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选择一批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结构比较完善的企业集团进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的有关内容要求通知如下,希望认真贯彻执行。一、试点的原则和目标1、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运行机制的要求,促使企业走向市场。健全企业领导体制,加强职工民主管理。2、在国家计划和宏观政策指导下,通过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3、当前,重要的是打破“大锅饭”,建立自负盈亏、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打破“铁饭碗”,建立能高能低而又防止过多向个人倾斜的分配机制;打破“铁交椅”,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机制,使企业不断增强产品竞争力、技术开发力、资产增值力、市场应变力、班子进取力、职工凝聚力、以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二、试点企业的条件1、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在国内外有竞争力,并有发展后劲。2、企业经营者素质较高,班子结构合理,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商品竞争意识、改变意识、风险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3、企业管理基础较扎实,内部改革成效较显著,企业对深化改革的方向目标较明确,并能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4、企业自身有参加试点的积极性。三、试点内容1、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全面落实《企业法》赋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重点是:(1)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23号文件规定企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企业。(2)企业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指令性计划采用国家订货的方式,执行计划的各方要严格按《经济合同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对缺乏必要的物资供应、销售安排和运输保证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要求调整计划,主管部门应予协调解决,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国家规定不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由国家指定的单位予以包购包销,不予包购包销的,或不按合同时间提货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按合同规定要求赔偿损失。(3)企业有权自行选择物资供货单位、供货方式和供货数量,自主签订定货合同,并可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自主进行物资调剂;有权拒绝有关部门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对强行指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4)除国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直接定价的产品、劳务价格和自治区物价局管理的化肥、农药、农地膜、部分中、西药品外,其他产品的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并实行计划价格的,在完成计划后,超产自销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5)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有权自行决定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人员编制,并打破原有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界限,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人选,由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企业人事部门考核,经党政领导酝酿讨论后由厂长决定任命(聘任或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人选,由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厂长和党委书记充分商议后报政府有关部门任免(聘任或解聘),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聘任或解聘)。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工效挂钩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下,可以自主决定在本市、县城(镇)待业人员内招工的条件、数量、方式,并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备案,确需从农村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劳动厅审批,并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企业有权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开除、辞退职工,按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解聘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应按政策规定发给待业人员救济金,并根据“三结合”就业方针,帮助待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可进行优化劳动组合(合理劳动组合)。在做好定岗、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通过内部考试、考评、择优录用,并逐步实行职工持证上岗,签订相应的岗位合同。企业对富余的人员应以内部消化为主,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兴办集体生产性的劳动服务企业,厂内转岗培训,厂内待业,提前厂内退养,厂际之间交流,劳务市场调剂,职工自谋职业等方式,妥善安置。难以消化的,为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范围内,由政府劳动部门协助消化。企业可进行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工人技师)的评定和专业职位的聘用。有权审定工人转正定级、组织考工定级,并报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6)企业有权在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企业的工资和奖金随效益的高低上下浮动,发放时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国家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7)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自己的产品、资金、技术、商标、专利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各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经批准也可向境外投资,有权购买和持有其他经营单位的股份。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技术改造和总规模不超过上年留用资金总额(包括留利、折旧、新产品开发费)的投资项目,企业可自主确定或有权立项,但均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8)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自营出口产品条件的,经核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这些企业有权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出口口岸和报关口岸,被代理企业有权参与同外商谈判签约。自营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享有同等的贷款优惠利率、奖励政策。在出口配额和权可证发放上,有关部门对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企业出国考察经济技术和经营性谈判、签约及售后技术服务等事宜,有关部门简化手续,给予方便。(9)企业有权拒绝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摊派、收费、罚款,有权抵制未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评比、考试、考核(法制另有规定的除外)。(10)企业对闲置的一般设备、厂房,有权决定出租、转让、拍卖。在出租、转让、拍卖闲置的设备、厂房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后的重估价值,本着有偿的原则,主管部门可优先予以调剂或者由企业委托现有设备管理机构(闲置设备调剂市场)进行调剂和处理。企业对闲置的高精尖及成套设备,有权报请企业财产所有权代表部门或机构批准,经资产评估后,以重估价值实行有偿转让。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经企业财产所有权代表部门或机构批准,企业有权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抵押。(11)试点企业都要实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并要实行全员风险抵押。少数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技改任务重,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试点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周期较长的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期限与技术改造周期相衔接,使其在较长时间内稳定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靠企业自身努力多创、多留,实现再投入、再产出、再受益,使企业资产不断增值,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12)企业有权依法对其他企业实行兼并;企业之间通过发展专业化协作或相互人才、资产、资金、技术的流动和商品购销渠道的互补进行联营,不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2、按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试点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企业自负盈亏为核心的自我约束制度和监督制度。主要是:(1)企业必须全面完成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承包经营的各项任务指标。(2)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执行财务和成本核算制度,建立资产损益核算制度,按国家规定按期、足额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并确保上述基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固定资产,用于生产性建设项目。(3)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核算制度,建立企业价格制度,用足、用活、用好国家价格政策,依法、及时、足额地向国家交纳税金、费用和利润。(4)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按照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工资、奖金、集体福利的增减。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做到以丰补欠。(5)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承担。试点企业原是亏损企业的,要按照签订的扭亏目标责任制,逐步扭亏为盈和扭亏增盈。企业在扭亏期间,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发放奖金,直至实现扭亏或减亏目标为止;连续两年达不到扭亏目标的,厂级领导干部降低一级工资;连续三年达不到扭亏目标的,要对厂级领导干部予以降级处分,全体职工降低一级工资。扭亏无望的,要对企业进行关停。新出现经营性亏损的试点企业,要以节约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后备基金和风险抵押金予以弥补,不足的部分用生产发展基金弥补,当年不得发奖金;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厂级领导干部降低一级工资;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的,除全体职工降低工资一级外,还要对厂级领导干部予以降职处分,主管部门要对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直至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企业弄虚作假搞虚盈实亏的,除追回减亏分成和奖金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人、财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扣发当年奖金和一级工资;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6)企业必须履行经济合同,及时清结债权债务。企业应定期进行盘点和审计,做到账物相符,杜绝潜亏。(7)对全面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承包指标的企业,厂长(经理)和全厂职工均应受到相应的奖励。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生产和经营计划和上交利税任务,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目标,除原定的正常效益升级,按经济效益情况,由劳动部门另给一定的效益升级指标奖励,不交工资调节税。对违反上述各条规定的企业,对厂长和有关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四、围绕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职能,为搞好大中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2、计划、财税、投资、金融、外贸、物价、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进行配套改革,尽快制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实施细则,建立国家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经济监督体系。3、依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实现资源合理配置。4、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储蓄养老保险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健全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处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的劳动争议,妥善调解、解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以外的劳动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5、汇集经济信息,开展技术管理培训,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职能,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五、试点工作的管理1、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名单由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提供,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企业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管理。2、被批准试点的应根据本通知,制定本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实行。3、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其承包方案,经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由一名副主席领导此项工作,由自治区体改委、经委、财政厅、劳动厅等部门组织工作小组,负责全区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工作。有试点任务的地、市、县政府(行署),必须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政府领导主管此项工作。试点企业的主管部门、经委、体改委、计委、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积极解决试点中发生的问题,形成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的政策合力,保证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目标的实现。各试点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与过去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地、市可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本地、市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试点办法。本通知的解释权属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共七十家)柳州五菱汽车企业集团柳州气体压缩机企业集团柳州工程机械企业集团柳州牙膏厂柳州化肥厂柳左造纸厂柳州钢铁厂柳州水泥厂八一锰矿南宁市手扶拖拉机厂南宁机械厂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印刷电影机械集团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南宁制药企业集团公司南宁市无线电三厂南宁万力啤酒饮料总公司南宁罐头食品厂南宁市康乐食品厂南宁市钢精厂南宁水泥制品总厂南宁合成纤维厂南宁棉纺织印染总厂南宁绢麻纺织印染厂邕宁县蒲庙糖厂武鸣县香山糖厂黎塘水泥厂崇左县崇左糖厂桂林市中药制药厂桂林棉纺厂桂林电力电容器总厂桂林电表厂桂林合成洗涤剂厂桂林啤酒厂桂林联合收割机厂荔浦县罐头食品厂梧州市日用化工厂梧州市电池厂梧州市制药企业联合公司梧州松脂厂贺县瓷厂北海市造纸厂北海市印刷厂合浦县南康糖厂钦州市钦州糖厂玉林柴油机总厂玉林制药厂贵港市甘蔗化工厂广西西江化学厂玉林地区罐头厂桂平糖厂玉林自行车总厂百色矿山机械厂河池氮肥厂广西维尼纶厂广西轴承厂柳州市塑料制品厂柳州市棉纺厂柳州市汽车发动机厂柳州市针织总厂贵港钢铁厂柳州锌品厂博白糖厂柳州机械厂南宁市肥皂厂柳州第一空压机厂上思县糖厂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林县和凌云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若干规定
- 西林县和凌云县聚居着人数较多的苗族、瑶族。根据西林、凌云两县的历史状况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的特点,为加速当地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经研究,决定给予西林、凌云两县(以下简称两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特作如下规定:一、两县人民政府可从本县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二、两县人民政府可采取特殊政策,积极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西林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配备有一定数量苗族、瑶族干部;在全县干部中,逐步做到苗族、瑶族干部的比例与人口的比例大体相适应。凌云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瑶族干部;在全县干部中,逐步做到瑶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人口所占比例大体相适应。三、两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和各县的实际情况,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编制总数内,可根据本县得工作需要,核实县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人员编制;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在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内,接收国家统配人员之后,由各县自行安排补充;教育系统自然减员指标,由人事、劳动部门按年度拨给县教育部门使用。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招收录用干部和工人总指标中,各县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从农村人口中招收名额;对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两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当地的少数民族人员四、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高寒边远山区的特点和本县财政情况,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离退休人员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五、两县人民政府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和在自治区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根据各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本县的基本建设项目。六、两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积极发展林业生产,有计划地砍伐林木,除完成国家上调木材任务外,其余木材可随行就市,自主安排经营、加工和销售。销往区外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归口有关手续。对在林区中的采伐剩余物、木头木尾应充分利用,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允许在当地加工林产品并自主销售,不列为计划内指标。在县内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林政管理费留给县的比例给予照顾。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七、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对可以由县开发矿产资源可优先给县合理开发使用;所开采的矿产品除属国家或自治区统管和计划收购的,由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单位收购外,非统管的计划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经营销售;上级国家机关开发的矿产资源,矿块产品税交给当地税务部门,并从利润中给予驻县一定照顾。八、两县人民政府要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本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两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照顾所在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九、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贸易需要,积极组织出口货源,外贸部门在出口商品的收购上适当给予照顾;各县所创贸易外汇收入,除上交中央外,留归各县安排使用。十、两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享受自治区对自治县的优待。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统一调整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县财政发生重大减收或增支时,报请自治区财政部门增加补贴。机动金和预备费由上级财政机关按规定核拨,并打入县财政支出基数。十一、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税法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十二、两县人民政府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努力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民族班。在边远贫困地区、高寒山区可试行举办寄宿制高小班,经自治区列入计划批准举办的,按规定享受自治区给予民族自治县的同等待遇。各类学校的招生,对居住农村的瑶族、苗族考生应放宽条件录取。十三、两县享受上述待遇后,县内民族乡建制不改变,仍继续加强对民族乡的各项工作,按规定给予优惠和照顾。十四、其他待遇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商有关部门解决;意见不一致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划转为基本建设基金的通知
- 为适应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我区“八五”时期经济建设的需要,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将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包括一九九一年以前应收回的“拨改贷”投资本息,以下同)划转为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划转为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后,实行有偿使用,专款专用,回收再贷、滚动发展、保值增值。由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要求和我区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计划。二、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委托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经营管理。“拨改贷”投资的本息由该公司负责回收,存入专项帐户,作为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收入,列收列支。公司要定期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报送报表。自治区财政厅实行财务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和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三、“拨改贷”投资划转基本建设基金的交接工作,由自治区计委牵头,会同财政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尽快完成。各级建设银行,各地、市、县计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搞好“拨改贷”本息回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