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在建设项目中建立开放的设备竞争市场,提高设备成套技术水平,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公司代理招标。第三条建设项目设备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在招标投标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四条进行设备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二)具备审批项目机关批准的主要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建设项目的投资已经落实。第五条招标的方式:(一)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设备供应或者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协商议标:对于技术特殊、工期紧迫的建设项目,可以选择具备设备供应或者制造能力的单位。通过协商,确定工期、造价等问题,参加议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六条招标的形式:(一)整个项目所需设备的一次性总招标;(二)单项工程所需设备的分项招标;(三)单台设备招标。第七条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二)发布招标广告或者邀请函;(三)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四)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购(领)招标文件;(五)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问;(六)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标准和程序;(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八)开标;(九)评标、定标;(十)发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主要参数与数量、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二)投标须知;(三)招标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和图纸;(四)合同条款;(五)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格式;(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招标设备标底由招标单位或者由招标单位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设备标底应当以设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招标设备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备总概算或者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招标设备标底,只能编制一个。第三章投标第十条具有法人资格和制造能力的国内生产企业或者设备供应部门,均可参加投标或者联合投标,但与招标单位有财务隶属关系或者股份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除外。第十一条投标单位应当编制投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一)投标书;(二)设备投标报价书;(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四)招标文件要求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投标单位在发出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设备总价的2%。招标结束后(最迟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限),招标单位应当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单位,但开标前撤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约的投标单位除外。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一式四份。第十四条开标前投标单位可以报送补充投标书。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期后二十四小时内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开标应当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宣读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第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一)未密封;(二)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意思表示不明确;(四)逾期送达。第十七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根据招标设备的特点组织并邀请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第十八条评标前由评标小组制订评标程序、方法、标准和评标纪律。评标应当依据投标文件内容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议。评标情况必须保密。评标过程中,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第十九条评标时,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文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并适当做书面记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十日,大型建设项目设备投标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评标小组评出1-2个较优标,推荐给招标单位。第二十一条定标由招标单位负责,必要时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定标小组。定标依据:(一)设备技术、质量标准和性能;(二)标价;(三)交货时间、地点;(四)技术服务的范围和深度;(五)生产企业的资历、社会信誉和优惠条件。定标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第二十二条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十五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服务费。向招标单位收取的服务费为委托招标设备金额的0.2%,向中标单位收取的服务费为中标设备金额的1.5%。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开标、评标和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可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五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徇私舞弊、行贿受贿、互通情报泄漏机密、哄抬标价,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现将《玉林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2005年4月29日玉林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工业兴玉战略,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范围:玉林市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纳入现行国家企业集团统计制度的以工业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集团。第三条奖励条件:(一)年产品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相应档次给予奖励(30亿元以上按自治区奖励标准执行)。(二)企业保持较好的盈利水平。(三)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五)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第四条奖励从2005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只按一个档次给予奖励,每上一个档次奖励一次,且每个档次只奖一次,不重复计奖。第五条组织领导和成员单位职责。成立玉林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经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地税局、统计局、安监局、国税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一)市经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表彰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二)市监察局:根据有关纪律要求和监督检查规定,负责对表彰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三)市财政局:负责工作经费和资金的落实。(四)市审计局:负责复核企业的财务数据。(五)市国资委:参与表彰工作,对市政府授权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六)市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七)市统计局:协助市经委布置收集、整理、审核企业指标数据。(八)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的审核。(九)市国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第六条申报程序:(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1、有关管理部门、县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策报表。(二)每年2月,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布置工作。(三)每年3月上旬,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经委、监察、财政、审计、国资、地税、统计、安监、国税等部门对本县(市)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3月中旬前将初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本级企业的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四)领导小组进行复审。(五)复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在玉林日报、玉林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核实。(六)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第七条奖励办法:(一)年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3万元;(二)年产品销售收入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5万元;(三)年产品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10万元;(四)年产品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20万元;(五)年产品销售收入3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自治区奖励办法执行。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市委、市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玉林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第八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区华侨企业(华侨农林场、华侨工厂)是国家集中安置归难侨的生产基地,办好华侨企业对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区华侨企业领导体制进行了改革,改革后华侨企业由企业所在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各有关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为华侨企业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但是,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及历史形成的问题等原因,华侨企业目前仍然是机制不活、负担沉重、发展滞后。为了加快我区华侨企业的发展,转换经营机制,尽快改变其落后面貌,保障归难侨生产、生活的稳定和提高,现就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与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61号)精神,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与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进一步推进华侨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结合政权建设,搞好属地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社会职能的剥离;充分发挥侨的优势,扩大对外开放;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认真搞好发展规划,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建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加快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等制度的改革;教育和引导广大归难侨和职工转变思想观念,调动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扭亏增盈能力,不断提高归难侨和职工的生活水平,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华侨企业办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农工贸综合经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人实体。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华侨企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进一步理顺我区华侨企业的管理体制(一)切实把对华侨企业的领导管理权落到实处。自治区已决定把华侨企业改由所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领导,这种领导体制的改变,不是简单的管理权限转移,而是要彻底改变华侨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封闭体制,使其各方面的工作与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相衔接,真正纳入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使华侨企业成为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引进外资的基地,使归难侨和广大职工尽快脱困致富。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对华侨企业的领导管理权落到实处,进一步理顺隶属关系,属哪一级就那一级管理。把人财物的管理与责权利挂钩,不再搞托管。要切实加强对华侨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将其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二)把华侨企业纳入所在地区、市、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报安排项目、财政预算等计划时,要把华侨企业列进去,并给予适当照顾。“十五”期间,应着力抓好华侨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问题,增强发展后劲,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三)从实际出发,多形式解决华侨企业管理体制问题。华侨企业要在剥离行政和社会职能的基础上,按公司化改制,办成真正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已经在华侨农场辖区内设立管理区(投资区)的,有关地、市要明确职能和管理权限,使管理区获得更好的发展。新设立管理区的,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华侨企业领导体制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28号)的规定进行。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要照顾安置归难侨的特点,都要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尽快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三、分离华侨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按照国办发〔1995〕61号和桂政发〔1997〕28号文件精神,华侨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安派出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2001年前,交由所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各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办理好华侨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归口管理的各项移交工作。(一)场(厂)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所)、公安派出所的国有资产(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物资等)实行整体移交;在职人员原则上实行整体移交;代课教师或未取得相应业务职称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业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由场(厂)进行安置;在册离退休人员也实行整体移交。移交后分别由所在地区、市、县教育、卫生、公安部门管理,所需人员编制由地区、市、县编制部门统筹解决,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政治待遇与市、县同类人员相同。具体的移交办法,由所在地区行署、市、县华侨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育、卫生、公安、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经所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资产、人员划转手续。(二)场(厂)办的社会服务机构交由所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后,有关经费问题,除了自治区财政在“十五”期间继续核拨给各场(厂)的华侨农场事业费外,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地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四、深化农业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家庭农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华侨农林场深化农业改革,应围绕建立和完善职工家庭承包这个核心,通过确立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建立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快农业经济发展和增加职工收入。(一)华侨农林场土地属国家所有,职工通过与农林场的契约形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使用,自主经营。土地承包应适当延长,可以一定30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确有必要进行土地调整的,应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也可以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农林场同意,允许职工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要注意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二)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各种行之有效的职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实行“两费自理”(生产费、生活费自理)、“四到户”(土地作物承包、核算、盈亏、风险到户)的职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形式,应大力推行。各场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实行连片统一规划种植,地面长期作物作价转让,由职工家庭自主经营,也可以由职工家庭自选项目,自主经营,约定如数上交土地使用费及合理负担额。在“两费自理”的做法上,应采取职工自己投入或以产品抵交的办法,也可以采取预借年终统一结算的办法。对确有困难的归难侨和职工,应在一定时期内在上交或预借“两费”中给予适当的照顾和扶持。土地资源较丰富的农林场,应鼓励职工或外单位、个人长期租赁或承包荒山荒地荒水,鼓励种养能手承包或领衔承包一定规模的农业,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三)建立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华侨农林场要按照“农场+职工家庭承包户”的经营体制加强管理和做好服务、指导工作。一是要认真抓好农田基本建设,增加对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结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引导职工发展名特优适销对路农产品,加快“两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出口创汇农业生产区)、“三田”(吨粮田、吨糖田、万元田)的建设,搞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三是加强对职工的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及市场信息、销售等服务,指导和帮助职工建立健全家庭经营核算制度,做好生产环节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四是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签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教育职工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权利和义务,并组织合同兑现。五是搞好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职工收入,增强华侨农林场扭亏增盈能力。五、大力调整经济结构,放开搞活华侨企业华侨企业要面向市场着力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在巩固、提高国有、集体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外资、私营、股份合作以及职工自营经济。有条件的要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组建企业集团,吸收多方面资金,形成多元化投资和经营。场办企业应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独立核算,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出售、托管、嫁接等形式,放开搞活。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农业结构的调整,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提出的“1234610”工作思路,围绕增加职工收入和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华侨农林场土地资源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着力抓好“吨粮田”、“吨糖田”和“万元田”建设。要推广优良品种,加快低产田改造,切实提高单产、品质和效益。林业要优化林种结构,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搞好综合利用,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畜牧业要大力发展草食型和节粮型畜禽,着重抓好瘦肉型猪、牛、羊、禽及淡水养殖的科技饲养,提高市场占有率。要建立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出口创汇生产基地,辐射和带动周边农村的发展。工业结构的调整要着力抓好技术改造和创新,充分发挥现有厂房、设备的潜力,搞好科技含量高、市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开发,争创名牌;要积极发展加工贸易,特别注意搞好农产品深加工,降低成本,逐步实现产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第三产业要和发展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认真做好规划,抓好服务性资源开发项目,建立商品集散地和交易中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充分发挥侨的优势,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以项目为中心,进一步搞好引资引智工作,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六、抓好华侨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改革,加强企业管理华侨企业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整顿的要求,精简机构,减少非生产性人员,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竞争或聘任上岗机制。要通过清理劳动力和核查农用土地等工作,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自然增长劳动力的管理办法。华侨农林场脱产管理人员(不含场办企业管理和农林、工副业科技人员)占全场总人口的比例不得超过10‰。执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现工效挂钩、按劳分配原则。华侨工厂和场办工业也要做好减员增效、再就业工作。对已经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华侨企业的下岗职工,当地政府要将其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范围。华侨农林场要按规定参加全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和住房改革按有关规定进行,鼓励归难侨和职工自建或集资建住房,不断改善居住条件。要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改进和加强经济核算,堵塞各种漏洞,努力扭亏增盈。七、继续给予扶持,增强华侨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鉴于华侨企业的特殊性和困难状况,自治区人民政府除多渠道争取必要支持外,同意在“十五”期间对华侨企业继续给予扶持:(1)继续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划转华侨企业经费的通知》(桂财农字〔1997〕80号)核定下划给华侨企业的亏损补贴和华侨农场事业费基数执行,有关地区、市、县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到位,并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对华侨企业的支持。(2)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基建投资数,综合平衡后安排一定的基建投资,作为国家投资的配套资金,用于华侨农林场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地区、市、县也要将华侨企业的项目列入当年计划通盘考虑,安排相应的资金,并且按照扶贫攻坚的政策要求,安排一些脱贫项目,支持贫困农林场尽快改变面貌。(3)对困难华侨企业缴纳的税收,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在安排财政支出时给予适当的照顾。八、加强领导和协调,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好服务工作全面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并有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确保华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各级华侨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为华侨企业的解困、改革和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小组深入到华侨企业,抓好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场(厂)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生产经营。华侨企业内部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充分体现广大归难侨和职工的意愿,使大家从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其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侨务部门要在开展为侨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中,加强对华侨企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政策,切实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支持和鼓励他们通过辛勤劳动,尽快脱困致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闲置土地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托管第三章土地申领第四章附则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闲置土地托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海市闲置土地托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积极稳妥地解决土地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市辖区,合浦县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托管,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托管协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原已拥有的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市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其颁发土地托管凭证,从而使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益与具体地块分离,今后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依照土地托管协议的约定,由市政府提供与其托管土地价值相等的土地。第二章土地托管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并通知其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后,应于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商拟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定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第六条以土地托管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宗地评估,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委托或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取得土地估价资格等级证书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承担。宗地评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土地估价规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现行市场价格进行。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托管,应首先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填写土地托管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使用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托管条件的,确认估价结果为托管土地的价格总额。第九条土地使用者对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书后,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土地使用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鉴定结论。土地使用者对市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核定,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最终裁决。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托管协议,由市人民政府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托管凭证,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第十一条土地托管协议和土地托管凭证等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十二条托管凭证可以换名变更,可以叠加,也可以抵偿债务。托管凭证变更时,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办理托管凭证变更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变更登记手续费。第三章土地申领第十三条土地托管凭证的合法持有者如果资金、项目落实,需要使用土地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凭托管协议、托管凭证优先申请换取市辖区范围内等价的土地。第十四条申领土地应当提交项目开发资金来源证明和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向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与申领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收回托管凭证。第十五条申领土地面积为托管土地的价值总额除以申领土地时的地价。第十六条以土地托管凭证换取土地后,不得以取得的土地再次申请土地托管。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桂政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政府各部门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软件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护和使用正版软件,清理和抵制盗版软件,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是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有利于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出发,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坚决抵制盗版软件。二、实施的方法步骤(一)成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宁市版权局,陆中仁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二)召开全市动员大会2005年1月初,召开全市政府系统使用正版软件暨版权工作会议,进行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动员。会议具体时间、地点、要求另行通知。(三)自查、检查阶段(2005年1月至7月)1、2005年1月至5月,南宁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本机关认真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为:本单位现有计算机的种类、数量,正版软件的种类、数量,盗版软件的种类、数量,各自业务系统和办公系统的软件数量。各单位自查结果于5月底前报南宁市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正版软件工作办公室”),同时抄报南宁市版权局、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南宁市财政局。2、2005年6月至7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各单位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由正版软件工作办公室牵头)(四)更换正版软件和培训阶段(8月至11月)1、8月15日前,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政府使用正版软件产品推荐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使用正版软件产品推荐目录》,制定出《南宁市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产品推荐目录》。(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2、8月25日前,统计出使用正版软件所需购买的软件品种、数量。(由正版软件工作办公室、南宁市版权局牵头)3、9月20日前,制定出政府采购方案与经费预算一同报南宁市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南宁市财政局牵头)4、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程序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5、10月30日前,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采购方案与经费预算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由南宁市财政局牵头)6、11月15日前,对购买软件实施配给。(正版软件工作办公室负责)7、11月25日前,对各单位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五)检查验收阶段(11月25日至12月15日)领导小组组织对南宁市政府各部门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由正版软件工作办公室、南宁市版权局牵头)(六)总结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对南宁市政府各部门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三、工作分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在南宁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南宁市版权局:负责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提供正版通用软件产品推荐目录,介绍不同软件的性能价格比,推荐国产优秀办公软件,督促软件企业改善产品服务质量和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南宁市财政局:负责将购买的正版通用办公软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各部门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和集中采购管理。四、工作要求1、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本单位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各单位办公室具体落实,并明确到具体人员,各部门负责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名单于2005年1月20日前报正版软件工作办公室(南宁市版权局),电话:5530552、5530550。2、自查工作是整个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必须认真、及时、准确无误地把本单位使用的软件情况统计清楚,不得隐瞒、迟报、漏报、虚报数字,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3、这次更换软件的品种主要为通用办公软件(即操作系统软件、办公应用软件和杀毒软件)。如各部门对相关业务软件(如财务软件)的需求较为集中,也可在这次一起集中采购,费用由使用部门负担。4、这次集中更换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工作,只是政府各部门彻底根除使用盗版软件,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开始。今后各单位要建立软件购买、使用的责任制度,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确定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对使用盗版软件,引起侵权纠纷或诉讼、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今后各单位软件的添置和更换经费均需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5、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方案进行。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列入部门预算。所有工作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 1998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1998年10月1日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获奖、交换、合并、兼并、抵债及募股、集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及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一)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而在一定年限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以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需要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四)以受赠、获奖等方式无偿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五)以作价集资、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六)债权人以抵债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购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方式。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由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前款所称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本单位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无房且未能参加房改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而首次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免征;(四)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六)单位或者个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七)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免征契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第九条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减征、免征契税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第十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第十二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减免凭证。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凭证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方面的其他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五条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征契税,并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第十六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广西证券机构联合重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证券机构联合重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证券机构联合重组工作的领导。证券机构的联合重组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难度较大、涉及面广的工作。有关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体改等部门及有关银行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从保持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紧落实有关工作,不得拖延、推诿,确保我区证券机构联合重组的顺利进行。二、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我区证券业发展壮大的原则,从宏观布局考虑,我区只设立一家证券公司。即联合我区现有的券商,组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类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我区证券机构联合重组的范围包括: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各市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整改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转为证券经营机构的股权证托管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愿意出资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区内外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区外券商。四、证券机构重组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8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1999〕185号)精神,认真做好所属证券经营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组织对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审计。对在联合重组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五、在证券机构联合重组过程中,各证券机构必须保持业务稳定、正常经营活动。已开展的证券承销、基金管理、财务顾问等业务要按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保持较好的业绩加入新组建的证券公司。六、在证券机构联合重组期间,区内券商(含股权证托管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国债服务部等机构,下同)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各券商对其所属证券资产进行合并重组、转让、变现、抵债、折股或与区外券商联合等,都必须报经自治区证券机构联合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已与区外券商洽谈、办理资产合并、转让、折股、联合等事项的,要立即停止。(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严格财经纪律,保证财务凭证、票据、帐册的完整,不得搞帐外帐,不得转移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不得弄虚作假,乱摊乱挤成本,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三)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原已挪用的客户保证金要在规定限期内归还。(四)不得趁机构合并重组之机,盲目扩充证券机构人员和抽调专业人员。在1998年12月31日在册的证券从业人员基础上,机构人员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在重组期间,证券从业人员不足,只能由证券机构内部调配解决。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七、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所发文件如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区直)有关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范围根据责权利的关系,下列单位、人员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对象: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5、市直(区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6、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正职、分管副职;7、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二、缴交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标准凡列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范围的个人,每人每年按奖励金额50%的标准缴交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只交一次风险抵押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风险抵押金于每年的4月底前交市安委办代收后,转市财政专户储存。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条件(一)对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县(市)区、市直(区直)有关单位的考核条件:年终由市安委会组织进行考核,并视考核结果予以一次性奖惩,考核结果700分以下为不合格,700-799分为合格,800-899分为良好,900分以上为优秀(满分1000分,具体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另发)。1、各县(市)区出现下列情况的,考核结果予以降等或定为不合格:(1)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或工矿商贸(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工业、商业)企业发生两起一次死亡6至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2)工矿商贸(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工业、商业)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安全责任事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2、市直(区直)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考核结果予以降等或定为不合格:(1)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6至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2)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或道路交通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所在县(市)区或单位全部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二)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的考核条件:1、年终自治区考核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达合格以上;2、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年内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3、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29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4、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2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三)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的考核及奖惩条件:1、认真抓好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经常检查督促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所分管部门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3、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所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4、所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5、所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四)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考核条件:1、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没有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道路交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安全责任事故];2、积极完成中央、自治区、市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任务;3、按要求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委办)召开的各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按要求完成市安委会(安委办)布置的各种安全生产任务;5、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年终由市安委会组织考评,全部达到以上条件的为合格,列入奖励范围;2至5项其中一项不完成任务的降一个等级,突破第1项指标范围为不合格。属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五)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考核条件:1、年终自治区考核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达合格以上;2、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做好事故处置工作;3、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4、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29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5、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2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本单位全部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四、安全生产责任的奖惩标准(一)安全生产责任达到合格的,退回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奖励30000元;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奖励4000元、副主任每人奖励3000元;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每人奖励1000元;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奖励4000元、副局长每人奖励3000元;5、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市直(区直)单位行政正职及分管副职每人奖励3000元;6、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每人奖励4000元、分管副职奖励3000元;7、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奖励3000元、副局长每人奖励2000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开支。(二)安全生产责任达不到合格的不得奖励,并一次性扣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所扣抵押金由市财政拨给市安委办,用于补充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就业总量持续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了再就业,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我市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仍不断增大,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矛盾并存,体制转轨中的下岗失业问题仍然突出,这个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通过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二)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和失业统计评价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2006年至2008年,全市每年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4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范围内,农村劳动力每年新增转移就业4万人以上。二、加快经济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三)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定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四)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创造就业岗位。要利用我市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等支柱产业,通过支持企业发展来增加岗位;要利用我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加快发展旅游服务业,围绕山水、民族风情和历史文化等特色旅游资源,增强旅游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五)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增加就业容量。要立足市场,加快培育和壮大现有骨干企业和引进外来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要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对就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非公有制经济,增强其吸纳就业能力。(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就业。要加快城镇化进程,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七)鼓励劳动者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广开就业门路,规范劳动管理,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八)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市属原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和各县原纳入由政府管理的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上述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根据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根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具体微利项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确定的范围执行。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可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议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保留期满,还可协商继续延长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再次失业的,可申请恢复领取所剩期限的失业保险金。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以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九)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通知》(市政办[2006]20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2004]80号)规定执行。以后补贴标准随市城区每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2.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向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提出申请,按其所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制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途径和办法。(十)各县可根据实际将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十一)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四、统筹城乡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十二)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全社会劳动者的,符合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要求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展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工作。现阶段要重点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要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就业服务体系及设施的效能。全市要充分认识劳动力市场建设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现有服务体系及设施的效能,形成融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劳动力市场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全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2008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十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人员免费介绍就业成功的,每介绍成功1人,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适当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及具体的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十五)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除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外,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鼓励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活动,要在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具体的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十六)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提供鉴定服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办理减免等手续。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十七)加强主动服务和跟踪服务工作,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全市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力市场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数据库,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提高供求匹配率;对政府投资项目、新建扩建项目、公益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时,要主动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增加就业岗位的分析测算;在项目开工建设和建成后需招工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招用员工的协议,并负责新建项目增加的就业岗位数、用工计划、工种分布和用工条件、要求等,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所掌握的劳动力资源信息,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挑选合格的求职者。在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相关培训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组织其参加相关的技能培训。(十八)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五、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县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二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二十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在职员工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天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妥善解决所欠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债务问题的,不得裁减人员。(二十二)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十三)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中介机构,严惩损害求职者利益的非法中介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应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许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落实劳动保障执法经费。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依法实施有效监督,严肃查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环节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发[2005]36号文件已将劳务派遣活动设定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组织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劳务派遣活动;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所属的劳务人员,劳务派遣组织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二十四)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就业统计和失业登记统计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现实相适应、科学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管理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及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及时准确掌握城镇就业、失业状况和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二十五)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要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二十六)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二十七)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以提高其就业质量。要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到位。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再就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市局际联席会议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三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十一)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三十二)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今后如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县(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林市关于鼓励返乡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关于鼓励返乡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一月三日玉林市关于鼓励返乡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为鼓励我市外出人员返乡办企业或引进外商、外资来玉林合办企业,保障外出人员返乡办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的行为,促进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税收优惠外出人员返乡投资办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一)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以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二)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七)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八)对新办的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凡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进出口关税优惠的,从快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十)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出台有新规定,以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为准。二、使用土地优惠(一)投资者需要使用土地,依法办理项目计划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者付清土地转让金,依法依规办好前期手续后,有关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好土地使用证给投资者。原则上鼓励投资者进入工业园区创业。(二)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按批准的投资企业经营年限确定,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研、文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经申请批准可延长期限。(三)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格以当时当地不同地段的基准价为基础,第一产业(种养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业)的项目可降低30%;第二产业(工业)可降低20%;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500万元的第三产业(商业、服务业)每增加100万元可在投资额100万元的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以下同)的第三产业(商业、服务业)每增加100万元可在投资额500万元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500万以内的部分按前一点计算)。(四)凡是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市兴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农业企业化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受益的同级政府按国家规定年限免费提供土地4亩(该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转让、出租,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不投资建设的、项目终止或中途变更的,政府依法收回该土地。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受益的同级政府按国家规定年限免费提供土地8亩,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万元则在原有基础上免费提供土地1亩。(五)凡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及综合用地的(利用旧厂房除外),土地出让金可优惠10-20%,农业企业化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优惠20-30%。(六)凡利用旧厂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农业企业化项目、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减缴土地出让金60%;商业、金融、服务娱乐业减缴土地出让金40%。三、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凡涉及向企业和投资者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四、返乡创业人员兴办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对一般供电(即单电源供电)免征供电贴费。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在创业者提出申请后,三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并免收水电增容费,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自用供电工程进行有偿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贴费外的任何费用。五、凡投资30万元以上新注册办企业人员,其子女可就近进入同级同类公立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或择校费。六、对返乡人员投资项目依法规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接待咨询、立项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发照、专业服务、统筹协调于一体,集中市投资项目办证大厅受理投资的有关事宜,按办证大厅承诺时限办毕。七、对已领取了返乡人员创业证书的企业依法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返乡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八、返乡人员投资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自行招聘工作人员,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有权确定工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及奖金、津贴等分配制度,有权根据合同辞退不合格人员和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富余人员。九、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环节。返乡人员或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而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办理登记注册,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项目审批手续。十、返乡人员的投资项目,由其自主选择施工和装卸运输单位、自主招工(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附加任何条件。十一、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信贷资金的,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积极予以协调。十二、对返乡创业者,在人口管理、教育、住房等方面,同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返乡投资兴办企业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以实际居住地为原则,持《玉林市返乡人员创业证书》、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社区居委会证明,办理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非农业户口,其创办的企业所聘用的技术、生产、管理人员在20人以上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所聘用人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迁到该公司的集体户内,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十三、奖励有功人员的办法:凡贷款引资的,属无息的,按贷款金额的2‰进行奖励;属有息的(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按贷款金额的1‰比例给予奖励,所引进资金必须以实际到帐或实物(设备)到位为准。项目竣工后,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由创业指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计核准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一次性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兑现奖金,并给予通报表彰。十四、从多方入手,大力营造创业环境。为了使外出人员返乡创业来得了、留得住、有前途,各级政府要从多方入手,积极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一)成立玉林市返乡人员创业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乡镇企业局。(二)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由市返乡创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玉林市返乡人员创业证书》,其一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资金筹措、财务收支、利益分配、机构设置、招聘员工由企业自主决定。十五、适用范围(一)外出人员范围:一是指本人户籍在玉林但已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人员;二是指原籍玉林现在外地工作或居住的人员。(二)其他人员(经创业指导小组办公室核定认可)在玉林范围内投资办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如与市政府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办法执行。十六、其他(一)本规定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区的有关管理办法。(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的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问题。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二、清理整顿拖欠工程款的重点内容和范围(一)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三)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作为当前清理整顿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建筑项目认真清理检查,有拖欠工程款的投资项目,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限期清偿,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清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将其记入诚信档案,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督促其尽快还款,在未还清欠款前,不得批准其投资开发新项目。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其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三)实行联合执法,防止新欠。对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对于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批准立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在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依法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房地产项目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四)加强监察,严肃执法,努力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要对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排查过程中,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民工代表见面确认。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出2004年春节前一定要发还欠薪计划并作出书面保证书。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影响工资发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对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的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和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制度,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和重点抽查。凡是在我市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投标的建筑企业和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企业中标后,中标单位和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50号)规定监管。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暂停其3至6个月承接工程的资格,或驱逐出我市建筑市场。(六)要大力发展和培育劳务市场,规范劳务企业用工行为。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要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非劳务企业的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七)对外来务工人员投诉,有关部门力争在第一时间依法受理,快速查处,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八)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心协力,把清欠工作抓落实,抓出成效。建立清欠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工会、工商和劳动监察等部门单位共同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问题的整治情况。四、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一)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推动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解决,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房产、人民银行玉林分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商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开展建设领域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取得成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2004年6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建设局。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建设用地管理,实现工业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明确重要意义。我市正处于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多区域合作、多机遇重叠的发展新兴机遇。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优化我市土地资源配置,缓解用地紧张矛盾,为中小企业搭建发展平台,解决中小工业企业用地难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培育优势行业,促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加快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和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二)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为依托,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企业发展,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2007年全市新建标准厂房面积约40万平方米;2008-2010年,全市年均新建标准厂房面积约20万平方米。到2010年底,全市累计建成标准厂房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标准厂房入驻率达到70%以上。二、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基本要求(一)范围界定。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具有开放性、经济性和环保性等明显优点。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在本意见范畴。(二)规划要求。标准厂房建设规划要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聚、土地集约”的总体要求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配套、分块实施”的开发建设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特色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力求园区功能完备、设施配套,并与周边城市(镇)建设风格和谐融合。(三)建设标准。每处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二层或多层标准厂房,建筑容积率要达到10及以上,绿地率控制在30%以下。凡投资总额低于200万元或注册资本小于1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不实行单独供地,其所需生产经营场所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方式予以解决。专门规划的标准厂房区域,要重视搞好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满足入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四)开发模式。统一规划的标准厂房新增的建设用地要通过“招拍挂”出让确定业主,建成的标准厂房可出售或出租。标准厂房建成后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对由多个投资主体共同建设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要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坚决杜绝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绿化、卫生、治安和消防等推行物业化管理。(五)土地来源。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主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等途径解决。新增建设用地作为工业标准厂房使用的,依法公开“招拍挂”确定业主。加大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力度,对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且尚未动工建设的,按《南宁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南宁市政府令第1号)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尚未开工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回收的工业用地优先用于标准厂房建设。三、鼓励建设标准厂房(一)实行手续办理优先。凡新建标准厂房的,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享受“五优先”,即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规划、优先设计、优先施工。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证。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加强协作、强化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全市标准厂房建设顺利有序推进。(二)给予财政补贴扶持。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社会资金投入标准厂房建设,“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根据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计划建设具体情况,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第一层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二层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三层及以上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标准厂房补助资金每年结算一次,由投资者提出申请,标准厂房所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市经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兑现。(三)实行建设规费减免。标准厂房第二层起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四)支持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多幢标准厂房建设的投资业主,可以按本意见第5条的控制标准,在标准厂房规划用地内按总用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10%控制建设配套设施。(五)鼓励企业挖潜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加层加高建设标准厂房。对利用非行政划拨的存量土地单层厂房翻建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房产证,允许转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等。鼓励分布在“城中厂”的企业异地搬迁入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标准厂房,原厂区土地优先纳入市土地收购储备,通过“招拍挂”所得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优先返还企业作搬迁经费。四、引导和推动企业使用标准厂房(一)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标准厂房的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受益地财政要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以5-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第一、第二年每月1-5元/平方米的补助。受益地财政对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的补贴按年发放,年底结算。(二)促进业主招商引资。凡业主利用标准厂房引进生产型企业,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到位并投产的,可由受益地财政给予适当的奖励。(三)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更优惠的补贴标准鼓励企业购买、租用标准厂房。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工业节能降耗实施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推进我市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主要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工业节能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节约资源这一基本国策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重化工业和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能源需求大幅度上升,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能源约束和能源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最近几年,从能源消费结构看,工业用能约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8%左右,与国外能源消费结构构成相比,我国工业用能量明显偏高;从能源效率现状看,目前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仅为33%,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纺织、轻工八个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5到20个百分点,形势十分严峻。南宁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未得到根本转变,能源供需矛盾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2005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达2429万吨标准煤,其中制糖、造纸、建材、化工等行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耗量的80%以上。因此,要确保“十一五”末实现自治区下达我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必须突出抓好工业节能,重点要抓好高耗能行业的节能工作,以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十一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转变我市经济增长方式为根本,突出抓好企业煤、电、油、气节能降耗工作,以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把节能与工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紧密结合起来,把清洁生产贯穿企业生产全过程。强化企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实现科学发展;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三)目标任务。到“十一五”末,全市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275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22吨标准煤,五年累计降低20%,年均降低436%以上。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全区先进水平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考核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三、工作重点(一)调整工业结构,重点实施一批节能高效技术改造项目要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对制糖、造纸、建材、化工和小钢铁等产业中的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高成本的“四高”企业,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特别对水泥、小钢铁等产业,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下决心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业新开工项目,要坚持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合理用能审核制度,将耗能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要内容。在实施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要引导企业向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发展。在全市技术改造项目中,优选一批节能环保高效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组织实施并给予政策扶持,使其做强做大,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节能型工业结构。(二)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小循环抓企业清洁生产,中循环抓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基本思路,以企业为基础,以开发区、工业园区为平台,积极推行绿色生产模式,构筑我市循环经济体系。重点在我市制糖、造纸、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育出一批污染排放量少、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经济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带动全市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力争“十一五”期间内有10家企业通过自治区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鼓励企业使用高效清洁能源,在全市大力推广应用水煤桨,实施燃煤锅炉改造成水煤桨锅炉的技术改造,逐步减少工业原煤直接使用量。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力推行水煤浆锅炉集中供热。积极引导和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循环体系建设,形成开发区、工业园区各企业之间资源共享,产品互补,着力打造1-2个具有示范作用的污染物集中治理、资源集中使用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互补型园区。(三)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推进节能先进技术应用要加强企业节能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鼓励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合理化建议,积极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符合我市实际的重点节能工程,进一步提高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特别在制糖、造纸、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中,组织实施以节能增效为目的的节能改造。在制糖行业,大力推广运用均衡压榨技术-核子秤、无滤布真空吸滤机、隔膜压滤机、水环式真空泵、无酸发酵工艺等新技术,全面提高制糖行业节能降耗水平。造纸行业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革和工艺的完善,采用溶剂制浆、氧碱制浆、生物制浆和氧脱木素、过氧化氢漂白、臭氧漂白、生物漂白等蒸煮和漂白新技术,加强蒸煮黑液的碱回收,有效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形成,降低后续处理的费用。建材行业要积极推广年产100万吨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对现有日产2000吨以上水泥熟料的干法生产线要逐步加装余热发电装置,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普通机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及其它落后窑型;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进一步扩大商品混凝土在我市的应用比重;积极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以及优质环保节能的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密封材料,提高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比重。化工行业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低效率的燃煤锅炉,开展余热回收利用;逐步淘汰隔膜法烧碱,提高离子膜法烧碱比重。要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加大用电蓄能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降低高峰用电负荷,达到错峰、避峰、削峰填谷的目的。(四)突出抓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实行节能目标管理,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与全市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各重点耗能企业要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和分析,按时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要开展能源审计,编写能源审计报告,并根据审计结果编制企业节能规划。重点耗能企业要加大节能投入,在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有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节能技术改造。(五)培育节能服务体系要加强与各类节能技术支撑单位的沟通与联系,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科研单位积极研发节能共性关键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技术,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要充分发挥节能协会等民间、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定期组织召开各种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介会或新闻发布会,根据不同行业能耗情况,组织行业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要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多渠道解决企业节能资金短缺问题,提高企业节能积极性和主动性。四、保障措施(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1.按照南宁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导全市开展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市经委主管全市的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研究解决全市工业节能降耗的重大问题。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把工业节能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县、城区和开发区的经贸(发)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2.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市经委逐级分解落实自治区政府下达我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将能耗降低目标纳入各县、城区和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和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市统计局、市经委定期对全市工业及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及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并予以公布。(二)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1.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要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重要内容。2.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各县、城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加大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重点检查和监测高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产品单耗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要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在政府网站及媒体上公开曝光。(三)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1.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扶持力度。建立南宁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中新增600万元专门用于工业节能,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支持重大示范项目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推动节能瓶颈技术的研发推广。各县、城区、开发区也要相应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节能管理工作。重点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能源评估、审计、检验测试和表彰奖励等给予支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特别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要按照节能产品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技术和材料。2.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特别是重大工业节能示范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扶持和帮助。3.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为抑制我市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平衡电力需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淘汰类、限制类、允许类和鼓励类区别对待,实行差别电价。4.实行节能问责和奖励制度。制订和出台《南宁市节能奖励办法》,每年对完成节能目标,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也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在本单位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当年未完成节能任务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未完成节能任务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四)加强节能管理基础工作1.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能耗统计,充实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我市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对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统计分析、考评、审计和监测工作,定期公布扶持和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的产业政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2.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和技术力量建设。各县、城区、开发区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辖区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节能监察执法力度,产品检测部门要配置和完善节能检测装备,充实节能技术力量,为企业提供节能检测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服务,并为政府进行节能资金补助、节能效果奖励提供数据来源和检测报告。(五)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市新闻出版、广电、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组织开展好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增强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深化对节能降耗重要意义的认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先进典型,曝光社会浪费能源现象,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强化节能降耗的组织领导,充实专业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开展节能降耗的经验交流和推广,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水煤浆(cwm)是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时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煤基流体燃料,是当今世界洁净煤技术的重要分支,具有低污染、高效、节能、运行成本低的突出优点。为了更好地引导和推动我市水煤浆产业的发展,在全市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水煤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南宁市推广应用水煤浆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2006年2月,我市为控制和削减燃煤二氧化硫,防治大气污染,出台了《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快速环道至环城高速范围内禁止新建2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窑炉;新建2吨/小时以上锅炉和窑炉的,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或洁净煤燃料”。要解决我市燃煤污染问题,依靠燃用柴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符合我市市情。一方面企业难以承受较高的油、气价格;另一方面过度依赖燃油、燃气,对我市经济发展也会产生较大制约。水煤浆作为一种洁净能源技术,党和国家领导人从战略的高度给予了充分肯定,非常重视其开发和应用。南宁市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对环境的要求更高。大力推广应用水煤浆,并广泛应用于各行业企业,可以节约油、气资源,保障我市经济安全,可以缓解我市能源压力;可以减少大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及城市景观。因此,发展水煤浆是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采用水煤浆替代燃料油,大力推广水煤浆技术”的要求和《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以及我市争创联合国最佳人居环境奖、打造“绿城”品牌、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部署,进一步加快水煤浆的推广应用,逐步形成水煤浆产业的发展体系,大幅度削减市区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全面提升我市形象,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和城市景观,促进我市区域性国际城市的建设,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在三年内,支持建设3-5家水煤浆生产企业,使我市水煤浆生产总量达到150万吨以上;力争在五年内将市中心城区原有35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窑炉更换、改造为水煤浆锅炉或使用其他清洁能源,实现1-2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切实改善市区空气质量和环境景观。同时,以南宁作为水煤浆生产基地,将水煤浆产业幅射周边地区,力争到2010年实现水煤浆产业产值10亿元。三、实施步骤及主要工作(一)抓紧水煤浆的生产和使用水煤浆的试点工作着重抓好已建成投产的两家共年产50万吨水煤浆企业的生产和供应,组织协调好生产企业与用浆企业的关系,扩大企业用浆量。要继续抓好水煤浆企业的招商引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水煤浆的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对高能耗、高污染以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企业的燃煤锅炉实行强制改造。在化工、制糖、造纸、饲料、医院等重点行业,选择3-4家企业作为我市推广应用水煤浆的试点,并给予重点扶持,指导和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锅炉的热效率和燃烬率,使之真正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把水煤浆推广应用到全市各行业企业。(二)依法对我市企业实施水煤浆锅炉更换或改造从2006年2月1日起,市高速环道内新上锅炉必须采用水煤浆或清洁能源。对市快速环道内的燃煤锅炉和高速环道内污染严重的燃煤锅炉,分三批进行更换或改造。第一批:市高速环道内污染严重、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和市快速环道内非工业生产使用以及城市道路两侧工业企业在用的4吨/小时以下(含4吨/小时)燃煤锅炉,在2007年底以前必须进行更换或改造;第二批:市快速环道内在用的6吨/小时以上(含6吨/小时)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燃煤锅炉和窑炉,在2009年底以前完成更换或改造;第三批:市高速环道与快速环道之间35吨/小时以下有条件更换或改造的燃煤锅炉和窑炉,在2010年底以前必须进行更换或改造。“十一五”期间未能更换或改造的燃煤锅炉,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在达标的基础上必须削减30%以上。(三)推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使用水煤浆积极引导和鼓励我市高新区、经开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和三塘工业集中区、伶俐工业集中区企业新建或改建水煤浆锅炉,美化园区内部环境和景观,提升我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整体形象。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生产模式,选定1-2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使用水煤浆集中供热试点。注重引进使用水煤浆为燃料进行集中供热的项目,建设独立热力管网,集中运行和管理,逐步减少园区内燃煤(油)锅炉,最大程度解决开发区、工业园区分散供热和环境污染问题。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南宁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工作办公室(简称推浆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经委、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人员从市经委、环保局和财政局抽调组成,负责处理水煤浆推广应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我市发展水煤浆的规划、政策和规定;引进国内外企业到我市投资水煤浆生产,组织协调水煤浆供应;引导市属企业新建水煤浆锅炉或改造燃煤锅炉,使用水煤浆燃料;积极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使用水煤浆锅炉集中供热;管理和规范我市水煤浆市场,协调解决水煤浆生产、供应及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鼓励、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水煤浆专项资金的审批等。各县、城区、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负责本系统推广应用水煤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协调服务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利用举办节能宣传周、水煤浆技术培训班,召开推介会、座谈会,编辑水煤浆简报、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从节约能源、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发展工业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以及改善锅炉工人工作环境的角度,向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全社会广泛宣传推广应用水煤浆的意义,介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发展水煤浆的重要指示以及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文件和法规,增强大家对推广应用水煤浆紧迫感和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促进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水煤浆生产和配套设备制造企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建立生产和应用水煤浆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在税费优惠、土地使用、工商登记、人才引进、劳动人事、信贷融资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已经投产营运的企业,要进一步跟踪服务,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使其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生产。(三)制定生产和应用水煤浆的鼓励扶持政策一是将水煤浆的生产列为我市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扶持;对新上水煤浆生产项目的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新建、扩建的水煤浆生产项目,优先考虑给予项目前期经费、技改贷款贴息等相应支持和补助。二是加强水煤浆价格管理,二级浆每吨到厂指导价控制在750元以下;三级浆每吨到厂指导价控制在700元以下。三是从2007年起至2010年,每年从我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中分别安排300万元,集中用于我市水煤浆产业的推广应用和对企业使用水煤浆项目的补贴(简称推浆专项资金)。推浆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并统一由南宁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工作办公室审批。四是从2007年元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全市新上和实施更换或改造水煤浆锅炉的企业给予补助。对新上水煤浆锅炉,按水煤浆锅炉投资总额的10-15%给予一次性补助;由燃煤锅炉改用水煤浆锅炉的企业,按锅炉改造投资总额的20-30%给予一次性补助;由燃油锅炉改用水煤浆锅炉的企业,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一次性补助10万元,10吨/小时以上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五是从2007年元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实施集中供热项目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或业主,优先考虑给予技术创新、项目前期经费、技改贷款贴息等相应扶持和补助,同时优先安排给予国家、自治区的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此外,根据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集中供热吨蒸汽量给予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一次性奖励:40-80吨/小时(含80吨/小时)奖励15万元;80-160吨/小时(含160吨/小时)奖励30万元;160吨/小时以上奖励50万元。项目完工后,由南宁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工作办公室组织验收核实并审批,补助和奖励资金从推浆专项资金中拨付。(四)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水煤浆市场在推广应用水煤浆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水煤浆生产和水煤浆锅炉技术标准,制订进入南宁市场的条规,对水煤浆生产企业和水煤浆锅炉设备实行准入制。从2007年元月1日起,凡投资南宁市水煤浆生产的企业,除具备工商注册登记规定条件外,其起步规模必须达到年产水煤浆50万吨以上,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有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装备水平处于上世纪90年代水平,技术要求及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噪音、粉尘污染符合我市环保要求。凡进入南宁市的水煤浆锅炉设备,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制造水煤浆锅炉资质的企业生产制造,并在我市示范企业中有良好声誉。加强水煤浆市场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对达不到规定要求新上的水煤浆生产企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对依法列入强制锅炉改造的严重污染企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列入分期分批改造企业,拒不改造的,有关部门将不给予其他项目的扶持,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评先。对达不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意见
- 为进一步调动民力、集中民智、吸纳民资,推进全民创业,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步伐,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广泛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重要意义开展全民创业行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加快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重要基础。当前,南宁市已进入全方位开放、全方位创新的重要时期,我们要把握住多区域合作、多机遇重叠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就必须通过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充分激发和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精神,倡导勤奋创业光荣、诚实致富可敬的良好社会风尚,把全市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上,凝聚到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凝聚到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上,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鼓励致富、竞相发展、万众奋发的格局,促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全民创业意识,扎实开展全民创业行动。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开放创新,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改善环境、优化服务,全面推进全民创业行动,鼓励、引导和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和干部创事业,以创业推动发展、带动就业、加快致富、促进和谐,加快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进程。通过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努力激活和集聚各类资本,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的比重,使全市经济总量快速增长、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全社会劳动者充分就业、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具体目标为:“十一五”期间,每年增加10000户个体工商户,每年增加300户工业企业,每年增加2000户三产服务企业;每年新增农业科学种植万亩连片示范基地5个,规模养殖示范基地5个,农业科技示范户1000户;每年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企业80户,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企业30户;每年新增创新产品100个,新增创新技术100项,新增创新型企业10个;每年新增100个勤工俭学项目;每年新增就业岗位5万个。三、引导和发挥全民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一)引导鼓励创业资本参与全民创业引导创业资本围绕加快新兴工业化进程、加快新兴城镇化进程、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开展创业。引导各类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鼓励创业资本投资发展铝加工、化工与精细化工、食品、机械电子等优势产业,改造提升制浆造纸、建材、制糖等传统产业,积极投资生物工程与制药、信息、电力能源、生物能源等产业,发展有前景的大型骨干企业,壮大亿元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创业。鼓励创业资本投入城镇化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优化城乡结构,发挥城镇的聚集效应和辐射效应,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就业和创业,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创业资本改造提升商贸、运输、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旅游、物流、信息、金融、会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社区服务、农村服务等新型服务业,开发服务业创业项目,积极创业。鼓励创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现代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调整和优化种植业结构,带动广大农民创业致富。(二)加快壮大本土创业队伍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奋发进取、积极创业。鼓励支持各类经营型人才、管理型人才、科技型人才与市场结合,创办企业、经济实体;鼓励支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不等不靠,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制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实现自主创业;鼓励支持建城区外的居民发展家庭作坊式的小规模生产加工,带动千家万户自主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转变为创业者;鼓励支持广大农民通过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创业致富;鼓励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带头创业致富、带领群众致富;鼓励支持外出务工的农民返乡创业;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为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结合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鼓励支持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鼓励支持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创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鼓励支持各级干部立足本职,服务大局,奋发进取,专心谋事,精心干事,成就事业。(三)积极拓展全民创业领域进一步发展开放型经济,充分发挥我市作为连接中国——东盟重要城市的地理优势、自然资源优势、交通优势、政策优势以及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优势,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吸引更多的外部资本、人才来邕投资创业。通过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先进的方法、思路、机制体制等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创业。依托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建立创业园区,借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和先进的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带动更多的人创业、就业。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在“走出去”创业中的主体地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各种形式“走出去”,到市外区外境外特别是东盟各国投资发展,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对外承接工程项目;培植出口大户,优化出口结构,增强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大力拓展市外境外国外劳务市场,完善信息收集发布、创业培训、政策扶持等劳务输出服务,发展劳务输出,为城乡群众“走出去”创业创造条件。(四)大力培育全民创业载体依托我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一批有特色、有规模、有市场份额的创业园区、创业基地,储备一批资源条件好、开发潜力大的重点项目,以更加优惠灵活的政策和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外来资金创办实业。着力培育一批创新创业能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大力发展一批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大力发展专业市场、专业加工户、专业街、专业经纪人队伍,带动和促进创业。四、加大对全民创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全民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一)降低创业门槛,拓宽创业空间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和经营场所限制。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类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购并、独资、联合等方式,参与工业、农业、水利、城建、交通、能源、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可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司法人,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金限制。鼓励创办一人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放宽企业冠名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和组织形式限制。支持并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冠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进一步清理改革前置审批项目,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简化前置审批程序。创业者在许可、资格(质)确认时,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二)建立健全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向在我市有一定基础的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资源优势产业等领域投资,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完善扩大担保基金。在原来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引入外来资金,加大资本金投入,把担保基金做强做大,扩大融资担保能力,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融资扶持力度,使其成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发展创业小额贷款。做好中小企业与银行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向金融机构进行推荐,为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积极搭桥牵线,逐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资金投入不足问题。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建立财政对全民创业的扶持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我市做大做强的产业投资给予重点支持。充分利用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创业。搭建全民创业的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各部门就业或创业的资源和信息,组建南宁市创业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进一步建立健全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南方担保公司、南宁市企业信用协会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全民创业提供创业培训、招商融资、信息咨询、信用评估等公益性的综合服务。筹建全民创业信息化工程网络建设项目,构建全民创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定期发布适宜于全民创业的科技项目信息。鼓励科技人员引进和筹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全民创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引进人才等专业性服务。引导企业与科研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为全民创业提供各类专业性的中介服务。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真正让中介类事业单位与行政机构脱钩,使其成为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事务、企业注册、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降低中介服务费用,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三)加大扶持力度,激活创业主体对初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免收市级登记注册等有关行政性收费。新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农民从事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农民或农村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企业新、扩、改工业厂房建设项目,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部分除外)。(四)坚持以创新推动创业,增强创业活力进一步加快体制创新,建立管理科学、开放透明、产权清晰、运营高效的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大公司制改造力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改革,促进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务工经商,自主创业;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配套改革、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等,激发和增强事业单位的发展生机和创造活力;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对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干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引导激励广大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推进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建功立业。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究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进企业管理体制创新,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五)积极扩大就业推动创业将全民创业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以创业统领和带动就业,以就业推动创业。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积极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高度重视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问题,力争实现充分就业。开展创业培训。创新培训模式,充分利用现有培训机构,整合相关部门培训项目和经费,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依托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鼓励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共同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实施“培养千名小业主,带动万人再就业”创业培训计划,使各类创业主体提高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十一五”期间逐年增加创业培训的投入,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六)进一步营造良好创业环境要为全民创业提供和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要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推进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机关,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推进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全面创新,为投资者、创业者提供平等优质的服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加强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实行提醒在先、处罚在后的制度;进一步理顺投诉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加大对侵害投资创业者合法权益问题的查处力度,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各类创业主体。打造诚信政府,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着力建设一支致力创业、富民兴邕的干部队伍。各级干部要增强责任心、事业心和进取心,形成各级干部争创一流业绩、全心全意为全民创业服务的局面。五、统筹推进全民创业行动(一)加强对全民创业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民创业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创业行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发改委、经委、农业、商务、规划、国土、建设、科技、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优势,主动配合,搞好服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民创业行动。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创业行动。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完善和落实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工作方案,并扎实推进。(二)培育创业文化,营造全民创业浓厚氛围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和信息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在全市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创业的大宣传、大讨论、大发动,营造全民创业、和谐创业的文化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在全民创业中取得的新经验,宣传全民创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宣传市委、市政府的鼓励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掀起全民创业热潮。(三)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将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各县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体系,将全民创业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开发区,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全民创业目标的完成。每年表彰完成创业任务的县区、开发区、部门和纳税大户、创业先进户。要将全民创业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定期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纪检监察机关和督查部门要切实加强监察和督查,对全民创业行动政策不落实不作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附件:《“十一五”期间全民创业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完善我市政府法制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05年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经研究,决定予以保留规范性文件304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1件;废止规范性文件564件。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2005年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4件)》(见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见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564件)》(见附件3)一并公布。未纳入保留目录或者修改决定的2005年前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2005年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4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564件)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2005年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4件)序号文号题名起草或实施单位1南府办[1998]10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到政府部门办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南府办[2005]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南府发[1994]14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宁市城市停车入场计划的通知4南府发[199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驻邕办事机构设立及其工作人员申办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5南府办[1997]1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6南府发[2000]7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通知7南府办[2001]5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8南府办[200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补充通知9南府办[2002]15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0南府办[2002]17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解决驻我市中直、区直金融等单位及市直单位调入人员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11南府发[2003]4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12南府办[2004]5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南宁市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南宁市火灾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13南府发[2004]9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14南府办[2004]2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建设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意见的通知15南府办[2004]2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南宁市公安局16南府办[2001]8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社会事业系统安全工作的通知17南府发[2001]10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矿山安全生产整顿验收工作的通知18南府办[2002]24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进一步明确我市地下开采非法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南府发[2003]1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20南府办[2003]19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21南府办[2004]2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2南府发[2005]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3南府办[2005]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紧急通知24南府发[2005]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及安全生产监督员(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5南府发[1996]1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和奖励办法》的通知26南府发[2001]1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27南府发[200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8南府发[2003]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29南府发[2004]7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30南府发[2005]8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1南府发[2005]1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2南府发[1995]4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奖惩办法》的通知33南府发[2002]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区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南宁市发改委34南府发[2003]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实力工程”进一步培育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35南府发[2004]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自备发电的通知36南府发[2004]4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税收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37南府发[2005]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有序用电的通知38南府发[2004]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39南府发[2005]5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40南府发[2005]9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补充意见41南府发[2005]10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42南府发[2005]1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南宁市经委43南府发[2000]8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44南府字[1996]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机场安全的通告45南府办[2003]2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宁市食品“放心工程”星级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46南府字[200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输油的通告47南府办[2005]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8南府办[2004]2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招商促进局关于《南宁市外来投资项目报批委托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49南府发[2004]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宁市商务局50南府发[1995]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宁分行关于《南宁市落实清产核资有关政策的调帐处理办法》的通知51南府发[1996]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52南府发[1998]7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3南府发[2000]1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破产及产权整体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54南府发[2001]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改革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和破产时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55南府发[2001]9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已改制国有及国有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56南府发[2004]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57南府发[2004]5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改制企业经营层持大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宁市国资委58南府发[1994]4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59南府发[1994]1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代化工程还贷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60南府发[1995]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61南府发[1996]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筹部分财力意见的通知62南府发[1997]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3南府发[1999]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购买商品房契税的通知南宁市财政局64南府发[1999]4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度意见的通知65南府办[1999]5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会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6南府发[1999]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67南府发[2000]1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我市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涉税有关规定的通知68南府发[2001]1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69南府发[2001]1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70南府发[2002]5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宁市公共厕所免费使用的具体优惠政策》的通知71南府发[2002]6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72南府办[2003]16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下岗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73南府办[2004]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对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特困户实行产权置换享受特殊政策意见的通知74南府办[2004]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捕杀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南宁市财政局75南府发[2004]3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76南府办[2004]9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南宁航线有关措施的通知77南府发[2005]1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78南府发[2005]1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79南府发[2001]4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的通知南宁市审计局80南府发[1999]7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积极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宁市物价局81南府发[1998]10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82南府发[1999]7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83南府字[2000]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火葬区划定的通告84南府发[2003]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85南府发[2003]1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86南府发[2003]1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87南府办[2004]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的通知88南府发[2005]9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89南府发[2005]12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南宁民政局90南府办[2001]25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外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邕工作意见的通知91南府办[2003]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南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宁市人事局92南府发[1995]1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93南府发[1995]138号南宁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94南府发[1997]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的通知95南府发[1998]8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96南府发[1999]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97南府发[2000]9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资产经营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98南府发[2000]1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理顺劳动关系暂行规定》的通知99南府发[2000]11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0南府发[2000]1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后工资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1南府发[2000]1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102南府发[20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103南府发[2001]2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104南府发[2001]2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105南府发[2001]5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106南府发[2001]7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107南府办[2001]5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工委、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108南府办[2001]1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09南府办[2001]16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资金的通知110南府办[2001]1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暂行办法》等三个医改配套文件的通知111南府发[2002]7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112南府办[2002]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13南府办[2002]18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114南府办[2002]19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115南府办[2002]19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116南府办[2002]26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17南府发[2003]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8南府发[2003]15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119南府办[2003]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续聘工作的通知120南府办[2003]4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121南府办[2003]1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西区委宣传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再就业政策文件的通知122南府办[2003]2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驻邕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南宁市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23南府发[2004]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24南府发[2004]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管理规定》的通知125南府发[2004]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6南府发[2004]1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若干办法的通知127南府办[2004]24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28南府发[2005]8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和经济补偿金称谓的通知129南府发[2005]9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困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30南府发[2005]1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的通知131南府办[2005]6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132南府办[2005]9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133南府办[2003]1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34南府发[1996]1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的通知135南府发[2004]10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136南府发[2004]1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标准化工作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137南府发[2005]1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宁市科技局138南府发[1985]7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南宁市文化局139南府发[1995]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的通知140南府发[1996]1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41南府发[1997]9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捐资助学款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42南府发[1997]11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生统一穿着学生装的规定》的通知南宁市教育局143南府发[1999]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当前在全市中小学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4南府办[2003]8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通知145南府发[2003]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督导规定》的通知146南府发[2004]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首府南宁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47南府发[2004]6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148南府发[2004]10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9南府发[2004]1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150南府办[2004]1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151南府发[2005]2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农村教育“312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152南府发[2005]1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南宁市教育局153南府办[2005]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54南府发[2001]4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155南府发[2002]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机构统一上划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的通知156南府发[2002]10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通知157南府发[2003]5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158南府发[2003]6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预案》的通知159南府发[2003]12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0南府字[2003]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食品及生活必需品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南宁市卫生局161南府字[200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南宁市计生委162南府发[2000]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邕江两岸控制区规划建设的通知163南府发[200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南宁市规划局164南府发[1999]5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165南府办[2001]6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市重点工程定期上报建设情况制度的通知166南府发[2001]1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167南府发[200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68南府发[200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69南府发[2003]2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道路景观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170南府发[2003]8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片区前期调查工作的通知171南府发[2003]1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72南府发[2003]1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73南府字[2003]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174南府办[2004]15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175南府办[2004]2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的通知176南府发[2004]8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177南府发[2004]1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78南府发[2005]7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南宁市建设委员会179南府字[1995]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个人购房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公告180南府发[2000]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181南府发[2000]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2南府办[2000]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南湖区非农业人口宅基地安置意见的通知183南府字[200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已售公有住房土地登记的通告184南府发[2001]1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185南府办[2001]1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南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86南府发[2001]1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87南府发[2001]14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88南府发[2002]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划土地管理,制止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189南府发[2002]6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0南府发[2002]8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宁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191南府发[2003]10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旅游区、经济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2南府发[2003]14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各开发区规划、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193南府办[2003]2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南宁市土地交易违法行为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的通知194南府发[2004]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5南府发[2004]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196南府发[2004]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197南府发[2004]1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198南府字[2005]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199南府发[2005]8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南府发[2005]8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收缴工作意见》的通知201南府发[2005]10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2南府发[2005]1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营性土地项目招商工作的通知203南府发[2005]1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204南府发[2001]1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5南府发[2002]7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道建筑立面、天面整饰、改造工程暂行规定》的通知206南府发[2002]1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关于户外公益广告牌规划建设及有关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207南府字[2003]1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208南府发[2003]8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的通知209南府发[2004]10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政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10南府发[2005]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意见》的通知211南府发[2005]12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12南府发[2005]1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宁市市政管理局213南府发[2002]5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开展植树月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宁市园林局214南府发[1998]7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的通知215南府发[2000]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216南府发[2004]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17南府字[2005]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告南宁市房产管理局218南府发[1996]10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事业单位干部住房面积标准规定》的通知219南府发[1999]7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220南府发[2001]8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221南府发[2003]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改住宅底封闭架空层出售问题的通知222南府发[2003]1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223南府发[2004]10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224南府发[2004]10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25南府办[2004]22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宁市房改办226南府发[2000]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227南府发[2005]7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28南府发[2005]1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宁市地震局229南府发[1996]1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230南府发[1997]1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231南府发[1998]5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232南府字[2000]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我市禁烧区内焚烧秸秆及其它废弃物的通告南宁市环保局233南府办[2002]24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自治区南宁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234南府发[2005]10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5南府字[200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外迁市中心公路客运站(中心)并实行营运客车分流的通告236南府字[2003]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告南宁市交通局237南府发[1997]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238南府办[2002]18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林业局关于对原郊区政府、林业局实施造林工程项目利益归属问题意见的通知239南府办[2003]16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40南府办[2005]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浆纸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通知南宁市林业局241南府发[2001]1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邕江河道清障工作的通知242南府发[2002]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邕江河道清障补偿意见的通知243南府办[2001]10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事业系统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244南府办[200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邕江两岸违法砂场的通知245南府字[1997]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通告246南府字[1998]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邕江饮用水源的通告247南府字[2004]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邕江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的通告南宁市水利局248南府字[2003]2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通告249南府发[2003]1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灭鼠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50南府办[2004]10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及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51南府发[2004]1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52南府字[2005]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通告253南府发[2005]10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254南府发[2005]1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255南府发[2005]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宁市农业局256南府发[1997]14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商业银行扶贫贷款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257南府办[2005]4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宁市扶贫办258南府办[2004]2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259南府发[2005]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南宁市粮食局260南府发[2004]1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61南府发[2004]12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262南府发[2004]1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体制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南宁相思湖区管委会263南府发[1995]9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64南府发[1996]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秀山风景区林木保护的通知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265南府发[2005]4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66南府发[2004]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267南府发[1997]12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68南府发[2005]6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269南府发[2005]11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宁市旅游局270南府发[1996]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聘请特邀行政监察员意见的通知271南府办[1999]1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纠风办关于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72南府办[2000]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宁市监察局273南府发[1996]1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274南府发[1997]5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专业顾问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275南府发[2005]5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276南府发[2005]5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取消或停止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277南府发[2005]6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县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278南府发[2005]7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279南府发[2005]8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区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280南府发[2005]1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南宁市法制办281南府办[2002]5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282南府办[2002]26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83南府办[2002]26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84南府办[2003]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宁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285南府办[2003]4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大危险化学用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286南府发[2004]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7南府办[2004]2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南宁市信息办288南府发[1999]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九五”期间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289南府办[2004]1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壮汉文字书写单位牌匾工作的通知290南府发[2000]7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民委关于加强我市壮文进校工作意见的通知291南府办[2001]1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92南府办[2003]1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联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南宁市妇联293南府字[2004]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首府信访秩序的通告南宁市信访局294南府发[2003]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市世行办295南府发[1998]6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296南府发[2005]1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南宁市总工会297南府发[2000]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宁市残联298南府办[2002]1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城市综合气象服务系统建设的通知299南府发[2005]9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的通知南宁市气象局300南府办[2001]19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合作联社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宁市供销社301南府办[1996]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百岁老人发放“寿星津贴”的通知302南府发[1996]13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高龄、孤寡、病残老人实行“三优”服务的通知南宁市老龄委303南府字[2002]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通告南宁市烟草专卖局304南府发[2005]1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宁市外事办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159号)删除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补偿费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款额。但扣缴义务人已将纳费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征收机关的除外”。二、《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9号)(一)第三条“城镇居民买卖、赠与非商品房、房改房性质的私有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暂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1.转让后仍用于居住;2.受让方为本城镇辖区非农业人口居民”修改为:“城镇居民买卖、赠与非商品房、房改房性质的私有房屋,必须到市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二)删除第四条“受让方为外来非农业人口居民,但在1998年2月1日前已经受买、受赠非商品房、房改房性质私有房屋并仍用于居住的,须在1998年4月1日前按上文第二款规定分别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逾期申办的,将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南府办〔1998〕103号)(一)第二条中的“对不符合建设部《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申报经营燃气的企业,不予核发《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及《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消防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开展燃气经营活动”修改为“对未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件以及《消防安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开展燃气经营活动”。(二)第七条第二款第1目中的“由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经营企业”修改为“由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件的经营企业”。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府发〔2002〕56号)删除第七条第2目中的“作为审批附件”。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林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2〕102号)删除第七条第四项:“(四)未达到晚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另立门户,或未达到结婚登记年龄结婚成家的”。六、《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南府发〔2002〕109号)(一)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具体公示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范围按《南宁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表》(见附件)执行”修改为“具体公示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范围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第四条修改为“四、公示栏或公示牌的制作及设立要求。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显眼,字体端正。谁负责设立的,由谁负责维护,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58号)(一)删除第(十)项“在符合城市规划及不变更产权前提下,企业用原有划拨土地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保留其划拨性质”。(二)删除第(二十六)项:“连锁企业和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用于配送、送货的汽车,其车种、车型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经统一标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按规定时间和道路行驶,从事配送、送货业务”。(三)删除第(二十七)项:“企业和个体自用的货运汽车,其车种、车型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四)删除第(二十八)项:“积极发展市内第三方物流,推行城市货运出租车运输方式”。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54号)删除第十二条中的“每天按应补缴额的3‰交纳滞纳金”。九、《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6号)删除第十六条:“凡是经市、县(区)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按规定统一收缴,存入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处理教育机构的重大意外事故和停办或解散后的善后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风险保证金的缴纳额度按民办学校年度收入中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余额达到民办学校当年收入的50%,可不再提取”。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39号)(一)第十条第(一)项中的“企业改制时,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修改为“企业改制时,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已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五年”。(二)删除第十条第(二)项中的“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土地出让金的20%,首期付款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三)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一次性租赁期最长不能超过20年”。十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21号)将第九条、第十条中的缴费比例调整为“20%”。附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564件)”1南府发[1981]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人结婚、扫墓等事使用公家汽车和私人摩托车使用公家汽油的通知2南府办[1994]7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的通知3南府发[1996]1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庆节升挂国旗的通知4南府发[1996]12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在民族广场举行有关大型活动的通知5南府办[2004]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节庆日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6南府办[1992]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农转非”管理工作及建立“农转非”联席办公会制度的通知7南府发[1994]5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委员会、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8南府办[2002]1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农转非”计划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宁市发改委9南府发[1986]93号南宁市节约能源管理十条规定10南府发[1993]1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发展我市蔗糖生产若干问题的决定11南府办[1993]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自治区储备糖任务的紧急通知12南府发[1993]4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料蔗指导价的通知13南府发[1993]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93/94榨季我市临时储备食糖的通知14南府办[1993]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糖料蔗指导价的通知15南府发[1993]9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1994/1995年榨季原料蔗收购价的通知南宁市经委16南府发[199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1993/1994年榨季砍运榨工作领导的通知17南府发[1994]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994/1995年榨季原料蔗收购指导价的通知18南府发[1994]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原料蔗收购价格与食糖价格挂钩的通知19南府办[1994]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一九九四年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20南府发[1994]8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蔗糖生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1南府发[1994]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1994/1995年榨季储备食糖的通知22南府办[1994]9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23南府发[1994]10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加强蔗区原料蔗管理意见的通知24南府办[1994]1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罐头企业原料基地青刀豆收购管理的通知25南府发[1995]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26南府发[1997]8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27南府办[1998]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997年度振兴南宁“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获奖单位资金计提和发放标准的通知28南府发[1998]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南宁市纺织行业结构调整思路与发展构想的通知29南府发[2000]7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格禁止企业内部乱集资若干问题的通知30南府发[2000]12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蔗区管理的通知31南府办[2000]1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理整顿卷烟市场领导小组关于南宁市2000箱“阿牛哥”卷烟促销奖励方案的通知32南府发[2002]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重大技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的通知33南府发[2002]1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34南府办[2003]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糖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糖料生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5南府发[2003]8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03年创建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36南府发[2004]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发展200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37南府办[2004]1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计划用电加强供用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宁市经委38南府发[1996]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通知39南府发[1997]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40南府发[1998]1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1南府办[2005]7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南宁市国资委42南府发[1985]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工作的报告》的通知43南府发[1985]1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解决当前农村五保户供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44南府发[1997]9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南宁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方案》的通知45南府办[2000]15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民办非企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46南府发[2001]8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灾后救济工作的通知47南府发[2001]8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48南府办[2002]6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作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督察工作的紧急通知49南府办[2004]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4年农村五保新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50南府办[2004]8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的通知51南府办[2004]1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4年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宁市民政局52南府发[1987]15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对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53南府发[1992]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农林场、水库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54南府发[1996]8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乡镇、艰苦行业工作的规定55南府发[1996]12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1996年随军干部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56南府发[2001]9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宁市人事局57南府发[1987]12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58南府发[1992]7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南宁市科技局59南府发[1992]8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几点意见的通知60南府办[1996]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61南府发[1997]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宁市计生委62南府办[1993]2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关于贯彻执行《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63南府发[2002]10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的紧急通知南宁市广播电视局64南府办[2001]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宁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宁市新闻出版局65南府发[2001]1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01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各项工作的紧急通知66南府办[2002]7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67南府发[2005]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扶持宾馆饭店升级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宁市旅游局68南府字[199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电子游戏行业管理的通告69南府字[2000]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电子游戏等娱乐服务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发证的通告70南府办[2004]5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71南府办[2004]6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南宁市图书资料捐献活动方案》的通知南宁市文化局72南府办[1998]1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南宁市群众防空组织专业队伍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宁市人防办73南府发[1987]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联合组织审批管理暂行办法74南府办[1999]7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部分专控商品行政审批并调整审批权限的通知75南府发[2001]9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的通知南宁市审批办76南府发[2003]8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非典”影响部分行业实行减免税费政策的通知南宁市地税局77南府发[1993]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苗子管理的通知78南府办[1993]6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局关于整顿农作物种子苗木生产基地(苗圃)加强产地检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79南府字[199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公告80南府发[1994]1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的通知81南府办[1994]1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普查监测预防禽流感疫情的通知82南府发[1995]1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持证菜农进城直销蔬菜若干问题的通知83南府办[1996]1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农业局关于开展种牛、种山羊、奶牛、奶山羊布鲁氏菌病、结合病检疫和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84南府办[1996]18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信息网络的通知85南府字[1997]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蔬菜生产安全使用农药的通告86南府字[1997]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兽药、禽苗行业管理的通告87南府发[1997]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8南府办[1997]5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副食品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南宁市追缴拖欠新菜地(鱼塘)开发建设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89南府办[1998]9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市民食菜安全的通知90南府办[1998]1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风险防范和化解的紧急通知91南府办[1998]15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农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92南府办[1998]1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信息网络建设的通知93南府发[2001]6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现代化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南宁市农业局94南府办[2002]2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顿非法种植计划外烟叶和烟丝非法交易工作的通知95南府办[2003]2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96南府办[2004]3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97南府办[2004]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2004年南宁市粮食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98南府发[2005]4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农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南宁市20万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宁市农业局99南府办[1999]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委关于我市开展国际老年人活动意见的通知南宁市老龄委100南府发[1996]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101南府字[200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辖区内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的通告南宁市监察局102南府办[1994]10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宗教局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宁市宗教局103南府办[2003]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市国家安全局104南府发[1986]9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电信局《关于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请示》的通知105南府办[1993]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保护大沙田地区邮电通信设施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南宁市电信局106南府发[1987]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南宁市教育费附加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107南府发[1992]8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108南府发[1992]8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细则109南府发[1992]9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110南府发[1992]1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11南府办[1993]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社会用字检查的通知南宁市教育局112南府发[199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3南府办[1994]4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教育局关于1994年南宁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114南府办[1995]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15南府发[1996]5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的通知116南府办[1996]1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中小学生窝沟封闭防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17南府发[1996]14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决定118南府发[1997]5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119南府发[1997]16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关于依法增加教育投入若干规定的通知120南府发[1998]8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从代课教师中选招聘用制教师暂行办法》的通知121南府办[1998]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学校学生安全的通知122南府办[1998]9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设施安全检查及防汛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123南府办[1999]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城区干部职工教育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124南府发[2000]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办学校与企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25南府发[2000]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26南府发[2001]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方案的通知127南府办[2001]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管理我市学具征订发行和使用的通知128南府发[2001]5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区200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129南府发[2001]10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30南府办[2001]1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无证办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131南府发[2003]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的通知132南府发[2004]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0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的通知133南府办[2005]8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的通知南宁市教育局134南府办[1996]12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经贸委、南宁供电局关于进一步搞好社会节电工作报告的通知135南府字[200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通告136南府办[2003]1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供电负荷控制方案的通知137南府办[2004]2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节约用电工作保障生活生产正常秩序的紧急通知南宁市供电局138南府字[1998]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南宁市烟草专卖局139南府发[1981]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农办《关于严格控制用地确保蔬菜基地的报告》的通知140南府发[1989]7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1南府发[1992]66号南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142南府发[1994]8号南宁市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143南府发[1994]107号南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144南府发[1994]109号南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45南府办[1994]1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旧区改建有关问题的通知146南府发[1994]1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南湖区和葛麻居住区用地预付款的通知147南府发[1994]1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程序、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程序、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的通知148南府办复[199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地价款组成的批复149南府字[1995]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的通告150南府发[1995]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的通知151南府发[1995]6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152南府办[1995]7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发证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53南府发[1995]7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正式公布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宁市国土局154南府发[1995]8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计价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55南府发[1995]8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高我市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税标准的通知156南府发[1995]1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157南府发[1996]1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158南府办[1997]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局关于用地单位拖欠地价款处理意见的通知159南府字[1997]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市区范围进行土地产权清查的通告160南府发[1997]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管理的通知161南府发[1997]6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土地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62南府发[1997]1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63南府办[1998]3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存在问题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164南府发[1998]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的通知165南府字[1999]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1999年《国有土地使用证》年检工作的通告166南府发[1999]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1999年实现全市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67南府办[1999]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砖瓦窑业的通知168南府办[1999]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维护工作的通知169南府办[1999]10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1999年国有土地使用证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70南府发[2000]5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宁市国土局171南府办[2001]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规划的通知172南府发[2001]1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顿清理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173南府发[2001]11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通知174南府办[2002]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175南府发[2002]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176南府办[2002]9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南宁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177南府字[200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告178南府办[2003]8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79南府发[2003]12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关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180南府字[2004]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的通告181南府办[2004]1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182南府办[2004]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南宁市国土局183南府发[1985]35号南宁市集体运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84南府发[1985]2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留公路养护用地的通知185南府发[1986]10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关于搞活水路运输加强水运管理的通知186南府发[1988]1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187南府办[1992]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小轿车安装计程器的通知南宁市交通局188南府办[1993]1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武二级公路郊区段有关管道、线路搬迁等问题的通知189南府发[1995]1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0南府字[199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营运客车实施分流的通告191南府办[1997]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对部分长短途营运客车实施分流方案的通知192南府发[1997]17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春运工作的通知193南府发[200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200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194南府字[2000]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道路货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195南府字[200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残疾人机动车营运市场的通告196南府发[2000]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197南府发[2000]4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道路货运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198南府发[2000]1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200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199南府发[2001]9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的通知200南府办[2002]18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南府发[2002]8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客运经营权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南府发[2004]1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第四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宁市交通局203南府发[1991]40号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4南府办[1994]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内自行车静态管理的通知205南府办[1995]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通知206南府发[1996]1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示范街建设标准》的通知207南府发[1996]1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宁市市政局208南府发[1996]16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上四座大桥及西乡塘大道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209南府发[1997]6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办《关于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措施的意见》的通知210南府办[1998]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改市区街道人行道构筑物的通知211南府办[1998]20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下岗职工临时占道摆卖街实施意见的通知212南府办[2000]1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清除市区道路中影响交通和市容非交通标志工作方案》的通知213南府办[2001]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14南府办[2001]10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首府亮化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215南府办[2002]2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第二期整治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不规范设置防盗网工作方案的通知216南府发[2005]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7南府字[1995]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218南府字[199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占道经营摊点、露天市场的通告219南府字[1995]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沿街建筑物安装轮廓灯、装饰灯的通告220南府字[1995]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建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221南府字[1996]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222南府字[1996]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223南府字[1997]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224南府字[1997]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朝阳路、江南路人行道护栏及各式广告灯箱的通告225南府字[1998]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入城车辆冲洗的通告226南府字[199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227南府字[1998]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成立40周年大庆期间开放市内主要街道临街、高层(主要)建筑物夜景灯光的通告南宁市市政局228南府字[1998]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229南府字[1999]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230南府字[1999]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231南府字[200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时占道销售西瓜加强管理的通告232南府字[200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临时占道摆卖摊点管理的通告233南府字[200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户外广告牌位的通告234南府字[200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临时占道摆卖西瓜摊点管理的通告235南府字[200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临时占道摆卖摊点管理的通告236南府字[2005]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西瓜临时占道摆卖摊点管理的通告南宁市市政局237南府发[1992]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我市抢修乡镇卫生院危房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我市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38南府办[1992]4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恢复和发展我市合作医疗意见的通知239南府办[1993]9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划免疫冷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消灭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日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40南府办[1996]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重点人群强化补碘的通知241南府办[1998]17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242南府发[2001]7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243南府发[2003]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244南府发[2003]6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45南府发[2003]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首府南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首府南宁非典型肺炎疫情检查和隔离观察的通知南宁市卫生局246南府发[2003]7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首府南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健康监测工作的通知247南府办[2004]1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48南府字[200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首府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249南府字[200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的通告250南府字[200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宾馆、饭店、旅舍、招待所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告251南府字[200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船舶消毒防疫工作的通告252南府字[200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饮业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253南府字[2003]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继续暂停营业的通告254南府字[2003]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来邕、返邕人员实行疫情检查和隔离观察的通告255南府字[2003]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娱乐场所再暂停营业两周的通告南宁市卫生局256南府发[2004]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57南府发[1987]9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甲醇、工业乙醇生产销售管理的通知258南府发[1988]4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259南府发[1993]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蔬菜转换经营机制搞活经济的通知260南府字[199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场建设附加费的通告261南府办[1994]12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府南宁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62南府字[1995]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石灰膏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管理的通告南宁市商务局263南府字[1996]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牛集中屠宰及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264南府办[1996]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春节期间举办年货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265南府发[1996]9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决定266南府发[1997]4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年外贸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的通知267南府办[1997]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1998年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268南府字[1999]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269南府发[1999]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一九九九年市属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270南府办[1999]10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易局、副食品局关于做好南宁市1999年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271南府办[2002]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南宁市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经济工作方案的通知272南府办[2002]5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273南府发[2003]2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通知274南府办[2004]22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宁市商务局275南府发[1988]5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的通知276南府发[199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277南府发[2003]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医药物资市场监管的通知南宁市工商局278南府办[1997]10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筑市场综合治理小组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宁市审计局279南府发[1992]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筹征大明山保护区保护管理费的决定280南府字[2000]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81南府办[2000]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林业局关于对1999年度能源生态建设进行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282南府办[2001]18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沼气建设工作力度的通知283南府字[200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南宁市林业局284南府发[1993]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285南府发[1993]8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搞活经济的通知286南府发[1998]10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格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的通知287南府发[1999]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288南府发[2001]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方案的通知289南府发[2001]8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1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290南府办[2002]20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储备粮规模的通知291南府办[2004]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292南府发[2004]9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粮食局关于抓好当前粮食收购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宁市粮食局293南府办[1998]1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南宁市信息办294南府发[1996]1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95南府发[1999]8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宁市地震局296南府办[199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首府南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共住房的通知297南府发[1995]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执行《首府南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98南府发[1996]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首府南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1993年已出售公有住房办理产权证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99南府办[1997]10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无房户、住房困难户进行申报调查的通知300南府发[1997]1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已购公有住房扩建部分售价及确定购买部分产权住房房屋扩建后产权比例问题意见的通知301南府办[1997]14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首府南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302南府发[1999]6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南宁市房改办303南府发[1988]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304南府办[1999]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坚决查处有毒桶装猪油意见的通知305南府办[2004]10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创安全环境、优质产品,树诚信南宁形象活动,迎接“南博会”的实施方案》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06南府办[1993]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南宁市1993年爱国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307南府办[1996]19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庭院卫生大扫除的通知308南府发[1997]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巩固灭蝇达标成果活动的通知309南府发[1997]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卫办关于南宁市1997年爱国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310南府发[1997]8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四害”孳生地进行治理巩固灭害成果的通知311南府发[1997]1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卫会关于继续开展除“四害”活动,巩固达标成果,迎接全国灭蟑考核鉴定工作意见的通知312南府办[1997]1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除“四害”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宁市爱卫办313南府办[1998]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南宁市1998年爱国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314南府发[1998]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卫会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进度意见的通知315南府发[1998]7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统一开展除“四害”活动,巩固灾害成果的通知316南府办[1999]8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爱国卫生除害灭病工作的通知317南府办[2001]4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开展第十三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318南府办[2001]5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开展全市性统一灭鼠活动的通知319南府发[2001]7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市救灾防病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320南府办[2001]17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冬季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321南府发[2003]8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灭蚊防病爱国卫生运动的紧急通知322南府发[2004]8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秋、冬季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323南府发[2005]8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324南府办[2004]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六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南宁市爱卫办325南府发[1997]1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流动人口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宁市流动人口办公室326南府发[1992]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金融系统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327南府发[1996]16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金回笼的紧急通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328南府办[2000]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199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329南府办[200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330南府办[2005]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南宁市残联331南府发[1994]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332南府发[1995]7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33南府发[1994]1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事业单位法人和非法人登记制度的通知南宁市编委办334南府办[200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南宁市法制办335南府发[1993]5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336南府发[1995]5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7南府发[1995]12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管商用公房扩建改造部分产权归使用单位的通知338南府办[1996]16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中路、中华东路、江南路、民生东路等示范街沿街房屋立面装修方案》的通知339南府发[1997]7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商品房销售审批程序的通知340南府发[1998]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341南府办[1999]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院、工矿企业生活区和工业区加紧推行物业管理意见的通知342南府发[2000]6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343南府发[2000]6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住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44南府发[2000]6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45南府发[2000]6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南宁市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346南府发[2001]6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347南府发[2001]14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并对危旧房屋进行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348南府发[2003]11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宁市房产局349南府发[1991]1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计收有关问题的通知350南府发[1997]7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一九九七年南宁市城市防洪预案》的通知351南府发[1997]10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航道、河道采砂石管理的通知352南府发[2001]6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01年市区防内涝抢险工作预案》的通知353南府发[2002]2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特事特办全面完成跨地区异地安置贫困农户任务的通知354南府发[2005]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饮用水源保护执法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355南府办[1994]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水毁民房重建工作的通知356南府办[2000]9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我市河道采砂问题的紧急通知357南府字[200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除邕江河道障碍物的通告南宁市水利局358南府发[1991]7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燃气的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359南府办[1992]9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局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360南府发[1993]8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的方案的通知361南府办[1994]8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示范街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362南府发[1994]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南宁市一九九四年春季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363南府发[1994]1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4南府发[1994]1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宁市鼓励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365南府字[1995]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南宁住宿的外来人员征收机场扩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告南宁市建委366南府办[1995]6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和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关于南宁市推行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节能建筑工作意见的通知367南府发[1995]10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8南府发[1996]1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南宁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369南府发[1997]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70南府发[1997]4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371南府发[1998]8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宁机场高速公路建设问题的通知372南府办[1998]1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373南府字[1998]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朝阳溪工程现场管理的通告374南府发[1999]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375南府发[1999]4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内河环境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76南府发[1999]5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377南府发[2000]6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和市房产局关于解决当前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与产权办证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378南府发[2000]1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朝阳溪(十三中至二十八中段)整治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379南府发[200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380南府发[2001]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381南府发[2001]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382南府发[2001]1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宁市建委383南府发[2001]1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384南府发[200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385南府发[2002]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房屋折迁工作参照《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城市房屋折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的通知386南府办[2002]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387南府发[200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的通知388南府发[2003]7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389南府办[2003]2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390南府发[2004]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加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紧急通知南宁市建委391南府发[1981]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在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期间不应开除公职的报告》392南府发[198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宁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的通知〖bhg2*3/4〗393南府发[1991]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电子游戏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394南府发[1992]5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395南府字[1994]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告396南府办[1994]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宠物市场管理的通知397南府办[1994]9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以整顿交通秩序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治安大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398南府办[1994]1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钉制门牌工作的通知399南府发[1994]1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00南府字[199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贩毒、吸毒的单位和人员到公安机关自首、登记的公告南宁市公安局401南府字[1998]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402南府字[1996]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十大庆期间对外地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进邕实行登记保存管理的通告403南府字[1996]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我市庆祝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活动场所安全的通告404南府办[1996]17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405南府字[1996]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我市庆祝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游行表演活动场所安全的通告406南府字[1997]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毒、贩毒、吸毒的通告407南府字[1997]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408南府发[1997]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禁毒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南宁市禁毒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409南府发[1997]11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石油化工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方案》的通知410南府字[199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411南府办[1998]1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无毒单位(小区)活动意见的通知412南府字[1999]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安全管理的通告413南府字[1999]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414南府字[1999]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严厉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415南府发[1999]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朱镕基总理的重要批示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416南府发[1999]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417南府办[2000]1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局关于南宁市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418南府办[2001]2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0年度消防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南宁市公安局419南府发[2001]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爆炸剧毒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420南府发[2001]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涉爆涉枪安全检查的通知421南府发[2001]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422南府办[2001]1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利用“六合彩”及其他地下私彩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423南府办[2001]2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424南府办[2002]4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25南府办[2002]10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旅游局、交通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426南府办[2002]18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427南府办[2002]2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的意见及各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428南府办[200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429南府办[2003]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以硝酸铵、氯酸钾为重点的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430南府办[2003]1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431南府办[2003]1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32南府办[2004]5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打击“六合彩”等非法彩票赌博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33南府办[2004]1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宁市公安局等部门《南宁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434南府办[2004]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两会一节”期间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435南府办[2005]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南宁市公安局436南府发[199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437南府发[1993]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补充通知438南府办[1994]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石油液化气财政补贴渠道和办法的通知439南府办[1994]6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过桥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440南府发[1995]7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441南府发[1995]1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以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442南府发[1996]6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财源建设意见的通知443南府办[1996]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白沙大桥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通知444南府发[1997]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摩托车、小汽车、出租小汽车通行桥梁、道路统一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445南府发[1998]7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属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46南府发[1998]1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47南府发[1998]1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收费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流动人口收费管理工作调整意见的通知448南府发[1999]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摩托车处理办法的通知449南府发[2001]1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450南府办[200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春节期间暂停收取农民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杜绝一切增加农民负担行为的通知451南府办[2004]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指挥部关于《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452南府发[2004]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453南府发[2005]4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南宁市财政局454南府办[1992]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园林局、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进入公园、动物园、青秀山风景区免收门票的意见的通知455南府办[1993]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南宁市1993年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456南府办[1997]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通知457南府发[2001]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南宁市园林局458南府发[1982]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重申各企、事业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必须坚持“三同时”规定的报告》的通知459南府发[1986]6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邕江河段水体保护条例》的通知460南府发[199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润滑油的回收防止环境污染的通知461南府发[1992]1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462南府发[1993]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贯彻外交部、国家环保局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的意见》的通知463南府办[1994]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邕江水质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464南府字[1996]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考期间暂时停止夜间施工的通告465南府字[1998]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通告466南府办[2000]15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零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467南府发[2001]9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468南府字[200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高考期间控制建筑物施工噪声的通告469南府字[2003]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高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470南府字[2004]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高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471南府办[2004]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饮用水源保护执法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472南府办[2004]9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2004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473南府字[2005]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宁市环保局474南府发[1993]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实行统计管理登记的意见的通知475南府办[1993]8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口出生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476南府办[1994]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477南府办[1994]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南宁市统计执行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478南府办[1996]148号南宁市人民办公室批转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南宁市1996年城市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一次性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479南府发[2000]4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480南府办[2002]6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城调队关于实施新的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南宁市统计局481南府办[1997]2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宁市国税局482南府发[198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南宁市经济技术协作项目计划及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3南府发[1998]7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外地驻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484南府发[2000]1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485南府发[200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486南府发[2005]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宁市招商局487南府发[1993]9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488南府办[1998]1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489南府办[1998]1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490南府办[1998]16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南宁市安监局491南府发[1999]6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492南府办[2000]16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493南府发[2001]10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494南府发[2001]1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495南府发[2001]1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496南府办[2002]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关于《南宁市职业卫生安全行动计划》的通知497南府办[2002]2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事故多发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498南府办[2002]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499南府办[2004]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500南府办[2004]6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五一”节前和汛期前安全大检查的通知501南府办[2004]16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502南府办[2004]18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503南府办[2004]2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博会”期间强化高危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504南府办[2004]2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宁市市级重点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505南府办[2005]2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及“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506南府字[200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南宁市安监局507南府发[1993]9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508南府办[1994]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春节市场物价检查的通知509南府发[1994]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510南府发[1994]1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一九九四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南宁市物价局511南府发[1994]11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512南府办[1995]5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试行征收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的通知513南府发[1995]6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物价管理的通知514南府发[1996]1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515南府发[1996]1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民消费价格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516南府发[2001]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的通知南宁市物价局517南府发[1987]1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518南府发[1989]6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519南府发[1993]8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520南府办[1993]8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报告》的通知521南府发[1994]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522南府发[1994]4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523南府发[1994]5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全市劳动用工大检查意见的通知524南府发[1994]5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关于开展1994年振兴南宁“经济效益杯”社会主义竞赛意见的通知525南府发[1994]9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单位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526南府发[1994]9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通知527南府办[199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及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528南府发[1996]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产权出售和租赁经营国有小型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29南府发[1996]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530南府发[1996]16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531南府办[1996]1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的通知532南府发[1997]2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破产国有企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533南府发[1997]16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再就业与解困工作的通知534南府办[1997]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年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535南府发[1998]1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紧急通知536南府办[1998]20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做好1998年劳动监察审查工作意见的通知537南府发[1999]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538南府办[1999]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1999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的通知539南府办[1999]5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公费医疗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办法》的通知540南府办[1999]5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缓执行《南宁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公费医疗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办法》的通知541南府办[1999]10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计委、经贸委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542南府办[1999]1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公费医疗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543南府发[2000]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规定的通知544南府发[2000]1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545南府办[200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中理顺劳动关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46南府办[2000]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00年春运期间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的通知547南府办[2001]1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548南府办[2001]15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549南府字[200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告550南府发[2002]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51南府发[2002]6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552南府办[2002]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运营车主再就业工作的通知553南府发[2003]4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54南府办[2003]8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典”防治期间不准擅自辞退(解聘)外来务工人员并保障其生活的通知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55南府复[1985]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556南府发[1987]15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557南府字[1995]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558南府发[1997]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559南府发[1997]1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南湖公园周边和民族大道沿线区域规划建设的通知560南府办[2000]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查、拆除“空中楼阁”工作的通知561南府发[2002]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划土地管理,制止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562南府发[200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通知南宁市规划局563南府发[1992]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的通知564南府发[1992]3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和管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日前,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马飚书记在市审计局编发的“关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决算审计核减投资11亿元”的审计要情上作出重要批示:“市审计局开展的工程审计成绩突出,市委、市政府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借此机会向全市审计战线的干部职工表示亲切地慰问!请市政府、市审计局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特别是要进一步在全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节约政府投资。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马飚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在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为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确保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各级审计部门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审计部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必要时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四、审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严格按国家审计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五、对我市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拨付资金的审核,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部门要加强工程决算审计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节约政府投资。六、审计部门应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要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审计发现多付的工程款,要责令建设单位负责追回;对上述问题及工程投资损失浪费等现象,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七、审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将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实行长效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特别是要进一步在全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真实性,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更好地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解决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桂体字[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凡经我市办理正式手续输送进入自治区、国家、解放军各运动队的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均可纳入本意见的范围。二、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安置原则。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进出畅通机制,积极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通过政府安置、重点推荐、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终身补贴等有效措施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每年九月份,市体育部门要及时与自治区体育部门对接,掌握次年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情况,做好安置安期准备。(二)坚持择优安置的原则。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是一项极其复杂和艰巨的工作。安置工作要充分考虑和肯定退役运动员在其运动生涯中所取得的成绩,优先安置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城运会)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八名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尤其要重点安置好在世界、亚洲三大赛事中取得前三名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曾获得世界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冠军、亚洲运动会冠军、全国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根据其本人意愿,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在市属事业单位中安置。其他退役运动员重点推荐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要根据需要优先安置退役运动员就业。市属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对退役运动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对体育事业的重视,对退役运动员的关怀。(三)坚持优先对口安置的原则。积极为退役运动员创造就业岗位,体育行业新增就业岗位、城区社区体育指导员和中、小学校体育教师可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优先选用退役运动员(体育教师须通过就业前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四)坚持实行上岗就业优先培训的原则。要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财政、人事部门要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培训安排专门的培训经费,对经过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对于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城运会)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运动健将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文件,优先录取进入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习;需进入自治区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由体育部门提出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优惠政策安排进入高校学习。各学校还可以通过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开办预科班等形式招收运动员入学。学成毕业后,可参加本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五)坚持政府安置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在政府安置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体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同时根据其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本年度预算统筹考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弥补。三、建立和完善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保障体系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逐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积极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凡已正式办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本人自愿提出不需组织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以下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的范围:(一)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队执教的退役运动员;(二)经组织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三)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退役运动员。四、经济补偿费补贴标准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改革现行退役补助办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补贴。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补贴根据运动员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由基础安置费和运龄补偿费两部分组成,其标准为:(一)基础安置费。在自治区基础安置费发放的基础上,南宁市对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一次性发给5000元(运龄不满2年的不发)。(二)运龄补偿费。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挑战生理极限而带来的身体伤害予以补偿。补偿标准除自治区按照《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桂体字[2005]6号)发给基础津贴外,南宁市对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每满一年运龄再追加发给本人2个月的基础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经费来源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安置经费除由自治区发放部分外,南宁市安排的经济补偿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发放。六、其他有关问题(一)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执行《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退役费制度。(二)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被机关或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的,其运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确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根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为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划。一、现状与问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完善控制指标体系、健全责任制、深化专项整治、落实防范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一大批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逐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初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始形成。从2004年开始,在面临“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大量城市建设项目开工、新办企业个数迅速上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象迅猛增长等巨大压力情况下,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以10%以上的幅度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了持续好转。但是,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事故总量大。2002-2005年,全市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2841起,死亡780人,受伤2673人,每年因各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978万元。(二)重特大事故多。2002-2005年,全市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50起,造成181人死亡。平均每年发生12起,造成45人死亡。(三)职业危害严重。2002-2005年,六城区及武鸣县累计检出尘肺病患者464例,每年新发尘肺病约64例,累计因尘肺病死亡83人,病死率1789%。全市有毒有害企业513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超过15万人。(四)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高发。一是道路交通。2002-2005年,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570起,死亡人数2376人,平均每年发生2392起,死亡594人,分别占全市事故总量的8420%、7618%。二是建筑业。2002-2005年,全市发生建筑业事故115起,死亡99人,平均每年发生29起,死亡25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量的2833%和25%。三是铁路交通。2002-2005年,全市发生铁路路外事故310起,死亡267人,平均每年发生77起,死亡67人。四是非煤矿山。2002-2005年,全市共发生非煤矿山企业事故64起,死亡72人,平均每年发生事故16起,死亡18人。造成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安全生产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缺乏足够认识,忽视安全发展,安全生产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不少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还没有成为广大企业业主的自觉行动。二是安全生产基础总体比较薄弱。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欠账严重,尤其在一些中小企业中,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重大危险源未得到有效监控,一些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三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责任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与法律法规要求差距较大。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尚不完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仍比较突出。四是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弱化,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监管手段落后;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五是安全生产支撑体系不健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作滞后;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低;科技支撑力量薄弱,科研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还没有得到充分推广应用。六是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应急救援体制不完善,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关系尚待进一步理顺,职能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监测预警和信息指挥决策系统建设不完善,现场通信手段不足,信息获取能力较低,指挥协调困难;专业应急队伍力量薄弱、装备不足;应急物资保障能力不强;县(区)一级应急救援力量弱,难以妥善应对突发事件。七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尚存在死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采掘、非法烟花爆竹、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屡禁不止,非法生产经营引发的事故仍占较大比重。八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尚不完善,宣传教育培训方式和手段落后。一些企业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识别危险、避险能力较低;不少企业业主和管理人员掌握的安全管理知识不足;针对从事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和防范事故技能素质培训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十一五”期间,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将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的关键时期,按照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经验,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也正处于事故的易发期,安全生产工作将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深刻剖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发展,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二、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以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大力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平安南宁”、“和谐南宁”。(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与“十五”期间统计数据平均值相比,“十一五”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40%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以上,百亿元国内生产总值重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交通、矿山和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频发和职业危害严重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总体上达到国内中等发达地区水平。(三)“十一五”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与“十五”期间统计数据平均值相比)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89以下;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20%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建筑: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下降70%以上;特种设备:万台设备死亡人数控制在08人以下;火灾(消防):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分别下降3%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70以下;铁路交通(含路外):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农业机械:死亡人数下降20%以上;水上交通:死亡和失踪人数下降10%以上;职业卫生: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督检测率达到90%以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督检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健康监护体检率达到90%以上。三、“十一五”安全生产的主要任务(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监管。煤矿: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大力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决关闭不符合基本安全条件的煤矿,严厉打击违法开工建设、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立和实施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等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等基础管理,推行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改善企业安全管理状况;推动煤矿资源整合,促进煤炭企业改造重组,解决我市煤矿企业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等突出问题。非煤矿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滥采滥挖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鼓励和扶持企业(特别是采石场)开展技术改造,进行设备和主要设施的更新,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推进资源整合,整顿关闭违法生产的非煤矿山,分类推动非煤矿山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生产,非煤矿山数量在两年内减少15%以上。重点开展对地压等灾害防治。危险化学品: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制度;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方式和技术工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安全生产许可,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合理布局,提高区域安全水平;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全面推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车记录仪和安全监控装备;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及运输过程实时监控系统;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及废弃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形成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管体系。烟花爆竹: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促进企业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水平。加快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配套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安全责任制度;编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布局规划,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提高生产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实行烟花爆竹专营、统一配送,安全质量保证,统一标志制度,推动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网点规范安全管理;加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消防: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特种消防能力,防止消防救援中产生次生灾害;强化对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监督,加强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消防工作,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问题;建立社会、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消防中介技术服务组织和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形成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道路交通:编制实施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进一步推行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健全市、县、乡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道路设计、建设和改扩建的交通安全审核机制和城市客运安全持续改进机制,不断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加强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强化超载超限治理,推行运输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农村)建设,实施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程;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工作,增强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客货运输企业建立健全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相配套的安全管理规范。全面整治道路交通事故黑点、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加强对山区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的治理,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农业机械:以法制建设和基层管理网络建设为重点,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各级政府农机安全管理责任制;规范农业机械及驾驶员的管理,提高登记入户率和年检率;加强农机登记、注册、牌证核发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农机监理装备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开展农机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水上交通:完善渡口渡船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便民码头建设;改善渡口设施和渡运条件,推广安全、经济、环保的乡镇客圩渡船标准船型,分期分批更新改造技术状况差的乡镇客圩渡船,逐步实现重点水域的船型标准化,在重点水域建立船舶定线制;严厉打击非法渡运,依法取缔“三无船舶”;建立并完善渡运事故和险情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教育培训,提高渡口渡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铁路运输和民用航空:严防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提高铁路路外安全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市、县(区)铁路运输安全监管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支持铁路无人值守道口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项目,加快实施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工程;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健全无人值守道口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巡查检查,逐项分类督促完成无人值守道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与民用航空安全协调监管机制,强化口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与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对航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筑: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建筑业施工安全监管;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和房屋拆除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督促和检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在建筑行业和企业内部全面倡导安全文化,强化工人安全防护、救护、安全法制培训,全面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电力:建立并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体系,提高电力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电力安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电力安全监督与管理,健全电力安全可靠性监督机制,推动电力可靠性和电力监管的有机结合;开展涉网电力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强化电力安全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推广应用电力安全高新技术研究成果。特种设备: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法制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评价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构建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督促协调、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加强特种设备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改善监管条件,形成规范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监管的法治秩序。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起重机械以及取缔土锅炉、简易电梯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二)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组织制定有关矿山、烟花爆竹、旅游等行业安全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执法统计分析等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性文件,完善安全生产行政程序,严格依法行政;改革安全生产办事制度,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安全生产行政服务。(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在市、县(区)两级逐步建立安全执法监察队伍,完善村(社区)安全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形成适应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大改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条件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整体水平,逐步建立起安全生产技术、应急救援、宣传教育、信息服务四个支撑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监管格局。(四)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大力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培育一批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争取“十一五”期末,全市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实现快速发展,业务范围涵盖非煤矿山、煤矿、危化品、机械、冶金、纺织、电力、建筑等行业;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育一批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县至少建成一个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积极培育我市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性能检测检验中心;建成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设立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冶金冶炼、消防、职业病防治等专家组。促进安全产业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安全生产科技产业化,鼓励企业开发安全生产实用技术和科技产品,进行特种劳保用品研发和生产,通过政策扶持产、供、销、科研一体化劳动用品生产企业和劳动防护用品交易市场,逐步实现劳动用品生产和流通的规模化、集中化和规范化。(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应急管理机构,依托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同时加强县(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现生产安全专业应急体系与市应急救援体系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形成既符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处置,又达到统一指挥、迅速联动、快速响应要求的应急运行机制。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监测预警和信息指挥决策系统,提高应急能力和决策水平,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适时修正各类应急救援预案,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救援预案库。建成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建立应急救援培训基地,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形成完整的应急救援资源体系。(六)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调查,全面摸清高危行业、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建设南宁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纵向与自治区、县(区)及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联网,横向与县(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互联互通,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动态信息适时更新;建成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整治管理系统,建立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数据库,逐步实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动态监控;建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事故调查处理系统、事故快报及统计分析汇总系统、安全生产培训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系统,形成覆盖全市的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七)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扩大安全生产培训面,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计划,逐步建立由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宣传教育构成的全方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五进”(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加大企业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力度,重点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实施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程,实施专业化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按行业建设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试题库和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教育数据库,规范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训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实行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文件、培训统计、培训发证、培训档案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提高安全培训管理水平和效率;逐步推行运用计算机进行安全理论考试答题,完善教考分离工作。(八)加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的职责;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健全巡查监察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属地、分级管理,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生产经营单位五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整改机制,建成市、县(区)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逐步实现市、县联网;建立市、县(区)两级重大事故预警、应急反应系统,实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检测、检验和风险评估制度,完善重大危险源确认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确认、整治方案及防范措施评估、整治验收体系。(九)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法定关系,充分界定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体系,加快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监督和检查装备;开展职业危害普查登记,建立全市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系统;构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网络,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动态监控系统,强化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检验,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着力对矿山、冶金、建材、建筑、化工、医药、纺织、轻工、机械等职业危害较严重的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不断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严格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四、“十一五”安全生产实施的保障措施(一)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规划和实施体系,把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有关指标、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摆在与人口、资源、环保同等重要位置,将安全生产重要指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各级政府统计指标体系;通过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促进企业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凡属高度危险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凡现代科学技术无法消除或控制其中的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不应列入地方发展项目;严格限制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建设项目;依法淘汰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工艺和技术的项目。(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把引咎辞职的机制引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中;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体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安全生产指导、管理、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基层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三)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监察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事前监察,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失职、渎职、腐败行为;建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机制,完善有关制度和相关程序,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经营酿成事故的责任人;建立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查处机制。(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治理公共安全事故隐患及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法制体系、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促进建设单位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投入,切实避免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先天不足;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整治事故隐患所必需的资金,尽快补还安全欠账。(五)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部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充分利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拓宽渠道,形成国家、自治区、市、县(区)政府、企业及社会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资金。(六)抓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设立工伤事故预防基金,用于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预防、事故伤害赔偿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探索和试行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安排一定的工伤预防费用等做法,促进企业加强事故预防和工伤预防;鼓励和推动意外伤害险、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加快推进企业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推行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逐步提高对工伤人员的补偿标准,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切实抓好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七)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及安全生产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将安全生产中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纳入市、县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及技改项目统筹,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机制;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在防止瓦斯爆炸、矿山地压监测、静电危害、定量风险评价等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面加强攻关;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力量,在改善、提高本质安全度的生产工艺改造、事故鉴定技术、职业危害防范技术、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和应急救援技术等方面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提高安全科学技术的学科地位;完善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激励机制,促进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广煤矿瓦斯数字化集中监控及protem瞬变电磁仪探测水技术,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系统,危化品hav阻隔防爆技术,客运车辆gps卫星定位、危化品运输车辆和船舶行驶记录仪等技术。(八)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从政策配套、行政执法入手,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对现有安全标准的宣贯工作,尽快制定下达南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广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十一五”期间,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机械等行业实施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鼓励冶金、电力、食品加工、造纸、印刷、烟草、纺织、木材加工、仓储物流、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行业以及车站、码头、大型商场、重要宾馆饭店、主要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推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树立一批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推行安全乡镇、安全社区建设,树立一批安全管理标准化样板乡镇、社区;培育和发展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市场,鼓励支持取得安全生产咨询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为企业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供服务。(九)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加强交流与合作引导、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企业安全文化,营造良好安全氛围;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打造成“安全生产品牌工程”,集中开展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和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加大新闻媒体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加大安全文化、安全宣传方面的投入,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组织安全生产专题宣传,进行案例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人为本”、“关注安全,生命至上”的理念,提高全民安全素质;鼓励和支持编制出版安全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等安全文化产品;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学习、借鉴国外和国内发达地区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与成果,进一步加强与发达地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五、规划实施的重大工程为完成“十一五”安全生产的主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完成以下七项安全生产重点工程。经测算,总投资489亿元。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政府投入和相关企业投资的办法解决。其中安全生产执法装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及涉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整治、安全防护工程等项目投资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同时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企业生产、安全设施投入和科研机构基础投入以企业单位投资为主,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一)安全生产执法装备建设工程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职责机构的装备建设,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需的硬件。配置与完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专用执法车辆和行政执法专用设施、工具;配置现场监督检查、取证、检测专用设备,高危行业安全监察、监测专用装备;市、县(区)两级装备应急救援车辆和相关装备;改善提升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办公条件;完善城市消防站,按标准配备消防装备,重点装备市级城市消防特勤队;建设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农机安全监理等机构的基础设施。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和执法装备。该工程规划投资5000万元。(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建设工程依托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建设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县(区)建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指挥中心信息网络系统联网;建立完善市矿山救援中队、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中队;建设一个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基地、每县建成一个安全生产综合性救援队伍和训练基地;建成危险化学品、矿山和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和信息指挥决策系统;完成应急物资数据库建设、应急专家库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规范编制工作,建成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库系统;实施市、县专业应急队伍装备提升工程。以上建设工程规划投资1亿元。(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建成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企业联网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建成符合数据实时更新、状况实时监测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点覆盖整个行政辖区,实现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和实时监控;建成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建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事故调查处理系统、事故快报及统计分析汇总系统、安全生产培训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系统和电子政务系统。该工程规划投资1亿元。(四)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工程依托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企业研发基地建设市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中心和安全生产实用技术研发基地;培育建设具有事故灾害预防与事故技术鉴定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机构;依托社会团体中介机构设立安全科学研发与推广中心;培育建设具有职业危害监测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规划投资5000万元。(五)矿山安全生产灾害治理工程全面实现矿山主要灾害治理,预防矿山瓦斯爆炸、火灾、井下透水、采空区垮塌、尾矿坝垮塌、边坡塌方等方面的重特大事故。实施煤矿“一通三防”、粉尘灾害防治、防治水害、机电设备、供电等系统改造工程;实施非煤矿区防透水、地压灾害事故的预防工程、中小型矿山通风防尘等系统的改造工程;实施推广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工程。实施煤矿瓦斯数字化集中监控、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工程。规划投资3000万元。(六)交通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组织实施道路交通黑点与事故多发点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城市道路、安全设施事故隐患排查与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山区道路加装安全防护栏工程;实施养护公路维护加固工程;国省道干线公路防护栏保障工程;实施长途客车、城市公交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装载卫星定位系统工程。规划投资5000万元。(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整治系统,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并实施;组织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石化企业、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仓库、公路危险路段和铁路平交道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组织实施城区不符安全规划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规划投资10900万元。对上述重点工程的实施,凡涉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工程)实施前,要根据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各级政府、企业分别承担的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南宁市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发展现代农业为首要任务,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农民素质为支撑,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民主法制建设为保证,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二)基本原则1.坚持发展生产、繁荣农村原则。把解决农村生产力、繁荣农村经济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改造、提升传统农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实现农村又好又快发展。2.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原则。把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力度,增强公共财政的支撑作用;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增强工业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加快城市、县城和中心城镇建设,以城市、城镇聚集农村产业和人口,促进农村发展。3.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原则。政府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农村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村屯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民自主参与的非公益性项目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示范和市场运作等方式实施。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4.坚持统筹规划、示范带动原则。坚持规划先行,高起点搞好长远规划,试点先行、点面结合、示范带动,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5.坚持基础先行、务求实效原则。从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入手,突出抓好基础产业发展和农村道路、水利、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民基本素质提高。6.坚持协调推进、共同发展原则。一手抓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一手抓新型农民的培育、新风尚的营造和新体制的构建,提升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健康素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互动互促、协调推进的建设机制。(三)目标要求通过“十一五”乃至更长时期的努力,使广大农村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产业稳步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村容村貌显著改观,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得到加强,健康文明新风尚逐步形成,农民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基层组织功能得到增强。条件较好的县建成全区经济强县,力争更多的县入围西部百强县;条件较差的县基础设施得到增强,经济实力快速提升,尽快赶上全区发展水平;六城区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十一五”期间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完成以下任务:生产发展方面。全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形成一批农业优势产业,农业优势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0%,到2010年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90%;农民人均农业产值年均增长8%以上。生活宽裕方面。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社会保障机制得到建立。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8%以上;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保障制度、救灾救济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五保户”集中供养制度;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80%以上。村容整洁方面。村屯建设整治有规划,地方特色鲜明;农村道路、水利、生态能源、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得到增强;生态文明村建设继续推进,村容村貌得到整治,人居环境得到改善,无“脏、乱、差”现象。乡风文明方面。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对农村劳动力普遍开展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走出去的劳动力掌握1门以上务工技能,留下来的80%掌握1门以上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农村新型社区管理有序,村规民约完善,邻里和睦,团结互助,民风淳朴,无“黄、赌、毒”现象,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管理民主方面。村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组织健全,威信高,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乡村治理机制基本完善;村(屯)务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民主选举依法、民主决策规范、民主监督有效。建立健全屯党组织、村民民主管理机构和村规民约,实行民主管理。--“十一五”期间各县区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完成以下任务:1.农村道路建设。实现行政村、自然屯基本通四级水泥(油)路;屯内道路基本实现硬化。2.农村水利建设。解决人饮安全问题;完成相关水库除险加固;完成1个流量以上渠道的节水改造。3.生态能源建设。电力、燃气、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得到推广,户户通电,燃气、沼气入户率70%以上。4.教育文化体育建设。村级学校无危房,建有村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地。5.医疗卫生建设。建有村卫生所和计生服务室。6.信息化建设。完成广播电视村村通和电话、宽带进村入户,建立农村信息服务站。--“十一五”期间稳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7年,全面完成武鸣县和邕宁区、良庆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新农村建设试点任务,实施马山、隆安两县石山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在横县、宾阳县、上林县和西乡塘区各选择3-5个村(屯)开展新农村示范村建设。2008年,巩固、提高武鸣县和邕宁区、良庆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新农村建设试点成果并向50户以下自然屯推进,全面完成马山、隆安两县石山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扩大横县、宾阳县、上林县和西乡塘区新农村示范村建设。2009年起,进一步扩大全市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范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向更高目标迈进。二、主要措施(一)积极发展现代农业1.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坚持以市场为引导,以效益为中心,把发展农业优势产业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内容。稳定粮食生产,加快超级稻推广,进一步扩大优质米种植面积,提高产量和品质。进一步做强蔗糖业,拉长产业链,增强带动财政增长、促进农民增收能力。加快发展桑蚕业,提高综合开发和深加工能力,增强产品竞争力,努力打造成为全国茧丝交易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大力发展养殖业,调整养殖模式,积极推行健康养殖方式,做大做强罗非鱼养殖等优势畜牧水产业。加快发展速丰林、中药材、木薯等其他优势产业,形成优势产业集群和梯队。打造并认定一批农业特色产业强县(区)强乡(镇),每个县区要确定一批比较优势强、产业基础好、规模效益高的产业,进行培育和提升,形成具有本县区特色的优势产业;鼓励企业参与强县(区)强乡(镇)建设;积极推进“一村一品”建设。到2010年,全市优质米、蔗糖、桑园种植面积和畜牧水产品产量要位居或保持全区前列,有条件的要力争位居全国前列。2.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立足本地资源,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走“种养-加工-销售”一体化道路。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引进设备、扩建生产线,扶持企业开展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建立产业化服务组织、对基地农户进行培训等项目建设。推进粮油、桑蚕、果蔬、畜牧、水产等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农产品示范基地,实施标准化生产和营销。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重点培育成规模、上档次、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支持组建、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发展农村服务业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快构建和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村物流业,加强农产品物流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双百市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市场”等工程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大中型农产品物流基地。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大力推行农村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开展农产品集中配送,加强农资超市和农家店建设。加快农产品流通队伍建设,培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运销专业户和农村各类流通中介组织。加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金农”工程,加强以“南宁红土地信息网”和“三农”科技服务网为重点的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一批标准统一、实用性强的公用农业数据库,逐步形成连接国内外市场、覆盖生产和消费的信息网络。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发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保险,增强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服务。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畅通。加强基层气象站点建设,积极发挥气象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作用。4.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大农业科技研发力度,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优势特色产业关键技术、品种攻关。加大农业科技引进力度,积极引进优质种苗、种子及先进种养、加工技术。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推进农业科技普及,推广良种良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促进先进实用技术、品种等现代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加快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增强辐射带动功能。5.加强农业设施装备建设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设施装备条件,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邕江、郁江、左右江等主要江河沿岸县区防洪工程建设,推进旱区治理。加快农村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做好骨干渠道防渗加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土流失治理。强化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责任制,切实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合理引导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防止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生产行为。加快实施“沃土工程”,重点支持有机肥积造和水肥一体化设施建设,鼓励农民发展绿肥、秸秆还田和施用农家肥,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提高耕地质量。推进生物质产业发展,支持建设甘蔗、木薯等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加快开发以农作物秸杆等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肥料、饲料,拓展农业功能,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促进资源高效利用。6.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装备水平,走符合南宁市情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加快粮食、糖料蔗等作物生产机械化进程,因地制宜拓展农业机械化的作业和服务领域。建设农机化试验示范基地,大力推广土地深松、化肥深施、秸杆粉碎还田等农机化技术。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产业化。7.推进农业开放合作积极参与泛北部湾经济区、泛珠三角经济区、南贵昆经济区等区域农业合作,加强与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农业合作,加快与北钦防的农业产业对接。积极引进台湾农业技术、品种、资金和管理经验,拓展与台湾开展农业合作的途径。广泛开展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与各国各地区特别是东盟国家主要城市的农业产业合作。积极扩大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着力开拓东盟国家市场,进一步开拓欧美、日韩、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资金引向能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上来。(二)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1.加强农民技能培训按照“农民知识化、知识技能化、技能实用化”的要求,继续实施“百万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通过开展“科普村村通”、“科技入户”、“阳光工程”、举办电视讲座等多种形式,利用县乡党校、“远程教育”、农民夜校、“农家课堂”、农业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党员中心户、农村专业协会、文化大院等阵地,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进一步健全政府扶持、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提高培训补助标准,扩大培训补助范围。加强以农业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经营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为重点的农业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技能。“十一五”期间,每年要开展农民技能培训8万人以上。2.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坚持“培训与生产实际、转移就业相结合”和“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督、农民受益”的原则,继续实施“百万农民就业培训工程”,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做好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力者提供有效就业培训和服务,提高农民职业技能水平,增强转移就业能力。“十一五”期间,每年实现农民就业培训20万人;通过培训实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54万人。3.扩大劳务经济规模把劳务经济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进一步扩大劳务经济规模,不断提高农民工资性、经营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建立统一的职业介绍网络,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十一五”时期重点推进乡镇劳动力市场建设,力争每个乡镇建成1个劳动力市场,搭建村级就业工作平台,建立村级信息员队伍,组织引导农民就近就地转移,满足本地企业用工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其他城市间劳务交流协作机制,逐步拓展国内、国际特别是面向泛北部湾经济区、泛珠三角经济区的劳务输出渠道。加强对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和管理,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劳动力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4.推进农村全民创业结合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大力引导农民立足本地城镇就业创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农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合伙经营、创办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广大农民通过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创业致富。鼓励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和经济能人带头创业、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加大农民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农民创业。开辟务工农民创业园,积极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1.积极搞好村屯规划坚持规划先行,认真搞好镇村布局规划,加快编制城乡统筹、相互衔接、全覆盖的农村总体规划。配强县乡规划队伍,完善县区、乡镇规划工作机构,鼓励大中专院校师生和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参与村镇规划工作。提高规划质量,自治区、市级示范村屯的村庄整治规划项目,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技术要求完成;自治区试点村屯和县区示范村屯的村庄整治规划,应按“三图一书”(即现状图、规划图、公共设施图、说明书)的要求来完成;其它一般村屯需完成“三图”(现状图、规划图、主要设施图)以及简要说明。严格执行规划,强化土地管理和规划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实行规费减免,对规划建设涉及的收费项目,只准收取成本费或工本费,能够减免的一律减免。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区域,村民建房实行“拆旧建新”,鼓励引导建新拆旧,纠正一户多宅现象,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凡不愿拆除旧房的一律不准在新宅基地建房。积极引导农民落户县城、中心镇,鼓励支持县城和中心镇在规划区内建设一批农民公寓,用于本县、本镇农户以宅基地转换落户。2.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农村道路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投资、群众支持”的原则,新建一批通乡、通村、通屯的道路,改、扩建一批乡村道路,硬化一批屯内道路,提高农村道路通行能力,形成城乡通达的道路交通网络。继续实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和安全工程,提高村镇自来水普及率。继续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加快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加快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改善农村教育条件;新建一批村级文化体育设施,活跃农民群众文体生活;搞好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村计生室建设,为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推进广播电视、电话和宽带进村入户,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继续实施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强化生态保护,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农村环境污染和毁林毁绿的防治力度和执法力度,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积极推进六县县城、重点镇和中小城镇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周边农村的功能,带动农村发展,促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3.切实整治村容村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开展“清洁卫生进农家”活动,改善农村村容村貌。加强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建设屯级公共垃圾池、农户卫生厕所,积极推进人畜分离、畜禽分饲,定期进行消毒。大力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洁活动,采取政府号召、农民参与等方式,积极组织农民开展义务劳动,落实卫生清扫日制度。以城镇为中心,以集贸市场(圩场)、公共厕所等场所为重点,开展乡村沟渠整治、水体净化和污染防治,组织群众平整道路,构筑、疏通路边沟渠,实施生活垃圾定点封闭堆集、集中运输和卫生处理。鼓励农户清洁、粉刷住宅外墙,搞好村屯绿化,建设村内主干道路灯,为农民群众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四)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1.发展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以优化资源配置、建设寄宿制学校、适度集中办学为突破口,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推进区域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设好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撑。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师资队伍素质。逐步建设县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丰富青少年校外活动内容。发展农村文化体育事业。实施新农村文化致富工程,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民文体生活。着力推进村级综合文化活动室的建设和改造。2010年乡镇文化站、图书馆的建设要实现达标。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比例;完善县、乡、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农村居民的防保和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以大病救助为重点的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组织城镇医疗机构和人员对口支持农村。继续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加强农村社区建设,2007年起在全市启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每个县区要抓好2-3个示范点建设。2.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保障、救灾救济保障、医疗救助保障、五保供养保障等为重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提高集中供养比例。认真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努力解决水库困难移民的生活问题。积极探索对失地农民等重点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3.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按照整村推进扶贫规划,扎实做好首批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扫尾和验收工作,启动第二、第三批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继续抓好市直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加强大石山地区扶贫开发,从2007年起用两年时间,多渠道筹措资金,配合自治区在马山、隆安县开展大石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推进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交通、供水、基层政权和政法系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到2010年,我市317个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村基本形成收入相对稳定的产业,贫困人口收入明显提高,稳步推进大多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解决。(五)加强农村民主管理1.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其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开展农村党员大培训,推进以“农村党员争当学理论学技能的表率、农村党员争当带头致富的表率、各级干部争当服务‘三农‘的表率,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三争一促进”活动,进一步推进农村“八桂先锋行”活动。选好配强乡镇、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以及青年、妇女组织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基层干部激励保障制度,积极探索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有效途径,合理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和保障水平,激发广大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继续搞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着力建立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2.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尊重和保护农民民主权利,让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制度保障,提高自治水平。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完善村民民主理财、民主评议村干部、审计监督农村集体财务等制度。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制度。探索建立农村理事会,推进自主决策、自主建设、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积极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3.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管理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要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办法,积极调处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妥善解决农村社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开展平安农村建设,加强农村警务建设,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在农村的实施,搞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组织开展“三下乡”、“送温暖”、“讲文明树新风”、“城乡共建”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广大农民树立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文明意识,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创建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乡镇等活动,引导农民发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促进农村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良好风气。4.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人员能力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农村基层干部、农村教师、乡村医生、计划生育工作者、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及其他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服务人员的培训制度,加强在岗培训。进一步转换乡镇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积极探索由受益农民参与基层服务人员业绩考核评定的相关办法。加大城市对口支援农村的力度。完善干部挂职制度,加强市直和县区、乡镇干部交流挂职工作。从2007年起,没有基层(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公务员,原则上应分期分批安排到基层(企业)挂职锻炼;进一步加大县区、乡镇基层干部到市直机关挂职学习力度。着力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选拔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任职,鼓励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回村工作。到2010年,力争实现每村村干部中有1名大学毕业生目标。(六)落实支农惠农政策1.推进在农村实施“社会发展百亿投资工程”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市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的比重。“社会发展百亿投资工程”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项目用于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从2007年起,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高于上年,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高于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高于上年。严格依法投入,确保用于农业支出部分的政府预算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尽快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尽快建立支农投资规划、计划衔接和部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完善投入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市直单位帮扶新农村建设机制。探索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参与机制,广泛发动各行各业、各界人士,以各种有效方式支持和参与新农村建设。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拓宽筹资渠道,依靠民力,借助外力,努力建立政府、企业、集体、农民和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新农村建设资金筹措机制。从2007年起,凡通过国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本市各级机关向我市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捐助捐赠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所得额中扣除。2.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两减免、三补贴”等各项中央、自治区已经明确的支农惠农政策,确保已给农民的实惠项目不变、金额不减。完善稳定粮食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通过实施政府农资补贴和对主要农资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等有效手段,抑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进一步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3.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流转机制,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继续搞好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启动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办法和途径,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纽带作用。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从严控制征地规模,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继续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支持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经营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引导好群众对其直接受益的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工投劳。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搞活内部经营,做好支农物资的储备。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三、加强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作为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要统筹兼顾,整合资源,形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分析农业农村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抓好建设新农村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各项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三农”工作,县区、乡镇两级主要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三农”工作上。要把抓好“三农”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作为发现干部、培养干部、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要充实和加强“三农”工作综合机构,成立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三农”工作。(二)建立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制度从2007年起,连续5年从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机关和单位中,选派组织观念强、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责任心强、群众观念强、年富力强、能独立开展工作的年轻干部,作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到行政村工作,确保全市每个行政村有1名县以上机关单位干部和1名乡镇干部驻村开展指导工作。(三)建立督查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协作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形成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合力。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考评机制,探索建立工作目标量化制、绩效交叉检查制和群众认可制。定期组织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四)改进工作方法〖jp2〗各级领导干部要创新工作思路,改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式方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要探索建立项目自主申报、招投标等工作制度,提高工作实效。要勤于学习,善于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按照“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努力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突出问题,使广大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南宁警备区政治部、市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属各企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南宁警备区政治部、市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南宁警备区政治部、市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人事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广西军区政治部,自治区科协关于贯彻中办发〔2005〕9号的意见》(桂办发〔2006〕27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好我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挥我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重要意义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奋斗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和工农业生产等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我市的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在加快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进程中,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的潜力,对于缓解我市人才资源和高层次人才的矛盾,促进中青年人才的成长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作用的重要意义。二、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的总体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政府引导支持、市场主导配置、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量力的原则,坚持社会需求和本人志趣、专业特长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使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在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为南宁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三、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基本原则(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的原则。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主要是利用他们的知识和专长,服务于农村、社区、学校和经济建设第一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智力服务为主、自愿量力的原则。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重在发挥他们的智力、专业技术和知识优势,以技术和知识服务为主。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和兴趣,量力而行。(三)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不拘一格,方便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四、积极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拓宽渠道、搭建平台(一)继续实行返聘制度。在严格执行退休制度的前提下,专业性较强、人才资源紧缺的领域和行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返聘本单位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二)健全招聘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各级人才市场要根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完善招聘管理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要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开设专门的招聘窗口,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专门的招聘活动;逐步建立老专家信息库,主动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做好服务,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三)组织离退休专家参与决策和咨询。围绕我市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建设项目、产业结构调整、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对外开放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有选择性地组织若干综合性的离退休专家顾问团(组),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和决策咨询活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四)开展服务“三农”和为民营经济服务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学会、协会,要积极组织所属单位和所联系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科技“三下乡”、服务“三农”活动,帮助农民解决技术难题,培养农村技术人才,传授农业生产技术知识;深入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采取技术合作和技术攻关等形式,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支持他们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这方面的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由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组织承担。(五)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科普宣传工作。政府开展的有关青少年教育、社区科普、农村科普等活动可安排老科技工作者协会承办,以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在知识、社会阅历等方面的优势,使他们继续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贡献力量。(六)进行教育培训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老教授在培养下一代中的示范教育作用,支持他们从事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从事讲学、指导研究、咨询服务、医疗卫生、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活动。支持他们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通过著书立说、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培养青年人才。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进行的上述各种活动,大多数是公益性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关心和支持。五、努力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的作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和条件成熟的县(区)都应建立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已经成立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该类社团组织团结和凝聚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二)凡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三)各级政府和科技部门要在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评审和著作出版等方面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对那些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声望的离退休专家,要吸收他们参加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评议和决策咨询等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双方在工作内容、报酬、社会保障待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伤害和劳动争议,按照中办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五)从2008年起,各级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科协部门预算专项,由同级科协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帮助和支持老科协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及交通等设备。老科协成员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及举办的活动,在征得原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其差旅费由原单位按同级在职干部的标准予以报销。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老科协等社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资金支持,逐步形成政府支持、社会资助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机制。(六)表彰先进,营造有利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对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做出突出业绩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激励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更好的发挥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宣传报道,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发挥作用的舆论氛围。六、加强对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9号、桂办发〔2006〕27号文件精神,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开发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做好我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普查登记统计工作,建立老专家信息库。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开发的新思路、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服务形式,做好引导支持工作。努力在全市营造一个重视、关心、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使他们在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警备区政治部、市科协、市老科协共同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职工社会化维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属各企业:《南宁市加强职工社会化维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南宁市加强职工社会化维权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的要求,把工会的维权帮扶工作纳入社会管理体系,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新格局,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职工社会化维权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任务(一)总体要求要适应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创新,把工会维权工作纳入到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总体格局中。坚持以参与改革促进和谐,以加快发展巩固和谐,以维护稳定保障和谐,以提高素质推动和谐,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会化维权平台,完善社会化维权网络,构建社会化维权格局。运用社会化维权手段,围绕市委、政府和广大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要求出发,完善和创新维权机制、手段和途径,团结社会力量共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职工维权工作走上社会化、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二)基本任务1.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利。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2.维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的规定,推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促进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3.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利。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和问题,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4.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女职工特殊权益。5.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加强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为职工表达利益诉求创造良好环境。保障职工在社会生活领域拥有的各项权益,享受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与保障。6.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利。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加强职工队伍素质建设,广泛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保障职工的学习权、发展权。(三)维权工作重点坚持以职工为本,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以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在维权领域中,以国有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在维权对象上,以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职工群体为重点;在维权内容上,以职工群众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经济权益为重点;在维权形式上,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发挥职代会维权作用为重点,以职工维权中心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载体,及时有效地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二、建立职工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一)源头参与和诉求表达机制1.工作内容(1)建立工会向同级党委汇报及与政府联系制度,市、县(区)总工会与同级政府联席(联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逐步推行到乡镇(街道)一级。(2)在党委、人大和政协中的工会代表积极参政议政,反映职工利益诉求,就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主张与建议。(3)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从整体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和劳动关系。(4)工会参加有关职工权益问题的政府协调会议与机构。参与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5)各级人大对《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时,可要求政府部门和工会参加。(6)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督促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2.参与部门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招商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负责协调单位:市总工会、市政府办公厅。(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1.工作内容(1)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按照评选办法和标准,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加强宣传,营造建设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社会氛围。(2)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引导职工自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3)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对留在已改制企业工作的人员,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三年。(4)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指导企业因企制宜依法、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内容,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所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需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报当地总工会备案。集体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改革改制企业及时调整或重新签订。(5)要理顺和处理好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企业科技管理人员与一般职工;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工;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等关系,实现各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相关人的互利共赢。2.参与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负责协调单位: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职工民主管理机制1.工作内容(1)各类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2)在小企业集中地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基层联合职代会制度。(3)深入推行厂务公开。落实厂务公开责任制,把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领导班子建设、经营者收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列入公开内容。逐步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先进管理制度,把厂务公开机制纳入企业的长效管理制度。(4)工会参与企业改制领导机构和改制方案制定。企业改制和破产方案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5)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应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向职代会负责。2.参与部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商贸局、市工商联、市质监局、市总工会。负责协调单位:市总工会、市纪委。(四)矛盾调处机制1.工作内容(1)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和机制。(2)建立劳动争议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各部门、新闻媒体与职工维权热线联线联动。(3)建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共同负责的劳动争议预警和疏导机制。重大劳动争议事件及时报告,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和调处工作,妥善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4)建立欠薪预警机制。重点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广西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月发放。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想方设法督促、帮助企业筹措资金,发放职工工资和生活费。(5)执行失业预警实施方案,建立失业监测系统。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进行有效监督。(6)企业都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工作制度。乡镇(街道)、工业区、开发区和行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7)建立完善各级法律援助与服务机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8)充分发挥“12351”职工维权热线电话的作用,畅通职工维权渠道。2.参与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市建委、市信访局、市维稳办、市总工会。负责协调单位: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职工权益保障机制1.工作内容(1)建立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司法、教育、工会等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对困难职工家庭的救助帮扶工作,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法律、政策、资金、物质上的帮扶。把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帮扶救助范围,加大对困难职工特别是单亲困难女职工、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2)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服务规范化、帮扶活动社会化的市、县(区)级职工维权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并向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延伸。(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工会组织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并推动此项活动向经常化、社会化、制度化方向发展。(4)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继续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5)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对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6)从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助、专项基金拨款等方面筹集帮扶资金和物资,为维权帮扶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7)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8)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确保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有效救治和合理补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9)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工会依法参加“三同时”、职业病及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0)广泛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2.参与部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文化局、市房改办、市商务局、市妇联、共青团南宁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负责协调单位: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职工素质提升机制1.工作内容(1)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立以提高职工思想素质、技能水平、身体素质为主要内容,以全面提高技能水平为核心,以增强广大职工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为重点,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目标,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为目的的职工素质提升机制。(2)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构筑职工学习成长的平台,营造广大职工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敢为人先、勇于实践、勤于探索、建功立业的创新氛围。(3)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发挥班组作用,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积极培养知识技能型、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建设一支适应南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队伍。(4)围绕生产经营的重点和难点,创新劳动竞赛的内容和方式,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劳动竞赛和形式多样、突出特色的职工职业培训、竞赛活动、经济技术活动,增强职工的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提高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经济可持续发展。(5)积极引导和教育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用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充实职工,提高职工自身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素质,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6)建立健全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职工培训制度、中高级技能人才使用制度、表彰奖励制度和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等制度机制,激励职工学习积极性,确保职工素质工程取得实效。(7)积极组织开展职工“五五普法”工作。通过在广大职工中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提高职工法律素质和自我维权能力。(8)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工的安全培训,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9)建立农民工夜校,开展文化、技能、安全、法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2.参与部门市文明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市国资委、市建委、市安监局、市人事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市交通局、市妇联、共青团南宁市委、市总工会。负责协调单位: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建立社会化维权平台,完善维权工作格局从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有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做到多方参与、合力维权,营造维权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成立南宁市职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市国资委、市建委、市维稳办、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市房改办、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人事局、市文化局、市妇联、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市直机关工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总工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领导、市总工会领导担任。其它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职工相关权益保障的协调与落实工作。研究制定职工维权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职工维权工作情况。2.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职工维权帮扶活动、进行工作协调与联系。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主任由市总工会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人员包括市总工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把职工社会化维权工作与本部门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从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入手,既履行各自职责,又相互协调配合,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二)建立社会化维权网络1.建立维权组织网络:在县(区)、乡镇(街道)建立维权中心或维权工作站;在行业、社区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建立维权信息网络。与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实行信息交流、热线电话联线。(三)维权工作制度和工作形式1.建立和实行联席(联系)会议、联络员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1)领导小组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通报维权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2)联席(联系)会议、联络员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成员单位的提议随时召开,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信息,提出建议和意见,协调工作安排。(3)联合检查。由相关部门提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2.各项机制的具体工作由负责协调单位牵头组织,其它参与部门相互配合开展工作。3.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把职工权益实现和保障问题纳入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的解决结果纳入党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明确责任、各司其责、合力维权,营造维权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四)各县、区、经济开发区根据本县、区情况,建立本县、区职工维权工作机构、社会化维权网络,明确各自职责和工作制度。附件:南宁市职工社会化维权机制工作目标内容分解表(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军分区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各驻市部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51号)精神,现将全市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接收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转业士兵接收时间截止2008年6月30日。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坚决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市、县民政安置部门协调到企业安置。(一)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市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各级各部门严禁出台有损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接收安置政策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摸清当地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空缺情况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提高安置效果。市区继续实行统一招考的办法择优安置部分城镇退役士兵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市民政局、人事局、编委办等部门要及时制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招考方案,根据招考单位需求和考试入围人员的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任务。中(区)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由驻地人民政府协调并下达安置任务。合浦县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有接收任务的单位要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按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市、县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相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及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二)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积极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进一步完善政策,形成制度。公安、教育、财政、劳动社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细化服务措施,帮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城镇退役士兵掌握劳动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职业技能培训扎实有效。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全市2008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要达到80%以上。(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业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作复员安置的士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不服从分配或无正当理由3个月(自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市、县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不发给生活费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协调银行从该单位账户中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扶助。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单位评选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确保我市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并按时完成。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的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起到重要作用的市本级或市辖区的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五条市直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来源为:1.从市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其中,一是房地产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30%以上比例提取;二是园区范围外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三是园区范围内需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用于支持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市本级新增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按20%以上比例提取的资金。3.市直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4.其他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支持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企业劳动用工补助和企业生产物流支出补助等五种扶持方式,可以分别采用,也可以同时给予扶持。第八条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用于为项目尽快投入建设创造“五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及网络、土地平整)条件,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0%。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补助用于为促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主要是建设标准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0%。项目贷款贴息用于对经济拉动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和对促进产业升级的重大技改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70%的五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企业劳动用工补助用于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和招聘,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和招聘费用的50%。企业生产物流支出补助用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物流成本,补助额度不超过本市与物流发达地区之间物流成本的差额部分。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请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项目属于北海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并列入北海市级(含市级)以上的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2.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办理完毕项目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以及节能评审意见等其他需要前置审批的手续。3.企业属于市本级纳税业户,生产规模应居于全国或全区前列。4.投资项目对北海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产业项目适当放宽条件,按照项目投资合同的约定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五章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由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负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一是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支持项目的建议;二是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属于园区范围内的,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初审,其他的由市辖区经贸局组织初审;初审通过报送市经委进行审核后,送交市重大项目办统一汇总上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市农业局组织初审;第三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初审。初审通过报送市重大项目办审核后,汇总上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三条市重大项目办根据审批结果,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应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年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每年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后1个月内上报市政府。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13号)精神,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拓宽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富裕文明和谐新北海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二、经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三、经济普查的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四、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于5月上旬前成立北海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电局、工商局、技监局,国家统计局北海调查队等部门(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5月中旬组建完成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在5月下旬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各村(居)委会在5月下旬也要成立调查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经济普查工作。五、经济普查的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因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把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具体管、具体协调,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对在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技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地方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确保经济普查工作经费及时到位。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经济普查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要结合地方普查的工作量和工作人员数量,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要根据经济普查的工作需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尤其要确保“两员”补助经费、培训经费的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普查所必须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必备条件,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三)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作出规划和安排,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普查各阶段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四)精心准备,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通知要求,在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普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预案。同时,还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特点,认真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为全面开展普查登记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县、区要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工作第一线,并认真抓好“两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炼造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五)依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普查工作程序,加强对普查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精神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一)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渠道,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总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市国土资源局要按桂政发[2004]23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还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五)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竞标方式优选,并依法按程序报批。(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市房改办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招投标。中标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也可由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项目验收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八)经济适用住房只限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九)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费用免缴手续。(十)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十一)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贷款安全运作的前提下,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贷款条件)发放。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十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十三)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销售价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收取,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十四)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其他人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39号)住房标准执行。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十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成员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年满18周岁。2、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3、家庭无住房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十六)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十七)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过公有住房、参加过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十八)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退还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十九)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建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五、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二十)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单位要把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房改办报告。销售前一个月须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幢号、房号、套型、面积、价格、数量等)报告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在《北海日报》和市房改办窗口公布信息。(二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1、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困难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同时提交以下证件:(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4)市房改办需要的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身份、住房和收入情况的材料。(5)拆迁户需增加提供拆迁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2、市房改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审查结果通知书》。3、申请人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选房,过时视为自动放弃,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4、申请人选房完毕后,报市房改办审核确认。超面积的凭市房改办开出的差价款补交票据到指定银行缴款。5、市房改办依据差价款补交票据和银行缴款回执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6、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单位办理购房手续。(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制度。开发单位凭证对号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及上市管理(二十三)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开发单位持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须在“两证”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二十四)购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缴交房款票据等材料到市房改办办理《个人住房档案》。(二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二十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要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交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超标收益按规定管理使用。七、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二十七)开发单位要按规定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二十八)市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八、集资建房的管理(二十九)单位统一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利用单位自用住宅用地组织实施。(三十)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优惠政策、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十一)集资建房按成本价购买。面积控制标准、计算方法和超标补款等均按本实施意见(十三)、(十四)款执行。九、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三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关系到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房改、发展改革、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确保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三十三)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或未缴纳土地收益、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物价局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改办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收回;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住房的,由房改办追回已购住房,并提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改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三十四)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三十五)本实施意见未提及或未详尽的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三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安全和需要,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本市公民及外地来本市的人员积极参加献血。第四条采供血和临床用血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领导本辖区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一)制定下达本辖区的献血工作计划,推动志愿无偿献血工作;(二)对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三)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四)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采供血应急机制;(五)对在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县区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宣传动员、组织所属单位和本辖区的私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以及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适龄公民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推动志愿无偿献血工作。第七条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批准设立的采血点的设置和流动采血车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第八条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各级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各类学校应当向在校学生宣传血液生理常识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各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相关的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第九条设立钦州市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献血事业。献血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一)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专项投入;(二)国家规定的采供血成本收入的部分收入;(三)单位、团体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自愿捐赠及其他合法款项。钦州市献血专项资金由市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献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按本办法规定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用血后的偿还费用;(二)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经费;(三)本办法规定的对无偿献血的奖励费用;(四)无偿献血事业的其他专项费用。第十条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鼓励社会志愿者为献血事业服务。第十一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严格依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采供血活动;(二)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三)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严格依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开展采血、检验、分离、贮存、运输等工作,保障采供血安全;(五)为献血者提供卫生、安全、便利的献血环境;(六)开展血液方面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血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单采原料血浆的采集活动;(二)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三)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或者违背间隔时间采集血液。第十三条血站外设的采血点和采血车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从事采供血活动,不得雇用他人献血,不得冒名顶替献血。患有经血传播性疾病者不得隐瞒病情参加献血。第十五条血站应当对献血者免费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其本人。血站应当给献血者发放献血证书。献血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第十六条公民献血后,可休假一日。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第十七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并按如下规定用血:(一)累计于本地献血量不足1000毫升的,其本人最多可按献血总量的3倍免费用血;(二)累计于本地献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其本人可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自献血者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按献血总量的2倍免费用血,五年后按献血总量等量免费用血。第十八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在本市或外地用血后,按规定持有效证件、证明,到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免费用血报销手续。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奖励:(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二)在献血及组织、动员、宣传、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三)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数额或价值达一万元以上者。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应将无偿献血工作作为推荐、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重要指标。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卫生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钦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市2008-2009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公布《2008-2009年钦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二、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五、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所辖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六、本《目录及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七、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附件:2008-2009年钦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