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13号)精神,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拓宽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富裕文明和谐新北海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经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经济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于5月上旬前成立北海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电局、工商局、技监局,国家统计局北海调查队等部门(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5月中旬组建完成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在5月下旬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各村(居)委会在5月下旬也要成立调查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经济普查工作。
五、经济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因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把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具体管、具体协调,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对在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技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地方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确保经济普查工作经费及时到位。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经济普查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要结合地方普查的工作量和工作人员数量,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要根据经济普查的工作需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尤其要确保“两员”补助经费、培训经费的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普查所必须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必备条件,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作出规划和安排,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普查各阶段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精心准备,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通知要求,在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普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预案。同时,还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特点,认真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为全面开展普查登记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县、区要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工作第一线,并认真抓好“两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炼造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
(五)依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普查工作程序,加强对普查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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