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7〕33号)已翻印给你们,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一、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是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刻开展的。各地、市、县,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大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充实和加强大检查办公室,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及时开展大检查工作。二、各地、市、县,各部门要迅速把国务院《通知》传达到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紧密联系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意见,作出具体部署。今年的大检查从10月份开始,到1998年春节前基本结束。要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90%的重点检查任务,入库率达90%以上。大检查期间,自治区将继续组织工作组分赴各地、市、县,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市,各部门也要相应组派工作组,深入基层帮助和推动大检查工作。三、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统一行动,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各级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单位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大检查工作。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四、今年开展大检查的方法步骤和检查重点以及查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执行。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发各地、各部门执行。五、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和区直各委、办、厅、局要写出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通知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指出,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是近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个重点。为了搞好我区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引导农村集体农业用地使用权有偿有序流转,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长期稳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各地应遵照中发〔1993〕11号和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的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总结经验、完善承包办法的基础上与农户签订延长土地承包期合同,到期一批,签订一批,一定三十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二)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续订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各地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切忌“一刀切”。对原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要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对因人口增减变化较大、耕地被国家建设征占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遵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群众民主议定,在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中进行调整。但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更不能打乱重来。进行调整的村(队),要报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这种小调整,只能是极少数地方个别地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从严掌握。(三)进行土地调整时,要注意维护集体和农民的权益,严禁强行改变土地的权属关系。不得将属于社(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也不能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对调出土地的原承包农户在土地上的投入要给予适当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原则上不留机动地,确需留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原来不留的,不应留机动地。(四)原来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地、未发包的“四荒”地(指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应继续由集体经营管理,用于创办集体经济项目,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也可采取招标、出租、拍卖等形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外部单位、个人成片开发经营(在标价相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所得招标款、租金、拍卖收入属集体收入,要加强管理,健全开支审批使用制度,实行队有、村有乡管,用于创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不得私分乱花。(五)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鉴证、纠纷调解或仲裁工作,并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要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一方面,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行解除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二、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范畴。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以利于促进农村经济专业化、规模化、企业化经营。鼓励集体把山林地、“四荒”地办成股份合作林(果)场或联办林(果)场。要积极稳妥地搞好“四荒”地使用权的拍卖、出租和冬闲田的出租,进行小流域的治理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受法律保护。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及利益的分享(共享),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二)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落户城镇或转营他业,无法经营承包土地的,可请人有偿代耕;或者,经发包方同意,转、接包双方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由原承包方将土地转给他人接包,原承包方承担的权利、责任、义务由接包方承担。对零星的承包地,鼓励农民相互调换,实行连片经营。转包、转让、互换承包土地的农户要签订协议,报发包方和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连片开发山林地、“四荒”地,创办股份合作制的种养场(公司),集体和农户可以土地入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种养场(公司)应积极吸纳当地农民、集体参加生产经营劳动,使农民获得劳动报酬并享受股份分红,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到农村租赁土地、冬闲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提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吸收农村集体和农民参加。租赁土地应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的同意,租期、租金由租赁方和出租方(集体和农民)平等协商,签订租赁合同,报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租赁面积较大的,要履行报批手续:租赁土地面积50-100亩,报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批准;租赁土地面积100-1000亩,报县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批准;租赁土地面积1000-5000亩,报县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5000亩的,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土地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拍卖前,要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关按集体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对拍卖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评估,确定基准价。拍卖时要有政府、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公证机关、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代表到场。买方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外部成员。买方通过公开竞价中标后(标价相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缴付买金,到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登记,发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四荒”地使用证,方能取得土地的经营权。单宗拍卖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向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报批;面积在100-1000亩的,向县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报批;面积超过1000至5000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面积超过5000亩的,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批。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已拍卖的“四荒”地使用权,按本《通知》规定权限到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补办备案或登记审批手续,领取“四荒”地使用证。“四荒”地的使用权拍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依法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抵押。(六)已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承包土地的农户,未签订书面合同、履行审批手续的,经发包方同意,补签书面合同,报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外商承包、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农民承包地,已经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经过鉴证或公证的,应继续履行合同,稳定不变;未办理手续的,应按(四)、(五)款规定,到各级政府或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到农村承包、租赁集体土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应依照合法程序,征得发包方许可和承包农民的同意,商定合理的承包费、租金,签订书面合同,按规定报政府或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承包、承租。强包、强租集体土地或农村承包地的行为应予制止。三、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经过批准进行土地调整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或强行收回承包地另行高价标包,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党政机关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农民承包地或利用土地招商引资,要兼顾农民利益,取得农民的同意,不得强行租赁和占用。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含畜禽、农机具、水利设施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履行,直到合同到期,不得中途强行解除。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叫“口粮田”、“责任田”,还是叫“经济田”,其承包费都必须纳入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范围,按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四、加强对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领导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事关农村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稳定与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的政策。要支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即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工作,督促他们建立起各项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行署)和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审批,要简化手续,不能乱收费。以上通知和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精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市要将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2月中旬前书面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一次汇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贯彻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务院于1997年6月10日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同意对我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逐步改革。根据国发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做好我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是引导农村非农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加快小城镇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减轻大城市人口压力的一种导向性政策。改革本着合理控制大中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和有利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原则,选择少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一定基础、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先期进行两年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开。二、实施范围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将原已列入自治区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的兴业县石南镇、北流市西垠镇、平南县大安镇、贺州市信都镇、邕宁县吴圩镇、横县校椅镇、灵山县陆屋镇、平乐县二塘镇、宜州市德胜镇、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和百色市百色镇、合浦县公馆镇、浦北县寨圩镇、东兴市东兴镇、柳江县拉堡镇、临桂县二塘镇、岑溪市岑城镇、鹿寨县雒容镇、宾阳县宾州镇等20个镇,作为自治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镇。未列入这次试点的建制镇,特别是未设立预算的建制镇或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贫困县的建制镇,在具备设立预算条件或者取消国家财政补贴前,暂不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经进行的,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自行确定或者扩大试点范围。三、入户条件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一)在小城镇务工经商和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二)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大陆亲属以及聘用的生产、管理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三)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国内单位聘用的生产、管理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四)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经批准自建房的居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需要照顾入户的大陆亲属;(五)小城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六)投靠小城镇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七)其他有正当理由、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四、加强宏观调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是整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成部份,也是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适应。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的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加强对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保证农业生产、小城镇的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等与人口增长协调发展,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小城镇规模,造成“进城热”、“建城热”或者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为此,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认真编制、上报人口机械增长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对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并纳入自治区年度“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农转非”人数必须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指标内,不得突破。指标待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公安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下达后另行下达。五、审批程序公安机关要在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指标内,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对批准迁入人员,必须开具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凭准迁证注销户口,填发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有正当理由需要迁出的,必须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公安机关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其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3-5年,并允许其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作为进城定居和就业的必备资金,期满后由原所在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具体办法由试点镇所在县(市)确定。公安机关凭转让或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以及上述有关手续,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六、实施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有关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试点范围、条件和控制数量,积极组织改革试点,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注意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把好事办好。要从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二)落实经费保障,防止增加群众负担。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复杂,需要有必要的经费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需要并结合财政情况,妥善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任何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城镇增容费的费用。目前,仍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收取城镇增容费的,从国发20号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注意掌握情况,防止产生不安定因素,影响改革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抓紧制定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各地区、地级市公安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检查、督促、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对违反规定审批户口、乱收费、借机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处。(四)互相配合,各司其责,各级计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职,互相配合,对照本实施意见,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开政策规定、人口总量控制指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群众,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实施意见中的有关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各地在实施本意见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公安厅反映。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意见
- 根据(国发[1994]62号)以及1995年9月“全国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会议”精神,我区于1995年9月至10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对1994年底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作了进一步的清理。经清理核实,全区1994年末累计粮食财务挂帐总额为99403.5万元,其中,政策性财务挂帐76546.52万元,企业自补财务挂帐22856.98万元。按国务院规定,各地区必须在5年内消化完老挂帐,因此,我区消化粮食财务挂帐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我区不发生新的挂帐,并在5年内消化老挂帐,现结合我区情况,对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层层落实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为切实落实制止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确保在5年内消化老挂帐,自治区采取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办法,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即由自治区财政厅与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见附件),各地、市与县签订责任书。地、市与县签订责任书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市自行确定。自治区与地、市,地、市与县签订责任书均要求在1996年1月15日以前完成。二、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原则。必须坚持“谁挂帐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按责任书规定时间分5年消化,未能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的地、市,由自治区财政从税收返还中抵扣;对粮食经营性财务挂帐,各级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分5年,按每年不低于20%,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消化。从1996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要制定扭亏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粮食财务挂帐。三、对1994年末的粮食财务挂帐实行专户管理。粮食部门要在当地农发行代理行(开户行)按挂帐性质分别设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帐”、“粮食其他财务挂帐”专户。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按责任书确认的1992年3月末的挂帐金额扣除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已消化的挂帐数后的净额转入专户(如1994年底挂帐数大于1992年3月末挂帐数,则按1994年底挂帐数划转);粮食经营性挂帐和其他挂帐,也按自治区确认的1992年3月末的挂帐数扣除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已消化后的净额转入专户(如1994年底挂帐数大于1992年3月末挂帐数,则按1994年底挂帐数转入专户)。对划入专户的粮食财务挂帐占用的贷款,原则上不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四、对1992年3月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停息政策。自治区财政厅按责任书确认的1992年3月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金额,以及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消化挂帐数核拨停息补贴款。对提前消化挂帐结余的停息补贴款,要专项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挂帐。停息补贴款的拨补办法另行规定。对划入专户的政策性挂帐超过停息挂帐基数部分,其所需利息由有关市、县财政负责解决。五、为确保我区在5年内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资金:(一)各地、市、县财政原则列入预算的各项粮食补贴款除按规定使用外,其节余部分要专项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二)允许各地将定购粮结余或定向销售包干结余的粮食“平转议”销售,其差价收入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三)各地、市、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部分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资金。(四)粮食企业上交财政的所得税、利润超过1994年的部分,要用于安排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五)各地、市、县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资金。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筹集资金,及时拨补粮食各项补贴,制止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并按规定消化老挂帐,以确保我区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企业改革,适当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6〕22号),确定了我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方案,经过柳州、北海、桂林、防城港、玉林等市的试点并在全区推广。目前,全区已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我区的方案与全国统一制度在改革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模式、个人帐户设置、待遇结构和标准方面都比较吻合。但是,从各地实施情况看,与全国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还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市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与全国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和对象: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营、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如果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基金滚存积累少于应支付养老金6个月,费率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地区、地级市,要提供详细测算资料和控制费率计划,报自治区劳动厅和财政厅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备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个基数缴费办法,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等于企业缴费基数、等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三、职工个人以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为基数缴费。1998年1月起,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5%缴纳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每一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60%-300%,缴费比例在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区统筹前,暂按各地区、地级市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80%执行。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工商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个人帐户,其余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暂按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一年定期利率半息计息;利息并入个人帐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7月1日。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凡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两部分计发: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2、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实行个人帐户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计发:第一部分基础养老金和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上款1计发。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实行个人帐户前,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实行个人帐户前缴费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实行个人帐户前4年,职工缴费工资占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按年度核定,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准。第四部分过渡性调节金,实行个人帐户前,企业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9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9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85元;实行个人帐户前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发给80元。(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并且本决定实施前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分别由企业和职工本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至满15年止,此后按缴费满15年的标准每月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上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另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发给本人,一次性支付,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六、个人帐户实施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5〕5号)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桂政发〔1995〕5号规定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超过30%的按30%发给。随着建立个人帐户年限的增加,逐步取消上限封顶线。新老办法对比时,按桂政发〔1995〕5号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以1995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为准。实行个人帐户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并参加新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每年的养老金自动调整。七、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每年7月1日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当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当年养老金自动调整。八、职工、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从事个体工商户期间建立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九、职工失业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由档案代管单位按规定申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十、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转移;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个人帐户按规定全部随同转移;职工在企业和机关单位之间调动的,在机关单位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前,只转移1996年1月1日以后个人缴费部分。十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制度,各地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年个人帐户对帐一次。按照全区统一的式样印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由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以“对帐单”形式通过企业发给职工,并受理核对和查询。十二、加快养老保险全区统筹的步伐。要进一步完善地、市级统筹,完善地、市级统筹的主要标志是养老保险实现了“四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在此基础上,经过测算和论证,实行由地、市级统筹向全区统筹过渡。为了做好全区统筹的准备工作,从1998年7月起,建立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按地区、地级市所辖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由地区、地级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调剂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十三、加快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步伐。当前,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重点:一是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每满1年,由企业每年按其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为其缴纳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费;二是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每荣获一次由企业按不少于本人当年缴费工资的30%为其缴纳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费;三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一年提取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总额的标准,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即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职工本人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10%,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归职工本人所有。十四、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除留两个月周转金外,要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为加强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暂设立三个收支两条线基金管理帐户,即:(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简称“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所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简称“基金专户”)。主要用于结余基金的存储。(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简称“支出户”)。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养老金和存储2个月的支付周转金。十五、要加快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步伐,尽快改变由企业发放养老金的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落实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树立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良好形象。十六、各地要下大力气抓好社会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特别要注意搞好窗口建设和窗口文明服务,主动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查询咨询服务。同时,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牢固树立起为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的意识,为推动我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十七、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严格审批职工退休,特别要严格提前退休审批手续,以保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十八、企业离休人员离休待遇仍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规定执行。十九、本决定除现已执行的条文和明确规定执行日期的条文外,全区统一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工作,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国务院《决定》和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资产评估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我区的资产评估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它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区的资产评估工作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设置和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自行认定资产评估结果,出现了政出多门,部门扯皮的现象,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影响了政府形象,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给我区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91号令及其授权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加强和规范我区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保证资产评估工作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申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全区资产评估管理的职能部门,由其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的资产评估工作。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资产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部门自行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和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的做法必须立即停止并纠正。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法制局联合组成全区资产评估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区资产评估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三、清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清理与统计阶段。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产评估(含土地使用权、房产评估)中介服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将原审批机关的资格审批复印件,申报资格材料复印件及开业至今从业情况说明,于1996年3月30日前报至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区直的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将有关材料报到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4月15日前将材料汇总上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第二阶段,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区资产评估机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广西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认证。未获得重新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工商年检手续,不得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四、清理整顿工作要在1996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并由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清理整顿工作汇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贯彻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贯彻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贯彻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国函[1995]120号)批准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508.1万立方米。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到各地和贯彻执行提出如下意见:一、分解情况根据精神,我厅组织各级林业、农垦、华侨、铁路等部门的300个木材生产单位,按照林业部颁布的编制方法,自下而上进行编制并经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现国务院批准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508.1万立方米,是“八五”期末森林年生长量1900万立方米的79.4%,比“八五”期间年限额增加208.1万立方米。消耗结构分项限额指标是:商品材664.4万立方米(出材量432.3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318.4万立方米;培殖业用材42.5万立方米;烧材482.8万立方米。与“八五”期间年限额各类材相比,商品材增加33.1%,农民自用材增加67.1%,培殖业用材增加1.2%,烧材减少6.2%。根据我区森林资源分布和历年来各种材消耗情况,经研究分解到各编限单位的商品材564.4万立方米(出材量367.91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318.4万立方米;培殖业用材42.5万立方米;烧材482.8万立方米;留在自治区100万立方米(出材量64.39万立方米)。二、贯彻意见为了确保“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森林采伐限额的全额管理。(一)提高限额管理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认识到,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为了巩固灭荒成果,力争1997年实现绿化全区宏伟目标的需要。各地要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逐级建立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定期考核,实行奖惩。(二)实行全额控制和分类管理。各项限额指标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不允许相互挪用、挤占和突破。对各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材,要实行全额控制,每年将当年度的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培殖业用材、烧材四大消耗结构材的计划逐级下达。下达计划时,不能只管商品材而不管其他材。在采伐类型上,要严格主伐材、抚育材和其他采伐类型的管理,不允许将抚育材指标用在主伐材上。要严格实行采伐限额的全额管理,对违反采伐限额规定的,依法从严查处。商品材的采伐指标要做到“一支笔”审批,专人管理。林木采伐证要单独发放,经常检查监督。对采伐林木蓄积和木材产量要实行双项控制,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运输量进行总量控制。控制好“九五”期间采伐限额总量与年度采伐限量。同时,要做好林木采伐前的调查设计和采伐中、后期的检查、监督、验收工作。农民自用材只限农民本身的用材,不允许赠送亲友,严禁出售盈利。采伐指标由县林业局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到乡(镇)统一掌握。实行为村为单位申请,统一审批,定时间,定地点采伐。乡(镇)林业站和乡村护林员要认真监督管理,减少农民自用材转入商品材销售渠道。烧材消耗是我区最大的消耗源,其采伐限额指标由县林业局掌握。对经营薪炭材和需要薪炭材的单位、个人,要从严审批,不得以规格材充当薪炭材。各地要结合农村能源开发,加速林区改燃、改灶节材工作,降低烧材消耗。培殖业用材由县林业局掌握,根据生产单位的需材量严格审批。提倡利用采伐林木的枝桠、树蔸和木材加工剩余物进行培殖材代用品,减少培殖业用材的消耗。(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坚持执行森林法》有关采伐林木必须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由自治区林业厅印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采伐证的林木采伐量不允许超过当年度的木材生产限额。各级林业资源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的管理,做好采伐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无证采伐和收购无采伐证木材的单位、个人,要按有关规定查处。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验收制度。个体林农的采伐要逐步走向联合采伐、联合造林、集约经营的路子。凡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许可证。采伐和收购木材的单位与个人要密切配合,共同执行和管理好凭证采伐工作。(四)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林业、铁路、交通、港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运出区外的木材必须有>,该证由自治区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地、市林业局核发。区内运输证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件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检查站是负责木材运输检查的基层执法单位,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立或撤销。各地要加快木材检查站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制度,改善装备,提高其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以及林业部颁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法规,依法对木材运输行使检查和监督职能。林业、工商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实行年检制度,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对违反林业政策、法规,擅自收购、加工和销售无证木材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五)强化林政资源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森林监测体系。要稳定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队伍,落实和充实其管理力量。各级林业部门和国营林场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已建立林业站的乡镇要配备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力争建成规范化的标准站。各地要发挥林业调查队(院)和资源监测中心的积极性和骨干作用,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坚持每5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每10年进行一次规划设计调查;每年都进行森林资源消耗量、人工造林更新实绩和人工造林保存率调查。通过调查、核查,摸清我区林业的家底,建好森林资源档案,为我区林业建设提供科学、可靠的材料。(六)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下给编限单位的年采伐量、销售量、运输量,以及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监测和检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对重点采伐单位的森林消耗和重点木材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林业局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森林资源消耗量进行调查。然后由自治区林业厅会同地、市林业局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关于1996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自治区体改委关于1996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自治区体改委关于1996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1996年我区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继续深化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的各项经济体制改革,力争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我区经济建设稳步发展。一、着眼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一)抓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集中力量抓好列入国家百家试点企业和自治区确定的31家企业的试点工作。政府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通力合作,针对改革中的难点,抓紧制订配套政策措施,第一季度完成试点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进入实施运作阶段。试点中要明确国有企业投资主体,落实国有资本经营责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现代企业制度的四个基本特征,把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要通过多种方式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和机构,构造结构优化和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二)继续抓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和原有股份公司的规范工作。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扩大国有资本实际支配的资产规模。根据国家今年的新股上市计划,做好我区股份公司的上市工作。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政策抓好原有股份公司的规范工作,到1996年底要全部完成。(三)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要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进一步扩大企业之间的联合、兼并、收购、拍卖,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抓好柳州市和南宁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贯彻国家提出的大公司、大集团战略,1996年要在抓好若干个对我区经济发展起龙头作用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改革、改组、改造方面迈出步子。加大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力度,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特别是县属企业可以放得更开一些。在国有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中继续推行以“改、租、并、卖”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革,已经搞了试点的地、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还没有搞试点的地、市要组织好试点,争取在“九五”规划前三年基本完成。要把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引向国有企业的改造,通过合资、合作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要充分利用级差地租,搞好市区内老企业的搬迁改造或转产改造。要积极稳妥地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搞好资产评估,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转让中流失。(四)在抓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同时,继续大力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民营科技型企业和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城乡集体企业也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的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积极创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一)积极探索把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具体途径和办法。通过机构分立,分离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运营职能,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享受出资者权益,依法运营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继续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件》,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二)采取多种途径构建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一是政府授权现有的大型国有投资公司,代表国家行使运营国有资产的职能;二是选择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具有投资控股能力的大型企业,通过改制和政府授权,使其成为运营国有资产的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三是把一些有条件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但要严格防止搞成翻牌的行政性公司。1996年重点抓好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等几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三)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转变经济管理职能的自觉性,采取切实的步骤,使政企分开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要清理并且大大减少对企业设立、改组和扩大再生产各环节的审批内容,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三、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一)加快城镇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自治区继续抓好北海市、柳州市和1996年新增加的防城港市的试点,并带动其它城市的改革。北海市要组织好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尽快出台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改革方案,组建好统一的不依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柳州市和防城港市要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尽快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养老保险改革中要注意合理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筹资水平和积累率,解决补偿老职工保险费积累不足的问题,搞好新老体制的衔接。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积极推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家要求抓好两个城市的试点。失业保障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建立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制度,认真解决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救济比重太低的问题。继续进行农村互助保险试点工作。(二)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认真妥善地做好已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衔接,给购房职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作,1996上半年要全部完成。加大租金调整力度。继续抓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理顺住房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住房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宅建设,把集资建房纳入规范管理轨道,抓好国家安居工程试点城市的住房建设。积极探索公有住房售后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推进住宅管理维修的社会化。四、积极推进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体制改革(一)加快培育和规范要素市场,全面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进程。结合企业结构的战略性改组,加紧培育比较滞后的金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要进一步发展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办好全区资金融通中心;增加我区股票上市数量,稳妥发展债券融资,拓展证券二级市场;积极发展覆盖城乡的保险市场网络。要加快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真正把劳动用工权交给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机制;各中心城市和经济区域要建立辐射城乡的职业介绍中心,促进劳动力和人才合理流动;鼓励农民到小城镇务工经商,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向二、三产业转移。继续推进土地作用制度改革,抓好南宁市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办法试点工作,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大力发展技术、信息市场。(二)以批发市场建设为重点,继续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在中心城市以及重要商品的产地、销地和集散地再兴办一批辐射远、流量大、功能多的批发市场。重点建设若干个区域性的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办好食糖批发中心市场,建立健全汽车、建材、有色金属、松香、木材、煤炭、机电等生产资料专业市场。积极发展各类经纪公司等市场中介组织,建立社会化的市场配套服务体系,把市场的监督管理与市场的建设营运分离开来,理顺市场管理体制。(三)继续推进流通体制改革。适应现代流通产业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逐步推广连锁经营、代理制、直达供货、配送中心等有利于降低流通成本、提高规模效益的现代流通方式。积极培育农工商、产供销一体化的大型商贸集团,选择若干个有较强实力的国有流通企业进行举办连锁店试点,提高流通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开拓市场的能力。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在粮食部门中全面推行把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两条线运行的新体制。供销社要围绕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一目标,以基层社为重点,以农民入股扩股为突破口,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继续深化食油、食糖、生猪、化肥、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流通体制改革,规范流通秩序。进一步完善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和风险基金,健全商品价格调节机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认真搞好对外经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改革步伐,把外贸企业真正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五、进一步健全宏观经济管理体制(一)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生产经营性项目均应由企业承担投资主体。新开工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先成立公司制企业,后开工建设。切实减少政府对竞争性项目的行政性干预,鼓励和促进企业按市场需求自主决策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评估,投融资各方共担风险和责任。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所有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落实规定的资本金。在建项目也要在明确投资主体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公司制企业,补足资本金,避免重蹈旧体制的覆辙。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改进建设项目的概算管理,解决普遍存在的超概算问题。积极推动建设新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公平竞争落实项目法人。(二)继续完善财税体制改革。贯彻《预算法》,进一步规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预算行为,清理预算外资金,理顺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按因素法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功能。改进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管理,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制度,逐步建立起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改革,建立申报、代理、稽查相结合的汇缴机制。建立并完善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水平。(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按照中央部署,积极推进银行体系改革。加大专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力度,强化风险管理,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过渡。进行建立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工作。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办法,提高银行资产的质量。继续抓好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积极探索我区非上市公司股票柜台交易办法。六、全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一)大力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在稳定、完善家族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在农村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这种新型的经营组织形式,重点放在农业综合开发、乡镇企业、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服务体系等领域。股份合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土地、山林、技术、资金、劳力、实物等均可入股。在发展企业型股份合作制的同时,还可探索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使农村股份合作制规范化。(二)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组织“四荒”使用权拍卖,推行冬闲田使用权批租,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转包、入股等各种形式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全面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强化对耕地的保护,扼制农用土地过快地向非农用土地转化。积极探索乡镇企业有偿用地办法。(三)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经济产业化。农业社会化服务要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并逐步走实体化的路子。大力发展农工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加农户”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模式。把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与主导产业的形成和龙头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四)抓好小城镇综合改革。在抓好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石南镇的同时,自治区选择十个左右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建立健全镇一级财政;深化小城镇建设方式改革,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农民进小城镇务工经商;引导乡镇企业在小城镇适当集中,连片发展,搞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抓好小城镇市场培育,以市兴镇;建立和完善小城镇为农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五)开展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贯彻实行国家体改委和林业部联合颁发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建立分类经营、科学管理的营林体制;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完善林业产业政策;建立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森林资产监管、运营并重的管理体制;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建立现代林业企业制度;建立布局合理、规则健全、管理有序的林业市场体系;建立以林业基金为保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林业宏观调控体系。七、继续推进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把调整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合理分流科技人员,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加速建立以行业性、区域性研究开发中心、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选择两个地区进行调整农业科技系统组织结构的试点,改变自治区、地(市)、县农业科研机构重复设置的状况。继续推广柳州市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经验,选择若干个企业进行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的试点。通过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和“八大工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疏通企业、银行、财政和社会增加科技投入的各种渠道,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技投入新格局。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和专家负责相结合的科技计划管理,建立专家、项目、成果信息数据库。(二)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继续调整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逐步建立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平行发展、相互沟通的教育体系。积极探索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办学机制和办学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和责任,进一步改革非义务教育的办学、收费和毕业生分配制度。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所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水土保持,特指生产建设活动中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水土流失所须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列为国家和自治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试点单位。首批试点县(市)名单详见附件一。本办法施行后,如需在上述试点单位之外另行新增加水土保持收费试点市、县,应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得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另行下文后可参照本办法试行。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在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占压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包括工程设施,如塘坝、堤堰、挡土墙、截水沟等,生物设施,如林木、植被等),从而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占压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第四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在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因损坏自然地貌、植被等而造成水土流失或废弃的砂、石、土、废渣、尾矿等,需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必须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负责治理。自行治理且治理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治理标准的,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第五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原则征收:(一)因生产和建设活动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了的,按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0.5-1元;不便按面积计算的,按每立方米一次性征收1-2元。(二)损坏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和塘坝、护堤等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征或由损坏者按同等工程设施质量标准修复。工程造价所计的交费总额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确认。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原则计征:(一)水土流失较严重,且不易测算损坏程度,并须制定水土保持治理方案的,其防治费收取标准,按经审查同意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治理方案的防治费标准总额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确认。(二)水土流失较轻的,可测算其损坏程度,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按下表所列标准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表┌─────────────┬──────┬───────┬─────┐│名称│计收单位│收费标准│备注│├─────────────┼──────┼───────┼─────┤││││按破坏面积││占用、损坏草地、│元/立方米│0.50-1.00│││林地等植被或水平梯地│││一次性收取│├─────────────┼──────┼───────┼─────┤│排弃的废土、废渣等│元/立方米│0.10-1.00││├─────────────┼──────┼───────┼─────┤│开矿(包括采煤、挖矿等)│元/立方米│0.50-0.80││├─────────────┼──────┼───────┼─────┤│采石│元/立方米│0.40-0.60││├─────────────┼──────┼───────┼─────┤│采砂│元/立方米│0.30-0.50││├─────────────┼──────┼───────┼─────┤│取土│元/立方米│0.30-0.50││└─────────────┴──────┴───────┴─────┘备注:1.排弃的废土、废渣等无水土保持设施的,按排弃量一次性征收,有水土保持措施或不造成水土流失的,不征收防治费。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和淘金等生产建设项目,按第八条执行。3.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范围内核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第七条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坏或水土流失的,原则上只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只收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得两费并征。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生产建设项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征收费用,不再另外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地质勘查单位在从事地质找矿勘查工作的作业活动中,可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应尽量减少水土流失,且对所造成水土流失必须自行治理。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交通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过程中,应按水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水土流失;确因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国有及集体林场进行的林木更新改造项目,应按水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水土流失;确因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第九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统一由试点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对跨地、县的建设和生产项目须交纳补偿费或防治费的,应由上一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或指定委托地、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但不得重复计征。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属事业性收费,各级收费单位(含上交自治区、地(市)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定期参加年审,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储存,分级管理,收费收入按规定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收费单位应按月定期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第十二条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所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80%留县(市),上交自治区和地区(市)各10%;自治区、地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的部分,分别归自治区和地区(市)管理使用。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管理、养护、水土保持林草种植;二、水土保持规划和勘测设计;三、水土保持宣传和人员培训;四、水土保持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六、水土保持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和维修;七、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八、水土保持监督和监测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补贴和奖励奖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连续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水土保持事业。第十四条无故拒绝缴纳水土保持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附件:首批试点县(市)名单岑溪市、贺县、藤县、北海市、合浦县、来宾县、鹿寨县、武宣县、环江县、德保县、那坡县、乐业县、田东县、天等县、象州县、忻城县、融安县、融水县、兴安县、灌阳县、富川县、钟山县、昭平县、蒙山县、平南县、容县、玉林市、灵山县、武鸣县、钦南区、邕宁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在我区境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金融性企业除外。第三条我区财政登记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分级登记的原则。第四条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机关:(一)我区企、事业单位与外商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有一个我区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以我区企、事业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属于我区同一地市辖区的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以出资比例最大的企、事业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出资比例相同的,由多方协商以一方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不属于我区同一地市辖区内的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出资比例相同的,由多方协商以一方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不属于我区同一地市辖区内的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二)我区企、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我区企、事业单位出资占中方出资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按本条第一条确定财政登记机关,低于50%(含50%)的,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管理。(三)外省企、事业单位与外商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省企、事业单位单独投资的,以属地关系确定财政登记机关;外省企、事业单位和区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按本条第一款确定财政登记机关。(四)外商独资企业以属地关系确定财政登记机关。第五条外商独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向财政登记机关办理财政登记。(一)按规定填交《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依法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其复制件。第六条财政登记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报齐登记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并退回财政登记表一份,以作企业留存。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领取财政登记证之日起90日内将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文件或其复制件报送财政登记机关。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申请办理验资、查帐,企业会计人员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证及会计证年检,企业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后,其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修改合同(协议)、章程,或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类别、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增减、转让资本等,应在办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新的营业执照副本、补充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其复制件,向财政登记机关办理财政变更登记。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应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向财政登记机关提交清算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查帐报告,以及清算委员会对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处理意见等文件或其复制件,办理财政注销登记。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应当向财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年检报告》,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等有关资料。第十三条财政登记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报齐年检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上一年度内办理财政登记情况,以及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年检报告书》由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规定,不办理财政登记或者不申请办理年检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会计证或者会计证年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财政登记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逾期不纠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工商年检。第十六条在年检过程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或者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帐不符合要求等,财政登记机关应当要求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工商年检。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颁布之前已办理财政登记和未办理财政登记的已工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90日内到财政登记机关办理财政登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1996年9月18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2000年)为使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相适应,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200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精神,特制定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2000年)》。一、“九五”计划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总目标--残疾人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残疾人普遍开展康复训练,同时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62470人(不含补碘人数和重性精神病人康复数)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0%左右,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培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残疾人广泛参与社会生活;--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条件改善、能力增强;--系统开展残疾预防,努力减少残疾发生。指导原则为实现以上总目标,必须遵循实行“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方针、坚持“抓住重点、带动全盘、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确立“融于一体、适应特性”的业务格局、建立“各司其职、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采取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调动残疾人自身潜能等指导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工作,确保总目标的实现。二、“九五”计划的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一)康复任务指标:--完善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以社区和家庭为重点,广泛开展康复训练,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61780名残疾人(未含重性精神病人康复数)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白内障复明手术45000例、肢体残疾矫治手术1590例、装配假肢和矫形器6915例、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800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2065名、智力残疾儿童系统训练2230名、肢体残疾者系统训练3180名。--开发供应80种、7万件残疾人急需、简便、适用的特殊用品和辅助用具,以利于残疾人生活自理、行动辅助、信息传送、功能训练、教学认知、生产劳动、休闲娱乐等,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增强能力。主要措施:1、完善以残疾人家庭为基础、社区康复站为骨干、康复综合服务机构为指导的康复训练服务网络;建立基层康复训练员、家庭指导员队伍;实施国家编写的各类康复训练大纲、评估标准、训练手册,制作简便、经济的训练器具;筛查康复对象,摸清康复需求,拟定训练方案,安排场所,传授方法,进行巡回指导;帮助残疾人树立健康的心理,增强自我康复意识,发挥残疾人的能动性和家庭的作用,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实用有效地开展训练。2、各地白内障复明中心和医院眼科对适合做手术的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在所有市的城区做到有一例做一例;卫生部门和残联重点组织好县以下和广大农村的白内障手术复明工作。统一组织供应助视器,在所有市和有条件的县,以儿童少年中的低视力者为重点配用助视器并指导其进行视功能训练。3、充实、完善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体系;多层次培养技术人员,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组织供应经济实用的助听、语训器具与测试设备;加强对家长的培训、函授和指导,广泛开展家庭训练;在城市普遍进行新生儿听力检测,逐步推广早期干预。4、肢体残疾康复工作,应注意矫治手术、假肢和矫形器装配、功能训练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和系统服务。实施矫形手术的医疗机构在进行手术时,应考虑假肢或矫形器的装配以及功能训练,避免二次损伤,做好转介服务和指导;从事假肢、矫形器装配的机构和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医学工程知识,开发供应急需、面广、经济、实用的器具并提供装配、使用和维修服务。5、市和有条件的县建立智残儿童康复站,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院开设智残儿童学前班,普通幼教机构根据生源情况设置智残儿童班并与家庭相结合,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训练。6、在精神病多发市、县,开展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在7个市、县进行社会化、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工作试点;建立社会化的精神病防治工作体系,防治康复机构、基层社区组织、单位与家庭看护组、家庭病床之间分工协作和有机配合;采取开放式管理和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工疗、娱疗等综合康复措施,使精神病患者安定情绪、缓解症状、解除关锁、参加劳动、正常生活,达到显好率60%以上、肇事率0.5%以下、社会参与率50%以上。7、建立、完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网络,严格质量管理,提供系统服务,本着“急需先行、经济实用、水平适宜、受益面广”的原则,开发生产标准化、系列化的产品并优惠提供给残疾人。(二)教育与培训任务指标:--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水平,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80%左右;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较大发展。--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能够进入普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习;试办高级中等特殊教育。--推广“汉语双拼盲文”;基本普及“中国手语”。主要措施:1、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各地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计划时,要制定措施有力、易于操作、分解到县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计划实施方案。--统计义务教育对象必须包括残疾儿童少年并将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专项列出。--各级政府进行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考核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指标,未达标的不得宣布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1996年前已验收、但未达标的县,要限期补课、进行复查。--普遍推行随班就读,乡(镇)设特教班,30万以上人口、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设立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基本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推行盲和低视力生、聋和重听生、轻度和中度弱智生的分类教学。2、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为辅,城市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大力开展职业培训,积极发展初、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调查摸底、规划安排、组织协调、转介服务、设点开班和统计汇总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各种普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都要积极招收残疾人并针对需要单独开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开设职业初中、职业高中、中专并将其纳入职业教育体系,落实经费,积极扶持。--完善已有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各地创造条件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农村依托社会化服务和各种技术培训活动,随班或单独设班,指导残疾人掌握实用技术和生产技能。3、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积极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根据需要开设残疾儿童班;特教学校、儿童福利院开设学前班,与家庭相结合,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4、在残疾人中开展扫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5、编写“双拼盲文”识字课本,改印教材、读物,抓好分级培训。(三)就业任务指标: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福利企业,扶助残疾人个体开业、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主要措施:1、建立和健全自治区、地、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同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在劳动部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掌握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状况和用人单位需求;开展职业培训;组织按比例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助个体、集体从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2、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定按比例就业具体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普遍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解释、动员工作,使社会理解、支持,各单位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做好残疾人定向职业培训,建立试用制度,推荐适合的劳动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严格执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3、加强福利企业管理,清理假冒福利企业;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改善残疾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执行、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4、鼓励残疾人开办集体、私营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在选择项目、核发执照、落实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5、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为农村残疾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服务,在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帮助。(四)减缩贫困目前全区尚有120万残疾人未解决温饱,其中有城镇64704人未安排就业,农村745458人由于重度残疾处于特困状态。任务指标:--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基本解决120万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采取专项补助办法,保障无劳力无依无靠的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主要措施: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在本世纪内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总体要求,将扶持残疾人脱贫和保障特困残疾人基本需求列入工作议程,加强领导,落实经费,针对残疾人特点采取切实措施减缩贫困。2、设立康复扶贫贷款,专项开展残疾人扶贫。--贷款的设立:“八五”计划期间国家设立的康复扶贫贷款和自治区已安排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继续留用,“九五”计划期间国家和自治区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贷款的投放:国家康复扶贫专项贷款的分配方案,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公室制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达自治区分行然后由我区下达给各地、市、县。自治区扶贫专项贷款的分配方案,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农业发展银行同残联制定,由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给各地、市、县。--贷款的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的扶贫贷款主要用于扶持覆盖面广、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直接解决或带动残疾人脱贫的项目。贷款项目由广西农业发展银行会同自治区残联在地、县级残联申报的康复扶贫贷款项目计划中择优选定。--贷款的匹配:使用国家康复扶贫贷款的地区,要安排相应资金配套使用。--贷款的管理:国家康复扶贫专项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依据《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自治区下达专项贴息贷款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3、城镇实行专项补助,农村实行统筹扶助。--已经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将特困残疾人生活保障纳入其中;暂未实行的地方,当地政府应视情况按月给特困残疾人一定补助。--农村以“集体经济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筹集资金和实物,定期发给特困残疾人。4、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使残疾人得到帮助。(五)盲人按摩任务目标:--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350名,培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20名,使盲人按摩人员达到370名。--建立按摩指导服务网络,实施行业管理,多渠道、多层次地为盲人按摩人员提供从业岗位,形成规范的、具有特色的按摩医疗保健业。主要措施:1、实行规范化行业管理。制定盲人按摩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保健按摩人员及医疗按摩人员职业资格问题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盲人按摩行业管理服务网络;现有盲人按摩指导机构,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按摩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2、中短期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多渠道、分层次地做好培训和培养工作。依据国家统一编写的按摩教学大纲、教材、培训讲义和保健按摩手册进行培训;从我区实际出发,积极培训按摩师资和医疗按摩骨干人员;依托盲校、按摩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培训保健按摩人员。3、鼓励各地建立盲人按摩院所,扶持盲人按摩人员集体开业、个体从业,相关服务行业和单位、医疗机构的按摩科室在同等技术水平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六)文化生活任务目标:--公共文化机构要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文化需求,公共文化场所应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特别服务,公共文化活动要广泛吸收残疾人参与。同时,为适应残疾人特点和特殊需要,要开辟专门活动场所,举办专项文化娱乐活动,出版特殊文化产品,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贯彻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组织残疾人普遍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并使2-3个竞技体育项目居于全国以至国际领先水平。主要措施:1、公共文化机构主动为残疾人服务。--自治区辖市图书馆要提供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文化馆要提供特殊艺术辅导,各类文化场所都要为残疾人提供特别辅助和优惠。--逐步推出配有字幕的影视作品。--增加适合盲人、聋人、弱智人的读物。--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和比赛要积极吸收残疾人参加。2、开辟专门活动场所。在自治区及各地、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设立残疾人活动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及残疾人集中的单位因地制宜开辟残疾人活动站,基层残疾人组织可借用场所定期举办活动。3、活跃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群众性摄影、集邮、书画、棋类比赛等,普及自娱性社区文艺活动,活跃特教学校校园文化,培养特殊艺术人才,举办第三届全区残疾人艺术汇演,并参加全国汇演,发展业余建制、专业管理的残疾人艺术团(队),愉悦身心,展示才华,增进理解和交流。4、普及群众体育,提高竞技水平。--完善地方各级、各类残疾人体育组织,加强管理,分类指导。--基层残疾人组织和家庭应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掌握方便、适用的健身方法,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切实抓好特教学校的体育活动(课),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能测试。--各体育场(馆)应优惠或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建立业余建制、相对稳定、适时更新的骨干运动员队伍,业余训练与强化集训相结合,集中力量、发挥优势、抓好重点项目,提高竞技水平,举办第四次全区残运会,争取在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并为国家参加第七届远南运动会和第十、第十一届残疾人奥运会输送更多优秀运动员,为国争光。(七)社会环境任务目标:弘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创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主要措施:1、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培育良好的舆论环境。2、在广西电视台开办配有手语的专栏节目,全区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普遍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3、深入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突出主题、形成规模,使之既深入人心、又给残疾人以切实帮助;继续组织好“红领巾助残”活动、“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表彰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4、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的作用;组织评选“奋发文明进步奖”和“广西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5、将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纳入基本建设审批内容,制定相应规定;广泛宣传、逐步推广无障碍设施。(八)法制建设任务目标:--形成比较完备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依托城乡法律服务网络,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骨干,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主要措施:1、自治区制定《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的实施办法;各市、县、乡(镇)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智力残疾高发区依据《母婴保健法》普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要与残疾人保障法相衔接,注意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2、在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1996年-2000年)中,继续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各单位和全体公民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办事;残疾人要自觉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大进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执法检查。3、城乡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给予特别辅助;各市、县要指定或委托一处律师事务所,集中为残疾人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表彰对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4、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组织,增进法律工作者对残疾人的了解和帮助。(九)残疾人组织建设任务目标:--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责。--团结、激励残疾人奋发进取,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主要措施:1、按照“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做好各地残联的机构改革工作,明确性质、职能、调整管理关系和规格,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活力与效能。2、各级残联要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意见、了解需求,当好残疾人共同利益的代表。广泛开展“建家做友”活动;发挥评议委员会的监督咨询作用和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作用;大力培养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选拔优秀残疾人进入残联领导岗位,逐步增加残疾人在残联工作人员和领导班子中的比重。3、加强残联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和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在实践中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掌握社会化工作方法、具有“团结、实干、开拓、高效”工作作风、具备一专多能才干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表彰优秀残疾人工作者。4、准确掌握残疾人状况,核发全国统一的《残疾人证》。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服务能力。加快自治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效益。市、县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应残疾人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文化活动需要的服务设施。6、广泛开展“自强”活动,表彰“自强模范”。引导和带领广大残疾人树立乐观进取的人生态度,热爱生活,热爱祖国,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十)残疾预防任务目标:1、健全由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的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预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预防机制。2、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根据工作基础和条件,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到2000年基本实现:--控制遗传因素致残,加强孕产期保障,使先天性残疾发生率降低1/3。--计划免疫覆盖率达90%,消灭脊髓灰质炎,明显降低营养不良性疾病和脑血管疾病致残。--加强耳毒药物管理,使药物致聋发生率降低1/3。--控制环境缺碘危害,消除碘缺乏病及碘缺乏致残。--减少工伤、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致残。主要措施:1、健全工作体系,加强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团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现有工作渠道、机构网络、专业力量的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2、摸清情况,制定工作纲要。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制定广西实施《全国残疾预防工作纲要》方案,确定工作原则、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落实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3、完善法规,认真执法。优生优育、母婴保健、医疗卫生、药品管理、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已有的和正在制定的相关法规,要适时充实预防残疾的内容;对与预防残疾关系密切的重要法律法规,建议制定实施细则和地方实施办法,保证切实执行。4、普及预防知识,增强预防意识。组织编制通俗易懂的预防科普读物、宣传画、音像制品等,广播、电视、报刊开设专栏和专题,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特别注意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妇女、有害环境地区居民、交通和矿山行业职工、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5、认真实施重点预防工程。--减少遗传性残疾和先天性缺陷。认真执行《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禁止近亲结婚,进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做好孕产期保健和新生儿缺陷筛查。--控制传染病、严重营养不良及脑血管疾病致残。加强计划免疫,大量减少破伤风、麻疹、流脑、结核、白喉、乙肝等传染病,消灭脊髓灰质炎;加强脑血管疾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开展偏瘫患者的早期康复训练。--降低药物致聋发生率。加强对耳毒药物的审批和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控制药物不良反应的措施和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减少缺碘致残发生率。全区所有食用盐加碘;缺碘地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儿童补用碘油丸,补碘率达95%以上。--严格道路交通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控制、减少意外事故致残。对以上重点预防残疾工程,有关部门要逐一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此外,“九五”计划期间,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的指标体系,加强信息、统计和科技工作,探索残疾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办法。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对外宣传,展示我国人权保障的成就。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资金和技术。为保证本纲要的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筹集资金、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各地要依据本纲要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且要提供条件予以保证。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高尚的事业,是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完成本纲要规定的任务。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等五部门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夏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夏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夏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夏收在即。为切实做好我区夏粮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确保夏粮收购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1996年夏粮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责任制。农业发展银行在今年的夏粮收购资金供应工作中,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等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5〕7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5〕93号)各项政策规定,坚持收购资金管理“约法三章”,继续坚持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资金筹措和供应责任制,在政府领导下,分清责任、算清大帐、各负其责、确保到位,并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进行明确。同时,要强化财政和收购企业资金到位考核责任制,坚持对不完成消化挂帐和拨补补贴计划的地、市、县,由自治区财政厅从税收返还中抵扣的政策,及时归还(抵扣)到位。二、坚持“五挂钩”的资金供应原则,认真实施“库贷挂钩”管理办法。在夏粮收购资金供应工作中,要始终坚持资金供应与收购计划、收购进度、库存值、财政企业到位资金、收贷完成好坏“五挂钩”。要按照贷款与粮棉油库存值挂钩的要求,坚持按收购计划、收购进度、库存值增减变化情况和各方资金同比例到位原则安排收购贷款。企业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内部统计制度,按时向银行报送收购计划(包括调整计划)、收购进度和库存值增减变化情况;各代理行要及时做好收购资金管理台帐、政策性挂帐消化监测台帐和财政、企业到位资金台帐的统计上报工作。凡是不按要求填报报送有关资料、数据的企业,要实施信贷制裁。三、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和检查监督。各级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监管和检查,对收购企业多头开户,转移粮食销货回笼资金,乱拉收购企业存款的银行和继续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约法三章”以及金融监管和财经纪律进行严肃处理。四、加强计划管理。从1996年夏收开始,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将根据各地的收购和专项贷款发放情况,按季核定各代理行的季度贷款限额计划。各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测和分析,对因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增加需超过贷款限额计划的,要提前向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报告,经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批准追加季度贷款计划。五、加强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灵活调度。各级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要统筹安排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和专项贷款所需资金,要根据收购资金供应政策,及时安排、灵活调度资金,绝不能因资金调度不及时而出现打“白条”现象。六、认真执行夏粮收购资金需求及筹措任务落实情况的报告制度。对夏粮收购资金筹措任务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报告。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重点、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综合配套。(四)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五)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对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于1999年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仍可按《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修改“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确定及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办法”的通知》(桂房改字〔1994〕4号)规定的成本价计算办法向职工出售。(六)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类似职工的工资。各市、县和单位要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和归集率;财政和房改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理顺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保证财政和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到位。从1998年开始,全区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由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调整到6%,经济条件好的市、县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高于6%,但目前不得超过10%;经济条件差的市、县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低于6%,但不得低于3%。自治区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条例》,按法定程序审查通过后,颁布执行。(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贴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八)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为高收入家庭。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为最低收入家庭。介入高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房改办备案。(九)认真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出售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市、县,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落实好配套资金,继续做好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按照城镇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长远规则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当地的实际需求,做好以销定建工作。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投标管理,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转包,加强对住房开发成本的管理和监控。(十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扶持措施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规范人防建设费的征收。(十二)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十三)各地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用以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住房可以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十四)各地房改部门要制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制度,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十五)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管理。各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但只能进行全额集资建房,不得再进行部分集资建房。参加了集资建房的职工家庭,不能再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前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必须将已购公有住房退还原产权单位。已购买公有住房并且住房面积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要鼓励已参加部分集资建房的职工,将住房部分产权过渡为全部产权,其办法为:1、职工可按自治区房改办《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全部产权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房改办字〔1997〕12号)补交与住房全部产权差额部分的房款及利息,获得住房全部产权;2、职工可按集资建房竣工交付使用的当年当地出售公有住房平均成本价购买原部分集资的住房,获得住房全部产权。(十六)各地计划、建设、房改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凡超过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强行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由监察、建设等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本办法下发前已建成的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在出售时,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一律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价计价。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十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4〕79号)规定,进一步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出售公有住房价格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办法按桂房改字〔1994〕4号文的规定执行。校园内能分割和封闭管理的住房以及用于教师周转的住房不得出售。(十八)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水平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市、县争取达到15%。提高租金一定要同增加工资性补贴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减、免办法。(十九)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对按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进入市场,不受购房后居住时间的限制,但须由本人申请,经房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房改办会同建设、财政、税务、土地等部门制定。(二十)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原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进行住房普查的要求,对城镇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各市、县按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制定当地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二十一)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通过市场解决。(二十二)职工将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的计算由评估机构按住房不同类型和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五、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二十三)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审批住房资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资金的预算、决算。(二十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计制度,认真做好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保证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作他用。对已发放的非住房建设贷款及其他逾期贷款,必须抓紧催收,限期收回。(二十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住房资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委托银行发放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适当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对已购公有住房全部产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可将该住房用作贷款抵押。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六、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二十六)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各市、县要抓紧研究制定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和物业管理的办法,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经营方式,搞好房屋的修缮和住区的公共保洁、安全防范、园林绿化等管理工作,并提供居民所需求的各种服务。要建立住房公共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并加强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七、加强领导,健全房改工作机构,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二十七)要充分认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做好。(二十八)健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各地要建立健全住房制度改革机构,将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稳定房改干部队伍,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证。(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房改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确保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以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从严查处。(三十一)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县的实际制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十二)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附件: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现就住房补贴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住房补贴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县、县级市住房补贴办法先送所在地区、地级市审核后再报自治区)。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一)无房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三、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一)科级以下职工55--70平方米;处级干部70--90平方米;厅级干部90--120平方米。(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55--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70--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90--120平方米。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一)住房补贴标准依据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等因素测定。(二)每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每平方米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三)对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是每平方米补贴额与该职工所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补贴面积计算标准计算;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进行补贴。(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对职工的住房补贴额适时调整,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五、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一)一次性发放。即由所在单位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给职工。职工工作达到规定住房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发给全部住房补贴;职工工作达不到规定补贴年限的,可一次性发给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差额部分按月发放。(二)按月发放。即将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在规定的补贴年限内按月发给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一般为15--20年。六、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如职务(职称)变动,从变动之月起,按变动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补贴。职工去世,从去世的次月停止发放住房补贴。七、享受了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租用公有住房,再婚夫妇有一方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也照此办理。八、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财政划转的建房资金、单位售房款、单位自有资金共同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渠道由财政实行定额补助。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售房款、住房折旧、公益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九、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对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该职工所享受的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一次性发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已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工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分别按购、建或核发工龄补贴当年当地政府所测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补贴额计发。十、住房补贴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本息情况。十一、住房补贴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承租住房。职工购、建、大修、承租住房,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职工退休时,职工名下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职工本人。十二、住房补贴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有关金融业务,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住房补贴存款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计息。十三、各市、县应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出台住房补贴办法的,应按本意见进行修订,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有效制止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是维护个体工商户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由个体工商户持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收费监督管理部门查验。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对象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三、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制,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费发放给个体工商户。四、各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个体工商户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刷、各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在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制、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五、凡向个体工商户收费的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六、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不使用规定票据、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进行收费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并向当地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举报。七、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敲诈勒索和故意刁难个体工商户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收费单位主管领导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八、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填写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九、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本通知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和1998年8月全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10月下旬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目的通过检查,使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深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中办发〔1998〕18号文件精神的理解,总结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存在问题,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切实把中发〔1996〕13号、中办发〔1998〕18号文件和1998年8月全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各级党委、政府对中发〔1996〕13号和中办发〔1998〕18号文件以及1998年8月全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传达贯彻的方式方法、采取的措施办法、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收到的效果和农民的反映,以及党政主管领导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的情况等。(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四项制度的通知》(桂办发〔1997〕6号)精神,建立健全农民负担预决算、农民负担监督卡、提留统筹资金统一管理、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的情况。(三)各地、市、县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三提五统”的情况。(四)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如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的情况如何查处,对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如何清理兑付等。(五)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有什么好经验、好典型,尤其要注意总结依法足额收取提留统筹款的经验;存在哪些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事例,各级政府、各部门是否依法行政。(六)各地、市、县在涉农负担案件的查处中,有无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当的情况。(七)各级党委、政府、各主管部门对下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三、检查方法及时间各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先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然后由地、市组织抽查县及部分乡(镇),最后由自治区组织抽查。1998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乡(镇)自查自纠结束;12月上旬前各地、市组织抽查,抽查县数不得少于50%。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12月上旬前自查自纠结束。12月下旬自治区组织抽查,每个地、市抽查2个县以上。各地、市及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自查自纠和抽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12月20日前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对财政公共支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和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财政监督下,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及所属机构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是国家预算经费供给方的组成部分。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目的是为了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减少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运用市场机制,发挥规模购买优势,降低政府购买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政府采购支出的范围和内容(一)车辆管理,包括车辆的购置、维修、投保、加油等。(二)房屋修缮,包括办公室装饰、旧楼维修、大宗材料购置。(三)设备购置,包括单位购置的电脑、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及区直各部门购置的大型专用仪器或设备。(四)会议费、接待费。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一批接待条件好,价格合理,服务质量高的饭店或宾馆作为会议定点单位。凡经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召开会议的单位必须到定点单位开会;有接待任务的单位要到定点的饭店和宾馆进行接待。(五)一次性购买同类商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日常办公用品亦列入政府采购制度管理内容。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和结算管理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财政补助收入)购置的品目列为政府购买性支出。实行财政统一结算的政府采购品目,由财政在核定单位年度预算时预扣部分经费作为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自治区财政厅成立广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实施办法,协调关系,解决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广西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二)推行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自治区财政厅要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在一些部门,对一些开支数额大、财政易控制和操作比较简单的项目先进行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全面铺开。(三)自治区财政厅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提高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消除各种思想疑虑,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及时总结政府采购制度试点单位的经验,大力宣传、推广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四)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列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品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购买,违者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停拨年度专项经费并停止受理其专项经费申请。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定期对定点单位进行检查,对服务质量差,不能保持接待标准的饭店或宾馆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市住宅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区城市住宅建设步伐,搞活房地产市场,把住宅建设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确保我区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我区城市住宅建设的总体目标我区城市住宅建设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实现户均一套环境优美、安全舒适、配套设施齐全的住房。这一目标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2000年,全区城市(非农业人口)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为此,预计需建住房2000多万平方米,同时要改造好现有使用功能不全的危、旧住房;住宅成套率达到80%;逐步消除质量通病;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30%以上。第二阶段从2001年到2010年,全面实施城市住宅建设总体目标,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1平方米。二、发展住宅建设的主要措施(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逐步理顺城市住房建设投资和分配供应体制。(二)大力发展住房金融业务,支持住宅建设扩大开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对普通商品房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均可办理委托住房存、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住房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分期付款办法。要简化手续,减少购房中间环节的费用,加大对个人购房担保贷款的比例,使个人购房由一次性集中支付变为长期、分期支付,提高广大居民购房的消费能力。(三)进一步搞活二、三级房地产市场1、鼓励区内外人士购买商品房。凡购买商品住宅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按实际成交额的3%计征。凡经批准在我区城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区内外居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住宅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可在住宅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2、加快房地产市场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法律依据。3、大力发展包括房产和地价评估、咨询、经纪、担保在内的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要负责对房产和地价评估服务机构进行资质管理。房产和地价评估,必须由具有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报告要按规定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不准多次评估、多部门评估。如对房产评估结果有异议,可提请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在规定期限内,每一个项目只能评估一次,企业有权自主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企业所委托的评估业务要作出限期提出评估结论的承诺。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要降低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要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交易有形市场,有及时采集与发布信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活跃市场,加快流通。(四)进一步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8〕63号文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价格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资金,可利用银行贷款、房改资金。只要住房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确有销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1)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2)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4)凡地方政府负担所有土地费用、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且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或单位预订,预付购房款达20%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的。各地所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指导性计划,经有关贷款银行审查承诺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汇总,再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建设厅、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房建设手续时,应简化程序,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五)加大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空置商品住宅转化为解危解困或拆迁安置房,其差价款可由当地政府从其土地分成收入中适当返还予以弥补。对确因资金困难未建配套工程而影响交付使用,造成商品住宅积压的,银行在信贷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给予支持,通过贷款,加快配套工程建设。与此同时,对空置商品住宅采取强制降价销售政策,降价损失原则上由开发商、政府和银行三方共同承担。消化空置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六)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住宅造价住宅小区内商业网点等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商品住宅的建设成本。按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对不符合规定审批权限制定的各种收费,要立即停止执行。要建立房地产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交费登记卡明确记录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征收单位等;凡是交费登记卡上收取的费用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向物价和监察部门举报。(七)大力推行物业管理,提高住宅管理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行物业管理。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好物业管理行为。新建住宅小区应全部实行物业管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旧住宅小区也要逐步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严禁不服务乱收费或者少服务多收费。到本世纪末,我区城市住宅小区全部要实现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以解除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三、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组织领导城市住宅建设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住宅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检查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到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衡量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县要认真做好城镇住房普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把城市住宅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计划、经贸、财税、公安、银行、物价、土地等部门以及房改办要通力协作,做到思想上统一认识,政策上相互衔接,操作上相互协调,按各自分工,做好城市住宅建设的各项工作,为把城市住宅建设培育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努力。各地、市、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紧急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的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达了我区1998年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50%和1999年上半年全部回收的任务。为确保清理回收基金任务的完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成立自治区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毛旭辉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劳动厅厅长李良业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审计厅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于1998年12月7日至16日分片对各地、市和自治区煤炭局的基金清理回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评定,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自治区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小组。自治区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劳动厅。二、各地要相应成立基金清理回收工作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并将基金清理回收和督促检查情况报告自治区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小组办公室。三、基金清理回收工作,涉及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务必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各级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组织、时间、人员、任务”四落实。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指标,对挤占挪用的基金,要按部门、项目、数额逐项逐笔清理回收。要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抓出成效,确保1998年基金清理回收率达50%和1999年上半年全部回收任务的完成。四、各地、市基金清理回收任务指标由自治区劳动厅另行下达。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税收违规文件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8年5月下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桂政发〔1998〕18号),要求各地、市、县,区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并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清理。从这次检查清理的情况看,1994年以来各级政府出台的涉税文件,大部分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在税法授权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与现行税法相符合,是现行税法在实际工作中的贯彻执行,对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个别地、市、县擅自越权制定了一些与现行税法不符的减免税政策,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次共清理出46件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减免税文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种。根据国发〔1998〕4号和桂政发〔1998〕18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这次全区检查清理出来的与现行税法不符的46件涉税文件,除有关市、县政府已自行纠正的9件外,其余37件违反税收政策部分,一律停止执行。对各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实行的“包税”、征收“过头税”、随意延长缓税期限以及混库等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对本通知下达后仍然擅自越权制定出台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今后,各级政府要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确保我区执行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堵塞税收收入流失的漏洞,维护我区财税工作的正常秩序,为在全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附件:1994年以来我区各级政府制定的与现行税法不符的减免税文件表------------------------------------------------------|发文机关及文号|文件名称|违规内容|备注|||||||------------|------------|----------------------|---||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高新区税|||南府发〔1995〕99号|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的通|务部门审批,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知|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有关政|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免|||南发〔1998〕20号|策的补充规定|征企业所得税|||------------|------------|----------------------|---||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1)新办的私营企业从事……旅游业的,经税务|||南发〔1998〕24号|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机关审查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2)社会福利型的私营企业,其残疾职工占职工||||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总数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破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有工业企业改|内部职工利用本企业房地产承包经营、从事其他|||防发〔1997〕28号|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产业,承包经营所占用的房地产,属企业内部承|||||包关系,不应作为房地产租赁经营,不应缴纳租|||||赁经营税费。|||------------|------------|----------------------|---||上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西中电设备集团公|减免甘蔗经营所得税。|||上政办函〔1997〕4号|司经营甘蔗及免征特产税|||||问题的批复||||------------|------------|----------------------|---||桂林地区行署|关于鼓励地区外客商前来|土地增值税按总额优惠20-30%;新办企业免|||桂行发〔1995〕46号|投资的若干规定|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桂林地委、地区行署|关于加快工业发展步伐的|(1)对新上企业或原有企业的新上工业项目,不|||桂地发〔1996〕1号|决定|论所有制性质,一律享受与新办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2)对新上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3)企业在其内部或在其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向个人的集资免交营业税,个人所获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4)对新上企业和新上项目提|||||供设备、厂房、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其租金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5)个人因企业上|||||等级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引进资金项目奖,|||||引进技术、人才奖,扭亏增盈奖所获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桂林地区行署|关于改变地直国有企业上|地直国有企业向本级财政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桂行发〔1996〕8号|缴地区本级财政收入办法|后的利润,依率计征所得税。||||的通知||||------------|------------|----------------------|---||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县自来水公司关于供水|原批准县自来水公司每吨水收取0.25元的建设|||灵政办〔1998〕42号|工程建设费交纳税金问题|基金拟用于扩建我县供水工程,属财政预算外专||||的请示的批复|款专用,暂不纳税|||------------|------------|----------------------|---||灵川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灵川县1997年|在贫困地区新办企业,除上缴地区外,县级税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扶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收费都给予适当减免,先定三年,减免三年后,企|||灵办〔1997〕19号||业仍困难再定……|||------------|------------|----------------------|---||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业开发|集体、私营及外资企业享有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灵政发〔1998〕54号|和加强矿业管理的暂行规|政策||||定||||------------|------------|----------------------|---||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潭下矿粉厂税收优惠|按照桂地发〔1991〕15号文第十条之规定精|||灵政发〔1998〕38号|政策请示的批复|神,同意潭下矿粉厂新办的股份公司的所得税以1|||||997年的7万元为基数,五年内以每年递增2万|||||元的办法缴纳|||------------|------------|----------------------|---||灵川县人民政府|对县氮肥厂关于请求给予|在项目建设期间,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灵政办〔1998〕57号|碳铵改尿素项目优惠政策|税,厂方可向地税局申报办理免税手续||||的请示的批复||||------------|------------|----------------------|---||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定江镇示范|小区引进的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灵政发〔1998〕49号|工业区的规定||||------------|------------|----------------------|---||恭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经委口国有企业199|给员工提取的奖励金及企业基金可税前列支|||恭政发〔1997〕26号|7年经济目标责任制奖惩方|||||案的通知||||------------|------------|----------------------|---||恭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在企业开展捐款|此捐款可作利润反映,免交企业所得税。|||恭政发〔1996〕36号|建设县人民医院病房大楼|||||活动请示的通知||||------------|------------|----------------------|---||灌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个体、私营、联办企业享受乡镇集体企业的优惠|||灌发〔1997〕33号|若干规定|政策。|||------------|------------|----------------------|---||灌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国有企业改革的|改制企业土地使用税按最低标准缴纳。|||灌发〔1997〕41号|有关规定||||------------|------------|----------------------|---||灌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农业强县的决定|农村合作基金会98年以前免交营业税、企业所|||灌发〔1996〕26号||得税|||------------|------------|----------------------|---||平乐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新办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与加工的企业和经营单|||平发〔1998〕9号|展的决定|位,开业之日起,两年内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城镇开发区新建用于本人经商办企业的房屋,使|||||用之日起三年内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能源、原材料,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平乐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农业强县的决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2000年以前免征营业税、|||平发〔1996〕21号||企业所得税|||------------|------------|----------------------|---||平乐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工业的决定|新办的工业企业,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平发〔1996〕20号||内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三年减半征收。对新|||||上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允许企业|||||在内部或全县范围内向个人集资,此类集资免交|||||营业税,个人所获集资款月息低于2%部分免交|||||个人所得税。给新办企业和新上项目有偿提供厂|||||房、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其租金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平乐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优惠政策加速创|示范村工业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或由财政|||平发〔1996〕42号|建小康文明示范村步伐的|返还;新上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南宁地委、地区行署|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地区外企业到我地区独办或联办乡镇企业,对外|||南地发〔1995〕43号|若干问题的决定|方所获利润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在10个贫困县或贫困乡兴办的乡镇企业获利的|||||前三年免征、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南宁地区行署|关于边境贸易的若干规定|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内联企业,所得税在|||南署发〔1996〕26号||当地减按15%的税率征收。|||------------|------------|----------------------|---||南宁地委、地区行署|关于加快矿业发展的决定|对新办的国有矿产采选、冶炼加工企业免征企业|||南地发〔1995〕20号||所得税一年。外地企业到横县、宾阳办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到其余10个县(市)联|||||办企业获利头三年免征、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隆安县人民政府|南宁至百色二级公路隆安|二级公路用的料场石料一律免征矿产各种税费。|主要涉||隆政发〔1995〕14号|段征地拆迁料场建设若干||及资源|||问题的规定||税部题||------------|------------|----------------------|---||来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来宾县第二糖厂|(1)固定资产按12%的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来政发〔1995〕54号|建设给予还贷优惠政策的|实行加速折旧||||通知|(2)全部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罗城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社员个人从供销社取得的股息和供销合作社内|||罗发〔1997〕45号|的决定|部调剂股金取得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北高速公路北海段建设|凡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需使用的砂(含砂砾)、石、|||北政阅〔1998〕16号|征税(费)问题会议纪要|土等地方材料,一律免征一切税费。|||------------|------------|----------------------|---||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任何单位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工作,事先必须经|||柳政发〔1997〕108|向“三资”企业乱收费乱罚|市人民政府同意。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到|||号|款乱摊派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工作。|||------------|------------|----------------------|---||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闲置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城市维护建|||梧政发〔1995〕33号|地开发房地产试行办法|设税、营业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全免。|||------------|------------|----------------------|---||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东镇东出口工业园|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梧政发〔1995〕75号|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作、外商独资)按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项目,|||||分别按15%-24%的税率征收|||||2、其他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所得税2-3年|||------------|------------|----------------------|---||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财贸工作进一步|蛋白肠衣厂新产品增值税免征2年|||梧政办〔1995〕129|搞活流通的办公会议纪要||||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梧州市物资集团|1996年至1998年,对集团总公司减半征收|||梧政函〔1996〕57号|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所得税。减征的所得税作为增加国有资本金,不得|||||用于福利和奖金等支出。|||------------|------------|----------------------|---||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1、到贫困县、乡镇办企业的从获利之年起,免征|||梧发〔1998〕13号|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所得税五年;|||||2、对乡镇企业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民营科技|(一)新成立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梧政发〔1998〕55号|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税3年;|||||(二)外省、区、市来本市独办或者联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以从获|||||利之年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三)民营科技企业承担区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减|||||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四)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贺州市人民政府|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市政府为了促使市内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从市医|没有执||贺政发〔1998〕28号|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公司购进药品,限制擅自从外地购进,规定税|行|||的通知|务部门对市内医疗卫生单位擅自从市外购进的|||||药品,一律按购进数额先征一道税。|||------------|------------|----------------------|---||贺州市人民政府|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业|要求税务部门对商业一条街再就业的国有企业|没有执||贺政发〔1998〕43号|一条街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交纳的税费要采取定额办法征收。|行|||职工再就业优惠办法的通|||||知||||------------|------------|----------------------|---||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横向|市外企业从内联企业取得利润再投资获利应交|已停止|||经济联合的若干政策规定|纳的所得税,经批准可以退还|执行||------------|------------|----------------------|---||梧州市国税局|梧州市国税局增值税一般|其中一些违章处罚条款与现行税收法规不符。|已纠正||梧国税发〔1997〕19|纳税人认定办法|(主要原因是国税发〔1998〕20号文件下达|||3号||以后,梧州市国税局没有对相关文件及时进行全面|||||清理所致)|||------------|------------|----------------------|---||柳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凡新办具有独立法人的第三产业自开业之日起|已改为||柳发〔1996〕49号|干问题的规定|经市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批,免征所得税1-3|财政列||||年用于企业还贷和发展生产|支||------------|------------|----------------------|---||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改房交易暂行|(1)买方按1.5%交纳契税;(2)以售房和|已取消||柳政发〔1998〕41号|办法的通知|购房的价款对比及时间作减免契税条件。|||------------|------------|----------------------|---||柳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在国家政策上各延长一年|已改为||柳发〔1997〕68号|规定||财政列|||||支||------------|------------|----------------------|---||柳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东私营经济开|开发区企业投产初期,经税务、财政部门审批免|已改为||柳发〔1996〕48号|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征所得税3年|财政列|||||支||------------|------------|----------------------|---||邕宁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国正大集团在我县|(1)延长‘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已纠正||邕政发〔1993〕9号|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2)降低税率。||------------------------------------------------------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认识,强化责任近几年来,我区供销合作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为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发动社员入社扩股,使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这对加快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的进程、缓解农村资金矛盾、支持农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吸收、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地方违规操作,监管机制不健全,风险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潜在着较大的风险,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为此,各地、市、县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识规范社员股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精神上来,正确区分发展社员股金与变相办金融行为等的政策界限,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制,不得推诿、把矛盾上交,切实抓好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规范管理工作,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员股金在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中的作用。二、认真规范,严格管理(一)规范社员股金的办理机构。自下文之日起,各地供销合作社不得设立新的股金服务部,现有的股金服务部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并应逐步转入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作为基层社吸、退社员股金工作的内部机构,纳入基层社的统一管理。原来没有对外设立股金服务部的基层社,今后如需要吸收社员股金,可在内部办公地点设立股金办理处,办理社员入、退股和分红事宜。在办理社员股金的地方要公开张挂供销合作社章程、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入股社员的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吸收社员股金的资格审查制度,对领导班子不强、管理不善、效益不好、亏损严重的基层社,不能发展社员股金。县以上联社及其所属企业不能直接吸收社员股金。(二)规范社员股金的吸收范围及股金的运用。社员股金的吸收范围,只能是社区内的社员,不得对外吸收股金。供销社吸收的社员股金,只能用于调剂本系统内的资金头寸及供销过程各环节的资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贷款和投入股票交易市场。对超范围吸收股金及进行股金运用的,一经发现,要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完善社员股金分配办法。按国务院的规定,供销合作社对新发展的社员股金不再“保息分红”。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3年时间平稳过渡。具体办法届时按全国供销总社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股金分红应坚持在集体积累优先增长并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按年终盈余情况进行,盈余多者多分,盈余少者少分,不盈利者不分,不得提前确定和公布分红率、承诺保红。(四)区别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老股金,确保平稳过渡。1、对农民社员股金工作的规范要同供销合作社的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把社员股金作为联结社员经济利益的纽带,探索真正实现农民所有、农民管理、农民受益的路子;进一步为社员提供各方面的服务,扩大按交易量分红的比例,实行商品购物优惠,并将优惠措施与入股数额挂钩,以多种方式向农民返利,使农民社员在取消保息政策后,实际利益少受影响。2、对供销合作社职工的社员股金,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转为风险抵押金,或者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本金,作为社属企业吸收的投资,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3、对城镇居民社员股金可在自愿的前提下转为消费合作社的社员股金。4、对县联社直接吸收的社员股金可就近转入城关供销合作社等所在地的基层社或消费合作社。5、对经过工作,确实不愿意继续保留股金在供销合作社的社员,按照规定办理退股。(五)健全社员股金的监管机制。1、健全管理机构。各级供销合作社对社员股金工作,不仅要继续实行主任负责制,而且要分工1名领导具体管,建立健全有领导、监事、财会、审计、纪检、体改等人员参加的社员股金管理机构,落实人员搞好社员股金的日常管理工作。2、加强以使用为重点的社员股金管理。社员股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社员股金管理规定进行,保证社员股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保障社员权益,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健全以县联社为中心的系统监控制度,确保社员股金健康发展。3、完善民主管理,实行社员民主监督。基层社要建立社员档案,加强和完善社籍管理;要努力吸引入社农民参与供销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营服务和股金投放使用等重要事宜,使社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要按照社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向社员公布企业经营效益和股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员的管理和监督。4、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规范社员股金工作的要求,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各地、市、县供销合作社也要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相应修改。三、健全防范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股金风险(一)摸清情况,分析不同的风险程度,针对不同的情况落实整改工作。对经济发展形势较好,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较强,城镇居民股金比例不高等风险程度较低的地方,要积极通过把股金转入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方式实现平稳过渡;对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较弱、经营亏损、城镇居民股金比例较大等股金风险程度较高的地方,应采取清收欠款、变现固定资产和商品、利用现有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等措施筹集资金兑付给社员,以防止和化解可能出现的挤兑现风波。(二)加大社员股金归位工作力度,备足社员股金备付金。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做好社员股金归位工作。对投放到系统外以及借给个人使用的社员股金必须限期收回;对投放到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投资项目的,要想方设法置换;对系统内调入使用股金的单位,必须千方百计按期归还调出单位,回收的款项要优先归还所欠股金。归位的社员股金要优先充实备付金。针对当前股金风险隐患较大的情况,可以适当提高备付金的比例。(三)妥善处理社员股金的兑付。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各地对社员股金的兑付需通盘考虑。要掌握各个时期需支付的社员股金数额,测定各个时期的兑付能力,根据财力和缓急等情况做好兑付安排。在兑付时,可先计付本金,后计付原政策允许的老股金利息和分红。四、精心组织,谨慎操作(一)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有步骤地落实规范整改工作,要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做好群众工作。同时要努力争取政策扶持,特别是要把解决股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各级政府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历史包袱等有关工作结合起来。对发生股金挤兑的地方,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以及“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群众的疏导工作,把矛盾平息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内部,解决在基层,确保供销合作社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和社会的稳定。(二)坚持内紧外松,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第一,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求供销合作社的干部、职工不得参与股金挤兑,并说服家属、亲友不要参与股金挤兑。第二,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有利于规范社员股金工作的宣传,稳定农民社员情绪,以减轻因保息分红政策的调整可能带来的震荡。(三)实行分步实施,做到有序进行。规范社员股金工作分为自查自纠、清偿债务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全部工作于2001年8月底以前完成。1、自查阶段。各地供销社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对本地金融“三乱”进行清理整顿方案的制定工作,结合供销合作社工作具体情况,在年初股金工作检查的基础上,地、市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自查和检查,此项工作于1999年1月底前完成,并写出股金工作检查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将在1999年2月组织抽查,在1999年2月底前把检查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制定整改方案和进行整改阶段。从下文之日始,各基层供销社合作社应在上级联社的领导下着手研究制订对新发展的社员股金取消保息分红后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实行的利益分配制度,制订对社员提供综合服务的办法和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对原来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退还或转出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原则上在3年内逐步清除或转出;对继续留在供销合作社内的社员股金,也要制定出原则上在3年内逐步平稳过渡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方案,并予以实施。在制订整改方案的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做好清偿债务的有关工作,防止发生挤兑。此项工作必须在1999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起来。3、总结验收阶段。1999年5月上旬前,各地、市供销合作社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报告规范社员股金工作的情况,由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汇总后于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四)加强系统的联系。各地供销合作社对在社员股金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的同时,及时报告上级联社,以便各级联社及时掌握情况,更好地指导系统工作。五、创造良好的整改环境,确保规范工作顺利进行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整改工作,事关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的要求在1999年5月底前解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亏损,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归还所欠的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给予供销合作社在改革中涉及兼并、破产、出售资产和人员下岗分流、再就业方面与国有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对供销合作社盘活固定资产退股的应给予简化办理产权变更的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用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股金抵偿债务;对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宣传只能从正面进行宣传,坚决制止舆论上的误导;社会其他方面也应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防范社员股金风险的工作,积极为全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贡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村镇住宅建设的决定
- 加快村镇住宅建设,对于加速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振兴农村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我区的村镇住宅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的战略决策为依据,以村镇规划为龙头,努力建设一大批社会主义新型村镇。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就加快我区村镇(指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庄,下同)住宅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一、目标与任务到200年,完成全区村委会驻地和集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每年有40万农户的新建、扩建住房,建筑面积达6000万平方米;农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5平方米;农村安全卫生饮用水普及率达85%以上;村委会驻地通车率达85%以上;村庄通电达90%以上;村委会驻地通邮政、通电信;普及沼气,积极推广太阳能,保护生态环境;村庄排水系统有明沟或暗渠排放雨水和污水;有垃圾集中处理场和卫生公厕,无污染源;大力发展村镇绿化事业,村庄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1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改造现有的砖木结构平房、土草房和其他结构住房建筑面积5.2亿平方米,新建、扩建建筑面积2.8亿平方米,全区村镇住宅建筑面积达14亿平方米,村镇住宅钢筋砖木结构楼房的比重达80%以上。2000年以前,重点抓好沿海、沿江、沿边、沿交通干线和旅游热线的村镇住宅建设,全区建成一大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生活便利、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新村,农民的住房水平有较大提高,村容镇貌有明显改善。二、原则与要求(一)原则:1、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综合开发,配套建设。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3、经济实用,有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重。5、兼顾治安防范、火灾预防和交通安全。(二)要求:1、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和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做好村委会驻地以上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完善工作,科学确定村镇建设规模,优化村镇规划布局,统筹解决村镇布点问题。要侧重抓好近期建设地段的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凡未按要求编制规划或修编村镇规划的,原则上停止审批房屋建设项目。2、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切实做到保护耕地,特别是农业科研生产用地。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原有建设用地以及非耕地。要努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保证村镇的可持续发展。3、重视村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既有利于生产,又方便群众生活;既有利于提高开发建设效率,又有利于增强村镇的发展后劲。4、村镇住宅设计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吸收传统民居的优点,继承当地优秀的文化传统,形成各自不同的建筑风格和特点。要注意保护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物、古树名木、名胜古迹,不断丰富村镇的文化内涵。5、要大力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提高村镇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建设质量水平和效益,并为村镇住宅的产业化创造条件。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村镇综合开发目标和实施计划,把村镇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扶贫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村镇建设的整体水平。7、加强村镇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村镇住宅的规划、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基础设施和建制镇的公安派出所建设要纳入住宅建设规划。三、政策与措施(一)政策:1、加大对村镇基础设施的投入。自治区财政从1998年开始,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村镇规划事业补助费,用以扶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此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鼓励和重点扶持按规划建设的村镇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相应的村镇规划专项经费。2、金融部门要结合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融资资金,通过采用由有储金的农户担保或以储户房屋作抵押、储贷结合、先储后贷等形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建房所需资金予以支持。3、开发企业到村镇从事房地产开发,其上缴的营业税,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从其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4、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清理各项不合理收费,对中央和自治区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恢复收取;对村镇住宅建设中的合法收费,地方应视财务情况,给予必要的减免;对国家和自治区的综合改革试点镇和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已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5、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解决村镇住宅建设的用地问题,在保证目前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解决村镇住宅建设用地。(二)措施1、按规划进行的村镇住宅建设,有关部门要尽快给予办理手续;各级建设及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大中专学校对村镇住宅建设在规划设计、定点放线、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2、要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进行住宅建设的积极性。对经济基础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镇,可优先安排进行住宅的规划和建设,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3、对村镇住宅建设的试点,要制定试点标准,建立试点的验收、评比制度。对按规划建设,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试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4、加强村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继续举办村镇建设助理员培训班,充实村镇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力量。四、领导与管理(一)各级政府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村镇建设工作,把加快村镇住宅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组成的村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村镇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计划、建设、财政、物价、农业、交通、邮政、电信、公安、工商、税务、土地、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做好工作。(二)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地、县、乡(镇)党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办发〔1995〕13号),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办公经费。建制镇和一类乡人民政府设乡镇建设办公室,二、三类乡设乡村建设助理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人员的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村委会要设立兼职的村镇建设助理员。做到村镇建设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三)依法加强管理。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一书一证”制度。要加强对村镇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的管理,坚决取缔无照开发、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汇报一次村镇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村镇规划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责,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四)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村镇住宅建设质量与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村镇住宅工程建设质量,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主动帮助乡镇培训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村镇住宅建设步伐,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
- 一、为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救助工作,建立解困工作的正常机制,形成系统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做好“帮困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通知》(桂办发〔1996〕58号)和劳动部第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66号)及劳动部等十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26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二、“帮困资金”是国家鉴于部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而设立的用于帮助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特困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三、“帮困资金”根据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设立。“帮困资金”根据解困工作需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共同筹资解决。四、各级“帮困资金”的来源,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办发〔1996〕58号文件精神,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筹集。(一)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二)从行政、事业单位当年预算外收入提取5‰;(三)从失业保险金中拨出5%;(四)对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每招收一位农民工每年征收200元;(五)社会捐款资助和企业主管部门负担部分资金。五、各级“帮困资金”的筹集或征收机关(一)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和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帮困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征收。(二)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对使用农民工单位征收和社会捐助的“帮困资金”,由本级劳动部门负责征收、筹集。(三)企业主管部门负担的部分“帮困资金”,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六、考虑到“帮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帮困资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财政专户设帐,单独核算。财政部门为“帮困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七、“帮困资金”的筹集征收依据(一)财政预算部门安排的“帮困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解困工作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确定从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财政资金。(二)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征收的“帮困资金”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之外的,体现政府职能的各项基金、收费、集中所属单位(企业)的各种资金、乡镇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等,除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不论其预算管理形式如何,均应缴纳“帮困资金”,以当年预算外资金年度收入总额作为征收依据。(三)从失业保险金中安排的“帮困资金”,以上年失业保险金收缴总额(不含利息收入)作为征收依据。(四)对使用农民工单位的征收的“帮困资金”,以上年企业实际招收和使用的农民工数量为征收依据。(五)从社会捐款中筹集的“帮困资金”,以实际收到的社会捐款为筹集依据。(六)企业主管部门负担的部分“帮困资金”,以主管部门系统企业职工当年应发放的最低生活费总额为筹集依据。八、“帮困资金”的申报及筹集(缴交)办法(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帮困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办理。(二)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资金缴纳“帮困资金”,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按季预缴,由各单位根据季末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提取5‰的“帮困资金”,季末后10日内直接转入同级财政“帮困资金专户”帐户(如单位需在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帮困资金的,出具委托划转报告,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后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给单位列帐)。年终汇算清缴,由各单位于次年1月份填制《按预算外资金缴纳帮困资金申请表》(式样附后略)一式两份以及预缴帮困资金的转帐支票、行政性专用收据复印件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退还一份给单位作为清缴依据。各单位根据部门核定的应缴帮困资金数额,于次年3月10日前转入“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各单位多缴的数额抵顶下年度应缴数。(三)从失业保险金中拨付的“帮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底以前填制《按失业保险金缴纳帮困资金申报表》(式样附后略)一式两份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退还一份给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据此于2月10日前一次性将应缴纳的“帮困资金”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并持缴款书回执联到财政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四)按使用农民工数量征收的“帮困资金”,实行按年一次征收的办法。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填制《按使用农民工缴纳帮困资金申报表》(式样附后略)一式两份向劳动部门申报,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后,退还一份给单位。单位根据劳动部门核定的《申报表》,于2月10日前将“帮困资金”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并持缴款书回执联到同级劳动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五)社会捐款资助的“帮困资金”,实行按年一次缴交办法。社会捐助的“帮困资金”,平时由劳动部门代收,存入劳动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代收专户”,捐款企业持缴款书回执联到劳动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劳动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将社会捐助的“帮困资金”(连同银行存款利息)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六)企业主管部门负担的部分“帮困资金”,实行按年一次缴交办法。每年1月底以前,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特困企业职工上年应发放的最低生活费总额的15-20%提出意见,并于2月10日前将负担筹集的资金转入“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并持缴款凭证回执联到财政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九、“帮困资金”的缴拨统一使用银行《转帐支票》或《信(电)汇凭证》。十、各有关筹集和征收“帮困资金”的单位,一律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征收“帮困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格式,委托各地、市财政部门印制,套印财政票证专用章。此项专用票据的管理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帮困资金”使用范围为困难企业的特困职工,具体地说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或半停产6个月以上以及长期严重亏损(连续两年以上)的国有企业连续3个月不能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本人每月收入和家庭人均收入均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十二、解困的标准要以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来测定。特困职工达不到基本生活费的差额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补助。十三、“帮困资金”的使用申报及审批(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特困人员,由所在企业登记造册(格式附后略)一式两份并填写《帮困资金使用申报表》(格式附后略)一式五份,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向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二)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筹集的“帮困资金”情况提出补助方案后报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审定。(三)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7天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帮困资金”。十四、“帮困资金”的管理(一)“帮困资金”实行报表报告管理制度。“帮困资金”的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分工落实各自的征收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随意减免,各征收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汇报“帮困资金”征收进展情况。用款单位每季度末向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和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帮困资金”使用情况统一财政报表,报告“帮困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二)各级“帮困资金”实行以收定支,严格控制在资金存量内统筹安排,不允许做超资金存量的安排。(三)“帮困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政核算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帮困资金”发放范围。(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帮困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检查,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报告。十五、凡违反本办法,挤占挪用帮困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本办法涉及到的各种申报、审批和有关表册附后(略)。十七、本办法由自治区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十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地市分行,国定贫困县支行(派驻信贷组):现将总行印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农发行字[1998]10号)转发给你们。各级行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按新《办法》的规定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批、贷款的发放手续;严把贷款投向投量关,落实种养业贷款的比例要达到总行规定的要求;盘活贷款存量,做好到逾期贷款的收回再贷工作。执行新《办法》的实施细则区分行待后制定下发,原《办法》同时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扶贫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参照《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贷款性质。扶贫贷款是为实施扶贫攻坚计划而安排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第三条贷款原则。扶贫贷款坚持“效益到户、自主审批、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的流动性、周转性和效益性。第四条贷款方针。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解决贫困户温饱为目标,优化贷款结构,促进贫困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贷款范围、种类和用途第五条贷款范围。扶贫贷款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省(区、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和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不得使用国家扶贫贷款。第六条贷款种类。扶贫贷款分扶贫贴息贷款和扶贫非贴息贷款两种。其中,扶贫贴息贷款全部用于贫困户以及覆盖面广、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非贴息扶贫贷款,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适量用于周期短、收益率较高和扶贫效益好的产业和项目。第七条贷款用途。扶贫贷款主要用于:(一)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相关的加工业。(二)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基地及支柱产业。(三)发展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项目。(四)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和农户,开展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开发或移民。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一)列入扶贫开发规划的贫困户。(二)贫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三)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第九条贷款基本条件(一)生产经营项目列入扶贫开发规划,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二)项目权属清晰,承贷主体明确,债务落实。(三)贫困户要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四)对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到户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信用放款。小额贷款标准的划定由各分行根据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五)以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直接解决贫困户温饱的扶贫项目,严格执行担保和项目资本金制度。借款人要参加相应的财产保险。(六)贷款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或由县农发行指定开户行;确需组织银团贷款的项目,在落实主办行责任后,项目单位与各贷款行签订同比例还款收息合同,并向各贷款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七)贷款对象必须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条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宽限期为二至三年。第十一条贷款延期。(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10日前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担保贷款延期还应当由保证人、担保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二)一年以下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至五年期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五年期以上的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三年。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扶贫贷款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利率不上浮。除违约违规外,不加息,不罚息。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收息;贫困户贷款,实行按年或按半年收息。第十三条贷款贴息。扶贫贷款贴息方式有三种:中央财政贴息、地方财政贴息和部门贴息。(一)中央财政贴息贷款的贴息,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结算。(二)地方财政贴息贷款的利息贴补办法由各省(区、市)分行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三)部门贴息,由主管部门将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直接贴给借款人。第五章办理贷款基本程序第十四条办理扶贫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借款单位或贫困户提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二)贷款评估。经初审同意的项目报上级行列入计划。按贷款审批权限组织项目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续建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和贫困户贷款要写出调查报告,上报上级行。(三)贷款审批。审批行对经过评估的项目,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决策,并履行审批手续。(四)签定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五)建立贷款登记簿。经办行在贷款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占用形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内容。(六)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以后,对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贷款使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七)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银行可以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八)经济活动分析。经营扶贫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扶贫贷款运用状况,研究改善贷款管理和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九)总结报告。要经常或定期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要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按项目分别进行项目总结。第六章贷款管理第十五条计划管理。扶贫贷款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方式,年初总行一次下达。扶贫贷款计划不搞基数化,根据有关考核指标一年一定。编制扶贫贷款计划的依据:(一)国定贫困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及贫困程度。(二)扶贫贷款计划执行情况和贷款管理、效益水平。(三)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第十六条项目管理。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好贷款项目选定、评估、执行、监测和总结评价工作,并建立项目备选库和执行库。县支行依据县级扶贫开发部门提出的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150%编制扶贫贷款项目计划,逐级单独行文上报。第十七条合同管理。(一)扶贫贷款要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二)依法业已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第十八条核算管理。(一)各项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各分行根据核算管理的需要,设立有关二级科目。(二)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扶贫贷款有关科目中记载、核算和反映。第十九条存量管理。各级行要及时收回到期贷款,收回的到期贷款继续用于国定贫困县。各级行要下达年度扶贫贷款回收计划,并将回收计划完成情况与下年度贷款计划挂钩分配。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各级行要建立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信贷岗位责任制和贷款审贷分离制,提高贷款决策水平,降低贷款风险;要建立健全贷款质量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按规定核销呆帐呆款。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审批权限。建立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贫困户贷款由经办行直接审批,间接到户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贷款和加工业贷款,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度、贷款用途、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必须报上级行备案。第七章贷款监督与奖惩第二十三条建立严格的扶贫贷款年度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以新贷抵旧贷,不准从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贷款中收取立项手续费、设置扶贫基金等。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建立贷后检查制度。检查采取四结合方式,即上级行检查与下级行自查相结合;定期全面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信贷部门检查与审计部门审计相结合;检查与通报相结合。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执行国家扶贫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贷款使用情况。(三)信贷管理情况。第二十五条建立信贷制裁制度。对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的,要依据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一)加息或罚息。(二)停止新贷款。(三)提前收回贷款。对一个贷款对象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信贷制裁。第二十六条建立扶贫贷款监测考核制度。(一)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必须按总行颁发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二)考核指标。1、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贷款及到户贷款所占的比例。2、贷款效益指标。分为社会效益指标和自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主要包括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和贫困人口收入增加情况等;自身经济效益分为贷款回收率与贷款利息回收率。3、不良贷款回收率指标。不良贷款的实际回收数与不良贷款年初余额的比率。(三)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对考核结果,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四)奖惩措施。对于完成考核目标好的分支行,要给予奖励,同时在下年度扶贫贷款计划分配时给予倾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八条各省(区、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注:在这期间内只付息不还本。该期限不是贷款期限的延长或附加,而是小于或至多等于贷款期限。如某借款人向银行借得贷款100万元,银行定的贷款期限为5年,宽限期2年,即该借款人从第三年起,按一定比例或数额开始归还贷款,直到第五年要全部还清10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今后几年是我区全面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关键时期。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区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我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一、我区科技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科研院(所)通过综合配套改革,使科研创新水平、科技发展后劲、科研成果产业化、经济效益和分配水平等有了较大提高;科技人员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逐步增强;全区80%以上的科技人员进入了经济建设主战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建设加快;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区现有农技推广机构、专业技术协会和各类技术经济服务组织已发展到9300个,构成了技农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科技服务网络;民营科技企业已发展到1843家,技工贸收入超过20亿元;科教兴县、兴乡、兴村全面展开,科技“创先”活动开始起步,科技进步的激励机制和社会环境逐步形成。但是,科技体制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科技体制改革与其他体制改革不够配套,机制不完善,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效果不够明显,科研机构低水平重复和自我封闭的问题尚未解决,等等。这是今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进一步深化我区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为核心,以建立和完善科技运行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科研、企业和农村科技体制改革,为解决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我区经济增长的质量做出贡献。(二)主要目标到2000年,我区要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促进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形成具有广西特色的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主体的科学研究体系;形成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形成以推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推广适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形成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的社会支撑体系。提高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科技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具体目标是:1、择优确定一批重点科研院(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改革力度,使其发展成为有广西特色、有竞争力、符合科技发展规律要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向国际规范靠拢的新型科研机构。2、动态地稳住1000人左右的科技骨干从事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引导绝大多数的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强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和深度,通过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带动组织结构、人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到2000年,初步完成结构调整“扩、转、并、建”(“扩”就是扩展科研院所的业务范围;“转”就是调整科研院所的研究方向、任务和转制;“并”就是合并重组;“建”就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组建具有广西特色的技术工程中心)的任务。3、推动以“科教兴市”和创建科技工作先进城市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到2000年,全区有1/3的地级市达到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城市标准,科技工作先进市民营科技企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10%以上,并有年产值亿元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2-3个;大中型企业90%以上建立技术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本市工业总产值的15-20%。4、推动以“科教兴县(市)”和创建科技工作先进县(市)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到2000年,全区有1/3以上的县(市)达到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标准,每个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创建2-3个科技示范乡(镇)和1-2个以科技为先导的新的支柱产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发展“公司+基地+农户”、技工(农)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集团,鼓励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或技术承包的形式与农技推广机构或农民合作,兴办各类技物结合的社会化科技服务实体,形成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沟通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5、推动民营科技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实现产业化。到2000年,力争全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到2500家,科工贸收入50亿元。(三)主要任务1、建立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主体的科学研究体系,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研新机制。(1)通过政府的支持,建成一批研究开发水平较高,能为我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贮备和技术支撑的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根据需要,通过考核评选,条件达到的院(所),可确定为广西重点科研院(所)。(2)技术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市场需求分流重组,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结合,实行企业化管理,走自我发展的道路。有的可以转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生产力促进中心;有的转变为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通过联营、参股、控股等方式组建科技企业集团;有的以委托管理的形式整体或部分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或中试基地;对一些规模小的科研机构,可以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向国有民营科技企业过渡。(3)调整和优化农业科研机构,推进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的联合与合作,实现多学科、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攻关,发挥综合优势,促进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按照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区域特点,调整全区农业科研机构的布局,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建立广西区域性农业研究开发中心。农业科研工作主要集中在自治区所属的科研院(所)和少数有较强研究力量、有地方特点的地、市、县农科机构,大多数地、市、县的农业科研机构主要以示范、推广为主,做好农业科技成果的传递、示范和二次开发工作。地、市、县农科机构的调整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力争1999年初步完成农业科研机构结构调整任务。(4)对大部分社会公益型的科研机构,引导其由事业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开放式管理,构成结构网络化、功能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公益型研究开发服务体系。(5)根据产业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组建产学研结合的、具有广西特色和优势的若干个工程技术中心和开放实验室。“九五”期末,力争建立广西糖业工程中心、多媒体研究中心、汽车工程中心、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等。这些“中心”全部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加强科学管理。(6)建立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广西科研院(所)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各类科研院(所)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成绩或成效突出的机构,要在科研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对成绩或成效欠佳的机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给予改变和提高。2、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益驱动的新机制。(1)抓好柳州市技术创新工程试点,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增强企业发展的实力和后劲。积极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大力进行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2)总结推广明阳农场和广西大学按市场机制运行,共建“广西淀粉化工技术研究中心”的经验,引导一些有条件的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或合作共建技术开发机构,推进产学研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3)增强一批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使其由一般工业生产型向以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为主的科技型企业升级。推动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4)按照“宽、高、多、快、大”的思路,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宽”,即思路要宽,动员面要宽,各个领域都要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高”,即要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要有高的科技内涵、高的技术起点、高的产品档次、高的经济社会效益;“多”,即多种类型、多种行业、多种经营;“快”,要充分发挥自身机动灵活的长处,快上、快干、快发展;“大”,要摆脱小农经济思想的束缚,不搞小而全,搞大联合,上大规模,形成产业集团。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或股份制企业。3、建立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的社会支撑体系,即新型的科技管理体系、科技投入体系、技术市场体系和科技政策法规体系等。(1)建立新型的科技管理体系继续加大科技计划改革的力度,按照“突出重点,加强集成,搞好联动,提高效益”的要求,加强各类计划协调和组织实施,使经费由分散、重复投入向集中、重点投入转变。科技计划项目要逐步实行招标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科技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招标的公开性、公正性。--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进一步改革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奖励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和项目、成果数据库,使科技成果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在科研机构逐步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和院(所)长选聘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有关政策,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进修渠道,选派中青年科技人员出国留学或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对现有专业技术人才的再教育,知识更新,使科技人员业务、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有明显提高。--建立新型的科研机构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建立理事会决策制和院(所)长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在核定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贡献大小与工资收入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2)建立科技投入体系--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引导、企业自筹为主体、金融部门为支撑、广泛吸纳民间和海外资金的科技投资体系。到2000年,争取实现全区研究与开放(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1.5%。--企业要成为技术开发和资金投入的主体。企业及企业集团要不断增加技术开发投入,企业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实际开支可按规定列入管理费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调整科技事业的支出结构,改革财政对科技事业的资金供应范围。在支出结构上,财政重点支持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研究事业,加大对重点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机构的支持强度,加快我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同时,要进一步增加对我区科学研究有较大影响的基础研究事业的投入。--自治区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增加科技贷款投入比例,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3)建立技术市场体系。建立以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为重点的技术中介、咨询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技术仲裁、法律服务机构,建设一支素质高的技术经纪人队伍。用现代手段装备技术市场,建立技术供需双向信息渠道和国内外联网的信息网络,使技术市场成为我区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渠道。(4)建立科技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科技政策的调研与制定。自治区将制定有关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社会保障、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重点科研院(所)的认定、科技人员的奖励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相配套的科技法规体系建设。要重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保密、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投入、科研机构管理、科学技术普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建设,促进科技体制改革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4、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柱,以农民为主体,以公司或企业为龙头,以系列化服务为纽带,实现产供销一条龙,技工(农)贸一体化的新的体制和机制。“九五”期末,全区形成一批规模较大的“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集团,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县(市)级科技机构应转变为以推广、示范、培训为主的区域性技术服务中心,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技工(农)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自营方式或与种子公司、农资部门联营的形式从事与其业务相近的经营活动,经营所得主要用于补贴农技推广工作和技术人员的收入,以利于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稳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5、深入开展创建科技工作先进县(市)活动创建科技工作先进县(市)活动是全面落实“科教兴桂”战略,推动县(市)经济向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转轨的有效措施和手段。我区自1992年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解决了县级科技工作多年来一直想解决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科技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县级科技工作地位和提高全民科技意识等问题。至今,全区已有17个县(市、城区)获得了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000年,全区有1/3以上的县(市)达到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标准。(四)深化改革应遵循的原则1、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相统一。要引导和鼓励科研院(所)按照我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的特点,立足现实,选准目标,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向目标模式过渡,如期完成“扩、转、并、建”任务。2、坚持市场导向与宏观调控相统一。在强化市场机制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对结构调整的组织推动作用。通过市场牵引,政策导向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3、坚持深化改革与加速发展、保持稳定相统一。要引导科研院(所)、企业和农村通过改革的实践促进发展,同时根据发展的需要来深化改革。4、坚持改革科技体制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统一,促进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加速科技经济一体化。三、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各地、市、县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把科技体制改革纳入改革的大环境中配套进行。(二)组织不同类型的试点。本着“试点先行、示范引路、以点带面”的原则,组织科研机构、企业、农村等不同类型的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指导面上的改革工作。(三)建立人尽其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在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作用的同时,要高度重视选拔、培养青年学术带头人、工程技术骨干,抓紧培养造就一批科技企业家和科技贸易专家。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特别是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拔尖人才,要创造条件让他们有更多机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考察、进修,委派他们在重大科研攻关和建设工程的关键岗位中承担重任,使他们在实践中接受锻炼,健康成长。(四)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市、县科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当地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积极解决科技体制改革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要精心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规范改革行为和巩固改革成果;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力度,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投身改革的积极性,为建立新型科技体制,全面深入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做出贡献。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干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
-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尤其要在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我区改革与发展“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的全面实施,现就干部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一、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1、进一步提高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的有益探索,是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有效举措,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快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实现改革与发展的新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稳妥地试行和推开这项工作。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使这项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除了运用这一方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外,还可以用来选拔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2、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职务和人数。今年,自治区党委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选拔30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具体职务是:自治区计委、经贸委、教委、科委、计生委、体委副主任,人事厅、劳动厅、卫生厅、文化厅、外经贸厅、审计厅、民政厅、司法厅、广播电视厅副厅长,地税局、环保局、统计局、旅游局、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党史研究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副校长,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农科院、广西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广西日报》社副总编,各1名。3、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今年公开选拔的副厅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政治思想素质好,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思想解放,实事求是,有强烈的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群众公认,实绩突出;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拟担任职务所必备的理论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组织领导和宏观决策能力;在正县(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在副县(处)级岗位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党外干部以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任职时间可比同级干部放宽一年。个别条件特别好的,对任职时间的要求可以破格。4、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程序,要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程序把关”、“层层筛选”。主要工作程序是:宣传发动、公开推荐报名、统一考试、组织考核、党委决定任用。要切实抓好考试这一关键环节,认真研究试题,合理设计考试内容和题型结构,科学选择考试方法。要认真做好组织考察工作,重点考察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把真正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5、为加强对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区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开选拔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开选拔工作的具体事宜。各地、市、县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加快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步伐。二、推行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务竞争上岗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务竞争上岗。通过开展这项工作,把那些德才兼备、思想解放、廉洁勤政、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广大干部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开拓进取,建功立业,不断提高机关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服务水平。1、明确竞争上岗的原则,坚决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2、合理确定竞争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岗位,原则上都应进行竞争上岗。今年至少要拿出不少于二分之一的缺位在本部门、本单位(包括二层机构)内进行竞争选拔。今后各单位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都要经过考试和考核。3、坚持必备的条件和资格。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4、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和任职条件;二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等形式公开报名;三是根据选拔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四是采取笔试或面试形式测试应试者的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五是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六是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任用。5、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直属机关开展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单位,必须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有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人事处长等参与,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由自治区纪委、组织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组成督查小组,负责对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竞争上岗工作进行督查。每年年底要将选拔情况和结果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各地、市、县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开展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是干部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要切实抓好,取得突破。1、建立健全基本制度。(1)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最多只能在同一职级的领导岗位上连续任职10年。到期不能提升职务的,一般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党政机关以外的领导职务,部分比较优秀的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交流使用。(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试用制。对通过公开选拔方式选拔上来的地厅级和县处级干部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合格者正式办理任命手续;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基本素质好,需要培养提高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对经实践检验不具备领导能力的,免除试用职务,适当安排工作岗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试用制逐步推广到用其他方式选拔上来的领导干部。(3)建立和完善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制度。除对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按法纪规定进行调整之外,领导干部经考核确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视为不胜任现职,需进行必要的调整。一是政治思想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屡教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二是组织领导能力差,同所任职务的要求不相称,工作打不开局面;三是对在上一级组织部门进行的年度、届中、届末考核中,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达50%以上者,就地免职;不称职票达30%以上者,进行诫免,限期改正,半年以后跟踪考察,不称职票仍为30%以上的,即行免职。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办法主要是:交流、辞职、降职、免职。领导干部被调整后,其工资、职级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4)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凡领导干部到了离退休年龄,必须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延期离退休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防止和杜绝随意开“口子”的问题。2、建立健全配套制度。(1)完善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结合公务员制度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明确干部的岗位职责。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要全面、详细,并尽可能量化。要把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同干部的升降和进退挂钩。(2)完善领导班子职数制度。对各类领导班子职数作出严格规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增加职数的,必须经过严格审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3)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党委组织部门对本级党委管理的现任领导干部要坚持进行定期考核。当前要严格实行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没有明确届期的,每2-3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后逐步推行年度考核。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进行。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3、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审批程序。(1)对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调整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2)对决定调整下来的干部,主要领导要亲自找其谈话,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四、积极开展人才引进工作人才引进工作要从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1、引进对象。要在拓宽渠道,广纳人才的基础上,重点引进以下几方面人才:符合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优秀干部,特别是具有突出专长的领导干部;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包括中科院、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研究员和博士研究生,高新技术学科带头人等;区内紧缺的高级经济管理人才;紧缺专业的国内外名牌大学毕业的留学生、研究生和本科生;积极引进外国专家。2、引进途径与方式。①领导干部和科技副职的引进,抓住中央、国家机关、特别是科研部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时机,组织力量,赴京进行联系落实。领导干部还可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②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留学生、研究生、本科生的引进,分别由自治区人事厅、教委等部门牵头,有关用人单位协助,赴有关科研单位和重点高校进行考察遴选。③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要通过宣传我区邻近港、澳、台和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的区位优势,出台各项优惠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向全国公开选调和招聘的方式进行。3、加强对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①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科委、教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全区各行各业人才资源和需求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掌握情况,按需引进。②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工作机制。从区外引进的人才,一般采取先挂后任的方式,经挂任期考察确实优秀的,正式任命,不胜任职务的,挂任期满回原单位,确保引进人才工作的顺利进行。③各有关单位要分工负责,紧密配合,使引进人才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对引进人才工作的投入,为人才的引进和使用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五、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紧紧围绕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任务,推动我区改革发展“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的实现,立足改革,坚持“三支队伍”一起抓,分类分层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1、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目标要求要求到本世纪末,全区干部教育事业有较大的发展,干部素质明显提高,培养造就大批能够跨世纪担当重任的领导人才,干部队伍学历偏低的状况得到基本改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制度,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干部队伍初步形成,干部队伍知识结构逐步优化。2、抓好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1)继续抓好县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全员培训。要深化邓小平理论的学习,落实领导干部轮训制度,五年内领导干部要轮训一次。继续抓好县以上领导干部每年“两本书”学习考试。今年安排的两本书为:《邓小平文选》1至3卷,《领导干部金融知识读本》。要根据“科教兴桂”战略,组织干部学习现代科学知识、举办现代化知识系列讲座、加大计算机的培训力度、开展干部学外语的试点工作。(2)采取措施,培养急需的经济管理人才。对县(市、区)换届后新当选的县委书记、县长,要在今冬明春轮训一遍。继续抓好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和我区经济支柱产业领导干部的培训。(3)大力培养跨世纪的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非党领导干部。继续办好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九五”期间,全区培养500名达到相当于研究生水平、具有跨世纪人才素质的年轻干部;办好少数民族干部班,组织民族干部到区外、区直单位挂职和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抓好各级妇女干部培训工作;举办非党领导干部班。(4)拓宽渠道,抓好选派干部出国培训工作。针对我区熟悉市场经济、国际惯例、商贸金融、现代管理等方面人才比较缺乏的状况,选派干部出国培训。(5)广开门路,做好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培训。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机构改革的决定,及时做好我区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培训的准备工作。通过举办市场经济、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班,解决分流人员再上岗的知识需求。3、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把干部教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把培养教育干部作为一项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好。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党校、干校、各类培训中心开展培训工作。落实培训经费,根据中央的要求,干教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完善干部培训制度,要落实领导干部参加轮训制度,后备干部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干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逐步实行领导干部“述学”、“评学”、“考学”,把学习表现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无故不参加组织安排培训的,不予提拔。要加强培训管理,凡举办干部培训班,由办班机构向干部培训的主管部门申报批准。以干部为对象的学历班(含区外研究生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由自治区教委统一审批管理;党校系统(含中央党校函授班)由自治区党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管理。无正当手续的学历证书,不能进入干部档案。加强干部培训收费管理,严禁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证干部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六、继续推进干部交流干部交流是培养干部、促进工作的有效途径。今年要在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市县换届,在干部交流工作上迈出新的步伐。1、进一步扩大交流范围,加大交流力度。重点抓好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组织、人事、纪检、公检法和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易地交流。今年市县换届时,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民族自治县县长可以例外)、分管党群的副书记和组织、人事、纪检、公检法和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全部实行易地任职。同时要继续组织好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地市、机关和企业之间的干部交流。逐步推行县市领导干部跨地区交流,乡镇领导干部跨县交流。各级党政机关内部的中层干部,也要定期进行换岗或内外交流,尤其是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满10年的,必须进行换岗或交流。2、建立健全干部交流制度,把干部交流同干部的任期任届、任职回避等结合起来,做到经常有序地进行。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交流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周密部署,既要从政治、生活和工作上关心被交流的干部,也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纪律,坚决防止和克服一些地方和部门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不良倾向。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流的干部,一律就地免职。对交流后有实际困难的干部要关心照顾,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桂工作的决定
- 普法教育在我区已开展十一年,取得了显著成效。法律知识得到普及,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各方面事务的自觉性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水平得到提高,各种层次的依法治理活动蓬勃开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依法治桂”的工作目标,保证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自治区党委决定在全区开展依法治桂工作。一、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认识开展依法治桂的重要意义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开展依法治桂,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针,切实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和具体实践。实施依法治桂,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来管理社会各项事务,把我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逐步实现社会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通过开展依法治桂工作,建立起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机制,使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法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这对于提高民族素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都具有十分重大意义。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和广大干部群众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和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自觉投入到依法治桂工作中去。二、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桂工作(一)要加快地方立法,改善法制环境根据国家立法进程,我区的立法要以保证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及时出台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办法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使我区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改善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执法,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处于举足轻重地位。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活动,将成为政府机关工作的主要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措施,规范行政行为。要建立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凭证上岗制度,推行执法责任制,坚持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实现经济活动、社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追偿、公务员奖惩与审计监督等机制并加强社会监督机制。要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防止因滥用行政权力、行政专断以及随意行政而导致决策失误等现象。(三)要改革、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水平,保证司法公正各级司法机关要根据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水平。要加强和健全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检举、控告、申诉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要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司法队伍,切实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秉公办案,公正司法,杜绝徇私枉法,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保证法制的统一,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四)要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的方针,全面推进各项依法治理工作全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依法治桂的高度出发,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从依法治村、治乡、治街、治厂、治店、治校等抓起,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治县、治市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要针对各个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选择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影响大的社会治安、“三乱”、农民负担过重、伪劣假冒产品、黄、赌、毒和腐败现象等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力争在短期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开展依法治理活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抓试点、总结推广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层次的治理工作目标和工作指导标准,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保持稳定、有序、健康发展。(五)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根据党中央关于实施“三五”普法规划的部署,在全区公民中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广大干部特别是乡(镇)以上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为广大群众树立榜样。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际,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努力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要坚持抓好在校学生和社会青少年及流动人口的法律常识教育。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普法教育监督制约机制。各地普法教育情况,要作为考核党政领导政绩和双文明目标考评的一项内容,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桂打下坚实的基础。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依法治桂各项任务的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一定要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从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及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职能明确、运作有效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同时给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职权,使之成为党委、政府领导依法治理的工作机构。开展普法、依法治桂的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开展依法治理活动,要与思想道德教育、反腐败斗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要根据自治区依法治桂的目标,制定目标具体、措施有力、责任明确的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各级人大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定期组织视察、检查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依法治理方案、工作计划,并做好具体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宣传舆论部门要深化依法治桂的宣传报道,为依法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依法治桂工作,把一个富裕、文明、充满生机和希望的广西带入二十一世纪。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气象事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1992年1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87号)下发以来,我区各地、市、县加强了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地、市、县对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费投入较少。我区大多数气象台(站)的基础设施比较陈旧,工作和生活条件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气象职工的地方性补贴、津贴难以兑现。这种状况已经不能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4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气象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明确我区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任务我区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省区,增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御能力,是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实现农业增产增收,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地方气象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相配套,建成自治区、地(市)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人工影响天气综合技术系统,自治区、地(市)和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级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自治区、地(市)级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和相应的县级服务系统、农业气象和商品粮基地气象服务系统,自治区、地(市)级新一代人机交互处理系统和建立县级卫星通信vsat单收站;更新自治区以下气象辅助通信网设备等。这些项目建成后,将对各地、市、县的防灾减灾工作和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地、市、县要按照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本地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本地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完善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增加地方气象事业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地方气象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尚未建立地方气象事业预算户头的地、市、县要在今年底以前建立,已经建立的要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气象事业费,为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三、努力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我区气象部门现有92个气象台(站),多数远离城区,位置偏僻,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但是,多年来,广大气象职工充分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到气象部门的特殊性,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对气象职工的住房、饮水、供电和交通等工作、生活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地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地、市、县出台的各种补贴、津贴等福利待遇,气象职工也应享受,所需经费在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当地标准由地方财政适当给予补助;有关住房、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进行;气象部门的职工子女入托、上学收费应与地方其他行业部门的职工子女一视同仁。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气象事业的发展,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加快我区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步伐。各级气象部门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形成气象事业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我区气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在1998年年底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6项、降低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桂政发〔1997〕46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28号)已公布取消了原由各地、市越权设立的37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对企业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进一步清理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取消46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设立的24项,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22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是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快企业改革的需要,是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也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各级物价部门应吊销、收回或变更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收回并停止核发收费专用票据。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三、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今年要对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四、从1998年11月开始,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除凭《收费许可证》外,收费人员必须佩戴《收费员证》方可收费。向企业收费,应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登记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内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物价部门举报。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46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取消24项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设立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原批准收费文号(一)医药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桂价费字(1994)186号评审费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桂价费字(1994)186号评审费新办医药企业审核费桂价费字(1994)186号新增车间审核费桂价费字(1994)186号新增剂型审核费桂价费字(1994)186号(二)文化部门对以下九个方面收取1994年自治区物价、财政的文化经营管理费公告第二号1.印刷业2.书刊批发3.乐队、歌手4.文字打印、复印(含名片印制)5.乐队、歌手考核6.卡拉ok光盘节目审定7.业余文艺培训8.资料准印证9.书刊零售、租赁音像制品邮寄证费1994年自治区物价、财政公告第五号(三)交通部门三费(指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交通建设基桂价费字(1996)273号金)缴讫证工本费养路费年审延误费桂价字(1989)142号客运运输合同文本工本费桂价费字(1992)273号客运道路运输证年审桂价费字(1992)273号手续费(四)公安部门爆炸物品服务性管理费桂价费字(1992)184号(五)税务部门税务登记年审费桂价费字(1995)47号(六)工商部门广告审查费桂价费字(1994)132号(七)建设部门房屋拆迁许可证工本费桂价费字(1993)066号房屋租赁许可证工本费桂价费字(1993)066号房屋租赁簿工本费桂价费字(1993)066号(八)土地部门权属变更管理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非权属变更管理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九)统计部门统计报表工本费桂价费字(1995)285号(十)经贸部门区优质产品评审费桂价字(1988)234号区新产品百花奖评审费桂价字(1988)234号(十一)出版部门音像制品邮寄证费1994年自治区物价、财政第五号公告二、取消22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原批准收费文号(一)土地部门国有土地使用费桂政函(1991)29号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桂政函(1991)29号费(含赠与、交换、继承)抵押变更登记费桂政函(1991)29号(二)建设部门工业用水附加费桂政发(1985)30号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费府令第5号(三)公安部门南宁市摩托车入户费桂政办函(1996)95号(指在摩托车入户时附加收取的南宁市人民政府专项经费,不包括公安部门的车辆管理规费)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卡桂政办函(1996)212号工本费(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96〕212号文批准公安部门的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卡管理系统收费)对以下十八个方面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取的治安联防费1994年自治区物价、财政第二号公告1.厂矿企业2.旅店服务业3.商店、饮食店4.综合性娱乐场所5.舞厅、录像、电子游戏室6.桌球室7.影剧院8.雕刻、理发、五金电器修理店、摩托车、自行车修理店9.临时摊点10.个体户摊点11.个体客货运汽车12.个体客货运机动三轮车13.客货运人力三轮车14.水上客、货运输船只15.营业性停车场16.建筑、运输、包工队17.废旧业收购店18.城镇居民(四)石化部门重晶石市场管理费桂政办函(1996)1号(五)林业部门松脂生产扶持费桂政发(1987)69号松香管理费桂政发(1987)69号(六)农业部门菌种管理费桂政发(1988)151号(七)扶贫开发办发展基金管理费桂革发(1979)45号发展基金回收手续费桂政发(1986)62号(八)劳动部门调配输送用工管理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桂价费字(1995)34号(九)黄金管理部门黄金设施费桂政发(1989)11号(十)地矿部门采矿管理费或矿产资桂政发(1985)148号源监督管理费桂价字(1988)170号(十一)冶金部门锰矿资源开发费桂政发(1992)44号(十二)旅游部门星级评定费桂政发(1995)16号(十三)财政部门粮食附加费(即粮食桂政发(1995)43号风险基金停止从基建项目征收)(十四)码头监管区管委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桂政发(1994)53号三、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涉及企业负担的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费部门和原批准原收费降后收费项目收费文号标准收费标准(一)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管理费桂发(1995)0.7%0.1%28号(二)水电部门地方电力管理费桂发(1994)25号0.3-1%0.3%桂价费字(1996)121号(三)边贸管理部门边贸管理费桂政办3%0.5%(1990)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