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复函
- 百色地区物价局:你局报来《关于进一步明确三峡基金征收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专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其征收范围为“全国除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的农业排灌以外的各类用电量。县及县以下目前集资建设自行管理的孤立电网暂不征收”。“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扶贫地区;“孤立电网”是指县及县以下目前“自建、自管、自用”,不与大电网联网的完全自成体系的电网。二、三峡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将三峡基金挪作他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此复。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民族学院干部培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广西民族学院:你院《关于申请干训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请示》(民院财发[1999]第24号)悉。鉴于你院在职干部培训楼住宿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预外字[1999]60号同意立项。经研究,现将在职干部培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干部培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5元/床/天(6人间)。学院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每间面积不少于46,房内配备有洗漱间、卫生间、ic卡电话、电风扇、桌椅、卧具、24小时供应热水、配有固定的清洁工和保安人员等。二、干部培训楼住宿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通银大厦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 广西通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来《关于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管理的通银大厦的具体情况,本着合理、公开的原则,经研究,现对通银大厦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批复如下:一、通银大厦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维护、修缮、治安、卫生保洁、绿化等)综合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3元的标准收取。二、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提取20%作为公共设施维护、保养费用,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三、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要专款用于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卫生、交通、治安、绿化等与业主有关的服务的管理开支。四、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为六个月)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以利业主的监督。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请在期满前一个月将财务收支情况报送我局,以便正式核定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开创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新格局,使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实现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的发展目标,现就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若干重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真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教育的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认识教育在增强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具有基础性地位,认识教育在培养民族创新精神和创造性人才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把教育当作政治、经济、文化的关键基础设施来建设;树立教育投资是生产性投资的观念,切实加大教育投入,不断提高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教育,扩大人民群众的教育消费,按照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2、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事业的一场深刻变革,是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要把实施素质教育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贯穿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个环节,贯穿于青少年成长的全过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必须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3、各级各类学校要更加重视德育工作。要增强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的观念,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确定不同学龄阶段的德育内容和要求,注意大、中、小学德育工作相互衔接,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规范国防教育。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抵制各种封建迷信、腐朽思想文化对青少年的毒害。智育工作要转变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知识与能力并重,着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方面应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建立健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切实重视学校美育工作,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二、加快步伐,构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教育体系4、我区2000年至2010年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扩大规模,加快发展,优化结构和资源配置,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基本形成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模式,不断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促进教育与科技、经济的紧密结合,逐步建立起各级各类教育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相互贯通和衔接、充分体现终身教育思想、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时代特征和广西特色的现代教育体系。5、到2000年,全区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以下。到2010年,全区各县(市、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城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在按规划、按标准实现“两基”目标的基础上,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步伐,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到2010年,全区同龄人口的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15%左右。现有普通本科院校全部建设成为硕士授权单位,新增若干个博士授权单位;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建设一批独立建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6、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的校点布局,在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寄宿制学校,从实际出发,撤并、压缩教学点。城市要结合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整体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积极发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开展综合性高中教育的探索,加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以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优化高等教育市局结构。继续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办好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和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使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比例。7、促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的紧密结合,为我区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经过5-10年的努力,努力使我区的各级各类教育对人才的培养水平与规模能基本适应现代化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要。8、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手段的现代化建设。用3-5年时间,建成广西教育科研网和教育网络平台。以普通高等院校和各级电视大学为依托,构建以计算机网和卫星视频系统为基础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加快发展以cai为代表的现代教育手段。三、深化教育改革,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造条件9、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加大县级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教师管理和校长任免等方面的统筹权。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统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提升、转制等形式对现有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调整,积极稳妥地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高等教育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者、举办者和办学者各方的责任和权限。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下,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全自治区内各高等学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对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及评估;举办学校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行业按权限负责安排学校的人事任免、办学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将具备条件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逐步建设成为本科师范院校,采取联合、合并、充实、提高等形式,将具备条件的普通中等师范学校逐步组建成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现有的职业大学、部分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部分高等专科学校和具备条件的普通中专学校通过合并、改革、改组和改制,逐步调整为职业技术学院。支持本科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市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支持具备条件的我区高等学校到外地合作办学。加快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著名高校、团体、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我区高等教育的发展。10、推进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学制改革。小学毕业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的制度。初中毕业考试逐步实现由学校命题和组织。改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积极推进高考招生考试改革,进行一年两次高考的探索以及“3+x”高考科目设置和一次高考成绩数年等值有效等方面的改革试验。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实行学分制,试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及跨专业、跨学校获取学分。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采取放宽入学年龄限制等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通过改革招生考试制度、学制和学籍管理制度、办学模式以及调整课程结构等,构建不同类型教育相互贯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继续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11、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基础上,实现精简机构,减员增效。改革校内分配和奖励制度,实行多劳多得、优势优酬。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设置岗位,按岗聘任。加大高校后勤改革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后勤改革,投资建设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高校后勤设施建设及后勤服务根据不同条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12、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将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各类成人教育与培训。积极进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股份合作制等办学形式的试点,鼓励各种形式的筹资、投资、捐资办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管理、评价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民办教育遵循教育规律、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实行规范化管理。13、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使农村教育切实转变到主要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上来。要优化农科教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科学普及、文化、体育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化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积极开展社区教育的实验。鼓励和支持高校与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创办企业等方面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和发展科技园区,培育若干家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高校的人文学科和社会学科研究要发挥多学科优势,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政府和企业发展提供实质性的研究成果。在全区城镇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必须接受1-3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格收录用,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或办理开业手续。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14、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在教师。各级各类教育都要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需要、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结构优化的教师队伍。15、进一步稳定教师队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编制标准,各地、市、县要核定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学校的人员编制。各级财政按核定的中小学校人员编制数核拨教师工资。要在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要切实依法保障和提高教师工资收入,保证按月足额发放教师工资。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教师生活福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16、建立教师队伍优化机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实行教师聘任制,按需设岗,竞争执教。破除教师职务终身制,建立择优聘任的竞争激励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交流。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才能聘为高级教师职务。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学校要在教师培训、经验传授上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帮助力度。加强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17、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面向全体教师和校长的继续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提高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学历层次,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考试录用、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师的任用调配、职务资格评审、编制管理、工资晋升等项工作。要高度重视校长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校长考核、选拔和任用制度,县、乡中学和乡镇中心小学的校领导由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聘任。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和校长聘任制。五、加强领导,努力开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18、加强领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保证教育优先的适度超前发展,为教育优先发展提供物质保证。建立逐级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的评估检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制度、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学校制度。重视和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教育科研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的功能和作用。1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依法治教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完善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教育发展及教育投入情况的有关制度,继续完善我区教育法规体系,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20、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教育投入。提高自治区本级经常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自治区本级经常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自2000年起到2004年的5年中,每年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提高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到《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每年都应对本地区一批基础性、全局性的教育项目进行重点建设,并切实做好各类相关的教育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工作。自治区本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集中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杂费、住宿费、捐(集)资助学款等预算外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由各级政府统一安排全额返还学校,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普通高等学校达到35%以上,高等职业教育原则上按培养成本缴费上学;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达到50%以上,并且把收费标准的审批权下放到地市;各级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收费按培养成本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条件和水平,其收费可略高于培养成本。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奖、贷、助等多元资助体系。强化政府行为,加大城、乡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力度。城市“三税”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随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或协调有关部门代征,实行乡征、县管、乡用。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征收或协调有关部门代征。加大教育扶贫力度。各级政府应指导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培训。要加大支教扶贫的力度,做好城市、发达地区和经济实力较强部门、行业、单位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工作,定向、定点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和提倡国际组织、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面向贫困地区捐资办学、助学。21、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素质教育全局观,组织、动员各部门、各行业、社会团体共同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及学校工作,把素质教育作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形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社会合力;要通过新闻媒体的正确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素质教育的舆论环境。要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加强对家庭和社区教育的指导,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互相贯通、积极配合、共同参与的素质教育新格局。六、突出重点,认真抓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九项基础性工作22、构建素质教育的课程与教学体系。逐步施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在教学内容与课程设置上,中小学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习惯。职业教育要突出培养学生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积极推进高等学校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构建体现终身教育思想、适应创新人才培养要求的高等教育课程体系。23、构建科学、可行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评估机构,统筹和规范各种评估标准和评估行为,建立并逐步完善导向正确、科学有效、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学校、教师和学生评价体系,鼓励社会各界、家长和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对学校工作的评价,形成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24、以发展民族教育为重点积极推进“两基”。要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两基”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加强以乡镇为单位的“两基”评估验收,认真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确保全区“两基”目标如期实现。努力改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在2010年以前,农村学校要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城市学校实现办学条件现代化。抓好扫盲教育和脱盲后继续教育,做好扫除剩余文盲工作和扫盲达标后的巩固提高工作。25、实施“广西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工程”。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我区中小学教师“21世纪园丁工程”。认真抓好高等学校21世纪学术和科技带头人培养工作和高校教师创新培训工作,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建立教学名师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提高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师资的合格水平,提高高校教师的学位层次和高职称教师的质量。26、加快广西大学“211工程”建设,全面启动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工程。努力把广西大学建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大学,逐步将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成为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园地。27、实施教育信息化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教学模式,实现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的现代化。继续搞好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辅助教学。全面提高我区教育信息化的水平,构建开放型、适应终身教育需要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28、建设现代化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用3-5年的时间,通过重点指导、深化改革、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等办法,建设20所示范性普通高中和2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使之成为广西高中阶段教育跨世纪发展的“龙头”29、实施“边境地区形象学校建设工程”,加快发展边境地区教育事业,为树立我国良好的教育国际形象作贡献。用5年的时间,通过自治区、地市、县(市)三级多渠道筹措资金,在边境沿线的35个边境乡镇所在地和自治区级以上的边境口岸各建设一所寄宿制初中和小学(中心校),使之成为当地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形象学校。30、实施农科教相结合的“教育兴农金色工程”,为实现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在2000-2005年期间,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依托,与自治区其他科技兴农项目相沟通,集中力量在30所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办好300所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重点扶持300个村、1万名毕业生成为科技示范村和科技示范能手,带动10万户农家科技致富。1999年12月6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自治区民政厅: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桂民事函[1999]14号)悉。我区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由于自1993年以来我区的燃油、水、电、建材产品价格的上涨和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工人工资、福利开支增加,殡葬服务成本费用不断提高,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我区殡葬服务单位的正常运转。为了鼓励我区殡葬服务单位改造和更新设备,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本着殡葬服务于社会,实行有偿服务,保本微利和有利于移风易俗,推行殡葬改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殡葬服务收费作为公益性服务收费。现将重新核定后的我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殡葬服务基本项目收费标准(一)殡仪服务收费标准使用普通殡仪车,市区(10公里以内,下同)接运遗体每具50-10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3-5元;使用中、高档殡仪车(指带空调的面包车或轿车接运,必须坚持丧主自愿原则),10公里以内每具300-50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5元,超过300公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停车等候超过30分钟的,每超30分钟(超过部分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加收15元。2、遗体火化费国家二级殡仪馆,每具180元;国家三级殡仪馆,每具160元;未上等级殡仪馆,每具140元。3、骨灰寄存费二级殡仪馆每盒每年60-80元(根据骨灰寄存室的设施设备,骨灰存放架位的高、中、低位等因素确定,下同);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40-60元;未上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30-40元,骨灰坛每个每年100-200元。骨灰安放仪式每次30元;探视、祭扫骨灰服务费每次5元。骨灰存放证,每本20元。4、收殓抬尸费收殓正常死亡尸体每具50元,收殓传染病、变质尸体加倍收费;收殓腐烂尸、水淹尸、碎尸面议。上楼接尸,每层楼加收5-10元;远距离抬尸,300米以外,每超100米加收5-10元。赴外县(市)接尸,当日返回的加收60元,当日不能返回的面议。死者在家病故,家庭卫生消毒服务20-30元(视面积等情况定,由丧主自愿选择)5、遗体存放费冰柜冷藏每具每天(12小时内按半天计,超过12小时按1天计,下同)50元,安乐棺单尸冷藏每具80-120元;药物防腐手术费每具100-150元;特殊尸体防腐、冷藏每具加收50元。探尸服务费每次20元。清洁消毒费每具10-20元。6、化妆整容费洗擦身每具20元;化妆每具20元;理发每具20元;穿衣服每件10元(最高只能收50元);整容每具20元。特殊整容整形(事故、工伤变形尸体,驮背等)收费面议。7、租赁费租用大悼念厅(350平方米以上)每次600-800元(含空调、电脑荧屏显示、豪华型遗体告别棺、盆花、家属休息室);租用中悼念厅(100-350平方米)每次300-500元(含空调、电脑荧屏显示、豪华型遗体告别棺、盆花、家属休息室);租用小悼念厅(50-100平方米)180-300元(含空调、尸罩、盆花);租用告别室(50平方米以下)150元-200元。租用小胸花每只0.2元;租用花蓝每个20-30元;租用纸花圈,小的(直径1米以内)每个4元,大的(直径1米以上)每个8元;租用绢绸花圈,小的(直径1米以内)每个10元,大的(直径1米以上)每个15元。8、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售价按进价加收50%。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9、其他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办理。特殊要求服务面议。(二)、经营性公墓收费标准1、墓穴占地费:主要是墓穴占地(含墓穴周围的绿化占地)征用、三通一平等费用,地市级每平方米800-1500元,县(市)级每平方米400-1000元,占地超过1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加50%收费;2、公共设施费:墓园道路、大门、美化、绿化等费用的分摊,公共设施费一次性收取,按每个墓位占地面积计,地市级每平方米1000-2000元,县(市)级600-1300元;3、墓地管理维修费:主要包括墓园管理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墓区看护维修等费用,墓地管理费按年计,每个墓穴地市级50-120(视墓穴占地、造价等制定,下同),县(市)级30-80元;4、建墓费:主要是墓穴建造的各种材料费、人工费用等。建墓费按材料进价、人工费用加30-50%收取。特殊服务要求面议。二、以上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幅,当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三、为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殡葬改革的开展,各地对农业人口在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项目的费用下浮20%。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过去所下达的有关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对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区青年干部英语统一考试报名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人事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全区青年干部英语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函》(桂人函[1999]171号)悉。经研究,现将青年干部英语统一考试报名费、考试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人30元。二、青年干部英语考试报名费、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娱乐场所管理费,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是国家实行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职能,促进我区娱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区取消娱乐场所管理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调整,由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现行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幅度内确定,并报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三、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后,各级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所需经费,自2000年1月1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部分地、市于1999年7月1日起已停止收取管理费的,其1999年下半年的监督检查所需经费,以1998年下半年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为基数,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四、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年度本级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所需经费,以1998年支出总额为基数,每年适度递增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五、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要加强稽查队伍的建设,转变职能,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部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社区居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59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培就字[2006]62号)精神,推进我城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城区政府决定从今年起,以着力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消除“零就业家庭”为重点,在城区开展创建充分就业试点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全城区实现充分就业社区达到社区总数的95%以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措施,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劳动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指导社区就业工作。在开展创建活动过程中,各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逐步形成创建工作的长效机制。二、各街道办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制定本街道办事处的实施方案,对确定的试点社区要进行经常性指导,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帮助试点社区总结创建经验,改进创建方法,推广成功做法,带动面上工作开展。三、各级劳动部门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及其成功经验,吸引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对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做法,随时上报,并及时发布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动态,供各社区在创建工作中参考。附件:西乡塘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实施方案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西乡塘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实施方案实现劳动者的充分就业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和进一步做好社区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使我城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大力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广开就业门路,推动社区就业,为构建和谐社区、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二、创建目标充分就业社区是指城市社区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居民基本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使其登记失业人数和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以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今年实现2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目标,以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和着力帮助消除社区内“零就业家庭”为重点,全城区努力创建10个充分就业社区。到“十一五”期末,实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达到社区总数的90%以上。三、评价标准(一)社区就业充分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达80%以上;2、援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达90%以上;3、帮助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全部处于失业状态的“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0%范围以内。(二)平台建设完善1、有专门从事就业服务队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掌握劳动保障政策和业务知识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2、社区劳动保障“一站式”服务工作场地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跟踪走访制等各项制度;4、完成社区就业服务的各项工作。无本辖区居民对工作不满意的投诉。(三)基础工作扎实1、按照自治区统一规范的十种基础台帐要求,对社区内所有下岗失业人员进行造册登记;2、对社区所有就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3、对驻社区企事业单位、民营和个体企业进行造册登记,并建立联系工作制度;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工作;基础台帐、统计报表和就业服务信息等实现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街道、区(县)、市的四级联网。(四)就业措施有力1、通过社区公益性岗位、家政服务岗位、社会后勤保障服务岗位和劳动密集型就业岗位等,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2、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3、组织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4、有条件的社区要建立社区再就业安置基地,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5、定期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活动。(五)落实政策到位1、对符合条件并有申领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服务;2、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证明和相关服务;3、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六)宣传效果显著1、设有政策宣传栏和信息栏;2、对本社区自身的再就业典型或创业典型进行广泛宣传;3、岗位职责、办事流程公开上墙。四、考核方法1、充分就业社区的考核采取帮助指导、对照检查和逐级检查评审方式进行;2、检查方式:社区按照评价标准对本社区是否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进行自查;上级评审组对社区日常报表、基础台帐检查,并电话询问、现场询问、入户走访和召开小型座谈会了解情况。现场抽查核定不少于10名登记人员就业真实情况;3、由社区申报,区(县)组织初评审查,市一级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将由市组织专家组综合考评;评审组由2-3名工作人员组成;4、经市级评定后,授予年度“充分就业社区”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或支持。五、组织实施(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充分就业社区的创建试点工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好试点单位,加大工作指导的力度,做到有指导、有检查、有评比、有推广,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创建活动中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推荐培训等针对性服务。会同街道社区平台落实一对一就业援助,加强对社区工作的业务指导。(三)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每年对社区创建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选出一批“充分就业社区”,给予表彰、奖励。在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中,对“充分就业社区”给予重点扶持。(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要务求实效,着眼于以此为抓手,带动社区就业各项工作的开展。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流于形式,杜绝各种虚报浮夸行为。附:城区2006年自治区指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名单华强社区永宁社区明秀社区唐山社区秀湖社区万力社区明秀南社区西大社区衡阳南社区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2000年度松脂收购指导价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今年的松脂收购工作即将开始,为保持正常的松脂生产收购秩序,维护脂农合理收益,促进我区松香生产协调、稳定发展,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我区2000年松脂收购指导价格为每50公斤90元,允许上下浮动10%,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各地、市物价局根据松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生产企业的承受能力在规定幅度内安排。请各地认真做好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工作,避免因价格悬殊引起抬价抢购的情况发生。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在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期间加强县级电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加快我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进度,确保我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简称“两改一同价”)等任务如期完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在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期间加强县级电力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县级电力行政管理,并按新的电力管理体制运作。2000年4月底前,全区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要全部移交给县(市)经贸委(局)。不再保留和另外设立专门的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现有的编制内,加强和充实县(市)经贸委(局)的电力行政管理编制和人员。县(市)经贸委(局)要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县(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组织县(市)电力企业的改制、改组,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乡镇电管站改革,整顿农村电工队伍,以及日常的电力行政管理等工作。二、各县(市)按国家和自治区农电体制改革“一县一公司制”的要求组建的县(市)供电企业,其人事和劳动管理,按管事管人的原则,实行代管并已签订了代管协议的,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实行承贷承还并签订了承贷承还工作协议的,由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一)县(市)供电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其人选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会同县(市)经贸委(局)共同推荐和考核。在征求县(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后,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免。县(市)供电企业的经理,要从政治素质好,能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力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有电力技术专业知识和懂现代企业管理,具有任职资质的人员中选任。(二)县(市)供电企业调入和录用人员,必须经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审核批准。(三)县(市)供电企业的三定(定编、定岗、定责)方案,要依从电力行业的定员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审批。(四)县(市)供电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其劳动工资计划,必须经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批准。三、严格控制县级供电企业人员编制。各县(市)供电企业的人员编制,按1998年6月30日的实际在册人员实行冻结。(一)1998年6月30日以后调入和调整的县(市)供电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会同县(市)经贸委(局)及县(市)人事部门重新考核。考核后经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力有限公司认定不适合在县(市)供电企业工作的人员要予以清退,属县(市)管的干部由县(市)人事部门另行安排;从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来的人员退回原单位安排。考核后确认合适的,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按规定重新任命。(二)1998年6月30日以后调人的其他人员(复员转业军人等政策性调人以及经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确认的急需的电力专业技术人员除外),原则上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回原工作单位。四、在组建一县一公司和主业与副业分离、上收乡镇电管站等的供电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严禁私分、藏匿和转移财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清产核资,审计监督。县(市)供电企业的资产处置,要报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审批。五、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强化监督,明确责任,加快工程进度。(一)各县(市)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严格实行业主负责制,由县(市)供电企业负责实施。各县(市)成立的“工程指挥部”等临时管理机构,不得替代或超越县(市)供电企业管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更不许由领导干部或部门分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计划、经贸、水电、财政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县(市)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的机构,主要是协调、解决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征地等环节中由政府管理的有关事宜。(三)自治区两个承贷主体和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县(市)供电企业以及参建单位,必须进一步落实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规范资金使用。各级主管领导要深入项目建设第一线,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问题,组织加快工程进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自治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将派出检查组到各地、市、县检查工程建设的管理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五日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南宁市目前人口总数648万人,其中农村人口477万人,占总人口的73.6%,劳动年龄的人口有301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63.1%。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选择。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南宁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从创新体制、政策和工作体系入手,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各种障碍,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逐步在全市建立起城乡并重的一体化就业管理体制,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二)基本原则:在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时,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从当地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试点工作部署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配套改革,整体推进。(三)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市场运行机制,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起与全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相适应的统筹城乡就业新机制,建立起能够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的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和劳动管理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试点两年期间,全市建立40个农民工品牌培训基地,10个劳务输出品牌基地;开展转移就业培训4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9万人;农民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由试点前30%提高到35%。二、主要任务(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开发就业1.帮助农民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促其做大做强,带动农民就业致富。鼓励工商资本、民营资本、外商外资进军农业领域,新建一批农产品加工、运销、贮藏企业和信息、技术等涉农服务企业,拓宽农村就业门路。加快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吸引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2.引导农民进城就业。一方面,抓住国内外产业转移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机遇,以制糖、建材、轻化、食品、缫丝等特色行业为重点,突出抓好开发区、县区工业集中区建设。不断壮大有传统优势的加工业,积极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从业门槛低的劳动力密集型第三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加快城镇化进程构筑就业平台。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引导二、三产业向县城和重点乡镇集聚,进一步拓展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的空间。3.促进区外、境外劳务协作。积极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扩大区域劳务合作。推进构建泛珠三角区域劳动力大市场,建设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劳务基地。加强与福建、浙江、江苏等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市的劳务协作,开辟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劳动力的新渠道。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构建和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举办的有利时机,努力开拓国(境)外特别是东盟劳务市场。(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促进规范就业1.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统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制定城乡劳动者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就业服务制度。2.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成立由劳动保障、公安、人事、教育、计生、民政、流动人口、统计等部门组成的人力资源调查组,协调指导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使用统一的统计表格,在全市12个县区开展人力资源调查。对凡年满16周岁、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都要分类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城乡劳动者就业状况,实现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3.建立和实行一体化管理制度。制订适用于城镇各类经济组织和城乡劳动者的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办法,打破各种所有制就业界限,对所有城乡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劳动就业登记、就业培训、劳动合同等一体化的管理,实行全程管理和全方位服务。(三)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积极调节就业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则,对登记求职的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的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县区、乡镇劳动力市场要坚持举办劳务输出招聘会。2.延伸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延伸到乡镇。试点期间,每个县要选择离县城较远、人群相对集居的乡镇、村屯建立1-2个劳动劳动力市场。所有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平台要安装使用统一的业务软件,并完成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录入管理。12个县区的劳动力市场要开通远程见工系统,实现市、县区、乡镇劳动力市场三级联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办公经费纳入市、县区两级财政解决。3.建立完善外派劳务人员服务机制。加快建立区域间劳务用工合作机制,在劳务人员主要输入地设立外派劳务办事机构。劳务输出办事机构要做好双向对接、市场调研、信息收集以及为务工人员协调劳务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4.建立健全村级兼职联络员制度。各县区要在村委会干部中选定1名素质较高、熟悉基层情况的村委会干部兼任劳动联络员,协助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对村级兼职劳动联络员的业务补贴,由各县区予以解决。(四)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促进平等就业1.改革劳动就业准入制度。按照城乡一体化、促进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的原则,对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地劳动者,以及经劳动预备制教育培训合格的本地农村初次就业者,统一发给《就业登记证》,进入城乡劳动力市场求职。在就业形式和制度上,取消歧视性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其身份与城镇职工一样,依法享有和履行同样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取消企业用工先城镇、后农村的歧视性规定,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一样凭学历、技能、素质等条件参与市场就业竞争;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的各种限制政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2.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就业方面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界限,实现城乡居民平等就业,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公平环境。取消劳动者流动的各种限制,逐步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允许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相对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以及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务工人员在城镇定居。3.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不变,切实保障进城务工、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进城务工的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作价入股、使用权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合作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经营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已在小城镇落户的居民,有权决定继续承包、流转还是放弃其承包期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土地,也不得截留扣缴其土地流转收益。具体规定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6〕51号)执行。4.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及时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将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府发〔2004〕121号)执行。同时根据就业新形势的变化,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考虑,不断完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和后顾之忧。5.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本市农民工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农民,给予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农民自主创业经营;返乡创业人员投资新办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返乡创业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订。6.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的对象从城镇就业困难群体扩大到农村当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对上述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及时提供技能培训、岗位等就业援助。(五)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实现素质就业1.建立培训基地。按照“有法人资格,有申报鉴定资格,有劳务介绍服务”的基本要求,建立认定一批信誉好、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作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定点培训基地。2.健全培训组织网络。建立由政府主导,劳动保障、农业、财政、教育、经贸、水利、科技等部门积极协助的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网络。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引导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统筹安排培训资金,运用财政补贴建立向社会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提高农民参加培训积极性和培训效果。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百万农民就业培训”和“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决策部署,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并把扩大城镇就业,降低城镇失业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重要标志,纳入县区政府领导考评范畴。3.创新培训方式。一方面突出培训的针对性,根据农村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不同的就业群体、不同的文化和年龄结构,开展分层次培训。以市场为导向,根据企业需求开展“因需培训”。以本地产业特点为切入点,对口设计培训项目;另一方面突出培训的有效性,针对农村劳动者特点,在培训方式上采用短班、长班、夜班、假日班等切合农民特点、体现灵活特点的弹性培训方式,加强与区内外的大公司、大企业以及优秀的职业学校交流合作,大力推行产教结合、校企合作、订单招生、定向培养,建立稳定的实习与就业基地。4.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招标制度。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继续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做法,培训经费来源从专项资金解决。(六)探索建立维权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稳定就业1.加强双向对接。加强与输入地和用人单位的对接,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以互信互惠原则,建立一批诚信输出输入品牌基地,大力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为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2.强化劳动合同签订。实行统一的招用工制度,建立企业用工登记制度,建立企业用工数据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探索建立最低工资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合理挂钩机制。用人单位招用新的员工,要全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3.加大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按比例配备必要的劳动监察人员和装备,从制度上保障劳动监察人员依法监察执法的独立性。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执法检查,对重点行业探索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补发。加大劳务市场规范整治力度,取缔各种非法劳务中介组织,每年要推荐评选一批放心劳务中介机构。4.加大劳务纠纷处理力度。试点期间,各县要及时落实编制和人员,全部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真受理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三、试点时间及实施步骤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从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分四个阶段进行:(一)组织准备阶段,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各县区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2.落实目标任务。对就业培训、劳务输出、培训基地、劳动力市场建设等各项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二)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至8月31日。具体做好以下工作:1.组织召开各有关部门座谈会,就试点工作开展进行讨论。2.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和启动仪式,全面部署试点工作。(三)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从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具体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做好调查摸底(时间从200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工作:完成劳动力资源调查相关报表的设计工作。完成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和计算机录入工作,建立统一的劳动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制订统一的就业服务制度。第二,制定政策措施(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0日)。根据调查摸底及统计分析情况,针对就业准入、户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等突出存在问题,组织调研,确定需要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三,具体实施阶段(时间从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转移就业任务;完成县(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推荐认定一批放心职介机构;实现劳动力市场三级联网;完成各项相关政策的制订工作,形成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格局。(四)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从2008年5月1日至6月30日。对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试点要求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工作的措施。召开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总结大会,对试点工作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一,成立南宁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组长:林国强市长副组长:陈刚副市长成员:黄伟京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侯小兵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郑进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郭学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克民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夏建军市教育局局长傅隆政市科技局局长唐本开市建设委员会主任黄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徐邦兴市民政局局长覃宾生市司法局局长高方芳市人事局局长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蒙天森市水利局局长卢学智市农业局局长林国开市国有资产委员会主任周凯声市卫生局局长陈晓玲市文化局局长韦秉中市广电局局长高新市市政管理局局长周志波市房产管理局局长井穗军市体育局局长谢小萍市统计局局长林暄辉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梁繁峰南宁日报社社长蔡霓虹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胡晶波共青团南宁市委书记梁秀霞市妇女联合会主席梁朝东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李伟林市工商联合会主席梁绍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副局长赵汉臣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李永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廖洪涛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建宁江南区区长黄润斌青秀区区长黄丽娟西乡塘区区长黄宁邕宁区区长陈世平良庆区区长杨维超武鸣县县长吴炜横县县长陈咸华宾阳县代县长尹建华上林县代县长李兵马山县代县长欧波隆安县代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指导、协调联络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侯小兵、董秀银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第二,实行目标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把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制定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统一部署、重点考核。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把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纳入促进就业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责任目标体系,层层落实责任。第三,明确职责划分。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加强和各有关部门的联络,研究制定劳动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发改委等部门要将农村就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办、人事等部门要按机构设置要求,落实好劳动争议仲裁、监察机构的编制和人员;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制定有利于吸纳就业的农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经委部门要指导中小企业发展并使之和试点工作紧密结合;市政、建设等部门要对城市及乡镇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制订有利于农村劳动者进入小城镇就业的政策;公安、房产等部门要进一步改革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和住房制度,以适应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教育、科技、扶贫等部门要根据试点要求做好培训规划,并积极开展提高劳动者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工作;水利部门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要根据项目工程,制定安排吸收劳动力计划;政府有关政策研究部门要参与试点工作的总体规划设计,负责试点过程中政策研究论证、指导咨询,并提供决策建议;司法部门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统计部门要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国税、地税、工商、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按要求积极为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提供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工、青、妇、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在组织培训、就业等方面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各县区要根据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二)落实工作经费。试点期间,市县区财政筹措安排2500万元资金,作为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各项工作,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劳务输出费用和宣传等方面的开支。资金来源从市、县区财政筹措、自治区和国家试点专项经费解决。(三)搞好配套改革。深化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逐步放宽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条件,不断探索引导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方式,为农村劳动者持续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创造条件。(四)做好督促检查。要强化监督考核,制订考核的措施和办法,联席会办公室要从联席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每个季度对各级各部门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要编印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完成情况,对任务完成好的通报表扬,对任务完成不好的通报批评。(五)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制订宣传计划,广电、南宁日报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重要意义、改革措施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试点成果和取得的实效及时总结,及时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关于广西大学招收香港、澳门、台湾自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 广西大学:你校《关于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自费研究生收取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一、港、澳、台人士自费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文科类专业:自费硕士生24000元/生/年,博士生28000元/生/年;2、理、工科类专业:自费硕士生28000元/生/年,博士生32000元/生/年;二、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币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计价收费。三、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接到本通知后,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农业厅、编委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基础,是把科学技术直接传递给广大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1234610”工作思路,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在科教兴桂中的重要作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工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通过改革得到稳定和发展。农业科技人员要深入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为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历史性跨越作出新的贡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三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以及“1234610”工作思路,为加强我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性经过多年努力,我区已初步建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农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提高广大农民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一些地、市、县(区)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仍然存在着队伍不稳、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人员素质不高、推广手段落后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和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学技术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科学技术转化为农业现实生产力的主导力量。没有积极有效的农业技术推广,就没有农业的稳定发展。目前,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已成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农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技术的指导和服务,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将承担更繁重更艰巨的任务,在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品种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认识它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二、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措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以提高广大农民素质为己任,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特点,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社会公益性机构。近几年来,为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中央和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性质、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经费保障、管理体制以及农技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政策措施和法律、规章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市、县(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市、区)、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明确其职责要求。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农业科技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核发[1997]56号)规定,进一步理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这项工作必须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要继续落实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定性、定编、定员工作,使它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核定的编制不准挪作它用,也不能超编配备人员。核编工作要在2000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非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超出比例安排的非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要保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费和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保证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投入,财政预算内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应逐步增加,并提高其在农业总投入中的比重。自治区、地、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要安排适当的比例专项用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9]21号)中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在1997至1999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的基础上,再顺延投资至2005年,再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本达到“五有站”(即有办公场所、有培训设施和实验设备、有试验基地、有服务实体和交通工具、有住房)标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财产属国家所有,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搞好产权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和侵占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财产和服务设施。对随意拍卖、出租、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资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凡挪用自治区和地、县(市、区)联合投资每年建设100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资金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是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素质、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现有的技术骨干留在基层,把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吸引到基层,帮助、支持他们扎根基层,献身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要保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能搞“脱钩”、“断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要按标准准时足额发放,不准拖欠,其生活待遇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的标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严格按照桂发[1997]56号和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农业厅《关于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生活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1998]97号)规定执行,要求在2000年内落实到位。在技术职称评定中,要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采取倾斜政策,尤其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职称评定,要以农业技术推广的业务技术水平和业绩为主,对学历、论文、著作适当放宽要求,另外划定外语合格分数线。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要适当增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重和数量,评聘推广研究员要优先考虑在一线工作的推广应用人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深化改革,逐步打破用人制度上的任命制和分配制度上的“大锅饭”,建立严格考核、竞争上岗、按岗定酬、以绩付酬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为科技兴农,建设富裕农村建功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制度。使此项工作正常化、制度化,以不断更新和丰富他们的知识,提高他们的素质。四、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技术推广新路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要通过改革,建立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方法,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应当继续坚持国家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路子,切实转变职能,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关键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应用,服务目标要逐步由促进农产品数量增长向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服务形式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拓展,服务内容由以产中服务为主向产前和产后服务延伸。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技术特长,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营实体,进一步增强其活力和实力。要认真总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开展技术承包、实行技术入股等方面探索的成功经验,建立科技与农业有机结合的新机制,促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成为农业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以农业高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为载体,加快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应用现代高新技术,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引导农民学习新技术,帮助农民了解市场,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依法开展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疫苗、农机具及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开展与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服务,使之成为农民科技致富的坚强后盾。财政、计划、金融、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经营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为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条件,依法保护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权益,关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涉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分析和切实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00年秋季,要以地、市为单位,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自治区农业厅、编委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将组织工作组,对地、市进行重点抽查,以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代办护照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南宁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要求核定代办出国人员护照及签证费的请示”(南价报[2000]03号)悉。南宁市对外交流中心受委托为因公出国人员代办护照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南宁市对外交流中心代办护照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代办因公出国人员护照服务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含翻译费、资料费、交通费等)。代办护照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二、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收入照章纳税。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东方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 广西斯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东方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的申请》收悉。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管理的东方花园小区的具体情况,本着合理、公开的原则,经研究,现对东方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批复如下:一、东方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维护、治安、卫生保洁、绿化等)综合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45元的标准收取。住宅区住户车辆管理服务费按附表执行。二、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提取20%作为公共设施维护、保养费用,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三、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要专款用于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卫生、交通、治安、绿化等与住户有关的服务的管理开支。四、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为六个月)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以利住户的监督。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请在期满前一个月将财务收支情况报送我局,以便正式核定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高等、中等医学院校实习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申报高、中等医学院校实习费收费标准的函”(桂卫计[1999]104号)悉。高、中等医(药)院校的学生进行生产实习是医学教育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使接受实习生的医疗单位能够适当补偿水电、办公用品、带教老师的课酬等费用,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已以桂财预外字[1999]27号文同意接收实习生的医疗单位向委派实习生的学校适当收取实习费。现将实习费的具体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50元;二、普通中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40元;三、成人高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60元;四、成人中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50元;五、新高等职业医(药)学教育学生每生每月150元。实习费由学校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支付,不得另向学生收取。请有关接收实习生的医疗单位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取实习费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120号)批准实施。为了做好《计划》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规划》,提高实施《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规划》是对全区土地利用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法规性文件,是各地、市编制和实施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对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障社会经济强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对《规划》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充分认识实施《规划》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管理的宏观控制作用。二、切实做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审批工作各地、市要以《规划》为指导,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尽快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和布局要求,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控制;要按照自上而下的编制审批程序,抓紧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修改,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正确处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加强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类用地的宏观调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要协调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之间的关系;其他行业发展规划在确定用地规模和用地布局上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四、搞好土地利用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正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用地预审报告,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对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要从源头把好土地供应的规划审查关。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用地预审,凡经预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转用。要加强对城镇、村镇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审查、审核工作,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城镇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垦未利用土地,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内,并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要防止盲目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规划实施的监测水平。要建立规划公告制度,经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以各种方式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以增强社会各方面和公众对规划实施的参与和监督意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明纪律保证机构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管理的通知》(校办发[1998]26号)下发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能认真贯彻《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推进我区即将开展的机构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但是局近一段时间以来,仍然出现了一些部门、单位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分钱分物的苗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即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并相继开展地、市、县、乡的机构改革。为了保证机构改革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严肃政治纪律。要在政治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安排,切实搞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机构改革。要恪尽职守,做好日常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要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不良倾向,要坚决制止。二、严肃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纪律。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规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涉及改革中人员分流、资产处置、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禁突击进人、突击发展党员、突击提拔干部或擅自在机关内评定职称;严禁借人员定岗之机,搞任人唯亲,打击报复;严禁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凡是违反、破坏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纪律规定的,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流失。严禁借改革之机,违章调度资金;不准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财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不准借各种名义突击花钱、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公费旅游、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违反者,除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要严肃保密纪律。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各单位的内部文件资料,特别是涉密文件资料,在机构改革中要认真清点,妥善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归档手续,严防失泄密事故的发生。五、把机构改革与“三讲”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三讲”教育,进一步提高对机构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党性锻炼,树立大局意识,为定编定岗、人员分流奠定思想基础。同时,要做好过细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六、在机构改革期间,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要依法惩处,以确保我区机构改革有序进行。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住宅楼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 南宁冠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宅小区、办公楼物业管理收费的请示》收悉。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管理的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住宅楼的具体情况,本着合理、公开的原则,经研究,现对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住宅楼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批复如下:一、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维护、治安、卫生保洁、绿化等,下同)综合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3.8元的标准收取。住宅楼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45元的标准收取。办公、住宅楼车辆管理服务费按附表执行。二、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提取20%作为公共设施维护、保养费用,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三、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要专款用于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卫生、交通、治安、绿化等与业主有关的服务的管理开支。四、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为六个月)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以利业主的监督。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请在期满前一个月将财务收支情况报送我局,以便正式核定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经自治区房改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二○○○年一月四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增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直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基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按本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按本办法借款一次,借款只能用于购买一套普通标准公寓式住房。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受托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保证的单位或个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指在南宁市范围区直属单位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储蓄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在职职工。第七条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南宁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有关证明文件;(四)具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30%自有资金;(五)同意按本办法办理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借款人按房改政策规定住房面积应交房款的70%以内。第九条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十年,最长不超过三十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第十一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与建设部规定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二条贷款程序如下:(一)由借款人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借款人所具备借款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及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购买住房提供借款保证的书面意见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文件。(二)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即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三)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发放抵押登记证明,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受托人与借款人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四)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付。第五章贷款的偿还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必须每月按时偿还应还的贷款本息,偿还方式为:借款人每月定期向贷款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偿还,或由借款人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然后每月转交贷款银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和偿还方式均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归还贷款本息采取按月分次等额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还款总期数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月均归还本息额=---------------------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1受托人具体负责对贷款本息的计息、结息和催收,并及时转入委托人指定的帐户。第六章抵押、质押和保证第十五条住房的抵押(一)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二)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住房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抵押物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变卖,馈赠或重复抵押。第十六条动产、权利的质押借款人可以以有价证券、动产等作为质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动产、权利的质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保证(一)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保证额度以借款合同内贷款本息及借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为限,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之日为止。第七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款人、委托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第十九条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如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在未办妥变更保证手续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条保证人失去保证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须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保证手续。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在贷款期间,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托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贷款本息;(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立抵押权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五)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二)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税款和费用;(二)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获得的,缴纳该房屋应承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另行追索;(四)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估价、抵押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其余手续和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一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4〕7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乡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区各乡镇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不得超过10%。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参照上述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一)乡镇(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除外)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乡镇现有成套公有住房,除县(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如平房和独门独户的公有住房等)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以及用于教师周转的住房外,均可向职工出售。但是,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和到乡镇任职的职工周转租赁。(二)售房价格:各乡镇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所在县(县级市)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测定,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所在地区、地级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对高收入职工家庭购房或购房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控制标准部分实行当地市场价。乡镇公有住房的出售,由所在县(县级市)房改评估所负责评估。住房的成新计算和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参照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修改“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确定及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办法”的通知》(桂房改字〔1994〕4号)规定的办法执行。(三)现住房折扣。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给予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率为3%。(四)工龄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乡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购房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含夫妇双方)。每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成本价的0.6%计算。(五)一次性付款折扣。购房职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给予不高于应付款的15%的折扣。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8〕63号文件关于“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精神和其附件《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具体办法由所在县(县级市)制订。四、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公有住房的租金应逐步达到成本租金的水平。租金提高后,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由各县(县级市)制订减免租金的办法。最低收入家庭和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含私有住房)的职工到乡镇任职后,租住住房的租金可以实行廉价租赁。廉租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五、鼓励职工集资建房,加快住房建设。要充分发挥职工集资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各乡镇在积极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同时,应鼓励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并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上给予政策扶持。职工全额集资、(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建房,拥有住房全部产权。六、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一)乡镇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归单位所有,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作为个人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自住住房。(三)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统一存入所在县(县级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8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七、加强住房售后管理。建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从售房款中提取20%作为共用部位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归单位所有,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分户管理。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所在县(县级市)制订具体办法。八、加强领导,搞好试点,保证乡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乡镇住房制度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小城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因此,乡镇住房制度改革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不搞一刀切,选择个别乡镇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开。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乡镇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订具体方案,经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区、地级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九、本试行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请求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意见》(桂发[1999]29号)中有关精神,经研究,同意从2000年秋季新学期开始,适当调整我区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工学校公费生学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生每学年500元。二、技工学校自费生学费收费标准调整为一类学校(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文科、农科类每生每学年1400-1600元,工科一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700-2000元,工科二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2200元;二类学校(自治区级、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和部分办学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文科、农科类1300-1500元,工科一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600-1900元,工科二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2100元;三类学校(合格技工学校和尚未评估的技工学校)仍按桂价费字(1996)21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文科、农科类每生每学年1200-1400元,工科一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1800元,工科二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700-2000元。三、技工学校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1999]066号和[2000]29号文规定执行。四、取消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9]213号文的异地分配培养补偿费收费项目。五、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应严格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要从严控制代收费项目,除课本费外,不得强制代购或收取住宿生活用品、用具费、劳动工具费、疫苗费、校服费、治安费、卫生费等。六、这次调整的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除住宿费不分新生、在校生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外,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学费、住宿费等。七、请各技工学校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2000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2000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4月25日关于2000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四次全会、自治区党委七届八次全会和自治区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0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纪委四次全会、自治区党委七届八次全会和自治区反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认识,巩固成果,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狠抓落实,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今年,从自治区到县一级所有的执收执罚部门都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要重点抓好公、检、法、工商、交通、建设、教育、卫生、环保、农业、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计生、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7个部门的落实工作。自治区的执收执罚部门要起表率作用,带头落实好“收支两条线”规定。按照中央的要求,要达到以下六条标准:(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均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全部取消。(二)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进行收费或罚款,统一使用中央或自治区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处罚决定与收缴彻底分离。受罚者持罚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四)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对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并定期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单位财务收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帐户要符合规定。(六)财务部门安排预算时将执收执罚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脱钩,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二、具体做法和保证措施为实现2000年“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阶段性目标,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对自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情况,找出存在问题,坚决纠正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二)对执收执罚部门的银行帐户进行彻底清理。严格按照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设立和使用银行帐户,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切实解决银行帐户过多过滥、预算外资金收入应缴不缴、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一审核执收执罚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完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既要加强对财政核拨资金支出的监管,又要增强服务意识,对执收执罚部门正常的经费开支及时审核拨付。(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执收执罚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各地要成立由财政局、监察局牵头,物价局、人民银行、审计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收支两条线”领导小组。财政部门要担负起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执收执罚部门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的监管。执收执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抓好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五)加强督促检查,实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财政、物价、银行、审计等部门,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罚款范围,乱设银行帐户,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不认真履行收费和罚没职责,以及继续搞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分费款和罚款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进行严肃处理,追究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以上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于今年5月15日前,制定或修改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尽快作出具体安排,采取措施,确保“收支两条线”规定得到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审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邕江两岸违法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南宁市2006年邕江两岸违法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南宁市2006年邕江两岸违法砂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目前,南宁市区邕江两岸还有违法砂场62个,这些违法砂场的建设都未经水利部门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这些违法建设的砂场,影响了河岸的稳定,危及河道堤防的安全,阻碍了河道行洪,增加了抗洪抢险难度,影响了市民的生活和城市景观,必须尽快进行清理整治。为全面推动邕江市区河段违法砂场的清理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清理整治的目的通过取缔违法砂场、纠正违法建设砂场行为,规范砂场建设与经营活动,加强对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堤防安全、河岸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二、清理整治的范围和对象未经水利部门批准,擅自在市区邕江两岸临河建设的违法砂场。重点是从邕江三江口到三岸大桥河段在2003年6月邕江河道清障后违法建设的砂场。三、职责与要求水利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执法主体,牵头组织协调整治工作,对违法砂场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砂场所在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开发区)所辖范围内违法砂场进行强制拆除。市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配合水利部门和城区政府(开发区)开展市区邕江两岸违法砂场清理整治工作。四、清理整治的步骤和时间安排2006年违法砂场清理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完成,7月15日以前完成石埠至三岸大桥河段的27个违法砂场的拆除任务,8月20日以前完成其它河段的35个违法砂场的拆除任务。具体整治步骤如下:(一)补充调查审核和强制拆除准备阶段:在去年已经完成的调查和处理的基础上,对邕江两岸临河建设的违法砂场进行补充调查,对违法砂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补充,对已经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和补充,并做好整理归档等工作。同时各城区政府(开发区)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拟定强制拆除违法砂场的工作方案,做好强制拆除的各项准备工作。(二)限期拆除阶段:在完成调查后,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业主限期自行拆除。市、城区(开发区)联合工作组对各违法砂场业主进行宣传动员,动员业主自行拆除。(三)强制拆除阶段: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砂场所在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组织力量进行强行拆除。五、保障措施(一)落实机构,加强领导邕江两岸违法砂场整治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水利部门牵头,联合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和违法砂场所在城区组织进行。违法砂场所在的城区政府(开发区)和市水利、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有关人员一起组成邕江两岸违法砂场清理整治工作组,具体开展邕江两岸违法砂场清理整治工作。(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对违法砂场进行清理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不仅是治理和保护邕江母亲河,巩固邕江堤路园建设成果,保障南宁市防洪安全的需要;而且是建设新南宁,服务南博会,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需要。因此,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邕江两岸违法砂场清理整治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三)统一部署,通力协作此次清理整治工作涉及范围大,任务重,阻力也不小。因此,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一定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司其职地开展清理整治工作。要加大对违法砂场清理整治的力度,以扩大影响力,形成对违法砂场进行清理整治的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同时,各城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互通信息,协同作战,推动清理整治工作的开展。(四)明确任务,依法行政各城区(开发区)和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做到分工不分家,认真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行政,共同对违法砂场进行清理整治。水利部门作为牵头单位,重点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安全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推动清理整治工作的高效开展。各城区(开发区)要负责做好违法砂场强行拆除的组织协调工作。(五)加强检查,严防反弹由于违法砂场有较大的利润空间,从而给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一定要尽职尽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被处罚后仍然继续经营的违法砂场要从严处罚,采取严厉措施防止违法砂场被处罚后仍然继续经营的现象发生,同时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擅自建设砂场的违法行为。(六)经费保障在市财政预算的河道清障违法砂场整治专项经费中列支。违法砂场清理整治第一阶段任务表┌──┬──┬────────────┬───────┬─────┬──────┬────┐│序号│城│名称│地点│法人代表│电话│建设│││区│││││时间│├──┼──┼────────────┼───────┼─────┼──────┼────┤│1│西乡│泽兴砂场│江西兴贤村│方承烈│13517878051│2004.11│├──┤塘区├────────────┼───────┼─────┼──────┼────┤│2││西江砂场│江西兴贤村│胡开广│13977189696│2004.10│├──┼──┼────────────┼───────┼─────┼──────┼────┤│3│江南│三津一组砂场(2条上砂带│三津村│黄金就│13788112862││││区│)│││││├──┤├────────────┼───────┼─────┼──────┼────┤│4││上江水泥制品厂│三津村2组│黄锡光│13557975068│││││(原三津二组砂场)││李源源│13977112998││├──┤├────────────┼───────┼─────┼──────┼────┤│5││南宁市明贵砂场│三津村3组││13597112393││├──┤├────────────┼───────┼─────┼──────┼────┤│6││乐贤村委一队砂场│乐贤村委和1组│谢观生│13977171516││├──┼──┼────────────┼───────┼─────┼──────┼────┤│7│青│南宁市三昌砂场│三岸园艺场│谢昌奎│13978193670││├──┤秀山├────────────┼───────┼─────┼──────┼────┤│8│管委│青武宁砂石经营部│瓦窖村│苏武雄│13977181035││├──┤├────────────┼───────┼─────┼──────┼────┤│9││达标砂场│瓦窖村│黄炳旭│13977155003││├──┤├────────────┼───────┼─────┼──────┼────┤│10││明富砂场│瓦窖村│覃有柱│13132910768││├──┼──┼────────────┼───────┼─────┼──────┼────┤│11│农工│钰兴砂场│柳沙园艺场│滕汉廷│13507717968│2002.1│├──┤商├────────────┼───────┼─────┼──────┼────┤│12│青秀│秋林砂场│柳沙园艺场│韦秋林│13977126135││├──┤区├────────────┼───────┼─────┼──────┼────┤│13││贵德砂场│柳沙园艺场│苏广安│13977160042││├──┤├────────────┼───────┼─────┼──────┼────┤│14││南宁市柳福砂石场│柳沙园艺场│苏德云│││├──┤├────────────┼───────┼─────┼──────┼────┤│15││南宁市双田砂场│柳沙园艺场│梁太华│13978787891││├──┼──┼────────────┼───────┼─────┼──────┼────┤│16│良│兴斌砂场│青龙岗│韦少英│4506507│2002.1│├──┤├────────────┼───────┼─────┼──────┼────┤│17││烽炜砂场│青龙岗│覃贵东│13878647718│2003.1│├──┤├────────────┼───────┼─────┼──────┼────┤│18││龙珠砂场│青龙岗│覃有棕│13978883628│2000.9│├──┤庆├────────────┼───────┼─────┼──────┼────┤│19││龙飞砂场│青龙岗│覃有柱│4505534│2001.8│├──┤├────────────┼───────┼─────┼──────┼────┤│20││美景砂场│青龙岗│谢子健│13517882933│2001.8│├──┤├────────────┼───────┼─────┼──────┼────┤│21│区│金发砂场│青龙岗│黄健民│4510317│2001.10│├──┤├────────────┼───────┼─────┼──────┼────┤│22││银珠砂场│青龙岗│朱孔华│13978701623│2002.6│├──┤├────────────┼───────┼─────┼──────┼────┤│23││新昌福砂场│青龙岗│黄萌昌│4511687││├──┤├────────────┼───────┼─────┼──────┼────┤│24││银达砂场│青龙岗│黄健民│4510317││├──┤├────────────┼───────┼─────┼──────┼────┤│25││新发砂场│青龙岗│腾秉新│4510317│2002.12│├──┤├────────────┼───────┼─────┼──────┼────┤│26││裕达砂场│青龙岗│黄健民│4510317││├──┤├────────────┼───────┼─────┼──────┼────┤│27││鑫弘源砂场│青龙岗│李振梅│4750206│2004.4.9│└──┴──┴────────────┴───────┴─────┴──────┴────┘违法砂场清理整治第二阶段任务表┌──┬──┬────────┬────────┬─────┬───────┬─────┐│序号│城区│名称│地点│法人代表│电话│建设││││││││时间│├──┼──┼────────┼────────┼─────┼───────┼─────┤│1│西乡│大哥大砂场│兴贤旧皇宫坡2队│刘德就│13878134768│2003.8│├──┤塘区├────────┼────────┼─────┼───────┼─────┤│2││兴达砂场│兴贤旧皇宫坡2队│周天怀│13878767788│2003.9│├──┤├────────┼────────┼─────┼───────┼─────┤│3││锐安砂场│兴贤旧皇宫坡2队│冯礼就│13878136824│2003.9│├──┤├────────┼────────┼─────┼───────┼─────┤│4││鱼民砂场││淡宋国│││├──┤├────────┼────────┼─────┼───────┼─────┤│5││有余砂场│兴贤旧皇宫坡2队│黄美玲│13307862553│2003.11│├──┤├────────┼────────┼─────┼───────┼─────┤│6││广得砂场│兴贤白沙坡│林子玉│13877105027│2003.8│├──┤├────────┼────────┼─────┼───────┼─────┤│7││广源砂场│兴贤村边│陈民广│13317800977│1996│├──┤├────────┼────────┼─────┼───────┼─────┤│8││渔港砂场│兴贤村边│陈福光│13978853344│2002│├──┤├────────┼────────┼─────┼───────┼─────┤│9││兴贤砂场│兴贤村边│苏保友│13197717066│2002│├──┤├────────┼────────┼─────┼───────┼─────┤│10││江川砂场│兴贤白沙坡│梁春辉│13557576501│200405│├──┤├────────┼────────┼─────┼───────┼─────┤│11││三角洲砂场│兴贤村委傍│覃世忠│13978861980│200405│├──┤├────────┼────────┼─────┼───────┼─────┤│12││恒源砂场│兴贤白沙坡│邓善荣│13788518888│2004.1│├──┤├────────┼────────┼─────┼───────┼─────┤│13││兴贤砂石市场│兴贤白沙坡│覃世忠│13978861980│2003.12│├──┤├────────┼────────┼─────┼───────┼─────┤│14│││兴贤白沙坡│黄冬荣│││├──┤├────────┼────────┼─────┼───────┼─────┤│15││星海砂场│兴贤平畚坡9队│胡玉英│13978807988│2003.12│├──┤├────────┼────────┼─────┼───────┼─────┤│16││祥利砂场│兴贤平畚坡9队│孔祥彪│13877153910│2003.12│├──┤├────────┼────────┼─────┼───────┼─────┤│17││庆寿砂场│兴贤平畚坡9队│曾庆寿│13878101017│2003.12│├──┤├────────┼────────┼─────┼───────┼─────┤│18││嘉士龙(南宁)砂│兴贤村10队│骆庆彪│13317715951│2003.5││││场│││││├──┤├────────┼────────┼─────┼───────┼─────┤│19││腾业砂场│兴贤平畚坡8队│黄国雄│13878166290│2004.1│├──┤├────────┼────────┼─────┼───────┼─────┤│20││西捷砂场│江西兴贤村│杨勇先│13877712030││├──┤├────────┼────────┼─────┼───────┼─────┤│21││广焕砂场│兴贤平畚坡8队│覃朝增│13978862171│2004.2│├──┤├────────┼────────┼─────┼───────┼─────┤│22││老口渡砂场│老口渡北岸│苏福星│13517681473│1994│├──┤├────────┼────────┼─────┼───────┼─────┤│23││林汉砂场│石埠镇下灵村│林城坚│13707714160││├──┤├────────┼────────┼─────┼───────┼─────┤│24││林琛砂场│石埠镇下灵村│林京孙│13978182895││├──┤├────────┼────────┼─────┼───────┼─────┤│25││发利砂场│石埠镇下灵村│陈发奎│2076099│2003.1│├──┤├────────┼────────┼─────┼───────┼─────┤│26││灵湾砂场│石埠镇下灵村│苏植亮│││├──┤├────────┼────────┼─────┼───────┼─────┤│27││利国砂场│石埠镇下灵村│王才富│││├──┤├────────┼────────┼─────┼───────┼─────┤│28││玉君砂场│石埠镇下灵村│李应平│13877169975││├──┼──┼────────┼────────┼─────┼───────┼─────┤│29│江南│邓屋砂场│老口渡南岸│邓凤国│13077716547│1990│├──┤区├────────┼────────┼─────┼───────┼─────┤│30││金鸡红利砂场│太阳岛│黄晓忠│13036813266│1995│├──┤├────────┼────────┼─────┼───────┼─────┤│31│││老村│陈水明│13768311981││├──┤├────────┼────────┼─────┼───────┼─────┤│32││老村砂场│老村村委│黄林忠│13517711636│1995│├──┼──┼────────┼────────┼─────┼───────┼─────┤│33│良庆│大宁砂场│良庆││││├──┤区├────────┼────────┼─────┼───────┼─────┤│34││邕宁砂场│良庆│周振岂│13978123953│1995│├──┤├────────┼────────┼─────┼───────┼─────┤│35││鑫金鑫砂场│良庆│李锡明│13807875776│1995│└──┴──┴────────┴────────┴─────┴───────┴─────┘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立项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的批复
- 右江民族医学院:你院转来《关于要求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院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二、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你校《关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一、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1、专科生:文科类专业:20,000元/生/年;理科类专业:24,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40,000元/生/年;2、短期生:一个月短期生:4,000元/生/期;三个月短期生:9,000元/生/期。二、住宿费:带单独卫生盥洗设备和电话、电视的双人间留学生宿舍,每个床位每天住宿费标准为75元。三、其他费用:伙食费、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四、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币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外币计价收费。五、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接到本通知后,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广西区招生考试院:你院《关于申请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考院[2000]24号)悉。鉴于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已经在全区范围内展开,高考科目和考试内容的改革对评卷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录取手段的改革要求增加制作考生电子档案等,招生成本有较大提高,为保证普通、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促进招生考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00]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报名费:25元/人考试费:15元/科上述收费已含计算机摄像、试卷命题、印制、押送、保管费;考场租金、监考工作人员的补助等一切费用。各地不得向学生另收取其他费用。二、报名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请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段,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行为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为了规范旅游涉外饭店价格行为,促进旅游饭店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旅游涉外饭店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管理办法和作价原则,具体管理区直单位附设在南宁市的旅游涉外饭店价格;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管理办法,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管理旅游涉外饭店价格。二、客房价格管理。客房门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地(市)、县物价局按权限制定旅游涉外饭店客房门市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允许企业在上下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和调整具体房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不能擅自突破规定的客房门市价浮动幅度。接待团体、团队和会议的房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根据市场、季节变化及人数批量等不同情况自主定价。当价格低于或有可能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权限对本地区客房团体、团队及会议价格采取最低保护价干预措施。三、服务费和代办业务收费管理。服务费是指饭店在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项目,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服务项目价外向来店宾客收取的费用。代办业务收费是指饭店为了吸引宾客住宿,方便宾客需要,为其提供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及代办业务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服务费和代办业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只限于客房、餐饮(含送餐上门)和洗衣等三个服务项目。宾客在饭店购物,不加收服务费;行政事业单位公费邀请外宾和在饭店召开会议或举行活动,不加收服务费。已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经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后,在规定的服务项目上,四、五星级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5%,三星级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0%,一、二星级饭店按实际价格的7%加收服务费。对未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原则上不得加收服务费。对少数服务设施齐全、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质量较高的旅游涉外饭店,经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同意,可在指定项目上按实际价格的5%收服务费。加收的服务费在帐单中单独列项计收。(二)代办业务收费。1、具备计费设施及打印清单系统的旅游涉外饭店为宾客提供市内电话、本地网区间电话、国内长途电话、国际及港澳台电话代办服务时,可收取通话费和代办服务费。通话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标准执行;代办服务费按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涉外饭店不超过通话费的10%,四星级以上饭店不超过通话费的15%收取。2、代办传真服务。饭店在按电话通话费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传送费基础上,不分国际、国内线路,不分接收、发送方式可按每页(含所有规格)8元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再另收传真纸费用。3、代办特快专递邮件服务。饭店在按规定收取邮政资费基础上,不分国际、国内邮件,可按每件5元向宾客收取代办服务费。4、代办电信上网服务。饭店在收取国家规定的网络使用费和通话费基础上,三星级以下饭店(含三星级)可加收不超过10%,四星级以上饭店可加收不超过15%的代办服务费。5、饭店代销电话磁卡、ic卡,不得收取服务费。6、饭店为吸引宾客住宿,方便其出行,与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签订团体订票合同,代宾客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及船票时,不得在国家规定的票价外加收手续费或代办服务费。代宾客购买车、船票所发生的支出应在其经营成本中予以补偿;代宾客购买飞机票所发生的支出在民航部门返回的手续费中补偿。四、饭店附设的停车场为住店宾客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白天不得收费,过夜车可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规定向车主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为外单位和个人来店办事及访友的车辆提供保管服务,按上文规定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五、饭店其他服务项目价格和收费,包括会议室租金、餐饮、洗衣价格及各种娱乐、康乐场所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以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六、旅游涉外饭店向宾客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品类分别实行中、英文两种以上文字的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字迹清晰,价目表或标价签制作规范,摆放位置醒目,并随价格调整及时变更。提供代办电信业务服务时,必须同时向宾客提供收费发票和计费帐单。七、各旅游涉外饭店应自觉地遵守价格纪律,严禁各种违反价格政策的不规范行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管理,对经营者出现的不规范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本通知从二○○○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