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农业厅是主管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并入自治区农业厅,保留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牌子和印章。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南宁出入境口岸植物检疫职能,交给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将农村城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建设厅。3.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二)下放的职能1.将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下放给地市县。2.将乡镇企业经济项目的投资和立项、企业技改等工作交给企业。(三)取消的职能不再承担审批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的职能。(四)转变的职能1.有关价格及信贷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2.对乡镇企业管理的职能重点转到搞好宏观管理、政策指导、依法监督、提供服务上来。(五)划入的职能1.将原自治区糖业公司承担的糖料作物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农业厅。2.原自治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的“菜篮子工程”有关管理职能,划入自治区农业厅。3.原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和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并入自治区农业厅后,其行政管理职能并入自治区农业厅。(六)强化的职能1.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的研究,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2.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体系建设。3.贯彻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拟定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4.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5.制定行业质量标准,加强监督实施。6.组织和研究外向型农业,进一步推动农业对外开放。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负责提出全区农业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改革试验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区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五)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大型农业工程和农民奔小康措施。(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重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七)拟订农业技术和农业产业质量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无公害产品和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及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管理区内生产及进口的种子、农药、农膜、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组织实施种子、农药、肥料、农膜、农业设施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八)负责组织全区植物内部检疫。(九)研究提出全区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十)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应用水平的提高和普及;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十一)研究拟订有关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乡镇企业统计工作。(十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能,自治区农业厅设12个职能处室,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设5个职能处室。自治区农业厅12个:(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及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出版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及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工作;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评选的推荐及全区农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二)人事处承办厅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与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草拟全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区农业技术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业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组织全区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三)政策法规处参与研究提出农业产业政策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负责组织或承办与农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全区农业执法,指导全区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和法规咨询;负责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和重大行政应诉的通报、上报。(四)农村改革指导处指导全区农村改革,总结推广经验,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指导全区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改革试验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草拟试验区(试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试验方案;审查各地上报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案,跟踪、监测、完善实施项目,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负责试验区(试点)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与中央农村改革试验业务的联系和各省、市、自治区试验工作的交流。(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贯彻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引导、支持、保护、调控的政策性建议;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中央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各项措施的实施,协作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固定观察点的工作。(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全区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调配农业专项农用生产资料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指导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的发布和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产品加工与流通;指导并组织农业技术和农业产业质量标准的实施;组织种子、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人品和农业各产业产品质量的监测、鉴定,以及区内生产和进口的农药、肥料等产品登记、检验和生产(经营)许可审定及进出口审查;组织农业各产业名牌产品标准的拟定、鉴定和认证管理,管理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并承担有关认证审核上报工作;组织主管产业的质量认证工作;调查、收集、整理农情动态,负责处理农业灾害的有关工作。(七)计划财务处研究草拟农业产业政策,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农业资源调查、区划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提出主管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发展计划;负责农业生产统计、成本调查,开展农业经济发展宏观分析和预测;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价格和保险的政策建议;组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业开发和示范性项目、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审查、申报和监督实施;编制主管部门支农资金的投资计划、直属单位事业费预算,组织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和组织本厅系统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八)科技教育处研究提出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指导农业科研教育体制改革;承办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归口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农业、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全区中等农业教育,负责农业科技推广和指导科技试验、示范场(站、所)工作,协调农科教结合;组织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九)对外经济合作处研究提出广西外向型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收集研究国内外农业发展新的动态;组织协调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主管产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外资项目库的建立;承办厅机关和本系统出国人员报批工作,主管产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国考察、访问、学习,接待外国专家、学者和官员来访,承担国家下达的援外任务和引智事务工作。(十)粮食油料作物外研究提出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拟订粮食、油料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优质粮油产品质量标准的拟订和组织审定;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负责指导粮食、油料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粮食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十一)糖料作物处研究提出糖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组织建立健全糖料作物良种繁育推广体系;负责糖料作物种子种苗鉴定登记、生产认证、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审查工作;拟订糖料作物新品种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糖料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十二)经济作物处研究制定全区水果、蔬菜、茶叶、花卉、麻类、蚕桑、食用菌、烟叶、中药材、瓜类等经济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指导性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经济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组织经济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的制定、实施;负责经济作物基地(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经济作物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生产、科研与加工的关系;指导全区经济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5个:(一)办公室(增挂人事处牌子)负责协调局机关政务,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局有关会议的组织、机关文秘、信息、行政事务、机要档案以及提案、信访、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和老干部的管理工作。(二)产业指导处负责研究拟订全区乡镇企业的产业发展方向,拟订乡镇企业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产业和行业的指导与协调;指导协调农业产业化、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组织实施乡镇企业经济技术交流与东西合作的服务工作;负责乡镇企业外经、外贸、外资的协调工作。(三)规划财务处负责编制乡镇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国家部、委、局和自治区下达的有关经费的协调、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指导乡镇企业的统计、财务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信息收集与分析,为领导和基层提供信息服务;负责与计划、财政、税收、统计、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四)科教经管处负责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系统标准化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系统的科教管理,指导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组织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指导乡镇企业的安全、卫生、环保工作;组织指导乡镇企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内部审计体系,实施审计监督。(五)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乡镇企业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组织或参与起草乡镇企业综合性经济政策及其他重要的政策草案,并检查督促实施;在授权范围内,组织起草乡镇企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发布后组织实施;对有关涉及乡镇企业的综合性经济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修改建议;负责乡镇企业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参与乡镇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四、人员编制自治区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81名,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水果生产办公室更名为自治区水果生产技术指导总站,仍为自治区农业厅管理的事业单位;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水果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区农业厅承担。(二)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更名为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改为自治区农业厅管理的事业单位;原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区农业厅承担。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水利电力厅更名为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是主管全区水行政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职能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3.水库移民工作交给自治区移民办公室承担。(二)划入职能。1.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承担。开采矿泉水、他热水,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2.原由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的城市防洪、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承担。(三)转变的职能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木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拟订节约用水规划和措施,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性的水利管理行政法规,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负责提出全区水利管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水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合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区和跨地(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三)拟订节约用水规划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地(市)间的水事纠纷。(六)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海岸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九)负责全区农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归口管理全区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河海堤防的安全监管。(十)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十一)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十二)对全区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十三)负责全区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工作;指导、管理全区水利系统的队伍建设。(十四)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工作,对区内重要河道、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十五)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水利厅设7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重要接待工作;负责宣传、文秘、行政、档案、保密、信访、机关财务工作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机关基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制定机关后勤服务规则,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及监督合同的实施。(二)计划财务处草拟全区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拟水长期供求计划;负责全区水利年度计划的编制申报和下达;负责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立项申报;负责水利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江河海堤的开发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指导并监督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拟订水利行业各项经济调节措施;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对水利资金进行宏观调节;对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全区水利经济工作的行业管理,编制全区水利经济规划。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三)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以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厅局单位职称改革和全区水利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劳资统计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评定工作;管理厅属中专、中技学校的教育工作和指导全区水利系统职工培训工作。(四)水政水资源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水利行业的法制工作;草拟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意见,草拟有关管理制度;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地(市)和部门间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承办水利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草拟地(市)间水量分配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城排污的控制;审核水域纳污能力,审核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五)科学技术处草拟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管理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评估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工程投资概预算、专业定额及有关造价工作的管理;协助指导主要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六)农田水利处研究贯彻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规范和标准;指导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大型灌区规划;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及农村节水灌溉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组织农村水利建设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七)水土保持处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组织草拟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和小流域治理规划、审批及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组织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合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负编制规定》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职能调整(一)创出的职能1.将原挂靠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划出。2.将原管理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自治区信息产业局。3.将原管理的自治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分别交给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4.将原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自治区民政厅。5.将原管理的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自治区政策法规室。(二)划入的职能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并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挂自治区宗教事务局牌子。(三)转变的职能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2.挂靠的公司从办公厅划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负责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生产资料总公司、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的管理工作。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电。(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四)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六)督促检查自治区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七)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八)收集、编辑、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九)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十)做好接待和行政事务工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服务。(十一)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7个职能处(室)。(一)主席办公室负责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自治区主席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稿;处理和督办自治区主席文电、信函、批示;负责政府全会、政府常务会、主席办公会、政府党组会议的会务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以上会议简报、纪要;撰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大事记;编印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主要政务活动摘报;负责办理政府领导与党委、人大、政协领导间的文电和有关工作联系;编印内部刊物《领导决策参考》。(二)金融办公室办理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负责协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办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利用和发展证券、保险等金融市场政策措施,供领导决策参考。(三)第一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主席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主席文电、信函、指示。办理计划、交通、财税、审计、统计、人事、邮电、邮政、信息产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驻外省(市)办事处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四)第二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主席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主席文电、信函、指示。办理经贸、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资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五)第三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主席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主席文电、信函、指示。办理建设、环保、旅游、劳动和社会保障、房改、医改、经协、人防及机械设备成套局、建工集团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六)第四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主席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主席文电、信函、指示。办理农业、林业、水利、粮食、供销、水产畜牧、气象、烟草、民族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六)第五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主席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主席文电、信函、指示。办理外经贸、工商、外事、侨务、台务、海关、商检、打私、境外机构、口岸、物资储备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八)第六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主席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主席文电、信函、指示。办理国防、公安、司法、安全、法院、检察院、法制、民政、扶贫、移民、残联等方面的工作。(九)第七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政务活动安排,起草和整理分管副主席的讲话稿、调研报告和综合性文件。处理和督办分管副主席文电、信函、指示。办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药品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新闻出版、地震、信访、宗教等方面的文电和督查工作;负责与自治区人大、政协、党群组织、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并处理有关文电。(十)综合处负责办理厅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处理来信来访,安排厅分会,撰写厅领导讲话稿、电函、调研报告、厅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厅务会议记录、简报(纪委)等材料;协调直属和挂靠单位的工作;负责对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反馈;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处室文电办理的督查工作;负责自治区人大议案、自治区政协提案的督查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编发《广西政务督查》。(十一)文电处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印鉴管理、文书档案、保密、文印、公文核槁、机要通信等方面的工作。(十二)信息处指导全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和办公自动化的建设,负责建立广西行政首脑机关计算机通信网络,收集、传递、处理、分析网络上信息数据;负责综合整理政府政务信息并向国务院报送有关信息;负责政府值班、《广西政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十三)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政审;负责直属及挂靠单位、广西驻外办事处的人事管理工作;办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挂靠单位、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离退休手续。(十四)接待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大型会议的会务和国家机关司局级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区内各地区行署、地级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广西驻外省、市办事处回邕办事人员的接待等方面的工作。(十五)行政财务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挂靠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广西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及有关经费收支、统计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厅机关行政事务服务管理工作。(十六)宗教事务一处(自治医宗教事务局一处)负责管理广西佛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佛教、伊斯兰教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自治区怫协、伊协两个全区性宗教团体;协助办好佛学班、经学班。(十七)宗教事务二处(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二处)负责管理广西天主教、基督教的工作,对天主教、基督教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报出政策性意见;联系自治区天主教爱国会和教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区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和协会;协助办好有关培训班;负责宗教外事和法制建设方面的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党务工作以及共青团、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的行政编制113名,事业编制2名(宗教)。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秘书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1名(办公厅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6名(办公厅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局长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兼处长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七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外贸货运协调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2.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自治区财政厅承担。(二)划入的职能。1.原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的政府职能。2.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3.原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边境经济贸易管理职能。4.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5.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6.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7.按商品管理权限,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三)转变的职能。1.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厅机关与自治区直属外贸企业逐步实行脱钩。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3.取消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4.取消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5.取消自治区直属外贸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基建物资计划。6.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7.逐步撤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各口岸办事处(梧州、北海、湛江、广州、深圳)。8.将厅机关的物业管理、行政后勤、卫生、绿化工作等事务交给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管理。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区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二)参与起草全区外贸进出口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区进出口状况,提出宏观控制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全区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二次分配和组织实施,负责加工贸易业务和特定商品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工作;制定和管理全区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区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反倾销应诉;指导全区商品出口广告宣传。(三)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执行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分析和统计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申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计划,组织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交易会。(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管理并指导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工作。(五)负责管理全区国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管理多边、双边对广西无偿援助、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监督外援项目的执行情况;归口管理全区的对外援助以及外援项目。(六)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贸易政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研究制定全区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七)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执行国家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和申报区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区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与监督区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和招商等活动。(八)参与自治区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贯彻执行全区外经贸发展战略,监测和分析宏观运行状况;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监管直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内部审计;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外经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协调外经贸出口退税和银贸、关贸、税贸、汇贸、财贸等方面关系;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九)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边境贸易(含互市贸易)政策,协调和管理全区边境贸易。(十)负责全区外经贸出国(境)团组的有关审批事项;组织有关出访活动,承办自治区外经贸外事接待。(十一)承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设8个处(室):(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的行政管理,处理厅机关的政务;拟定厅机关年度工作安排和有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秘书事务、办公自动化、重要文电起草、对外宣传、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保卫、来信来访、外事活动安排和接待等事务。(二)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厅管干部、劳动工资管理;指导全区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统筹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厅机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实施国际商务专业资格制度;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三)外经贸政策和发展处调查研究全区外经贸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外经贸发展建议;参与草拟外经贸中长期规划;负责承办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草拟外贸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企业改革措施;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贸易方式;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的审定;审核、上报区内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工作。组织和参加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和洽谈会。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出口商品广告宣传。(四)计划财务处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全区进出口状况,参与草拟关税、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负责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宏观调控建议;管理各项外经贸业务资金、专项基金、基建投资和厅机关行政经费等;负责厅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和清产核资;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外经贸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五)对外贸易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贸易管理政策、法规,参与制订进出口商品中长期发展规划;编报、下达自治区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实施管理;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加工贸易政策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负责出口商标事务,指导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六)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贯彻执行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和统计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编发有关资料;申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计划,办理自动登记产品的进口登记,组织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交易会;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信息化、标准化工作。(七)国外经济合作处草拟全区国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监理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物资进出口的审查、申报,外派劳务人员出国任务的审批确认及有关统计分析;管理全区多边、双边及联合国对广西无偿援助、经济技术合作事务及援外项目的审核、申报和执行监控;负责境外非贸易性投资项目的审定、管理。(八)边境贸易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边境贸易政策,研究并承办全区边境贸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沟通边境贸易渠道;参与管理边境贸易口岸、过货通道、边贸互市点以及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为边贸企业提供服务,协调指导各地、市、县边境贸易的业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厅属单位的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团委工作;协助厅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以及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6人,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七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来源和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统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由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过渡的特点,改革原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取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代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我区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包括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以及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的劳动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第二章劳保费收取与缴纳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第六条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计委、财政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费率标准计取。第七条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决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大中型建设项目可分期预缴,建设单位需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预缴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第八条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或截留劳保费。第九条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但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第三章劳保费拨付与调剂第十条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劳保费后,按实际收取额的15%上交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剂周转金及管理服务业务经费,其余分为基本和调剂两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建筑施工企业。第十一条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区外来桂建筑施工企业)。但这些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2.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3.建立健全并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标准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核定。具体拨付标准为:(附表略)第十三条劳保费基本部分在一个月内必须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领取劳保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单据。区外来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厅签发的《单项工程承包许可证》。第十四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第十五条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县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第十六条劳保费调剂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有关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付。第十七条劳保费调剂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一次。申请劳保费调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出劳保费调剂申请,填报有关资料,由地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送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编制年度调剂计划,经自治区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地市在劳保调剂费中调剂。第十八条劳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按有关法规法律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四章劳保费管理第十九条自治区、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i设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县(市)设“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站”。所需工作人员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调剂解决。第二十条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收取拨付调剂工作。2.负责对企业劳保费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3.负责编报劳保费收支报表、业务经费预决算报表。4.负责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劳保费管理机构汇报工作情况。第二十一条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代管统收的劳保费用纳入当地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劳保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第二十二条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加强劳保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劳保费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业务经费由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编制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将经费划拨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肇事汽车维修收费问题的复函
- 区价格事务所:你所《关于肇事汽车维修费如何确定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关于颁布〈广西汽车维修收费统一定额及结算办法〉(暂行)的通知》(交综[1991]438号)规定:“损坏严重的肇事车辆修理费用(含工时费、材料费),由送、承修双方协商,但收费总额不得超过该车型国家现行新车售价的50%。”对不属于“损坏严重”的肇事车辆,其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以及维修材料费在1996年5月1日以前应按交综[1991]4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自1996年5月1日起工时单价及维修材料费应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桂价经字[1996]127号文执行。但对交综[1991]438号文中未明确工时定额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含工料费)由送、承修双方协商确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七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为自治区农业厅管理的主管全区农业机械化的事业单位(副厅级)。一、职能调整(一)下放的职能。1.将原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直属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交给企业,并实行政企分开。2.将指导农机供油网点建设和经营服务的职能下放给地市农机部门负责。(二)转变的职能。1.有关农机维修材料的计划、分配协调职能,调整为引导农机维修行业通过市场调节合理配置资源。2.有关指导农机维修网络建设以及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职能,调整为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农业机械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实施。(二)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措施建议;负责农业机械化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和实施;负责新技术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与更新,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三)拟订农业机械化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及农业机械化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农业机械投入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和农村经济建设。(四)负责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五)指导农机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对重大农业机械化项目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六)预测农用柴油需要量,参与农用柴油供应和价格政策的协调;负责农业救灾柴油指标及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七)指导农机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组织实施农机使用管理和驾驶操作等各类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内设4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承办与农业机械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并依法协调组织实施;承办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组织;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行业评选表彰、政务信息、行政复议、信访等工作;指导农机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农机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承办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基建、国有资产管理和本级行政财务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二)人事处指导农机系统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组织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和农机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承办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等工作;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负责职称改革、技工技师考核评聘工作;组织实施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三)监督管理处研究草拟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提出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方向与措施的建议;组织重大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的论证、申报和实施,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拟订农业机械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控组织农业机械投入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和农村经济建设,开展社会化服务;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维修行业管理;预测农用柴油需要量,参与农用柴油供应和价格政策协调;负责农业救灾柴油指标及补贴资金、农机作业补贴(补偿)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和信息工作。(四)科教质量处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措施建议,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产品试验鉴定、质量检验和认证管理;组织农业机械化重点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技术攻关和新技术的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与更新;负责国际农业机械化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负责农机使用管理和驾驶操作等各类人员的培训管理与培训单位资格审定,指导农机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中心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区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四、人员编制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事业编制为3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八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文)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2〕29号)精神,实现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切实解决高等学校因后勤服务模式落后、后勤社会化改革滞后、后勤负担沉重而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高等学校后勤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因此,在思想观念上,必须充分认识高等学校后勤的产业属性,积极借鉴经济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改革的有益经验,摆脱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抓住机遇,勇于实践,敢于突破和创新,努力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步伐。(二)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推进,讲求效益,量力而为”的原则。高等学校后勤改革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社会化,但实现的方式允许多样化。同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各校的不同情况,做到因地因校制宜。必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力戒急于求成和简单化,要保持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三)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方向,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并遵循教育规律。改革要有利于提高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学校和学生的负担,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效益,有利于保证学校的发展和稳定。(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要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必要的责、权、利关系。改变必须坚持政府统筹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参加、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做法。(五)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现有高等学校的后勤资源。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所需的物力、人力、财力,应主要通过对现有高等学校后勤资源的优化配置、重组和改制来实现。对必须增加的新的后勤设施,应由政府统筹并采用新机制建设和经营。(六)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高等教育领域一项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的改革。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同其他改革相配合、相协调,另一方面工作一定要细致,作风一定要扎实,操作一定要精心,务必把这件大事办好办实。二、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与步骤(七)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从200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全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建立符合我区区情和高校特点的新型的后勤保障体系。(八)改革的步骤第一步:(1)从2000年1月起,由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医科大学参股组建跨校的“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通过对现行高等学校后勤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学校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按现行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其他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最迟在2000年6月以前实现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后勤实体,与学校形成甲、乙方关系,实现高等学校后勤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勤服务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按企业管理模式进行运营。第二步:从2001年6月至2002年底,在认真总结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经验的基础上,由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选择并入、托管、联办、连锁、股份合作等形式组建跨高等学校的股份(集团)公司,或进入广西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规范化、集约化、企业化等形式承担本地区或全区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达到最终实现社会化的目标。为满足高等学校发展而增建的各类后勤设施,一般均应由此类集团统筹建设并管理。三、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内容和重点(九)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内容,应包括学生生活后勤、教职工生活后勤以及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服务性工作。现阶段主要有:高等学校的饮食、学生公寓(或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公共用房的经营服务,房屋维修、水电供应、校园卫生、绿化及其维护、交通运输及通讯服务、学生日常生活用品及文化用品的供应等,要因时、因校逐步实施改革,将其从学校行政管理体系中剥离出来,转到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自主经营或由跨高校组建的后勤服务股份公司经营,也可交由社会上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由其向学校提供相应服务。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离退休制度的改革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政策和属地化原则进行。学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按自治区有关规定逐步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提供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点是学生生活后勤改革。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应着力抓好师生饮食、学生宿舍以及学生用品的经营服务。在对新建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土地使用方面,应本着节约挖潜、充分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建设的投入方面,应坚持主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金的方针。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十一)在实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障制度,在我区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学校原来的后勤方面的国有资产,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清查核实,进行产权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改革初期,学校应继续对后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费用核算方面,要逐步由行政拨款转为有偿服务收费,并实行优质服务、优价收费的制度。(十二)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及其他类似的后勤服务实体要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班子要精干高效。公司或实体内部和相互之间,要建立起相互激励、相互竞争、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四、加大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政策扶持力度(十三)全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规划、目标及实施步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十四)按社会化的方式加快学生公寓和相应后勤设施建设。(1)高等学校新建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高等学校比较集中的地方人民政府划出几个小区专门用于建设学生公寓和教师住宅小区。(2)对其他后勤设施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比照所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予以划拨。(3)对符合地市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和其他法定条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征用、转用、立项、建设等各类相应审批手续。(十五)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1)新建的大学生公寓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向银行贷款、政府部分贴息、收取学生住宿费、引入其他社会资金等。从2000年起至2002年,由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大学生公寓建设贷款贴息1000万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安排用于急需建设的大学生公寓项目贷款部分贴息。(2)由于我区绝大多数高等学校供水、供电、地下管道及其他后勤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必须加快维修、改造步伐。所需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十六)启动社会市场,挖掘社会潜力,多渠道解决高等学校扩招中的大学生住宿生活问题。(1)通过调整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部分生源不足、办学效益差的中专或技工学校改建成大学生生活区。(2)鼓励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房屋改造为学生公寓,并以各种方式与高等学校合作。(十七)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1)大学生公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包括自治区审批权限内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施工噪音超标排放费及减免当地自行制定的其他各项收费。(2)各高等学校收取的大学生住宿费免交预算外政府调剂资金。(3)在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由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或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及此类的后勤实体向各高等学校提供的各种服务性业务,均享受改革前相应的优惠政策。(4)高等学校后勤部门原来的国有资产改为为高等学校服务的经营性项目后,免交国有资产占用费。(5)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执行。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的认证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6)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7)对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及改扩建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其用途没有变更的,可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五、加强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十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纳入本地区综合体制改革和宏观经济的调控之中,把高等学校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建设发展规划。为保证高等学校后勤改革目标如期实现,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计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南宁市、桂林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的自治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协调、落实全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整体规划及相应政策,保证政策到位,措施有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科教兴桂”的高度支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对有关工作要特事特办,不得推诿拖延。(十九)各高等学校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责任,认真抓好本校有关的后勤改革工作,并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参与并配合全区统一组织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要切实加强对学校职工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整个后勤改革顺利进行。(二十)全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规划、指导、协调、督办。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农民增收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今年以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实施自治区党委提出的“1234610”农业和农村工作思路,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把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在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持农村稳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村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当前农村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为了实现年初确定的今年农民增收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搞好农民增收工作作如下通知: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搞好农民增收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区农民的现金收入增收幅度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有所扩大,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关系全局,如果农民收入不能稳步增长,不仅会影响农村的发展和稳定,而且会影响扩大内需和开拓市场,影响农民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农产品的供给。各级领导要站在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搞好农民增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我区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解决农民增收难的问题。二、拓宽思路,培育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农民增收的门路很多,当分之急就是要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继续抓紧抓好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科教兴农,开拓农民增收的新途径和新领域,培育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今年后几个月,各地要重点在晚稻生产、水果生产、秋冬菜开发、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劳务输出等方面作文章,着力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效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在当前农民增收面临许多困难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农村生产力,保持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对农民要多给予、少索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继续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巩固扶贫成果,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的面貌,使贫困地区农民增加收入。三、狠抓落实,把农民增收项目和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增加农民收入,不能满足于发文件,满足于一般的会议布置和号召,以典型代替面上工作。各级领导要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外出和应酬,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扎实细致地做好农民增收工作,把农民增收好的项目、措施,从点向面上推开,落实到村,落实到千家万户。各级领导和广大农村干部,都要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采取干部到农户去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基层党员帮助联系户、通过农村种养加示范户以及龙头企业带动等形式,把今年后几个月农民增收的项目和措施落实到农户,并使农民增收变成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四、搞好服务,要以搞好农民增收工作为己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有预见性、能够贴近农村实际并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加大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组织协调,把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农业、科技部门要积极向农民推广和普及秋冬菜开发、畜牧水产养殖以及农产品储运加工等先进实用技术。农业生产资料部门要做好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物资的组织与供应工作。农机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机具在秋冬菜种植、晚稻收割以及农产品加工中的作用。农村信用社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为农民增收项目解决资金困难。流通部门要认真实施农村流通工程,及时、准确地向农民提供农产品价格信息,帮助农民按国内外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和经营,引导农民搞好分红包装,增加销售收入。自治区计划于2000年11月份在西安市举办“广西名特优农产品展销洽谈会”,有关部门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把展销洽谈会办好。工商、公安、交通部门要规范农产品交易秩序,维护治安和交通,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维护农民和各种流通经济实体以及农产品营销个体户的合法权益。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增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农民增收的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农民增加收入的良好氛围。五、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的思想,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8月上旬末以来,由于台风等热带气旋活动都处于偏东偏北状态,我区各地以高温少雨天气为主,我区绝大部分县(市)总降雨量均比常年同期偏少3成以上。据气象部门预告,9月中旬前我区雨量仍将继续偏少,旱情将比较严重。为确保今年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各地要紧急行动起来,发动群众抗旱夺丰收。要克服等天下雨的思想,要有长期抗旱、抗大旱的思想准备,发动群众修建各种抗旱设施,开渠、修塘坝和田头水柜。同时要切实抓好抗旱物资和资金的供应。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的管理、调度和协调工作,在保证防汛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各种形式,增加水库有效蓄水量,有灌溉任务的水库电站,不得弃水发电。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人工降雨。六、加强督查,保证农民增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今年剩下的时间仅4个月,实现全年农民增收的目标,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为保证农民增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检查验收和表彰奖励制度,明确分工,加强督查。自治区计划在2000年9月中旬末召开全区农民增收工作分析汇报会,专题研究农民增收问题。2001年初,各地市要把农民增收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近期内,自治区将组织农业、畜牧水产、乡镇企业、统计等部门对各地、市、县农民增收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区。以上通知,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迅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九月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研究横县西津库区移民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 南宁地区行署,横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交通厅、水利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电力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库区移民开发局、扶贫办、广西电信公司:《关于研究横县西津库区移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九月十二日关于研究横县西津库区移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0年9月7日,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邱石元,自治区副主席周明甫在南宁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横县反映的西津库区6个乡镇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参加会议的有:南宁地区行署,南宁地区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扶贫办,中共横县县委,横县人民政府,横县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扶贫办、移民办、农业局、林业局,自治区计委、交通厅、水利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电力局、库区移民开发局、扶贫办、广西电信公司等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会议听取了横县人民政府关于西津库区情况的汇报,邱石元秘书长、周明甫副主席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现将会议议定的事项纪要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库区移民存在的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库区群众对当地乃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库区群众生产生活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尤其老库区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特别突出,横县西津库区的问题就是一个典型。对于横县反映西津库区6个乡镇存在的问题,自治区、地区、县的各级领导一直比较关心,李兆焯主席于2000年4月30日批示:西津水电站库区群众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重视,并视实际情况逐步解决。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库区所在的地区、县要按照李主席的批示精神,统一认识,重视库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转变长期以来库区移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只由移民部门负责解决的状况,各个部门要在资金、项目安排、技术等方面对西津库区予以支持和倾斜。二、在2002年以前,要基本解决西津库区贫困群众温饱问题,使库区群众生产生活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大的改善。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横县人民政府要以此为目标,制定西津库区2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库区所在的地、县及库区群众共同努力,确保目标的实现。三、关于把库区6个乡镇的贫困问题列入自治区扶贫计划,享受有关扶贫政策待遇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76号)第二条已明确规定:“库区移民安置是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扶贫优惠待遇。”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同意把西津库区纳入扶贫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予以扶持。自治区计委2000年一次性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解决群众饮水、教育、卫生、农水项目等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横县人民政府要按有关项目程序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四、关于提高西津水电站增值税预征额问题。为照顾发电企业所在地的利益,支持电厂(站)库区移民发展生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包括西津电厂在内的所属水电生产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额作统一调整,从2000年1月1日起,从原来的11元/兆瓦时调整为16元/兆瓦时。五、关于从贵港仙衣滩水电站实现的增值税中每年按50%的比例参与分成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专题研究和协调。六、关于请求从2000年起,从横县上缴自治区财政的资金中返还60%作为西津库区发展基金的问题,请横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专题请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西津水电站按1度电提取1厘钱作为库区维护基金。横县提出的把西津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从每度电提取1厘钱提高到5厘钱的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争取。七、关于公路建设问题。对库区6个乡镇未列入村级公路大会战计划的公路修建,由自治区交通厅按民工建勤标准及库区实际困难予以补助,并对西津水电站大坝到平朗乡平朗村委会村级公路两座中型桥梁的修建也予以补助,同时考虑逐年安排乡镇公路的柏油改造。八、关于库区人饮工程、农田灌溉和护岸工程的问题。人饮工程,水利部从今年开始准备利用3年时间解决国家制定“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在册的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6个乡镇中的南乡、平朗两乡已列入横县解决农村人口饮水问题的可研报告,其中解决南乡乡2000人饮水困难问题,投资77.5万元,申请中央补助46.5万元,地方自筹31万元;解决平朗乡5000人饮水困难问题,投资191.25万元,申请中央补助114.75万元,地方自筹76.5万元。自治区水利厅将根据水利部下达资金情况重点考虑南乡、平朗两乡的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其余4个乡镇的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由自治区水利厅在2001、2002年分年度安排资金解决。农田灌溉工程建设,先以移民资金投入,建成后由横县人民政府按程序问自治区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经自治区水利厅组织验收合格后,以奖励投资的形式进行补助;库区护岸工程的修建资金,应向水利部移民开发局申请帮助逐步解决。九、关于学校危房改造问题。学校危房问题急需解决,横县人民政府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凡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必须立即封闭停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校舍倒塌引发伤亡事故。此事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督促落实。对教育点的布局、校舍建设及危房改造,自治区教育厅要积极予以指导和扶持。十、关于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问题。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力量对西津库区设立医疗点进行可行性调研,确定建设规模和资金投入量等。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卫生厅统筹考虑安排资金逐步解决,2000年安排资金10万元。十一、关于市场建设问题。市场建设属经营性项目,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不安排市场建设专项资金,横县人民政府应采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的办法搞好市场建设。十二、关于通信线路问题。西津库区61个行政村,未装电话的村有23个,其中有14个村已具备通信条件,未装电话的原因主要是村委资金匮乏,无力支付通信费用。对有装机愿望且目前有能力支付通信费用的村,由广西电信公司予以支持解决;对无能力支付通信费用的村,由横县人民政府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再作考虑。十三、关于供电工程问题。库区6个乡镇的用电问题,已列入自治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规划,并正在实施中。十四、关于生产扶持问题。关于扶持种植速生丰产林问题,横县已被国家林业局及我区列入速生丰产林发展规划重点县,县林业局可按项目要求编制发展速生丰产林项目报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自治区林业局要在速生丰产林项目、林业外资造林项目、珠江防护林种苗工程、绿色工程等项目和资金方面给予优先安排;营造速生丰产林项目,减半征收“两金一费”。关于扶持种植茶叶、水果、桑、食用菌以及“三田建设”等项目,请横县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报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农业厅在项目、资金、技术培训、良种苗木安排上予以大力支持。十五、关于建设渔业增殖站和人工放流增殖鱼苗补充渔业资源问题。请横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可行性论证,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予以指导和支持。十六、为切实解决西津库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横县人民政府从县财政收入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库区建设。该项资金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安排的资金,作为库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库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扶持,请横县制定库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安排的资金,横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自治区移民部门及库区所在的地、县要积极向水利部移民开发局争取资金,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与库区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强调,对西津库区移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积极争取水利部移民开发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支持解决的基础上,库区所在的地、县要立足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要重视对西津库区的投入,充分调动库区群众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通过国家、自治区、库区所在的地、县及库区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逐步实现西津库区移民脱贫致富。二○○○年九月十二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方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审计厅“三定”规定的要求,将自治区审计厅原派驻机构改为派出机构。自治区审计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设置12个派出审计机构,每个派出机构审计若干个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派出审计机构设置方案如下:一、派出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列席被审计单位与重大经济决策、财务收支安排工作有关的领导班子会议;完成自治区审计厅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及其他审计事项。二、派出审计机构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三、派出审计机构及其编制、人员、经费归自治区审计厅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派出审计机构的人员从自治区审计厅和原派驻自治区政府部门审计处的人员中选调,并实行部门回避制和定期轮换制,其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均由自治区审计厅管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给自治区审计厅。从原派驻审计处选调的人员,按人事调动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其住房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派出审计机构所驻单位为派出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设施。四、自治区审计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设置12个派出审计机构;行政编制39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5名。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及具体审计管理部门、办公地点的设置,见附表。(附表略)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救护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 市属各医院、南宁市急救医疗中心:目前我市救护车收费是执行自治区一九九二年制定的标准。几年来,随着汽油价格的上涨、维修费用的增加、人员工资的提高,原有收费标准已显偏低。为合理补偿成本,保证院前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救护车的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258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救护车收费标准:起动费由5元调整为8元;每公里收费由0.80元调整为1.50元。请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七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和政策监督工作的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一)取消的职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局负责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职责,俟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工作完成后予以取消。(二)划出的职能将组织对行业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职能,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三)增加的职能承担《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四)强化的职能1.加强对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项目设定的统筹工作,扩大直接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范围。2.强化政府自身的法制监督职能,加大内部监督力度。3.强化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工作。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本自治区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安排。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立法项目和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组织实施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定点联系制度、立法咨询员制度、立法反馈制度。(二)审查修改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法律草案、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三)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四)参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政府职权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自治区单行条例草案以及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草案;对12个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拟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措施或者意见。(五)对现行政策与法制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二者协调发展的意见,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时参考。(六)清理、编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汇编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正式外文文本。(七)负责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研究实施中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文件和答复意见。(八)负责行政处罚法的组织实施和督办工作;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调查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具体组织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九)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及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确认,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执法证件。(十)协调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地方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进行指导。(十一)办理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区直各部门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工作;承办地方性法规、规章呈报国务院备案事宜。(十二)负责全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案件的答辩工作。(十三)代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对全区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件和有关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理决定草案的审查工作。(十四)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调查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中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十五)进行政府法制宣传,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进行必要的政府法制工作业务培训;对从事政府法制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训练;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及执法资格的认定工作。(十六)组织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以及与国内外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交流和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指导广西经济法研究会的工作。(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设6个职能处。(一)秘书行政处负责机关的人事、纪检、监察、劳动工资、计划生育、文秘、机要、档案、会务、保密、保卫、财务、工会及其他内部管理事务工作。对本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负责本机关的对外联络及接待工作。(二)政策审议处研究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新出台的政策的精神实质,提出立法与重大决策相结合的意见;研究现行政策的实施效应,提出把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建议;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和国家民族政策问题,提出民族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建议;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中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编辑发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汇编;承办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法律和政府法制业务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进行指导。(三)经济法规处具体承办规范经济行为方面的立法工作事宜,重点联系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财政、地税、审计、统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粮食、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烟草、邮政等部门。(四)行政法规处具体承办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工作事宜,重点联系公安、安全、司法、民政、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宗教、教育、文化、卫生、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科技、体育、计划生育、侨务、外事、人防、旅游、地震、档案等部门。参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政府职权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自治区单行条例草案和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草案,对12个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拟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措施或意见。(五)政府法制监督处负责各地市、区直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各地市和区直各部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具体组织对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具体组织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检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调查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从法律的角度协调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地方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监督专职人员进行相应的管理,审查核发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证件,调查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六)行政复议处(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代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案件的答辩工作;协调解决各地市和有关部门的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承办全区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工作;调查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中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四、人员编制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行政编制20名,机关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项将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正处级)划归自治区政策法规定管理。不再保留原有编制,重新核定机关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的通知
- 各地(市)物价局、经贸委、广西电力工业局各直属供电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精神,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贸委和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共同研究,将采取下列措施减轻部分用电户的电费负担,进一步鼓励电力消费,推动广西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超基数用电量实行优惠(一)一户一表居民户用电从2000年7月1日起,凡属广西电力工业局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户,凡去年同期月用电量高于100千瓦时的用电户,今年月用电量超过去年同期月用电量的,超过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4元;凡去年月用电量低于100千瓦时,而今年同期月用电量不达到100千瓦时的,不予优惠,若今年同期月用电量高于100千瓦时的,其超过10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优惠0.04元。优惠电费季末月份抄表后结算,年底结清。(二)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院生活用电从2000年7月1日起,凡属广西电力工业局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大院(不含1999年的新装户),其每月生活用电量超去年同期月用电量时,超过5%以上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4元。优惠电费季末月份抄表后结算,年底结清。(三)营业性用电从2000年7月1日起,凡属广西电力工业局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执行营业性照明电价的用电户(不含1999年的新装户),其每季用电量超过去年同季用电量时,超过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7元。优惠电费季末月份抄表后结算,年底结清。(四)对实行上述优惠政策的用电户,必须做到应交电费月结月清,否则将被取消优惠资格。(五)对非广西电力工业局各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用电户,暂不执行上述优惠政策。二、实行丰水期低谷优惠政策为了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水力资源,减轻部分工矿企业电费负担,深化电网移峰填谷工作,鼓励广大企业积极调整班次,多用丰水期低谷电能,在全电网实行丰、枯水期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基础上,对有条件的用电户实行优惠:(一)优惠时间:执行优惠电价的时间为7月1日至10月31日共4个月,优惠时段为每日23时至次日7时共八个小时。(二)优惠对象和条件:1、凡属广西电力工业局直接供电的非工业和普通工业户、大工业户、各趸售县(市),均可到广西电力工业局各直属供电局报名参加(不含居民用电户和营业性用电户)。2、对执行低谷优惠政策的用电户,必须没有新欠电费。有陈欠电费的用电户,要先交付一定比例的陈欠电费(不低于20%),否则不实行优惠。3、今年新装户的用电量或增容户的增加部分用电量不实行本优惠政策。4、去年已执行桂价工字[1999]252号文、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用电户,今年可以继续执行本优惠政策。(三)优惠幅度和办法:在上述时段内,上述用电户的月低谷用电量超过去年同期低谷用电量的:1、已经实行峰谷电价的用电户,超过部分电量在谷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0.04元。但优惠后的低谷电量电价,最低不得低于每千瓦时0.13元(不含基金和附加,下同);2、未实行峰谷电价的用电户,超过部分电量在现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0.06元,但优惠后的低谷电量电价,最低不得低于每千瓦时0.20元。对未安装分时计量表而无法确认历史低谷用电量的用电户,通过协商确定月低谷电量基数,但不得小于参照期全月电用量的三分之一。优惠的电量和电费每月按抄表电量结算。三、相关措施(一)各直属供电局负责受理用电户的报名和审批工作,并与符合上述条件的用电户签订优惠协议。对经批准执行优惠电价的用电户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报广西电力工业局营销部备案。(二)各地经贸委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多用低谷电能,适当调整企业生产班次,以切实减轻企业的电费负担。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 (2000年11月3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是进入新世纪和全面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制定和实施“十五”计划,对于推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新世纪发展宏伟目标,意义十分重大。“九五”期间,面对国际国内环境和市场条件的重大变化,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各族人民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国有企业改革整顿取得突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有新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西南出海通道框架初步形成;科技与经济结合迈出新步伐,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胜利完成,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胜利实现。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时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纵观当今国际国内形势,世界范围内经济结构加速调整,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结构调整进入关键时期,改革处于攻坚阶段。这既给我们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也使我们面临严峻挑战。我区是后发展地区,面对发达国家经济科技占优势的压力,面对国内加快发展的态势,能否发挥后发优势,发展得快一些、好一些,对于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大格局、大变化、大趋势,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精神,抓住机遇,奋起直追,加快发展。“十五”期间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国民经济保持较快发展,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为到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奠定坚实基础;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高效畅通的西南出海通道基本建成;体制创新有新突破,对外开放取得重大进展;科技教育加快发展,国民素质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就业渠道拓宽,扶贫取得新成果,城乡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有较大改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得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成绩,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新的世纪,全面推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实施“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十五”期间,要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为重点,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发展,必须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加快实施。学好弄通用够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全力做好水、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科技教育人才五篇文章,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全局的重大项目,推动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发展,必须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在加快发展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通过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快速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高农业、工业、服务业的水平和效益;合理调整生产力布局,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地区经济、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增强经济活力。加快发展,必须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发展工业,扩大工业经济总量,提升整体素质,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积极推进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努力实现城乡经济良性互动。加快发展,必须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整顿,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完善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努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发展,必须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在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领域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以开放促开发、促结构调整、促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必须以提高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积极扩大就业,广辟增收领域,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发展公共事业,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加快发展,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大力发展社会各项事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凝聚各方面力量,为进一步振兴广西而努力奋斗。为实现我区“十五”奋斗目标,必须从战略上、宏观上和政策上着重研究、解决好以下重大问题。一、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当前我区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是,产业结构不合理、区域经济特色不明显、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低、发展机制不活。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效益为中心,依靠科技,大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地区经济结构、城乡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巩固和加强农业,是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业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前提和必由之路。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提高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市场发育的必然选择。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必须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同时,重点发展工业,全力推进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服务业。要强化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对工业化的推动作用,强化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对工业化的带动作用,强化不同产业渗透对工业化的促进作用。通过推进工业化带动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实现一、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形成“二、三、一”的产业发展格局。实施区域经济战略,全面启动五大经济区发展规划,发展特色经济。桂南经济区,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发展外向型经济、海洋产业、以生物工程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商贸、旅游、信息等服务业,加快临海工业区和港口建设。桂中经济区,要发挥工业基础较好的优势,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引进外资和技术嫁接改造传统工业,培育以新材料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市场竞争力。桂北经济区,要以丰富的旅游与农林资源为依托,发展旅游业、现代农业以及生物制药、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桂林电子城。桂东经济区,要发挥“承东启西”作用,积极接受粤港澳经济辐射和产业转移,发展外向型经济、现代农业和以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加工工业。桂西经济区,要合理开发利用矿产和水能等优势资源,加快有色金属工业基地和水电基地建设,发展有特色的山地种养业及加工业。“十五”期末,全区初步形成优势互补、相互涵盖、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格局。调整城乡经济结构。按照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生产力布局的要求,打破城乡分割,增强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改变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的局面。通过发挥城市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加快发展农村非农产业,提高城镇化水平,缩小城乡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要从我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和混合经济。尤其要创造宽松、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民间投资,拓宽私人资本准入,放手发展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使之尽快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二、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切实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区“1234610”农业和农村工作思路,确保农业持续、稳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以提高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吨粮田”、“吨糖田”、“万元田”建设为载体,面向市场,加快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进一步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农林牧渔业协调发展的格局,使农业从重视量的增加,转向既重视量的增加也重视质的提高。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品种,提高单产,稳定总产,确保粮食安全。着力发展畜牧业和水产业特别是海洋渔业,提高其在农业中的比重。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实施“种子工程”,调整农产品结构,全面提高农产品品质。发挥亚热带农业优势,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现代农业示范区,促进大宗农产品专业化、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加快建立农产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体系。健全农业科技推广网络,加强市场信息服务,抓好“流通工程”,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储运、保鲜等产业,鼓励和支持加工、销售等企业与农民联合,实行贸工农一体化,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加大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力度,引导乡镇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农村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环节。要坚决落实农民增收减负的政策措施,拓宽增收渠道,取消各种不合理负担,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收购保护价、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多渠道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三、加快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工业,推进工业化进程,是我区“十五”时期发展的战略重点,对于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关系重大。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提高质量,突出特色,把传统优势产业做强做大,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较大幅度地提高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增强其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和带动力,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要积极利用现代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紧紧围绕创新产品、改进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在汽车、机械、制糖、建材、有色金属、化工、轻纺等行业,有重点、分层次地改造一批骨干企业,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开发生产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培育和发展有色金属加工、林产品加工和林纸业以及食品、中成药等特色工业,形成工业发展的新优势。把握高科技发展趋势,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工业,形成工业发展新的增长点。鼓励、支持、帮助私人资本和外资投向工业,大力发展乡镇工业。进一步优化工业布局。加强柳州等传统工业基地改造,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临海工业区,使之成为我区新兴的工业基地。加快发展百色、河池的有色金属、水电业,南宁、桂林、柳州、北海高新技术产业,梧州的食品、轻工以及其他地区的优势工业,促进工业合理布局。调整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为中心,在关系我区国民经济发展、且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关键领域,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重点发展优势工业与高新技术工业相结合的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支柱;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使之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加快发展工业,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坚持技术上的高起点,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避免发展技术工艺落后和污染严重的工业。对现有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技术工艺落后以及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和实施破产;坚决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四、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径。要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改造提高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开拓新的服务领域。传统服务业要以发展旅游、交通运输和商贸流通为重点。旅游业要坚持以景点景区建设为中心,以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突出山水、滨海、边关、民族特色,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丰富旅游产品,提高旅游综合经济效益,尽快发展成为支柱产业。交通运输业要适应大西南尤其是南贵昆经济带物流商贸发展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运输方式,形成现代化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商贸流通业要积极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拓宽商品流通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现代服务业要着眼提高整个服务业的水平,重点发展信息、金融、会计、法律、咨询等行业。进一步发展以居民住宅为重点的房地产业,规范物业管理,发展社区服务业。围绕满足城乡居民服务性消费需求,引导文化娱乐、教育培训、医疗保健、体育健身等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革管理体制,打破垄断经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快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实现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社会化。加强政策引导,完善配套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和发展服务企业。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五、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信息化是二十一世纪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促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工业化进程,实现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环节。必须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面向市场,创新管理体制,高起点、全方位地推进经济社会的信息化。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全区信息网络体系,建成和完善光纤、微波、卫星相配套的传输主干网。配合国家“八纵八横”光缆网建设,逐步建成高速宽带信息传输网。加快用户接入网建设,扩大利用互联网,促进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建设南宁信息港工程,形成以南宁为中心,覆盖全区、联接区外的多层次信息传输网络。发展移动通信网、数据网、空间地理信息网。继续提高城乡电话普及率。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全社会计算机与网络的普及和应用程度,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工艺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工业企业信息化,大力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和测试。强化信息技术对农业生产、管理和农产品流通的作用。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广泛运用数字网络技术,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推动信息产业与文化、教育产业相结合。在制造业、农业、旅游、教育、医疗、公共图书馆、资源数据库和城市住宅小区等方面,建设一批信息化示范工程。加大信息化知识推广力度,尤其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积极推广计算机应用教育。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加强先进信息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通信与网络设备、新型元器件、数字视听等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能力,提高信息化装备和系统集成能力。大力发展软件产业,开发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平台、数据库管理以及网络管理系统支撑软件。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拓展信息服务特别是网络服务领域。加快各类信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扩大国际信息技术和资源开发的交流与合作。将信息化纳入法制化轨道。强化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体系。六、积极推进城镇化加快城镇化进程,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转移农村人口,推进工业化的重大战略措施。要把城镇化作为新世纪发展的重大战略,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优化布局,力争经过两到三个五年计划的努力,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城镇化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推进城镇化,要全面抓好大中城市、县城和小城镇的建设。要立足现有基础,以壮大城市综合实力,增强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突出特色,完善功能,适当扩大规模,提高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重点抓好以南宁市为核心的南北钦防沿海城市群建设,经过长期努力,使之成为西南地区的大型滨海城市。切实抓好现有区辖市和地区所在地城市的建设,使之成为地区中心城市。抓好县城建设,特别是基础好、潜力大、区位优势和经济优势明显的县城,更要加快发展,成为功能较全、设施配套、具有一定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地域经济文化中心。积极发展小城镇,重点发展建制镇,努力发展小集镇,把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聚、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繁荣小城镇经济。抓好农村村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沿主要交通干线城镇的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新建项目要重点布局在交通沿线的城镇,形成若干条点线结合的城镇带和经济带。加快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抓紧抓好全区城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形成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的新机制,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民到城镇定居经商办企业。改革城镇管理体制,尽快形成符合城镇经济社会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坚持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推进城镇化,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哄而起和盲目建设。七、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抓住国家扩大国内需求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以加快西南出海通道建设、形成“西电东送”基地和改善人民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为重点,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完善配套,把基础设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水利建设要按照蓄好水、管好水、用好水的要求,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提高防洪、抗旱、保水能力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防洪减灾保障体系,突出抓好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加快南宁、梧州、柳州、桂林四个重点城市和西江流域重点河段防洪堤以及沿海海堤建设,提高防洪标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提高抗灾能力。加快桂中等旱片的综合治理。搞好乡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交通建设要以公路建设为重点,同时加强铁路、港口、机场建设,尽快在全区建立起现代化的水陆空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西南出海通道。突出抓好南宁至水任、南宁至友谊关、南宁至百色罗村口、南宁至苍梧、桂林至梧州等主骨架高等级公路以及滨海旅游公路建设;完善区内路网结构,基本实现县县通二级公路、乡乡通柏油路、村村通机动车路,提高公路等级和路网通达深度。配合搞好国家铁路的建设和改造,加强地方铁路的改造和完善配套,提高铁路运输能力。按照功能定位,加快沿海主要港口建设,尽快形成现代化大型组合港。加快内河港口建设以及西江、红水河航道整治,提高以西江航运为主的内河水运能力。扩建和完善南宁、桂林、北海机场,提高机场通航等级,增辟新航线。积极发展海洋运输和管道运输。能源建设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调整结构,积极发展水电,优化发展火电,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努力把我区建设成为国家“西电东送”重要基地和清洁能源基地。加快开发利用水能资源,重点建设龙滩水电站。积极利用北部湾等油气资源,抓好天然气发电。配合大型骨干电源建设,加强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完善广西电网主干网络,全面完成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推广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降低能源消耗。推广恭城经验,发展沼气,促进农村能源建设。适应城镇化要求,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承载能力,完善服务功能。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要抓好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市场条件。八、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科技进步和创新是加快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加快工业化进程和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着力于科技的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加快传统产业技术升级,重点研究、开发能够推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的适用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继续实施农产品科技开发、工业产品升级换代、农业“三田”建设科技支撑、信息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素质提高等六大创新计划,并力求有新突破。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推进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和开发,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发展一批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力争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环保技术等领域实现产业化。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南宁、桂林、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积极培育北海高科技园区,建立机制灵活、运作高效的高新技术创业基地。加强有明确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新体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化,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支持优势产业、重点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推进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和技术市场建设。鼓励和扶持各种所有制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完善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扩大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九、优先发展教育,开发人才资源发展教育,对新世纪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要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适度超前、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奠定坚实基础。“十五”期间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规模。进一步抓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适应加快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普通高中。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建设一批有特色的重点学科,努力把我区基础较好的高校发展成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院校。完善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实施“农村教育培训”工程,提高劳动者素质。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教育发展,完善小学寄宿制,合理调减小学教学点。重视发展民族教育。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加大教育改革和创新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继续深化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继续加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健全助学制度,保障贫困学生就学权利。二十一世纪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要把建设适应新世纪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重点建设好党政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扩大人才总量,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的良好机制与环境。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同时大力引进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更新用人观念,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年轻优秀领导人才、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的成长、选拔和任用创造条件。加强人才市场建设,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实现体制创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整顿,实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尽快建立监管规范有效的管理体制。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鼓励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健全市场体系。继续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重点培育和发展金融、证券、信息、技术、人才、房地产等要素市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市场法规和监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政府间接调控的体制。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完善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深化金融改革,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认真实行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稳步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加强地方财源建设和税收征管,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增强财政保障能力。严格财政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府管理经济,重点是完善经济体制,搞好宏观调控,增加和改善公共产品及服务供给,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以间接调控为主,综合运用计划、投资、价格、财政、金融等手段,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继续改革和精简政府机构。十一、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扩大对外开放是振兴广西的必由之路。要抓紧制定和实施我区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措施,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充分发挥沿海、沿江、沿边、毗邻粤港澳的区位优势和侨乡优势,以更加积极的行动,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以项目为中心,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整顿、优势资源开发以及五大经济区主导产业的培育和发展,选择一批重点和优势项目对外招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努力扩大外商投资领域,继续鼓励外资投向农业、工业、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企业技术改造、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同时有步骤地推进银行、保险、电信、外贸、内贸、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开放,逐步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采取项目融资、发行股票、特许权经营等多种形式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纳外资。完善招商机制,提高招商引资水平,重点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合理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及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扩大对外贸易。继续实施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重视科技兴贸,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扩大劳动密集型和国家鼓励的资源型产品出口,努力增加机电产品等高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积极开拓新的海外市场。调整贸易方式,在继续发展一般贸易的同时,积极发展加工贸易,大力发展出口加工业。加强口岸建设,扩大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加快边境贸易发展。增加经济发展急需的原材料和技术设备进口。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创建有竞争力的贸易集团,扩大各类企业的合作与自营出口,推动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在扩大对外贸易的同时,努力提高我区商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开发资源,开展加工贸易,发展对外工程承包、设计和劳务合作,实行跨国经营,带动产品、设备和技术出口。坚持把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与对外贸易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南贵昆经济带的有利时机,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吸引其他省区市企业到我区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建立有效的互动发展机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主动吸纳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南北钦防沿海经济区是我区对外开放的龙头,要努力增创新优势,实现新突破,为全区实现更大规模的对外开放,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十二、加强人口、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计划生育、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人口、资源管理,搞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认真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坚持优生优育,稳定低生育水平。重点做好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节约资源。加强资源勘探,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益。加强生态建设。以建设山青水秀、环境优美、具有亚热带特色的生态环境为目标,以保护、恢复和扩大植被为重点,加强生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绿色工程”,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竹还草,抓紧石山地区综合治理,积极推进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广西防护林、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以及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小流域综合治理,减少水土流失。搞好城市绿化,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加大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力度。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从生产全过程尤其是源头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继续抓好重点流域、近岸海域、旅游景点景区的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强化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的综合治理,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重视农村污染的治理和矿山环境保护。发展环保产业。完善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强执法和监督。大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环保意识。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加强防灾减灾安全网建设,建立健全灾情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和紧急救援体系,提高灾害的监测预报水平和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十三、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必须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加快推进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者的收入。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鼓励多种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科技骨干逐步实行年薪制或其他能调动积极性的分配方式。规范收入分配,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进行合理调节,特别要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扩大。改善居民消费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适当的消费信贷支持政策,鼓励增加服务性消费,优化消费结构。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调整就业结构,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人员技能和适应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发达地区和城镇输出,向非农产业转移。继续实行和完善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多种形式再就业。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机制和有效营运、严格管理的机制。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推动和完善失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等基本保险,逐步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失业保险,加强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切实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和特困家庭的生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医疗服务,加强预防保健,控制重大疾病,改善城乡尤其是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水平。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城乡居民文化生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努力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扶贫开发是我区的一项长期任务,要继续下大力抓好开发式扶贫,巩固和发展扶贫成果。增加扶贫投入,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种养业,大力开展科教扶贫和生态扶贫,从根本上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贫困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加强对非贫困县贫困群众的扶持力度,尤其要切实解决水库淹没区、移民搬迁区群众的脱贫问题。继续加强对口扶贫和社会扶贫。十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坚持不懈地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突出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国情、区情,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励精图治、知难而进、自强不息的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大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是青少年的道德品质教育,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广泛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反对封建迷信,抵制歪理邪说,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树立“改革开放、文明礼貌、办事认真、奋勇争先”的广西新形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突出理想信念教育,重视形势政策教育,增强科学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的说服力。认真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在工作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创新,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感召力和渗透力。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和为群众办实事紧密结合起来,适应社会精神文化的新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先进手段,加强对热点问题尤其是社会思潮及其表现形式的研究和引导,加强对新闻舆论、国民教育、社会文化、休闲娱乐等各种思想文化阵地特别是新闻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外国文化有益成果,抵制不良思想文化渗透。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别要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研究,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各项事业。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发展民族文化,繁荣文学艺术创作,推出一批体现时代精神,又有浓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艺术精品。继续抓好“知识工程”和边境文化长廊建设。加强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和青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中心城市标志性文化设施和农村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继续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继续实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增加对主要新闻媒体和公益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加大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力度,推动我区优秀民族文化艺术更多地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加强文物、档案和地方志工作。十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制度保证。必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推进依法治桂进程,不断提高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完善村民自治,加强社区民主建设。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巩固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加强法制建设。把立法同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加快制定和完善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具有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保障,强化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发展法律中介组织,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稳定工作的领导,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刑事犯罪及各种恶势力,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进一步打击走私。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坚决取缔邪教。重视国防建设。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开展拥军优抚活动,深入进行国防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国防意识,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实现“十五”计划目标,把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推向前进,关键在党。要按照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执政水平,特别是提高驾驭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善于从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加强干部队伍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重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进入新世纪,面对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全区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务必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勇于创新;务必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前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务必始终坚持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把我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全区共产党员要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同心同德,开拓前进,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为胜利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而努力奋斗!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把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9〕53号)中确定的“优待金”项目已被作为“减负”项目予以取消。为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把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2000年1月起将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安排。2000年度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方案已经批准了的,要按预算管理程序,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确保优抚对象优待金的发放。二、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共同管好用好优待金。对享受抚恤和补助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要给予照顾。对发放优待金有困难的地区,所需优待金可从自治区给予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中列支。三、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属双拥模范城(县、区)的不得低于75%。义务兵入伍时为在职职工(含合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其入伍时档案工资年薪的70%发给其家属优待金,原享受的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继续保留。所在单位严重亏损,破产而无力发放优待金的,其家庭优待金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对享受抚恤和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中央、自治区补助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优待,优待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分散供养特、一等伤残军人的优待金按其户口所在地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发给。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给予优待。严重亏损的企业、破产企业的义务兵家属、城镇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扶对象的优待金标准,由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在西藏、青海、新疆地区或条件艰苦的边防、海岛服役的义务兵,应当适当给其家属增发优待金。增发优待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四、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户口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迁移的,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优待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当地标准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家属迁出自治区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期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超期限服役的,凭其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继续发给优待金。义务兵转为志愿兵或晋升为军官的,从第二年起停止发给其家属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校的,其家属优待金发至其改变义务兵身份为止。六、优待对象凭优待金领取证领取优待金。优待金领取证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七、优待金由各地区行署,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委托下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发放。发放优待金要张榜公布。八、优待金每年兑现后,民政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优待金发放、使用情况。同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九、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5〕53号)规定,已统筹的优待金的使用管理及结余,由各级审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进行专项审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照审计程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经审计确定的优待金债务,由发生债务的部门负责追收,并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优待金发放;已统筹的优待金结余,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由民政部门从有关存款银行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优待金的发放。同时,相应撤销民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统筹优待金帐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年九月十五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 南宁、百色地区行署,南宁、柳州、桂林、玉林、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各边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九月二十日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西边境建设的若干意见》(桂发[2000]18号)文件精神,加快边境地区建设,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县调查、论证、衔接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边境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入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立足当前,着眼未来,轰轰烈烈、扎扎实实开展边境建设大会战,办好24件实事,突破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推进边境地区的开放、开发和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为建设经济繁荣、边防巩固、人民富裕、民族团结的新边疆而奋斗。二、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实施方式边境建设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必须采取大会战的形式,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验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联合作战。具体组织实施方式如下:(一)全面推行规范化建设区直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广西边境实际出发,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着眼于当前需要与未来发展相结合,确定24个项目的建设标准。各县对照项目建设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填平补齐,按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行项目规范化建设。(二)实行任务、资金、责任、权力四到县自治区依据各县现状和项目建设标准的差距,确定各县24类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规模,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各县,以县为主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自治区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和单价,确定各县24类项目的资金规模,并将各类资金指标分配到县,各类资金按项目分期分批核拨、下达到县,由各县按项目安排、使用和管理资金。在自治区和地市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各业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的基础上,项目建设的责任要落实到县,以县为主,各县领导是24类项目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质量负主要责任。各类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资金安排、使用的权力要落实到县,以县为基础。在自治区和地市的统一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资金规模内确定、调整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三)统一规划,分期投入,分批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24类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实施方案。经自治区确认批准后,指挥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汇总计划,分项目经自治区计委与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定后逐个下达。自治区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三批进行拨付,第一批于2000年9月底前拨付2000年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40%作为启动资金,第二批待项目工程进度完成一半后拨付总金额的40%,第三批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下的20%,但招标工程要留足5%的承包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再拨给承包单位。各类项目的实施,要根据需要和准备情况,总体上按“先易后难、先急需后一般、先边境后内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分期分批组织。(四)先试点,再推广,后验收在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各县要分别选择若干个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试点,确保在9月中旬动工实施。项目试点要从工程设计、施工组织、群众发动、物资采购、工程管理、资金管理、质量保证等各方面积累和总结经验,明确项目实施的程序,为大范围推广和全面实施提供样板。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实地检查指导,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试点取得成功后,要尽快全面推开,确保各类项目按期建成。对于完成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尽快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先由县内自检,合格后报所在地市验收,地市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组织有关人员抽查验收。2002年春节后,全部项目都要完成竣工验收,发挥效益。(五)集中全社会力量,坚持群众投工投劳与专业队伍施工相结合要动员和集中多方力量,发动全社会支持参与边境建设。在资金投入上,要坚持自治区财政定量补助与部门投资、政策优惠相结合,各类项目不能留有资金缺口。在施工组织上,凡是群众投工投劳能解决的事情,要发动各级干部、广大群众、部队官兵、武警、民兵参与施工。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适当补贴。凡是技术性强的、可以招标的工程,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施工。对于大宗的物资、设备,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三、关于各类项目的安排和组织实施根据各级各部门的上报和自治区的平衡汇总,我区初步确定了边境建设的24个项目(具体的项目投资计划由自治区计委另行下文通知),总投资19.20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2.98亿元,部门配套14.28亿元,地县自筹(主要是投工投劳)1.94亿元。各级各部门要科学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24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一)交通项目交通项目总投资14.22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4000万元,交通部门配套12.07亿元,群众投工投劳1.75亿元,计划新建、改造公路共3673公里。实施结束后边境公路总里程达7600多公里,其中三级路1700多公里,二级370多公里。1.改造156个村的道路983公里,实现村村通车。项目总投资为5915万元,原则上按照1998-1999年村级道路建设大会战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工作方式来组织实施。2.建设47个乡镇的柏油路975公里,实现乡乡通油路。项目总投资29247万元,项目建设原则上以达到四级或接近四级公路为主,实行群众投工投劳和专业队伍施工相结合,由所涉及县的交通局负责实施管理。3.建设通边防站三级公路54公里,实现边防站通三级公路。项目总投资1080万元,原则上以旧路改造为主、以路面为主、以达到或接近达到三级公路为主,若旧路已铺油路的,原则上不安排改造,部分急弯、视线不良的路段,可适当改建。4.建设通边贸点三级公路641公里,实现边贸点通三级公路。以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25个边贸点为准。项目总投资22446万元,项目建设标准及实施要求与边防站公路相同。5.建设东兴至那坡横贯边境线的三级公路747公里。公路沿边境线建设,总投资59800万元,该项目要在今年10月中旬完成测量设计,路基在2001年5月全线贯通,2002年5月实现油路通车。6.新建那被、靖西、大新3个边境县二级公路273公里,项目总投资23700万元,全部由交通部门解决。(二)教育项目教育项目着眼于未来15年的发展需要,以《城镇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基本指标和《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近期指标为建设标准,进行边境学校规划,但这次大会战只考虑校舍建设部分,教学设备由各地各部门逐步解决。教育项目总投资2亿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1亿元,部门配套0.9亿元。项目建设由教育部门参照我区世行贷款“贫困二”工程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组织实施办法来进行。1.边境县普通高中。8所高中现有学生8800人,生均校舍面积10.1平方米。据测算,未来在校学生规模应达2,2万人。计划建设8所县普通高中,建设面积44320平方米,总投资2500万元,项目建成后,按近期在校生1.2万人估算,生均校舍面积接近10.8平方米。2.乡镇初中。现有在校生8.9万人,生均校舍面积4.9平方米。需建乡镇初中99所163087平方米,总投资7148万元,项目建设后,按10万在校生计,生均校舍面积约达6平方米。3.乡镇中心小学。现有在校生4.4万人,生均校舍面积4.15平方米。需建96所58147平方米,总投资2533万元,项目建设后,按4.5万在校生计,生均校舍面积约达5.4平方米。4.村级完小。现有在校学生18.5万人,生均校舍面积4.6平方米。计划改造591个村完小,面积199994平方米,总投资7819万元。项目建成后,按16万在校生计,生均校舍面积约达5.6平方米。(三)卫生项目卫生项目的建设,总体上由县卫生局参照世行乡村卫生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来组织实施,卫生室设备由部门自行解决。1.乡镇卫生院。每个中心卫生院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普通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需建设乡镇卫生院71个,建设总面积26300平方米,总投资1315万元。设备由部门逐步解决。2.村卫生室。共建设874个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20平方米,建筑面积共17480平方米(与村委会办公室合建,土建工程由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总投资699万元。(四)人畜饮水项目1.乡镇供水项目。建设44个乡镇所在地供水工程,规模为每日供水36056吨,项目总投资3284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1000万元,部门自筹2284万元。供水标准:城镇居民及机关干部按每人每日0.1立方米计,周边农村用户按每人每日0.05立方米计,资金补助标准为:3000人以下的乡镇供水工程,自治区每个补助35万元,缺水人数超过3000人的乡镇,每增加1个缺水人口补助100元。项目由水电部门组织实施。2.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工程2303处,解决8.62万人的饮水难问题,补助标准定为每人180元,日供水总量86200吨,全面解决边境地区人畜饮水难问题。项目总投资3247.14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500万元,部门自筹1052万元,地(市)县自筹1695万元。人畜饮水困难标准和工程组织、实施、验收方式参照1998年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大会战进行。(五)乡镇文化站建设建设的标准是:2万人以上每乡建500平方米,2万人以下每乡建400平方米。共新建57个文化站21810平方米,总投资981.45万元。(六)乡镇邮电所改造计划改造边境县15个乡镇邮电所,建设面积6550平方米,总投资651万元,由部门自行筹措资金解决,组织实施。(七)乡镇农贸市场103个乡镇农贸市场,其中新建12322平方米,单价为400元/平方米;维修100846平方米,单价为50元/平方米;项目总投资997万元。项目由建设部门设计并组织实施。(八)乡镇机关干部宿舍以机关干部为对象,按每户25平方米的标准,计划新建宿舍99400平方米,解决3976户乡镇机关干部的住房问题,项目总投资4175万元。项目由建设部门设计并组织实施。(九)村村通电工程新建127个村的通电工程,实现村村通电。项目总投资3465万元,其中,自治区水利厅负责那坡、靖西、龙州、大新、宁明五个县76个村,建设10kv线路233.8km,0.4kv线路129.51km,投资1385万元,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凭祥、东兴、防城区51个村,新建10kv线路264.02km,投资2080万元。(十)村村通电话新建153个村的通电话工程,总投资4915万元,广西电信公司筹资解决并组织实施。(十一)村村通广播电视新建边境8县卫星地面接收站2465个,总投资2726万元,新解决3078个边境自然屯40万群众看电视问题,实现边境线20公里以内的群众全部能收听广西一套广播、收看广西一套电视节目、中央一套电视节目。每个自然村屯补助落地设备及建站费共8880元。项目资金直接拨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设备,由自治区广电局统一调配运送,由各级广电局组织安装调试和管理。(十二)村委会办公用房建设798个村委会办公用房4131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492万元,其中新建321个2568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00元;维修477个15639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00元。每村建80平方米(加上卫生室计生服务站各2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由建设部门负责设计和组织实施。(十三)村计生服务站建设1049个村计生站,每个20平方米,建设面积19040平方米(与村委会办公室合建),每平方米单价400元,总投资965万元,计生设备由部门解决。土建工程由建设部门组织。(十四)贫困户茅草房改造计划改造边境县当地群众居住茅草房10000户,受益人数41748人,改造总面积50万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每户改造面积在25-60平方米之间,每户平均补助1000元。项目由自治区扶贫办参照1998年改造茅草房大会战组织实施。四、强化措施,确保边境建设大会战任务的胜利完成边境建设大会战任务光荣而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一)层层成立大会战指挥部,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成立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大会战的各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各种问题。要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到人,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各级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深入现场组织指导,保证项目实施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指挥部的成员必须到达一半以上的边境乡镇,地、市、县指挥部也要经常深入乡村现场组织指挥各项工作。各级指挥部成员要以身作则,在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要深入项目建设现场,到工地上参加劳动3天以上,努力推动大会战的全面开展。(二)严格技术标准,严肃工程纪律,严把工程质量关各类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要落实技术和项目质量负责制,落实和培训各类项目的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签订技术和质量责任状,分片包干指导和管理各项施工。施工中要加强质量督促检查,竣工后要有验收,重大项目要组织阶段验收。对各类项目建设需要购买的大宗设备及“三材”物资,要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有关部门要精心计划,分期分批采购建设物资、设备,做到既不影响工程进度,又不致于过分集中采购造成物价上涨和项目建设成本增加。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打击越边境建设之机哄抬物价或提供假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为边境项目建设提供有利宽松的市场环境。对于技术性强的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二级路工程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招、投标;三级路以下工程和其它项目建设工程由地(市)负责招、投标,坚决杜绝“人情工程”、“豆腐渣”工程,确保工程质量。要科学组织、科学施工,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坚决杜绝各类工程事故发生。(三)下大力气抓好资金筹措和管理边境建设大会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开渠道,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今明两年,各部门要把边境项目作为支持重点,优先和加大投入。已经确定的配套资金,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到位计划,确保按时到位。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国家及有关部门反映我区边境建设的实际困难,争取国家对边境建设的更大支持。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效益。不管是哪项资金,都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和截留。凡挪用和截留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四)进一步组织动员广大干部、群众、部队投工投劳,参与边境建设大会战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群众,发动群众,做深入细致的组织动员工作,使边境建设大会战更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最大范围地组织干部群众,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鼓励他们踊跃参战,千方百计投工投劳投料,发挥主力军的作用。要大力弘扬军民共建的优良传统,认真组织各地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边境建设,突击艰险艰巨工程和重点工程,真正做到党政军民齐动手,形成轰轰烈烈决战决胜的氛围。(五)认真组织和抓好领导挂点、对口支援、单位包村、干部帮扶到户工作各级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在做好会战总体组织协调的同时,要具体分工挂点联系若干乡镇项目建设工作。每个乡镇都必须有一名县领导挂点指导和督战,每个有任务的村都要有县或乡镇单位挂钩帮扶,每个贫困户都要有干部帮扶到户。各级农村扶贫工作队要把边境建设大会战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积极协助、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抓好项目组织实施。要广泛发动较发达城市对口支援边境县当地群众对居住的茅草房的改造,具体的安排是:南宁市对口帮扶宁明、龙州县,桂林市对口帮扶那坡县,柳州市对口帮扶靖西县,玉林市对口帮扶大新县,确保边境地区消灭贫困户茅草房任务的完成。要广泛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大力支持边境地区建设,积极引导、鼓励产业界、实业界和全社会参与,为边境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防弄虚作假边境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涉及到诸多项目建设规划、资金拨付、物资采购和进度统计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坚持报实情,讲实话,求实效。要认真核查各种统计数据,力求做到准确无误,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凡是自治区核查得到的项目数据同各县上报数据不相符的,要按比例对全县该项目的资金规模进行扣减。对于虚报统计数字骗取补助资金、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还要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和处分。(七)加大宣传和督查力度,扎扎实实推进边境建设大会战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画、宣传车、墙报等方式,设置专版、专栏突出宣传达境建设大会战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特别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部队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的先进典型和情况,推进大会战深入开展。有关地市及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有关部门要派出人员,切实加强边境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做到领导督查和专业督查相结合,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各类建设项目要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便群众监督。各级边境建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对边境建设实行动态监测和管理。自治区要制定统一的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各地各部门每月要向自治区指挥部汇报一次。自治区指挥部每月对各部门、各地县的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通报一次,表扬先进,批评落后,使边境地区建设大会战卓有成效地开展。附:1.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广西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边境建设大会战的有关决定和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的部署,为了统一规范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圆满完成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各项任务,促进和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边境地区是指我区与越南陆地交界的那坡、靖西、龙州、大新、凭祥、宁明、防城区、东兴等8个边境县(市、区)。第三条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专门用于边境地区建设大会战24件实事建设的专项资金。第四条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量财办事,包干使用;专款专用,确保质量。二、资金的筹措第五条实行资金筹措责任制,强化区直各部门和边境地区各级政府筹措资金的责任。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根据各部门和边境地区各地、市、县(市、区)所承担的边境建设大会战24件实事的建设任务及资金的筹措能力,统一核定各部门及边境各地、市、县(市、区)筹措资金的具体数额。各部门和边境地区各级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所承担的资金筹措任务。第六条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筹措任务:(一)自治区有关部门筹集的边境建设资金,共3.956亿元。(二)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承借承还的银行信贷资金,共9.63亿元。(三)中央驻桂单位(电力、邮政、电讯等)筹措安排的边境建设资金,共0.695亿元。(四)边境地区各级政府筹集的配套资金,共1.94亿元。(五)自治区财政筹集和安排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3亿元。(六)其他资金。三、资金的投向第七条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全部投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边境地区建设大会战24件实事的建设。即:(1)在整个边境地区要办好3件事:即从那坡到东兴沿边境全线通三级边防公路,由边防公路到边防站通三级路,到各边贸点也要通三级路。(2)每个县(市、区)要办好2件事:即每个县(市、区)都要通二级路;按规定标准和规模改造、扩建、完善1所完全中学。(3)每个乡镇要办好9件事:即按国家标准建设好1所初中,按寄宿制要求建设好l所中心小学,配套完善1所卫生院,解决乡镇所在地自来水问题,建设好1个文化站,1个邮政所,1个有一定规模的农贸交易市场,县城到乡镇通柏油公路,解决好乡镇机关干部住房问题。(4)每个村要办好10件事:即村村通公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解决人畜饮水问题,解决村委会办公用房问题,建1所寄宿制小学,建1个卫生室,1个计划生育服务站,彻底消灭茅草房。四、资金的分配第八条各边境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确定的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及资金额度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规划。一次性规划,分两年实施,不留资金缺口。第九条各边境县(市、区)制定出的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规划,报所在地市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审核,最后报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综合平衡后审查批准并下达执行。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根据各县所应完成的项目及工程量,按统一标准确定自治区筹集的各项边境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资金拨付到地市,再由地市拨付到县(市、区)。地市不能自行在所属县(市、区)中调剂,要如数将资金划拨到县(市、区)。第十条自治区分配给边境各县(市、区)的大会战专项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制。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对边境各县(市、区)实行项目总承包责任制,实行任务到县,项目到县,资金和资金使用权到县,部门内项目间资金分配使用调剂权到县。边境各县(市、区)在自治区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内具体组织实施,保证24件实事的圆满完成。对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违反自治区统一规定而造成超支的,超支部分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自治区不再给予补助。五、资金的管理第十一条边境地区的各级政府成立大会战指挥部,整个大会战的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无论是自治区财政及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分配补助的专项资金,还是当地政府自筹配套的资金,统一由当地政府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按批准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进行安排,可允许在部门内项目间统一调度使用,但不得跨部门调剂使用资金。第十二条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监控。各边境地、市、县(市、区)大会战指挥部指定在农业银行开设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自治区各主管部门自筹安排下拨的专项资金,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下拨到地、市对口主管部门,再由地、市主管部门把专项资金拨到县(市、区)对口主管部门,最后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划入当地大会战指挥部开设的资金专户。自治区主管部门安排下拨自筹的专项资金时,要将拨款文件及下拨的资金数额同时抄报或抄送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财政厅以及地、市、县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及财政部门,并由县(市、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及财政局督促和监督将此专项资金转入本县(市、区)的资金专户。区直各主管部门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筹集用于边境建设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审核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确定资金拨付计划会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拨到自治区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拨付管理。中央驻桂单位邮政、电讯、电力公司等负责通邮、通电话、通电三件实事,由其具体组织实施。其自筹安排的项目资金直接由其统一分配、调度使用,可不纳入当地资金专户监管,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要报送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地市县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边境地、市、县(市、区)必须确保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抵顶预算内正常事业费开支,不得用于发工资,也不得作为财政支出基数分配,严禁各种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第十三条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统一归口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重点要做好资金专户的管理、监控和报账工作,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明确专门部门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四条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各类建设项目,根据类别及性质对口归属各级相应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自治区及地市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协调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各边境县(市、区)的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设立项目建设工程指挥组,统一落实、管理和监督本部门所管理的各项建设项目,并对用于本部门各建设项目的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监督。各边境县(市、区)的项目主管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并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到底,直到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要将竞争机制引入边境建设项目的管理中,对基建工程项目及其大宗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要尽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节约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及效益。要确保专项资金完成指定的边境建设项目,凡造成损失浪费,致使资金使用完后,而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实行报账式管理。为保证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按确定的项目专款使用,切实发挥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与经验,由各边境县(市、区)边境建设指挥部负责实行报账式管理。各边境县(市、区)边境建设指挥部内设资金调度管理及财务决算组,要抽调财政部门及各有关部门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资金调度拨付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与项目结算、决算及报账。各专项资金在专户内实行分账管理,对不同部门下拨的不同性质的各项专款分设账户,分项管理,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边境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工程指挥组,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各建设项目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审核,并拟定申请拨款报告或报账报告,报本地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由其资金调度管理及财务决算组在项目资金的额度内划拨资金和报账。自治区及地市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管,对项目验收及其结算、决算、报账进行全面的指导、监控。各县(市、区)边境建设指挥部或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报账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边境建设大会战过程中各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检查大会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汽车燃修费、电话费等各种费用一律回原单位报销,不得在大会战专项资金中开支。第十七条边境各地市县要建立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将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按季专报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第十八条建立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情况。财务决算在报送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六、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边境各地市县边境建设指挥部都要建立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到资金投放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第二十条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审计监督,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的监察审计。工程竣工后,要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和决算审查。七、奖惩罚则第二十一条对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完成情况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县(市、区),由自治区和地市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挤占、贪污、挪用或截留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现象的;对资金不及时拨付影响项目施工的;对项目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八、附则第二十二条边境各地市县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中全力开展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决策,确保边境建设大会战安排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地拨付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边境地区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及边境地区各地、市、县(市、区)财政为边境建设大会战24件实事建设而筹集和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筹集的资金限额是3亿元。第三条自治区本级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对象为我区那坡、靖西、大新、龙州、凭祥、宁明、防城区、东兴等8个边境县(市、区)。第四条自治区本级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由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根据各边境县(市、区)所承办的边境建设24件实事所需资金总量、资金筹措的能力、规模、资金缺口等,全区统筹平衡后确定。二、资金开户管理第五条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项核算。自治区财政厅在银行开设“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专户储存、办理自治区本级财政筹措的用于边境建设大会战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第六条各边境地市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用于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下拨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地市本级财政筹集配套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第七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开设资金专户,对不同部门下拨的不同性质的各项专款分设帐户,分项管理,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各边境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本县(市、区)开设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分设“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账户,用于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筹集分配下拨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各县(市、区)财政筹集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其他各部门筹集下拨的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也要在边境县(市、区)开设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按部门及各项专款的性质分设账户,分项管理,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三、拨款程序第八条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把自治区补助给各边境县(市、区)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先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到地、市财政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再由地、市财政转拨到各县(市、区)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户。地市财政筹集分配各县(市、区)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地市财政在本级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补助资金专户”拨付到所属边境县(市、区)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户。自治区其他各部门和地市其他各部门在本级预算安排的事业发展资金中调剂筹集之外另筹措配套的边境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按各部门现有的拨款渠道拨付到边境各县(市、区)的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下的有关分户。第九条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按总体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三次进行拨付。第一次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40%作为启动资金。第二次按总体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一半后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40%。第三次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第十条各边境县(市、区)在“边境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中拨付各项目建设资金时,对属于财政全额补助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拨付;对属于财政差额补助的建设项目在资金拨付上,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先拨付其它部门筹集的资金,财政部门补助的资金在其它部门筹集的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完后再予以拨付。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将自治区分配安排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各地、市、县(市、区)要建立按月报送资金到位进度表和工程总体进度表制度。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边境地、市及项目县(市、区)后,各边境地、市及项目县(市、区)务必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资金到位进度表及工程总体进度表报送到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二条边境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后,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专项拨款用途、对象,及时划拨分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第十三条边境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的管理,要指定一名局领导作为专户的财会负责人,资金拨付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第十四条边境县(市、区)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部门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核算,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认真核算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工程项目资金。四、财务管理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报账制的形式有以下两种:1、对实行招标采购承包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同、项目预决算,对项目质量情况分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行政负责人、项目质量检查员和同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验收单进行报账。2、对于非招标采购的项目,凭有效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始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项目工程技术员、项目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并填制“报账清单”(表格格式附后),经同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报账。第十六条报账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1、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合同、项目预决算和已经项目技术人员、项目行政负责人及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竣工验收单,到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结算,并留足5%的承包款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项目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再将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2、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取发票报账管理形式。报销项目建设中所耗用的三材、设备等材料以及支付的技工工资,必须以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为依据。每张发票必须有经办人、资金专管员、施工员、项目负责人签字;材料设备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无论是材料入库或出库,都要注明材料的数量、等级、单价、金额等。项目工程指挥部要把原始凭单及附件按项目汇总,逐笔登记,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账。第十七条报账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基建工程参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实施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第十八条报账制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应基本满足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平衡表(附表1)、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项目施工单位和边境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编报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决算,报地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编报工程结算、决算,并报地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五、专项资金的执行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边境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边境建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执行情况,对其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边境地、市、县(市、区)财政局,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面不少于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50%。要对资金拨付、使用、结算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督,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及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第二十二条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边境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项目竣工后,要对项目工程结算、决算进行审查。六、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的精神,这次政府机构改革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把企业的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推动我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条件。为此,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政企分开的内容实施政企分开,就是要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切实落实企业自主权。一是不再保留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综合经济部门。二是政府部门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各部门直属的各类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这些企业。三是政府机关不再办经济实体,各部门已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政府部门实现脱钩。四是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监管方式。政府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和企业监事会,对国有企业实行有效监管。二、实施政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实施政企分开的目标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结合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整顿,把企业的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增强企业的活力,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实现上述目标,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是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要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政府机关实现脱钩。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企业改革管理体制后,由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企业党建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是抓大放小,有放有收(实施中尽量少收)。自治区主要负责管理直属大型企业和重要骨干企业,其他中小型企业一般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给当地管理。对现由地市管理,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个别重要企业,适当上收自治区管理。四是根据企业的规模、效益以及行业等不同情况和特点,划分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分步到位,不搞“一刀切”,力求做到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五是先清理,再调整。各部门先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移交的企业必须是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如属资不抵债的企业,不能移交,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停产整顿,或关闭安置,妥善处理。属合资、集资的企业也不能移交,由原主管部门清理和妥善解决。六是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保证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三、实施政企分开的范围依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范围是:(一)实行政企分开的政府机关,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二)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主要是指政府机关直接管理的企业(包括各类直属企业、企业集团、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下同)和所办的经济实体(包括各部门自办、合办、集资办和挂靠的各类经济实体,下同)。(三)区直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企业和所办的经济实体,也列入这次机构改革政企分开的范围。其他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直属企业及所办的经济实体,暂不列入此次机构改革政企分开范围,待开展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再同步进行改革。(四)各类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无论原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列入此次机构改革政企分开范围,实行政企、政事分开,一律与政府机关(挂靠单位)脱钩。四、实施政企分开的方法步骤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实行政企分开的总体要求是促使国有企业收缩战线,调整布局,抓大放小,强优汰劣,实行规模经营,推进制度创新。(一)政企分开的方法。对区直企业实施政企分开,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1、由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列入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将自治区各部门直属的大型和重要骨干企业以及个别现由地市管理的重要企业领导班子,交由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2、组建集团公司,实行授权经营。对部分整体性较强,运作和管理比较规范且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可考虑组建集团公司,集团将司的领导班子由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3、实行属地管理。将一批中小型企业下放当地实行属地管理。4、组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进行国有资产运营试点。可组建一个或若干个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公司。5、实行公司制改造。对一些行业条件成熟的企业进行改组、重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组建若干个有限责任公司。6、清理、整顿、关停。对不能正常运行、资不抵债的企业,由各部门进行清理、停业整顿或关闭,妥善安排处理。(二)政企分开的工作步骤。实施政企分开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清理阶段,要求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部门负责对各自管理的企业和所办的经济实体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造册,核清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生产经营和人员情况,以及因担保而承负的连带责任等。其中属于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连带责任等财务情况,由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和广西国家税务局以及相关的金融部门对口审核确认;企业各类人员情况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对口审核确认;境外企业由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口审核确认。在对企业和经济实体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部门负责提出政企分开的具体实施方案,经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对一些实施政企分开应采取何种办法把握不准的企业,可由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结合机构改革方案逐个研究,提出实施政企分开的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这次机构改革中属于撤并的部门,由并入的所在委、办、厅、局提出政企分开具体方案,经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2、实施阶段。各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实施政企分开的工作要求在2001年上半年完成。五、实施政企分开的组织和领导(一)实施政企分开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具体研究、制定实施政企分开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反馈自治区直属企业和经济实体实施政企分开的情况。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三)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政企分开后移交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的有关交接工作,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四)自治区财政、税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相关职责,协助处理政企分开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六、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实行政企分开,绝不是简单的“换婆婆”,而是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使企业直接掌握生产经营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主要是负责搞好宏观调控,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维护正常的经济和信用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格执法监督。(一)充分发挥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主要是负责区直属大型和重要骨干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和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各行业办公室主要是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法规;指导企业改革、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调节与管理,保证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三)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做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纠纷调处及仲裁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区直属企业派驻财务总监,通过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实行监管,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对有关企业上收自治区管理和有关中小企业下放后,自治区和各市地财政、税收基数的调整。(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区直属企业派出监事会。归口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方式、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七、严格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资金的流失和突击进入,确保区直党政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在实施政企分开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二)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三)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捏造债权、债务,不准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四)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五)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不准借各种名义进行公费旅游、公款吃喝。(六)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七)不准突击进人,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暂停提干和办理退休手续。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和群团等机关与其直属企业和所办经济实体实施脱钩的工作,参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气象工作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防灾减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支持气象事业发展,推动气象现代化进程。全区已初步建立了气象监测体系和预报预测体系,极大地增强了气象业务和服务能力,拓宽了服务领域,提高了气象科技水平,气象事业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区地处中、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极端天气事件明显增多,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频繁发生,灾害损失严重,每年因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100亿元,约占全区国民生产总值的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我区气象工作水平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气象事业还没有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综合气象观测能力不强,预报预测水平不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科技创新能力亟待提高。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快综合气象能力建设,努力解决气象事业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广西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二、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广西的目标,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按照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的气象现代化要求,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为主题,以增强观测能力为基础,以提高服务水平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大力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不断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为推进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突出气象的公共服务职能,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气象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整合资源。气象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的投入,因此,必须发挥规划的科学指导作用,根据我区气候特点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优化配置,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坚持科技创新,提升能力。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气象事业的发展,全面实施“科技兴气象”战略,加强地方气象科学研究,努力提高气象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气象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在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把国家气象事业与地方气象事业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国家与自治区、市、县(市、区)共同建设的良好工作格局,推动气象事业协调发展。(三)奋斗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成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综合气象观测体系、气象预报预测体系、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和科技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实现气象探测自动化、信息传输网络化、气象预报精细化,台风、暴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在现有水平上提高5-10个百分点,气象灾害损失降低20%左右,气象服务覆盖率达到95%,气象整体实力达到全国中上水平,在西部地区处于领先水平。到2020年,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建成结构科学、功能先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整体水平跨入全国先进行列。三、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一)以完善基础设施为重点,提高综合气象观测能力。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是开展气象工作的重要基础设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设中小尺度自动气象观测站网、气象卫星监测接收系统、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雷电观测网、大气成分观测网、干旱监测网、农业气象和生态观测网、移动应急自动气象观测站、海洋气象观测站网,形成我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地面、海面、空中立体化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当前,要重点建设桂林、柳州、南宁、北海、百色、河池、梧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其他有条件的地级市也要根据需要争取建设新一代天气雷达站。要加快基层气象台站建设,除在每个乡(镇)建设1个自动气象监测站外,重点在中心城市、交通干线、旅游景区以及沿海地区、西江流域加密布设自动气象监测站,在2008年前,建成由1300多个自动气象监测站、若干个海洋气象监测站和每个地级市1个移动应急自动气象站组成的全区自动气象监测站网。在此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还要结合实际,在暴雨和地质灾害多发区加密布设自动气象监测站。自治区气象部门要与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将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近期基本建设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共同建设、共享资源。(二)以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为核心,提高气象预报预测能力。准确预报预测是气象工作的生命线,是防灾、减灾、抗灾的重要前提。要按照及时、准确、精细的要求,不断完善气象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和气象信息资料综合处理平台,加快预报预测的精细化进程。加强短时临近天气预报系统建设,加密气象预报频次,提高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警报水平。加强中短期天气预报,提高准确率。积极开展气候变化预估工作,重点做好旱涝趋势预测,及时提出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三)以健全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机制为基础,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防灾减灾是气象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加强气象灾害普查和研究,以水旱灾害为重点,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加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确保准确、快速发布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服务系统,增强对农林业病虫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海损事故及救援、有毒气体泄漏、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预警和应急保障能力。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工作,提高气象灾害评估的客观性,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四)以强化公共服务为根本,提高综合气象服务能力。气象服务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气象事业发展的立业之本。要把公共气象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改善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气象服务的迫切需要。要拓宽气象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气象影视现代化建设,提高气象影视的覆盖面、时效性和节目质量,各新闻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利用自身优势,以多种形式播发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特别是要及时播发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信息,实现气象信息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农业气象服务,做好农业气象的监测、预报、预测、评估,发挥气象在农业区划、农业资源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粮食安全保障、特色农产品生产、农业灾害防御中的作用,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气象保障。加强海洋气象服务,做好强风、海面能见度的气象监测、预报,为港口作业、海洋运输、海洋捕捞、近海养殖以及沿海旅游等提供气象保障。加强交通气象服务,做好主要交通干线暴雨、大雾天气预报,为交通排堵保畅和安全行车提供实时服务。加强卫生气象服务,做好空气污染指数、气象疾病指数、紫外线强度、身体舒适度等气象健康信息预报预测,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气象指导。加强安全气象服务,做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的监测预报,为建设平安广西提供气象支持。加强城市气象服务,开展城市积涝、高温、雷电等灾害的监测,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主要城市建立城市气象监测网,及时发布城市气象灾害信息。加强电力气象服务,做好水电站流域局部暴雨监测预报,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实时气象信息。同时,要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服务重点,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社会活动的气象预报预测。(五)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要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气候资源,加强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划工作,重点抓好空中水资源和风能、太阳能资源调查和评估,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当前要以空中水资源开发为重点,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快人工增雨工程建设,充分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十一五”期间,要在主要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加快建立自治区、地级市两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和作业基地。组织开展以增加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以森林防火灭火、降温节能、生态环保为目的的人工增雨作业。充分发挥气象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前瞻性作用,各级气象部门要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确保将项目建设对局部气象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将气象灾害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六)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载体,提高气象科技支撑能力。科技创新是气象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要制定气象科技发展规划,加强气象科研基础设施和气象科技人员队伍建设,在实施重大科技计划中加大对气象科技研究和开发的支持力度,增强气象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气象信息网络资源优势,推进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自治区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全区气象观测数据的共享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信息平台,积极提供和共享大气、水文、海洋、环境、生态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重大气象问题的科技攻关,重点开展台风、旱涝、流域致洪暴雨等气象灾害的发生机理、预测和防御研究,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升气象工作的科技水平。四、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服务是公共服务。做好气象工作不仅是气象部门的职责,也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将气象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统筹编制和实施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定期听取气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气象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矛盾;根据我区气象灾害的分布特点和防御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服务机构;加强气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二)坚持依法发展气象事业。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气象法律法规,加快制定促进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政策,尤其要加快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信息发布等活动。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标准划定各类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及时制止和纠正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强气象业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形成适应我区气象工作实际的地方气象标准。建立气象行业管理协调机制,由各级气象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各类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三)建立稳定增长的气象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业务运行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强,逐年加大财政对气象事业的投入。要进一步加大气象科研投入,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地方气象科学研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层气象台站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切实改善基层气象台站的办公、用水、供电、交通等条件。同时,积极开拓气象建设投资渠道,争取社会对气象事业的投入与支持。要认真解决气象部门干部职工的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其医疗等保险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范围;气象部门干部职工应享受当地的房改政策;气象部门干部职工应享受的地区附加津贴,经清理规范后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纳入统一管理,所需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未作出统一规定前仍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四)高度重视气象队伍建设。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气象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加快一流人才队伍建设步伐。要在实施“广西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中大力培养气象人才,加快建设广西气象“人才小高地”,加强气象人才引进和干部交流,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通的气象科研队伍、服务社会的气象技术专业队伍和精干高效的气象管理队伍。大力推进以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气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竞争择优机制,营造人才公平竞争氛围,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审计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1999〕第1号),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并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隐匿谎报,并按照实施监督检查的审计机关通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业务报告等资料。第三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承担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自治区审计厅领导和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对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审计署制定下达的工作计划,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实施。对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先由有关地、市审计机关提出计划,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审计厅,然后由自治区审计厅确定并下达全区年度计划,有关地、市审计机关具体实施。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的管辖,与审计管辖相同;如需超越管辖的,必须取得上级审计机关的委托或授权。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时,对其执业质量有疑议需要进入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下同)查实的,对有审计管辖权的委托单位,可安排对其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对没有审计管辖权的委托单位,可向有审计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对其进行审计或者开展审计调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以外的委托单位,可以向其调查,取得证明材料,委托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社会审计组织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报告有不实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向审计机关报告,并由审计法制机构或者审计机关领导安排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监督检查管辖权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上一年度审计项目的完成情况;主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二)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三)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第十条审计机关组成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送达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检查组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名单;(四)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第十一条检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的审计档案,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检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检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副本。第十二条检查人员现场收集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检查组组长复核后,交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和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向委托单位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由委托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名、盖章。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或受调查的委托单位应当在接到检查组的证明材料之日起5日内全部签证并退还检查组。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相关、充分、合法,能够证明所检查的事项。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有关的事项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并根据检查计划方案和检查情况编制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被检查单位名称;(二)检查项目名称及检查时间;(三)检查过程记录;(四)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五)检查组组长姓名及复核日期;(六)索引号及页次;(七)其他应说明事项。第十四条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后,应当在取得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退还的签证材料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二)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基本情况;(三)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四)监督检查评价意见;(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检查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意见。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接到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对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和检查报告送交检查组;逾期未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第十五条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出具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十八条审计机关认为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审计业务质量较高的,在同一地区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应当给予通报表扬。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审计组织行业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审计档案、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交出或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取证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第二十一条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对其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其中一方对社会审计组织检查的结论如果能够满足另外一方的检查要求,则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第二十五条下级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将下列监督检查的材料报上一级审计机关:(一)检查报告;(二)检查意见书;(三)向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提出的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四)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结果;(五)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六)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审计组织行业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情况。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的档案,以备查考。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格式2.检查报告格式3.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格式4.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格式附件1: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格式:******(审计机关全称)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审检通*〔****〕*号------------------------------------***关于检查******的通知________:根据******(事实依据),决定派出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组,自*年*月*日起,对你所******(检查范围、内容),进行检查。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检查组组长:________检查组成员:________******(审计机关全称印章)*年*月*日主题词:********抄送:******附件2:检查报告格式:关于******的检查报告________:根据审检通*〔****〕*号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我们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进行了检查。现报告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查组组长签名*年*月*日附件3: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格式:******(审计机关全称)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审检建*〔****〕*号------------------------------------***关于******的处理处罚建议_______:***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根据******的规定,建议你部(厅、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将结果函告***附:证明材料**页******(审计机关全称印章)*年*月*日主题词:********抄送:******附件4: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格式:******(审计机关全称)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审检移*〔****〕*号------------------------------------***关于******的移送处理函________:***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根据******第*条的规定,称送你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附:证明材料**页******(审计机关全称印章)*年*月*日主题词:********抄送:******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切实做好200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切实做好200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年九月三十日关于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切实做好200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工作的意见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部的部署,为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预算管理体制,规范预算分配行为,提高预算编制透明度,现就改革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办法,从2001年起,在区直部分单位开始试编部门预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算编制改革的重要性预算编制改革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财政资金供应范围,妥善解决财政资金供应“越位”和“缺位”问题,促进经济社会有序高效运行的需要;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依法理财的需要;是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资金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是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是从制度上和管理上铲除腐败,推进民主理财和廉政建设的需要。部门预算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审定并经过人大审议通过,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在2000年7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加快预算编制改革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进程。二、预算编制改革的主要内容预算编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提前编制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加快实行部门预算;推行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逐步建立综合财政预算。(一)提前编制预算,及时批复预算在规范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程序下,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将从预算年度执行前的上一年度年初开始,预算编制周期大大延长;自治区本级预算将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一个月内批复到区直各部门,区直各部门在15日内批复到所属各单位,整个预算编制、批复的时间将比以往大大提前。(二)改革预算编制形式,细化预算编制,编制部门预算改革预算编制形式,要求从基层单位逐级编制、逐级汇总,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单位自有收入、预算内拨款、预算外收入等,集中汇编成部门收支预算。同时,在细化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类(款)核定到部门及其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取消中间环节及代编预算,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将预算批复到区直一级预算单位。事业发展和建设性专项支出除预留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支出外,用于自治区本级支出的,核定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补助地市支出的,核定到具体项目和地市。(三)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零基预算”各类支出预算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以零为基点,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对个人工资性支出,按照标准与编制逐人核定;对公用经费,分类分档按定额和项目逐项核定;对预算内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建设性专款和教育、科学、卫生、文体广播及其他部门的事业性专项支出,按轻重缓急及需要与财力可能,分类排队,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分项目安排支出预算。(四)拓展预算编制内容和范围,实行综合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就是要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彻底解决目前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相分离的问题。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即将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入;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和单位支出需求,先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单位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考虑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在对部门预算实行综合管理的基础上,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综合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部门资金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的顺序核定。(五)改进资金管理方法,逐步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照预算编制改革的模式要求,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增强预算统筹调度资金的能力。严格资金账户和部门财务管理,实行部门银行开户审批、登记、建档制度,部门各项资金和财务要统一归口管理,逐步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部门内部实行财政性资金统一账户管理,国库账户、预算外专户和各类专项资金(基金)账户,由财政部门内设专职机构统管,实行分户核算,以切实增强财政资金统筹调度能力。实行工资集中支付制度,从2000年10月1日起,人员工资将分步统一委托银行代发,逐步实现财政、编制、人事、国库、部门、银行微机联网,财政委托银行建立个人工资账户,按月将个人应发工资核拨存入个人账户。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大宗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的采购,尽可能采用政府采购方式,以节省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200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工作(一)加强领导,保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编制部门预算,无论是编制方法,还是编制时间、形式、范围、程序等,都与以前有很大的不同。这就要求各部门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保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调整内部职责分工,统一由一个机构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特别是被选择作为部门预算编制试点的部门,要担当起比其他部门更重要的责任,编制的部门预算要更全面、准确、科学、规范。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调配精干力量,调整工作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认真、负责地编制好本部门预算。(二)狠抓预算编制改革的基础工作,为做好部门预算编制l作创造条件同往年的预算编制工作相比,2001年的预算编制工作变动较大,不仅要求预算编制者要全面掌握本部门的基本情况,依据科学的计算方法,提出相应的财政支出需求;而且还要求将财政支出需求分配到相应的项目上,接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审查、监督。从现在算起,到2001年全区人大会召开,只有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要按照预算编制改革的要求,编制好2001年的自治区本级预算,任务重、难度大。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必须有两上两下的过程,要在全区人大会召开之前把预算编好,并把原在全区人大会结束以后将预算分解到部门的各项工作提前到全区人大会之前,其间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时间相当紧迫。因此,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部门预算编制前期的各项基础工作,组织力量对本部门、单位进行清产核资,以摸清家底,以详细了解、掌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人员情况、资产情况、收入情况、支出需求等,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本部门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方案,在广泛收集各部门各项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测算各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需求,并根据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确定科学合理的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为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提供测算依据。(三)适应新的预算编制方法,认真做好部门预算编制的试点和培训工作在编制200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时,区直各部门除全部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编制外,自治区财政厅拟选择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监狱管理局4部门作为部门预算试点,将这些单位的部门预算连同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由于预算编制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对预算编制人员提出了更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新的预算收支范围、新的报表体系、新的软件系统、新的编制方法和手段、新的运作程序等。因此,自治区财政厅将做好预算编制改革的各项培训工作,使各部门的预算编制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部门预算表格的填报和软件的操作方法,为编好本部门预算奠定基础。(四)高质量,严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各部门预算2001年,是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改革的第一年,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各部门预算不仅要全面反映本部门的年度财政支出需求,还要反映本部门收入状况,内容上要求更加全面,在部门收入和支出测算方法上要求更加科学、规范。在部门预算收入方面,各部门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测算本部门组织的收入(不含国家税收)。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核定,对本部门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以及部门其他收入要具体到单位和项目。在部门预算支出方面,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现有的支出政策和规定测算本部门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要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分别轻重缓急测算每一科目的支出需求。对建设性专款和事业性专项支出,要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要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部门经费中的专项支出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滚动项目计划。由于目前的预算科目体系是按照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按现行预算科目体系编制部门预算,再加上有些部门所属的二级预算单位较多,工作将非常繁杂。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各部门要克服困难,耐心、细致地做好本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确保及时报送预算。为此,要求各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的开支需要,支出不留硬缺口;另一方面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要把本部门支出预算打得太高,增加预算审核与平衡难度。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从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有关需求项目要有详细的论证,要建立项目库,要有说明,要区分轻重缓急,使部门预算收入积极稳妥,部门预算支出切实、可行。(五)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涉及各部门、各单位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区直各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为做好200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工作做出各自应有的贡献。200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的报表表格、填报口径说明、填报要求等,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通知。自治区财政厅二○○○年八月三十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以来,全区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1234610”工作思路,农村形势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农民增收困难,一些地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等不可忽视的问题,影响了我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最近,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中发〔2000〕15号),提出了推进农民增收减负的对策措施,各地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用,深入农村基层,切实解决好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农村的各种矛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请各地、各部门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0月17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意见(2000年10月15日)今年以来,我区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当前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中也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尤为突出的是农民收入增长减缓,一些地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影响了我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中发〔2000〕15号),提出了推进农民增收减负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执行,并结合当前实际,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积极发展种养业,努力实现农业增产增效(一)搞好晚稻田间管理。今年我区晚稻生产形势较好,各地要继续抓紧抓好晚稻的后期田间管理,尤其是要做好防御寒露风工作。在寒露风到来之前,抓紧进行根外追肥,增强晚稻抗寒能力;在寒露风影响期间,采取灌深水保温和喷施“九二0”的办法,减轻寒露风的危害,提高结实率。对已成熟的晚稻,要及时抢收,确保粮食拿到手。(二)抓紧抓好秋冬菜生产。今年全区计划秋冬菜生产面积1000万亩,总产量1700万吨,农民从秋冬菜开发中人均纯收入增加30元以上。各地要把秋冬菜开发作为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要深入宣传发动,根据区域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选准品种,突出特色,避免重复雷同。要集中力量抓好秋冬菜开发的示范样板建设,各地市都要切实搞好各重点县(市)的秋冬菜开发示范样板片建设,每个重点县秋冬菜开发面积不能少于10万亩,非重点县也要抓好万亩以上的连片秋冬菜样板片,各地都要抓好乡镇一级的秋冬菜种植,务必使全区各乡镇都有自己的秋冬菜开发的示范片。(三)加快畜牧水产业的发展。当前畜牧水产品市场需求趋旺,价格普遍上扬,各地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认真实施下半年“养殖业农民增收计划”。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抓好已经确定的22个短、平、快畜牧水产养殖增收项目的开发,大力发展牛羊短期育肥、三元杂瘦肉型小猪、第二第三造对虾养殖、冬闲田、地头水柜养鱼等,努力使农民在养殖业中人均再增收30元。各地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把任务落实到点到人。要落实扶持政策,增加投入,自治区下达的农补经费要尽快到位并发挥其效应,屠宰税返还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积极搞活农产品流通(一)稳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今年我区秋粮收购价格总体上稳定在去年水平。具体安排是: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稻谷,中籼稻定购价、保护价均为54元;晚籼稻定购价58元,保护价56元。原定今年秋粮收购实行新的国有质量标准推迟到明年执行。进一步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国家粮食企业要在物价部门指导下,合理安排粮食品质差价、等级差价,适当拉开优质稻收购价格档次,鼓励农民用中、晚籼稻和优质稻交售定购任务。(二)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是稳定农民种粮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一是要抓紧做好腾仓并库工作,保证有足够的仓容满足秋收粮收购的需要。二是要及时足额拨付粮食超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必须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因粮食收购量超过去年、超储库存高于包干基数而需要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地、市、县(区)可向自治区提出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申请,由自治区财政按桂政办发〔1998〕82号文件规定的配套比例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三是鼓励企业多收粮。对收购量超过上年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是粮食购销企业要改进服务,方便农民售粮。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和压级压价收购,不准打“白条”。(三)积极搞活农产品流通。要着力抓好秋冬菜促销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服务,鼓励和支持机关干部参与秋冬菜流通,继续从乡镇干部中安排三分之一的力量抓秋冬菜流通工作。大力培育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农产品经营。各地要对农产品流通领域内的各项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坚决按有关规定取消阻碍农产品流通的各项限制,取消不合理的收费,消除地区封锁。要与外省区市建立稳定的农产品购销关系,继续在区外举办各种类型的农产品展销会、订货会。抓紧办好今年11月初在西安市举办的“广西名特优农产品展销洽谈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产品促销活动,把我区的农产品销往区外市场,使农民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卖得出去,卖得好价钱,增加农民的现金收入。三、抓好乡镇企业生产和经营,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当前是乡镇企业生产旺季,各地要组织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努力使农民从乡镇企业中人均增收30元。乡镇工业生产要抓住重点,对市场销路好、有效益的产品,保证优先安排流动资金,集中力量加大马力增加生产。要特别注意充分利用好现有农产品加工、保鲜设施和能力,重视扩大秋季收获的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同时要注意瞄准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变换和增加花色品种生产,扩大市场占有率。各地要积极组织力量外出营销,分别组织企业到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开展经贸洽谈,扩大外销,努力提高乡镇企业的产销率,减少亏损,扩大盈利。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协调帮助乡镇企业解决当前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有关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按照规定取消妨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和关卡,清理有关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收费管理,切实改变收费多头管理、乱收费和收费标准过高的现象。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接待个体私营者来访和处理群众举报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简化经商办企业手续,为农民个体私人经商办企业创造更宽松的环境。四、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组织农民参加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外劳务输出要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自治区近期将出台促进我区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已下达有建设任务的各类试点乡镇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快投资和建设进度,形成工作规模,增加就业岗位,拉动劳动力市场需求,让农村外出务工的农民尽快找到工作。近期各地要检查清理小城镇发展中的“高门坎”、乱收费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把“高门坎”降下来,把乱收费清理掉,加快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和建房定居进度。鼓励“有钱的农民进城建房,无钱的农民进城务工”。有条件的重点小城镇在年底前要率先建立小城镇劳动力市场,方便当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劳务输出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秋冬季节的好时机,组织农村劳力参加农田水利、海河堤建设,抢修病险水库,改造中低产田,乡村道路、农村电网改造,地头水柜、边境建设大会战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将资金拨付到位。扩大开工面和加快施工进度,以增加劳动力需求和农民外出务工就业机会。各地、各部门在建设用工上要做到优先使用当地农民工。此外,要抓好劳务输出的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我区毗邻广东的优势,加大组织工作力度,做好各项服务,增加对广东的劳务输出。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向农民兑现各种“白条”(一)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户。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重点落实好农民合理负担额“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今年我区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超过部分要坚决退还给农民。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以资代劳;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一切涉农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禁止强迫命令和侵犯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今年第四季度,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报刊征订中乱摊派、电网改造中搭车收费和乱收电费、农民结婚登记搭车收费等热点问题。对不顾中央和自治区三令五申,仍然我行我素,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和有关党政领导,要从严处理。近期各地要尽快查处一批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开曝光。(二)切实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农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除国家规定的少量杂费和课本费外,一律不准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办学所必须的经费要纳入各级地方预算。学校收取的少量杂费,收取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学生用课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印制,严格按国家统一定价,明码标价。各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必须真正到位,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在教师工资发放和日常管理等方面所必需的基本费用。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危房改造外,继续停止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九年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严禁乱报乱审批。全面清理农村中小学学生交费注册时的“代收费”、“双基”达标收费和向学生摊派订购书刊资料费以及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清理工作,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严肃处理,该清退的清退,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处分。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收费登记手册”、年审制、举报制等监督制度。(三)抓好向农民兑现各种“白条”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收购糖料蔗、木薯、松脂等农副产品打“白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兑现,在年底前基本完成清欠工作。一是责成向农民打“白条”的企业千方百计向农民兑现“白条”。要全面清理企业所有的非生产性物品、设施,包括手机、小车、门店等,该拍卖的拍卖,该转让的转让,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兑现“白条”。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责成企业利用肥料、白糖等实物折价顶替“白条”。蔗糖企业新榨季的收入要优先安排兑现“白条”。二是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较多的地、市、县(区),要成立清欠“白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安排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帮助企业做好产品销售,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完成清欠任务。三是近期由自治区组织力量对各地企业清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清欠者,将采取通报批评、依法强制执行等手段,直至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和全面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把中央15号文件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农村,扎实工作,认真解决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真正使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得到提高,把农民的过重负担减下来,确保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二)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区)、乡镇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把农民增收减负工作摆在当前农村各项工作的首位。当前促进农民增收减负的工作多、任务重,各地、市、县(区)、乡镇要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做好分工,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制定工作方案,亲自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增收减负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干部工作责任制,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到点。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职责,搞好分工协作,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农业部门负责晚稻生产管理和秋冬菜开发的组织、技术推广工作;农业生产资料部门负责做好秋冬种的种子、化肥、农药、地膜、遮阳网等物资的供应;水利部门负责秋冬种灌溉用水的调度和抗旱工作;农机部门负责组织农机参与秋冬种的整地备耕;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殖业农民增收计划”;农业、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农民减负全面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减轻农民教育负担的专项治理;经贸委、纠风办负责清理兑现收购农产品“白条”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稳定粮食价格,组织粮食国有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贸易、供销、农业部门负责开拓农产品市场,组织销售,搞活流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当前乡镇企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销售;工商部门负责促进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建设部门负责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工作;劳动部门负责加快农村劳务输出;金融部门要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改善服务,为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和流通提供必要的贷款;工商、公安、交通部门负责规范秋冬农产品交易秩序,加强治安和交通运输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农民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三)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近期要抽调力量,分别组成督查组,就农民增收减负的各项工作,对全区各地、市、县(区)进行督查,确保农民增收减负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市也要根据自治区部署的农民增收减负工作要求,尽快组织力量开展一次大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制定必要的奖惩措施,对工作组织开展好、完成任务得好的要表彰嘉奖,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通报批评,以确保今年农民增收减负工作落到实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林业厅关于试行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林业厅《关于试行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管理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在试行中(含已试点的县)有何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函告区林业厅。森林资源更新费是发展林业基础资金的重要部分,各地要加强领导,县财政、银行和审计部门予以监督,建立必要的业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试行预留森林更新费管理办法一、预留森林更新费标准按林农销售木材的销售收入(收购价)计算:杉木百分之十,松杂木百分之十五。国营木材公司及其森工站、贮木场、水运局向林农收购木材时,在支付木材收购价款中按上述标准计算预留。再转乡林业站分户代管,单独立帐。二、更新费的使用范围代存林农的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林农要用于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抚育幼林和护林的支出,要确保森林资源的恢复更新。对林农逾期不造林的森林资源更新费,由林业站统一安排用于迹地更新、亦可用于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平调。也不准乱开口子突破上述使用范围。违者从严处理。三、返还期限各县在林农砍伐林木之后,根据每亩出材量确定恢复森林面积,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按造林生产过程用款情况,分两次返还。第一次为栽植费,在栽植的当年,返还预留额的百分之五十;第二次为抚育费,次年抚育之后返还百分之五十。乡林业工作站,要遵照一九八七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林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造林(包括整地、规格、苗木、栽植等)规程,抚育要求,幼林成活保存率标准,每次付款前林业站技术人员要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林农在砍伐林木之后,两年内不进行造林或虽造林但不符合规格的,达不到幼林成活保存率标准的,乡林业站不再退回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可将这笔资金统一安排造林。四、建立组织,配备人员为适应林业工作需要,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52号通知:“要建立和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力量薄弱的要予以充实,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还未建立林业工作站的乡,其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暂由各县林业局代管。全区预留森林更新费会计制度由区林业厅另行文。国营林场在林价制度未建立以前,可参照此管理办法自提自用于森林资源更新。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西边境建设的若干意见
- 广西边境8个县(市、区),辖103个乡镇,面积1.8万平方公里,人口242万多人,与越南4个省17个县毗邻,陆地边境线长637公里。长期以来,边境地区各族人民为维护国家安全、边防巩固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边境地区交通、通信、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仍然比较落后,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促进边境地区的发展,特就加强边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边境建设的重大意义边境地区在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集中一段时间及人力、物力、财力开展边境建设大会战,对于加快边境地区乃至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兴边富民睦邻和巩固边防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边境建设,是加快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广西边境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又是对外开放的前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发表以来,广西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获得了较大发展,但经济发展水平仍比较低,基础设施薄弱,交通闭塞、通信不畅、饮水难、看病难、儿童入学难、看电视听广播难等状况还没有根本改观,群众生活质量低,贫困面大。在全区基本实现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不少地方群众生活已经达到小康的今天,必须给予边境地区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使边境地区人民尽快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加强边境建设,尤其是加强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边境地区的人流、物流、信息流,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加快边境地区开放、开发步伐。这不仅对边境地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广西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加强边境建设,是维护和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的客观需要。民族问题的核心是发展问题。解决民族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民族地区经济搞上去。巩固边防,从根本上说,也要发展经济。广西边境地区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80%以上。加强边境建设,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仅对维护和增进民族之间的团结,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号召力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增强边民的民族自豪感、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巩固边防也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加强边境建设,是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步骤。广西边境地区是典型的西部地区,集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于一身。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发展科技教育事业等措施,缩小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发展。加强广西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完全符合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个具体步骤和实际行动。把边境地区建设好了,必将对我区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二、加强边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坚持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边境8县(市、区)开展边境建设大会战,重点加强交通、通信、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使边境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二)目标任务。在边境地区8县(市、区)全面办好24件实事。就边防来说,要办好3件事:即从那坡到东兴沿边境全线通三级边防公路,由边防公路到边防站通三级路,到各边贸点也要通三级路。每个县(市、区)要办好2件事:即每个县(市、区)都要通二级路;按规定标准和规模改造、扩建、完善1所完全中学。每个乡镇要办好9件事:即按国家标准建设好1所初中,按寄宿制要求建设好1所中心小学,配套完善1所卫生院,解决乡镇所在地自来水问题,建设好1个文化站,1个邮政所,1个有一定规模的农贸交易市场,县城到乡镇通柏油公路,解决好乡镇机关干部住房问题。每个村要办好10件事:即村村通公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解决人畜饮水问题,解决村委会办公用房问题,建1所寄宿制小学,建1个卫生室,1个计划生育服务站,彻底消灭茅草房。(三)时间要求。边防三级公路建设,在2001年5月前实现路基全线贯通,2002年5月前实现柏油路全线通车。其它各项目要在2001年5月前完成70%左右的工程量,2002年春节前基本完成任务。三、加强边境建设的措施和要求(一)大力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办好24件实事,不仅是加快边境地区发展的大事,也是事关全区发展的大事。宣传舆论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使全区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边境地区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这次边境建设大会战的目的、意义及主要任务和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自觉地投入到大会战的各项工作中去,做到党政军齐动员,军警民齐上阵,共同把边境建设好。(二)制定、落实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具体实施规划。在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牵头,边境各地市有关部门参与,共同做好大会战总体规划以及各建设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要以科学求实态度,深入调查研究,严格设计,精心计算,确保规划质量。各单项建设规划完成后,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综合协调平衡,确保各方面规划相互衔接和相关经济技术标准统一。各项建设都要编制项目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渠道、项目补助等。对每个具体项目的建设,必须明确建设期限、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确保边境建设有条不紊地进行。(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一是各边境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牢牢把握当前扩大内需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机遇,不等不靠,发扬扶贫攻坚大会战精神,积极动员群众投工投劳,挖掘资金潜力,压缩各种不必要的开支,集中一切可以调动和利用的资金,投入边境地区建设大会战。二是用市场经济的办法筹集和运用资金。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要通过多种办法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对于有条件通过银行融资的项目,金融部门应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三是自治区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尽最大能力集中一定资金用于边境建设。边境各地、市也要从财政中调剂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边境建设。四是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要把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加以支持,尽可能多安排一些专项资金。同时,各厅局掌握的原计划用于边境建设的专项资金,不能因这次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或挪作它用。五是采取相关优惠政策支持边境建设。在项目建设中,属于自治区减免费权限内的,有关部门要对费用予以减免。六是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争取专项支持,并跟踪落实到位。(四)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自治区筹措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统筹规划,实行项目管理,严格审查项目投资概算,努力节省资金,把有限资金用到刀刃上。要分级建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坚持按进度拨款,实行报帐式管理。要对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实行跟踪问效。加强资金运作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贪污、挪用建设资金,违者要严肃处理。(五)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建设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质量,搞好安全施工。所有建设项目都要遵循国家及自治区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规定的程序、要求,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对项目建设既要抓紧,又要有科学求实精神,坚持质量第一,扎扎实实地抓好每一项工程,绝不能搞成“豆腐渣”工程,留下事故隐患。每一项工程交付使用前,都要严格验收,不合格的要重建,并追究有关人员于任。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指导、监督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施工安全,不出人员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边境建设大会战开展边境建设大会战,办好24件实事,时间紧,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必须严密组织,精心谋划。整个边境建设大会战都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自治区成立边境建设大会战指挥部。边境各地、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指挥部,负责大会战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这次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具体组织以边境各地市为主。自治区和边境地、市各有关部门对边境建设大会战实行业务对口帮扶。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加强对边境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具体分工:公路建设由交通部门负责;村村通电由电力部门负责;乡村邮政所建设、村村通电话由电信、邮政部门负责;村村通广播电视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学校建设由教育部门负责;文化站建设由文化部门负责;卫生院、卫生室和计生服务站建设由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饮水问题包括乡镇自来水的建设,由水利部门负责;解决茅草房问题由扶贫办负责;乡镇规划和乡镇机关干部住房、村委会办公用房及农贸市场建设,由建设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具体对口帮扶方案由大会战指挥部根据建设需要确定。边境各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并狠抓落实,坚决完成边境建设大会战的各项任务。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1234610”农业和农村工作思路,为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根据目前我区农民收入统计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民收入统计调查核算工作,在全区建立和完善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反映和监测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及农民生活状况为主要内容、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核心指标的农民收入统计调查核算,是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了解和掌握农村基本情况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制定农村经济政策和进行农民负担监测管理以及制定农民增收减负保障措施的主要依据,建立和完善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为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由于全区各地调查方法不统一,指标口径不一致,核算标准不规范,致使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减弱,各地上报和公布、使用的数据不具有横向的可比性,自治区也无法按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估核定。为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收入统计调查体系,规范调查方法、指标口径和核算标准,切实提高农民纯收入统计数据的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调查力量,健全统计制度,完善工作秩序,提供保障条件,确保我区各级统计部门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转。二、明确工作职责,把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工作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的职能范围。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国家统计局要求定期评估和审核的主要统计指标之一,有具体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1998年,我区已经制定了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的制度。但是,由于数据来源渠道不同,不能按统一标准开展数据评估,实施起来十分困难。为了避免数出多门,保证农民收入统计数据的质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的职能划给自治区统计局,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布置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调查核算工作,承担数据资料的搜集、核算、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并对社会公布我区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自治区级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仍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提供。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将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的职能划给当地统计部门承担。从2001年起,地、市、县(区)公布和使用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一律以各级统计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直接调查核算并经自治区统计局审核批准后的数据为准。在乡镇一级,目前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方案开展各乡镇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条件尚不具备的,应积极创造条件,用二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分乡镇的调查体系。三、要严格依法统计,坚决反对和制止在农民收入统计上弄虚作假。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坚决反对和制止在农民收入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认真搞好基层的统计基础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调查,切实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四、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认真解决建立和完善农民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所需的经费。为了保证农民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尽快建立并投入正常运转,自治区财政拨付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自治区本级调查核算方案研制、统计调查报表和登记帐册印发、数据网络传输、资料超级汇总、设备购置和维护以及业务培训、工作启动等。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调查核算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妥善解决各级统计部门开展农民收入统计调查核算所需的经费。五、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的统计调查队伍,保证调查任务的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解决好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现有统计力量,充分利用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自治区统计局地方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各市、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乡镇统计站等统计调查队伍,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保证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任务的按时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提出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发[2006]1号文件强调在巩固农村人畜饮水解困成果的基础上,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优先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地区和水污染严重、血吸虫病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重视农村饮水工作,将其列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投入大量资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我区农村饮水条件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完善,缺乏大型的供水骨干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严重滞后,使农村供水水质仍然较差、供水保证率仍然很低。据自治区有关部门2005年组织的调查,截至2004年年底,我区农村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国家《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的饮水不安全人口有1776.86万,占全区农村总人口的42.9%,饮水不安全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9个百分点,自来水供水率仅为33%(其中合格率不足12%)。因此,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形势仍相当严峻,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刻不容缓。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己任,把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二、我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强化综合防治措施、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手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规范管理,逐步解决我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并建立起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长效机制。(二)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等饮水水质不达标以及局部地区饮水供应严重不足问题,到2010年全区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减少三分之一;到2015年全区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减少一半以上;到2020年基本解决全区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三)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职能,落实责任,增加投入,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广泛动员他们参与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要认真调查研究,编制切实可行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以发展集中供水为方向,优先进行城乡扩网和连片集中供水的工程建设,优先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严重水污染和水供给不足的问题,优先保障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问题。3.防治并重,综合治理。要加强水源保护,制止可能污染、破坏水源的行为。加强污染治理,消除因工农业污染造成的农村饮水不安全因素。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4.建管并重,注重实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工程建后管理主体和运行管理方案,建立良性循环的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三、以规划为指导,综合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以规划为依据,以综合措施为手段,分步实施。编制切实可行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是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详细普查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对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抓紧编制“十一五”时期和到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要制定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供水工程建设、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落到实处。(一)加强水源保护工作。依法实施饮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水水源保护区,严禁破坏水源涵养林和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在水源保护区域内,要优先安排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禁止开展人工投料水产养殖。(二)大力治理水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乡村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关停污染严重又治理无效的企业,防止城市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养殖重点村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和畜禽小区养殖模式,推广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农村公共卫生设施,对生活污水、污物及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充分发挥城市供水的辐射作用。依托城市供水设施,扩大城市供水范围,将市、县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延伸到城市郊区的乡(镇)、村屯,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四)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强乡(镇)、村屯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保证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优先建设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工程,优先建设群众要求迫切、参与意识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四、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开展乡(镇)、村屯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抓住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扎实推进。(一)因地制宜地选择工程建设模式。人口稠密、居住集中的乡(镇)驻地,应扩建现有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将供水管网向周边村屯辐射,提高自来水覆盖率和普及率。村屯密集、人口居住集中的地区,应在中心村建设规模适度的联村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形成小型供水系统。相互间距离较远的村屯特别是丘陵山区的村屯,可以单独建设村级供水系统。水源缺乏、人口居住高度分散的大石山区,应修建以家庭水柜为主的雨水蓄集工程,并完善家庭水柜的集雨沟、池盖等设施,实行定期消毒制度,确保供水保证率和水质卫生。(二)加强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要以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为依据,确定每一年度建设的工程项目,凡未纳入规划的一律不予立项。对已列入规划的工程项目,要逐村逐户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同时造册登记建卡,建成一处,销号一处。严格按照国家《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进行工程设计,集中供水工程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实行项目分级审批制度,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水利部门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100万元之间的,由地级市水利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水利部门备案;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批,报地级市水利部门备案。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工程建设前期工作顺利开展。(三)积极推行工程建设“六制”管理。凡列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积极推行规划建卡制、项目公示制、业主负责制、主要材料设备集中采购制和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招投标制、监理制“六制”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规范、有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四)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其中,地方配套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30%,受益群众承担40%。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配套资金,并引导工程受益群众以投工投劳形式承担其相应的出资。同时,要制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供水设施的政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和改(扩)建水厂。(五)引导群众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管理。要以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受益群众参与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资金监管及工程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向群众公开工程的投资、受益范围、设计方案和群众筹资投劳的要求等情况。吸收受益村委和村民代表参与乡(镇)和跨村连片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以民主协商方式,建设和管理村屯集中供水工程。五、构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构建长效机制,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稳定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的关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明确、管理主体到位、责权利统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工程可持续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和管理主体。要根据投资渠道,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和管理主体。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乡(镇)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属国家所有,其资产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授权各级水利部门行使管理权;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村屯供水工程,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国家补助、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的单户供水工程,归农户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投资为辅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协议委托经营者管理,但其中的国有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拍卖,并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由社会资本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二)建立合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要充分发挥价格在水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按照计量供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集中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应由工程折旧费、大修费、运行管理费、维护费、税费和合理利润等部分构成,其定价实行分级管理与民主协商相结合,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程主管部门核定工程水价。村屯的小型供水工程水价,可由经营管理者与用水户协议定价。(三)建立科学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机制。要规范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运行管理。水利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供水设施和工程运行的管理,逐步推行农村供水管理资质制度。要与卫生、农业、环保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管护区实行有效的卫生、环境监督。六、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规划的编制、计划下达、项目报批和工程监管工作,并利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贫困地区联村、独村供水系统和雨水集蓄工程。水利部门负责依据规划开展农村饮水工程设计、建设组织与项目指导、运行管理,以及水源地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重点负责集中连片供水工程的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划定地氟病、地砷病的病区范围,提出农村改水意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和水源水质的监测。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水污染源的监督和治理。农业和水产畜牧部门要推广先进的种养模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教育部门要掌握农村学校师生饮水状况,及时提出农村学校饮水工程建设的建议,积极配合搞好工程建设。扶贫部门负责贫困村饮水工程建设。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扩大城市供水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免收办理农村饮水工程规划用地手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路部门负责按规定免收沿(跨)公路埋设农村供水管道占道补偿费。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用电,按成本价收取工程输电专线的架设费用,并按农村用电电价收取供水用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区航运学校干部短期培训招待所住宿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区航运学校:你校《关于干部短训招待所收费问题的请示》悉。鉴于你校承担本系统内干部短期培训工作任务,并自筹资金投资新建了干部短期培训专用招待所,经研究,现对你校干部短期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干部短期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区航运学校干部短期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表》;二、干部短期培训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柳州铁路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 柳州铁路局:你局《关于铁路局内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柳铁价函[2000]199号)收悉。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结合你局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柳州铁路局内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柳州铁路局内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维护、修缮、治安、卫生保洁、绿化等)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按住宅小区等级划分:一等住宅小区按住宅建筑面积0.25元/月/平方米;二等0.20元/月/平方米;三等0.15元/月/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柳铁物价办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突破自治区物价局规定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核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二、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要专款用于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卫生、交通、治安、绿化等与业主有关服务的管理开支。三、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为六个月)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以利业主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