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自治区财政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的政府职能。
2.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
3.原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边境经济贸易管理职能。
4.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
5.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
6.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
7.按商品管理权限,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厅机关与自治区直属外贸企业逐步实行脱钩。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
3.取消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
4.取消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
5.取消自治区直属外贸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基建物资计划。
6.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7.逐步撤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各口岸办事处(梧州、北海、湛江、广州、深圳)。
8.将厅机关的物业管理、行政后勤、卫生、绿化工作等事务交给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区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二)参与起草全区外贸进出口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区进出口状况,提出宏观控制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全区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二次分配和组织实施,负责加工贸易业务和特定商品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工作;制定和管理全区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区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反倾销应诉;指导全区商品出口广告宣传。
(三)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执行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分析和统计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申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计划,组织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交易会。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管理并指导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区国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管理多边、双边对广西无偿援助、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监督外援项目的执行情况;归口管理全区的对外援助以及外援项目。
(六)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贸易政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研究制定全区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执行国家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和申报区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区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与监督区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和招商等活动。
(八)参与自治区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贯彻执行全区外经贸发展战略,监测和分析宏观运行状况;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监管直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内部审计;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外经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协调外经贸出口退税和银贸、关贸、税贸、汇贸、财贸等方面关系;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九)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边境贸易(含互市贸易)政策,协调和管理全区边境贸易。
(十)负责全区外经贸出国(境)团组的有关审批事项;组织有关出访活动,承办自治区外经贸外事接待。
(十一)承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设8个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的行政管理,处理厅机关的政务;拟定厅机关年度工作安排和有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秘书事务、办公自动化、重要文电起草、对外宣传、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保卫、来信来访、外事活动安排和接待等事务。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厅管干部、劳动工资管理;指导全区外经贸系统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统筹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厅机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实施国际商务专业资格制度;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外经贸政策和发展处
调查研究全区外经贸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外经贸发展建议;参与草拟外经贸中长期规划;负责承办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草拟外贸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企业改革措施;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贸易方式;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的审定;审核、上报区内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工作。组织和参加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和洽谈会。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出口商品广告宣传。
(四)计划财务处
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全区进出口状况,参与草拟关税、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负责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宏观调控建议;管理各项外经贸业务资金、专项基金、基建投资和厅机关行政经费等;负责厅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和清产核资;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外经贸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对外贸易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贸易管理政策、法规,参与制订进出口商品中长期发展规划;编报、下达自治区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实施管理;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加工贸易政策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负责出口商标事务,指导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
(六)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执行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和统计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编发有关资料;申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计划,办理自动登记产品的进口登记,组织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交易会;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信息化、标准化工作。
(七)国外经济合作处
草拟全区国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监理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物资进出口的审查、申报,外派劳务人员出国任务的审批确认及有关统计分析;管理全区多边、双边及联合国对广西无偿援助、经济技术合作事务及援外项目的审核、申报和执行监控;负责境外非贸易性投资项目的审定、管理。
(八)边境贸易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边境贸易政策,研究并承办全区边境贸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沟通边境贸易渠道;参与管理边境贸易口岸、过货通道、边贸互市点以及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为边贸企业提供服务,协调指导各地、市、县边境贸易的业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厅属单位的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团委工作;协助厅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以及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6人,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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