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有关企业:自南府发[2000]6号文(下称6号文)出台以来。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为了加快市二轻联社和市供销合作联社系统内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区内外集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革的做法及经验,现对我市二轻联社和供销合作联社系统内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可参照6号文的思路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但企业是否按此思路进行改制,应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充分讨论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下文批准。二、由于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资产来源不同,因此,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在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时,应按以下意见执行:(一)企业在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应在进行财产清查、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按国有、社有、集体、个人所有做好产权界定,并报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二)企业资产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个人投资除外),统一用于各项提留。提留的顺序和标准可参照6号文的有关规定,也可由企业视资产情况自定,但一般不应超过6号文规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不涉及土地处置时由市二轻联社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审批。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部[2001]44号文)及市土地领导小组[2000]41号会议纪要规定,对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原使用的土地作如下处理:(一)企业改制时,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二)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时可由土地主管部门评定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使用者权益。直接进入企业法人财产。(三)企业改制时拟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划拨价格的差价(以下简称“地价差价”),地价差价可以优惠20%;企业一次性补交差价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的20%。(四)经认定,属旧城改造或环境整治范围内、政府鼓励“退二进三”的企业,在改制时同时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应交的地价差价可以优惠50%。四、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改制时的土地处置,暂按6号文有关规定处理。五、企业改制时,对被企业长期占用的工业发展资金等形成的财政性借款,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债权转股权。企业职工愿意出资置换的,也可实行置换。六、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改制时,凡涉及土地处置的,应由企业提出资产和土地处置方案报资产所有者审核同意后,报市企业改革整顿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有关领导审批。七、市二轻联社和市供销合作联社要认真负责地对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进行指导。企业改制要以搞活企业为目的,紧紧围绕市场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国家计委颁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规定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价格(收费)由国家计委制定,未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最近,国家计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1029号),重申了银行系统有关收费的政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广西版)第10期予收了刊登公告。但不少群众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及来信投诉,并向新闻媒体反映,我区一些金融机构办理不同城市间异地通存通兑等业务时仍在收取手续费,要求价格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和查处。为严肃物价纪律,进一步规范我区金融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银行系统的有关收费通知如下:一、未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我区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不同城市间异地通存通兑(包括活期储蓄和各种卡)业务收取手续费,对要求出具资信证明的储户收取证明费,对购房、购车等贷款人收取评估费、律师费、抵押登记费,在收取电子汇划费的同时继续收取邮电费以及银行同业公会制定收费标准的,均属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停止执行。二、从本文下发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即2001年11月19日起)仍在收取上述费用的,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三、本文下发前,对各商业银行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收取的上述费用的处理,待请示国家计委后另行规定。四、请各商业银行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自治区级办事机构,即刻将此文转发所属地、市、县分支机构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适当提高我市干部职工生活水平,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加快我市改革开放步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对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二、补贴标准将现行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0元。按月随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三、补贴资金来源:(一)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有预算外收入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单位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从单位经费结余部分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综合考虑解决。差额管理及自收自支单位在本单位业务收入中解决;(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原工资列支渠道,计入成本及有关职工福利费和营业外支出等。四、提高标准执行时间:2001年7月1日起。五、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六、这次提高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各单位可在执行中,视本单位的财力情况具体确定数额,不要互相攀比,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150元的政策标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顿和规范我区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保护耕地,体现国有土地资产价值,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联系本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使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对照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具体要求,客观地分析和找出本地区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上存在的问题,努力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供制度保证。(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同时,各市、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实施步骤、要求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的需求,以及一级土地市场供求行情,科学编制各类用地的供地计划,按法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利用力度。凡有闲置土地的地方,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制订年度利用闲置土地计划,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优先考虑供应闲置土地。对于可利用闲置土地而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包括有偿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三)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各地要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集中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今后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渠道。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四)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以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建立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对土地的收回、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的统一开发。为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对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从每年的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划出10%左右的资金,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专项资金,滚动发展。金融机构也应依法给予信贷支持。(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中,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出让方式提供,其中商品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必须在出让合同签订前20个工作日公示,确认无竞争者后,方可协议出让,并将协议结果予以公布。今后,各地不得采取“修路(或其它工程)补地”等其他一切非法的方式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协议、招标、拍卖,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有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六)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城乡地价体系,开展城镇基准地价评估和农用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经费,专项用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和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凡没有建立基准地价的市、县,应于2001年年底前建立基准地价;已建立基准地价尚未按规定更新的市、县,要在2002年上半年以前更新。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要尽快建立全区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区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该地块评估确定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各级政府可据此确定不同用途、不同土地等级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对市场交易中申报的土地转让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七)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所有土地交易行为,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都要依法进行登记。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单位和个人都可依照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坐落、流转情况等登记资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八)集体决策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利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九)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内设的监察室和执法室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拍卖供地而不进行招标、拍卖,仍然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三、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是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要求,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引导土地交易双方依法交易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有效途径。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即土地交易中心或所,明确其机构性质、工作职能,落实交易场所、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协调好监察、行政、事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在土地市场运营和管理中的工作关系。各种土地交易都应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进行。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的土地交易,必须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赠与等交易行为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交易机构要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公开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欺行霸市和强行推销中介服务,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地还要不断培育、完善地价评估机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交易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建立和健全土地中介服务体系,其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四、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整治清理工作要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清理工作。重点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等以及土地收益收缴使用等方面进行清理整治。专项整治清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的要求进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落实。通过清理整顿,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市、县应抽调土地和监察、财政、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得力人员,组成专项整治清理工作班子,把这项工作做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督促和检查,整治清理工作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并将全区整治清理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广西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八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目录前言第一部分人才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一、“十五”人才工作主要成就及基本经验二、“十一五”人才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第二部分人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一、人才发展的指导思想二、人才发展的基本思路三、人才发展的总体目标第三部分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一、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加快培养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二)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三)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四)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五)抓紧培养适应现代工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六)抓紧培养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新型农村实用人才二、以服务重点领域发展为中心,积极推进人才开发(一)着力推进重点产业人才开发(二)分类推进区域经济特色人才开发(三)统筹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四)吸引各类人才以多种形式服务广西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二)健全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三)建立健全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四)完善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人才流动机制(五)建立和完善体现社会公平的人才保障机制四、实施五项人才重点工程(一)实施高层次人才开发工程(二)实施公务员素质提升工程(三)实施新型工业化人才开发工程(四)实施外向型人才开发工程(五)实施新型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程第四部分人才发展的主要保障措施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二、推进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三、营造促进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四、构建多元化的人才投入机制五、创新规划实施机制前言2006-2010年是我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小康大业,人才为本。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人才发展提出的目标要求,制定本专项规划。第一部分人才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一、“十五”人才工作主要成就及基本经验“十五”期间,我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并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制定和出台人才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人才队伍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证。人才工作战略地位进一步确定。党的十六大提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将人才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区首次把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一定要有新举措”;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人才工作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大力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建立健全人才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人才队伍整体实力持续提升。“十五”期间,全区人才总量持续增长,到2004年底,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总量达135.7万人;人才素质明显提升,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分别达到83%和54%,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达到35%以上;少数民族人才、妇女人才比例分别提高到36.9%、39.5%;全区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发展,在校生达到69万人;人才的创新能力初步显现,2004年我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6%,每百万人口拥有专利授权量达到26件。基本实现“十五”人才专项规划预期目标。人才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愈趋适应。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业领域的人才保持增长;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人才数量逐年增加,2004年已达29.98万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产业、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人才数量稳定增加。人才小高地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自治区在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和优势企事业单位建立了13个具有一定优势和自身特色的人才小高地,各市和区直有关部门也建立了66个不同层次的人才小高地,吸引、集聚了一批高层次人才来桂创业。通过人才小高地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快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集聚,促进了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逐步加快。全区形成了以国家级的“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和“中国桂林旅游人才市场”为龙头,一批专业性人才市场为主干,百余家市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基础的人才市场体系;形成了自治区、市、县三级劳动力市场体系。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市场调节需求的机制基本建立,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制定出台了公务员管理的一系列配套政策;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机制初步形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进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机制进一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日益完善;人才政策法规不断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人才工作体制初步建立。“十五”期间人才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大力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形成党管人才的人才工作新格局;二是坚持服务大局,狠抓“第一资源”为“第一要务”服务,人才工作进一步融入并服务于经济建设;三是坚持以人才小高地建设为重点,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四是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重点培养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人的创新能力;五是坚持突出民族地区特色,采取有效措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人才、妇女人才,使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二、“十一五”人才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成为时代的潮流,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区域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科技进步和创新日新月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体系日益健全,国内经济保持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十一五”时期,我区进入由艰难爬坡向经济起飞转变的重要转折时期,面临着多重发展机遇。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泛珠三角经济区域合作扎实推进,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步伐加快,尤其是由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大湄公河次区域两个板块和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一个中轴组成的“m”型区域经济合作战略的提出和推进,广西已由地处祖国边陲的民族地区成为我国与东盟各国交流合作的最前沿地区之一,正融入更大区域合作,广西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工业化加速推进,一批重大工业项目加快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优势和机遇,既需要人才去把握和发挥,又为人才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要求我们抓紧培养人才、集聚人才和用好人才。“十五”期间我区人才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是适应的,但人才总量不足、素质有待提高、结构不尽合理、创新能力不强、创业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仍然制约着我们的发展,同时面对建设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中心内容的和谐广西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区人才现状还存在诸多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要求不相适应。实现经济起飞,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关键在工业,推进工业化仍是带动广西经济增长的主导。全面实施工业兴桂战略,做大做强优势支柱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打造知名品牌,优化工业布局,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我区人才分布存在结构性失衡,专业技术人才中70%集中在非物质生产部门,第二产业仅为16%,居全国倒数第三位,西部倒数第二位;高层次人才比例偏低,自主创新能力较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奇缺;高技能人才存量不足,仅占产业工人的2.8%;引才聚才载体综合竞争力不强,成为我区工业由“广西制造”向“广西创造”转变主要的制约因素。与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要求不相适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有效地提高政府对社会的服务水平、管理效率,优化政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必须全面提升公务员的素质。目前,公务员队伍中高学历人才偏少,全区公务员本科以上学历仅占32.3%;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进程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才,我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党政专业人才比例较大,工业、金融、法律和城市规划等专业人才偏少;现代行政管理知识、依法行政知识以及现代科技知识欠缺,对外开放意识不强,执行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不高。与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的要求不相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突破口和根本性措施。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放战略,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平台与纽带,加快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强经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兴业,必须加快提升人才的对外交流、合作和竞争的能力和水平。我区外向型人才严重不足,现有人才对外交流合作能力不强;缺乏熟悉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具有跨文化沟通能力的专业人才;缺乏具有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管理水平、熟悉和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管理人才;缺乏熟悉东盟各国经济社会状况以及从事会展业等专门人才;人才国际间相互交往较少,访问学者和留学人员互派尚未形成规模。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生产力,要求有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村实用人才。我区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新型农村实用人才数量不足,仅占农村劳动力0.87%;农业产业化经营人才奇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较少;推广应用新技术的人才缺乏,依靠科技发家致富的创业型人才匮乏;农业市场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与激发人的创造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全面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创新机制体制,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才能把各类人才集聚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来。从总体上看,我区人才事业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但人才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尚未完全消除;评价、激励机制还不完善,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程度不高;人才法规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多元化的人才投入机制尚未形成。第二部分人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一、人才发展的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我区人才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的发展观统揽人才发展全局,树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坚持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养高层次、高技能和新型农村实用人才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紧紧抓住培养、引进和使用三个环节,推进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努力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二、人才发展的基本思路我区“十一五”人才发展的基本思路:围绕一个中心,推进两个创新,抓住三个环节,实施五项重点工程。围绕一个中心,即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这个中心,大力实施人才强桂战略,以人才小高地建设引领人才开发和集聚,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推进两个创新,即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创新人才评价机制、选人用人机制、分配激励机制、人才流动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推进人才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人才工作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由行政管理模式转向法制化管理模式、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人才提供优质服务为主,加强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促进人才工作协调发展。抓住三个环节,即紧紧抓住人才培养环节,加大培养和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人才素质,培养一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大军;紧紧抓住人才引进环节,完善引才的政策和机制,加强各类引才聚才载体建设,坚持用事业吸引人才,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紧紧抓住人才使用环节,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在实践中锻炼人才、使用人才。实施五项重点工程,即实施高层次人才开发工程、公务员素质提升工程、新型工业化人才开发工程、外向型人才开发工程、新型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程。三、人才发展的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区人才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努力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为推进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中心内容的和谐广西建设,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人才总量目标。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壮大,人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到2010年,党政机关人才数量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人才数量持续增长,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快速增长,高技能人才和新型农村实用人才数量大幅增长。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总量由2004年的135.7万人增加到160万人以上,年均增长2.5%以上。人才结构及分布调整目标。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人才分布更趋合理。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下降,人才数量稳步增长;第二产业人才总量较快增长,其中专业技术人才年均增长5%,结构进一步优化;第三产业人才总量继续增长,结构进一步优化,现代服务业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积极引导人才逐步向重点优势产业、向非公经济组织、向基层流动。2010年,基本实现人才分布结构与经济布局相适应。人才终身教育目标。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推进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的建设,“十一五”期末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9年。各级干部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十一五”期间,省部级、厅、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时间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其他干部脱产培训教育时间5年累计一般不少于2个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培训时间5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时间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一般管理人员脱产教育培训时间5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人才开发投入目标。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人才工作的投入。公务员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应保障职工培训经费落实到位,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比例增长,整合各方资源增加新型农村实用人才开发投入。不断提高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部分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一、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加快培养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十一五”期间,以人才小高地建设为重点,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建立社会化、行业化的领军人才开发机制,在重点产业、优势产业以及科技、教育、宣传、文化、卫生等领域,分类推进领军人才开发,抓紧启动各类领军人才开发计划。继续实施“广西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和“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制度”。坚持以项目为依托,以合作为纽带,构建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加大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与智力的引进力度,重点是“两院”院士、突出贡献专家、特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863计划和973计划专家等。探索建立“首席科学家”、“首席专家”、“首席教授”、“首席技师”制度,在条件成熟时遴选出一批首席科学家、首席专家、首席教授和首席技师。通过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在基础研究、核心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不同领域,形成一批有不同专业结构、年龄梯次结构的创新人才团队。建立高层次人才长期联系与跟踪服务制度。建立广西杰出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定期表彰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各类人才。(二)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我区公务员管理的配套办法,做好依法管理公务员的各项工作。要以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以能力建设为重点,通过抓好大规模教育培训和加强实践锻炼这两个关键环节,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提高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本领,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提高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的本领。要在实践中培育和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这一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公务员精神。实施公务员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实施公务员专业能力建设计划,探索制定我区公务员不同职位的专业能力标准,并运用于改革和完善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制定和实施公务员分级分类培训办法,加强公务员队伍正规化教育培训工作,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知识、专业结构。注意选拔、录用有较高学历和工作能力,不同专业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加大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力度。(三)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十一五”期间,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和科学技术创新的优秀企业家;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好、具有战略决策能力,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出资人代表队伍;培养造就一支职业素养好、市场意识强,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力度,重点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着力提高经营管理人才的战略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能力。整合社会资源,与国内外著名企业、跨国机构合作,建立高水平的人才培训基地。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制度,培育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职业经理人信息库,制定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职业标准和职业规范,建设一支在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具有较强能力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四)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工程,培养和吸引我区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急需的优秀人才。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全面盘活现有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知识水平和能力,促使专业技术人才在产业、地区、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城乡间的分布趋于合理。积极推动企业成为吸纳技术创新人才的主体,注重发挥企业吸纳人才的主渠道作用,依托重要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企业集聚、培养优秀科技创新和创业人才,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关键行业、重点企业和生产一线聚集,健全企业吸纳和使用专业技术人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把继续教育纳入单位发展规划,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落实。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加大继续教育开放力度,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利用国外教育资源,提升专业技术人才素质。(五)抓紧培养适应现代工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十一五”期间,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和“百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启动重点产业和关键行业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培养一批我区生产、服务一线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到2010年,高技能人才占持证技术工人总数比例达10%以上。实施“岗位成才示范工程”、“名师带徒样板工程”、“技术岗位对接工程”,力争用五年时间培养500名职业道德高尚、技能水平一流、具有较强带教能力的高技能名师。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将职工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自主申报、社会考评、企业聘用的高技能人才评聘制度。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培育技能领头人。开展评选“广西技术能手”、“广西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等活动,大力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六)抓紧培养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新型农村实用人才“十一五”期间,实施万名科技人员下农村计划,加速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帮助广大农民提高科技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继续实施“绿色证书”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重点抓好农技推广应用人才、种养能手、乡村科技能人、经营流通能人、能工巧匠等五类人才的培养和开发,5年内经过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农村劳动力达1000万人次。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完善培训机制,通过订单式培训等方式,加大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外出务工人员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鼓励有一技之长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参加由政府资金支持的农业开发项目招投标。开展评选表彰广西十大杰出科技青年农民、十大外出务工致富带头人、十大返乡创业优秀人才等活动,推动优秀农村青年脱颖而出,引领广大农村青年艰苦创业、顽强拼搏、奋发进取。二、以服务重点领域发展为中心,积极推进人才开发(一)着力推进重点产业人才开发“十一五”期间,在我区重点产业、行业实施重点发展、重点投入,大力开发人才资源,使这些产业、行业的人才资源总量以高于其他行业的速度稳步增长,素质结构不断优化,集聚和培养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力,在西部地区处于领先地位的高层次人才集群,通过人才集群开发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促进产品质量明显提高、产业结构明显改善、经济效益不断增强。在此基础上,同步或分步向我区其他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拓展,向各个层次、各个水平的人才延伸,带动各产业、行业的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十一五”期间,依据我区现有优势产业和新优势产业特色,通过引进一批资源型工业、现代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提升现有人才素质,打造一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能够广泛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工业产业人才队伍。铝工业重点培养引进拉长产业链所需的中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林浆纸产业重点培养引进林业生产、造纸技术、生态环保的专业技术人才;制糖业重点培养引进产业综合利用和资本运作的中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钢铁产业重点培养引进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高级复合型人才;石化行业侧重于人才引进和储备,重点培养引进化工新材料、化肥、生物农药等专业人才和新产品研发和市场开发人才;有色金属、食品行业重点培养产品深加工及市场开发专业人才。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能够提升我区现代制造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竞争力的中高级人才。汽车、工程机械、电气机械和机床等现代制造业重点培养引进高端研发人才和市场开发人才,着重培养急需的机电一体化、数控技术、工业自动化、电力电气工程等专业技术人才。加快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建设南宁、桂林、柳州、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开发应用,重点培养引进软件、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现代中医药、生物制药、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人才和新产品研发人才。充分发挥我区旅游资源优势、物流枢纽优势和区位优势,加快培养具有跨文化沟通能力、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熟悉国际规则,适应国际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的高素质人才,重点引进和培养一批旅游、物流规划、策划、管理、市场开拓以及会展管理与服务、外语、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中高级管理和专业人才;积极推进金融、证券、房地产、投资与咨询、投融资管理、保险营销、职业培训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开发。加快现代农业人才集群开发。“十一五”期间,重点引进一批农业科技、农产品研发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科技推广等专门人才的开发。选择起点高、规模大、技术强、产品优、效益好的优势农产品产区,通过政府的政策导向,依托当地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集基础科研、实用技术推广、生产加工、销售人才相结合的优秀农业人才团队,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继续加快科教文卫领域人才开发。“十一五”期间,要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引进和培养一批中医学、计算机、金融、国际贸易、人力资源管理等高校教学科研型教师,一批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双师型”职业技术教师和it、营销、保险、会计等行业高级培训咨询师资人才,一批基础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师资人才,建设一支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加强宣传文化领域人才培养,加快文化产业人才开发,建设若干文化人才集聚基地,培养一批宣传文化领域领军人才,造就一支德艺双馨的高层次文化专业人才队伍。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出发点,以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服务能力为核心,以完善城乡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建设一支技术精湛、医德高尚的卫生技术人才队伍,重点加强名医和高水平医疗专家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医疗卫生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继续加强社会科学、体育等领域人才队伍的建设。(二)分类推进区域经济特色人才开发要站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围绕我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区域经济布局,尤其是围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实施“一轴两冀”“m”型区域经济合作战略的推进,进行新的区域人才开发布局。要加快国际国内区域人才交流与合作步伐,积极参与泛珠三角等经济区域人才合作开发,为把我区建设成为国际大通道、交流大桥梁、合作大平台,成为区域性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中心和信息交流中心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要紧贴与东盟经济合作相关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加强人才的人才交流与合作,打造外向型人才引进、集聚、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同时,拓宽与世界其他国家人才交流与合作的渠道。要在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等城市建设北部湾(广西)经济合作区人才培养和集聚的基地,构建区域人才交流与合作的桥头堡。进一步深化国际区域间人才资源开发合作,研究制定引进高素质人才的优惠政策,引进与通道经济、海洋经济建设相配套的紧缺人才,重点集聚现代物流、法律贸易、金融投资、海洋资源开发等专业紧缺人才和能源、林浆纸、石化、钢铁、修造船等沿海现代工业急需人才。鼓励优势企业到境外开展互惠互利的投资、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等国际化经营活动,提高人才的国际化水平。实行“引进来”、“送出去”并举,通过开展联合研究、参加学术交流、考察访问等形式,把我区优秀人才推向世界。鼓励我区教育培训机构到东盟国家设立人才培训基地,吸引东盟有实力、有品牌的知名教育培训机构落户广西,共同合作培养外语、东盟国家政策研究、商贸物流等紧缺人才。全面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人才资源开发与合作,实现区域人才智力共享。建立人才资源合作开发机制,推进泛珠三角区域人才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内人才自由流动与结合。加强与粤港澳及泛珠三角地区的人才交流与合作,每年选送50名以上的优秀青年干部到粤港澳地区培训和跟班学习,提高我区现有人才素质和能力。邀请一批在粤港澳及泛珠三角地区工作的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到广西讲学、主持重大课题或学科建设。重点在我区优势、主导产业中,从粤港澳引进一批企业家、研发人才和其他高素质人才。充分发挥我区的自然资源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积极迎接区域内产业对接和转移。拓展与“长三角”经济区、环渤海湾经济区、西南地区等区域的人才交流与合作。各城市群、城镇带也要根据本地区位优势和经济发展重点加强人才资源开发。柳州市围绕改造传统产业和建设新工业基地目标,重点推进工业产业创新人才开发;桂北要围绕构筑桂林高新工业基地目标,重点开发集聚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玉(林)贵(港)走廊和梧州、贺州市依据其特色资源优势和沟通粤港澳物流通道优势,围绕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打造新的加工制造业基地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城镇化的目标,重点加强农业、加工制造业及物流人才开发;百色、河池围绕建设铝工业基地、有色金属工业基地,开发拉长产业链所需的人才,崇左、来宾围绕建设锰工业基地的目标,重点引进一批项目研发、技术应用、市场开拓人才,积极培养引进资源综合开发型人才。老、少、边、山、穷地区,要根据本地不同的经济状况、资源特点和人才队伍现状,实施灵活的人才政策,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通过加速经济发展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来稳定人才,通过宽松的创业环境和良好的发展机遇来吸引人才,采取柔性流动方式,吸引一批人才尤其是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制定鼓励各类人才到经济后发展地区工作的优惠政策。制定人才对口支援服务计划,积极推进选调生、“三支一扶”、“教师特设岗位”、青年志愿者等人才服务项目,拓展智力服务的范围和方式,积极培养当地的党政、经营管理、医务、农村实用技术等方面人才。有计划地从上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各类优秀人才到经济后发展地区挂(任)职,带动当地人才成长。(三)统筹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大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才的培养和扶持。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各类人才纳入整个社会人才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范畴,真正做到一视同仁。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工程”,“十一五”期间由政府资助,每年选拔不少于30名非公经济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出国(境)或到国内高等院校参加专题培训,提高人才整体素质。配合“百企入桂”工作,积极引进区外民营企业家来桂创业,优化民营企业家成长和创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一县一业”、“一乡一品”的发展模式,“扶持一名企业家,做强一个龙头企业;扶持一名种养大户,带活一片农村经济”,把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培养结合起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积极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人才开发,依托高等院校,办好少数民族人才培训基地,继续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程,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才的选拔使用。大力培养青年人才、妇女人才和党外人才。按照政策认真做好军转人才的安置和开发工作。注意城乡人才协调发展。注重老年人才资源二次开发。(四)吸引各类人才以多种形式服务广西进一步完善引才引智政策,落实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有关规定,鼓励各类人才来桂创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通过挂职跟班学习、接收选调生等方式,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鼓励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充分利用政府组织和民间交流两种引进渠道,大力从海内外引进学术技术带头人和高层次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优秀青年人才。完善人才居住证制度,为不改变户籍或国籍来广西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提供与本地人才同等待遇,为他们提供更加灵活、便捷、有效的生活和工作保障。建立急需紧缺人才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引导人才合理流动。建立健全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建立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广西留学人员联谊会、海外广西同乡会、广西海外交流协会等群团组织、民间组织的作用,加强与海外留学人才特别是桂籍留学人才的联系。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建立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包括品德、知识、能力等关键要素,体现不同领域、不同岗位特点的多元化、社会化、科学化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公务员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量化政绩标准。研究制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公务员的专业能力标准框架及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以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考核的不同类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资质认证制度,改进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评价工作。发展和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探索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质社会化评价认证制度和资质等级认证评价制度。建立以岗位要求为基础、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分类制定人才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开展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认证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打破专业技术职称终身制为重点,制定以能力为导向,体现不同层次、不同行业、职位、层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标准。加快执业资格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国外、境外专业技术资质证书的互认和合作。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扩大高级技师、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范围,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探索技能人才评价新模式。进一步推广职业院校“双证书制度”。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及东盟各国的技能证书互认与合作工作。(二)健全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党政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制度。继续开展厅处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全面推行中层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完善领导干部后备库,建立中青年留学回国人才库,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留学回国人员力度。注重从基层选拔和录用熟悉市场经济工作、具有复合知识和涉外工作能力的人才充实公务员队伍。积极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公务员交流,每年从各部门调整出部分处科级以上职位进行部门之间交流。结合对口联系县域经济和扶贫工作,结合当地特色资源和优势产业发展需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具有培养潜力、专业相近的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不断完善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和党政干部正常离任机制。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完善政策、综合配套”的原则,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规范按需设岗、合理定编、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环节。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严格实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探索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任用制度改革。鼓励事业单位实行项目任务聘用等灵活柔性用人方式,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方式。坚持市场配置、组织选拔和依法管理相结合,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方式,逐步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行国有企业管理者市场选聘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畅通国有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流通渠道,积极引导国有企业主动吸纳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三)建立健全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科学反映能力与业绩水平,有利于激励人才的多元化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规范各类津贴补贴制度,实施艰苦边远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研究制定稳定基层公务员的福利政策。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与公务员制度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办法;对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动态管理,逐步扩大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量放开政策,允许其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积极探索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损害单位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兼职。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在国有企业中加大推行年薪制力度,将经营者薪酬与其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直接挂钩。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奖励体系。坚持激励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奖惩分明,实现有效激励。制定自治区统一规范的人才评选标准和奖励办法,建立自治区级人才综合奖项,表彰在各行各业中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四)完善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人才流动机制加强政府对人才流动的宏观指导,深化户籍、人事档案管理等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打破区域、城乡、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限制,促进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全区各类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相互交流。建立健全人才合理流动的公共服务体系。贯彻实施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政策导向、价格杠杆和高效服务等措施,正确引导各类人才向我区经济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流动,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向物质生产部门和基层流动。(五)建立和完善体现社会公平的人才保障机制建立重要人才安全保护制度和保障机制。实施重要人才风险防范制度。建立重要人才信息库。对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并掌握核心和关键技术的重要人才,制定保护、激励政策和规范流动办法。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重要人才和领军人才,实行政府投保,有效防止重要人才流失。建立领导干部对优秀人才的联系、关护制度。建立健全向特殊人才倾斜的岗位津贴、住房补贴、科研经费保障和学术休假制度。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人才双向流动中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实行事业单位新进初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除人才后顾之忧。用人单位可采取建立企业年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高层次人才的社会保障标准。建立人才道德规范和社会诚信体系,完善与之配套的信用责任制度和信用登记制度,提高人才的责任感和自律水平。四、实施五项人才重点工程(一)实施高层次人才开发工程高层次人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综合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国内外人才竞争的焦点。“十一五”时期,我区要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必须把人才小高地建设作为人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人才小高地理念开发人才,引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人才小高地建设。根据我区“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单位,有效整合资源,选择多种载体,继续培育和建设20-30个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在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等沿海中心城市重点培育适应区域经济合作需要的人才小高地,聚集大批与建设“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构建“中国——东盟‘m‘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相配套的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小高地集聚高层次人才、催生新技术、孵化新成果、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带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进一步完善人才小高地建设政策,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人才小高地的良性发展,努力把人才小高地建设成为国内领先、亚洲一流、世界水平的人才特区。各地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建设一批不种层次的人才小高地。不断完善小高地布局,构筑小高地集群,形成以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为龙头、带动各地人才小高地共同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开发体系。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领军人才是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带头人。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选拔10名具有世界前沿知识、国内领先水平、较高学术技术造诣的专家,培养成为我区科技发展的领军人才。加强博士后工作,提高博士后建站质量,对有发展潜力、创新意识的优秀博士后人员给予重点培养和支持,提高博士后“两站”引才聚才和留才的能力。继续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100名以上有较高水平和能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到2010年,建设一批自治区高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原始创新能力,处于国内乃至世界前沿水平的学术技术精英,形成一批既有基础研究、核心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不同领域,又有年龄梯次结构的创业人才团队,引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创新。实施企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在我区重点支柱产业中,五年共选拔50名具有培养潜力的高层决策人员,采取政府资助方式,通过放到重要岗位上锻炼,送到国内外知名院校、企业进行培训,到上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挂职等方式,着力提高他们的战略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2010年,形成熟悉国际惯例、具有战略眼光、市场驾驭能力以及国际影响的企业家精英团队。实施宣传文化领军人才开发计划。积极构建宣传文化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社会科学、理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以及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等方面人才的培养基地。继续开展中青年理论签约专家和文艺签约作家等人才培养工作。继续遴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的培养对象,重点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理论研究专家,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高素质的出版家,著名作家、名艺术家。实施万名海外人才集聚计划。海外人才集聚“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的政策,开辟海外人才为广西服务的“绿色通道”,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服务广西。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留学人员创业资金,对留学回国人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潜力大的项目,给予资助;对能够带动一个产业、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留学人员企业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参与创业和承接项目。建立健全海外人才评价和准入制度,畅通海外人才引进渠道,通过举办海外高层次人才网上交流洽谈会、组织海外学人广西行活动以及组织企事业单位赴国外招聘人才等多种方式,以项目为载体,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建立海外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发挥群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民间组织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的优势,加强与海外人才的沟通和联系。(二)实施公务员素质提升工程要完成带领全区各族人民建设“四个广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伟大使命,必须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实施党政领导人才开发计划。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高度重视“一把手”的选拔和配备,优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结构,扩大视野,坚持把德才兼备、群众拥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加大选拔年轻干部的力度,实现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的合理梯次配备。加强党政领导人才能力建设,有计划对全区厅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市、县党政一把手进行以提高综合能力为目标的多形式培训,重点提高他们的科学判断形势能力、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总揽全局能力,五年内累计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加强“两个源头”建设,加大党政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力度,积极推进从乡镇和企业中选拔经过实践锻炼的优秀干部,为党政领导人才团队补充合格的领导人才。实施公务员素质提升计划。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以能力建设为重点,抓好大规模教育培训和加强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公务员素质。一是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要着力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方面的问题,促使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创造良好的工作业绩。二是提升公务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从2006年开始,全面启动公务员能力建设试点工作。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在职位分析和流程再造等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制定与国家标准框架相衔接,与我区实际相结合的通用能力标准和专业能力标准体系,并将其运用到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交流的全过程,促进公务员管理运行机制的完善,2007年开始在全区逐步推行,力争到2010年收到明显成效。三是加强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十一五”期间,公务员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继续实施公务员“8+x”培训计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公务员执行政策、履行职责的能力。提高公务员涉外工作能力水平,每年选派一批中青年骨干人才到东盟国家或其他发达国家进行培训,提升公务员涉外工作能力,区直党政机关凡在涉外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涉外专业知识培训,具备直接对外交流能力。(三)实施新型工业化人才开发工程“十一五”期间我区工业要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工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实现由“广西制造”向“广西创造”转变,必须花大力气抓好工业人才的开发,积极调整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的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专业技术创新人才开发计划。通过政策导向,整合现有人才资源,鼓励科技人员向支柱产业、重点企业流动,向生产一线转移,实现人才资源共用共享。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两站”、科研中试基地等引才载体建设,多形式、多渠道引进高层次人才,在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支持企业成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主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形成一批科研人才团队,五年共选拔50名以上具有发展潜力、创新意识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给予重点培养和支持,造就一批站在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人才。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整合优化培训资源,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重点企业,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基地。拓展培训渠道,“走出去、请进来”,每年从重点企业选拔不少于50名的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外高校和知名企业培训学习;制定规模以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自主培训。定期选派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到企业、重点项目单位任职、挂职。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管理。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新技师培养带动工作,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发挥院校基础作用,整合全区高技能培训机构资源优势,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指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区新培养4万名技师和高级技师,新培养15万名高级技工,并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开展百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通过校企合作的“订单办学”等形式,为相关专业领域输送技能型人才40万人次,为企事业在岗人员提供职业技能提高培训60万人次,培养一批我区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到2010年,高技能人才占持证技术工人总数比例达10%以上。加快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以职业院校为基础,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200个,其中高等职业学校20个。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活动,把人才的教育培训纳入企业的培训规划,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开展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四)实施外向型人才开发工程适应我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必须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熟悉国际规则,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较强创新能力的人才,充分发挥我区优势,鼓励区内人才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的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实施外向型人才培训计划。五年内选派200-250名广西紧缺人才出国进行中长期培训;选派1000名对外开放高级人才赴国外短期培训,重点培养适应于广西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珠三角经济区”等区域经济合作交流的各类专门人才。以广西民族大学为基础,构建我区面向东盟国家非通用语种专业人才培养基地,每年培养非通用语种专业本科生150人以上,专科生300人以上。实施文化教育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积极拓宽其他领域的交流合作渠道,与东盟以及更多的国家开展互派访问专家、学者活动。积极开展国际教育交流,加强我区院校与国际知名学校的教学合作,开展合作培养留学生工作。聘请国外知名大学经营管理资深教授、知名企业经营管理者举办专题讲座,促进我区与国际的人才交流与合作,提高人才的国际化水平。实施国外智力引进计划。扩大引才引智领域,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中引智项目的倾斜力度,实行重点项目重点扶持,持续引进。鼓励企事业单位以项目为载体,通过项目招投标、项目指导、讲座、聘请客座教授、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外国专家(智力),服务于广西经济建设。五年内抓好10-15个符合广西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重点引智项目。加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建设,促进引智成果的转化、应用,确保有效使用国外智力资源,使引智工作成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模式之一。五年内建成国家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3个,建成自治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5-7个。(五)实施新型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程“十一五”期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农业技能培训和农村文化事业,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在农村经济各个行业、领域,培养一大批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专业技术和技能的新型农村实用人才。实施万名科技人员下农村计划。积极引导广大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基层,组织科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生产一线,示范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技术。不定期举办农业科技交流会、辅导会,开展“科普宣传、科技下乡”等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创新应用能力。鼓励科技人员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方式,创办、领办或合办农业科技型企业,成为当地农业科技带头人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产业开发带动人才开发,以人才开发促进企业发展。加大对自治区重点发展的优质粮食、水果、桑蚕、蔬菜等行业龙头企业人才开发的扶持力度,培养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人才,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与农户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强化对农户的带动、保护作用。力争“十一五”期间形成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人才队伍。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计划。重点对农村优秀青年进行以科技知识为主的综合性培训,提高其科技水平和创新应用能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培养一大批生产能手、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科技人员,5年内培训农村劳动力1000万人次。按照“设置一个岗位,开发一种资源、建立一批基地、形成一项产业、致富一方农民”的思路,加大实施“绿色证书”培训计划的力度,使持有“绿色证书”的农民数量大幅增加,为农村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人才。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计划。大力加强劳务开发中的人才工作,积极培养外出务工人员的领头人和技术、技能人才,发挥他们在劳务输出中的带头作用,改善外出务工人员的结构,逐步实现由体能型向知识技能型转变,提升外出务工人员的市场竞争力,打造全国知名的广西劳务品牌。五年内,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人数300万人。第四部分人才发展的主要保障措施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党管人才原则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重点做好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的工作,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要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第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责任制度,把人才资源开发列入“一把手”工程。在实施人才发展规划中,要围绕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用人才小高地的思维统领人才开发工作,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紧紧抓住人才小高地建设这个重点,引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带动其他不同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要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体作用,以及群团组织、民间组织在广泛联系人才、推进人才开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推进人才发展的强大合力。二、推进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加快建立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办好人才市场的格局。消除人才市场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联网贯通,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各类人才的统一的人才市场体系,逐步实现人才市场一体化。充分发挥中心城市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的龙头示范和导向作用,重点办好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和中国桂林旅游人才市场等国家级人才市场,健全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与劳动力市场网络。积极培育和发展网上人才市场,不断提高人才市场的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水平。逐步推进人才市场的公共人事服务功能和市场服务功能的分离,健全人才市场的服务功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能,使其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调节、集聚和配置人才资源的主要渠道。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人才市场投入多元化与运营主体多元化的机制,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市场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择人的就业市场机制形成。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逐步建立开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围绕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泛珠三角经济区域合作等,构建跨区域、无国界的人才市场交流网络。加强以泛珠三角区域为重点的区域人才合作以及与西部和中部省区的省际人才合作,建立广泛的人才合作与交流平台,按照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实现人才资源共享,推动人才资源的跨区域配置和协调发展。加强以东盟各国为重点的国际人才合作,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通过区内人才市场或主动进入国际人才市场参与全球人才竞争,不断提升人才资源跨国界、跨地区和跨行业的利用水平,使各类人才资源在更广阔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三、营造促进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重才高效的公共服务环境。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和扩大政务公开,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人事人才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政府公共人事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认证制度。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为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提供广阔的学习平台,用五年时间基本建立起自治区、市、县、乡四级远程培训教育网络。建立关心人才、爱护人才、尊重人才的人才关爱制度。开展“转变作风、服务人才”的主题活动,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创造有利人才成长和发展的法制环境。研究制定符合民族自治特色的地方人才工作法规,重点完成人才市场管理、人事争议仲裁的地方立法。认真梳理现行各类人才政策法规,对不完善的进行修改,不适用的及时废止。完善人才法制监督机制,加大人才法规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各级人事仲裁机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进一步加强人才战略研究、人才资源开发理论与应用研究,注重开展切合广西实际情况的区域人才发展公共政策与方法研究。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人才人事工作,宣传我区各行各业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四、构建多元化的人才投入机制确立人才投入优先的观念,建立政府宏观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个人积极参与、社会共同承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人才发展资金投入适度增长。整合现有用于人才工作的资金,优先保证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引进以及人才开发重点项目的实施,提高人才工作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人才开发。鼓励各类社会组织设立人才发展资金,支持和引导人才进行自我设计、自主投入。采取更具吸引力的鼓励政策吸纳民间投资,确保非政府投资主体与政府投资主体在法律地位、税收、土地征用、银行贷款、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的人才投资环境。按照高于gdp增长幅度的原则,逐步提高人才资源开发投入。五、创新规划实施机制建立人才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度。实行人才发展规划分级负责制,把人才发展规划实施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或本部门人才开发专项规划,做到人才开发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工作规划同步制定、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落实。要把广西“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纳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到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牵头部门、协同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人才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人事部门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人才发展规划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项目运作激励制度,对在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建立人才发展规划实施监督与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才资源统计工作,加强对人才统计资料的分析研究,建立人才基础数据库,形成涵盖全社会的、动态的人才信息体系,长期跟踪和更新,提高政府对人才宏观管理的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人才发展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和年度评估制度,有计划、分阶段地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抓好中期评估和年度评估,研究分析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订调整目标任务,及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圆满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作为广西的优势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促进对外开放、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水平、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我区发展特色旅游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为抓住机遇,实现我区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尽快将我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设施完善、服务一流、驰名中外的旅游先进省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结合广西旅游业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旅游经济思想、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的精神,紧抓西部大开发机遇,用足用好西部大开发政策,以特色资源为依托,市场为导向,以山水、滨海、边关、民族风情为重点,围绕“四区一带一龙头”的总体布局,大力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和精品,不断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积极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进一步推进旅游业的对外开放,着力提高旅游业服务质量,加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大旅游,建设大产业,丰富大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构筑起我区开放带动型的特色旅游产业体系,促进相关产业共同发展,使旅游业实现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增长型转变,将我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设施完善、服务一流、驰名中外的旅游先进省区。二、工作重点(一)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我区目前已开通运营的国际航线,增加上座率;完善和开通我区至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以及至美洲、欧洲、澳大利亚航线;开通南宁至全国各省会城市航线,增开区内以及区内到区外的国内支线航线。筹建广西独立经营的航空企业。对新开通的国际航线在经营初期,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扶持航空交通业的发展。加快南(宁)凭(祥)等我区主干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快重点旅游市、县、重点旅游景区和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二级公路建设和改造,形成通畅的旅游交通网络。开通桂林至越南下龙湾的国际旅游专列,营运好南昆旅游专列,开通更多全国各省区与我区间的双向旅游专列。逐步完善北海至越南下龙湾的海上航线和香港(澳门)--广州--梧州内河旅游航线。加快北海和防城港旅游码头建设,完善口岸基础设施,提高通关能力。改善旅游交通配套条件,完善区内各机场的设施和服务功能,提高档次。建立和完善铁路旅客异地预售票系统,改善列车、车站服务设施。在旅游公路沿线增设符合国际标准的交通标志牌、标线等安全设施,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游客安全。加快高速专用公路、旅游区(点)停车场和城市旅游车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旅游车船营运管理和做好服务工作。(二)狠抓特色旅游产品建设。在“十五”期间集中力量开发建设一批世界级的、有强烈震撼力和吸引力的特色旅游产品,抢占21世纪中国旅游业的制高点。加快建设和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中提出的5大旅游线路和10大旅游精品;近期重点抓好广西旅游信息传播中心、漓江补水、南宁青秀山、北海银滩西部景区、大新德天瀑布、乐业大石围天坑群、昭平黄姚古镇等特色旅游项目的建设和完善。稳妥实施“三区”开发战略,加快旅游建设创新工程。规划建设和申报一批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新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在完善提高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基础上,争取创建新的国家旅游度假区。调整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在改造提高观光型旅游产品的同时,着力开发商务旅游、会议旅游、节庆旅游、度假休闲旅游、生态旅游、特种旅游等旅游新产品,从总体上增强我区特色旅游产品的吸引力,延长客人停留时间,为提高旅游经济效益创造条件。积极争创国家a级(各等级)旅游区(点),努力提高旅游区(点)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三)突出建设一批重点旅游市县,努力培育7个新的旅游城市增长极。结合城镇化建设推进旅游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旅游功能和吸引力。积极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广西优秀旅游县(市)”活动,争创桂林、南宁、北海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努力培育和完善除桂林以外的南宁、北海、柳州、梧州、玉林、防城港(东兴)、凭祥七个新的旅游城市增长极。调整优化客源结构,构建以重点客源市场为主的多元化市场格局。大力开发中越边境旅游市场,使边境旅游逐渐成为广西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四)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加强旅游客源市场分析与结构研究,明确客源市场定位,创新宣传促销手段,对重点入境旅游客源市场深入实施叠加式宣传促销活动,巩固、扩大传统海外客源市场,积极培育开拓新的海外客源市场。进一步做好国内旅游市场宣传促销工作,对周边省区市及国内主要客源地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促销,特别要加强对广东等周边重点客源市场的促销。加强市场开发的策划创意,做好重大促销活动的策划和组织,积极争取规格高,宣传影响大、效果好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大型活动在广西举行,系统地推出广西有特色的民间民俗节庆活动或特种旅游项目。(五)努力推进旅游企业改革。建立规范有序的旅行社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改革旅行社的管理办法。对旅游涉外饭店要加快星评步伐,大力推行“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现代酒店管理模式,努力提高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各类旅游企业要加强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学习、了解和掌握,趋利避害,抓紧适应;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业发展,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现有旅游企业,促使旅游企业进行机制创新,提高竞争能力。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并通过资产重组,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企业集团并争取上市。推进旅游社团机构改革,发挥其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市场中介作用。(六)大力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旅游商品开发要突出特色,充分反映我区秀丽的山水风光、古朴的民族风情和深厚的历史文化。邮政部门要设计一批体现我区民族特色的邮品;各级经贸委、民委要积极指导壮、瑶、苗、侗、京等少数民族旅游商品的开发;轻工、纺织、电子、食品行业要结合自身特点,研制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农业、林业、园林、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开发生态旅游商品;各旅游区(点)要积极开发体现本旅游区(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在桂林、南宁、北海等城市建立旅游商品批发销售市场。在重点旅游市县和旅游区设立旅游购物中心。(七)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旅游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要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严格保护公路、铁路沿线和江河、湖海沿岸的植被山体和岸线,坚决取缔在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内的所有采石、取土和采矿活动。海堤、河堤建设要与旅游景区(点)建设和景观保护相结合。在旅游景区(点)附近地区,严禁开办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并对已有的污染企业限期“关、停、并、转、迁”。加强旅游景区的环境管理,推动旅游景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对文物古迹古镇等人文历史资源,划分保护范围,实行分级保护;对少数民族风情,应保持其质朴自然的风格,把现代化与民族化有机结合起来,防止过分商业化和庸俗化的倾向。(八)加快旅游科教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和开发高科技旅游项目,提高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科技含量。加强旅游科研工作,把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建设成为培养中高级旅游管理人才、旅游工艺品设计人才基地和旅游科研中心。建立与国际联网的广西旅游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旅游开发促销、服务、项目招商以及统计、信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健全旅游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选送优秀旅游人才出国培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旅游专业人员队伍。尽快完善各类旅游人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制度。抓好培训基地建设,增加旅游专业教育机构,将区内一批职业中学改造成为旅游中专,将桂林旅专尽快发展成为高等旅游院校。大力培养、引进各类旅游专业人才,建立吸引人才的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用好现有人才,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聪明才智。(九)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和旅游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加大依法治旅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建立依法行政规范,提高执法水平,搞好执法监督,发挥各级旅游质监队伍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加大旅游市场整治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及时处理旅游投诉,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与旅游部门通力合作,搞好旅游市场的综合治理,坚决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在旅游区(点)、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逐步实施国家标准。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强化旅游安全意识,认真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节假日旅游高峰期重点旅游区(点)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和紧急救援工作,确保旅游安全。三、政策和措施(一)加强领导,深入推进政府主导型发展旅游业战略。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职能。加强地区和部门合作,实行产业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象抓农业、工业和外经贸那样真正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经济产业来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旅游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二)加强旅游产业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各地进行旅游区(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均应符合全区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地方性旅游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性规划,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没有经过规划论证的旅游项目,不得盲目开工建设。认真搞好重点旅游区(点)的规划设计,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加强对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的管理,避免低水平、近距离重复建设,杜绝破坏性开发行为。(三)着力改善旅游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旅游投资软环境。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各种贷款资金投资我区旅游项目,只要项目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其它有关专业性规划及产业布局,均应简化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实行项目备案制。相关职能部门(如计划、建设、文化、林业、园林、水利、环保等)对项目建设应给予大力扶持,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跟踪协调服务。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在我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经营旅游业的中外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生态旅游、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旅游公路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列入全区重点建设的特色旅游项目用地,放宽土地使用限制,优惠征收土地使用费和房产税。对外商投资的旅游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利用荒山、荒地、沼泽地、滨海荒滩等进行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依据国家物价政策和市场供求关系,科学合理地自主定价,理顺旅游价格关系。西部地区省际间及我区内航空支线票价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对旅行社包租、包乘的非定期定时开行的旅客列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旅游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休闲娱乐场所的旅游价格,在物价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政策性指导下,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运用旅游区(点)票价调节旅游淡旺季的游客流量,缓解游客过于集中对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压力。清理现行各种不合理收费,整顿旅游价格秩序,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和恶性削价竞争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参照有形商品出口贸易补贴、退税等政策,对旅游创汇多的旅游企业,给予创汇补贴或税收优惠,充分调动旅游企业的创汇积极性。(四)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积极争取国务院对我区桂林给予22国144小时免签证待遇和在南宁、北海、梧州、防城港、凭祥等重点旅游城市入境的海外旅游者给予落地签证待遇。放宽海外游客入境条件,继续改进口岸查验工作。在凭祥、东兴、靖西等主要中越边境旅游县(市)实行便捷的出入境政策,简化有关手续,降低有关费用,促进我区边境旅游业的加快发展。继续加强同港澳台、越南、泰国等地区和国家的旅游合作。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我区旅游基础设施、特色旅游资源的开发,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商兴办旅行社和道路、水路旅游运输企业。稳妥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饭店和其它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市场。(五)加大旅游投入力度,广开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旅游投融资机制,在“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广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设立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与有偿使用。允许从旅游企业征缴的税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作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内外各种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旅游国债、国家旅游发展基金、有关专项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优惠贷款等多种形式资金用于我区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认真搞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包装,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实行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制度。积极开展以bot、tot等方式利用外资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外旅游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股票市场融资,支持旅游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允许重点特色旅游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外国优惠贷款的比例,对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和高级宾馆、酒店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努力拓展旅游消费信贷业务,放宽对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建设贷款的条件,对市场潜力大、预期效益可观的旅游项目,在贷款时予以优先考虑安排,对旅游企业的流动资金给予积极支持。继续坚持“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通过民间筹资入股、以工顶股、以工折股等形式开发旅游项目。建立旅游宣传促销经费来源良性循环机制,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要安排适量的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通过合理渠道筹措一定费用作为旅游宣传促销专项工作经费,以此逐步建立起旅游宣传经费来源良性循环机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南宁市市属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适用期一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宁市市属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培育一批工业利税大户,进一步扩大我市财政税收来源,调动企业积极性,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奖励的市属工业企业范围包括:(一)南宁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不含各县区、各开发区和投资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二)市本级所属的其他所有制类型的工业企业。第三条企业获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当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二)实现利税连续两年同比增长且每年增长5%以上(2001年考核要求为比上年增长5%以上);(三)当年有盈利;(四)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且年末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三项合计金额比上年减少(或持平),产成品存货和应收帐款合计增幅低于销售收入增幅,当年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五)没有发生因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损失。第四条获奖企业分别按下列等级奖励现金或同等价值实物:(一)实际上缴税额3亿元以上的,按实际上缴税额的万分之五奖励;(二)实际上缴税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至万分之五奖励;(三)实际上缴税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二至万分之十奖励;(四)实际上缴税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五至万分之十二奖励;(五)实际上缴税额9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二十至万分之十五奖励。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实际利税,指企业实现利润、应交增值税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三项之和。第六条本规定所指实际上缴税额,指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企业实际上缴税额不包括各种费用性税金及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查补的税款和滞纳金。第七条利税大户奖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申报,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第八条申报利税大户奖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有关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申报表;(二)经市财政局、市会计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三)经税务部门核实的纳税缴款书。第九条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应在每年的一季度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出所属企业上年度的奖励申请。第十条本规定奖励对象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市财政支付企业一名正职领导的奖励金额。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由企业根据企业章程或规定自主决定,奖金由企业自筹。其中正职领导可以按市财政奖励额的100%计奖。副职领导可以按60%计奖。第十一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按月计奖。计奖月份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少于15天的,当月不能计奖;超过15天(含15天)的,当月可以计奖。第十二条获奖企业凡经审计认定为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扣回获奖金额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期为一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区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文件交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你站《关于请求调整区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服务费收取标准的函》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区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向参加交换的单位和部门收取的文件交换服务费属于有偿服务费。经研究,现就区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的文件交换服务费问题函复如下:一、区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的文件交换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个单位每月50元。二、收费单位应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的有关规定,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我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我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方案。一、目标任务总体目标任务是: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统筹用好中央和自治区各项专项资金,确保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65%中,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低于10%,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校舍建设问题;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排查鉴定制度,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现阶段目标任务是:立足于拆除辖区内各学校的d级危房,定期对校舍特别是对现在尚不属危房的砖木、土木结构校舍进行险情排查和鉴定;逐年消除自然新增d级危房校舍,确保校舍使用安全;在统筹盘活现有校舍资源的基础上,解决好校舍拆除后学生学习、生活所需校舍回建问题,切实保障危房校舍拆除后新校舍建设完成期间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二、工作原则(一)高度重视,确保安全。各地对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要坚决予以拆除,在此基础上,积极盘活闲置校舍资源,防止原有教育资源的浪费,防止在治理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过程中出现新的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的问题,确保师生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每年定期进行校舍安全排查,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把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和校舍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在组织领导、工作步骤、资金投入及责任落实、组织实施、政策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三)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各地要加快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统筹安排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稳步推进中小学校舍建设工作,逐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特别是要优先解决因拆除d级危房校舍导致校舍缺额严重、超大班额教学等问题,努力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三、资金筹措(一)治理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所需基本资金。1.危房鉴定经费。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对房屋安全鉴定费的收取标准未作统一规定,各地要充分调研,危房鉴定费要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2.d级危房拆除经费。我区各地对于d级危房校舍拆除费用反映不一,因此自治区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限定,并纳入当地财政统筹安排。(二)资金筹措渠道。治理d级危房校舍所需经费统筹纳入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予以解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的经费不低于65%,其中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得低于10%。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落实,并根据当地d级危房校舍实际,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问题。四、工作措施(一)在全区范围开展中小学校舍安全大检查。各地要组织教育、建设、财政等部门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舍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的平房校舍、厕所和校园围墙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逐一登记造册。凡发现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危险校舍要立即封闭,并停止使用。(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及时进行鉴定。各地要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鉴定,出具《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三)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校舍,各中小学校必须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和要求及时处理:c、b级危房校舍,要立即组织学校、设计、施工人员排除危险点,加固危险构件,并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d级危房校舍,必须无条件立即封闭并停止使用,并列出拆除时间表,限期予以拆除。拆除前必须在危房周边设置安全隔离带,防止发生危险;局部险情一时排除不掉的,要封闭并停止使用,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四)要积极盘活闲置校舍资源,整合现有教育资源,防止因拆除d级危房校舍而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问题。要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进行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优先、重点解决因拆除d级危房导致校舍缺额严重的问题。(五)加强校舍日常维护管理,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加强现有校舍的监控和安全保卫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师生开展专题安全培训,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的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安全保卫信息报告制度,随时掌握学校安全动态,及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六)统筹安排d级危房校舍拆除后的回建工作。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的治理回建工作必须与中小学基本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相结合。各地要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人口规划出发,按照“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加快发展”的方针,统筹做好以下几个规划,一是做好当地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二是做好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三是确定个体学校发展规划,四是结合校园建设总平规划做好个体学校建设规划,五是在此基础上做好年度校舍维修改造建设计划。各地要按照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发展规划来统筹工作。按照优先解决d级危房校舍改造、优先安排现状校舍紧缺的学校项目、优先安排在现有校园用地新(扩)建项目、优先解决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内学校校舍建设的顺序,根据投资情况及轻重缓急编制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保证计划投资及学校建设的经济、社会效益,保证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五、组织领导d级危房校舍治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中小学要提高认识,加强对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全面动员,确保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充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治理资金落实、抓治理工作的组织、开展及部门协调,确保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目标,切实解决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形成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时间安排,制定治理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治理经费,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等;要加大对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将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列入重点检查的内容,定期组织力量专项进行检查,工作情况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的具体组织者,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做好d级危房校舍治理全过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安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根据每年的危险校舍定期排查鉴定情况、危房校舍拆除情况、校舍维修改造情况对基础教育基本建设发展规划管理数据库的基本数据定期进行更新,并保证与每年的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相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d级危房治理,并确保专项治理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效推动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建设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既有校舍的安全鉴定工作,能简化的手续尽量简化,能减免的规费尽量给予减免,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排险解危,进行知道和监督检查,并指导教育部门及学校加强校舍日常维护管理,从技术、资金上给予指导和支持。六、监督落实自治区将重点组织四个方面的督察工作:一是对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态度不积极、治理工作组织不力、治理效果不理想的县(区、市)进行专项督查;二是对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进展、政府领导的行政作为进行专项督察;三是对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县(区)进行重点督察;四是对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静脉用药证、医疗机构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
- 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申请医疗机构评审等项目收费的函》(桂卫规财[2001]17号)悉。你厅申请的医疗机构评审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静脉用药证》工本费三项收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字[2000]10号)批准立项收费。经研究,现将其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35元;二、《静脉用药证》工本费:每证35元;三、医疗机构评审费:1、医疗诊所、站评审费:1000元/个/次;2、乡镇卫生院评审费:1300元/个/次;3、一级医疗机构评审费:1800元/个/次;4、二级医疗机构评审费:12000元/个/次;5、三级医疗机构评审费:17000元/个/次。医疗机构评审有效期三年。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静脉用药证》工本费已包括印制成本、运杂费、损耗费、登记表格工本费、计算机档案管理等费用。五、医疗机构评审费已包括专家评审酬金、食宿费、交通费、各类实践技能考试的仪器设备折旧和材料消耗费、评审申请书、评审细则工本费、等级医院证书、铜质标牌工本费、计算机档案管理、有效期内等级医院主要评审指标年度检查考核支出等费用。六、请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广西大学附中借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广西大学:报来《关于广西大学附中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校财字[2001]15号)悉。鉴于你校附中主要是为解决本校教职厂子弟一上学而设立的学校,近年米,由于办学质量不断提高,吸引了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非本校子弟家长要求到校借读,学校自筹资金扩建教学楼、添置各种教学设备设施等,在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以满足部分家长让孩子接受优质教育的需要。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精神和《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有关规定,考虑附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西大学附中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600元。借读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请收费单位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文从二○○一年秋季起试行两年,二○○三年试行期满需重新报批后方可收费。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及本工程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非农居民住宅的拆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依法租赁使用被拆迁房屋,并向该房屋所有人交纳租金的人。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拆迁当事人名称;(二)拆迁房屋的地址、结构、建筑面积、用途;(三)房屋产权调换的地址、建筑面积、交付期限;(四)拆迁补偿安置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五)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六)违约责任;(七)拆迁纠纷的解决方式;(八)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补偿款、补助款存入指定银行,以被拆迁人的名义设立帐户,并将银行开具的货币补偿款、补助款凭证交付被拆迁人。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第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裁决申请后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受理裁决的申请,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因强制拆迁所发生的租住临时安置房、搬迁所需费用,由拆迁人从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款中扣除。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向拆迁入提供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由拆迁人按使用期限的残余价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对有争议的违章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第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区位是指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房屋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规划部门批准和认定的用途为准。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第十一条货币补偿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货币补偿款额=相应房屋市场评估单价×楼层调节系数×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市场评估单价见附表一附表四;楼层调节系数见附表五。非铺面房屋货币补偿款额的楼层调节系数为1。第十二条拆迁人经过资质审查,委托具有二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相应房屋市场评估单价(详见附表一-附表四)。第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重建的给予货币补偿。第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十五条拆除厨卫不配套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增加5%的建筑面积,新增的面积互不作价。拆除直管公房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差价由产权人支付。超出原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承租人先支付超出部分建筑面积的房款,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产权仍属国家所有,原租赁房屋建筑面积承租人按房产部门统一租金标准交纳房租,超出部分建筑面积。用承租人先付的房款按成本租金标准抵扣房租。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的搬迁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补助。住宅房屋的搬迁误工费按每户100元/次付给。非住宅房屋的搬迁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及运输等费用按市场价格付给。不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而由被拆迁人自行增加搬迁次数的,拆迁人可以不支付增加的搬迁费用。被拆迁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网、空调和供电设施等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按附表六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的子女因房屋拆迁需要转学就读小学和初中的,由市拆迁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入学。拆迁人按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付给接收人学的学校,学校不再收取正常收费以外的费用。第十七条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住宅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见附表六。第十八条因拆迁办公用房、厂房、车间、仓库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因拆迁铺面及其它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补偿标准见附表六。第十九条被拆迁人和公有住宅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给予奖励。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私有住宅产权户和公有住宅的承租户,每户奖励2000元;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搬迁完毕的。从拆迁期限截止日计算,每提前一天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第二十条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办理协议签订及转帐、提现或挂失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须提供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单价表(一级土地)附表一单位:元/㎡类别结构住宅铺面办公门卫厂房车间配电房仓库油库车库杂物房厨房厕所备注公有房屋框架10502700120080011001100///①厂房、车间、配电房、仓库、油库、车库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办公、铺面为商业用地,其余为住宅用地。②私有房屋杂物房:特指处于楼房底层,因层高或其他原因所限,不能正常办公或作住宅使用的房屋。③铺面单价仅适用于楼层为第壹层的铺面。砖混950245010007009009005006001050砖木8502210900550700700350450700简易4001230500250300300250/350私有房屋框架19704895///700//砖混17904450///600//砖木16104005///450//简易1385///////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单价表(二级土地)附表二元/㎡类别结构住宅铺面办公门卫厂房车间配电房仓库油库车库杂物房厨房厕所备注公有房屋框架10502585120080011001100///①厂房、车间、配电房、仓库、油库、车库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办公、铺面为商业用地,其余为住宅用地。②私有房屋杂物房:特指处于楼房底层,因层高或其他原因所限,不能正常办公或作住宅使用的房屋。③铺面单价仅适用于楼层为第壹层的铺面。砖混950235010007009009005006001050砖木8502110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
- 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你委《关于请求审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桂计生委函[2001]65号)悉。你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替代《生育证》收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2001]63号文同意立项。现将其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在经自治区计生委确定并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试点的城镇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替代《生育证》后,《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仅限于试点城镇的已婚育龄妇女,不得对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收取。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标准为:每本4.50元。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2001]63号文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取消《生育证》收费项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试行)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36号)规定的《生育证》工本费标准亦同时停止执行。因此,其他仍发放《生育证》的地区,不能再收取《生育证》工本费。四、《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开创我区基础教育工作新局面,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目标,现就我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基础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1.基础教育是科教兴桂的奠基工程,对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我区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的思想,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牢固树立解决好我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要依靠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思想,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把基础教育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保障。2.“十五”期间,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是: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范围,确保所有小学适龄儿童都能依法入学,特殊教育有较大发展;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全区“普九”人口覆盖率为85%以上,降低辍学率,提高教育质量;高中阶段入学率达45%,年均递增长10%,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1)占全区人口30%左右、未实现“普九”的县要打好“普九”攻坚战,以乡镇为单位积极推进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达到30%左右;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与科技培训相结合的工作。(2)占全区人口57%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县(市、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普及实验教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有较大发展,入学率达到45%;积极发展学前一至三年教育。(3)占全区人口13%左右的大中城市的城区,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到2010年,基础教育总体水平接近全国先进水平。3.“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及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具有广西特色的教材多样化格局。建立并进一步完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和招生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在乡镇以上中小学基本普及住处技术教育,小学开设英语课。初步形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教师教育体系,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进展,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都工资的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二、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4.农村义务教育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量大面广、基础薄弱、任务重、难度大。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涉及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承担起管理好基础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解决我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要依靠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思想,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5.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宏观管理,搞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各地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划。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落实国家专项资金的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增加转移支付和争取国家扶持等办法给予支持。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6.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要搞好本地市基础教育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切实保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搞好本地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基础教育经费来源,加大投入,改造危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统筹安排、督促检查所属县(市)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落实教职工工资资金,加强对教师工资的监管,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7.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和统筹权。把基础教育的主要管理权上收到县一级。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是:--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目工作,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筹措基础教育经费,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证学校建设资金、教职工工资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负责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安排资金修缮校舍,及时改造危房,新建校舍,增添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统一管理和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证按月足额发放。--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县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交流、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落实督政督学工作,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8.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负责筹集教育经费,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维修校舍,改造危房,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依法动员和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乡镇教育辅导工作原则上由乡镇中心校承担,确需独立设置教育辅导站的,编制控制在此名以内,并实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9.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维护学校治安,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等方面的作用。三、完善经费投入机制,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10.进一步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切实保证基础教育发展所需要的经费。自治区按国家规定制定财政投入政策、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和公用经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11.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保障机制,从2001年起,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发放教职工工资。原来各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资金要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按规定设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资金专户”,凡安排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核定的编制和中央、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按月足额直接拨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12.城市和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继续做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惩收管理工作。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全额用于发展本乡镇的义务教育事业,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及维修、危房改造、教学设备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如有余额,可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但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要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列收列支。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用教育费附加抵顶财政应投入的教育基建和教育事业费拨款。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要按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结合起来,在农村各项必要的开支中,首先要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13.统筹安排校舍建设资金,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各地区行署,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安排资金及时改造中小学危房,杜绝因危房倒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安全;统筹安排新建扩建校舍、运动场所需要的土地和建设资金。乡镇、村对学校建设所必需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集资款要全部用于当地农村学校的危房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改造危房。14.合理安排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公用经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的需求,按大中城市城区、县城、建制镇、一般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农村进行分类,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核定中小学校经费预算的依据。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地区行署和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15.进一步控制中小学收费标准,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试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在其他地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幅度内,不同类别地区的不同等级学校可以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中小学的学费、杂费、课本费应专款专用,杂费收入应全额用作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各地原来制定按一定比例对中小学收费征收的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中小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政府统筹调剂资金。严禁乱收费或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1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完善举报制度,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经费的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教育专项资金、教职工工资资金、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职工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停止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17.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采取减免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积极按国家要求做好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有关工作。18.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的规定办理。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19.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高中教师的补充,在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同时,注意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统一,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积极热衷于是校长职级制。20.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规范学校编制管理和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精减压缩中小学校非教学人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勤工俭学机构、乡镇教育辅导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得借用或占用、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编制退休教职工和自然减员的编制属于学校的缺员编制,任何部门不得调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调配教师补充或会同人事部门公开招聘。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与学校办学规模的变化来增减教职工编制,保证义务教育由“五三”学制向“六三”学制过渡、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和小学增设英语课等扩大基础教育发展规模的需要。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长时期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21.县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编制标准配足教职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编制标准和自治区的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中小学人员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要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逐步清退代课人员。不满足的学校不得聘请代课教师顶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系统内部调配或会同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新招聘人员可实行聘用制,按同工同酬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编的教师因病假、事假、产假、脱产进修等,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临时代课,聘用时间不得超过去时年,在编教师回校后应及时辞退所聘代课人员。要严格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减教职工人数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22.调整优化教师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整合高等师范院校资源,加强学科建设,努力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式教师教育体系,加快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过渡。到2010年,全区60%的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学历,50%的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25%的高中都具有硕士学位。加大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外语、艺术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养培训力度。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大以提高素质教育水平和能力为重点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特别是县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师资培训成本分担机制,落实培训经费,利用多媒体、远程教育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教师应实行免费培训。继续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等教师培训计划,加强肯干教师队伍建设和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培养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一批教育名师。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实施。五、打好“普九”攻坚战,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23.坚持将“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按不同地区“两基”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要求,把发展农村初中义务教育作为“普九”的重点,针对初中辍学、特殊教育、女童教育、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扩大初中办学规模,挖掘现有初中潜力,努力满足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的就学需求。继续加强小学教育工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应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户口所在地政府积极配合,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结合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合理规划和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在确保降低辍学率前提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适当撤并部分教学点和乡镇以下初中,加强乡镇初中、中心校和规模较大的村完小建设,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基础设施完善、教育质量较高、办学效益较好的基础教育体系。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寄宿制学校。25.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突破难点,扩大“普九”成果。继续实行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普九”验收,推动贫困县条件较好的乡镇率先“普九”。继续实施边境地区中小学建设工程;实施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教育建设工程,使未“普九”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小学、初中学校的生均校舍面积接近并达到“普九”的标准;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第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加快全区“普九”进程。26.大力开展支教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学校教育水平。继续实施广东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学校建设工程;制定相关政策,继续动员驻桂中直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学校建设;继续组织自治区内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建设;组织自治区内大中城市、县城和乡镇学校的教师轮流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27.规范义务教育学制。尚未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从2001年秋季小学入学的一年级开始实行“六三”学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28.各级人民政府要扎实做好农村“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自治区加大复查工作力度,建立地市、县(市、区)“两基”达标后的年审制度,逐步提高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等项指标要求,并把扫盲目工作与推广实用技术相结合,完善奖励机制,表彰先进,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妇女扫除青壮年文盲目工作,扩大“两基”成果。29.高中阶段教育要扩大规模,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要正确处理好重点建设示范高中与发展一般高中的关系,发展普通高中与发展职业高中的关系,发展高中教育与发展义务教育的关系,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与发展高等教育的关系,保证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普通高中办学模式改革,既要举办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升学与就业预备教育相结合的普通高中,又要举办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综合高中。搞好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淡化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界限,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横向沟通和校际交流,探索普通高中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逐步形成多种办学形式并存、资源共享的普通高中办学模式。30.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学前教育。农村以发展学前一年教育为主,城市、县镇和有条件的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探索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办好村级完全小学幼儿班。逐步实现乡乡办中心幼儿园,村村办幼儿班的目标。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育质量31.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品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应当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32.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健全德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全过程。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坚决克服德育内容成人化、简单化和违背认知规律、与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相脱节的倾向,把知识传授与行为养成结合起来,要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德育工作水平。小学要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并联系实际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初中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高中阶段注意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础观点教育。对中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要坚持以思想品德课、政治思想课、法制教育课为主渠道的德育工作制度,开展有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小学要以生动活泼的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中学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各中小学校要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要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进一步建设好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并免费向学生开放。充分发挥自治区素质教育联席会议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素质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33.以课程改革为核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要求,遵循学生认知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加大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开发力度,建立并完善基础教育课程管理体制,构建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适应时代需要,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相结合的具有广西特色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要加快小学开设外语课,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步伐。中学要创造条件,根据学校实际设置选修课。普通高中要设置技术类课程。中小学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要加强劳动教育,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改革农村中学的课程设置,深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相结合”等项改革,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制度,把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等内容纳入课程内容,逐步形成新型的农村中学教育模式,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34.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按国家规定开足体育课时,并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开展经常性小型多样的学生体育比赛,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和顽强意识。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和防蝇、防鼠、防毒等学校饮食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步骤地推行“学生饮用奶计划”。35.要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充分挖掘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校内外艺术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艺术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场地建设和器材配备工作,保证学校艺术教育的必要条件。36.加强地方课程教材和学校课程的建设,促进教材多样化。严格执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教材编写、核准和教材审查制度。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并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审定部门国家课程的教材,学校可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地方课程。探索课程持续发展的机制,组织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的办法,贯彻国务院制订的中小学教材版式的统一标准,保证教材质量,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37.继续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用书、学具和用品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控制学生在校活动的总量和作业量,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38.以改革考试评价制度为手段,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宽松环境和有利条件。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发现和发展学生的潜能,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小学成绩评定应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十五”期间将初中升高中阶段考试的权力逐步下放给地市,完善高中毕业会考,取消初中入学考试和小学、初中统考。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改革。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它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39.以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为手段,努力提高基础教育的现代化水平。乡镇以上中小学都要开设信息技术课程,以县为单位开发、建设共享的中小学教育资源库,2005年基本完成“普及实验教学县”达标工作,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90%左右的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能够与互联网或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联通。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投入。因地制宜地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40.加大力度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和实验性中小学校,使之成为我区基础教育与国内外联系交流的窗口,深化教育改革的实验基地,辐射和带动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的信息中心和资源中心,为当地输送高素质劳动者和为高一级学校输送人才的示范学校,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模范单位。重点建设好一批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全国有影响的名校。41.以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为支撑,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智力支持。注重研究掌握新课程新教材,探索先进的教学方法,奖励、推广优秀的教学改革成果,借鉴国外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在继续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学的基础上,关注情感、态度的培养。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利用信息的能力,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习上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师生教学相长。广大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教研机构要充分发挥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等作用。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院所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实验。42.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列为学校教学常规要求,把普通话水平测试达标作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之一,大力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七、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开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43.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宁可在别的方面忍耐一点,也要保证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优先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的制度,将基础教育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订措施,增加投入,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要将发展基础教育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将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切实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44.要坚持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紧密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增强依法治教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加强学校管理,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提高以德治教的自觉性,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把学校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45.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重要作用,健全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职能,开展督政督学工作。重点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打好贫困地区“普九”攻坚战。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任务,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开展对中小学素质教育水平评估工作,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健全“两基”年审制度和复查制度,推动已实现“两基”达标的县(市、区)以降低初中辍学率为重点,大力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46.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办学。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政府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对公办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学校实行转制前,必须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由新举办者负责对学校资产保值、增值;如停办,必须把学校资产退还地方人民政府。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同类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权利。政府要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47.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制定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的顺利实施。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其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应同时由政府管理使用,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其校长、教师、职工等,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统筹安排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人员的工作。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48.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中小学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火灾、交通、溺水等事故;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狠抓落实;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警民共建学校活动,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和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49.重视家庭教育。通过家庭访问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农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学校要加强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区环境。50.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力度,深入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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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前10年是中华民族振兴的重要时期,也是广西构筑新世纪发展新格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推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资源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必须从儿童早期教育着手,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处于世纪之交的我区1400万儿童是广西实现历史新跨越的希望所在,把他们培养造就成为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掌握科学技术、富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对于我区实现新世纪发展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儿童是未来的希望。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1992年,根据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国务院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8年来,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儿童工作机制不断得到规范与完善,儿童事业持续发展,涉及儿童卫生、教育、权益保障、综合发展等方面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九十年代初的61.33‰和77.15‰下降到2000年的27.28‰和32.15‰;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143.7/10万下降到2000年的60.33/10万;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1990年的10.88%下降到2000年的5.46%;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98%,达到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标准;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从1990年的9.67‰降至2000年的0.87‰;农村改水人口受益率、农村户厕普及率2000年分别达到89.59%和41.44%;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68%,小学5年巩固率为91.55%,男女童入学差异已基本消除;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为80.21%;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与自身相比,我区儿童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作为西部的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的儿童事业与全国先进省市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儿童发展中仍存在诸多困难:贫困尚未消除,农村尤其是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儿童的生存条件仍很艰苦,儿童保护和发展缺乏充分的基础;城乡差异大;漠视儿童权益、侵害儿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等权益未能很好落实;艾滋病感染、计算机网络中有害信息对儿童的侵蚀等新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新世纪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着眼于为广西未来的发展储备优秀人才资源,在基本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儿童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四个领域,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广西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作为新世纪广西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开展儿童工作,提高儿童素质,为广西未来的发展培养造就一代新人的行动纲领。总目标“十五”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全区基本实现现代化第三步战略构想为起点,以提高跨世纪人才整体素质为目标,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在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达到或接近全国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平均水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达到西部地区的先进水平;教育方面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在实现“两基”的基础上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区儿童事业协调发展,儿童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有较大提高。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一、儿童与健康目标: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一)主要目标。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全区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城市不低于70%,农村不低于40%;2010年城市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50%。(2)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5‰以下。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1)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数上下降1/4,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左右。农村消毒接生的比例逐年提高。(3)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4)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以上。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5。(2)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和意外伤害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3)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4)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4。(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3)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4)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5)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6)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7)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8)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1)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2)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3)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二)策略与措施。1.政府宏观政策。确保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1)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3)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普及生命知识。2.法律和部门政策。完善和落实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1)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地方配套法规,加强监督执法力度。(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和规范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3)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大力推行住院分娩,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4)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网络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加强基层尤其是乡镇的急救和产、儿科建设,县、乡卫生机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行政村卫生室有房、有医、有药、有设备,并负责做好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信息统计、健康教育等妇幼卫生基础工作。(5)加强对妇幼卫生专业人员和接生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实行农村医疗保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的支援工作。(6)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婴幼儿听力障碍早期矫正工作。(7)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必须达到安全注射标准,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8)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减少儿童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支持母乳喂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中小学生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和“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9)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10)广泛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和卫生厕所的普及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及自我防范知识;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教育。(11)加强对全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3.社会保障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1)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儿童享受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2)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3)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城市社区、乡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4)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5)以生殖健康为中心,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加大开展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孕产期保健等服务的力度;建立并逐步巩固完善规范的、管理有序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网络,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尽可能减少先天出生缺陷的残疾儿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6)加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力度。采取措施减少病毒感染,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机构,并为艾滋病就诊者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二、儿童与教育目标: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一)主要目标。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1)小学入学率达到99%左右,辍学率在1%以下,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2)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在3%以下,普通初中生3年巩固率提高到94%以上。(3)发展特殊教育,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要求。(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2.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2)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左右。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1)全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45%以上,2010年达到74%。(2)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1)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2)改革考试评价制度。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1)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数量。(2)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二)策略与措施。1.政府宏观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3)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逐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2.法律和部门政策。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1)加快教育立法,完善教育法律体制。(2)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3)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对儿童进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以及良好人格的培养,加强儿童校内外的科技教育和开展各类适合开发儿童智力的科技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4)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5)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6)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奖、贷、勤、补、缓为主体的多元化特困生资助体系,鼓励慈善助学;加大对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儿童教育的扶持力度,在资金调配、办学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7)重视女童教育,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将送子女尤其是女孩入学列入农村基层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帮助家长树立努力致富,为子女成才创造条件的意识,确保女童受教育权利的落实。(8)帮助失学、辍学的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9)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残疾儿童就学,使适龄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自治区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计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11)加强公办学校中薄弱学校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学校设置标准依法办学,并依法管理。(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山区、海岛等地区的教育需要。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1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逐步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解决少数民族和贫困边远地区师资薄弱问题,实行师范毕业生定期服务制度,制订倾斜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含非师范定期轮换到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14)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和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3.社会宣传教育。(1)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2)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家庭教育经验。(3)利用学校、社区和农村各种文化活动场所办好各类形式的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三、儿童与法律保护目标:完善、落实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一)主要目标。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2)禁止拐卖、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1)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2)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保护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2)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5.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二)策略与措施。1.立法与执法。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1)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骗、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2.司法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3)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3.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1)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使儿童的人格与尊严得到尊重,在关爱和理解的氛围中健康成长。(2)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3)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4)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5)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6)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7)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制裁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注意维护儿童的民事权益。四、儿童与环境目标: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一)主要目标。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1)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98%。(2)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4)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70%,2010年达到75%。(6)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55%。(8)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农村村屯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1)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2)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3)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服装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在各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活动中坚持正确导向,鼓励生产各类优秀的儿童文化产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5)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6)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地、市所在地和90%以上的县市要建1个以上具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1)残疾儿童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康复质量。(2)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3)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4.加强儿童的环境教育,增强儿童的环境保护意识。(二)策略与措施。1.政府宏观政策。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的发展。(1)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2)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3)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4)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5)关注女童和所有处于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保障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6)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各类儿童交流和研究活动,努力争取国内外对我区儿童事业尤其是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援助。2.法律和部门政策。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贯彻落实有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在生活水平、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2)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并纳入小康村、生态村等村建总体规划,多渠道加大改水改厕投资力度;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3)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与生态环境。(4)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财力、物力支持。(5)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6)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对侵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7)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8)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加大政府投入,重点资助贫困地区的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加强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免费向儿童开放。3.社会保障与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1)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探索有利于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2)制定和完善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使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享有与居住地儿童同等的医疗保健、教育等权利。(3)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具有收容、教育、遣返功能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4)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三)组织与实施1.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与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的实施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如期达标。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4.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各新闻媒体要把对《规划》的宣传纳入宣传计划,配合《规划》的实施,宣传实施《规划》的目的、意义,宣传《规划》的各项目标、措施以及相关知识、实施进展情况。(四)监测与评估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分级实行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儿童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达标情况,分析儿童发展现状,总结经验,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建立自治区级和各地(市)、县(市)级的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自治区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现。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自治区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和每3年阶段性监测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4.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1)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分性别数据库;在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下,完成自治区级儿童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负责指导各地、市、县对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5.各地(市)、县(市)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落实必要的监测评估经费,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医疗保健IC卡建档费、信息服务费试行标准的函
- 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报送医疗保健ic卡建档费、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桂卫规财[2001]115号)悉。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收取医疗保健ic卡建档费、信息服务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2001]45号文同意立项。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现将其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医疗保健ic卡建档费(含ic卡工本费)每卡20元,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补办新卡的,每卡只能收取工本费10元;医疗保健ic卡年信息服务费每卡10元。二、医疗保健ic卡的主要功能:为病人开出电子处方;用病人的ic卡查询持卡人的基本资料(包括健康档案、临床资料等);实时的将处方单通过局域网传送到收费处直至到达病房;节省病人在医院挂号、就诊、划价、交费、取药的逗留时间。三、医疗保健ic卡建档费、信息服务费标准由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其他医院不得参照执行。四、医疗保健ic卡建档费、信息服务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创造综合竞争优势是我区扩大吸收外资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重中之重。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分析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就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开拓我区利用外资工作新局面,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用好、用活、用足各项优惠政策,营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政策环境(一)各地市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进一步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上新的台阶。(二)落实和用足用好国家鼓励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现行利用外资优惠政策。根据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要求,充分和完善我区吸引外资、引进优秀人才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引资“门槛”和投资成本,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可适当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允许外商控股;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外商投资商业(批发、零售)、对外贸易领域的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文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经营地域、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资经营范围、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资方式不受限制。(四)简化审批程序。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中外合营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和章程等文件直接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五)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在我区投资农业、工业、生态、交通、能源、市政、旅游服务业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各产业中的高新科技项目。允许外商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六)不断完善我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改善和完善人才管理、引进、培训机制,努力营造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创业环境。各地市可制定更加灵活的措施,解决好引进人才的报酬、住房以及配偶、子女户籍、入学、入托等方面的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一)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审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各种审核、批准、登记、发证等手续,使到我区投资的外商只要到一个部门就能找到投资项目,并可直接洽谈、签约,在“一个窗口”完成各项审批事项。(二)公布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方便投资者、企业办事。涉外经济管理部门要将主要职责、办事程序和要求、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事项明确公示,使服务的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三)实行审批限时制,提高工作效率。凡有效文件齐备的投资项目审批必须限时完成;对不予受理的投资申请,要尽快通知申请人或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故意拖延不办、误时误事、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四)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发挥它们的示范效应和特殊的对外宣传作用。对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三、认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努力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二)加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三)对境外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政府公共服务、生活服务、子女上学等方面,一视同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不得加收费用。对在广西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入境有效往返签证。简化投资商及外籍、外地工作人员出入证签证、签注和暂住证、驾驶证管理,为他们办证提供方便。(四)主动为投资者提供人才引进、劳动用工方面的优质服务。企业需要聘用外籍人员的,有关部门要迅速办理有关手续。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帮助企业引进适用人才。(五)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涉外业务。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审计、公证、律师、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凡弄虚作假蒙骗外商等问题引起投资者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依法取缔。四、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一)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和司法不公问题,确保来我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涉外案件和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时限办案和执法不公、地方保护的违法倾向。(二)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执法。严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故刁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在加强涉外政策法规学习、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以权谋私、野蛮执法和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对投资者反映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及枉法裁决的,要认真调查,对造成错案的要坚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吃拿卡要、执法犯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一批外商作为义务软环境监督员,至少每季度反映一次外商企业对本地和全区投资环境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三)整顿外商投资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各地市要组织人员深入外商投资企业调查了解,倾听外商对治安环境方面的意见,及时加以解决。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外商投资企业财物和伤害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犯罪分子,坚决摧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依法严肃查处诈骗、敲诈勒索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无理刁难、停水、停电、拦阻道路、阻碍施工等不法行为。(四)严格规范检查行为。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要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重检查。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借检查之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擅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五)严格规范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规定罚款指标。依法处罚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对依法罚款的,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按比例或者变相按比例提成。(六)禁止执法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机构,已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严禁强制被检查单位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等相关服务。(七)建立全区外商投诉网络,认真处理外商投诉。对外商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合同违约、执法不公、久拖不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的行政投诉案件,有关部门和地市对投诉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跟踪督查,协调解决,限期处理。对无故阻碍、拖延不办的人员要严肃查处。五、强化管理,规范各项收费制度,进一步改善收费环境(一)把整治乱收费作为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继续抓紧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规定收费范围,统一收费标准,制订成册,对外公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二)切实执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持合法收费文件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人员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收费员证》。《企业缴费登记卡》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无偿发放。收费人员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通知书,并在《企业缴费卡》上如实填写收费单位、时间、依据、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人员签名盖章,以备查验。对不按规定和程序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交。(三)继续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工作。废止收费单位收缴提成或挂钩返还的做法,从源头上消除乱收费的利益驱动。全区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交到指定的专门帐户,收费单位只开具收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企业持收费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费(不具备到银行缴费条件的除外)。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权力以赞助、集资、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强行摊派;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禁止强制企业和他人购买指定商品;禁止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禁止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禁止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培训、学术研究和技术考核,禁止借年审(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强制企业进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接待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或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要毫不手软,严惩不贷;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五)选择一至二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实行“无费区”试点。对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六、深入开展强化开放意识、环境意识、形象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新形势下扩大对外开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围绕对内对外全方位开放,进一步推进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要进一步深入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改善投资软环境对吸收外资、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意识,把部门、单位、个人的本职工作与改善投资环境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人人心系投资环境、事事想着信誉形象、处处为着广西开放的社会氛围。坚决摒弃怕人家赚钱的思想观念,树立“你赚钱,我发展”的双赢意识。坚决改变谨小慎微、缩小缩脚、因循守旧的精神状态,树立敢为人先、勇于开拓、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促进扩大开放,在扩大开放的实践中进一步解放思想。(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各地市各部门特别是行政机关、窗口行业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要把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学习教育与“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要联系实际,查思想观念、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办事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三)大张旗鼓地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全区形成改善投资软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宣传声势。广西日报、广西电台、广西电视台等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举办专题节目,展开连续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实行联动宣传,提高宣传效果。要大力宣传我区的比较优势及整治投资软环境的政策举措,外商投资企业的成功范例及其对我区投资环境的感受和建议等。通过舆论来教育、培养和提高群众的开放意识,努力营造浓厚的“亲商”氛围。七、强化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实行改善投资软环境“一把手”负责制。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出了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把改善投资软环境、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二)建立强有力的对外开放组织领导体系。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对外开放工作和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任务。各地市可以相应成立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投资软环境建设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三)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报纸、电台、电视台要及时曝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投诉,形成全社会多次层的监督机制。(四)实行投资软环境评价和责任追究制。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检查,对投资软环境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多、服务质量差的部门和人员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引咎辞职。(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各地市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国家公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反腐倡廉,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从源头上预防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宏观调控,坚持对土地利用集中统一管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土地利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约利用的土地利用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执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突破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3、按照《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因破产、撤销、解散、企业整体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的企业原划拨土地、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被依法没收的土地、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政府统一征用后未使用的土地以及各类需盘活的国有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政府行使收购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实施储备。被纳入土地储备库的企业原划拨用地,其出让后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安置、增资减债,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4、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妥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不满两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用地单位或个人限期动工建设。逾期仍未动工建设的,自闲置满一年之日起每月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两年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处置办法按市政府关于清理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有关部门停止为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经核查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5、2001年10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按规定缴清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清地价款,逾期不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合同,办理违约赔偿。二、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范土地市场管理1、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2、严格执行《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停止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的行政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招标拍卖要严格依照《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3、经核查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而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协议地价必须经过专业评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审定。协议出让土地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4、企业改组改制中涉及的原行政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要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原则进行地价评估。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保留划拨等方式予以处置。涉及有偿使用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后才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5、用地单位和个人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必须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要纳入政府的收购储备计划。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自行转让、抵押和联建联营。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优先收购。7、房屋所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房屋所有人应主动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政府。未作申报或欠缴土地收益金满半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追缴并加收滞纳金,满一年以上的,除追缴拖欠款及滞纳金外,并按规定予以处罚。8、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经处理后同意补办有关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增加后的容积率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交不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办理变更登记。9、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指标应由计划、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控制,认真审查,严禁房地产开发商超标使用或加大建设规模。三、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重大的土地管理责任,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的发生。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2、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项业务,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3、要严格执行业务审批事项的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4、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办事透明度,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64次主席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就投资、税收、土地、矿产资源、价格、收费等方面制定本规定。一、改革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一)取消部分事项审批。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下列项目,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审批。属于地、市、县政府投资的,由地、市、县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长度100米以下的城市桥梁、长度250米以下的城市隧道、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2.农林水利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0万亩以下的营造林、苗圃、不跨地市的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水闸、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工程、水土保持、人畜饮水、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3.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生育科研和服务设施、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写字楼、住宅小区。5.商贸设施项目。包括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6.交通项目。符合自治区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项目,符合自治区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7.邮电通信项目。8.工业项目。不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9.高技术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以外的项目。10.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1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以上取消审批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二)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自治区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全额或大部分出资的项目,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行业按类型具体划分如下:1.农林水利项目。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计划部门备案;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保留审批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2.交通项目。地方铁路和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公路、港口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自治区投资的运输站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3.能源项目。装机2-10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装机10-25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11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总体规划;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节能、农村能源和煤炭行业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级保留审批的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5.工业项目。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参股、贴息、补助的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6.高技术项目。重大高技术项目或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高技术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7.商贸设施项目。对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并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物资储备设施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社会事业项目。使用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9.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借用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利用外资方案仅指内资转外资项目)。11.境外投资项目。除加工贸易和贸易投资项目外,限额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12.国际多边或双边无偿援助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13.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企业的项目,需自治区政府投资的,由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按上述简化的程序审批。14.对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目录管理的项目,仍按现行投资管理程序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申请中央政府投资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三)建立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凡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均须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材料,包括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办理登记备案。项目业主凭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另行制定和颁布。对于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受理的项目,要按照新的审批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限期办结。涉及到投资和项目管理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劳动安全、地震、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实施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资企业投资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2.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6.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8.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9.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0.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1.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3.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4.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1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6.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17.以前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五)农业特产税。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六)耕地占用税。我区公路建设用地,属国道、省道占用耕地的,以及经自治区批准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的公路用地,比照铁道、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七)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三、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八)对西部开发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在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够时,可以使用周转指标、置换指标和折抵指标及其他政策性指标。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九)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建设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该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已载明,但由于选址未定,未具体落实到规划图,或者规划图上已预留为建设用地,但规划文本没有载明,或者规划文本和规划图都已明确,但用地位置需要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3.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材料一并上报审批。4.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在不破坏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十)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发展旅游业的,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利用当地农村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十一)企业采矿、取土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的方式供应土地,采矿企业的采矿区外接道路还可采取企业投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的方式共建共享,其用地视为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实行土地置换,即用地单位原有土地适宜于被用地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可以按对等方式协商置换土地使用。(十二)城市现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除用于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收购储备、评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农用地定级估价、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变更调查、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地籍管理基础建设等工作外,可以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十三)对于工期较紧的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动工建设。(十四)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其压覆重要矿床手续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前完成,正式报批用地时不必再办理。(十五)土地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审批用地主要审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和耕地占补平衡是否符合规定,而土地调查、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边界核定等基础性、技术性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土地登记发证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完成权属调查,而土地登记申请人又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图件的,可免收地籍测量费(中介机构收取部分除外)。(十六)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优势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自治区路网二级公路用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免缴土地补偿费。(十七)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都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对单位和个人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再符合划拨供地的,可以实行年租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定地价或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每年收取年租金,纳入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十八)对利用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四、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十九)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二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菱镁、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在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鼓励勘查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二十一)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二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二十三)凡开采低渗透、稠油和进行三次采油的,以及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可参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申请减免;矿区范围大于100平方公里的煤矿企业和矿区范围大于30平方公里的金属矿山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伴生矿的,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二十四)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五、运用价格机制进行调节(二十五)进一步下放价格审批权限,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强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制定并颁布广西定价目录。将总装机8000千瓦以下非自治区主电网的上网电厂、地市以下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地市以下水利工程供水、出租车、县级公共交通、车辆停放保管、港口内贸货物、糖料蔗、种子、电力安装维修、物业管理等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下放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水运、公路货运、食糖、发电用煤、报刊杂志、厂丝、足金饰品、外贸仓储、物资流通、客房、松脂等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二十六)完善电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减轻电力用户负担,拉动电力消费。1.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来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的做法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上网电价(经营期火电按20年、水电按30年计算);新投产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按自治区电网内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技术先进的发电机组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符合环保要求的机组所增加的投资,按照国家规定另行计算发电成本,核定上网电价。2.对销售电价中实际包含的输配电成本费用、供电损耗、税金和利润进行测算,重新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格;适当降低自治区主电网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3.逐步取消价区加价,实行全区统一销售电价;农网“两改”完成后一律实行抄表到户,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严格控制城网“一户一表”改造居民出资标准。4.鼓励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并予以电价优惠;降低并逐步取消供电贴费;加大对超基数及丰水期低谷时段用电价格的优惠力度。(二十七)深化交通运价改革,扩大交通企业定价自主权。1.地铁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由地铁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灵活制定具体的运价;新建地方铁路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实行新路新价政策。2.按公路等级、车辆类型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货运服务站的价格行为。3.对区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二十八)加大污水处理收费的征收力度,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是城市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建设贷款的需要,对污水处理项目实行价格承诺制度,允许在项目建成前三年开征污水处理费;对已建成投产的污水处理企业,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原则,并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合理的水平,并相应提高城市供水价格,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二十九)分类制定景点门票价格,促进旅游产业发展。1.非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和公益性公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2.推进公益性公园免收门票,促进园内休闲消费。3.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三十)做好价格收益权质押工作,吸引资金投入。继续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提供电费收益权质押,并将价格收益权质押逐步扩大到城市供水、公交、电信、水利开发、城市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六、运用收费机制进行调节(三十一)实行鼓励投资的收费政策,促进基础设施建设。1.对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范围的项目,在办理有关收益权或收费权承诺时,只要相关手续和材料齐全,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建立合理的投资补偿机制。以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吸引外资、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我区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建设。对自治区公路部门作为统一业主的2001年至2010年的全区县县通二级公路路网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统贷统还的新收费还贷政策。3.对所有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国家治理方案出台前,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其他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以上项目均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三十二)减少对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收费,加大对企业减负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1.对企业改制、改组(包括破产),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或进行分类改革,需进行诸如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验资等各种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应降低现行收费标准。作为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工作一部分的资产清查,不得另行收费。2.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和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三十三)调整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教育事业发展。1.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理顺义务教育收费的同时,逐步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提高到35%以上,并坚持小步走的做法。2.制定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的收费政策。除义务教育外,对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其收费体现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收费标准与办学主体的筹资方式相适应,并按培养学生的完全成本进行收费;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有所差别。对经批准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其收费除可收取自治区规定的杂费、住宿费、代收费外,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比例的捐资款。3.对以银行贷款及社会资金按照学校后勤社会化的要求,统一规划投资建设的大中专学校学生宿舍(公寓),其住宿收费允许按现行最高收费标准执行。(三十四)运用收费手段促进环保事业发展。1.对我区已出台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2.继续征收并逐步完善水资源费。(三十五)加大清费治乱力度,优化投资和消费环境。1.继续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2.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影响西部大开发的重大乱收费案件要严肃查处。七、规定的解释和实施时间(三十六)本规定在总体上由自治区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由计划、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价格等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具体内容分别进行解释。(三十七)本规定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建设工程担保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四种方式。第二章投标担保第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第六条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投标担保额度以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为准,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第八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单位可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第九条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由提供担保的银行或者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招标人收取投标定金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承包商履约担保第十一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第十二条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第十三条履约担保额度为:(一)采用担保书和同业担保方式的,为合同价的15%。(二)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包括银行保函),为合同价的10%。第十四条采用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的,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支付赔偿。(四)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对业主损失支付赔偿。第十五条采用履约保证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业主不得挪用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第十六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提倡采用同业担保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资质企业可以为同资质或低于本单位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二)二、三级资质企业可以为低于本单位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三)四级资质以下的企业(含四级)不能提供担保。母公司可以为其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同业担保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者多家企业交叉互保。第十七条对于一些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采用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时,可以由若干保证人实行共同保证,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金额的,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金额的,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业主支付担保第十八条业主支付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要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第十九条业主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由业主依法实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第二十条业主支付担保应是全额担保。按阶段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否则,施工单位可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承包商履约担保及业主支付担保合同签定后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由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参与投资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应缴入财政专户,业主提供的支付担保应经市财政局确认,承包商履约担保及业主支付担保合同签定后须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部分乡村办公用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部分乡村办公用房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附件1.全区部分乡村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名单(略)2.全区部分乡村办公用房建设专项资金配套情况表(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一月四日全区部分乡村办公用房建设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1]25号)精神,大力加强乡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对乡村办公用房基层设施建设,改善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办公条件,为乡村两级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号召力。二、总体目标用1年时间,集中财力,自治区补贴新建2830个、维修扩建1860个村委会办公用房,新建166个、维修扩建178个乡镇办公用房;市(地)、县补贴维修扩建1386个村委和207个乡镇,基本解决我区乡村两级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办公用房问题,使我区乡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办公条件有明显的改善。三、建设标准(一)按钢混或砖混结构建设,设计结构和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并适用大方。(二)新建和维修扩建的乡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新建的村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维修扩建的村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细平方米。(三)办公用房的水、电及电话等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环境绿化美化,场地道路硬化。四、项目安排和配套原则(一)项目安排原则。自治区专项安排1.8亿元资金用于乡村办公用房建设,根据各市(地)县的上报的项目和排序,经自治区平衡汇总,无办公用房和办公用房属严重危房、无法维修继续使用的乡村,作为新建项目。原办公用房属一般危房、能维修使用的作为维修扩建项目安排(自治区补助的项目名单附后)。在各地上报的项目中,需要维修扩建而无法列入自治区补助的,由各市(地)县财政解决,并列入项目统一检查验收。自治区按新建村委会办公楼每个补助3万元、维修扩建每个补助1万元;新建乡镇办公楼每个补助30万元、维修扩建每个补助15万元的补助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在自治区核定的项目名单和自治区补助资金规模范围内,各县(市、区)可以自行调剂落实项目,但事先要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备案。(二)配套原则。要求全区各县(市、区)必须按照公共财政的供给范围,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对不属于财政支出供给范围的项目逐一进行清理,节减和调剂出部分资金,与自治区安排的乡村办公用房建设专项资金一起配套组织实施。配套比例和金额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全区县级人均可用财力、调资补助系数等进行测算,在下达乡村办公用房建设专项资金时一并明确,各县(市、区)必须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五、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齐抓共建。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负直接责任,并对上一级政府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县乡两级要分别成立乡村办公用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要牵好头,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抓好资金运作和配套,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土地部门要作好用地规划并减免征地办证费用建设部门要无偿负责设计,提供几套设计图纸供选择;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卫生等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形成各部门、各方面协调配合齐抓共建的格局,共同抓好乡村办公用房建设工作。(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各县(市、区)要结合即将进行的机构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在盘活和利用好现有的办公用房的基础上,对乡村办公用房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新建项目要选好地址,搞好设计;维修扩建项目也要作出维修扩建方案。各地的建设规模不能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地方配套资金多的,地方可以提高标准,要注意不能留资金缺口。(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到位。经自治区批准确认各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实分期下拨补助资金。自治区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批拨付,第一批于2002年1月拨付资金总额60%作为启动资金,第二批待项目工程完成后拨付总金额的40%。各县(市、区)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这次确定的建设项目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南宁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稳定部队,稳定社会,巩固国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的配偶。第三条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履行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双向选择”洽谈会、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拓宽就业渠道。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推荐就业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随军家属就业可通过市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部队与共建单位联系落实就业单位;随军家属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自行联系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行政调配:(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且配偶在南宁市区内驻军中担任副师职以上军队领导职务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配偶在南宁市区内驻军中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满三年或副团职领导职务满五年的;(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5)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重点推荐就业:(1)具有本科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的;(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3)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第七条随军家属推荐就业工作程序:1.驻邕部队每年11月底前,将本部队下年度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别报送市人事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2.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接收随军家属,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3.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后,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4.随军家属接到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通知后,应按我市人员调配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随军家属就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1.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优选安置随军家属就业。2.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以外,不得解除合同。3.符合随军条件并办理随军手续,落户后没有就业的随军家属,其家庭人均收入没有达到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优惠政策。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5.对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由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2次免费培训,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培训的方式,可以由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由随军家属持有效证明到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自选专业培训。经培训考试不及格的随军家属,可申请再次培训,合格后发给证书。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经费,由市人事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6.军人被评为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其随军配偶户口在南宁市的,可安排配偶或一名子女就业。第九条鼓励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随军家属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第十条切实做好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障工作。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有劳动能力和愿望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养老保险,应收养老保险费以全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计收,资金来源由市财政下拨,具体管理办法另文规定,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管。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纳入“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评比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理拒绝接收随军家属的部门和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政研室关于南宁市进一步用好用足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委政研室《关于南宁市进一步用好用足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委、科技局、文化局、广电局、发改委、国土局、农机中心、农业局、商务局、信息办、旅游局、粮食局、物价局、水利局、林业局、经委、建委、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按照意见及所附任务分解表要求,根据各自职能,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措施,争取各方支持,并将办理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政府督查室。二○○六年九月八日市委政策研究室关于南宁市进一步用好用足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委的指示,为进一步用好、用足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2005年下半年由市委政研室组织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委、建委、国土局等20多个部门,对近年来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的政策落实情况调研。2006年2-3月,由市委政研室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组成5个开放创新调研小组,到部分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重点企业等开展开放创新专题调研,收集整理补充了部分政策落实情况。在基本掌握全市落实政策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调研小组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形成如下意见。一、用好用足中央有关政策(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1.争取增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等文件规定,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出现的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我市所属的马山、宾阳、横县等200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已出现资金缺口,市本级当年调剂用于解决上述三县资金缺口近700万元。因此,我市应从2006年起,每年通过自治区向中央争取增加补助1000万元。2.争取增加再就业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广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劳社〔200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桂劳社〔2003〕4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加大了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费补贴。建议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进一步增加对我市再就业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其中灵活就业人员每年社会保险补贴约需增加1400万元。3.争取解决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用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规定,军队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每年定补5000元,退休人员每年定补200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目前共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共650人,其中属1983年以前移交的由中央负担经费的50人,1984年以后移交的由南宁市负担经费的600人。据统计,我市每年该项开支达到500万元,加上管理机构经费约500万元也全部由市财政安排解决,负担很重。另外,移交的退休人员参加我市医疗保险,应按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的8%给予补助,每年需经费100万元。建议我市每年通过自治区向中央争取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用和管理费用补助资金1100万元。4.争取对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我市华侨投资区、白合华侨农场、五合华侨林场、浪湾华侨农场累计拖欠养老保险费3250万元。依据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应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财政对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增加专项转移支付。(二)医疗卫生方面5.争取中央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资金的补助尽快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要求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我市武鸣县2005年列为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批试点县,横县、邕宁区和良庆区2006年被列为自治区第三批试点县(区)。至2005年年底,按规定中央应配套的370.6万元仍未到位,请求自治区并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尽快拨付到位。6.争取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给予经费补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2004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了“中央财政增加补助规模支持困难地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自治区测算从2005年起每年可争取到中央补助1.5亿元,我市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所每年通过自治区争取的中央补助应不少于2000万元。(三)教育方面7.争取对我市接收柳铁移交学校给予专项经费补助。自治区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发[2002]267号)向中央财政申请给予接收柳铁移交社会职能专项经费补助,从2005年起每年补助81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收柳州铁路局所属广西境内中小学校整体方案》(桂政办发[2004]100号)出台后,我市按自治区政府要求于2004年接收了原柳铁6所学校,维持这些学校的经费每年约需1800万元,我市应积极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财政给予专项经费补助。8.争取在安排农村寄宿制学校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照顾。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项目预算的通知》(财教[2004]185号)和《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安排广西41个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资金6亿元,自治区计划安排我市资金4210万元,2004、2005年两年得到中央补助资金分别为1317万元、430万元。对中央本级预留的10亿元,自治区正在积极争取。我市应争取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在安排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资金时给予照顾。9.争取利用彩票收益支持教育。按照国家《社会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规定,彩票的社会福利资金用于资助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当前,全社会都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构建学生、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思想道德教育网络。但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严重不足,设施陈旧,严重制约了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活动的开展。应通过自治区向国家争取社会福彩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及特教学校的建设。(四)民政、人口与生态方面10.争取增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2005年我市低保资金缺口比较大,主要原因,一是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从190元/月提高到210元/月,保障对象比去年增加34288人,保障资金增加3848万元;二是我市新设立邕宁区、良庆区后,其低保标准已从123元/月提高到210元/月,保障对象增加5420人,保障资金又增加409万元。三是宾阳县、隆安县低保标准从11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年保障对象增加6000人,年增加保障资金514万元。三项相加新增4764多万元,财政支出压力很大。自治区已向中央财政申请每年增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5000万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起我市应通过自治区申请中央增加专项补助资金2500万元。11.争取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补助力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2004年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我区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资金1499万元,自治区当年分配我市资金191万元。但按我市2004年贫困家庭成员14.6万人(其中定期补助5.7万人,临时救助8.9万人)计算,人均补助仅为13.08元,低于全区17.43元的平均水平。因此,建议我市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对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增加补助资金1100万元。12.对不享受定补的建国后参战的南宁市在乡退伍军人(含支前民兵、民工)给予补助。自治区向中央财政申请每年在乡退伍军人补助158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现有出国参战(1962年的中印边界战;1964-1969年的援越抗美战;1969年珍宝岛保卫战;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在乡的人员约有32000人,按标准计算每年补助768万元,建议通过自治区申请中央财政解决。13.加大计生经费的投入。我市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应在避孕、节育上得到高技术服务。自治区已向中央财政申请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基本项目专项经费补助,根据《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桂计生委发[2003]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对各地计划生育手术费予以标准支出总额的40%左右的补助。建议我市计生、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重新核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每例平均包干结算标准,所需经费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补助。14.争取给予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工程补助。自治区2005年已向中央请求把广西列入全国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工程项目。据我市2000年喀斯特石漠化的遥感--g1s数据统计,石漠化面积达到了1927平方公里,占总土地面积的8.52%,主要分布在马山、武鸣、隆安和上林县。我市治理工程(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兴修水保工程等)估算总投资为73249万元,争取通过自治区列入全国首批石漠化治理工程投资计划。(五)科技、文化与广播电视方面15.争取安排更多的科技专项经费。自治区2005年向中央财政申请科技专项经费。我市是国家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城市,又是自治区制造业信息化试点市,而目前上级对我市科技投入力度不大,建议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向南宁市重点倾斜,安排更多的科技专项,加大对我市科技投入。16.争取基层科技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补助。财政部2004至2006年安排专项经费6亿元支持基层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自治区2005年申请这一块资金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正在研究中。我市应及时跟踪了解此项工作进展,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财政安排更多的专项经费支持我市基层科技服务平台建设。17.对南宁市文化文物保护经费给予倾斜。自治区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已向中央财政申请2005年文化文物保护经费。我市民族文化遗产丰富,重点文化文物单位有顶蛳山贝丘遗址博物馆、昆仑关战役遗址纪念馆、黄氏家族民居、金狮巷民居群、黄旭初旧居、雷沛鸿故居、中共广西省委机关秘书处旧址、共青团南宁地委旧址、南宁孔庙、钟鼓楼、六公祠、邕江防洪古堤、五圣宫、隆安惠迪公祠以及兴宁路、民生路等历史传统街区;需新建南宁市博物馆、各种专题博物馆等。我市应及时跟踪了解此项工作进展,通过自治区请求国家给予文化文物项目建设5000万元资金支持。18.争取国家继续安排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工程专项建设资金。根据国办发[2004]60号文件精神,在完成2004-2005年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的基础上,各地开始编制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的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市20户以上盲村村点为5291个,广播电视村村通投资概算约为1.3亿元,建议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财政每年补助我市2000万元。(六)产业发展方面19.争取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补助力度。2002-2005年4年间,我市7个县区先后有28个土地治理项目、10个产业化经营项目,获得中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亿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文件精神,2006年我市继续要求中央立项7个土地治理项目和3个产业化经营项目,请求补助资金4300万元。20.争取加大对农民购买大中型农业机械的补贴力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给广西12个粮食主产县(区)农民购置大型农机具补贴资金600万元,其中安排我市武鸣县60万元,宾阳县70万元。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规定,这些补贴资金只能安排购置高性能联合收割机26台、普通联合收割机3台、大型拖拉机20台。建议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加大对我市农民购买大中型农业机械的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每年购机补贴总额达到600万元以上,补贴范围覆盖到全市12个县区。同时,在燃油费改税前,争取中央每年安排给我市农机作业用油补贴资金100万元,以调动农机下田作业的积极性。21.争取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补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4]1号)明确“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举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贴息。”国家财政部和农业部每年安排1.2亿元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我市2004年有1个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了该项补助35万元。我市目前已经建立起149家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通过自治区争取国家给予更多的资金扶持。22.争取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经费补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六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等文件规定,“阳光工程”农民培训中央补助每人150元,2005年我市落实计划6500人,得到补助97.5万元。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50多万人,每年又新增劳动力约4万人,培训任务很重。建议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安排我市农民培训规模增加到1.5万人以上,补助资金相应增加到225万元以上。23.支持南宁市优质特色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农业部渔业局2003年5月以农渔计函[2003]50号《关于组织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的函》,提出了扶持“两带一区”、发展六大出口优势养殖水产品的总体构想,确定了重点支持的45个地(市)和70个县(市),南宁郊区列入其中,但该项目一直未落实。要通过自治区向国家农业部渔业局申请争取资金支持,把罗非鱼出口示范基地落户我市。24.争取市场体系建设资金补助。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及《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桂商建发〔2005〕9号)文件精神,国家财政给予县区和流通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资金补助。我市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得到尽可能多的中央资金扶持。25.争取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根据原国家外经贸部、国家财政部《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原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外经贸计财发〔2001〕17号)文件规定,积极做好外经贸项目的准备工作,通过自治区争取得到中央更多的资金补助。26.争取加大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方面的扶持。依据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425号),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每年都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进行项目支持,我市自2001年以来已有多个项目获得补助金额1000多万元。我市应继续争取通过自治区请求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技术与产品的研发。27.争取中央加大对我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的规定,“十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桂政发[2001]87号)也明确表明,要积极争取国内外各种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旅游国债、国家旅游发展基金、有关专项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我国政府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优惠贷款等多种形式资金用于我区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目前我市把青秀山、大明山、昆仑关作为重点旅游项目来建设,在旅游基础设施、环保设施建设方面需要投入一大笔资金,应通过自治区向中央争取对以上几个项目的资金支持。28.增加对南宁市的出口退税基数,退税超基数部分全部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由于中央财政核定给我区的出口退税基数偏低,只有11.46亿元,而且2004年以后出口退税增长较快,导致我区地方财政对超基数出口退税的负担明显加大。作为占我区出口份额最大的南宁市,比其他市承担的财政压力更大。据统计,2005年南宁市出口额大幅增加,这就意味着南宁市财政对超基数出口退税的负担更加沉重。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桂财预〔2005〕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桂政发〔2004〕73号)文件精神,建议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增加对南宁市的出口退税基数,退税超基数部分全部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29.请求中央把我市的国债转贷资金转为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已经向中央申请把1998-2004年我区的国债转贷资金转为专项补助资金。我市国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22项,转贷资金41192万元;公益事业项目15项,转贷资金9238万元。转贷资金共计50430万元,应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转为专项补助资金。二、用好用足自治区有关政策(一)财政转移支付方面1.争取增加对我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桂政府第10号令)规定“因免征农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目前财政体制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享,建议自治区在测算转移支付方案时,充分考虑我市是首府城市、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等因素,对因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减少的地方财力,自治区财政给予南宁市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助。2.争取增加农村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02〕38号),我市的农村教育、卫生和乡村基层组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县财政配套资金,由于各县财政困难,项目建设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建议自治区在今后安排我市农村教育、卫生和乡村基层组织的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时,尽可能减少直至取消县财政资金配套。3.争取提高粮食收购费用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订单收购挂购试点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04〕50号)文件,我区从2004年起对全区十八个粮食主产县实行直补,我市的武鸣县、原邕宁县、横县、宾阳县均在粮食直补的试点范围。由于粮食直补是与自治区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收购补助标准只有0.03元/公斤,基层粮所在具体的粮食收购过程中,实际所发生的费用远高于该标准。建议自治区对有关粮食收购费用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提高,以提高基层粮所收粮的积极性。(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4.争取对民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行补助。自治区《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明确规定“自治区每年将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用于民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技能与创业培训等补贴。”截止2004年底,我市私营企业有14585家,在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为12.64万人,比2003年增加了1.92万人,这些吸纳国有下岗失业人员的私营企业有相当部分符合申请再就业资金补贴的条件。建议我市向私营企业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积极向自治区争取财政增加对我市再就业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以进一步促进私营企业更多地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推进我市的再就业工作。(三)医疗卫生方面5.争取给予5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项补助。我市六县和邕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即将竣工投入使用,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在建二期工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我区县级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通知》(桂卫办[2004]80号)精神,我市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要加快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按1.33人/万人口比例逐步配置,每个中心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投资384万元。所需建设资金请求自治区给予专项资金补助1920万元。6.争取给予市卫生监督所办公设施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组建启动经费补助。按照卫生部《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规定,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用地不少于15亩,人均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的要求,新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8340平方米,估算投资约4000万元,落实自治区补助1000万元。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我区县级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通知》(桂卫办[2004]8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全区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血液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的组建于2005年启动。初步估算,卫生监督机构的组建启动,每县需50万元,每城区需30万元,6县6城区共计480万元,请求自治区给予补助解决。(四)教育方面7.争取给予“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倾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教财[200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农村教育“312”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将在2006-2007年,安排预算内资金4000万元用于已“普九”的69个县(区)中小学危房改造。2003年底核查表明,我市已“普九”的县(区)仍需要改造的d级危房有19.56万平方米,资金缺口较大。建议自治区给予南宁市专项资金倾斜,请求支持资金3000万元。8.适当调高优质高中现行收费标准。我市优质高中(二中、三中)学费标准为495元/学期,择校费为3000元/学期(择校生不再缴纳学费),收费标准比周边首府城市同类学校低很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的规定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南宁市二中、三中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桂价费字[2000]330号)文件精神,高中属于非义务教育,发展不能光靠政府投入。建议自治区按照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群众承受能力,合理调高市二中、三中学费和择校费标准,每年补助我市优质教育资源建设资金2000万元,增强优质高中学校自我发展能力。(五)民政和扶贫方面9.争取加大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补助力度。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4〕8号)规定,我市2004年五保对象31362人,落实五保供养定补金1125万元。按每人每年供养资金约900元(365斤大米、12斤油、360元定补资金)的标准计算,全市缺口1000万元左右,应请求自治区给予支持。(六)饮水安全和环保方面10.争取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项目补助。我市农村目前饮水不安全人口还有22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45%左右,一些县、镇所在地也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水农水[2001]25号),我市“十一五”期间要解决88万多人的安全饮水问题,建设集中供水工程1230处、分散供水工程738处,规划总投资3.64亿元。我市要抓紧做好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和农村安全饮用水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此项工作进展,争取自治区给予更多的资金补助。11.减少自治区参与分享我市排污费收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收取的排污费按20%上缴自治区国库,作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此上缴比例过高,不利于调动市、县政府对环境治理项目投入的积极性,建议排污费上缴比例减少到10%。(七)产业发展方面12.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资金扶持。从2003年自治区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以来,我市已有15家企业共获得46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今后要进一步做好重点龙头企业的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得到更多的资金扶持。13.扶持优质谷产业化经营,培植规模粮源生产基地。优质谷产业化经营是我市粮食企业参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服务“三农”,促进农民增收的有益得力措施。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优质谷产业化经营取得了一定成效,到2004年,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参与优质稻种植面积已达128.1万亩,与农户签订订单面积27.1万亩,收购优质谷5.8万吨,加工优质谷2.2万吨。优质谷产业化经营企业需要加大培植力度,建议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或贴息扶持。14.争取实施世界银行“综合林业发展和保护项目”。目前自治区政府正在与世界银行合作实施“广西综合林业发展和保护项目”,总投资16亿元。根据《关于做好世界银行贷款〈广西综合林业发展和保护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桂林办营[2004]39号)文件精神,南宁市项目区包括武鸣、上林县营造人工商品林3100公顷,投资3054万元;马山县封山育林4000公顷,投资210万元。项目从2006年起分四年实施。我市要列为重点确保项目,争取利用更多的世界银行贷款。15.加大对南宁市工业技改项目补助力度。2001-2005年自治区共安排各市技改贴息5亿元,我市才获得补助6635万元。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得到补助222万元,比柳州等地得到的支持力度偏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04〕41号)精神,建议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加大对南宁市工业技改项目特别是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补助力度。16.争取出入境管理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桂政发[2001]87号)的要求,积极争取国务院给予南宁口岸签证待遇,放宽境外游客入境条件,继续改进口岸检验工作。目前,我市只有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前后两个月才具有临时口岸签证权,并且口岸签证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我市可向有关部门争取进一步简化旅游者出入境手续,放宽口岸签证的时间和人员限制。17.继续向自治区争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桂政发[2001]87号)的文件精神,在“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广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设立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与有偿使用。这几年自治区每年安排给我市一定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目前我市正在筹划南宁旅游目的地和旅游集散中心建设,我市应向自治区争取专项资金补助。三、根据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实际情况,应向中央和自治区争取的支持事项(一)支持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设施项目建设2004年中央预算补助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消防设施工程433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它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应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在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安排上,给予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基础设施、会展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倾斜。(二)支持中国——东盟区域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根据《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对中国——东盟区域中心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给予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契机,积极开发面向东盟各国的有特色的软件产品,完善我市软件园区,同时,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建设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实施意见》(桂信发[2005]1号),建立南宁市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中国——东盟人才信息网络平台,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给予资金支持。(三)支持中国——东盟物流园区建设自治区正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广西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东盟物流园区由江南、玉洞、金桥和安吉4个物流园构成,其中江南、玉洞物流园是我市重点建设的物流园区,应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四)申请确认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国际展览”并补助博览会展位费用建议通过自治区向国家商务部申请确认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国际展览”,根据《中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规定》,对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展览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用给予补助。(五)减免有关税费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关于集中和调剂使用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建议自治区取消集中我市城建税上解比例6%。2.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土地局征地管理分成比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预外[1999]12号)文件精神,建议自治区减免我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项目土地管理费的上解额度。3.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138号)文件精神,建议自治区减免我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项目耕地开垦费的上解额度。4.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文件规定,建议通过自治区申请中央减免我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项目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上解额度。四、根据首府城市的实际情况多争取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一)争取多安排我市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赠款及国外优惠贷款项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提高西部地区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赠款及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近几年来我市的朝阳溪综合整治、水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大型项目获得了国外优惠贷款的支持,成效显著,“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基础设施、环境整治、文教卫生、主干交通、农业基础设施以及县级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供水设施、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通过自治区向中央申请更多的国外优惠贷款。(二)争取更多的国债投资补助根据2006年国债投资方向,积极通过自治区向国家争取把我市农林水及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列入国债投资项目。(三)加大对重点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资金补助力度我市城镇建设资金缺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尚未完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多争取自治区“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城镇环保专项资金”、“城镇防洪保安专项资金”的补助力度。(四)争取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黄菊副总理在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要求,要加快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把内河航运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自治区争取国家对我区港口和右江、西江、红水河通航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将对西江航运干线南宁至梧州段航道提级改造,由现在的三级航道通航1000吨船舶提升为二级航道通航2000吨船舶。我市应通过自治区争取新建南宁港(六景港区、良庆三升滩港区,年吞吐量410万吨)的水下工程投资由国家给予全额补助。(五)支持南宁电厂项目建设新建南宁电厂项目装机容量240万千瓦,总投资约100亿元,是我市“工业强市百亿投资工程”关键工程,也是自治区重点前期工作项目,业主是国电集团南宁发电公司。自治区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同意开展南宁电厂施工准备工程项目的批复》,同意南宁电厂在国家尚未正式立项之前,开展施工准备工程。现项目可研报告已完成,核准所需其他附件亦将全部备齐,应通过自治区争取早日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六)支持上莫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自治区已经上报国家要求在广西新建核电站项目,努力争取在“十一五”后期开工建设,“十二五”期间建成。抽水蓄能项目是核电站的配套工程,与核电站同步建设。位于上林县的上莫村是广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备选厂址之一,我市应请求自治区将上莫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列入自治区‘十一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进而列入国家‘十一五‘能源规划,争取国家资金补助。(七)支持城市轻轨项目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规定的建设城市轻轨交通项目的条件(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6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15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1万人以上等),我市已经基本达到。目前项目建设规划已着手编制,规划报告需报国务院批复。我市应通过自治区请求国家大力支持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五、争取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经济快速发展需要(一)争取国家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2001-2003年自治区下达我市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只有1537.4公顷,而实际安排农用地转用共3315.7公顷,追加了1778.3公顷。2004年在国家冻结农用地转用审批半年的情况下,我市只有800公顷农用地转用指标,国务院特批的中国——东盟博览会28个项目用地指标也只有466.9公顷。这几年,建设用地指标不足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一大瓶颈,必须争取国家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二)多追加农用地转用指标根据国家有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行国家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部统一掌握的政策措施,应积极争取将我市一些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库,由国土资源部直接安排用地指标。(三)继续申请国务院特批农用地转用指标发挥我市承担完善中国——东盟博览会服务功能的特殊性,适时地向国务院申请特批我市2005年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争取国土资源部的支持,从2006年起将每年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单列安排纳入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用好“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政策对不可预见或者具有特殊情况的重点建设项目急需开工建设的,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通过自治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追加农用地转用指标。对因暂无用地指标而影响实施且工期较紧的建设项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5号)精神,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一边上报国家国土资源部审批,一边先行动工建设。(五)用好用足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置换指标和折抵指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等文件规定,对于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争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对于村庄改造建设,建新与拆旧挂钩,确需占用不属基本农田的耕地,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和批准,可以与腾出来的旧址整理后增加的耕地进行置换,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对我市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的,积极向自治区国土厅申请将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部分折抵补充耕地指标。(六)实行水利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单列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和国家发改委《水利产业发展政策》文件精神,国家鼓励社会投资者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风景区。我市金沙湖水库、老虎岭水库和天雹水库利用独特资源,对外招商引资开发三个大型旅游项目,总投资11亿元,其中已到位资金约1亿元。现部分景区内的拆迁、土地青苗补偿等工作已经完成。由于受我市两年来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变性手续一直未能办理,项目已被搁置起来近两年,严重影响了我市对外招商引资形象。建议自治区对我市水利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附件:南宁市进一步用好用足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工作任务分解表2006年7月19日南宁市进一步用好用足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工作任务分解表┌─┬───┬─────┬───────────────────────────────┬───────┬──┐│序│工作类│工作项目│工作内容│责任单位│责任││号│别││││人│├─┼───┼─────┼───────────────────────────────┼───────┼──┤│一│用好用│1、劳动│(1)从2006年起,每年通过自治区向中央争取增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市劳动和社会保│董秀│││足中央│与社会保障│险金补助1000万元。│障局市财政局│银黄│││有关政│方面│││伟京│││策│├───────────────────────────────┼───────┼──┤││││(2)每年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进一步增加对我市再就业资金的专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董秀│││││移支付,其中灵活就业人员每年社会保险补贴约需增加1400万元。│障局市财政局│银黄│││││││伟京││││├───────────────────────────────┼───────┼──┤││││(3)每年通过自治区向中央争取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医疗│市劳动和社会保│董秀│││││统筹费用和管理费用补助资金1100万元。│障局市财政局│银黄│││││││伟京││││├───────────────────────────────┼───────┼──┤││││(4)每年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财政对华侨投资区农业企业基本养老保│市劳动和社会保│董秀│││││险资金缺口增加专项转移支付。│障局市财政局│银黄│││││││伟京│││├─────┼───────────────────────────────┼───────┼──┤│││2、医疗│(5)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补助资金尽快拨付│市卫生局市财政│周凯││││卫生方面│到位。│局│声黄│││││││伟京││││├───────────────────────────────┼───────┼──┤││││(6)通过自治区争取的中央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给予经费补助应│市卫生局市财政│周凯│││││不少于2000万元。│局│声黄│││││││伟京│││├─────┼───────────────────────────────┼───────┼──┤│││3、教育│(7)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接收柳铁移交学校给予每年专项│市教育局市财政│夏建││││方面│经费补助1800万元。│局│军黄│││││││伟京││││├───────────────────────────────┼───────┼──┤││││(8)争取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在安排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补助资金时│市教育局市财政│夏建│││││给予照顾。│局│军黄│││││││伟京││││├───────────────────────────────┼───────┼──┤││││(9)争取利用彩票收益支持教育,通过自治区向国家争取社会福彩划│市民政局市教育│徐邦│││││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及特教学校的建设│局市财政局│兴夏│││││。││建军│││││││黄伟│││││││京│├─┼───┼─────┼───────────────────────────────┼───────┼──┤│一│用好用│4、民政│(10)从2006年起通过自治区申请中央增加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民政局市财政│徐邦│││足中央│、人口与生│专项补助资金2500万元。│局│兴黄│││有关政│态方面│││伟京│││策│├───────────────────────────────┼───────┼──┤││││(11)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对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增加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徐邦│││││资金1100万元。│局│兴黄│││││││伟京││││├───────────────────────────────┼───────┼──┤││││(12)通过自治区申请中央财政对不享受定补的建国后参战的南宁市在│市民政局市财政│徐邦│││││乡退伍军人(含支前民兵、民工)给予补助768万元。│局│兴黄│││││││伟京││││├───────────────────────────────┼───────┼──┤││││(13)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重新核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市计生委市财政│黄│││││务基本项目每例平均包干结算标准,所需经费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补助│局│海黄│││││。││伟京││││├───────────────────────────────┼───────┼──┤││││(14)通过自治区争取列入全国首批石漠化治理工程投资计划,给予岩│市林业局市发改│罗承│││││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工程补助。│委│国刘│││││││雄│││├─────┼───────────────────────────────┼───────┼──┤│││5、科技│(15)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向南宁市重点倾斜,安排更多的科技专项,│市科技局│傅隆││││、文化与广│加大对我市科技投入。││政││││播电视方面├───────────────────────────────┼───────┼──┤││││(16)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财政安排更多的专项经费支持我市基层科技│市科技局│傅隆│││││服务平台建设补助。││政││││├───────────────────────────────┼───────┼──┤││││(17)通过自治区请求国家给予南宁市文化文物保护项目建设5000万元│市文化局│陈晓│││││资金支持。││玲││││├───────────────────────────────┼───────┼──┤││││(18)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财政安排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市广电局市发改│韦秉│││││”专项资金2000万元。│委│中刘│││││││雄│││├─────┼───────────────────────────────┼───────┼──┤│││6、产业│(19)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财政2006年补助我市7个土地治理项目和3个│市国土局│阮兆││││发展方面│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补助4300万元。││丰││││├───────────────────────────────┼───────┼──┤││││(20)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加大对我市农民购买大中型农业机械的补贴│市农机中心│李天│││││力度,每年购机补贴总额达到600万元以上,同时争取中央每年安排给││绍│││││我市农机作业用油补贴资金100万元。││││││├───────────────────────────────┼───────┼──┤││││(21)我市目前已经建立起149家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农业局│卢学│││││应通过自治区争取国家给予更多的资金扶持。││智││││├───────────────────────────────┼───────┼──┤││││(22)通过自治区争取中央安排我市农民培训规模每年增加到1.5万人│市农业局│卢学│││││以上,争取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经费补助资金相││智│││││应增加到225万元以上。││││││├───────────────────────────────┼───────┼──┤││││(23)通过自治区向国家农业部渔业局申请争取资金支持南宁市优质特│市农业局│卢学│││││色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把罗非鱼出口示范基地落户我市。││智│├─┼───┼─────┼───────────────────────────────┼───────┼──┤│一│用好用││(24)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前期准备工作,通过自治区争取得到│市商务局│唐志│││足中央│7、产业│尽可能多的中央资金扶持。││喜│││有关政│发展方面├───────────────────────────────┼───────┼──┤││策││(25)通过自治区争取得到中央更多的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补助。│市商务局│唐志│││││││喜││││├───────────────────────────────┼───────┼──┤││││(26)通过自治区争取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软件、集成电路│市信息办│钱│││││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技术与产││健│││││品的研发。││││││├───────────────────────────────┼───────┼──┤││││(27)通过自治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旅游国债、国家旅游│市旅游局│贾玉│││││发展基金、有关专项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我国││成│││││政府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优惠贷款等多种形式资金用于我市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28)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增加对南宁市的出口退税基数,退税超基数│市商务局市财政│唐志│││││部分全部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局│喜黄│││││││伟京││││├───────────────────────────────┼───────┼──┤││││(29)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把我市的国债转贷资金50430万元转为专项│市发改委市财政│刘│││││补助资金。│局│雄黄│││││││伟京│├─┼───┼─────┼───────────────────────────────┼───────┼──┤│二│用好用│1、财政│(1)建议自治区在测算转移支付补助方案时,充分考虑我市是首府城市│市财政局│黄伟│││足自治│转移支付方│、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等因素,对优惠政策涉及到地方税种减││京│││区有关│面│少地方财政收入的,自治区财政给予南宁市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助。│││││政策│├───────────────────────────────┼───────┼──┤││││(2)建议自治区在今后安排我市农村教育、卫生和乡村基层组织的办│市财政局│黄伟│││││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时,专项资金补助尽可能减少直至取消县财││京│││││政资金配套。││││││├───────────────────────────────┼───────┼──┤││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房改以来,我区各地利用住房资金发放各类住房贷款,对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利用住房资金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有部分地、市、县将住房资金投入住房建设以外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造成了部分贷款不能按时回收。1997年4月,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对全区住房资金借贷进行清理的通知》(桂房改字[1997]6号),停止利用住房资金发放住房建设以外的贷款,并要求各地将已发放的非住房建设贷款及逾期贷款尽快收回。几年来,各地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要求,调整了住房资金的使用方向,停止了利用住房资金发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的地方仍然违反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挤占挪用住房资金发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有的地方对回收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含借款)工作不够重视,催收力度不大,致使一些贷款长期不能收回,形成呆滞、呆帐,严惩影响了住房资金的正常运转,延误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住房补贴工作的开展,给我区住房制度改革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意见的通知》(建房改[2000]225号)精神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帐号《关于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通报》(建房改[2001]206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回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抓好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工作住房资金是一项政策性资金。其中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是职工住房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售房款是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重要资金来源。住房资金管理不好,将严重影响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各地一定要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正确认识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工作真正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力度(一)1997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以前利用售房款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含借款,下同)以及1997年4月1日至2000年10月10日期间利用售房款发放的住房建设贷款,要在2002年10月底全部收回;1997年4月1日以后利用售房款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以及房改以来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要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具体计划、措施和办法,确保清理回收工作按时完成。(二)对违规发放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实行谁审批谁收回的原则,把每一笔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落实到人,必要时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准人停职催收贷款。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住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追收办法。属政府欠款的,要列出计划,由财政安排偿还;属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欠款的,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偿还;欠款单位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售房款的可用售房款抵扣;没有资金偿还的,可按法律程序用财产抵偿;对恶意不还的要诉诸法律程序或采取坚决有力的行政手段追回欠款。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清理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理回收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自治区将由建设、财政、审计、监察、房改等部门组成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检查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工作。各地、市要相应成立清理回收小组,负责本地、市清理回收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各级房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这次清理回收的各项工作。各地相关银行要给予大力支持,为清理回收工作提供尽可能的金融业务服务。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做好欠款单位还款能力的调查、还款协议的签订和具体的清理回收工作。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住房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住房资金管理是一项政策强、牵涉面广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在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基础上,通过住房资金的执法检查,对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在整改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住房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切实管好用好住房资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一律不得再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发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全区,并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一月九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为理顺和完善我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结合广西实施,现就改革我区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加快我区现行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行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我区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我区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二、具体方案(一)关于机构设置和管理根据我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1.行政机构的设置(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领导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2)地级市、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3)综合设置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县(市),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并加挂药品检验机构牌子,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口相对较少、监管任务较轻的县(市)和市辖区不单独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设置,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考虑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覆盖全区的需要,提出具体的机构设置方案,并明确各分局的管辖范围,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2.技术机构的设置自治区和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自治区首府城市不重复设置;地级市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具体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待行政机构改革后再通盘考虑,另行专题报批。3.机构的管理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上收到自治区,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自治区、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合并、变更和撤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构级别与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机构级别相同,其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人员、编制的配备和管理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全区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编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在中央核定给广西的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统一下达。在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要积极进行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后勤保障人员不得使用行政编制,后勤保障工作要逐步向社会化服务过渡。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技术机构,一律使用事业编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和管理,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审核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保证人员素质,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要严把进人关。对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应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人员定岗;对原虽在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岗位工作,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人事厅,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今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用人需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调入人员手续。具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93号)文件执行。为严把人员素质关,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管理的通知》(桂办发[1998]26号)的精神,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区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所属技术机构冻结进人。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清退回原单位。(三)关于干部管理1.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文件精神和《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0]35号)规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以自治区党委为主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协助管理,即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自治区党委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同意;副局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的任免,自治区党委在作出决定前,须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的意见。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为主管理,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即: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的任免,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作出决定前,须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2.自治区本级及自治区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党组,其党组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党组要自觉接受所在地方党委的领导,就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定期向地方党委请示和汇报工作,取得地方党委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从而使这些方面的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3.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商市(地)级党委共同做好机构组建、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及干部移交工作。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和干部移交工作,待市(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再由市(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商所在县(市)党委进行。(四)关于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1.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及相关经费,将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正常需要。2.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自治区以下药政、药检、医药管理等机构现有人员及其开支等情况,合理确定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并全部上划到自治区财政,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药品监督管理事业费。上述部门和单位现有的国有资产全部上划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自治区以下政企合一的医药公司及有关部门现有的人员、经费及其国有资产,按照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实际人数和经费预算数,以及国有资产的实际占用数或一定比例,上划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有偿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等事宜,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审批。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上述收入上缴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上缴自治区国库或预算外资金专户,与预算内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经费,保障药品监督工作开展。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门,由自治区国库或自治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费收入,要及时返还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行政执法和技术执法装备的配备。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统一管理的原则,核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统一核付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4.药品监督执法等专项业务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要重点保证,专项报批,专项安排,专款专用。自治区财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工作需要,科学制定装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药品监督工作中打假办案急需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经费要优先安排。改革现行药品抽验经费机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抽验不得收费。抽验经费按下达任务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予以专项拨付。由中央统一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所需经费由中央安排;由地方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属于政府安排的药品监督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三、组织实施全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为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经贸委、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研究制定我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协调和解决我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我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在我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充分认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贯彻执行国发[2000]10号文件和本方案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问题,确保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的进行。机构编制、人事、财政、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财务经费保障、国有资产划转等各项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改革方案。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职能转变,确保政企分开,理顺工作关系,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要整顿队伍、优化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原则上与市(地)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同步进行,条件成熟的可适当提前,全区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组建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九”攻坚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九”攻坚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普九”攻坚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实施意见“九五”期间,我区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通过国家评估验收,被国家授予“全国扫盲先进自治区”称号。至2000年底,全区110个县(市、区)有69个通过国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验收,人口覆盖率71.1%,达到了预期的规划目标。但是,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我区推进义务教育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没有实现“普九”的地区义务教育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拉大,已实现“普九”的地区,工作基础脆弱,巩固提高的任务繁重;二是义务教育投入机制不够完善,支撑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投入不足,办学条件亟待改善;三是我区处于初中人口入学高峰期,义务教育普及、巩固和提高面临极大的压力,农村初中在校生辍学有所回升;四是教师数量不足,学历层次、综合素质偏低;五是扫除剩余文盲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全面实现“普九”目标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是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加快推进我区“两基”工作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普九”攻坚和“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力度,确保“两基”工作在教育事业发展中“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坚持依法治教,强化和落实义务教育的政府行为;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的“普九”扶持力度,更加关注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努力巩固并不断扩大“两基”成果;因地制宜地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积极改革扫盲教学内容和评价方法,提高扫盲工作的实效性,努力提高我区“两基”工作质量和水平。二、“普九”攻坚和“两基”巩固提高的规划目标和实施标准(一)“普九”攻坚和“两基”巩固提高的总体目标。到2005年,全区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全面完成向九年义务教育学制过渡;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以上;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年均递增率为0.5%,在校生260万人;经自治区“普九”评估验收的县(市、区)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小学、初中在校生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3%以下;全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城市达80%,农村达60%以上;全区青壮年非文盲率达95%以上,初步建立以文盲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机制。到2010年,全区全面实现“两基”目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人口覆盖率、师资合格率、青壮年非文盲率及义务教育学校和乡(镇)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条件等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农村与城市,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义务教育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二)“普九”攻坚的具体规划目标和实施标准。没有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的30个贫困县要打好“普九”攻坚战,加快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在限期内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具体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2005年底,以下16个县要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覆盖人口达456万人。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时间要求如下:2002年平果县、南丹县;2003年融安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04年上思县、田林县、靖西县、凤山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005年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凌云县、天峨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第二阶段:从2006年到2010年底,以下14个县要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覆盖人口484万人。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时间要求如下:2006年德保县、那坡县、乐业县、西林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2007年三江侗族自治县;2008年龙州县、宁明县、隆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2010年天等县、马山县、大新县。上述县仍按国家和自治区原定的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三)“两基”巩固提高的具体规划目标和实施标准。1,已通过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的县,在2005年底前,以提高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为重点,努力提高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在普及程度方面,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完成率、非文盲率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小学、初中在校生辍学率分别降到1%和3%以下,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90%以上,15周岁人口中文盲率降到1%。在师资水平方面,非贫困县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具有专科学历以上的教师达到50%;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教师达到25%;贫困县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具有专科学历以上的教师达到20%;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5%以上,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教师达到15%。在办学条件方面,校舍质量进一步提高,及时消除校舍危房;小学、初中校舍做到实用、够用、安全,保证教育教学需要;教育教学装备水平有较大提高,到2004年基本通过“普及实验教学县”评估验收,到2005年县城、乡镇初中和中心校开设信息技术课程,50%以上的学校完成“校校通”工程,30%的中小学建立校园网。2.中心城市城区,到2005年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到2010年接近全国义务教育先进水平。在普及程度方面,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小学、初中在校生辍学率分别控制在0.5%和1%以下,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100%,17周岁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98%以上,15周岁人口中非文盲率为100%。基本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在师资水平方面,到2005年,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具有专科学历以上的教师达到60%;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100%,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教师达到50%。在办学条件方面,校舍面积和质量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育教学装备基本实现现代化,所有城区到2002年通过“普及实验教学县”评估验收,初中和小学到2003年都要建立校园网,全部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在扫除剩余文盲尤其是妇女文盲方面,到2005年,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7%以上;积极推动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脱盲人员进行巩固提高考试和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天利士网球俱乐部网球培训等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天利士网球俱乐部:报来《申请报告》悉,鉴于你俱乐部是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为网球爱好者提供网球教学培训、场地、设施、器材出租以及有关的中介服务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俱乐部网球教学培训费、场地、设施、器材出租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在坚持“自愿有偿”原则的前提下,由你俱乐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网球教学培训费、场地、设施、器材出租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其收费属服务性收费。你俱乐部接到本通知后,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网球教学培训费、场地、设施、器材出租费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备案手续及《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后方可执行收费。收费标准确定后,俱乐部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在醒目地方张榜公告收费标准,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重点(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调控机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的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市市情的粮食流通体制。(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要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完善粮食储备体系,适当扩大市县储备粮规模,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按照自治区要求,将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完全包干给地方,真正建立起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粮食市场的培育和规范管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内容从2002年开始,我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一)取消粮食定购任务。从2002年开始,全市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和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地调整耕地种植结构,大力发展适销对路、高产优质的农产品,努力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努力建立规范有序、运转灵活、连接市内外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支持外地市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企业通过联合经营、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与我市企业开展产销合作,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粮食企业在区内外粮食主产区建设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抓住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合作。(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随行就市经营粮食。当市场粮价过度波动、超出合理的价格水平时,主要通过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的相对稳定。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继续保留公粮结算价格,以便统一公粮结算标准。三、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一)建立完善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1、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根据自治区要求,市级储备粮规模按我市商品粮消费人口4个月的消费量计算,适当增加我市储备粮规模,具体指标待自治区下达指标后再分解到市、县。2、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职能,加强对市、县储备粮的管理和监控。形成市、县两级储备粮管理网络,随时掌握各级储备粮的动态。建立规范的储备粮吞吐制度,确保各级储备粮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3、加强粮库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购销网点的落实。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粮库的维修和建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要合理设置粮食购销网点。担负军粮供应、退耕还林、水库移民、“两户两属”、水源林地区政策性粮食供应的网点,以及城市郊区的粮食购销网点,所需人员费用按1998年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扶持一定的粮食加工企业,以保障粮食供应及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的事件。凡属政策性的粮食供应,如军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等,原则上统一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真正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1、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真正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市粮食风险基金,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规模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市、县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高价位粮食差价补贴、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按政策规定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包干数基数、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使用监管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适当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核心是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粮食更大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要求是:(1)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确保我市每年80万吨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我市粮食产销基本平衡。市内粮源基地要继续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保护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好粮食收购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储备粮轮换用粮。(2)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并要信守合同,促进产区粮食顺价销售和销区商品粮源的稳定供应。(3)自治区下达的市县储备粮任务必须落实到位。(4)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5)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建立企业促销机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6)继续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3、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各粮源基地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扩大优质品种的覆盖面,坚决淘汰劣质品种。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前景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和养殖业,提高粮食精深加工水平,促进粮食转化增值。4、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积极引导农民生产符合市场需要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在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原则随行就市收购粮食的。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收购资金贷款。计划、财政、粮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搞好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三)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1、今后几年,我市粮食市场体系发展的重点是完善南宁市白苍岭粮食批发市场,以及邕宁、武鸣县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粮食市场建设资金,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投入,同时鼓励和采取多元投资主体建设市场的办法,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我市粮食市场建设。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划出一些闲置的土地或厂房用作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培育当地粮食市场。2、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支持培育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运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与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大力扶持具备粮食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经纪人组织、农产品流通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从事粮食代购、代销等经营活动。3、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跨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继续鼓励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粮食产销区之间可以利用各自优势。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坚持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区结算服务。凡是具备粮食经营资格的大型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可以跨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运输不再实行凭证运输制度。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运销,保证粮食运输的运力需要。4、建立科学的粮食市场预警系统,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要加强对市场粮价走势的监控、分析、判断、预测和发布,及时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科学合理地调控粮食市场,促进粮食产销平衡,稳定粮价,稳定市场。稳定社会。5、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四)促进粮食的顺价销售。要促进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库存粮食的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对已出现的陈化粮,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集中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不得作为口粮流入粮食市场。处理陈化粮的价差亏损,首先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五)切实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粮食历史遗留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能否顺利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此必须要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加以研究和解决。一是1998年粮改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过渡期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订消化计划,分清责任,逐年消化。二是处理库存高价位粮和陈化粮等粮食的价差亏损,要分清责任,分别处理,属政策性造成的,由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分年消化。三是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费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妥善解决。(六)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力度,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1、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改革步伐,坚持实行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高度重视扭亏增盈工作,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增强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因经营或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2、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安置企业离退休职工和富余人员,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市粮食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南地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研究提出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实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七)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有关部门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1、坚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市长、县(区)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保留市、县粮食局,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2、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各地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3、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对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