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意义1、加快城镇化进程是促进我区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城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城镇化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途径和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加快城镇化,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加速工业化进程,增强我区的综合经济实力;有利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拓展第三产业发展空间,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有利于扩大社会有效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和持久的动力;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人口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加快城镇化进程,对于实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2、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区今后五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20多年特别是“九五”计划期间,随着经济的较快发展,我区城镇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革,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区的城镇化进程仍然较慢,城镇化水平落后于全国近8个百分点,仍有76%的人口为农村人口(按2000年年末统计口径)。城镇发展未能很好利用区位优势,城镇间分工协作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城镇发育程度不高,至今没有特大城市,大中城市数量少,规模小,经济基础薄弱,城市功能不健全。小城镇建设水平低,经济实力不强,辐射能力弱。城镇基础设施落后,水平不高,管理工作薄弱。城镇化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因此,推进城镇化是现阶段和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3、我区基本具备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条件。当前,我区农业生产力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基本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增加。工业化进程加快,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基础,优势产业不断壮大。服务业发展加快,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区域性快速交通网络和西南出海通道框架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政府机构、投融资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城镇化战略,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基础、体制、环境等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我们应不失时机地加快城镇化进程。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4、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和自治区“十五”计划纲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工业化为依托,以增强城镇综合实力、发挥城镇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完善城镇体系、提高城镇化水平为主要任务,重点发展大中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走适合区情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道路,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5、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必须遵循如下原则:扩大规模,注重实效,走集约式城镇化道路;完善功能,突出特色,实现“两个文明”协调发展;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依靠市场机制推进城镇化;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6、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的目标是:到“十五”期末,全区城镇化水平达到31%(按2000年年末统计口径计算);经过两到三个五年计划的努力,初步形成各具特色、功能互补、布局合理、结构协调的城镇体系,逐步接近或达到全国城镇化的平均水平。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完善的城镇体系7、重点发展大中城市。加快发展大中城市,是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的战略重点。“十五”期间,要把南宁、柳州建设成为城市人口超过百万规模的特大城市。首府南宁要更好地发挥政治、经济、金融、信息、贸易、科教和文化中心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建成中国绿城,增强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辐射和带动功能。柳州是我区最大的工业城市,要进一步壮大工业经济实力,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第三产业,增强辐射能力,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其工业中心的作用。把一批基础设施较完善、经济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的中等城市建设成为大城市。桂林、梧州要发展为大城市,北海、钦州、玉林、贵港争取发展为大城市。这些城市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提高质量、壮大规模,发挥服务辐射作用,带动周围区域的发展,成为地区中心城市。8、加快发展小城镇和县城。要加强县城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增强其对县域经济的辐射功能。对部分基础好、潜力大、区位优势和经济优势明显的小城市和县城要加快发展,成为功能较全、设施配套、具有一定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地域经济文化中心,逐步建设成为中等城市。9、积极发展小城镇。小城镇建设要规模适度,增强特色,强化功能。发展小城镇要与引导乡镇企业集聚、市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繁荣经济,集聚人口。注意发挥乡镇企业小区在集聚生产要素、连片发展、逐步形成规模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作用。重点发展沿主要交通干线和中心城市周边的小城镇。10、引导、培育城市(镇)群和城镇带的形成与发展。引导、促进城市(镇)群和城镇带的形成与发展,是我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措施。要强化城市产业分工,增强联系,充分发挥其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协作带动作用。重点抓好以南宁为核心城市的南北钦防城市群建设,积极培育以柳州为中心城市的桂中城镇群,以桂林为中心城市的桂北城镇群,以梧州、玉林、贵港为重心的桂东南城镇群,以河池、宜州为轴心的黔桂走廊城镇带,以百色、平果为轴心的右江走廊城镇带,以架州、钟山、富川为轴心的桂东北城镇带,以凭祥、崇左、宁明为轴心的桂西南城镇带。在发展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及南北钦防城市群建设的带动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体系。四、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点工作11、加强城镇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各地市要在全区城镇体系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强编制地区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城镇总体规划要进行修编。各县(市)要加快集镇和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城镇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与交通、土地、水利、生态环境等规划相衔接。提供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增加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要加强城镇的规划管理,城镇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划进行,规划的修改和调整要按法定程序办理。12、加强城镇建设管理。要运用法律法规管理城镇建设,健全合理完善的建设申报、审批制度,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计划、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力度,杜绝炒卖土地或变相炒卖土地现象。突出城镇个体和民族风格,提高文化品味和城镇建设质量,塑造有特色的城镇形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抓好建筑设计和工程监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积极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13、发展城镇经济。要根据“十五”计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按照五大经济区发展规划,从各城镇的实际出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要把发展城镇特色经济与发展城镇体系结合起来,注重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壮大城镇经济总量,增强经济实力,提高城镇化水平。加快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通过工业化推动城镇化,促进城镇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改善人民生活。发挥小城镇的功能和连接大中城市的区位优势,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挥集聚效益。着力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14、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发展计划,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重点抓好道路、通信、供电、供水、排水、绿化、防灾减灾、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抓好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的综合服务功能,使城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15、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兼顾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注意保护好历史文物古迹和天然山、水、林、木资源。把城镇污染综合治理、环保设施建设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任务,增强全民环保意见,提高环境治理标准,改善城镇环境质量。16、加强城镇社区建设。要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充实社区功能,改善社区管理,明确社区组织与社区服务企业的职能,优化配置和充实社会服务设施。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17、加强城镇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建好用好管好文化设施,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教育和引导居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陋习,提高城镇居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五、深化体制改革,优化政策环境18、建立科学完善的城镇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和城镇经营理念,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要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逐步推行城镇综合管理,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参与管理城镇,提高城镇管理的社会化程度。要开展城镇管理培训,加强城镇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小城镇管理机构。县(市)管理乡镇的各种职能,能下放给乡镇的要下放;对县、乡(镇)双重管理的乡镇部门,应尽量以乡镇管理为主;对垂直管理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乡镇应加强对他们的监督。进一步明确小城镇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理顺县镇两级财政关系。19、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性作用,逐步形成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加大政府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的投入。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对外商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可适当放宽股比限制。可以采用特许权经营(bot)、转让资产权益(tot)、资产收益抵押、申请发行股票和债券、资产重组上市以及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吸纳国内外资金。完善项目的价格评估与定价体系,逐步形成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经营--回收--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20、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而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合理确定市、县、镇的数量和规模,适当拓展中心城镇的区划空间;妥善解决中小城市行政管理职能重叠问题,合理归并乡镇,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有产业支撑的中心城镇,促进城镇合理布局。21、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用地计划的衔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积极推行城乡和工矿企业土地整理和复垦,实现全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规范实施各项土地管理政策,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完善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有关政策。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偿转让,用好闲置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土地置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22、改革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鼓励农民到城镇定居经商办企业,形成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集聚的机制。调整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放宽夫妻分居以及父母投靠子女、子女照顾父母的户口迁移条件。加强城镇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流动人口的工作和生活问题。23、建立和完善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力市场。积极探索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小城镇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培育小城镇劳动力市场。在小城镇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做好劳务输出工作,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就业机制。鼓励城市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小城镇就业。六、加强推进城镇化工作的领导24、抓紧制定推进城镇化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十五”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与之衔接配套的规划和推进城镇化的实施方案,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清理不利于城镇发展、不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要求的文件,尽快研究制定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户籍、土地、财税等配套政策。2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城镇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推进城镇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干部培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既要大胆创新,加快发展,又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切忌一哄而上,急于求成。要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搞好协调与指导。要注重工作方法,抓住重点,搞好试点,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7月21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近几年,我区加强在公民中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全区“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增强和提高,社会法治环境逐步改善,在促进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通知》(中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区“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和全区工作大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加强以农村、社区为重点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桂,为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构建富裕、民主、文明、和谐广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全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观念和进行社会法治化管理的水平。(三)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需要出发,把握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工作的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手段;坚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二、主要任务(一)普法学习。“五五”普法期间,全区各类普法对象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立法进程,学习宣传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学习宣传与中心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珠三角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学习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宣传,深入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活动,使全体公民增强宪法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牢固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事业进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公民依法开展生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依法治理。坚持普法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围绕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桂进程。地方依法治理要全面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努力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行业依法治理要围绕平安广西建设,结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强化行业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活动。深化行业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通过开展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行业依法治理深入开展。要围绕群众关切、反映强烈和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深入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为重点的治理活动;深入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治理活动;深入开展以打击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的治理活动;深入开展以整顿出版物市场、文化娱乐市场、信息网络市场为重点的治理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严重破坏资源、环境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治理活动;深入开展影响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治理活动;深入开展影响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治理活动,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基层依法治理继续按照自治区党委“五村两规范”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加大“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力度,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基层单位和各行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广泛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街道)”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打击“黄、赌、毒”、“六合彩”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促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会建设。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建立和落实公务员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广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积极推进学法用法实践活动;推动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规范化;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坚持法制教育与诚信教育相结合,开展争创诚信守法企业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广泛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各类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社会性公益法制宣传,有条件的单位要向公众开放宣传教育场地、设施,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促进法治化管理。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要根据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市、区)、依法治乡(镇)等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探索和推进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不断开拓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实际开展系列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文艺宣传,结合各地实际,充分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断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支持、引导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三、对象和要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通过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使全体公民不断增强法律素质,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推进依法治桂进程。(一)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要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要转变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断规范服务行为,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制度、学法用法考核登记制度、档案制度、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干校、团校、行政学院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学习总体规划,与时俱进,不断加强法制课程建设,为各级领导干部提供先进的法治文化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二)公务员要切实加强宪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现代法治观念,自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廉政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学法用法考核登记制度。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专业执法人员要实行执法资格证章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三)加强青少年学法和守法习惯的养成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要根据各级各类学校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对中小学生要注重进行法律启蒙、法律常识、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培养自护意识,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对大中专学生要突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绿色网吧、模拟法庭、法制长廊、法制漫画等形式,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要继续抓好校外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心、爱护、教育青少年一代,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四)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他们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要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要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五)积极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律素质。要努力使农民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针对农村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宣传、讲授与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结合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和“五村两规范”建设,促进“四民主两公开”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和增强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意识和参与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积极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使农民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要突出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法律帮助的结合,创新农村基层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继续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法制教育轮训活动,形成长效机制,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认真开展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广西”建设。四、工作步骤和安排“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地方、部门和行业五年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各市和区直、中直驻桂副厅级以上单位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报自治区依法治桂办公室备案。各地各部门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要尽快完成。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地方、部门和行业实际,每年制订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具体组织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五、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一)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完善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普法依法治理日常工作;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立法进程;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纳入各地、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行业要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建立和实施行业、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制度。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六、保障措施(一)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市、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各部门和行业安排相应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宣传器材和设备。(二)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加强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坚持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专兼职法制宣传教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鼓励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志愿者活动向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三)阵地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园地、教育基地、传媒阵地和服务阵地建设,发挥市民学校、夜校、技术培训学校的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和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四)区直、中直驻桂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总体上要按照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开展学习宣传,各部门、系统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部门、系统专业法的学习内容。(五)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手段体系;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评比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工作。(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研究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提出新方法,改进和创新工作观念、工作措施、工作部署和工作方式;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铁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联运服务收费的复函
- 柳州铁路局:你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联运服务收费的请示》(柳铁价函[200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代理报关服务收费,按附件一所列项目和标准执行。二、仓储保管服务收费,按附件二所列项目和标准执行。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联运服务费,在提供附件三所列的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按合同(或协议)货物价值的6%以内收取。具体标准由柳铁物价管理机构根据货物运输代理联运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项目、成本费用等情况核定,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收取货物运输代理联运服务费后,除铁路主业运杂费外,不得向货主(委托方)收取其他服务费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联运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搞好明码标价,接受货主和社会监督。本文从2001年3月10日起执行。附一:代理报关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略)附二:仓储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略)附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联运服务内容附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联运服务内容1、负责与国外铁路部门联系、落实进出口联运计划。核实联运车辆状态、质量,口岸站过轨车计划平衡,疏通保留车。2、负责进出口货物的交接、分拨、转关、领回核销单、出口退税、商务记录、代缴进口关税、向货主提供联运咨询服务及测算国内、国外段运费,与国外货主联系、传真、通讯,或到境外与外国铁路车站、货主协商货代事宜,接收单证。3、负责联系车站安排装车、优先编组、挂运。监督货物在境内外国境站的换装。对装载进出口货物的车辆运行实行全程监控服务。4、对公路进出口货物的请车、接货、核单、随口岸管理机关人员查货、点货。监督货物交接装车、发货、代理缴纳口岸上各种费用,办理出口退税。5、对从铁路进口的货物需办理国内运输时,负责申报铁路运输计划,填写运单、测算运费,代结算运杂费、监督装车、监控车辆运行至目的站。6、提供仓库、场地为货主储(暂)存、保管货物,在规定的时间(二天)和里程(五公里以内的公路短途运输)实行免费保管(超出规定的时间和里程储存、保管的货物,可据实另收仓储保管服务费)。安排汽车装卸,代办各种联运手续。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2005年,国家在我区29个县(市、区)的15个县级医院、368个乡(镇)卫生院实施农村卫生国债项目,项目总面积40.38万平方米,总投资2.285亿元。同年1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对全区农村卫生国债项目建设工作进行部署。会后,各地级市和项目县(市、区)均制订了项目建设方案并先后组织实施。但由于项目前期报建手续繁杂、资金拨付不及时等原因,大部分未能按时开工。据统计,截止2006年6月25日,15个县级医院项目,仅有3个开工;368个乡(镇)卫生院项目,仅有102个开工。为加快全区农村卫生国债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实施农村卫生国债项目,大力推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农村居民的关怀。各地级市和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把农村卫生国债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态度。要成立国债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有政府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卫生、财政、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小组,对项目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小组要定期的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督促知道项目业主加快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招投标工作;卫生部们要指导有关医院、卫生院做好项目规划和内部功能设计,使项目的功能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要在国家的建设资金下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下拨到项目县(市、区),项目县(市、区)的财政部门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审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审计。其它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二、落实配套资金,严格资金管理各地级市和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卫生国债项目配套资金,避免因配套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建设进度受影响。各项目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防止资金流矢。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抓好督查,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农村卫生国债乡(镇)卫生院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06年10月底,县级医院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07年12月底。各地级市和项目县(市、区)要制订出项目建设进度表,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条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要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持补助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二、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享受(或参照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人事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中共中央组织部或自治区党委规定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五)上述单位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工勤人员(固定职工),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六)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的单位和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七)统筹地区驻国内外地机构的国家公务员,如参加驻地医疗保险统筹的,比照统筹地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如不参加驻地医疗保险统筹的,按照派出机构参加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八)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期足额拨付。(一)筹资水平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公务员医疗费用(扣除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和生育工伤医疗费用,下同)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即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总额,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减去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内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考虑医疗费用增减因素(如人员变动,物价调整和财力等)的实际余额进行控制,一般控制在上年度公务员工资总额的6%-8%。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头一年,应对原来医疗费用支出中的不合理部分作必要的扣除。(二)统筹地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核定单位财政预算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三)统筹地区财政在拨付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所需经费时,将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经费同步拨付,其他医疗补助经费另行核拨。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个人门诊医疗补助;(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个人自付住院起付额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和“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后,在门诊继续进行的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助;(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四)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五、个人门诊医疗补助,用于补助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由统筹地区财政预算对应工资列支渠道安排个人门诊医疗补助经费。具体补助办法为:分45岁及以下、45岁以上至退休前、退休三个年龄段确定统筹地区上年度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率后,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下同)或退休金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公务员人均门诊医疗补助率,按月计发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个人门诊医疗补助率:45岁及以下1%,45岁以上至退休3%,退休人员6%。根据统筹地区的财力和单位支付的能力,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头三年,按原工资渠道给参保公务员个人医疗帐户增加划入启动补助金。划入标准为:每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或退休金的2%划入启动补助金。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个人自付住院起付额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补助,用于补助个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个人按规定支付统筹基金起付额和住院各自付段费用的基础上,实行起付额及分段自付部分比例核减。起付额及分段自付部分的核减比例为:(在职、退休实行统一核减比例)起付额,核减50%;5000元及以下,自付部分核减3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自付部分核减40%;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自付部分核减50%。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和“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后。在门诊继续进行的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15000元以下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核减40%,医疗费用15000元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核减60%。八、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用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的补助:在职人员按90%给予补助,退休人员按95%给予补助。九、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医疗补助经费的正确筹集和合理使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合理使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具体业务,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十、本办法的补助水平高于或低于自治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时,可视本级财政承受能力,按照补助水平与自治区补助水平基本相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十一、邕宁县、武鸣县根据本办法提出本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十二、本办法与《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区养殖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推进我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区是畜牧大省,养殖业是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同时南宁市又是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对确保我区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树立我区良好国际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区毗邻越南,又是湖南、贵州、云南、四川、重庆等省(市)动物及其产品进入粤、港、澳市场的必经之地,境外、区外动物疫情极易传人。受特殊区位和环境影响,近年来,我区狂犬病、炭疽、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还曾经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但是,由于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存在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制约了我区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加强我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我区与国际接轨、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需要,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发[2005]15号文件精神上来,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建立符合我区实际和新形势要求的新型兽医管理体制。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明确职能、完善机制为重点,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区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全区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二)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造就一支与现代养殖业相适应的兽医人才队伍,全面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控制和消灭重大动物疫病,使我区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为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将现有的各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局(中心)统一更名为渔牧兽医局,作为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工作部门。市、县(市)以及以农业为主的市辖区的水产畜牧机构现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改为行政管理机构。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兽医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本地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应急预案以及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划、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科技工作;依法监督、指导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二)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归并现有的各级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等各类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自治区、市、县(市)以及以农业为主的市辖区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以工商业为主或所辖乡(镇)较少的市辖区可不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其相关职能由所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使。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屠宰、储存各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管;负责动物疫情的处置、扑灭、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负责民间执业兽医队伍及动物诊疗活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动物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等。(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按照“整合资源,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畜牧兽医系统内现有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和资源,自治区、市、县(市)以及以农业为主的市辖区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以工商业为主或所辖乡(镇)较少的市辖区可不设立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其相关职能由所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定性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情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以及动物疫情收集、汇总、上报;负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科普宣传;负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检测与评价等。充分利用区内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实验室)等社会资源,通过资格认证认可后作为兽医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整合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按一乡(镇)一站设立乡(镇)渔牧兽医站。乡(镇)渔牧兽医站实行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动物强制免疫以及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方案;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协助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饲料监督和管理;负责畜牧、饲料、草原(草地)、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等。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承担的对动物普通病、非法定动物疫病的诊治、咨询服务、兽药和饲料销售、人工授精、配种、阉割、驱虫、流通中介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与公益性职能分离,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渔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开展经营性服务。四、合理核定编制必须调整和充实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基层动物防疫等机构的人员,保证各级动物防疫工作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在本级行政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根据精简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本级事业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内设机构(含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调整、增设及人员编制的核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财政厅提出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市、县(市、区)两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的调整与配备要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具体由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养殖业生产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公共卫生管理需要等情况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根据乡(镇)动物饲养量、防疫任务、人口总数、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等情况配备。养殖业比较发达的乡(镇)和边境一线的乡(镇),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数量,具体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五、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官方兽医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官方兽医的任职标准、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组建全区官方兽医队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管理,提高其执法服务水平。(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疫病临床诊治、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在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兽医执业证后方可从事兽医执业活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并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执业兽医的从业行为,提高其社会化服务水平。(三)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保证兽医人力资源储备。加强兽医科学研究,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狂犬病、猪链球菌病、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以及快速检测、监测等方面的研究,提高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机制,跟踪研究国内外动物卫生规则、政策法规,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区的相关政策,促进兽医行业的协调发展。六、建立健全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二)建立稳定有效的投入机制,确保兽医工作经费到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事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兽医工作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的经费以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兽药检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与兽药监管等工作的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保证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筹集、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扑杀动物的补偿以及紧急免疫疫苗补贴等开支。各级兽医工作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要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抓紧编制本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资金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充实、完善有相应储备能力的冷库、物资储备库和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疫情报告网络,以及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隔离和监督执法等各类设施、设备。各类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的认证、认可,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预警、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七、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国际通行做法,及时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研究制定我区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兽药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建立完善地方性兽医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法规和规章在兽医工作中的保障作用。八、切实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自治区机构编制、兽医行政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切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各市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报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指导和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各项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到“两不误,双促进”。(二)严格人员录用制度,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级兽医工作机构增加的人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招录。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冻结各级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把经营性业务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支持、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活动,特别是从事养殖、动物疫病诊治、咨询服务、兽药饲料销售、人工授精、配种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分流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三)明确时间要求,扎实推进改革。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改革调整,原则上要在2006年年底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7-9月,完成自治区、市两级兽医工作机构的改革调整;第二阶段,2006年10-12月,完成县(市、区)、乡(镇)两级兽医工作机构的改革调整。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增编人员,原则上要在2007年3月底前全部到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已经2001年2月23日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珠江水系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两广人民的母亲河,其中从桂平溯江而上经贵港至横县称为郁江,南宁经邕宁至横县为邕江,南宁以上往崇左方向为左江,往百色方向为右江。郁江、邕江、左江、右江(简称四江)是贵港市、钦州市(浦北县)、南宁市、南宁地区、防城港(上思县)百色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是沿江群众赖以生存的主要饮用水源,其水环境质量的好坏对上述地区的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状况至关重要。多年来,“四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枯水季节污染更为严重。1998年12月初至1999年4月底,“四江”多次发生污染事故,威胁沿江数百万群众,特别是南宁市的饮水安全。近年来,自治区对“四江”治理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四江”污染治理。为了更好地保护“四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从根本上解决“四江”流域水质保护问题,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四江”污染现状及原因1998年,据广西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对全区24条主要河流,61个断面,枯、平、丰三个水期进行监测分析,有75%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水质污染。沿江六地市排放的工业废水、cod(化学耗氧量)和悬浮物分别占全区总量的40.6%、66.9%和55.0%,其中郁江、邕江、右江是全区受污染最严重的三条河流,主要污染因子有悬浮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色度、臭气强度等。1999年春节期间,从桂平流经贵港、南宁至百色田阳县城的600多公里江河水质全线超标,达不到国家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有的江河段甚至超v类标准。邕江南宁市段水质由于上游来水携带大量污染物以及南宁市区未经处理的大量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入江的叠加影响,水质明显恶化,已不具备饮用水源的最低条件,严重威胁首府南宁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邕宁县河段由于数家纸厂、糖厂的废水排入,部分河段水中氧含量为零、鱼虾绝迹。1999年2月中旬和3月上旬,郁江贵港段及右江平果段发生两次严重的水质污染事故,沿江大量鱼虾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并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1998至1999年枯水期间,广西“四江”水质污染程度之严重、持续时间之长、影响面之大、造成经济损失之多,是我区有史以来第一次。主要原因有:一是气候异常,我区降雨量比常年同期减少一半以上,西江流域出现了百年以来的最低水位,河流对污染物的自净能力随之骤降。二是枯水期间,正是我区众多糖厂、酒精厂、淀粉厂等重污染型企业进入生产季节,大量废水排入江河形成流域性水质污染。三是沿江各城市(镇)所有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排江河,致使江河水质恶化。四是部分企业领导环境意识淡薄,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甚至偷排污染物。五是沿岸及其上游植被破坏,涵养水源能力降低,水土流失严重。六是一些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置下游污染不顾,放任所属地区的污染物排放。二、“四江”水污染防治目标到2005年,以桂平县城为界,桂平县城以上,“四江”水质各项指标不低于国家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要求,其中水源保护区或特定功能区应符合相应规定的水质要求,要确保“四江”不出现较大水质污染事故。流域内各城市(镇)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在“十五”期间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流域生态系统转向良性循环、经济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三、“四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计划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四江”流域整治工作必须根据我区的情况和经济实力,分期、分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是:(一)编制“四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总体规划要抓紧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好“四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做好“四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关键。规划编制必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并具操作性。1.规划期。近期到2005年,中期到2010年。以2000年为规划基准年。2.“四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由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环保局牵头,其他有关厅局参与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要求在2001年底前完成。3.沿江各有关地市应在自治区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一个月内制定本地市实施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二)继续整治老污染源、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实现污染企业全面达标排放1.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逐步实现污染企业的全面达标排放。沿江所有工业企业(含乡镇企业、个体企业)都要根据“四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的要求,在2001年12月底前制定本企业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方案,实现本企业的全面稳定达标排放。2.依法限期关停一批污染严重或治理无望的企业。(三)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1.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到2005年,南宁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求达到60%以上,建成琅东、江南两个污水处理厂。贵港市、桂平市、百色市2005年前要建成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2.加强临江县城和其他城镇的污水处理,特别是医院、宾馆、饭店、生活小区的污水一定要采取措施处理,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50%以上。3.限期清理沿江城市、县城、乡镇所在地河段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面、岸边的养殖、饮食、娱乐设施。(四)限期关闭南宁市凌铁水厂南宁市凌铁水厂处于城市下游,取水口上、下游以及对岸均有排污口,水质中大肠菌群、高锰酸盐、非离子氨等指标严重超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了首府南宁市人民的饮水安全,2001年底前必须关闭凌铁水厂。(五)加强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为防止水土流失及面源污染对水质的影响,涵养水份,必须加强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1.加大“四江”流域内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力度。对江河源头分布的岑王老山、黄连山、那佐、澄碧河、大王岭、德孚、农信、地州、弄化、古龙山、花贡、达洪江、百东河、十万大山、春秀、弄岗、青龙山、西大明山、下雷、大明山等20大片水源林,已建立了自然保护区,要加大建设、管理力度。对大王岭沼泽地区、澄碧河水库、西津水库等重要湿地要抓紧建立特殊功能保护区。2.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划定天然林保护范围,制定天然林保护利用规划。严禁对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采伐。要加快流域内绿色工程建设步伐,用3-5年时间,完成沿江河两岸各宽2公里,公路、铁路两旁各宽1公里以及城镇、村(屯)、车站、养护站、港口、码头周围100米范围内宜林地的造林绿化任务。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切实退耕还林。实施广西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加强“四江”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水库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江河护岸林、岩溶地区生态防护林、农田防护林等工程建设。3.坚持不懈地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防止水土流失。要加强工矿、交通、水电等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和控制新的水土流失。各种生产过程破坏的土地,必须限期治理恢复。矿业开发中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限期进行生态重建或复垦。排弃的表土、尾矿、废渣,必须按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的要求进行处置。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进行治理,搞好植被恢复和综合利用。积极开展农药、化肥、农用地膜、禽畜粪便和水产养殖等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措施控制面源污染。4.沿江村镇建设要抓好规划,努力创建一批经济发展、环境优美的生态村(镇)。发展生态农业、大办沼气。四、主要措施(一)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新污染产生。加强“四江”流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特别是污水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项目要严格控制。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电[1999]62号文件的规定,南宁市及其上游今后不许新建重污染源企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老企业也要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实行污染物总量排放,各城镇新建生活小区必须同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四江”流域内新建的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日排cod10公斤以上的企业要实行地(市)环保部门预审和自治区环保部门审批制度。(二)依法保护“四江”水质完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建设,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保护环境。目前地南宁市已制定了“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已经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贵港市、南宁地区、百色地区以及沿江各县市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划定必要的水资源保护区,严格管理,依法保护“四江”水质。(三)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污染治理1.由自治区环保继续筛选、引进适合我区实际的实用技术加以推广,以指导企业的治污工作。2.组织课题攻关,建立示范工程,促进污染治理。目前比较急需攻关的治理技术,如:糖蜜酒精废液、糖厂洗滤布水、淀粉厂废水,小区生活污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节水技术、节能技术等要组织力量,抓紧进行。3.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发展步伐,加快环保治理设备的成套化、系列化、标准化,在制订产业、投资、财政、信贷、价格、税收等政策时,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大力宣传治理“四江”水污染,保护流域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各级领导、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公布流域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和限期治理,或关停的企业名单,动员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四江”水污染治理与监督,使环境保护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五)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真正起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作用。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主,“四江”流域内地(市)环境监测站配合,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增加仪器设备,提高应急能力。自治区要加强对各地市边界水质达标交接监测工作的监督。(六)加强对“四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四江”水质污染属于跨行政区域的污染,涉及面广,防治工作难度大,任务重,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加强对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名领导任组长,有关地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四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沿江各地市也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四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自治区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四江”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制定“四江”水质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督促各地市县的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和定期检查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问题,把“四江”污染防治工作真正列入有关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加以落实,分阶段检查验收治理成果。流域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领导和负责该项工作。要把“四江”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有关地、市、县行政首长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环保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结合每年的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一起考核。五、“四江”整治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一)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1.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费。除左江流域外,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四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尚需编制,所需编制规划经费,郁江、邕江、右江由当地政府财政负责核拨。编制总体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责解决。2.流域治理投资,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源治理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一些银行货款和贴息、补助等。(2)生活污染源治理投资。主要用于建设城市(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因这部门建设属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投资由当地政府解决。当前,应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增加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投资。(3)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所需投资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业主解决。3.环境科研和示范工程建设经费。在“四江”水污染防治规划期内,由自治区本级每年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用于环境科研和示范工程,组织环境课题攻关。4.水污染防治监测、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经费,包括监测站用房,监测、监理和宣传教育设施的购置,除国家环保总局已基本落实的投资外,其余经费分别由计划和财政部门负责解决。5.自治区“四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经费,每年由自治区厅负责解决。(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环保投融资体制1.增加环保投入,逐步提高环境保护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政府主要负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社会公众和排污单位通过缴纳使用费负担环保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企业负担污染源的治理。2.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企业要克服等靠思想。加强企业自筹,通过试点,逐步实现环保设施建设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运营。3.制定一系列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对环保投资倾斜。以扶持污染治理项目和以消除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上,对重大的治理项目,可采用财政贴息办法,激励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鼓励个人、集体、外商对环保建设项目投资。各级金融机构应对环保建设项目投资倾斜。4.设立污染专项基金。设立全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是治理“四江”流域水污染,保护流域水资源的关键,自治区和流域内有关地市应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环保污染治理专项基金,重要用于区域、流域性污染的综合整治、历史沉积性污染的治理、重点污染企业治理贷款贴息、补助污染防治监测、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自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由自治区环保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环保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计委负责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5.开征城市(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建设城市(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一是要解决建厂投资,二是要解决工厂建成后的运转费用。为了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必须解决好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运转费用,实行处理费由政府和城(镇)居民共同承担,凡建有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厂的城市(镇)在用水费中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和每户每年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桂发[2001]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过二十多年艰苦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口出生率从1980年的22.91‰下降到2000年的11.59‰,妇女总和生育率已降至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再生产实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人口增长已进入低生育水平的阶段。但是,由于受传统生育观念以及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是不稳定的。群众的生育愿望与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群众依法生育的观念不强,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不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规范,财政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以及部分领导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减弱,思想观念跟不上计划生育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等,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很好解决,都可能导致我市生育率的回升。本世纪前十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关键的十年,因此,我们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能有丝毫的麻痹、松懈和自满情绪。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自治区《意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增强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的观念,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动摇;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市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的完成。二、今后十年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今后十年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到2010年末。全市总人口控制在380万以内,年平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以下;计划生育率保持在86%以上;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稳步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提高综合避孕节育率;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90%以上的村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100%的社区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建立健全生育节育跟踪服务网络和优质服务体系;实现计划生育信息系统计算机管理;群众依法生育的意识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水平有明显提高;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初步建立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首位意识。宣传、文化、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多种宣传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以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为主要内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到2005年末,要有100%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80%的村(居)委会、单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达到“五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化、阵地建设标准化、宣传手段现代化、宣传管理规范化、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化)的要求。城乡基本普及“五期教育”(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各级党委(党组)学习中心组和党校、行政干部学院、团校要加强党政领导和党员、干部的人口理论学习,中等教育以上的学校要普遍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青春期、性保健课程或讲座,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要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专栏,全市城乡要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千村万户树新风”活动,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要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有南宁特色的广场、社区、企业、街道、乡村生育文化,在全市形成浓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氛围,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深入社区,深入乡村,深入家庭,深入人心。2、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三为主”工作水平。在全市基本实现“三为主”的基础上,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三好一满意”(宣传服务好、政策服务好、科技服务好,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规划,努力将我市“三为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到2005年末,100%的乡镇、街道办事处,95%以上的村(居)委会、单位实现“三好一满意”活动达标。要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配好村(居)委会、单位计划生育专干和村组、楼栋人口管理员。要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务员编制,落实乡镇服务所编制和工作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真正做好“四有三落实”(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一支抓经常工作的队伍、有一条符合实际的好的工作路子、有一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在乡,村、组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3、继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建设,提高广大育龄群众依法生育的意识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水平。严格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七个不准”的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断完善和规范依法办事制度。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提高广大育龄群众依法生育的意识。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4、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计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为实现“人人享有初级生殖保健”的目标创造条件。要加强县、乡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室的建设。到2005年末,100%的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要求,配有2-3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大力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积极稳妥地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逐步建立出生人口素质监测网络。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网络,充分满足群众的需求。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技术和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到2005年末,100%的县区达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区的标准。5、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全社会都要动员起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土地、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要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坚持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坚持以“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完善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责任制和出租户计划生育责任制,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设、交通、房产、民政、计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计划生育的职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社区、文明乡镇、文明村、小康村的规划之中,切实把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6、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作用,落实好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的编制和工作人员,继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和“三生服务”,全面实施“少生快富”工程。从2001年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到2005年末,80%以上的村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100%的社区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7、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南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计算机管理,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单位四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互联网络,提高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三、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1、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委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和研究计划生育工作1-2次,各县区每年要研究本县区计划生育工作1-2次,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2、党政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3、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改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实行“党政线”和“计生线”分别进行考核,在确保人口计划各项指标完成的基础上,逐步把生育节育跟踪、优质服务:“三好一满意”、群众获得的教育和服务程度、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作为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重要指标,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整体工作水平上来。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择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4、确保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向前发展。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厅、科技厅关于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厅、科技厅制订的《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是我区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自治区人大九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重点建设南宁、玉林、梧州、贺州、桂林等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沿海、桂中、右江河谷、贵港、桂西北等现代农业实验区。”为了加快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步伐,全面勾划未来5年内我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蓝图,特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把握我国即将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按照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和“1234610”工作思路,综合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和现代化农业经营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农户为基础,以企业为依托,建设5个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5个现代农业实验区,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产业化水平,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树立广西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典型,为我区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积累经验,探索一条适合我区的农业现代化建设道路。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未来5年内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5年建设,5个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5个现代农业实验区总体上达到劳动生产率高、土地产出率高、投入产出率高、科技贡献率高、市场占有率高,以及农田标准化、操作机械化、管理企业化、产品市场化、生态良性化的“五高五化”要求,建成集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以及科研、试验、示范、推广、培训、观光多功能于一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现代化农业示范基地,项目区和辐射区内的农民收入年增长速度要明显高于当地。在时间上,要求1年起步,2年成雏形,3年见成效,4年上规模,5年基本建成。二、园区地点、规模及功能定位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分两种类型:一是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其规模相对较小,其任务侧重于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引进和开发以及生产示范。该类型在“九五”时期投资安排建设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中心)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吸纳周边农户共同参加形成。二是现代农业实验区。其规模相对较大,范围更广,其任务除示范外,侧重于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面向农民,把农民组织起来,形成集约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示范园布局在南宁、玉林、梧州、贺州、桂林5个地市;实验区布局在沿海、桂中、右江河谷、贵港、桂西北等地。各示范园区的地点、规模及功能定位如下:(一)南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该示范园为自治区综合性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分设一个中心区,一个辐射区。中心区在南宁市郊区心圩镇建设,由现在的广西现代农业技术展示中心扩大而成,其规模由现在的1200亩扩大到2000亩。建成集生产、科研、服务、信息、培训、观光于一体的农业高新技术试验示范园,对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进行引进、试验、开发、生产、示范、推广。为全区发展现代农业起到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重点发展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生产及优质农产品采后处理和营销。通过工厂化育苗,供应周边的农民和生产基地进行规模生产,产品集中处理、分级包装销售和配送,带动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辐射区在武鸣县双桥镇伊岭村建设,面积1000亩。重点发展城市园林绿化所需的花卉、园林绿化种苗等植物品种,通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带动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中心区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1900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2500万元;辐射区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3950万元,其中农田基础设施建设400万元。(二)玉林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在玉州区名山、城西镇建设,由现在的玉林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园扩大而成,其规模由现在的400亩扩大到1000亩。建成外向加工型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以发展花卉和适宜加工的蔬菜为重点,通过外向型加工企业的带动,推进以信息、加工、服务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540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610万元。(三)梧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在苍梧县大坡镇建设,由现在的梧州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园扩大而成,其规模由现在的1300亩扩大到2000亩。建成外向创汇型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创造条件自营出口,推进以建立创汇农业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出口菜用瓜、果用瓜等名优传统产品。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683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1000万元。(四)贺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在贺州市仁义镇建设,由现在的贺州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园扩大而成,其规模由现在的400亩扩大到1150亩。建成现代有机农业科技示范园,以发展反季节、无公害、有机蔬菜为重点,主要供应粤、港、澳地区,利用民间流通组织较发达的优势,推进以农产品流通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290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520万元。(五)桂林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在桂林市郊区雁山镇建设,由现在的桂林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园扩大而成,规模由现在的300亩扩大到1200亩。建成旅游观光型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以发展名优水果、观赏动植物为重点,利用所在地的桂林植物研究所、市农科所、桂林农校公园等资源优势,推进以旅游创汇和综合服务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365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600万元。(六)沿海现代农业实验区:分设钦州钦南和北海铁山港两个功能区,分别在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和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建设,面积7200亩。其中,钦州钦南功能区3200亩,北海铁山港功能区4000亩。建成海水养殖加工型现代农业实验区,以发展对虾、大蚝、南珠、海鸭为重点,推进以海产品、农产品加工、贮运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8590万元,其中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1100万元。(七)桂中现代农业实验区:在来宾县凤凰镇建设,面积9000亩。建成节水型现代农业实验区,以发展反季节蔬菜和秸杆氨化养殖为重点,通过建设奶牛养殖场和奶制品加工厂,推进以旱作原料加工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556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530万元。(八)右江河谷现代农业实验区:在田阳县百育镇建设,面积8500亩。建成农产品批发市场带动型现代农业实验区,以发展亚热带蔬菜、水果为重点,通过完善和提高市场功能,推进以产地批发市场带动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463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700万元。(九)贵港现代农业实验区:在港北区根竹乡建设,面积8500亩。建成南亚热带名优水果和优质稻谷加工型现代农业实验区,以发展龙眼、西番莲等水果、优质稻谷及瘦肉型猪为重点,通过引资建厂,推进以水果和大米加工以及瘦肉型种猪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8570万元,其中园区化基础设施建设520万元。(十)桂西北现代农业实验区:在宜州市矮山乡建设,面积8000亩。建成生态种养型现代农业实验区,以发展法国细刀豆、蘑茹、马蹄、肉牛为重点,通过引资建厂,推进以生态农产品加工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主要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7440万元,其中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510万元。三、主导产业、产品的选定原则示范园区根据区域优势确定主导产业和产品,以主导产业为支撑,建立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等体系,辐射带动周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示范园主导产品可选择1--2个,实验区主导产品可选择2--3个。10个示范园区发展的主导产业(产品)主要有蔬菜、南亚热带水果、水稻、糖料蔗、花卉、禽畜、淡水养殖、海水养殖等八大类型。各园区主导产业、产品的选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要面向国际、国内两大市场,按照市场需求确定主导产业和产品,努力构建我区农产品通往国际国内的桥梁,提高示范园区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从而使示范园区建设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二)坚持发挥区域特色优势。示范园区主导产业、产品的选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资源优势、气候优势和区位优势,尤其要充分发挥我区南亚热带资源优势、“冬季温室”气候优势和大西南出海通道区位优势。依托优势条件,发展特色产业,生产特色产品。(三)坚持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相结合。示范园区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力求专业化,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形成集约化经营的格局。(四)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要应用现代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促进主导产业的升级,提高农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提高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实现农业经济与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五)坚持以带动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为目标。示范园区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的选定,要与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通过发挥园区的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带动当地农民发展市场潜力大、地方特色突出、科技含量高的产业和产品,优化产业、产品结构,进而实现增产增收的目标。四、园区建设和管理体制示范园区建设要按照政府创环境、社会办企业、企业搞建设的机制来进行,创新建设和管理体制。要改变过去主要靠政府行为、缺乏市场机制推动的建设和管理方式,按照市场经济模式来推进示范园区的建设及管理。(一)进行投资体制创新。建立以农民和业主投资为主体、社会融资为补充、政府适当扶持的多元化投资新型机制:1.示范园区建设资金主要依靠社会力量来筹措。要实行项目投资业主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有、集体、私营、外商一齐上,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企业前来投资建设。2.政府适当补助启动建设资金。“十五”期间,自治区将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自治区水利、交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水产畜牧、农机、科技等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也要安排一部分支持示范园区的建设。有关地区行署,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投入示范园区建设。政府的投资由负责农田园田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法人使用,农业、水利等部门要组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政府投资和各种专项资金投入,待基建项目完成后再交付园区负责管理。3.吸引农村信用社资金投入示范园区建设。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行股份制经营,建立产融结合的农村金融合作服务体系,办成真正的农民自己的银行。4.探索建立和发展农业产业投资风险基金。通过政府注入部分资金,吸引上市公司投资以及社会、个人闲置资金,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设立“广西农业产业投资风险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基础产业、规模经济和减轻财政负担”的特点,筹措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示范园区建设。5.大力开拓农业保险。包括农业财产保险、农业责任保险、农村信用保险等业务,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提供保障。(二)实行投资和建设企业法人制。示范园区建设分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项目建设及经营两个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示范园由“九五”期间起动时承担项目建设的农业部门组建的公司承建,扩大部分则由该公司与扩大区域内的农民组建企业法人承建;实验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考虑到各地农民组织化程度不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当地农民组织化程度高、集体经济组织健全的地方,由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承建。2.当地农民组织化程度高,但集经济组织不健全,可由农业部门与当地农民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公司来承建。3.当地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地方可由农业部门组建的公司承建,工程建成后交付原土地经营权拥有者。4.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地方也可由当地政府通过招标来承建,工程建成后交付原土地经营权拥有者。生产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则由原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通过招商引资来建设和经营。五、园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搞好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硬化水渠,建设路网,建成“田成方、树成行、渠成网、路相通、标准栏舍+沼气配套齐全”的农业生产基地,改善项目区的农业生产条件,配置较为齐全的科研、试验、生产、示范设施,达到高标准、园田化的要求。(二)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植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化的农村合作化经济实体,建立起围绕区域化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前、产中、产后诸多环节联贯为一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产业系统。同时,建立健全为农业和农民提供种子、农资、农机、加工、营销、信息等全程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产业化经营提供保障。(三)建立科技支撑和培训体系。建立较完善的农业科研、推广、培训三结合的体系,健全乡镇农技推广和服务组织,建立贯穿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技术服务机制,确保农业科研成果源源不断地提供于生产,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系统推广名特优新品种,研究、开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新机具,将农业生物工程、微生物技术、节水旱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形成科技先导型园区。同时,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向农民提供农业经营管理、实用技术等多方面的培训,加强素质工程、绿证工程建设。(四)建立生态良性循环的生产体系。在保护资源环境的基础上,强调自然生态与人工生态结合,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积极采用高效安全的农业技术,广泛应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防止示范园区的环境污染,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五)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示范园区所在地要建立健全以初级市场为基础,以区域性批发市场为骨干,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设施完备的市场网络,加强市场管理和服务,完善市场中介组织、流通组织,为示范园区提供优质的流通服务。(六)建立现代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建立覆盖示范园区的农业信息网络和农村信息员队伍,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版报等形式,促使种养技术、政策法规、市场、供求等信息进村入户。六、园区建设的组织实施(一)精心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示范、实验工程,涉及到多个方面,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协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园区建设的指导实施,自治区计委负责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予以支持,共同搞好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示范园区主要由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和职责,做到思想统一、分工明确、步调一致、工作扎实、高效。自治区成立专家咨询组,在示范区的具体规划及建设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解决示范园区建设中应由本级解决的相关问题。(二)科学规划。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特色,遵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分阶段组织实施。要围绕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实施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增收效果显著的项目,积极引进具有高效益、高渗透性、高辐射的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大力培植名牌产品。按照《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各示范园区必须制定和实施达标计划,真正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为全区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经验和借鉴。(三)多方联动。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思路,通过政府启动、企业带动、群众主动、科技推动和市场驱动的建设方法,按照示范区、推广区、辐射区分层推进的方式,进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1.政府启动。政府通过编制总体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协调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等,启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2.企业带动。通过有实力的工商企业、农业企业或专业化的农村合作经济实体,组织实施主导产品的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并向广大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3.群众主动。在充分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宣传发动,让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并积极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逐步造就以家庭农场或农户合作股份实体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单位,按照示范园区的统一规划组织生产经营。4.科技推动。通过引进、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和畜牧水产优良品种,应用现代先进的种养技术,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科技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素质,以此推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5.市场驱动。通过完善市场体系,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网络及专业批发市场,加强各种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等流通组织建设,并提高其现代化装备水平,促进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和增值,使参与各方均受益,充分发挥市场驱动作用。(四)搞好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示范园区建设要求土地集中连片,进行标准化改造,这就必须十分注意处理示范园区建设与农民承包土地的利益关系,确保农民增收。在做法上有三种:1.村委会或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示范园区内的土地集中进行综合整治,按项目要求进行统一经营,或者统一招标出租。每年租金归原承包农民所得,以后土地升值租金增加,增收部分也归原承包农民所得。2.农民按示范园区规划的要求整治土地,按项目规划要求招标出租,由大户、能手或企业统一经营,土地的所有租金归原承包的农民所有。3.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由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或企业统一经营,收益按股份分红。(五)建立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由农业龙头企业、村委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集体经济组织等发起,召开股东大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农民的利益,负责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土地进行改造、招商引资、土地使用权招标出租、对外合作、收益分配等。(六)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培育、扶持龙头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充分利用乡镇企业的资源建设一批“龙头企业”;二是引导一些大中型企业,如食品加工企业、饲料企业、制药企业等转变经营战略,把它们改造为农业龙头企业;三是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在示范园区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四是改革供销社、粮所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把它们改造成农业龙头企业;五是鼓励农业科研院所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六是以资本市场为纽带,通过市场机制和低成本扩张,组成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发展龙头企业,在示范园区内建成一批既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又能与农民形成紧密联系、能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公司+基地+农户”的现代农业企业群,实现项目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01]6号),对精简会议和文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去年,市委办公室发出了《关于精简文件的规定》及《关于严格控制会议的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会议和文件偏多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使各级领导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研究,集中精力抓大事、办实事,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中央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就精简各类会议和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改进作风,从源头上控制“文山会海”(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重要性。会议和文件多了,不仅造成人力、财力上的浪费。而且分散了各级领导干部想大事、办大事的精力,甚至影响到机关工作效率和党委、政府的形象。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党政机关贯彻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类会议和文件精简下来,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二)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主要依靠召开会议、印发文件来推动工作的做法,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上,让各级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想大事、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上来。(三)要严格控制成立各种领导小组和临时机构。各种领导小组和临时机构太多,不仅浪费人力、财力、物力,而且也是造成“文山会海”的重要原因。今后,凡是部门或牵头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协调解决的工作事项,不能再成立领导小组。对跨部门的重大工作事项,确需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领导小组的,要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确需成立的领导小组,要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完成即撤销。二、严格控制,增强效用,切实精简各类会议和文件(一)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今后,各部门对需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就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期、经费概算写出专门请示,并填写《市级会议计划呈报表》(附后),报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与有关方面协调后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才能召开。可以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就不要用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凡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即可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邀请市党政负责同志参加。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每年一般不得超过2次,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要严格控制,一般只开到县、区一级;超过2次以上的,或需邀请县、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的,要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要按照预定程序开会,不能随意改变或增加会议议题,临时提出的议题一般不予讨论。要严格控制会议的宣传报道,凡可以不报道的就不报道。(二)严格控制会议经费。要严格执行会议经费审批制度,精打细算,减少开支。各部门会议经费按定额列入预算,一般不再追加。会议经费不得超标使用,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会议经费;各类会议不准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严禁借开会之名用公款游玩、吃喝和组织与会议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参观考察活动。(三)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党政联合行文。党政联合行文的主要原则:发布确需各级党委、政府共同贯彻执行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转发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拟定的,有必要以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转发的工作意见、规定;通知建立(或撤、并)有党政领导人参加的临时机构;转发上级党委、政府机关的联合行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凡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报市委审批;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内容涉及党委、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如需市委办公室先办理的,主送单位写“市委、市人民政府”;如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办理的。主送单位写“市人民政府并报市委”。各类公文应主送上级秘书部门,没有特殊情况,各部门不得将文稿直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四)严格控制部门发文。各部门不能直接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各部门领导要加强对文件的审核把关,凡上报公文没有部门领导签字或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一律退回。对确无必要以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或无必要党政联合行文的,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时要严格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办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四部门关于2001年全区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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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林业局、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年全区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九日关于2001年全区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桂发〔2001〕10号)精神,为促进全区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顺利、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止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的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在西部大开发中做好生态文章的思路,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以控制水土流失、遏制土地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特色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科技为先导,以封山植树和保护为主要手段,以重点区域治理为突破口,把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实施生态扶贫,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为全面推进全区石漠化治理工作奠定基础。二、基本原则开展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全面治理、先急后缓、分期实施、重点突破的原则。将道路沿线、居民点四周作为石漠化治理的重点突破口。--坚持因地制宜、连片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块的立地条件,实行宜封则封,宜造则造,封造结合,乔、灌、草、竹、藤相结合,多林种、多树种相结合,并相对集中连片、成带治理,确保治理规模,力争在3至5年内石山造林绿化取得明显成效。--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治理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营造既有生态效益,又有较高经济效益的树种,既改善生态环境,又增加群众经济收入。--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规划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进度安排资金,按效益考核。--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入,拓宽投资渠道。三、目标任务试点建设总体目标是:从2001年开始,结合西部大开发和扶贫攻坚,对龙州、大新、忻城、靖西、平果、田阳、田东、那坡、天峨、东兰、巴马、罗城、都安等13个试点县(自治县,下同)铁路、公路、村屯道路两边、地头水柜周边及居民点四周能见第一面坡石漠化较严重的石山实行全面封山育林,连续封育5年。同时,分年度对其中的宜林地进行人工植苗造林。根据各县实地逐片调查设计,并经自治区审核平衡,确定2001年的目标任务是完成封山育林400万亩,其中人工植苗造林22.4万亩(种竹8.3万亩,种其它树种14.1万亩)。四、质量标准坚持以封为主、封造结合,在全面封育的基础上,对宜林地块尽可能进行人工造林,以加快绿化速度。人工造林要因地制宜选择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树种,造林要成行、成线、成带、成片,并尽可能采用混交模式,培育乔灌复层林。为确保造林质量,应采用专业队造林,或组织农户联合造林,统一发放苗木、统一造林时间、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技术指导。原则上全部采用一级容器苗造林,竹子采用箩筐育苗移植,禁止点(撒)播造林。竹子每亩造林株数要达到或超过40株,成活率达到或超过85%;其它树种每亩造林株数达到或超过100株,成活率达到或超过85%。种下苗木后要用石块围兜砌成平台,以保持水土,促进林木生长。到2005年年底,林木高度要达到或超过1.5米。封山育林采取全封方式。在封育期间,禁止采伐、砍柴、烧山、放牧、割(铲)草、挖兜、开垦、采石和其他一切不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在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范围内每2000亩至少配备1名护林员,树立1块封山育林标志牌。公路边及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每2至3公里要树立宣传牌或刷写固定宣传标语。到2005年年底,要求封山育林范围内的石山林木覆盖度达50%以上,其中:裸岩比例低于60%的石山,林木平均高度要达到1.5米以上。五、时间安排2001年2月底前各县完成造林作业设计;6月底前全部完成人工造林任务;7月底前全部落实封山育林措施;9月底前各县完成自检;10月份自治区将与试点县所在的地区联合对各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六、项目管理(一)实施形式。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项目以县为基本建设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地区、县计划、林业、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都要在本级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计划部门要搞好综合平衡、计划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林业部门要搞好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管理,财政、扶贫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二)项目审批。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林业、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建设任务、投资规模,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地区行署;地区行署组织地区计划、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林业局;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扶贫办共同审批。(三)资金管理。1.补助原则和标准。2001年,自治区对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项目补助人工造林种苗费和封山育林管护费,造林投工投劳由各试点县解决。对人工造林所需种苗,按种植竹子每亩补助120元、种植其它树种每亩补助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封山育林管护,按每亩补助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资金渠道。2001年自治区计划用于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补助的资金总额为2500万元,其中:从扶贫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从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500万元,从育林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3.资金使用。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使用实行“报帐制”。对自治区统一安排的2500万元资金的投资计划,由自治区计委、林业局、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达到试点县林业局。先预拨70%的造林种苗资金和50%的封山育林管护资金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待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各试点县林业局对自治区补助的资金设立专帐,以便监督管理。自治区补助的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发给放农户,应以种苗等实物形式发放。各县计划、财政、扶贫部门要对林业部门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各县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报帐需经县林业局、计划局、财政局、扶贫办联合审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专项资金。自治区和地区将不定期检查各县林业局的帐户,若发现挤占、挪用等问题的,自治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限期归还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4.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自治区鼓励项目所在地的地区、县、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项目配套资金,发动群众投资投劳投工,增加投入,确保试点建设的成效。(四)项目验收。试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在各试点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自治区制定的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进行自检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区行署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然后再由地区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验收。七、组织实施(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石漠化治理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大力宣传石漠化的严重危害性和石漠化治理的重大意义,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石漠化治理的政策措施,宣传石漠化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使石漠化治理的目的意义、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等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对石漠化治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参与和支持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掀起石山造林绿化热潮。(二)认真做好治理项目规划设计。各县要按照规定的治理范围和自治区下达的治理任务,进行项目造林作业设计,科学选择治理方式和树种,将治理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三)实行县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各试点县项目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实行层层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状。由自治区林业局与各试点县林业局签订目标责任状,县要与乡签订责任状,把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乡、到村、到农户,并实行领导挂点、单位包村、干部包户,确保全面完成试点建设任务。2001年10月,自治区将结合项目检查验收,对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完成得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做得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四)加强部门协作。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既是一项生态建设工程,又是一项扶贫工程,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联系和沟通,以促进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五)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除自治区对各试点县治理项目给予种苗补助和封山育林管护经费补助外,各地要鼓励和扶持石山区群众大力发展沼气,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各地要针对目前大部分石山属非林业用地、权属不清的实际情况,根据石漠化治理的需要,对林业用地规划重新进行调整。属于治理范围内的石山,应调整为林业用地,并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落实山林权属,核发山林权属证,调动广大群众投资投劳、参与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的积极性。(六)加强督促检查。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地区林业局要经常派人到有关县检查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和封山育林措施落实情况。各有关县要建立督查和通报制度,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按时填写造林进度表逐级上报。(七)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石山造林科技含量。在育苗方面要大力推广竹子箩筐育苗带土移植技术和其它树种容器育苗技术;在造林方面要推广使用生根粉、保水剂等,以提高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的水平。(八)依法治理,严格管护。要将石山森林保护纳入统一的护林防火、林政管理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范畴,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管理,避免边治理边破坏,确保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的成效。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计委、林业局、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下发。附件:全区2001年度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县建设任务表全区2001年度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县建设任务表单位:万亩、万元┌──────┬───┬───┬────────────────────┐││││其中:造林面积││││├──┬─────────────────┤│单位│种苗及│封山育││其中│││管护费│林面积│合计├──┬──┬──┬──┬──┬──┤│││││竹子│任豆│香椿│银合│相思│其它│││││││││欢│││├──────┼───┼───┼──┼──┼──┼──┼──┼──┼──┤│合计│2500.0│400.0│22.4│8.3│8.9│0.6│0.1│0.9│3.6│├──────┼───┼───┼──┼──┼──┼──┼──┼──┼──┤│一、南宁地区│225.0│49.0│2.4│0.1│0.8│0.0││0.8│0.7│├──────┼───┼───┼──┼──┼──┼──┼──┼──┼──┤│龙州│142.0│25.0│1.7│0.1│0.1│││0.8│0.7│├──────┼───┼───┼──┼──┼──┼──┼──┼──┼──┤│大新│83.0│24.0│0.7││0.7│││││├──────┼───┼───┼──┼──┼──┼──┼──┼──┼──┤│二、百色地区│1112.0│157.0│10.1│4.2│5.0││0.1│0.1│0.7│├──────┼───┼───┼──┼──┼──┼──┼──┼──┼──┤│靖西│145.0│35.0│1.5││1.3││0.1││0.1│├──────┼───┼───┼──┼──┼──┼──┼──┼──┼──┤│平果│234.0│45.0│1.9│0.7│1.2│││││├──────┼───┼───┼──┼──┼──┼──┼──┼──┼──┤│田阳│316.0│37.0│2.2│1.9│0.2│││0.1││├──────┼───┼───┼──┼──┼──┼──┼──┼──┼──┤│田东│192.0│20.0│2.2│0.6│1.3││││0.3│├──────┼───┼───┼──┼──┼──┼──┼──┼──┼──┤│那坡│225.0│20.0│2.3│1.0│1.0││││0.3│├──────┼───┼───┼──┼──┼──┼──┼──┼──┼──┤│三、河池地区│849.0│142.0│7.1│3.0│2.8│0.6│││0.7│├──────┼───┼───┼──┼──┼──┼──┼──┼──┼──┤│东兰│139.0│28.0│1.1│0.4│0.2│0.2│││0.3│├──────┼───┼───┼──┼──┼──┼──┼──┼──┼──┤│天峨│128.0│16.0│0.8│0.8││││││├──────┼───┼───┼──┼──┼──┼──┼──┼──┼──┤│罗城│130.0│25.0│0.9│0.5││0.1│││0.3│├──────┼───┼───┼──┼──┼──┼──┼──┼──┼──┤│巴马│236.0│25.0│2.6│0.8│1.5│0.3││││├──────┼───┼───┼──┼──┼──┼──┼──┼──┼──┤│都安│216.0│48.0│1.7│0.5│1.1││││0.1│├──────┼───┼───┼──┼──┼──┼──┼──┼──┼──┤│四、柳州地区│314.0│52.0│2.8│1.0│0.3││││1.5│├──────┼───┼───┼──┼──┼──┼──┼──┼──┼──┤│忻城│314.0│52.0│2.8│1.0│0.3││││1.5│└──────┴───┴───┴──┴──┴──┴──┴──┴──┴──┘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已于2001年2月25日发布,将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号令是一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政府规章,对我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善我区行政执法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使2号令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2号令,提高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是行政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途径,也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2号令的制定与实施,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运用,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从根本上转变了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保障了政府机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密切了政群关系。因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及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2号令,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当作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二、严格实施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各项法律制度,确保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为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切实做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和严格执法,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制定了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对行使行政权力的规则、程序,运用行政权力处理具体事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权力产生后果的请求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分别作出了科学和严格的规定。正确实施这些法律制度,可以从源头上解决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问题,有效地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并且能及时地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证政府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运行,从而推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目前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对这些法律制度重视还不够,实施也不力、不到位。有相当一些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更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对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把贯彻实施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这些法律制度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理顺内部行政执法关系,明确实施这些法律制度的机制和人员责任,把贯彻实施这些法律制度的工作落实到位。三、量化行政执法任务和目标,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周密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工作时,应结合中心工作对所属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出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标准,以及年终进行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方法,确保这项工作的整体推进。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汇集整理,明确行政执法依据和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并结合本级政府制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和本部门的实际,科学、合理地量化年度行政执法任务和目标,并分解到有关处、科、股(室),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应组织考核评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与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考评内容和标准,要科学、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2号令的规定及时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修改和完善;尚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方或者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切实按照2号令的要求认真分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和进行考核评议的工作。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责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2号令重申的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列举的各种禁止性行为,以及确认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的方法等,既是行政系统内部实施层级监督的手段,又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的保证措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的同时,要依法履行自己在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中的义务,把这些监督与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对违法行政的责任者,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五、要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契机,把我区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2号令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责任人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领导责任、依法决策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实施有关法律制度的义务;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实施有关法律制度的责任;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秉公执法、接受监督的具体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通过贯彻2号令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从而推动政府法制工作更加全面、准确地体现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使我区政府法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外经贸厅大院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函
- 广西广诚物业有限公司:报来《关于广西外经贸大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桂广诚业字[2001]03号)悉。鉴于广诚物业公司与外经贸大院办公区、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就办公区和住宅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已达成协议,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外经贸大院办公区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批复如下:一、同意外经贸大院办公区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按双方协议执行。二、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要专款用于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卫生、交通、治安、绿化等与业主有关的服务的管理开支。三、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为六个月)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以利业主的监督。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以下简称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捕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本通知附件《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规定,向捕捉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保护费。二、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和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出售列入广西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及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3%,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三、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按其制成品的实际销售额3%征收资源保护费,其中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2%征收;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征收资源保护费,其中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征收;对利用列入广西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及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销售额的1.5%征收资源保护费,其中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0.5%征收。四、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征收资源保护费。五、对经批准捕捉、收购、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资源保护费。六、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应专项用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放流,以及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监测、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七、本通知下达后,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区水产系统渔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5]088号)附件五《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八、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并在明显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我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结合我区市场经济秩序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总的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来进行,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巩固我区国民经济的良好态势,提高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上要注意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既要坚持不懈地进行长期斗争,又要抓紧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二是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三是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近期目标(一)今后五年的主要任务。“十五”期间,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按照国发〔2001〕11号文件提出的八个方面要求来开展。1.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制贩假币等违法犯罪活动。继续查处制假售假问题突出的重点问题、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大案要案。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取缔非法买卖外汇。严防走私回潮。2.整顿建筑市场。查处在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以及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3.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打击和制止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4.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财政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资产质量的审计。查处私设“小金库”、帐外经营、截留、坐支、挪用国家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打击伪造各种票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5.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6.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整顿。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打击侵权盗版、制贩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电子游戏、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查处非法经营的各类“网吧”。整顿文物市场。规范旅游业经营秩序。7.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8.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抓紧重点行业的安全整顿,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关闭。(二)当前的工作重点。在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各阶段整治的重点。针对当前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个突出问题,今年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是以下六个方面:1.以食品、药品、农资、拼装汽车(拖拉机)等为重点,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1)突出重点商品,对各种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药、复合肥、种子、建筑用钢材、汽车配件、卷烟、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化妆品等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要彻底严肃查处。(2)突出重点市场,对问题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的集散地进行集中整治。(3)突出重点地区,对具有明显“一地一品”或“一地多品”制假售假、影响恶劣的地区进行彻底整治。(4)突出大案要案,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对违法犯罪集团和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决不让违法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彻底铲除违法犯罪活动赖以存在的条件。2.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1)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增强工程建设的透明度,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问题。(2)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及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对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以及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对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行为,都要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法解决工程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中的非法挂靠关系。(3)加大查处建筑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认真调查工程质量事故,深挖案源。对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及有形建筑市场内部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依法严惩。对那些在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工程和居民住宅建设中偷工减料,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不仅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对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3.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1)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集中打击偷税、漏税、擅自减免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办大案要案;对于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一定要狠狠打击。(2)要依法治税,任何地方政府在税收问题上都不能搞“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减税、免税、缓税或搞“先征后返”等。对越权减免税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3)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基础管理扎实、征管手段先进、征查管相分离、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的现代税收征管制度,为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提供制度保证。4.以查处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1)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区封锁,积极推进垄断性行业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监管。(2)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加大对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领导干部要作出严肃处理。(3)各级政府要在年内对本地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进行全面的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5.以清理、压缩音像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1)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目前也不审批通过重新审核登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电子游戏设备;要对各种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经营场所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和清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具备条件的要立即停业、关闭。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的监管,对有非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治。(2)要下大力气对各种出版物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整顿,坚决查缴淫秽色情、盗版、“法轮功”邪教等各类非法出版物,取缔无证经营,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摧毁和铲除制售非法出版物的窝点。6.以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为重点,切实加强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1)非煤矿山矿区要认真整顿采、选、销秩序,消除安全隐患。(2)煤矿要继续抓好“一通三防”治理,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窑和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以及非法开办的矿山和滥采乱挖的坑口及作业区。(3)解决交通运输“三超”问题和无证船舶问题;取缔非法拼装机动车辆场所。(4)解决打火机、烟花爆竹生产的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问题。(5)采取措施,消除易燃易爆场所和破坏、偷盗输油(气电)管线造成的重大隐患。(6)解决危险化学品的重大隐患及安全运输、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防爆、安全通道问题。经过全区范围内的集中整顿和打击,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处理;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得到加强;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取得阶段性的后果。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方法步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专项整治与全面整顿结合;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要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经济信用制度。具体工作步骤如下:(一)认真传达贯彻全国、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制订方案(2001年4月完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健全法制经济的重要工作,是推动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加快全球化、集团化趋势的重要要求。全区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全国、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及方法步骤、要求。在此基础上,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抓好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承担相应职能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分别制订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个别尚未拟订出工作方案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抓紧于今年5月中旬完成并上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全面检查,专项整治,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2001年5-7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检查整顿和专项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1.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主管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和专项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对列入全区重点整顿范围的问题,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专项集中整治。没有列入全区重点整治范围的,也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整顿和规范的具体内容,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开展整顿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同本方案配套的政策、措施,协助搞好对各级政府公务员的有关培训,并指导各地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2.彻底清理并废除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任何形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政企分开,强化竞争机制,推行现代化服务方式,实现规模经营。3.各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和本行业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认真的排查和综合治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制。(三)深化改革,健全机制,依法管理,规范秩序(2001年8月-10月)。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检查整顿和专项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把职能切实转变到搞好宏观调控,培育市场体系,严格执法,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平等竞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上来。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废止。能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依法需要保留的要程序公开、手续简便,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准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2.要修订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按照立法的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订、修订有关法律的建议,制定、修订行政法规。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果。各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坚决惩治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保证执法人员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四)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2001年11-12月)。2001年底,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对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认真地总结,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对认真扎实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市和部门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进行批评。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2001年和“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十五”期间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奠定基础。1.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一级政府的职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以及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案,自觉地抓好本职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和有效地解决本地、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2.成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统一领导各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指导、部署和协调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本级及上级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具体承担日常的检查、联络和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全面检查了解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应对措施;协调、督促各地市、各部门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3.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市、各有关部门都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行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对整顿不力,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行政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明显职责,加强配合。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责任制,对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同时,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力戒政出多门、互相推诿扯皮。在查处跨地区的违法活动时,各地、各部门之间要联合行动,相互配合。(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1.加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法犯罪者为其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切实起到震慑作用。2.严惩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一查到度,绝不姑息。违纪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通畅渠道,及时、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自治区举报中心设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为:(0771)2832555、2930555,并分别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四楼及南宁市天桃大酒店南楼设立举报箱。(四)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采取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做法。对涉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问题,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进行集中协调,联合行动。(五)加强检查,促进工作开展。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自治区将组织若干个检查指导小组对各地、各部门及重点商品、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大案要案进行督查,以推进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六)加快建设“金关”、“金税”、“金卡”、“金盾”工程等信息网络监管系统。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已经建成的电子监管系统要尽快实现与全国联网,并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实现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信息网络监管手段建设进展迟缓的部门和单位,可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故意设置障碍严重影响市场监管的,要撤销其领导职务。(七)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对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扶正压邪,形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浓厚舆论氛围。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人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制止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发挥其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功能。(八)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在全区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同时,加快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制度,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十五”计划,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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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1、《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择优选配公务员工作方案》;3、《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交接实施方案》;4、《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宣传方案》;5、《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6、《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附件一: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0]63号)、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精神,根据《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市第九届党代会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部署,在城市管理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体制。建立一支一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争创一流的执法工作水平,营造一流的城市市容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力争评为“中国人居环境奖”、“联合国人居环境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打下坚实的基础。二、工作机构及职责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编制人事工作组、法制工作组、经费保障工作组、交接工作组、宣传工作组开展工作。(一)法制工作组组长:陈桂云市法制局副局长副组长:梁翠玲市城管办副主任覃宾生市公安局副局长工作人员从市法制局、市城管办中抽调。工作任务:1、协调市城管办、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确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有关适用法律问题。2、制定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文书、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3、拟写《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明确执法权限和处罚幅度。4、拟写《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明确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5、拟写《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暂行规定》。加强检查与评比,督促执法队伍依法行政。6、拟写《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告》,向广大市民宣传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7、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法规学习和培训工作。(二)编制人事工作组组长:郑进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编办主任副组长:李秋明市人事局局长梁翠玲市城管办副主任尹奇芳市城管办党委副书记工作人员从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城管办中抽调。工作任务:1、编写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拟写《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中有关职能、机构、编制调整的方案>。2、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局、园林局、规划局和各城(郊)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人员编制的调整工作。3、拟写《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择优选配公务员工作方案》,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三)经费保障工作组组长:黄伟京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副组长:胡志崇市财政局副局长罗友臣市城管办副主任王运龙市城管支队支队长张凌云市财政局行财科科长邝爱珍市城管办财务处处长工作人员从市财政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抽调。工作任务:1、协调市、城(郊)区两级财政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经费的保障工作。拟写《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经费保障方案》。2、拟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罚没款收支两条线的具体操作程序。3、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交通、通讯及办公设备的采购和订制队伍服装的工作;(四)交接工作组组长:黄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陈建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办主任李秋明市人事局局长胡志崇市财政局副局长卢绍宁市审计局副局长黄定坚市建设局副局长丁梓文市园林局副局长农晓文市规划局副局长赵国利市城管办副主任王运龙市城管监察支队支队长秦文彦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家欢兴宁区副区长唐咸兴新城区副区长卢汉强永新区副区长苏拥军城北区副区长邓德智江南区副区长李伟时郊区副区长工作人员从市人事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局、园林局、规划局、高新区和各城(郊)、区政府抽调。工作任务:1、拟写《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交接方案》,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广场管理处成建制划归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交接工作;实施接收市园林管理监察大队、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以及各城(郊)区、高新区城管队伍人员工作;实施对各城(郊)区环卫站的接收工作。2、对划归交接单位的财产进行登记和资产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五)宣传工作组组长:梁繁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副组长:林小静南宁晚报社总编韦秉中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张正钾南宁有线电视台台长尹奇芳市城管办党委副书记工作人员从市委宣传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抽调。工作任务:1、拟写《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2、制作宣传资料,设立宣传咨询点。组织宣传月活动。三、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抽调人员,拟写有关试点工作方案、文件,送市政府审定。(二)交接阶段1、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挂牌成立。2、对交接单位的人员、编制、财产等进行调查、核实、统计和审计。3、完成有关单位、人员的接收工作。(三)组建队伍阶段1、南宁市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进行择优选配公务员工作公开招聘、录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并开展培训工作。2、召开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与检察院、法院联席会议,通报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情况。(四)全面实施执法阶段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上岗执勤。2、由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告》。3、由市领导就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发表电视讲话。四、工作要求1、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我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是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各级党政领导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提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下,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2、城管、建设、规划、园林、环保、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和各城(郊)区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和自治区、市政府有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有关的文件,以改革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确保政令畅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3、各城(郊)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机构、人员、财产的交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借机突击提干,调动人员:不得违反有关政策突击分物分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城(郊)区原城管大队执法的交通、通信工具和办公用房原则维持不变,确保接收工作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4、要做好有关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在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附件二: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择优选配公务员工作方案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南宁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南府发[1996]118号),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现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配公务员和人员分流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基本原则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择优选配公务员在确定的编制内进行,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通过考试、考核选配;要注意各层次人员结构的合理比例,稳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骨干,以保证队伍的素质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对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人员要区别情况进行分流。二、择优选配公务员的范围对象市城管办,市城管支队,各城(郊)区、高新开发区、城管大队,以及市政工程监察大队、规划监察大队、园林监察大队在职在编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三、择优选配公务员的办法(一)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及职位任职条件;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3、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4、见习期未满的人员。参加考试合格的,待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办理任职手续。(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选配为公务员1、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2、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应予辞退的人员;3、对违反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够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4、本人提出书面要求,自愿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5、本人自愿辞职从事个体经济或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工作的人员;6、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7、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或执法工作要求的人员。(三)资格审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人事部门负责按择优选配的基本条件对编制内在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具备基本条件的。允许参加择优选配考试,并将资格审查结果造册送市人事局备案。(四)考试内容和方法以人事部考试录用司组织编写的《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一书以及有关行政法律知识为内容。分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二科进行笔试。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由市人事局委托有关部门命题;法律基本知识试题由市司法局、市法制局共同命题。试题卷面总分为2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100分,法律基本知识100分。考试由市人事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已参加公务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已经过市人事局批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参加考试。(五)考核程序和标准考核工作要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党委领导下,组成考核小组,按管理权限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如下:1、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择优选配国家公务员登记表》;2、考核小组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一是执法人员历年来,特别是近两年来是否能依法执法。有无违法行为;二是工作人员两年来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三是工作人员择优选配考试成绩合格;四是符合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和职位任职条件要求。3、主管领导根据个人申请及考核小组的综合评定,提出“同意选配”或“不同意选配”、“暂缓选配”意见。4、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办理选配审批手续。(六)其他事项因考试不及格未能选配为公务员的执法人员,允许有一次补考机会。可在半年时间内准备,期满考试仍不及格的要进行分流。四、人员配置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基础上,进行职能分解、职位设置。中层领导职务配置要通过竞争上岗择优选配;正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按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50%设置,其中:主任科员职务不超过正副主任科员职数的三分之一。领导职位和正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位的首次配置不能配满,要留出10-15%的空缺职位。五、人员分流(一)人员分流坚持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多层次形式进行分流安置。使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二)凡是不符合择优选配为公务员条件,以及择优选配考核不称职的人员,由原城(郊)区、主管部门负责分流安置。(三)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创办企业,或到其它所有制单位工作,也可以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四)凡分流人员愿意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可以按照《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南人字(1998)21号)有关规定执行。(五)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公务员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参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六)对组织给予合理的安置不服从,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六、组织领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的重要工作。各城(郊)区和主管部门在实施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分流人员政治思想工作,确保实施工作顺利进行。附件三: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交接实施方案根据《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为了顺利完成对环卫处、广场管理处,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城管大队及规划、园林、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等单位的接收工作,制定本方案。一、交接的原则交接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步进行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扎实稳妥、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考试、考核录用后再交接的原则和先分流后接收的原则。二、任务及分工(一)工作任务1、对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城管大队及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等单位的财务、资产、设备、资金来源情况及编制、人事劳资情况,党、团及工、青、妇组织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对园林、规划监察大队收编人员编制进行核实和登记,并形成书面报告。协调有关财务、资产、设备、编制、人事、劳资及党、团、工、青、妇组织关系的交接事宜,办理有关交接手续。2、对市环卫处、市广场管理处等单位的财务、资产、设备、资金来源情况及编制、人事劳资情况,党、团及工、青、妇组织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协调有关财务、资产、设备的交接事宜,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协调编制、人事、劳资及党、团、工、青、妇组织关系的交接事宜,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二)责任分工1、市国资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负责对市环卫处,广场管理处及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域管大队及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等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调查、核实、登记,确定财产界线,调查、核实、登记完毕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接收领导小组审核。2、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负责对市环卫处,广场管理处,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城管大队及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等单位的资金来源、划拨数额、计划外收入等进行核实、登记,并向交接领导小组写书面报告。3、市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负责对市环卫处。市广场管理处,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城管大队及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等单位的编制性质、编制人数进行核实、确定;对市园林监察大队、市规划监察大队抽回的编制、人数进行核实、确定,并向交接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4、市人事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负责对市环卫处,广场管理处,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城管大队,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及园林监察大队、规划监察大队收编职工的工作性质、身份、工资数额进行核实、确定。形成书面报告报接收领导小组审核。5、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负责对市环卫处,广场管理处,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城管大队及市政公用副业监察大队等单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政治面貌、工青妇等社团组织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三、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1、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市环卫处,广场管理处、各城(郊)区城管大队及市政监察大队等单位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职能及人事劳资情况,党、团及工、青、妇组织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对以上单位的财务、资产、设备状况及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和登记。2、搞好与各被接收单位的沟通、联系及协调等工作。掌握接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接收领导小组汇报;组织召集接收领导小组会议和交接仪式准备工作。3、与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养老保险所、住房公积金办等单位核实,做好人事档案,工资、人员花名册,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党团关系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审查转移等工作。4、与市财政局、审计局核实被接收单位经费来源、经费结构及对被接收单位的财务状况、固定资产拥有量进行审计等,搞好移交手册的造册工作。5、与建设局、园林局核实,办理党组织及工、青、妇关系的转移等工作。(二)动员阶段1、配合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搞好舆论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顺利搞好交接工作打好思想基础。以“新思想、新观念、新形象、新状态、新组织、新作风、新制度、新措施”来迎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2、组织各有关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座谈,组织学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文件及有关规定,交流思想,提高认识。(三)实施交接阶段1、对市环卫处、广场管理处的人事劳资、财务状况、固定资产情况及党、团、工、妇情况清理、统计、登记完毕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接收领导小组审核。2、对各城(郊)区城管大队、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的人事劳资、财务状况、固定资产情况及党、团、工、妇情况清理、统计、登记完毕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接收领导小组审核。3、向市政府汇报交接工作情况。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把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筹备工作当作一项首要的工作来抓紧抓好。(二)加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政令的畅通。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服从指挥和调度。(三)在交接过程中,暂停办理被交接单位的人员人编及调入工作,不得调整、变动领导职数。(四)严禁在交接过程中突击发放钱、物;严禁随意调整财务及固定资产帐目;严禁私设小金库,转移经费。(五)要处理好交接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在交接过程中,各项日常工作要保持连续性,要注意做好稳定工作。(六)交接后各被接收单位的办公地点及被接收职工的住房维持现状不变,被接收单位原主管部门必须做好配合工作。附件四: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宣传方案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的有关精神,为配合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和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真正落实到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理顺我市城市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新路子,从组织结构和职能调整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过多、行政处罚紊乱、各行其是,行政效率低下的状况。使全市人民理解、支持综合执法;使城市管理工作以“新思想、新观念、新形象、新状态、新组织、新作风、新制度、新措施”走向更深、更新的层次;使我市更好地把握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因此,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根本,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宣传工作,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保持一个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二、组织领导根据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设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梁繁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副组长:林小静南宁晚报社总编韦秉中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尹奇芳市城管办党委副书记成员:杨少峰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副科长韦茵市委宣传部宣传科副科长吴希玉市城管办综合处副主任科员三、宣传步骤和内容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进度和实际活动情况,及时给予宣传报道。第一阶段:1、宣传国务院关于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复函。2、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意义内容。3、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我市新闻媒体及中央、自治区驻我市新闻单位发布有关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工作情况,市领导接受记者采访。4、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向市民宣布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向市民散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告》,《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文件。5、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议、决定及有关精神。第二阶段:1、宣传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机制改革情况;2、宣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职能。第三阶段:1、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有关法律法规;2、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权工作执法队伍的职责;3、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执法队伍的执法情况。4、宣传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四、宣传形式1、在户外悬挂宣传条幅;2、各城(郊)区根据不同的宣传阶段,上街设点宣传;3、用新闻、专题报道、专访等形式综合报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每周不少于两次;4、在市三台两报开设宣传专栏:南宁电视台:在《南宁新闻》节目开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广角》栏目,用新闻的形式报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每周不少于两次;南宁有线台:在专题节目开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面面观》,用专题报道的形式报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栏目,每周不少于两次;南宁广播电台:在南宁新闻节目中,开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展望》专题。《南宁晚报》:在报纸头版开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咨询台》专栏,广泛宣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常识。每周不少于两次;《八桂都市报》在要闻版相应开设栏目,做好宣传报道。5、积极协调《南国早报》等区直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6、由南宁电视台负责,每阶段摄制1部电视专题片,在南宁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同时送广西电视台争取播出。录制《南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专集》vcd光盘,作为我市档案资料收藏,并与国内兄弟城市交换资料。7、制作3至5块大型公益广告牌,在市内显著地段进行相对长期宣传。8、每阶段结束前进行一次宣传效果民意调查。9、编辑发行内部宣传简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简报》。10、举行一次“南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宣传日”活动,同时根据不同阶段的要求,印制宣传传单,散发到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工厂、学校、驻邕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五、几点要求1、全市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及时给予全面的报道。各委办局要给予积极配合。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要全力配合宣传,并根据该《方案》的要求制定系统内部的宣传方案,指定专人配合新闻单位搞好宣传工作。附件五: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监督工作。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负责下属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和承担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接受政府法制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及有关社会团体的监督。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24小时投诉热线及管理投诉、检举反馈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监督的主要职责有:(一)指导、督促建立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二)审查含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三)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四)承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五)对行政处罚的文书、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七)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争议。第七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本机关下属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二)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三)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四)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工作;(五)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六)负责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级机关报送监督检查情况;(七)其他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执法监督工作。第八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二)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四)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五)是否超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范围;(六)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亮证执法,是否着装执法;(七)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又明、规范,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八)其它应受监督的事项。第九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有关情况;(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申诉;(六)审理有关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七)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审查;(八)认为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第十条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一)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卷主要证据复印件各一份。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对象应当认真配合,不得拒绝,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干扰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不合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通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撤销或改正;或者报告市人民政府撤销;(二)对超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销,并责令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三)对不报送或不及时报送备案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四)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检查改进工作的情况;(五)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十五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不合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报本机关撤销或纠正;(二)对超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报本机关予以撤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三)对执法人员严重违法执法,或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监督或不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推诿、放弃行政处罚监督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或越权、违法实施监督,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市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附件六: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南宁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依照本暂行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到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本暂行规定所称评议考核制,是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其领导的各城(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公开评价的一种制度。第三条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分明、制度公开、考评量化、奖罚分明。第五条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领导的各城(郊)区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第二章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责任第六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应当做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第八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任务、要求分解到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监督管理。第九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执法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准确地执行,并依法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第十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明示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和办理结果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正确实施下列制度:(一)行政处罚听证、决定、统计制度;(二)当场处罚备案制度;(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四)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五)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六)行政执法投诉申诉制度;(七)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九)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第十二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二)应当立案、撤案而不予立案、撤案;(三)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裁定;(四)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查处而不予纠正、查处;(五)其他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第十三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三)违法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四)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政的当事人打击报复;(六)其他侵犯公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四条行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罚款的规定,严格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办法,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按规定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除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二)贪污受贿;(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私利;(四)从事经营性活动;(五)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六)出具虚假勘验结论;(七)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八)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九)其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章评议考核第十九条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每年应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及其领导的各城(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第二十条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考评对象、考评内容、考评方式、考评联系电话等措施,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有效地参与考评工作。第二十一条每年第一季度,由考评机构对考评对象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第二十二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一)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执行情况;(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情况;(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的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由考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制定的考评内容和标准,应当报市法制局备案。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考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先由被考评对象自查自评,将自查自评结果报考评机构,由考评机构组织联查联评;(二)考评机构在综合自检自评、联查联评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写出考评材料,并向本级行政机关报告考评结果:(三)将考评结果通知被考评对象,被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纠正申请;(四)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及其领导的各城(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考评结果。应在本部门公布;(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考评结果送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第二十五条考评机构可以根据考评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核实被考评对象的有关情况;(一)查阅有关资料;(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三)专项调查;(四)征求意见。对考评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考评机构有权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的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考评结果:(一)选拔、使用干部;(二)职务升降、奖惩。选拔担任上一级别职务的人选,应当从优秀、合格或者称职等次的单位领导或者人员中产生。第二十八条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称职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五章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承办人、勘验人直接违法行政的,该承办人、勘验人是责任人;(二)因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更改或者授意更改违法事实、证据等有关材料及其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行政的,该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是责任人;(三)因审核人、批准人或者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者承办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该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审核人、批准人或者批准机关负责人均为责任人;(四)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行政的,该负责人和承办人均为责任人;(五)对应当提请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违法行政的,该承办人和有关负责人是责任人:(六)违法行政行为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该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一)不按照本暂行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二)不按照暂行规定组织考评或者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三)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四)本机关违法行政问题突出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行政行为的。第三十一条违法行政责任的追究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指定具体工作机构,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人集体讨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追究违法行政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应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对违法行政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单处或者并处:(一)责令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政执法活动;(四)辞退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形式。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法行政行为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后,应当依法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出现错误的,可以不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行政执法的依据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理解偏差的;(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三)因客观原因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使行政执法过程中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四)责任人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并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未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处理机关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各城(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具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相对集中行驶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交通学校干部短期培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交通学校:你校《关于申请办理我校培训楼培训住宿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悉。鉴于你校承担本系统内干部短期培训工作任务,并自筹资金投资新建了干部短期培训住宿楼,经研究,现对你校干部短期培训住宿楼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干部短期培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交通学校干部短期培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表》;二、干部短期培训楼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2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和自治区人大的要求,2002年预算编制要进一步细化,并扩大提交自治区人大审批部门预算的范围,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透明度。现就编制2002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2002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2002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要求,继续推进预算管理改革,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实现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相对分离的改革目标;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财力,健全和完善财政预算职能;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竞争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支出;确保人员经费和按分类分档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支出,实行部门预算备选项目管理制度;保障农业、科技、教育法定支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编制2002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应遵循的原则是:(一)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二)坚持按需要与可能,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三)坚持按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四)坚持科学测算,实事求是的原则;(五)坚持积极稳妥,收支平衡的原则。二、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人员经费根据各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若部门实有人数小于或等于编制人数,按实有人数核定人员经费;若部门实有人数大于编制人数,则按编制人数核定人员经费,超编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必须根据项目安排,项目从自治区财政厅建立的“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备选项目库”中按顺序安排。各部门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除预留必要的配套资金外,原则上都要分配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单位。财政大额专项资金(如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也要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分配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单位。补助地、市、县的专项资金也要分配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地、市、具体单位。凡未进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备选项目库”的,或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单位的,自治区财政原则上不考虑安排经费。三、综合考虑预算内外资金编制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部门预算内外资金。预算外资金中除规定专门用途的之外,其它部分都用来统筹考虑安排部门支出。预算外资金首先用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员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分类分档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若有剩余部分,再用来安排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项目经费。四、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财政资金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转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上来。对区直部门的财政供给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将部门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公益和经营兼有型)、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部门由财政供给,准公益性部门按其公益性所占比例给予补助并逐步减少补助额,经营性部门要与财政供给逐步脱钩,最终走向市场。200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的安排按部门的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顺序排列,并逐渐减少对经营性部门、准公益性部门的财政供给水平。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六、2002年报送自治区人大审议部门预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2002年报送自治区人大审议部门预算的范围要扩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列部门的2002年部门预算提交自治区人大九届五次会议审议: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审计厅、人事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旅游局、教育厅、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厅、农业科学院、计委、经贸委、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水产畜牧局。七、详细分析,认真测算,完整地编制部门预算各部门在编制2002年部门预算时,要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中央、自治区政策变化情况及本部门工作计划,充分考虑本部门2002年所有收入和支出项目,详细分析,认真测算,避免遗漏,不留支出的硬缺口,以完整履行本部门职责。部门预算经自治区人代会审议批准,除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必不可少的增支,要按规定程序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符合预备费和民族机动费使用范围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支外,其他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以维护部门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八、加强配合,认真做好2002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涉及各部门、各单位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区直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要相互支持、能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的预算管理改革工作,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2002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表表格、填报口径说明等,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扶贫办、卫生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全区沼气池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扶贫办、卫生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全区沼气池建设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以沼气池建设为主体的农村生态能源建设,沼气池建设发展迅速。目前,全区的沼气池总数已达到100万座。这些沼气池的建成,在改变农民生活用能、减少森林资源消耗、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了大力推进以沼气池建设为主体的农村生态能源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1]10号)提出:2001年,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美化家园,在全区新建沼气池30万座。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把沼气池的建设作为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作,为全区沼气池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我区今年沼气池建设任务的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2001年全区沼气池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桂发[2001]10号)精神,为确保今年沼气池建设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农村的生活质量和农民的健康水平这个目标,大力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能源,依靠科技进步,实行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目标与任务(一)2001年,在全区农村扶持建设沼气池结合改厕30万座,其中,在28个国定贫困县和大新县新建沼气池(配套卫生厕所,下同)15万座,在面上其他县新建沼气池15万座,使全区沼气池总数达130万座,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6%。(二)抓好示范县(市)建设。把大新、平果、靖西、南丹、武鸣、北流、容县、恭城列为自治区沼气池建设的重点示范县(市)加以建设,其中,大新、平果、靖西、南丹县作为贫困地区型的示范县,武鸣县作为城郊型示范县,北流、容县作为经济较发达的富裕型示范县(市)。计划用2-3年时间使大新、平果、靖西、南丹、武鸣、北流、容县等7个示范县(市)沼气入户率达到70%以上。继续抓好恭城示范县的建设,进一步探索新思路,采用新办法,提高和完善恭城经验,争取在2年内使恭城瑶族自治县沼气入户率达到80%以上,60%的沼气户建成生态家园。通过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典型示范,推动全区沼气池建设的平衡、持续、快速发展。(三)继续抓好生态农业“152生态能源示范工程”和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富足工程”建设。三、各部门职责今年全区沼气池结合卫生厕所建设的任务,由自治区林业局牵头,会同自治区扶贫办、卫生厅、财政厅组织实施。其中,自治区扶贫办、林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28个国定贫困县及大新县建设15万座;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面上其他县建设15万座,并负责对全区沼气的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工作;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扶贫办、林业局抓好改厕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沼气池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林业局、扶贫办、卫生厅、财政厅要尽快将全区沼气池建设的具体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各县、市也要尽快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屯和农户。四、质量和验收要求为确保沼气池建设的质量,各地的沼气池建设,一是要坚持凭证上岗施工制度。凡是沼气池施工人员,必须要参加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取得沼气池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凭证施工。二是要因地制宜选择经自治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批准的先进池型,严格按照《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4751-84)的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建设材料和沼气池的质量,确保建设一座、成功一座、发挥效益一座。三是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技术检查验收制度。各县(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对每一座新建沼气池及卫生厕所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者要在验收资料上签名盖章,验收资料存入沼气池建设档案。凡是不按照三联通卫生沼气池(猪牛圈、厕所、沼气池)的标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沼气池及卫生厕所,不能计入当年任务数,不能建档,不能予以补助。为了防止假冒,要求以自然屯为单位,对经验收合格的户用沼气池及配套厕所名单,要及时张榜公示。五、补助标准2001年,自治区继续对沼气池建设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是:国定贫困县和大新县新建沼气池,每座补助250元,结合改厕的,每座补助270元;面上其他县新建沼气池,每座补助70元,结合改厕的,每座补助85元。超计划建设的,自治区本级不安排资金补助。六、资金来源对计划新建的30万座沼气池,共需自治区、地区(市)、县(市)补助资金9825万元。(一)自治区本级安排补助资金5325万元。其中,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资金3750万元,用于对28个国定贫困县和大新县新建沼气补助;从自治区财政核定的自治区林业局部门预算的沼气池建设补助资金中解决900万元,从自治区林业局林业基金中安排150万元,共1050万元,用于对面上其他县新建沼气池的补助;从自治区财政核定的自治区卫生厅部门预算的农村改水改厕资金中解决525万元,用于配套卫生厕所建设补助。(二)地区(市)、县(市)共需配套补助资金4500万元,对计划内每建一座沼气池,地区、地级市要配套补助50元,县、市补助100元。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桂财农[2001]40号)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教育厅:你厅《关于申报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报到证收费标准的函》(桂教函[2001]179号)收悉。你厅研究生毕业证书、本专科生毕(结)业证书、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结)业生报到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2001]33号同意立项。为加强我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杜绝仿制、盗印证书的现象发生,你厅对我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进行改版并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电子注册,考虑到新的毕(结)业证书采用专用纸张印制,并加印水印防伪标志,改版后的证书质量提高,实行电子注册其网络运行成本加大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和毕业生报到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一)研究生毕业证书:25元/证;(二)本专科生毕(结)业证书:20元/证;(三)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结)业生报到证:10元/证。二、上述收费已含印制成本、电子注册、计算机管理及网上运行、材料损耗、维护等发证过程及后继管理中必须支出的一切费用在内,为学生领到毕业证书、报到证的最终价格。三、证书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请收费单位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的通知
- 各地、市教育局(教委),柳铁教委:根据2000年11月全区普通高中工作会议的部署,2001年5月13日至5月30日,我厅组织8个专家小组,分别对申请立项建设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81所普通高中进行了评估。根据专家小组对各学校的评估意见,经研究,确定南宁市三中等80所普通高中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第一批立项建设的学校(其中3所为示范性特色学校立项建设对象)。被确认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立项建设的学校,从2001年秋季学期起,原则上享受原自治区首批办好的重点普通高中在招生、收费等方面的一切待遇。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各地要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因此,进行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是国家基础教育改革的战略部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迫切要求。就我区而言,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既是缩小我区普通高中与先进省区水平差距的重要举措,也是扩大建设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和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的重要工程。希望各地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根据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增加投入,加强指导和管理,努力把辖区内立项建设的普通高中建设好。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是提高我区普通高中整体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建设过程中,要把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与调整普通高中布局,优化普通高中教育结构和合理配置普通高中的资源结合起来,带动和辐射其它普通高中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区普通高中整体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处理好建设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与“普九”攻坚以及“普九”巩固提高的关系,处理好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关系,使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九、巩固和提高,有利于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健康发展。各地要鼓励和支持立项建设的学校根据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要求,深化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的改革。大力推行校长负责制,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使立项建设的普通高中在经费筹措、招聘辞退教职人员、招生等方面享有更多的自主权。要有步骤地推进立项建设学校办学模式的改革,尤其是加大示范性特色高中和综合高中的建设力度,促进我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学模式的多样化。进入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立项建设,只是迈向自治区示范性高中行列的第一步,并非等同于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各地进入立项建设的学校,一定要非常珍惜这次难得的历史机遇,既要看到自己的长处,更要看到自己的短处;既要看到自身的成绩,更要正视自身的差距。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认真整改,狠抓落实。要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理清办学思路,深化学校各项改革,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努力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校园建设、管理育人、课程改革、普及信息技术、教书育人、队伍建设和安全稳定等方面有新的突破,把学校建设成为与国内外联系交流的窗口,成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验基地,成为辐射和带动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的信息中心和资源中心,成为当地提高劳动者素质、为高等学校输送人才的骨干力量,成为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模范单位,成为名符其实的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学校。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领导小组将加强对立项建设学校的管理。在各学校立项建设过程中,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对在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否则,将取消立项建设的资格。请各地在8月1日前将辖区内各学校申请验收的时间报我厅基础教育处。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01年7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第一批立项建设的学校名单(共80所)南宁市三中宜州市一中合浦县廉州中学百色市祁福高中灵川县中学容县高中武鸣县高中百色地区高中桂林市十八中宁明县中学全州县高中陆川县高中南铁一中横县中学岑溪市中学崇左县中学北海铁山港区南康中学兴业县高中柳州市一中玉林高中荔浦县中学桂平市浔州高中防城港市高中阳朔县中学柳铁一中博白县高中来宾县一中贵港市高中扶绥县中学大化瑶族自治县高中南宁市二中南宁市沛鸿学校河池地区高中兴安县中学河池市高中都安瑶族自治县高中桂林中学南宁市郊区高中柳铁二中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学南丹县高中象州县中学广西师大附中苍梧县中学贺州市高中柳州市二中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高中柳州高中灵山县中学宾阳中学合浦县一中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高中梧州高中钦州市二中南宁市一中平南县中学柳江县中学防城区实验高中北海市中学南宁市八中北流市高中柳城县中学昭平县中学柳州市龙城中学邕宁县高中桂平市一中柳州市四十中南宁市外国语学校浦北县中学梧州市一中北海市七中梧州市七中合浦县公馆中学广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校柳州地区民族高中藤县中学钦州市一中贵港市江南中学玉林市一中南宁英华学校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南宁中国语言文化学校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南宁中国语言文化学校:你校《关于申请办理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学费:汉语初、中、高级班:10000元/生/学年;中国武术、中国音乐班:10000元/生/学年。二、短期留学生住宿费:a类:有空调、彩电、席梦思床、卫生间单人间:40元/床/天,双人间:30元/床/天;b类:有电风扇、彩电、席梦思床、卫生间单人间:30元/床/天,双人间25元/床/天,三人间:15元/床/天。三、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币时,按缴费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外币计价收费。四、其他费用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五、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接到本通知后,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教育厅:你厅《关于“剑桥少儿英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悉,鉴于你厅直属的广西招生考试院是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作为“剑桥少儿英语”考试的广西承办机构,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西招生考试院在组织剑桥少儿英语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含报名及各项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120元。其中上交教育部考试中心65元,自治区招生考试院25元,考点留30元。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你厅招生考试院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区企业上市工作从1993年开始起步,现有上市公司18家,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及配股共募集资金50.2亿元,为企业筹集资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先进省区相比,我区上市公司在数量、规模、质量及持续融资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上市工作,加快我区企业上市工作步伐,带动和促进我区经济更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一)企业上市是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资金不足是制约我区经济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一大瓶颈。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为企业打通了从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我区“十五”在工业化发展中确定了工业经济年均增长11%,五年内对工业技改和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投资达1000亿元。巨大的资金需求,除向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和争取国家的支持外,企业上市直接融资是解决资金需求的最佳途径。因此,抓好企业上市工作对加快我区的经济发展,增强我区的经济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企业上市是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方向,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入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首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因此,企业上市本身就是自我改造、自我规范、自我发展的过程,使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三)企业上市是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我区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点企业。企业的上市,对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和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了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了企业业绩的增长和实力的增强。一些传统行业企业要通过上市筹资,对传统产业进行全面的升级换代,或者进军高新科技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之发展成为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以带动我区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二、转变观念,端正态度,增强紧迫感,争取有更多的企业更快上市(一)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我区企业上市工作和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上市公司数量少、规模小、质量不高、融资能力不强。现我区只有18家上市企业,在全国排第22位,低于全国省区平均上市公司33家的水平。各地(行署)、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增强紧迫感,利用创业板即将推出的大好时机,积极鼓励和扶持一批符合上市条件的高科技、高成长性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同时利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重点培育一批体现广西特色,有影响、上规模、有发展后劲、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为我区的经济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二)端正态度,增强信心,积极踊跃上市。直接从证券市场融资已成为企业扩张实力的一条重要途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凡希望自己的企业得以发展,并把它做大做强,基本上都采取了走上市公司这条路。但我区的-些企业对上市积极性不高,欲望不强。一是认为企业效益好,不缺钱,不必上市;二是认为企业上市复杂,时间长,费用大,怕上市吃亏;三是认为企业缺乏上市运作人才,上市信心不足。这是我区企业上市工作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要使我区的企业上市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必须要克服上述思想障碍。各有关企业要提高认识,树立信心,增强责任感,按企业上市的要求,切实练好内功,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有更多的企业更快上市。(三)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各种融资资源。现我区已上市的18家公司,发行的股票都是a股,b股、h股、n股均为空白,这与发达的省份相比,差距较大。各地(行署)、市、县政府要狠下决心,加大扶持力度,努力在b股、h股、n股、投资基金上取得突破,拓宽我区的融资渠道,面向全国、面向全世界筹集各种有效资金,以加快我区的经济建设。(四)扎扎实实抓好企业上市的各项基础工作。企业上市工作千头万绪,但要从基础工作抓起。一是要学习、研究、熟悉国家现行有关上市的法规政策,掌握同类企业上市的情况及信息,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和沟通情况,用以指导和规范企业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避免少走弯路。二是认真抓好企业改制工作。拟上市企业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进行规范,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运作,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使改制后的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股权结构合手要求、企业运作规范。三是选择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信誉好、实力强的券商等中介机构.并在主承销商的指导下,做好上市前的辅导工作。四是配合券商和中介机构做好企业的调查研究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企业状况特别是财务情况,引导他们注重资产重组,合理分割不良资产。在此基础上,协助券商按核准制要求,制作上市申请材料。五是注重吸引和培养熟悉资本运作,熟悉证券知识和上市工作的人才,学习借鉴企业上市的成功经验。为企业上市打下良好基础。三、上市公司要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把企业做强做大,使之成为行业的龙头企业(一)克服自满情绪,不断开拓进取。我区已上市的公司多数是勇于开拓的,但也有少数公司满足于现状,进取心不强。上市公司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切实抓好上市后公司的运作,不断拓展新的市场,创造新的业绩和更高的经济效益。只有这样,上市公司才能长盛不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二)抓好项目实施,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是我区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重点。上市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应当挑起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任。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企业后续发展问题。因此,上市公司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研究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抓好项目的实施,使项目投资落到实处,做到实施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片。为使企业能持续发展,还要在优化项目和技术水平上下功夫。做到上一批项目,储备一批项目,研发-批项目。以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把产业优化升级推上新的台阶。(三)规范公司运作,树立上市公司良好形象。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运作、决策、经营等均受公众的密切关注,公司在社会中的形象如何,直接影响到股票的涨跌,甚至影响到公司的再融资。因此,上市公司要给社会公众树立一个可信赖的良好形象。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规范运作,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科学管理。要自觉接受证监部门的监管,及时披露有关信息,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注重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持续融资的能力。公司上市的目的,就是利用公司在证券市场持续融资的功能,不断发展壮大公司,把公司做强做大。但没有良好业绩支撑的上市公司就没有再融资的资格,甚至会被摘牌出局。因此,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是上市公司的首要任务。只有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才能增强公司持续融资的能力。(五)珍惜上市“壳”资源,恢复和发挥其再次融资的功能。上市公司“壳”资源来之不易,充分利用和发挥好这一资源的作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对那些经营不善,效益低下,运转困难甚至亏损的上市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选择区内实力强、前景好的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和重组,改善其资产和经营状况,恢复其再融资的功能。这样又能使那些实力强、前景好的企业通过重组借“壳”上市,在较短时间内把企业做强做大。四、转变职能,加强指导服务,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扶持力度(一)加强指导服务,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抓好企业上市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首先,各地(行署)、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企业上市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好企业上市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企业上市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其次,围绕“十五”期间我区工业化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排出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对企业进行超前培育。对已具上市条件的企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推荐申请上市工作。再次,加大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力度,加快对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好的大中型企业的改制步伐,选择一批符合上市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通过沪深主板上市,带动和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二)充分发挥券商等中介机构的作用。随着证券市场推行核准制的进程,券商、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机构的作用日益显著。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注意与他们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要求和鼓励他们始终恪守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始终对企业负责,正确引导和积极帮助企业上市,为促进当地企业上市多作贡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机构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在自治区审计厅的领导下,根据自治区审计厅厅长的授权,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加强廉政建设,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工作效能。第三条派出审计处在自治区审计厅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厅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派出审计处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有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促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制化、规范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政府审计监督工作。第五条派出审计处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自治区审计厅确定的工作计划,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二)参加自治区审计厅统一组织的预算执行审计、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三)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其所管辖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推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四)及时向自治区审计厅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财政财务、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五)完成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派出审计处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要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一)派出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应按照自治区审计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年度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计划,报自治区审计厅批准后执行。(二)派出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上报自治区审计厅。(三)派出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存在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法规行为,以及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草案,报自治区审计厅审定。(四)派出审计处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办法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完善的,可以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审计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五)派出审计处对管辖范围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由自治区审计厅下达。第七条派出审计处一般在各自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参加自治区审计厅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以及完成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不受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第八条派出审计处列席和参加审计管辖范围内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的业务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以及与审计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会议。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向有关派出审计处报送以下资料:(一)各部门向其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二)各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计划完成情况的月报、年报和决算。(三)各部门综合性财政、财务和经济业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财务和经济业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四)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月报、年报和决算。(五)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派出审计处工作,为派出审计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及时提供审计需要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并确保所提供资料、情况的真实可靠。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派出审计处报自治区审计厅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纠正的,可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派出审计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审计厅有关审计业务规范开展审计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审计厅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被审计单位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对违反制度要求的人员,按照自治区审计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实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加快我区乡镇企业体制创新步伐,推进乡镇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现就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乡村集体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对乡镇企业的发展曾经起到过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乡村集体企业的机制优势不断弱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主要表现在: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权不明,缺乏约束机制,企业吃政府“大锅饭”,员工吃企业“大锅饭”,甚至产生集体财产被瓜分、侵吞的现象。加上管理落后,负债过多,导致效益下降,亏损严重,发展困难,使乡村行政组织的包袱越背越重。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扭转,将对我区乡镇企业乃至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近年来,尽管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乡村集体企业仍是乡镇企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乡村集体工业是乡镇工业的主体。做好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创新机制、盘活存量,对于进一步推动全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做好乡镇企业工作的着力点,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把乡村集体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乡村集体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乡村集体工业企业为重点,推动乡村集体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政企分开,实现乡村集体企业的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股份经济和混合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新的产权制度,朝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迈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实行“全面起步、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任务。2001年,所有乡村集体企业改革要全面起步,重点抓好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做出具体规划,每年至少要完成任务的三分之一。到2003年,全区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乡村集体工业企业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积极探索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多种形式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切忌“刮风”和“一刀切”。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探索,不断完善多种改革形式。(一)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采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现有集体控股的股份合作企业经过规范后应逐步改为股份制企业,改制后可以继续由集体控股,同时鼓励由个人、经营层或经济联合体控股。(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大、效益好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采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集体可控股,也可参股。(三)出售。乡村集体企业经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其净资产可以出售。(四)兼并。效益不好、亏损或资不抵债、实力较弱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由实力强、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兼并重组。此外,乡村集体企业也可以探索组建企业集团,或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四、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界定和管理办法(一)清产核资。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二)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必须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按照评估的资产价值量进行帐务调整,评估结果要向企业职工和社区农民群众张榜公布。(三)产权界定。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其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村行政组织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或很少投入资本金,而由其担保贷款发展起来的企业还本付息后形成的资产,其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其产权应予以界定,其中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那一部分存量资产可以实行分红权量化并以现金配股的做法;企业用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以及其他按现行政策规定应属职工个人享有的财产作为资本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职工所有,按比例量化给职工个人,可以继承和转让,但不能从企业中剥离出来。产权界定有争议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产权界定报告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乡镇企业局备案。(四)股权设置。一般可设乡集体股、村集体股、职工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股及社会个人股。无论何种股权,均不得退股。在股份结构上,鼓励提高非集体成份的股份比例;鼓励职工持股、扩大职工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鼓励经营者、管理骨干、技术人才、营销骨干多持股、持大股,形成“职工参股、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格局。(五)收益分配。股份制企业在收益分配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企业、职工、股东五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各种规费和基金,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做到各种股权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企业分红率应低于企业资产利润率。(六)产权转让。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拍。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拥有优先购买权。产权转让应以资产评估值为依据,其价格可高于或低于资产评估值,但最低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的30%。对于无形资产占企业总资产50%以上的,无形资产部分可以单列,不计入转让价格内。转让产权的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收回。对于转让价款较大,购买者一次性支付困难的,在有担保或抵押的前提下,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成交价格的30%,付清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欠交部分应按银行同期利息率计息。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的,如一次性付清价款,可给予应交款10%-20%的优惠;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或以出让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不低于标定地价50%的比例收取。出让合同签订后6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可以再给予标定地价10%的优惠。(七)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改制中,有欠税或金融债务的,其债务的处理必须有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参加,不得逃废国家税收和金融债务。债权处置总的原则是:对于滞留在外的企业债权,由企业负责收回。债务处理原则是:(1)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产权转让的企业债务可按债权人的本金比例在出让金中偿付;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的债务可按债权人的本金比例从租金(承包金)中逐步归还。(2)对由金融、财政部门历年借贷款为主形成的债务,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由有关部门接收企业,盘活资产还债;二是转化股份,债随股转;三是利用债权,承债兼并;四是在企业净债务中,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一定比例,其余部分由原兴办企业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偿债办法。(3)企业职工在企业的集资,原则上转为改制后企业股金。(八)人员分流安置。企业在职职工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不得剥夺职工既得利益。股权设置、转让前,要先将职工福利基金和退休保险金从净资产中剥离,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对确实安排不了的富余职工实行分流,具体办法有:(1)利用企业闲置设备、场地搞多种经营;(2)转岗培训;(3)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4)自谋职业。(九)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允许各地继续探索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构,完善对各类集体资产的清查、评估、登记、建档制度。要定期向社区农民公布集体资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接受监督。对乡、村集体股本金及所得红利、出售集体企业资产收回的资金、集体企业的承包金和出租金等集体资产,除用于偿还债务、安置职工外,应作为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担保资金,纳入集体资本帐户,由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以借贷资本或担保资产形式供企业有偿使用,扶持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和弥补乡镇财政收入。各地要积极探索新的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认真研究诸如集体资产全部或大部分退出乡镇企业、变工业资本为借贷资本或担保资本的可能性,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营效益,扩大集体资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五、实行优惠政策,促进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凡经批准改制的乡村集体企业,其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比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规定办理。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企业改制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改制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1000元降为400-500元。3.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4.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5.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企业办理改制有关手续之机,向企业摊派钱物。6.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7.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收费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有关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应由部门支付。经资格认可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机构已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收费的,其他评估机构不得再对相关资产重复评估并收费。(二)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时,集体产权转让收入可留在改制企业使用,企业按略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纳资产占用费;对微利企业,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资产占用费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对严重亏损的困难企业,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免交3-5年的资产占用费。在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涉及土地权属和用途改变的,应当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三)在项目安排上对改制企业予以优先照顾。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扶持龙头企业资金时要给予倾斜;属科技型企业的,在扶持技改项目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四)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在上市融资方面予以重点扶持。金融证券市场将设立创业板,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择优扶持已改制的科技型企业上创业板。(五)集体企业改制后,无论改为私营、个体、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上交税费的渠道不变。六、切实加强对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和开拓意识,要充分认识到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工作的复杂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不断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督促落实改革的目标任务。(一)搞好调研,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和配套措施。各地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出台推进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内容、目标、思路、措施、步骤提出具体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并就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份设置等出台配套文件,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依据。(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改革气氛。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的目的和重要意义,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做好乡村领导、集体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思想发动工作,帮助他们克服思想障碍,争取他们主动支持和参与改革,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的稳定。(三)结合企业特点,选定不同形式的改革试点。各地、市、县要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作为改革试点,按照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一厂一策的原则,争取通过试点尽快取得经验,推动面上改革进程。对规模较大的骨干乡镇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对有一定规模、生产正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以推行混合所有制为主;对扭亏无望、技术设备简陋、规模较小的企业或已停产的企业,则用兼并、拍卖、租赁、产权置换等办法解决。(四)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改革和整顿。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也要进行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开展以产品质量为中心的企业整顿工作,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五)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达不到要求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2001年4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起草任务的单位抓紧做好立法起草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01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贯彻实施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据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党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为了促进我区劳动力资源、人才资源的开发、引进和使用,维护劳动力、人才市场秩序,保障充分就业,提请审议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二)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我区航运业发展,提请审议航道管理条例草案。(三)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钟乳石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提请审议钟乳石资源管理条例。(四)为了适应我区广播电视管理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修改后的《广播电视条例》,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五)为了适应我区林业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一)、(二)、(三)所列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主管部门已起草送审,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抓紧审查修改,在2001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四)、(五)所列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林业局要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起草工作,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在2001年8月底前完成审查修改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二、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一)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二)为了加快我区墙体材料革新,限制耗能、毁地、污染环境的粘土实心砖生产,推广应用节能、节土、轻质高效的新型墙体材料,制定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三)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畅通,制定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四)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五)为了防止为害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对1988年4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订,制定植物检疫办法(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牵头组织农业厅、林业局起草)。(六)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1991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作出全面修订,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七)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母婴保健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八)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九)为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投资软环境,制定行政审批办法(自治区发展计划委牵头组织编办、交通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主管部门起草)。(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修订1987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起草修正案)。(十一)为了防治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起草)。(十二)为了加强盐业管理,规范盐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顺利开展,制定盐业管理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十三)为了加强海岸线利用管理,保护海岸陆域和近海生态环境,保护海岸线自然景观,制定海岸线利用保护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发展计划委、建设厅、交通厅、水产畜牧局、环保局起草)。(十四)为了加强小城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城镇化水平,制定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十五)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制定离退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十六)为了有效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明确救灾责任,规范救灾程序,提高救灾的组织协调、指挥决策能力,使灾区人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一)、(二)、(三)、(四)所列政府规章草案,有关主管部门已起草送审,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抓紧审查修改,在2001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其他政府规章草案,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01年7月底前完成起草工作,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在2001年11月底前完成审查修改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三、着手调研论证、争取完成起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一)地方性法规草案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2.职业安全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办法(自治区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4.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5.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负责起草)。7.水面滩涂养殖使用管理条例(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起草)。8.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9.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厅负责起草)。10.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11.职业病防治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12.中医发展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1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起草)。14.印刷管理条例(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起草)。15.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起草)。17.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起草)。(二)政府规章草案1.社会力量办学暂行规定(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起草)。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3.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起草)。4.游泳场馆管理办法(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起草)。5.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6.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地税局、国税局起草)。7.收容遣送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8.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9.农业机械产品鉴定办法(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负责起草)。10.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11.无线电管理规定(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起草)。12.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快递管理办法(自治区邮政局负责起草)。13.黄金矿业管理办法(自治区黄金局负责起草)。1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15.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16.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起草)。1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四、着手进行清理,适时提出修订草案或者废止建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一)地方性法规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理);2.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清理);3.个体工商户条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理);4.私营企业条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理);5.经纪人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理);6.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理);7.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理);8.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清理);9.计量条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清理);10.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清理);11.酒类管理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清理);12.土地监察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清理);1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清理);14.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清理);1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清理);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清理);1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清理);1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清理);19.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文化厅负责清理);20.木材运输管理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清理);21.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理);22.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清理);23.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清理);24.渔业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清理);25.扶贫开发条例(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清理);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清理);2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清理);28.禁毒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清理);2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清理);30.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清理);31.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治区文化厅负责清理);32.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负责清理);33.劳动保护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清理);34.计划生育条例(自治区计生委负责清理);35.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清理);36.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清理);37.收据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清理);38.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测绘局负责清理);上述38件地方性法规中,属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与wto规则不相适应以及不符合实施西部大开发需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列为清理重点,年内抓紧提出修订草案或者废止建议。(二)政府规章对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政府规章,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清理,适时提出修订草案或者废止建议。在本立法工作安排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立法项目的,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研究、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今年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经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调查和测算,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83元提高到190元。为了切实做好提高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一、认真做好新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以及“十五”计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时解决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切实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妥善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及时将保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今后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提出下一年的救济用款计划,经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3、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的工作。为此,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保障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都能享受到国家必要的救济。4、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居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单位和街道居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居民了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规定的保障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以及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使他们理解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对居民也要加强思想教育,树立自强自立、自食其力的思想,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济的美德,鼓励劳动致富,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各部门和单位还应把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开展扩大就业、帮助贫困职工和居民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渠道解决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并通过自食其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负担。二、这次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后,在今年内遇到中央、国务院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如高于我市提高的标准,则按中央、国务院规定执行;如低于我市提高的标准,则按我市的标准执行。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凡过去我市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均以本实施意见为准。邕宁县、武鸣县、郊区、华侨投资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南宁市民政局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